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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 (No. 1916_ 智顗説 ) in Vol.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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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無人無我。性本無實。所以者何。一念起
時。必藉因縁。言因縁者。即具十二因縁。縁無
自性。一念豈有定實。若不得一念之實。即破
世性邪執。心與正定相應。智慧開發猶如涌
泉。身口清淨。離諸邪行。是爲一念十二縁善
根發相。此之十二因縁。亦出大集經中具辨。
亦得約此十二縁明一心具四諦善根發也。
五明念佛中。自有三種善根發相不同。一念
應佛。二念報佛。三念法佛。明三佛義。出楞伽
經。廣分別其相也。一明念應佛善根發者。亦
於欲界未到靜定心中。忽然憶念佛之功徳。
即作是念。如來往昔阿僧祇劫中。爲一切衆
生故。備行六波羅蜜。一切功徳智慧故。身有
相好光明。心有智慧圓照。降伏魔怨。無師自
悟。自覺覺他轉正法輪普度一切乃至入涅
槃後。舍利經教。廣益衆生。如是等功徳無量
無邊。作是念時。即敬愛心生。三昧開發。入定
安樂。或於定中見佛身相。善心開發或聞佛
説法。心淨信解。如是等勝善境界非一。是爲
念應佛善根發相。二明念報佛善根發者。亦
於欲界未到靜細心中。忽然憶念十方諸佛
眞實圓滿果報之身。湛然常住。色心清淨。微
妙寂滅。功徳智慧。充滿法界。不生不滅。無作
無爲。豈有王宮之生。亦非雙樹之滅。爲化衆
生。十方佛土普應生滅。如是等功徳無量無
邊不可思議。作是念時。心定安隱。三昧開
發慧解分明。或作定中。見不可思議佛法境
界。即便出生無量願行。無量功徳。無量智慧。
三昧法門。是爲念報佛善根發相。三明念法
佛善根發者。亦於欲界未到靜定心中。忽然
憶念十方諸佛法身實相。猶如虚空。即便覺
悟一切諸法。本自不生。今則無滅。非有非無。
非來非去。非増非減。非境非智。非因非果。非
常非斷。非縛非脱。非生死非涅槃。湛然清淨。
有佛無佛。相性常然。衆生諸佛。同一實相者。
即是法身佛也。故大品經云。諸法如實相。諸
法如實。即是佛。離是之外。更無別佛。如是念
時。三昧現前。實慧開發。即時通達無量法門。
寂然不動。一切不思議境界皆現定中。成就
之相。如法華經六根清淨中廣説。是爲念法
佛善根發相。是中所明。因止發十五門禪相。
並悉約初禪。初境界罔像而辨。夫一切禪定
證相。不可具以文傳此止是示表。行人過去
習因不同故。發禪不等。若欲具論十五門禪。
事理廣博。深遠之相。下第七大段明修證中。
一一從始訖終。當少分分別。復次若於欲界
未到地中。身心澄靜。或發無常苦無我不淨
世間可厭患食不淨死斷離盡等想。或發念
佛法僧戒捨天等念。或發念處正勤如意根
力覺道等。或發空無相無作四諦十六行等
觀。或發六波羅蜜四攝四辯等。種種諸行願
功徳。或發天耳他心宿命等諸神通。或發内
空外空内外空乃至無法有法空等十八空。
或發自性禪十力種性三摩跋提首楞嚴師子
吼等諸三昧門。或發旋陀羅尼百千萬億。旋
陀羅尼法音方便陀羅尼等一切陀羅尼門。
如是等種種諸禪三昧。境界不同。其相衆多。
在下第七大段明修證中。辨種種諸禪三昧
深廣境界之相。當具分別也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三之上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三之

 隋天台智者大師説
弟子法愼記
弟子灌頂再治 
  分別禪波羅蜜前方便第六之三
第三驗知虚實。略爲二意。一正明驗知虚實。
二簡是魔非魔。一明驗知虚實者。若於定中。
發諸禪善根。是中有眞有僞。不可謬生取捨。
所以者何。若發諸禪三昧時。心不別識。或見
魔定。謂是善根發。心生取著。因此邪僻。得病
發狂。若是善根。謂是魔定。心疑捨離。即退失
善利。是事難識。若欲別知。當依二法驗之。即
知眞僞。一則相驗知。二以法驗知。一則相驗
知者。即有二意。一邪。二正。邪者。如根本禪
中諸觸發時。隨發一觸。若有邪法。即是邪相。
邪法衆多。今約一觸中。略出十雙邪法。以明
邪相。一者觸體増減。二定亂。三空有。四明
闇。五憂喜。六苦樂。七善惡。八愚智。九縛脱。
十心強軟。此十雙明邪相。皆約若過若不及
中分別。一觸體増減者。如動觸發時。或身動
手起脚亦隨。然外人見其兀兀如睡。或如著
鬼身手紛動。或坐時見諸異境。此爲増相。減
者動初發時。若上若下。未及遍身。即便漸
漸滅壞。因此都失境界。坐時蕭索。無法持
身。此爲減相。二定亂。定者。動觸發時。識心
及身。爲定所縛。不得自在。或復因此便入邪
定。乃至七日不出。亂者。動觸發時。心意撩
亂。攀縁不住。三者空有空者。觸發之時。都不
見身。謂證空定。有者。觸發之時。覺身堅&T057344;
猶如木石。四明闇。明者。觸發之時。見外種種
光色。乃至日月星辰青黄赤白種種光明。闇
者。觸發之時。身心闇瞑。如入暗室。五憂喜。
憂者。觸發之時。其心熱惱。憔悴不悦。喜者。
觸發之時。心大慶悦。勇動不能自安。六苦
樂。苦者。觸發之時。身心處處痛惱。樂者。觸
發之時。甚大快樂。貪著纒綿。七善惡。善者。
觸發之時。念外散善覺觀。破壞三昧。惡者。觸
發之時。即無慚無愧等諸惡心生。八愚智。愚
者。觸發之時。心識愚惑。迷惛顛倒。智者。觸
發之時。利使知見心生邪覺。破壞三昧。九縛
脱。縛者。觸發之時。五蓋及諸煩惱覆蔽心識。
脱者觸發之時謂證空無相定得道得果。斷
結解脱。生憎上慢。十心強軟。強者。觸發之
時。其心剛強。出入不得自在。猶如瓦石難可
迴變。不順善道。軟者。觸發之時。心志軟弱。
易可敗壞。猶若軟泥不堪爲器。如是等二十
種惡觸。擾亂坐心。破壞禪定。令心邪僻。是爲
邪定發相。復次二十邪法。隨有所發。若不別
邪僞心生愛著者。因或失心狂逸。或歌或哭。
或笑或啼。或時驚狂漫走。或時得病。或時致
死。或時自欲投巖赴火。自絞自害。如是障惱
非一。復次二十種邪中。隨有發一邪法。若與
九十六種道鬼神法一鬼神法相應。而不覺
識者。即念彼道行彼法。於所得法中。鬼神隨
念便入。因是證鬼神法門。鬼加其勢力。或發
諸深邪定。及智慧辯才。知世吉凶。神通奇異。
現希有事。感動衆生。廣行邪化。或大作惡破
人善根。或雖作善。而所行僞雜。世人無智。但
見異人。謂是賢聖深心信伏。然其内心顛倒。
專行鬼法。常以鬼法教人。故信行之者。則破
正戒破正見。破威儀破淨命。或時瞰食糞穢。
裸形無恥。不敬三尊父母師長。或毀壞經書
形像塔寺。作諸逆罪。斷滅善根。現平等相。或
自讃説所行平等。故於非道。無障無礙。毀他
修善。云非正道。或説無因無果。或説邪因
邪果。如是邪説紛然。壞亂正法。其有聞受之
者。邪法染心。既内證邪禪。三昧智斷功徳種
種法門外。則辯才無盡。威風化物。故得名聞
眷屬。供養禮敬稱歎等利。是以九十六種道
經云。人爲説法。鬼神加力。則一切聞者。無不
信受。一切見者。咸生愛敬。以有如斯等事故。
深心執著不可迴轉。邪行顛倒種種非一。若
如是者。當知是人遠離聖法。身壞命終。墮三
惡道中。是事如大品經及摩訶衍論中廣説。
若欲知鬼神之相。當尋九十六種道經。細心
比類分別。事則可知。問曰。邪法相應行惡之
者。現在之過。如是命終。當生三惡道中。其
有僞心行善之者。現在之失。云何命終復生
何處。答曰。此人身口行善。雖似佛法而解心
邪僻。若不覺知障發三乘無漏。雖不會眞。於
顛倒心中。或時亦能。興顯三寶勸物修善。是
人命終。未必墮於地獄畜生餓鬼之中。而隨
所與鬼神相應之法。共彼鬼神同生一處。還
爲彼眷屬。或時得生人天之中。故九十六種
道經中説。上有六十餘道。邪倒罪障重故。悉
須説呪治之。下有二十餘道。邪惑罪障小輕。
直覺知而已。復次是人雖生天人之中。而冥
密常係屬魔邪之道。樂近邪師。樂聞邪法。樂
行邪道。供養親近。稱揚讃歎修邪行者。見有
正學三乘之人。不樂親近。或生惱亂。故法華
經云。若魔若魔子。若魔女若魔民。若爲魔所
著者。大品經亦云。若魔天若魔人。故知是人
雖生人天之中。猶係屬於魔。常起魔業。乃至
雖得出家。猶造魔業。故涅槃經云。佛去世後
五百歳中。魔道漸興。魔作比丘。壞亂佛法。
亦如大集經中廣辯魔業之相。是中應廣分
別。如一動觸中邪相如是。餘七觸中。亦具有
此邪相。應當別知。如根本禪邪相如是。餘十
四門。禪及。諸禪中若事若理。皆有邪僞之法。
其事云云。非可具説。問曰。發邪觸時。爲當具
發如上所説二十邪事。爲當不具。答曰。或具
或不具無在。若觸發時。但有一邪法。不即除
之。便墮邪定。何況具足二十邪法。所以者何。
譬如二十人共行。若一是賊則誤十九人。禪
中亦爾。有一惡法破壞諸善。不名正定。況復
多耶。略辯一觸相如是。則餘七觸邪相亦然。
復次更有異禪門邪法。入定中亦應識知。所
謂餘禪門境界邪法。如一不淨觀禪。入此定
中。亦有二十邪法。來入此定餘十四門禪。
亦當如是。一一分別。是中應廣説。行者若
脱證此法。須善識知。方便照了。不著邪定之
法。即自便謝。第二明正相者。若動觸發時。無
向二十惡法。具足十種善法。十種。善法者。一
觸相如法。二定相如法。三空相如法。四明相
如法。五喜相如法。六樂相如法。七善相如法。
八智相如法。九解脱相如法。十心調相如法。
云何名如法。若與二十不善相法相違。安隱
清淨。調和中適。即是如法。名爲正相。是事至
後第七大段明證根本初禪覺支。中當分別
其相。如一動觸正相如是。餘七觸正相皆類
之可知。問曰。是中一向但逐事説。若隨此相
分別。是邪是正。是僞是眞。是應捨是應取。豈
非顛倒憶想墮邪僻耶。答曰正有二種。一世
間正。二出世間正。若如世間善法相而説。即
是世間正相。出世間解脱善法相而説。即是
出世間正相。今明根本觸中十種正相。即是
辯世間正也。如摩訶衍論云。因世間正見。得
出世正見。若破世間正見。即破出世正見。是
故今欲明出世正法。必須先明世間正法。欲
因事顯理。借近明遠故。須先分別根本事中
初觸正相。復次若觸内發時。或見三十六物。
或發慈心因縁正智念佛等諸餘禪定。若有
功徳安隱如法。資益觸樂。亦是宿世善根發。
各有十種正相。並是正定。但欲修根本禪定
成就者。悉不得取是相。若謝不謝。於根本禪
無所妨也。然末世行者。善根微薄。證觸之時。
多不發諸餘事理。禪中境界。今恐有發者不
識故。略出此意。餘十四門禪發正相。亦當如
是。一一自類廣分別之。第二明以法驗知邪
正者。自有邪禪。其相微細難別。與正禪相似。
非則相之所能別。應以三法驗知。一定心研
磨。二用本法修治。三智慧破析。如涅槃經説。
欲知眞金。應三種試之。謂燒打磨。行人亦是
難可別識。若欲別之。亦須三種試之。所謂當
與共事。共事不知。當與久處。久處不知。以智
慧觀察。今借此意。以明禪定邪正之相。如發
一動觸。若邪正未了。應當深入定心。於所發
境中。不取不捨。但平心定住。若是善根。定力
踰深。善根踰發。若魔所爲不久自壞。二以本
法修治。如發不淨觀禪。還修不淨觀。隨所修
時。境界増明。此則非僞。若以本修治。漸漸壞
滅。當知即是邪相。三以智慧觀察者。觀所發
法。推檢根源。不見生處。深知空寂。心不住
著。邪當自滅。正當自顯。如燒眞金益其光色。
若是僞金。即自黒壞。如此簡別以三法驗之。
邪正可知。定譬於磨。修治喩打。智慧觀察。類
以火燒。又復久處喩磨。共事如打。火燒即譬
智慧觀察。餘禪定例爾驗之。邪正可知。二簡
是魔非魔。即爲二意。一明是魔相。二明非魔
相。今明魔禪有二種不同。一明禪非是魔。魔
入禪中。如行者於正心中。發諸禪定。惡魔恐
其道高。爲作惱亂。入其禪中。若心貪著。或生
憂懼。即魔得其便。若能如上用心却之。魔邪
既滅。如雲除日顯。定心明淨。二明一向魔作
禪定。誑惑行者。若覺知非眞。用法治之。魔退
之後。則無復毫釐禪法。次明非魔相者。罪障
於禪。似如魔作理實非魔。難可別識。若用前
所説却之。終不得去。若能勤修懺悔。罪既除
滅。則禪定自然分明。復次或入定時。方便不
巧。致令境界不如法。若更善作方便。則所證
明淨故。知非魔之所作也。第四。次料揀發禪
不定。略爲五意。一正料揀事理兩修發禪不
定。二明發禪所由。三辨發禪多少。四明發宿
善根盡相。五約有漏無。漏分別。第一先料揀
事理兩修發禪不定者。問曰。上所明三止。若
係縁制心。此二止並是事止。應但發事中禪
定。唯體眞一止。既是理止。應發理中禪定。今
何故。三止通皆發事理諸禪。此則因果渾而
無別。答曰不然今一家所明事理兩修。悉隨
行人根縁。是以發法不同。寧可定有分別。如
上所明三止。若略説則應如所問。合爲事理
兩修。若具足分別。應開爲四修。就四修中。則
有二種。一約止門明四修。二約觀門明四修。
第一約止門明四修者。一事止。所謂係縁制
心等止。即是事修。二理止。所謂體眞止。即是
理修。三事理止。所謂縁俗體眞止。即是事理
修。四非事非理止。所謂息二邊分別止。即
是非事非理修。第二約觀門明四修者。一事
觀。所謂安般不淨觀等。即是事修。二理觀。所
謂空無相等觀。即是理修。三事理觀。所謂雙
觀二諦。即是事理修。四非事非理觀所謂
中道正觀。即是非事非理修。今爲欲成前止
門發禪不定義故。但約四止以明修。一一修
中。各有四種發禪不定。是故四種修中。合有
十六種發禪不定。行者善識此相。即自了知
事理兩修。通發一切諸禪三昧。心無疑惑。云
何名爲四種止中。一一各有四種發禪不定。
今先料揀第一事修發禪不定。即有四種不
同。一自有行人。安心係縁制心等事止。還發
事中禪定。謂根本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
及九想背捨勝處一切處等中諸禪三昧。二
自有行人。安心事止。而但發理中禪定。謂空
無相無作三十七品。四諦十二因縁等慧行
理中諸禪三昧。三自有行人。安心事止。具發
事理禪定。謂根本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
九想背捨勝處一切處等事中諸禪三昧。空
無相無作三十七品四諦十二因縁等慧行理
中諸禪三昧。乃至特勝通明皆屬事理禪定。
四自有行人。安心事止。乃發非事非理禪定。
謂自性禪一切禪等及法華三昧一行三昧首
楞嚴師子吼等中道所攝諸禪三昧。乃至十
力無畏不共之法。問曰。若修事止。但應發事
中禪定。今何得發理及非事理等諸禪三昧。
不共法耶。答曰。發禪有二種。一者現前方便
修得。二者發宿世善根。若事修還發事禪者。
多是修得。若事修而發理發非事非理等諸
禪三昧者。悉是發宿世禪定善根也。如數人
辨有二種修義。一得修。二行修。得修名本所
未得。行修名本已曾得。今此類然。故約事修
則發禪有四種不定。復次今此内方便所明。
但辨因止發宿世善根。是故雖説事理諸禪
三昧發相。皆略而淺近。若論修習成就。因果
相稱。從始至終。諸禪三昧。事理廣深之相。並
屬第七大段。彼中方復具足分別。問曰。若事
修乃發非事非理等諸禪三昧不共之法。並
由先世習因而得者。則一切隨事而修。皆應
得首楞嚴等諸禪三昧不共之法。若爾何故。
一切十方諸佛殷勤稱歎般若波羅蜜。若能
如聞。行者即具足一切佛法。答曰。此難更成
今義。所以者何。若行者過去已經値無量諸
佛。從諸佛所。聞説般若波羅蜜。如聞而行。則
今世隨有所修。一切非事非理諸禪三昧不
共之法。自然開發。若過去不聞般若。不修般
若。今世雖聞雖修而不能發。何況不聞不修
而得發耶。復次今世雖聞般若雖修般若而
不得發。後世若値諸佛菩薩。聞説般若波羅
蜜。如聞而行。即一切大乘諸禪三昧不共之
法。悉當開發。故知皆是聞般若。如聞而行。能
發非無因縁。是以一切十方諸佛。殷勤稱歎
般若波羅蜜。若有如聞而行。則能具足一切
佛法。正成今義。復次行者以般若波羅蜜方
便力故。能於事修之中。即具非事非理修。勇
猛精進。常修習者。則能發一切非事非理諸
禪三昧不共之法。問曰。此與前何別。答曰。
是中應作四句料揀。一者因強而縁弱。二者
因弱而縁強。三者因縁倶強。四者因縁倶弱。
一因強而縁弱。能發非事非理諸禪三昧不
共之法。如前分別。二因弱而縁強。能發非事
非理諸禪三昧不共之法。即是今之所明。三
因縁倶強。能發非事非理諸禪三昧不共之
法者。以前合今。即是其事。此人得法最勝。四
因縁倶弱者。則今世或發或不發。設得發禪。
微羸淺薄。亦不牢固。多好退失。像末世中。
極上行人。只得如此。如上三句所明者。萬中
或有一無一。第二次料揀理修發禪不定。亦
有四種不同。一自有行人。安心體眞理止。還
發理中禪定。謂空無相等一切理中諸禪三
昧。二自有行人。安心理止。而但發事中禪
定。謂根本禪背捨一切事中諸禪三昧。三自
有行人。安心理止。而具發事理禪定。謂根本
禪背捨空無相等一切事理諸禪三昧。四自
有行人。安心理止。乃發非事非理禪定。謂自
性禪等中道所攝一切諸禪三昧不共之法。
廣分別諸禪相。及料揀修發之義類。如初句
中説。第三次料揀事理修發禪不定。亦有四
種不同。一自有行人。安心縁俗體眞事理止。
便還發事理禪定。謂根本禪背捨空無相等
一切事理諸禪三昧。二自有行人。安心事理
止。而但發事中禪定。謂根本禪背捨等一切
事中諸禪三昧。三自有行人。安心事理止。而
但發理中禪定。謂空無相等一切理中諸禪
三昧。四自有行人。安心事理止。乃發非事非
理禪定。謂自性禪及中道所攝一切諸禪三
昧不共之法。廣分別諸禪相。及料揀修發之
義類。如初諸句中説。第四次料揀非事非理
修發禪不定。亦有四種不同。一自有行人。安
心息二邊。分別非事非理止。還發非事非理
禪。謂自性禪等及中道所攝一切諸禪三昧
不共之法。二自有行人。安心非事非理止。而
但發事中禪定。謂根本禪八背捨等一切事
中諸禪三昧。三自有行人。安心非事非理止。
而但發理中禪定。謂空無相等一切理中諸
禪三昧。四自有行人。安心非事非理止。而具
發事理禪定。謂根本禪背捨及空無相等一
切事理諸禪三昧。廣分別諸禪相。及料揀修
發之義類。如初句中説。今但約止門中四修
分別。則有十六種發禪不定。若更就觀門中
四修分別。亦有十六種發禪不定。止觀合辨。
則有三十二種發。禪不定。此三十二。但就法
行人分別。若約信行人。聞説止觀教門發禪
悟道不定。亦有三十二種。其事云云。今不具
説。此一往通論。略出六十四種。若具約三乘
人根性分別。則有一百九十二種發禪之異。
若細歴諸禪。及約邪正。辨發相分別。則有無
量。今此皆是就行人心地分別。非是虚設之
言。當知禪定發法不可思議。乃是諸佛菩薩
境界。尚非二乘所量。豈是凡夫之所能測。若
行者欲自行化他。必須少分識之。寧可謬。自
師心則有自損損他之失。已所修治。爲無慧
利。第二明發諸禪三昧所由。自有二解不同。
一有師言。但修上入定。諸禪自發。不勞餘習。
此師一向併用止法。教人事等。舊醫純用乳
藥。今不同此。所以然者。止者一法。發法亦應
但一。既行者因止發禪不同。何得一向由止。
此則非唯於理有失。亦是乖佛教門。二有師
言。宿世經習諸禪。善根爲因。今世修止。得定
爲縁。是故異發不同。其義可見。譬如陸地
雖有藥草樹木叢林種類若干。名色各異。若
不同霑一味之雨。豈得有異類生長之殊。此
亦如是。若依大乘闇室瓶盆井中七寶之義。
此則別論。第三明發法多少者。上雖辨因止
通發一切諸禪三昧。然行人根性不同。發法
不無多少之別。有人但發一種禪門。有發二
門三門四門五門。或有一人並發十五門。及
一切諸禪三昧。不可定判。所以而然。此皆由
行者過去習因偏圓不等厚薄之殊。亦以今
世精進懈怠。有慧方便。無慧方便之別。故發
法優劣不同。殊途萬品之異。是則略明發法
多少之相也。第四明因止發禪。有盡不盡。今
就易顯者明。故先約一不淨觀中分別。自有
行人。宿世已經修。得不淨白骨流光。今於止
中但發得不淨。未得白骨流光。此名不盡。若
具足發者。名之爲盡。若過去所習。勢分已
盡。雖復修止。則不増進。若更專心諦觀白骨。
練於骨人。研修不已即覺。隨心所觀。境界漸
漸開發。成八背捨。觀練熏修。悉皆具足。此即
是今世善巧精勤修習之所成就。非關過去
習因善發。問曰。修止境界不進何必由習因
已盡。或由罪障障於宿善故。不得増長開發。
答曰。實如來問此別。是一途不妨。自有發
盡之者。非關罪障。必須方便依如觀法修習。
乃得成就。是中應歴五種根性人料揀。一退
分人。二護分人。三住分人。四進分人。五達分
人。分別云云。今不具記。餘十四禪發盡不盡
相類爾可知。第五約有漏無漏分別者。問曰。
上明十五門諸禪三昧發相。是中自有有漏
無漏。有漏之善。過去經得。可有習因善發。無
漏本未經得。豈有過去習因善發耶。答曰。無
漏有二種。一者行行無漏。二者慧行無漏。行
行無漏。既是對治事法。不的據縁眞。得有過
去習因善。發慧行無。漏既的約縁。眞不可定
論有過去習因善。發慧行無。漏復有二。種一
者縁理修。習以明慧。行二者發慧見理縁眞。
以明慧行。縁理修習。則有習因善發。發慧見
理。雖復縁眞。則無習因善發。發慧見眞。復有
二種。一者發相似慧。二者發眞實慧。發相似
慧。或有習因善發發眞實慧。則無習因善發。
發眞實慧。復有二種。一者發苦忍等見諦無
漏。二發無礙解脱等三界思惟無漏。若發苦
忍等見諦無漏。一向不論有習因善發。若發
思惟無漏。則教門不定。若類薩婆多解意退
法。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退還初果中。後
更證果。則有習因善發。若不退法三果人。既
無重發之義。皆不辨有習因善發。若類曇無
徳解意所明。四果發眞無漏。皆無習因善發。
問曰。如阿毘曇分別。但初生無漏。無有自種
因。今何得一向四果所發眞無漏皆。無習因
善發答。曰今。明諸禪三昧發習因義。意不
同。是中的據。過去經得之善。中間退失。今因
止更發。以明習因善發。四果發眞無漏。悉無
先世經得中間失退因。今修止。重發。豈得爲
類。若通論初品心無漏眞解。即爲二。品心無
漏作種類如是。乃至九品。約此明習因善者。
則四果所發無漏。皆名習因善發也。今既不
約此明習因善發。故云四果所發。皆非習因
善根發也。復次行者過去修習事理諸禪三
昧。雖未得證成就。而已經修習今世善根時
熟。藉修止爲縁。悉皆開發。此亦是習因善根
發也。類等佛命善來無漏。即發三明八解。一
時具足。料揀亦有漏亦無漏。乃至非有漏非
無漏。類例可知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三之下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四
 隋天台智者大師説
弟子法愼記
弟子灌頂再治 
  分別禪波羅蜜前方便第六之四内方便下分
明驗惡根性
第二明驗惡根性中。即有四意。一先明煩惱
數量。二次明惡根性發。三立對治法。四結成
悉檀廣攝佛法。今釋第一煩惱數量。煩惱者。
涅槃經云。煩惱即是惡法。若具論惡法。名數
衆多。今略約五種不善惡法。開合以辨數量。
五種不善法者。一覺觀不善法。二貪欲不善
法。三瞋恚不善法。四愚癡不善法。五惡業不
善法。若開乃有八萬四千。論其根本不過但
有三毒等分。若合五不善法。爲四分煩惱者。
三毒即守本。還爲三分。並屬習因覺觀。惡業
障道。此二不善。合爲一分。所以者何。覺觀即
是帶三分煩惱而生。亦得説爲習因等分。惡
業障道。屬報因等分。習報合論但説一等分
故。五種不善法。若一往合説。即但有四分。開
論即爲八萬四千者。如摩訶衍論中所明。貪
欲煩惱。具足二萬一千。瞋恚煩惱。具足二萬
一千愚癡煩惱。具足二萬一千。等分煩惱。具
足二萬一千。四分煩惱。合出八萬四千塵勞。
佛爲對此説八萬四千法門。爲治今處中而
明。是故但約五種不善惡法。以辨惡根性發
相。所以者何。上明善根性發。既約五種分別。
今明惡根性發。豈不但據五不善法而辨。此
則藥病相對。法相孱齊。行者欲修禪定。必須
善分別之。第二次明惡根性發者。自有行人
修禪定時。煩惱罪垢深重。雖復止心靜住。如
上所説。内外善法。都不發一事。唯覺煩惱起
發。是故次明惡根性發。今就惡法發中。還約
五種不善而辨。一不善法中。各自爲三。三五
則爲十五不善法。若論行人發不善時。乃無
的次第。今約教門。依次而辨。具如前列。一明
覺觀發相。即爲三種。一者明利心中覺觀。二
者半明半昏心中覺觀。三者一向昏迷心中
覺觀。一明利心中覺觀發者。若行人過去既
不深種善根。於修定時。都不發種種善法。但
覺觀攀縁。念念不住三毒之中。亦無的縁。或
時縁貪。或時縁瞋。或時縁癡。而所縁之事。分
明了了。如是雖經年累月。而不發諸禪定。此
爲明利心中覺觀發相。二半明半昏心中覺
觀者。若人於攝念之時。雖覺覺觀煩惱。念念
不住。但隨所縁時。或明或昏。明則覺觀攀縁。
思想不住。昏則無記瞪矒。無所覺了。名半明
半昏覺觀發相。三一向沈昏心中覺觀者。若
行人於修定之時。雖心昏闇似如睡眠。而於
昏昏之中。切切攀縁。覺觀不住。是名沈昏心
中覺觀煩惱發相。二明貪欲中。即有三種發
相。一外貪欲。二内外貪欲。三遍一切處貪
欲。一外貪欲煩惱發者。若行人當修定時。貪
欲心生。若是男子。即縁於女。若是女人。即
縁於男子。取其色貌姿容。威儀言語。即結使
心生。念念不住。即此是外貪婬結使發相。二
内外貪欲煩惱發者。若行人於修定之時。欲
心發動。或縁外男女身相色貌姿態儀容。起
於貪著。或復自縁己身形貌。摩頭拭頸念念
染著。起諸貪愛。是以障諸禪定。此即内外貪
欲煩惱發相。三遍一切處貪欲煩惱起者。此
人愛著内外如前。而復於一切五塵境界資
生物等。皆起貪愛。或貪田園屋宅。衣服飮貪。
於一切處。貪欲發相。三明瞋恚發相。即有三
種。一非理瞋。二順理瞋。三諍論瞋。一違理瞋
發者。若行人於修定時。瞋覺欻然而起。無問
是理非理。他犯不犯。無事而瞋。是爲違理邪
瞋發相。二順理正瞋發者。若於修定之時。外
人實來惱觸。以此爲縁而生瞋覺。相續不息。
亦如持戒之人見非法者。而生瞋恚。故摩訶
衍中説。清淨佛土中。雖無邪三毒。而有正三
毒。今言順理正瞋者。即其人也。三諍論瞋者。
行人於修禪時。著己所解之法爲是。謂他所
行所説。悉以爲非。既外人所説。不順己情。即
惱覺心生。世自有人。雖財帛相侵。猶能安
忍少。諍義理。即大瞋恨。風馬不交。是名諍論
瞋發相。四明愚癡發相。自有三種。一計斷常。
二計有無。三計世性。此三並是著衆邪見。不
出生死。是故通名愚癡。一計斷常癡者。行者
於修定中。忽爾發邪思惟。利心分別。過去我
及諸法爲滅而有現在我及諸法邪。爲不滅
而有邪。因是思惟。見心即發推尋三世。若謂
滅即墮斷中。若謂不滅即墮常中。如是癡覺。
念念不住。因此利智捷疾。辯才無滯諍競戲
論。作諸惡行。能障正定出世之法。是爲計斷
常癡發之相。二計有無癡發者。亦於修定之
時。忽爾分別。思惟覺觀。謂今我及陰等諸法
爲定有耶。爲定無耶。乃至非有非無耶。如是
推尋見心即發。隨見生執。以爲定實邪覺。念
念不住。因此利智捷疾。戲論諍競。起諸邪
行。障礙於正定。不得開發。是爲計有無癡發
之相。三計世性癡發者。亦於修定之時。忽作
是念。由有微塵所以即有實法。有實法故。便
有四大。有四大故。而有假名衆生及諸世界。
如是思惟。見心即發。念念不住。因此利智辯
才。能問能説。高心自擧。是非諍競。專行邪
行。離眞實道。乃至思惟分別刹那之心。亦復
如是。以是因縁。不得發諸禪定。設發禪定。墮
邪定聚。是爲計世性癡發之相。五明惡業障
道發相。亦有三種。一沈昏闇蔽障。二惡念思
惟障。三境界逼迫障。一沈昏闇蔽障者。行者
於修定。欲用心之時。即便沈昏闇睡。無記瞪
矒。無所別知。障諸禪定。不得開發。是爲沈昏
闇蔽障發之相。二惡念思惟障者。若行者欲
修定時。雖不沈昏闇睡。而惡念心生。或念欲
作十惡四重五逆毀禁還俗等事。無時暫停。
因是障諸禪定。不得開發。是爲惡念思惟障
發之相三境界逼迫障者。若行人於修定之
時。雖無上事。而身或時卒痛。覺有逼迫之事。
見諸外境。或見無頭手足無眼目等。或見衣
裳破壞。或復陷入於地。或復火來燒身。或見
高崖而復墮落。二山隔障。羅刹虎狼。或復夢
見有諸惡相。如是事皆是障道罪起逼迫行
人。或令驚怖。或時苦惱。如此種種。非可備
説。是名境界逼迫障發之相。今約此五不善
法。即合爲三障。前三毒。即爲習因煩惱障等
分之中覺觀亂法。即是麁四陰故。名爲報障。
三種障道。即爲業障。何以知之。由過去造
惡。未來應受惡報。即以業持此惡。若行者於
未受報中間。而修善者。善與惡乖。業即扶惡
而起。來障於善。故知即是業障。如是三障。障
一切行人禪定智慧。不得開發。故名爲障。第
三次明對治法者。對名主對。治名爲治。如不
淨觀主治婬欲故名對治。如是乃至念。佛三
昧等。主治惡業障道。今明對治中。自有六意
不同。一者對治治。二者轉治。三者不轉治。四
者兼治。五者兼轉。兼不轉治。六者非對。非轉
非兼治一明對治者。前善惡根性發中。名爲
十五。今此對治中。亦爲十五。問曰。此豈非煩
長邪。答曰不然。前爲驗知故説。今爲對治故
説。前爲約善根自發故説。今爲修習故説。此
非煩重。一明治覺觀多病者。如經中説。覺觀
多者。教令數息。今覺觀之病。既有三種。息爲
對治。亦爲三意。一明利心覺觀者。行者坐中。
明利之心攀縁。念念不住。此應教令數息。何
以故。數息之法。繋之心在息。息是治亂之良
藥也。若能從一至十。中間不忘。必得入定。能
破亂想。數息之法。於沈審心中。記數沈審
之心。能治明利。是以數息能除明利心中覺
觀病也。二明治半明半昏覺觀者。病相如前
説。今對治之法。應教令隨息。隨息出入。則
心常依息。以依息故。息麁心即麁息。細心亦
細。細息出入。繼心縁之。能破覺觀。心靜明
鑒。知息出入。長短去就。照用分明。能破昏
沈。是故説隨。爲治若但數息者。即有扶昏之
過。若但觀息。亦有浮亂之失。不名善對治也。
三明治昏沈心中覺觀者。覺觀起相。如前説。
對治之法。應教令觀息。息入時。諦觀此息從
何處來。中間何所經遊入至何處住。口出息
亦如是。此法後當廣説。如是求其根源。出無
分散。入無積聚。不見定想。明心觀照心眼即
開。破於沈昏。靜心依息。能破散亂。故以觀息
對治沈昏覺觀之病。二明治貪欲多病。如經
中説。貪欲多者。教不淨觀欲病既有三種。今
對治亦爲三意。一明治外貪欲多者。病發從
著外境男女容色姿態語言威儀細滑等相。
是故婬火熾然不息。對治之法。應教作九想
觀。若至塚間取死屍相。亦當諦觀可愛之境。
躃著地上。觀見死屍胮脹爛壞。膿血流出。大
小便利。諸蟲唼食。今我著者。亦復如是。何處
可愛。作是觀已。婬心自息。是故九想能治愛
著外境貪婬重病。二明治内外貪欲煩惱。煩
惱病發如前説。若欲治之。當教作初背捨等
觀。諦觀内身不淨破壞可惡。即破縁内貪愛。
復當如前。觀外不淨可惡即離外境貪愛。即
是初背捨。以是不淨心觀内外色。能破内外
愛著貪婬之病。三明治一切處皆起貪愛者。
貪病發相如前説。治法應教縁一切處大不
淨觀。觀一切境男女自身他身田園屋宅衣
服飮食。一切世間所有皆見不淨無有一處
可生貪心。爾時一切處中。生厭離心。則一
切貪欲。無復起處。是名對治一切處貪欲病。
三明治瞋恚多病。如經中説。瞋恚多者。教慈
心觀治瞋病。既有三種。今對治亦復有三。一
明治邪瞋者。日夜心中思惟非理欲以惡事
惱他瞋發之相。具如上説治之應令修衆生
縁慈取一親人得樂之相。縁之入定。如是見
親人得樂中。怨人等皆令得樂。取他樂相。能
生愛念。即破於衆生中瞋惱怨害之心。二明
治正瞋者。若於餘事之中。都無瞋心。但見人
作惡。或復犯戒而起瞋心病發之相。具如前
説。治之應教修。法縁慈觀五陰虚假。不見衆
生。豈有持犯是非之事。但縁諸受中法樂。以
與於他。慈心愛念。不應加惱。是非既泯。瞋心
自息。是爲行法縁慈能治順理瞋病。三明治
一切法中諍論故瞋者。病發如前説。對治方
法。應教修無縁慈。何以故。此人隨所得法。
既自以爲是。謂他即非。同我者喜。違我者即
瞋。或於四句及絶四句中生執。或復執於中
道。如是皆有所依。故有諍訟執計因縁。便生
瞋覺。對治方法。令修無縁之慈。行此慈時。言
語道斷。心行處滅。於一切法。不憶不念。若無
憶念。因何諍訟而生瞋心。大慈平等。同與本
淨之樂。離惱他相故。名慈能與樂。亦得言菩
薩爲諸衆生説如是法。名爲大慈。當知修無
縁慈。對治一切法中諍論瞋恚。四明治愚癡
多病。如經中説。愚癡多者。教觀因縁。問曰。
因縁之法。其義甚深。云何愚癡之人。教觀因
縁。答曰。言愚癡者。非謂如牛羊等。但是人聰
明利根。分別籌量不得正慧。邪心取理。名爲
愚癡愚癡之病。既有三種。對治亦應立三。一
明治斷常癡病者。邪思執著。或起常見。或起
斷見。便破因果。病相如前説。對治方法。應教
觀三世十二因縁。過去有二。現在有八。未來
有二。是爲十二因縁。三世相因。不常不斷。如
經偈説
    我眞佛法中 雖空亦不斷
    相續亦不常 善惡亦不失
若行者能善觀十二因縁。不執斷常。則邪見
心息。亦得以此對治。破相續假惑。二明治計
有無癡病發者。邪念思惟。有我無我。有陰無
陰等。如前説。立對治者。應教觀果報十二因
縁。果報十二因縁者。觀現在歌羅邏時。名曰
無明。乃至生老死等。現在即有五陰十二入
十八界成就。皆從因縁生。此歌羅邏時。即有
三事。一命二暖三識。故名無明。此既從縁而
生。無有自性。不可言有。不可言無。乃至老死
亦復如是。若知非空非有。即破空有二見。當
知果報十二因縁觀。即治有無見病。今亦得
以此對治。破執因成假惑。三明治世性愚癡
發者。若見細微之性。能生萬法。如是邪念。名
計世性。廣説如前。對治之法。還作一念十二
縁觀。何以故。行者深觀一念之中具足十二。
一非十二。十二非一。而今約一説十二。約十
二説一。當知一無定性。無定一故。則世性不
可得。故以一念十二縁觀。破執世性邪癡。此
一念十二縁觀。多破執一異見。今亦即得以
此破相待假惑。五明治惡業障道多病。如經
中説。障道者。教令念佛。今障道既有三種。對
治則亦立三。一明治沈昏闇塞障發者。惡業
病相如前説。對治應教觀應佛三十二相中
隨取一相。或先取佛眉間毫相。閉目而觀。若
心闇鈍。懸作不成。當對一好端嚴形像。一
心取相。縁之入定。若不明了。即開眼更觀。復
更閉目。如是取一相明了。次第遍觀衆相。使
心眼開明。即破昏睡沈闇之心。念佛功徳則
除罪障。問曰。若取其相分明。能破沈昏者。何
不作九想白骨等觀。答曰。九想白骨。但是生
死不淨之身。除罪義劣故非對治。二明治惡
念思惟障者。障發如前説。對治應教念佛功
徳。云何爲念。正念之心縁佛十力四無所畏
十八不共一切種智圓照法界常寂不動普現
色身利益一切功徳無量不可思議。如是念
時。即是對治。何以故。此念佛功徳。從縁勝
善法中生心數。惡念思惟。從縁惡法中生心
數。善能破惡故。應念報佛。譬如醜陋少智之
人。在端正大智人中。即自鄙恥。惡亦如是。
在善心中。則恥愧自息。縁佛功徳。念念之中。
滅一切障。三明治境界逼迫障者。罪業發相
如上所説。對治方法。應教念法佛。法佛者。
即是法性平等。不生不滅。無有形色。空寂無
爲。無爲之中。既無境界。何者是逼迫之相。知
境界空故。即是對治。若念三十二相。即非對
治。何以故是人未縁相時。已爲境界惱亂。而
更取相者。多因此著魔。狂亂其心。今觀空破
除諸境界。存心念佛。功徳無量。即滅重罪。此
爲對治。於義可見。略説對治治竟。第二明
轉治者。出摩訶衍論解十力明定力垢淨智
力中説。彼論云。貪欲之人。教修慈心。多瞋之
人。作不淨觀。愚癡多者。教思惟邊無邊。掉散
心中。教令用智慧分別。沒心人中。教令攝心。
若如是者。名爲轉治。若不爾者。名不轉治。此
爲反上所説。今明轉治有二種。一者病轉法
亦轉。二者病不轉而法轉。今約前一觀中。明
轉治義。前對治治中。貪心多者。教觀不淨。觀
心既成。見於不淨。厭患前境。便生瞋心。如佛
在世。有諸比丘。學不淨觀。成即顧人自害。如
是之類。應教轉觀修慈。以治於瞋。名爲轉
治。此即藥病倶轉。如此説者。細熟尋檢。猶未
稱教意。二者病不轉而藥轉者。貪病不轉前
不淨觀。修慈觀治。問曰。貪心之法。取人好
相。慈亦取人好相。云何爲對治。答曰。菩薩戒
有明文。一切男子。皆是我父。一切女人。皆是
我母。而菩薩不起慈悲。行婬無度。不避六親。
犯波羅夷罪。若觀前境男女皆如父如母如
子。則自敬愛心生。慈念能破貪欲。譬如父母
終不於子所生非法心。復次慈名與他之樂。
貪欲不善。増他煩惱。此非與樂之道。如是思
惟。繋心修慈。慈定若發。即治貪欲。何以故。
無量心是色界法。不應得有貪欲心生。此則
病雖不轉。轉觀治之。今以不淨一門類之。餘
十四門禪。悉有二種轉治之義可知。復次轉
觀有二種。一者轉心不轉境。二者心境倶轉。
善自推尋其義可見。第三明不轉治者。亦爲
二意。一者病不轉觀亦不轉。二者病轉觀不
轉。一病不轉觀亦不轉者。如貪心人作不淨
觀。貪心不息。更増想作觀。不須轉觀。當更作
膿血爛壞相等。作一人不息。復作多人。如是
乃至一城一聚落。皆作不淨。如禪經中廣説。
或進入白骨流光等治。貪心方息故名不轉
治。雖有此義理。而推之猶恐未是教之正意。
二病轉觀不轉治者。行者爲有貪欲病。作不
淨觀治。貪欲轉而生瞋恚。爾時不轉不淨觀。
即於不淨中増想。作不淨觀及白骨流光入
定。瞋心自除。亦得即爲二意。一境不轉而心
轉。二境不轉心亦不不轉。餘十四對治不轉
治義類亦如是。第四明兼治者。亦出摩訶衍
論解八念念捨文中。彼論云。菩薩法施者。法
施因縁。或復説法。或現神通。或復放光。如是
等利益度脱衆生。名爲法施。復次行法施者。
應當善識衆生煩惱多少。或但有一煩惱病。
或兩兩雜。或三三雜。若一煩惱説一法治。兩
兩雜者説二法治。三三雜者説三法治。此即
是兼治相。一病説一法治。如前説。兩病二法
治者。如有貪欲病。復有瞋恚。當用不淨慈心
觀共治。何以故。若但用一法。雖偏治一邊。復
増一邊。則爲過失。今二法相兼。病則皆差。或
不淨兼慈。或慈兼不淨。今應隨病起。以義斟
酌。兼三兼四。乃至五等。悉有其義。今不具
説。第五明兼不轉治者。此義亦如轉治不轉
治意。但於兼中對病發多少。還約。上轉不轉
意。細推可見。第六非對非轉非兼治者。即是
第一義悉檀波若正觀。此觀通能治十五種
病。亦通能發十五種門禪。所以言非對非轉
非兼治正觀。法性即法。不可以法對法。故云
非對正觀。無偏不増。餘病不須轉也。力能遍
破衆病故不須兼。雖不得能破所破。而治諸
不善。悉皆除滅。故名爲治。是以摩訶衍云。有
三昧。但能除貪。不能除瞋。不能除癡。有三
昧。能除三毒。即是今所明正觀第一義悉檀
也。所以波若一觀能治五病者。一正觀能治
貪欲。如思益經云。貪欲之人。以淨觀得脱。
不以不淨。世尊自知。二正觀能治瞋者。如般
若説。我昔爲歌利王。割截身體。爾時無我相
人相衆生相。則瞋恚不生。故知實相能治於
瞋。三正觀能破治癡者。智慧破於無明。其義
可見。故涅槃經云。明時無闇。闇時無明。有智
慧時。則無煩惱。有煩惱時。則無智慧。四正觀
能治覺觀者。正觀心中。語言道斷。心行處滅。
則覺觀從何而生。故維摩詰經言。云何息攀
縁。謂心無所得。五正觀能治罪障者。如前引
普賢觀云。端坐念實相。是名第一懺。衆罪如
霜露。慧日能消除。復次如世餘藥。各隨對
治。能治一病。不能遍治一切病也。阿竭陀藥
即能遍治一切衆病。是名非對非轉非兼治。
亦能具足一切禪門。如大品經説。欲學一切
善法。當學般若。所以者何。譬如王來必有營
從。若般若慧發。則一心具足萬行。此則可
以如意寶珠爲喩。第四次明結成悉檀廣攝
佛法者。今約此驗惡根性中辨對治。即以對
摩訶衍論所明四種悉檀義。所以者何。如十
五種不善境界發相。此正是世界悉檀。乃至
前明善根發相。亦屬世界悉檀。以其皆是因
縁生陰入界攝故。次明十五種對治禪門。即
是對治悉檀。是中正辨藥病相對故。次明轉
治兼轉不轉治。即是爲人悉檀。此正逐人根
縁不定。方便利益故名爲人。次明非對非轉。
即是第一義悉檀。其義可見。故摩訶衍論云。
此四悉檀。即攝十二部經八萬四千法藏一
切佛法。理而推之。當知禪門之義。則爲廣
博靡所不收。第三次明安心禪門者。略爲五
意。一明隨便宜。二明隨對治成就。三明隨樂
欲。四明隨次第。五明隨第一義。今釋第一隨
便宜者。如驗善根性中。發十五種禪門。隨其
發法。當知過去已經修習。可還修令成就。隨
所發法。安心修之。如發覺觸後。欲修安心。當
教數息。所以者何。根本初禪。多從數息中發。
當知是人過去已曾數息修禪。今若從息道
而入。與本相扶。禪則易發。加功不止。則能具
足四禪空定。因此即發三乘聖道事等。金師
之子。教令數息。是爲隨本。善根發後。説安心
法餘十四善根發。隨便宜立安心亦如是。二
明隨對治成就立安心法者。如行人本有貪
欲不善障法。爲治此病。作不淨觀。觀成病滅。
爾時雖無欲病。而未證深法。當更加心修習
不淨。作種種不淨成已。次當却除皮肉。修白
骨流光。入八背捨。斷三界結。成三乘道。此則
不失其功。若更安心餘法。方復造功。則於事
難成。餘十四隨對治成就。辨安心法。類之
可知。三隨樂欲者。若能對治。斷欲界煩惱不
善之患。則十五種禪。通無遮障。爾時當隨行
者心所欲。樂諸禪三昧。各安心其門。而修習
之。即皆開發。始終成就。此可以數人同治修
爲類。四約次第立安心法者。遮障既除。自有
行人。欲從淺至深。具足修一切禪定。應從阿
那般那中而教數息。證根本四禪空定已。次
教隨息。證十六特勝已。次應觀息具足通明
之禪。次教不淨觀。入九想背捨等禪。乃至次
應觀心性入九種大禪。禪定次第並如上。第
五明禪次第中分別修證方法。在下自當具
説。今明約驗善惡根性後。用安心法。既有如
此之便利。故次後而説。五明隨第一義者。泥
洹眞法寶衆生種種門。入此十五種善根發
後。及五對治除障已後。隨於一法門易悟之
處。即以此爲安心者。行人多因是門入聖道
也。第四次明治病方法。行者既安心修道。或
本四大有病。因今用心。心息鼓撃。發動成病。
或時不能善調適身息心三事。内外有所違
犯。故有病發。夫坐禪之法。若能善用心者。則
四百四病。自然差矣。若用心失所。則動四
百四病。是故若自行化他。應當善識病源。善
知坐中内心治病方法。若不知治病方法。一
旦動病。非唯行道有障。則大命有慮。今明治
病法中。即爲二意。一明病發相。二明治病方
法。病發雖復多途。略出不過三種。一者四大
増動病相。二者從五臟生病。三者五根中病。
略明四大病者。地大増故。腫結沈重身體枯
瘠。如是等百一患生。水大増故。痰癊脹滿。飮
食不消。腹痛下利等。百一患生。火大増故。煎
寒壯熱支節皆痛口爽大小行不通利等。百
一患生。風大増故。虚懸戰掉疼痛轉筋嘔吐
嗽氣急。如是等百一患生。故經云。一大不
調。百一病惱。四大不調。四百四病一時倶動
四大病發。各有相貌。當於坐時及夢中察之。
其相衆多。不可具記。二次明五臟生患之相。
從心生患者。多身體寒熱口燥等。心主口故。
從肺生患者。多身體脹滿四支煩疼悶鼻塞
等。肺主鼻故。從肝生患者多喜愁憂不樂悲
思瞋恚頭痛眼痛疼闇等。肝主眼故。從脾生
患者。身體面上遊風通身&T028777;&T028777;痒悶疼痛飮
食失味。脾主舌故。從腎生患者。或咽喉噎塞
腹脹耳滿。腎主耳故。五臟生患衆多。各有其
相。於坐時及夢中察之可知。其相衆多云云
不可具記。三次略明五根中患相。身患者。身
體卒痛百節酸疼瘡痒等。舌患者。瘡強急飮
食失味等。鼻患者。鼻塞甕及流濃涕等。耳患
者。耳滿疼聾及或時嘈嘈然作聲等。眼患者。
眼懸視&MT03389;&MT03389;&MT05721;闇疼痛等。如是四大五臟
五根病患。因起非一。病患衆多。不可具説。問
曰。五根之患。無異五臟内外相因。今何以別
説。答曰。爲坐中別有治法故。須別説其相。行
者若欲修禪脱有患生。應當善自知因起。三
種病通因内外發動。若外傷寒冷熱風。飮食
不愼。而病從三處發者。當知因外發。若用心
不調。觀行違僻。或内心法起。不知將息。而致
此三處病發。此因内發。復次行者應知得病
有三種不同。一者四大増損故病。如前説。二
者鬼神所作。及因魔事觸惱故得病。三者業
報所得病。如此等病。初得即治。甚易得差。若
經久則病成身嬴。治之則爲難愈。二正明治
病方法者。既深知病源起發。當作方法治之。
治病之法。乃有多途。擧要言之。不過五種。一
者氣息治病。所謂六種息。及十二種息。何等
爲六種氣。一吹二呼三嘻四呵五嘘六呬。此
六種息。皆於脣口之中。方便轉側而作。若於
坐時。寒時應吹。熱時應呼。若以治病。吹以去
寒。呼以去熱。嘻以去痛。及以治風。呵以去
煩。又以下氣。嘘以散痰。又以消滿。呬以補
勞。若治五臟。呼吹二氣。可以治心。嘘以治
肝。呵以治肺。嘻以治脾。呬以治腎。復次有十
二種息。能治衆患。一謂上息。二下息。三滿
息。四燋息。五増長息。六滅壞息。七暖息。八
冷息。九衝息。十持息。十一和息。十二補息。
此十二息。皆心中作想而用。今略明十二息
對治患之相。上息治沈重。下息治虚懸。滿息
治枯瘠。燋息治腫滿。増長息治損。滅壞息治
増。暖息治冷。冷息治熱。衝息治壅結不通。持
息治戰動。和息通治四大不和。補息資補四
大。善用此息。可以遍治衆患。用之失所。各生
衆患。推之可知。諸師用息治病。方法衆多
。不備説。今略示一兩條。令知大意。二明假
想治病者。具如雜阿含治禪病祕法七十二
法中廣説。但今人神根既鈍。作此觀想。多不
成就。或不得其意。非唯治病不差。更増衆患。
故諸師善得意者。若有祕要。假想用之。無往
不愈。但不可具以文載。三呪術治病者。萬法
悉有對治。以相厭禳。善知其法術用之。無不
即愈。呪法出諸修多羅及禪經中。術法諸師
祕之。多不妄傳。四用心主境治病者。有師
言。心是一期果報之主。譬如王有所至處。群
賊迸散。心王亦爾。隨有病生之處。住心其中。
經久不散。病即除滅。又師云。用心住憂陀那。
此云丹田。去臍下二寸半。多治衆患。又師云。
安心足下。多有所治。其要衆多。今不具説。五
觀析治病者。用正智慧檢受病。既不可得。四
大之患。即自消滅。若是鬼神及因魔羅得病。
當用強心加呪。及以觀照等法助治之。若是
業病。必須助以修福懺悔轉讀。患即自滅。此
五種治病之法。若行人善得一意。則可自行
兼他。況復具足通達。若都不知其一。則患生
無治。非唯廢修正業。亦恐性命有慮。豈可自
行教人。是故欲修禪之者。必須善解内心治
病之法。内心治病方法衆多。豈可具傳於文。
若欲習知。當更尋訪上來所出是旨。是示其
大意。若但依此文。文既闕略。恐未可定怙。智
者善得。其意。方便迴轉。無善知識之處。亦足
權以救急。問曰。用心坐中治病必有効不。答
曰。若具十法。無有不益。十法者。一信。二用。
三勤。四恒住縁中。五別病因起。六者方便。七
久行。八知取捨。九善將護。十識遮障。何謂爲
信。謂信此法。必能治病。何謂爲用。謂隨時常
用。何謂爲勤。用之專精不息取。得汗爲度。何
謂爲恒住縁中。謂細心念念。依法而不散亂。
何謂別病因起。別病因起如上説。何謂爲方
便。謂吐納運心縁想。善巧成就。不失其宜。何
謂爲久行。謂若用之未即有益。不計日月。常
習不廢。何謂知取捨。謂知益則勤。用損則捨
之。漸轉心取治。何謂知將護。謂善識異縁犯
觸。何謂遮障。謂得益不向外説。未損不疑
謗。若依此十法所治。必定有効。次第五明魔
事者。魔羅秦言殺者。奪行人功徳之財。殺智
慧命故名魔羅。云何名魔事。如佛以功徳智
慧。度脱衆生。入涅槃爲事。魔亦如是。常以破
壞衆生善根。令流轉生死爲事。若能安心道
門。道高則魔盛。故須善識魔事。今釋即爲三。
一分別魔法不同。二明魔事發相。三明壞魔
之法。第一分別魔法不同。魔有四種。一者煩
惱魔。二者陰入界魔。三者死魔。四者欲界天
子魔。一煩惱魔者。即是三毒九十八使取有
流扼縛蓋纒惱結等。皆能破壞修道之事。如
摩訶衍論偈説
    欲是汝初軍 憂愁爲第二
    饑渇爲第三 觸愛爲第四
    睡眠第五軍 怖畏爲第六
    疑悔爲第七 瞋恚爲第八
    利養虚稱九 自高蔑人十
    如是等軍衆 厭沒出家人
    我以禪智力 破汝此諸軍
    得成佛道已 度脱一切人
二陰界入魔。爲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一切名
色繋縛衆生。陰覆行者清淨善根功徳智慧。
不得増長故名爲魔。所謂欲界陰入。乃至色
無色界陰入亦如是。行者若心不了受著。悉
名爲魔。若能不受不著。觀如虚空。不爲覆障。
即破魔業。三死魔者。一切生死業報。輪轉不
息。皆名爲魔。復次若行人欲發心修道。便得
病命終。或爲他害不得修道。即爲廢。今修習
聖道。比至後世。因縁轉異。忘失本心。皆名魔
事復次行者。當修道時。慮死不活。便愛著
其身。而不修道。亦是死魔所攝。四天子魔者。
即是波旬。此魔是佛法怨讐。常恐行人出離
其界故。令諸鬼神眷屬。作種種惱亂。破壞行
者善根。是爲他化自在天子魔。第二明四魔
發相者。若煩惱魔。如前不善根性中三毒等
分煩惱中廣説。若陰入界魔發相。如前不善
及善根性中發種種色心境界説。若死魔發
相。如前病患法中廣説。所以者何。病爲死因。
若鬼神魔者。今當分別説。鬼神魔有三種。一
者精媚。二者埠惕鬼。三者魔羅。精媚者。十二
時獸變化。作種種形色。或作少男少女老宿
之形。及可畏身相等非一。以惱行人。各當其
時而來。善須別識。若多卯時來者。必是狐兎
狢等。説其名字精媚即散。餘十一時形相。類
此可知。二埠惕鬼者。亦作種種。惱亂行人。或
如蟲。縁人頭面。鑚刺慴慴。或撃攊人兩掖下。
或乍抱持於人。或復言説音聲喧鬧。及作諸
獸之形。異相非一。來惱行人者。應即覺知。
一心閉眼。陰而罵之作是言。我今識汝。汝是
此閻浮提中食火嗅香偸臘吉支。邪見喜破
戒種。我今持戒終不畏汝。若出家人。應誦戒
序。若在家人。應誦三歸五戒菩薩十重四十
八輕戒等。鬼便却行匍匐而去。如是作種種
留難相貌。及除却之法。並如禪經中廣説。三
魔羅惱亂者。是魔多作三種相。來破行人。一
作違情事。即是作可畏五塵。二作順情事。即
是作可愛五塵令人心著。三作非違非順事。
即是作平品五塵動亂行者。是故魔名殺者。
復名華箭。亦並名五箭。射五情故。一情中有
三種境。對情而惱行者。五情合有十五種境。
色中三者。一順情色。或作父母兄弟諸佛形
像端正男女可愛之境令人心著。二色中違
者。或作虎狼師子羅刹之形種種可畏像。來
怖行者。三色中非違非順者。但作平品之形
色。亦不令人生愛。亦不令人生怖。皆能動亂
人心。令失禪定。故名爲魔。餘諸情中。亦當
如是分別。但約塵相有異。行者若不別諸邪
僞。則爲所壞。狂亂。作罪。裸形無恥。起種種
過。破他善事。毀損三寶。非可具説。或時得病
致死。必須愼之善加覺識。問曰。何故不約法
塵。對意根中論三種魔事。答曰。從多爲論。一
切魔事。多從五情中入故。但説五情。細而論
檢。意根中亦不無三種惱亂之事。類而可知。
復次諸大乘經中。辨種種六塵中幻僞。對意
根魔事起相。是中廣説。故大品經云。如是等
魔事魔罪。不説不教。當知即是菩薩惡知識。
三明破魔法者。當用三法除却魔罪。一者了
知所見聞覺知皆無所有。不受不著。亦不憂
慼。亦不分別。彼即不現。二者但反觀能見聞
覺知之心。不見生處。何所惱亂。如是觀時。不
受不分別。便自謝滅。三者若作此觀。不即去
者。但當正念。勿生懼想。不著躯命。正心不動
知魔界如即是佛界如。魔界如佛界如一如
無二如。於魔界無所捨。於佛界無所取。即佛
法現前。魔自退散。既不見去來。亦不憂喜。爾
時豈爲魔所惱。復次亦未曾見有人坐中。見
魔作虎來剩食此人。骨肉狼藉。正是怖人。令
心驚畏耳。都無實事。當知虚誑。如是知已。心
不驚怖。復作是念。設令是實。我今身命爲道
故死。何足可懼。今我此身隨汝分別。心如金
剛。不可迴轉。如是或一月二月。乃至經年不
去。亦當端心正念堅固莫懷憂懼。當誦大乘
方等諸治魔呪。默念誦之。存心三寶。若出禪
定。亦當誦呪自防懺悔慚悚。及誦波羅提木
叉戒。邪不干正。久久自滅。事理除魔。其法衆
多。非可備説。行者善須識之。方便除滅故。初
心行人。欲學坐時。必須親近善知識者。爲
有如此等難。是魔入人心時。能令行人證諸
禪定三昧智慧神通陀羅尼。何況不能作此
小小境界。若欲知之。諸大乘經。及九十六種
道經中。亦少分分別。今略説此。爲令行者
深知此意。則不妄受諸境。取要言之。若欲遣
邪歸正。當觀諸法實相。是故摩訶衍論云。除
諸法實相。其餘一切皆是魔事。故偈言
    若分別憶想 是即魔羅網
    不動不分別 是即爲法印
    常念常空理 是人非行道
    不生不滅中 而作分別想
復次略明破魔義不同。如摩訶衍中説。得菩
薩道故。破煩惱魔。得法性身故。破陰界入魔。
得菩薩道得法性身故破死魔。得不動三昧
一切法中自在無住故。破欲界他化自在天
子魔。若大集經。明得四念處即破四魔。此二
説名異意同。若纓絡經。明等覺如來三魔已
過。唯有一品死魔。在若法華説。二乘之人。但
破三魔。餘有欲界天子魔。所未能破。此則
經論互説不同。悉有深意。若通明四魔。並
至菩提方盡。所以者何。如煩惱魔。無明細惑。
佛菩提智之所能斷。陰界入魔。如告憍陳如。
色是無常。因滅是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
復如是。死魔如前。取纓絡經所説。欲界天子
魔坐道場時方來。與菩薩興大鬪戰。故知四
魔皆至菩提究竟永盡。菩薩摩訶薩心廣大
故。安住不動。修深禪定。從初發心。乃至佛
果。降伏四魔。而作佛事。廣化衆生。心不退
沒。涅槃經中説有八魔。華嚴經中説有十魔。
善得其意。四魔攝盡。更無別法。諸經辨魔事
衆多。略説不具足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四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第五
 隋天台智者大師説
弟子法愼記
弟子灌頂再治 
  釋禪波羅蜜修證第七之一
上已廣明内外方便。行者若能專心修習。繋
念禪門。必有證驗。是故第七廣明修證。故經
言。修我法者。證乃自知。今明修證中。自開爲
四。第一修證世間禪相。第二修證亦世間亦
出世間禪相。第三修證出世間禪相。第四修
證非世間非出世間禪相。今第一釋修證世
間禪者。則爲三。一四禪。二四無量心。三四無
色定。今前釋修證四禪。四禪者。一初禪。二二
禪。三三禪。四四禪。今論色界根本正定。但説
有四。若通方便中間。是則不定。若薩婆多人。
説有未到地。及中間禪。足四禪爲六地定。若
曇無徳人。例不説有未來禪。而説有欲界定
中間禪。以爲六地定。若摩訶衍。及瞿沙所明。
則具有欲界未到地中間禪。足四禪爲七地
定。此中融會。以義推之。今據正禪而論。但説
有四。第一釋初禪修證。如經偈説
    離欲及惡法 有覺并有觀
    離生及喜樂 是人入初禪
    已得離婬火 則獲清涼定
    如人大熱悶 入冷池則樂
    如貧得寶藏 大喜覺動心
    分別則爲觀 入初禪亦然
佛此偈中具明修證初禪之相。但意難見。今
當分別。就明初禪中。開爲三別。第一釋名。第
二明修習。第三明證相。第一釋名者。所言初
禪者。禪名支林。行者初得支林之法。故名初
禪。復次覺觀等法名之爲支。行者修初禪覺
觀之法。必於前發。故説覺觀名爲初禪。問曰。
若言在前發得故爲初禪者。欲界未到地最
在前發。何故不得受初禪之名。答禪名功徳
叢林。欲界未到等。未有支林功徳之法。雖復
前發。不名初禪。復次摩訶衍。説欲界未到中
間。智多而定少。是處非樂。既非正地。是故不
得受初禪之名。復次言初禪者。亦名有覺有
觀三昧。爲有人疑言覺觀心中無定。是故佛
説覺觀三昧。地持論説。名覺觀倶禪。此禪發
時。必與覺觀倶發。亦名聖説法定。此定内有
覺觀語言道未斷故。與説法之名。如是等種
種名字不同。第二明修習。復開爲二。前明所
修之法。後辨能修之心。第一明所修法者。即
是阿那波那。爲修習根本初禪之法。就中即
有三意。一釋息名。二辨息相。三明用息不同。
第一所言阿那波那者。此是外國語。秦言阿
那爲入息。波那爲出息。安般守意三昧經言。
安之言生。般之言滅。若約息生滅明義如上
説。若約心生滅爲語。是則不定。今用入出息
爲正番。二辨息相中有四。一風二喘三氣四
息。分別四種之相。具如調息中説。但數風則
散。數喘則結。數氣則勞。數息則定。行者應當
捨三存息。善取不聲不結綿綿若存若亡之
相而用之。三明用息不同者。一師教繋心數
出息。所以者何。數出息則氣不急。身不脹
滿。身心輕利。易入三昧。有師教數入息。何故
爾數入息。一者易入定隨息内歛故。二斷外
境故。三易見内三十六物故。四身力輕盛故。
五内實息貪恚故。有如是等勝利非一。應數
入息。有師教數入出無在。但取所便。而數無
的偏用。隨人心安。入定無過即用三師所論。
皆不許出入一時倶數。何以故。以有息遮。病
生在喉中。猶如草葉。吐則不出。咽則不入。
此患生故。又師依四時用數。今所未詳。第
二明能數之心。亦爲三意。一明能數之心。二
明轉縁。三料揀。一明能數之心者。以細念之
心。攝心對息。從一至十。令心不散。故名數
息。若數不滿十名數減。若至十一名數増。然
増減之數。並非得定之道。若從一至十。恒
具十無有間一之失。故名數法成就。若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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