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_ 智周説 ) in Vol. 43

[First] [Prev+100] [Prev]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説義。云何即在
我非我攝。喩有二立。可爲正喩 問餘有
無爲云何得有不可説義 答無爲不得説
作有爲。有爲返此 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
可説有爲無爲。豈餘有爲等不可説作爲
無爲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
別。不可説者而擧因也。有無爲者擧其喩
矣。因喩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
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
可説 問若取我外餘爲無爲。論説又亦。
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
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
爲無爲。餘有爲無爲有不可説。即不在於
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詳曰。此他比量。
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云許非自
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
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
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
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云。
汝解脱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
慮故。猶如虚空。彼宗計我。得解脱時雖
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倶不成者。有義二釋。一云有慮無慮皆
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
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問勝論足等六句
何攝。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爲體
論。若非我見所縁境者。有義二釋。一云同
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縁。故下論云。若無我
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
也。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縁我等。豈不相
扶。答應説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
二雖縁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
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
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縁。故後二
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縁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
我見縁。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
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 
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
眞如之解。仍喚眞如縁眞如心縁。汝我應
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
論。所信至教者。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
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
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
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
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
 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説經教。
不違正法不違正義 對治雜染者。謂依
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 不
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
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増於有相。於雜染
法立爲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
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爲至教耶 答隨彼
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
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縁我故。又互不許
染縁我故 答故疏説云但縁我見皆不縁
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
法。疏具明也 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縁我。
即有過失。染見不縁我故者 詳曰。不然。
違論・及疏。疏・論叙難皆言染見。彼許縁
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縁義皆應不成。故
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縁色。有所縁故。
如縁聲等識。難所縁量准可知也 答彼
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
縁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縁如非世共
許。他以爲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
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爲
前量。然眞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
智縁。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
識爲難如何 答我能所縁皆假言説。復不
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縁。我復離識。故不
爲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彼二論中明十六種
大外道論。所縁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
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爲所縁見縁於我。既
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縁。見亦
不縁我爲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倶生者。有義此文示其
正義。於理爲勝 詳曰。倶生分別豈外道
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倶生。何乖自
義言示自義名爲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若言我見不通心
王・及餘心所。執言寛故。該見同時心・心所
等皆名爲執 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
但説見名爲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下第十論云。三性因
縁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 答
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
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
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 二云。此第七相或
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
知 前解爲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爲有執者。五識不親縁自
外質名爲不稱 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
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
當地五識所縁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
言異地不稱義顯故擧之者。亦爲不可。便
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縁識所變五取蘊者。問此五取蘊何識所
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
自親相分下文別説起自心相執爲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説縁識所變 答理實
亦因餘能變之識。説所變言依相・見故。實
理親縁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縁能變。此
隨相顯説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
爾前執應説變言。前既但言縁第八識。此
亦但應縁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
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爲取蘊。釋。合是和
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
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
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倶生者。非有倶生執不縁
本質。起。釋倶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獨頭貪等名不相
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有義倶生我見
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説見道斷。若言助伴先
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
説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
同故。對法等説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
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
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
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
勝何不許耶 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
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説斷害伴。故疏不
説相應之貪名伴已伏 又云相應行
同者。亦爲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
所縁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
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
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
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
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詳曰。疏有三句。以
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
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解難斷義。即言
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説者。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
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倶生修道斷者。
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説云。
大惠身見有二種。謂倶生・及妄想。須陀洹
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
大同 答有義倶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
與伏倶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
所解小乘相説。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依天親菩薩傳。叙此師事。如
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
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
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
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
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
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
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黄白。此即仙藥。此藥初
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飮冷水口中甘味。猶
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
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爲一物最得長
壽。天遂變仙爲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
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
喩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
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
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
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
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
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
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説頌讃
歎。時衆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
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説十六諦者。問下明五
大而有兩説。兩説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
異。既能生他合唯倶句。云何此説唯變易
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
成説。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
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問自性體即刺闍等三。云何三
種合名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
故合爲一 有義三徳類同合之爲一 詳
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黄赤黒等者。由此三種是黄等故。
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
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問何不受用
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
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
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
言用器不説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
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
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
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爲
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
生義同於此。名爲絹織。或轉異者説彼大
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
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
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
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
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
知譯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
經之上下各擧一説。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觀兩
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
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
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
路 
疏。不同瓶等者。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
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
定 
疏。若言三徳至無同異者。一一別人以三
徳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
爲假。不説軍等以二徳成。若三徳爲因。
軍等同喩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爲其喩。
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喩 
疏。若據三假等者。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
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
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眞如離言者。眞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
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彼説五根・心平等
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
時亦得大等 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
知 
疏。彼執是常者。以非生滅名爲常也 不
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
但是現量所縁。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
之。爲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
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
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
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爲山。故不同
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三徳未變大等法時。各
有一相名之爲三。變大等時方合爲一 
疏。由違自宗故爲一難者。此中體・相相例而
徴合成兩難。以倶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次前論云。又三
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
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
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
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此准疏文但
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爲四對。第
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
隅爾 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爲難
亦爾 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
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 三總相非一破。疏
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 四別相三破。疏三
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 有云。三對
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
爲五頂 有義然即説儒童名五頂 然
疏中説其儒童子稱爲五頂。亦未可依
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
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
美號爲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
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
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問十句論後諸門
中云。地由十四徳説名有徳。如下疏列。如
何今云地有四徳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
徳。若論其地與徳爲依名有徳者。有十四
徳。餘之十徳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
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縁之因名時等者。由倶等時體是
實有故。與詮縁心名句等而爲因也。餘皆
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由我能令九徳和合而
能起智。故擧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
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爲因。
和合即能和合九徳 詳曰。不然。十句論
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
等。和合因縁。起智爲相。若我亦是和合句
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
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
覺・樂等九徳不和合因縁起智名意。亦應
意與不和合法而爲其因。九徳方能起於
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
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
和合句作因縁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簡異餘徳名唯
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爲一依。故彼論云。聲・
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
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爲其境 今談
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
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
現量 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
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
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微・短何殊。長・大何別。倶依
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爲異
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
立以説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
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説。教理並無。固
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如樹草等。遭風等縁枝
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
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 復由離體
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相順名同違名不同 有
云。因果同時名爲見同。如火與烟是同時
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
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説 詳曰。難知。若
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烟之時既不見火。何
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
言烟・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
異時耶 若云見烟必有大體。禾損不爾
不相例者 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爲
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
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
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
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
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但數修習名之爲習。不
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攅擲等者。由作因力而爲因故。攅矛擲
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與智倶時喜受名因。或離
染縁。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略爲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
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
名爲常也 
疏。是遮徳等心心所等者。由此異故遮縁
徳等心・心所法不縁之。表縁實等心・心
所法而能縁也。或異爲因令縁九實心・心
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
覺因。名異句義 問徳等亦有自類差別
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徳皆是實家之
徳。實爲依故。故言以徳而顯實也。有・及同
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倶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此有總別。倶分
者實徳・業三。三不同故名爲總異。九實名
實名爲總同。徳・業亦爾。且一地實有衆多
地。總名一地名爲別同。一一義差名爲別
異。徳・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
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徳 問空・時・方・我・意
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倶分耶 答有三釋。
一云但總相言有別倶分。非全一一實皆
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
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説亦有多
義。三云約與徳依多少亦異名別倶分
問按彼論文。倶言倶分無總別言。疏准何
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倶
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
縁因。徳・業亦爾。釋即總倶分。彼云。及彼
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
徳・業三別倶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問有能而令實等造
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
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
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
合但令總實・徳・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問意如二微云
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爲
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爲常。雖如二微不言
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
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説覺等
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爲常。若是
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
故。故彼論説。此十四徳皆待因生。待因生
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
録 
疏。離性無常者。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
不爾。又説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
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
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爲
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問此・彼既約近・遠二
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
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
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
常故而得名常。此疏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即彼論
也。因於麁地爲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彼論諸門辨徳之中。約因
明徳名爲因門 
疏。火合爲因者。按彼論云。火合爲因者。謂
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 釋一一地上
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爲
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
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
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 有云。
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爲因。能生後念之香
又云。色等・火合爲因生香 又云兩火極微
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爲因等者。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
類爲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 釋二微果等
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
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
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爲因生者。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
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
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説地上所有
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
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
有十三不説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
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徳。香・味等
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
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准此液性
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
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
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
炭等亦名爲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
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此色等十隨其所
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
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
説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
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
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
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
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實句中地與徳覺等
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徳等者。且如地上所有諸徳名自
許徳。此徳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
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有義但是
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
常皆是所作。無説無常即非所作。無説無體
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
説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説
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
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説所作非作。不
是偏結無説一句。既稱爲無所作何有。而
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
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有義今解子微亦
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説云子微已上。明知
不説子微爲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
爲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有義空爲聲依。
聲唯現境。何故説空非現境耶。故可説空
亦爲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
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
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
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
根合故非現得 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
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
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
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説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 
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
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
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
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
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此重説彼十句
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
擧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問我是作者。何
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
果他所作故 
疏。徳句准有能者。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
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徳生果所須。故
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
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
爲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
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
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
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徳・業等六句
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
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
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徳・業三得果之
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
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説 詳曰。
後説爲勝。有依憑故 或不相攝。理亦無
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徳亦依實應亦實
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
處 
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
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説勝 詳
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
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
攝無説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謂自眞如實不離
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爲不定。爲遮
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
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
果等。皆是正因。眞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
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擧常住
爲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問宗・因既同。豈
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
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
法名以爲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即徳句中合
離等徳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
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答疏主所
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
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 今以
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
耶。即倶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
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
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
疏内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
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
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喩者。即因異喩。准覺樂
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
亦爲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
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
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
同喩。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爲因。此體・
彼體以遠近覺而爲因也。既言爲因 
明能生果 
疏。同喩亦非定是有性者。據意喩説言非
定有。覺等喩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徳例實等者。詳曰。若准疏
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
者初中有二。一倶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
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由身得觸。地等
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徳至風中無色者。色不依風。由此身
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
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
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徳。非自
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倶名地者。佛法談彼。非
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
堅爲性。實身根得 有言眼所見水名爲假
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
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
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
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
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
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論言亦非眼見實
地等者。意説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
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大有・倶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近身之空而
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
是空。故耳亦常 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
子微是無常故 然前解勝。彼論説耳即是
空。故。與微義別 
疏。虚空至數爲喩者。數字恐錯。應爲不字。
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爲喩。何所以
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爲比
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爲喩。故疏言
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
處有擇滅喩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佛法名他。外道他
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爲八比量者。有義九句
之中。隨除何句以爲宗・因。言非實等。非
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徳等者。
除無説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
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
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爲宗犯相扶
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
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説云。九句之中
隨除於一即得爲量。非唯局在非實・有
二。餘句皆有可除爲量之義。恐迷方者依
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爲量餘乃不得故
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
要令作 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
爲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
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 他量難云。
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
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
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
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
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
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
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
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爲他識倶有
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
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
隨一過。八爲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眞
無別故。既爲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
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云。所説有性。離
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説外餘六句中隨
一攝故。如異等句 有云。有性。異實等三
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
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
過。爲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爲
如無説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
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
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
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爲本
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
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
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
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云
我法有因果。因果倶生滅。汝有爲因起。應
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疎闕。可
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爲之理爲離
繋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爲文無
簡故。他實・徳・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
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
今應云。我有爲法有因果。因果倶生滅。汝
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此同異性非但不是
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
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有義此言汝執。
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
不可説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
性應非實・徳・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
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
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
因明論天主叙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
眞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
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
牒論全文而爲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若不簡別直依論
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徳・業並在有法之
中。復將爲喩。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爲宗者。即論中云勿此
亦非實・徳・業。是非取上言實・徳・業三。彼
但總非。非量破故 言故別者。釋別當句
爲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徳喩等者。有義亦等總宗之喩。總宗
之喩非實・徳・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
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喩。喩何所
設 
疏。應非實地者。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
是眞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
意。令實・徳・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
實而同性例 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
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九句之上共有一性
名爲大也 問何爲此難 答彼依相似
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
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此有二意。一云若
不直責爾者。他許徳上有非實性。此乃相
符 二云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
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徳立非實故。
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
解爲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有義今解。實・徳
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説通非現
 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
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
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
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 何以
知者 答疏叙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
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
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説言五
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
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縁不離至現量所得者。此但遮實非
是縁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縁
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
識内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若不言縁。爲言離識
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
皆説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有義有説縁言
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
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
設置縁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爲簡相符。
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云。論
説縁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
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
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
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
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
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
有法之中含能所縁。法中言縁。意遣有
法能縁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
許。故一縁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
詳之 
疏。若論説言至説唯字者。准此文意似牒
外難 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縁實心。論
中應置唯縁二字。言唯縁者簡去覺等。無
相符失。縁顯能縁。無違宗過 
疏。通縁二者至現量得故者。既許一心雙縁
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
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爲二。是以二
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
簡此不得 
疏。其總縁者亦所簡故者。其總縁中若是離
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縁言
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
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説。果是那羅
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
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
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
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虚空是頭。
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衆生是腹中
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
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
生・從自在天滅名爲涅槃。故自在天常。一
切物涅槃因 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
別。謂法・報・化。彼説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
生。状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
道教化衆生。然説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
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叙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遍故何不於一切
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
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按提婆論中叙此諸計。
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説。從那羅延天齊中
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
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
兩臂中生刹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脚生
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徳戒場。生一切花
草以爲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
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
涅槃 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説。時熟
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説。如
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
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
時常生一切物 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
是説。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
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爲涅槃。
是故方常 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
説。本無日・月・星辰・虚空・及地。唯有火・水。
時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爲二
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
間生梵天。名一切衆生祖翁。作一切有命・
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 言
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説。無因無
縁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縁。如我論中説。如
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
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爲涅槃。自然是
常。生一切物 言虚空者。謂口力論師。作
如是説。虚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虚空。虚空
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
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
生命。是故我論中説。命是食。後時還沒虚
空名涅槃。虚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此釋違也。違云今明
法執。何故論我。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爲不定者。由許聲性常不
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爲喩而與
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喩 有云。由此不
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
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
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喩皆有。故是不定。
餘能詮聲無常爲同。聲性爲異。思之可悉。
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此師所計我法色・心
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
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爲性。四大種外無別
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爲我・及身・心等 問
内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内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
別 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虚。二
者清淨。三非虚・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
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
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
廣百論此叙難依。彼論説云内外大種性
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
微爲常 答恐後劫成無種子故。故倶舍
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
餘極微在。何縁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
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
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爲喩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
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縁心不成麁。造色
有礙。集成麁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
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爲喩
亦得 
疏。徳句中量徳等者。實亦得有長・短量合。
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 有義即
是微量及短量徳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
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
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有義此依宗叙。
前文説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
觀論勢前爲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
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
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爲轉叙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言三微者第
三子微 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爲微不
名爲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
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
得名爲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不成麁色及非根
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
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叙 
疏。此是宗義者。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
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
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爲
喩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渉入。豈
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
變。故得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就他爲量。他許藥
微入銅微故。故得爲喩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
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爲一物。應
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
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 二彼論
云。又應倶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
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量云。汝宗世間
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
故。如手握珠 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
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
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量云。於此
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
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
 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
至中間見空 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
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
珠 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
細物。彼與麁物同一處量應等故 量云。
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
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
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顯有・同異既是
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
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除有・同異所餘
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
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
爲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
有説三徳名爲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徳。故論
結云便違三徳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
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爲同
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若論其體。二十三諦
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
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
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等數量等十一種
徳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
過 不定過云。其所説色爲如聲等非色
性故非是眼境。爲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
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此交加説。若順言者共
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
交加 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
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
假・實・能・所種種異故 言別非異者。有・同
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
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
如共 有説。以無別故故稱爲一。義差別
故復言亦異。如内宗中水波等喩。大意同
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但言無兒即知
石女。何須復説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第四計中有四句
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
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
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
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爲亦一亦異非一非
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
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
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
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
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
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
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疏第二
 沙門智周撰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問設言異識何
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

疏。稍相近等者。相似名近。大小倶説心爲
能取心即是識 有云。體即識故談彼心
王。稍相近故説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
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
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 或據一
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爲何義 答謂礙也。
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
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縁・境界。拘礙
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
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
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
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眼倶礙。如畢舍遮・
室獸摩羅等眼。有倶非礙。謂除前相。有眼
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
礙非夜。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眼倶礙。
如野干等眼。有倶不礙。謂除前相 釋施
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 畢舍遮
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 室獸摩羅傍
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 倶
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縁照自
境。何名爲礙 答祇爲自境拘自根・識。不
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
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爲礙。故倶舍論云。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對。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
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合轉故 釋
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縁二有對也。釋中有
二。並以拘礙名爲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爲所縁者。顯所縁有對。執
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
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
爲所縁。此據有縁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
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縁境用名所縁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
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説此色等爲
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爲境界。如人於彼有
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
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
境界對 問取・縁何別 答取謂照矚。縁謂
縁慮。故二別也。又倶舍論句數聊簡云。若法
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
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
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
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縁有
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縁有對定是境
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
眼等五根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亦如大乘十八界
種第六・八縁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
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亦爾。何乃
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細從麁在
十處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假十處非
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所成麁在
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疏。薩婆多等麁細倶實者。等説出世・及説假
部。説假部計蘊門皆實。説出世言出世並
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
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 或復全異。
故不等之 
疏。五根等亦攝在中等者。問此量對誰 答
略爲三釋 一對有部。五根・境等攝入宗
中。故無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
等皆是假故。雖破能成。爲遮不定兼破根
等。亦無失矣 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
同喩。論意但破能成微故 三雙破二宗。
然別作量。若以一量破二宗者進退有過。
思可知也。第三義備。前二理通 
疏。無爲至無不定者。非色喩言攝無爲等。無
爲無礙。不成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得將
爲不定 
疏。此二量破經部者。詳曰。以折宗法而爲
其因成非實有。通前三量亦應無失。已
成宗法得爲因故 
疏。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者。以一極微
對六方面名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
能對之微云何體一 應立量云。所執極微。
體應不一。可分折故。有方分故。如諸麁
色 
疏。不然因有隨不成者。若以此文對經部
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不許無方分
故 
疏。爲量同前者。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
極微令有方分 
疏。聚應如極微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
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
應聚色亦不可見 
疏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者。若相觸者。相對礙
故。理有方分。設不觸著擬宜六方亦須有
分。若不爾者何名對色 
疏。聚不異無二者。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
與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
應無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疏。此結非等者。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
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 
疏。此非他心等境者。他心智者但縁他心
不縁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心之所不得。
第六雖縁然非現得。故必除之。理實餘聖
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七識因中自他皆
不縁根。果他不許故亦不簡 
論。以能發識比知是有者。汎明比知略有
四種 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
用知所引果 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
酬前義知能引因 三以體比用。觀所成
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 四以用比體。觀
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
用比體 
論。外有對色理不成等者。論中意明五根但
是内識變現。爲下自明五塵境故。然有對
言・及内識變義該根・境。疏主因叙諸宗五
塵。不説此文是明塵也 故總結云心外
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内識之所變
現 若爾何故引觀所縁縁頌義而以爲
證 答意取識變一邊爲證。有義破云。疏
説此説所縁之境是識所變非外微成。今不
依此。若已顯境是内識變。何故次下復云
眼等外所縁縁理非有耶。明知此文但顯五
根是識所變 詳曰。談何容易而見彈斥。疏
何有云此説所縁豈不自加。又疏前科分
明自指根・境等別。明疏不謬。當審尋之 
疏。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爲五塵者。是過去世
五識所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爲識境。故
觀所縁論云。或前識相爲後識縁。引本識中
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疏。不見香味通假者。雖無明文。以理言之
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
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倶生香。唯假合者。既
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
香通假 
疏。謂曾現見色等者。釋論解云。曾見色者。
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
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 釋
曰。受者取也。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
前色由能持識根方取境。故擧所持以明
界也。此但明界。界謂能持。不言眼義。或持
識者顯其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 
疏。及此種子者。釋論云。謂眼種子或唯積聚。
爲引當來眼故。或已成就。爲生現在眼根 
 釋曰。由此種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
因故亦名眼界。故彼論云。故此二種名眼
界者。眼生因故。二世眼種名爲二種。因義
名界。總以持・因二義名界。然瑜伽論五十
六中六義名界。恐繁不具。餘根准此 
疏。由本熏時等者。根實唯種。由熏種時心
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爲現色。餘
根亦然
疏。對所生之果識等者。能生果法名爲功
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説現行色
根名爲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疏。功能生識等者。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
以論云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擧功能顯。
由體有諍故論不出之根體也 詳曰。或
唯現家會所縁論名功能意。彼言功能據
極成説。雖實現色是眼等根。由不極成故
彼不説 
疏。下破所縁縁至第三結正義者。詳曰。撿下
文中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
第三。除此更無歸正義處。破有部後雖
復結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然無歸於正
義之處。以理應云後總結也。即是復云許
有極微文等是也 或可。文言況無識外
眞實極微。即正義 
疏。外人執他身心至故今非之者。有義此亦
不然。論文但破有對實色不破心故。又理
非有。指前破文。前但破色不破心故。但言
義便故總叙宗。非文意者即無有失 詳
曰。雖復本意破外有對。論今以彼所縁縁
破。所縁縁寛。有對義局。以寛成狹破他心
等非自親縁斯有何失。若不許者即此論
標所縁縁言。攝義不盡復不定失。他許他
心雖是所縁非自識變。是自外故。故知論
意總包一切所縁縁也。不得説言非文意
也 又疏意云。他心・心等非自親縁縁。非
縁。不斥心義。云何難云論但破色不
破心耶。難失疏旨。得論玄妙疏誠可觀
疏。諸預流等者。一刹那頃受等心所還能自
縁 問何獨初果 答一切皆得。凡夫不明。
所以不説。預流初聖故擧例餘 
疏。此即總牒共許所縁縁義者。有義斥云。若
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説。何
須重説。今辨親縁。豈大乘中能引自識。是
此所引親所所縁 詳曰。所縁縁者爲境生
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爲共。非言此
縁體性差別一切率同名爲共也。亦如因明
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所縁
辨自識變。未明何義名所縁縁。今牒共許
所縁縁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重失。
難引自識例此知非 
疏。法必有體至是所縁者。有義彼似境相非
是所縁。屬能縁攝故説似境名所縁者必
不應理 詳曰。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
過故。疏談彼意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
等境方名所縁不爾便非。何以故。能縁無
彼取境用故。又如眼識縁色之時。識上若
無似境之相。色境名爲眼所縁者。色必應
爲耳識所縁。耳識亦無似色相故。若不爾
者比量相違。若許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
須有似境相。然疏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
幽旨方悟。疏中不斷似境之相屬所縁也
 又疏次云。其似境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
解四分處必自明也 
疏。今以爲喩意取小分者。但取非縁一分爲
喩。名爲小分 
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無過所以如燈
具辨 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縁。今意在法
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縁。何關五識。
若爾頌中何言五識 答五雖有法亦名
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
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
有法 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
設五所縁。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
 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
稱設 詳曰。歴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
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
許。爲有所&T007582;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
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爲無間縁義。如下
當悉。第二月喩他雖不許爲五所縁。爲&T007582;
於縁縱許所縁。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
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當更
審思 
疏。亦非法性等者。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
非法性 
疏。義須加減者。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爲
二釋。一云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
縁。但意所縁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
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 二不字正。義言
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出五識
設所縁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
過故。二釋倶通。後解稍順 
疏。然觸至不同長等者。但地等増名澁・滑
等。不同長等相形待立 問長・短何故聚・
集攝耶 答若約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
成名聚集假。亦不相違 
疏。如命等者。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縁縁。
證自五識縁識内假 
疏。五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問因言五
識無極微相。喩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
微二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喩得轉 答准
所縁論。因中但云於眼識上無彼相故省
極微言。即無過矣。以根等喩五識亦無彼
之相故 
疏。若彼救言至准量亦爾者。詳曰。亦可
以量難微隱相 量云。未和合時。和合之
相亦應顯現。體即和合之極微故。如已合
時 
疏。雖有多相等者。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
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名爲多。五識
唯縁色等自相言一分也 
論。有執色等爲此所縁等者。衆賢師義具如
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合時。同
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識上無極
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微有麁
相生。方眼等識所縁之境。且如七微共聚相
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然此麁
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渉入。如經部
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同
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渉入。故縁麁
相必縁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説生
言。非異能生別有體性。但本極微無有麁
相。今和集已。體雖不改相轉成麁。故説生
言。非如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疏。問眼縁心土至何理不齊者。此難意
云。如縁自相。爲更變相方乃縁之。爲更
不變即能縁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量
縁境不變相故。有部縁微亦無相故。餘准
可知 
論。然識變時頓現一相等者。問何故大色不
合微成而頓變耶 答無實極微能生麁
色。所以頓變。不以微成。故瑜伽論第三云。
於色聚中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
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
故知麁色而但頓變 
疏。形量大者體是實有者。問瓶等頓變亦非
微成。何故名假 答傳有兩釋 一云瓶・
盆等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説名假。今
説所縁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假。言
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標於色相。必
無有違 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故四境
實説爲瓶等故名爲假。後説爲勝
疏。後如悔等者。悔體雖有癡増名悔。待於
無癡説癡爲悔 
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青對黄等而得
青名。然不得説青名爲黄。如短待長。非
但不得名之爲長。必復不得定名爲短。
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疏。無別縁假者。要兼實縁。無能離實而別
縁假 
疏。唯意得之者。意識能得彼別假也 
疏。名縁假者。但言縁假。五識必能縁彼依
青分位假故 
疏。然依他至所折色説者。而言此微爲依
他者。但依所折色體説也。微體實無非依
他也 
疏。由五縁故佛説極微者。按彼論云。建立
極微有五勝利。謂由分折一合聚色安立
方便。於所縁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
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利。如能漸
斷薩迦耶見。如是必能漸斷憍慢。是第三
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纒。是第四利。又能速疾
除遣諸相。是第五利 釋。第一破常而證
無常。二知無常不計我等。三既無我。我倶
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伏
惑不起。五由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
 或五勝利即三解脱。初之二種空解脱門。
第三・第四無願解脱。第五一種即無相門。行
相易准 
疏。更無細分者。按彼論第三云。然色聚有
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
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
有分也 
疏。非肉天眼境等者。問何所以者。答按彼
論云。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
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
微體以惠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
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皆縁極微 問
惠・法二眼以何爲體能觀極微 答以慧
爲體。然本・後智分爲兩釋。一云二眼皆後
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眼通觀
空・有。若爾空者云何縁微。答縁極微空空
智得縁 二云惠眼觀如即根本智。法眼觀
空即後得智。若爾惠眼云何縁微。答縁極
微如名縁極微 詳曰。今依後解。有所
憑故。對法論云。眞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
惠眼而縁眞如 問佛眼體何 答有二義。
一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
如四河而至大池總名爲海。二云無分別
惠以爲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
悲名爲佛眼 詳曰。前解爲本。智度論文
自明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 問按智度
論四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
境 答爲二釋。一云雖至佛位亦能縁微。
因位不爾。不同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爲境。
二云而言佛眼能縁者。但取一分慧爲性
者。肉・天至佛雖名佛眼。以體非惠故
不縁微。後釋爲勝 問大乘極微豈無本
質 答聖教既云以假想惠分折建立。何
有本質 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
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薩以神通力折彼大
地而爲極微故名本性。問瑜伽等論但説
惠折以爲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答對
敵申宗略故不説。稍同外故。故順正理三
十二云。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成色
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折比
量所知。恐濫有宗故但説假。理實大乘亦
有二也。而言聚色無極微者。亦准此知。豈
於自宗無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集
成聚色。説聚色無。折聚成微義不違也。又
菩薩等作水等觀。變於本質根・塵等類。皆
爲水・火・金・銀・蘇等 何獨微觀不能變彼
本質成微。若許成微云何不許有微本
質。問既有本質云何名假。答且本質微第
八所變。非識外故不同餘宗。故説名假。然
有質礙故説爲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
熏成種。其影像微非如本質有質礙用故
説爲假。作所縁縁生眼識故説爲實有。影
像相微熏成種子。不爾後識無影像故。問
於色等處何處所收。答質・影二微唯法處
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十處
收。影必應爾 詳曰。仰觀所斷理則富矣
教尟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略
有五失 一義無憑失。大法王御宇迷者
目決於金言。上士韜光惑者斷疑於玉牒。
玉牒攸載可頂載奉持。出自人情固躊躇
叵據。今所立義聖教逈無。欲令學者何憑
信入 二違聖教失。按瑜伽五十四云。問
何故極微無生無滅。答由諸聚色最初生時
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
滅。猶如水滴。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
思議極微。謂於色聚中有極微自性而住。
或有生滅。或謂極微與極微或合或散。或
謂衆色極微積集。或謂極微能生別異衆多
聚色。又顯揚十八云。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
體實無。若言有微。豈不違上諸聖教耶。若
言前教據無散微成聚色等名無極微。
不障折麁所成微者。此非善救。折麁之
微即最後滅。何非有滅。此所折微後合成
麁。何不名生。豈所折微永不合耶。又聚色
中即有二分。大聖所折極微自性又所折微。
更互相望亦有合散。色聚亦有微量積集。亦
得名爲別生衆聚。何意瑜伽總判名爲無
生・無滅不如理思。又所折者體既不無。諸
論云何判無實體但假想立。若言諸論對
敵申宗恐濫外義略不説者。亦非成救
自許實微元總不説何名申宗。既許假實
兩種極微。何獨説假即申宗矣。又微自許恐
濫不説。三科他有*必應懼濫大乘不説。若
云三科同故故説。亦爲不可。若據名同。極
微亦爾。若約體説。小大三科體性假實種種
亦異。云何名同。又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
外故。故名假者。即根・塵等第八親縁並名
假。眼等五識親所縁者類亦應然。非識外
故。此等不然彼云何爾。故知本無故教不
説 問豈佛・菩薩不能折麁爲極微耶。答
亦不能折至於極微。故瑜伽云。不至極微
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釋乃至神通分散聚
色而滅其麁。猶麁不至極微之位。中間滅
盡猶如水滴。從大至小亦不得至極微位
也。所以爾者。以聚色中無極微性故。若
佛・菩薩折麁成微教亦應説。教既不説無
乃意乎 三縱有不熏失。設佛・菩薩折麁成
微。此微菩薩六識縁不。若不縁者既自第
六觀心所折。何得不縁。自在位識諸根互
用。所折之微既許實色。如何不縁。若言縁
者何不熏種。未果滿故。故不應言本質
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若言異熟不熏
成種。不障餘六熏成種者。何乃不言。若
言易知故不説者。異熟不熏誰之不悟。何
即説之 四無因種同失。若質・影微皆熏
成種。容可影・質二微種同。自斷影熏而質
不熏。因何而得二微同種。若言質微雖無
新熏。而有本有與影同種者。理亦不可。因
佛・菩薩折而方立云何本有。故不可言本・
影同種 五假實種同失。設質・影微共同一
種。影假質實。實假不同。如何種共。若許爾
者。心・色等異應皆同種。許即違教。不許違
理。由斯五失立本・質微甚難依也。若影
像微許熏種者過亦多種。廣如燈辨 
疏。此義雖通等者。依止名身通諸根矣。而
身根勝得總身名。餘立別稱 
疏。前已破表至今更破無表者。前破對色。表
亦在中而已破訖。今爲外人於總色中別
執表實。故更破之。破表令無名破無表。
不是破彼無表之色名破無表 
論。若言是形等者。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
表示自發業心。故説形色名爲身表。身所
造業名爲自業。故成業論云。此中有説。且
身表業形色爲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
形色。何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
身一分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
故名身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此能表
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爲顯此義故説頌
言。由外發身・語。表内心所思。譬彼潜淵
魚。鼓波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
長等。謂於彼生長等名想。此色處攝 
論。若言是動等者。動謂行動。行動即是色處
所攝。故成業論云。有説身表行動爲性。何
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
攝。何縁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
故 釋曰。既差別相而故知有動至餘方
也。倶舍亦云。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
故 
疏雖彼自宗至無不定過者。詳曰。或可因中
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爲故。或
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動。爲
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刹那滅。違他順己
亦無過矣 
疏。謂滅應更生至無不定者。詳曰。住不更
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轉。何理不得成不
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不定者唯對
宗法。滅既有法。住雖非滅何廢不定。由斯
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無過矣 
論。非顯非形等者。按成業論云。日出論者
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爲法性
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爲因依手足
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物異方生因。是名行
動。亦名身表。謂色處攝。雖亦名動。然念念
滅不至餘方。與前計別 
疏。五天有五論師者。按西域傳。東天馬鳴。
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中
天龍樹。具如彼辨 
疏。豈以顯等爲表知者。見佛相好色身生
敬。此所見色但名顯色。無表示故。觸等准
知 
疏。或復語等者。問前解何別 答前釋但言
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聲
有假名等而有表也 
疏。識變簡經部等者。問身・語二表經部・有宗
倶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即簡有宗。
語表識變即簡經部 答經部執有動爲
身表。眞・似相對似簡眞動。有宗不然。故識
變簡。有宗麁實故聲是實。所以似簡。經部不
然。但識變簡。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謂身勇身精進者。勇謂策勵。精進謂勤。
由二在内不示他故名爲無表 
疏。心勇等者。此心勇等者心所所攝。今明於
色故不取也。文同表矣 
論。然依思願等者。有義定道亦依誓願所起
思立。謂將起彼定道惑時願云。我當許時
入定。由此便能引起勝思遮於惡色假名
無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
依倶行心・心所立。義亦無違。能遮惡惑
通相應故。如二定體眷屬而言。依二十二
心等種立。若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種上立。
今此*必爾。聖説依思業自性故 詳曰。入
定起願。但爲出定時分限也。不縁於*惑
而方發願。與別解脱願有別也。不可爲
例。又彼眷屬通依餘立。有理無教。理亦難
據。何所以者。若以二定依多種立例*惑
同者。別解脱*惑理亦應爾。思種同時有多
種故。又應表*惑亦依現思相應法立。若
言此等無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
得即有。若言非勝復非業性而不立者。定
道應爾。若表*惑及別解脱亦依倶時種及
相應。理即有也。而教未見 
論。善惡思種増長位立者。此散無表何要依
種 若不依種。受惑已後散亂等心。應
不名爲具律儀等。爲遮此過故依種立。
故成業論云。若三種業但思爲體。於散亂
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
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
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 
疏。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者。按成
業論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
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
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疏。猶現無依諸福業事者。無依之義略有
兩釋 一云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財物等
是業所託名之爲依。今者雖無所依諸物
不起身業。但聞諸善而起深心隨喜恭敬。
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無依福
 二云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増之福。但
無施物總名無依 
疏。施主遠處等者。此有依福。即所施物名之
爲依。故倶舍論第十三云。如契經云。善男
子等成熟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若寐・
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増 釋七福事者。一
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侍
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如
是七種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作
故名業。思託名事 
疏。若新熏種等者。難陀師義。唯是新熏。而
於彼宗分爲二釋。一云。種子念念體増。即
如疏辨 若爾後時既無現熏種云何増 
答由發惑思能熏力勝合所熏種後後體
増。如水・土等有勝功能令麥等種生芽莖
等種種多果。*惑等種體既復倍増。有依・無
依福業事等亦體増也 二云増者但種子
上能防惡*惑七支功能而倍倍増。何所以
者。要現熏習種方生故。又若體増後時現生
從何種起。不可有生有不生者。種勢等
故。後亦不得多種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
増 詳曰。雖有兩釋用増爲正 
疏。若新舊合用者。此護法釋。傳有五解
一云體増。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増
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又非今時
思願起故 二云由發*惑思合新體増本
有用増。依體増立 三云新舊悉體増長。
依二増立 四云新種用増。其體不増。本
有體用皆悉不増。理同前師。尋可知也
五云本亦用増而體不増。然唯本有倶爲一
釋。如疏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釋。皆用増
勝。正如疏斷 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
種既多。爲依何立 答正釋如燈。傳有五
解 一云第三羯磨末後念心。若住求*惑
等流善心。即依此種而假建立。若於此時
起住不同分心。或在無心。即依前位近因
等起末後心立 二云始初乞*惑乃至第三
羯磨後念所熏成種。期心滿故皆可増長。
故可總依多種假立 若爾如何初念唯
立一具七支無表色耶 答種雖有多各各
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故説初念唯有
七支。實非唯七。又種子和合不可分別。勢
力既同。總立無失 三云唯依近因等起末
後念心思種子立。非依多種無有前失。此
一念心近能發*惑故唯依此 四云唯依近
因等起初念心種發身・語中。此最勝故。身・
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轉。非轉因故。
如刹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能發無表
 五云近因等起中無論初後。但最勝者事
究竟時。思種増長能發無表 有義斷云。可
依第二勝思相續。功能力齊有依・不依所
以無故。非如有宗表唯一念。大乘身・語既
相續流。能發彼思皆名表故。故無表色依
多念思。但表皆能發無表故。律儀既爾。不
律儀等准此應知 詳曰。觀此斷意其理
非無。然稍雜亂。轉與隨轉有何差別。近因・
刹那二起何殊。許於初念有多七支復無
文故。故第四釋理最爲勝。餘皆有失思准
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釋。以今無表所依
種義所有五釋歴彼前八。一一有五成四
十釋。其正不正量可知矣 
疏。初熏種時舊亦生種者。現行熏彼新熏種
時。本有舊種亦復搏。生一種子也。即是四
法同時起也。此非正義 
疏。又簡遠近等者。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
所起身・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也 
疏。及與刹那者。其動發思發身・語者多爲
近因。爲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
名起。第二念後心・心所等但名刹那。刹那
刹那自相引起。近因起者名之爲轉。依彼
現・種立表・無表。刹那等起名爲隨轉。隨前
轉故。不依現・種立無表等。以非決定是
善・惡性起身・語故。由有隨轉業起分明。
故立有也 
疏。彼決定得色名因等者。諸律儀*惑悉皆能
止身・語惡色。顯揚據此故能止*惑。從所止
法以立色名。若發身・語諸*惑不定故。彼
不依所發身・語而立色號 
疏。定道合説者。彼顯揚論定・道・別脱三*惑
合説。云依不現行建立色性。三皆能止惡
身・語故 
疏。此顯差別等者。此唯識論顯隨心*惑・及
不隨心二*惑差別。故別脱言發身・語也。
定・道不必皆能發故 問律儀防惡。惡通
三世。防何世耶 答傳有三釋。一云通防
三世。過・未雖無依現立故。故防現在義即
防三。二云唯防現在。過・未無故。三云唯防
未來。過・現已起。防無用故 詳曰。初釋爲
勝。如無漏見依瑜伽等亦得説言斷三世
惑。此亦應爾。至下當悉 問發*惑之思願
遮惡色。惡色既七皆是所縁。應熏七種依
立無表 答如二定體依能厭立。此亦應
然。依能遮種 
疏。非是表者。不發身・語但名無表 若爾
何故名正語等 答止惡身・語名正語等
疏。如發身語思等者。不示他故。非種子故
 問道相應思非表・無表。而依何法名道
律儀 答且約別脱依種子立。道相應思
非種子故云非表・無表。非盡理也 
疏。又望不同等者。望發身・語而名爲表。據
防惡色名爲無表 
疏。不爾等者。此顯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
來既恒在定。六純無漏。豈可不有身・語表
耶。疏雖三釋後解爲正 
疏。不發善身語等者。據八地前及八地中不
發時説 
疏。然無無表者。章有兩説。今疏同章第二
師説 問表義云何 答後思表前思名意
表業 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 答如第三
羯磨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
得名爲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
互相表。名爲表也 
疏。三業無表皆假等者。按佛地論云。雖有
毀犯制立學處。但假安立而非實有。諸無
表業唯以不作爲其性故亦非實有 
論。能動身思等者。按成業論釋三名云。身
論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爲體。積集所成是
爲身義。業即是思差別爲性。有所造作是
爲業義。思能動身説爲身業。令身相續異
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
動身言但名身業。如益力油但言力油。如
動塵風但名塵風 語謂語言。音聲爲性。
此能表了所欲説義故名爲語。或復語者
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爲語。
能發語思説名爲業。具足應言發語之業。
除發語言但名語業。喩同身業 意謂意
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説名爲
意。作動意思説名意業。具足應言作意
之業。或意相應業。除彼作字・及相應言但
云意業。喩如前説。略提大意。具如彼辨
論。能動身思至説名意業者。問思有四種。三
如論辨。第四刹那。此何不説 答。有義刹
那等起三性不定。罪・福二行彼非定依故。
此説業不論第四。若末後思性類同者即動
發收。第三通轉・及隨轉故。故不別説。其初
二思望身・語業遠因等起。動發近因。由此
應言遠因等起必初二思。有初二思非遠因
起。如邪見倶不發身・語。近因等起必動發
思。有動發思非近因起。如刹那思 
疏。問若發身語思等者。有義今不依此。如
所熏種雖非是色。而能防色假名爲色何
妨。現思以非色故雖不能表。而能發色
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覺知非。表無表章
許名表也 詳曰。疏無誤也。不同色・聲
有示他義爲實表色。不同種子有相續
義爲假無表。云非表等。不障以爲假表
色也。若不爾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云何
於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
不改。故知不謬。本意如前 
疏。造作於心等者。問若造作心何非意業
 答彼唯動意。今此復能動身・語故故非
意業 有云。此思能起身・語所起身・語有
所造作 有義由發動思能起身・語即
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 詳曰。疏釋爲
正。故下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爲性。於善
等品沒心爲業。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有所造。
不可説彼唯明意業。文無有簡通明思故
復云心令造作善等。豈身・語二無善等耶。
令心既是造作心義。餘解紕謬思可知矣
疏。道有二義等者。有義彈云。言遊履者是
所縁義。此且非理。若對現在説過名前。過
去無體何名能履。若對未來現在名前。未
來未生何爲所履。若引發義名遊履者。理
亦不然。其引發者是通生義。既前二思是能
引發。道義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名
道 詳曰。疏立無違。彈者似破。現在名前。
未來名履。豈不許意縁未來耶。若許縁者
所縁名履竟有何失。若言引發是通生義是
審決者。難亦誣謬。設縱引發是通生義。何
唯審決。豈發動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違
諸聖教。三業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云所
引發義名所遊履。而不説爲屬能引也。且
猶荒野本無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此
道豈非人所引耶。發動所引而得道名於
理何失見彈斥乎 
疏。身語是業道義者。業道之義。義即境也
疏。不相似故者。不相似故名不相應。不似
色・心質礙・縁慮 
論。非如色心至有體可得者。有義非疏釋
云。因非如色等現量所得。非如心等比量
所得。作此立因。因不定失。彼説無爲非如
色・心二量所得體相可得。應言許是有爲
非如色・心質礙・縁慮二量所得體相可得
者。即無不定 詳曰。疏已簡云自無爲法
擧色等等他宗無爲非此所許遮過已盡。
何有不定。准有義因。乃有相違決定過也。
相違因云。許非慮・礙及假無爲。爲・無爲中
隨一攝故。如實無爲。宗義可知。又豈彼宗
不許聖者證得無爲。若許得者。無爲何非
現量所得。除現量智更有何法能證無爲。
若言不同色・心而得名非得者。亦爲不
可。喩取少分。有現量得即爲喩也 
疏。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者。有義此
亦不然。共比量於他有不定過名不定
故。故但如文即無不定。無爲亦如色・心・心
所體相可得。非無體故者 詳曰。若共比
量犯他不定即爲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
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
許有聲性故。域龍何乃斷爲正因。及將此
因聲・勝相對便爲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
者違共及自方名爲過。違他便非。不爾乃
違諸教理也。又言無爲如色・心等非無
體者。爲自・他耶。若他無爲許之心外。心外
不有何言非無。若自宗者。何乃不有他不
定耶。若言非許無不定者。與疏何別。雖
有異端固難爲據 
論。非異色心作用可得者。如疏具簡眞如
等法不定失矣。有義説因應云許是有爲
或無爲不攝。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
得。即簡不定 詳曰。自宗無爲非定異心。
他宗無爲非自共許。何有不定須加論乎
 問色・心・心所爲即是因。爲不爾耶 設
爾何過 二倶有失。若云因者。因但取彼
不異色・心作用之義。豈取彼體。又因是彼
有法之義。若實色・心依假得等豈非倒乎。
若非因者。成非實宗。實色・心等豈非異喩。
因於彼轉。何非不定。色・心亦非異色・心
等有作用故 答爲二釋。一云因攝。雖因
正取非異作用。色・心乃是所不異法。故在
因收。正因依宗無倒依失 二云。異喩。因
應加云。許無慮・礙非異色・心・及諸心所
作用可得便無不定。色・心異喩。有慮・礙
故。二釋任取 
論。畢竟無等者。按瑜伽論第十六。説有五
種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已滅無。謂過
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
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
合性。四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説自性。假
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等
論。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有義疏説假實相
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
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
故今別説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
故 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
何枉剩焉。故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
不攝也。既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
一過耶。又疏復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
乃顯得他雖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
置許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
他皆許。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
法不攝。唯自宗許。許言寛狹。簡過乃窮。疏
何非理 
疏。不能起因有三者。外以三因明得能起。
即下論中外救等是 
疏。論主六難者。以六箇難而破三因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問未來應生。闕
縁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
難於此豈不相符 答論中言總。量應簡
之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者。彼宗不許他身・
非情而立得故。故倶舍論第四云。非他相
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
成就非情法故 釋曰。若成他身有趣身
業自他雜過 非非相續。謂是非情。若成
非情便壞法性。爲是有情。爲非情耶 
疏。須即縁者。即無漏智欲縁眞如而即能
縁。由智有種能起現縁 
疏。前何須者。不離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
乎 
疏。後即無故者。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
毛等。何依立得 
論。然依有情至立三種成就者。問得・獲・成就
三何別耶。答若依小宗總別有異。得總餘
別。故倶舍論第四云。得有二種。一者未得已
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故體義同。依
總別門分差別稱 釋獲・成就二差別者。
有云。若法未得及得已失倶今初得。此法上
得創至生相即名爲獲。若流至現得已不
失名爲成就。獲時不名成。成就不名獲。
若古徳釋。成通新舊。獲唯據新。其中得失
如彼論鈔。若大乘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
雖唯新得。亦得名爲現行成就。種有新
重・本有二別。倶名成就亦名得・獲。故瑜
伽論五十二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説。
生縁・攝受・増盛之因説名爲得 釋曰。種是
生果之因縁故名爲生縁。由種有生果之
功能果方得有種名攝受。即所生果名爲
増盛。或種有彼生果勢用名爲増盛。増盛
即因。由有此能假立爲得。廣有同異如
彼鈔釋 問於彼他身・及非情上而有得
耶 答正辨如疏。復有二説 一云非情外
器自所變者種成非現。現行非情非内身
故。若成就彼應名有情。若他所變非自種
生。若種若現倶非成就。若於他身自所變
者。種成非現。若成現行應自身攝。若他所
變若種若現皆非所成 一云非情・及與他
身自所變者。種現倶成。雖非執受攝爲己
體。從自種子非外起故。自識變故。不離
識故。彼亦説名爲可成法。他變他身外器虚
空名非可成。非自種生・自識變故 詳曰。
後説爲勝。不違唯識。復順下説變他扶
塵正義所説。若變他・器現不成者。云何受
用他之扶塵及外器色。又豈所受但種非現。
而言種成非現成耶 
疏。然五十六者。依撿彼論云。得依因・自在・
現行分位建立。此復三種。謂種子・自在・現
行成就。更無餘也。疏對雜集而擧來者。意
明是説得等之文。不言彼即與雜集同一
處引也 
疏。對法第五至亦名不成就者。按彼論云。
種子成者謂若生欲界。色・無色界繋煩惱・隨
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熟及生得善 釋曰
是本論也。唯明煩惱・及生得善。論依未離
欲異生説。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
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
言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
及生得善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 釋曰師
子覺釋。本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説。釋論兼
據離欲生上及上二界明成不成。此即欲
界。論若生色界欲界繋煩惱・隨煩惱。由種
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色・無色界繋
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
善。若生無色界欲・色界繋煩惱・隨煩惱。由
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無色界繋煩
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釋曰。此釋論者明上二界成・不成就。夫
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名成・不成。
種在名成。其生得善不起異界。故皆當地
名之爲成 問生上二界有離自染。何故
自地不名不成 答文略故也 或前欲界
明離自染名成・不成。例上應爾。故不擧
也 問如上將下起下地愛此即唯成。云
何名爲亦不成耶 答據多分説。又依上
生不説生下。非委談也 問生二界上
地之時亦離下染。云何生上當界之惑總
名成耶 答依界而論。不據地説 
疏。無不成就者。無煩惱用名不成就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如在一界。餘
界生得望有種故名爲成就。現行不起名
不成就 
疏。以在他界至唯説成就者。釋對法論不
説所以。煩惱容有起他地者。對起・不起
名成・不成。生得善法無起異界。不同煩
惱故但説成 
疏。亦不説現行名種子成就者。但生得善種
有其用即名成就。不要生現方始名爲種
子成就 有云。此論第八説於現行亦名爲
種。故今簡之 詳曰。雖有此理然乖疏
旨 
疏。此依我見至及不成者。此我見斷而有兩
説 一云即與當地第九惑同時斷 一云
九地第六我見。皆至金剛一時頓斷。今依
初義。若後義者。離欲之時有斷・未斷 有
云。約伏有成・不成 詳曰。不然。疏自標
云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故知約
斷。若是伏者前已明訖。何須重明 
疏。如斷善根用不成者。問正斷善際但除生
得。云何加行用不成耶 答生得劣善彼時
猶無。加行勝善云何得有。又若斷善加行位
時。彼方便善而已不起。後方正斷生得善
也。若不爾者彼邪見心。何力能斷生得善
耶。由此總言邪見斷善。邪見加行亦名邪
見。即斷加行・生得二善。若根本邪見名爲
邪見言見斷善。唯斷生得故。諸聖教説
斷於善。寛狹不同當如斯會 
疏。以種隱難知等者。問按顯揚論。種合爲
一。現行開二。何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如
義燈。一云有義顯揚論意種子類同故合爲
一。現行相別故開二種 問如小乘中得
有三種。謂倶・前・後。大乘同耶 答有義兩
釋。一云既無二世無前後得。但隨所成可
名法倶。二云或可義説應別安立。如現
行法由熏習力得而不失名法後得。引發
種子爲生現行名法前得。此前・後時唯
依種立。倶時種・現名法倶得。無爲之得名
非前・後 詳曰。理雖可通然義稍狹。不
説種有三種得故。而今釋者。過・未雖無而
於現在假立三世。依於三世如次立彼
後・倶・前得 
疏。今者大乘擇滅之得定屬道等者。有説得
者唯依有爲。分位別故。無爲無得。無有功
能前後分位差別義故。諸論皆言於其種・
現而立得故。未曾有處於無爲法立不相
應。而餘處言得擇滅者。由解脱道證會擇
滅假説得言。不別建立不相應得。故於無
爲唯有智證 詳曰。按教准理。諸無爲法
亦有得得。故雜集論第五云。謂於善・不善・
無記法。若増若減假立得・獲・成就。既云於
善而立得等。無爲何無。文不遮故。言増減
者即得・非得。證得名増。不得名減 又云。
問何等名爲解脱得因。答若於眞如先
集起煩惱麁重。若遇隨順得對治縁便能
永害。此堪任性名解脱得因 釋曰。無始時
來障眞理惑名先起惑。善友正教名爲隨
順得對治縁。此堪任性即能對治。體無漏
種。或即現行無漏聖道。無漏聖道即是解脱
得之因也 既自明言解脱之得。明知無爲
立得何失。又説聖道爲能得因。故無爲得
屬能得道 又按倶舍。擇滅之得屬能得
道。非擇滅得隨所依身。雖復小教大乘不
破亦可爲證。此明有教。不同有爲有多
分位得屬所得。故諸聖教而不具言亦無
失矣。而言理者。且實眞如體唯一種。對望
不同。分爲三・四・及六・八等。今望證會而
有不同。立得何失。若無分位不許立得。
既無分位。亦應不得説多差別。彼此別因
誠不可得。故立爲善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者。問既翻得等非得
亦名不獲・不成。不獲・不成云何差異 答大
乘無文。習小乘者而傳釋云。謂若有法先
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
至生相將不成時説名不獲。若流至現名
不成時。然不獲時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時
不名不獲 問小乘非得有法前等三種
差別。大乘同耶 答有三釋。翻前得義義
准可知。同於小乘立亦無妨。但假實殊 
疏。一屬所得等者屬謂繋屬。有爲法上所有
能得皆屬所得。同有爲故 
疏。二屬能得道等者。得是有爲。故滅能得不
屬所得。爲・無爲別。六行斷惑。此能得得即
是有漏。若無漏智所證滅得得即無漏。有宗
六行而能斷惑得擇滅也 
疏。三屬所依者。問何乃爾耶 答有・無爲別。
不屬非擇。非漏・無漏二道所得故。不屬
道故屬所依 
疏。一屬道至世道得故者。問六行得滅亦由
智惠簡擇方證何非擇滅 答若智簡擇能
斷惑種所顯之理方名擇滅。六行不爾故
理非擇 
疏。如畢竟得非擇等者。如入見道。黄門身等
永更不生皆名畢竟得非擇滅。耶理如燈
疏。三屬種子等者。此縁闕法有更生義故屬
種子 
疏。非心縁證者。縁六行道 證無漏道 
疏。通有漏三性等者。具如燈説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者。按婆沙論四十
五中而釋名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説。能令
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
類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異界故
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者。問既於諸聖未
成就故名爲異生。若於諸聖隨得一種應
唯名聖 答有義兩釋。一云義同小乘。不
獲一切三乘聖法名爲異生。若獲小分即
名聖者。故倶舍論第四云。不獲何聖法名
異生性。謂不獲一切。此不獲言表異於獲。
若異此者。謂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聖
法應名異生。故知不要具獲諸聖方名聖
者。大乘亦爾。下云依於二障立異生性。二
乘斷一即非異生。即同倶舍不獲一切聖
法名異生性。若獲小分即名聖者。二云與
薩婆多義有差別。二乘迴心未至上地亦
名聖者。得生空智斷煩惱故亦名異生。
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然依彼説將
爲順理。今此亦言於諸聖法不成就故
詳曰。今取後釋。如二乘者迴趣大乘至於
初地名得聖性。若得小聖即全名聖無異
生義。何至初地云得聖耶。若云得彼大乘
聖性名得聖者。未得大前何得不名爲
異生耶。又此但云未成諸聖名爲異生。不
言小獲即全名聖 問二乘無學未迴心
前。爲唯聖性。爲倶句耶 答若決定性唯
名聖性。自果滿故。若不定性而有兩種。一
云唯聖。據所求果今已滿故。二云倶句。雖
未迴心求於大乘。然有彼性障而未顯故
得倶句 問大乘異生性三非得中何非得
攝 答聖性唯通自在・現行。非種子成就。
異生反彼。故但自在・現行不成 問自在據
種有種姓者。云何亦名自在不成 答雖
有種體用不成故。故亦不成。若用成者非
異生故。有説論既自言依障種立。故應但
説名種不成 詳曰。此非善釋。若望障種
此即種成。何名不成。故知非得望所未得
名爲非得。如前説善 
疏。唯倶舍正理立等者。按倶舍論第五云。
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
諸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
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
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
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釋曰。一切有
情而等有故名無差別。差別有情同類等有
名有差別。准法同分亦合有二。但論略也。
且如五蘊。蘊義是同。此相似因名無差別。
蘊蘊各別自相似因名有差別。界・處等法皆
倣於此 問有情同分無差別者。爲體一・
多 答有兩釋。一云體一。猶如命根。一云
體多。如所依法。後説有憑。前無文也。故正
理論云。云何異熟。謂趣・生等同分。云何等
流。謂種性等。又先業所引是爲異熟。現加行
起是名等流。若同命根即唯異熟何有等
流。其法同分亦有兩釋。准前可知 
疏。如異熟色等者。即内有情五根等色業所
感者名爲異熟。若外諸色。及内身中非業所
感而有二分是等流色 
疏。更有餘難准生爲之者。難云外法非趣・
生。非趣生故無同分。外法非趣・生。非趣・
生故無生等。若言外法是有爲。外同内法
有生等。亦應外法有相似。外同内法立同
分。以古有宗外無同分故爲此難 
疏。此設外救出自論文者。出順正理 
疏。後爲微逐文外意者。而無論文。疏主自
意。又安惠師救倶舍中亦有此微。疏主小
同 
疏此義失宗者。小乘失宗。本不以造而解
於色。今者以造而爲其難。故乖本宗。即
就本計更難彼云。質礙名爲色。故能所造
皆攝色。但相似故立同分。同分相似何不
有 
疏。設欲翻勝論等者。改彼勝論所説同句以
爲同分。名翻勝論。故倶舍論第五云。又應
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義句。於
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有云。善妙談論
名爲勝論。翻此妙論云我不立。理亦難
知。經許假有。今翻爲無有違教失故云難
知 詳曰。前解爲正。順疏論故 
疏。不同小乘等者。按順正理第十三云。此
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
因義。即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疏。倶舍經部等者。按彼論云。若爾所説同
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
同分等。如諸穀麥等同分也 
疏。及無色界起不同分心等者。此叙有宗難
經部也。按順正理第十三云。若處無所引
異熟内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
處。謂於長時起染汚識・或善有漏・及無漏
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分故。説何爲
命 釋曰。正理難意於無色界無内五處。
或起餘心無異熟意。異熟勢分於彼既無。
説何爲壽。疏中叙難但取彼意不具彼
文 言不同分心者。即是染汚・有漏善等。
與業所引異熟心別名不同分。雖無漏心
亦非同分。無漏・漏別故別言之 經部命根
而有兩説。一正理説依六處立。二倶舍説
依衆同分。然倶舍師救前破云。若依異熟
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雖依彼立非隨
彼法而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論。然依此識立命根等者。若依此論。唯依
種子以爲命根。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顯
揚論謂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名爲命
根。現行第八在第六處取彼爲命。即命之
根。根是種故。或命即根。倶是現故 
疏。言識者簡相應法種者。問第八王・所倶業
所引。應齊有能令住決定。何不依所種
立命耶 答有兩説。一云若爾一身即有六
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説依六滅生
同。事業等故。論説識種以劣從勝。如説
唯心亦攝心所。又倶異熟。業所引故。如依
五蘊立一同分。命依多種。體亦唯一 詳
曰。前正。相應種子無力持故。如所變相無
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立命。不以小同
令一切等 
疏。非取生現行識等者。有説此種由業所引。
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立 
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説能生名命
根也。且倶舍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燸及
識 雜集論云。識蘊相續住時決定令衆
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爲命根。瑜伽・
顯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持而名命也 問
若以能持爲命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功。
何不取耶 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業之所
引異熟無記。若取業種便乖前義。故以
簡之 
疏。命根無屬等者。按五十七云。問命根何
等根分 釋曰。二十二根中是何根分 論
主答云。此無所屬。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
建立故唯説假有 釋曰故知命根非依現
識。現識即屬意根攝故 問種從於現亦
意處收。何無屬耶 答如男女二・三無漏根。
以彼所依身根・九根小分爲體。不名無屬。
此但依彼種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
名無所屬 問依現假立不取現體。何非
無屬 答准於斯理依現假立不違瑜伽
依唯識文明言種故。復依種立有多理
故。故取依種 問三科之中法處・法界・行
蘊攝命。何名無屬 答有義假立命根約
功能異。故説非根非法處攝 詳曰。不然。
瑜伽意問二十二中是何根分。不約三科
明所攝故。故彼論云。問男・女二根何等根
分。答是身根分。問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
九根分。謂信等九。問命根何等分。答此無所
屬。唯假立故。准此故知。對二十二明相攝
也 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 答有二釋。
一云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作
因縁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云依二種
立。共作因縁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
一。不可説有體各別故。無二命失 有
義斷云。今依前説。名言種子既有衆多。不
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種。要
前生熏。先業引故 詳曰。護法既許新・舊
合用。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
依新。或通依二。遇縁即依不可定判。又但
許依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
依種要前生熏。即唯新舊。如何斷取前之
所釋 
疏。又是現行識所持等者。此第二釋。於此釋
典有三意 一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倶
是現行。現行即是種識所持 二云是現行者。
顯揚六處是第六現。六現者第八現識。第八
現識識種所持 三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
現行也。識所持者。六現是彼第八識持。從所
持説。能持等者。六現現八倶名所持。八種
持故 雖有三義前解爲本。後二理通 
疏。雖二解者。前又解以上名第一釋。又解以
下爲第二解 
疏。或本識種或六處種等者。牒前二解。識種
第一。六處第二 
疏。取五根種等者。問既以種子名爲命根。
設現間斷而種不已。何得難云即應名死
 答種有功能現不應斷。現行既斷明種
無能。能既謝焉何不名死 有云取六根
種立命爲善 詳曰。不然。有分捨命。三
界命差。種種之遇。如疏斷善 
論。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等者。疏中假叙有五
問答。准理言之他難未息。且第五翻云。心
法通能状。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
唯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心法通能厭。
非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
無色。故未息諍 又釋疏中第二外難。傳
四師釋 一云厭心能厭無。依種立無心。厭
色能厭在。不依種假立。此釋不然。外云亦
然。厭心能厭無。有別實法礙。厭色能厭在。
無別實法遮 二云我説無心是假法故。故
於二位有無不定。汝説實有不依色・心。
如何不許二處倶有。此亦不然。外人難云。
汝既是假一有一無。何妨我實一無一有
三云厭心入無心。依厭心種立。厭色入無
色。亦依厭心種立。此亦不然。厭心心不
行。可依心種立。厭色心尚行。何得依心
種。又無聖教説無色定是假立也 四云爲
破執實依種立假。實執若無假亦非有。此
亦不然。且滅盡定三乘通得。豈爲對執而
施設耶 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皆未
窮難。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心
依心種假立。無色能厭心不*已。無色不
依色種立。汝無色定能厭在。無色容實不
依餘。無心能厭既云無。無心應假依他立。
由彼宗説非色非心即爲定體。不説依他
而假立故。故爲斯難。二以無色定且抑他
爾。不息他救。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
第二假遮非實破也 
論。假亦能遮等者。有義疏説極微是實和合
是假。又説彼宗瓶等能遮實不能遮。此皆
是錯。一切有宗能成・所成皆是實故。即所成
實亦是能遮者 詳曰。有宗所成五塵雖實。
塵合成瓶。瓶等是假。疏説彼瓶爲和合假。
不説所成五塵爲假 又疏説云實極微法
而不能遮。不和合故。明知所成既是和合。
許是能遮一何妄破 又此疏初而以四句
辨宗別。云薩婆多麁細皆實。豈可前後自
柕楯耶。疏文文約而義包也 
疏。此引有別法等者。此倶舍也。問按倶舍
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
滅名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
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既證無想是實有
物。云何得言非謂假實以爲喩耶 答喩
意成前有法能令心・心所滅。顯所遮外而
有能遮不成實有。若不爾者有宗・經部皆
許堰等非是實有。爲實之喩。喩豈不有兩
倶所立不成過耶。爲離此過故不成實。斯
乃疏主深得彼旨。有義如堤塘言。與外人
量爲不定過。謂外量云。二無心定・無想異
熟。定是實有。是能遮故。如無色定。與作過
云。爲如無色定是能遮故是實有耶。爲如
堤塘是能遮故非實有耶 詳曰。是法差別
過。以實有者是法自相。離色・心實有。不離
色・心實有是法差別。有宗意成離色・心有。
也定者是不離心。反爲異喩。因於彼轉
成差別過 
論。發勝期願等者。問加行之中通於定散。散
發願者理在不疑。定加行中亦能發不 答
有二釋。一云能發。一云初修專注厭心無
由能發。若得自在發無有失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種招異熟識
者。有義明了心中求無想果故。微微心所
熏成種爲果熟因能招異熟。微微心中行
想微劣。非別能求當異熟故 詳曰。論自
明言無想定前求無想果不簡遠近。微微
之心豈非定前。若微微心劣不求者。云何前
云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増上厭心等
種。豈劣現行所熏得種乃成増上。故行相
細名爲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故疏説
正 
疏。明了心時種子招異熟者。即微微心名爲
明了。對彼無心故稱明了。第二解言明了
心者對微微心名爲明了 
疏。此言雖總至二果別故者。有義一種子體
約前後位招二種果等者。微心時種滅已
即無。如何別説招總異熟。故亦非理。若依
別報轉識諸根説別業招即無有失。然應
云明了心等招別異熟微微心時招總異
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論云。能引定
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違教倒説招
別 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別報異熟
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熟假故不招。如
何聖説無想定因。無想異熟而爲果耶。假名
爲招如燈具辨 
疏。無心以去至無想異熟者。即是彼天第六
識等種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不起功
能。名爲無想異熟體也 
疏。故前解爲勝者。問勝義何也 答言無想
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
非定。若取前心而減彼者。云何得説由
定生彼。又彼別報而無其體。云何實種能
招彼耶。故前解勝 有義疏云微微心至各
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
煩重非 
疏。今解等者。疏主出彼無想事體疏有兩
釋。復有説云。彼本有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
宿因縁力後不復生。故依第八生得無記
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彼無生得
心・心所時。依彼現八而假建立無想異熟。
無想異熟既果非因。故不可説依種子立。
有義斷此以爲正説 詳曰。依種爲正。若
言彼位有現第八故依立者。二無心定亦
有第八。何不依立而依種耶。若言是果下
依種者。種被現熏種應非果。種上功能翻
往往時定爲果何失 
疏。善等恒行心等者。等言等彼有覆・無覆。
長途所起名爲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
 或疏脱也。應云不恒行
疏。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者。當體立名即持
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 論第二
疏。如童女想等者。西域立法出逢童女
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脚膝纖團。
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子必
惡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
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
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喩
故 有云。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
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
初釋正 
疏。無爲無生至三種能相者。此外人難 
疏。體無起盡等者。論主答也 
疏。此難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
何能息難 答我宗無爲亦立假想。故大集
經第二十云。無爲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
滅・無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爲是無常。三有爲
相施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爲三相
 若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 答擧勝
而談二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
六。我宗無爲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
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爲多有實相 
疏。因有親疎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
是因縁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爲因。
如善識蘊望自爲親。望餘四蘊名之爲 
疎。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 
疏。縁法亦爾者。四縁之中除因縁外皆名爲
縁。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増上。餘望六
識名之爲疎。不爲礙故。非近生故。餘准
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意。
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取果用
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
倶舍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
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爲作用。又違娑沙評
家所説。説云無有等無間縁異時取果異時
與果。准彼論主。入無心定即是過去取・與
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在 正理師言。等
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爲不可。即
無間縁異時取・與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
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倶本
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
汝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
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
無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
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現在者。問准正理論。住・異・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