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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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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如餘辨。今且略 問如有處言觀縁起
支齊識退還者何 答依染逆中初修習位。
作安立諦近方便觀作如是説。何者如觀
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乃至隨
應歴觀諸諦。由老死支苦諦所攝。於縁起
中先逆觀察。以三種相觀老死支。一細因
縁。二麁因縁。三非不定。感生因縁。細謂愛・
取・有。生自體名麁。由此二生而有老死。當
來老死細生爲因。現法老死麁生爲因。除
二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名非不定。雖
觀老死苦諦至愛。於後際苦并彼集諦未
爲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縁現在衆苦。謂
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觀未來苦是
當苦諦。觀彼集因是當集諦。觀未來世苦
之集諦由誰而有。知由從前集所生起識
爲邊際現法苦有。既知從先集所生起。
不應復觀此云何有。由識・名色譬如束蘆
展轉相縁無作者等。是故觀察齊識退還。
故不至於行・無明支。如是觀察苦・集十支
次觀滅諦。始從老死乃至無明。云何當
滅。由不造彼無明爲縁新行支。故彼苦方
滅。次更尋求證此滅道。憶昔師授於縁起
法。世間正見令起現前。如是數觀令見増
長。是染逆觀 此觀老死滅及趣滅行即至
無明。此中且約未來現在老死支因。略不
言過去老死及因。由作四諦故合觀察。若
作七十七智。即三世別觀。或約現老死。觀
近遠因。因皆過去。即至愛支。若觀未來老
死。從有至愛。若受已前是未來苦。約當起
次第。不爾種子非展轉縁 問或有處説
從觀無明至生即止者何。答約機欲待
尋因果説。老死無果但至生支 問或有
逆觀至名色支。有何所以 答據業種名
識支。識在名色攝故 論中名色名體多釋。
或四蘊爲名。如此中説。或三蘊爲名。即薩
婆多等。或無間滅意因名。瑜伽第九。或通
染汚。即此文是。或淨無記。即下十二支。剋性
名支。唯業所感故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論第四
段食之體。於變壞已有資長攝持方名
爲食。雜集第五云。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變
壞故即香・味・觸體變壞時。變壞者即資持之
用 問爲正變壞時名食。爲長養資持之時
方名爲食 答資持用時方名爲食。故瑜伽
六十六云。若諸段物於呑咽時。令心歡喜諸
根悦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
受用已安隱消變増長喜樂。於消變時乃
名段食。未資長時但是觸食者。望生喜樂
及順益捨可爲觸食。不爾亦非。故本疏云。
名爲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
切有非是食。此意即於所食香・味・觸。有
不生喜樂等。即非觸食 問諸觸塵皆段
食耶 答不爾。以觸通上界故 問若以
觸對香・味有觸非食。以香・味對觸。香・
味有非食 答香・味唯欲有。但香・味皆食
問香・味上亦有。有香味非食 答據業果
説。上界香・味是定果故。或是法處故不爲
例 問業果上地無。段食唯欲繋。定香・味上
有。段通色界繋 答設菩薩等變假無食
用。設有實用。據爲増上。引生欲界有情所
變香・味・觸三。而以爲食。亦不取本質故不
通上 問何故欲界變段食即許通質・相。
定等變段食唯相不通質 答欲界有漏性
是食。同界通質・相。定起無漏性非食。異界
不通質 問定果唯第六變可成無漏。通亦
撃第八變故應有漏 答第六變者可是無
漏。彼自第八縁彼起相即是有漏。然爲下食
是第六變者非第八變。而第八云前七非八
所杖質者。據見分説。設通相分。據業力
説。定通不遮 又解設第八變爲下食者。
爲縁起食。而體非食 又解言唯欲繋據
業果説。若通・定起亦許上繋。然法師意取
初解正 問如他通等引。即許下識相分上
界收今變段食何不爾耶 答雖名通・定
果。然非上界收。以漏・無漏不相順故。設縁
彼第八所變之相。亦不隨彼。隔無漏故。勢
分遠故。非正能引故。雖然稍難。智者思
擇 問觸食能生喜樂。思食必欲倶。喜樂攝
益欲自希望。應受及欲説之爲食 答由
觸起受。由思起欲。擧果顯因。正由觸・思
説此爲食。故瑜伽九十四云。能順樂受諸
有漏觸。能與喜樂爲食。由喜樂故便能長
養諸根大種。乃至云。由能執受諸根大種。
并壽及煖與識不離爲因而住。是故説識。
爲彼住因。由彼住故。氣力・喜樂・專住・希望
依彼而轉 此意由識持根大等。喜等依轉
故識爲食 六十六云。若諸段物於呑咽時。
令心歡喜諸根悦豫。類觸及思能生於彼方
有資益故非受欲。亦如淨土法生喜樂法
體是食非喜樂受。然觸能和根・識取境資
益唯在觸數。思慮益根非希望故 又解
不同法食。法食即取喜樂爲食。受從因
名名法喜樂。前解爲正 佛地論云。此淨
土中諸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説能受大乘法
味生大喜樂。既云法味。明法是食。此意由
法能生喜樂方名爲食。不生喜樂不能
爲食 問識食以攝持爲用。第八能攝持
其理極成。眼等説攝持何者是也 答眼等
非執持者。以不恒故。非有識時亦不執持。
由識取境亦資持根 問觸・思生憂・苦此
倶不是食。識有憂・苦倶。亦應不是食 答
體能攝持長養未來。以招後報故亦爲食。
故五十七云。能與後後爲増盛因令彼得
生。九十四文意亦同此 問惡趣非招報。
憂苦倶非食 答以識現起依持亦食 問
觸・思通八倶。六倶勝名食。識體雖八種。
第六偏名食 答二解。一不齊解。順生喜・
樂起希望。六識倶勝偏名食 攝持是識
食。八倶攝持不唯六。二義齊解。識體有八
種。勝食唯第八。觸思雖遍倶。六並名勝
食 問根由他資發識明盛。根不名食。
識由他資方能攝持。何故名食 答根必
由段資方能發識不是食。識體設不資。
七・八攝持故名食 瑜伽六十六問有七因
任持諸行。一生。二命。三食。四心自在
通。五因縁和合。六三性業。七無障礙。由是
七因諸行得住。何故世尊但説有情由食
而住。答由五因縁説由食住。一是諸行住
多分因。二易取易入。三能令羸損根大増
益。又令病愈。四令不中夭。五易入道。由
此五因説由食住。五十七同 問由識資
根故得名食者。意根過去後識方生。識生之
時意根落謝。云何後有法。爲前無法食 答
不約無間滅。據倶有意資彼名食。故五十
七云。云何識與意根爲食。答由三資持所
任持故。能與後後爲増盛因令彼得生
問眠・梵行等皆爲長養。餘何非食 答五十
七云。長養有二。攝受別義及不損害。段食具
二勝故名食。餘但不損害。劣故不名食
若爾四食應總具二。何故不説在長養中
 答雖未見文且爲一釋。四食且擧初説。
例餘亦爲長養。不爾九十四四皆有能長
養根大何理不得在長養中 問爲與已
生法爲食。爲未生法爲食。若已生生已不
住。若未生未生無體 答九十四云。然唯約
與未生諸法説爲食義 問前難善通。後
難未遣 答能令後生有増盛用相續而起
即是食義。非是無法故。九十四云。然唯約
與未生諸法作生縁理。唯法引法説爲食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説之爲食。餘解唯
能持名食 今謂不爾。亦必長養。且擧攝
持 問如在滅定經於多日 以何爲食
 答識・觸・思三 何無段食 答傳釋段食
持身正經七日。住定時多故無段食 亦
有許此定多時有段食。由定力持得多時
住。出定死者自業盡故 要集難云。既許
有段食。何故破外不依食住。故相傳云。
過七日後段食即盡。唯由三食定勢力故
持身久住。出定無力又無段食故即命終
 今謂此説道理有餘。定力持身既得久住。
何故不能持彼段食令得久住。如外衣髮
定持不壞。又住定多時出定之後。或有即
死有非死者。何者。現見世間病力持身。雖
不飮食多日不死藥力亦然。何獨在定食
力即盡出定即終 問既許有段食經何不
説 答壽・煖・識三不相離故經即説有。段
食非不離故不説有。又如食已即入滅定。
豈纔入定段食即無。經不説有且作斯理。
段食有・不有。出定終・不終。未見大乘文。
後當撿決
論。然行於法有遍非遍者。身・語・心行各有
三種。身行三者。出入二息此非遍行。動發思
者是遍行。語行三者。尋・伺二種非遍行。亦思
爲遍行。如來無尋・伺。有八聖道支正義許
説法故。意行三者。謂受・想二及審決思。三
倶遍行。心起必有故 問尋・伺既非遍行。何
故難他尋・伺於語是遍行攝 答就他宗
説。實非遍行。能遍起語即是思數 若爾何
故第二定已上自地有思得起語言。何假尋
伺 答麁思能發語。上細不能發。在佛即
得任運語故。然薩婆多及本經部二息非遍。
尋・伺是遍而不説思。大乘如前説。末經部
師許受・想二亦非遍行。以滅定中有心無
所故。尋・伺是遍。三宗差別 問識依根・境
起。説識三和生。亦由心行起。應説爲四
和 答根・境正牽體。説識三和生。想等助
功能。非説四和起 問意由受・想起。受・想
名心行。根・境正牽生。亦説名心行 答受・
想是心所。即得説心行。根・境非心所。不得
名心行 問何故滅定偏厭受・想 答論
云資助心強是故偏厭。又由受爲禪増上
障。想於定爲増上障。由受領下劣定。由想
想像故障勝定。又受於苦果増。想於苦
因増。由想像故起作諸業。由受領苦果
故。聖者雙厭。外道偏厭。又初靜慮望欲以
靜除散。二禪望初以細除麁。三禪望二以
靜除動。四禪望三以密除疎。薩婆多等。
由得彼定引得堅密四大閉身隙故。所以
無二息。大乘不爾。但以定能除其隙故無
出入息。設兼引大亦復無違。但非唯大能
閉身隙
論。心清淨故有清淨等。諸部不同。薩婆多
云。六界爲有情。謂四大・識・空。然心勝故。説
心染淨。經部由種色・心倶持。色持不遍。心
持種遍。故説由心有情染淨。上坐部等。心
能分別色。色不能分別心故作是説
以心爲本有漏法。因心而生無漏法。依心
住故結無漏心受彼熏下結有漏 又初
總句。因心生是有漏。依心住是無漏。後兩
句釋成 又以心爲本。謂無爲法因心顯
故。因心而生有漏法。依心而住無漏法。以
心爲本即無爲之別句。亦有爲之總句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准攝論破雜
染中有三。煩惱・業・生。今此顯破生及煩惱。
行縁識下兼破業染。此初段中分云。若無
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諸煩惱起皆應無
因。此約三性心後煩惱起無因。疏引所染
初識者。彼計受生必起煩惱。初受生識是染
汚故。此之識支應無種生。故以煩惱及隨煩
惱。皆應無因
謂從無想等諸地歿者。等取上下諸地。以
無想天長時無六識故就顯説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下。應分其文云。若
無此識持業種。一界地往還。後業起應無
因。二異類法後。業起應無因。三性心易不
受彼熏。故業起無因 破業果亦分二。
一界地往還。果起無因。二異類法後。果起無
因。攝論中亦云。若異熟斷已而更別生。應
成別受生失。無漏心後果起無因。又滅二
趣如本疏辨
問本疏難經部。云行在現在果在未來。或
一劫等如何能感者。大乘亦爾何偏難他
答大乘本識持彼種故多劫猶在。彼識間斷
故不爲例
又難有部云。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
識支。如何倶色説行能感。今疑此難。如大
乘唯識。豈一切法與識同性。外云分位亦
爾。未必與識同性故爲業感 答云我言
唯識皆不離識。如行縁識皆行所感。汝
言行縁識。有識非行縁。故不爲例
難經部。云未來無故不得云感。但可云
熏者何也 解此談本計。一以懸遠故。二
識是無故不感。但由行熏。隣次之識相續。
得至受生位識。名行縁識。若大乘説。非
望現識名爲識支。即種子是。故行能感。非
懸遠故
論。又行縁識應不得成者。今更助解。初正破
經部熏故名縁。無性攝論第・二云。謂行爲
縁貪等倶生眼等轉識許爲識支此不應
理 此意六識不是受熏。有間斷故。貪倶
染識非無記故。不是受熏故。行不熏眼等
轉識 攝論復云。識縁名色有聖言故。所
以者何。眼等諸識刹那速壞久已謝滅。爲名
色縁不應道理 此意轉破識縁名色亦
復不成。經部轉救。貪等倶識與行相應。熏
結生位識名行縁識。亦不得成。結生識起。
能熏行等久已滅故。非無體法而爲能熏
故。亦不成故 無性論云。若畏此失許結
生識爲識支者。此亦不然。於結生時。福等
諸行久已滅故。非從久滅此復應生 若
云非熏但説能感。即感故名縁。與有部
同。次下雙破結生染識非行感故。彼此宗
計唯無記法爲業所感。彼兩宗計結生之識
與愛恚倶。染非業感故 無性云。又結生
心非無記故。愛恚倶故。既非無記。以行爲
縁不應道理 薩婆多救如本疏辨。本經
部救同薩婆多。以生位色爲業熏感。同有
部破
亦時分懸隔無縁義故。若末經部救云。我
有麁細二識。麁者染倶結生。細者無記爲業
熏感 若上坐部亦二意識雖不説熏亦説
爲感。二倶許細是異熟性。故無性論云。於
母胎中有異熟識。與赤・白和合。乃至謂依
異熟識有意識轉 若爾即應二識倶轉
 設倶何過 違聖教故 上坐救云我部
不誦無違教過者。即難。應有二眼等識
生。六識攝故不許違理。許即自違。不許五
識有麁細故 末經部救。熏於識類。類性
無記。説爲識支。感亦不違者 此如前破。
又違經名。經云縁識不云縁識類。所餘
救・破准例可知。雖無文證理亦不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兼破正量部不失増
長性。故云得等
略解依中。疏云如何説依不與七同縁下。
此前師難後師。若爾如何下。後師難前師。
答兩人依別下。前師釋。問曰下。後師難前
師。彼質答曰。前師文。答而復質。後師文
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問心・心所法起藉四
縁。何故但説三種依耶 解云所縁通内
外。餘三唯在内故但説三 問餘識縁内
外。不得説四依。第七唯内縁。何不説四
依 答三縁生識勝故但説三依。縁依亦外
縁。力微不説四 問境界生心劣。故不説
四依。所縁引識微。應非二和起 答二和
通遠近。根・境並爲縁。依義據親近。境疏不
説依 又云。不例。三縁依聲中説。所縁縁
者是於聲説 此明所依故彼非例
難陀勝子等。立種生現前後異時。引雜集
等云。有眼非眼界等。又瑜伽云。無常法與
他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以非即此刹那。長貫前他性因中故。因
果不倶。攝論倶生倶滅者。如疏中會
釋倶有依中。本判爲四。第二即是安惠師
等 西明判云。第二火辨 要集疑云。若第
二師是安惠者。破前師云十八界種應成
雜亂。安惠既許自證分種傍生十八界。種亦
成雜亂。若一自證分義説根・境亦成雜亂。
安惠自許第七入見即有間斷。何故下文
云雖不間斷而有轉易 今爲釋之。安惠
自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
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
 又就他宗而爲此難亦復無過。許阿頼
耶變似色根等 或餘師義。設自所許約計
情別。亦不雜亂 言第七雖無間斷者。
是餘師義。以與安惠合爲文故。故疏言等
不唯安惠。本乃十釋西方別行。疏主既是此
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勞疑
就難陀釋倶有依中。解二十唯識頌有三
解。初依見・相別種義解。言識從自種生
者。即識見分。似境相轉者。既起現行。帶境
相起似彼所執外境相現。無別五根。即見
分種名爲五根。所帶似境即是五境 二云
識者五識相分。不離識故名之爲識。從種
起現爲五識境。實在内識似外而現。爲成
内外處分種爲十 三云依見・相分同種
義解。五識見・相合名爲識。自種生者。見分
從種起現行也。雖無別種亦帶相起名
似境相轉 觀所縁縁論三釋大同。但互
爲縁。少有差別
論。又彼應非唯有執受等。本疏意云。三業能
感。身業是色即有執受。約扶塵説。聲離質
已即非執受。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非執受。
前云約執令生覺受而説。前第二説種名
執受。約同安危説故。今據諸論明十八界
中。幾有執受。但云五色根。故言應非唯執
受等 西明云。此説實能感五識業。説五
識依故。唯思種實業。色・聲假説。非正感故。
由此思種唯非執受。唯非色蘊。唯非内處。
違聖教説此三皆唯 集云。感相分種非
五識依。能感思業。即非色・聲。約生覺受故
思非執。無表是假無感果用。故取有釋
今謂不爾。有説所釋具言假身語業并實思
業。論云非唯故通有執等。不云唯非有執
受等。顛倒論文故非爲正。前第二説。執受
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若謂今據生覺
受説者。且五色根爲唯取現。爲亦兼種。
唯現可爾。通種即非唯有執受。若云據現
者。何故前難云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通
現・種。執唯是種與教相違耶。故知五根通
於種・現。據生覺受自亦不唯。何但難他。
故本釋正
阿頼耶識於有色界遍依諸根與楞伽同
後更
撿文
論。既許現識以種爲依等。本疏説云此令種
子有倶有依。論言現識依種者。以所依根
通種・現故。故疏言種。若謂論文應言現行
以種子爲因縁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
同喩過。第八望種非因縁故是倶有依
然西明云。此中正明倶有依。如何義准因縁
爲例。解云理實不應爲例。而淨月意。前
二師皆不許種亦有所依故。今義准令種
識亦有所依。量云種識亦有所依。現種識中
隨一攝故。猶如現識。雖彼所依因縁・倶有
二依不同。而依義齊且引爲例。所以者何。能
熏有因縁義。異熟望種非因縁故。此意且
引爲例者。雖成因縁爲所依。且取依義。因
縁・倶有同是依義。若云因縁依。第八現行
望種即非。爲避此過云且引義例 今謂
不然。若但成依。有爲諸法皆杖託依。應成
相符。若成因縁。第八望種非是因縁。成作
因縁。便有一分違宗之失。故知前師不立
種子有倶有依。今立此義違他順己。不
乖聖教故本疏正
疏言故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住依。以種子
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例者。意以異熟
識中種。即以第八現行爲住依。能熏轉識
望於種子雖是因縁。亦與種倶有。故與諸
現行識。倶有依爲例。新舊合者釋生長義
論。倶有所依。護法義簡取決定有境爲主
爲所依。簡餘非所依
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此即擧果顯因所依。
若法雖杖託因縁起。而不能取自所縁
者。果名有依。不名有所依。因縁望彼但得
爲依。而非所依。何故如是。以瑜伽論唯
心・心所名有所依。餘不名有所依。若不作
斯義門簡者法有相濫 然疏云而以義
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爲依。非後爲前前
爲後依及他爲自依 要集云。此無相濫。
此中既辨倶有依根。非前後故。自識不依
他根而起已極成故。故唯四義簡法已盡
 今謂不爾。雖知四義簡法已周。論文不
顯。但且對前諸師異説。辨彼非所依。不顯
簡他及於前後。明是自身。若以言倶有。即
不須簡非前後者。亦應云等無間。明前
望後爲等無間。何須復云前聚於後。下解
開導云於後生心・心所法。又本辨心・心法。
何須説云謂有縁法。言心・心所豈非能縁。
又如熏習。熏自極成。可須復簡他身前後。
故今疏意。心・心所法杖因託縁皆得名依。
既論説云展轉増上力。二識成決定。亦是
自識因他識生。何故不簡。前後雖別亦
得名有。如前因果別時家。解攝論熏習倶
生倶滅。以前後法同有生滅。云倶生倶滅。
今前後心異遍計故倶得名有。何故不簡
不以同是有。要非前後是倶有依
又云。樞要云前三各具四義。若爾決定簡
法已盡。謂同境即顯有境。根本即爲主故。
由此證知餘三無用 今謂此情不悟大意。
何者本疏以論説倶有依。前明具義。後復
云同境・不共・分別・染淨・根本所依不同。此
之五種於前義中爲具不具。若其不具得
爲所依。何須前義。要具爲依。即是前三各
具四義。四義隨有。即具前義方是所依。由
是身根望眼等四識。非彼五種。故非所依
 要集云。今解身根爲主義簡者 今謂不
爾。論文本意。爲主一義。以王簡臣不簡身
根。若云雖有身根。四根若闕四識不生。故
知不依者不然。亦雖有第六。若無身根身
識不起。豈許身識不依第六。故不以主
簡別身根 又樞要言順取所縁者。解同
境根。若同境根亦具前義。不解有境義。不
得妄難。故七依八即不同境。故知不約順
取境義。説有境義。若順不順皆有境故。智者
當察 問今解倶有依根。既以有境簡去
種子。豈可種子非倶有依。若非是依。種應
非根。便違聖説眼等五根皆通種・現 答
論根通種・現。今護法辨依・所依別。現根用
勝名爲所依。種根非勝不説所依。若取種
根爲倶有所依者。自種應是。今辨倶有所
依。不依解根義。故不取種
問言同境根。即眼等五根。是未知眼等識。
縁境變相爲親所縁。眼等五根爲照相分
爲照本質。若照本質即不同境。質・相異
故。若照相分。本質何遮而不能照 答今
二解。一云雙照。倶色境故。無法遮故。一云
照相分。云同分根能照境故。隔自識相故
不照質 問如隔瑠璃等尚能見外。自識
相分有説非礙。何故能遮 答勢分力隔不
以相礙前解爲勝 問五識變相。爲依託
質。爲不離見。若依託質。應離識取。若
不離見。何成離合知。識皆與根不即離
故 答雖依託質不離見分。倶悉無過。
以能縁見不可説云在此非彼處。以無
形礙故 若爾如何名離合取 答以五色
根望本質説。不約相分。故成離合。不離
識縁
問五識何爲以第六識爲分別根 答瑜伽
五十五云。由三縁故。謂極明了故。於彼
作意故。依資養故 言明了取者。意雖由
五而得明了。五亦由六能明了取。若無意
識五不起故 於彼作意者。由欲得縁彼
境界故。即同縁義 依資養者。謂由意識資
養。眼等識方得起故。即引發義
但説五識依五根者由二義故。言相順
者。一近相順。即近所依。二相資相順。五根有
漏五識亦有漏。五根無漏五識亦無漏故
後開導依。本疏三師。第一難陀等。瑜伽第三
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相隨倶生。亦無
展轉無間更互而生 又一刹那五識生已。
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
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 此師准文
不許五識倶生。亦無二刹那續。亦非更互
生。若前若後必意識起。是故五識必用第六
爲開導依 第二安惠等。第三護法等 西
明云。第二淨月。安惠師許三位無末那故
要集亦云。定非安惠。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
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爲開導依。彼許三
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相應末那 今謂
不爾。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既自不識梵本。
又非翻譯之人 若是安惠前難如何 答
准本疏釋云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
識轉末那得名爲第七。實非第七。不通
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倶平等性
智等。如疏具釋 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
 疏外又解。前難陀師云。第六意識自相續
故亦總用。前六轉識内。隨何爲開導依。第
七・八識雖自相續。見道初轉由第六引。應
用第六爲開導依。就彼宗難正彼義故。
不依自宗。疏主既親承梵本翻此論文。豈
肯鄭重爲斯錯判 今又助解。言安惠等
許淨第七即是餘師。餘文即通安惠及餘。
述正文中云。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
識爲開導依 染相續位自類爲依。無漏
間斷既有第六即爲開導。滅定位出。應云
用第八爲開導依。略而不言
第二師文中有二。初縱。後奪。初中有三。一
云未自在位可如所説。二遇境位。謂卒爾
遇境位可如所説。三遇非勝境位可如所
説。上一位字貫於下二。次一遇字通第二
三 若自在位下。奪翻前三位。言自在位
者奪初位。此師意云。謂互用位多恒縁境。
此意破前六塵境至識不並生。以即刹那而
便落謝。互用之位如眼識起。雖有餘境亦
能縁之。何假餘識而眼識間斷耶
問護法等師何性界心得出滅定 答廣惠
聲聞・自在菩薩。隨何界地方便善心。若依自
地亦通生得。未遍超者。隨其所應。或依
他地方便善心。若全未超。但依自地方便
心出。依方便入故
論。又異熟心依染汚意等者。何故無性兩釋。
一云即第六識爲染汚依。第二同世親。所
謂末那。何故二別 答兩論不違。此有二
義。一恒相續。二縁内外起増上愛故。無性
即據通縁内外起染汚故。不言第七。世
親即據恒相續識常起染汚。非無第六。以
非恒故隱而不説。無性菩薩據續生時。非
無第七。以不外縁故亦不説 然今此師
所説染意。或同世親。或同無性 或可染
意依第七説。相應悲願即第六識。以此爲
證。證誠第八用第六・七爲開導依。以因
大悲依第六故。染復第六不證第七 或
此師意且據凡夫一分而説。初受生識。以
染汚意方得受生。即中蘊末心。除轉輪
王必起貪・嗔方得受生。相應悲願即是二

論。若増盛境等。西明云。此有一句。境勝心
非勝。謂率爾心。此中應有等流心・境倶勝。
已攝在前等流心中 今謂不然。證五相
續。云遇勝境理必相續。定非率爾。率爾之
心非多刹那故。若許率爾自類相續。應引
瑜伽論云由率爾心。乃至相續而轉。何故
云決定心後等。前文已證等流翻前率爾
 遇勝境下。翻前非勝境。不説唯率爾。前
文且約汎爾等流心。即心勝境非勝。此約
心境倶勝破 或可。前約心相續趣境破。
此約境相續勝逼心倶令心相續。故二文
別今准此文當後二心。故倶勝句攝
問戲忘憤恚定是何天 答本疏釋云。欲四
空天。非下二天。西明云。通六天 要集斷
云。此説近理。以婆沙説在下二天。大小雖
殊倶得爲證 今謂不爾。四句自體。若不
約定人・處而説。但據逢縁可通六欲。若
約定人・處。即本疏爲正。然准道理據定人
處。不爾但應人爲他害即非自害。若有自
害即非他害。何要戲忘・意・憤恚天及羯剌
藍位。又戲・憤天既屬帝釋。豈與非天共戰
之時不爲彼害。若爲彼害此即不定。即應
佛使等有自他害。倶不定故即有雜亂。據
無雜亂大乘約定。即本疏正。無相亂失及
不定過。又出曜論云四空天
論。然攝大乘説色亦容有等無間縁者是縱
奪言者。釋彼論第三云。謂經部師作如是
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
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爲能生因
性。謂彼執言。從前刹那色後刹那色無間而
生。從前刹那心後刹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
已上論文。破已下結云。但應容有等無間縁及
増上縁。無有因縁。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
等無間。奪彼前後爲因縁義。若爾何故攝
論第一云又經部師不説唯色名爲心法等
無間縁。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縁定故。釋
文如疏
論。故展轉作等無間縁者。問心・心所法多
少起。而得説爲縁。何妨諸識多少生。亦復
得爲縁。質云諸識前後多少起。相望得成
縁。色法多少生前後。亦成無間縁。彼復質
云。諸識多少起。例同色不成縁。汝諸心所
多少生。亦應同色不成縁 解云心・心所
法和合似一。共辨一事得互爲縁。諸識不
然。何得互爲縁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問心所望王不開導。心
所非所依。心王心所既導生。何妨心所亦
成依。解云等無間縁義相引。心所可成縁。
開導據勝能。非主不成開導依
疏云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者。此
引攝論云佛不爲小乘説阿頼耶識。外人
即引經文爲難。若爾何故經中世尊云。我
不説一法未達未遍知。而能永斷一切煩惱
成阿羅漢。我唯説言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
能斷惑成阿羅漢。言達無間道。遍知解脱
道。此難意云。若不爲説阿頼耶識。豈得云
於一切法已達遍知。無性爲釋。此佛密意説
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説總相處。非諸煩
惱有各別斷。或取共相無常等行故。不爲
説阿頼耶識 此意以別相名。意詮生空
總相義處方能斷惑。惑共相無常行。非縁
別別色等之智。而能斷惑。故言一法未達
遍知者。別相之聲。説總相智而能斷惑。非
一一法皆達知盡方能斷惑。故不爲説阿頼
耶識 今瑜伽文亦復如是。意説前各自別
識。爲後各自別識等無間縁故。於總處説。
若彼六識爲此六識等。此是別意言聲。於
總處轉故 又此言總意別有三。一會前
第三云。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者。若此識
及諸識皆是總語。意説各別八識。擧此總
聲。非謂諸識許互爲縁。一云解第三意。
別説後識定生。簡無學最後心。然擧於總
諸識生聲。一云會前又此六識爲彼六識。意
欲別説各自六識。擧彼總聲意目別六。非
此六言總含八識云言總意別。何者五十二
初擧諸心・心所無間後諸心・心所生。通詮
八識。重復言此六彼六。據三乘通説。故不
通八
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有二解。一云依是不
共依。縁是因縁依。以總聚言。不須分別種
之與現。種不離識自體分故。云依・縁同
 又解以總聚言縁第八識。因縁・増上。種・
現雖殊總不離第八。但不説等無間非所
縁故。此據染説。若無漏位亦縁無間識
二云依所依。縁即所縁。以因縁・増上倶名
爲依。縁即所縁。即下許第八自體及種子。
如次計爲我及我所師義。又前二依有勝
用故。所以偏説。非謂爲顯依・縁同故。以
且解依彼轉未解縁彼轉故。然要集云。或
可初釋唯倶有依。後釋通二 今謂不爾。
若初但一。何故論云倶顯前二。故説有

論釋縁彼。問難陀師計七依本識。亦縁彼
相應。何名依彼縁彼。答據執爲我名
縁彼。火辨・安惠並准此釋
問火辨何故不執自體以爲我見 答見分
作用故執我。自證沈隱故不執之
安惠破火辨中。有三番問答。初約定。次變
不變時。後約凡夫厭色生上不變色難。不
同聖者生上變色
問護法正義七縁八爲我。自證縁見作何
行相 答不同見分。自證思量見分之時。
不作内外我非我解。但冥證見體。亦如邪
見縁外之時。見之自證縁見之時。但證見
體不同邪見
問論無一心中有斷・常見故。我・我所執不
倶起者。何故分別行縁蘊。不分別所起處
等起我我所見耶 答二十句等。雖同依
色蘊等不是同時。前後別起故即無妨 問
斷・常依惠立。二見不並生。二執一惠生。兩
執不並起 答斷・常境別。二執境同
思量爲性相。問既恒思量所執我相。與我
見何別。倶作我解故。復何不名我見 答
我見推求並作我解。此作我解而不推求。
故不名我見 問何以得知心作我解
答准心所知。既云我愛・我慢等。當爾彼愛
等。若不作我解。貪愛於何。又亦不應名
我愛等。由此准知。心王亦作我解 若爾
心王應取別相 答不爾。即此我境是總
相故。領納屬於順益己相。而貪愛等方爲
別相。論説唯言故 問我無我等是其差別。
何名總相 答准諸法自性差別。名非總
相可爾。今心王所取總相。心所所取別相。
與彼有別。於彼自性差別之上。各有總相・
別相故。不爾王・所境應差別。故知我者即
是境之總相。於我之上可意・不可意等方
是別相 又有解云。心王亦取別相。辨中邊
論云。心王亦能取總・別相。今撿彼論第一
云。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爲受
等。准此心王不取別相。此論第五亦識能
了別事之總相不言了別事之別相 問
心王既作我解即是我執。云何第八卷護法
正義。云執我法者必是惠故。不説所餘
答心雖作我相而不執之。執者是惠故
又釋云。彼據勝説。及根本説。此據相從。必
由於惠方能起執。非於此聚而無有惠
可起執者故。言必是惠故。不障相應亦
有二執 問貪等皆有執者。疑有執不 答
執必見倶。疑非見並。又執必決。疑不決故。
疑不是執 問如思相應業之眷屬。亦立業
名。與見相應見之眷屬。何不名見 答業
是造作義 倶能造作未來果。及所造事業。
故倶名業。見者推求。相應非推求故不名
見 又釋剋性即非。相從亦見。如似智惠相
從倶名智惠故 問執我是惠能。同聚倶執
我。推求是惠用。相應亦推求 答推求是見。
餘法不推求。執者堅取義。同聚倶執我
問既恒審思量與思何別 答通・別有異。此
但思我。彼思一切 問未轉可爾。已轉如
何。已轉通縁一切法故 答亦總・別縁。勝
劣有異。王取總相勝。所取別相勝。不爾
果位王・所二種倶能遍縁。如何取別。然第五
云。心王取總相。心所通總・別。且據因説。若
在果位。王・所倶能縁一切法取總・別相。但
勝劣異
西明云。何故釋名門但解末那。三性門中
即解心所。解云理實於諸門中皆有二義。
影略互顯 今謂有餘。若言諸門皆有二義。
釋王有覆性。所亦性同。於餘門中若皆如
是者。心王四惑倶。豈我見等亦四惑倶耶。故
思爲性相者。但解於王。心所不爾。設心所
思 箇思量。所餘心所非恒思量。又思雖
有思量之義。不以思量釋思性相。然辨
三性門中解心所者。以彼心所有貪・慢
等。不知不善爲有覆性。王由相應得成
三性。所由所依是有覆故雙問答。至下更
釋。此問本意自釋第二變。不解心所。不可
門門皆相影顯
問言四惑倶我癡・我見。如論自辨。愛有四
種。慢七・九種。是何愛・慢 答是總愛。以縁
我故非餘行相。七慢之中是我慢攝。我慢恒
起。非九慢類
論。及餘觸等倶。有二師釋。初師二解。一四
惑餘。一無覆性餘 若爾後言有覆性攝。豈
不重耶 答此師解餘有其二義。一遮。二
表。今取遮義。五遍行法前與八倶。亦與七
倶。恐同於前是無覆性。故餘言遮。後言有
覆攝者是其表義故無有過
簡別境五中。問此師第七何無欲耶 答
縁未遂境可有欲生。此識縁我恒遂無欲
 難七縁境恒遂。不希未遂無欲倶。佛果
所縁恒現前。無彼未合欲不起 答佛果悲
願度衆生。境界雖現欲無減。因中我法恒
現取無願不希非欲並 又釋如疏。餘四
准此
問此師何故七非隨倶 答此師意説。二十
隨惑。雜集論説皆假有故。依根本惑分位
立之。此識倶惑恒無間斷無分位故不得
並。又五十八云。諸隨煩惱皆是煩惱品類
若爾何故決擇五十五云。無慚・無愧・不信・懈
怠是實物有。放逸是假有。餘者論説是世
俗有耶 答此師意説。假者有二。一相待
假。二分位假。前無實體。分位假者而是有
體。云實有者據分位説。云世俗者通於
假實。以相待・分位倶名爲假
問實有假有理可易知。世俗有言應須分
別。唯識論等説沈・掉等是別有體。如何大
論云世俗有 答言世俗有者非謂假有。
不同放逸定是假故。不同無慚等四依勝
道理別有體用不名實有。此沈・掉等皆
他等流。別有體性義非勝顯不名勝義有。
非體假無名世俗有
問論會違云。依二十二隨煩惱説者。准百
法論二十隨惑成於百法。瑜伽論中*惑説
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應不唯百法
答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性者。煩
惱等流品類不同説多少別。離彼二位更
無別法。百法論等據其體性有差別者但
説百法。亦不相違
論。言要縁曾受境類者。有二説。一云境類
者。縁滅・道時但縁其名名亦爲境。此境
是滅・道類。二云境體之類。如縁苦・集親符
其體。亦已曾受後復縁時。言縁境類。即前
體類。餘准此釋 又云名是名類。謂先聞
縁今復聞縁。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復
縁名。三體是體之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
可解
問護法正義云。非諸染心皆縁曾受境。及
邪簡擇故忘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
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縁現在復
非簡擇。起此忘念・不正知時。與無明倶
不。若許倶者。忿等應嗔倶。若不倶者。應非
遍染 答義別説之。猶如見・惠。雖不相
應可得倶起。以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問如縁曾境及邪簡擇起忘念等。依二法
立。爲一忘念等。爲有二耶 答疏有二解。
後説爲正 然要集云。有説兩説皆違第六。
故第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倶。而癡分
者亦得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若無念・
惠。唯癡上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
立。即自問云。既二並起爲一爲異。答謂攬
二分假立一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
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應故無
有過 今謂此説即是前明。何勞別説 本
疏云。惑總依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
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攬二分假立一
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逸等依四法
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此意放逸雖
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説。説遍染故。
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分義
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應
故無有失耶 又復彼説自有過失。何者彼
云。或可念・惠・無明各別立一。雖有多種
相用無別故説爲一。二十隨惑等但説一
故。據實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説
事等約體説等。用望於體不説相應。非
他性故。若爾不害・無嗔二數應不相應。第
六云信等皆遍善心故。解云但云遍善不
言相應。亦不言倶故無有過 今難彼云。
既云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等。若用若體
倶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有多並故
 又云。不害・無嗔彼但云遍不言相應。亦
不言倶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不
倶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爲一。名
爲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倶起
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
惠。亦名忘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應非
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忘念及不
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 答別境中忘
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忘追憶故。隨中
忘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
問若爾前善心中。不能記憶曾所受境應
非忘念。以非染故 答起善心時。雖有
不能憶過去境。而於現境能正念故 問
縁現可爾。縁過如何思之。若別境中惡惠
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知不
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惑
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論第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第二師釋。末那通四受倶 問云何欲界不
與苦倶。乃至二靜慮云何不與樂受並
答疏已簡訖 云何與憂・喜倶 答且與喜
倶有其三釋 一云喜與第六倶。第七與
六倶故。云與喜相應。不爾。何以故。云縁
有喜地善業所引果故。不縁第六故此解
非 二云果從因故。或從喜受相應思之
所感此第八識。第七縁此引業果故。名縁
有喜等與喜受倶 三云相順故倶。如説
五識縁前相分。此相從前五識熏成。後五識
縁云縁前相。此義亦爾。此果從喜及相應
思之所招感。雖縁此果順彼因故云與
喜倶。餘受相應三釋。准此 問疏云。若四
受倶則金剛心非頓斷過者。説與捨受倶。
豈不漸斷。以易地捨故 答云若喜等倶。
必隨地別染法倶斷。如六識故。若捨受倶
即可頓斷。如第八識捨倶頓斷。其理極成。
故無有失
問論云縁内執我。此之我見。爲唯見分名
我見。自證分亦我見收 答設倶何過 
倶有失。若不名我見。貪・嗔亦然。彼自證分
應非貪等。若名我見。應許縁外。何名縁
内。亦應非量攝 答但見分名我見。非自
證分。我見自證但名染惠。何故不同貪等。
 答貪等稱境亦得生貪。如五識倶等。我
見不稱境故。自證非我見 問何故不稱。
即非我見但名染惠 答如縁無爲縁他
界等。見分縁時不稱無爲・他界。但見分名
無爲縁・他界縁。自證不得名無爲縁等。我
見亦爾。又若見之自體名我見即得。若縁
我故名我見者。自證即非。貪等亦爾。若縁
色起貪名爲貪等。自證即非。不縁色故。貪
自證故名爲貪等。自體亦是
論故此相應唯是捨受者。問第七縁於八。隨
縁唯捨受。第六縁七・八。隨彼唯捨受 答
第七恒内縁。隨境唯捨受。第六縁内外。不
得唯捨受 問六是能引七所引。隨彼能
引成無漏。七是所引六能引。應隨能引通
三受 答無漏起時難。隨他起無漏。縁境
恒任運。故不通三受 問第七無漏他引
生。不隨能引通三受。第七無漏由他引。不
隨能引同一地 答淨法起時難。隨他能
引同一地。捨受任運起。不隨能引通三受
 問第七任運起。不隨能引通三受。五識
任運生。不隨能引通三受 答五識易脱
起。隨他通三受。第七縁一類。不隨他三
受 問五識任運他引生。即隨能引通三
受。第七一類他引起。應隨能引通三受
質答云五識雖他引。不隨能引尋伺倶。平
等雖他引。不隨能引通三受
論若與藏識有異等者。要集云。有説・有解三
位無故無恒轉義。亦不應理。未斷滅來恒
續起故。同第八識未入四位恒名頼耶。故
依有釋無故不説。或相同不説 今謂不
爾。頼耶設入四位。未成無漏故説恒轉。
不約名説恒轉如流。末那三位轉成無漏。
轉易非恒故不如流
論。此意心所何性攝耶。疏有二解。初云雙問
雙答。王由心所成三性故。初擧所顯王。
故論云。此意相應四煩惱是染法故。次顯由
王所成有覆。論云此倶染法所依細故。故雙
問答
問七縁八爲我隨境一界繋。第六縁三界
爲我三界繋 答自地互相増。隨自自地
繋。他地不相増。不隨他地繋
論。此位染意。疏云。通二執説 要集等説。
唯説人執。不説法執。何以故。若説法執。何
故論言三乘聖道有伏・滅義。二乘無學不
應永捨。又護法釋。三位無者依染意説。
故知法執不名染意 令謂。但説於論不
違。是本意故。雖定性二乘不能伏斷。望彼
非染不名染意。對不定性及定大乘。法執
名染。然不定性生空聖道亦不能伏。故論
云三乘聖道有伏・滅義。若唯人執。應言三
乘聖道倶能伏滅。何須得言有。三位無染
亦復無過。法執望二乘定性不名染。三位
中不無。若望菩薩三位中無。文含義隱。餘
者不悉
論。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西明量云。未起法
空。應有法執恒行。以未起對治故。猶如
我執位 此量喩中所立不成。樞要云。法
執未證法空位有法。應恒行。二執隨一攝
故。猶如生執 有妄出過云因有法自相
相違。錯引樞要。解論文中所立宗・因便倶
有過失故
問住滅定者。世尊入滅定不。答有三解
一云不入。若爾云何具諸功徳。答成就滅
定而不現起 二云入。若爾何故訶菩薩
入。答呵耽樂者。諸經亦有勸菩薩入 問
既入滅定六識不行。何能利生 答由加
行意願力故。不起滅定現威儀化生。佛
即任運不假加行 三云雖似入而實不
入 傳云。思益經説入理滅定識即不行。
入事滅定識即猶起。言似入者即事滅定
 然傳撿文三釋之中第二釋勝。故此論難。
若平等智依第六者應有間斷。許佛恒行
如鏡智故。若不入滅設入不滅。即六恒行
如何成難
言所立宗因便倶有失。疏云有自法自相相
違決定者。改彼因云。除聖道等意識。無
倶有依。是意識故。如三位意識。因改於前。
前因亦應除三位六識攝故。無不定過
樞要云。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不
定意爲同法故。此量意云。以無學人恒無
第七。言不定者。除在滅定無第六識。取
不入滅時第六意識爲同法故。然以理論。
此中宗有二。一總立第六意識。二簡去三
位取餘第六。因亦有二。一總因六識攝故。
二別因亦簡三位非三位。餘六識攝。隨其
所應以二因各成二宗。過思可知
論。初通一切異生相續。西明兩釋。一明執相
續。二云相續者身。意取此解 要集亦云。
此依五蘊身名相續。非執非心 今謂不
爾。此文意顯三位差別有續有間。初總明
之。後重料簡起・不起時。故前相續。明此倶
意有間有續。不明其身。若以五蘊身爲
所依名爲相續。且如我執亦依聖身。何故
不云相續。平等性智亦依菩薩。亦何不云
相續
論。我法二見用雖有別同依一惠。要集等云。
必無別種所知障定。前已略明。今更重顯。若
無別種諸羅漢等起法執時能熏種不。若
言不熏。能熏四義少何不熏。若言許熏
者。豈非別種。能熏唯是所知障故 又復自
言。一惠用分熏成二種。即是別種。何云必
同説爲煩惱者。是據根本及多分故
論。法執倶意於二乘等。等取凡夫。即二乘凡
夫 西明等云。等取菩薩生空智。以不障
彼智亦名不染 要集云。後説爲勝。若等
凡夫菩薩亦有。何故不等 今謂前勝。論
云於諸菩薩即通凡・聖。若望菩薩生空不
染。起生空時可非菩薩。又亦應言於諸
菩薩除生空智亦名爲染。前句總説。文復
不除。故知總望不等菩薩起生空時。然於
菩薩不言等。諸言攝故。前影後故。倶無有

論是異熟生攝者。且如異熟生心乃至變化。
大小乘別。小乘四心定唯無記。然變化心通
欲・色界。威儀心寛。餘三不攝。並入威儀唯
單非雙 問受戒等發起威儀。豈非是善
 答彼宗意云。欲得受戒此心是善。起禮
拜等即是無記。然立戒體不依發起身・語
業思。依色・聲立。大乘變化唯四靜慮。通
善・無記及漏・無漏。餘三通 性・漏・無漏。如
前已明。然得合起。如行道路歌舞拍鼓。或
前後心發倶時亦得。或業果心不能倶發若
非業果及善惡能四心義説。非多心並。大
論云此世俗有故。云無記者據別説故
論説心意識。薩婆多云。五門義別。一名門。但
與施名。二義門集起名心。了別名識。思量
名意。三業用門。遠知名心。開導名意。受生
名識。四世門。過去名意。現在名心。未來
識五施設門。在蘊名識。在處名意。在
界名心。皆通六識。非離六外別有心意。
後撿文注。大乘即別
解脱經者。有云。因道斷障得解脱故名解
脱經。要集云。如天請問等不名解脱經故
 今謂不爾何經不令修道斷障。不爾何
得云引對治故明是佛説。故前説是。然天
請問是別名。言解脱者。是諸不入阿含
者之總名
染汚意恒時等者。諸部釋異。且有部云。染汚
意者。謂第六識。恒時者。非不斷故名爲恒
時。如常施食常受樂等。倶生滅者。非謂同
時名倶。生滅倶有故名倶。即是諸或皆有
生滅。若解脱者。對治道起。非曾非當有者。但
捨其得離縁縛故。非無體性 上坐部
云。染意恒時。謂細意識。無間斷故。諸*或倶
生云倶生滅。過・未無故非曾・當有 問若
細意識。如受生等恒時相續與四*或倶。云
何攝論第二云。依染汚故時無斷故。以此
爲難又九心輪以有分心是受生心。唯是無
記。又下會瑜伽云。地獄無間有異熟生。是
上坐義。准此非細染意受生。應非彼釋
答上坐部中有本末計。無覆受生是本計。細
染意生是末計。經部師中亦本末計。釋經
准之
明不共無明。攝論第五云。此於五識無
容説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
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
見道不生起故 此意五識在見道位未
成無漏。若有不共無明。即在聖位亦名爲
醉。與教相違。説異生故。不云聖者亦恒
常起 又約菩薩起見道説。爾時第七亦
無漏故。非謂二乘所起見道。亦非第六立
第七故 問無性之人既無對治。應總不
有 答是異生故。又此難意且據有姓起
見道説。不爾許五有成事智。應有不共
 問攝論復云。亦非染汚意識中有。與餘煩
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既爾如
何與四*或倶。應初師勝 答彼論叙難
云。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恒相應
故。自釋云。汝難不平。非我説彼與餘煩惱
不相應故名爲不共。然説彼*或餘處所無
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説與餘
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此意就他薩婆多等云與餘倶不名不
共。顯彼自違故爲此難。非我説與餘*或
倶時不名不共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者。大乘顯小若無第
七經義不成。故難外云。眼等此中攝有倶
起根名二縁。意亦六中收。應依現意名二
縁 外難大乘云。意識二縁生。縁無意得
起。何妨二縁生根無意亦起。經部共大同
許過・未無。縁無亦許起故爲此難 答持
自有無倶是法。縁無現相二縁生。過去滅
意現非有。意識根無不應起 若薩婆多
就大乘宗。爲前難亦得。經部滅無假立意
名。就大難云。五識六二縁縁實根亦實。意
識六二縁縁假根亦假。然下別破經部。此先
假叙。有部爲難。亦就大乘 答云根法是
所依。意倶非得假 又釋親相相是縁生。
質無亦是實。同五六二縁。所依根不假 外
又難云。經説六二縁。根假識不生。識託六
二縁。境假應不起 答所縁勢疎遠。設假
識得生。所依勝増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
相分例同根現實應好
不可説色爲被所依。破上坐部云。五識依
色根。五識無分別。意識依色根。意識無分
別。*被質難大乘云。第八依意根。第八無
分別。何妨第六依色根。意識有分別 答
色法性是鈍。五依不分別。意法是勝依。要思
方分別 外難六依意根六有分別。八依
意根八有分別 答第八自性無明了。雖
依意根不分別。第六自性有多能。更得意
依故分別
問現在名爲意。已滅依此立意名。現在亦
名識。已滅依現應名識 答意名通二義。
已滅依止得意名。識者唯了別。已滅無能不
名識
論。由我執故令六識中等者。疏有二解。取
後解正。西明取前。要集亦同。今謂後釋
爲勝。由我執故不能亡相云我能行施。
豈第七我縁施等生言我能施。故本疏意。
此第六我。由第七我爲所依止行相増明。
非云我施是第七我。若執三輪相是第七
我。七地已前有時未伏。何況地前既不能
伏。施等三輪何能亡相故
言相縛。有其兩種。一通一切相。由第七我。
二執三輪相。雖亦由第七正説第六。然攝
大乘據所依止故。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非離無明我執隨遂。非離依止而有無
明等。若即説是第七我執不能亡相。應
云非離無明我執自性而能執相等。何須
云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故説
所由非説即是。然此論引瑜伽爲證者。是
通證故。非唯證彼三輪之相。若云由無漏
無分別方能伏此相。即見道前應非波羅
故。地前修有漏加行無分別智能伏第六
故成密多 問言相縛者。爲煩惱障。爲所
知障 答設爾何失 二倶有過。若由煩惱
障。二乘無學有漏心位應無相縛。我執斷
故。若由所知障。生空後智應有相縛 二
解 一云由所知障 若爾生空後得應縛
 答不相順故。依安惠釋此即爲正 二
云以煩惱障爲相縛體 若爾二乘無學有
漏善無記心應無相縛 答由此相分體
是有漏。是彼所引熏成種故。今雖斷彼我
執體盡由有相縛。然法執體非正相縛。執
有相故爲依助彼我執起故。是助相縛。無
學散善及無記心。亦有此助未離相縛。生
空後得雖有其助。無昔有漏所熏之相正相
縛者。故得云無。此釋爲正 然執三輪相
唯第六識。五・八任運。第七内縁故。若有漏相
名爲相縛。即通八識 問諸論但云令六
識中不能亡相。如何今説通於八識 答
彼據三輪。令第六識由執我故。令前六識
皆爲相拘不了幻故。第七縁八亦爲相拘。
相縛本故。皆是相縛。若七執我不名相縛。
六識如何得名相縛 又此論云。言相縛
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
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以此
故知通於八識 問若爾二乘無學五・八應
有相縛。不了幻故。答有二解。一云染意
滅故五・八無縛。二云既縁有漏所生相分。是
分別相猶是相縛。如似有漏昔由第七漏倶
成漏。染七無時五・八二識仍有漏攝。相縛應
然 問相縛於見説相名縛。見縛自證
名見縛等 答如樞要解亦許名縛 有
云。同種非縛。別種爲縛 要集云。今謂見
有三輪非如幻等故説相縛。餘分不爾故
不説縛。有説違文。但於施等不亡相故。
有云違理。同種生果分能所縁。如何不許
説能所縛 今謂要集前後自違。何者難有
説即云違文。文但説施等不亡相故。即是
不許餘分名縛。難有云即能所縁故。若許
能所縁爲縛。前難三輪非。若唯三輪名縛。
即能所倶縛非。若云難有説據相縛説。難
有云據能所縁縛説。若爾能所縁縛可非
縛耶。既自許縛。如何難有説。有説會論説
三輪文據易了説故 又論縛者有其多
種。或説二縛。一相應縛。二所縁縛。又説二
縛。一能縁縛。二所縁縛。又説二縛。一相縛。
二麁重縛 能縁王・所與或倶時不得自
在。爲相應法之所縛故。相應即縛持業爲
名 能縁王・所爲境所拘名所縁縛。通法
執心 能縁縛者。即所縛境爲能縁心縛。
如阿頼耶名 相縛者。心爲相所拘名爲
相縛 相縛有三。一云一切相分皆名爲
縛。即安惠師。據法執説。能所取故。雖知
如幻不能無自性故。或同護法但據我
執不了如幻。非據法執。又云此意未滅時
識縛終不脱。三位既無末那即無相縛故
 二云但有漏相即名相縛。唯除無漏通
於八識。一云據法執不了幻故執之爲有。
一云據我執但不了幻即爲相縛。故通法
執。若幻不了如幻。縛在生死名爲相縛。
唯在我執 三云據行六度三輪之相。但
在第六我執相應識所縁相。由此不能成
到彼岸 若爾善心皆無我執。行度是善。
應無相縛 答據間雜説不能亡相
問若無我雜即名無相。巧便最勝與清淨
最勝二二何有別 答巧便據無執。清淨
據無悔。諸説相縛不過於此 麁重縛
者。總攝諸文麁重有四。一現行有漏諸心
心所。即雜集説二十四麁重。二現行二障。三
二障種子。四二障習氣。或可。現行通説有漏
三性心法。種子應然。以善無記種子。麁重
義稍隱故。諸略不説 今説相縛據我執
引及六度説。依共不共。對小乘故依我
執説。據自義故約六度説。言麁重者此
論不明。引經頌有。隨其所應皆修止・觀方
能除之。通説無爽
以有漏言表漏倶故。有漏有三。一體是漏
爲有所有名爲有漏。即三漏中言有漏。是
有者三有。此説上界内身爲有。以上二界
縁身起愛離外境貪故。有之漏名有漏。即
二界煩惱名爲有漏。漏是所有。二有他漏
故名爲有漏。即説能有。三者漏性合故名
爲有漏。亦煩惱自體。由此漏在生死中故
即體有用名爲有漏 今者此間表漏倶
者。取能有體名爲有漏不取煩惱。故前偏
難云。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
有漏。瑜伽但説有他漏故。雜集通説 問
若與漏倶方成有漏。即與雜集第三・瑜伽
六十五皆悉相違。彼二論文不唯漏倶名有
漏故 二論云何 且對法云。漏自性故。
漏相屬故。漏所縛故。漏所隨故。漏隨順故。
漏種類故 初漏自性故即煩惱體。漏性合
故名爲有漏。由此自體漏在生死名漏性
合。餘之五種由此自性名爲有漏 漏相
屬者。與漏相應及漏所依。即染汚心・心所
名相應。遍行・別境及前七識與*或倶者眼
等五根名漏所依 所縛者。謂有漏善法。
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此中亦攝六外境・無
記心。且據善説 若准瑜伽。過未有漏法
善・無記心皆非所縛。及現外境非現量縁
亦非所縛者。彼據質説。過・未無故。善・無記
心非漏相應。漏心縁時在過・未故。現色若
非現量心縁。不親杖質説非所縁 對法
論據親相分及疎所縁説亦成所縁。同六
六。斷縁縛説。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漏所隨者。謂餘地法。不互相増故。漏隨
順者。順決擇分。異地不増。同地得増。容
漏倶故。若無漏者非隨順故。有漏之者雖
増背有。然與漏倶。不爾漏倶非漏
故。或雖漏倶而不増益。稱損力益能轉
故。然成有漏言増益者據餘漏説。漏種
類者。無學諸蘊。前生煩惱之所起故。瑜伽六
十五説有漏差別。由五相故。謂事故・隨眠
故・相應故・所縁故・生起故。事謂清淨諸色三
性心・心所。此是能有諸漏體事。隨其所應
由餘四相説名有漏。謂隨眠故・相應故・所
縁故・生起故。即前諸法煩惱未斷所有種子
説名隨眠。彼由此種説名有漏。諸染心・心
所由相應故説名有漏。若諸有事現量所
行。若有漏所生増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縁
故名爲有漏。現在名有事。若依清淨色識
所行名現量所行 此據貪等能現量縁彼
色等境名漏所縁。餘非所縁。論云但由自
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爲此分
明所行境故。故如前會 由生起故成有
漏者。隨眠未斷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此據
惑引 又云。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
及異熟果増上所引外事生起。亦生起故説
名有漏。此有漏果爲依所生亦名有漏
五聚之法於有漏位三性之中。依雜集六・瑜
伽五義各具幾義名爲有漏。如樞要下卷
解十二支三斷中辨。准此二文。不唯漏倶
名爲有漏 答此據正因。被據別義。故
不相違
言互相増益者。問第七與六爲雜染依増
益於六。六識如何増益第七 答有二義。
一者増長。二者不損 若第六識發業感八
爲彼依縁。得相續住故名増益 起有漏
時。設雖不能増長第七。而不損害亦名
増益。非如無漏起必損彼不名増長。亦如
眠睡。雖於眼根不能増長。而不損害亦
名長養。此亦應爾
釋意識得名。問五・八皆依七。何故六稱不
共依。獨得名意識非五・八耶。答若染淨依
及倶有依。七望五・八倶是所依。然近順生
不共依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
順生。何者以六種子必隨七種。七種生現
意識隨生。如眼識種依眼根種。此亦如是。
五・八不説依第七種。故此得名無相濫失
 若爾七依八生何不名心。八依七生何
不名意 答論云辨識得名心・意非例。又
七・八自相續。當體得名。六識間斷。從依・縁
目。或准界・處倶名心意。第七名心意。第八
名意心。理亦無失。然無誠文
論。若得自在諸根互用。樞要二説。於第一師
自有二解。一云五識各各能縁一切諸境皆
得自相。無壞根・境過。言離合者。據因位
説。不障果位。得自在故 又如第八識雖
縁諸境皆得自相。不有壞過。以於果位
體有多能。非體轉變爲餘法體故。不得難
云見色名爲眼。亦許聞聲等。能造名爲
大。色等亦能造。彼體轉異。此是功能。若以
色能見。可例色能造。見色眼功能。非是體
轉變。然法師意存第二解。若第二師各還自
根縁於自相不名互用 要集云。舊相傳
有三師。一云一識通依六根。各取根所得
自境。二云一識通縁六境。各依自根。境是
共故。劣得通餘。一云一識通依六根通縁
六境。未詳決云。根・識不共。境即是共。不欲
壞自根・識所行。若一識通依諸根。即壞根・
識。故用他境不用他根。今存未詳 今謂
有餘。何者境是共取。本自共成 若不欲
壞自根・識所行。通依諸根即壞根・識。故
用他境不用他根者 今依自根取於餘
境。不分離合得假實境。豈不猶有壞根・
境失。以餘識・根取餘境故。既不釋通。應
依樞要
問佛五識縁五塵之境爲定生不。若定所生
應法處攝。五根亦爾 答有二解。准下第
十。一云法處。唯有三界成無漏故。一云夫
定所變。未必定在法處所收。若無色界定
力所起即法處收。以無所依根・境別故。若
在色界定通力生。通自處攝。如天眼・耳
非在法處 或託質變五境所收。若獨影
起即法處攝。或在佛位法爾無漏五塵境收。
新所熏者即法處攝。以其法爾不由定通。
若新熏者由定通起故
問五識三性許得容倶者。且善眼識至等
流已。不善耳識所縁。縁至起率爾心。爾時
意識亦同聞聲。爲是率爾。爲等流心。若等
流心當與眼識同是善性。率爾無記。未轉
依位前三無記。不可二性一心並起。若是無
記。眼識爾時如何成善。無善意識爲能引
故 答且通初難。五心義説。善等流意與耳
同縁。雖是善性。亦名率爾。以其聲境創墮
心故。不可説是等流之心。前未聞聲故。
不得唯率爾。亦與眼識仍同縁故。故
通二。然是善性。言前三心未轉依位唯無
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自在別別五
心。多分而説。若已分得轉依之者。得自在
者。五心倶者。可通三性。不爾如何論云非
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
時方出。此言希望即尋求心。不得説言欲
希望時即便出定。論云若有希望後方出
定故。亦不得言定前加行立期願云。若
聞異聲即便出定尋求境事故言希望。非
於定中作尋求。何者希望聲時。爲在定
内。爲已出定。若在定内。希望之心即是尋
求。尋求之心與欲倶故。若此希望非尋求
者。是何心攝。若云希望即已出定。與論文
違。論云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故 西明釋
云。若依正本。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
聲。由此釋家二釋不同 今謂不爾。違論
文故。所引釋家非經論故不可爲證
釋後難者。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染
者。據初起説。非約相續善染之時恒由意
引。故下論云。諸處但言五倶意識亦縁五
境。不説同性 西明云。唯率爾・染淨・等流
三心與五識倶。尋求・決定唯縁過去比量
之心。不與五倶。問如前第四云遇非勝境。
可許率爾心後五識間斷。遇勝境位率爾
心後五不間斷。豈不中間起尋求已。方起
決定・染淨・等流。若有尋決。云何不與五識
倶耶。解云遇勝境位雖多刹那。率爾不斷。
而無餘心。若爾率爾唯是無記。如忿恚天
既是勝境。可唯無記。不見憤恚成無記故。
解云許此初起率爾無記。從此心後起於
染淨・等流二心。以不善故。若爾五識成善・
染者必意引生。若不尋求云何起憤恚。若
起尋求云何非五倶。解云三藏一解云。許
五倶意通有比量。而集量説五倶現量。不
説唯言。如縁教等有比量故。又解不許。
若爾前難猶未能通。解云五倶率爾。雖同
無記不起尋求。由前勢分力。意成善・染引
五成善・染 此亦不然。若由前力。何不
初遇由前力故。即成善・染。解云可爾。此亦
不然。許率爾心唯無記故云何善・染。若云
除初念比量相違。又若前心已逢不善。可
由前力。前惑無記。強力忽至起於憤恚。豈
前有恚耶 今者解云。率爾・尋求亦許五
倶。言縁過去約間斷説。今言倶者據相
續説。故無縁過去。現・比同時失 問定中
無五識。遇聲耳識生。睡時五識無。喚時睡
内起 答有二解。一云不例。有心定有意
爲依耳識生。眠時意或無。無依耳不起
一云眠中縱有意。昧略耳不生。定中意明
了。聞聲耳識起 西明云。睡起耳識如定
聞聲。亦無文障問定中身識亦得起不
答有二解。一云不得。准前第三云。謂若在
定等。理有衆多身受生起等。故無身識
若爾前云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何故定中
説有耳識 答前據他宗 若爾猶有比
量相違 一云許起無失。若諸菩薩五識皆
起。二乘不定。問在無所有處定意縁聲時。
與耳同熏欲界之聲。爲無所有處 答定
心所變屬能縁心。不同耳識
論。故六轉識三性容倶。本疏不説欲界之中
有通果無記 要集云。倶舍第七從通果
心無間生二。謂自界一即通果心。及色界一
即加行善。此云欲界通果心者。唯是變化。
依六十九云。又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
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乃至又説此
心爲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
故。要集意云。初言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
界善心生同倶舍論。如色界果下兩説。一
同本疏。一云亦同倶舍 今謂不爾。初文
即與後二文非別。云又從欲界無記心無
間色界善心生者。據似欲界名爲欲界。非
自性故。復即此心從於色界善心得生故。
論總釋云又説此心爲欲界者。當知是彼
影像類故。非自性故。前文復云諸神境智。
或加行得。或生得。云生得者。謂生色等乃
至云。又有欲界諸天及人一分福果所致。不
説有加行得。若許欲界有從定引變化
心者。即加行得。何故不説有加行得。五十
四云。欲界無覆無記有變化心云。此唯是生
得。謂天龍等。又云然無修果心。然顯揚論但
説欲界有變化。或是業果。或是上界。似欲
界故名爲欲界。非許欲界有定所引變化
無記
受分二中。苦通無漏。憂根不通 西明解
云。五識相應苦受。從後得智大悲力。親所
引生故通無漏。要集斷云。有釋爲勝 今
謂此釋與本疏中第二解同。約何爲勝
明三斷中。有解云。苦受中求不斷故亦非
斷。離欲捨故已斷説非所斷。要集斷云。有
解爲勝 今爲此釋求不斷故。亦非斷者。
即本疏解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不斷。
如何云勝。餘如此類。披者當知。不能具

又身心受。何故五倶名爲身受。第六識倶名
爲心受
答有二解。一云身者積聚義。五種色根皆積
聚。依彼五根皆名身 二云身者唯屬身
根。餘四依身相從名身。故能依受得名身
受 難五識別依根。相應之受得身名。第
六別依意。相應之受標意稱 答五根皆積
聚受。從所依得名身。對色辨於心。第六
相應非意受 問色心以相對六不同。五
名身受。身・眼兩相望。眼不齊身立身受
答身・眼倶色並得名身。對色・心殊六名心
受 又受依於身即名身受。受依於意應
名意受 且質答云。六受依於意。依意名
意受。五受依眼等。應名眼等受。據門明別。
身・心相對名身心受。不可齊責
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倶説。從求
解脱者等。身中所有有爲善法。名學無學。
即簡不爲求解脱者。雖有善法不名學
無學法。瑜伽六十六云。謂預流等補特伽
羅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爲學。瑜
伽第十説預流等皆有一分十二有支。是非
學非無學者。據未趣求解脱之時所造善
業。非學無學。若資糧・加行爲有支者。可是
學法。故説一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非
學法。何云一分。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
漏者説 又解或雖有漏。厭背有故。非有
支攝。言一分者。據預流七返有及一來等
有。名爲一分。非學無學。餘如理思
論。五識倶起任運貪癡等。西明一釋不發業
言不簡五識。但有隨轉。不爲轉因能發
業故。此意隨轉不爲轉因。明非不善故。不
發業故。第二又解云。亦通不善。由意所引
理應能發。無文遮故。然意取前釋 要集
亦斷。西明前勝 今謂不爾。若以五識但
隨轉因非轉因故非不善者。嗔通五識。亦
應有覆非不善耶。又論本頌云善不善倶
非。若非不善違本論説。故雖隨轉起惡
業者亦是不善。又瑜伽八十九云。當知此中
能起一切不善法貪名貪不善根。嗔・癡亦
爾。三不善根既通五識。明知隨轉。起不善
法亦名不善。又此論第六云。貪・嗔・癡三倶
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明知此三分
別起者通五識有。若唯意倶。但四受倶。無
苦受並。純受苦處意方有苦。以三惡道無
分別故。既論許五有分別*惑。下三性門云。
欲界繋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五識
既非轉因發業。如何得云唯不善攝。發惡
行故。故知五倶任運貪・癡不作隨轉發業
之者。即是有覆。若隨轉發即不善收。又第二
云。異熟習氣謂六識中有漏善等。又等流習
氣言七識中即皆許有。既云六識中。明六
轉識倶有異熟・習氣。雖不能作引業習氣。
而作滿業。不應隨轉能爲滿業唯有覆性。
故不發業言。亦簡五識中。本説爲勝。然云
六十七・八説。不發業癡等是無記者。或傳
寫誤。應云五十七・八。以彼文説倶生身見
唯是無記。義准邊見及癡・慢・愛修道一分與
身見倶亦是無記。不能發業
言初二近分名喜悦心者。准瑜伽五十七
有十一根。此論下文初二近分定無樂根。
故但十一。如疏所説。然疏義准既引經
文離生喜樂。以經説喜即證有喜。經既説
樂何不有樂。准此道理合有樂根。但未
明滿説十一根。非於此中許有二解。下
文定判無樂根故
問苦・樂貫身・心。二受即分兩。捨受身心遍。
何故不分多 答苦・樂通尤・微。是以各分
兩。捨受唯一類。所以不分多 又解捨受
相無別。身・心並名捨。逼・悦相有殊。苦・樂
各分二 問何故不言憂・喜・捨三以攝苦・
樂 答憂・喜有異熟。體非是異熟。苦・樂有
異熟。又體是異熟。又苦・樂通三性。憂非染・
無記。又憂離欲捨。餘非離欲捨。苦・樂體寛。
擧攝憂・喜 問初二根本悦未極。悦於身・
心分喜・樂。極苦中有迫未極。迫於身・心
分憂・苦 答二禪無五識。意喜悦根分
喜・樂。中有六識倶。不於意憂分憂・苦
若爾初禪既有三識。應不於意分喜・樂
答亦不遍。二根無識 又解定喜適悦勝。
遍於身・心分喜・樂。中有未極迫非勝。不
於憂受分憂苦。又具五識各迫於根。不
假意憂分苦 問初二意唯喜。從喜分於
樂。雜受意唯憂。從憂離出苦 答喜・樂相
順得同種。故可從喜分於樂。憂・苦相違種
不同。不得於憂分出苦。又二解同前
問意倶之喜分之爲二種或同。別生現是一。
不得二受各別而生。無一心中有二受故。
既於一受分爲喜・樂。應當是假 答適悦
身心義有別故。不以悦心邊即名爲樂。
適身邊即名爲喜。故是實有。猶如二智
問二執約義分説。爲世俗有。二受據義説。
何得體成實 答執依別境惠。説爲世俗
有。喜樂不依他。同智爲實有 問同從種
生。何故悦根名樂非喜 答意有分別故。
根無分別故 樞要兩釋憂根。一云不通
無記。一云雖無文説。理通無記。悔必憂倶。
彼既無記。憂何妨爾。瑜伽論説非無記者。
隨轉理門 然要集云。樞要云。悔必憂倶。今
有兩釋。應云許必憂倶。何以故。即瑜伽云。
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若不
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説一切
言無簡別故。即許倶生身邊見等亦與憂
倶。彼既無記。憂亦定爾。以悔許字少相近
故。寫者有誤。又解應云悔必憂倶。准第七
論。二師倶云。悔憂受倶。不説身見等與憂
受倶。瑜伽自簡云。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不
説五受。後即釋前。故但三受。然要集云。下
論二師。倶不許悔得與憂倶。斷此説非
此亦不爾。下第七卷二師倶許悔與憂並。
初師云有義惡作憂・捨相應不説苦受。後
師加苦故。第二師云有義此四亦苦受倶。何
得説云二倶不説悔與憂倶。然准下釋。悔
通淨無記。不通染無記。身・邊見等既染無
記。故不得並。但可苦倶。故知證憂是無記
者取前許倶。不爾相違。然瑜伽論。云若任
運生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亦攝憂・喜。是總
説故。於分別惑有倶・不倶。方別説之。故彼
論云。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
相應。我今當説。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
一時憂・苦相應。若於此中。唯説三受。何故
不任運。即通説憂・喜。故以此義准通無
記。然不定判此解爲正 問何故憂受非
染無記 答有云以非報故不通無記
若爾威儀・工巧亦非是*報何通無記 今
解明・昧二相別。故不通無記 問若爾喜
亦明利。何得無記 答上地有喜以定力
故。或雖明顯然皆無記。故得染倶。欲無定
伏。或明利者即非無記。下云恃苦劣蘊憂
相應者。是分別*惑。必不善故。於無記事而
起憂者。是淨無記。若不活畏等。雖縁資具
無記事生。由分別我起故不善 問地獄惡
業招。定成眼等令受苦。何不定成二形
令受苦 答形根受欲具。無暇受欲可無
形。五根五識依。無根無識要成就
論。餘雜受處無異熟樂。西明三釋云。三義。第
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倶有。如二十唯
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
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
趣中一向苦處。既説中言容有樂受。瑜伽
等説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今謂不爾。違
二論文。大論説爲定不成就。此論又言餘
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只許雜受有
等流樂。非是異熟。言惡趣中。簡欲人等。若
依前會是隨轉理。簡餘雜受。非是中言許
異熟樂 若爾二十唯識復如何通 答彼
云業感器所生樂。不云業感所生受樂。若
許有業感異熟樂者。應云彼必定有業感
之樂。何須云器。如縁外境通三性心非
唯異熟。此亦應爾器雖業感。何廢得生等
流之樂
言未至定有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三無漏
根・喜・捨・意根。以不生彼無色根・命。云何
有意。意即第七。隨生繋故 答略爲二解。
一約三乘通意根説。即次第滅。二據大乘
有第七識起無漏説
問有漏五識第四定無。無漏言有。有漏喜・樂
第四定無。無漏喜樂第四定有 答有二解。
一云以義齊之亦許得有。如彼五識。若不
許五通四禪者。復無此難。又如大乘見道。
必第四定。初地既言極喜故有喜受。樂准
誠。二云不齊解。佛成事智不與喜倶。相
麁動故第四定無。起依色根。第四定中有五
色根故有五識。然要集不許無漏五識通
四禪者不爾。無文遮故 問何故明遍行
中。但擧觸等不言作意 答有二解。一云
以順前故。前但言受・想・思等所依爲業。不
言作意。二云順經部師立餘心所。以作
意等思之分位。擧思攝末故不盡陳
言所縁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云非體及
相。縁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状
故。但縁於境差別義故。此解不當。豈縁境
時不得自相 二云體事 若爾無法何
有體事 答縁無心不起。無法不稱事。縁
無心既生。有無皆體事。倶得名法。各持自
性。何非是事
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西明云。此令心取正
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思
有二用。謂能取自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
正因等。心唯取自。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
不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
失。而言心王唯取總者。約正用説。故不
相違。取前説勝 今謂前説亦少難解。且
正因等相。爲是總相。爲別相耶。若是別相
心不應取。違諸論故。若是總相違前説
故。前解心所皆云了。此論自釋言。此表心
所亦縁總相。此言單以目總。正因等相明即
是別。不爾應無所了別相
論求不合離時可忻自體非所厭者。非是唯
忻自身。但彼所厭無處之位名爲自體
問小乘云根及作意能勝發起由彼勝解。難
云應無窮失。彼或難。汝宗作意應亦待餘
亦有無窮失 答以彼救言根及作意爲勝
發起。復由勝解。既有兩重。故應更有。故無
窮失。大乘作意。能驚所餘更無能*驚。故
不可難應有無窮。若強爲難。返例作意
令心趣異境。作意亦應更待餘方能趣異

釋能憶因。廣如前辨
要集云。正法念經第十七具列十大地。及涅
槃經第二十七云。下定者十大地中心數定
也 會云正法念正量部義。涅槃隨彼轉。
非眞實理。故非所依
論遮等引故者。定有七名。一名三摩呬多。
此云等引。三摩云等。呬多云引。二云三摩
地。此云等持。三云三摩鉢底。此云等至。四
云駄那演那。此云靜慮。五云質多翳迦阿
羯羅多。此云心一境性。質多云心。翳迦云
一。阿羯羅云境。多云性。六奢摩他。此云
心也。七云現法樂住。等引通有無心。唯定
非散 瑜伽十一云。非於欲界心一境性
等持。有心通定及散。然經論中就勝。且説
空無相願名三摩地 等至。通目有無心
定。然經論中就勝唯説。五現見等相應諸定
名爲等至 靜慮。通攝有無心定・漏及無
漏・染與不染。依色四地非餘處有。諸處據
勝多説色地有心清淨功徳名爲靜慮
心一境性。即等持也。以心一境性釋等持
故 奢摩他者。唯有心淨定。不通散位
現法樂住。唯在靜慮。根本非餘。淨不通
散。然等引寛通攝一切有無心位諸功徳。
故瑜伽論中偏立地名。等至不爾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
 ◎論第六 
論於實徳能深忍樂欲心淨爲信。雜集論
中略標同此。境・業少異彼云。顯揚説境相
似。倶云於有體・有徳・有能。且就有體不
説唯言。不爾信縁過・未等法豈有體耶。因
果・自性正同此論。彼云忍可・清淨・希望爲
體。顯揚略果。五蘊同此。但因果具説。彼
云極正符順心淨爲性。符順之言通忍・欲
二。故此論云。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
即是欲故 問此因果爲前後倶 答或倶
時。或因前果後。亦無定説。境亦同此。彼云
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業果即諦。總是此論實
事・理也。業中雜集但云樂欲所依爲業。不
説治業。顯揚五業初一治業。餘四即此樂善
爲業。廣中五蘊・顯揚並無。雜集廣體。此論
具廣。隨作者意皆不相違
疏言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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