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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義章 (No. 1851_ 慧遠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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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性有無之義。以別三門。言遣生死涅槃相
者。如論中説。觀察生死涅槃皆空。名之爲如。
問曰。經説生死是其無常無樂無我不淨。涅
槃是其常樂我淨。云何言空。論言。爲破顛
倒心故。宣説生死苦無常等。不欲令人著無
常等。以實相中無常苦等不可得故。又爲破
人顛倒心故。宣説涅槃常樂我淨。不欲令人
著常樂等。亦以實中常樂淨等不可得故。良
以諸法皆不可得。故故名爲如。言法性者。
入彼如中。捨離所觀染淨法相。不見生死涅
槃可得。此不可得法性自爾。故言法性。故
論説言。譬如小兒見水中月謂爲實有。入水
求之。求之不得便生愁憂。智者謂之水中無
月。法性自爾。法性如是。故云法性。言實際
者。如與法性。是其理實。此之理實。聖所
處故。名爲際。言遣三世差別相者。如論中
説。觀三世法。不生不滅寂靜平等。名之爲如。
斯乃三世空同曰如。言法性者。如論中説。
法名涅槃。不戲論法性名本分種。如黄石中
金性白石中銀性。一切法中有涅槃性。故云
法性。言實際者。如向所説。法性名實。如亦是
實。據後爲言。入處名際。言就空理總別分者。
隨詮辨空。空有差別。説之爲如。故説。
空有差品名爲如矣。問曰。差品云何名如。
以諸法中同有空義故名爲如。言法性者。廢
詮論理。理是一味。一味之理。是法體性。故云
法性。是以論言。總爲一空名爲法性。言實
際者。論自釋言。如及法性。名之爲實。證處
名際。言就實性有無分者。如經中説。如來
藏中。具過恒沙一切佛法。不離不脱不斷不
異。是諸佛法。同一體性。互相集成。無有一
法別守自性。雖無一性。而無不性。無有一性。
即是如義。而無不性。即是法性。言實際者。
彼如法性。即是其實。證處名際此二
門竟
 次就觀
門入以別三門。於中有二。一就觀入息染分
別。二就觀入捨淨分別。言息染者。如論中
説。何者是如。諸法實相常住不動。以有無明
諸煩惱故。轉變邪曲。後息妄染。得於實相。如
本不異。故名爲如。言法性者。論言。實相體
雖清淨。與煩惱合名爲不淨。息除煩惱得本
清淨。淨是一切諸法體性。故云法性。言實際
者。如與法性是其理實。菩薩知此廣大無邊
微妙最勝。更不餘求。安住其中。住處名際。言
捨淨者。如論中説。菩薩觀察實相法中無常
無樂無我無淨。捨離凡夫常樂我淨。亦捨是
觀。實相如本。故名爲如。論自爲喩。如水性
冷從火變熱。是火滅已水冷如本。故名爲如。
諸法如是。實相平等。如水性冷。隨觀轉變。如
水變熱。觀心息滅。實相如本。如火滅已水冷
如本。故名爲如。准驗斯文。妄想縁智決定滅
盡。言法性者。實相常住不變不動。法性自
爾。故云法性。言實際者。若得證時。彼如法
性。即是實際。體相如是第三次明大小有
無。大乘具有。廣如上辨。小乘亦具。云何得
知。如龍樹説。雜阿含中。説十二縁是如法
相法住法位。有佛無佛。性相常住。即是如義。
又復如彼雜阿含中説。舍利弗善達法性。即
是宣説法性之義。言實際者。龍樹釋言。小
乘法中無其説處。雖無説處理實有之。云何
知有。論言。涅槃即是實際。小乘法中説涅槃
故。即是宣説實際之義。但涅槃法有種種
名。或名爲止。或名爲妙。或名爲離。或名爲
出。或名實際。是故涅槃即是實際。問曰。雖知
小乘法中具此三義。相別如何。龍樹釋言。
聲聞法中。觀法生滅名之爲如。滅離諸觀得
法實相。名爲法性。彼名涅槃爲實相矣。即此
法性。聖所證處。名爲實際。如法性實際義。略
辨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一



大乘義章卷第二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有七門三解脱門義亦名三空義 
  三有爲義 三無爲義 四空義 四優檀那義 四悉
檀義 四眞實義
  三解脱門義八門分別釋名一 辨性二 
分別三 制定其名四 制立其數五 次第之義六
就地分別七 重空之義八
第一釋名。三解脱門者。謂空無相及與無願。
所言空者。就理彰名。理寂名空。言無相者。釋
有兩義。一就理彰名。理絶衆相。故名無相。二
就涅槃法相解釋。涅槃之法。捨離十相。故
曰無相。言無願者。經中或復名爲無作。亦
名無起。釋有三義。一就理彰名。理中無有貪
求願樂。故名無願。理中無有作用集起。是
故亦名無作無起。二就生死法相以釋。生死
之法。不可願求。故名無願。三就行以論。於生
死中不生願求。故名無願。不作願求故名無
作。不起願求。故曰無起。此三經論名解脱門。
亦名三治。亦名三空。義或復説爲三三昧
門。三脱三昧經論同説。三治一門。如地論
説。言三空者。如仁王説。言三脱者。對果名也。
涅槃果徳。絶縛名脱。空無相等。與脱爲門。
名解脱門。故龍樹言。行此三法。能得涅槃
解脱果。故名解脱門。對治門者。對障名也。如
地論説。三障對治。故名三治。言三空者。就
理彰名。理如一味。隨詮以別。故有三種。三三
昧者。就行名也。前三是數。後三胡語。言三昧
者。此言正定。以心合法離於邪亂。故曰三昧。
此等差別。故名爲門。亦可通入趣入名門。名
義如是第二辨性。三脱三治及與三空。以
此法爲體三三昧者。以行爲體。但就行中用
慧爲主。若論眷屬。是五陰性。心王是識。想數
爲想。受數爲受。餘數爲行。隨生無作。即是色
陰。問曰。此三用慧爲主。何故經中説爲三
昧。釋言。一切諸心心法。更相受名。如四念
處。體實是慧而名爲念。此亦如是。又龍樹
言。此三智慧。若不住定則是狂慧。多墮邪疑。
無所能爲。以住定故能破煩惱。故從所依説
爲三昧。又三昧者。名爲正定。一切禪定。若無
此三退轉不定。不名三昧。由此三故。正定不
退。就能爲目。故名三昧。體性如是第三分
相。隨法不同乃有三階。一三法相對。分別三
門。二兩法相對。以別三門。三歴就一法。以別
三門。言三法者。一是生死。二是涅槃。三第
一義空。就彼生死説無願門。生死多過。不可
願故。就彼涅槃説無相門。涅槃寂靜離十相。
故就第一義宣説空門。次就二法以別三門。
於中乃有三種差別。一生死涅槃二。法相對
以説三門。生死虚無。名之爲空。故涅槃云。
空者所謂一切生死。涅槃之法。離十相故。
説爲無相。遠離生死取捨願心。故名無願。
故維摩云。不願是菩提無貪著故。亦可生死
體虚名空。相則鄙惡。不可願樂。名爲無願。無
相同前。二以生死對第一義。以説三門。就第
一義。説空無相。就彼生死宣説無願。彼第一
義體寂名空。妙離諸相故曰無相。生死叵樂。
稱曰無願。三以涅槃對第一義。以説三門。就
第一義説其空門。就彼涅槃。宣説無相及以
無願。涅槃無相無願之義。不異前釋。次就一
法以別三門。於中乃有三種差別。一唯就生
死。二唯就涅槃。三唯就理。就生死中復有
四種。一唯就外境以説三門。外境之中。有
體相用。體空名空。相空之義。名爲無相。用
空之義。説爲無作。無用可貪。亦云無願。二
唯就心以別三門。内心有三。謂心想見。妄想
之體。名之爲心。依心起相。隨之分別。説以爲
想。依想執取。建立定性。説之爲見。心體空
故。名之爲空。彼想空故。説爲無想。彼見空
故。説爲無願。三境二心一。以説三門。經説
生死。要唯三種。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外境無
體。但是名有。故説爲名。事相差別説以爲相。
就其内心説爲妄想。彼名體空。説爲空門。事
相無故。説爲無相。妄想心寂。説爲無願。四心
二境一。以説三門。如地論説。障有三種。一者
分別妄想之心。二者是相。謂依妄想起外境
界。三者是願。依前諸相起取捨心。彼妄想空
名曰空門。彼相空者。名無相門。取捨願空。
説爲無願。上來四門。合爲第一。唯就生死以
説三門。次就涅槃以説三門。涅槃之中。有體
相用。性淨涅槃。以之爲體。方便涅槃。以之爲
相。應作涅槃。以之爲用。彼體寂者名曰空
門。相寂之義。名爲無相。作用寂者。名爲無
作。次就理法以説三門。如成實説。理體寂故。
名之爲空。是空理中。無諸相故説爲無相。無
願求心説爲無願。又大智論亦同此説。故彼
論言。摩訶衍中。三脱是一。以行因縁故説三
門。觀諸法空説爲空門。於此空中不取於相。
是時空門。轉名無相。於無相中。更無所作。是
時無相。轉名無作。以同體故。若人入空。終不
起相。亦無所作。乃至入彼無作門中。亦知空
義。不取於相。但隨人別觀入不同故立三門
第四門中。且就生死涅槃空理。制定其名。
餘類可知。言制名者。立名所依。言定名者。定
其名相。先就三脱。制定其名。三解脱門。正用
生死涅槃空理。以之爲體。空解脱門制名定
名。悉皆就體。無相門者。制名就體。説涅槃
法。與彼解脱以爲門。故若定其名。乃是體上
遣相爲目。無願門者。制名就體説生死法。與
彼解脱以爲門。故若定其名。乃是體上。從厭
受稱。次就三治制定其名。義同三脱。正説生
死涅槃及空爲對治故。次就三空制定其名
然三空者。以理爲宗。於中空門制名定名。悉
皆就體。無相門者。制名就詮。無相涅槃。是空
詮故。若定其名乃是詮中遣相爲目。無願門
者。制名就詮。生死之法。是空詮故。若定其
名。乃是詮中。從厭受稱。次就三三昧制定其
名。然三三昧。行心爲體。生死涅槃。第一義
空。是其境界。言無願者。制名就體。彼三昧
心。於生死中不生願樂。名曰無願。若定其名。
乃是體上遣患爲目。願求諸有。是其患故。無
彼願求説爲遣患。言無相者。制名就境。無相
涅槃。是三昧境。就境立稱。故曰無相。若定其
名。乃是境上遣相爲目。言空門者。制名定名
同皆就境。空理是其三昧境故。此等立名左
右不同。各隨一義第五門中。制定其數。凡
有五義。一隨法不同。如地持説。法有二種。
一有二無。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我我所。名
之爲無。生死之法。名有爲有。涅槃之法。名無
爲有。第一義空。名之爲無。此三法也。於有
爲有。不願不隨。立無願門。於無爲有。願樂攝
受。立無相門。於此二中。非願非不願。於有
不有見。以是見故建立空門。以見空故。不願
涅槃。稱曰非願。不厭生死。名非不願。捨前二
有。名不有見。二隨根不同。建立三門。根有
三種。謂利鈍中。爲鈍根者。説無願門。令怖畏
故。爲中根者。説無相門。令趣求故。爲利根
者。宣説空門。令證實故。三隨欲不同。如大
智論説。欲有三種。一樂遠離。爲説無願。二樂
寂靜。爲説無相。三者樂實。爲説空門。四隨
行不同。如涅槃説。行有三種。謂定慧捨。爲
起定行。宣説空門。令心住故。爲起慧行。説
無願門。令其觀察斷生死故。爲起捨行。説無
相門。令心依故。五對患不同。如大智論説。
患有二種。一見二愛。爲見行者。宣説空門。令
其捨見。爲愛行者。説無願門。令厭生死不願
求。故見愛等者爲説無相。宣説涅槃遠離色
聲香味觸相。治彼愛行。離生住滅。治彼見行。
離男女相。義有兩兼。三門治患差別非一。且
論斯耳第六門中。明其次第。次第有三。一
修入次第。先説無願令厭生死。次説無相令
求涅槃。後説空門令其契證。二據終成本末
次第。空是徳本。菩薩先觀。故先明空。由見空
故。不見生死可以貪求故。次第二宣説無願。
由證空義不見生死。便與涅槃無相相應故。
次第三宣説無相。三約所空體相用等。明其
次第。先説空門。空諸法體。次説無相。空諸
法相。後説無作。空諸法用。次第如是第七
門中。就地分別。小乘法中。説之不定。有人
宣説。三脱三昧。唯在四禪未來中間及三無
色。以無漏故。復有説者言。三解脱一向無漏。
備如向辨。三三昧者。通漏無漏。無漏三昧。如
三解脱。有漏之者。在十一地。所謂欲界根本
四禪未來中間及四空處。大乘法中。三脱三
昧。通漏無漏。有漏之者。備如向説。在十一
地。無漏之者。依於十地。所謂八禪未來中間。
若復通論。亦依欲界。大乘宣説。欲界地中。有
禪定故。攝地如是。第八門中。義別有五列名辨
相一 
漏無漏分別二 就人分別三
就界分別四 就地分別五
就初門中先列其名。
名字是何。謂空空三昧。無相無相。無願無願。
就初彰名。名重空三昧。亦得名爲重無相重
無願矣。相状如何。依如毘曇。分彼四諦十六
聖行。以爲三門。苦下二行空與無我。判爲空
門。次有十行。説爲無願。苦下有二。謂苦無
常。集下有四。因集有縁。道下有四。道如跡
乘。説此十種。爲無願門。滅下四行。盡止妙
出。爲無相門。言重空者。羅漢先以無學等智。
觀察空門。直名空定。然後以彼有漏等智。觀
前空智亦空無我。名空空三昧。此觀智上空
無我人。不空智體。重無願者。亦先以彼無學
等智觀察苦等。直名無願。後觀此智亦是無
常不可願求。撃彼聖道。名無願無願。問曰。何
故不以苦撃。違聖道故。道非是苦。若觀爲苦。
即爲顛倒。何故不以因集有縁撃彼聖道。論
言因等相順聖道。不名爲撃。何故不以道如
跡乘撃彼聖道。釋言。若作道如等觀。是樂聖
道。何名爲撃。重無相者。先以無學等見之智。
觀彼滅下盡止妙出。直名無相。後觀此智盡
滅之處非數無爲亦是寂止。撃彼聖道。名無
相無相。何者智盡非數無爲。云何撃乎。觀滅
之智。應起不起。是其智盡非數無爲。欲撃彼
智。先觀煩惱不起之處數滅無爲是其寂止。
是寂止故。可願可樂。以此寂止可願樂故。
所滅煩惱。是可厭惡。後觀此智不起之處非
數無爲亦是寂止。可願可樂。與數滅同。以智
盡處同彼數滅可願樂故。所滅之智。與彼煩
惱。同可厭惡。撃之如是。問曰。何故不以妙出
撃彼聖道。偏用止行。釋言。非數非妙出故。何
故不以滅行撃之。以此濫同無常滅故。若依
成實。諸法性空。名爲空門。於此空中。無相可
取。名無相門。空中無其悕求願樂。名無願門。
聖人以智觀五陰空。名空三昧。復觀此智亦
是空。故名爲空空。觀陰空中。無相可取。名無
相三昧。復觀此智亦空無相。名無相無相。觀
陰空中。無悕求願。名無願三昧。復觀此智亦
空無願。名無願無願。大乘法中。三門多種。備
如上辨。於中細論。或同毘曇。或似成實。若
説生死涅槃空理。以爲三門。相同毘曇。若就
空理。義分三門。則同成實。淺深爲異。重空之
觀。多同成實。何故修此重空三昧。論言。如
人以杖燒尸死尸既盡杖亦須焚。智亦如是。
前用斷結。結患既亡。智亦須捨。故須修之此一
門竟
次就有漏無漏分別。依如毘曇。重空三昧。一
向有漏。以其所觀非諦理故。成實無漏。故彼
論言。重空無相無願三昧。重空名勝。云何
有漏。大乘無漏。同成實説此二
門竟
次就人論
毘曇法中。重空三昧。唯是利根阿羅漢得。非
是餘人。以彼學人有煩惱故。一向不得。鈍根
羅漢。所得三昧不自在。故亦不能得。成實法
中。一切羅漢及諸學人。皆悉得之。故成實言
學人亦得。以證一切諸法滅故。大乘人中。種
性已上一切皆得。若復通論。十信亦得此三
門竟
就界論。界謂三界。依如毘曇。重空三昧。唯欲
界起。非上二界。就欲界中。三天下人。能起此
觀。由説起故。成實無文。理應遍通。大乘法
中。菩薩自在。於三界中。隨身何處皆得修起
此四
門竟
次就地論。依如毘曇。重空三昧。是有漏
故。始從欲界乃至非想。一切地心。皆得修起。
欲界唯縁未來禪中所有無漏。爲重空觀。非
想唯縁無所有處所有無漏。以相近故。成實
法中。是無漏故。唯依初禪至無所有七依定
中。而得修起。大乘所辨。一切地心。皆得修
起。重空三昧。辨之麁爾
  三有爲義兩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三有爲者。所謂色心非色非心三聚法也。質
礙名色。慮知曰心。不相應行違返前二。名非
色心。此之三種。同名有爲。爲是集起造作之
義。法有爲作故名有爲。是義云何。釋有六種。
一者將因對果。以釋一切因縁皆能集果。能
有所爲。故名有爲。二者據果對因。以釋有爲
果報皆爲因生。有此因爲故名有爲。三就法
外生住滅等。對法以釋。色等法邊。皆有同時
別體四相。用此四相相色等法。由生相故。色
等法生。乃至由有第四滅相。色等法滅。此之
四相。能有所爲故名有爲。四就色等對彼法
外四相。以釋色等諸法皆有生等四相所爲。
故名有爲。五就法體前後四相。解釋有爲。前
後四相遷變曰爲。色等諸法。體有此爲。故名
有爲。六就同時同體四相。解釋有爲。色等諸
法性如幻化。幻有稱生。幻無名滅。幻立云住。
幻變曰異。此四同體。互相縁集。稱之曰爲。
色等諸法體有此爲。故名有爲。名義如是
第二門中。辨其體相。先辨色法。次顯心法。後
明非色非心之法。就色法中。兩門分別。一辨
體相。二明假實。色之體相論釋不同。毘曇宣
説。十一種色。爲色法聚。何者十一。五根爲
五。五塵爲十。通無作色。爲十一也。清淨四
大所造。眼耳鼻舌及身。是其五根。爲外四大
所造。色聲香味觸等。是其五塵。身口業中。善
惡無作。是無作色。大智論等。亦同此説。成
實宣説十四種色。爲色法聚。何者十四。五根
爲五。五塵爲十。加以四大。通前十四。五根如
上。所言異者。毘曇法中。五根之體。是實法
色。爲四大造。與大別體。如人造畫畫與人
別。成實法中。五根之體是假名色。四大所成。
根外無大。如陰成人。人外無陰。根亦如是。五
陰如上。所言異者。毘曇法中。大所造塵。與
四大異。成實法中。色香味觸。能成四大。不爲
大造。唯一聲塵。從四大生。有斯異也。四塵所
成地水火風。是四大也。問曰。毘曇説無作色。
成實法中。何故不論。宗別不同。所説各異。毘
曇法中。説無作業是色法。故色中説之。成實
説爲非色心。故色中不論。又問。成實別説四
大。毘曇法中何故不立。亦是宗別。所説各
異。異相如何。毘曇宣説。堅濕煖動四種實觸。
以爲四大。此之四大。觸塵中收。故不別説。成
實所辨地水火風。攬四塵成。能成五根。根因
塵果。根塵不攝。故須別論此一
門竟
次辨假實。毘
曇法中。十一種色。皆是實法。毘曇多以性相
中求故無假色。成實法中。五塵是實。根大是
假。攬塵成大。大成根故。若對理論。一切皆
假。同是因縁假名法故次辨心法。於中略
以五門分別。一明心與數體之一異。二開合
辨相。三明寛狹。四辨通局。五相應不同。言一
異者。成實法中。心與數法一體義分。不説心
外別有諸數。如説識陰以之爲心。餘則名數。
説受爲心。餘還名數。如是一切。毘曇法中。
心與數別。六識是心。餘想受等。説爲心數。大
乘法中。據末是別。窮本是一。是義云何。大
乘法中。説識有三。一者眞識。心與數一。二者
妄識。是妄識中麁細六重。始從無明終至續
識。此六重中。前之四重。心與數一。後之兩
重。心與數別。以前四重心。與數一故。論中
説爲不相應染。後二別故。論中説爲心相應
染。馬鳴釋言。心與念異故曰相應。是義如後
八識章中具廣分別。三者事識。一向同時。具
有諸數。與毘曇同。心數一異。辨之麁爾此一
門竟
 次辨開合。心法開合。廣略不定。或總爲
一。謂一心聚。或分爲二。謂心與數。六識是
心。想等是數。或分爲四。謂受想行識。心王
名識。想數名想。受數名受。餘數名行。或分爲
六。所謂六識。又依毘曇説。爲四十七心數法。
心王爲一。數法之中。有四十六。何者是乎。
通地有十。通彼心王。合爲十一。通地十者。
如彼論説。想欲觸慧念思解脱憶定及受。是
説通地。於境取相名想。於縁欲受稱欲。令根
塵識和合名觸。於縁決定名慧。記識不忘名
念。於善惡等。思願造作名思。於縁作相。受彼
相状限量名解脱。若無解脱。常守一縁不能
捨離。於縁發悟名憶。常縁不亂稱定。受違順
中名受。此十遍與一切心倶。名通大地。善地
有十。通前合爲二十一也。何者是乎。如彼
説。諸根・有慚愧・信者猗・不放逸・不害・精
進・捨。一切善心倶。言諸根者。所謂無貪無瞋
善根以何義故。不説無癡。無癡是慧。與通地
中慧數體同故。此不論。於他衆生及衆具等。
離貪著心名無貪。於衆生數及非衆生。不懷
瞋恚心名無瞋。於惡自厭名慚。於過羞他稱
愧。於三寶等。淨心不疑名信。身心離惡稱猗。
起善方便。離惡不作名不放逸。不逼迫他名
爲不害。斷惡集善。懃方便修名精進。内心平
等。名之爲捨。此十遍在一切善中。名善大地。
不善地中。心法有二。謂無慚愧。通前合爲二
十三也。大煩惱中。具説有十。別唯有五。通前
合爲二十八也。何者是十。如彼論説。邪解・
不正憶・不順智・失念・不信・懈怠・亂・無明・掉・
放逸。是煩惱大地。顛倒解脱名邪解。邪受境
界名不正憶。顛倒決定名不順智。邪記妄受
名失念。於三寶等。邪疑不淨名不信。不斷惡
修善。不勤方便名懈怠。境界所牽。散隨諸縁
名爲亂。於法不了名無明。躁動不息名爲掉。
離善方便名放逸。此十遍在諸煩惱中。名大
煩惱地。問曰。睡亦遍諸煩惱。何故不名大煩
惱地。論自釋言。睡順正受。能速發定。是故
不説。別唯五者。所謂不信・懈怠・無明・掉・及
放逸。此之五種。體別餘數。故今取之爲四十
七。餘五不別。故不説之。云何不別。言邪解
者。與通地中解脱數同。不正憶者。與通地中
憶數體同。不順智者。與通地中慧數體同。言
失念者。與通地中念數體同。亂與通地定數
體同。問曰。邪解不正憶等。與通地中心數法
同。何勞復説爲煩惱地。以此生惑功力等故。
問曰。通中受想觸欲。何故不説爲煩惱地。以
不等故。大地不顯。故不説之。云何不等。想生
見強。受及觸欲。生愛中強。故曰不等。又問。
何故不説思數爲煩惱地。思是一切衆行之
主。故不偏説爲煩惱地。又思亦是生愛中強。
故不説之。問曰。若言受想觸等生惑不齊故
不説爲煩惱地者。慧生見強。何故説爲煩惱
地乎。釋言。見中更不論慧。是故不可説慧爲
強。慧不強故。説之爲地。小煩惱地差別有
十。通前合爲三十八也。何者是乎。如彼
説。忿・恨・誑・慳・嫉・惱・諂・覆・橋・害。是説小地。
如論釋言。於益不益應作不作非作返作。瞋
相續生名爲忿。樂事益他。苦不益他。益事應
作。而故不作。不益他事。理不應作。而復故
作。瞋氣續生説爲忿。於可欲不可欲應作不
作非作返作。忿相續生名爲恨。樂事他欲。苦
他不欲。可欲應作。而故不作。不可欲事。理不
應作。而復故作。忿之殘結説爲恨也。詐現承
事名誑。悋惜財法稱慳。忌他名利伎能功徳
名嫉。怨會愛離思惟心熱名惱。覆藏自性曲
順時宜稱諂。自陰過惡名覆。妨他自擧名
高。欲逼迫他名害。此之十種。唯在意地。不通
五識。局在修斷。不通見諦。別起不倶。故名小
地。餘心數中。更有五數。通前合爲四十三也。
所謂覺觀睡眠及悔。麁思名覺。細思稱觀。一
切煩惱。睡著境界名睡。身心昏昧。略縁境界
名眠。追變名悔。十使之中。復有四數。通前
合爲四十七也。謂貪瞋慢疑。愛染名貪。忿怒
曰瞋。凌他稱慢。猶預曰疑。五見是慧。與通地
中慧數同故。廢而不論。癡使與彼大煩惱中
無明數同。是以不説。此無明使。體雖與彼大
煩惱中無明數同。義有左右。大煩惱中無明
數者。遍通一切使纒垢中。無明使者。局在使
門。不通纒垢。又大地中無明數者。唯是相應
不通不共。通與一切煩惱倶故。無明使者。通
攝相應及與不共。於中若有縁而不了。不與一
切諸使倶者。是其不共。若非別縁。而與諸餘
九使倶者。是其相應。毘曇如是。成實法中。心
數不定。攝末從本。有三十七。隨末別論。則有
無量。云何從本有三十七。如彼論説。通數有
十。思・觸・念・欲・喜・信・懃・覺・觀・憶・前・四後一。
與毘曇同。餘五別異。所言思者。如思品説。
愛分願求名思。不同毘曇愛爲煩惱思爲通
數。觸者論言。三和名觸。彼以心識依根觸
塵故。名爲觸。不説心外別有觸數。理實觸義
遍通四心。今就行心説爲觸矣。念者論言。作
發名念。作意起後。名爲作發。欲者論言。心有
所須名欲。喜者論言。心樂名喜。欲中増上説
爲喜也。毘曇無此。信者論言。必定名信。此通
三性。毘曇唯善。不善中者。即名不信。懃者論
言。心行發動。名之爲懃。此通三性。入善法中。
返名精進。毘曇唯善。言覺觀者。論釋多種。
一隨定以説。麁思名覺。細思名觀。二隨慧以
説。未知事中比知名覺。現知稱觀。三就亂心
以説。散心數起名覺。散心微少稱觀憶者論
言。知先所更名憶。以此十種處遍三界體通
三性故名通數。善數有十。通前二十。所謂定・
慧・無貪・瞋。癡・慚・愧・猗・捨・及不放逸。定者
義釋有通有別。通而論之。遍在三性。淨定是
善。垢定不善。報定無記。別唯在善。論主就
別説爲善數。慧者義釋亦有通別。通而論之。
亦在三性。正智是善。邪智是不善。汎知世事。
是其無記。別而論之。無漏之慧。説爲慧數。
有漏善慧。説之以爲無癡善根。顛倒之慧。説
爲邪見。餘不善慧及無記慧。説爲覺觀。論主
就別説無漏慧。爲慧數也。無貪・無瞋・慚・愧・
猗・捨・及不放逸。與毘曇同。無廢善者。毘曇
法中。體是慧數。更不別分。成實分取有漏善
慧爲無癡故。所以別説。以何義故不説解脱。
彼宗之中。説慧爲脱。更無別法。是以不論。不
善之中數有十四。通前合爲三十四也。何者
十四。十使煩惱相從爲六。五見之心。合爲邪
見。即以爲一。貪瞋癡慢及與疑使。復以爲五。
通前六也。十纒之中。別數有五。謂無慚・愧・
掉・悔・及覆。通前十一。以何義故不説慳纒。是
貪分故。以何義故不説忿嫉。是瞋分故。以何
義故不説睡眠。無明分故。問云。覆纒應是貪
分。何故別論。釋言。覆者不偏屬貪。或有衆生
怖畏打縛割截等事。覆藏己過。或爲財利。是
義不定。所以別説六垢之中有諂及誑。通前
十三。何故不説惱恨害等。是瞋分故。何不説
高。以慢分故。問曰。諂誑應是貪分。何故別
論。諂義不定。或貪故諂。或畏故諂。誑亦不
定。或貪故誑。或瞋故誑。或畏故誑。以不偏
在所以別論。加其放逸。通前十四。不善如是。
無記有三。謂識想受。彼宗之中行前三心。唯
無記故。以此通前。爲三十七。據要如是。隨
別以論。心法無量。如一貪心。隨別衆多。所謂
惡欲・多欲・無厭・慳・著・現相・撃切・以利求
利。羅波那等。如是非一。害他求利名惡欲。廣
求多利稱多欲。更無多利名無厭。所有一切。
不與他共名慳。纒愛不捨名著。以貪利故現
欲得相。名現相。讃彼毀此。而取其利名撃切。
説餘所得。以招此利。名以利求利。心貪其利。
口悦人意。名羅波那。瞋中隨別。亦有無量。
所謂瞋・恨・憎・嫉・忿・恚・惱・害・迷・悷・專執・不
忍・暴急・不悦。不調。如是非一。無明隨別。亦
有衆多。所謂闇・鈍・囂・騃・迷・妄・愚・拙・睡・眠・
單致利等。縁而不了名闇。悟解不速稱鈍。損
而不覺名囂。無心分別曰騃。翻此謂彼名迷。
得而還失稱妄。不辨是非曰愚。所作不巧名
拙。心重欲眠重名睡。攝心離覺名眠。憙睡之
病名單致利。隨此等別故有無量。此等別數。
論中雖不一一具論。義實有之。大乘法中。
心法亦多。而經論中不辨定數。難以輒言。開
合如是此二
門竟
次辨寛狹。依如毘曇。約就四義。
以辨寛狹。一善。二惡。三穢汚無記。四白淨無
記。戒定慧等。名之爲善。殺盜婬等。説之爲
惡。欲界地中身邊兩見。及上二界一切煩惱
名穢汚。亦名隱沒。報生威儀工巧變化名曰
白淨。就彼四十七心法中。心王及與十通大
地。覺觀及眠。統通四十四。最以爲寛。依如
毘曇。悔通善惡白淨無記。不通穢汚。次以爲
狹。以何義故不通穢汚。彼論説悔唯在欲
界。是欲界故。上界一切穢汚中無。又欲界
中。縁事而起。不縁理生。以彼事中得失可
知。是以生悔。理幽難覺。故不生悔。良以悔
心不縁理。故欲界身見邊見中無。是故悔數
一向不通穢汚無記。毘婆沙説。悔唯有二。謂
善不善。不通無記。以揵利故。大煩惱中。不
信・懈怠。無明・掉・放逸。小煩惱中。諂・誑・及
高。餘數中睡。十使之中。貪慢及疑。此之十
二。唯在不善穢汚無記。次以爲狹。於中不信。
懈怠・無明。睡・掉・放逸。此之六種。若與欲界
身邊二見。及上二界煩惱倶者。是其穢汚。餘
是不善。諂・誑・及高・貪・慢・及疑。此之六種。在
欲界者。斯名不善。在上二界。齊是穢汚。小煩
惱中。忿・恨・慳・嫉・惱・覆・及害。不善地中。無
慚無愧。十使中瞋。此之十種。唯在不善。最
以爲狹。成實法中。唯説善惡無記三性。於彼
論中。十種通數。統通三性。若復通論。定慧
兩數。亦通三性。無貪・瞋・癡・慚・愧・猗・捨・及不
放逸。一向是善。識想及受。一向無記。餘皆不
善寛狹如是此三
門竟
次辨通局。於中約就三界
以説。依如毘曇。無慚・無愧・瞋・忿・恨・害・惱・
嫉・慳・覆・及與眠數・此之十一。唯在欲界。覺
觀諂誑。上極初禪。高極三禪。餘通三界。若依
成實。就前三十七心法中。諂之與誑。局在欲
色。欲界可知。色界云何。如梵天王。語諸梵
衆言我令汝盡老死邊。即是其誑。手牽黒齒
屏處求之。即是其諂。餘通三界。問曰。覺觀二
禪滅之。云何得通。依如彼論。麁重覺觀。二
禪中滅。細通三界。故彼論言。覺觀之心。遍通
三界。以是心之麁細相故。三界之心。皆有麁
細。麁皆名覺。細皆名觀。攝末從本。分判如
是。若隨別論。惡欲・多欲・現相・撃切・以利求
利・慳著・羅波那・忿・恨・惱・害・睡・眠・單致利
等。並在欲界。諂誑嫉妬。通欲色界。如彼
王。語諸梵衆。汝但住此。汝等不須至瞿曇
所。懼佛勝己。即是嫉妬。餘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辨
心法相應不同。毘曇法中。同時相應。同時之
中。多少不定。若善心法。在其欲界及初禪
者。二十三法。同時相應。十通大地。十善大
地。覺觀心王。在中間禪。二十二法。同時相
應。唯除一覺。餘皆如上。二禪已上。二十一
法。同時相應。除覺去觀・餘皆如上。煩惱法
中。分爲六分。瞋・忿・惱・害・恨・覆・慳・嫉。合爲
一分。此八一向是不善故。二十二法。同時相
應。十通大地。即以爲十。大煩惱中。不信・懈
怠・無明・掉・放逸。通前十五。無慚無愧。通前
十七。覺觀與睡并及心王。通前合爲二十一
法。彼瞋忿等。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合
爲二十二也。貪疑慢高。爲第二分。就此分中。
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亦有二十二法相應。十
通大地。五煩惱地。無慚・無愧・覺・觀・睡・心・爲
二十一。貪疑慢等。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
合爲二十二也。若在初禪。是無記故。除無慚
愧。有餘二十心法相應。中間除覺。有餘十九。
二禪已上。更除觀數有餘十八。不共無明。爲
第三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一法。同
時相應。十通大地。即以爲十。大煩惱中。除一
無明。有餘四種。不信・懈怠・掉・及放逸。通前
十四。無二無明同時並。故除彼無明。加無慚・
愧・覺・觀・睡・心。通前二十。不共無明。即以爲
一。通前合爲二十一也。在初禪中。除無慚愧。
有餘十九。中間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上。更
除一觀。有餘十七。邪見戒取及與見取。爲第
四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一法。同時相
應。十通地中。除一慧數有餘九種。邪見二取
體是慧數。無有二慧同時起。故除彼慧數。大
煩惱中。有其不信・懈怠・無明・掉・及放逸。通
前十四。無慚・無愧・覺・觀・睡・心。通前二十。邪
見等中。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合爲二
十一也。在初禪者。除無慚愧。有餘十九。中間
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上。更除一觀。有餘十
七。身邊兩見。爲第五分。此之二種。若在欲
界及初禪中。有十九法。同時相應。十通大
地中。除其慧數。有餘九種。身邊兩見。體亦是
慧。兩慧不並。是以除之。大煩惱五。通前十
四。覺觀睡心。通前十八。身邊兩見。隨何現
起。即以爲一。通前十九。以此二見是無記
故。除無慚愧。中間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
上。更除一觀。有餘十七。諂誑二纒。爲第六
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二法同時相應。
十通大地。五煩惱地。無慚・無愧・覺・觀・睡・心。
通前合爲二十一法。此諂與誑。隨何現起。即
以爲一。通前合爲二十二也。在初禪中。除無
慚愧。有餘二十。中間除覺。有餘十九。二禪
已上。無有諂誑。不須論之。煩惱如是。白淨無
記。總爲一分。若在欲界及初禪者。有十三
法。同時相應。十通大地。覺觀心王。中間除
覺。有餘十二。二禪已上。更除一觀。有餘十
一。問曰。其餘諸心心法。何故不説。釋言。有
以無慚無愧。與彼一切不善法倶。如餘一切
不善法説。不信・懈怠・相應・無明・睡・掉・放逸。
遍與一切諸煩惱倶。如餘一切諸煩惱説。十
通大地。覺觀睡悔。遍通一切三性法中。如餘
一切三性法説。是以不論。毘曇如是。成實法
中。前後相應。從彼了別違順中容三種識。復
生三種想。了順之識。生於釋想了違之識。
生不*釋相。了中之識。生中容想。當分相生。
故曰相應。從彼三想。生三種受。*釋相生樂。
不*釋生苦。中容生捨。從彼三受發生行心。行
中有三。一善二惡三是無記。若生善心。苦受
生厭。厭離生死。樂受生欣。欣樂善法。捨生
信進念定慧等。若生不善。苦受生瞋及瞋流
類忿恨惱等一切煩惱。樂受生貪及貪流類
一切煩惱。捨生餘結及彼流類一切煩惱。若
生無記。苦受心後求苦對治。如寒求煖熱求
涼等。樂受心後。求諸樂具。如種殖等。捨受
心後。生餘漫散無記行心。此等前後。當分
相應。故曰相應。大乘法中。義有兩兼。同
時相望。同時相應。異時相望。前後相應。同
時相應。麁同毘曇。細者不同。毘曇別體。此
同體故。異時相應。與成實同。問曰。前言同
時相應。云何復得異時相應。釋言。心法體
雖同時。隨義隱顯。非無先後差別之義。故
得宣説前後相應。心法如是次辨非色非
心之法。依如毘曇。宣説十四不相應行。以
爲非色非心法也。於中略以五門分別。一
釋名辨相。二三性分別。三就有漏無漏分
別。四就界分別。五明捨不同。就初門中。先
釋其名。名字是何。一無想定。二無想報。三
滅盡定。四衆生種類。五命根。六分夫性。七
味。八名。九句。十生。十一住。十二異。十三滅。
十四得。此之十四。體非質礙故名非色。又非
情慮。稱曰非心。不同想等諸心數法與心相
應。名不相應。有爲集起。稱之爲行。名字如
是。次辨其相。無想定者。諸外道等。謂無想
報。以爲涅槃。爲求彼報。修無想定。學滅心
想。依第四禪。滅諸心法。心想滅已。得一有
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無想定。成實法中。
不存此義。故彼論言。凡夫不能滅心心法。但
心寂靜微細難覺。故云無想。非謂全無。今依
毘曇。宣説無想。無想報者。依前定因。生四禪
中廣果天處。初生有心。中間無心。逕五百劫。
是心滅時。得一有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
無想報。命欲終時。心想還生。以彼因時前後
有心中間無心。是故得報。還與因同。前後有
心。中間無心。報欲盡時。心想還生。心想生
故。見未來世受生中陰。便謗涅槃。作如是念。
我本謂呼寶有涅槃。懃苦求之。今見未來。
還有生處。定知一切無有涅槃。以是謗故死
入地獄。以是過故。佛諸弟子。都無求者。此
無想報。成實論中。説爲心法。但無麁想。滅盡
定者。謂諸聖人。患心勞慮。暫滅心識。得一有
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滅盡定。若依成實
是無爲法。非不相應。此義廣釋。如滅盡章。衆
生種類者。有一有爲非色心法。能使衆生類
類相似。是故名爲衆生種類。成實法中。不存
此義。言命根者。衆生身中。有一非色非心命
法。能持色心。令不斷絶。名爲命根。若依
實。説過去業以爲命根。不立非色非心命法。
凡夫性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之法。未
斷已來。凡諸衆生。悉令使凡。此之凡性。成實
不立。所言味者。是字法也。有爲法中。有一非
色非心字法。與聲相應方成語言。説之爲字。
以此字法。攝聲成語。令人愛味。故名爲味。若
雜心子注中釋。外國噵字有其味音。故説
爲味。所言名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名
法。能攝彼字。表詮諸法。説之爲名。所言句
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句法。拘攣名味。
共相屬著。以成文誦。謂之爲句。此名味等。
成實法中。唯是聲性。色法所收法入所攝。不
同毘曇。相状如何。即彼音聲相續之中。屈曲
高下長短之義。能成語言詮表之義。説爲味
等。雖是聲性。聲恒是實。味等是假。聲是聲
入。味等法入。此云何別。當體爲味。對法成
詮。説之爲名。若當一字詮表義成。字即是名。
若一不成名。字方成。是即一字。唯是其味。
而非是名。多字和合。方是其名。若彼多字。共
名一法。名即是句。若當一字即成名者。多名
聚集。方乃成句。成實如是。所言生住異滅法
者。非是諸法始起之生。經停之住。衰變之異。
盡壞之滅。蓋乃一切有爲法邊。別有非色非
心相法。能生諸法。乃至能滅。此之四相。體
雖同時。用在先後。生相用時。能生諸法。乃
至第四滅相用時。能滅諸法。所相之法。初生
次住終異後滅。是毘曇家。苦集之理。能相生
等。是事非理。何故如是。有爲之法。無常爲
理。前後四相。遷流運變。是無常義。故説爲
理。同時四相。體非先後無常之義。故名爲事。
若依成實。但説諸法初生次住終異後滅。不
説法外別有非色非心四相。地持亦爾。所言
得者。有爲法邊。有一非色非心得法。能得諸
法。故名爲得。此是十四不相應行。毘婆沙中。
更有二種。一聖人性。有一非色非心聖法。能
令一切出世之人皆得爲聖。二者不得。有一
非色非心之法。令所斷法不屬行人。故名不
得。若通此二。便有十六不相應行此一
門竟
次就
善惡無記三性。分別其相。如雜心説。十四行
中。二善五三。餘悉無記。言二善者。謂無想
定及滅盡定。言五三者。四相及得。皆通三性。
若在善中。即名善。在不善中即名不善。無記
亦然。問曰。此五在三性中。即隨彼法。名爲善
惡無記法者。此之五種。亦在色心二種法中。
何不隨法説爲色心。而名非色非心法乎。釋
言。三聚通於三性。故隨所在。即名善惡無記
之法。三聚相望。不得相通。是故雖在色心法
中。而非色心。餘之七種。一向無記此二
門竟
次就
有漏無漏之義。分別其相。依如毘曇。此十四
中。四相及得。通漏無漏。在有漏邊。即名有
漏。在無漏邊。即名無漏。餘皆有漏。若依成
實。滅盡定者。亦是無漏此三
門竟
次就三界辨其
通局。彼無想定及無想報。唯在色界。滅盡定
者。唯在無色非想地中。若依成實。滅盡無爲。
不屬三界。名味句。在欲色界。不通無色。自
餘八法。並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明其捨。無想定者。
有二種捨。一退時捨。二生上時捨。滅盡定者。
唯退時捨。無上可生故。無生捨。無想報衆生
種類命根。此等皆悉隨世斷。故命終時捨。凡
夫性者。有二種捨。一者凡夫生上時捨。二者
聖人見道時捨。凡夫之人。捨而還得。捨下凡
性。得上凡故。聖人一捨。不復更得。有斯異
也。問曰。凡性有二對治。一者斷治。二者捨
治。此二何別。釋言。斷彼凡夫性上煩惱繋縛。
是斷對治。捨彼凡性。是捨對治。問曰。此二何
者在先。釋言。不定差別有三。一者一向先斷
後捨。謂諸凡夫趣上地時。先斷自地所有煩
惱。然後上生。斷煩惱時。自地之中。凡夫性上
所有繋縛。一切皆斷。雖斷繋縛。凡性猶在後。
生上時凡性方捨。是故名爲先斷後捨。二者
一向先捨後斷。謂次第人。乃至超越斯陀含
人。入見道時捨彼凡性。故曰先捨。雖復捨之
令不屬己。而彼凡性猶成。在於過去未來。爲
彼三界修惑縁縛。後起修道斷彼惑時。彼凡
性上繋縛方斷。故名後斷。三者先斷後捨。及
先捨後斷。所謂超越阿那含人。先在凡時。或
斷欲界所有煩惱。或斷初禪至無所有。後入
聖道。入見道時。捨彼三界一切凡性。次起修
道。斷彼三界修道煩惱。望彼凡時斷煩惱處。
先斷後捨。望彼凡時未斷結處。先捨後斷。名
味句等。於義不定。若論體性。念念中捨。刹那
斷故。若論一向不行名捨。生無色時。方名爲
捨。無色一向。不依名字起言説故。問曰。初禪
已滅語言。何故無色方名不行。釋言。初禪滅
語言者。定體之中滅於語言。而初禪地。威儀
心中。猶發語言。是故不名一向不行。問曰。初
禪威儀心中。猶發語言。可不名捨。二禪已上。
不復發語。何不名捨。釋言。彼處猶借初禪威
儀之心起言説。故不得名捨。問曰。有漏生上
捨下。何處得有下地之心借之起説。釋言。借
者。二禪已上威儀之心。與初禪同。是故名借。
非從彼來名爲借也。四相及得。通漏無漏。有
漏有三。一善二惡三者無記。善有二捨。一者
退捨。退起下地諸煩惱時。捨彼上善。二者生
捨。生上地時。捨下善故。不善之者。唯一斷
捨。無記有二。一者穢汚。謂欲界中身邊二見。
及上二界一切煩惱。與此相應四相及得。唯
一斷捨。二者白淨。所謂報生威儀工巧及與
變化。此諸法中四相及得。捨之不定。與報倶
者。唯命終捨。以報無記隨世斷故。若與威儀
工巧倶者。捨之不定。不善修者。念念中捨刹
那斷故。善修習者三世得。故生上時捨。變化
倶者。退禪時捨。失其本故。生上時捨。有漏生
上必失下。故有漏如是。無漏倶者。有三種捨。
一者退捨。謂得無漏後還退失。二轉根捨。
謂轉鈍根爲利根時。捨彼鈍者。三得果捨。得
聖果時。捨因無漏。若通究竟入涅槃時捨。
有四種。毘曇如是。成實法中。唯説善惡無作
之業及假名人。爲非色心不相應行。自餘有
爲。皆是色心二法所攝。三有爲義。略之云爾
  三無爲義十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得之
分齊三 多少不同四 三性分別五 漏無漏分別
六 有無分別七 常無常分別八 約對四無共相
收攝九 約對四諦共相收攝十
第一釋名。三無爲者。一虚空無爲。二數滅無
爲。三非數滅無爲。言虚空者。當體立目。虚之
與空。無之別稱。虚無形質。空無有礙。故曰虚
空。言數滅者。義釋有四。一以慧數斷障。得
滅名爲數滅。故經説爲智縁滅也。毘婆沙中。
亦同此説。故彼文言。數者是慧。滅是慧果。
依於慧數而得滅。故名爲數滅。問曰。共念
能斷煩惱。獨慧不堪。以何義故偏言慧滅。
若依成實。獨慧能滅。毘曇大乘。慧數爲主。
故偏言之。此義簡餘施戒等滅。二以無礙解
脱數滅。名爲數滅。簡餘伏滅。三約四諦及
修道等種數別滅。名爲數滅。如毘婆沙説。故
彼文言。苦忍智等所得之滅。別餘集等。名爲
數滅。四以煩惱品別而滅。名爲數滅。如欲界
結九品別滅。如是一切。數滅如是。非數滅者。
翻前可知。此等何故名曰無爲。義釋有二。一
對法外四相以釋。色心等法。爲彼法外四相
所爲。虚空等三。不同彼故。名曰無爲。二對
法體四相以釋。色心等法。一切皆有初生次
住終異後滅。前後集起。稱之曰爲虚空等三
無彼爲。故名曰無爲。名義如是 第二門中。
辨其體相。虚空無爲。論釋不同。依如毘曇。
虚空有二。一者有爲。二者無爲。除去色像方
爲虚空。是其有爲。本來常空。是其無爲。有
爲虚空。彼此不通。爲眼所行。無爲虚空。體
是法入。無礙周遍。爲意所行。二中但取無爲
虚空。以爲三中虚空無爲。有爲空者。是六大
中。空大所攝。何者六大。所謂地水火風空識。
成實大乘。並皆破彼有爲虚空。但説一種無
爲虚空。但此虚空。有體有相。體則周遍。相則
隨色彼此別異。故地論言。因彼色故種種差
別。雖約色像彼此別異。而不可見。故經説爲
不可見相。問曰。世人皆見虚空。云何説爲不
可見乎。釋言。世人但見空中光明之色。想心
於中知無異物。作虚空解。便謂見空而實不
見。若空可見。即是色法。色則無常。涅槃廣破
明空叵見虚空
如是
次辨數滅。於中曲有五門分
別。一約對分別。二約有漏無漏分別。三約治
分別。四約時分別。五約位分別。言約對者。對
有三種。煩惱業苦。煩惱有二。一是染汚五住
性結。二不染汚事中無知。染汚盡虚。有是有
非。永滅則是。伏滅則非。不染盡處。有是有
非。爲其無礙解脱滅者。是其數滅。如障通壅。
不爲無礙解脱滅者。則非數滅。如習五明所
滅闇等。問曰。五明所滅之闇。爲當一向定非
數滅。亦有是者。大小不同。小乘法中。定非數
滅。大乘法中。義有兩兼。直爾習學五明。滅
者非是數滅。斷無明地。令彼滅者。是其數滅。
何故如是。大乘宣説事中無知。依無明地以
無漏慧。斷無明地。令彼無知永更不起。故是
數滅。小乘不爾。故非數滅。又大乘中。隨無明
地。無礙解脱二道滅故。是其數滅。小乘不爾。
故非數滅。煩惱盡處。辨之麁爾。次論其業。依
如毘曇。唯有煩惱相應業思。與彼煩惱相應
斷者。是其數滅。自餘一切不善身口。及善無
記。有是有非。斷其縁縛。名爲數滅。不絶其
體。故非數滅。問曰。有人斷煩惱。故令彼身
口惡業不起。應是數滅。何故言非。釋言。毘曇
性相中求。彼非親斷。故非數滅。問曰。若此非
親斷故。非數滅者。入見道時。斷絶諸見。隨見
所起貪瞋癡等。一切皆斷。應非數滅釋言。不
類解有三義。一見與貪等。同是心法。同是煩
惱。相生義親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口二業。
望彼不爾。故非數滅。二見與貪等。同是煩惱。
互相縁縛。相縛義親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
口不爾。故非數滅。三見與貪等。同是煩惱。互
相増長。相助義強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口
不爾。故非數滅。云何相助。由見起於貪瞋等
結。由貪瞋等令見牢強。故曰相助。是義云何。
見所起貪。貪著諸見。愛樂不捨。見所起瞋。防
護諸見。聞毀則忿。見所起癡。不覺見過。堅住
不捨。見所起慢。持見自高。不肯捨離。以如是
義。令見牢強。違返聖諦。以違諦故。見諦滅
之。故爲數滅。身口不爾。故非數滅。問曰。若
言染汚思外一切業盡非數滅者。何故論言
十七學思斷黒白業。釋言。彼云。學思斷者。正
斷煩惱相應業思。故是數滅。自餘一切。但斷
業上所有縁縛。不斷業體。故非數滅。何者是
其十七學思。如四業章具廣分別。問曰。論説
身口二業皆修道斷。云何今言非數滅乎。此
如前釋。但斷業上所有縁縛。不斷業體。毘曇
如是。成實大乘。伏結止業。皆非數滅。滅盡結
業。悉是數滅。彼宗辨義。務在通故。諸業如
是。次辨苦報。依毘婆沙。一切報盡。有是數
滅。有非數滅。斷潤生惑。并斷報上縁縛之義。
名爲數滅。由斷因故。令報不起并餘一切縁。
差不受悉非數滅。有人宣説。羅漢現報盡滅
之處。是其數滅無餘涅槃。是義不然。云何不
然。羅漢現報酬因勢極。所以滅盡。不由道滅。
云何説此以爲數滅無餘涅槃。又彼現報起
已滅者。是四相中無常之滅。種類不續。是
非數滅。是中用何以爲涅槃。問曰。若此非涅
槃者。更復用何以爲究竟無餘涅槃。釋言。彼
宗二種涅槃。體性是一。隨其體時別得二名
字。言體一者。煩惱業思數滅無處。是其涅槃。
言隨時別得二名者。彼向涅槃身智未盡。望
後猶有餘身智在約後別前。名爲有餘。身智
盡竟。望後更無餘身智在彼前涅槃轉名無
餘。非謂報盡更得涅槃。有人復言。報盡之處。
非是涅槃。無學聖人。斷彼報上縁縛之義。是
其報盡無餘涅槃。此義不然。斷縁縛者。乃是
斷除煩惱。所攝何開報盡。是義云何。斷煩
惱時具斷二縛。一斷相應縛。斷煩惱故。不
後同時縛諸心法。二斷縁縛。斷煩惱故。不復
縁中縛外境界。縁縛有二。一者縁縛苦集諦
理。見道中斷。二者縁縛陰界入事。修道中斷。
羅漢報身。是陰界入事相所攝。修道之中。
但斷報上縁縛之義。不斷報體。云何將此以
爲報盡無餘涅槃。又復聖人。斷縁縛時。身報
未盡。是人後時。或經十年。或經百歳。酬因極
竟。報身方盡。云何將前縁縛無處。以爲後時
身盡涅槃。是大難解。又復煩惱。非直縁縛自
己報身。亦縛他身及外境界山河地等。若斷
縁縛自己報身。是其無餘涅槃攝者。斷他身
縛。應是他人無餘涅槃。而彼非他無餘涅槃。
此亦同彼。何得偏將縁縛自報盡滅之處。獨
爲無餘。以如是義定知。毘曇斷因報盡。皆非
數滅。問曰。報盡非數滅者。何故論言一切果
報皆修道斷。此斷報上縁縛之義及潤生惑。
不斷報體。毘曇如是。成實法中。一切果報。但
使無漏斷因報盡。皆是數滅。云何得知。如成
實説。見道斷者。謂示相慢及彼所起諸餘法
也。修斷法者。不示相慢及彼所起諸餘法也。
示相我慢。是見諦惑。取立我相。而自高擧。名
示相慢。三塗業果。是彼所起諸餘法也。不示
相慢。是修道惑。不能推求。名不示相。闇昧心
中。恃我陵物。名爲我慢。人天業果。是彼所起
諸餘法也。此等皆爲見修所斷。故彼斷處。是
其數滅。是數滅故。於彼宗中。因盡名爲有餘
涅槃。果亡名爲無餘涅槃。此義如後涅槃章
中具廣辨釋。問曰。羅漢現報盡處。是數滅不。
釋言。不定。以邊際智促報盡者。是其數滅。餘
死則非。成實如是。大乘法中。義同成實。除因
報盡。悉是數滅。又大乘説。煩惱業苦。皆是妄
想。可斷滅故。約對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有漏無漏
分別。依如毘曇。有漏盡處。有是有非。爲其無
礙解脱滅者。是其數滅。不爲無礙解脱滅者。
非是數滅。無漏盡處。定非數滅。故彼論言。
一切聖道。非數滅處。以何義故。非道果攝。論
自釋言。爲餘事故。斷諸煩惱。不爲非數。故非
道果。何者餘事。所謂數滅。成實法中。有漏盡
處。有是有非。爲無漏智所斷滅者。是其數滅。
餘非數滅。無漏盡處。有是有非。道力滅者。是
其數滅。餘非數滅。以無漏盡是數滅。故
實宣説。斷滅空心爲滅諦矣。又彼宣説。空
心二滅。一滅定暫滅。二無餘永滅。故知無漏
亦有數滅。大乘所説。義同成實。故楞伽云。妄
想爾炎慧彼滅我涅槃。亦云。斷除三十七品
所行。方得稱爲畢竟涅槃此二
門竟
次約治論。治
有二種。一有漏等智。二無漏聖智。依如毘曇。
等智所斷。有是有非。若依八禪攀上斷下。及
修道時所斷之壅。是其數滅増上忍時能令
見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如是一切。後當廣
辨。無漏所斷。亦有是非。所斷一切煩惱業思。
是其數滅。不退之人在修道中。無礙道時令
所斷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退轉之人。在修
道中。至後轉根。到不動時。令先所斷修道煩
惱永更不生。亦非數滅。如是一切。此義如彼
毘婆沙説。問曰。無漏轉根之時。所斷一切障
根無知。是數滅不。釋言。非是。問曰。毘曇宣
説。學人轉根之時。用一無礙一解脱道。以結
未盡求盡求利猛。求利猛故。無學轉根。用九
無礙九解脱道。以其結盡求利世貰。故此等
既用無礙解脱斷障無知。何故所斷不名數
滅。釋言。數滅滅相違法。非相違者。雖捨不
滅。彼轉根時所捨無知。是無漏法。與後所得
利根無漏。同類相生。是自分因相資之功。在
於利中。爲是不滅。又復鈍慧照境之功。治障
之能。利中兼有。非全別異。故非數滅。如證果
時捨向無漏不名數滅。此亦如之。問曰。人説。
微細無明在於根中。説之以爲障根無知。斷
此無知。應名數滅。何故非乎。釋言。若有微細
無明。在於根中説爲障者。轉根之時。應捨無
明不捨無漏。轉根之時。唯捨無漏。不言更有
無明可捨。明知。此中無別無明。但鈍無漏。不
同利知。名曰無知。以鈍妨利。説之爲障。體是
無漏。是故離之不名數滅。非數滅故。毘婆沙
云。非數滅多。滅漏無漏數滅是狹。唯滅有漏。
問曰。轉根既非數滅。何用無礙解脱道乎。釋
言。轉時必觀諦理。始觀之心。與鈍得倶。於彼
諦境。未得深明。未得決了。説爲無礙。終時方
得於境決了。説爲解脱。與斷結同。故約斷結
説爲無礙。説爲解脱。而其所無非是數滅。毘
曇如是。成實法中。有漏智斷。皆非數滅。有
漏唯伏。不能斷故。無漏智斷。方名斷滅。大乘
法中。須有分別。若説世俗八禪等智以爲有
漏。彼但伏結。非是數滅。無漏永斷。方是數滅。
地持云。若以世俗滅諸煩惱。彼非究竟。
非解脱果。涅槃亦云。先以定動。後以智拔。
若得涅槃不捨世間。證空隨有。名爲有漏亦
能永滅。依實慧起故能永滅。彼何所滅。著有
之見迷空之闇。空觀滅之。著空之執迷有無
明。有智能滅。約治如是此三
門竟
次約時論。時
謂三世。約此三時以辨數滅。依如毘曇。煩惱
業思有其二種。一是正體。二成就。得治有二
種。一無礙道。二解脱道。無礙能斷。解脱得
滅。亦名證滅。先論其斷。義則不定。若斷前
因令不生後。名之爲斷。唯斷過去。道邊無惑。
故不斷現。當惑未起。未能生後。故不斷當。若
遮惑果令其不起。名之爲斷。唯斷未來。現有
惑得。故不斷現。過去已起。故不斷過。若
因果。名之爲斷。通斷過未。正遮後果。令其不
生。名斷未來。後不生故。過去煩惱因義。不
生成。名斷過去。於現在道邊。無惑生後。亦
不起前。故不斷現。若斷現得。令不生後。名之
爲斷。則斷現在。及遮未來。唯斷得能。不斷得
體。若斷現得。令其所得過未煩惱不來屬己。
名之爲斷。通斷三世。斷義如是。若論得滅。在
於解脱。義亦不定。約對以論。唯滅過未煩惱
因果。不滅現在。現無惑得可以息滅。故不滅
現。若望滅體。唯得現滅不得過未。是義云何。
過因後果正滅在今。隨而得之。故得現滅現
所滅惑。過去未滅。故不得過。非當始滅。故不
得當。若遮無惑果。令其不起。名之爲滅。唯
滅現未不滅過去。是義云何。解脱現時煩惱
不生。名滅現在。其所滅惑後不續生名滅未
來。過去煩惱。起之已竟。非道所裁。故不滅
過。與涅槃中斷善相似。故彼文言。滅有二
種。一現在滅。二障未來。具此二滅名斷善根。
斷惑亦爾。若令諸惑因義不成。名之爲滅。通
滅三世。是義云何。對治現前。令過去惑不能
生後。名滅過因。現不起故。後惑不起。無惑生
後。名滅現因。後惑不起。無惑生後。名滅來
因。與涅槃中斷三世因名斷善根。其義相
似。以通滅故。毘婆沙云。數滅是多。通滅三
世。非數滅少。唯滅未來。問曰。毘曇解脱無
惑名得滅者。無礙道時。亦無煩惱。以何義故
不名得滅。釋言。有以。無礙道時。於其自品所
未斷惑。是未起無故不得滅。惑雖不行。其得
在故。於其自品所斷煩惱。是不行無。非得斷
無。故不得滅。若不退人。無礙道時。令所斷
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非滅諦收。故不得滅。
問曰。無礙令所斷惑永更不生。彼惑家得。何
故不滅。無礙力微。不能滅故。問曰。無礙令所
斷惑後更不生。非數滅者後更不生。便無所
得。以何義故能得不滅。釋言。未來所得雖滅。
過因仍在生後細惑。得隨彼因。故在不滅。煩
惱斷滅。其義既然。業思同爾。毘曇如是。成實
法中。但斷煩惱業苦之體。不説斷得。設言得
者。彼名行人。成就彼法。名爲得矣。斷滅煩
惱。與毘曇同。斷業亦爾。生死苦報。或滅現
在。令後不續。謂邊際智強抑令滅。或滅未來。
由斷現因。令後不生。大乘法中。麁起結業。斷
滅同前。若論同體自性無明。唯斷現在。令後
不續。更無餘義。相状如何。以同體智順眞力
故。能令即體自性無明更不生後。名之爲斷。
此性無明。滅在解脱。得之方法與上義同此四
門竟
 次就位論。位別有五。一外凡位。小乘法
中念處已前。二内凡位。小乘法中燸頂已
上。大乘法中習種已上。三見道位。四修
道位。五無學道。依如毘曇。義別有三。一者
斷處。二者得處。三者成處。若論斷處。唯
在外凡見道修道。外凡位中。依世俗禪。六
行斷結。見諦位中。斷見諦惑。修道位中。斷
修道惑。内凡位中。雖學觀諦。但伏現起不
能永斷。爲是不論。無學惑盡無可斷除。是
以不論。問曰。無學修九無礙九解脱道。斷
己所有障根無知。云何不斷。障根盡處。非數
滅故。所以不説。若論得處。在於外凡見修無
學。外凡見修。斷隨得。無學之位。於彼因中
一切所斷。一時頓得。合爲果體。内凡一位。全
無所得。若論成處。五位皆成。外凡所斷。内凡
亦成。見修無學。成之可知。成實法中。義別有
二。一斷得處。二成就處。斷得處者。在於内
凡見修二道。内凡位中。燸等四心。漸斷煩惱。
故得數滅。聞思二慧。但能伏除。未能永盡。是
故所得。非眞數滅。故彼論言。從燸等來。漸斷
煩惱。見滅乃盡。明知。聞思未能永滅。見修二
位斷得可知。彼宗之中。世俗八禪。無斷結
故。外凡一向無斷無得。無學無斷。義在可知。
若論成就。内凡見修及與無學。皆悉成就。外
凡不成。大乘法中。善趣已前悉名外凡。於彼
外凡善趣位中。隨分之中斷麁。五位亦得其
滅。故華嚴經説。賢首中得海印等塵數三
昧。八相成佛明。於其中有斷有滅。内凡見修。
有斷有滅。無學得滅而無可斷數滅
如是
次辨非數。
於中曲有五門分別。一約煩惱業苦分別。二
約有漏無漏分別。三約内外分別。四約五趣
分別。五約三世分別。初約煩惱業苦分別。煩
惱之中。除其無礙解脱對治餘縁力故。令不
生者。是非數滅。業則不定。毘曇法中。染汚業
思。與煩惱同。自餘一切。皆非數滅。成實大
乘。一切諸業等。皆同煩惱。苦報之中。依如
毘曇。皆非數滅。成實大乘。與煩惱同此一
門竟
約有漏無漏分別。有漏法中。除其無礙解脱
對治餘縁力故。令不生者。是非數滅。無漏不
定。依如毘曇。一切無漏。應起不起皆非數滅。
成實法中。若以道力令無漏滅。是其數滅。如
入滅定餘縁力故令不生者。是非數滅。大乘
法中。縁觀無漏。證實除捨。是其數滅。餘非數
此二
門竟
次約内外而爲分別。非數無爲。通滅
内外一切諸法。外草木等。應起不起。是外法
滅。衆生内法。應起不起。是内法滅此三
門竟
次約
五趣而爲分別。毘婆沙説。一切凡夫。於五趣
中。所有五識。得非數滅。是義云何。隨身所在。
餘一切處五塵境界所生五識。永不生故。此
處五塵。餘處衆生。亦不得縁。故彼五識亦非
數滅。問曰。意識何故不論。於一切處所有境
界。彼此意識。得互相縁。非不生法。爲是不説。
於惡道分。已斷離者。得非數滅。何行能斷。論
言。或有布施持戒聞思修不淨觀安般念等。
或有修慧修學燸等能斷惡道得非數滅。於中
得滅前却不定。若自在者。修前善根即斷惡
道。得非數滅。利根不退名自在者。若鈍根者。
至忍心時方始得滅。問曰。所斷三惡道分。爲
當一時得非數滅。爲次第得。有人宣説。一時
得之。評者不定。若修施戒聞思等善。能斷處
得。所未斷處。則不得之。若修達分無漏善根。
斷惡道者。於三惡道。一時頓得非數滅矣。人
天二道。有能永斷。更不受者。得非數滅。其中
前却。後門更論。約趣如是此四
門竟
次約時論時
謂三世。非數無爲。但滅未來一切諸法。不滅
過現一切法也。未來法中有其二種。一者生
法。現雖未起。當來必生。二不生法。縁差易奪
畢竟不生。當生之法。今雖未生。後必當起。非
畢竟滅。是故不得名非數滅。不生之法。畢竟
不起。是非數滅。過去之法。當時滅壞。是四相
中無常之滅。非非數滅。滅謝已竟。亦非非數。
何故如是。起已謝往。是過去有。性成在過非
無爲。故非非數滅。現在之法。起已未滅。非無
爲故非非數滅。是故非數。不滅過現。體相如
是次第三門。明得分齊。虚空外無。非所得
法。今廢不論。數非數滅。多約内説。是人所
得。今偏辨之。於中曲二。一約煩惱明得分齊。
二約報説。就煩惱中。初先正辨得之分齊。後
論二滅得之先後。分齊如何。依毘婆沙。三界
見惑。増上忍時。得非數滅。以増上忍次第無
間入見諦道。所有見惑。無重起。故以實細論。
上上利根。不出觀者。燸心已去。得非數滅。由
不出觀趣入聖道不重起。故論中多。就極鈍
者説。故言上忍得非數滅。忍中合有三十二
重。最後一重。名曰増上。苦忍乃至道比縁
心得其數滅。無礙正斷。説爲能得。解脱道後。
説爲正得。問曰。無礙以何義故不能正得。惑
得在故。問曰。見惑増上忍時。已非數滅。更有
何在復須數滅。釋言。非數但滅當惑。令不重
起。不滅前因。故須數滅。又非數滅。但滅惑體。
令後不生。不滅其得。故須數滅。問曰。非數
已滅惑體。得何所得而須更滅。得前惑因生
後。未滅煩惱果故。問曰。向言解脱道後正得
數滅。何者是後。如論中説。解脱爲首。已後一
切無礙解脱無漏心邊。皆有得生。得前無爲。
名爲後矣。故毘婆沙説。無礙道當得數滅。指
解脱後一切無漏。以爲當耳。見惑如是。次論
修惑。欲界修惑麁細九品。始從上上乃至下
下。對治之道。有九方便九無礙道九解脱道。
始從下下乃至上上。先就初品明得分齊。餘
類可知。毘婆沙説。於聖人中。有不退法。不
起觀者。方便道時。得非數滅。由不出觀。所斷
煩惱。永不起故。無礙道時。正斷其得。當得數
滅。解脱道後正得數滅。若不退人而起觀者。
至無礙道得非數滅。數滅如前。若退法人。隨
其起觀及不起觀。從方便道至無礙道。一切
無有得非數滅。以退法人有重起義。爲是不
得。數滅如上。初品既然。餘品乃至非想煩惱
斷得例爾。問曰。退人所斷煩惱。於何時中得
非數滅。毘婆沙云。信解脱人。轉爲見到時。解
脱人轉爲不動。爾時得之。聖人身。在欲界斷
結得滅。如是身。在色界及無色界。斷上煩惱
莫問退人。不出觀者。方便道時。得非數滅。若
出觀者。無礙道時。得非數滅。良以諸天無退
轉。故數滅似前。無礙正斷。解脱道後得其數
滅。分齊如是。次辨先後。毘婆沙中。四句辨
之。或有煩惱。先得非數。後得數滅。如上所
辨。見諦煩惱。増上忍時。得非數滅。苦忍已
去。方得數滅。又修惑中。不退法人不出觀者。
方便道時。得非數滅。無礙道後方得數滅。此
是初句。或有煩惱。先得數滅。後得非數。如上
所辨。有退法人所斷修惑。無礙解脱得數滅。
已後轉根時。方得非數。此第二句。或有煩惱。
數滅非數滅。一時而得。如上所辨。不退法人
有出觀者。無礙道時。得非數滅。當得數滅。理
實細求。先得非數。後得數滅。此前兩句。説爲
一門。又如論説。於彼欲界九品惑中。斷上上
品。此惑相應染汚五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
得非數滅。以道治故。亦得數滅。此亦一時。餘
品同爾。乃至斷除下下品時。此惑相應染汚
五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得非數滅。亦得數
滅。此時欲界一切善法。及不隱沒無記之法。
離縁縛故亦得數滅。斷初禪地上上惑時。彼
惑相應染汚三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得非
數滅。爲道所治。亦得數滅。乃至斷除下下惑
時。此惑相應染汚三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
得非數滅。亦得數滅。此時初禪一切善法。及
不隱沒無記之法。離縁縛故亦得數滅。二禪
已上。五識身無。爲是不説。此等皆名數非數
滅一時而得。是第三句。或有煩惱。數非數滅。
二倶不得。常行者是。此第四句。約對煩惱分
齊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報論。五道之報。亦有數滅
非數滅義。成實大乘。斷因離果。名爲數滅。餘
縁不受名非數滅。毘曇法中。斷因離果。皆非
數滅。斷潤生惑。及離縁縛。名爲數滅。分齊如
何。三塗之報。依如成實。略燸心已上。畢竟不受。
得非數滅。故彼文言。世上正見者。往來百千
世。終不墮惡道。彼名燸等爲上正見。依毘婆
沙。若言利根得自在者。燸心已去。得非數滅。
若鈍根者。忍心已上。得非數滅。涅槃經云。三
惡道報。住忍法時非數縁滅。從鈍言耳。此處
定滅。故多言之。問曰。未來三惡道報。爲當一
時得非數滅。爲當前後。此如前解。若修施戒
聞思等善。排滅惡道。滅則先後。若修理觀而
斷滅者。滅則一時。於忍心時。修習理觀。堅住
不退。一切惡道。無重受義。故令未來無窮惡
道頓非數滅。問曰。見惑於忍心中得非數滅。
三惡道報。亦於忍中得非數滅。爲同一時。爲
在先後。釋言。先後。是義云何。忍中於彼上下
四諦。各十六行。合有三十二重觀行。初重觀
時。三惡道報。頓非數滅。無重受故。最後一重。
増上忍時。見斷煩惱。頓非數滅。無重起故。問
曰。三塗是見惑果。以何義故。果在先滅。惑
在後滅。釋言。見惑有其二種。一受生煩惱。潤
生三塗。二障道煩惱。染汚心起。妨礙聖道。受
生過麁。初入忍時。已能不起。故令惡道悉非
數滅。障道惑中。細者難離。未至上忍。容使暫
起。是故不名得非數滅。増上忍後。次第無間
趣入聖道。無重起義。爾時方得非數滅矣。數
滅云何。依毘婆沙。苦忍已去得其數滅。此數
滅者。斷彼閏生煩惱之得。令報不生。名爲數
滅又斷報上縁縛之義。亦名數滅。若斷潤生
煩惱之得。名數滅者。四法忍心無礙正斷。四
法智後得其數滅。若斷縁縛名數滅者。苦集
諦下十一遍使。縁縛一切有漏之法。三塗苦
報。爲之縁縛。苦法忍集法忍。正斷彼得。令彼
遍使不來屬己。未來無窮三惡道報。悉脱縁
縛。苦集二種法智已後。正得數滅。惡道如是。
次論人天。依毘婆沙。得聖之後。欲界人天。各
七生分。應是須陀斯陀所受。除是已後。一切
人天。未來生死。増上忍後。無重受義。悉非
數滅。色無色界一切生處。各一生分。應是那
含未來所受。除一生分。未來一切色無色生。
増上忍後。無重受義。増上忍時。悉非數滅。
欲界人天。各七生分。何處得滅。斷欲界結。
有九方便九無礙道九解脱道。從須陀洹向
斯陀時。莫問利鈍。有不出觀得斯陀者。於
彼最初方便道時。前六生分得非數滅。以
不出觀得斯陀果。於此六生無重受。故縱
有退者。退果不死。亦無受義。若有出觀得
斯陀者。未得已前。容有受身。是故乃至六
方便來。一向未得非數縁滅。至第六品無礙
道時。得前六生非數縁滅。此無礙後。定得斯
陀。無重受。故從斯陀含向那含果。莫問利鈍。
有不出觀得那含者。於彼第七方便道時。欲
界人天第七生分。得非數滅。以不出觀得那
含果。欲界生死。永不受故。縱使退果。不死亦
不受之。若有出觀得那含者。未得已前。容使
受身。要至第九無礙道時。方得非數。非數如
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名爲數滅。欲界未來
無窮生死。九無礙道。分分正斷。九解脱道。得
其數滅。不止七生。若斷縁縛。名爲數滅。至第
九品無礙道時。正斷縁縛。至第九品解脱道
後。欲界未來一切生死。得其數滅。不唯七生。
問曰。何故第九無礙獨斷縁縛。前八雖斷未
得出離。爲是不説。此處出離故論説之。欲界
如是。聖人身。在欲界地中。斷初禪結。初禪受
身。何處得滅。斷初禪結。亦有九品方便無礙
及解脱道。若不退人。以不出觀盡初禪結。於
彼最初方便道時。得彼初禪二種生處。各一生
分非數縁滅。何者是其初禪二處。梵衆一處。
梵輔大梵。共爲一處。聖人於此無重生義。是
故宣説各一生分。二生已後。増上忍時。已非
數滅。是故不論。以不出觀斷彼結盡。更不退
轉受彼生。故若數出觀盡彼結者。以出觀故。
未盡之間。容捨欲身生於彼天。是故乃至九
方便來。不得彼生非數縁滅。至彼第九無礙
道時。方得彼生非數縁滅。此無礙後。無捨欲
身生彼天故。若是退人。隨其出觀及不出觀。
斷彼結盡。乃至第九無礙解脱。不得彼生非
數縁滅。以退法人雖斷結盡。或容退起生彼
天故。非數如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名爲數
滅。彼九無礙。一一能斷初禪地中無窮生死
非止一二。九解脱後。得其數滅。非止滅於二
處二生。若斷縁縛名爲數滅。至彼第九無礙道
時。正斷縁縛。從彼第九解脱已後。於初禪中
無窮生死。盡得數滅。非止一二。前八無礙。雖
斷縁縛。斷之未盡。未得出離。所以不説。以九
品結共縛初禪一切生故。身在欲界。望初禪
地得滅。既然。望二禪地至無所有。類皆同爾。
同曰。退人於上所斷皆是不得非數滅者。何
時得乎。謂信解脱轉爲見到。爾時得之。若不
轉根。至斷非想煩惱時得。問曰。聖人身。在
欲地斷除欲過。縱有退者。於所斷處七生之
分。得非數滅。以何義故。退法之人斷上結時。
於彼生分。而不得於非數滅乎。釋言。欲結斷
離之處。制立斯陀那含二果。果退暫爾。終不
經生。故於彼生得非數滅。斷初禪結至無所
有。無別得果。退得經生。非永不受。爲是不得
非數縁滅。問曰。聖人身。在欲界斷上生分。其
義如是。身在初禪至無所有。斷上生分得滅
如何。釋言。聖人生在上天。無退轉義。於彼上
地。隨所斷處。所有生分。莫問退人及不退
人。一切皆得非數縁滅。問曰。聖人身。在下
地斷非想結。得滅云何釋言。聖人斷非想結。
亦有九品方便無礙及解脱道。莫問退人及
不退者。有不起觀斷彼結盡。於其最初方便
道時。彼一生分得非數滅。并得退人。於初禪
地至無所有。所未曾得非數縁滅。亦悉得之。
以不出觀得無學果。一切處生。更不受故。若
有出觀斷結盡。以出觀故。未盡之間。容使受
身。是故乃至九方便來。不得彼生非數縁滅。
至彼第九無礙道時。方得彼生非數縁滅。并
得退人。於初禪地至無所有。所未曾得非數
縁滅亦悉得之。此無礙後。定得羅漢。一切處
生不重受。故非數如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
名爲數滅。彼九無礙。分分能斷非想地中一
切生分。非止一生。九解脱後。分分得彼非想
地中一切生分數滅無爲。非止其一。若斷縁
縛。名爲數滅。至第九品無礙道時。方斷非想
地一切生上所有縁縛。第九解脱。得非想地
一切生分數滅無爲。非止一生。約報如是。是
中亦應辨二無爲得之先後。准上可知。分齊
如是次第四門。明三無爲多少不同。先論
多少。虚空最多。無一切法。今此且就數非數
滅。以辨多少。其義不定。有一種義。數滅是
多。非數滅少。數滅通滅三世之法。故名爲多。
義如上辨。滅過去惑。不能爲因。滅未來惑。
不能爲果。滅現在惑。不得因果。非數無爲。唯
滅未來不生之法。故名爲少。有一種義。非數
滅多。數滅是少。非數通滅漏無漏法。故名爲
多。數滅唯滅有漏之法。稱之爲少。以斯驗
求。無漏轉根。定非數滅。良以二滅互有多少。
是故應作四句分別。如毘婆沙説。第一句者
有法。唯爲數滅所滅。而不爲彼非數滅滅。
謂過現在有漏之法。及未來世可生有漏。第
二句者。有法。唯爲非數滅滅。而不爲彼數滅
所滅。謂未來世無漏之法不生者是。第三句
者有法。雙爲二滅所滅。謂未來世有漏之法
不生者是。第四句者有法。不爲二滅所滅。謂
過現在無漏之法。及未來世可生無漏。多少
如是此一
門竟
次辨不同。依毘婆沙。以數非數二
種之滅。對無常滅。而辨其異。異有十種。其一
義者。約就有爲無爲辨異。數非數滅。是無爲
法。無常滅者。即法而辨。是有爲法。依如毘婆
闍婆提説。無常之滅。亦是無爲。彼説法後無
處爲滅。故曰無爲。評者不許。第二約得解脱
辨異。若法滅已得解脱得。是其數滅。若法滅
已。而不得於解脱之得。是非數滅。若法散壞。
亦不得於解脱之得。是無常滅。第三約就縛
脱辨異。若是解脱不繋相者。是其數滅。有是
解脱非不繋相。是非數滅。未來染過。永更不
生。通名解脱。有非解脱非不繋相。是無常滅。
此言不盡。理實無常。通脱非脱。無漏無常。是
其解脱。有漏無常。是非解脱。繋與不繋。類亦
同爾。第四門中。約時分異。三世法中而得滅
者。是其數滅。未來法中而得滅者。是非數滅。
現起法中而得滅者。是無常滅。第五約就三
性辨異。數滅是善。彼得亦善。非數無記。得亦
無記。無常滅者。通其三性。得亦如是。就善法
説。即名爲善。就惡法説。即名不善。無記亦
爾第六約繋不繋辨異。數滅不繋。無爲法
故。彼得是繋及與不繋。有爲法故。得彼八禪
等智所滅。名之爲繋。得無漏滅。名爲不繋。非
數不繋。非數無爲法故。得唯是繋。有漏法
故。無常之滅。通繋不繋。得亦如之。就有漏
説。名之爲繋。就無漏説。名爲不繋第七
約就學等分異。數滅非學。亦非無學。數滅
非心。是故非學。亦非無學。彼得是學。亦是
無學。亦得名爲非學非無學。得雖非心。從法
説之。在因之得。從因説學。在果之得。從果得
説無學。得彼等智數滅無爲。名爲非學非無
學矣。非數縁滅。非學無學。得亦如是。無常之
滅。是學無學及與非學非無學矣。得亦如是。
就學因説。名之爲學。就無學説。名爲無學。就
有漏説。名爲非學非無學矣第八約就三
斷分別。數滅不斷。無爲法故。彼得不定。或修
道斷。或是不斷。有漏等智數滅家得。是修道
斷。斷其縁縛無漏聖智數滅家得。是其不斷。
非數縁滅體是不斷。無爲法故。彼得一向是
修道斷。無常滅者。備具三種。見惑壞滅。是其
見斷。修惑壞滅。是其修斷。無漏壞滅。是其不
斷。得亦三種。准前可知第九約就道果分
別。數滅無爲是其道果。乃至等智數滅無爲。
爲道印證。通爲道果。彼得或道或是道果。或
復非道亦非道果。無漏因中數滅家得。名之
爲道。果中之得。名爲道果。有漏等智數滅家
得。非道非果。非數縁滅非是道果。彼得非道
亦非道果。無記法故。無常之滅。或是道或非
道果。所謂向中無常滅也。與彼聖道爲共有
因。故通名道。或有是道亦是道果。果中無常。
或有非道亦非道果。有漏無常。彼得亦爾
第十門中。約諦辨異。數滅無爲。是其滅諦。等
智滅處。爲道印證。通亦名滅。彼得是其苦集
及道三諦所攝。有漏等智數滅家得。是苦集
諦。聖滅家得。是其道諦。非數無爲。非是滅
諦。得苦集諦。無常之滅。是苦集道三諦所攝。
得亦如是。多少不同。其義如是第五約就
三性分別。性謂善惡無記法也。義別有五。一
就體分別。數滅唯善。餘二無記。二對人分別。
順益名善。違損稱惡。非損益者。説爲無記。若
從是義。數滅唯善。以順益故。虚空無爲。一向
無記。非損益故。非數無爲。義合三性三塗苦
報非數滅者。有順益義。義説爲善。未來樂果
非數滅者。有違損義。義説爲惡。餘非損益。義
説無記。三對理分別。順理名善。違理名惡。非
違順者。説爲無記。若從是義。數滅唯善。以其
離相順理成故。餘二無記也。非違順故。四
對因分別。善因得者。名之爲善。不善因得。名
爲不善。不爲違順二種因得。名爲無記。若從
是義。數滅無爲。一向是善。善因得故。虚空無
爲。一向無記。不爲善惡二因得故。非數無爲。
義通三性。戒施等故。令惡不起。名之爲善。邪
見等故。令善不生。名之爲惡。餘名無記。五對
果分別。能生樂報。名之爲善。生苦名惡。餘名
無記。若從是義。三無爲法。倶是無記。不作生
因記得果故第六有漏無漏分別。釋有四
義。一體是漏故。名爲有漏。餘名無漏。若從
是義。三無爲法。悉是無漏。體非漏故。二斷
漏得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若從是義。一切
數滅。是其無漏。餘皆有漏。三爲無漏智所證
得。故名爲無漏。餘皆有漏。若從是義。虚空
非數。一向有漏。數滅不定。爲無漏智斷障
得者。一向無漏。爲世俗智。斷障得中。有是有
非。直爾等智。斷障得者。是其有漏。等智斷
竟。爲無漏智重印證者。判屬無漏。四爲無漏
智斷障得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據此以
論。毘曇法中。數滅無爲。有是有非。聖智斷
得。是其無漏。等智斷得。是其有漏。非數滅
中。有是有非。用無漏智。斷煩惱故。令餘業
苦應起不起。是其無漏。餘非數滅。是其有漏
虚空無爲。一向有漏。成實大乘。數滅無爲。一
向無漏。餘二無爲。一向有漏有漏。無漏具辨
如是第七門中。有無分別。諸論不同。毘曇
法中。三無爲法。一向是有。何故如是。彼宗之
中。無不生心。三無爲法。爲心所縁能生心。
故明知。是有。問曰。若有何故經中説作無爲。
此言無者。無他有爲。非無無爲。以非無故。謗
涅槃者。名爲邪見。得大罪報。成實所説。三種
無爲。並是無法。如人無手。是中更復何所可
有。又復經中説作無爲。明知。是無。問曰。若
無云何生心。釋言。彼宗縁於無法。得生心故。
不妨是無。如人夢中所見境界悉是無法。故
知。縁無亦得生心。又問。若無謗涅槃者。何故
得罪。釋言。煩惱其實盡滅。謗言不盡。違於
滅義。是故得罪。非由謗有所以得罪。有無兩
競。備如成實涅槃中説。大乘法中。義説不
定。就事以論。得言是無。故經説言。虚空無
故不生不滅。餘二類然。以是無故。經名無爲。
望理而辨。此三乃是待對之法。無有別體。得
言是有。故地持言。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
我我所。名之爲無。又地經説。虚空界集。無
爲界集。涅槃界集。若令無法。知何所集。良以
大乘非定有。故破有定執。故涅槃言。我諸
弟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説三無爲一向定
有。非定無。故破無定執。故涅槃言。我諸弟
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説三無爲一向定
無。以斯准驗。有無之義。難以偏定。有無如是
第八以常無常分別。小乘法中。説三無爲
一向定常。大乘法中。義別有五。一隨相分別。
三無爲法。倶皆是常。不生滅故。二望本以釋。
虚空本有。一向是常。餘之二種。滅事方有。
義説無常。非是終盡名爲無常。三望終以論。
數滅是常。餘二無常。數滅無爲。證理而成。一
得永寂故名爲常。餘二情有。得理則捨故曰
無常。故大集云。虚空情有。離心則無。是故
無常。虚空既然。非數同爾。問曰。得理若捨虚
空。諸佛菩薩。爲何所依。釋言。捨空依於眞
如。離眞如外更無所依。故華嚴云。普賢菩
薩。依於如如不依佛國。虚空亦是。佛國所攝。
四攝法從情。三倶無常。以從妄心有起盡故。
問曰。經説。虚空無爲不生不滅。今云何言從
心起盡。釋言。有以。隨心現時不生滅。故名曰
無爲。以無爲故不生不滅。以理論之。心外無
空。但是心有。故得説空。隨心起盡。故馬鳴
言。一切色法。本來是心。心外無色。亦無虚
空。心外既無。寧不依心。以依心故。隨心起
盡。虚空既爾。數非數滅理亦同然。云何有起。
如人夢中見虚空界見諸法滅見煩惱盡。悉
是心起。無爲同爾。皆妄心起故。地經中説。虚
空界集。無爲界集。涅槃界集。云何有盡。如人
夢中所見空等寤時悉捨。無爲同爾。妄息皆
捨。問曰。向言虚空非數情有法故。得理則捨。
名爲無常。數滅無爲。證理而成。一得永寂。名
之爲常。今云何言數滅無爲亦隨心盡。釋有
兩義。一簡妄異眞。數滅之中。有妄有眞。縁治
斷得。名之爲妄。證實捨妄。説以爲眞。前言常
者。是眞數滅。此言盡者。是妄數滅。故地經
言。如人夢中見身墮河。施大方便欲出此河。
忽然便寤即離一切勇猛據事。夢中墮河。喩
在煩惱。夢中出河。喩得涅槃。寤喩實證。夢
中出沒。寤時悉捨。明知。妄滅得實。皆捨。二
情實相望。隨義分別。據情望實。情外有實。得
實捨情。以爲數滅。是故數滅。一得永常。證
實返望。由來無情。知何所斷爲今數滅。故説
非常。故地論言。自性常寂。非先有染後時離
也。第五攝法就實分別。於中有二。一就實性。
三無爲法。非常無常。據實本無。知復説何爲
常無常。二就實用。三無爲法。亦常無常。用
隨心現。名爲無常。無時不現故説爲常。是義
云何。如地經説。菩薩以十身作空。空作十
身。或於自身一毛孔中。現虚空界。或復不現。
是故得言虚空無常。菩薩常住虚空三昧。令
一切法悉爲空界。無時暫廢。故得言常。如龍
樹説。菩薩或入滅盡三昧。令三世法悉皆滅
盡。或時入彼不滅三昧。令三世法皆悉不滅。
如夢所見。故得言非數無常。入滅三昧。無時
不滅。是故得言非數是常。菩薩有時。現斷煩
惱。有時現行。是故得言數滅無常。菩薩住彼
寂靜三昧。畢竟永寂諸煩惱等。是故得言數
滅是常。常無常義。具辨如是第九門中。約
對四無。共相收攝。言四無者。如涅槃説。一
已有無。二未有無。三者互無。四畢竟無。起已
謝往現。今無法名已有無。當法未起。名未有
無。牛中無馬。馬中無牛。如是一切。名爲互
無。如龜無毛兎無角等。如是一切。名畢竟無。
四無如是。攝相云何。於中略以兩門分別。一
就四辨三。二就三辨四。就初門中。先就已有
辨三無爲。宗別不同。依如毘曇。已有之無。非
三無爲。何故如是。過去之法。當時滅壞。是
四相中無常之滅。故非無爲。謝往已竟往成
在過。是過去有。復非無爲。彼過去法。現無
集用。是其有爲虚空所攝。故非無爲。問曰。毘
曇説有現得得過去世煩惱染業。斷現得故。
令過去世煩惱與業不屬行人。此之數滅。是
已有無。云何説言已有之無無爲不攝。釋言。
彼宗雖復宣説斷現得故令過去世煩惱染業
不屬行人。而過去世煩惱與業。有體常在故
非無爲。問曰。毘曇説斷現得。如是現得。被斷
滅已名爲數滅。此之數滅。是已有無。今云何
言已有之無非三無爲。釋言。彼説斷現得者。
但令現得不能生後。不斷得體故。彼得體雖
被斷已謝滅過去。而非數滅。成實法中。過去
之法。當時滅壞。是無常滅。與毘曇同。謝滅
已竟。今望全無。此之無處。是虚空攝。彼宗
宣説過去未來二世無故。問曰。已無何故不
名非數滅攝。釋云。非數但滅未來未起法故。
此云何知。毘曇非數。但滅未起。成實不非。明
知。共用。問曰。何故已有之無不名數滅。一切
聖道。但遮未來。已起之法。不可斷故。問曰。
現解斷過去因。遮未來果。名爲斷滅。今云何
言但遮未來不斷過去。此如上釋。過因已滅。
現無可斷。但遮未來令不起時。使彼過因牽
義不成。名斷過因。理實現無過因可斷。大乘
法中。與成實同。問曰。大乘斷同體惑。同體之
惑。與智倶現。被斷謝往。即是數滅。如是數
滅。是已有無。何説言與成實同已有之無皆
非數滅。釋言。大乘斷同體者。但斷此惑生後
之義。不斷惑體。故此自體無明盡處。亦非數
滅。問曰。何故不斷惑體。惑體無常。自然滅
壞。不假斷故此已
有竟
次就未有辨三無爲。宗別
不同。毘曇法中。分別有三。一者未來當起之
法。現今未起。雖復未起。性有在當。此未來
有。非無爲攝。二者未來應起之法。以有現在
見修二道。令彼永滅。是數滅攝。三者未來應
起之法。餘縁力故。令其不起。是非數滅。成實
法中。未有之無。三無爲攝。一者當起而令未
起。即此無法。是虚空攝。二者當起以道力故
令其不起。是數滅攝。三者當起餘縁力故令
其不起。是非數滅。大乘法中。未有之無。相同
成實此未
有竟
次就互無辨三無爲。宗別不同。毘
曇法中。有爲之上互無他法。從其説處。有爲
所攝。三無爲上互無他法。亦從説處。三無爲
攝。成實法中。有爲之上互無他法。是虚空攝。
以彼有爲不攝無故。三無爲上互無他法。義
則不定。若虚空中。互無他法。是虚空攝。數滅
之上互無他法。義有兩兼。一望所滅諸煩惱
等。以説互無。是數滅攝。正説彼無爲數滅。
故二望餘法以辨互無。是虚空攝。不無彼法
爲數滅故。非數滅上互無他法。義亦兩兼。一
望所滅以辨互無。非數滅攝。正無彼法爲非
數滅故。二望餘法以辨互無。是虚空攝。不無
彼法爲非數滅故。問曰。何故有上無他非有
爲攝。空中無他。即虚空攝。釋言。有上辨互
無者。附有説無。不用彼無以爲有故。有法不
攝。空中無他。正説此無爲虚空。故虚空所攝
問曰。何故空中無他令攝虚空。餘無爲中。互
無他法。或是數滅非數滅攝。或虚空攝。釋言。
虚空是其寛故。空中無他。全虚空攝。餘無爲
中。除其所滅互無他法。亦虚空攝。餘二狹故。
唯望所滅以説互無。是其數滅非數滅攝。大
乘法中。若就有爲虚空無爲非數無爲。以辨
互無。與成實同。若就數滅以辨互無。麁同成
實。窮實別異。所言異者。大乘法中。説一切
法但是心有。如夢所見。心生法生。心滅法滅。
得涅槃時。妄心息故。隨心所見。一切法滅。故
數滅中。互無他法。皆是數滅。問曰。若使得
涅槃時諸法皆滅。便無衆生。佛何所化。釋言。
據凡以望諸佛。噵佛化生。就佛論佛。無佛
異生。無生異佛。無佛異生。則無能化。無生異
佛。亦無所化。故經説言。平等法界。佛不度
生。衆生分別説佛度生此互
無竟
次就畢竟辨三無
爲。宗別不同。若依毘曇。龜無毛等。就事説
無。即彼事攝。彼宗縁無。不生心故。三無爲
中。畢竟無其生住異滅色心等法。還即是彼
三無爲攝。問曰。就彼三無爲中。無生住等。應
是互無。今云何言是畢竟無。釋言。有義。若
望其餘有爲法中生住滅等。以説其無。是互
無攝。若説虚空數非數滅體無生等。是畢竟
無。如兎無於牛羊等角。是其互無。兎自無角。
是畢竟無。若就諦理。宣説畢竟。無我人等。諦
理所攝。成實所説。龜無毛等事上無事。是虚
空攝。三無爲法自體。畢竟無生住等。還即是
彼三無爲攝。一切法中。畢竟無性。第一義攝。
第一義中。畢竟無於一切諸相。當知。亦是
第一義攝。大乘法中。若就世事虚空非數。説
畢竟無。與成實同。若就數滅説畢竟無。亦數
滅攝。於中分別。麁同小乘。細則不同。不同
云何。小乘未能見一切法畢竟寂滅以成涅
槃。故涅槃中。但無自體生住滅等。不能畢竟
無一切相。大乘法中。見一切法畢竟寂滅以
成涅槃。故涅槃中。畢竟無於一切世相。故涅
槃云。世法涅槃。終不相對。得涅槃時。涅槃之
外。無有世法對涅槃。故數滅如是。一切法中。
畢竟無性。畢竟無相。第一義攝。上來至此。歴
就四無辨三無爲此一
門竟
次就三無以辨四無
先就虚空以辨四無。宗別不同。毘曇法中。虚
空無爲。二無所攝。一者互無。二畢竟無。空中
無餘色心等事。是其互無。空體畢竟無生住
滅。是畢竟無。已有未有。此之二無。虚空不
攝。備如前釋。成實大乘。所説虚空。皆具四
無。義如上辨。次就數滅以辨四無。數滅之中。
具攝三無。所謂未有互無畢竟。當來世中。染
法不起。是未有無。無餘世事。是其互無。是數
滅法自體畢竟無生住滅。是畢竟無。已起之
法。噵不能滅故已有無數滅不收非數無爲
亦具三無。與數滅同。但藉餘縁。不依見修二
道對治。以爲異耳第十約就四諦分別。苦
集滅道。是其四諦。若依毘曇。數滅無爲體性
不定。或滅諦攝。或復不攝。差別有四。一者聖
人聖智斷結。所得數滅。一向滅諦。二者聖人
等智斷結。與彼無漏同。治修故。所得數滅。亦
是滅諦。三者凡夫等智斷結。得其數滅。後入
聖道。重爲聖智。所印證故。亦是滅諦。云何印
證。有人先在外凡夫時。用世俗智斷欲界結。
或盡六品。或盡九品。後入見道。至第十六道
比智時。無漏得生。得彼凡時所得無爲。名爲
印證。若在凡時。斷六品者。至道比智。不證第
一須陀垣果。超證第二斯陀含果。先在凡時
斷九品者。至道比智。不證須陀及斯陀果。超
證第三阿那含果。何故唯説斷欲界結或六
或九聖智所印。不説餘品。斷欲界結六品九
品。應證果處故爲聖印。餘非果處。是以不印。
問曰。聖智爲縁故印爲當不縁。釋言。不縁。云
何得知。道比智心。縁上界道。而印欲界煩惱
無處。故知不縁。此第三竟。四者凡時等智斷
結。雖得數滅。不入聖道。不爲聖智所印證故。
非是滅諦。數滅無爲。體性如是。若作境界。與
苦集道三諦爲境。證涅槃者。聞有涅槃則生
苦惱。故爲苦境。邪見等縁故爲集境。聖智縁
故。能爲道境。虚空非數。體非四諦。若作境
縁。唯與苦集二諦爲境。非滅道境滅非縁智。
故非滅境道諦不縁無記無爲。故非道境。成
實大乘數滅無爲。一向是其滅諦正體。若作
境界與毘曇同。虚空非數。體非四諦。能與苦
滅道諦爲境。樂有之者。縁無致惱。故爲
苦境。縁起諸見貪瞋癡等故爲集境縁之無
性。破以入實。故爲道境。三無爲義之辨麁

  四空義兩門分別辨相一
攝相二
四空之義。出大品經。所言空者。理之別目。
理絶衆相。故名爲空。空隨義別。難以具陳。今
據一門且論四種。四名是何。一法相空。二無
法空。三自法空。四他法空。四中前二。遣法有
無。後之兩種。破情顯理。成初二門。法相空
者。破法有相。一切世諦有爲無爲。通名法相。
此之法相。無法爲法。法即非法。故名爲空。
其猶世間陽炎之水無水爲水。水即無水。
諸法像此。故龍樹言。一切法中。自相匹得。
名法相空。問曰。世諦之無爲空。應是第二無
法相空。今云何言是法相空。釋言。世諦之無
爲者。對彼理無亦是其有。是故此空名法相
空。故地持云。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我我
所。名爲無有。問曰。無爲應名爲無。云何稱
有。以此事無相有彼此。故名爲有。無法空者。
破法無相。諸法理空。名爲無法。無法體状。名
無法相。此無法相。破有故立。無別自性。故名
爲空。是以經言。無爲法相。不可得故。名無
法相空。問曰。如來常以無生無住無滅。説無
爲法。今云何言無法相空。龍樹釋言。對破
生故。宣説無生。對破住故。宣説無住。對破滅
故。宣説無滅。此等皆從生住滅邊。得其名
字。無別自性故名爲空。又説因縁非無之法。
以之爲無。良以非無以爲無故。無即非無。
故名爲空。自法空者。明前二空法性自寂。
不由智慧強觀令空。名自法空。於中所空。有
其二種。一世間性。謂地堅性水濕性等。二聖
人性。謂如法性實際法等。此二法性。同皆是
空。名自法空。世間性空。猶是向前。法相之
空聖人性。空猶是向前。無法相空。既是前空。
何勞重説。良以世人謂前二空由觀故空。非
法自空。爲破彼見故復説之。他法空者。或有
衆生。謂如法性實際之外更有餘法。名之爲
他。今爲破彼。明如等外更無他法。名他法空
此一
門竟
次辨攝相。彼十八空。此四空中。何相
所攝。經論無文。准義相攝。麁亦可知。相状
如何。法相空中。攝十一空。所謂内空・外空・
内外空・大空・有爲空・無爲空・畢竟空・無始
空・散空・諸法空・有法空。以此十一齊空世
法。是故攝入法相空中。問曰。第六無爲空
者。應是第二無法相空。何故攝入法相空中。
釋言。此空但空世諦無爲之法。不是理無。是
故攝入法相空中。無法相空。別攝三空。所謂
空空。第一義空。及無法空。以此三種齊空理
無。是故攝入無法空中。自法空中。唯攝性
空。彼性空者。明其諸法體性自空不由觀力。
故名性空。此義與彼自法空同。是故攝入自
法空中。此前十五。分相別攝。餘三共攝。彼法
相空。無法相空。共攝二空。所謂相空。無法有
法空。相空之中。明其自相及同相空。自相空
者。明色等空。判屬第一法相空中。同相空中。
有其二種。一明世諦苦無常等同相空寂。是
空攝入法相空中。二明眞諦同相理空。是空
攝入無法相空。就彼無法有法空中。有法空
者。是法相空。無法空者。攝入第二無法相空。
彼法相空。及他法空。共攝一種不可得空。若
説有法自相叵得。判屬第一法相空中。若説
眞如法性等外。邪見所立微塵世性。皆不可
得。攝入第四他法空中。攝相如是。問曰。此
四與十八空。體性不殊。説十八空其義廣足。
何勞更説此四空乎。論自釋言。聖人説法凡
有四種。一先略後廣。爲欲解義。二先廣後略。
爲易受持。三先略後略。爲利根者。四先廣後
廣。爲鈍根者。此就一義。以分利鈍。利根之
人。少言能解。故爲略説。鈍根之人。多言方
悟。故爲廣説。若對多義。爲利根者。先後倶
廣。彼能受故。爲鈍根者。先後倶略。不堪受
故。彼大品經。爲易受持故。先廣説十八空
竟。復説四空。自餘廣略。類此可知。四空之
義。辨之麁爾
  四優檀那義三門分別釋名一 開合廣略二
隨別廣釋三
第一釋名。四優檀那。出地持論。名者所謂
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諸法無我。涅槃寂滅。
有爲集起。目之爲行。行流非恒。稱曰無常。逼
惱名苦。行同前釋。自體名法。法無性實。故曰
無我。何故前二云一切行。後門之中説諸法
乎。以苦無常止在有爲。是故云行。無我通於
一切法。故説諸法也。涅槃無爲。恬泊名滅。
優檀那者。是中國語。此名爲印。故大智論。
明法無常無我涅槃。名三法印。成實亦爾。法
相揩定。不易之義名印也。名義如是。第二
門中。廣略不定。或總諸法。以之爲一。謂一法
界。統攝一切善惡無記生死涅槃。悉入其中。
故論説言。入於法界大總相觀。或分爲二。謂
生死涅槃。以此統收。無法不攝。依法辨人。
人亦無出凡之與聖。凡聖之外。更無第三非
聖非凡。或復分法。以之爲三。謂三自性。一
者縁起。二者妄想。三名爲成。前二生死。後謂
涅槃。彼生死中。無出心境。境無自性。從縁集
生。故名縁起。内心不眞。説爲妄想。涅槃之
法。體非虚敗。自性成實。故稱爲成。或分爲
四。謂此四門。苦無常等四中。前三是生死法。
後一涅槃。無常與苦。生死可爾。無我理通。云
何説之爲生死乎。然我無我。隨法不定。經中
或説生死有我涅槃無我。或説涅槃以爲有
我生死無我。或復宣説二倶有我。或説倶無。
若就其情。生死有我。涅槃無我。生死之中。凡
情妄計。故説有我。涅槃之中。聖智離取。故説
無我。故地持云。世間生處。皆由著我。若離著
我。則無生處。若據其法。生死無我。涅槃有
我。生死虚無。又不自在。故説無我。涅槃眞
實。具八自在。故説有我。是以經言。生死之
法。無常與苦無我不淨。涅槃之法。常樂我淨。
若據空理。二倶無我。皆是縁起無性法故。若
論其實。二倶有我。如經中説。二十五有。有
我不耶。佛言。有我。我者所謂如來藏義。如來
藏者。所謂佛性。此是生死有我義也。佛性即
是涅槃之實。此是涅槃有我義也。今據一門
故。説無我爲生死矣。亦可。四中初二生死。後
一涅槃。無我則通。蓋是生死涅槃理也。如
摩經迦旃延中。分法爲五。所謂無常苦空無
我涅槃寂滅。就前無我。分出空門。即是五也。
空與無我。有何差別而爲兩門。此如前説。經
論不同。阿毘曇中。陰無我體。名爲無我。陰非
我所。説之爲空。成實論中。衆生空者。名之爲
空。法空之義。説爲無我。如維摩中衆生空者
名爲無我。法體空者説之爲空。今依後門分
爲兩種。故有五也。若依楞伽。亦分爲五。所謂
五法。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四者正智・五者
如如。五中前三是生死法。後二涅槃亦可。前
三是生死法。次一涅槃。後一是其生死涅槃
法之實性。此之五義。如後五法三性章中具
廣分別。又如維摩方便品中。分法爲六。所謂
生死無常苦空無我不淨。佛身常住通前六
也。佛身常住。即是涅槃不遷義矣。又如經
中分法爲八。生死有四。謂苦無常無我不淨。
涅槃有四。常樂我淨。或分爲十。生死有五。苦
空無常無我不淨。涅槃有五。常樂我淨及以
有也。或分十六。涅槃有八。一常二樂三我四
淨五眞六實七善八有。生死亦八。翻前可知。
若欲廣分別乃至無量。今據一門。且論四耳
第三門中。依上四門。次第廣辨。先釋無常。
無常有三。一分段無常。二念無常。亦名少時。
三者自性不成無常。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
釋其名。二辨其相。三就大小料簡通局有無
之義。言分段者。六道因果。三世分異。名爲分
段。分段非恒。故曰無常。念無常者。念謂心
念。心道峻速。信此念頃。顯法時分。故稱爲
念。如經中説一彈指頃屈申臂頃瞬息之頃。
如是之言。寄其色相。顯法時分。或説一念一
刹那等。寄心以顯。良以有爲生滅難覺。故寄
色心顯其時分。念義如是。有爲念念遷流非
恒。名念無常。所言自性不成實者。向前二種。
前後遷變。破其常相。此性無常。破其常性。明
前分段及與念法幻化虚立體性無自實。名
性不成。以不成故。無其常性。故曰無常。名
義如是。體相云何。分段無常。體相可知。念無
常者。有爲之法。一念之頃。具有四相。初生次
住終異後滅。前後遷變。故曰無常。然此四相。
經論不同。如毘曇中。明有爲法其性羸劣。不
能自生自住自異自滅。要頼同時八相之法
共相推變。方得初生乃至終滅。言八相者。如
一念色。同時即有生住異滅四大相法及四
隨相。此四隨相。亦名小相。彼大生邊。有一
小生。彼大住邊。有一小住。彼大異邊。有一小
異。彼大滅邊。有一小滅。故有八也。然此八
相。就能爲名。以能生他故。名爲生乃至滅他。
故稱爲滅。非謂法起名之爲生。乃至法謝説
名爲滅。若論體性。三聚法中。非色非心不相
應攝。論其行數。一一之中。皆有初生次住終
異後滅之義。然此八種。體性同時。用即不定。
相状之用。剋必同時。遷法之用。用在先後。大
生用時。能生八法。所謂能生所相法體及餘
七相。合爲八也。此八有爲。有可生義。是故大
生堪能生之。無爲之法。無可生義。是故大生。
不能生也。即此大生。亦是有爲。有可生義。是
故爲彼小生生之。小生唯能生於大生。不生
餘法。如是次第。乃至大滅起用之時。能滅八
法。所謂能滅所相法體及餘七相。通有八也。
此八有爲。有可滅義。大滅能滅。即是大滅。亦
是有爲。有可滅義。是故還爲小滅。所滅。如色
既然。一切有爲。類皆如是。滅同爲相遷。方
有初生乃至終滅。毘曇如是。涅槃經中。亦同
此説。故彼經言。有爲之法有生性。故生能生
之。虚空之法。無生性。故生不能生。又彼經
言。生能生法。不能自生。不自生故。由生生
生。生生不自生。復頼生故生。如成實論不
相應品廣非此義。彼論宣説。法起名生。法停
曰住。法遷稱異。法謝名滅。不説法外別有諸
相共相推遷。地持之中。亦同此義。故彼文
中。廣破法外別立相也。各是聖教。難定是非。
念無常義。麁況如是。所言自性不成實者。明
法同時同體四相共相破壞。無法自性故曰
無常。是義云何。世法虚幻。無一定性。以無性
故。相有體無。相有名生。體無稱滅。相有名
生。不同始起初出之生。體無名滅。不同終謝
灰盡之滅。此生與滅當知。即是十二縁中逆
順觀也。如經中説。無明生故乃至老死。是
此生相。無明滅故乃至老死。是此滅相。此生
與滅。幻炎像立義説爲住。不同生後遷停之
住。彼生滅等。雖復同體。性相乖異。故名爲
異。又異凡夫所取實有。亦名爲異。不同住後
衰變之異。四相如是。同一體性。隨義互分。以
同體故。説住異滅。以之爲生。住異滅外。無別
生性。無生性故。生性不成。還即説此生住異
滅法。以之爲住。生等之外。無別住性。無住性
故。住性不成。乃至説彼生住異法以爲滅。故
生等之外。無別滅性。滅無性故。滅性不成。
進退推求。畢竟無有一性可得。故曰自性不
成實也。故維摩言。不生不滅。是無常義。良
在斯耳。彼經所説。即生即滅。無生無滅。是故
名爲不生不滅。非謂就彼一相空中説無生
滅。又地持云。不知眞實無言説事。有生有
滅。觀無言性。一切無常。此文亦顯性無常義。
問曰。無常有麁有細。生滅是麁。不生不滅是
其細者。苦中亦應有麁有細。得言逼惱是其
麁苦。無逼無惱是細苦不。釋言。亦得逼惱麁
苦義在可知。然此逼惱。守性不壞。非性無常。
非無常故。不名性苦。非性苦故。義説爲樂。
以實觀之。逼無逼性。惱無惱性。自性無安。方
名微細自性壞苦。亦名微細虚集行苦。體相
如是。通局如何。三中前二大小通論。自性無
常大有小無。何故如是。小乘衆生。未解法空。
不能破壞諸法自性。故不説之。若使無常義
別三門。小乘之中但有前二無第三者。苦中
亦三。小乘之中。亦應有二不具三苦。釋言。法
門各別不同。何可一類。如無我中義別有二。
小乘衆生但解生空。豈可亦得類同三苦小
乘齊得二無我乎。義無斯理。雖知不同。有何
所以。若總分別得言。苦者對縁而生。其相麁
故。小乘衆生。具能解知。故小乘中。具明三
苦。然無常者。遷滅法體。法體之義。微細難
識。小乘衆生。不能精究。故小乘中。不明第三
自性無常。若別論之。三苦之義。具論有三。一
對縁分別。第二約縁就體分別。三約三種無
常分別。此義如後一切苦中具廣分別。初之
兩門。相麁易知。小乘能解。後之一門。與無常
同。小乘衆生。但解前二。自體虚集微細行苦。
小乘不解。故小乘中。不明自體虚集行苦。是
經言。所説苦諦中智所知。分別是苦。有
無量種。非諸聲聞縁覺所解。我於彼經。竟不
説之。旨謂在此。無常之義。麁況如是此一
門竟
辨苦義。苦義有三。所謂苦苦壞苦行苦。辨此
三苦。略有四門。一對縁分別。第二約縁就體
分別。三約三種無常分別。四諸過相顯。言對
縁者。縁別内外。内謂自心。外者所謂刀杖等
縁。外中復二。一違二順。違者所謂刀杖等事。
一切苦具。順者所謂己身命財親戚之類苦。
縁別如是。從彼違縁而生苦者。名爲苦苦。刀
杖等縁。能生内惱。從其所生。説名爲苦。從苦
生苦。故云苦苦。從彼順縁。離壞生惱。名爲壞
苦。内心渉境。説名爲行。縁行生厭。厭行生
苦。故云行苦。第二約縁就體別者。心性是苦。
依彼苦上。加以事惱。苦上加苦。故云苦苦。就
斯以論。向前三苦。至此門中。通名苦苦。謂性
苦上。加前苦苦壞苦行苦。通名事惱。有爲之
法。念念生滅。無常敗壞。故名壞苦。即此有爲
遷流名行。行性不安故。云行苦。言約三種無
常別者。就彼三世分段無常。宣説苦苦。心性
是苦。於此苦上。加彼三世分段麁惱。名爲苦
苦。又以三世分段麁苦。顯法性苦。亦名苦苦。
就念無常。宣説壞苦。即是向前第二門中行
壞兩苦。至此門中。同爲壞苦。就彼自性不成
無常。宣説行苦。同體四相。共相集起。目之爲
行。虚集之行體無自性。行性無安故名行苦。
所言諸過互相顯者。過有三種。謂苦無常及
與無我。以苦顯苦。名爲苦苦。此以事苦。顯有
爲法性是苦也。無常故苦。名爲壞苦。無我故
苦。名爲行苦。以法無我因縁虚集故云行也。
苦義如是此兩
門竟
次辨無我。如論中説。無我有
二。一人無我。二法無我。此義如前無我章中
具廣分別此三
門竟
次辨涅槃。如論中説。涅槃有
二。一者有餘。二者無餘。此義備如涅槃章
説。涅槃義者。非直斷絶生死因果。對治無處。
爲涅槃義。蓋如經説。法本不然。今亦無滅。
是寂滅義。此是涅槃實相義也。四優檀那厥
趣如是
  四悉檀義四門分別釋名辨相一 定別其相
二 通局義三 相攝義
四悉檀義。出大智論。言悉檀者。是中國語。
此方義翻。其名不一。如楞伽中子注釋言。或
名爲宗。或名爲成。或云理也。所言宗者。釋有
兩義。一對法辨宗。法門無量。宗要在斯。故説
爲宗。二對教辨宗。教別雖衆。宗歸顯於世界
等四。故名爲宗。故彼論云。四種悉檀。總攝一
切十二部經八萬四千無量法藏。皆是眞實。
無相違背。准驗斯文。望教説宗。義無乖返。故
稱爲成。諸法理趣。故名爲理。宗別不同。且分
四種。一世界悉檀。二者各各爲人悉檀。三對
治悉檀。四第一義悉檀。言世界者。如論釋言。
有法從於因縁而有。無別自性。譬如轅軸輻
輞等事和合爲車。五陰諸法和合爲人。如是
一切世界故有。爲世界悉檀法也。云何名爲
各各爲人。如論釋言。佛觀人心差別不同。而
爲説法。於一事中。或聽不聽。如佛爲彼斷見
衆生不信後世善惡業果墮斷滅見。便説雜
業雜受果報。爲計我者。便説無業無受報者。
如是等事。名爲各各爲人悉檀。云何名爲對
治悉檀。如論釋言。佛隨衆生心病所宜。爲説
對治。或説不淨。或説慈悲。或説因縁分別界
入安波念等。如是一切。名爲對治。第一義者。
如論釋言。諸法實相。過語言道。心行處滅遍
無所依。不樂諸法。無初中後。不盡不壞。名第
一義。四種悉檀名相麁爾第二門中。定別
其相。然彼四中。世及第一。當法分別。對治爲
人。隨化辨異。但就法中。有性有相。故分二
種。世及第一。生死涅槃。因縁法相。名爲世
界。如實法性。説爲第一。此別可知。對治爲
人。別相難識。是以釋者。種種不同。今以義
分相亦可知。然彼一切二諦諸法。無不爲人
斯皆治病。但就一切爲人法中。當其門別。隨
物所宜。應病授與。治物心患。即名對治。即彼
一切對治門中。異門相望。互返不同。彰其爲
人差別故爾。即名各各爲人悉檀。如説諸陰
無我人等對治我患。或時宣説假名之我。對
治無患。此即是其對治所攝。何故二門互返
不同。以其爲人不同故爾。即是各各爲人説
也。又如經説。不淨觀門。治貪欲患。宣説三
十三天果報常樂我淨。令物願求。捨離諸惡。
治不善患。此即是其對治所攝。何故二門互
返不同。良以爲人不同故爾。即名各各爲人
悉檀。如是諸門。類此可知。勿得異釋第三
門中辨其通局。世界悉檀。通其爲人及與對
治。而不通於第一義諦。即説世界差別法門。
以爲對治及爲人。故世界悉檀。通彼二中。不
説世界爲第一義。是故世界不通第一。非謂
處別説爲不通。淺深異故名不通耳。第一義
者。分得通彼各各爲人及對治中。不通世界。
良以宣説第一義諦治物心患。是故第一通於
對治。即就第一彰其爲人各各不同。或説爲
有。或説爲無。或復説爲非有非無。或説爲我。
或説無我。或復宣説非我無我。如是種種爲
人差別。是故第一。通彼各各爲人悉檀。深淺
別故。不通世界。對治爲人二種相望。一向相
通。無別法故第四門中。辨其相攝。就彼四
中。攝末從本。要唯二諦。所謂世界第一義也。
對治爲人。判屬何中。若總分之。對治爲人。判
屬世諦。非第一義故。彼論云。前三悉檀。所不
通者。至第一義一切皆通。明知。第一非前三
種。所言通者。論自釋言。離一切過。無變無
勝義無隱滯。故名爲通。又彼論言。除第一義
諸餘悉檀。皆可破壞。明知。餘三非第一義。以
實通論。二諦之中。皆具有彼對治爲人。具有
之相。備以上辨。理實既通。何故論中説第一
義。不同前三。以世界中彰彼對治爲人義顯
故。第一中隱而不説。又復彼論説第一義異
前三者。異彼世界及世界中對治爲人。非謂
異於第一義中對治爲人。亦可就彼第一義
中所有對治爲人之義。約化辨異。攝入世界。
據實論之。就第一義所明。對治各各爲人。即
是第一非世界也。悉檀之義。略擧綱網
  四眞實義二門分別釋名一
體相二
眞實義者。法絶情妄。名爲眞實。實深所以。目
之爲義。實義虚融。理無不在。隨法辨異。難以
定算。今隨一宜彰二論四。所言二者。一實法
性。二事法性。所言四者。一世間所知。二學
人所知。三煩惱障淨智所行處法。四智障淨
智所行處法。此二與四。並是義門。隨情施設。
無不爲物。今依文相。前之二種。據法以分。後
之四種。隨情以別。就前二中。實法性者。是
眞諦也。事法性者。是世諦也。眞諦之理。是
法體性。名實法性。世諦差別。目之爲事。諸
法自體。名事法性。名義如是體相云何。諸
法分齊差別有四。一事二法三理四實。事者
所謂地水火風色香味等。法者所謂苦無常
等法之縁數。理者所謂諸法相空。實者所謂
非有非無如實法性。此四同體。隨義異分。今
就此四。攝爲二種。於中隨義分之不定。若據
凡聖所知以別。四中初一。是事法性。餘三爲
實。以初一門是凡所知故。説爲事。後三聖知
攝以爲實。若就有相無相分別。前二有相。説
爲事性。後二無相。説爲實性。若就本末以分
二者。前三爲事。後一爲實。具辨如是。案如
地持。就初分也。二相如是。四種云何。即就前
二種分別。離爲四也。就前事性分爲二種。謂
世所知及學所知。就前實性亦分爲二。謂煩
惱淨所行處法。及智障淨所行處法。事有精
麁。故別兩門。理有淺深。是以分二。亦可分事
以爲前三。實爲第四。世所知者。地水火風色
香味等一切種事。世俗通知。名世所知。學所
知者。五明處等事中微細。藉學以通。名學所
知。此前兩門。事相不虚。説爲眞實。非是就事
彰理實也。煩惱障淨所行法者。謂四眞諦。此
義博深。世學不知。要離煩惱。清淨之智。方能
照見。擧智別法。是故名爲煩惱淨智所行處
也。智障淨智所行法者。謂法無我。此理淵深。
餘智不達。唯佛菩薩。離無明慧。方能證見。擧
智別法。是故名爲智障淨智所行處法。此之
四義。廣如論釋。且依其門。略擧名況
大乘義章卷第二


大乘義章卷第三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有八門四諦義 四縁義 五果義
六因義 四空義 五法三自性義 六種相門義 八識
  四諦義九門分別一釋名 二開合辨相 三
染淨因果分別 四理事分別 五十六聖行分別 
六有作無作有量無量相對分別 七同異分別 八
虚實分別 九十諦分別
第一釋名。苦集滅道。名四聖諦。逼惱名苦。聚
積稱集。寂怕名滅。能通曰道。何故名聖。而
復云諦。如涅槃云。聖者所謂諸佛菩薩。一切
聖人。就聖辨諦。故云聖諦。何故就聖而辨諦
乎。良以諦實唯聖所知。非凡能覺。聖所知者
方名諦。故就聖辨之。所言諦者。世人一向。以
實釋之。此非一向。如涅槃中。諦實兩別故。
經言。有苦有諦有實。直論苦事。名之爲
苦。就彼苦中。因縁有無法相不謬。故稱爲
諦。窮其本性。非有非無。説之爲實。通相釋
之。實故名諦。實相云何。今以兩門分別釋之。
一隨法深淺彰實不同。二隨教宗別明實有
異。言隨法者。法之淺深。義別五重。一法相
實。二虚假實。三空無實。四自體實。亦名性
實。五縁用實。法相實者。苦集滅道當相實
爾。故稱爲實。如彼苦諦。凡夫爲樂。聖觀實
苦。故名爲實。乃至道諦。凡夫迷謬。妄謂非
道。聖慧觀之知實是道。故稱爲實。是以
云。苦者實苦。不可令樂。集眞是因。更無異
因。苦若滅者。即是因滅。滅苦之道。實是眞
道。如是等法。返對情妄。故説爲實。言假實
者。苦集滅道。實是因縁虚假之法。故名爲實。
於中分別。乃有四種。一因和合假攬別成總。
二法和合假。苦無常等諸法相成。三妄相虚
假。如虚空華。非有爲有。四妄想虚假。苦集
滅道妄想假集。如夢所見。此之四種。同名假
實。良以執定非眞實。故因縁虚假名爲實也。
據此返望前門。所論乃是諦相。非是諦實。言
空實者。苦集滅道。以理窮之。實是空寂。本
無所有。故名爲實。於中分別。乃有五種。一者
陰上無人之空。二因和合中無性之空。三法
和合中無性之空。四者妄相虚無之空。五者
妄想虚無之空。此之五種。同名空實。據斯返
望前門。所説因縁假有。是其諦相。非是諦實
言體實者。苦集滅道。窮其本性。實是眞實如
來藏性。是以經言。於聖諦處説如來藏。又
涅槃中。宣説苦實乃至道實。即是佛性常樂
我淨。諦實如此。故稱爲實。於中分別。有其二
種。一如實空。二如實不空。如實空中。有二
種空。一無相空。謂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
相。非非無相。非有無倶相。非一相。非異相。
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倶相。非自相。非
他相。非非自相。非非他相。非自他倶相。如是
一切妄心分別。皆不相應。二無性空。恒沙佛
法。同一體性。互相縁集無有一法別守自性。
故名爲空。如就諸法説之爲有諸法外。無別
有一有性可得。還即説此有等諸法。以之爲
無是諸法外。無別有一無性可得。還即説此
有無等法。爲非有非無。有無等外。無別有一
非有非無自性可得以此類知一切諸法。畢
竟無性故名爲空空義如是言不空。如來
藏中。從本已來具二種相。一如實心。所謂眞
實阿梨耶識智性之。以阿梨耶神*智性
故與無明合。便起妄智。遠離無明。便爲正
智。二如實法。於彼自性清淨心中備具一切
恒沙佛法。如妄心中備具一切諸虚妄法。以
眞心中具諸法故。與妄想合。能熏妄心。起種
種行。遠離妄想。便成法界廣大行徳。此空不
空。同是諦實據斯返望前門之中。遣相明空。
乃是諦相非諦實也。縁用實者。苦集等相。究
竟窮之。實是法界縁起集用。不染而染。起苦
集用。不淨而淨。起滅道用。滅道有二。一隨
妄集起。對治滅道。二捨妄顯眞。眞實滅道。諦
實如此。故名爲實。上來五種。隨分皆實。故
稱爲諦。言隨教者。教別既殊。明實亦異。毘曇
法中。説實有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法相實
爾。二者空實。陰上無人未空法體。成實法中。
説實亦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實是因縁名
用假有。二者空實。實無定相未空因縁。宜明
苦中法相實爾。名之爲實。未説虚假空寂等
義。成實法中。辨明苦等。實是名用虚假之
法。無有定性。故曰爲實。據斯返望前宗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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