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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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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他故。離斷見。不自惱故離常見。唯第
四人可得造論 第四四種人者。一向下
道人。即一闡提必入惡道。二向生死道。即
出家外道起見戒取等故迴轉六道。三向
自利者即是二乘。二乘之人乃識出離。但
自怖苦疲極化他。速求解脱故言向自利。
四向利他者即是菩薩。菩薩以兼濟爲懷。
恒欲利物故言向利他。唯第四人可得造
論 四種第四人即是四徳。若其一人具
此四徳方堪造論。一已度徳。離一闡提。闡
提貪生死。若已度三則識正道故離闡提。
二自他倶不惱徳。離外道執斷・常二見。以
得理故。離斷常見故。不惱自他離外道
見。三開智勝徳。離聲聞乘。聲聞乘人依他得
悟不能自達。大利根人於一切法中能通
達無量義故離聲聞。四向利他徳。離獨覺
獨覺根雖利。而無濟物之懷大行之人常
欲利物故離獨覺 又云。攝決定論又明
無四失人則堪造論。一不顯自徳。二無我
慢。三於同行中有利他心。四於衆生有慈
悲心 若無顯自徳心則離闡提失。離闡
提失得已度徳。無我慢心則離外道失。離
外道失得自他倶不惱徳。若見同行無利
他方便。爲其説他利方便者。離聲聞行失。
離聲聞行失得向開智徳。若於衆生有拔
苦與樂心。則離獨覺行失。離獨覺行失得
利他徳。既離四失。具足四徳。即是菩薩志
求佛果。佛果有四徳。爲求四徳故行四徳
因。離一闡提行淨徳因。離外道即行我徳
因。離聲聞即行樂徳因。離獨覺即行常徳
因。既行四徳因欲自利利他。心不爲煩
惱所染。常能亡懷益物。若是此人方堪造
論 世親菩薩雖住地前。具前四徳亦堪
造論。又復世尊説唯識教名爲作者。教之
主故。世親等師釋佛所説唯識之理名爲述
者。依教起故。此經・論相對 若世親等造
三十頌名爲作者。護法等釋名爲述者。此
論・釋相對。今者此中但經・論相對。以護法
等釋彼頌故恭敬二師。故説諸論諸義之
前。須説兩師名也。恭敬作者即恭敬法。
恭敬述者即恭敬義。法是句・味・名。義是句・
味・名所顯之理。作者先説句・味・名言教在
世。作者若已入涅槃。後人於此言教不能
得解。述者更造論解之義意方顯。故恭敬
作者應敬法。恭敬述者應敬義 又衆生
根有利有鈍。鈍者有信根。利者有智根。有
信根者識人不識法。有智根者識法不
識人。信根麁而多。智根細而少。故信前智
後。五根之内定・念・精進成就三惠。隨前信
根隨後智根 言成三惠者。若心散亂則
聽聞不入。必須歛心方生聞惠。即以定根
成就聞惠。思惠思擇善之與惡簡惡取善。
若不繋念則思惠不生。即以念根成就思
惠。修惠正滅惡生善。若不勤加功力則惡
法不滅。善法不生。即以進根成就修惠。言
隨前後者。隨有信根此三成之。隨有智
根三亦成之。信根識人不識法。其根既鈍
不能思擇理之是非。若聞聖人及聰明人
説。爲信能説人故。即信此人所説之法。既
依人取信故。名識人不識法。鈍根者既依
人信法故。説論之前須先説作者及述者
名。令恭敬兩師。恭敬兩師即恭敬法・義。
智根識法不識人。其根既利尋文求理。自
知理之是非。不依人取信故。名識法不
識人。利根者既識法。則應謂此正法是聖
人及聰明人説。故須爲此人説作者及述
者名。令恭敬兩師。既恭敬能説人。於所説
法義彌生殷重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述 
論今造此論下有三段文。西明云。如次安
惠・難陀・護法。本疏有等。要集云。二不同者
所承有異。然彼有説皆有等言。意或不違
 今謂。西明若云唯安惠等如次配者定是
不當。十師倶釋本頌。豈餘七師不明本師
造論意耶。本疏主是糅論文人。故定説
是。既不言唯不違本疏。等言定是。何須言

言有迷謬者。疏有二解。初約人。後約法。
人即據能迷説。起癡・邪見攝屬於人。約
法者據無明不解名迷。邪見不正解名
謬。據惑分二。然總是法。倶約能迷説
西明云。問二空即是我法二無。如何説無爲
迷悟依。解云誰言説無爲迷悟境。此説二
空所顯理性是迷悟境 此未必爾。何者
於空執有何非迷境。達此空無可非悟
境。若非爲境。違下第八云愚夫執有聖者
達無。亦得説爲凡聖智境。又下第十云。餘
雖亦得作迷悟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説。非
謂全非。今解。此據根本迷悟之境故説眞
如。由要證眞方了俗故。加行縁空不斷
惑故。故説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據實二空
及二空性倶迷悟境
問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本疏中解通約餘師。
此初段文不唯安惠。故總相説。若據安惠
樞要中有三解。第三云所知障中種・習爲
重。現行名輕。由二障種・習餘現行得生。
若斷種・習現行永滅 要集云。執・障有現・
種。如何習・種説名爲執。現名餘障。稍乖此
文 此意執・障倶有種・現。不應執種・習
獨得執名。現行不名執但名餘障 今謂
無過。不説現行不名爲執。但是種・習重執
之餘名爲餘障。以其現行輕而易伏有不
行時。若論種子不妨現在。若斷種子現
行必無。故現行輕名爲餘障。故由有種二
障具生文極相符。何處乖反
西明釋云。安惠煩惱執狹障寛。所知障體即
與法執體無寛狹。今約別煩惱説故不相
違 要集云。順文義者有釋爲正。此意以
煩惱障別頭貪等我執斷時彼亦隨斷故。云
彼障隨斷故順文義 今謂不爾。前云由
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若
但煩惱。何須云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
隨斷。即應云若證生空彼障隨斷。又所知
障障・執相似。何須言二重。一障有重故
今又助釋。安惠有障非執者。如佛地論障
所得果亦名爲障。即所知障所起三業。并
所得果。及見・相分。雖此所執亦名隨斷。
如於遍計説斷之義
又二障體。佛地論云。煩惱障體。一根本煩惱
及隨煩惱。二所發業。三所得果 若此論下
一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以爲體性
 西明云。如此二論障體不同者。護法就正
障説根本・等流以爲障體。親光通據障及
眷屬故障・業・果爲障體性 若准此釋亦
未盡理。護法初出障體且據勝説。非不
取業及果。以不説唯故。又下明十障中
説斷惡趣雜染愚。云應知愚品總説爲愚。
明知障品亦説爲障。又此據自性斷故。但
説根本及隨煩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若
所發業并所得果。故不相違。若根本・隨惑
名自性斷。若所發業名相應斷。據不善業
作如是説。若其善業亦縁縛斷。若所得果
名離縛斷。由自性・相應斷顯有餘涅槃。由
縁縛斷・及不生故顯無餘涅槃
問言彼障隨斷者。要待執除。彼非執障隨
彼説斷可不如是。若不如是便違論文。
若説言爾即有二難。一問如二乘漸斷修
道九品惑時。前八品道斷迷事惑。第九品道
斷迷理惑。准此即是非執先除。是執後遣。
如何可言由我法生彼障隨斷等。我執斷
時惑方遣。可説末障依執生。執未斷時惑
已除。此應不由於執起 第二問大乘菩
薩第四地中方斷身・邊。至第五地方斷害
伴。若害伴四地斷。諸障隨執生。害伴五地
除。如何隨執斷 答云。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者。據依見道及究竟説。彼非見道等故不
相違
證眞解脱者。聲聞・菩薩各別簡之。且簡聲
聞者。具足三事乃名大般。今二乘人不能
證彼眞如理體。但能悟此眞理體上離煩
惱障染覆義邊名證解脱。以二乘人不能
證悟法空眞理。但能悟得生空一分。雖得
生空又不知親證。但名解脱非眞解脱
簡菩薩者。十地菩薩雖能具證二空眞理。
變易生死猶未離故是眞非解脱 又二乘
得無餘之時身智永無故是解脱而非眞
菩薩證二理煩惱未盡是眞非解脱 如
來雙異故眞解脱
得大菩提者。二乘生空智是菩提非大。凡夫
有漏智等雖通縁一切法。行相雖寛大非
菩提。非正覺故。佛具二故名大菩提
問有餘涅槃・無餘涅槃・體倶是擇滅。起金剛
心斷煩惱時即證二理。何故乃言身智無
時方顯無餘涅槃耶 又問無餘涅槃是所
證理。今言二乘證得涅槃必須能證。身智
既亡説誰證得 答初問云。據實此二涅
槃。金剛心後解脱道時即已證得。然無餘顯
要身智無。非是已前曾未證得 答第二
問。談實得滅身知不無。可言二乘得無
餘滅。由身・智在無餘不顯不言彼得。身・智
無時無餘方顯。雖無身・智今於果談因。從
因談説故不相違 問菩薩得無住處涅
槃已不 答得。何以得知。攝論智殊勝中
云。菩薩遠離如是處所。般若・大悲皆具足
故。能正安住無住涅槃 又辨菩薩・聲聞
智差別中云。謂無住涅槃爲所住故 若爾
亦云菩薩四畢竟差別者。謂住無餘依涅槃
界無斷滅故 答此非成難。下論釋中又
若諸菩薩得成佛時所證法身。窮生死際
無斷盡故。無住處中眞云菩薩住。不言
成佛故。又雜集論・及大莊嚴第九解大悲
云。是故得不住涅槃亦不住生死
西明云。本業經説。金剛三昧名爲等覺。此意
既云等覺與如來等。如何得云佛果智勝
解深密經第五説。由解脱身故。彼二乘與
諸如來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説有差別
准此等文二皆非勝。如何總言二勝果耶。
解云解脱實無差別。同斷煩惱所證得。而
説勝者從能證智故不相違 此解不然。
若從能證智者應名菩提。菩提斷倶名菩
提。又此意説眞解脱者。簡二乘人所得擇滅。
不得障盡所顯眞如眞實涅槃。故涅槃經
云。聲聞之人有苦有諦而無眞實。勝鬘經
云。言得涅槃者去涅槃界近 明知不
得眞實涅槃。今者説此眞實涅槃名爲解
脱。故名勝果。又復解脱二乘。得或障解脱
未斷習氣。故非勝果。大乘斷習并所知障。
故名勝果。故入大乘論云。如來解脱勝於二
乘。斷習氣故 法華經云。但離虚妄名爲
解脱。其實未得一切解脱。解深*密云解脱
等者。據斷煩惱假解脱説。故不相違。然
次論文別斷障得者。據勝顯説。前且總説。
亦約離所知障故解脱勝 西明云。三藏
解。等覺者。無間・解脱同斷一障。故言等覺。
非謂解齊名之爲等 今又助解。約所證
理後更無障障所證理。故見分明。不同此
前猶有微障見不了了不云等覺。此云等
覺但約根本。非據後得。今此菩提意説。後
得一切種智不同前故。名爲勝果
西明云。至千二百年清辨菩薩。依諸般若
及龍樹宗。造般若燈論・掌珍論等。破無著
等有相大乘。當時護法依*深密等成立有
宗破彼空義 今謂不爾。清辨三性總説
爲無。可得云空。護法三性非皆説有。何
名有教。又若名有與初何殊。由此應説護
法依彼瑜伽等論成非空有。依圓有故非
空。遍計無故非有。如中邊頌等 西明仁
王般若經疏中云。破瑜伽師全立有故。護法
釋廣百論中明不空有。廣如彼辨 亦不
應爾。豈可護法解過彌勒破瑜伽師。但彼
論中云破瑜伽師者。破餘後人學瑜伽
者。一向執有乖瑜伽故。名破瑜伽師。非
破彌勒菩薩所説瑜伽。如理門論云破古
因明師者破古餘師。非破彌勒・無著等師
 又假叙清辨立識空量云。内識非有。宗。
能所取中隨一攝故。因。猶如外境 又量
云。眞性有爲空等如掌珍論。此如後辨
今謂。前量若以縁生内識爲有法。因即有
他隨一不成過。護法不許内縁生識能取外
境故。若立實能取識。即有相符極成之過。
故第二云若執唯識是實有者。亦是法執。
既云執實有亦是法執。明無實能取識。今
以能・所取因。立同外境無故是相符。既
有此過。不得與論主作比量相違過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西明云。有説八識爲
一。有説但執六識爲一不説七・八。雖有
二解取此爲正。所以者何。世親釋云。唯除
別有第八。故彼論云。非離意識別有餘識。
唯除別有阿頼耶識。故知別有第八自體。雖
無正文。准理第七離意別有 要集三解。
第三同此。亦判爲正 今謂不爾。若無唯
言可如所會。既説唯除別有第八。更許離
六別有第七。乖論唯言 要集又會。如深
蜜經文唯顯説第八與六。意中合説第六・
七故。彼意唯信有第八識。本未信有第
七末那。故世親述彼唯除第八不除第七
 若爾那知世親不依楞伽所説第八與七
如水起浪。執七爲一。唯除第八。又復無性
但言此中無別餘識。那知不依一類諸師。
依楞伽經如水起浪。八識體一 此論但云
諸識體同。諸言無簡 又無著攝論云。有一
類師説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
思業名身・語業 依彼論文即云説一意
識。明不許多 又云如意思業。只説意思
分爲三業。非別二思。若許餘識。喩不相似。
不名一意。是故無性但總説言無別餘識。
世親攝論唯除第八。更別師義。如古因明
師立能所成。多少各別非皆相似故。古一
意師亦應如是。非可違論説六爲一將
作正叙
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本疏云。經部師云。唯三
心所。又云。受・想・行信・思等心所 要集云。
如何得知立三・四等 見不引文即云如
何得知。如彼西明所引。何知本疏不見彼
文。恐煩不引。徒設徴責
疏言依大般若八囀聲中釋世間云是世
間出故名世間者。以五蘊體即是世間。非
是五蘊別從世間而出。以五蘊體是世間
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世説言聖人
出故。准八囀聲即體聲也 造世間故者。
以從蘊上起諸煩惱。煩惱生業造作當果
名造世間。即業聲也。由世間者。以煩惱等
是五蘊具。能造五蘊蘊從彼具故名由世
間。即具聲也 爲世間者。以爲蘊體墮在
世間故名世間。即爲聲也 因世間故者。
過去惑業體是世間。從彼招感因於彼故
名因世間。即從聲也 屬世間故者。繋屬
世間故。即屬聲也 依世間者。以刹那生
滅後依於前而得起故名依世間。一切諸
法皆七轉聲之所目故。第八呼聲以召彼
故。更無別義故略不説
又難有五。一爲不了義得顯了故。如言此
文有何義耶。二語相違故。如言何故世尊
先説與今説異。三由道理相違故。如有
顯示四種道理相違之義。四不決定故。於
一種義於彼彼處種種異門説故。五者究竟
非現見故。如言内我有何體性。而言常恒
無有變易如是正住等。今此設難即第二

由假説我法。此之頌文科判。如疏及樞要説。
釋此頌文雖有十師大類分三。謂安惠菩
薩就依他中唯立一分。難陀・親勝等立於
二分。陳那等師立於三分。護法准下雖立
四分。然隨於古釋依三分 且安惠云。相・
見無體。能所取故。故經云。有爲無爲名爲
有。我及我所説爲無。此説有爲及以無爲
二種爲有更無餘法。佛能證知離虚妄故。
以自證分縁眞如時。更無見・相分。無能・
所取故。縁自證時爲後得智。無二取故亦
無見・相。猶此相・見既是虚妄。即遍計收。依
他之中唯自證分。既有二分皆是妄心。故
三性心皆許有執。除佛已外並皆有執。何
以得知。准多經論。第五地中斷於下乘般
涅槃障。求涅槃者既是善心。若其無執何
須説斷。八地已上除加行心。加行心善。既
説言除。故知有執 又復世親造縁起論許
三性心並無明倶。故並有執 問既除佛外
皆悉有執。十地無漏心有執不 答有二
解。一云有執。二十唯識云。他心智云何。知
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既
云不知如佛境。明無漏心亦是有執 問既
許無漏復名爲善。何有無明 答簡餘重
故。如有漏樂受亦名爲苦。行苦攝故。如有
漏善亦名不善。勝義不善故。故名爲善及無
漏者。亦簡重故 二云雖通三性無漏心
無。故下第八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
有執故。既簡無漏心故不説有 問豈無
二分耶 答准下第九解眞見道。叙異説
中不立二分即安惠等。故無漏心不許有
執。然二十唯識云不知如佛境者據有
漏説。或非明了不得如佛。相傳二解 准
此唯佛不有二分。故知我法不依佛説。無
二分故。證不可言故。執習斷盡故。施設我
法唯在於餘 除佛已外於計所執總無
之上。別執爲我及以實法。世尊除此虚妄
執故。於總無上假施設爲聖教我法。故經
頌云如愚所分別。頌證餘妄執。爲對
愚夫所執實我法。頌證佛説意。世尊離執
故。無相・見分故。故不依佛施設我法
若爾何故名如來等 答爲對遣餘執實
如來故施假號。如對法論説我之義 問
佛無相・見誰能説耶 答准此應同無性
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説 然安
惠釋。假我假法。世間愚夫。於自證分上妄
生相・見。相・見本無。不了此空執有我法。
我法別無 或執相・見別二。以爲若我若
法。故名別無 相・見總無爲別我法作所
依止。以此我法依相・見故。名別無依總無。
而假立爲世間我法。以無依無假立聖教
所説我法。雖迷・悟異倶依於無 又此安
惠以外似内以無似有。相・見體無似内心
執有故。法准同。聖教我法以有似無 若
護法釋具如疏辨。然疏判云。此上二解。第一
解云。我・法二假乃屬於説。唯假言説以爲
我法。彼體都非者 此意釋云。世間我法説
所執相以爲我法。我法本無唯只言説聖教
雖説所縁見・相蘊等諸法以爲我法。蘊等
實非若我若法。但唯有言故云乃屬於説
 第二解云。以所説爲若我若法者。此意
解云。所執外我法無。世説我法者。隨自情
執我法之解説爲我法。無彼所執我法可
説。以我法無依内情故。以無依有假。故
但説情。聖教所設依識等上有我法義。義
依於體。即義是別。識體是總。以別依總。故
説別義以爲我法名義依體。此既説義以
爲我法。故不在言。有彼體義爲所説故
 又護法釋。以内似外以有似無。向外似
故。相・見是有似外我法我法是無。此意聖
教所説相・見而體雖有。愚夫所執實相・見
無。以執實有能縁所縁爲見・相故。今護
法意相・見縁生假名相・見分。從彼愚夫所
執二分故。云以有似無
論。及了別境識。要集叙。有説下一識字通三
能變。有云。前云彼依識所變。三變通名。此
云識者。唯屬第三了別能變。以心・意・識名
體別故要集但叙
而不決斷
。今謂。釋非。所以者何前標
我法依識所變。次辨能變識體一多本欲
釋前。不擬別解心・意・識號。故下釋云此
三皆名能變識故。又心・意・識了名之通故。
隨増立名。餘處説別。此處據通識之名體
不得云別
法謂軌持。本疏釋云。軌爲軌範可生物解。
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意能有屈曲軌範
表彰差別生物解者隨増名軌。不爲屈
曲表彰但直生解即名爲持。持自性故。縁
無爲等生解之時通得名法。不是定説無
及眞如不能生解故名爲持。今於總一法
名分爲軌持。不爾軌持二言何別。又以軌
持疏有四對。不是如次配前軌持。但隨
所應爲其四對。准義配取。并樞要中聖教
世間對 樞要解云。此中皆依増上義説。前
四解通世間聖教。第五別配 若解此釋。西
明引立無亦名軌。如因明論立我爲無。
亦得名軌。徒設劬勞 有解不得本疏主
意救此義。云以我體無爲疎所縁縁以無
體故不能生解。親縁有體生解名軌。亦
是徒施 有云。復引瑜伽論軌通有法・
法・有爲・無爲・若有・若無倶名論軌。亦應
自息 要集復云。有説四對辨持・軌異。無
爲・無法唯持非軌。義即難尋。復引楞伽眞
智縁如。乃至云後得智縁遠從本質生解
名論軌亦無有失者 此不異前何煩廣
説 又引瑜伽五十二云。由二種縁諸識
得生。乃至意・法。答由能軌持諸五識身
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説名法。五識不行
通爲・無爲既欲證無及如名軌復引通
語如無軌言。不解本釋徒爲證據。應尋
前解。經論無違
釋我謂有情命者等具如樞要。十種生中。
一生云何。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謂初
入胎
。等生
云何謂住胎
卵内
趣生。謂從彼出謂出
胎卵
樞要我差別有十七。今又加之。大莊嚴論第
十一云。見者・聞者・覺者・識者・食者・知者・説
者・作者。此雖説八。見者・知者・作者與前
説同。聞・覺・識・食・説者五別。前十七上更加
此五有二十二。雖未見文准大般若等。既
有使作・使受者等。加使聞者等成二十七。
理亦不違
聖教中我有凡聖別。且聖教中施設凡我。即
三界・四生・四姓・四有等是 施設聖者我差
別者。且辨聲聞廣有二十七賢聖。集總頌
曰。信・見・身・惠・倶。向・果各有四。七返・家・并
種。中・生・有・無上。退・思・護・住法。堪達・并不
動 二十七賢聖若方便有二。謂隨信行・隨
法行。若果差別有二十七
。一信
此是隨信行人脩行至
果位。即鈍根之人
。二見此是隨法行人至
住亦是利根

。三身證此是不還
得滅定者
。四惠解脱羅漢未得滅定者。
唯斷煩惱障未離定
障故。通利・
鈍二人
。五倶解脱得滅定羅漢定惠二障倶
解脱故。亦通利・鈍二人
。四向
四果者此八倶通利・
鈍二人
。此八前五爲十三 十四
七返有。謂初果極多七生人・天。然後得無
學果。或亦不定 十五家家者。即預流果進
斷修道三四品惑入一來向而經生者。或
天上家至人中家。或於人家至天上家。於
欲界中天・人二趣。決定往來極二・三返。得
無學果故名家家。若不經生倶名一來
向不名家家 十六一種子者。唯有一生
之業名一種子。亦名一間。即一來果進斷
欲界修所斷惑。至七・八品入不還向而經
生者。或人或天唯受一生即般涅槃故。唯
有一隙容此一生名爲一間。若不經生但
名不還向不名一種子 十七中般者。於
欲界身得那含果。命終後生色界中有得
般涅槃故名中般。以生結已盡起結未亡。
以生結盡故不受生有。以起結未亡故但
受中有 生結者。能潤生有之惑。此已盡
故名生結已盡 起結者。能潤中有之惑
 云何名起以於現身起此煩惱潤中有
身故名起結 或令此中有起名爲起結。
此未盡故名起結未亡 此有三種。一上
界中有纔起即得聖果而般涅槃。二中有起
已爲往生有纔起思惟聖果現起即般涅
槃。三思已欲往生有。即得極果而般涅槃
 十八生般者。生色界已便般涅槃故名生
般 十九有行般者。生色界已數數起行。
斷惑得般名有行般 二十無行般者。生
色界已不數起行。由串習力能斷隨
得般涅槃名無行般 二十一上流般者。
從初禪生乃至非想名上流般。於中有
二。若樂惠上流極至色究竟。由五品熏禪
生五淨居得無學果而般涅槃。不生無色。
若樂定上流即極至非想非非想不生五淨
居。上至無色得無學果而般涅槃。此二倶
定性二乘 二十二退法者。鈍根之中極下者
遇縁即退名爲退法。謂鈍根性。若遊散若
不遊散。若思惟若不思惟。皆必退失現法
樂住。即是世間靜慮樂。非退聖法 二十
三思法者。恐退失現法樂住。常思惟聖道
故。若不思惟即失。思即不失 二十四護法
者。作意護持。恐失現法樂住。若遊散・放逸
不護即失。若不遊散不放逸護即不失
二十五住不動者。若遊散若不遊散。若持刀
若不持刀。皆不退失現法樂住。亦不能轉
鈍根成利名住不動 言持刀者。謂有聖
者厭患身故。自手持刀欲自害身故。不持
刀者不爲此事故 二十六必勝進者。若
散不散皆不退失現法樂住。必能轉根至
不動故名必勝進。亦名堪達。謂堪能轉根
至不動故 二十七不動者。既成利根若
散・不散終不退失現法樂住。畢竟不爲煩
惱所動故名不動 問云何名身證 答
言身證者。薩婆多云。以得此定六識不
行。唯有色根及命。於此身邊有得得此滅
定故云身證 問何不依命根 答以非
色非心不可還依非色非心。若大乘師不
言身邊有別得得。但顯得滅定者得理更
親。如身根取境。從喩爲名名爲身證 問
如有部欲・色有身根。依此得滅名身證
 答無色雖實無身根不入滅定無身證。
大乘既別。無色亦得證有身證
増生損生者。欲界修道煩惱分爲九品。將此
九品以潤七生。初上品惑以増盛故獨潤
二生。斷此品時二生便減。上中・上下此之
兩品共潤二生。斷此惑時二生永絶。通前
二生減四生也。中上一品能潤一生。若減
損此一品五生已退。下五品在名爲家家。中
中・中下共招一有。若斷此二下三品在名
爲一往來不名家家。下上一品唯感半生。
斷此一品即名一間。以有下中・下下惑
在故。下中・下下亦増半生故名一間。初
果極有無越七生。餘不定者七中不説 已
上據大生説。人天兩報合名一生。若論中
有人・天別説乃有十四。一一生中皆有中
有人天各七。若兼本有二八生。此上略擧
未細尋文。如有誤處當可正之。上依隨
轉。大乘無文。據大乘宗未必如彼分品潤
生。何以故。瑜伽云全界一切煩惱皆能潤生
 若如彼説上上品惑能受二生。預流果人
餘惑誰遮不令共潤。但上品潤故應總潤。
猶斷一品餘惑但能潤於五生。力勢漸微。
餘者准此當更撿文。若大乘中或説五補特伽
羅・七地・十三住・或四十二賢聖等
法種種相謂蘊處界等。此説善巧諸論不問。
依瑜伽論二七説有五善巧。加處非處・及
縁起善巧。如般若心經或説爲六。於此論
中加縁起・諦・及無智・亦無得。即四善根中
能・所取觀善巧。此約三乘 或無智得但
約大乘作唯識觀 若瑜伽五十七説六。
於前五上加根善巧 顯揚十四説七善
巧。於此六上加諦善巧。故彼頌云。於諸
蘊・界・處。及衆縁起法。處非處・根・諦。善巧
事應知。若辨中邊有十善巧。頌云。蘊・處・界・
縁起。處・非處・根・世。諦・乘・爲・無爲。是名十
善巧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本疏意云。外問我法
所依内能變相豈無心所。此意難言。心能變
見相。依此上立我法。心所變相・見。何不
依彼立我法。今答此難。此中識言亦攝心
所。何以故。定相應故。心起之時非定有所。
如貪・信等心起之時隨與一倶。非一切時
恒貪・信並。故擧心王攝於心所。不擧心
所攝於心王。西明云答外難。難色等依心
變。攝本名唯識。心所非心變。心所非唯
識。故今釋言。此中識言亦攝心所 此未
必然。何者乘前爲難。前云如是諸相若由
假説依何得成。答云彼相皆依識所轉變。
乘此即難。識轉變見・相。依之立我法。心所
變見・相。何不依彼立。此下即答。此中識言
亦攝心所。文勢相連 如西明釋終有此
難應更須通。又未釋變義及以唯識。何有
斯難 或可。外難。相・見識所變。依之立我
法。心所非識變。應非立我法。故答。此中識
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此亦不然。若前言
依識立我法者。可言識攝所。言所變非
變爲難不齊。故本疏解正 要集云。二疏意
同 讀不審細 要集又云。言定相應故下
釋所以。謂彼心所雖非識變。而定相應亦
得識名。又問云。色等心所變攝相明唯識。
心所定相應。攝所辨唯識 解云非倒。色
等唯一分。隨彼能變説唯識。心所具三分。
不隨彼識名唯識。謂彼心所見等三分具
足成故。受等各各自成唯識 此釋不然。
以具三分故名爲識。心所具足三得識
名者。何故但云識有八種。又違下第七
不離識故釋於唯識
論。相見倶依自證起故。問相・見二分爲同種
生。爲別種起 答有三師不同。一師云。
見相同種生起名唯識。若別種起既與識
殊何名唯識。此有二類。一三法同種生。謂本
質・影像・及見分三。二兩法同種生。謂相・見
分 三法同種者。且眼識起時縁於色境熏
成種子。種子有三功能。一能生本質。二生
自相分。三生自見分。兩法同種者。但自相・
見。不生本質謂縁過未・龜毛・旡等。或雖有質。質本有
生。不能熏故 問前三法同種生者。有二
過失。一第八相例失。眼識親縁色相・見同種
生。本識親縁色亦應同種起 答眼識自能
熏相・見同種起。第八不能熏見・相各別起
 問若爾眼不縁八見。八見・相別起。六既
通能同。八見・相同種 答第八見・相亦同一
種 若爾二諸法雜亂失。如第六識一刹那
中縁十八界。質與見・相既同種生。故十八
種成雜亂失 亦有三界雜亂過失 若
依第二不生本質本質唯舊。亦有二失。一
違教失。若前轉識不熏成彼第八本識種。
違阿毘達磨經云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
爾。更互爲因性。亦常爲果性 二者界雜
亂失。又若見分與相同種。如在下地起上
天眼。既許本識縁彼二根以爲相分。即欲
界本識與彼二根同一種生。上界眼根與下
界識同一種過 若言第八不能熏故相
見別種。一前言不簡。二違理失。八倶有相
何有不同 第二師云。見・相別種 若爾亦
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如縁極微極微無
體。但假想惠折爲極微。唯識下云非謂極
微有實自體。又瑜伽五十四云。建立極微
非由有體。是故極微無生無滅。若此相分
別熏成種後生現行。極微有體亦有生滅。
縁不相應過亦同此二違聖教失。顯揚十
八云。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 瑜伽
五十四非由有體。若別種生即成有體。故
違聖教 三假法能熏失。既假想惠安立極
微。相分是假許能熏種。即違第二假法如
無非因縁故 第三師云。見・相二分隨其
所應種或同・異。如縁龜毛・莵角等。相與見
同種。以無自體相分復假。不別熏種。但
隨見力帶同熏種。如縁五根有爲實體。相
與見分即別種生。以十八界定異因故不
相雜亂 然相與質。一云同種。一云別種。
雖有二義相・質種別理亦應好。以親・疎縁
種各別故 如縁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
種生慮・非慮 亦有二身根等倶失。以相
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 若六縁時
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 此言假
者非如瓶等。以能熏故。但無根用不發
識故名之爲假。由此相・質或説同・別。然
於此義應設劬勞 又解若相與質同種
生者。如眼等根第八所變是因縁故實有根
用。若起相分因第六生。雖與本質同一種
生。以第六見爲縁起故。分別變攝故無實
用。非無體假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然同別種 復有種別性與見同 或復性同
而繋・種別 或復相分性隨見質判性不定
 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由此
不定故。三藏法師以爲一頌顯此差別云。
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
種等隨應。釋此頌文如樞要説。以義稍難
故更廣之 先定性境後顯不隨 何名
性境。從實種生。有實體用。能縁之心得彼
自相名爲性境 如身在欲界第八所變
五塵之境。以實種生復因縁變。名爲性境。
眼等五識及倶第六。現量縁時得境自相。即
此相分亦是性境。相從質故。餘法准知 如
此相分有四不隨。一不隨能縁同善・染
性。二不從能縁同一界繋。三不隨能縁
同一種生。四不隨能縁是異熟等 於中
雖有與能縁心同界・同姓是境自性。不
由能縁心力是此性・界地等。名性境不隨
心。且如五識通三性。相・質倶無記。不從於
五亦通三性。餘准知之。雖五識身無記性
者。縁五塵境其性雖同。而相・見分各守自
性。不是隨彼能縁心故方成無記性。餘皆
准知 若獨散意識縁自界五塵等。但是彼
境自住自性非得自性。然性・種等亦同五

釋第二句。謂能縁心但獨變相。無別本質
第二。雖有本質。然彼相分不生本質。以彼
本質是不生法等。此等相分。及第六識縁第
八識相應五數所現相分。但與能縁同一種
生故。名獨影唯從見。如獨意識縁彼空花・
及無爲等。皆與見分同一種起 或無爲縁
是第三句 或是第四 縁第八識相應五
數。或第四句 縁空華等此等影像有四
從見。一從見分同是善・染。二同一界。三同
一種。四同異熟及非異熟。以不生本質但
意識所變。此之相分由能縁心。故是此界性
等。攝相從見故。名獨影唯從見 問如空
花相分爲色爲心。若是色者何得同性。若
是心者本意縁色。云何變心相分縁耶 答
虚妄計者。是遍計色。汎爾縁者。雖非遍計
是彼類故。亦彼所收。以彼同種故同識性
 又遍計名是分別義。非唯執心。不爾攝
法有不盡失 如似熱病壞眼等故非黄
見黄。非黄見黄是第六識。非是眼識得自
相故。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爲遍計
起色。然所熏種隨本質收 問如後得智
縁諸無爲自共二相。及縁凡夫所縁空華莵
角等相。是何法*收 答縁無爲等所有相
分・法同分收。以體是假。法同分寛故。不
同有漏非妄縁故 或縁空花等亦是遍
計所起色攝。遍計之言是分別故。二解任取
 問如身在上界以上天眼縁欲界色。此
色相分爲何類收 答一云。雖非獨影相
亦從見。以彼定色不生於下。地繋別故。此
從於見同一界繋非同一種 若爾云何縁
自相境耶 答親杖本質名得自性 若
爾後得縁無爲等相・見應別 答雖得自
性。元不生故 二云。性境不隨心。以杖自
八所變之色爲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
記不由心故。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
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似下。不同縁
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同彼方縁 又解所
起相分而是業果。雖天眼通眼識所起非通
果色。以縁欲界業果色故。但由通果心所
變起是彼識縁。如業果眼所起眼識帶定通
果色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帶於業果色 前
二解勝義難更思 問如有無漏更互相縁。
及不相應相分何攝 答亦二解。一云法同
分。二云遍計色。前釋爲正 問既色中立
遍計。心等中何無 答色聚非縁慮。遍計同
彼立遍計。心法唯能縁。遍計非縁故不立。
不相應法可許立之。言二十四且隨勝立。
如諸心所隨勝立故。又隨其所應。亦屬彼
能縁心 問上地散眼耳縁下地不。若不縁
下。云何上得見下。若縁於下相分何收。答
散不縁下。以極遠故。言上見下據通果
故 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縁下。如見下三
災生異想等 杖自他質二解不定。繋從
見分上地所收。有漏異界不隨増故 有
説下繋。託下地相熏成下故。非漏自性故
不隨増。然難思之
解第三句。謂能縁心縁所縁境。有所杖質而
不得自性。此之相分判性不定。或從能縁
心。或從所縁境。種亦不定。或質同種。或見
同種。或復別種。名帶質通情本。如第七縁
第八。是攝相從見有覆性。從質無覆性 問
影依於質起。從本名無覆。影依於質生。從
質名異熟。答無覆是性類。影・本倶無覆。
異熟據酬業。影像非異熟 問異熟據業
引。影像非異熟。無覆是報體。影像非無覆
答性類是寛。本影像倶無覆。異熟性局。唯本
不通影 問五識縁五境。相即不兩判。七杖
第八生。相不兩性判 答五縁之境但境性。
唯是性境不隨心。七縁之境。境通慮・非慮。
具二義故隨兩判 問因五但縁色。唯是
性境。境非兩判。互用通縁於六境。相分應
通情・本判 答互用縁雖稱境相。既通多
法即隨應。未互用但縁於自塵。故説五
縁於性境。若獨頭意識縁境寛通亦第四句
 有云。帶質通情本中。如現相分離質離
見即法同分攝 問若爾同分應通實有
計亦無過。如名色支唯種無記。不妨第
七亦在名收 又解不爾。第七在名色據
現假非支。同分不相應。唯假不通實。若以
現相不能縁。非心非色法同分。一切相分不
能縁。種子等應法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故不可説離見・質判。定隨一故。非法同
分。此釋爲正。故判第七相離見・質法同分
收。此非正説 今又助釋。言帶質通情本
者。如有無漏互相縁相。如第七縁八。無漏
相分從見是善無漏從質即是無記。餘准
此知。故云帶質通情本。又設有質。相與見
分或隨不定。爲無爲・漏無漏。准義思之。若
依本釋。漏無漏等互相縁時。即第四句
性種等隨應者。通釋前三句。謂前三句中。
隨其所應判性・種等不可一例。有性・界
隨心種不隨。有性・種隨心界不隨。有界・種
隨心性不隨。有三倶隨。有倶不隨。且如第
八縁天眼・耳。性隨種・界倶不隨 問五・六無
記縁五塵境得自相時。性不隨心。云何第
八性隨心耶 答八本餘末。又五・六識體通
三性。八識因位唯無記故。如因七縁八。性
同不同。通情・本故。界同種不同。如斯等類
思之可悉 又七縁八以相從質是無覆。
不得從八是異熟。故云隨應 又作四
句分別。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者。謂
第六散意與五同縁。即於此時縁菟角等。
及第八識心王。性境不隨心。心所獨影唯從
見。相分是假無別種故 問如第六縁第八
心所相不縁彼見。此所帶相爲同別耶 答
從能縁心同一種起 問縁彼見相。即許
與六見分別種。此縁彼相云何同種 答
以相分假從能縁起。與見同種 有性境
不隨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縁。
即於此時并縁第八等 有性境不隨心亦
獨影唯從見及通情本。謂散意識頓縁十八
界。望與五識同縁五塵。名性境不隨心。縁
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唯從見
問後得縁如相是何攝 答或通情本。從質
名無爲。從見名有爲。以許無爲依識假
立。或復約性隨境隨心。有漏縁如亦可准
此。若約種辨。即唯從見 或第四句 無分
別智縁眞如時性境不隨。質善無爲。智善有
爲。見獨成種。無相可熏。得性境故名不
隨心 問初禪眼等識依彼上根縁彼地
色相分是何 答有兩解。如前上地識縁
下。一云上地繋。縁彼色故 應有隨増
不是隨増非漏性故 起染如何 若生
上者已離下染故。若在下地縁上色等。
眼・耳通果亦伏染故 倶生可伏見惑如何
 設縱不伏起退定故 一云隨心下地繋
故。以能熏心是下地故 如何縁上變下相
分。又應不得彼自性故 由定通引任運
縁上故得自性 二倶難。解 問既在下識
云何上縁 答惑由他定通力引故 問
梵天來下其事云何 解云。以下界色麁不
爲上依。自變爲上地自身依之。即上地器
依下地器爲増上縁 問既來下界豈不
縁下。如馬勝往上。許縁上故 答亦縁下
 問既爾相分是何所收 答上界所攝。以
欲界無通果色故。准薩婆多即欲界攝。有
通果故 問下界縁彼上界身器。是何句收
 答性境不隨心。由彼所引起定通果色
爲相分。屬彼本質性界及種皆不隨心 問
第八可爾。既許眼等亦得縁上。相屬上地
豈非有漏異界隨増 答色相不是漏自性
故。或約業力異界不増。定通等引互増不
障 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眼等杖之
所起相分自是業果。屬於下界無隨増失。
如通力變爲魚米等。引第六識通果之色
爲第八質。或雖即杖他八爲質。即業果色
是欲界繋。第四卷云香・味・觸三而爲段食。
唯欲界繋故。二解任情。道理亦難。應可思
擇 問下界第八縁定通色。同時心所相分
是何 答隨能縁心所業果。同種同下界
繋。不別體故 問獨頭散意縁過去境及於
五根相分是何 答是隨其所應。准前義

釋獨影唯從見中。西明云。縁極微空花等
所有相分皆熏成種。問既從種起。云何極
微等説之爲假。解云。以不生質故説爲假。
據有種生相分成實 今難。若云不生本
質即爲假者。異熟心・心法等應假非實。以
各不能熏成種故。若云彼猶縁慮等故是
實非假。即不由成種生質不生名爲假
實。又五識異熟心縁五境相。一非縁慮。二
不能熏應假非實。此既非假彼云何然。若
以獨相分無質礙用名爲假者。即法處中
自在生色。論説無礙應假非實。若許爾者。
八地已上自在所變金銀乳等應非實有。又
復且如色等之中。若質若相有假有實而色
聚攝。如無爲縁相分何攝。若無爲攝現有
生滅。若言色法現縁無爲云何名色。若云
心法爲難亦爾。若云同分。豈有同分從種
生耶。又若極微別熏種起復有五失。三失
如前一向別種説。第四不如理思失。五十
四云。由五相知。名不如理思惟極微。謂
於色聚中有諸極微自性而住。應知名初
一不如理思。既從種生即自性而住。五違正
理失。論云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折
至不可折。假説極微。本無微質。但以假想
立爲極微。即熏成種有極微色。應實無我
妄計遍空。相熏成種生遍空相名遍滿我。
許即違教。有遍滿我。不許違理。倶心假想。
何不成種 要集又云。雜集所説十八界種
各各不同。必無意識不從二縁。縁無爲影
似無爲故。於百法中無爲所攝。他界縁・無
漏縁。雖異地無繋而不離色等。縁一切無
法。定必有所無不離色等。故與見相必
不同體。強分別心得縁無等。所現相分具
四縁義故是能熏。既得自熏何用見種。故
依西明不依樞要。此等過失准前應知。恐
煩不述 又云。然所變相能熏不熏總有
三解。初二解非。要集自斷。第一解云。縁菟
角等獨影從見。然異熟無記劣不能熏。勝
者能熏。例圓鏡・成事。以觀察・平等杖因八・
五縁他身土及佛説縁亦得成種。第二説
縁無。一向影從見。如樞要解 第三解云。
有質・無質・他界・有漏・無漏・無爲・無法。所
現相分除劣無記。餘一切法具四義者。皆
是能熏。云此説勝。不違教故。理遍通故。前
之二説有力不熏成過失故 今謂此判不
應正理。若已相分除劣無記皆別熏種。如
縁假法不相應等。既有相分能熏成種。種
何法收。若不相應攝。即各有體非三分位。
從種生故。若非此攝復在何收。成種義齊。
非是彼法不應道理。又他界縁散非他引。
相別成種是何界攝。若他界攝不應異地心
熏成他界種。不應正理。若自界攝縁他根
心成種何攝。若根心攝不應正理。何以故。
生心應慮根起發識。若不能爾何名根
心。若在餘攝亦多過故。又過如前恐煩且

西明云。此三分二分以釋變言。自有三説。
一云初三分安惠等八師釋。除親勝・火辨。
世親同時唯立二分。二云三分除安惠釋。變
似二言是依他故。餘如上説。三云二分諸師
共釋。唯除安惠。三分更除火辨・親勝。三藏
意存後釋。此釋不爾。若以後釋爲正。三分
非安惠文。二分亦無安惠。豈許安惠不釋
此頌。又准本疏。二分正是難陀等文。今云二
分諸師同釋。唯除安惠。三分復除火辨・親
勝者。豈可難陀亦立三分。根本疏主親承
三藏翻糅論人。豈可不知妄爲此斷。故
取本疏科判爲正。餘定妄傳。非三藏釋

論。如患夢等。西明釋云。對經部・薩婆多。薩
婆多夢境雖實。而非父母執爲父母。故得
成喩。要集救斷此亦爲正 今謂不爾。既
云正理五十云。夢縁過去曾所縁法。而有
夢中見菟角者。曾於異處見菟見角。今
於夢中由心惛倒。謂於一處和合追憶。或
大海中有此形獸。曾見聞故今夢追憶。婆沙
三十七大同正理。既有父母夢見父母。何
不許夢縁實父母。不得引智度論外云實
有人頭餘實有角救。彼自破云雖實有人
實有角。但人頭生角者妄。又外救云世界
廣大。或有國人有角等。亦破云若餘國人有
角可爾。但夢見此國所識人有角。則不可
得破 何以故。大乘許夢縁虚妄故。作此
破他。非他外人許縁妄法。今薩婆多自許
縁實。何得以大乘義顯成彼宗亦許縁
妄。破彼可爾。立彼不成。故如本疏除其
有部但對經部
論云。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至變似我法者。問
六・七有分別。後識生時有我法。五・八無分
別。後識生時無我法 答今約分別解。我
法五・八可得無。由他染熏成。識生似我法
 問執心有分別。由彼故有似我法。無執無
分別。非一切時似我法 答地上菩薩獨作
生觀。七法執行。故心起時恒有我法 問有
漏位有執。漏位似我法。無漏位無執。起無
似我法 答前依執説。分別熏習。後似二
生。執爲我法不依無漏。無漏之心雖有
二現。不執我法。但隨假説 問執位分別
有似二生。無漏不執應無相・見 答心二
縁起。故有相・見。不由於執方見・相生
論。境依内識唯世俗識是假境依亦勝義者。
有四解。一云。有無對。遍計虚妄。唯世俗有。
依他是縁生。境依亦勝義。二相見對。相分是
假依見起。假境依識唯俗有。見分是實能
起相。是假境依勝義有。第三勝劣對。世間世
俗唯世俗有。後三形前亦勝義有。第四凡聖
對。凡境唯世俗。聖境亦勝義。雖有四解。此
中文意但依初對 問依凡聖縁。遍計亦應
名勝義諦 答許亦無過。下第八云。亦可
説爲凡聖智境。既爲聖縁亦名勝義。但不
名有今。依有無諦攝故爾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終末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淄洲大雲寺沙門惠沼撰 
叙數論等我中云汝所執我等。叙宗立量
及出彼過如疏・樞要。然樞要中與第一量
作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失解亦有有法自
相相違因過。執我有法正所諍故。虚空非我
故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無初後
故。如空 又解。雖對敵立諍我有無。猶
無同喩。故方便顯我常・遍等。若許常・遍
即離識有。准此即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
餘皆准思 第三量中樞要云。隨身之因隨
一不成。於同喩空上不有即不共不定。常・
遍之宗空爲同喩。瓶爲異喩。隨身造業等
因。於同異喩二倶非有 要集云。此不共不
定其相難解。共許虚空體遍・常故。不可難
令以爲異喩 彼由不識草瓶字。謂是草
難字。即謂樞要難彼虚空還爲異喩。即難
樞要云不可將空爲同喩。復難爲異喩
 又二喩不並。如何説言二倶無。故應云
此是喩中能立不成。以此爲定 此不曾
思。不知字錯故枉劬勞 又云。或可。虚空
同喩。餘色等法以爲異喩。隨身作受因。異品
有非有。故成相違 今謂不爾。若望數論。
應云隨處受苦樂。不得言作業。他宗不
許故。除我已外餘非受苦樂。若勝論師唯
我造業及受苦樂。色等亦非。如何説是異
有非有 又云。前樞要説有法差別。雖是一
師。若依別師所説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
宗者。倶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
差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
別。且如護法對難陀等。意許欲成第八用
第七識爲倶有依。而不言顯第七爲依。方
便立云。阿頼耶識必有倶生別依。是識性故。
猶如六識。此因是有法差別。差別量云。阿頼
耶識應不受熏持種。以識性故。猶如第
六。受熏持種唯在第八。故是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縁性量。是有法差別。爲
唯取作有有縁性爲差別。爲亦取非有有
縁性爲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縁性爲差別。
非有有縁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作有有縁
性爲差別。差別於誰。誰爲相違 又作
非有有縁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云取
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眞他用。亦唯一法。應
非法差別 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
顯。名爲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
許。此名有法差別。爲法差別耶。若云法差
別。相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
復不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爲思。不得立
思爲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
立法・有法非徳・有徳 此意即許諸法自
性及與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
性恒名有法。諸法差別恒名爲法。又六識喩
亦違自相。非頼耶故。應是違二。不唯差
別 又云。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立
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云。
極成意識。必有倶生増上別依。極成六識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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