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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義章 (No. 1851_ 慧遠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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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實有生死。而使證會永離生死。無有是處。
若言有修縁起作用隨世法門。非無此義。三
執有淨相。如馬鳴言。有人聞説如來藏中備
有一切諸功徳法不増不減。即謂眞中有色
心等。自相差別。對治此執説。如來藏雖具諸
法。依眞如説無彼此相。無自他相。乃至亦
無離自他相。翻對染故。説彼眞中具一切法。
又彼眞中恒沙等法。同體縁集。無有差別。不
得別取差別之相。四執始終。如馬鳴説。有人
聞説依如來藏始起生死。又復聞説如來之
藏起生死故。雖得涅槃還起生死。起生死故
涅槃有終。對治此執説。如來藏無始無終。以
無始故。依起生死生死無始。是以論言。若有
宣説三界之外更有衆生初始起者。是外道
説。非正佛法。以無終故。依成涅槃。涅槃無
終。有執如是。言執無者。有人宣説。諸法空
義以爲眞識。對治此執。説眞不空。於此識中。
具過恒沙一切佛法。云何名空。故勝鬘中説。
爲不空如來藏矣。涅槃亦云。有如來藏。雖
不可見。破煩惱已。定必得之。彼文復言。若有
人説無我空寂爲如來藏。當知。是人久在生
死。長受諸苦。不得解脱。而楞伽中。言依無
我説如來藏者。於此藏中。無妄所計。故名爲
空。非無眞法。故唯識論言。爲破外道著我
我所故。説色等一切法空。非離言説如實境
空。如實境者。諸佛如來所行之處。唯有藏識。
更無餘識。對治凡夫邪執如是。次明對治二
妄執。於中有二。一者執有。二乘之人。未
得法空。見有生死涅槃之相。以此見故。深畏
生死。趣求涅槃。迷覆眞如。對治此執。説如實
空離一切相。生死本寂涅槃亦如。二執定無。
二乘之人。分見生空。利根之者。小見法空。便
取此空。以爲究竟。覆障眞實對治此執。説實
不空具過恒沙一切佛法。八識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三之下



大乘義章卷第四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五門十七因義十一空義 十二因
縁義 十八空義 二十二根義
  十因義七門分別列名解相一 十因生法二 
對二因分別三 對六因分別四 對縁分別五 對
果分別六 對人辨異七
第一門中先列十名。後辨其相。十因義。出
地持論。能生曰因。因義不同。一門説十。十名
是何。一隨説因。二以有因三種殖因。四者生
因。五者攝因。六者長因。七自種因。八共事
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名字如是。隨説
因者。是名不足。若具應言隨名隨想隨説因
也。其義云何。廢名息想。去其言説。以求諸
法。諸法體同。猶如幻化。因縁虚集。非有非
無。無一定相可以自別。頼名藉想。假於言
説。設施彼法。法隨名等方有種種事相差別。
事相所隨名相言説。是則法因。名隨説因。故
論説言。彼一切法名名已。想想已。説此諸
法名*想言説。名隨説因。此因最寛。諸法差
別。皆由名故。以有因者。諸法相望。迭相由
藉。以有此故。得有彼法。名以有因。於中有
二。一相順以有。如論中説。以有手故。有所作
等。二相違以有。如論中説。以有飢渇。求飮食
等。此因寛長。所生之果。亦寛亦長。遍一切
處。無不有故。種植因者。如彼世間種*植之
事。人功水土種子和合。名爲種*植。以此種
*植與彼芽莖乃至菓實以爲因故。名種植因。
此因亦寛。時分最促。所生極長。以此因中
具攝種子人功水土故。名爲寛。但取一運和
合之時。説爲種植。故攝爲促。所生之果。始
從芽莖乃至成就。故名爲長。言生因者。直
取種子。親能生芽。故名生因。是因狹促。所生
亦促。以此生因局在種子。不通水土。故名爲
狹。芽生已前。説爲生因。不通於後。故稱爲
促。所生之果。局在於芽。所以不長。斯乃且就
外事爲言。若據染法。至果長通後。當辨之。言
攝因者。水土潤澤。攝生於芽故名攝因。是因
狹促。所生亦促。偏取水土。不收種子。故名
爲狹。局在芽前。不通於後。故名爲促。所生之
果。局在於芽。故説爲短。言長因者。芽莖已
後。次第増長。是名長因。是因狹長。所生亦
長。以是因中不攝水土故。名爲狹。從芽已後。
乃至成熟。皆是長因。故名爲長。若就内法。因
増向果。亦有長義。所生之果。亦統始終。故名
爲長。自種因者。還就種子。望後芽莖乃至成
熟同類相起。簡別異類。故名自種。如麥生麥
穀生穀芽。是因狹促。與生因同。所生是長。從
芽至熟。皆是自種所生果。故共事因者。如論
釋言。從以有因乃至自種。名共事因。此等和
合。共成世間因種事。故名爲共事。前隨説因。
以何義故不名共事。以彼言説但可別法。不
能生長故非共事。是因寛長。無不在故。果無
別體。不可論之。相違因者。有爲之法。有成有
壞。相違之法。違害前事。令其滅壞障礙於生。
名相違因。如彼論説。相違有六。此中唯取生
相違法。爲相違因。不相違者。相順之法。助成
前事。名不相違。何者是乎。若別論之。牙生已
後。所依水土。是不相違。通以論之。種殖已
後。所依水土。皆名不違。此之十因。統通諸
法。今且就彼因種之事。以顯其相第二明
其十因生法。如論中説。十因具生染淨無記
一切諸法。先明無記。就無記中。有内有外。外
謂非情。内謂衆生。外中十因。釋不異前。内中
有四。一是報生。二是威儀。三是工巧。四是變
化。報生一門。從染因起。攝屬染法。餘之三
種。論中不説。今宜辨之。能變化心。經論之
中。或説爲善。或名無記。今此且就無記。以
説因相。如何名想。言説辨宣威儀工巧變
化。名隨説因。以有所須及有所爲。起此三事。
名以有因。方便之心。對縁初起。能生於後。名
種殖因。初心方便。能生於後。名爲生因。外
縁生攝因。次第漸増。名爲長因。當分相起。
名自種因。從以有因乃至自種。名共事因。與
此相違。名相違因。順起不乖。名不相違因。無
記如是此一
門竟
染法因者。如論中説。十二因縁
隨言分異。名隨説因。以有因者。釋有三義。一
者通就十二因縁。相望以釋。以有前支。後支
得生。名以有因。二就因果相對分別。以有過
因。現果得生。以有今因。來報得起。名以有
因。三就受生強者。以説三有受生。皆由於
愛。故論説言。唯愛能令諸有相續。以有愛故。
諸有支生。名以有因。論依後釋。故論言。顧
念味著。諸有支生。名爲以有。味猶愛也。種殖
因者。釋有兩義。一業煩惱相對分別。業爲正
種。煩惱縁助。是二和合。名種殖因。二就内
外相對分別。結業爲種。惡友邪法六塵境界。
以之爲縁。因縁和合。能生於後。名爲種殖。論
依後釋故。論説言。無明等法現法種子。生餘
生死。名種殖因。言攝因者。訓釋有二。一業煩
惱相對分別。業爲正種。煩惱縁助。煩惱之縁。
潤彼業種。攝生後果。名爲攝因。二就内外相
對分別。業與煩惱。合爲正種。惡友邪法六塵
境界。以之爲縁。攝無明行。令生後果。名爲
攝因。論依後釋故。論説言。於現在世。不近善
友。不聞正法。習不正思。無明等生。名爲攝
因。惡友邪法。如似水土。習近聽受。不正思
惟。如似人功。由是力故。令無明行生後果報。
是故名爲無明等。生此生。皆由惡友邪法不
正思惟。是故名彼以爲攝因。言生因果者。
訓釋有二。一業煩惱相對分別。業爲正因。
煩惱爲縁。業之正因能生後果。故名生因。二
者内外相對分別。煩惱與業同爲正因。惡友
邪法。以之爲縁。因能生果。故名生因。論依後
釋言長因者。無明行等。漸漸増長。至未來世
生死果報。是名長因。故論説言。無明至
有。増進相求。至餘生死。名爲長因。准前世間
種殖之事。應從生後増向老死以爲長因。但
今論家。因増向果。亦名爲長。何故如是。
據内心。心有漸習趣果之義。増長義顯故説
爲長。彼前外種非是心法。無有漸習向果之
義。増長不顯。故不名長。若互相從。皆得無
傷。自種因者。六道種子。當分生果名自種
因。故論説言。各各種子無明等生名爲自種。
六道因別故云各各。彼彼因中。皆悉從於無
明行等。生後果報。是故説爲無明等生。共事
因者。始從以有乃至自種。共成一種因縁之
事。故云共事。隨説因者。但能別法。不能生
長故不説共。相違因者。無漏道品。能違染法。
名相違因。不相違者。猶是向前以有等事相
對故來。染因如是此二
門竟
次辨淨因。如論中
説。始從種性乃至涅槃。隨説故別名隨説因。
以有生死。樂求淨法。名以有因。種殖因者。
種性地中所成善法。如似種子。善友正説。
如似水土。解行之初。依先種子。對縁始習。能
生於後。名種殖因。近善知識。聽受正法。堪能
攝起出世道品。名爲攝因。地前所修。能生出
世無漏道品。以爲生因。言長因者。若類世間
種殖之事。初地已上。運運増長。趣順菩提。
名爲長因。若類染法。種性已去。乃至佛果漸
次増長。皆名長因。三乘種子。當分生果。名
自種因。從以有因乃至自種。名共事因。共成
一種修道事。故染法違淨名相違因。淨縁順
淨名不相違。故論説言。染法相違。是淨法因。
淨法相違。是染法因。生法如是第三約對
二因分別。言二因者。如地持説。一是生因。二
方便因。親而起體名爲生因。疎而助發名方
便因。二因如是。今對十因辨明其相。如論中
説。種子於芽。是名生因。餘名方便。然此非謂
唯取十中第四生因以爲生因。於十因中。但
使種子能生芽。義皆屬生因。餘名方便。總相
雖然。別猶難解。今宜辨之。就外無記。十因之
中生因一種。唯是生因。隨説因攝因長因相
違因不相違因。此之五因。唯是方便。隨説因
者。以言別法不生法故。非是生因。攝據外縁
故非生因。如地持説。芽莖已後。方名爲長。
故非生因。若就心法。不同此釋。相違因者。但
能滅法。與彼滅法以爲方便。不能生法。故非
生因。不相違者。與攝因同。故非生因。自餘四
因。義有兩兼。以有因中。通其縁正。以有種
子。令芽得生。是其生因。以有水土。令芽得
生。是方便因。種殖因中。亦通縁正。種子於
芽。是其正因。水土於芽。是方便因。自種因
中。種子於芽。以説自種。判屬生因。種子望
彼莖葉等事以爲自種判屬方便。非親生故。
共事因中。亦其二因。生及方便。相同以有乃
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因此一
門竟
今次就彼
内無記因。攝以爲二。生因一種。唯是生因。
自分生故。隨説因攝因相違因不相違因。此
之四種。是方便因。以有因中。具有二因。以有
最初起無記心。能生於後。判屬生因。以有外
境。能生於心。是方便因。種殖之中。亦具二
因。相同以有。長因之中。具攝二因。最初種
子次第増長。生初威儀工巧變化。是其生因。
餘名方便。自種因中。亦具二因。以方便心。望
初威儀工巧變化。以説自種。如是自種。即是
生因。望後威儀工巧變化。以説自種。是方便
因。非親生故。共事因中。亦具二因。同前以
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此二
門竟
次攝
染因。以之爲二。十因之中。生因自種。此之二
因。唯是生因。問曰。向前無記法中自種因者。
亦是生因。亦方便因。今此何故唯既生因。釋
言。有以。無記法中。種子望芽。亦是自種。望
餘莖等。唯是自種。而非生因。故兼兩義。今
此染中結業。望生乃至老死。皆是自種悉是
生因。是故自種唯是生因。何故如是。染法力
強。一因堪能親生多果。故望生死倶是生
因。無記力弱。一種不能親生多果。故望
莖等。不名生因。若使染中通望老死爲生因
者。何故論言種子於芽是名生因。彼乃且就
無記言耳。隨説攝因違不違因。此之四種。唯
是方便。義同前釋。餘之四因。義有兩兼。於四
因中。正因生果。齊是生因。縁因起報。悉是方
便。如以有中。以有結業。生於後果。判屬生
因。以有外縁。起於後報。判屬方便。種植因
中。云何具二。種植因者。内外和合。方名種
殖。就種植中。分取結業生於後果。判屬生因。
外縁生果。判屬方便。長因之中。云何具二。如
論中説。從無明行乃至老死。漸次増長。是名
長因就此生果増長之中。因増至果。判屬
生因。因因自増果。果自長判屬方便。問曰。何
故因増至果得非生因。因因自増果。果自長
説爲方便。釋言。有以。從因生果。因果位別。
因滅果興生相顯現。故説生因。因還望因。果
還望果。無如是義。故不名生。但名方便。若通
説生。理亦無傷。共事因中。云何具二。若更分
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總説彼等。爲共事故。
染法如是此三
門竟
次攝淨因。以之爲二。十因之
中生因一種。唯是生因。隨説攝因違不違因。
唯是方便。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成之方便。相
違因者。退之方便。自餘五因。義有兩兼。以
有因中。通其内外。以有最初道品種子。生後
道品。判屬生因。以有外縁。能生出道。判屬
方便。種殖亦爾。内外和合。名爲種殖。於中
分取道品種子能生於後。判爲生因。分取外
縁能生於後。説爲方便長因之中。從道向道。
漸次増長。是其生因。増長向滅。是方便因。
問曰。何故染法之中。從因向果名爲生因。淨
法向果乃名方便。釋言。有以。染法之果所謂
生死。生死有爲。可生法故。長因向彼。是其
生因。淨法之果。所謂涅槃涅槃無爲。非可
生法。是故長因増長。向彼但名方便問曰。
向前染法之因。因因相起但名方便。何故淨
中道。道増長説爲生因釋言。染麁從因向果。
生相顯現。故名生因良以對彼麁顯生故。因
因相起。生相不顯。不名生因。淨法是細道増
向滅。一向非生。良以對彼非生法故。説道相
起以爲生因。自種因中以道望道宣説自種。
是其生因。以道望滅。宣説自種。是方便因。共
事因中。亦具二因。若更分別。不異以有乃至
自種。總攝彼六爲共事故二因如是第四
門中約對六因。具相收攝六因之義。如阿毘
大智論中亦具分別。六名是何。一所作
因。謂法起時。諸法彼不障。名所作因。大智
論中。名無障因。二共有因。諸法起時。共有之
法。生住滅等共相助成。名共有因。三自分因。
一切諸法。同類相生。名自分因。大智論中。名
自種因。四者遍因。十一遍使増長一切染汚之
法。名之遍因。何者十一。苦下五見疑及無明。
以爲七。集下二見邪見見取疑及無明。即以
爲四。通前十一。五相應因。諸心心法相應造
境。名相應因。前共有因。相依體立。此相應
因。相依有用。六者報因。諸業煩惱。得苦樂
報名爲報因。此義廣釋如六因章。今對十因。
共相取攝。於中先對外無記因。攝之爲六。
就此十中。除相違因餘九是其三因所攝。就
餘九中。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此之三種是所
作因。生因長因及自種因。此之三種是自分
因。同類之法。自相起故。以有因中。具有三
因。一所作因。以有水土。牙莖等生。名以有中
所作因也。二共有因。謂外色中生等四相。與
彼外色。相扶體立。名共有因。三自分因。以有
前色生後色故。名自分因。種殖因中。具有二
因。謂自分因及所作因。種子與彼水土。和合
名爲種殖。種望牙等。是自分因。水土潤澤。望
彼牙等名所作因。共事因者。具有三種。謂所
作因自分因共有因若更分別。不異以有乃
至自種。總攝彼六爲共事故此一
門竟
次就内法
無記十因。*具相收攝。除相違因。自餘九因。
四因所攝。謂所作因共有因自分因相應因。
相状如何。隨説攝因不相違因。此之三種是
所作因。生因一種。是自分因。以有因中。具有
四因。以有六根及外境界。起無記心。是所作
因。以有同時諸心法等。互相助成。是共有因。
以前起後。是自分因。諸心心法。相應造縁。是
相應因。種殖因中。具攝二因。就種殖中分
取。種子能生於後。是自分因。分取六根及外
境界。是所作因。長因之中。亦具二因。同類
相起。是自分因。心心相次是所作因。自種亦
爾。共事因中。具有四因。同前以有乃至自種。
總攝彼六爲共事故。相違因者。望壞彼法爲
所作因。非報法故無其報因。非染法故無其
遍因
門竟
次對染因明相收攝。還除相違
餘九是其六因所攝。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此
之三種是所作因。生因自種。是其報因。以有
因中。具有六因。以有根塵。生業煩惱名所作
因。心心法等。相扶體立。名共有因。業煩惱
苦同類相起。以前生後。名自分因以有遍使
増長一切染汚之法。即是遍因。有同時心心
數法。相應造縁。名相應因。以業煩惱生彼當
果。即是報因。種殖因中。具攝二因。所謂報因
及所作因。謂業煩惱。對縁現起能生後果。名
爲種殖。是種殖中業與煩惱。生於當果。即是
報因。外縁生果。是所作因。長因之中。具有三
因。煩惱業苦當分増長。是自分因。煩惱増
長。起身口業。是所作因。作業煩惱。増長生
苦。是其報因。共事因者。具攝六因。若更分
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
此三
門竟
次對淨因明相收攝。還除相違。餘九是
其四因所攝。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是所作因。
以有因中。具攝四因。謂所作因自分因共有因
及相應因。依於善友正説法等。増長道品。是
所作因。道品法中。以前生後。同類相起。是自
分因。同時具有定道無作。是共有因。無漏心
法相應造縁。是相應因。種殖因中。具有二因。
謂所作因及自分因。種殖之中。最初道品。對
縁現起。名爲種殖。是種殖中。最初道品。同類
生後。是自分因。異類相起。是所作因。善友等
縁。能生於後。亦是所作。生因不定。小乘法
中。淨法種子。必是有漏。以此種子生於出
世無漏之道。異類相起是所作因。大乘法中。
淨法種子。必是無漏。以此種子生於出道。同
類相起。是自分因。就長因中。若有漏道。若
無漏道。當分増長。是自分因。若從有漏増向
無漏從道向滅。是所作因。自種因中。小乘種
子。望於出道及望涅槃。以説自種。異類相望。
是所作因。大乘種子。望於出道。以説自種。同
類相望。是自分因。望於涅槃以説自種。是所
作因。共事因中。備攝四因。謂所作因自分共
有及相應因。若具分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
總攝彼等。爲共事故。非染法故。無其遍因。非
報法故。無其報因第五約對四縁分別。如
地持説。何者四縁。一者因縁。二次第縁。三
者縁縁。四増上縁。六因之中。相應共有自分
遍因及與報因。此之五種。是其因縁。所作因
中。分作三縁。就所作中。六塵生心。是其縁
縁。心法次第。藉前生後。是次第縁。自餘一
切萬法不障。是増上縁。此義廣釋。如四縁
章。今對十因共相收攝。於中先攝外無記因。
以爲四縁。就十因中。除相違因。餘之九因。
二縁所攝。所謂因縁及増上縁。九中三因。一
向是其増上縁攝。謂隨説攝因不相違因三
因一向因縁所攝。所謂生因長因及自種因。
以六因中自分攝故。自餘三因。二縁所攝
謂以有因種植因共事因可八見以有因中。
以有水土。令芽得生。是増上縁。以有種子。令
芽生者。是其因縁。自分攝故。種殖因中。分取
種子。望彼芽生。是其因縁。自分攝故。分取水
土能生於芽。是増上縁。共事因中。亦具二縁。
同前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
違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縁此一
門竟
次説内法
無記十因。以爲四縁。就此十中。除相違因。餘
之九因。四縁所攝。隨説因者。是増上縁。以有
因中。具攝四縁。就中分取相應共有及自分
因。以爲因縁。六根生心。是増上縁。六塵生
心。是其縁縁。心法次第。以前生後。是次第
縁。種植因中。具攝四縁。分取種子能生於後。
是其因縁。自分攝故。六根生心。是増上縁。外
縁生心。是其縁縁。從初種殖次生後心。是
次第縁。生長自種。具攝二縁。同類相起。是其
因縁。次第相起。是次第縁。攝因不違。各具二
縁。所謂縁縁及増上縁。六根生心。是増上縁。
六塵生心。是其縁縁。共事因者。具攝四縁。同
前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違
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縁此二
門竟
次攝染因以
爲四縁。就染因中。還除相違。攝餘九因。以入
四縁。隨説因者。是増上縁。以有因者。四縁所
攝。以有結業。能生後果。是其因縁。以有前
心。生於後心。是次第縁。以有六塵。生於六
識。是其縁縁。以有六根。生於六識。是増上
縁。以有惡友倒説法等。増長結業。生於後果。
亦是増上。種殖因者。四縁所攝。結業生果。是
其因縁。心心相起。是次第縁。習近惡友。是
増上縁。聽受邪法。是其縁縁。生因自種。二
縁所攝。報因生果。是其因縁。心心相起。是次
第縁。攝因及與不相違因。二縁所攝。習近惡
友。是増上縁。聽受邪法。是縁縁。長因之中。
具有三縁。所謂因縁次第増上。從無明行。増
長生果。是其因縁。報因攝故。從因生因。從果
生果。亦是因縁。自分攝故。從於無明乃至生
死。心心相起。是次第縁。從於煩惱生於
業。是増上縁。共事因中。具攝四縁。若更分
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
相違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縁此三
門竟
次攝淨
因。以爲四縁。除相違因。餘之九因。四縁所
攝。就此九中。隨説因者。是増上縁。以有因
中。具攝四縁。以有前道。生於後道。是其因
縁。自分攝故。以有同時心心數法。亦是因縁。
相應攝故。以前生後。是次第縁。以有道法。縁
之起道。是其縁縁。以有善友正説法等。攝生
從道。是増上縁。種殖因中。具攝四縁。就種殖
中。分取最初無漏道品。能生於後。是其因縁。
自分攝故。境界生心。是其縁縁。六根生心。是
増上縁。心心相起。是次第縁。生因長因及自
種因。三縁所攝。同類相生。是其因縁。自分攝
故。異類起者。是増上縁。就此道中。心心相
起。是次第縁。攝因不相違因。二縁所攝。謂
増上縁及與縁縁。近友生道。是増上縁。縁法
起道。是其縁縁。共事因者。具攝四縁。同上以
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違因者。
望壞彼法。爲増上縁。四縁如是。問口論中
攝彼十因。以爲生因及方便因。攝彼二因。以
爲二縁。其生因者。説爲因縁。方便因者。是増
上縁。今云何言十因之中具攝四縁。釋言。論
家就無記因生外法者故爲此判。若就内法。
亦具四縁。故彼論言。次第縁縁縁是心法
攝。四縁如是第六門中。對果分別。若對十
因。還有十果。云何十果。如向因中。隨分所
作。即是十果相顯可知。又彼論中宣説五果。
一者依果。二者報果。三士夫果。四増上果。五
解脱果。言依果者。如論中説。習善増善。習惡
増惡。如是一切同類相起。是名依果。言報果
者。有漏之業。所生苦樂。是名報果。士夫果
者。雜心之中。名功用果。士夫是人。士夫所
作。一切諸事。各有成辨。名士夫果。二十二
根。名爲増上。各有果生。名増上果。斯乃且
就内法爲言。外法之中。増上縁起。當知。亦
名増上果也。無漏道品。得解脱證。名解脱果。
世俗斷結。非畢竟盡。非解脱果。五果如是。
今對此果。明因所得。於中先就外無記因。以
明得果。就十因中。除相違因。餘之九因。能得
三果。所謂依果士夫果及増上果。隨説
因不相違因。此之三因。得増上果。以有種殖
能得三果。分取種子能生後者。得其依果。
分取水土能生後者。得増上果。分取人功。能
成外事。名士夫果。生因長因及自種因。能得
依果。同類之法。迭相起故。共事因者。能生三
果。同彼以有乃至自種。以接彼等爲共事故。
相違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果。然此無記。非
報因故。無其報果。若望業行。説爲依報。如後
染淨二因中説。非無漏故。非解脱果此一
門竟
就内法無記十因。以明得果。除相違因。餘之
九因。能得三果。所謂依果士夫果増上果。隨
説攝因不相違因。得増上果。以有因者。能得
三果。以有六根及外境界。起無記心。是増上
果。以人能起。是士夫果。以前起後。是其依
果。種殖因者。能得三果。相同以有。生因長因
及自種因。能得依果。同類起故。共事因者。亦
得三果。同前以有乃至自種。相違因者。望壞
彼法。爲増上果。然此無記非報因故。無其報。
果非無漏故。無解脱果此二
門竟
次對染因以明
五果。染因之中。亦除相違。餘之九因。能得四
果。除解脱果。隨説因者。得増上果。以有因
者。能生四果。無明得行等。以前起後。得其
依果。以有結業。能生後果故。有報果。以有
衆生。造諸業行。所作成辨。名士夫果。以有
六根。生六識等。名増上果。種殖因者。能生
三果分取結業能生後報。故得報果。分取外
縁攝生後報。名増上果。由身造因。受於來
報。是士夫果。又近惡友起業煩惱。終得來報。
即是惡友士夫果也。然種殖因。望於當果。以
説種殖。異類相生故無依果。生因自種。能生
報果。攝因之中。有其二果。以彼外縁攝生後
報。是増上果。就攝因中。由近惡友。攝起結
業。能生後報。即是惡友士夫果也。長因之中。
有其二果。從因増長至於生果。是其報果。因
因漸増。果果自長。如是長因。能生依果。共事
因者。能生四果。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相違因
者。望壞彼法。爲増上果。非無漏故。無解脱果
此三
門竟
次對淨因以明五果。就淨因中。除相違
因。餘之九因。能生五果。隨説因者。得増上
果。以有因者。能生五果。以前起後。能生依
果。信等諸根。各有所生。是増上果。人能修
起。是士夫果。能得涅槃。是解脱果。小乘法
中。燸等四心。是小乘性。性是有漏。得色界
報。名爲報果。大乘法中。縁照無漏。得變易
報。名爲報果。種植因者。亦得五果。如以有
説。生因一種。能得三果。同類相起。得其依
果。異類相起。得増上果。小乘種性。得分段
報。大乘無漏。得變易報。是其報果。攝因得
二。近友聽法。如是等縁。得増上果。由人修
起。得士夫果。長因得四。同類相起。能得依
果。信等相起。得増上果。終得涅槃。名解脱
果。起變易報。名得報果。自種因者。亦得四
果。與長因同。共事因者。能得五果。同前以
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違因者。
望彼退道。爲増上果。非報因故。無其報果 
第七門中。就人辨異。人別有三。一者凡夫。二
聲聞縁覺。三是菩薩。人別既殊。所知亦異。凡
夫於此但知其事。不達餘義。二乘於此。但知
假名因縁而有無有定性。不窮其實。菩薩知
此非有非無。幻化縁起。無有定相。十因之義。
略辨如是
  十一空義
十一空義。出涅槃經。所言空者。顯理之目。
理寂名空。空隨詮辨廣略不定。或總爲一。如
大品説。名爲獨空。廢詮談理。不分多門。故
名爲獨。非法唯空説爲獨矣。或分爲二。我
空法空。或分爲三。空無相願。或分爲四。四
有兩門。一如維摩説。謂空無相無作無起。
法無定性。名之爲空。無因縁相。名爲無相。無
果可作。名爲無作。故彼經言。唯行無作。而
現受身。因無所起。名爲無起。故彼經言。
行無起。而起善行。二如大品説。謂有法空
無法空自法空他法空。已如上釋。或説爲
五。如無量壽經説。空無相無願無作無起。
是其五也。空與無相。義同前釋。無彼妄相願
求之心。説爲無願。無作無起。亦如上釋。或分
爲七。如大品説。此如上釋。或分爲九。如雜心
説。或分十一。如涅槃説。或分十四。如大品
説。或説十八。如大品説。或復説爲二十二空。
或復説爲二十五空。如涅槃説。廣則無量。
今據一門。且論十一。所謂内空乃至大空。此
十一中前十相空。精起法中破以明空。後一
眞空。眞心體中性寂名空。此云何知。前之十
空。猶六地中十法平等。地持名爲妄想。境
十法平等。故知。相空。其大空者。地經名
爲阿梨耶識觀。故知。眞空。人復説言。前十境
空。後一智空。此亦有以。於妄分齊。心外有
法。破之顯無。故曰境空。於眞分齊。心外無
法。一切諸法。皆即心説。就之辨空。名爲智
空。復前十中初之八空。將無破有。第九一空。
用有破無。第十空空。以非有無雙破有無。與
地經中十平等同。前八空中初之七空。明無
性空。破去衆生及法自性。後一明其無相之
空。破遣衆生及法之相。前七空中初六。破
遣衆生之性。後一性空破*遣法性。前六空中
初五。約就現在觀空。後一約就過去觀空。就
前五中。初之三門。就事觀空。後二就法。言内
空者。衆生五陰。是其内法。是内法中。無有
我人衆生壽命常樂我淨故。名爲空。未空法
體。言外空者。非情之法。説以爲外。是外
中。亦無我人衆生壽命常樂我淨故。名外空。
此二別觀。内外空者。總觀向前内外諸法。無
我人等。名内外空。何故前別而後總乎。釋有
兩義。一隨觀難易。分爲三種。始時觀内。未及
其外。第二觀外。不及其内。故先別觀。第三觀
熟方能合觀。故後總也。問曰。諸法總知則易。
別知則難。故二乘人。但能總相。知於苦等不
能別知。菩薩方能差別異知。方何。今此先
別後總。釋言。有以。法有兩種。一是同相。二
是別相。空無我等諸法。齊通名爲同相。色受
想等事相。各異名爲別相。於此二中。若欲尋
伺以知其別。總易別難。故先觀總。後觀其別。
若欲尋別以知其同。別易總難。故先別觀。後
爲總觀。今依後門。先別後總。此之一義。隨觀
難易故分三種。二對患不同故分三種。人別
有三。一者著内情多。著外情少。故先觀内。二
著外情多。著内情少。故須觀外。三内外倶著。
故須總觀。此前三種。就事觀空。次後兩門。就
法明空。法有二種。一者有爲。二者無爲。苦無
常等生滅法數。是其有爲。三無爲等。是其無
爲。有爲法中。無我人等。名有爲空。無爲法
中。無我人等。名無爲空。問曰。向前内外等
中。離合爲三。今此有爲無爲法中。何不如是。
唯別無總。釋言。准量理亦無傷。但今爲明内
外二法同是有故。合觀則難。是故第三内外。
總觀有爲無爲。有無位別。合觀則易。故無
第三有無總也。此前五種。就現境界以明空
義。無始空者。更無別義。但就過去觀前五
空。名無始空。明此諸法非今始觀方無我人。
無始已來常自空也。問曰。何故唯就過去説
無始空。不就未來説無終空。准量應得。但
今爲明過去法者起患根本。無始已來所執
著處故。須觀之。過現既空。類當可知。故略
不論。又三世法。次第相生。過爲現本。現爲
過末。現爲當本。當爲現末。現法易觀。故先就
之。以觀空理。現由過生故。後就本觀無始
空。以本類末。義在易知。故觀過現。類知未
來。不假就當觀無終空。又問。若爾六通之中。
亦應如是但知過現。何用天眼知未來乎。釋
言。不類六通知事。三世事異故須別知。空義
理同。可以類知。故不別論。此前六種。是衆
生空。第七法空。言性空者。觀法虚假無有自
性。名爲性空。前七破性。下一破相。破*遣衆
生及諸法相。見因縁相亦無所有。是以
言。無所有者。如人無子。名之爲空。非是子
明無性空。又如貧人無物名空。亦非就物明
無性空。如人無子。遣衆生相。如貧無物。破
*遣法相。此前八空。以無*遣有。第一義空。以
有遣無。名前八空。爲第一義。彼第一義。亦皆
空寂。是故名爲第一義空。是以經言。云何
名爲第一義空。是眼生時無所從來。及其滅
時去無所至。推其實法。了不可得名第一義。
云何名爲第一義空。有業有報。不得作者。故
名爲空。良以宣説因縁業報。爲第一義故。因
縁外無別有彼第一義諦。性不可得故名爲
空。此前九空。別遣有無。第十空空。存無雙
遣。是以經言。是有是無。是名空空。是是非
是。是名空空。是有是無。是名空空者。就詮
彰理。是是非是。是名空空者。拂相顯寂。言是
有者。牒前第九有遣無也。言是無者。牒前第
八無遣有也。是名空空。就詮彰理。謂前所牒
有無法性。即是第十空空義也。雖言有無。是
其空空義。猶未顯故。後拂相以顯理寂。非
是有無二相並立。説爲空空。蓋乃有無二相。
雙捨名空空也。義意如是。言是是者。牒前經
中是有無二種是也。言非是者。遣前是有是
無是也。理非有故。是有非是。理非無故。是
無非是。兩是倶非。故號空空。相状如何。因縁
之法。有無同體。以同體故。無法爲有。有法爲
無。無爲有故。有則非有。有爲無故。無則非無。
是以有無皆非自性。非自性故説爲空空。此
前十門。是其相空。破遣情相。以明空理。第十
一空。就實辨空。就彼眞性縁起行徳。説爲空
也。是以經言。波若波羅蜜。名爲大空。波若
之體。即是眞實如來藏識。如來藏中。統含法
界恒沙佛法。恒沙佛法同一體性。互相縁集。
無有一法別守自性。故説爲空。法界皆空。空
寧不大。是以就實説爲大空。地經之中。亦
同此説。故彼文中。阿梨耶識。名爲大空。前十
相空即是。地經第六地中十法平等。雖不一
一名數相對。其義大同。後一眞空。即彼所顯
無生法體。又彼六地所得十空三昧之中。生
空法空第一義空即是。此中前十相空大空
已後餘之七空即是。此中大空不攝。十一空
義。略辨如是
  十二因縁義八門分別釋名辨體一 開合廣
略二 約時分別三 界地分別四 三性分別五 
淺深分齊六 就人分別七 約智分別八
第一釋名。并辨其體性。十二因縁者。謂從
無明乃至老死。是其名也。言無明者。癡闇之
心體無慧明故。曰無明。過去世中煩惱非一。
以何義故偏説故明。釋有兩義。一彰通隱別。
故説無明。過去世中一切煩惱。皆有闇惑迷
理之義。就斯通義故説無明。二擧強攝弱故
説無明。無明煩惱。迷於本際。集起生死。其力
最強。從強以名。故説無明。但説無明。當知。
一切餘結皆隨。譬如世間王來王去餘衆皆
隨主得其名。此亦如是。釋名既然。體相云何。
於中差別乃有四種。一迷理無明。所謂迷於
二諦之理。故經説言。不知諸諦第一義故。名
爲無明。如是等也。二發業無明。所謂三根三
道煩惱。三根煩惱能發思業。三道煩惱發身
口業。三覆業無明。謂造業已。重於前境起貪
瞋等。覆助前業。令其増長。四潤生無明。亦名
受生。謂受生時諸煩惱等。若依毘曇。九十八
使一切煩惱。皆能潤生。斯則潤生。受生無別。
若依成實。唯愛能潤。餘但遠助。若據斯義。
潤生則狹。局唯在愛。受生則寛。通於餘結。地
經亦然。故經言。愛水爲潤。無明覆弊。我心
漑灌。如是等也。所言行者。諸業集起。名之爲
行。集起有二。一就業體。縁中集起。名之爲
行。二就功能。集起後果。故名爲行。名義如
是。體相云何。於中具以七門分別。一就性分
別。行雖無量。要唯善惡。善惡二業。能得報
故。無記無報。是故不説。二就具分別。所謂
一切身口意業。三約果分別。如地經説。所
謂罪福不動業也。三塗惡業。名之爲罪。欲界
地中人天善業。名之爲福。上二界中八種定
業。説爲不動。四對報分別。所謂苦樂不苦不
樂。三受之業。五就處分別。謂三界繋。六就時
分別。所謂現報生報後報不定報業。七隨相
分別。相別有四。一黒二白三黒白雜四不黒
不白。四中前三。是其有漏分段之因。後一無
漏變易之因。業行無量。且論斯耳。此等後
業聚之中具廣分別。所言識者。分別之義。
於中分別乃有三種。一種子心識。作行以後。
受生已前所有心識。爲業煩惱所熏發故。能
生後果。説爲識支。若復通論。無明行中所有
心識。亦是識支。二求生心識。在於中陰。三受
生心識。名爲識支。謂受生時。最初一念染汚
之心。於彼父母精血等事。妄想起於華池等
愛。非起婬愛。言名色者。心從詮目故號爲名。
身形質礙。稱之爲色。良以心法。冥漠難彰。非
詮不辨。故從詮目説以爲名。故楞伽云。以名
宣説無色四陰。故説爲名。色相形現。可以現
見。當相名色。十二因縁。通而論之。皆是名
色。良以此支色心始具。名色相分段。故偏
名支。言六入者。生識之處。名之爲入。入別不
同。離分六種。所謂眼耳鼻舌身意。前色増長。
今爲五入。前名増長。今爲意入。所言觸者。觸
對塵境。目之爲觸。若依成實。對後受支説
想爲觸。觸假之初故名爲觸。若依毘曇。以心
法中觸數爲觸。此之觸數。依根就塵。能令
根塵共相觸對。故名爲觸。大乘法中亦同此
説。然觸有五。一増語觸。謂意地觸能發
故。二有對觸。謂五識中相應之觸觸對現
境。故名有對。三者明觸。謂無漏觸。四無明
觸。謂諸煩惱相應之觸。五處中觸。所謂一切
有漏*之觸。故雜心云。増語及有對明無明處
中。五中前二。約根以分。後之三種。隨性以
別。此之五種大小不同。小乘法中所説不定。
若取報觸以爲觸支。増語有對及與處中。是
其觸支。餘二則非。以明無明非報法故。若説
一切有漏之觸以爲觸支。除其明觸餘四皆
是。明觸無漏。是故不取。大乘法中所説不定。
若説分段。與小乘同。若説變易十二縁者。五
觸皆是觸支所攝。所言受者。領納名受。於中
分別廣略不定。或總爲二。或分爲二。一是
身受。二是心受。五識相應。名爲身受。意識
相應。名爲心受。或説爲三。所謂苦樂不苦不
樂。或説五受。所謂苦樂憂喜及捨。或説六受。
謂六根中所生受也。或説十八。謂六根中各
分苦樂不苦不樂三種受故。或復宣説三十
六受。前十八中染淨分故。或説百八。如
樹説。前三十六三世分之。故有百八。所言愛
者。染境名愛。現在世中煩惱非一。以何義故
偏名爲愛。未來生死。由愛牽起。愛力功強。故
偏説之。雖但説愛。餘結皆隨。亦如世間王來
王去餘衆皆隨。於中分別。略有二種。一愛己
身。二愛所須。廣分有五。一於順情未得法中
起欲得愛。二於順情已得法中起不失愛。三
於違情未得法中起不得愛。四於違情已得
法中起求捨愛。五於非違非順法中起處中
愛。非極違情不生厭故。所言取者。前愛増上。
取著境界故名爲取。若具分別。取有四種。一
是戒取。二是見取。三是欲取。四是我取。此之
四種諸論不同。若依毘曇。一切三界戒取之
心。説爲戒取。一切三界身見邊見邪見見取。
通名見取。欲界一切諸鈍煩惱。通名欲取。上
二界中諸鈍煩惱。縁自身起。通名我取。若依
成實。身見一使。名我語取。實無我體。但著
我名。故云我語。依此身見起於邊見。取著
斷常。若見斷者。則著五欲。名爲欲取。以無
後世。貪現樂故。若見常者。有利有鈍。若鈍根
者。則取持戒。望後世樂。名爲戒取。若利根
者。計神是常苦樂不變則無罪福。故起邪
見。説爲見取。若依毘曇。直説四取以爲取支。
則爲具攝一切煩惱。若依成實。四取不攝諸
鈍煩惱。是則取支通攝四取及餘一切諸鈍
煩惱。所言有者。現在行業。能有當果。故名爲
有。此既是業。何不名業。乃名有乎。當果未
有。由業有之故從功能説爲有耳。論其體相。
與行支同。所言生者。來報始起説名爲生。生
之體状。與識支中受生識同。言老死者。衰變
盡壞。名爲老死。與前名色六入等同。此之十
二。迭相因由。互相縁藉。故名因縁。如四諦
中論因縁者。業能親生。説之爲因。煩惱疎助。
説之爲縁。今此不然。莫問一切煩惱業苦。從
前生後。斯名因縁。名義體相。辨之麁爾第
二門中開合廣略。明因縁相。因縁之法。廣略
不定。如涅槃經梵行品説。或説爲一。謂十二
因縁唯一有爲。或説爲二。謂十二縁唯因與
果。過無明行。現愛取有。是其因分。現在識
等。當來生死。是其果分。或説爲三。於中乃
有三門不同。一三世分別。無明與行。是説過
去。識支不定。若取因中種子心識。以爲識支。
是屬過去。若取最初受生心識。以爲識支。是
屬現在。若説求生心識。爲識。義則不定。望其
過因。説爲現在。望其現報。説爲過去。名色
六入乃至觸受。一向現在。愛取有三。義
不定。論其體性。起在於今。判屬現在。論其功
力。能有當果。以因從果。判屬未來。地經之
中。據斯説也。若如是者。過去之因。何不從
果判爲現在。釋言。有以。過因現果。起之已
定。故隨世別。不相從説。未來未有。由因故
有。是故攝因。從果爲未。生死二支。定屬未
來。此是第一三世分別。二三道分別。如地經
説。無明愛取。是煩惱道。行有二支。是其業
道。識與名色六入觸受生死。七分説爲苦道。
無明愛取。並是煩惱。以何義故。過説無明。現
彰愛取。是義應齊。但今爲分三世別異。隱顯
互論。等分三世。非無所以。釋有兩義。一本末
分別。無明是本。理在先彰。過去説之。愛取
是末。理在後論。現在説之。二強弱分別。無
明煩惱。迷其本際。建集生死。其力功強。過去
説之。愛之與取牽生未來。其力増上。現在説
之。行有二支。同皆是業。何故過去彰其行
名。現在説有。理亦應齊。爲分三世差別異
名。等分三世。非無所以。過去世中集起已定。
當相名行。未來未有。由業有之。故就功能説
爲有耳。識等五果生死二報。同皆是苦。以何
義故。現彰識等。未説生死。理亦應齊。爲分世
別。隱顯異名。等分三世。亦有所以。現報起
竟。故就報體説爲識等。未來未起。就過以名。
令物生厭。故説生死。此是第二三道分別
苦分別。如地經説。無明行識乃至六入。名
爲行苦。觸受二支。名爲苦苦。餘因縁分名爲
壞苦。三苦相通。何故如是。理實齊通。但今
爲明。觸受二支。現諸縁生。心性是苦。於彼苦
上。加現事惱。苦上加苦。故云苦苦。無明行
等起今。義顯故説爲行。行體是苦故名行苦。
愛取有等。趣向未來。生老死等。敗壞之果。故
名爲壞。壞體是苦。故名壞苦。此隨麁細隱顯
論之。非盡道理。此是増數三門分別。或説爲
四。如涅槃説。謂無明行生及老死。愛之與取。
攝入無明。有攝在行。識等五果。攝入生死。故
説四也。或分爲五。如涅槃説。謂受愛取有及
生也。識等五果。攝入受中。無明攝入愛取之
中。行入有中。死入生中。故説五也。或説爲
六。如涅槃説。所謂三世因之與果。或説爲七。
如涅槃説。謂識名色六入觸受愛及取也。餘
略不論。或説爲八。如涅槃説。謂識名色乃至
於有。無明攝入愛取之中。行入有中。生死攝
入識等支中。故但説八。或説爲九。如城喩
經説。除前三支宣説餘九。或説十一。如爲
薩遮尼乾子説。除生一法説餘十一。薩遮尼
乾子弟共姉生。佛護其意。不説生支。或時具
説十二因縁。廣如經辨。此之廣略。隨化故
爾第三門中。就時分別。於中有六。一五世
分別。二就三世分別。三就二世分別。四就
一世前後分別。五就同時別體分別。六就同
時同體分別。言五世者。如涅槃説。過去過去
立其二支。如彼經説。煩惱因縁生於煩惱。是
其一也。業生煩惱。是其二也。此明過去過去
世中煩惱及業。生於其次過去世中無明支
也。其次過去建立二支。如彼經説。煩惱生
業。是其一也。謂過無明。生於行支。業生於
苦。是其二也。謂從過行生現五果。現立四
支。如彼經説。苦生煩惱。是其一也。從現五
果。生於愛支煩惱。生煩惱是其二也。從愛生
取。煩惱生有。是其三也。從取起有。有縁生
苦。是其四也。從現有支。生未來苦。其次未
來。建立三支。如彼經説。業縁生業。是其一
也。謂未來世業業相生。如從意業發身口業。
業生煩惱。是其二也。謂未來業。起於未來受
生煩惱。煩惱生苦。是其三也。謂從未來受生
煩惱。生於未來未來生支。未來未來。唯立
一支。如彼經説。苦縁生苦。是其一也。從彼生
支起老死等。唯彼三世十二因縁。生起老
死。應是二支。但彼直就能生因縁。立十二
支。不取所生。故從生支起於老死。唯名一
支。五世如是此一
門竟
次就三世以分別者。因縁
之法體通前後。今據三世隱顯論之。過去世
中未造業前一切煩惱。判爲無明。行支不定。
若取因中種子心識以爲識支。行支則短。當
造業時。説爲行支。造業已後。判屬識支。若取
求生及受生心。以爲識支。行支則長。造業已
後未死已前。斯屬行支。識支不定。若説種子
心識爲識。在於過去造業已後未死已前。若
説求生心識爲識。在於中陰。所望不定。望過
去因。説爲現在。望現在果。説爲過去。若説最
初受生心識以爲識支。定屬現在。行識二支。
時分不定。若取因中種子心識以爲識支。識
支則長。行之則短。當造業時。説爲行支。造
業已後受生已前。判屬識支。若取最初受生
心識。以爲識支。行支則長。識支則短。造業
已後受生已前。判屬行支。最初一念受生心
識。判屬識支。故論説言。生有及死有。當知
一刹那。名色支者。前後不定。若説種子及求
生心。以爲識支。於現在世。初生以後。悉是
名色。若説初生以爲識支。第二念後方是名
色。向後長短。經有成判。入胎五分四根未
具。名名色支。言五分者。毘婆沙云。胎中五
時名爲五分。亦人一報攝爲十時。胎外有五。
胎内有五。如涅槃説。胎内五中。眼耳鼻舌
四根未具。判屬名色。四根具已未出胎來。判
屬六入。所言觸者經有成判。未別苦樂。是
名爲觸。出胎以後。匍匐已前。不能思量分別
違順苦樂等事。是故名爲未別苦樂。觸境方
覺。故名爲觸。所言愛者。如經中説。染習一
愛。是名爲*愛。愛有二種。一者食愛。二是色
愛。匍匐以後。未有色愛。但有食愛。名習一
愛。自斯已來。判爲*愛支。具二愛已。未有思
想追求境界。是時名愛。已有思想追求前
境。未能造境身行欲事。是時名取。身行已後。
乃至未來受生已前。判之爲有。未來世中。最
初一念受生心識。説爲生支。名色已後。判爲
老死此二
門竟
次就二世分別十二。於中有二。一
就過去望現説具。二就現在望後説具。何者
過去望現説具。若就三世隱顯以論。過去唯
有無明與行。現在唯有識等五果。就實通論。
過去非直有無明行。當知。亦具愛取及有。現
在非直有於識等。當知。亦有生及老死。過去
世中。發業煩惱。説爲無明。潤業煩惱。説爲
愛取。故地經云。先際之因。謂無明愛。過去世
中所發之業。名之爲行。所潤之業。名之爲有。
現在世中當其報體。名爲識等。就過以彰。
即是生死。識即是生。名色已後。即是老死何
者現在望後説具。若就三世隱顯論之。現因
唯有愛取及有。當知。當果唯有生與老死。
據實通論。現因非直有愛取有。當知。亦具無
明及行。未來非但有生老死。當知。亦具識等
五果。現在世中發業煩惱。説爲無明。潤業煩
惱。説爲愛取。故地經中先際之因。名無明愛。
後際亦爾。現在世中所發之業。説之爲行。所
潤之業。説之爲有。未來世中所有報體。説爲
識等。就過去説。爲生老死此三
門竟
次就一世前
後明具。現望過去。非但有彼識等五果。當知。
亦有生死二報。具有之義。備如前辨。現望未
來。非直有其愛取有因。當知。亦具無明及行。
具有之義。亦如前辨此四
門竟
次就同時別體明
具。如毘婆沙具廣分別。彼論名爲刹那因縁。
此奢摩達之所建立。相状如何。彼文且就貪
心起殺。明具十二。餘類可知。貪起殺時。貪相
應愚。説爲無明。彼相應思。即名爲行。彼相
應心。説之爲識。起有作業。必依色心。説爲名
色。必依六根。説爲六入。彼相應觸。説爲觸
支。彼相應受。説爲受支。貪即名愛。貪相應
纒。説之爲取。何者是乎。與貪相應。有無慚
愧睡及掉纒。通則倶是。於中分別。睡纒一種。
於境睡著。不能堪忍。取執義顯。説之爲取。身
口作業。能有當果。説名爲有。無作亦是。彼文
不説彼前諸法。有生住滅。生爲生支。變異名
老。滅壞稱死。此雖同時。體性各異此五
門竟
就同時同體之法明具十二。十二因縁。根本
唯心故。經説言。十二因縁。唯一心作。唯心
作者。謂依妄心。便有一切色境界起。如依夢
心便有一切夢境界生。即彼心中闇惑之義。
説爲無明。集起之義。説之爲行。了別之義。説
以爲識。心與色相。説爲名色。是名色中隨別
不同。離爲六入。心觸前境。説爲觸支。心能領
納。即説爲受。是心染境。即説爲愛。心有取
執。即名爲取。能生後義。説之爲有。相起名
生。虚無名滅。滅名老死。此十二中。就餘十
一説爲無明。餘十一外。無別無明自性可得。
乃至宣説前之十一。以爲老死。前十一外。亦
無老死自性可得。以十二縁同一體性。互相
縁起。故十二縁。皆無自性。無自性故。悉皆空
寂。時分如是第四約就界地分別。界謂三
界。地謂九地。先約界論。毘婆沙中一論師説。
欲界地中。具十二支。色界十一。除名色支。何
故如是。色界六根一時頓生。生即六入。故無
名色。無色有十。無名色支及六入支。何故如
是。彼處無色。故無名色。彼無五根。故無六
入。若就彼説。應當説言識縁於觸。評者言
曰。於三界中悉具十二。欲界具有義在可知。
於色界中。雖復六根一時頓生。初生六根。
未能猛利。判爲名色。後轉猛利。説爲六入。故
具十二。無色界中。無色有名。雖無五入。而有
意入。故具十二。若就彼説。應當説言識縁於
名名縁於意。一一細論。通局衆多。非可具
辨。約界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地論。依毘婆沙。身
在欲界。未離欲結。於欲界中。起愛起取。亦起
於有。於未來世。有生老死。此人則是欲界地
中。一愛取有一生老死。此人後時。斷離欲
愛。初禪未離。於初禪地。起愛取有。未來當
有初禪生死。此人現在。具欲初禪二愛取有
二生老死。此人更斷初禪之愛。二禪未離。
於二禪地。起愛取有。未來當受二禪生死。此
人現具三愛取有三生老死。如是轉増。乃至
斷離無所有愛。非想結在於非想地。起愛取
有。未來當受非想生死。此人現具九地之中
九愛取有九生老死。此人命終。生非想地。用
前非想愛取二支。爲過無明。用非想有。爲
過去行。用前未來非想生死。爲現五果。此人
爾時。於下八地愛取及有。非過去因。下八地
中生老死報。非現在果。亦非未來。何故如是。
論自釋言。因果成處。則可宣説過去現在及
與未來。此人於下。因果不成。故不得名過現
未來三世因縁。此人後時。退生識處。用本所
起識處地中愛取二支。爲過無明。用本有支。
爲過去行。用本所有識處地中未來生死。爲
現五果。望上望下。一切所有。悉非過去現在
未來。義同前解。如是轉下。乃至退生欲界地
中。用本欲界愛取二支。爲過無明。用本有
支。爲過去行。用本欲界未來生死。爲現五果。
餘一切地所有因果。悉非過去現在未來。義
同前釋。身在欲地。起因受果。其義既然。在上
亦爾。界地分別。其状如是第五門中。三性
分別。望理以論。十二因縁。違理而生。斯是不
善。隨相論之。於中亦有善惡無記三性差別。
無明支者。依如毘曇。有其二種。一是不善。二
穢汚無記。欲界地中一切煩惱。除身見邊
見。餘悉不善。以與無慚無愧倶故。欲界地中
身邊二見。及上二界一切煩惱。皆是穢汚。不
與無慚無愧倶故。説爲無記。若依成實。一
切煩惱。斯是不善。大乘法中所説不定。若望
果報。同毘曇説。故地持云。起身見人。不謗
所知。不因此見墮於惡道。若望於理。同成
實説。行支有二。一善二惡。樂因名善。苦因名
惡。識支有三。一種子之識與行支同。二求生
心識。三受生心識。與無明同。此二必用煩惱
心故。問曰。若使受生心識必由煩惱。云何名
報。然彼識支。雖是穢汚。命根是報。又復所
縁父母精血攬爲體者。亦是報法。從此判爲
報無記耳。名色六入乃至觸受。一向無記。於
中非無善惡之義。今對往因説爲報。故斯名
無記。愛取二支。同無明説。有同行説。生同識
説。老死同前名色等説此五
門竟
第六明其淺
深分齊。於中増數次第辨之。要攝唯二。一眞
二妄。十二因縁所起。眞妄所集。唯眞不生。
單妄不成。眞妄相依故。有因縁集起之義。據
妄攝眞。皆妄心作。就眞攝妄。皆眞心作。隨心
麁細。分齊有三。一事相因縁。二妄想因縁。
三眞實因縁。一因縁法隨義分三。所言事者・
六識分齊所起生死煩惱業苦。當知。即是事
相因縁。言妄想者。則前事相。以理求之。唯是
妄想虚搆集起。如夢所見。心外畢竟。無事
可得。即是妄想因縁之義。言眞實者。即前妄
想因縁之體。窮其本性。唯是眞識縁起所集。
眞外畢竟無妄可得。即是眞實因縁之理。故
地經云。十二因縁皆一心作。皆心作者。謂
眞心作。又勝鬘云。自性淨心不染而染。即是
生死因縁集起。又如不増不減經説。即此法
界。輪轉五道。名曰衆生。楞伽亦云。如來
之藏。是其一切善不善因。能遍興造一切
趣生。猶如伎兒變現諸趣。以斯驗求。生死因
縁。皆是眞作。如夢所見皆報心作。如波水作。
如夜見繩以之爲蛇蛇是繩作。如是一切。以
眞作故。因縁即眞。故涅槃云。十二因縁。名
爲佛性。見十二縁。名爲見佛。亦名見法。亦
名見僧。勝鬘亦云。生死二法。是如來藏。隨
義淺深分齊有五。一事相因縁。如毘曇説。二
虚假因縁。假有無性。如成實説。三妄想因縁。
如陽炎水揵闥婆城。遠望似有。近觀本無。
非但無性。相亦叵得。四妄想因縁。皆妄心作。
如夢所見。心外無法。五是眞實集用因縁。皆
眞心作。眞外無法。五中初二。猶是三中事相
因縁。中間兩種。猶前三中妄想因縁。後之一
種。猶前三中眞實因縁。分齊如是第七門
中。就人分別。人謂凡夫二乘菩薩。今就此等
以辨因縁。於中有三。一明所有。二明起滅。三
明所解。言所有者。因縁有二。一是分段。二是
變易。若論分段。凡夫具有善道惡道二種因
縁。二乘人中。惡道因縁。盡在見諦。故須陀
洹。名爲觝債。觝三塗債善道因縁。終至無
學。無學猶有生死殘果。大乘人中。惡道因縁。
盡在初地。故經説言。初地菩薩。離惡道畏。
問曰。經説。種性已上大力菩薩。爲變易死。
惡道因縁。是分段故。今云何言初地始盡。釋
言。惡道義別三階。一惡業爲因。四住爲縁。
受惡趣報。在於外凡常沒位中。二惡業爲因。
四住正縁縁力微薄。悲願佐助。受惡趣身。在
於外凡善趣位中。三惡業爲因。悲願爲縁。受
惡趣生。在於種性解行位中。勝鬘以彼種性
已上離前二種。名離分段。非無第三故。地持
言。種性解行。或墮惡道。善道因縁。至佛乃
盡。是故經中説。佛一人斷有頂種。問曰。
説。初地菩薩。得二十五三昧。破二十五有。今
云何言至佛乃盡。釋言。善道亦有三階。善業
爲因。四住爲縁。受人天報。在種性前。二善業
爲因。四住正縁縁力微薄。悲願佐助。受人天
身。在種性上。三善業爲因。悲願爲縁。四住
殘氣。隨而佐助。受人天報。在初地上。經以初
地離前二種故。説初地破二十五有。非無第
三故。地持中宣説。解行轉惡趣報。入歡喜地。
不言轉善。又大智論説。初地上猶有肉身。良
在於此。彼初地上。雖復有之。但於應化人天
身中。微有淺氣。無純受者。分段如是。變易
因縁。凡夫但有一無明支。無明住地先成就
故。二乘之人。有無明行。而未受報。彼何時受。
不愚法者。此身滅已。淨土中生。即便受之。愚
法之人。未來無餘涅槃之後心想生時。方乃
受之。大乘人中。十住已上有無明行。種性
已上受生死果。至佛乃盡。所有如是此一
門竟
明起滅。先論分段。凡夫於彼分段因縁集起
不滅。二乘求滅不能學起。大乘之人。亦滅亦
起自斷故。滅化他故起。故經説言。亦不畢
竟滅有爲法。化衆生故。次論變易。凡夫於彼
變易因縁。未起未滅。二乘學起而未能滅。問
曰。二乘亦能滅智入般涅槃。云何不滅。釋言。
二乘雖暫滅智。後必還生。非是永盡。故不名
滅。大乘之人。亦起亦滅。始學故起。終盡故滅
此二
門竟
次約所解以辨因縁。凡夫於彼因縁法
中。見有我人未流轉起十二縁。以有我故。所
起因縁便有繋屬。名爲我所。二乘解知無我
無人。但諸因縁共相集起。以無我故。因縁之
法。無所繋屬。故非我所。大乘之人。深解因
縁非有非無。離於二邊。是義云何分別有三。
一就法相明非有無。十二縁法。從縁集生。本
無自性。是故非有。從縁集故。不得言無。見
法非有。是其逆觀。見法非無。是其順觀。二
相實相對。明非有無。妄情所起十二縁法。名
之爲相。所依眞諦。説以爲實。故經説言。十
二因縁。皆依一心。依情起相。名爲非無。據實
本寂。説爲非有。見實非有。是眞諦觀解相非
無。是世諦觀。三就實中體用分別。眞諦常寂。
無縁可得。名爲非有。即此眞識。隨妄流轉。起
十二縁。説爲非無。又佛菩薩隨世起用。亦名
非無。見法非有。是實性觀。知法非無。是實
相觀。就人如是第八門中。約智分別。智門
非一。今且約彼四十四智七十七智。辨因縁
相。於中略以五門。分別。一先定三觀。二明七
方便。第三約彼七方便義。辨明四十四智差
別。第四約前三種觀義及七方便。辨明七十
七智不同。五隨人辨異。言三觀者。若依毘曇。
説陰界入。以爲三觀。此觀在於念處位中。若
成實。説觀無常無我及苦。明之爲三。
觀在於四現忍中此一
門竟
七方便者。先就色論
後類諸法。七名是何。一者觀色。二觀色集。三
觀色滅。四觀色道。五觀色味。六觀過。七觀
色出。言觀色者。觀色果報。苦諦觀也。觀色集
者觀色因縁。集諦觀也。觀色滅者。觀色盡處
數滅無爲。滅諦觀也。觀色道者。觀色對治無
漏之道。道諦觀也。觀色味者。觀察前色能生
愛味。觀色過者。觀察前色能生苦過。觀色出
者。觀色得滅出離生死。何故不説觀色生道。
釋言。生道即是第八第一義觀。爲是不論。色
中既然。諸法同爾。此七能與第一義觀爲方
便故。名爲方便。此之七種位。在何處。若依毘
曇。前四方便。有四現忍及見道中。後三在
於修道之中。依如成實。此七門在聞思地中
此二
門竟
次辨四十四智差別。四十四智。如成實
説。此猶是前七方便中初四門觀。就十二縁
爲此四觀故。有四十四智差別。十二因縁次
第相生。因果相屬有十一對。就此十一。從末
尋本。逆以推之。先就老死對生爲四。一觀
老死苦。二觀老死集。三觀老死滅。四觀老
死道。次第逆推乃至行支。對前無明。亦有此
四。所謂觀行苦行集行滅及行滅道。無明望
前。更無集因。所以不説。何故逆觀。據果尋
因。順諦觀故此三
門竟
次辨七十七智差別。七
十七智。如成實説。論文但言。如經中説。現
在世中生縁老死。不離生縁老死。過未亦然。
是法住智。滅相觀者。是泥洹智。如是次第乃
至無明。皆悉同然。不廣分別。爲是論家種種
異釋。窮其體相此智。猶是七方便中第二集
觀。及無常等三觀所攝。以何義故。七方便中
偏爲集觀。十二縁法。因縁爲宗。集是縁義。故
偏爲之。集觀之中有六十六。三觀之中有其
十一。彼此合説有七十七。前六十六。觀因生
果。住持不滅。名法住智。後之十一。觀苦無常
空無我等。趣向涅槃。名泥洹智。故論説言。増
長生死。名法住智。損減生死。名泥洹智。相状
如何。現在世中。十二因縁次第相生。因果相
屬。有十一對。過未亦然。便有三十三對因縁。
今先就彼三世之中生縁老死。辨其觀相。餘
類可知。現在世中生縁老死。有二集觀。一生
縁老死。二者不離生縁老死。此二何別。毘婆
沙云。初是正觀。後是審觀。何故須審。成實
釋言。諸外道人。多迷因縁。或説冥性爲衆生
因。或説梵天以爲因等。佛爲破之。彰因作果
是實不虚故。説不離現在世中生縁老死。既
有此二。過未同然。即分爲六。此六集觀在聞
思地。四現忍中。總觀三世生縁老死。作三種
觀。謂無常苦及空無我。三觀雖殊。同趣涅槃。
總攝爲一。名泥洹智。以此通前。合有七智。問
曰。何故集觀之中。三世分六。泥洹智中。三
世爲一。釋言。集觀觀因生果。生果不同。世別
分之。泥洹智者。破生死相。趣向寂滅。寂滅
平等。三世合一。三世之中生縁老死。既有此
七。次第逆推乃至無明縁行亦然。十一對中。
皆有七智。是故合有七十七智。問曰。何不從
無明行乃至老死。先從老死至無明行。因縁
法中。有二次第。一順二逆。從始至終。是順
次第。從終至始。是逆次第。觀法多途。不可
一定。復此是聲聞觀法。聲聞鈍根。從末尋
本。其觀易成。是故然矣。又問。因縁相生無
窮。老死望後。何故不説縁生之義。老死望後。
更無所生。是故不説。若爾何故地經之中
宣説。老死與後作因。釋言。老死轉望未來。實
有因義。菩薩能見故彼説之。七十七智聲聞
觀法。老死爲因。聲聞不見。故此不論。又復聲
聞亦知老死縁生後義。今此且據一分爲言。
是故不説此四
門竟
約人辨。通而論之。四十
智七十七智。三乘同起。隨別論之。四十四
智七十七智。並是聲聞觀行之法。依如論文。
聲聞人中有利有鈍。四十四智。鈍人觀行。七
十七智。利人觀行。何故如是。前四十四。觀果
由因。爲觀易成。鈍人能作故言爲鈍。七十七
智。觀因生果。爲觀難熟。利人方堪故説爲利
菩薩於此因縁法中。觀門無邊。廣如地經。不
可具辨。因縁之義。厥趣麁爾
  十八空義三門分別辨相一 異同二 修入
次第三
第一辨相。十八空義。出大品經。法性虚寂。
故名爲空。此空乃是法界門中一門之義。門
別雖異。妙旨虚融義無不在。無不在故。無
法非空。是以經中或説色空。乃至宣説一切
法空。良以諸法無不空。故隨詮辨異。廣略難
定。是以經中或説一二乃至衆多。所言一者。
癈詮論空。空如一味。一味之空。妙絶衆相。故
名爲一。故大品中説爲獨空。獨者猶是不二
之謂。經中或復説空爲二。所謂生空及與法
空。或説爲三。謂空無相及與無作。問曰。空門
可名爲空。無相無作。云何名空。龍樹釋言。
此三種體一。隨行分異。行者觀空無相可取。
是時空門。轉名無相。觀無相中。作起叵得。是
時無相。轉名無作。名雖變改。其體不殊。是
故此三倶皆是空。如一智慧。或名念處。或名
道或名覺支。或名爲力。或名無畏。或名
無礙。此亦如是。經中或復説空爲四。如
品説。一法相空。二無法空。三自法空。四他
法空。此義如前四空章中具廣分別。或説爲
五。謂五陰空。或分爲六。所謂五陰及衆生空。
又如大品習應品中。説空爲七。所謂性空・
相空・諸法空・不可得空・無法空・有法空・無
法有法空。此七猶是十八空中後之七也。以
何義故偏説此七。論自釋言。廣有十八。略
爲七空。其猶道品。廣則具有三十七品。略唯
七覺。此亦如是。以此七種。多利衆生。故偏説
之。論其體相。與十八中後七相似。又如
經説空爲十。所謂信空・性空・第一義空・第一
空大空・合空・起空・如實不分別空・不捨空・
得離・不離空。此如地論具廣分別。又六
地説十平等。亦是十空。如涅槃中。説十一
空。此之十一。如前章中具廣解釋。又如
品嘆淨品中。説十三空。所謂内空・外空・内
外空・空空・大空・第一義空・有爲空・無爲空・
畢竟空・無始空・散空・性空・相空。然猶是十
八空中初十三空。若更解釋。不異於彼。問曰。
何故十八空中。偏説此等。不論餘五。論自
釋言。此十三空。破法周盡。故偏説之。餘有
五空。總相説空。更無別法。是故不論。又如
大品六度相攝品中。説十四空。前十三
上。更加一種一切法空。即是十四。此一切空。
攝十八中後之五空。通名一切。問曰。何故説
此十四不説十八。論自*釋言。十四空中。一
切法空。攝法周盡。設有餘空。皆入其中。是故
但説此之十四。經中或復但説十八。所謂内
空・外空・内外空・空空・大空・第一義空・有爲
空・無爲空・畢竟空・無始空・散空・性空・自相
空・諸法空・不可得空・無法空・有法空・無法有
法空。名字如是。然此十八。隨詮差別。非是觀
入淺深次第。言内空者。如論釋言。眼等六
入。名之爲内。是内法中。無我我所。及無眼
等故名爲空。言外空者。如論釋言。色等六入。
名之爲外。是外法中。無我我所。及無色等。故
名爲空。内外空者。總觀向前十二入法。無我
我所。及無彼法。名内外空。又内外等。如念處
説。何故前別而後總矣。此義如前十一空具
廣分別。言空空者。如論釋言。以空破空。故
言空空。破何等空。依如論辨。破前三空。故説
空空。不如涅槃。有無雙遣爲空空也。又釋。
破餘十七空故。名爲空空。有相之法。可須空
破。空是理法。何須破乎。論自釋言。如人服
藥爲破諸病。是病破已藥亦應出。若藥不去。
藥復是患。行者如是。先以空義對治煩惱。若
復著空空復是患。故須破之。言大空者。如
論釋言。聲聞法中。宣説法空。以爲大空。摩
訶衍中。説十方空。以爲大空。破十方界。廣多
無邊。名之爲大。破彼大方。故名大空。問曰。
外道宣説有方。佛法不爾。今此云何。説有十
方。破以爲空。龍樹釋言。聲聞法中。雖不宣
説三千界外。更有十方無邊世界。大乘法中。
隨順世諦。三千界外。更有十方無邊世界。
就眞諦。破以爲空。何者是乎。謂因四大和合
之中。分別彼此。故説有方。第一義中四大本
無。依何説方。是故名空。問曰。若使第一義中
無彼方故名大空者。第一義空。應名大空。
自釋言。第一義諦。理實是大。初得名故。餘
不名大。問曰。何故宣説大空破於諸方。
言。爲破大邪見故。如諸外道。計有定方實而
不空。故須説空破彼定見。又爲除彼有無邊
見故説方空。如修慈者。縁十方界。而修慈心。
彼於十方。若謂有盡。墮有邊見。若謂無盡。墮
無邊見。以是二見。即失慈心。故説方空。除
彼二見。令慈不壞。問曰。何故涅槃經中。説
波若空以爲大空。十地經中。説眞識空。以
爲大空。彼大品中。説十方空以爲大空。釋言。
涅槃十一空中。相實倶論。彼前十空。是其相
空。後一大空。是其眞空。眞智體中。備含法界。
法界皆如。故名大空。地經亦爾。初説生空法
空第一義空。是其相空。梨耶識空。是其眞空。
梨耶識中。統含法界。法界皆如。故名爲大。彼
大品中十八空者。並是相空。非是眞空。以非
眞故。不得就實説爲大空。但破大方名爲大
空。良以十八非眞空。故龍樹説爲小智慧門。
波若體寂是眞空故。龍樹説爲大智慧門。大
智門者。即是涅槃所説大空。以十八空破相
之理故名爲小。眞照波若。契實離相。故名大
矣。云何名爲第一義空。如論釋言。諸法實相。
是第一義。實相亦空。名第一義空。何者實相
諸法之實。所謂空理。空是一切諸法之實。實
之體状故名實相。實相既是諸法之實。云何
可空。論自釋言。實不可著故説爲空。以説諸
法爲實相故。諸法之外。無別實相自性可得。
故曰空耳。又説涅槃爲第一義。是涅槃空名
第一義空。有爲空者。陰界諸入十二縁等。因
縁集起。故曰有爲。所言空者。論釋有二。一有
爲中無我我所。及離常相故名爲空。二者有
爲因縁法相。不可得故名之爲空。就初門中
離我我所。生空所攝。離常相者。亦是生空。亦
是法空。故論釋言。若説我常。是常空者。則入
生空。若説陰常是常空者。則入法空。第二門
中。無因縁相。一向是其法空所收。不同涅槃
就彼有爲唯明生空。無爲空者。得法實相。離
生住滅。契證涅槃。名無爲法。實相法中。亦無
無爲自相可得。名無爲空。問曰。若説無爲空
者。與邪見人謗無涅槃有何差別。論自釋
言。彼邪見人。不信涅槃。然後生心。謗無涅槃。
無爲空者。但破定取涅槃之相。故名爲空。不
同邪見。然此空者。破法體相。不同涅槃十一
空中就無爲法明無我人説爲空也。畢竟空
者。如論釋言。以有爲空及無爲空破。畢竟
無有遺餘。名畢竟空。譬如羅漢永盡諸漏名
畢竟淨。此空亦爾。無始空者。法起非今。名爲
無始。無始法空名無始空。何故不説有始空
乎。論自釋言。有始大惑。説有始故。最初之
身則無因縁。是故菩薩。先捨是過。觀法無始。
觀無始時。有始已捨。是故不須説有始空。但
於所觀無始法中。取相未捨故。今宣説無始
法空。言散空者。如論釋言。散名別離。如似
五陰和合爲人。若分五陰。離張破散。人不
可得。故名爲空。如是一切。言性空者。如論釋
言。一切諸法性。自空故名爲性空。如世間水
體無熱性。雖假大熱暫時爲熱者停還冷。
諸法必是。雖假衆縁和合似有。若離衆縁性
不可得。故知。諸法體性是空。問曰。前説畢竟
空者。即是性空。今此何故重説性空。論自
釋言。今性空者。破諸法性。如彼水中無其熱
性不無水相。畢竟空者。破諸法相。乃至因縁
法相亦無。又性空者。菩薩所行。畢竟空者。是
佛所行。自相空者。諸相有二。一者同相。亦
名總相。二者別相。亦名異相。苦無常等。是其
同相。色香味等。是其別相。此二皆空名自相
空。性相何別而分二空。論言無別。但名異
耳。又性據體。相是外状。如似比丘受持禁
戒是比丘性。剃髮染衣是比丘相。又如梵志
自受己法。以之爲性。頂有周羅。執三岐杖以
之爲相。亦如火大。熱以爲性。赤色爲相。如
是一切性相別故。分爲二空。問曰。直説相空
便足。何須宣説自相空乎。爲明諸法自體相
空故説自耳。諸法空者。陰界入等名爲諸法。
是諸法中相別。種種一切皆空。名諸法空。問
曰。若説諸法空者。是義不然。一切諸法。各有
自相。云何言空。答曰。諸法自相不定。故説爲
空。不可得空者。生死涅槃一切諸法。性相寂
滅。求不可得。故名爲空。於中有三。一者於彼
陰界入中。求我叵得。名之爲空。二者於彼諸
因縁中。求法自性不可得。故名之爲空。如五
指中求拳叵得。三求法因縁亦不可得。名之
爲空。問曰。爲小智故求法不得。爲實無故求
法不得。論自釋言。法實無故。求不可得。然
此空者。與畢竟空及自相空。有何差別。而復
説之。論言。有人聞説上空。心生怖畏。是故今
説。因縁之中。求不可得故説爲空。無法空者。
論釋言。諸法滅已名爲無法。是無自性亦
不可得。故名爲空。有法空者。諸法但從因縁
而有。有即非有。故名爲空。無法有法空者。有
人執取有無二法。求不可得故。説無法有法
空也。此前二空。別破有無。今此總破。又前二
空。破所取法。今此破於能取之情。又如
釋。有法空者。破法生住。無法空者。破法滅
時。今此無法有法空者。前後通破。又如論釋。
觀現在法及無爲法。一切皆空名有法空。觀
於過去未來法空。名無法空。以現無故。觀三
世法及無爲法。一切皆空。名爲無法有法空
也。若廣分別。數別無量第二門中。以十八
空。對波若空。辨其同異。論自問言。波若之
空與十八空。爲同爲異。若言異者。離十八空。
更復用何爲波若空。若言同者。云何説言菩
薩欲住十八空者當學波若。論自釋言。亦同
亦異。所言異者。波若之空。見法實相。滅一切
法差別之相。十八種觀。破諸法相。令諸法空
故名爲異。以此異故。欲住十八。當學波若。
所言同者。論自釋言。十八是空。無所有相。波
若亦空。無所有相。十八空中。離相不著。波若
亦爾。故稱爲同。以其同故。修學波若。則爲
修學十八空也。第三明其修入次第。依如
中。所修有二。一小智慧門。謂十八空。二大智
慧門。謂波若空。彼十八空。破相之空。隨詮局
別名之爲小。彼波若空。契實離相。名之爲大。
又縁觀心縁十八空。名之爲小。滅觀波若。照
法空。名之。於此二中。先學小門。後學大
門。所學小門。即涅槃中前之十空。所入大門。
即涅槃中後一大空。又學小門。即是世間因
分行徳。證入大門。即是出世果分行徳。若通
詮教。則有三種。一小智慧門。謂波若經。二中
智慧門。謂十八空。三大智慧門。謂波若空。於
此三中。先學小門。次學中門。後入大門。云何
學小。依波若經。受持讀誦。正念思惟。如説修
行。云何學中。依前修習小慧門故。得十八空。
如入大海便得寶物。云何學大。依前修習十
八空觀破相力故。便入甚深波若眞空。得此
空故。心相寂滅。猶如虚空。畢竟平等。無縁無
取。十八空義。略之云爾
  二十二根義七門分別釋名辨體一 分相二
治斷差別三 得果不同四 就人分別五 得捨成
就六 因起次第七
第一釋名。辨其體性。能生曰根。根義不同。廣
略難定。今據一門説二十二。名字是何。所謂眼
耳鼻舌身意。即以爲六。男根女根及以命根。
通前説九。苦樂憂喜捨。通前十四。信進念定
慧。通前十九。未知根知根及無知根。通前合
有二十二也。初六根者。對色名眼。乃至第六
對法名意。此之六種。能生六識。故名爲根。男
女根者。剛決爲男。柔弱爲女。身形小分。能別
男女。從其所別。名男女根。根體即是身根小
分。所生之識。即是身識少分。言命根者。若依
成實。現在時中。色心相續。名之爲命。過去
之業。能生於命。與命作根。故曰命根。若依
毘曇。別有非色非心命報。此之命*報。能持
色心。相續不斷。故名爲根。地持論中。亦
此説。故彼文言。生理不壞。是其命根増上果
也。言苦根者。五識地中逼惱名苦。能生瞋結
故名爲根。言樂根者。五識地中。適悦名樂。能
生貪結故名爲根。言憂根者。意識地中逼惱
名憂。憂能生瞋故名爲根。言喜根者。意識
地中慶悦名喜。能生貪結。故名爲根。言捨根
者。六識地中中容受心。捨前四受。故名爲捨。
能生癡結。目之爲根。若在淨中喜樂及捨。能
生淨法。故名爲根。言信根者。於境決定。名之
爲信。信能生道。故名信根。精進根者。練心於
法。名之爲精。精心上達。目之爲進。根同前
釋。言念根者。守境名念。根同前釋。言定根
者。住縁不亂。名之爲定。根同前釋。言慧根
者。於法觀達。目之爲慧。根同前釋。問曰。善
法差別無量。以何義故偏説此五。以之爲根。
釋言。此五遍生諸善。其力功強。故偏説之。又
是五種。大煩惱地之對治故。偏説爲根。此義
如後道品中釋。未知根者。毘曇名也。成實
名爲未知欲知。此見道中無漏慧也。毘曇何
故説爲未知。釋有三義。一義釋云。在於見道
十五心中。解脱之智。知諦未遍故名未知。
無道比智知上界道。故云未也。第二義者。在
於見道十五心中。未曾有知重知諦理。故名
未知。問曰。若言未重知故名未知者。彼見道
中一一諦下。皆有忍智。忍爲初知。智爲後知。
云何不重。論自釋言。忍非智故。所以無過。
何故非智。忍雖觀諦與疑得。倶不能決了。是
故非智。故論説言。諸忍非智。良以諸忍非是
智。故不名重知。問曰。若使忍非智者。亦應非
見。釋言。不類見者。是其推求之義。忍心推求。
故得名見。智者是其決斷之義。忍不決斷故
不名智。第三義者。智望忍心得名重知。重知
未遍。故名未知。上界道諦。未重知故。毘曇如
是。彼成實中。名爲未知欲知根者。見道位中。
未有容豫解脱智知故名未知。爲欲簡去解
脱道故。説爲未矣。以解脱道修道攝故。言欲
知者。去解脱中知之不遙。故名欲知。此言即
是簡前之謂。見道已前。去解脱中知之玄隔。
不得名欲。今爲簡彼故説欲耳。此見道中無
漏聖慧。能生於後。故名爲根。言知根者。是修
道中無漏慧也。准依毘曇。釋有三義。第一義
者。修道門中。用解脱智。知諦周遍。故名爲
知。第二義者。修道門中。於彼諦理。有智重
知。故名爲知。第三義者。彼見道中智。望諸
忍得名爲重。重知未遍。故名未知。今修道
中道比智。起重知周遍。故名爲知。若依成實。
釋有兩義。一義釋云。修道門中。有解脱智知
於諦理。故名爲知。此之一義。名當初果。第二
義者。以修道智重觀諦理。故名爲知。此之一
義。名當斯陀那含果也。此能生後。故名爲根。
無知根者。成實説爲已知根也若依毘曇。無
學果中。觀諦已窮。不求更知。故曰無知。若依
成實。先已知竟。故曰已知。無學果慧。能生後
善。同類相起。故名爲根。問曰。信進念定慧
根。及三無漏所生善法。於五果中。是何果
乎。地持宣説。是増上果。二十二根。望其所
生。皆悉名爲増上縁故。此望何善説爲増上。
謂望下善。若望同類及與上善。能生名爲自
分因。故因縁所收。所生善法。名爲依果。何
者是其三無漏根所生下善。謂學等見無學
等見。聖人順舊遊觀無漏。名等見矣。問曰。經
説貪瞋癡等爲不善根。無貪瞋等爲三善根。
二十二中。何故不説。釋言。略故所以不論。更
無餘義。如六通中無法智通聖自在通。此亦
如是。名義且爾。體状云何。初眼根者。依如
毘曇。以彼四大造色爲體。體異四大。若依
成實攬大成眼。眼即四大。離大之外。無別
造色以爲眼體。耳鼻舌身。類亦同爾。意根體
者。依如毘曇。心王爲體。想受行等。皆非意
根。法入收故。若依成實。無別心數。識想受
行能生後義皆是意根。然成實中。行末之心
生五識者。不名意根。以其所生非意識故。自
斯以外。一切心識。悉是意根。若依毘曇。一切
六識。迭互相生。皆是意根。男女二根與身
根同。身根少分。爲此二故。良以此二既變心
識。其力功強。別人相顯故。就身中分出此二。
命根體者。依如毘曇現在世中。別有非色非
心命法。爲命根體。若依成實。過去世中善惡
之業。爲命根體。五受根者。依如毘曇。心數法
中受數爲體。若依成實。受心爲體。更無別數。
信等五根。論説不同。若依毘曇。善大地中信
數。爲信根體。精進數爲精進根體。通大地中
念數爲念根體。定數爲定根體。慧數爲慧根
體。若依成實。用彼信心爲信根體。乃至慧心
爲慧心慧根體。無別數法。後之三根。若依
毘曇。是智慧性。論其眷屬。是五陰性。同時心
王。即爲識陰。同時受數。即爲受陰。同時想
數。即爲想陰。自餘教法。以爲行陰。道共無
作。即爲色陰。若依成實。慧心爲體。更無餘
法。體性如是第二門中。分別其相。於中有
六。一漏無漏分別。二三性分別。三三聚分別。
四三界分別。五據因分別。六就果分別。漏
無漏者。男女二根憂根苦根。一向有漏。三無
漏根。一向無漏。信等五根。及以意根通漏
無漏。與三無漏相應之者。名爲無漏。餘名有
漏。眼等五根及與命根。大小不同。小乘法中。
一向有漏。大乘不定。法身眼等。法身之命。是
其無漏。餘皆有漏。喜樂及捨。諸論不同。毘曇
大乘。與信等同通漏無漏。成實法中。喜唯有
漏。何故如是。彼論釋言。喜者從於取假名
生。著我故起。故唯有漏。樂捨二受。通漏無
漏。不從分別取著生故。有漏業果。名爲有漏。
就無漏法。義説之者。名爲無漏。此義如彼
八禪義中具廣分別此一
門竟
次就三性分別
諸根性者。所謂善惡無記。信等五根三無漏
根。一向是善。男根女根。一向無記。意根一
種。該通三性。眼等五根。大小不同。小乘法
中。一向無記。大乘不定。法身眼等。體性是
善。餘皆無記。命根一種。論説不同。若依毘
曇。命是報法一向無記。若依成實。説過去業
以爲命根。唯善與惡不通無記。人天命根。
是善非惡。三途命根。是惡非善。大乘不定。法
身之命。體性是善。餘皆無記。五受根者。毘
曇法中。憂通善惡。不通無記。論自釋言。方便
生故。非報無記。非習學法。非是威儀工巧
變化。餘通三性。成實法中。所説不定。受陰之
中。一切五受悉是無記。行中義説該通三性。
大乘法中。文無定判。隨義以推。五受之根。並
通三性。憂慮世事非損益者。是無記憂。餘同
毘曇此二
門竟
次就三聚分別諸根。言三聚者。所
謂色心非色非心。眼等五根。男女二根。此七
是色。意根五受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此之十
四。是其心法。命根一種。諸論不同。若依毘
曇。是其非色非心之法。成實法中。是色是心
及非色心。彼説過業。以爲命根。於中通具身
口意業。就三業中。通作無作。身口作業。説之
爲色。意地作業。説以爲心。三業無作。是非色
此三
門竟
次就三界分別諸根。界者所謂欲色
無色。於中兩門。一分三界非三界別。二就三
界辨其通局。所言三界非三界者。二十二根
中。男根女根憂根苦根。定三界法。三無漏根。
定非三界。信等五根意樂捨根。此之八種。與
三無漏相應之者。不屬三界。餘皆三界。眼等
五根及與命根。大小不同。小乘法中。定屬三
界。大乘不定。法身眼等法身之命。不屬三
界。餘皆三界。喜根不定。成實法中。定屬三
界。毘曇大乘有是有非。無漏相應。不屬三界。
餘皆三界。次就一向在三界者辨其通局。男
根女根。定屬欲界。憂根苦根。毘曇法中。定在
欲界。成實大乘麁在欲界。論其細者。苦極
四禪。憂至非想。故經説言。苦樂隨身至於四
禪。憂喜隨心至有頂也。喜根樂根。毘曇法中。
在欲色界。成實大乘麁同毘曇。論其細者。樂
在欲色。喜至非想。眼等五根。小乘法中。在欲
色界。大乘法中麁同小乘。細通三界。故
槃云。如非想天。亦色非色。彼有色故。亦有眼
等。意命捨根信等五根。遍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就
因義分別諸根。眼等五根男女二根。是報法
故。一向非因。命根一種。論説不同。若依毘
曇。與眼等同。一向非因。若依成實。説過去
業。爲命根故。一向是因。三無漏根。大小不
同。小乘法中。一向非因。破生死故。大乘法
中。有因非因。縁照無漏。能招變易。一向是
因。眞證無漏。不招生死。説爲非因。信等五
根。是有漏者。一向是因。是無漏者。同三無
漏。意根一種。與因相應。説之爲因。非因相
應。説爲非因。五受根者。論説不同。若依成
實。受陰中者。一向非因。行中義説。有因非
因。若依毘曇。與諸煩惱結業倶者。一向是因。
餘皆非因此五
門竟
次就果報分別諸根。眼等五
根男女二根。一向是報。信等五根及三無
漏根。一向非報。意根一種。通報非根。命根一
種。毘曇是報。成實非報。五受根者。成實是
報。如彼論説。乃至一切無漏中受。亦皆是
報。若依毘曇。除却憂根。餘之四種。通報非
報。報心倶者。説之爲報。非報倶者。名爲非
報。憂根一種。一向非報。何故如是。憂根從
於想分別生。是故非報。又復憂根。離欲時斷。
報法不爾。是故非報第三明其治斷差別。
義有三種。一者見斷。二者修斷。三者無斷。見
道除者。名爲見斷。修道除者。名爲修斷。無漏
不爲二輪所除。名爲無斷。約此三義。分別諸
根。依如毘曇。眼等五根男女二根及與命根。
此八是報。唯是修斷。問曰。報法不可斷除。
云何説斷。依如彼宗。不斷報體。但斷報上煩
惱縁縛故名爲斷。問曰。何故唯修道斷不通
見斷。釋言。有以。縁此所起貪瞋癡等。皆是事
惑縁。事之惑修道所除。是故此等唯修道
斷。若依成實。此八種中命根是業。餘七是報。
此業與報。亦見諦斷。亦修道斷。斷相云何。彼
成實中斷煩惱故。令彼業果畢竟不起。名之
爲斷。斷見惑故。令彼三途業果不生。名爲見
斷。斷修惑故。令彼人天業果不起。名爲修斷。
故成實言。見斷法者。謂示相我慢及彼所
起諸餘法也。修斷法者。謂不示相慢及彼所
起諸餘法也。示相我慢。是諦惑。推求而生。
故曰示相。所起餘法。是其業果。不示相慢。
是修道惑。非推求生。名不示相。所起餘者。是
其業果。問曰。毘曇何不如是。釋言。宗異不可
一類。彼毘曇中。斷煩惱因。令其業果畢竟不
起。是非數滅。是故不説。故雜心云。入見道
時。第八生後一切果報。皆非數滅。大乘法中。
眼等五根及與命根。亦見諦斷亦修道斷亦
是無斷。法身眼等常住之命。是無斷也。男女
二根。據實以論。唯見諦斷。入淨心時。得淨法
身。捨離一切男女形故。隨相別分。女根一種。
唯見諦斷。故地持言。菩薩於初阿僧祇時。已
捨女身。男根一種。通見諦斷及修道斷。男報
殊勝。在後捨故。意根一種。亦見諦斷。亦修
道斷。亦是無斷。與見惑倶名爲見斷。與修惑
倶名爲修斷。與無漏倶名爲無斷。憂根一種。
如毘曇。亦見諦斷亦修道斷。與見惑倶。
名爲見斷。與修惑倶。名爲修斷。苦根一種。毘
曇法中。唯是修斷。若依成實。憂苦是報。斷除
之法。與眼等同。喜樂捨根。依如毘曇。亦見
諦斷。亦修道斷。亦是無斷。與意根同。若依成
實。喜是有漏。唯見諦斷。及修道斷。不通無
斷。斷除之相。與眼等同。樂捨二受。通漏無
漏。有漏之者。亦見諦斷。亦修道斷。無漏之
者。是其無斷。信等五根。依如毘曇。是修道
斷。及與無斷。是有漏者。説爲修道。但斷縁
縛。不斷善體。是無漏者。説爲無斷。若依成
實。是有漏者。亦見諦斷。亦修道斷。是無漏
者。説爲無斷。三無漏根。小乘法中。一向無
斷。大乘法中。縁照無漏。亦見諦斷。亦修道
斷。眞證無漏。一向無斷。治斷如是第四
明其得果不同。言得果者。謂得出世四沙門
果。如雜心説。九根得初果。或獲二沙門。説
有十一根究竟第四果。所言九根得初果者。
須陀洹果。其是初果。信等五根意根捨根未
知知根。用此九根。得彼初果。於中信等。常相
隨逐。是故有之。行必依心。故有意根。初果必
依未來禪得。未來禪中。唯有捨根。更無餘
受。是故有捨而無餘受。未知無礙知根解脱。
故有九也。剋實同時唯有八根。若在因中。則
無知根。若在果中。無未知根。因果通論故。説
九根得初果也。所言或獲二沙門者。斯陀那
含。是其二果。得此二果。或用九根。或用八
根。多少不定。故言或也。何故不定。斯陀人
中。有其次第超越之異。次第用八。超越用九。
是故不定。云何次第。有人先在外凡地時。於
彼欲界九品惑中。全未斷除。設有斷除。未盡
六品。是人後時入見諦道。至第十六道比智
時。證須陀果。須陀果上。更起修道。斷彼欲
界六品惑盡。證斯陀含。名爲次第。云何超越。
有人先在外凡地時。依未來禪。斷除欲界九
品惑中。或六或七乃至八品。後入見道。至第
十六道比智時。不證初果。超證斯陀。故名超
越。彼超越者。用上九根。得第二果。與初果
同。彼次第者。但用八根得第二果。除未知
根。此次第者。若用無漏斷結證果。所用八根。
同是無漏。皆是向體。亦是果體。若用等智。斷
結證果。信等五根意根捨根。此之七種。通漏
無漏。現行之者。一向有漏。同治修中。所成就
者。一向無漏。云何同治。彼欲界結。未來禪
中。世俗淨智。亦能斷治。無漏法智。亦能斷
除。以同除故。修無漏時。亦成等智。修有漏
時。亦成無漏。同治如是。彼有漏者。非是向
體。亦非果體。彼無漏者。是其向體。亦是果
體。第八知根。一向無漏。但可成就而不現
行。然此知根。以無漏故。亦是向體。亦是果
體。斯陀如是。那含人中。亦有次第超越之異。
次第用八。超越用九。故云或也。云何次第。次
第有二。有人先在外凡地時。於欲界結全未
斷除。設令斷除。未盡六品。是人後時。入見諦
道。至第十六道比智時。證須陀洹。須陀果上。
更起修道。斷六品盡。證斯陀含。斯陀果上。更
起修道。斷後三品。證那含果。此一次第。或復
有人。先在外凡。用世俗智。斷除欲界九品惑
中。或六或七乃至八品。是人後時。入見諦道。
至第十六道比智時。證斯陀含果。斯陀*含
果上。更起修道。斷後餘結。證那含果。此二次
第。云何超越。有人先在外凡地中。修得初禪
乃至非想。後入見道。至第十六道比智時。越
前二果。證阿那含。以欲界結先斷盡故。彼超
越者。用上九根。證那含果。此九根中。信等五
根意根未知根及與知根。一向是定。餘一不
定。或喜或樂或復是捨。依初二禪入見諦道。
即有喜根。若依三禪。入見諦道。即有樂根。若
依四禪。未來中間。入見諦道。則有捨根。超越
如是。次第之人。但有八根。信等五根意根捨
根及與知根。此次第人。若用無漏而斷結者。
八倶無漏。皆是向體。亦是果體。若用等智。斷
結證果。前之七根。通漏無漏。彼現行者。一
向有漏。同治修中。所成就者。一向無漏。
彼有漏者。非是向體。亦非果體彼無漏者。亦
是向體。亦是果體。第八知根。一向無漏。以無
漏故。亦是向體。亦是果體。然此知根。亦但成
就而不現行。言十一根得四果者。羅漢之果。
十一根得。信等五根。喜樂捨意知根無知根。
此十一根。能得究竟羅漢果也。於中知根。是
無礙道。無知根者是解脱道。問曰。諸受不
得並起。云何得具喜樂捨根。釋言。一往得羅
漢者。不具三受。如是之人。但用九根。得第四
果。喜樂捨中。隨何現起。餘二則無。若逕一退
後重得者。具其十根。八根如上。喜樂捨中。有
二無一。若逕二退後重得者。得具十一。於三
受中。前後具之。謂先依於未來中間及第四
禪捨根得果。後還退失。復依三禪樂根得果。
後還退失。復依初禪二禪喜根。得羅漢果故
有三受。問曰。羅漢曾逕二退。得具十一。彼那
含果。何故不然。釋言。不類那含。人中有次
第者。有超越者。彼次第者。一向用於未來禪
定。斷結得果。未來禪中。唯有捨根。更無餘受。
何故如是。欲界煩惱。唯未來禪所斷除故。
如是之人。設令退起欲界煩惱。失那含果。後
重得時。必還依於未來禪中捨根而得故。無
餘受。彼超越者。或依初禪二禪喜根。入見諦
道。證那含果。或有依於三禪樂根入見諦道
證那含果。或復依於四禪捨根。入見諦道證
那含果。隨所用者。終無退理。以見諦道唯
是無漏。不可退故。以無退故。不得退已重用
餘根。是故那含極多九根。不類羅漢。良在於
此。毘曇如是。若依成實。三無漏根體唯是
慧。若據斯義。是則初果三根所得。所謂慧根
未知根知根。未知無礙。知根解脱。其次二
果。三根所得。所謂慧根及以知根。第四果
者。三根所得。所謂慧根知根知已根。知根無
礙。知已解脱。若復隨義。具以論之。得説十
根。得於初果。信等五根意樂捨根未知知
根。其次二果九根所得。除未知根。餘皆如
上。第四果者。十根所得。謂信等五根意樂
捨根知及知已。於中知根是無礙道。知已解
脱。問曰。何故義説樂捨不説喜乎。此如前釋。
無漏之法已在身中。義説爲樂。調停名捨。喜
取假生。著我故起。是故無之第五門中。就
人分別。外凡人中。極少之者。成就八根。謂無
色界所有凡夫。具有命根意根捨根信等五
根。又闡提人生阿鼻者。亦具八根。謂身意命
及五受根。極多之者。具十九根。除三無漏。内
凡夫人。具十八根。除三無漏。男女根中。有一
無一。以二形者不能修起七方便故。見諦道
中。具十九根。除去知根及無知根。男女根
中。有一無一。以二形人無得聖故。須陀斯陀。
此二果人。具十九根。除未知根及無知根。男
女根中。有一無一。那含之人。具十八根。除未
知根及無知根。男女根中。有一無一。并除憂
根。以彼憂根唯局欲界不善地故。羅漢之人。
亦具十八。除未知根及與知根。男女根中。有
一無一。并除憂根。人別如是第六明其得
捨成就。先明其得。次明其捨。後明成就。所言
得者。先無今有。名之爲得。於中且就報根
以説。報通三界。欲界地中。有四種生。一胎
二卵三濕四化。是四生中。胎卵濕生。生必以
漸。以其諸根漸次成就故。化生必頓。以其
諸根頓成就故。漸生之者。最初一念頓得二
根。所謂身根及與命根。爾時亦得意根捨根。
一切受生。皆依染心。染心非報。所以不説。捨
根亦爾。非報法故。所以不論。縱使非報。説得
何傷。釋言。有以。染汚之法。先來常有非今始
得。是故不説。若使今染與先染同非新得者。
今所得報與昔報同。何故説得。釋言。不類。
報法世斷刹那斷故。今所得者。即是新得。染
汚不爾。對治方斷。未有未斷。隨所起者。皆
是本法。不名新得。問曰。何故受生之時。唯用
染捨不用餘受。論自釋言。受生命終唯依捨
故。頓生之者。最初一念。或得六根。或七或
八。若無形者。頓得六根。謂眼等五根及與
命根。以化生者眼等五根必具足故。若一形
者。頓得七根。六根如前。男女根中有一無
一。若二形者。頓得八根。六種如上。加男女
根。欲界如是。色界生者。最初一念。最頓得
六根。眼等五根及與命根。彼處無其男女形
故。無色生者。最初一念。唯得命根。餘非新
得。彼無色故此一
門竟
次辨其捨。先有今失。名
之爲捨。於中具以五門分別。一就時分別。捨
時雖衆。今此且就命終以説。二就處分別。處
謂三界。三就性分別。善惡無記三性。心中皆
得命終捨彼諸根。不同受生唯在不善穢汚
無記。四漸頓分別。一切化生。皆頓命終。其猶
燈滅。胎卵濕生。有漸有頓。任報自死。漸而不
頓。横縁而死。容有頓者。如斬首等。五明所
捨多少不同。於中先就欲界以論。欲界地中。
若無記心漸命終者。或捨四根或五或六。無
形之人。頓捨四根。所謂身根意根命根捨根。
問曰。何故五根之中。唯捨身根。不捨餘根。以
其身根最後壞故。一形之人。頓捨五根。四根
如上。男女根中。隨捨一根。二形之人。頓捨
六根。四根如上。加男女根。若欲界死。生上
界者。必捨五根。所謂身根意命捨根男女根
中。隨捨何根。二形之人。不上生故。下餘門
中。類此應知。頓命終者。所捨不定。或捨四五
六七八九。乃至捨十。相状如何。或有衆生。於
色根中。但有二根。所謂身根。餘色根中。有一
無餘。如是衆生。頓捨五根。謂身意命根。餘
色根中。有者捨之。或有衆生。於色根中。但有
四根。所謂身根。餘色根中。有三無餘。如是衆
生。頓捨七根。謂身意命捨。餘色根中。有者
捨之。或有衆生。於色根中。具足五根。所謂眼
耳鼻舌及身。無男女形。如是衆生。頓捨八根。
謂眼等五根意命捨根。一形之人。頓捨九根。
八根如上。男女根中。隨捨何根。二形之人。頓
捨十根。八根如上。加男女根。無記如是。若不
善心而命終者。捨根多少。與前相似。若善心
中而命終者。如上無記。一一門中。皆悉加於
信等五根。問曰。捨惡與捨無記有何差別。釋
言。有異。無記力劣。爲尚有其世斷及刹那
斷。言世斷者。隔世則滅。不得成就。刹那斷
者。念念盡滅。不得成就。以其世斷刹那斷故。
命終之時。即是斷捨。不善力強。對治方斷。非
是世斷刹那斷故。命終之時。不現行故。名之
爲捨。非斷滅捨。問曰。捨善與捨不善無記何
別。善望前二互有同異。若欲界死。生上二界。
與無記同。即是斷捨。若欲界死。還生欲界。與
不善同。但不行故。名之爲捨。非令盡滅。欲界
如是。色界之中。若無記心而命終者。頓捨八
根。眼等五根意命捨根。若善心中而命終者。
頓捨十三。八根如上。加信等根。色界如是。無
色界中。若無記心而命終者。頓捨三根。謂意
命捨。若善心中而命終者。頓捨八根。三根如
上。加信等根此二
門竟
次辨成就。於諸根中。決
定有者。説其成就。若不定者。則不説之。二十
二中。意命捨根。此三遍通。趣有一種。必成餘
二。餘則不定。云何不定。若在無色。無眼等
根。在四禪上。則無樂根。在三禪上。便無喜根。
初禪已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斷善根者。即
無信進念定慧根。凡夫則無三無漏根。若有
身根。必成四根。所謂身根意命捨根。餘皆
不定。若根缺者。則無眼耳鼻舌等根。若在色
界及無形者。無男女根。在四禪上。則無苦樂
憂喜四受。無信等根及三無漏。義如前解。若
有眼根。必成五根。所謂眼身意命捨根。眼必
依身。故成身根。餘三遍通。所以具有。餘皆不
定。准前可知。耳鼻舌根。趣有一種。皆成五
根。類眼可知。若有樂根。必成四根。所謂樂
根意命捨根。餘皆不定。云何不定。聖人生在
無色界中。得成下地無漏樂根。於此樂邊。無
眼等根。凡在三禪則無喜根。生初禪上。無男
女根憂根苦根。斷善根人。無信等根。凡夫則
無三無漏根。若有喜根。必成五根。所謂喜樂
意命捨根。有喜之處。必定有樂。故有樂根。餘
三通故。所以有之。餘皆不定。聖人生在無色
界中。得成下地無漏喜根。於此喜邊。無眼等
根。生初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若在欲
界。斷善根者。無信等根。一切凡夫。無三無
漏。是故不定。若有苦根。必成七根。所謂苦
根喜樂捨根身意命根。餘皆不定。根缺之者。
則無眼耳鼻舌等根。無形之者。無男女根。欲
界地中那含羅漢。則無憂根。若有命根。唯成
命根。餘則不定。若在無色。無七色根。若在
欲色。入滅定者。則無意根及餘心法。若有身
根。必成二根。身根命根。餘皆不定。若根缺
者。則無眼耳鼻舌等根。若在色界及無形者。
無男女根。若入滅定。則無意根及餘心法。若
眼必成三根。謂眼身命。眼必依身。故有
身。命是報生。故有命根。餘皆不定。若根缺
者。無耳鼻舌。若生色界及無形者。無男女根。
入滅定者。則無意根及餘心法。耳鼻舌根。但
使有一。皆成三根。類眼可知。若有意根。必
具三根。謂意命捨。餘皆不定。無色界中無眼
等根。凡夫之人。生四禪上。則無樂根。生三禪
上。則無喜根。生初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
欲界地中斷善根者。無信等根。三界凡夫。無
三無漏。若有捨根。必成三根。與意根同。若有
樂根。必成四根。所謂樂根意命捨根。樂必依
心。故有意根。命是報主。故有命根。在下之
時。必成上法。故有捨根。問曰。在下云何必
得成就上捨。釋有三義。一在下地。於上地中
所未斷處。一切味定。皆悉成就。故得有之。二
在下地。於上地中所修淨定。皆得成就。第三
聖人身在下地。用上淨定及下無漏。斷上結
時。同治修故。得成上地一切淨定及無漏定。
是故有樂必成捨根。餘皆不定。云何不定。聖
人生在四空地中。爾時成就三禪地中無漏
樂根。無漏生上不失下。故彼樂根邊。無眼等
根。凡夫生在三禪以上。則無喜根。有漏生上。
則失下故。凡夫在於初禪以上。無男女根憂
根苦根。若在欲界。斷善根者。無信等根。一
切凡夫。無三無漏。是故不定。若有喜根必成
五根。謂喜樂捨意根。命根有意命捨。義同樂
説。云何有喜必成樂根。亦有三義。一在下
地。於上地中所未斷處。一切味定。皆悉成就。
故有樂根。二在下地。於上地中。所修淨定皆
悉成就。故有樂根。第三聖人身在下地。用上
淨定及下無漏。斷上結時。同治修故。得成上
地世俗淨定及無漏定。故有樂根。以是之義。
但有喜根。必成樂根。餘皆不定。云何不定。聖
人生在四空地中。爾時有喜無眼等根。生初
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若在欲界斷善根
者。無信等根。一切凡夫。無三無漏根。是故
不定。若有苦根必成七根。所謂苦根喜樂捨
根身意命根。餘皆不定。根缺之者。則無眼耳
鼻舌等根。無形之者。無男女根。欲界地中那
含羅漢。則無憂根。問曰。若那含羅漢無憂
根者。亦應無苦。以何義故。得有苦根而無憂
根。釋言。憂者著欲故生。是故那含羅漢之人。
有苦無憂。已捨欲故。見五欲樂壞之時。不
生憂惱。苦則不爾。不從著欲分別而生。是故
那含羅漢之人。有苦無憂。斷善根者。無信等
根。凡夫之人。無三無漏。是故不定。若有憂
根。必成八根。謂五受根身意命根。餘皆不定。
如苦中説。若有男根。必成八根。所謂男根身
意命根苦樂喜捨。餘皆不定。根缺之者。無眼
等根。丈夫一形。則無女根。那含羅漢及凡夫
中得八禪者。則無憂根。斷善根者。無信等根。
凡夫之人。無三無漏。若有女根。且成八根。但
無男根。餘皆同前。若有信根。*且成八根。
信等五根意命捨根。餘皆不定。生無色者。無
眼等根。凡夫之人。生四禪上。則無樂根。生三
禪上。則無喜根。生初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
根。一切凡夫。無三無漏精進念定乃至慧根。
皆同信根。若有知根必成十一。所謂知根信
等五根喜樂捨根意根命根。餘皆不定。云何
不定。生無色者。無眼等根。生初禪上。無男女
根憂根苦根。在修道故。無未知根及無知根。
問曰。前説斯陀那含九根所得。云何今言必
成十一。釋言。有以。前據現用。喜樂捨等。不
得並用。故有九根。今論成就故有十一。有無
知根。*且成十一。同前知根。但除知根。加無
知根。有未知根。必成十三。前十一上。更加身
根及與苦根。入見諦道。必在欲界故有苦根。
餘皆不定。若根缺者。則無眼耳鼻舌四根。男
女二根。隨人不同。有無不定。若依初禪乃至
四禪。入見諦道。則無憂根。故曰不定第七
門中。明其次第。一切受身六根爲體。故先説
之。既有六根。便可分別男女相異。故次明其
男女二根。諸根相攝。不絶不斷。故次説命。諸
根對境能生覺心。故次五受。此前染法。染必
有治。治謂淨法。一切淨法。因信等生。故明信
等。由信等故。出生聖道。聖分三位。是故後
説三無漏根。二十二根。略之云爾
大乘義章卷第四


大乘義章卷第五
 遠法師撰 
  染法聚第三此有六十門染法聚煩惱義中
有三十門此卷有二十三門二障義 三障義 
三根三道三毒煩惱義 三使義 三漏義 四縛四流
四〔枙〕之義 四取義 四身結義 五住地義 五蓋
義 五下分結義 五上分結義 五慳義 五心&MT01621;
五心縛義 六垢義 七漏義 七使義 八慢義 八
種惡覺義 八妄想義 八倒義 九結義
  二障義兩門分別釋名第一
體相第二
第一釋名。所言障者。隨義不同。乃有多種。或
名煩惱。或名爲使。或名爲結。或名爲纒。或
名爲縛。或名爲流。或名爲枙。或名爲取。或名
爲漏。或名爲垢。或説爲惑。或説爲障。如是非
一。勞亂之義。名曰煩惱。隨逐繋縛。稱之爲
使。結集生死。目之爲結。結縛衆生。亦名爲
結。能纒行人。目之爲纒。又能纒心。亦名爲
纒。羈繋行人。故目爲縛。漂流行人。説之爲
流。能令衆生爲苦所枙。故名爲枙。取執境界。
説以爲取。流注不絶。其猶瘡漏。故名爲漏。
染汚淨心。説以爲垢。能惑所縁。故稱爲惑。能
礙聖道。説以爲障。如是差別。無量無邊。今隨
一義。且説爲障。名字麁爾第二體中。差別
有二。第一略明五住之相。第二就之以別二
障。言五住者。如勝鬘經説。一見一處住地。
二欲愛住地。三色愛住地。四有愛住地。五無
明住地。名字如是。體状如何。三界五見。名見
一處。欲界所有一切煩惱。除無明見。名爲欲
愛。色界所有一切煩惱。除無明見。名爲色愛。
無色界中一切煩惱。除無明見。名爲有愛三
界無明。名無明地。無明之中義。復有二。一者
染汚。二不染汚。迷理無明。名爲染汚。事中無
知。名不染汚。此二合爲無明住地。此義廣辨
如五住章。言別障者。障別有三。一四住煩惱。
爲煩惱障。無明住地。以爲智障。二五住性結。
爲煩惱障。事中無知。以爲智障。三五住性結
及事無知。同爲煩惱。分別縁智。以爲智障 
就初番中四門分別。一定障相。二釋障名。三
明斷處。四對障辨脱。言定相者。云何得知。四
住煩惱。爲煩惱障。無明住地。以爲智障。以勝
鬘經對地持論。驗之知矣。勝鬘經中説。二乘
人但斷四住。不斷無明。地持論中説。二乘人
煩惱障淨。非智障淨。煩惱淨者。猶勝鬘中
所斷四住。非智障淨。猶彼不斷無明住地。定
之麁爾。次釋其名。五住之結。通能勞亂。齊能
障智。何故四住偏名煩惱。無明住地獨名智
障。理實齊通。但今爲分二障差別。隱顯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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