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四明十義書 (No. 1936_ 知禮撰 ) in Vol. 46

[First] [Prev]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希望輔之翼之。共辨矣。孤山觀二公之論辨。
如面敵。必重席也。自謂。義龍安肯伏鹿。遽白
錢唐守。答以公據。不爲遣也。雖然止重論
席。別行玄雖魔燒佛經。且不能燒性徳之善
也。故常住教卷。焉可絶滅耶。今有宋熈寧。相
去八十餘年。此文重興。盛行於世。浙右學
㩭。講習此文者衆。故得僝工鏤板。代學者
傳寫之勞。住永嘉法明院。第一代孫繼忠。
指授門人。以寫印二本。對之評之。其義
中。法句欠剩。文字舛謬。昔趨廣智之庭。毎蒙
以提耳指掌。今約義斷文。輒濫評定。或有臧
否。冀同學同見者。更爲學者指南耳。熈寧九
年。仲冬月既望日序



四明十義書卷
景徳三禩臘月既望。四明沙門。比丘知禮。
謹用爲法之心。問義于
浙陽講主。昭上人坐前。十月二十三日。來・文・
二人入室傳到釋問書一軸。廣構麁言。欲杜
來難。既立宗而自墮徒援教以何歸。都爲無
義之談。盡是誑他之説。若隨文致詰。恐大節
難明。故於觀心一科。立難十段。況上人素彰
不遜。以辨訛答疑。自矜。鄙僧早蘊多謙用請
益諮詢爲禮。故問無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義見徴。既即時取趣。今約十門
定難。無託故以寢言。休勞。多部檢文。逾年
作計。便請。直誠吐義。隨解速酬。幸甚幸甚
上人前後義状。皆經二年。若義久明。終不稽遲至此。蓋
遍尋教部。旋構見知。數乖自宗。全傷妙道。願思來報。
無縱諂
心也
辨訛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理觀。不須
附事而觀云云
荊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
事。既云純明理觀。乃是三種三昧。專令於識
陰修十乘也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
且三種觀法。皆顯心性。但事法二觀。既託事
義觀心。及附法相觀心。且非直顯。唯約行觀
直。於陰心顯三千性。方名直顯心性。據此兩
書。定判此玄十種三法。已是約行之觀。故可
廢今附法觀心也
既是約行理觀。直顯心性。十種三法文中。
何故不揀示識心爲境。那無十法成乘。既全
無此義。則定非理觀矣
又文自專談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矣。上
人本謂。已是約行觀故。故可廢今觀心一科。
既非約行之觀。則後文觀心。豈可輒廢耶
縱欲攀附諸文觀心。亦只成事法
觀義。終不是理觀。況復附不及
此則觀心一科。已不可廢也
況上人自立事法二種觀心。唯有二意。一爲
令已修止觀者。覩事相法相。不忘本習故。示
二種觀心也。二爲未修止觀者。忘於封滯。令
知起行。必依止觀故。示二種觀心也
且今文棄三觀一。揀陰修觀恰稱久修者本
習。又能預示未修止觀者。要知起觀之處。
若剛廢此文。則無以稱久修者本習。又無以
示未修者止觀行門也。則此玄觀心一科。不
可輒廢。約行觀義。既壞。附法觀心之文。又不
可廢。帝慧王安可輒除耶
所議既極。餘何可論。但爲此宗大節。既被上
人異説。誤彼後人。故不獲已。且於觀心。略問
十義。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觀之法 二不識所觀之心
三不分内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曉觀法之功 六不體心法之難
七不知觀心之位 八不會觀心之意
九不善銷文   十不閑究理
第一不解能觀之法
夫評論佛法者。必須解義決定。發言誠諦。
知勝知負。能進能退。儻心無所詣語自相違。
已負而更進者。必不可與論道。吾祖之垂誡
也。然今爲惜乎大教。求止不獲。故略言其始
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
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性徳三道。
終至果人三徳正釋與料揀。並從三徳訖至
三道。故立始終無違見文也
一一三
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眞源。豈此純談
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記釋曰。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須
對境明觀俾惑滅果成。豈此圓談法性。便不
立觀心耶。如法華玄義。所明法相。廢淺從深。
一一皆至無作。復以二妙判開。豈不圓談法
性乎。何故更立觀心耶。若剛廢此文。則杜絶
衆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則全迷一家解行
之要也
據此所。釋廣明十種三法之後。須有觀心一
科。不可輒廢。發揮之義。於茲已壞矣
上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
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觀有二種。
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
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種三法。始凡終
聖。亘果該因。無不以一法性而貫之。無不以
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法等而無差。混而爲
一。事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如此
則豈非純明理觀乎。乃至云念念圓解。心心
相續。何患不證果入理。及引普賢觀端坐念
實相。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爲證。即結云。
豈非理觀乎上皆辨
訛文也
既云正釋十法純明理觀。則專是止觀也
故問疑書難曰。事理二觀。即占察經。唯識及
實相觀也。止觀四種三昧。不出二觀。唯識歴
事。實相觀理。輔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
隨自意。從末從事。故詰難云。若謂十法即是
理觀。應此玄文。已是三種三昧也。以彼止觀。
揀示識心。觀三千法。十法成乘策進行人。入
内外凡。登於初住。方是理觀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觀。救於廢觀之失。乃云十
法純是理觀。不意却成有觀無教
故問疑書難云。若此純明理觀。則有觀無教。
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難之後。又知十法非是理觀。故撰答
疑書。從容改轉。乃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義
同理觀。且辨訛救云純明理觀。何曾云義同
理觀。言既無準。義當自壞
如不識瓜瓠者。乃錯認瓜定言是瓠。及被識
者斥之。其錯言者。乃云相状同瓠。既以似爲
眞。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況本立直顯心性故。義同理觀。且心性之名。
釋籤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種三法。是果佛
所證。則全非直顯心性。既非直顯心性。則自
不同理觀
又且縱上人從容改轉義同理觀。且常坐等。
專立陰心爲境。修十乘觀縱不全同。亦須略
有境觀。十種三法。既蔑聞揀陰。將何義同理
觀耶
故詰難書。用十義驗此玄十法。不是理觀
之義。則答疑書所立。又壞義雖數墮心不肯

又撰五義書云。觀心之義。有三種。唯止觀約
行觀心。乃立陰等爲境。揀示識心。以爲所觀。
若附法託事二種觀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
觀之攝事成理。皆不立陰入爲境。乃至云。請
搜撿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
爲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
既云純明理觀。則知專是止觀約行觀心。儻
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純談理觀。若少帶佛法
生法。何名直顯心性。詰難書。本徴直顯心性
純明理觀。何得將事法之觀答之
豈非上人義窮計盡。謾指餘途遮掩過非。豈
不防智者之明鑑。豈不慚諸聖之照燭
況託事附法之觀。何嘗不依陰入爲境。故萬
二千人。以十二入爲境。各具千如。爲觀十弟
子。以王數爲境。一體三寶爲觀。王城耆山。皆
以五陰爲境。以三徳爲觀。故妙樂云。正當觀
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又云。又諸觀境。不出
五陰等。若附法相觀。並用妙解。攝法歸心。方
修觀行。所觀之心。非陰是何。如此明文。顯示
三種觀法。皆以陰入爲境
又上人堅云。若事法觀。以陰爲境。即同止觀
約行之觀。何名託事附法觀者
且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
非荊溪以託事。例同約行。倶觀陰境
上人此立不同。記主引例令同。是則不同之
義。又壞也。故覆問書。具引此文爲難。上人不
知慚愧。唯知轉計。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則便
怒張抵拒
故今來義状。乃云。五義書自云。諸文事法觀
心。不説於陰揀示識心。今文觀心。既云棄三
觀一。以驗是訛也
且五義書只云。若別立陰入爲境者。此則全
同止觀約行。何名事法觀耶。請搜檢一家教
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爲境。否。脱或
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將別立陰入爲境教文示之。乃轉執云。
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
境。將此欲暫延邪計。且諸文揀示陰入爲境。
雖不全同止觀。而文義非無。應知。修事法觀
者。不妨揀境
如妙玄五義觀心。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豈
非心王觀成。歴諸心數。自然清淨耶
若不揀陰。何得一心之觀。先成然後教餘心
耶。此則同今觀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
也。又同若知心無心爲光。則知想行非想行
爲明等也。亦是義例内心。若淨以此淨心。遍
歴諸法。任運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觀。豈得不
作觀成理顯釋之耶
又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此正當去尺
就寸。唯取識陰總無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
作。得非揀取無明識陰耶。此云棄三觀一。彼
云唯一心作。此云心爲光。則想行爲明。彼云
一心成觀。轉教餘心。此則彼此揀示陰境。彼
此觀成遍融。何計曲拗令不同耶。又諸文。既
許立陰爲境。此文的示陰中識心。有何等過」
今却問上人。請探檢一家教義。還有何文定
云。若於陰揀示識心爲境。則不成附法觀門。
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況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豈非令講授者。懸取止觀揀境之意。及觀法
之義。示其初心。令其於陰揀境。修乎託事之
觀。疏句文略。記主尚令講者。揀陰示之。今此
觀心。既已於境揀示。正合荊溪之意。驗知初
心可用修習也
又且縱上人轉計。云託事附法觀。不得揀示
識心。唯約行觀。即須於陰揀示識心爲境
且上人堅立。十種三法。純明理觀。若非約行。
爲是何等觀法。況揀却附事之外。特立純明
理觀。豈非辨訛。專取約行。爲理觀耶
既是約行之觀。因何全不於陰揀境。若無其
境。觀依何立。境觀既無。豈得純明理觀耶
豈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
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説。應知。自
發揮至今來義状。共得四番轉計五回墮負。
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非約行觀耶
上人今既得知理觀專是約行。故今來救曰。十種三法。正
是止觀約行之觀。所顯之理。行人既聞此理。則自能修於
理觀。如此救於十法。純談理觀。豈可得耶。若論約行所
顯。正是心性三千。若謂十種三法。不離我心。用觀顯發。
自是附法之觀。不名理觀也。上人自立觀法。却令文全不
談理觀。又云同於法界次第者。純談理觀。直顯心性。過
於妙玄之
説何在耶
應知。十種三法。唯談果佛所證法相。只是約
教開解。況文初自云。約信解分別。故於此後。
須有觀心一科。顯於圓行。方合一家教觀傍
正之義也
上人立宗既墮。將何更論。無請執迷。便希解
悟。即佇回報。用塞虚心
  第二不識所觀之心
扶宗記釋。此觀心文。初棄三觀一。問答之文。
是定所觀。及釋伏疑。未論修觀
辨訛破云。止觀去尺就寸。觀識之文。正明修
觀。何得例未修之義
問疑書徴曰。輔行於陰入境。文分兩段。謂先
重明陰境。即指三科内。唯取識心。去尺就寸
文也。次明修觀。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
就寸文。是定所觀之境。何曾便是修觀相耶。
豈可見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觀相耶。只如正
明修觀文中。尚須更揀思議。取不思議。方爲
觀法。何得將定境之文。便謂正明修觀
此既明文顯示。無計曲救。故答疑書中。自甘
伏云。見示去尺就寸之文。輔行指爲先重明
境者。誠哉是言。蓋予昨來有失檢尋。致茲
造次。孔子曰。法語之言。能無從乎。改之爲
貴。今改之也上皆答疑
書文也
若稍後之義。或失尋撿。名相參差。則章鈔共
有。且夫定境修觀。乃是止觀一部綱格。進道
要宗。豈須撿尋。方能分別。以此驗知。上人於
一家境觀。素不挂心。答釋之際。遍檢諸文。旋
作計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當理
且夫大師。垂示觀法。皆爲除病。揀定識心。是
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藥。委細治之。若將病
爲藥。是認賊爲將。則一部止觀。皆不堪也
上人議論之前。凡得幾迴聽講。幾迴温習。幾
迴説授。還曾於此境觀。分藥病否。若能分之。
何故將所觀。爲能觀耶。然雖知改之爲貴。奈
何錯解既深。其根難拔。只略知分境觀之文。
而殊不能分境觀之義
且據上人心性之義。則彰其失錯解未除也。
何者詰難書。引金錍・及大意・不變・隨縁・名
心。以證所觀。是隨縁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
乃輒云。縁有染淨。隨染縁作九界心。隨淨縁
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將隨縁一向在染。及
堅執心性名通眞妄
又云止觀引華嚴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
心等者。此則備見上人不識所觀心境。致茲
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釋籤定判。屬因爲初
心所觀之境。故云佛法太高。衆生太廣。初心
爲難。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別。觀心則易。是
則諸佛亦有心。衆生亦有心。若隨淨縁。作佛
界心。則高遠難觀。若隨諸染縁。作一切衆生
心。則廣散難觀。故輒取一分染縁熏起。自己
即今刹那陰等之心。依之顯性也。是則隨縁
不變之性。攝佛攝生。亦高亦廣。不變隨縁之
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廣。近而且要。是故初心
最可託之修觀也
釋籤文云。理本無差。差約事用。豈非心即
性故。何所不該。乃無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
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觀之。似如不
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見。是知。言心性
者。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況大意釋心性之名。本結觀於陰心之義
金錍釋心性之名。本顯凡位情與無情。倶是
隨縁當體不變。以明倶有佛性也。那忽上人。
將佛界心釋之。則成金錍説佛有佛性。何關
衆生與無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爲所觀
境。不成觀於現前陰心也
且如止觀十境。攝一切所觀。何曾將佛界心
不爲境。恐是大師明境。有不了之過故。上人
特釋之也
上人令予微囘智燭洞鑒他心。予雖未有通
明智燭。且將義學。微照上人懷抱。豈非示珠
指輒將一念之心。直作眞性釋之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及被詰難書。
引金錍大意及諸文。顯説心性在因一念屬
妄。無門巧救。遂公然不答直顯心性之難。却
於三兩門。初引之而潜改云。此玄直顯法性」
蓋上人因遭詰難。始悟十種三法。顯是果佛
法相。定非直顯心性。其過既大無由免脱。故
於此難。略不敢下筆。乃旁隨縁不變之説。約
染淨兩縁釋之。意令心性通於佛果。其如妙
玄與釋籤。專對佛法生法。揀示心性。既云定
屬於因。故不可通果而釋。況大意金錍。專示
陰心之性。故從染縁九界心。説實不通於佛
界及眞心也
上人雖且就隨縁義釋。而甚知先立直顯心
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門。初輒改爲直顯法性。
既自知過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頓棄邪宗。共
揚正義。那得唯事欺隱。改文轉義。麁言強拒。
豈以惡言。能拗圓解。豈以姦計。能遮深過。須
防空界有護法諸天。世間有解義高士。或誅
或鑑。良堪慚懼。審思審思
又執心性各通眞妄。縱聽上人艱辛巧立。其
奈非今所論。且今心性兩字相連而立。豈令
心却是眞。性翻成妄。斯乃公違荊溪釋義
又所觀心境。如何名眞若令始行。縁於眞心
修觀。正當荊溪所揀。縁理斷九。義歸別教也」
又執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者。此更不

且如止觀引彼經偈。本證陰心能造一切。此
有二意。一明陰心本。具如來性故
二明煩
惱之儔。是如來種
故云心造如來。若夐指
眞心能造如來。正當金錍旁遮偏指清淨眞
如爲佛性也。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
又不可偏執。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
眞心造法。須知陰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執眞理造如來者。止觀不須觀陰顯三千
性也。何故不直立眞心爲境。而立陰等十境
耶。何故諸文。多以無明心及妄爲境耶。故
若不即三道。而顯三徳者。乃教道所説也
又上人數斥扶宗唯立識心爲境。以三觀觀
之。使性徳開發之義。謂不知心具三千。亦由
上人素不諳境觀藥病。致見頻有妄破也
具如止觀去於丈尺。唯取於寸。乃是於事造
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爲所觀之境。故云伐
樹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
一根一穴。立所觀境。故云先重明境。故扶宗
云。以一念識心爲境也
至明修觀。乃於能造陰識。明具三千。三千是
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故輔行云。心
足假。此之三千。非法性無明。自他共離
而造。故約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豈非
不思議境。義含三觀。發心中既全依此理。豈
不具三義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觀。總別安
之。此去三觀之義。節節轉明也。故知。十乘無
不以空假中。而爲大體也。故云以一念識心
爲境。以三觀觀之。應知。廣則十乘。略則三
觀。故云不思議境。望後九觀。名所觀境。望前
陰識。則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觀之三觀也。
即輔行次明修觀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陰入境。與不思議境。分於
能觀所觀。用藥治病之義故也
應知。於能造識心。觀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
病之火。是伐樹之斧。是捨重擔之法。是破三
賊之將。是觀識心之三觀。故輔行云。今文妙
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稱理。又云。若以
觀安之。世諦方成不思議也。故未觀未安。
全是迷中陰入。何得未論觀法。便自説具三
千。若也定境便説三千。至修觀法。更何所

又如輔行消丈尺寸喩。先將三科中。唯取識
陰對之。後復云。若探取不思議境合此喩者。
則以一念十界三科爲丈等。釋之。既云探取
不思議意對喩。故知。不思議境。是次科之意
也。定境之時。未合正論三千妙法也。若不爾
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議耶。又十境不出三障
四魔。今之定境。報障陰魔。因何未論破障降
魔之法。便自説三千耶
祇如於識陰修圓三觀者。約何義説假觀耶。
豈説縁生假耶。豈説建立之假耶。既修此
等之假。仍須即陰説具三千方爲妙假。故荊
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經疏。以十二入爲境。各
具千如爲觀。若非此假。則空中亦淺全非圓
觀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爲境。用三觀觀之。
使性徳開發。既是圓教三觀。自合約於三千
論其空中也。復明開發性徳金光明。豈不含
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詳之文。破已解之

上人今立非染非淨之眞心爲能造。染淨諸
法爲所造。意以能造所造。倶爲所觀之境。便
謂深得止觀之意。乃錯認之甚也
以彼簡却所造。唯取能造爲境。乃是去其千
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以爲所觀。若倶取者。
大乖揀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總無明心一念陰識爲境。上人固
違彼説。自將非染非淨眞心爲境。還順宗
師之教否。又彼立染縁熏起九界心爲境。上
人乖宗。自立淨縁所成佛界心爲境。還順宗
師之教否。天台荊溪負上人何辜。而苦見違
返毀滅耶。以此驗知。實不識所觀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説。用正義示之。幸請尋省。非染
非淨眞心者。不思議境也。能成淨縁。十乘妙
觀也。佛界心者。妙觀之果。常住陰也。能熏染
縁。無始無明也。九界心者。無明之果也。生死
陰也。生佛雖各由縁。而染縁所成本有
故荊溪云。清濁雖即由縁。而濁成本有也
今欲顯於妙理。須破染中因果。故總無明心
一念陰識爲境。以十乘觀破之。使染中妙理
顯現。成於佛界常住之陰
上人那得將淨縁所成佛界心。及所顯妙理。
爲所觀心境耶。若以此法爲所觀。爲將何法
爲能觀耶
止觀本立三障四魔爲境界。上人却以十乘
妙理爲所觀。十乘妙理。若爲所觀境界。即須
三障四魔。爲能觀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
身。是落迦種子。若不改悔。陷墮非遙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純談理觀故。廢於附
法觀心。十法之中。既不簡示陰識。爲所觀境。
又不明於十乘。何名純談理觀。既非理觀。後
文觀心。安可輒廢耶。能破之宗既壞。觀心之
義何傷。若欲改轉速請相聞
  第三不分内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雖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
擧一全收。無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内外。彼
此角立也
若依實教修觀行者。必須於事解理。以理攝
事。故了萬法唯心。亦了萬法唯色。萬法唯聲。
唯香唯味唯觸等
故修内觀時。先用圓解。攬於萬法。唯我内心。
然後專於内心。而觀諸法。若宜修外觀者。亦
須先攬萬法唯一色等。然後專於一境。而觀
諸法。故觀内心。則一切法趣心。若觀外色。則
一切法趣色。是則只一非内非外之三千。隨
乎觀慧。趣内趣外不同
若不爾者。趣色趣聲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
心之觀。云何修耶
上人雖云唯色。色即是心。堅執觀於外色。亦
只趣於内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

若爾。應是外色非性本具。擧色不全收諸法
耶。若不全收。何名色爲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經文句。何故十二入。各
具千如。爲萬二千法門耶。且十二入中。唯有
一分半屬心。十分半屬色。若如上人所説。只
合有一千五百法門。則大師剩説一萬五百
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塵不

又輔行云。若色心相對。則有色有心。論其體
性。則離色無心。離心無色。若色心相。即二則
倶二。一則倶一。故圓説者。亦應得云。唯色
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何但獨得云唯識耶。
若合論者。無不皆悉具足法界。復次若從末
説。一切衆生二種不同。上界多著識。下界多
著色。若約識唯識。攬外向内。令觀内識。皆是
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識若假者。十界皆
假。識若中者。十界皆中。專於内心。觀一切
法。觀外十界。即見内心。是故當知。若色若識
皆是唯色。若識若色皆是唯識。雖説色心。但
有二名。論其法體。只是法性文見
輔行
今據此教文。若内若外。若心若色。趣觀一境。
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專
觀内心。外既歸内。外著則亡。著内心者。令專
觀外色。内既趣外。内著方袪。外觀本治内著。
若還攝外歸内。則彌増内著。重添他病。良可
痛哉
又上人堅破。若修内觀。恐心外向所修外
觀。恐心内向。以爲内外相隔。非是圓融。則有
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過也。意謂。修内觀時。
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則外諸事境。一時
遍觀。方爲圓觀也。皆由上人不諳内外二境
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須知以性融攝故。則内境外境。有相趣之義。
約事分内外故。則觀内不可放心縁外。觀外
不可放心縁内
如修内觀。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内心。即
但於内心。觀三千性徳
故四念處云。專於内心。觀一切法。若放心縁
外。則不名專於内心。修乎三觀也。又大意云。
此能造心。具足諸法。實不遍縁於所造外境
修觀。内觀既爾。外觀豈不然乎
故修外觀。如觀一塵。亦須先用妙解。了知内
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塵。但於一塵。觀一切

故四念處云。觀外十界。即見内心。是則趣觀
外之一塵。既具十界。豈不攝乎内心。故云即
見内心何得却謂此文是攝外歸内耶。須知。
此文是内心趣外之義也
其猶帝網百千萬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
觀此一珠。則彼彼多珠光影。咸趣於此。觀彼
彼珠。亦攝衆珠光影
如專觀此一珠。雖見衆珠光影。實未遍觀衆
珠。以衆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須放心遍
觀耶。如此則專於内心。觀一切法也
若觀彼一珠。雖見衆珠及此一珠。實未遍觀。
以衆珠光影。皆爲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觀
外十界則見内心也
智者以譬喩得解。故不可定執。外色不具三
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堅據金錍心具三千。談無情佛性者」
蓋由彼文正顯佛性遍義。以佛約有情説故。
多明色即於心。故知。若信諸色即心。則成無
情有於佛性義也
亦爲成於内觀義故。且約唯心而論。以諸教
文。正被下界衆生故。多明唯識也
非謂彼文一向。攝歸一邊。如生佛依正。一塵
不虧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釋。如何作一
向攝外歸内釋耶。豈可荊溪亦謂。一一草木。
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豈亦有草木。
各自成佛之過耶
上人於答疑書中。明明以遍歴諸法。爲彼彼
三千。今來恐妨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之義。
故但立内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復
潜轉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諸佛三千。彼彼
衆生三千
且義例本論。色心不二。既先觀内心三千。攝
於外色。爲不二已歴外之時。何得不約色具
三千。攝内心等諸法。爲不二耶。何用改轉自
語。令義不圓耶
況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頓違輔行中。離色
無心。離心無色。二則倶二。一則倶一。及唯色
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門。都爲示於觀法大體。以今家觀
法。正在内心。旁託外境。以捨旁取正。所以
特取内心爲總。若對説者。既云唯色。色豈不
總諸法耶
又輔行云。迷謂内外。悟唯一心等。亦約正修
内觀以説。若約外觀。豈不云悟唯一色等耶。
唯色之教。豈約迷説
又示珠指。謂心唯在理。生佛屬事。唯論心法。
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則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
曾細詳。彼釋三法妙義。理實如此。非相枉
抑。須知救於可救之義。捨短從長。人情無

上人又云。義例淨心。遍歴須約修觀説者。
斯又上人。不體一家内外。境觀修證。多途。及
不諳諸部文義。致茲妄破也
且内外境觀。略以四義論之
自有推過在心故。先於内心。修觀伏斷五住。
則以伏斷淨心。歴彼色等諸法。任運自見一
一法。具三千三諦。則不論於外境修觀。此如
義例必先内心。内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歴諸
法。任運泯合。亦即止觀。識陰觀成。遍歴界入
依正。一一皆結三諦也
自有内外兼修。則如方等懺儀正。修内觀。若
對外境。乃用内心正觀之法。旁歴尊容道具。
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約内心。修觀不入。乃捨内境專修外
觀。如破法遍之後。例餘陰界入修圓破遍。既
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爾。此則
外色若淨。將此淨色。歴一切法及以内心。任
運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觀。如先得色無色定。若
發心修圓頓止觀。此人已著内心重故。須以
外觀破之。於外色等。觀成理顯。還將淨色。
歴一切法及以内心。任運泯合也。此如四念
處唯色唯識。二種觀法。被二根機也
上人只知以義例歴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
中歴事之義。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内心。内心
若淨。以此淨心。遍歴諸法。既云若淨。故知。
觀未成時。則内心未淨。觀若成則内心淨。故
云内心若淨。類彼方等直云。以正觀心。安可
得同耶
又彼方等。歴事作觀。加行進功。故云心心相
續觀道無間。方得入不二法門
義例既云。淨心歴法。任運泯合。何曾加行。
以此驗是觀成淨心遍歴也。又文中自出修
内觀所以。云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
自謂同異。既推過在心。則但於内心修觀。外
色諸法既本無同異分別。則不須加功而修
觀法
然内外二觀。皆爲破内心分別。若内心觀成
分別已亡。則歴外境時。任運入不二法門也」
若内觀未成。分別未亡。歴外境時。心心相續。
觀道無間。方入不二之門
又據引占察實相。唯識二種觀義。既但在内
心。則知非於外境修觀也
實相觀理者。則於陰心唯觀理具三千實相也。
唯識歴事專照起心。歴於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從變造而論此。則屬事非謂外境之事也。
既推過在心。故唯觀内心。觀心之法。不出二
種。二觀若成内心則淨。以淨心歴外法時。自
然法法皆淨故。不論外境修觀也
若以唯識爲外觀者。唯色之觀。爲在於何。四
念處約唯識唯色。分於内外兩觀。非不顯然。
上人何得故違宗教。堅令唯識爲外觀耶
隨自意中。唯約内心。起十界分別。輔行判屬
唯識事觀。義例顯云。事觀則專照起心。四性
叵得。那得堅謂歴於外境耶。既全不識内外
觀法。那得妄生彈剥耶
又須知。事理不二之語。得意之者。隨修一觀
必含二義。如修理觀者。雖云但觀理具。須知。
全修在性。則善修實相觀也。修事觀者。雖觀
能造十界之心。須知。全性成修。則善修唯識
觀也
豈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須縱任善惡之念。四
運推撿耶。豈令公私怱遽之徒。皆須靜室觀
理。然後方名事理不二耶
況上人堅執外境爲唯識者。只如常坐。專觀
理具。或發初住及内外凡。既未歴外事。豈觀
道未開。不可論道耶
上人將義例遍歴之文。作修觀釋之。對當不
二門及止觀結例。與方等表法。其失甚衆。
今爲備書義状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修
觀次第。必先内心即先觀
識陰也
内心若淨謂若了一念
具三千法。
故云若淨。此則止觀理境。亦即色心
不二門中。總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
以此淨心歴
一切法謂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淨。然後遍歴彼彼
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歴一切法。即止觀結
成三諦。意亦即内外不二門。外謂託彼依正色
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觀。非觀成遍歴也
任運泯
謂三千無外。攝外事境。罄無不盡。即止觀結成三諦。
文。一一文中。結成不思議境。意亦同内外不二門先。
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内體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
能如是念念觀者。若了了分明。即觀行成。相似解發。即
相似成。若三諦分顯。即分眞成。豈
是觀成。方遍歴耶。豈入分眞方遍歴耶
又亦先了萬
法唯心了即解也。謂三
千不出一念等
方可觀心依解而觀三千
法不出一心
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
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當知下正示觀心之意。
諸法既由心分別。是故
但觀心耳。雖云
唯色色即是心
故占察云。觀有二種。一者唯
識。二者實相引經
爲證
實相觀理觀三千性即空假中。
即前内心淨是也
唯識歴事即以淨心遍
歴諸法也
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攝外歸
内。三千三諦。攝無
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門云。唯内體三千。即空假中。當知
二觀豈得相離。若謂待内觀理顯。方遍歴外事者。即應初
心唯修實相觀。觀成之後。乃至分眞方修唯識觀耶。違妨
至甚未能委陳。又復應知。實相唯識一往雖分利鈍。究竟
而論二觀
相在也
觀道稍開謂若能二觀相付。事理不二
即觀道。稍開可入觀行等位
能了此者可與論道當知。謬解偏執之徒。安可與
之論道。荊溪明誡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將不二門及止觀對注。又以方等
表法中文。對此義例。以彼正觀之心。對必先
内心内心若淨。以彼歴衆事一一縁中皆表
勝法。對遍歴諸法。以彼心心相續觀道無間。
入不二門。對任運泯合。上人如此會釋。略有
五過。一不解義例。二不解不二門。三不解止
觀結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義例既推分別之過。在乎内心。此之分別。
豈非無明。若未伏斷。何能歴境。任運泯合。方
等正觀。約未斷伏説。故歴外事之時。須念念
相續。進功令觀無間。方得入不二之門。那得
齊今任運泯合耶。此則上人不解義例與方
等成未成相。致茲謬對也
又不二門雖門門通入。而内外一門。既對智
行二妙。則當專論自行觀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須是久修止觀之人。方能託
事修觀。今何故正觀之心。却在色心門修習。
内外一門。正論觀法。今來翻成旁論觀法。何
者以將色心門中正觀。旁歴外境諸法故。内
境觀一科。既齊任運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觀
成相也
若謂不爾。何故將内外兩觀。只對歴一切法。
任運泯合一段文耶
況外觀文中。已明説觀成義畢。故文云。色心
體絶唯一實性。及豁同眞淨。帝網炳然等。若
未泯合如何豁同眞淨。如何得見帝網炳然。
又將先了外色心等文。爲結前生後。更多妨
礙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結前觀相。既云先
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則前外境已泯合畢。那
將内觀又對泯合耶。内體已下。若屬生後。必
須正明内觀。何故亦只作外觀泯合耶。是則
結前外觀。已是歴外泯合。生後内觀亦是歴
外泯合。則顯荊溪立言。全無所以。又外境既
已豁同眞淨帝網炳然則。徒設内觀一科。則
成荊溪虚標浪釋。惑亂行人也。内外門。初明
標二種境觀。上人剛然縮作一種旁示外觀
也。色心門中未論觀法。上人堅謂正修内觀

又内外一門。正論兩種境觀。若將上人所立
之義。對之。此一門只略沾正觀旁歴助成之
義也以上人數云託附二
觀扶成止觀故也
若約荊溪所立則内外一門。全不明觀法也。
何者以實相唯識二觀。唯約内心而論故。上
人既將内外一門。只對歴於外法泯合之文。
豈非全不明實相唯識二種觀法耶
又上人只將内心若淨之句。對止觀理境
全不敢言觀爲多所妨
也。如此牽率何能評教
乃將此境遍歴外法。則
大違止觀。以彼具於識陰。修乎十乘。然後將
此十乘。歴於作受。何曾單將理境歴事耶
又色心門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
己心生佛。爲内觀意。將他生他佛用外觀歴
之。此則内外皆不圓也。須知。内心約理攝
法。豈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須攝也。歴外
事時。豈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須歴
也。過失何限。豈能備書。如此銷文。還自信得
及否。莫負荊溪述作否
若謂先了等文結前生後。又成修外觀。至相
似分眞位。後方修内觀。還允協否。應知。内外
不二門。雙明兩種境觀。雖多分修觀。先依内
心。不妨亦有著内心者。發軫便修外觀。是故
荊溪隨標語便。先釋外觀也。此例甚衆不能
備引
於外觀中。自明外色心依正。爲所觀境
陰入
故也
隨於一境用不思議三觀。即照即亡。故
觀成時。豁然皆同眞淨。一境既遍。收諸法
彼彼各各遍攝諸法。故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依正若不互具互
攝豈可如帝網也
次釋内觀。先明妙解。攬外向内。故云先了外
色心一念無念義例云先了
萬境唯心也
次明妙觀。專於内
心觀一切法故。云唯内體三千即空假中
云方可
觀心也
先了之言。既不結前外觀成相。豈得妄
斥云觀外唯解觀内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
心等。正是内觀之解也。此則與義例先了萬
法唯心。方可觀心之文。泯齊也。上人非謂破
予乃破荊溪也
然内觀合有三觀亡照及觀成相。外觀合有
妙解先了萬法唯色之言。蓋綺文互映故互
闕也。況外觀中。全無攝外法歸内心之言。而
自云帝網依正。豈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内心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内外門對境明智。方
辨觀智。若色心門。不可對三諦三觀。又云各
有所屬。不可混濫。故知。示珠指深。不許色
心門中。論於觀慧。彼文定判初門未辨諦觀。
上人翻爲正明内觀。彼文定判次門方明觀
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觀。又示珠指明判色心
體絶。爲牒示觀成之相。又云此是觀成唯一
體性。又解豁同眞淨。是六根淨位。若未任運
泯合。何名外觀成相。豈六根淨位。猶色心未
合耶
若謂珠指判此兩門。不當則兩卷。何足可依
釋不二門耶。儻若有乖破觀心文。理當全謬。
然示珠指灼然無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樹彼
見。則不合特違也。然學無常師。理長則就。有
何不可。乾竺捨邪歸正者何限。但若立義少
勝。何讓於師。既所譚更劣何須改作
又堅執止觀結例依正諸法。皆作三諦之文。
爲正修外觀。更爲不可
彼文揀示識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觀。那得改
觀觀於外境。破遍文末例餘陰入。尚恐太
早。合在識陰十乘之後。但爲通塞已去。通約
五陰修觀故。從破遍文末。例餘陰入也。況彼
顯説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
愛。具約五陰。方成觀相。荊溪如此顯然指示。
從初至此。單約陰心修觀。那得特違宗祖。剛
然將此觀成歴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觀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觀行眞似。以淨心歴法。
任運泯合。釋之即無諸過。兼合諸文。以荊溪
自云。上根一觀。即入初住或内外凡。此之三
位。豈不能以淨心。歴法任運泯合耶
又觀法任運相應。須從初品已上。方有此徳。
故止觀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運分明等。應
知。此位既於一法三諦。任運分明。於餘法豈
不分明耶。此位既爾。後位例然。但分觀行眞
似三等任運也
然觀成後。猶論歴於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
應知。唯妙覺位。全無内外之相也
故起信論云。諸佛法身。更無彼此色相迭相
見。故既無他佛。即無他生。正報既泯。依報豈
存。雖三千宛然。絶内外相也。若餘一品無明。
則須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論云。由轉識故
見有他佛。既見他佛。豈無他生。正報既存。依
報寧泯故。將已成之内觀。歴外事境。任運泯
合也
故淨名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豈非以内例
外耶。分眞尚爾。相似觀行可知
上人堅執云。唯觀識性具三千法。則三千之
外更無一法。豈得別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
識陰理顯。方遍融耶。須知。此説全不得初心
修觀之意也。何者。既不許觀外色等法。恐心
外向。唯觀内心理具之義。則須若内若外。一
時遍觀。方名觀於性具三千
若爾豈唯觀成。無外法可歴。理未顯時。若修
外觀。亦無一法可爲所觀。外色等法。已爲内
觀。遍觀畢故。此則内外兩觀。皆不成也。不專
内故。内觀不成。無外事境故。外觀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談修觀。成與未成。皆須遍
歴諸法也。若修内觀。先用妙解攝外法。入心
但觀内心具諸法性。攝法之義既成。專内之
義又成。若修外觀。亦先用妙解。攝諸法及内
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觀。攝法之義
既成。唯專一境之義又成。豈非二觀倶有所
以也
若修唯識。觀成理顯。既見内心攝諸法已。則
將己證之心。歴外諸法。自然見於諸法皆趣
外色皆趣外心。故義例云。先了萬法唯心。
方可觀心。能了諸法此於内心能了諸法。則外
色等趣心名不二。名爲内
心淨
則見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
切法趣他心名唯心。淨心
歴外自然見
泯合相也
又如内外不二門結成不二。云是
則外法全爲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此是觀心
顯性也。
内心。
諸法不二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
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攝。及生法遍攝各各遍攝。故云一
切咸遍正報既爾。依報遍攝亦然。既云咸遍。
豈不與内
心泯合耶
故帝網一喩。可喩内外四種之義。何也。以修
内外觀。時各須隨擧一珠。遍收衆珠。觀成遍
歴。豈不隨擧一珠收衆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無外攝無不周句。擧此喩云。
如擧一珠衆珠收盡。至解十方諸佛等句。只
云生佛一如空無内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無優劣。心法既得爲一珠遍
收衆珠。生佛何不各喩一珠收衆珠耶。況帝
網之喩。本顯依正色心内外己他。擧一全收
之義。以曲會己見遂令圓喩。偏歸一邊也
應知。内觀成歴外法者。則任運擧一全收也。
若以正觀心。歴事作觀者。亦復隨觀一法。全
收諸法也。若修内觀不入轉修外觀者。亦須
擧一全收也
若本著内心發軫便修外觀者。亦須擧一全
收也
如此方稱帝網之喩。方得名爲一色一香無
非中道中以不偏爲義。若香等當體。不具三千。不收
諸法。不爲諸法所趣。則是偏義不成中義也
若只内心具於三千。能攝諸法。外色不具三
千。不收諸法。那成佛之時。正中現依依中現
正。若法性不爾修時不然。至果方爾者。則全
成有作非稱性也。又若初心修觀。不專内心
便和外色觀者。是則内觀已觀外色。何須更
歴外法而觀耶
須知。但觀内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見外一一
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輔行云。攬外向内令觀
内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
然。既觀識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則知。修
内觀時。不放心觀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内
也。淨心歴外。正觀觀外。内法趣外。豈不然

又上人今既堅將内觀爲理外觀爲事。十法
文中。既不簡示陰入内心爲境。又無十法成
乘。何名純談理觀。若非理觀。安可廢附法觀
耶。論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内外境觀之意。不假復論二造之義
也。猶恐上人執迷難悟。故不獲已再復言之」
輔行云。造有二義。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
約事。乃論過造於現。過現造當現造於現。聖
人變化所造云云。復結云。皆由理具方有事
用。今欲修觀但觀理具。倶破倶立倶是法界。
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上皆輔行文也。但於事
中取意而説略彼廣文
此之二造。各論三千。理則本具三千。性善性
惡也。事則變造三千。修善修惡也
論事造。乃取無明識陰爲能造。十界依正爲
所造。若論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
即理。乃一一當體皆具性徳三千。故十二入
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内境外境。皆可當處觀於理具。但
止觀揀繁從要。捨難取易。去其所造。取於能
造。觀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觀具。且名凡夫
世諦隔歴不融。故揀去界入。專取陰識。爲所
觀境也。即輔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於妙觀。觀此能造一念陰心本
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言慮不
及。故轉名不思議境也
若觀之不已。觀成理顯。或伏或斷。名爲心淨。
故未淨時。名無明識陰。若已淨時。無明轉
故。即變爲明。能造既明。所造任運自然清淨
若内觀成以理攝事。則外境事造皆趣内心。名内心淨。
若歴外境一一事境。皆爲諸法所趣。名任運泯合故也
上人不許唯觀理具三千。須執觀於事造。外
境歸心名修實相觀。又歴外事。咸歸内心。名
修唯識觀
予實不敢輒信此説。有多乖失故。一違輔行
現文故。二兩觀不分故。三錯認唯識爲外觀
故。四全不識理具三千故
且輔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觀。但
觀理具。倶破倶立。倶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
所現。上人不善銷此文故。不識二造也
既云但觀理具。倶破倶立倶是法界。豈非令
行人於能造心。唯觀理具三千倶空假中耶。
若便以所造外事爲境。何名但觀理具倶破
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樹得根故。千
枝自枯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以皆由理
具方有事用故。只觀理具三千倶空假中。故
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運攝得權
實所現。豈須千枝遍斬六分全燒。方名伐樹
灸病耶
輔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觀理造倶
空假中。上人剛使遍觀事造。何抑教順情之
甚乎。若内心理觀。便縁外境事造。唯識觀於
何法。唯色觀於何法。斯由上人始從聽講。已
至爲師。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内外二境。遂
錯將事造外境。便爲内心理具
且輔行云。衆生心中。皆有如來。結跏趺坐。豈
事造如來耶。又云。下地雖具因果。但是理具。
故知。理造未論變作。故修理觀者。既云但觀
理具。則知。唯照本理性徳倶空假中。任運攝
得事造諸法。作觀之際。實不可便縁事造爲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將理事散漫而觀。
便爲深明止觀妙境三千也
故辨訛云。彼止觀不思議境初。本欲觀十界
依正之法。所以唯觀心者。心爲諸法之本故
也。伐樹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觀一念識心。
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觀便觀諸
法。所造三千豈非諸法等耶。又破予揀色觀
心。恐心外向之義。乃引内外不二門。託彼依
正色心爲難。又云。止觀初心遍觀十界依正
三千之法。三千之内豈無色耶。況圓解者。
塵塵法界處處遮那。又擧色香中道。諸法趣
色等文爲難
此豈非素來全不諳理具事造兩境之義。遂
將所造諸法。便爲性徳本具
又將外境難於内觀。此則與一家境觀。頓爾
相違
何者輔行。令但觀理具倶空假中。上人自觀
事造。大意令於能造。觀具界如上人便將所
造爲三千。止觀令唯觀識心。上人自遍觀外
境。況將所造爲三千。此則變造方有非任運
具。又須從心而生。安與一念非前非後。物之
八相之喩。便爲徒設
故知。約識陰所造。爲三千妙境者。於止觀遠

蓋由自昔不知理具與事造。不分而分故也。
及被問疑書。以二造徴之。上人迷情似改。略
知理具與事造約義須分。又偶得造字通於
具義。遂於答疑書内。翻文諱罪。乃云。問疑
書抑是揚非。枉於辨訛。將心具便是外境。故
特註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次文
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實
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疑書明
文。收掌見在
豈非此時因難醒悟。遂欲攀附正義。轉其事
造擬。爲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實非事造
外境等
及被詰難書取辨訛前後明文。驗其自前不
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實不能分内外二
境事理二造。故被難曰。若分二境。何故將外
依正。難内心觀法。若分二造。何故將内心具
色。破事造報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觀色。恐心外向乃
是未歴事造報色。非不觀内心理
具妙
色也
上人既被詰難書。將前後文。驗之顯是素來。
不知二造之義。灼然前書攀附正義。云理具
三千實非事造。其過既大。又恐若順輔行。分
於二造。若順不二門。分於二境。則示珠指及
辨訛前後之文。全然不當。故於今來。還抛正
義。却復邪宗。仍將事造。便爲理具遂不分二
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内外混沌而觀。此説
全無所以特違教文
若也。事理内外混沌而觀。何故輔行。令但觀
理具。何故四念處。專於内心。觀一切法。何故
義例約理觀心。唯達法性。更無餘途。事觀則
專照起心。四運推撿。義例事觀尚令專照起
心。信是未渉外境。唯色之觀。方歴外境。唯識
之觀。但歴能造十界心耳。事觀尚專内心。理
觀因何便觀外境。若二造不分爲正義者。何
故答疑書。特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良爲心
無的解。隨時改轉。斯之邪説。壞亂本宗。迷瞑
初學。其過莫大。當須忖量無縱奸諂唯事改
轉也
云何將此無憑之解。欲廢觀心教文。如何將
此僞妄之心。欲修止觀耶。事理二造。既其不
分。事理二觀。因何而起。堅執須尋止觀。如此
尋之有何所益。故知。簡示陰識。觀具三千倶
空假中。方名理觀既無此文。安得云純談理
觀。既無理觀。附法觀心。如何可廢。無在執迷
自損。必須捨暗向明。速示報章要知進否
四明十義書卷上



四明十義書卷下
  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爲行立。倶可造
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數他寶自
無半錢分也
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
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
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爲顯妙行

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
知。不待專爲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觀。但隨
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
爲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爲純談理
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有附法觀
心。以此爲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徴其理觀合是常坐
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修證
之相耶
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説云。三種觀
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其託事
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
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一科。破予立三
種倶是行門倶可修證也三種觀心下。並上
人今來義状中文
難約行觀無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
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十
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令
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
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失。意
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
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説行時節故。費二
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
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滅後學者
耳。豈非大師説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
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蓋兼有觀行
之機欲修觀法故。託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
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豈待玉泉唱。後
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禀口
決。而通達之。故知。所示口決。還是成其事法
之觀。若爲事法請乎口決。豈可却棄事法。而
自約行修耶
故大師在日。或須口決。或不須者。皆用事法
觀門。修證。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師滅後。傳持此教。爲人師者。則須一家
玄疏三部止觀通達諳練也。或有就學之者。
師匠必須先爲講其妙經等諸玄疏。開其圓
解。聽習之際。其中或有觀行之機。覩於文中
託事。附法觀門。樂欲即修。豈可遏之。令莫修
習。若觀道尚壅爲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
意。而開決之。故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
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既得決通。
乃於事法觀心。便而修習。豈須背今見講。自
尋止觀耶。若宗師未爲講授。豈可自尋而能
通解便自修證耶
況玄疏本示事法之觀。行人却自約行而修。
何違文背義之甚乎。此經所謂心輕躁難也」
又蒙決通之後事法觀成。乃名事法觀中悟
入。不名約行觀中得悟也。如引衆經成今止
觀。若得悟者。豈名諸經悟入耶。此則初心行
人不待自尋止觀。亦不待師匠專講止觀。然
後聽尋。方修觀行也。又觀道深妙故。須宗匠
開決
若道場事式。但自撿彼止觀。足可施設
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今覩玄疏事
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
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
觀中得悟也
如將無生門觀法。度入生門悟者。乃功在生
門。非無生門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觀之者。有何偏執之過。何
用約文約義二十段文。枉抑加誣耶
又一種根性。只於事法觀門。或略聞約行觀
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彼止觀。故法華三昧
只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上
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則依
安樂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樂行修。故
知。略觀中悟者。不須更尋安樂行也。豈非略
觀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許不入三昧。但誦持
故見上妙色。況略有觀法安心。何得全無所
上人堅執内修十乘。外託誦持方爲懺法。及引荊溪究
竟而論二行相資之説爲難。斯蓋不知修習久近。故專
據久修爲難。若久修者。故須相資而運。若始習者。或兼
修略觀。或但專誦持。亦名修行也。故文云。若人本不習
坐。但欲誦經懺悔。於行坐中。久誦經文。若疲極時可暫
歛念。消息已便即誦經。亦不乖行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誦
持故見上妙色。據茲教文。是開許新學菩薩一向誦經懺
悔也。尚未習坐。何能有十乘内觀耶。大師元許始行隨
依一種修行。上人剛
然斷於新學而修證耶
又輔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證果。能利他等自
是一途。故知。亦許未論十境十乘。不妨有行
人修人也
是知。荊溪數云不得將一二句觀心修行及
驢車之責。正斥邪解之師別指一文。立爲頓
頓義。旁誡初心不禀師氏口決已於一家解行通
達。亦得口決示
於學者。故荊溪於左溪室中。咨禀口決
也。又輔行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等云云
專執一句即
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屬解。就大分説耳。若細論之。不
無其行。是知。今文觀心不可輒廢以初心者。
或得宗匠決通。不假尋討止觀。即可依之修
入故。或有根性不須廣聞。即能修入故。何得
云事法觀心。但是指示初心。令於止觀修行

若但指示修行處者。只合教義之後。但云觀
心在彼止觀也。何假費詞示其事法觀門耶
然觀發揮立廢觀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釋既
廣理觀此中觀字有何所以。
只將談理便爲理觀
稍疎。故用觀心。今
文圓談法性故。不用觀心
豈非觀心只是以理結事。何曾云指示初學。
於止觀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習。
蓋被前後徴詰。故乃巧立二意。遮前過非。又
豈知二意。却是須立觀心一科也
且二意者。一爲久修止觀者。不忘本習故。諸
文立事法觀心也。二爲未習止觀者。忘於封
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諸文中立事法觀
心也
若此二意得成。則今文觀心一科。越不可廢
也。何者今文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示久修
者附法觀門。扶於本習。若無觀心一釋。將何
以令始習者忘其封著。指示於止觀中修行。
又久修者。本習既揀於陰境修觀。今文既亦
揀境修觀。恰稱本習。何得約此謬判。又既
令初學。知於止觀修行。彼既揀境明觀。今文
預揀示之。令知要切之處。何得約此謬判耶。
豈以太稱本習指示太親。而以爲謬耶
又妙經文句山城之觀。但通對陰境修觀。文
句既其未揀。故記主令講授者。依止觀揀
境示之。故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文句未揀。尚令揀之。今文自簡。那却爲非。則
知。黨宗惡見其好也
嗚呼此文觀心。儻違上人二意。且從廢置。既
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麁言毀茲眞觀
又若謂聞談果法。自能返觀己心故。不須別
立觀心者
此最不可。則諸文教義之後。所有觀心。皆須
廢也。以行人因聞教義。自能修觀故。又若自
思己行。則聞説事相法相之後。自修約行之
觀。何須託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謂諸文雖談果法。未具觀心之義。故須
事法二觀。被於久修始習之機。此玄十種三
法。雖是果法。已具觀心之義。遂不須觀心一
科者
且上人定將何等法門。爲觀心之義。若以純
明理觀。爲觀心義者。十法既非三種三昧。既
不揀示陰境。既不明十乘觀法。安得輒名純
談理觀。豈非全無理觀觀心義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觀心義者。且文中不將
六即判行人修證之位。乃是約之明其果法
甚深也。又妙玄十種三法。段段約六即判位。
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觀心一釋。此則六即之
後。須有觀心。那可輒廢。又云十種三法。直顯
心性故具觀心義。且今來義状。已甘十種談
於果法。既非直顯心性故。不具觀心之義明
矣。又云十種三法並我一念横竪照之故具觀
心之義。其如文中。全無攝歸一念之文。又乏
觀照之語。安得云已具觀心義耶。又云以一
理貫之故具觀心義。其如妙玄十法。豈不以
一理貫之。既合更立觀心。則一理貫之。又非
觀心義也。又將三法。例彼淨名疏釋法無衆
生云。具觀心義。其如彼文。約研心法作觀。明
乎三脱故。具觀心義。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
未約心法説之。那得具觀心義耶。又云凡論
三法。皆闕觀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種三法之
後。因何合有觀心耶。如釋淨無垢稱。約三脱
三身。釋後又示觀心。今來又撰一義云。十種
三法只是三諦異名。三諦唯心所具。久修者。
即以正觀歴之。未修者既知。十種三法是佛
所證直顯心性
於茲永破
乃能於彼止觀修行
嗚呼惟將義同及以異名。影帶明具理觀之
義。還是久修者。自作觀心否。始習者。自於止
觀修行否。皆非教文示於觀法之式。如此説
具觀心義。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該修性則具觀心義。且釋毘耶
離城。具約修性明三徳後。復約攝歸一念。示
乎觀行一科。況今十種三法。雖該修性。乃是
果人修極之法。其體甚深。徹乎三道性徳。故
從三徳釋至三道。益彰不是觀法之義
若妙玄十種三法。云具觀心義者。此則稍可。
何者。彼一一文。皆約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
約六即。歴内外凡眞因極果判之。而上人却
謂彼文未具觀心義。此玄十種三法。曾不約
心而論。復不從因至果而辨。却云已具觀心
義。爲是戲劇而談。爲是正論法義。不可如此
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後窮逐。此玄十種三法。未具觀心義。纔
説佛法。便爲觀心。此等愆過。皆由自昔不曉
心佛衆生。約理雖同。事用仍別。乃將心法。偏
從理釋。謂是眞心。致於一家法相及觀心之
義。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變則萬法倶理。隨縁則萬法
倶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觀境
難易之意。本難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諸法唯
事。及難棄於心法取於佛法而爲理觀。上人
遭此難故。乃自知從慈光奉先。已至辨訛答
疑書等。所立廢觀心意併皆破壞
遂巧作救義。及曲改難意。且巧救者。謂觀六
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眞心。及一念即眞。教文
顯説等
予聞此救喜躍不勝。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
心。改迷從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禀。元不
知觀妄心成眞心。及全迷一念是妄當體即
眞。以致示珠指直以眞知釋於一念
故彼文云。一念靈知性體常寂。又云。一念眞
知妙體。又云。並我一念清淨靈知等。又答疑
書云。法性無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證之理。謂
是直顯心性。辨訛以一理貫之。謂爲理觀等。
此等豈非直以理性釋於心法。實不曾以妄
念即眞而釋。實不曾以觀妄成眞而解。若元
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
作心非因果釋耶
妙玄本顯。心等三法理則倶理。事則倶事。就
理則高下無差。就事則高下差別。故云。佛定
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圓滿之義。被
珠指殘缺解之。何者以彼謂生佛屬事。是因
是果。心法屬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倶事倶
理。何不三法倶就事釋。何得曲改聖教。抑
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
事是理即妄而眞。何不三法作倶事倶理而
釋耶
理既窮矣。計亦盡矣。乃以涅槃玄無觀心文。
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説授著述時節。故謬例
之也
且此玄觀心。乃是大師講時訓衆策修之語。
當時既説。録者豈敢違之。若大經玄義。是章
安於大師滅後私製。既已結集。諸部玄義。各
有觀心一科。後代講者。必合例知。故可影

又章安述作之際。人事艱危。但得正義顯彰
旁論觀法。故且略之。豈比大師在日。法侶顒
顒。皆欲隨言修證。此時豈可不附十法立乎
觀心耶
又彼經與此經。倶論果中三法皆眞。恐章安
例此十法觀心故。特略於彼也。豈得却例彼
略而廢此具耶
若須例大經。諸部玄義觀心。皆須廢也。審思
審思
況上人只知毀其事法二觀不可修證。不思
却以無境無觀但談果佛法相而爲修證法

何者。既云十法純談理觀。理觀豈非常坐等
約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
文中。全不揀示陰境。全不明性徳三千。全無
十法成乘。豈非以無境無觀之法相爲修證
法耶
上人既遭前後窮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
觀。乃謾説云。託事附法不立陰境。不須揀示
識心。不可修證
且事法觀。縱不於陰揀境。約行觀爲何。不於
陰揀境耶。若事法觀。縱不可修證。約行觀爲
何不可修證耶
況復辨訛。立於十法純談理觀。時甚説理觀
從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以
一法性貫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於法
豈非陰入成
不思議境耶
心心咸顯於金光此非正觀
顯理耶
此豈非
純談理觀乎。乃至云。學山家之教者。誰不知
觀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徑乎甚許觀心
可修證也
又云。若
了遍一切處。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圓
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賢觀云。
端坐念實相。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豈非
純談理觀乎從故云下除注文外。
皆是辨訛之文也
至後方云。然一
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了此旨已。依彼
十乘觀法修之。方爲盡善
予今輒定上人當時之意。豈非云此玄十種
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證果。但未如止觀觀法
周細。故云依彼修之方爲盡善。只云此未盡
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問疑書。徴其端坐念實相。正是十乘三
觀。觀不思議理。方得名爲念於實相。答疑書
釋曰。既圓談之處。具理觀義。故引證之義。復
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觀。有
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
知只欠幾境
觀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盡識於境觀修
發之相乎。據此兩文。益見心心相續及念實
相之文。正明圓談法性。可修證也。但未如止
觀行法周細。後因撿尋義例。忽得不明十境
十乘。是壞驢車之句。遂偏將此句爲勢。苦破
事法觀門不可修習。并斥予觀心妙道即聞
而修之語。及至詰難書以理事二觀。並而徴
之。事法之觀。略談境觀。尚是驢車不可修習。
十法之文。既略無境觀。何乃却能證果入理。
以此並之。上人計窮乃不避惡報。固欺聖眼。
而翻轉前文。乃謂。心心圓解。屬於理觀義。念
念相續。及念實相。令依止觀修行。且辨訛明
明。結於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之句。屬能圓談
十法畢。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
止觀。既云委明。驗知。以彼止觀。爲周細觀
法。今文理觀。亦可修證。然若無答疑書證之。
此語往往被上人轉却。其奈明文收掌。見在
顯説云。證前圓談之處。安可抵踏。上人既被
前書證之。還懷慚愧否
法歳法師云。扇既墮地以何遮羞
又且縱此文被上人翻轉證彼止觀。又成約
行觀法不可修證以理觀正是
約行觀故
約行之觀。既不
可修證。事法又不可修證。則一切衆生。永沈
生死。無出離之門。何以不甘杜斷衆生入理
之門趣果之路耶
惜哉上人。亦稍聰俊。能分科節。尋文作義。何
不見巧知陋。捨短從長。那得專守邪師之教。
堅扶已墮之宗。輒用未詳之文。剛廢至眞之
觀。今既得新米草。宜棄故者。更若未愜來
意。任彼曲救然雖能轉計。今置汝於不可轉
處也
第六不體心法之難
夫立名詮法。對問論宗。必須如日融氷。似箭
中的。儻曲回問意。別構答詞。則彰理路已窮
慧門元壅
予昨於詰難書内。立心佛衆生。依正諸法。隨
縁則諸法皆事。不變則諸法皆理。故引金錍
云。眞如是萬法。由隨縁故。萬法是眞如。由不
變故。是知。輒不可偏約理釋心。偏以事釋生
佛諸法
立此義者。蓋由上人師祖已降。皆謂心獨是
理生佛諸法。唯是於事故。妄認談於眞性便
是觀心。遂不分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乃以正
談佛法。拗作直顯心性。不識果理該於一切。
執爲一念攝諸三法。及將信解果徳之文。便
謂純談約行理觀
然示珠指。解於三法。只得心法生佛之義。全
不得彼彼衆生生佛。彼彼諸佛生佛。所以釋
云。佛名眞覺。生名不覺。心即生佛之心。非離
生佛外別有心爲生佛之本。經示本末因果
不二。故云三無差別耳佛名下
珠指文
豈非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眞心心唯
屬理
此心迷則
爲生。悟則名佛。此則只得一人心法生佛少
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
生佛。二造雙明方名全分
殊不識法界有情。
十方諸佛。生佛之全分。因嗟珠指。棄於大海。
而取一漚。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

故指要斷云。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
以我一念心法。及一切衆生。十方諸佛。各各
論於事造。人人説於理具。而皆互具互攝。方
名三無差別。若謂己心迷則成一切衆生。己
心悟則成十方諸佛者。豈可一人悟則令一切
衆生皆成佛耶不可論理成。
今説事成也
若爾者。釋迦觀心
久悟。我輩那作凡夫耶。又豈可一人迷則令十
方諸佛皆作衆生耶不可論權作。
今説實作耳
以我獨猶迷
故。釋迦重作凡夫。無有是處。故知。珠指辨心
法。尚自不足。生佛各有二造。全然不識也。又
復心法。局在於理。殊無事理相即之義
又若轉執。一念心法。有理有事。以制心從理
而説。遂以清淨靈知。釋於一念者
若作此説。大乖宗教。殊非得旨
何者。若謂制心從理便一向以理釋名者。則
令事理不分。又使理無顯處。若謂制心從理。
便不得約事釋名者。止觀豈不制心從理耶。
何故以陰入釋心耶。何故以煩惱等釋心耶。
何故四念處。節節云一念無明心耶。何故
法華三昧。以現前一念妄想釋心耶。此等眞
教。莫不彰人制心從理否。荊溪立於無情有
性。正爲顯圓妄染即佛性。旁遮偏指清淨眞
如。珠指正當金錍所遮。云何將所遮之義。爲
能釋之文。如以毒刺損衆生之佛眼。殊非金
錍決四眼之惑膜
然恐上人轉計。故且遮之。若論示珠指。實無
此解。彼文已定判生佛是所造屬事。心法是
能造屬理。故云。生佛是因果心法非因果

上人執此偏見。以爲圓解。蓋得少爲足。執礫
爲珠遂一向。執攝色歸心觀外成内。使帝網
之喩唯一明珠。令唯色之文不收諸法既一向攝
色歸心。
故色等但有能趣之義。全無
所趣之體。故不收諸法也
上人以久習此解。毒氣深入。雖因前後徴詰。
得知須觀陰心。及知心佛衆生倶事倶理。而
釋諸難意。還扶舊見。皆歸一邊。乃謂須是非
染非淨之心。方能造於如來。全不許妄染之
心造如來也。此則全乖陰識理具佛性之義。
又虧煩惱之儔爲如來種之文。又違性指三
障之説。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煩
惱即菩提之言浪施。生死即涅槃之文徒設」
上人今云。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眞心。又
何得不許觀妄心。造如來耶。又何得遙觀非
染非淨之心。造如來耶。應謂觀六識妄心。轉
作非染非淨眞心之後。此之眞心。更隨淨縁。
方能造如來耶
須知。此説大乖圓義。都是僻談。何者。豈觀妄
心。轉成眞心。猶未是如來耶
且觀妄成眞。在於何位。眞造如來。又在何位。
莫謂成眞心則初住。造如來則妙覺否
若謂爾者。宴謂僻解。非是圓談。須知。觀妄心
成眞心。即是觀妄心成如來也。若觀妄成觀
行眞。名造觀行如來。若觀妄成相似眞。名造
相似如來。分證究竟。例之可知六即如來
故云諸也
復應須解。成之與造。倶理倶事。約理則成之
與造。倶以即具釋之。約事則成之與造。倶
從變釋之。若妄心具眞心即眞心。豈不具如
來即如來耶
若妄心轉變作眞心。豈不轉
變作如來耶
眞心就法論。如來約人説。衆
生無上者佛是。法無上者涅槃是。豈得妄心
成法眞心造人耶
又觀六識妄心。成三諦眞心。上人因誰
解。若謂奉先座下得聞。且示珠指。全不約妄
釋心。亦無觀妄成眞之説。若謂自尋止觀得
知。都是妄語。何者。若先知觀心是六識妄心。
終不以圓談法性故廢觀心。終不以果理貫
六即。便謂純明理觀。終不以正談果理。以爲
直顯心性也
上人於辨訛。將果理貫於六即之義。立爲純
談理觀。故問疑書。約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之
義難之。故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難觀。
故令觀於心法。何故違教。特棄心法。而取佛
法爲觀境耶
上人遭斯難故。乃知錯將果法妄爲理觀。便
乃於答疑書内。欺心妄轉云。何甞棄心取佛。
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者。還用無二之解
前後皆將解字爲觀。今來抵諱謂。念念圓解在圓
談法性。足見妄語也。何故。此文將解照性也
照無
二之性。上與諸佛等。下與衆生齊。豈是棄心
取佛耶何嘗下除注
皆答疑書文
此豈非素不知觀於妄心。故但云照無二之
性。又是但觀非染非淨之眞心。等於染淨也。
上人雖因前詰難書故。撿看止觀。知觀六識
妄心。然只但見其文。而全迷其義。若知義者。
終不更執眞心造如來也。終不約眞心説唯
心也
金錍云。故唯心之言。豈唯眞心也。須知。煩惱
心遍。此則遮於世人約於眞心説唯心義。故
云唯心之言豈唯眞心。應知。唯字正屬
心。乃令約煩惱心説唯心。不可約眞如心説
唯心
豈非金錍本示無情有於佛性。無情色與煩
惱心。二法倶約隨縁義説。於隨縁中。煩惱心
爲能造。生死色爲所造。能造即理故既遍。所
造即理故豈不遍耶
故義例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心全金
故。收一切隱起。色全金故。亦收一切隱起故。
若説唯心。亦論唯色。既皆唯皆遍故。皆論有
於佛性也
言有佛性者。乃是有於果人之性。既云有於
果人之性。故心之與色。倶須從因從事而説。
既云觀妄心成眞心。故知。眞心須從果説。若
論眞心。須論眞色。已是果法。豈可更別有果
性耶。故彼文云。因不名佛。果不名性。今欲示
有情有佛性。故須約煩惱心説唯心。欲示無
情有佛性。故須約生死色説唯色也
若就眞如心明唯心。眞常色明唯色。乃約遮
那有佛性寂光有佛性也。何關有情無情耶。
如此解於金錍。遠矣哉
上人又解豈唯眞心句意。云不獨約眞心説
唯心。亦不須約妄心論唯心。蓋約眞妄合論。
説唯心義。欲救珠指獨約眞心説唯心義也。
須知。示珠指是必死之病。縱扁鵲亦不能救。
況盲醫者乎
且珠指從始至終。單約眞心攝於諸法。何曾
一句云於妄心。妙玄心法定判在因。本顯唯
在妄心故也。欲順我義。故自改爲心非因果」
豈非只知約眞心論唯心。略不解妄心攝於
諸法也。若略知唯心有約妄心義。終不改張
聖教也
故知。内外二觀。皆是觀妄顯眞
若修内觀。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眞心
若修外觀。須觀妄色成眞色也
若衆生諸佛爲外境。則觀衆生陰入色心。成
眞淨色心也。諸佛雖離陰入。行人所觀。須將
應身色心爲境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衆生變心所
見。此文雖屬心法變造。今引因證果也。又般
舟云。約三十二相爲境。修乎三觀。顯乎三諦。
故應佛色心。既爲行者所觀。乃是感應共造。
故約感邊。亦得是外陰入法也。豈非觀妄顯
眞耶。是故等覺猶見他佛。唯至妙覺。更無彼
此色相迭相見故
應知。隨觀一境。須當處全攝於諸法。當處理
具三千。當處轉妄成眞。方名圓觀。何得云。心
唯屬理。諸法屬事。先須觀法歸心之後。方説
唯色唯心等耶。爲執此偏見故。謬解不二門。
及妄破觀心之義
上人始暫脱我人。略尋法義。爲是鄙僧乖理。
爲是上人違宗。鄙僧爲生淨土。故探玄爲出
生死故講授。實不敢以己之短掩人之長。實
不敢將已墮之義抑他必當之宗。唯諸聖可
鑒。諒群彦亦知。惟願上人退思矣。惟願上人
順理矣
次曲改難意者。予立心與諸法倶事倶理。及
擧下界衆生觀於唯心。本難上人直約眞性
釋心。又難不論觀妄成眞。又難以果佛所證
之理而爲理觀。上人因此難故。深知義負。遂
輒改難意。乃枉予不許唯觀於心。及自立
云。一切諸法。皆因妄心分別遍計不同。爲依
正色心故。但用三觀。制此妄心。即眞三徳遍
一切處。則達色香依正等法無非是心等。乃
至云。心既統攝一切。故云十種三法並我一
念。豈非一念妄心即眞三徳。豈不收於十種
三法。是故玄文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
顯之理。況復文中所談。備明因果。兼示能觀。
誰當聞之不思己行耶
據茲所説深見上人竊他正義覆己前愆
且唯觀妄心。因誰得解。是誰不許。只如發揮
至前諸義状。何文云唯觀妄心。況自將圓談
法性。便當觀心。自將果證之理。便爲理觀。及
名直顯心性。自解塵塵法界處處遮那。便能
入理證果。尚將外境依正。難於簡色觀心。此
等諸説。豈知初心唯觀妄念耶
予得一家教觀。數數徴難。意欲上人知於觀
慧照乎妄心
如問。疑書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爲難
觀心則易。因何特棄心法。專取佛法。爲於觀
法。如此頻頻曉喩上人。於答疑書内。尚未肯
觀於妄心。乃云。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還
用無二之解。照無二之性。上等諸佛。下等衆
生。豈是棄心取佛等耶
此豈非不以心佛衆生爲所託境界。但直縁
平等之理。無高無下。等佛等生耶。若其然者。
乃以直心爲境。等佛等生以此驗之。上人何
曾。知所觀之心。是下凡妄念。依此而研理性

蓋被予詰難書窮逐。計校既盡。乃只得改轉
難意。謂予不許唯觀妄心。此之心行何。用天
眼照之。只將前後語詞勘驗。則欺詐顯然。還
略知慚恥否
況予扶宗記中。以觀妄念爲宗。故云。一念識
心爲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徳開發。惑滅果成。
豈可純談法性。便不論觀心。又云。雖三道本
來眞淨。諸法當處圓融。其如三惑浩然二死
重積。苦不研心作觀。何由親證如上諸法
乃至詰難書。覈定觀心二字。還是許觀妄心。
不許觀耶。如彼文。引金錍不變則萬法倶理。
隨縁則萬法倶事。輒不可云諸法是事。心獨
是理。但爲下界衆生多著於色故。且多令觀
於唯心。非謂心獨是理故知。文中若云攝法
歸心。亦且得立所觀之境。況文無一句立心
爲境。境尚未成。觀非所議。故此十法。觀之與
心。二義倶闕。如何堅執具觀心義耶金錍下皆
詰難書文
此之文意。豈是不許觀於妄心耶
所言非謂心獨是理者。蓋上人承上偏約事
解於諸法。獨約理體解於心法。致得談理便
作觀心。爲破此計故。云非謂心獨是理也。作
此説者。欲令上人。悟解心及諸法。皆是即理
隨縁之事。佛法生法。不同心法。生佛諸法。既
高既廣。初心爲難觀。心法近要。易可觀察。故
知。此難正欲難不用妄心爲境。因何酬答不
得。故剛然改作不許唯觀心耶
又云。下界衆生。多著外色故。多令觀於唯心。
非謂心獨是理。蓋爲彼之師資。因見教文多
論心法具造諸法。便將心法。直約理釋。意謂
眞心隨縁。造於生佛諸法。所以凡見談眞説
理。便謂已是觀心。爲破此計故。引四念處下
界衆生著色之文。令知經論多爲破於下界
衆生迷著。故偏多約心論觀。是則爲破著色
病。故多説觀心。非謂心獨是理故乃多説觀

又若轉執心有眞心妄心。我約眞説何妨者。
是義不然
若謂心有眞妄故。得一向約眞而説者。色等
豈無眞色妄色。何不具諸法皆約眞説耶
故知。不變則色心諸法倶眞。隨縁則色心諸
法倶妄。於倶妄中。心是能造故。多令觀心。心
法近要故。多令觀心。爲破下界著色重故。多
令觀心實非心獨是理故令觀心。若知此意。
即不執説眞理便爲觀心
既知心法與佛法。倶約於事有高有下。説於
佛法不是觀心。上人素不知此意。故累得説
佛説理。便爲理觀。今因詰難略知此意。故即
便轉計。果佛之理是觀妄心所顯。故云玄文
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顯之理。作此説
者。意欲救於答疑書内一切三法。若横若竪
並我一念。罔不照知之義。又是欲救十種三
法純談理觀。以上人今知理觀的是約行故。
作此救也
不思此説招過極多。何者。若將果佛十種法
相。入心修觀。自是附法觀心。何得却云是約
行所顯。況復此玄正釋料揀十法。唯有所附
之法。全無能附之觀。尚略無附法觀義。那有
約行觀義
上人今來。既省正釋料揀十法之文。殊無附
法約行兩觀之義。乃曲巧自立。令久修始習
二種行人。自作兩種觀心。乃云。文中所談。備
該因果。兼示能觀。誰當讀之不思己行。欲以
自思己行。便乃自修兩種觀心也
且自思己行之説。乃是策勸之語。大凡宗師
解義。若遇諸聖行證之法。便須誡勸令見
賢思齊。豈得此語便可救得純談理觀之失

若云十法該於因果。及示能觀便是行人自
修兩觀。不用別立觀心一科者
只如四諦五行之文。還該因果。還示能觀否。
且世出世因果。豈逾四諦。修證體用。豈過五
行。況從偏小。簡至圓實。又以二妙判開已訖。
則已彰境觀圓融修證。妙玄此等法相。尚須
攝入一念。別示觀心一科
若此玄從果至因而説。又自是釋迦能觀尚
過菩薩修證。豈是初心境觀。何得方談果法
即廢附法觀心耶
妙玄十種三法。一一三法皆從凡心一念。辨
至分眞極果。上人尚云。須立觀心一科。觀茲
十法答疑書明明説云。觀於十法。
不可轉爲觀於三教三軌等也
彼之十法。還
該因果否。還示能觀否。因何更須觀心一科。
此玄十法。因何須廢觀心一科
況復兩種行人。自攝十種三法。入心横竪而
照。寔是上人妄語。翻轉前言也
何者答疑書自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故。論
一切三法入心而照。乃結云。此玄所談。非但
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
云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却是行人自顯行人
自觀。況復前書云純談理觀若兼附法
不名純談
次書云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豈非翻作正
談附法。兼明理觀。則純談理觀自茲永破
也。況復自立純談理觀。則正是約行觀心。被
難無於陰境十乘。却云託事附法不以陰入
爲境
如此之説。言無準繩。那堪評論教觀。極是不
惜人身之者。亦避人嫌笑。未肯作此顛倒言
談。況是傳教之人。那得至於斯耶。若欲盡書
上人違心負口之過。直恐空費紙墨也。故且
止之。幸請省己責躳。捨邪歸正。知過能改。
亦稱君子也。不可更延歳月。必須速降回

第七不知觀心之位
衆生若於善知識所及諸教法中。聞心具諸
法與諸生佛無有差別。能知心及諸法當體
即理。互具互攝者。正是名字即也。約理雖即。
約事天殊。故求妙門。破惑顯理。乃於名字之
位。以妙解攬於萬法唯内識心。專於内心。用
於妙觀。觀一切法。或於外境修觀亦然。觀道
若開若伏若斷。或入觀行。或似或眞。此義顯
在止觀及以諸文
上人素來全迷此義。故乃於答疑書中數云。
觀行五品位中。方修内外二觀。觀成入於相
似之位
故詰難書曰。若五品中方於二境修觀者。只
如五品因何得入。又若待至五品方修觀者。
則名字之人。全無入品之路也。仍爲上人開
示令知蹊徑。乃説内外二觀倶在名字位中。
造修觀成。方入觀行相似分眞。具引止觀之
文。明示觀成方入隨喜等位
既將明文顯示。上人因茲方悟。自惜親近邪
師暗於位次故。妄指五品方修二觀
則答疑書中。此過無計曲救。遂於今來義状。
全不敢答酬。而返偸詰難書中所示正義。將
爲己解。乃數數顯。書五品是觀行成位。以此
驗之。知上人覆己之短掩他之長
只如五品是觀行成位。因誰得解。何不首伏
昔迷。改邪向正。何得偸竊他義誑惑後生。若
據上人如此用心。實非傳教之士。尚望人道
之心。千里不及。何能論於佛法耶。是知。徒
説令末代之機修於止觀。既自立至五品位
方觀二境。則一切衆生無修觀之分也。輒將
此之見識。與人論教觀廢立之意還得也無」
何故不甘杜絶衆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耶。
驗此一失則七十紙之明文。都爲虚構。前之
義状亦是誑言。所立諸義何須更破。自然瓦
解。答疑書明文。見在還可更生抵踏否
況上人竊他正義。因爲己解。前後不少。只如
予將修二性一。銷於知心無心之文。答疑書
難云。若正釋十法中。以金爲性。光明爲修。則
容分對。且玄義譬喩附文當體。何嘗論修二
性一等
既被詰難書。擧正釋中修二性一之文顯證。
文理朗然。上人若是傳教之心。必須循理悔
責毀教之愆。然後共揚正觀
何者上人本據正釋無修二性一之義。驗觀
心文中修二性一之義爲非。今既顯見正釋
多是修二性一。則知觀心文初問答稱於正
釋。安可更加毀破耶
況上人刀刀明説正釋十法。全無修二性一
之義。又云不二門。只約縁了正三因。對論離
合。今來何得却據三徳三涅槃是修二性一。
云具觀心義耶。豈非因予前後詰難。得知正
釋有於離合之義。便竊此義將爲己解。而返
將此義。立於十種三法爲理觀也
又如觀妄心成眞心。皆是因予詰難方知。却
返用爲難。枉予不許唯觀妄心。此過亦前文
已説。更不重叙也。只據上人此之誑妄之心。
不合更論法義。況不知觀心之位。餘何所言

第八不會觀心之意
妙玄并釋籤判云。佛法太高。衆生法太廣。初
心爲難。然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別。觀心
則易。又云。佛法定在果。衆生法一往通因
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
法觀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陰心。爲所觀境。
所以止觀及以諸文。皆令觀心。以取近要之
心。爲觀所託。若無所託陰界入境。觀依何
修。理依何顯。故離三障四魔。則無所觀境界

縱修外觀。託諸佛衆生及以依報爲境。亦是
外陰入法
何者佛雖離陰。爲衆生故示應色心。故等覺
已還。見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對之境。非界入
攝耶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衆生變心所
見。故修觀者。即於色心之境。而觀法界
故觀音疏。以衆生佛爲他境。荊溪直以依正
色心爲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圓常自在之法。但用衆生
所對色心。爲所觀之境。故觀所託之境。不出
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應身三十二相爲境。依之而
修三觀。是知。三觀所顯即是圓融三法也
今家觀法。何處令直縁眞理而修。何文令縁
佛所證圓融三法而修觀耶。以上人自昔全
不知依境修觀之意。但以己解約酌而言。及
遭詰難。則望難未到處。臨時轉立
如將此玄十種三法。謂純談理觀。豈非全不
知理觀是常坐等三種三昧。只見發揮云純
談眞性。便約此立爲純談理觀
及被問疑書引輔行難之。知非理觀。乃轉計
云。此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而不知錯
下直顯心性之語。專是約行。端坐十乘。及並
我一念。横竪照之。正是攝諸三法。入一念心。
成乎圓觀。乃是附法觀心
故妙玄四諦。因縁之後。攝諸法相。入一念心。
用觀照之。並是彼文爲成妙行。特立觀心一
科之意
既被詰難書難云。此玄既全無一念及觀照
之語。乃是爲成己義。任情曲撰。上人既撿正
釋及料揀。全無此義。計窮理極。遂推與行人。
自能攝入一念。横竪照之
若爾者。何獨此玄。行人自攝自照。妙經等諸
玄疏。豈彼行人不能自攝自照。何故法相之
後。皆立觀心一科。攝法入心方名觀行
若謂諸文或有闕略者。亦須立乎體式之後。
方可準例略之。如十二因縁曾立觀法。四諦
之後。但云觀心可解。既此兩境。合有觀心。
故於餘境避繁省略則禀教之者。既見諦縁
之後有於觀心。則知諸境合皆攝歸己心以
觀照之
今此玄文。單談十種果證法相。略未示於觀
心體式。何得行人自攝自照。此乃上人。錯下
一念及觀照之語。自見無文。自知無義。只得
推與行人。若直顯心性之語者。奈自立云此
玄文直顯心性。且推與行人。不得。遂全不敢
答酬此問。仍潜改直顯心性。而作直顯法性
也。上人若稍轉改有路。終不偸換文字。蓋是
路極遂至於此也
故知。暗心推劃。如盲者自行動皆罣礙。皆由
不知觀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書及今來義状。堅執淨名疏釋法無
衆生。結爲三種解脱。無非觀心。不須更作
觀心釋之。欲將此十種三法。亦具觀心義。不
須更立觀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淨名疏與此玄文。雖同明三法。須知。立義
永殊。彼約研心作觀。觀成稱理。依體起用。
而談。故具觀心義。此約佛果己證之理。而説
安可得同
既被詰難書用心佛高下難之。朗然已墮。不
肯首伏。遂強據三無差義救之。意云。心佛既
其無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義。又彰上人
不識三法無差所以也
且如釋籤云。心法衆生法。在佛心中。則定屬
果。佛法心法。若在衆生心中。則通因果。佛法
生法。在心法中。則定屬因。豈非互具互在故
則無差別。事用既殊。迷悟宛爾。則須論差。豈
可纔聞佛法該攝心法。便令佛法在因。豈可
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荊溪云
約理無差。差約事用。故修觀之者。須依心法
爲境而修觀也。觀心即性。性攝無外。等佛等
生。故云遊心法界如虚空。則知諸佛之境界。
既云遊心法界。知。是觀心入理。理攝生佛。
乃知佛境界也。豈可但云無差三法混亂耶。
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觀心之名。因何而立

故淨名疏釋法無衆生等諸句。一一皆以生
空觀。歴心及餘陰入諸法而觀。雖附三脱法
相。於陰境理境。用觀破惑。證體起用。一期略

乃是用於約行觀門。修於附法之觀也。此同
妙樂令將止觀境觀修託事觀也。如是則方
具觀心義
若此玄十種三法。正論果佛所證。尚過菩薩
所行。則益之高遠。如何凡夫始行。輒可依此
而修觀行耶。兼文中顯示云。約信解分別。因
何曲拗作觀行釋耶
然須知。彼文只據研心論於三法。方具觀心
之義。輒不可以三法義同。便謂此玄亦具觀
心義。今爲具引淨名玄義釋名中。教觀兩文。
同名三法。皆是圓實。只據未約心論。名約教
釋。若就心辨即名約觀
故彼文云。後家翻爲淨無垢稱。今用此翻。以
對三身。即爲二意。一就事釋教詮三法。雖是圓
實。望於觀心相應
之理。故
教屬事
二約觀心。一事者淨義即是法身。自
性清淨。皎然無點。即是性淨法身也。二無垢
者即是報身。報智圓明。無有垢染。即是圓淨
報身。三稱者即是應身。大悲化世。名稱普洽。
即是應身。故智論云。水銀和眞金云云。又引
普賢觀經。佛三種身。從方等生等
二觀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
者即是本淨。本淨者即是法身也。觀心相應。
明時無暗。即無垢義。無垢義者。即是智斷果
報身也。隨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
水月鏡像。和光無染。即是稱縁應身義也。如
是三義不縱不横。爲菩提種等
請上人看此二種三法。有何差別。豈非只約
心即法性觀心相應。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
約觀心釋
故彼疏釋法無衆生。明三脱義。與此玄十種
三法。實無有異
彼文以約生空之觀。歴心及陰入諸法而明
故。結云具觀心義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顯云約信解分別。如何
輒云具觀心義
又答疑書五義書及今來義状。堅執此玄十
種三法。同於請觀音疏託事觀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入。以理智體之。正同
方等普賢歴尊容道具。用法門體達。此則方
是託事之觀。此玄爲生信解。直示果徳十種
法相。既不歴於依報色入體之。那名託事之

及至被詰難書以此義徴之。上人既知。此玄
十法。全無依報事境可託。則事觀不成。遂轉
執譬喩爲境。以十種三法爲觀。又以能詮教
相爲境。所詮三法爲觀。須知。此之兩説。全無
所以。何者夫深法難解假喩易彰。故用譬類。
曉喩深法。使禀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
所譬。爲能觀所觀耶
若謂纔將譬顯法便爲修觀之義者。只如妙
經。豈不以蓮華喩其十妙耶。若已具觀行之
義。何故十妙之中。節節明事法觀門耶。若以
法喩爲境觀。實無此義。上人事急之後。謾作
此説
然雖作此説。亦自知無義。復就教理。論其境
觀。且一切教部。何處不得名教詮於法理。豈
可皆是依境明觀
又且縱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對境明觀。
此圓談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觀境者。且妙玄
豈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觀心一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種三法之後。合有觀心
一科。觀前十法。是知。以教詮理。便謂依境立
觀。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無此
説。此亦上人。計窮謾作此説也
不二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内外。外謂託彼依
正色心。實不云託彼教相。内觀一念識心。實
不依教相而觀。恐是宗師立境未盡故。上人
更立教相爲境耶
況又轉即説無説而爲觀境。更無道理。只如
妙玄四諦境中。廣明説無説之後。又立觀解。
驗知無説義非境觀明矣
理極之後。又轉執云。諸文雖有即説無説。既
無修性因果。故無觀心之義。此文該於修性
因果。故具觀心義者
且彼無作四諦。還全性起修否。還該世出世
因果否。況復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
理觀直顯心性。理觀者。則是占察經中實相
之觀。正當常坐等揀境觀理十乘。若少附法
相。稍託事相。不名純談理觀。既云純談理觀。
若全同淨名疏附法觀者。此則又成純談附
法觀也。若同請觀音疏託事觀者。此則又成
純談託事觀也。又既云直顯心性。若也稍託
事附法。則不名直顯心性。然此玄十種三法。
任上人多門巧救。終不得同淨名觀音疏事
法之觀。若得成於事法之觀。則全不成純談
理觀。又全不成直顯心性
予今徴詰上人廢觀心之義。如破狂寇。純談
理觀。直顯心性。是上人兩書端首。立義宗源。
此之二義若壞。則寇中主將已戮。其諸殘黨。
不攻自亡也
豈非上人專立此玄已純談理觀。已直顯心
性故。可廢後文附法相觀。今既自云全是事
法觀。則招伏不是純談理觀。則後之附法觀
門那得輒廢
況今來義状。一向自令行人攝法歸心修乎
觀行。此文顯然。招伏十種三法不是事法之
觀。何得堅執全同淨名觀音事法觀耶。以彼
二疏文中。顯示二種觀門。且非行人自立觀

斯蓋上人。不會觀心之意。妄破觀心眞教。罪
釁既深。必諸聖誅罰在近。遂令心識昏迷立
義自相違返。心行既露。過失又彰。速宜慚悔
改舊從新。若更固守邪宗。強廢正教。則舌爛
口中。必匪日矣。審思審思速希回報
第九不善消文
妙玄七科共解。爲起五心。而觀心一科。令即
聞即修起精進心。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
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
上人五義書中。謂此是觀心式樣。乃消不待
觀境之文不待陰境。意謂。但攝事相法相。歸
乎眞理。便是觀心。不待託於陰入修觀也
此由上人不知説法由緒故也。明起五心。乃
是先立正釋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觀心釋中。
何曾不待陰境。五里之觀。全依陰心。故云心
如幻炎。一心成觀。轉教餘心。一陰屬色。四陰
屬心。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等。立於陰境。
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陰境消之
耶。以此驗之。上人全不解看讀。因何輒欲議
論教觀廢立之意耶
既被覆問書擧其正釋陰境諸文覆難。其義
既墮已。當不善消文錯下文句。乃於十六箇
月。日百計思量。但望略有轉身得處巧作抵
拒。故今來義状轉計。作不待揀示識心消

又因予前後徴詰故。深知修觀須依陰心。是
故今來巧作久修始習二人。消之云。久修者。
既已曾依止觀。的約識陰。觀三千三諦已畢。
故今來歴事法成觀。不須更揀識心而觀。故
云不待觀境。始習者。既見攝諸事法爲觀。乃
無滯教著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
修習。須依止觀等。因此曲救。益見上人不
善消文之甚也
且釋籤本。令不待觀境。起精進心。即聞即修。
何故約久修始習。必待境觀。方名造修耶。此
則明違妙玄及釋籤見文也。既云久修者。用
止觀揀示陰境。顯三千三諦之心。方能攝今
事法修觀。此則須待講止觀觀境之後。方能
攝今事法修觀。何名不待觀境耶
又且縱久修者。既已於止觀境觀諳練。聞此
事法之觀。即能用本習之心修之。不待玄文
專示境觀也
且如未習止觀之人。既未有正觀之心。乃於
此事法二觀。全不能即聞即修。又云必欲修
習須依止觀。是則須待止觀揀示陰境。須待
止觀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觀。則全違不待觀
境。即聞即修之語。何得以須待觀境。用消不
待觀境。豈非對面違教改張正説。如此則還
解看讀否。還是能消文否
此來立義。頓返宗教。邪説彰露。得非毀談正
教天誅鬼罰乎。又是觀心正義。合顯昭代。致
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證其不待尋止觀觀境。
即聞事法觀門。便可修習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觀。則無圓解攝於事法。
入陰識心。觀三千理境者
蓋上人平素不聞善知識隨時策觀也。縱聞
講説。亦只對科。披讀而已。還與自看。一般便
謂須自看止觀。即能將彼正觀之心。修事法
觀也
若以上人止觀之解。還可攝今事法修觀否。
既不知理觀是常坐等約行十乘。又以端坐
念實相。爲圓談法性。又不識所觀陰識。乃謂
是非染非淨之眞心。及錯認爲隨淨縁所成
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内外二
境。又不會觀心之意。乃謂但談佛法。便是直
顯心性。又不曉觀心之位。乃令登於五品。方
依二境修觀。若遇良善師匠指授。終不錯謬
如此
上人莫將此見便爲正觀之心否。擬將此心
歴事法而修觀耶。須知。此等殊非正解。殊非
正觀。如此看尋止觀。有何等益
應知。欲習此宗教觀。須近善知識。一家玄疏
博達。三部止觀深明。如講妙玄之時。至事法
觀處。即須懸取止觀觀境之意。教授行者。令
其即聞即修。能習此者。豈待止觀教文專示
妙境。方令行人修之。但隨講事法觀門。皆將
止觀之意成之。令彼聽習之者。隨聞一句事
法。即能攝歸一念識心。修觀顯理。不待行
人自尋止觀之文也。不待專講止觀方始修

故妙樂釋事法觀後云云。下引止觀文者。乃
是令講授之者。以廣決略也。何得難云。若不
看止觀。何得自知三千妙境耶。若皆自看止
觀。便能修觀。何故具五縁中。須近教授善知
識耶
應知但値良師。實不假自尋止觀。實不待止
觀專明境觀。但隨聞事法觀心一句。即可依
之修觀也。若不遇良師。自尋止觀。亦可修習。
然亦不妨有宿種強者。一披其文。朗然深證。
何啻能修耶
今只據上人不値良師故。雖尋止觀。大節全
迷。故未可以此僻解而修觀也。況行人聞事
法觀門。若更自尋止觀。則自依約行觀法修
之。何不只於事相法相之後。示云修觀在止
觀中説。何假費詞約事約法。談乎觀門耶
況復大師説妙玄時。且未談止觀。豈可當時
行人。聞説事法觀門。不即時修觀耶。皆須待
至玉泉耶
若咨禀大師口決。亦只爲通事法觀中之壅。
大師既深證十境十觀。得以口決示人。滅後
傳持之人。若明止觀法門。何以不得將己所
解。示於新學者耶
故荊溪云。若卒無師氏。應以此文及禪門。驗
善惡相。又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近師氏者。
既示近代行人。豈令親近智者大師耶。及善
知識中云。行解具足。徳在於彼。謂益我者。
但在於解。故擧能説法轉人心者。又互發中
云。若達三諦。何啻堪爲世方等師。故此等説
爲令行人親近師範。不教自讀其文。以邪爲

蓋由上人不體此意故。錯將須待看尋止觀
觀境。以消不待觀境之文。又只見文中攝事
成理。而不知攝事入陰心成乎理觀。亦以素
無良師指授故。專守略文。但謂攝事法入理
而已。亦謂入理便是觀心
蓋承上人以眞性釋心故。予昨爲防此計。故
引義例理觀唯達法性之文示之。豈非彼文
雖不云達於陰心。理觀既當端坐十乘。豈不
達陰識爲法性耶
上人謂予引此文。更爲可笑。爲當欲笑何失。
豈可酬答不得。但笑而已。引此爲證。非是孤

蓋由上人於答疑書中。專引此文 證圓談法
性。純是理觀。豈非全不達陰識爲法性 只取
法性兩字。便爲理觀也。全不曉能達是十乘。
所達是陰識。所顯是法性況達在文。尚未解
言趣。陰識既略。何由懸解。以此暗昧故。將佛
果法相。妄爲理觀十乘。不請笑茲引文 蓋
旅人先笑後必號咷也。何者既抑彼約行觀
法不依陰識。則觀無所託理無所顯。乃用茲
非義。廢乎觀心。既毀方等眞觀。法説非法。當
生必招耕舌之苦。現世又多疑法之愁。何得
苦中而自作樂頻頻撫掌強笑耶。若據上人
前後邪説。皆爲不善消文。今且寄此一二略
示愆失耳
如輔行云但觀理具。上人乃以不但觀理具
消之。四念處令專觀内心。即以不專内消之。
此玄説果佛法性。便以純談理觀消之。正談
佛果法相。乃以直顯心性消之。妙玄絶待三
法。乃以隔別事相消之。止觀妄染陰識。乃以
非染非淨消之。妙玄心定在因。乃以心非因
果消之。此玄當體眞法。乃以一念妄心消之。
不二門一切三法離合。乃□單將三因消之。
然一家教觀。盡以曲解。顛倒消之。至於破立。
全無所以也
上人因引釋籤此文。則令己所立義皆破壞

何者豈非本以不待觀境之文。欲成事法之
觀不依陰境。此文既是先出觀心一釋之意。
及乎正明觀心中。顯然須依陰境。是則不依
陰境之義。自然破壞也
上人又轉計。不待揀陰爲境。且觀心釋中。具
含揀陰之意。已如前不識所觀之心。段中委
説。今不煩叙也
上人本計事法二觀。全不揀示陰心。因引此
文。却成二觀有揀陰義也。得非己義自破壞
耶。上人本計事法之觀。不可修習。文中既云
不待觀陰。又云即聞即修起精進心。不待陰
境之義。既其全壞。須是不待止觀專明妙觀
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當不待止觀。
即修事法觀也
又更縱上人轉計。以不待揀示陰境釋之
上人本執諸文事法二觀。以不揀境驗不可
修。何故此文。不待觀境。便令精進而修。既云
是觀心式樣。驗知。諸文事法之觀。雖不揀示
陰境。皆須精進而修也。得非己義自破壞耶。
又諸文不揀陰境。尚可即修。今此玄棄三觀
一。既已揀境。那得却非修法耶
又更縱久諳止觀揀境之人。聞此事法觀時。
不待玄文揀境。能用本習境觀修之
只如未習止觀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揀境精
進而修耶
況妙玄本爲先開妙解。對未習止觀者。説之
爲強。何得唯對久習者説之耶
皆由上人不得名師點示。遂不善取意消之。
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義自壞。亦由毀滅正
教諸聖不容。雖未口吐熱血。且教衆惡滋彰
願速悔過。勿使噬臍不及也。信與不信速希
囘報
然又詰難書。自問純談理觀不依陰心。乃是
正詰常坐等約行觀法。何不揀示識心爲境。
何不明十乘三觀。上人却用事法不待陰境。
答之有何干渉。縱令上人。此義十分全成。何
能救於約行無境。況十分全壞耶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是約行觀故。不須附
法觀心。今以諸義驗之。全非約行之觀。能破
觀心之宗既敗。所破之義何傷。應知。十科觀
心。是大師親説。是妙行所憑也
第十不閑究理 
法華一經出諸教上者。蓋由稱於自行所證

且道場所得。眞實絶妙之理。蓋根器未純故
不獲已。而兼但對帶説之。洎乎二乘心漸通
泰。菩薩疑網可除。則捨諸方便。但談一實圓
妙之理矣
大師深悟經旨。乃以十妙。而詮示之。雖列諸
法相。無不皆以二妙圓實之理。節節融之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徳。所證圓極之理
也。故云三軌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諦求。更無
餘乘。亦名第一義諦。亦名第一義空。亦名如
來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論一。一不定一。一而
論三。不可思議。不並不別。伊字天目。乃將此
三一不可思議絶妙之理。貫通十種三法。而
一一三法。皆從凡夫一念心性。約六即辨至
極果也
上人以全不閑究理故。乃於答疑書首示云。
以由玄文十種三法。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若
直爾明十種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則更立觀
心一科。觀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軌。類通
十法而已。合有觀心一釋。彼文無者略也。今
之玄文雖帶十種法相。其如並以法性貫之。
法性無外。即我一心。若識一心。則了諸法。何
獨於一念中。識十種三法。乃至無量三法。若
横若竪。罔不照之全我一念。豈此之外。而有
法相不融。更須附法作觀乎。應知。此玄所談。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約此而觀。何
謂教觀不分解行雙失以由下並是答疑書文。不
加減一字其文收掌見在
不知上人。約於何義。輒云妙玄十種三法。不
以法性融之耶
荊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
皆融妙。因何十種圓教三法。却不以法性融
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諸法。則全是有爲
事相。且待絶二妙。何所堪耶。是則雖談妙法。
不明常住。以不約理論妙故也
如此謗於妙經。其口當破。其舌當裂。因何黨
其邪宗。執其邪解。薫心作&T008862;。一至於此。悲哉
悲哉
然妙經與此經。約乎教部帶不帶開未開。而
辨融不融相。在其詰難書中也。上人既被詰
難。深知錯下謗法之言。内心雖伏。而外相不
甘。遂作數般道理。分疏抵諱。雖即費詞。其奈
分疏不開。抵諱不得。何者豈不答疑書意云。
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須立觀心融之。此玄
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須觀心融之。正意在此。
故無所隱也
今來義状。却云由彼歴別科中。從實開權。明
三教三軌。及類通中。援引文煩。兼非直對經
題解釋。慮讀者忘其觀行。故云合有觀心
且答疑書。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觀心觀
前十法。何時曾云合立觀心觀於三教三軌。何
曾云觀於援引文相。如斯謾説。欲哧三歳孩
兒。還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諸方達士。顯誷滿
空聖人。還略知慚愧不。又云妙玄略觀心之
語者。謂三法直是所觀一理。況具修性之説。
義與觀心相應。若以三法貫通。義當易見故
略之爾。是則妙玄十法。法性貫之也。因何前
説不以法性貫之。豈非前説不以法性貫之。
今説乃以法性貫之。前説須立觀心。今説不
須立觀心。前説觀於圓教十法。今説觀於三
教三軌。及觀援引文相。則前説與今説。顯然
相違。灼然墮負。上人若是君子之心。爲法之
意。必應首伏。捨短從長。終不將無義之語。抵
諱分疏也。斯之謗法之過。皆由不閑究理之
所致也。然諸所説。皆爲不善究理。且寄此中
説耳
況彼文三教三軌。既約從實開權。而説皆云。
爲如來藏所攝。自然不生封著
何者既知從一開三三無定三。此玄直將三
教。對圓而論。未説權從實出。那能免於差別
之執。何故彼文却須觀心融之。此文却不用
觀心融之耶
又援引文略。此玄對明三教。豈不引阿含大
品等諸經論。明三教十種三法耶。圓教十法。
豈全是經題自標。非引經論而立耶。若論紙
數。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觀心觀之耶。又將直
附經題明於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豈妙玄
三法。不附妙法之題耶
況彼附妙法。是約法立義。此玄附金光明。是
約喩立義。因何附世金。却是法性貫之。附妙
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顛倒。必是惡
鬼入心。狂迷而説。實不合與上人議論。既諂
心惡行如此。終不肯摧折慢幢。終不肯信順
正義。但爲惜乎正教被顛倒説混之。又爲
於來蒙遭邪言惑亂。所以略寄數義。陳其梗
概耳
上人又云。十種法相並以法性貫之。法性無
外。唯我一心。乃至無量三法。横竪照之。乃
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
明白等
正釋十種三法。專以道後法性。該於道中道
前。乃是的論佛法甚深。而實未談心法。以上
人元不知心佛高下爲門不同。故輒云法性
無外唯我一心。而攝諸法入心。横竪而照。便
謂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圓融。亦乃理觀明

故詰難書曰。一念心法。乃是内觀之境。仍須
教文自立。不可妄添。豈可爲成我義。便自任
情曲撰。且如正釋十科。不見略言一念。何得
自融自照成乎邪説
上人既遭此難。方當少醒。乃知正釋與料揀。
不曾攝法歸心。不曾用觀照了。此義顯然又
墮。乃於二年。巧作計較。推與久修始習兩種
行人。久修者。自能攝法歸心。横竪照之。始習
者。自於止觀。修於理觀。如此釋義。便同兒
戲。則此玄文殊無談理觀之文。亦無融法相
之説。但是久修止觀者。自將觀智融照。則十
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釋大小名相而已
況復法界次第文初。大師有爲成三觀之言。
學者可以禀教而修。此玄正釋之初。大師只
今用信解分別。學者禀何言教而修觀行
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談理觀直顯心
性。超過妙玄十法。今却全同法界次第凡夫
二乘法相也。彼文雖有大乘法相。豈學三觀
者。不以凡小法相歴心而修耶。然又推與行
人説。灼然是上人妄語。何者答疑書。明説以
由玄文直顯心性。故於一念心中。融諸法相。
横竪而照。復自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
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云
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剛然轉作。行人自攝法
相歸心。自於止觀横竪而照。又本立此玄純
談理觀。何得却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觀耶。如
此將於至教。輕侮戲弄。對於諸聖。妄言綺語。
爲無來報耶。爲無見報耶。若觀答疑書此一
段邪説。恐大師四辨。以劫壽陳。其謗法欺心
之過。亦不可盡
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補過。共扶正教。遐
益群生。可否之間。速希酬報。其有經王之答
足見欺心。當體之酬益知轉計。兩經觀體自
語相違。二諦教文頻頻不答。未能委詰。聊叙
如前。幸冀上人。思三報之苦長。念一生之事
促。捨於我見。順彼法門。無謂先師久執此解。
既不遭現苦。乃相効而再行。自是當時不聞
正義。實抱己見。必無諂心。或恐先示邪宗。俾
欲後彰正説。上人今逢正道。須改迷宗。儻違
自心。定招惡報。勤勤奉勉。屡屡興言。只欲顯
煥本宗。恐上人不思來報。更莫空延時節。幸
希速示否臧。草草馳誠。不果周悉。四明住。延
慶院法門比丘。知禮和南
四明十義書卷下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