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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義斷 (No. 1841_ 慧沼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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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41 [cf. No. 1630]
因明義斷

 淄洲大雲寺苾芻慧沼撰 
詳夫。因明論者銓衡八藏。繩墨四韋。九十
六道之規模。二十八師之軌轍。宗歸立破。道
洽自他。寔大夜之玉珠。是長昏之龍燭。故
暢其鴻賾者。乃樹正之司南。控彼宏綱者。誠
破邪之逐北。是以。法王肇出。初闢幽關。智將
嗣生。重開奧府。無著聳八支以立玄極。同八
柱以承天。世親陳五分。以顯深幾。若五山
而鎭地。復有陳那命世以秀出。擧三立以類
三光。天主應時以挺生。張二悟而齊二耀。可
謂。趨寶山之帝輦。出朽宅之王軒。故用之者
稱智雄。述之者標詞傑。所以。演暢之輩。皆
吐袪闇之神燈。注述之儔。各奮斬邪之智
劍。故言申即陳立破。開章先辨正邪。紛綸
於八極之間。暐曄於六合之内。沼雖不敏。敢
慕高蹤。故輒藻鏡是非。議詳得失。豈只故乖
前哲。務爲成其本宗。冀來鑒忽披。幸知其意

有人解能立云。若立三支。令他解悟。故名
能立。若望因喩先成宗支未許。爲成未信必
藉能成。因喩既爲能成。能成必有所立。即以
宗爲所立。因喩爲能立。其義云何。答若以一
向。望於敵論宗他未許。必因喩成故。所立中
者。共量可爾。他自如何。豈可宗支自生不信。
又前説在能立之時。宗豈他家已許。若他已
許擧。即相符極成。若他不許。恒在所立之
内。何故前説。宗在能立之中。若云前望生他
智解。宗居能立之中。若爲因喩所成故。在所
立之内者。此亦不然。瑜伽對法倶云。所立
有二。謂自性差別。能立有八。謂宗因等。理門
亦云。由宗因喩。辨説他未了義。説名能立。不
説他智在所立中。何故今者。説宗望他即爲
能立。又宗他既不許。何得説爲能立。故理門
論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宗不共
許。故非望他説爲能立。説能立者。即是言宗。
望所詮義名爲能立。爲所立者。宗言雖説。義
未顯決。假因喩成。言義方顯。故名所立。若望
敵者。宗名所立。以他不許。今成立故。雖本立
義爲生他解。不望他智説爲能立。然此論云。
已説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説名能立者。
此據因果合説。以由因喩成宗顯決。他智得
生。若其不能成彼所立。令其顯決。他智不起
故。比量爲因。他智爲果。能立所成離過。圓滿
能爲因故。由此理門云。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宗生他智。豈名證了。又云。辨説他未了義。説
名能立。説他智爲所立。曾無教故。若會今古
能所立殊。如本疏説
有人云。然舊來相傳皆作解云。無著世親已
前。説八爲能立。自性差別二爲所立。乃至即
牒先疏。依於聲明爲難。并疏解云。因有三相。
因一喩二。皆名多言。由此定知。宗是所立。世
親已前。顯諸所諍。不過自性差別二種。故是
所立宗爲能立。立此二故。陳那已後。以此二
種。未互差別成不相離。不是所諍。此意云。
先徳一向定判。陳那已後。宗爲所立。已前宗
爲能立。不許互通。故云今依自解者。乃至云。
古師亦説宗爲所立。廣教理成。陳那宗亦能
成多理教立。其義云何。答此乃廣前所釋。何
云唯自新知。故本疏云。陳那已後略有三
釋。一云宗言所詮義爲所立。故瑜伽論第十
五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能成
立法有八種。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
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喩成故。雖亦所立。彼於
次説。何故先立宗耶。爲先顯示自所愛樂宗
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
因。對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詮義。定唯
所立。獨名所成。此即具釋宗通能所成。
言先不説。二云。總聚自性差別。教理。倶是所
立。論倶名義。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
義。自性差別。倶名爲宗。即名能立。雖此對
宗。亦是所立。能立總故。得能立名。故陳那
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不
説宗非一向唯能立故。此亦倶通豈不明説。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爲所立。能依合
宗。説爲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
對敵合申。因喩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喩。成他未許。
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爲所立。自性差別。但
是宗依。非正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殊。不
相違也。不爾慈氏無著天親。豈不解因明。説
所爲能立此亦
明説
此即撮諸幾要。提彼宏綱
悉不違。何勞煩重。諸論互申異義。並不相違。
若言陳那文義盡同舊師。天親豈不解因明。
許令乖異。又復陳那立宗因喩。即説皆同古
師能立。現比等支。何故即許除簡。又如瑜伽
八支之内。開喩無合結支。雜集能立八中。合
喩加於合結。若云合結即同類異類。名目何
不相當。如實論亦五支合結。云何即別獨許
陳那遮五能立。説彼唯言。不聽遮於八支。
唯三外有能立。若云如實非眞道理。此語未
是誠言。若亦許解因明。何故開遮不等。又如
古師立量。即加聖教爲三。陳那爲自悟門。量
中但唯二種。故知。諸論開合親疎不倫。取捨
異途各據一義。其中會釋。具本疏辨。由此更
廣以理教徴。即爲徒設
有人云。若因一喩二爲多言名能立者。於中
隨闕。名能立過。如闕異喩。應是過收。若言是
過。違掌珍論。彼闕異喩。非過故也。此義如
何。答亦不然。誰言彼論比量無過。唯識論云。
有依大乘遣相空理。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
一切法。若云彼説餘量。非掌珍者。應擧誠言。
又此量中。豈不撥無一切法耶。又理門論
云。爲必具二譬喩言詞。方成能立。爲如其
因。但隨説一。論自答云。若就正理。應具説
二。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乃至云。若有於此一
分已成。隨説一分亦成能立。准彼論意。於二
喩中。若隨解一。不擧非過。若倶妄解。待説方
悟。要具説之。故云若就正理。應具説二。若不
説者。明知不正。又此論云。又初能立。缺減
過性。若云喩總言闕一不成闕。亦應宗總言
闕一不成闕。又解。誰言掌珍。闕於異喩。異
喩本爲遮因濫行。無依因不濫。去正無宗
因。即是異喩。故理門論釋二喩云。前是遮詮。
後唯止濫。乃至云。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虚
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若無異
所依。異喩不得立。此言何用。若爾既具支。何
名似比量。答犯餘過。廣如別
有人云。陳那既乖古説。何故竟無論文破斥。
其事云何。答此亦不然。陳那明古説。非可
須破斥。但取義異故不破斥。如世親説五能
立。亦不非於舊陳。陳那雖三分能成。何假非
於古説。設云破古因明師者。餘不正者。非瑜
伽等。然有説彼瑜伽等非。自餘之過。非前所
引疏家之咎。若云三分説宗等三者。既許陳
那宗亦所成。能立之中。豈唯三也。若云據宗
在能立。説爲三分者。若宗在所立。即應唯二
分。若爾何故。虚設唯言。二亦能故。若云宗在
所立。即開喩爲三者。由此故知。言三分者。但
一因二喩。又復古師。宗爲能立。陳那順古言
中不違。所以理門等中。能立皆言宗等。文同
意異。乃翻譯之主。能知陳那宗許能成。亦是
先徳已了。但爲今造論意。正明宗在所立之
中。釋宗爲能立之言。疏中亦以具解。餘者不
悉。執説皆同。未悟作者本意有別。疏主。既當
入室親承指撝。況復大小因明明説。故理門
頌云。是中唯取隨自意樂。爲所成立説名
宗。不説能立説名宗。故釋中云。故此多言。於
論式等。説名能立。即顯順古。正釋即云。言是
中者。是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中。言唯者。
是簡別義。簡別能立説爲所立。此正明説若
今宗亦能立。何故須唯。又云。樂爲所立。謂不
樂爲能成立性。又云。若爾。既取智爲了因。是
言便失能成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
成故。及此論中。皆無正釋宗爲能立。既云唯
此三分説名能立。故知。一因二喩。以立宗時
他智未生。要待因喩。他方解故。藉因三相。比
智生故。故此論云。言比量者。謂藉衆相。而
觀於義。乃至云。由彼爲因於所比義。有正智
生。理門云。謂智是前智。餘從如所説能立因
生。是縁彼義。不説從彼能立宗生。又宗不
共許。立時他智不生。因喩共成。引證彼智方
起。故理門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
又理門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
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
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故知。所比即是所
立。由此解生。即因三相。又云。故定三相。唯
爲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
所立。然唯一分。且説爲因。故唯三言。定目因
喩。若言陳那。定判其宗在能成者。釋中何
無正説。但見標結順古之文。即定判爲能立。
其若船行逐水處異船同。執此定判能成。可
謂見船執依舊水。昔聞刻舟求劍。斯之謂

有人正釋論文解能立中云。依舊解云。世親
已前。擧宗等取因喩。瑜伽總名能立。由有多
言故。陳那已後。但取因喩。不取其宗。取所等
因喩。乃至云。自釋教東流。皆爲此解。准依理
教。即理未然。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此還
將元一向唯説。陳那以宗唯在所立。不在能
立。古之會釋所引如前。但是據今陳那論意。
唯説因喩名爲能立。廣顯同異。理教如前。此
乃重陳。繁不再述
有人云。如立量破他。宗因喩三。倶爲能破。立
量爲申正義。何故獨簡其宗。其義如何。答此
亦不例。如破他中有出過立量二破。豈可能
立亦令立量出過二立。又破他出過。隨一一
支。皆成能破。豈可量立。隨一一支。皆成能
立。又立量明宗通能所立。豈立量破宗。通能
所破。又復誰言。能破亦復通宗。因喩定故。可
能破他。宗他不許。何成能破。故理門云。唯有
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
成猶豫言詞。復待成故。又過類中。名似能破。
據立量中。是因喩過。翻此能破。故但因喩立
宗。雖爲破他。無因他宗不破。故但因喩。唯識
第十四。出其宗非。似出過破。不是立量。故無
立量破他。亦名宗爲能破。准此還是例於能
立。但應因喩
有人云。古人解云。古因明師。或聲爲宗。或無
常爲宗。或合爲宗。乃至云相傳。雖有此分別。
理恐未然。所以知者。古師既有異説。應有論
文。撿如實等並無此文。何得異説者。其義云
何。答亦不然。説古師非。誰言即指瑜伽等論。
説爲餘人。又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説。故
今古同。不得言異古因明師。古因明師。豈
但瑜伽等。諸釋因明者。名爲古因明師故。故
理門云。又於負處。舊因明師。諸有所説。或有
墮在能破中攝。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
語類。故此不録。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
明論中。已具分別。故知。有古師説非者即破
之。不言瑜伽等
有人云。論云差別爲性。言差別性故者非也。
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三藏本譯云差別性
故。後呂才與文軌法師。改云差別爲性。豈以
昧識爲誠言。靈哲爲謾語。若是翻譯之輩。可
許義正以改之。彼解疏尚破之。改論那宜遂
許之。又言故者。結定之詞。顯此宗者要依法
與有法。共相差別。違他順已。方爲宗故。故云
有法及法者。皆須極成。所以宗中。有此故字。
具顯所以。如本疏明
有人云。先釋即不共許。是所立法。所作性因。
彼此極成。即能立法。故無常法。正是所立。此
解雖爾。未是通途。所以然者。且如立聲無常
一量。可如所説。以爲所諍。若依有性等量。豈
得以非實。爲所立法耶。本意諍有法大有性
非實即實等。其義云何。答應此共思。若本諍
有法。不諍法者。言非實等。爲是有法。爲當法
耶。若是有法。即應先陳。若其是法。不爲所
諍。言法何爲。又以何爲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差別爲宗。若言彼據諍其法説。若諍有法。何
爲能所別。不可將有法。爲能別故。以先陳故。
又若有法。正是所諍。一切諍有法。皆無同喩
過。又法不成有法故。又復不可大有非實。倶
是所諍。無極成有法。依何立宗。又若大有正
所諍。所成之宗。即合名法。故理門云。又於此
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故知。還以非實等爲
法。即是所諍。廣其所以。如本疏釋。准彼。既
無別解。舊釋故合通途。及解大有爲法有法。
會理門論。皆如本疏及別抄釋
有人云。因喩何無極成。自解云。因喩必要極
成。以無濫故。眞似相翻。皆無此説。其義云
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倶不成。隨一不
成。翻彼故須極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
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等。
又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中。唯
取彼此倶定許義。故知。因喩亦有極成
有人云。因必是扶順。順益所立。是宗之義。將
爲新妙。其義云何。答此則舊徳釋成。何得稱
爲新異。故本疏云。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
宗故。或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
立。是故名因。此則先成。豈云新解
有人云。法性法爾必然之理者。方是正因。其
事云何。答此釋未爲盡理。如所作性因。立聲
無常。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豈作必然之理。
又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取彼此倶定許義
則爲善説。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許定非宗
法。又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又方
便心論云。凡聖同解。方得爲喩。喩則因相。故
知。不定唯取法爾必然之理。皆爲正因。若唯
取者。應云法爾道理。言論即爲善説。及能立
言詞。何須共許。由此故知。雖非法爾。但
過無違。能立宗義。倶共許者。即得爲因。如見
自鷺。表水有無。見燈火處。表知熱觸。非於此
處。法爾有火。及以白鷺。此例非一。故知。不
定唯取法爾
人。釋因中叙舊解云。言義智三。皆通生
了。皆名爲因。云相傳皆此分別。然汎爾對果
辨因。非無此義。若望此中。辨因相者。恐非善
説。何以知者。今所明因。望所立義。不望智
果。又云。若依親生敵智。以釋生因。恐爲猛
浪。能生敵智。非唯因故。其義云何。答此亦未
閑疏中所説。疏中初雖汎説。然亦此因。各
具三相。闕一即非正取成宗。疏中自簡云。
正取言生。正能立故。即是明因。望所立義。此
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體。言生智了。兼
亦通餘。能建宗果。故知。不是唯望智果。又雖
云生。不言唯因能生他智。然因正是勝増上
縁。能生他智。如説了因。雖言義智。然意正取
智了非餘。以他智生宗方顯故。故知。生因雖
宗因喩。若言若義。正能生因。即因喩言。故理
門云。若爾。既取智爲了因者。此即牒言因。難
云。是言便失能成立義。釋云。此亦不然。令彼
憶念本極成故。既云令彼憶念本極成。即生
彼智。故他智生。勝但因喩。故下復云。唯有共
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又云。若所比處。此相
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
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又云。餘所説因生
者。謂智是前智。餘從如所説能立因生。以此
故知。望了宗邊。正取智了。望生他智。正取
立者。詮因喩言。何以故。本意立量。爲生他
智。何故説因唯望宗果。故望於宗。即唯依
了。望成宗義。爲生他解。即取生因。不爾。如
何言生決定解。又云。能立因生。又云。開示諸
有問者未了義故。又云。開悟他時。説名能立
等。故此因言。定通生了
有人云。相傳解云。陳那已前。相者體相。非指
瑜伽等。如前以引。破古體者。廣如理門
有釋遍是宗法性四句云。有是宗法非遍者。
即所依不成是也
有人破云。徳所依因闕所依。故因無所依。因
體不成。故非宗法。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若
有有法之宗。可説徳所依故是宗家法。本無
有法。是誰宗家之法。云是宗法而非遍
有人云。若據似因説。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
是。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既遍在宗。何非宗
法。若云不正不名宗法者。云何理門九句。倶
云宗法。又若初相中。兼簡餘相過。可得云非
宗法。遍是宗法性。但顯初相。既遍有法。何
非法性。若言要是正因。方名遍是宗法性者。
但説遍是宗法性。即是已簡過盡。何須更説。
同品定有等。又雖遍於宗。有不定故。非宗法
者。即應言正是宗法性。何須遍言。遍言。不能
離諸過故。若言以遍不能離過故。須更言是
宗法性。即應云正。正能離過故。無有正非宗
法者。即唯一句。已辨正因。不勞煩語。既不作
是説。故知。遍是宗法性。但顯初相。故理門
云。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
且説爲因。既説且言。明非具簡
有人云。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各有四句。
然但置唯言。爲異舊人。以雖簡過。有不盡故。
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今雖置唯。還同不盡。
不能簡得不共不定。又若唯言。簡異品有。亦
應唯言。但在同品。亦遮遍宗。以置唯同品有
言故。故知。各爲顯其自相。但同品定有。即
第二相。有過生者。是餘相過故。異品遍無。應
知。亦是但明第三相。雖異遍無。有過起者。自
是餘相。若云既簡過不盡。何須四句。今作亦
同。何乃偏責。故知。各別簡明自相後取此
相。相對而辨。方顯正因。煩不能具。於餘異遍
無中。諸多解釋。皆應更思。悉未盡理。故此
簡者。方窮正理之妙門。得作者之深意。故作
四句。非爲徒設
有人云。同有因法宗法不同有者。雖名同
法。而非喩也。故下文云。此因以樂以空。爲同
法故。亦是不定。即判云。恐未盡理。自決云。
若望其宗名爲同品。望因名同法。其義云何。
答此不異前。何勞更釋。又自云。夫有能立因
法。所立宗法必隨。故於喩中但説因法。宗法
自隨逐也。此言有濫。不簡別故。若言有因宗
定隨者。云何喩中。有所立不定過。但許有能
立。又復誰説。於同喩中。但説因法。宗法自
隨。准理門論。擧喩之時。要具説因宗。不單説
因故。准理正因。因有之處。宗必定隨。然擧喩
時。必須倶説。不爾無合。異喩例此。又云。若
望因名品名法具得二名。望宗亦名品名法。
此亦先陳。何煩復説。先徳云。但同異於有法
之上所作義者。名之爲法。又此所作。非總
所立。不得名品。名之爲法。宗總所立。遂與
品名。能所異故。又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
名品。此同異二。故名爲法。次下因同異。及上
宗同異。並別同異。故皆名品
有人云。設天親以瓶體爲喩。教理無違。何假
斯救。若以燒見等破。自是似破。理非我咎。何
以知者。今但由瓶。有所作義。定有無常。取瓶
爲喩。以所作是無常義故。雖有燒見。所作非
因。何得爲難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若以
瓶體爲喩。由瓶有所作義。故有無常。即應云
顯瓶決定有性。何得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以瓶所作。與聲所作爲同品。以彼瓶處所作。
有無常隨。故名同品。瓶體四塵。豈名所作同

有人難云。若言夫喩況法。法必似喩者。未知
能喩所喩之法。其體爲一爲別。若言一者。體
既是一。彼此共知。何待因成。若言別者。即明
別體之法。有別同相。有因義者。引之爲喩。何
得例難。令法體相一切皆同。其義云何。答此
義不然。若取瓶體爲喩。此與聲宗爲一爲別。
若言是一。即同前難。又有多過。若言別者。何
得名同法。若云聲有所作。瓶亦有所作。故名
同法者。不然。何以故。應云顯瓶決定有無常。
何須云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因是所作。瓶上
之義。豈可瓶體名所作性。若爾。應聲體爲所
作體。若如是。即取有法聲名之爲因。還成宗
義一分爲因。宗因無別過。餘多問難得失例
知。煩不具述。然既取瓶爲喩。將作殊能。今者
據彼略擧三難。一云。古師許瓶燒見。理
自許聲燒見者。陳那順此作難。爲以聲是燒
見。爲非燒見。若自許即相符極成。若自不許。
今者難他。何非自違耶者。不然。由彼取瓶。爲
同喩體。陳那就他爲難云。汝所許聲。應可
燒見。猶如瓶等。如難勝論云。汝地應非有礙
身根所得。許眼見故。猶如色等。豈自不許地
身根得。而爲難耶。故就他難。即無自過。明非
自許。二云。故理門釋喩中云。由如是説。能顯
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説。既不取
瓶。此乃重頌前因。云何能顯因也。如言聲無
常所作性故。諸所作皆無常。如所作無常等。
豈成能立者。不然。前所作無常。但別宗因。後
擧諸所作。總攝宗喩。無常亦爾。不唯重頌。亦
正是合。故定所作無常是喩體。若如先所説。
取瓶爲喩體。即應直指瓶。何須重擧。諸勤發
皆無常。猶如瓶等耶。又若取瓶體爲喩。成立
聲無常等。何故。云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不言説瓶因所隨。瓶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喩。
餘皆此相似。又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
常成所作。此顯正説。應以所作成無常。以
常離所作。不言以瓶證無常。故正喩體。所作
無常。擧依以顯。若不如是。擧瓶即知定有所
作。擧喩之時。但云如瓶。何須倶牒宗因。云諸
所作皆是無常。猶如瓶等。何須煩重。又瓶爲
喩體。即因外立別法爲喩。與其因義。都不相
應。乃至云。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説能立所
成立義。此意不説能立之因。所立宗義。以爲
喩故。又因所作性。喩體即瓶。以瓶有所作故
無常。不是所作無常爲同品。即唯宗法名因。
瓶體非因。雖瓶體上。有於因宗。終是大過。故
理門云。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
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
喩。而有此失。准此論文。故不取瓶等體。正
爲其喩。三云。陳那意。以外人立無義之因。於
同異品。義相各別。以義別。不得和合正説。爲
非彼義。故云喩顯於因。無別喩體者。亦不然。
准此意許。若有義之因。因外立喩。即取瓶等。
若爾。何得喩是因分。因是所作。瓶四塵故。即
違理門。彼云。若爾。喩言應非異分。答云。事
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非爲
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立同異。顯後二
品。因言顯初相。即聲所作。同顯第二。故瓶所
作。若以同顯第二。即取瓶體。因顯初相。應當
取聲。既詮初相。取聲上所作故。詮第二相。取
瓶所作。故下文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此
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
分。且説爲因。故第二分明。亦所作不可難言。
即第三分説爲異喩。亦應所作。第三遮詮。故
不爲例。又第三相。異遍非有。擧異非有。正即
是因。故擧瓶等。但是喩依。若作斯解。可謂妙
解。餘謬名妙。非爲實妙。諸餘不正。准此例
知。故作三解。喩體之中。第三順古。文義無
違。初二皆違。可熟思察。故不煩顯
有人解唯此三分説名能立云。古解言。因一
喩二。以爲三分。即設難云。若依掌珍論。闕異
喩亦成能立。何得言唯三分耶。其義云何。答
此難不然。清辨勝義一切皆空。空爲同品。雖
於有。亦得云無宗之處。因不有性。異喩
得成。以異止濫。濫除即異喩。故理門云。後唯
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
實有大虚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
成。正解二喩。具足宗因。若非異喩。此言徒

有人釋云。但遮外道小乘。及天親等。立五支
等。以爲能立。説唯三分。乃至云。非唯因喩。
引對法云。釋宗因喩訖。次釋合云。謂由三分。
成立如前所成義已。故知。三分是宗因喩以
爲證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對法若云唯
此三分。可引彼證。彼云由三。更擧合結等。
即知能立。不唯前三。不説唯故。前三正能合
結傍顯。倶能立故。故彼論解合云。遂引彼義。
令就此法。正説道理。解結云。結者謂到究
竟趣。所有正説。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故是此
事。決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既由結支。決
定究竟。明唯前三。能立不足。又復標云。能立
有八。今者言三。違彼説故。若云合結助非正
立故。唯前三者。此亦不然。喩亦助因。應唯二
分。又無唯字。故知。引非。若爾無著等。豈不
解因明。立八爲能立。今陳那並遮。若爾天親。
豈不解因明。今陳那設遮。又豈天親。不見瑜
伽對法論等。立五爲能立。五八既不説相違。
略三何要同古。故知。作者意別各不相違。親
疎合離。取捨異故
有人引理門云。於比量中。唯見此理。乃至云。
遮合結等。此意。以論云爲於所比。顯宗法性。
故説因言。爲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説喩言。爲
顯所比。故説宗言。於所比中除此。更無其餘
支分。故知。陳那説宗因喩。云唯三分者。其義
云何。答不然。前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
所比處。此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
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即因三
相。不説其宗。又云。於所比中故宗爲所比。即
所立因喩。能比即能立。故不取宗。云唯三分。
又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
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説爲因。
以此故知。宗爲所立。三相能顯。即爲能立。餘
所引證。立理設難。並如前説
有人會對法瑜伽云。對法中合。即瑜伽同類。
自解對法合支。如遮破我類遣執常。復云。瑜
伽同類等。即此同喩等。其義云何。答不相
當。既云瑜伽同類即此同喩。云何得與對法
論中合支相似。彼類餘法以爲合故。如先徳
釋。可同因明。又許如實能立。異瑜伽等。不許
陳那造意少別。豈獨陳那。解因明理。天親不
悟。愛憎與奪。何太不倫
有人自問答云。瑜伽對法。皆説八爲能立。此
但爲三。豈成相順。答因明即瑜伽十支之一
支。豈得違反本經。自爲鉾楯等。其義云何。答
此亦不然。如實亦瑜伽一支。何得許乖本論。
若云不乖彼説合結。陳那何故遮却。又復合
結。名言不殊。那知不遮對法中八。由據増勝
説唯三。遮意解不同。釋亦少別。如瑜伽論。八
爲能成。尚自料簡。眞唯有三。餘能立之能
立。名爲能立。非實説八。倶爲能立。末代解
釋。取捨尚然。於古聖賢。何苦不許
有人解似宗過中倶不極成云。執我是思。即
蘊計我。無思極成。其義云何。答亦不得然。亦
應我爲因縁。即蘊計我。無因極成。若云猶
計我與和合作因縁。不倶言因縁。何得相例
者。本來執異。何須前例。故知。説神我佛法不
許。非極成。若假我者。佛法即許。非不成。今
言我與和合作因縁。和合即實有。大乘不許。
倶不極成。亦不得云。立我是思。非外道宗。故
是極成。論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若立佛法
宗。是第九過故。何云所別。亦不得言二十五
諦。不立思故。非外道宗。以即計我是思。何得
更立思耶。以許有實思故。極成不許實和合
故不成
有釋不成因過中云繩輪咽臍所作。不應分
別。並極成因。他亦顯生倶所作。二倶所作
並爲因。其義云何。答此難不然。所作名生。所
顯非生。何得二因倶名成作。又引廣百論第
一云。又無常因。有不成過。就生滅義。自宗
不成。隱顯義釋。他宗不成者。待撿彼文
有解不成。總料簡中云。兩倶隨一。既對立敵
以辯。不得更約自他等辯句也。此義如何。
此亦不爾。如倶不成。無約自他分別之者。
可如所説。隨一之中。何故不得約自他辯。隨
一言通。但言全分一分隨一不成。爲隨敵不
成。爲隨立不成。既有立敵二殊。約自約他。極
妙猶豫所依過亦准此。不得苟乖前哲。置此

有人作四句中。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定有。非
異遍無者。即法差別相違因是。此義如何。
答亦復不可。指此爲句不違道理。然云於同
品眞他上。無故非同品定有。他中含眞假他。
若爲復將眞他爲同品。設若言他是假他故。
眞他爲同。臥具亦同品。即同定有性。何得爲
此句。若云以臥具是眞他用。是異品收。豈非
假他亦受用耶
有人云。有非遍是宗法性。是同品定有。是異
品遍無。即聲論相違決定亦是。此亦不然。豈
聲論所聞因。於聲遍非有。而説闕初相。又云。
倶非句者。即法自相相違因是。此亦不爾。聲
生論許常聲是所作。如何闕初相。又云。或第
五不定。亦是此句。亦爲不可。若此論中。第五
不定。聲常無礙。因許於樂有。明聲亦成。若理
門第五。不定所聞性因於異遍無。於聲上有。
何得闕三。理門論云。一向離故。不云闕二。若
云不能成宗故。不得云遍是宗法性者。即諸
不定因。皆是此句。何但第五辨相是非句數。
得失如前已述故不重明
有人云。假立無爲常。以非作故。此無同喩。異
喩如瓶。此是何過。乃至云。或可龜毛望宗所
立無處。名爲異品。若望其因。應是同品。此義
未詳者。今爲詳云。龜毛常無。尚不得爲宗同
品。雖非所作。亦非因同品。若無所表常體。非
宗同品。亦無所表非所作體。非因同品。有人
約六不定別。別作八句中。且第一句。有唯犯
自共非他倶云。如大乘師。對小乘云。極成
之聲定是識變之聲。自許所知性故。無共同
品者。其義云何。答此理不然。以何故。此對於
誰。若對經部。夢所聞聲。彼許識變。若對有
部。極苦獄卒等所發之聲。亦許識變。倶爲共
同。何得云無。若云獄卒許變。聲非許變者。
不然。無異品故。設有部宗。不許獄卒是識
變者。對經部師。終有前過。又復立云。極成之
聲。定是識變聲。於比量中。不見是理。但爭識
變非識變。故設救云。極成之聲。攝獄卒等所
起之聲。理亦不爾。非遍許故。諸空見者不
許有故。何得極成。據立敵同許。即名極成。終
有前過。成唯識論。既取爲喩。故共同品應云。
極成之聲是耳識變。許所知故。如耳識見分
等。餘宗不立有三分故。夢中耳識。許不行故。
獄卒叫聲。第六變故。設許耳識變。即極成收。
攝入有法故。非耳識變。皆爲異品。所知故。因
皆遍轉故。爲自共不定
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倶句。云如小乘師。
對大乘云。極成之聲。非是識變聲。所知性故。
以色等爲共同品。無共異品以菩薩不善色
聲。爲自同品。無自異品者。其義云何。答此亦
不然。經部許夢聞聲。有部獄卒叫。倶共異品。
何得云無。若云此等聲。是極成攝。立非識變。
有部可爾。若經部師。即違自宗。以薩婆多。云
獄卒等雖非有情。由惡業感。四大所造。爲有
相。能爲逼害。非識變故。若云但對經部。
且辨因過。非無宗過者。又亦不得。若如
所立。無正量過。皆犯相違決定過故。又復。宗
因辨過之中。無將有法爲法出過者。又理如
前。若云如薩婆多。對大乘等云。心心所法。定
有自種。許所知故。如餘有爲法。此無自共
同品。唯有他同品。以眞無爲爲異品。因遍轉
故。爲他共不定
有人云。共比量唯他不定。非不定者。其義云
何。答此義應思。所以者何。共量爲生他解。因
唯自許。尚得成因。以正翻邪唯他不定。何故
非過。又如唯立自量。於他不定非過。以自定
故。今者共量。雖復共定。於他宗中。因有不
定。何得非過。或可。他喩非自所許。是故非
過。或可。立量欲令他解。喩自雖不許。是他
宗所許故。他情疑亦説爲過。准此。他共二量
之中。三種不定。倶説爲過。唯自比量。於他不
定。不説爲過。非對於他令他解故。或自共量。
唯他不定。非不定過。爲違於他。立自共故
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倶共不定者。如
大乘對小乘云。極成之聲是識所變。所知性
故。如相分。無共異品。其義云何。答此亦不
然。以諸無爲。爲共異品。倶許無爲有非所變。
故獄卒夢聲爲共同品。設聲入有法。猶有色
等。爲共同品。倶識變故。何得云自他不是倶
共過。又以菩薩不善心相分。爲他同品者。亦
復不然。豈諸小乘。許心別變作相分耶。若許
心變相分。爲能所縁。若云所縁。小乘不許。若
非所縁。如何變相。准小乘釋。心上行相。是能
縁心行解相状。非是變起心上相分。成唯識
論第二卷云。執有識外所縁境者。外境是所
縁。行相是能縁見分名事故。此廣推徴。如倶
舍法師倶舍疏述。此句應云。如薩婆多對大
乘師。立第六識能爲諸法因縁。以所知性故。
或法所攝故。亦得無共同品。有共異品。大乘
以第六識。能熏諸法種故爲因縁。以第八等。
爲自同品。薩婆多師。以倶有因等皆因縁性。
即第六相應諸心所等。皆爲彼自同品。因倶
遍轉無爲共同。故自他共非共共也。二宗因
縁。互非所許。故或可。無此若有自他同品。即
共許故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與他相違決定量。出不
定過云。謂如共等四不定因。後二相中。闕一
相故是不定。爲如縁生故因。後二相中。闕一
相故。非不定攝。以有此過故。不成相違決定
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此縁生因。闕於
何相。若有異品。因或濫行。異品既無。因無濫
失。即是其因。唯同品有。異品遍無。豈無異
體。此縁生因。於異品轉。云闕一相。此量是
非。及相闕具。亦廣如前。更不重述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有人云。自不共者。如
佛弟子對聲論。云聲是無常。所聞性故。不
然。何以故。以虚空爲共異品。瓶等爲共同品。
因皆非有。何故非倶耶。判云。理唯是倶不
共過者。其義云何。答亦不然。亦是自不共過。
除佛餘大乘人。以他方佛色。爲自同品。眞如
無爲。爲自異品。因倶不轉。何得唯倶。若云并
佛色。亦所聞故唯倶者。亦不然。以空非所聞。
唯他獨許。大乘准佛無非所聞。若云據小乘
人説。爲唯倶不共者。理亦不然。小乘擇滅。
爲自異品。實無表色等。爲自同品。因亦非有

有人云。若小乘師。對聲論師。立此比量。以耳
識相分。爲自同品。爲自比量。即無過也者。其
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誰部小乘。許識變聲相
爲所縁者。彼之行相談當大乘所變相分。非
彼自許心起相分。是所縁故。廣如前引
有人云。有唯犯他不共。非自共不共。云如小
乘對大乘。云極成之聲。非是唯識所變之聲。
宗。是有漏性故。因。以色等爲共同品。因於遍
有無共異品。菩薩不善色等。爲自同品。因亦
遍有。無自異品。他許他方佛色聲。爲他同異
品。因遍無故。唯他不共者。其義云何。答亦不
應理。過失准前。獄卒等聲。爲共異品。因於彼
轉。成共不定因。若此聲在有法。即違宗過。何
名不共。又有漏故。因亦他一分不成之過。何
得但是唯他不共。亦有他不成。如此方佛聲。
極成所攝。大乘不許是有漏故。若大衆部等
立此量者。因倶一分不成。不得言唯他不

有人云。有唯犯自不共不定。非他倶。云如大
乘對小乘。云極成之聲。定是識變之聲。有漏
性故因。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非是所變聲。
即自異品。第七八識。倶不是所變聲。第八所
變聲。爲自同品。因二遍轉。何得云唯自不共
過。又云。唯犯自不共非過。以不能壞共量道
理。亦不損自義。故非過也。此亦不然。如佛法
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彼立聲常。所聞性
故。無共同品。以大乘宗不立虚空。眞如他宗
非有。既不壞共量。又不能損自他。亦應非過。
應解云。因於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望彼同
一分非有。立自不共。同一分有。得是正因。故
不有過。若作斯解。得成無過。若如所解。共亦
非過。又雖唯自不共不定。雖不壞共量。亦不
能立自。何得非過
有云。有唯犯共不共。非自他者。如大乘對
小乘。欲立七八識。云六種識身離自體外。更
有餘識。宗。是識攝故。因。以色等爲共同品。
此因不轉。無共異品。以自許第七。爲自同品。
總以八識。爲自異品。此意以無共異品。即是
異品遍無相。何故前與他相違決定量。作不
定過云。爲如縁生故。後二相中。闕一相故非
不定。即許無異喩。闕第三相。不共不定。
闕第二。不闕第三。准前無異。闕後二相。是相
違因。何名。不共不定。若許無亦異品
無。但闕第二。判縁生因闕一即非。前後相違
故定一過
有唯犯自他不共非共。如大乘對小乘。云極
成之聲定是識變。以是共許攝故因。此亦不
然。望自望他。許共攝因於宗非有。以各自許。
非共許故。是不成因非不定因。若云雖是不
成亦犯不定。若爾。即是有是不成亦不定。
不得唯犯自他不共。犯三之中。佛弟子對數
論云。聲識變。所聞性因。此亦不然。此是共
他。不是自故。以自變色等。許成智聞故。復
判不定中。句雖有八。過但有四。犯他非自倶。
犯自非他倶。犯自他非倶。三倶不犯。此四句
非過。如前解釋。此是共量唯三不犯。決定非
過。可如所判。餘判非過。理亦如前
同分異遍轉中作八句云。有唯犯自同一分
異遍。非他共者。如小乘對大乘。云極成之聲
定非耳識所變。第二三中隨一攝故。以一切
色等。爲共同品。此因不轉。以耳識相分爲
共異品。此因遍轉者。亦不然。一切色等。及以
耳根。倶共同品。因於耳根轉。乃是共同一分
異遍。何名唯自。耳識相分。爲他異品。小乘不
許耳識變相分。理如前説。菩薩不善色聲。爲
自同品。此因分轉不善耳識相分。爲自異品。
理同前非。又云。他方佛色等。爲他同品。因不
遍轉。以聲爲他異品等。此亦不然。以他方佛
色。及根倶他同品。因即分轉。以聲爲異品因
即遍轉。何唯是自。又云。亦是法自相相違過
者。亦不然。作相違云。極成之聲定耳識變。以
第二三中隨一攝故。同喩如何。設許取耳識
相。猶有不定過。爲如相分。第二三中隨一攝
故。是所變。爲如耳根。第二三隨一攝故。非耳
識變。況不共許耳識變相。若以成所作智。亦
縁變耳根。無不定過者。不然他不許故。若
改因喩。便非相違。餘諸句過准例可知。煩
不具叙
又有人解決定相違。問云。此與比量相違何
別。解云。比量相違。但有立宗因。喩未必得
成。如立瓶等。即違共比量。因喩皆闕。相違決
定宗因喩皆成。未詳此釋。既因法皆闕。何成
比量。而言相違。又既無因。宗不違因。即與自
教相違何別。第二解云。望違宗邊。亦不望
違因。望違因是比量相違者。若違他宗立是
比量。若違自宗亦與自教相違何別。第三解
難中云。若闕初相。但後二相。由後二相。令前
立因成不定者。即唯相違決定。不是比量相
違。若爾。與兩倶隨一不成何別。倶闕初相。有
後二相。若云初二不成。或有後二相。或無後
二相。故有別者。不然。若闕初相。與不成無
別。若具三相。與比量相違不殊。前二不攝。可
立別過。離二更無別相違相。何須別立。由彼
自云。闕初具後二。即相違決定。准此意許具
三相者。即亦名比量相違。故有此難。又復所
作因具三相。可得名決定。所聞闕初相。如何
稱決定。故不可以闕相之因。與具相因。能作
相違。應更細思。所聞之因。何以闕初。若以不
能成宗故闕初相。即所聞因。亦闕後二。皆不
能成所立宗故。若云同有異無不闕後二。所
聞聲有何即闕初。如云眼見。彼此不成。聲是
所聞一切同許。定有初相。不得言闕。故理門
云。唯彼有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既言一向
離。明有初相。若云不共不定。闕第二相。相違
決定。即闕二相。倶是所聞。更有何別。不許聲
有。故具三相。方名相違。倶決定故。又自下文
難他不定。元不成因。何得云具後二相也。此
所聞因。既闕初相。如何具後。又云。雖闕於初
相。二喩證決定。亦應具足後二相無違宗得
立。問既爾。破他自解。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
何別。答如本疏釋。今更助解。相違決定是
因過。比量相違是宗過。又比量相違前邪後
正。相違決定前後倶邪。此比量相違。後必破
前。相違決定。則不如是。爲正量違故。名比量
相違。如違現等。此釋極妙。窮至理也。故二差
別。問若爾。比量相違與自教相違有何別。答
自教相違。宗違自教。如勝論教説常無常。
今立爲常。故違自教。不違因故。比量相違。
非但違教。亦違於因。故二差別。問若爾。如勝
論師。許聲所作。教説無常。今立爲常。自違宗
因。何名自教。答勝論師立順所聞因。同喩證
成。非全違因。偏違所作立瓶常。宗遍違因故。
故二過別。又違自教。不必違因。有雖違因。必
違自教。如聲生立内聲無常。此雖違宗。不違
因義。以許其聲是所作故。若遍違因。即比聲
相違
有人將不成對不定爲四句云。有不成因非
不定。即四不成。有不定因非不成。即五不定。
或唯第四。倶句即第六。亦可取初及二三五
四相違因。其義云何。答理全不然。所聞雖不
成。而自名不定。又前自云。雖是不成。何妨
不定。如不共不定等。故初句非。不共既不定。
與所聞何殊。即許非不成。唯是前不定。若言
所聞同非有。故得是不成。亦所聞性遍宗。何
得不成攝。若言非遍宗。自教等違攝倶句。即
第六所作豈不成。所聞性如前。亦非不成攝。
如第四無常因。即唯不定非不成。第三亦是
無常因。何故即爲倶句攝。又四相違因。如立
聲常所作性故。豈聲非有。亦倶句耶。又假問
云。缺減過雖七。闕異不成過。何妨作法。具初
闕後二。就理中即無。即解云。誰言闕異非
過。若有不引。理是闕減。若無異濫除。亦名爲
具。故不相似。此亦不然。前自數立。如縁生
因。闕異非過。如何今説無異濫除。亦名爲具。
即縁生因三相具足。破他引之爲闕。自立即
云具足。如何於法得自在耶
又云。誰言缺過望因三相。此亦不然。如闕同
有等。豈非是過耶。故尋諸解。竟無一當。亦應
更思
有人解四相違叙古人釋。言顯意許。爲自性
差別。云理恐不然。即申難云。如他用爲言
顯。眞他爲意許。因爲違差別。亦應有性爲言
顯。離實大有是意許。應名差別非自相。此既
不然。故彼釋非者。其義如何。答此亦未詳。如
有法自相差別。至後當知。且此法差別。若非
意許。豈言顯耶。又叙舊通。如軌法師疏。即難
云。五頂弟子。豈可自難實等不無之宗。令成
非有也。此乃自違。何成出過者。此亦不然。
本立宗云。有性爲宗有法。非實等爲宗法。今
弟子翻難云。汝有應非有。有一實故。如同異。
此豈難實等不無耶。既言非實。明離實有。難
彼成非有。故不是自違。又難。若云數論他用
含眞假。眞他受用義雖無。眼等他用宗不失
者。亦應五頂有性含即離。離實之有宗雖無。
即實之有宗不失。應名差別相違。非自相者。
此亦不然。誰言五頂有性含即離。以五頂有
唯離實等。弟子立有。唯即實等。故言有時。望
自望他。倶不得含。以同異性離實等。得成非
實等。以同異性不名有故。成有非有。名倶決
定。彼實等雖體不無。而不名有。何故如是是
宗計故。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豈成自相相
違。返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實等故。如同異
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諸過類知。又
五頂若許有即實等有。今總成非實等。豈非
自違。故知。*五頂不立即實等有。三解自相
差別。第三云。隨應何法談其自體性者。説名
自相。即於此法所有別義者。名爲差別。此解
不違。古徳意云。以爭彼差別。必非言顯。但意
所許。不障自相亦有意許。通言顯故。故云言
陳者名自相。意所爭者名差別。若云依第三
解。以法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者。如立聲
無常。有部可有別體。大乘如何無常等各有
別體復倶不離色等自相。何縁名體。何縁
名義。何故有爲之上生滅等。名有自體。常住
無爲不遷不滅等。即名別義
又釋自性差別有三重。初二如舊。第三云。談
其自性名自相。談其別義名差別。復云法
與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既稱別義。何得
云有法。即差別等義屬於體。應説之差別。若
言即有法。故不得説之。云何言此之別義。亦
有自體。既許有多義。故應依主。應可更思。若
以聲瓶等異爲差別。不得云別義。若即聲等
體上有別義。不應云各有體。又云。相違有三。
一自體相違。如言常非常等。二形待相違。如
言眞假等。三性別相違。如言色心等。又云。言
詮有二。一遮。二表。如立有非有。即自體相
違。第一遮詮。如言眞他假他。即但表眞假。不
非眞假。此即義別相形。名差別相違。乃至自
問云。若義別相違。名差別相違者。即如論中
作非有縁性。亦非有縁性之自體。應名自相。
非差別也上自
問也
此問元非有縁性是別義。作
非有縁性。即義相違。何名自相。若此亦名自
相。自相差別。有何殊異。又論云差別。何得稱
自相。若云此之別義。亦有別體。既有自體。
何名談自性談別義。又如聲瓶可燒可見等。
豈離聲瓶。外有別體。然自解云。不然。若言非
作有縁性者。即是正非有縁性之自體。論中
既説作非有縁性。作非有縁性言。此乃別表
縁餘也。此釋不然。此中爲爭作所縁境。爲爭
能縁有心。若言爭能縁心。自是別法。豈名有
法差別。若言大有。是縁大有心境性。不是縁
有心之境性。此是有法差別。今爭大有。與能
縁有心作境性。不作縁有心境性。因與作縁
有心之境性。相違作非縁有之心境性。爲因
名差別相違因。何得云此乃別表縁餘性。若
言別表縁餘性。便是難能縁心。不難有法之
上差別義。又更解云。或可。不成自違。縁有之
心。應非縁有心。但非有縁心。不表縁餘性。故
名自相非差別。今論説言。作非有縁性。雖非
縁有之自體。縁餘之義心不失。此即縁有縁
餘。是別義故。故非自相名差別。此亦不然。論
云。即於前宗之上。作有縁性。即是許有是縁
有。心所取境性。豈成於心能縁於有名差別。
若云成縁有心。豈得云以有一實故等因。成
心爲能縁有即。翻彼云。縁非有如同異性。同
異性豈是能縁。云縁餘之義心不失耶。又解
三相違中。第三性別相違。與初自體相違何
別。又云。一遮詮如言非有非無非人非天無
我無常等。但遮有等。不表非有之體。若爾。如
立聲無常。豈但遮常。不表無常之體耶。既許
無常亦遮亦表。何得言非但是遮。非之與無
義相似故。既許詮中亦有遮。如何得言眞詮。
只應言有表必遮詮。有遮非表詮。又釋云。若
但言非有。不言非無。即是唯遮。即自引佛地
等。爲難云。如來功徳非有非無。自通云。般若
雙言方有其表者。此與唯識。亦有相違。第一
中云。若言是表。應不雙非。故相違也。又云。
今但約自體相違。名自相相違。不據言顯。豈
立有時。言中不顯有耶。若云元不説大有。但
詮不無有。此有相符。又因同有。豈是名相違。
又言既不申大有。元不立大有爲有法。云何
因望於彼名相違。若既言陳。如何得言不據
言顯
釋法差別相違中自云。同無異有。方是相違。
此因同有龜毛遍無何名相違。答云。此中外
道。雖總言他用。意成眼等爲無積他用。據此
即無同。除宗已外。諸臥具等。皆不爲無積他
用。即爲異品。因彼遍轉。故是相違。此釋不
然。唯識論云。執我是思。受用薩埵頼闍答摩
所成。大等二十三法。云何但許受用五知。不
受用餘。故此釋非。又云。二細微共生一麁。所
生子微。不越因量。裹前二細。而別有體。此亦
不然。果遍在因中。非果裹父母。如唯識論

解有法自相中云。有人云。既違意許。應是差
別。何名自相。答言有性者。意詮離實等有
爲有法自相。然以有法須極成故。不可別云
離實等有。故雖意許。而是言顯。自相宗不同
作有縁性。是離實等。有差別之義。爲意所許
差別宗也。難云。此解不然。若以今言有性。意
許離實有爲有法。有法須極成。不言離實有。
雖是意許。而名爲言顯者。亦應意詮眞他用。
能別須極成。不言眞他用。雖是意許。而名言
顯。亦應是自相非差別。故約言顯意許。解
自相差別者。未爲當理上他
叙難
今共詳云。若
彼大有意許離實。今言有時。不即詮彼大有
者。豈詮即實等有。若詮即實等有。五頂成
非實等。亦違自弟子成非有。亦自違。若非言
所顯。何故尋言難。又五頂不許即實等有。弟
子不許離實等有。今者言中。恐有法不成。不
言大有。但總云有。有言雖通。豈顯即實有。
設若五頂。許即實有。今言即實有。云非實
等。是自違過。況復本意。爭大有句。何須詮即
實。以五頂不許有即實有。故言有時。即顯大
有句。若直言大有。有法不成。爲此但言有性。
汎爾言有。彼此倶成。以爲有法。不須分別即
離。言非實等爲法。以弟子有即實。今言非實。
違他順己。故得爲宗。由此故知。離實等有。雖
是意許。言有之時。即言所顯。離言所顯有。外
更無別有。不同他用離眞他外。有假他用。眞
他他雖不成。假他他自同許。故。成眞他不用
眼等。假他用在不違言顯。故違差別
解有一實因廣事云。云無一可取。如破他立。
以同異性。含於實等。名有實等。是彼性故。名
有實等。出何典據。勝論但云同異是實等
性。不云有故。又自云。戒賢師解。應云有實
故。言一者相從故來。此從何聞耶。游夏不聞
斯説。張禹何因謾談。乃至云。今更解云。由
虚空等不與諸法同聚。故約空等辨其有性。
未詳此釋。虚空不遍。可不同聚。既許體遍。何
處別居。設言非聚類。可非同法處等。又復解
云。一切諸法。有他不自有。乃至云。空不用他
所成。故名一實。自體不自有。爲大有所有故。
名有一實。若依此解。大有能有五全四
分。名有一實。此亦不然。自體不自有。別爲大
有有。乃師主之義。非弟子許。若弟子許別
爲有。有便立已成。何須云大有非實等。若弟
子不許。一一實上不無之有。能有實等。名有
一實。即有一實因。犯隨一不成過。何能成比
量。問若取有二實等爲因。有不定。許一一實
自能有體。云有一實。取此爲因。亦不定過。答
不例。子微有二實。彼此倶成。別有子體。實
上不無之有。弟子自許。故無不定。因不分別。
但云有一實等。又問云。何故不名無實二實
多實耶。有人簡云。若言有無實及有二實
爲因者。有兩倶不成過。若言有多實。有不
成過者。恐未研覈。何以知者。難若望五頂
意許所立。可説不成。今望弟子所許。敵論何
得不成者。此亦未可。今言有者。實徳業上。同
許能有之有。不分即離。豈許此有能有和合
句耶。但自有故。故是不成。何分師弟。二倶爾
故。若云以和合句。既和合實等。何故不得言。
實徳業等。不無之有。有於和合。名有無實者。
此亦不然。此亦師弟同許。何得云師不成。弟
子得成。又若取此爲因。即喩無能立。同異不
能同異和合性。和合性復非同異和合性故。
故不得云若言有無實故。亦得成因。又本簡
云。若云有二多實爲因有不定。有無實爲因
有不成。不言有二實爲因不成。文外加諸。
故應如本簡過成因。又云。若唯望意許離實
有説者。以無實及有二實爲因。此乃是隨一
所依不成。及兩倶不成過。此亦不然。隨一所
依不成可爾。弟子不許離實等有故。何得云
倶不成。師主豈可不許大有。有於空等無實
之實。有於子微有二實之實。又云。若以多實
爲因者。亦有隨一所依不成。及不定過者。亦
不必然。不成可爾。不定須思。不共不定可爾。
以有多實因。於孫微上有故。爲不定者。不
然。若望師主。孫微雖有多實。不是大有。復非
彼性。不同同異故。有多實因於子微上無。談
師主意。説彼大有。有於多實故。然不得云是
大有有多實。無同法故。以因不應分別。爲大
有有。爲不無有。故同異性。得爲同喩。不爾望
師主。即不共不定。同異非大有故。望於弟子。
即隨一不成。弟子不許故。故知所判。更成疏
略。又云。若以無實爲因。即不定過。爲如和合
非實。爲如時等是實耶者。亦未盡理。若其不
云有無實故。但云無實故。因倶不成過。何名
不定。若言有無實故。望和合性。分不成過。望
時方上不無之有。即不定過。有無實因。非和
合有。又非同喩。何得望彼爲不定過。又云。以
有二實故爲因。是一分兩倶不成過。亦犯似
同喩中。能立不成過。以同異性雖是非實。不
名有二實故。此亦不然。無倶不成相故。又豈
不許同異。同異於父母耶。同異於空等。有一
實因成同異合父母。有二何不許。准此有不
定。不言有二實。故知。云不得作不定者非。又
云。若二實爲因者。是法自相相違過。過云。有
性是實。有二實故。如子微。爲有此過。不立爲
因。此不必然。因同喩有義如前説。但不定過。
非是相違。又云。若實句不名有徳業者。如何
得説共許不無之有。名有徳業耶。故知。依彼
實句不無之有。説名有徳業也。如同異性者。
擧喩。此未善釋。若成實句之上。不無之有。云
非徳業。此立已成。如立量云。有非徳業。有徳
業故。如同異性。何以能顯離徳業之大有。故
知。各成三句之上。不無之有。爲三比量。顯有
離三。若望成實句上。不無之有。云非徳業。如
何作有法自相相違之因。若望其意許離實
大有。豈可師主。不立離徳業之大有。但立離
實之大有耶。問若成徳業上不無之有。云非
徳業。以有徳業因。於實亦轉。豈無過耶。答亦
無過。立非徳業。實亦同喩。論中且擧別因通
喩。不爾言非徳業宗實句是何收。又解云。有
徳業言。意説彼性。實雖有徳業。非彼性故。望
義別故。此有令彼體性不無。名之爲有實徳
業等。實名有徳業。以相依故名之爲有。不
能令彼成其不無。有言雖同。詮義各別。若爾。
同異性即非同喩。答爾若爾。云何倶得決定。
答望爲性成非實等。望能有有。即是相違。若
成有非。實有徳業因。此不定過。以彼實句有
徳業故。有一實因。成非徳業。不定亦爾。然待
撿彼勝論方知。又云。五頂但據三因別成三
宗故無有過。問若爾無過何名相違。答若望
言顯無過。今望意許故犯相違。此亦未詳。既
言非實非徳業宗明即大有若非大有更有何
有非實等耶雖不言大言有已顯。故彼弟子。
望立非實徳業之有。得作相違。又云。問同異
二品豈可得約有法立耶。解云。夫同異品。但
隨有法及法中意所立者。即望此爲同異品。
今既意立有性。離實等外別有其體。故得望
離實等有性。爲同異品。此釋未善。若以有法
是所爭故。意所立者。即應名法。何名有法。故
理門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如徳有徳。故無有過。若爾如何。今解。意立
實等上。不無之有爲有法。定非是實等。言非
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
故理門論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
説名同品。此論亦云。云何名爲同品異品。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不望有法名
同異品。如是方便成立有法。因喩既返。故成
相違。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望不
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不爾
相違。又云古人云。問五頂信有有不。若信
有性難令非有。便違共許。豈是相違。如言聲
非聲也。若不信有。此即宗闕有法。因無所依。
何容依此競其即離。作相違過。乃至廣叙云
云言。今解應知。加汝字即無有失。謂汝執
有性。應非有性。又無義宗法。許得依無。今言
非有。但非彼所立。更無所表。但牒彼計。何
用極成。如佛法破外道云。汝我應非我。亦
得成破。此釋未善。無義宗法。可許依無有一
實等因。豈無義宗法。但可隨他與作相違。即
無有過。不勞分別有義宗法無義宗法
釋有法差別相違因中云。如即此因。即於前
宗。不但能成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亦能成立
與有法差別。相違作非有縁性。此釋不然。若
爾應成不定因性。非相違因。既無大有有縁
性之同喩。何理能成作大有有縁性。論云。如
遮實等。倶決定故。不云成作有縁性。亦得決
定。下又正釋倶決定文。過亦同此。又自云。因
唯異轉故非不定。既爾如何云倶決定。同品
無故。問既言不以意許爲差別。此作有縁性。
爲是言顯。爲當意許。若云言陳者。如何立宗。
云大有作有縁性。言大有時。他許不許。若許
立已成。不許闕所別。作有縁性。爲言大有。爲
無有。言作大有有縁性。他許立已成。不
許闕能別。故他不許。即倶不成。何成立量。若
云言有意含。作有縁性亦含。此即意許。何得
云言顯。不得云如汝立。彼云。言有非實。雖是
意許。即言已顯。作有縁性。何不許然者。不
然。何以故。前量云。非實故言有時即言顯。
實上之有云非實。除大有外更有何有。故言
有時即言顯。今作有縁性不云非實。以有
爲有法。作有縁性爲法故。倶是不無之有。作
有縁性中。意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有縁
性。是其差別。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
問若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即是法差別。
云何名有法差別。答准前釋。望不加言名有
法差別。若加言已即名法故。然成此法意成
有法。故理門云。但以法故成於法。如是成
立於有法。問若加言已與法何殊。答法自相
等本只爭法不爭有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於
有法。若云即成聲無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
然。瑜伽等云所成立法有二種。一自性。二差
別。若成聲之無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別。故
作此解妙之又妙
解似同喩中云。世親及小乘外道。立有五分。
慈尊無著陳那等。但立三分。合結爲成於喩。
是喩上之差別。善立於喩。足顯合結。無繁喩
外。別立二支。又云。瑜伽同類即當對法合支。
對法既立喩訖。何故復説合支。結既許同世
親合支。如何即別。又瑜伽引喩之言。爲同爲
異。若其是總同類即是喩。何關對法合支。若
引喩即説爲同類。與世親合支何別。作斯會
教全不相當。應知。對法合結。與世親不殊。
瑜伽同類異類。與理門等二喩不別。作者各
據一義。所以如古徳述。下雖亦作是釋。但爲
前後相違
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聖教由詮諸法共相故
比量攝。非之可爾。若云一切定心亦得共相。
應比量收。又比量心。亦得自相。應非比量。此
難恐違。言定心縁得共相者。是何共相。若因
明共相。違佛地論。理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
分別。皆是現量。云何定心。得此共相。故雖定
心縁比量教。離分別故。不名縁共相。以不分
別。一因三相。貫通宗喩。各證知故。散心不
證。但隨於教。分別貫通。故縁共相。名爲比
量。設聖者心。知分別心。以因貫之。亦證相
故。不分別故。不名縁共相。若經中自共與
因明別故。不應難云比得自相現得共相。若
許得者。如何依二相。唯立二量耶。倶縁於
二相。二量有何別。又與經説二相何別
釋自共相經論相違中。全未盡理。佛地經論。
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説自共相。各少差別。且
佛地經論所明自共。即三科等。皆名自相。
各守自性。苦無常等。名爲共相。理通餘故。唯
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少與彼同。亦談
彼二相故。然言假智及詮。唯依諸法共相而
轉者。此約能詮不得彼體。如詮色時。以其色
言通一切色。智増彼相。不得自體。詮於此轉。
名爲共相。不同無常等義。貫通一切。不唯色
故。名爲共相。即通於經所説二相。起詮之時。
總名共相。非所詮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明
所立共相。彼約増其諸法自體。相通自類。不
他心總貫諸法。名爲共相。因明論中。藉
因三相。貫通宗喩。如縷貫花。比智方起。故理
門云。若所比處。此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
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
解。此即於彼假智及詮共相之上。更起共
相。不可説彼定即因明所説共相。不立比量。
言不詮三相故。智縁於彼。不相通故。雖知
此言。及比量智。亦於増益共相上轉。意不説
彼。名因明中所立共相。彼不作想貫餘法
故。彼設通餘。各自類故。今此貫餘。通異類
故。宗中所立。亦通喩故。説此爲共。瑜伽等
中。言自共相。因明論中。共相所攝。比量立
故。然不同因。是先陳後説。自性差別攝。立我
爲有無。名立自相故。因明自相。亦與經別。雖
經自相。亦現量得。名爲自相。然彼經中。自共
二相。倶是因明所説自相。各附法體。別別證
故。名現量縁。如斯分別。妙符經論所説理故。
此即會釋并出體訖。餘雖問答分別二相。引
三藏釋。及解二量。問答門中。所説二相。不
關因明自共二相。不能煩叙。彼略所問答。
但於唯識。似謂増益名共相。中推求自共。
亦不異經中所説二相。披者當悉
今者總攝自相差別。略有二門。一依諸經論。
二直據因明。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
對。一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爲自性。苦無常
等。名爲差別。如佛地論等説。二總別對。汎
名爲色。即是自性。如有漏色無漏色等。名爲
差別。即前第一體之與義倶有總別。自共如
次更無別體。即諸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
對。非詮對者。名爲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
別。即唯識等云。諸法自性假智。及詮倶非境
故。亦通前二。若名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
即名自相。四名句對。名所詮者名爲自相。句
所詮名爲差別。即唯識等云。名詮自性。句詮
差別。亦通初二。詮體詮總名詮自性。詮義詮
別名詮共相。望第三對。名及句身。並詮共相。
以所増相。可通於餘。非二自相。故名爲共。除
因明理攝諸説盡。若因明中所説二相亦有
四對。一體義對。即瑜伽等言。所成有二。一自
性。二差別。即前第一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
即前第二。且隨所爭。不過此二。據因明理。自
共二相。非如前説體性各定。三先陳後説對。
即辨宗依。是通前二對。但先陳者即爲自相。
後説者即爲差別。非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
對。以所成者。名爲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
相。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於
後。非成前故。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所
違者是。雖違有法及別義名二差別。相違之
因然唯意許。不是言彰。如法差別。既不言彰。
准知。有法差別相違。亦是意許。雖通局對。通
名差別。局名自相。然此即前體義對攝。後説
意許。即前總別對中別義。更無別體。問因
明所陳。不過經中自共二相。如何説與經義
有別。答有三義別。一因明二相據前後説分
自共二。以後別前。非如經説。縱雖前後二相
恒定。談法性故。二言陳意許。設經自性。對爭
意許。亦名差別。三因明二相據通局分。以後
所説。必貫於餘。不爾。喩無非成比量。即名爲
似。前所説者。不必須通。因明論意。擧喩證
宗。故須通喩。雖不通喩。亦名差別。即定是
過。然體不定。經汎通辨。雖遍不遍。二相即
定。故有差別
約四無記辨二量云。如通果心。十四變化。與
五倶者。容通現比。所餘唯比。此出何文。通果
之心。爲散爲定。若依小乘。通果色心。可通欲
界。既或許欲界。即是散心。若依大乘。心色倶
是色界。亦非全散心。何唯比量耶。又自問云。
如睡眠聞思所引。睡眠通聞思。化心由修引。
化心通現量。答云。聞思約位起。睡眠通聞思。
現量離動搖。散心非現量。此釋未善。睡眠通
聞思。二量是何攝。若非二量既許是善。何非
量收。若比量者。即例睡眠。比量引眠。亦通比
量。化心現量引化心是現量。又變化非唯散。
何假餘例
問若不是散。何名無記。答通二性。以爲利樂
及遊戲。故非全是散。復不全定。然屬定
問答中云。安慧八識皆悉有執。名非量。
此判不爾諸經論中。皆令依於三量觀法。理
門復説。諸修定者。及於貪等諸自證分。皆名
現量。見相遍計。可許非量。自證非妄。許通現
量故。又云。似現通比非量攝。以理門云。由
此。即説憶念比度悕求等。皆非現量。非量所
攝。亦即無違。比量所攝。此即成過。理門論
中。云皆非現量。且簡取現。不云此等名爲
似現。後出似現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
數等。擧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現量。不説
憶念比度。即爲似現。不障悕求疑智等。説
名似現。又設憶念比度名似現者。亦非比量。
比量智者。是決定故憶無謬故。爲定量故。
似現不爾。云何比收。正釋文中云。現量心
離教分別。何故瑜伽七十七云。若菩薩修所
成慧。亦依於文。亦不依文。七十二云。名是聞
思所成。是三慧境界。解云。大小因明。據隨轉
理説。喩伽據大乘盡理爲論。又因明據不自
在説。伽論約自在者説。此非善釋。因明現量
離名分別者。非謂不縁名句文等。云離名分
別。以不如名定執其義。亦不謂義定屬其名。
及外道教。諸邪名言。云離於名。瑜伽等論。與
此相似
解量果中云。第八無慧。依何説智。故更解云。
夫現比取境。元爲自悟。今取二境發解。分明
究竟解了。故彼果同聚相應。總名爲智。即果
智也。此釋與問元不相關。因八無慧。何爲同
聚。總名爲智。應知。此中説有二意。若汎言現
量。第八亦是爲自開悟。因八等非此約自悟。
故智爲果。若非自悟。汎爾現量。即現量心。亦
名爲果。故此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若量
皆智。何須説中。故此中言。有所簡別。何理得
知。非智現量。即心爲果。即集量論以爲明證。
故集量論云。似境相所量。能取見自證。即
能量及果。是三體無別。成唯識論第二。四分
廣明
解能破中。叙舊解云。又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
非徳依。如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有所言。三相
並闕。判云。此恐未然。此應但是不成因攝。非
謂缺減。此判不然。未詳作意。若據支顯。此不
成收。今據相明。三相都闕。故是闕過。又闕初
相。可名不成。亦闕後二。何獨不成。故名缺
減。又引古云。又解云。古師既以八爲能立。
故亦依此以辨闕過。謂闕一有八。闕二有二
十八。乃至闕七有八。闕八有一。名闕減過者。
於理恐乖。且如現比二量。依何等相説名爲
闕。若以立量之時。無故名闕。有故名具。其相
云何。若以違現比故名闕。不違名具者。既違
現比。理應即於宗因喩中。隨其所應。定不成
就。如何説言有闕一等過。故知非也。此判全
非。設宗因喩。違現比量。何非闕過。如闕有法
因無依。宗等違量。何非是闕。既陳三支
非是三闕。但違二量。故是闕過。方又二量。據
立論者自解宗智。要依於自現比二智。以立
比量。若自不閑。何以能立。故理門云。如自決
定已。悕他決定生。又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闕成過。又違二
量。即宗因喩不須別説。能立已説宗因喩
訖。何須復説現等量耶。又宗等違猶無二智。
故置此違。若依二智立必無違。故闕成過。然
隨一闕。非是闕過。作句數爾。若闕二時。方爲
過故。自釋闕中。約因一喩二及因三相。句雖
有七。過容有六。以闕異喩有非過故。若無故
明闕。非缺減過。有故辨闕故是過如前。故
容有六。此亦不爾。有故辨違。亦不成過可
容有六。有故辨闕既許是過即容有七。何
但言六。又標説云及因三相。因三相中七句
皆過。何容只六。又言闕此非是過。
非了義。如立無常。常空非有。名闕異者。此判
定非。故彼論云。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
有虚空等。論云何得説彼處此無。此叙他設
難。非謂陳那不説爲異故。論主答云。若彼無
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既言於彼
不轉。全無有過。即是異品云無有過。故前
復云。若所立無説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
異。此意不要有體方名異喩。但無所立即名
異故。故理門論正解喩云。前是遮詮。後唯止
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
大虚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此
即異喩不説云闕。若要有體方爲異喩亦是
遮詮。何成止濫。又解二似喩中。似同即有
無倶不成。似異喩即無無倶不遣。無既雙遣。
何非異喩。故知。言闕於異喩者。或言中不陳。
或雖陳言。隨有不遣。即闕因相。名之爲闕。此
無異依。有異法喩。前雖具明。對此故亦更

又據世親五支之中。明缺減過者。有二十五
或二十一。謂闕一有五。闕二有七。闕三有十。
全闕有一。取捨如前。准此。只有二十三句。二
十五句一總不相當。或是寫錯。更勘餘本
又叙方便心論三種増減。即證瑜伽云。言詞
複重。或復減少。對法云無限者。謂言詞重
疊。所説義理。或増或減。此並古徳成文。何得
説言古師八爲能立。即望八法辨闕。此亦不
然。瑜伽顯揚對法三論。皆自顯説能立有八。
何以故違云不説八。何不令陳那就古師能
立八。強欲會本論就末陳那三。由此故知。今
古意殊。各不乖返。廣會如前及本疏述
論説其宗亦名能立。已如前解。更不繁述。若
必宗支定爲能立。何爲所立。無所説能理爲
不可。若云非要故不説者。立量本令他悟。無
所立法令他悟何。故此爲要。既無別所立。明
知今意宗爲所立。此中隨古言能不違。云十
四過類。義同如實論中道理難品中三種難
也。此雖無文。今應略述。寛狹同異至下當

大乘心鏡論明八支。龍樹菩薩造。羅什法師
譯。撿之。一顛倒難有十種。一同相難即理門
第一同
法相似二異相難即理門第二
異法相似
三長相難即理門第三
分別相似
四無異難即理門第四
無異相似
五至不至難即理門第八至
不至相似
六無因難即理門第九
無因相似
七顯別因難即理門第五可
得相似
八疑難即理門第六
猶豫相似
九未説難即理門第十
無説相似
十事
異難即理門第十
二所作相似
二不實難有三。一顯不許義
即理門第十
三生過相似
餘二難理門無。三相違難有三。
一未生難即理門第十
一無生相似
二常難即理門第十
四常住相似
三自
義相違難。理門所無。理門第七義准如實復
無。其中義旨如下當述。未撿如實。待後細
尋。然唯此斯釋將故録
因明義斷
  元久二年九月十八日書噵了書本云以
興善院僧都本書了云云
正治二年庚申六月二十九日巳剋於超昇
寺東別所書寫了執筆信西
同年七月十三日移點了點本寶積房書也
寫本文顯房得業本也
抑當年者天下飢饉人力衰微而分括命畢
寫功勵微力移點道耳志趣所之有二大願
當寺伽藍造功速成興隆正法惠命長遠
順次生中往生内院面奉彌勒心不退轉
是二
點本云
  點本奧記云
興福寺沙門齊順敬發大願書一切大小乘
經律論章疏等同寺覺詮依其勸誘以維久
安四年歳次八月四日寫了
傳同寺藏俊雇晴意移點已了于時永萬二
年春二月十五日記
點本延喜十六年普光寺長講東大寺圓超
大法師所讀也墨讀永超僧都傳而已嘉應
二年歳次庚寅十月二十一日比校點及文
字了但點本字並點粗渉不審更尋訪根本
點本可加復審也比校之間著法衣淨弊身
以終其功伏乞迴微功於群生共向菩提同
證佛果而已
  興福寺沙門釋覺憲記之云云
 同寺沙門釋英弘矣 
  貞應元年自五月二十七日始之至六月
五日九ヶ日之間奉讀之了當年維摩遂講
用意也大法師英弘
  聽衆良盛頼玄
  當日者是吉日也仍參上階東妻室修禪院
遂淨名居士大職冠之御影開眼并傳受大
會表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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