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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_ 智周説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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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報轉識諸根説別業招即無有失。然應
云明了心等招別異熟微微心時招總異
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論云。能引定
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違教倒説招
別 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別報異熟
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熟假故不招。如
何聖説無想定因。無想異熟而爲果耶。假名
爲招如燈具辨 
疏。無心以去至無想異熟者。即是彼天第六
識等種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不起功
能。名爲無想異熟體也 
疏。故前解爲勝者。問勝義何也 答言無想
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
非定。若取前心而減彼者。云何得説由
定生彼。又彼別報而無其體。云何實種能
招彼耶。故前解勝 有義疏云微微心至各
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
煩重非 
疏。今解等者。疏主出彼無想事體疏有兩
釋。復有説云。彼本有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
宿因縁力後不復生。故依第八生得無記
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彼無生得
心・心所時。依彼現八而假建立無想異熟。
無想異熟既果非因。故不可説依種子立。
有義斷此以爲正説 詳曰。依種爲正。若
言彼位有現第八故依立者。二無心定亦
有第八。何不依立而依種耶。若言是果下
依種者。種被現熏種應非果。種上功能翻
往往時定爲果何失 
疏。善等恒行心等者。等言等彼有覆・無覆。
長途所起名爲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
 或疏脱也。應云不恒行
疏。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者。當體立名即持
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 論第二
疏。如童女想等者。西域立法出逢童女
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脚膝纖團。
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子必
惡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
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
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喩
故 有云。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
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
初釋正 
疏。無爲無生至三種能相者。此外人難 
疏。體無起盡等者。論主答也 
疏。此難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
何能息難 答我宗無爲亦立假想。故大集
經第二十云。無爲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
滅・無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爲是無常。三有爲
相施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爲三相
 若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 答擧勝
而談二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
六。我宗無爲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
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爲多有實相 
疏。因有親疎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
是因縁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爲因。
如善識蘊望自爲親。望餘四蘊名之爲 
疎。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 
疏。縁法亦爾者。四縁之中除因縁外皆名爲
縁。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増上。餘望六
識名之爲疎。不爲礙故。非近生故。餘准
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意。
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取果用
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
倶舍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
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爲作用。又違娑沙評
家所説。説云無有等無間縁異時取果異時
與果。准彼論主。入無心定即是過去取・與
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在 正理師言。等
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爲不可。即
無間縁異時取・與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
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倶本
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
汝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
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
無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
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現在者。問准正理論。住・異・
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所相法住令
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
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
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邊難亦無失
也 
疏婆沙第三説未來三法有作用者。按彼論
云。謂一切法能於未來有作用者。總有三
類。一者内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月
光明。三内外法。如諸生相 問苦法智忍作
用云何 答即彼論云。苦法智忍能正捨異
生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於正滅位能斷
欲界見苦所斷十種隨眠 釋曰。言正生者
即未來世。未來世捨異生性。是忍作用。餘二
可知 
疏。即前異不成等者。按彼論。經部破有部
云。異於一法進退推微理不應有。異謂
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説
頌曰。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是故於
一法。立異終不成 釋曰。異相異法。若即
是前住相住法異義不成。非別法故。此乃
進責。若異相法異前住相所住之法。法即
非一。若住異法而有別者。有違宗過。彼許
一法有住異故。此退責也 
疏。十時分位者。胎内・胎外各有五時。倶如
法數 
疏。諸論唯望於前者。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
情之名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
後可異故言望前 
疏。亦説除彼末心者。除彼無學最後之心。
對餘有情亦得異後。故不相違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問大乘自許他
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聲有。因豈不犯自
不定耶 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無不
定 
疏。若不言法處等者。若宗但言非離所依
別有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
故闕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色上屈曲
在於法處。故喩無過 
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云。長
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
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
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
離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
何得難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 
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
 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脱無表如何
依現。又若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
境。應唯法處。故知非也 
論。此應如彼聲等者。疏有兩意。初立量破。
而言此者此小内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
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内屈曲聲。
彼即彼外内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
作有法差別。思可知也 
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意如燈釋 問
既許能詮成語業不 答大乘語業實體唯
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無失。故佛地
論第七説云化身語業各有三種。謂自他身・
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無非身也
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故。故但二種
 問小乘化語得爲業不 答若依有部。即
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離質化。依
婆沙意而有兩釋 一云化語性是語業。由
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屬有情非
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相違不
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詮表。有
歌曲等似名非眞。許是語聲。由風氣等所
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名非業。
不成就故 二云雖是能詮然無實名。所
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眞。性
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種生故。諸
論據似説有情名。依即質化説成化語 
疏。今大乘因倶等者。按對法第一云。因受
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樹等聲。
因倶者。謂手鼓等聲 釋曰。因謂所以。受謂
執受。省故言受。即内大種所引之聲有情數
攝。因不受聲翻前可知。由内外縁所引之
聲名爲倶也。二増上縁發生一聲。然有宗不
許。故顯宗論云。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
執受大種爲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雖二
大種有相扣撃而倶爲因各別發聲。據自
依處不成三體。雖有手鼓相撃爲因發生
二聲。而相映&T007582;隨取一種。相別難知。是故
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乘。不取小義 
疏。如林聲説法亦得有善等者。在佛化者而
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聲皆唯善故
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感外器有如
是聲。能詮諸法同絃管聲。亦無有失 詳
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絃管等聲要人吹扣。
無教不例故難依也 
疏。以語與名不即離等者。此遮伏難難云我
名離語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
故有斯答 
疏。天所愛等者。略有二釋 一天屬能愛。
愛屬所愛。所愛名天天之愛故。依主釋 二
天之與愛並屬能愛。今者所愛得天愛名。
即有財釋。如毘伽羅論而明此事。即樞要中
所説是也 
疏。文者彰義等者。名・句二種爲彰爲顯。顯
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爲所依從能依説稱
爲彰顯 有説文體即名彰顯。以能詮彼
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也 詳曰。疏釋
爲正。有所憑故。故瑜伽論五十二云。若唯
依文倶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
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
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差別。若依
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倶舍第五云。&T046110;
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六云。文謂
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爲詮義依。此
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於法。云
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義耶。故
疏釋善 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切所知
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
 答由能爲依助彼名・句令成詮表。遠有
詮義。詮義疎微名之爲略。非親所詮小
名爲略 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二。
若言能顯通名・句・文。文能顯彼音韻差別
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
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謂
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
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顯
聲之音韻之所以也 
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此之二相互不相
遍名非遍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此二倶遍自相・共
相。故名爲遍也 
疏。今不同彼等者。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
同餘教現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
諸法至唯現量證。即擧所證之自性體
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者。問與次問答
何有別耶 答前麁後微。故二別也。細思可
悟 
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根・塵自相名
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
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相。六五
同縁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
不爾 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不得
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故不得
彼 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量誰所
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體亦
名現量。今何言非 答彼文意擧心之根・
境。以爲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之
體實唯心法 
疏。不得共相之別義者。即共相差別義。差別
之義句所得故 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
現・比量所縁何別 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
有同者。通縁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
謂比量。比量據此得縁彼二。而言別者。於
自・共相爲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
方名比量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
但言名・句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
現量亦縁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
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
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
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
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縁故。
亦與彼同。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
相。正義有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
詮共相無故。故與彼別 問名・句所詮心變
無體唯共相轉。比量亦爾。二能變心・及二所
縁竟何別耶 答句等所詮該於一切自類
之法名爲共相。比量所縁通於異類名爲
共相。如所作因通聲・瓶故。比量之心立一
種類貫比餘法。尋句等心即不如是。故
有差別 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 答
定心縁名現量所收。尋名横計即是遍計。
非量所攝。若不横計雖不作意。貫於餘
法亦比量攝。不爾此心是何攝耶。更思 問
名・句所詮與經所説二相何別 答經依法
體。名・句所詮想心安立 問何故不取縁
名等智所有相分爲共相等。但取行解心
變者耶 答所變相分不通餘類不得名
共。行解通餘故名共相 問此尋名智既
依共相。其相體無。如何得有名言熏習能
生本體 答尋名言智相分非無。順行解
心能生本體。但於相上作青黄等・色聲等
解。解心所縁此之共相體性是無。於自相上
増益此故。更有問答。如章具辨 
疏。未了有名等者。略有二釋 一云由未
能了法自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
此釋 二云雖有多字。猶未能了法之自
性故須有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
文三。不取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
説頌。後解勝也 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
相應。依句頌方成。頌不相應攝 答有二
釋。一如疏辨。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
不相應。頌雖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疏。雖二自相互不相離等者。即是法・詞二
無礙體。體唯是惠。所對有別。體非異也 
疏。詞對機等者。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
切聲以應物機 
疏。耳聞已等者。此約聞法行相分二。非
聲・名等有二別體 或可。非體有異之言。
顯前法・詞二無礙解 
論。諸餘佛土至立三故者。維摩等經是爲證
也 問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説。但
以衆香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
立名等何得爲證 答對於此土音聲屈
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説彼香無文名
等 問香上名等行相云何 答因香差別
悟法自性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問思等如何依立名等 答由依思等
了法性等假立名等 若爾彼土佛説法
不 答亦説法 問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
名説耶 答由能説者思上名等。令應化
機思數等上名等得起名之爲説。夫説法者
本令他解。思等爲縁他因解起名説何失
 問豈彼衆生總得他心。又下如何能知上
意 答世界既差。總得何失。上加於下下
解無違 問此方亦有見色。聞香自思解
義。應依思等立名・句・文 答有二釋。一
依多分。二云由曾聞聲先解名等。後見色
等於義解生。憶念先時名・句等故 問此
依香等解。云憶教依聲。他解籍香生。同
憶香非教 答要先聞聲見色生解。雖見
色解教依聲。聞香生解不由聲故。許名
等依香等 前解爲勝。此依色等立名・句
等。而無教遮復不違理 問聲内勤勇發。
名等可即聲。香待外方生。名等應非有
答内香亦勤發。如聲得有名。外香同水
林。名有何違理。由聞香等得生解故 若
爾亦依所詮生悟。應亦依彼立於名等
答由因能詮所詮方解。故名・句等不依所
詮 問經言依香以爲佛事。即依香等立
文・名・句。經亦説言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
但虚空而爲佛事。豈即依彼無言説等立
名・句耶 
答立名何失。如依思等即其事也。無依聲
言名無言也。亦不違理 問既不依聲而
立名等。應無聲・耳 答此土不依香等
名教。香等不無。故彼聲・耳亦復得有
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
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 
疏。命根等者。所持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
名。此乃正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
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故法處攝。命根亦爾。
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處 
疏。有義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
理偏責 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
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
無表。前釋爲勝 
疏。餘十種法等者。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
明十四訖。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
説 
論。有執隨眠等者。按宗輪論。大衆部等云。
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縁。隨眠異纒。
與心不相應 問計意云何 答彼意説云。
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
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
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
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爲心不相應 
疏。此義最心麁者。此薩婆多所以名麁。若
纒是現行。現行纒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
言隨眠者隨逐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纒
不相續故。非眠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
皆不相應 問何知有部隨眠是現 答按
倶舍論第十九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説。欲
貪等體即是隨眠 又云。阿毘達摩依實相
説。即諸煩惱説名隨眠。故本論説欲貪隨眠
三根相應。既曰相應。明知現也 有義問云。
大乘既以染汚種子爲隨眠性。外亦難云。
汝宗惑種應非隨眠。名貪等故。如現貪
等。答我宗隨眠但可説爲貪等種子。不名
貪等。故因不成。若爾於我此理非無。但可
説爲貪等隨眠。不名貪等。論主所立因亦
不成。此難應思 詳曰。名貪等因。破彼隨
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是隨眠攝。何以此
因反難染種不名隨眠。深乖論旨。若言設
防大衆部等爲此難者。亦不應言我宗隨
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如十八界種隨其
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何即不爾。又若隨
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應非貪等。若許爾
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故爲不可。今與彼
因作相違決定 我宗染種。定是隨眠名爲
貪等。無所縁故。如汝隨眠對大衆等便無
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者應詰彼云。不障
隨眠但不許汝不相應攝。又直責云。我宗
染種名貪等。隨現貪等心所收。汝宗隨眠
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攝 
論。執別有餘等者。按成業論。叙正量部説
無表惑是不相應云。有説此法名不失壞。
由此法故能得當來愛・非愛果。意業亦爾。
許有此法。若不爾者餘心起時此便斷滅。
心相續中・若不引起如是別法。云何能得
當來世果。是故定應許有此法。此法實有。
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餘如疏明 
論。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説色等是現量境
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説
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
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
縁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
詳曰。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
世人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
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
了乎。瓶等現知。何須別説。故知論云現所
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
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
雖縁非極成義故不依説。由斯三類義有
不同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論。或色心等所顯性故者。色・心相顯四句分
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迷。
三以心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
縁色 問無爲云何色・心顯耶 答有義虚
空無爲通色・心顯。佛地論説。五蘊無處顯
虚空故。又心縁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爲若
依能證唯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
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説三斷
是色・心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
若非擇滅通色・心顯。色・心縁開而顯得故。
不動・想受唯心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
諸無爲因故。總説言或色・心等所顯性也
 問若所知因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
大乘云。汝眞如等。非不離識無爲自性。所
知性故。如色・心等。此量亦應成眞能破
答宗相扶過。大乘無爲與心・色等而非即・
離。今難非離故爲過也 若爾他改宗。云
非不即離識無爲之性。復如何通 答亦
犯相扶。心言路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
定即・離言不即・離 
疏。由第三轉上依主釋者。第三轉者名爲
由聲。亦名具聲。由智惠力斷惑所顯故屬
由聲。更有餘義。如因明鈔 
疏。非擇力所得亦爾者。亦是第三依主釋也
 問第三由聲。今言非由何得同耶 答
雖不由智。然由縁闕無爲方顯。故第三
放 
疏。其虚空不動等者。有義不能礙物名之
爲虚。無色等故説之爲空。虚即是空。持業
釋 詳曰。離諸障礙名爲虚空。不能礙
物。無色等者。皆離障義。義既無別。何成
持業 
論。虚空容受色等法故者。若法内外皆有虚
空名遍名空。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
合法各有虚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 問
若能合法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
故佛地經云。譬如虚空雖遍諸色種種相
中。而不可説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
界亦復如是。解深密經意亦同之 答大乘
虚空性非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虚空。無法
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
無差云唯一味 問下明虚空依如・識立。
云何可説性是無耶 答彼經但據無質
礙處即名虚空 何以驗焉 答經以虚
空喩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虚空。能所喩
法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爲。不可爲
喩。故彼經云。如虚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
滅。而此虚空無生無滅。如是如來淨法界
中諸知變化利衆生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
無生滅。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論。諸法應互相遍者。問難意云何 答彼執
空一而與法合。前難虚空隨能合法體應
成多。今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
更互遍可名體一。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
作量云。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
故。彼應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
量 
疏。謂變空作無色等礙者。無色等法障礙之
相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 有云有漏
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
對究竟果名爲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佛
位。故名爲果 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爲
入室之徒。故依燈正 
論。此所現相假説爲常等者。按顯揚論第十
八云。虚空無爲者。由心所變境相相似故
立爲常。非縁彼心。縁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問識變無爲別熏種耶 答獨影從見不
別熏種。廣如燈辨 有義別熏。論自説云
隨分別有虚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
似虚空等無爲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
此縁生相實是有爲。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
一常等説爲無爲不生滅故。故名爲假
詳曰 雖言數習心生似空。而説不言別
熏種也。廣如燈破 
疏。大衆部等九無爲者。初之三種體皆一物。
顯有分位非體成多。次空等四即四無色
所依之處。別有無爲是滅所攝。要得此滅
依之方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
無色而是常住 問色界何無 答以蘊非
細界非極勝。能依心等能縁上下無
礙故。無色不然。心不縁下。既有隔礙。別
有無爲爲所依也。縁起支性謂生死法。定
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
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是有爲攝。理是無
爲。由此生死有別理故能爲礙窮。故先無
明後行等起。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常是一。
某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爲。由有別理
能爲礙*窮。故道決定次第差別能離苦等。
據實一切聖道皆然。此中擧勝且言八道
疏。化地部九無爲者。擇滅等三三體各一。定
障名動是散動也。由斷此動而得無爲名
爲不動。善等眞如三體各一。性皆是善。道
支・縁起同大衆部 
疏。三滅中立無常滅等者。謂擇・非擇・無常滅
名爲三滅。無常滅者。有爲相中滅相是也。
非唯擇滅・非擇滅二名爲無爲。即此滅相
亦無爲攝。由此無爲有勢力故令法遷謝。
若不爾者能相・所相倶是有爲。云何能相令
所相滅。故知滅相是無爲。如婆沙三十八明
 又按智度論四十二云。滅有三種。謂
縁滅・非智縁滅・無常滅。不説無常滅是無
爲也。大小乘異也 
疏。約詮約理等者。詮謂詮顯。能顯於法並
名爲詮。非唯名等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
從於詮故分三種。談理是一。但名眞如
疏。無別釋名者。但言無爲不成六釋。無別
合故。若言虚空無爲等。皆成持業。並如前
疏 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
受滅無爲即依主釋。滅若無爲想受之滅。即
依主釋。想受滅無爲即持業釋。依又動地
得無爲故。不動無爲亦依主釋 詳曰疏釋
爲本。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疏。即依假體皆可説假者。依識所變立此
八種。八種皆假 
疏。實亦可然者。若依法性而皆實 
疏。不障一法得多無爲者。略有三釋 一云
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爲。
無爲無品。約所斷説故名爲多 二云釋
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
望此復名不動無爲等耶。不障此一想受
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爲也 三云
擧斷一貪得多無爲。證受等斷而立擇滅。
亦得不動多無爲也。後釋爲勝
疏。無自言相違者。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
法復言亦不縁彼。既言能取何不縁彼。
既不縁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
故無斯咎 
疏。無違宗者。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
色。心外色法自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
彼故違自宗。宗置汝言亦無失矣 
疏。二障三住過者。有本言通乃寫誤也。過謂
過失。二障之失歴三住也 
疏。有唯法執種子者。如羅漢所起法執。如
燈具明也 
疏。又倶所變等者。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
似法時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
論。縁識所變蘊處界等者。問既云所變。八識
幾是能變識耶 傳有三釋 一云唯除第
六顯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縁。下文別
説起自心相執爲法故 二云通八。雖第
六變是親所縁。初文通説。下方別説親所縁
縁故亦無失 三云唯顯第六意識。由是
即説唯親所縁。既是親縁故蘊・處・界唯是有
漏。同前取蘊。但開合異 有義斷云。言識
所變即親所縁。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
但依疏解爲正 
疏。又我唯總執故者。執總聚法以爲我也
 問別計五蘊亦爲其我。何得名總 答
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
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 有云。且擧總
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
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倶生計
故 
疏。然上座部等者。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
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
是説。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縁
不知相應諸法答同一所縁倶時轉故。謂一
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倶時而轉・理無
展轉互相縁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
下。或共觀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
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
爲能縁自體不。若縁自體。則有前説縁自
心過。若不能縁。則心・心所應倶時起不同
所縁。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 
疏。化地部説縁共有法者。按婆沙第九云。或
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倶有。如化地部。彼
作是説。惠有二種倶時而生。一相應。二不
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
 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
字濫倶。寫者草誤 或倶與共義意相似。疏
取意談而非錯也 有部破云。問何縁不知
倶有諸法。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
藥置於眼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
是 
疏。西方説惠倶五蘊等者。按婆沙第九云。
西方諸師作如是説。與惠倶生諸蘊相續。
自身攝者是倶有法。有部難云。若爾眼識應
不能取自身諸色。餘識亦爾。彼作是説。五
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云。若
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爲非理。有
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倶
有法 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 
疏。云五識依色根等者。釋五識縁倶色所
以 
疏。設佛鏡智等者。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
名爲佛 答佛一刹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
凡夫不爾。不名爲佛 
疏。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此會違也。謂有
難云。心・心所等各縁自見。自見既別。如何
王・所名同所縁。故有斯答 
疏。然一一自證等者。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
餘心所縁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縁自見名
同所縁。不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縁受見方
名同縁。縁餘心所亦復如是 
疏。自縁妨至第二釋者。前雖多解後解爲
勝。故指第二 
論。有作是難等者。有説唯叙外道難也。有
義兼叙小乘之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云
何説言又假必依眞事立者。理必不然。此
牒於誰。既有後牒。明前有難 詳曰。有義
爲勝。犢子等部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
我計合而言也。疏中但云此&T004170;世難。不言
唯故意亦通也 
疏。無所説義假法者。牒所無假。前擇由假
説我法中疏有兩判。一假我法乃屬於説。
但假言説以爲我法。二假我法不在於言。
以所説爲。今非第二 
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正難似無 
疏。似無依故者。釋所以也。汝宗説似依於
假立。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 
疏。即義依體假者。此結依於義依體假而
爲難矣 
疏。又所變之似既無等者。由無眞故。故似
無也 
疏。能説之假不有者。有所變似依之立假。
由似既無故假不立。言能説假即前第一
假我・假法但依説立。名爲能説 
疏。即有體強設假者。結依有體*強設假
難 
疏。世間我法標宗説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
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 
論。彼難非理者。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
總分爲二 一彼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
小乘及以外道 二依類等下。別破二計。
犢子等計既許有我。故作此科亦應無
失 
論。依類至倶不成者。問假依類・實。外意何
耶 答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
如言人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
名爲共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
又實句火内外皆有。人身内火似身外火。設
與外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
即人身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説人似火
 又依宗計。凡諸假説皆依類・實二句所
攝。非唯假火 
論。依類假説理且不成者。下別破類・實。破
類・實中皆指似・共。有義初破依類似事
不成。後破依實共法不成。文自明説。然諸
師説。依類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
非理者 詳曰。雙破定然。非非理也。論破類
云。若無共徳而假説彼等。破依實云。若
謂人・火徳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
何言非理。若言如次擧無共・似以破似・
共。理亦不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
不得名破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爲正 
論。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具辨如疏
 問外救意云。説猛赤人而似於火。此人
人類與赤等徳不相離故。不説一切人
類猛等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徳並
以貧富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爲難耶
答有云。人起嗔時面赤心急假説爲火。彼
若歡喜面白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
説似火。雖與徳離猶説似火。故不得言
不相離故方假説也。此亦不然。言人似
火。皆依於現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
他救。救云汝依曾有名爲假者。我據有體
名不相離説之爲假。斯亦何失。故知不
可 詳曰。縱急赤人人類與徳有離・不離。
内徳不離。外火猛徳與類互離。論據外徳
云互相離。而言亦者以外離徳。亦内不離
猛赤之徳。彼若救云依内徳者。理亦不然。
有内無外便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
故論不説 
疏。此總結非皆有比量者。前二破中皆有其
量。今略言之。破初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
之立於假火。無共徳故。猶如水等 破第
二量。宗同於前。因云猛赤等徳有互離故。
猶如水等。更思 
論。説火在人不在徳故者。問外人但云。由人
與火徳相似故説人爲火。不言其火而在
於徳。若難彼云火不在徳。豈不相扶 詳
曰。諸徳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 今助
一釋。若謂人火徳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
彼云。若據相似而假説者。即應説人猛赤
等徳而似火徳。不應説人似火也。以人與
火不相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
法以類火故。言人似火擧人取徳。故次
難云。説火在人不在徳也。世間説彼似火
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徳。論文
隱括而不具言 
疏。徳是實家徳可依假説者。此設縱也。徳是
實徳。而依於徳假説火者。可許其假而依
於實 
疏。今不在徳等者。世間但説火在於人。人
非實徳。如何乃言假依實耶 
疏。此即便依假人説實火者。假合名人。火
是實法。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
假火也。便違本計 
疏。既説火在人等者。世説假火既在於人。即
由人似名爲假火。非由徳似。既依於人
立於假火。人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
立 
疏。此中有救等者。外爲難云。火有猛赤火
名眞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
依於徳。乃復難言火不在徳。應詰彼云。
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徳依何説假。
無共假説過如前説。以此等難前已具明
故不擧也 問外若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
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説一
物貫於二處方名爲共 答略爲三釋
一云火有猛徳。人無其徳。以人非是實句
攝故。如何得言有於共法而假説耶。若
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徳相似名爲共者。亦
爲不可。非唯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
二云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
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故救非理
疏。以破小乘伏難者。小乘雖立眞等三種。
文不顯説故云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
説 
疏。小乘等自辨眞事等者。不通外道名爲
自也。雖小乘等而非一類。總皆内法。名自
無失 
疏。或是外道等者。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
自相名爲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
而立 
疏。非謂共許張人身等者。此釋量就他宗
所以。以大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衆多
法成但和合假 
疏。現覺如夢等者。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爲
難云。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
境耶。爲答彼難故有此頌 言現覺者。
作證色等行解之心 如夢等者。此擧喩
也。夢中亦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
無。非夢現覺。境亦如是 見及境已無者。
正申難意。此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
隨一現縁。而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
是第六識。前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
許有現量者。起現覺時既無現識。能見亦
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疏。若説共相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體性是
無。唯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爲共
相。具如燈辨 
論。亦非離此至爲假所依者。具如樞要。有義
謂通外難。外難云。若言詮法不得自相。
如何喚火便得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雖
不得自相。亦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
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
習。依火自相不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縁於
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
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
故。問此即假説必依於眞。如何破他。答雖
依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説假必依眞。
若爾外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眞亦不説言
而稱眞故。答汝之眞事許識外有。如前廣
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 詳曰。非無其理。
然依論意本解爲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
得自相。此文即云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
此誰。又若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
設者。巧便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
自相爲假所依義疎且昧。又雖識變不變
有別。而假依眞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疏。假智及詮至説爲假故者。假智所變・假
詮所詮。與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説智詮而
爲假也 
疏。故智相非所依者。非假智詮親所依也。
非是不許爲疎所依 
疏。然縁自性色及詮故者。縁自性色詮自
性色 
疏。不聞聲起比智者。不能依聲而起
智。云不聞聲。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疏。此鼠前生爲猫食等者。問前爲人等後死
爲鼠。見鵄等類應不驚走 答由前前生
曾作鼠故。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
 問鼠等豈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 答義
意如此。非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走也。但
爲倶生而保養命故 
疏。心心所法此是誰縁者。根・塵・種等是心所
縁。心知自相此能縁心誰之所縁。誰能縁
此心之自相 
疏。若言他心智能縁至如餘散心者。問他心
智者即通所收。何名爲散。答且他心智略
有三類 一謂如來・八地已去菩薩所得定
通無別 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
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
不同散 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
名爲證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
故言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
若自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疏。安惠謂佛他心智縁者。問此師何故不取
自證爲能知耶 答安惠見分遍計無體而
非是心。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
諸心也 
疏。依他有法謂一色等者。非説共相是依他
性有體之法。意明共相由杖有體法上而
起名依有法 
疏。及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能遍計心所増
之相。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云及也 
疏。心變共相外必有體者。外謂本質 
疏。乃至縁我等者。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
名必有體。離蘊計我何爲外體 答亦依
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疏。或別縁等者。雖不有質。然相不無及杖
言教。亦得名爲有合縁也 
疏。又解即共相別縁等者。問前言共相但是
觀心無別體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 答遍
通諸法名爲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
談此心所縁之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縁何
爲境。然此相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
餘解。由是前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
具明 
疏。應不能縁二三諦等者。二二三三乃至四
合以縁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縁四諦觀
也 
疏。如佛地三解者。如樞要引。疏下亦明 
疏。此非安惠文者。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
相分。其體非無。安惠二分體即不有。所以
知非。并結長行亦非安惠 
論。多異熟性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異熟
非多。謂六識中業所感者。有間斷故不名
爲多。有多非異熟。謂第七識有覆性故。倶
非即是六識之中非業招者。倶句第八。遮
餘三句故説多言 
疏。寛狹何事遮不説者。縱令寛狹有何違
事遮不説之 
疏。此中意説等者。問何意須約熏習之位
便取異熟 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云何
世間及諸聖教説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
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爲此故取熏習識
位 
論。了境相麁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
非相麁 第七・八識。有相麁非了境。六識心
所。有倶非謂七・八心所。有倶句。第六心王。
亦了亦麁故 
疏。六不共義者。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
佛果縁於細境六識明也 
疏。此名唯望現果爲名者。因能變名唯對所
生現行果説 
疏。此種及現行所引生故者。釋種得名果
變所以 
疏。不以等流所變等者。即此習氣有因有果。
論中但擧習氣之因以彰其體。不擧其果
而辨體也 
疏。義顯所生等者。釋論擧因不説果意
問本意欲明所生之果通八識等。何不擧
果直以明之。而乃擧因方便顯耶 答若
擧其因。顯此習氣亦有因生。并顯所生通
八識等。復能顯自亦能爲因。若直擧果。恐
疑習氣不從因得。爲含多義故擧其因。
異熟習氣亦准此知 
疏。流謂流類者。有説。等謂相似。已顯類同。
所言流者是流住義。果從因起。因所流故
名之爲流。等之流故。亦依主釋 或所生
果與因相似名之爲等。從彼所起名之
爲流。此等即流。持業釋也。故論説云由果
似因名等流故 
疏。擧因能熏者。二習氣因體是能熏。名因能
熏。能熏即因 
疏。不説我見熏習等者。問異熟習氣豈異等
流習氣外有而別説耶 答善・惡種子生自
現種名爲等流。有餘縁助感後異熟即名
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爲二。我見
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説。由此異熟必是
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
善・惡不招果者 
疏。三界具幾等者。欲界等流具有三性。異熟
二性。上二界中等流二性。異熟唯一。無不
善故 
疏。未知生何等者。即論説云。八識生者。
答生何也。爲因縁者。答如何生。名等流者。
答起何果。下異熟果亦准此知 
疏。餘法亦爾者。第八心所名餘法也 
疏。若爾即眞異熟等者。問按彼論云。阿頼
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
異熟生。不言識體亦異熟生。言異熟生豈
不乖彼 答相應之受既異熟生。識從於
彼必定同也。故論不言 
疏。今五義中取第一者。問准前所明總有
六義云何言五 答意明異熟對異熟生。六
中第三非異熟生復非異熟。所以除之但
云五義 
疏。今明圓成性者。略爲二釋。一大段第二廣
明相性。對前略標名爲今也 二今字錯
應爲不字。明彼初標一頌半中不説圓成。
前釋爲勝 
疏。初略解三後廣分別者。有義初略説三相。
後廣解因相。疏説後文廣解三相此定非
理。下文自説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不言應
更廣三相故 詳曰。以彼總聲於別而轉。
聖教明許種相即是三中一故。亦何有違 
論。謂雜染互爲縁等者。問若能藏故即名頼
耶。僧佉眞性應頼耶體。許能藏故 答彼
能所藏無有異故不名頼耶。故攝大乘第
一等云。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最勝中。阿
頼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 釋彼計冥性
有最勝能名藏最勝。大等諸法果相顯著
名了法性。若未變時藏在冥性不異冥性。
若已變異亦復不離。冥性爲因大等爲果。
因果同體以明攝藏。今立頼耶攝藏因果。
而非即異故不同彼 又能所藏傳有三
釋。一云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爲二藏。謂
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
名所藏。種是能藏 二云現初能變與諸轉
識互爲縁起名能所藏。本識爲因七識是果。
七識爲因本識是果。所藏爲因能藏爲果」
三云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
識生能生彼故 有義斷云。然今論意依第
二説。論主下釋達磨經云。此頌意説阿頼耶
識與諸轉識互爲因果。故但應説以現望
現名能所藏説爲因果。復破疏云。言能藏
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説能
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爲因縁
故。下説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
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説現望現名之爲
因。非説能持望所持種名爲因也。又能所
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 詳曰。雖有此
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縁豈立。現不親
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
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許耶。豈現望種無有
力乎。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
種・現。自既目撃何事斥耶。餘多分別具如燈
辨 問無漏淨種亦依第八。現淨因生復熏
成種。第八望之何非二藏獨言雜染 答
能攝爲因。所攝爲果。非能所治得爲因果。
故不取之 若爾頼耶應非淨依 答是
増上縁。爲依不爽 問餘有漏識除生第
八餘有漏種非八因果何名二藏 答諸
有漏種本識性同。無別體故。轉識與八互
得爲縁。倶有漏故故不相例
疏。又離二無總等者。問二釋何別 答前約
因果。後據體義。故分二釋 問前總自體
離因果無。何故第二方言離二無別總耶
 答剋實二釋皆悉別外而無有總。約
分二。與後顯前亦無有失 
疏。然果種狹者。種爲果相。果相種狹。唯業
所招方名爲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
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疏。經部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者。按瑜伽論
五十一。依經部義立因縁云。復次若諸色
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遂者。
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
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
子隨逐色根。以此爲縁彼得更生。復次若
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
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
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
隨逐於識。以此爲縁色法更生 
疏。現行望種非者。非倶有因 問現行望
彼所熏之種何非倶因 答望生現種不
望現行所熏之種。又明第八。第八不熏故
望種非。不辨餘識故無過矣 
疏。如小四相者。小望本法但是但有而非
是因。同現望種故引爲喩 
疏。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者。持種因義六因
之中能作因攝。能作寛故 
疏。又亦爲清淨種者。此識能爲清淨種依
名清淨種 
疏。以自證分但有三義者。因・果・體三名爲
三義 
論。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者。問異熟習氣爲因
相不。若是如何説生自果。不是如何果名
異熟 答傳有二釋。一云因相。論擧親生
影顯業種。二云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云
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説 詳曰觀
論之意後釋爲勝。尋論可悉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者。攝論唯望體用明
之。瑜伽但據因果以辨。此論兼之 攝論
本云。何頼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爲別
異住。爲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
中住。亦非不異 無性論第二釋云。一切
種子是阿頼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
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 瑜伽五十二云。
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爲種子。
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
如是安布名爲種子。亦名爲果。果與種子
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
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望彼諸法不可定
説異・不異相。猶如眞如 
疏。此即諦唯者。唯在俗諦名之爲唯。不
望假實名爲唯也 
疏。此是實唯者。唯在俗諦種可言實。勝義
即非 
疏。此助瑜伽會於此等者。問可此會彼。云
何助彼而會此耶。造論前後尊卑異故。復
彼何違而待會耶 答助學彼者顯教不
違故爲通會。彼論説種唯在俗諦。俗諦對
眞名爲假故。此論説實豈不相違。今顯彼
論對一眞諦。此論不爾。二論望差。故不違
返 
疏。亦非見分者。不依見分名非見分。由
護月師許種依見。爲異於彼故言非見
疏。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等者。設遮餘人見受
熏也 
疏。隱器色不論者。無色見分縁下界器。瑜伽
隱之但言縁種 
疏。舊相傳至唯三分故者。由以自證爲能
縁故故依見分。見分不許縁於種子不
依自證。其第四分不離第三別有體性。故
但三分 有説。護月種無別體。但依頼耶識
上功能假説種子。故自證分縁見分時亦
名縁種。無別相故非見所縁 復有説云。
依心自體故自證縁。問此師種子何分所
收。答有三説。一云即是自證分收。由假説
彼無實體故順第二釋。一云見收。自證境
故。順疏所叙。一云雖依自證而立亦見分
收。自證縁故。順第三釋 詳曰。既無明教
優劣叵斷。取捨任情 
論。因果倶是善等性故者。問既隨因果以判
於性。應隨因果有多差別 答可爾。故
瑜伽論九十六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
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増長界者。謂
即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數習令彼
現行。故於今時種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
爲因。暫遇小縁便能現起定不可轉。復次
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
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三
性各有多類差別 
論。諸無漏種等者。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
依護法義是識分不 答傳有兩説。一相分
收。若爾第八應縁此種。答二解。一云許縁
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縁。但説見分親所
縁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縁 若
爾不縁應非唯識 答不離識故唯識。無
違 問設許縁彼復有何失 答因位第
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縁之相是眞無漏。
爲此不縁 二云既非見縁依自證分自
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縁故 有
義斷云。前解爲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縁。是
相分類。從餘相分相分所攝 
論。雖名異熟而非無記等者。問依異熟故名
爲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答有義可
然。前説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説故 詳曰。
不然。異熟義寛。無記乃局。故不相例。又言
善者體殊勝義。不可勝善從於所依立於
劣稱。不同有漏。有漏與依性類同故
疏。此除佛無漏等者。佛種不依異熟識故。
又佛五根亦是善也。取不成喩。所以除也。
能依之識與所依眼而性不同。種及異熟其
義亦爾。故言齊也 
疏。三家無諍等者。新熏・本有・新舊合用名
三家也。其本有家雖不許生。然熏増長而
亦許故。故通三也 
疏。護月義者。亦名月藏 
論。如惡叉聚者。於一聚中法爾而有多品
類也。西域有之人以爲染。并取其油。故瑜
伽論九十六云。然一一界種種品類有差別
故。如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雖説
爲一有無量種。疏意少別。如瑜伽鈔而會
之也 
疏。又第三卷次前上文者。瑜伽第二明諸種
子所熏之上。辨諸有情有無涅槃。此生下
也 
疏。初但有一者。問本有無始何得云初 答
據本名初。如一貪心本唯一種。此種生現。
現行滅已此還自類前後引生。至對治道種
方永斷。故無雜亂中斷等過 
疏。非無漏能熏亦始有者。無漏凡位而未能
起。故不得言能熏無漏亦無始有 
疏。非花不熏等者。非是花氣不薫苣勝。苣
勝香氣而自本有 
論。説聞熏等者。按無性論第三云。復次云
何一切種子異熟果識爲雜染因。復爲出世
能對治彼淨心種子。又出世心昔未曾習。
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
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
種子所生 釋曰。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
障故名最清淨。謂從法界所起教法名爲
等流。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
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
出世無漏之心名爲種子。如是種子非阿
頼耶未曾得故。餘文可悉 
疏。五十二眞如所縁縁種子生者。按彼論
云。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麁重自
性種子爲種子生不應道理。答諸出世間
法從眞如所縁縁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
子所生 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 一唯
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諸佛菩薩
由證眞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
勝解行地縁彼經教作所縁生。從本爲名
名從眞如所縁縁生。二云初地出世聖道。
一從世第一法爲増上・無間二縁而生。二
從眞如所縁縁生 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
有兩釋。一云本有無漏種子爲増上縁。眞如
爲所縁縁故。順解脱等善根得生。二云本
有無漏種子爲因縁。解脱分等爲増上縁。世
第一法爲無間縁。眞如爲所縁縁故。初地
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縁隱前不説。云
從眞如所縁縁生 三新舊合。戒賢師釋。
與第二師義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
鈔 
疏。謂與諸識作二縁性等者。如燈具辨 
疏。如言諸法至倶是一種生者。本有師宗自
有兩解。此牒初釋。初釋意云。善・惡二業是
異熟因。異熟及因共一種生。此有一難。如
文可悟 
疏。又汝若言至各一種者。牒第二解。此解意
云。誰言異熟與善・惡因但一種耶。於此解
中難有二也。如文易知 
疏。設倶新起等者。此本有難。難意云。我言
本有。即合善・惡與異熟果而爲因縁。汝
倶新舊。豈新業望新異熟是因縁耶。此既不
爾彼云何然 
疏。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本有師義雖言兩
解。前解設陳。後釋是本 
疏。應諸現行至熏増長故者。正難轉識望第
八識不名因縁。但熏増長同於業故 
疏。此本有種以自類爲其因縁者。正義自
叙 
疏。既爾至新熏生故者。本有師難。難意可
解 
疏。然以生種類同等者。正義者釋舊種生種
類同新種生於現行得名因縁。然據護法
新舊合生。今者且隨不正答也 
疏。不同唯本有者。舊新倶有。以舊類新。舊
亦因縁。汝唯本有。無可爲類。故非因縁 
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有云他亦許無漏
種爲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爲有漏
因感十王等者 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
由無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
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客地前已
起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
漏不招三有果故 
疏。善不善種小乘可爾者。此設許之。非彼
本計 有云。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縁。不
善得爲有覆無記同類因也。同諦故者 詳
曰。設彼不善爲無記因亦不爲證。此明善
法爲不善因故 
論。分別論者。按瑜伽論第二十七叙彼計
云。分別論者作如是計。心性本淨客塵煩惱
所染汚故相不清淨。又云。染汚・不染汚心
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汚心。
若時斷已名不染汚 彼宗意云。無始已來
心體自淨。由起煩惱故名染汚。染汚非心
無始本性故立客名 問有情無始有心
稱本性淨。心性染本無。寧非本是聖 答
有情無始心性亦然。有心即染故非是聖
問有心即染。何故説云心性本淨説染爲
客 答後修道時由染斷滅唯性淨在。故染
稱客 
疏。起心非淨難者。依他起心名爲起心 
疏。若言無漏體滅至亦不然者。此牒外救外
救意云。我本無漏體不斷絶。汝若言我無漏
斷者。故亦不然 
疏。以有漏爲相性是無漏者。牒彼外意生
下論文 
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等者。異生汎起諸
心等時。此心即應名爲無漏。以性淨故。
如諸聖者無漏之心。若許爾者。即異生位起
心之時應名聖者。以許起彼無漏心故。
疏中文總故開之也 
論。然契經説至説心空理等者。按勝鬘經
云。如來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
藏。自性清淨藏。此自性清淨如來藏。而客煩
惱・上煩惱所染 
疏。有圓寂法者。圓寂之法即是無漏菩提因
也 
論。或説心體非煩惱等者。按瑜伽論五十四
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説一切心
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
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疏。轉齊義等者。此義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
繁不引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
 沙門知周撰 
疏。世親即通等者。按彼論第二云。一切種
子復有六義。刹那滅者。謂二種子皆無間定
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爲種子體。以
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 釋曰。二種子
者謂内外種 言倶有者。謂非過・未亦非
相離得爲種子。何以故。若於此時種子有。
即於爾時果生故 恒隨轉者。謂阿頼耶識
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
 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
切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 待衆
縁者。謂此種子待自衆縁方能生果。非一
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衆縁。
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 唯能引自果者。
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頼耶識種子唯能
引生阿頼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
果 餘者不言外法種者。易故不説。擧難
以顯。文初標言一切種故 
疏。亦顯大衆等者。略爲二釋 一云言十
二縁起非是者。非種子也。言無爲無取等
者。釋其所以 二云非是之言而屬下句。
顯彼縁起體非無爲。言無取等。釋所以也
 前釋爲本。本顯無爲非是種子。不欲破
彼無爲義故 問因論生論。他若救云無爲
體性雖非縁生。而能隔彼立縁生名。斯亦
何失。亦如想受無爲等義 答應詰彼云。
且汝無爲爲有功能。爲無功能。若有功能
應非無爲。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無功
能如何能隔 若爾大乘無爲亦爾。一切賢
聖皆以無爲而有差別。二過亦同 答但由
賢聖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無爲而有
功能令賢聖別。故不相例。若言無爲體即
縁生。其過更甚。思可知矣 有義亦遮上座
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
法四時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
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 詳曰。理未必然。
彼等雖計二・四・三法倶時而有。皆唯一念
名刹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倶故不許者。
種生現時有三法倶。種應非種。若言彼
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
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無
轉法。彼二・四・三豈常無轉。由斯未必遮
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 
疏。即顯現簡彼第七者。謂無性人現行第七
熏成種時雖果倶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
所以現七不名種子 問論云謂與現行
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何用下之
現字。何煩疏説云顯現簡耶 答若無下
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得名種。爲遮
此事故置現言 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
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
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
有何所以無性現七不名種耶 若爾論何
不言顯現 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餘
二義故不言顯現 問顯現乃遮一切現
行。何但無性 答餘現闕餘非但此一。無性
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現有唯在因者 問所生果法體既不無。
無非因起。何故現有獨處於因 答非所
生果一切皆有。如獨影境與見同種因可
不無。故現有言但處因上 或通於果。疏
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現在亦不相違者。雖因在生果在
於滅。然同現在。故亦不違果倶有義。准下
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爾種望種等者。因種在滅。果種在生。
應同種現名果倶有 設爾何失 若爾
種子生現。現生種二竟何別。倶果倶故。故
疏結云何爲料簡 又違瑜伽 
論。現種異類者。問何故前難分別論者。性相
同耶 答約漏・無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
 或就彼宗。彼宗心體名之爲種。相名爲
現。不同自宗現行・種子 
疏。見分縁見等者。即自證分縁於見也。是
見分體亦名見分 
疏。即非因縁攝者。見・見同時雖名因果。不
是因縁 
疏。若爾種望現起等者。類同種・種。但是因
果不名因縁 
疏。不許後種生果故者。結無因縁。若其前
後後能生果。可有因縁。既多同起而無
者。故無因縁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類同現行無二自
體一念得並 問本・新二種豈不並耶 答
若爲因縁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無失。
 若爾新種設生現行。與本種現亦非因
縁。何不許並 答即一刹那二心並失 若
爾色種新應生現。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答縁未具故。又若生現有未窮失 
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此難意云。亦應見
道搏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爲因而
生。以相違故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此釋意云。此搏
生種由世第一同時無漏種子引生。不以
同時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問此搏。生種何名新熏 答由世第一熏習
力故増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搏生。搏生
所以得新熏稱 
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本種・新現倶爲因
縁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縁
故。若據疎縁理亦無失 
疏。由此別脱等者。由此同念無搏生種。却
證於前別解脱戒用増爲勝 
疏。前解即體増等者。即是四法同時之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有義難云。因現
有用果非無。可説果由現因起。果在未
來體非有。如何現果由因生 答正由後
果無方説從因起 難因體落謝用常存。
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用隨亡。後果
無因不生起 有釋如下説云。觀現在法
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説現因。是故現因
能引後果 破云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
因果皆實。彼説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
而證此義 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
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
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
起何失。餘難類思 
疏。爲因既通種與有種者。前種望與現行
爲因。後種望與種子爲因。種能種生名爲
有種 或復翻彼現能熏種名爲有種。種
子與此有種爲因。意明種子與現・及種二
爲因也 問按無性論第二。釋引自果云。
今此種子是誰種子。答唯能引自果。所言
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説名
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 釋。種謂種子。
有種即是阿頼耶識。阿頼耶識能有種故名
爲有種 又因名種。果名有種 前釋爲
勝 此種・有種未生果前倶無始有故。對
引自名爲種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 答
疏雖用彼種・有種名。而意有別。故亦無
違 
疏。能熏生故者。種子是彼能熏現生 若爾
本有其義云何 答亦由増故 或相從言
總名生也 
疏。勝軍如何釋此者。彼云無失。生・滅二相
雖同一世是二刹那。以爲因果故亦不是
即刹那也 
疏。復云何釋無種已生者。勝軍釋云。彼隨轉
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
疏。薩婆多與善法等與惡無記爲同類因等
者。問按倶舍云。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爲同
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
爲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爲同類耶 答
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爲因。
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准有宗義。身・邊
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
法而爲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
果成異性也 若爾云何得等流果 倶是
染故名爲等流 
疏。倶有因取異熟等果者。故倶舍第六云。謂
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問何故下云
倶有・相應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
別。別士用果唯是倶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
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
不相違。疏據通説 
疏。此闕何義等者。問及答也。八非能熏故
闕果倶 
疏。其無性人等者。乘前爲問。第八不熏無
果倶義。第七既熏六義具矣。故應名種
疏。第八門中者。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種子
之義當第八也 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
各自種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 答是心相
故故能生心 問所熏種爲一爲二 設爾
何失 若唯一種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
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云
何二 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
餘難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問内外種子皆能爲因何獨
言外假非實種 答按無著攝論説二頌
釋。具如疏引 無性釋云。又外種子若稻穀
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
種而復得生。云何内種非如外種有作不
作失得過失。故次答云。故成相違。以内種
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内種
子與外種子有差別者。云何前文説阿頼
耶識是一切法眞實種子。爲避此難故説
外種内爲縁等。由稻穀等皆是衆生感受
用業熏習種子。依阿頼耶力所變現。是故
外種離内無別 又世親云。謂外種子唯就
世俗説爲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頼耶
識所變現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
根時。復變現根 
論。此種勢力生近果等者。問何要引爲 答
按無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種子
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
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MT00257;瘀等
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
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
爲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
爲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
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
應不墮故。既離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
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爾空等至假法不論者。此質。意云。若假
是無故不須簡。無爲應爾亦不須簡。眞如
無爲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雖善
等攝猶更別簡。假法雖無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説善者。即前説言依他攝
假。此解勝也 
疏。無明熏眞如等者。自古諸徳多爲此計。
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眞如受
熏持種。恐譯者誤 
疏其無性人等者。問縱不言染亦非受熏。
何煩斯簡。答正取心王名爲可熏體。第七
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汚簡之 
疏。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如一識種色・心
兩處皆悉持之。熏既同時。勢力復等。後遇
生縁兩處齊生。故有兩識一時而起。處雖
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種也 若爾何故下難
彼云即有多種生一之過 答理實而有
一種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擧亦無過矣」
論。二有勝用是能熏等者。有説。業感六識之
中有勝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
者。若以論文無所簡別總説不熏。亦應法
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業感勝者能
熏。勝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倶者唯是劣故。
故非能熏。苦・樂受倶名行相勝。是能熏也。
或捨受中復分三種。違・順・中容。中容不熏。
餘二能熏 復有説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
六識異熟無非能熏。無別聖教説不熏故。
八無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無不熏
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
法非能・所熏 詳曰。二倶非理。初師之義
斥如義燈。又約三受以辨勝劣。既非聖教
無乃意乎 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
熏。此論應結唯七轉識可是能熏。何假須
説有勝勢用。既言勝等明有遮簡。又餘六
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
熏。有所熏故 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
失。故不可依 
疏。二種所生等者。自名言種・及業種也 
疏。或此法爾等者。不須約彼二種所生。但
由無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見等者。問品類雖同増減有別。豈
唯増長即名能熏 答論言増減名能熏
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
所生無漏唯増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
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十地已前諸地之
中能頓斷不。此縱問也。易知不答。理准菩
薩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
無不至金剛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此言倒也。意説一
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三界九地合爲九品。非一
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釋唯増之義而得成
也。故疏自云今日爲増。明不結成前第二
釋故 問雖生三界所縁無異。能縁行相
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 答無明
漸増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無性有情第七等者。顯前第二釋非
理也 詳曰。觀第二釋。不以有性・無性相
例。餘有此釋故叙非之 問疏二釋中何者
爲優 答初釋爲勝。有増義顯。若第二釋減
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縁等。何爲而有行
相減耶。故第一勝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爲礙者。有何法障不
令變爲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若爾何故言見・相熏
答約用而説 
疏。即是本識同此無妨者。説本識中種生現
行名倶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倶有因體至不能熏故者。結小乘因體
非倶有因 言不熏者釋所以也。便以自
義而顯他非 
疏。非現望現爲因縁攝同類因者。不是現行
而望於現爲同類因 
疏。依義爲問者。義謂體義。以不可知而無
別體故不問也 
疏。次解釋中依頌而牒者。釋在問後名之
爲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説者。故彼論云。爲何
義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
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等者。四大既爲第八
所執。故彼所發不離大聲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輪者。所縁幻化。有爲不實。故譬
毛輪 有云。説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
輪勘 
疏。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縁者。若也不取
如前會爾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
梨耶所縁。餘相亦爾 或是字錯。應爲豈
字。前釋爲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
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
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爲遍計
所執妄執習氣 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
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爲勝 
疏。一切色至應不縁者。色非能熏亦非能
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
八不縁此相。以彼説言縁執種故。若言
雖實而得縁色。且據種論言縁執習。既爾
何妨實縁三性種。且依染種説 
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此破伏執。執者説
云。既言第八縁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
責 
疏。即以此爲證者。問所熏種子名執習氣。
證能熏識爲執可然。藏識不爾。此何爲證
 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爲執。藏識亦
然何不有執。故得爲證 若爾藏識應亦
能熏。同餘七識 答無別所熏非能熏
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初釋自證・見・相
同種。後釋種別。有多問答。如後具陳 
疏。若爾無色界至此義應思者。問按彼論
云。於欲界中縁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縁
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
縁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縁微細執受
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縁極微細執受境。如
何説縁無色廣大 答撿文者誤。疏主意
取無色爲難。以無色界唯縁種故。既言彼
識縁無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縁種功能
 問云何彼種名無量等 答縁無量境心
所熏故故名無量 或無量等種上功能。能
生無量現行心故。前釋爲勝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雖彼種上有多
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廣大。廣大之能同識無
記。故能縁之。廣大即功能。即種子也 
疏。又無色界廣大之用等者。此釋應善。省
諸過故 有義但縁種體隨有功能皆能縁
之。所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
故説不縁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
性。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
同本識無記説是所縁。用通善等非所縁
耶。若言一種體・用別故通二性者。若爾論
説因果倶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
種體名爲無記。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
體・用倶識所縁。體・用倶是善等所生。能生
善等倶善等攝 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
縁 答彼非所縁 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
説縁耶 解云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
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縁種子差別功
能不縁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縁種之
時亦縁假者。即無有失 詳曰。理不一途
寧無此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
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
者。依種體論不依用説。善・惡之用二性自
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
果性既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
性。又以種體不離識故名爲無記。便難種
用不離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
識故而無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
質礙。體用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云
何然 又云。但縁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
縁者。若爾彼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
假。前論説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
能立彼定者。爲定即能。爲依於能方假
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無
窮失。故知其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
假。本識不縁非爲假也 又云。縁種亦縁
假者。若爾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
通矣 
疏。又種有三品者。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
三品。或三界種名爲三品 
疏。即己體者。相不離識名爲己體 
疏。若斷未斷隨増減者。斷減。未増。凡・聖第
八所縁異也 
論。有根身者。有義即五根體名爲有根。無
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
能有根亦名有根 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
名爲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意辨論中根・身雙擧。根
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塵不獨云身。故
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諸根五處者。即五扶塵 
疏。縁他五境者。即是他身五扶塵 
疏。此有量者。量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
自内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此執受義通大
小乘。於中巨細非無差異。對法第五唯約
生受 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説 故
對法云。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
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 瑜伽論云。若識
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識識所詫。安危事
同和合生長。又此爲依能生諸受。與此相
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寛。二論別也。現種根・
境具如疏會 若依小乘。倶舍第二。現在
五根・扶根四塵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義
者。即彼論云。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爲依
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
説有覺觸。衆縁所觸覺樂等故。此同瑜伽
有二義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 問大乘
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 答按瑜伽論五
十一云。由五因故 一謂頼耶識先世所造
業行爲因。眼等轉識現縁爲因。謂根・境等
 二六識三性可得 三六識無覆無記異熟
所攝類不可得 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
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設
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五又所依
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
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第八異
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轉變者。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
因説名能變 
疏縁無漏種准此應知者。因中第八望無漏
種二變倶無。不縁・不熏如次不名縁生二
變。果位本識縁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二
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縁名變。義思可
知 
疏。即根種等具二變義等者。現行第八望根
與種具縁・執二。外器但縁。其種子識對現
七識唯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倶無。若種
子識望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
種生。疏示方隅且擧現識。現識及種合而
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經部至已略解訖者。即經部師倶無起等。
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略爲二釋 一云如因
第八縁自三境。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爲
質縁。或所更互託爲質起。故不可言本質
是同名爲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
相似名同所縁 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
二無初解者。餘言同前 詳曰。後釋優也
 何以明之 答見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
所縁。不名行相。竟何失耶 又疏下會瑜
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所縁。此約影像名
所縁等。豈可前後自爲楚・越 又按疏主
瑜伽鈔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
質爲所縁者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
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體雖各
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縁各各異故名爲不
同 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
相似名同所縁。見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
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説云不同一
行。第八非定縁本質境。復云何説同一所
縁。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縁。行相是
一。如何而説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
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縁故者。彼宗不許心・心
所法而能自縁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縁境者。有義諸師皆説。
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
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縁境之時有行境相。
其行境相是能縁相非是所縁。如何初量唯
破正量。是故應説。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縁。然説此相似所
縁故所縁即相。所縁之相名所縁相。不同
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徳義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無能縁等者 有義諸師皆云
破安惠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
彼説心等縁境之時。更不別説於能縁心
有行相故 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縁相即
見分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
分何別。如前見分名爲行相。豈見分上而別
説耶。由斯正量有能縁相。故知諸徳説不
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
能縁之相。心體亦無。論文既説有心・心所。
但縁境時無能縁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
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
彼依世俗説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
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 詳曰。非善破
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云若約世
俗見・相倶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
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
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倶存。何理
獨遣彼能縁相。又言心體爲現種耶。若現
行者既無能縁。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有義又説。此中破安惠
義。雖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説彼無
能縁耶。自證即是能縁用故。故於二分但
可破彼無所縁相 或可。此文非二分義。
即是三分 詳曰。此明二分見・相相對名
能・所縁以破安惠何過而有。又論自結故
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衆部至與此等同者。此釋前標十九
部意 
疏。自縁體者即不如是者。顯此上云餘大
衆也 
疏。以不曾爲相分縁等者。如諸色等曾爲
相分被見分縁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
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時自證縁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按彼論引集量論云。集
量論説。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爲現量。若
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爲相似者。重成釋彼瑜
伽之意 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
名爲行相 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縁
青等相分倶青。故名爲總。由是論云同一
所縁 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者。相似即
是不同之義故論説云不同行相 問夫言
相似雖體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
相類 答如縁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
有云。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
識兩論 詳曰。不爾。前釋爲正。尋之可
悉 
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此論第三云所
縁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疏。現量爲比果問答亦然者。問此之問答與
前何差而須指耶 答前依分難。此據量
難 
疏。如末那章者。此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
那章。以彼廣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
意者。爲伏難云。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
云。爲是煩惱所染汚相故有縛也。外伏難
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
云。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
中。皆不相違恒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
時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
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爲相分縁者。用不離體故説是
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
得。之法體非是得名非得法 問難意如
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
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同彼。縁相・自證
不須第四
疏。無別種生者。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
獨影非盡理言 
論。若内若外皆有所取等者。如疏具明。有義
同疏。而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縁
第一。佛心見分不唯縁初。亦通後故。又前
標宗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
皆能縁餘三分。如何内外互相繋屬 
疏。雖縁眞如至亦不得縁者。雖有處言見分
縁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縁 詳曰。且依見
分不縁如義。爲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
理矣 
疏。若爾内心應非外果者。此難意云。内外有
差別。外非内法果。外内義不同。内亦非外
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 今
又答云。一見通縁内外妨。故外不爲内法
果。自證分縁兩過無。所以内得爲外果 
疏。心若自縁至無差別過者。即自證分而縁
見等。據此爲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
差別 有云。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
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 詳曰。不爾。本縁四
分而此難生。下疏結云依見分説。故知不
是依唯識難 
論。即外大種者。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内。
内外義殊有其五釋 一云所執名外。謂心
外故。餘名爲内。不離識故 二云本質名
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内。自心内故 三云
諸法義理差別名内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
迷理者説依内門。發身・語等説名依外
 四云在自相續名之爲内。他身・非情説
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 五云十二處
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内。以親近故。心等所
縁六境名外。由疎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
門。然疏説云雖非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
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説倶名内故。若約處
門根可名内。扶根依處應名外故 詳曰。
自斷有監。疏解無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
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塵色耶。此即想聲
別處轉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
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
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按彼論云。由
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
住不絶。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釋。明有情住由此三業能感器界。器界爲
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有義但初句收。
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
唯在自身。由有少分爲他用義尚名爲共。
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詳曰。不可。若爾扶塵
應亦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
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
屬自内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爲
不共中共。宅等名爲共中不共。外・内異故。
復不屬他。故非初攝 問佛・菩薩等所變
淨土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 傳
有二釋。一云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
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
淨。雖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
句 二云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
共 詳曰。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
有別業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
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縁長等時並縁青等者。有義縁長等者以
之爲正。佛地論説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
顯・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分量有
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詳曰。言縁長等爲據別縁。爲約長等不
離青等。縁青等時義言縁之。若義言縁
疏已明訖。若別縁者如何第八因縁變耶。亦
不可以佛地爲證淨穢異故 
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有情
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爲用自變。爲兼
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
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樹等既是
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増益。彼一有情自
所變者所縁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爲
増上縁亦疎縁用。一切相望自爲所順。他
爲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
識亦成 問何以得知互相増益 答對法
第七説有共業爲増上縁。如次下引 若
爾燈明喩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
不相似何得爲喩 答喩取少分故不相
違 
疏。五十四諸有對法等者。疏引文略今更具
云。何因縁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
而不説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
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
業増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
切色根共受用故 釋曰。而難意云。如一色
聚餘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云。
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
又業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
眼見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覺有觸。
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以第四禪不壞
不成。故但擧彼成壞同處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問器・種倶境。縁
何不同 答器爲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
爾爲境通縁 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
界故得縁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即維摩經梵天王云。我見此
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
界。必變淨器爲自依處。以此麁界不持彼
故 
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按彼第五而
無文説。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云如經言
有共業云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
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増上。由此
業力説諸有情更互相望爲増上縁。以彼
互有増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
爲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
之事更思 
疏。此顯生無色等者。疏釋彼意由據業種
云令器界種種差別名爲共業。不約一切
起於現行變諸器界方名共業 
疏。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不變影者見既親
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爲證量果乎。故無
四分 
疏。此中三性種至隨識非煩惱者。有説三性
雖有異。隨依説無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
不名煩惱 詳曰。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
記。煩惱別義増故種名煩惱 問煩惱非染
汚。可不隨依稱。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煩
惱 
答界種性雖同。據別異依繋。或種類猶然。
故不從依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由若不許縁
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繋別。第八不持故
應爤壞。若爾何名有情 
疏。即衆生有増減過等者。天眼・耳根即有情
數。一身別起而不屬此故名爲増。又若爤
壞復名爲減 問實義許持何非増過。繋不
同故 答雖繋不同不離此界能持之識。
有所依屬故不名情 
疏。難第一師等者。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
其便預難其義 
疏。生盲等亦爾者。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
外物翳致不能見。枮者不爾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問舊新二頌境・識前後
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 答舊云本
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
生。識通八識。隨縁我等故無過矣 新論
釋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
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
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
餘六識。了相麁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問此證何義 答有二
釋 一云證自變他扶塵 二云證自不
變他根。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
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倶
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倶變
依處 若爾何唯擧生他地及涅槃耶。豈
餘死等猶有根乎 答理倶無根。且就顯説。
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爲正
 問依處他反。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
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 答如
言唯識許境親疎。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
爲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 答
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
起下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
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
別開 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爲
縁引者豈不得耶 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
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問天眼・耳根既
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
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
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云何
得有取・不取耶 答爲二釋。一云同取。通
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
發識。此亦應爾 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
識縁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
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
別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
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疏。佛故豪光等者。問梵亦因光而得見下。
何不言之 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
言也。若也傍觀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
不迨。且據上下故不云梵 
疏。雖第八變至内身文者。雖言第八因定
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見變内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云何
得言佛邊聽法 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
故瑜伽云聞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
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
邊説 
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縁縁者。如在下界起
天眼・耳縁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縁上。即
天眼・耳無第八境爲所杖質。故闕疎縁
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縁災不
 答實不縁。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
器 若爾上眼無疎所縁過如何遣 答以
下第八所變爲縁亦有何過 問因於定
通令第八識縁他異地身器得不 答疏
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 有義釋云。若
變自身他地可爾。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
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
何用。麁細懸隔不依持故 若爾如何説定
等力即不決定 此亦無違。業力所變内
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内身即
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
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
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説上界起通來下
令下得見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
然。上界來下作欲界化。下所見者即自地
故 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爲魚地・海金・酪。
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
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縁彼。不縁而受
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
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爲身也。魚・金・酪等
非欲界故 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薩等
所變米等。以爲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
縁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爲質。此亦不然。
縱縁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
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云上眼
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縁下。所以然
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麁細既隔於彼無
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爲質方變。變復何
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
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麁細
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縁。麁細
隔故 若爾因八縁無漏失 答亦無違。
不親縁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
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
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
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
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 又云上來作欲
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
欲界故。實上地繋。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
下當辨 
疏。得威徳定者。有威徳者所起勝定名威
徳定。此有兩釋 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
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
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
 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
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爲勝
疏。又解以初禪眼耳等者。此不次也。合在
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問前明眼・耳
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縁上繋之同異
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繋之差別故次明
也。質・相雖殊。由倶境故。故云又解 問
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 答雖不
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爲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眼・耳・身三身識
相分既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繋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略有兩
釋 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
闕 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
理故 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 答若許
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繋。此即
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
變香・味。兼疏所明合爲三釋。言加行心
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
因即前二。更無別也 
疏。又無用者。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
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爲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如次所起名定
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
化現。無而忽有。佛定通力倶能爲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
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倶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
變。又無漏心必有定道倶時而起。相應一
思對此兩種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
故。今定・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
二名爲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前雖略説意正明
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擧之 
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
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説有平
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
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
更互不相妨礙 釋曰。色界二色名爲自
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
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
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
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
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
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
天 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
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
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
理無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
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
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
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
也。乍觀彼文爲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説有亦令互相見者。瑜伽既説色
界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無色界也。而
有疏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從説爲正 
疏。亦應不縁等流色等有間斷者。問除業所
招異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
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倶不成 答疏略
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
不定。非爲量破 
論。略説此識至所現變色者。問第八既縁法
處實色。五亦縁不。若不縁者聖變魚等凡
應不見。若許縁者五十四説法處攝色名
無見對。復云何通 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
復有釋云。變定等色而無見對。但與眼等
爲増上縁名見金等 
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難云。以因從於
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
 答因縁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爲境引他
疎故非法處攝 
疏。極略極逈色者。折根・器等爲極微者名
爲極略。折像等色爲極微者名爲極逈 
疏。若唯意縁等者。獨頭意識縁根・塵等由
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從明者。幽隱顯蔽名爲闇明。十處法
處名爲明闇者義可斷矣 
疏。亦非由説至亦縁有故者。意説第六與五
同縁雖名分別。縁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疏釋因縁・分別二
變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 有義
三釋。一云但現量心名因縁變。諸比・非量皆
分別變。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縁變。餘心・心
所名分別變。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縁變。相
應心所亦分別變。此護法義。持種受熏唯心
王故。自判前二有多過失。第三可通 問若
説眼等所縁色等皆無實用。豈眼等識皆縁
假法 答假有名種自有約義依實説假
非五識縁。是分別心。義別説故。影像色等
雖無礙故得名假色。然説種生即名爲實。
故無過失 詳曰。非但前二有多過失。即
第三釋亦同前過。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
而起。所變之境從實種生名因縁變。即五
轉識一分第六與五倶起。任運縁者亦因<#0870_4/>修
起境實種生。何乃即判爲分別變。故今依取
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縁根・塵等名
因縁變。縁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顯八倶具有二變者。王・所如次因縁・
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縁故者。深密經云。變化
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
釋云。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
似有縁慮等心。如鏡中火無別自體 此
釋意云。無自所依實見分心名無自依。而
有似慮名有依他 又見・自證・證自證分
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依有依他
心。同前可知 
疏。即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如第六意縁
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
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縁亦
有實用。若定心縁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
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
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寛狹。有義疏
説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
受境説狹小廣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爲
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經部・有宗釋有別
也。至下當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 論本第三
疏。令相隨順等者。此隨轉門。故倶舍論第
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
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與境
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
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
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説。後二意
識 
疏。或依増上等者。依大乘義。以第七識倶
時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問根等有生心
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
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爲依無所
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
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説觸觸爲縁等者。如十二支觸生於
受言觸縁受。既觸生觸何不説言觸縁於
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
稱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
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
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此明心所雖
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
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
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
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三字必錯。合爲之
字。論中言之不云三故 
論。思於行蘊爲主勝故者。大小聖教皆有此
義。故倶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
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
説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
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名最
勝。是故佛説若能造作有漏有爲名行取
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
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
相相似。云何但説觸受所取相爲隣近耶
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縁相似。觸・
受所縁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
極相似別。此乃所縁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
所縁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縁而於境取非無
差別。擧所取境顯能縁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爲經部師有計
觸假。論爲斯立自性有也。故倶舍論第十
叙經部義而有兩師 有説三和即名爲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
觸 有説別法與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説名
爲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倶舍理亦無
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
從他分説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
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
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義
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眞俗相對種非唯眞
即名爲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爲實。
愛亦同之爲喩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
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疏。量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
分立。豈非喩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
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
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喩上所立之過。經部
麁色説皆假故。故第二因亦無失矣 有義
其第二因若總三食爲同喩者。所立不成。
假食三塵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爲同喩
因成不定。疏何故説假食實有 詳曰。因
明之法。宗・因・喩三若有過者容致言簡。爲
論文略疏致許言。復云心所亦通於下。明
遮喩・因過乃盡矣。何事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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