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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義章 (No. 1851_ 慧遠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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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性有無之義。以別三門。言遣生死涅槃相
者。如論中説。觀察生死涅槃皆空。名之爲如。
問曰。經説生死是其無常無樂無我不淨。涅
槃是其常樂我淨。云何言空。論言。爲破顛
倒心故。宣説生死苦無常等。不欲令人著無
常等。以實相中無常苦等不可得故。又爲破
人顛倒心故。宣説涅槃常樂我淨。不欲令人
著常樂等。亦以實中常樂淨等不可得故。良
以諸法皆不可得。故故名爲如。言法性者。
入彼如中。捨離所觀染淨法相。不見生死涅
槃可得。此不可得法性自爾。故言法性。故
論説言。譬如小兒見水中月謂爲實有。入水
求之。求之不得便生愁憂。智者謂之水中無
月。法性自爾。法性如是。故云法性。言實際
者。如與法性。是其理實。此之理實。聖所
處故。名爲際。言遣三世差別相者。如論中
説。觀三世法。不生不滅寂靜平等。名之爲如。
斯乃三世空同曰如。言法性者。如論中説。
法名涅槃。不戲論法性名本分種。如黄石中
金性白石中銀性。一切法中有涅槃性。故云
法性。言實際者。如向所説。法性名實。如亦是
實。據後爲言。入處名際。言就空理總別分者。
隨詮辨空。空有差別。説之爲如。故説。
空有差品名爲如矣。問曰。差品云何名如。
以諸法中同有空義故名爲如。言法性者。廢
詮論理。理是一味。一味之理。是法體性。故云
法性。是以論言。總爲一空名爲法性。言實
際者。論自釋言。如及法性。名之爲實。證處
名際。言就實性有無分者。如經中説。如來
藏中。具過恒沙一切佛法。不離不脱不斷不
異。是諸佛法。同一體性。互相集成。無有一
法別守自性。雖無一性。而無不性。無有一性。
即是如義。而無不性。即是法性。言實際者。
彼如法性。即是其實。證處名際此二
門竟
 次就觀
門入以別三門。於中有二。一就觀入息染分
別。二就觀入捨淨分別。言息染者。如論中
説。何者是如。諸法實相常住不動。以有無明
諸煩惱故。轉變邪曲。後息妄染。得於實相。如
本不異。故名爲如。言法性者。論言。實相體
雖清淨。與煩惱合名爲不淨。息除煩惱得本
清淨。淨是一切諸法體性。故云法性。言實際
者。如與法性是其理實。菩薩知此廣大無邊
微妙最勝。更不餘求。安住其中。住處名際。言
捨淨者。如論中説。菩薩觀察實相法中無常
無樂無我無淨。捨離凡夫常樂我淨。亦捨是
觀。實相如本。故名爲如。論自爲喩。如水性
冷從火變熱。是火滅已水冷如本。故名爲如。
諸法如是。實相平等。如水性冷。隨觀轉變。如
水變熱。觀心息滅。實相如本。如火滅已水冷
如本。故名爲如。准驗斯文。妄想縁智決定滅
盡。言法性者。實相常住不變不動。法性自
爾。故云法性。言實際者。若得證時。彼如法
性。即是實際。體相如是第三次明大小有
無。大乘具有。廣如上辨。小乘亦具。云何得
知。如龍樹説。雜阿含中。説十二縁是如法
相法住法位。有佛無佛。性相常住。即是如義。
又復如彼雜阿含中説。舍利弗善達法性。即
是宣説法性之義。言實際者。龍樹釋言。小
乘法中無其説處。雖無説處理實有之。云何
知有。論言。涅槃即是實際。小乘法中説涅槃
故。即是宣説實際之義。但涅槃法有種種
名。或名爲止。或名爲妙。或名爲離。或名爲
出。或名實際。是故涅槃即是實際。問曰。雖知
小乘法中具此三義。相別如何。龍樹釋言。
聲聞法中。觀法生滅名之爲如。滅離諸觀得
法實相。名爲法性。彼名涅槃爲實相矣。即此
法性。聖所證處。名爲實際。如法性實際義。略
辨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一



大乘義章卷第二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有七門三解脱門義亦名三空義 
  三有爲義 三無爲義 四空義 四優檀那義 四悉
檀義 四眞實義
  三解脱門義八門分別釋名一 辨性二 
分別三 制定其名四 制立其數五 次第之義六
就地分別七 重空之義八
第一釋名。三解脱門者。謂空無相及與無願。
所言空者。就理彰名。理寂名空。言無相者。釋
有兩義。一就理彰名。理絶衆相。故名無相。二
就涅槃法相解釋。涅槃之法。捨離十相。故
曰無相。言無願者。經中或復名爲無作。亦
名無起。釋有三義。一就理彰名。理中無有貪
求願樂。故名無願。理中無有作用集起。是
故亦名無作無起。二就生死法相以釋。生死
之法。不可願求。故名無願。三就行以論。於生
死中不生願求。故名無願。不作願求故名無
作。不起願求。故曰無起。此三經論名解脱門。
亦名三治。亦名三空。義或復説爲三三昧
門。三脱三昧經論同説。三治一門。如地論
説。言三空者。如仁王説。言三脱者。對果名也。
涅槃果徳。絶縛名脱。空無相等。與脱爲門。
名解脱門。故龍樹言。行此三法。能得涅槃
解脱果。故名解脱門。對治門者。對障名也。如
地論説。三障對治。故名三治。言三空者。就
理彰名。理如一味。隨詮以別。故有三種。三三
昧者。就行名也。前三是數。後三胡語。言三昧
者。此言正定。以心合法離於邪亂。故曰三昧。
此等差別。故名爲門。亦可通入趣入名門。名
義如是第二辨性。三脱三治及與三空。以
此法爲體三三昧者。以行爲體。但就行中用
慧爲主。若論眷屬。是五陰性。心王是識。想數
爲想。受數爲受。餘數爲行。隨生無作。即是色
陰。問曰。此三用慧爲主。何故經中説爲三
昧。釋言。一切諸心心法。更相受名。如四念
處。體實是慧而名爲念。此亦如是。又龍樹
言。此三智慧。若不住定則是狂慧。多墮邪疑。
無所能爲。以住定故能破煩惱。故從所依説
爲三昧。又三昧者。名爲正定。一切禪定。若無
此三退轉不定。不名三昧。由此三故。正定不
退。就能爲目。故名三昧。體性如是第三分
相。隨法不同乃有三階。一三法相對。分別三
門。二兩法相對。以別三門。三歴就一法。以別
三門。言三法者。一是生死。二是涅槃。三第
一義空。就彼生死説無願門。生死多過。不可
願故。就彼涅槃説無相門。涅槃寂靜離十相。
故就第一義宣説空門。次就二法以別三門。
於中乃有三種差別。一生死涅槃二。法相對
以説三門。生死虚無。名之爲空。故涅槃云。
空者所謂一切生死。涅槃之法。離十相故。
説爲無相。遠離生死取捨願心。故名無願。
故維摩云。不願是菩提無貪著故。亦可生死
體虚名空。相則鄙惡。不可願樂。名爲無願。無
相同前。二以生死對第一義。以説三門。就第
一義。説空無相。就彼生死宣説無願。彼第一
義體寂名空。妙離諸相故曰無相。生死叵樂。
稱曰無願。三以涅槃對第一義。以説三門。就
第一義説其空門。就彼涅槃。宣説無相及以
無願。涅槃無相無願之義。不異前釋。次就一
法以別三門。於中乃有三種差別。一唯就生
死。二唯就涅槃。三唯就理。就生死中復有
四種。一唯就外境以説三門。外境之中。有
體相用。體空名空。相空之義。名爲無相。用
空之義。説爲無作。無用可貪。亦云無願。二
唯就心以別三門。内心有三。謂心想見。妄想
之體。名之爲心。依心起相。隨之分別。説以爲
想。依想執取。建立定性。説之爲見。心體空
故。名之爲空。彼想空故。説爲無想。彼見空
故。説爲無願。三境二心一。以説三門。經説
生死。要唯三種。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外境無
體。但是名有。故説爲名。事相差別説以爲相。
就其内心説爲妄想。彼名體空。説爲空門。事
相無故。説爲無相。妄想心寂。説爲無願。四心
二境一。以説三門。如地論説。障有三種。一者
分別妄想之心。二者是相。謂依妄想起外境
界。三者是願。依前諸相起取捨心。彼妄想空
名曰空門。彼相空者。名無相門。取捨願空。
説爲無願。上來四門。合爲第一。唯就生死以
説三門。次就涅槃以説三門。涅槃之中。有體
相用。性淨涅槃。以之爲體。方便涅槃。以之爲
相。應作涅槃。以之爲用。彼體寂者名曰空
門。相寂之義。名爲無相。作用寂者。名爲無
作。次就理法以説三門。如成實説。理體寂故。
名之爲空。是空理中。無諸相故説爲無相。無
願求心説爲無願。又大智論亦同此説。故彼
論言。摩訶衍中。三脱是一。以行因縁故説三
門。觀諸法空説爲空門。於此空中不取於相。
是時空門。轉名無相。於無相中。更無所作。是
時無相。轉名無作。以同體故。若人入空。終不
起相。亦無所作。乃至入彼無作門中。亦知空
義。不取於相。但隨人別觀入不同故立三門
第四門中。且就生死涅槃空理。制定其名。
餘類可知。言制名者。立名所依。言定名者。定
其名相。先就三脱。制定其名。三解脱門。正用
生死涅槃空理。以之爲體。空解脱門制名定
名。悉皆就體。無相門者。制名就體。説涅槃
法。與彼解脱以爲門。故若定其名。乃是體上
遣相爲目。無願門者。制名就體説生死法。與
彼解脱以爲門。故若定其名。乃是體上。從厭
受稱。次就三治制定其名。義同三脱。正説生
死涅槃及空爲對治故。次就三空制定其名
然三空者。以理爲宗。於中空門制名定名。悉
皆就體。無相門者。制名就詮。無相涅槃。是空
詮故。若定其名乃是詮中遣相爲目。無願門
者。制名就詮。生死之法。是空詮故。若定其
名。乃是詮中。從厭受稱。次就三三昧制定其
名。然三三昧。行心爲體。生死涅槃。第一義
空。是其境界。言無願者。制名就體。彼三昧
心。於生死中不生願樂。名曰無願。若定其名。
乃是體上遣患爲目。願求諸有。是其患故。無
彼願求説爲遣患。言無相者。制名就境。無相
涅槃。是三昧境。就境立稱。故曰無相。若定其
名。乃是境上遣相爲目。言空門者。制名定名
同皆就境。空理是其三昧境故。此等立名左
右不同。各隨一義第五門中。制定其數。凡
有五義。一隨法不同。如地持説。法有二種。
一有二無。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我我所。名
之爲無。生死之法。名有爲有。涅槃之法。名無
爲有。第一義空。名之爲無。此三法也。於有
爲有。不願不隨。立無願門。於無爲有。願樂攝
受。立無相門。於此二中。非願非不願。於有
不有見。以是見故建立空門。以見空故。不願
涅槃。稱曰非願。不厭生死。名非不願。捨前二
有。名不有見。二隨根不同。建立三門。根有
三種。謂利鈍中。爲鈍根者。説無願門。令怖畏
故。爲中根者。説無相門。令趣求故。爲利根
者。宣説空門。令證實故。三隨欲不同。如大
智論説。欲有三種。一樂遠離。爲説無願。二樂
寂靜。爲説無相。三者樂實。爲説空門。四隨
行不同。如涅槃説。行有三種。謂定慧捨。爲
起定行。宣説空門。令心住故。爲起慧行。説
無願門。令其觀察斷生死故。爲起捨行。説無
相門。令心依故。五對患不同。如大智論説。
患有二種。一見二愛。爲見行者。宣説空門。令
其捨見。爲愛行者。説無願門。令厭生死不願
求。故見愛等者爲説無相。宣説涅槃遠離色
聲香味觸相。治彼愛行。離生住滅。治彼見行。
離男女相。義有兩兼。三門治患差別非一。且
論斯耳第六門中。明其次第。次第有三。一
修入次第。先説無願令厭生死。次説無相令
求涅槃。後説空門令其契證。二據終成本末
次第。空是徳本。菩薩先觀。故先明空。由見空
故。不見生死可以貪求故。次第二宣説無願。
由證空義不見生死。便與涅槃無相相應故。
次第三宣説無相。三約所空體相用等。明其
次第。先説空門。空諸法體。次説無相。空諸
法相。後説無作。空諸法用。次第如是第七
門中。就地分別。小乘法中。説之不定。有人
宣説。三脱三昧。唯在四禪未來中間及三無
色。以無漏故。復有説者言。三解脱一向無漏。
備如向辨。三三昧者。通漏無漏。無漏三昧。如
三解脱。有漏之者。在十一地。所謂欲界根本
四禪未來中間及四空處。大乘法中。三脱三
昧。通漏無漏。有漏之者。備如向説。在十一
地。無漏之者。依於十地。所謂八禪未來中間。
若復通論。亦依欲界。大乘宣説。欲界地中。有
禪定故。攝地如是。第八門中。義別有五列名辨
相一 
漏無漏分別二 就人分別三
就界分別四 就地分別五
就初門中先列其名。
名字是何。謂空空三昧。無相無相。無願無願。
就初彰名。名重空三昧。亦得名爲重無相重
無願矣。相状如何。依如毘曇。分彼四諦十六
聖行。以爲三門。苦下二行空與無我。判爲空
門。次有十行。説爲無願。苦下有二。謂苦無
常。集下有四。因集有縁。道下有四。道如跡
乘。説此十種。爲無願門。滅下四行。盡止妙
出。爲無相門。言重空者。羅漢先以無學等智。
觀察空門。直名空定。然後以彼有漏等智。觀
前空智亦空無我。名空空三昧。此觀智上空
無我人。不空智體。重無願者。亦先以彼無學
等智觀察苦等。直名無願。後觀此智亦是無
常不可願求。撃彼聖道。名無願無願。問曰。何
故不以苦撃。違聖道故。道非是苦。若觀爲苦。
即爲顛倒。何故不以因集有縁撃彼聖道。論
言因等相順聖道。不名爲撃。何故不以道如
跡乘撃彼聖道。釋言。若作道如等觀。是樂聖
道。何名爲撃。重無相者。先以無學等見之智。
觀彼滅下盡止妙出。直名無相。後觀此智盡
滅之處非數無爲亦是寂止。撃彼聖道。名無
相無相。何者智盡非數無爲。云何撃乎。觀滅
之智。應起不起。是其智盡非數無爲。欲撃彼
智。先觀煩惱不起之處數滅無爲是其寂止。
是寂止故。可願可樂。以此寂止可願樂故。
所滅煩惱。是可厭惡。後觀此智不起之處非
數無爲亦是寂止。可願可樂。與數滅同。以智
盡處同彼數滅可願樂故。所滅之智。與彼煩
惱。同可厭惡。撃之如是。問曰。何故不以妙出
撃彼聖道。偏用止行。釋言。非數非妙出故。何
故不以滅行撃之。以此濫同無常滅故。若依
成實。諸法性空。名爲空門。於此空中。無相可
取。名無相門。空中無其悕求願樂。名無願門。
聖人以智觀五陰空。名空三昧。復觀此智亦
是空。故名爲空空。觀陰空中。無相可取。名無
相三昧。復觀此智亦空無相。名無相無相。觀
陰空中。無悕求願。名無願三昧。復觀此智亦
空無願。名無願無願。大乘法中。三門多種。備
如上辨。於中細論。或同毘曇。或似成實。若
説生死涅槃空理。以爲三門。相同毘曇。若就
空理。義分三門。則同成實。淺深爲異。重空之
觀。多同成實。何故修此重空三昧。論言。如
人以杖燒尸死尸既盡杖亦須焚。智亦如是。
前用斷結。結患既亡。智亦須捨。故須修之此一
門竟
次就有漏無漏分別。依如毘曇。重空三昧。一
向有漏。以其所觀非諦理故。成實無漏。故彼
論言。重空無相無願三昧。重空名勝。云何
有漏。大乘無漏。同成實説此二
門竟
次就人論
毘曇法中。重空三昧。唯是利根阿羅漢得。非
是餘人。以彼學人有煩惱故。一向不得。鈍根
羅漢。所得三昧不自在。故亦不能得。成實法
中。一切羅漢及諸學人。皆悉得之。故成實言
學人亦得。以證一切諸法滅故。大乘人中。種
性已上一切皆得。若復通論。十信亦得此三
門竟
就界論。界謂三界。依如毘曇。重空三昧。唯欲
界起。非上二界。就欲界中。三天下人。能起此
觀。由説起故。成實無文。理應遍通。大乘法
中。菩薩自在。於三界中。隨身何處皆得修起
此四
門竟
次就地論。依如毘曇。重空三昧。是有漏
故。始從欲界乃至非想。一切地心。皆得修起。
欲界唯縁未來禪中所有無漏。爲重空觀。非
想唯縁無所有處所有無漏。以相近故。成實
法中。是無漏故。唯依初禪至無所有七依定
中。而得修起。大乘所辨。一切地心。皆得修
起。重空三昧。辨之麁爾
  三有爲義兩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三有爲者。所謂色心非色非心三聚法也。質
礙名色。慮知曰心。不相應行違返前二。名非
色心。此之三種。同名有爲。爲是集起造作之
義。法有爲作故名有爲。是義云何。釋有六種。
一者將因對果。以釋一切因縁皆能集果。能
有所爲。故名有爲。二者據果對因。以釋有爲
果報皆爲因生。有此因爲故名有爲。三就法
外生住滅等。對法以釋。色等法邊。皆有同時
別體四相。用此四相相色等法。由生相故。色
等法生。乃至由有第四滅相。色等法滅。此之
四相。能有所爲故名有爲。四就色等對彼法
外四相。以釋色等諸法皆有生等四相所爲。
故名有爲。五就法體前後四相。解釋有爲。前
後四相遷變曰爲。色等諸法。體有此爲。故名
有爲。六就同時同體四相。解釋有爲。色等諸
法性如幻化。幻有稱生。幻無名滅。幻立云住。
幻變曰異。此四同體。互相縁集。稱之曰爲。
色等諸法體有此爲。故名有爲。名義如是
第二門中。辨其體相。先辨色法。次顯心法。後
明非色非心之法。就色法中。兩門分別。一辨
體相。二明假實。色之體相論釋不同。毘曇宣
説。十一種色。爲色法聚。何者十一。五根爲
五。五塵爲十。通無作色。爲十一也。清淨四
大所造。眼耳鼻舌及身。是其五根。爲外四大
所造。色聲香味觸等。是其五塵。身口業中。善
惡無作。是無作色。大智論等。亦同此説。成
實宣説十四種色。爲色法聚。何者十四。五根
爲五。五塵爲十。加以四大。通前十四。五根如
上。所言異者。毘曇法中。五根之體。是實法
色。爲四大造。與大別體。如人造畫畫與人
別。成實法中。五根之體是假名色。四大所成。
根外無大。如陰成人。人外無陰。根亦如是。五
陰如上。所言異者。毘曇法中。大所造塵。與
四大異。成實法中。色香味觸。能成四大。不爲
大造。唯一聲塵。從四大生。有斯異也。四塵所
成地水火風。是四大也。問曰。毘曇説無作色。
成實法中。何故不論。宗別不同。所説各異。毘
曇法中。説無作業是色法。故色中説之。成實
説爲非色心。故色中不論。又問。成實別説四
大。毘曇法中何故不立。亦是宗別。所説各
異。異相如何。毘曇宣説。堅濕煖動四種實觸。
以爲四大。此之四大。觸塵中收。故不別説。成
實所辨地水火風。攬四塵成。能成五根。根因
塵果。根塵不攝。故須別論此一
門竟
次辨假實。毘
曇法中。十一種色。皆是實法。毘曇多以性相
中求故無假色。成實法中。五塵是實。根大是
假。攬塵成大。大成根故。若對理論。一切皆
假。同是因縁假名法故次辨心法。於中略
以五門分別。一明心與數體之一異。二開合
辨相。三明寛狹。四辨通局。五相應不同。言一
異者。成實法中。心與數法一體義分。不説心
外別有諸數。如説識陰以之爲心。餘則名數。
説受爲心。餘還名數。如是一切。毘曇法中。
心與數別。六識是心。餘想受等。説爲心數。大
乘法中。據末是別。窮本是一。是義云何。大
乘法中。説識有三。一者眞識。心與數一。二者
妄識。是妄識中麁細六重。始從無明終至續
識。此六重中。前之四重。心與數一。後之兩
重。心與數別。以前四重心。與數一故。論中
説爲不相應染。後二別故。論中説爲心相應
染。馬鳴釋言。心與念異故曰相應。是義如後
八識章中具廣分別。三者事識。一向同時。具
有諸數。與毘曇同。心數一異。辨之麁爾此一
門竟
 次辨開合。心法開合。廣略不定。或總爲
一。謂一心聚。或分爲二。謂心與數。六識是
心。想等是數。或分爲四。謂受想行識。心王
名識。想數名想。受數名受。餘數名行。或分爲
六。所謂六識。又依毘曇説。爲四十七心數法。
心王爲一。數法之中。有四十六。何者是乎。
通地有十。通彼心王。合爲十一。通地十者。
如彼論説。想欲觸慧念思解脱憶定及受。是
説通地。於境取相名想。於縁欲受稱欲。令根
塵識和合名觸。於縁決定名慧。記識不忘名
念。於善惡等。思願造作名思。於縁作相。受彼
相状限量名解脱。若無解脱。常守一縁不能
捨離。於縁發悟名憶。常縁不亂稱定。受違順
中名受。此十遍與一切心倶。名通大地。善地
有十。通前合爲二十一也。何者是乎。如彼
説。諸根・有慚愧・信者猗・不放逸・不害・精
進・捨。一切善心倶。言諸根者。所謂無貪無瞋
善根以何義故。不説無癡。無癡是慧。與通地
中慧數體同故。此不論。於他衆生及衆具等。
離貪著心名無貪。於衆生數及非衆生。不懷
瞋恚心名無瞋。於惡自厭名慚。於過羞他稱
愧。於三寶等。淨心不疑名信。身心離惡稱猗。
起善方便。離惡不作名不放逸。不逼迫他名
爲不害。斷惡集善。懃方便修名精進。内心平
等。名之爲捨。此十遍在一切善中。名善大地。
不善地中。心法有二。謂無慚愧。通前合爲二
十三也。大煩惱中。具説有十。別唯有五。通前
合爲二十八也。何者是十。如彼論説。邪解・
不正憶・不順智・失念・不信・懈怠・亂・無明・掉・
放逸。是煩惱大地。顛倒解脱名邪解。邪受境
界名不正憶。顛倒決定名不順智。邪記妄受
名失念。於三寶等。邪疑不淨名不信。不斷惡
修善。不勤方便名懈怠。境界所牽。散隨諸縁
名爲亂。於法不了名無明。躁動不息名爲掉。
離善方便名放逸。此十遍在諸煩惱中。名大
煩惱地。問曰。睡亦遍諸煩惱。何故不名大煩
惱地。論自釋言。睡順正受。能速發定。是故
不説。別唯五者。所謂不信・懈怠・無明・掉・及
放逸。此之五種。體別餘數。故今取之爲四十
七。餘五不別。故不説之。云何不別。言邪解
者。與通地中解脱數同。不正憶者。與通地中
憶數體同。不順智者。與通地中慧數體同。言
失念者。與通地中念數體同。亂與通地定數
體同。問曰。邪解不正憶等。與通地中心數法
同。何勞復説爲煩惱地。以此生惑功力等故。
問曰。通中受想觸欲。何故不説爲煩惱地。以
不等故。大地不顯。故不説之。云何不等。想生
見強。受及觸欲。生愛中強。故曰不等。又問。
何故不説思數爲煩惱地。思是一切衆行之
主。故不偏説爲煩惱地。又思亦是生愛中強。
故不説之。問曰。若言受想觸等生惑不齊故
不説爲煩惱地者。慧生見強。何故説爲煩惱
地乎。釋言。見中更不論慧。是故不可説慧爲
強。慧不強故。説之爲地。小煩惱地差別有
十。通前合爲三十八也。何者是乎。如彼
説。忿・恨・誑・慳・嫉・惱・諂・覆・橋・害。是説小地。
如論釋言。於益不益應作不作非作返作。瞋
相續生名爲忿。樂事益他。苦不益他。益事應
作。而故不作。不益他事。理不應作。而復故
作。瞋氣續生説爲忿。於可欲不可欲應作不
作非作返作。忿相續生名爲恨。樂事他欲。苦
他不欲。可欲應作。而故不作。不可欲事。理不
應作。而復故作。忿之殘結説爲恨也。詐現承
事名誑。悋惜財法稱慳。忌他名利伎能功徳
名嫉。怨會愛離思惟心熱名惱。覆藏自性曲
順時宜稱諂。自陰過惡名覆。妨他自擧名
高。欲逼迫他名害。此之十種。唯在意地。不通
五識。局在修斷。不通見諦。別起不倶。故名小
地。餘心數中。更有五數。通前合爲四十三也。
所謂覺觀睡眠及悔。麁思名覺。細思稱觀。一
切煩惱。睡著境界名睡。身心昏昧。略縁境界
名眠。追變名悔。十使之中。復有四數。通前
合爲四十七也。謂貪瞋慢疑。愛染名貪。忿怒
曰瞋。凌他稱慢。猶預曰疑。五見是慧。與通地
中慧數同故。廢而不論。癡使與彼大煩惱中
無明數同。是以不説。此無明使。體雖與彼大
煩惱中無明數同。義有左右。大煩惱中無明
數者。遍通一切使纒垢中。無明使者。局在使
門。不通纒垢。又大地中無明數者。唯是相應
不通不共。通與一切煩惱倶故。無明使者。通
攝相應及與不共。於中若有縁而不了。不與一
切諸使倶者。是其不共。若非別縁。而與諸餘
九使倶者。是其相應。毘曇如是。成實法中。心
數不定。攝末從本。有三十七。隨末別論。則有
無量。云何從本有三十七。如彼論説。通數有
十。思・觸・念・欲・喜・信・懃・覺・觀・憶・前・四後一。
與毘曇同。餘五別異。所言思者。如思品説。
愛分願求名思。不同毘曇愛爲煩惱思爲通
數。觸者論言。三和名觸。彼以心識依根觸
塵故。名爲觸。不説心外別有觸數。理實觸義
遍通四心。今就行心説爲觸矣。念者論言。作
發名念。作意起後。名爲作發。欲者論言。心有
所須名欲。喜者論言。心樂名喜。欲中増上説
爲喜也。毘曇無此。信者論言。必定名信。此通
三性。毘曇唯善。不善中者。即名不信。懃者論
言。心行發動。名之爲懃。此通三性。入善法中。
返名精進。毘曇唯善。言覺觀者。論釋多種。
一隨定以説。麁思名覺。細思名觀。二隨慧以
説。未知事中比知名覺。現知稱觀。三就亂心
以説。散心數起名覺。散心微少稱觀憶者論
言。知先所更名憶。以此十種處遍三界體通
三性故名通數。善數有十。通前二十。所謂定・
慧・無貪・瞋。癡・慚・愧・猗・捨・及不放逸。定者
義釋有通有別。通而論之。遍在三性。淨定是
善。垢定不善。報定無記。別唯在善。論主就
別説爲善數。慧者義釋亦有通別。通而論之。
亦在三性。正智是善。邪智是不善。汎知世事。
是其無記。別而論之。無漏之慧。説爲慧數。
有漏善慧。説之以爲無癡善根。顛倒之慧。説
爲邪見。餘不善慧及無記慧。説爲覺觀。論主
就別説無漏慧。爲慧數也。無貪・無瞋・慚・愧・
猗・捨・及不放逸。與毘曇同。無廢善者。毘曇
法中。體是慧數。更不別分。成實分取有漏善
慧爲無癡故。所以別説。以何義故不説解脱。
彼宗之中。説慧爲脱。更無別法。是以不論。不
善之中數有十四。通前合爲三十四也。何者
十四。十使煩惱相從爲六。五見之心。合爲邪
見。即以爲一。貪瞋癡慢及與疑使。復以爲五。
通前六也。十纒之中。別數有五。謂無慚・愧・
掉・悔・及覆。通前十一。以何義故不説慳纒。是
貪分故。以何義故不説忿嫉。是瞋分故。以何
義故不説睡眠。無明分故。問云。覆纒應是貪
分。何故別論。釋言。覆者不偏屬貪。或有衆生
怖畏打縛割截等事。覆藏己過。或爲財利。是
義不定。所以別説六垢之中有諂及誑。通前
十三。何故不説惱恨害等。是瞋分故。何不説
高。以慢分故。問曰。諂誑應是貪分。何故別
論。諂義不定。或貪故諂。或畏故諂。誑亦不
定。或貪故誑。或瞋故誑。或畏故誑。以不偏
在所以別論。加其放逸。通前十四。不善如是。
無記有三。謂識想受。彼宗之中行前三心。唯
無記故。以此通前。爲三十七。據要如是。隨
別以論。心法無量。如一貪心。隨別衆多。所謂
惡欲・多欲・無厭・慳・著・現相・撃切・以利求
利。羅波那等。如是非一。害他求利名惡欲。廣
求多利稱多欲。更無多利名無厭。所有一切。
不與他共名慳。纒愛不捨名著。以貪利故現
欲得相。名現相。讃彼毀此。而取其利名撃切。
説餘所得。以招此利。名以利求利。心貪其利。
口悦人意。名羅波那。瞋中隨別。亦有無量。
所謂瞋・恨・憎・嫉・忿・恚・惱・害・迷・悷・專執・不
忍・暴急・不悦。不調。如是非一。無明隨別。亦
有衆多。所謂闇・鈍・囂・騃・迷・妄・愚・拙・睡・眠・
單致利等。縁而不了名闇。悟解不速稱鈍。損
而不覺名囂。無心分別曰騃。翻此謂彼名迷。
得而還失稱妄。不辨是非曰愚。所作不巧名
拙。心重欲眠重名睡。攝心離覺名眠。憙睡之
病名單致利。隨此等別故有無量。此等別數。
論中雖不一一具論。義實有之。大乘法中。
心法亦多。而經論中不辨定數。難以輒言。開
合如是此二
門竟
次辨寛狹。依如毘曇。約就四義。
以辨寛狹。一善。二惡。三穢汚無記。四白淨無
記。戒定慧等。名之爲善。殺盜婬等。説之爲
惡。欲界地中身邊兩見。及上二界一切煩惱
名穢汚。亦名隱沒。報生威儀工巧變化名曰
白淨。就彼四十七心法中。心王及與十通大
地。覺觀及眠。統通四十四。最以爲寛。依如
毘曇。悔通善惡白淨無記。不通穢汚。次以爲
狹。以何義故不通穢汚。彼論説悔唯在欲
界。是欲界故。上界一切穢汚中無。又欲界
中。縁事而起。不縁理生。以彼事中得失可
知。是以生悔。理幽難覺。故不生悔。良以悔
心不縁理。故欲界身見邊見中無。是故悔數
一向不通穢汚無記。毘婆沙説。悔唯有二。謂
善不善。不通無記。以揵利故。大煩惱中。不
信・懈怠。無明・掉・放逸。小煩惱中。諂・誑・及
高。餘數中睡。十使之中。貪慢及疑。此之十
二。唯在不善穢汚無記。次以爲狹。於中不信。
懈怠・無明。睡・掉・放逸。此之六種。若與欲界
身邊二見。及上二界煩惱倶者。是其穢汚。餘
是不善。諂・誑・及高・貪・慢・及疑。此之六種。在
欲界者。斯名不善。在上二界。齊是穢汚。小煩
惱中。忿・恨・慳・嫉・惱・覆・及害。不善地中。無
慚無愧。十使中瞋。此之十種。唯在不善。最
以爲狹。成實法中。唯説善惡無記三性。於彼
論中。十種通數。統通三性。若復通論。定慧
兩數。亦通三性。無貪・瞋・癡・慚・愧・猗・捨・及不
放逸。一向是善。識想及受。一向無記。餘皆不
善寛狹如是此三
門竟
次辨通局。於中約就三界
以説。依如毘曇。無慚・無愧・瞋・忿・恨・害・惱・
嫉・慳・覆・及與眠數・此之十一。唯在欲界。覺
觀諂誑。上極初禪。高極三禪。餘通三界。若依
成實。就前三十七心法中。諂之與誑。局在欲
色。欲界可知。色界云何。如梵天王。語諸梵
衆言我令汝盡老死邊。即是其誑。手牽黒齒
屏處求之。即是其諂。餘通三界。問曰。覺觀二
禪滅之。云何得通。依如彼論。麁重覺觀。二
禪中滅。細通三界。故彼論言。覺觀之心。遍通
三界。以是心之麁細相故。三界之心。皆有麁
細。麁皆名覺。細皆名觀。攝末從本。分判如
是。若隨別論。惡欲・多欲・現相・撃切・以利求
利・慳著・羅波那・忿・恨・惱・害・睡・眠・單致利
等。並在欲界。諂誑嫉妬。通欲色界。如彼
王。語諸梵衆。汝但住此。汝等不須至瞿曇
所。懼佛勝己。即是嫉妬。餘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辨
心法相應不同。毘曇法中。同時相應。同時之
中。多少不定。若善心法。在其欲界及初禪
者。二十三法。同時相應。十通大地。十善大
地。覺觀心王。在中間禪。二十二法。同時相
應。唯除一覺。餘皆如上。二禪已上。二十一
法。同時相應。除覺去觀・餘皆如上。煩惱法
中。分爲六分。瞋・忿・惱・害・恨・覆・慳・嫉。合爲
一分。此八一向是不善故。二十二法。同時相
應。十通大地。即以爲十。大煩惱中。不信・懈
怠・無明・掉・放逸。通前十五。無慚無愧。通前
十七。覺觀與睡并及心王。通前合爲二十一
法。彼瞋忿等。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合
爲二十二也。貪疑慢高。爲第二分。就此分中。
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亦有二十二法相應。十
通大地。五煩惱地。無慚・無愧・覺・觀・睡・心・爲
二十一。貪疑慢等。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
合爲二十二也。若在初禪。是無記故。除無慚
愧。有餘二十心法相應。中間除覺。有餘十九。
二禪已上。更除觀數有餘十八。不共無明。爲
第三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一法。同
時相應。十通大地。即以爲十。大煩惱中。除一
無明。有餘四種。不信・懈怠・掉・及放逸。通前
十四。無二無明同時並。故除彼無明。加無慚・
愧・覺・觀・睡・心。通前二十。不共無明。即以爲
一。通前合爲二十一也。在初禪中。除無慚愧。
有餘十九。中間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上。更
除一觀。有餘十七。邪見戒取及與見取。爲第
四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一法。同時相
應。十通地中。除一慧數有餘九種。邪見二取
體是慧數。無有二慧同時起。故除彼慧數。大
煩惱中。有其不信・懈怠・無明・掉・及放逸。通
前十四。無慚・無愧・覺・觀・睡・心。通前二十。邪
見等中。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合爲二
十一也。在初禪者。除無慚愧。有餘十九。中間
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上。更除一觀。有餘十
七。身邊兩見。爲第五分。此之二種。若在欲
界及初禪中。有十九法。同時相應。十通大
地中。除其慧數。有餘九種。身邊兩見。體亦是
慧。兩慧不並。是以除之。大煩惱五。通前十
四。覺觀睡心。通前十八。身邊兩見。隨何現
起。即以爲一。通前十九。以此二見是無記
故。除無慚愧。中間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
上。更除一觀。有餘十七。諂誑二纒。爲第六
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二法同時相應。
十通大地。五煩惱地。無慚・無愧・覺・觀・睡・心。
通前合爲二十一法。此諂與誑。隨何現起。即
以爲一。通前合爲二十二也。在初禪中。除無
慚愧。有餘二十。中間除覺。有餘十九。二禪
已上。無有諂誑。不須論之。煩惱如是。白淨無
記。總爲一分。若在欲界及初禪者。有十三
法。同時相應。十通大地。覺觀心王。中間除
覺。有餘十二。二禪已上。更除一觀。有餘十
一。問曰。其餘諸心心法。何故不説。釋言。有
以無慚無愧。與彼一切不善法倶。如餘一切
不善法説。不信・懈怠・相應・無明・睡・掉・放逸。
遍與一切諸煩惱倶。如餘一切諸煩惱説。十
通大地。覺觀睡悔。遍通一切三性法中。如餘
一切三性法説。是以不論。毘曇如是。成實法
中。前後相應。從彼了別違順中容三種識。復
生三種想。了順之識。生於釋想了違之識。
生不*釋相。了中之識。生中容想。當分相生。
故曰相應。從彼三想。生三種受。*釋相生樂。
不*釋生苦。中容生捨。從彼三受發生行心。行
中有三。一善二惡三是無記。若生善心。苦受
生厭。厭離生死。樂受生欣。欣樂善法。捨生
信進念定慧等。若生不善。苦受生瞋及瞋流
類忿恨惱等一切煩惱。樂受生貪及貪流類
一切煩惱。捨生餘結及彼流類一切煩惱。若
生無記。苦受心後求苦對治。如寒求煖熱求
涼等。樂受心後。求諸樂具。如種殖等。捨受
心後。生餘漫散無記行心。此等前後。當分
相應。故曰相應。大乘法中。義有兩兼。同
時相望。同時相應。異時相望。前後相應。同
時相應。麁同毘曇。細者不同。毘曇別體。此
同體故。異時相應。與成實同。問曰。前言同
時相應。云何復得異時相應。釋言。心法體
雖同時。隨義隱顯。非無先後差別之義。故
得宣説前後相應。心法如是次辨非色非
心之法。依如毘曇。宣説十四不相應行。以
爲非色非心法也。於中略以五門分別。一
釋名辨相。二三性分別。三就有漏無漏分
別。四就界分別。五明捨不同。就初門中。先
釋其名。名字是何。一無想定。二無想報。三
滅盡定。四衆生種類。五命根。六分夫性。七
味。八名。九句。十生。十一住。十二異。十三滅。
十四得。此之十四。體非質礙故名非色。又非
情慮。稱曰非心。不同想等諸心數法與心相
應。名不相應。有爲集起。稱之爲行。名字如
是。次辨其相。無想定者。諸外道等。謂無想
報。以爲涅槃。爲求彼報。修無想定。學滅心
想。依第四禪。滅諸心法。心想滅已。得一有
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無想定。成實法中。
不存此義。故彼論言。凡夫不能滅心心法。但
心寂靜微細難覺。故云無想。非謂全無。今依
毘曇。宣説無想。無想報者。依前定因。生四禪
中廣果天處。初生有心。中間無心。逕五百劫。
是心滅時。得一有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
無想報。命欲終時。心想還生。以彼因時前後
有心中間無心。是故得報。還與因同。前後有
心。中間無心。報欲盡時。心想還生。心想生
故。見未來世受生中陰。便謗涅槃。作如是念。
我本謂呼寶有涅槃。懃苦求之。今見未來。
還有生處。定知一切無有涅槃。以是謗故死
入地獄。以是過故。佛諸弟子。都無求者。此
無想報。成實論中。説爲心法。但無麁想。滅盡
定者。謂諸聖人。患心勞慮。暫滅心識。得一有
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滅盡定。若依成實
是無爲法。非不相應。此義廣釋。如滅盡章。衆
生種類者。有一有爲非色心法。能使衆生類
類相似。是故名爲衆生種類。成實法中。不存
此義。言命根者。衆生身中。有一非色非心命
法。能持色心。令不斷絶。名爲命根。若依
實。説過去業以爲命根。不立非色非心命法。
凡夫性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之法。未
斷已來。凡諸衆生。悉令使凡。此之凡性。成實
不立。所言味者。是字法也。有爲法中。有一非
色非心字法。與聲相應方成語言。説之爲字。
以此字法。攝聲成語。令人愛味。故名爲味。若
雜心子注中釋。外國噵字有其味音。故説
爲味。所言名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名
法。能攝彼字。表詮諸法。説之爲名。所言句
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句法。拘攣名味。
共相屬著。以成文誦。謂之爲句。此名味等。
成實法中。唯是聲性。色法所收法入所攝。不
同毘曇。相状如何。即彼音聲相續之中。屈曲
高下長短之義。能成語言詮表之義。説爲味
等。雖是聲性。聲恒是實。味等是假。聲是聲
入。味等法入。此云何別。當體爲味。對法成
詮。説之爲名。若當一字詮表義成。字即是名。
若一不成名。字方成。是即一字。唯是其味。
而非是名。多字和合。方是其名。若彼多字。共
名一法。名即是句。若當一字即成名者。多名
聚集。方乃成句。成實如是。所言生住異滅法
者。非是諸法始起之生。經停之住。衰變之異。
盡壞之滅。蓋乃一切有爲法邊。別有非色非
心相法。能生諸法。乃至能滅。此之四相。體
雖同時。用在先後。生相用時。能生諸法。乃
至第四滅相用時。能滅諸法。所相之法。初生
次住終異後滅。是毘曇家。苦集之理。能相生
等。是事非理。何故如是。有爲之法。無常爲
理。前後四相。遷流運變。是無常義。故説爲
理。同時四相。體非先後無常之義。故名爲事。
若依成實。但説諸法初生次住終異後滅。不
説法外別有非色非心四相。地持亦爾。所言
得者。有爲法邊。有一非色非心得法。能得諸
法。故名爲得。此是十四不相應行。毘婆沙中。
更有二種。一聖人性。有一非色非心聖法。能
令一切出世之人皆得爲聖。二者不得。有一
非色非心之法。令所斷法不屬行人。故名不
得。若通此二。便有十六不相應行此一
門竟
次就
善惡無記三性。分別其相。如雜心説。十四行
中。二善五三。餘悉無記。言二善者。謂無想
定及滅盡定。言五三者。四相及得。皆通三性。
若在善中。即名善。在不善中即名不善。無記
亦然。問曰。此五在三性中。即隨彼法。名爲善
惡無記法者。此之五種。亦在色心二種法中。
何不隨法説爲色心。而名非色非心法乎。釋
言。三聚通於三性。故隨所在。即名善惡無記
之法。三聚相望。不得相通。是故雖在色心法
中。而非色心。餘之七種。一向無記此二
門竟
次就
有漏無漏之義。分別其相。依如毘曇。此十四
中。四相及得。通漏無漏。在有漏邊。即名有
漏。在無漏邊。即名無漏。餘皆有漏。若依成
實。滅盡定者。亦是無漏此三
門竟
次就三界辨其
通局。彼無想定及無想報。唯在色界。滅盡定
者。唯在無色非想地中。若依成實。滅盡無爲。
不屬三界。名味句。在欲色界。不通無色。自
餘八法。並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明其捨。無想定者。
有二種捨。一退時捨。二生上時捨。滅盡定者。
唯退時捨。無上可生故。無生捨。無想報衆生
種類命根。此等皆悉隨世斷。故命終時捨。凡
夫性者。有二種捨。一者凡夫生上時捨。二者
聖人見道時捨。凡夫之人。捨而還得。捨下凡
性。得上凡故。聖人一捨。不復更得。有斯異
也。問曰。凡性有二對治。一者斷治。二者捨
治。此二何別。釋言。斷彼凡夫性上煩惱繋縛。
是斷對治。捨彼凡性。是捨對治。問曰。此二何
者在先。釋言。不定差別有三。一者一向先斷
後捨。謂諸凡夫趣上地時。先斷自地所有煩
惱。然後上生。斷煩惱時。自地之中。凡夫性上
所有繋縛。一切皆斷。雖斷繋縛。凡性猶在後。
生上時凡性方捨。是故名爲先斷後捨。二者
一向先捨後斷。謂次第人。乃至超越斯陀含
人。入見道時捨彼凡性。故曰先捨。雖復捨之
令不屬己。而彼凡性猶成。在於過去未來。爲
彼三界修惑縁縛。後起修道斷彼惑時。彼凡
性上繋縛方斷。故名後斷。三者先斷後捨。及
先捨後斷。所謂超越阿那含人。先在凡時。或
斷欲界所有煩惱。或斷初禪至無所有。後入
聖道。入見道時。捨彼三界一切凡性。次起修
道。斷彼三界修道煩惱。望彼凡時斷煩惱處。
先斷後捨。望彼凡時未斷結處。先捨後斷。名
味句等。於義不定。若論體性。念念中捨。刹那
斷故。若論一向不行名捨。生無色時。方名爲
捨。無色一向。不依名字起言説故。問曰。初禪
已滅語言。何故無色方名不行。釋言。初禪滅
語言者。定體之中滅於語言。而初禪地。威儀
心中。猶發語言。是故不名一向不行。問曰。初
禪威儀心中。猶發語言。可不名捨。二禪已上。
不復發語。何不名捨。釋言。彼處猶借初禪威
儀之心起言説。故不得名捨。問曰。有漏生上
捨下。何處得有下地之心借之起説。釋言。借
者。二禪已上威儀之心。與初禪同。是故名借。
非從彼來名爲借也。四相及得。通漏無漏。有
漏有三。一善二惡三者無記。善有二捨。一者
退捨。退起下地諸煩惱時。捨彼上善。二者生
捨。生上地時。捨下善故。不善之者。唯一斷
捨。無記有二。一者穢汚。謂欲界中身邊二見。
及上二界一切煩惱。與此相應四相及得。唯
一斷捨。二者白淨。所謂報生威儀工巧及與
變化。此諸法中四相及得。捨之不定。與報倶
者。唯命終捨。以報無記隨世斷故。若與威儀
工巧倶者。捨之不定。不善修者。念念中捨刹
那斷故。善修習者三世得。故生上時捨。變化
倶者。退禪時捨。失其本故。生上時捨。有漏生
上必失下。故有漏如是。無漏倶者。有三種捨。
一者退捨。謂得無漏後還退失。二轉根捨。
謂轉鈍根爲利根時。捨彼鈍者。三得果捨。得
聖果時。捨因無漏。若通究竟入涅槃時捨。
有四種。毘曇如是。成實法中。唯説善惡無作
之業及假名人。爲非色心不相應行。自餘有
爲。皆是色心二法所攝。三有爲義。略之云爾
  三無爲義十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得之
分齊三 多少不同四 三性分別五 漏無漏分別
六 有無分別七 常無常分別八 約對四無共相
收攝九 約對四諦共相收攝十
第一釋名。三無爲者。一虚空無爲。二數滅無
爲。三非數滅無爲。言虚空者。當體立目。虚之
與空。無之別稱。虚無形質。空無有礙。故曰虚
空。言數滅者。義釋有四。一以慧數斷障。得
滅名爲數滅。故經説爲智縁滅也。毘婆沙中。
亦同此説。故彼文言。數者是慧。滅是慧果。
依於慧數而得滅。故名爲數滅。問曰。共念
能斷煩惱。獨慧不堪。以何義故偏言慧滅。
若依成實。獨慧能滅。毘曇大乘。慧數爲主。
故偏言之。此義簡餘施戒等滅。二以無礙解
脱數滅。名爲數滅。簡餘伏滅。三約四諦及
修道等種數別滅。名爲數滅。如毘婆沙説。故
彼文言。苦忍智等所得之滅。別餘集等。名爲
數滅。四以煩惱品別而滅。名爲數滅。如欲界
結九品別滅。如是一切。數滅如是。非數滅者。
翻前可知。此等何故名曰無爲。義釋有二。一
對法外四相以釋。色心等法。爲彼法外四相
所爲。虚空等三。不同彼故。名曰無爲。二對
法體四相以釋。色心等法。一切皆有初生次
住終異後滅。前後集起。稱之曰爲虚空等三
無彼爲。故名曰無爲。名義如是 第二門中。
辨其體相。虚空無爲。論釋不同。依如毘曇。
虚空有二。一者有爲。二者無爲。除去色像方
爲虚空。是其有爲。本來常空。是其無爲。有
爲虚空。彼此不通。爲眼所行。無爲虚空。體
是法入。無礙周遍。爲意所行。二中但取無爲
虚空。以爲三中虚空無爲。有爲空者。是六大
中。空大所攝。何者六大。所謂地水火風空識。
成實大乘。並皆破彼有爲虚空。但説一種無
爲虚空。但此虚空。有體有相。體則周遍。相則
隨色彼此別異。故地論言。因彼色故種種差
別。雖約色像彼此別異。而不可見。故經説爲
不可見相。問曰。世人皆見虚空。云何説爲不
可見乎。釋言。世人但見空中光明之色。想心
於中知無異物。作虚空解。便謂見空而實不
見。若空可見。即是色法。色則無常。涅槃廣破
明空叵見虚空
如是
次辨數滅。於中曲有五門分
別。一約對分別。二約有漏無漏分別。三約治
分別。四約時分別。五約位分別。言約對者。對
有三種。煩惱業苦。煩惱有二。一是染汚五住
性結。二不染汚事中無知。染汚盡虚。有是有
非。永滅則是。伏滅則非。不染盡處。有是有
非。爲其無礙解脱滅者。是其數滅。如障通壅。
不爲無礙解脱滅者。則非數滅。如習五明所
滅闇等。問曰。五明所滅之闇。爲當一向定非
數滅。亦有是者。大小不同。小乘法中。定非數
滅。大乘法中。義有兩兼。直爾習學五明。滅
者非是數滅。斷無明地。令彼滅者。是其數滅。
何故如是。大乘宣説事中無知。依無明地以
無漏慧。斷無明地。令彼無知永更不起。故是
數滅。小乘不爾。故非數滅。又大乘中。隨無明
地。無礙解脱二道滅故。是其數滅。小乘不爾。
故非數滅。煩惱盡處。辨之麁爾。次論其業。依
如毘曇。唯有煩惱相應業思。與彼煩惱相應
斷者。是其數滅。自餘一切不善身口。及善無
記。有是有非。斷其縁縛。名爲數滅。不絶其
體。故非數滅。問曰。有人斷煩惱。故令彼身
口惡業不起。應是數滅。何故言非。釋言。毘曇
性相中求。彼非親斷。故非數滅。問曰。若此非
親斷故。非數滅者。入見道時。斷絶諸見。隨見
所起貪瞋癡等。一切皆斷。應非數滅釋言。不
類解有三義。一見與貪等。同是心法。同是煩
惱。相生義親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口二業。
望彼不爾。故非數滅。二見與貪等。同是煩惱。
互相縁縛。相縛義親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
口不爾。故非數滅。三見與貪等。同是煩惱。互
相増長。相助義強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口
不爾。故非數滅。云何相助。由見起於貪瞋等
結。由貪瞋等令見牢強。故曰相助。是義云何。
見所起貪。貪著諸見。愛樂不捨。見所起瞋。防
護諸見。聞毀則忿。見所起癡。不覺見過。堅住
不捨。見所起慢。持見自高。不肯捨離。以如是
義。令見牢強。違返聖諦。以違諦故。見諦滅
之。故爲數滅。身口不爾。故非數滅。問曰。若
言染汚思外一切業盡非數滅者。何故論言
十七學思斷黒白業。釋言。彼云。學思斷者。正
斷煩惱相應業思。故是數滅。自餘一切。但斷
業上所有縁縛。不斷業體。故非數滅。何者是
其十七學思。如四業章具廣分別。問曰。論説
身口二業皆修道斷。云何今言非數滅乎。此
如前釋。但斷業上所有縁縛。不斷業體。毘曇
如是。成實大乘。伏結止業。皆非數滅。滅盡結
業。悉是數滅。彼宗辨義。務在通故。諸業如
是。次辨苦報。依毘婆沙。一切報盡。有是數
滅。有非數滅。斷潤生惑。并斷報上縁縛之義。
名爲數滅。由斷因故。令報不起并餘一切縁。
差不受悉非數滅。有人宣説。羅漢現報盡滅
之處。是其數滅無餘涅槃。是義不然。云何不
然。羅漢現報酬因勢極。所以滅盡。不由道滅。
云何説此以爲數滅無餘涅槃。又彼現報起
已滅者。是四相中無常之滅。種類不續。是
非數滅。是中用何以爲涅槃。問曰。若此非涅
槃者。更復用何以爲究竟無餘涅槃。釋言。彼
宗二種涅槃。體性是一。隨其體時別得二名
字。言體一者。煩惱業思數滅無處。是其涅槃。
言隨時別得二名者。彼向涅槃身智未盡。望
後猶有餘身智在約後別前。名爲有餘。身智
盡竟。望後更無餘身智在彼前涅槃轉名無
餘。非謂報盡更得涅槃。有人復言。報盡之處。
非是涅槃。無學聖人。斷彼報上縁縛之義。是
其報盡無餘涅槃。此義不然。斷縁縛者。乃是
斷除煩惱。所攝何開報盡。是義云何。斷煩
惱時具斷二縛。一斷相應縛。斷煩惱故。不
後同時縛諸心法。二斷縁縛。斷煩惱故。不復
縁中縛外境界。縁縛有二。一者縁縛苦集諦
理。見道中斷。二者縁縛陰界入事。修道中斷。
羅漢報身。是陰界入事相所攝。修道之中。
但斷報上縁縛之義。不斷報體。云何將此以
爲報盡無餘涅槃。又復聖人。斷縁縛時。身報
未盡。是人後時。或經十年。或經百歳。酬因極
竟。報身方盡。云何將前縁縛無處。以爲後時
身盡涅槃。是大難解。又復煩惱。非直縁縛自
己報身。亦縛他身及外境界山河地等。若斷
縁縛自己報身。是其無餘涅槃攝者。斷他身
縛。應是他人無餘涅槃。而彼非他無餘涅槃。
此亦同彼。何得偏將縁縛自報盡滅之處。獨
爲無餘。以如是義定知。毘曇斷因報盡。皆非
數滅。問曰。報盡非數滅者。何故論言一切果
報皆修道斷。此斷報上縁縛之義及潤生惑。
不斷報體。毘曇如是。成實法中。一切果報。但
使無漏斷因報盡。皆是數滅。云何得知。如成
實説。見道斷者。謂示相慢及彼所起諸餘法
也。修斷法者。不示相慢及彼所起諸餘法也。
示相我慢。是見諦惑。取立我相。而自高擧。名
示相慢。三塗業果。是彼所起諸餘法也。不示
相慢。是修道惑。不能推求。名不示相。闇昧心
中。恃我陵物。名爲我慢。人天業果。是彼所起
諸餘法也。此等皆爲見修所斷。故彼斷處。是
其數滅。是數滅故。於彼宗中。因盡名爲有餘
涅槃。果亡名爲無餘涅槃。此義如後涅槃章
中具廣辨釋。問曰。羅漢現報盡處。是數滅不。
釋言。不定。以邊際智促報盡者。是其數滅。餘
死則非。成實如是。大乘法中。義同成實。除因
報盡。悉是數滅。又大乘説。煩惱業苦。皆是妄
想。可斷滅故。約對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有漏無漏
分別。依如毘曇。有漏盡處。有是有非。爲其無
礙解脱滅者。是其數滅。不爲無礙解脱滅者。
非是數滅。無漏盡處。定非數滅。故彼論言。
一切聖道。非數滅處。以何義故。非道果攝。論
自釋言。爲餘事故。斷諸煩惱。不爲非數。故非
道果。何者餘事。所謂數滅。成實法中。有漏盡
處。有是有非。爲無漏智所斷滅者。是其數滅。
餘非數滅。無漏盡處。有是有非。道力滅者。是
其數滅。餘非數滅。以無漏盡是數滅。故
實宣説。斷滅空心爲滅諦矣。又彼宣説。空
心二滅。一滅定暫滅。二無餘永滅。故知無漏
亦有數滅。大乘所説。義同成實。故楞伽云。妄
想爾炎慧彼滅我涅槃。亦云。斷除三十七品
所行。方得稱爲畢竟涅槃此二
門竟
次約治論。治
有二種。一有漏等智。二無漏聖智。依如毘曇。
等智所斷。有是有非。若依八禪攀上斷下。及
修道時所斷之壅。是其數滅増上忍時能令
見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如是一切。後當廣
辨。無漏所斷。亦有是非。所斷一切煩惱業思。
是其數滅。不退之人在修道中。無礙道時令
所斷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退轉之人。在修
道中。至後轉根。到不動時。令先所斷修道煩
惱永更不生。亦非數滅。如是一切。此義如彼
毘婆沙説。問曰。無漏轉根之時。所斷一切障
根無知。是數滅不。釋言。非是。問曰。毘曇宣
説。學人轉根之時。用一無礙一解脱道。以結
未盡求盡求利猛。求利猛故。無學轉根。用九
無礙九解脱道。以其結盡求利世貰。故此等
既用無礙解脱斷障無知。何故所斷不名數
滅。釋言。數滅滅相違法。非相違者。雖捨不
滅。彼轉根時所捨無知。是無漏法。與後所得
利根無漏。同類相生。是自分因相資之功。在
於利中。爲是不滅。又復鈍慧照境之功。治障
之能。利中兼有。非全別異。故非數滅。如證果
時捨向無漏不名數滅。此亦如之。問曰。人説。
微細無明在於根中。説之以爲障根無知。斷
此無知。應名數滅。何故非乎。釋言。若有微細
無明。在於根中説爲障者。轉根之時。應捨無
明不捨無漏。轉根之時。唯捨無漏。不言更有
無明可捨。明知。此中無別無明。但鈍無漏。不
同利知。名曰無知。以鈍妨利。説之爲障。體是
無漏。是故離之不名數滅。非數滅故。毘婆沙
云。非數滅多。滅漏無漏數滅是狹。唯滅有漏。
問曰。轉根既非數滅。何用無礙解脱道乎。釋
言。轉時必觀諦理。始觀之心。與鈍得倶。於彼
諦境。未得深明。未得決了。説爲無礙。終時方
得於境決了。説爲解脱。與斷結同。故約斷結
説爲無礙。説爲解脱。而其所無非是數滅。毘
曇如是。成實法中。有漏智斷。皆非數滅。有
漏唯伏。不能斷故。無漏智斷。方名斷滅。大乘
法中。須有分別。若説世俗八禪等智以爲有
漏。彼但伏結。非是數滅。無漏永斷。方是數滅。
地持云。若以世俗滅諸煩惱。彼非究竟。
非解脱果。涅槃亦云。先以定動。後以智拔。
若得涅槃不捨世間。證空隨有。名爲有漏亦
能永滅。依實慧起故能永滅。彼何所滅。著有
之見迷空之闇。空觀滅之。著空之執迷有無
明。有智能滅。約治如是此三
門竟
次約時論。時
謂三世。約此三時以辨數滅。依如毘曇。煩惱
業思有其二種。一是正體。二成就。得治有二
種。一無礙道。二解脱道。無礙能斷。解脱得
滅。亦名證滅。先論其斷。義則不定。若斷前
因令不生後。名之爲斷。唯斷過去。道邊無惑。
故不斷現。當惑未起。未能生後。故不斷當。若
遮惑果令其不起。名之爲斷。唯斷未來。現有
惑得。故不斷現。過去已起。故不斷過。若
因果。名之爲斷。通斷過未。正遮後果。令其不
生。名斷未來。後不生故。過去煩惱因義。不
生成。名斷過去。於現在道邊。無惑生後。亦
不起前。故不斷現。若斷現得。令不生後。名之
爲斷。則斷現在。及遮未來。唯斷得能。不斷得
體。若斷現得。令其所得過未煩惱不來屬己。
名之爲斷。通斷三世。斷義如是。若論得滅。在
於解脱。義亦不定。約對以論。唯滅過未煩惱
因果。不滅現在。現無惑得可以息滅。故不滅
現。若望滅體。唯得現滅不得過未。是義云何。
過因後果正滅在今。隨而得之。故得現滅現
所滅惑。過去未滅。故不得過。非當始滅。故不
得當。若遮無惑果。令其不起。名之爲滅。唯
滅現未不滅過去。是義云何。解脱現時煩惱
不生。名滅現在。其所滅惑後不續生名滅未
來。過去煩惱。起之已竟。非道所裁。故不滅
過。與涅槃中斷善相似。故彼文言。滅有二
種。一現在滅。二障未來。具此二滅名斷善根。
斷惑亦爾。若令諸惑因義不成。名之爲滅。通
滅三世。是義云何。對治現前。令過去惑不能
生後。名滅過因。現不起故。後惑不起。無惑生
後。名滅現因。後惑不起。無惑生後。名滅來
因。與涅槃中斷三世因名斷善根。其義相
似。以通滅故。毘婆沙云。數滅是多。通滅三
世。非數滅少。唯滅未來。問曰。毘曇解脱無
惑名得滅者。無礙道時。亦無煩惱。以何義故
不名得滅。釋言。有以。無礙道時。於其自品所
未斷惑。是未起無故不得滅。惑雖不行。其得
在故。於其自品所斷煩惱。是不行無。非得斷
無。故不得滅。若不退人。無礙道時。令所斷
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非滅諦收。故不得滅。
問曰。無礙令所斷惑永更不生。彼惑家得。何
故不滅。無礙力微。不能滅故。問曰。無礙令所
斷惑後更不生。非數滅者後更不生。便無所
得。以何義故能得不滅。釋言。未來所得雖滅。
過因仍在生後細惑。得隨彼因。故在不滅。煩
惱斷滅。其義既然。業思同爾。毘曇如是。成實
法中。但斷煩惱業苦之體。不説斷得。設言得
者。彼名行人。成就彼法。名爲得矣。斷滅煩
惱。與毘曇同。斷業亦爾。生死苦報。或滅現
在。令後不續。謂邊際智強抑令滅。或滅未來。
由斷現因。令後不生。大乘法中。麁起結業。斷
滅同前。若論同體自性無明。唯斷現在。令後
不續。更無餘義。相状如何。以同體智順眞力
故。能令即體自性無明更不生後。名之爲斷。
此性無明。滅在解脱。得之方法與上義同此四
門竟
 次就位論。位別有五。一外凡位。小乘法
中念處已前。二内凡位。小乘法中燸頂已
上。大乘法中習種已上。三見道位。四修
道位。五無學道。依如毘曇。義別有三。一者
斷處。二者得處。三者成處。若論斷處。唯
在外凡見道修道。外凡位中。依世俗禪。六
行斷結。見諦位中。斷見諦惑。修道位中。斷
修道惑。内凡位中。雖學觀諦。但伏現起不
能永斷。爲是不論。無學惑盡無可斷除。是
以不論。問曰。無學修九無礙九解脱道。斷
己所有障根無知。云何不斷。障根盡處。非數
滅故。所以不説。若論得處。在於外凡見修無
學。外凡見修。斷隨得。無學之位。於彼因中
一切所斷。一時頓得。合爲果體。内凡一位。全
無所得。若論成處。五位皆成。外凡所斷。内凡
亦成。見修無學。成之可知。成實法中。義別有
二。一斷得處。二成就處。斷得處者。在於内
凡見修二道。内凡位中。燸等四心。漸斷煩惱。
故得數滅。聞思二慧。但能伏除。未能永盡。是
故所得。非眞數滅。故彼論言。從燸等來。漸斷
煩惱。見滅乃盡。明知。聞思未能永滅。見修二
位斷得可知。彼宗之中。世俗八禪。無斷結
故。外凡一向無斷無得。無學無斷。義在可知。
若論成就。内凡見修及與無學。皆悉成就。外
凡不成。大乘法中。善趣已前悉名外凡。於彼
外凡善趣位中。隨分之中斷麁。五位亦得其
滅。故華嚴經説。賢首中得海印等塵數三
昧。八相成佛明。於其中有斷有滅。内凡見修。
有斷有滅。無學得滅而無可斷數滅
如是
次辨非數。
於中曲有五門分別。一約煩惱業苦分別。二
約有漏無漏分別。三約内外分別。四約五趣
分別。五約三世分別。初約煩惱業苦分別。煩
惱之中。除其無礙解脱對治餘縁力故。令不
生者。是非數滅。業則不定。毘曇法中。染汚業
思。與煩惱同。自餘一切。皆非數滅。成實大
乘。一切諸業等。皆同煩惱。苦報之中。依如
毘曇。皆非數滅。成實大乘。與煩惱同此一
門竟
約有漏無漏分別。有漏法中。除其無礙解脱
對治餘縁力故。令不生者。是非數滅。無漏不
定。依如毘曇。一切無漏。應起不起皆非數滅。
成實法中。若以道力令無漏滅。是其數滅。如
入滅定餘縁力故令不生者。是非數滅。大乘
法中。縁觀無漏。證實除捨。是其數滅。餘非數
此二
門竟
次約内外而爲分別。非數無爲。通滅
内外一切諸法。外草木等。應起不起。是外法
滅。衆生内法。應起不起。是内法滅此三
門竟
次約
五趣而爲分別。毘婆沙説。一切凡夫。於五趣
中。所有五識。得非數滅。是義云何。隨身所在。
餘一切處五塵境界所生五識。永不生故。此
處五塵。餘處衆生。亦不得縁。故彼五識亦非
數滅。問曰。意識何故不論。於一切處所有境
界。彼此意識。得互相縁。非不生法。爲是不説。
於惡道分。已斷離者。得非數滅。何行能斷。論
言。或有布施持戒聞思修不淨觀安般念等。
或有修慧修學燸等能斷惡道得非數滅。於中
得滅前却不定。若自在者。修前善根即斷惡
道。得非數滅。利根不退名自在者。若鈍根者。
至忍心時方始得滅。問曰。所斷三惡道分。爲
當一時得非數滅。爲次第得。有人宣説。一時
得之。評者不定。若修施戒聞思等善。能斷處
得。所未斷處。則不得之。若修達分無漏善根。
斷惡道者。於三惡道。一時頓得非數滅矣。人
天二道。有能永斷。更不受者。得非數滅。其中
前却。後門更論。約趣如是此四
門竟
次約時論時
謂三世。非數無爲。但滅未來一切諸法。不滅
過現一切法也。未來法中有其二種。一者生
法。現雖未起。當來必生。二不生法。縁差易奪
畢竟不生。當生之法。今雖未生。後必當起。非
畢竟滅。是故不得名非數滅。不生之法。畢竟
不起。是非數滅。過去之法。當時滅壞。是四相
中無常之滅。非非數滅。滅謝已竟。亦非非數。
何故如是。起已謝往。是過去有。性成在過非
無爲。故非非數滅。現在之法。起已未滅。非無
爲故非非數滅。是故非數。不滅過現。體相如
是次第三門。明得分齊。虚空外無。非所得
法。今廢不論。數非數滅。多約内説。是人所
得。今偏辨之。於中曲二。一約煩惱明得分齊。
二約報説。就煩惱中。初先正辨得之分齊。後
論二滅得之先後。分齊如何。依毘婆沙。三界
見惑。増上忍時。得非數滅。以増上忍次第無
間入見諦道。所有見惑。無重起。故以實細論。
上上利根。不出觀者。燸心已去。得非數滅。由
不出觀趣入聖道不重起。故論中多。就極鈍
者説。故言上忍得非數滅。忍中合有三十二
重。最後一重。名曰増上。苦忍乃至道比縁
心得其數滅。無礙正斷。説爲能得。解脱道後。
説爲正得。問曰。無礙以何義故不能正得。惑
得在故。問曰。見惑増上忍時。已非數滅。更有
何在復須數滅。釋言。非數但滅當惑。令不重
起。不滅前因。故須數滅。又非數滅。但滅惑體。
令後不生。不滅其得。故須數滅。問曰。非數
已滅惑體。得何所得而須更滅。得前惑因生
後。未滅煩惱果故。問曰。向言解脱道後正得
數滅。何者是後。如論中説。解脱爲首。已後一
切無礙解脱無漏心邊。皆有得生。得前無爲。
名爲後矣。故毘婆沙説。無礙道當得數滅。指
解脱後一切無漏。以爲當耳。見惑如是。次論
修惑。欲界修惑麁細九品。始從上上乃至下
下。對治之道。有九方便九無礙道九解脱道。
始從下下乃至上上。先就初品明得分齊。餘
類可知。毘婆沙説。於聖人中。有不退法。不
起觀者。方便道時。得非數滅。由不出觀。所斷
煩惱。永不起故。無礙道時。正斷其得。當得數
滅。解脱道後正得數滅。若不退人而起觀者。
至無礙道得非數滅。數滅如前。若退法人。隨
其起觀及不起觀。從方便道至無礙道。一切
無有得非數滅。以退法人有重起義。爲是不
得。數滅如上。初品既然。餘品乃至非想煩惱
斷得例爾。問曰。退人所斷煩惱。於何時中得
非數滅。毘婆沙云。信解脱人。轉爲見到時。解
脱人轉爲不動。爾時得之。聖人身。在欲界斷
結得滅。如是身。在色界及無色界。斷上煩惱
莫問退人。不出觀者。方便道時。得非數滅。若
出觀者。無礙道時。得非數滅。良以諸天無退
轉。故數滅似前。無礙正斷。解脱道後得其數
滅。分齊如是。次辨先後。毘婆沙中。四句辨
之。或有煩惱。先得非數。後得數滅。如上所
辨。見諦煩惱。増上忍時。得非數滅。苦忍已
去。方得數滅。又修惑中。不退法人不出觀者。
方便道時。得非數滅。無礙道後方得數滅。此
是初句。或有煩惱。先得數滅。後得非數。如上
所辨。有退法人所斷修惑。無礙解脱得數滅。
已後轉根時。方得非數。此第二句。或有煩惱。
數滅非數滅。一時而得。如上所辨。不退法人
有出觀者。無礙道時。得非數滅。當得數滅。理
實細求。先得非數。後得數滅。此前兩句。説爲
一門。又如論説。於彼欲界九品惑中。斷上上
品。此惑相應染汚五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
得非數滅。以道治故。亦得數滅。此亦一時。餘
品同爾。乃至斷除下下品時。此惑相應染汚
五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得非數滅。亦得數
滅。此時欲界一切善法。及不隱沒無記之法。
離縁縛故亦得數滅。斷初禪地上上惑時。彼
惑相應染汚三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得非
數滅。爲道所治。亦得數滅。乃至斷除下下惑
時。此惑相應染汚三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
得非數滅。亦得數滅。此時初禪一切善法。及
不隱沒無記之法。離縁縛故亦得數滅。二禪
已上。五識身無。爲是不説。此等皆名數非數
滅一時而得。是第三句。或有煩惱。數非數滅。
二倶不得。常行者是。此第四句。約對煩惱分
齊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報論。五道之報。亦有數滅
非數滅義。成實大乘。斷因離果。名爲數滅。餘
縁不受名非數滅。毘曇法中。斷因離果。皆非
數滅。斷潤生惑。及離縁縛。名爲數滅。分齊如
何。三塗之報。依如成實。略燸心已上。畢竟不受。
得非數滅。故彼文言。世上正見者。往來百千
世。終不墮惡道。彼名燸等爲上正見。依毘婆
沙。若言利根得自在者。燸心已去。得非數滅。
若鈍根者。忍心已上。得非數滅。涅槃經云。三
惡道報。住忍法時非數縁滅。從鈍言耳。此處
定滅。故多言之。問曰。未來三惡道報。爲當一
時得非數滅。爲當前後。此如前解。若修施戒
聞思等善。排滅惡道。滅則先後。若修理觀而
斷滅者。滅則一時。於忍心時。修習理觀。堅住
不退。一切惡道。無重受義。故令未來無窮惡
道頓非數滅。問曰。見惑於忍心中得非數滅。
三惡道報。亦於忍中得非數滅。爲同一時。爲
在先後。釋言。先後。是義云何。忍中於彼上下
四諦。各十六行。合有三十二重觀行。初重觀
時。三惡道報。頓非數滅。無重受故。最後一重。
増上忍時。見斷煩惱。頓非數滅。無重起故。問
曰。三塗是見惑果。以何義故。果在先滅。惑
在後滅。釋言。見惑有其二種。一受生煩惱。潤
生三塗。二障道煩惱。染汚心起。妨礙聖道。受
生過麁。初入忍時。已能不起。故令惡道悉非
數滅。障道惑中。細者難離。未至上忍。容使暫
起。是故不名得非數滅。増上忍後。次第無間
趣入聖道。無重起義。爾時方得非數滅矣。數
滅云何。依毘婆沙。苦忍已去得其數滅。此數
滅者。斷彼閏生煩惱之得。令報不生。名爲數
滅又斷報上縁縛之義。亦名數滅。若斷潤生
煩惱之得。名數滅者。四法忍心無礙正斷。四
法智後得其數滅。若斷縁縛名數滅者。苦集
諦下十一遍使。縁縛一切有漏之法。三塗苦
報。爲之縁縛。苦法忍集法忍。正斷彼得。令彼
遍使不來屬己。未來無窮三惡道報。悉脱縁
縛。苦集二種法智已後。正得數滅。惡道如是。
次論人天。依毘婆沙。得聖之後。欲界人天。各
七生分。應是須陀斯陀所受。除是已後。一切
人天。未來生死。増上忍後。無重受義。悉非
數滅。色無色界一切生處。各一生分。應是那
含未來所受。除一生分。未來一切色無色生。
増上忍後。無重受義。増上忍時。悉非數滅。
欲界人天。各七生分。何處得滅。斷欲界結。
有九方便九無礙道九解脱道。從須陀洹向
斯陀時。莫問利鈍。有不出觀得斯陀者。於
彼最初方便道時。前六生分得非數滅。以
不出觀得斯陀果。於此六生無重受。故縱
有退者。退果不死。亦無受義。若有出觀得
斯陀者。未得已前。容有受身。是故乃至六
方便來。一向未得非數縁滅。至第六品無礙
道時。得前六生非數縁滅。此無礙後。定得斯
陀。無重受。故從斯陀含向那含果。莫問利鈍。
有不出觀得那含者。於彼第七方便道時。欲
界人天第七生分。得非數滅。以不出觀得那
含果。欲界生死。永不受故。縱使退果。不死亦
不受之。若有出觀得那含者。未得已前。容使
受身。要至第九無礙道時。方得非數。非數如
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名爲數滅。欲界未來
無窮生死。九無礙道。分分正斷。九解脱道。得
其數滅。不止七生。若斷縁縛。名爲數滅。至第
九品無礙道時。正斷縁縛。至第九品解脱道
後。欲界未來一切生死。得其數滅。不唯七生。
問曰。何故第九無礙獨斷縁縛。前八雖斷未
得出離。爲是不説。此處出離故論説之。欲界
如是。聖人身。在欲界地中。斷初禪結。初禪受
身。何處得滅。斷初禪結。亦有九品方便無礙
及解脱道。若不退人。以不出觀盡初禪結。於
彼最初方便道時。得彼初禪二種生處。各一生
分非數縁滅。何者是其初禪二處。梵衆一處。
梵輔大梵。共爲一處。聖人於此無重生義。是
故宣説各一生分。二生已後。増上忍時。已非
數滅。是故不論。以不出觀斷彼結盡。更不退
轉受彼生。故若數出觀盡彼結者。以出觀故。
未盡之間。容捨欲身生於彼天。是故乃至九
方便來。不得彼生非數縁滅。至彼第九無礙
道時。方得彼生非數縁滅。此無礙後。無捨欲
身生彼天故。若是退人。隨其出觀及不出觀。
斷彼結盡。乃至第九無礙解脱。不得彼生非
數縁滅。以退法人雖斷結盡。或容退起生彼
天故。非數如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名爲數
滅。彼九無礙。一一能斷初禪地中無窮生死
非止一二。九解脱後。得其數滅。非止滅於二
處二生。若斷縁縛名爲數滅。至彼第九無礙道
時。正斷縁縛。從彼第九解脱已後。於初禪中
無窮生死。盡得數滅。非止一二。前八無礙。雖
斷縁縛。斷之未盡。未得出離。所以不説。以九
品結共縛初禪一切生故。身在欲界。望初禪
地得滅。既然。望二禪地至無所有。類皆同爾。
同曰。退人於上所斷皆是不得非數滅者。何
時得乎。謂信解脱轉爲見到。爾時得之。若不
轉根。至斷非想煩惱時得。問曰。聖人身。在
欲地斷除欲過。縱有退者。於所斷處七生之
分。得非數滅。以何義故。退法之人斷上結時。
於彼生分。而不得於非數滅乎。釋言。欲結斷
離之處。制立斯陀那含二果。果退暫爾。終不
經生。故於彼生得非數滅。斷初禪結至無所
有。無別得果。退得經生。非永不受。爲是不得
非數縁滅。問曰。聖人身。在欲界斷上生分。其
義如是。身在初禪至無所有。斷上生分得滅
如何。釋言。聖人生在上天。無退轉義。於彼上
地。隨所斷處。所有生分。莫問退人及不退
人。一切皆得非數縁滅。問曰。聖人身。在下
地斷非想結。得滅云何釋言。聖人斷非想結。
亦有九品方便無礙及解脱道。莫問退人及
不退者。有不起觀斷彼結盡。於其最初方便
道時。彼一生分得非數滅。并得退人。於初禪
地至無所有。所未曾得非數縁滅。亦悉得之。
以不出觀得無學果。一切處生。更不受故。若
有出觀斷結盡。以出觀故。未盡之間。容使受
身。是故乃至九方便來。不得彼生非數縁滅。
至彼第九無礙道時。方得彼生非數縁滅。并
得退人。於初禪地至無所有。所未曾得非數
縁滅亦悉得之。此無礙後。定得羅漢。一切處
生不重受。故非數如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
名爲數滅。彼九無礙。分分能斷非想地中一
切生分。非止一生。九解脱後。分分得彼非想
地中一切生分數滅無爲。非止其一。若斷縁
縛。名爲數滅。至第九品無礙道時。方斷非想
地一切生上所有縁縛。第九解脱。得非想地
一切生分數滅無爲。非止一生。約報如是。是
中亦應辨二無爲得之先後。准上可知。分齊
如是次第四門。明三無爲多少不同。先論
多少。虚空最多。無一切法。今此且就數非數
滅。以辨多少。其義不定。有一種義。數滅是
多。非數滅少。數滅通滅三世之法。故名爲多。
義如上辨。滅過去惑。不能爲因。滅未來惑。
不能爲果。滅現在惑。不得因果。非數無爲。唯
滅未來不生之法。故名爲少。有一種義。非數
滅多。數滅是少。非數通滅漏無漏法。故名爲
多。數滅唯滅有漏之法。稱之爲少。以斯驗
求。無漏轉根。定非數滅。良以二滅互有多少。
是故應作四句分別。如毘婆沙説。第一句者
有法。唯爲數滅所滅。而不爲彼非數滅滅。
謂過現在有漏之法。及未來世可生有漏。第
二句者。有法。唯爲非數滅滅。而不爲彼數滅
所滅。謂未來世無漏之法不生者是。第三句
者有法。雙爲二滅所滅。謂未來世有漏之法
不生者是。第四句者有法。不爲二滅所滅。謂
過現在無漏之法。及未來世可生無漏。多少
如是此一
門竟
次辨不同。依毘婆沙。以數非數二
種之滅。對無常滅。而辨其異。異有十種。其一
義者。約就有爲無爲辨異。數非數滅。是無爲
法。無常滅者。即法而辨。是有爲法。依如毘婆
闍婆提説。無常之滅。亦是無爲。彼説法後無
處爲滅。故曰無爲。評者不許。第二約得解脱
辨異。若法滅已得解脱得。是其數滅。若法滅
已。而不得於解脱之得。是非數滅。若法散壞。
亦不得於解脱之得。是無常滅。第三約就縛
脱辨異。若是解脱不繋相者。是其數滅。有是
解脱非不繋相。是非數滅。未來染過。永更不
生。通名解脱。有非解脱非不繋相。是無常滅。
此言不盡。理實無常。通脱非脱。無漏無常。是
其解脱。有漏無常。是非解脱。繋與不繋。類亦
同爾。第四門中。約時分異。三世法中而得滅
者。是其數滅。未來法中而得滅者。是非數滅。
現起法中而得滅者。是無常滅。第五約就三
性辨異。數滅是善。彼得亦善。非數無記。得亦
無記。無常滅者。通其三性。得亦如是。就善法
説。即名爲善。就惡法説。即名不善。無記亦
爾第六約繋不繋辨異。數滅不繋。無爲法
故。彼得是繋及與不繋。有爲法故。得彼八禪
等智所滅。名之爲繋。得無漏滅。名爲不繋。非
數不繋。非數無爲法故。得唯是繋。有漏法
故。無常之滅。通繋不繋。得亦如之。就有漏
説。名之爲繋。就無漏説。名爲不繋第七
約就學等分異。數滅非學。亦非無學。數滅
非心。是故非學。亦非無學。彼得是學。亦是
無學。亦得名爲非學非無學。得雖非心。從法
説之。在因之得。從因説學。在果之得。從果得
説無學。得彼等智數滅無爲。名爲非學非無
學矣。非數縁滅。非學無學。得亦如是。無常之
滅。是學無學及與非學非無學矣。得亦如是。
就學因説。名之爲學。就無學説。名爲無學。就
有漏説。名爲非學非無學矣第八約就三
斷分別。數滅不斷。無爲法故。彼得不定。或修
道斷。或是不斷。有漏等智數滅家得。是修道
斷。斷其縁縛無漏聖智數滅家得。是其不斷。
非數縁滅體是不斷。無爲法故。彼得一向是
修道斷。無常滅者。備具三種。見惑壞滅。是其
見斷。修惑壞滅。是其修斷。無漏壞滅。是其不
斷。得亦三種。准前可知第九約就道果分
別。數滅無爲是其道果。乃至等智數滅無爲。
爲道印證。通爲道果。彼得或道或是道果。或
復非道亦非道果。無漏因中數滅家得。名之
爲道。果中之得。名爲道果。有漏等智數滅家
得。非道非果。非數縁滅非是道果。彼得非道
亦非道果。無記法故。無常之滅。或是道或非
道果。所謂向中無常滅也。與彼聖道爲共有
因。故通名道。或有是道亦是道果。果中無常。
或有非道亦非道果。有漏無常。彼得亦爾
第十門中。約諦辨異。數滅無爲。是其滅諦。等
智滅處。爲道印證。通亦名滅。彼得是其苦集
及道三諦所攝。有漏等智數滅家得。是苦集
諦。聖滅家得。是其道諦。非數無爲。非是滅
諦。得苦集諦。無常之滅。是苦集道三諦所攝。
得亦如是。多少不同。其義如是第五約就
三性分別。性謂善惡無記法也。義別有五。一
就體分別。數滅唯善。餘二無記。二對人分別。
順益名善。違損稱惡。非損益者。説爲無記。若
從是義。數滅唯善。以順益故。虚空無爲。一向
無記。非損益故。非數無爲。義合三性三塗苦
報非數滅者。有順益義。義説爲善。未來樂果
非數滅者。有違損義。義説爲惡。餘非損益。義
説無記。三對理分別。順理名善。違理名惡。非
違順者。説爲無記。若從是義。數滅唯善。以其
離相順理成故。餘二無記也。非違順故。四
對因分別。善因得者。名之爲善。不善因得。名
爲不善。不爲違順二種因得。名爲無記。若從
是義。數滅無爲。一向是善。善因得故。虚空無
爲。一向無記。不爲善惡二因得故。非數無爲。
義通三性。戒施等故。令惡不起。名之爲善。邪
見等故。令善不生。名之爲惡。餘名無記。五對
果分別。能生樂報。名之爲善。生苦名惡。餘名
無記。若從是義。三無爲法。倶是無記。不作生
因記得果故第六有漏無漏分別。釋有四
義。一體是漏故。名爲有漏。餘名無漏。若從
是義。三無爲法。悉是無漏。體非漏故。二斷
漏得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若從是義。一切
數滅。是其無漏。餘皆有漏。三爲無漏智所證
得。故名爲無漏。餘皆有漏。若從是義。虚空
非數。一向有漏。數滅不定。爲無漏智斷障
得者。一向無漏。爲世俗智。斷障得中。有是有
非。直爾等智。斷障得者。是其有漏。等智斷
竟。爲無漏智重印證者。判屬無漏。四爲無漏
智斷障得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據此以
論。毘曇法中。數滅無爲。有是有非。聖智斷
得。是其無漏。等智斷得。是其有漏。非數滅
中。有是有非。用無漏智。斷煩惱故。令餘業
苦應起不起。是其無漏。餘非數滅。是其有漏
虚空無爲。一向有漏。成實大乘。數滅無爲。一
向無漏。餘二無爲。一向有漏有漏。無漏具辨
如是第七門中。有無分別。諸論不同。毘曇
法中。三無爲法。一向是有。何故如是。彼宗之
中。無不生心。三無爲法。爲心所縁能生心。
故明知。是有。問曰。若有何故經中説作無爲。
此言無者。無他有爲。非無無爲。以非無故。謗
涅槃者。名爲邪見。得大罪報。成實所説。三種
無爲。並是無法。如人無手。是中更復何所可
有。又復經中説作無爲。明知。是無。問曰。若
無云何生心。釋言。彼宗縁於無法。得生心故。
不妨是無。如人夢中所見境界悉是無法。故
知。縁無亦得生心。又問。若無謗涅槃者。何故
得罪。釋言。煩惱其實盡滅。謗言不盡。違於
滅義。是故得罪。非由謗有所以得罪。有無兩
競。備如成實涅槃中説。大乘法中。義説不
定。就事以論。得言是無。故經説言。虚空無
故不生不滅。餘二類然。以是無故。經名無爲。
望理而辨。此三乃是待對之法。無有別體。得
言是有。故地持言。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
我我所。名之爲無。又地經説。虚空界集。無
爲界集。涅槃界集。若令無法。知何所集。良以
大乘非定有。故破有定執。故涅槃言。我諸
弟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説三無爲一向定
有。非定無。故破無定執。故涅槃言。我諸弟
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説三無爲一向定
無。以斯准驗。有無之義。難以偏定。有無如是
第八以常無常分別。小乘法中。説三無爲
一向定常。大乘法中。義別有五。一隨相分別。
三無爲法。倶皆是常。不生滅故。二望本以釋。
虚空本有。一向是常。餘之二種。滅事方有。
義説無常。非是終盡名爲無常。三望終以論。
數滅是常。餘二無常。數滅無爲。證理而成。一
得永寂故名爲常。餘二情有。得理則捨故曰
無常。故大集云。虚空情有。離心則無。是故
無常。虚空既然。非數同爾。問曰。得理若捨虚
空。諸佛菩薩。爲何所依。釋言。捨空依於眞
如。離眞如外更無所依。故華嚴云。普賢菩
薩。依於如如不依佛國。虚空亦是。佛國所攝。
四攝法從情。三倶無常。以從妄心有起盡故。
問曰。經説。虚空無爲不生不滅。今云何言從
心起盡。釋言。有以。隨心現時不生滅。故名曰
無爲。以無爲故不生不滅。以理論之。心外無
空。但是心有。故得説空。隨心起盡。故馬鳴
言。一切色法。本來是心。心外無色。亦無虚
空。心外既無。寧不依心。以依心故。隨心起
盡。虚空既爾。數非數滅理亦同然。云何有起。
如人夢中見虚空界見諸法滅見煩惱盡。悉
是心起。無爲同爾。皆妄心起故。地經中説。虚
空界集。無爲界集。涅槃界集。云何有盡。如人
夢中所見空等寤時悉捨。無爲同爾。妄息皆
捨。問曰。向言虚空非數情有法故。得理則捨。
名爲無常。數滅無爲。證理而成。一得永寂。名
之爲常。今云何言數滅無爲亦隨心盡。釋有
兩義。一簡妄異眞。數滅之中。有妄有眞。縁治
斷得。名之爲妄。證實捨妄。説以爲眞。前言常
者。是眞數滅。此言盡者。是妄數滅。故地經
言。如人夢中見身墮河。施大方便欲出此河。
忽然便寤即離一切勇猛據事。夢中墮河。喩
在煩惱。夢中出河。喩得涅槃。寤喩實證。夢
中出沒。寤時悉捨。明知。妄滅得實。皆捨。二
情實相望。隨義分別。據情望實。情外有實。得
實捨情。以爲數滅。是故數滅。一得永常。證
實返望。由來無情。知何所斷爲今數滅。故説
非常。故地論言。自性常寂。非先有染後時離
也。第五攝法就實分別。於中有二。一就實性。
三無爲法。非常無常。據實本無。知復説何爲
常無常。二就實用。三無爲法。亦常無常。用
隨心現。名爲無常。無時不現故説爲常。是義
云何。如地經説。菩薩以十身作空。空作十
身。或於自身一毛孔中。現虚空界。或復不現。
是故得言虚空無常。菩薩常住虚空三昧。令
一切法悉爲空界。無時暫廢。故得言常。如龍
樹説。菩薩或入滅盡三昧。令三世法悉皆滅
盡。或時入彼不滅三昧。令三世法皆悉不滅。
如夢所見。故得言非數無常。入滅三昧。無時
不滅。是故得言非數是常。菩薩有時。現斷煩
惱。有時現行。是故得言數滅無常。菩薩住彼
寂靜三昧。畢竟永寂諸煩惱等。是故得言數
滅是常。常無常義。具辨如是第九門中。約
對四無。共相收攝。言四無者。如涅槃説。一
已有無。二未有無。三者互無。四畢竟無。起已
謝往現。今無法名已有無。當法未起。名未有
無。牛中無馬。馬中無牛。如是一切。名爲互
無。如龜無毛兎無角等。如是一切。名畢竟無。
四無如是。攝相云何。於中略以兩門分別。一
就四辨三。二就三辨四。就初門中。先就已有
辨三無爲。宗別不同。依如毘曇。已有之無。非
三無爲。何故如是。過去之法。當時滅壞。是
四相中無常之滅。故非無爲。謝往已竟往成
在過。是過去有。復非無爲。彼過去法。現無
集用。是其有爲虚空所攝。故非無爲。問曰。毘
曇説有現得得過去世煩惱染業。斷現得故。
令過去世煩惱與業不屬行人。此之數滅。是
已有無。云何説言已有之無無爲不攝。釋言。
彼宗雖復宣説斷現得故令過去世煩惱染業
不屬行人。而過去世煩惱與業。有體常在故
非無爲。問曰。毘曇説斷現得。如是現得。被斷
滅已名爲數滅。此之數滅。是已有無。今云何
言已有之無非三無爲。釋言。彼説斷現得者。
但令現得不能生後。不斷得體故。彼得體雖
被斷已謝滅過去。而非數滅。成實法中。過去
之法。當時滅壞。是無常滅。與毘曇同。謝滅
已竟。今望全無。此之無處。是虚空攝。彼宗
宣説過去未來二世無故。問曰。已無何故不
名非數滅攝。釋云。非數但滅未來未起法故。
此云何知。毘曇非數。但滅未起。成實不非。明
知。共用。問曰。何故已有之無不名數滅。一切
聖道。但遮未來。已起之法。不可斷故。問曰。
現解斷過去因。遮未來果。名爲斷滅。今云何
言但遮未來不斷過去。此如上釋。過因已滅。
現無可斷。但遮未來令不起時。使彼過因牽
義不成。名斷過因。理實現無過因可斷。大乘
法中。與成實同。問曰。大乘斷同體惑。同體之
惑。與智倶現。被斷謝往。即是數滅。如是數
滅。是已有無。何説言與成實同已有之無皆
非數滅。釋言。大乘斷同體者。但斷此惑生後
之義。不斷惑體。故此自體無明盡處。亦非數
滅。問曰。何故不斷惑體。惑體無常。自然滅
壞。不假斷故此已
有竟
次就未有辨三無爲。宗別
不同。毘曇法中。分別有三。一者未來當起之
法。現今未起。雖復未起。性有在當。此未來
有。非無爲攝。二者未來應起之法。以有現在
見修二道。令彼永滅。是數滅攝。三者未來應
起之法。餘縁力故。令其不起。是非數滅。成實
法中。未有之無。三無爲攝。一者當起而令未
起。即此無法。是虚空攝。二者當起以道力故
令其不起。是數滅攝。三者當起餘縁力故令
其不起。是非數滅。大乘法中。未有之無。相同
成實此未
有竟
次就互無辨三無爲。宗別不同。毘
曇法中。有爲之上互無他法。從其説處。有爲
所攝。三無爲上互無他法。亦從説處。三無爲
攝。成實法中。有爲之上互無他法。是虚空攝。
以彼有爲不攝無故。三無爲上互無他法。義
則不定。若虚空中。互無他法。是虚空攝。數滅
之上互無他法。義有兩兼。一望所滅諸煩惱
等。以説互無。是數滅攝。正説彼無爲數滅。
故二望餘法以辨互無。是虚空攝。不無彼法
爲數滅故。非數滅上互無他法。義亦兩兼。一
望所滅以辨互無。非數滅攝。正無彼法爲非
數滅故。二望餘法以辨互無。是虚空攝。不無
彼法爲非數滅故。問曰。何故有上無他非有
爲攝。空中無他。即虚空攝。釋言。有上辨互
無者。附有説無。不用彼無以爲有故。有法不
攝。空中無他。正説此無爲虚空。故虚空所攝
問曰。何故空中無他令攝虚空。餘無爲中。互
無他法。或是數滅非數滅攝。或虚空攝。釋言。
虚空是其寛故。空中無他。全虚空攝。餘無爲
中。除其所滅互無他法。亦虚空攝。餘二狹故。
唯望所滅以説互無。是其數滅非數滅攝。大
乘法中。若就有爲虚空無爲非數無爲。以辨
互無。與成實同。若就數滅以辨互無。麁同成
實。窮實別異。所言異者。大乘法中。説一切
法但是心有。如夢所見。心生法生。心滅法滅。
得涅槃時。妄心息故。隨心所見。一切法滅。故
數滅中。互無他法。皆是數滅。問曰。若使得
涅槃時諸法皆滅。便無衆生。佛何所化。釋言。
據凡以望諸佛。噵佛化生。就佛論佛。無佛
異生。無生異佛。無佛異生。則無能化。無生異
佛。亦無所化。故經説言。平等法界。佛不度
生。衆生分別説佛度生此互
無竟
次就畢竟辨三無
爲。宗別不同。若依毘曇。龜無毛等。就事説
無。即彼事攝。彼宗縁無。不生心故。三無爲
中。畢竟無其生住異滅色心等法。還即是彼
三無爲攝。問曰。就彼三無爲中。無生住等。應
是互無。今云何言是畢竟無。釋言。有義。若
望其餘有爲法中生住滅等。以説其無。是互
無攝。若説虚空數非數滅體無生等。是畢竟
無。如兎無於牛羊等角。是其互無。兎自無角。
是畢竟無。若就諦理。宣説畢竟。無我人等。諦
理所攝。成實所説。龜無毛等事上無事。是虚
空攝。三無爲法自體。畢竟無生住等。還即是
彼三無爲攝。一切法中。畢竟無性。第一義攝。
第一義中。畢竟無於一切諸相。當知。亦是
第一義攝。大乘法中。若就世事虚空非數。説
畢竟無。與成實同。若就數滅説畢竟無。亦數
滅攝。於中分別。麁同小乘。細則不同。不同
云何。小乘未能見一切法畢竟寂滅以成涅
槃。故涅槃中。但無自體生住滅等。不能畢竟
無一切相。大乘法中。見一切法畢竟寂滅以
成涅槃。故涅槃中。畢竟無於一切世相。故涅
槃云。世法涅槃。終不相對。得涅槃時。涅槃之
外。無有世法對涅槃。故數滅如是。一切法中。
畢竟無性。畢竟無相。第一義攝。上來至此。歴
就四無辨三無爲此一
門竟
次就三無以辨四無
先就虚空以辨四無。宗別不同。毘曇法中。虚
空無爲。二無所攝。一者互無。二畢竟無。空中
無餘色心等事。是其互無。空體畢竟無生住
滅。是畢竟無。已有未有。此之二無。虚空不
攝。備如前釋。成實大乘。所説虚空。皆具四
無。義如上辨。次就數滅以辨四無。數滅之中。
具攝三無。所謂未有互無畢竟。當來世中。染
法不起。是未有無。無餘世事。是其互無。是數
滅法自體畢竟無生住滅。是畢竟無。已起之
法。噵不能滅故已有無數滅不收非數無爲
亦具三無。與數滅同。但藉餘縁。不依見修二
道對治。以爲異耳第十約就四諦分別。苦
集滅道。是其四諦。若依毘曇。數滅無爲體性
不定。或滅諦攝。或復不攝。差別有四。一者聖
人聖智斷結。所得數滅。一向滅諦。二者聖人
等智斷結。與彼無漏同。治修故。所得數滅。亦
是滅諦。三者凡夫等智斷結。得其數滅。後入
聖道。重爲聖智。所印證故。亦是滅諦。云何印
證。有人先在外凡夫時。用世俗智斷欲界結。
或盡六品。或盡九品。後入見道。至第十六道
比智時。無漏得生。得彼凡時所得無爲。名爲
印證。若在凡時。斷六品者。至道比智。不證第
一須陀垣果。超證第二斯陀含果。先在凡時
斷九品者。至道比智。不證須陀及斯陀果。超
證第三阿那含果。何故唯説斷欲界結或六
或九聖智所印。不説餘品。斷欲界結六品九
品。應證果處故爲聖印。餘非果處。是以不印。
問曰。聖智爲縁故印爲當不縁。釋言。不縁。云
何得知。道比智心。縁上界道。而印欲界煩惱
無處。故知不縁。此第三竟。四者凡時等智斷
結。雖得數滅。不入聖道。不爲聖智所印證故。
非是滅諦。數滅無爲。體性如是。若作境界。與
苦集道三諦爲境。證涅槃者。聞有涅槃則生
苦惱。故爲苦境。邪見等縁故爲集境。聖智縁
故。能爲道境。虚空非數。體非四諦。若作境
縁。唯與苦集二諦爲境。非滅道境滅非縁智。
故非滅境道諦不縁無記無爲。故非道境。成
實大乘數滅無爲。一向是其滅諦正體。若作
境界與毘曇同。虚空非數。體非四諦。能與苦
滅道諦爲境。樂有之者。縁無致惱。故爲
苦境。縁起諸見貪瞋癡等故爲集境縁之無
性。破以入實。故爲道境。三無爲義之辨麁

  四空義兩門分別辨相一
攝相二
四空之義。出大品經。所言空者。理之別目。
理絶衆相。故名爲空。空隨義別。難以具陳。今
據一門且論四種。四名是何。一法相空。二無
法空。三自法空。四他法空。四中前二。遣法有
無。後之兩種。破情顯理。成初二門。法相空
者。破法有相。一切世諦有爲無爲。通名法相。
此之法相。無法爲法。法即非法。故名爲空。
其猶世間陽炎之水無水爲水。水即無水。
諸法像此。故龍樹言。一切法中。自相匹得。
名法相空。問曰。世諦之無爲空。應是第二無
法相空。今云何言是法相空。釋言。世諦之無
爲者。對彼理無亦是其有。是故此空名法相
空。故地持云。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我我
所。名爲無有。問曰。無爲應名爲無。云何稱
有。以此事無相有彼此。故名爲有。無法空者。
破法無相。諸法理空。名爲無法。無法體状。名
無法相。此無法相。破有故立。無別自性。故名
爲空。是以經言。無爲法相。不可得故。名無
法相空。問曰。如來常以無生無住無滅。説無
爲法。今云何言無法相空。龍樹釋言。對破
生故。宣説無生。對破住故。宣説無住。對破滅
故。宣説無滅。此等皆從生住滅邊。得其名
字。無別自性故名爲空。又説因縁非無之法。
以之爲無。良以非無以爲無故。無即非無。
故名爲空。自法空者。明前二空法性自寂。
不由智慧強觀令空。名自法空。於中所空。有
其二種。一世間性。謂地堅性水濕性等。二聖
人性。謂如法性實際法等。此二法性。同皆是
空。名自法空。世間性空。猶是向前。法相之
空聖人性。空猶是向前。無法相空。既是前空。
何勞重説。良以世人謂前二空由觀故空。非
法自空。爲破彼見故復説之。他法空者。或有
衆生。謂如法性實際之外更有餘法。名之爲
他。今爲破彼。明如等外更無他法。名他法空
此一
門竟
次辨攝相。彼十八空。此四空中。何相
所攝。經論無文。准義相攝。麁亦可知。相状
如何。法相空中。攝十一空。所謂内空・外空・
内外空・大空・有爲空・無爲空・畢竟空・無始
空・散空・諸法空・有法空。以此十一齊空世
法。是故攝入法相空中。問曰。第六無爲空
者。應是第二無法相空。何故攝入法相空中。
釋言。此空但空世諦無爲之法。不是理無。是
故攝入法相空中。無法相空。別攝三空。所謂
空空。第一義空。及無法空。以此三種齊空理
無。是故攝入無法空中。自法空中。唯攝性
空。彼性空者。明其諸法體性自空不由觀力。
故名性空。此義與彼自法空同。是故攝入自
法空中。此前十五。分相別攝。餘三共攝。彼法
相空。無法相空。共攝二空。所謂相空。無法有
法空。相空之中。明其自相及同相空。自相空
者。明色等空。判屬第一法相空中。同相空中。
有其二種。一明世諦苦無常等同相空寂。是
空攝入法相空中。二明眞諦同相理空。是空
攝入無法相空。就彼無法有法空中。有法空
者。是法相空。無法空者。攝入第二無法相空。
彼法相空。及他法空。共攝一種不可得空。若
説有法自相叵得。判屬第一法相空中。若説
眞如法性等外。邪見所立微塵世性。皆不可
得。攝入第四他法空中。攝相如是。問曰。此
四與十八空。體性不殊。説十八空其義廣足。
何勞更説此四空乎。論自釋言。聖人説法凡
有四種。一先略後廣。爲欲解義。二先廣後略。
爲易受持。三先略後略。爲利根者。四先廣後
廣。爲鈍根者。此就一義。以分利鈍。利根之
人。少言能解。故爲略説。鈍根之人。多言方
悟。故爲廣説。若對多義。爲利根者。先後倶
廣。彼能受故。爲鈍根者。先後倶略。不堪受
故。彼大品經。爲易受持故。先廣説十八空
竟。復説四空。自餘廣略。類此可知。四空之
義。辨之麁爾
  四優檀那義三門分別釋名一 開合廣略二
隨別廣釋三
第一釋名。四優檀那。出地持論。名者所謂
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諸法無我。涅槃寂滅。
有爲集起。目之爲行。行流非恒。稱曰無常。逼
惱名苦。行同前釋。自體名法。法無性實。故曰
無我。何故前二云一切行。後門之中説諸法
乎。以苦無常止在有爲。是故云行。無我通於
一切法。故説諸法也。涅槃無爲。恬泊名滅。
優檀那者。是中國語。此名爲印。故大智論。
明法無常無我涅槃。名三法印。成實亦爾。法
相揩定。不易之義名印也。名義如是。第二
門中。廣略不定。或總諸法。以之爲一。謂一法
界。統攝一切善惡無記生死涅槃。悉入其中。
故論説言。入於法界大總相觀。或分爲二。謂
生死涅槃。以此統收。無法不攝。依法辨人。
人亦無出凡之與聖。凡聖之外。更無第三非
聖非凡。或復分法。以之爲三。謂三自性。一
者縁起。二者妄想。三名爲成。前二生死。後謂
涅槃。彼生死中。無出心境。境無自性。從縁集
生。故名縁起。内心不眞。説爲妄想。涅槃之
法。體非虚敗。自性成實。故稱爲成。或分爲
四。謂此四門。苦無常等四中。前三是生死法。
後一涅槃。無常與苦。生死可爾。無我理通。云
何説之爲生死乎。然我無我。隨法不定。經中
或説生死有我涅槃無我。或説涅槃以爲有
我生死無我。或復宣説二倶有我。或説倶無。
若就其情。生死有我。涅槃無我。生死之中。凡
情妄計。故説有我。涅槃之中。聖智離取。故説
無我。故地持云。世間生處。皆由著我。若離著
我。則無生處。若據其法。生死無我。涅槃有
我。生死虚無。又不自在。故説無我。涅槃眞
實。具八自在。故説有我。是以經言。生死之
法。無常與苦無我不淨。涅槃之法。常樂我淨。
若據空理。二倶無我。皆是縁起無性法故。若
論其實。二倶有我。如經中説。二十五有。有
我不耶。佛言。有我。我者所謂如來藏義。如來
藏者。所謂佛性。此是生死有我義也。佛性即
是涅槃之實。此是涅槃有我義也。今據一門
故。説無我爲生死矣。亦可。四中初二生死。後
一涅槃。無我則通。蓋是生死涅槃理也。如
摩經迦旃延中。分法爲五。所謂無常苦空無
我涅槃寂滅。就前無我。分出空門。即是五也。
空與無我。有何差別而爲兩門。此如前説。經
論不同。阿毘曇中。陰無我體。名爲無我。陰非
我所。説之爲空。成實論中。衆生空者。名之爲
空。法空之義。説爲無我。如維摩中衆生空者
名爲無我。法體空者説之爲空。今依後門分
爲兩種。故有五也。若依楞伽。亦分爲五。所謂
五法。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四者正智・五者
如如。五中前三是生死法。後二涅槃亦可。前
三是生死法。次一涅槃。後一是其生死涅槃
法之實性。此之五義。如後五法三性章中具
廣分別。又如維摩方便品中。分法爲六。所謂
生死無常苦空無我不淨。佛身常住通前六
也。佛身常住。即是涅槃不遷義矣。又如經
中分法爲八。生死有四。謂苦無常無我不淨。
涅槃有四。常樂我淨。或分爲十。生死有五。苦
空無常無我不淨。涅槃有五。常樂我淨及以
有也。或分十六。涅槃有八。一常二樂三我四
淨五眞六實七善八有。生死亦八。翻前可知。
若欲廣分別乃至無量。今據一門。且論四耳
第三門中。依上四門。次第廣辨。先釋無常。
無常有三。一分段無常。二念無常。亦名少時。
三者自性不成無常。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
釋其名。二辨其相。三就大小料簡通局有無
之義。言分段者。六道因果。三世分異。名爲分
段。分段非恒。故曰無常。念無常者。念謂心
念。心道峻速。信此念頃。顯法時分。故稱爲
念。如經中説一彈指頃屈申臂頃瞬息之頃。
如是之言。寄其色相。顯法時分。或説一念一
刹那等。寄心以顯。良以有爲生滅難覺。故寄
色心顯其時分。念義如是。有爲念念遷流非
恒。名念無常。所言自性不成實者。向前二種。
前後遷變。破其常相。此性無常。破其常性。明
前分段及與念法幻化虚立體性無自實。名
性不成。以不成故。無其常性。故曰無常。名
義如是。體相云何。分段無常。體相可知。念無
常者。有爲之法。一念之頃。具有四相。初生次
住終異後滅。前後遷變。故曰無常。然此四相。
經論不同。如毘曇中。明有爲法其性羸劣。不
能自生自住自異自滅。要頼同時八相之法
共相推變。方得初生乃至終滅。言八相者。如
一念色。同時即有生住異滅四大相法及四
隨相。此四隨相。亦名小相。彼大生邊。有一
小生。彼大住邊。有一小住。彼大異邊。有一小
異。彼大滅邊。有一小滅。故有八也。然此八
相。就能爲名。以能生他故。名爲生乃至滅他。
故稱爲滅。非謂法起名之爲生。乃至法謝説
名爲滅。若論體性。三聚法中。非色非心不相
應攝。論其行數。一一之中。皆有初生次住終
異後滅之義。然此八種。體性同時。用即不定。
相状之用。剋必同時。遷法之用。用在先後。大
生用時。能生八法。所謂能生所相法體及餘
七相。合爲八也。此八有爲。有可生義。是故大
生堪能生之。無爲之法。無可生義。是故大生。
不能生也。即此大生。亦是有爲。有可生義。是
故爲彼小生生之。小生唯能生於大生。不生
餘法。如是次第。乃至大滅起用之時。能滅八
法。所謂能滅所相法體及餘七相。通有八也。
此八有爲。有可滅義。大滅能滅。即是大滅。亦
是有爲。有可滅義。是故還爲小滅。所滅。如色
既然。一切有爲。類皆如是。滅同爲相遷。方
有初生乃至終滅。毘曇如是。涅槃經中。亦同
此説。故彼經言。有爲之法有生性。故生能生
之。虚空之法。無生性。故生不能生。又彼經
言。生能生法。不能自生。不自生故。由生生
生。生生不自生。復頼生故生。如成實論不
相應品廣非此義。彼論宣説。法起名生。法停
曰住。法遷稱異。法謝名滅。不説法外別有諸
相共相推遷。地持之中。亦同此義。故彼文
中。廣破法外別立相也。各是聖教。難定是非。
念無常義。麁況如是。所言自性不成實者。明
法同時同體四相共相破壞。無法自性故曰
無常。是義云何。世法虚幻。無一定性。以無性
故。相有體無。相有名生。體無稱滅。相有名
生。不同始起初出之生。體無名滅。不同終謝
灰盡之滅。此生與滅當知。即是十二縁中逆
順觀也。如經中説。無明生故乃至老死。是
此生相。無明滅故乃至老死。是此滅相。此生
與滅。幻炎像立義説爲住。不同生後遷停之
住。彼生滅等。雖復同體。性相乖異。故名爲
異。又異凡夫所取實有。亦名爲異。不同住後
衰變之異。四相如是。同一體性。隨義互分。以
同體故。説住異滅。以之爲生。住異滅外。無別
生性。無生性故。生性不成。還即説此生住異
滅法。以之爲住。生等之外。無別住性。無住性
故。住性不成。乃至説彼生住異法以爲滅。故
生等之外。無別滅性。滅無性故。滅性不成。
進退推求。畢竟無有一性可得。故曰自性不
成實也。故維摩言。不生不滅。是無常義。良
在斯耳。彼經所説。即生即滅。無生無滅。是故
名爲不生不滅。非謂就彼一相空中説無生
滅。又地持云。不知眞實無言説事。有生有
滅。觀無言性。一切無常。此文亦顯性無常義。
問曰。無常有麁有細。生滅是麁。不生不滅是
其細者。苦中亦應有麁有細。得言逼惱是其
麁苦。無逼無惱是細苦不。釋言。亦得逼惱麁
苦義在可知。然此逼惱。守性不壞。非性無常。
非無常故。不名性苦。非性苦故。義説爲樂。
以實觀之。逼無逼性。惱無惱性。自性無安。方
名微細自性壞苦。亦名微細虚集行苦。體相
如是。通局如何。三中前二大小通論。自性無
常大有小無。何故如是。小乘衆生。未解法空。
不能破壞諸法自性。故不説之。若使無常義
別三門。小乘之中但有前二無第三者。苦中
亦三。小乘之中。亦應有二不具三苦。釋言。法
門各別不同。何可一類。如無我中義別有二。
小乘衆生但解生空。豈可亦得類同三苦小
乘齊得二無我乎。義無斯理。雖知不同。有何
所以。若總分別得言。苦者對縁而生。其相麁
故。小乘衆生。具能解知。故小乘中。具明三
苦。然無常者。遷滅法體。法體之義。微細難
識。小乘衆生。不能精究。故小乘中。不明第三
自性無常。若別論之。三苦之義。具論有三。一
對縁分別。第二約縁就體分別。三約三種無
常分別。此義如後一切苦中具廣分別。初之
兩門。相麁易知。小乘能解。後之一門。與無常
同。小乘衆生。但解前二。自體虚集微細行苦。
小乘不解。故小乘中。不明自體虚集行苦。是
經言。所説苦諦中智所知。分別是苦。有
無量種。非諸聲聞縁覺所解。我於彼經。竟不
説之。旨謂在此。無常之義。麁況如是此一
門竟
辨苦義。苦義有三。所謂苦苦壞苦行苦。辨此
三苦。略有四門。一對縁分別。第二約縁就體
分別。三約三種無常分別。四諸過相顯。言對
縁者。縁別内外。内謂自心。外者所謂刀杖等
縁。外中復二。一違二順。違者所謂刀杖等事。
一切苦具。順者所謂己身命財親戚之類苦。
縁別如是。從彼違縁而生苦者。名爲苦苦。刀
杖等縁。能生内惱。從其所生。説名爲苦。從苦
生苦。故云苦苦。從彼順縁。離壞生惱。名爲壞
苦。内心渉境。説名爲行。縁行生厭。厭行生
苦。故云行苦。第二約縁就體別者。心性是苦。
依彼苦上。加以事惱。苦上加苦。故云苦苦。就
斯以論。向前三苦。至此門中。通名苦苦。謂性
苦上。加前苦苦壞苦行苦。通名事惱。有爲之
法。念念生滅。無常敗壞。故名壞苦。即此有爲
遷流名行。行性不安故。云行苦。言約三種無
常別者。就彼三世分段無常。宣説苦苦。心性
是苦。於此苦上。加彼三世分段麁惱。名爲苦
苦。又以三世分段麁苦。顯法性苦。亦名苦苦。
就念無常。宣説壞苦。即是向前第二門中行
壞兩苦。至此門中。同爲壞苦。就彼自性不成
無常。宣説行苦。同體四相。共相集起。目之爲
行。虚集之行體無自性。行性無安故名行苦。
所言諸過互相顯者。過有三種。謂苦無常及
與無我。以苦顯苦。名爲苦苦。此以事苦。顯有
爲法性是苦也。無常故苦。名爲壞苦。無我故
苦。名爲行苦。以法無我因縁虚集故云行也。
苦義如是此兩
門竟
次辨無我。如論中説。無我有
二。一人無我。二法無我。此義如前無我章中
具廣分別此三
門竟
次辨涅槃。如論中説。涅槃有
二。一者有餘。二者無餘。此義備如涅槃章
説。涅槃義者。非直斷絶生死因果。對治無處。
爲涅槃義。蓋如經説。法本不然。今亦無滅。
是寂滅義。此是涅槃實相義也。四優檀那厥
趣如是
  四悉檀義四門分別釋名辨相一 定別其相
二 通局義三 相攝義
四悉檀義。出大智論。言悉檀者。是中國語。
此方義翻。其名不一。如楞伽中子注釋言。或
名爲宗。或名爲成。或云理也。所言宗者。釋有
兩義。一對法辨宗。法門無量。宗要在斯。故説
爲宗。二對教辨宗。教別雖衆。宗歸顯於世界
等四。故名爲宗。故彼論云。四種悉檀。總攝一
切十二部經八萬四千無量法藏。皆是眞實。
無相違背。准驗斯文。望教説宗。義無乖返。故
稱爲成。諸法理趣。故名爲理。宗別不同。且分
四種。一世界悉檀。二者各各爲人悉檀。三對
治悉檀。四第一義悉檀。言世界者。如論釋言。
有法從於因縁而有。無別自性。譬如轅軸輻
輞等事和合爲車。五陰諸法和合爲人。如是
一切世界故有。爲世界悉檀法也。云何名爲
各各爲人。如論釋言。佛觀人心差別不同。而
爲説法。於一事中。或聽不聽。如佛爲彼斷見
衆生不信後世善惡業果墮斷滅見。便説雜
業雜受果報。爲計我者。便説無業無受報者。
如是等事。名爲各各爲人悉檀。云何名爲對
治悉檀。如論釋言。佛隨衆生心病所宜。爲説
對治。或説不淨。或説慈悲。或説因縁分別界
入安波念等。如是一切。名爲對治。第一義者。
如論釋言。諸法實相。過語言道。心行處滅遍
無所依。不樂諸法。無初中後。不盡不壞。名第
一義。四種悉檀名相麁爾第二門中。定別
其相。然彼四中。世及第一。當法分別。對治爲
人。隨化辨異。但就法中。有性有相。故分二
種。世及第一。生死涅槃。因縁法相。名爲世
界。如實法性。説爲第一。此別可知。對治爲
人。別相難識。是以釋者。種種不同。今以義
分相亦可知。然彼一切二諦諸法。無不爲人
斯皆治病。但就一切爲人法中。當其門別。隨
物所宜。應病授與。治物心患。即名對治。即彼
一切對治門中。異門相望。互返不同。彰其爲
人差別故爾。即名各各爲人悉檀。如説諸陰
無我人等對治我患。或時宣説假名之我。對
治無患。此即是其對治所攝。何故二門互返
不同。以其爲人不同故爾。即是各各爲人説
也。又如經説。不淨觀門。治貪欲患。宣説三
十三天果報常樂我淨。令物願求。捨離諸惡。
治不善患。此即是其對治所攝。何故二門互
返不同。良以爲人不同故爾。即名各各爲人
悉檀。如是諸門。類此可知。勿得異釋第三
門中辨其通局。世界悉檀。通其爲人及與對
治。而不通於第一義諦。即説世界差別法門。
以爲對治及爲人。故世界悉檀。通彼二中。不
説世界爲第一義。是故世界不通第一。非謂
處別説爲不通。淺深異故名不通耳。第一義
者。分得通彼各各爲人及對治中。不通世界。
良以宣説第一義諦治物心患。是故第一通於
對治。即就第一彰其爲人各各不同。或説爲
有。或説爲無。或復説爲非有非無。或説爲我。
或説無我。或復宣説非我無我。如是種種爲
人差別。是故第一。通彼各各爲人悉檀。深淺
別故。不通世界。對治爲人二種相望。一向相
通。無別法故第四門中。辨其相攝。就彼四
中。攝末從本。要唯二諦。所謂世界第一義也。
對治爲人。判屬何中。若總分之。對治爲人。判
屬世諦。非第一義故。彼論云。前三悉檀。所不
通者。至第一義一切皆通。明知。第一非前三
種。所言通者。論自釋言。離一切過。無變無
勝義無隱滯。故名爲通。又彼論言。除第一義
諸餘悉檀。皆可破壞。明知。餘三非第一義。以
實通論。二諦之中。皆具有彼對治爲人。具有
之相。備以上辨。理實既通。何故論中説第一
義。不同前三。以世界中彰彼對治爲人義顯
故。第一中隱而不説。又復彼論説第一義異
前三者。異彼世界及世界中對治爲人。非謂
異於第一義中對治爲人。亦可就彼第一義
中所有對治爲人之義。約化辨異。攝入世界。
據實論之。就第一義所明。對治各各爲人。即
是第一非世界也。悉檀之義。略擧綱網
  四眞實義二門分別釋名一
體相二
眞實義者。法絶情妄。名爲眞實。實深所以。目
之爲義。實義虚融。理無不在。隨法辨異。難以
定算。今隨一宜彰二論四。所言二者。一實法
性。二事法性。所言四者。一世間所知。二學
人所知。三煩惱障淨智所行處法。四智障淨
智所行處法。此二與四。並是義門。隨情施設。
無不爲物。今依文相。前之二種。據法以分。後
之四種。隨情以別。就前二中。實法性者。是
眞諦也。事法性者。是世諦也。眞諦之理。是
法體性。名實法性。世諦差別。目之爲事。諸
法自體。名事法性。名義如是體相云何。諸
法分齊差別有四。一事二法三理四實。事者
所謂地水火風色香味等。法者所謂苦無常
等法之縁數。理者所謂諸法相空。實者所謂
非有非無如實法性。此四同體。隨義異分。今
就此四。攝爲二種。於中隨義分之不定。若據
凡聖所知以別。四中初一。是事法性。餘三爲
實。以初一門是凡所知故。説爲事。後三聖知
攝以爲實。若就有相無相分別。前二有相。説
爲事性。後二無相。説爲實性。若就本末以分
二者。前三爲事。後一爲實。具辨如是。案如
地持。就初分也。二相如是。四種云何。即就前
二種分別。離爲四也。就前事性分爲二種。謂
世所知及學所知。就前實性亦分爲二。謂煩
惱淨所行處法。及智障淨所行處法。事有精
麁。故別兩門。理有淺深。是以分二。亦可分事
以爲前三。實爲第四。世所知者。地水火風色
香味等一切種事。世俗通知。名世所知。學所
知者。五明處等事中微細。藉學以通。名學所
知。此前兩門。事相不虚。説爲眞實。非是就事
彰理實也。煩惱障淨所行法者。謂四眞諦。此
義博深。世學不知。要離煩惱。清淨之智。方能
照見。擧智別法。是故名爲煩惱淨智所行處
也。智障淨智所行法者。謂法無我。此理淵深。
餘智不達。唯佛菩薩。離無明慧。方能證見。擧
智別法。是故名爲智障淨智所行處法。此之
四義。廣如論釋。且依其門。略擧名況
大乘義章卷第二


大乘義章卷第三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有八門四諦義 四縁義 五果義
六因義 四空義 五法三自性義 六種相門義 八識
  四諦義九門分別一釋名 二開合辨相 三
染淨因果分別 四理事分別 五十六聖行分別 
六有作無作有量無量相對分別 七同異分別 八
虚實分別 九十諦分別
第一釋名。苦集滅道。名四聖諦。逼惱名苦。聚
積稱集。寂怕名滅。能通曰道。何故名聖。而
復云諦。如涅槃云。聖者所謂諸佛菩薩。一切
聖人。就聖辨諦。故云聖諦。何故就聖而辨諦
乎。良以諦實唯聖所知。非凡能覺。聖所知者
方名諦。故就聖辨之。所言諦者。世人一向。以
實釋之。此非一向。如涅槃中。諦實兩別故。
經言。有苦有諦有實。直論苦事。名之爲
苦。就彼苦中。因縁有無法相不謬。故稱爲
諦。窮其本性。非有非無。説之爲實。通相釋
之。實故名諦。實相云何。今以兩門分別釋之。
一隨法深淺彰實不同。二隨教宗別明實有
異。言隨法者。法之淺深。義別五重。一法相
實。二虚假實。三空無實。四自體實。亦名性
實。五縁用實。法相實者。苦集滅道當相實
爾。故稱爲實。如彼苦諦。凡夫爲樂。聖觀實
苦。故名爲實。乃至道諦。凡夫迷謬。妄謂非
道。聖慧觀之知實是道。故稱爲實。是以
云。苦者實苦。不可令樂。集眞是因。更無異
因。苦若滅者。即是因滅。滅苦之道。實是眞
道。如是等法。返對情妄。故説爲實。言假實
者。苦集滅道。實是因縁虚假之法。故名爲實。
於中分別。乃有四種。一因和合假攬別成總。
二法和合假。苦無常等諸法相成。三妄相虚
假。如虚空華。非有爲有。四妄想虚假。苦集
滅道妄想假集。如夢所見。此之四種。同名假
實。良以執定非眞實。故因縁虚假名爲實也。
據此返望前門。所論乃是諦相。非是諦實。言
空實者。苦集滅道。以理窮之。實是空寂。本
無所有。故名爲實。於中分別。乃有五種。一者
陰上無人之空。二因和合中無性之空。三法
和合中無性之空。四者妄相虚無之空。五者
妄想虚無之空。此之五種。同名空實。據斯返
望前門。所説因縁假有。是其諦相。非是諦實
言體實者。苦集滅道。窮其本性。實是眞實如
來藏性。是以經言。於聖諦處説如來藏。又
涅槃中。宣説苦實乃至道實。即是佛性常樂
我淨。諦實如此。故稱爲實。於中分別。有其二
種。一如實空。二如實不空。如實空中。有二
種空。一無相空。謂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
相。非非無相。非有無倶相。非一相。非異相。
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倶相。非自相。非
他相。非非自相。非非他相。非自他倶相。如是
一切妄心分別。皆不相應。二無性空。恒沙佛
法。同一體性。互相縁集無有一法別守自性。
故名爲空。如就諸法説之爲有諸法外。無別
有一有性可得。還即説此有等諸法。以之爲
無是諸法外。無別有一無性可得。還即説此
有無等法。爲非有非無。有無等外。無別有一
非有非無自性可得以此類知一切諸法。畢
竟無性故名爲空空義如是言不空。如來
藏中。從本已來具二種相。一如實心。所謂眞
實阿梨耶識智性之。以阿梨耶神*智性
故與無明合。便起妄智。遠離無明。便爲正
智。二如實法。於彼自性清淨心中備具一切
恒沙佛法。如妄心中備具一切諸虚妄法。以
眞心中具諸法故。與妄想合。能熏妄心。起種
種行。遠離妄想。便成法界廣大行徳。此空不
空。同是諦實據斯返望前門之中。遣相明空。
乃是諦相非諦實也。縁用實者。苦集等相。究
竟窮之。實是法界縁起集用。不染而染。起苦
集用。不淨而淨。起滅道用。滅道有二。一隨
妄集起。對治滅道。二捨妄顯眞。眞實滅道。諦
實如此。故名爲實。上來五種。隨分皆實。故
稱爲諦。言隨教者。教別既殊。明實亦異。毘曇
法中。説實有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法相實
爾。二者空實。陰上無人未空法體。成實法中。
説實亦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實是因縁名
用假有。二者空實。實無定相未空因縁。宜明
苦中法相實爾。名之爲實。未説虚假空寂等
義。成實法中。辨明苦等。實是名用虚假之
法。無有定性。故曰爲實。據斯返望前宗所明。
建立定性。非眞實也。若就大乘破相教中辨
實亦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實是妄相虚幻
之有。二者空實。實無因縁假名之相。不但無
性。相亦叵得。據斯返望前成實中未空幻化
因縁法。故不名爲實。若就大乘顯實教中辨
實亦二。一空二有。於中分別。略有二門。一依
持門。妄想所取苦集滅道於情爲有。於理實
無。名爲空實。妄情所依如來藏性。相雖叵見。
而實是有。名爲有實。故經説爲不空藏矣。
二縁起門如來藏性體。如一味名爲空實。縁
起苦集滅道之用。名爲有實。如經中説。自
性清淨。不染而染十二因縁。皆一心作。生
死二法是如來藏法界輪轉。名曰法身衆生。
如是等言。是其眞實縁起苦集。如來藏性。顯
成法身菩提涅槃諸地行徳。即是眞實縁起
滅道。諦實如此。稱之爲實。宗別既然。隨宗
皆實。故稱爲諦四諦名義。略釋云爾第二
門中。開合辨相。何者是苦苦之體相。開合不
定。或總爲一。謂攝諸苦爲一苦諦。或分爲二。
所謂分段變易生死。六道之報。名爲分段。三
乘聖人微細生滅。説爲變易。或分爲三所謂
苦苦壞苦行苦。辨此三苦。略有五門。一對縁
分別。二約縁就體分別。三約三種無常分
別。四諸過相顯。五對三受以辨通局。言對縁
者。縁別内外。内謂自心。外者所謂刀杖等縁。
外中復二。一逆二順逆者所謂刀杖等事一
切苦具。順者所謂己身命財親戚之類。縁別
如此。從彼逆縁。逼而生惱。名爲苦苦。刀杖等
縁。能生内惱。説之爲苦。從苦生苦。故曰苦
苦。從彼順縁離壞生惱。名爲壞苦。内心渉境。
説名爲行。縁行生厭。厭行生惱。故名行苦。第
二對縁就體辨者。心性是苦。依彼苦上。加以
事惱。苦上加苦。故云苦苦。就斯以論。向前
三苦。至此門中。通名苦苦。謂性苦上。加前苦
苦壞苦行苦。斯名事惱。有爲之法前後生滅。
無常敗壞。名爲壞苦。即此有爲遷流名行。遷
流不安。故名行苦。言約三種無常辨者。於彼
分段無常分齊。宣説苦苦。於有爲法性苦之
上。加彼三世分段麁苦。苦上加苦。故名苦苦。
又以三世分段麁苦。顯有爲法體性是苦。亦
名苦苦。就念無常。宣説壞苦。彼念無常遷流
滅壞。故名壞苦。是即向前第二門中行壞兩
苦。至此門中。同名壞苦。就彼自性不成無常。
宣説行苦。同體四相。互相集起。故名爲行。
以此門中同體。四相共破壞行性。不成行
性。無安故名行苦。言以諸過互相顯者。過有
三種。謂苦無常及與無我。以苦顯苦。名爲苦
苦。謂以事惱顯有爲法體性苦也。無常故苦。
名爲壞苦。無我故苦。名爲行苦。以法無我因
縁虚集故。稱爲行。有爲行故。體性是苦。言對
三受辨通局者。受別有三。謂苦樂捨。違縁生
惱。名爲苦受。順縁生適。名爲樂受。中容境界
所生受心。捨前苦樂。故名捨受。三受如是。對
之云何。如經中説。苦受之中。即具三苦。心性
是苦。於性苦上。加彼對縁所生事惱。即名苦
苦。前後生滅。無常敗壞。名爲壞苦。即此前後
遷流集起。名曰行苦。亦可有爲自性虚集。名
爲行苦。樂捨二受。各具二苦。所謂行壞。行壞
之相。不異前釋。三苦如是。又如經中。分爲
八苦。所謂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愛別離苦・
怨憎會苦・求不得苦・五盛陰苦・辨此八苦。略
有三門。一釋其名。二辨其相。三對三苦。共相
收攝。先釋其名。言生苦者。報分始起。謂之爲
生。生時有苦。就時立稱。故名生苦。衰變名
老。老時有苦。就時爲目。名爲老苦。四大増
損。謂之爲病。病時有苦。就時彰名。稱曰病
苦。陰壞名死。死時有苦。就時立目。名爲死
苦。亦可。此等當體爲名。即指生老病死爲苦。
故云生老病死苦也。愛別離者。所念分張名
愛別離。愛別生惱。就縁立稱。名愛別離。怨
憎會者。所惡強集名怨憎會。怨會生惱。就縁
立稱。名怨憎會。求不得者。所悕不稱。名求不
得。因彼生惱。就縁立稱。是故名爲求不得
苦。五盛陰者。五陰熾盛。名五盛陰。陰盛是苦。
就體立稱。是故名爲五盛陰苦。亦盛者。盛
受之義。五陰之中。盛前七苦。是故名爲五盛
陰苦。若正應言五陰盛苦。名義如是次辨
其相。何者生苦。如五王經説。始從識支乃至
出胎。名之爲生。涅槃經云。生通始終。始終
不同。經分爲五。一者初出。所謂識支報始
名初。初起名出。二者至終。謂名色支色心具
足。對前説終。三者増長。謂前名色増爲六
入。四者出胎。五者種類。謂出胎後乃至老死。
於中運運刹那新起。名之爲生何者老苦。如
涅槃中。釋有兩義。一者終身老。所謂髮白
形枯色變。是時名老。二者念念老。始從識支
乃至老死。運運遷遷。名之爲老。就念念中。
經分爲二。一者増長。謂從識支乃至盛年。念
念遷變。二者滅壞。年衰已後念念老也。何者
病苦。如涅槃中。釋有兩義。一者身病。所謂
四大増損不調及餘客病。二者心病。所謂歡
喜憂愁恐怖愚癡等也。何者死苦。如涅槃中
説死有三。一放逸死。謂謗大乘方等經典。二
破戒死。謂犯三世諸佛禁戒。三壞命死。所謂
身盡。此壞命中經分爲二。一命盡死。二外縁
死。命盡死中。經説有三。一者命盡而福不盡。
正報雖滅。依報猶存。二者福盡而命不盡。依
報雖亡。正報猶在。此亦通名命盡死也。三福
命倶盡。依正倶滅。外縁死中。經説有三。一
者自害。二者他害。三者倶害。何者是其愛別
離苦。所別有二。一内二外。内者自身。外者所
謂親戚眷屬及餘資生。何者是其怨憎會苦。
怨憎有二。一内二外。内者所謂三惡道報。外
者所謂刀杖等縁。何者是其求不得苦。所求
有二。一因二果。因中有二。一者惡法求離不
得。二者善法求欲不得。果中亦二。一者苦事
求離不得。二者樂事求欲不得。苦復有二。一
内二外。三塗苦報求離不得。是名爲内刀杖
等苦。求離不得是名爲外。樂事亦二。一内
二外。人天樂果求欲不得。是名爲内。資生眷
屬求欲不得。是名爲外。何者是其五盛陰苦。
涅槃説。通攝前七。以爲第八五盛陰苦。
八苦體相。麁辨如是。次對三苦。共相收攝。八
中前七。別配三苦。後一是總。總攝三苦。就前
七中。有通有別。即壞即苦即行即苦。義通前
七。不待言論。縁而致惱。義有隱顯。生老病
死。苦苦所收。若縁老時。失於莊色。病失強
力。死失壽命。而致惱者。壞苦所攝。愛別離
者。壞若所收。怨憎會中。義有兩兼。三塗苦
報刀杖等。縁而強聚集。苦苦所收。渉求之行
而強現前。行苦所攝。求不得中。義具三苦。於
惡於苦。求離不得。苦苦所收。於善於樂。求合
不得。壞苦所攝。渉求行心。求離不得。即是行
苦。五盛陰中。一切斯具八苦。如是如地持
中。隨別分爲百一十苦。若廣分之。苦乃無量。
苦諦如是。次辨集諦。開合非一。總唯一集。或
分爲二。二有三門。一就性分二。唯善與惡。無
記無報。是以不論。二縁正分二。唯業煩惱。業
爲正集。故煩惱縁集。三麁細分二。所謂分段
變易之因。或分爲三。所謂三界生死之因。據
斯統攝一切分段變易之因。悉在其中。或分
爲四。分段變易。各有縁正。合爲四也。分段
因中。有漏業因。四住爲縁。變易因中。無
業因。無明爲縁。問曰。無*渉云何爲因。縁照
無漏。能生三乘生滅法身。故説因耳。或分
段爲五。所謂五道生死因也。或分爲六。所
謂六道生死之因。又分段中。三有之因。變易
因中。三乘之因。亦得分六。或分爲十。五道因
中。各有縁正。故有十也。或分十二。六道因
中。各有縁正。即爲十二。又分段中。三有之
因。各有縁正。變易之中。三乘之因。亦有縁
正。以此通論。亦有十二。故經説言。又如取
縁有漏業因而生三有。無漏業因無明爲縁。
生阿羅漢及辟支佛大力菩薩三種意生身
等。若廣分別。集亦無量。集諦如是。次辨滅
諦。開合非一。總唯一滅。或分爲二。二有四
門。一約所滅因果分二。生死因盡。是有餘滅。
生死果喪。是無餘滅。二約所滅分段變易二
種分二。分段死盡。是有餘滅。變易死盡。是無
餘滅。三大小分二。二乘所得。是其小滅。佛菩
薩所得。是其大滅。四性淨方便。分爲二種。無
始法性。本隱今顯。是性淨。滅斷障而得。是方
便滅。或分爲三。三有三門。一約所滅假實空
心。以之爲三。因和合中。取立定性。是迷假心。
法和合中。取立定性。是迷實心。無漏之慧。
是其空心。滅此三心。爲三滅也。假實兩心。成
實法中。聞慧伏滅。燸等已去。見理永滅。大乘
法中。善趣伏滅。種性已上。漸次永滅。若論空
心。成實法中。滅定暫滅。無餘涅槃。畢竟永
滅。大乘法中。種性已上。隨分漸滅。眞徳漸
顯。至佛乃盡。二約所滅煩惱業苦。三分分別。
三就人分別。謂三乘人所得滅也。或分爲四。
分段之中。因果盡處。分爲二種。變易之中。因
果盡處。亦分二種。故合四也。又復經中宣
説。涅槃遠離十想。亦得分十。此義如後
槃章中具廣分別。隨義異論。數別難窮。滅諦
如是。次辨道諦。開合非一。總唯一道。或分爲
二。二有四門。一因果分二。因所行。是其因
道。果中所成。是其果道。二約對治分二。所
謂分段變易對治。爲二道也。三大小分二。二
乘所行。以爲小道。大乘所行。以爲大道。四眞
妄分二。縁修對治。是其妄道。眞實行徳。是其
眞道。或分爲三。三有五門。一聞思修分爲三
種。此義如後三慧章中具廣分別。二戒定慧
分爲三種。戒定通具慧爲道體。三證助不住
開分三種。四約位分三。所謂見修及無學道。
五隨人分三。謂三乘人所行道也。或分爲四。
四有三門。一就行分四。謂聞思修證。二約位
分四。謂方便道見道修道及無學道。三隨人
分四。謂聲聞縁覺菩薩及與佛道。或分爲五。
謂聞思修報生識智及與證智。聲聞乘中見
修無學。分之爲三。縁覺大乘各別爲二。合有
五也。或分爲六。謂三乘中各分因果。或分爲
七。謂七覺支。或分爲八。謂八正道。或分爲九。
謂三乘中。各有見修及無學道。或復分爲三
十七道。廣則無量。道諦如是第三門中。分
其染淨因果差別。四中前二。是其染法。後二
淨法。擧染令厭。彰淨令欣。就前染中。先果後
因。淨中亦爾。先果後因。故有四別。諸法之起。
先因後果。何故諦中先果後因。觀門有二。一
順二逆。尋因趣果。是其順觀。從果尋因。是其
逆觀。今依逆觀故。先明果後彰因矣。良以果
兼美惡顯著。欣厭義強。是以先明。因相微隱。
欣厭義微。是以後説第四門中。理事分別。
宗別不同。所説亦異。依如毘曇。六道果別。
是其事苦。即此事上。有苦無常空無我等四
寛通。説爲理苦。又復一切有漏諸法。莫
問内外。但從前生後。不簡近遠麁細之別。悉
是果義。於此果上。具苦無常空無我等四種
道義。盡是理苦。六道因果。是其事集。即此
事上因集有縁四義。齊通説爲理集。又復一
切有漏諸法。莫問内外。但前生後。不簡近遠
麁細之殊。悉是因義。於此因中。因集有縁四
義*寛通。盡是理集。以理苦集通諸法故。聖
人無有一道。有漏中具有二。具苦智處而無
集智。具集智處而無苦智。隨過麁細盡亡之
處。品別無爲。是其事滅。即此事上盡止妙出
四義。齊通説爲理滅。戒定慧等三十七品道行
差別。是其事道。即此事上道如跡乘四義。齊
通説爲理道。若依成實。生死因果。莫問麁細。
一切皆是事苦事集。無漏因果。是事滅道。即
此事上縁用虚假無性之空。是其理也。縁用
虚假。是世諦理。無性之空。是眞諦理。大乘
法中。分段變易二種因果。是事苦集。此二盡
處。數滅無爲。及彼對治。是事滅道。即此事
中平等實性縁起之相。是其理也。平等實性。
是眞諦理。縁起之相。是世諦理。理之淺深。備
如初門第五十六聖行分別。四諦之中。各
有四行。故有十六。苦中四者。謂苦無常空與
無我。逼惱名苦。苦法遷流。説爲無常。苦非我
所。故名爲空。苦非我體。名爲無我。問曰。苦
中唯有此四。更有餘義。義別衆多。如華嚴
説。所謂果報・擔累・危脆・怨毒・惱害・障礙・繋
縛・陰蓋・遮難・難苦事等。如是非一。今據一門
且論此四。問曰。何故偏説此四。釋言。苦中義
別衆多。既言且論。寧可具責。問曰。無常通苦
集道。空與無我遍通四諦。以何義故偏攝苦
中。釋言。法門有通有別。若就通門。無常空
等。義通餘諦。今就別門。無常空等身邊兩
見。對治法故。攝入苦中。是義云何。身邊兩
見。迷苦而生。無常治邊。空與無我。對治身
見。是故隨對攝入苦中。何故身邊偏迷苦生。
報法麁現相状顯著。人多取此。以爲神主。隨
計斷常。是故身邊偏縁苦生。此義具釋如十
使章。問曰。苦中具有四行。以何義故偏名苦
諦。不名無常無我等諦。釋言。皆得不可並
彰。且説苦耳。設立餘名。會歸一難。又隨義
釋。非無所以。義釋有三。一苦麁易覺。人皆同
識。就易以名。二苦過麁重。生厭義強。故偏
名之。三苦義唯別不通餘諦。故偏名苦。餘無
常等。無如是義。故經論中。多不説之。集中四
者。謂因集有縁。能生曰因。聚果名集。能有
來果。故評爲有。縁此得報。故説爲縁。問曰
集中唯有此四。更有餘義。釋言。集中義別無
量。所謂生造作起滅出由籍方便至到趣向
次第開道。如是非一。今據一門且論此四。問
曰。因果正相對法。前苦諦中。不説其果。今集
諦中。何故説因。釋言。苦集各有多義。名皆不
盡。隱顯互彰。何可具責。又復果義。麁顯易
識。不假言論。故不説果。因細難覺。故須説
之。又復苦中。若立果行。無由得顯人天樂
果。是苦無常空無我等。爲可厭法。故不説果。
對苦説因。因即可厭。故説其因。又苦諦中。説
苦無常。對治愛行。説空無我。對治見行。若説
其果。無此治能。故不説果。約對治等。説因可
厭。是以論之。問曰。集中具有四義。何故名中
偏彰集諦不説因等。釋言。皆得不可並存。且
以集名。又復集義。攝果義顯。故偏名矣。滅中
四者。謂盡止妙出。亦名滅止妙離。盡滅有
過故云盡滅。寂止惱患故名爲止。捨遠麁礙
稱之爲妙。出離纒縛。名出名離。問曰。滅中
唯有此四。更有餘義。釋言。滅中義別衆多。
所謂無爲寂靜安隱解脱不動不燃不熾休息
無惱清淨快樂無礙無相。如是非一。今據一
門且論此四。問曰。四中以何義故偏名滅諦。
釋言。皆得不可並立。且彰滅耳。又復滅者。除
遣義彰相顯易識故偏名之餘止妙等同世俗
上妙出等故不名矣。道中四者。謂道如迹
乘。亦名道正迹乘。能通名道。如法正行。名如
名正。尋之趣向果。故稱爲迹。依之達到。故
説爲乘。又復運通亦名爲乘。問曰。道中唯有
此四。更有餘義。釋言。道中義亦非一。所謂
無漏無礙無障安隱解脱出離清淨對治方便
能度至到。如是非一。今據一門且論此四。
問曰。四中以何義故偏彰道名。釋言。皆得不
可並立。且論道耳。又復道者。通到義彰。相顯
易識。故偏名道。十六聖行。辨之麁爾第六
門中。有作無作。有量無量。相對分別。小乘衆
生所觀四諦。名爲有作。亦名有量。大乘所觀
名爲無作。亦名無量。有作無作。約行分別。有
量無量。當法分別。云何就行分作無作。據小
所觀。望後猶有無量諦觀可皆以修作。對
後別前。故名有作。據大所觀。望後更無餘觀
可作。故名無作。總相如是。然彼小中。隨義
別分。有有作無作之義。因中所觀。名爲有
作。果中所觀。名爲無作。大乘亦爾。因中所
觀。名爲有作。果中所觀。名爲無作。量無量
者。分別有三。一就寛狡明量無量。小乘所
觀苦集二諦。止在分段因之與果。所觀滅道。
唯是分段因果對治。法有局限。故名有量。大
乘所觀苦集。統通分段變易二種因果。苦通
分段變易之報。集通分段變易之因滅盡分
段變易之因果。道攝分段變易對治。法無局
限。名爲無量。二就深淺明量無量。小乘法中。
依如毘曇。但明苦者。眞實是苦。不可令樂。乃
至道者。眞實是道。未説餘義。成實法中。唯明
苦等名用虚假無性之空。未窮法本。故名有
量。大乘法中。若據説相。明其苦等幻化之有
畢竟空寂。窮實論之。苦等體性。即是眞實。
如來藏性縁起法界。以窮深故。名爲無量。三
就麁細明量無量。小乘之中。總相麁觀。名爲
有量。大乘法中。別相細觀。説爲無量。是以
經言。所説苦諦中智所知。分別是苦。有無
量種。非諸聲聞縁覺所知。我於彼經竟不説
之。集滅道等類亦同然。此是麁細量無量也
第七門中。明其四諦體之同異。於中四諦
義差別有二。一者諦相二者諦實。今先就相
辨其同異。於中滅道有其二種。一者縁修對
治滅道。謂三乘人除結無爲縁修之治。二者
體證眞實滅道。謂佛菩薩體證無爲圓通實
徳。今先以彼對治滅道。望於苦集。辨其同異。
於中滅諦。是無爲法。望餘三諦。一向別體。苦
集道諦。同異不定。若依毘曇。苦集有二。一麁
二細。過業煩惱得今苦果。現業煩惱得當來
報。是其麁也。此乃是其事苦事集。有爲之法。
念念生滅。就此者爲。義分苦集。説之爲細。
以爲理苦集也。就麁以論。若就事論。苦集
及道。一向別體。若據細辨。苦集同體。道諦不
同。相状如何。一念有爲。從前集起。義説爲
苦。即此有爲。能生於後。義説爲集。其猶世
人望父爲子望子爲父。是故苦集。一向同體。
道是無漏。不同前二。若依成實。唯説結業。以
之爲集。所受生死。名爲苦諦。微細生滅。悉是
苦攝。種事相苦集。然彼所説集道別體。
苦望集道。義別有三。一者苦諦與集同體。謂
依報心造作集因。集體是苦。故云同體。以彼
宗中宣説報心體是苦故。二者苦諦與道同體。
謂依報心修起聖道。道諦是苦。故云同體。問
曰。毘曇何不如是。釋言。毘曇明其報心不常
續故。集道起時。無其報心。是故苦諦。不與集
道二諦同體。彼成實中。説報常續。集道起時。
恒有此報。是故苦諦得與集道二諦同體。三
者不同。謂餘一切無記心中。苦報之心。不與
集道二諦同也。大乘之中。所説不定。先就分
段辨其同異。於中苦集略有二種。一就三世
因果不同。以分苦集。若據斯義。苦集望道所
辨同異。與成實同。第二就彼微細生滅。義分
苦集。若據斯義。苦集二諦。一向同體。與毘
曇同。即此苦集望於道諦。不同毘曇。云何不
因。分別有二。一者苦集與道同體。謂依報
心起於聖道。報心即是苦集所攝。是以苦集
與道同體。良以大乘亦説報心常相續故。二
者苦集諦與道別體。謂餘一切有漏法中苦
集諦也。分段如是。次就變易辨其同異。於中
不定。若就凡時隨相麁分。單有集諦。隨義通
論。得有苦集同體之理。無明住地。是其集諦。
即此無明生滅之義。即説爲苦。是故苦集同
一體也。若據聖時三諦同體。一念無漏當分
治結。即是道諦。即此道者。從前無漏變易業
生。即名爲苦。復能生後。即名爲集。是故三
諦同一體性。對治滅道。望於苦集同異如是。
次就眞實滅道二諦。辨其同異。此二相望。一
向同體。萬徳圓寂。即説爲滅。虚通之義。即
説爲道。更無別體。是故宣説滅道同體。望彼
苦集對治滅道。一向別體。眞妄異故。諦相如
是。次就諦實辨其同異。據實以論四諦同體。
苦集二諦無別體。故用滅道性。以之爲體。故
涅般中説。彼苦集二諦之實。即是佛性。即是
涅槃。即是如來。常樂我淨一切佛法。寶性
論中亦説。法身如來。聖諦及與涅槃四法無
別。滅道二諦無別體。故還即説彼苦集實性。
以之爲體。是以經中説。十二縁以爲佛性。
見十二縁。名爲見佛見法見僧。又説。五陰以
爲佛性一苦滅等。良以染淨無別體故。經中
説言。凡夫未成佛菩提爲煩惱。衆生成佛時
煩惱爲菩提。義在於此。其猶迷人所取之南。
與彼悟時所解之北無有二性。同異之義。其
相像此第八門中。辨其虚實。虚實之状。難
以一定。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就諦相優劣
分別。苦集是虚。滅道是實。苦集迷生。所以是
虚。滅道解起。所以是實。苦集既虚。云何稱
諦。實是虚誑顛倒之法。是故云諦。非同滅道
二諦實也。二攝法從情。四倶是虚。皆是妄想
分別法故。故維摩云。見苦斷集。證滅修道。
是即戲論。地經亦説。五地中分別四諦。名
取染淨分別慢也。三癈情論法。四倶是實。經
中設遣除情計不破其法。是以經言。但除
其病而不除法。法云何實。實有五重。如初門
中具廣分別。究竟窮之。唯有二種。一者
實。窮諦本性。唯如來藏眞實法界。亦名眞
如。亦名實際。亦名法性。亦名一實。亦名佛
性。二縁用實。謂清淨心不染而染。縁起生死。
苦集二門。不淨而淨。縁起涅槃。滅道二門。實
相如是第九門中。十諦分別。言十諦者。如
地經説。始從世諦乃至第十菩薩地成如來
知諦。然彼四諦。統含法界恒沙佛法。隨義別
論。皇繁難計。且從一數十門觀之。此十一
一皆通四諦。就彼四中。直知苦集滅道法相。
名爲世諦。知其空寂無人無法。名第一義。知
其苦等有二無二一實之相。名爲相諦。知其
縁起法界門別。名差別諦。就彼別中隨説不
同。集成各異名説成諦。迷彼四諦。苦果事起。
名爲事諦。迷之造集。能生後苦。説爲生諦。
解彼四諦。能滅染累。名盡無生諦。解達苦等。
名入道諦。窮其體實縁起法門。便成大乘如
實行徳。行分因果。是故名爲菩薩地。成如來
智諦。然此四諦。統攝淵廓。難以究窮。且隨
詮況略示網緒
  四縁義四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就法分
別三 大小同異四
第一釋名。所言縁者。由籍之義。縁別不同。故
分爲四。一者因縁。二次第縁。三者縁縁。四増
上縁。言因縁者。親生之義。目之爲因。用因爲
縁。故曰因縁。次第縁者。籍前心法。次第生
後。所生之心。次前後起。故名爲次。以後生
故。説之爲第。前心與後。次第爲縁。名次第
縁。言縁縁者。六塵境界。爲心所縁。故名爲
縁。由彼所縁。與心作縁。故名縁縁。亦可疎
助。名之爲縁。以縁故名縁縁。増上縁者。起
法功強。故曰増上。以此増上爲法縁。故名増
上縁。於中亦有非増上者。從勝受名。故曰増
上。此一門竟次辨其相。四縁之義。諸論不
同。成實論中。宣説三因。以爲因縁。一者生
因。所謂一切善惡等業。能生一切苦樂等報。
故名生因。二者依因。所謂色心互相依立。故
曰依因。其猶尼乾立拒擧瓶相假而立。彼亦
如是。三者習因。如人習善増長善法習惡増
長惡法。如是一切。後起増前。故名爲習。用習
作因。名爲習因。用此三因。以爲因縁。心法續
起。爲次第縁。六塵生識。以爲縁縁。六根生
識。爲増上縁。故成實論云。言縁縁者。所謂
色等。増上縁者。所謂眼等。若依毘曇。就彼六
因離合爲四。何等爲六。一所作因。二共有因。
三自分因。四者遍因。五相應因。六者報因。
所作因者。諸法起時。除其自體。萬法不障。令
其得生。名所作因。如空生色。如是等也。共有
因者。諸法起時。同時同性。共有之法。展轉爲
因。名共有因。自分因者。同類之法。籍前生
後。名自分因。言遍因者。苦集諦下疑見無明。
増上一切染汚法。故名爲遍因。於中差別乃
有十一。苦下有七。所謂五見疑及無明。集下
有四。邪見見取疑及無明。相應因者。止在心
法。如心起時。同時即有諸心數法。與心相應。
是相應法。展轉相助。能有所作。名相應因。
前共有因。相扶體立。此相應因。相扶有用。言
報因者。一切有漏善不善法。能生一切苦樂
等報。名爲報因。此義廣釋如六因章。於中自
分遍因報因相應共有。此之五因合爲因縁。
所作因中離爲三縁。以彼所作寛通故爾。就
所作中。分取心法生後之義。爲次第縁。總相
如是。於中別論。乃有三門。一定別諸心。二就
生死辨定諸心。三明諸心相生次第。言定別
者。心別有十。一方便善心。所謂一切聞思修
等相應之心。二生得善心。謂從過去修習所
成。信進念等相應善心。三不善心。謂欲界中。
除身邊見餘煩惱業相應之心。四穢汚無
記。亦名隱沒。謂欲界中身邊兩見。及上二界
一切煩惱相應之心。五報生心。謂三界中報
無記心。六威儀心。謂行住坐臥見聞等心。七
工巧心。所謂一切營生之心。八變化心。謂依
諸禪起化之心。九者學心。謂三乘人無漏因
心。十無學心。謂三乘人無漏果心。此十心中。
欲界有八。除學無學。成實法中。欲界地中。有
電光定。得發無漏。若從是義。欲界亦有學無
學心。毘曇不立。色界有八。除不善心及工巧
心。一切上地。無有不善及工巧心。故成實法
中。上界得起欲界不善。毘曇不立。無色界中
下三空處。但有六心。除不善心威儀工巧及
變化心。有餘六種。成實法中。無色亦起欲界
不善。大乘宣説無色界中有形色故亦有威
儀變化等心。毘曇不立。非想地中。但有方便
生得穢汚報生四心。彼無無漏。除學無學。餘
如上説。心別如是次就生死辨定諸心。此
十心中。二心得生。所謂不善及穢汚心。一切
受生依煩惱故。五心得死。謂生得善。不善・穢
汚・報生・威儀。此五心中。得命終也。不善命
終。唯在欲界。威儀命終。通欲色界。生得穢
汚。遍通三界。報心不定。毘婆沙中。有二種
説。一家宣説。三禪已還無捨受報。若從是義。
三禪已還無有報心而命終者。命終必在捨
受心。故一家宣説。三禪已還亦有報捨。若從
是義。報心命終。遍通三界。於中下死。向上生
者。必在生得報生威儀三心中死。若有下地
不善穢汚不上生故。若色界死向下生者。必
在生得穢汚報生威儀心死。一切上地無不
善故。若無色死向下生者。必在生得穢汚報
生三心中死。彼無不善威儀心故。若欲界死
欲界生者。五種心中。皆得命終。若色界死當
地生者。四心命終。除不善心。三禪已還報心
有無義。如上判。今且論有。若無色死當地生
者。必在生得穢汚報生三心命終。彼無不善
威儀心故。問何故方便善心學無學心工巧
變化心。不得命終。以命終時心微劣故。不得
在此強心中死。生死如是次辨諸心相生
次第。於中唯就隣次相生。以明次第。次第有
七。一同處法相生次第。謂同地法互相因起。
二於上法修起次第。如依欲善起初禪等。三
於下法防過次第。如依上地方便善心及穢
汚心起下地中生得善等。四於下法退轉次
第。如依上善退生下結。五於上於下遊觀次
第。如九地中漏無漏善互相因起。六於上
下受生次第。如彼生得報心等死染汚生等。
七於下於上體用次第。如從淨禪起變化心。
化心次第起淨禪等。今就此義以明諸心相
生次第。先論方便。欲界地中方便善心。於自
地中能生一切。除欲界中四禪化心。於上能
生方便善心學無學心。修起次第。從欲界地
聞思慧等。起初禪地方便善心。遊觀次第。從
欲界中聞思慧等。起初二禪方便善心學無
學心。次第正受。起初禪地方便善心學無學
心。超越正受。起二禪地方便善心學無學心。
聲聞超越禪不過一。故餘一切地相望例然。
若論菩薩。於一切地。隨所有心。皆悉能起。何
故不生上地生得。一切生得。皆隨身報。身在
下地。則無上地生得善故。何故不生上地不
善。一切上地無不善故。何故不生上地隱
沒。上地隱沒。愛著自地。要先起彼方便善
竟。然後生愛。愛自所得。是故不從下地方便
經起上地穢汚之心。何故不生上地報心。身
在下地無上報故。何故不生上地穢汚。身在
欲界。雖起初禪眼耳等識。彼所生所生識。
必依上地眼耳等根。上地之根。必依上地淨
禪而生。不依下地善心生故。何故不生上地
工巧。一切上地無工巧故。何故不生上地化
心。上地化心。是其上地淨禪果故。欲界如
是。色界地中方便善心。於自地中。能生一
切。除自地中上禪化心。於上地中。生方便善
學無學心。於下欲界。生方便善心生得善心。
不善穢汚及變化心。遊觀次第。生方便善生
得善心。欲界生得。是捷疾故。從上方便次第
生之。餘一切地生得善心。皆不如是。退轉次
第。生不善心及穢汚心。起用次第。生下化心。
何故不生欲界地中報生威儀工巧之心。彼
微劣故。不從上善次第生之。同界之中。望於
下地。得生五心。遊觀次第。生下方便學無學
心。退轉次第。生下穢汚。起用次第。生下化
心。色界如是。無色界中方便善心。於自地中。
能生一切。望上不定。空處識處。能生上地方
便善心學無學心。無所有處。望上唯生方便
善心。非想地中。無無漏故。不生學心及無學
心。非想望上更無所生。望於下地得生四心。
遊觀次第。生下方便學無學心。退轉次第。生
下隱沒四空定心。不起化故。不生化心。方便
如是。次辨生得。欲界地中。生得善心。於自地
中。能生一切。除變化心。於上地中。唯生穢
汚。謂欲界中生得命終上一切地染汚生故。
何故不生上地方便學無學心。非方便故。何
故不生上地生得報生威儀。界地別故。何故
不生上地化心。以變化心上禪果故。色界生
得。於自地中。生方便善生得穢汚報生威儀。
除變化心學無學心。於上地中。唯生穢汚。於
下地中。得生不善及穢汚心。無色生得。於自
地中。生方便善生得善心穢汚報生。於上地
中。得生穢汚。於下地中。得生不善及穢汚心。
次明不善。得不善心。於欲界中。能生一切。
除變化心。於上不生。次明穢汚。欲界穢汚與
不善同。色界穢汚。於自地中。生方便善生得
穢汚報生威儀。除變化心學無學心。於上不
生。於下欲界。生方便善生得不善及穢汚心。
爲依下善防自地退故。起欲界方便善心生
得善心。於上命終。下染受生。故起欲界不善
穢汚。同界望下生方便善及穢汚心。問曰。何
故色界穢汚。得生欲界生得善心。同界下地
不起生得。釋言。欲界生得善心強。利捷疾。能
防上退。是故起之。上界生得。軟鈍不利。不能
上。所以不起。無色穢汚。於自地中。生方
便善生得穢汚及報生心。於上不生。於下欲
界。生不善心及穢汚心。謂彼命終欲界生故。
於下色界。生方便善及穢汚心。爲防上退。起
下方便。上死下生故起染心。同界望下如望
色界。有人説言。同界望下。但起生得及穢
汚心。論無此言。人之謬語。次辨報心。欲界報
心。於自地中。除方便善及變化心。生餘一
切。以微劣故。不生方便。非淨禪故。不生化心。
於上地中。但生穢汚。謂彼命終上地生故。色
界報心。於自地中。能起生得穢汚報生及威
儀心。於上地中。但生穢汚。於下能生不善穢
汚。謂彼命終下地生故。無色報心。於自地
中。能起生得穢汚報生。於上生染。於下但生
不善穢汚。問曰。不善尚能次第生方便善。報
心云何不能如是。論自釋言。報心羸劣故不
生善。不善與善境界不異。以見過故。不善心
後能生善心。又復不善是強盛心。故能生善。
問曰。若言報心羸劣不生善者。方便善心何
故生彼。論自釋言。善心息時。捨勤方便。故得
生羸劣報心。次辨威儀。欲界威儀。同欲界報。
色界威儀。同色界報。次辨工巧。與欲界中報
威儀同。問曰。威儀及工巧心。何故不生方便
善心。論言。此二自樂所作。是故不生方便善
心。何故不起學無學心。非方便故。何故不起
變化之心。非淨禪故。次辨化心。欲界化心。於
自地中。唯生化心。於上地中。唯生方便。謂從
化心入根本禪。色界化心。於自地中。唯生化
心及方便善。同類相起。故生化心。從用歸本。
故生方便。於上唯生方便善心。謂二禪化還
入二禪。乃至四禪類亦同然。於下不生。次辨
學心。色界學心。於自地中。生方便善學無學
心。於上唯生方便善心及與學心。以何義故
不生無學。上地無學。必依上地淨禪起故。於
下欲界。生方便善生得善心。同界望下。生方
便善及與學心。以何義故不起生得。如彼雜
心子注釋言。欲界生得。強而捷利故。從學心
次第生之。上界生得。弱而不利。故學心後。不
得生之。以何義故不生無學。下地無學。必依
下地淨禪生故。無色學心。與色界同。除望欲
界。去欲界色遠。不生彼故。次辨無學。色界
無學。於自地中。生方便善及無學心。以何
義故不生學心。得無學時。捨學心故。退無學
時煩惱心退。非學心退故。無學心不生學
心。於上地中。生方便善及無學心。謂阿羅漢
遊戲諸地。或從無漏起有漏心。或從有漏起
無漏故。於下欲界。生方便善及生得善。亦以
欲界生得強利故。得生之。同界下地。生方便
善及無學心。上界生得。不強利故。所以不生。
無色無學。於自地中。亦生方便及無學心。於
上於下。類亦同然。次第如是。就所作中。分取
六塵生識之義。以爲縁縁。分取六根生識之
義。及餘一切萬法不障。爲増上縁。體相如是。
此二門竟次就諸法辨定其縁。若生心法。
具籍四縁。心法必有相應共有。如是等事。即
是因縁。心籍前生。是次第縁。心籍塵生。是其
縁縁。心依根起。是増上縁。若依毘曇。無想
正受滅盡正受。從三縁生。彼宗宣説。無想
滅盡。是有爲法。同時共有生住滅等。互相
扶助。是其因縁。籍前心起。是次第縁。萬法
不障。是増上縁。以非心法故。無縁縁。自餘一
切非心之法。悉二縁生。所謂因縁及増上縁。
所有自分共有法等。是其因縁。萬法不障。是
増上縁。不籍前心開導生故。無次第縁。以非
心法不能縁境故。無縁縁。故雜心云。心及諸
心法。是從四縁生。二正受從三。謂餘説於
二。若依地持。唯心心法。從四縁生。自餘一
切非心之法。但二縁生。皆無次第縁縁之義。
彼論云。次第縁縁。是心心數法。籍前開
導故有次第。籍彼六塵縁攝受生故有縁縁。
大智論中。亦同此釋。故彼文言。心心數法
相續無間。名次第縁。心心數法。縁塵生故。名
爲縁縁。準驗斯文。次第縁縁。局生心法。不生
非心。有人釋言。非心之法。亦籍縁縁。經論無
文。直是人語。此言謬浪。無宜輒受。此三門
竟次約大小辨其同異。同異之相。如大智
論説。所言同者。四縁名義。與毘曇同。所言異
者。小乘法中。隨相執言。菩薩了知猶如幻化
如水中月。但無定性不無幻相。故彼文言。
如水中月雖可眼見不可手捉。聖人破者。破
可捉月。不破可見。四縁亦爾。相有體無。不可
定取。故異二乘。四縁名義。略辨如是
  五果義十門分別列名辨相一 對六因分別二
對十因分別三 對四縁分別四 對漏無漏分別五
三性分別六 三世分別七 諸地分別八 學等分
別九 斷法分別十
第一門中。列名辨相。五果之義。出地持論。
毘曇論中。亦廣分別。酬因曰果。果別不同。一
門説五。五名是何。一是報果。二是依果。三士
夫果。毘曇論中。名功用果。四増上果。五解脱
果。言報果者。善惡等業。得苦樂報。名報果。
言依果者。依善生善。從惡生惡。如是一切同
類之法。後依前生。故名依果。士夫果者。如地
持説。卜占印算宰官理務。如是一切。各有果
生。名士夫果。士夫是人。士夫所作。名士夫
果。功用果者。如毘曇説。功力所得。名功用
果。兩言雖異。其義不殊。増上果者。如地持
説。二十二根。名爲増上。各有果生。名増上
果。如眼生識。如是一切。若依毘曇。一法生
時。過去現在一切萬法。於此不障。皆名増上。
生法望彼名増上果。此則通矣。不唯止在二
十二根。解脱果者。依如毘曇。無漏聖道及與
等智。滅諸煩惱。名解脱果。若依地持。無漏聖
道。永斷煩惱。名解脱果。世俗等智。滅諸煩
惱。彼不究竟。非解脱果此一
門竟
次對六因分
別五果。言六因者。謂所作因。自分因。相應
因。共有因。遍因。報因。所作因者。一切生時
萬法不障。名所作因。自分因者。一切有爲。同
類相起。名自分因。相應因者。諸心心法。同在
一時。相應造縁。互相依藉。而有作用。名相應
因。共有因者。有爲法中。同時之法。名爲共
有。共有之法。相依而立。名共有因。前相應
因。止在心法。相依有用。此共有因。統通三
聚。相因體立。有斯異也。言遍因者。苦集諦
下見疑無明遍能増長一切有漏。名爲遍因。
言報因者。善惡等業。能生苦樂。故名報因。此
義廣釋如六因章。問曰。何因能得何果。答曰。
所作得増上果及解脱果。別對如是。通即亦
得功用果也。以説三縁爲所作故。義如下釋。
自分遍因。能得依果。相應共有。得功用果。報
因一種。能得報果此二
門竟
次對十因以明五果。
此義如後十因章中具廣分別此三
門竟
次對四
縁分別五果。言四縁者。如向所説。六因之中。
自分遍因相應共有及與報因。此之五種。説
爲因縁。所作因者。説爲三縁。謂次第縁縁縁
増上縁。就四縁中。因縁一種。能得三果。所謂
報果依果及功用果。於中報因。能得報果。自
分遍因。能得依果。相應共有。得功用果。餘之
三縁。能得三果。次第縁者。得功用果。縁縁一
種。得増上果。増上縁者。得増上果及解脱果
此四
門竟
次對有漏無漏之因以明五果。有漏有
三。一善二惡三者無記。善有二種。一斷結善。
所謂世俗無礙之道。二不斷結。所謂欲界一
切善法。及八中解脱勝進一切善法。斷
結善者。得果多少。論説不同。若依毘曇。能得
五果。以此善法。能得善報。故有報果。同類
相起故有依果。同時之中。相應共有。互相扶
成。有功用果。不障萬法。有増上果。以斷結
故。有解脱果。若依地持。但得四果。除解脱
果。世俗斷結。非解脱故。不斷結者。能得四
果。除解脱果。善法如是。不善法者。亦得四
果。無記法者。能得三果。除解脱果及與報
果。有餘三種。有漏如是。無漏法中。有其二
種。一斷結無漏。所謂見修無礙之道。二不斷
結。所謂一切解脱勝進無漏善法。斷結無漏。
能得四果。除彼報果。以無漏法不得報故。不
斷結者。能得三果。除解脱果及與報果此五
門竟
 次就三性分別五果。若論善業。還用善法。
以爲四果。除其報果。善非報故。用不善法。以
爲二果。所謂功用果及増上果。從前善心。
生後不善。次第縁起。名功用果。用前善心。以
爲意根。生不善識。増上縁起。名増上果。以不
善法非是報故。無其報果。非是同類相生法
故。無其依果。非解脱故。無解脱果。用無記
法。以爲三果。除其依果。非同類故。非解脱
果。以無記法非解脱故。不善業者。還用不善。
以爲三果。除其報果及解脱果。用彼善法。以
爲二果。謂功用果増上果。從前不善。生後
善法。次第縁起。名功用果。前不善心。以爲意
根。生後善心。以爲意識。増上縁發名増上果。
善非報故。無其報果。非同類故。無其依果。
不善之法。不斷結故。無解脱果。用無記法。以
爲四果。除解脱果。問曰。不善望無記法。非是
同類。何因縁故。得有依果。論自釋言。欲界地
中身邊二見。雖是無記。望彼欲界不善煩惱
染汚類同。以同類故。從彼不善起此無記。得
名依果。又苦集下見疑無明。是其遍因。此之
遍因増長一切染汚之法。欲界地中身邊兩
見。依此因生故名依果。無記之業。還用無記
以爲三果。所謂依果功用之果及増上果。無
記之業非報因故。無其報果。無記非是解脱
法故。無解脱果。用彼善法以爲二果。謂功用
果及増上果。從前無記。次生後善。次第縁起。
名功用果。無記之心。以爲意根。生後善心。以
爲意識。増上縁發名増上果。善非報故。無其
報果。非同類故。無其依果。無記之法。不斷結
故。無解脱果。用不善法。以爲三果。除其報
果及解脱果。問曰。何故得有依果。此義與前
不善之業望無記法生依果義同。功用増上。
類前可知此六
門竟
次就三世分別其相。過去之
業。望三世法。得有四果。除解脱果。以解脱法
不墮世故。現在之法。望現在法。得有二果。謂
功用果及増上果。非前後故。無其報果及以
依果。無解脱果。義同前釋。問曰。現在還望現
在無前後。故無後報果及依果者。過望過
去。云何得有。釋言。過去還望過去。時中寛
長故得有之。現在望現。時中短促。所以不
者。現望未來。還有四果。除解脱果。未
來之業。望未來法。得有三果。所謂報果功
用増上。無其依果及解脱果。無解脱果義
在可知。以何義故。無其依果。未來未起。無
前後故。若爾何故得有報果。釋言。有以報
因生果異類相起。法雖在當。因果相分。故
説有之。若論依果。同類相起。同類難分。
要已起處。得説依果。未來世中。因之與
果。同皆未起。難別前後。故無依果。若爾何
故有功用果及増上果。功用増上。不得前
後。而得有故此七
門竟
次就諸地分別五果。地謂
九地。法從欲界乃至非想。得果云何。如
心説。自地自地四。或以他地二。若正思惟地。
亦有解脱果。初言自地自地四者。自地之業。
望自地法得有四果。除解脱果。所言或以他
地二者。若有漏業。還望他地有漏之法。得有
二果。謂功用果及増上果。自地心後起他地
心。次第縁起。有功用果。自地之心。以爲意
根。生他地識。増上縁發。有増上果。若無漏
業。望他地中無漏之法。得有依果。多少不定
故説爲或。問曰。何故有漏之法。望他地中。不
説依果。無漏相望。説依果乎。釋言。有漏繋地
別故。異地相望。類別名異。故非依果。無漏非
是繋地法。故異地相望。得説依果。若正思惟
地亦有解脱果者。謂八禪地。無礙之道。當知。
又有其解脱果也此八
門竟
次就學等分別五果
法有三種。一者學法。二無學法。三者非學非
無學法。學望學得有三果。所謂依果功用果
増上果。同類相起故説依果。相應共有。及次
第縁有功用果。前爲意根。後爲意識。増上縁
起。有増上果。以無學法。亦爲三果。與前相
似。用彼非學非無學法。以爲三果。謂解脱果
功用果及増上果。無爲解脱。非是學心無學
心。故有解脱果。從學心後起有漏心。次第縁
起。名功用果。用彼學心。以爲意根。生有漏
心。以爲意識。増上縁起。名増上果。無學業
者。用無學法。以爲三果。所謂依果功用果増
上果。用彼學法。以爲一果。謂増上果。謂無學
後退起學心。無學望彼不障礙故。有上果。
問曰。何故無其依果。上法望下。非依因故。又
問。何故無功用果。非是相應共有法故。又非
次第相生法故。問曰。向言無學心後退起學
心。云何説言非是次第。釋言。雖復無學後退
起學心。無學心中。終無退理。要在有漏。方
有退義。故非次第。非次第故。無功用果。用
彼非學非無學法。以爲二果。謂功用果及増
上果。無學心後起世俗心。次第縁起。有功用
果。無學意根。生世俗心。以爲意識。増上縁
起。名増上果。若彼非學非無學業。還用非
學非無學法。以爲五果。用彼學法及無學法。
亦有二果。謂功用果及増上果此九
門竟
次就斷
法分別五果。法有三種。一是見斷。謂見諦惑。
二是修斷。謂修道惑及與一切有漏業果。修
道煩惱。正斷其體。自餘業果。但斷繋縛。不
斷其體。三是無斷。謂無漏法業。見斷之業。
用見斷法。以爲三果。除彼報果及解脱果。用
修斷法。以爲四果。除解脱果。用無斷法。以爲
一果。謂増上果。見斷之業望彼等智斷結
無爲。不能障故。有増上果。修斷之業。用修斷
法。以爲四果。除解脱果。用見斷法。以爲二
果。謂功用果。次第起故。及増上果。爲増上
縁。起彼法故。用無斷法。以爲三果。謂解脱
果増上果。依世俗禪。滅煩惱故。得解脱果。
依世俗禪。起無漏故。得功用果及増上果。無
斷之業。用無斷法。以爲四果。除其報果。用見
斷法。以爲一果。謂増上果。此果寛通。故得有
之。用修斷法。以爲二果。謂功用果及増上果。
無漏心後起有漏心。次第縁生。故有功用果。
無漏意根。生有漏識。増上縁發。故有増上果。
五果之義。略辨如是 
  六因義五門分別辨相一 就時分別二 對
果分別三 歴法分別四 大小同異五
初辨其相。六因之義。出毘曇論。大智論中。亦
廣分別。一所作因。二共有因。三自分因。四
者遍因。五相應因。六者報因。故彼偈言。所
作共自分一切相應報。從是六種因。轉生有
爲法。所作因者。諸法起時。除其自體。萬法不
障。令其得生。名所作因。如空生色。如地生
於草木等也。故彼偈言。相似不相似。各除其
自性。一切是作因。生時不障故。共有因者。諸
法起時。同時同性。共有之法。展轉爲因。名共
有因。如心心法集起之時。同時即有諸心數
法生住滅等。説爲共有。若是禪定無漏之心。
同時即有定道無作。望彼心法。亦是共有。如
是色法及非色心不相應法。集起之時。同時
即有生住滅等。爲共有也。自分因者。同類之
法。藉前生後。名自分因。於中略以四義分
別。一三性分別。所謂善惡無記性也。善法唯
與善法爲因。不與不善無記爲因。不善無記。
望彼善法。亦無因義。不善還與不善爲因。若
望無記。義須分別。無記有二。一者穢汚。二者
白淨。欲界地中身邊二見。及上界一切煩
惱。名爲穢汚。報生威儀工巧變化。非煩惱故。
名爲白淨。不善與彼穢汚無記。互得爲因。同
是染汚煩惱法故。若望白淨。則無因義。無記
法中。迭互相望。穢汚還與穢汚爲因。白淨還
與白淨爲因。穢汚白淨二種相望。則無因義。
二品數分別。品者所謂上中下品。善中有二。
一者生得。過去久習。生便得之。二者方便。現
在修起。若論生得。上中下品。展轉爲因。以彼
成非増習故。若論方便。下爲勝因。勝非
下因。同品相望。亦有因義。不善法中。上中下
品。展轉爲因。以彼性成非始習故。又從上地
退生下時。下地煩惱。上中下品。一時頓得。隨
何先起則爲因也。無記法中。穢汚無記。與不
善同。白淨之中。四種相望。生得唯與報生
威儀工巧變化四種爲因。威儀唯與威儀工
巧變化爲因。工巧唯與工巧變化二種爲因。
變化唯與變化爲因。三就時分別。時謂三世。
過去世中。善惡等法。前起之者。與後爲因。
及與現在未來爲因。現在世中。善惡等法。前
起之者。與後爲因。及望未來。爲自分因。未來
之法。還望未來。無自分因。以未起法無先後
故。四就處分別。處謂九地。始從欲界乃至非
想。若有漏法。當地爲因。異地相望。則無因
義。以有漏法異地相望因果斷故。若無漏法。
異地相望。展轉爲因。以無漏法不繋地故。雖
復異地。展轉爲因。下爲勝因。勝非下因。言遍
因者。苦集諦下疑見無明。能生一切染汚法。
故名爲遍因。總相如是。於中略以四句分別。
一定別其相。遍因不同。有十一種。苦下有七。
所謂五見疑及無明。集下有四。邪見見取疑
及無明。是十一也。然苦諦下。具有十使。五利
五鈍。集下有七。謂貪瞋慢邪見見取疑及無
明。何故但説苦下七使集四使爲遍因乎。以
此十一迷理之惑。通迷一切有漏之法。能増
一切染汚法故。説爲遍因。貪瞋及慢。縁事煩
惱。非是通迷一切有漏苦集之理。不能増長
一切染汚。以是義故。不名遍因。滅道諦下諸
使煩惱。何故不名爲遍因乎。然滅道下諸使
煩惱。迷於滅道。不能迷縛一切煩惱。不能増
長一切染汚。以是義故。不名遍因。十一遍使。
迷縛一切五行煩惱。一切煩惱。苦集諦攝。以
是義故。唯就苦集説爲遍因。修道四使。亦是
事中縛事煩惱。不能増長一切染汚。以是義
故。不名遍因。二遍使遍因相對辨異。異有三
種。一寛狹不同。十一遍使。唯是苦集二諦
之下見疑無明。不通其餘心心數法生住滅
等。是名爲狹。遍因通攝苦集諦下見疑無明。
及餘一切心心數法住滅等。是名爲寛。二長
短不同。十一遍使。統通三世。名之爲長。遍因
唯在過去現在。不通未來。是名爲短。三就所
生所使之法。通局不同。十一遍使。遍使一切
有漏之法。是故名通。遍因唯生染汚之法。自
餘善法白淨無記。非彼所生。就染中從其生
者。望之説因。不從生者。則非彼因。是故名
局。遍使遍因。差別如是。三就時分別。時謂
三世。此三世中。前爲後因。後非前因。如過去
世。前起煩惱。望後説因。及望現在未來爲因。
現在世中。前局後因。望未來世。亦得説因。
未來還望未來之法。則無因義。未來未起。無
前後故。四就處分別。處謂欲界乃至非想。此
地地中。當地説因。不望他地。彼染汚法。繋地
別故。故彼偈言。苦集於自地。見疑及無明。是
一切遍因。相應因者。止在心法。如心起時。即
有一切諸心數法。與心相應。是相應法。展轉
相助。有所爲作。名相應因。於中心王。望數説
因。心心相望。則無因義。一時中。無二心故。
數望心王。亦得説因。但就數中異數相望。展
轉爲因。非同一數相望説因。言報因者。一切
三界有漏善法及與不善。能生一切苦樂等
報故。名報因。因相如是第二門中。就時分
別。時謂三世。六因之中。所作最寛。故通三
世及非三世。有爲法中。所作因者。通於三世。
無爲法中。所作因者。非三世攝。自分遍因。唯
在過現。不通未來。未來未起。無前後故。相
應共有及以報因。通其三世。故彼論言。作
因一切法。二因説二世。餘三説三世。若使未
來無前後故不説自分及遍因者。是則未來
無前後故。應無報因。釋言。報因異類牽果。
彰因義顯故得説因。自分遍因。同類相起。
因相微隱故不説也第三門中。對果分別。
果別有五。一増上果。二者依果。三者報果。四
功用果。五解脱果。増上果者。如彼眼識。爲其
眼根。増上縁生。故望眼根。爲増上果。乃至意
識。望意亦然。言依果者。從前生後。同類相
起。名爲依果。言報果者。善惡等業。得苦樂
報。名爲報果。功用果者。謂現在世有所成
辨。名功用果。地持名此爲士夫果。解脱果
者。*爲雜心中。世諦淨智及無漏道。斷諸
煩惱。所得無爲。名解脱果。地持之中。明世俗
智滅諸煩惱。彼非究竟非解脱果。唯取無漏
斷結之處。爲解脱也。此五果中所作因者。得
増上果。自分遍因。同類相生。得彼依果。其報
因者。得彼報果。相應共有。得功用果。所作因
中對治道者。得解脱果第四門中歴法分
別。法七種。一者報法。二者不善。三穢汚無
記。四威儀等白淨無記。五者一切有漏善法。
六除初念無漏之道自餘一切無漏善法。七
者初念無漏之法。此之七種。攝爲四階。初之
一門。即爲一階。次有兩門。爲第二階。次有三
門。爲第三階。末後一門。爲第四階。初階之
中。要分爲二。一者心法。二非心法。彼心法
者。從五因生。除其遍因。以彼報法非煩惱故。
非心法。從四因生。除其遍因之義。類同前
釋。除相應因。非心法故。第二階中。亦有心
法及非心法。彼心法者。從五因生。除其報因。
非報法故。非心法者。從四因生。除彼報因。非
報法故。除相應因。非心法故。第三階中。亦有
心法及非心法。彼心法者。從四因生。除其報
因。非報法故。亦除遍因。非煩惱故。非心法
者。從三因生。除彼報因。及除遍因。義同前
釋。除相應因。非心法故。第四階中。亦有心法
及非心法。彼心法者。從三因生。除其報因。以
非報故。亦除遍因。非煩惱故。除自分因。以初
無漏無自分故。非心法者。從二因生。謂所作
因及共有因。無有一法從一因生第五門
中。辨其同異。同異之義。如大智論説。所言
同者。如彼中説。六因之義相同毘曇。更無差
別。所言異者。小乘法中。隨相定執。不知此
等幻化縁起。菩薩了知如幻如化如水中月
明鏡中像等。畢竟無有一法別守自性。雖無
定性因縁不無。此即是其同異之相。六因之
義。略辨如是
  四空義兩門分別辨相一
攝相二
五法三自性義三門分別一明五法 二明
三性 三相對分
先辨五法。五法之義。出楞伽經。自體名法。
一切諸法。各有體性。故云自體。法相不同離
分爲五。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後翻經中名爲
分別。四者正智。五者如如。後翻經中名爲眞
如。名雖少異。其義大同。此五之中。前三生
死。後二涅槃。名者所謂妄想施設諸法名字。
宣説諸法流滅言教。故稱爲名。是以經言。
名謂瓶等。又復世間假名之法。窮實無體。但
是名有。故曰名也。所言相者。就彼世間假名
法中。事相差別。所謂色聲香味觸等。形色不
同。故名爲相。是以經言。眼色耳聲。如是一
切處所形相色像等。現名爲相也。言妄想者。
即前立名取相之心。虚搆不眞。名爲妄想。故
經説言。隨名取相。了別諸法名妄想也。言正
智者。了法縁起無有自性。離妄分別契如眞
照。名爲正智。言如如者。是前正智所契之
理。諸法體同。故名爲如。就一如中。體備法
界恒沙佛法。隨法辨如。如義非一。彼此皆如。
故。曰如如。如非虚妄。故復經中。亦名眞如。
然此如理旨通染淨。窮契在佛。是故通攝。以
爲涅槃。對實論之。五中前三。是生死法。次一
涅槃。後一是理。名義如是。體相云何。生死法
中。義別七重。一者根本迷實妄想。二依妄想
便有一切境界相生。如因昏夢便有一切夢
境界起。三依是相復起心想。取爲實有。爲之
施名。四依是心便有名生。五依名已復起心
想。隨名取相。名爲覺觀。六依覺觀起於言
説。七依言説復起心想。隨言取法。就此七中
第一第三第五第七。説爲妄想。第二重者。説
之爲相。第四第六。説以爲名。然此名相及與
妄想。若隨情取。悉是狂惑顛倒所見。畢竟無
法。若窮其本。皆是法界如來藏性。隨顛倒轉
爲此三事。故經説言。自性清淨。不染而染。義
在於此。前三如是。後二云何。然就第八眞識
之中。隨義分二。一體二用。論其體也。即是法
界恒沙佛。同一體性。互相集成。一備一
切。成一法。良以法界互相成故。無有一門
別守自性。如説諸法以之爲有。隨義別分。諸
法之外。無別有法自性可得。有不可得。有法
是如。還即説彼有等諸法。以之爲空。隨義別
分。諸法之外。無別空體自性可得。空不可得。
空性亦如。乃至宣説一切諸法爲非有無。隨
義分別。有無等外。無別有一非有非無自性
可得。是故亦如。諸門類爾。畢竟無有一法一
義別守自性。皆無性故。説爲如如。論其用也。
恒沙佛法。集成心事。此之心事在染。與惑
想應縁集成生死。説爲前三。名相妄想
在淨息染。契窮自體。便成法界差別行徳。就
此淨用。説爲正智。五法如是此一
門竟
次明三性。
三種自性。亦出楞伽。言自性者。諸法自體故
爲自性。此猶是其法之異名。然性得不同
離分爲三。一者妄想。二者縁起。後翻經
名爲因縁。三者爲成。後翻經中。名第一義。三
中前二。是生死法。後一涅槃。言妄想者。所謂
凡夫迷實之心。起諸法相。辨相施名。依名
取相。所取不實。故曰妄想。故經説言。虚妄分
別名字及相。名妄想也。心法非一。以何義故
但云妄想。不説妄受及餘心法。然心法中想
者。正是取相之義。執取中強故偏説之。理實
一切心心數法。皆是妄也。言因縁者前妄想
中。能取之心。及所取法。窮其體實。皆非自
性。因縁之有。故曰因縁。法從縁起。故復經
中説爲縁起。所言成者。諸佛如來離妄眞智。
及智所證諸法如理體非虚敗。自性成實。故
名爲成。對前二種。此法勝出。故後經中名
第一義此二
門竟
次以五法。對三自性辨其同異。
此五及三。離合爲異。體性同也。故經説言。彼
三自性。攝入五中。即攝五法。爲三自性。相状
如何。彼五法中名相妄想。入三性中。攝爲妄
想因縁自性。正智如如。合爲成性。故經説言。
名相妄想自性二相。正智如如則爲成相。對
之且然。義猶難解。准依經文。五中前三。通爲
妄想因縁自性。不別分別。云何前三。通得
名爲妄因縁。妄想還爲妄想自性。義在
易知。是以經言。從名生於虚妄分別。是妄想
性分別。猶是妄想義也。彼名及相。尋名及相。
尋名取之。雖非妄想。窮其根本。妄想所起。攝
末從本。是故通名妄想自性。故經説言。彼
名及相。是妄想性。云何前三通得名爲因縁
自性。名相妄想。雖是情事。窮其體實。悉是幻
化因縁之法。故曰因縁。通相如是。若別分之。
亦得宣説。五中名相。即是三中因縁自性。以
彼名相從於妄想因縁生故。名因縁也。五中
妄想。即是三中妄想自性。五法三性。略辨如

  六種相門義
六種相者。出華嚴經十地品也。諸法體状。
謂之爲相。門別名門。此門所辨。異於餘門。故
曰門別。如經中説。不二法門有盡解脱門等。
若對行心。能通趣入。故曰門也。門別不同。故
有六種。所謂總別同異成壞。此六乃是諸法
體義。體義虚通。旨無不在。義雖遍在。事隔
無之。是以論言。一切十句。皆有六相。除事。
事謂陰界入等。陰界入等。彼此相望。事別隔
礙。不具斯六。所以除之。若攝事相以從體義。
陰界入等一一之中。皆具無量六相門也。今
且就一色陰之中。辨其六相。餘類可知。如一
色陰。同體具有恒沙佛法。謂苦無常不淨虚
假空無我等一切佛法。是等諸法。義別體同。
互相縁集。攝彼同體一切佛法。以成一色。色
名爲總。就此總中。開出無量恒沙佛法。色隨
彼法。則有無量。所謂苦色・無常色・不淨色・名
用色・空無我色・乃至眞實縁起之色。如是無
量差別之色。是名爲別。就彼別中。苦無常等
諸法之上。皆有色義。名之爲同。色義雖同。然
彼色苦。異色無常異。如是一切。各各不同。
是名爲異。就彼異中。義門雖殊。其體不別。體
不別故。諸義雖衆。不得相離。不相離故。隨之
辨色。得攝爲一。是故名成。成猶略也。體雖不
別。義門恒異。義門異故。一色隨之。得爲多
色。目之爲壞。壞猶廣也。據實論之。説前四
門。辨義應足。爲約同異成前二門故有六也。
色義如是。今更就彼色無常中。以辨六相。餘
類可知。總攝諸義。以爲無常。是名爲總。就此
總中。開出無量恒沙佛法。無常隨彼。則有無
量。謂色無常・苦無常・不淨無常・空無常・無
我無常。乃至眞實縁起無常。有如是等無量
差別。是名爲別。就彼別中色苦等。上皆有無
常。是名爲異。無常雖同。而色苦等各各不
同。是名爲異。就此異中。義門雖殊。體性不
別。性不別。故義門雖衆。不得相離。不相離
故。隨諸義門。所辨無常。得攝爲一。是名爲
成。體雖不別。義門恒異。義門異故。無常隨
之得爲衆多。是名爲壞。如是色中無量諸義。
及餘一切陰界入等。准此可知。六相之義。既
通諸法。依法成行。行亦齊有。是故初地第
四願中宣説。一切菩薩所行。皆有總別同異
等也。隨行所説。廣如地論。此六乃是大乘之
淵綱。圓通之妙門。若能善會斯趣。一異等執。
逍然無迹。六相之義。略辨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三



大乘義章卷第三
  八識義十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根塵有
無三 大小有無四 眞妄依持五 眞妄勳習六
迷悟修捨七 迷悟分齊八 修捨分齊九 對治邪
執十
第一釋名。八識之義。出楞伽經。故彼經中。
大慧白佛。世尊不立八種識耶。佛言。建立。所
言識者。乃是神知之別名也。隨義分別。識乃
無量。今據一門且論八種。八名是何。一者眼
識。二者耳識。三者鼻識。四者舌識。五者身識。
六者意識。七者阿陀那識。八阿梨耶識。八
中前六。隨根受名。後之二種。就體立稱。根謂
眼耳鼻舌身意。從斯別識。故有六種。體含眞
僞故。復分二。就前六中。對色名眼。乃至第六
對法名意。依此生心。能有了別故。名眼識乃
至意識。阿陀那者。此方正翻名爲無解。體是
無明癡闇心故。隨義傍翻。差別有八。一無明
識。體是根本無明地故。二名業識。依無明心
不覺妄念忽然動故。三名轉識。依前業識。心
相漸麁。轉起外相分別取故。四名現識。所起
妄境。應現自心。如明鏡中現色相故。五名智
識。於前現識所現境中。分別染淨違順法故。
此乃昏妄分別名智。非是明解脱爲智也。六
名相續識。妄境牽心。心隨境界。攀縁不斷。復
能住持善惡業果。不斷絶故。七名妄識。總前
六種非眞實故。八名執識。執取我故。又執一
切虚妄相故。阿梨耶者。此方正翻名爲無沒。
雖在生死。不失沒故。隨義傍翻。名別有八。一
名藏識。如來之藏爲此識故。是以經言。如
來之藏名爲藏識。以此識中涵含法界恒沙
佛法故名爲藏。又爲空義所覆藏故。亦名爲
藏。二名聖識。出生大聖之所用故。三名第一
義識。以殊勝故。故楞伽經。説之以爲第一義
心。四名淨識。亦名無垢識。體不染故。故
説爲自性淨心。五名眞識。體非妄故。六名眞
如識。論自釋言。心之體性無所破故。名之
爲眞。無所立故説以爲如。七名家識。亦名宅
識。是虚妄法所依處故。八名本識。與虚妄心
爲根本故。名別如是。八中前六。有所了別可
名爲識。後之二種。云何名識。釋有兩義。一義
釋云。後二雖非了別之因。而是了體故名爲
識。第二義者。八識並有了別之義。故通名識。
云何了別。了別有三。一事相了別。謂前六識。
二妄相了別。謂第七識。三者眞實自體了別。
謂第八識。了別既通。是故八種倶名爲識。名
義如是第二門中。辨其體相。於中廣略開
合不定。或説爲一。如彼色心非色非心。三聚
法中。一切識。總名爲心。或分爲二。二有三
門。一通別爲二。二眞妄爲二。三體相分二。言
通別者。曲有兩門。其一義者。前六事識。説
以爲別。七八爲通。前六隨事取境各異。前後
間起。故名爲別。七八常有故説爲通。問曰。前
六何故間起。前六心境別體。難了作念。方知。
作念各異。故六別起不得一時。又前六識。
生藉四縁。因縁・次第・縁縁・増上。所依六根。
爲増上縁。所縁六塵。説爲縁縁。前生心法。開
導起後。名次第縁。自分相應共有法等。以爲
因縁。無有一時具足六種。次第縁義。爲是六
識不得並生。問曰。若言次第縁別故令六識
前後生者。毘曇所説。無記心邊。有十二數。十
通大地及與覺觀。善心起時。二十二數。十二
同前。加十善地。從無記心時。十二同數。前有
同類爲次第縁。可令頓起。十善大地。前無同
數爲次第縁。何得並生。望不善品爲難亦爾。
五煩惱地睡無慚愧十使隨一。何由並生。釋
言。前生心心數法。總相爲縁。開導生後。非別
相對故。後所起諸心心法。若多若少。皆同並
生。問曰。心法非別相對。總藉前縁。後多心
法一時生者。六識之心。何故不爾。藉前一識。
爲次第縁。令後多識一時並生。何爲不得。釋
言。不類心與數法。從來相扶。共造一縁。共
辨一事。故得並生。六識相望。取境各別。成辨
有異。故不並生。如想受等一一數法不得並
起。六識心王。何容得並。問曰。楞伽宣説六
塵一時倶現六識並用。云何間起。釋言。彼説
是妄識中集用六識。非事識收。事識不並。經
論大同。問曰。何故妄中六識一時頓起。事識
不爾。釋亦。妄中境從心現。心外無法。以心
現故。一時並生。事識之中。心境別體。別體難
了。故識不並。妄中六識。並用既然。眞中六
識。並用亦爾。問曰。事中取性。無明始終常
有遍通六識。以何義故不名爲通。釋言。彼乃
事別法中各立定性。不取爲一。故不名通。問
曰。眞妄二種識中所起六識。依根不同。取境
各別。以何義故不説爲別。釋言。彼六相似別
異。推體唯是一心所爲。心外無別。攝用從體。
故説爲通。一義如是。第二義者。事妄及眞。三
重識中。所有六識。悉名爲別。三重識中。所有
通義。皆名爲通。事中通者。取性無明。妄中通
者。妄執我相及無明地。義如後解。眞中通者。
眞如心體。亦如後釋。通別如是此一
門竟
次就
眞妄開合爲二。前六及七同名妄識。第八名
眞。妄中前六。迷於因縁虚假之法。妄取定性。
故名爲妄。第七妄識。心外無法。妄取有相故
名爲妄。第八眞識。體如一味。妙出情妄。故説
爲眞。又復隨縁種種。故異變體無失壞。故名
爲眞。如一味藥流出異味而體無異。又以恒
沙眞法集成。内照自體恒法。故名爲眞。眞
妄如是此二
門竟
次就體相分以爲二。如起信論
説。一心眞如門。是心體性。二心生滅門。是其
心相。就眞論體。論體常寂平等一味。名心
眞如。又如論釋。於此心中。無法可壞。故名爲
眞。無法可存。故説爲如。據妄攝眞。眞與妄
合。縁集起盡名心生滅。心眞如中。義別有
二。一如實空。論自釋言。從本已來。不與一
切染法相應。離一切法差別之相。謂非有相
非無相。非非有相非非無相。非有無倶相。非
一相亦非異相。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
倶相。亦非自相亦非他相。非非自相非非他
相。非自他倶相。如是一切妄心分別。皆不相
應。故名爲空。言非有相。出於有句。言非無
相。出於無句。言非非有非非無者。出非有無
句。非有無倶者。出於亦有亦無之句。餘亦如
是。二如實不空。論自釋言。謂離妄想。常恒
不變。具過恒沙淨法滿足。雖復不空無相可
取。離念境界。唯證相應眞如如是。心生滅中。
亦有兩門。一者本覺。生滅中眞。二者不覺。生
滅中妄。言本覺者。論自釋言。以對無明不覺
心故。説之爲覺。以對後際始覺心故。説爲本
覺。相状如何。論自釋言。心體離念等虚空界。
無所不遍。即是如來法身體。故名本覺。問
曰。凡時未有智解。以何義故説之爲覺。論自
釋言。從本已來。有大智慧光明義。故遍照一
切法界。義故名之爲覺。是義云何。眞心是其
智慧三昧神通解脱一切徳性離染。即是一
切徳故。故論説言。從本已來。具足一切性功
徳法。説彼心中智慧之性。以爲智慧光明之
義。又此心中。具過恒沙一切佛法。如妄心中
具足一切諸虚妄法。心於彼法同體照明。由
來無障。名照一切境界之義。以有此義故。説
爲覺。華嚴經中亦同此説。故彼文言。一切衆
生心微塵中。有如來智無師智無礙智廣大
智等。言不覺者。謂無明地迷覆眞如。出生無
量諸虚妄法。故曰不覺。此覺不覺。縁集有
爲一切生死。名心生滅。體相如是或分爲
三。三有三門。一事妄及眞離分爲三。二眞妄
離合説以爲三。三眞妄和合本末爲三。事妄
及眞離分三者。於中曲有六門分別。一分定
其相。二辨定其名。三隨義分別。四明相起相
攝之義。五明有修無修之義。六明有盡無盡
之義。初分其相。根塵識等一切諸法。廢本談
末。悉是實有。以廢本故。不得云妄。不得言
眞。於此分中了別之心。名爲事識。攝末從本。
會事入虚。一切諸法。唯是妄想。自心所現。如
夢中事皆睡心現。於此分中。能起之心及妄
分別。説爲妄識。是故經中説。一切法悉是妄
想。更作一重攝末從本會虚入實。一切諸法。
皆是佛性。眞心所作。如夢中事皆報心作。於
此分中。能起之心。變爲諸相。説爲眞識。以一
切法眞所作故。涅槃宣説。一切諸法。悉是佛
性。三識如是。從本起末。亦得分三。廢末談本。
心性本淨。縁起集成無盡法界。是其眞識。依
本起末。認實爲虚。非有見有。是其妄識。依本
起末認虚爲實。非實見實。是其事識。分相如
此一
門竟
次第二門。定其名義。言事識者。
伽經中名爲轉識。起信論中名爲意識。或復
説爲分別意識。或名離識。復名爲分別事識。
言轉識者。隨六塵轉。不同妄識轉起外境故
爲轉識。言意識者。起信論中第八眞識。名之
爲心。第七名意。前六事識。從彼意生。故名意
識。意識分別六塵境界。故復名爲分別意識。
約對根塵離分六別。故名離識。分別六塵事
相境界。故復名爲分別事識。問曰。此識妄中
最極。以何義故不名妄識。通亦名妄。但爲分
別。説之爲事。以諸凡夫二乘人等倒惑轉深。
認虚爲實。故不名妄。於此分中。根塵及識。若
因若果。一切皆實。以皆實故。經名四諦。故遺
教云。苦者實苦。乃至道者。眞實是道。以眞實
故。二乘見之。名得聖果。闡提謗之。便成邪
見。斷滅善根。墮阿鼻獄。事實如此。故不名
妄。言妄識者。名義如前。何故此識偏名爲妄。
良以此識會實入虚。推事無事。唯心妄見。故
説爲妄。又此妄心。親迷眞起。迷眞妄取。故名
爲妄。言眞識者。名義如上。良以此識會虚入
實。實處無妄。故説爲眞此二
門竟
次第三門。從
義分別。事妄及眞。各有四重。事中四者。一是
用相。謂六識心。了別六塵事相境界。於事分
齊。六識正是神知之體。是故此六。亦名體
相。二是我相。我有二種。一法著我。謂取性
心。於根塵識。妄立定性。此之性我。起信論
中。名執取相。又亦名爲執相應染。二人著我。
於陰界入計我我所。起信論中。名此以爲計
名字相。隨逐我人衆生等名。妄有建立我相
如是。三者闇相。不知諸法虚假無性。又不能
知陰界入等非我我所。四者理相。明前三重
非有非無。因縁假有。稱曰非無。假法無性。故
曰非有。又前三重。非我我所。名爲非有。而有
識等。故曰非無。非有眞諦。非無世諦。四中
初重。事中之事。中二是其事中之妄。後一是
其事中之眞。以非有無道理心故。妄中四者。
一是用相。謂六識心。妄心變異。爲根塵識。如
夢所爲。於此分中。妄起六識。於自心所起六
根。了別自心所作六塵。故名爲用。二者我相。
我有二種。一法著我。無明變起阿陀那識。執
彼妄心所作之法。以之爲有。二人著我。於彼
妄心所起法中。計我我所。如人夢中見身爲
我外爲我所。三者闇相。謂無明地。不覺知心。
不了眞如。又不能知妄心所起虚誑無法。四
者理相。即前三重曰非有非無。妄相無體説
爲非有。妄情集起稱曰非無。又心所起根塵
識等。心外無法名爲非有。妄心虚現故曰非
無。非有眞諦。非無世諦。四中初重。妄中之
事。中間兩重。妄中之妄。末後一重。妄中之
眞。以非有無道理心故。眞中四者。一是用相。
謂六識心。眞心變異爲根塵識。如夢所現
皆報心作。所作六識。依於眞心所作六根。了
別眞心所作六塵。故名爲用。問曰。此六與前
妄中六識何別。釋言。六識眞妄共起。攝六從
妄。皆妄心爲。如繩上蛇皆妄心造。攝六從眞
皆眞心作。如繩上蛇皆是繩作。分取前義。爲
妄六識。分取後義。爲眞六識。二者我相。於此
分中。我有二種。相状如何。一法實我。如來藏
性。是眞是實。性不變異。稱之爲我。又此眞
心爲妄所依。與妄爲體。故説爲我。故涅槃
云。我者即是如來之藏。藏是佛性。一切衆
生。皆有佛性。即是我義。二者假名集用之
我。佛性縁起集成我人。如依報心集起夢身。
故經説言。即此法界輪轉五道。名曰衆生。此
涅槃六法中我。五陰及我。是其六也。五
陰離即爲五法。五陰和合。集成假人。爲
第六法。故涅槃云。從凡夫我乃至佛我。我
性不改。名爲佛性。良以衆生眞妄所集。亦如
繩蛇。攝之從妄。悉是妄爲。攝之從眞。皆是眞
作。今就眞作判爲此門。我相如是。三無分別
相。眞心雖是神知之性。而非攀縁取捨之法
故無分別。又爲癡覆。未同佛智照明顯了故。
無分別故爲妄。熏生無明地。隨妄流轉。四
者理相。即前三重體非有無。如實空義。離一
切相。離一切性。名爲非有。如實不空。具過恒
淨法門。故曰非無。又能縁起生一切法
名爲非無。而體常寂稱曰非有。此四重中初
重眞用。中二眞。後一眞性。眞如理故。辨相如
此三
門竟
次明相起相攝之義。言相起者。依彼
眞中集用六識。起妄六識。離眞妄法不獨起
故。依妄六識。起事六識。執妄爲實。名爲事
故。如人夢中。謂根塵識。悉是實事。依於眞
我。起於妄我。以眞熏妄起我執故。又闇性
我起於妄執。如涅槃説。依於妄我。起於事我。
情計轉深。謂根塵等有定性故。又依妄心所
起陰等。顛倒計有我我所故。依於眞中無分
別義。起妄識中無明住地。若彼眞心。同於佛
智照明顯了。無明闇惑。無得生義。故楞伽云。
如來之藏。爲彼無始惡習所熏。名爲識藏生
無明地。起信論中。亦同此説故。彼文言。眞如
熏習。生無明地。依於妄中無明住地。起事識
中迷性無明。闇性同故。又依眞中非有無理。
起妄識中非有無義。本末同故。由其妄識性
非有無。所起事識。還非有無。理相同故。起相
如是。言相攝者。攝彼事中所有六識。即是妄
中集用六識。根塵亦爾。妄心變異。爲彼事故。
攝妄六識。即是眞中集用六識。眞心變異。爲
彼妄故。攝彼事中所起我相。即是妄我。於妄
法中。執爲事故。攝彼妄我。即是眞我。眞心變
異。爲彼我故。故得眞我。無妄可存。攝彼事中
迷性無明。即是妄中無明闇相。無明住地。起
彼闇故。攝彼妄中無明地體。即是眞中無分
別義。眞心是彼無明性故。故維摩云。明無
明二。無明實性即是明。明亦叵取。離一切數。
心如虚空。離數如空。即是眞心無分別義。又
攝事中非有無義。即是妄中非有非無。妄變
事。事則妄故。又攝妄中非有非無。即是眞中
非有無義。眞心變異。爲彼妄法。眞外無別妄
想法故。故經宣説。一切虚妄唯一心作。所
謂唯一眞心所作。攝相如是此四
門竟
次明有修
無修之義。事妄及眞。三種心中。並皆有修。以
三種中皆有六識。六識分中近友聞法思量
修故。事妄二種。如起信論説。故彼文言。妄心
熏習義有二種。一者分別意識熏習。謂凡夫
二乘。厭離生死。隨力所堪。求無上道。二意熏
習。謂諸菩薩發心勇猛。速趣涅槃。前是其
事識中修。後則是其妄識中修。彼説妄識。以
之爲意生六識故。人言。妄識不受熏習。一向
無修。其言謬矣。彼論宣説。眞如熏妄。云何
説言妄不受熏。彼説。妄心熏習眞如。何得宣
説妄識無修眞識有修。攝論廣辨。修相如何。
彼説。眞心與妄和合名阿梨耶。亦名本識。亦
名藏識。本爲縁熏。變生六識。六中意識。起聞
思修。熏於本識。成聞思修善法種子。本熏無
明。令其漸薄。無明薄故。起阿陀那執我亦薄。
執我薄故。生起六識。起惑亦薄。如是展轉。
有過斯盡。有徳皆備。眞修如是。問曰。事妄
二熏。心中所有我相闇相理相。別有修不。釋
言。無別。但彼我相。是修所破。破離我故。所
有闇相。是修所滅。滅癡闇故。所有理相。是修
所觀。亦是所證。觀非有無。破取著故。證非有
無。成定慧故。問曰。眞中我等云何。釋言。眞
中所有假我。是修所轉。如涅槃説。轉不善五
陰。爲善五陰。轉善五陰。爲果五陰。我亦如之。
法實之我。是修所依。一切染淨。依之起故。亦
是所息。妄盡之時。染用亦息。不復與彼爲依
止故。亦是所顯。顯彼我性。爲大涅槃眞實我
故。其第三門無分別相。是修所依。依無分別。
捨離一切分別相故。亦是所證。證成平等無
縁徳故。第四理相。是修所依。依非有無。捨離
一切有無見故。又依非有。成就斷徳。依法非
無。成就智徳。又依非有。成就慧行。依法非無。
成就福行。又依非有。成就證行。依法非無。成
就教行。亦是所證。證法非有。成一切智。證法
非有。果體清淨。證法非無。果徳圓備。又證法
非有。果體寂滅。證法非無。果用無盡。修相如
此五
門竟
次論有盡無盡之義。隨相麁分。事妄
二識。一向有盡。見實法故。眞心無盡。妄息顯
故。以實通論。事妄及眞。皆悉有盡。有不盡
義。事妄二心。體滅有盡。熏力在眞故曰不盡。
故起信論説。妄熏習有其二種。一意識熏。二
者意熏習。如上辨。眞心體常。研之唯明。所
以不盡。妄滅之時。隨妄用息故。亦有盡。事妄
及眞三識如是。次第二門眞妄離合。以説三
種。於中兩門。一立相門。明立三性。二遣相
門。明三無性。立相門中。五門分別。一定名引
證。借喩顯示。二辨體相。三明一異。四明修
有無。五明盡不盡。就初門中。先定其名。次引
文證。後以喩顯。名字如何。一分別性。二依他
性。三眞實性。亦名爲相。言分別者。就妄論
妄。妄心虚搆。集起情相。隨而取捨。故曰分
別。此楞伽經及地持論。説爲妄想。所取不眞。
故名爲妄。妄心取捨。故説爲想。攝大乘論。
亦説以爲意言分別。覺觀心中。言有色等。名
爲意言。分別自心所起境界。故曰分別。分別
之體故説爲性。分別體状因之爲相。依他
性者。約妄辨眞。妄起託眞眞隨妄轉。故曰依
他。性相同前。眞實性者。就眞論眞。眞體常
寂。無妄可隨。故曰眞實。性相如上。名字如
是。次引文證。此三廣説。如攝大乘論。彼論
依何建立此三。論説依經故。彼文言。一切
經中。但説諸法虚妄不實空寂不有。是分別
性。若説諸法如幻如夢如水中月等。是依他
性。若説諸法是眞是實本性清淨。是眞實性。
地持經説。心行稠林。句別有九。一心
相六識心別。二心轉轉相生住滅等。三心無
形相心性空寂。四無量相順行無量虚僞境
界。此四即是分別中義。五自性不染心性
本淨。此一即是眞實中義。六心染不*染隨起
煩惱。七心縛解相眞心隨使。八心幻起相。謂
諸菩薩隨願受生。九心隨道生相。謂諸凡夫。
隨業受生。此四是其依他性義。經説非一。略
擧斯耳。文證如是。次以喩顯。分別如風。眞實
似水。依他如波。又依他性。如繩作蛇。蛇依情
作。分別如情。眞實如繩。又論宣説。依他如
地。又亦如礦。分別如似礦中沙石。燒融則盡。
眞實如金。融燒則現。喩相衆多。且擧斯

次辨體相。分別性中。開合不定。或總爲
一。唯一分別。或分爲二。一妄識分別。迷眞起
相。二事識分別。迷虚立實。亦得分四。一無明
地。是妄識本。二妄想心。謂八妄想。是無明起。
三取性心。是事識本。四見愛等。是取性起。復
更有四。一妄識心。迷眞起情。二虚僞相。依情
起於外境界相。如從睡心起夢境界。三事識
心。迷前妄境。不知心起。取爲實有。四所取相。
由前心取事相境界。作實相現來應己心。亦
得分八。一妄想心。迷眞起情。二依妄心起虚
僞境。故地持云。依八妄想。起妄縁事。此二
一對。三不知前境虚妄無法。取之爲有。爲之
施名。施名心生。四名心生已名字隨起。此第
二對。五名字起已。隨此名字取所名法。即是
覺觀。六依覺觀發起言説。言説隨生。此第三
對。七言生已復起心想。取所説法。是則言語。
以之爲道。心以爲行。八依此心行。一切違順
苦樂等境。紛然應心。此第四對。於是生死互
相熾燃。増長不絶。分別如是。依他性中。開合
不定。總之爲一。唯一依他。或分爲二。謂眞與
妄。互以爲他。互爲能依。亦得分三。一是本
識。如來之藏。爲於無始惡習。所熏生無明
地。與之和合。共爲本識。二依此本識。起阿陀
那執我之心。此心恒與麁起無明・我見・我愛・
及與我慢四惑相應。何因生此。由於無始我
習所熏故起此執。此所生體。然是本識。本識
變異。爲此執故。故論名爲似我識矣。如夢中
身體是睡心。三依本識生起六種根塵及識。
何因生此。由於無始陰界入等名字所熏。及
善惡等有分所熏。所以生之。論説如是。然此
所生體是本識。本識變異爲此事故故論説
爲似根識似塵識似識識。如夢中事體是心
故。三相如是。亦得分六・本識之中・有眞有
妄。分以爲二。阿陀那識。眞妄共起。亦得分
二。六識亦爾。即是六也。隨別細分。亦可無
量。世俗諸法。無非識故。依他如是。眞實性
中。開合不定。總唯一眞。亦得分二。一有垢
如。在染恒淨。二無垢如。除染始淨。論説如
是。復有二種。一如實空。離性離相。二如實
不空。具過無量恒沙淨法。並如上辨。亦得分
三。一無垢如。本來常淨。無垢可處。二有垢
如。在染不汚。三離垢如。除障始淨。亦得分
四。如攝論説。一者垢如。在染常淨。二無垢
如。除染始淨。三是淨相。修生眞徳。四是淨
教。謂十二部經。從其清淨法界流出。又云。
從淨法身流出故。名爲淨。涅槃亦云。出於
如來大智海中故得爲眞。亦得分五。謂五佛
性。一者因性。是涅槃因。二因因性。是菩提
因。三者果性。是菩提果。四果果性。是涅槃
果。五非因果性。是理性矣。亦得説十。如
性論説十佛性。廣則無量。故經説爲過恒沙
法。體相如是此二
門竟
次明三性一異之義。此三
相望。不一不異。分末異本。得言不一。義如上
辨。就妄説妄。是分別性。約妄論眞。是依他
性。就眞説眞。是眞實性。以本攝末。得言不
異。是義云何。如來之藏。是眞實性。是性爲
本。惡習所熏。生無明等。與之共倶。名爲依
他。眞外更無別他可依。就彼依他變異分中。
虚妄浪取。説爲分別。依他之外無別分別。又
縁攝一依他性。於中妄法即名分別。於中
眞法即名眞實。故無別異。一異如是此三
門竟
明有修無修之義。此三識中。皆悉有修。分別
性中。修有二種。一事識中修。觀察五陰非我
我所。并觀五陰虚假無性。諸法例爾。二妄識
中修。觀一切法妄想心現心外無境。并觀妄
心依他變爲無別妄體。依他性中。修亦有二。
一觀人空。二觀法空。於此二中。先起聞慧。聞
二無我。熏於本識。本識被熏。成聞熏習。於本
識中。有眞有妄。眞受淨熏。妄受染熏。眞受熏
已。轉熏無明。令無明薄。無明薄故。於無明
中。無始積習。我見種子。隨而漸薄。此種薄
已。起阿陀那我執漸輕。此執輕已。起於六識
我見亦輕。此見輕已。起聞轉勝。以此轉聞。還
熏本識。如是展轉。以末熏本。本還熏末。思修
亦然。以末熏本。壞本識中我見種子。成就
出世法身種子。以本熏末。遮斷起惑。増長淨
行。乃至究竟。眞實性中云何有修。釋言。獨
眞即無修義。而言有者。一切所修。眞妄共起。
攝修從妄。悉是妄修。攝修從眞。盡是眞修。如
前三性。眞妄和合。名依他性。於依他中。分取
妄邊。名分別性。分取眞邊。名眞實性。修亦如
是。以有修故。妄盡之時。眞獨成徳。成徳有
二。一眞識心妄盡稱本。成就證行。二從體
起用。成就教行。此二皆用加行爲因。作意修
習。名爲加行。證前加行。有其二種。一觀諸
法本來唯眞無妄可隨。能令妄心更不牽後
後。不起前。遂成灰盡。眞心獨顯。二觀心外無
別如理如理之外亦無別心。如外無心。心不
異如。心外無如。如不異心。心不異如。照而常
寂。如不異心。寂而常照。由斯二觀。便成證
行。教前加行。亦有二種。一觀眞心體是一切
功徳法門能生諸行。二隨而修起種種善根。
由斯二種。便成教行。修義如是此四
門竟
門有
盡無盡之義。分別之性。一向可盡。推窮無故。
依他之性。亦盡無盡。妄盡之時。隨妄用息。名
之爲盡。於本識中。所成行種妄盡之時。轉
依會本。名爲無盡。眞實之性。一向無盡。以常
住故。若復通論。分別體盡。熏力在眞。名爲不
盡。眞性體寂。名之爲盡。妙用難窮。名爲無
盡。立相如是。遣相云何。論説有三。一無相
性。論亦名爲無分別性。觀察外境。唯從心現。
心外無境。名無相性。觀察妄心。本識變爲。本
外無妄故。復名爲無分別性。二無生性。就實
推眞。無妄隨起。名無生性。三無性性。論亦名
爲無無性矣。如來藏中過恒沙法同體義分。
攝別成總。諸法悉有。將別分總。諸法悉如。無
有一法別守自性。名無性性。就眞論眞。眞體
常寂。無前二相可遣爲無。名無無性。又眞實
有。非全無法。名無無性第二
門竟
次第三門。眞妄
和合本末分三。於中曲有四門分別。一定別
其相。二辨一異。三明起修不起修別。四明有
盡無盡之異。初定其相。如攝論説。一是本
識。二阿陀那識。三生起六識。此三猶前依他
性中之差別也。據妄攝眞。眞隨妄轉。共成衆
生。於此共中。眞識之心。爲彼無始惡習所
熏。生無明地。所生無明。不離眞心。共爲神
本。名爲本識。此亦名爲阿梨耶識。故論説
言。如來之藏。不生滅法。與生滅合。名阿梨
耶。此阿梨耶。爲彼無始我見所熏。成我種子。
此種力故。起阿陀那執我之心。依此我相。
起於我見我慢我愛。執何爲我。依彼本識。變
起陰身。不知此無。執之爲我。又此本識。爲無
始來六識根塵名字熏故。成其種子。此種力
故。變起六種生起之識及六根塵。如依睡心
起於夢中根塵及識。定相麁爾此一
門竟
次辨一
異。分末異本。得言是異。攝末從本。得言是
一。以是一故。一切諸法。皆一心作。如夢中
事皆睡心作。一異如是此二
門竟
次明起修不起
修別。於此分中。六識之心。於善境界。見聞覺
知。正起行修。阿梨耶識。是修所因。是修所熏。
是修所轉。不起正修。以無念故。阿陀那識。是
修所轉。轉離我執。不起正修。以不起念近友
聞法思量修故此三
門竟
次明有盡無盡之義。於
此分中。三識都盡。無明滅故。眞無所從。不成
本識故。本識盡故。論説言。四修滿時。本識都
盡。信心般若三昧大悲。是四修也。本識盡故。
我執不生。故得宣説阿陀那盡。本識無故。六
識不生。故六識盡。於此三中。所有之妄體滅
故盡。所依之眞。用息故盡。體還歸本。得言不
盡。三識如是或分爲四。四有四門。一開妄
合眞。以説四種妄中分三。五識爲二。妄識爲
三。故楞伽云。心爲採集業。意爲廣採集。諸
識識所識現等境説五。第七妄識。集起之本
故。説爲心。依此集起。一切妄境。隨而分別。
名採集業。第六意識。遍司諸塵故。説爲意。通
司六塵。名廣採集。五識之心。隨境別了。名爲
諸識。現在五塵。名識所識。唯知現在五塵境
別。不通過未。故云現等境五也。妄分此三。此
妄所依。即是眞識。通別爲四。二開眞合妄。以
説四種。眞中分三。如起信論説。一者體大。謂
眞如法平等一味。不増不減。一切凡夫聲聞
縁覺菩薩諸佛等無差別。無有前際後際之
異。二者相大。論自釋言。如來之藏。從本已
來。具無量性功徳法。如妄心中具足一切諸
煩惱法。三者用大。用有二種。一者染用。二者
淨用。染用有二。一依持用。如來藏法。爲妄所
依。能持於妄。若無此眞。妄則不立。故經説
言。若無藏識。七法不住。不得種苦樂求涅槃。
二縁起用。向雖在染。而不作染。今與妄合。縁
集起染。如水隨風波浪集起。是以不増不減
經言。即此法界。輪轉五道。名曰衆生。染用如
是。淨用之中。亦有二種。一隨縁顯用。眞識
之體。本爲妄陰復息妄染。隨縁始淨。淨中
差別。説爲性淨無作因果。二隨縁作用。本在
凡時。隨縁造作六道生死。後隨對治。集生方
便有作因果。淨用如是。以眞識中具斯三義
妄識爲一故。合有四。三眞妄倶開。以説四種。
眞中分二。一阿摩羅識。此云無垢。亦曰本淨。
就眞論眞。眞體常淨。故曰無垢。此猶是前心
眞如門。二阿梨耶識。此云無沒。即前眞心。隨
妄流轉。體無失壞。故曰無沒。故起信論言。如
來之藏。不生滅法。與生滅合。名爲阿梨耶。妄
中分二。謂妄與事。眞妄各二故。合有四。四體
相不同。離分四種。相状如何。如上所説。心眞
如門。是其心體。即以爲一。心生滅門。是其心
相。於中分三。一是本識。眞與癡合。二依本
識起阿陀那執我之識。三依本識起於六種
生起之識。以此通前。合説爲四。四相如是。亦
得分五。如上所辨。眞性一。分別性二。依他性
中義別三重。所謂本識。阿陀那識。及生起識。
是其五也。亦得分六。於前五中。開分別性。以
之爲二。謂事與妄。即是六也。又如經説。始從
眼識乃至意識。亦是六種。攝本從末。此六
之外。更無餘識。故維摩中説。無我人如第
七情畢竟無法。精猶識也。六根之外。無第七
根。六塵之外。無第七塵。故六識外。無第七
識。尚無第七。焉有餘識。問曰。經説。想受行
等。於六識中何識所收。依如成實。前後別
起。皆是通名意識所攝。依餘經論。此想受
等。與六識倶。是法塵收。六識不攝。攝伴從
主。六識所收。亦得謂七。謂七心界。於前六
上。加意根界。是其七也。六識生後。名爲意
根。此亦攝本從末言耳。亦得説八。如楞伽辨。
於中兩門。一事妄及眞離分爲八。事識有六。
眞妄各一。故有八種。二眞妄和合共爲八種。
義如上辨。本識爲一。眞與癡合。阿陀那識。以
爲第二。眞妄共起執我之心。生起六識。復以
爲六。通前爲八。眞妄共爲不遍在妄。亦得説
九。故楞伽經總品中云。八九種識。如水中之
波。其状如何。分別有二。一眞妄分別。以説
九種。妄中分七。謂六事識變與妄識。眞中
分二。謂阿摩羅及阿梨耶。義如上辨。以此通
前故合有九。二眞妄離合。以説九種。獨眞爲
一。所謂本淨阿摩羅識。眞妄和合。共爲八種。
義如上辨。共爲本識阿陀那識及起六識。通
前九也。亦得分十。十有兩門。一開眞離妄。
以説十種。妄中分七。義如上解。眞中分三。所
謂體大相大用大。亦如上解。二眞妄離合以
説十種。離則説二。一眞實性唯眞無妄。二分
別性唯妄無眞。合則八種。謂依他性。於中
本識説以爲一。執識爲二。生起六識。通前爲
八。三識離合。故有十種。亦得開分以爲十一。
識爲一。妄識有六。事識有四。故爲十一。
妄識六者如起信論説。一無明心。二者業識。
三者轉識。四者現識。五者智識。六相續識。亦
曰不斷。此之六種。麁細分異。無明心者。所謂
根本無明住地。故論説言。依阿梨耶説有無
明。言業識者。依前無明便有妄念。不覺而起。
説之爲業。故論説言。以無明故。不覺心動。動
名爲業。言轉識者。依前業識。心慮漸麁。轉起
外境。隨而取著。故名爲轉。故論説言。依於動
心。轉現外境。名爲轉識。言現識者。依前轉
識所起境界。還顯自心。名爲現識。故論説言。
現識能現一切境界。如明鏡中現衆色像。故
云現也。又如論説。此現識中。隨其五塵對至
即現。無有前後。以一切時。任運而現。常在前
故。就麁爲言。且云五塵一時倶現。理實六塵
皆悉並現。言智識者。於前現識所了法中。分
別染淨違順差別。名爲知識。故論説言。依於
境界起心。分別愛不愛等。名爲智也。言相續
識者。依前智識。心相轉麁境界牽心。心隨境
界分別不斷。如海波浪故名相續。故論説言。
依於智識。起苦樂覺。與此起念。相應不斷。名
相續也。又復此心。能持三世善惡因果。令不
失壞。故名相續。故論説言。此相續識。住持過
去無量世等善惡之業。不令失壞。復能成就
現在未來苦樂果報。令無差違。故名相續。又
論説言。此相續識。不斷力故。能令過去已經
之事。忽然而念。未來之事。不覺縁慮忽然念
起。是故三界唯心所依。如夢所見。如鏡中
像。無有自體。離心則無六識境界。以從心
故。心生法生。心滅法滅。諸法生滅。皆隨於
心。論説如是。然此六種。相則難分。宜以喩
顯。譬如世人依於報心便起昏睡不覺之心。
起於睡中微動之念。業識如是。如人睡中微
動心。後心想漸麁。轉起外境。轉識如是。又
如夢中境界成已還顯自心。色香味等一時
倶現。現識如是。又如夢人於彼所現夢境界
中。分別染淨違順等別。智識如是。又如夢中
境界牽心。心隨境界分別不斷。續識如是。妄
識之中。麁細不同。有此六階。有人釋言。第
二業識。是其妄識。後之四重。是其六種分別
事識。是義不然。依起信論。六識與此分齊全
別。彼文宣説。第六相續不斷識後。別起六種
分別事識故。彼文言。即此相續。依諸凡夫取
著轉深。計我我所。種種妄執。隨事攀縁。分別
六塵。名爲意識。亦名離識。依見愛起。云何
關預以妄識中六階差別。通眞爲七。事識四
者。如論中説。一執取相。論亦名爲執相應染。
所謂根本取性無明。二計名字相。所謂十使
麁起煩惱。隨名計著我衆生等。集起諸結。是
故説爲計名字相。三起業相。謂依煩惱造種
種業。四業繋苦相。依業受報。以此通前合爲
十一。若就事中開合六識。通前十三。若就眞
中。分體相用三大差別。通前十五。又隨義別。
亦得分識以爲十八。彼六識中事識有六。事
識之本妄識有六。妄識所依眞識有六。故有
十八。若使妄眞齊有六者。何故經中但説
八識。良以事識差別義。顯隨根分六。妄眞不
顯。不隨根別故但言八。又隨義別。亦得分識
以爲六十。眼識有十。乃至意識類亦同。然眼
識十者。就眼識中。事識有一。當相可知。妄識
有六。如上所辨。始從無明乃至相續。眞識有
三。亦如上説。謂體相用。眼識之中。有此十
重。乃至意識類亦同爾。故有六十。若復廣論。
數別難窮。此等廣略。各據一門。體相如是 
第三料簡根塵有無。於中兩門。第一約就事
妄及眞三種識中。料簡有無。二約眞妄共相
三識。料簡有無。就初門中。曲更有二。第一料
簡根塵有無。二明所依麁細不同。根塵有無。
三門分別。一通別分別。六識別故。有根有塵。
七八通故。不説根塵。何故如是。六識別故。
彼此互起。以互起故。生必有依。依有強弱。
強者爲塵。故説有之。問曰。楞伽宣説。六識境
界。倶至一時並用。云何説言六識互起有根
有塵。此如上辨。今更論之。楞伽所説境界倶
至一時並用。准起信論。是妄識中第四現識。
於此識中。境界倶至。諸識並用。不關事
識。事中六識。無並用義。問曰。何故妄中六
識一時並用。事識不爾。釋言。於彼妄識之中。
説一切法皆是心作。心外無境。心所作法。與
心無隔。易可辨了。故得並照。於事識中。心外
有法。法非心造。非心作法。與心別體難可辨
了。故不並知。不並知故。前後間起。故立根
塵。七八常有體。不互起則無依託。無依託
故。不得説言強者爲根弱者爲塵。是以七八。
不説根塵。此就凡時料簡有無。若就聖時。七
識八識。縁起法身無量根塵。問曰。前六依根
了塵。可名爲識。後二常通。不説依根了別
諸塵。云何名識。釋言。後二雖無隨事了別之
用。而是衆生神知之性。了別之體。故名爲識。
問曰。神知了別體。名之爲識。體是識不。釋
言。此二心識之體。體即是識。問曰。若使心識
體故名爲識者。根之與塵。亦應有體。以何義
故。不説根塵。釋言。良以根雖有體得名爲根。
而非對塵生識之用。塵雖有體得名爲塵。而
非對根生識之用。識雖有體得名爲識。而非
依根了塵之用。以此識體不依根用。故不説
根。不了塵用。故不説塵。問曰。向説根塵有
體。何者是本。眞妄二心所作根塵。能爲事本。
是其體也。通別如是。二眞妄分別。前七妄識。
有根有塵。第八眞識。不説根塵。前六事識。根
塵可知。第七妄識。無常法故。念念生滅。生有
依託。故説有根。性是分別攀縁法故。説之爲
塵。眞識常法體無起滅。以無起故。無所依
託。故不説根。性非分別攀縁法。故不説有塵。
三就通分別。八倶有根。亦通有塵。故楞伽云。
依境及根識故。有八識生。有相如何。前六
可知。第七識中。有體有用。論其體也。無常流
注。藉前生後。義説爲根。性是無明。迷覆眞
法。眞法即是所迷之塵。論其用也。還以衆
生眼等爲根。色等爲塵。是義云何。即前事識
所依根塵。以理窮之。皆是妄想自心所現。其
猶夢中所現根塵。此妄根塵。還爲妄想六識
所依。名七識中用根塵也。第八識中。有體有
用。論其體也。就如來藏同體法中。義説根塵。
彼如來藏非宜是其心識之體。亦是根體故。
經説言。衆生身中。有如來眼如來耳等。如
來藏中恒沙佛法。爲心所照。即名爲塵。故馬
鳴言。從本已來。遍照一切法界之義。論其用
也。還以衆生眼等爲根。色等爲塵。是義云何。
即前事識所託根塵。窮實皆是眞心所作。如
人夢中根之與塵皆報心作。此眞所作。還爲
眞用六識所依。名眞識中集用根塵。通有如
是。問曰。八識通有根塵。何故經中但就事識
説根説塵。以前事識體別互起。依託義顯。故
約根塵以別六識。後二體通始終常有。依託
義微。所以不説。有無如是。次明所依麁細不
同。於中略以四句分別。一以麁依細。謂依眞
識起於妄識。依於妄識起六事識。復六識中。
依於意識起於五識。此皆名爲以麁依細。二
以細依麁。謂依色根。生於五識心通細法。
依於五識生於意識。此等名爲以細依麁。三
同類相依。謂意識中。得有多念相續之義。前
後相望。同類説依。第七識體生滅相起。亦是
同類。以説依也。四同體相依。第八識體。還依
自體。如實法界。事妄及眞三識根塵。有無如
此一
門竟
次就眞妄共相三識料簡有無。言共
三者。眞與無明。共爲本識。依本共起阿陀那
識。依本共起六種生識。此三識中。六種起識。
有根有塵。根有二種。一者實依。依本識生。二
者似依。以依自心所作六根。如人夢中眼等
六識。實依睡心。似依眼等。而實不依。所有塵
者。唯是似塵。都無實事。如人夢中所見色等
非有似有。阿陀那識。亦有根塵。根有二種。一
者實依。依本識生。二者似依。同類相望。似前
生後。如人夢中執我之心。實依睡心。同類相
望。似後依前。所有塵者。唯是似塵。都無實
事。如人睡時取夢中身。以之爲我。無身可取。
本識一種。無所依生。得説無根。而體生滅。藉
前起後。亦得説根。本識無縁。不説有塵。因
迷眞法。亦得説塵。根塵有無。辨之麁爾次
第四門。明其大小有無之義。小乘法中。但説
六識。大乘法説八。彼小乘中。未説心性妄
想之義。故無七識。未説心體性眞實。故無
八識。問曰。小乘亦説六識。體是取性闇惑之
心。以何義故不名妄識。釋言。雖復闇惑名同。
所迷有異。彼小乘中所説取性闇惑心者。心
外法中。妄取自性。不知名用無性之義。大乘
法中所説妄識。迷覆眞性。於己自心所現法
中。妄取爲有。是故不同。又問。小乘中羅漢
辟支空觀之解。與大乘中縁智何別。釋言。不
同彼小乘中空觀解者。心外法中。解知名用
無性空義。不知諸法自心所現妄想無法。大
乘法中妄識智者。解知心外畢竟無法。不但
無性。乃至亦無因縁之相。但是妄想闇惑心
現如夢所現。有斯異也。*又問小*乘中亦説
心體諸法集成。與大乘中眞識何別。然彼所
説。於小乘中。實是道理眞實之心名。對大
乘。彼乃宣説因縁虚法共相集成。故非眞識
第五明其依持之義。於中有二。一眞妄相
對以説依持。二就眞妄共相識中。本末相對
以説依持。前中有三。一眞妄相對以辨依持。
二唯就妄。三唯就眞。眞妄相對依持如何。前
七妄識情有體無。起必詑眞。名之爲依。故勝
鬘云。生死二法。依如來藏。地持經亦云。十
二因縁。皆依一心。第八眞心。相隱性實。能爲
妄本。住持於妄。故説爲持。故勝鬘云。若無
藏識。七法不住。不得種苦樂求涅槃。此是眞
妄依持義也。妄之依眞。如波依水。眞之持妄。
如水持波。故楞伽云。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
起洪波。鼓冥壑無有斷絶時藏。海常住。境
界風所轉。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無明
大海。雖爲風飄水性不移。性不移故。名爲常
住。性雖常住。而彼水相。隨風波轉。喩彼眞識
雖爲妄想境界風動。眞性不變。性雖不變。而
彼眞相隨妄境界。起於七識。如海波浪。楞伽
經中。境界爲風。起信論中。無明爲風。何故如
是。此等皆有飄動義故。若復論。無明妄心
及與妄境。皆得爲風。故起信論宣説。無明妄
心妄境。皆爲熏習。熏動眞心。即是風義。但彼
論中。就其根本説無明風。楞伽據末説境界
風。皆得無傷。有人一向説彼海水。喩第七識
不喩眞識。此言大偏。如彼經中説。如來識以
爲藏識。第七妄心。名業相識。經自説言。藏
識如巨海。業相猶波浪。云何乃言水喩七識。
彼文復云。如來之藏。爲彼無始虚僞惡習
所熏。名爲藏識。生無明住地。與七識倶。如
海波浪。云何海水不喩眞識。良以世人迷覆眞
心。妄取空義以爲眞識。故爲此論。眞妄相對
依持如是。問曰。眞妄一故相依。異故相依。是
義不定。若全一體。則無依持。若全別體。亦無
依持。不一不異故説依持。故楞伽云。非異非
不異。心倶和合生。此説妄識與彼眞心和合生
矣。次就妄中以辨依持。第七妄識。諸虚僞本。
説爲能持。前六事識。依妄而起。説爲能依。能
持如水。能依如波。水在波生。水盡波滅。所況
如是。故楞伽云。如水大流盡波浪則不生。
如是意識滅。種種識不生。彼名妄識。以爲
意識。六種事識爲種種識。良以妄識爲六本
故。妄想意滅。令彼種種六識不生。妄中本末
依持如是。次唯就眞以辨依持。眞有體用。本
淨眞心。説之爲體。隨縁隱顯。説以爲用。用必
依體。名之爲依。體能持用。説以爲持。能持
如水。能依如波。繩蛇等喩類亦同爾。眞妄相
對依持如是此一
門竟
次就眞妄共相識中。本末
相對以辨依持。眞與癡合共爲本識。依本共
起阿陀那識。依本共起六種生識。於此分中。
本識爲本。餘二爲末。末生依本。名之爲依。本
能持末。流注不斷。説之爲持。能持如水。能依
如波。問曰。末中阿陀那識共起六識。得有相
依持義不。釋言。不得。於此分中。六識親從本
識而起。本識變爲。體是本識故。望本識説依
説持。非阿陀那變爲六識。六識體非阿陀那
識。故望陀那不説依持。如人夢中見聞覺知
從睡心生。不從夢中執我心起。若就縁由。説
依説持。亦得無傷。是義云何。由阿陀那執我
心故。熏於本識。不見法如。不證涅槃。變起六
識及六根塵。離之則無。故經説云。以著我
故。世間受身。離我則無行。從是義得説依
持。依持如是此二
門竟
次第六門。明熏習義。於中
有二。一就眞妄別相識中以辨熏習。二就眞
妄共相識中以論熏習。前中曲爲三。一定熏
習法體。二總釋熏義。三廣顯熏相。熏習法者。
起信論中。説有四種。一淨法熏習。所謂眞如。
二染因熏習。所謂無明。三妄心熏習。所謂業
識。第七識中。始從業識乃至相續。通名業識。
四妄境熏習。所謂妄想心所起僞境。此四猶
地持論中。如是如實凡愚不知起八妄
想。生二種事。眞如熏習。猶彼如實。無明猶
彼凡愚不知。妄心猶彼起八妄想。妄境猶彼
生三事中初虚僞事。問曰。事識及事根塵。以
何義故不説熏習。以此條未熏習所起故不
説之此一
門竟
次第二門。總顯熏習。如論中説。熏
習義者。如衣無香熏之令有。心亦如是。眞中
無染。妄熏令有。妄中無淨。眞熏使有。故彼妄
中。得有方便對治行起。論釋如是此二
門竟
次廣
辨釋熏習之相。先明起染。後明起淨。就起染
中。義別有二。一就前四法明其熏習相生次
第。二別明熏習所起不同。相生義者。如
中説。以依第一眞如法故。便起第二無明染
因。以有無明染法因故。熏習眞如便起妄心。
如人昏睡覆報心故便起夢心。以有妄心熏
習無明。不了眞如寂滅平等。不覺念起。便生
妄境。如人夢心動發昏睡起夢境界。以有妄
境。熏動妄心。便起念著。造種種業。受種種
苦。念猶愛也。著猶見也。此事識中見愛煩
惱造業受苦。皆依妄生。相生如是。次明熏習
所起不同。如論中説。從末尋本。次第辨之。妄
境熏習所起有二。一増長念。念猶愛也。二増
長取。取猶見也。妄心熏習所起亦二。一者熏
習起變易果。謂受聲聞縁覺變易菩薩細苦。
二起分段果。謂受凡夫分段麁苦。由妄識中
相續之力住持諸業。得彼果故。無明熏習所
起亦二。一以無明迷覆眞心。受妄熏習。成妄
種子。於妄識。二以無明迷覆眞心。受善惡
熏。成事種子。生於事識。眞如熏習所起亦
二。一起無明。二起妄心。以彼眞如無分別故。
能起無明。覺知性故。爲惑所覆。便生妄心。如
執心是知性故。昏睡所覆。便生夢知。起
染如是。次明起淨。起淨有二。一明眞熏妄。二
妄熏眞。眞熏妄中。初明能熏。後明所熏。能熏
有二。一眞體熏習。二眞用熏習。體熏習者。如
論中説。從無始來。具無漏法及不思議作業
之性。熏習妄心。能令衆生厭生死苦樂求涅
槃。自信己身有眞如法發心修行。法身本體。
名無漏法。報佛本目。名作業性。是二亦如
佛性義中具廣分別。由此二故。能熏妄矣。問
曰。若使眞能熏妄起善行者。一切衆生悉有
眞如。何不等熏齊使發心起修所行。趣入涅
槃。而諸衆生。有信不信優劣前後無量差別。
論自釋言。眞如本一。而諸衆生煩惱厚薄。
差別不同。是故前後優劣不等。又佛法中有
因有縁。是二具足。乃得成辨。如似木中雖有
火性。人攅方出。若無人攅。不能自燒。衆生如
是。雖有如性以無正因。若無善友諸佛菩薩
起行之縁。眞法不能自除煩惱自成涅槃。用
熏習者。論自釋言。即是衆生外縁之力。謂
佛菩薩。證如起用。攝化衆生。令修善法。於
中有二。一差別縁。二平等縁。差別縁者。論
自釋言。修行之者。依佛菩薩。從初發心乃
至成佛。於其中間。若見若聞。諸佛菩薩。或
爲眷屬。或爲師長。或爲知友。或爲給使。或
爲怨家。諸佛菩薩。於此衆生。慈悲方便。四
攝攝取。令増善行。使入正道。名差別縁。此
差別中。有近有遠。近者速疾。遠者久遠。此猶
是其應身化也。平等縁者。論自釋言。諸佛菩
薩。久發大願。誓度一切。以此善根熏習力故。
自然常隨一切衆生。隨應見聞。而爲示現。謂
示如來平等法身。令諸衆生依三昧力平等
見佛。此猶是其眞身益也。能熏如是。言所熏
者。如論中説。所熏有二。一未相應。謂熏凡
夫聲聞縁覺及菩薩中初發心者。令於六識
七識心中信順修行。未能捨妄與實相應。二
已相應。謂熏習出世法身菩薩。令捨妄心。除
滅無明。契證眞如。與佛如來法身相應。無有
分別。唯依法力。自然修行。趣佛智海。上來一
門。明眞熏妄集起淨法。下次明其妄心熏眞
發生淨法。於中有二。一是能熏。二是所熏。能
熏之中。有總有別。總熏習者。論自釋言。以有
妄心。厭離生死。求涅槃故。熏習眞心。自信己
性。唯是眞如。如外無法。但是妄心顛倒所見。
以知外境無所有故。種種方便。修習離染趣
眞之行。雖有所修。不取不念。久修力故。無明
則滅。無明滅故。妄心不生。妄心不生故。妄境
隨已。心相倶盡。名得涅槃。得涅槃故。自然成
就不思議業用充法界總相如是。別熏習者。
論釋有二。一事識熏。謂凡夫二乘人等。厭
生死苦。趣向涅槃。此六識中。方便修行。熏發
眞也。二意熏習。謂諸菩薩。見虚妄法。無可貪
取。知眞如法寂靜安穩。發心勇猛。趣大涅槃。
此七識中。方便修行。熏發眞也。良以妄識能
生事識。生事識所依故名意。非事識中意根
界也。能熏如是。所熏有二。一者熏生。熏生報
佛方便功徳。二者熏顯。熏顯法佛性淨功徳。
眞妄別識熏習如是。問曰。眞妄前後相熏。爲
在一時。釋言。相熏必在同時。是義云何。染淨
諸法。眞妄共起。單眞不生。唯妄不成。何故如
是。唯眞無妄。眞性常湛。無爲不變故無起
作。唯妄無眞妄體不立故亦無作。故勝鬘云。
若無藏識。七法不住。不得種苦。不得厭苦樂
求涅槃。眞妄相依。方能造作一切諸法。以共
作故。攝法從情皆是妄爲。攝法從本。皆眞心
作如人夢中所爲諸事。攝事從末。昏睡所爲。
攝事從本。報心所作。亦如世人見繩爲蛇。攝
蛇從情妄情所爲。攝蛇從本皆是繩作。諸法
像此。眞雖能作。作必隨情。如繩作蛇。蛇由闇
情。妄雖能作。作必託眞。如情作蛇。蛇必依
繩。眞無由情。名妄熏眞。妄作由眞。名眞熏
妄。如此相熏義無先後。故説一時。眞妄相熏。
旨要在斯。無宜不記次就眞妄共相識中。
以辨熏習。共相識者。佛性眞心與無明地。合
爲本識。名阿梨耶。依本變起阿陀那識執我
之心。依本變起眼等六識及六根塵。義如上
辨。今就此三明相熏習。如攝論説。於中曲有
三門分別。一辨熏相。二明能熏所熏差別。
三明受熏不受熏異。熏相如何。今此先明阿
陀那識共阿梨耶相熏習義。彼阿陀那執我
之心。熏於本識成我種子。本識受彼陀那熏
已還能引彼心中我性。生阿陀那。如是相熏。
往來無窮。是則陀那望於本識。互爲因果。問
曰。此我何由可盡。由六識中聞無我教修無
我解。熏於本識成無我種。本中眞心。受彼熏
已。熏於本中無明令薄。無明薄故。令無明中
我種轉薄。我種薄故。轉生陀那。執我亦薄。如
是展轉乃至窮盡。次將六識對於本識。明相
熏發。彼六識中。起染起淨。所起染過。熏於本
識。彼本識中所有闇性。受性染熏。成染種子。
種子成已。無明厚故。引生六識。於六識中。染
過轉増。如是展轉積習無窮。於六識中所修
善行。熏於本識。於本識中。佛性眞心。名爲解
性。解性受彼淨法熏成淨種子。淨種成已。
熏於無明。無明轉薄。無明薄故。變起六識。於
六識中。起善轉勝。如是展轉乃至究竟。是則
六識。望於本識。互爲因果。論説如是此一
門竟
 
次明能熏所熏差別。論説能熏略有三種。一
言説熏。論亦名爲名字熏矣。名有二種。一者
聲名。曰名言分別。二心語名。曰覺觀分別。
以諸凡夫隨逐一切陰界入等諸法名字。分
別取著。熏於本識。成陰界等諸法種子。二我
見熏習。以阿陀那及六識中我見之心。熏於
本識。成我種子。三有分熏習。善惡之業。是三
有因。名爲有分。以善惡業。熏於本識。成善惡
種。名有分熏。能熏如是。言所熏者。是其所
起。論名事用。麁分爲四。細分十一。麁分四
者。一名引生。本識爲彼善惡等熏。成種子已。
引彼種子生未來果。二者果報。本識爲彼善
惡等熏變爲一切苦樂等報。三者縁相。本識
爲彼我見熏故。起我我所自他之別。四者相
貌。本識爲彼言説熏故。起陰界人有爲無爲
若内若外一切種事。又更分四。一似我識。
於阿陀那及六識中。所取之我。非有似有。故
曰似我。如夢中身。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似
我識。二似根識。眼等六根。非有似有。名爲似
根。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似根識。三似塵識。
色等六塵。非有似有。名爲似塵。本識變爲體。
是本識名似塵識。四似識識。彼阿陀那及六
識心。非有似有。謂似凡夫所計之有。名爲似
識。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似識識。麁分如是。
細分十一。如論中説。一者身識。謂五根身。
本識變爲體。是本識。二身者識謂阿陀那執
我之心。本識變爲體。是本識。三受者識。論言。
謂意。是意根界。遍司諸塵。領納稱受。本識變
爲體。是本識。四應受識。謂六塵境應爲心受。
故曰應受。本識變爲體。是本識。五正受識。謂
六識心。正納六塵。領納名受。本識變爲體。是
本識。六者世識。謂三世時。本識變爲體。是
本識。七者數識。謂百千等。識義如前。八者處
識。謂國土處。識義如上。九言説識。一切言
説。識如前解。此九是前言説熏起。十自他識。
自他身別。本識變爲體。是本識。名自他識。此
一是前我見熏起。十一名爲善道惡道生死
之識。六道生死。本識變爲體是本識。此一是
前有分熏起。細分無量。差別如是此二
門竟
明三識受熏不同義。別有三。一者熏生。二
者熏轉三者熏成。言熏生者。三識皆是心生
滅門。皆有相熏相生之義問曰。本識若爲熏
生。如楞伽説。如來之藏。爲彼無始惡習所
熏。名爲藏識。生無明地。共爲本識。故名爲
生。何者惡習。分別有三。一本識中無明住
地。前後相起。以前無明。熏於眞心。生後無
明。如人睡習時至則睡。二阿陀那識執我之
心。熏於本識。成種子。此種汚眞不見法實。
生於無明。三六識中所起煩惱。熏於本識。成
染種子。此種汚眞。不見法實。生於無明。阿陀
那識生相云何。有人宣説。唯生我執。不得生
起無我之解。何故如是。我執無處。不復是其
阿陀那收。爲是一切無我之解非阿陀那。道
理不盡。其義云何。凡夫本來。數聞説我。生於
我想。熏於本識。成我種子。此種力故生於執
心。定計有我。此人後時。聞説無我。生無我
解。熏於本識。成無我種。此種之力。生於執
心。定計無我。何爲不得。爲是一切聲聞縁覺
諸小菩薩。於一切時常計無我。此我無我。皆
從熏生。執我之心。於大乘中名煩惱障。無我
之執。於大乘中名爲智障。六識之心生相云
何。由本識中染種子故。熏起六識。染過
増。由本識中淨種子故。熏生六識。起淨轉勝。
問曰。陀那望於六識。得有相熏相生義不。釋
言。亦得。由阿陀那執我心故。熏於本識。成
我種子。生起六識。見我轉増。由阿陀那執無
我故。熏於本識。成無我種。此種力故。生起六
識。於六識中。我見漸薄。無我解増。熏生如
是。言熏轉者。三識不定。於中悉有。熏之義。
於本識中熏轉如何解有二種。一由諸識修
善起惡熏於本識。令本識中善惡二種遷轉
不定。或増或減。二由修習眞觀力故。熏滅無
明。令眞稱本常寂不動。觀法本來唯眞無
妄。是眞觀矣阿陀那識熏轉如何。分別有二。
一六識中。聞説無我。起聞思修。熏於本識。成
無我種。此種力故熏阿陀那。我執漸微。無我
解起。二六識中。聞説佛性常住。眞我古今平
等。如如一味。起聞思修。熏於本識。壞無明
地。無明壞故。本識不成。本不成故。種子不
立。種不立故。執識不生。執不生故。無我解
滅。前離我執。經中名爲滅煩惱障。後離無
我名除智障。六識之中熏轉如何。分別有三。
一六識中修善造惡。熏於本識。成善惡種。此
種成已。熏生六識。善惡不定。惡種熏起。惡増
善減。如斷善人。善種熏起。善増惡減。如生
善人。二六識中修習空觀。觀生無我。觀法無
我。熏於本識。成解種子。此種成已。壞本識
中有見種子。有種壞故。所生六識。不起有見。
有見息故。分段漸減。三六識中修習眞觀。觀
法本來純眞無妄。能令妄法更不生。復熏於
本識。壞無明地。無明壞故。本識不成。本不成
故。六識種子。無處存立。種不立故。分段之
中六識不生。六不生故。空觀亦滅。空觀滅故。
變易轉盡。變易盡處。名得涅槃。熏轉如是。
次辨熏成。熏習成種。名爲成矣。於此門中。唯
有本識。受熏成種。餘悉不受。何故如是。解
有七義。一以本識縁起之本。能聚能散能受
一切諸法。所熏聚積成種。名爲能聚。散生諸
法。説爲能散。餘識不然。所以不受。二以本
識爲諸識原變起諸識故。於諸識中。與善
造惡。悉是其功。攝一切歸本故。本識中受
諸法熏。積集成種。餘不如是。所以不受。三本
識中。具有明闇二種之法。眞心是明。無明是
闇。闇能受染。増長生死。明能受淨。趣向涅
槃。故遍受熏。餘識不爾。所以不受。四本識
中親含眞體。牢固難壞。力能住持一切業果
故。受一切染淨等熏聚以成種。用之受果。餘
不如是。爲是不受。五本識微細潜通諸法。與
一切法同生同滅。相伴義觀。故能遍受一切
法熏。餘識不然。所以不受。六本識無縁於善
惡等。無別記念。無別念故。彼此諸法。不相妨
礙故。得通受一切法熏。聚積成種。餘識別念。
彼此相礙。故不通受一切法熏。七本識是心
神知之性。心於諸法。性能領記。領別能受。
記則能持。故本識中。通受諸法。持令不失。餘
非心法。不能如是。故不受熏。七中前六。簡別
餘識。後一簡異非情之法。熏成如是。熏習義
兼況且然第七門中。明其迷悟修捨之
義。五識之中。不別明其迷悟修捨。於中迷悟
修捨之義。隨意説之。意識之中。有迷有悟。謬
執我人。取法性相。以之爲迷。解會空理。説之
爲悟。悟解不同。分爲三種。一生空觀。觀察五
陰無我人故。二法空觀。觀法虚假無自性故。
三者如觀。觀察諸法非有無故。云何觀法。知
非有無之一切法。猶如幻化。幻化之有。無法
爲有。有則非有。幻化之無。有法爲無。無則非
無。然則説此幻有無。爲非有無。亦無非有非
無可得。還即説此非有非無爲有無故。有無
之相。亦不可得。進退推求。無法可取。境界既
然。心想亦爾。是故心想自然息滅。此三皆是
心外法中以求理故。通攝以爲意識觀也。三
中前二。是其増相。後一息相。息六識也。第七
識中亦有迷悟。不知眞實。妄取自心所起諸
法。説之爲迷。返妄趣實。謂之爲悟。悟解不
同。亦有三種。一者妄想依心之觀。觀察三界
虚僞之相。唯從心起。如夢所見。心外畢竟。無
法可得。二者妄想依眞實觀。觀妄想心虚搆
無自依眞而立。如波依水迷依妄三者眞實
離妄想觀。觀一切法唯是眞實。縁起集成。眞
外畢竟無有一法可起妄想。既無有法可起
妄想。妄想之心。理亦無之。三中前二。是増相
觀。後一捨相。捨七識也。第八識中亦有迷悟。
隨妄成染。不證自實。名之爲迷。離妄契本。説
之爲悟。悟解不同。互以相成。不離不脱不
異。良以諸法同體縁集。亦有三種。一息相觀。
生死涅槃。本是眞識。隨妄所起。證實返望。由
來無妄。妄想既無。焉有隨妄生死涅槃法相
可得。故名息相。二實性觀。内照眞實。如來藏
性。唯是法界恒沙佛法。同體縁集。互以相
成。不離不脱。不斷不異。良以諸法同體縁集
互相成。故無有一法別守自性。雖無一性。而
不性。無有一性。即是如如一實之門。而
無不性。即是眞實常示淨等法界門也。體性
常然。古今不變。三眞用觀。觀察一切諸佛菩
薩化用之門。是用門中。備含染淨三乘諸
法。法既圓具。依之成徳。徳無不施。是以大
聖。善入隨順世間故。能現一切煩惱等事。故
經説言。八萬四千諸煩惱門。而諸衆生爲
之疲勞。諸佛以此而作佛事。煩惱既然。業苦
亦爾。又地經中説。此等門煩惱等事。爲發
起殊勝之行。維摩説。爲通達佛道。又復善
入二乘法門。能現一切二乘之事。故經説
言。示現聲聞辟支佛等。是菩薩行。又復善入
一切菩薩作用門故。雖得涅槃。畢竟不捨菩
薩所行。乃至善入諸佛如來作用門故。能以
八相。示成正覺。充滿法界而無窮盡。此是第
三眞用觀也 第八明其迷悟分齊。六識分
齊差別有五。一者迷處。在於外凡常沒之流。
二習解處。亦在凡隣於善趣。三正解處。亦
在外凡善趣位中。四漸捨處。習種已上。五終
盡處。初地已上。次初地已上。離六識故。
中説之。爲出世間。又楞伽云。初地菩薩。得二
十五三昧。離二十五有。是三界身。遠離彼故。
名捨六識。又大智論宣説。初地入菩薩家。捨
離肉身。得法性身。此亦是其離六識義。若論
殘習。十地乃盡。第七識中分齊有五。一者迷
處。在於外凡。二習解處。亦*在凡十信位中。
三正解處。習種已上。四漸捨處。初地已上。五
窮盡處。在佛地是故如來究竟眞實。第八
識中分齊有四。一者迷處。在於外凡乃至十
信。二習解處。習種已上。三正解處。初地已
上。四窮滿處。在於佛地。問曰。六識盡在初
地。初地已上。便無六識。云何而得見聞覺知。
釋曰。雖無事相六識。猶有七識縁照無漏所
得法身。及彼眞識縁起法身眼耳等識。是故
用之。見聞覺知。問曰。若以縁照法身見聞覺
知。與前六識有何差別。釋曰。前六是其事
識。分別事相。心外取法。縁照法身。所見聞覺
知外無法。一切悉是自心所起。如夢所見。於
自心相。分別照知。有此異也。問曰。眞實縁起
法身見聞覺知。與彼七識縁照何別釋言。七
識縁照法身者。但於妄想縁起法中。分別縁
照。又於眞法分別縁照。不能離縁。眞法身者。
遠離妄想。心淨照明清淨法界。顯自心原。名
爲見聞。非分別知第九明其修捨分齊。先
就事識辨修分齊。次就妄識。後就眞識。事
識有二。一者障相。二者治相。障相有二。一
執取相。論中亦名執相應染。此是根本取性
無明。二計名字相。隨衆生名。取立我人。對
治相者。是意識中相應之慧。治前二障。名對
治相。成實論中。説爲空心。計名字者。小乘
法中。見道時斷。大乘法中。十信時斷。執取相
者。小乘法中。得無學時斷之畢竟。大乘法中。
種性時盡。故彼大乘起信論言。執相應染。二
乘解脱信地菩薩所斷除也。彼説種性爲信
地矣。對治相者。小乘法中。入無餘涅槃時滅。
大乘法中。初地時盡此一
門竟
次就妄識以辨修
捨。妄識之中。亦有二種。一者障相。二者治
相。障相有六。如起信説。一心不相應無明
持。不相應者。簡異二乘。二乘所斷。是無
明數與心別體。共心相應。無明地者。即指心
體。以爲無明。非是心外別立數法共心相應
故。馬鳴言。即心不覺常無別異。不別與心
同知同縁。名不相應。二依無明地。起於業識
不相應染。愛著名染。不相應義。不異前釋。三
依業識。起於轉識不相應染。不相應義。亦同
前釋。四依轉識。起於現色不相應染。言現色
者。猶是現識。能現自心所起色故。名現色染。
不相應者。亦同前釋。五依現識。起於智識心
相應染。言相應者。心相轉麁。染與心別。共心
相應。故云相應。故論説言。心與念異。同知同
縁。故曰相應。念是貪數。六依智識。起不
識相應之染。言不*攝者。猶是續識。相應同
前。馬鳴論中。攝此六種。以爲二障。前之一
種。名爲智礙。猶是智障。後之五種。名煩惱
礙。猶是煩惱障。障相如是。對治相者。猶是
七識縁照之解。治前六種故名治相。次辨斷
處。如彼大乘起信論説。前六障中。第六不
斷相應染者。始從信地漸學斷除。淨心地時
斷之畢竟。第五智識相應染者。從具戒地漸
次斷除。乃至無相方便地時。斷之畢竟。具戒
地者。謂第二地。無相方便。是第七地。第四現
色不相應染。色自在地。斷之畢竟。色自在者。
是第八地。能淨佛土。名色自在。第三轉識不
相應染。心自在地。斷之畢竟。心自在者。是第
九地。善知物心名心自在。第二業識不相應
染。菩薩地盡。斷之畢竟。入如來地。第一根
本無明住地。馬鳴論言。地前學斷。初地分
除。佛地窮盡。故勝鬘云。無明住地。佛菩提
智之所斷也。障之分齊。斷之如是。對治相者。
初地漸捨。至佛乃盡。若復通論。種性已上。亦
分斷除此二
門竟
次就眞識明修分齊。眞識之
中。約縁有三。一者染相。與彼煩惱闇惑相應。
二雜染相。眞心與彼縁治相應。三者淨相。離
妄始顯。若論染相。種性已上。漸次息除。至
佛乃窮。若復通論。十信已上。亦有捨義。第
二雜相。初地漸捨。至佛乃盡。若復通論。種性
已上。亦有捨義。故地持云。種性菩薩。六入
殊勝無始法爾。第三淨相。八地漸捨。至佛乃
窮。故八地中。觀法無生無滅無出。知一切法
畢竟平等。無有染相亦無淨相。若復通論。初
地已上。亦捨淨相。故大品中宣説。初地得無
生忍。證法本如。不見先染後息爲淨。無取無
捨。如如平等。修捨如是第十門中。對治邪
執。顯示正義。先就事識。對治邪執。次就妄
識。後就眞識。就事識中。邪執有八。一執定
一。有人宣説。六識之心。隨根雖別。體性是一。
往來彼此。如一猨猴六窓倶現非有六猴。心
識如是。六根中現。非有六心。對此邪執。説
心非一。識無別體。縁知爲義。六識之心所
依根異所縁亦異。云何定一。若定是一。常了
一塵無有轉異。又復心法。無往來義。隨有
知處即彼處生。不得説言一而往來。又彼所
引。猨猴爲喩。證心一者。是義不然。凡夫愚
人。謂猴定一六窓中現。然實猨猴念念生滅。
此窓現者。不至彼窓心識如是依眼生者。不
至餘根如是一切皆爾。二執定異有人宣説。
六識之心體性定異。對此邪執。説心不別於
事分齊。相續一慮。非全別體。如一猨遊泆六
窓非有六猴。若言六識各別有體。別體之法。
不相干預。眼識還應從眼識生。乃至意識。還
從意生。不得相起。現見五識從意識生。意識
從於五識而生。明非別體。又若六識各別有
體。有體之法。不相妨礙。不相妨故。六識之
心。常應並有若常並有。常應並用不常並
故明非別體三執定常有人聞説三世之中
業果不斷謂心定常。生死往來常是一識用
雖興廢。心體不變。對治此執。説識無常人中
心異天中亦異。六道之心各各別異。云何是
常。又如經説。苦相應異。樂相應異。不苦不
樂相應亦異。如是一切。各各別異。云何是常。
但諸凡夫。不知心相。妄謂是常。猶如小兒見
旋火輪謂不斷絶。若心常者。善應常善。惡應
恒惡。無有變異。以變異故。定知無常。四執定
斷。有人聞説心識無常。便謂定斷。對治此執。
説心不斷。現世造業。後必得果。云何定斷。譬
如乳酪轉變雖異。置毒乳中酪則殺人。心亦
如是。造惡於中。必受苦報。明非是斷。五執
定有。如毘曇説。十八界等。各住己性。是有
不空。設言空者。但空陰上横計我人。不空法
體。法不空故。心識定有。對此邪執。説識是
空。空相云何。識者正以別知爲義。如一念識。
則具四相。初生次住終異後滅。於此四中。何
者是知爲初相知。爲中爲後。若初相知。餘應
不知。餘若不知。則不名識若餘相知。初應不
知。初若不知。初不名識若言四相各別是知。
便是四念各別知法。何關一念具足四相。若
言四相別非是知。和合之中方有知者。非知
共合。云何有知。如百盲聚。豈有所見。又復四
相都無合理。云何無合理。生相現時。餘相未
有。與誰共合。乃至第四滅現之時。餘相已謝。
復與誰合進退推求。都無合義。云何説言和
合有知。知義既然。焉有定識。是故經中説。
色乃至受想行識一切皆空。六執定無。有人
聞説五陰空寂。便謂世諦因縁亦無。對治此
執。説識非無。若無心識。云何而得見聞覺知。
現見六識。各具作用。明知不無。又若無識。則
無善惡。若無善惡。亦無苦樂。則入邪見斷善
根中。不宜受之經言。空者就眞爲論。於世諦
中。不無心識。七執心識獨立無數。如我實
説。對治此執。説有同時心心數法。故涅槃
諸弟子不解我意。唱言。佛説定無心數。
涅槃説。十大地中心數之定。明非無數。
龍樹云。譬如池水珠在則清象入便濁。水
喩心王。珠象喩數。於彼喩中。不可説言水珠
象一。心法如是。寧無別數。八執心外定有別
數。如毘曇説。對治此執。明非定別。故涅槃
云。我諸弟子。不解我意。唱言。佛説定有心
數。若使心外定有別數。無預心事。無心之時。
何不別起。又若心外定有別數。識從意生
數亦應別有所依。若別有依。是義不然。
云何不然。於彼宗中説。三性心相應各異。如
欲界地。善心起時。二十二數相應共生。不善
起時二十二數相應共生。無記時。有十二
數相應共生。從無記心起善之時。十二同數。
可有所依。自餘別數除意何依。若無依生是
則心法無次第縁。經論不許。若無別依。依意
生者。與識同依。明非心外道理。云何即彼心
體同時。具有受想行等諸義差別。不同成實
前後建立。就一心體。隨義別分。不同毘曇異
體建立。兩義兼通。故非諍論此一
門竟
次就妄識
對治邪執。邪執有六。一執定無。有人聞
但有六識無第七情。便言一向無第七識。對
治此執説有七識。如楞伽中説八識義。勝
鬘亦云。七法不住。若無妄識。説何爲八。説何
爲七。又六識外無妄識者。聲聞縁覺入涅槃
時。事識都滅。即應是佛。無別明妄識心故。
入涅槃時。雖滅事識。癡妄猶在。所有癡妄
識。何得言無。經中所言無七情者。事識之
中。無第七情。非無妄識。二執定有。有人聞
説有第七識。便謂七識別有體性。對此邪執。
明妄無體。當知如來就心法中。分取虚妄分
別之義。爲第七識。何得於中別立體性。如似
世人見繩爲蛇。繩是實事。喩彼眞識。蛇是
妄情喩彼妄識。蛇依繩有。蛇無別體。妄依
眞立。云何有體。迷夢等喩。類亦同然。又
中説。若無眞識七法不住。若自有體云何不
住。又若妄識自有體性。便是實有。何得言妄。
三執事識以爲妄識。有人聞説眞識名心。妄
識名意。事名意識。便言。小乘七心界中意根
界者。是第七識。對治此執。宣説妄識不同事
識。七心界中意根界者。即是六識。生從義邊
説爲意根。更無別法。妄識與彼分齊條異。云
何言一。異相如何。如馬鳴説。妄識有六。始從
無明乃至相續。廣如上辨。事識有四。從執取
相乃至第四業繋苦相。亦如上辨。分齊各異。
何得説言意根界者是第七識。又楞伽云。第
七妄識。唯佛如來住地菩薩所能覺知。餘皆
不覺。云何説言意根界者是第七識。又若妄
識是七心界。聲聞縁覺。入涅槃時。滅七心界。
妄識應滅。若滅妄識。即應是佛。入涅槃時。滅
七心界。妄識猶在。未得同佛。明知全別。問
曰。妄識若非意根。何故楞伽馬鳴論説爲意
乎。釋言。彼乃借名顯示。非即意根。如楞伽
中説第七識以之爲心。馬鳴論中宣説眞識。
以之爲心。豈可名同便是一物。心名雖同。眞
妄兩別。意名雖一。何妨差別。四執麁爲細。有
人宣説。眼見色時。不知色空。即是七識迷惑
之心。餘亦如是。若解色空。即是七識明解之
心。餘亦如是。對治此執。須顯其異。言見色
時不知空者。是六識中取性無明非第七識。
此之取性。猶是向前事識之中初執取相。問
曰。若此是六識中無明心者。與七識中無明
何別。此如上辨。以於心外事相法中。執性迷
空故非妄識。又於心外事相法中。解知無性。
是事識中分別之解。非七識知。五執不滅。有
人宣説。七識之心。未見理時。生滅無常。見理
即常究竟不滅。對治此執。説妄終滅。七識妄
心體。唯癡闇相。唯分別。得聖會如。捨其分
別。見實明照。盡其癡闇。更有何在而言不
滅。道理如是。須以文證。如楞伽説。滅七種
識。名出佛身血。云何不滅。又彼經言。妄想
爾涅槃識。此滅我涅槃。明知妄滅。又唯識。
諸佛如來所行之處。唯有藏識更無餘識。云
何不滅。又大智論解釋如義。彼云。實相如
水性冷。觀智如大水隨火熱。若火滅已水冷
如本。故名爲如。如是實相。隨觀轉變。是觀滅
已。實相如本。故名爲如。明知妄解終竟滅盡。
若觀不滅。水冷之時。火應不滅。有人説言。
經中説滅。但滅智中無明闇障。不滅智體。
是義不然。寶性論中。自有誠文。不但滅闇。亦
滅智解。故彼論中説。有四障不得如來淨我
樂常。一者縁相。謂無明地障佛眞淨。斷離彼。
故得佛眞淨。二者因相。謂無漏業障佛眞我。
斷除彼。故得佛眞我。三者生相。謂意生身障
佛眞樂。斷除彼。故得佛眞樂。四者壞相。謂變
易死障佛眞常。斷除彼故得佛眞常。無明等
外。別説無漏。以之爲障。別説斷除。云何而言
不滅無漏。人言。智體不滅盡者。不滅之體。即
是眞心。非第七識。問曰。若使七識滅者。誰得
菩提。誰證涅槃。釋言。心相雖滅盡。心性猶在。
心性在者。即是眞識。是故就之説得證。六執
定滅。有人聞説妄心終滅。便言定滅無熏習
義。何故如是。於眞識中。具過恒沙淨法滿足。
更無所少。何用妄熏。對治此執。説妄有熏。如
起信論説妄熏眞。云何不熏。若言眞中淨法
滿足不假熏者。法佛之性本有。法體可言滿
足。報佛之性。本來但有可生之義。未有法體。
如子無樹。何得稱滿。報佛本無。假修方有。何
爲不熏。熏力在眞。故非定滅。問曰。眞妄其性
各別。云何相熏。此如上辨。一切所修。眞妄共
起。攝修從妄。悉是妄爲。攝修從眞。皆是眞
作。眞雖能作。作必隨妄。妄雖能爲。爲必依
眞。由眞妄作。名眞熏妄。由妄眞作。名妄熏
眞。妄識之中。對治如是此二
門竟
次就眞識對治
邪執。依如論中。邪執有二。一者凡夫人著我
執。二者二乘法著我執。問曰。凡夫亦著諸法。
何故偏名人著我執。釋言。細分亦著諸法。今
對二乘。凡夫著我。及著我所。通名人執。諸法
皆是我所攝故。就凡執中。隨義具論。略有二
種。一者執有。二者執無。執有之中。別有四
種。一執實同神。有人聞説藏識是我。謂同外
道所取神我。對治此執説。如來藏非我。非衆
生非命非人。二執眞中具足眞染。如馬鳴言。
有人聞説生死二法是如來藏。便謂眞中具
有生死。對治此執説。如來藏自性清淨。從本
已來。唯有清淨洹沙佛法。無有染汚。若言眞
中實有生死。而使證會永離生死。無有是處。
若言有修縁起作用隨世法門。非無此義。三
執有淨相。如馬鳴言。有人聞説如來藏中備
有一切諸功徳法不増不減。即謂眞中有色
心等。自相差別。對治此執説。如來藏雖具諸
法。依眞如説無彼此相。無自他相。乃至亦
無離自他相。翻對染故。説彼眞中具一切法。
又彼眞中恒沙等法。同體縁集。無有差別。不
得別取差別之相。四執始終。如馬鳴説。有人
聞説依如來藏始起生死。又復聞説如來之
藏起生死故。雖得涅槃還起生死。起生死故
涅槃有終。對治此執説。如來藏無始無終。以
無始故。依起生死生死無始。是以論言。若有
宣説三界之外更有衆生初始起者。是外道
説。非正佛法。以無終故。依成涅槃。涅槃無
終。有執如是。言執無者。有人宣説。諸法空
義以爲眞識。對治此執。説眞不空。於此識中。
具過恒沙一切佛法。云何名空。故勝鬘中説。
爲不空如來藏矣。涅槃亦云。有如來藏。雖
不可見。破煩惱已。定必得之。彼文復言。若有
人説無我空寂爲如來藏。當知。是人久在生
死。長受諸苦。不得解脱。而楞伽中。言依無
我説如來藏者。於此藏中。無妄所計。故名爲
空。非無眞法。故唯識論言。爲破外道著我
我所故。説色等一切法空。非離言説如實境
空。如實境者。諸佛如來所行之處。唯有藏識。
更無餘識。對治凡夫邪執如是。次明對治二
妄執。於中有二。一者執有。二乘之人。未
得法空。見有生死涅槃之相。以此見故。深畏
生死。趣求涅槃。迷覆眞如。對治此執。説如實
空離一切相。生死本寂涅槃亦如。二執定無。
二乘之人。分見生空。利根之者。小見法空。便
取此空。以爲究竟。覆障眞實對治此執。説實
不空具過恒沙一切佛法。八識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三之下



大乘義章卷第四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五門十七因義十一空義 十二因
縁義 十八空義 二十二根義
  十因義七門分別列名解相一 十因生法二 
對二因分別三 對六因分別四 對縁分別五 對
果分別六 對人辨異七
第一門中先列十名。後辨其相。十因義。出
地持論。能生曰因。因義不同。一門説十。十名
是何。一隨説因。二以有因三種殖因。四者生
因。五者攝因。六者長因。七自種因。八共事
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名字如是。隨説
因者。是名不足。若具應言隨名隨想隨説因
也。其義云何。廢名息想。去其言説。以求諸
法。諸法體同。猶如幻化。因縁虚集。非有非
無。無一定相可以自別。頼名藉想。假於言
説。設施彼法。法隨名等方有種種事相差別。
事相所隨名相言説。是則法因。名隨説因。故
論説言。彼一切法名名已。想想已。説此諸
法名*想言説。名隨説因。此因最寛。諸法差
別。皆由名故。以有因者。諸法相望。迭相由
藉。以有此故。得有彼法。名以有因。於中有
二。一相順以有。如論中説。以有手故。有所作
等。二相違以有。如論中説。以有飢渇。求飮食
等。此因寛長。所生之果。亦寛亦長。遍一切
處。無不有故。種植因者。如彼世間種*植之
事。人功水土種子和合。名爲種*植。以此種
*植與彼芽莖乃至菓實以爲因故。名種植因。
此因亦寛。時分最促。所生極長。以此因中
具攝種子人功水土故。名爲寛。但取一運和
合之時。説爲種植。故攝爲促。所生之果。始
從芽莖乃至成就。故名爲長。言生因者。直
取種子。親能生芽。故名生因。是因狹促。所生
亦促。以此生因局在種子。不通水土。故名爲
狹。芽生已前。説爲生因。不通於後。故稱爲
促。所生之果。局在於芽。所以不長。斯乃且就
外事爲言。若據染法。至果長通後。當辨之。言
攝因者。水土潤澤。攝生於芽故名攝因。是因
狹促。所生亦促。偏取水土。不收種子。故名
爲狹。局在芽前。不通於後。故名爲促。所生之
果。局在於芽。故説爲短。言長因者。芽莖已
後。次第増長。是名長因。是因狹長。所生亦
長。以是因中不攝水土故。名爲狹。從芽已後。
乃至成熟。皆是長因。故名爲長。若就内法。因
増向果。亦有長義。所生之果。亦統始終。故名
爲長。自種因者。還就種子。望後芽莖乃至成
熟同類相起。簡別異類。故名自種。如麥生麥
穀生穀芽。是因狹促。與生因同。所生是長。從
芽至熟。皆是自種所生果。故共事因者。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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