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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_ 智周説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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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833[cf.No.1830]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

 沙門智周撰 
疎。機有三品不同者。不定姓人歸於佛法。智
解淺深三時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三。唯
對不定立三時故 
疏。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者。問唯望不定立
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 答豈言不
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
以所證爲是互執何失 又縱一人。執前後
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 
疏。解深密經説唯識者。按彼經第一云。廣惠
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
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惠
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頼耶。亦名爲心。
爲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暴水而有浪
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 
疏。花嚴中説唯心者。按彼經第十九頌云。
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諸
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
則見佛。了佛眞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
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 又大般
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諸菩薩作是思惟。諸行
如幻。唯是虚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
所變 准斯般若第二時中亦説唯識。疏
依多分言第二時 
疏。製三十頌離廣略者。有云。瑜伽等廣。二十
論略。異前二論名離廣略 詳曰。未必
然矣。但表得中云離廣略。何要指斥 
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問言唯定等證
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 答有二釋。
一云亦無有所見者。亦唯能見識之變矣。
如文義等。二云佛離戲論名等故。依本願・
大悲變現色身令物覩益。故非戲論色身
故有 詳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義爲
本。至文自悉 
疏。若依自識者。聽法者識名爲自識 問佛
無文義。有漏識變云何言似。無所似故 
答有二釋。一云名等佛識雖無。然聽法者
謂佛實説。故自心上有似文義。雖無本質
所似名等。似自内心故亦無失。如言似我。
向内似故。二云似佛無漏非文義也。無所
似故。文義之言相從來矣 詳曰。後義難依。
本明教體。不欲唯辨漏・無漏故 有云。七
地已前有漏心位而過少故名似無漏。非約
影・質名相似也 詳曰。疏意通言諸有漏
心所變文・義。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
説。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無漏
耶。既得名似故前釋善 問佛若無言。林
葉等喩而何以通 答據爲其縁令諸有情
識變法解。名我已説如手中葉。未爲作縁
衆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説如林中葉。
約爲増上名説・不説 
疏。成所引聲者。略有三釋。一云十二分教。
是成滿聖之所引生名成所引。二云成滿聖
者。爲諸有情施設言教。又立道理之所引
起名成所引。三云成謂成實。實謂利樂所
起之聲名成所引 詳曰。前二義局。第三理
通。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説 有學
不可名滿聖者故。若言自分滿亦名滿。
兼有學者准此可通。然亦有濫。理不明
也。今爲釋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諸得聖
人莫問有學及無學者。但利物爲法所起
言教名成所引 
疏。我法唯善汝唯無記者。按天親論云。以
一切善根滿足故得阿耨菩提 復有疑。若
一切善法滿足得阿耨菩提。則所説法不得
大菩提。何以故。以所説法無記法故 此義
不然。何以故。汝法是無記。我法是記。釋汝
彼小乘薩婆多也。我法天親指自大乘。記即
善性。有於當果及勝自體可記別故 
疏。二識成決定者。此有二釋。一云説者成
悲決定。聽者惠決定。二云由近善・惡二友。
令能近者成於邪・正二識決定 問有説
法者。依餘心起聽法不解。近惡生善。近
善返惡。決定之義而安在乎 答據多分
説 或爲遠因 
疏。謂餘相續至差別識者。謂説法者是聽者
餘。相續即身。身有二分識差別縁。能與聽
者而爲縁故 令餘續等。返上可知
疏。隨墮八時者。八時之義。具如法苑 又
薦福三藏和上釋云隨墮樂欲時。何所以
者。解云。梵云一瑟吒此云樂欲。言頞瑟吒
此云八時。攝論梵本云一瑟吒。明是樂欲
問二箇三藏並親歩祇園同覽梵典。忽焉一
義解成楚・越 答二倶無失。何者觀天竺。
一物名義含多。且如帝釋具有千號。前釋
據歴時聲而文義起。故云八轉・八時。後解
依自慕法而教體生。乃云隨墮樂欲 問
論本若有一・頞二言。前後三藏可隨取一
想乎。梵本未必無二字。如何得言隨取
一耶 答何廢無性所製之論前後不同。二
徳所覩而本有別。亦猶此方諸述作者先後
迴互。其類寔繁。以此准彼斯亦何失 
疏。如言諸字至教體亦成者。此一段文據彼
七心・及十二心合而作法。思准可悉。廣如
法苑決擇明也 
疏。不爾眞如亦爾者。若也不取性用別質
出教體者。無漏之教隨能聽反成漏等過。
三寶・無爲隨能縁心亦成有爲有漏等失
 問若佛實説經。何復言不説一字 答
有三釋。一云諸佛法同。離於諸佛所説法
外。法無可説名不説也。二云一切諸法皆
如爲性。眞如離言。名不説法。又無如外法
可説故。總名不説。三云。如眼等法性自本
有。不由説已而方有故。故云不説。更有
餘釋。如法苑決擇 問眞如約詮以分三
性。今隨能變通染何失 答約詮義分三
性可爾。今論實體。染即不然。餘難准釋
疏。三十本頌天親菩薩造者。問論題何故不
標本師 答有二釋。一云本頌文略義猶
未了。釋文廣悉就顯而題。二云成唯識名唯
釋論稱。故此但擧釋論師也 詳曰。本爲
標彼造釋論者。世親不是所以不言。何
關文略義缺不標。又現所題雖釋論稱。標
彼本頌亦復題云成唯識論。言成唯識唯釋
論稱。亦少虧甄簡 
論。護法等菩薩造者。問大毘婆沙論群聖詳
撰。故首題言羅漢等造。此論亦爾。何不等
字安菩薩下 答彼論羅漢與和須蜜菩薩
共修。爲等菩薩故下置等。等異類故。此
唯菩薩。故等在上。若等字安下。恐疑等彼
異類聲聞 
疏。判本文者。科判經論元乎西域。大分爲
三。上下亦有。如智度論亦明三分。謂序・
正・流通。佛地論中亦有三分。一教起因縁
分。二聖教正説分。三依教奉行分。餘如樞
要。此方科釋創乎安公。自後諸徳因而習焉。
安公以理判諸經論多爲三分。謂序・正・流
通。廣如法花攝釋明也 
疏。依教廣成分者。廣成有三。一者廣成天
親説頌。二者廣成如來之經。三者雙成佛・
天親説 有義此論三分。一至教縁起分。二
至教正説分。三釋名祈願分 問一切諸論
皆三分耶 答隨作者意有無不定。如樞要
引 有云。瑜伽但有正説。以慈氏尊自力
圓滿不假憑力故無初後分 詳曰。理未
必然。現處因位力云何滿。設自徳滿可無
初分。何無第三。又復世親三十唯識亦但正
説。豈亦力圓。故非善會 
疏。分別不同科者。汎科文意略有四種。一分
別不同科。二義類相從科。三以文從義科。四
以義依文科。今即初義。據實本・釋兩師造
論而意一種。今依別義判二令異。云本論
師爲令含識斷障得果。釋論師者令法久
住利樂有情 
疏。起殷淨心等者。初句意業。第二身・語。第
三・四句通説三業。顯是敬禮之異名也。或
初三句別配三業 
疏。三輪因者。身・語・意三如次爲彼神變・記
心・教戒輪因。略辨名者。修所成果威徳作
用難測名神。轉變不定名之爲變。變者是
境。神者智也 心謂他心。記謂別識。識別彼
心故名記心。二並依主 教者教示。令彼善
生。誡即誡勗。令其惡滅。教・誡兩異合得其
名。相違釋也。又亦教亦誡。持業釋也。前非後
是。教・誡倶是智之業故 解曰。前非者相違
釋非也。今取持業釋。三者皆有摧伏・運轉
故總名輪。倶持業釋。餘釋如章 問三輪如
次神境・他心・漏盡通攝。如次能示身・意・語
化。語・意二業因何不次 答由語離過發
言誠諦。令他於自信識其志。故得通果善
悟他心。意業澄清息惡務善。故所招果得
漏盡通。由斯發語教誡有情斷惡生善。因
果相扶故無有失 又知他心不待於語。
教誡於物必藉其言。故三輪化三業如次。
非語業因即語爲果。意業亦然 又按西域
記云。西方敬儀總有九種。一發言慰問。二
府首示敬。三擧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者
屈膝。六者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倶屈。
九五體投地。此之九種顯唯二業。理可通
意 
疏。一者虚妄即遍計所執者。遍計所執體性
雖無。然是虚妄識之所執。亦名唯識
疏。於前所斷清淨者。雖總言斷意斷染者。
或無漏法皆名圓成。言斷於前亦無失
矣 
疏。性即是識圓成自體者。此性即是識家圓
成之自體也。而長讀之。所以得言唯識之
性。不爾何故眞名唯識 
疏。淨屬人故者。人即如來五蘊假者。涅槃經
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餘蘊亦爾。故人名
淨 
疏。唯識性聲境第七攝者。第七轉聲具含依・
境。爲簡依故言境第七 
疏。是能差別者。由唯識性而爲所證悟有
淺深遂令三乘名位殊別。故般若經云。一切
賢聖皆以無爲法而有差別 天親釋云。
以一切聖人依眞如法清淨得名故 
疏。一切所敬皆第四轉聲者。問何所以耶
 答第四爲聲。爲者縁由。所爲之義。縁爲有徳
堪爲所敬故在第四 
疏。善逝體所生者。略爲二釋。一云報・化二
身名爲善逝。體通二義。若善逝即體體屬
報・化。善逝之體體屬法身。慈尊繼襲佛之
寶位是眞佛子。名彼體生。二云善逝及體總
是法身。慈氏之智要縁於如而方得生。智
因彼起名彼所生。天親自指身及同學名
爲我等。師即無著菩薩是也 詳曰。善猶好
也。逝即去矣。惡來生死好去涅槃。報・化
二身誠爲善逝。法體湛寂本無去來。何名
善逝。故初釋善 或二障覆蔽未名爲善。出
障圓明方稱爲善。簡異於昔立善逝名。非
有所去方名爲逝。理亦無失 
疏。此論所依及能起等者。論所依者。謂即三
寶。無著・覺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
本・釋 
言佛至隨覺者。釋彼佛・僧爲依所以。略
不牒法。由聖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
令法不絶。所以僧寶亦爲論依 言無倒
造論者。明本・釋師能以三惠攝於教義而
造論也。疏略牒意。具如彼論 
疏。世親雖是地前等者。問彼論既言佛聖弟
子。世親不爾。如何可敬及造論耶 答聖
之弟子名聖弟子。亦猶藥叉天之衆故。倶舍
論中亦名天衆 若爾瑜伽云何以通。彼論
説云證諦迹者方得造論 答通三乘説。
若唯大乘不要見諦。根性利故。地前長時
以練磨故不同二乘 
疏。常恒軌則等者。此釋伏難。難云法寶有
四何偏敬理。疏有三釋。第一意云。法雖軌
持若常軌則唯眞如故故偏説之。有云。常恒
軌則通釋於四。自問答云。教・行・果三何得
名常。答云經者常義故名爲常 詳曰。雖
有斯理乖疏本旨故不取也。餘釋如疏 
疏。師資相因者。有傳釋云。若據修行次第
説者。僧初。法中。佛後。由僧修行方得佛
故 詳曰。雖有其理無教説也。未爲指
南 
疏。無畏無流證教法等者。此明法寶。謂四無
畏絶四暴流。法總有四謂教・理・行・果。餘文
易悟 
疏。麟角諸部不同等者。且薩婆多麟角三根・
菩薩二根皆法寶攝。故婆沙論一百三云。法
證淨者謂獨覺身中三無漏根學・無學法。菩
薩身中二無漏根諸有學法。及苦・集・滅三諦
縁彼無漏信名法證淨。倶舍二十五大意亦
同 釋夫言僧者和合爲義。四人已上和合
名僧。麟角・菩薩三千世界各獨出世故不
名僧。非正覺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 
問何故不許菩薩同出。復云何有二無漏
根 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説。三十四
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
已前有多菩薩亦不説彼有無漏根 問
上天聖等不成僧衆何寶攝耶 答古有二
釋。一云法寶所攝。二云僧寶收。雖無事和
理和僧攝 詳曰。初釋雖通然論無簡。今
依後釋 問天聖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
薩何不亦爾 答天有多聖。理合名僧。彼
既不然何得相例 
疏。由如來性調善者。二障習亡。如巧練金
極調善故。由識機性故於所調有善方便。
應病授藥故於能調亦善方便。利物無倦
名具大悲 
疏。爲生大智大悲者。斯有二義。一安惠等・
生自悲・智。二生所化悲・智二也。他由論故
悲・智得起。生自可悉 
疏。邪定等三者。按瑜伽論等第一百云。五
無間業・及斷善根名邪定聚。學・無學法名
正定聚。非學非無學名不定聚 大般若説
與此有異。如法花攝釋會 有云十信第
六名正定聚。造五無間業名邪定聚。未至
十信第六心者不造逆業者名不定聚。又
望大乘十信第七名正定聚。若作大乘五
無間業名邪定聚。不定可知 詳曰。與瑜
伽論而有違也。復無文據。理稍難依 
疏。如佛地等説者。按顯揚云。恭敬聽法現
在利益及安樂故。又作四句。一利益非安
樂。謂現順理精苦修道。二安樂非利益。謂
現違法受五欲樂。三亦利益亦安樂。謂現以
道而受於樂。四非利益亦非安樂。謂除前
相 又按佛地論亦有四句。現益名義。當
益名利。世間名義。出世名利。離惡名義。
攝善名利。福徳名義。智惠名利 詳曰。疏
指佛地・顯揚等論。意明諸教説利樂處。非
唯證彼利樂一體 
疏。利謂十利者。具如瑜伽三十五六。不可
全引。但取大意略言也。十種如次合爲五
對。一所利差別對。二利體不同對。三利時現
未對。四此世他世對。五眞妄分別對 論中
初對二義合釋。學者難悟。今別辨之。餘依
論次。一純自利利他者。謂專爲己或但利他
事不兩兼故名純也。就純自中有斷有
修。若違越不順菩薩儀則。謂爲己樂求財
受用。或爲生天持戒精進修習定惠。或爲
利養恭敬供諸佛等。此等自利菩薩應斷。
若不越隨順菩薩儀則。所有自利與上相
違菩薩應修。純利他者亦斷・修二。謂以邪
見修行施等。無因果見毀犯尸羅遠離正
行。爲他説法此等應斷。若諸菩薩已超下
地。由悲願力捨諸靜慮。隨其所樂還生欲
界。又自事已辨遍於十方無量衆生。能作無
量大利益事。此純利他菩薩應修 二共自
利利他者。爲自逮物爲物及自。行能兼齊
故稱共也 於中亦二。一自利共他。若諸
菩薩或悲爲首。或爲迴向無上菩提。於一
切時修施忍等。當知是名自利共他 釋
智以施等能得菩薩。悲兼濟物。故名自利
而共他也 二他利共自者。又除如前所
説諸相。其餘一切所有利他 釋除純利他
應斷之者。彼由邪見無二利故。或除純利
他中所應修者。無自利故 三利益種類
自利利他者。謂於一法而自行之令他亦
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自他行同名爲種
類。或此利益有五類故故名種類。種類言
顯非一相似 其五類者。一無罪相。若諸菩
薩所有自能少多攝善増長善法。令他亦
爾 釋由攝長善離諸過患故名爲無罪。
無罪即相。相謂相状・體相。下皆准知 二攝
受相。若諸菩薩能引自他無染汚樂・或衆具
樂或住定樂 三此世相。四他世相。若諸菩
薩自利利他。或有此世能爲利益非於他
世。或有他世能爲利益非於此世。或此他
世倶爲利益。或此他世倶非利益 五寂滅
相。若諸菩薩所有菩提及得*菩提世出世
間菩提分法。是名菩薩利益種類自利利
他 四安樂種類自利利他者。與前第三名
相似也。利益・安樂兩名有異。種類之言義意
同也。此有五種。即疏所明五樂是也。故不
引之 五因攝六果攝自利利他者。因果相
順論一處明。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利他行
也 有三因果。一異熟因果。二福因果。三智
因果 異熟果者謂略有八。一壽量具足。謂
長壽久住。二形色具足。謂形色端嚴。三族姓
具足。謂生貴家。四自在具足。謂大財・位・明・
屬。五信言具足。謂言無虚妄。六大勢具足。
謂大名過人。七人性具足。具丈夫分成就
男根。八大力具足。謂少疾有堪能 異熟因
者。不傷害物是長壽因。惠施光明鮮淨衣
物是端嚴因。捨離憍慢是族姓因。乞匃隨
施是自在因。所言誠諦是信言因。供三寶等。
是大勢因。樂男厭女人姓具足因。助諸衆
生如法事業施他飮食是大力因 福智因
果論一處明。聚雜難知今者別釋。所言福
者。謂前三度・勤定一分・四無量等。言福因
者總有三種。一者於福能得・能住・能増長
欲 釋一於未得能得樂欲。二於已得能
住樂欲。三於已住欲常令増長。二者於福
善能隨順無違背縁。三者於福先已串習
言福果者。謂諸菩薩依止福故。雖復長時
流轉生死。不爲極苦之所損惱。又能起作
種種無量善巧事業。乃至究竟當證無上正
等菩提。所言智者。即惠度全・勤定一分・及
十力等。智因果者同前福也。於彼文中唯
去福字置於智字。即智因果 七此世自利
利他者。文有二種 一現自利。謂諸菩薩
以如正理工巧業處積集財物。即於是財
知量受用。又先所造可愛樂業異熟。於現
法中受用彼果 二現利他。如諸菩薩現
法自利。如是菩薩所他有情。由此獲得現
法利益 八他世自利利他者。若於欲界能
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色・無色界獲他
世等亦復如是 九畢竟自利利他者。若諸
煩惱一切永斷八支聖道。若此爲依獲得一
切世間善法。由三因縁應知畢竟。一由自
性究竟菩提故。二由不退八支聖道無
有退故。三由受用果無盡故名爲畢竟
十不畢竟自利利他者。謂於欲界財寶具足
自體具足。若因若果世間清淨。若因若果由
三因縁知不畢竟。一由自性一切有爲故。
二者由退善有漏法由有退故。三由受果
有終盡故名不畢竟 
疏。一因樂等者。五樂之義具如本論。今對
一一略辨名體。爲因生樂之因故名爲因
樂。體即四法。如疏所列。言樂相應者。即
順樂受觸等心法。言所發業者。謂於樂果
而起於業名樂所發。由此善業得可愛果
名爲因樂。或樂相應思名所發業。所發業能
感當樂果名爲因樂 詳曰。前正後非。非
樂相應思皆能招樂果 故瑜伽云。若諸所
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名爲因樂 意云。隨
得現・未愛果之業名爲因樂。疏取斯意云
所發業 
疏。二受樂等者。受即是樂。喜・樂・捨三而爲
其體。三種皆有調暢義故總名爲樂。不爾
云何言通三界。云非唯受中樂者。非五受
中唯一樂受名受樂也。云是樂自性者。體
是受數。簡異前後因樂等也 
疏。苦對治樂等者。諸苦息滅位有樂覺生。
對治之樂名對治樂。體性四釋。一云漪樂爲
體。二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而爲其性。三
云以喜・樂受而爲自性。與前受樂義分二
也。若順樂受根・境所生名爲受樂。若苦息
時身・心適悦名對治樂。四云苦息之時有惠
能覺。即此能覺惠爲體也 詳曰。前三難
據體若漪樂。散心・散地豈無此樂。衣等爲
體。與彼因樂而何別耶。若喜・樂者。豈苦息
時總生喜・樂無捨受耶。捨受若有。何非其
體而不取耶。又瑜伽云。此中受樂樂自性
故。説名爲樂。苦對治樂息衆苦故。説名爲
樂。非自性故。若體喜樂。云何論言非自
性耶。第四義通 
疏。受斷樂等者。受等不行名爲受斷樂。即
滅定。受斷之樂依主立名。體即滅定 問瑜
伽論云。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
爲樂。當入定時唯滅無漏心・心所法。豈無
漏法名勝義苦 答非非想地捨受等法名
勝義苦。由入滅定遠加行時而能滅彼。據
遠加行所滅之苦也 
疏。無惱害等者。煩惱等類名爲惱害。出家等
四離此惱故名之爲樂。無惱即樂 出離樂
者。信・戒爲體。或離迫迮身心適悦喜・樂爲
體 遠離樂者。初禪喜樂。或總五支以爲其
體 寂靜樂者。第二禪上隨以四支・五支
爲體。或唯喜・樂隨應爲體 詳曰。論既不
云樂自性故名之爲樂。故知不必喜・樂
爲體。如次信・戒總以禪支爲體無失 覺
法樂者。根本・後得二智爲體。更有多釋廣
辨如餘 四樂如次。離家迫迮。遠欲不善。
由無尋・伺麁動之法。煩惱・所知如實等覺
故立四名。疏配後二名爲涅槃及菩提者。
不依瑜伽取婆沙意。不爾違論 問前三
云何名無惱害 答瑜伽論云。諸餘所有無
惱害樂。於最後樂能隨順故。是彼分故。能
引彼故。當知亦名無惱害樂 
疏。要具四縁方應造論者。按彼論云。要具
四徳方可造論 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
無如是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
當不造耶 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作如
是觀。若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
退失。有餘情類墮生老病死。是諸有情因
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説妙義。如
是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
益安樂 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作如是
觀。若不造論爲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
事定當退失 四不欲彰己有勝伎能無
如是心。當令世間咸謂於我聰叡明哲能
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此多獲利
養恭敬。但爲自他善根増長。以無染心乃
可造論 
疏。明本論主造論之意等者。有義安惠等説。
生正解者謂生唯識眞俗二智。次火辨言。
如實知者爲生眞智。後護法云。得如實解
爲生俗智 詳曰。據相顯言少有其理。
若以實論。三文皆通眞俗二智。故第三云。
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豈深妙理
唯是識相非識眞理。又知識相名如實智
亦何爽理。故皆通二智 
疏。作論名造者。問唯識之義經中先明。論何
言造 答三十頌教經中先無。據此名造
疏。此上即是發端等者。略爲四釋。一云上字
誤也。應爲者字。二云此・上等言皆是發端。
意雖明此兼言上也。三云今造等言皆標擧
等。在此字上故言此上。四云今造此論一
句之言。是是發端等。由前別明今造等訖
故。總指云此上。即是發端等也。然四釋中初
解省過。思之可悉 有云。今造此論四字
之上。一一皆具發端等四。又發端等一一別
配今造此論 詳曰。若自釋論理猶差
可。若辨疏意全乖本旨。細尋可知 
疏。今説爲生等者。問人我不遍所以見除。
生言既寛何乃今取。如名衆生濫無情故 
答世界有計無情爲我。生攝無情無大寛
失。如計色我。髮爪等類亦在所執。此豈非
計無情爲我 問我通諸趣何不許言
答法亦名我。若言我空而濫於法。故亦除
也 問衆生執有。以空爲門破病顯理。衆
生執空。應有爲門遣執明理 答若破空
病説有能除。若論顯理要資空觀 問有
觀有相即不顯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
答由空爲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
理。從所由門名空顯理。理亦無失 有
云。若也執空亦説爲有。從多執有此説爲
空 詳曰。難意令有以顯於理。答言對空
亦説於有。豈可有觀能顯於理耶。若言不
説有顯理者。即答前難有不盡失 
疏。前四通取斷二障者。問生死沈沒皆由煩
惱。何關智障墮三界等 答生死有二。由
所知障墮於變易。變易即是化生所收。亦
三界攝。又所知障非親滅生。爲煩惱依
言難越等。並無失矣 
疏。即根本沈下名之爲重者。釋第五解爲重
之義。有義對業果故。貪等自性能引業果。
衆苦本故。故名爲重 
疏。何故障理但説二空等者。擧初障理難
後重障不應兼餘 
疏。重唯二執等者。擧後斷重貪等亦除。難
前障理不唯我法 
疏。此依見道至我見亦爾者。如樞要説 有
義而言證空障隨斷者。依斷種説。故第四
地身見但伏。害伴等障後地猶有 問我執
可然。法執種斷。如何餘障猶得現起 答
但斷少分。所以餘障猶得現行。花嚴經説
第七地中菩提分觀方最勝故 詳曰。依斷
種言不踰本疏見道等也。豈見道等種不
盡耶。又言四地斷第六識法執少分。理恐
有乖。按彼佛地・唯識等論。皆云四地便永
斷滅。准此等文豈唯少分。花嚴但言七地
中勝。不言其執七地方盡。何得爲證。以第
四地初學二乘。五・六兩位猶效於彼。第七
超彼名勝何失。更思 
疏。又總解等者。不須別説我之與法。二合
釋之。前解不爾。尋之可悉 
疏。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者。問豈不許有獨
行貪等 答雖有獨行亦遠由執起。如害
伴等名依執生。故無妨矣 
疏。總四句答第二問者。詳曰。初之二句答我
法執爲障所由。後之二句釋斷亦兼貪等
所以。理亦無失 
疏。問煩惱障至莖葉亦盡者。問此問何師。復
何師 答問答倶通安惠等師 問若是護
法。護法智障數同煩惱。執障復別。何言但
執殊無品類。意識亦有障非執者。何故答
中但以五識愛・恚等法爲等流耶 答所
知障數雖同煩惱。名品不殊云無品類。答
中既云五識等中等意識也 問若安惠者。
問即無違。答亦有過。以所知障障・執無差。
何得根葉本末有別 答雖障即執。然約
諸識執有淺深。義分本末亦無有失。具
如樞要 有義執障相望得有兩句。一但
障皆執。二有執非障。謂善・無覆無記心等。
復云執・障無有寛狹。諸障自性皆名執故。
諸是執者皆名障故。應知安惠但有漏法。唯
除第七一切皆説名所知障。皆名執故
詳曰。初義全非。後義有濫 初義何過 答
所知障者。覆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
名所知障。豈可是執不覆理耶。後義濫者。
言障皆執但有漏法皆名執故。斯言有濫。佛
地論云。障所發業及所得果亦名爲障。此之
果・業豈皆執耶。由斯總對所知障性及於
業・果而爲二句。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
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
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 
疏。修禪定時受爲勝障者。此通熏・修二義。
若不熏修殊勝定故。勝定之障。若受勝能
障修於定。勝即是障。後解爲正 
疏。一切煩惱皆能續生等者。界界全惑各續
自界。按瑜伽云。當言全界非不全界。何
以故。若未離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非
離欲故。未離欲者諸煩惱品所有麁重隨
轉自身。亦能爲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縁當
知一切煩惱皆能續生 釋若現起潤則非
一切。若據成就助業受生故言全界。擧離
欲盡即不受生。返顯未離即一切惑皆續
生也 或據起現名爲全界。故彼論云。將
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愛
恚互行。又疑男女今爲與我共行事不。又
我見慢等法亦現行。由此當知一切煩惱皆
續生。故知據現名爲全界。二解任取 
疏。乃至有頂諸惑暫斷等者。得於初禪上
至有頂名至有頂。由得彼定能伏諸惑
名惑暫斷。伏有頂下諸地惑也。非有頂惑
亦能伏之。無欣上故 
疏。彼分涅槃者。略爲二釋。一而伏煩惱所
顯之理。是眞涅槃之少分故。故名彼分。二
云即四禪等所有淨定。由伏煩惱有寂靜
義名爲涅槃。以是有爲故名彼分。分者相
似流類之義。據無惑邊有寂靜義。與眞涅
槃稍相似故。故名彼分。故瑜伽論第十
云。四靜慮者或復名爲彼分涅槃。由諸煩惱
一分斷故。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後解爲
本。前雖無文理可通也 
疏。住此二中非爲不住者。有無餘依名之爲
二。樂住二中云非不住。致此言者。明無
住處名眞解脱。彼既樂住。故非眞解脱 
疏。所知之障者。問此障之體亦是所知。何非
持業 答漏・無漏法皆是所知。若持業者豈
無漏法亦名障耶。由有此過故從依主非
持業 
論。得二勝果者。此對等覺・二乘解脱何得
名勝。廣如義燈 有義解等覺妨相傳三
釋。一云。一刹那間正體・後得與佛平等名
爲等覺。依長時言對彼名勝。二云眞智平
等。後智劣佛。三云眞俗二智倶未究竟不
名平等。無間・解脱同斷一障。故説等言。
習氣未盡。雜染未捨。鏡智未生。事智未起。
未遍縁俗。知眞未圓。故實非等 詳曰。雖
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剛位是無間道。何
有長時對之云勝。設云此位有多刹那佛
平等者。是何刹那。彼倶無間。未可於中分
成勝劣。若勝形前。前非等覺。何過須釋。
若形二智名勝等者。障猶未盡。復未圓
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爲等。理即有
失而文未見。由斯三釋皆未敢依。未見
所據。而無所據 今助一釋。佛所得法而
皆得之菩薩稱等。所得自在離障圓極故佛
云勝。故大般若五十五云。云何當知已圓
滿。第十法雲地菩薩。與諸如來應言無異。
善現是菩薩已圓滿六波羅蜜多・八定・三十
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無畏・無
礙・無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
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煩惱習氣相
續便住佛地。是故當知與諸如來應言無
異 釋曰。現正等覺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
道相智。現等別覺是一切相智 又四百七
十七云。若無間道行一切法。未離闇障。未
到彼岸。未得自在。未得果時。名爲菩薩。
若解脱道行於一切法。已離闇障。已到彼
岸。已得自在。已得果已時。乃名爲異。由位
有異法非無別 准于此文。無異之言等
之別名。障未離等顯佛爲勝。據斯所憑於
理通矣 問勝劣差等義焉在 答約所得
徳名數無差。等言徳數。不據用齊一同圓
極方名等也。故智度論云。如月十四・十五
日雖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
佛・菩薩亦復如是。又如向・果勝劣性差聖
名同也。如言燒衣一分亦轉。據斯相形等・
勝無咎 
疏。令達二空等者。我法無體名之爲空。非
二空性 
疏。若大乘中至互顯者。但擧小乘名謬我
法。影取空見名謬唯識。大乘空見知我法
無。非謬我法。撥識理無故得言謬。非全
不解。不得名迷。但影顯也。而無互義。互
言相從 
疏。薩婆多量等者。問量有何過 答有云。
宗言實有心・心法喩。大乘忿等是假非實。
喩有一分所立不成。大乘瓶等是境非實。因
有不定。若宗法言決定非無。故無過也 
詳曰。宗云非無因亦決定相違過也 量云。
汝離心之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内境・無
爲・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清辨量等者。問量有何過 答因有不定
過。爲如外境是所知故證識是無。爲如内
境是所知故證識爲有 
疏。依遠行等教者。按瑜伽論五十七云。依
何根處説遠行等。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
無始時故。遍縁一切所知境故。名爲遠行。
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爲獨行。
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爲無身。依止色故
名寢於窟。疏所釋者依無性解也 
疏。依五根所行境等者。無性攝論第四釋此
經云。謂此五根所行境界。唯是意識一一各
別能領受義。既云意識一一別受。明無餘
識 問楞伽・涅槃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
扶彼經。云何論主判爲邪執 答有義楞伽
意説。七依八種而方得生。故言第八起諸
識浪。非説第八轉作餘七。涅槃經意。以彼
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分六。非六
體一名爲一識。如彼經云。如一色性隨五
根縁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耶。五境
雖別變礙義同。同一蘊攝故説名一色。識亦
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涅
槃經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性異。是
故無常。若但一體云何言異。故如前會。不
爾前後豈自楙楯。又涅槃經三十九云。譬
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意識亦爾。因
眼根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
總名意識。餘文准會。其理可悉 
疏。第四經部等計者。問意明無所。明三所
等豈扶本意 答全無分無總名爲無。不
爾分無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無失矣。故大
毘婆沙論一百四十二云。尊者覺天作如是
説。諸有爲法有二自性。一者大種。二者謂
心。離大種外無所造色。離心無所。諸色皆
是大種差別。非色皆是心之差別。若經部師
自有二釋。一譬喩師唯心無所。同覺天計。
二有心所四釋不同。故順正理論第十一云。
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
或唯説三大地法。或唯説四。或説有十。
或説十四 解云。如次説受・想・思。説四
加觸。説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
癡・慢 
論。故作斯論者。此之結文前之二師亦合有
之。上言今造此論一句。後之二師理亦合
有。不可繁重故互影顯 
疏。第二科是三分者。有云相・見・自證名爲
三分 詳曰。不然。三分本是陳那立故。又
亦應言四分・二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釋
此論故。又復如何以三分成。三十頌中三
各攝幾。全無行相成焉有矣 
疏。准瑜伽攝論等者。瑜伽者相應之義。境・
行・果三並相應故。即所詮也。論從所詮名
瑜伽論。攝論正宗明十殊勝。十殊勝者。前八
是因後二爲果。就前八中。初二是境。次六
是智。智即行也。斯之二論正宗所明。唯境・
行・果。唯識准彼亦境・行・果爲正所宗 
疏。心與境冥等者。歎聖心智親證於境。離
其妄執曰與境冥。體妙殊勝功能莫方。得
斯勝徳名爲神會 有云。如次配後・本智。
又云本智縁如名心境冥。世第一法名之爲
智。見道名神 詳曰。雖爲穿鑿全無所
據。有何所以。後得・本智別名心智。本智之
境而名神耶。如何有漏與無漏見而有會
義 
疏。以八轉聲釋世間等者。按彼經四百九十
八云。是六波羅密何因縁故。名爲世間及
出世間。舍利子。世間者。謂六波羅*密是世
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爲世間。舍利子。出
世間者。謂此六波羅*密是出世間故。拔出
世間故。由世間出故。爲世間出故。從世
間出故。世間之出故。依世間出故。名出世
間 詳曰。准此經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
世間者。出字賸也。題卷亦誤 
疏。後後遂有相見等者。問相・見二分發乎
無始。云何後後方遂有耶 答約更増説。
如法華言來入此宅。又縱無始際相・見亦
因熏習。熏習後起。熏習相・見起非一。故言
後後 
疏。若安惠解至別無依總無等者。有義。聖教
我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
解。彼宗世間所説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
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
執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
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問若爾二分皆是
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説。答安惠解云。説
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心佛
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説。又此亦得依
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説有能所變故。若
依此釋説所變言未皆説名相・見二分
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云有
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非虚妄
故。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
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
且依第一義説。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
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説。名無依
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具如義燈 
疏。此所變之能變有三種者。論言此者此其
所變。所變體者即見・相分 有義。此有二
義。一云此者此能變識。二云此者此我法
二。此我法二所依見・相能變之識有三種故
 詳曰。本釋爲正。何所以者。夫言此者指
陳之義。前言我法依識所變。既云所變必
有能變。故異前言此能變三。明知此言屬
於所變。若此能變文勢疎斷。又此我法亦
爲不可。爲言我法即是所變非是見・相。見・
相復非我法所依。既有斯濫。故從本疏
疏。三法轉相依者。我法依相・見。相・見依識
體 問何故頌言我法名彼見・相爲此
答對自證分近・遠別故立彼・此言。三法轉
依遠・近別故 
疏。思量即識准前釋者。異熟兩釋但准持業。
何以故。既云思量。明非是種。種位無有思
量義故。故疏但言思量即識准於前釋 
疏。然濫第七者。問何故不言濫第八耶
答第八通縁三種境故無濫不言 若爾第
六遍縁諸境。應不得名了別境識 答以
根對境得名了別 問根・境相對七・八應
然 詳曰。准此等妨言濫七・八亦應好
也。疏據顯相且言濫七 
疏。依第二三至相無別者。問何故不辨初勝
義耶 答初據勝義諦而有兩釋。一云初
體即第二俗。第二俗中可言八別。故除初
眞。二云初眞體雖即第二俗。俗劣眞勝。故初
眞中亦無八別。今依初釋故除初眞。如下
第七疏自兩解 
疏。亦非體類別有九識者。此解意云。非是體
別。類別合有九識 
疏。濫隣近者。問全取他名可云隣近。今言
異熟・思量・了別自他倶説。何成隣近 答
隣近釋者。取倶時法以立自名。若無及言。
恐言異熟由與思量・了別倶時。異熟名爲
思量・了別。亦無失矣。六釋差別具如法苑
決擇明之 
疏。合作二文科者。初略釋頌所有論文分
爲二段。一別解三句合爲一段。二總解
二句。合爲一段。有兩種合故名合作二
文科也 
疏。總作三文科者。初略釋頌一段論文。總
爲三段名總三文 
疏。前是共相等者。軌名爲前。餘前後等皆准
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取
義配也 有義軌唯有法。持亦通無。此一盡
理。許無義宗能生解者。約無本質。非無
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云。縁用必依實有
體故 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據但生
解無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種
理成縁無識。識既縁無。豈非無法生物
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 若爾云何縁
用必實 答據生識體縁必有體。若行解
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
解。故亦無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釋 
疏。十三住等者。問如佛法説祠授等者。何
亦不名我種種相 答有兩釋。一云且據
得聖及修行者。不説餘類。二云祠授等名
雖我別號。然非通稱。所以不取。若取一一
所有別名其數巨億。前解爲正 
疏。二向不定者。略爲二釋。一云唯第二向。
超越・次第有差別故。若次第者。斷欲修惑
前之五品所起四道。及第六品加行・無間總
名爲向。若超越者。始從一坐順決擇分。見
十五心名之爲向 二云。前二種向名二不
定。非唯第二。第二如前。第一向者前十五
心有斷修惑。有不斷者。先伏不伏有差
別故 詳曰。若據修惑斷・不斷別。第二可
通。若理教明行相殊別。前解爲勝 問第
三・四向亦有不定。何唯言二 答據論所
擧。略不言餘 
疏。崇聚生因等者。崇聚即是積聚異名。是蘊
義也。倶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釋曰。一切諸色略爲一聚説名色蘊。由
此聚義蘊義得成。餘蘊亦爾 謂能生長
心・心所法故名爲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
 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説名多
界。如是一身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
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
謂同類因 
疏。餘三善巧者。所等有七。疏但列四。後三
不出。故言餘三 
疏。或四善巧者。論擧三種等言等四。成七
善巧。如燈列也 問善巧何義 答善巧是
智。蘊等是境。智縁蘊等名蘊善巧。蘊等從
智亦名善巧 問按大菩薩藏經第八及
十説十善巧。一依趣善巧。即是四依。謂依
義等。二資糧。謂福智二。三念住。謂四念住。
四四正勝。謂四正勤。五五道分。謂信等五根。
六覺分。謂七覺支。七道分。謂八聖道。八趣作
一道。所謂菩薩證大菩提等。九縁起。謂十
二縁。十一切法。謂爲無爲。與疏所列十何
不同 答中邊爲治十我見故。經爲菩薩
修波羅*密多。各據一意立十不同 
疏。故以了別釋識之義者。有疏本云。釋識之
用故 有解云。若護法師見分名用。體依他
故。若安惠師見分無體 故自體上有了別
用。依他性收 詳曰。用字錯也。應從義言。
即護法師識自體分亦名了別。不須約見
顯識了別 
疏。彼五種類非定倶行者。除遍行外餘之心
所並種類也。即貪信等而不倶行 有云如
彼第八遍行起時。餘識遍行未必起故 詳
曰。不然。若以餘識遍行不起故但言心。亦
可餘識不常時行。八遍恒起但言心所。故
知不可 
疏。識倶有者。性與識倶而復是有 
疏。論唯二依他性者。攝論第四如下引之
疏。不爾如何名他心智者。若也不許除縁
如智餘皆有相。即他心智而不得成
疏。後得智等不外取者。釋所以也。既不外
取。若不變相如何可説名知他心。若言外
取不變相者。應親得彼。何名唯識 
疏。如大造色者。如能所造雖各別種。然由
能造所造方起得能造名。要由其心境方
生故。故言唯識 問心所亦由心王方起應
名識變 答但見・相二由識而生。復是識
上能所縁用故。説別種者是同種類。復是識
用親所取故。心所不然。又亦自別起見・相
故。何得相例 
疏。似依他有二分體無者。似彼依他有體之
法。自體是無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擧所似也。如者
似也。似他自證相貌現也 
疏。無明支通三性者。夫無明倶必有其執。
三性心内既有無明。明知三性必皆有執
問若護法宗如何會彼 答未見護法會彼
之文。取護法宗相傳多釋。一云據第七識
相應無明。遍前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
二云隨有宗説。彼約分位以辨縁生。無明
支位所有五蘊皆名無明。故通三性。三云
法執爲無明地。以此爲縁名通三性 詳
曰。三解倶非。第一非者。第七無明豈無明
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第二非者。有宗但
説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説彼位五蘊善
倶。若善等倶即行支故。第三非者。不障法
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與善等心
並云通三性 今爲一釋。據第七識無明
而説 何名爲支 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
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於業。雖非支體
爲支遠縁假名爲支。據此義邊名通三
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疏。二執遍等者。二執倶依相・見二分名之
爲遍 問何故自證但法執依 答實爲二
依。爲法依顯。有軌持故。故偏言之。主宰
義隱。隱我不説 
疏。非有似有者。不同眞如是眞實有名爲
非有。從縁生故非體全無名爲似有 
疏。我名能見等者。准彼宗計。眼等諸根名
見・覺等。我能領知覺彼根等見・覺等事。即
據根本説我能見。計思爲我。其義可知
有義由於能取施設彼二。故説依見立我
法名。理實但依相分施説。親所遍計唯相
分故。又解言依二分通能所計。見能施設。
相所施設處。此解應合唯識玄宗。由能遍
計及所遍計。方可施設所執性故。疏中總
説不分別也 詳曰。若無計我爲能縁者。
可如所斷。若計能縁何不依見。見是能縁
似所執故。由此故言似我法也。又今正
辨施設我法處。不釋能所遍計之義。不
可説言據能所計言見相也。設約遍計
世間我法可如所釋。聖教我法其義如何。
豈聖我法亦唯遍計。況論明言依斯二分
施説我法。若唯依相執我能縁。相分與我
無不相似。有何所以依相施設。故疏所斷
理甚明矣 
疏。攝論説唯二義者。按無性論第四本論
云。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
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
有見。二識別故。三由種種行相生起。唯識
者是無義故。所説唯言專爲遣義。由二性
者謂見及相。於一識中二分倶轉不即不
離。由種種者。二分各有種種行相倶時而
起。廣如彼論 
疏。執説我法者。執唯世間。説即聖教 
疏。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此釋難陀不
依見分立我法意。見分所變似能取相不
異相分。故我法二但依相立。與護法等義
不同者隨作者意。不可齊責 
疏。如叙本有至此中破之者。此護月師不釋
天親三十唯識。爲共護法同時而出義有
乖舛。故叙破之 
疏。如世説火口不被燒者。問名詮於火。名若
得火名令被燒。何難燒口 答名依於聲。
聲發於口。聲・名二法皆非可燒。故難所發
令燒於口 
疏。此所變者至但説似情者。問前明護法。以
有似無。以内似外。今説似情。情豈是外。
及無體耶 答實但似情及似於内。言似
外等約彼執情所執相説。所執之相是所
遍計。體是無故。故疏前後望義説別。亦不
相違。有義論言似二分者。而有二釋。一云
相似名似。如疏所辨。二云以非實故説爲
似也。非謂似言別有所似。後説爲勝。聖教
我法亦此中説。不可説名似所執故。或通
二釋攝義方終 
疏。不許末那有法執者。問何所以耶 答論
説第七四惑相應謂我見等。不言法故 問
何故餘識許有法執 答論言三界虚妄分
別。法執若無何成虚妄 若爾七無應非
虚妄 答我法皆妄。第七有我故亦虚妄。論
如下引 
疏。八識生至六七似我者。理實七識而似於
法。擧總數也。我據能執但言六・七 
疏。又解至識自體者。問後解意何 答若不
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爲親所縁。見・相
無體不成縁故 若爾後解乃爲其勝。何斷
難知 答若以堅執方無體者。護法何別。
護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耶。又自證變依
他性者名爲相・見。依此堅執爲我法者。
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
由此難知 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縁失
 答有體爲縁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
縁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
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
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 有義安惠能計・
所計皆自證分。謂依他起。依此堅執方名二
分。由此我法依自證立。説依二分立我
法者。是隨執心生所計著説。由此安惠亦
得説有無依於有。有體強説二種假也
詳曰。此與本疏第二釋者名別意同。觀此
徳意。取此爲勝。今取疏斷。所以然者。疏
主躬參譯司親奉指誨。豈諸末學同年語
哉。亦猶三傳演經。餘二豈與丘明騁駕
疏。然護法至變似我法者。問五・八如何云
似我法。答有見・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
見。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義燈
疏。安惠至皆有執者。問安惠宗計。隨其所
縁能取・所取執實有者。方是相・見。非一切
心皆縁二取。云何識皆有二分耶。答有義
隨所計度境未必倶。總説諸心可爲四
句。有唯相非見。謂五・八識。有唯見非相。謂
第七識。有二分倶有。謂第六識。有二分倶無。
謂無漏識。然第六識未必皆倶。意云諸識縁
於見・相有差別也 詳曰。今觀此釋。答問
不盡。復非至當。元本不問縁境差別答故
非當。不説二分生之所由。斯爲不盡。二分
生由正辨如燈 今又釋云。雖隨縁一。有
漏識起必有能縁・所縁之相。闕一不可。故
復識起二分倶生。非由所縁具見・相二後
二分起 問有漏皆執。豈有漏心自證分等
皆非現量 答有義義或可然 若爾雜集
如何眼等説名現量 答安惠但合本・釋。
同部非即以彼爲定量故 詳曰。經亦明
言五識現量。今言非者豈非違教。正釋應
云。望執輕重名現非量。五・八執微故名現
量。亦如勝義・世俗善等 
疏。三釋如前者。釋前我法分別文中。三師
釋如是 
疏。無安惠解等者。前明安惠義有兩釋。此
據初義。思可知也 
論。但隨妄情至故説爲假者。具辨如疏 有
義此二段文明世我法。但隨妄情等無體隨
情假。内識所變等以無依有假 詳曰。世間・
聖教皆明我法。何故多文唯説世間我法二
耶。又准何理知但明彼世間我法耶。縱亦
明彼聖教我法。違何文理。故疏正也。義周
備故 
疏。後解不依四勝義者。若依四勝相分雖
假。形於遍計是初勝義。既一向判名爲非
實。故知但據殊勝説也 
疏。依人二諦者。總指前判二師所明及引論
等。勝人知故名爲勝義。劣人所知名爲世
俗 
疏。以上略明等者。此結我法分別下文。此所
結文本難陀義。護法兼明。護法不唯立二
分故。故屬難陀。同許有體故兼明也 
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問心變似法相隨
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 答即蘊計我相
實隨蘊。離蘊計我既無本質相。隨能變心
王・心所以判於蘊。即四蘊攝。疏言同分。且
據離蘊所計之我當情顯現遍常之相名法
同分。不説所變相分之體在法同分 又
所變相無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
寛故。前解爲勝 
論。一者執體周遍等者。問何要周遍 答按
廣百論第三。叙云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
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
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内我遍於一切 
論。二者執我隨身不定等者。問立意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
如虚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如空界
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
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
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
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渧油
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増減 
論。三者執我如一極微等者。意復云何 答
廣百論云。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
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
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遂水。是則
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易。或非常非一。
引此爲喩而言。我體爲常爲一與理相
違。是故我體住於身内。形量極細如一極
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
能受 
疏。如一瞿聲別目於牛者。一瞿聲中詮於九
義。獸是一數。總括一切走獸之屬。若言於
牛即總獸中之一別也 倶舍論第五云。於
九義中共立一瞿聲。故有頌言。方・獸・地・光・
言。金剛・眼・天・水。於斯九種義。智者立瞿
聲 
疏如伏犧等者。能伏犧牲故名伏犧。有智
者伏犧帝主 
疏。如汝虚空者。問准數論師。空・唯量者轉
變無常。常因不轉。豈非喩有能立不成
答傳三釋。一云彼宗空有二種。謂常・無常。
常非諦攝。以無爲故。亦猶佛法無爲不在
蘊中攝。故論指常空而以爲喩。二云即此
一量合破二宗。常遍之因別屬勝・數遍唯
數論。常遍倶對勝論師宗。三云如因明法
因・喩不極更作比量而成立之。今此亦爾。
先成空常後將爲喩。量云。汝所執虚空。應
非轉變無常。許遍故。如汝神我等 
疏。常遍之因亦犯隨一者。汎爾常遍非自不
許。今明我有。故自宗無成隨一也。今即因
有所依不成。有法之我自不許有。常遍之
因無所依故 
疏。若大乘至違宗者。違有二義。一云自許
有我。今復破之故成違自 問破受苦
樂不破我體。何成違自 答破受苦樂
本爲破我。不爾破誰不受苦樂。二云自聖
教中不説有我。今者許有故成違自。前解
勝也 
疏。許義同故者。許與執言其義同也。是以論
中但有執字 有云解因明者共許於彼
他因喩上而置執言 詳曰。全成虚搆。前
解爲正 
疏。如同處不相離色等者。按瑜伽論六十五。
有三種不相離色。一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
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 釋一即同也。能
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渉入不相
障礙。處所無異名爲同處。無別極微二處
而住名不相離。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
渉入同一處住。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
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所造有六。能
造何一 答有二釋。一云雖一地大通能造
六。故能造一。二云有六。不爾所造六。云何
別言能造一。據地頭同合而言也。如言
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但言七
者據類談也。能造亦然 二相雜不相離者
 釋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微處七物同
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雖非同處然相和
雜隣近而住名之爲和。七七各別名之爲
雜。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故瑜伽論第三
云。和雜不相離者。則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
能造所造色處倶故 釋是前同處不相離
處所有極微。名此大種極微等也 三和合
不相離者。又若有聚集。或麻豆等爲諸膠蜜
及沙糖等之所攝持 釋異大所造二聚和
合。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
聚。然不相渉入。復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
名和合。不相離者無間隔也。略示大網。具
如彼鈔 
疏。有情共果至一切我處無別者。共果山等
雖處無別。體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時
餘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疏。又以業果身爲因等者。宗・喩同前。改前
因云。業果及身與諸我合故。思可知也 
疏。前説三計皆是計攝者。問數論我思。思
即行蘊。如何前三皆離蘊攝 答雖我是思。
而不説思是行蘊故 若爾思在何蘊所
收 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 此亦不然。
如即蘊我佛法談彼。非他宗中許在蘊也。
思我應爾 答即蘊計者雖不言蘊。然指
五蘊以爲其我。而數論師自言。思我離心・
心所別有自體。故廣百論第三云。數論外道
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彼論破云。
如是思我離心心所別有體相難可了知。
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離蘊攝 問前言依
見立我法者如數論師。豈不桙楯 答言
離蘊等據彼宗説。言依見立佛法談彼。
故前後疏不相違也 
疏。大乘一念即倶得縁等者。有無本質悉縁
名倶。有宗要有質・影心縁。若但闕質心即
不起名獨不生。經部相・質倶無心生名倶
得起。此乃總結前三宗別 問有宗自許第
六識縁空花等不。若許縁者。此即縁無心
亦得起。若不許者即違聖教 答彼雖許
縁。然託實花方乃縁之。縁空花時隨依
三世實花同縁。許三世法皆實有故。餘皆
准知 
疏。量云我應非常等者。問計我則蘊。我既是
常。蘊亦應爾。不爾如何言我即蘊。故知蘊
常。今以爲喩。喩闕所立 答有二釋。一云。
先以量成令蘊無常。然後爲喩。量云。蘊定
無常。待衆縁故。如瓶盆等。又若彼立蘊爲
常者。有違世間。世間共知蘊無常故 二
云彼雖計我體即是蘊。許無常我即名常
 若爾云何名我即蘊 答豈責群瞽而墜
坑乎。下別破中亦有其妨。釋應同此。故不
別出 
疏。根及屬色者。即扶根塵名爲屬色。屬於
根故。亦有本云根及塵色。語雖有異而義
無違 
疏。及無表色等者。問此無表色即内色蘊。何
須今指 答雖内色蘊望以類別。故別破
之 
疏。如所標者。論中所言中離蘊我離蘊。即是
蘊不攝義。故此所標即是内也
疏。然別有體等者。問若爾如何不是離蘊。復
與瑜伽第四類我而有何別 答雖別有
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第四計雖言
在蘊。蘊與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疏。若破倶句至無同喩者。龜毛等法雖不可
説以之爲我可説非我。量云不可説非
我者。此一分宗龜毛喩而不得轉。故闕喩
也 
疏。應定説是蘊等者。略有二釋。一云雖復
雙云我與非我。他本計我。非我兼説。故應
雜云。如言我非我然體實唯我。雖言蘊非
蘊我應定是蘊 二云此是伏難。難云計
我與蘊不即不離。不即不離正是本計。明
我非我亦合本計。如何非我不是正破。爲
此破云。應定是蘊。如似其我。我是正計。是
彼本義。疏取本意難令即蘊。例意同前
疏。又量至故無過者。問爲無爲喩爲取我上
爲無爲義。爲取餘耶。答但取我上。具如義
燈 詳曰。設取我外爲無爲義爲喩亦得。
餘有無爲等有不可説義。有無爲等而不在
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説義。云何即在
我非我攝。喩有二立。可爲正喩 問餘有
無爲云何得有不可説義 答無爲不得説
作有爲。有爲返此 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
可説有爲無爲。豈餘有爲等不可説作爲
無爲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
別。不可説者而擧因也。有無爲者擧其喩
矣。因喩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
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
可説 問若取我外餘爲無爲。論説又亦。
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
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
爲無爲。餘有爲無爲有不可説。即不在於
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詳曰。此他比量。
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云許非自
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
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
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
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云。
汝解脱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
慮故。猶如虚空。彼宗計我。得解脱時雖
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倶不成者。有義二釋。一云有慮無慮皆
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
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問勝論足等六句
何攝。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爲體
論。若非我見所縁境者。有義二釋。一云同
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縁。故下論云。若無我
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
也。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縁我等。豈不相
扶。答應説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
二雖縁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
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
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縁。故後二
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縁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
我見縁。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
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 
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
眞如之解。仍喚眞如縁眞如心縁。汝我應
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
論。所信至教者。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
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
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
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
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
 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説經教。
不違正法不違正義 對治雜染者。謂依
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 不
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
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増於有相。於雜染
法立爲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
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爲至教耶 答隨彼
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
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縁我故。又互不許
染縁我故 答故疏説云但縁我見皆不縁
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
法。疏具明也 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縁我。
即有過失。染見不縁我故者 詳曰。不然。
違論・及疏。疏・論叙難皆言染見。彼許縁
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縁義皆應不成。故
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縁色。有所縁故。
如縁聲等識。難所縁量准可知也 答彼
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
縁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縁如非世共
許。他以爲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
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爲
前量。然眞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
智縁。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
識爲難如何 答我能所縁皆假言説。復不
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縁。我復離識。故不
爲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彼二論中明十六種
大外道論。所縁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
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爲所縁見縁於我。既
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縁。見亦
不縁我爲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倶生者。有義此文示其
正義。於理爲勝 詳曰。倶生分別豈外道
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倶生。何乖自
義言示自義名爲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若言我見不通心
王・及餘心所。執言寛故。該見同時心・心所
等皆名爲執 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
但説見名爲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下第十論云。三性因
縁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 答
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
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
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 二云。此第七相或
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
知 前解爲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爲有執者。五識不親縁自
外質名爲不稱 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
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
當地五識所縁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
言異地不稱義顯故擧之者。亦爲不可。便
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縁識所變五取蘊者。問此五取蘊何識所
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
自親相分下文別説起自心相執爲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説縁識所變 答理實
亦因餘能變之識。説所變言依相・見故。實
理親縁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縁能變。此
隨相顯説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
爾前執應説變言。前既但言縁第八識。此
亦但應縁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
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爲取蘊。釋。合是和
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
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
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倶生者。非有倶生執不縁
本質。起。釋倶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獨頭貪等名不相
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有義倶生我見
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説見道斷。若言助伴先
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
説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
同故。對法等説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
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
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
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
勝何不許耶 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
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説斷害伴。故疏不
説相應之貪名伴已伏 又云相應行
同者。亦爲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
所縁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
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
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
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
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詳曰。疏有三句。以
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
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解難斷義。即言
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説者。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
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倶生修道斷者。
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説云。
大惠身見有二種。謂倶生・及妄想。須陀洹
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
大同 答有義倶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
與伏倶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
所解小乘相説。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依天親菩薩傳。叙此師事。如
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
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
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
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
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
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
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黄白。此即仙藥。此藥初
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飮冷水口中甘味。猶
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
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爲一物最得長
壽。天遂變仙爲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
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
喩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
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
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
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
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
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
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説頌讃
歎。時衆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
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説十六諦者。問下明五
大而有兩説。兩説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
異。既能生他合唯倶句。云何此説唯變易
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
成説。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
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問自性體即刺闍等三。云何三
種合名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
故合爲一 有義三徳類同合之爲一 詳
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黄赤黒等者。由此三種是黄等故。
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
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問何不受用
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
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
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
言用器不説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
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
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
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爲
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
生義同於此。名爲絹織。或轉異者説彼大
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
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
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
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
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
知譯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
經之上下各擧一説。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觀兩
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
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
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
路 
疏。不同瓶等者。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
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
定 
疏。若言三徳至無同異者。一一別人以三
徳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
爲假。不説軍等以二徳成。若三徳爲因。
軍等同喩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爲其喩。
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喩 
疏。若據三假等者。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
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
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眞如離言者。眞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
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彼説五根・心平等
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
時亦得大等 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
知 
疏。彼執是常者。以非生滅名爲常也 不
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
但是現量所縁。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
之。爲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
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
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
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爲山。故不同
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三徳未變大等法時。各
有一相名之爲三。變大等時方合爲一 
疏。由違自宗故爲一難者。此中體・相相例而
徴合成兩難。以倶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次前論云。又三
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
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
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
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此准疏文但
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爲四對。第
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
隅爾 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爲難
亦爾 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
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 三總相非一破。疏
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 四別相三破。疏三
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 有云。三對
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
爲五頂 有義然即説儒童名五頂 然
疏中説其儒童子稱爲五頂。亦未可依
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
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
美號爲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
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
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問十句論後諸門
中云。地由十四徳説名有徳。如下疏列。如
何今云地有四徳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
徳。若論其地與徳爲依名有徳者。有十四
徳。餘之十徳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
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縁之因名時等者。由倶等時體是
實有故。與詮縁心名句等而爲因也。餘皆
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由我能令九徳和合而
能起智。故擧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
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爲因。
和合即能和合九徳 詳曰。不然。十句論
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
等。和合因縁。起智爲相。若我亦是和合句
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
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
覺・樂等九徳不和合因縁起智名意。亦應
意與不和合法而爲其因。九徳方能起於
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
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
和合句作因縁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簡異餘徳名唯
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爲一依。故彼論云。聲・
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
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爲其境 今談
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
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
現量 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
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
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微・短何殊。長・大何別。倶依
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爲異
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
立以説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
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説。教理並無。固
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如樹草等。遭風等縁枝
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
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 復由離體
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相順名同違名不同 有
云。因果同時名爲見同。如火與烟是同時
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
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説 詳曰。難知。若
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烟之時既不見火。何
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
言烟・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
異時耶 若云見烟必有大體。禾損不爾
不相例者 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爲
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
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
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
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
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但數修習名之爲習。不
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攅擲等者。由作因力而爲因故。攅矛擲
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與智倶時喜受名因。或離
染縁。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略爲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
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
名爲常也 
疏。是遮徳等心心所等者。由此異故遮縁
徳等心・心所法不縁之。表縁實等心・心
所法而能縁也。或異爲因令縁九實心・心
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
覺因。名異句義 問徳等亦有自類差別
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徳皆是實家之
徳。實爲依故。故言以徳而顯實也。有・及同
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倶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此有總別。倶分
者實徳・業三。三不同故名爲總異。九實名
實名爲總同。徳・業亦爾。且一地實有衆多
地。總名一地名爲別同。一一義差名爲別
異。徳・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
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徳 問空・時・方・我・意
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倶分耶 答有三釋。
一云但總相言有別倶分。非全一一實皆
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
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説亦有多
義。三云約與徳依多少亦異名別倶分
問按彼論文。倶言倶分無總別言。疏准何
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倶
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
縁因。徳・業亦爾。釋即總倶分。彼云。及彼
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
徳・業三別倶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問有能而令實等造
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
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
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
合但令總實・徳・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問意如二微云
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爲
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爲常。雖如二微不言
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
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説覺等
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爲常。若是
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
故。故彼論説。此十四徳皆待因生。待因生
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
録 
疏。離性無常者。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
不爾。又説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
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
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爲
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問此・彼既約近・遠二
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
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
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
常故而得名常。此疏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即彼論
也。因於麁地爲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彼論諸門辨徳之中。約因
明徳名爲因門 
疏。火合爲因者。按彼論云。火合爲因者。謂
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 釋一一地上
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爲
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
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
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 有云。
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爲因。能生後念之香
又云。色等・火合爲因生香 又云兩火極微
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爲因等者。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
類爲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 釋二微果等
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
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
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爲因生者。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
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
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説地上所有
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
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
有十三不説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
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徳。香・味等
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
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准此液性
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
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
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
炭等亦名爲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
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此色等十隨其所
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
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
説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
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
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
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
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實句中地與徳覺等
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徳等者。且如地上所有諸徳名自
許徳。此徳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
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有義但是
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
常皆是所作。無説無常即非所作。無説無體
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
説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説
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
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説所作非作。不
是偏結無説一句。既稱爲無所作何有。而
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
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有義今解子微亦
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説云子微已上。明知
不説子微爲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
爲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有義空爲聲依。
聲唯現境。何故説空非現境耶。故可説空
亦爲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
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
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
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
根合故非現得 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
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
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
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説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 
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
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
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
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
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此重説彼十句
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
擧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問我是作者。何
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
果他所作故 
疏。徳句准有能者。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
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徳生果所須。故
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
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
爲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
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
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
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徳・業等六句
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
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
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徳・業三得果之
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
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説 詳曰。
後説爲勝。有依憑故 或不相攝。理亦無
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徳亦依實應亦實
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
處 
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
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説勝 詳
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
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
攝無説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謂自眞如實不離
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爲不定。爲遮
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
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
果等。皆是正因。眞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
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擧常住
爲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問宗・因既同。豈
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
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
法名以爲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即徳句中合
離等徳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
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答疏主所
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
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 今以
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
耶。即倶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
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
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
疏内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
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
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喩者。即因異喩。准覺樂
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
亦爲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
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
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
同喩。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爲因。此體・
彼體以遠近覺而爲因也。既言爲因 
明能生果 
疏。同喩亦非定是有性者。據意喩説言非
定有。覺等喩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徳例實等者。詳曰。若准疏
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
者初中有二。一倶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
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由身得觸。地等
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徳至風中無色者。色不依風。由此身
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
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
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徳。非自
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倶名地者。佛法談彼。非
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
堅爲性。實身根得 有言眼所見水名爲假
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
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
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
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
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
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論言亦非眼見實
地等者。意説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
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大有・倶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近身之空而
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
是空。故耳亦常 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
子微是無常故 然前解勝。彼論説耳即是
空。故。與微義別 
疏。虚空至數爲喩者。數字恐錯。應爲不字。
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爲喩。何所以
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爲比
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爲喩。故疏言
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
處有擇滅喩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佛法名他。外道他
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爲八比量者。有義九句
之中。隨除何句以爲宗・因。言非實等。非
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徳等者。
除無説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
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
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爲宗犯相扶
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
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説云。九句之中
隨除於一即得爲量。非唯局在非實・有
二。餘句皆有可除爲量之義。恐迷方者依
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爲量餘乃不得故
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
要令作 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
爲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
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 他量難云。
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
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
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
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
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
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
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
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爲他識倶有
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
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
隨一過。八爲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眞
無別故。既爲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
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云。所説有性。離
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説外餘六句中隨
一攝故。如異等句 有云。有性。異實等三
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
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
過。爲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爲
如無説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
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
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
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爲本
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
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
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
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云
我法有因果。因果倶生滅。汝有爲因起。應
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疎闕。可
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爲之理爲離
繋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爲文無
簡故。他實・徳・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
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
今應云。我有爲法有因果。因果倶生滅。汝
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此同異性非但不是
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
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有義此言汝執。
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
不可説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
性應非實・徳・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
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
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
因明論天主叙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
眞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
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
牒論全文而爲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若不簡別直依論
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徳・業並在有法之
中。復將爲喩。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爲宗者。即論中云勿此
亦非實・徳・業。是非取上言實・徳・業三。彼
但總非。非量破故 言故別者。釋別當句
爲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徳喩等者。有義亦等總宗之喩。總宗
之喩非實・徳・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
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喩。喩何所
設 
疏。應非實地者。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
是眞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
意。令實・徳・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
實而同性例 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
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九句之上共有一性
名爲大也 問何爲此難 答彼依相似
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
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此有二意。一云若
不直責爾者。他許徳上有非實性。此乃相
符 二云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
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徳立非實故。
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
解爲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有義今解。實・徳
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説通非現
 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
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
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
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 何以
知者 答疏叙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
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
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説言五
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
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縁不離至現量所得者。此但遮實非
是縁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縁
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
識内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若不言縁。爲言離識
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
皆説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有義有説縁言
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
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
設置縁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爲簡相符。
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云。論
説縁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
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
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
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
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
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
有法之中含能所縁。法中言縁。意遣有
法能縁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
許。故一縁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
詳之 
疏。若論説言至説唯字者。准此文意似牒
外難 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縁實心。論
中應置唯縁二字。言唯縁者簡去覺等。無
相符失。縁顯能縁。無違宗過 
疏。通縁二者至現量得故者。既許一心雙縁
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
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爲二。是以二
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
簡此不得 
疏。其總縁者亦所簡故者。其總縁中若是離
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縁言
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
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説。果是那羅
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
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
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
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虚空是頭。
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衆生是腹中
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
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
生・從自在天滅名爲涅槃。故自在天常。一
切物涅槃因 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
別。謂法・報・化。彼説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
生。状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
道教化衆生。然説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
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叙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遍故何不於一切
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
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按提婆論中叙此諸計。
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説。從那羅延天齊中
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
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
兩臂中生刹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脚生
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徳戒場。生一切花
草以爲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
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
涅槃 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説。時熟
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説。如
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
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
時常生一切物 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
是説。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
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爲涅槃。
是故方常 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
説。本無日・月・星辰・虚空・及地。唯有火・水。
時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爲二
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
間生梵天。名一切衆生祖翁。作一切有命・
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 言
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説。無因無
縁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縁。如我論中説。如
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
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爲涅槃。自然是
常。生一切物 言虚空者。謂口力論師。作
如是説。虚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虚空。虚空
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
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
生命。是故我論中説。命是食。後時還沒虚
空名涅槃。虚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此釋違也。違云今明
法執。何故論我。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爲不定者。由許聲性常不
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爲喩而與
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喩 有云。由此不
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
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
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喩皆有。故是不定。
餘能詮聲無常爲同。聲性爲異。思之可悉。
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此師所計我法色・心
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
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爲性。四大種外無別
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爲我・及身・心等 問
内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内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
別 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虚。二
者清淨。三非虚・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
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
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
廣百論此叙難依。彼論説云内外大種性
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
微爲常 答恐後劫成無種子故。故倶舍
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
餘極微在。何縁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
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
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爲喩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
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縁心不成麁。造色
有礙。集成麁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
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爲喩
亦得 
疏。徳句中量徳等者。實亦得有長・短量合。
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 有義即
是微量及短量徳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
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
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有義此依宗叙。
前文説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
觀論勢前爲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
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
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爲轉叙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言三微者第
三子微 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爲微不
名爲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
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
得名爲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不成麁色及非根
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
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叙 
疏。此是宗義者。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
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
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爲
喩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渉入。豈
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
變。故得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就他爲量。他許藥
微入銅微故。故得爲喩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
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爲一物。應
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
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 二彼論
云。又應倶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
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量云。汝宗世間
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
故。如手握珠 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
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
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量云。於此
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
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
 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
至中間見空 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
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
珠 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
細物。彼與麁物同一處量應等故 量云。
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
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
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顯有・同異既是
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
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除有・同異所餘
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
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
爲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
有説三徳名爲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徳。故論
結云便違三徳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
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爲同
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若論其體。二十三諦
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
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
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等數量等十一種
徳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
過 不定過云。其所説色爲如聲等非色
性故非是眼境。爲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
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此交加説。若順言者共
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
交加 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
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
假・實・能・所種種異故 言別非異者。有・同
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
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
如共 有説。以無別故故稱爲一。義差別
故復言亦異。如内宗中水波等喩。大意同
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但言無兒即知
石女。何須復説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第四計中有四句
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
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
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
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爲亦一亦異非一非
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
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
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
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
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
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
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疏第二
 沙門智周撰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問設言異識何
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

疏。稍相近等者。相似名近。大小倶説心爲
能取心即是識 有云。體即識故談彼心
王。稍相近故説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
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
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 或據一
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爲何義 答謂礙也。
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
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縁・境界。拘礙
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
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
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
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眼倶礙。如畢舍遮・
室獸摩羅等眼。有倶非礙。謂除前相。有眼
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
礙非夜。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眼倶礙。
如野干等眼。有倶不礙。謂除前相 釋施
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 畢舍遮
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 室獸摩羅傍
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 倶
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縁照自
境。何名爲礙 答祇爲自境拘自根・識。不
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
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爲礙。故倶舍論云。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對。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
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合轉故 釋
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縁二有對也。釋中有
二。並以拘礙名爲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爲所縁者。顯所縁有對。執
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
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
爲所縁。此據有縁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
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縁境用名所縁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
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説此色等爲
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爲境界。如人於彼有
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
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
境界對 問取・縁何別 答取謂照矚。縁謂
縁慮。故二別也。又倶舍論句數聊簡云。若法
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
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
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
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縁有
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縁有對定是境
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
眼等五根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亦如大乘十八界
種第六・八縁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
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亦爾。何乃
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細從麁在
十處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假十處非
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所成麁在
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疏。薩婆多等麁細倶實者。等説出世・及説假
部。説假部計蘊門皆實。説出世言出世並
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
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 或復全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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