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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No. 1831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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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用故。初養未來。後長養現在。六補特迦
羅。以能數數取諸趣故。諸賢聖等亦名此
者。從未得道舊身説故。七命者者。與壽
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壽命是別者。是總
也。總者與別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八生
者者。謂具出現等故。瑜伽第十云。生云何。
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等生云何。謂即於
彼身分圓滿仍未出時。趣云何謂從彼出
生。起云何。謂出已増長。出現云何。謂濕・化
二生身分頓起。蘊得云何。謂諸生位。五取蘊
轉。界得云何。謂諸蘊因縁所攝性。處得云
何。謂即諸蘊餘縁所攝性。諸蘊生起云何。謂
即諸蘊日日飮食之所資長。命根出現云何。
即諸蘊餘壽力故得相續住。此中略義。謂生
自性。若生處位。若所生。若因縁所攝。若住持
所引。若倶生依持。前十中第一生。及第五出
現。是生自性。第二・三・四是生處位。第六蘊
得是所生。第七界得・第八處得。是生因縁所
攝。第九諸蘊生起。是任持所引。第十命根出
現。是倶生依持。謂生者具有此十義。以總
作用故但説八。合士夫用入養育者多分
計故。若開爲二増後有業名養育者。育現
在身作士夫用名爲士夫約世開之 能
斷金剛般若經依杜行顗梵本。貞觀二十
年於玉華宮夜翻朝進。本既別矣。列名亦
殊。初八後九。依大般若等諸本。及大師自
本中能斷金剛分梵本亦四。所以天親等釋
唯四非多。其能斷初八云。有情・命者・士夫・
數取趣・意生・摩納婆・作者・受者。後文説九。
此八加我。初文因説度一切有情。有情爲
首略無其我。此中士夫即育養者。於現在
身作士夫用故。瑜伽生者即作者。攝此八
之中。前六別行相。後二通行相。故前説八。
後兼説我。六別行相・二通行相所以有九。
大般若一處説十三。瑜伽八中加士夫・作
者・受者・知者・見者。開瑜伽八中養育者分
爲二世。故説士夫。依此初九是別作用。後
四通作用。依別作用・單行相説故。或説十
五。加使作者・及使受者。依單・重・通・別行
相具説故。初十三單説。後二重。初九別。後
六通行相故。大般若第七説有十七。前十五
中加起者・使者或説十九。前十七中加使
知者・使見者。後二文亦依單・重・別・通行相
一切具説。由此諸教説數不同 
預流等者。等二十七賢聖・十三住等菩薩
二十七賢聖者。一信解。二見至。三身證。四惠
解脱。五倶解脱。六預流向。七預流果。八一來
向。九一來果。十不還向。十一不還果。十二阿
羅漢向。十三阿羅漢果。十四極七返有。十五
家家。十六一間。十七中般涅槃。十八生般涅
槃。十九無行般涅槃。二十有行般涅槃。二十
一上流般涅槃。二十二退法阿羅漢。二十三
思法阿羅漢。二十四護法阿羅漢。二十五住
法阿羅漢。二十六堪達法阿羅漢。二十七住
不動法阿羅漢 十三住聖如疏第九卷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本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
蘊處界三廢立離合 頌曰
    隨増説我事 爲依此所行
    生・持分略・廣 無別根・所縁
隨増説我事者。謂立五蘊廢立離合。對法
論説。何因蘊唯有五。爲顯五種我事故。謂
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説我事・造作一切法
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體事。如其次第
配釋五蘊。故不減増有離有合 爲依此
所行生持分略廣者。謂立處・界離合廢立。
出生義是處義故略識。依及此所行爲十二
處。其六識體所出生故。不離爲處 持自
性義・能任持義是界義故廣識依及廣此
識。並廣此所行。成十八界。六根・六境能持
六識。六識自體能持識用。體能自持離識
立界。體不自生。不離六識以立爲處。故
蘊・界・處不減不増有離有合 無別根所
縁者。釋七・八識不別説爲處・界所以。由
離六識根・境之外。更無別根・境可立界・
處故不立之。中邊第二釋蘊・處・界義。頌
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能所取彼取。
種子義名界。能受所了境。用門義名處。廣
如彼説。十種三科如對法抄。此中總應三
門分別。一釋名義。二廢立。三十種分別
如是諸相。問起之中叙安惠等三師別問」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世間於此起
執。聖教依斯義説。所執・依他隨應別説。此
護法・難陀解 安惠解云。二種即依遍計所
執 又與下同解。彼相唯依見・相二分名
所轉變。與下別解者。此中自證亦所轉變。下
據我法通依・今古同許・大小所成。唯依見・
相。此據實依故並自證。種子變現行。現行
亦變爲種子故。眞如非依故論不説 
相見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有説相・見同
種生。謂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
其有本質者。本質亦同種生。即一見分種生
現行時。三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説相
見別種生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
與見分及本質。或異或同。種相分等現行
爲因縁故本有倶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
舊種同生故 安惠二分亦説種生。見與體
同。相分二説。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
假 護法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三。此三
三性種子界繋等未要皆同。隨所應故。即
前所説相見別種是此正義 頌曰
    性境不隨心 獨影唯隨見
    帶質通情・本 性・種等隨應
總攝諸境有其三類一者性境。諸眞法體
名爲性境。色是眞色。心是實心。此眞實法
不定隨心三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記性。
不隨能縁五識通三性故。亦不隨心同
於一繋。如第八識是一界繋。所縁種子通三
界繋。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縁天眼耳。身在
上地眼・耳二識見欲界境。二禪已上眼・耳・
身識・縁自・地境。識初禪繋。境自地繋。如是
等類亦不隨心一種所生。由見・相種各別
體故 二者獨影之境唯從見分。性・繋・種
子皆定同故。如第六識縁龜毛・空花・石女。
無爲・他界縁等所有諸境。如是等類皆是隨
心。無別體用。假境攝故。名爲獨影 三者
帶質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如因中第
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
從見分是有覆所攝。亦得説言從本質種
生。亦得説言從見分種生。義不定故 性
種等隨應者。隨應是不定義。有二隨應。一者
義顯三境。諸心聚生。有唯有一。有二二合。
有三同聚 有一者。如前已説 有二合
者。如第八識縁自地散境。心王所縁是初
性境。心所所縁是獨影境。五識所縁自地五
塵。是初性境。亦得説是帶質之境。如第六
識縁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説是帶質
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
四第八縁定果色。心所所縁唯是獨影。
心王所縁是實性境。亦得説爲帶質之境。第
六所變定果之色爲本質故 二者又性種
等隨應者。顯上三境隨其所應。或性雖同
而繋・種不同。如在下地縁上界天眼・耳。或
繋雖同性・種不同。如五識縁自界五塵。或
種雖同而繋不同。約聚論之即有。一法論
之即無。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縁與見同種。
心王所縁而繋不同。二合三合思准可知。以
此一頌定諸法體。於八識中若因若果。一
一行相於五蘊法各別牒出。恐繁且止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釋所能變。依斯二分
下釋能所依。我法倶依識所變故。若依總
作二文科者。初文釋第三句中。或復内識
轉似外境。釋能所變。我法分別熏習力故下。
釋能所依。愚夫所計下。分爲二文。能所變
者。識所變。能所依者。彼依也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等文中有二難。一云諸
識生似我法時。爲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
力。爲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
別。後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
故但説我法熏習爲因 答二解倶得。其皆
由解者。一切有漏與第七中二分別倶故。
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
其不必由解者。此説第六根本遍縁一切。
爲因縁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
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爲似外起
故。若安惠師八識有執。不須此問 
如夢者者。婆剌拏者此云流轉。即先婆羅那
訛也。此流轉王是眉&MT00254;羅國王。容貌端正。自
謂無雙。求覓勝形欲自方比顯己殊類。
時有人言。王舍城内有大迦旃延。形容甚
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
迎。王不及彼。人視迦旃延無看王者。王
問所以。衆白。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徳今
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
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
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
得報端正。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爲迦延弟
子。後共迦延往阿般地國。山中修道別處
坐禪。阿般地王名鉢樹多。將諸宮人入山
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正圍繞看之。鉢樹
多王見婆剌拏王疑有欲意。問婆剌拏曰。
汝是阿羅漢耶不。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
餘三果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
非。鉢樹多嗔曰。若爾汝何故八我婬女之
中。遂鞭身破悶絶而死。至夜方醒至迦延
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其諸同學問爲療
治。婆剌拏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
國集軍。破彼阿般地國。殺鉢樹多王。事竟
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
停一宿。迦延安置・好處。令眠欲令感夢。
夢見集軍征阿般地。自軍破敗身被他獲。
堅縛手足赤花捶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
恐怖大叫喚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濟拔
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
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心未醒尚言災
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
看。其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
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爲除毒意。迦延爲
説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
等無別國土。乃至廣説種種因縁。至一極
微亦非實事。無此無彼無怨無親。王聞
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 
境唯世俗有者。疏有二解。今又加云。遍計所
執凡夫境故唯世俗有。依他起性凡・聖智境
識亦勝義。顯示兼之 
破我之中。數論・勝論立我宗云。我我性是
常。許無初後故。如虚空等 又我體周遍。
許常住故。如虚空等。前所立宗即爲此因。
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受苦・樂等故。如大
虚空 難初量云。有有法差別相違過。我
有法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
隨身造業受苦・樂我。是有法我之差別。今
造相違云。汝我應非隨身受苦・樂我。許
無初後故。如大虚空 難第二量。作法
差別相違過。體常遍法自相上意所許義。隨
身造業受苦・樂體*常遍。非隨身造業受
苦・樂。體*常遍是差別。今作相違云。汝我應
不隨身造業受苦・樂。許常住故。如*大
虚空 難第三量云。隨身之因既隨一不
成。於同喩空上無。即不共不定。常遍之宗
空爲同喩。瓶爲異喩。隨身造業等因二亦倶
非有 論文或別比量相違難云汝我應不
隨身造業受果。許常遍故。如太虚空。此
別以比量徴。不要述其本量 
離繋立量云。所説之我隨身不定。身所有
故。猶如影等。下難中應云。我應可折。執隨
身故。猶如影等。不須以卷舒解隨身義
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説。執我有四。
一即蘊。二異蘊住蘊中。三異蘊住離蘊法
中。四異蘊非住蘊中。亦非住異蘊法中。
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後三倶是
異蘊計攝。合是二三類計中初二攝盡。彼唯
破外道不破小乘。故無與蘊不即不離
破非即離中。又有量云。汝所執我。不應説
是我我非他我。許不可説故。如有爲・無爲。
此義雖可爾不順文意。乃破一我非一
切故。又此論但破一師計我。非一切故。此
解乃通破一切故。又但擧一法足爲同
喩。何假有・無爲。又論總令於我・非我聚亦
應不可説。如有爲・無爲。何得乃言如有・
無爲我非他我。故應如疏
破作用中略有四類。一生死有用。涅槃無
用。二僧佉等無動轉作用。餘有此用。三綺
更無作受用等。四正難有用。設難無用
欲貪名取者。雖對法文。同亦十地解取支
云愛増上名取。此隨義増非眞實理。據
實而言。瑜伽等云一切煩惱名取支。取蘊
亦爾。蘊能生取。如花果樹。蘊從取生如草
糠火
七識所縁第八。與見要同一繋。任運縁故。六
任運縁。何故即總或別・或同地不同地繋。
應思之也。隨所縁現行繋不隨種。潤生見
縁當生。八十八文縁三界法
二乘先伏修入見道。有説修・見二惑一時頓
斷。加行欣求先折勢故。有説別起無間道
斷。今取頓斷不取別斷
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
即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説心相
皆准應知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等中。疏有三解。一以修
道之見行相。微細於見道見故。或修道中自
望前八爲細故。二以見道易斷名細。上道
難除名麁。如三心中自分麁細。三見道約
能治道弱。所斷相從初品名細。修道約自品
行相名細 難斷疏解亦三。一世道不伏。
二漸次初道不斷。非見斷故。三缺道不除。
要九品滿道方能斷故。今第四若超越第三
果人第六識執。於中五釋。一見道不能斷。
超得果後而亦不斷。要至金剛心與第七
識執一時斷。二云超得果位別起道斷。彼
既不障果。何名彼地惑。如第七識執此亦
何違。三超得果時。相見道後更不出觀別
起勝道・加行等道。斷修道惑得第三果。
諸處但説第十六心已知根攝而建立果。何
故此中後起修道斷惑得果。彼説初果非
超越故。四超得果時。從相見道即入修道。
無間・解脱斷修惑得果。不起加行無容
別起加行道故。五超得果時。即一刹那眞見
道無間見・修惑雙斷。雖先世道不伏我執。
由意樂勝入見道位。伏與不伏一念倶斷。
依第一解。道數數修。斷不數數。依次二・三
解。道・斷倶數數。依第四解。先離無所有處
已下欲。超得第三後成無學。唯二品斷。總
而言之。隨前所應而成數數・不數數義。超
越第四果頓取二果者。雖缺有頂。缺前八
品。三界我執而不能斷。漸次得果。非想地
中有二義説。若爲九品斷。前八道亦不除
之。自地第九品故。若爲一品斷。但缺有頂
即能斷盡。前義爲正。後無文説。三十四念
等要九品故。第七要缺有頂第九方能斷
盡。由此難斷故數數斷。其超越第四果人。
第六識執道數數修。斷非數數。一品斷故。次
第得果。一地而解。前八道數數修。身見第九
品除。斷非數數。若總九地而論。道・斷倶數
數。若迴心已唯習數斷非種 
分別二執既不説總別。即蘊之我二十句等。
論唯説別無總之文。此有二解。一依文義
實無總。然未見文。但與前倶生不同。所以
不説。二解實有總別。與前同故略而不論。
如即蘊計我豈簡總耶。此解爲勝。離蘊之
我不説總別 
此二我執初見道時斷者。如疏可知 三心
見道分別二執。三心見道何者初斷。何者後
斷。二種倶通皆有邪友邪思力起故 一云
邪教力起故後斷。邪思力者先斷。麁易斷
故。第二解返此。是邪教力起者先斷。如先
續善根勢薄弱故。邪思力起後斷。如續善
根地獄死時續。勢堅牢故。第三解即蘊計等
後斷。細故蘊我相似故。離蘊計先斷。麁猛故。
第四解不定。九地地地皆有麁細。麁者先除。
細者後斷。由於一時行有麁細。斷有前後。
其諸煩惱與此等流。隨其品類説前後斷」
論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者。問前心善不善。
熏故後可憶。前心若異熟。不熏後不憶 
答前心是能熏。有種後能憶。前心若異熟。不
熏後不憶 問前心是能熏。有因果能憶。
後心若異熟。無因憶非果 答前心是能熏。
有因後能憶。未必要同性。異熟何妨憶。如
前嗔心後善心憶。異性爲因異性能憶。佛憶
無始一切事故。有漏宿命豈不能憶異熟
心耶。但由後時熏習勝故能憶前事。非要
此因生此果故 
既有三相寧見爲一。此難三徳。各應見一。
與疏不同 
一根應得一切境。以根無別故。一境諸根
得。以境無異故 
破勝論常諸句中。第一有用非常難。第二
無用即識難 
破無常中。第一有礙非實難。第二無用即
識難 
破實徳中。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
徳等難。第三地等非見難。第四色非徳句
難 
破實句中。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
有難。許色根取故令成有礙 
破有句中有四。第一法自相相違過。彼云。
有性。離實句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
徳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喩。因於彼
有故。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
故。猶如實句。彼外道師。若以徳業如
異・和合爲不定過。非不定過。他不定故。非
自共故。論既以徳・業爲同喩。但比量相違
 第二有法自相相違過。彼云。有性。離實
有別自性。許異實故。如徳業。以有性爲
有法。今言有性應非有性。故成有法自相
相違。今擧無法爲喩。亦成決定相違。第三・
第四倶皆比量相違 
難同異性中。第一有法自相相違過。彼云。
同異性。定異實別有。許異實故。如徳・業
 今令同異亦非同異。故成有法自相相違。
云何亦名謂許異實等。因不但顯有異
於實・徳・業。亦顯實等性非實性等。如能成
遮實。如是亦能成遮同異性。倶決定故。故
成有法自相相違又不但有比量及決定相
違。及有有法自相相違。故論言亦。不爾亦
言便爲無用 比量相違過者。實・徳・業三。
更無別性。六・十句中隨一攝故。如大有等
 又或實性。定異實無。許顯實故。如實
餘徳・業性亦爾。亦成決定相違。難實非實。
亦同此破。因言便破非正難也。第三准上
返覆兩難。總別有殊義理無別 第四比量
相違。彼云。實性。無別性性。許非初三故。
如大有等 不但闕無同喩成不共不定。
亦成比量相違。第五亦比量相違 
破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智中。徳句心・心所
應有所簡 
破大自在天中。論文四因。如次以下難於
上宗。然更互爲因。一因難三宗亦得。如理
應知 
聲論中。瑜伽第十五云。處所根裁施設建立
者。如樹根裁樹之根本故。聲根本名曰根
*裁。即是字也。辨出聲處所名爲處所。本
聲明也。謂劫初起。梵王創造一百萬頌聲明。
後命惠減。帝釋後略爲十萬頌。次有迦多沒
羅仙。略爲一萬二千頌。次有波膩尼仙。略
爲八千頌此上四論總名處所。今現行者唯
有後二。前之二論並已滅沒。字體根*裁聲
明論有三百頌。波膩尼仙所造略成聲明頌
有一千頌。名爲聲明略本頌。後有八界論。
有八百頌。名爲因縁。又有聞釋迦論。一千
五百頌。又有温那地論。二千五百頌。此五聲
明並名根*裁。能與根本處所聲明爲生智
解所依本故。然護法菩薩。造二萬五千頌。
名雜寶聲明論。西方以爲聲明究竟之極
論。盛行於世。然聲明論有五品。瑜伽云。相
續・名號・總略・彼益・宣説。一相續。是合聲合
字法爲一品是第一分。二名號。明劫初梵
王於一一法皆立千名。帝釋後減爲百名。
後又減爲十名。後又減爲三名。總爲一品。
是第二名號品名號分。三總略。是聲明中根
本略要。四彼益。是次中略之。令物生解名
爲彼益。五宣説。是廣宣説。謂略・中・廣。是後
三品即後分。三聲論中有執。一切聲皆是
常。有二釋。一云一切一切。即内外皆計常。
二云小分一切。唯内一切聲常。雖有二解
前解爲勝。外物雖復不詮。顯生聲之縁。亦
有一切物共。亦有各別。隨應有之 
破薩婆多中有三。一叙宗總非。二別破。三
結妄。別破有三。初同觀所縁論。第二比量
可知。第三比量云。和合極微。非離本極微
外有別體相。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合
時 
五境。略以五門分別。一假實。二有無漏。三
三性。四異熟等分別。五識縁分別 
極微。五門分別。一辨眼縁。二釋違難。三説
勝利。四何心所觀。要方便非生得。五能縁之
心何諦所攝。有漏通二諦。無漏道諦收。然
非唯苦。通善・不善。執爲實有。正觀觀察故。
非唯苦諦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此是佛身無表之別
句。是餘表無表之總句。由佛無表雖是曾
得非念念新生。以昔發願制於業思。衆生
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萎歇故。或常有。
除佛已外*或皆未曾得。由願制思不萎歇
故。未遇破縁*或常相續。若遇犯捨之縁。
願既萎歇更不新起。名爲捨*或故也。然定
道無表唯依善思分限。別解脱無表全依善
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
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今合説
増長位立者。是除佛外。佛身修舊不増長
故 
發身語思。疏中但言是業非表・無表。名身
表業者。動身表之業。依主釋也。但言身業。
亦動身之業。若言身表者。依身之表。其語
即表發語之業。亦語表之業隨應皆得 三
思之中後之二思二義名道。前思遊履。其審
慮思唯生當果一義名道 問若許思所
發身・語立無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
表稱。問身・語思所作。則許立業名。意識思
所造。亦應立業稱 答不然。身・語外彰他
表名表。意唯内解自表非他。造作名爲業。
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業。其
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非造作。
亦不名業。亦不名自表。非王非勝故
五十九云。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
邪見名道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表無表中略爲 頌曰
    惡*或生彼家 發心起忍樂
    是不律儀者 業道猶樂成
    小多作彼事 便成不善業
    如是餘有人 發心等亦爾
    此由捨五縁 誓捨・及受戒
    命終・得上定 戒沒二形生
    苾芻非自受 從他簡擇故
    近事・及近住 自受亦從他
    表業定從他 無表通二受
    自受唯意表 非表示他故
    出家捨五縁 捨學・犯重罪
    形沒二形生 斷善・棄同分
    近事由三縁 捨學・善根斷
    及棄衆同分 並前非法滅
    近住亦由三 日出・捨學處
    並棄衆同分 非斷善・法滅
    定戒通無色 初近分名斷
    餘持遠分性 是名定律儀
    道戒唯九定 六色・三無色
    以見道許依五地。修道亦唯通三無色。瑜伽第一
百云。九地能盡漏。即色界六地並能盡漏。即唯
修道。見道不依中間。三依五依生故
    是斷依見・修 頓・漸無間道
    預流超越取第四果。於欲界有斷對治故。對法第
十三説。預流依未至定得超第四。不説依餘地者。
今爲二解。如下第十卷解。頓漸斷惑中疏文自解
    此依於遠分 隨應及有頂
    許有遊
觀心故
    若起異分心定散二縁。有漏無
漏縁。不爾便非
    便捨隨心戒
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等者。此是一切無表
之通句。亦是佛身無表之別句。佛身定戒與
因不殊。唯別脱異。不増長故。下増長言唯
據因位。故佛別脱無表。唯依思願分限。願
盡未來方可捨故不同於因。故此初是佛
戒別句。諸無表總句 問若許思所發身・語
立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表稱 答身・
語性是業。可依立表名。意非體是業。如何
得表稱 問身・語思所作。即許立業名。意
識思所造。亦應立業稱 答不然。造作名
爲業。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
業。其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
非造作。亦不名業。此義應思 五十九云
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邪見名道
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難不相應中。顯揚第十八云。諸不相應皆
有二失故是假有。一因過失。二體過失
因過失。若生生故名之爲生。是則無別果
生可得。若生所生名之爲生。是則不應
名能生等。廣如彼説。今應難云 
破得中第三正破有二。初破得。後非得。得
中又二。一依教理齊徴。即七難是。二縱有
別義徴。又得於法等是。初中又四。初引教齊
難。二破救自在名成。三由現在可假説
有。四破彼救。若無得者未起之法應永不
生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縱有別義徴中
有二。初定問。後別破。破中有二。如文可
知。初破能起中有三。如文
成不成中。種子成熟。謂有二乘及世道成
不成不説菩薩。菩薩見道前二障亦有成
不成。應説二乘煩惱種有成不成。所知一
向成。菩薩雙説。資糧位倶生成不成。分別成
不成。加行位一向不成。倶生通成不成。入
見道已。修道成不成。見道一向不成。修道第
七一向成。第六有成不成。煩惱障不斷一向
成。所知障種有成不成。皆思准 
異生性唯染二障種上立者。問智障不障
於二乘。即説名無覆。無性之人二障倶不
障三乘。所知障體何性攝。皆應非染 答
可斷種輕望不障以名無覆。無性二種倶
重。通障三乘聖道並名爲覆。若唯取分別
種名異生。即一界成三界。應名三界異
生。若取生現行種。即已離欲應名諸界異
生 取與第八異生同地之性。其體即得
之 
同分。略以十門分別。一釋名 如疏。決擇五
十二云。由彼
彼分互相似性名衆同分。此意則顯衆者彼彼多非一義。
分者類義。同者相似義。即衆多分類相似名衆同分
二現種所依難倶通。命根依之而
立故此皆通。如對法
三等流・異熟
一切皆通。五十二示
音聲等位。故通三
四三性所依並通。五十二
云邪見等類。
諸佛亦
等故
五内外所依諸論唯内。此中
難他。故倶通外
六繋非繋依
皆通七總別所依有無漏位
皆通別總
八見所斷等所依。九
學等所依。十總別得捨。既通人・法隨應捨
得准小乘説 今以理立。有唯一得不捨。
謂佛報身。有唯一捨不得。謂入無餘心位。
有永定得・捨。謂無性有情死此生彼。有定
不得・捨。謂無爲等 問有爲相以假立同
分。擇滅相似許假立耶 答不然。有爲體
用相似有同分。擇滅無體復無用故不立
同分。眞如是一。無相似故。不説同分 
四正斷者。一律儀斷。謂已生惡法爲令斷故
生欲策勵。二斷斷。未生惡法令不生故。三
修習斷。未生善法爲令生故。四防護斷。已
生善法爲欲令住生欲策勵。皆即精進策
發故。惠自能漸伏惑。從果爲名名爲正斷」
命根。以五門分別。一體。二名。三異熟・非異
熟等。四有・無漏等。五問答分別。有難命根
若唯種子者。何故地獄八根現・種倶定成
熟 答又七根有現・種。命根唯種。通論八
法故言現・種。非命根有現行。又此八根定
必成熟。設有種・現皆定成之。非説命根
亦有現也。又以所持六處爲現斯有何失。
此由業引功能差別名命根。佛由願力令
種生現。連色・心等之分限名命根 
問厭心入無心有細心。厭色入無色有
細色。厭身入無身有細身 答若厭麁身
亦有細身。如佛身故。麁細總厭不得有
身。與心異故 問厭心入無心。二定名無
心。厭初入第二。二禪名無心 答厭心總
厭六。二定名無心。厭下非上心。上定非無
心 問厭色八無色。雖有細色名無色。
厭下入上定。上定名無心 答業色上地
無。雖有細色名無色。報心上地有。不得
名無心 問心種防於心。定體非心色。色
種防於色。戒體非色・心 答所防性是色。
能防亦色收 問所厭既是心。能厭應心攝
 答所防・所發倶是色。能防於色亦名色。
所厭雖心無所發。能防於心非心・色 問
散色可然。定・道共戒無所發。云何可名色。
於此難中可勵思擇 答厭心厭一切。能
厭非色・心。防色唯防惡。能防故稱色 問
厭心厭一切。能厭唯心種。防色唯防惡。能
防應現行 答曰通有
第二卷
上坐部立二相。化地部立三相。一刹那滅
蘊。一切色・心。二一期蘊。謂壽命。此二辨相。
三窮生死蘊。雖別有法而非在相 正量
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
燈焰・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經
劫住 經部師若順薩婆多。故倶舍第
説。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然是假立。
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大乘世
同 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那三
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
故。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衰
微名爲異位。異位已後令法後用無名之
爲滅 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
一時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
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已前弱於
前故。有爲法爾勢力羸劣不及前故。而或
有時法増長者。由餘縁至令生。如是非本
法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増長時其異仍
體在性。令法劣故。滅即於住時起用令
用至後念無 若經但説有二相者。一切
有師云。擧初・後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
用。有用之時在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
故。滅能令法將無用。後刹那中正無用故。
住雖有法不及於生。異雖衰法不及於
滅。是故略住・異。但説於生・滅 正理師云。
此顯二時起用。未來起生功能。令法入現
在。現在有滅時。令法入過去。住・異之用與
滅同時。時不異故所以不説。生・滅乃是有
用・無用之始際。不説生及住・異爲二用
等 
第三破四相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別破
中有七。一六轉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此
二皆有宗比量相違因不定過。謂初彼量云。
三有爲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説屬主言
故。如提婆達多之衣。後比量云。三身爲相。
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相。
故皆有二過 
第一難比量相違。汝名・句・文。非實能詮。許
異聲故。如色・香等 第二結歸聲詮 第
三外救云。聲上非即異聲之名等。量云。聲
上屈曲。定異所依實有。色蘊上屈曲故。如
長・短等。此有三過。一闕無同喩。不分別彼
此長等故。二若以大乘長等爲喩。同喩中
無所立過。大乘長等非異所依實有體故。
三若以自長等爲喩。因中有彼法差別相
違過。異所依實有中。異所依別處實有。
異所依同處實有等。爲法差別。量云。聲
上屈曲。定不異所依別處實有色蘊上屈
曲故。如長・短等。或文字等。處攝不別故。故
知名等實爲無用 第四外難云。内聲屈曲。
不能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論主爲作
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
名。是有法差別故。量云。汝内聲屈曲。不能
生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他宗難」
又誰説彼等。申自宗義。恐違比量。量云。絃
管屈曲等聲。能詮表。有因受大聲之屈曲
故。如自許内聲 彼量云。大乘風鈴聲等。
應有詮用。聲性故。如内語聲等。或内聲
等。不能詮。聲攝故。如風鈴等 次云直以
遂。如彼風鈴不生名等。我風等聲亦
不能詮量云。汝風鈴等聲。應生名。聲攝故。
如内語聲 第五諍語與聲即異 
言天愛者。梵云沒劫。此名爲愚。愚有三
名。一提婆此云天。二暱縛平聲
呼之
此云光明。
三鉢剌闍鉢底此云生主。鉢剌闍生也。鉢底
主也。舊云世主也。摩訶波闍波提名大生
主是也。此即梵王 世間之勝莫過於天。
世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爲天調之故也。
喚奴爲郎君等 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
闇調喚爲光明。如名貧人爲富財物。亦
如喚鈍人爲聰明物。梵王世間皆計爲父。
猶彼所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
作。癡人喩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
所知。無小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癡
夫可怜故曰天愛也。餘義同常
問字是名・句依而不詮表。大乘離聲無體。
何者爲字 此方但有一字名。其字難解。
彼方多分無一字名。如言殺字有三字合。
謂沙・吒・多三合方成一殺。&MT00255;字如云音
鄔。字無詮表故。故雖假立亦有字轉名・
句・文身。文身異名身。文者彰義。彰彼二故。
又名顯。此爲所依顯彼義故。又名字無異
轉。如&T046110;・噎・等。如疏中釋別名等。名身者名
謂呼召。名因稱名。句者梵云鉢陀。如疏中
解應云跡。一名謂名身等皆依士釋。身是
二總。名是一別。別名之身名爲名身。二名積
集名爲身。故多名之身亦。復如是。以一名
非身故。非持業釋。然此三種。不單言名。復
不言多名身。唯就名身等者。言中攝略・
廣故。單言名身且以略言。多即廣故 二
辨其差別。論云名詮自相等。五十二云。爲
名・句所依應字。於一切所知・所詮事。極
略相是字。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
了達音韻。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
復能了達彼法自性。亦了音韻。不能了
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通句一切能
了。對法亦同。顯揚十二云。有字非名。謂一
字。有名非句。謂一字名。句必有名。名必有
字。故成差別 若能顯名顯。何故名・句不
名顯 以非本故。謂辨句自體詮由文
身顯。如飮食有味由鹽方顯之 三界分
別。名有二種。一言説。此中者是。以聲爲體。
唯二地繋。以即語聲故。發語之行唯二地
故。此隨聲繋。二識上地無。無漏即言有。語
言初定有。何妨二定有。又論云。顯多由彼
起。非説彼相應。五識既爾。語言應然。無漏
上地言有。語言有漏者。依上地意發亦無
過。如引五識尋言説。定自在所生聲無色。
三界起言亦有何過。有漏語言必麁。云何上
地起而無尋・伺 四有漏・無漏。即明三性。
唯二性。取境名通三界 五釋妨難。何故
四蘊亦名爲名。能取境故如名相似。體相
非顯。以名顯故。名在此聚故。依名行境
故。五十六言順趣種種所縁境義。同第一
解。依言説名分別種種所縁境義故。同第
四解。名爲一名 問何故二名已上方名爲
身。一名非身。此中三種總名爲身等也
名・及名身・多名身不出名身。又三中從二
名爲身故 問如多名身名身。論云但有
二種。何故名多 解云身雖有二名有其
多。多名之身名多名身。非多身之名 或
隔越名多。身亦有多故。何故不立頌等。如
疏中解 
總十四不相應。此雖説非得。諸論多説異
生性。今依共有且説十四種。以十門分別。
一有之所由。二廢立。三聚依處。四現種依。五
有無漏。六三性。七見斷等。八五位。九界繋
非。十九地。然依對法有二十三。除不和合。
雖有等言不別解釋。瑜伽第三・五十六・顯
揚第一・百法等立二十四。五蘊及此論立十
四。顯揚云。復有所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
各依一義以立。實可説多。一説有所以。
由起屬主言論等故。如顯揚論十八説
二廢立。即前次文是 三辨聚法依處。依處
有三。一心。二心所。三色。以有別依有總
依。有一唯依心種。謂命根。此攝正。三唯依
色立。謂名・句・文身。且依此土非餘佛土。
四依心・心所二法立。謂二無心定・及果異
生性。六依三法。謂得・衆同分・四相。通依三
種立。六十五云。依名分位立無想・滅盡定
等故。唯依心・心所 四辨現・種依。五唯依
種。謂命根・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三唯依
現。謂名・句・文。六通種・現。謂得等 五有
漏・無漏。一唯無漏。謂滅定。三唯有漏。謂無
想定・及果異生性。十通二種。謂得・同分・命
根・名・句・文・四相。佛等皆有故 六辨三性。
今四唯一性。二唯善。謂無想・滅定。二唯無
記。謂異生性・無想異熟唯無覆。四通二性。
謂名・句・文・命根。四因唯無覆無記。果唯是
善。六通三性。謂得・同分・四相 七辨見斷
等三。一唯見斷。謂異生性。一唯不斷。謂滅
定。二通見・修斷。謂無想定・及果。五十三説
唯見所斷不生故。五十七説善法修所斷。
斷縁縛故。餘十種通見・修・及不斷 八五
位。謂見・修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及果。十
住第六心方不退。即優婆塞戒經舍利弗
萬劫修道尚退。故已前尚得起。瑜伽論言
非聖所入。又十住第七名不退心。以後更
不可起。一唯二位。謂異生性在初二。一唯
二位起。謂滅定非初三。若迴心可爾。三唯
四位。除見道。謂名・句・文。七通五位。謂得・
同分・命根・四相 九界繋。二唯一界。謂無想
定・及果。三通二界・及非界。謂得名・句文。
一通三界。謂異生性。一非三界。謂滅定。七
通三界・及非繋。謂得・同分・命根・及四相。命
根五十七説不通無漏。不説佛故 十九
地。三唯一地。謂二無心定・及果。三通二地。
謂名等三。或五地。八通九地。謂異生性・及
餘七 
別以量破三無爲中有二。初審定問。後隨
二難。難中有二。初難一。後多。難一中有
三。初總牒一體遍一切處。次別難之。後出
彼因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別難之中分
三。三無爲故。虚空中有四。一體應成多。
二應互相遍。三應非容受。四有應相雜。
有同處不相離色爲不定過。爲如色處處
無別故。虚空即色處。爲如香等處無別故
空非色處 
許無因果故者。大乘之中無爲是離繋果。
十因中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
因。得是觀待・攝受・同事・相違・不相違因。能
得増上果。今就他宗。又是同品亦無過失。
定有性故 
叙自宗無爲中有二。初總標經説擧數明
之。後隨烈顯。後中有二解。二別故。初中有
二。初顯依識變。後顯説爲常解 依法
性中有五。一標依法性。二顯法性體。三
顯依義。四結依假。五釋衆名 廢立門。應
立一。謂眞如。餘非實故。又可立二。順世
間立二。謂空・非擇。眞如立一或應立三。
眞爲一。隨障斷爲一。順世間爲一。今順
世間立二。隨障斷立三。眞立一。隨其所
應開合別説 
無爲。以五門分別。一諸教増減。或説三・四・
六・八等。二出體。三三性分別。一善等三性。
若本唯善即眞如故。若相通三性。許三性識
變故。二所執等三性。第八卷説通三。此第
二説唯二性。四諦攝。一安立・非安立諦。二
二諦眞俗攝。三二三諦。四四諦。五釋難。於
中有五門 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但一
 二何因攝。十因・六因應思。六因中唯能作
因。餘皆有爲。十因通五。一觀待因。二攝受
因。境界依處故。三同事因。同爲生等一事業
故。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五相違因。與
礙法生法染汚相違。故説爲滅。性離障等
也。五果攝攝何。擇者謂離繋。虚空・非擇攝
増上果 三凡聖得。虚空・非擇通聖・凡得。
想受滅・擇滅眞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説
四伏斷障得。想受滅通伏・斷如常。何故擇
滅不伏得。已不害隨眠故 其不動兩解。
一内道得唯斷得。外道伏得。計爲涅槃滅
心・心所故。内道不然 又解。内道亦伏得。
如想受伏得。此伏三禪已下。不得伏欲
界。已二性煩惱増強故。如不伏得第三禪
已下障得想受滅。已變異受強故。以理
而論。既有伏三禪下惑得不動。即此人
伏四禪上得想受斯有何失。二受強故論
不許之。若爾更應伏欲界障得不動滅。既
許二性障令不得伏得不動。三定下障伏。
不能得想受何失 五問答。何故擇滅三界
唯立一。定障別開二 以變異・不變異相
顯於煩惱故 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
煩惱滅。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
隨眠耶 答定障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
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
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
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説令易
趣入。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更何
須開 法執中。問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
名有覆。攝影歸質可名無覆。亦應攝相
歸見名爲分別。攝影歸質得名異熟
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非是能縁不名分
別。託質方起可從無覆。非業果故不從
異熟 問非是能縁不從分別。有覆應爾。
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 答性通
多法。二性可從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
名異熟 
此二法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乃至除滅。
初有四種。一地位。初在初地斷非餘地。二
聖道。初彼中唯見非修故。三眞相。初在眞
見道非相見道故。四四道。初在無間道非
解脱道故。此依一心見道。非斷麁重釋。
在此四初斷分別法執。若解脱道斷麁重。
三心見道等。隨義應説。迷淺必深人執必
法。解淺非深人空非法。悟深必淺法空
有人。迷深亦淺法・人倶起。然人必常一。有
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 
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者。此據正理。外道・小乘
所執。體無不得成縁。有所縁義。前卷設許
薩婆多等有極微故。縱成縁義而無所縁。
就他比量非自所許。今述正義故不相違
 同聚心所自許相縁。下第八云勿見分境
不同質故。遮見分境不同質過。非令知
能縁必同是見分故。佛第八見分等。與相應
法自證分等同一所縁。自之見分故不相違
 問心・心所法既自相應。諸自證分既不同
一所縁。所縁亦不相似。如何説爲相應。證
自證分爲問亦爾 自證是識體。何得不相
應。具時等・依等・事等・處等。此闕處等。各
縁自見非他故。此義應思 
我法若無依何假説者。所似既無説誰爲能
似。能似假説無故。共法之似亦不成。不
得別解義依於體等假。世間・聖教二似倶
不成故 
破小乘眞事中有三。初總非。次別顯。後結
依。別顯中有三。初顯不依眞唯依共相
轉。次顯詮智有勝功能。亦非離此等是。後
總申假説不依眞事。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等是 由此但依下。結假智所依
依佛地論第六云。若共相境二量所知。云何
二相依二量立。有義二量在散心位依二
相立。不説定位。若在定心縁一切相。皆
現量攝。有義定心唯縁自相。然由共相方
便所引縁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説。
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説眞
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説眞如二空所
顯非是共相。如實義者。因明二相與此小
異。彼説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
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
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
華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
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縁諸法
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眞
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
性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
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
不一不異故。是故彼論説諸法上所有實
義皆名自相。經義不爾故不相違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解。一云即以假
智詮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由假智・詮顯
於法故。如手指月等。不爾如何説爲自相
能證得也。二云假智・詮境不得自相。亦非
離此二外更有別方便施設自相可爲假
所依。顯此二既不得自相。離此亦無方便
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證智外莫能得
者 
四十九立七地。一種性地。二勝解行地。三淨
勝意息地。四行正行地。五決定地。六決定
行地。七到究竟地 四十七種姓・勝解行・極
喜・増上戒・増上心・三惠諦覺分・縁起・無相
有功用・無相無功用・及以無礙解・最上菩薩
住・最極如來住。種姓地即種姓位。勝解行
地勝解行地*位也。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行
正行地即増上惑。増上心。三種増上惠。有加
行功用無相住。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
相住 有三決定。一種性定。二發心定。三不
虚行定。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決定
行地即無礙解住。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
薩。及如來住。合立 
其阿頼耶名在前四地。毘播迦名通六地半。
第七地中攝第十地菩薩故。阿陀那名貫通
七地。然依雜染位。多分異熟。通阿頼耶故
 又十三住。初名通九。第三名通十三。異
熟名談十二。故名爲多。依生死摽故唯取
此。此二解依不共所縁以三性境爲所縁
者。不説二乘。二乘迴趣亦此所攝。疏之二
解通三乘解。以上簡自名。必其簡不名
心。所以與阿陀那名等故。意名不及第七。
故不取之 又簡他識。多者相續義。一切
時行名之爲多。多時行故。異熟者業果。五
果中異熟果。六識雖有異熟而非多。第七
雖多非異熟故。唯此名。又多者廣義。即是
總義。異熟之義雖通六識。非總報主不立
多名。第七非多非異熟。故名異熟餘識不
名 
又思量者。簡他識如疏。又簡自 何故此
名意 有二義。一者依止名意。二者思量
名意 何故名思量不名依止 依止之
名是共他故。今不共故。又依止名兼他顯
自。以能依止顯所依故。思量之名自行相
義。以行顯體。以縁多故相續恒起。行相
縁遠名之爲審。故以思量行相而顯自性
不名依止。又現正思量名之爲意。對法第
二無間覺義是意。即次第滅根。今此思量是
現正思量。簡無間故言恒故。顯此思量恒
現在故 又簡自名。何故不名心識而獨
名意。百法等説識有八種。有心地説八並
名心故 以恒審思量之義勝餘名故。若恒
集起名心。不及第八。若了境名識。不及
餘六。故以意各而標自稱不説心・識。
由此簡他識有二義。此餘識非恒。及非審
故。如疏解。第二此中心・識不及八・六。恒
自識思量之用勝心・識故 簡自名中亦
有二。一不唯依止解意。非諸論中依止之
義行之其名。二顯常現在非無間覺 
又了境者。一唯見分行相。而現自體。二簡
他識。有四義。一易共知故。嬰垓之屬皆知
有故。二共許有故。三乘通許。三行相麁故。
四所縁麁故。唯六名了境餘不得名 又
自可名爲心・意。何故但名識不名心・意
等 以了境之行相麁故易知顯其自性。
心・意不爾。眼識等名心義難知故。有心地
説。八並名心。對法等説無間覺意。故簡自
名。又簡不名異熟名等顯。異熟等名相難
知故。多非分故。自餘別義如對法抄・及別
章説 
體相沈隱名之爲因。故唯在種。體用顯現
立爲果。名爲見故不在種。不爾應通因
果 
能變中有二四句。初應總因果爲句。次等
流・異熟各別因果爲句。次以二相對爲句。
後轉變・變現爲句。合五四句思之。有唯轉
變名變非變現名變。謂一切種子。有唯變
現名變非轉變名變。謂因第八及六識中業
果現行。並佛功徳一切諸心・心所。有倶句者。
謂因七識。倶非者。謂異熟相分。但是所變故。
一切因位有力相分爲能熏故。亦轉變名變。
非變現名變。第一句攝。其因中六識業
果相分。及一切第八。佛果諸心・心所相分。
並爲第四句 又有因變非果變。謂成佛已
去一切有爲無漏種。佛更無現熏生故。有
果變非因變。謂第八・六識中業果。並佛一切
現心・心所。倶句者謂因七識能熏現行。及能
生種。倶非者。謂佛果上一切相分 唯以等
流爲因果能變作四句。惑唯等流因非果
變。大悲菩薩之果。無漏法爾種。有唯等流果
非因變。謂佛果現八識。有倶句。即因第七及
六識無漏。並威儀・工巧變化因種。有倶非句。
即佛果相分 以異熟爲因果能變作四
句中。唯有三句。無第三句故。有漏善・惡種
子爲初句。第八及六識業果現・種爲第二
句。無第三句。倶非者如理思 
諸科文頌皆應別叙 
第七及六識非善惡並業果心等。是於八
識各爲五句。後別應思。眞異熟。具三義。一
業果。二不斷。三遍三界。第七具後二義非
初。第六報心具初・後義非中。非報心具後
一義非初二。五識報心具初非後二。非報
心三義倶無。故唯第八獨得其名 
十因中第八現行望諸法能爲幾因。一觀
待。二攝受。作用・依處相攝受故。三同事。四
不相違。非言説故。非潤・未潤生後果故。
非引發・定異。不親引他生。非定分別生。故
不相違。思可知。種識望諸法能爲幾因。
可爲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
事・不相違合八因。唯無隨説・相違二種 
准此中云。三相倶唯現行。現可見故。執持
勝故。從勝爲相 第八三相。攝論第二卷。
以種爲因相。諸法因縁故。現行爲果相。二
種所生故。現・種倶爲自相。現・種倶爲自體
故 又説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論本之
文本意如此 又説自相・因相通釋第八現
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
種相應更分別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
八現・種。除餘種子。非異熟故 第四説。三
相倶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爲因果
故。攝論云。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
與轉識更互爲縁因故。果相亦通也。又諸
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等 在因具三相。
佛果唯自相・因相。無果相。非熏非異熟故。
若准攝論頌。不唯異熟名果相。但從他生
名果相。佛果現行可名果相。自種生故。前
解爲勝。望他爲因果故 
問三藏闕一不名阿頼耶。三持闕一不名
執持 答本以執藏解藏。闕此便失其名。
本各以執持名持。闕一猶名執持。又三境
有差別。闕一境尚名能持。藏者所藏之用。
闕一不名頼耶 問第七闕三中一之義。
應不名末那 答言末那然通有染義。
差別義無尚名末那。有思量故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今簡數論。數論大等
藏最勝中 
若由本識種子性故。相從無記亦應相從
一界所繋 繋據縛義見・相別繋。無記是
性。性類復同。不可難以同一性故相應非
色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云。問幾有異熟。答
一謂憂。十少分。謂信等五・四受・意。通無漏
故。問幾無異熟。答十一。謂七色・命・三然漏。
十少分。謂四受・意。通無記故。信等五通無
漏故。問幾有異熟助伴。答最後三。能助有
可愛異熟法。令轉明盛能感決定人天異熟。
問幾是異熟。答一命根。九少分七色・意・捨。
問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問幾非異熟。
答十二。謂信等五・三無漏・四受。九少分。謂
前九。通長養善性等故。問幾是異熟生。答
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故。此中雖有
七問。總三門分別。初三爲一門。次二爲一
門。後二爲一門。第二門中第二問。第三門中
第二問。當唯識種子中無記性難。或爲二
門。初三爲一門。後四爲一門 
非熏令長可名因縁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爲因
縁故者。若現行業望自業種令増名因。即
業種亦令果種増故應名因縁。此義可然
然非正好。初熏習位已令果種増。非已後
故。非業種令果種増。但應如疏解 此中
護法現行望本有種無因縁義。但増長故。
如何可説種子・現行互爲因縁 護法既
存新・舊。望新熏者正是因縁。望本有種
爲増上縁。不辨體故 
論若爾眞如應是假有者。此有多過。宗有比
量相違。亦有決定相違。亦有自不定。比量
相違云。種子應非定假。與法不一異。亦如
説眞如。爲如瓶等與法不一異故種子是
假。爲如眞如與法不一異故種實有耶。
故爲不定 
種子以諸門分別如別抄 下是唯新熏中
第二釋難。釋前初四通證文。第四解違中
解後三別證文 
破新熏中大文有五。如疏。第一破本宗義
中有三。一初道無因難。二相違互起難。三
凡聖轉易難 
破分別論者中有三。初叙宗。次別破。後自
釋。別破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
淨難。起心非淨難中有八。一相轉體常難。
二二性應同難。三惡與善倶難。四不倶非
善難。五例惡非因難。六治障性同難。七凡
夫起聖難。八現種應同難。大衆部等無種
子 破分別論者而言成種者。別破大乘
異師。又經部別有種子。薩婆多因義種子義。
未來有無漏因故。大衆類此亦然。凡夫身
中有可當生無漏之因義名爲種子。不
同經部等。又不相應隨眠亦名種子等
第四會違中有四。一諸聖教中雖説内種
下。會前内種定有熏習及三熏習等文。二
其聞熏習下。會前攝論説聞熏習聞淨法界
等流文。三聞熏習中有漏性者等。會前攝論
世出世心種子性文。四依障建立種性
別者下。會前瑜伽有情本來種性差別等文
 或分爲五。若作四段。總會前新熏家所
引之文。今爲五科。亦兼傍會前對法之文。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下。會對法云決擇善根
能得建立爲無漏性。修道所斷等文。此正因
縁微隱難了下。方會攝論是出世心種子性
處。義兼傍會。於理爲勝 前新熏中多界經
者。即此家義新熏之證。故不須會 會瑜
伽中有二。初會。後難。會中有三。初標。次
釋。後經。難中亦三。初立理。次破救。後申
二難 
瑜伽第五建立因有七相。第一無常法是
因。無有常法能爲法因。謂爲生因・得因・成
立因・成辨因・作用因。即當六義中第一刹那
滅。第二又雖無常法爲無常法因。然與他
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即當六義中第二果倶有・第三恒隨轉。其
與他性爲因者。即種望於現行名爲他性。
縁・不縁礙・不礙隱・顯等種種異故名爲他
性。即果倶有。其與後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種子相生名爲自性。前後生也。即恒隨
轉。故唯識云。此顯種子自類相生。攝論・唯
識以果世別開之爲二。瑜伽據一念因能
生二果因無別故合之爲一。亦不相違。若
諸種子生果應取所熏中説。同身非相離
者。即爲亡人七齊追福。何有他他而得自
身受勝果等。又異趣身如何受果。有解前趣
有善惡相。令受罪者能發善心。又經云。地
獄等上有白黒幡表善・惡相。令彼罪人發
善心故。若爾鬼畜人天無白黒幡。應不受
果。有解但是化後俗語。何必得果。我殺
還我上走避亦難故。又解由作願者勝願
資故。令受罪者七分得一。又由亡者曾有
處分作善惡事。現在爲作果遂本心故。有
果報同趣可受。異趣成難 又無受盡相。
依名言種生自同類。有受盡相。謂善惡業
得名言種感異性故。次萎歇時。非善惡種
生自善惡而有萎歇 第三又雖與他性
及後自性爲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爲因。非
未生已滅。即當六義中果倶有・及恒隨轉二。
唯識云。雖因與果有倶不倶。而現在時可
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正顯爲因之
世。非正種子之義。現行之因得諸果等皆
亦爾。故攝論・唯識。以通諸法不唯種子故。
果倶中因言叙出。瑜伽前既合二爲一。故
別門説爲因之世。故不相違。現在去來非
種子也 第四又雖已生未滅方能爲因。然
得餘因非不得。即六義中第五待衆縁。第
五又雖得餘縁。然成變異方能爲因。非
未變異。即六義之中無別相門。即待衆縁
攝。夫待縁有二。一顯一因體不能生果故
待衆縁。二顯待縁已方始變異。瑜伽據體
即有別。開一爲二。攝論・唯識以待縁義等。
合二爲一。亦不相違。變異是轉易義故
第六又雖成變異。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爲
因。非失功能。即當六義中第四性決定。第
七又雖與功能相應。然必相稱相順方能
爲因。非不相稱相順。即當六義中引自果。
總而言之。合六義中第二果倶・第三恒隨
轉。瑜伽第二・第三義門對説。開六義中第五
待衆縁。爲瑜伽第四・第五。自餘一切六・七
無差別。勘瑜伽第五抄 
生引因中。瑜伽等云。未潤種子名牽引因。已
潤種子名生起因。三性・十因悉皆如是。果
雖合爲一不論遠・近正・殘生・引。其能生種
通業・及因縁。未潤去果遠名引因。已潤去
果近名生因。正合能引所引説爲引因。能
生爲生因義。三性・十因即爲三義生引二
因。並無性二合有五解。既有正・殘爲生・
引。亦有内・外。果爲生・引 
三法展轉因果同時中。難云。舊種生新現
爲因果種生。新種現熏成爲因果現起。若
更新種無生力。唯從現所生。亦應新現力
猶微。如何起新種 答新現縁皆具。新種故
從生。新種未逢縁。故不能生現 問現行
新所起即言縁已具。新種亦新生。何不縁
稱具答新現能熏四義具故。説現逢縁。新
種未逢加行引故不縁稱具。要由前加行
勢力牽引故。種子方生現 問能熏四義具。
即説現生種。種子六義成。應説能生現
答逢不逢縁二有別故。如前已解 
六十六説。五相名執受。初三。一唯色名有
執受。此遮心・心所等。非執受故。二於色
中所有肉根根所依屬説名執受。此遮外
不屬根色。非執受故。三心・心所任持不捨
説名執受。當知此遮過未及現在世依屬
根髮・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内身。非執受
故 執受有三義。一生覺受義。即對法文。
二能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是。三親領爲境
安危同義。即此文及五十一等文是 
第二三變倶解體行。唯初能變釋行非體。
此有二解。一云具論者質故。不具論者影
故。二云初變有三相。後二皆無。自相即自體
故。初變但解行。不可重彰其自體故。後二
不然。行・體雙釋。此解稍能 
達無離識所縁境中。稱行相相似。雖第三卷
有二和會。然無分別智縁眞如。所縁不相
似。應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若就瑜
伽言同一。即無本質心唯相似故不可同
一。應會二文以爲正理。偏取可皆非。非
正中釋。應如理思 或二文説。瑜伽約相
似同一。此論約境一名相似。同一境轉故。
亦不相違 釋所縁相似與瑜伽同一所
縁有五釋。一就彼文。二就此文。三彼約本
質。此依影像。四彼此約皆同。五彼依無爲
有本質縁。此依有爲無本質縁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中第四心分
應有能證。第三即是。何故無也。立四分量
云。心・心所法。一刹那中定能自顯。能顯他
故。如燈日等。此因有法差別相違。喩有所
立不成。以燈無縁慮。心有縁慮故 
論如衆燈明各遍似一相各各別。對法第二
眼識於二根。如二燈共發一光。此如何通
 此以隨説小乘法爲喩。彼據大乘體義
爲喩。亦不相違。如因倶聲共別造故 若
爾如多燈共處。其影便殊。云何共造 今正
釋者。如一盞中有多燈炷。及因倶聲。大種
隣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共造色。故影
有別 
第二師變外處中有三。一破他。二申自。三
釋妨。破他中有三。一聖應變穢難。二凡應
變淨難。三無因變下難 
第三師中亦三。一破他。二申自義。三釋妨。
此説一切共受用等是。破中有三。一器壞
無因難。二已厭無用難。三有身無益難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聲不託本質。如第
七卷解。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
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云何名
得自相 
第七卷解不許。今解云許異界無失。先解
得處自相義。今解得事自相 
勝定果色大種造不。如對法第一末疏。雖
有五文説造不同。説先變爲大種後造色
生。並同繋等文者。有義此説依欲・色二界
地定果色。以有所依身故。無色界定果色。
從本質大種造。定中無大種。無所依身
故 
定等有界地自他不定者。此有五。一定力。
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由
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然第八識唯有
初二。後亦通餘。因便顯之。亦無過失。如
第八識無漏意引定果色。令欲界第八變。
不妨欲界有定果色種。無能引變 如第
八縁境中。色・聲・觸中假色縁不。縁者法處
假色何故不縁。任運心及八倶心所有此妨
 見隨本定種子生名因縁變。此爲正
義 
勝定果色。略以七門分別。一凡聖起。如對
法抄。色界通果可通凡聖。如三十三文。若
無色界毘鉢舍那菩薩。縁三界及無漏。亦有
定色涙下如雨。及宮殿香故。必要是聲聞能
變。非是地前故。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
無用即成差別。如三十三説 第二依地
者。此有二門。一能變依。二所變依。能變之
中通唯四定。如唯識疏。定力通無色。色界
六地・無色四地可然。餘七方便作用狹劣。
欣厭上下無勝力能故不能變。或方便初
未至亦無相故。有義非想行相微細闇昧故
不能。初近分地亦無廣通故亦不能。此上
隨依通有漏・無漏 所變依者。變色・無色
界及與無漏決定皆得。隨能變故。於欲界
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與上界色類
相似及無漏者。欲界五識未必能觀。名無
見無對。下界第八所縁可爾。如眼・耳通扶
根塵等。此類甚多。若有四禪小作欲界化。
能引麁色似欲界者。爲令欲界衆生受用。
即令五識第八所縁。皆欲界繋。隨意樂力
起色果故。亦復無遮。三十三云。聖神通變
能令受用成辨所作故 三有漏無漏。凡
夫所變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見。如三
十三説。聖者所變通有漏・無漏。因五・第八
見。皆唯有漏。相勢同故。唯無記性。在果唯
無漏善。自他倶然。第六意變自他倶通有漏・
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然無色界及中
間。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記定不能
故。四靜慮果即通無記。此在七地以前・二
乘・異生。非八地等 四具境多少。不變根
在中如對法抄等 五大種造性。如對
法抄 六定通別。如唯識疏 七界處所攝
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之色。五識不得定
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能
縁之根。倶是意處・意界・意識界故。以果屬
因。定法處所攝故。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
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爲名。名色・聲・香・味・
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
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
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説。五境攝者。以境對
根。離因從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
名勝定果。亦法處攝。意・八倶境相從亦爾。
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
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云
何名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
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
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
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説勝定果
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縁。自體微
細名無見對。若神通等所發許五見者。顯
揚第一。勝定果法處色。所依成就者。亦令
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對。
從本爲名。非實無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
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有説佛果無十
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唯法處。護
法等解。約因位中安立諦。但説有處界故。
唯法處説勝定果。不爾云何經言十八界種
通有無漏獲常色等。故前解善 
因縁故變等中。疏有四釋。一因縁者任運義。
分別者強思義。難陀師觸等五法。亦能受熏
持諸種子變皆有用。即違成業多種生芽。
下第三卷自當廣釋非也 第二因縁者。諸
法實因縁。分別者餘七識。非實種子故。唯
取第八所變是因縁變者。此言因縁是何
義。若論異熟應通五數。何故不爾。若五識
所變不是實法。云何名得自相。若言得處
自相非事自相。即青黄等及*定四大等非
五識得。甚大靈異。火燒身時應不覺痛等。
又本識得實非五識者。即應五塵法處所
攝非五境攝。許五識得自相者。以總從別
五塵所收。既不許縁自相。如何以假從實
五塵所攝。如勝定果色。本唯意變。設雖五
識得。以末從本。名勝定果。法處所收。離
本説末。以境對根。可五塵攝。青・黄等色
五本不得。唯意所縁。應法處收。何因以實
從假五塵所收 第三解云。因縁者異熟心。
因謂名言種子。縁謂善・惡業縁。若隨此生變
必有用。本識觸等爲例應爾。若不自在故
非者。五識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倶意亦然。
如何變必有用。又獨頭之意是業果心。因縁
變故亦應有用。由此故知第四説善。因縁
者法體實從眞種子生。從眞種子生者。所
變有用。餘名分別 
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
種等隨應 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縁變。
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帶質境可通
因縁・分別二門。從種及見二門攝故 若所
縁心無心用者。見分爲境自證分縁。云何
有用 答自體義分非相分故 
變無爲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無
爲無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爲文。非無
爲無用也 有解眞如未證實。假無爲無
用。二倶不縁。合而爲文故言無實用 又
解眞如雖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
眞如離繋之力。今言本識變爲眞如不如
本體。無實離繋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
用名爲無用也。此解爲正。又設影像心中
亦無實用。所以不變 
説第八識縁三種境。不言法處境者。依
非定通力法爾所縁故。設變法處不異内
身及外器二故。即二攝盡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上
 大慈恩寺翻經沙門基撰 
第三卷
五十一云乃至未斷。斷則終無餘斷。非離
縛斷
解觸中有三。一略標。二廣辨。三破斥 廣
辨中有二。初廣前。瑜伽論説。與受・想・思
等者。下會違 廣前中有二。初廣體。後廣
業。既似順起心下是 廣體中有二。初廣
三和分別變異。後廣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和
合一切以下是 初中又二。初散釋三和・分
別・變異。後會集論。根變異力等是 初中復
三。一釋三和。二釋變異。三釋分別。由三
和・變異倶非己能。故前別説。後方釋分別
 此中由想起言説。何因不説爲語言因
者。故果例現想疎故 思令心者。取正因
等 何因説信等。則自性善 此中三和合。
皆有生心所功能説名變異。無爲無變異。
如何有生心所功能。今解。此據有爲縁三
變異。若無爲縁心二變異。無爲無變異功能
故 又解依無爲有隱有顯分位變異。不
同有爲體有變異故。無爲有位異故説名
功能。體無功能也 如第七識以第八爲
根復爲境依。説觸爲二和 
釋業中。初釋總文。起盡經説下。引經證成。
會違中有二。初會瑜伽。後會集論 
解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縁・事等。若約本
質。或無本質法一切名等。同縁一境故。
與事等不同。若影像相相似名等。何事一
種。無分別智縁如無影不可相似。不同一。
故知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
若無本質者。有爲縁相似名同一。無爲縁
境一名同一。此據實縁故不相違 
蔽心者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 
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
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 何故觸・作意・
思三皆言於心等受・想不爾 勝義不善。
謂生死流轉 何故與無漏爲依。而言善・
染違應不與二倶作依 
心所例中。第三師云。以六義例。今觀第四
師難意。不例了別及與受倶。則例六門。
雖有難言觸與觸倶。許五法倶爲例同
故。三釋皆以後阿羅漢所不捨藏。唯心王
捨藏。爲非心所捨藏名。非心所捨藏名
所以。前例如是。不爾何故中路例也。此
則依初二解爲正。並第四釋 難中有十。
一總非。二却詰。三難令不受熏。四縱難受
熏。五他救。六復詰。七彼釋。八正難。九轉問。
十申宗 第四縱難受熏中有五。一一成
六體過。二多因一果過。三五種無用過。四
勢等非次過。五頓生六果過。又彼所説。轉
問也。由此等。申宗也 
三喩恒轉中。一沈浮兩趣間喩。二逢縁波
浪起喩。三飄流内外物喩。非佛何能止
有四薩婆多。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
三依作用。立世最爲善。如倶舍第二十卷」
破上座師等因果等義中有二。一叙宗。二
正破 叙宗中有三。一總標。二別顯。三總
結。如是因果等下是 別顯中有三。一擧
極速以明時。二擧一體而成二。三擧二
體而彰倶有 正破中有七。初總非而起
徴。二顯相違而破世。三定有無而興問。
四縱滅有而返詰。五序相違而體一。六逐
一異而理乖。七總結申難意 
般若毀菩薩不令入滅定。瑜伽説四人不
成頼耶不退亦入。豈不相違。順此三説中。
八地不入。第一師以此爲證。故不許取直
往八地。佛所訶故。故迂會者名不退也 
第二明直往者名不退。即有二義。一云瑜
伽爲正。佛訶耽翫。無勝利故。非彼不入
 又解經正。瑜伽依不退者成熟而説。初已
曾入後訶故不入。由自在故亦説不退入
定。其實不入 
勘菩薩地少大廣行等名。解深密第三當瑜
伽第七十八云。觀自在菩薩白佛言。世尊是
諸菩薩於諸地中所生煩惱。當知何相何
失何徳。善男子無染汚相。何以故。是諸菩薩
於初地中。實於一切諸法法界已善通達。
由此因縁菩薩要知方起煩惱。非爲不知。
是故説名無染汚相。於自身中不能生苦
故無過失。菩薩生起如是煩惱。於有情界
能斷苦因。是故彼有無量功徳甚奇。世尊
無上菩提。乃有如是大功徳利。令諸菩薩
生起煩惱。尚勝一切有情聲聞・獨覺善根。
何況其餘無量功徳 何故心通諸位。則言
隨義應説。異熟亦通諸位不言隨義 已
別説捨。何須更説 
依無相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則眞
如理。故知無垢通二種也 
然本識有十八名 頌曰
    無沒・本・宅・藏 種・無垢・持・縁
    顯・現・轉・心・依 異・識・本・生・有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
涅槃證得 無性攝論云無始時來者。顯此
識性初際無故。界者因也。則種子識。是誰因
種。謂一切法。等所依者。能任持故。非因性
故。能任持義是所依義。非因性義。所依・能
依性各異故。若不爾者。界聲已了。何假餘
言。此二句意。無始時來者。顯此識性無初
際通句也。一切法之界。謂與有漏法爲因
縁。與無漏法等爲所依。由一切法界故有
諸趣。由等爲所依故。有涅槃證得。與唯識
第二復次少分相似。然稍差別。如文可知」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中有三解。一云此
中但擧能藏名阿頼耶。非是藏義具。以對
勝性明能藏故 二云此中三藏一切皆具。
擧能攝藏顯所藏性。雜染種子互爲縁故。
由此持能内執爲我則執藏義故具三藏。
此上二解論長行中有此文説 第三義云。
據實頼耶但以執藏。今據能藏。有大自在
似常一故。別似於我。顯爲我愛之所執
藏義意正以所執藏故名阿頼耶。若以能
藏解阿頼耶。佛果應名。若以能藏・所藏義
解。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應得此名。故唯執
藏名阿頼耶。闕則非也。今擧能藏彰雜染
藏。佛唯一能藏。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有二
能・所藏。以外有三藏。故以執藏名阿頼
耶 
論勝者我開示中。論文唯據究竟證果而説
故立正名。正名亦通地前等故。不定性者
理在其中。地上地前隨應攝故。決定二乘
生無色界信有第八得入滅定。明亦爲
説。然非正故。究竟不能得大果故。此中簡
之 
我於凡愚不開演者。無性解云。懷我見者
不爲開示。恐彼分別計執爲我 何容彼
類分別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轉
故。爲顯二乘定性凡夫。倶生之見未除不
得爲説。恐増分別見故。非得聖者不爲
説也 今難若以凡夫有倶生見不爲説。
二乘已斷者亦應爲説。若爲不愚法者説。
凡夫定性亦有不愚。何故不説。故知不爲
凡夫正説。無性雖言懷我見者不爲開示。
非盡理言。又此論言障生聖道。凡決定性
可爾。與無性同。非聖者身更障聖道故。
又雖二乘聖者不爲説。多分不愚法故。非
同異生。此意不爲正説。非不兼説 
成大乘是佛語中。論有十量。前四對中。更
加樂大乘許字。簡隨一不成。以至教攝爲
宗故成四因。七因證中。先不記中又有三
量。一云若大乘是住自法内爲廣壞正法
説。佛應先記。無功用智佛恒有故。如滅法
事。又恒正勤守正法故。又知未來智無
著礙故。又有一量云。有法如前。法云佛
應先分別記別。後時壞正法者所等起
故。如正法滅事。並驢披師子皮教。有七比
量。顯揚第二十。以十因説大乘言教是佛
所説。一先不起。即此初因。二今不可知。
則此第二。三多有所作。四極重障故。此中
所無。五非尋伺境故。則此第三因。六證大
覺故。則第五因中若有大乘因也。七無第三
乘過失故。八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故。即
此第五中無有大乘因也。九有對治故。即
此第六因。十不應如言取意故。即此第七
因也。此七因中。一一更應思作比量 
上座部師立九心輪。一有分・二能引發・三
見・四等尋求・五等貫徹・六安立・七勢用・八
返縁・九有分。然實但有八心。以周匝而言
總説有九。故成九心輪 且如初受生時未
能分別。心但任運縁於境轉名有分心
若有境至心欲縁時便生警覺。名能引發
 其心既於此境上轉見照矚彼 既見
彼已便等尋求察其善・惡 既察彼已遂
等貫徹識其善惡。而安立心起語分別説其
善惡 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生
動作既興將欲休廢遂復返縁前所作事
既返縁已遂歸有分任運縁境。名爲九心。
方成輪義 其中見心通於六識餘唯意識
 有分心通死・生。返縁心唯得死。若離欲
者死唯有分心。既無我愛無所返縁不生
顧戀。未離欲者以返縁心而死。有變愛故。
若有境至則心可生。若無異境恒作有分
任運相續。然見與尋求前後不定。無性攝
論第二卷云。五識於法無所了知。先説見
心也。復言見唯照矚却結前心 
五欲非著處者。生上二界亦起我識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集種。處起生
法。因故名爲心 
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
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許類是假不能持内法實種 前第一卷。
如堤塘等假遮實水。此何不爾 暫息滅
遮假定可爾。畢竟永持於理未可 若爾佛
身別解脱戒等亦畢竟遮。何義不同 遮是
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別不成。如論
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不成如疏中
解。同喩如幻者。依俗諦如幻有二徴。如幻
實事。非縁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
非空所立不成。依勝義諦。彼此二宗一切法
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縁生非不縁生。
何得以空華等爲喩。同喩亦有倶不成失。
名似比量 
第二證中身器離心非有。則八證中第五業
果證
 趣生中言五趣者。佛地論説。以阿素洛
多諂詐故説爲非天。有諸經中開爲六趣。
實則天趣。故五趣也。餘經亦説通鬼趣攝。
隨順理故。或佛地論約多分義。實通二趣。
如法華第一抄 
起無雜者。界地可爾。如欲界五趣四生。何
者。煩惱・業・果定屬此趣生。而言起雜。如轉
重令輕。亦有惡趣果人六天中受。人天亦
起分別煩惱等。亦有惡趣受別報善業果。
如天人中龍象馬等・福徳鬼等。皆無定屬。
今言起餘可名雜亂 今解不然。彼無定
屬。唯第八識趣生一定不可轉受。轉受唯
是別報等故。故餘名雜。不知何趣何生類
故。故若起之便名爲雜。第八不爾故名無
雜 
生得善及意識業果起無雜者。如生得善。
雖此欲界亦有定屬。趣生名無雜不爾。唯
意業果無雜。此相從名。非實無雜。此解爲
正。通五趣得果故。意異熟者。此師不許
諸趣轉受。唯本處歟。或多分故。亦有實異
熟依異熟轉受故。意中業果是護法文。生
得善者餘師義。合之一處。然非准的 
准異熟及彼心所名正趣生者。問趣生
之體爲一爲多。若是一者。依六別實心及
心所以立總一。如瓶・盆等趣生應假。若許
假者違上文故。若實一者。云何依多實法
而立體一實耶。若是多者。應如一人六箇
人趣六生所攝。故爲大過 此義應思。趣
生是假。經部師難。依六根立命根。命根
應是趣生。總一假故 要依實法方可建
立故。不違上。所依實故。後解爲正 或唯
心王是趣生體。心所相從實非趣生。故唯是
一 或同在一聚倶言無失。是實非假。應
勘瑜伽假實 正實趣生者。正者本識義。
趣生本故。餘別報五蘊依此相從名趣生。
不爾應雜亂。一趣起他趣故。此中唯取正
感後業所招識等。爲趣生體 
必住散心非無心及定者。大小共同。摩訶摩
耶經。佛入滅定方入涅槃。與八十瑜伽同。
此中文或分六。一破經部。如睡無夢。轉識
無故。餘部不爾。次破薩婆多等。三顯眞異
熟。餘三文自顯 
受生命終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縁有必可知
者。薩婆多等説有意識行相可知。故今難
之云。如可知者。應如餘位分明可知。既不
分別。明非意識 
名色互爲縁。如心經賛 
頞部曇。此云疱。漸稠如疱 閉尸。云凝結。
彼呼熟血亦言閉尸 健南。此云厚。漸凝
厚也。同五王經 鉢羅奢佉。云具根。即五
七日也 
第四卷
四食證末。云説爲有情依食住者。皆依示
現。中觀論破如來品云。如來者亦名衆生。又
智度論第三十卷云。於二足四足等衆生等
最爲尊勝等。説爲有情皆是示現。又言於
衆生中尊。佛身何必則是衆生。入城乞食
等皆名依食住。亦示現也。對法第五云。一
不淨依止住食。謂欲界異生。由具縛故。二
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有學・及色・無色界異生。
有餘縛故。三清淨依止住食。謂阿羅漢等。
解脱一切縛故。四示現依止住食。謂諸佛・
及已證得大威徳菩薩。由唯示現食力住
故。攝論第十亦同。唯示現食但説唯佛。世尊
實不受食亦不假食。彼約四食作論故不
説菩薩。異熟識食彼非示現。故對法據三
食作論。恒無漏倶。實無三食。故稱示現。實
不相違。又此論據八地以去菩薩實是有情
非是示現。雖現三食亦不説之。佛示有
情。故不爲例。或偏依段食。八地已往實不
待資 問何故四食一入長養餘三非。四
種長養三非食耶。瑜伽自釋後難。前難如
何 
滅定中。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
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縁・行相差別
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故名無心。如
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 
謂眼等識行相麁動起必勞慮等者。從三乘
通義。據實八地已往菩薩無有漏心。何必勞
慮 
破薩婆多滅定識不離身中有二。初叙計
後正破。破中有五。一如想起滅難。二壽不
離身難。三應非有情難。四根・壽無持難。
五經言無屬難。薩婆多言。受・想前偏厭。心
行説言無。識體非心行。滅定故言有。若爾
難言。識體非心行。滅定實無而言有。壽等
非心行。定内實無而言有。故論云。壽・煖
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破經部本計中有二。初由四難。後總結
之。四難者。一無因果不生。二無體非因
義。三餘非受熏等。四以量成有識 第二
由斯理趣下結也 
七段破有心所中。第四段破救中有八。
一以語同心行。二審定遍非遍行法以起
後難。此中有三。一總標。二顯隨有無。三結
正。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四難信等
亦無。五受・想例思應有。六例觸應有。七受
例應然。八想例同此 
第七段破中有五。一總非救。二引經破例。
三結成義。四例有受・想。五違教失 
難無心所中有五問答。初難中有七。一心
同所無難。二法隨遍行滅難。三受非大地
難。四識非相應難。五應無依縁難。六如
經有觸難。七受等必倶難 
難滅定染無記心。云餘染無記心必有心
所故。此中心必有心所。宗也。加之滅定位
心文言方足。不爾則有相符極成。染無記
心故。因也。如餘染無記心。喩也。因脱故字。
喩少如字。餘皆文足。應義讀取 
第十證中以心爲本。諸部總句。有無爲染淨
法皆心爲本。薩婆多等無爲由心顯。有爲由
心故起。由心起染淨法勢用最強勝。故説
爲本也。由此經説若心染淨有情染淨。經
部師意雖亦如是。然心受熏勝於根等。以
遍界故説心爲本。雖有爲之總句。並無爲
之別句。因心而生。謂色・不相應由心爲同
類・倶有・異熟因等方始生故。諸心所法理
雖亦然。隣近於心依心方住。此上二句別
對薩婆多。下二句對經部。如文可悉。疏中
但叙大乘四釋。此中總釋。然觀下文之意
雙破彼部。故説此釋 
業果界地往還後起應無因。攝論第三云。若
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
起染汚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汚意識於中有
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則
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
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
中同時而轉。乃至廣説 
時分懸隔無縁義者。對薩婆多。識位中色
是異熟故。名行縁識。一則劫數時懸遠。二
則乖隔。本無果識可名識支。云何名感識
位中色。經部師未來世無而言感者。時分懸
遠。時久隔絶。如何名感。又若言感名色位
識名縁。則隔識支。應説與名色爲縁。非
與識爲縁也 
十證攝八證者。此第二異熟。是彼第六。此
第四執受。是彼第一執受。此第六生死心。是
彼第八命終。此第九滅定。是彼第七滅定。此
十持種。是彼第四種子 
第一能變中。何故第八心所例同心王言亦
如是。第二・三能變不然。但擧相應不言倒
同 
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等者。何故第
六不但名意。第七亦識也 第七持業。二義
以彰識體。第六依主。將他以明自。若第六
標一意不言識者。不能顯自。第七加識
恐濫依主。故第七但標意名。恐此濫彼故。
第六加識顯依他故得名故 
何故四縁三名所依。所縁縁體不名所依。
勝者名依。勢相親近。所縁縁疎。是故不立。
因則可是。依義則非 
倶有依中。第二是安惠師義。彼見・相分雖是
所執體性都無。亦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
今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
爲所依縁亦無失也 
依所依別中。所依具四義者。身根望四識。
闕於何義而非所依。且義解云。無決定
義。以依下身起上眼等故 此亦不然。下
五識倶起上意識。應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
有解云。闕有境義。夫立有境者。必同分根
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
攝。由此身根必無與四同分有境。設自身
識未必倶起爲四識依。以説依用名爲有
境非依體故。此亦不然。論下文説。雖有色
界亦依色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若許依
用以名有境。五根於八起識不起皆名有
境。以依體説。不除有境。唯無決定。若依
用説亦應説言無有境義。非一切時恒起
識故。或第七・八非五・六識定同分故。由此
今釋。有其別義。夫所杖託皆説爲依。具
四義者。依中最勝立爲所依。劣者不立
具決定中何名決定。非定倶有名爲決定。
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縁決定。下名同境。二
明了所縁決定。下名分別。三分位差別決定。
下名染淨。四能起爲依決定。下名根本。其
有境爲主亦各有四。此四決定・有境・爲主。
亦隨有一種。即是決定・有境・爲主。五根於
五識。有順取所縁決定・有境・爲主。意識於
五識。有明了所縁決定・有境・爲主。第七於
五識。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第八於
五識。有能起爲依決定・有境・爲主。故此五
識具四所依。五根能順五識取所縁故。
意識能助五明了所縁故。分別之言明了
境義。不爾定心應非五依。七識能令五分
位別。第七究竟成無漏時。五定無漏。不爾
有漏因七雖轉。非究竟故。第八於五種子
能起現行爲依。總説第八爲能起依。准
此等證。故知隨具則得彼名。若決定・有境・
爲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則應五識無四
種根。由此義言。第七於六及第八識。唯有
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第八於六七。唯
有能起爲依決定・有境・爲主。後四依義皆
通前三。論之本意隨應疏出。所依之體既
具三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縁。爲第四義。隨
何前三倶具。即能令取自所縁故。此四義
勝皆隨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餘者不
立。於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
望餘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
識。不相應行及無爲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
一切識。皆不具三。無前隨應三中義故。子
細研究都無有故。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
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爲主。其
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爲
主二義。唯無有境。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
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無隨所應
三中四義故。餘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
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諸心所法望自種
子闕無爲主。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
淨同故。體是王臣故無爲主。亦無令果取
自所縁。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
自所縁。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義
故。其中具闕隨義應知。已略疎牒。後讀應
審 然下文中五根望第八。唯除定有不
除餘者。擧初所無。例無後故。但擧無一
則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者。疏中
有二義。一云前師識種許依本識。本識具
三義。可與種爲所依。種果不能現取自
境。果無自所縁故。異熟識與彼爲依。非所
依也。故説種有依。不説有所依 
又解此解識種不能與現行爲所依。可有
分位差別決定・爲主。無有境故。可有識依
義。而非識所依。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
與爲名名分位差別。身根望四識四義皆
無。故無過失 
第三等無間縁依中。又異熟心依染汚意
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倶行意。無
性亦云。或有説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染
汚意識。故知天親説爲第七 又言此縁未
來爲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 若如疏
解説爲第七者。何故世親説爲第七。無性
説爲第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
七相隱。亦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縁當
有爲境非第七力。故隱不説。唯説第六。各
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無性第三。亦同天
親説爲第七。如前倶有依中已引之訖 
疏中二解。法華論中五種法師六千功徳。凡
夫未得無漏。五根中亦言得互用。有二解。
一諸根互用 
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者。則攝論
第三卷。上坐中經部。執色・心展轉前爲後
種。今難則阿羅漢後心不成。無性云。是故
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縁。無因
縁故 
何故第七縁彼即有四説。正義縁見分。依
彼唯有現・種二師。以依現爲正。仍不別
説四分依何 今解依自體有勝力故。見
分有作受之用。所以縁之。不離體故總名
縁彼 又解依三分。總有力故。唯縁見分。
唯作・受故 或所縁見者。是能縁義。即依・縁
同。三分並名見。所以論云。恒與諸法爲所
依故 
説六隨遍中。云無掉擧者此相違故者。問
掉・惛相違不許倶決。定・亂相返應不並生
 答彼不違故倶起。此相返遂別生 問二
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答流蕩是散亂。
一行得定倶。高・下名惛・掉。故二行相返。由
行相別其體亦無。是此師意 
第三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
利。癡通利・鈍。今大乘見・疑唯利。四通利・鈍。
隨應許與見・疑倶故。不得以見與貪等
倶。亦名爲鈍。無獨鈍故。彼有獨鈍故。由
此貪等通迷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云。
五地斷疑。事中猶預。阿羅漢疑蝙蝮亦爾。
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即執 
第五卷
此與初變有同不同頌説不説。疏指如樞
要者。如十卷中解 
平等性智唯捨受倶者。觀智是初定。平等智
初定攝。觀智喜樂倶。平等智隨喜樂。有二
解。一解得。然今説者。取至佛位唯捨一定。
未自在隨觀智。自在不然故 若爾七識因
捨倶。淨由他喜・樂。因中無尋・伺。果由他
引生 答尋・伺行相麁。非由他引轉。亦應
喜・樂非一類。他引不隨生。故第二義一切
是捨 何故地同。共受即別 喜・樂易脱故
恒唯捨受。定不相違故。從能引。若有漏位
能依通九地。所依一地攝。隨所生故。若至
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與淨第
八相依相續無動搖故。十地無漏能依・所
依倶定同地。隨他引故。未無動故。此説法
觀品。非生觀品。猶有漏故 
末那繋中難云。所縁一地繋。能縁繋隨境。所
縁九地繋。能縁繋通九。如總縁我見等
答現行爲境顯。能縁隨彼繋。種等境沈隱。
能縁繋不隨 問現行相顯可縁起見。種子
相沈應不生見 答境通隱顯種・現倶境。
隨繋義顯不隨種繋 又難。能縁縁彼地。
能所一地繋。境爲能縁縁。能所倶無覆 答
性據類殊。能・所別性。繋據縛義。不可別
繋 問第七縁彼現。能所一界攝。八縁三
界種。應隨三界繋 七・八互相増。能・所一
界繋。八境不平増。見・境各別繋。又八爲
彼業招。不隨境界繋。七非業所感。隨境
一地繋 
問煩惱縛三乘。所執名爲藏。法執縛菩薩。
所執立藏名 答縛有二。一縛處生死。二
縛不得種智。由此得藏名。非是菩薩 
恒起法執。量云。法執未證法空位。應恒
行。二執隨一攝故。如生執 
所立宗因便倶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因
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聖道意爲同法
故。同品定有可成害於宗法。故成法自相
相違 
阿羅漢永斷染末那中。唯説畢竟斷染名
捨。不説畢竟伏名捨。故不説直往不退
菩薩。亦捨第八四人相違。以心從境實亦
應捨。種非永無故略不説。其實亦捨。則是
聖道捨門攝。故更不論説。又八地已去法執
在故。末那不得捨名。頼耶據煩惱得名。
八地等名捨。不相違也 
護法立末那通法執諍中有十。一違經失・
二違量失・三違瑜伽失・四違顯揚失・五七
八相例失・六四智不齊失・七第八無依失・八
二執不均失・九五六不同失・十總結會 或
總分三。一立理引證。二總結。三會違。初中
有九。即前九是。是故定有下結。言彼無者下
會違 
差別三中。以心對境。境有三位。謂我愛執
藏位等。心亦應三。一補特伽羅執位。名染
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三思量位。但
名末那。與前三境相應不寛不狹。今第三
説平智不説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
位別。一有漏。二無漏。無漏無別。有漏位中
有染・不染復分爲三。又前三位心境雖相
應。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今對彼境雖寛
狹不同。無漏義等故説平智不説末那。
准本識名亦應有四。此加思量。對彼執
持故。彼若但説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
覆・平等智。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倶
染・淨故。今此説別故有三名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見道
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
多分有故。所論總説。非於其中唯起平等
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
智。不但修道 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
法觀。意樂即入後得生觀耶。頗有無分別
智入生觀。意樂即入後智法觀耶。答曰
不得。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爲前導故。
佛地論云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 問若
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即不得 答近勢
難入。遠即易入故 又解總無後得入別
觀。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 問初起
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
力轉 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
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中。
據其多分及未自在故 
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智引即縁眞如。若妙
觀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縁似眞如相。妙觀
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縁第八。此相可
知。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
遊觀心。平等性智縁何境界。不可縁如及
縁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縁外縁聽聞正法
等。及縁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
若其不縁。何故縁似眞如等。即許他引。此
不許隨他引耶 
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
薩名有覆 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
煩惱障不相違也。問智障不障於二乘
即名無覆。惑障不障菩薩應名無覆 答
聲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
二果。惑障故非無覆 問智障障菩薩。即
唯名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 答
智障唯障眞見但名有覆。惑障令處生死
故通不善。又自損損他故 
瑜伽第十六引經云。染汚意恒時諸惑倶生
滅。若解脱諸惑。非先亦非後。彼自釋云。非
先者與諸煩惱恒倶生故。非後者即與彼
惑倶時滅故 
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倶恒行一切分。
餘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根本倶名不
共。然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倶。不
與根本惑倶名不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
本倶。與中大隨倶名不共。隨其所應後二
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小上下界別 然爲
三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諦下者。二唯修斷。
謂第七識者。三通見修。謂忿等相應 
第三難中。已滅依此假立意名。何故不依
現名心識。但似意耶。意有二義。一依止。二
思量。七二義具。餘唯依止。過去依止似七
故。思量亦似第七名意。不似心識名心
識 問已滅爲依等思量亦名似。六・八現
爲依。似七有思量。應皆得名意 據實
餘識皆得意名。已滅似七識現故。但説之
爲意 
末那爲識縛之本。今觀此意。若縁縛體唯
據煩惱障 若相縛體據法執説。故此滅
已相縛解脱。此若有時所起施等不能亡
相。若依煩惱説有相縛。阿羅漢身應
無有相。以依縁縛説名藏時。無時名捨
藏。不名捨相縛。無法執時名捨相縛 
若爾生空智與法執倶。應稱相縛。由是總
顯相應所縁之縛。通三乘斷。相縛者唯菩
薩斷。若由法執。即二乘生空觀。亦應有相
縛 又論但云染汚末那爲識依止。彼未
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脱。故但由生執成
了別縛。是故但應如疏中解。由有末那施
等不亡相。即非七義中無相智所攝受。云
何見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耶。今顯
異無漏其相不亡。其無相智所攝受。謂無
第六識中執名無相智。非第七識執也。不
爾便無波羅密義。又相縛見名相縛。見縛
相名見縛。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
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説見縛於相。不爾。
如何所取・能取纒 下文雖由煩惱引施
等業。而不倶起。非有漏正因。即顯縁縛等
非有漏正體。六十五説。現量所行有所縁
縛。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
所。非有所縁縛。但由隨眠名有漏。與煩
惱種倶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廣説太
精。應取彼會。即顯五境有所縁縛。餘根心
等即無是義。但顯與此表有漏倶言相順。
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由此所縁縛
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二疎。即淨色等。展
轉心・境互相増故。言淨色・善心・一分無記
等非有所縁縛者。據親相分非。故此論下
第八等。説二縛斷等者。依疎義説。不爾便
與二論相違。更勘和會。既言雖由煩惱
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
非有漏因。如斷縁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
以未全盡。不名爲斷。有漏應然。如縁一
色。五識及意二所縁縛。並以第七識與漏
倶。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此如修道初品
所斷。雖亦爲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
自力強故。有漏亦爾。縁縛・相應二力。増上
故説。未斷第七亦名爲斷 若爾何故前
二既勝。何故不爲有漏正因而取漏倶。或
復縛據二縛。有漏據漏倶。斷依二縛。故可
説斷。不約漏倶説斷。亦不相違 無始
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倶。云何得成
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倶方名有漏。若
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倶。互相増益。相
隨順故。並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相順。又
言法爾不要七倶。非法爾者。必倶増益。然
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如下第八卷釋
隨境立名依五色根未自在等者。問一境
多識取。果位但隨根。一根取多境。不可隨
根稱 答一識境成多。不可隨境稱。所依
根但一。隨根立識名。此義應思。太難 
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説。第一師云。實能縁
諸境。於中有二義。一義云。一一識體轉用
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
像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爲造。
彼轉體故。如第八縁五塵。亦得自在不
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 二義云。恐壞
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
境。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恐眼・耳根得
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
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取色・聲亦爾。皆
有此過故 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
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
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
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所依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倶依。及開
導・因縁。一一皆増二 五四者五識各有四
依。一順取依。二明了依。三分位依。四依起
依 六有二者。第六意識有二所依。一分
位。二依起 七八一者。七・八二識各有一
依。七有一。謂依起。八有一。謂分位。倶依者。
顯上所明倶有依攝。開導者。即等無間依。因
縁者即種子依。及者顯此諸識更加二依。一
一皆増二。謂五有六。第六有四。七・八各三。
如前第四卷説 
所縁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
一不定。自在等分別 因者。簡自在位 見
者。於因中取見分除自證分等 各者。
顯別別界 隨應者。顯能縁識非決定
故。隨其所應諸識縁故 五三者。色等五界
三識所縁。一五識。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
界攝 六有二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
取。意界通爲六・七所取。瑜伽等説第七・八
識意界攝故 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
意識縁。第七・八識不名意識界故 一不定
者。即法界。若非爲他定・通等力所引。唯意
識縁。若爲他引。五・八・六識倶能引之。於
中復有異生・二乘・菩薩所引。各有差別 
自在分別者。謂或初地・或八地・如來位各有
差別。一一爲他八識縁也 等分別者。謂若
因中法界心所。並自證分・證自證分。於七心
界中處處加自。及果上十八界。爲七心界
及法界所了。如理應知 
三業化者。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謂現種
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慠慢衆生。即是悲・惠
平等運道。如現神通度迦葉等。二現受生
化。謂往彼處示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
切異類衆生。三現業果化。謂示領受本事
本生難修諸行。如毘濕飯怛羅等一切本生
事名本生事。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
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
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難
修行。如説如來迦葉佛世作是罵言。何處
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
得故。由此惡業今受苦果。此爲止行惡
行現化所作。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謂所
宣暢種種隨樂文義巧妙。小智衆生初聞當
信。二方便語化。謂立學處毀諸放逸讃不
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解人・隨法行等。三
辨揚語化。謂斷衆生無量疑惑 意化有
四。一決擇意化。謂決擇彼八萬四千心行差
別。如疏中解。賢劫經第二卷中。喜王菩薩宴
坐思惟等。二造作意化。謂觀衆生所行之行。
行與不行。若得若失。爲令取捨造作對治。
三發起意化。謂爲欲説彼對治故。顯彼所
樂名・句・字身。四領受意化。則依四記等。四
記有二。一人四記。二法四記。如別卷抄 
從定起者。瑜伽抄解。一起耳識名起者。二
起定心與耳識縁聲名起者。三出定者名
起者。初續前位故。此等廣如佛地第六
菩薩後智中起五識。亦等引位起。雜集言據
二乘少・異生全故 
恒依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三義名爲心
所。無所簡別。餘如疏説 
心心所總別相。應説無爲縁別・有爲縁別。
有爲縁中有本質縁別。無本質境亦別。相者
義也。非體非相 
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今解。名
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於色故標心名。若
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其七・八二識
以對身故可名心受。又受從相應心名
心。第六倶從所依七故名意。心通六・七・
八故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縁起經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義解。
如對法第一抄 何故第六名識。三受之
中。何故但説苦・樂爲名。不標憂・喜 以
苦對樂倶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以
寛攝狹但名苦樂 又苦與樂行相猛利。
以明攝暗。憂・喜不等 又苦與樂皆是異
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 又具
果・因攝不具故 又有異釋。以苦對樂倶
通六識。以憂對喜唯在意中 又説苦・樂
厭・欣行増。憂・喜不然。故標苦・樂 又苦
對樂倶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説
苦・樂 又以苦對樂倶上地捨。以憂對喜
皆先下地除故説苦・樂 
三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釋之
 依五根受隨根各別。何因總以身受爲
名 答由此五根體皆色故 若爾眼等應
並名身 答自體生識。相状異故 若由相
異不並名身。隨別受生。應非身受 答
由眼等四不離於身。皆從所依總名身受
 意根亦爾。若不離身。並應名身不名心
受 答二界眼等並不離身。無色意根離
色而轉。如何建立身受非心。體相既殊。故
分二種 
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者。
既説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 答前説
倶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根
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 又設憂
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
苦根。而與倶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
以理釋説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倶。
彼既無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非無記者。
隨轉理故。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
三性三受倶不倶義。勘五十一抄 
地獄八根。現行・種子定倶成就。命根既種。如
何現成 答一總説八言成。何必命有現
亦識中種可爲命體者名種。現能爲根者
名現 又體是種。用爲根者名現 又能持
名種。所持名現 
問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爲樂根。初二定
中有喜有樂。方便唯喜而無有樂。不同第
三二倶相似 答三定倶尤重無分別故。本・
因倶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説
有喜 問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二地倶
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倶稱怡
五根 答方便根本怡差別。三定無分別故。
方便・根本倶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
倶有差別並稱喜。根本下二定中。不以無
分別故名樂。但以悦根名樂 問亦應第
三定不以無分別。亦應悦心名喜 答下
有分別怡根名樂。上無分別悦心名樂。此
義應思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迴
受。如賢愚經第十二卷説。鴦掘摩羅人中得
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彼極苦根人中有不
 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
識果。唯識十證中云。意中業果。雖起無雜。
而有間斷。即説不於餘趣受故。准此一
文。唯迴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
得 又解論據非懺悔及入聖者。趣生無
雜。從多分故。非迴受者。故六識並可通迴
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 問此護法論師憂・
苦種子爲同爲異 設爾何失 問若言同
者。何故地獄苦根不亦名憂。若別者何故初
二定名喜亦樂。地獄憂・苦不許二名。若一
苦根亦名憂者。三根不成復爲自害。第三即
是憂根不成故 今憂・苦二根種子定別。倶
行逼迫。由無分別有分別故。苦・樂二根或
同或異。如無分別智及後所得四地已前各
別種生。五地已上或同或異。二種生一現。一
種生二能。亦無過失。現行之中無二惠故。
行不相違。一念倶説。喜・樂亦爾。故不同憂・
苦 問安惠師憂・苦種子亦爾。何故地獄憂
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何故苦極不名
爲苦如第三定樂 答憂・苦行増。二不倶
説。喜・樂不違故一念生 問何故等順異於
違。苦極非意。違乖於順。樂極在心。由有分
別・無分別故。此師地獄許起分別煩惱故。
前師不然。此義應思。極難解也 
善等三性六識爲遠因等起・刹那等起分別」
四無記等幾有三業。異熟心等能發業不
非業果心定得發業及隨轉。業果者雖未
見文理實難。判餘者得 其初起苦樂受。
如善・不善共難故。必由染・淨心引方隨等
流。離欲苦根既無憂引。如何初起 善惡性
隔難。初生隨意性。苦・樂非性別。捨引即
隨生 
解欲中。第一師云可厭事即無欲。其無漏
心有無欲時。無漏第七縁因第八亦應無
欲故。此理非違。第二師若有求希資具・什
物欲禾稼等。豈無欲耶。故並非正 
第六卷
信中忍・樂・欲別。於三境中隨増義説。後二
唯善亦唯樂欲爲名。初通染・淨故標忍號
其實於滅・道亦樂欲故。於後二亦忍可故
有能中。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
得能成。對法但云謂我有力能得能成。若
准此解。其信二善即得無爲能成覺者。即
信實有。信有用故。或信徳攝。法中攝故
今又解云。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覺
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被甲加行等。論既自釋 有勢等句無文解
釋。勢謂威勢 勤謂策勵 勇謂勇鋭 堅
猛謂固進 不捨善軛。謂永不屈及不止
善法立少染法立多者。染法曾熏時長。法廣
故多説之。善法起少時促。法略故少説之。
若在佛位由因廣故。果善無邊。欲令聞者
歡喜希求。所以多説 
善法修斷及不斷中。應叙六十五縁縛之義。
及五十九二斷之義。至下第八當廣分別。
威儀・工巧・變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幾。各應
思之 
薩迦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計我。略有
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不即
不離。此句但是初即蘊計。無後二計。離蘊
總説而爲一我。蘊別有三。如是我所有十
五句。既説與蘊不即不離。不可定説蘊爲
我所。故無諸句 然准瑜伽第六及六十
四。離蘊有三。一者異蘊住在蘊中。二者異
蘊住離蘊法中。三者異蘊非住蘊中非
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如是三種皆
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並我總
有四十八句。説所行相各有起・處・縁。謂縁
歴・依起・所縁三義皆得。若縁處者不分別
處。又有四十八。若分別者一處有三十三我
所・一我。合三十四。十二箇三十四。合四百
八。十二箇我見。三百九十六我所見。十八界
等隨應當知 
瑜伽第八説有七倒。謂想倒・見倒・心倒・及
淨・樂・我・常。彼四妄想分別是想倒。於彼妄
想所分別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是見倒。
於所執著貪等煩惱名心倒。煩惱有三。一
倒根本。謂無明。二倒自性。謂薩迦邪見・邊執
見一分・見・或取・及貪・三倒等流。謂邪見・及
邊執見一分・恚・慢・及疑。薩迦邪見是無我我
倒。邊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
*或取是於苦樂倒。貪通二種。通淨・樂二
倒故 一會如疏。又解此隨順門故二取收。
不説見・戒有所依縁及二義不具非二取
攝。若單縁見及倶縁同時五蘊並前後伴類
爲勝・能淨是見取。若單縁倶時及前後五
蘊並一切法爲勝・能淨。或勝非淨。或能淨
非勝。並縁見及倶縁同時五蘊。爲勝非能
淨。爲能淨非勝。皆非見取。戒取亦爾。若
縁見増隨順戒劣亦名見取。戒増隨順見
劣亦名戒取。若縁二倶増。行相亦倶増者。
必非二取。二取不相應故。但是法執染惠。
非二見攝。二見攝者必推求深。行相獨勝故。
不作如前等解。便違此及瑜伽等文。二義
不具。設二義具非見・戒者非名所目。故
非二取 
三惡趣極苦處。不造往惡趣業。無分別惑
故。可造人・天業耶 答不障。但言無分
別煩惱。不説無人・天業故。若自不起不
共無明。如何造人・天業。故亦不造。此論總
報。別報可造。善・惡倶得 
生在下地起無色界幾煩惱。唯起於六或
七。謂見取・慢・疑・愛・癡・及我見。若定若生不
過爾故。又可起彼戒取。執彼定爲勝因
故。無起彼邪見及邊見文。不同色界有六
十二見等故。生欲起色界定五。散中謂身・
邊・慢・愛・疑・二取。不見起耶見之相。二無
因論亦是定後起彼耶見。九皆容起。並起
戒取執彼定爲勝因故。然無此文生無
色界除下潤生我・貪・慢二見・癡。餘更不
得起。彼無中有可説起謗等故。生無色
界唯起下倶生。無起分別相。無中有起
謗故 
六十二初文。説五種愛縁上者。謂或證得
等至出已。計爲清淨・可欣・可樂・可愛・可意
隨念愛味 或未證得。或已證得。未來愛味
増上力故。進求欣樂而生愛味 或已證得
計爲清淨・可欣。乃至廣説現行愛味。若從
定出可生愛味。若正在定無有愛味。愛
味者謂於是中遍生貪著。後文説二種。謂
未得定者有染汚。謂希上生深生愛著。不
染汚愛縁上定者。謂方求離欲生。廣如六
十二説 
我見別縁不縁他地者。修道我見有二行
相。一總縁得他地。二別縁不得。見斷我見
亦有二類。一見爲他我則得。二計爲自内
我即不得。今説不得隨義應知。或無分
別我見縁他地者。梵王常等即定我見故
下上相縁中。下地縁上二界皆同。無文遮
故。上縁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縁慢。總縁亦
有慢。餘如前皆有。見・戒二取理定不得。除
總縁行相。無別體故 
貪瞋癡倶生與三受倶者。瑜伽五十五説
倶生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故。其
分別者。瑜伽論貪貪違縁憂・苦倶。瞋遇順
境喜・樂倶。今此文通一切。不遮倶生・分別
二。引皆同應廣如彼 
慢有二種。一高擧。二卑下。高擧有三。一稱
量。二解了。三利養。以卑下慢與憂相應。高
擧不爾。故前所説不與身・耶一分倶。此與
憂倶。據卑下説亦不相違 
正義若地獄無分別煩惱。應無因力斷善
者死時續等。解云。勢力不生。非因邪見 
五十九云。於利養等他引猶預疑與憂相
應。於惡趣等他引猶預喜根相應。邪見先
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二
取隨境故四受倶。五十九中但依欲界疑・邪
見等説。此通一切地。故與樂相應 
要得根本定煩惱方起。有依未至斷欲九
品已。不得根本命終。此人以何現行潤生
 有解無此。必得方命終故。如第七生預流
無命終不得應果者。心得根本定方命
終。有解亦有。唯以隨眠潤生。如見諦以隨
眠。亦有現行潤故 此亦應爾。伏修不伏
見。見惑既不善。何不感惡趣而生上界
耶。若以勢力不行。何不名伏。今以義解。
由勢不行不能發業。設使有者輕而不重。
非決定業不感欲界生。若正六行所厭名
爲伏故。不爾便退。煩惱強故。定力勢劣弱
故。以無修伴。弱故不能 
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三種。一諸見所縁
本是無事。餘是有事。因此見行相本無決定
餘不定故。當對法第七。二行相深迷無我。
名縁無事。餘名有事。所謂行相深境。必迷
無我故。餘必不定。五十九云。見・慢名無事。
貪・恚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
三見道所縁名縁無事。修名有事。見道諸
惑分別猛利多横執故。修道少故。瑜伽云。
見所斷名縁無事。餘名有事。除縁現在・無
爲有體法。縁過未・鏡像等名縁無事。所餘
名縁有事。本境有故。對法云。非有所縁。謂
顛倒心・心所。及縁過未等。餘名有事。本質
或無名縁無事。餘必有名縁有事。五十九
云。無事縁謂無事煩惱。有事縁謂有事煩惱。
與唯識同 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體有
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影
像中有決定執名無事。但五見。不定名有
事。癡・愛・慢雖亦有執。不決定故。二執者
名無事。*二不執名縁有事。故見・慢・愛等
此名無事。餘名有事。三朋屬見道名無事。
修道名有事 隨前諸文據實有無事二
門即盡。一本質。影像。二影像之内有體・無
體。如縁過・未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
爲名縁有事。然於中義別更分三種。一決
定不定。二執・不執。三明屬見・修道法。即五
重中前三重是 
如大論第十一五蓋中。説惛沈・睡眠二別
相。太好 
隨煩惱中諂誑覆等。癡分者亦非瞋倶者。依
多麁相説。據實亦倶。如瞋故誑他引諂覆
自罪者。理亦應然。相細隱故論略不説。餘
解如疏 
隨煩惱中。忿等隨所依・縁總・別惑力。皆通
四部。有依少諦縁多諦。有依多諦縁少諦。有
依多縁多。有依少縁少。後二行相可知。初二
是何諦惑。爲從所依判諦。爲從所縁。倶
不定故。由此應言。所縁即所依。縁謂縁藉
故。非所縁境。境不定故 有義所依即所縁
境也。以所縁境爲所依杖。依從所縁判
諦。依不定故 有義依與縁別。如疏中解。
若依初二解。初二句無妨。若依第三解。初
二句云何 有解。必無此者 有解。隨増屬
諦。依増縁弱。憐近引故屬依。縁増依弱屬
縁。疎遠引故 
諸本隨惑幾異熟生。通威儀・工巧 
覆自罪爲覆。覆他爲覆。非也。如比丘尼
覆他麁罪亦名覆。菩薩説他罪爲罪爲福。
憂惱倶生勢伏可除。善者及分別煩惱。世間
離欲。汝何心故惡心皆覆。此中且説自覆。
無惡心皆善云性不行
勢分力故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
 基撰 
第七卷
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
現起有無等者。瑜伽釋略有三解。有義。三
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
麁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
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麁心・心所。前後相
續定無有尋。唯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
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
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
若欲界地及初靜慮・靜慮中間細心・心所不
與尋・伺共相應者。及一切色・不相應行・諸
無爲法。不與尋・伺共相應故。亦皆説名無
尋無伺地。故後論言。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
地一向是有心地。無心睡眠・無心悶絶・無想
定・無想生・滅盡定・及無餘依涅槃界。並名
無心地 有義此三就二離欲分依建立。謂
欲界地・及初靜慮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
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
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
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已
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並已離欲。
亦得説名無尋無伺地。故後瑜伽第四言。此
中由離尋・伺欲故。説名無尋無伺地。不
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
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
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
行。如出彼定及生彼地 如實義者。此三
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
漏諸法。於中尋・伺倶可得故名第一地。靜
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故
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
法。於中尋・伺倶無有故名第三地。故瑜伽
第四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
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
地。第二靜慮已上色界・無色界全。名無尋無
伺地。無漏有爲初靜慮定。亦名有尋有伺地。
依尋・伺處法縁眞如爲境入此定故。不
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説 若就相應及
就離欲建立三地。攝法不盡。亦大雜亂。雖
言有尋有伺等地。唯是有心。此就一門麁
相辨地。於此門中。唯説第二靜慮已上無
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名無
心地。餘一切位名有心地。後有四門同異建
立。如後當説 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
故。説名無尋無伺地。然唯説彼第二靜慮已
上諸地。必定已離尋・伺欲故。不言已離尋・
伺欲者下地諸法。亦得説名無尋無伺。若
如是者。未離下地尋・伺欲者上地諸法。亦
應説名有尋伺等。如是建立成大雜亂。是
故此三唯就界地上下建立 今觀此意。
依染・離染非釋有尋有伺無尋唯伺地。但
釋無尋無伺地。即此論文便非盡理。云何
可言依有染無染立三地別。身在下界
成三地染應名三地。已隨所離應非彼
地故 今應問此第三師解。界地何由得
成差別 由有地法麁細異故 彼麁細
異如何得成 必依有染繋法別故。無漏離
染依此地法亦殊。已斷是此有染種類。故
彼地攝。言有染者。有現行染。故身在下
雖成三界種子有染不名三地。言離染
者。據生上義。即非前地。不言已離此染
即非此地故。唯識文正。不同瑜伽。瑜伽但
依第二禪以上爲論。如前第三師會 又
解。此中言有染者。有彼現行染。離染者。即
無漏等。隨所離染地。即前有染之地今離故
名離染。隨此有・染離染二種有殊。地界法
異。皆應所應二種皆是彼地所攝。不説有
染是彼地。離染即非。故文無妨。不同瑜
伽。瑜伽但説第三地故。由此眞智亦屬三
地。依尋・伺處法縁眞如爲境。入此定故。
不由分別現行。以諸無漏性離染法依彼
他法。尚即彼地。況已離染。三地有漏法而
非三地。故文正義。不爾便爲不正義也 
五十六云。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若有尋
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
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
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
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乃至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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