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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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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32 [cf. Nos. 1585, 1830]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述 
將釋此論四門分別。一論起所因。二明同
異。三明歸在。四釋本文就初起因復分爲
四。一明部分之處。二明部分之年。三明部
分所由。四明造論因・主 如來説教體一
眞如。平等利生實無差異。然隨根性悟解
不同。漸・頓有殊説教爲異。故法華云。雖一
地所生一雨所潤。而諸草木生長各異。寶性
論中猶如一河三獸渡水得淺深異。攝大
乘論如一寶珠隨求雨異。無量義經常説一
相。悟解不同得諸果異。故如來教隨機説
別。初對外道等。説我爲無談法爲有。次
對小乘。破執法有説法亦無。後令趣實
方爲顯説非空非有。故瑜伽釋云。諸有情
類無始時來。於法實相無知僻執。起惑發
業輪迴五趣。如來出世隨宜爲説處中妙
理。令諸有情了達諸法非空非有。遠離疑
執起處中行。隨應滅障各自修滿。得三
菩提證寂滅樂等 佛涅槃後大迦葉波。及
婆師波。雖分二處結集三藏。然一百年
中佛法一味。時有舶主之子名摩訶提婆
 眞諦三藏部執疏云阿踰闍國。慈恩法師
宗輪疏云中天竺國 出家學道遍通三
藏 然准部執・宗輪疏等。説其五事與慈
恩法師瑜伽抄中説少有別。應大小乘説之
各異。此具如彼三處所説 於百年外在
波吒&T077740;子城雞園寺内 説此城由具如大
唐西域傳及眞諦部執疏説 十五日夜次。
大天説戒經。説戒經了遂説五事頌云。餘
所誘無知。猶預他令入。道因聲故起。是名
眞佛教。耆年聖者咸不許之。即翻彼説第
四句。云汝言非佛教因此小乘部分爲二。
諸聖者衆。遂以根本結集之時大迦葉波。以
爲其師云上坐部。大天徒侶以婆師波。爲
其所師。云大衆部。後二百年内。於大衆
部復分成九。三百年内。於上坐部分成
十一。如宗輪論并文殊所問般若具説。若部
分縁由眞諦三藏部執疏中一一廣説 昔者
阿難將入涅槃念曰。佛記罽賓新云迦葉
彌羅。當有比丘名末田提。於彼國土。
流布法眼。即便法付末田尊者。欲此國中
立寺弘法。此國有山四面高峻中間極廣・
唯有一門。龍王所居中滿其水。尊者運通
從空而下。向龍王言。意乞一坐具許地。龍
王許之。便以通力令坐具寛侵水將盡。
龍王從乞願留周迴十五里水爲龍所居。因
即立寺僧從既多淨人復衆。後僧漸少奴漸
群強。自立爲王。因號奴國。後此國王號迦
葉利師。極甚敬信。毎請衆徒入宮説法。中
間諸部而共雜居。前後説法各各有異。王
問所以。具説其由。王曰今者取誰部定。
時迦延子依薩婆多造發智論以示於王。
王可弘之此上傳説
未見正文
。依天親傳。佛滅度後三
百年中。有阿羅漢名迦旃延子。母性迦旃
延。從母爲名。先於薩婆多部出家。本是中
天竺人。後往罽賓國。罽賓國在西天竺。與
五百阿羅漢・五百菩薩。共撰集薩婆多部阿
毘達磨祕不流出。經於多時五天不覩。後
東天竺阿踰闍國有一法師。名婆須跋陀羅。
聰明大智。往彼習學誦得流外。廣如彼説。
後鳩摩邏多・室利邏多皆廣造論。弘初有
教衆生著有。大乘法教多皆隱沒 二百年
外有南天竺龍猛菩薩・提婆菩薩倶出於
世。龍猛菩薩造大智度論釋大品般若。造
無畏論。滿十萬頌。中論出於無畏部中有
五百偈。十二門論等。龍猛弟子提婆菩薩造
百論等。廣如付法藏傳及龍樹等傳説。爲
破小乘及諸外道執我執法説之爲空。時
多著空 後九百年北天竺境富婁沙富羅。
此云丈夫國。有國師婆羅門。姓憍尸迦。有
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云天親。今云筏蘇
畔度。此云世親。雖同一名復立別號。第
三天親於薩婆多部出家得羅漢果。別名
比隣持跋婆。比隣持是其母名。跋婆譯爲子
亦云兒。長兄是菩薩根性。亦亦於薩婆多
部出家。後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
欲自殺身。有賓頭盧阿羅漢。在東毘提
訶觀見此事。從彼方來爲説小乘空觀意
猶未安謂理不應爾。因此乘通往覩史
天諮問。彌勒菩薩。爲説大乘空觀。還下思
惟即便得悟。因名阿僧伽。此云無著。爾後
數往兜率陀天。諮問彌勒大乘經義。爲餘
人説聞多不信。即自發願。請彌勒菩薩下
説大乘。令衆生見皆得信受。即如其願於
夜下時。放大光明集有縁衆。於踰闍國
説十七地論。隨所誦出隨解其義。經四
月夜十七論竟。雖同一堂唯有無著得
近彌勒菩薩。餘人但得遙聞。或有見異。
時無著師更爲餘説。因此餘人方始信受大
乘法義。第二子亦於薩婆多部出家。博學
多聞遍通墳藉。神才雋朗無可爲儔。戒行
清高難以爲匹。兄弟既有別名。故法師但
稱婆藪盤豆。所餘因縁廣如本傳所説。依
瑜伽論廣造諸論。解釋大乘弘非空有。及
造此論。十師之釋合糅翻譯皆如樞要。然
護法菩薩千一百年後方始出世。造此論釋
及廣百論釋。清辨菩薩亦同時出造掌珍論。
此時大乘方諍空・有。上來總辨四門之義。
智者知之。此即論之起因
二明同異者。復分爲四。一教益有殊。二時・
利差別。三詮宗各異。四體性不同。具如法
苑總聊簡説。問前説輪益・義益二理何殊 答
義約所詮之理爲稱。輪據斷道爲言。二
義各約一途。故云輪・義二益 問以教對
機教有三時之別。未審輪體爲別爲同
答根性既差輪體有別。約初有教説體如
常。空教之中體少有別。以八空聖道爲體。
證空理智爲體。以説空教爲因。以證
空加行智爲因。所縁空爲境。餘覺支等
空爲助伴。以道・定戒空爲眷屬。以菩提・
涅槃空爲果。若第三時法輪體者。雙合前
二亦得非正。正者如瑜伽論・及法華疏第
四卷明 問説此密語有何益 答准攝
論第八有十果。謂令説法者易可安立
總括義故。乃至於智者前論義決擇入聰
慜數。爲斯十利説祕密言 問義益之中
有了・不了。輪中亦輪・非輪不 答大・小相形
隱・顯相對二並得有 又解不例。詮理有
顯・密。義中了・不了。對機皆滅障。皆輪無
不輪 又問要集叙解深密。云了義者清
辨等云。説了義者結集家語非正佛説者
不爾。彼非善通。應云清辨等言。此對俗
諦説最爲勝名爲了義不望勝義。若以有
違云非佛語。便令聖教皆不可信 了・
不了義法苑分四。今要集云。更加一門。
執著名字名爲不了。不著名了。故自在
王菩薩經上云。了義經者一切諸經皆是了
義。以依義故。一切諸法不可説故。菩薩
如是名爲了義。若人於一切經。不能如
是依義是名不了義。何故名不了。是人不
了義故。准此經文云。是人不了義故名不
了義。不判經爲不了義。又經云。自在王菩
薩依如是義趣法者。一切諸經皆是了義。
不如是依者。一切經皆是不了義。准此意。
能不執著一切經皆是所了義。若執著者一
切經皆是所不了義。不得約人自不能了。
便判聖教亦爲不了。要集解云。能令生
過或生功徳。説了・不了。此通一切大小乘
經 此判不爾。若由不了即生過失名爲
不了。亦應名不善。亦應名有漏。便非稱
實。有多過故。今者正解應云。依法分
四。如法苑明。又加依人。對解了不執名
爲了義。對執著者名不了義。如似二諦
 辨時利中 問何故如來初説有教。中
談空教。後演不空不有教耶 答據不定
姓。未發趣時。且令慚悟所執我無。唯有
蘊・處・界等諸法。名爲有教。爲已發趣得小
果者。令趣於大次悟法空觀彼所執界
處等無。名爲空教。後爲發趣一切乘者。
顯所執無。非執是有。非一向空。亦非皆有。
爲不空不有教。爲對慚悟説教三時。若
對頓悟無三時別。又所説教非定如是前
後次第判爲三時。並約所説義類相從。望
不定姓當第三時。不爾華嚴第二七日世尊
即説。可對慚悟在般若等後。方始演説判
屬第三此有二義。一約前後。二約義類。
約前後亦有二義。初説生空。次説法空。
二者初説生空密詮法有。次説法空密詮
法無。後方顯明生・法二執所取不有。若離
二執眞俗不無。故經説云。有爲無爲名爲
有。我及我所説爲空 問若據漸入此等
諸教是第三時。第三時教普爲發趣一切乘
者。今此一論正被何乘。若爲三乘如何破
彼。若唯被大非第三時 答破我之文通
入三乘。破二乘處令唯入大。又破彼執
不破彼乘。故通爲三 若爾法華既亦云
破乘應第二時 答對不定姓約理説一。
破執理別令其趣大。若其定姓觀行不同
説如藥草。乘即有別故得通被。然多爲不
定故説此經。唯説一乘爲諸聲聞所作事
故等 若爾既第三時普爲一切。何故解深密
云我於凡愚不開演。阿毘達磨云勝者
我開示 答大分三時云爲一切。不言一
一文各各爲三乘故。今此論・解深密等上下
文中可通被三。故不相違 問既對漸悟
説教三時。即第三時亦爲漸悟趣大者説。
只是爲大何得説言普爲一切 答爲根
熟惠悟既通故。爲顯説三乘所觀空・有諸法
云爲一切。般若經中雖有三乘各各得益。
未分明説法非空・有。故屬第二。若約頓
悟可立一時 問若立一時與古何別法
苑不許 答古立一時。約佛一時能頓説。
故名爲一時。據能雖示對機不然。以衆
生機熟有前後。寧得一時説法名爲一時。
今立一時約理是一。對究竟果名爲一
時。又約被於頓悟之人。隨説何教而能頓
悟一會所説二空之理。雙除二執故名一
時。所以鹿苑初説四諦法輪。無量菩薩入於
初地等。若聞四諦不悟法空。云何得入
初極喜等。不定一會名爲一時。約頓悟者
隨所聞教。常悟空・有及以二空始終一化
名爲一時 辨時之中劉虬立五時教。設云
據漸悟理亦不然。爲提謂等説五戒本
行經時。通得諸乘聖道。不得云初唯人天
教。正爲價人不得云兼。又設對漸不得
約定年月前後以立五時。又無教文故爲
過也。又漸頓教。若以一會所説二諦理
盡名之爲頓。即不應説華嚴・勝鬘等爲
頓。法華・般若等爲漸。倶一會中明理盡
故。若云對大不由小起即説爲頓。亦不
應定説華嚴等爲其頓教。判法華等爲
其漸教。倶有漸頓機在會故。不障立漸・
頓。不許定判教。法苑本意應如是知
又辨時意以解深密説三時教。今此論等何
時教收 然要集等云。約此等以辨教時
名爲教依 今謂不爾。不約説於半滿二
教。有作無作・生法二空・人天言教。此等法
時以爲所依。若依此等各自是時。説唯
識教説唯識時。何須更辨是何時教。若
約半滿・有作無作・生法空等法門別辨。法
門無量何只爾許。又隨別法而以辨者。即
亦如名説唯識法教。何須對辨。若云諸
教所説不同。諸師立時明教各別。此何
所攝者。亦不應爾。説一・二・四・五時教
等無聖教文。並不可依何云教依。既不
准定空設劬勞。然瑜伽論説時爲依。依三
世辨不約教時。取此誤也 又因論生論。
聖教之中一音説法有二不同。一詞。二法。
如無垢稱經。皆謂世尊同其語詞。或生厭
離。或歡喜等法。如涅槃經二十四云演説
一法若界若入。一切衆生各隨本解而得聞
之。是法・詞合説。一名・句中現多名句。一音
聲中現多音聲。故各隨本解攝假從聲。以
諸名・句隨生有別。然不離聲故總名聞。
又梵網上云。一音中説無量法品。又云苦・
空・無常・無我一諦之音。並法・詞合 或但
擧法。如華嚴云。若多貪恚等八萬四千垢各
聞對治法 又云。一音説法。或有衆生學
聲聞乘。聞佛説法即知聲聞藏。此等即但
明法無礙。亦得通詞。聞即聞聲 又無量
義經云。能以一音普應衆聲。即但是詞
又如婆沙七十三云。一音者梵音 若支那
人來在會坐。謂佛爲説支那音義。此通
法・詞 又云。貪行者來在會坐。聞佛爲
説不淨觀等。此即唯法。雖各有義且辨一
音不説所餘 問隨能聞現聲各有殊。若
據所詮法各差別。何名一音 答或一刹
那。或一無漏。或且隨一所詮之法。或隨於
一所化之生。或從於如。總得名一 問若
爾何故毘婆沙云一音者。梵音。若支那人來
在會坐。謂佛爲説支那音義 答不以小
乘而爲定量。既如如意隨求雨寶。故隨生
感各各現聲。或聲清淨名爲梵音。非必唯
同一梵音聲 問佛説一音具諸法門爲
不具耶 答有四解要集
所叙
。一云如來無相圓
音。以無相故佛説一音。以圓滿故普應衆
生。此答不了説不具故 一云如來但出一
音。未知何以爲名。而衆生心中聞無量法
此答不正。不答問故。
亦同外道老莊説故
 一云如來隨所化者。
一時具有無邊法門。隨正所爲故云一音。
此意一音具諸法門。隨正所爲一別有情名
爲一音。然答不明。應云隨所化生方類不
同。於一時中現一切音。一一音中具諸法
門。且隨一生或正所爲故名一音。非一音
言唯詮一法。雖然答問亦不分明 一云
如來所出一音聲體自在難思。與彼無邊名
等相應爲衆生説故。經云。如來所出一語
中。演説無邊契經海。此釋雖勝亦未盡理。
言一音者。爲一梵音。爲一刹那。爲名等
各別。爲一名中此現多名等。今謂一一聲・
一刹那聲・一一名等・各能現多。或一聲現多
名。或多聲現一名。或一名現多名。或多名
現一名。句・義准知。隨義皆得名爲一音
要集云。菩提流支云一音教。法苑廣破然
恐不當 此亦不了破意。彼云一音頓説
名爲頓教者。非一音中即頓説教盡。根性
前後不一時故。何得一音頓説教盡。又復
設爾不應別判華嚴等爲頓。又以一音名
爲一時無教定判 又云半・滿而爲二時。
法苑所破亦恐不當。經云爲聲聞説半
字者。豈不約逗機。故恐不爾。亦不解彼
法苑説意。彼意不障逗機而説名爲半・滿。
但不許判爲漸頓機。説於半・滿名漸・頓
教。爲定姓人亦説半滿故 詮宗各異者。
叙外道如下破明及法師瑜伽論抄明。叙
小乘計如法師異部疏具解。煩不具引。明
自宗者。別宗即唯識章是。然疏略解名成唯
識故。此即以唯識爲宗。識有非空境無
非有。以爲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
也 西明云。總相分別唯識爲宗。別即境・
行・果三 此釋不異法苑。然樞要中釋名
科文廣明宗意 體性不同者。於中分三。
一辨本釋如法苑。於中復三。一總出體。
二別出教體。三明聚集 二叙異釋。叙
異釋中。初叙異。次詮簡。三叙自釋。自釋
者至下當辨 先叙異釋者。有釋五門。一
攝妄歸眞。二攝相歸識。三以假從實。四
三法定體。五法數出體 又云三藏開爲
八門。於前三門各開二門。謂一攝妄歸眞。
二眞妄差別門。餘二准此 有解六門。一五
法自性體心心所
等五法
。二三相差別三科
法門
。三攝義
歸名名言所熏
攝一切法
。四攝假歸實。五攝劣歸勝
心識。六攝相歸性 舊攝論師四門。一隨名
義別體。二攝義歸名體。三攝塵歸識體。四
攝事歸理體 要集爲三。一離能所詮教。
入楞伽第二云。法佛説法者離心相應體。故
内證聖行境界故。四卷亦同。謂佛法身眞如
理。生正智解名説法 二通能所詮教。瑜
伽八十一云。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二
義 三唯局能詮教。十地云。説者聽者二
事究竟 依三藏八門作四漸略。一攝妄
歸眞門。二眞妄差別門。眞妄差別門中。一
攝相歸識門。二識相差別門。此識相差別
教中有本無本。佛地兩説。由斯四句。如有
釋説 差別相中。一攝假從實門。二假實
差別門。假實差別門中。一三法定體門。二
法數出體門。法數出體門中。初法數出體。
後聚集顯現。法數中有三漸略。謂内外相
對。内中大小相對。大中中邊相對 次詮簡
者。有釋五門名中有濫。縁生名妄。此則
可爾。若約五法相・名・分別・正智・如如。攝
彼前四總歸如如。正智非妄。總云攝妄
故即有過。又辨中邊頌云。虚妄分別有。乃
至是則契中道。故不可説無漏名妄 二
攝相歸識。此亦有過。若識性名識不異
前門。若即歸八識識亦是相。亦不可説心
王所變相分名相。以不離識所有五法皆
名識故。若以五法總名爲識。如非相故。
離五無法可攝歸故。若云約教體説所
變相分。同時心所亦變名等爲相縁故
攝假從實。即本第三。三法法數合是第四
性用門攝 又攝不盡。既約三法。何不約
於五法三性。若云從略應依四門。何假分
五。分爲八門得失准前。有解六門後之三
門。即本前三。前之三門即本第四性用別門。
雖更開三猶廣略失。准同有釋 然彼意辨
先寛得後狹。又攝義歸名亦少有失。非
一切義皆是名攝。因名言故名名言熏
習。非即是名 舊攝論師後二門體。亦本
初初二二合是性用別論。闕本第三攝假從
實。亦廣略失 要集三門離能所詮。即攝
相歸性。推功歸本復是無分別智所縁之境。
因境起智。言法佛説法。寄詮談之。云離
心相應故。内證聖行境界故。是名法佛説
法之相。非是眞智正證如時。能證所證有
此行解名爲説法。後之二門亦即性用別論
門攝 要集云。依三藏八門作四漸略。一
攝妄歸眞。二眞妄差別門。眞妄差別門中。
一攝相歸識門等 此意從寛漸向於狹名
之爲略。然攝妄歸眞即以一法。乃至法
數出體。以聲・名・句・文。即有多法何得名
略。不解所以 今爲漸略即有二意。一
從通向別略。即從初向後是。二從多向
少以末就本略。且就教體辨漸略者。以
性用別論中能所詮異。由能詮文義得顯
現。略所詮義但取能詮。故十地論説者聽
者倶以二事而得究竟。一者聲。二者善字。
能詮之中有聲・名・句文。即假實別。攝假從
實以聲爲體。故集論等云成所引聲而爲
教體。於能詮聲能所變別。攝從能變以
識爲體。就識之中性相有別。攝相歸性。
引文可知。聚集顯現中云。五心中前三唯
無記。後二通善・染者。此義有餘。與唯識第
五解五心違。彼許定中有初二心故。約識
分別文多不叙。要集云。有説得新境故名
爲率爾。有釋不作意縁名爲率爾。以何爲
正。解云論唯任運。若言新境不見其文。然
准道理合有二義。今謂不爾。瑜伽第三
云。又意識任運散亂縁不串習境時。無欲
等生名率爾。既云縁不串習即是新境。若
唯任運散亂縁境不與欲倶即名率爾。除
第六外餘一切時。但名率爾應無餘心。未
轉依位皆唯任運散亂縁故。更有同異繁不
具述 言聚集顯現者。如説諸行無常。有
釋云。西方三解。一云説諸字時率爾現量。尋
求前境不縁名等但得聲相。至決定心
具現三相。謂聲・名・字。説行現六。説無現
九。説常字時現十二相。并句・所詮合十
四法。經十六心乃具聚集。謂四字中各有
四心。謂耳・意各四率爾。并意尋求・決定各
四。一云尋求是非量故。亦縁名等故。於尋
求亦得聚集。四尋求心如其次第。得三・
六・九及以十四。准前應知經十二心具足
聚集。一云耳識同縁意識亦縁名等。此有
二説。一云四率爾心各唯得三。不縁過
去現量得故不説聚集。至尋求心方名教
體。一云耳識同時意識。容非現故得縁過
去。即八心中具足聚集。今謂有餘。且初釋中
所經心多聚集法少。何者意識上聚集何故
經耳識四率爾心耶。豈許意識不取本質
但縁耳識所變聲耶。既許意識・耳識同時
自縁本質。但經意識十二心現。不應十
六。若取耳率爾。應取耳縁聲。應成十八
法。若以聲相似但説十四法。亦應心相似
但説十二心 如實説者除耳四率爾。但
經意識十二心現。所集之法 四刹那聲・
四个字・四个名・名所詮四。即四自性。又有
一句并句所詮一差別義。合十八法聚集顯
現。此據一相。若於一字等現無量字等。
法則不定。説五心中諸識・三性至下第五
明其是非 又本所説於行・常二方有決
定決定知諸詮遷流行無於彼常。有釋四
字皆有決定 要集云。若無此釋於理有
闕。雖有諸釋仍未盡理。謂立論者欲成
無常。對敵論等即立量云諸行無常。其敵
論等雖聞前三。而於所立未生定解。説
常字時方生定解。故前三字未有決定。乃
至云。若依此釋。立因・喩後方生決定。亦
准此理此意立宗。若未解時未有決定。
因・喩・已後方生決定 此義應思。且西明
釋於四字上皆決定者。且聞諸字知目於
何。既未知諸諸於何法。豈生決定。若言
決定知是諸聲有決定心。説行字時應有
三決定。決定知行復決定知諸言目行。若
不定知諸言目行不生解故。餘二准此。即
合念六決定。不應但有四故亦増減・失
要集所説亦不盡理。對敵立量可如所説
或但説法不立比量可無決定。故法苑意
通約説法。決定知彼諸言所目生決定心。
説有七心或十二等。故即無過。不唯據
悟所説義旨以判多少。餘既重説何不盡
言 要集云。法苑云諸惡者莫作依婆沙作
法。字・字身・多字身・名・名身・多名身等。聞一
句時即有五十一法。令謂聞經一句義中。
生解之心必無如是多法現前者 此不
善得法苑之意。且據一句作法如是。如説
五字。或有一字名即名・名身有十五等。言
五十一聚集顯現不決定言。聞一句時有
許聚集。如第五卷五別境中作法之類
要集云。由此理故有字非名攝。一字字不
成句。字爲二依故於此中有十八法。謂
字有十五。字有五。字身四。多字身六。准作
法知 此亦不爾。應言字及字身等有十
五。下准知之。一句一名一所詮義。此亦不
爾。依字成名依名成句諸處通説。豈可
莫作不是名耶。不爾苦・空等亦應非名
攝。又下自判諸行無常二名爲正。何故此處
即但一名。又不應言一所詮義。如瑜伽論
等云。所立有二。一自性。二差別。又名詮自
性。句詮差別。自性差別豈不二義。説一義
耶。又云。若不依識相准義作法。非唯五
十合七十一法。字有十五。名有三十五。句
有二十。及所詮義故。此意或有二名成句。三
名成句。四名成句。五名成句故。三十五名
有二十句。此意一字成名有五个名。二名成
句有四。二二合。三名成句有三。三三合。四
名成句有二。四四合。五名成句有一。五合
説。即有十个句 二字成名作句中名既
有四。二名成句有三。三名成句有二。四名
成句有一。復有六句 三字成名作句中。
二名成句有二。三名成句有一 四字成名
作句中。有一句。總二十句 五字成名名既
唯一。一名無句。并一詮義。合七十一 此
亦不爾。何者若論字有五。名有十五。一字
所成名有五。二字所成名四。三字所成名
三。四字所成名二。五字所成名一。若字身・名
身即重合彼。非更有別名之與字。并句二
十合三十五所詮之義。足字・字身十五。名・
名身三十五句有二十。合一百五。若更句・
句身并所依聲即更有多故。今但言爲七十
一有増減過。法苑本意且約能詮粗作法
爾。復既細論不盡故過 問准何得知以字
成名以名成句 答解深密經第五云。即
於一切名聚集中 又百論第八云。然諸世
間隨自心變。謂有衆字和合爲名。復謂衆
名和合爲句。故知如是 後叙自釋者。本
末合有十二門。於本四門又復加二。即後
四門取無相・因縁。并前成六。七三性出體。
即依遍計・依他・此及圓成實八依顯揚等
四眞實。并依辨中邊四眞實。九依五相。即
瑜伽等能詮相所詮相等。十依五法。即相・名
復四不同。一瑜伽。二辨中邊。三楞伽經。
四攝大乘論。並如唯識第八明其所以。十一
約瑜伽八十一云。經體有二。一能詮文。二
所詮義。文義二中各有多法并爲經體。十
二約百法。若三科五法通三乘故。雜小不
説。唯取大乘。又略即二。一總出體有四。眞
如・唯識・無相・因縁。別即有八。通體性故。別
別法故。略擧大意。繁不細述
三歸在者。復分爲四。一歸藏。二歸分。三歸
乘。並如法苑藏・分・乘章。四歸名者。初辨。
後歸。辨有三。一辨六釋。亦如法苑總聊簡
章得名懸隔辨然有解六釋中依士依主作
四句辨云。有依士非依主。如取之蘊。以取
是所非心王故。有依主非依士。如蘊之取。
此不應爾。若依士依主二不相攝應有七
釋。有解六釋勒爲三例。一同體非別。持業・
帶數。二別體非同相違・隣近。三亦同亦別。
依主・有財。思之理有相濫。若所釋法通即
不障。據六釋體即不必然。且如四斷斷者
是勤心所。四者是數。即不相應。云何同體。又
如相違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以二法別合
一處説據體各異。如五識身相應地自是地。
不是用彼意相應之五識爲地。亦非以五
即意地等。既言五識身相應地。此豈別體
要集云。三藏相傳約分爲四。一用自非他。
二用他非自。三自他倶用。四自他倶不用。
持業唯初句。依主唯第三。有財唯第二。相違
唯第四。隣近通二・三。帶數初及三。乃至帶
數三句如四正斷即初句。四即正斷故。如
四神足即第三句。四屬欲等非神足故。如
説三藏法師亦是第三句。若但言三藏是
第二句。三即是藏倶非人故。彼釋極廣。恐
煩不具。然准此釋有相雜亂。六釋簡濫
應可思之。二辨四名。謂教・理・行・果。然眞
帝三藏有五種名。一義。二相。三方便。四果。
五極清淨。極清淨者是阿含淨故即是教。然
義・相二大意不別。以所詮正有實道理名
義清淨。遠離増減名相清淨。故今合之爲
所詮理總立四名 於中分二。初立名不
同。後立名意 立名不同者。一依教有三
名。一無義言。如四吠陀論。婆羅門誦之音
聲有上中下甚自可愛。但尋聲求理都無
義趣。故名無義言。如吠陀論云。我已飮甘
露。成就不復死我已入火光。願諸天知識。
謂鑚乳海以爲甘露。飮之則得不死。誦此
等言甚好音聲。而都無義故云無義。二邪妄
言。如九十六種外道。亦説因果但明乖僻
故名邪妄三如義言如佛法説因果道理。
苦・集爲世間因果。滅・道爲出世因果。如名
眞實故名如義言 依理亦有三名者。一
増益義。如外道説有漏之法爲常樂我淨。
故名増益義。二損減義。如斷見説斷邪見
謗無善・惡因果等。名損減義。三順體義。
如佛所説有説爲有無説爲無稱法體故
名順體義 依行亦三名。一順世因。如依
俗典事君盡忠文朋存信等。二邪僻因。謂
諸外道妄計諸邪戒等。三處中因者。謂依佛
教行處中行離苦・樂邊等 依果三名者。
一諂誑果。如臣從君命以取叨榮等。二
虚妄果者。謂諸外道妄計無想及有頂等。以
爲涅槃等。三出世果者。如佛所説三乘所
得菩提涅槃 立名意者。爲得四清淨故
立此四名。爲得教清淨故立如義言。言教
無雜一切莫過如義而立不可破壞可得
悟理。教詮不正易可破壞。不得悟理故
立如義言爲得理清淨故立順體義名。理
有増減正智觀之理則不可入。順體而説
正智觀之理則易入。故立順體義名爲得
行清淨故立處中因名。以處中行對彼順
世及邪僻因彼倶可轉。此處中行則不可
轉。以處中行内觀界・處等。望僻因行僻因
可轉。觀蘊・界等則不可轉。以四諦因果
所有觀行對觀蘊等。蘊等可轉。以二空行
望四諦行。四諦可轉。二空之行則不可轉。
以二空智既不可轉。證眞之智亦不可轉。
以不可轉。即此眞智及後得智爲正行體。
能令所得果不可轉。即名方便清淨正行。
正行有二能。一出惡入善。二出有爲入無
爲。故此正行即處中因。爲得果清淨故立
出世果名。果清淨者是無餘涅槃。一切患累
皆已盡故名果清淨。有漏有四失。即無常・
苦・空・無我。無爲有四徳。即常・樂・我・淨。既
離過失故名出世果。此意由依正教觀正
理。起正行得聖果。若教有邪不顯正理。
故依起行即皆顛倒。行既顛倒便獲惡果。故
爲得此四種清淨立此四名。又爲依正教
生聞惠。依正理起思惠。依正行得修惠。
三惠既圓當得聖果。故攝論云。聞等熏習無
果生非道理故立四名 三依人法二。立
其名目。於中有二。一立意。二差別。初立意
者凡有兩義。一依善意二依惡意。若依善
意即立恭敬名。若依惡意即立毀訾名。如
呼爲法師法主等是恭敬人名。呼爲過人
賤人此毀訾人名。若呼爲正法勝法是恭
敬法名。呼爲邪法惡法是毀訾法名。如弊
魔經等是毀人名。須達拏大子經等是恭
敬人名。十八泥梨經等是毀訾法名。大般若
經等是恭敬法名。於中復雙單名別。如佛
藏經菩薩藏經等雙恭敬二。有雙毀訾人
法如魔逆經等。有於人處亦毀亦敬。如未
生怨王經。有於法處亦敬亦毀如辨中邊
論。中是所敬。邊是所毀。有於人・法倶敬倶
毀。如舊云部執異論。部執是恭敬名。異是
毀訾名。部是衆義。名聖弟子爲部。執是取
義。皆取佛説三藏之中所説法義。然執名乃
通能所。正以所執之法爲執。能執之人是
聖弟子。所執之法皆是佛法。今以部名目
聖弟子衆。以執名目佛所説法。故部執是
恭敬名。所恭敬者不過人之與法。部是人
名。執是法名。分破是異義。人・法皆分破故名
爲異。聖弟子衆各相朋黨即是人異。取執之
義又各不同。即是法異人相儻故。人起諍執
法不同故。法相非斥故立異名。故異是毀訾
名 然今此論是恭敬名。成立世尊聖教所
説唯識教理故 或毀訾名。令依於智不
依識故 或此識言雖是所厭。恭敬世尊。
所起教理故名成唯識論 問何故於此人
法二處立此等名 答依佛滅諍法故。滅
諍有二。一滅外諍。二滅内諍。外諍即滅人
諍。内諍即滅法諍。毀人滅人諍。毀法滅法
諍。滅人諍令修六和敬。此彼同持戒。同
見諦。同用財。戒・見・財三彼我不隔故和合
無諍。身・語・意三各修慈悲。拔苦與樂以
攝前人故和合不諍。二滅内諍者。所説法
有二。黒説・大説。如次内・外對。大・小對。了・
不了對。説惡・説善對。傳聞前人説黒説法
及大説法。不得便信依。約三藏相應則應
信受。若不與相應則應棄捨。若依此而執
義。法則和無諍 問何故須滅二諍 答
修悲智習成佛徳。由佛有般若及以慈悲。
以般若故攝正法令和。以慈悲故攝生
令和。諸造論釋亦依學佛般若・慈悲。攝法
攝生故。又有多解如部執疏廣解 二辨
差別者。諸經論中亦有依法依喩爲名。或
單或雙。諸經之中有依處時事法立名並
在法攝。依法喩者。爲利鈍根故。爲顯法
明淨故。亦爲讃毀故。依三寶立亦人・法收。
上無不盡廣説此人・法差別攝彼諸名。并
擧教顯並如法華義決。上辨名訖 第二歸
名者。復分爲四。一總解釋成唯識論。二別
辨能所成號。三明立名之意。四通釋情疑
 初總解釋如樞要辨釋能所成樞要十解。
今又加之。言唯識者。從麁至細總有五
重。如唯識章辨。即以所詮既有五重。能詮
之教亦有五別。或以世親五理成佛五教。
或以五教成彼五理。或以五教成五教。或
以五理成五理。或以五理成佛五理教。或
以五教成佛五教理。或以五教理成佛五
教。或以五理教成佛五理。或以五教理成
佛五教理。且以世親望佛所説。爲四十五
釋。又護法等釋雙望彼二亦成四十五。合
九十釋。復以天親・護法等教成境・行・果三。
以理成三復有六釋。足前樞要。有一百六
釋。復以教・理等綺互單雙乃更有多。思准
可悉 明立意者。樞要廣説 四通釋情
疑者。樞要云。問准下正宗或分爲二。一因
二果。已下文是。雖次下云上立成唯識名
之意。即問此立意故爲釋疑 又問何故
經説唯心。論言唯識 答一云心・意・識了
體一名殊。各擧一名亦無妨也。二云心積
集法勝。識即了別境強。如瑜伽論五十一
云。據勝道理建立心・意・識差別。即心謂第
八識。雜染・還滅之根本故。經據初名論依
後義。三云心・意通果。識。但在因。經依通
稱論約局名。四者論從所厭爲名。經依體
義爲目
四科釋本文者。有三。一辨年・主如疏所
明。二明支分者。謂諸菩薩所造論意。非但
爲弘佛經。亦爲廣顯瑜伽中義。詮教不同
略有十支。支謂支分。並是瑜伽所有支分。
言十支者。一百法論名略陳
名數論
。二五蘊論名粗釋
體義論
又名依名
釋義論
。此上二論天親菩薩之所作也。三顯
楊論名總苞衆義論。此論無著菩薩造。四攝
大乘名廣苞大
義論
。此論本無著菩薩造。釋論天親
及無性等造。五雜集論名分別名數論。
亦名廣陳體義論
。此論
本是無著等造。今盛行者唯覺師子釋。安惠
菩薩糅。六辨中邊論名離僻
彰中論
。此論本頌是慈
氏菩薩造。釋論天親菩薩造。七二十唯識論
名摧破
邪山論
。八三十唯識論名高建
法幢論
。此之二論本頌並
天親造。三十唯識釋是護法菩薩等造。二十
唯識天親菩薩釋。九大莊嚴論名莊嚴
體義論
。此論
本頌慈氏菩薩造。釋天親菩薩造。十分別瑜
伽論名攝散
歸觀論
。此是慈氏菩薩之所造也。今又
助解。或十支中除攝大乘。彼論別釋阿毘達
摩經。非瑜伽論支分之義。應加正理門論。
以論縁起中云案達羅國王請陳那菩薩證
學果。菩薩撫之欲遂王請文殊師利於
虚空中彈指警曰。何捨大心而期小果。可
制因明以弘慈氏所造瑜伽論。菩薩敬受
指誨奉以周旋。遂造正理門論。故應取此
以爲一支。集量・因明皆此支攝。正理門論。
名建正摧邪論。或可。舊釋爲正。雖釋阿毘
達摩。瑜伽亦是廣釋諸經。唯識即是華嚴等
説既是彼支。故取攝論亦復無妨。若爾因
明何支所攝。答義門少故略不名支。故此
唯識即十支中之一支也 三正科解如疏
具辨 西明云。然諸釋中所宗各異。護法・
難陀等多述宗旨會釋違文。火辨・親勝正
釋本頌以標論意。安惠菩薩建立比量斥
他宗失。由斯諸本別行攝義皆不周悉者
今意未詳。撿論上下未見安惠偏多破斥。
准本疏釋廣頌上兩句破我法已下云多
護法文。親承三藏執筆綴文糅唯識人。傳
定不謬。餘非執筆。縱時諮問多意定之。所
有判文論大綱紀非可爲定。合譯意者如
樞要説
初頌稽首二字。辨能歸敬相。廣如法苑。且
釋名者。有解云。稽者古文爲稽今別爲稽。
白虎通曰。稽者至也。首者頭也。言下拜上
頭至地也。又鄭玄云。稽者稽也。以頭至地
稽少時也
出體之中。法苑敬禮即以三業爲體 西明
以慚・愧爲體 要集云。今取前解三業爲
正 有云。依教十法爲體。一思。二慚。三敬。
四愛。五信。六無慢。七捨。八色蘊。九識蘊。十
智今謂不爾。若言十法敬・愛・不慢百法是
何。所餘非理如要集辨煩不具録。要集云。
言稽首者顯勝身業。然由於徳・有徳等境
發勝解倶決定思已即起淨信。思此起慚
崇重賢善。因斯能發清淨身・語。是故此中
意通三業慚爲敬體。信等諸法是敬之因。
身・語二業是敬之果。意通因果。法苑所説三
業及愧以爲敬體理亦難成。三業體思。思
即造作。敬相微隱。故大婆沙三十四云。敬
慚爲體。崇重賢善是敬相故者 今詳。此釋
理未必然。且自不定。先叙法苑思爲體性。
有釋以慚。自斷取前三業爲正。今復取慚
爲能敬體從何爲正 復不可説前後義
別。同解稽首敬禮義故 又若以慚爲自
正義者。理必不然。何者若發勝解倶決定
思已即起淨信。理且不然。思非信因。第
六卷云忍謂信因樂欲爲果 不言信倶
思爲因起信。若遍行故。應説作意。不應
説思 又云由此起慚崇重賢善。因斯能
發清淨身・語。是故此中意通三業慚爲敬
體者 此亦不爾。爲取三業爲歸敬體。
爲但取慚 若但取慚。何須説云意通三
業慚爲敬體。慚性非是三業體故 若通
三業即不唯慚。何故復云信等諸法是敬之
因。身・語敬果。意通因果。即三業但是敬之
因果。非自體故 若唯説慚爲敬體者。理
亦不然。此唯明敬可但是慚。既云敬禮。明
是三業。三業致禮由敬慚因。無處説慚亦
爲業體。又不説慚是發業故。又攝大乘論
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又
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
故以身業禮等。律中云在明處已身
業禮等。故但是思不可説慚。爲因可爾。
如以貪等而爲加行方起三業。雖復論
云斷命名嗔等。終不説貪等以爲業體。
雖説於慚敬徳・有徳。論歸敬體即是三業。
此理決定勿更別解。又法苑中但説三業。
無文説愧以爲敬體。波錯看文應更審
讀 前約剋性出稽首體但説是思。若義
説者。凡論歸敬有其二種。謂顯相及不顯
相。若就顯相所謂身・語二業。由身敬禮定
發殷重令他見故。倶舍據此偏言身業。
雖身不禮但發語宣揚。由名・句等表詮内
心令他聽故。無垢稱頌中説是偏取語業
 若依不顯相唯取意業。内發殷誠雖極
是重他人不了。諸論不説。此論具以三業
歸敬。通顯・不顯二種盡故 若就別者三
業有異。若其身業實即慚等相應動發勝思。
通假即兼表色。語業亦用慚等相應動發勝
思。假亦通聲 若薩婆多有實善・惡色。即
依報色有業色生。即長・短色以此爲體。復
衆賢師別有長等極微。正量部師別有動色。
譬喩論師別有動色非顯非形。竝如下説
 今大乘中若在佛果身・語色聲可許是
善非歸依體。若就因中即是無記。約表心
邊假通善・惡。故身・語業假・實爲體 於意
業中有二。一就業。二約勤治。就業有二。
謂自性・助伴。言自性者。唯取遍行數中縁
三寶爲境慚等相應思爲體。思有三種。謂
審慮・決定・動發。論文雖説前二思唯在意
地。後一思是身・語二業。今據道理意亦得
有動發勝思。云作動意故發無貪等故。
若約助伴即此思倶四遍行。五別境。散地善
十。定加輕安。心王・尋・伺二十三法 次約
對治復有二種。謂自性・相應。自性唯取縁
於三寶能治輕慢慚・愧爲體。此有二義。
一體勝。二義順 言體勝者。顯揚論云。慚
者謂依自増上法増上羞恥過惡爲體。愧
者顯揚云。謂依世間増上羞恥過惡爲體。
唯識・對法文引可知 第二義順者。倶舍云
無慚・無愧差別云何。答無慚・無愧乃至云。
於諸功徳及有徳者。無敬無崇無所忌
難無所隨屬説名無慚。准能治此故正是
慚。由斯理順故約對治説歸敬體即慚・愧
也。剋實即非。若直取慚慚五識倶。豈五相
應亦是歸敬。説慚行相崇重賢善。五識不
能別縁三寶。若云不取行相何別。故正三
業爲歸敬體。不得約思雖遍五識。業非
五思何妨慚通敬唯在意。何者論辨業體
自簡擇訖。無處辨歸敬説慚爲體者。助伴
准前
第二五法出體者。於中有二。依瑜伽論云。
五法者謂相・名・分別・正智・如如。若有漏敬
者以名・相・分別三法爲體。身・語二業假即
相收。名依聲立。雖非名等。雖復非是語
業。以假從實聲由名表故得通名。若取無
表即思種上假無表是。若就實業體即分
別。若無漏者正智爲體。若色若心倶名智故
 第二五法即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爲。准
法可知。蘊・處・及界・三性・百法皆可准知
 問答分別。問出體中長等依於色是假。
假身業名等依聲假。名等爲語業 答長等
表於心。故得名身業。名等詮所轉。不得
名語業 二問五逆業中破和合僧。即是妄
語重。三罰業中意業重。五僻見中邪見重。曾
無處説身業爲重。何故此説偏擧身業
答邪見斷善勝。破僧損處大。意殺嫌恨深。所
以各偏擧。此中身業且據世間從事制戒。
細犯多發身業爲重。所以偏擧 又解身業
是總。餘二是別。擧總攝別。並在其中 三
問二乘歸依得通無漏以不 答一解許
得。以自在者在定之中得起五識。何故無
漏不得歸依。一云不得。三乘眞智總不歸
依。二乘後智多縁帝理。無別功能不能
起發身・語等業。無勝用故。此解爲正 四
問意通三界理顯不疑。身・語歸依通何界
地 答身・語二業通欲・色界。若准九地語
業唯初禪。身業通五地。二定已上雖起語
業及以身業。若起語業借下尋・伺。故隨尋・
伺是初定繋。又是無記。上地不造下地業
故。設無漏者亦屬下故。或不繋故。身業通
四定。以出入息非是遍行上得起身 又
解。通上。若上不得作下地善業。四靜慮王
倶受別脱。豈許無記心得戒耶。既許善心
方始得戒。故於上地得有語業。多由尋・
伺未必一切皆尋・伺起。又復尋・伺非語遍
行。如出入息四定。雖無得有身業。以有
思故。語業應同此。引證如下第七論記
 要集云。倶舍・正理皆説。愛敬以法爲縁雖
通三界。此中唯縁補特伽羅故唯欲・色。若
依大乘。中陰經説佛入中陰。無色有情欝
頭藍等亦入中陰禮拜聽法。故知雖縁有
情亦通無色。問已入中陰非無色攝。如何
説云彼有敬耶。解云經意難尋。今且一解。
無生中間所有諸蘊名爲中陰。此意不説
中有名中陰。以在生死中間名爲中陰。如
説世間以在世間故。此釋不爾。若以生
死中間名爲中陰。何須云欝頭藍子入先
在彼故。又云。依定果色變現似身。依下地
定發天眼・耳。借下地識見佛聞法者 此
亦不爾。若依有部。眼不下於身。如何色界。
眼依無色界身。無色界身非實身根。既無
身根眼等何依。若依大乘此亦不許。雜集
第二十八界四句中云。有眼非眼界。謂最後
蘊。有眼界非眼。謂在卵・胎・無色異生。有亦
眼亦眼界。謂欲・色界現得眼等。有非眼非
眼界。謂無色聖及無餘依。欝頭若凡成界非
眼。如何現起。現起即眼。非唯是界。若是聖
者眼及眼界二倶不成。復如何起。若云是
化。如彼定果所變似身。所起眼・耳亦似眼・
耳。何須起下 故正解者。佛既不滅現彼
中陰。欝頭不死亦入中陰。故是化現非實
中陰
疏解六十二有情。在家等四。一謂在家。二出
家。三苦行。四非苦行 習斷等十九者。一習
斷者。二習誦者。三淨施人。四宿年。五中年。
六少年。七軌範師。八親教師。九共住・及近住
弟子。十賓客。十一營僧事者。十二貪利養
供敬者。十三厭捨者。十四多聞者。十五大福
智者。十六法隨法行者。十七持經者。十八持
律者。十九持論者 異生等者。謂異生・見諦・
有學・無學。餘者可知。故頌云。五・四・三・三・
四。三・二・及三・七十九・四・四・一。故有情名

造論縁起者。眞諦三藏解云。凡有六義。一
爲令法義増長。二爲有有情於所造論應
得解脱。三爲所迷失義令更明了。四爲
攝分散法義集在一處。五爲分別甚深之
義令淺易解。六爲莊嚴言辭令義可愛。
即疏所述作論六因 令増長者。衆生根
欲性各不同。或樂多説。或樂少説。樂處中
説。故造論者。適衆生意集諸法義。或多。或
少。或復處中。適生所欲正法則得久住。此
處雖滅彼處猶有。故使法義増長。即疏云欲
令法義當廣流布 二爲衆生於所造論
而得悟者。或有衆生厭舊樂新。或樂此
説不樂彼説。只是一理有悟・不悟。猶如一
金作種種物賣令生樂。前是爲法。此是爲
人。即疏云。爲令有情隨入正法 三爲
所迷失義令更明了者。若説未了。令學
者迷須更明説。或説有脱誤令學者不解。
又須明説 又衆生有三種煩惱。一無明。
二疑。三顛倒。由疑及倒故迷。由無明故
不解。爲除衆生此煩惱等令迷失義得明
了故。故須造論。即疏云。令失沒義重得開
顯 四爲攝分散義集在一處者。佛法諸
義不出三解脱門。攝分散義集在三解脱
門中。以除衆生三種煩惱。一貪欲。二諸見。
三無明。貪是修斷。見是見斷。無明通二。又
是習氣 以無願門除貪。以空門除見。
以無相門除無明。聲聞所以不得一切智。
爲不能斷無明習故。爲斷無明轉鈍成
利故。説無相解脱門除故。攝分散義所以
造論。即疏云。爲欲略攝廣散義故 五爲
分別深義令淺易解者。甚深有三。一所通
達是境界。即如如理。以世智觀之不能通
達故名甚深。分別令易解。二修行甚深。二
邊之解易得。中道之行難生。偏見之心不
能生得中道之解。故爲辨説中道之解。爲
修行深所以造論 三微妙甚深。即無餘涅
槃果。生死有可度義故非甚深。極果一得
永不可度。於不得者則爲甚深。分別開示
令易得之故須造論。即疏云。爲欲顯發
甚深義故 六爲莊嚴言詞令義可愛者。
義由言顯。若不莊嚴言詞則義不可愛。義
不可愛則衆生不能信受。猶如眞金若不
爲鐶釧等則不足可愛。故須造論。即疏
云。爲欲巧妙文詞莊嚴法義令起愛樂
生淨信故 又造論意。義雖有六不出兩
種。一爲攝持正法。二爲成就衆生 爲持
攝正法者。六種縁起從後向前次第相生。
名・句・文是法。所詮是義。以義顯行。以行顯
果。法是言辭。若言辭有詮次。句・味・名合
理。則義趣可觀。故造論意爲嚴言辭令
義可愛。言辭既合於理。義趣遂令可愛。則
使深義易解。即從第六義生第五義。深義
既顯現易解。則義有途徹。分散者便得集
在一處。即從第五生第四義。義既不散所
迷失者則更分明。即從第四生第三義。所
迷失者既更明了。依於了義得入正位。入
正位故解脱繋縛。即從第三生第二義。既
解脱惑障。則能受能説。既能聽受。又能解説。
義則弘多。即從第二生第一義 又爲令
衆生成就増上般若故須造論。成般若體
有前三義。成般若事有後三義。故造論縁
合有六義 成般若體有三義者。有三種
煩惱障於般若。一無明。二疑。三慢 爲令
衆生生解脱除無明障。須令法義増長。故
第一義成般若初分 雖已解法及義。但
於四諦猶有疑惑。以疑惑故障四諦解
不得成聖。須釋四諦令得正解除斷疑
惑。疑惑既除成聖之時即得解脱。故第二義
成般若中分 雖已成聖斷除疑惑。猶起
我慢於六塵境而生愛著。起我所心於無
我理猶有迷失義。須更分明説所迷失義。
令進入修道除我慢等。故第三義成般若
後分 般若事。事者業用有三種。一通眞實
義。二爲他説。三安立眞實義。此三即是八
支聖道中正見・正思惟・正精進也 自能通
達眞實義即正見 又能爲他解説之時必
動尋・伺。故第二事即正思惟 他既得解欲
令不退。故須安立眞實之義。安立之時須
作功力。故第三事即正精進 若義無途
轍散而不集不可通達。故須攝分散義集
在一處則能通達。故第四義成第一事 若
爲他説須分別深義令其易解。故第五義
成第二事 若欲令他所解不退。須嚴言
詞令義可愛便解心堅明。故第六義成第
三事 又爲成就衆生毘鉢舍那・奢摩他
故須造論。前三義成毘鉢舍那。後三義成
奢摩他 生死根本有二煩惱。一無明。二貪
愛。如次障二。即見・修惑。入見破無明。在
修破貪愛 毘鉢有三徳。一速疾智。二決
定智。三微細智 於一時中能達多法義
爲速疾智。猶如帝釋名爲千眼非有千眼。
以能一時見於千法故名千眼。疾智亦爾。
故第一義爲成疾智 於境不決定解則
不生。須生決定解除疑惑心。故第二義成
決定智 智雖決定若是麁解唯解麁境。不
能通達甚深之義。又須生微細智達甚深
境。若有迷失則智不微細。若所迷失明了
則得微細智。故第三善爲成第三智 若
遂三惠分之。如次即聞・思・修惠。或唯就
修・惠義分前・中・後 奢摩他亦有三位。
一在定中。二出世。三不退。在定中離散亂。
有漏定猶非勝。又令得無漏定出世間故。
雖得出世定有退失者猶非勝。又令得
無退定 若法義分散難得在定。故第四
義攝分散法義集在一處成第一徳 若
深義隱昧則無漏定不生。深義顯了勝定得
起。故第五義成第二徳 言説是修定本。
若言説合理信受師教憶持不忘。則所修
定無退。故第六義成定第三徳也 又爲
破爲立故造論也。爲破者破四種煩惱。一
爲破迷眞・俗無明。亦名迷生滅處無明。
二破九十六種外見。三破障解脱見。四破
迷因果無明 爲破迷眞俗無明者。苦・
集是俗。於此不了名迷俗無明。滅・道是眞。
於此不了名迷眞無明。苦・集是生處。滅・道
是滅處。故爲令通達四諦理故破此無明。
所以造論 二破九十六見者。是九十六種
外道各有所報。爲令衆生識於正理破
此諸見 三爲破障解脱見。即六十二見。
由斷・常見生六十二見。此見正與解脱相
違。爲令衆生離斷・常見執。及破此諸見
四爲破迷因果無明者。十二縁生是因果。
欲示生死依因得立無因不立。令離他
作等見達生死因果。二爲立者爲立如方
便不動。此有三義。一立如。二立方便。三
令不動 如者眞實理也。方便者達如智
也。不動者若得此方便正見不可動也
如首羅長者性甚慳貪。有人就其求乞無有
得者。佛知根熟得道時至故往化之。佛爲
説布施法。聞大驚怖問世尊言。唯有此法
更無餘法。佛答彼云。我唯以布施爲法。
如不殺生是施。即是他不怖。及令不盜
即施他財。次第爲其説十善法。其聞不損
己財而成布施。生大歡喜讃歎如來。令
人取兩麁衣施佛。佛福徳感好不感麁。
令人取麁只得好者。其意惜好自起取之
出麁還復得好。擇之不得。乃以好者持
用施佛。佛受之竟爲説四諦。長者及眷屬
皆得初果。取諸財寶悉以施佛。佛去後魔
王欲壞其正見。作佛形像至長者所。長者
見喜。魔爲長者倒説四諦。又説苦爲樂。長
者思惟正見不轉。知非是佛語魔王言。汝
定非佛。猶如雞鳴作拘翅羅聲 此即是
如・方便・不動。爲安立如・方便令其不動
故造論也。爲破破繋縛方便。爲立顯解
脱方便。爲令離縛得解脱故 又爲令
得十種智能故造論也 一斷背正法意
智能。有向邪法斷。令不背正法向邪法
也 二入正法智能。有捨心者雖不背正
向邪。而處中住令入正法 三令成熟智
能。已入正法令其善根成熟 四令得解
脱智能。善根既熟又化之令得解脱也
五令得五明智能。所以令得五明智能。
爲破邪論制伏他故 六觀罪過智能。自
觀三業有過無過。用法律約之爲令得現
樂。若無過失則現世得恭敬供養等 七
正願智能。願勝好事爲令未來一切所求
皆具足故 八通達聲聞乘。九通達獨覺
乘。十通達佛乘。此三智能。爲稱衆生根性
説法。衆生根性不同。隨其所宜以三乘法
化之 復有論師説造論意凡爲四事。一
爲斷衆生於四諦疑惑。二爲令出惡道。
三爲向正法。四爲斷下願。下願即是二乘
願。此四次第相生之意思之可悉 又明得
造論及不得造論人。凡有四種四人。第一
四人者。一無智。二疑惑。三顛倒。四已度
無智。即鈍根凡夫。於法及義悉皆不解故
名無智 二疑惑者。是聰明凡夫。雖解法
義。而於四諦理猶有疑惑未得入聖 三
顛倒者。有初果人已通四諦但有顛倒。顛
倒有三種。一時節。二相。三處所。時節者無
常是時節。於無常時計有常故。二相者於
無我中計有我故。三處者於不淨處及於
苦處計爲淨樂。初果雖除常・我二例。修
惑未除。縁外塵境猶起後二故行非梵行。
即猶計不淨爲淨。無樂謂樂 四已度者
即已度前三煩惱。是無學人。前三人初人是
不肯知。第二人是迷路。第三人是僻路。此
四人中唯第四人得造於論。若就事爲語。
凡夫菩薩亦是第四人。故得造論 又四種。
一依言殊勝。但能誦文而不解義。譬如
鸚鵡唯能誦語而不解意。不能得道最爲
下劣 二依他勝。附依善人則能行善。
依惡人即唯行惡。譬如畫人隨畫師意。若
畫爲坐終日坐。若畫爲立即恒常立。雖
爾可化。以値善友可化入道猶勝初人
 三依分別勝。有聞他説一往不解。得
解方悟須爲分別。如言諸行無常。是生滅
法。是生必滅。寂滅爲樂。如雖聞諸行無
常未解所以。是生滅故釋彼無常。未來
是生。過去是滅。現在是生滅。諸行既有三
世故是無常。是生必滅者。更釋未來是無
常之意。若未來唯生不滅則應是常 又
釋云。待過去滅故名未來爲生。是生必
有滅故未來是無常。前三句是生死。第四
句是涅槃。作此分別第三人方解 四開
智勝者。智惠自能開通見理不待分別。如
舍利弗聞阿悦耆説半偈義。於半偈中解
千種義即得聖道。此等即是開智勝也。譬
如毒蛇傷身如髮以毒勢力須臾遍身。此
人又勝。此第四人正得造論。餘三人不應。
舍利・目連・迦葉等類皆獨覺性。由見佛故
方作聲聞。故在第四 第三有四種人者。
一自惱。二惱他。三自他倶惱。四自他倶不
惱。如常見外道爲未來報。自苦其身坐
臥荆棘等是自惱。如斷見外道不見未來
果於現世中爲自身安樂或奪他財食等。
皆是惱他。常見外道行自苦行爲自惱。殺
牛・羊等縛不與食用祭天等是惱他。倶不
惱者得理之人知慚愧故。知惱他得罪。
自惱無福。爲欲離罪生福倶不爲惱。不
惱他故。離斷見。不自惱故離常見。唯第
四人可得造論 第四四種人者。一向下
道人。即一闡提必入惡道。二向生死道。即
出家外道起見戒取等故迴轉六道。三向
自利者即是二乘。二乘之人乃識出離。但
自怖苦疲極化他。速求解脱故言向自利。
四向利他者即是菩薩。菩薩以兼濟爲懷。
恒欲利物故言向利他。唯第四人可得造
論 四種第四人即是四徳。若其一人具
此四徳方堪造論。一已度徳。離一闡提。闡
提貪生死。若已度三則識正道故離闡提。
二自他倶不惱徳。離外道執斷・常二見。以
得理故。離斷常見故。不惱自他離外道
見。三開智勝徳。離聲聞乘。聲聞乘人依他得
悟不能自達。大利根人於一切法中能通
達無量義故離聲聞。四向利他徳。離獨覺
獨覺根雖利。而無濟物之懷大行之人常
欲利物故離獨覺 又云。攝決定論又明
無四失人則堪造論。一不顯自徳。二無我
慢。三於同行中有利他心。四於衆生有慈
悲心 若無顯自徳心則離闡提失。離闡
提失得已度徳。無我慢心則離外道失。離
外道失得自他倶不惱徳。若見同行無利
他方便。爲其説他利方便者。離聲聞行失。
離聲聞行失得向開智徳。若於衆生有拔
苦與樂心。則離獨覺行失。離獨覺行失得
利他徳。既離四失。具足四徳。即是菩薩志
求佛果。佛果有四徳。爲求四徳故行四徳
因。離一闡提行淨徳因。離外道即行我徳
因。離聲聞即行樂徳因。離獨覺即行常徳
因。既行四徳因欲自利利他。心不爲煩
惱所染。常能亡懷益物。若是此人方堪造
論 世親菩薩雖住地前。具前四徳亦堪
造論。又復世尊説唯識教名爲作者。教之
主故。世親等師釋佛所説唯識之理名爲述
者。依教起故。此經・論相對 若世親等造
三十頌名爲作者。護法等釋名爲述者。此
論・釋相對。今者此中但經・論相對。以護法
等釋彼頌故恭敬二師。故説諸論諸義之
前。須説兩師名也。恭敬作者即恭敬法。
恭敬述者即恭敬義。法是句・味・名。義是句・
味・名所顯之理。作者先説句・味・名言教在
世。作者若已入涅槃。後人於此言教不能
得解。述者更造論解之義意方顯。故恭敬
作者應敬法。恭敬述者應敬義 又衆生
根有利有鈍。鈍者有信根。利者有智根。有
信根者識人不識法。有智根者識法不
識人。信根麁而多。智根細而少。故信前智
後。五根之内定・念・精進成就三惠。隨前信
根隨後智根 言成三惠者。若心散亂則
聽聞不入。必須歛心方生聞惠。即以定根
成就聞惠。思惠思擇善之與惡簡惡取善。
若不繋念則思惠不生。即以念根成就思
惠。修惠正滅惡生善。若不勤加功力則惡
法不滅。善法不生。即以進根成就修惠。言
隨前後者。隨有信根此三成之。隨有智
根三亦成之。信根識人不識法。其根既鈍
不能思擇理之是非。若聞聖人及聰明人
説。爲信能説人故。即信此人所説之法。既
依人取信故。名識人不識法。鈍根者既依
人信法故。説論之前須先説作者及述者
名。令恭敬兩師。恭敬兩師即恭敬法・義。
智根識法不識人。其根既利尋文求理。自
知理之是非。不依人取信故。名識法不
識人。利根者既識法。則應謂此正法是聖
人及聰明人説。故須爲此人説作者及述
者名。令恭敬兩師。既恭敬能説人。於所説
法義彌生殷重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述 
論今造此論下有三段文。西明云。如次安
惠・難陀・護法。本疏有等。要集云。二不同者
所承有異。然彼有説皆有等言。意或不違
 今謂。西明若云唯安惠等如次配者定是
不當。十師倶釋本頌。豈餘七師不明本師
造論意耶。本疏主是糅論文人。故定説
是。既不言唯不違本疏。等言定是。何須言

言有迷謬者。疏有二解。初約人。後約法。
人即據能迷説。起癡・邪見攝屬於人。約
法者據無明不解名迷。邪見不正解名
謬。據惑分二。然總是法。倶約能迷説
西明云。問二空即是我法二無。如何説無爲
迷悟依。解云誰言説無爲迷悟境。此説二
空所顯理性是迷悟境 此未必爾。何者
於空執有何非迷境。達此空無可非悟
境。若非爲境。違下第八云愚夫執有聖者
達無。亦得説爲凡聖智境。又下第十云。餘
雖亦得作迷悟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説。非
謂全非。今解。此據根本迷悟之境故説眞
如。由要證眞方了俗故。加行縁空不斷
惑故。故説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據實二空
及二空性倶迷悟境
問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本疏中解通約餘師。
此初段文不唯安惠。故總相説。若據安惠
樞要中有三解。第三云所知障中種・習爲
重。現行名輕。由二障種・習餘現行得生。
若斷種・習現行永滅 要集云。執・障有現・
種。如何習・種説名爲執。現名餘障。稍乖此
文 此意執・障倶有種・現。不應執種・習
獨得執名。現行不名執但名餘障 今謂
無過。不説現行不名爲執。但是種・習重執
之餘名爲餘障。以其現行輕而易伏有不
行時。若論種子不妨現在。若斷種子現
行必無。故現行輕名爲餘障。故由有種二
障具生文極相符。何處乖反
西明釋云。安惠煩惱執狹障寛。所知障體即
與法執體無寛狹。今約別煩惱説故不相
違 要集云。順文義者有釋爲正。此意以
煩惱障別頭貪等我執斷時彼亦隨斷故。云
彼障隨斷故順文義 今謂不爾。前云由
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若
但煩惱。何須云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
隨斷。即應云若證生空彼障隨斷。又所知
障障・執相似。何須言二重。一障有重故
今又助釋。安惠有障非執者。如佛地論障
所得果亦名爲障。即所知障所起三業。并
所得果。及見・相分。雖此所執亦名隨斷。
如於遍計説斷之義
又二障體。佛地論云。煩惱障體。一根本煩惱
及隨煩惱。二所發業。三所得果 若此論下
一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以爲體性
 西明云。如此二論障體不同者。護法就正
障説根本・等流以爲障體。親光通據障及
眷屬故障・業・果爲障體性 若准此釋亦
未盡理。護法初出障體且據勝説。非不
取業及果。以不説唯故。又下明十障中
説斷惡趣雜染愚。云應知愚品總説爲愚。
明知障品亦説爲障。又此據自性斷故。但
説根本及隨煩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若
所發業并所得果。故不相違。若根本・隨惑
名自性斷。若所發業名相應斷。據不善業
作如是説。若其善業亦縁縛斷。若所得果
名離縛斷。由自性・相應斷顯有餘涅槃。由
縁縛斷・及不生故顯無餘涅槃
問言彼障隨斷者。要待執除。彼非執障隨
彼説斷可不如是。若不如是便違論文。
若説言爾即有二難。一問如二乘漸斷修
道九品惑時。前八品道斷迷事惑。第九品道
斷迷理惑。准此即是非執先除。是執後遣。
如何可言由我法生彼障隨斷等。我執斷
時惑方遣。可説末障依執生。執未斷時惑
已除。此應不由於執起 第二問大乘菩
薩第四地中方斷身・邊。至第五地方斷害
伴。若害伴四地斷。諸障隨執生。害伴五地
除。如何隨執斷 答云。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者。據依見道及究竟説。彼非見道等故不
相違
證眞解脱者。聲聞・菩薩各別簡之。且簡聲
聞者。具足三事乃名大般。今二乘人不能
證彼眞如理體。但能悟此眞理體上離煩
惱障染覆義邊名證解脱。以二乘人不能
證悟法空眞理。但能悟得生空一分。雖得
生空又不知親證。但名解脱非眞解脱
簡菩薩者。十地菩薩雖能具證二空眞理。
變易生死猶未離故是眞非解脱 又二乘
得無餘之時身智永無故是解脱而非眞
菩薩證二理煩惱未盡是眞非解脱 如
來雙異故眞解脱
得大菩提者。二乘生空智是菩提非大。凡夫
有漏智等雖通縁一切法。行相雖寛大非
菩提。非正覺故。佛具二故名大菩提
問有餘涅槃・無餘涅槃・體倶是擇滅。起金剛
心斷煩惱時即證二理。何故乃言身智無
時方顯無餘涅槃耶 又問無餘涅槃是所
證理。今言二乘證得涅槃必須能證。身智
既亡説誰證得 答初問云。據實此二涅
槃。金剛心後解脱道時即已證得。然無餘顯
要身智無。非是已前曾未證得 答第二
問。談實得滅身知不無。可言二乘得無
餘滅。由身・智在無餘不顯不言彼得。身・智
無時無餘方顯。雖無身・智今於果談因。從
因談説故不相違 問菩薩得無住處涅
槃已不 答得。何以得知。攝論智殊勝中
云。菩薩遠離如是處所。般若・大悲皆具足
故。能正安住無住涅槃 又辨菩薩・聲聞
智差別中云。謂無住涅槃爲所住故 若爾
亦云菩薩四畢竟差別者。謂住無餘依涅槃
界無斷滅故 答此非成難。下論釋中又
若諸菩薩得成佛時所證法身。窮生死際
無斷盡故。無住處中眞云菩薩住。不言
成佛故。又雜集論・及大莊嚴第九解大悲
云。是故得不住涅槃亦不住生死
西明云。本業經説。金剛三昧名爲等覺。此意
既云等覺與如來等。如何得云佛果智勝
解深密經第五説。由解脱身故。彼二乘與
諸如來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説有差別
准此等文二皆非勝。如何總言二勝果耶。
解云解脱實無差別。同斷煩惱所證得。而
説勝者從能證智故不相違 此解不然。
若從能證智者應名菩提。菩提斷倶名菩
提。又此意説眞解脱者。簡二乘人所得擇滅。
不得障盡所顯眞如眞實涅槃。故涅槃經
云。聲聞之人有苦有諦而無眞實。勝鬘經
云。言得涅槃者去涅槃界近 明知不
得眞實涅槃。今者説此眞實涅槃名爲解
脱。故名勝果。又復解脱二乘。得或障解脱
未斷習氣。故非勝果。大乘斷習并所知障。
故名勝果。故入大乘論云。如來解脱勝於二
乘。斷習氣故 法華經云。但離虚妄名爲
解脱。其實未得一切解脱。解深*密云解脱
等者。據斷煩惱假解脱説。故不相違。然
次論文別斷障得者。據勝顯説。前且總説。
亦約離所知障故解脱勝 西明云。三藏
解。等覺者。無間・解脱同斷一障。故言等覺。
非謂解齊名之爲等 今又助解。約所證
理後更無障障所證理。故見分明。不同此
前猶有微障見不了了不云等覺。此云等
覺但約根本。非據後得。今此菩提意説。後
得一切種智不同前故。名爲勝果
西明云。至千二百年清辨菩薩。依諸般若
及龍樹宗。造般若燈論・掌珍論等。破無著
等有相大乘。當時護法依*深密等成立有
宗破彼空義 今謂不爾。清辨三性總説
爲無。可得云空。護法三性非皆説有。何
名有教。又若名有與初何殊。由此應説護
法依彼瑜伽等論成非空有。依圓有故非
空。遍計無故非有。如中邊頌等 西明仁
王般若經疏中云。破瑜伽師全立有故。護法
釋廣百論中明不空有。廣如彼辨 亦不
應爾。豈可護法解過彌勒破瑜伽師。但彼
論中云破瑜伽師者。破餘後人學瑜伽
者。一向執有乖瑜伽故。名破瑜伽師。非
破彌勒菩薩所説瑜伽。如理門論云破古
因明師者破古餘師。非破彌勒・無著等師
 又假叙清辨立識空量云。内識非有。宗。
能所取中隨一攝故。因。猶如外境 又量
云。眞性有爲空等如掌珍論。此如後辨
今謂。前量若以縁生内識爲有法。因即有
他隨一不成過。護法不許内縁生識能取外
境故。若立實能取識。即有相符極成之過。
故第二云若執唯識是實有者。亦是法執。
既云執實有亦是法執。明無實能取識。今
以能・所取因。立同外境無故是相符。既
有此過。不得與論主作比量相違過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西明云。有説八識爲
一。有説但執六識爲一不説七・八。雖有
二解取此爲正。所以者何。世親釋云。唯除
別有第八。故彼論云。非離意識別有餘識。
唯除別有阿頼耶識。故知別有第八自體。雖
無正文。准理第七離意別有 要集三解。
第三同此。亦判爲正 今謂不爾。若無唯
言可如所會。既説唯除別有第八。更許離
六別有第七。乖論唯言 要集又會。如深
蜜經文唯顯説第八與六。意中合説第六・
七故。彼意唯信有第八識。本未信有第
七末那。故世親述彼唯除第八不除第七
 若爾那知世親不依楞伽所説第八與七
如水起浪。執七爲一。唯除第八。又復無性
但言此中無別餘識。那知不依一類諸師。
依楞伽經如水起浪。八識體一 此論但云
諸識體同。諸言無簡 又無著攝論云。有一
類師説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
思業名身・語業 依彼論文即云説一意
識。明不許多 又云如意思業。只説意思
分爲三業。非別二思。若許餘識。喩不相似。
不名一意。是故無性但總説言無別餘識。
世親攝論唯除第八。更別師義。如古因明
師立能所成。多少各別非皆相似故。古一
意師亦應如是。非可違論説六爲一將
作正叙
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本疏云。經部師云。唯三
心所。又云。受・想・行信・思等心所 要集云。
如何得知立三・四等 見不引文即云如
何得知。如彼西明所引。何知本疏不見彼
文。恐煩不引。徒設徴責
疏言依大般若八囀聲中釋世間云是世
間出故名世間者。以五蘊體即是世間。非
是五蘊別從世間而出。以五蘊體是世間
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世説言聖人
出故。准八囀聲即體聲也 造世間故者。
以從蘊上起諸煩惱。煩惱生業造作當果
名造世間。即業聲也。由世間者。以煩惱等
是五蘊具。能造五蘊蘊從彼具故名由世
間。即具聲也 爲世間者。以爲蘊體墮在
世間故名世間。即爲聲也 因世間故者。
過去惑業體是世間。從彼招感因於彼故
名因世間。即從聲也 屬世間故者。繋屬
世間故。即屬聲也 依世間者。以刹那生
滅後依於前而得起故名依世間。一切諸
法皆七轉聲之所目故。第八呼聲以召彼
故。更無別義故略不説
又難有五。一爲不了義得顯了故。如言此
文有何義耶。二語相違故。如言何故世尊
先説與今説異。三由道理相違故。如有
顯示四種道理相違之義。四不決定故。於
一種義於彼彼處種種異門説故。五者究竟
非現見故。如言内我有何體性。而言常恒
無有變易如是正住等。今此設難即第二

由假説我法。此之頌文科判。如疏及樞要説。
釋此頌文雖有十師大類分三。謂安惠菩
薩就依他中唯立一分。難陀・親勝等立於
二分。陳那等師立於三分。護法准下雖立
四分。然隨於古釋依三分 且安惠云。相・
見無體。能所取故。故經云。有爲無爲名爲
有。我及我所説爲無。此説有爲及以無爲
二種爲有更無餘法。佛能證知離虚妄故。
以自證分縁眞如時。更無見・相分。無能・
所取故。縁自證時爲後得智。無二取故亦
無見・相。猶此相・見既是虚妄。即遍計收。依
他之中唯自證分。既有二分皆是妄心。故
三性心皆許有執。除佛已外並皆有執。何
以得知。准多經論。第五地中斷於下乘般
涅槃障。求涅槃者既是善心。若其無執何
須説斷。八地已上除加行心。加行心善。既
説言除。故知有執 又復世親造縁起論許
三性心並無明倶。故並有執 問既除佛外
皆悉有執。十地無漏心有執不 答有二
解。一云有執。二十唯識云。他心智云何。知
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既
云不知如佛境。明無漏心亦是有執 問既
許無漏復名爲善。何有無明 答簡餘重
故。如有漏樂受亦名爲苦。行苦攝故。如有
漏善亦名不善。勝義不善故。故名爲善及無
漏者。亦簡重故 二云雖通三性無漏心
無。故下第八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
有執故。既簡無漏心故不説有 問豈無
二分耶 答准下第九解眞見道。叙異説
中不立二分即安惠等。故無漏心不許有
執。然二十唯識云不知如佛境者據有
漏説。或非明了不得如佛。相傳二解 准
此唯佛不有二分。故知我法不依佛説。無
二分故。證不可言故。執習斷盡故。施設我
法唯在於餘 除佛已外於計所執總無
之上。別執爲我及以實法。世尊除此虚妄
執故。於總無上假施設爲聖教我法。故經
頌云如愚所分別。頌證餘妄執。爲對
愚夫所執實我法。頌證佛説意。世尊離執
故。無相・見分故。故不依佛施設我法
若爾何故名如來等 答爲對遣餘執實
如來故施假號。如對法論説我之義 問
佛無相・見誰能説耶 答准此應同無性
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説 然安
惠釋。假我假法。世間愚夫。於自證分上妄
生相・見。相・見本無。不了此空執有我法。
我法別無 或執相・見別二。以爲若我若
法。故名別無 相・見總無爲別我法作所
依止。以此我法依相・見故。名別無依總無。
而假立爲世間我法。以無依無假立聖教
所説我法。雖迷・悟異倶依於無 又此安
惠以外似内以無似有。相・見體無似内心
執有故。法准同。聖教我法以有似無 若
護法釋具如疏辨。然疏判云。此上二解。第一
解云。我・法二假乃屬於説。唯假言説以爲
我法。彼體都非者 此意釋云。世間我法説
所執相以爲我法。我法本無唯只言説聖教
雖説所縁見・相蘊等諸法以爲我法。蘊等
實非若我若法。但唯有言故云乃屬於説
 第二解云。以所説爲若我若法者。此意
解云。所執外我法無。世説我法者。隨自情
執我法之解説爲我法。無彼所執我法可
説。以我法無依内情故。以無依有假。故
但説情。聖教所設依識等上有我法義。義
依於體。即義是別。識體是總。以別依總。故
説別義以爲我法名義依體。此既説義以
爲我法。故不在言。有彼體義爲所説故
 又護法釋。以内似外以有似無。向外似
故。相・見是有似外我法我法是無。此意聖
教所説相・見而體雖有。愚夫所執實相・見
無。以執實有能縁所縁爲見・相故。今護
法意相・見縁生假名相・見分。從彼愚夫所
執二分故。云以有似無
論。及了別境識。要集叙。有説下一識字通三
能變。有云。前云彼依識所變。三變通名。此
云識者。唯屬第三了別能變。以心・意・識名
體別故要集但叙
而不決斷
。今謂。釋非。所以者何前標
我法依識所變。次辨能變識體一多本欲
釋前。不擬別解心・意・識號。故下釋云此
三皆名能變識故。又心・意・識了名之通故。
隨増立名。餘處説別。此處據通識之名體
不得云別
法謂軌持。本疏釋云。軌爲軌範可生物解。
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意能有屈曲軌範
表彰差別生物解者隨増名軌。不爲屈
曲表彰但直生解即名爲持。持自性故。縁
無爲等生解之時通得名法。不是定説無
及眞如不能生解故名爲持。今於總一法
名分爲軌持。不爾軌持二言何別。又以軌
持疏有四對。不是如次配前軌持。但隨
所應爲其四對。准義配取。并樞要中聖教
世間對 樞要解云。此中皆依増上義説。前
四解通世間聖教。第五別配 若解此釋。西
明引立無亦名軌。如因明論立我爲無。
亦得名軌。徒設劬勞 有解不得本疏主
意救此義。云以我體無爲疎所縁縁以無
體故不能生解。親縁有體生解名軌。亦
是徒施 有云。復引瑜伽論軌通有法・
法・有爲・無爲・若有・若無倶名論軌。亦應
自息 要集復云。有説四對辨持・軌異。無
爲・無法唯持非軌。義即難尋。復引楞伽眞
智縁如。乃至云後得智縁遠從本質生解
名論軌亦無有失者 此不異前何煩廣
説 又引瑜伽五十二云。由二種縁諸識
得生。乃至意・法。答由能軌持諸五識身
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説名法。五識不行
通爲・無爲既欲證無及如名軌復引通
語如無軌言。不解本釋徒爲證據。應尋
前解。經論無違
釋我謂有情命者等具如樞要。十種生中。
一生云何。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謂初
入胎
。等生
云何謂住胎
卵内
趣生。謂從彼出謂出
胎卵
樞要我差別有十七。今又加之。大莊嚴論第
十一云。見者・聞者・覺者・識者・食者・知者・説
者・作者。此雖説八。見者・知者・作者與前
説同。聞・覺・識・食・説者五別。前十七上更加
此五有二十二。雖未見文准大般若等。既
有使作・使受者等。加使聞者等成二十七。
理亦不違
聖教中我有凡聖別。且聖教中施設凡我。即
三界・四生・四姓・四有等是 施設聖者我差
別者。且辨聲聞廣有二十七賢聖。集總頌
曰。信・見・身・惠・倶。向・果各有四。七返・家・并
種。中・生・有・無上。退・思・護・住法。堪達・并不
動 二十七賢聖若方便有二。謂隨信行・隨
法行。若果差別有二十七
。一信
此是隨信行人脩行至
果位。即鈍根之人
。二見此是隨法行人至
住亦是利根

。三身證此是不還
得滅定者
。四惠解脱羅漢未得滅定者。
唯斷煩惱障未離定
障故。通利・
鈍二人
。五倶解脱得滅定羅漢定惠二障倶
解脱故。亦通利・鈍二人
。四向
四果者此八倶通利・
鈍二人
。此八前五爲十三 十四
七返有。謂初果極多七生人・天。然後得無
學果。或亦不定 十五家家者。即預流果進
斷修道三四品惑入一來向而經生者。或
天上家至人中家。或於人家至天上家。於
欲界中天・人二趣。決定往來極二・三返。得
無學果故名家家。若不經生倶名一來
向不名家家 十六一種子者。唯有一生
之業名一種子。亦名一間。即一來果進斷
欲界修所斷惑。至七・八品入不還向而經
生者。或人或天唯受一生即般涅槃故。唯
有一隙容此一生名爲一間。若不經生但
名不還向不名一種子 十七中般者。於
欲界身得那含果。命終後生色界中有得
般涅槃故名中般。以生結已盡起結未亡。
以生結盡故不受生有。以起結未亡故但
受中有 生結者。能潤生有之惑。此已盡
故名生結已盡 起結者。能潤中有之惑
 云何名起以於現身起此煩惱潤中有
身故名起結 或令此中有起名爲起結。
此未盡故名起結未亡 此有三種。一上
界中有纔起即得聖果而般涅槃。二中有起
已爲往生有纔起思惟聖果現起即般涅
槃。三思已欲往生有。即得極果而般涅槃
 十八生般者。生色界已便般涅槃故名生
般 十九有行般者。生色界已數數起行。
斷惑得般名有行般 二十無行般者。生
色界已不數起行。由串習力能斷隨
得般涅槃名無行般 二十一上流般者。
從初禪生乃至非想名上流般。於中有
二。若樂惠上流極至色究竟。由五品熏禪
生五淨居得無學果而般涅槃。不生無色。
若樂定上流即極至非想非非想不生五淨
居。上至無色得無學果而般涅槃。此二倶
定性二乘 二十二退法者。鈍根之中極下者
遇縁即退名爲退法。謂鈍根性。若遊散若
不遊散。若思惟若不思惟。皆必退失現法
樂住。即是世間靜慮樂。非退聖法 二十
三思法者。恐退失現法樂住。常思惟聖道
故。若不思惟即失。思即不失 二十四護法
者。作意護持。恐失現法樂住。若遊散・放逸
不護即失。若不遊散不放逸護即不失
二十五住不動者。若遊散若不遊散。若持刀
若不持刀。皆不退失現法樂住。亦不能轉
鈍根成利名住不動 言持刀者。謂有聖
者厭患身故。自手持刀欲自害身故。不持
刀者不爲此事故 二十六必勝進者。若
散不散皆不退失現法樂住。必能轉根至
不動故名必勝進。亦名堪達。謂堪能轉根
至不動故 二十七不動者。既成利根若
散・不散終不退失現法樂住。畢竟不爲煩
惱所動故名不動 問云何名身證 答
言身證者。薩婆多云。以得此定六識不
行。唯有色根及命。於此身邊有得得此滅
定故云身證 問何不依命根 答以非
色非心不可還依非色非心。若大乘師不
言身邊有別得得。但顯得滅定者得理更
親。如身根取境。從喩爲名名爲身證 問
如有部欲・色有身根。依此得滅名身證
 答無色雖實無身根不入滅定無身證。
大乘既別。無色亦得證有身證
増生損生者。欲界修道煩惱分爲九品。將此
九品以潤七生。初上品惑以増盛故獨潤
二生。斷此品時二生便減。上中・上下此之
兩品共潤二生。斷此惑時二生永絶。通前
二生減四生也。中上一品能潤一生。若減
損此一品五生已退。下五品在名爲家家。中
中・中下共招一有。若斷此二下三品在名
爲一往來不名家家。下上一品唯感半生。
斷此一品即名一間。以有下中・下下惑
在故。下中・下下亦増半生故名一間。初
果極有無越七生。餘不定者七中不説 已
上據大生説。人天兩報合名一生。若論中
有人・天別説乃有十四。一一生中皆有中
有人天各七。若兼本有二八生。此上略擧
未細尋文。如有誤處當可正之。上依隨
轉。大乘無文。據大乘宗未必如彼分品潤
生。何以故。瑜伽云全界一切煩惱皆能潤生
 若如彼説上上品惑能受二生。預流果人
餘惑誰遮不令共潤。但上品潤故應總潤。
猶斷一品餘惑但能潤於五生。力勢漸微。
餘者准此當更撿文。若大乘中或説五補特伽
羅・七地・十三住・或四十二賢聖等
法種種相謂蘊處界等。此説善巧諸論不問。
依瑜伽論二七説有五善巧。加處非處・及
縁起善巧。如般若心經或説爲六。於此論
中加縁起・諦・及無智・亦無得。即四善根中
能・所取觀善巧。此約三乘 或無智得但
約大乘作唯識觀 若瑜伽五十七説六。
於前五上加根善巧 顯揚十四説七善
巧。於此六上加諦善巧。故彼頌云。於諸
蘊・界・處。及衆縁起法。處非處・根・諦。善巧
事應知。若辨中邊有十善巧。頌云。蘊・處・界・
縁起。處・非處・根・世。諦・乘・爲・無爲。是名十
善巧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本疏意云。外問我法
所依内能變相豈無心所。此意難言。心能變
見相。依此上立我法。心所變相・見。何不
依彼立我法。今答此難。此中識言亦攝心
所。何以故。定相應故。心起之時非定有所。
如貪・信等心起之時隨與一倶。非一切時
恒貪・信並。故擧心王攝於心所。不擧心
所攝於心王。西明云答外難。難色等依心
變。攝本名唯識。心所非心變。心所非唯
識。故今釋言。此中識言亦攝心所 此未
必然。何者乘前爲難。前云如是諸相若由
假説依何得成。答云彼相皆依識所轉變。
乘此即難。識轉變見・相。依之立我法。心所
變見・相。何不依彼立。此下即答。此中識言
亦攝心所。文勢相連 如西明釋終有此
難應更須通。又未釋變義及以唯識。何有
斯難 或可。外難。相・見識所變。依之立我
法。心所非識變。應非立我法。故答。此中識
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此亦不然。若前言
依識立我法者。可言識攝所。言所變非
變爲難不齊。故本疏解正 要集云。二疏意
同 讀不審細 要集又云。言定相應故下
釋所以。謂彼心所雖非識變。而定相應亦
得識名。又問云。色等心所變攝相明唯識。
心所定相應。攝所辨唯識 解云非倒。色
等唯一分。隨彼能變説唯識。心所具三分。
不隨彼識名唯識。謂彼心所見等三分具
足成故。受等各各自成唯識 此釋不然。
以具三分故名爲識。心所具足三得識
名者。何故但云識有八種。又違下第七
不離識故釋於唯識
論。相見倶依自證起故。問相・見二分爲同種
生。爲別種起 答有三師不同。一師云。
見相同種生起名唯識。若別種起既與識
殊何名唯識。此有二類。一三法同種生。謂本
質・影像・及見分三。二兩法同種生。謂相・見
分 三法同種者。且眼識起時縁於色境熏
成種子。種子有三功能。一能生本質。二生
自相分。三生自見分。兩法同種者。但自相・
見。不生本質謂縁過未・龜毛・旡等。或雖有質。質本有
生。不能熏故 問前三法同種生者。有二
過失。一第八相例失。眼識親縁色相・見同種
生。本識親縁色亦應同種起 答眼識自能
熏相・見同種起。第八不能熏見・相各別起
 問若爾眼不縁八見。八見・相別起。六既
通能同。八見・相同種 答第八見・相亦同一
種 若爾二諸法雜亂失。如第六識一刹那
中縁十八界。質與見・相既同種生。故十八
種成雜亂失 亦有三界雜亂過失 若
依第二不生本質本質唯舊。亦有二失。一
違教失。若前轉識不熏成彼第八本識種。
違阿毘達磨經云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
爾。更互爲因性。亦常爲果性 二者界雜
亂失。又若見分與相同種。如在下地起上
天眼。既許本識縁彼二根以爲相分。即欲
界本識與彼二根同一種生。上界眼根與下
界識同一種過 若言第八不能熏故相
見別種。一前言不簡。二違理失。八倶有相
何有不同 第二師云。見・相別種 若爾亦
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如縁極微極微無
體。但假想惠折爲極微。唯識下云非謂極
微有實自體。又瑜伽五十四云。建立極微
非由有體。是故極微無生無滅。若此相分
別熏成種後生現行。極微有體亦有生滅。
縁不相應過亦同此二違聖教失。顯揚十
八云。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 瑜伽
五十四非由有體。若別種生即成有體。故
違聖教 三假法能熏失。既假想惠安立極
微。相分是假許能熏種。即違第二假法如
無非因縁故 第三師云。見・相二分隨其
所應種或同・異。如縁龜毛・莵角等。相與見
同種。以無自體相分復假。不別熏種。但
隨見力帶同熏種。如縁五根有爲實體。相
與見分即別種生。以十八界定異因故不
相雜亂 然相與質。一云同種。一云別種。
雖有二義相・質種別理亦應好。以親・疎縁
種各別故 如縁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
種生慮・非慮 亦有二身根等倶失。以相
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 若六縁時
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 此言假
者非如瓶等。以能熏故。但無根用不發
識故名之爲假。由此相・質或説同・別。然
於此義應設劬勞 又解若相與質同種
生者。如眼等根第八所變是因縁故實有根
用。若起相分因第六生。雖與本質同一種
生。以第六見爲縁起故。分別變攝故無實
用。非無體假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然同別種 復有種別性與見同 或復性同
而繋・種別 或復相分性隨見質判性不定
 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由此
不定故。三藏法師以爲一頌顯此差別云。
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
種等隨應。釋此頌文如樞要説。以義稍難
故更廣之 先定性境後顯不隨 何名
性境。從實種生。有實體用。能縁之心得彼
自相名爲性境 如身在欲界第八所變
五塵之境。以實種生復因縁變。名爲性境。
眼等五識及倶第六。現量縁時得境自相。即
此相分亦是性境。相從質故。餘法准知 如
此相分有四不隨。一不隨能縁同善・染
性。二不從能縁同一界繋。三不隨能縁
同一種生。四不隨能縁是異熟等 於中
雖有與能縁心同界・同姓是境自性。不
由能縁心力是此性・界地等。名性境不隨
心。且如五識通三性。相・質倶無記。不從於
五亦通三性。餘准知之。雖五識身無記性
者。縁五塵境其性雖同。而相・見分各守自
性。不是隨彼能縁心故方成無記性。餘皆
准知 若獨散意識縁自界五塵等。但是彼
境自住自性非得自性。然性・種等亦同五

釋第二句。謂能縁心但獨變相。無別本質
第二。雖有本質。然彼相分不生本質。以彼
本質是不生法等。此等相分。及第六識縁第
八識相應五數所現相分。但與能縁同一種
生故。名獨影唯從見。如獨意識縁彼空花・
及無爲等。皆與見分同一種起 或無爲縁
是第三句 或是第四 縁第八識相應五
數。或第四句 縁空華等此等影像有四
從見。一從見分同是善・染。二同一界。三同
一種。四同異熟及非異熟。以不生本質但
意識所變。此之相分由能縁心。故是此界性
等。攝相從見故。名獨影唯從見 問如空
花相分爲色爲心。若是色者何得同性。若
是心者本意縁色。云何變心相分縁耶 答
虚妄計者。是遍計色。汎爾縁者。雖非遍計
是彼類故。亦彼所收。以彼同種故同識性
 又遍計名是分別義。非唯執心。不爾攝
法有不盡失 如似熱病壞眼等故非黄
見黄。非黄見黄是第六識。非是眼識得自
相故。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爲遍計
起色。然所熏種隨本質收 問如後得智
縁諸無爲自共二相。及縁凡夫所縁空華莵
角等相。是何法*收 答縁無爲等所有相
分・法同分收。以體是假。法同分寛故。不
同有漏非妄縁故 或縁空花等亦是遍
計所起色攝。遍計之言是分別故。二解任取
 問如身在上界以上天眼縁欲界色。此
色相分爲何類收 答一云。雖非獨影相
亦從見。以彼定色不生於下。地繋別故。此
從於見同一界繋非同一種 若爾云何縁
自相境耶 答親杖本質名得自性 若
爾後得縁無爲等相・見應別 答雖得自
性。元不生故 二云。性境不隨心。以杖自
八所變之色爲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
記不由心故。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
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似下。不同縁
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同彼方縁 又解所
起相分而是業果。雖天眼通眼識所起非通
果色。以縁欲界業果色故。但由通果心所
變起是彼識縁。如業果眼所起眼識帶定通
果色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帶於業果色 前
二解勝義難更思 問如有無漏更互相縁。
及不相應相分何攝 答亦二解。一云法同
分。二云遍計色。前釋爲正 問既色中立
遍計。心等中何無 答色聚非縁慮。遍計同
彼立遍計。心法唯能縁。遍計非縁故不立。
不相應法可許立之。言二十四且隨勝立。
如諸心所隨勝立故。又隨其所應。亦屬彼
能縁心 問上地散眼耳縁下地不。若不縁
下。云何上得見下。若縁於下相分何收。答
散不縁下。以極遠故。言上見下據通果
故 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縁下。如見下三
災生異想等 杖自他質二解不定。繋從
見分上地所收。有漏異界不隨増故 有
説下繋。託下地相熏成下故。非漏自性故
不隨増。然難思之
解第三句。謂能縁心縁所縁境。有所杖質而
不得自性。此之相分判性不定。或從能縁
心。或從所縁境。種亦不定。或質同種。或見
同種。或復別種。名帶質通情本。如第七縁
第八。是攝相從見有覆性。從質無覆性 問
影依於質起。從本名無覆。影依於質生。從
質名異熟。答無覆是性類。影・本倶無覆。
異熟據酬業。影像非異熟 問異熟據業
引。影像非異熟。無覆是報體。影像非無覆
答性類是寛。本影像倶無覆。異熟性局。唯本
不通影 問五識縁五境。相即不兩判。七杖
第八生。相不兩性判 答五縁之境但境性。
唯是性境不隨心。七縁之境。境通慮・非慮。
具二義故隨兩判 問因五但縁色。唯是
性境。境非兩判。互用通縁於六境。相分應
通情・本判 答互用縁雖稱境相。既通多
法即隨應。未互用但縁於自塵。故説五
縁於性境。若獨頭意識縁境寛通亦第四句
 有云。帶質通情本中。如現相分離質離
見即法同分攝 問若爾同分應通實有
計亦無過。如名色支唯種無記。不妨第
七亦在名收 又解不爾。第七在名色據
現假非支。同分不相應。唯假不通實。若以
現相不能縁。非心非色法同分。一切相分不
能縁。種子等應法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故不可説離見・質判。定隨一故。非法同
分。此釋爲正。故判第七相離見・質法同分
收。此非正説 今又助釋。言帶質通情本
者。如有無漏互相縁相。如第七縁八。無漏
相分從見是善無漏從質即是無記。餘准
此知。故云帶質通情本。又設有質。相與見
分或隨不定。爲無爲・漏無漏。准義思之。若
依本釋。漏無漏等互相縁時。即第四句
性種等隨應者。通釋前三句。謂前三句中。
隨其所應判性・種等不可一例。有性・界
隨心種不隨。有性・種隨心界不隨。有界・種
隨心性不隨。有三倶隨。有倶不隨。且如第
八縁天眼・耳。性隨種・界倶不隨 問五・六無
記縁五塵境得自相時。性不隨心。云何第
八性隨心耶 答八本餘末。又五・六識體通
三性。八識因位唯無記故。如因七縁八。性
同不同。通情・本故。界同種不同。如斯等類
思之可悉 又七縁八以相從質是無覆。
不得從八是異熟。故云隨應 又作四
句分別。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者。謂
第六散意與五同縁。即於此時縁菟角等。
及第八識心王。性境不隨心。心所獨影唯從
見。相分是假無別種故 問如第六縁第八
心所相不縁彼見。此所帶相爲同別耶 答
從能縁心同一種起 問縁彼見相。即許
與六見分別種。此縁彼相云何同種 答
以相分假從能縁起。與見同種 有性境
不隨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縁。
即於此時并縁第八等 有性境不隨心亦
獨影唯從見及通情本。謂散意識頓縁十八
界。望與五識同縁五塵。名性境不隨心。縁
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唯從見
問後得縁如相是何攝 答或通情本。從質
名無爲。從見名有爲。以許無爲依識假
立。或復約性隨境隨心。有漏縁如亦可准
此。若約種辨。即唯從見 或第四句 無分
別智縁眞如時性境不隨。質善無爲。智善有
爲。見獨成種。無相可熏。得性境故名不
隨心 問初禪眼等識依彼上根縁彼地
色相分是何 答有兩解。如前上地識縁
下。一云上地繋。縁彼色故 應有隨増
不是隨増非漏性故 起染如何 若生
上者已離下染故。若在下地縁上色等。
眼・耳通果亦伏染故 倶生可伏見惑如何
 設縱不伏起退定故 一云隨心下地繋
故。以能熏心是下地故 如何縁上變下相
分。又應不得彼自性故 由定通引任運
縁上故得自性 二倶難。解 問既在下識
云何上縁 答惑由他定通力引故 問
梵天來下其事云何 解云。以下界色麁不
爲上依。自變爲上地自身依之。即上地器
依下地器爲増上縁 問既來下界豈不
縁下。如馬勝往上。許縁上故 答亦縁下
 問既爾相分是何所收 答上界所攝。以
欲界無通果色故。准薩婆多即欲界攝。有
通果故 問下界縁彼上界身器。是何句收
 答性境不隨心。由彼所引起定通果色
爲相分。屬彼本質性界及種皆不隨心 問
第八可爾。既許眼等亦得縁上。相屬上地
豈非有漏異界隨増 答色相不是漏自性
故。或約業力異界不増。定通等引互増不
障 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眼等杖之
所起相分自是業果。屬於下界無隨増失。
如通力變爲魚米等。引第六識通果之色
爲第八質。或雖即杖他八爲質。即業果色
是欲界繋。第四卷云香・味・觸三而爲段食。
唯欲界繋故。二解任情。道理亦難。應可思
擇 問下界第八縁定通色。同時心所相分
是何 答隨能縁心所業果。同種同下界
繋。不別體故 問獨頭散意縁過去境及於
五根相分是何 答是隨其所應。准前義

釋獨影唯從見中。西明云。縁極微空花等
所有相分皆熏成種。問既從種起。云何極
微等説之爲假。解云。以不生質故説爲假。
據有種生相分成實 今難。若云不生本
質即爲假者。異熟心・心法等應假非實。以
各不能熏成種故。若云彼猶縁慮等故是
實非假。即不由成種生質不生名爲假
實。又五識異熟心縁五境相。一非縁慮。二
不能熏應假非實。此既非假彼云何然。若
以獨相分無質礙用名爲假者。即法處中
自在生色。論説無礙應假非實。若許爾者。
八地已上自在所變金銀乳等應非實有。又
復且如色等之中。若質若相有假有實而色
聚攝。如無爲縁相分何攝。若無爲攝現有
生滅。若言色法現縁無爲云何名色。若云
心法爲難亦爾。若云同分。豈有同分從種
生耶。又若極微別熏種起復有五失。三失
如前一向別種説。第四不如理思失。五十
四云。由五相知。名不如理思惟極微。謂
於色聚中有諸極微自性而住。應知名初
一不如理思。既從種生即自性而住。五違正
理失。論云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折
至不可折。假説極微。本無微質。但以假想
立爲極微。即熏成種有極微色。應實無我
妄計遍空。相熏成種生遍空相名遍滿我。
許即違教。有遍滿我。不許違理。倶心假想。
何不成種 要集又云。雜集所説十八界種
各各不同。必無意識不從二縁。縁無爲影
似無爲故。於百法中無爲所攝。他界縁・無
漏縁。雖異地無繋而不離色等。縁一切無
法。定必有所無不離色等。故與見相必
不同體。強分別心得縁無等。所現相分具
四縁義故是能熏。既得自熏何用見種。故
依西明不依樞要。此等過失准前應知。恐
煩不述 又云。然所變相能熏不熏總有
三解。初二解非。要集自斷。第一解云。縁菟
角等獨影從見。然異熟無記劣不能熏。勝
者能熏。例圓鏡・成事。以觀察・平等杖因八・
五縁他身土及佛説縁亦得成種。第二説
縁無。一向影從見。如樞要解 第三解云。
有質・無質・他界・有漏・無漏・無爲・無法。所
現相分除劣無記。餘一切法具四義者。皆
是能熏。云此説勝。不違教故。理遍通故。前
之二説有力不熏成過失故 今謂此判不
應正理。若已相分除劣無記皆別熏種。如
縁假法不相應等。既有相分能熏成種。種
何法收。若不相應攝。即各有體非三分位。
從種生故。若非此攝復在何收。成種義齊。
非是彼法不應道理。又他界縁散非他引。
相別成種是何界攝。若他界攝不應異地心
熏成他界種。不應正理。若自界攝縁他根
心成種何攝。若根心攝不應正理。何以故。
生心應慮根起發識。若不能爾何名根
心。若在餘攝亦多過故。又過如前恐煩且

西明云。此三分二分以釋變言。自有三説。
一云初三分安惠等八師釋。除親勝・火辨。
世親同時唯立二分。二云三分除安惠釋。變
似二言是依他故。餘如上説。三云二分諸師
共釋。唯除安惠。三分更除火辨・親勝。三藏
意存後釋。此釋不爾。若以後釋爲正。三分
非安惠文。二分亦無安惠。豈許安惠不釋
此頌。又准本疏。二分正是難陀等文。今云二
分諸師同釋。唯除安惠。三分復除火辨・親
勝者。豈可難陀亦立三分。根本疏主親承
三藏翻糅論人。豈可不知妄爲此斷。故
取本疏科判爲正。餘定妄傳。非三藏釋

論。如患夢等。西明釋云。對經部・薩婆多。薩
婆多夢境雖實。而非父母執爲父母。故得
成喩。要集救斷此亦爲正 今謂不爾。既
云正理五十云。夢縁過去曾所縁法。而有
夢中見菟角者。曾於異處見菟見角。今
於夢中由心惛倒。謂於一處和合追憶。或
大海中有此形獸。曾見聞故今夢追憶。婆沙
三十七大同正理。既有父母夢見父母。何
不許夢縁實父母。不得引智度論外云實
有人頭餘實有角救。彼自破云雖實有人
實有角。但人頭生角者妄。又外救云世界
廣大。或有國人有角等。亦破云若餘國人有
角可爾。但夢見此國所識人有角。則不可
得破 何以故。大乘許夢縁虚妄故。作此
破他。非他外人許縁妄法。今薩婆多自許
縁實。何得以大乘義顯成彼宗亦許縁
妄。破彼可爾。立彼不成。故如本疏除其
有部但對經部
論云。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至變似我法者。問
六・七有分別。後識生時有我法。五・八無分
別。後識生時無我法 答今約分別解。我
法五・八可得無。由他染熏成。識生似我法
 問執心有分別。由彼故有似我法。無執無
分別。非一切時似我法 答地上菩薩獨作
生觀。七法執行。故心起時恒有我法 問有
漏位有執。漏位似我法。無漏位無執。起無
似我法 答前依執説。分別熏習。後似二
生。執爲我法不依無漏。無漏之心雖有
二現。不執我法。但隨假説 問執位分別
有似二生。無漏不執應無相・見 答心二
縁起。故有相・見。不由於執方見・相生
論。境依内識唯世俗識是假境依亦勝義者。
有四解。一云。有無對。遍計虚妄。唯世俗有。
依他是縁生。境依亦勝義。二相見對。相分是
假依見起。假境依識唯俗有。見分是實能
起相。是假境依勝義有。第三勝劣對。世間世
俗唯世俗有。後三形前亦勝義有。第四凡聖
對。凡境唯世俗。聖境亦勝義。雖有四解。此
中文意但依初對 問依凡聖縁。遍計亦應
名勝義諦 答許亦無過。下第八云。亦可
説爲凡聖智境。既爲聖縁亦名勝義。但不
名有今。依有無諦攝故爾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終末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淄洲大雲寺沙門惠沼撰 
叙數論等我中云汝所執我等。叙宗立量
及出彼過如疏・樞要。然樞要中與第一量
作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失解亦有有法自
相相違因過。執我有法正所諍故。虚空非我
故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無初後
故。如空 又解。雖對敵立諍我有無。猶
無同喩。故方便顯我常・遍等。若許常・遍
即離識有。准此即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
餘皆准思 第三量中樞要云。隨身之因隨
一不成。於同喩空上不有即不共不定。常・
遍之宗空爲同喩。瓶爲異喩。隨身造業等
因。於同異喩二倶非有 要集云。此不共不
定其相難解。共許虚空體遍・常故。不可難
令以爲異喩 彼由不識草瓶字。謂是草
難字。即謂樞要難彼虚空還爲異喩。即難
樞要云不可將空爲同喩。復難爲異喩
 又二喩不並。如何説言二倶無。故應云
此是喩中能立不成。以此爲定 此不曾
思。不知字錯故枉劬勞 又云。或可。虚空
同喩。餘色等法以爲異喩。隨身作受因。異品
有非有。故成相違 今謂不爾。若望數論。
應云隨處受苦樂。不得言作業。他宗不
許故。除我已外餘非受苦樂。若勝論師唯
我造業及受苦樂。色等亦非。如何説是異
有非有 又云。前樞要説有法差別。雖是一
師。若依別師所説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
宗者。倶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
差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
別。且如護法對難陀等。意許欲成第八用
第七識爲倶有依。而不言顯第七爲依。方
便立云。阿頼耶識必有倶生別依。是識性故。
猶如六識。此因是有法差別。差別量云。阿頼
耶識應不受熏持種。以識性故。猶如第
六。受熏持種唯在第八。故是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縁性量。是有法差別。爲
唯取作有有縁性爲差別。爲亦取非有有
縁性爲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縁性爲差別。
非有有縁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作有有縁
性爲差別。差別於誰。誰爲相違 又作
非有有縁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云取
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眞他用。亦唯一法。應
非法差別 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
顯。名爲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
許。此名有法差別。爲法差別耶。若云法差
別。相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
復不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爲思。不得立
思爲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
立法・有法非徳・有徳 此意即許諸法自
性及與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
性恒名有法。諸法差別恒名爲法。又六識喩
亦違自相。非頼耶故。應是違二。不唯差
別 又云。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立
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云。
極成意識。必有倶生増上別依。極成六識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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