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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起信論別記 (No. 1845_ 元曉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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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無自體。無自體故。無別流轉。相既無轉。
體何由動。故言非如來藏有生有死。由是義
故。四相唯是一心不覺即。同本覺故。言本
來平等同一覺也
復次 已下第二廣明本覺。於中有二。初明
本覺功能能生二相
復次覺體相 以下二明本覺體相。相有四
種。初中
智淨相者 明本覺隨染還淨
不思議業者 是還淨之用
言滿足方便者 在無垢地。破和合識相者。
謂不生滅與生滅和合。名和合識。今破其所
合之生滅相。故不生滅體離相。而影故下言
影。顯現法身是本覺也
言相續心相者 猶是阿梨耶識。但通攝生
滅與不生滅。名和合識。爲顯法身本覺義故。
偏取生滅相内自相。名相續心。爲顯應身始
覺義故。相是業相。此不滅相續心。但滅相續
心相。相滅之時。其相續心永離識相。轉成圓
智。故言智淳淨故。即是應身始覺義也。然此
始覺無別始起。即本覺體隨染作染。今自染
縁還得淳淨。名始覺耳。是故始覺。即是本覺
之隨縁義也。如經言。是故大惠。諸自相滅。自
相滅者。業相滅。若自相者。不異外道斷見戲
論。外道説離諸境界。相續識滅。相續識滅。已
即滅諸識。大惠。若相續識滅者。無始世來。諸
識應滅。正謂此也喩中
言水非動性者 今雖非靜。而此動若。不由
自性故。動但是隨他而動。心亦如是。隨縁而
動。不由自性故動。故言非動性也
若無明滅相續則滅者 相續相滅也
智性不壞者 相續心體。相續不滅。即是自
相。神解之性名爲智性
復次 以下第二明本覺體相。四種鏡中第

因熏習者 此性功徳。能作正因。熏衆生心。
能起厭樂及諸加行。乃至佛果言因熏習。一
切諸法悉於中現。故名爲鏡。如花嚴云。譬如
深大海彌寶不可盡。於中悉顯現。衆生形類
像。甚深因縁海功徳寶。無盡清淨法身中。無
像而不顯。正謂此也
第四縁熏習者 始起圓智。作増上縁。熏衆
生心。令起厭樂及諸加行。乃至佛果。故名縁
熏。此諸行徳。不離圓智。是波智影。故名爲
鏡。如佛地經説。大圓鏡智。能起一切衆生諸
善法影。此之謂也。余二種鏡義。顯可知
起信論別記本終



大乘起信論別記
 海東沙門元曉撰 
此下明不覺。中有二。一明根本不覺。二復次
以下。明枝末不覺。初中立二。一正明不覺依
本覺立。二明本覺待不覺有
言不如實知眞如法一故不覺心起者 即是
根本無明。此如迷方
而有其念者 是業相等之動念。是如邪方。
如離正方。外無別邪方。邪方即是正方。故言
念無自相不離本覺。次明本覺待不覺義
言不覺者 猶是無明
妄想心者 不覺所起諸取相心。是擧本而
取末
能知名義爲説眞覺者 由妄想心知名義
故。方有言説。説於眞覺。是名能説眞覺之言。
要依不覺所起妄想
言若離不覺則無眞覺自相可説者 是明所
説眞覺必待不覺。若不相待。則無自相。待他
而有亦無自相。自相既無。何有他相。是顯諸
法無所得也。如下文言。當知。一切染法。淨
法。皆悉相待。無有自相可説。智度論云。若世
諦如毫釐許有實者。第一義諦亦應可實。此
之謂也
復次 已下第二明支末不覺。此中先三相。
是微細猶在阿梨耶識位。後六麁相。是餘七
識。但望彼根本無明。皆是所起之未。通名枝
末不覺也
言無明業相者 無明所起業相也。起動義。
是業義。故言心動名爲業相
覺則不動者 是反釋。如得始覺時。永無動。
當知。今動只由不覺
動則有苦者 如得寂靜。寂靜是樂故。今云
動即是苦也
果不離因者 無明是無集。業相是無苦。無
苦無集。一時而有。不相離也。然業相雖有
生滅。最是微細。能所未分。無明亦爾。如無想
論云。問此識何相何境。答相及境不可分別。
一體無異。問若爾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
此識能生一切煩惱業果報事。譬如無明常
起。此無明可欲分別不。若可分別。非謂無明。
若不可分別。相應非有。而是有無。亦由欲嗔
等事。知有無明。本識亦爾。阿毘達摩藏經中。
亦同此説。如是等文。正約業相。而説也。第二
能見相即梨耶見分。第三境界相。是梨耶相
分。如四卷經云。譬如藏識。頓分別自心。現身
及身安立具等。頓分別者。是能見相。自心及
現等。是境界相。瑜伽論中。亦同此説。如是等
文。是約後二相。説此二。雖有二分。不離業
相。是唯量門。業相雖無能所。含有二分。是唯
二。此三皆是異熟識攝。但爲業煩惱。所惑義
邊。不別業相動轉差轉相等異。是故總説。爲
異熟識。爲無明風。所動義邊。從細至麁。動轉
差別。是故細分。立三種相。又此三。但爲無明
所動故在第八。後六乃爲境界所動故在七
識。即由是義故。説七識一向生滅。不同梨耶
倶含二義也
以有境界縁故生六相者 前細相中。依能
見現境界。非境界動能見。此後六相。爲彼所
現境界所動。非此六種能現彼境。別義如是。
通而而言。云彼亦還依自所現境。此還能作
自所依境。今此論中。宜就別門。故言有境
界故生六種相。如經本説。境界風吹動。七識
波浪轉。正謂此也。六相中。初一相。是第七
識。次四相。是生起識四陰。後一相。是行陰爲
因。所生果報。言智相者。此第七識麁中之始。
始與惠相應分別我我所故。名智相。如夫人
經云。於此六識心法智。刹那不住。言心法智
者。惠數也。故知。此中智相。正在第七識
言依於境界心起者 依前境界相。第七識
心起也。若在善道。分別可愛法。爲我我所。在
惡道時。分別不愛法爲我我所。故言分別愛
與不愛。具而言之。計能見相爲我。計所現境
爲我所。而今直就相顯而説。是故但説依於
境界。又此第七識。雖復通縁梨耶能見及境
界相。然此境界。不離能見。如鏡中影不離鏡
面。此第七識。直爾内向。自計我我所。非計爲
外故。余處説縁梨耶識。不言縁境界。又略説
故。但就我執之境。故説縁識。除我所執境故。
不説亦縁境界。問云何得知。此第七識不但
縁心。亦縁境界。答此有二證。一依比量道理。
二依聖言量。比量道理者。此意根。必與意
識。同縁境界。是立宗也。爲彼意識不共所
依故。是辨因也。諸是不共所依。必與能依同
境。如眼根等。是隨同品言也。或不同縁者。必
非不共所依。如次第滅意根等。是遠離言也。
如是宗因譬喩無邊。故知。意根亦縁六塵。若
言此意與意識不心同縁者。亦可眼與眼識
不必同境。倶是不共所依故。眼等識根。既不
得爾。無同類故。義不得成。若言此意非不共
依者。則無不共依。識不應起。如眼識等。只是
自教相違過失。如佛經説故。眼不壞故。眼識
得生。乃至意不壞故。意識得生。乃至廣説。又
論説此不共依。故知。此意但縁於識不縁餘
境。是義不成。若依此。能依意識。縁一切法。
當知。所依意根。亦對一切法。是故此意亦縁
自體。以有自證分故。亦縁自所相應心法。以
無能障法故。彼諸心法。背證自體。有自證分。
是故不度。同一所縁。當知。此義通於八識。所
以得知。故莊嚴論云。已説求染淨説。成唯識
偈曰。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
二光無二法。釋曰。上半者。成唯識人。應知。能
取所取。唯是心光。下半者。貪等煩惱光。信等
善法光。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以不離心
光別有貪等信等法故。以此文證故知。諸心
數法。亦爲心光所照故。不離心光以不離心
光故。即是心光也。如鏡中像鏡光所照。是故
此像不離鏡光。以不離故。即是鏡光。當知。此
中道理亦爾。然雖似影像。無別本法所不縁
者。設有本法心數異影像心數者。則同一所
縁之義不成故。聖言量者。如十卷經云。彼七
種識。依諸境界念觀而生。又云境界風吹動。
七識波浪轉。今此論中。釋彼經意云。以有境
界縁故。復生六種相。由此等文故得知乎。次」
第二相續相者 即是識蘊。是麁分別。通縁
一切。得長相續。名相續相。又此識起愛。引持
過去諸業。亦得潤生。能令未來果報相續故。
名相續識
言依於智者 依前智相。相續始生也。所依
是細。唯一捨受。能依是麁具起苦樂。故言生
起苦樂。又所依智相。内縁而住。似眼。此相續
識。遍馳外境。如覺故。言覺心起念。起念即是
法執分別。識蘊與此麁執相應。遍馳諸境
故。言相應不斷故
次執取相 即受蘊
次計名字相 是想蘊
次起業相 是行蘊文。自顯不須煩釋
復次 以下。第三明同異
言無漏無明隨染幻差別性染幻差別者 無
漏是隨染幻差別。無明是性染幻差別。何者。
其無明。是違平等性。故其所起一切染法性。
自差別。無漏法。是順平等性。直置其性。應無
差別。但隨染法差別。故説無漏有差別耳。何
者。對彼業識染幻差別故。有本覺無漏性徳
差別。又爲對治彼染差別故。成始覺萬徳差
別。是故無漏。但隨彼染。而有差別。不由自性
有差別也。然此染淨。皆悉相待。性無所有。故
言幻也。上來總爲廣上立義分中是心生滅。
已竟
復次 已下。第二廣上生滅因於中有二。初
正明生滅依因縁義。二依無明熏習所起識者
以下。重顯所依因縁體相。初先總表。後別釋」
言因縁者 梨耶心體。反作諸法生滅。是生
滅因。生滅諸法。細麁相資。而起。是生滅縁。
如經云。如來藏是善不善因故。又無明住地。
能熏心體轉作諸識。名生滅因。所起諸識。轉
相資因縁。如下文云。一切染因。名爲無明。故
今此文中。二義倶有
言衆生依心者 諸生滅法。聚集而生。故名
衆生。而無自體。唯依心體故。言依心。能依衆
生只是意。意識故言意意識轉。此即表二章

此義云何 以下。釋二章門。先釋意中有三。
初略明意。次廣辨意。是故以下。結成唯心。初
言依阿梨耶識者。釋上依心義。相本無明。親
依識體。而有。故言依識説有無明。如上文云。
此識有二義。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正謂此
也。四卷經云。如來藏。爲無始虚僞惡習所熏。
名爲識藏生。無明住地。與七識倶。當知。無明
住地。非七識攝。亦非爲彼所熏種子
言不覺而起者 心體爲此無明所熏。動作
生滅故。名起。又即此心體。由無明熏。轉成能
見。乃至轉成。起念相續。如是心體。有此五
用。對境界能生意識。故名爲意。此中第五。猶
是意識。而約生後義。通入意中攝
此意 以下。第二廣解。開上五用。立五識名。
初業識義。如前已説
言轉識者 是能見相。縁境而轉。名爲轉識。
然轉識有二。若説無明。所動能見。名爲轉識
者。是在阿梨耶識。如其境界。所動能見。名轉
識者。是謂七識。二義不同。不可相濫。又有處
説。諸是能見。通名轉識。則通八識。今此中轉
相。是縁初義也
三現相者 猶是上三相中境界相。但此中。爲
明離轉識無別境相故。擧能現明所現境」
言猶如明鏡現色相者 如四卷經云。大惠。
廣説有三種識。廣説八相。何等爲三。謂・眞
識・現識・分別事識・譬如明鏡持諸色像。現識
處現。亦復如是。又此文中。説現義云。以一切
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當知。現識定在第
八。其業識等。與此作本。其相彌細。如何強將
置七識中。甚可乎
言隨其五塵對至即現者 隨所起相皆不離
見。唯於能見鏡中而現故。言對至即現。就實
而言。亦現法塵。且約塵顯。略擧之耳。問此識
境界寛狹云何。此論中。但説五塵。楞伽經云。
阿梨耶識分別現境自身資生器世間等。一
時而知。非是前後。瑜伽論説。此由了別二種
境故轉。一由了別内執受者。謂了別遍計所
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謂有
色界。若無色界。唯有妄執習氣了別。二了別
外無分相器者。謂了別依止。縁内執受阿梨
耶識。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界相。譬如
燈炎。生時。内執受識。外發光明。如是阿梨耶
識。内縁執受境。外縁器世界境。生起道理。應
知。亦爾。中邊論云。此識所取。四種境界。謂・
塵・根・我・及識所攝。所取既無。能縁本識。亦
爾得生。若依中邊論及楞伽經則習氣等。非
此識境。若依瑜伽論。聲塵及七種識等。非
其所縁。依此論説。現根及識等。亦非此識所
現境界。如是相違云何和會。答此非相違。何
以故。不以言唯縁如此法故。不言餘法非境
界故。問雖無相違。而有不同。不同之意。可得
而聞乎。答不同之意。各有道理。如中邊論。欲
明現起諸法。皆是本識所現。離識之外。更無
別法。是故唯説。現行諸法。習氣種子。其相不
顯。與識無異。是故不説。瑜伽論等。爲顯諸相
無有離見自相續者故。除心心法。以外諸餘
相續之法。説爲此識所了別。諸心之法。離塵
不立。其義自顯故。不別説。諸餘論顯沒之意。
准此可知。不可偏執一隅。以謗通方之説也。
且止傍論今釋大文
第四智識者 是第七識上六相中初智相
也。愛果名染淨法。分別彼法。計我我所故。言
分別染淨法也
相續識者 即是意識。上六相中相續相也」
以念相應不斷故者是約自體不斷。釋相
續名
住持 以下。約其功能。釋相續名。此識能起
愛取故。能引持過去無明所發諸行。令成堪
任來果之有。故言住持過去之果令不失故。
此義具如瑜伽論説。又識能起潤生煩惱。能
使業果續生不絶。故言成就現未等報無差
違故。如是三世因果流轉不絶。功在意識故
名相續
言念已&T051985;事慮未來事者 顯此識用不同智
識。以彼但縁現在境故。由此文證。故知。此
相續識。正是意識。不同上説相續心也
是故 以下。結成唯識。是上所明五種識等。
無別自體。皆依一心義故。三界虚僞。唯心所
作也
言以一切法皆從妄念而生一切分別即分別
自心心不見心無相可得者 如十卷經偈
云。身資生住持。若如夢所見。中應有二種心。
而無二相。如刀不自割。指亦不自指。如目不
自見。其事亦如是。此義云何。若其夢中所見
諸事。如其所見是實有者。則有二故。而其
夢中實無能取所所二相。三界諸心。皆如此
夢。故言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而論自心不
能自見。如刀指等。故言心不見心。現無他可
見。亦不自見。則無所見。所見無故。能見不
成。能見所見。皆不可得。除此之外。更有何
相。故言無相可得。如彼偈云。非他非因。非分
別分別事。五法及二心。寂靜無如是。問如集
量論諸説。心心法皆證自體。是名現量。若不
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此中經説云。不自
見如是。相違云何會通。答此有異意。欲不相
違。何者。此經論意。欲明離見分外無別相分。
相分現無所見。亦不可説即此見分反見見
分。非二用故外向起故。故以刀指爲同法喩。
集量論意。雖其見分不能自見。而有自證分
用。能證見分之體以用有異故。向内起故。故
以燈炎爲同法喩。由是義故。不相違背。又復
此經論中。爲顯實相故。就非有義。説無自見。
集量論主。爲立假名故。依非無義。説有自證。
然假名不動實相。實相不懷假名。不懷不動。
有何相違。如此中説。離見無相故。見不見相。
而餘處。説相分非見分故見能見相分。如是
相違何不致怪。當知。如前亦不相懷。又説。爲
顯假有故。説有相有見。爲顯假無故。説無相
無見。假有不當於有故。不動於無。假無不當
於無故。不懷於有。不懷於有故。宛然而有。不
動無故。宛然而無。故如是甚深因縁道理。蕭
焉靡據。蕩然無礙。豈容違諍於其問哉
復次 以下。第二釋意識章門。意識猶是先
相續識。但就其能與法執麁念相應生後義
邊。名相續識。約其從前念生。能起見愛煩惱
義邊。名爲意識。故言意識者。即此相續識。上
六相内受相行蘊。相從入此意識中攝。又此
論且依一意識門故。不別出五識相也。文相
可知
言依無明熏習 以下。第二重顯因縁體相。
於中有二。一約心體。顯因體相染淨難測。二
不達以下。約諸染淨。明縁體相差別之義初
言依無明熏習所起識者。牒上依阿梨耶識
説有無明不覺而起。此文正明自性清淨心
因無明風動。故言無明所起識也。若此心體。
一向生滅。直是染心。則非難了。又若一向常
住。唯是淨心。亦非難知。設使體實淨。而相似
染者。亦可易解。如其識體動。而空性靜者。有
何難了。而今此心。體淨而體染。心動而心靜。
染淨無二動靜莫別。無二無別。而亦非一。如
是之絶故難可知
言心自性淨而有其染心者 是明淨而恒染」
雖有染心而常恒不反者 是顯動而常靜。
由是義故。唯佛窮了。如十卷經云。以如來藏
是清淨相。客塵煩惱垢染不淨。我依此義。爲
勝鬘夫人及餘菩薩等。説如來藏阿梨耶識。
共七識生名轉滅相。大惠。如來藏阿梨耶識
境界。我今與汝及諸菩薩甚深智者。能了分
別此二種法。諸餘聲聞辟支及外道等執著
名字者。不能了知如是二法。正謂此乎
不達 以下。明縁體相及差別義。於中有三。
一明諸染相差別麁顯治斷位地。二相應義
者以下。明諸染法相應不相應義。三又染心
義以下。擧諸染法明二障義。初中亦三。先明
無明相。次明染心差別。兼顯治斷。後方明。前
無明治斷。所以不次第者。欲明直就無明漸
治之相。不顯但除甚染心。從麁至細。能令根
本無明。隨有漸捨漸輒之義。爲是義故。無明
治斷。在後方説。此中云染。即上意識。并開五
種意。但令除時從麁至細。故逆次説耳
初執相應染者 是上意識所起見修煩惱。
如上云。計我我所。種種妄執。乃至此識依。見
愛煩惱増長義故
言信相應地能離者 三賢之中十解位也。
如仁王經云。伏忍聖胎。三十人十信十心賢
心。入此位中。見修麁惑。不得現行。故名爲
離。當知。此論上下所明。皆約現行。以説治
斷。不論種子。是故與餘經所説治斷位地。
亦有懸珠。不可致怪
第二不斷相應染者 五種意中第五相續
識。與法我執相應不斷故。得入初地法空觀
時。究竟離也。第三分別智相應染者五意之
中。第四智識。七地已還。二空起時。則不現
行。出觀縁俗。任運心時。亦得現行。故言漸
離。七地以去。永滅不起。名究竟離。此義如解
深密經説。論其種子。至金剛心。方乃頓斷。如
離論中之所廣説。上來三染。行相是麁。具三
等義。故名相應
第四現色不相應染者 即五意中第三現
識。如明鏡中。現諸色像故
色自在地者 是第八地
第五能見心不相應染者 五中第二轉識。
依於動心能見相故
心自在地 是第九地
六根本業不相應染者 五中第一業識。依
無明力不覺念動故
菩薩盡地者 是第十地及無垢地。總爲一
位也。就實。論云。八地以上。亦有微細現相
起。但此地中。已得淨土自在麁色永不現
起。故説離耳。又九地以上。亦有微細能見。
但得心自在。見相轉細。故説離也。所以得知。
故下文云。依於業識。乃至菩薩究竟地所見
者。名爲報身。若離業識。則無見相。知業識未
盡之時。能見之相亦不相離也。次下。第二明
相應不相應義。初三染名相應。後三染及無
明。是不相應。如上言心不相應忽然起念名
爲無明故
心念法異者 謂煩惱數法。其相各異。如分
別智相應染中我見愛我我慢業異也。迦延
經中説云。心及心所念法。當知。此中心念法
者。是心所念法。皆是心數之別名也
依染淨差別者 分別染淨諸法。計我我所
差別等也
知相同者 能知相同
縁相同者 所縁相同。此中依三等。説相應

言心念法異者 是體等義。諸煩惱數。各有
一體。皆無第二故
知相同者 是智等義
縁相同者 是縁等義。具此三義。故名相應。
問瑜伽論説。諸心心法。同一所縁。不同一行
相一時倶有一一而轉。而此中説知相亦同。
如是相違云何和會。答二義倶有。故不相違。
何者。如我見是見性行。我愛是愛性行。如是
等別。各不同行。而見愛等。皆作我縁。約此義
邊。名知相同。故知此二爾不相妨也
言即心不覺常無別異者 此明無體等義。
以離心外無別煩惱數法差別。故言即心不
覺常無別異。既無體等餘二何寄。由是不有
同知同縁。故言不同知相縁相故。問瑜伽論
説。阿頼耶識。五數相應。即是此中能見心染。
何故此中説不相應。答此論之意。約煩惱數
差別而轉。説名相應。能見心染。無煩惱數。
名不相應。故不相違。雖有微細遍行五數。心
與法通達無相。而取相故。是通法執。而無別
討惠數之見。故無別相法我執也。所以得知。
阿頼耶亦是法執者。如解深密經説。八地已
上。一切煩惱。皆不現行。唯有所知障。爲依止
故。而此位中。餘七識惑。皆不現行。唯有阿
頼耶識現行。故知。此識是所知障。若論有種
子者。煩惱障種。亦猶未盡。故知。彼説正約
現行所知障也
又染心義者 已下。第三束作二障。然二障
之義。略有二門。二二棄通障。十使煩惱。能使
流轉。障涅槃果。名煩惱障。菩薩別障法執等
惑。迷所知境。障菩提果。名所知障。此門如餘
經論所説。二一切動念取相等心。違如理智
寂靜之性。名煩惱礙。根本無明。昏迷不覺。違
如量智覺察之用。名爲智礙。念此論中。約後
門義。故説六種染心。名煩惱礙。無明住地。名
爲智礙。然以相當。無明應障理智。染心障於
量智。何不爾者。未必爾故。未必之意如論自
説。論五
復次 以下。廣上立義分中生滅之相。於中
有二。初明生滅麁細之相。此二以下。次明麁
細滅盡之義。初中亦二。先正明麁細後對人
分別
言生滅相有二種者 此明生滅之法相有麁
細。非謂生滅刹那有著有微
一者麁與心相應者 六種染中初三。是心
相應。其相麁顯故名相生滅也
二者細與心不相應者 後之三染。是不相
應。無麁心數差別之相。其體微細。恒流不
絶。故名相續生滅也。如十卷經云。識有二種
滅何等爲二。一者相滅。二者相續滅。生住
亦如是。説四卷經云。諸識有二種。生住滅所
説流注生及相生住滅。亦如是。説經中直出
二名。不別顯相。故今論主顯其相也對人分
別中
麁中麁者 前三中初二是也
細中麁者 後三中初二是也
麁中之細 前中後一
細中之細 後中後一。以前中初二。倶在意
識。行相是麁。凡夫所知。前中後一。是第七
識。行相不麁。非凡所了後中初二。能所差別
菩薩所知。最後一者。見相未分。唯佛窮了。
此下明滅盡義。將説滅義。先明智縁
言二種生滅依無明熏習而有者 是總説也」
所謂 以下別明因縁
言不覺義者 根本無明也
妄作境者 現識所現境也。通而言之。二種
生滅。皆依無明爲因境界爲縁別而論之。依
無明因故。不相應心起。依境界縁故。相應心
而起。今明滅時。且依別義故。言因滅故不相
應心滅縁故相應心滅也。具義而説。此二種
各有二。因如四卷經云大惠。不思議熏及不
思議反。是現識因。取種種塵。及無始妄想熏。
是分別事識因。言不思議熏者。所謂。無明以
能熏眞如不可量故。不思議反者。所謂。眞
如愛無明熏不可。遍而反。故此熏及反。甚微
且隱。故所起現識行相。微細不是相應也。言
無始妄相者。即此現識。以從本來未曾離想
故。如上文云。從本已來。未曾離念。故説無始
無明。無始妄想義。亦如是。言種種塵者。猶是
現識所現諸境。以此二法熏動梨耶自相令
起七識波浪。以妄想及境麁而且顯故。所起
七識。成相應心也。今此論中。互擧一邊故細
中。唯説無明熏。麁中。單擧境界縁也。此就從
細至麁之義。以明因縁差別相也。又四卷經。
大惠。若覆彼眞識。種種不實諸虚妄滅。則一
切相識滅。是名相滅。相續滅者。相續所因滅。
則相續滅。所依滅及所縁滅。則相續滅。所以
者何。是其因故。依者。謂無始妄想熏。縁者。
謂自心現等識境妄想。此經就通相門。故作
是説。論約別義故。如前説也。若汎論生因縁。
諸識各有四種因縁。如十卷經云。有四種因。
眼識得生。何等數四。一者不覺自内身取境
界故。二者無始世來虚妄分別色境界熏習
故。三者識自性體如是故。四者業見種種色
相故。四卷經云。四因縁故。眼識轉。謂自心現
攝受不覺無始虚僞。過色習氣計著。識性自
性。欲見種種色相。是名四種因縁。流處藏識
轉識浪生。言自心現攝受不覺者。是明根本
無明因。其色麁相。現識所現。不在識外。自心
所攝故。言自心現攝受。言不覺者。無明不覺
色塵非外故。能生眼識。令取爲外。是爲初因。
言無始虚僞乃至計著者。是顯無始妄想熏
習因謂現識本來取著色塵。由此習氣。能生
眼識。令取色塵也。言識性者。是顯自類因。由
前眼識自性分別。由此熏習後生眼識。如前
自性也。言欲見種種色相者。是顯名言熏習
因。謂前眼識。能見色相。意識縁此能見眼識。
意言分別。取著欲見也。如説眼。其餘諸識。
准之。可知。問曰以下。往復重明滅不滅義。言
若心體滅則衆生斷滅無所依止者。自相梨
耶名爲心體。其餘諸識説名衆生。如十卷經
云。若相續識滅者無始世來。諸識應滅言唯
癡滅故心相隨滅非心智滅者。但心動相滅。
非動相滅。非動相滅。非動之心神滅。即是
業相滅。自相不滅義也。問此識自相。爲當一
向染縁所起。爲當亦有不從縁義。若是一向
爲縁所起。則染縁盡時。自相亦滅若便自相
義門。不從染縁而成。則此自相自然而有或
有説者。心體但是業惑所辨。是異熟法故。或
業盡時。本識頓盡。然於佛果。亦有福惠二行。
所辨鏡智。相應淨識。雖復業惑。福惠所減之
義不同。而其心義。二處無異。由是義説。心至
佛果耳。或有説者。自相心體。擧體爲彼無明
所起。而有是動靜。令起。非是辨無合有。所以
此心之動。因無明動名爲業相。此動之心。本
自爲心名爲自相。自相義門。不由無明。然即
此無明。所動之心。亦有自類相生之義。是
故雖無自然之過。而有不滅之理無明盡時。
業相即滅。心隨始覺還歸本源評曰。二師所
説皆有道理。皆依聖教之所説故。何者。若依
顯了門如前説者。好是得瑜伽論等意故。若
依隱密門如後説者。好得此起信論等意故。
是不可偏執一隅。又亦不可如言取義。何以
故。若如初説現而取義者。即是法我見。若後
説而取義者。即謂人我執。故彼二義。皆不可
説。雖不可説。而亦可説。以雖無所然。而非不
然故。復次有四種熏習以下。廣釋生滅門。中
有二。初正廣釋意在於前。此下第二因言熏
明。何者上言。此識有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
一切法。其能攝義。上已廣説能生之義。猶未
分明。是故此下。廣明此識二義。相熏能生
一切染淨法義。於中有三。初即總明染淨熏
義。二云何以下。別顯二種熏習之相。三復次
以下。總約二法明盡不盡義。初中言眞如者。
是本覺義。無明者是不覺義。良由一識含此
二義。更互相熏遍生一切。此是正釋經本之
中不思議熏變義也。餘文可解。問攝大乘説。
要具四義。方能受熏故。説常法。不能受熏。何
故。此中説以無明熏於眞如。答彼論且約可
思議熏故。説常法不能受熏。此論就於不思
議熏故。説無明熏眞如眞如熏無明。如是二
種熏義異故。二論不相違也。第二別明。中
先明起染。初略後廣。言以熏習故即有妄心
者。是業識也。以此妄心熏於無明。令彼無
明不了無相。故使妄心有能見現諸境相故。
言不覺念起現妄境界。不覺念起是轉相也。
妄境界是現相也。以此境界熏前妄心。起七
識浪執著前境。故言即熏妄心合其念著等。
略説竟。此下廣釋。言増長念者。法執分別也。
増長取者。四取煩惱也。言業識根本熏習者。
以此業識熏習無明迷於無相故。起能見及
境界相。見相相續生死不絶。此見及相。在梨
耶識。彼三乘人雖離分別事識分段繋業麁
苦。猶受梨耶微細行苦。故言三乘生滅苦也。
言増長分別事識熏習者。所謂意識見愛煩
惱之所増長故。能受三界繋業之果。故言凡
夫業繋苦也。無明熏中。言根本熏習者。謂
根本無明熏習眞如。令其動念。是名業識。故
言成就業識義也。言所起見愛熏習者。根本
無明所起見愛。熏其意識。起麁分別。是名分
別事識。如上文云。意識現名分別事識。依見
愛煩惱増長義故。言成就分別事識。起淨
法中。亦先略後廣。略文可知。廣明中。言分別
事識熏習者。通而言之。七種識皆名分別事
識。義如前説。就強而言。但取意識。以分別用
強遍縁諸事故。今此文中。就強而説。此識不
知諸塵是轉識現故。執心外實有境界。凡夫
二乘雖有趣向。而計爲生死可厭涅槃可欣。
不異本執。故名分別事識熏習。言意熏習者。
通而言之。上五種識。皆爲名意。義如上説。就
本而説。但取業識。名之爲意。以此識最細
而作本。故業識義者。雖有動念。見相無別。唯
是識量是爲業識。此諸菩薩。智心妄動。無別
境界。餘一切法。唯是識量。皆前麁執。似業識
相。故名業識熏習。亦名意熏習。非謂無明所
起業識即能覺知唯識道理也。用熏習中。差
別縁者。爲彼凡夫二乘分別事識熏習。而作
縁也。能作縁者。從初發意菩薩。乃至諸佛。皆
得作縁。如文廣説。平等縁者。爲諸菩薩業識
熏習。而作縁也能縁者。法身菩薩已上。方得
作縁。要依同體智力。故依於三昧乃得。平等
見諸佛者。十解已上諸菩薩等。皆業識見佛
報身。無量相好。皆無有邊離分齊相。故言
平等見也。若在散麁心中。得見如是不思議
相。則無是處。故言依於三昧乃得見也。未相
應中。言意意識熏者。菩薩依於業識熏習。名
之爲意。凡夫二乘分別事識。名爲意識。此
中對彼法身菩薩證法身時離能見相故。説
地前菩薩名意熏習。以依業識有能見相故。
若依俗智見報佛義。則金剛已還皆有見相。
通名業識熏習。如下説也。復次染法以下。第
三總明淨盡不盡義。文相可解。復次眞如
自體以下。顯示正義分内正釋之中。本有二
分。一釋法章門竟在於前。此下。第二釋義
章門上立二種義。今依復次。先釋大義。於中
亦二。先則總釋體大相大。復次以下。次明
用大。言自體相者。總擧二種。本言一切衆生
乃至諸佛無有増減畢竟常住。是釋體大。上
立中云。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眞如平等。不増
減故。言從本以來性自滿足一切功徳。以下
廣釋相大。上云。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足無
漏性功徳故。復次眞如用者以下。廣釋用大。
上言。用大能生一切善因果故。言不知轉識
現故見從外者。如上所説五種識内第二轉
識。所現色相。不離轉識。而意識不知如是道
理。謂自心外實有佛。身來爲我説法也。言業
識者。義如前説。然餘處説。地前所見。名反化
身。地上所見。名受用身。爲異已證未證故。今
此中。説凡夫二乘所見。名爲應身。十解初心
以下所見。名爲報身。爲明菩薩深信唯識順
業識義不計外來不同凡小故。又復此中。就
此三賢菩薩依三昧心所見妙相故。屬報佛
攝。餘經論中。約此菩薩散心所見麁相故。屬
化身也。餘文分明故則可知。第三廣釋。立
義分中二種乘義。而此二義。是釋用大。文中
已兼顯故。不須別釋。如言諸佛本在因地發
大慈修諸度行。乃至廣説。是初乘義也。如
上立中云。一切諸佛本所乘故。又説菩薩發
心已玄見佛差別修證之相。是後乘義。上云。
一切菩薩皆乘此法到佛地故。復次已下。顯
示正義。中大分有二。一正顯亦分所立法義
竟。在於前。此第二開示從答八旨。云方文相
可解。對治邪執中有二。初別明治諸執。復
次以下。總説究竟離邪執義。此中邪執。是佛
法内。學大乘凡夫及二乘人所起執也。言人
法二執者。計有總相宰主之者。名人我執。計
一切法各有體性。名法我執。此中前五執者。
皆依法身如來藏等總相之主。以起執著故。
名人執。後一執者計五陰法各有體性故。名
法執。文相可見。發趣分中。信成就發心。位在
十解前在不定聚時。修習信心。逕一萬劫。信
心成就。入正定位。即是十解。亦名十住。亦名
十信。亦名習種性。如本業經云。是信相善菩
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十信心。入初住
位。仁王經云。習種性有十心。已超二乘一切
善地。此習忍已前。行十善菩薩。有退有進。猶
如輕毛隨風東西。雖以十千劫行十正道。發
菩提心。乃當入習種性。彼經云十千。此論一
萬同一數也。言以少分見法身故隨其願力
能現八相利益衆生者。如華嚴經歎十住中
初發心住菩薩云。此發心菩薩。得如來一身
無量身。悉於一切世間。示現成佛故。又瑜伽
論云。彼及所餘。於無餘依涅槃界中。般涅槃
者。於十方界。當知。究竟不可思議。數數現
作一切有情諸利益事。是名最極如來祕密。
此祕密勝解行地修行菩薩。下忍轉時。隨其
勝解。差別而轉。從此轉勝。乃至九地。展轉増
進。第十地中。最善清淨。當知。如來如是祕密
不可思議。超過一切度量境界。如是等文。皆
十解以上菩薩。能起八相之化物也。言如
經中説或有退墮惡趣者非其生實退乃廣説
者。如本業經云。七住以前名爲退分。若不
値善知識者。若一劫乃至十劫。退菩提心。
如淨目天子法財王子舍利弗等。欲入第七
住。其中値惡知識因縁故。退入凡夫。不善
惡中。今釋此意。但是權語。非實退也。言解
行發心。位在十行十迴向也。證發心中。言三
者業識心微細起滅故者。欲明菩薩二智起
時非專無累。不同佛地。是故猶有微細動念。
謂根本業。不相應染。恒行不絶。與二智倶故。
言發心有三種相。非謂業識亦爲發心之行
徳也。以起滅爲其相故。言於色究竟處示高
大身者。如十卷經偈云。欲界及無色佛。不彼
成佛。色界中。上天離欲成菩提。今釋此經意
云。若論實受用身之義。遍於法界。無處不在。
而言唯在彼天之身而成佛者。爲菩薩所現
色相。化受用身。非實報身。唯在彼天。爲顯此
義。故言界也。此後二分者。但可依文深起信
心。懃息妄想。不可執言。分別是非。以諍論
故。今釋煩不更消息也
大乘起信論別記末終
 塞部撰 
萬治二歳九月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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