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大乘義章 (No. 1851_ 慧遠述 ) in Vol. 44

[First] [Prev+100] [Prev]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十六惡律儀。出涅槃經。無作之惡。常生相
續。説爲律儀。律儀不同。宣説十六。一爲利
養羊。肥已轉賣。二爲利故。買買已屠殺。三爲
利養猪。肥已轉賣。四爲利故。買買已屠殺。五
爲利養牛。肥已轉賣。六爲利故。買買已屠殺。
七爲利養鷄。肥已轉賣。八爲利故。買買已屠
殺。九者釣魚。十者捕鳥。十一獵師。十二劫
盜。十三魁膾。十四兩舌專行破壞。十五獄
卒。十六呪龍。毘曇論中。宣説十二。一者屠
羊。二者養猪。三者養鷄。四者捕魚。五者捕
鳥。六者獵師。七者作賊。八者魁膾。九者守
獄。十者呪龍。此與前同。十一者屠犬。十二者
司獵。此二異前。言屠羊者。如毘曇説。以殺害
心。若賣若殺。悉名屠羊。攝十六中第一第二。
言養猪者。亦以殺心。若賣若殺。悉名養猪。攝
十六中第三第四。養雞亦爾。攝十六中第七
第八。言捕魚者。殺魚自活。捕鳥獵師亦復
如是。言作賊者。常行劫盜。言魁膾者。常主
殺人以自存活。言守獄者。守獄自活。言呪
龍者。謂呪龍蛇戲樂自活。言屠犬者。謂旃
陀羅屠犬自活。言司獵者。所謂王家主獵者
是然就屠羊者。雖不起心殺餘衆生。而於一
切諸衆生所。得惡律儀。一切衆生。悉皆可有
作羊理故。餘者皆爾。問曰。此等七律儀中幾
律儀攝。釋言。若依涅槃所説。殺盜兩舌三律
儀攝。以此三種損惱處多故偏説之。毘曇所
説唯殺盜攝。作賊是盜。餘皆是殺。十六律
儀。辨之如是
  飮酒三十五失義
飮酒之過。有三十五失。出大智論。一者現世
財物空竭。二衆病之門。三鬪諍之本。多致忿
訟。四裸露無恥。五醜名惡聲人不恭敬。六覆
沒智慧。七所應得物而不得之。已得之物而
復散失。八私匿之事向他論説。九種種事業
廢而不成。十憂愁之本。十一身力減少。十二
形色損壞。十三不知敬父。十四不知敬母。十
五不敬伯叔尊長。十六不敬沙門。十七不敬
婆羅門。十八不知敬佛。十九不知敬法。二十
不知敬僧。二十一惡人親附。二十二疎遠善
人。二十三作破戒人。以其飮酒違戒法故。二
十四心無慚愧。二十五不守根門。二十六縱
色放逸。二十七人所憎惡不憙見之。二十八
貴重親屬及諸知識。所共擯棄。二十九行不
善法。由其飮酒多生罪故。三十棄捨善法。三
十一明人智士所不信用。三十二遠離涅槃。
三十三多種世世狂癡因縁。三十四身壞命
終墮諸惡道。三十五若得爲人。隨所生處常
當愚淩。酒過如是。應當斷之
大乘義章卷第七




大乘義章卷第八
 遠法師撰 
染法聚苦報義有十四門一二種生死義 二四生
義 三四有義 四四識
住義 五四食義 六五陰義 七六道義 八七識住義 
九八難義 十九衆生居義 十一十二入義 十二十八界
義 十三二十五有義
十四四十居止義
  二種生死義六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就
位分別三 就界分別
四 因縁分別五 治斷分別六
第一釋名。二種生死。出勝鬘經。名字是何。
一分段生死。二變易生死。言分段者。六道果
報三世分異名爲分段。分段之法。始起名生。
終謝稱死。言變易者。汎釋有三。一者微細生
滅無常念念遷異。前變後易名爲變易。變易
是死。名變易死。故地持中。生滅壞苦名變
易苦。此通凡聖。二者縁照無漏所得法身神
化無礙。能變能易。故名變易。變易是死。名變
易死。此該大小。三者眞證法身隱顯自在能
變能易。故言變易。變易非死。但此法身。未出
生滅。猶爲無常死法。所隨變易身上。有其生
死。名變易死。此唯在天。雖有三義。勝鬘所
説。第二爲宗下諸門中。聽此言耳。分段生死。
勝鬘亦名有爲生死。變易生死。勝鬘亦名無
爲生死。蓋乃從人以別名矣。凡夫多起有漏
諸業。建集有果。名曰有爲。有爲衆生所受生
死。名有爲生死。無爲生死翻前立稱。聖人不
起有漏諸業受分段報。名曰無爲。無爲聖人
所有生死。名無爲生死。名義如是此一
門竟
辨體相。分段生死開合不定。總之唯一。或分
爲二。一善二惡。人天名善。三塗名惡。或分爲
三。謂三界中所有生死。或分爲四。所謂胎生
卵生濕生及以化生。此如後釋。或分爲五。謂
五道中受生差別。或分爲六。六道報中生死
不同。於前五上。加阿修羅名爲六道。隨類別
分數。有無量。分段如是。變易之中。亦開合不
定。總之唯一。或分爲二。一事識中變易生死。
二妄識中變易生死。於六識中。縁照無漏所
受之報。名事識中變易生死。第七識中縁照
無漏所得之果。名妄識中變易生死。彼事識
中變易生死。因果在別。此世造業。餘世得
報。如論中説。有妙淨土。出過三界。是阿羅
漢當生彼中。如是等也。彼妄識中變易生死。
有麁有細。地前名麁。地上名細。於中麁者。因
果世別與前相似。微細之者。前念爲因。後念
果現。是中微細。不復可以世別論之。念念之
中。細分異世亦得無傷。或分爲三。謂三乘人
變易生死。或分爲四。如勝鬘説。一阿羅漢。
二辟支佛。三大力菩薩。地前菩薩。二輪煩惱
全未斷除。而不爲彼煩惱所牽。又於三界受
生自在。故名大力。問曰。地前大力菩薩。
槃經中説爲凡夫具煩惱性。勝鬘何故説爲
變易。釋言。涅槃對初地上出世聖人。名爲凡
夫。未斷地上二輪之惑。名具煩惱。若對聲聞
辟支佛等。此是大聖二障清淨。何爲不得説
爲變易。故涅槃中説。須陀洹八萬劫到。乃
至辟支十千劫到。謂到性地阿耨菩提。此既
大聖。變易何疑。四意生身。初地已上受生如
意。名意生身。意有何義。生如意乎。意有三
義。一能速疾。二能遍到。三能無礙。初地已上
受身如是。或分爲六。如勝鬘説。謂此三地及
彼三種意生身等。此三地者。謂此地前羅漢
辟支大力菩薩三乘地也。彼三種者。謂初地
上三種生也。三種意生如楞伽説。一三昧意
生身。謂從初地乃至五地。禪度増上故名三
昧意生身也。二覺法自性性意生身。六七八
地慧行成就。知法有性。知法無性。名爲覺法
自性性身。前自性者。是法有性。有法之中色。
爲礙性心爲知性。如是一切名爲自性。復言
性者。是法無性。無是一切法之實性。故名爲
性。此有無性皆能善照。故名爲覺。三種類倶
生無作行意生身。謂九地上無功用行。任運
轉起。名種類倶生無作行身。此三彼三。
九地已上行報純熟。前七地中所修種類。至
彼地中。報熟現前名種類倶生。法流水中任
運上昇。捨離功用。此三彼三合以爲六。別則
無量。變易如是此二
門竟
次就位論。總相麁分。分
段死者。是虚僞衆生。變易死者。謂阿羅漢辟
支佛大力菩薩意生身等。小乘之中凡夫學
人。大乘之中外凡善趣。皆於三界。妄愛受
生。名爲虚僞。小乘人中羅漢辟支。大乘人中
種性已上。以無漏業正智受生。故非虚僞。虚
僞所受。名分段死。非虚僞受。名變易死。問
曰。小乘須陀已上。大乘人中十信以上。亦有
五分法身功徳。何故不名爲變易死。乃名分
段。釋言。是人於三界中。有漏結業受生未
盡。故名分段。雖有無漏五分法身。是因法身
未得果報。是故不得名變易死。麁分如是。於
中細謂分段有二。一者惡道。二者善道。三
塗名惡。人天名善。小乘法中。惡道分段。見道
時盡。故須陀洹名爲觝債。觝三塗債。著復
通論。増上忍時。三惡道報。皆非數滅。善道分
段。無學時盡。大乘人中。惡道分段盡處有三。
一惡業爲因。四住爲縁。受惡道報。十信時盡。
以修身或心慧等行轉惡業故。云地持中
説爲善趣。又花嚴中宣説。賢首能現作佛。明
知。亦能離惡趣報。二惡業爲因。四住爲縁。
縁力微薄不能牽生。加少悲願受惡趣身。種
性時盡。故勝鬘中説。種性上大力菩薩離分
段死。三惡業爲因。悲願爲縁。四住殘氣隨逐
佐助。受惡趣生。初地時盡。地前未斷。初地盡
故。地經宣説。初地菩薩。離惡道畏。地持宣
説。解行菩薩。轉惡趣報。入歡喜地。又彼隨助
四住煩惱。初地盡故。地持宣説。増上及中惡
趣煩惱。初地出過。以其地前未斷滅故。地
持宣説。種性解行。或墮惡道。惡道既如是。
善道分段亦有三階。一善業爲因。四住爲縁。
受人天報。種性時盡。二善業爲因。四住爲縁。
縁力微薄不能牽生。加少悲願。受人天身。初
地時盡。地前未斷。初地盡故。楞伽宣説。初
地菩薩。得二十五三昧。破二十五有。前未斷
法華論中宣説。地前猶有三界分段生死。
故彼論言。所言入生乃至一生得菩提者。謂
初地證智。所言八生至一生者。是其三界分
段之生。三善業爲因。悲願爲縁。四住殘習隨
逐佐助。受人天生。至佛乃盡。自前未斷。至佛
盡故。經嘆。唯佛斷有頂種。十地已還。人天受
生。未窮盡故。地持但云。解行菩薩。轉惡趣
報入歡喜地。不言轉善。又十地已還人天受
生。煩惱未盡。故地持中唯説。初地過増上
中惡趣煩惱。不言出過善趣煩惱。以斯文證。
人天殘習明至十地。於中別分。人分段者。八
地時盡。自前未斷。八地盡故。涅槃經中宣
説。八地爲阿那含。不受肉身。前未斷故。
品經中説。前七地猶是肉身。天分段者。至
佛乃盡。自前未斷。至佛盡故。唯佛一人斷有
頂種。前未斷故。八地以上唯名那含。非阿羅
漢。問曰。地上遍生六道。何故偏説人天中生
以爲分段。釋言。地上惡業盡故。雖生惡道。但
是應現。人天善業。未窮盡故。生人天中。與彼
凡時微業相應名分段矣。次辨變易。變易之
中。有因有果。小乘人中。見道以上變易因生。
無學果後變易報起。何者是乎。如論中説。有
妙淨土。出過三界。無煩惱者。是阿羅漢。當生
彼中。如是等也。大乘人中分齊有四。一起因
處十信已上。二得果處種性以上。故勝鬘中
説。種性已上大力爲變易死。問曰。法華優
婆提舍説。解行前爲分段死。勝鬘何故説爲
變易。釋言。菩薩種性已上有五種身。一法性
身。謂性種性及解行中清淨。向等如地持説。
六入殊勝無始法爾。如是等也。二實報身。謂
習種性及解行中得前方便。如地持説。若從
先來修善所得。如是等也。三者生滅變易法
身。所謂縁照無漏業果。四分段身。謂無始來
有漏業果。五應化身。隨物現生。此五種身。各
有因縁。法性身者。佛性爲因。謂度爲縁。實報
身者。六度爲因。佛性爲縁。更有餘義。如後二
種種性中説。變易身者。無漏業因。無明爲縁。
分段身者。有漏業因。悲願爲縁。應化身中。有
其二種。一者法應依法身起。二者報應依報
身現。此二種應因縁各別。論其法應。如來藏
中化用三昧法門爲因。悲願爲縁。若論報應。
悲願爲因。化用三昧法門爲縁。此五身中。初
二非死。次二實死。後一應死。是故於彼種性
已上。實報身中。有變易雜。應化身中。有分段
雜。法花論中。據第四門説爲分段。勝鬘經中。
據第三門説爲變易。各是一義。不相乖背。此
是第二得果之處。三漸捨處。初地已上。四窮
盡處。在如來地。位分如是此三
門竟
次就界論
界謂三界。於中略以二門分別。一隨相
別。分段生死是三界攝。三界有漏業之果故。
變易生死非三界攝。出世無漏業之果故。故
論説言。有妙淨土出過三界。是阿羅漢。當
生彼中。明知。出世如是。一切。二就性通論。
二種生死皆三界攝。此義云何。如勝鬘經中
説。世間有二。一無常壞。二無常病。無常壞
者。是分段三界。無常病者。是變易三界。分
段生死還是分段三界所收。變易生死。還是
變易三界所攝。問曰。分段於三界中分齊可
知。變易生死於三界中分齊何處。唯聖所知。
亦可變易。依禪地説。依初禪地發無漏業。受
變易報。繋屬初禪如是一切此四
門竟
次辨因
縁。親生名因疎助目縁。總相麁論。分段生死。
有漏業因。四住爲縁。故勝鬘云。又如取縁有
漏業因而生三有。取猶愛也。於受生時。或起
婬愛。或復起於花池等愛。逐即受身故説爲
縁。受生三界。愛力増強。故偏説之。變易生
死。無漏業因。無明爲縁。故勝鬘云。無漏業
因。無明爲縁。生阿羅漢辟支佛等。縁有二種。
一前後縁。以前無明不見諸法本性平等故
求後生。二同時爲縁。無明住地。是七識體。
變易業果。依是得立。故説爲縁。如夢所作皆
依睡心。總相如是。隨別細分。分段生死有善
有惡。惡道分段義別三階。一凡夫所受惡業
爲因。四住爲縁。二十信所受惡業爲因。四住
正縁。悲願隨助。三種性已上至初地受惡業
爲因。悲願正縁。四住隨助。若無惡業。苦果不
生。是故用彼惡業爲因。若無悲願則不往受。
是故用彼悲願爲縁。故涅槃云。地前菩薩。
過去所有微塵等業。以願力故。一切悉受。且
説願力。當知。亦以悲力故受苦。善道分段
亦有三階。一凡夫二乘乃至大乘十信所受
善業爲因。四住爲縁。二者種性解行所受善
業爲因。四住正縁。悲願隨助。三地上所受善
業爲因。悲願正縁。四住隨助。變易有二。一事
識中變易生死。二妄識中變易生死。事中變
易義別三階。一是羅漢辟支所受。用事識中
衆生空觀以爲正因。無明爲縁。二是種性解
行所受。用事識中法空之觀以爲正因。無明
爲縁。三地上所受。事識中非有非無息想
之解以爲正因。無明爲縁。妄中變易亦有三
階。一地前所受。用妄識中一切妄想依心之
觀。以爲正因。無明爲縁。二地上所受。用妄識
中一切妄想依眞之觀。以爲正因。無明爲縁。
三是八地以上所受。用妄識中唯眞無妄息
想之觀。以爲正因。無明爲縁。問曰。唯眞無妄
之觀。能令妄智更不牽後。云何能與變易作
因。釋言。此觀望後同類。雖不牽生。望後勝
品。非不能生。故得爲因。此等觀別。如前八識
章中具辨。前分段死。因故縁新。由是因同縁
有差異。此變易死。縁故因新。爲是縁同因有
差別。隨義細論。分段之因變易之縁。非無差
別。異相難分。是以不説。理實無明亦扶分段。
四住之習。亦佐變易。相隱微少。故癈不論
此五
門竟
次辨斷處。分段之中。五道差別斷處不
定。小乘法中。大位論之盡在無學。於中別
分。三塗分段盡處有三。一不受處。依如成實。
煖心已上一向不受。於彼宗中。煖心已上名
爲住分。不復退墮三塗中故。故彼成實引
經證言。世上正見者。往來百千世。終不墮惡
道。煖心已去名上正見。若依毘曇。忍心以上。
方是住人。一向不受三塗之報。涅槃經中亦
同此説。據此言之。忍心以上。方得名爲世上
正見。此是第一不受處也。二非數滅處。依如
毘曇。増上忍時三惡道報。皆非數滅。於此一
生。定斷其因。不受報。故涅槃經中亦同此
説。故涅槃言。増上忍時。三惡道報。當知。不
從智縁而滅。三縁盡處。在見道中。潤惑永
斷。業種燋故。人中分段。那含已去。不復更
受。天分段者。羅漢辟支永更不受。大乘法中。
大位分之。一切分段。盡在種性。故勝鬘云。分
段死者。是虚僞衆生。於中分別。分段現生
死有其二種。一者定繋爲業所牽。定繋時處。
者所謂生後時。處謂六道。二不定繋得業自
在。得生自在。不繋時處。不繋時故。現生後時
隨意受之。不繋處故。六道之中。隨意受之。彼
三塗中定繋之者。十信已上修習身戒心慧
行故。漸次斷除。種性時盡。不定繋者。種性已
上漸次斷除。初地時盡。地持據此宣説。初地
離惡趣報。人天定者。種性已上漸次斷除。初
地時盡。若復通論。十信已上漸次斷除。初地
時盡。楞伽據此宣説。初地得二十五三昧。
破二十五有。不定之者。初地以上漸次斷除。
至佛乃盡。於中分別。人分段者。八地時盡。故
八地上名阿那含。更不重受臭身肉身。天分
段者。至佛乃盡。故佛一人斷有頂種。度生
死流。然初地上。雖復説有人天分段。但有微
習。謂於大悲應現身中。少有殘氣。無有
受分段報者。分段如是。次論變易。變易之中
有因有果。盡處不定。小乘法中。變易之因盡
有二處。一滅定暫滅。那含已上。二無餘永滅。
無學果中。變易之果。小乘未滅。大乘法中。
變易之因。種性暫滅。至佛乃盡。變易之
果。初地漸滅。至佛乃盡。二種生死。大況麁

  四生義三段分別辨相一 通局
二 寛狹三
言四生者。謂胎卵濕化。言胎生者。如今人等。
禀託精氣而受報者名爲胎生。言卵生者。如
諸鳥等。依於卵殼而受形者名爲卵生。言濕
生者。如今夏日濕生虫等。不假父母。依濕
受形名爲濕生。言化生者。如諸天等。無所依
託。無而忽起。名曰化生。若無依託。云何得
生。如地論釋。依業故生。生相如是。次就
五趣辨其通局。四生之中化生一種。全攝二
趣及三少分。全攝二者。諸天地獄。一向化生。
三少分者。人鬼及畜少分有之。如劫初時。
人鬼及畜一切化生。今時多無。故曰少分。
胎生一種。人鬼及畜少分有之。餘趣全無。
卵濕二生。唯在人畜。餘趣皆無。人中卵生。如
毘舍兒。毘舍法母生其肉卵。卵中有其
三十二兒。如是等類。是卵生人。人濕生者。
頂生王。過去有王。名曰善住。頂生肉胞
十月滿足中生一兒。因字頂生。如是等。此是
濕生人。畜生道中卵濕可知次辨寛狹。如
雜心問。爲生攝趣。爲趣攝生。論自釋言。四生
攝趣。非趣攝生。何故如是。一切五趣。無出
四生。故生攝趣。五道中陰。皆是化生。五趣
不收。是故五趣不攝四生。四生之義。略辨如

  四有義六門分別辨相一 就時分別二 就
處分別三 五陰六根有具
不具四 染淨分別
五 凡聖有無六
第一辨相。四有之義。出阿含經。毘曇論中。具
廣分別。生死果報。是有不無。故名爲有。有別
不同。一門説四。四名是何。一者生有。二者死
有。三者本有。四者中有。報分始起名爲生有。
命報終謝名爲死有。生後死前名爲本有。對
死及中故説爲本。兩身之間。所受陰形名爲
中有。中有相隱。九句辨之。一定其有無。經論
不同。毘曇法中。定有中陰。成實法中。一向
定無。有無偏定。故成諍論。故涅槃云。我諸
弟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宣説中陰。一向定
有。一向定無。大乘所説。有無不定。上善重惡
趣報速疾則無中陰。如五逆等。餘業則有。異
於偏定故無諍論。二定其生分。生有四種。胎
卵濕化。一切中陰。同一化生。三辨其形類。中
陰之形。髴縁生陰。趣天中陰。髴*縁似天。乃
至趣向地獄。中陰髴*縁地獄。四明中陰形量
大小。如論中説。生人中陰。如有知小兒。上天
中陰。以漸轉大。如是中陰。隨所向處。小於生
陰。准人可知。五辨其形色。如地持説。色有
好惡。好色有二。一者極好。如明月光。二者微
好。如波羅捺衣。惡色亦二。一者極惡。如夜黒
闇。二者微惡。如黒羊毛光。然實中陰色萬
差。地持且就麁影爲言。六明中陰趣向差
別。如論中説。地獄中陰。向地獄時。足上頭
下。直趣地獄。至地獄中。受報之時。形如人
立。諸天中陰。上趣天時。如箭射空。餘則倚
行。七明中陰相見不同。有人宣説。一切中
陰。皆得相見。復有人言。上得見下。下不見
上。如此説者。地獄中陰。唯得見於地獄中陰。
不見餘者。畜生中陰。能見畜生地獄中陰。不
見餘者。乃至天陰。能見一切五趣中陰。八明
中陰所食不同。欲界中陰。具足四食。其中段
食。還食生陰所食香氣。上界中陰。則無段食。
但有識觸意思食等。九明中陰衣服有無。諸
天中陰。一向有衣。人中不定。如近佛地諸大
菩薩轉輪聖王及白淨比丘尼等。福徳殊勝。
又具慚愧中陰有衣。餘者則無此一
門竟
次明四
有時分久近。生有死有時分極短。唯止一念。
故雜心云。生有及死有。是各一刹那。本有中
有時分。不定。本有極短至一念。長則或經億
百千劫。中有長短。人説不同。有人宣説。極短
一念。極長七日。如此説者。齊七日來必得生
處。若七日來不得生處。前陰滅已更受中陰。
有人復説。中陰極長壽七七日。七七日來必
得生處。若不得處死而更生。復有人説。壽命
不定。乃至父母未和合來。常在不滅。此諸説
中。後説爲善此二
門竟
次就三界五道之處分別
四有。先就三界辨其通局。生死本有遍通三
界。中有不定。小乘法中。欲色界有。無色則
無。大乘法中。四空有色。以有色故。亦有中
陰。故華嚴中。菩薩鼻根能聞無色宮殿之
香。明知有色。次就趣論。當知四有遍通五趣
此三
門竟
次辨根陰有具不具。陰謂五陰。根謂六
根。先就五陰明具不具。生死本有。此三若在
欲界之中定具五陰。色無色界大小不同。小
乘説。彼色界地中無想天處。有色無心。四空
地中。有心無色。不具五陰。餘色界天齊具五
陰。大乘説。彼無想天處。猶有心想。四空有色。
是則三界皆具五陰。故地論言。乃至有頂増
長一切五陰苦聚。中有一種。定具五陰。終無
缺減。次就六根明具不具。生有之中。唯有意
根。所縁之色。未成己體。故無身根。以無身
故。亦無眼耳鼻舌等根。死有不定。欲界衆
生。漸命終者。唯有身根及與意根。最後滅壞。
頓命終者。一念死時六根倶壞。色界衆生。無
漸命終。是故死時。六根倶壞。無色衆生。大小
不同。小乘説。彼唯有意根。最後滅壞。大乘
説。彼猶有形色。與色界同。本有之中。諸根
不定。欲界衆生。多具六根。乃至極小。具身及
意。色無色界。大小不同。小乘説。彼色界地
中。除無想處。其餘諸天。齊具六根。無想天
中。無其意根。無色界中。單有意根。無餘五
種。大乘説。彼色無色界。齊具六根。何故如
是。大乘説。彼無想無色有色心故。中有一種。
定具六根。無殘缺者。何故如是。中陰身中。受
純業果。不受雜業報。故具六根。又中陰身形。
色精微無有餘縁壞其根者。故具六根。又六
根中。求受生處。是故中陰。定具六根。然此
中陰六根猛利。淨過諸天。一切世界。應受生
處。見聞無礙。以其求生自在力故此四
門竟
辨四有染淨之義。生有一種。唯染無淨。受生
必是煩惱心故。餘通染淨。故雜心云。一染三
有二。言一染者。是生有也。三有二者。本死及
中通染淨也。此乃局論凡夫二乘。若通菩薩
願力受生。是則四有皆通染淨此五
門竟
次就凡
聖分別四有。凡聖雖異。齊具四有。凡夫可知。
聖人之中。學具四有。無學唯三。略無生有。無
學聖人。更不生故。四有如是
  四識住義四門分別辨相一 漏無漏分別二
就地分別三 三世分別
四識住者。五陰之中色受想行爲識所依故
名識住。住義云何。依如毘曇。心王之體。依於
同時色受想行故名識住。問曰。彼宗心心數
法同時相依。何故偏説識依餘住不説受等
依餘住乎。釋言。住義理實齊通。但識是王
故偏説之。又破外道識依神住故説識住。
若依成實。心起前後。不説同時相依而住。
但説心識縁餘四陰。縁而愛著。故名識住。問
曰。彼宗貪在行心識中無貪。云何經中説爲
識住。釋言。依彼貪有二種。一者起貪唯在行
心。二者性貪遍在四心。性貪通故識中有
之故得就識説爲識住。何者性貪取性煩惱。
執著境界故名性貪。問曰。性貪既通四心。以
何義故偏説識住不説受住想行住等。釋言。
住義理通四心。今以三義偏説識住。一以初
類後。識心在初。但言識住。餘類可知。故不具
論。二擧弱顯強。就四心中。識心取性最爲微
弱。乃至行心取性最強。就弱説住。増強可知。
故闕不論。三爲破外道説識依神故名識住。
以彼外道多取心識依神我故。問曰。若言貪
故住者。何故論言喜潤故住。釋言。理實貪
著故住。貪心必由前喜而生。故説喜潤。又後
貪中。猶有喜義。助成彼貪。故説喜潤。問曰。前
説性貪故住。性貪常有。何假喜潤。釋言。識中
所有性貪。是前行中重貪氣分。彼前行中増
上重貪。由喜潤生。識中性貪。從本論之。故曰
喜潤。問曰。色等望於何識説爲識住。若依毘
曇。通望六識説爲識住。成實法中。人解不同。
有人釋言。唯望意地行心説住。以彼行中貪
愛強故。又人復言。通望六識行心説住。以前
三心無貪愛故。此皆不然。經説識住不言行
住。云何説言望行心住。人復釋言。彼宗之中
想受及行。是通名識。故云識住。若言行心是
通名識説識住者。論通非別。云何得分四識
住異。當知。成實亦望六識説爲識住。何以
得知。毘曇法中。通望六識説爲識住。成實不
非。明知。共用。又六識中性貪義等住著不殊。
故通望之以説識住。問曰。若言通望六識説
識住者。六識之心局縁一色不縁餘法。云何
得有四種識住。釋言。通望六識之心説四識
住。非謂一一皆具四住。又問。五識局在一
念。云何名住。此言住者。住著名住著。不以
經停説爲住故。一念五識。亦得名住。問曰。
何故唯説色受想行等陰以爲識住。不還説
識以爲識住。若依毘曇。識是心王。兩王不並。
故不説識以爲識住。若依成實。識時少識。
故不説識以爲識住。云何少識。六識之中唯
有意識通具續念。自餘五識局在一念。不通
相續。不如六想六受六行並通續念。故曰少
識。少故不論。又復爲分能住所住兩義差別。
故。不説識以爲識住此一
門竟
次就有漏無漏分
別。有漏四陰。望有漏識名爲識住。無漏則非。
何故如是。毘曇釋言。無漏之法。壞有漏識。故
非識住。又無漏識。厭有漏法。亦非識住。又無
漏識。於無漏法。亦不貪著。故非識住。有漏之
識。於有漏法樂著不捨。故名識住。成實亦同
此二
門竟
次就諸地分別識住。地謂九地。始從
欲界乃至悲想。若依毘曇。要當地法望當地
識説爲識住。異地則非。麁細別故。若如是
者。依下地身起上心時。下地之身。應非識
住。論自釋言。住相成就。猶名識住。若依成
實。莫問自地及與他地。但有縁著。斯名識住
此三
門竟
次就三世分別住義。若依毘曇。於三世
中。同時相依。斯名識住。異時則非。若依成
實。於三世莫問同時及與異時。但令縁著。
皆是識住。不簡前四識住義。略之云爾
  四食義兩門分別辨相一
起分別二
言四食者。所謂段食觸食思食及與識食。此
之四食。論釋不同。若依成實。羹飯等事名
爲段食。冷煖等名爲觸食。或有衆生。以思
活命。名爲思食。雖有此言。不知何思。有人釋
言。過去業思。是其命根。令命不斷。説爲思
食。若如是者。一切衆生所有壽命。皆由往思。
不應言無。或當應以彼現在思想而活命者。
説爲思食。如思玄妙得不死等。有漏識心命
報不壞名爲識食。若依毘曇。欲界地中香味
觸等。是其段食。心數法中有漏觸數。能知一
切心心數法。令法今不散壞説爲觸食。有漏
思數起後不絶説爲思食。有漏心識。是其心
王。能令一切諸心數法住持不壞。説爲識食。
問曰。無漏何故非食。釋言。無漏壞相續相。是
故非食此一
門竟
次就趣論。先論生陰。地獄之
中。論釋不同。若依成實。但有識食。毘曇法
中。具有四食。彼説。地獄呑熱鐵等能壞飢
餓。即爲段食。餘三心法常有可知。鬼畜兩
趣齊具四食。人中不定。若有心者。皆具四食。
滅心之者。論説不同。若依毘曇。段食餘勢令
身不壞。更無餘食。故彼宗中入滅定者。遠至
七日即須出定。若過七日。段食勢盡。起則身
成實法中。滅心之者。現雖無心識得在
故。猶名識食。以識食故。入滅定雖逕多時身
亦不壞。天中不定。欲界諸天。與人相似。色界
諸天。若依成實。唯有識食。毘曇法中。彼有心
者。唯無段食。有餘三種。若滅心者。四食倶
無。無色界天。與色界中有心者同。無色界中。
無滅心故。生陰如是。次辨中陰。成實法中。
一切中陰。唯有識食毘曇不定。欲界中陰。具
有四食。隨其所起。還食彼趣所食香氣。以爲
段食。餘三心法有之可知。色界中陰。唯無段
食。有餘三種。彼説。中陰雖有三食。思食最
増。以求生故。四食如是
  五陰義七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先後次
第三 三性分別四 漏無
漏分別五 常無常分
別六 三界有無七
第一釋名。言五陰者。所謂色受想行識也。質
礙名色。又復形現亦名爲色。領納稱受。毘曇
亦言覺知名受。取相名想。毘曇亦言順知名
想。起作名行。了別名識。毘曇亦云分別名識。
此之五種。經名爲陰。亦名爲衆。聚積名陰。陰
積多法。故復名衆。問曰。一色一受想等無多
聚積。云何名陰而復名衆。釋言。此等陰積之
分故名爲陰。多中之分故復名衆。如衆僧中
請得一人名請衆僧。此亦如是此一
門竟
次辨體
相。色陰之體。離合不定。總唯一色。或分爲
二。一内二外。眼等五根。是其内色。色等六
塵。是其外色。或分爲三。如毘曇説。一可見
對。謂眼所行青黄等色。二不可見有對。謂
耳鼻舌身所行之色。三不可見無對之色。意
根所行無作之色。前二種色。爲其對礙色根
所對故名有對。後一無作。不爲對礙色根所
對故名無對。成實法中。宣説無作非色心
故。唯有前二。略無第三。或分爲六。所謂色聲
香味觸法六塵色也。前五可知。法塵色者。若
依毘曇。五根無作是法塵色。成實法中。過
未五塵五根四大假名之色。是法塵色。或分
爲十。如涅槃説。故彼經中上下數處皆説十
色。五根五塵。是其十也。彼經何故不説無作。
彼説。無作但是色法非是色事。成身相微故
陰不彰。或分十一。如毘曇説。五根五塵及無
作色。是其十一。彼説。無作是身口業性。四大
造故。色陰收。成實法中。色有十四。五根五塵
及與四大。爲十四也。有人説言。成實法中。聲
不成人。非是色陰。此言不然。陰積義異。成人
法異。何得説言不成人故令聲非陰。云何陰
異成人法異。陰通内外。成人唯内。陰通色
聲。成人唯色。是其異也。云何知聲是色陰如
成實色相品説。言色陰者。所謂四大及
大所因色香味觸。亦因四大所成五根。是等
相觸故有聲生。擧此以釋色陰體相。寧非色
陰。又毘曇中説聲爲陰。成實不非。明知。
用。問曰。毘曇説無作色以爲色陰。成實法
中何故不論。釋言。成實宣説。無作爲非色心。
行陰所收。色陰不攝。故此不論。問曰。成實
根塵之外別説四大。以爲色陰。毘曇法中何
不如是。釋言。成實宣説。四大是假名色。攬四
塵成。能成五根。根塵不收。故別説之。毘曇法
中。宣説四大是實法色觸入所攝。故不別説。
色陰如是。次明受陰。受陰體中。廣略不定。總
唯一受。或分爲二。一者身受。二者心受。如
地持説。五識相應名爲身受。意識相應名
爲心受。問曰。五識是心非身。何故與此相應
之受名爲身受。釋言。此從所依以名。五識依
於五根之身而生意心。故所生受名爲身受。
意識依心。故所生受名爲心受。又復苦樂亦
得分二。惡果名苦。善果名樂。一切報受無
出善惡二業果故。問曰。捨受何受中攝。釋
言。樂攝。善業果故。或分爲三。一苦二樂三
不苦樂。亦名捨受。辨此三受。略有五門。
一分三受。二定優劣。三明通局。四生過不同。
五厭捨難易。就初門中差別有六。一當相分
別。如彼成實受相品説。損惱身心名爲苦
受。増益身心名爲樂受。非損非益名不苦樂。
二對因分別。一切惡果。斯爲苦。一切善果。
説爲樂捨。是義云何。依如毘曇。三禪已還下
善業果。名之爲樂。四禪已上上善業果。説以
爲捨。是則彼宗。三禪已還無捨受報。若依
成實。分善爲二。一欲界散善。二上界定善。
散善之中増上業果説爲樂受。微下業果名
爲捨受。以此微樂難覺知故。問曰。苦中亦有
微下不善業果。何不名捨。偏説下樂爲捨受
乎。釋言。苦果違害之法。性與情返。微有即
覺。故入苦中。不得名捨。樂果順情。非切心
法。微者難覺。故分爲捨。又復一切苦樂二受。
皆用微細行苦爲體。於行苦上。宣説苦受。苦
受必重。爲心覺惱故不名捨。於行苦上。宣説
樂受。樂受必微。於中上者。爲心覺適當相名
樂。輕微之者。非心能覺。博名爲捨。定善之
中。下善業果。名之爲樂。四禪已上勝善業果。
説之爲捨。以彼寂靜難覺知故。三對縁分別。
縁有三種。謂違順中。違縁逼惱名爲苦受。
順縁生適名爲樂受。中境所生名爲捨受。四
對想分別。適想所起名爲樂受。不適想生名
爲苦受。中容想發名爲捨受。五對行分別。
生瞋是苦。起貪是樂。生癡是捨。六就時分別。
於中約對三縁辨之。若對違縁。相應時。苦離
時生樂。久離則捨。若對順縁。初受生樂。中受
則捨。久受便苦。或有順縁。相應時。樂離時生
苦。久離則捨。若對中縁。初受時捨。久受生
苦。離時生樂。或有中縁。初受時捨。久受樂
著則生樂受離時生苦。以此六義分受爲三。
次明三受優劣不同。苦受最劣。樂捨二受。上
中不定。若依毘曇。樂受定下。下善果故。捨受
定上。上善果故。若依成實。在欲界地。捨受爲
中。樂受爲上。在上二界。樂受爲中。捨受爲
上。次明三受通局之義。依如毘曇。苦局欲界。
樂通欲色。捨通三界。成實法中。麁同毘曇。以
實細論。並通三界。故彼文言。苦樂隨身至於
四禪。憂喜隨心至於有頂。次明三受生過不
同於中有二。一明三受生過多少。苦生過少。
局在欲界。生瞋恚故。樂生過中。在欲色界。能
生不善穢汚法故。捨過最多。遍通三界具生
一切諸煩惱故。二明三受生過輕重。捨受最
重。能起邪見。斷滅善根。作闡提故。又生無明
能爲一切生死本故。苦樂二受輕重不定。
若論所爲。樂重苦輕。爲求樂受。多作罪故。若
論所生。苦重樂輕。嗔恚大罪。從苦生故。三受
生過不同如是。次明三受厭捨難易。於中
有二。一明三受起厭難易。欲界地中所有三
受。苦爲易厭人憎惡故。捨受次難。不煩惱
故。樂受最難保愛深故。若論上界樂捨二受。
樂爲易厭。以其麁動易憎惡故。捨受難厭。以
其寂靜難覺知故。二明三受捨之難易。苦受
易捨。得初禪時。已遠離故。問曰。若言初禪離
苦。何故經言二禪滅苦。釋言。初禪有眼耳身
三種識在。此三識身苦根所依。所依未盡。
是故不説初禪滅苦。理實苦受初禪滅盡。樂
受次難。至四禪滅。捨受最難。涅槃時滅。三受
如是。或分爲五。所謂憂苦喜樂及捨。此之五
種。隨處不定。若在欲界。五識地中逼惱名苦。
適悦稱樂。意識地中慮惱名憂。慶悦名喜。六
識地中中容受心。捨苦樂等。説之爲捨。問曰。
何故苦樂二受。流至意地返名憂喜。捨不如
是。六識地中。通名爲捨。釋言。苦樂從微想
生。憂喜二受。從強想發。爲是須分。六識中
捨。同微想生。爲是不分。欲界如是。若在初
禪。眼耳及身三識。身中適悦名樂。意識地中
慶悦名喜。四識身中中容受心。説以爲捨。三
中喜受。通定内外。餘二定外。初禪已上。無鼻
舌識。亦無憂苦。爲是不論。在二禪地。唯就意
識。説喜説捨。在三禪中。唯就意地。説樂説
捨。既在意地。何不名喜。乃説爲樂。是樂性
故。雖在意地。不得名喜。故雜心中。説之以爲
樂根意行。涅槃中説下名爲喜。上名爲樂。麁
況似此。四禪已上。唯有意捨。更無餘義。五受
如是。或分爲六。所謂六根所生受也。或分十
八。六根所生。各有苦樂不苦不樂。故有十八。
成實説。十八意行。亦是十八。謂五意識
第六意識所生之受。各有憂喜不憂不喜故
爲十八。或復分爲三十六受。如成實説。六根
所生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並通染淨。是故合
爲三十六受。或分百八。如龍樹説。前三十
六。三世分別故有百八。若廣分別。受乃無量。
受陰如是。想陰體者。開合不定。總爲一想。或
分爲三。一者適想。二不適想。三者非適非不
適想。取順名適。取違不適。取中容者。名爲非
適非不適想。或分爲六。所謂六識相應想也。
或分十八。六想之中。各有三種。適不適等。
爲十八也。隨縁辨想。想亦無量。想陰如是。行
陰體者。廣略不定。總唯一行。或分爲二。一者
心法。二非心法。心法之中。依如毘曇。汎爾具
論。有四十六。行陰所攝。有四十四。四十六
者。通地有十。想欲觸慧念思解脱憶定及受。
善地有十。所謂無貪無瞋慚愧信倚不放逸
不害精進及捨。通前二十。不善有二。謂無慚
愧。以此通前爲二十二。大煩惱中別數有
五。不信懈怠無明悼放逸。以此通前爲二十
七。小煩惱中。有其十種。所謂忿恨誑慳嫉惱
諂覆高害。以此通前爲三十七。餘數有五。所
謂覺觀睡眠及悔。以此通前爲四十二。十使
之中。別有四數。貪瞋慢疑。以此通前爲四十
六。此等如前三有爲中具廣分別。言四十四
行陰攝者。就前四十六心法中。除受除想。自
餘一切皆行陰攝。問曰。何故諸心法中。偏分
受想。別爲兩陰不入行中。雜心釋言。受爲
愛根想爲見本。以此二種輪轉生死。故分別
之。又復論言。受修諸禪。想修無色。以此二種
別地義強故。別立陰。成實法中。心法無量。
除識想受自餘一切。皆行陰攝。心法如是。非
心法中。依如毘曇。宣説十四不相應行爲非
色心。此亦如前三有爲中具廣分別。成實法
中。唯説無作以爲色心不相應行。問曰。五陰
通皆是行。以何義故。偏説此一以爲行陰。雜
心釋言。行陰之中。有爲行多故偏名行。餘四
陰中。攝行少故。更與異名。行陰如是。次辨識
陰開合不定。總唯一識。或分爲二。一者有漏
二者無漏。或分爲三。一善二惡三者無記。或
分爲四。一善二惡三隱沒無記。謂欲界地身
邊兩見及上二界一切煩惱相應之心。四白
淨無記。所謂報生威儀工巧變化之心。或分
爲六。所謂六識。始從眼識乃至意識。或分爲
七。謂七心界前六識上加以意根。是其七也。
或分爲九。一方便善心。二生得善心。三不善
心。四陰沒無記。五報生心。六威儀心。七工巧
心。八變化心。九無漏心。或分爲十。一方便善
心。所謂一切聞思修壽相應之心。二生得
善心。過習所成信進念等相應之心。三不善
心。謂欲界地除身邊見自餘一切不善結業
相應之心。四隱沒無記。謂欲界中身邊見兩
及上二界一切煩惱相應之心。五報生心。謂
三界中報無記心。六威儀心。所謂一切行住
坐臥見聞等心。七工巧心。所謂一切營生之
心。八變化心。謂作是念。我當化作如是事業。
如是之心。九者學心。謂三乘人因體無漏及
學等見。三乘因中斷結無漏。是學心體。遊
觀無漏。是學等見。十無學心。謂三乘人果體
無漏及無學等見。三乘果中盡無生智。是無
學體。遊觀無漏。是無學等見。或分十二。如雜
心説。欲界有四。一者善心。二不善心。三隱沒
無記。四白淨無記。色界有三。於前四中。除不
善心。有餘三種。無色亦然。此十有漏。并學無
學爲十二也。或分二十。欲界有八。一方便善。
二生得善。三不善心。四隱沒心。五報生心。六
威儀心。七工巧心。八變化心。謂依上禪爲欲
界化。色界有六。前八種中。除不善心及工巧
心。一切上界。無有不善及工巧。故有餘六種。
無色有四。前八種中。除不善心威儀工巧及
變化心。有餘四種。并學無學爲二十也。廣
則無量。識陰如是此二
門竟
次明五陰次第之
義。諸論不同。毘曇法中。五陰同時。隨義以
論。有二次第。一順二逆。順次第者。先明色
陰。次受次想次行後識。何故如是。論釋有
三。一麁細次第。色陰最麁。相状顯著。故先明
色。受細於色。麁餘心法。如人所患首足等痛。
覺惱増強。故次明受。想細於受。麁餘心法。取
相分明。故次明想。行細想受。麁於心識。作用
相顯。故次明行。識心最細。故在後説。二破患
次第。如論中説。本際已來。男爲女色。女爲男
色染著處故。先觀色陰。令人厭離。樂受貪故
染著於色。故次觀受。想顛倒故。起樂受貪。故
次觀想。以其貪愛煩惱行故。起顛倒想。故次
觀行。以依心故。起煩惱行。故後觀識。三觀入
次第。如論中説。二種色觀。入佛法中。爲甘露
門。一不淨觀。二安般念故。先觀色。以觀色
故。便知受妄。故次觀受。知受妄已。想不顛倒
故。次觀想。想不倒故。煩惱不行。故次觀行。
煩惱不行。心則堪忍。故次觀識。上來三種。是
順次第。逆次第者。翻前即是。如論中説。淨穢
之生。以心爲本。故先觀識。以觀識故。煩惱微
薄。故次觀行。煩惱薄故。便起法想。想於一切
苦無常等。故次明想。起法想故。貪受不生。故
次觀受。貪受息故。能見色過。故次觀色。此逆
次第。毘曇如是。成實法中。陰起前後不得
一時。次第如何。先明色陰。次識次想次受後
行。何故如是。心識之起。必託六根。於中五識
依五色根。意識一種。依於意根。從多爲論。識
依色生。故先明色。第二明識。於識所縁。分別
取相。故次明想。於取想所。領納違順非違
非順。故次明受。於所受法。起貪瞋等。故次明
行。大乘法中。亦説五陰體性同時。隨用隱顯。
非無先後。其中次第。多同毘曇此三
門竟
次就
三性分別五陰。言三性者。所謂善惡無記性
也。依如毘曇。陰別有九。相從爲三。所言九
者。一生得善陰。二方便善陰。三無漏善陰。四
不善。五陰五穢汚五陰。六報生五陰。七威儀
五陰。八工巧五陰。生得善者。一切衆生。無
始已來曾修善根。未起邪見斷滅已來。此善
相續。生便得之名生得善。生得善根。起身口
業。是其色陰。餘心法等。爲餘四陰。方便善
者。於現在世。近友聞法。思惟修習起諸善
根。是方便善。於中所起身口二業。是其色陰。
餘心法等。爲餘四陰。問曰。方便與生得善。同
是現起。有何差別。釋言。此二分齊難知。但由
宿習。任性能起。是生得善。因他教化。聞法
思惟。力勵起者。是方便善。無漏善者。遠離
繋縛。合理相應。是無漏善。於中道共無漏律
儀。是其色陰。餘心法等。爲餘四陰。言不善
者。一切無慚無愧倶者。是不善陰。於中所起
身口惡業。是其色陰。餘四可知。問曰。善惡相
對之法。善中得有生得方便。不善何故總説
爲一。不分二乎。釋言。齊類理亦應然。但今爲
明惡法本來九品性成。非是方便進習始具。
是故隱其方便之名。既隱方便。生得亦癈。
又復善法。難以頓成。須分上下令漸習故。
説生得方便之異。惡法易斷。總相厭離。是以
不分生得方便兩種之別。言穢汚者。欲界地
中身邊兩見。及上二界一切煩惱。能染汚心。
名爲穢汚。於中初禪穢汚煩惱。能動身口。具
五陰性。如彼梵王語諸梵衆。汝但住此。我
能令汝盡老死邊。即是妄語。牛牽黒齒屏處
求之。是身邪謟。此身與口。是其色陰。餘心
法等。是餘四陰。欲界穢汚。是迷理惑。不能親
發身口二業。二禪已上。煩惱微細。不動身口。
無色界中。無身口業。一向不發。故無色陰。但
有餘四。言報生者。過因所生眼等諸根。是其
色陰報。心法等爲餘四陰。言威儀者。身口進
止。是其色陰起。此心法爲餘四陰。言工巧者。
身營世務。口言分處。是其色陰。餘四可知。言
變化者。依其通體。或化色身。或化口語。是其
色陰。欲起化時。先作是念。我今當作如是色
像如是語言。以此起化心心數法。爲餘四陰。
問曰。化心與身通體爲一異。釋言。是異。異相
如何。變化心者。是起化心。身通體者。是起化
力。又復化心。是遠方便。身通體者。親能起
化。又復化心。唯是無記。身通體者。或時是
善。或復無記。何故如是。通體有二。一是修
慧。二是生慧。依定修得。是其修慧。天龍鬼
等。不假習性。能變現。是其生慧。是修慧者。
體性唯善。與定相應。生慧無記。又復化心。或
自地收。或他地攝。起自地化。即自地收。起他
地化。則他地攝。論其通體。唯在自地。問曰。
何不直依通體而起變化。別從化心而起化
乎。雖有通體能起化事。若無化心終不起化。
故須化心。問曰。若使要從化心而起化者。何
須通體。若無通體。雖有化心。欲化前事。終不
能現故。復須之。問曰。化色爲當正從化心而
現。爲當正從通體而發。釋言。化色正依通體。
遠依化心。化心不能親動身口。是故必依通
體化也。九陰如是。相從三者。初三是善。次一
不善。後五無記。毘曇如是。成實法中。唯一
行陰。該通三性。餘皆無記。大乘所説。多同毘
此四
門竟
次就有漏無漏分別。依如毘曇。就向
九種五陰之中。第三無漏。餘八有漏。成實法
中。義有兩兼。若斷漏故名爲無漏。唯在行
心。餘皆有漏。若不生漏名爲無漏。無學五陰。
一向無漏。凡夫五陰。一向有漏。學人不定。若
斷結處。是其無漏。結未盡處。是其有漏。大乘
法中眞徳五陰。一向無漏。分段因果。一向有
漏。變易因果。隨相無漏。體性有漏。以相順理
故名無漏。以性違故名爲有漏此五
門竟
次辨
五陰常無常義。小乘法中。一向無常。大乘法
中。大位以分。生死五陰。一向無常。涅槃五陰。
一向是常。故經説言。色是無常。因滅是色獲
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隨義通論。生死
五陰。有常無常。涅槃亦爾。生死陰中。有相有
實。六識七識。是其陰相。如來之藏。一在滅
諦。是其陰實。陰相無常。陰實是常。涅槃陰中
有體有用。體則是常。如上所説。用則無常。故
經説言。功徳莊嚴有爲有漏有礙非常。良以
隨世有生滅故此六
門竟
次辨三界有無之義。
小乘法中。四空無色。滅定涅槃一向無心。其
無想定及無想報。兩論不同。毘曇無心。成實
有之。故彼論言。凡夫不能滅心心法。但無
麁心。故説無想。大乘法中。四空有色。故
槃言。如非想天。亦色非色。我説非色。非想既
有。下三類然。又大乘中。説無想定乃至小乘
無餘涅槃悉皆有心。六識雖亡。七識心在。故
説有心。以有心故。受想行識四陰不無。五陰
之義。麁辨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八本終




大乘義章卷第八
  六道義四門分別釋名一 開合二
辨相三 明因四
第一釋名。言六道者。所謂地獄畜生餓鬼人
天脩羅。是其六也。言地獄者。如雜心釋。不可
樂故名爲地獄。地持中釋。増上可厭故名泥
犁。泥犁胡語。此云地獄。不樂可厭。其義一
也。此之兩釋。皆對厭心以彰其過。非是當相
解其名義。若正解之。言地獄者。就處名也。地
下牢獄。是其生處。故云地獄。言畜生者。如雜
心釋。以傍行故名爲畜生。此乃辨相。非解名
義。若正解釋。言畜生者。從主畜養以爲名
也。一切世人。或爲噉食。或爲驅使。畜積此
生。行從是義。故名畜生。言餓鬼者。如雜心
釋。以從他求故名餓鬼。又常飢虚故名爲餓。
恐怯多畏故名爲鬼。所言人者。如雜心釋。
意寂靜故。名之爲人。此就人徳以釋人也。
以人能思斷絶邪念。名意寂靜。若依涅槃。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