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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No. 1831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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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用故。初養未來。後長養現在。六補特迦
羅。以能數數取諸趣故。諸賢聖等亦名此
者。從未得道舊身説故。七命者者。與壽
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壽命是別者。是總
也。總者與別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八生
者者。謂具出現等故。瑜伽第十云。生云何。
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等生云何。謂即於
彼身分圓滿仍未出時。趣云何謂從彼出
生。起云何。謂出已増長。出現云何。謂濕・化
二生身分頓起。蘊得云何。謂諸生位。五取蘊
轉。界得云何。謂諸蘊因縁所攝性。處得云
何。謂即諸蘊餘縁所攝性。諸蘊生起云何。謂
即諸蘊日日飮食之所資長。命根出現云何。
即諸蘊餘壽力故得相續住。此中略義。謂生
自性。若生處位。若所生。若因縁所攝。若住持
所引。若倶生依持。前十中第一生。及第五出
現。是生自性。第二・三・四是生處位。第六蘊
得是所生。第七界得・第八處得。是生因縁所
攝。第九諸蘊生起。是任持所引。第十命根出
現。是倶生依持。謂生者具有此十義。以總
作用故但説八。合士夫用入養育者多分
計故。若開爲二増後有業名養育者。育現
在身作士夫用名爲士夫約世開之 能
斷金剛般若經依杜行顗梵本。貞觀二十
年於玉華宮夜翻朝進。本既別矣。列名亦
殊。初八後九。依大般若等諸本。及大師自
本中能斷金剛分梵本亦四。所以天親等釋
唯四非多。其能斷初八云。有情・命者・士夫・
數取趣・意生・摩納婆・作者・受者。後文説九。
此八加我。初文因説度一切有情。有情爲
首略無其我。此中士夫即育養者。於現在
身作士夫用故。瑜伽生者即作者。攝此八
之中。前六別行相。後二通行相。故前説八。
後兼説我。六別行相・二通行相所以有九。
大般若一處説十三。瑜伽八中加士夫・作
者・受者・知者・見者。開瑜伽八中養育者分
爲二世。故説士夫。依此初九是別作用。後
四通作用。依別作用・單行相説故。或説十
五。加使作者・及使受者。依單・重・通・別行
相具説故。初十三單説。後二重。初九別。後
六通行相故。大般若第七説有十七。前十五
中加起者・使者或説十九。前十七中加使
知者・使見者。後二文亦依單・重・別・通行相
一切具説。由此諸教説數不同 
預流等者。等二十七賢聖・十三住等菩薩
二十七賢聖者。一信解。二見至。三身證。四惠
解脱。五倶解脱。六預流向。七預流果。八一來
向。九一來果。十不還向。十一不還果。十二阿
羅漢向。十三阿羅漢果。十四極七返有。十五
家家。十六一間。十七中般涅槃。十八生般涅
槃。十九無行般涅槃。二十有行般涅槃。二十
一上流般涅槃。二十二退法阿羅漢。二十三
思法阿羅漢。二十四護法阿羅漢。二十五住
法阿羅漢。二十六堪達法阿羅漢。二十七住
不動法阿羅漢 十三住聖如疏第九卷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本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
蘊處界三廢立離合 頌曰
    隨増説我事 爲依此所行
    生・持分略・廣 無別根・所縁
隨増説我事者。謂立五蘊廢立離合。對法
論説。何因蘊唯有五。爲顯五種我事故。謂
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説我事・造作一切法
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體事。如其次第
配釋五蘊。故不減増有離有合 爲依此
所行生持分略廣者。謂立處・界離合廢立。
出生義是處義故略識。依及此所行爲十二
處。其六識體所出生故。不離爲處 持自
性義・能任持義是界義故廣識依及廣此
識。並廣此所行。成十八界。六根・六境能持
六識。六識自體能持識用。體能自持離識
立界。體不自生。不離六識以立爲處。故
蘊・界・處不減不増有離有合 無別根所
縁者。釋七・八識不別説爲處・界所以。由
離六識根・境之外。更無別根・境可立界・
處故不立之。中邊第二釋蘊・處・界義。頌
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能所取彼取。
種子義名界。能受所了境。用門義名處。廣
如彼説。十種三科如對法抄。此中總應三
門分別。一釋名義。二廢立。三十種分別
如是諸相。問起之中叙安惠等三師別問」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世間於此起
執。聖教依斯義説。所執・依他隨應別説。此
護法・難陀解 安惠解云。二種即依遍計所
執 又與下同解。彼相唯依見・相二分名
所轉變。與下別解者。此中自證亦所轉變。下
據我法通依・今古同許・大小所成。唯依見・
相。此據實依故並自證。種子變現行。現行
亦變爲種子故。眞如非依故論不説 
相見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有説相・見同
種生。謂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
其有本質者。本質亦同種生。即一見分種生
現行時。三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説相
見別種生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
與見分及本質。或異或同。種相分等現行
爲因縁故本有倶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
舊種同生故 安惠二分亦説種生。見與體
同。相分二説。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
假 護法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三。此三
三性種子界繋等未要皆同。隨所應故。即
前所説相見別種是此正義 頌曰
    性境不隨心 獨影唯隨見
    帶質通情・本 性・種等隨應
總攝諸境有其三類一者性境。諸眞法體
名爲性境。色是眞色。心是實心。此眞實法
不定隨心三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記性。
不隨能縁五識通三性故。亦不隨心同
於一繋。如第八識是一界繋。所縁種子通三
界繋。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縁天眼耳。身在
上地眼・耳二識見欲界境。二禪已上眼・耳・
身識・縁自・地境。識初禪繋。境自地繋。如是
等類亦不隨心一種所生。由見・相種各別
體故 二者獨影之境唯從見分。性・繋・種
子皆定同故。如第六識縁龜毛・空花・石女。
無爲・他界縁等所有諸境。如是等類皆是隨
心。無別體用。假境攝故。名爲獨影 三者
帶質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如因中第
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
從見分是有覆所攝。亦得説言從本質種
生。亦得説言從見分種生。義不定故 性
種等隨應者。隨應是不定義。有二隨應。一者
義顯三境。諸心聚生。有唯有一。有二二合。
有三同聚 有一者。如前已説 有二合
者。如第八識縁自地散境。心王所縁是初
性境。心所所縁是獨影境。五識所縁自地五
塵。是初性境。亦得説是帶質之境。如第六
識縁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説是帶質
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
四第八縁定果色。心所所縁唯是獨影。
心王所縁是實性境。亦得説爲帶質之境。第
六所變定果之色爲本質故 二者又性種
等隨應者。顯上三境隨其所應。或性雖同
而繋・種不同。如在下地縁上界天眼・耳。或
繋雖同性・種不同。如五識縁自界五塵。或
種雖同而繋不同。約聚論之即有。一法論
之即無。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縁與見同種。
心王所縁而繋不同。二合三合思准可知。以
此一頌定諸法體。於八識中若因若果。一
一行相於五蘊法各別牒出。恐繁且止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釋所能變。依斯二分
下釋能所依。我法倶依識所變故。若依總
作二文科者。初文釋第三句中。或復内識
轉似外境。釋能所變。我法分別熏習力故下。
釋能所依。愚夫所計下。分爲二文。能所變
者。識所變。能所依者。彼依也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等文中有二難。一云諸
識生似我法時。爲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
力。爲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
別。後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
故但説我法熏習爲因 答二解倶得。其皆
由解者。一切有漏與第七中二分別倶故。
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
其不必由解者。此説第六根本遍縁一切。
爲因縁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
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爲似外起
故。若安惠師八識有執。不須此問 
如夢者者。婆剌拏者此云流轉。即先婆羅那
訛也。此流轉王是眉&MT00254;羅國王。容貌端正。自
謂無雙。求覓勝形欲自方比顯己殊類。
時有人言。王舍城内有大迦旃延。形容甚
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
迎。王不及彼。人視迦旃延無看王者。王
問所以。衆白。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徳今
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
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
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
得報端正。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爲迦延弟
子。後共迦延往阿般地國。山中修道別處
坐禪。阿般地王名鉢樹多。將諸宮人入山
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正圍繞看之。鉢樹
多王見婆剌拏王疑有欲意。問婆剌拏曰。
汝是阿羅漢耶不。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
餘三果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
非。鉢樹多嗔曰。若爾汝何故八我婬女之
中。遂鞭身破悶絶而死。至夜方醒至迦延
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其諸同學問爲療
治。婆剌拏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
國集軍。破彼阿般地國。殺鉢樹多王。事竟
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
停一宿。迦延安置・好處。令眠欲令感夢。
夢見集軍征阿般地。自軍破敗身被他獲。
堅縛手足赤花捶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
恐怖大叫喚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濟拔
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
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心未醒尚言災
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
看。其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
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爲除毒意。迦延爲
説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
等無別國土。乃至廣説種種因縁。至一極
微亦非實事。無此無彼無怨無親。王聞
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 
境唯世俗有者。疏有二解。今又加云。遍計所
執凡夫境故唯世俗有。依他起性凡・聖智境
識亦勝義。顯示兼之 
破我之中。數論・勝論立我宗云。我我性是
常。許無初後故。如虚空等 又我體周遍。
許常住故。如虚空等。前所立宗即爲此因。
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受苦・樂等故。如大
虚空 難初量云。有有法差別相違過。我
有法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
隨身造業受苦・樂我。是有法我之差別。今
造相違云。汝我應非隨身受苦・樂我。許
無初後故。如大虚空 難第二量。作法
差別相違過。體常遍法自相上意所許義。隨
身造業受苦・樂體*常遍。非隨身造業受
苦・樂。體*常遍是差別。今作相違云。汝我應
不隨身造業受苦・樂。許常住故。如*大
虚空 難第三量云。隨身之因既隨一不
成。於同喩空上無。即不共不定。常遍之宗
空爲同喩。瓶爲異喩。隨身造業等因二亦倶
非有 論文或別比量相違難云汝我應不
隨身造業受果。許常遍故。如太虚空。此
別以比量徴。不要述其本量 
離繋立量云。所説之我隨身不定。身所有
故。猶如影等。下難中應云。我應可折。執隨
身故。猶如影等。不須以卷舒解隨身義
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説。執我有四。
一即蘊。二異蘊住蘊中。三異蘊住離蘊法
中。四異蘊非住蘊中。亦非住異蘊法中。
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後三倶是
異蘊計攝。合是二三類計中初二攝盡。彼唯
破外道不破小乘。故無與蘊不即不離
破非即離中。又有量云。汝所執我。不應説
是我我非他我。許不可説故。如有爲・無爲。
此義雖可爾不順文意。乃破一我非一
切故。又此論但破一師計我。非一切故。此
解乃通破一切故。又但擧一法足爲同
喩。何假有・無爲。又論總令於我・非我聚亦
應不可説。如有爲・無爲。何得乃言如有・
無爲我非他我。故應如疏
破作用中略有四類。一生死有用。涅槃無
用。二僧佉等無動轉作用。餘有此用。三綺
更無作受用等。四正難有用。設難無用
欲貪名取者。雖對法文。同亦十地解取支
云愛増上名取。此隨義増非眞實理。據
實而言。瑜伽等云一切煩惱名取支。取蘊
亦爾。蘊能生取。如花果樹。蘊從取生如草
糠火
七識所縁第八。與見要同一繋。任運縁故。六
任運縁。何故即總或別・或同地不同地繋。
應思之也。隨所縁現行繋不隨種。潤生見
縁當生。八十八文縁三界法
二乘先伏修入見道。有説修・見二惑一時頓
斷。加行欣求先折勢故。有説別起無間道
斷。今取頓斷不取別斷
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
即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説心相
皆准應知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等中。疏有三解。一以修
道之見行相。微細於見道見故。或修道中自
望前八爲細故。二以見道易斷名細。上道
難除名麁。如三心中自分麁細。三見道約
能治道弱。所斷相從初品名細。修道約自品
行相名細 難斷疏解亦三。一世道不伏。
二漸次初道不斷。非見斷故。三缺道不除。
要九品滿道方能斷故。今第四若超越第三
果人第六識執。於中五釋。一見道不能斷。
超得果後而亦不斷。要至金剛心與第七
識執一時斷。二云超得果位別起道斷。彼
既不障果。何名彼地惑。如第七識執此亦
何違。三超得果時。相見道後更不出觀別
起勝道・加行等道。斷修道惑得第三果。
諸處但説第十六心已知根攝而建立果。何
故此中後起修道斷惑得果。彼説初果非
超越故。四超得果時。從相見道即入修道。
無間・解脱斷修惑得果。不起加行無容
別起加行道故。五超得果時。即一刹那眞見
道無間見・修惑雙斷。雖先世道不伏我執。
由意樂勝入見道位。伏與不伏一念倶斷。
依第一解。道數數修。斷不數數。依次二・三
解。道・斷倶數數。依第四解。先離無所有處
已下欲。超得第三後成無學。唯二品斷。總
而言之。隨前所應而成數數・不數數義。超
越第四果頓取二果者。雖缺有頂。缺前八
品。三界我執而不能斷。漸次得果。非想地
中有二義説。若爲九品斷。前八道亦不除
之。自地第九品故。若爲一品斷。但缺有頂
即能斷盡。前義爲正。後無文説。三十四念
等要九品故。第七要缺有頂第九方能斷
盡。由此難斷故數數斷。其超越第四果人。
第六識執道數數修。斷非數數。一品斷故。次
第得果。一地而解。前八道數數修。身見第九
品除。斷非數數。若總九地而論。道・斷倶數
數。若迴心已唯習數斷非種 
分別二執既不説總別。即蘊之我二十句等。
論唯説別無總之文。此有二解。一依文義
實無總。然未見文。但與前倶生不同。所以
不説。二解實有總別。與前同故略而不論。
如即蘊計我豈簡總耶。此解爲勝。離蘊之
我不説總別 
此二我執初見道時斷者。如疏可知 三心
見道分別二執。三心見道何者初斷。何者後
斷。二種倶通皆有邪友邪思力起故 一云
邪教力起故後斷。邪思力者先斷。麁易斷
故。第二解返此。是邪教力起者先斷。如先
續善根勢薄弱故。邪思力起後斷。如續善
根地獄死時續。勢堅牢故。第三解即蘊計等
後斷。細故蘊我相似故。離蘊計先斷。麁猛故。
第四解不定。九地地地皆有麁細。麁者先除。
細者後斷。由於一時行有麁細。斷有前後。
其諸煩惱與此等流。隨其品類説前後斷」
論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者。問前心善不善。
熏故後可憶。前心若異熟。不熏後不憶 
答前心是能熏。有種後能憶。前心若異熟。不
熏後不憶 問前心是能熏。有因果能憶。
後心若異熟。無因憶非果 答前心是能熏。
有因後能憶。未必要同性。異熟何妨憶。如
前嗔心後善心憶。異性爲因異性能憶。佛憶
無始一切事故。有漏宿命豈不能憶異熟
心耶。但由後時熏習勝故能憶前事。非要
此因生此果故 
既有三相寧見爲一。此難三徳。各應見一。
與疏不同 
一根應得一切境。以根無別故。一境諸根
得。以境無異故 
破勝論常諸句中。第一有用非常難。第二
無用即識難 
破無常中。第一有礙非實難。第二無用即
識難 
破實徳中。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
徳等難。第三地等非見難。第四色非徳句
難 
破實句中。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
有難。許色根取故令成有礙 
破有句中有四。第一法自相相違過。彼云。
有性。離實句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
徳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喩。因於彼
有故。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
故。猶如實句。彼外道師。若以徳業如
異・和合爲不定過。非不定過。他不定故。非
自共故。論既以徳・業爲同喩。但比量相違
 第二有法自相相違過。彼云。有性。離實
有別自性。許異實故。如徳業。以有性爲
有法。今言有性應非有性。故成有法自相
相違。今擧無法爲喩。亦成決定相違。第三・
第四倶皆比量相違 
難同異性中。第一有法自相相違過。彼云。
同異性。定異實別有。許異實故。如徳・業
 今令同異亦非同異。故成有法自相相違。
云何亦名謂許異實等。因不但顯有異
於實・徳・業。亦顯實等性非實性等。如能成
遮實。如是亦能成遮同異性。倶決定故。故
成有法自相相違又不但有比量及決定相
違。及有有法自相相違。故論言亦。不爾亦
言便爲無用 比量相違過者。實・徳・業三。
更無別性。六・十句中隨一攝故。如大有等
 又或實性。定異實無。許顯實故。如實
餘徳・業性亦爾。亦成決定相違。難實非實。
亦同此破。因言便破非正難也。第三准上
返覆兩難。總別有殊義理無別 第四比量
相違。彼云。實性。無別性性。許非初三故。
如大有等 不但闕無同喩成不共不定。
亦成比量相違。第五亦比量相違 
破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智中。徳句心・心所
應有所簡 
破大自在天中。論文四因。如次以下難於
上宗。然更互爲因。一因難三宗亦得。如理
應知 
聲論中。瑜伽第十五云。處所根裁施設建立
者。如樹根裁樹之根本故。聲根本名曰根
*裁。即是字也。辨出聲處所名爲處所。本
聲明也。謂劫初起。梵王創造一百萬頌聲明。
後命惠減。帝釋後略爲十萬頌。次有迦多沒
羅仙。略爲一萬二千頌。次有波膩尼仙。略
爲八千頌此上四論總名處所。今現行者唯
有後二。前之二論並已滅沒。字體根*裁聲
明論有三百頌。波膩尼仙所造略成聲明頌
有一千頌。名爲聲明略本頌。後有八界論。
有八百頌。名爲因縁。又有聞釋迦論。一千
五百頌。又有温那地論。二千五百頌。此五聲
明並名根*裁。能與根本處所聲明爲生智
解所依本故。然護法菩薩。造二萬五千頌。
名雜寶聲明論。西方以爲聲明究竟之極
論。盛行於世。然聲明論有五品。瑜伽云。相
續・名號・總略・彼益・宣説。一相續。是合聲合
字法爲一品是第一分。二名號。明劫初梵
王於一一法皆立千名。帝釋後減爲百名。
後又減爲十名。後又減爲三名。總爲一品。
是第二名號品名號分。三總略。是聲明中根
本略要。四彼益。是次中略之。令物生解名
爲彼益。五宣説。是廣宣説。謂略・中・廣。是後
三品即後分。三聲論中有執。一切聲皆是
常。有二釋。一云一切一切。即内外皆計常。
二云小分一切。唯内一切聲常。雖有二解
前解爲勝。外物雖復不詮。顯生聲之縁。亦
有一切物共。亦有各別。隨應有之 
破薩婆多中有三。一叙宗總非。二別破。三
結妄。別破有三。初同觀所縁論。第二比量
可知。第三比量云。和合極微。非離本極微
外有別體相。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合
時 
五境。略以五門分別。一假實。二有無漏。三
三性。四異熟等分別。五識縁分別 
極微。五門分別。一辨眼縁。二釋違難。三説
勝利。四何心所觀。要方便非生得。五能縁之
心何諦所攝。有漏通二諦。無漏道諦收。然
非唯苦。通善・不善。執爲實有。正觀觀察故。
非唯苦諦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此是佛身無表之別
句。是餘表無表之總句。由佛無表雖是曾
得非念念新生。以昔發願制於業思。衆生
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萎歇故。或常有。
除佛已外*或皆未曾得。由願制思不萎歇
故。未遇破縁*或常相續。若遇犯捨之縁。
願既萎歇更不新起。名爲捨*或故也。然定
道無表唯依善思分限。別解脱無表全依善
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
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今合説
増長位立者。是除佛外。佛身修舊不増長
故 
發身語思。疏中但言是業非表・無表。名身
表業者。動身表之業。依主釋也。但言身業。
亦動身之業。若言身表者。依身之表。其語
即表發語之業。亦語表之業隨應皆得 三
思之中後之二思二義名道。前思遊履。其審
慮思唯生當果一義名道 問若許思所
發身・語立無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
表稱。問身・語思所作。則許立業名。意識思
所造。亦應立業稱 答不然。身・語外彰他
表名表。意唯内解自表非他。造作名爲業。
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業。其
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非造作。
亦不名業。亦不名自表。非王非勝故
五十九云。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
邪見名道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表無表中略爲 頌曰
    惡*或生彼家 發心起忍樂
    是不律儀者 業道猶樂成
    小多作彼事 便成不善業
    如是餘有人 發心等亦爾
    此由捨五縁 誓捨・及受戒
    命終・得上定 戒沒二形生
    苾芻非自受 從他簡擇故
    近事・及近住 自受亦從他
    表業定從他 無表通二受
    自受唯意表 非表示他故
    出家捨五縁 捨學・犯重罪
    形沒二形生 斷善・棄同分
    近事由三縁 捨學・善根斷
    及棄衆同分 並前非法滅
    近住亦由三 日出・捨學處
    並棄衆同分 非斷善・法滅
    定戒通無色 初近分名斷
    餘持遠分性 是名定律儀
    道戒唯九定 六色・三無色
    以見道許依五地。修道亦唯通三無色。瑜伽第一
百云。九地能盡漏。即色界六地並能盡漏。即唯
修道。見道不依中間。三依五依生故
    是斷依見・修 頓・漸無間道
    預流超越取第四果。於欲界有斷對治故。對法第
十三説。預流依未至定得超第四。不説依餘地者。
今爲二解。如下第十卷解。頓漸斷惑中疏文自解
    此依於遠分 隨應及有頂
    許有遊
觀心故
    若起異分心定散二縁。有漏無
漏縁。不爾便非
    便捨隨心戒
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等者。此是一切無表
之通句。亦是佛身無表之別句。佛身定戒與
因不殊。唯別脱異。不増長故。下増長言唯
據因位。故佛別脱無表。唯依思願分限。願
盡未來方可捨故不同於因。故此初是佛
戒別句。諸無表總句 問若許思所發身・語
立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表稱 答身・
語性是業。可依立表名。意非體是業。如何
得表稱 問身・語思所作。即許立業名。意
識思所造。亦應立業稱 答不然。造作名
爲業。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
業。其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
非造作。亦不名業。此義應思 五十九云
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邪見名道
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難不相應中。顯揚第十八云。諸不相應皆
有二失故是假有。一因過失。二體過失
因過失。若生生故名之爲生。是則無別果
生可得。若生所生名之爲生。是則不應
名能生等。廣如彼説。今應難云 
破得中第三正破有二。初破得。後非得。得
中又二。一依教理齊徴。即七難是。二縱有
別義徴。又得於法等是。初中又四。初引教齊
難。二破救自在名成。三由現在可假説
有。四破彼救。若無得者未起之法應永不
生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縱有別義徴中
有二。初定問。後別破。破中有二。如文可
知。初破能起中有三。如文
成不成中。種子成熟。謂有二乘及世道成
不成不説菩薩。菩薩見道前二障亦有成
不成。應説二乘煩惱種有成不成。所知一
向成。菩薩雙説。資糧位倶生成不成。分別成
不成。加行位一向不成。倶生通成不成。入
見道已。修道成不成。見道一向不成。修道第
七一向成。第六有成不成。煩惱障不斷一向
成。所知障種有成不成。皆思准 
異生性唯染二障種上立者。問智障不障
於二乘。即説名無覆。無性之人二障倶不
障三乘。所知障體何性攝。皆應非染 答
可斷種輕望不障以名無覆。無性二種倶
重。通障三乘聖道並名爲覆。若唯取分別
種名異生。即一界成三界。應名三界異
生。若取生現行種。即已離欲應名諸界異
生 取與第八異生同地之性。其體即得
之 
同分。略以十門分別。一釋名 如疏。決擇五
十二云。由彼
彼分互相似性名衆同分。此意則顯衆者彼彼多非一義。
分者類義。同者相似義。即衆多分類相似名衆同分
二現種所依難倶通。命根依之而
立故此皆通。如對法
三等流・異熟
一切皆通。五十二示
音聲等位。故通三
四三性所依並通。五十二
云邪見等類。
諸佛亦
等故
五内外所依諸論唯内。此中
難他。故倶通外
六繋非繋依
皆通七總別所依有無漏位
皆通別總
八見所斷等所依。九
學等所依。十總別得捨。既通人・法隨應捨
得准小乘説 今以理立。有唯一得不捨。
謂佛報身。有唯一捨不得。謂入無餘心位。
有永定得・捨。謂無性有情死此生彼。有定
不得・捨。謂無爲等 問有爲相以假立同
分。擇滅相似許假立耶 答不然。有爲體
用相似有同分。擇滅無體復無用故不立
同分。眞如是一。無相似故。不説同分 
四正斷者。一律儀斷。謂已生惡法爲令斷故
生欲策勵。二斷斷。未生惡法令不生故。三
修習斷。未生善法爲令生故。四防護斷。已
生善法爲欲令住生欲策勵。皆即精進策
發故。惠自能漸伏惑。從果爲名名爲正斷」
命根。以五門分別。一體。二名。三異熟・非異
熟等。四有・無漏等。五問答分別。有難命根
若唯種子者。何故地獄八根現・種倶定成
熟 答又七根有現・種。命根唯種。通論八
法故言現・種。非命根有現行。又此八根定
必成熟。設有種・現皆定成之。非説命根
亦有現也。又以所持六處爲現斯有何失。
此由業引功能差別名命根。佛由願力令
種生現。連色・心等之分限名命根 
問厭心入無心有細心。厭色入無色有
細色。厭身入無身有細身 答若厭麁身
亦有細身。如佛身故。麁細總厭不得有
身。與心異故 問厭心入無心。二定名無
心。厭初入第二。二禪名無心 答厭心總
厭六。二定名無心。厭下非上心。上定非無
心 問厭色八無色。雖有細色名無色。
厭下入上定。上定名無心 答業色上地
無。雖有細色名無色。報心上地有。不得
名無心 問心種防於心。定體非心色。色
種防於色。戒體非色・心 答所防性是色。
能防亦色收 問所厭既是心。能厭應心攝
 答所防・所發倶是色。能防於色亦名色。
所厭雖心無所發。能防於心非心・色 問
散色可然。定・道共戒無所發。云何可名色。
於此難中可勵思擇 答厭心厭一切。能
厭非色・心。防色唯防惡。能防故稱色 問
厭心厭一切。能厭唯心種。防色唯防惡。能
防應現行 答曰通有
第二卷
上坐部立二相。化地部立三相。一刹那滅
蘊。一切色・心。二一期蘊。謂壽命。此二辨相。
三窮生死蘊。雖別有法而非在相 正量
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
燈焰・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經
劫住 經部師若順薩婆多。故倶舍第
説。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然是假立。
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大乘世
同 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那三
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
故。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衰
微名爲異位。異位已後令法後用無名之
爲滅 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
一時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
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已前弱於
前故。有爲法爾勢力羸劣不及前故。而或
有時法増長者。由餘縁至令生。如是非本
法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増長時其異仍
體在性。令法劣故。滅即於住時起用令
用至後念無 若經但説有二相者。一切
有師云。擧初・後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
用。有用之時在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
故。滅能令法將無用。後刹那中正無用故。
住雖有法不及於生。異雖衰法不及於
滅。是故略住・異。但説於生・滅 正理師云。
此顯二時起用。未來起生功能。令法入現
在。現在有滅時。令法入過去。住・異之用與
滅同時。時不異故所以不説。生・滅乃是有
用・無用之始際。不説生及住・異爲二用
等 
第三破四相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別破
中有七。一六轉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此
二皆有宗比量相違因不定過。謂初彼量云。
三有爲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説屬主言
故。如提婆達多之衣。後比量云。三身爲相。
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相。
故皆有二過 
第一難比量相違。汝名・句・文。非實能詮。許
異聲故。如色・香等 第二結歸聲詮 第
三外救云。聲上非即異聲之名等。量云。聲
上屈曲。定異所依實有。色蘊上屈曲故。如
長・短等。此有三過。一闕無同喩。不分別彼
此長等故。二若以大乘長等爲喩。同喩中
無所立過。大乘長等非異所依實有體故。
三若以自長等爲喩。因中有彼法差別相
違過。異所依實有中。異所依別處實有。
異所依同處實有等。爲法差別。量云。聲
上屈曲。定不異所依別處實有色蘊上屈
曲故。如長・短等。或文字等。處攝不別故。故
知名等實爲無用 第四外難云。内聲屈曲。
不能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論主爲作
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
名。是有法差別故。量云。汝内聲屈曲。不能
生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他宗難」
又誰説彼等。申自宗義。恐違比量。量云。絃
管屈曲等聲。能詮表。有因受大聲之屈曲
故。如自許内聲 彼量云。大乘風鈴聲等。
應有詮用。聲性故。如内語聲等。或内聲
等。不能詮。聲攝故。如風鈴等 次云直以
遂。如彼風鈴不生名等。我風等聲亦
不能詮量云。汝風鈴等聲。應生名。聲攝故。
如内語聲 第五諍語與聲即異 
言天愛者。梵云沒劫。此名爲愚。愚有三
名。一提婆此云天。二暱縛平聲
呼之
此云光明。
三鉢剌闍鉢底此云生主。鉢剌闍生也。鉢底
主也。舊云世主也。摩訶波闍波提名大生
主是也。此即梵王 世間之勝莫過於天。
世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爲天調之故也。
喚奴爲郎君等 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
闇調喚爲光明。如名貧人爲富財物。亦
如喚鈍人爲聰明物。梵王世間皆計爲父。
猶彼所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
作。癡人喩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
所知。無小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癡
夫可怜故曰天愛也。餘義同常
問字是名・句依而不詮表。大乘離聲無體。
何者爲字 此方但有一字名。其字難解。
彼方多分無一字名。如言殺字有三字合。
謂沙・吒・多三合方成一殺。&MT00255;字如云音
鄔。字無詮表故。故雖假立亦有字轉名・
句・文身。文身異名身。文者彰義。彰彼二故。
又名顯。此爲所依顯彼義故。又名字無異
轉。如&T046110;・噎・等。如疏中釋別名等。名身者名
謂呼召。名因稱名。句者梵云鉢陀。如疏中
解應云跡。一名謂名身等皆依士釋。身是
二總。名是一別。別名之身名爲名身。二名積
集名爲身。故多名之身亦。復如是。以一名
非身故。非持業釋。然此三種。不單言名。復
不言多名身。唯就名身等者。言中攝略・
廣故。單言名身且以略言。多即廣故 二
辨其差別。論云名詮自相等。五十二云。爲
名・句所依應字。於一切所知・所詮事。極
略相是字。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
了達音韻。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
復能了達彼法自性。亦了音韻。不能了
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通句一切能
了。對法亦同。顯揚十二云。有字非名。謂一
字。有名非句。謂一字名。句必有名。名必有
字。故成差別 若能顯名顯。何故名・句不
名顯 以非本故。謂辨句自體詮由文
身顯。如飮食有味由鹽方顯之 三界分
別。名有二種。一言説。此中者是。以聲爲體。
唯二地繋。以即語聲故。發語之行唯二地
故。此隨聲繋。二識上地無。無漏即言有。語
言初定有。何妨二定有。又論云。顯多由彼
起。非説彼相應。五識既爾。語言應然。無漏
上地言有。語言有漏者。依上地意發亦無
過。如引五識尋言説。定自在所生聲無色。
三界起言亦有何過。有漏語言必麁。云何上
地起而無尋・伺 四有漏・無漏。即明三性。
唯二性。取境名通三界 五釋妨難。何故
四蘊亦名爲名。能取境故如名相似。體相
非顯。以名顯故。名在此聚故。依名行境
故。五十六言順趣種種所縁境義。同第一
解。依言説名分別種種所縁境義故。同第
四解。名爲一名 問何故二名已上方名爲
身。一名非身。此中三種總名爲身等也
名・及名身・多名身不出名身。又三中從二
名爲身故 問如多名身名身。論云但有
二種。何故名多 解云身雖有二名有其
多。多名之身名多名身。非多身之名 或
隔越名多。身亦有多故。何故不立頌等。如
疏中解 
總十四不相應。此雖説非得。諸論多説異
生性。今依共有且説十四種。以十門分別。
一有之所由。二廢立。三聚依處。四現種依。五
有無漏。六三性。七見斷等。八五位。九界繋
非。十九地。然依對法有二十三。除不和合。
雖有等言不別解釋。瑜伽第三・五十六・顯
揚第一・百法等立二十四。五蘊及此論立十
四。顯揚云。復有所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
各依一義以立。實可説多。一説有所以。
由起屬主言論等故。如顯揚論十八説
二廢立。即前次文是 三辨聚法依處。依處
有三。一心。二心所。三色。以有別依有總
依。有一唯依心種。謂命根。此攝正。三唯依
色立。謂名・句・文身。且依此土非餘佛土。
四依心・心所二法立。謂二無心定・及果異
生性。六依三法。謂得・衆同分・四相。通依三
種立。六十五云。依名分位立無想・滅盡定
等故。唯依心・心所 四辨現・種依。五唯依
種。謂命根・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三唯依
現。謂名・句・文。六通種・現。謂得等 五有
漏・無漏。一唯無漏。謂滅定。三唯有漏。謂無
想定・及果異生性。十通二種。謂得・同分・命
根・名・句・文・四相。佛等皆有故 六辨三性。
今四唯一性。二唯善。謂無想・滅定。二唯無
記。謂異生性・無想異熟唯無覆。四通二性。
謂名・句・文・命根。四因唯無覆無記。果唯是
善。六通三性。謂得・同分・四相 七辨見斷
等三。一唯見斷。謂異生性。一唯不斷。謂滅
定。二通見・修斷。謂無想定・及果。五十三説
唯見所斷不生故。五十七説善法修所斷。
斷縁縛故。餘十種通見・修・及不斷 八五
位。謂見・修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及果。十
住第六心方不退。即優婆塞戒經舍利弗
萬劫修道尚退。故已前尚得起。瑜伽論言
非聖所入。又十住第七名不退心。以後更
不可起。一唯二位。謂異生性在初二。一唯
二位起。謂滅定非初三。若迴心可爾。三唯
四位。除見道。謂名・句・文。七通五位。謂得・
同分・命根・四相 九界繋。二唯一界。謂無想
定・及果。三通二界・及非界。謂得名・句文。
一通三界。謂異生性。一非三界。謂滅定。七
通三界・及非繋。謂得・同分・命根・及四相。命
根五十七説不通無漏。不説佛故 十九
地。三唯一地。謂二無心定・及果。三通二地。
謂名等三。或五地。八通九地。謂異生性・及
餘七 
別以量破三無爲中有二。初審定問。後隨
二難。難中有二。初難一。後多。難一中有
三。初總牒一體遍一切處。次別難之。後出
彼因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別難之中分
三。三無爲故。虚空中有四。一體應成多。
二應互相遍。三應非容受。四有應相雜。
有同處不相離色爲不定過。爲如色處處
無別故。虚空即色處。爲如香等處無別故
空非色處 
許無因果故者。大乘之中無爲是離繋果。
十因中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
因。得是觀待・攝受・同事・相違・不相違因。能
得増上果。今就他宗。又是同品亦無過失。
定有性故 
叙自宗無爲中有二。初總標經説擧數明
之。後隨烈顯。後中有二解。二別故。初中有
二。初顯依識變。後顯説爲常解 依法
性中有五。一標依法性。二顯法性體。三
顯依義。四結依假。五釋衆名 廢立門。應
立一。謂眞如。餘非實故。又可立二。順世
間立二。謂空・非擇。眞如立一或應立三。
眞爲一。隨障斷爲一。順世間爲一。今順
世間立二。隨障斷立三。眞立一。隨其所
應開合別説 
無爲。以五門分別。一諸教増減。或説三・四・
六・八等。二出體。三三性分別。一善等三性。
若本唯善即眞如故。若相通三性。許三性識
變故。二所執等三性。第八卷説通三。此第
二説唯二性。四諦攝。一安立・非安立諦。二
二諦眞俗攝。三二三諦。四四諦。五釋難。於
中有五門 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但一
 二何因攝。十因・六因應思。六因中唯能作
因。餘皆有爲。十因通五。一觀待因。二攝受
因。境界依處故。三同事因。同爲生等一事業
故。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五相違因。與
礙法生法染汚相違。故説爲滅。性離障等
也。五果攝攝何。擇者謂離繋。虚空・非擇攝
増上果 三凡聖得。虚空・非擇通聖・凡得。
想受滅・擇滅眞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説
四伏斷障得。想受滅通伏・斷如常。何故擇
滅不伏得。已不害隨眠故 其不動兩解。
一内道得唯斷得。外道伏得。計爲涅槃滅
心・心所故。内道不然 又解。内道亦伏得。
如想受伏得。此伏三禪已下。不得伏欲
界。已二性煩惱増強故。如不伏得第三禪
已下障得想受滅。已變異受強故。以理
而論。既有伏三禪下惑得不動。即此人
伏四禪上得想受斯有何失。二受強故論
不許之。若爾更應伏欲界障得不動滅。既
許二性障令不得伏得不動。三定下障伏。
不能得想受何失 五問答。何故擇滅三界
唯立一。定障別開二 以變異・不變異相
顯於煩惱故 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
煩惱滅。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
隨眠耶 答定障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
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
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
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説令易
趣入。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更何
須開 法執中。問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
名有覆。攝影歸質可名無覆。亦應攝相
歸見名爲分別。攝影歸質得名異熟
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非是能縁不名分
別。託質方起可從無覆。非業果故不從
異熟 問非是能縁不從分別。有覆應爾。
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 答性通
多法。二性可從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
名異熟 
此二法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乃至除滅。
初有四種。一地位。初在初地斷非餘地。二
聖道。初彼中唯見非修故。三眞相。初在眞
見道非相見道故。四四道。初在無間道非
解脱道故。此依一心見道。非斷麁重釋。
在此四初斷分別法執。若解脱道斷麁重。
三心見道等。隨義應説。迷淺必深人執必
法。解淺非深人空非法。悟深必淺法空
有人。迷深亦淺法・人倶起。然人必常一。有
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 
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者。此據正理。外道・小乘
所執。體無不得成縁。有所縁義。前卷設許
薩婆多等有極微故。縱成縁義而無所縁。
就他比量非自所許。今述正義故不相違
 同聚心所自許相縁。下第八云勿見分境
不同質故。遮見分境不同質過。非令知
能縁必同是見分故。佛第八見分等。與相應
法自證分等同一所縁。自之見分故不相違
 問心・心所法既自相應。諸自證分既不同
一所縁。所縁亦不相似。如何説爲相應。證
自證分爲問亦爾 自證是識體。何得不相
應。具時等・依等・事等・處等。此闕處等。各
縁自見非他故。此義應思 
我法若無依何假説者。所似既無説誰爲能
似。能似假説無故。共法之似亦不成。不
得別解義依於體等假。世間・聖教二似倶
不成故 
破小乘眞事中有三。初總非。次別顯。後結
依。別顯中有三。初顯不依眞唯依共相
轉。次顯詮智有勝功能。亦非離此等是。後
總申假説不依眞事。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等是 由此但依下。結假智所依
依佛地論第六云。若共相境二量所知。云何
二相依二量立。有義二量在散心位依二
相立。不説定位。若在定心縁一切相。皆
現量攝。有義定心唯縁自相。然由共相方
便所引縁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説。
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説眞
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説眞如二空所
顯非是共相。如實義者。因明二相與此小
異。彼説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
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
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
華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
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縁諸法
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眞
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
性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
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
不一不異故。是故彼論説諸法上所有實
義皆名自相。經義不爾故不相違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解。一云即以假
智詮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由假智・詮顯
於法故。如手指月等。不爾如何説爲自相
能證得也。二云假智・詮境不得自相。亦非
離此二外更有別方便施設自相可爲假
所依。顯此二既不得自相。離此亦無方便
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證智外莫能得
者 
四十九立七地。一種性地。二勝解行地。三淨
勝意息地。四行正行地。五決定地。六決定
行地。七到究竟地 四十七種姓・勝解行・極
喜・増上戒・増上心・三惠諦覺分・縁起・無相
有功用・無相無功用・及以無礙解・最上菩薩
住・最極如來住。種姓地即種姓位。勝解行
地勝解行地*位也。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行
正行地即増上惑。増上心。三種増上惠。有加
行功用無相住。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
相住 有三決定。一種性定。二發心定。三不
虚行定。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決定
行地即無礙解住。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
薩。及如來住。合立 
其阿頼耶名在前四地。毘播迦名通六地半。
第七地中攝第十地菩薩故。阿陀那名貫通
七地。然依雜染位。多分異熟。通阿頼耶故
 又十三住。初名通九。第三名通十三。異
熟名談十二。故名爲多。依生死摽故唯取
此。此二解依不共所縁以三性境爲所縁
者。不説二乘。二乘迴趣亦此所攝。疏之二
解通三乘解。以上簡自名。必其簡不名
心。所以與阿陀那名等故。意名不及第七。
故不取之 又簡他識。多者相續義。一切
時行名之爲多。多時行故。異熟者業果。五
果中異熟果。六識雖有異熟而非多。第七
雖多非異熟故。唯此名。又多者廣義。即是
總義。異熟之義雖通六識。非總報主不立
多名。第七非多非異熟。故名異熟餘識不
名 
又思量者。簡他識如疏。又簡自 何故此
名意 有二義。一者依止名意。二者思量
名意 何故名思量不名依止 依止之
名是共他故。今不共故。又依止名兼他顯
自。以能依止顯所依故。思量之名自行相
義。以行顯體。以縁多故相續恒起。行相
縁遠名之爲審。故以思量行相而顯自性
不名依止。又現正思量名之爲意。對法第
二無間覺義是意。即次第滅根。今此思量是
現正思量。簡無間故言恒故。顯此思量恒
現在故 又簡自名。何故不名心識而獨
名意。百法等説識有八種。有心地説八並
名心故 以恒審思量之義勝餘名故。若恒
集起名心。不及第八。若了境名識。不及
餘六。故以意各而標自稱不説心・識。
由此簡他識有二義。此餘識非恒。及非審
故。如疏解。第二此中心・識不及八・六。恒
自識思量之用勝心・識故 簡自名中亦
有二。一不唯依止解意。非諸論中依止之
義行之其名。二顯常現在非無間覺 
又了境者。一唯見分行相。而現自體。二簡
他識。有四義。一易共知故。嬰垓之屬皆知
有故。二共許有故。三乘通許。三行相麁故。
四所縁麁故。唯六名了境餘不得名 又
自可名爲心・意。何故但名識不名心・意
等 以了境之行相麁故易知顯其自性。
心・意不爾。眼識等名心義難知故。有心地
説。八並名心。對法等説無間覺意。故簡自
名。又簡不名異熟名等顯。異熟等名相難
知故。多非分故。自餘別義如對法抄・及別
章説 
體相沈隱名之爲因。故唯在種。體用顯現
立爲果。名爲見故不在種。不爾應通因
果 
能變中有二四句。初應總因果爲句。次等
流・異熟各別因果爲句。次以二相對爲句。
後轉變・變現爲句。合五四句思之。有唯轉
變名變非變現名變。謂一切種子。有唯變
現名變非轉變名變。謂因第八及六識中業
果現行。並佛功徳一切諸心・心所。有倶句者。
謂因七識。倶非者。謂異熟相分。但是所變故。
一切因位有力相分爲能熏故。亦轉變名變。
非變現名變。第一句攝。其因中六識業
果相分。及一切第八。佛果諸心・心所相分。
並爲第四句 又有因變非果變。謂成佛已
去一切有爲無漏種。佛更無現熏生故。有
果變非因變。謂第八・六識中業果。並佛一切
現心・心所。倶句者謂因七識能熏現行。及能
生種。倶非者。謂佛果上一切相分 唯以等
流爲因果能變作四句。惑唯等流因非果
變。大悲菩薩之果。無漏法爾種。有唯等流果
非因變。謂佛果現八識。有倶句。即因第七及
六識無漏。並威儀・工巧變化因種。有倶非句。
即佛果相分 以異熟爲因果能變作四
句中。唯有三句。無第三句故。有漏善・惡種
子爲初句。第八及六識業果現・種爲第二
句。無第三句。倶非者如理思 
諸科文頌皆應別叙 
第七及六識非善惡並業果心等。是於八
識各爲五句。後別應思。眞異熟。具三義。一
業果。二不斷。三遍三界。第七具後二義非
初。第六報心具初・後義非中。非報心具後
一義非初二。五識報心具初非後二。非報
心三義倶無。故唯第八獨得其名 
十因中第八現行望諸法能爲幾因。一觀
待。二攝受。作用・依處相攝受故。三同事。四
不相違。非言説故。非潤・未潤生後果故。
非引發・定異。不親引他生。非定分別生。故
不相違。思可知。種識望諸法能爲幾因。
可爲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
事・不相違合八因。唯無隨説・相違二種 
准此中云。三相倶唯現行。現可見故。執持
勝故。從勝爲相 第八三相。攝論第二卷。
以種爲因相。諸法因縁故。現行爲果相。二
種所生故。現・種倶爲自相。現・種倶爲自體
故 又説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論本之
文本意如此 又説自相・因相通釋第八現
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
種相應更分別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
八現・種。除餘種子。非異熟故 第四説。三
相倶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爲因果
故。攝論云。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
與轉識更互爲縁因故。果相亦通也。又諸
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等 在因具三相。
佛果唯自相・因相。無果相。非熏非異熟故。
若准攝論頌。不唯異熟名果相。但從他生
名果相。佛果現行可名果相。自種生故。前
解爲勝。望他爲因果故 
問三藏闕一不名阿頼耶。三持闕一不名
執持 答本以執藏解藏。闕此便失其名。
本各以執持名持。闕一猶名執持。又三境
有差別。闕一境尚名能持。藏者所藏之用。
闕一不名頼耶 問第七闕三中一之義。
應不名末那 答言末那然通有染義。
差別義無尚名末那。有思量故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今簡數論。數論大等
藏最勝中 
若由本識種子性故。相從無記亦應相從
一界所繋 繋據縛義見・相別繋。無記是
性。性類復同。不可難以同一性故相應非
色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云。問幾有異熟。答
一謂憂。十少分。謂信等五・四受・意。通無漏
故。問幾無異熟。答十一。謂七色・命・三然漏。
十少分。謂四受・意。通無記故。信等五通無
漏故。問幾有異熟助伴。答最後三。能助有
可愛異熟法。令轉明盛能感決定人天異熟。
問幾是異熟。答一命根。九少分七色・意・捨。
問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問幾非異熟。
答十二。謂信等五・三無漏・四受。九少分。謂
前九。通長養善性等故。問幾是異熟生。答
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故。此中雖有
七問。總三門分別。初三爲一門。次二爲一
門。後二爲一門。第二門中第二問。第三門中
第二問。當唯識種子中無記性難。或爲二
門。初三爲一門。後四爲一門 
非熏令長可名因縁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爲因
縁故者。若現行業望自業種令増名因。即
業種亦令果種増故應名因縁。此義可然
然非正好。初熏習位已令果種増。非已後
故。非業種令果種増。但應如疏解 此中
護法現行望本有種無因縁義。但増長故。
如何可説種子・現行互爲因縁 護法既
存新・舊。望新熏者正是因縁。望本有種
爲増上縁。不辨體故 
論若爾眞如應是假有者。此有多過。宗有比
量相違。亦有決定相違。亦有自不定。比量
相違云。種子應非定假。與法不一異。亦如
説眞如。爲如瓶等與法不一異故種子是
假。爲如眞如與法不一異故種實有耶。
故爲不定 
種子以諸門分別如別抄 下是唯新熏中
第二釋難。釋前初四通證文。第四解違中
解後三別證文 
破新熏中大文有五。如疏。第一破本宗義
中有三。一初道無因難。二相違互起難。三
凡聖轉易難 
破分別論者中有三。初叙宗。次別破。後自
釋。別破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
淨難。起心非淨難中有八。一相轉體常難。
二二性應同難。三惡與善倶難。四不倶非
善難。五例惡非因難。六治障性同難。七凡
夫起聖難。八現種應同難。大衆部等無種
子 破分別論者而言成種者。別破大乘
異師。又經部別有種子。薩婆多因義種子義。
未來有無漏因故。大衆類此亦然。凡夫身
中有可當生無漏之因義名爲種子。不
同經部等。又不相應隨眠亦名種子等
第四會違中有四。一諸聖教中雖説内種
下。會前内種定有熏習及三熏習等文。二
其聞熏習下。會前攝論説聞熏習聞淨法界
等流文。三聞熏習中有漏性者等。會前攝論
世出世心種子性文。四依障建立種性
別者下。會前瑜伽有情本來種性差別等文
 或分爲五。若作四段。總會前新熏家所
引之文。今爲五科。亦兼傍會前對法之文。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下。會對法云決擇善根
能得建立爲無漏性。修道所斷等文。此正因
縁微隱難了下。方會攝論是出世心種子性
處。義兼傍會。於理爲勝 前新熏中多界經
者。即此家義新熏之證。故不須會 會瑜
伽中有二。初會。後難。會中有三。初標。次
釋。後經。難中亦三。初立理。次破救。後申
二難 
瑜伽第五建立因有七相。第一無常法是
因。無有常法能爲法因。謂爲生因・得因・成
立因・成辨因・作用因。即當六義中第一刹那
滅。第二又雖無常法爲無常法因。然與他
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即當六義中第二果倶有・第三恒隨轉。其
與他性爲因者。即種望於現行名爲他性。
縁・不縁礙・不礙隱・顯等種種異故名爲他
性。即果倶有。其與後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種子相生名爲自性。前後生也。即恒隨
轉。故唯識云。此顯種子自類相生。攝論・唯
識以果世別開之爲二。瑜伽據一念因能
生二果因無別故合之爲一。亦不相違。若
諸種子生果應取所熏中説。同身非相離
者。即爲亡人七齊追福。何有他他而得自
身受勝果等。又異趣身如何受果。有解前趣
有善惡相。令受罪者能發善心。又經云。地
獄等上有白黒幡表善・惡相。令彼罪人發
善心故。若爾鬼畜人天無白黒幡。應不受
果。有解但是化後俗語。何必得果。我殺
還我上走避亦難故。又解由作願者勝願
資故。令受罪者七分得一。又由亡者曾有
處分作善惡事。現在爲作果遂本心故。有
果報同趣可受。異趣成難 又無受盡相。
依名言種生自同類。有受盡相。謂善惡業
得名言種感異性故。次萎歇時。非善惡種
生自善惡而有萎歇 第三又雖與他性
及後自性爲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爲因。非
未生已滅。即當六義中果倶有・及恒隨轉二。
唯識云。雖因與果有倶不倶。而現在時可
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正顯爲因之
世。非正種子之義。現行之因得諸果等皆
亦爾。故攝論・唯識。以通諸法不唯種子故。
果倶中因言叙出。瑜伽前既合二爲一。故
別門説爲因之世。故不相違。現在去來非
種子也 第四又雖已生未滅方能爲因。然
得餘因非不得。即六義中第五待衆縁。第
五又雖得餘縁。然成變異方能爲因。非
未變異。即六義之中無別相門。即待衆縁
攝。夫待縁有二。一顯一因體不能生果故
待衆縁。二顯待縁已方始變異。瑜伽據體
即有別。開一爲二。攝論・唯識以待縁義等。
合二爲一。亦不相違。變異是轉易義故
第六又雖成變異。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爲
因。非失功能。即當六義中第四性決定。第
七又雖與功能相應。然必相稱相順方能
爲因。非不相稱相順。即當六義中引自果。
總而言之。合六義中第二果倶・第三恒隨
轉。瑜伽第二・第三義門對説。開六義中第五
待衆縁。爲瑜伽第四・第五。自餘一切六・七
無差別。勘瑜伽第五抄 
生引因中。瑜伽等云。未潤種子名牽引因。已
潤種子名生起因。三性・十因悉皆如是。果
雖合爲一不論遠・近正・殘生・引。其能生種
通業・及因縁。未潤去果遠名引因。已潤去
果近名生因。正合能引所引説爲引因。能
生爲生因義。三性・十因即爲三義生引二
因。並無性二合有五解。既有正・殘爲生・
引。亦有内・外。果爲生・引 
三法展轉因果同時中。難云。舊種生新現
爲因果種生。新種現熏成爲因果現起。若
更新種無生力。唯從現所生。亦應新現力
猶微。如何起新種 答新現縁皆具。新種故
從生。新種未逢縁。故不能生現 問現行
新所起即言縁已具。新種亦新生。何不縁
稱具答新現能熏四義具故。説現逢縁。新
種未逢加行引故不縁稱具。要由前加行
勢力牽引故。種子方生現 問能熏四義具。
即説現生種。種子六義成。應説能生現
答逢不逢縁二有別故。如前已解 
六十六説。五相名執受。初三。一唯色名有
執受。此遮心・心所等。非執受故。二於色
中所有肉根根所依屬説名執受。此遮外
不屬根色。非執受故。三心・心所任持不捨
説名執受。當知此遮過未及現在世依屬
根髮・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内身。非執受
故 執受有三義。一生覺受義。即對法文。
二能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是。三親領爲境
安危同義。即此文及五十一等文是 
第二三變倶解體行。唯初能變釋行非體。
此有二解。一云具論者質故。不具論者影
故。二云初變有三相。後二皆無。自相即自體
故。初變但解行。不可重彰其自體故。後二
不然。行・體雙釋。此解稍能 
達無離識所縁境中。稱行相相似。雖第三卷
有二和會。然無分別智縁眞如。所縁不相
似。應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若就瑜
伽言同一。即無本質心唯相似故不可同
一。應會二文以爲正理。偏取可皆非。非
正中釋。應如理思 或二文説。瑜伽約相
似同一。此論約境一名相似。同一境轉故。
亦不相違 釋所縁相似與瑜伽同一所
縁有五釋。一就彼文。二就此文。三彼約本
質。此依影像。四彼此約皆同。五彼依無爲
有本質縁。此依有爲無本質縁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中第四心分
應有能證。第三即是。何故無也。立四分量
云。心・心所法。一刹那中定能自顯。能顯他
故。如燈日等。此因有法差別相違。喩有所
立不成。以燈無縁慮。心有縁慮故 
論如衆燈明各遍似一相各各別。對法第二
眼識於二根。如二燈共發一光。此如何通
 此以隨説小乘法爲喩。彼據大乘體義
爲喩。亦不相違。如因倶聲共別造故 若
爾如多燈共處。其影便殊。云何共造 今正
釋者。如一盞中有多燈炷。及因倶聲。大種
隣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共造色。故影
有別 
第二師變外處中有三。一破他。二申自。三
釋妨。破他中有三。一聖應變穢難。二凡應
變淨難。三無因變下難 
第三師中亦三。一破他。二申自義。三釋妨。
此説一切共受用等是。破中有三。一器壞
無因難。二已厭無用難。三有身無益難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聲不託本質。如第
七卷解。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
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云何名
得自相 
第七卷解不許。今解云許異界無失。先解
得處自相義。今解得事自相 
勝定果色大種造不。如對法第一末疏。雖
有五文説造不同。説先變爲大種後造色
生。並同繋等文者。有義此説依欲・色二界
地定果色。以有所依身故。無色界定果色。
從本質大種造。定中無大種。無所依身
故 
定等有界地自他不定者。此有五。一定力。
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由
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然第八識唯有
初二。後亦通餘。因便顯之。亦無過失。如
第八識無漏意引定果色。令欲界第八變。
不妨欲界有定果色種。無能引變 如第
八縁境中。色・聲・觸中假色縁不。縁者法處
假色何故不縁。任運心及八倶心所有此妨
 見隨本定種子生名因縁變。此爲正
義 
勝定果色。略以七門分別。一凡聖起。如對
法抄。色界通果可通凡聖。如三十三文。若
無色界毘鉢舍那菩薩。縁三界及無漏。亦有
定色涙下如雨。及宮殿香故。必要是聲聞能
變。非是地前故。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
無用即成差別。如三十三説 第二依地
者。此有二門。一能變依。二所變依。能變之
中通唯四定。如唯識疏。定力通無色。色界
六地・無色四地可然。餘七方便作用狹劣。
欣厭上下無勝力能故不能變。或方便初
未至亦無相故。有義非想行相微細闇昧故
不能。初近分地亦無廣通故亦不能。此上
隨依通有漏・無漏 所變依者。變色・無色
界及與無漏決定皆得。隨能變故。於欲界
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與上界色類
相似及無漏者。欲界五識未必能觀。名無
見無對。下界第八所縁可爾。如眼・耳通扶
根塵等。此類甚多。若有四禪小作欲界化。
能引麁色似欲界者。爲令欲界衆生受用。
即令五識第八所縁。皆欲界繋。隨意樂力
起色果故。亦復無遮。三十三云。聖神通變
能令受用成辨所作故 三有漏無漏。凡
夫所變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見。如三
十三説。聖者所變通有漏・無漏。因五・第八
見。皆唯有漏。相勢同故。唯無記性。在果唯
無漏善。自他倶然。第六意變自他倶通有漏・
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然無色界及中
間。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記定不能
故。四靜慮果即通無記。此在七地以前・二
乘・異生。非八地等 四具境多少。不變根
在中如對法抄等 五大種造性。如對
法抄 六定通別。如唯識疏 七界處所攝
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之色。五識不得定
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能
縁之根。倶是意處・意界・意識界故。以果屬
因。定法處所攝故。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
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爲名。名色・聲・香・味・
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
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
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説。五境攝者。以境對
根。離因從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
名勝定果。亦法處攝。意・八倶境相從亦爾。
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
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云
何名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
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
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
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説勝定果
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縁。自體微
細名無見對。若神通等所發許五見者。顯
揚第一。勝定果法處色。所依成就者。亦令
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對。
從本爲名。非實無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
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有説佛果無十
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唯法處。護
法等解。約因位中安立諦。但説有處界故。
唯法處説勝定果。不爾云何經言十八界種
通有無漏獲常色等。故前解善 
因縁故變等中。疏有四釋。一因縁者任運義。
分別者強思義。難陀師觸等五法。亦能受熏
持諸種子變皆有用。即違成業多種生芽。
下第三卷自當廣釋非也 第二因縁者。諸
法實因縁。分別者餘七識。非實種子故。唯
取第八所變是因縁變者。此言因縁是何
義。若論異熟應通五數。何故不爾。若五識
所變不是實法。云何名得自相。若言得處
自相非事自相。即青黄等及*定四大等非
五識得。甚大靈異。火燒身時應不覺痛等。
又本識得實非五識者。即應五塵法處所
攝非五境攝。許五識得自相者。以總從別
五塵所收。既不許縁自相。如何以假從實
五塵所攝。如勝定果色。本唯意變。設雖五
識得。以末從本。名勝定果。法處所收。離
本説末。以境對根。可五塵攝。青・黄等色
五本不得。唯意所縁。應法處收。何因以實
從假五塵所收 第三解云。因縁者異熟心。
因謂名言種子。縁謂善・惡業縁。若隨此生變
必有用。本識觸等爲例應爾。若不自在故
非者。五識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倶意亦然。
如何變必有用。又獨頭之意是業果心。因縁
變故亦應有用。由此故知第四説善。因縁
者法體實從眞種子生。從眞種子生者。所
變有用。餘名分別 
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
種等隨應 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縁變。
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帶質境可通
因縁・分別二門。從種及見二門攝故 若所
縁心無心用者。見分爲境自證分縁。云何
有用 答自體義分非相分故 
變無爲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無
爲無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爲文。非無
爲無用也 有解眞如未證實。假無爲無
用。二倶不縁。合而爲文故言無實用 又
解眞如雖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
眞如離繋之力。今言本識變爲眞如不如
本體。無實離繋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
用名爲無用也。此解爲正。又設影像心中
亦無實用。所以不變 
説第八識縁三種境。不言法處境者。依
非定通力法爾所縁故。設變法處不異内
身及外器二故。即二攝盡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上
 大慈恩寺翻經沙門基撰 
第三卷
五十一云乃至未斷。斷則終無餘斷。非離
縛斷
解觸中有三。一略標。二廣辨。三破斥 廣
辨中有二。初廣前。瑜伽論説。與受・想・思
等者。下會違 廣前中有二。初廣體。後廣
業。既似順起心下是 廣體中有二。初廣
三和分別變異。後廣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和
合一切以下是 初中又二。初散釋三和・分
別・變異。後會集論。根變異力等是 初中復
三。一釋三和。二釋變異。三釋分別。由三
和・變異倶非己能。故前別説。後方釋分別
 此中由想起言説。何因不説爲語言因
者。故果例現想疎故 思令心者。取正因
等 何因説信等。則自性善 此中三和合。
皆有生心所功能説名變異。無爲無變異。
如何有生心所功能。今解。此據有爲縁三
變異。若無爲縁心二變異。無爲無變異功能
故 又解依無爲有隱有顯分位變異。不
同有爲體有變異故。無爲有位異故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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