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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法苑義林章 (No. 1861_ 窺基撰 ) in Vol.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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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待三眞名俗。第三世俗待二眞名俗。第
四世俗待一眞名俗。故若有俗時亦必有
眞。若有眞時亦必有俗。俗是眞家俗。眞是
俗家眞。有俗亦有眞。無眞亦無俗。故非
遣依他而證圓成實。非無俗諦可得有
眞。眞俗相依而建立故。如是所説四種二
諦。經論雖有。諸徳雖傳。然諸後學未能
疎演。基隨翻譯之次。略纂所聞。其間委細
後更諮審。所以編集以爲一章。庶後學徒詳
而易矣。可謂義高千葉。理光萬代。讃詠吟
諷何以暢其歡情。所恨徒響伯牙之琴。虚
盡卞和之璧耳
大乘法苑義林章第
  治承五年六月三日此卷移點了聖玄大
法師 生年六十八
 傳領求法沙門信定 
  寛文十二年壬子十月 日如形令修補了
 清兼法印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基撰 
  大種造色章
大種所造色。合以六門分別。一辨體。二
釋名。三生等五因以明造相。四依因縁以
辨大造。五同異大造相望辨造。六問答分

辨體者。順世外道。不別立有能造所造。倶
是四大。然性是常。更無別物。吠世史迦。四
大乃是實句。有礙。通常無常。眼根即火。耳
根即空。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皮根即風。色・
味・香・觸・聲徳句所攝。然是無礙。聲・香唯無
常。餘通常・無常。色等四種是四大徳。四大
非能造。色等非所造。地有色・味・香・觸。水
有色・味・香・觸。火有色觸。風唯有觸。聲是
空徳。非四大徳。僧佉師説。色等五種名五
唯量。乃是能造地・水等造。地水等方造眼
等五根。能造所造雖皆是無常。然非生滅。
是轉變無常。竝皆有礙。然有別造。亦有通
造。聲論師説。聲唯是常。餘四大種・及眼等
根・色・味・香・觸竝是無常。聲或顯常。或是生
常。大衆部説。四大爲能造。四塵爲所造。無
別五根。即四塵故。倶通有漏及以無漏。許
佛有故。成實論説。四塵爲能造造於四大。
四大成五根。五根唯所造。四塵唯能造。四大
通二。聲亦唯所造。薩婆多師。四大爲能造。
唯有漏・有礙・觸處所攝。五根・五塵・及法處
無表色爲所造。五根・五塵皆唯有礙。唯是有
漏。法處無表説通無漏。是無礙攝。皆是實
有。經部師説。能造・所造雖竝有礙。皆通假
實。極微是實。麁色是假。竝皆有漏。無表假
立。法處無色。不許色蘊有無表色。説假部
説。能造所造若麁若細。在蘊門中體皆是
實。義積聚故。體非積聚。在界・處門竝皆是
假。依・縁竝皆體積聚故。通有無漏。一説部
説。能造・所造唯有一名都無實體。説出世
部説。能造・所造・若有漏者竝皆是假。從顛
倒起故。諸無漏者竝皆是實。非倒生故。今
依大乘。觸處法處皆是有大種。散・定別故。
造色通於十一處有。大種・造色隨應倶通
依他・圓成二性所攝。五法之中相及正智二
法所收。通有漏・無漏・善・無記性。有漏大造
定屬依他。無漏大造亦通圓成・依他所攝。
有漏造色唯無記性。假性通三。故瑜伽六
十四説。色・聲・表色假通善・惡。實唯無記。無
表既假。許通善・惡。無漏大造一切唯善。大
種唯實。造色通假
釋名者。瑜伽第三説。由此大種其性大故。
爲種生故。名爲大種。大有四義。一爲所依
故。與諸造色爲所依處。二體性廣故。體性
寛廣於造色故。三形相大故。大地・大水・大
火・大風。相状大故。四起大用故。成壞世界
作用大故。種者因義。或是類義。此四能爲生
等五因起衆色故。種類別故。虚空雖大不
能爲因。内種子等雖能爲因體相非大。所
餘諸法非大非種。由此地等亦大亦種故
名大種。持業釋也。若言四大種。四是數名。
即帶數釋。造色名者。顯揚第五説。謂依止大
種即於大種處所有餘造色生。由是因故
説四大種造所造色。所造即色。五十四云。
是同一處攝持彼義名之爲造。所造即色。
持業爲名。大所造色。依士爲目。別名者。堅
勁義是地義。流濕義是水義。温熱義是火
義。輕等動義是風義。其地即大。乃至風即是
大。皆持業釋。造色別名至章中解
生等五因以辨造者。對法第一説。所造者。謂
以四大種爲生・依・立・持・養因義。即依五
因説名爲造。生因者即是起因。謂離大種
色不起故。諸所造色雖自種生。若離大種
必不能起。瑜伽第三問云。諸法皆從自種
而起。寧説大種能生諸色。乃至長養耶。彼
自答云。由諸内外大種・造色種子。皆悉依
附内相續心。諸大種子未生諸大。造色種子
終不能生。要大種子先生大種。造色種子
方生造色。爲前導故。説彼能生。故名生
因。第六十六説此同之。今應問曰。若爾別
解脱及定道倶戒。既離大種應不得生。此
隨所遊・所防名色。亦隨彼二假説大造。
不離義有二。一定同處。二必假藉。別解脱戒
等必藉大生。非定同處。亦名不離。離質聲・
光皆亦如是。瑜伽論五十四説。勝定果色
唯依勝定不依大種。彼如何通。彼自解云。
然從縁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説彼大造。
非依彼生。説名爲造。法處色章當具陳述。
或復五因非遍一切。如離輪光等無所依
因故。依因者。對法云。即是轉因。謂捨大種
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諸所造色
依據大種方乃得生。故捨大種無別處住。
瑜伽第三云。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
轉故名依因。若爾如何五十四。説離輪光
明。大種・香等皆不可得。今依即質以辨依
因。離質光等無依因義。故不相違。或説。彼
光亦有大造。隨有光處有大造故。此釋不
然。聲・香離質。何大所造。故前説善。立因
者。即隨轉因。由大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
故。能造・所造。安・危必同。故大變時造隨變
異。瑜伽第三云。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
故。別解脱戒後相續生。表業變異如何相續。
或説後時所依猶有。故不變異。如實義者。此
隨所遊・所防大造。不爾無色定道倶戒。無
所依故應無此因。若爾所防久已斷滅。既
無能造應無立因。不可防他説名爲色。
將他四大造自無表。此唯是彼遠分對治。
義名爲造。曾有類故。二定已上無表竝然。
論説防他。他四大造。此義不然。非已過故
防不得故。應非對治。此義名色假名爲
造。遠分對治。故無有失。遠防自身曾有
惡戒。即從過去大造今色。或無表戒等無
立因義。依質實色具立因故。若取依身大
種名造。無色聖者應無無表。便非大乘。亦
違顯揚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
故以隨彼所防大造。持因者。即是住因。謂
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絶
故。造色續生由大持力。不爾造色應有
間斷。瑜伽第三説。由隨大種等量不壞故
名持因。又聲光等大小有異。如何但説等
量不壞。對法依全分總説持因。瑜伽依小
分故作是説。彼依即質造色説故。或瑜伽
言等量不壞。非是大造二量齊等。等者前
後相似之義。前説爲善。養因者。即是長因。
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増長故。由大親
養造色増長。或長即因。或長之因。故名長
因。瑜伽第三云。由因飮食・睡眠修習梵行。
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復増廣。故説大種
爲彼養因。能養造色有因有縁。大爲養
因。彼爲養縁。各據一説故不相違。又由彼
縁先養大種。令造色増故無有失。或彼通
養大・及造色・心心所等一切法因。此唯造
色能養別因。由造性鈍不如心等。故藉二
養。心等不爾。五十四。問諸行皆從自種而
起。如何説大造所造耶。由彼變異而變異
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顯揚第五説。謂依
大種有餘造色攝在一處名大所造。此義
即顯相依而有。是爲造義。非辨體者。現行
相望増上縁故
依因縁辨造者。初辨因造。後辨縁造。因造
有二。一十因。二六因。十因造者。大望造色
總有七因。一牽引因。二生起因。無記因中未
潤・已潤。外穀麥等望牙等故。三攝受因。士
用依處所攝受故。四引發因。五定異因。引
同類起・及自性故。六同事因。七不相違因。
攝前諸因爲此二故。其相違因互能相損。
而爲因故無相違因。大非言説無隨説因。
觀待因疎無觀待因。有義爲八。唯除隨説
及相違因。亦通觀待立此二故。有義或
九加相違因。造色望大能爲八因。一隨説
因。音聲言説詮辨大故。二觀待因。疎相待
故。三牽引因。四生起因。染淨因中。律不律
儀。及定倶戒。未潤・已潤爲此二故。五攝受
因。作用依處所攝受故。六定異因。定別能
招自異熟故。七同事因。八不相違因。除引
發者能引自類同品・勝品爲彼因故。除
相違者不相順故。或説有九加引發因。
義亦得成。相引發故。或爲十因。有相違故。
六因造者現行六因。顯揚十八説皆増上縁。
對法第四云。當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攝。
爲顯差別義。復別建立餘五因。若依因縁
辨六因者。攝大乘論・唯識等説。種子望現
爲能作・倶有・相應・遍行。種望於種亦爲同
類。然無異熟。非因縁故。大望造色皆非
六因。造望大種爲異熟因感彼果故。今
依増上縁辨六因造者。大望造色唯有三
因。一能作因。能與彼力不障礙故。二同類
因。令増長故。對法文中依前熏種引後果
生。亦依現行相望而説。非種望種。三倶有
因。對法第四説。大種・造色。必倶生故爲倶
有因。非是同得一果義故。非心心所無
相應因。非善惡業無異熟因。非煩惱性故
無遍行因。造色望大亦爲三因。一能作因。
此因寛故。二倶有因不相離故。三異熟因。
律・不律儀・及定倶戒能招大故。或爲四因。
加同類因如引發故。無餘可知。此説同
世非別世造。依處而有非異世故。唯律
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亦異世造過
去大種造現色故。有漏色聲唯無記性。若無
漏位。大・造倶善。故但應如此中所説。應如
是説。過爲現因。非過未因。現爲現因及未
來因。未非未因。過未無故。此中不説過爲
未因。因果倶無故。亦非後際爲前際因。倒
因果故。辨因造已。縁造云何。大・造相望爲
一増上。現行相望非辨體故。非是因縁。生
等五因増上縁故。非心等故。無餘二縁。
此因縁造依總相説。依有無漏・及十二處・
三性・三界。綺互相望。以大望大。或造望造。
因縁多<#0296_1/>小皆如理思
同異大・造相望辨造者。初以類異大・造相
望。後以即離大・造相望。類異大・造相望辨
造者。瑜伽第三・五十四説。類異有三。一異
熟類。此有二種。一業生。最初起者。二相續。
初是總異熟。後是別異熟。或初是初刹那。後
是後時者。二長養類。此亦有二。一處寛遍。
飮食・睡眠・梵行・等至之所長養。二相増盛。
亦由食故。彼所依故。修勝作意故。長時淳
熟故。云所長養。三等流類。此有四種。一異
熟等流。二長養等流。即前二類皆等流故。三
變異等流。四本性等流。異熟・長養二種不攝
皆後二故。五根唯有異熟・長養。離此二外
無別等流。此依三類體別而説。非根諸色
具有三類。或此不説聲界。聲非異熟故。
除法處色。彼唯長養及等流故。離根諸色亦
無異熟。於前色中具三類者。具二異熟・
二種長養・四種等流。無三類者。五内色根
具二異熟・及二長養。法處諸色有後長養。
無處寛遍。有後三等流。無是異熟者。諸心・
心所雖具三類無初長養。色界諸蘊除由
段食・睡眠・梵行之所長養。三界長養皆通
等持。内外聚中。隨應或有三二一類大種造
色。隨應説彼一切大種造一切色。相依而
有是造義。故非辨體。故五十四説。依大種
處有造色生説名爲造。又此聚中有彼大
種所造可得。當知此中即有彼法。故諸大
種同聚所有一切造色相依有者。皆可名
造。互得造義非定屬義。理異小乘不應
別釋。此中或可大・造種子本性各異。後生
現行各依自類。自類大種不生現行。此類
造種終不生造。故自類造。此亦不然。相依
而有説名爲造。故同聚中所有大・造相依有
者。隨應皆造。前説爲善。即離大種相望辨
造者。謂所造色與大種處不相離者。名即
質造。若所造色與大種處體相離者。名離
質造。五十四説。離輪光明。大種香等皆不
可得。離質光・香・及與聲等。即以發處四大
所造。無居處所依故言不可得。諸律儀戒。
顯揚論説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皆以所
防欲界惡戒大種所造。不律儀戒顯揚論説
依現行法建立色性。即以所發惡身語色
大種所造名離質造。所餘皆名不相離造。
其極略・極逈隨本質大。可名即質及離質
造。遍計所起亦爾。無色界無表・及佛身無
表。以何大造。應以過去自身所有能造惡
戒大種所造。義名懸造。如無表章
問答分別者。問於欲界諸色聚中幾物可
得。瑜伽第三説。或有聚中唯有一大。如石・
末尼・江河・池沼・火焔・燈燭・有無塵風。或唯
二大。如熱・末尼・雪・濕樹等。或唯三大。如濕
熱樹・或樹搖濕。或四大倶。或唯有色如離
輪光。或唯有聲離質聲等。或唯有香孤行香
等。若有味・觸。必亦有香色。或唯有四外器
除聲。或唯有五。外器有聲時。或有身根
并色等四。或有唯六隨有眼根等并身
等五。有聲爲七。如上造色身増地爲六。眼
等増爲七。加水・火・風爲八。爲九爲十。増
聲十一。離輪光等隨其所應。増四大種成
其多小。六十四等説。若於此聚有大造可
得。當知此聚即有此大種造色。若彼大造
自相都無。當知此處無有彼法。不同餘宗
無彼現事有彼極微。諸廣問答皆如彼説。
此中説相。或有或無。若約界攝隨應皆有。
廣如彼論第三卷説。六十六説。欲界有地。
亦有色・香・味。色界唯有色。色界繋除香・
味。及無色界色隨所應有。説彼可得。恐
厭煩文故略應止。問於欲界身起色界大
種。彼諸大種與下界色同異處耶。答如水
處沙。非異處住。由本識内有二類種。一純
生。二雜生。引彼大起。純滅雜生故非異住。
有義此爲隨順理門。大乘同處如異類大。此
二之色本不相礙。何須間住。故隨順門。問
大種造色有對同處既無障礙。云何不説無
對性耶。答互相順生不相礙故。又此類業
増上所生。諸根遍彼共受用故。如中有等
雖有對性而不相礙。此亦應爾。問大種造
色云何而住。爲有上下爲内外處。爲雜亂
耶。六十五説。倶時而有互不相離。由彼種
類因所成故。如一味團更相渉入遍一切
處。非如糗稻末尼等聚。又此有三。一同處。
二和雜。三相雜不相離。又瑜伽第三説。諸色
處有二不相離。一同處不相離。二和雜不相
離。同處不相離者。如一眼根阿拏色。四大阿
拏與造色阿拏。隨應所有竝相渉入合成
一處。無別處所。即一阿拏色中有八阿拏。
加聲爲九。加身爲十。隨餘根爲十一。或
眼・身・地・色・香・味・觸七阿拏。一因一果同在
一處互相渉入。非如薩婆多宗極微各別各
成阿拏。亦不同經部合成阿拏。今者大乘
本無極微。如色等微。至阿拏時隨其所應
多少同在一處。諸根於彼能遍受用。以心
知境故。爾由境生心故。然爲同處不相離
也。和雜不相離者。即前同處不相離阿拏色
能造・所造相渉入者。雖在一處同處而住。
而不相入合爲一體。諸根得時各各別故。然
不可説如胡麻・豆等聚。可爲分折得故。
名和雜不相離。又解大・造同類相望同一處
住。名同處不相離。異類大・造相望。亦同在
此一處住。名和雜不相離。非如他宗同類
異類極微各別非同一處。問異熟有時増長
廣大。何故異熟非即長養。答由彼長養能
攝能持。異熟相續現増長等。猶如外墎防
援内城。故非即彼。問爲一四大造一造色
爲造多耶。爲多四大造多造色爲造一
耶。答相依而有。立以造名。造一造多理皆
無妨。攝決擇説。要大種生先據處所後造
色起。不離彼處名爲造故。日輪光等即小
生多。因倶聲等即多生少。如是等類皆應
准知。既無極微故容皆得
  五根章
五根。合以五門分別。一諸宗不同。二出體
性。三釋名字。四立通差別。五類異有殊
諸宗不同者。順世外道説。一切法皆以地・水・
火・風四大爲性。由此五根體即四大。勝論
師説。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
水。皮根即風。五大倶是實句所攝。堅・濕・&T024912;
動・皆性無礙。徳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
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數論師説。自性成
大。大成我執。我執成五唯。五唯成五大。五
大成十一根。有説火成眼根。空成耳根。地
造鼻根。水成舌根。風造皮根。心根有二説。
一説是肉團。唯地大造。或五大共造。一説非
色。其六根中耳唯無礙。説心根非色者亦
無礙。餘皆有礙。皆性是常。大衆部等體即四
塵。肉團爲性。無別淨色。不能取境。稍勝
餘色故名清淨。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
五因爲因縁造眼等五根。大唯身觸。根雖
和集竝實有體。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
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四塵成四大。
四大成五根。經部師説。根雖所造然通假
實。極微是實。麁是假故。説假部説。亦通假
實。在蘊門實。界・處假故。一説部説。根唯有
名都無色體。説出世部説。有漏根假。無漏
根實。今依大乘中。略有四釋。出體門中當
具顯示
出體性者。唯識第四略有二説。一難陀師
等説。唯是種子。無別現行淨色五根。此有
四義。一唯見分五識種子。二唯相分五塵種
子。三通取見・相二分種子。此三皆是難陀
師義。四護法菩薩假爲救言。取感五識
増上業種名爲五根。唯識第四説。眼等五
識無別眼等爲倶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二十唯識伽陀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
而轉。爲成内外處。佛説彼爲十。乃至廣引
觀所縁論頌説云。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
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説爲五根。無別
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爲因。能熏與種遞爲
因故。又復彼云。有避前來所説過難。朋附
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
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縁生五識種。二護
法等正義。別有現行淨色爲其五根。故唯
識云。五識倶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
八識。隨關一種必不轉故。對法等云。眼根
云何。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清淨色爲體。
乃至身根。身識所依淨色爲體。唯識論云。此
中且説不共所依。對法又云。眼界者謂眼曾
現見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頼耶識。即
取現種倶名眼界。餘四界皆然。問眼界・眼
根二義何別。根唯取現不説種耶。答持・因
稱界。種亦界名。増上名根。種非根攝。問現
根増現識。現色得根名。根種増識種。應同
現根攝。對法論云。由根種子生現根已。識
之種子方生現識故。答大種所造功用増上。
現得根名。種非大造。用非増上。故非根攝。
問現眼依大起。是眼亦稱根。大種亦爲根
種依。如何眼種非根攝。答此依顯相種子
非根。據理依文種亦根攝。故決擇説。眼等
五根通現種故
釋名者。諸論同説。根者増上義。出生義。是根
義。與眼等識爲威勢増上。爲因出生故名
爲根。五是數名。即帶數釋。眼者照了導義。
名之爲眼。瑜伽第三云。屡觀衆色觀而復
捨。故名爲眼。梵云斫芻。斫者行義。芻者盡
義。謂能於境行。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
盡。翻爲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譯。耳者能
聞之義。梵云戍輸聿
縷多。此云能聞。如是
我聞亦云戍縷多。故瑜伽云。數數於此聲至
能聞。故名爲耳。翻爲耳者體用相當。依唐
言譯。鼻者能嗅義。梵云掲邏拏。此云能嗅。
故瑜伽云。數由此故能嗅於香。故名爲鼻。
翻爲鼻者體義相當。依唐言譯。舌者能甞・
能吮・能除飢・渇義。梵云時乞縛。此云能
甞。除飢・渇。故瑜伽云。能除飢羸數發言
論。表彰呼召故名爲舌。然由世俗發言論
者。是舌依處。故瑜伽中通以勝義・世俗二
義倶名爲舌。翻爲舌者義相當故。依唐言
譯。身者積聚義。依止義。雖諸根大造竝皆
積集。身根爲彼多法依止。積集其中。獨得
身稱。梵云迦耶。此云積聚。故瑜伽云。諸根
所隨周遍積集故名爲身。雖復迦耶是積
聚所依義。翻爲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譯。
此中眼體即是其根。乃至身根皆持業釋。皆
有出生言増上義故
立通差別者。此中眼・耳立之爲通。餘三不
立。夫言通者離擁障義。加之神名名六
神通。離諸擁障妙用難測名曰神通。眼・耳
二根離質用遠。離擁義増妙用難測。故別立
通。餘三不立。然此二種修方便生。除障
擁得者名之爲通。不爾用狹不與通稱。通
者唯四禪有。非通者五地成。非通者各唯
自地起。通者異地起。然下起上。非上起下。
非修起故。其通者通有無漏。佛亦有故。然
天眼通亦立爲明。與生死智通爲前導故。
觀諸業色見因尋果勝天耳故。天耳非
明。天耳不能除三際愚故。其欲界天等雖
能徹視。作用不廣。不立爲通。生得眼・耳非
修斷擁之所得故。然有經中説。五色根在
佛位中皆名爲通。佛用勝故。餘即不爾。今
依三乘通得之通。故唯二根
類異有殊者。瑜伽第三・五十四説。類異有
三。一異熟類。此有二種。一業生最初起者。
二相續後時轉者。二長養類。此復有二。
一處寛遍。由食・睡眠・梵行・等至之所長養。
二相増盛。亦由食故。彼所依故。修勝作意
故。長時純熟故之所長養。三等流類。此有
四種。一異熟等流。二長養等流。此二即前二
類所攝。三變異等流。四本性等流。異熟・長
養二種不攝。皆後二故。五根唯有異熟・長
養。離此二外無別等流。此依三類體別而
説。此五色根具二異熟・及二長養。總説如
是。其眼耳根。修果名天。餘皆名肉。天唯長
養具二養義。肉通異熟及長養二。養二皆
具。天眼非業之所生故不通異熟。有異論
師作雜心疏。時雖不用。亦謂自計當其深
理。乃云説一切有部。身在下地起上身根。
以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
九。餘八。謂在有香地。此理不然。倶舍論云。
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以欲標名。顯是欲界極微聚
説。非説上界微聚亦爾。起彼眼耳當成身
等。又違發智・婆沙所説。彼云頗有成就彼
眼根不成就彼身根耶。答曰有。謂身在下
起上天眼。不成彼地身根。如是等故。但是
學不師授。文不遍尋。妄率胸情浪生穿鑿。
應依典據以範後學耳。瑜伽第三復有類
例。有一種眼。謂能見色。有二種眼。謂長養・
異熟。乃至十一種眼。謂去・來・今・内・外・麁・
細・劣・妙・遠・近。眼・耳等亦爾。然有差別。論
自顯之。有假眼・實眼。義准應悉。恐厭繁
文故略而止。廣如彼説
  ◎表無表色章
表無表色合以十門分別。一辨名。二出體。
三假實分別。四具支多少。五得捨分齊。六依
地有無。七四大造性。八應成差別。九先後得
捨。十釋諸妨難
第一辨名。於中有二。一列名。二釋名。列名
者。一表色。二無表色。舊名作色・無作色。表
色有二。一身表業。二語表業。此通三乘。若
大乘説。有義表業亦有三種。更加意表。瑜
伽論第五十三説。若有不欲表示於他。唯
自起心。内意思擇不説語言。但發善・染汚・
無記法現行意表業。故有意表。其此意表發
無表者。唯是善性。菩薩亦成。唯有三支依
業道故。除染・無記。業増上者便發無表。餘
則不然。有義不善亦有無表。十惡業道極
重方成。後三意表亦發無表理有何失。百
行所攝倶名律儀。翻此乃是不律儀性。故
知意三亦發無表。何容發身・語思種名無
表。獨意猛思不名無表。故知三表皆有無
表。三罰業中意罰重故。仙人意嫌殺多生
故。二十唯識頌云。末蹬伽等空。云何由仙
忿。意罰爲大罪。此復云何成。意有無表通
善・不善。非二無記。然意無表非是色性。不
發現行身・語色故。發身・語者即彼攝故。
有義意表總教雖然。不見別文説有無表。
發身・語思外彰最猛。熏種増上可發無表。
意思内發唯自表知非最増猛。雖熏種子
非用倍増。故唯身・語方有無表。仙人意嫌
説成意罰。縱成重罪豈有無表。此亦不是
不律儀攝。若由律儀有百行故。意業亦立
有不律儀無表。何故百法不別説耶。若依
此義。雖受十善十善種雖有十類功能
名爲律儀戒。但七支説有無表。律儀名通
無表局故。非由名律儀皆有無表。故律儀
之與無表義各別。故瑜伽五十三云。若遠離
思與不律儀相違。由遠離増上力故。與五
根倶行説名律儀。此説身・語遠前行思名
爲律儀。何必要是無表方名律儀。又彼卷
説。律儀有八。一能起律儀。二攝受律儀。三
防護律儀。四還引律儀。五下品律儀。六中
品律儀。七上品律儀。八清淨律儀。若未正
受先作是心。我當定受如是遠離。名能起
律儀。若正攝受遠離戒時名攝受律儀。自
後五根増上力故。與彼種子倶行。數生慚
羞於罪不作。名防護律儀。失念有犯尋即
悔除。説名還引律儀。若小分離・小時離。唯
自離不勸他離。不讃嘆不慶慰。説名下
品。若多分離・多時離。自離亦勸他。然不讃
嘆亦不慶慰。説名中品。若一切離・盡壽離。
自離亦勸他。亦讃歎慶慰。説名上品。靜慮
無漏説名清淨。此初能起既名律儀。何必律
儀必是無表。故雖百行皆名律儀。發無表
者唯在前七。倶舍十四引經頌言。身律儀
善哉。善哉語律儀。意律儀善哉。善哉遍律儀。
意根亦説律儀之言。豈成無表。若依前二
解。身語律儀・及不律儀。體是色性。無變礙
故與色類異。故別處攝。此意倶思不同於
彼。不發於色。亦不遮色。不稱色名。既是
縁慮現思所熏。但於思種義名無表。仍體
是思。即行蘊攝。故於百法更不別説。如意
邪見後彰身・語。身・語後彰既名不律儀。初
之二思何故不名。如律儀中初二思故。縱
意無表。但是處中。亦有何失。此三説内。最
後爲正。外彰身語令他表知有増猛故。
無表色中略有三類。一律儀無表。二不律儀
無表。三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對法第八説。
業有三。一律儀業。二不律儀業。三非律儀非
不律儀業。非律儀非不律儀業者。謂彼所有
善不善業。若布施等。若歐撃等。律儀・不律
儀所不攝業。皆此所收。決擇五十三。説律
儀不律儀已云。謂除如先所説律儀・不律
儀業。所有善・不善等身・語・意業。當知一切
皆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五十四云。色用
差別者。謂有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
非不律儀所攝作用。説布施等爲此業故。
定知此業亦有無表。何因初説有表・無表
唯在律儀・不律儀中。不在處中。此有何意。
故倶舍論第十四説。無表三。律儀。不律儀。非
二。有義處中唯有表業。要上品思。熏種勢
勝方有無表。顯揚第一・五十四等。説法處
色有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定自在。不説
非二有無表故。雖諸處言有處中業。亦不
分明説有無表。故處中表無無表色。若依
初義 何妨處中作誠勵意而有上思。律儀
容容而有中思。何容熏種猛利義同。成於
無表簡處中業。若以律儀及非律儀必具
支故。思種熏勝得有無表。處中不然。即應
百行非是律儀。亦有全分一分等故。許近
事戒有小受故。諸處雖説法處無表但有
二類。其處中業。性亦唯二攝屬於彼。即此二
收更不別説。體非無也。若依後義。此亦不
然。一切處中望律儀等。思皆下品。非處中
業可有無表。於二説中既無顯文。亦任取
捨。次釋名者。諸根大種造色和合。積集差別
説名爲身。五根・四塵。能造・所造。倶得身稱。
但由身根諸法集處獨依身名。又依止義説
名爲身。唯識論云。體・依・聚義總説名身。亦
由身根爲衆多法所依止故。獨標身號。故
瑜伽云。諸根所隨周遍積集。故名爲身。
雖標總稱即是別名。表謂表示。表自内心
示於他故。舊云身作義不相應。無表亦有
造作義故。表體即是色處表色。依身之表名
爲身表。依主釋也。業者造作義。若色處表色
名身表業。依身之表名身表。身表即業名
身表業。持業釋名。今取動身表思名身表
業。動身表之業。乃依主釋。語謂語言。音聲
爲體。表義。業義。皆如前釋。此能表了所欲。
宣説内心意樂。表示於他故名爲語表。或
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
之爲語。語體即表。持業釋也。語表即業。業
屬語聲。今取語表能發之思。名語表業。即
發語表之業。名語表業。依士爲釋。與意相
應。作動於意。名爲意表及名意業。皆隣近
釋。若云意表即業。乃持業釋。身・語・意三之
無表。皆依主釋。成業等論文・義皆顯。故不
引之。律儀有三。一別解脱律儀。二靜慮律
儀。先云定共戒。亦名禪律儀。三無漏律儀。
亦名聖所愛戒。先名道共戒。別別防非名
之爲別。能防・所防皆得別稱。戒即解脱。解
脱惡故。別之解脱。別屬所防。依士釋也。別
即解脱。別屬能防。持業釋也。律謂法式。儀
謂軌範。古有釋言。律者類也。儀者式也。種類
法式名爲律儀。皆通善惡。故説惡戒名不
律儀。今解唯彼善戒得名。可爲法式。可爲
軌範。故名律儀。如説調伏亦調亦伏。此亦
如是。亦律亦儀。別解脱即律儀。皆持業釋。
又解。別解脱者。此戒別名。律儀者諸戒通稱。
爲簡他故。應言別解脱之律儀。即依士釋。
倶舍論第十四云。初刹那時名別解脱。亦名
律儀。亦名根本業道。從第二念乃至未捨。
不名別解脱名別解律儀。不名業道名
爲後起。今亦可然。靜慮等者。性離囂高・沈
沒等障名靜。專思一慮籌度境門名慮。
亦慮亦靜名靜慮。慮之靜名靜慮。二釋皆
得。靜慮即是定之別名。瑜伽第十二。説定亦
名等引・等持・等至・心一境性。亦名靜慮。故
律儀是思。靜慮相應之律儀。隣近爲釋。無漏
者離過義。如無貪等。不可六釋。若無漏屬
聖道。體即無漏相應律儀。若無漏即律儀。思
體是無漏故。通隣近・持業兩釋。亦是聖者之
所愛。聖所愛之戒。皆依士釋。不律儀者。不者
非義。不義。非可法則。不可儀軌。名不律
儀。如無明等。亦非六釋。不同於惡尸羅惡
他尸羅。以尸羅爲所惡。名惡尸羅即有財
釋。尸羅梵語。此曰清涼。行惡之人惡於尸
羅名惡尸羅。非尸羅惡名惡尸羅。古人解
云。尸羅戒義。惡尸羅者即是惡戒。由此難言。
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造作以解思。
有思非造作。今釋不然。不善解名故有此
難。尸羅非熱惱。何得惡體是尸羅。若爾徴
返。惡體非尸羅。惡於尸羅名惡尸羅。亦應
惡體非是見。惡於見故名惡見。此難不齊。
推求以解見。善惡竝推求。清涼是尸羅。尸
羅非惡體。由此不律儀非可軌則。不是惡
軌則也。非律儀非不律儀者。不可儀軌同
於律儀名非律儀。非不可則如不律儀
名非不律儀。既有雙非。亦非六釋。又可解
言。亦非律儀亦非不律儀。即持業釋。律儀等
即無表。皆持業釋。律儀之無表。皆依主釋也。
其定・道無表以別簡總。亦得依士
第二出體者。假身表業。以色處中表色爲
性。假語表業以聲爲體。成業論・瑜伽等説。
有三種思。一審慮思。將發身・語先審慮
故。二決定思。起決定心將欲作故。三動發
勝思。正發身・語動作於事。身・語二表業唯
取現行。第三動發善不善思以爲自體。意
表以前二思爲體。故唯識云。能動身思説
名身業。能發語思説名語業。審・決二思意
相應故。作動意故。説名意業。其不律儀唯
是有漏。其處中業。有義唯有漏。佛等所有無
漏五蘊皆律儀攝。無漏善法皆可法則故。有
義處中亦通無漏。因餘無漏・及佛餘善。通是
彼故。前解爲正。無漏善法皆可則故。不同
小乘。若律儀業定通無漏。許佛等亦有無
漏二表故。其別解脱律儀・及處中一分無表。
以善思種子上。有防身・語惡戒功能。及發
身・語善戒功能爲體。其不律儀及處中一
分無表。以不善思種子上。有發身・語不善
功能。遮身・語善戒功能爲體。此上無表雖
善・惡殊。竝依思種別功能立。由願制思有
分限故取別功能。故唯識云。然依思・願。善・
惡分限假立無表。於理何違。又云。謂此或
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増長位立。瑜伽・成
業説竝同之。涅槃經云。菩薩有戒。雖非形
色而可護持。雖無觸對善修方便可得
具足。正與此同。又涅槃三十四云。往昔菩提
王子作如是言。若有比丘護持禁戒。若發
惡心當知是時失比丘戒。我時語言。菩提
王子。戒有七種。從於身・口有無作色。以
是無作色因縁故。其心雖在惡・無記中不
名失戒。猶名持戒。以何因縁名無作色。
非實色因。不作實色因果。我諸弟子。聞是
説已不解我意。唱言佛説有無作色。薩婆
多依此説有實無作色。我於餘經説如是
言。戒者即是遮制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
戒。我諸弟子。聞是説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來決定宣説無無作色。故經部等説無無
作色。彼經意言。由發身・語業色之思。能防
身・語惡戒色故。熏種成於無作戒色。由此
思種防惡色用恒相續故。心雖設在惡・無
記中不名失戒。此防惡身・語思種假名
色。故不作實色因縁種子生於現色。亦非
是實能造所造色之倶有・同類因果。非從彼
生。不生彼故。故言有實無作色者應不解
意。此思種子所生現行。發身・語故假名爲
色。遮於惡法名之爲戒。若言都無無作
戒者。亦不解意。故知無實。有假色者。名
爲解意。正合此文。靜慮無表以法爾一切
上二界十七地中。有漏定倶現行思上。有防
欲界惡戒功能爲體。此説道倶無漏戒外
靜慮律儀。故對法云。以無色界麁色無故。
略不建立色戒律儀。雖無色地實有定戒。
不説有者略不立故。無漏律儀。以法爾一
切上地所有無漏道倶現行思上。能斷欲界
諸犯戒非功能爲體。二界十地隨應有之。
此二戒體倶現行思隨心轉故。成唯識云。或
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餘之無表皆
不隨心。有心無心隨何性心定成就故。唯
依種立。以能造作是思義故。業是造作。故
唯取思不依餘法。由此一切表・無表戒皆
依思立
第三假實分別者。若表・無表二業三業皆是
假立。然有差別。身・語二業假表業體。實是
表色非是業性。顯揚等説。身・語二業表善・
惡故假名善・惡。實是無記。故不能招當異
熟果。從業爲假。故唯識云。或身・語表由思
發故。假説爲業。五十三説。一切表業皆是假
有。其發身・語現行之思。實是業性招異熟
故。而非身・語。亦非是表。亦非是色。假名
身・語表色。所發是表。所防・所發倶是色故。
思假名色。其無表色實是無表。無所表示
故。而體非色。亦從所發・所防假名爲色。故
顯揚云。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
此從所防故名爲色。以決定故。不律儀色
依現行法建立色性。定發身語故。然唯識
云。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増長位
立者。此有二義。一云。別解無表。能熏現思
初位亦有發身・語。故顯揚據決定故。云
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二云顯揚依一切律
儀故。依不現行建立色性。唯識依別解脱
亦有所發。故不相違。唯識又云。然依思・願
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故皆假有。顯揚十八
説七事無實。第六律儀。第七不律儀。故表・
無表皆是假立。成業論同
第四具支多少者。支有二義。一支分義。二
支類義。支分義者。即廢立門。支類義者即體
類義。支分義者。五十三云。苾芻律儀四支所
攝。一受具足支。謂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
攝受隨麁學處。由具此故名初苾芻具苾
芻戒。此意即顯。初受具戒。作白及爲第四
羯磨。説四波羅夷等。表受戒者意樂普廣。
身語所得皆有止作。名爲初支。創成苾芻。
故十戒・六法。歸依・説相皆即初支。二受隨
法學處支。自初受後。於毘奈耶・別解脱中。
所有隨順苾芻尸羅。若彼所引衆多學處。
於彼一切守護奉行。由此得名守護別解
脱律儀者。此意即顯。受戒已後廣律毘奈耶
戒本別解脱中。隨順所受戒法。謂止持等諸
性・遮戒。及彼所引諸作持等性・遮戒相守護
奉行。其正學・勤策・勤策女戒。及三千威儀等
皆此所攝。三隨護他心支。由成前二軌則
具足。所行具足。此意即顯。行・住・坐・臥等。如
法威儀名軌則具足。不跳行入白衣舍。及
如牛王行象王歩等是。其估酒家・王家・旃
荼羅・羯恥那等家。皆不應往。名所行具足。
即獨與女人。屏處覆處可作婬處。坐説非
法語等是。四隨護如所學處支。於微細罪
中深見怖畏。於所學處諸學處中能不毀
犯。設犯速出。謂由深見怖畏及聰叡故。此
中意説。由怖畏故。及聰叡故。深怖諸罪而
不敢犯。設犯能出。今此分別律中性・遮一
切戒相。以類而論説之爲支。故由此四。諸
出家者於性・遮戒。皆等護持不減不増。此
説大戒。故略爲四。瑜伽本地分聲聞地第二
十二卷・及顯揚第七。説有七支。如律中説。
若諸苾芻尸羅成熟爲第一住。守別解脱律
儀爲第二。軌則・所行悉皆具足爲第三・第
四。於微細罪深見怖畏爲第五。受學學處
爲第六。名具戒者。彼第六即此初二。彼第
三・四即此第三。彼第一・第二・第五即此第
四。増減名數體性無異。此六支相。廣如顯
揚第七等解。近事律儀三支所攝。一受遠
離最勝損他事支。即離殺生・損壞他財・
損他妻妾。此三損他故。二違越所受重修
行支。即離妄語。若有妄語於已所。犯不
肯重修故。三不越所受支。即離諸酒衆放
逸處。若開飮酒。於前所受便多違越而犯
戒故。近住律儀五支所攝。一受遠離損害
他支。即離殺生損壞他財。二受遠離損害
自他支。即離非梵行。由離此者。不染自
妻不染他妻。非如近事開自妻故。三違
越所受重修行支。即離妄語。四不越所受
正念住支。即是三種。一歌舞伎樂塗冠香鬘。
二昇高大床。三非時飮食。此三種常所串
習。若遠離彼。數數自憶我今安住決定齋
戒。於一切時堅守正念。如孝子等。離諸樂
具不受大床遠離諸傲。不數飮食。潔己
憶持便能住戒。故於所受不越正念。五不
壞正念支。即離諸酒衆放逸處。彼雖安住
正憶念支。謂我今住決定齋戒。若爲諸酒
所醉。便發狂亂不自在轉。故應遮止。此中
出家五衆諸戒合一處明。五十三中釋上支
已云。今於此中。若苾芻尼・若正學・勤策・勤
策女律儀。皆在出家品所攝故。當知攝屬
苾芻律儀。復正學等戒體雖狹。皆等護持與
苾芻同。故廢立中五衆合説。若近事女律儀。
墮在家品攝故。相似學所顯故。當知攝屬
近事律儀。不説靜慮・及聖所愛戒。并不律
儀。處中戒十善戒等具支多少。此中意説。七
衆戒中論其別類不同所由。非餘戒中有此
増減。釋此所由故明支分。若説支類竝須
別説。其苾芻尼中。正學・勤策女分三。苾芻
分二。及近住・勤策等戒之開合。下問答中自
當廣辨。上説支分。支類者何。其苾芻・苾芻
尼戒。唯有身三・語四七支律儀。苾芻等心意
樂。普遮色性罪故。身・語業相雖復無窮。
據重根本皆七所攝。不過七故。所餘但爲
護此而受。非有別類。故涅槃云。戒有七
種。從於身・語生於無作。然通防彼加行・根
本・後起三種。義亦可言皆防三世。於現在
法立於過・未。既防現法故義遮三。不同
小乘。彼唯防現故此不爾。定・道二心生即
順理而能益物。法爾破惡故亦具七。既無
支遮。亦可説言通防三時加行・根本・後起
之非。若起彼時三皆滅故。亦可説言破三
世惡。此上二類實唯防現在。去・來二世無
自體故。義可通之。定戒唯根本。性定對敵
故。其懃策・懃策女・及正學・近事・近住。皆唯
四支。身三・語一。謂不妄語。令其漸學。意樂
未普。更不受多。此四性戒。餘爲防此非
別有體。以上一切出家之戒。既爲道器必
須具受具持方成。近事・近住則不如是。方
便誘故。五十三云。百行所攝律儀。謂於十
種不善業道。小分遠離。多分遠離。全分遠
離。小時遠離。多時遠離。盡壽遠離。自遠離。
勸他離。稱讃離。慶悦離。是名十十。既説
律儀。許有小多分時而離。故知近住・近事
二戒有缺有全。受及持一分亦成近事等。
雜集第八云。問若唯修學鄔波索迦一分學
處。爲説成就鄔波索迦律儀。爲説不成就
耶。答應説成就。而名犯戒。此説具受後便
少持。故成犯戒。非初少受而後少持可名
有犯。先既不受。後何可犯。故知缺受具受。
爲後具持及少持亦成彼二。有義近事初雖
全受。可一分持成近事性。既言成就而名
犯戒。故知可一分持非不全受。近住不然。
以時促故。受持倶全。倶舍第十四説。七因
縁故受近住律儀。頌曰。近住於晨旦。下座
從師受。隨教説具支。離嚴飾晝夜。一要晨
旦。一晝夜持故。若先有邀期月八日等受。
晨旦有縁礙。齋竟亦得受。二在卑劣座。唯
除病等。三必從師。四應隨師教受者後説。
不同五戒。此不問答。逐師連環而受戒故。
五具受八支方成近住。六必離嚴飾。憍逸
處故。常嚴身具不必須捨。不生憍逸如新
受故。七必須晝夜。猶至明旦日初出時。
若不依法。但得妙行不得律儀。今則不
然。但有六縁。無必從師。義如下説。論説
近事有一分等。不須具支。智度論説。受一
戒者名一分優婆塞。若受二三四戒者。名
多分優婆塞。具受五者名滿分優婆塞。又涅
槃三十五説。我往一時住迦毘羅衞尼拘律
陀林時。釋摩男來至我所作如是言。云何
名爲優婆塞也。我即爲説。若善男子善女
人。諸根完具受三歸依。是則名爲優婆塞
也。釋摩男言。云何名爲一分優婆塞也。我
言若受三歸及受一戒。是名一分優婆塞
也。我諸弟子。聞是説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來説優婆塞戒不具受持。我於一時住恒
河邊。時迦旃延來至我所作如是言。世尊。
我教衆生令受齋法。或一日或一夜。或一
時或一念。如是之人成齋不耶。我言。比丘。
是人得善不名持齋。我諸弟子聞是説已
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説八戒齋具受乃得。
准彼經文。世尊先説若受三歸及受一戒。
是名一分優婆塞者。近事戒也。若近住戒
有一分者名不解意。後説若但一日無夜。
若但一夜無日。或一時。或一念。皆不成齋。
要盡一晝一夜。不非時食。持成齋故。我只
但言齋必盡日夜。弟子不解。必具八支方
成於齋。故知近住戒不具受不得。近事戒
者不具受得。前師即以此文爲正。近事・近
住皆通具受及不具受。一切皆得。説不具
得名不解我意者。引攝初根許一分受。非
引久根。亦受一分漸漸化令必具受故。
故唯受一分。無全受者名不解意。若必全
受無一分者。亦不解意。對法且據具受少
持。非遮亦有少受少持。由此准知。不律儀
亦有具七支。及缺支者。世間現見。邀期盡
壽。唯行殺生而自存活。未必皆具前七業
道。豈彼非是不律儀耶。律儀既爾。對之定
然。受持願盡壽名不律儀。但雖盡壽不
邀期者處中所攝。有義不律儀要七支具。惡
法易成。意樂廣故。隨順亦行彼七事故。若
不具七。雖期盡壽處中所攝。不同律儀。
律儀難成。意樂難廣。故有缺支。不律儀不
爾。故必具七支。此二解中隨情取捨。處中
業道多少不定。隨其願樂而作事故。由此
亦准。近事得少時。近住得多時。多分・少分・
多時・少時。誰障其戒。但至明旦。要至命終。
方得方捨。准義得成。十善律儀故。出家戒
不爾。非初攝受。簡擇方取爲道器故。有義
不爾。別受近事無少時。近住無多時。少分
多分等不同百行律儀。此分限局。近事但
有盡形捨。近住但有日出捨。不許餘時
故。若菩薩戒中雜既可爾。今釋不然。論據
三乘通行。令諸受者不解。多分爲論。不説
受者意樂短・長。捨戒時故。何故許有少分
持。不許少時受。其十善律儀通攝初衆。即
許少多分等。近事等何故不爾。前説爲善。
十善即善業道。既許意有無表。即具十支。
菩薩律儀制十支故。性罪治故。色支唯七。
後三非色。其菩薩戒期心廣故。必須具受。亦
非初位引攝之故
第五得捨分齊。於中有二。一得。二捨。得中
又二。一得縁。二時節。得縁復二。一差別縁。
二無差別縁。初差別縁唯在具足別解脱戒。
無差別縁通在一切。差別縁有二。一得具
足別解脱縁。二羯磨得別解脱縁。初縁通
在佛及弟子。羯磨非佛及與獨覺。然二皆
通現在・滅後。且得具足別解脱縁。諸教不
同。四律五論諸宗異説。四律者。一十誦律。是
薩婆多宗。同倶舍第十四。律毘婆沙・并雜心
論・及順正理・顯宗・大毘婆沙。十誦律云。佛
在竹園。告諸比丘。十種受具足。一自然得。
謂佛・獨覺。盡智心位自然得之。問何故許
有羅漢沙彌得通無戒。不許獨覺亦通無
戒。皆自然得。以利根故。二見諦得。倶舍等
云。謂入正性離生。即五苾芻。問何故苾芻初
入見道有初得戒。諸尼初得無見諦者。勝・
劣異故。若爾。即應由佛勝故見諦時得。弟
子劣故無學時得。何故。佛及獨覺唯盡智時
得。初轉法輪見諦時得。彼初解法信法増
故。餘則不爾。三善來得。倶舍等云。佛命善
來。謂耶舍等。唯佛自作非餘所能。滿道被
故。四自誓得。倶舍等云。信佛爲大師。謂大
迦葉。何故四分。迦葉自云佛建立善根上
受具足。以宗別故。餘人何故不自誓得。信
不増故。五論議得。倶舍等云。善巧酬答所
問。謂蘇陀夷。其年七歳。佛問言。汝家何在。
彼答佛言。三界無家。佛嘆聰明善答所問。
雖年未滿令僧爲受。非由答時即便得
戒。何故鶖子不令爾耶。命善來故。西域記
中。目連・鶖子皆善來得。六受重法。倶舍等
云。敬受八尊重法。謂大生主。十誦律云。優
婆離問。波闍受重法。即是出家成比丘尼。
餘尼云何。佛言。應現前作白四羯磨。若爾
于時衆既未滿。諸尼云何後時得戒。若許初
受八尊重法更有餘尼。便違十誦令作羯
磨。薩婆多師云何釋此。薩婆多論。十四年前
八敬度女。十四年後羯磨度之。便無是失。
五分亦云。五百尼衆亦八敬得。七遣信得。倶
舍等云。謂法授尼。五分律云。婬女半迦尸。
欲往蘭若住處受具戒。賊欲逆路伺取彼
女。女聞此事時不敢去。佛聽遥遣爲受具
戒。先尼衆中作本法竟。置受戒人於一處
所。將十尼衆往蘭若處禮僧衆足。尼羯磨
師爲從僧乞戒。僧羯磨師乃至爲作白四羯
磨已。和上闍梨將十尼衆還至本處所。呼
受戒人令禮衆足。在羯磨師前&T050352;跪合掌。
爲説僧衆白四羯磨。令其聽已具説二八・
兩四。謂八墮・四喩・八不可越・四依。乃至餘
所未知者。和上當爲説。八邊五得。倶舍等
云。持律爲第五人。此有釋云。以無僧故。極
少猶五。四人成僧。一人羯磨故。名持律爲
第五人。和上不入其數。同僧祇律。若減不
成。闕法事故。既爾即應四人羯磨一人表
白大徳僧聽餘三非僧。或應白自。以要四
人方成僧故。故五人中。一持羯磨。一爲和
上。羯磨牒名。餘三僧體正所和白故。邊地
極少猶五人辨法事。摩得勒伽論。邊地多
僧。但取五人得名受具。僧得可呵罪九
羯磨。倶舍等云。十衆謂於中國。彼律通説
僧尼得戒。故云羯磨。以尼受中二部極少猶
須各十。犯戒縁多。必須二部對受方得。簡
擇所宜令生羞恥不敢犯故。論唯據僧故
言十衆。又依論説二部各十合名十衆。如
邊地五亦不相違。十三歸。倶舍等云。三説
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謂有六十仁賢衆
類共集。佛遣無學爲説三歸。便得具足。毘
尼母云。諸阿羅漢。教令剃髮染衣憑伏三
寶。歸依心成即發具足。故名三歸得。亦名
三語得。何故諸尼無三歸得。無賢衆故。二
四分律是法藏部。五種得戒。一善來。二上法。
古來相傳解。謂成無學證有餘滅名爲上
法。即便得戒。故四分云。若修道成阿羅漢
果。即名出家受具足戒。羅漢沙彌非此宗
義。三三歸。四八敬。五羯磨。彼宗意説。自然
即上法。得無學果成受具故。不唯屬在佛
及獨覺。其見諦得即是善來。律中自云。六
群比丘互論。迦葉不如憍陳善來受戒。不
如毘舍離跋耆子三歸受戒。亦不如婆盧
波斯那羯磨受戒。云何與諸比丘布薩羯磨。
迦葉答言。我在多子塔邊。世尊爲我建立
善根。第一受具足故。初見諦即是善來。由此
亦無信佛爲大師。迦葉自言上法得故。其
問答・遣信・邊五・中十。倶作羯磨。皆羯磨攝。
故唯説五。三僧祇律是大衆部。四種得戒。
彼律云。成道五年比丘清淨。自是已後漸
漸爲非。隨事制立説木叉戒四種受具足
法。一自覺具足。謂佛自覺。初證菩提善受
具足。二善來。佛自覺已。在竹林園告諸比
丘。如來處處度人。汝等當効如來度人。諸
比丘由此亦善來度人。時諸比丘善來度人
不能如法。爲世所譏。身子默然擧以請
佛。倶名善來。有如・不如。云何令比丘善
具具足皆悉如法。佛因於此而制十衆。三
十衆。彼律云。和上十衆内不名受具。合十
一人。四分等但言十衆。和上在中。四五衆。
彼律初標。雖言四種受具足戒。乃言。愛道
尼言。佛爲尼制八法。我等得廣聞不。佛爲
具説八相。八相之中。初六與四分別。後二
法同。以此理推應有第五受八重法。不爾
諸尼初云何得。前唯説僧。是故唯四。此宗意
説。見諦・信佛爲大師二。亦自覺得。得阿羅
漢成受具故。從佛爲名名爲自覺。其問
答・遣信不異中十。倶十衆故。無三歸得。所
以不説。四五分律。是化地部。律有五受具
足。一自然。二善來。三三歸。四八不可越。五
羯磨其八不可越。彼律兼有五百尼衆。彼律
云。爲汝制八不可越。若能行者即是受具
足戒。大愛道言。若佛説八不可越。我及五百
當共頂受。又佛言。愛道・及舍夷諸尼。亦得
戒。此宗意説。見諦・信佛爲大師二種皆自然
得。其問答・遣信・邊五・中十。四種皆即羯磨。
更不別説。此中自然與上受具足。名字雖
殊。義推亦與四分稍同。五論別者。一毘尼
母論。二衆各五。總即爲十。比丘五者。一善
來。二建立善根上受具足。謂得阿羅漢果。三
勅聽謂論議。言下即得。四三語。謂三歸。五羯
磨。其見諦・信佛爲大師。自然皆上受所攝。
邊五・中十即羯磨故。尼亦五者。一善來。二上
受具足。三師法。謂八敬。四遣信。五羯磨。合
有七種。一善來。二上受。三勅聽。四三歸。五
八敬。六遣信。七羯磨。二磨得勒伽論。十種得
戒。一無師即自然。二見諦。三問答謂須陀夷。
四三歸。五自誓謂迦葉。六五衆。七十衆。八八
重法謂大生主。九遣信。十二部謂諸尼。此
宗乍觀同薩婆多。然無善來。來捨俗相後
更與受故。邊五・中十唯在僧中。故尼加二
部衆。即是十衆二十衆也。三善見論。八種
得戒。一善來。二三歸。三敬授。即見諦。因佛
教已敬受佛語便得戒故。四問答。五受重
法。六遣使。七八語。謂尼。於二部中。義推遣
信即十二語。八白四羯磨白四即四語。此
説弟子無自然。信佛爲大師即羯磨。羯磨
已方得戒故。或信佛爲大師即敬受得。邊
五・中十即羯磨故。四薩婆多論。七種受具。一
見諦。二善來。三三語。四三歸。五自誓。六八
法。七白四。此説弟子故無自然。三語即遣
信。此初一・至彼一・來後一。其問答・邊五・中
十。皆白四故。此是薩婆多宗。與倶舍等同。
増減數異。體性不殊。五明了論。三乘得戒合
有九圓徳。圓徳者四萬二千功徳無不具
滿。稱曰圓徳。聲聞有七。比丘有四。一善來。
二三歸。三略羯磨。四廣羯磨。略羯磨者。佛初
成時。聞法得戒故名略羯磨。即見諦得。其
信佛爲大師・及論議・邊五・中十。皆廣羯磨
攝。尼有其三。一善來。二遣使。即法授尼。瞿
婁多達磨敬尊重法。遣阿難傳語遥爲授
故。三廣羯磨。即遣信・二部等。上來七種聲聞
得戒。第八獨覺有量功徳至得。九佛無量
功徳至得。此二皆自然。大乘之中無別教文。
多分且用薩婆多宗十種得戒。然敬受八法
不唯大生主。非但同彼薩婆多論。亦同五
分律。佛言。愛道及舍夷諸尼。亦敬受八不可
越得戒。上得具足別解脱縁。次羯磨得別
解脱縁者。昔來相傳四分律具四縁。八比丘
中解。一羯磨者。比丘若受大戒者僧數。滿足
縁。二白四羯磨如法成就。教法成就縁。三得
處所者。結界成就。界内不別衆縁。四住比
丘法中者。年歳滿足身無遮難縁。要具此
四是大比丘得成大戒。亦即滅諍五法現前
中。除其滅諍。別所爲者具四現前。一能秉
僧。二所秉法。三秉法處所。即界現前。四所爲
事。謂人現前。今此受戒即別所爲。故具此
四即能發戒。僧祇律六縁。即是釋八比丘
文。毘尼母論五縁。一和上如法。二闍梨如法。
三七僧清淨。四羯磨稱文。五界内和合不
別。此之五縁。四中初三攝。初三是第一縁。
次一教法縁。次一不別衆縁。今依四分四
縁具足。於前四縁中第四身無遮難之中。
瑜伽五十三云。由六因故不應爲授苾芻
律儀。即是解彼遮難所以。恐文繁廣至
後當釋。於第一僧數滿足縁中。瑜伽又云。
又除闕減能作羯磨。阿遮利耶・鄔波托耶。
住清淨戒圓滿僧衆。此中義意。其上坐部・
及薩婆多師。犯重不捨戒。故受戒時。闍
梨・大衆必須清淨。和合與戒發戒勝縁。故
和上不定。其受戒時除去和上外。彼受戒者
名・及諸難名・三衣名等。若不牒標有所虧
闕則不得戒。大衆撿驗有所闕故。非和
合故。其和上名牒・與不牒。及在衆内不在
衆内。若清淨・不清淨。竝悉得戒。大衆但知
某爲和上。令其攝録所受戒者。非要發戒
之勝縁故。然具牒和上名。身在衆内戒清
淨即無罪。若不牒名及不在衆。若知和上
無戒破戒與他受戒。彼雖得戒。現前大衆
得突吉羅。羯磨但言今從衆僧乞受具足
戒。不言從和上乞受戒故。設復和上戒徳
清淨。大衆・闍梨有所闕少。戒徳有犯。即
不得戒。無勝縁故。制多山部等竝同此説。
又有諸部説。但和上清淨。大衆不淨。亦得大
戒。和上勝縁發其心故。大衆但是訪委受
者無遮難罪。和合與之令墮僧數。故羯磨
云今從衆僧乞受具足戒。非是發起彼勝
心縁。何要清淨。其大衆部律。和上・大衆竝
須清淨。然始得戒。和上親教最是勝縁。發
彼勝心亦由和上。又若持戒便是衆僧。犯
戒非僧。何得教誨成師資道。又戒從僧乞。
僧和合方得。衆既戒行不清淨。先非墮入
僧數。何得辨其法事輒説戒律之言。又僧
亦是受者勝縁。僧既犯戒不發彼心。豈是
受者之勝縁也。故要和上及大衆清淨。受
者方得大戒。今者大乘略有二説。一者三
品心犯重皆失戒。二者中下品心犯重不
失戒。上品心犯重即失戒。若依後義。和上
不清淨。但大衆清淨即得戒。從彼乞故。法
事辨故。和上但是教授之縁。設知不清淨
不從彼乞戒。何故不得。若依初義。和上・衆
僧必須清淨方可得戒。和上是勝教授之
縁。未體僧前。已從和上乞大戒故。且如
邊方。僧衆滿四人法事辨故。與戒縁故。闕
一犯重倶爲不可。無僧・非僧與戒故。瑜伽
云鄔波拕耶住清淨戒圓滿僧衆。住淨戒
言。上屬和上。下屬僧衆。兩倶須故。上來所
説。佛在及滅一切弟子。除獨覺果餘受具
戒。非謂一切。上來所辨有差別縁。無差別
縁。有諸戒通縁。應説頌曰。苾芻非自受。從
他簡擇故。近住等諸戒。自受亦從他。表業
名從他。無表唯自受。自受唯意表。無表
示他故。是別解脱戒。瑜伽五十三云。此中或
有由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
受。除苾芻律儀。何以故。由苾芻律儀非一
切堪受故。若苾芻律儀非要從他受者。若
堪出家。若不堪出家。但欲出家者。便應
一切隨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聖教便無
軌範。亦無善説法毘奈耶而可了知。是故苾
芻律儀無有自然受義。以簡擇故必從他
受。此除自然及見諦二。或可。除信佛爲大
師。餘一切得別解脱戒。彼無簡擇故。然彼
亦由無遮難等事。方可自然見諦等得。故
倶舍論説十種得戒已云。如是所得別解
脱戒。非必定依表業而發。何況從他。即
許除苾芻戒。餘一切戒自受亦從他。故瑜
伽問。若除苾芻律儀所餘律儀有自然受。
何因縁故復從他受。答由有二種遠離惡
戒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若於他處及於自
處。現行罪時深生羞恥。如是。於離惡戒
受隨護支。乃能具受。故從他受。此中意説。
由有慚故於自處現行罪時深生羞恥。由
有愧故於他處現行罪時深生羞恥。或
由慚故於他・自處作罪之時。顧身生羞崇
重賢・善。或由愧故於他・自處作罪之時。顧
世生羞輕拒暴・惡。故愧現前非必有慚。必
有慚者必定有愧。是故慚法最爲強勝。若
有如自所受而深護持。當知所生福徳等
無差別。由慚顧自必愧顧他。有愧顧他
未必顧自慚起。雖護世名不顧己故。此
説出家五衆之戒。近事・近住・及菩薩戒。皆
通二受。不同餘宗其近住戒必從師受。故
菩薩地第四十云。若有欲於三種戒藏勤
修學者。若在家・出家先於無上菩提。發弘
願已。當審訪求同法菩薩。已發大願有智
有力。於語表義能授・能開。於如是等功徳
具足勝菩薩所。先禮雙足。乃至廣説受戒五
相。第四十一云。若不會遇具足功徳補特
伽羅。爾時應對如來像前。自受菩薩淨律
儀。四十又云。若雖聰慧於戒無信解。不善
思惟。有慳貪者。大欲無足。毀戒慢緩。忿恨
不忍。不耐他犯。嬾墮懈怠多耽倚臥。好合
徒侶樂談喜話。心多散亂。下至不能搆
牛乳頃。善心一縁住修習者。暗昧愚癡。劣
心誹謗菩薩藏者。不應從受。是名菩薩戒
師之縁。瓔珞經云。若千里内無戒師時。方
得自受者。令尊重戒千里尋師。非要定
爾。如一女人身不自在。或貧・病身欲受菩
薩戒。豈要千里。故知但是一相之語。瑜伽不
論處近遠故但許自受。此上諸戒。若從他
受必有表無表。表示他故。若自受者唯有
意表。無身・語表。可成無表。故瑜伽言。若自
然受者。唯有意表業。縱有傍人見其自受。
非是師長慚愧縁故。定無表業。或亦有表。
論説傍邊一人亦無自然受者。唯有無表
業。如今對衆發露受戒自誓邀期。定有
表業。定道無表准對法説。法處五色中名
受所引。遠前方便亦從他受。正起無表。亦
有從他義。如佛爲説法得入見道。遠塵離
垢得入三昧即便得戒。若爾亦應説有表
業。此亦不然。此思不發外身・語故。是無漏
故。無有表業。故唯可説有無表業。然正
得道定無表之時。無心外縁。云何受得。從
遠方便得彼受名。五十三説。若即於此所
受律儀。能無缺犯。以爲依止。修無悔等。乃
至具足入初靜慮。由奢摩他能損伏力。損
伏一切犯戒種子。是名靜慮律儀。此説如
苾芻等。受律儀已。能無缺犯。以爲依止。由
無犯故無悔。無悔故心喜。心喜故心樂。心
樂故心安。心安故得定。若有所犯終不得
定。大集經中。佛言。我本無數劫中處在凡
夫。字遮他陀。在加倫羅國。作賈客販賣虚
妄無實。造諸惡行不可具説。是時愚癡害
父婬母。擧國知之。與六畜無別。國王欲
殺。吾怖往投異方。作沙門三十七年。以五
逆罪障心不得定。後因乞食。拾得一鉢。
鉢中有此陀羅尼。名集法呪捨苦難。經一
年餘誦持不絶。方得禪定。其苾芻等犯重
禁已。心悔故心憂。心憂故不樂。不樂故不
安。不安故不得禪定。故持戒等得禪律
儀縁。若所持戒。於此身中犯重禁已。必不
得定。不善思廣損障深故。由呪威神。先在
俗位犯五逆罪。今身可得。上説因戒而得
定者。亦有初定不由戒者。如劫壞時最初
一人所得禪定。法爾初故。故定律儀亦有
他縁。亦有不由。其道共戒。瑜伽又説。若即
於此尸羅律儀無有缺犯。又復依止靜慮
律儀。入諦現觀得不還果。爾時一切惡戒
種子皆悉永害。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爾
時一切能往惡趣惑皆悉永害。此説得超
越第三果。并次第人依根本定及未至。説諸
得道戒必先淨定以爲其縁。其四善根色
界繋故。其不律儀及處中戒。若生彼家。不
生彼家。自發期心。或父子等自相教習。故
得外縁。或不由他得。二皆無失。不同小
宗。不律儀不從他得。上説得縁。得時節者。
初説得表時。後説得無表時。且説苾芻・
苾芻尼得表時者。謂從僧衆乞戒時得。五
十三云。又若起心往趣師所。慇懃勸請。方
便發起禮敬等業。以正威儀在師前住。又
以語言表宣所欲。造作勝業是名身表及
語表業。成業論同。不能繁引。要現行思近
因等起。正發身・語爲轉因者。是表業體。
故要此時。若説前位從僧乞時心。上中下以
判於業。祈願滿足。要第三羯磨時。方得表
者。此小乘義。非今所宗。表業非是形色攝
故。唯發身語現思攝故。其時無心。或染・無
記。或異縁故。准此自餘出家三衆・近住・近
事。皆從師前禮拜等受得表戒。此等後時
雖隨師言。不必有心在。而未必善。亦不
決定。乃是隨轉非轉心故。若對人前許自
然受。有身語表及意表者。即於佛前求禮
時得。其菩薩戒即請受時。第三周了慈悲故
字時得。以決定故。定道唯無表。不説得表
時。其不律儀。要作事時。或處分時。方得表
業。五十三云。若有生在不律儀家。有所了
別自發期心。謂我當以此活命事而自存
活。又於此活命事重復起心欲樂忍可。爾
時説名不律儀者。由不律儀所攝故。極重
不如理作意損害心所攝故。但成廣大諸不
善根。然未成就殺生所生及餘不善業道所
生諸不善業。乃至所期事未現行。此意説
言。若生彼家不生彼家。發心忍可即由
成彼不善根故。從當所起爲名。即名不
律儀者。彼論又云。後若現行若少若多。隨
其所應更復成就諸不善業。此意説言。後若
自作。若處分他作少多事。雖未命斷等。即
成殺生若身若語不善表業。若後彼事自・他
作已。前生命斷等少多遂心滿本願故。方
成無表。不同他宗前事究竟。表與無表倶
時發得。初發勝思起身語業。即是表業。其
事究竟是隨轉非轉。得無表故。得名不律
儀。表業如今説。處中表業或發期願。或
處分時。或作方得。上説身・語二表得時。其
意表業擧心即得。上説得表。得無表者。
別解脱無表得有三類。一出家大戒。第三羯
磨竟是事如是持時得。其菩薩戒。亦第三
羯磨答言能持時得。先發期心所邀勝願
今滿足故。僧衆法事此時具故。雖由前位
思表熏種。法事今竟。雖或無心・或別縁心。
由彼先期今願滿故。從初念後防惡思種
用。倍倍増名爲得戒。有説思種體。倍倍
増名爲得戒。此亦不然。法事竟時。彼或
無心・或異性縁。既無現思現表熏習。如何種
子體忽爾得新生。由此故知。隨彼遇縁新・
舊種子。若別若總。現行縁因思所熏種。今
縁會・滿。用倍倍増名得無表。以隨心戒雖
念念中是未曾得。若非用増是體増者。豈念
念中皆現熏種。定・道無表既是現思。無一
心中有多思故。准此別解脱無表亦非體
増。初刹那位一七用増。第二刹那即二七
支。乃至未捨運運増長。決擇第六十云。不善
業道若到究竟。即此亦名由塗染過成於
重惡。成大不善能引増上不可愛果。何以
故。若有用染汚心能引發他不可愛樂欣
悦之苦。彼隨苦心威勢力故能引發苦。補
特伽羅思便觸得廣大之罪。是故名爲塗染
過失。此意説言。若身自作。若令他作不善
業道。令他命斷等。事究竟時法爾威勢。能
自行者及處分者思。便觸得廣大之罪。先
心今滿他苦亦滿。故自觸罪名爲塗染。彼
論又云。彼雖不發如是想心。諸能引發我
之苦者當觸大罪。然彼法爾觸於大罪。譬
如礠石雖不作意諸所有鐵來附於我。然
彼法爾所有近鐵。不由功用來附礠石。此
中道理當知亦爾。日珠等喩亦如是知。又
於思上無別有法。彼威勢生。來相依附説
名塗染。當知唯是此思轉變。由彼威力之
所發起。此意説言。即思種子由前期心今時
滿足。他苦圓滿。功用便増名思轉變。更無
別物。猶如魔王惑媚無量娑梨藥迦諸婆羅
門長者等心。令於世尊變異暴惡。非於彼
心更増別法。説名惑媚。唯除魔王加行威
勢生彼諸心令其轉變成極暴惡。此亦如
是。翻惡業道有此善故。故成塗染。用倍
倍増方成無表。十種得戒中。佛自然得者。
有諸菩薩初地即得變易生死。或八地得更
不經生。其別解脱乃至有種一得不捨。轉
成圓滿無漏之法。不定種姓聲聞無學迴心
向大受變易生。亦復如是。此説別受別解
脱戒。非菩薩戒中律儀戒也。何故得名
自然得戒。若約成佛之位。現非受得。亦名
自然得。自然得者解脱道時即得無表。設
有表業非發無表。成佛已後不熏習故。
獨覺之心解脱道位。猶不發身語。何處得
有表。見道得戒亦復如是。五人見諦亦無
表業。初入見諦即得無表。此初時有非於
後時。後有僧故初未有故。善來耶舍言之下
即得無表業。此等衆多但喚善來。鬢髮自落
袈裟變成爲沙門者。皆是此類。信佛爲師
者。猶未見佛。遥聞即信。信時即得。亦無表
業。有説見佛信忍爲師方得無表。非未見
時。問答得者。唯蘇陀夷一人言下即得。亦無
表業。亦有説言。年未滿二十。因其問答佛
令爲授。敬八尊重法者。時無尼故。聞教敬
授時便得無表。未有尼故可言無表與表
倶時。亦言別時。初表後無表唯初非後。遣
使受者。表在遣時得無表者。在所使尼彼
受竟時。五衆十衆即從師受。如前已説。三
歸表發。在初歸依創求禮時。無表得在三歸
竟時。此十皆是佛在有之。佛無之後唯有
三種。一自然獨覺。二十衆。三持律爲第五
人。餘非無佛可得有之。上初類説。第二
類者。其出家三衆・近事得無表。即三歸竟
得。倶舍論云。起慇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
是鄔波素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爾時即發
近事律儀。出家三衆後説戒相非發無表。
無表亦是三歸竟得。第三類者。其近住戒
有二義。一云三歸竟得。與近事無別。二云
若爾何故倶舍不説三歸竟即得近住戒。
何故説相不同近事。近事別説五戒之相。
近住連環三周説相。又彼頌云隨教説具
支。不説近事亦隨教説。故知近住非三歸
得。其心廣遮一日夜。故非前即得。由此故
知隨師後説。第三周竟方發無表。靜慮無
表。初起上地初未至地一品之心。即名初
得。後隨所起何地根本未至定心皆名成
就。對法第八説。靜慮律儀所攝業者。謂能損
害發起犯戒煩惱種子。離欲界欲者所有
遠離。離初・二・三靜慮欲者所有遠離。彼自
釋言。離欲界欲者。謂由伏對治力。或小
分離欲。或全分離欲。唯初未至於犯戒非。是
斷對治。已上皆是遠分對治。且七作意初六
是未至地。其了相・勝解二作意。爲損伏對
治。猶未斷惑遠離作意方始斷惑。此有二
釋。一言了相猶爲聞・思間雜。創觀欲界爲
麁。上地爲靜。未能斷障。勝解於此數數
思惟。從此已往一向修相。此二作意故名
厭壞。至第三遠離作意方斷上三品。猶損
伏對治。已是修慧。故了相・勝解倶已得定
戒。上三品斷惑要至第三作意。故説遠離方
能斷惑。二云了相斷上上。勝解斷上中。遠
離斷上下品惑。上品都盡得其斷名。非了
相中不伏煩惱。故定倶戒初心即得。亦無
妨難。應説頌曰。定戒唯無表。初近分名斷。
餘持遠分性。是名定律儀。若無漏無表。初
得見道無間道倶即名爲得。色界五地得
入見道。皆斷對治。餘色無色皆成遠分。此
長徒義。若依色界六地・無色下三種。預流果
超證第四果。猶如刈竹。横斷煩惱。於欲
界中修道煩惱。有斷對治。餘名遠分。雖有
經説依未至地得此初果。更不進修上無
漏義。非定唯爾。可如前説。不爾無色無
斷對治。此定・道戒應隨心轉。但得彼心即
名爲得。不待表發。法爾定・道性違於惡。故
此二倶必有無表。不律儀無表得者。其不律
儀依瑜伽第九。有十二種。一屠羊。二販雞。
三販猪。四捕鳥五。罝兎。六盜賊。七魁膾。八
守獄。九讒刺。十斷獄。十一縛象。十二呪龍。
對法第八有十五種。一屠羊。二養雞。三養
猪。四捕鳥。五捕魚。六獵鹿。七罝兎。八劫盜。
九魁膾。十害牛。十一縛象。十二立壇呪龍。十
三守獄。十四讒搆。十五好爲損等。涅槃經中
説十六種。牛・羊・猪・雞爲利故買肥已轉賣
爲四。爲利故買買已屠殺即爲八種。捕鳥・
捕魚・獵師・劫盜・魁膾・兩舌・獄卒・呪龍復爲
八故。雜心説十二。非此所宗。此皆意樂損
害即廣。即與其名。非唯定爾故對法言樂
爲損等。此等無表得之時者由前表引。至
後滿遂其宿心已即成無表。故對法云。所
期現行彼業決定者。謂身語方便爲先。決
定要期現行彼業。故表在前後行彼業。殺
令命斷。盜令離處。變異覆藏養成屬己。捕
入罝網。皆名現行。定成無表。處中無表要
自作時。或初發願。或處分時。事滿本心即
得無表。如遣殺生。生後命斷方成無表。名
塗染過。義如前説 上辨得。下辨捨。捨中
分二。一捨相。二捨縁。捨相者。初得功能念
念増長。令不新長但順舊住。不同前位。
更不新生。即名爲捨。非捨昔者曾得體無
名捨。不同小乘無得屬己。其身・語二表。
發無表者。初念名得。第二念中即名爲捨。
雖有相續不名發無表之表。但是隨轉
非定轉故。不由於此發身語故有之。三
性皆不定故。佛即不爾。非佛已外皆未曾
得。念念新生。佛是曾得。但順舊住。由但不
萎歇故不名捨戒。故唯識云。依於思・願善
惡分限假立無表。佛願無萎故不名捨。不
同因位。不爾諸佛功徳應非圓滿。念念新
生有未曾得故。不爾前後諸佛應有勝劣。
前佛戒多後佛*小故。發無表之表唯在於
初。自餘表業非無表因。其無表業。且別解脱
無表。五十三説苾芻五衆律儀五縁故捨。
一由捨所學處故。二由犯根本罪故。三
由形沒二形生故。四由善根斷故。五由棄
捨衆同分故。捨所學處者。謂律中説作法
棄捨。謂對比丘互跪作法起棄語言。戒方
成捨。若作捨心雖起語言。不對比丘依
法言捨。但名戒羸。其戒不捨。後作罪時。
乃名汚戒沙門所攝。非爲白衣。由此苾芻
名捨學處。近事・近住各起不同分心。非
作對他方成捨故。犯根本罪者。依十輪經
第四卷説犯重不捨。彼云。善男子若有苾
芻。於諸根本性重罪中。隨犯一罪。雖名破
戒惡行苾芻。而於親教和合僧中。所得律
儀猶不斷絶。乃至棄捨所學尸羅。猶有白
法香氣隨逐。國王大臣諸在家者。無有律
儀不應輕慢及加擿罰。如是苾芻雖非
法器。退失聖法。穢雜清衆。破壞一切沙門
法事。不得受用四方僧物。而於親教和合
僧中。所得律儀不棄捨故。猶勝一切在
家白衣。犯性罪者尚應如是。況犯其餘
諸小遮罪。是故不許國王大臣諸在家者輕
慢及加摘罰。此有二釋。瑜伽第四十釋菩
薩戒中云。若起上纒犯根本罪即便捨戒。
無慚愧故。尚令焚滅一切善根。況所受戒
上品纒者。於本四罪數數現行。都無慚愧
深生愛樂。見是功徳説名上纒。非暫現行
即名棄捨。然不共住治罰法故。非失戒義。
中下纒犯其戒不捨。瑜伽據彼上品纒犯。
十輪但據中下纒犯。故涅槃經第三十四卷。
迦葉菩薩問當來世二十一對諍論之義。此
當第十八對。至第三十五卷中。佛爲釋云。
善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説。若有比丘犯
四重。已不名比丘。名破比丘亡失比丘。
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
如多羅樹頭若斷壞即不生菓。犯重比丘
亦復如是。我諸弟子聞是説已。不解我意
唱如是言。如來説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
丘戒。善男子。我於經中爲純陀説四種比
丘。一者究竟到道。倶舍云勝道沙門。二者示
道。三者受道。新云命道。四者汚道。犯四
重者即是汚道。我諸弟子聞是説已。不解
我意唱言。如來説諸比丘犯四重已不失
禁戒。準觀文意。若犯四重一向失戒。則應
解意。一向不失亦應解意。云何不解。故知
上下二品心犯。有其失不失別。雖諸經中
多説若有犯四重禁。誦持此呪罪皆消滅。
不説戒體重還生不生。其大方等陀羅尼經
第四卷説。文殊師利白佛言。若有比丘於
佛滅後毀犯四重。若比丘尼毀八重。若菩
薩・及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若毀如是一
一諸戒。當云何滅如是等過。佛言若惡比
丘毀四重禁。默然受於供養而不改悔。當
知是比丘必受地獄苦。而無疑也。我今當
出良藥救彼比丘 離波離波帝。仇呵仇
呵帝。陀羅離帝。尼呵羅帝。毘摩離帝。莎呵
 是三世七佛之所宣説。救末世惡律儀比
丘。令其堅固住清淨地。若犯四重。至心憶
念此陀羅尼。誦千四百遍。乃一懺悔。請一
比丘以爲證人自陳其罪。向形像前如是
次第八十七日懺悔已。是諸戒根。若不還
生無有是處。彼人於八十七日已若不堅
固無上菩提。亦無是處。云何知得住清淨
戒。若於夢中見有師長手摩其頭。若父母・
婆羅門。耆舊・有徳。如是等人。若與飮食・衣
服・臥具・湯藥。當知是人住清淨戒。若比丘
尼犯八種罪。應誦此陀羅尼。呪曰 阿疑
離波。其羅帝。羅帝婆。摩羅帝呵。摩羅帝。莎
 九十七日誦四十九遍乃一懺悔。廣説
菩薩及沙彌等滅罪之法。彼經第一卷中。説
陀羅尼亦言。犯比丘戒比丘尼戒等。當一懺
悔。若不還生無有是處。除不至心。故知
犯重而不失戒但名汚戒。若不爾者。云何
還得已後清淨。佛名經中説亦大同。就四分
律同薩婆多犯重不失。不共住者。是治罰
法。非失戒義。二云犯重不問何心決定失
戒。五十三云犯重捨故。菩薩地第四十解
菩薩戒云。若用耎中品纒。毀犯四種他勝
處法。不捨菩薩淨戒律儀。上品纒犯即名爲
捨。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
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徳。當知説名
上品纒犯。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
便捨菩薩淨戒律儀。如諸苾芻犯他勝法。
即便棄捨別解脱戒。此中意説。菩薩淨戒上
纒犯失。非諸菩薩中下纒犯亦名爲失。如
諸苾芻犯重便失。此即翻顯苾芻犯重中・
下品心亦即失戒。菩薩不爾。故云非諸菩
薩暫一現行即名爲犯等。長讀論文義道亦
遠。故知菩薩犯重有失不失。破戒苾芻犯
重決定失戒。不可以菩薩戒犯重有失不
失證苾芻同。苾芻意樂廣大深遠爲法器
故。菩薩種種皆引攝故。故四十云。由此菩薩
犯重失戒今生得受。苾芻現生不任更受。
惡意樂思損善器故。若二形生及斷善根作
法棄捨而失戒者。後無前事今生得受。不
汚戒故。十輪經等護末法僧。息謗化俗故
言不失。非實不失。涅槃由此犯重實失息
謗不失。故言定失決定不失皆不解意。方
等經中但是懺悔犯重罪滅。言更生者是引
接語。亦不相違。故經中説。犯重之人。世尊
不許食僧祇食下至一搏。踐毘訶羅一足
跟地。擯出一切苾芻業事。故佛又言。應速
拔除稻禾稗秀。應速簡擇&MT03020;朽棟梁。應速
簸揚種中糠粃。應速除擯似稱苾芻。故知
犯重定成失戒。律中自云不犯者。最初未
制戒。癡狂心亂病惱所纒。雖有此解言
不失戒。文多理正。又犯戒者實有三心。何
因一類是令失戒。故前解善。形沒二形生者。
形沒有二解。一云。一形沒。無形時不失戒。
如入聖人。雖有失形而戒不失。雖知聖
人不作無形。如凡時得戒後被虫食。虫食
之時即入見諦。當時先戒悉皆不失。入見
諦已不失戒故。可失形故。言形沒者。
二形生時先唯一形。必轉沒故方成二形。非
是無形而便失戒。若先無形受大戒不得
者。意樂劣故。非道器故。受戒已後可無
形故。意不劣故。二云應六縁捨。一形沒時
戒必捨故。二形後生先一形在。云何名沒。然
倶・非形而失戒故。論一處説。其實六縁。
無入見諦而許虫食。不可以小乘而亂
大義。若爾諸有漸命終者先從下死。豈過
形已即便失戒。後得重甦須更受戒。此
亦何爽。先無形時戒已捨故。何要命終。若
爾此處初生此處後捨。瑜伽第一説。末後心
方死。死位一切先皆無形。何得更有命終
捨也。二形先有受戒不得。後二形生亦定
捨戒。無形不爾。先有不得。後生不捨。二形
器惡。男女煩惱恒倶現前。障法器故。無
形初有其理亦同。後有不失。不壞本性。不
障聖故。二形便壞。障聖位故。故倶舍説。
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十三。謂信等五・
身・命・意・四受除憂根。并未知當知根。不言
定成男・女隨一。故知諸聖亦有無形。斷善
根者。有二心受戒・謂生得・加行。斷生得
善非加行善。加行善心受者。斷善根前加行
道其戒已失。斷善爲縁。亦名斷善。若生得
心受。要邪見起現在前其戒方失。然戒通有
三品心受。邪見九品方斷善盡其戒亦爾。但
言斷善捨。不言初捨故。棄衆同分者。謂命
終捨。末後一念正命終心在現在世。戒亦現
在。未名已捨。可名正捨。如第一法捨異
生性。若命終已戒入過去。現住中有等。已
捨戒故名捨。隔異生故。此説別受苾芻等
戒。非菩薩戒之律儀戒。五十三説。若正法毀
壞正法隱沒。雖無新受苾芻律儀。先已受
得。當知不捨。所以者何。由於爾時壞劫正
起。無一有情不損意樂能受具戒。況當
有證沙門果者。故受不得。先戒不失。近
事律儀由三縁捨。一起不同分心。此攝限
勢。期限多少年歳。受捨。許有少時・多時・盡
形之近事故。二善根斷。三棄衆同分。正法隱
沒如苾芻律儀。道理當知。無犯重捨。亦
無形沒・二形生捨。對法第八云。問若唯修
學鄔婆素迦一分學處。爲説成就鄔婆素迦
律儀。爲説不成就耶。答應説成就而名
犯戒。故知犯重不失近事戒。彼卷又問。扇
搋迦・半擇迦等。爲遮彼受近事戒。爲不遮
耶。答不遮彼受近事律儀。然遮彼性。不堪
承事二出家衆故。二形亦爾。男女煩惱恒
倶現行。不堪親近承事二衆。故不別説。五
十三云。何故扇搋・半擇。雖受歸依。亦能隨
護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
耶。答近事男者。各能親近承事苾芻・苾芻
尼衆。彼雖能護所受律儀。而不應數親近
承事出家二衆。出家二衆。亦復不應親近
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又亦不應如近
事男而相親近。是故不得名近事男。然其
受護所有學處。當知福徳等無差別。故知
形沒二形生時。亦不失近事戒。近住律儀亦
三縁捨。一由日出已後此但引接一類初
根。無別一法遮礙戒故。若心期滿。設期多
日。何義不得。故知但是佛教施設化初根
也。二由發起不同分心。三捨衆同分。無
犯重捨及形沒二形生。義如前説。無斷善
捨者。此有二説。一云理應四縁。此中起不
同分心。攝二種捨。一起棄捨心。棄捨心者。
起不持想不同苾芻一向作法。二斷善根。
以近事戒無日出捨。近住即有故。合二種
倶名起不同分心。隱顯影彰亦無過失。如
先已起邪見方便。而猶未斷。今日受戒即
便斷善。故信應有四。而此説爲三。二云但
有三縁。以一日夜時極促故。不假別起斷
善方便。故無此捨。先起方便不能受戒。
中下品心設受不得。必上品心方發戒故。
上品邪見方斷善故。其菩薩戒。第四十説。
二縁故捨。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
者現行上品纒。犯他勝處法。決擇分第七
十五説。又捨因縁略有四縁。一決定發起不
同分心作休捨意。二於有識別丈夫前故。
意發起棄捨語言。發言對捨。三總・別毀犯
四種他勝處法。起根本罪。四若以上品纒。
總・別毀犯隨順四種他勝處法。犯隨順罪。
又云。此三種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
和合。若能於此精懃守護。亦能護餘。若此
不能餘亦不能。是故若有毀律儀戒。名毀
一切菩薩律儀。故犯四重。及犯隨順。即失
戒者。皆犯律儀。律儀戒者是根本故。若有
不捨。當知餘生亦得隨轉。其菩薩地退菩
提心。即攝決擇四中初二上品纒犯即攝
後二。但上品纒犯四根本及隨順四。皆失戒
也。其斷善根起不同分心中所攝。所以不
論。又退菩提心前已失戒故。斷善時更
不説捨。決擇分云。此菩薩戒若有不捨。當
知餘生亦得隨轉。第四十云。若諸菩薩。雖
復轉身遍十方世界。在在生處不捨菩薩
淨戒律儀。由是菩薩不捨菩提大願。亦不。
現行上纒犯故。雖轉餘生忘失本念。値
遇善友還得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
非新受。亦不新得。以受願心盡未來故
心寛漫故。餘皆不得心願狹故。設作寛心
勢亦不得。準此苾芻・近事・近住今生未捨。
重受亦得非爲新得。四十一説。若上纒犯他
勝處法失戒律儀。發露悔滅應當更受。發
露之法如中纒犯。若中纒犯他勝處法。應
對於三。或過是數。於語表義能覺能受。
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滅除惡作法。乃
至廣説。若下品纒犯他勝處。及餘違犯。應
對於一如前徳者發露除悔。若無此徳可
對發露。應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
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於犯還出還淨。其
不犯者狂亂・苦逼作重罪者。不名爲犯。準
此近事。近住二類犯戒不捨。應對有徳
能開受者。或自誓言。發露自誓。還出其罪
還淨其戒。四他勝處及隨順法。如新所譯
彌勒所造菩薩戒等中説。無形・二形不遮受
戒。攝受廣故。亦不説捨。準此等理。菩薩戒
中苾芻等戒。命終・二形・日出等時皆不捨
也。心寛漫故。別受不得。靜慮律儀。四縁故
捨。一止息捨。謂出彼定起異分心。隨心戒
故。二不行捨。謂易地捨。從下上地生上下
地時。三失用捨。四永無捨。入無餘涅槃。一
切皆捨永不成就。退靜慮等更不成故。無
漏律儀有五縁捨。一止息捨。謂出彼心起
異分心。隨心轉故。二暫無捨。謂退故捨。慧解
脱及身證者。退現法樂住・滅盡定等。生下
地等時。非退聖果起諸煩惱。上二名暫捨。
今身還引現前。三得果捨。對法第十四説。於
諸現觀位。證得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
劣品道。如證得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
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四練根捨。決擇五
十七説。幾補特伽羅有練根耶。答一切有學
及無學五退・思・護・住・堪達種姓。非諸獨覺。
亦非菩薩。性利根故。對法第十四云。若諸菩
薩性是利根。云何復令修練根耶。謂令依
利耎根引利中根。依利中根復引上利根
故。彼自會云。前説菩薩性是利根。而後復
説於時時中應修練根者。由於自種類
復有耎等三品。後後相引説名練根。不爾
利根應唯一品。五十七説不動獨覺不練
根者。不進自乘。菩薩不練者不進他乘。
非不動法及獨覺不進他乘。亦非菩薩不
進自乘。五十七云。預流練根亦得一來。一
來練根不得不還。對治難得。所得大故。不
還練根但進離欲不得無學。如前應知。有
五義故須練。一少善不具。二爲引勝定。三
爲植多聞力。四爲植論議決擇力。五爲植
觀察甚深法忍力。故須練根。故除得果。亦
有練根捨道共戒。五入無餘涅槃一切永
捨。下之三捨種更不成就。雖知四縁説靜
慮捨。雖復五縁説無漏捨。總類一縁。謂起
異心一切皆捨。由現行思是無表故。故於
諸縁前方便中已説捨故。今説種類於現
續生。故説四縁五縁故捨。不律儀戒。雖無
正文。由四縁捨。一誓願捨。於佛等處。自邀
期願永不復作。如捨律儀捨彼思故。二
受戒捨。若受出家及近事戒。一切永捨。若
受近住戒作永捨思。亦復永捨。若心勢捨。
過於明旦。捨近住戒已還復相續。由彼惡
思不永捨故。三得定捨。諸定・道戒。性違
惡故。四命終捨。邀期息故。有説形沒二形
生亦捨。所依變故。有説不然。許此二種不
捨律儀受得律儀。況不律儀唯惡意樂。彼
器亦爾。故無此捨。五十三云。當知此人乃
至不律儀思未捨已來。常得説名不律儀
者。於日日分彼不善思廣積集故。彼不善業
多現行故。當知非福運運増長。故知如前
四捨爲善。有説無有誓願捨。如不服藥
病終難愈。故要受戒・得定・命終。此亦不然。
其思捨故。如捨律儀。故前説善。處中無表
若立有者。此無正文。依倶舍論第十五説
六縁故捨。一受心斷壞故捨。謂捨所受。作
是念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二勢力斷壞。
謂由淨信・煩惱勢力限勢斷壞。如所放箭。
陶家輪等勢盡便斷。三作業斷壞。謂如所
受後更不作。四事物斷壞。謂所捨施四事
什物罝網等事。五壽命斷壞。謂所依止有
轉易故。六善根斷壞。謂起加行斷善根時。
便捨善根所引無表。十善業道表與無表
支類雖殊。多分説與近事戒同。然於捨中
加期限滿。或一日夜等。時分長短期限滿故。
即便棄捨
第六依地有無者。善身語律儀表。唯欲・色
二界。欲界初定有尋伺故。能發身・語表。意
表通三界。有義身表通上三定。尋伺不是
身之因故。出入二息身之因故。業通四禪。
何不許有。其無漏身・語表或通四定。不爾
頓悟八地以去菩薩及佛。但居第四定。應
無身・語善。如鼻・舌識有漏上地無。無漏即
言有。身語業應爾。不善二表唯欲界。處中
善表身・語通二界。意地表通九地。律儀無
表中別脱無表。可依欲・色二界依身得。既
許色界迴趣大乘。豈彼世尊無別脱戒。此
別脱戒若菩薩時。雖復依彼。定是無漏。依
色界身。準此無有有漏別脱。盧舍那佛化
十八梵天等。倶能解語。皆悉受持菩薩戒
法。亦得別脱。不得別受別脱之戒。別受別
脱除諸聖者。上界依身心非極厭。由此不
得。既許鬼畜得別脱戒。色天許得於理何
違。既許欲天有住梵行。亦有欲天得別脱
戒。畜生鬼趣得受五八戒。但非彼性。如扇
搋・半擇迦。故有別脱非菩薩戒。地獄無由
得別脱戒。菩薩戒勝可攝於彼。或彼亦得
五八等戒。地藏菩薩等與其受戒。瑜伽但
遮意樂及倶形損受近事戒。不遮畜生等
故。由此亦顯欲天色天得五八戒。於理無
違。然非有漏出家之戒。於理無違。靜慮律
儀。通色界九地・無色八地。唯初未至離欲
界欲。或*小分或全分是斷對治。損伏於彼
發起犯戒煩惱種子故。第九解脱道入根
本初定。可是持對治。已上皆是遠分對治。
瑜伽第九云。律儀所攝業。或靜慮等至果
斷律儀所攝。等至即是四無色定。不爾靜
慮色定已周。何須等至。果斷即是此二律儀
斷犯戒非。定生果故。對法第八・及五十三唯
説四靜慮。尚不説四等至。何況無色。對法
第八・卷會云。由無色界麁色無故。略不
建立色戒律儀。由此故知。無色亦有靜慮
律儀。此但所防假名爲色。何必要藉有所
依身。故以根本及以方便中間。皆有能伏
欲界犯戒非失。法爾靜慮皆能伏非。非唯
色界有此律儀。由此不同薩婆多義。無漏
律儀。通於十地。色六無色四。有無漏道故。
若見道斷對治。色界五地中間靜慮無見道
故。餘皆持・遠分。若修道斷對治。有義唯色
六地。望欲界有斷對治。非無色地。無色地
遠不斷欲界非故。唯遠分性。有義修道對
治。亦通下三無色。許超初果取第四果。何
廢依彼。雖知論文引指端・分別。於理依
初未至得第四果。且據多分決定能故。不
據容有。故亦無爽。非想地者。唯遠分非斷
義。生三界身一切容起。其不律儀無表。唯
依欲界身地所繋。唯不善故。三天下人非
北州有。六天鬼畜一切亦無。無惡意樂養活
命故。天及惡趣可有善意樂持禁戒故。惡
心非勝。善心勝故。處中即通三界依身。及
起身・語色者。欲・色界二地而有。意表等及
無漏者通三界依身。上地皆有。除律儀善
外皆處中故
第七何大所造者。準顯揚論云。律儀色依
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不律儀色依現行法
建立色性。此意總説。表與無表律儀。皆
依所防身・語以假名色。即顯三界別脱定
戒無漏色等。皆是能造欲界所防造惡身・語
四大所造。設佛身無漏無表・無色定共。亦以
過去欲界四大所造。既假疎遠名色。亦假
疎遠名造。故不以所發名色。亦不以名
造。以不定故。未必有所發身語故。其身・
語二表義亦通以所發名色。即所發色大種
所造。故唯識云。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
思種増長位立。雖知散無表現行亦發身
語。顯揚簡別定・道不以所發名色。故不
相違。又彼唯約律儀。此通律・不律。又彼律
儀決定所造。此説不定。亦有所發身・語故
名色名造。彼唯無表。此通表・無表。彼依一
切律儀。此唯別脱及不律儀故。其不律儀定
有表故。從所發現行假名爲色。假名彼
大造。其仙人意嫌殺一國人。小乘必有表。
鬼神知仙人身語相故爲殺。大乘唯意表
業發殺生無表。如何説所發名色名造耶。
若不爾者二十唯識云意罰爲大罪。此復
云何成。此義相違。今解。雖不用身業。亦
有能殺具此爲色故。亦有所發色。或彼
論意。由先意業引大罪成。非行殺時無
身語表。動身發語必有相故。前解爲善。
順論文故。又仙人意嫌殺非不律儀。故無
身語。亦不相違。處中無表隨其善惡。準此
二説
第八應成差別者。於中有二。一資所成。二
師所成。先明資者。瑜伽五十三説。問苾芻律
儀由幾因縁。雖樂受戒而不應授耶。答略
由六因不應爲授。出家五衆併在其中。一
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三男形損害。四白
法損害。五繋屬於他。六爲護他故。若有爲
王之所逼録。或爲強賊之・所逼録。或爲
債主之所逼迫。或由怖畏之所逼迫。或畏
不活。彼如是思我處居家難可存活。是諸
苾芻活命甚易。我今應往苾芻衆中詐現
自身與彼同法。易當活命。彼由如是諂
詐意樂。既出家已。雖懷恐怖守護奉行隨
一學處。勿諸苾芻與我同止知我犯戒。便
當驅擯。然彼意樂被損害故。不名出家受
具足戒。如是名爲意樂損害。若復有人作
如是思。我處居家難可活命。要當出家方
易存濟。如諸苾芻所修梵行。我亦如是。乃
至命終常修梵行。如是出家者。不名意樂
損害。雖非純淨。非不説名出家受具。依止
損害者。若有身帶癰腫・白癩・癲狂・大小便
道合等疾・如遮法中所説病状。如是名爲
依止損害。由彼如是無力能故。所受師長
同梵行者供事之業。及受純信施主衣服
飮食等淨信施物。此之二種淨信所施。彼極
難消。不應受用。令彼退減諸善法故。是
故依止被損害者。不應出家受具足戒。
男形損害者。若扇搋迦・及半擇迦。名男形損
害。又半擇迦略有三種。一全分半擇迦。二一
分半擇迦。三損害半擇迦。若有生便不成
男根。是名全分半擇迦。若有半月起男勢
用。或有被他於已爲過。或復見他行非梵
行男勢方起。是名一分半擇迦。若被刀等
之所損害。或爲病藥若火呪等之所損害。
先得男根今被斷壞。既斷壞已男勢不轉。
是名損害半擇迦。初半擇迦名半擇迦。亦
名扇搋迦。第二唯半擇迦非扇搋迦。第三若
不被他於已爲過。唯扇搋迦非半擇迦。若
有被他於已爲過。名半擇迦亦名扇搋
迦。四白法損害者。若造無間業。汚苾芻尼。
外道賊住。若別異住。若不共住。是名白法損
害。不應爲受具足戒。所以者何。彼由上品
無慚無愧極垢染法。令慚愧等所有白法極
成劣薄。五繋屬於他者。若諸王臣。若王所
惡。若有造作王不宜業。若被債主之所拘
執。若他僕隸。若他劫引。若他所得。若有諍
訟。若爲父母所不開許。是名繋屬於他。
不應爲受具足戒。六隨護他心者。若變化
者。爲護他心故。不應爲受具足戒。所以
者何或有龍等爲受法故。自化已身。爲苾
芻像。求受具足戒。若便爲彼受具足戒者。
彼睡眠時便復本形。既睡悟已作苾芻像。
彼假相苾芻。若守園者。若近事男。率爾往
趣。見彼身形如是變已。便於一切眞苾芻
所起憎惡心。謂諸苾芻皆非人類。誰能敬
事。施彼衣食。勿令他人得此惡見。是故爲
隨護他心。不應爲彼受具足戒。其近事戒
由二因故不得爲受。一意樂損害故。二男
形損害故。若意樂損害者。當知一切不應
爲受。若男形損害者。或有爲受。然不得説
名近事男。不説因縁。前已具辨。若近住戒。
當知唯由意樂損害不應爲受。何以故。或
有隨他轉故。或有爲得財利恭敬。詐稱
欲受近住律儀。然彼實無求受意樂。當知
是名意樂損害。若無如上所説。不應受因
縁。應受如前所受律儀。第二明師。又除闕
減能作羯磨。阿遮利耶・鄔波拕耶住清淨
戒。圓滿僧衆。定・道得縁者。經中説。尸羅不
清淨。三昧不現前。由此故知。須持淨戒。
由持戒故無悔。無悔故心安。心安故得定。
得定故起聖道。起聖道故依倶時思立
定道戒。問不律儀律儀更無別縁耶。答
由無慚愧故。廣犯諸戒。造諸惡業。故名
不律儀更無別縁也
第九先得後捨者。瑜伽第一百卷説。苾芻轉
爲尼。尼轉爲苾芻。即更在得戒。更不須
重受戒也。乃至沙彌。沙・彌尼等戒・式叉摩
那。爲男子即是沙彌也。更不須重受也。
沙彌轉爲女子。更須受六法。六法者即於
已前上更加一也。若別解脱漸受頓受。始
從五戒次第受苾芻戒。若從五戒更受
十戒時。但増其縁。令戒増明。更不別重發
戒體也。唯依舊身三語一也。但遮其其
遮戒乃至十戒。受大苾芻戒唯増於語三。
不別得前四支也。若竪爲言。定漸受得非
頓也。若横而語。即頓非漸也。以四支七支
皆頓得故。若捨之時。亦有頓漸也。若鄔波
素迦亦有漸頓二受。如對法云。有少分多
分全分優婆塞也。其捨者且如十戒與六法
戒。後捨六法時。爲但捨六法四支。爲亦
捨十戒中四支。又尼五百戒後捨時。爲但
捨三支四支不捨。爲七總捨耶。解云六法
捨時。已捨十四支。以體無別故。尼捨七
支時有二解。一云捨三。不捨四。以不
異前四支故。二云總捨七支。以受時別

第十問答分別者。問定・道二戒隨心法。能感
異熟不。若能感者。此是現行。如何能招異
熟耶。若取種子者。即非隨心戒故。解云。
能招異熟果。現行不能招。種子能感。以
是定・道家類。亦名隨心轉也。問仙人意嫌
無表生不。若生者元無身語。如何言生。若
不生者豈有無表不依表生耶。解云有二。
一云當時亦有表業。于時動脣口故。鬼神
等知仙人之意。天雨石也。二云不爾。且如
五逆業中破僧爲重。五見之中邪見爲重。
三罰業中意業爲重也。若如前説即是身業
爲重也。但由仙人福徳力故。令諸鬼等折
其讎也。若如此者元無身語色。何得發無
表耶。解云。亦有所發色。雨石等天色也。
問何故苾芻戒前。但立勤策一。尼戒前即
正學・及勤策女二耶。答由彼女人多有煩
惱。受勤策戒已更受正學。二年陶練身心。
於中住持受樂。然後可受五百戒。問何故
勤策戒中離説。及不捉金銀生像。近住等
戒何不亦然耶。答出家之人於二種處極
非淨妙。一者墮貪欲樂。好戲嚴身。二者多
畜財寶。爲斷初非淨妙故。受遠離歌舞伎
樂及非時食。爲斷第二非淨妙故。受遠離
執受金銀。由彼金銀諸寶中最勝根本故。
問何故勤策戒中。歌舞作倡・香油塗身開爲
二。近住戒中合爲一耶。答於在家者非爲
過重。於出家者極生譏毀。爲息譏嫌故分
二也。問通受菩薩戒。攝一切戒盡。其定道
戒亦在其中。菩薩若起貪心。如何得名隨
心轉戒耶。答以身中有種子故。又當可成
故。亦得言通受名隨心轉戒也。問且如因
中破戒。後時更能感異熟果不耶。若言能
感。戒已破訖。如何能感。若不感者。如何得
言由持戒故能生天耶。答亦言犯戒者。不
損種之體。但損功能。更不倍倍而増有防
非力。故名犯也。非無舊時種子功能在故。
能感異熟也。問意中既有善惡律儀。爲並
發無表不耶。答有二解。一云善中有無表。
以菩薩發心極弘廣故。惡即不能。二云
惡亦有無表。且如仙人意嫌殺三國衆生。
最爲重故也。問既言依身之表名身表者。
且如化人發身表業時。既無實身。如何得
名身表業耶。答表現是假身。於理何妨。問
定共戒等既是現行。刹那即滅。爲能感不。
若不能感。如何得言有漏定共戒能感異
熟。答取種子能感也。若爾如何名隨心戒。
答是彼種類故也。問菩薩地云。七衆所受
爲菩薩律儀。出家之戒。何故菩薩二形生・
及捨衆同分時。猶即不捨同聲聞耶。答
菩薩受戒其心寛漫。増上猛利。故二形生
及命終時必定不捨。以能隨類而化生故。
若別受者即捨也。通受之者其義不然。問
仙人意嫌但是意業。何故有處説。言仙人
動脣口身。此乃名身語表耶。答此是小乘
之義。非大乘也。大乘但由心故。令鬼等
雨石。此無表色亦可得言不從表生也。
問然十業道體即是思。約彼所發所防。即
假名色。大乘既無身語。但是一思所發所
防。唯全是意。如何得言。約彼空中雨石。
而名無表色也。約三界九地六趣四洲。而
差別者。表中意表通三界。身語通色界。
若約定所生色及廣慧聲聞身語表色。亦通
無色。若據業果及唯凡夫。如前分別。無表
如前准知。九地分別者。意表通九地。語表
唯初禪。身表通五地。若約佛及菩薩。身語
二表倶通五地。定・道倶通三界九地思。言
六趣者。別解脱唯人趣。菩薩戒通六趣。五
八戒雖得通。而不成戒性。定・道唯人天二
趣。有餘暇故。表無表准知之。四洲別脱。
五八在三天下。菩薩通四洲表無表准知。
定・道亦在三天下。問定及無漏性能遮惡。
如何不取定及無漏慧。爲表無表體耶。答
若得定及無漏心。倶有相應思。二倶除惡。
以思是業體故。但依思者乎。問如諸如
來先因位中已具別脱。如何成佛已言自然
得戒。答有二釋。一云依隨轉門・化相而
説。理實如來別脱過去久遠已成。二云得勝
捨劣。所成勝戒不從師等。説自然得。亦
不違理。問如加行善心受得戒。後斷善根。
何時捨耶。答一解云。與加行善同時而捨。
得捨相翻不違理故。二云雖由邪見斷加
行善。爾時但令戒漸微羸。由未名捨。與生
得善同時而捨。隨善根盡方名捨故。前解
應勝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寛文十二年壬子十月日
令修補了 清兼法印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基撰 
  歸敬章
能敬相。以六門分別。一諸教不同。二釋名
差別。三出體性。四明敬意。五敬禮歸依二
種差別。六諸門辨
一諸教不同者。有唯身敬非語・意。倶舍論
云。稽首接足故言敬禮。以已頭首至於地
中而接彼足。故名敬禮。虔仰深故。以身比
語身重語輕。擧重投誠明輕可發。身由意
起不説自成。故唯身敬。或唯語敬非身・意。
説無垢稱經云。長者寶性。以頌讃曰。久
積無邊清淨業。獲得廣大勝名聞。故我稽
首大沙門。開導希夷寂路者。初雖身禮
後但以言。故名語敬。非身意攝。無唯意
敬非身語文。但標令他知。必形聲・色故。
亦有解云。法華經言。以深心念佛修持淨
戒故。即是意敬。或唯身語非意敬。雜集叙
云。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眞聖衆。彼
論釋言。今此頌中。無倒稱讃最勝功徳敬
申頂禮。其意業者即能發思。不説自成。但
擧身語。或唯身・意非語敬。雜心云。起善心
轉愛果。擧體敬禮也。擧重身業本由意轉。
其語業者影亦爲敬。有唯語・意非身敬。勝
鬘經云。咸以清淨心嘆佛實功徳。如來妙
色身。乃至。敬禮難思議。雖前已身禮。今讃
歎時唯語意故。或三業倶敬。天親攝論序云。
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顯揚
亦云。我今至誠先讃禮。至誡意業語讃身禮。
故通三業
二釋名差別者。依俗釋云。稽者至也。首者
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即跪拜頭至
地故。即倶舍云。稽首接足故言敬禮。屈已
所尊之首。接彼所卑之足。故言稽首。倶舍
意以身業稽首之別名禮。即是三業敬禮
之通稱。雜心亦爾。擧體敬禮。亦稽首故。言
叩頭者。以手至首故言叩頭。言敬禮者。
虔恭曰敬。軌儀稱禮。諦發殷誠。屈儀褒讃。
申虔恭之道。標敬禮之名。又起殷淨心策
殊勝業。申誠歸仰故名敬禮。即通三業。諸
教或云稽首者。藉身業之稽首。申三業之
敬禮。體唯一物。未可依俗。古云南牟。即是
敬禮。應言納慕或納莫。故不別釋。歸依者。
歸敬依投之義。非此所明。若云伴談。或云
伴題。此云稽首。亦云禮拜。亦非敬禮。訛
名和南
三出體者。體即三業。合有三思謂審慮思・
決定思・動發勝思。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身
語業體前之二思。意業之體雖通三性。今
取善思爲能敬體。大乘身・語除佛果中體
唯無記故。二業體唯取發思。又有釋言。體
唯慚愧。崇重賢善名慚。輕拒暴惡是愧。今
取前解。色行二蘊而爲自性。身語是色蘊。
意業行蘊故。發身語色思與色名。作動於
意故名意業。二蘊攝也。隨其所應亦通種
子。身・語二業無表色故。分位亦通色處聲

四明敬意者。瞿波論師二十唯識釋云。欲
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
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如律中
説。若在明處以身業禮。以可見故。在闇
去近以語業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以意
業禮。不可見聞故。又顯敬禮者三輪因
故。身業禮者神變輪因。語業禮者記説輪因。
意業禮者教誡輪因。又亦即是神境・他心・漏
盡通因。又顯發生三業滿善。善三業者。總
攝一切業道盡故。又須憑力假大威神。若
敬不圓憑威不盡
五敬禮・歸依二種差別者。略有七釋。一歸
依據重。但唯身語。敬禮通輕。該心及色。
通三業故。二歸依境廣。必具歸而成業。敬
禮或寛。縱偏依而辯事。具歸三寶方是歸
依。但敬一尊即是敬禮。三歸依有其限齊。
發言必終未來。敬禮但約投誠措想。由
其永・暫。故歸依言。願從今身盡未來際。諸
敬禮者。擧心虔仰。即是敬禮。四歸依情懇。
帶無表以爲歸依。敬禮心通。或唯表而爲
體。歸依必有表與無表。但有善表即成敬
禮故。五歸依義重。必合身語。敬禮通輕。唯
一即是。六歸依帶相。唯在欲・色。敬禮義通。
亦遍無色。七歸依義勝。觀眞理而亦成。敬
禮通微重賢善而兼是。澄淨是信。歸敬是
業。體性懸別。不勞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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