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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義章 (No. 1851_ 慧遠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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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智不達。唯佛菩薩。離無明慧。方能證見。擧
智別法。是故名爲智障淨智所行處法。此之
四義。廣如論釋。且依其門。略擧名況
大乘義章卷第二


大乘義章卷第三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有八門四諦義 四縁義 五果義
六因義 四空義 五法三自性義 六種相門義 八識
  四諦義九門分別一釋名 二開合辨相 三
染淨因果分別 四理事分別 五十六聖行分別 
六有作無作有量無量相對分別 七同異分別 八
虚實分別 九十諦分別
第一釋名。苦集滅道。名四聖諦。逼惱名苦。聚
積稱集。寂怕名滅。能通曰道。何故名聖。而
復云諦。如涅槃云。聖者所謂諸佛菩薩。一切
聖人。就聖辨諦。故云聖諦。何故就聖而辨諦
乎。良以諦實唯聖所知。非凡能覺。聖所知者
方名諦。故就聖辨之。所言諦者。世人一向。以
實釋之。此非一向。如涅槃中。諦實兩別故。
經言。有苦有諦有實。直論苦事。名之爲
苦。就彼苦中。因縁有無法相不謬。故稱爲
諦。窮其本性。非有非無。説之爲實。通相釋
之。實故名諦。實相云何。今以兩門分別釋之。
一隨法深淺彰實不同。二隨教宗別明實有
異。言隨法者。法之淺深。義別五重。一法相
實。二虚假實。三空無實。四自體實。亦名性
實。五縁用實。法相實者。苦集滅道當相實
爾。故稱爲實。如彼苦諦。凡夫爲樂。聖觀實
苦。故名爲實。乃至道諦。凡夫迷謬。妄謂非
道。聖慧觀之知實是道。故稱爲實。是以
云。苦者實苦。不可令樂。集眞是因。更無異
因。苦若滅者。即是因滅。滅苦之道。實是眞
道。如是等法。返對情妄。故説爲實。言假實
者。苦集滅道。實是因縁虚假之法。故名爲實。
於中分別。乃有四種。一因和合假攬別成總。
二法和合假。苦無常等諸法相成。三妄相虚
假。如虚空華。非有爲有。四妄想虚假。苦集
滅道妄想假集。如夢所見。此之四種。同名假
實。良以執定非眞實。故因縁虚假名爲實也。
據此返望前門。所論乃是諦相。非是諦實。言
空實者。苦集滅道。以理窮之。實是空寂。本
無所有。故名爲實。於中分別。乃有五種。一者
陰上無人之空。二因和合中無性之空。三法
和合中無性之空。四者妄相虚無之空。五者
妄想虚無之空。此之五種。同名空實。據斯返
望前門。所説因縁假有。是其諦相。非是諦實
言體實者。苦集滅道。窮其本性。實是眞實如
來藏性。是以經言。於聖諦處説如來藏。又
涅槃中。宣説苦實乃至道實。即是佛性常樂
我淨。諦實如此。故稱爲實。於中分別。有其二
種。一如實空。二如實不空。如實空中。有二
種空。一無相空。謂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
相。非非無相。非有無倶相。非一相。非異相。
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倶相。非自相。非
他相。非非自相。非非他相。非自他倶相。如是
一切妄心分別。皆不相應。二無性空。恒沙佛
法。同一體性。互相縁集無有一法別守自性。
故名爲空。如就諸法説之爲有諸法外。無別
有一有性可得。還即説此有等諸法。以之爲
無是諸法外。無別有一無性可得。還即説此
有無等法。爲非有非無。有無等外。無別有一
非有非無自性可得以此類知一切諸法。畢
竟無性故名爲空空義如是言不空。如來
藏中。從本已來具二種相。一如實心。所謂眞
實阿梨耶識智性之。以阿梨耶神*智性
故與無明合。便起妄智。遠離無明。便爲正
智。二如實法。於彼自性清淨心中備具一切
恒沙佛法。如妄心中備具一切諸虚妄法。以
眞心中具諸法故。與妄想合。能熏妄心。起種
種行。遠離妄想。便成法界廣大行徳。此空不
空。同是諦實據斯返望前門之中。遣相明空。
乃是諦相非諦實也。縁用實者。苦集等相。究
竟窮之。實是法界縁起集用。不染而染。起苦
集用。不淨而淨。起滅道用。滅道有二。一隨
妄集起。對治滅道。二捨妄顯眞。眞實滅道。諦
實如此。故名爲實。上來五種。隨分皆實。故
稱爲諦。言隨教者。教別既殊。明實亦異。毘曇
法中。説實有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法相實
爾。二者空實。陰上無人未空法體。成實法中。
説實亦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實是因縁名
用假有。二者空實。實無定相未空因縁。宜明
苦中法相實爾。名之爲實。未説虚假空寂等
義。成實法中。辨明苦等。實是名用虚假之
法。無有定性。故曰爲實。據斯返望前宗所明。
建立定性。非眞實也。若就大乘破相教中辨
實亦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實是妄相虚幻
之有。二者空實。實無因縁假名之相。不但無
性。相亦叵得。據斯返望前成實中未空幻化
因縁法。故不名爲實。若就大乘顯實教中辨
實亦二。一空二有。於中分別。略有二門。一依
持門。妄想所取苦集滅道於情爲有。於理實
無。名爲空實。妄情所依如來藏性。相雖叵見。
而實是有。名爲有實。故經説爲不空藏矣。
二縁起門如來藏性體。如一味名爲空實。縁
起苦集滅道之用。名爲有實。如經中説。自
性清淨。不染而染十二因縁。皆一心作。生
死二法是如來藏法界輪轉。名曰法身衆生。
如是等言。是其眞實縁起苦集。如來藏性。顯
成法身菩提涅槃諸地行徳。即是眞實縁起
滅道。諦實如此。稱之爲實。宗別既然。隨宗
皆實。故稱爲諦四諦名義。略釋云爾第二
門中。開合辨相。何者是苦苦之體相。開合不
定。或總爲一。謂攝諸苦爲一苦諦。或分爲二。
所謂分段變易生死。六道之報。名爲分段。三
乘聖人微細生滅。説爲變易。或分爲三所謂
苦苦壞苦行苦。辨此三苦。略有五門。一對縁
分別。二約縁就體分別。三約三種無常分
別。四諸過相顯。五對三受以辨通局。言對縁
者。縁別内外。内謂自心。外者所謂刀杖等縁。
外中復二。一逆二順逆者所謂刀杖等事一
切苦具。順者所謂己身命財親戚之類。縁別
如此。從彼逆縁。逼而生惱。名爲苦苦。刀杖等
縁。能生内惱。説之爲苦。從苦生苦。故曰苦
苦。從彼順縁離壞生惱。名爲壞苦。内心渉境。
説名爲行。縁行生厭。厭行生惱。故名行苦。第
二對縁就體辨者。心性是苦。依彼苦上。加以
事惱。苦上加苦。故云苦苦。就斯以論。向前
三苦。至此門中。通名苦苦。謂性苦上。加前苦
苦壞苦行苦。斯名事惱。有爲之法前後生滅。
無常敗壞。名爲壞苦。即此有爲遷流名行。遷
流不安。故名行苦。言約三種無常辨者。於彼
分段無常分齊。宣説苦苦。於有爲法性苦之
上。加彼三世分段麁苦。苦上加苦。故名苦苦。
又以三世分段麁苦。顯有爲法體性是苦。亦
名苦苦。就念無常。宣説壞苦。彼念無常遷流
滅壞。故名壞苦。是即向前第二門中行壞兩
苦。至此門中。同名壞苦。就彼自性不成無常。
宣説行苦。同體四相。互相集起。故名爲行。
以此門中同體。四相共破壞行性。不成行
性。無安故名行苦。言以諸過互相顯者。過有
三種。謂苦無常及與無我。以苦顯苦。名爲苦
苦。謂以事惱顯有爲法體性苦也。無常故苦。
名爲壞苦。無我故苦。名爲行苦。以法無我因
縁虚集故。稱爲行。有爲行故。體性是苦。言對
三受辨通局者。受別有三。謂苦樂捨。違縁生
惱。名爲苦受。順縁生適。名爲樂受。中容境界
所生受心。捨前苦樂。故名捨受。三受如是。對
之云何。如經中説。苦受之中。即具三苦。心性
是苦。於性苦上。加彼對縁所生事惱。即名苦
苦。前後生滅。無常敗壞。名爲壞苦。即此前後
遷流集起。名曰行苦。亦可有爲自性虚集。名
爲行苦。樂捨二受。各具二苦。所謂行壞。行壞
之相。不異前釋。三苦如是。又如經中。分爲
八苦。所謂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愛別離苦・
怨憎會苦・求不得苦・五盛陰苦・辨此八苦。略
有三門。一釋其名。二辨其相。三對三苦。共相
收攝。先釋其名。言生苦者。報分始起。謂之爲
生。生時有苦。就時立稱。故名生苦。衰變名
老。老時有苦。就時爲目。名爲老苦。四大増
損。謂之爲病。病時有苦。就時彰名。稱曰病
苦。陰壞名死。死時有苦。就時立目。名爲死
苦。亦可。此等當體爲名。即指生老病死爲苦。
故云生老病死苦也。愛別離者。所念分張名
愛別離。愛別生惱。就縁立稱。名愛別離。怨
憎會者。所惡強集名怨憎會。怨會生惱。就縁
立稱。名怨憎會。求不得者。所悕不稱。名求不
得。因彼生惱。就縁立稱。是故名爲求不得
苦。五盛陰者。五陰熾盛。名五盛陰。陰盛是苦。
就體立稱。是故名爲五盛陰苦。亦盛者。盛
受之義。五陰之中。盛前七苦。是故名爲五盛
陰苦。若正應言五陰盛苦。名義如是次辨
其相。何者生苦。如五王經説。始從識支乃至
出胎。名之爲生。涅槃經云。生通始終。始終
不同。經分爲五。一者初出。所謂識支報始
名初。初起名出。二者至終。謂名色支色心具
足。對前説終。三者増長。謂前名色増爲六
入。四者出胎。五者種類。謂出胎後乃至老死。
於中運運刹那新起。名之爲生何者老苦。如
涅槃中。釋有兩義。一者終身老。所謂髮白
形枯色變。是時名老。二者念念老。始從識支
乃至老死。運運遷遷。名之爲老。就念念中。
經分爲二。一者増長。謂從識支乃至盛年。念
念遷變。二者滅壞。年衰已後念念老也。何者
病苦。如涅槃中。釋有兩義。一者身病。所謂
四大増損不調及餘客病。二者心病。所謂歡
喜憂愁恐怖愚癡等也。何者死苦。如涅槃中
説死有三。一放逸死。謂謗大乘方等經典。二
破戒死。謂犯三世諸佛禁戒。三壞命死。所謂
身盡。此壞命中經分爲二。一命盡死。二外縁
死。命盡死中。經説有三。一者命盡而福不盡。
正報雖滅。依報猶存。二者福盡而命不盡。依
報雖亡。正報猶在。此亦通名命盡死也。三福
命倶盡。依正倶滅。外縁死中。經説有三。一
者自害。二者他害。三者倶害。何者是其愛別
離苦。所別有二。一内二外。内者自身。外者所
謂親戚眷屬及餘資生。何者是其怨憎會苦。
怨憎有二。一内二外。内者所謂三惡道報。外
者所謂刀杖等縁。何者是其求不得苦。所求
有二。一因二果。因中有二。一者惡法求離不
得。二者善法求欲不得。果中亦二。一者苦事
求離不得。二者樂事求欲不得。苦復有二。一
内二外。三塗苦報求離不得。是名爲内刀杖
等苦。求離不得是名爲外。樂事亦二。一内
二外。人天樂果求欲不得。是名爲内。資生眷
屬求欲不得。是名爲外。何者是其五盛陰苦。
涅槃説。通攝前七。以爲第八五盛陰苦。
八苦體相。麁辨如是。次對三苦。共相收攝。八
中前七。別配三苦。後一是總。總攝三苦。就前
七中。有通有別。即壞即苦即行即苦。義通前
七。不待言論。縁而致惱。義有隱顯。生老病
死。苦苦所收。若縁老時。失於莊色。病失強
力。死失壽命。而致惱者。壞苦所攝。愛別離
者。壞若所收。怨憎會中。義有兩兼。三塗苦
報刀杖等。縁而強聚集。苦苦所收。渉求之行
而強現前。行苦所攝。求不得中。義具三苦。於
惡於苦。求離不得。苦苦所收。於善於樂。求合
不得。壞苦所攝。渉求行心。求離不得。即是行
苦。五盛陰中。一切斯具八苦。如是如地持
中。隨別分爲百一十苦。若廣分之。苦乃無量。
苦諦如是。次辨集諦。開合非一。總唯一集。或
分爲二。二有三門。一就性分二。唯善與惡。無
記無報。是以不論。二縁正分二。唯業煩惱。業
爲正集。故煩惱縁集。三麁細分二。所謂分段
變易之因。或分爲三。所謂三界生死之因。據
斯統攝一切分段變易之因。悉在其中。或分
爲四。分段變易。各有縁正。合爲四也。分段
因中。有漏業因。四住爲縁。變易因中。無
業因。無明爲縁。問曰。無*渉云何爲因。縁照
無漏。能生三乘生滅法身。故説因耳。或分
段爲五。所謂五道生死因也。或分爲六。所
謂六道生死之因。又分段中。三有之因。變易
因中。三乘之因。亦得分六。或分爲十。五道因
中。各有縁正。故有十也。或分十二。六道因
中。各有縁正。即爲十二。又分段中。三有之
因。各有縁正。變易之中。三乘之因。亦有縁
正。以此通論。亦有十二。故經説言。又如取
縁有漏業因而生三有。無漏業因無明爲縁。
生阿羅漢及辟支佛大力菩薩三種意生身
等。若廣分別。集亦無量。集諦如是。次辨滅
諦。開合非一。總唯一滅。或分爲二。二有四
門。一約所滅因果分二。生死因盡。是有餘滅。
生死果喪。是無餘滅。二約所滅分段變易二
種分二。分段死盡。是有餘滅。變易死盡。是無
餘滅。三大小分二。二乘所得。是其小滅。佛菩
薩所得。是其大滅。四性淨方便。分爲二種。無
始法性。本隱今顯。是性淨。滅斷障而得。是方
便滅。或分爲三。三有三門。一約所滅假實空
心。以之爲三。因和合中。取立定性。是迷假心。
法和合中。取立定性。是迷實心。無漏之慧。
是其空心。滅此三心。爲三滅也。假實兩心。成
實法中。聞慧伏滅。燸等已去。見理永滅。大乘
法中。善趣伏滅。種性已上。漸次永滅。若論空
心。成實法中。滅定暫滅。無餘涅槃。畢竟永
滅。大乘法中。種性已上。隨分漸滅。眞徳漸
顯。至佛乃盡。二約所滅煩惱業苦。三分分別。
三就人分別。謂三乘人所得滅也。或分爲四。
分段之中。因果盡處。分爲二種。變易之中。因
果盡處。亦分二種。故合四也。又復經中宣
説。涅槃遠離十想。亦得分十。此義如後
槃章中具廣分別。隨義異論。數別難窮。滅諦
如是。次辨道諦。開合非一。總唯一道。或分爲
二。二有四門。一因果分二。因所行。是其因
道。果中所成。是其果道。二約對治分二。所
謂分段變易對治。爲二道也。三大小分二。二
乘所行。以爲小道。大乘所行。以爲大道。四眞
妄分二。縁修對治。是其妄道。眞實行徳。是其
眞道。或分爲三。三有五門。一聞思修分爲三
種。此義如後三慧章中具廣分別。二戒定慧
分爲三種。戒定通具慧爲道體。三證助不住
開分三種。四約位分三。所謂見修及無學道。
五隨人分三。謂三乘人所行道也。或分爲四。
四有三門。一就行分四。謂聞思修證。二約位
分四。謂方便道見道修道及無學道。三隨人
分四。謂聲聞縁覺菩薩及與佛道。或分爲五。
謂聞思修報生識智及與證智。聲聞乘中見
修無學。分之爲三。縁覺大乘各別爲二。合有
五也。或分爲六。謂三乘中各分因果。或分爲
七。謂七覺支。或分爲八。謂八正道。或分爲九。
謂三乘中。各有見修及無學道。或復分爲三
十七道。廣則無量。道諦如是第三門中。分
其染淨因果差別。四中前二。是其染法。後二
淨法。擧染令厭。彰淨令欣。就前染中。先果後
因。淨中亦爾。先果後因。故有四別。諸法之起。
先因後果。何故諦中先果後因。觀門有二。一
順二逆。尋因趣果。是其順觀。從果尋因。是其
逆觀。今依逆觀故。先明果後彰因矣。良以果
兼美惡顯著。欣厭義強。是以先明。因相微隱。
欣厭義微。是以後説第四門中。理事分別。
宗別不同。所説亦異。依如毘曇。六道果別。
是其事苦。即此事上。有苦無常空無我等四
寛通。説爲理苦。又復一切有漏諸法。莫
問内外。但從前生後。不簡近遠麁細之別。悉
是果義。於此果上。具苦無常空無我等四種
道義。盡是理苦。六道因果。是其事集。即此
事上因集有縁四義。齊通説爲理集。又復一
切有漏諸法。莫問内外。但前生後。不簡近遠
麁細之殊。悉是因義。於此因中。因集有縁四
義*寛通。盡是理集。以理苦集通諸法故。聖
人無有一道。有漏中具有二。具苦智處而無
集智。具集智處而無苦智。隨過麁細盡亡之
處。品別無爲。是其事滅。即此事上盡止妙出
四義。齊通説爲理滅。戒定慧等三十七品道行
差別。是其事道。即此事上道如跡乘四義。齊
通説爲理道。若依成實。生死因果。莫問麁細。
一切皆是事苦事集。無漏因果。是事滅道。即
此事上縁用虚假無性之空。是其理也。縁用
虚假。是世諦理。無性之空。是眞諦理。大乘
法中。分段變易二種因果。是事苦集。此二盡
處。數滅無爲。及彼對治。是事滅道。即此事
中平等實性縁起之相。是其理也。平等實性。
是眞諦理。縁起之相。是世諦理。理之淺深。備
如初門第五十六聖行分別。四諦之中。各
有四行。故有十六。苦中四者。謂苦無常空與
無我。逼惱名苦。苦法遷流。説爲無常。苦非我
所。故名爲空。苦非我體。名爲無我。問曰。苦
中唯有此四。更有餘義。義別衆多。如華嚴
説。所謂果報・擔累・危脆・怨毒・惱害・障礙・繋
縛・陰蓋・遮難・難苦事等。如是非一。今據一門
且論此四。問曰。何故偏説此四。釋言。苦中義
別衆多。既言且論。寧可具責。問曰。無常通苦
集道。空與無我遍通四諦。以何義故偏攝苦
中。釋言。法門有通有別。若就通門。無常空
等。義通餘諦。今就別門。無常空等身邊兩
見。對治法故。攝入苦中。是義云何。身邊兩
見。迷苦而生。無常治邊。空與無我。對治身
見。是故隨對攝入苦中。何故身邊偏迷苦生。
報法麁現相状顯著。人多取此。以爲神主。隨
計斷常。是故身邊偏縁苦生。此義具釋如十
使章。問曰。苦中具有四行。以何義故偏名苦
諦。不名無常無我等諦。釋言。皆得不可並
彰。且説苦耳。設立餘名。會歸一難。又隨義
釋。非無所以。義釋有三。一苦麁易覺。人皆同
識。就易以名。二苦過麁重。生厭義強。故偏
名之。三苦義唯別不通餘諦。故偏名苦。餘無
常等。無如是義。故經論中。多不説之。集中四
者。謂因集有縁。能生曰因。聚果名集。能有
來果。故評爲有。縁此得報。故説爲縁。問曰
集中唯有此四。更有餘義。釋言。集中義別無
量。所謂生造作起滅出由籍方便至到趣向
次第開道。如是非一。今據一門且論此四。問
曰。因果正相對法。前苦諦中。不説其果。今集
諦中。何故説因。釋言。苦集各有多義。名皆不
盡。隱顯互彰。何可具責。又復果義。麁顯易
識。不假言論。故不説果。因細難覺。故須説
之。又復苦中。若立果行。無由得顯人天樂
果。是苦無常空無我等。爲可厭法。故不説果。
對苦説因。因即可厭。故説其因。又苦諦中。説
苦無常。對治愛行。説空無我。對治見行。若説
其果。無此治能。故不説果。約對治等。説因可
厭。是以論之。問曰。集中具有四義。何故名中
偏彰集諦不説因等。釋言。皆得不可並存。且
以集名。又復集義。攝果義顯。故偏名矣。滅中
四者。謂盡止妙出。亦名滅止妙離。盡滅有
過故云盡滅。寂止惱患故名爲止。捨遠麁礙
稱之爲妙。出離纒縛。名出名離。問曰。滅中
唯有此四。更有餘義。釋言。滅中義別衆多。
所謂無爲寂靜安隱解脱不動不燃不熾休息
無惱清淨快樂無礙無相。如是非一。今據一
門且論此四。問曰。四中以何義故偏名滅諦。
釋言。皆得不可並立。且彰滅耳。又復滅者。除
遣義彰相顯易識故偏名之餘止妙等同世俗
上妙出等故不名矣。道中四者。謂道如迹
乘。亦名道正迹乘。能通名道。如法正行。名如
名正。尋之趣向果。故稱爲迹。依之達到。故
説爲乘。又復運通亦名爲乘。問曰。道中唯有
此四。更有餘義。釋言。道中義亦非一。所謂
無漏無礙無障安隱解脱出離清淨對治方便
能度至到。如是非一。今據一門且論此四。
問曰。四中以何義故偏彰道名。釋言。皆得不
可並立。且論道耳。又復道者。通到義彰。相顯
易識。故偏名道。十六聖行。辨之麁爾第六
門中。有作無作。有量無量。相對分別。小乘衆
生所觀四諦。名爲有作。亦名有量。大乘所觀
名爲無作。亦名無量。有作無作。約行分別。有
量無量。當法分別。云何就行分作無作。據小
所觀。望後猶有無量諦觀可皆以修作。對
後別前。故名有作。據大所觀。望後更無餘觀
可作。故名無作。總相如是。然彼小中。隨義
別分。有有作無作之義。因中所觀。名爲有
作。果中所觀。名爲無作。大乘亦爾。因中所
觀。名爲有作。果中所觀。名爲無作。量無量
者。分別有三。一就寛狡明量無量。小乘所
觀苦集二諦。止在分段因之與果。所觀滅道。
唯是分段因果對治。法有局限。故名有量。大
乘所觀苦集。統通分段變易二種因果。苦通
分段變易之報。集通分段變易之因滅盡分
段變易之因果。道攝分段變易對治。法無局
限。名爲無量。二就深淺明量無量。小乘法中。
依如毘曇。但明苦者。眞實是苦。不可令樂。乃
至道者。眞實是道。未説餘義。成實法中。唯明
苦等名用虚假無性之空。未窮法本。故名有
量。大乘法中。若據説相。明其苦等幻化之有
畢竟空寂。窮實論之。苦等體性。即是眞實。
如來藏性縁起法界。以窮深故。名爲無量。三
就麁細明量無量。小乘之中。總相麁觀。名爲
有量。大乘法中。別相細觀。説爲無量。是以
經言。所説苦諦中智所知。分別是苦。有無
量種。非諸聲聞縁覺所知。我於彼經竟不説
之。集滅道等類亦同然。此是麁細量無量也
第七門中。明其四諦體之同異。於中四諦
義差別有二。一者諦相二者諦實。今先就相
辨其同異。於中滅道有其二種。一者縁修對
治滅道。謂三乘人除結無爲縁修之治。二者
體證眞實滅道。謂佛菩薩體證無爲圓通實
徳。今先以彼對治滅道。望於苦集。辨其同異。
於中滅諦。是無爲法。望餘三諦。一向別體。苦
集道諦。同異不定。若依毘曇。苦集有二。一麁
二細。過業煩惱得今苦果。現業煩惱得當來
報。是其麁也。此乃是其事苦事集。有爲之法。
念念生滅。就此者爲。義分苦集。説之爲細。
以爲理苦集也。就麁以論。若就事論。苦集
及道。一向別體。若據細辨。苦集同體。道諦不
同。相状如何。一念有爲。從前集起。義説爲
苦。即此有爲。能生於後。義説爲集。其猶世
人望父爲子望子爲父。是故苦集。一向同體。
道是無漏。不同前二。若依成實。唯説結業。以
之爲集。所受生死。名爲苦諦。微細生滅。悉是
苦攝。種事相苦集。然彼所説集道別體。
苦望集道。義別有三。一者苦諦與集同體。謂
依報心造作集因。集體是苦。故云同體。以彼
宗中宣説報心體是苦故。二者苦諦與道同體。
謂依報心修起聖道。道諦是苦。故云同體。問
曰。毘曇何不如是。釋言。毘曇明其報心不常
續故。集道起時。無其報心。是故苦諦。不與集
道二諦同體。彼成實中。説報常續。集道起時。
恒有此報。是故苦諦得與集道二諦同體。三
者不同。謂餘一切無記心中。苦報之心。不與
集道二諦同也。大乘之中。所説不定。先就分
段辨其同異。於中苦集略有二種。一就三世
因果不同。以分苦集。若據斯義。苦集望道所
辨同異。與成實同。第二就彼微細生滅。義分
苦集。若據斯義。苦集二諦。一向同體。與毘
曇同。即此苦集望於道諦。不同毘曇。云何不
因。分別有二。一者苦集與道同體。謂依報
心起於聖道。報心即是苦集所攝。是以苦集
與道同體。良以大乘亦説報心常相續故。二
者苦集諦與道別體。謂餘一切有漏法中苦
集諦也。分段如是。次就變易辨其同異。於中
不定。若就凡時隨相麁分。單有集諦。隨義通
論。得有苦集同體之理。無明住地。是其集諦。
即此無明生滅之義。即説爲苦。是故苦集同
一體也。若據聖時三諦同體。一念無漏當分
治結。即是道諦。即此道者。從前無漏變易業
生。即名爲苦。復能生後。即名爲集。是故三
諦同一體性。對治滅道。望於苦集同異如是。
次就眞實滅道二諦。辨其同異。此二相望。一
向同體。萬徳圓寂。即説爲滅。虚通之義。即
説爲道。更無別體。是故宣説滅道同體。望彼
苦集對治滅道。一向別體。眞妄異故。諦相如
是。次就諦實辨其同異。據實以論四諦同體。
苦集二諦無別體。故用滅道性。以之爲體。故
涅般中説。彼苦集二諦之實。即是佛性。即是
涅槃。即是如來。常樂我淨一切佛法。寶性
論中亦説。法身如來。聖諦及與涅槃四法無
別。滅道二諦無別體。故還即説彼苦集實性。
以之爲體。是以經中説。十二縁以爲佛性。
見十二縁。名爲見佛見法見僧。又説。五陰以
爲佛性一苦滅等。良以染淨無別體故。經中
説言。凡夫未成佛菩提爲煩惱。衆生成佛時
煩惱爲菩提。義在於此。其猶迷人所取之南。
與彼悟時所解之北無有二性。同異之義。其
相像此第八門中。辨其虚實。虚實之状。難
以一定。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就諦相優劣
分別。苦集是虚。滅道是實。苦集迷生。所以是
虚。滅道解起。所以是實。苦集既虚。云何稱
諦。實是虚誑顛倒之法。是故云諦。非同滅道
二諦實也。二攝法從情。四倶是虚。皆是妄想
分別法故。故維摩云。見苦斷集。證滅修道。
是即戲論。地經亦説。五地中分別四諦。名
取染淨分別慢也。三癈情論法。四倶是實。經
中設遣除情計不破其法。是以經言。但除
其病而不除法。法云何實。實有五重。如初門
中具廣分別。究竟窮之。唯有二種。一者
實。窮諦本性。唯如來藏眞實法界。亦名眞
如。亦名實際。亦名法性。亦名一實。亦名佛
性。二縁用實。謂清淨心不染而染。縁起生死。
苦集二門。不淨而淨。縁起涅槃。滅道二門。實
相如是第九門中。十諦分別。言十諦者。如
地經説。始從世諦乃至第十菩薩地成如來
知諦。然彼四諦。統含法界恒沙佛法。隨義別
論。皇繁難計。且從一數十門觀之。此十一
一皆通四諦。就彼四中。直知苦集滅道法相。
名爲世諦。知其空寂無人無法。名第一義。知
其苦等有二無二一實之相。名爲相諦。知其
縁起法界門別。名差別諦。就彼別中隨説不
同。集成各異名説成諦。迷彼四諦。苦果事起。
名爲事諦。迷之造集。能生後苦。説爲生諦。
解彼四諦。能滅染累。名盡無生諦。解達苦等。
名入道諦。窮其體實縁起法門。便成大乘如
實行徳。行分因果。是故名爲菩薩地。成如來
智諦。然此四諦。統攝淵廓。難以究窮。且隨
詮況略示網緒
  四縁義四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就法分
別三 大小同異四
第一釋名。所言縁者。由籍之義。縁別不同。故
分爲四。一者因縁。二次第縁。三者縁縁。四増
上縁。言因縁者。親生之義。目之爲因。用因爲
縁。故曰因縁。次第縁者。籍前心法。次第生
後。所生之心。次前後起。故名爲次。以後生
故。説之爲第。前心與後。次第爲縁。名次第
縁。言縁縁者。六塵境界。爲心所縁。故名爲
縁。由彼所縁。與心作縁。故名縁縁。亦可疎
助。名之爲縁。以縁故名縁縁。増上縁者。起
法功強。故曰増上。以此増上爲法縁。故名増
上縁。於中亦有非増上者。從勝受名。故曰増
上。此一門竟次辨其相。四縁之義。諸論不
同。成實論中。宣説三因。以爲因縁。一者生
因。所謂一切善惡等業。能生一切苦樂等報。
故名生因。二者依因。所謂色心互相依立。故
曰依因。其猶尼乾立拒擧瓶相假而立。彼亦
如是。三者習因。如人習善増長善法習惡増
長惡法。如是一切。後起増前。故名爲習。用習
作因。名爲習因。用此三因。以爲因縁。心法續
起。爲次第縁。六塵生識。以爲縁縁。六根生
識。爲増上縁。故成實論云。言縁縁者。所謂
色等。増上縁者。所謂眼等。若依毘曇。就彼六
因離合爲四。何等爲六。一所作因。二共有因。
三自分因。四者遍因。五相應因。六者報因。
所作因者。諸法起時。除其自體。萬法不障。令
其得生。名所作因。如空生色。如是等也。共有
因者。諸法起時。同時同性。共有之法。展轉爲
因。名共有因。自分因者。同類之法。籍前生
後。名自分因。言遍因者。苦集諦下疑見無明。
増上一切染汚法。故名爲遍因。於中差別乃
有十一。苦下有七。所謂五見疑及無明。集下
有四。邪見見取疑及無明。相應因者。止在心
法。如心起時。同時即有諸心數法。與心相應。
是相應法。展轉相助。能有所作。名相應因。
前共有因。相扶體立。此相應因。相扶有用。言
報因者。一切有漏善不善法。能生一切苦樂
等報。名爲報因。此義廣釋如六因章。於中自
分遍因報因相應共有。此之五因合爲因縁。
所作因中離爲三縁。以彼所作寛通故爾。就
所作中。分取心法生後之義。爲次第縁。總相
如是。於中別論。乃有三門。一定別諸心。二就
生死辨定諸心。三明諸心相生次第。言定別
者。心別有十。一方便善心。所謂一切聞思修
等相應之心。二生得善心。謂從過去修習所
成。信進念等相應善心。三不善心。謂欲界中。
除身邊見餘煩惱業相應之心。四穢汚無
記。亦名隱沒。謂欲界中身邊兩見。及上二界
一切煩惱相應之心。五報生心。謂三界中報
無記心。六威儀心。謂行住坐臥見聞等心。七
工巧心。所謂一切營生之心。八變化心。謂依
諸禪起化之心。九者學心。謂三乘人無漏因
心。十無學心。謂三乘人無漏果心。此十心中。
欲界有八。除學無學。成實法中。欲界地中。有
電光定。得發無漏。若從是義。欲界亦有學無
學心。毘曇不立。色界有八。除不善心及工巧
心。一切上地。無有不善及工巧心。故成實法
中。上界得起欲界不善。毘曇不立。無色界中
下三空處。但有六心。除不善心威儀工巧及
變化心。有餘六種。成實法中。無色亦起欲界
不善。大乘宣説無色界中有形色故亦有威
儀變化等心。毘曇不立。非想地中。但有方便
生得穢汚報生四心。彼無無漏。除學無學。餘
如上説。心別如是次就生死辨定諸心。此
十心中。二心得生。所謂不善及穢汚心。一切
受生依煩惱故。五心得死。謂生得善。不善・穢
汚・報生・威儀。此五心中。得命終也。不善命
終。唯在欲界。威儀命終。通欲色界。生得穢
汚。遍通三界。報心不定。毘婆沙中。有二種
説。一家宣説。三禪已還無捨受報。若從是義。
三禪已還無有報心而命終者。命終必在捨
受心。故一家宣説。三禪已還亦有報捨。若從
是義。報心命終。遍通三界。於中下死。向上生
者。必在生得報生威儀三心中死。若有下地
不善穢汚不上生故。若色界死向下生者。必
在生得穢汚報生威儀心死。一切上地無不
善故。若無色死向下生者。必在生得穢汚報
生三心中死。彼無不善威儀心故。若欲界死
欲界生者。五種心中。皆得命終。若色界死當
地生者。四心命終。除不善心。三禪已還報心
有無義。如上判。今且論有。若無色死當地生
者。必在生得穢汚報生三心命終。彼無不善
威儀心故。問何故方便善心學無學心工巧
變化心。不得命終。以命終時心微劣故。不得
在此強心中死。生死如是次辨諸心相生
次第。於中唯就隣次相生。以明次第。次第有
七。一同處法相生次第。謂同地法互相因起。
二於上法修起次第。如依欲善起初禪等。三
於下法防過次第。如依上地方便善心及穢
汚心起下地中生得善等。四於下法退轉次
第。如依上善退生下結。五於上於下遊觀次
第。如九地中漏無漏善互相因起。六於上
下受生次第。如彼生得報心等死染汚生等。
七於下於上體用次第。如從淨禪起變化心。
化心次第起淨禪等。今就此義以明諸心相
生次第。先論方便。欲界地中方便善心。於自
地中能生一切。除欲界中四禪化心。於上能
生方便善心學無學心。修起次第。從欲界地
聞思慧等。起初禪地方便善心。遊觀次第。從
欲界中聞思慧等。起初二禪方便善心學無
學心。次第正受。起初禪地方便善心學無學
心。超越正受。起二禪地方便善心學無學心。
聲聞超越禪不過一。故餘一切地相望例然。
若論菩薩。於一切地。隨所有心。皆悉能起。何
故不生上地生得。一切生得。皆隨身報。身在
下地。則無上地生得善故。何故不生上地不
善。一切上地無不善故。何故不生上地隱
沒。上地隱沒。愛著自地。要先起彼方便善
竟。然後生愛。愛自所得。是故不從下地方便
經起上地穢汚之心。何故不生上地報心。身
在下地無上報故。何故不生上地穢汚。身在
欲界。雖起初禪眼耳等識。彼所生所生識。
必依上地眼耳等根。上地之根。必依上地淨
禪而生。不依下地善心生故。何故不生上地
工巧。一切上地無工巧故。何故不生上地化
心。上地化心。是其上地淨禪果故。欲界如
是。色界地中方便善心。於自地中。能生一
切。除自地中上禪化心。於上地中。生方便善
學無學心。於下欲界。生方便善心生得善心。
不善穢汚及變化心。遊觀次第。生方便善生
得善心。欲界生得。是捷疾故。從上方便次第
生之。餘一切地生得善心。皆不如是。退轉次
第。生不善心及穢汚心。起用次第。生下化心。
何故不生欲界地中報生威儀工巧之心。彼
微劣故。不從上善次第生之。同界之中。望於
下地。得生五心。遊觀次第。生下方便學無學
心。退轉次第。生下穢汚。起用次第。生下化
心。色界如是。無色界中方便善心。於自地中。
能生一切。望上不定。空處識處。能生上地方
便善心學無學心。無所有處。望上唯生方便
善心。非想地中。無無漏故。不生學心及無學
心。非想望上更無所生。望於下地得生四心。
遊觀次第。生下方便學無學心。退轉次第。生
下隱沒四空定心。不起化故。不生化心。方便
如是。次辨生得。欲界地中。生得善心。於自地
中。能生一切。除變化心。於上地中。唯生穢
汚。謂欲界中生得命終上一切地染汚生故。
何故不生上地方便學無學心。非方便故。何
故不生上地生得報生威儀。界地別故。何故
不生上地化心。以變化心上禪果故。色界生
得。於自地中。生方便善生得穢汚報生威儀。
除變化心學無學心。於上地中。唯生穢汚。於
下地中。得生不善及穢汚心。無色生得。於自
地中。生方便善生得善心穢汚報生。於上地
中。得生穢汚。於下地中。得生不善及穢汚心。
次明不善。得不善心。於欲界中。能生一切。
除變化心。於上不生。次明穢汚。欲界穢汚與
不善同。色界穢汚。於自地中。生方便善生得
穢汚報生威儀。除變化心學無學心。於上不
生。於下欲界。生方便善生得不善及穢汚心。
爲依下善防自地退故。起欲界方便善心生
得善心。於上命終。下染受生。故起欲界不善
穢汚。同界望下生方便善及穢汚心。問曰。何
故色界穢汚。得生欲界生得善心。同界下地
不起生得。釋言。欲界生得善心強。利捷疾。能
防上退。是故起之。上界生得。軟鈍不利。不能
上。所以不起。無色穢汚。於自地中。生方
便善生得穢汚及報生心。於上不生。於下欲
界。生不善心及穢汚心。謂彼命終欲界生故。
於下色界。生方便善及穢汚心。爲防上退。起
下方便。上死下生故起染心。同界望下如望
色界。有人説言。同界望下。但起生得及穢
汚心。論無此言。人之謬語。次辨報心。欲界報
心。於自地中。除方便善及變化心。生餘一
切。以微劣故。不生方便。非淨禪故。不生化心。
於上地中。但生穢汚。謂彼命終上地生故。色
界報心。於自地中。能起生得穢汚報生及威
儀心。於上地中。但生穢汚。於下能生不善穢
汚。謂彼命終下地生故。無色報心。於自地
中。能起生得穢汚報生。於上生染。於下但生
不善穢汚。問曰。不善尚能次第生方便善。報
心云何不能如是。論自釋言。報心羸劣故不
生善。不善與善境界不異。以見過故。不善心
後能生善心。又復不善是強盛心。故能生善。
問曰。若言報心羸劣不生善者。方便善心何
故生彼。論自釋言。善心息時。捨勤方便。故得
生羸劣報心。次辨威儀。欲界威儀。同欲界報。
色界威儀。同色界報。次辨工巧。與欲界中報
威儀同。問曰。威儀及工巧心。何故不生方便
善心。論言。此二自樂所作。是故不生方便善
心。何故不起學無學心。非方便故。何故不起
變化之心。非淨禪故。次辨化心。欲界化心。於
自地中。唯生化心。於上地中。唯生方便。謂從
化心入根本禪。色界化心。於自地中。唯生化
心及方便善。同類相起。故生化心。從用歸本。
故生方便。於上唯生方便善心。謂二禪化還
入二禪。乃至四禪類亦同然。於下不生。次辨
學心。色界學心。於自地中。生方便善學無學
心。於上唯生方便善心及與學心。以何義故
不生無學。上地無學。必依上地淨禪起故。於
下欲界。生方便善生得善心。同界望下。生方
便善及與學心。以何義故不起生得。如彼雜
心子注釋言。欲界生得。強而捷利故。從學心
次第生之。上界生得。弱而不利。故學心後。不
得生之。以何義故不生無學。下地無學。必依
下地淨禪生故。無色學心。與色界同。除望欲
界。去欲界色遠。不生彼故。次辨無學。色界
無學。於自地中。生方便善及無學心。以何
義故不生學心。得無學時。捨學心故。退無學
時煩惱心退。非學心退故。無學心不生學
心。於上地中。生方便善及無學心。謂阿羅漢
遊戲諸地。或從無漏起有漏心。或從有漏起
無漏故。於下欲界。生方便善及生得善。亦以
欲界生得強利故。得生之。同界下地。生方便
善及無學心。上界生得。不強利故。所以不生。
無色無學。於自地中。亦生方便及無學心。於
上於下。類亦同然。次第如是。就所作中。分取
六塵生識之義。以爲縁縁。分取六根生識之
義。及餘一切萬法不障。爲増上縁。體相如是。
此二門竟次就諸法辨定其縁。若生心法。
具籍四縁。心法必有相應共有。如是等事。即
是因縁。心籍前生。是次第縁。心籍塵生。是其
縁縁。心依根起。是増上縁。若依毘曇。無想
正受滅盡正受。從三縁生。彼宗宣説。無想
滅盡。是有爲法。同時共有生住滅等。互相
扶助。是其因縁。籍前心起。是次第縁。萬法
不障。是増上縁。以非心法故。無縁縁。自餘一
切非心之法。悉二縁生。所謂因縁及増上縁。
所有自分共有法等。是其因縁。萬法不障。是
増上縁。不籍前心開導生故。無次第縁。以非
心法不能縁境故。無縁縁。故雜心云。心及諸
心法。是從四縁生。二正受從三。謂餘説於
二。若依地持。唯心心法。從四縁生。自餘一
切非心之法。但二縁生。皆無次第縁縁之義。
彼論云。次第縁縁。是心心數法。籍前開
導故有次第。籍彼六塵縁攝受生故有縁縁。
大智論中。亦同此釋。故彼文言。心心數法
相續無間。名次第縁。心心數法。縁塵生故。名
爲縁縁。準驗斯文。次第縁縁。局生心法。不生
非心。有人釋言。非心之法。亦籍縁縁。經論無
文。直是人語。此言謬浪。無宜輒受。此三門
竟次約大小辨其同異。同異之相。如大智
論説。所言同者。四縁名義。與毘曇同。所言異
者。小乘法中。隨相執言。菩薩了知猶如幻化
如水中月。但無定性不無幻相。故彼文言。
如水中月雖可眼見不可手捉。聖人破者。破
可捉月。不破可見。四縁亦爾。相有體無。不可
定取。故異二乘。四縁名義。略辨如是
  五果義十門分別列名辨相一 對六因分別二
對十因分別三 對四縁分別四 對漏無漏分別五
三性分別六 三世分別七 諸地分別八 學等分
別九 斷法分別十
第一門中。列名辨相。五果之義。出地持論。
毘曇論中。亦廣分別。酬因曰果。果別不同。一
門説五。五名是何。一是報果。二是依果。三士
夫果。毘曇論中。名功用果。四増上果。五解脱
果。言報果者。善惡等業。得苦樂報。名報果。
言依果者。依善生善。從惡生惡。如是一切同
類之法。後依前生。故名依果。士夫果者。如地
持説。卜占印算宰官理務。如是一切。各有果
生。名士夫果。士夫是人。士夫所作。名士夫
果。功用果者。如毘曇説。功力所得。名功用
果。兩言雖異。其義不殊。増上果者。如地持
説。二十二根。名爲増上。各有果生。名増上
果。如眼生識。如是一切。若依毘曇。一法生
時。過去現在一切萬法。於此不障。皆名増上。
生法望彼名増上果。此則通矣。不唯止在二
十二根。解脱果者。依如毘曇。無漏聖道及與
等智。滅諸煩惱。名解脱果。若依地持。無漏聖
道。永斷煩惱。名解脱果。世俗等智。滅諸煩
惱。彼不究竟。非解脱果此一
門竟
次對六因分
別五果。言六因者。謂所作因。自分因。相應
因。共有因。遍因。報因。所作因者。一切生時
萬法不障。名所作因。自分因者。一切有爲。同
類相起。名自分因。相應因者。諸心心法。同在
一時。相應造縁。互相依藉。而有作用。名相應
因。共有因者。有爲法中。同時之法。名爲共
有。共有之法。相依而立。名共有因。前相應
因。止在心法。相依有用。此共有因。統通三
聚。相因體立。有斯異也。言遍因者。苦集諦
下見疑無明遍能増長一切有漏。名爲遍因。
言報因者。善惡等業。能生苦樂。故名報因。此
義廣釋如六因章。問曰。何因能得何果。答曰。
所作得増上果及解脱果。別對如是。通即亦
得功用果也。以説三縁爲所作故。義如下釋。
自分遍因。能得依果。相應共有。得功用果。報
因一種。能得報果此二
門竟
次對十因以明五果。
此義如後十因章中具廣分別此三
門竟
次對四
縁分別五果。言四縁者。如向所説。六因之中。
自分遍因相應共有及與報因。此之五種。説
爲因縁。所作因者。説爲三縁。謂次第縁縁縁
増上縁。就四縁中。因縁一種。能得三果。所謂
報果依果及功用果。於中報因。能得報果。自
分遍因。能得依果。相應共有。得功用果。餘之
三縁。能得三果。次第縁者。得功用果。縁縁一
種。得増上果。増上縁者。得増上果及解脱果
此四
門竟
次對有漏無漏之因以明五果。有漏有
三。一善二惡三者無記。善有二種。一斷結善。
所謂世俗無礙之道。二不斷結。所謂欲界一
切善法。及八中解脱勝進一切善法。斷
結善者。得果多少。論説不同。若依毘曇。能得
五果。以此善法。能得善報。故有報果。同類
相起故有依果。同時之中。相應共有。互相扶
成。有功用果。不障萬法。有増上果。以斷結
故。有解脱果。若依地持。但得四果。除解脱
果。世俗斷結。非解脱故。不斷結者。能得四
果。除解脱果。善法如是。不善法者。亦得四
果。無記法者。能得三果。除解脱果及與報
果。有餘三種。有漏如是。無漏法中。有其二
種。一斷結無漏。所謂見修無礙之道。二不斷
結。所謂一切解脱勝進無漏善法。斷結無漏。
能得四果。除彼報果。以無漏法不得報故。不
斷結者。能得三果。除解脱果及與報果此五
門竟
 次就三性分別五果。若論善業。還用善法。
以爲四果。除其報果。善非報故。用不善法。以
爲二果。所謂功用果及増上果。從前善心。
生後不善。次第縁起。名功用果。用前善心。以
爲意根。生不善識。増上縁起。名増上果。以不
善法非是報故。無其報果。非是同類相生法
故。無其依果。非解脱故。無解脱果。用無記
法。以爲三果。除其依果。非同類故。非解脱
果。以無記法非解脱故。不善業者。還用不善。
以爲三果。除其報果及解脱果。用彼善法。以
爲二果。謂功用果増上果。從前不善。生後
善法。次第縁起。名功用果。前不善心。以爲意
根。生後善心。以爲意識。増上縁發名増上果。
善非報故。無其報果。非同類故。無其依果。
不善之法。不斷結故。無解脱果。用無記法。以
爲四果。除解脱果。問曰。不善望無記法。非是
同類。何因縁故。得有依果。論自釋言。欲界地
中身邊二見。雖是無記。望彼欲界不善煩惱
染汚類同。以同類故。從彼不善起此無記。得
名依果。又苦集下見疑無明。是其遍因。此之
遍因増長一切染汚之法。欲界地中身邊兩
見。依此因生故名依果。無記之業。還用無記
以爲三果。所謂依果功用之果及増上果。無
記之業非報因故。無其報果。無記非是解脱
法故。無解脱果。用彼善法以爲二果。謂功用
果及増上果。從前無記。次生後善。次第縁起。
名功用果。無記之心。以爲意根。生後善心。以
爲意識。増上縁發名増上果。善非報故。無其
報果。非同類故。無其依果。無記之法。不斷結
故。無解脱果。用不善法。以爲三果。除其報
果及解脱果。問曰。何故得有依果。此義與前
不善之業望無記法生依果義同。功用増上。
類前可知此六
門竟
次就三世分別其相。過去之
業。望三世法。得有四果。除解脱果。以解脱法
不墮世故。現在之法。望現在法。得有二果。謂
功用果及増上果。非前後故。無其報果及以
依果。無解脱果。義同前釋。問曰。現在還望現
在無前後。故無後報果及依果者。過望過
去。云何得有。釋言。過去還望過去。時中寛
長故得有之。現在望現。時中短促。所以不
者。現望未來。還有四果。除解脱果。未
來之業。望未來法。得有三果。所謂報果功
用増上。無其依果及解脱果。無解脱果義
在可知。以何義故。無其依果。未來未起。無
前後故。若爾何故得有報果。釋言。有以報
因生果異類相起。法雖在當。因果相分。故
説有之。若論依果。同類相起。同類難分。
要已起處。得説依果。未來世中。因之與
果。同皆未起。難別前後。故無依果。若爾何
故有功用果及増上果。功用増上。不得前
後。而得有故此七
門竟
次就諸地分別五果。地謂
九地。法從欲界乃至非想。得果云何。如
心説。自地自地四。或以他地二。若正思惟地。
亦有解脱果。初言自地自地四者。自地之業。
望自地法得有四果。除解脱果。所言或以他
地二者。若有漏業。還望他地有漏之法。得有
二果。謂功用果及増上果。自地心後起他地
心。次第縁起。有功用果。自地之心。以爲意
根。生他地識。増上縁發。有増上果。若無漏
業。望他地中無漏之法。得有依果。多少不定
故説爲或。問曰。何故有漏之法。望他地中。不
説依果。無漏相望。説依果乎。釋言。有漏繋地
別故。異地相望。類別名異。故非依果。無漏非
是繋地法。故異地相望。得説依果。若正思惟
地亦有解脱果者。謂八禪地。無礙之道。當知。
又有其解脱果也此八
門竟
次就學等分別五果
法有三種。一者學法。二無學法。三者非學非
無學法。學望學得有三果。所謂依果功用果
増上果。同類相起故説依果。相應共有。及次
第縁有功用果。前爲意根。後爲意識。増上縁
起。有増上果。以無學法。亦爲三果。與前相
似。用彼非學非無學法。以爲三果。謂解脱果
功用果及増上果。無爲解脱。非是學心無學
心。故有解脱果。從學心後起有漏心。次第縁
起。名功用果。用彼學心。以爲意根。生有漏
心。以爲意識。増上縁起。名増上果。無學業
者。用無學法。以爲三果。所謂依果功用果増
上果。用彼學法。以爲一果。謂増上果。謂無學
後退起學心。無學望彼不障礙故。有上果。
問曰。何故無其依果。上法望下。非依因故。又
問。何故無功用果。非是相應共有法故。又非
次第相生法故。問曰。向言無學心後退起學
心。云何説言非是次第。釋言。雖復無學後退
起學心。無學心中。終無退理。要在有漏。方
有退義。故非次第。非次第故。無功用果。用
彼非學非無學法。以爲二果。謂功用果及増
上果。無學心後起世俗心。次第縁起。有功用
果。無學意根。生世俗心。以爲意識。増上縁
起。名増上果。若彼非學非無學業。還用非
學非無學法。以爲五果。用彼學法及無學法。
亦有二果。謂功用果及増上果此九
門竟
次就斷
法分別五果。法有三種。一是見斷。謂見諦惑。
二是修斷。謂修道惑及與一切有漏業果。修
道煩惱。正斷其體。自餘業果。但斷繋縛。不
斷其體。三是無斷。謂無漏法業。見斷之業。
用見斷法。以爲三果。除彼報果及解脱果。用
修斷法。以爲四果。除解脱果。用無斷法。以爲
一果。謂増上果。見斷之業望彼等智斷結
無爲。不能障故。有増上果。修斷之業。用修斷
法。以爲四果。除解脱果。用見斷法。以爲二
果。謂功用果。次第起故。及増上果。爲増上
縁。起彼法故。用無斷法。以爲三果。謂解脱
果増上果。依世俗禪。滅煩惱故。得解脱果。
依世俗禪。起無漏故。得功用果及増上果。無
斷之業。用無斷法。以爲四果。除其報果。用見
斷法。以爲一果。謂増上果。此果寛通。故得有
之。用修斷法。以爲二果。謂功用果及増上果。
無漏心後起有漏心。次第縁生。故有功用果。
無漏意根。生有漏識。増上縁發。故有増上果。
五果之義。略辨如是 
  六因義五門分別辨相一 就時分別二 對
果分別三 歴法分別四 大小同異五
初辨其相。六因之義。出毘曇論。大智論中。亦
廣分別。一所作因。二共有因。三自分因。四
者遍因。五相應因。六者報因。故彼偈言。所
作共自分一切相應報。從是六種因。轉生有
爲法。所作因者。諸法起時。除其自體。萬法不
障。令其得生。名所作因。如空生色。如地生
於草木等也。故彼偈言。相似不相似。各除其
自性。一切是作因。生時不障故。共有因者。諸
法起時。同時同性。共有之法。展轉爲因。名共
有因。如心心法集起之時。同時即有諸心數
法生住滅等。説爲共有。若是禪定無漏之心。
同時即有定道無作。望彼心法。亦是共有。如
是色法及非色心不相應法。集起之時。同時
即有生住滅等。爲共有也。自分因者。同類之
法。藉前生後。名自分因。於中略以四義分
別。一三性分別。所謂善惡無記性也。善法唯
與善法爲因。不與不善無記爲因。不善無記。
望彼善法。亦無因義。不善還與不善爲因。若
望無記。義須分別。無記有二。一者穢汚。二者
白淨。欲界地中身邊二見。及上界一切煩
惱。名爲穢汚。報生威儀工巧變化。非煩惱故。
名爲白淨。不善與彼穢汚無記。互得爲因。同
是染汚煩惱法故。若望白淨。則無因義。無記
法中。迭互相望。穢汚還與穢汚爲因。白淨還
與白淨爲因。穢汚白淨二種相望。則無因義。
二品數分別。品者所謂上中下品。善中有二。
一者生得。過去久習。生便得之。二者方便。現
在修起。若論生得。上中下品。展轉爲因。以彼
成非増習故。若論方便。下爲勝因。勝非
下因。同品相望。亦有因義。不善法中。上中下
品。展轉爲因。以彼性成非始習故。又從上地
退生下時。下地煩惱。上中下品。一時頓得。隨
何先起則爲因也。無記法中。穢汚無記。與不
善同。白淨之中。四種相望。生得唯與報生
威儀工巧變化四種爲因。威儀唯與威儀工
巧變化爲因。工巧唯與工巧變化二種爲因。
變化唯與變化爲因。三就時分別。時謂三世。
過去世中。善惡等法。前起之者。與後爲因。
及與現在未來爲因。現在世中。善惡等法。前
起之者。與後爲因。及望未來。爲自分因。未來
之法。還望未來。無自分因。以未起法無先後
故。四就處分別。處謂九地。始從欲界乃至非
想。若有漏法。當地爲因。異地相望。則無因
義。以有漏法異地相望因果斷故。若無漏法。
異地相望。展轉爲因。以無漏法不繋地故。雖
復異地。展轉爲因。下爲勝因。勝非下因。言遍
因者。苦集諦下疑見無明。能生一切染汚法。
故名爲遍因。總相如是。於中略以四句分別。
一定別其相。遍因不同。有十一種。苦下有七。
所謂五見疑及無明。集下有四。邪見見取疑
及無明。是十一也。然苦諦下。具有十使。五利
五鈍。集下有七。謂貪瞋慢邪見見取疑及無
明。何故但説苦下七使集四使爲遍因乎。以
此十一迷理之惑。通迷一切有漏之法。能増
一切染汚法故。説爲遍因。貪瞋及慢。縁事煩
惱。非是通迷一切有漏苦集之理。不能増長
一切染汚。以是義故。不名遍因。滅道諦下諸
使煩惱。何故不名爲遍因乎。然滅道下諸使
煩惱。迷於滅道。不能迷縛一切煩惱。不能増
長一切染汚。以是義故。不名遍因。十一遍使。
迷縛一切五行煩惱。一切煩惱。苦集諦攝。以
是義故。唯就苦集説爲遍因。修道四使。亦是
事中縛事煩惱。不能増長一切染汚。以是義
故。不名遍因。二遍使遍因相對辨異。異有三
種。一寛狹不同。十一遍使。唯是苦集二諦
之下見疑無明。不通其餘心心數法生住滅
等。是名爲狹。遍因通攝苦集諦下見疑無明。
及餘一切心心數法住滅等。是名爲寛。二長
短不同。十一遍使。統通三世。名之爲長。遍因
唯在過去現在。不通未來。是名爲短。三就所
生所使之法。通局不同。十一遍使。遍使一切
有漏之法。是故名通。遍因唯生染汚之法。自
餘善法白淨無記。非彼所生。就染中從其生
者。望之説因。不從生者。則非彼因。是故名
局。遍使遍因。差別如是。三就時分別。時謂
三世。此三世中。前爲後因。後非前因。如過去
世。前起煩惱。望後説因。及望現在未來爲因。
現在世中。前局後因。望未來世。亦得説因。
未來還望未來之法。則無因義。未來未起。無
前後故。四就處分別。處謂欲界乃至非想。此
地地中。當地説因。不望他地。彼染汚法。繋地
別故。故彼偈言。苦集於自地。見疑及無明。是
一切遍因。相應因者。止在心法。如心起時。即
有一切諸心數法。與心相應。是相應法。展轉
相助。有所爲作。名相應因。於中心王。望數説
因。心心相望。則無因義。一時中。無二心故。
數望心王。亦得説因。但就數中異數相望。展
轉爲因。非同一數相望説因。言報因者。一切
三界有漏善法及與不善。能生一切苦樂等
報故。名報因。因相如是第二門中。就時分
別。時謂三世。六因之中。所作最寛。故通三
世及非三世。有爲法中。所作因者。通於三世。
無爲法中。所作因者。非三世攝。自分遍因。唯
在過現。不通未來。未來未起。無前後故。相
應共有及以報因。通其三世。故彼論言。作
因一切法。二因説二世。餘三説三世。若使未
來無前後故不説自分及遍因者。是則未來
無前後故。應無報因。釋言。報因異類牽果。
彰因義顯故得説因。自分遍因。同類相起。
因相微隱故不説也第三門中。對果分別。
果別有五。一増上果。二者依果。三者報果。四
功用果。五解脱果。増上果者。如彼眼識。爲其
眼根。増上縁生。故望眼根。爲増上果。乃至意
識。望意亦然。言依果者。從前生後。同類相
起。名爲依果。言報果者。善惡等業。得苦樂
報。名爲報果。功用果者。謂現在世有所成
辨。名功用果。地持名此爲士夫果。解脱果
者。*爲雜心中。世諦淨智及無漏道。斷諸
煩惱。所得無爲。名解脱果。地持之中。明世俗
智滅諸煩惱。彼非究竟非解脱果。唯取無漏
斷結之處。爲解脱也。此五果中所作因者。得
増上果。自分遍因。同類相生。得彼依果。其報
因者。得彼報果。相應共有。得功用果。所作因
中對治道者。得解脱果第四門中歴法分
別。法七種。一者報法。二者不善。三穢汚無
記。四威儀等白淨無記。五者一切有漏善法。
六除初念無漏之道自餘一切無漏善法。七
者初念無漏之法。此之七種。攝爲四階。初之
一門。即爲一階。次有兩門。爲第二階。次有三
門。爲第三階。末後一門。爲第四階。初階之
中。要分爲二。一者心法。二非心法。彼心法
者。從五因生。除其遍因。以彼報法非煩惱故。
非心法。從四因生。除其遍因之義。類同前
釋。除相應因。非心法故。第二階中。亦有心
法及非心法。彼心法者。從五因生。除其報因。
非報法故。非心法者。從四因生。除彼報因。非
報法故。除相應因。非心法故。第三階中。亦有
心法及非心法。彼心法者。從四因生。除其報
因。非報法故。亦除遍因。非煩惱故。非心法
者。從三因生。除彼報因。及除遍因。義同前
釋。除相應因。非心法故。第四階中。亦有心法
及非心法。彼心法者。從三因生。除其報因。以
非報故。亦除遍因。非煩惱故。除自分因。以初
無漏無自分故。非心法者。從二因生。謂所作
因及共有因。無有一法從一因生第五門
中。辨其同異。同異之義。如大智論説。所言
同者。如彼中説。六因之義相同毘曇。更無差
別。所言異者。小乘法中。隨相定執。不知此
等幻化縁起。菩薩了知如幻如化如水中月
明鏡中像等。畢竟無有一法別守自性。雖無
定性因縁不無。此即是其同異之相。六因之
義。略辨如是
  四空義兩門分別辨相一
攝相二
五法三自性義三門分別一明五法 二明
三性 三相對分
先辨五法。五法之義。出楞伽經。自體名法。
一切諸法。各有體性。故云自體。法相不同離
分爲五。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後翻經中名爲
分別。四者正智。五者如如。後翻經中名爲眞
如。名雖少異。其義大同。此五之中。前三生
死。後二涅槃。名者所謂妄想施設諸法名字。
宣説諸法流滅言教。故稱爲名。是以經言。
名謂瓶等。又復世間假名之法。窮實無體。但
是名有。故曰名也。所言相者。就彼世間假名
法中。事相差別。所謂色聲香味觸等。形色不
同。故名爲相。是以經言。眼色耳聲。如是一
切處所形相色像等。現名爲相也。言妄想者。
即前立名取相之心。虚搆不眞。名爲妄想。故
經説言。隨名取相。了別諸法名妄想也。言正
智者。了法縁起無有自性。離妄分別契如眞
照。名爲正智。言如如者。是前正智所契之
理。諸法體同。故名爲如。就一如中。體備法
界恒沙佛法。隨法辨如。如義非一。彼此皆如。
故。曰如如。如非虚妄。故復經中。亦名眞如。
然此如理旨通染淨。窮契在佛。是故通攝。以
爲涅槃。對實論之。五中前三。是生死法。次一
涅槃。後一是理。名義如是。體相云何。生死法
中。義別七重。一者根本迷實妄想。二依妄想
便有一切境界相生。如因昏夢便有一切夢
境界起。三依是相復起心想。取爲實有。爲之
施名。四依是心便有名生。五依名已復起心
想。隨名取相。名爲覺觀。六依覺觀起於言
説。七依言説復起心想。隨言取法。就此七中
第一第三第五第七。説爲妄想。第二重者。説
之爲相。第四第六。説以爲名。然此名相及與
妄想。若隨情取。悉是狂惑顛倒所見。畢竟無
法。若窮其本。皆是法界如來藏性。隨顛倒轉
爲此三事。故經説言。自性清淨。不染而染。義
在於此。前三如是。後二云何。然就第八眞識
之中。隨義分二。一體二用。論其體也。即是法
界恒沙佛。同一體性。互相集成。一備一
切。成一法。良以法界互相成故。無有一門
別守自性。如説諸法以之爲有。隨義別分。諸
法之外。無別有法自性可得。有不可得。有法
是如。還即説彼有等諸法。以之爲空。隨義別
分。諸法之外。無別空體自性可得。空不可得。
空性亦如。乃至宣説一切諸法爲非有無。隨
義分別。有無等外。無別有一非有非無自性
可得。是故亦如。諸門類爾。畢竟無有一法一
義別守自性。皆無性故。説爲如如。論其用也。
恒沙佛法。集成心事。此之心事在染。與惑
想應縁集成生死。説爲前三。名相妄想
在淨息染。契窮自體。便成法界差別行徳。就
此淨用。説爲正智。五法如是此一
門竟
次明三性。
三種自性。亦出楞伽。言自性者。諸法自體故
爲自性。此猶是其法之異名。然性得不同
離分爲三。一者妄想。二者縁起。後翻經
名爲因縁。三者爲成。後翻經中。名第一義。三
中前二。是生死法。後一涅槃。言妄想者。所謂
凡夫迷實之心。起諸法相。辨相施名。依名
取相。所取不實。故曰妄想。故經説言。虚妄分
別名字及相。名妄想也。心法非一。以何義故
但云妄想。不説妄受及餘心法。然心法中想
者。正是取相之義。執取中強故偏説之。理實
一切心心數法。皆是妄也。言因縁者前妄想
中。能取之心。及所取法。窮其體實。皆非自
性。因縁之有。故曰因縁。法從縁起。故復經
中説爲縁起。所言成者。諸佛如來離妄眞智。
及智所證諸法如理體非虚敗。自性成實。故
名爲成。對前二種。此法勝出。故後經中名
第一義此二
門竟
次以五法。對三自性辨其同異。
此五及三。離合爲異。體性同也。故經説言。彼
三自性。攝入五中。即攝五法。爲三自性。相状
如何。彼五法中名相妄想。入三性中。攝爲妄
想因縁自性。正智如如。合爲成性。故經説言。
名相妄想自性二相。正智如如則爲成相。對
之且然。義猶難解。准依經文。五中前三。通爲
妄想因縁自性。不別分別。云何前三。通得
名爲妄因縁。妄想還爲妄想自性。義在
易知。是以經言。從名生於虚妄分別。是妄想
性分別。猶是妄想義也。彼名及相。尋名及相。
尋名取之。雖非妄想。窮其根本。妄想所起。攝
末從本。是故通名妄想自性。故經説言。彼
名及相。是妄想性。云何前三通得名爲因縁
自性。名相妄想。雖是情事。窮其體實。悉是幻
化因縁之法。故曰因縁。通相如是。若別分之。
亦得宣説。五中名相。即是三中因縁自性。以
彼名相從於妄想因縁生故。名因縁也。五中
妄想。即是三中妄想自性。五法三性。略辨如

  六種相門義
六種相者。出華嚴經十地品也。諸法體状。
謂之爲相。門別名門。此門所辨。異於餘門。故
曰門別。如經中説。不二法門有盡解脱門等。
若對行心。能通趣入。故曰門也。門別不同。故
有六種。所謂總別同異成壞。此六乃是諸法
體義。體義虚通。旨無不在。義雖遍在。事隔
無之。是以論言。一切十句。皆有六相。除事。
事謂陰界入等。陰界入等。彼此相望。事別隔
礙。不具斯六。所以除之。若攝事相以從體義。
陰界入等一一之中。皆具無量六相門也。今
且就一色陰之中。辨其六相。餘類可知。如一
色陰。同體具有恒沙佛法。謂苦無常不淨虚
假空無我等一切佛法。是等諸法。義別體同。
互相縁集。攝彼同體一切佛法。以成一色。色
名爲總。就此總中。開出無量恒沙佛法。色隨
彼法。則有無量。所謂苦色・無常色・不淨色・名
用色・空無我色・乃至眞實縁起之色。如是無
量差別之色。是名爲別。就彼別中。苦無常等
諸法之上。皆有色義。名之爲同。色義雖同。然
彼色苦。異色無常異。如是一切。各各不同。
是名爲異。就彼異中。義門雖殊。其體不別。體
不別故。諸義雖衆。不得相離。不相離故。隨之
辨色。得攝爲一。是故名成。成猶略也。體雖不
別。義門恒異。義門異故。一色隨之。得爲多
色。目之爲壞。壞猶廣也。據實論之。説前四
門。辨義應足。爲約同異成前二門故有六也。
色義如是。今更就彼色無常中。以辨六相。餘
類可知。總攝諸義。以爲無常。是名爲總。就此
總中。開出無量恒沙佛法。無常隨彼。則有無
量。謂色無常・苦無常・不淨無常・空無常・無
我無常。乃至眞實縁起無常。有如是等無量
差別。是名爲別。就彼別中色苦等。上皆有無
常。是名爲異。無常雖同。而色苦等各各不
同。是名爲異。就此異中。義門雖殊。體性不
別。性不別。故義門雖衆。不得相離。不相離
故。隨諸義門。所辨無常。得攝爲一。是名爲
成。體雖不別。義門恒異。義門異故。無常隨
之得爲衆多。是名爲壞。如是色中無量諸義。
及餘一切陰界入等。准此可知。六相之義。既
通諸法。依法成行。行亦齊有。是故初地第
四願中宣説。一切菩薩所行。皆有總別同異
等也。隨行所説。廣如地論。此六乃是大乘之
淵綱。圓通之妙門。若能善會斯趣。一異等執。
逍然無迹。六相之義。略辨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三



大乘義章卷第三
  八識義十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根塵有
無三 大小有無四 眞妄依持五 眞妄勳習六
迷悟修捨七 迷悟分齊八 修捨分齊九 對治邪
執十
第一釋名。八識之義。出楞伽經。故彼經中。
大慧白佛。世尊不立八種識耶。佛言。建立。所
言識者。乃是神知之別名也。隨義分別。識乃
無量。今據一門且論八種。八名是何。一者眼
識。二者耳識。三者鼻識。四者舌識。五者身識。
六者意識。七者阿陀那識。八阿梨耶識。八
中前六。隨根受名。後之二種。就體立稱。根謂
眼耳鼻舌身意。從斯別識。故有六種。體含眞
僞故。復分二。就前六中。對色名眼。乃至第六
對法名意。依此生心。能有了別故。名眼識乃
至意識。阿陀那者。此方正翻名爲無解。體是
無明癡闇心故。隨義傍翻。差別有八。一無明
識。體是根本無明地故。二名業識。依無明心
不覺妄念忽然動故。三名轉識。依前業識。心
相漸麁。轉起外相分別取故。四名現識。所起
妄境。應現自心。如明鏡中現色相故。五名智
識。於前現識所現境中。分別染淨違順法故。
此乃昏妄分別名智。非是明解脱爲智也。六
名相續識。妄境牽心。心隨境界。攀縁不斷。復
能住持善惡業果。不斷絶故。七名妄識。總前
六種非眞實故。八名執識。執取我故。又執一
切虚妄相故。阿梨耶者。此方正翻名爲無沒。
雖在生死。不失沒故。隨義傍翻。名別有八。一
名藏識。如來之藏爲此識故。是以經言。如
來之藏名爲藏識。以此識中涵含法界恒沙
佛法故名爲藏。又爲空義所覆藏故。亦名爲
藏。二名聖識。出生大聖之所用故。三名第一
義識。以殊勝故。故楞伽經。説之以爲第一義
心。四名淨識。亦名無垢識。體不染故。故
説爲自性淨心。五名眞識。體非妄故。六名眞
如識。論自釋言。心之體性無所破故。名之
爲眞。無所立故説以爲如。七名家識。亦名宅
識。是虚妄法所依處故。八名本識。與虚妄心
爲根本故。名別如是。八中前六。有所了別可
名爲識。後之二種。云何名識。釋有兩義。一義
釋云。後二雖非了別之因。而是了體故名爲
識。第二義者。八識並有了別之義。故通名識。
云何了別。了別有三。一事相了別。謂前六識。
二妄相了別。謂第七識。三者眞實自體了別。
謂第八識。了別既通。是故八種倶名爲識。名
義如是第二門中。辨其體相。於中廣略開
合不定。或説爲一。如彼色心非色非心。三聚
法中。一切識。總名爲心。或分爲二。二有三
門。一通別爲二。二眞妄爲二。三體相分二。言
通別者。曲有兩門。其一義者。前六事識。説
以爲別。七八爲通。前六隨事取境各異。前後
間起。故名爲別。七八常有故説爲通。問曰。前
六何故間起。前六心境別體。難了作念。方知。
作念各異。故六別起不得一時。又前六識。
生藉四縁。因縁・次第・縁縁・増上。所依六根。
爲増上縁。所縁六塵。説爲縁縁。前生心法。開
導起後。名次第縁。自分相應共有法等。以爲
因縁。無有一時具足六種。次第縁義。爲是六
識不得並生。問曰。若言次第縁別故令六識
前後生者。毘曇所説。無記心邊。有十二數。十
通大地及與覺觀。善心起時。二十二數。十二
同前。加十善地。從無記心時。十二同數。前有
同類爲次第縁。可令頓起。十善大地。前無同
數爲次第縁。何得並生。望不善品爲難亦爾。
五煩惱地睡無慚愧十使隨一。何由並生。釋
言。前生心心數法。總相爲縁。開導生後。非別
相對故。後所起諸心心法。若多若少。皆同並
生。問曰。心法非別相對。總藉前縁。後多心
法一時生者。六識之心。何故不爾。藉前一識。
爲次第縁。令後多識一時並生。何爲不得。釋
言。不類心與數法。從來相扶。共造一縁。共
辨一事。故得並生。六識相望。取境各別。成辨
有異。故不並生。如想受等一一數法不得並
起。六識心王。何容得並。問曰。楞伽宣説六
塵一時倶現六識並用。云何間起。釋言。彼説
是妄識中集用六識。非事識收。事識不並。經
論大同。問曰。何故妄中六識一時頓起。事識
不爾。釋亦。妄中境從心現。心外無法。以心
現故。一時並生。事識之中。心境別體。別體難
了。故識不並。妄中六識。並用既然。眞中六
識。並用亦爾。問曰。事中取性。無明始終常
有遍通六識。以何義故不名爲通。釋言。彼乃
事別法中各立定性。不取爲一。故不名通。問
曰。眞妄二種識中所起六識。依根不同。取境
各別。以何義故不説爲別。釋言。彼六相似別
異。推體唯是一心所爲。心外無別。攝用從體。
故説爲通。一義如是。第二義者。事妄及眞。三
重識中。所有六識。悉名爲別。三重識中。所有
通義。皆名爲通。事中通者。取性無明。妄中通
者。妄執我相及無明地。義如後解。眞中通者。
眞如心體。亦如後釋。通別如是此一
門竟
次就
眞妄開合爲二。前六及七同名妄識。第八名
眞。妄中前六。迷於因縁虚假之法。妄取定性。
故名爲妄。第七妄識。心外無法。妄取有相故
名爲妄。第八眞識。體如一味。妙出情妄。故説
爲眞。又復隨縁種種。故異變體無失壞。故名
爲眞。如一味藥流出異味而體無異。又以恒
沙眞法集成。内照自體恒法。故名爲眞。眞
妄如是此二
門竟
次就體相分以爲二。如起信論
説。一心眞如門。是心體性。二心生滅門。是其
心相。就眞論體。論體常寂平等一味。名心
眞如。又如論釋。於此心中。無法可壞。故名爲
眞。無法可存。故説爲如。據妄攝眞。眞與妄
合。縁集起盡名心生滅。心眞如中。義別有
二。一如實空。論自釋言。從本已來。不與一
切染法相應。離一切法差別之相。謂非有相
非無相。非非有相非非無相。非有無倶相。非
一相亦非異相。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
倶相。亦非自相亦非他相。非非自相非非他
相。非自他倶相。如是一切妄心分別。皆不相
應。故名爲空。言非有相。出於有句。言非無
相。出於無句。言非非有非非無者。出非有無
句。非有無倶者。出於亦有亦無之句。餘亦如
是。二如實不空。論自釋言。謂離妄想。常恒
不變。具過恒沙淨法滿足。雖復不空無相可
取。離念境界。唯證相應眞如如是。心生滅中。
亦有兩門。一者本覺。生滅中眞。二者不覺。生
滅中妄。言本覺者。論自釋言。以對無明不覺
心故。説之爲覺。以對後際始覺心故。説爲本
覺。相状如何。論自釋言。心體離念等虚空界。
無所不遍。即是如來法身體。故名本覺。問
曰。凡時未有智解。以何義故説之爲覺。論自
釋言。從本已來。有大智慧光明義。故遍照一
切法界。義故名之爲覺。是義云何。眞心是其
智慧三昧神通解脱一切徳性離染。即是一
切徳故。故論説言。從本已來。具足一切性功
徳法。説彼心中智慧之性。以爲智慧光明之
義。又此心中。具過恒沙一切佛法。如妄心中
具足一切諸虚妄法。心於彼法同體照明。由
來無障。名照一切境界之義。以有此義故。説
爲覺。華嚴經中亦同此説。故彼文言。一切衆
生心微塵中。有如來智無師智無礙智廣大
智等。言不覺者。謂無明地迷覆眞如。出生無
量諸虚妄法。故曰不覺。此覺不覺。縁集有
爲一切生死。名心生滅。體相如是或分爲
三。三有三門。一事妄及眞離分爲三。二眞妄
離合説以爲三。三眞妄和合本末爲三。事妄
及眞離分三者。於中曲有六門分別。一分定
其相。二辨定其名。三隨義分別。四明相起相
攝之義。五明有修無修之義。六明有盡無盡
之義。初分其相。根塵識等一切諸法。廢本談
末。悉是實有。以廢本故。不得云妄。不得言
眞。於此分中了別之心。名爲事識。攝末從本。
會事入虚。一切諸法。唯是妄想。自心所現。如
夢中事皆睡心現。於此分中。能起之心及妄
分別。説爲妄識。是故經中説。一切法悉是妄
想。更作一重攝末從本會虚入實。一切諸法。
皆是佛性。眞心所作。如夢中事皆報心作。於
此分中。能起之心。變爲諸相。説爲眞識。以一
切法眞所作故。涅槃宣説。一切諸法。悉是佛
性。三識如是。從本起末。亦得分三。廢末談本。
心性本淨。縁起集成無盡法界。是其眞識。依
本起末。認實爲虚。非有見有。是其妄識。依本
起末認虚爲實。非實見實。是其事識。分相如
此一
門竟
次第二門。定其名義。言事識者。
伽經中名爲轉識。起信論中名爲意識。或復
説爲分別意識。或名離識。復名爲分別事識。
言轉識者。隨六塵轉。不同妄識轉起外境故
爲轉識。言意識者。起信論中第八眞識。名之
爲心。第七名意。前六事識。從彼意生。故名意
識。意識分別六塵境界。故復名爲分別意識。
約對根塵離分六別。故名離識。分別六塵事
相境界。故復名爲分別事識。問曰。此識妄中
最極。以何義故不名妄識。通亦名妄。但爲分
別。説之爲事。以諸凡夫二乘人等倒惑轉深。
認虚爲實。故不名妄。於此分中。根塵及識。若
因若果。一切皆實。以皆實故。經名四諦。故遺
教云。苦者實苦。乃至道者。眞實是道。以眞實
故。二乘見之。名得聖果。闡提謗之。便成邪
見。斷滅善根。墮阿鼻獄。事實如此。故不名
妄。言妄識者。名義如前。何故此識偏名爲妄。
良以此識會實入虚。推事無事。唯心妄見。故
説爲妄。又此妄心。親迷眞起。迷眞妄取。故名
爲妄。言眞識者。名義如上。良以此識會虚入
實。實處無妄。故説爲眞此二
門竟
次第三門。從
義分別。事妄及眞。各有四重。事中四者。一是
用相。謂六識心。了別六塵事相境界。於事分
齊。六識正是神知之體。是故此六。亦名體
相。二是我相。我有二種。一法著我。謂取性
心。於根塵識。妄立定性。此之性我。起信論
中。名執取相。又亦名爲執相應染。二人著我。
於陰界入計我我所。起信論中。名此以爲計
名字相。隨逐我人衆生等名。妄有建立我相
如是。三者闇相。不知諸法虚假無性。又不能
知陰界入等非我我所。四者理相。明前三重
非有非無。因縁假有。稱曰非無。假法無性。故
曰非有。又前三重。非我我所。名爲非有。而有
識等。故曰非無。非有眞諦。非無世諦。四中
初重。事中之事。中二是其事中之妄。後一是
其事中之眞。以非有無道理心故。妄中四者。
一是用相。謂六識心。妄心變異。爲根塵識。如
夢所爲。於此分中。妄起六識。於自心所起六
根。了別自心所作六塵。故名爲用。二者我相。
我有二種。一法著我。無明變起阿陀那識。執
彼妄心所作之法。以之爲有。二人著我。於彼
妄心所起法中。計我我所。如人夢中見身爲
我外爲我所。三者闇相。謂無明地。不覺知心。
不了眞如。又不能知妄心所起虚誑無法。四
者理相。即前三重曰非有非無。妄相無體説
爲非有。妄情集起稱曰非無。又心所起根塵
識等。心外無法名爲非有。妄心虚現故曰非
無。非有眞諦。非無世諦。四中初重。妄中之
事。中間兩重。妄中之妄。末後一重。妄中之
眞。以非有無道理心故。眞中四者。一是用相。
謂六識心。眞心變異爲根塵識。如夢所現
皆報心作。所作六識。依於眞心所作六根。了
別眞心所作六塵。故名爲用。問曰。此六與前
妄中六識何別。釋言。六識眞妄共起。攝六從
妄。皆妄心爲。如繩上蛇皆妄心造。攝六從眞
皆眞心作。如繩上蛇皆是繩作。分取前義。爲
妄六識。分取後義。爲眞六識。二者我相。於此
分中。我有二種。相状如何。一法實我。如來藏
性。是眞是實。性不變異。稱之爲我。又此眞
心爲妄所依。與妄爲體。故説爲我。故涅槃
云。我者即是如來之藏。藏是佛性。一切衆
生。皆有佛性。即是我義。二者假名集用之
我。佛性縁起集成我人。如依報心集起夢身。
故經説言。即此法界輪轉五道。名曰衆生。此
涅槃六法中我。五陰及我。是其六也。五
陰離即爲五法。五陰和合。集成假人。爲
第六法。故涅槃云。從凡夫我乃至佛我。我
性不改。名爲佛性。良以衆生眞妄所集。亦如
繩蛇。攝之從妄。悉是妄爲。攝之從眞。皆是眞
作。今就眞作判爲此門。我相如是。三無分別
相。眞心雖是神知之性。而非攀縁取捨之法
故無分別。又爲癡覆。未同佛智照明顯了故。
無分別故爲妄。熏生無明地。隨妄流轉。四
者理相。即前三重體非有無。如實空義。離一
切相。離一切性。名爲非有。如實不空。具過恒
淨法門。故曰非無。又能縁起生一切法
名爲非無。而體常寂稱曰非有。此四重中初
重眞用。中二眞。後一眞性。眞如理故。辨相如
此三
門竟
次明相起相攝之義。言相起者。依彼
眞中集用六識。起妄六識。離眞妄法不獨起
故。依妄六識。起事六識。執妄爲實。名爲事
故。如人夢中。謂根塵識。悉是實事。依於眞
我。起於妄我。以眞熏妄起我執故。又闇性
我起於妄執。如涅槃説。依於妄我。起於事我。
情計轉深。謂根塵等有定性故。又依妄心所
起陰等。顛倒計有我我所故。依於眞中無分
別義。起妄識中無明住地。若彼眞心。同於佛
智照明顯了。無明闇惑。無得生義。故楞伽云。
如來之藏。爲彼無始惡習所熏。名爲識藏生
無明地。起信論中。亦同此説故。彼文言。眞如
熏習。生無明地。依於妄中無明住地。起事識
中迷性無明。闇性同故。又依眞中非有無理。
起妄識中非有無義。本末同故。由其妄識性
非有無。所起事識。還非有無。理相同故。起相
如是。言相攝者。攝彼事中所有六識。即是妄
中集用六識。根塵亦爾。妄心變異。爲彼事故。
攝妄六識。即是眞中集用六識。眞心變異。爲
彼妄故。攝彼事中所起我相。即是妄我。於妄
法中。執爲事故。攝彼妄我。即是眞我。眞心變
異。爲彼我故。故得眞我。無妄可存。攝彼事中
迷性無明。即是妄中無明闇相。無明住地。起
彼闇故。攝彼妄中無明地體。即是眞中無分
別義。眞心是彼無明性故。故維摩云。明無
明二。無明實性即是明。明亦叵取。離一切數。
心如虚空。離數如空。即是眞心無分別義。又
攝事中非有無義。即是妄中非有非無。妄變
事。事則妄故。又攝妄中非有非無。即是眞中
非有無義。眞心變異。爲彼妄法。眞外無別妄
想法故。故經宣説。一切虚妄唯一心作。所
謂唯一眞心所作。攝相如是此四
門竟
次明有修
無修之義。事妄及眞。三種心中。並皆有修。以
三種中皆有六識。六識分中近友聞法思量
修故。事妄二種。如起信論説。故彼文言。妄心
熏習義有二種。一者分別意識熏習。謂凡夫
二乘。厭離生死。隨力所堪。求無上道。二意熏
習。謂諸菩薩發心勇猛。速趣涅槃。前是其
事識中修。後則是其妄識中修。彼説妄識。以
之爲意生六識故。人言。妄識不受熏習。一向
無修。其言謬矣。彼論宣説。眞如熏妄。云何
説言妄不受熏。彼説。妄心熏習眞如。何得宣
説妄識無修眞識有修。攝論廣辨。修相如何。
彼説。眞心與妄和合名阿梨耶。亦名本識。亦
名藏識。本爲縁熏。變生六識。六中意識。起聞
思修。熏於本識。成聞思修善法種子。本熏無
明。令其漸薄。無明薄故。起阿陀那執我亦薄。
執我薄故。生起六識。起惑亦薄。如是展轉。
有過斯盡。有徳皆備。眞修如是。問曰。事妄
二熏。心中所有我相闇相理相。別有修不。釋
言。無別。但彼我相。是修所破。破離我故。所
有闇相。是修所滅。滅癡闇故。所有理相。是修
所觀。亦是所證。觀非有無。破取著故。證非有
無。成定慧故。問曰。眞中我等云何。釋言。眞
中所有假我。是修所轉。如涅槃説。轉不善五
陰。爲善五陰。轉善五陰。爲果五陰。我亦如之。
法實之我。是修所依。一切染淨。依之起故。亦
是所息。妄盡之時。染用亦息。不復與彼爲依
止故。亦是所顯。顯彼我性。爲大涅槃眞實我
故。其第三門無分別相。是修所依。依無分別。
捨離一切分別相故。亦是所證。證成平等無
縁徳故。第四理相。是修所依。依非有無。捨離
一切有無見故。又依非有。成就斷徳。依法非
無。成就智徳。又依非有。成就慧行。依法非無。
成就福行。又依非有。成就證行。依法非無。成
就教行。亦是所證。證法非有。成一切智。證法
非有。果體清淨。證法非無。果徳圓備。又證法
非有。果體寂滅。證法非無。果用無盡。修相如
此五
門竟
次論有盡無盡之義。隨相麁分。事妄
二識。一向有盡。見實法故。眞心無盡。妄息顯
故。以實通論。事妄及眞。皆悉有盡。有不盡
義。事妄二心。體滅有盡。熏力在眞故曰不盡。
故起信論説。妄熏習有其二種。一意識熏。二
者意熏習。如上辨。眞心體常。研之唯明。所
以不盡。妄滅之時。隨妄用息故。亦有盡。事妄
及眞三識如是。次第二門眞妄離合。以説三
種。於中兩門。一立相門。明立三性。二遣相
門。明三無性。立相門中。五門分別。一定名引
證。借喩顯示。二辨體相。三明一異。四明修
有無。五明盡不盡。就初門中。先定其名。次引
文證。後以喩顯。名字如何。一分別性。二依他
性。三眞實性。亦名爲相。言分別者。就妄論
妄。妄心虚搆。集起情相。隨而取捨。故曰分
別。此楞伽經及地持論。説爲妄想。所取不眞。
故名爲妄。妄心取捨。故説爲想。攝大乘論。
亦説以爲意言分別。覺觀心中。言有色等。名
爲意言。分別自心所起境界。故曰分別。分別
之體故説爲性。分別體状因之爲相。依他
性者。約妄辨眞。妄起託眞眞隨妄轉。故曰依
他。性相同前。眞實性者。就眞論眞。眞體常
寂。無妄可隨。故曰眞實。性相如上。名字如
是。次引文證。此三廣説。如攝大乘論。彼論
依何建立此三。論説依經故。彼文言。一切
經中。但説諸法虚妄不實空寂不有。是分別
性。若説諸法如幻如夢如水中月等。是依他
性。若説諸法是眞是實本性清淨。是眞實性。
地持經説。心行稠林。句別有九。一心
相六識心別。二心轉轉相生住滅等。三心無
形相心性空寂。四無量相順行無量虚僞境
界。此四即是分別中義。五自性不染心性
本淨。此一即是眞實中義。六心染不*染隨起
煩惱。七心縛解相眞心隨使。八心幻起相。謂
諸菩薩隨願受生。九心隨道生相。謂諸凡夫。
隨業受生。此四是其依他性義。經説非一。略
擧斯耳。文證如是。次以喩顯。分別如風。眞實
似水。依他如波。又依他性。如繩作蛇。蛇依情
作。分別如情。眞實如繩。又論宣説。依他如
地。又亦如礦。分別如似礦中沙石。燒融則盡。
眞實如金。融燒則現。喩相衆多。且擧斯

次辨體相。分別性中。開合不定。或總爲
一。唯一分別。或分爲二。一妄識分別。迷眞起
相。二事識分別。迷虚立實。亦得分四。一無明
地。是妄識本。二妄想心。謂八妄想。是無明起。
三取性心。是事識本。四見愛等。是取性起。復
更有四。一妄識心。迷眞起情。二虚僞相。依情
起於外境界相。如從睡心起夢境界。三事識
心。迷前妄境。不知心起。取爲實有。四所取相。
由前心取事相境界。作實相現來應己心。亦
得分八。一妄想心。迷眞起情。二依妄心起虚
僞境。故地持云。依八妄想。起妄縁事。此二
一對。三不知前境虚妄無法。取之爲有。爲之
施名。施名心生。四名心生已名字隨起。此第
二對。五名字起已。隨此名字取所名法。即是
覺觀。六依覺觀發起言説。言説隨生。此第三
對。七言生已復起心想。取所説法。是則言語。
以之爲道。心以爲行。八依此心行。一切違順
苦樂等境。紛然應心。此第四對。於是生死互
相熾燃。増長不絶。分別如是。依他性中。開合
不定。總之爲一。唯一依他。或分爲二。謂眞與
妄。互以爲他。互爲能依。亦得分三。一是本
識。如來之藏。爲於無始惡習。所熏生無明
地。與之和合。共爲本識。二依此本識。起阿陀
那執我之心。此心恒與麁起無明・我見・我愛・
及與我慢四惑相應。何因生此。由於無始我
習所熏故起此執。此所生體。然是本識。本識
變異。爲此執故。故論名爲似我識矣。如夢中
身體是睡心。三依本識生起六種根塵及識。
何因生此。由於無始陰界入等名字所熏。及
善惡等有分所熏。所以生之。論説如是。然此
所生體是本識。本識變異爲此事故故論説
爲似根識似塵識似識識。如夢中事體是心
故。三相如是。亦得分六・本識之中・有眞有
妄。分以爲二。阿陀那識。眞妄共起。亦得分
二。六識亦爾。即是六也。隨別細分。亦可無
量。世俗諸法。無非識故。依他如是。眞實性
中。開合不定。總唯一眞。亦得分二。一有垢
如。在染恒淨。二無垢如。除染始淨。論説如
是。復有二種。一如實空。離性離相。二如實
不空。具過無量恒沙淨法。並如上辨。亦得分
三。一無垢如。本來常淨。無垢可處。二有垢
如。在染不汚。三離垢如。除障始淨。亦得分
四。如攝論説。一者垢如。在染常淨。二無垢
如。除染始淨。三是淨相。修生眞徳。四是淨
教。謂十二部經。從其清淨法界流出。又云。
從淨法身流出故。名爲淨。涅槃亦云。出於
如來大智海中故得爲眞。亦得分五。謂五佛
性。一者因性。是涅槃因。二因因性。是菩提
因。三者果性。是菩提果。四果果性。是涅槃
果。五非因果性。是理性矣。亦得説十。如
性論説十佛性。廣則無量。故經説爲過恒沙
法。體相如是此二
門竟
次明三性一異之義。此三
相望。不一不異。分末異本。得言不一。義如上
辨。就妄説妄。是分別性。約妄論眞。是依他
性。就眞説眞。是眞實性。以本攝末。得言不
異。是義云何。如來之藏。是眞實性。是性爲
本。惡習所熏。生無明等。與之共倶。名爲依
他。眞外更無別他可依。就彼依他變異分中。
虚妄浪取。説爲分別。依他之外無別分別。又
縁攝一依他性。於中妄法即名分別。於中
眞法即名眞實。故無別異。一異如是此三
門竟
明有修無修之義。此三識中。皆悉有修。分別
性中。修有二種。一事識中修。觀察五陰非我
我所。并觀五陰虚假無性。諸法例爾。二妄識
中修。觀一切法妄想心現心外無境。并觀妄
心依他變爲無別妄體。依他性中。修亦有二。
一觀人空。二觀法空。於此二中。先起聞慧。聞
二無我。熏於本識。本識被熏。成聞熏習。於本
識中。有眞有妄。眞受淨熏。妄受染熏。眞受熏
已。轉熏無明。令無明薄。無明薄故。於無明
中。無始積習。我見種子。隨而漸薄。此種薄
已。起阿陀那我執漸輕。此執輕已。起於六識
我見亦輕。此見輕已。起聞轉勝。以此轉聞。還
熏本識。如是展轉。以末熏本。本還熏末。思修
亦然。以末熏本。壞本識中我見種子。成就
出世法身種子。以本熏末。遮斷起惑。増長淨
行。乃至究竟。眞實性中云何有修。釋言。獨
眞即無修義。而言有者。一切所修。眞妄共起。
攝修從妄。悉是妄修。攝修從眞。盡是眞修。如
前三性。眞妄和合。名依他性。於依他中。分取
妄邊。名分別性。分取眞邊。名眞實性。修亦如
是。以有修故。妄盡之時。眞獨成徳。成徳有
二。一眞識心妄盡稱本。成就證行。二從體
起用。成就教行。此二皆用加行爲因。作意修
習。名爲加行。證前加行。有其二種。一觀諸
法本來唯眞無妄可隨。能令妄心更不牽後
後。不起前。遂成灰盡。眞心獨顯。二觀心外無
別如理如理之外亦無別心。如外無心。心不
異如。心外無如。如不異心。心不異如。照而常
寂。如不異心。寂而常照。由斯二觀。便成證
行。教前加行。亦有二種。一觀眞心體是一切
功徳法門能生諸行。二隨而修起種種善根。
由斯二種。便成教行。修義如是此四
門竟
門有
盡無盡之義。分別之性。一向可盡。推窮無故。
依他之性。亦盡無盡。妄盡之時。隨妄用息。名
之爲盡。於本識中。所成行種妄盡之時。轉
依會本。名爲無盡。眞實之性。一向無盡。以常
住故。若復通論。分別體盡。熏力在眞。名爲不
盡。眞性體寂。名之爲盡。妙用難窮。名爲無
盡。立相如是。遣相云何。論説有三。一無相
性。論亦名爲無分別性。觀察外境。唯從心現。
心外無境。名無相性。觀察妄心。本識變爲。本
外無妄故。復名爲無分別性。二無生性。就實
推眞。無妄隨起。名無生性。三無性性。論亦名
爲無無性矣。如來藏中過恒沙法同體義分。
攝別成總。諸法悉有。將別分總。諸法悉如。無
有一法別守自性。名無性性。就眞論眞。眞體
常寂。無前二相可遣爲無。名無無性。又眞實
有。非全無法。名無無性第二
門竟
次第三門。眞妄
和合本末分三。於中曲有四門分別。一定別
其相。二辨一異。三明起修不起修別。四明有
盡無盡之異。初定其相。如攝論説。一是本
識。二阿陀那識。三生起六識。此三猶前依他
性中之差別也。據妄攝眞。眞隨妄轉。共成衆
生。於此共中。眞識之心。爲彼無始惡習所
熏。生無明地。所生無明。不離眞心。共爲神
本。名爲本識。此亦名爲阿梨耶識。故論説
言。如來之藏。不生滅法。與生滅合。名阿梨
耶。此阿梨耶。爲彼無始我見所熏。成我種子。
此種力故。起阿陀那執我之心。依此我相。
起於我見我慢我愛。執何爲我。依彼本識。變
起陰身。不知此無。執之爲我。又此本識。爲無
始來六識根塵名字熏故。成其種子。此種力
故。變起六種生起之識及六根塵。如依睡心
起於夢中根塵及識。定相麁爾此一
門竟
次辨一
異。分末異本。得言是異。攝末從本。得言是
一。以是一故。一切諸法。皆一心作。如夢中
事皆睡心作。一異如是此二
門竟
次明起修不起
修別。於此分中。六識之心。於善境界。見聞覺
知。正起行修。阿梨耶識。是修所因。是修所熏。
是修所轉。不起正修。以無念故。阿陀那識。是
修所轉。轉離我執。不起正修。以不起念近友
聞法思量修故此三
門竟
次明有盡無盡之義。於
此分中。三識都盡。無明滅故。眞無所從。不成
本識故。本識盡故。論説言。四修滿時。本識都
盡。信心般若三昧大悲。是四修也。本識盡故。
我執不生。故得宣説阿陀那盡。本識無故。六
識不生。故六識盡。於此三中。所有之妄體滅
故盡。所依之眞。用息故盡。體還歸本。得言不
盡。三識如是或分爲四。四有四門。一開妄
合眞。以説四種妄中分三。五識爲二。妄識爲
三。故楞伽云。心爲採集業。意爲廣採集。諸
識識所識現等境説五。第七妄識。集起之本
故。説爲心。依此集起。一切妄境。隨而分別。
名採集業。第六意識。遍司諸塵故。説爲意。通
司六塵。名廣採集。五識之心。隨境別了。名爲
諸識。現在五塵。名識所識。唯知現在五塵境
別。不通過未。故云現等境五也。妄分此三。此
妄所依。即是眞識。通別爲四。二開眞合妄。以
説四種。眞中分三。如起信論説。一者體大。謂
眞如法平等一味。不増不減。一切凡夫聲聞
縁覺菩薩諸佛等無差別。無有前際後際之
異。二者相大。論自釋言。如來之藏。從本已
來。具無量性功徳法。如妄心中具足一切諸
煩惱法。三者用大。用有二種。一者染用。二者
淨用。染用有二。一依持用。如來藏法。爲妄所
依。能持於妄。若無此眞。妄則不立。故經説
言。若無藏識。七法不住。不得種苦樂求涅槃。
二縁起用。向雖在染。而不作染。今與妄合。縁
集起染。如水隨風波浪集起。是以不増不減
經言。即此法界。輪轉五道。名曰衆生。染用如
是。淨用之中。亦有二種。一隨縁顯用。眞識
之體。本爲妄陰復息妄染。隨縁始淨。淨中
差別。説爲性淨無作因果。二隨縁作用。本在
凡時。隨縁造作六道生死。後隨對治。集生方
便有作因果。淨用如是。以眞識中具斯三義
妄識爲一故。合有四。三眞妄倶開。以説四種。
眞中分二。一阿摩羅識。此云無垢。亦曰本淨。
就眞論眞。眞體常淨。故曰無垢。此猶是前心
眞如門。二阿梨耶識。此云無沒。即前眞心。隨
妄流轉。體無失壞。故曰無沒。故起信論言。如
來之藏。不生滅法。與生滅合。名爲阿梨耶。妄
中分二。謂妄與事。眞妄各二故。合有四。四體
相不同。離分四種。相状如何。如上所説。心眞
如門。是其心體。即以爲一。心生滅門。是其心
相。於中分三。一是本識。眞與癡合。二依本
識起阿陀那執我之識。三依本識起於六種
生起之識。以此通前。合説爲四。四相如是。亦
得分五。如上所辨。眞性一。分別性二。依他性
中義別三重。所謂本識。阿陀那識。及生起識。
是其五也。亦得分六。於前五中。開分別性。以
之爲二。謂事與妄。即是六也。又如經説。始從
眼識乃至意識。亦是六種。攝本從末。此六
之外。更無餘識。故維摩中説。無我人如第
七情畢竟無法。精猶識也。六根之外。無第七
根。六塵之外。無第七塵。故六識外。無第七
識。尚無第七。焉有餘識。問曰。經説。想受行
等。於六識中何識所收。依如成實。前後別
起。皆是通名意識所攝。依餘經論。此想受
等。與六識倶。是法塵收。六識不攝。攝伴從
主。六識所收。亦得謂七。謂七心界。於前六
上。加意根界。是其七也。六識生後。名爲意
根。此亦攝本從末言耳。亦得説八。如楞伽辨。
於中兩門。一事妄及眞離分爲八。事識有六。
眞妄各一。故有八種。二眞妄和合共爲八種。
義如上辨。本識爲一。眞與癡合。阿陀那識。以
爲第二。眞妄共起執我之心。生起六識。復以
爲六。通前爲八。眞妄共爲不遍在妄。亦得説
九。故楞伽經總品中云。八九種識。如水中之
波。其状如何。分別有二。一眞妄分別。以説
九種。妄中分七。謂六事識變與妄識。眞中
分二。謂阿摩羅及阿梨耶。義如上辨。以此通
前故合有九。二眞妄離合。以説九種。獨眞爲
一。所謂本淨阿摩羅識。眞妄和合。共爲八種。
義如上辨。共爲本識阿陀那識及起六識。通
前九也。亦得分十。十有兩門。一開眞離妄。
以説十種。妄中分七。義如上解。眞中分三。所
謂體大相大用大。亦如上解。二眞妄離合以
説十種。離則説二。一眞實性唯眞無妄。二分
別性唯妄無眞。合則八種。謂依他性。於中
本識説以爲一。執識爲二。生起六識。通前爲
八。三識離合。故有十種。亦得開分以爲十一。
識爲一。妄識有六。事識有四。故爲十一。
妄識六者如起信論説。一無明心。二者業識。
三者轉識。四者現識。五者智識。六相續識。亦
曰不斷。此之六種。麁細分異。無明心者。所謂
根本無明住地。故論説言。依阿梨耶説有無
明。言業識者。依前無明便有妄念。不覺而起。
説之爲業。故論説言。以無明故。不覺心動。動
名爲業。言轉識者。依前業識。心慮漸麁。轉起
外境。隨而取著。故名爲轉。故論説言。依於動
心。轉現外境。名爲轉識。言現識者。依前轉
識所起境界。還顯自心。名爲現識。故論説言。
現識能現一切境界。如明鏡中現衆色像。故
云現也。又如論説。此現識中。隨其五塵對至
即現。無有前後。以一切時。任運而現。常在前
故。就麁爲言。且云五塵一時倶現。理實六塵
皆悉並現。言智識者。於前現識所了法中。分
別染淨違順差別。名爲知識。故論説言。依於
境界起心。分別愛不愛等。名爲智也。言相續
識者。依前智識。心相轉麁境界牽心。心隨境
界分別不斷。如海波浪故名相續。故論説言。
依於智識。起苦樂覺。與此起念。相應不斷。名
相續也。又復此心。能持三世善惡因果。令不
失壞。故名相續。故論説言。此相續識。住持過
去無量世等善惡之業。不令失壞。復能成就
現在未來苦樂果報。令無差違。故名相續。又
論説言。此相續識。不斷力故。能令過去已經
之事。忽然而念。未來之事。不覺縁慮忽然念
起。是故三界唯心所依。如夢所見。如鏡中
像。無有自體。離心則無六識境界。以從心
故。心生法生。心滅法滅。諸法生滅。皆隨於
心。論説如是。然此六種。相則難分。宜以喩
顯。譬如世人依於報心便起昏睡不覺之心。
起於睡中微動之念。業識如是。如人睡中微
動心。後心想漸麁。轉起外境。轉識如是。又
如夢中境界成已還顯自心。色香味等一時
倶現。現識如是。又如夢人於彼所現夢境界
中。分別染淨違順等別。智識如是。又如夢中
境界牽心。心隨境界分別不斷。續識如是。妄
識之中。麁細不同。有此六階。有人釋言。第
二業識。是其妄識。後之四重。是其六種分別
事識。是義不然。依起信論。六識與此分齊全
別。彼文宣説。第六相續不斷識後。別起六種
分別事識故。彼文言。即此相續。依諸凡夫取
著轉深。計我我所。種種妄執。隨事攀縁。分別
六塵。名爲意識。亦名離識。依見愛起。云何
關預以妄識中六階差別。通眞爲七。事識四
者。如論中説。一執取相。論亦名爲執相應染。
所謂根本取性無明。二計名字相。所謂十使
麁起煩惱。隨名計著我衆生等。集起諸結。是
故説爲計名字相。三起業相。謂依煩惱造種
種業。四業繋苦相。依業受報。以此通前合爲
十一。若就事中開合六識。通前十三。若就眞
中。分體相用三大差別。通前十五。又隨義別。
亦得分識以爲十八。彼六識中事識有六。事
識之本妄識有六。妄識所依眞識有六。故有
十八。若使妄眞齊有六者。何故經中但説
八識。良以事識差別義。顯隨根分六。妄眞不
顯。不隨根別故但言八。又隨義別。亦得分識
以爲六十。眼識有十。乃至意識類亦同。然眼
識十者。就眼識中。事識有一。當相可知。妄識
有六。如上所辨。始從無明乃至相續。眞識有
三。亦如上説。謂體相用。眼識之中。有此十
重。乃至意識類亦同爾。故有六十。若復廣論。
數別難窮。此等廣略。各據一門。體相如是 
第三料簡根塵有無。於中兩門。第一約就事
妄及眞三種識中。料簡有無。二約眞妄共相
三識。料簡有無。就初門中。曲更有二。第一料
簡根塵有無。二明所依麁細不同。根塵有無。
三門分別。一通別分別。六識別故。有根有塵。
七八通故。不説根塵。何故如是。六識別故。
彼此互起。以互起故。生必有依。依有強弱。
強者爲塵。故説有之。問曰。楞伽宣説。六識境
界。倶至一時並用。云何説言六識互起有根
有塵。此如上辨。今更論之。楞伽所説境界倶
至一時並用。准起信論。是妄識中第四現識。
於此識中。境界倶至。諸識並用。不關事
識。事中六識。無並用義。問曰。何故妄中六
識一時並用。事識不爾。釋言。於彼妄識之中。
説一切法皆是心作。心外無境。心所作法。與
心無隔。易可辨了。故得並照。於事識中。心外
有法。法非心造。非心作法。與心別體難可辨
了。故不並知。不並知故。前後間起。故立根
塵。七八常有體。不互起則無依託。無依託
故。不得説言強者爲根弱者爲塵。是以七八。
不説根塵。此就凡時料簡有無。若就聖時。七
識八識。縁起法身無量根塵。問曰。前六依根
了塵。可名爲識。後二常通。不説依根了別
諸塵。云何名識。釋言。後二雖無隨事了別之
用。而是衆生神知之性。了別之體。故名爲識。
問曰。神知了別體。名之爲識。體是識不。釋
言。此二心識之體。體即是識。問曰。若使心識
體故名爲識者。根之與塵。亦應有體。以何義
故。不説根塵。釋言。良以根雖有體得名爲根。
而非對塵生識之用。塵雖有體得名爲塵。而
非對根生識之用。識雖有體得名爲識。而非
依根了塵之用。以此識體不依根用。故不説
根。不了塵用。故不説塵。問曰。向説根塵有
體。何者是本。眞妄二心所作根塵。能爲事本。
是其體也。通別如是。二眞妄分別。前七妄識。
有根有塵。第八眞識。不説根塵。前六事識。根
塵可知。第七妄識。無常法故。念念生滅。生有
依託。故説有根。性是分別攀縁法故。説之爲
塵。眞識常法體無起滅。以無起故。無所依
託。故不説根。性非分別攀縁法。故不説有塵。
三就通分別。八倶有根。亦通有塵。故楞伽云。
依境及根識故。有八識生。有相如何。前六
可知。第七識中。有體有用。論其體也。無常流
注。藉前生後。義説爲根。性是無明。迷覆眞
法。眞法即是所迷之塵。論其用也。還以衆
生眼等爲根。色等爲塵。是義云何。即前事識
所依根塵。以理窮之。皆是妄想自心所現。其
猶夢中所現根塵。此妄根塵。還爲妄想六識
所依。名七識中用根塵也。第八識中。有體有
用。論其體也。就如來藏同體法中。義説根塵。
彼如來藏非宜是其心識之體。亦是根體故。
經説言。衆生身中。有如來眼如來耳等。如
來藏中恒沙佛法。爲心所照。即名爲塵。故馬
鳴言。從本已來。遍照一切法界之義。論其用
也。還以衆生眼等爲根。色等爲塵。是義云何。
即前事識所託根塵。窮實皆是眞心所作。如
人夢中根之與塵皆報心作。此眞所作。還爲
眞用六識所依。名眞識中集用根塵。通有如
是。問曰。八識通有根塵。何故經中但就事識
説根説塵。以前事識體別互起。依託義顯。故
約根塵以別六識。後二體通始終常有。依託
義微。所以不説。有無如是。次明所依麁細不
同。於中略以四句分別。一以麁依細。謂依眞
識起於妄識。依於妄識起六事識。復六識中。
依於意識起於五識。此皆名爲以麁依細。二
以細依麁。謂依色根。生於五識心通細法。
依於五識生於意識。此等名爲以細依麁。三
同類相依。謂意識中。得有多念相續之義。前
後相望。同類説依。第七識體生滅相起。亦是
同類。以説依也。四同體相依。第八識體。還依
自體。如實法界。事妄及眞三識根塵。有無如
此一
門竟
次就眞妄共相三識料簡有無。言共
三者。眞與無明。共爲本識。依本共起阿陀那
識。依本共起六種生識。此三識中。六種起識。
有根有塵。根有二種。一者實依。依本識生。二
者似依。以依自心所作六根。如人夢中眼等
六識。實依睡心。似依眼等。而實不依。所有塵
者。唯是似塵。都無實事。如人夢中所見色等
非有似有。阿陀那識。亦有根塵。根有二種。一
者實依。依本識生。二者似依。同類相望。似前
生後。如人夢中執我之心。實依睡心。同類相
望。似後依前。所有塵者。唯是似塵。都無實
事。如人睡時取夢中身。以之爲我。無身可取。
本識一種。無所依生。得説無根。而體生滅。藉
前起後。亦得説根。本識無縁。不説有塵。因
迷眞法。亦得説塵。根塵有無。辨之麁爾次
第四門。明其大小有無之義。小乘法中。但説
六識。大乘法説八。彼小乘中。未説心性妄
想之義。故無七識。未説心體性眞實。故無
八識。問曰。小乘亦説六識。體是取性闇惑之
心。以何義故不名妄識。釋言。雖復闇惑名同。
所迷有異。彼小乘中所説取性闇惑心者。心
外法中。妄取自性。不知名用無性之義。大乘
法中所説妄識。迷覆眞性。於己自心所現法
中。妄取爲有。是故不同。又問。小乘中羅漢
辟支空觀之解。與大乘中縁智何別。釋言。不
同彼小乘中空觀解者。心外法中。解知名用
無性空義。不知諸法自心所現妄想無法。大
乘法中妄識智者。解知心外畢竟無法。不但
無性。乃至亦無因縁之相。但是妄想闇惑心
現如夢所現。有斯異也。*又問小*乘中亦説
心體諸法集成。與大乘中眞識何別。然彼所
説。於小乘中。實是道理眞實之心名。對大
乘。彼乃宣説因縁虚法共相集成。故非眞識
第五明其依持之義。於中有二。一眞妄相
對以説依持。二就眞妄共相識中。本末相對
以説依持。前中有三。一眞妄相對以辨依持。
二唯就妄。三唯就眞。眞妄相對依持如何。前
七妄識情有體無。起必詑眞。名之爲依。故勝
鬘云。生死二法。依如來藏。地持經亦云。十
二因縁。皆依一心。第八眞心。相隱性實。能爲
妄本。住持於妄。故説爲持。故勝鬘云。若無
藏識。七法不住。不得種苦樂求涅槃。此是眞
妄依持義也。妄之依眞。如波依水。眞之持妄。
如水持波。故楞伽云。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
起洪波。鼓冥壑無有斷絶時藏。海常住。境
界風所轉。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無明
大海。雖爲風飄水性不移。性不移故。名爲常
住。性雖常住。而彼水相。隨風波轉。喩彼眞識
雖爲妄想境界風動。眞性不變。性雖不變。而
彼眞相隨妄境界。起於七識。如海波浪。楞伽
經中。境界爲風。起信論中。無明爲風。何故如
是。此等皆有飄動義故。若復論。無明妄心
及與妄境。皆得爲風。故起信論宣説。無明妄
心妄境。皆爲熏習。熏動眞心。即是風義。但彼
論中。就其根本説無明風。楞伽據末説境界
風。皆得無傷。有人一向説彼海水。喩第七識
不喩眞識。此言大偏。如彼經中説。如來識以
爲藏識。第七妄心。名業相識。經自説言。藏
識如巨海。業相猶波浪。云何乃言水喩七識。
彼文復云。如來之藏。爲彼無始虚僞惡習
所熏。名爲藏識。生無明住地。與七識倶。如
海波浪。云何海水不喩眞識。良以世人迷覆眞
心。妄取空義以爲眞識。故爲此論。眞妄相對
依持如是。問曰。眞妄一故相依。異故相依。是
義不定。若全一體。則無依持。若全別體。亦無
依持。不一不異故説依持。故楞伽云。非異非
不異。心倶和合生。此説妄識與彼眞心和合生
矣。次就妄中以辨依持。第七妄識。諸虚僞本。
説爲能持。前六事識。依妄而起。説爲能依。能
持如水。能依如波。水在波生。水盡波滅。所況
如是。故楞伽云。如水大流盡波浪則不生。
如是意識滅。種種識不生。彼名妄識。以爲
意識。六種事識爲種種識。良以妄識爲六本
故。妄想意滅。令彼種種六識不生。妄中本末
依持如是。次唯就眞以辨依持。眞有體用。本
淨眞心。説之爲體。隨縁隱顯。説以爲用。用必
依體。名之爲依。體能持用。説以爲持。能持
如水。能依如波。繩蛇等喩類亦同爾。眞妄相
對依持如是此一
門竟
次就眞妄共相識中。本末
相對以辨依持。眞與癡合共爲本識。依本共
起阿陀那識。依本共起六種生識。於此分中。
本識爲本。餘二爲末。末生依本。名之爲依。本
能持末。流注不斷。説之爲持。能持如水。能依
如波。問曰。末中阿陀那識共起六識。得有相
依持義不。釋言。不得。於此分中。六識親從本
識而起。本識變爲。體是本識故。望本識説依
説持。非阿陀那變爲六識。六識體非阿陀那
識。故望陀那不説依持。如人夢中見聞覺知
從睡心生。不從夢中執我心起。若就縁由。説
依説持。亦得無傷。是義云何。由阿陀那執我
心故。熏於本識。不見法如。不證涅槃。變起六
識及六根塵。離之則無。故經説云。以著我
故。世間受身。離我則無行。從是義得説依
持。依持如是此二
門竟
次第六門。明熏習義。於中
有二。一就眞妄別相識中以辨熏習。二就眞
妄共相識中以論熏習。前中曲爲三。一定熏
習法體。二總釋熏義。三廣顯熏相。熏習法者。
起信論中。説有四種。一淨法熏習。所謂眞如。
二染因熏習。所謂無明。三妄心熏習。所謂業
識。第七識中。始從業識乃至相續。通名業識。
四妄境熏習。所謂妄想心所起僞境。此四猶
地持論中。如是如實凡愚不知起八妄
想。生二種事。眞如熏習。猶彼如實。無明猶
彼凡愚不知。妄心猶彼起八妄想。妄境猶彼
生三事中初虚僞事。問曰。事識及事根塵。以
何義故不説熏習。以此條未熏習所起故不
説之此一
門竟
次第二門。總顯熏習。如論中説。熏
習義者。如衣無香熏之令有。心亦如是。眞中
無染。妄熏令有。妄中無淨。眞熏使有。故彼妄
中。得有方便對治行起。論釋如是此二
門竟
次廣
辨釋熏習之相。先明起染。後明起淨。就起染
中。義別有二。一就前四法明其熏習相生次
第。二別明熏習所起不同。相生義者。如
中説。以依第一眞如法故。便起第二無明染
因。以有無明染法因故。熏習眞如便起妄心。
如人昏睡覆報心故便起夢心。以有妄心熏
習無明。不了眞如寂滅平等。不覺念起。便生
妄境。如人夢心動發昏睡起夢境界。以有妄
境。熏動妄心。便起念著。造種種業。受種種
苦。念猶愛也。著猶見也。此事識中見愛煩
惱造業受苦。皆依妄生。相生如是。次明熏習
所起不同。如論中説。從末尋本。次第辨之。妄
境熏習所起有二。一増長念。念猶愛也。二増
長取。取猶見也。妄心熏習所起亦二。一者熏
習起變易果。謂受聲聞縁覺變易菩薩細苦。
二起分段果。謂受凡夫分段麁苦。由妄識中
相續之力住持諸業。得彼果故。無明熏習所
起亦二。一以無明迷覆眞心。受妄熏習。成妄
種子。於妄識。二以無明迷覆眞心。受善惡
熏。成事種子。生於事識。眞如熏習所起亦
二。一起無明。二起妄心。以彼眞如無分別故。
能起無明。覺知性故。爲惑所覆。便生妄心。如
執心是知性故。昏睡所覆。便生夢知。起
染如是。次明起淨。起淨有二。一明眞熏妄。二
妄熏眞。眞熏妄中。初明能熏。後明所熏。能熏
有二。一眞體熏習。二眞用熏習。體熏習者。如
論中説。從無始來。具無漏法及不思議作業
之性。熏習妄心。能令衆生厭生死苦樂求涅
槃。自信己身有眞如法發心修行。法身本體。
名無漏法。報佛本目。名作業性。是二亦如
佛性義中具廣分別。由此二故。能熏妄矣。問
曰。若使眞能熏妄起善行者。一切衆生悉有
眞如。何不等熏齊使發心起修所行。趣入涅
槃。而諸衆生。有信不信優劣前後無量差別。
論自釋言。眞如本一。而諸衆生煩惱厚薄。
差別不同。是故前後優劣不等。又佛法中有
因有縁。是二具足。乃得成辨。如似木中雖有
火性。人攅方出。若無人攅。不能自燒。衆生如
是。雖有如性以無正因。若無善友諸佛菩薩
起行之縁。眞法不能自除煩惱自成涅槃。用
熏習者。論自釋言。即是衆生外縁之力。謂
佛菩薩。證如起用。攝化衆生。令修善法。於
中有二。一差別縁。二平等縁。差別縁者。論
自釋言。修行之者。依佛菩薩。從初發心乃
至成佛。於其中間。若見若聞。諸佛菩薩。或
爲眷屬。或爲師長。或爲知友。或爲給使。或
爲怨家。諸佛菩薩。於此衆生。慈悲方便。四
攝攝取。令増善行。使入正道。名差別縁。此
差別中。有近有遠。近者速疾。遠者久遠。此猶
是其應身化也。平等縁者。論自釋言。諸佛菩
薩。久發大願。誓度一切。以此善根熏習力故。
自然常隨一切衆生。隨應見聞。而爲示現。謂
示如來平等法身。令諸衆生依三昧力平等
見佛。此猶是其眞身益也。能熏如是。言所熏
者。如論中説。所熏有二。一未相應。謂熏凡
夫聲聞縁覺及菩薩中初發心者。令於六識
七識心中信順修行。未能捨妄與實相應。二
已相應。謂熏習出世法身菩薩。令捨妄心。除
滅無明。契證眞如。與佛如來法身相應。無有
分別。唯依法力。自然修行。趣佛智海。上來一
門。明眞熏妄集起淨法。下次明其妄心熏眞
發生淨法。於中有二。一是能熏。二是所熏。能
熏之中。有總有別。總熏習者。論自釋言。以有
妄心。厭離生死。求涅槃故。熏習眞心。自信己
性。唯是眞如。如外無法。但是妄心顛倒所見。
以知外境無所有故。種種方便。修習離染趣
眞之行。雖有所修。不取不念。久修力故。無明
則滅。無明滅故。妄心不生。妄心不生故。妄境
隨已。心相倶盡。名得涅槃。得涅槃故。自然成
就不思議業用充法界總相如是。別熏習者。
論釋有二。一事識熏。謂凡夫二乘人等。厭
生死苦。趣向涅槃。此六識中。方便修行。熏發
眞也。二意熏習。謂諸菩薩。見虚妄法。無可貪
取。知眞如法寂靜安穩。發心勇猛。趣大涅槃。
此七識中。方便修行。熏發眞也。良以妄識能
生事識。生事識所依故名意。非事識中意根
界也。能熏如是。所熏有二。一者熏生。熏生報
佛方便功徳。二者熏顯。熏顯法佛性淨功徳。
眞妄別識熏習如是。問曰。眞妄前後相熏。爲
在一時。釋言。相熏必在同時。是義云何。染淨
諸法。眞妄共起。單眞不生。唯妄不成。何故如
是。唯眞無妄。眞性常湛。無爲不變故無起
作。唯妄無眞妄體不立故亦無作。故勝鬘云。
若無藏識。七法不住。不得種苦。不得厭苦樂
求涅槃。眞妄相依。方能造作一切諸法。以共
作故。攝法從情皆是妄爲。攝法從本。皆眞心
作如人夢中所爲諸事。攝事從末。昏睡所爲。
攝事從本。報心所作。亦如世人見繩爲蛇。攝
蛇從情妄情所爲。攝蛇從本皆是繩作。諸法
像此。眞雖能作。作必隨情。如繩作蛇。蛇由闇
情。妄雖能作。作必託眞。如情作蛇。蛇必依
繩。眞無由情。名妄熏眞。妄作由眞。名眞熏
妄。如此相熏義無先後。故説一時。眞妄相熏。
旨要在斯。無宜不記次就眞妄共相識中。
以辨熏習。共相識者。佛性眞心與無明地。合
爲本識。名阿梨耶。依本變起阿陀那識執我
之心。依本變起眼等六識及六根塵。義如上
辨。今就此三明相熏習。如攝論説。於中曲有
三門分別。一辨熏相。二明能熏所熏差別。
三明受熏不受熏異。熏相如何。今此先明阿
陀那識共阿梨耶相熏習義。彼阿陀那執我
之心。熏於本識成我種子。本識受彼陀那熏
已還能引彼心中我性。生阿陀那。如是相熏。
往來無窮。是則陀那望於本識。互爲因果。問
曰。此我何由可盡。由六識中聞無我教修無
我解。熏於本識成無我種。本中眞心。受彼熏
已。熏於本中無明令薄。無明薄故。令無明中
我種轉薄。我種薄故。轉生陀那。執我亦薄。如
是展轉乃至窮盡。次將六識對於本識。明相
熏發。彼六識中。起染起淨。所起染過。熏於本
識。彼本識中所有闇性。受性染熏。成染種子。
種子成已。無明厚故。引生六識。於六識中。染
過轉増。如是展轉積習無窮。於六識中所修
善行。熏於本識。於本識中。佛性眞心。名爲解
性。解性受彼淨法熏成淨種子。淨種成已。
熏於無明。無明轉薄。無明薄故。變起六識。於
六識中。起善轉勝。如是展轉乃至究竟。是則
六識。望於本識。互爲因果。論説如是此一
門竟
 
次明能熏所熏差別。論説能熏略有三種。一
言説熏。論亦名爲名字熏矣。名有二種。一者
聲名。曰名言分別。二心語名。曰覺觀分別。
以諸凡夫隨逐一切陰界入等諸法名字。分
別取著。熏於本識。成陰界等諸法種子。二我
見熏習。以阿陀那及六識中我見之心。熏於
本識。成我種子。三有分熏習。善惡之業。是三
有因。名爲有分。以善惡業。熏於本識。成善惡
種。名有分熏。能熏如是。言所熏者。是其所
起。論名事用。麁分爲四。細分十一。麁分四
者。一名引生。本識爲彼善惡等熏。成種子已。
引彼種子生未來果。二者果報。本識爲彼善
惡等熏變爲一切苦樂等報。三者縁相。本識
爲彼我見熏故。起我我所自他之別。四者相
貌。本識爲彼言説熏故。起陰界人有爲無爲
若内若外一切種事。又更分四。一似我識。
於阿陀那及六識中。所取之我。非有似有。故
曰似我。如夢中身。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似
我識。二似根識。眼等六根。非有似有。名爲似
根。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似根識。三似塵識。
色等六塵。非有似有。名爲似塵。本識變爲體。
是本識名似塵識。四似識識。彼阿陀那及六
識心。非有似有。謂似凡夫所計之有。名爲似
識。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似識識。麁分如是。
細分十一。如論中説。一者身識。謂五根身。
本識變爲體。是本識。二身者識謂阿陀那執
我之心。本識變爲體。是本識。三受者識。論言。
謂意。是意根界。遍司諸塵。領納稱受。本識變
爲體。是本識。四應受識。謂六塵境應爲心受。
故曰應受。本識變爲體。是本識。五正受識。謂
六識心。正納六塵。領納名受。本識變爲體。是
本識。六者世識。謂三世時。本識變爲體。是
本識。七者數識。謂百千等。識義如前。八者處
識。謂國土處。識義如上。九言説識。一切言
説。識如前解。此九是前言説熏起。十自他識。
自他身別。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自他識。此
一是前我見熏起。十一名爲善道惡道生死
之識。六道生死。本識變爲體是本識。此一是
前有分熏起。細分無量。差別如是此二
門竟
明三識受熏不同義。別有三。一者熏生。二
者熏轉三者熏成。言熏生者。三識皆是心生
滅門。皆有相熏相生之義問曰。本識若爲熏
生。如楞伽説。如來之藏。爲彼無始惡習所
熏。名爲藏識。生無明地。共爲本識。故名爲
生。何者惡習。分別有三。一本識中無明住
地。前後相起。以前無明。熏於眞心。生後無
明。如人睡習時至則睡。二阿陀那識執我之
心。熏於本識。成種子。此種汚眞不見法實。
生於無明。三六識中所起煩惱。熏於本識。成
染種子。此種汚眞。不見法實。生於無明。阿陀
那識生相云何。有人宣説。唯生我執。不得生
起無我之解。何故如是。我執無處。不復是其
阿陀那收。爲是一切無我之解非阿陀那。道
理不盡。其義云何。凡夫本來。數聞説我。生於
我想。熏於本識。成我種子。此種力故生於執
心。定計有我。此人後時。聞説無我。生無我
解。熏於本識。成無我種。此種之力。生於執
心。定計無我。何爲不得。爲是一切聲聞縁覺
諸小菩薩。於一切時常計無我。此我無我。皆
從熏生。執我之心。於大乘中名煩惱障。無我
之執。於大乘中名爲智障。六識之心生相云
何。由本識中染種子故。熏起六識。染過
増。由本識中淨種子故。熏生六識。起淨轉勝。
問曰。陀那望於六識。得有相熏相生義不。釋
言。亦得。由阿陀那執我心故。熏於本識。成
我種子。生起六識。見我轉増。由阿陀那執無
我故。熏於本識。成無我種。此種力故。生起六
識。於六識中。我見漸薄。無我解増。熏生如
是。言熏轉者。三識不定。於中悉有。熏之義。
於本識中熏轉如何解有二種。一由諸識修
善起惡熏於本識。令本識中善惡二種遷轉
不定。或増或減。二由修習眞觀力故。熏滅無
明。令眞稱本常寂不動。觀法本來唯眞無
妄。是眞觀矣阿陀那識熏轉如何。分別有二。
一六識中。聞説無我。起聞思修。熏於本識。成
無我種。此種力故熏阿陀那。我執漸微。無我
解起。二六識中。聞説佛性常住。眞我古今平
等。如如一味。起聞思修。熏於本識。壞無明
地。無明壞故。本識不成。本不成故。種子不
立。種不立故。執識不生。執不生故。無我解
滅。前離我執。經中名爲滅煩惱障。後離無
我名除智障。六識之中熏轉如何。分別有三。
一六識中修善造惡。熏於本識。成善惡種。此
種成已。熏生六識。善惡不定。惡種熏起。惡増
善減。如斷善人。善種熏起。善増惡減。如生
善人。二六識中修習空觀。觀生無我。觀法無
我。熏於本識。成解種子。此種成已。壞本識
中有見種子。有種壞故。所生六識。不起有見。
有見息故。分段漸減。三六識中修習眞觀。觀
法本來純眞無妄。能令妄法更不生。復熏於
本識。壞無明地。無明壞故。本識不成。本不成
故。六識種子。無處存立。種不立故。分段之
中六識不生。六不生故。空觀亦滅。空觀滅故。
變易轉盡。變易盡處。名得涅槃。熏轉如是。
次辨熏成。熏習成種。名爲成矣。於此門中。唯
有本識。受熏成種。餘悉不受。何故如是。解
有七義。一以本識縁起之本。能聚能散能受
一切諸法。所熏聚積成種。名爲能聚。散生諸
法。説爲能散。餘識不然。所以不受。二以本
識爲諸識原變起諸識故。於諸識中。與善
造惡。悉是其功。攝一切歸本故。本識中受
諸法熏。積集成種。餘不如是。所以不受。三本
識中。具有明闇二種之法。眞心是明。無明是
闇。闇能受染。増長生死。明能受淨。趣向涅
槃。故遍受熏。餘識不爾。所以不受。四本識
中親含眞體。牢固難壞。力能住持一切業果
故。受一切染淨等熏聚以成種。用之受果。餘
不如是。爲是不受。五本識微細潜通諸法。與
一切法同生同滅。相伴義觀。故能遍受一切
法熏。餘識不然。所以不受。六本識無縁於善
惡等。無別記念。無別念故。彼此諸法。不相妨
礙故。得通受一切法熏。聚積成種。餘識別念。
彼此相礙。故不通受一切法熏。七本識是心
神知之性。心於諸法。性能領記。領別能受。
記則能持。故本識中。通受諸法。持令不失。餘
非心法。不能如是。故不受熏。七中前六。簡別
餘識。後一簡異非情之法。熏成如是。熏習義
兼況且然第七門中。明其迷悟修捨之
義。五識之中。不別明其迷悟修捨。於中迷悟
修捨之義。隨意説之。意識之中。有迷有悟。謬
執我人。取法性相。以之爲迷。解會空理。説之
爲悟。悟解不同。分爲三種。一生空觀。觀察五
陰無我人故。二法空觀。觀法虚假無自性故。
三者如觀。觀察諸法非有無故。云何觀法。知
非有無之一切法。猶如幻化。幻化之有。無法
爲有。有則非有。幻化之無。有法爲無。無則非
無。然則説此幻有無。爲非有無。亦無非有非
無可得。還即説此非有非無爲有無故。有無
之相。亦不可得。進退推求。無法可取。境界既
然。心想亦爾。是故心想自然息滅。此三皆是
心外法中以求理故。通攝以爲意識觀也。三
中前二。是其増相。後一息相。息六識也。第七
識中亦有迷悟。不知眞實。妄取自心所起諸
法。説之爲迷。返妄趣實。謂之爲悟。悟解不
同。亦有三種。一者妄想依心之觀。觀察三界
虚僞之相。唯從心起。如夢所見。心外畢竟。無
法可得。二者妄想依眞實觀。觀妄想心虚搆
無自依眞而立。如波依水迷依妄三者眞實
離妄想觀。觀一切法唯是眞實。縁起集成。眞
外畢竟無有一法可起妄想。既無有法可起
妄想。妄想之心。理亦無之。三中前二。是増相
觀。後一捨相。捨七識也。第八識中亦有迷悟。
隨妄成染。不證自實。名之爲迷。離妄契本。説
之爲悟。悟解不同。互以相成。不離不脱不
異。良以諸法同體縁集。亦有三種。一息相觀。
生死涅槃。本是眞識。隨妄所起。證實返望。由
來無妄。妄想既無。焉有隨妄生死涅槃法相
可得。故名息相。二實性觀。内照眞實。如來藏
性。唯是法界恒沙佛法。同體縁集。互以相
成。不離不脱。不斷不異。良以諸法同體縁集
互相成。故無有一法別守自性。雖無一性。而
不性。無有一性。即是如如一實之門。而
無不性。即是眞實常示淨等法界門也。體性
常然。古今不變。三眞用觀。觀察一切諸佛菩
薩化用之門。是用門中。備含染淨三乘諸
法。法既圓具。依之成徳。徳無不施。是以大
聖。善入隨順世間故。能現一切煩惱等事。故
經説言。八萬四千諸煩惱門。而諸衆生爲
之疲勞。諸佛以此而作佛事。煩惱既然。業苦
亦爾。又地經中説。此等門煩惱等事。爲發
起殊勝之行。維摩説。爲通達佛道。又復善
入二乘法門。能現一切二乘之事。故經説
言。示現聲聞辟支佛等。是菩薩行。又復善入
一切菩薩作用門故。雖得涅槃。畢竟不捨菩
薩所行。乃至善入諸佛如來作用門故。能以
八相。示成正覺。充滿法界而無窮盡。此是第
三眞用觀也 第八明其迷悟分齊。六識分
齊差別有五。一者迷處。在於外凡常沒之流。
二習解處。亦在凡隣於善趣。三正解處。亦
在外凡善趣位中。四漸捨處。習種已上。五終
盡處。初地已上。次初地已上。離六識故。
中説之。爲出世間。又楞伽云。初地菩薩。得二
十五三昧。離二十五有。是三界身。遠離彼故。
名捨六識。又大智論宣説。初地入菩薩家。捨
離肉身。得法性身。此亦是其離六識義。若論
殘習。十地乃盡。第七識中分齊有五。一者迷
處。在於外凡。二習解處。亦*在凡十信位中。
三正解處。習種已上。四漸捨處。初地已上。五
窮盡處。在佛地是故如來究竟眞實。第八
識中分齊有四。一者迷處。在於外凡乃至十
信。二習解處。習種已上。三正解處。初地已
上。四窮滿處。在於佛地。問曰。六識盡在初
地。初地已上。便無六識。云何而得見聞覺知。
釋曰。雖無事相六識。猶有七識縁照無漏所
得法身。及彼眞識縁起法身眼耳等識。是故
用之。見聞覺知。問曰。若以縁照法身見聞覺
知。與前六識有何差別。釋曰。前六是其事
識。分別事相。心外取法。縁照法身。所見聞覺
知外無法。一切悉是自心所起。如夢所見。於
自心相。分別照知。有此異也。問曰。眞實縁起
法身見聞覺知。與彼七識縁照何別釋言。七
識縁照法身者。但於妄想縁起法中。分別縁
照。又於眞法分別縁照。不能離縁。眞法身者。
遠離妄想。心淨照明清淨法界。顯自心原。名
爲見聞。非分別知第九明其修捨分齊。先
就事識辨修分齊。次就妄識。後就眞識。事
識有二。一者障相。二者治相。障相有二。一
執取相。論中亦名執相應染。此是根本取性
無明。二計名字相。隨衆生名。取立我人。對
治相者。是意識中相應之慧。治前二障。名對
治相。成實論中。説爲空心。計名字者。小乘
法中。見道時斷。大乘法中。十信時斷。執取相
者。小乘法中。得無學時斷之畢竟。大乘法中。
種性時盡。故彼大乘起信論言。執相應染。二
乘解脱信地菩薩所斷除也。彼説種性爲信
地矣。對治相者。小乘法中。入無餘涅槃時滅。
大乘法中。初地時盡此一
門竟
次就妄識以辨修
捨。妄識之中。亦有二種。一者障相。二者治
相。障相有六。如起信説。一心不相應無明
持。不相應者。簡異二乘。二乘所斷。是無
明數與心別體。共心相應。無明地者。即指心
體。以爲無明。非是心外別立數法共心相應
故。馬鳴言。即心不覺常無別異。不別與心
同知同縁。名不相應。二依無明地。起於業識
不相應染。愛著名染。不相應義。不異前釋。三
依業識。起於轉識不相應染。不相應義。亦同
前釋。四依轉識。起於現色不相應染。言現色
者。猶是現識。能現自心所起色故。名現色染。
不相應者。亦同前釋。五依現識。起於智識心
相應染。言相應者。心相轉麁。染與心別。共心
相應。故云相應。故論説言。心與念異。同知同
縁。故曰相應。念是貪數。六依智識。起不
識相應之染。言不*攝者。猶是續識。相應同
前。馬鳴論中。攝此六種。以爲二障。前之一
種。名爲智礙。猶是智障。後之五種。名煩惱
礙。猶是煩惱障。障相如是。對治相者。猶是
七識縁照之解。治前六種故名治相。次辨斷
處。如彼大乘起信論説。前六障中。第六不
斷相應染者。始從信地漸學斷除。淨心地時
斷之畢竟。第五智識相應染者。從具戒地漸
次斷除。乃至無相方便地時。斷之畢竟。具戒
地者。謂第二地。無相方便。是第七地。第四現
色不相應染。色自在地。斷之畢竟。色自在者。
是第八地。能淨佛土。名色自在。第三轉識不
相應染。心自在地。斷之畢竟。心自在者。是第
九地。善知物心名心自在。第二業識不相應
染。菩薩地盡。斷之畢竟。入如來地。第一根
本無明住地。馬鳴論言。地前學斷。初地分
除。佛地窮盡。故勝鬘云。無明住地。佛菩提
智之所斷也。障之分齊。斷之如是。對治相者。
初地漸捨。至佛乃盡。若復通論。種性已上。亦
分斷除此二
門竟
次就眞識明修分齊。眞識之
中。約縁有三。一者染相。與彼煩惱闇惑相應。
二雜染相。眞心與彼縁治相應。三者淨相。離
妄始顯。若論染相。種性已上。漸次息除。至
佛乃窮。若復通論。十信已上。亦有捨義。第
二雜相。初地漸捨。至佛乃盡。若復通論。種性
已上。亦有捨義。故地持云。種性菩薩。六入
殊勝無始法爾。第三淨相。八地漸捨。至佛乃
窮。故八地中。觀法無生無滅無出。知一切法
畢竟平等。無有染相亦無淨相。若復通論。初
地已上。亦捨淨相。故大品中宣説。初地得無
生忍。證法本如。不見先染後息爲淨。無取無
捨。如如平等。修捨如是第十門中。對治邪
執。顯示正義。先就事識。對治邪執。次就妄
識。後就眞識。就事識中。邪執有八。一執定
一。有人宣説。六識之心。隨根雖別。體性是一。
往來彼此。如一猨猴六窓倶現非有六猴。心
識如是。六根中現。非有六心。對此邪執。説
心非一。識無別體。縁知爲義。六識之心所
依根異所縁亦異。云何定一。若定是一。常了
一塵無有轉異。又復心法。無往來義。隨有
知處即彼處生。不得説言一而往來。又彼所
引。猨猴爲喩。證心一者。是義不然。凡夫愚
人。謂猴定一六窓中現。然實猨猴念念生滅。
此窓現者。不至彼窓心識如是依眼生者。不
至餘根如是一切皆爾。二執定異有人宣説。
六識之心體性定異。對此邪執。説心不別於
事分齊。相續一慮。非全別體。如一猨遊泆六
窓非有六猴。若言六識各別有體。別體之法。
不相干預。眼識還應從眼識生。乃至意識。還
從意生。不得相起。現見五識從意識生。意識
從於五識而生。明非別體。又若六識各別有
體。有體之法。不相妨礙。不相妨故。六識之
心。常應並有若常並有。常應並用不常並
故明非別體三執定常有人聞説三世之中
業果不斷謂心定常。生死往來常是一識用
雖興廢。心體不變。對治此執。説識無常人中
心異天中亦異。六道之心各各別異。云何是
常。又如經説。苦相應異。樂相應異。不苦不
樂相應亦異。如是一切。各各別異。云何是常。
但諸凡夫。不知心相。妄謂是常。猶如小兒見
旋火輪謂不斷絶。若心常者。善應常善。惡應
恒惡。無有變異。以變異故。定知無常。四執定
斷。有人聞説心識無常。便謂定斷。對治此執。
説心不斷。現世造業。後必得果。云何定斷。譬
如乳酪轉變雖異。置毒乳中酪則殺人。心亦
如是。造惡於中。必受苦報。明非是斷。五執
定有。如毘曇説。十八界等。各住己性。是有
不空。設言空者。但空陰上横計我人。不空法
體。法不空故。心識定有。對此邪執。説識是
空。空相云何。識者正以別知爲義。如一念識。
則具四相。初生次住終異後滅。於此四中。何
者是知爲初相知。爲中爲後。若初相知。餘應
不知。餘若不知。則不名識若餘相知。初應不
知。初若不知。初不名識若言四相各別是知。
便是四念各別知法。何關一念具足四相。若
言四相別非是知。和合之中方有知者。非知
共合。云何有知。如百盲聚。豈有所見。又復四
相都無合理。云何無合理。生相現時。餘相未
有。與誰共合。乃至第四滅現之時。餘相已謝。
復與誰合進退推求。都無合義。云何説言和
合有知。知義既然。焉有定識。是故經中説。
色乃至受想行識一切皆空。六執定無。有人
聞説五陰空寂。便謂世諦因縁亦無。對治此
執。説識非無。若無心識。云何而得見聞覺知。
現見六識。各具作用。明知不無。又若無識。則
無善惡。若無善惡。亦無苦樂。則入邪見斷善
根中。不宜受之經言。空者就眞爲論。於世諦
中。不無心識。七執心識獨立無數。如我實
説。對治此執。説有同時心心數法。故涅槃
諸弟子不解我意。唱言。佛説定無心數。
涅槃説。十大地中心數之定。明非無數。
龍樹云。譬如池水珠在則清象入便濁。水
喩心王。珠象喩數。於彼喩中。不可説言水珠
象一。心法如是。寧無別數。八執心外定有別
數。如毘曇説。對治此執。明非定別。故涅槃
云。我諸弟子。不解我意。唱言。佛説定有心
數。若使心外定有別數。無預心事。無心之時。
何不別起。又若心外定有別數。識從意生
數亦應別有所依。若別有依。是義不然。
云何不然。於彼宗中説。三性心相應各異。如
欲界地。善心起時。二十二數相應共生。不善
起時二十二數相應共生。無記時。有十二
數相應共生。從無記心起善之時。十二同數。
可有所依。自餘別數除意何依。若無依生是
則心法無次第縁。經論不許。若無別依。依意
生者。與識同依。明非心外道理。云何即彼心
體同時。具有受想行等諸義差別。不同成實
前後建立。就一心體。隨義別分。不同毘曇異
體建立。兩義兼通。故非諍論此一
門竟
次就妄識
對治邪執。邪執有六。一執定無。有人聞
但有六識無第七情。便言一向無第七識。對
治此執説有七識。如楞伽中説八識義。勝
鬘亦云。七法不住。若無妄識。説何爲八。説何
爲七。又六識外無妄識者。聲聞縁覺入涅槃
時。事識都滅。即應是佛。無別明妄識心故。
入涅槃時。雖滅事識。癡妄猶在。所有癡妄
識。何得言無。經中所言無七情者。事識之
中。無第七情。非無妄識。二執定有。有人聞
説有第七識。便謂七識別有體性。對此邪執。
明妄無體。當知如來就心法中。分取虚妄分
別之義。爲第七識。何得於中別立體性。如似
世人見繩爲蛇。繩是實事。喩彼眞識。蛇是
妄情喩彼妄識。蛇依繩有。蛇無別體。妄依
眞立。云何有體。迷夢等喩。類亦同然。又
中説。若無眞識七法不住。若自有體云何不
住。又若妄識自有體性。便是實有。何得言妄。
三執事識以爲妄識。有人聞説眞識名心。妄
識名意。事名意識。便言。小乘七心界中意根
界者。是第七識。對治此執。宣説妄識不同事
識。七心界中意根界者。即是六識。生從義邊
説爲意根。更無別法。妄識與彼分齊條異。云
何言一。異相如何。如馬鳴説。妄識有六。始從
無明乃至相續。廣如上辨。事識有四。從執取
相乃至第四業繋苦相。亦如上辨。分齊各異。
何得説言意根界者是第七識。又楞伽云。第
七妄識。唯佛如來住地菩薩所能覺知。餘皆
不覺。云何説言意根界者是第七識。又若妄
識是七心界。聲聞縁覺。入涅槃時。滅七心界。
妄識應滅。若滅妄識。即應是佛。入涅槃時。滅
七心界。妄識猶在。未得同佛。明知全別。問
曰。妄識若非意根。何故楞伽馬鳴論説爲意
乎。釋言。彼乃借名顯示。非即意根。如楞伽
中説第七識以之爲心。馬鳴論中宣説眞識。
以之爲心。豈可名同便是一物。心名雖同。眞
妄兩別。意名雖一。何妨差別。四執麁爲細。有
人宣説。眼見色時。不知色空。即是七識迷惑
之心。餘亦如是。若解色空。即是七識明解之
心。餘亦如是。對治此執。須顯其異。言見色
時不知空者。是六識中取性無明非第七識。
此之取性。猶是向前事識之中初執取相。問
曰。若此是六識中無明心者。與七識中無明
何別。此如上辨。以於心外事相法中。執性迷
空故非妄識。又於心外事相法中。解知無性。
是事識中分別之解。非七識知。五執不滅。有
人宣説。七識之心。未見理時。生滅無常。見理
即常究竟不滅。對治此執。説妄終滅。七識妄
心體。唯癡闇相。唯分別。得聖會如。捨其分
別。見實明照。盡其癡闇。更有何在而言不
滅。道理如是。須以文證。如楞伽説。滅七種
識。名出佛身血。云何不滅。又彼經言。妄想
爾涅槃識。此滅我涅槃。明知妄滅。又唯識。
諸佛如來所行之處。唯有藏識更無餘識。云
何不滅。又大智論解釋如義。彼云。實相如
水性冷。觀智如大水隨火熱。若火滅已水冷
如本。故名爲如。如是實相。隨觀轉變。是觀滅
已。實相如本。故名爲如。明知妄解終竟滅盡。
若觀不滅。水冷之時。火應不滅。有人説言。
經中説滅。但滅智中無明闇障。不滅智體。
是義不然。寶性論中。自有誠文。不但滅闇。亦
滅智解。故彼論中説。有四障不得如來淨我
樂常。一者縁相。謂無明地障佛眞淨。斷離彼。
故得佛眞淨。二者因相。謂無漏業障佛眞我。
斷除彼。故得佛眞我。三者生相。謂意生身障
佛眞樂。斷除彼。故得佛眞樂。四者壞相。謂變
易死障佛眞常。斷除彼故得佛眞常。無明等
外。別説無漏。以之爲障。別説斷除。云何而言
不滅無漏。人言。智體不滅盡者。不滅之體。即
是眞心。非第七識。問曰。若使七識滅者。誰得
菩提。誰證涅槃。釋言。心相雖滅盡。心性猶在。
心性在者。即是眞識。是故就之説得證。六執
定滅。有人聞説妄心終滅。便言定滅無熏習
義。何故如是。於眞識中。具過恒沙淨法滿足。
更無所少。何用妄熏。對治此執。説妄有熏。如
起信論説妄熏眞。云何不熏。若言眞中淨法
滿足不假熏者。法佛之性本有。法體可言滿
足。報佛之性。本來但有可生之義。未有法體。
如子無樹。何得稱滿。報佛本無。假修方有。何
爲不熏。熏力在眞。故非定滅。問曰。眞妄其性
各別。云何相熏。此如上辨。一切所修。眞妄共
起。攝修從妄。悉是妄爲。攝修從眞。皆是眞
作。眞雖能作。作必隨妄。妄雖能爲。爲必依
眞。由眞妄作。名眞熏妄。由妄眞作。名妄熏
眞。妄識之中。對治如是此二
門竟
次就眞識對治
邪執。依如論中。邪執有二。一者凡夫人著我
執。二者二乘法著我執。問曰。凡夫亦著諸法。
何故偏名人著我執。釋言。細分亦著諸法。今
對二乘。凡夫著我。及著我所。通名人執。諸法
皆是我所攝故。就凡執中。隨義具論。略有二
種。一者執有。二者執無。執有之中。別有四
種。一執實同神。有人聞説藏識是我。謂同外
道所取神我。對治此執説。如來藏非我。非衆
生非命非人。二執眞中具足眞染。如馬鳴言。
有人聞説生死二法是如來藏。便謂眞中具
有生死。對治此執説。如來藏自性清淨。從本
已來。唯有清淨洹沙佛法。無有染汚。若言眞
中實有生死。而使證會永離生死。無有是處。
若言有修縁起作用隨世法門。非無此義。三
執有淨相。如馬鳴言。有人聞説如來藏中備
有一切諸功徳法不増不減。即謂眞中有色
心等。自相差別。對治此執説。如來藏雖具諸
法。依眞如説無彼此相。無自他相。乃至亦
無離自他相。翻對染故。説彼眞中具一切法。
又彼眞中恒沙等法。同體縁集。無有差別。不
得別取差別之相。四執始終。如馬鳴説。有人
聞説依如來藏始起生死。又復聞説如來之
藏起生死故。雖得涅槃還起生死。起生死故
涅槃有終。對治此執説。如來藏無始無終。以
無始故。依起生死生死無始。是以論言。若有
宣説三界之外更有衆生初始起者。是外道
説。非正佛法。以無終故。依成涅槃。涅槃無
終。有執如是。言執無者。有人宣説。諸法空
義以爲眞識。對治此執。説眞不空。於此識中。
具過恒沙一切佛法。云何名空。故勝鬘中説。
爲不空如來藏矣。涅槃亦云。有如來藏。雖
不可見。破煩惱已。定必得之。彼文復言。若有
人説無我空寂爲如來藏。當知。是人久在生
死。長受諸苦。不得解脱。而楞伽中。言依無
我説如來藏者。於此藏中。無妄所計。故名爲
空。非無眞法。故唯識論言。爲破外道著我
我所故。説色等一切法空。非離言説如實境
空。如實境者。諸佛如來所行之處。唯有藏識。
更無餘識。對治凡夫邪執如是。次明對治二
妄執。於中有二。一者執有。二乘之人。未
得法空。見有生死涅槃之相。以此見故。深畏
生死。趣求涅槃。迷覆眞如。對治此執。説如實
空離一切相。生死本寂涅槃亦如。二執定無。
二乘之人。分見生空。利根之者。小見法空。便
取此空。以爲究竟。覆障眞實對治此執。説實
不空具過恒沙一切佛法。八識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三之下



大乘義章卷第四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五門十七因義十一空義 十二因
縁義 十八空義 二十二根義
  十因義七門分別列名解相一 十因生法二 
對二因分別三 對六因分別四 對縁分別五 對
果分別六 對人辨異七
第一門中先列十名。後辨其相。十因義。出
地持論。能生曰因。因義不同。一門説十。十名
是何。一隨説因。二以有因三種殖因。四者生
因。五者攝因。六者長因。七自種因。八共事
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名字如是。隨説
因者。是名不足。若具應言隨名隨想隨説因
也。其義云何。廢名息想。去其言説。以求諸
法。諸法體同。猶如幻化。因縁虚集。非有非
無。無一定相可以自別。頼名藉想。假於言
説。設施彼法。法隨名等方有種種事相差別。
事相所隨名相言説。是則法因。名隨説因。故
論説言。彼一切法名名已。想想已。説此諸
法名*想言説。名隨説因。此因最寛。諸法差
別。皆由名故。以有因者。諸法相望。迭相由
藉。以有此故。得有彼法。名以有因。於中有
二。一相順以有。如論中説。以有手故。有所作
等。二相違以有。如論中説。以有飢渇。求飮食
等。此因寛長。所生之果。亦寛亦長。遍一切
處。無不有故。種植因者。如彼世間種*植之
事。人功水土種子和合。名爲種*植。以此種
*植與彼芽莖乃至菓實以爲因故。名種植因。
此因亦寛。時分最促。所生極長。以此因中
具攝種子人功水土故。名爲寛。但取一運和
合之時。説爲種植。故攝爲促。所生之果。始
從芽莖乃至成就。故名爲長。言生因者。直
取種子。親能生芽。故名生因。是因狹促。所生
亦促。以此生因局在種子。不通水土。故名爲
狹。芽生已前。説爲生因。不通於後。故稱爲
促。所生之果。局在於芽。所以不長。斯乃且就
外事爲言。若據染法。至果長通後。當辨之。言
攝因者。水土潤澤。攝生於芽故名攝因。是因
狹促。所生亦促。偏取水土。不收種子。故名
爲狹。局在芽前。不通於後。故名爲促。所生之
果。局在於芽。故説爲短。言長因者。芽莖已
後。次第増長。是名長因。是因狹長。所生亦
長。以是因中不攝水土故。名爲狹。從芽已後。
乃至成熟。皆是長因。故名爲長。若就内法。因
増向果。亦有長義。所生之果。亦統始終。故名
爲長。自種因者。還就種子。望後芽莖乃至成
熟同類相起。簡別異類。故名自種。如麥生麥
穀生穀芽。是因狹促。與生因同。所生是長。從
芽至熟。皆是自種所生果。故共事因者。如論
釋言。從以有因乃至自種。名共事因。此等和
合。共成世間因種事。故名爲共事。前隨説因。
以何義故不名共事。以彼言説但可別法。不
能生長故非共事。是因寛長。無不在故。果無
別體。不可論之。相違因者。有爲之法。有成有
壞。相違之法。違害前事。令其滅壞障礙於生。
名相違因。如彼論説。相違有六。此中唯取生
相違法。爲相違因。不相違者。相順之法。助成
前事。名不相違。何者是乎。若別論之。牙生已
後。所依水土。是不相違。通以論之。種殖已
後。所依水土。皆名不違。此之十因。統通諸
法。今且就彼因種之事。以顯其相第二明
其十因生法。如論中説。十因具生染淨無記
一切諸法。先明無記。就無記中。有内有外。外
謂非情。内謂衆生。外中十因。釋不異前。内中
有四。一是報生。二是威儀。三是工巧。四是變
化。報生一門。從染因起。攝屬染法。餘之三
種。論中不説。今宜辨之。能變化心。經論之
中。或説爲善。或名無記。今此且就無記。以
説因相。如何名想。言説辨宣威儀工巧變
化。名隨説因。以有所須及有所爲。起此三事。
名以有因。方便之心。對縁初起。能生於後。名
種殖因。初心方便。能生於後。名爲生因。外
縁生攝因。次第漸増。名爲長因。當分相起。
名自種因。從以有因乃至自種。名共事因。與
此相違。名相違因。順起不乖。名不相違因。無
記如是此一
門竟
染法因者。如論中説。十二因縁
隨言分異。名隨説因。以有因者。釋有三義。一
者通就十二因縁。相望以釋。以有前支。後支
得生。名以有因。二就因果相對分別。以有過
因。現果得生。以有今因。來報得起。名以有
因。三就受生強者。以説三有受生。皆由於
愛。故論説言。唯愛能令諸有相續。以有愛故。
諸有支生。名以有因。論依後釋。故論言。顧
念味著。諸有支生。名爲以有。味猶愛也。種殖
因者。釋有兩義。一業煩惱相對分別。業爲正
種。煩惱縁助。是二和合。名種殖因。二就内
外相對分別。結業爲種。惡友邪法六塵境界。
以之爲縁。因縁和合。能生於後。名爲種殖。論
依後釋故。論説言。無明等法現法種子。生餘
生死。名種殖因。言攝因者。訓釋有二。一業煩
惱相對分別。業爲正種。煩惱縁助。煩惱之縁。
潤彼業種。攝生後果。名爲攝因。二就内外相
對分別。業與煩惱。合爲正種。惡友邪法六塵
境界。以之爲縁。攝無明行。令生後果。名爲
攝因。論依後釋故。論説言。於現在世。不近善
友。不聞正法。習不正思。無明等生。名爲攝
因。惡友邪法。如似水土。習近聽受。不正思
惟。如似人功。由是力故。令無明行生後果報。
是故名爲無明等。生此生。皆由惡友邪法不
正思惟。是故名彼以爲攝因。言生因果者。
訓釋有二。一業煩惱相對分別。業爲正因。
煩惱爲縁。業之正因能生後果。故名生因。二
者内外相對分別。煩惱與業同爲正因。惡友
邪法。以之爲縁。因能生果。故名生因。論依後
釋言長因者。無明行等。漸漸増長。至未來世
生死果報。是名長因。故論説言。無明至
有。増進相求。至餘生死。名爲長因。准前世間
種殖之事。應從生後増向老死以爲長因。但
今論家。因増向果。亦名爲長。何故如是。
據内心。心有漸習趣果之義。増長義顯故説
爲長。彼前外種非是心法。無有漸習向果之
義。増長不顯。故不名長。若互相從。皆得無
傷。自種因者。六道種子。當分生果名自種
因。故論説言。各各種子無明等生名爲自種。
六道因別故云各各。彼彼因中。皆悉從於無
明行等。生後果報。是故説爲無明等生。共事
因者。始從以有乃至自種。共成一種因縁之
事。故云共事。隨説因者。但能別法。不能生
長故不説共。相違因者。無漏道品。能違染法。
名相違因。不相違者。猶是向前以有等事相
對故來。染因如是此二
門竟
次辨淨因。如論中
説。始從種性乃至涅槃。隨説故別名隨説因。
以有生死。樂求淨法。名以有因。種殖因者。
種性地中所成善法。如似種子。善友正説。
如似水土。解行之初。依先種子。對縁始習。能
生於後。名種殖因。近善知識。聽受正法。堪能
攝起出世道品。名爲攝因。地前所修。能生出
世無漏道品。以爲生因。言長因者。若類世間
種殖之事。初地已上。運運増長。趣順菩提。
名爲長因。若類染法。種性已去。乃至佛果漸
次増長。皆名長因。三乘種子。當分生果。名
自種因。從以有因乃至自種。名共事因。共成
一種修道事。故染法違淨名相違因。淨縁順
淨名不相違。故論説言。染法相違。是淨法因。
淨法相違。是染法因。生法如是第三約對
二因分別。言二因者。如地持説。一是生因。二
方便因。親而起體名爲生因。疎而助發名方
便因。二因如是。今對十因辨明其相。如論中
説。種子於芽。是名生因。餘名方便。然此非謂
唯取十中第四生因以爲生因。於十因中。但
使種子能生芽。義皆屬生因。餘名方便。總相
雖然。別猶難解。今宜辨之。就外無記。十因之
中生因一種。唯是生因。隨説因攝因長因相
違因不相違因。此之五因。唯是方便。隨説因
者。以言別法不生法故。非是生因。攝據外縁
故非生因。如地持説。芽莖已後。方名爲長。
故非生因。若就心法。不同此釋。相違因者。但
能滅法。與彼滅法以爲方便。不能生法。故非
生因。不相違者。與攝因同。故非生因。自餘四
因。義有兩兼。以有因中。通其縁正。以有種
子。令芽得生。是其生因。以有水土。令芽得
生。是方便因。種殖因中。亦通縁正。種子於
芽。是其正因。水土於芽。是方便因。自種因
中。種子於芽。以説自種。判屬生因。種子望
彼莖葉等事以爲自種判屬方便。非親生故。
共事因中。亦其二因。生及方便。相同以有乃
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因此一
門竟
今次就彼
内無記因。攝以爲二。生因一種。唯是生因。
自分生故。隨説因攝因相違因不相違因。此
之四種。是方便因。以有因中。具有二因。以有
最初起無記心。能生於後。判屬生因。以有外
境。能生於心。是方便因。種殖之中。亦具二
因。相同以有。長因之中。具攝二因。最初種
子次第増長。生初威儀工巧變化。是其生因。
餘名方便。自種因中。亦具二因。以方便心。望
初威儀工巧變化。以説自種。如是自種。即是
生因。望後威儀工巧變化。以説自種。是方便
因。非親生故。共事因中。亦具二因。同前以
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此二
門竟
次攝
染因。以之爲二。十因之中。生因自種。此之二
因。唯是生因。問曰。向前無記法中自種因者。
亦是生因。亦方便因。今此何故唯既生因。釋
言。有以。無記法中。種子望芽。亦是自種。望
餘莖等。唯是自種。而非生因。故兼兩義。今
此染中結業。望生乃至老死。皆是自種悉是
生因。是故自種唯是生因。何故如是。染法力
強。一因堪能親生多果。故望生死倶是生
因。無記力弱。一種不能親生多果。故望
莖等。不名生因。若使染中通望老死爲生因
者。何故論言種子於芽是名生因。彼乃且就
無記言耳。隨説攝因違不違因。此之四種。唯
是方便。義同前釋。餘之四因。義有兩兼。於四
因中。正因生果。齊是生因。縁因起報。悉是方
便。如以有中。以有結業。生於後果。判屬生
因。以有外縁。起於後報。判屬方便。種植因
中。云何具二。種植因者。内外和合。方名種
殖。就種植中。分取結業生於後果。判屬生因。
外縁生果。判屬方便。長因之中。云何具二。如
論中説。從無明行乃至老死。漸次増長。是名
長因就此生果増長之中。因増至果。判屬
生因。因因自増果。果自長判屬方便。問曰。何
故因増至果得非生因。因因自増果。果自長
説爲方便。釋言。有以。從因生果。因果位別。
因滅果興生相顯現。故説生因。因還望因。果
還望果。無如是義。故不名生。但名方便。若通
説生。理亦無傷。共事因中。云何具二。若更分
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總説彼等。爲共事故。
染法如是此三
門竟
次攝淨因。以之爲二。十因之
中生因一種。唯是生因。隨説攝因違不違因。
唯是方便。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成之方便。相
違因者。退之方便。自餘五因。義有兩兼。以
有因中。通其内外。以有最初道品種子。生後
道品。判屬生因。以有外縁。能生出道。判屬
方便。種殖亦爾。内外和合。名爲種殖。於中
分取道品種子能生於後。判爲生因。分取外
縁能生於後。説爲方便長因之中。從道向道。
漸次増長。是其生因。増長向滅。是方便因。
問曰。何故染法之中。從因向果名爲生因。淨
法向果乃名方便。釋言。有以。染法之果所謂
生死。生死有爲。可生法故。長因向彼。是其
生因。淨法之果。所謂涅槃涅槃無爲。非可
生法。是故長因増長。向彼但名方便問曰。
向前染法之因。因因相起但名方便。何故淨
中道。道増長説爲生因釋言。染麁從因向果。
生相顯現。故名生因良以對彼麁顯生故。因
因相起。生相不顯。不名生因。淨法是細道増
向滅。一向非生。良以對彼非生法故。説道相
起以爲生因。自種因中以道望道宣説自種。
是其生因。以道望滅。宣説自種。是方便因。共
事因中。亦具二因。若更分別。不異以有乃至
自種。總攝彼六爲共事故二因如是第四
門中約對六因。具相收攝六因之義。如阿毘
大智論中亦具分別。六名是何。一所作
因。謂法起時。諸法彼不障。名所作因。大智
論中。名無障因。二共有因。諸法起時。共有之
法。生住滅等共相助成。名共有因。三自分因。
一切諸法。同類相生。名自分因。大智論中。名
自種因。四者遍因。十一遍使増長一切染汚之
法。名之遍因。何者十一。苦下五見疑及無明。
以爲七。集下二見邪見見取疑及無明。即以
爲四。通前十一。五相應因。諸心心法相應造
境。名相應因。前共有因。相依體立。此相應
因。相依有用。六者報因。諸業煩惱。得苦樂
報名爲報因。此義廣釋如六因章。今對十因。
共相取攝。於中先對外無記因。攝之爲六。
就此十中。除相違因餘九是其三因所攝。就
餘九中。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此之三種是所
作因。生因長因及自種因。此之三種是自分
因。同類之法。自相起故。以有因中。具有三
因。一所作因。以有水土。牙莖等生。名以有中
所作因也。二共有因。謂外色中生等四相。與
彼外色。相扶體立。名共有因。三自分因。以有
前色生後色故。名自分因。種殖因中。具有二
因。謂自分因及所作因。種子與彼水土。和合
名爲種殖。種望牙等。是自分因。水土潤澤。望
彼牙等名所作因。共事因者。具有三種。謂所
作因自分因共有因若更分別。不異以有乃
至自種。總攝彼六爲共事故此一
門竟
次就内法
無記十因。*具相收攝。除相違因。自餘九因。
四因所攝。謂所作因共有因自分因相應因。
相状如何。隨説攝因不相違因。此之三種是
所作因。生因一種。是自分因。以有因中。具有
四因。以有六根及外境界。起無記心。是所作
因。以有同時諸心法等。互相助成。是共有因。
以前起後。是自分因。諸心心法。相應造縁。是
相應因。種殖因中。具攝二因。就種殖中分
取。種子能生於後。是自分因。分取六根及外
境界。是所作因。長因之中。亦具二因。同類
相起。是自分因。心心相次是所作因。自種亦
爾。共事因中。具有四因。同前以有乃至自種。
總攝彼六爲共事故。相違因者。望壞彼法爲
所作因。非報法故無其報因。非染法故無其
遍因
門竟
次對染因明相收攝。還除相違
餘九是其六因所攝。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此
之三種是所作因。生因自種。是其報因。以有
因中。具有六因。以有根塵。生業煩惱名所作
因。心心法等。相扶體立。名共有因。業煩惱
苦同類相起。以前生後。名自分因以有遍使
増長一切染汚之法。即是遍因。有同時心心
數法。相應造縁。名相應因。以業煩惱生彼當
果。即是報因。種殖因中。具攝二因。所謂報因
及所作因。謂業煩惱。對縁現起能生後果。名
爲種殖。是種殖中業與煩惱。生於當果。即是
報因。外縁生果。是所作因。長因之中。具有三
因。煩惱業苦當分増長。是自分因。煩惱増
長。起身口業。是所作因。作業煩惱。増長生
苦。是其報因。共事因者。具攝六因。若更分
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
此三
門竟
次對淨因明相收攝。還除相違。餘九是
其四因所攝。隨説攝因及不相違。是所作因。
以有因中。具攝四因。謂所作因自分因共有因
及相應因。依於善友正説法等。増長道品。是
所作因。道品法中。以前生後。同類相起。是自
分因。同時具有定道無作。是共有因。無漏心
法相應造縁。是相應因。種殖因中。具有二因。
謂所作因及自分因。種殖之中。最初道品。對
縁現起。名爲種殖。是種殖中。最初道品。同類
生後。是自分因。異類相起。是所作因。善友等
縁。能生於後。亦是所作。生因不定。小乘法
中。淨法種子。必是有漏。以此種子生於出
世無漏之道。異類相起是所作因。大乘法中。
淨法種子。必是無漏。以此種子生於出道。同
類相起。是自分因。就長因中。若有漏道。若
無漏道。當分増長。是自分因。若從有漏増向
無漏從道向滅。是所作因。自種因中。小乘種
子。望於出道及望涅槃。以説自種。異類相望。
是所作因。大乘種子。望於出道。以説自種。同
類相望。是自分因。望於涅槃以説自種。是所
作因。共事因中。備攝四因。謂所作因自分共
有及相應因。若具分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
總攝彼等。爲共事故。非染法故。無其遍因。非
報法故。無其報因第五約對四縁分別。如
地持説。何者四縁。一者因縁。二次第縁。三
者縁縁。四増上縁。六因之中。相應共有自分
遍因及與報因。此之五種。是其因縁。所作因
中。分作三縁。就所作中。六塵生心。是其縁
縁。心法次第。藉前生後。是次第縁。自餘一
切萬法不障。是増上縁。此義廣釋。如四縁
章。今對十因共相收攝。於中先攝外無記因。
以爲四縁。就十因中。除相違因。餘之九因。
二縁所攝。所謂因縁及増上縁。九中三因。一
向是其増上縁攝。謂隨説攝因不相違因三
因一向因縁所攝。所謂生因長因及自種因。
以六因中自分攝故。自餘三因。二縁所攝
謂以有因種植因共事因可八見以有因中。
以有水土。令芽得生。是増上縁。以有種子。令
芽生者。是其因縁。自分攝故。種殖因中。分取
種子。望彼芽生。是其因縁。自分攝故。分取水
土能生於芽。是増上縁。共事因中。亦具二縁。
同前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
違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縁此一
門竟
次説内法
無記十因。以爲四縁。就此十中。除相違因。餘
之九因。四縁所攝。隨説因者。是増上縁。以有
因中。具攝四縁。就中分取相應共有及自分
因。以爲因縁。六根生心。是増上縁。六塵生
心。是其縁縁。心法次第。以前生後。是次第
縁。種植因中。具攝四縁。分取種子能生於後。
是其因縁。自分攝故。六根生心。是増上縁。外
縁生心。是其縁縁。從初種殖次生後心。是
次第縁。生長自種。具攝二縁。同類相起。是其
因縁。次第相起。是次第縁。攝因不違。各具二
縁。所謂縁縁及増上縁。六根生心。是増上縁。
六塵生心。是其縁縁。共事因者。具攝四縁。同
前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違
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縁此二
門竟
次攝染因以
爲四縁。就染因中。還除相違。攝餘九因。以入
四縁。隨説因者。是増上縁。以有因者。四縁所
攝。以有結業。能生後果。是其因縁。以有前
心。生於後心。是次第縁。以有六塵。生於六
識。是其縁縁。以有六根。生於六識。是増上
縁。以有惡友倒説法等。増長結業。生於後果。
亦是増上。種殖因者。四縁所攝。結業生果。是
其因縁。心心相起。是次第縁。習近惡友。是
増上縁。聽受邪法。是其縁縁。生因自種。二
縁所攝。報因生果。是其因縁。心心相起。是次
第縁。攝因及與不相違因。二縁所攝。習近惡
友。是増上縁。聽受邪法。是縁縁。長因之中。
具有三縁。所謂因縁次第増上。從無明行。増
長生果。是其因縁。報因攝故。從因生因。從果
生果。亦是因縁。自分攝故。從於無明乃至生
死。心心相起。是次第縁。從於煩惱生於
業。是増上縁。共事因中。具攝四縁。若更分
別。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
相違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縁此三
門竟
次攝淨
因。以爲四縁。除相違因。餘之九因。四縁所
攝。就此九中。隨説因者。是増上縁。以有因
中。具攝四縁。以有前道。生於後道。是其因
縁。自分攝故。以有同時心心數法。亦是因縁。
相應攝故。以前生後。是次第縁。以有道法。縁
之起道。是其縁縁。以有善友正説法等。攝生
從道。是増上縁。種殖因中。具攝四縁。就種殖
中。分取最初無漏道品。能生於後。是其因縁。
自分攝故。境界生心。是其縁縁。六根生心。是
増上縁。心心相起。是次第縁。生因長因及自
種因。三縁所攝。同類相生。是其因縁。自分攝
故。異類起者。是増上縁。就此道中。心心相
起。是次第縁。攝因不相違因。二縁所攝。謂
増上縁及與縁縁。近友生道。是増上縁。縁法
起道。是其縁縁。共事因者。具攝四縁。同上以
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違因者。
望壞彼法。爲増上縁。四縁如是。問口論中
攝彼十因。以爲生因及方便因。攝彼二因。以
爲二縁。其生因者。説爲因縁。方便因者。是増
上縁。今云何言十因之中具攝四縁。釋言。論
家就無記因生外法者故爲此判。若就内法。
亦具四縁。故彼論言。次第縁縁縁是心法
攝。四縁如是第六門中。對果分別。若對十
因。還有十果。云何十果。如向因中。隨分所
作。即是十果相顯可知。又彼論中宣説五果。
一者依果。二者報果。三士夫果。四増上果。五
解脱果。言依果者。如論中説。習善増善。習惡
増惡。如是一切同類相起。是名依果。言報果
者。有漏之業。所生苦樂。是名報果。士夫果
者。雜心之中。名功用果。士夫是人。士夫所
作。一切諸事。各有成辨。名士夫果。二十二
根。名爲増上。各有果生。名増上果。斯乃且
就内法爲言。外法之中。増上縁起。當知。亦
名増上果也。無漏道品。得解脱證。名解脱果。
世俗斷結。非畢竟盡。非解脱果。五果如是。
今對此果。明因所得。於中先就外無記因。以
明得果。就十因中。除相違因。餘之九因。能得
三果。所謂依果士夫果及増上果。隨説
因不相違因。此之三因。得増上果。以有種殖
能得三果。分取種子能生後者。得其依果。
分取水土能生後者。得増上果。分取人功。能
成外事。名士夫果。生因長因及自種因。能得
依果。同類之法。迭相起故。共事因者。能生三
果。同彼以有乃至自種。以接彼等爲共事故。
相違因者。望壞彼法爲増上果。然此無記。非
報因故。無其報果。若望業行。説爲依報。如後
染淨二因中説。非無漏故。非解脱果此一
門竟
就内法無記十因。以明得果。除相違因。餘之
九因。能得三果。所謂依果士夫果増上果。隨
説攝因不相違因。得増上果。以有因者。能得
三果。以有六根及外境界。起無記心。是増上
果。以人能起。是士夫果。以前起後。是其依
果。種殖因者。能得三果。相同以有。生因長因
及自種因。能得依果。同類起故。共事因者。亦
得三果。同前以有乃至自種。相違因者。望壞
彼法。爲増上果。然此無記非報因故。無其報。
果非無漏故。無解脱果此二
門竟
次對染因以明
五果。染因之中。亦除相違。餘之九因。能得四
果。除解脱果。隨説因者。得増上果。以有因
者。能生四果。無明得行等。以前起後。得其
依果。以有結業。能生後果故。有報果。以有
衆生。造諸業行。所作成辨。名士夫果。以有
六根。生六識等。名増上果。種殖因者。能生
三果分取結業能生後報。故得報果。分取外
縁攝生後報。名増上果。由身造因。受於來
報。是士夫果。又近惡友起業煩惱。終得來報。
即是惡友士夫果也。然種殖因。望於當果。以
説種殖。異類相生故無依果。生因自種。能生
報果。攝因之中。有其二果。以彼外縁攝生後
報。是増上果。就攝因中。由近惡友。攝起結
業。能生後報。即是惡友士夫果也。長因之中。
有其二果。從因増長至於生果。是其報果。因
因漸増。果果自長。如是長因。能生依果。共事
因者。能生四果。不異以有乃至自種。相違因
者。望壞彼法。爲増上果。非無漏故。無解脱果
此三
門竟
次對淨因以明五果。就淨因中。除相違
因。餘之九因。能生五果。隨説因者。得増上
果。以有因者。能生五果。以前起後。能生依
果。信等諸根。各有所生。是増上果。人能修
起。是士夫果。能得涅槃。是解脱果。小乘法
中。燸等四心。是小乘性。性是有漏。得色界
報。名爲報果。大乘法中。縁照無漏。得變易
報。名爲報果。種植因者。亦得五果。如以有
説。生因一種。能得三果。同類相起。得其依
果。異類相起。得増上果。小乘種性。得分段
報。大乘無漏。得變易報。是其報果。攝因得
二。近友聽法。如是等縁。得増上果。由人修
起。得士夫果。長因得四。同類相起。能得依
果。信等相起。得増上果。終得涅槃。名解脱
果。起變易報。名得報果。自種因者。亦得四
果。與長因同。共事因者。能得五果。同前以
有乃至自種。總攝彼等。爲共事故。相違因者。
望彼退道。爲増上果。非報因故。無其報果 
第七門中。就人辨異。人別有三。一者凡夫。二
聲聞縁覺。三是菩薩。人別既殊。所知亦異。凡
夫於此但知其事。不達餘義。二乘於此。但知
假名因縁而有無有定性。不窮其實。菩薩知
此非有非無。幻化縁起。無有定相。十因之義。
略辨如是
  十一空義
十一空義。出涅槃經。所言空者。顯理之目。
理寂名空。空隨詮辨廣略不定。或總爲一。如
大品説。名爲獨空。廢詮談理。不分多門。故
名爲獨。非法唯空説爲獨矣。或分爲二。我
空法空。或分爲三。空無相願。或分爲四。四
有兩門。一如維摩説。謂空無相無作無起。
法無定性。名之爲空。無因縁相。名爲無相。無
果可作。名爲無作。故彼經言。唯行無作。而
現受身。因無所起。名爲無起。故彼經言。
行無起。而起善行。二如大品説。謂有法空
無法空自法空他法空。已如上釋。或説爲
五。如無量壽經説。空無相無願無作無起。
是其五也。空與無相。義同前釋。無彼妄相願
求之心。説爲無願。無作無起。亦如上釋。或分
爲七。如大品説。此如上釋。或分爲九。如雜心
説。或分十一。如涅槃説。或分十四。如大品
説。或説十八。如大品説。或復説爲二十二空。
或復説爲二十五空。如涅槃説。廣則無量。
今據一門。且論十一。所謂内空乃至大空。此
十一中前十相空。精起法中破以明空。後一
眞空。眞心體中性寂名空。此云何知。前之十
空。猶六地中十法平等。地持名爲妄想。境
十法平等。故知。相空。其大空者。地經名
爲阿梨耶識觀。故知。眞空。人復説言。前十境
空。後一智空。此亦有以。於妄分齊。心外有
法。破之顯無。故曰境空。於眞分齊。心外無
法。一切諸法。皆即心説。就之辨空。名爲智
空。復前十中初之八空。將無破有。第九一空。
用有破無。第十空空。以非有無雙破有無。與
地經中十平等同。前八空中初之七空。明無
性空。破去衆生及法自性。後一明其無相之
空。破遣衆生及法之相。前七空中初六。破
遣衆生之性。後一性空破*遣法性。前六空中
初五。約就現在觀空。後一約就過去觀空。就
前五中。初之三門。就事觀空。後二就法。言内
空者。衆生五陰。是其内法。是内法中。無有
我人衆生壽命常樂我淨故。名爲空。未空法
體。言外空者。非情之法。説以爲外。是外
中。亦無我人衆生壽命常樂我淨故。名外空。
此二別觀。内外空者。總觀向前内外諸法。無
我人等。名内外空。何故前別而後總乎。釋有
兩義。一隨觀難易。分爲三種。始時觀内。未及
其外。第二觀外。不及其内。故先別觀。第三觀
熟方能合觀。故後總也。問曰。諸法總知則易。
別知則難。故二乘人。但能總相。知於苦等不
能別知。菩薩方能差別異知。方何。今此先
別後總。釋言。有以。法有兩種。一是同相。二
是別相。空無我等諸法。齊通名爲同相。色受
想等事相。各異名爲別相。於此二中。若欲尋
伺以知其別。總易別難。故先觀總。後觀其別。
若欲尋別以知其同。別易總難。故先別觀。後
爲總觀。今依後門。先別後總。此之一義。隨觀
難易故分三種。二對患不同故分三種。人別
有三。一者著内情多。著外情少。故先觀内。二
著外情多。著内情少。故須觀外。三内外倶著。
故須總觀。此前三種。就事觀空。次後兩門。就
法明空。法有二種。一者有爲。二者無爲。苦無
常等生滅法數。是其有爲。三無爲等。是其無
爲。有爲法中。無我人等。名有爲空。無爲法
中。無我人等。名無爲空。問曰。向前内外等
中。離合爲三。今此有爲無爲法中。何不如是。
唯別無總。釋言。准量理亦無傷。但今爲明内
外二法同是有故。合觀則難。是故第三内外。
總觀有爲無爲。有無位別。合觀則易。故無
第三有無總也。此前五種。就現境界以明空
義。無始空者。更無別義。但就過去觀前五
空。名無始空。明此諸法非今始觀方無我人。
無始已來常自空也。問曰。何故唯就過去説
無始空。不就未來説無終空。准量應得。但
今爲明過去法者起患根本。無始已來所執
著處故。須觀之。過現既空。類當可知。故略
不論。又三世法。次第相生。過爲現本。現爲
過末。現爲當本。當爲現末。現法易觀。故先就
之。以觀空理。現由過生故。後就本觀無始
空。以本類末。義在易知。故觀過現。類知未
來。不假就當觀無終空。又問。若爾六通之中。
亦應如是但知過現。何用天眼知未來乎。釋
言。不類六通知事。三世事異故須別知。空義
理同。可以類知。故不別論。此前六種。是衆
生空。第七法空。言性空者。觀法虚假無有自
性。名爲性空。前七破性。下一破相。破*遣衆
生及諸法相。見因縁相亦無所有。是以
言。無所有者。如人無子。名之爲空。非是子
明無性空。又如貧人無物名空。亦非就物明
無性空。如人無子。遣衆生相。如貧無物。破
*遣法相。此前八空。以無*遣有。第一義空。以
有遣無。名前八空。爲第一義。彼第一義。亦皆
空寂。是故名爲第一義空。是以經言。云何
名爲第一義空。是眼生時無所從來。及其滅
時去無所至。推其實法。了不可得名第一義。
云何名爲第一義空。有業有報。不得作者。故
名爲空。良以宣説因縁業報。爲第一義故。因
縁外無別有彼第一義諦。性不可得故名爲
空。此前九空。別遣有無。第十空空。存無雙
遣。是以經言。是有是無。是名空空。是是非
是。是名空空。是有是無。是名空空者。就詮
彰理。是是非是。是名空空者。拂相顯寂。言是
有者。牒前第九有遣無也。言是無者。牒前第
八無遣有也。是名空空。就詮彰理。謂前所牒
有無法性。即是第十空空義也。雖言有無。是
其空空義。猶未顯故。後拂相以顯理寂。非
是有無二相並立。説爲空空。蓋乃有無二相。
雙捨名空空也。義意如是。言是是者。牒前經
中是有無二種是也。言非是者。遣前是有是
無是也。理非有故。是有非是。理非無故。是
無非是。兩是倶非。故號空空。相状如何。因縁
之法。有無同體。以同體故。無法爲有。有法爲
無。無爲有故。有則非有。有爲無故。無則非無。
是以有無皆非自性。非自性故説爲空空。此
前十門。是其相空。破遣情相。以明空理。第十
一空。就實辨空。就彼眞性縁起行徳。説爲空
也。是以經言。波若波羅蜜。名爲大空。波若
之體。即是眞實如來藏識。如來藏中。統含法
界恒沙佛法。恒沙佛法同一體性。互相縁集。
無有一法別守自性。故説爲空。法界皆空。空
寧不大。是以就實説爲大空。地經之中。亦
同此説。故彼文中。阿梨耶識。名爲大空。前十
相空即是。地經第六地中十法平等。雖不一
一名數相對。其義大同。後一眞空。即彼所顯
無生法體。又彼六地所得十空三昧之中。生
空法空第一義空即是。此中前十相空大空
已後餘之七空即是。此中大空不攝。十一空
義。略辨如是
  十二因縁義八門分別釋名辨體一 開合廣
略二 約時分別三 界地分別四 三性分別五 
淺深分齊六 就人分別七 約智分別八
第一釋名。并辨其體性。十二因縁者。謂從
無明乃至老死。是其名也。言無明者。癡闇之
心體無慧明故。曰無明。過去世中煩惱非一。
以何義故偏説故明。釋有兩義。一彰通隱別。
故説無明。過去世中一切煩惱。皆有闇惑迷
理之義。就斯通義故説無明。二擧強攝弱故
説無明。無明煩惱。迷於本際。集起生死。其力
最強。從強以名。故説無明。但説無明。當知。
一切餘結皆隨。譬如世間王來王去餘衆皆
隨主得其名。此亦如是。釋名既然。體相云何。
於中差別乃有四種。一迷理無明。所謂迷於
二諦之理。故經説言。不知諸諦第一義故。名
爲無明。如是等也。二發業無明。所謂三根三
道煩惱。三根煩惱能發思業。三道煩惱發身
口業。三覆業無明。謂造業已。重於前境起貪
瞋等。覆助前業。令其増長。四潤生無明。亦名
受生。謂受生時諸煩惱等。若依毘曇。九十八
使一切煩惱。皆能潤生。斯則潤生。受生無別。
若依成實。唯愛能潤。餘但遠助。若據斯義。
潤生則狹。局唯在愛。受生則寛。通於餘結。地
經亦然。故經言。愛水爲潤。無明覆弊。我心
漑灌。如是等也。所言行者。諸業集起。名之爲
行。集起有二。一就業體。縁中集起。名之爲
行。二就功能。集起後果。故名爲行。名義如
是。體相云何。於中具以七門分別。一就性分
別。行雖無量。要唯善惡。善惡二業。能得報
故。無記無報。是故不説。二就具分別。所謂
一切身口意業。三約果分別。如地經説。所
謂罪福不動業也。三塗惡業。名之爲罪。欲界
地中人天善業。名之爲福。上二界中八種定
業。説爲不動。四對報分別。所謂苦樂不苦不
樂。三受之業。五就處分別。謂三界繋。六就時
分別。所謂現報生報後報不定報業。七隨相
分別。相別有四。一黒二白三黒白雜四不黒
不白。四中前三。是其有漏分段之因。後一無
漏變易之因。業行無量。且論斯耳。此等後
業聚之中具廣分別。所言識者。分別之義。
於中分別乃有三種。一種子心識。作行以後。
受生已前所有心識。爲業煩惱所熏發故。能
生後果。説爲識支。若復通論。無明行中所有
心識。亦是識支。二求生心識。在於中陰。三受
生心識。名爲識支。謂受生時。最初一念染汚
之心。於彼父母精血等事。妄想起於華池等
愛。非起婬愛。言名色者。心從詮目故號爲名。
身形質礙。稱之爲色。良以心法。冥漠難彰。非
詮不辨。故從詮目説以爲名。故楞伽云。以名
宣説無色四陰。故説爲名。色相形現。可以現
見。當相名色。十二因縁。通而論之。皆是名
色。良以此支色心始具。名色相分段。故偏
名支。言六入者。生識之處。名之爲入。入別不
同。離分六種。所謂眼耳鼻舌身意。前色増長。
今爲五入。前名増長。今爲意入。所言觸者。觸
對塵境。目之爲觸。若依成實。對後受支説
想爲觸。觸假之初故名爲觸。若依毘曇。以心
法中觸數爲觸。此之觸數。依根就塵。能令
根塵共相觸對。故名爲觸。大乘法中亦同此
説。然觸有五。一増語觸。謂意地觸能發
故。二有對觸。謂五識中相應之觸觸對現
境。故名有對。三者明觸。謂無漏觸。四無明
觸。謂諸煩惱相應之觸。五處中觸。所謂一切
有漏*之觸。故雜心云。増語及有對明無明處
中。五中前二。約根以分。後之三種。隨性以
別。此之五種大小不同。小乘法中所説不定。
若取報觸以爲觸支。増語有對及與處中。是
其觸支。餘二則非。以明無明非報法故。若説
一切有漏之觸以爲觸支。除其明觸餘四皆
是。明觸無漏。是故不取。大乘法中所説不定。
若説分段。與小乘同。若説變易十二縁者。五
觸皆是觸支所攝。所言受者。領納名受。於中
分別廣略不定。或總爲二。或分爲二。一是
身受。二是心受。五識相應。名爲身受。意識
相應。名爲心受。或説爲三。所謂苦樂不苦不
樂。或説五受。所謂苦樂憂喜及捨。或説六受。
謂六根中所生受也。或説十八。謂六根中各
分苦樂不苦不樂三種受故。或復宣説三十
六受。前十八中染淨分故。或説百八。如
樹説。前三十六三世分之。故有百八。所言愛
者。染境名愛。現在世中煩惱非一。以何義故
偏名爲愛。未來生死。由愛牽起。愛力功強。故
偏説之。雖但説愛。餘結皆隨。亦如世間王來
王去餘衆皆隨。於中分別。略有二種。一愛己
身。二愛所須。廣分有五。一於順情未得法中
起欲得愛。二於順情已得法中起不失愛。三
於違情未得法中起不得愛。四於違情已得
法中起求捨愛。五於非違非順法中起處中
愛。非極違情不生厭故。所言取者。前愛増上。
取著境界故名爲取。若具分別。取有四種。一
是戒取。二是見取。三是欲取。四是我取。此之
四種諸論不同。若依毘曇。一切三界戒取之
心。説爲戒取。一切三界身見邊見邪見見取。
通名見取。欲界一切諸鈍煩惱。通名欲取。上
二界中諸鈍煩惱。縁自身起。通名我取。若依
成實。身見一使。名我語取。實無我體。但著
我名。故云我語。依此身見起於邊見。取著
斷常。若見斷者。則著五欲。名爲欲取。以無
後世。貪現樂故。若見常者。有利有鈍。若鈍根
者。則取持戒。望後世樂。名爲戒取。若利根
者。計神是常苦樂不變則無罪福。故起邪
見。説爲見取。若依毘曇。直説四取以爲取支。
則爲具攝一切煩惱。若依成實。四取不攝諸
鈍煩惱。是則取支通攝四取及餘一切諸鈍
煩惱。所言有者。現在行業。能有當果。故名爲
有。此既是業。何不名業。乃名有乎。當果未
有。由業有之故從功能説爲有耳。論其體相。
與行支同。所言生者。來報始起説名爲生。生
之體状。與識支中受生識同。言老死者。衰變
盡壞。名爲老死。與前名色六入等同。此之十
二。迭相因由。互相縁藉。故名因縁。如四諦
中論因縁者。業能親生。説之爲因。煩惱疎助。
説之爲縁。今此不然。莫問一切煩惱業苦。從
前生後。斯名因縁。名義體相。辨之麁爾第
二門中開合廣略。明因縁相。因縁之法。廣略
不定。如涅槃經梵行品説。或説爲一。謂十二
因縁唯一有爲。或説爲二。謂十二縁唯因與
果。過無明行。現愛取有。是其因分。現在識
等。當來生死。是其果分。或説爲三。於中乃
有三門不同。一三世分別。無明與行。是説過
去。識支不定。若取因中種子心識。以爲識支。
是屬過去。若取最初受生心識。以爲識支。是
屬現在。若説求生心識。爲識。義則不定。望其
過因。説爲現在。望其現報。説爲過去。名色
六入乃至觸受。一向現在。愛取有三。義
不定。論其體性。起在於今。判屬現在。論其功
力。能有當果。以因從果。判屬未來。地經之
中。據斯説也。若如是者。過去之因。何不從
果判爲現在。釋言。有以。過因現果。起之已
定。故隨世別。不相從説。未來未有。由因故
有。是故攝因。從果爲未。生死二支。定屬未
來。此是第一三世分別。二三道分別。如地經
説。無明愛取。是煩惱道。行有二支。是其業
道。識與名色六入觸受生死。七分説爲苦道。
無明愛取。並是煩惱。以何義故。過説無明。現
彰愛取。是義應齊。但今爲分三世別異。隱顯
互論。等分三世。非無所以。釋有兩義。一本末
分別。無明是本。理在先彰。過去説之。愛取
是末。理在後論。現在説之。二強弱分別。無
明煩惱。迷其本際。建集生死。其力功強。過去
説之。愛之與取牽生未來。其力増上。現在説
之。行有二支。同皆是業。何故過去彰其行
名。現在説有。理亦應齊。爲分三世差別異
名。等分三世。非無所以。過去世中集起已定。
當相名行。未來未有。由業有之。故就功能説
爲有耳。識等五果生死二報。同皆是苦。以何
義故。現彰識等。未説生死。理亦應齊。爲分世
別。隱顯異名。等分三世。亦有所以。現報起
竟。故就報體説爲識等。未來未起。就過以名。
令物生厭。故説生死。此是第二三道分別
苦分別。如地經説。無明行識乃至六入。名
爲行苦。觸受二支。名爲苦苦。餘因縁分名爲
壞苦。三苦相通。何故如是。理實齊通。但今
爲明。觸受二支。現諸縁生。心性是苦。於彼苦
上。加現事惱。苦上加苦。故云苦苦。無明行
等起今。義顯故説爲行。行體是苦故名行苦。
愛取有等。趣向未來。生老死等。敗壞之果。故
名爲壞。壞體是苦。故名壞苦。此隨麁細隱顯
論之。非盡道理。此是増數三門分別。或説爲
四。如涅槃説。謂無明行生及老死。愛之與取。
攝入無明。有攝在行。識等五果。攝入生死。故
説四也。或分爲五。如涅槃説。謂受愛取有及
生也。識等五果。攝入受中。無明攝入愛取之
中。行入有中。死入生中。故説五也。或説爲
六。如涅槃説。所謂三世因之與果。或説爲七。
如涅槃説。謂識名色六入觸受愛及取也。餘
略不論。或説爲八。如涅槃説。謂識名色乃至
於有。無明攝入愛取之中。行入有中。生死攝
入識等支中。故但説八。或説爲九。如城喩
經説。除前三支宣説餘九。或説十一。如爲
薩遮尼乾子説。除生一法説餘十一。薩遮尼
乾子弟共姉生。佛護其意。不説生支。或時具
説十二因縁。廣如經辨。此之廣略。隨化故
爾第三門中。就時分別。於中有六。一五世
分別。二就三世分別。三就二世分別。四就
一世前後分別。五就同時別體分別。六就同
時同體分別。言五世者。如涅槃説。過去過去
立其二支。如彼經説。煩惱因縁生於煩惱。是
其一也。業生煩惱。是其二也。此明過去過去
世中煩惱及業。生於其次過去世中無明支
也。其次過去建立二支。如彼經説。煩惱生
業。是其一也。謂過無明。生於行支。業生於
苦。是其二也。謂從過行生現五果。現立四
支。如彼經説。苦生煩惱。是其一也。從現五
果。生於愛支煩惱。生煩惱是其二也。從愛生
取。煩惱生有。是其三也。從取起有。有縁生
苦。是其四也。從現有支。生未來苦。其次未
來。建立三支。如彼經説。業縁生業。是其一
也。謂未來世業業相生。如從意業發身口業。
業生煩惱。是其二也。謂未來業。起於未來受
生煩惱。煩惱生苦。是其三也。謂從未來受生
煩惱。生於未來未來生支。未來未來。唯立
一支。如彼經説。苦縁生苦。是其一也。從彼生
支起老死等。唯彼三世十二因縁。生起老
死。應是二支。但彼直就能生因縁。立十二
支。不取所生。故從生支起於老死。唯名一
支。五世如是此一
門竟
次就三世以分別者。因縁
之法體通前後。今據三世隱顯論之。過去世
中未造業前一切煩惱。判爲無明。行支不定。
若取因中種子心識以爲識支。行支則短。當
造業時。説爲行支。造業已後。判屬識支。若取
求生及受生心。以爲識支。行支則長。造業已
後未死已前。斯屬行支。識支不定。若説種子
心識爲識。在於過去造業已後未死已前。若
説求生心識爲識。在於中陰。所望不定。望過
去因。説爲現在。望現在果。説爲過去。若説最
初受生心識以爲識支。定屬現在。行識二支。
時分不定。若取因中種子心識以爲識支。識
支則長。行之則短。當造業時。説爲行支。造
業已後受生已前。判屬識支。若取最初受生
心識。以爲識支。行支則長。識支則短。造業
已後受生已前。判屬行支。最初一念受生心
識。判屬識支。故論説言。生有及死有。當知
一刹那。名色支者。前後不定。若説種子及求
生心。以爲識支。於現在世。初生以後。悉是
名色。若説初生以爲識支。第二念後方是名
色。向後長短。經有成判。入胎五分四根未
具。名名色支。言五分者。毘婆沙云。胎中五
時名爲五分。亦人一報攝爲十時。胎外有五。
胎内有五。如涅槃説。胎内五中。眼耳鼻舌
四根未具。判屬名色。四根具已未出胎來。判
屬六入。所言觸者經有成判。未別苦樂。是
名爲觸。出胎以後。匍匐已前。不能思量分別
違順苦樂等事。是故名爲未別苦樂。觸境方
覺。故名爲觸。所言愛者。如經中説。染習一
愛。是名爲*愛。愛有二種。一者食愛。二是色
愛。匍匐以後。未有色愛。但有食愛。名習一
愛。自斯已來。判爲*愛支。具二愛已。未有思
想追求境界。是時名愛。已有思想追求前
境。未能造境身行欲事。是時名取。身行已後。
乃至未來受生已前。判之爲有。未來世中。最
初一念受生心識。説爲生支。名色已後。判爲
老死此二
門竟
次就二世分別十二。於中有二。一
就過去望現説具。二就現在望後説具。何者
過去望現説具。若就三世隱顯以論。過去唯
有無明與行。現在唯有識等五果。就實通論。
過去非直有無明行。當知。亦具愛取及有。現
在非直有於識等。當知。亦有生及老死。過去
世中。發業煩惱。説爲無明。潤業煩惱。説爲
愛取。故地經云。先際之因。謂無明愛。過去世
中所發之業。名之爲行。所潤之業。名之爲有。
現在世中當其報體。名爲識等。就過以彰。
即是生死。識即是生。名色已後。即是老死何
者現在望後説具。若就三世隱顯論之。現因
唯有愛取及有。當知。當果唯有生與老死。
據實通論。現因非直有愛取有。當知。亦具無
明及行。未來非但有生老死。當知。亦具識等
五果。現在世中發業煩惱。説爲無明。潤業煩
惱。説爲愛取。故地經中先際之因。名無明愛。
後際亦爾。現在世中所發之業。説之爲行。所
潤之業。説之爲有。未來世中所有報體。説爲
識等。就過去説。爲生老死此三
門竟
次就一世前
後明具。現望過去。非但有彼識等五果。當知。
亦有生死二報。具有之義。備如前辨。現望未
來。非直有其愛取有因。當知。亦具無明及行。
具有之義。亦如前辨此四
門竟
次就同時別體明
具。如毘婆沙具廣分別。彼論名爲刹那因縁。
此奢摩達之所建立。相状如何。彼文且就貪
心起殺。明具十二。餘類可知。貪起殺時。貪相
應愚。説爲無明。彼相應思。即名爲行。彼相
應心。説之爲識。起有作業。必依色心。説爲名
色。必依六根。説爲六入。彼相應觸。説爲觸
支。彼相應受。説爲受支。貪即名愛。貪相應
纒。説之爲取。何者是乎。與貪相應。有無慚
愧睡及掉纒。通則倶是。於中分別。睡纒一種。
於境睡著。不能堪忍。取執義顯。説之爲取。身
口作業。能有當果。説名爲有。無作亦是。彼文
不説彼前諸法。有生住滅。生爲生支。變異名
老。滅壞稱死。此雖同時。體性各異此五
門竟
就同時同體之法明具十二。十二因縁。根本
唯心故。經説言。十二因縁。唯一心作。唯心
作者。謂依妄心。便有一切色境界起。如依夢
心便有一切夢境界生。即彼心中闇惑之義。
説爲無明。集起之義。説之爲行。了別之義。説
以爲識。心與色相。説爲名色。是名色中隨別
不同。離爲六入。心觸前境。説爲觸支。心能領
納。即説爲受。是心染境。即説爲愛。心有取
執。即名爲取。能生後義。説之爲有。相起名
生。虚無名滅。滅名老死。此十二中。就餘十
一説爲無明。餘十一外。無別無明自性可得。
乃至宣説前之十一。以爲老死。前十一外。亦
無老死自性可得。以十二縁同一體性。互相
縁起。故十二縁。皆無自性。無自性故。悉皆空
寂。時分如是第四約就界地分別。界謂三
界。地謂九地。先約界論。毘婆沙中一論師説。
欲界地中。具十二支。色界十一。除名色支。何
故如是。色界六根一時頓生。生即六入。故無
名色。無色有十。無名色支及六入支。何故如
是。彼處無色。故無名色。彼無五根。故無六
入。若就彼説。應當説言識縁於觸。評者言
曰。於三界中悉具十二。欲界具有義在可知。
於色界中。雖復六根一時頓生。初生六根。
未能猛利。判爲名色。後轉猛利。説爲六入。故
具十二。無色界中。無色有名。雖無五入。而有
意入。故具十二。若就彼説。應當説言識縁於
名名縁於意。一一細論。通局衆多。非可具
辨。約界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地論。依毘婆沙。身
在欲界。未離欲結。於欲界中。起愛起取。亦起
於有。於未來世。有生老死。此人則是欲界地
中。一愛取有一生老死。此人後時。斷離欲
愛。初禪未離。於初禪地。起愛取有。未來當
有初禪生死。此人現在。具欲初禪二愛取有
二生老死。此人更斷初禪之愛。二禪未離。
於二禪地。起愛取有。未來當受二禪生死。此
人現具三愛取有三生老死。如是轉増。乃至
斷離無所有愛。非想結在於非想地。起愛取
有。未來當受非想生死。此人現具九地之中
九愛取有九生老死。此人命終。生非想地。用
前非想愛取二支。爲過無明。用非想有。爲
過去行。用前未來非想生死。爲現五果。此人
爾時。於下八地愛取及有。非過去因。下八地
中生老死報。非現在果。亦非未來。何故如是。
論自釋言。因果成處。則可宣説過去現在及
與未來。此人於下。因果不成。故不得名過現
未來三世因縁。此人後時。退生識處。用本所
起識處地中愛取二支。爲過無明。用本有支。
爲過去行。用本所有識處地中未來生死。爲
現五果。望上望下。一切所有。悉非過去現在
未來。義同前解。如是轉下。乃至退生欲界地
中。用本欲界愛取二支。爲過無明。用本有
支。爲過去行。用本欲界未來生死。爲現五果。
餘一切地所有因果。悉非過去現在未來。義
同前釋。身在欲地。起因受果。其義既然。在上
亦爾。界地分別。其状如是第五門中。三性
分別。望理以論。十二因縁。違理而生。斯是不
善。隨相論之。於中亦有善惡無記三性差別。
無明支者。依如毘曇。有其二種。一是不善。二
穢汚無記。欲界地中一切煩惱。除身見邊
見。餘悉不善。以與無慚無愧倶故。欲界地中
身邊二見。及上二界一切煩惱。皆是穢汚。不
與無慚無愧倶故。説爲無記。若依成實。一
切煩惱。斯是不善。大乘法中所説不定。若望
果報。同毘曇説。故地持云。起身見人。不謗
所知。不因此見墮於惡道。若望於理。同成
實説。行支有二。一善二惡。樂因名善。苦因名
惡。識支有三。一種子之識與行支同。二求生
心識。三受生心識。與無明同。此二必用煩惱
心故。問曰。若使受生心識必由煩惱。云何名
報。然彼識支。雖是穢汚。命根是報。又復所
縁父母精血攬爲體者。亦是報法。從此判爲
報無記耳。名色六入乃至觸受。一向無記。於
中非無善惡之義。今對往因説爲報。故斯名
無記。愛取二支。同無明説。有同行説。生同識
説。老死同前名色等説此五
門竟
第六明其淺
深分齊。於中増數次第辨之。要攝唯二。一眞
二妄。十二因縁所起。眞妄所集。唯眞不生。
單妄不成。眞妄相依故。有因縁集起之義。據
妄攝眞。皆妄心作。就眞攝妄。皆眞心作。隨心
麁細。分齊有三。一事相因縁。二妄想因縁。
三眞實因縁。一因縁法隨義分三。所言事者・
六識分齊所起生死煩惱業苦。當知。即是事
相因縁。言妄想者。則前事相。以理求之。唯是
妄想虚搆集起。如夢所見。心外畢竟。無事
可得。即是妄想因縁之義。言眞實者。即前妄
想因縁之體。窮其本性。唯是眞識縁起所集。
眞外畢竟無妄可得。即是眞實因縁之理。故
地經云。十二因縁皆一心作。皆心作者。謂
眞心作。又勝鬘云。自性淨心不染而染。即是
生死因縁集起。又如不増不減經説。即此法
界。輪轉五道。名曰衆生。楞伽亦云。如來
之藏。是其一切善不善因。能遍興造一切
趣生。猶如伎兒變現諸趣。以斯驗求。生死因
縁。皆是眞作。如夢所見皆報心作。如波水作。
如夜見繩以之爲蛇蛇是繩作。如是一切。以
眞作故。因縁即眞。故涅槃云。十二因縁。名
爲佛性。見十二縁。名爲見佛。亦名見法。亦
名見僧。勝鬘亦云。生死二法。是如來藏。隨
義淺深分齊有五。一事相因縁。如毘曇説。二
虚假因縁。假有無性。如成實説。三妄想因縁。
如陽炎水揵闥婆城。遠望似有。近觀本無。
非但無性。相亦叵得。四妄想因縁。皆妄心作。
如夢所見。心外無法。五是眞實集用因縁。皆
眞心作。眞外無法。五中初二。猶是三中事相
因縁。中間兩種。猶前三中妄想因縁。後之一
種。猶前三中眞實因縁。分齊如是第七門
中。就人分別。人謂凡夫二乘菩薩。今就此等
以辨因縁。於中有三。一明所有。二明起滅。三
明所解。言所有者。因縁有二。一是分段。二是
變易。若論分段。凡夫具有善道惡道二種因
縁。二乘人中。惡道因縁。盡在見諦。故須陀
洹。名爲觝債。觝三塗債善道因縁。終至無
學。無學猶有生死殘果。大乘人中。惡道因縁。
盡在初地。故經説言。初地菩薩。離惡道畏。
問曰。經説。種性已上大力菩薩。爲變易死。
惡道因縁。是分段故。今云何言初地始盡。釋
言。惡道義別三階。一惡業爲因。四住爲縁。
受惡趣報。在於外凡常沒位中。二惡業爲因。
四住正縁縁力微薄。悲願佐助。受惡趣身。在
於外凡善趣位中。三惡業爲因。悲願爲縁。受
惡趣生。在於種性解行位中。勝鬘以彼種性
已上離前二種。名離分段。非無第三故。地持
言。種性解行。或墮惡道。善道因縁。至佛乃
盡。是故經中説。佛一人斷有頂種。問曰。
説。初地菩薩。得二十五三昧。破二十五有。今
云何言至佛乃盡。釋言。善道亦有三階。善業
爲因。四住爲縁。受人天報。在種性前。二善業
爲因。四住正縁縁力微薄。悲願佐助。受人天
身。在種性上。三善業爲因。悲願爲縁。四住
殘氣。隨而佐助。受人天報。在初地上。經以初
地離前二種故。説初地破二十五有。非無第
三故。地持中宣説。解行轉惡趣報。入歡喜地。
不言轉善。又大智論説。初地上猶有肉身。良
在於此。彼初地上。雖復有之。但於應化人天
身中。微有淺氣。無純受者。分段如是。變易
因縁。凡夫但有一無明支。無明住地先成就
故。二乘之人。有無明行。而未受報。彼何時受。
不愚法者。此身滅已。淨土中生。即便受之。愚
法之人。未來無餘涅槃之後心想生時。方乃
受之。大乘人中。十住已上有無明行。種性
已上受生死果。至佛乃盡。所有如是此一
門竟
明起滅。先論分段。凡夫於彼分段因縁集起
不滅。二乘求滅不能學起。大乘之人。亦滅亦
起自斷故。滅化他故起。故經説言。亦不畢
竟滅有爲法。化衆生故。次論變易。凡夫於彼
變易因縁。未起未滅。二乘學起而未能滅。問
曰。二乘亦能滅智入般涅槃。云何不滅。釋言。
二乘雖暫滅智。後必還生。非是永盡。故不名
滅。大乘之人。亦起亦滅。始學故起。終盡故滅
此二
門竟
次約所解以辨因縁。凡夫於彼因縁法
中。見有我人未流轉起十二縁。以有我故。所
起因縁便有繋屬。名爲我所。二乘解知無我
無人。但諸因縁共相集起。以無我故。因縁之
法。無所繋屬。故非我所。大乘之人。深解因
縁非有非無。離於二邊。是義云何分別有三。
一就法相明非有無。十二縁法。從縁集生。本
無自性。是故非有。從縁集故。不得言無。見
法非有。是其逆觀。見法非無。是其順觀。二
相實相對。明非有無。妄情所起十二縁法。名
之爲相。所依眞諦。説以爲實。故經説言。十
二因縁。皆依一心。依情起相。名爲非無。據實
本寂。説爲非有。見實非有。是眞諦觀解相非
無。是世諦觀。三就實中體用分別。眞諦常寂。
無縁可得。名爲非有。即此眞識。隨妄流轉。起
十二縁。説爲非無。又佛菩薩隨世起用。亦名
非無。見法非有。是實性觀。知法非無。是實
相觀。就人如是第八門中。約智分別。智門
非一。今且約彼四十四智七十七智。辨因縁
相。於中略以五門。分別。一先定三觀。二明七
方便。第三約彼七方便義。辨明四十四智差
別。第四約前三種觀義及七方便。辨明七十
七智不同。五隨人辨異。言三觀者。若依毘曇。
説陰界入。以爲三觀。此觀在於念處位中。若
成實。説觀無常無我及苦。明之爲三。
觀在於四現忍中此一
門竟
七方便者。先就色論
後類諸法。七名是何。一者觀色。二觀色集。三
觀色滅。四觀色道。五觀色味。六觀過。七觀
色出。言觀色者。觀色果報。苦諦觀也。觀色集
者觀色因縁。集諦觀也。觀色滅者。觀色盡處
數滅無爲。滅諦觀也。觀色道者。觀色對治無
漏之道。道諦觀也。觀色味者。觀察前色能生
愛味。觀色過者。觀察前色能生苦過。觀色出
者。觀色得滅出離生死。何故不説觀色生道。
釋言。生道即是第八第一義觀。爲是不論。色
中既然。諸法同爾。此七能與第一義觀爲方
便故。名爲方便。此之七種位。在何處。若依毘
曇。前四方便。有四現忍及見道中。後三在
於修道之中。依如成實。此七門在聞思地中
此二
門竟
次辨四十四智差別。四十四智。如成實
説。此猶是前七方便中初四門觀。就十二縁
爲此四觀故。有四十四智差別。十二因縁次
第相生。因果相屬有十一對。就此十一。從末
尋本。逆以推之。先就老死對生爲四。一觀
老死苦。二觀老死集。三觀老死滅。四觀老
死道。次第逆推乃至行支。對前無明。亦有此
四。所謂觀行苦行集行滅及行滅道。無明望
前。更無集因。所以不説。何故逆觀。據果尋
因。順諦觀故此三
門竟
次辨七十七智差別。七
十七智。如成實説。論文但言。如經中説。現
在世中生縁老死。不離生縁老死。過未亦然。
是法住智。滅相觀者。是泥洹智。如是次第乃
至無明。皆悉同然。不廣分別。爲是論家種種
異釋。窮其體相此智。猶是七方便中第二集
觀。及無常等三觀所攝。以何義故。七方便中
偏爲集觀。十二縁法。因縁爲宗。集是縁義。故
偏爲之。集觀之中有六十六。三觀之中有其
十一。彼此合説有七十七。前六十六。觀因生
果。住持不滅。名法住智。後之十一。觀苦無常
空無我等。趣向涅槃。名泥洹智。故論説言。増
長生死。名法住智。損減生死。名泥洹智。相状
如何。現在世中。十二因縁次第相生。因果相
屬。有十一對。過未亦然。便有三十三對因縁。
今先就彼三世之中生縁老死。辨其觀相。餘
類可知。現在世中生縁老死。有二集觀。一生
縁老死。二者不離生縁老死。此二何別。毘婆
沙云。初是正觀。後是審觀。何故須審。成實
釋言。諸外道人。多迷因縁。或説冥性爲衆生
因。或説梵天以爲因等。佛爲破之。彰因作果
是實不虚故。説不離現在世中生縁老死。既
有此二。過未同然。即分爲六。此六集觀在聞
思地。四現忍中。總觀三世生縁老死。作三種
觀。謂無常苦及空無我。三觀雖殊。同趣涅槃。
總攝爲一。名泥洹智。以此通前。合有七智。問
曰。何故集觀之中。三世分六。泥洹智中。三
世爲一。釋言。集觀觀因生果。生果不同。世別
分之。泥洹智者。破生死相。趣向寂滅。寂滅
平等。三世合一。三世之中生縁老死。既有此
七。次第逆推乃至無明縁行亦然。十一對中。
皆有七智。是故合有七十七智。問曰。何不從
無明行乃至老死。先從老死至無明行。因縁
法中。有二次第。一順二逆。從始至終。是順
次第。從終至始。是逆次第。觀法多途。不可
一定。復此是聲聞觀法。聲聞鈍根。從末尋
本。其觀易成。是故然矣。又問。因縁相生無
窮。老死望後。何故不説縁生之義。老死望後。
更無所生。是故不説。若爾何故地經之中
宣説。老死與後作因。釋言。老死轉望未來。實
有因義。菩薩能見故彼説之。七十七智聲聞
觀法。老死爲因。聲聞不見。故此不論。又復聲
聞亦知老死縁生後義。今此且據一分爲言。
是故不説此四
門竟
約人辨。通而論之。四十
智七十七智。三乘同起。隨別論之。四十四
智七十七智。並是聲聞觀行之法。依如論文。
聲聞人中有利有鈍。四十四智。鈍人觀行。七
十七智。利人觀行。何故如是。前四十四。觀果
由因。爲觀易成。鈍人能作故言爲鈍。七十七
智。觀因生果。爲觀難熟。利人方堪故説爲利
菩薩於此因縁法中。觀門無邊。廣如地經。不
可具辨。因縁之義。厥趣麁爾
  十八空義三門分別辨相一 異同二 修入
次第三
第一辨相。十八空義。出大品經。法性虚寂。
故名爲空。此空乃是法界門中一門之義。門
別雖異。妙旨虚融義無不在。無不在故。無
法非空。是以經中或説色空。乃至宣説一切
法空。良以諸法無不空。故隨詮辨異。廣略難
定。是以經中或説一二乃至衆多。所言一者。
癈詮論空。空如一味。一味之空。妙絶衆相。故
名爲一。故大品中説爲獨空。獨者猶是不二
之謂。經中或復説空爲二。所謂生空及與法
空。或説爲三。謂空無相及與無作。問曰。空門
可名爲空。無相無作。云何名空。龍樹釋言。
此三種體一。隨行分異。行者觀空無相可取。
是時空門。轉名無相。觀無相中。作起叵得。是
時無相。轉名無作。名雖變改。其體不殊。是
故此三倶皆是空。如一智慧。或名念處。或名
道或名覺支。或名爲力。或名無畏。或名
無礙。此亦如是。經中或復説空爲四。如
品説。一法相空。二無法空。三自法空。四他
法空。此義如前四空章中具廣分別。或説爲
五。謂五陰空。或分爲六。所謂五陰及衆生空。
又如大品習應品中。説空爲七。所謂性空・
相空・諸法空・不可得空・無法空・有法空・無
法有法空。此七猶是十八空中後之七也。以
何義故偏説此七。論自釋言。廣有十八。略
爲七空。其猶道品。廣則具有三十七品。略唯
七覺。此亦如是。以此七種。多利衆生。故偏説
之。論其體相。與十八中後七相似。又如
經説空爲十。所謂信空・性空・第一義空・第一
空大空・合空・起空・如實不分別空・不捨空・
得離・不離空。此如地論具廣分別。又六
地説十平等。亦是十空。如涅槃中。説十一
空。此之十一。如前章中具廣解釋。又如
品嘆淨品中。説十三空。所謂内空・外空・内
外空・空空・大空・第一義空・有爲空・無爲空・
畢竟空・無始空・散空・性空・相空。然猶是十
八空中初十三空。若更解釋。不異於彼。問曰。
何故十八空中。偏説此等。不論餘五。論自
釋言。此十三空。破法周盡。故偏説之。餘有
五空。總相説空。更無別法。是故不論。又如
大品六度相攝品中。説十四空。前十三
上。更加一種一切法空。即是十四。此一切空。
攝十八中後之五空。通名一切。問曰。何故説
此十四不説十八。論自*釋言。十四空中。一
切法空。攝法周盡。設有餘空。皆入其中。是故
但説此之十四。經中或復但説十八。所謂内
空・外空・内外空・空空・大空・第一義空・有爲
空・無爲空・畢竟空・無始空・散空・性空・自相
空・諸法空・不可得空・無法空・有法空・無法有
法空。名字如是。然此十八。隨詮差別。非是觀
入淺深次第。言内空者。如論釋言。眼等六
入。名之爲内。是内法中。無我我所。及無眼
等故名爲空。言外空者。如論釋言。色等六入。
名之爲外。是外法中。無我我所。及無色等。故
名爲空。内外空者。總觀向前十二入法。無我
我所。及無彼法。名内外空。又内外等。如念處
説。何故前別而後總矣。此義如前十一空具
廣分別。言空空者。如論釋言。以空破空。故
言空空。破何等空。依如論辨。破前三空。故説
空空。不如涅槃。有無雙遣爲空空也。又釋。
破餘十七空故。名爲空空。有相之法。可須空
破。空是理法。何須破乎。論自釋言。如人服
藥爲破諸病。是病破已藥亦應出。若藥不去。
藥復是患。行者如是。先以空義對治煩惱。若
復著空空復是患。故須破之。言大空者。如
論釋言。聲聞法中。宣説法空。以爲大空。摩
訶衍中。説十方空。以爲大空。破十方界。廣多
無邊。名之爲大。破彼大方。故名大空。問曰。
外道宣説有方。佛法不爾。今此云何。説有十
方。破以爲空。龍樹釋言。聲聞法中。雖不宣
説三千界外。更有十方無邊世界。大乘法中。
隨順世諦。三千界外。更有十方無邊世界。
就眞諦。破以爲空。何者是乎。謂因四大和合
之中。分別彼此。故説有方。第一義中四大本
無。依何説方。是故名空。問曰。若使第一義中
無彼方故名大空者。第一義空。應名大空。
自釋言。第一義諦。理實是大。初得名故。餘
不名大。問曰。何故宣説大空破於諸方。
言。爲破大邪見故。如諸外道。計有定方實而
不空。故須説空破彼定見。又爲除彼有無邊
見故説方空。如修慈者。縁十方界。而修慈心。
彼於十方。若謂有盡。墮有邊見。若謂無盡。墮
無邊見。以是二見。即失慈心。故説方空。除
彼二見。令慈不壞。問曰。何故涅槃經中。説
波若空以爲大空。十地經中。説眞識空。以
爲大空。彼大品中。説十方空以爲大空。釋言。
涅槃十一空中。相實倶論。彼前十空。是其相
空。後一大空。是其眞空。眞智體中。備含法界。
法界皆如。故名大空。地經亦爾。初説生空法
空第一義空。是其相空。梨耶識空。是其眞空。
梨耶識中。統含法界。法界皆如。故名爲大。彼
大品中十八空者。並是相空。非是眞空。以非
眞故。不得就實説爲大空。但破大方名爲大
空。良以十八非眞空。故龍樹説爲小智慧門。
波若體寂是眞空故。龍樹説爲大智慧門。大
智門者。即是涅槃所説大空。以十八空破相
之理故名爲小。眞照波若。契實離相。故名大
矣。云何名爲第一義空。如論釋言。諸法實相。
是第一義。實相亦空。名第一義空。何者實相
諸法之實。所謂空理。空是一切諸法之實。實
之體状故名實相。實相既是諸法之實。云何
可空。論自釋言。實不可著故説爲空。以説諸
法爲實相故。諸法之外。無別實相自性可得。
故曰空耳。又説涅槃爲第一義。是涅槃空名
第一義空。有爲空者。陰界諸入十二縁等。因
縁集起。故曰有爲。所言空者。論釋有二。一有
爲中無我我所。及離常相故名爲空。二者有
爲因縁法相。不可得故名之爲空。就初門中
離我我所。生空所攝。離常相者。亦是生空。亦
是法空。故論釋言。若説我常。是常空者。則入
生空。若説陰常是常空者。則入法空。第二門
中。無因縁相。一向是其法空所收。不同涅槃
就彼有爲唯明生空。無爲空者。得法實相。離
生住滅。契證涅槃。名無爲法。實相法中。亦無
無爲自相可得。名無爲空。問曰。若説無爲空
者。與邪見人謗無涅槃有何差別。論自釋
言。彼邪見人。不信涅槃。然後生心。謗無涅槃。
無爲空者。但破定取涅槃之相。故名爲空。不
同邪見。然此空者。破法體相。不同涅槃十一
空中就無爲法明無我人説爲空也。畢竟空
者。如論釋言。以有爲空及無爲空破。畢竟
無有遺餘。名畢竟空。譬如羅漢永盡諸漏名
畢竟淨。此空亦爾。無始空者。法起非今。名爲
無始。無始法空名無始空。何故不説有始空
乎。論自釋言。有始大惑。説有始故。最初之
身則無因縁。是故菩薩。先捨是過。觀法無始。
觀無始時。有始已捨。是故不須説有始空。但
於所觀無始法中。取相未捨故。今宣説無始
法空。言散空者。如論釋言。散名別離。如似
五陰和合爲人。若分五陰。離張破散。人不
可得。故名爲空。如是一切。言性空者。如論釋
言。一切諸法性。自空故名爲性空。如世間水
體無熱性。雖假大熱暫時爲熱者停還冷。
諸法必是。雖假衆縁和合似有。若離衆縁性
不可得。故知。諸法體性是空。問曰。前説畢竟
空者。即是性空。今此何故重説性空。論自
釋言。今性空者。破諸法性。如彼水中無其熱
性不無水相。畢竟空者。破諸法相。乃至因縁
法相亦無。又性空者。菩薩所行。畢竟空者。是
佛所行。自相空者。諸相有二。一者同相。亦
名總相。二者別相。亦名異相。苦無常等。是其
同相。色香味等。是其別相。此二皆空名自相
空。性相何別而分二空。論言無別。但名異
耳。又性據體。相是外状。如似比丘受持禁
戒是比丘性。剃髮染衣是比丘相。又如梵志
自受己法。以之爲性。頂有周羅。執三岐杖以
之爲相。亦如火大。熱以爲性。赤色爲相。如
是一切性相別故。分爲二空。問曰。直説相空
便足。何須宣説自相空乎。爲明諸法自體相
空故説自耳。諸法空者。陰界入等名爲諸法。
是諸法中相別。種種一切皆空。名諸法空。問
曰。若説諸法空者。是義不然。一切諸法。各有
自相。云何言空。答曰。諸法自相不定。故説爲
空。不可得空者。生死涅槃一切諸法。性相寂
滅。求不可得。故名爲空。於中有三。一者於彼
陰界入中。求我叵得。名之爲空。二者於彼諸
因縁中。求法自性不可得。故名之爲空。如五
指中求拳叵得。三求法因縁亦不可得。名之
爲空。問曰。爲小智故求法不得。爲實無故求
法不得。論自釋言。法實無故。求不可得。然
此空者。與畢竟空及自相空。有何差別。而復
説之。論言。有人聞説上空。心生怖畏。是故今
説。因縁之中。求不可得故説爲空。無法空者。
論釋言。諸法滅已名爲無法。是無自性亦
不可得。故名爲空。有法空者。諸法但從因縁
而有。有即非有。故名爲空。無法有法空者。有
人執取有無二法。求不可得故。説無法有法
空也。此前二空。別破有無。今此總破。又前二
空。破所取法。今此破於能取之情。又如
釋。有法空者。破法生住。無法空者。破法滅
時。今此無法有法空者。前後通破。又如論釋。
觀現在法及無爲法。一切皆空名有法空。觀
於過去未來法空。名無法空。以現無故。觀三
世法及無爲法。一切皆空。名爲無法有法空
也。若廣分別。數別無量第二門中。以十八
空。對波若空。辨其同異。論自問言。波若之
空與十八空。爲同爲異。若言異者。離十八空。
更復用何爲波若空。若言同者。云何説言菩
薩欲住十八空者當學波若。論自釋言。亦同
亦異。所言異者。波若之空。見法實相。滅一切
法差別之相。十八種觀。破諸法相。令諸法空
故名爲異。以此異故。欲住十八。當學波若。
所言同者。論自釋言。十八是空。無所有相。波
若亦空。無所有相。十八空中。離相不著。波若
亦爾。故稱爲同。以其同故。修學波若。則爲
修學十八空也。第三明其修入次第。依如
中。所修有二。一小智慧門。謂十八空。二大智
慧門。謂波若空。彼十八空。破相之空。隨詮局
別名之爲小。彼波若空。契實離相。名之爲大。
又縁觀心縁十八空。名之爲小。滅觀波若。照
法空。名之。於此二中。先學小門。後學大
門。所學小門。即涅槃中前之十空。所入大門。
即涅槃中後一大空。又學小門。即是世間因
分行徳。證入大門。即是出世果分行徳。若通
詮教。則有三種。一小智慧門。謂波若經。二中
智慧門。謂十八空。三大智慧門。謂波若空。於
此三中。先學小門。次學中門。後入大門。云何
學小。依波若經。受持讀誦。正念思惟。如説修
行。云何學中。依前修習小慧門故。得十八空。
如入大海便得寶物。云何學大。依前修習十
八空觀破相力故。便入甚深波若眞空。得此
空故。心相寂滅。猶如虚空。畢竟平等。無縁無
取。十八空義。略之云爾
  二十二根義七門分別釋名辨體一 分相二
治斷差別三 得果不同四 就人分別五 得捨成
就六 因起次第七
第一釋名。辨其體性。能生曰根。根義不同。廣
略難定。今據一門説二十二。名字是何。所謂眼
耳鼻舌身意。即以爲六。男根女根及以命根。
通前説九。苦樂憂喜捨。通前十四。信進念定
慧。通前十九。未知根知根及無知根。通前合
有二十二也。初六根者。對色名眼。乃至第六
對法名意。此之六種。能生六識。故名爲根。男
女根者。剛決爲男。柔弱爲女。身形小分。能別
男女。從其所別。名男女根。根體即是身根小
分。所生之識。即是身識少分。言命根者。若依
成實。現在時中。色心相續。名之爲命。過去
之業。能生於命。與命作根。故曰命根。若依
毘曇。別有非色非心命報。此之命*報。能持
色心。相續不斷。故名爲根。地持論中。亦
此説。故彼文言。生理不壞。是其命根増上果
也。言苦根者。五識地中逼惱名苦。能生瞋結
故名爲根。言樂根者。五識地中。適悦名樂。能
生貪結故名爲根。言憂根者。意識地中逼惱
名憂。憂能生瞋故名爲根。言喜根者。意識
地中慶悦名喜。能生貪結。故名爲根。言捨根
者。六識地中中容受心。捨前四受。故名爲捨。
能生癡結。目之爲根。若在淨中喜樂及捨。能
生淨法。故名爲根。言信根者。於境決定。名之
爲信。信能生道。故名信根。精進根者。練心於
法。名之爲精。精心上達。目之爲進。根同前
釋。言念根者。守境名念。根同前釋。言定根
者。住縁不亂。名之爲定。根同前釋。言慧根
者。於法觀達。目之爲慧。根同前釋。問曰。善
法差別無量。以何義故偏説此五。以之爲根。
釋言。此五遍生諸善。其力功強。故偏説之。又
是五種。大煩惱地之對治故。偏説爲根。此義
如後道品中釋。未知根者。毘曇名也。成實
名爲未知欲知。此見道中無漏慧也。毘曇何
故説爲未知。釋有三義。一義釋云。在於見道
十五心中。解脱之智。知諦未遍故名未知。
無道比智知上界道。故云未也。第二義者。在
於見道十五心中。未曾有知重知諦理。故名
未知。問曰。若言未重知故名未知者。彼見道
中一一諦下。皆有忍智。忍爲初知。智爲後知。
云何不重。論自釋言。忍非智故。所以無過。
何故非智。忍雖觀諦與疑得。倶不能決了。是
故非智。故論説言。諸忍非智。良以諸忍非是
智。故不名重知。問曰。若使忍非智者。亦應非
見。釋言。不類見者。是其推求之義。忍心推求。
故得名見。智者是其決斷之義。忍不決斷故
不名智。第三義者。智望忍心得名重知。重知
未遍。故名未知。上界道諦。未重知故。毘曇如
是。彼成實中。名爲未知欲知根者。見道位中。
未有容豫解脱智知故名未知。爲欲簡去解
脱道故。説爲未矣。以解脱道修道攝故。言欲
知者。去解脱中知之不遙。故名欲知。此言即
是簡前之謂。見道已前。去解脱中知之玄隔。
不得名欲。今爲簡彼故説欲耳。此見道中無
漏聖慧。能生於後。故名爲根。言知根者。是修
道中無漏慧也。准依毘曇。釋有三義。第一義
者。修道門中。用解脱智。知諦周遍。故名爲
知。第二義者。修道門中。於彼諦理。有智重
知。故名爲知。第三義者。彼見道中智。望諸
忍得名爲重。重知未遍。故名未知。今修道
中道比智。起重知周遍。故名爲知。若依成實。
釋有兩義。一義釋云。修道門中。有解脱智知
於諦理。故名爲知。此之一義。名當初果。第二
義者。以修道智重觀諦理。故名爲知。此之一
義。名當斯陀那含果也。此能生後。故名爲根。
無知根者。成實説爲已知根也若依毘曇。無
學果中。觀諦已窮。不求更知。故曰無知。若依
成實。先已知竟。故曰已知。無學果慧。能生後
善。同類相起。故名爲根。問曰。信進念定慧
根。及三無漏所生善法。於五果中。是何果
乎。地持宣説。是増上果。二十二根。望其所
生。皆悉名爲増上縁故。此望何善説爲増上。
謂望下善。若望同類及與上善。能生名爲自
分因。故因縁所收。所生善法。名爲依果。何
者是其三無漏根所生下善。謂學等見無學
等見。聖人順舊遊觀無漏。名等見矣。問曰。經
説貪瞋癡等爲不善根。無貪瞋等爲三善根。
二十二中。何故不説。釋言。略故所以不論。更
無餘義。如六通中無法智通聖自在通。此亦
如是。名義且爾。體状云何。初眼根者。依如
毘曇。以彼四大造色爲體。體異四大。若依
成實攬大成眼。眼即四大。離大之外。無別
造色以爲眼體。耳鼻舌身。類亦同爾。意根體
者。依如毘曇。心王爲體。想受行等。皆非意
根。法入收故。若依成實。無別心數。識想受
行能生後義皆是意根。然成實中。行末之心
生五識者。不名意根。以其所生非意識故。自
斯以外。一切心識。悉是意根。若依毘曇。一切
六識。迭互相生。皆是意根。男女二根與身
根同。身根少分。爲此二故。良以此二既變心
識。其力功強。別人相顯故。就身中分出此二。
命根體者。依如毘曇現在世中。別有非色非
心命法。爲命根體。若依成實。過去世中善惡
之業。爲命根體。五受根者。依如毘曇。心數法
中受數爲體。若依成實。受心爲體。更無別數。
信等五根。論説不同。若依毘曇。善大地中信
數。爲信根體。精進數爲精進根體。通大地中
念數爲念根體。定數爲定根體。慧數爲慧根
體。若依成實。用彼信心爲信根體。乃至慧心
爲慧心慧根體。無別數法。後之三根。若依
毘曇。是智慧性。論其眷屬。是五陰性。同時心
王。即爲識陰。同時受數。即爲受陰。同時想
數。即爲想陰。自餘教法。以爲行陰。道共無
作。即爲色陰。若依成實。慧心爲體。更無餘
法。體性如是第二門中。分別其相。於中有
六。一漏無漏分別。二三性分別。三三聚分別。
四三界分別。五據因分別。六就果分別。漏
無漏者。男女二根憂根苦根。一向有漏。三無
漏根。一向無漏。信等五根。及以意根通漏
無漏。與三無漏相應之者。名爲無漏。餘名有
漏。眼等五根及與命根。大小不同。小乘法中。
一向有漏。大乘不定。法身眼等。法身之命。是
其無漏。餘皆有漏。喜樂及捨。諸論不同。毘曇
大乘。與信等同通漏無漏。成實法中。喜唯有
漏。何故如是。彼論釋言。喜者從於取假名
生。著我故起。故唯有漏。樂捨二受。通漏無
漏。不從分別取著生故。有漏業果。名爲有漏。
就無漏法。義説之者。名爲無漏。此義如彼
八禪義中具廣分別此一
門竟
次就三性分別
諸根性者。所謂善惡無記。信等五根三無漏
根。一向是善。男根女根。一向無記。意根一
種。該通三性。眼等五根。大小不同。小乘法
中。一向無記。大乘不定。法身眼等。體性是
善。餘皆無記。命根一種。論説不同。若依毘
曇。命是報法一向無記。若依成實。説過去業
以爲命根。唯善與惡不通無記。人天命根。
是善非惡。三途命根。是惡非善。大乘不定。法
身之命。體性是善。餘皆無記。五受根者。毘
曇法中。憂通善惡。不通無記。論自釋言。方便
生故。非報無記。非習學法。非是威儀工巧
變化。餘通三性。成實法中。所説不定。受陰之
中。一切五受悉是無記。行中義説該通三性。
大乘法中。文無定判。隨義以推。五受之根。並
通三性。憂慮世事非損益者。是無記憂。餘同
毘曇此二
門竟
次就三聚分別諸根。言三聚者。所
謂色心非色非心。眼等五根。男女二根。此七
是色。意根五受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此之十
四。是其心法。命根一種。諸論不同。若依毘
曇。是其非色非心之法。成實法中。是色是心
及非色心。彼説過業。以爲命根。於中通具身
口意業。就三業中。通作無作。身口作業。説之
爲色。意地作業。説以爲心。三業無作。是非色
此三
門竟
次就三界分別諸根。界者所謂欲色
無色。於中兩門。一分三界非三界別。二就三
界辨其通局。所言三界非三界者。二十二根
中。男根女根憂根苦根。定三界法。三無漏根。
定非三界。信等五根意樂捨根。此之八種。與
三無漏相應之者。不屬三界。餘皆三界。眼等
五根及與命根。大小不同。小乘法中。定屬三
界。大乘不定。法身眼等法身之命。不屬三
界。餘皆三界。喜根不定。成實法中。定屬三
界。毘曇大乘有是有非。無漏相應。不屬三界。
餘皆三界。次就一向在三界者辨其通局。男
根女根。定屬欲界。憂根苦根。毘曇法中。定在
欲界。成實大乘麁在欲界。論其細者。苦極
四禪。憂至非想。故經説言。苦樂隨身至於四
禪。憂喜隨心至有頂也。喜根樂根。毘曇法中。
在欲色界。成實大乘麁同毘曇。論其細者。樂
在欲色。喜至非想。眼等五根。小乘法中。在欲
色界。大乘法中麁同小乘。細通三界。故
槃云。如非想天。亦色非色。彼有色故。亦有眼
等。意命捨根信等五根。遍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就
因義分別諸根。眼等五根男女二根。是報法
故。一向非因。命根一種。論説不同。若依毘
曇。與眼等同。一向非因。若依成實。説過去
業。爲命根故。一向是因。三無漏根。大小不
同。小乘法中。一向非因。破生死故。大乘法
中。有因非因。縁照無漏。能招變易。一向是
因。眞證無漏。不招生死。説爲非因。信等五
根。是有漏者。一向是因。是無漏者。同三無
漏。意根一種。與因相應。説之爲因。非因相
應。説爲非因。五受根者。論説不同。若依成
實。受陰中者。一向非因。行中義説。有因非
因。若依毘曇。與諸煩惱結業倶者。一向是因。
餘皆非因此五
門竟
次就果報分別諸根。眼等五
根男女二根。一向是報。信等五根及三無
漏根。一向非報。意根一種。通報非根。命根一
種。毘曇是報。成實非報。五受根者。成實是
報。如彼論説。乃至一切無漏中受。亦皆是
報。若依毘曇。除却憂根。餘之四種。通報非
報。報心倶者。説之爲報。非報倶者。名爲非
報。憂根一種。一向非報。何故如是。憂根從
於想分別生。是故非報。又復憂根。離欲時斷。
報法不爾。是故非報第三明其治斷差別。
義有三種。一者見斷。二者修斷。三者無斷。見
道除者。名爲見斷。修道除者。名爲修斷。無漏
不爲二輪所除。名爲無斷。約此三義。分別諸
根。依如毘曇。眼等五根男女二根及與命根。
此八是報。唯是修斷。問曰。報法不可斷除。
云何説斷。依如彼宗。不斷報體。但斷報上煩
惱縁縛故名爲斷。問曰。何故唯修道斷不通
見斷。釋言。有以。縁此所起貪瞋癡等。皆是事
惑縁。事之惑修道所除。是故此等唯修道
斷。若依成實。此八種中命根是業。餘七是報。
此業與報。亦見諦斷。亦修道斷。斷相云何。彼
成實中斷煩惱故。令彼業果畢竟不起。名之
爲斷。斷見惑故。令彼三途業果不生。名爲見
斷。斷修惑故。令彼人天業果不起。名爲修斷。
故成實言。見斷法者。謂示相我慢及彼所
起諸餘法也。修斷法者。謂不示相慢及彼所
起諸餘法也。示相我慢。是諦惑。推求而生。
故曰示相。所起餘法。是其業果。不示相慢。
是修道惑。非推求生。名不示相。所起餘者。是
其業果。問曰。毘曇何不如是。釋言。宗異不可
一類。彼毘曇中。斷煩惱因。令其業果畢竟不
起。是非數滅。是故不説。故雜心云。入見道
時。第八生後一切果報。皆非數滅。大乘法中。
眼等五根及與命根。亦見諦斷亦修道斷亦
是無斷。法身眼等常住之命。是無斷也。男女
二根。據實以論。唯見諦斷。入淨心時。得淨法
身。捨離一切男女形故。隨相別分。女根一種。
唯見諦斷。故地持言。菩薩於初阿僧祇時。已
捨女身。男根一種。通見諦斷及修道斷。男報
殊勝。在後捨故。意根一種。亦見諦斷。亦修
道斷。亦是無斷。與見惑倶名爲見斷。與修惑
倶名爲修斷。與無漏倶名爲無斷。憂根一種。
如毘曇。亦見諦斷亦修道斷。與見惑倶。
名爲見斷。與修惑倶。名爲修斷。苦根一種。毘
曇法中。唯是修斷。若依成實。憂苦是報。斷除
之法。與眼等同。喜樂捨根。依如毘曇。亦見
諦斷。亦修道斷。亦是無斷。與意根同。若依成
實。喜是有漏。唯見諦斷。及修道斷。不通無
斷。斷除之相。與眼等同。樂捨二受。通漏無
漏。有漏之者。亦見諦斷。亦修道斷。無漏之
者。是其無斷。信等五根。依如毘曇。是修道
斷。及與無斷。是有漏者。説爲修道。但斷縁
縛。不斷善體。是無漏者。説爲無斷。若依成
實。是有漏者。亦見諦斷。亦修道斷。是無漏
者。説爲無斷。三無漏根。小乘法中。一向無
斷。大乘法中。縁照無漏。亦見諦斷。亦修道
斷。眞證無漏。一向無斷。治斷如是第四
明其得果不同。言得果者。謂得出世四沙門
果。如雜心説。九根得初果。或獲二沙門。説
有十一根究竟第四果。所言九根得初果者。
須陀洹果。其是初果。信等五根意根捨根未
知知根。用此九根。得彼初果。於中信等。常相
隨逐。是故有之。行必依心。故有意根。初果必
依未來禪得。未來禪中。唯有捨根。更無餘
受。是故有捨而無餘受。未知無礙知根解脱。
故有九也。剋實同時唯有八根。若在因中。則
無知根。若在果中。無未知根。因果通論故。説
九根得初果也。所言或獲二沙門者。斯陀那
含。是其二果。得此二果。或用九根。或用八
根。多少不定。故言或也。何故不定。斯陀人
中。有其次第超越之異。次第用八。超越用九。
是故不定。云何次第。有人先在外凡地時。於
彼欲界九品惑中。全未斷除。設有斷除。未盡
六品。是人後時入見諦道。至第十六道比智
時。證須陀果。須陀果上。更起修道。斷彼欲
界六品惑盡。證斯陀含。名爲次第。云何超越。
有人先在外凡地時。依未來禪。斷除欲界九
品惑中。或六或七乃至八品。後入見道。至第
十六道比智時。不證初果。超證斯陀。故名超
越。彼超越者。用上九根。得第二果。與初果
同。彼次第者。但用八根得第二果。除未知
根。此次第者。若用無漏斷結證果。所用八根。
同是無漏。皆是向體。亦是果體。若用等智。斷
結證果。信等五根意根捨根。此之七種。通漏
無漏。現行之者。一向有漏。同治修中。所成就
者。一向無漏。云何同治。彼欲界結。未來禪
中。世俗淨智。亦能斷治。無漏法智。亦能斷
除。以同除故。修無漏時。亦成等智。修有漏
時。亦成無漏。同治如是。彼有漏者。非是向
體。亦非果體。彼無漏者。是其向體。亦是果
體。第八知根。一向無漏。但可成就而不現
行。然此知根。以無漏故。亦是向體。亦是果
體。斯陀如是。那含人中。亦有次第超越之異。
次第用八。超越用九。故云或也。云何次第。次
第有二。有人先在外凡地時。於欲界結全未
斷除。設令斷除。未盡六品。是人後時。入見諦
道。至第十六道比智時。證須陀洹。須陀果上。
更起修道。斷六品盡。證斯陀含。斯陀果上。更
起修道。斷後三品。證那含果。此一次第。或復
有人。先在外凡。用世俗智。斷除欲界九品惑
中。或六或七乃至八品。是人後時。入見諦道。
至第十六道比智時。證斯陀含果。斯陀*含
果上。更起修道。斷後餘結。證那含果。此二次
第。云何超越。有人先在外凡地中。修得初禪
乃至非想。後入見道。至第十六道比智時。越
前二果。證阿那含。以欲界結先斷盡故。彼超
越者。用上九根。證那含果。此九根中。信等五
根意根未知根及與知根。一向是定。餘一不
定。或喜或樂或復是捨。依初二禪入見諦道。
即有喜根。若依三禪。入見諦道。即有樂根。若
依四禪。未來中間。入見諦道。則有捨根。超越
如是。次第之人。但有八根。信等五根意根捨
根及與知根。此次第人。若用無漏而斷結者。
八倶無漏。皆是向體。亦是果體。若用等智。斷
結證果。前之七根。通漏無漏。彼現行者。一
向有漏。同治修中。所成就者。一向無漏。
彼有漏者。非是向體。亦非果體彼無漏者。亦
是向體。亦是果體。第八知根。一向無漏。以無
漏故。亦是向體。亦是果體。然此知根。亦但成
就而不現行。言十一根得四果者。羅漢之果。
十一根得。信等五根。喜樂捨意知根無知根。
此十一根。能得究竟羅漢果也。於中知根。是
無礙道。無知根者是解脱道。問曰。諸受不
得並起。云何得具喜樂捨根。釋言。一往得羅
漢者。不具三受。如是之人。但用九根。得第四
果。喜樂捨中。隨何現起。餘二則無。若逕一退
後重得者。具其十根。八根如上。喜樂捨中。有
二無一。若逕二退後重得者。得具十一。於三
受中。前後具之。謂先依於未來中間及第四
禪捨根得果。後還退失。復依三禪樂根得果。
後還退失。復依初禪二禪喜根。得羅漢果故
有三受。問曰。羅漢曾逕二退。得具十一。彼那
含果。何故不然。釋言。不類那含。人中有次
第者。有超越者。彼次第者。一向用於未來禪
定。斷結得果。未來禪中。唯有捨根。更無餘受。
何故如是。欲界煩惱。唯未來禪所斷除故。
如是之人。設令退起欲界煩惱。失那含果。後
重得時。必還依於未來禪中捨根而得故。無
餘受。彼超越者。或依初禪二禪喜根。入見諦
道。證那含果。或有依於三禪樂根入見諦道
證那含果。或復依於四禪捨根。入見諦道證
那含果。隨所用者。終無退理。以見諦道唯
是無漏。不可退故。以無退故。不得退已重用
餘根。是故那含極多九根。不類羅漢。良在於
此。毘曇如是。若依成實。三無漏根體唯是
慧。若據斯義。是則初果三根所得。所謂慧根
未知根知根。未知無礙。知根解脱。其次二
果。三根所得。所謂慧根及以知根。第四果
者。三根所得。所謂慧根知根知已根。知根無
礙。知已解脱。若復隨義。具以論之。得説十
根。得於初果。信等五根意樂捨根未知知
根。其次二果九根所得。除未知根。餘皆如
上。第四果者。十根所得。謂信等五根意樂
捨根知及知已。於中知根是無礙道。知已解
脱。問曰。何故義説樂捨不説喜乎。此如前釋。
無漏之法已在身中。義説爲樂。調停名捨。喜
取假生。著我故起。是故無之第五門中。就
人分別。外凡人中。極少之者。成就八根。謂無
色界所有凡夫。具有命根意根捨根信等五
根。又闡提人生阿鼻者。亦具八根。謂身意命
及五受根。極多之者。具十九根。除三無漏。内
凡夫人。具十八根。除三無漏。男女根中。有一
無一。以二形者不能修起七方便故。見諦道
中。具十九根。除去知根及無知根。男女根
中。有一無一。以二形人無得聖故。須陀斯陀。
此二果人。具十九根。除未知根及無知根。男
女根中。有一無一。那含之人。具十八根。除未
知根及無知根。男女根中。有一無一。并除憂
根。以彼憂根唯局欲界不善地故。羅漢之人。
亦具十八。除未知根及與知根。男女根中。有
一無一。并除憂根。人別如是第六明其得
捨成就。先明其得。次明其捨。後明成就。所言
得者。先無今有。名之爲得。於中且就報根
以説。報通三界。欲界地中。有四種生。一胎
二卵三濕四化。是四生中。胎卵濕生。生必以
漸。以其諸根漸次成就故。化生必頓。以其
諸根頓成就故。漸生之者。最初一念頓得二
根。所謂身根及與命根。爾時亦得意根捨根。
一切受生。皆依染心。染心非報。所以不説。捨
根亦爾。非報法故。所以不論。縱使非報。説得
何傷。釋言。有以。染汚之法。先來常有非今始
得。是故不説。若使今染與先染同非新得者。
今所得報與昔報同。何故説得。釋言。不類。
報法世斷刹那斷故。今所得者。即是新得。染
汚不爾。對治方斷。未有未斷。隨所起者。皆
是本法。不名新得。問曰。何故受生之時。唯用
染捨不用餘受。論自釋言。受生命終唯依捨
故。頓生之者。最初一念。或得六根。或七或
八。若無形者。頓得六根。謂眼等五根及與
命根。以化生者眼等五根必具足故。若一形
者。頓得七根。六根如前。男女根中有一無
一。若二形者。頓得八根。六種如上。加男女
根。欲界如是。色界生者。最初一念。最頓得
六根。眼等五根及與命根。彼處無其男女形
故。無色生者。最初一念。唯得命根。餘非新
得。彼無色故此一
門竟
次辨其捨。先有今失。名
之爲捨。於中具以五門分別。一就時分別。捨
時雖衆。今此且就命終以説。二就處分別。處
謂三界。三就性分別。善惡無記三性。心中皆
得命終捨彼諸根。不同受生唯在不善穢汚
無記。四漸頓分別。一切化生。皆頓命終。其猶
燈滅。胎卵濕生。有漸有頓。任報自死。漸而不
頓。横縁而死。容有頓者。如斬首等。五明所
捨多少不同。於中先就欲界以論。欲界地中。
若無記心漸命終者。或捨四根或五或六。無
形之人。頓捨四根。所謂身根意根命根捨根。
問曰。何故五根之中。唯捨身根。不捨餘根。以
其身根最後壞故。一形之人。頓捨五根。四根
如上。男女根中。隨捨一根。二形之人。頓捨
六根。四根如上。加男女根。若欲界死。生上
界者。必捨五根。所謂身根意命捨根男女根
中。隨捨何根。二形之人。不上生故。下餘門
中。類此應知。頓命終者。所捨不定。或捨四五
六七八九。乃至捨十。相状如何。或有衆生。於
色根中。但有二根。所謂身根。餘色根中。有一
無餘。如是衆生。頓捨五根。謂身意命根。餘
色根中。有者捨之。或有衆生。於色根中。但有
四根。所謂身根。餘色根中。有三無餘。如是衆
生。頓捨七根。謂身意命捨。餘色根中。有者
捨之。或有衆生。於色根中。具足五根。所謂眼
耳鼻舌及身。無男女形。如是衆生。頓捨八根。
謂眼等五根意命捨根。一形之人。頓捨九根。
八根如上。男女根中。隨捨何根。二形之人。頓
捨十根。八根如上。加男女根。無記如是。若不
善心而命終者。捨根多少。與前相似。若善心
中而命終者。如上無記。一一門中。皆悉加於
信等五根。問曰。捨惡與捨無記有何差別。釋
言。有異。無記力劣。爲尚有其世斷及刹那
斷。言世斷者。隔世則滅。不得成就。刹那斷
者。念念盡滅。不得成就。以其世斷刹那斷故。
命終之時。即是斷捨。不善力強。對治方斷。非
是世斷刹那斷故。命終之時。不現行故。名之
爲捨。非斷滅捨。問曰。捨善與捨不善無記何
別。善望前二互有同異。若欲界死。生上二界。
與無記同。即是斷捨。若欲界死。還生欲界。與
不善同。但不行故。名之爲捨。非令盡滅。欲界
如是。色界之中。若無記心而命終者。頓捨八
根。眼等五根意命捨根。若善心中而命終者。
頓捨十三。八根如上。加信等根。色界如是。無
色界中。若無記心而命終者。頓捨三根。謂意
命捨。若善心中而命終者。頓捨八根。三根如
上。加信等根此二
門竟
次辨成就。於諸根中。決
定有者。説其成就。若不定者。則不説之。二十
二中。意命捨根。此三遍通。趣有一種。必成餘
二。餘則不定。云何不定。若在無色。無眼等
根。在四禪上。則無樂根。在三禪上。便無喜根。
初禪已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斷善根者。即
無信進念定慧根。凡夫則無三無漏根。若有
身根。必成四根。所謂身根意命捨根。餘皆
不定。若根缺者。則無眼耳鼻舌等根。若在色
界及無形者。無男女根。在四禪上。則無苦樂
憂喜四受。無信等根及三無漏。義如前解。若
有眼根。必成五根。所謂眼身意命捨根。眼必
依身。故成身根。餘三遍通。所以具有。餘皆不
定。准前可知。耳鼻舌根。趣有一種。皆成五
根。類眼可知。若有樂根。必成四根。所謂樂
根意命捨根。餘皆不定。云何不定。聖人生在
無色界中。得成下地無漏樂根。於此樂邊。無
眼等根。凡在三禪則無喜根。生初禪上。無男
女根憂根苦根。斷善根人。無信等根。凡夫則
無三無漏根。若有喜根。必成五根。所謂喜樂
意命捨根。有喜之處。必定有樂。故有樂根。餘
三通故。所以有之。餘皆不定。聖人生在無色
界中。得成下地無漏喜根。於此喜邊。無眼等
根。生初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若在欲
界。斷善根者。無信等根。一切凡夫。無三無
漏。是故不定。若有苦根。必成七根。所謂苦
根喜樂捨根身意命根。餘皆不定。根缺之者。
則無眼耳鼻舌等根。無形之者。無男女根。欲
界地中那含羅漢。則無憂根。若有命根。唯成
命根。餘則不定。若在無色。無七色根。若在
欲色。入滅定者。則無意根及餘心法。若有身
根。必成二根。身根命根。餘皆不定。若根缺
者。則無眼耳鼻舌等根。若在色界及無形者。
無男女根。若入滅定。則無意根及餘心法。若
眼必成三根。謂眼身命。眼必依身。故有
身。命是報生。故有命根。餘皆不定。若根缺
者。無耳鼻舌。若生色界及無形者。無男女根。
入滅定者。則無意根及餘心法。耳鼻舌根。但
使有一。皆成三根。類眼可知。若有意根。必
具三根。謂意命捨。餘皆不定。無色界中無眼
等根。凡夫之人。生四禪上。則無樂根。生三禪
上。則無喜根。生初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
欲界地中斷善根者。無信等根。三界凡夫。無
三無漏。若有捨根。必成三根。與意根同。若有
樂根。必成四根。所謂樂根意命捨根。樂必依
心。故有意根。命是報主。故有命根。在下之
時。必成上法。故有捨根。問曰。在下云何必
得成就上捨。釋有三義。一在下地。於上地中
所未斷處。一切味定。皆悉成就。故得有之。二
在下地。於上地中所修淨定。皆得成就。第三
聖人身在下地。用上淨定及下無漏。斷上結
時。同治修故。得成上地一切淨定及無漏定。
是故有樂必成捨根。餘皆不定。云何不定。聖
人生在四空地中。爾時成就三禪地中無漏
樂根。無漏生上不失下。故彼樂根邊。無眼等
根。凡夫生在三禪以上。則無喜根。有漏生上。
則失下故。凡夫在於初禪以上。無男女根憂
根苦根。若在欲界。斷善根者。無信等根。一
切凡夫。無三無漏。是故不定。若有喜根必成
五根。謂喜樂捨意根。命根有意命捨。義同樂
説。云何有喜必成樂根。亦有三義。一在下
地。於上地中所未斷處。一切味定。皆悉成就。
故有樂根。二在下地。於上地中。所修淨定皆
悉成就。故有樂根。第三聖人身在下地。用上
淨定及下無漏。斷上結時。同治修故。得成上
地世俗淨定及無漏定。故有樂根。以是之義。
但有喜根。必成樂根。餘皆不定。云何不定。聖
人生在四空地中。爾時有喜無眼等根。生初
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根。若在欲界斷善根
者。無信等根。一切凡夫。無三無漏根。是故
不定。若有苦根必成七根。所謂苦根喜樂捨
根身意命根。餘皆不定。根缺之者。則無眼耳
鼻舌等根。無形之者。無男女根。欲界地中那
含羅漢。則無憂根。問曰。若那含羅漢無憂
根者。亦應無苦。以何義故。得有苦根而無憂
根。釋言。憂者著欲故生。是故那含羅漢之人。
有苦無憂。已捨欲故。見五欲樂壞之時。不
生憂惱。苦則不爾。不從著欲分別而生。是故
那含羅漢之人。有苦無憂。斷善根者。無信等
根。凡夫之人。無三無漏。是故不定。若有憂
根。必成八根。謂五受根身意命根。餘皆不定。
如苦中説。若有男根。必成八根。所謂男根身
意命根苦樂喜捨。餘皆不定。根缺之者。無眼
等根。丈夫一形。則無女根。那含羅漢及凡夫
中得八禪者。則無憂根。斷善根者。無信等根。
凡夫之人。無三無漏。若有女根。且成八根。但
無男根。餘皆同前。若有信根。*且成八根。
信等五根意命捨根。餘皆不定。生無色者。無
眼等根。凡夫之人。生四禪上。則無樂根。生三
禪上。則無喜根。生初禪上。無男女根憂根苦
根。一切凡夫。無三無漏精進念定乃至慧根。
皆同信根。若有知根必成十一。所謂知根信
等五根喜樂捨根意根命根。餘皆不定。云何
不定。生無色者。無眼等根。生初禪上。無男女
根憂根苦根。在修道故。無未知根及無知根。
問曰。前説斯陀那含九根所得。云何今言必
成十一。釋言。有以。前據現用。喜樂捨等。不
得並用。故有九根。今論成就故有十一。有無
知根。*且成十一。同前知根。但除知根。加無
知根。有未知根。必成十三。前十一上。更加身
根及與苦根。入見諦道。必在欲界故有苦根。
餘皆不定。若根缺者。則無眼耳鼻舌四根。男
女二根。隨人不同。有無不定。若依初禪乃至
四禪。入見諦道。則無憂根。故曰不定第七
門中。明其次第。一切受身六根爲體。故先説
之。既有六根。便可分別男女相異。故次明其
男女二根。諸根相攝。不絶不斷。故次説命。諸
根對境能生覺心。故次五受。此前染法。染必
有治。治謂淨法。一切淨法。因信等生。故明信
等。由信等故。出生聖道。聖分三位。是故後
説三無漏根。二十二根。略之云爾
大乘義章卷第四


大乘義章卷第五
 遠法師撰 
  染法聚第三此有六十門染法聚煩惱義中
有三十門此卷有二十三門二障義 三障義 
三根三道三毒煩惱義 三使義 三漏義 四縛四流
四〔枙〕之義 四取義 四身結義 五住地義 五蓋
義 五下分結義 五上分結義 五慳義 五心&MT01621;
五心縛義 六垢義 七漏義 七使義 八慢義 八
種惡覺義 八妄想義 八倒義 九結義
  二障義兩門分別釋名第一
體相第二
第一釋名。所言障者。隨義不同。乃有多種。或
名煩惱。或名爲使。或名爲結。或名爲纒。或
名爲縛。或名爲流。或名爲枙。或名爲取。或名
爲漏。或名爲垢。或説爲惑。或説爲障。如是非
一。勞亂之義。名曰煩惱。隨逐繋縛。稱之爲
使。結集生死。目之爲結。結縛衆生。亦名爲
結。能纒行人。目之爲纒。又能纒心。亦名爲
纒。羈繋行人。故目爲縛。漂流行人。説之爲
流。能令衆生爲苦所枙。故名爲枙。取執境界。
説以爲取。流注不絶。其猶瘡漏。故名爲漏。
染汚淨心。説以爲垢。能惑所縁。故稱爲惑。能
礙聖道。説以爲障。如是差別。無量無邊。今隨
一義。且説爲障。名字麁爾第二體中。差別
有二。第一略明五住之相。第二就之以別二
障。言五住者。如勝鬘經説。一見一處住地。
二欲愛住地。三色愛住地。四有愛住地。五無
明住地。名字如是。體状如何。三界五見。名見
一處。欲界所有一切煩惱。除無明見。名爲欲
愛。色界所有一切煩惱。除無明見。名爲色愛。
無色界中一切煩惱。除無明見。名爲有愛三
界無明。名無明地。無明之中義。復有二。一者
染汚。二不染汚。迷理無明。名爲染汚。事中無
知。名不染汚。此二合爲無明住地。此義廣辨
如五住章。言別障者。障別有三。一四住煩惱。
爲煩惱障。無明住地。以爲智障。二五住性結。
爲煩惱障。事中無知。以爲智障。三五住性結
及事無知。同爲煩惱。分別縁智。以爲智障 
就初番中四門分別。一定障相。二釋障名。三
明斷處。四對障辨脱。言定相者。云何得知。四
住煩惱。爲煩惱障。無明住地。以爲智障。以勝
鬘經對地持論。驗之知矣。勝鬘經中説。二乘
人但斷四住。不斷無明。地持論中説。二乘人
煩惱障淨。非智障淨。煩惱淨者。猶勝鬘中
所斷四住。非智障淨。猶彼不斷無明住地。定
之麁爾。次釋其名。五住之結。通能勞亂。齊能
障智。何故四住偏名煩惱。無明住地獨名智
障。理實齊通。但今爲分二障差別。隱顯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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