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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 (No. 1834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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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34 [cf. No. 1590]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翻經沙門基撰 
唯識二十論者。筏蘇畔徒菩薩之所作也。題
叙本宗有二十頌。爲簡三十。因以名焉。昔覺
愛法師。魏朝創譯。家依三藏。陳代再翻。今我
和上三藏法師玄奘。校諸梵本。覩先再譯。知
其莫閑奧理。義多缺謬。不悟聲明。詞甚繁鄙。
非只一條。難具陳述。所以自古通學開而靡
究。復以大唐龍朔元年。歳次辛酉。六月一日。
於玉花慶福殿。肇翻此論。基受旨執筆。其月
八日。詳譯畢功。刪整増訛。綴補紕闕。既覩新
本。方類世親。聖旨創興於至那。神容重生於
像季。哲鑒君子。當自詳之。然此論本。理豐文
約。西域註釋。數十餘家。根本即有世親弟子。
瞿波論師。末後乃有護法菩薩。護法所造。釋
名唯識導論。印度重爲詞義之寶。爰至異道
甞味研談。我師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隨翻受
旨。編爲述記。毎至盤根錯節之義。叙宗迴復
之文。旨義拾釋。以備提訓。更俟他辰。方冀
翻釋。工虧化畢未果便終。遂使玄源見擁而
無披。幽靈守昏而永翳。可謂。連城易託。法寶
規。淺義疏文從茲絶矣 梵云毘若底
云識摩呾喇多此云
憑始迦此云
二十
奢薩咀羅此云
順此方言。名唯識二十論。唯者獨但簡別之
義。識者了別詮辨之義。唯有内心。無心外
境。立唯識名。至下當釋。識即是唯。故言唯
識。是持業釋。復言二十。是頌數名。合名唯
識二十論者。帶數釋也。論如常釋。釋義及
難。至文當叙。舊論但名唯識論者。譯家略

論。安立大乘三界唯識 述曰。將釋本文以
三門辨。一顯教時機教攝分齊。二明論宗體
造論所由。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初顯教時
機教攝分齊者。於中有三。一辨時。二辨機。三
辨攝。先辨時者。如來説教總有三時。初於鹿
苑。説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次於鷲嶺。
説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雖空有教。能
離斷常。然未盡理會於中道。後於七處八會。
方説三界唯心。雙離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
嚴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破初有執。有内識
一心。遣後空見。故今此論。正處中道。是第三
時。勝義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説。先時所説
一時五時。皆無經教。不可依也。如別章中已
廣叙説。次辨機者。有情根性總有五種。謂三
定性。一不定性。一總無性。於此五中。唯大乘
定及不定性之所聽受。非餘聲聞獨覺等性
之所依信。成唯識云。無性有情。不能窮底。趣
寂種姓。不能通達。所辨教理。無上乘故。説唯
有一心。無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聾盲故。如
成唯識義疏中説。後教攝者。於三藏中。對法
藏攝。於二藏内。菩薩藏收。十二分教。論議經
攝。於五乘中。大乘所攝。此等教理。如別章
説 
第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者。於中亦三。一辨
論宗。二辨論體。三辨造論所由。初辨宗者。所
明唯識唯識爲宗。離自所明更無宗故。次辨
體者。體有四種。如餘處説。攝相歸性。眞如爲
體。攝境歸識。以心爲體。攝假歸實。以聲爲
體。性相別論。即有二種。一増上縁。許佛説
法。以佛無漏聲名句等。爲其教體。佛不説法。
大定智悲。爲其教體。二親因縁。隨佛説不説。
皆於能聽者。耳意識上所變聲等。爲其教體。
今論之本。謂即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説。然
造論主。唯有説法。爲増上縁。令聞者變。總合
疎親所縁縁爲論。皆以聲名句文爲體。十地
論説。説聽倶以二事究竟。一者聲。二善字。此
下文云。展轉増上力。二識成決定。成唯識説。
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等。廣引教理。明此
體性。如餘處説。後辨造論所由者。然此無文。
准餘論説。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論也。或
爲令知第三時教。契會中道。造斯論焉。或執
外境如心是有。如薩婆多師等。或執内心如
境是無。如空見外道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如一類菩薩等。或執離心無別心所。如經部
等。或執獄卒等。是實有情。如大衆部等。或
説獄卒等。非實有情。業生大種。大種相異。如
薩婆多等。或説獄卒等。雖非有情。然熏習所
起。非是識變。如經部等。或執外境體是一物。
如吠世師等。或執境多念。心唯一刹那。如正
量部等。或執極微。有相資相。爲五識境。如衆
賢師等。此等論師。皆由邪知無知二種。於
義不了。遂於二果覆障不證。今爲遮此種種
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
論。隨下破中。一一別顯。故不預釋。問此與三
十意有何差別乃更造論以明唯識。答彼三
十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難。雖倶
明唯識。二論有別也。又彼三十廣顯正義。
此中二十。廣釋外難。又彼三十。天親後造。有
頌無釋。此中二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又明
唯識二論雖同。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
造二部論也。又妙理幽玄丁寧始顯。宗趣雖
一。二論重明。是謂二論縁起各別 
第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者。菩提鶻露支。此
云覺愛。先云覺熹。即魏時菩提流支法師。或
云魏時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云慧愛。所譯。
梁末陳初。有呴那羅他。此云家依。親依亦得。
即眞諦三藏也。並各翻此唯識二十。覺愛法
師。文多頌少。家依三藏。文少頌多。今此所
翻。文頌析中。且如覺愛法師。有二十三頌。一
十八紙。家依法師。乃有二十四頌。總有九紙。
今者新譯。有二十一頌。乃總八紙。覺愛所翻
第二十一引經之頌。餘二本無。家依所翻。初
首二頌歸敬之偈。餘二本無。故知皆是譯家。
増取釋文。翻之於論本也。其次最初立宗之
偈。舊二論有。唯新論無。校三梵本。及勘題
目。都不合有。名唯識二十。何得有焉。覺愛増
初一頌。及第二十一偈。家依乃増初之三頌。
故知所餘二十一頌。三論皆有。是根本文。以
二十頌顯暢唯識。是故名爲唯識二十。末後
一頌。結歎歸能。非明宗義。由此於中文總有
二。初正辨本宗破計釋難。後結已所造。歎深
推佛 
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
識無境。後即於此義有設難言下。釋外所徴。
廣破異執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初立論宗
諸法唯識。二顯由經説。以經爲證。今明唯識。
但成大乘唯識之義。或顯論所明。爲成經義。
成立大乘。是佛所説唯識不虚。三釋外伏難。
簡擇唯言。四明唯識義。擧喩以顯。或分爲三。
初立論宗。第二立因。以經成論。第三擧喩。前
第三門。攝入立宗。爲簡無失。今此所言。安立
大乘三界唯識。即立宗也。凡有三意。一者安
立大乘之中唯識之教。諸宗不信佛所説故。
廣引教理如成唯識非此所明比量云。我説
大乘是佛所説。許具三法印契經攝故。如増
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識。即顯能詮唯識之
教。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説三界唯識理。諸宗
説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
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識。即顯所詮唯識之理。
三者安立諸大乘教。及唯識理。於教理中倶
不信故。隨文配屬 安立者。成立義。謂此論
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識。即以因喩。成立宗義。
名爲安立。又安立者。施設義。以廣道理。施設
唯識略理趣故。或安立者。開演義。未説之義。
今説名立。已説之義。今廣名安。又安者可也。
教理相稱。立者建也。法性離言。今言名立。
順理所以稱安。陳那釋云。能立能破總名安
立。謂能立自大乘唯識。能破於他餘宗有境。
故名安立 言大乘者。辨中邊論無上乘品。
説由三義名無上乘。一正行無上。二所縁無
上。三修證無上。正行無上有六種。謂最勝・作
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此等中一一
皆有多門。所縁有十二。謂安立・法界・所能
立・任持・印・内・持・通達・増・證・運・最勝。修證
有十種。謂無闕・不毀・動・滿・起・堅固。及調柔・
不住・無二障・無息。即由此教。辨斯三義。名
爲大乘。或雜集論第十一説。七大性相。應是
名大乘義。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
善巧・六證得・七業大性・境大者。以廣大教爲
所縁故。行大者。自利利他故。智大者。二無我
智故。精進大者。三大劫中。修無量種難行行
故。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證得大者。證
十力等諸功徳故。業大者・窮生死際。建佛事
故。亦由此教。辨斯七義。故名大乘。又攝論
説。或乘大性。是有財釋。亦乘亦大。是持業
釋。名爲大乘 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無色
界。世親釋云。能持自相故名爲界。或復界者。
是種族義。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欲・欲所屬
界。故名欲界。變礙示現。説名爲色。色所屬
界。故名色界。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爲無
色。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爲體。
無色所屬界。名爲無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
説。如胡椒飮。如金剛環。又欲之界。名爲欲
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無色界。應知亦
然。體通五蘊。皆依士釋。無性釋云。謂與欲
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言唯識者。瞿波師
説。以有三徳故今安立。一本有徳本性淨故。
意説識性。二中有徳。即依唯識。修行萬行。三
劫能斷皮肉膚等。所有麁重。三未有徳。即至
佛位。福智圓明。難遇獨出。唯獨但義。識了
別義。體即五法心心所等。所以者何。總説諸
法。略有三性。謂即遍計所執性。虚妄唯識。依
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縁所生因縁唯識。即是
識相。圓成實性。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空無之
理。眞實唯識。即是識性。諸異生等。迷圓成
實。執依他等是一是異。謂離心外定實有法。
是心所取。無明所蔽。正智不生。今爲顯彼所
説。離心遍計所執實法非有。虚妄識現。但有
有爲依他識相。因縁唯識。及有無爲圓成識
性。眞實唯識。故今總説諸法唯識。令知有無
證轉依果。此則相性各別體説。若攝諸境。皆
從於心。名唯識者。眞如既是識之實性。亦名
唯識。此約三性 若依二諦。説亦有差別。四
重各別。一空有識。二事理識。三別總識。四詮
旨識。如成唯識述記中説 於依他起唯有
識中。此義有説。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
分。以聖教説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
説名唯識。此師意説。有漏八識。有學・菩薩・
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
有法執。佛則不爾。至下當知 或説唯有自
證・見分・及自相分。無此以外所執二取。説名
唯識。此見相分。不離識故。此師意説。唯第六
七。能起法執。非餘識等。至下喩中當廣分別。
此中意説。謂今此論。施設大乘中所立三界
法皆唯有識。問離繋法爲唯識不。答此亦唯
識。問何故此中但言三界。答且擧異生所成
妄法唯有識理。但言三界。非無漏法無唯識
義。此爲理解。或由教故 
論。以契經説三界唯心 述曰。此即第二顯
由經説。今明唯識。以經成論。令信易生。以第
五囀。與故字同。謂花嚴等契經中。説三
界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論第八卷内。第六
地中説也。今方成立唯有識義。梵云素呾覽。
此云契經。契者合也。經如常釋。經合正理。契
應物機。故名契經。由佛經中説唯心故。此明
唯識。以經成論。或此所明唯有識者。爲契經
説唯有心故。故今此論立理成經。或今所説
唯有識言。以何爲證。由契經説唯有必故
問經何但説三界唯心。答經部師等心縁無
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於彼。故説三
界唯有識。無性釋云。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
心心所。無有三界横計所縁。此言不遣眞如
所縁。依他所縁。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
縁。由彼不爲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
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説。既由三界能
縁之中。有能遍計。所縁之中。有所遍計。有漏
聚中。有横計故。爲遮此執。但説唯心。非無漏
法。非唯識也。下當廣説 問曰欲・色界有色。
遮此説唯心。無色界色無。應不言唯識 此
難不然。所執實皆無。遮此名唯識。非但遮色
有故。説三界唯心。亦無所執唯識。及餘虚
空法等。一切境故。又經部師。説無色界諸心
心所。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
依。恐彼執爲非心心所。故説三界皆唯有心
 問唯有爾所經爲證耶。答更有餘。解深密
説唯識所現。又説諸法皆不離心。又説有情
隨心垢淨。又説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
識無境。乃至廣説。如攝大乘第四卷中。及成
唯識第七卷説。又花嚴經第九卷云。心如工
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
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心佛及衆生。是三
無差別 問何故此論唯説一經 答且擧一
經。以成教成理。何要多經其理方顯 
問何故論中。即言唯識。諸經所説。乃名唯心。
擧心證識義如何成 
論。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釋
外伏難簡擇唯言。於中有二。初釋伏難解識
字。後釋唯言。此即初也。難如前説。此即是
答。謂諸經論所説。心・意・識・及了別。此之四
名其體無異。但名差別。心積集義。意思量義。
識了別義。了識達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
説了言。舊論言等。等此了故。積集有二。一集
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思量有
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
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初通諸識。後唯前
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若恐攝不盡義言等
者。非八通名。何須等之。故如梵本應言了也。
無性釋云。心・識是一。八識皆無離心之境。各
名唯識。故經説心不違論説是異名故。更有
異釋。如唯識章 問此中八識。若皆得名心
意識者。何故諸處。説第八識名心。第七名意。
餘六名識。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説。如是三義。
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
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爲我等故。餘六
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別得一
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説。此約通爲論故。
相違 問若八識體各各名唯。何故乃説一
心所作。答據梵本説亦無一字。但言唯心。今
義釋言。唯獨但義。一無二義。名異義同。謂無
外境唯有心故名爲一心。非説心體但是一
物 問據實而説識體是一識體是多。答如
攝論言。一類菩薩。説八識體唯是一物。有一
類師説有多體。今依後義。成唯識論第七卷
説。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縁。相
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
異故。亦非定異。經説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
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依理世俗。説有八別。非眞勝義。眞勝義中。心
言絶故。此顯八識。體非即非離。入楞迦經伽
陀中説。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眞故相無
別。相所相無故。若依一類説體唯一。於世俗
諦。體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別者。依用而説。
此中八識。諸門分別。如成唯識第二・三卷等。
第八識以十門分別。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識
亦十門分別。如第五・六卷等。餘六識以九門
分別 
經部等問。既言唯識。應無心所。不説唯故
論。此中説心。意兼心所 述曰。自下第二簡
擇唯言。論所引經。説唯心者。言雖唯心。意亦
兼説唯諸心所。以唯有心所。無實所取故
問何故不説。答無性釋云。唯聲爲遣所取境
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由彼與
心。不相離故。如説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
經部轉計。及上座部言。若爾滅定。何故唯心。
是彼宗過。我大乘中。若處有心。必有心所諸
相應法。若無心所相應法者。心亦定無。成唯
識説。以心勝故。但説唯心。心所依心勢力生
故。略且不説。瞿波釋云。此中唯言。爲顯勝
義。不爲顯能義。以三界中心最勝故。如經
説言道唯護根戒名沙門等。由識故三界生
故名勝。遂引頌言。諸法心爲先。爲勝及爲顯。
若人起淨心。説言及作事。樂從三善生。隨逐
猶如影。諸法心爲先。爲勝及爲顯。若人起染
心。説言及作事。苦從三惡生。如輪隨牛脚。心
相應故。説唯心言。亦攝心所 問何名心所。
答心之所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繋屬於心。
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財等 問心所與
心。爲一爲異。答如薩婆多等。與心定異。如經
部等。與心無異。今大乘者。如成唯識第七卷
中。廣有問答。辨其一異。然總意者。依世俗
故。説有差別。不同經部。依勝義故。心所與
心。非離非即。如日與光。不同薩婆多 問
若依世俗。與心有異。其縁境時。與心何別。答
成唯識論第五卷説。心於所縁。唯取總相。心
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
師資作模填彩。辨中邊論第一頌云。三界心
心所。是虚妄分別。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
即是心所。取總別相。心王唯總。乃至廣説
問今幾心所。何心與何心所相應。縁何境界。
乃至廣説一切義門。答如成唯識。及別章中。
具廣分別。不能廣引 
問經中但説有心言。寧知有所
論。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述曰。爲諸愚夫。不
知心外無實境相。便執實有。起諸惡業二重
障等。經説唯心遮離心外。遍計所執實境是
有。不爲遣除。依他起性。不離於心。諸心所
法。心爲主故。説唯有心。理實亦唯有諸心
所 問何名相應。答成唯識論第三卷説。謂
心心所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縁・事等。故
名相應。即具四義除同行相。乃名相應。彼違
瑜伽。及理有別。皆如彼説 問若遮外境。豈
復亦遮自身諸識各所變耶。答今亦遮此諸
識相縁。不能親取。非遮體有。離自外境。亦非
或一向。遮體都無。但説自心不能親取。心親
所取。定不離心。若離自心。定不親取 問其
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眞如性。經中不説。應非
唯識。答成唯識説。識之實性。不離識故。名爲
唯識。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識。眞如亦
是。心所實性。亦得名爲唯心所法。此理通故。
舊論此中別説一頌。以立論宗。眞諦頌云。實
無有外塵。似塵識生故。猶如翳眼人。見毛・兩
月等。菩提流支云。唯識無境界。以無虚妄見。
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理雖不違。勘三梵
本。並無此頌。但譯家増 
論。内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
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述曰。自下第四。顯唯
識義。擧喩以成。舊論此中。設爲外難。方顯正
理。此譯家増。非梵本有。内識生時。似外境
現。此中都無少分實義。顯唯識義。如有眩翳。
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擧喩以成。或
前雖引教。今以理成。若安慧等以前聖者。説
此内識生。似外境現言。謂唯有識依他起
一自證分。似外遍計所執。見相二取境現。所
執雖無。妄情謂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成
唯識論第一卷言。或復内識。轉似外境。第七
卷説。或轉變者。謂諸内識。轉似我法外境相
現。此師意説。見・相二分。是所執無。唯自證
分。依他性有。中邊等説。能取所取。皆所執
故。由自證分。虚妄熏習。爲因縁故。自體生
時。似能所取外境相現。此中二取。都無少實。
唯有自證。似彼而生。唯取自體。故無少法
能取少法愚者不知謂離識體。有實二分。故
説唯識。令其了知。若護法等以後聖説。言内
識生似外境現。謂有依他自證・見・相三分而
生。不離識故。名爲唯識。愚者依此不離識法。
執爲離心。有實境相。此實所取。心外二取體
性都無。中邊等説。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體
非無攝論等説唯二等故。若無依他見・相二
分。即違厚嚴及諸聖。説唯量唯二。能所取纒。
見種種等。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内識三
分而生。都無少分離心之外。遍計所執實二
取現。故無少法。能取少法。説唯識言。令其了
達。不生愚昧。謂彼爲有。成唯識論第一卷
説。謂内識體。轉似二分。相・見倶依自證起
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第七卷説三能變識。及諸心所。皆能變似見・
相二分。此師説也。法體雖然。理猶未顯。故次
擧喩。以成此宗。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識遂
於空中。見有髮蠅等。等者等取空花黄色・第
二月等。眩是亂病。翳是障疾。眼病爲縁。意見
髮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由眼有病。以眼爲
門。意見蠅等。非即眼識。能見髮蠅。如以手等
按一目時。意識便見第二月現。非即眼識。見
第二月。第六意識。以眼爲門。同時明了状如
眼見。實非眼見。以五識中。無慧執故。成唯識
説。現量證時。不執爲外。後意分別。妄生外
想。故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説爲有。意識所
執。妄計度故。説之爲無。此護法等。説唯六
七有執者解。攝大乘説能計度者是意識故。
又説。唯有二分。内識變相。不離於識。似外
境現。此中都無離識實物。如有眩翳。見髮蠅
等。若安慧等。説八識中皆有執者。以此等論
諸文爲證。眼有眩翳。見第二月。眼即能見。故
眼識等。諸見相分。皆是所執。此中都無少分
實義。誰言意識。依眼見也。言唯意識。能計度
者。彼論意説。遍一切境而計度者。唯意識能。
誰言五識無有遍計。若不爾者。此中云何説
眼有眩。見髮蠅等。廣此等諍如成唯識。瞿波
論師。同護法釋。以眼爲門。意識能執。無有道
理五識縁無無分別故。一向縁實。如阿毘達
磨經偈中説。無有眼等識。不縁實境起。意識
有二種。縁實・不實境 安慧解此文云。五識
起執。必詫似境實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
識縁龜毛等。本無亦生無似用故。不説五識
不起法執 唯縁實境妄習内縁。所見外境皆
非實有。亦如髮蠅所見。蠅蛇喩亦如是。故成
唯識云。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
相現。縁此執爲實有外境。雖有此喩。理仍未
顯。應更立量。量云。極成眼識。定不親縁離自
色境。五識之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此餘意
識。亦不親縁離自諸法。是識性故。如眼識等。
中間四識。比量准思。此成心外境。非内心所
縁。次成心内境。定不離於識。量云。此親所
縁。定不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縁。又親所
縁。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所縁法故。如相應法。
復第二云。餘所執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
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縁彼。是能
取故。如縁此覺 問如他身等識。雖不親縁
既許有體。何得名唯識 答成唯識論第七
卷説。非唯識言但説一識。若唯一識無他等
者。何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爲誰説。
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
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
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眞如。識自相故。識相應
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
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
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識教
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
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
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知
清辨等。所執皆非。由撥依他圓成無故。中邊
論中。慈氏尊説。虚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
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説一切法。非空非
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由此故知。
説唯識者。契中道義。今言唯識。但言三界。且
略但依染依他説。妄執分別。唯染汚故。理實
亦有淨分依他。淨分依他。唯識異説。至下當
叙。不繁煩顯。然心心所。依世俗諦。非眞實
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勝義。非實非不
實。心言絶故。依清辨等。破有爲空。眞性有爲
空。縁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眞比量。若我
眞性。離心言故。有爲非空。若汝眞性。非極成
有。唯是空故。故今所説。於理無違。爲遣妄
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説唯有識。若執唯識
眞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問雖知離
心實境非有。心内之境。爲如於心。亦是實有。
爲有異耶 答成唯識論第十卷中。略有三
説。第一師説。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
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内境倶
實有故。第二師説。或識相見等從縁生。倶依
他起。虚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内境。不爾眞
如。亦應非實。境既同識。何名唯識。應名唯
虚實同故。識唯内有。境通外故。恐濫於
彼。但言唯識。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
業。生死沈淪。哀愍於彼。但説唯識。令自觀
心解脱生死。非説内境如外都無。雖有内境。
亦不如心。此中但説如心實者。第三師説。或
相分等。皆識爲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眞如
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此第三
師安慧等。前二師義護法等宗。然有別説。合
而論者。第二師説勝。無過失故。識者自知。然
佛地論。但有一説。同第一師 
論。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述曰。上來總辨初
立論宗。唯識無境。自下第二。釋外所徴。廣破
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此下第一有十
頌。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却徴實境
執。二諸法由量刋定有無下。有一頌半。釋小
乘等。以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若如夢
中雖無實境下。有半頌。釋小乘外道。以夢例
覺時。應知境無失。四若諸有情由自相續下。
有半頌。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
五若如夢中境雖無實下。次有半頌。復解外
難夢覺心無異。造行果差失。六若唯有識無
身語等下。次有二頌。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
返誥他宗失。七若唯有識諸他心智下。次有
一頌。又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就
第一中文復有四。初有一頌。小乘外道四事
難境無。證知非唯識。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
五頌。釋四難非理。故知是唯識。第三此教非
因下。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引教難
不成。故知唯有識。第四復云何知佛依如是
下。次有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故知唯
有識。或分爲三。合初二段。總爲一段。四事問
答外境無故。於初難中。先標外難。後叙難。今
即於此義有設難言者。標外難也。謂此所難。
無實外徴。論主假作經部諸師。爲此問意。故
言設難。又設謂施設。即實經部。施設此難 
論。頌曰。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
定作用不應成 述曰。下正叙難。初略頌。
後廣問。頌中初句。牒大乘義。及第四句。不
應成言。正爲難理。總通四難。謂若説識無
實境者。即處決定不應成等。至下當知。舊論
頌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不應成。
若唯識無塵。意具文倒。尋者自知 
論曰。此説何義 述曰。自下廣問。將演頌難。
故先論主。起此問端。此頌所説。明何義理
論。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縁色
等 述曰。下廣四難。於中有二。初牒大乘義。
別爲四難。後總爲四難。初中亦二。初牒大乘
義。後正申難。此廣初句頌。通下四難。若者
其事謂若大乘。説唯有識無心外境。即是
離於心外。實有色聲等境。有縁色等。能縁識
生。此識生時。不以離心色等爲境者。此即小
乘外道。牒大乘義
自下正難
論。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 述曰。即
第一難。頌第二句。處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
有此識生。何因如縁終南山識。於此山處起。
餘處則不生。此及所餘境實無故。謂立量云。
非縁終南處。縁此識應生。執境實無識得生
故。如縁終南處。此言現識。非謂此識。若説
*此識者。非此處亦生。然今且爲處定比量。
此識不生例生比量。義准可知。然不繁作。
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應成
論。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 述曰。此
第二難。頌第二句。時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
有此識生。何故如縁終南山處。識於一時起。
非一切時生。此時餘時境倶無故。謂立量言。
非縁終南時縁此識應起。執境實無此識生
故。如縁終南時。此言現識。如前已説。處時有
異。餘意可同
論曰。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
述曰。即第三難。頌第三句。相續不定。不應成
難。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盡。後蘊即
生。故言相續。或非常一。簡異外宗。亦言相續。
謂既無外境許有此識生。如同一山處。及同
一時間。有多相續。皆共縁見。何不決定。隨一
相續。縁山識生。所餘有情。此識不起
此雖正難。理猶未顯。次擧喩成 
論。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
 述曰。此擧決定。例不決定。既言虚妄分別。
以爲縁故。似外境生實無外境。如有眩翳。見
髮蠅等。無小實義。唯有識者。如世目眩。及中
有翳。以爲縁故。同一時間。於虚空中。此決定
見有髮蠅花等。種種異物。非是眼中無眩翳
者。於此時處。許有見髮蠅等識生。何故於同
一山之處。及同一時。有多相續皆共見山。非
是決定。如見髮等隨一能見。虚妄眩翳。唯識
既齊。定隨一見。其義應等。既許多見。故是相
續不決定也。謂立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
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
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髮等有見不見 
論。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
 述曰。下第四難。頌第四句。作用不成於中
有三難。此即第一。翳髮等無實用。復有何因
言。通三難問。及申三難竟。論云餘髮等物其
用非無。通上三難。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
有何所以。有眩翳者。所見髮蠅等。無髮蠅等
用。無眩翳者。所見髮蠅等。有髮蠅等用。髮有
爲髻等用。蠅有附食等用也。量云。眩翳所見
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髮等
論。夢中所得飮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飮等用
 述曰。難作用中。此即第二。夢飮等無實用。
即供身四事。一飮食。二衣服。三醫藥。等取第
四臥具。然此外。加刀杖及毒藥。藥通二種。有
毒無毒故。謂既無實境。許識得生。何故夢飮
酒等。無醉亂等用。餘時飮等。有醉等用。量
云。夢中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
如餘時飮等 
論。尋香城等無城等用 述曰。此第三難。尋
香城等作用不成。舊論云乾闥婆城訛也。梵
云健達縛。此云尋香。謂中有能尋當生處香。
便往生。亦名健達縛。其西域呼俳優。亦
云尋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業。唯尋諸家
飮食等香。便往其門。作諸伎樂。而求飮食。能
作幻術。此幻作城。於中遊戲名尋香城。幻
惑似有。無實城用。或呼陽焰化城。名健達縛
城。諸商估等。入諸山海。多見陽焰化爲城室。
於中聞有作樂等聲。西域呼作樂者。既名尋
香。故説此化城。名尋香城。謂既無實境。許此
識生。何故此城。無實城用。非尋香城。有實
城用。量云。此尋香城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
識生故。如餘城等
論。餘髮等物其用非無 述曰。先叙三事。無
實用已。此通三事。爲相例難。謂既無實境。許
此識生。何故眩翳所見。無髮等用。餘髮蠅等。
有髮等用。乃至第三。如前已説。此中擧初餘
髮蠅等。等取第二餘飮等用。及等第三餘城
等用。然舊論一一難下。皆自出例。今恐煩廣。
故總顯之
論。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内識似外境生
 述曰。上來別約四事。難四不成。自下第二。
於一事中。總爲四難。亦結前文。此即牒大乘
無境許識起
論。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述曰。自下此文正申難意。四義如前。總立
量云。定處時等皆不應成。説無外色等許此
識生故。如餘處時等。此中量意。應准上知
論。非皆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釋四難非理。
於中有二。初總答不成。後別顯不成。此即初
也。彼言四事。皆不應成。今四皆成。故論説言
非皆不成。然論言倶。或多少。若言皆。並定三
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經論。皆准此
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論。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
等如夢損有用 述曰。此下別顯非皆不成。
總有五頌。於中有二。初有二頌。答非不成。
後何縁不許下。復有三頌。破外救義。就初段
中。文復有二。初之一頌。答別難不成。後有一
頌。答總難不成。此即初也。然舊論文。以四難
別逐破。頌文作數段釋。至下當知。初一句頌。
答初二難。第二三句。答第三難。第四句頌。答
第四難。至下當知。頌言身者。相續異名
論曰。如夢意説如夢所見 述曰。此長行中。
文有其三。初以如夢喩。合解處時二難。次解
第三徴。後解第四難。就初段中。文復有三。初
解頌説如夢之言。次解處時倶定之理。後結
二定非不得成。此即初也。然舊譯家。不閑此
義遂略不翻。梵云伊上聲
呼之
平聲呼之
合名夢也
此有二義
一是有義
二譬
喩義
今言如夢。顯是譬喩故言意説如夢所見。
謂有夢名伊縛筏。或復有釋。夢者能縁其
村園等。夢之所見。夢心所有。今頌略言喩
如夢者。顯夢所見爲二定喩。非能縁夢心。爲
處時同法。恐以能縁爲同喩故。今簡略也 
論。謂如夢中雖無實境 述曰。次解處時倶
定之理。以一夢喩。喩二理成故。此最初説如
夢中無實境也。然今論師。解四外難非正當
難。以祛外疑。擧世現事。返質外人。傍解前
難。此夢境無。經部大乘。彼此共許。故以爲
喩 
論。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
述曰。此解處定成。猶如夢中。一種境雖無實。
或於是處。見有村等。餘處不見。故雖一切處。
皆唯有識。而於是處。見終南山。非於餘處。應
立量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等應非處定。境
無實故。如餘不見處。然餘不見處。例於見處。
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准可知。然此雖有世
間相違。置汝言故簡宗過也。彼此成已返解
他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處亦定。
無實故。如夢中所見。此因言許。無隨
一失
論。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
 述曰。此解時定。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
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恒見有。故於
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
生。非一切時。定恒見有。此識得生。比量准前
處中可解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喩成處
時定也
論。説如鬼言顯如餓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
第三難。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
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今先解如鬼言。梵云
筏。有二義。如前已説。今顯譬喩。非顯有義。
故言如鬼。或復有釋。鬼有二種。一福徳鬼。住
此洲西。報與天同。二薄福徳。所見水等。皆爲
猛火。今以薄福。喩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徳
鬼。喩不成故舊論無此
如前已説
 
論。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説蘇瓶其中蘇滿
 述曰。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
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説賣蘇瓶
言。滿瓶著蘇并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
言賣蘇瓶。舊言蘇甕。膿河亦爾 
論。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
非於此中定唯一見 述曰。自下正解相續
不定。如多餓鬼。同爲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
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
定唯一見。一不能見。如眩翳者。見髮蠅等故。
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外道小乘。經
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爲喩。量
云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
許無實境故。如餓鬼所見膿河。然頌膿河。更
有等字。等何等法 
論。等言顯示或見糞等 述曰。由惡業故。所
見水等。皆謂糞尿。及餘血等。攝論等云。鬼
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
眞實。即此意也 
論。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
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護膿
等。不令得食。鬼由惡業。深極飢渇。設雖見
膿。亦趣望得。爲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
見。非唯一見。故喩得成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述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論。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初正
解。後結成。此即初也 如夢中言。如先已説。
譬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
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
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 境雖無實。其眩翳
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見髮等。有髮等
用。其理亦成。量云。眩翳非眩翳等所見髮等
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虚妄作用義成
 述曰。此結作用虚妄亦成。上來別解別四
難訖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喩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述曰。將解總四難。先結前也。四難既殊。四
答亦異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爲
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述曰。下總答也。言一
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故四義
皆成。此總結也。餘十三字。正答難也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喩顯處定等一切皆
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
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此解頌一
切字。以一獄地喩。解四義得成 
論。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述曰。下第二段。梵云筏。有二義。一云如。
二云有。今取如。不取有。爲簡於有。故作斯
説。復有義者。梵云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
獄。顯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説如
地獄 
論。謂地獄中雖無眞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難。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
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當悉。其擲罪
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與倶舍同。此對薩
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衆。正量部
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難 
論。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増上力故 述曰。由
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顯所由 
論。同處同時衆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
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爲逼害事 述曰。同處
者。顯處定義。同此處見。餘處無故 同時者。
顯時定義。同此時見。餘時無故 衆多相續
等者。顯相續不定。皆共見故 來至其所爲
逼害事者。顯作用成 狗者烏駁狗也 烏
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 鐵山者。即衆合地
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 等物者。等取
剛鐵樹林刺等蠰狗吒虫等。此中意者。謂地
獄中。境雖無實。同處同時。多受罪者。同見獄
卒等來。爲逼害事。四義既成。故於餘時。境雖
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量云。餘位處定等
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
此四事成。然外難中。皆有過失。思求可知。故
不繁述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釋第四句
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
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離識境
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論。何縁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述曰。上
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於中
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訶僧祇犢子部等救義。
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次有一頌。破
經部師等救義。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
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
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
説爲勝。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衆正量二
部救義。二大乘廣破。三彼復救義。四論主復
破。此即第一。彼部救義。然觀文勢。諍獄卒
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爲正
義。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
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諸部中。大衆正
量説。獄卒等是實有情。薩婆多師。雖非有情。
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増上大種轉變所生。造
色形顯量力差別。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然是
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内識。及其受果。乃在心
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
造業之時。既在内識。受果之世。在識非餘。故
今大乘。與諸部異。大衆部等。於此救之。其在
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諸部無
諍 縁者由也。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
卒實有情數。比量如前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
即總也。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
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就破非彼地
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餘趣。先破
當趣。簡略爲言故云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
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
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
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量云。彼獄卒
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
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
罪者。倶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
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
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
四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
逼迫。能害衆罪者。若倶是彼趣。應不可説彼
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倶那落迦。即互相
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
意。後解爲勝 量云。汝獄卒等應不可説爲
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汝受罪
者應不可説爲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
等 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
卒等 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
如受罪者 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
應一一知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三
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倶是彼攝。形量大
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
怖此獄卒等 量云。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
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 返破量云。其
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
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無同喩過。所立
不成等。應如是知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
云何於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義若獄
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恒燒
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於彼處。能害餘惡者。
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
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 量云。其獄卒
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
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
苦。此量有相符者 應更立量云。其獄卒等
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
故。如餘造惡者。云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
次三難。倶舍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
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
業。既同餘受罪者。云何獨由業火不燒害
應立量云。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
如受罪者。故今總説應自不能受鐵地等。由
此四義。衆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彼若
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
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
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論。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
爲獄卒等 述曰。大衆正量。既見破非捺落
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
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
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爲獄卒等。
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
擧天中 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
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
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説。獄卒是
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説言有傍生鬼。爲獄
卒等。舊論無等字。乃云畜生餓鬼別類等。生
地獄中。名爲獄卒者。不然 
論。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
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
苦故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喩不成。
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
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
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
與彼宗差別爲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
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
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 述曰。釋初句頌。若
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
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
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
器所生樂。此顯他宗同喩差別。下成彼宗法
之差別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述曰。其
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
與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
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
苦。量云。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
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
略。應須審知。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論。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捺落迦 述曰。此
總結釋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
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説。由此理故。不應許
傍生。及與鬼趣。生地獄中。然大衆正量。本計
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云非
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轉計。彼復難言。若
非有情。法救善現所説。復云何解。心常懷忿
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欣悦。死作琰魔卒。今
解之言。琰魔王使。諸邏刹婆。擲諸有情。置地
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
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論。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増上力生異大種 
述曰。自下第二。破薩婆多等諸師救義。於中
有二。先救後破。此即救也。若依舊本。先顯頌
文。正破外義。於後長行。方申外義。申外義
已。略釋頌文。今則不然。先有外救。後擧頌
破。將爲穩便。薩婆多等云。若獄卒等。非有
情爾。應許造惡者。先業増上力。於今此生中。
生別異大種。非内身攝。非有情數。非如無情
無有作用。此實無情攝。似有情數。名異大種」
論。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
 述曰。其異大種。起勝形色。身有麁細。起勝
顯色。身或赤黒。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觸處
力。或強或弱。種種差別。此形顯等。望受罪
者。皆爲強大。故倶名勝。此形顯等。皆業所
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無情
物。假立情名。説爲施設。此顯法體非有情
數。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假名施設。
爲獄卒等
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
論。爲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
 述曰。爲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業。招此
惡果。其無情物。大形力等。由業所感變現非
一。動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剥。此
顯作用
次略顯事
論。如羝羊山乍離乍合 述曰。衆合地獄有
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爲離。罪
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
爲合。既合復離。罪人復活。如是離合。經無量
時。令其罪人。受諸楚苦。碎而復合。舊言羺
羊。顯其黒色。今言羝羊。事如相鬪。餘則不
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
羝羊
論。剛鐵林刺或低或昻 述曰。此鋒刃増中。
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
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
下樹時。其刺即昻。向上而刺。有鐵&T072334;烏。揬啄
有情眼精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業生。大
種差別轉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
但諍獄卒。及鐵&T072334;烏。羝羊山等。因擧苦具。顯
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上來總是薩婆
多救義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
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説業果等事。事皆有故。
非是全無。然説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
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内識變説非應理 
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
變於識何不許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
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
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
在識非餘 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 轉變
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論曰。何縁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
種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
如前説。然無比量。若爲共因。比量亦得 量
云。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
心所。眞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爲伏救義。我
宗説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内
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
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或重抑薩
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
故 
論。復次頌曰 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
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述曰。自下廣破上
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 業熏習餘處者。謂
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
在識内。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爲餘處 執
餘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
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 所熏識有果者。
業所熏識。有此業果 不許有何因。因言所
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内識之中。有何所以。
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
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内識。與己相似。以爲
難故。但言熏識 
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
等轉變 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
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
 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
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
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
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内識。過去未來體非
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
爲。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爲。既無過
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
業熏内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
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
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
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
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
識外。故名爲翻 量云。汝惡業熏習應不在
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 其地獄
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
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
理知
論。有教爲因 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爲因。證
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
因。正云阿笈摩。此翻爲傳。義當爲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説
色等處 述曰。此顯教因。若一切法。唯
有内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處相現。無
離識外實色等處。世尊經中。亦應不説有色
等十種處。眼等色等。自體變礙。名有色等處。
謂經中説。云何爲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
淨色爲性。乃至廣説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
下第三。次有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
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
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
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勝利。成唯識。今
總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
云何別意 
論。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説有色等
處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顯別意。第四
句。引喩成。第一句。顯機宜。第二句。能化意。
第三句。説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處
中。説有色等十有色處。如佛亦説化生有情。
即是中有。爲化斷見。説有中有。非是實有化
生有情。經部中有説如大乘。但假有情。無實
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
意趣。如佛説我曾名勝觀。二別時意趣。如説
願生極樂界等。三別義意趣。如説諸法皆無
性等。四衆生意樂意趣。如説一善根。或時稱
讃。或時毀訾。乃至廣説。今約第四衆生意樂
趣。説有色等十處。故名爲密意。非許實有。説
色等處 
論曰。如佛説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釋第四
能成喩句。有斷見外道。聞説無我。來問佛云。
我體既無。誰往後世如佛世尊。爲答斷見
者。説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爲實有。
説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説 
論。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説
不説實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諸色等斷。或
不續。諸轉識等。或斷。或隱。唯第八心相續不
斷。能從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觀此心
密意。説有化生有情。非觀實有化生有情。
乃復説也。此擧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
問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説 
論。説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經
中。説無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種事。但有其法。
但有其因。從因所起。因即所由。所從生法。一
切名因。都無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説。然舊
論偈説。無衆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
本。並無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經故知。説化生
是密意教。若無故者。其理不成。無因成故 
論。説色等處契經亦爾 述曰。此合法喩。若
爾如何 
論。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説非別實有
 述曰。解上三句頌。觀宜密説。非別實有色
等十處。機宜如何。所化衆生。執有實我。爲破
彼我執。説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見。故舊論頌
云。色等入有教。爲化執我人。即此頌云依所
化機宜。説色等也 
論。依何密意説色等十 述曰。外人復問。言
佛密意。説有色等。依何密意 
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成内外
處佛説彼爲十 述曰。此即第二。説密意頌。
舊論説言。故佛説此二。以内外處。名之爲二。
似有色處。故言爲十。亦不相違。謂六内識。從
自種子。生現行時。其現行識變似色等境相
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爲破實我。成内外
處。世尊説有色等十處。是此中意 
論曰。此説何義 述曰。此釋頌文。故假問起」
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縁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釋初二句頌 似色現識者。謂即眼
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故。名爲似
色。識現似色。故説眼識名似色現識 從自
種子縁合轉變差別生者。從能生己識體之
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縁合。已異本相續。名
爲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縁青黄等。種種
相差別而生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説爲眼處色處
 述曰。依眼識種。説爲眼處。依於眼識所現
似色。説爲色處。種名爲根。相名爲色。故言如
次 
論。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縁合轉變
差別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
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擧五識中。初
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説爲身處觸處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處種。名
爲内根。境名爲外處。觀所縁論。亦作是説。識
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
爲因。功能即是種子異名。亦説五根體即識
種。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説。有説眼等
五根。即五識種。無現眼等爲倶有根。唯自因
縁生已種子。名爲眼等。即引此頌及觀所縁。
以爲誠證。觀所縁説。第八識上。五識種子。名
五根故。又説常與境。互得爲因故。其五外境。
許有依他色處無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
觀所縁。作如是説。有説非理。若五色根。即五
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如是便有十一過
失。廣如彼説。然護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轉
救言。能感五識増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
縁。生五識種。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
根。非無記故。如是便有十二過失。亦廣如彼。
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無異釋。其安惠等。釋
此等文云。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爲破離識實
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
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
種。破經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
若不説種爲眼等根。眼等便離六識而有。故
説種子。爲眼等根。故今於此有二師釋。於中
一一更別開義。如彼疎解 
論。依斯密意説色等十 述曰。此總結也。依
破於我。於識種子説爲眼等。於識所現現行
似色。名爲色等。非離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
離第八識故 
論。此密意説有何勝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
教勝利。外人復問。如是説教。有何勝利。勝利
者。果利也 
論。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
我復依餘教入 述曰。上二句。説人無我勝
利。下二句。説法無我勝利。補特伽羅。名數取
趣。以能數數取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
名。由無實我故數取趣 
論曰。依此所説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
趣無我 述曰。此釋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
當廣釋。知十二處。無實我故 受化者。入有
情無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論。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
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處。内六
處外六處。謂根及境。由説十二處教。若知六
識。從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見。
都無見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無知者。此
中見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
我執也 
論。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述曰。二乘根機者。名爲應受有情無我教。
由知唯有根境識等。無實我故。二乘根者。
便入有情無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
密意説十二處教之勝利也 
論。復依此餘説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
無我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
廣釋。文有其三。一釋頌。二申難。三正答。此
初也。説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無我。密意
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無我。我主宰義。
知法無主宰。名法無我也 
論。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
色等相法 述曰。由説唯識教。若能了知一
切法唯識現。似色等諸法生起。無實色等。了
知此中。都無色等體用相法。除法執也
論。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述曰。菩薩根機。名爲應受法無我教。由
知諸法唯有識故。菩薩根者。便能悟入諸法
無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諸法空。唯有識
教之勝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時教。此唯識教。
第三時説。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無我教。
是第一時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説 
論。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 述曰。外
人既聞諸法皆空説唯識教。自下設難。此牒
大乘義。下方申正難。若能了知一切諸法。一
切皆無。得入於法無我理者 
論。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述曰。此
正難也。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即無有識。唯識
既無。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
者。即牒論初立宗言。問義同前釋 
論。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爲入法無我
 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
亦無。乃得名爲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
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 
論。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
如是乃名入法無我 述曰。二乘異生諸愚
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諸法。差別諸法。以爲實
有。即是諸法。體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體用
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眞俗凡聖等境。亦都
無故。名入法無我 
論。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
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
説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
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爲唯識。入
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説。既
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
 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
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
空 
論。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爾者。此所執境
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
猶未曉。其義如何 
論。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述曰。以執唯識識。
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
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爲唯識。故執唯
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説。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説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
無我 述曰。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
所有道理。佛説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
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説我立。二倶雙結。名
爲説立。非説是經 
論。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識。無
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
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
二性是有。若説爲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
此不能入法無我。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爲
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眞正
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
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爲上生内院値遇彌勒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説有色等處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
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
前起問。次擧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
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
説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説。依生無我者。佛説
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説有色等
處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爲徴問。非離於識。別有實
體。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
識。縁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説色
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
等極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
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
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
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
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
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
婆多順正理師 又非和合等。立宗 極微
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
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論曰。此何所説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
初假問起。次叙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
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爲境
 述曰。此下叙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
之外。有色等處。與縁色等能縁之識。各別爲

此即總叙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叙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述曰。此外道計。執
色等法體唯是一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述曰。此顯執師。是
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
此立名。説斯縁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
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
者。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
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
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
處。體無生滅。説爲常住。有衆多法。體非是
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
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
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
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
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
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
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
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
千界爲識等境。體唯是一。然色是火徳。乃至
觸是風徳。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
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
三亦爾。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
大故。意縁一切。故有分色爲眼識等境。體唯
一物。其子麁微名爲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
微。但名爲分。不有他故。廣叙此執。如成唯
識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別爲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薩婆多毘婆
沙義。此師意説。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爲眼識
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
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
縁實法爲境故。不縁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
故色處等。爲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
別。爲眼識等境。不縁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
故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叙經
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經部師説。多極微和
合。正理師説。多極微和集 
論。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爲境
 述曰。此即廣叙。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
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
色。以上麁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
爲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縁著。故須和合成
一麁假。五識方縁。故論説言實有衆微皆共
和合。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縁假
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
上。無微相故。非所縁失。遂復説言。色等諸
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
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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