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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疏 (No. 1840_ 窺基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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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午剋點

五月二十八日直了六月二十四日一遍
讀合了
久壽三年二月三日重讀了不對
去月二
十四日始之久壽三年三月十八日重讀
了去月二十二日始之今度別紙書目六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
 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論喩有二種 述曰。自下第三示喩之相。文
段有三。一標擧。二列名。三隨釋。此初也。梵
云達利瑟致案多。達利瑟致云見。案多云邊。
由此比況。令宗成立究竟名邊。他智解起。照
此宗極名之爲見。故無著云。立喩者。謂以所
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説。師子覺言。所
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
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
有正説。是名立喩。今順方言。名之爲喩。喩
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
名爲喩。前雖擧因亦曉宗義。未擧譬況令極
明了。今由此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明喩

論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述曰。二列名也。同
者相似。法謂差別。共許自性名爲有法。此上
差別所立名法。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同
法。無彼差別名爲異法。異者別也。問何故宗
同異名品。因同異名法。答若同異總宗不相
離性種類名品。若不同異於總宗。亦不同異
於宗有法。但同異於有法之上所作義者。名
之爲法。又此所作。非總所立。不得名品。名之
爲法。宗總所立。遂與品名。能所異故。又因宗
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此同異二。故名爲
法。次下二因同異。及上宗同異。並別同異。故
皆名品
論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述
曰。三隨釋有二。一解同。二解異。理門論云。
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喩。餘皆
此相似。解初中有三。一牒名。二總顯。三別
指。同法牒名。餘文總顯。處謂處所。即是一切
除宗以外有無法處。顯者。説也。若有無法。説
與前陳。因相似品。便決定有宗法。此有無處。
即名同法。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
處有此名因同品。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
許法。若處有共因。決定有此不共許法。名定
有性。以共許法成不共故。理門論云。説因宗
所隨。是名同喩。除宗以外有無聚中。有此共
許不共許法。即是同故。以法同故。能所同故。
二合同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由有此故宗
法必隨。故亦兼取宗之同品。合名同法。問
顯因同品。宗法必隨。何須復言決定有性。言
決定有性。因必在宗。何須復説顯因同品。答
唯言因同品。不説定有性。即九句中諸異品
有。除二五八餘六句是。相違不定亦二過
攝。異喩亦犯能立不遣。若言定有性。不説因
同品。亦即是九句中同品非有。四五六是。相
違不定亦二過攝。同喩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因同品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二
五八是。正因不定二種所攝。同喩亦犯倶不
成過。若顯因同品。亦決定有性。即九句中同
品亦有句。除四五六餘六句是。正因不定二
種所攝。異品無過。正因所攝。異品有過。不定
所攝。異喩或有一分全分能立不遣。此同異
喩所犯諸過。或自或他。或全或一分。隨其所
應。皆應思惟。爲遮前三句及第四少分所説
過失。顯第四句少分爲正。必須雙言顯因同
品決定有性
論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述曰。別
指法也。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瓶爲同喩。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結總陳。若所作者。即
前總顯因之同品。見彼無常。亦則前顯決定
有性。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母牛去處。犢子必
隨。因有之處。宗必隨逐。此爲合也。若有所
作。其立敵證等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擧其喩
依有法結也。前宗以聲爲有法。無常所作爲
法。今喩以瓶等爲有法所作無常爲法。正以
所作無常爲喩。兼擧瓶等喩依。合方具矣。等
者等取餘盆甖等。理門論云。若爾喩言應非
異分。顯因義故。古因明師因外有喩。如勝論
云。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同喩如瓶。異喩如
空。不擧諸所作者皆無常等貫於二處。故因
非喩。瓶爲同喩體。空爲異喩體。陳那已後。説
因三相即攝二喩。二喩即因。倶顯宗故。所作
性等貫二處故。古師難云。若喩亦是因所攝者。
喩言應非因外異分。顯因義故。應唯二支何
須二喩。陳那釋云。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
顯了是宗法性。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
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意答。喩體實是因。爾
不應別説。然立因言。正唯爲顯宗家法性是
宗之因。非正爲顯同有異無順返。成於所立
宗義。故於因外別説二喩。顯因有處。宗必隨
逐。并返成故。令宗義成。彼復難言。若唯因言
所詮表義。説名爲因。斯有何失。此難意説。如
所作言所詮表義。唯名爲因。瓶同空異名喩。
非因斯有何失。復問彼言。復有何徳。彼古答
言。別説喩分是名爲徳。陳那復難。應如世間
所説方便。與其因義都不相應。此難意云。如
世間外道亦説因外別有二喩。汝於因外説喩
亦爾。遍宗法性既是正因。所説二喩非是正
因。但爲方便助成因義。此喩方便既與因別。
則與因義都不相應。古師復云。若爾何失。縱
同外道亦何過耶。如外道説有五根識。佛法
亦有。非爲失故。陳那難云。此説但應類所立
義。無有功能。非能立義。由彼但説所作性故
所類同法。不説能立所成立義。此中難意。我
亦不説同於外道説極成義名之爲失。由同
彼説不極成義有過失故。謂諸古師同外道
説。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同喩如瓶。異喩如
空。不極成義。陳那難云。若説瓶體空體爲喩。
但應以瓶類於所立無常之義。既喩不言諸
所作者皆是無常。擧瓶證聲無有功能。其喩
便非能立之義。由彼擧因。但説所作法。擧瓶
類聲同無常。不説能立諸所作者。及與所立
皆是無常。故無功能非能立義。又若以瓶即
爲喩體。瓶即四塵。可燒可見。聲亦應爾。若我
如説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所作。既爲
宗正同法。無常隨之亦決定轉。擧瓶喩依以
顯其事。便無一切皆相類失。汝既不然。故有
前過。陳那又難。又因喩別。此有所立同法異
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但有
類所立義。然無功能。此意難言。因喩既別。同
喩但有所立無常。異喩無此。汝同喩不説諸
所作者皆是無常。異喩不雙無。終不能顯所
作性因。與所立無常不相離性。總結之云。是
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非能立義。古師
復問。何故無能。陳那難云。以同喩中不必宗
法宗義相類。此復餘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
意説因喩無能所以。既汝不言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故彼同喩不必以因宗法。及無常宗
義相類。但云如瓶。他若有問。瓶復如何無常。
復言如燈。如是展轉應成無窮。是無能義。我
若喩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既以
宗法宗義相類。總遍一切瓶燈等盡。不須更
問。故非無窮成有能也。復難彼言。又不必定
有諸品類。若但瓶體爲同喩者。非燒見等一
切皆類。便成過失。若如我説彼喩依中。但以
所作無常等類。便無彼過。又難言。若唯宗
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成因。此意難言。
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異無但
喩非因。是故瓶空喩非因者。即不定因應亦
成因。但有遍宗法。無後二相故。古返難言。云
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喩而有
此失。彼意難言。云何同品瓶上。具有所立無
常。能立所作。及異品法。此二喩中有不定失。
陳那難云。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類。便
有此失。如初後三各最後喩。謂立量時。所立
異品亦有非有。非一種類。汝既但指瓶爲同
品。空爲異喩。雖具二喩。喩若非因。便此不
定。如初三最後喩者。謂九句中。初三第三句
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後三最後喩者。謂九句
中。後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異品亦有非有。
此二喩中。若同取有義。異取無義。同喩亦具
所立能立及異法喩。然由異品一分有故。因
成不定。以汝同喩如瓶異喩如空。喩非因故。
不別簡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便
有不定。若別簡別。喩即是因。便無彼失。簡彼
兩三。非正因故。要異遍無。是正因故。彼復結
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是道理。雖一切分
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説爲因。此
中故定唯爲之聲。彰因三相顯了於宗。二喩
即因。雖倶是因顯了宗義。於三相中遍宗法
性。唯此一分且説爲因。餘二名喩。據勝偏明。
非盡理説。故名爲且。前文依此顯了宗義。説
之三相亦不相違。問何故共許法不共許
法分爲宗因。同喩上二合爲一支。答對敵申
宗。不共而爲所立。由因成此。共許別立能成。
同喩令義見邊。二倶助成前立。故因宗別説。
同喩合故問因陳所作已貫瓶中。同喩再申
豈非鄭重。答因雖總説。宗義未明。指事明前。
非爲鄭重。古師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
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今陳那云。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顯略除繁。喩宗雙貫。何勞長議。
故改前師。古師結云。是故得知聲是無常。今
陳那云。譬如瓶等。顯義已成。何勞重述。故於
喩中雙陳因宗二種明矣。至後當知
論異法者若於是處説所立無因遍非有 述
曰。下解異有四。一牒名。二總顯。三別指。四
釋成。此即初二。處謂處所。除宗已外有無法
處。謂若有體若無體法。但説無前所立之宗。
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即名異品。以法異故。二
倶異故。理門頌云。宗無因不有。是名異法。有
解。正取因之異品。由無此故宗必隨無。故亦
兼取無宗名異。合名異法。復自難言。若但無
因即名異法。同品非有應是異喩者。若爾。聲
無常宗。以電瓶等而爲同喩。勤勇之因。於電
非有。應成異品。宗定隨無。由此應言同成宗
故。因爲正同。宗爲助同。異品離故。宗爲正
異。因爲助異。偏取非異。故理門云。宗無因不
有。名爲異法不云因無宗不有。名爲異喩。然
此不欲別成異法。故先無宗。後方無因。問何
故所立不言遍無。能立之因言遍非有。答宗
不成因。不言遍無。因成宗故言遍非有。因不
遍無便成異法。不定相違種種過起。宗之所
立。其法極寛。如聲無我。空等亦有。若異皆
無。都無異品。如空等言。便徒施設。故知但無
隨應小分因之所立。即是異宗。非謂一切皆
遍非有
問説所立無。因已非有。何須復説因遍無耶。
説因遍無。已無所立。何須復説所立宗無。答
但言所立無。因不遍非有。即九句中異品有
攝。除二八五餘六句是。異喩亦犯能立不遣。
若言因遍非有。不説所立無。即九句中同品
非有攝。四六五是。同品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説所立無。亦非因遍非有。即九句中同品有
句。除中三句餘六句是。異喩亦犯倶不遣過。
若説所立無因亦遍非有。即九句中二五八
是。二八爲正。第五不定。同喩或犯倶不成過。
他句有過故此有過。不爾此句非有過收。此
中諸過。或自或他。或全或分。隨其所應准前
思作。第四句小分爲正。餘皆有過。爲遮此等。
必須雙言説所立無因遍非有
論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 述曰。別
指法也。如無常宗。是常爲異。所作性因。非作
爲異。返顯義言。於常品中既見非作。明所作
者定見無常。同成宗故。先因後宗。異法離前。
宗先因後。若異離中因先宗後。如言非作定
是常住。翻成本來非諍空常住。非是離前成
於無常之宗義也。若成常住。便犯相符。舊已
定宗。今成立故。同既成立先因後宗。異既離
前隨宗先後。意欲翻顯前成立義。今者宗無
因既不轉。明因有處宗必定隨。異但説離。離
成即得。必先宗無後因無也。故理門云。説因
宗所隨。宗無因不有。如空等者。此擧喩依。以
彰喩體。標其所依有法。顯能依之法非有。等
者。等取隨所應宗涅槃等法
論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 
述曰。下釋成義。顯異無體亦成三相。正因所
攝。因明之法。以無爲宗。無能成立。有無皆
異。即如論云。和合非實。許六句中隨一攝故。
如前五句。前破五句。體非實有。故得爲喩。此
中以無而成無故。應以有法而爲異品。無其
體故。還以無法而爲異云。諸是實者。非六句
攝。無其異體。若無爲宗。有非能成。因無所
依。喩無所立。故可有爲異。異於無故。以有爲
宗。有爲能成。順成有故。無非能立。因非能
成。喩無所立。故有無並異。皆止濫故。無常之
宗既是有體。所作瓶等有爲能立。故於異品。
若薩婆多立有體空爲異。若經部等立以無
體空爲異。但止宗因諸濫盡故。不要異喩必
有所依。同喩能立。成有必有。成無必無。表詮
遮詮二種皆得。異喩不爾。有體無體一向皆
遮。性止濫故。故常言者。遮非無常宗。非所作
言。表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別詮二有體。意
顯異喩通無體故。理門論云。前是遮詮。後唯
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前之同喩亦遮亦
詮。由成無以無。成有以有故。後之異喩一向
止濫。遮而不詮。由同喩合比度義故。由異喩
離比度義故。彼復結云。由是雖對不立實有
太虚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古
説聲無常。異喩如虚空。理門難云。非異品中
不顯無性。有所簡別能爲譬喩。謂於無常異
品。應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正以
常爲異品。兼非所作。空爲喩依。要此簡別。顯
異品無。返顯有所作因。無常宗必隨逐。汝但
云如空者。今返難云。非於異品不顯無宗。及
無因性。即有簡別。故能爲異喩。長讀文勢義
道亦遠。又難古言。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
有性爲異法喩。非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
能。初四句牒。後三句非。此説外道名爲世間。
但顯宗因常。及非所作異品同在虚空上。故
説此虚空爲異喩體。此牒彼宗而申難言。非
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異品不言謂若
是常宗無之處。見非所作因不有性。以離宗
因。返顯有因。宗必定有。故古異品。決定無
能。由此但應如我所説
論如有非有説名非有 述曰。恐説異喩。遮
義不明。指事爲例。此有二釋。一云。如勝論
師。爲其五頂不信有性實等外有。遂立量云。
有性非實非徳非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
同異性。陳那破云。此因有有法自相相違。謂
有性應非有。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此引陳那有非有言。豈言非有別有所目。一
向遮有故言非有。常等亦爾。一向遮無常及
所作性故。非有所目。二云。此言非有。非引陳
那所説非有。汎言非有。略有二義。一者勝論。
除有五句。皆是非有。此即表詮。二者非有。但
非於有。非有所目。欲顯同喩成有體宗。可如
表五。異喩止濫。可如遮有。然中道大乘。一切
法性。皆離假智及言詮表。言與假智倶不得
眞。一向遮詮都無所表。唯於諸法共相而轉。
因明之法。即不同彼。然共相中可有詮表義。
同喩成立有無二法。有成於有可許詮也。無
成於無即可遮也。異喩必遮。故言此遮非有
所表。異不同同。理如前説。理門論中。於此二
喩而設難言。復以何縁第一説因宗所隨逐。
第二説宗無因不有。不説因無宗不有耶。此
中難意。前頌所言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此二名譬喩。何不以同例異。先宗後因。説無
常者皆是所作。而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説
有因處宗所隨逐。何不以異例同。先因後宗。
説非所作皆見是常。而言若有是常見非所
作。説宗無處因亦隨無。彼論答云。由如是説。
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説。即
彼頌言。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
若爾應成非所説。不遍非樂等合離。初三句
答所作遍因。後一句答勤勇狹因。第一同喩
先宗後因。第二異喩先因後宗。返覆相例倶
爲不可。若以離類合先因後宗。而云非所作
者皆是常住。即應以非所作因自證常住。非
離先立先宗後因。若許爾者。亦應成立非本
所説無常之宗。又空常住。立敵本成。若今更
立。犯相符過。既非本諍。翻乃立常。由此故
言。若爾應成非本所説。若以合類離先宗後
因。而云諸無常者皆是所作。即應以無常成
所作性。非以所作成宗無常。若許爾者。即應
成立非本所諍無常宗義。又聲無常非兩所
許。聲上所作兩本許成。若以不共許無常。成
共許之所作。宗既相符。因亦隨一。故云若爾
即應成立非本所諍。問聲瓶倶無常。諸所作
者皆無常。聲瓶無常兩倶成。聲瓶倶所作。諸
無常者皆所作。何廢聲瓶所作兩倶成。答彼
聲所作非無常。瓶許所作亦無常。擧瓶所作
既無常。類聲所作亦無常。不欲成瓶所作無
常。何得別以無常成所作。其第四句。釋勤勇
因。亦爲不可。言不遍者。若以離類合。先言若
非勤勇無間所發定是常住。電非勤發而非
常住。非勤因寛。常住宗局。局宗不遍常住寛
因。即應以非勤發成其常住。若爾應成非本
所説。若以合類離。先言諸無常者皆勤勇發。
電等無常非勤所發。無常因寛。勤發宗狹。宗
狹因寛亦是不遍。若亦許爾。應成非本所諍
之説。此勤勇因。既同所作。應言又不遍。略故
無又字。其非樂者。此不遍因。應別有成立不
愛樂宗。謂若以離類合。言諸非勤發皆常住
者。空非勤發可是常住。電非勤發如何皆常。
此因既於異品中有。即成不定。便爲成立電
等常住不樂之宗。又若以合類離。言諸無常
者皆是勤發。瓶等無常則是勤發。電等無常
如何勤發。此勤發因亦於異品中有。還成不
定。既以無常成立電等而是勤發。還非所樂。
由此合離二等相例。咸爲不可。是故但應合
離同異如我所説。彼又問言。爲要具二譬喩
言詞方成能立。爲如其因但隨説一。此問二
喩。爲要具説二。方成能立。成所立宗。爲如所
作勤勇二因。但隨説一。即成能立。成所立宗。
彼自答言。若就正理。應具説二。由是具足顯
示所立不離其因。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異品
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由具顯二。故能顯
示宗不相離因。亦顯宗因同品定有。異品遍
無。二喩既足。故能正除相違不定。相違不定
二相過故。相違之因同無異有。不定之因二
有二無。故説二喩具以除二過。彼復又言。若
有於此一分已成。隨説一分亦成能立。謂於
二喩。有已解同。應但説異有已解異。應但説
同。不具説二亦成能立。彼論又言。若如其聲。
兩義同許。倶不須説。或由義准。一能顯二。聲
謂有法。所作性因。依此聲有。若敵證等聞此
宗因。如其聲上兩義同許。即解因上二喩之
義。同異二喩倶不須説。或立論者已説一喩。
義准顯二。敵證生解但爲説一。此上意説二
倶不説。或隨説一。或二具説。隨對時機一切
皆得
論已説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説名能立 
述曰。解能立中。自下第三總結成前。簡擇同
異。於中有二。初結成前。後簡同異。結成有
二。初總結成。後別牒結。此即初也。若順世
親。宗亦能立。故言宗等。宗因喩三名爲多言。
立者以此多言。開悟敵證之時。説名能立。陳
那已後。擧宗能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喩名爲
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於能立總結明

論如説聲無常是立宗言 述曰。下別牒結
能立。文勢有四。此文初也。牒前宗後指法云。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此是所諍立宗之言」
論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述曰。第二文也。
牒前因後指法云。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
能立因言。由是宗法故能成前聲無常宗。名
爲因也。有故字者。前無今有顯立因法必須
言故。不爾便非標宗所以。前略指法。由此略
無。前指法中指示二因。今唯牒一。前者欲顯
同品定有。餘二言遍三相異故。別顯二因。
今略結指。故唯牒一
論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述曰。第三文也。牒前同喩。後指法云。謂若
有所作因。見有無常宗。猶如瓶等。是無常宗
隨因所作同品之言。雖所作因擧聲上有以
顯無常。無常猶未隨所作因。所作因通聲瓶
兩處名因同品。今擧瓶上所作故無常。顯聲
無常亦隨因同品。義決定故。又同品者。是宗
同品。昔雖擧因。宗猶未隨自瓶同品無常義
定。今顯有因宗法必有。如瓶等故。其所立聲。
定隨同品無常義立。問敵者不解聲有無常。
何得以瓶而爲同品。答兩家共許所作同。故
因正同品。立者所立本立無常。故擧於瓶爲
宗同品。亦無過也
論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虚空者是遠離言 
述曰。第四文也。牒前異喩。後指法云。若是其
常。離所立宗。見非所作。離能立因。如虚空
者。指異喩依。此指於前宗因二濫名遠離言。
遠宗離因。或通遠離。或體疎名遠。義乖名離。
與所能立。體相疎遠。義理乖絶。故名遠離。問
何故但離宗之與因。不能離喩。答別離宗因。
合則離喩。更不別説。然同成宗。故必須體。今
以止非。不須異性。問何故但名異喩。不名異
宗因耶。答喩合兩法。宗因各一。説異喩以總
苞。言異二而爲失。若言異宗異因。謂更別成
他義。非是離前。返成能立。故總名異喩。合異
宗因。不別説異宗異因之號
論唯此三分説名能立 述曰。此簡同異。理
門論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
審定遍是宗
法性也
於餘同類。念此定有同品定
有性也
於彼無處。念此遍無異品遍
無性也
是故由此生決
定解。即是此中唯擧三能立。彼引本頌言。如
自決定已。悕他決定生。説宗法相應。所立餘
遠離。此説二比。一自。二他。自比處在弟子之
位。此復有二。一相比量。如見火相煙。知下必
有火。二言比量。聞師所説比度而知。於此二
量自生決定。他比處在師主之位。與弟子等。
作其比量。悕他解生。上之二句。如次別配。彼
論自釋下二句言。爲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説
因言。爲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説喩言順成返成
宗因不相
離性即
是二喩
爲顯所比故説宗言。故因三相宗之法
性。與所立宗説爲相應。釋餘遠離言。除此更
無其餘支分。由是遮遣餘審察等。及與合結。
即是此論説唯此言。即簡別故。諸外道等立
審察支。立敵皆於未立論前。先生審察問定
宗徒。以爲方便言申宗致。集量破云。由汝父
母生汝身故。方能立論。又由證者語具床座
等。方得立論。皆應名能立。立者智生。望他宗
智。皆疎遠故。尚非能立。況餘法耶。古師所立
八四三等爲能立支。皆非親勝所以不説。故
説等言。其合結支。離因喩無故不別立。性殊
勝故。於喩過中。無合倒合過爲増勝。故名似
立。至下當知
論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 
述曰。依標釋中大文有六。自下第二次解似
立。文段有二。初列解似。後結非眞。初中有
三。初解似宗。次解似因。後解似喩。初復有
二。初牒已説有過非眞。後隨標似列指釋結。
此即初也。樂爲有二。一當時樂爲。二後時樂
爲。前樂爲當時之所樂。似宗所立。後時樂爲。
故樂爲言。義通眞似。前將當時之樂。爲簡非
當時之所樂。故似宗等非是眞宗。論説雖言。
義兼徳失。雖復前言樂所成立説名爲宗。此
爲徳也。當時立故。無諸過故。若與現量等相
違。故後時樂爲。非當時之所樂。名似立宗。此
爲失也。後時立故。有諸過故。又此雖言亦顯
不定。欲顯樂爲通其今後二時不定。前當時
樂所立名宗。後時樂爲名似立宗。今顯後樂
故名似宗
論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
自語相違 述曰。下隨標似列指釋結有三。
初隨標列。次隨列指法。後隨指釋結。列名有
二。初隨古列。後隨今列。此隨古也。陳那唯立
此五。天主又加餘四。故理門論云。非彼相違
義能遣。義如前説。若依結文。或列有三。初顯
乖法。次顯非有。後顯虚功。此即初也。乖法有
二。自教自語。唯違自而爲失。餘之三種。違自
共而爲過。又現比違立敵之智。自教違所依
憑。世間依勝義而無違。依世俗而有犯。據世
間之義立。違世間之理智。自語立論之法有
體有義。體據義釋。立敵共同。後不順前。義
不符體。標宗既已乖角能立何所順成。故此
五違皆是過攝
論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倶不極成 述
曰。若爲二科。下隨今列。初三闕依。後一義
順。若爲三科。下顯非有。宗非兩許。依必共
成。依若不成。宗依何立。且如四支無闕勝
軍可成。衆支既虧勝*軍寧立。故依非有宗
義不成
論相符極成 述曰。此顯虚功。對敵諍宗。本
由理返。立宗順敵。虚棄已功。故亦過攝
論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説聲非所聞 述曰。
自下第二隨列指法。同前科列。此中簡持。唯
且明一。現量體者。立敵親證法自相智。以相
成宗。本符智境。立宗已乖正智。令智那得會
眞。耳爲現體彼此極成。聲爲現得本來共許。
今隨何宗所立。但言聲非所聞。便違立敵證
智。故名現量相違。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違自現非他。如勝論師對大乘云。同
異大有。非五根得。彼宗自許現量得故。雖此
亦有違教相符。今者但彰違自現量。有違他
現非自。如佛弟子對勝論云。覺樂欲瞋非我
現境。彼宗説爲我現得故。雖有此自能別不
成。今此但取違他現量。有違共現。謂論所陳。
一切皆許聲所聞故。雖此亦有違教世間。今
者但取違共現量。有倶不違。如前所説聲是
無常。一分四句者。有違自一分現非他。如勝
論立一切四大。非眼根境。彼説風大及三極
微非眼根得。三麁可得。今説一切。違自一分。
雖此亦有違教等失。今取違現。有違他一分
現非自。如佛弟子對勝論云。地水火三非眼
所見。彼説麁三是眼所見。極微非見。故違一
分。有倶違一分現。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色
香味皆非眼見。唯色眼見。彼此共知。餘皆非
見。名違共一分。雖此亦有一分違自教世間
相符。今者但取倶違一分。倶不違一分者。如
佛弟子對數論云。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雖
違彼教。非現量故。此二四句中。違他及倶不
違。並非過攝。立宗本欲違害他故。違他非過。
況倶不違。違自及共皆是過收。現比量等立
義之具。今既違之。無所准憑。依何立義。論中
指法。依共全違。例餘諸句。令皆准悉。此初示
法略顯方隅。下陳過中非無餘過。既止繁議
皆應准解
論比量相違者如説瓶等是常 述曰。比量
體者謂證敵者。籍立論主。能立衆相而觀義
智。宗因相順。他智順生。宗既違因。他智返
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違。此中意言。彼此共
悉瓶所作性。決定無常。今立爲常。宗既違因。
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智異生。由此宗過名
比量相違。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分四句
者。有違自比非他。如勝論師立和合句義非
實有體。彼宗自許比知有故。有違他比非自。
如小乘者對大乘立。第七末那定非實有。大
除佛比量知有。如眼根等爲六依故。有違
共比。即論所陳。彼此比知瓶無常故。一分四
句者。有違自一分比非他。如勝論師對佛法
云。我六句義皆非實有。彼説前五現量所得。
和合一句比量知故。有違他一分比非自。如
大乘者對一切有。説十色處定非實有。彼説
五根。除佛已外。皆比得故。有違共一分比。如
明論師對佛法者。立一切聲是常。彼宗自説
明論聲常可成宗義。除此餘聲。彼此皆説體
是無常。故成一分。或是他全自宗一分。其違
比量同前現量。全及一分。皆有倶不違。易故
不述。下皆准知。違自及共可此過收。違他非
過。若倶不違。或非此過。有相符失。立量本欲
違他比故。論中指法。依共全違。餘准知爾。此
中但明宗法自相比量相違。准因亦有法之
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違。因違宗
喩既有四失。宗違因喩理亦有四。恐文繁憒。
所以略之。至相違決定。廣當顯示
論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爲常 述曰。
自教有二。一若立所師對他異學自宗承教。
二若不顧立隨所成教。今此但擧自宗承教。
對他異學。凡所競理。必有據憑。義既乖於自
宗。所競何有憑據。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違自教非他。如論説是。有違他教非
自。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有違共教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爲常 一分四句者。
有違自一分教非他。如化地部對薩婆多。立
三世非有。違自所宗現世有故。有違他一分
教非自。如化地部對大乘師。立九無爲皆有
實體。違大乘師。除眞如外無實體故。有違共
一分教。如經部師對一切有。立色處色皆非
實有。麁微非實。可對成宗。彼宗共許極微實
有。違共一分。或違他全自成一分。上二四句
唯違他句。非是過攝。違自及共皆是過收。理
如前説。雖共違教亦是過收。但取一分違自
爲失。故論但説自教相違。引自爲證。他未信
從。能立之法。必極成故。對敵申宗。必乖競
故。違自憑據即便爲失。毀背所師無宗禀故。
若倶不違。雖非此過。必有相符極成之失」
論世間相違者如説懷兎非月有故又如説
言人頂骨淨衆生分故猶如螺貝 述曰。可
破壞義。有遷流義名世也。墮世中故名間。大
般若云。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
間故。爲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
故名爲世間。廣如第五百卷説此有二種。一
非學世間。除諸學者。所餘世間所共許法。二
學者世間。即諸聖者所知麁法。若深妙法便
非世間。初非學世間者。即此所言月是懷兎。
人頂骨不淨。一切共知月有兎故。説此因縁。
如西域記。世間共知死人頂骨爲不淨故。若
諸外道對佛弟子。有法不簡擇。但總説言懷
兎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雖因喩正。宗違
世間。故名爲過。然論但有宗因無喩。理門論
云。又若於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爲極成言
相違義遣。如説懷兎非月有故彼言意顯以
不共世間所共有知故。無有道理可成比量。
令餘不信者。信懷兎非月。是故爲過。正與此
同此論又言。如迦波離外道。此名結鬘穿人
髑髏。以爲鬘飾。人有誚者。遂立量言。人頂骨
淨宗。衆生分故因。猶如螺貝喩。能立因喩雖
無有過。宗違世間共爲不淨。是故爲失。此二
皆是非學世間。但有違共。無自他等。文唯説
全。理亦應有一分違者。若有合説懷兎非日
月。唯月一分違共世間。日不違故。問且如大
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王。王五印
度。爲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遍諸
天竺。簡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申
論詰。大師立量。時人無敢對揚者。大師立唯
識比量云。眞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自許
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猶如眼識喩。何故不
犯世間相違。世間共説色離識故。答凡因明
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
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
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等。
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其所應。
各有標簡。此比量中。有所簡別。故無諸過。有
法言眞。明依勝義。不依世俗。故無違於非學
世間。又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乘。亦無
違於阿含等教色離識有。亦無違於小乘學者
世間之失。極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
汚諸色。一切佛身有漏諸色。若立爲唯識。便
有一分自所別不成。亦有一分違宗之失。十
方佛色及佛無漏色。他不許有。立爲唯識有
他一分所別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隨一一分
所依不成。説極成言爲簡於此。立二所餘共
許諸色爲唯識故。因云初三攝者。顯十八界
六三之中初三所攝。不爾便有不定。違宗。謂
若不言初三所攝。但言眼所不攝故。便有不
定言。極成之色爲如眼識眼所不攝故。定不
離眼識。爲如五三眼所不攝故。極成之色定
離眼識。若許五三眼所不攝故。亦不離眼識。
便違自宗。爲簡此過言初三攝。其眼所不攝
言。亦簡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謂若不言
眼所不攝。但言初三所攝故。作不定言。極成
之色。爲如眼識。初三攝故定不離眼識。爲如
眼根。初三攝故非定不離眼識。由大乘師説
彼眼根。非定一向説離眼識。故此不定云非
定不離眼識。不得説言定離眼識。作法自相
相違言。眞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初三攝故。
猶如眼根。由此復有決定相違。爲簡此
過。故言眼所不攝故。若爾。何須自許言耶。爲
遮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成色。
初三所攝。眼所不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謂
眞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不離於眼識。是法
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
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外人遂作差別
相違言。極成之色非是不離眼識色。初三所
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爲遮此過。故言自
許。與彼比量作不定言。極成之色。爲如眼識。
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非不離眼識色。爲如
自許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是
不離眼識色。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
佛色而爲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汝立比
量。既有此過。非眞不定。凡顯他過。必自無
過。成眞能立必無似故。明前所立無有有法
差別相違。故言自許。然有新羅順憬法師者。
聲振唐蕃學苞大小。業崇迦葉。毎禀行於杜
多。心務薄倶。恒馳誡於小欲。既而蘊藝西
夏。傳照東夷。名道日新。緇素欽挹。雖彼龍象
不少。海外時稱獨歩。於此比量作決定相違。
乾封之歳。寄請師釋云。眞故極成色定離於
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時
爲釋言。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喩中皆須
依自。他共亦爾。立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
名善因明無疎謬矣。前云唯識。依共比量。
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有此違。如佛弟子
對聲生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聲生論言聲是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聲
性。應是前量決定相違。彼既不成。故依自
比。不可對共而爲比量。又宗依共已言極
成。因言自許。不相符順。又因便有隨一不成。
大乘不許。彼自許眼識不攝故。因於共色轉
故。又同喩亦有所立不成。大乘眼根。非定離
眼識。根因識果。非定即離故。況成事智。通縁
眼根。疏所縁縁。與能縁眼識。有定相離義。又
立言自許。依共比量。簡他有法差別相違。敵
言自許。顯依自比眼識不攝。豈相符順。又
彼比量宗喩二種皆依共比。唯因依自。皆相
乖角。故雖微詞通起。而未可爲指南。幸能審
鏡前文。應亦足爲理極。上因傍論廣説師宗。
宗中既標眞故。無違世間之失。上説名爲非
學世間。二學者世間。衆多學人所共知故。若
違深淺二義。倶得名違自教。若唯違於淺義。
亦得名違世間。深義幽懸。非是世間所共知
故。亦有全分一分四句。是過非過。皆如自教
相違中釋。違學者世間必違自教故。論中但
有違非學世間全分倶句。餘准定然。凡若宗
標勝義。如掌珍言。眞性有爲空。如幻縁生故。
無爲無有實。不起似空花。亦無違自教世間
等過失
論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述曰。
宗之所依。謂法有法。有法是體。法是其義。義
依彼體。不相乖角。可相順立。今言我母。明知
有子。復言石女。明委無兒。我母之體與石女
義。有法及法不相依順。自言既已乖反。對敵
何所申立。故爲過也。石女正翻應爲虚女。今
順古譯存石女名。理門論云。如立一切言皆
是妄。謂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虚妄。陳那難
言。若如汝説諸言皆妄。則汝所言稱可實事。
既非是妄。一分實故。便違有法一切之言。若
汝所言自是虚妄。餘言不妄。汝今妄説。非妄
作妄。汝語自妄。他語不妄。便違宗法言皆是
妄。故名自語相違。若有依教名爲自語。此中
亦有全分一分二種四句。全四句者。有違自
語非他。如順世外道對空論言。四大無實。彼
説四大必非無實。彼云無實。必非四大。以違
自教自語非他。有違他語非自。如佛法者對
數論言。彼我非受者。彼所説我必非非受者。
若非受者。必非彼我。故違他教他語非自。有
倶違自他語。謂如一切言皆是妄。此依違教
方有諸句。故此一分句。亦即是前一分自教
相違。義准應悉。二四句中。違自及共。皆此過
攝。其違共中。違他非過。違自爲失。故此但名
自語相違。雖倶不違非此過攝。兩同必有相
符極成。故亦過攝。唯違於他。總非過攝。本害
他故。此説決定自語相違。亦有兩倶隨一全
分猶預自語相違。恐繁且止。至不成中當具
顯示
論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
壞 述曰。若作二科。上明古似。下明今似。今
似有二。初三闕依。後一義順。若爲三科。上五
顯乖法。明相違義。次三顯非有。明所依無。成
劫之初。有外道出。名劫比羅。此云黄赤色仙
人。鬚髮面色皆黄赤故。古云迦毘羅仙人訛
也。其後弟子。十八部中上首者。名筏里沙。此
名爲雨。雨際生故。其雨徒黨名雨衆。梵云僧
佉奢薩坦羅。此名數論。謂以智數數度諸法。
從數起論。論能生數。復名數論。其學數論。及
造彼者。名數論師。彼説二十五諦。略爲三。中
爲四。廣爲二十五諦。略爲三者。謂自性。變
易。我知者。自性者。古云冥性。未成大等名自
性。將成大等亦名勝性。勝異舊故。變易者。謂
中間二十三諦。非體新生。根本自性所轉
變故。我知者。謂神我。能受用境有妙用故。中
爲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自性。能成他故名
本。非他成故非變易有變易而非本。此有二
義。一云十六諦。謂十一根及五大。二云十一
種。除五大。有亦本亦變易。亦有二義。一云
七諦。謂大我執五唯量。二云十二種。謂前七
加五大。能成他故名本。爲他成故名變易。四
非本非變易。謂神我。不能成他非他成故。廣
爲二十五諦。一自性。二大。三我執。四五唯。
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
九我知者。於此九法。開爲二十五諦。謂初自
性。總名自性。別名三徳。薩埵剌奢答摩。一一
皆有三種徳故。初云薩埵。此云有情及勇健
義。今取勇義。剌闍云微。亦名塵坌。今取塵
義。答摩云闇。闇鈍之闇。自性正名勇塵闇也。
言三徳者。如次古名染麁黒。今名黄赤黒。舊
名喜憂捨。今名貪瞋癡。舊名樂苦癡。今名樂
苦捨。由此三徳是生死因。神我本性解脱。我
思勝境。三徳轉變。我乃受用。爲境纒縛。不得
涅槃。後厭修道。我既不思。自性不變。我離境
縛。便得解脱。中間二十三諦。雖是無常而是
轉變。非有生滅。自性神我。用或有無。體是常
住。然諸世間無滅壞法。廣如金七十論及唯
識疏解。今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有法
之聲。彼此雖許。滅壞宗法。他所不成。世間無
故。總無別依。應更須立。非眞宗故。是故爲
失。如是等義皆如上説。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能別不成非他。如數論師對
佛弟子云。色聲等五藏識現變。有法色等雖
此共成。藏識變現自宗非有。有他能別不成
非自。如論所陳。立聲滅壞。有倶能別不成。如
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收。彼此
世間無徳攝故。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能別
不成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者。説所造色。大
種藏識二法所生。一分藏識自宗無故。有他
一分能別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
耳等根。滅壞有易。有易彼宗可有。一分滅壞
無故。有倶一分能別不成。如勝論師對佛弟
子。立色等五。皆從同類及自性生。同類所生
兩皆許有。自性所起兩皆無故。此二四句。唯
倶成是。餘皆非攝。論説於他全分不成。餘皆
准悉
論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
思 述曰。即前數論立神我諦體爲受者由
我思用五塵諸境。自性便變二十三諦。故我
是思。是思宗法彼此共成。佛法有思是心所
故。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
餘皆無故。理如前説。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
四句者。有自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
論言。我是無常。是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神
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是宗過。
有簡便無。有他所別不我非自。如數論者立
我是思。有倶所別不成。如薩婆多對大衆部。
立神我實有。實有可有。我兩無故。一分四句
者。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
論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
故。宗無簡別。爲過如前。有他一分所別不成
非自。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色等皆並實
有。佛法不許有我體故。有倶一分所別不成。
如薩婆多對化地部。説我去來皆是實有。世
可倶有。我倶無故。此二四句。唯倶不違非是
過攝。餘皆是過。論説他全所別不成。餘皆准
悉。問若説我是思所別不成者。如何可立我
等爲有。答若有所簡。即便無過。謂我能詮必
有所目。如色等類。便無過故。不爾便成。上二
過中。初過亦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後過亦
名能依不成。所別有故。兩倶隨一全分一分
皆悉具有。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義
准亦有能別所別猶預不成。偏生疑故。至因
當知
論倶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
和合因縁 述曰。前已偏句。一有一無。今兩
倶無。故亦是過。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
迦。此云鵂&T064927;。晝藏夜出。遊行乞利。人以爲
名。舊云優婁佉訛也。後因夜遊驚傷産婦。遂
收場碾米齊食之。因此亦號爲蹇拏僕。云食
米齊仙人。舊云蹇拏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
此云勝論。古云鞞世師衞世師皆訛也。造六
句論。諸論中勝。或勝人造故名勝論。此説六
句。一實。二徳。三業。四有。十句論中亦名爲
同。倶舍論名總同句義。五同異。十句論名倶
分。六和合。實有九種。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
意。徳有二十四。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
彼性此性覺樂苦欲瞋勤勇重性液性潤性法
非法行聲。業有五。謂取捨屈伸行。有體是一。
實徳業三同一有故。同異體多。實徳業三各
有總別之同異故。和合唯一。能令實等不相
離相屬之法故。十八部中上首名戰達羅。此
云慧月。造十句論。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無
能。無説。廣如勝論宗十句論。并唯識疏解。彼
説地水各並有十四徳。火有十一。風有九徳。
空有六徳。時方各五。我有十四徳。謂數量別
性合離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意有八
徳。和合因縁者。十句論云。我云何。謂是覺樂
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等和合因縁。起智爲
相名我。謂和合性。和合諸徳與我合時。我爲
和合因縁。和合始能和合。令徳與我合。不爾
便不能。我之有法此已不成。和合因縁此亦
非有。故法有法兩倶不成。此中不偏取和合。
亦不偏取因縁。總取和合之因縁故名不成。
不爾便成。自亦許有。此中全分及一分。各有
五種四句。初四句者。有自能別不成他所別。
如數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所
別他非有。能別自不成。有他能別不成自所
別。如數論師對勝論云和合因縁體是自性。
所別自非有。能別他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自
所別。如數論師對大乘立阿頼耶識是和合
因縁。所別自不成。能別倶非有。有倶能別不
成他所別。如大乘師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
合因縁所別他不成。能別倶非有。第二四句
者。有自能別不成倶所別。如數論師對勝論
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有他能別不成倶所
別。如勝論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有
倶能別不成倶所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
是和合因縁。有倶能別不成倶非所別。唯此
一句。是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倶非句是。前
之七句皆是此過。如能別不成爲首有二四
句。如是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四句。初四
句者。有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即前第二句。有
他所別不成自能別。即前第一句。有倶所別
不成自能別。即前第五句。有倶所別不成他
能別。即前第六句。第二四句者。有自所別不
成倶能別。即前第三句。有他所別不成倶能
別。即前第四句。有倶所別不成倶能別。即前
第七句。有倶所別不成倶非能別。非是前説
能別爲首句。但是偏句所別不成中全倶非
句是。其前七句皆是此過。然即是前七句所
攝。更無有異。復有自兩倶不成非他。如佛弟
子對勝論師立我以爲和合因縁。有他兩倶
不成非自。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於此義。有
倶兩倶不成。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於此義。
有倶非自他兩倶不成。如無過宗。初三皆過。
第四非過。上來合説五種全句。一一離之。復
爲一分成五別句。復將自能別一分不成等
句。對餘全句。復將全能別不成等句。對餘一
分句。皆理定有。隨其所應。諸兩倶過。皆名兩
倶不極成。諸自他過。皆名隨一不極成。由此
兩倶隨一猶預全分一分等過。能所別中
倶生疑故。論中且説。隨他一全分倶不極成。
以示其法餘應准知。上來三過皆説自相。若
三差別亦有不極成。如勝論云。四大種常。四
大種中。意之所許實非實攝。有法差別。他宗
不許有實攝法。即名所別差別他不極成。如
數論師眼等必爲他用。爲他用中。意之所許
積聚他不積聚他。是法差別。佛法不許有不
積聚他。即名能別差別他不極成。如大乘師
對數論立識能變色等宗。此中有法識自相
中。阿頼耶識心平等根識。是有法差別。他不
許有差別藏識。自不許有心平等識。其法自
相能變色等中。生起轉變。常住轉變是法差
別。生起轉變他不許有。常住轉變自不許有。
名兩倶不極成。於彼三種差別不極成中。亦
有自他兩倶全分一分等過。恐厭繁文故不
具述
論相符極成者如説聲是所聞 述曰。爲二
科中。今似有二。上三明闕依。此一明義順。若
依三科。此顯虚功。對敵申宗。本諍同異。依宗
兩順。枉費成功。凡對所敵立聲所聞。必相符
故。論不標主。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句者。
有符他非自。如數論師對勝論者立業滅壞。
有符自非他。如勝論師對數論立業滅壞。有
倶相符。如聲是所聞。有倶不符。如數論師
對佛法立業滅壞。一分四句者。有符他一分
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我意實有。説意爲
實兩不相符。立我實有符他一分。有符自一
分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及極微二倶
實有。我體實有兩不相符。極微有實符自一
分。有倶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勝論立自性及
聲二倶無常。自性無常兩不相符。聲是無常
兩符一分。有倶不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大乘
立我體實有。此諸句中符他兩符全分一分
皆是此過。符自全分。或是眞宗。并倶不符。或
是所別能別不成。倶不極成。違教等過。皆如
理思。論中但依兩倶全分相符極成以示其
法。餘令准悉。問此九過中頗有現量相違。亦
比量相違耶。乃至有現量相違。亦相符極成
耶。如是現量一箇有八四句。如是比量一箇
有七。乃至倶不極成一箇有一。合三十六一
箇四句。答此九過中有自他共不共全分一
分。由是綺互各爲四句。有是違現非比。如聲
非所聞。有違比非現。如説瓶常。有違現亦比。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觸處諸色非定心得。有
違現非自教。如違他現非違自教。有違自教
非現。如勝論師立聲是常。有違現亦自教。諸
違自現必違自教故。有違現非世間。如違自
現非非學世間。有違世間非現。如説懷兔非
月。有違現亦世間。如説聲非所聞。有違現非
自語。如違他現。有違自語非現。如説一切言
皆是妄。有違現亦自語。如違自現必違自教
自語。有違現非能別不成。如聲非所聞。有能
別不成非違現。如對數論立聲滅壞。有違現
亦能別不成。如唯違自現及他能別不成。若
違共現能別必成故。有違現非所別不成。如
聲非所聞。有所別不成非違現。如對佛弟子
説我是思。有違現亦所別不成。如違自現
亦所別不成。若違共現所別必成故。有違現
非倶不成。如聲非所聞。有倶不成非違現。
如對佛法説我以爲和合因縁。有違現亦倶
不成。如違自現他倶不成。若違共現他倶
必成故。有違現非相符。如聲非所聞。有相
符非違現。如聲所聞。有違現亦相符。如違
自現有符他義。如勝論立覺樂等徳。非我
境界。若違共現必非相符故。如是乃至有
倶不成非相符。如對佛法説我以爲和合因
縁。有相符非倶不成。如聲是所聞。有倶不成
亦相符。謂自兩倶不成亦相符他故。如是合
有三十六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
相違。如以現量合二有二十八四句。以比量
合二有二十一四句。自教合二有十五四句。
世間合二有十種四句。自語合二有六四句。
能別合二有三四句。所別合二有一四句。如
是三合總有八十四種四句。頗有現量相違。
亦比量自教世間相違耶。如以現量合三有
二十一四句。比量合三有十五四句。自教合
三或有十種四句。世間合三有六四句。自語
合三有三四句。能別合三有一四句。如是四
合總有五十六種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比
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耶。如以現量合四有
十五四句。比量合四有十種四句。自教合四
有六四句。世間合四有三四句。自語合四有
一四句。如是五合總有三十五種四句。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
不極成耶。如以現量合五有十種四句。比量
合五有六四句。自教合五有三四句。世間合
五有一四句。如是六合總有二十種四句。頗
有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所
別能別不成耶。如以現量合六有六四句。比
量合六有三四句。自教合六有一四句。如是
七合總有十種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比量
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所別倶不成耶。如
以現量合七有三四句。比量合七有一四句。
如是八合有四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餘八
過耶。如是九合有一四句。上來二合乃至八
合。有二百一十種四句。并前一箇三十六種
四句。總計合二百四十六種四句。前云且答
現量一箇八種四句。此論所説現量相違有
四過合。現量自教世間自語。比量亦四。比量
自教世間自語。自教亦四。自教比量世間自
語。世間二違。世間比量。或加自教。或加自
語。自語亦四。自語比量自教世間。能別不成
唯一能別。雖違他教。作他比量皆非失故。所
別不成唯一所別。或加比量。彼我非思。許是
我故。如勝論我。倶不極成唯違自一。或加比
量。彼我非和合因縁許是我故。如數論我。相
符唯一。謂自相符。如是總説有二違一。能別
相符。有二違二。所別及倶不極成。有四違四。
現量比量自教自語。其世間相違不定。或二。
或三。或四。如前總爲四類。如上所説九種過
中。或少或多。如各自處。且爲大例。一一過中
有自他倶不倶全分一分二種四句。以現量中
初違自現。對比量中違自比爲四句云。有違
自全現非違自全比量。有違自全比非違自
全現。有違自全現亦違自全比。有非違自全
現亦非違自全比。爲初四句。其比量中既有
八句。如自現相對爲四句。以現量中餘七。
對比量中八句。各爲四句亦爾。如是比
相對爲句。計有六十四種四句。如是以現量
八句。乃至對相符極成八句合計既現量八
句一箇有八類六十四種四句。合成五百一
十二種四句。以比量句對餘七種六十四種
四句。合成四百四十八種四句。自教對餘六
種六十四句。合成三百八十四種四句。世間
對餘五種六十*四句。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
自語對餘四種六十*四句。合成二百五十六
種四句。能別對餘三種六十*四句。合成一百
九十二種四句。所別對餘二種六十*四句。合
成一百二十八種四句。倶不極成對餘一種
六十*四句。總計合有二千三百四種四句。是
句非句。准前八句。各如理思。恐憂文繁。所以
略止
論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
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述曰。此第三段隨指
釋結。如是多言。牒前九過。下之三故。釋過所
由。名似立宗。總結成也。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釋立初五相違所由。此中意説。宗之有法名
爲自相。局附自體不共他故。立敵證智名之
爲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立法有法。擬生他
順智。今標宗義。他智解返生。異智既生。正解
不起。無由照解所立宗義。故名遣門。又則
自相名之爲門以能通生敵證智故凡立宗義
能生他智可名爲門。前五立宗不令自相。正
生敵證眞智解故。名遣諸法自相之門。不容
故容謂可有。宗依無過。宗可有成。依既
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
内。立次三過。立無果者。果謂果利。對敵申
宗。本爭先競。返順他義。所立無果。由此相符
亦爲過失。結此九過名似立宗。然雜集論第
十六云。立宗者。謂以所應成。自所許義。宣示
於他。令彼解了。此簡五失。師子覺説。若不言
以所應成者。自宗已成。而説示他。應名立宗。
此言意説。若非今競所應成義。但説自宗先
已成義。應名立宗。若不言自所許義者。説示
他宗所應成義應名立宗。此二以簡相符極
成。若不言他者。獨唱此言應名立宗。今要有
亦爲九過。彼説無敵亦爲過故。若不言宣
示者。以身表示此義應名立宗。以言能立不
待身故。若如提婆破外道義。動身令解亦名
破他。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義應
名立宗。即除相符。攝餘八過。他皆未解皆非
眞宗。或此闕無能立亦非所競之宗。他未解
故。或猶預宗。他未解故。隨其所應。九過中
攝。准因當知。若如所安立無一切過量故。建
立我法自性若有若無。我法差別遍不遍等。
具足前相。是名立宗。若准彼文。過多於此。
第三第四。或并第五少分。此中無故
論。已説似宗當説似因。述曰。下解似因。文
分爲二。初結前生後。後依標正解。此初也」
論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述曰。下
依標釋爲二。初列三名。後隨別釋。此初也。能
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義。名爲
不成。或成所立。或同異宗。無楷准名不定。能
立之因違害宗義。返成異品名相違。雖因三
相隨應有過。倶不能成宗。應皆名不成。若後
二相倶有倶無。異全同分。同全異分。倶分難
准不能定成一宗。令義無所決斷。與名不決
定。若後二相。同無異遍異分同無。不成所立。
返成異品。與名相違。若是初相。於宗有失。不
能成宗。無別勝用。與名不成。若因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誰因。言自
不成。離宗獨説有因。可因自不成因既是
宗因。有過不能堪爲因。明知不能成宗名不
成。又若因自不成名不成。亦應喩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能立不成等。便
徒施設。又文説不成之義。皆因於宗不成。故
知不成非自不成。是故應如此中所説。或理
釋言。因之與喩並自不成。兩倶非因。隨一非
因。於因生疑。因無所依。喩無能立。或無所
立。或二倶無。義不明顯。體不成喩。由此因喩
並自不成。理亦無
論不成有四一兩倶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預
不成四所依不成 述曰。下隨別釋有三。初
不成。次不定。後相違。初文有二。初標數列
名。後隨列別釋。此初也。凡立比量。因後宗
前。將已極成。成未共許。彼此倶謂因於有法
非有。不能成宗。故名兩倶不成。一許一不許
因於有法有。非兩倶極成。故名隨一不成。説
因依有法。決定可成宗。説因既猶預。其宗不
定成。名猶預不成。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
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因依有法無。無依
因不立。名所依不成。故初相過。立此四種
論如成立聲爲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
倶不成 述曰。別釋爲四。初二句宗。次二句
因。後一句結。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宗。眼
所見因。凡宗法因。必兩倶許。依宗有法。而成
隨一不共許法。今眼見因。勝聲二論。皆不共
許聲有法有。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義。
立敵倶不許。名爲倶不成。此不成因。依有有
法。合有四句。一有體全分兩倶不成。如論所
説。二無體全分兩倶不成。如聲論師對佛弟
子立聲是常。實句攝故。此實攝因。兩説無體。
共説於彼有法無故。三有體一分兩倶不成。
如立一切聲皆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
敵皆許此因。於彼外聲無故。四無體一分兩
倶不成。如聲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
所攝。耳所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於聲上
有。實句所攝一分因言。兩倶無故。於聲不轉。
此四皆過。不成宗故。論眼見因。不但成聲無
常爲失。成聲之上無漏等義。一切爲過。故宗
云等
論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述曰。初
一句因體。次一句辯宗。後一句結過。能立共
許。不須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許。應更須
成。故非能立。宗與前同。故唯叙因。若勝論師
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因。其聲顯論。説
聲縁顯。不許縁生。所作既生。由斯不許。故成
隨一。非爲共因。問亦有傳釋。所作通顯。云何
此因名爲隨一。答依文釋義。深達聖情。理外
浪加。未可依據。此之所作。對聲顯論不成。故
所作言。必唯生義。此隨一因於有有法。略有
八句。一有體他隨一。如論所説。二有體自隨
一。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作性故。
三無體他隨一。如勝論師對諸聲論。立聲無
常徳句所攝故。聲論不許有徳句故。四無體
自隨一。如聲論師對勝論。立聲是常。徳句攝
故。五有體他一分隨一。如大乘師對聲論者。
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諸根互用。
於自可成。於他一分四根不取。六有體自一
分隨一。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爲常。説次
前因。七無體他一分隨一。如勝論師對聲論
者。立聲無常。徳句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
兩皆許轉。徳句攝因。他一分不成。八無體自
一分隨一。如聲論師對勝論者。立聲爲常。説
次前因。此中諸他隨一全句。自比量中説自
許言。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説他許言。一
切無過。有簡別故。若諸全句。無有簡別。及一
分句。一切爲過。如攝大乘論説。諸大乘經皆
是佛説。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理故。如増
一等。此對他宗有隨一失。他宗不許大乘不
違無我理故。説有常我爲眞理故。設許不違
亦有不定。六足等論。皆不違故。而爲不定。故
有大名居士。聲徳獨高。道頴五天。芳傳四主。
時賢不敢斥其尊徳。號曰抱蹉迦。此云食邑。
學藝超群。理當食邑。即勝軍論師也。四十餘
年立一比量云。諸大乘經皆佛説宗。兩倶極
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如増一等阿笈摩
喩。注在唯識決擇中。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者。立敵共許非佛語所不攝。即非外道及
六足等教之所攝故。時久流行。無敢徴詰。大
師至彼而難之曰。且發智論薩婆多師自許
佛説。亦餘小乘及大乘者。兩倶極成非佛語
所不攝。豈汝大乘許佛説耶。又誰許大乘兩
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是諸小乘及諸外道。
兩倶極成非佛語所攝。唯大乘者許非彼攝。
因犯隨一。若以發智亦入宗中違自教。因犯
一分兩倶不成。因不在彼發智宗故。不以爲
宗。故有不定。小乘爲不定言。爲如自許發智。
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非佛
語耶。爲如増一等。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
故。汝大乘教並佛語耶。若立宗爲如發智。極
成非佛語所不攝。薩婆多等便違自宗。自許
是佛語故。故爲不定言。爲如自許發智。極成
非佛語所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
亦有自他及兩倶過。今與大乘爲自不定故。
由此大師正彼因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簡彼發智等非自許故。便無茲失。唯識
亦言。諸大乘經至教量攝。樂大乘者許能顯
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増一等。以諸因中
皆應簡別。並如前説
論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爲成大種和合火有
而有所説猶預不成 述曰。初四句顯宗。次
一句因體。後一句結過。西方濕熱。地多叢草。
既足虻蚊。又豐煙霧時有遠望。屡生疑惑。爲
塵爲烟。爲蚊爲霧。由此論文於霧等性。火有
二種。一者性火。如草木中極微火大。二者事
火。炎熱騰焔。煙照飛烟。其前性火。觸處可有。
立乃相符。其後事火。有處非有。故今建立。凡
諸事火。要有地火爲質爲依。風飄動焔。水
加流潤。故名成大種和合火有。有彼火故。如
有多人遠共望彼。或霧或塵。或烟或蚊。皆共
疑惑。其間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見烟等下。
似有事火。而有説者。謂立彼因。理門論云。以
現烟故。喩如廚等。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
成宗。亦令敵者於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
因。成宗不共。欲令敵證決定智生。於宗共有
疑。故言於霧等性起疑惑時。更説疑因。不成
宗果。決智不起。是故爲過。此有六句。一兩倶
全分猶預。如論所説。於因宗内雖皆生疑。成
宗不決。故但因過。二兩倶一分猶預。如有立
敵倶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疑惑不定。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有烟等故。
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分倶
説疑故。三隨他一全分猶預。如有立者。從遠
處來。見定是烟。敵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四
隨自一全分猶預。如有敵者。從遠處來。見煙
決定。立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五隨他一一
分猶預如有立者。於近遠處。見烟決定。敵者
近定。遠處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六隨自一
一分猶預如有敵者。倶於近遠。見烟決定。立
者近定。遠處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能別所
別總別猶預各有六句。謂兩倶全分。及一分
隨他。及自各全一分。合成十八句。如於角決
定。於牛有疑。或於火決定。於烟有疑。或二倶
疑故。別於三事。並生猶預不過六因。故唯説
六句。問此宗此因倶有疑惑。因名猶預。宗何
過耶。答若所別定。即是能別猶預不成。若能
別定。即是所別猶預不成。互生疑故。互決定
故。若兩倶疑。即是兩倶倶不極成。若隨一疑。
即是隨一倶不極成。前似宗中。但説所依無
體倶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猶預倶不極成。
不生自他決定智故。或此亦是自語相違。言
似烟等。云何可言定有事火。定有事火。云何
可言彼似烟等。或此亦是相符極成。他本生
疑。符彼疑故。獨法合法。兩倶隨一全分一分。
言相違故。順符彼故
論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述曰。初一句宗。次一句因。次一句敵。後一句
結。如勝論師對經部。立虚空實有宗。徳所依
因。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不更須成。宗方可
立。況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標空實有。
有法已不成。更復説因。因依於何立。故對無
空論。因所依不成。問勝論師説空有六徳。數
量別性合離與聲。經部不許。云何今説徳所
依故他隨一因。答示法擧略。非顯唯有所依
不成。無他隨一。既具二過。體即隨一所依不
成。問如前所説無爲無因。今因既隨一無。依
隨一無有法。何故説因無所依過。答宗因不
極。須置簡言。不簡立以爲宗。所別便成不極。
説因依立。即成因過。況倶不極。無因更依不
極有法。許是宗過非因過耶。雖説無爲無因。
不説兩皆無過。豈以有爲有因。宗因有倶非
失。如宗能別不成。因成有法自相相違。同喩
亦有所立不成。異喩亦有所立不遣。何妨宗有
所別不成。因是所依不成之過。然今此過。所
依必無。能依之因有無不定。由此總有二類
差別。一兩倶所依不成有三。一有體全分。如
薩婆多對大乘師。立我者常住。識所縁故。所
依我無。能依因有。二無體全分。如數論師對
佛弟子。立我實有。徳所依故。三有體一分。如
勝論師對大乘者。立我業實。有動作故。此於
業有。於我無故。二隨一所依不成有六。一有
體他隨一。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自性有。生
死因故。二有體自隨一。如數論師對大乘者。
立藏識常。生死因故。三無體他隨一。理門論
説。或於是處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體周遍。
於一切處生樂等故。數論雖立大乘不許。亦
如此論所説者是。四無體自隨一。如經部師
立此論義。五有體他一分隨一。如數論師對
大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四大生果。二倶
可成。空大生果。大乘不許故。六有體自一分
隨一。如大乘者對數論。立五大非常。能生果
故。上來所説兩倶隨一二種不成。所依唯有。
因通有無。然皆決定兩隨一無。所以並得能
依有無以爲諸句。猶預不成。所依能依。雖復
皆有。因不決定。故總爲句。不分有無。所依不
成。所依唯無。能依通有。但兩倶隨一所依不
成爲句。故無他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
若許自他少分。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
依不成。亦無猶預所依不成。後二不成。二種
所依有無別故。二種能依疑定異故。所依若
無。不猶預故。時或有釋。亦有猶預所依不成。
疏既盛行。人多信學。依文誦習。未曾輒改。所
作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過。請審詳之。問
依論但説四全不成。何須強作多種分別。答
論略示法。不必具陳。設文外加。亦何爽理。況
有誠證。理門論中解不成已結云。如是所説
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若非如前種
種差別。更説何法名爲品類。故應如前差別
分別。問諸兩倶不成。皆隨一不成耶。乃至諸
猶預不成。皆所依不成耶。答此四皆別。兩倶
必非隨一。二一相違故。亦非猶預。定疑相返
故。亦非所依。兩倶所依有。此所依無故。隨一
不成亦非餘二。定疑異故。二種所依。有無異
故。猶預不成亦非後一。疑決異故。此依陳那
四不成説。若依古師外道因明。不成唯二。但
立兩倶及隨一過。依彼所説兩倶隨一。因通
疑定。所依通無。然彼兩倶不成。全分一分。若
疑若定。合有九句。隨一不成。若自若他。全分
一分。若疑若定。合十八句。由四不成一切合
有二十七。故陳那以前。唯二大略。差別難知。
所以開之。故今四因。體性無亂。因三相中初
遍宗法。總成三句。一宗法而非遍。四不成中
皆一分攝。合攝十二句。非遍非宗法。四不成
中皆是全分。合攝十五句。如前已説。然上但
説因於宗不成理。理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
亦有四種不成。故理門論解不成已云。於其
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説。至下當
知。然名不定及名相違。不名不成。問因於宗
無。喩於二無。與名不成。何故宗於因喩上無。
因於二喩無。不名不成。答成他名成。翻名不
成。因本成宗。而非二喩。喩成宗因。非宗成
二。本成事別。故翻名不成。異此不然。非名不
成。問若爾。因過皆欲成宗。何故但一名爲不
成。答因雖三相。唯初一相正親成宗。翻名不
成。餘皆宗具。合二建宗。成宗義疎。故翻但名
不定相違。各隨義親。以得其稱。皆准此知
論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
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倶品一分轉
六相違決定 述曰。下第二釋不定有三。初
標。次列。後釋。此初二也。因三相中。後二相
過。於所成宗及宗相違二品之中。不定成故。
名爲不定。若立一因。於同異品。皆有名共。皆
無名不共。同分異全是第三。同全異分是第
四。同異倶分是第五。若二別因。三相雖具。各
自決定。成相違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
違決定。初五過中。唯第二過。是因三相。第二
相失。於宗同品非定有故。餘四皆是第三相
失。謂於異品非遍無故。後一並非。至下當

論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
共此因是故不定 述曰。下別顯六。初共有
三。一標名擧宗因。二釋不定義。三指不定相。
此初二也。如聲論者對佛法者。立聲常宗。心
心所法所量度性爲因。空等常法爲同品。瓶
等無常爲異品。故釋共義。同異品中。此因皆
遍。二共有故。名爲不定
論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
量性故聲是其常 述曰。指不定相。狹因能
立。通成寛狹兩宗。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
寛因能立。唯成寛宗。今既以寛成狹。由此因
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若有簡略。則便
無失。故理門云。諸有皆共。無簡別因。此唯於
彼倶不相違。是疑因性。此説共不定。諸有立
因。於同異品。皆共有性。無有簡別。如聲常宗。
所量性因。二品皆有。然宗有二。一寛。二狹。如
立聲無我名寛。聲外一切皆無我故。立聲無
常爲狹。除聲以外有常法故。因品亦二。所量
所知所取等名寛。無有一法非所量等故。勤
勇所作性等名狹。更有餘法非勤勇發非所
作故。若立其狹常無常宗。説前寛因。同異二
品因皆遍轉。故成不定。若望寛宗。其義可立。
唯説狹因。可成狹宗。亦可成寛。異品無故。可
成正因。如聲論師對勝論。立聲常爲宗。耳心
心所所量性故。猶如聲性。有此簡略。即便無
失。故此與不共二不定差別。彼於一切品皆
都無故。然諸比量。略有三種。一他。二自。三
共。他比量中略有三共。自比共比。各三亦然。
合有九共。今此擧三。恐文繁故。下皆准知。一
他共。二自共。三共共。如以佛法破數論。云汝
我無常。許諦攝故。如許大等。此他比量無常
之宗。二十三諦爲同品。以自性爲異品。許諦
攝因。於同異品皆悉遍有。故是他共。若不爾
者。宗因喩等。皆有違於自教等失。數論計我
我是常。許諦攝故。如許自性。此自比量立我
常宗。自性爲同。大等爲異。許諦攝因。二皆遍
轉。故是自共。如論所説。即是共共也
論言不共者如説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
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預因 述曰。
第二不共有三。一標名擧宗因。二釋不定義。
三指不定相。此初二也。如聲論師對除勝論。
立聲常宗。耳所聞性爲因。此中常宗。空等爲
同品。電等爲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離。於同
異品皆非有故。離常無常。更無第三雙非二
品。有所聞性故。釋不共云。離常無常二品之
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故成猶預。不成所立
常。亦不返成異品無常故。其勝論師亦立有
聲性。謂同異性等。並所聞性。若對彼宗。非無
同喩。故除勝論對立成過
論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述曰。指不定相。猶
者。如也。夫立論宗因喩能立。擧因無喩。因何
所成。其何等。可擧方比。因既無方。明因不
定。不能生他決定智故。問擧因能立。立未成
宗。無喩順成。其宗不立。宗既順先不立。此因
應非不定。答因闕同喩。宗義無能可成。亦不
返成異宗。由此名爲不定。非是定能成一宗
義故。不與其定名。理門難云。理應四種名不
定因。二倶有故。所聞云何。古因明師不許四
外有此不共。故今難云。以理言之。除決定相
違。餘四不定。於同異品。若遍不遍。皆悉倶
有。可成異類法。故可名不定。今所聞性因。不
可屬異類。無更所成。如何不定。比量難云。所
聞性因非不定攝宗。異品無故因。如二八因
喩。又所聞因非不定攝宗。同品無故因。如四
六因喩。彼論釋云。由不共故。謂如山野。多有
草木。雖無的屬。若有取之。即可屬彼。亦是不
定。此因亦爾。同異二品。雖皆不共。無定所
屬。望所成立宗法同異。可有通於成隨一義。
故名不定。彼釋此不共義云。以若不共所成
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謂若不
共所聞性因。凡所成立常無常等法。所有一
切差別之義。遍攝一切佛法外道等宗。於彼
宗中隨所立宗。此不定因。皆是疑因。如佛法
立若法處攝。若聲處攝。若有漏攝。若無漏攝。
此等諸聲皆無常等爲宗。數論立聲。若是實
有。若是自性等爲宗。勝論立聲。若徳句攝。若
非徳句攝。離繋親子立二句法。有命。無命。有
動増長名爲有命。無動不増長名爲無命。聲
是無命。我是有命等。如是一切所立聲宗。所
聞性因。遍於彼宗。皆二品無。並不能令宗性
決定。故是疑因。彼重釋言。唯彼有性。彼所攝
故。一向離故。此意解云。所聞性因唯彼有性
有法之聲。彼所攝屬。不唯爲同品所攝。亦
不異品所攝屬故。是故不定。或所聞性名爲
有性。彼所聞性。唯彼有性聲所攝故。二品皆
無。由此名不定。上爲釋難。未破前量。彼破前
云。一向離故。向者。面也。邊也。相也。即因三
相。亦名三向三面三邊。此所聞性。唯闕一相。
謂同品定有。由此宗法決定相違。前有諸師
立理門論破比量云。所聞性因是不定因。宗
也。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種不定。喩也。此
四皆闕異品遍無之一相故。若作此解。有不
定過。非決定相違。彼不共因。爲如共等。闕一
相故。是不定攝。爲如隨一不成。闕一相故。非
不定攝。如對聲顯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
盆等。此因但闕初之一相。非不定攝。如何乃
以闕一相因爲相違量。應與初量作不定過。
此不共因。爲如二八。異品無故。非不定攝。爲
如三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與前第二作不
定云。此不共因。爲如四六。同品無故。非不定
因。爲如七九。同品無故。是不定因。前因總言
同異品有無。不爲簡別。故有不定。由此彼因
應言異品遍無故。同品遍無故。既遮不定。便
無彼失。此不共因。不唯闕初相。非不成攝。不
返成異宗。非相違攝。前既唯闕無第三相名
共不定。今唯闕無第二相。故名不共不定。不
順不違成共宗故。今作決定相違量。解理門
云。所聞性因不定因攝宗。同異相中隨離一
故。如共因等。因簡初相。故無前失。理門復
云。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中問意。
如聲論師對勝論立所聞性因。如聲性常。應
成正因。彼自答云。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
性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倶可得。一義相
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此意答言。若勝論師
於立論時愚鈍無智。不與聲論立所作因成
聲無常。彼可正因。若對倶時立無常宗所作
因等。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此亦
有三。如佛弟子對勝論。立他比量云。彼實非
實。執徳依故。非實之宗。彼徳句等。以爲同
品。雖無異體。許徳依因。於同異品皆非有故。
名他不共。若勝論立我實有。許徳依故。於
同異品二皆非有。名自不共。如論所陳。名共
不共
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説聲非勤勇無
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下第三釋同分異
全。文亦有三。此初標名擧宗因。若聲生論。本
無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顯。若聲顯論。本有
今顯。勤勇顯發。非所作性。故今聲生對聲顯
宗。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因。此因雖是
兩倶全分兩倶不成。今取不定亦無有過
論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
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 述曰。自
下第二顯不定義。有三。初顯同分。次顯異全。
後結不定。此初也。非勤勇宗電晃等并虚空
等皆是同品。並非勤勵勇鋭無間所發顯故。
無常之因。電有空無。故是同品一分轉也
論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於彼遍
有 述曰。此顯異全。瓶是勤勵勇鋭無間。因
四塵泥所顯發故。無常之因於彼遍有
論。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不定。述
曰。此結不定。若宗同品。電空爲同。倶非勤勇
所顯發故。若因同法。電瓶爲同。倶無常故。此
因雖於宗同品空上無。雙於宗同異二品電
瓶上有。不唯定成一宗。故亦不定。亦前二

論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
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述
曰。第三指不定相。彰無常因。能成前聲。或是
勤勇。或非勤勇。何非不定。此亦有三。如小乘
等對大乘立他比量云。汝之藏識非異熟識。
執識性故。如彼第七等。此非異熟識宗。以除
異熟六識外餘一切法而爲同品。執識性因。
於第七等有。於色聲等無異熟六識而爲異
品。執識性因。於彼遍有。故是他同分異全。如
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定是
實有。許無縁慮故。如許色聲等。此實有宗。以
餘五蘊無爲等爲同品。無縁慮因。於色等有。
於識等無。以瓶盆等而爲異品。無縁慮因於
彼遍有。故是自同分異全。如論所陳。即是共
同分異全
論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
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下第四釋異
分同全有二。此初標名擧宗因。謂聲顯論對
聲生立。是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因
論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同品其無常性
於此遍有 述曰。下顯不定義有三。此顯同
全。一切轉故
論以電空等爲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
是無 述曰。此顯異分。半有轉故
論。是故如前亦爲不定。述曰。此結不定。是
因不但能成於聲。如瓶盆等。是勤勇發。亦能
成聲。如電光等。非勤勇發。是故如前成二品
故。亦爲不定。此亦有三。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他比量云。汝執命根定非實有。許無縁慮
故。如所許瓶等。非實有宗。以瓶等爲同品。無
縁慮因。於彼遍有。以餘五蘊無爲爲異品。無
縁慮因於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所無。故是
他異分同全。大乘若云我之藏識是異熟識。
許識性故。如異熟六識。異熟識宗。以異熟六
識而爲同品。許識性因。於此遍有。以除異熟
六識。餘一切法而爲異品。許識性因。於彼一
分非業果心有。於彼一分色等上無。故是自
異分同全。如前所説。勝軍論師成立大乘眞
是佛語。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如増一
等。亦是此過。此中佛語宗。以増一等而爲同
品。大小乘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此
遍有。以發智六足等而爲異品。兩倶極成非
佛語所不攝因。於發智有。於六足無以發智
論等小乘自許亦是佛語。大乘不許。亦汝大
乘及餘小乘。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
既於彼有。亦此因過攝。如論所陳。即是共異
分同全
論倶品一分轉者如説聲常無質等故 述
曰。第五倶分有二。此初標名擧宗因。聲勝二
論皆説聲無質礙。無質礙故。空大爲耳根亦
無質礙。今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無質礙

論此中常宗以虚空極微等爲同品無質礙性
於虚空等有於極微等無 述曰。下顯不定
亦三。此顯同分。二宗倶説。地水火風。極微常
住。麁者無常。劫初成體非生。劫後壞體非滅。
二十空劫。散居處處。後劫成位。兩合生果。如
是展轉乃至大地。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
廣如二十唯識疏中解。此空等。等彼時
等。極微言等。等取彼意等。如極微亦有礙故。
故此常宗。虚空極微爲同喩。無質礙因。於空
等有。極微等無。故是同分
論以瓶樂等爲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 述
曰。此顯異分。并前合顯倶一分轉。彼二宗中。
皆説覺樂欲瞋等爲心心所。此二非常。爲常
異品。無質礙因。於樂等中有。於瓶等上無。故
是異分
論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 
述曰。結不定。無質礙因。空爲同品。能成聲
常。樂爲同品。能成無常。由成二品。是故如前
亦爲不定。理門論云。若於其中倶分是有。亦
是定因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謂此第五倶分
之因。於同異品。皆悉分有。是不定因。由有相
違及正因故。此所説因。不於一分異品轉故。
是定因攝。如立聲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
礙。皆悉是常。猶如虚空爲同喩。若是無常。即
有質礙。猶如瓶等爲異喩。空爲同品。無質礙
因有。瓶爲異品。無質礙因無。故是其正。若
望樂等心心所法。異品有故。即是相違。謂
聲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謂若是常。見有
質礙。猶如極微。今此不定因。望異品一分無
邊。可是決定。若望異品一分有邊。即成相違。
故是猶預。或於其中倶分有者。非唯此一。第
一第三四五。皆名倶分。並有此義。同品異品
名爲倶分。非倶一分名爲倶分。若作後解。攝
不定盡。前不共因。無有定義。宜簡別自餘不
定因故。是名不定。與餘差別。次上二因。唯有
二段。無第三段。指不定相。同前第三。易故不
説。此亦有三。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比
量。汝之命根非是異熟。以許非識故。如許電
等。此非異熟宗。以非業果五蘊無爲而爲同
品。許非識因。於電等有。於心等無。以業果五
蘊而爲異品。許非識因。於心等無。於眼等有。
故是他倶品一分轉。小乘返立。即自倶品一
分轉。如論所陳。即是共倶品一分轉
論相違決定者 述曰。第六相違決定有三。
此初標名。具三相因。各自決定。成相違之宗。
名相違決定。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第三
第六兩囀。倶是依主釋也。有比量云。此之二
因非是過因。三相具故。如二八因。或二八因
應非正因。具三相故。如此二因。應爲彼立相
違量云。此之二因不定因攝。令敵證者生疑
智故。如五不定。或此二因非正因攝。不令敵
證生定智故。如餘過因。若二八因。許非正因。
便無正量。違教世間種種過失。故知。彼是正
因所攝。此二乃是不定所收。二八句因正因
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
論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述曰。下第二顯宗因有二。此乃勝論對聲生
論。義如前説。若對聲顯隨一不成
論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 述曰。此
乃聲生對勝論立。若對餘宗説所聞性。是前
所説不共不定。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徳業
三。各別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別
性。不名聲性。聲生説聲總有三類。一者響音。
雖耳所聞。不能詮表。如近坑語。別有響聲。二
者聲性。一一能詮。各有性類。離能詮外。別有
本常。不縁不覺。新生縁具。方始可聞。不同勝
論。三者能詮。離前二有。響及此二皆新生。響
不能詮。今此新生聲是常住。以本有聲性爲
同品。兩宗雖異。並有聲性可聞且常住。故總
爲同喩。不應分別。何者聲性。如立無常。所作
性因。瓶爲同品。豈應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
常。若繩輪所作。打破無常。聲無瓶有。若尋伺
所作。縁息無常。聲有瓶無。若爾。一切皆無因
喩。故知因喩之法。皆不應分別。由此聲生立
量無過。若分別者。便成過類分別相似
論此二皆是猶預因故倶名不定 述曰。第
三結成不定也。二因皆不能令他敵證生決
定一智。故如前五倶是不定。理門論頌。結四
相違及不定云。觀宗法審察。若所樂違害。成
躊躇顛倒。異此無似因。由觀察宗法。令審察
者智成躊躇。名不定因。二因雖皆具足三相。
令他不定。與不定名。論説此二倶不定攝。故
不應分別前後是非。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
故。古有斷言如殺遲碁。後下爲勝。若爾。聲強
勝論應負。然理門論。謗斷聲勝二論義云。又
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彼説
此因二皆不定。然斷聲論先立聲常。所聞性
因。勝論後説所作性因。云聲無常。可如殺遲
碁。先下負後勝。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
應爾。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正
因。論主非之。令依現教。現謂世間。見聲間
斷。有時不聞。衆縁力起。教謂佛教。説聲無
常。佛於説教最爲勝故。由此二義。勝論義勝。
又釋迦佛現證諸法。見聲無常。依現説教。教
説無常。故勝論先。不應依於外道常教。又諸
外道不許佛勝者。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
之説。聲逢縁有。暫有還無。世可信者所共
説教。故勝論先。聲論墮負。彼且斷於聲勝二
義。聲負勝先。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
爾便決定。云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謂一切
決定相違皆後爲勝。故結之云。二倶不定。此
亦有三。如大乘破薩婆多。云汝無表色定非
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彼立量云。我無對
色定是實色。許色性故。如許色聲等。此他比
量相違決定。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若立自比。
對他比。名自比量相違決定。無二自他。若
二自他。倶眞立破。非似立故。如大乘立前破
無表比量。小乘對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
非極微等是無對色故。如許定果色。此非相
違決定。倶眞能立眞能破故。由此立敵共申
一有法。諍此法等。方是此故。若先立自義。後
他方破。即是自比相違決定。如論所説。有共
相違決定之過。是名爲三。問若共不定亦不
共耶。乃至復倶品一分轉。亦相違決定耶。答
此六過體。行相別故。皆名相違。體相無雜。無
二同體。況多合耶。問此六過因。於九句因各
是何過。答此初共因。是彼初句。此第二不共。
是彼第五句。此第三是彼第七句。此第四
是彼第三句。此第五是彼第九句。此第六過
彼因所無。此相無闕。彼有闕也。問相違決定。
與比量相違。有何差別。答彼宗違因。此因違
宗。彼寛此狹二類別故。由此説諸相違決定。
皆比量相違。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定。但宗
違因無二因故。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
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
前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違宗
四種。皆相違決定。若共比量。如勝論師對聲
論。立聲無常已。聲論若言聲應非聲。許徳
攝故。如色香等。而爲有法自相相違決定者。
決定彼違自宗。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
聲。所作性故。如瓶。以爲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此非過攝。雙牒法有法爲法宗。於諸過中無
此相故。其無常言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
法上意許差別。不可説爲有法差別。是故此
量非過所攝。若許爲過。即一切量無眞量者。
皆有此故。但是過類分別相似。由是因明總
無此過。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説有性非
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以除
四大及有性外並爲同喩。無自不定。他便作
有法自相相違難言。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
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即以
此因。復作有法差別相違云。汝之有性應不
能作有有縁性。許非四大故。如色聲等。彼意
説。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縁性故。作有有縁性。
非有有縁性。是意所許有性有法之差別也。
其非四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是法差別。復作法差
別相違決定云。汝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許非無故。如色聲等。彼説。色等雖非四
大種。不能有四大。然説有性。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故成法差別相違決定。今論但説言之
所陳。違宗能別本所諍因。名相違決定。其有
法自相。雖言所陳。非宗相返本所諍法。二種
差別意之所許。雖意所諍。非言所陳。此三決
定相違之因。皆略不説。以此准前比量相違
亦有四種。論中亦但説法自相比量。問此諸
不定有分有全耶。答無理窮盡故。如前所説
五十四種不定之中。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
共不定。是不定過。自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
破他。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
過。立他違他及共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自比量中。諸他不定。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
非過攝。立義本欲違害他故。諸立自非他。他
不定非。立他非自。自不定非。隨其所應皆如
理悉。此論且依兩倶不定過説。立敵倶許因
於二喩。共不共等説爲過故。二喩雖共。若因
隨一。因疑之喩同喩無體。隨應即是隨一猶
預所依不成不定過攝。五十四種。諸不定過。
既各有四。即成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攝。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全分一分自他共許合二十
七。皆准前説。其二十七過。五十四諸不定
過一一皆有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
過理門既云。四種不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隨所應當如是説。故知。道理決定如是。然
理門論攝此頌云。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法彼。皆是疑因性。共定攝四不定之
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故。
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定遍一切宗。於
彼諸法皆是疑因。不獨於上所説宗中名不
定也
因明入正理論卷
  建武二年九月三日當卷之分書寫之訖依
公家御祈祷大乘院御參籠於舟戸館眞讀
大般若被催六口人數之間寫功遲引畢
依摧邪之功萬國歸正理因明神之助一人
行政徳矣
  一交了
一交了
 權律師尊經
  同月二十三日湯治之餘暇點之了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
 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論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述
曰。下第三解相違有三。初標。次列。後釋。此
初二也。相違因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四過。
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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