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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_ 智周説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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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或説心體非煩惱等者。按瑜伽論五十四
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説一切心
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
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疏。轉齊義等者。此義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
繁不引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
 沙門知周撰 
疏。世親即通等者。按彼論第二云。一切種
子復有六義。刹那滅者。謂二種子皆無間定
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爲種子體。以
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 釋曰。二種子
者謂内外種 言倶有者。謂非過・未亦非
相離得爲種子。何以故。若於此時種子有。
即於爾時果生故 恒隨轉者。謂阿頼耶識
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
 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
切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 待衆
縁者。謂此種子待自衆縁方能生果。非一
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衆縁。
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 唯能引自果者。
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頼耶識種子唯能
引生阿頼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
果 餘者不言外法種者。易故不説。擧難
以顯。文初標言一切種故 
疏。亦顯大衆等者。略爲二釋 一云言十
二縁起非是者。非種子也。言無爲無取等
者。釋其所以 二云非是之言而屬下句。
顯彼縁起體非無爲。言無取等。釋所以也
 前釋爲本。本顯無爲非是種子。不欲破
彼無爲義故 問因論生論。他若救云無爲
體性雖非縁生。而能隔彼立縁生名。斯亦
何失。亦如想受無爲等義 答應詰彼云。
且汝無爲爲有功能。爲無功能。若有功能
應非無爲。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無功
能如何能隔 若爾大乘無爲亦爾。一切賢
聖皆以無爲而有差別。二過亦同 答但由
賢聖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無爲而有
功能令賢聖別。故不相例。若言無爲體即
縁生。其過更甚。思可知矣 有義亦遮上座
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
法四時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
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 詳曰。理未必然。
彼等雖計二・四・三法倶時而有。皆唯一念
名刹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倶故不許者。
種生現時有三法倶。種應非種。若言彼
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
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無
轉法。彼二・四・三豈常無轉。由斯未必遮
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 
疏。即顯現簡彼第七者。謂無性人現行第七
熏成種時雖果倶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
所以現七不名種子 問論云謂與現行
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何用下之
現字。何煩疏説云顯現簡耶 答若無下
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得名種。爲遮
此事故置現言 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
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
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
有何所以無性現七不名種耶 若爾論何
不言顯現 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餘
二義故不言顯現 問顯現乃遮一切現
行。何但無性 答餘現闕餘非但此一。無性
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現有唯在因者 問所生果法體既不無。
無非因起。何故現有獨處於因 答非所
生果一切皆有。如獨影境與見同種因可
不無。故現有言但處因上 或通於果。疏
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現在亦不相違者。雖因在生果在
於滅。然同現在。故亦不違果倶有義。准下
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爾種望種等者。因種在滅。果種在生。
應同種現名果倶有 設爾何失 若爾
種子生現。現生種二竟何別。倶果倶故。故
疏結云何爲料簡 又違瑜伽 
論。現種異類者。問何故前難分別論者。性相
同耶 答約漏・無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
 或就彼宗。彼宗心體名之爲種。相名爲
現。不同自宗現行・種子 
疏。見分縁見等者。即自證分縁於見也。是
見分體亦名見分 
疏。即非因縁攝者。見・見同時雖名因果。不
是因縁 
疏。若爾種望現起等者。類同種・種。但是因
果不名因縁 
疏。不許後種生果故者。結無因縁。若其前
後後能生果。可有因縁。既多同起而無
者。故無因縁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類同現行無二自
體一念得並 問本・新二種豈不並耶 答
若爲因縁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無失。
 若爾新種設生現行。與本種現亦非因
縁。何不許並 答即一刹那二心並失 若
爾色種新應生現。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答縁未具故。又若生現有未窮失 
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此難意云。亦應見
道搏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爲因而
生。以相違故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此釋意云。此搏
生種由世第一同時無漏種子引生。不以
同時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問此搏。生種何名新熏 答由世第一熏習
力故増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搏生。搏生
所以得新熏稱 
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本種・新現倶爲因
縁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縁
故。若據疎縁理亦無失 
疏。由此別脱等者。由此同念無搏生種。却
證於前別解脱戒用増爲勝 
疏。前解即體増等者。即是四法同時之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有義難云。因現
有用果非無。可説果由現因起。果在未
來體非有。如何現果由因生 答正由後
果無方説從因起 難因體落謝用常存。
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用隨亡。後果
無因不生起 有釋如下説云。觀現在法
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説現因。是故現因
能引後果 破云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
因果皆實。彼説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
而證此義 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
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
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
起何失。餘難類思 
疏。爲因既通種與有種者。前種望與現行
爲因。後種望與種子爲因。種能種生名爲
有種 或復翻彼現能熏種名爲有種。種
子與此有種爲因。意明種子與現・及種二
爲因也 問按無性論第二。釋引自果云。
今此種子是誰種子。答唯能引自果。所言
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説名
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 釋。種謂種子。
有種即是阿頼耶識。阿頼耶識能有種故名
爲有種 又因名種。果名有種 前釋爲
勝 此種・有種未生果前倶無始有故。對
引自名爲種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 答
疏雖用彼種・有種名。而意有別。故亦無
違 
疏。能熏生故者。種子是彼能熏現生 若爾
本有其義云何 答亦由増故 或相從言
總名生也 
疏。勝軍如何釋此者。彼云無失。生・滅二相
雖同一世是二刹那。以爲因果故亦不是
即刹那也 
疏。復云何釋無種已生者。勝軍釋云。彼隨轉
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
疏。薩婆多與善法等與惡無記爲同類因等
者。問按倶舍云。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爲同
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
爲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爲同類耶 答
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爲因。
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准有宗義。身・邊
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
法而爲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
果成異性也 若爾云何得等流果 倶是
染故名爲等流 
疏。倶有因取異熟等果者。故倶舍第六云。謂
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問何故下云
倶有・相應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
別。別士用果唯是倶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
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
不相違。疏據通説 
疏。此闕何義等者。問及答也。八非能熏故
闕果倶 
疏。其無性人等者。乘前爲問。第八不熏無
果倶義。第七既熏六義具矣。故應名種
疏。第八門中者。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種子
之義當第八也 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
各自種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 答是心相
故故能生心 問所熏種爲一爲二 設爾
何失 若唯一種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
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云
何二 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
餘難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問内外種子皆能爲因何獨
言外假非實種 答按無著攝論説二頌
釋。具如疏引 無性釋云。又外種子若稻穀
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
種而復得生。云何内種非如外種有作不
作失得過失。故次答云。故成相違。以内種
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内種
子與外種子有差別者。云何前文説阿頼
耶識是一切法眞實種子。爲避此難故説
外種内爲縁等。由稻穀等皆是衆生感受
用業熏習種子。依阿頼耶力所變現。是故
外種離内無別 又世親云。謂外種子唯就
世俗説爲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頼耶
識所變現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
根時。復變現根 
論。此種勢力生近果等者。問何要引爲 答
按無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種子
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
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MT00257;瘀等
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
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
爲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
爲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
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
應不墮故。既離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
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爾空等至假法不論者。此質。意云。若假
是無故不須簡。無爲應爾亦不須簡。眞如
無爲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雖善
等攝猶更別簡。假法雖無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説善者。即前説言依他攝
假。此解勝也 
疏。無明熏眞如等者。自古諸徳多爲此計。
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眞如受
熏持種。恐譯者誤 
疏其無性人等者。問縱不言染亦非受熏。
何煩斯簡。答正取心王名爲可熏體。第七
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汚簡之 
疏。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如一識種色・心
兩處皆悉持之。熏既同時。勢力復等。後遇
生縁兩處齊生。故有兩識一時而起。處雖
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種也 若爾何故下難
彼云即有多種生一之過 答理實而有
一種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擧亦無過矣」
論。二有勝用是能熏等者。有説。業感六識之
中有勝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
者。若以論文無所簡別總説不熏。亦應法
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業感勝者能
熏。勝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倶者唯是劣故。
故非能熏。苦・樂受倶名行相勝。是能熏也。
或捨受中復分三種。違・順・中容。中容不熏。
餘二能熏 復有説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
六識異熟無非能熏。無別聖教説不熏故。
八無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無不熏
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
法非能・所熏 詳曰。二倶非理。初師之義
斥如義燈。又約三受以辨勝劣。既非聖教
無乃意乎 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
熏。此論應結唯七轉識可是能熏。何假須
説有勝勢用。既言勝等明有遮簡。又餘六
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
熏。有所熏故 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
失。故不可依 
疏。二種所生等者。自名言種・及業種也 
疏。或此法爾等者。不須約彼二種所生。但
由無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見等者。問品類雖同増減有別。豈
唯増長即名能熏 答論言増減名能熏
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
所生無漏唯増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
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十地已前諸地之
中能頓斷不。此縱問也。易知不答。理准菩
薩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
無不至金剛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此言倒也。意説一
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三界九地合爲九品。非一
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釋唯増之義而得成
也。故疏自云今日爲増。明不結成前第二
釋故 問雖生三界所縁無異。能縁行相
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 答無明
漸増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無性有情第七等者。顯前第二釋非
理也 詳曰。觀第二釋。不以有性・無性相
例。餘有此釋故叙非之 問疏二釋中何者
爲優 答初釋爲勝。有増義顯。若第二釋減
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縁等。何爲而有行
相減耶。故第一勝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爲礙者。有何法障不
令變爲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若爾何故言見・相熏
答約用而説 
疏。即是本識同此無妨者。説本識中種生現
行名倶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倶有因體至不能熏故者。結小乘因體
非倶有因 言不熏者釋所以也。便以自
義而顯他非 
疏。非現望現爲因縁攝同類因者。不是現行
而望於現爲同類因 
疏。依義爲問者。義謂體義。以不可知而無
別體故不問也 
疏。次解釋中依頌而牒者。釋在問後名之
爲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説者。故彼論云。爲何
義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
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等者。四大既爲第八
所執。故彼所發不離大聲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輪者。所縁幻化。有爲不實。故譬
毛輪 有云。説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
輪勘 
疏。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縁者。若也不取
如前會爾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
梨耶所縁。餘相亦爾 或是字錯。應爲豈
字。前釋爲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
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
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爲遍計
所執妄執習氣 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
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爲勝 
疏。一切色至應不縁者。色非能熏亦非能
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
八不縁此相。以彼説言縁執種故。若言
雖實而得縁色。且據種論言縁執習。既爾
何妨實縁三性種。且依染種説 
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此破伏執。執者説
云。既言第八縁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
責 
疏。即以此爲證者。問所熏種子名執習氣。
證能熏識爲執可然。藏識不爾。此何爲證
 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爲執。藏識亦
然何不有執。故得爲證 若爾藏識應亦
能熏。同餘七識 答無別所熏非能熏
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初釋自證・見・相
同種。後釋種別。有多問答。如後具陳 
疏。若爾無色界至此義應思者。問按彼論
云。於欲界中縁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縁
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
縁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縁微細執受
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縁極微細執受境。如
何説縁無色廣大 答撿文者誤。疏主意
取無色爲難。以無色界唯縁種故。既言彼
識縁無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縁種功能
 問云何彼種名無量等 答縁無量境心
所熏故故名無量 或無量等種上功能。能
生無量現行心故。前釋爲勝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雖彼種上有多
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廣大。廣大之能同識無
記。故能縁之。廣大即功能。即種子也 
疏。又無色界廣大之用等者。此釋應善。省
諸過故 有義但縁種體隨有功能皆能縁
之。所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
故説不縁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
性。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
同本識無記説是所縁。用通善等非所縁
耶。若言一種體・用別故通二性者。若爾論
説因果倶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
種體名爲無記。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
體・用倶識所縁。體・用倶是善等所生。能生
善等倶善等攝 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
縁 答彼非所縁 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
説縁耶 解云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
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縁種子差別功
能不縁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縁種之
時亦縁假者。即無有失 詳曰。理不一途
寧無此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
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
者。依種體論不依用説。善・惡之用二性自
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
果性既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
性。又以種體不離識故名爲無記。便難種
用不離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
識故而無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
質礙。體用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云
何然 又云。但縁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
縁者。若爾彼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
假。前論説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
能立彼定者。爲定即能。爲依於能方假
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無
窮失。故知其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
假。本識不縁非爲假也 又云。縁種亦縁
假者。若爾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
通矣 
疏。又種有三品者。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
三品。或三界種名爲三品 
疏。即己體者。相不離識名爲己體 
疏。若斷未斷隨増減者。斷減。未増。凡・聖第
八所縁異也 
論。有根身者。有義即五根體名爲有根。無
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
能有根亦名有根 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
名爲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意辨論中根・身雙擧。根
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塵不獨云身。故
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諸根五處者。即五扶塵 
疏。縁他五境者。即是他身五扶塵 
疏。此有量者。量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
自内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此執受義通大
小乘。於中巨細非無差異。對法第五唯約
生受 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説 故
對法云。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
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 瑜伽論云。若識
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識識所詫。安危事
同和合生長。又此爲依能生諸受。與此相
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寛。二論別也。現種根・
境具如疏會 若依小乘。倶舍第二。現在
五根・扶根四塵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義
者。即彼論云。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爲依
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
説有覺觸。衆縁所觸覺樂等故。此同瑜伽
有二義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 問大乘
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 答按瑜伽論五
十一云。由五因故 一謂頼耶識先世所造
業行爲因。眼等轉識現縁爲因。謂根・境等
 二六識三性可得 三六識無覆無記異熟
所攝類不可得 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
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設
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五又所依
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
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第八異
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轉變者。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
因説名能變 
疏縁無漏種准此應知者。因中第八望無漏
種二變倶無。不縁・不熏如次不名縁生二
變。果位本識縁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二
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縁名變。義思可
知 
疏。即根種等具二變義等者。現行第八望根
與種具縁・執二。外器但縁。其種子識對現
七識唯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倶無。若種
子識望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
種生。疏示方隅且擧現識。現識及種合而
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經部至已略解訖者。即經部師倶無起等。
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略爲二釋 一云如因
第八縁自三境。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爲
質縁。或所更互託爲質起。故不可言本質
是同名爲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
相似名同所縁 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
二無初解者。餘言同前 詳曰。後釋優也
 何以明之 答見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
所縁。不名行相。竟何失耶 又疏下會瑜
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所縁。此約影像名
所縁等。豈可前後自爲楚・越 又按疏主
瑜伽鈔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
質爲所縁者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
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體雖各
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縁各各異故名爲不
同 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
相似名同所縁。見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
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説云不同一
行。第八非定縁本質境。復云何説同一所
縁。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縁。行相是
一。如何而説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
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縁故者。彼宗不許心・心
所法而能自縁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縁境者。有義諸師皆説。
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
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縁境之時有行境相。
其行境相是能縁相非是所縁。如何初量唯
破正量。是故應説。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縁。然説此相似所
縁故所縁即相。所縁之相名所縁相。不同
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徳義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無能縁等者 有義諸師皆云
破安惠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
彼説心等縁境之時。更不別説於能縁心
有行相故 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縁相即
見分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
分何別。如前見分名爲行相。豈見分上而別
説耶。由斯正量有能縁相。故知諸徳説不
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
能縁之相。心體亦無。論文既説有心・心所。
但縁境時無能縁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
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
彼依世俗説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
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詳曰。非善破
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云若約世
俗見・相倶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
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
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倶存。何理
獨遣彼能縁相。又言心體爲現種耶。若現
行者既無能縁。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有義又説。此中破安惠
義。雖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説彼無
能縁耶。自證即是能縁用故。故於二分但
可破彼無所縁相 或可。此文非二分義。
即是三分 詳曰。此明二分見・相相對名
能・所縁以破安惠何過而有。又論自結故
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衆部至與此等同者。此釋前標十九
部意 
疏。自縁體者即不如是者。顯此上云餘大
衆也 
疏。以不曾爲相分縁等者。如諸色等曾爲
相分被見分縁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
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時自證縁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按彼論引集量論云。集
量論説。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爲現量。若
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爲相似者。重成釋彼瑜
伽之意 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
名爲行相 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縁
青等相分倶青。故名爲總。由是論云同一
所縁 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者。相似即
是不同之義故論説云不同行相 問夫言
相似雖體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
相類 答如縁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
有云。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
識兩論 詳曰。不爾。前釋爲正。尋之可
悉 
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此論第三云所
縁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疏。現量爲比果問答亦然者。問此之問答與
前何差而須指耶 答前依分難。此據量
難 
疏。如末那章者。此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
那章。以彼廣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
意者。爲伏難云。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
云。爲是煩惱所染汚相故有縛也。外伏難
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
云。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
中。皆不相違恒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
時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
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爲相分縁者。用不離體故説是
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
得。之法體非是得名非得法 問難意如
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
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同彼。縁相・自證
不須第四
疏。無別種生者。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
獨影非盡理言 
論。若内若外皆有所取等者。如疏具明。有義
同疏。而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縁
第一。佛心見分不唯縁初。亦通後故。又前
標宗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
皆能縁餘三分。如何内外互相繋屬 
疏。雖縁眞如至亦不得縁者。雖有處言見分
縁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縁 詳曰。且依見
分不縁如義。爲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
理矣 
疏。若爾内心應非外果者。此難意云。内外有
差別。外非内法果。外内義不同。内亦非外
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 今
又答云。一見通縁内外妨。故外不爲内法
果。自證分縁兩過無。所以内得爲外果 
疏。心若自縁至無差別過者。即自證分而縁
見等。據此爲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
差別 有云。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
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 詳曰。不爾。本縁四
分而此難生。下疏結云依見分説。故知不
是依唯識難 
論。即外大種者。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内。
内外義殊有其五釋 一云所執名外。謂心
外故。餘名爲内。不離識故 二云本質名
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内。自心内故 三云
諸法義理差別名内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
迷理者説依内門。發身・語等説名依外
 四云在自相續名之爲内。他身・非情説
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 五云十二處
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内。以親近故。心等所
縁六境名外。由疎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
門。然疏説云雖非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
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説倶名内故。若約處
門根可名内。扶根依處應名外故 詳曰。
自斷有監。疏解無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
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塵色耶。此即想聲
別處轉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
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
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按彼論云。由
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
住不絶。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釋。明有情住由此三業能感器界。器界爲
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有義但初句收。
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
唯在自身。由有少分爲他用義尚名爲共。
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詳曰。不可。若爾扶塵
應亦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
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
屬自内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爲
不共中共。宅等名爲共中不共。外・内異故。
復不屬他。故非初攝 問佛・菩薩等所變
淨土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 傳
有二釋。一云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
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
淨。雖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
句 二云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
共 詳曰。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
有別業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
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縁長等時並縁青等者。有義縁長等者以
之爲正。佛地論説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
顯・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分量有
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詳曰。言縁長等爲據別縁。爲約長等不
離青等。縁青等時義言縁之。若義言縁
疏已明訖。若別縁者如何第八因縁變耶。亦
不可以佛地爲證淨穢異故 
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有情
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爲用自變。爲兼
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
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樹等既是
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増益。彼一有情自
所變者所縁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爲
増上縁亦疎縁用。一切相望自爲所順。他
爲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
識亦成 問何以得知互相増益 答對法
第七説有共業爲増上縁。如次下引 若
爾燈明喩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
不相似何得爲喩 答喩取少分故不相
違 
疏。五十四諸有對法等者。疏引文略今更具
云。何因縁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
而不説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
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
業増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
切色根共受用故 釋曰。而難意云。如一色
聚餘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云。
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
又業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
眼見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覺有觸。
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以第四禪不壞
不成。故但擧彼成壞同處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問器・種倶境。縁
何不同 答器爲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
爾爲境通縁 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
界故得縁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即維摩經梵天王云。我見此
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
界。必變淨器爲自依處。以此麁界不持彼
故 
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按彼第五而
無文説。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云如經言
有共業云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
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増上。由此
業力説諸有情更互相望爲増上縁。以彼
互有増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
爲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
之事更思 
疏。此顯生無色等者。疏釋彼意由據業種
云令器界種種差別名爲共業。不約一切
起於現行變諸器界方名共業 
疏。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不變影者見既親
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爲證量果乎。故無
四分 
疏。此中三性種至隨識非煩惱者。有説三性
雖有異。隨依説無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
不名煩惱 詳曰。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
記。煩惱別義増故種名煩惱 問煩惱非染
汚。可不隨依稱。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煩
惱 
答界種性雖同。據別異依繋。或種類猶然。
故不從依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由若不許縁
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繋別。第八不持故
應爤壞。若爾何名有情 
疏。即衆生有増減過等者。天眼・耳根即有情
數。一身別起而不屬此故名爲増。又若爤
壞復名爲減 問實義許持何非増過。繋不
同故 答雖繋不同不離此界能持之識。
有所依屬故不名情 
疏。難第一師等者。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
其便預難其義 
疏。生盲等亦爾者。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
外物翳致不能見。枮者不爾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問舊新二頌境・識前後
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 答舊云本
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
生。識通八識。隨縁我等故無過矣 新論
釋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
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
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
餘六識。了相麁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問此證何義 答有二
釋 一云證自變他扶塵 二云證自不
變他根。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
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倶
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倶變
依處 若爾何唯擧生他地及涅槃耶。豈
餘死等猶有根乎 答理倶無根。且就顯説。
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爲正
 問依處他反。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
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 答如
言唯識許境親疎。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
爲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 答
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
起下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
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
別開 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爲
縁引者豈不得耶 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
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問天眼・耳根既
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
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
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云何
得有取・不取耶 答爲二釋。一云同取。通
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
發識。此亦應爾 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
識縁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
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
別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
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疏。佛故豪光等者。問梵亦因光而得見下。
何不言之 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
言也。若也傍觀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
不迨。且據上下故不云梵 
疏。雖第八變至内身文者。雖言第八因定
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見變内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云何
得言佛邊聽法 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
故瑜伽云聞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
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
邊説 
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縁縁者。如在下界起
天眼・耳縁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縁上。即
天眼・耳無第八境爲所杖質。故闕疎縁
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縁災不
 答實不縁。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
器 若爾上眼無疎所縁過如何遣 答以
下第八所變爲縁亦有何過 問因於定
通令第八識縁他異地身器得不 答疏
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 有義釋云。若
變自身他地可爾。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
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
何用。麁細懸隔不依持故 若爾如何説定
等力即不決定 此亦無違。業力所變内
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内身即
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
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
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説上界起通來下
令下得見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
然。上界來下作欲界化。下所見者即自地
故 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爲魚地・海金・酪。
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
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縁彼。不縁而受
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
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爲身也。魚・金・酪等
非欲界故 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薩等
所變米等。以爲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
縁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爲質。此亦不然。
縱縁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
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云上眼
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縁下。所以然
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麁細既隔於彼無
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爲質方變。變復何
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
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麁細
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縁。麁細
隔故 若爾因八縁無漏失 答亦無違。
不親縁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
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
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
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
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 又云上來作欲
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
欲界故。實上地繋。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
下當辨 
疏。得威徳定者。有威徳者所起勝定名威
徳定。此有兩釋 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
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
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
 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
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爲勝
疏。又解以初禪眼耳等者。此不次也。合在
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問前明眼・耳
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縁上繋之同異
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繋之差別故次明
也。質・相雖殊。由倶境故。故云又解 問
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 答雖不
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爲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眼・耳・身三身識
相分既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繋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略有兩
釋 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
闕 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
理故 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 答若許
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繋。此即
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
變香・味。兼疏所明合爲三釋。言加行心
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
因即前二。更無別也 
疏。又無用者。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
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爲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如次所起名定
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
化現。無而忽有。佛定通力倶能爲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
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倶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
變。又無漏心必有定道倶時而起。相應一
思對此兩種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
故。今定・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
二名爲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前雖略説意正明
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擧之 
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
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説有平
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
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
更互不相妨礙 釋曰。色界二色名爲自
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
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
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
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
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
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
天 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
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
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
理無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
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
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
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
也。乍觀彼文爲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説有亦令互相見者。瑜伽既説色
界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無色界也。而
有疏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從説爲正 
疏。亦應不縁等流色等有間斷者。問除業所
招異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
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倶不成 答疏略
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
不定。非爲量破 
論。略説此識至所現變色者。問第八既縁法
處實色。五亦縁不。若不縁者聖變魚等凡
應不見。若許縁者五十四説法處攝色名
無見對。復云何通 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
復有釋云。變定等色而無見對。但與眼等
爲増上縁名見金等 
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難云。以因從於
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
 答因縁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爲境引他
疎故非法處攝 
疏。極略極逈色者。折根・器等爲極微者名
爲極略。折像等色爲極微者名爲極逈 
疏。若唯意縁等者。獨頭意識縁根・塵等由
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從明者。幽隱顯蔽名爲闇明。十處法
處名爲明闇者義可斷矣 
疏。亦非由説至亦縁有故者。意説第六與五
同縁雖名分別。縁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疏釋因縁・分別二
變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 有義
三釋。一云但現量心名因縁變。諸比・非量皆
分別變。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縁變。餘心・心
所名分別變。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縁變。相
應心所亦分別變。此護法義。持種受熏唯心
王故。自判前二有多過失。第三可通 問若
説眼等所縁色等皆無實用。豈眼等識皆縁
假法 答假有名種自有約義依實説假
非五識縁。是分別心。義別説故。影像色等
雖無礙故得名假色。然説種生即名爲實。
故無過失 詳曰。非但前二有多過失。即
第三釋亦同前過。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
而起。所變之境從實種生名因縁變。即五
轉識一分第六與五倶起。任運縁者亦因<#0870_4/>修
起境實種生。何乃即判爲分別變。故今依取
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縁根・塵等名
因縁變。縁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顯八倶具有二變者。王・所如次因縁・
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縁故者。深密經云。變化
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
釋云。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
似有縁慮等心。如鏡中火無別自體 此
釋意云。無自所依實見分心名無自依。而
有似慮名有依他 又見・自證・證自證分
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依有依他
心。同前可知 
疏。即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如第六意縁
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
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縁亦
有實用。若定心縁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
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
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寛狹。有義疏
説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
受境説狹小廣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爲
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經部・有宗釋有別
也。至下當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 論本第三
疏。令相隨順等者。此隨轉門。故倶舍論第
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
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與境
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
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
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説。後二意
識 
疏。或依増上等者。依大乘義。以第七識倶
時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問根等有生心
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
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爲依無所
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
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説觸觸爲縁等者。如十二支觸生於
受言觸縁受。既觸生觸何不説言觸縁於
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
稱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
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
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此明心所雖
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
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
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
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三字必錯。合爲之
字。論中言之不云三故 
論。思於行蘊爲主勝故者。大小聖教皆有此
義。故倶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
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
説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
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名最
勝。是故佛説若能造作有漏有爲名行取
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
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
相相似。云何但説觸受所取相爲隣近耶
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縁相似。觸・
受所縁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
極相似別。此乃所縁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
所縁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縁而於境取非無
差別。擧所取境顯能縁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爲經部師有計
觸假。論爲斯立自性有也。故倶舍論第十
叙經部義而有兩師 有説三和即名爲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
觸 有説別法與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説名
爲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倶舍理亦無
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
從他分説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
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
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義
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眞俗相對種非唯眞
即名爲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爲實。
愛亦同之爲喩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
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疏。量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
分立。豈非喩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
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
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喩上所立之過。經部
麁色説皆假故。故第二因亦無失矣 有義
其第二因若總三食爲同喩者。所立不成。
假食三塵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爲同喩
因成不定。疏何故説假食實有 詳曰。因
明之法。宗・因・喩三若有過者容致言簡。爲
論文略疏致許言。復云心所亦通於下。明
遮喩・因過乃盡矣。何事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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