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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No. 1831_ 窺基撰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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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離因從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
名勝定果。亦法處攝。意・八倶境相從亦爾。
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
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云
何名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
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
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
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説勝定果
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縁。自體微
細名無見對。若神通等所發許五見者。顯
揚第一。勝定果法處色。所依成就者。亦令
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對。
從本爲名。非實無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
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有説佛果無十
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唯法處。護
法等解。約因位中安立諦。但説有處界故。
唯法處説勝定果。不爾云何經言十八界種
通有無漏獲常色等。故前解善 
因縁故變等中。疏有四釋。一因縁者任運義。
分別者強思義。難陀師觸等五法。亦能受熏
持諸種子變皆有用。即違成業多種生芽。
下第三卷自當廣釋非也 第二因縁者。諸
法實因縁。分別者餘七識。非實種子故。唯
取第八所變是因縁變者。此言因縁是何
義。若論異熟應通五數。何故不爾。若五識
所變不是實法。云何名得自相。若言得處
自相非事自相。即青黄等及*定四大等非
五識得。甚大靈異。火燒身時應不覺痛等。
又本識得實非五識者。即應五塵法處所
攝非五境攝。許五識得自相者。以總從別
五塵所收。既不許縁自相。如何以假從實
五塵所攝。如勝定果色。本唯意變。設雖五
識得。以末從本。名勝定果。法處所收。離
本説末。以境對根。可五塵攝。青・黄等色
五本不得。唯意所縁。應法處收。何因以實
從假五塵所收 第三解云。因縁者異熟心。
因謂名言種子。縁謂善・惡業縁。若隨此生變
必有用。本識觸等爲例應爾。若不自在故
非者。五識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倶意亦然。
如何變必有用。又獨頭之意是業果心。因縁
變故亦應有用。由此故知第四説善。因縁
者法體實從眞種子生。從眞種子生者。所
變有用。餘名分別 
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
種等隨應 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縁變。
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帶質境可通
因縁・分別二門。從種及見二門攝故 若所
縁心無心用者。見分爲境自證分縁。云何
有用 答自體義分非相分故 
變無爲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無
爲無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爲文。非無
爲無用也 有解眞如未證實。假無爲無
用。二倶不縁。合而爲文故言無實用 又
解眞如雖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
眞如離繋之力。今言本識變爲眞如不如
本體。無實離繋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
用名爲無用也。此解爲正。又設影像心中
亦無實用。所以不變 
説第八識縁三種境。不言法處境者。依
非定通力法爾所縁故。設變法處不異内
身及外器二故。即二攝盡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上
 大慈恩寺翻經沙門基撰 
第三卷
五十一云乃至未斷。斷則終無餘斷。非離
縛斷
解觸中有三。一略標。二廣辨。三破斥 廣
辨中有二。初廣前。瑜伽論説。與受・想・思
等者。下會違 廣前中有二。初廣體。後廣
業。既似順起心下是 廣體中有二。初廣
三和分別變異。後廣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和
合一切以下是 初中又二。初散釋三和・分
別・變異。後會集論。根變異力等是 初中復
三。一釋三和。二釋變異。三釋分別。由三
和・變異倶非己能。故前別説。後方釋分別
 此中由想起言説。何因不説爲語言因
者。故果例現想疎故 思令心者。取正因
等 何因説信等。則自性善 此中三和合。
皆有生心所功能説名變異。無爲無變異。
如何有生心所功能。今解。此據有爲縁三
變異。若無爲縁心二變異。無爲無變異功能
故 又解依無爲有隱有顯分位變異。不
同有爲體有變異故。無爲有位異故説名
功能。體無功能也 如第七識以第八爲
根復爲境依。説觸爲二和 
釋業中。初釋總文。起盡經説下。引經證成。
會違中有二。初會瑜伽。後會集論 
解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縁・事等。若約本
質。或無本質法一切名等。同縁一境故。
與事等不同。若影像相相似名等。何事一
種。無分別智縁如無影不可相似。不同一。
故知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
若無本質者。有爲縁相似名同一。無爲縁
境一名同一。此據實縁故不相違 
蔽心者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 
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
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 何故觸・作意・
思三皆言於心等受・想不爾 勝義不善。
謂生死流轉 何故與無漏爲依。而言善・
染違應不與二倶作依 
心所例中。第三師云。以六義例。今觀第四
師難意。不例了別及與受倶。則例六門。
雖有難言觸與觸倶。許五法倶爲例同
故。三釋皆以後阿羅漢所不捨藏。唯心王
捨藏。爲非心所捨藏名。非心所捨藏名
所以。前例如是。不爾何故中路例也。此
則依初二解爲正。並第四釋 難中有十。
一總非。二却詰。三難令不受熏。四縱難受
熏。五他救。六復詰。七彼釋。八正難。九轉問。
十申宗 第四縱難受熏中有五。一一成
六體過。二多因一果過。三五種無用過。四
勢等非次過。五頓生六果過。又彼所説。轉
問也。由此等。申宗也 
三喩恒轉中。一沈浮兩趣間喩。二逢縁波
浪起喩。三飄流内外物喩。非佛何能止
有四薩婆多。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
三依作用。立世最爲善。如倶舍第二十卷」
破上座師等因果等義中有二。一叙宗。二
正破 叙宗中有三。一總標。二別顯。三總
結。如是因果等下是 別顯中有三。一擧
極速以明時。二擧一體而成二。三擧二
體而彰倶有 正破中有七。初總非而起
徴。二顯相違而破世。三定有無而興問。
四縱滅有而返詰。五序相違而體一。六逐
一異而理乖。七總結申難意 
般若毀菩薩不令入滅定。瑜伽説四人不
成頼耶不退亦入。豈不相違。順此三説中。
八地不入。第一師以此爲證。故不許取直
往八地。佛所訶故。故迂會者名不退也 
第二明直往者名不退。即有二義。一云瑜
伽爲正。佛訶耽翫。無勝利故。非彼不入
 又解經正。瑜伽依不退者成熟而説。初已
曾入後訶故不入。由自在故亦説不退入
定。其實不入 
勘菩薩地少大廣行等名。解深密第三當瑜
伽第七十八云。觀自在菩薩白佛言。世尊是
諸菩薩於諸地中所生煩惱。當知何相何
失何徳。善男子無染汚相。何以故。是諸菩薩
於初地中。實於一切諸法法界已善通達。
由此因縁菩薩要知方起煩惱。非爲不知。
是故説名無染汚相。於自身中不能生苦
故無過失。菩薩生起如是煩惱。於有情界
能斷苦因。是故彼有無量功徳甚奇。世尊
無上菩提。乃有如是大功徳利。令諸菩薩
生起煩惱。尚勝一切有情聲聞・獨覺善根。
何況其餘無量功徳 何故心通諸位。則言
隨義應説。異熟亦通諸位不言隨義 已
別説捨。何須更説 
依無相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則眞
如理。故知無垢通二種也 
然本識有十八名 頌曰
    無沒・本・宅・藏 種・無垢・持・縁
    顯・現・轉・心・依 異・識・本・生・有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
涅槃證得 無性攝論云無始時來者。顯此
識性初際無故。界者因也。則種子識。是誰因
種。謂一切法。等所依者。能任持故。非因性
故。能任持義是所依義。非因性義。所依・能
依性各異故。若不爾者。界聲已了。何假餘
言。此二句意。無始時來者。顯此識性無初
際通句也。一切法之界。謂與有漏法爲因
縁。與無漏法等爲所依。由一切法界故有
諸趣。由等爲所依故。有涅槃證得。與唯識
第二復次少分相似。然稍差別。如文可知」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中有三解。一云此
中但擧能藏名阿頼耶。非是藏義具。以對
勝性明能藏故 二云此中三藏一切皆具。
擧能攝藏顯所藏性。雜染種子互爲縁故。
由此持能内執爲我則執藏義故具三藏。
此上二解論長行中有此文説 第三義云。
據實頼耶但以執藏。今據能藏。有大自在
似常一故。別似於我。顯爲我愛之所執
藏義意正以所執藏故名阿頼耶。若以能
藏解阿頼耶。佛果應名。若以能藏・所藏義
解。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應得此名。故唯執
藏名阿頼耶。闕則非也。今擧能藏彰雜染
藏。佛唯一能藏。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有二
能・所藏。以外有三藏。故以執藏名阿頼
耶 
論勝者我開示中。論文唯據究竟證果而説
故立正名。正名亦通地前等故。不定性者
理在其中。地上地前隨應攝故。決定二乘
生無色界信有第八得入滅定。明亦爲
説。然非正故。究竟不能得大果故。此中簡
之 
我於凡愚不開演者。無性解云。懷我見者
不爲開示。恐彼分別計執爲我 何容彼
類分別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轉
故。爲顯二乘定性凡夫。倶生之見未除不
得爲説。恐増分別見故。非得聖者不爲
説也 今難若以凡夫有倶生見不爲説。
二乘已斷者亦應爲説。若爲不愚法者説。
凡夫定性亦有不愚。何故不説。故知不爲
凡夫正説。無性雖言懷我見者不爲開示。
非盡理言。又此論言障生聖道。凡決定性
可爾。與無性同。非聖者身更障聖道故。
又雖二乘聖者不爲説。多分不愚法故。非
同異生。此意不爲正説。非不兼説 
成大乘是佛語中。論有十量。前四對中。更
加樂大乘許字。簡隨一不成。以至教攝爲
宗故成四因。七因證中。先不記中又有三
量。一云若大乘是住自法内爲廣壞正法
説。佛應先記。無功用智佛恒有故。如滅法
事。又恒正勤守正法故。又知未來智無
著礙故。又有一量云。有法如前。法云佛
應先分別記別。後時壞正法者所等起
故。如正法滅事。並驢披師子皮教。有七比
量。顯揚第二十。以十因説大乘言教是佛
所説。一先不起。即此初因。二今不可知。
則此第二。三多有所作。四極重障故。此中
所無。五非尋伺境故。則此第三因。六證大
覺故。則第五因中若有大乘因也。七無第三
乘過失故。八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故。即
此第五中無有大乘因也。九有對治故。即
此第六因。十不應如言取意故。即此第七
因也。此七因中。一一更應思作比量 
上座部師立九心輪。一有分・二能引發・三
見・四等尋求・五等貫徹・六安立・七勢用・八
返縁・九有分。然實但有八心。以周匝而言
總説有九。故成九心輪 且如初受生時未
能分別。心但任運縁於境轉名有分心
若有境至心欲縁時便生警覺。名能引發
 其心既於此境上轉見照矚彼 既見
彼已便等尋求察其善・惡 既察彼已遂
等貫徹識其善惡。而安立心起語分別説其
善惡 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生
動作既興將欲休廢遂復返縁前所作事
既返縁已遂歸有分任運縁境。名爲九心。
方成輪義 其中見心通於六識餘唯意識
 有分心通死・生。返縁心唯得死。若離欲
者死唯有分心。既無我愛無所返縁不生
顧戀。未離欲者以返縁心而死。有變愛故。
若有境至則心可生。若無異境恒作有分
任運相續。然見與尋求前後不定。無性攝
論第二卷云。五識於法無所了知。先説見
心也。復言見唯照矚却結前心 
五欲非著處者。生上二界亦起我識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集種。處起生
法。因故名爲心 
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
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許類是假不能持内法實種 前第一卷。
如堤塘等假遮實水。此何不爾 暫息滅
遮假定可爾。畢竟永持於理未可 若爾佛
身別解脱戒等亦畢竟遮。何義不同 遮是
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別不成。如論
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不成如疏中
解。同喩如幻者。依俗諦如幻有二徴。如幻
實事。非縁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
非空所立不成。依勝義諦。彼此二宗一切法
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縁生非不縁生。
何得以空華等爲喩。同喩亦有倶不成失。
名似比量 
第二證中身器離心非有。則八證中第五業
果證
 趣生中言五趣者。佛地論説。以阿素洛
多諂詐故説爲非天。有諸經中開爲六趣。
實則天趣。故五趣也。餘經亦説通鬼趣攝。
隨順理故。或佛地論約多分義。實通二趣。
如法華第一抄 
起無雜者。界地可爾。如欲界五趣四生。何
者。煩惱・業・果定屬此趣生。而言起雜。如轉
重令輕。亦有惡趣果人六天中受。人天亦
起分別煩惱等。亦有惡趣受別報善業果。
如天人中龍象馬等・福徳鬼等。皆無定屬。
今言起餘可名雜亂 今解不然。彼無定
屬。唯第八識趣生一定不可轉受。轉受唯
是別報等故。故餘名雜。不知何趣何生類
故。故若起之便名爲雜。第八不爾故名無
雜 
生得善及意識業果起無雜者。如生得善。
雖此欲界亦有定屬。趣生名無雜不爾。唯
意業果無雜。此相從名。非實無雜。此解爲
正。通五趣得果故。意異熟者。此師不許
諸趣轉受。唯本處歟。或多分故。亦有實異
熟依異熟轉受故。意中業果是護法文。生
得善者餘師義。合之一處。然非准的 
准異熟及彼心所名正趣生者。問趣生
之體爲一爲多。若是一者。依六別實心及
心所以立總一。如瓶・盆等趣生應假。若許
假者違上文故。若實一者。云何依多實法
而立體一實耶。若是多者。應如一人六箇
人趣六生所攝。故爲大過 此義應思。趣
生是假。經部師難。依六根立命根。命根
應是趣生。總一假故 要依實法方可建
立故。不違上。所依實故。後解爲正 或唯
心王是趣生體。心所相從實非趣生。故唯是
一 或同在一聚倶言無失。是實非假。應
勘瑜伽假實 正實趣生者。正者本識義。
趣生本故。餘別報五蘊依此相從名趣生。
不爾應雜亂。一趣起他趣故。此中唯取正
感後業所招識等。爲趣生體 
必住散心非無心及定者。大小共同。摩訶摩
耶經。佛入滅定方入涅槃。與八十瑜伽同。
此中文或分六。一破經部。如睡無夢。轉識
無故。餘部不爾。次破薩婆多等。三顯眞異
熟。餘三文自顯 
受生命終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縁有必可知
者。薩婆多等説有意識行相可知。故今難
之云。如可知者。應如餘位分明可知。既不
分別。明非意識 
名色互爲縁。如心經賛 
頞部曇。此云疱。漸稠如疱 閉尸。云凝結。
彼呼熟血亦言閉尸 健南。此云厚。漸凝
厚也。同五王經 鉢羅奢佉。云具根。即五
七日也 
第四卷
四食證末。云説爲有情依食住者。皆依示
現。中觀論破如來品云。如來者亦名衆生。又
智度論第三十卷云。於二足四足等衆生等
最爲尊勝等。説爲有情皆是示現。又言於
衆生中尊。佛身何必則是衆生。入城乞食
等皆名依食住。亦示現也。對法第五云。一
不淨依止住食。謂欲界異生。由具縛故。二
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有學・及色・無色界異生。
有餘縛故。三清淨依止住食。謂阿羅漢等。
解脱一切縛故。四示現依止住食。謂諸佛・
及已證得大威徳菩薩。由唯示現食力住
故。攝論第十亦同。唯示現食但説唯佛。世尊
實不受食亦不假食。彼約四食作論故不
説菩薩。異熟識食彼非示現。故對法據三
食作論。恒無漏倶。實無三食。故稱示現。實
不相違。又此論據八地以去菩薩實是有情
非是示現。雖現三食亦不説之。佛示有
情。故不爲例。或偏依段食。八地已往實不
待資 問何故四食一入長養餘三非。四
種長養三非食耶。瑜伽自釋後難。前難如
何 
滅定中。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
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縁・行相差別
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故名無心。如
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 
謂眼等識行相麁動起必勞慮等者。從三乘
通義。據實八地已往菩薩無有漏心。何必勞
慮 
破薩婆多滅定識不離身中有二。初叙計
後正破。破中有五。一如想起滅難。二壽不
離身難。三應非有情難。四根・壽無持難。
五經言無屬難。薩婆多言。受・想前偏厭。心
行説言無。識體非心行。滅定故言有。若爾
難言。識體非心行。滅定實無而言有。壽等
非心行。定内實無而言有。故論云。壽・煖
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破經部本計中有二。初由四難。後總結
之。四難者。一無因果不生。二無體非因
義。三餘非受熏等。四以量成有識 第二
由斯理趣下結也 
七段破有心所中。第四段破救中有八。
一以語同心行。二審定遍非遍行法以起
後難。此中有三。一總標。二顯隨有無。三結
正。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四難信等
亦無。五受・想例思應有。六例觸應有。七受
例應然。八想例同此 
第七段破中有五。一總非救。二引經破例。
三結成義。四例有受・想。五違教失 
難無心所中有五問答。初難中有七。一心
同所無難。二法隨遍行滅難。三受非大地
難。四識非相應難。五應無依縁難。六如
經有觸難。七受等必倶難 
難滅定染無記心。云餘染無記心必有心
所故。此中心必有心所。宗也。加之滅定位
心文言方足。不爾則有相符極成。染無記
心故。因也。如餘染無記心。喩也。因脱故字。
喩少如字。餘皆文足。應義讀取 
第十證中以心爲本。諸部總句。有無爲染淨
法皆心爲本。薩婆多等無爲由心顯。有爲由
心故起。由心起染淨法勢用最強勝。故説
爲本也。由此經説若心染淨有情染淨。經
部師意雖亦如是。然心受熏勝於根等。以
遍界故説心爲本。雖有爲之總句。並無爲
之別句。因心而生。謂色・不相應由心爲同
類・倶有・異熟因等方始生故。諸心所法理
雖亦然。隣近於心依心方住。此上二句別
對薩婆多。下二句對經部。如文可悉。疏中
但叙大乘四釋。此中總釋。然觀下文之意
雙破彼部。故説此釋 
業果界地往還後起應無因。攝論第三云。若
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
起染汚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汚意識於中有
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則
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
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
中同時而轉。乃至廣説 
時分懸隔無縁義者。對薩婆多。識位中色
是異熟故。名行縁識。一則劫數時懸遠。二
則乖隔。本無果識可名識支。云何名感識
位中色。經部師未來世無而言感者。時分懸
遠。時久隔絶。如何名感。又若言感名色位
識名縁。則隔識支。應説與名色爲縁。非
與識爲縁也 
十證攝八證者。此第二異熟。是彼第六。此
第四執受。是彼第一執受。此第六生死心。是
彼第八命終。此第九滅定。是彼第七滅定。此
十持種。是彼第四種子 
第一能變中。何故第八心所例同心王言亦
如是。第二・三能變不然。但擧相應不言倒
同 
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等者。何故第
六不但名意。第七亦識也 第七持業。二義
以彰識體。第六依主。將他以明自。若第六
標一意不言識者。不能顯自。第七加識
恐濫依主。故第七但標意名。恐此濫彼故。
第六加識顯依他故得名故 
何故四縁三名所依。所縁縁體不名所依。
勝者名依。勢相親近。所縁縁疎。是故不立。
因則可是。依義則非 
倶有依中。第二是安惠師義。彼見・相分雖是
所執體性都無。亦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
今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
爲所依縁亦無失也 
依所依別中。所依具四義者。身根望四識。
闕於何義而非所依。且義解云。無決定
義。以依下身起上眼等故 此亦不然。下
五識倶起上意識。應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
有解云。闕有境義。夫立有境者。必同分根
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
攝。由此身根必無與四同分有境。設自身
識未必倶起爲四識依。以説依用名爲有
境非依體故。此亦不然。論下文説。雖有色
界亦依色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若許依
用以名有境。五根於八起識不起皆名有
境。以依體説。不除有境。唯無決定。若依
用説亦應説言無有境義。非一切時恒起
識故。或第七・八非五・六識定同分故。由此
今釋。有其別義。夫所杖託皆説爲依。具
四義者。依中最勝立爲所依。劣者不立
具決定中何名決定。非定倶有名爲決定。
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縁決定。下名同境。二
明了所縁決定。下名分別。三分位差別決定。
下名染淨。四能起爲依決定。下名根本。其
有境爲主亦各有四。此四決定・有境・爲主。
亦隨有一種。即是決定・有境・爲主。五根於
五識。有順取所縁決定・有境・爲主。意識於
五識。有明了所縁決定・有境・爲主。第七於
五識。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第八於
五識。有能起爲依決定・有境・爲主。故此五
識具四所依。五根能順五識取所縁故。
意識能助五明了所縁故。分別之言明了
境義。不爾定心應非五依。七識能令五分
位別。第七究竟成無漏時。五定無漏。不爾
有漏因七雖轉。非究竟故。第八於五種子
能起現行爲依。總説第八爲能起依。准
此等證。故知隨具則得彼名。若決定・有境・
爲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則應五識無四
種根。由此義言。第七於六及第八識。唯有
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第八於六七。唯
有能起爲依決定・有境・爲主。後四依義皆
通前三。論之本意隨應疏出。所依之體既
具三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縁。爲第四義。隨
何前三倶具。即能令取自所縁故。此四義
勝皆隨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餘者不
立。於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
望餘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
識。不相應行及無爲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
一切識。皆不具三。無前隨應三中義故。子
細研究都無有故。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
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爲主。其
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爲
主二義。唯無有境。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
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無隨所應
三中四義故。餘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
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諸心所法望自種
子闕無爲主。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
淨同故。體是王臣故無爲主。亦無令果取
自所縁。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
自所縁。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義
故。其中具闕隨義應知。已略疎牒。後讀應
審 然下文中五根望第八。唯除定有不
除餘者。擧初所無。例無後故。但擧無一
則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者。疏中
有二義。一云前師識種許依本識。本識具
三義。可與種爲所依。種果不能現取自
境。果無自所縁故。異熟識與彼爲依。非所
依也。故説種有依。不説有所依 
又解此解識種不能與現行爲所依。可有
分位差別決定・爲主。無有境故。可有識依
義。而非識所依。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
與爲名名分位差別。身根望四識四義皆
無。故無過失 
第三等無間縁依中。又異熟心依染汚意
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倶行意。無
性亦云。或有説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染
汚意識。故知天親説爲第七 又言此縁未
來爲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 若如疏
解説爲第七者。何故世親説爲第七。無性
説爲第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
七相隱。亦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縁當
有爲境非第七力。故隱不説。唯説第六。各
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無性第三。亦同天
親説爲第七。如前倶有依中已引之訖 
疏中二解。法華論中五種法師六千功徳。凡
夫未得無漏。五根中亦言得互用。有二解。
一諸根互用 
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者。則攝論
第三卷。上坐中經部。執色・心展轉前爲後
種。今難則阿羅漢後心不成。無性云。是故
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縁。無因
縁故 
何故第七縁彼即有四説。正義縁見分。依
彼唯有現・種二師。以依現爲正。仍不別
説四分依何 今解依自體有勝力故。見
分有作受之用。所以縁之。不離體故總名
縁彼 又解依三分。總有力故。唯縁見分。
唯作・受故 或所縁見者。是能縁義。即依・縁
同。三分並名見。所以論云。恒與諸法爲所
依故 
説六隨遍中。云無掉擧者此相違故者。問
掉・惛相違不許倶決。定・亂相返應不並生
 答彼不違故倶起。此相返遂別生 問二
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答流蕩是散亂。
一行得定倶。高・下名惛・掉。故二行相返。由
行相別其體亦無。是此師意 
第三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
利。癡通利・鈍。今大乘見・疑唯利。四通利・鈍。
隨應許與見・疑倶故。不得以見與貪等
倶。亦名爲鈍。無獨鈍故。彼有獨鈍故。由
此貪等通迷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云。
五地斷疑。事中猶預。阿羅漢疑蝙蝮亦爾。
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即執 
第五卷
此與初變有同不同頌説不説。疏指如樞
要者。如十卷中解 
平等性智唯捨受倶者。觀智是初定。平等智
初定攝。觀智喜樂倶。平等智隨喜樂。有二
解。一解得。然今説者。取至佛位唯捨一定。
未自在隨觀智。自在不然故 若爾七識因
捨倶。淨由他喜・樂。因中無尋・伺。果由他
引生 答尋・伺行相麁。非由他引轉。亦應
喜・樂非一類。他引不隨生。故第二義一切
是捨 何故地同。共受即別 喜・樂易脱故
恒唯捨受。定不相違故。從能引。若有漏位
能依通九地。所依一地攝。隨所生故。若至
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與淨第
八相依相續無動搖故。十地無漏能依・所
依倶定同地。隨他引故。未無動故。此説法
觀品。非生觀品。猶有漏故 
末那繋中難云。所縁一地繋。能縁繋隨境。所
縁九地繋。能縁繋通九。如總縁我見等
答現行爲境顯。能縁隨彼繋。種等境沈隱。
能縁繋不隨 問現行相顯可縁起見。種子
相沈應不生見 答境通隱顯種・現倶境。
隨繋義顯不隨種繋 又難。能縁縁彼地。
能所一地繋。境爲能縁縁。能所倶無覆 答
性據類殊。能・所別性。繋據縛義。不可別
繋 問第七縁彼現。能所一界攝。八縁三
界種。應隨三界繋 七・八互相増。能・所一
界繋。八境不平増。見・境各別繋。又八爲
彼業招。不隨境界繋。七非業所感。隨境
一地繋 
問煩惱縛三乘。所執名爲藏。法執縛菩薩。
所執立藏名 答縛有二。一縛處生死。二
縛不得種智。由此得藏名。非是菩薩 
恒起法執。量云。法執未證法空位。應恒
行。二執隨一攝故。如生執 
所立宗因便倶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因
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聖道意爲同法
故。同品定有可成害於宗法。故成法自相
相違 
阿羅漢永斷染末那中。唯説畢竟斷染名
捨。不説畢竟伏名捨。故不説直往不退
菩薩。亦捨第八四人相違。以心從境實亦
應捨。種非永無故略不説。其實亦捨。則是
聖道捨門攝。故更不論説。又八地已去法執
在故。末那不得捨名。頼耶據煩惱得名。
八地等名捨。不相違也 
護法立末那通法執諍中有十。一違經失・
二違量失・三違瑜伽失・四違顯揚失・五七
八相例失・六四智不齊失・七第八無依失・八
二執不均失・九五六不同失・十總結會 或
總分三。一立理引證。二總結。三會違。初中
有九。即前九是。是故定有下結。言彼無者下
會違 
差別三中。以心對境。境有三位。謂我愛執
藏位等。心亦應三。一補特伽羅執位。名染
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三思量位。但
名末那。與前三境相應不寛不狹。今第三
説平智不説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
位別。一有漏。二無漏。無漏無別。有漏位中
有染・不染復分爲三。又前三位心境雖相
應。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今對彼境雖寛
狹不同。無漏義等故説平智不説末那。
准本識名亦應有四。此加思量。對彼執
持故。彼若但説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
覆・平等智。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倶
染・淨故。今此説別故有三名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見道
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
多分有故。所論總説。非於其中唯起平等
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
智。不但修道 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
法觀。意樂即入後得生觀耶。頗有無分別
智入生觀。意樂即入後智法觀耶。答曰
不得。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爲前導故。
佛地論云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 問若
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即不得 答近勢
難入。遠即易入故 又解總無後得入別
觀。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 問初起
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
力轉 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
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中。
據其多分及未自在故 
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智引即縁眞如。若妙
觀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縁似眞如相。妙觀
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縁第八。此相可
知。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
遊觀心。平等性智縁何境界。不可縁如及
縁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縁外縁聽聞正法
等。及縁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
若其不縁。何故縁似眞如等。即許他引。此
不許隨他引耶 
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
薩名有覆 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
煩惱障不相違也。問智障不障於二乘
即名無覆。惑障不障菩薩應名無覆 答
聲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
二果。惑障故非無覆 問智障障菩薩。即
唯名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 答
智障唯障眞見但名有覆。惑障令處生死
故通不善。又自損損他故 
瑜伽第十六引經云。染汚意恒時諸惑倶生
滅。若解脱諸惑。非先亦非後。彼自釋云。非
先者與諸煩惱恒倶生故。非後者即與彼
惑倶時滅故 
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倶恒行一切分。
餘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根本倶名不
共。然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倶。不
與根本惑倶名不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
本倶。與中大隨倶名不共。隨其所應後二
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小上下界別 然爲
三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諦下者。二唯修斷。
謂第七識者。三通見修。謂忿等相應 
第三難中。已滅依此假立意名。何故不依
現名心識。但似意耶。意有二義。一依止。二
思量。七二義具。餘唯依止。過去依止似七
故。思量亦似第七名意。不似心識名心
識 問已滅爲依等思量亦名似。六・八現
爲依。似七有思量。應皆得名意 據實
餘識皆得意名。已滅似七識現故。但説之
爲意 
末那爲識縛之本。今觀此意。若縁縛體唯
據煩惱障 若相縛體據法執説。故此滅
已相縛解脱。此若有時所起施等不能亡
相。若依煩惱説有相縛。阿羅漢身應
無有相。以依縁縛説名藏時。無時名捨
藏。不名捨相縛。無法執時名捨相縛 
若爾生空智與法執倶。應稱相縛。由是總
顯相應所縁之縛。通三乘斷。相縛者唯菩
薩斷。若由法執。即二乘生空觀。亦應有相
縛 又論但云染汚末那爲識依止。彼未
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脱。故但由生執成
了別縛。是故但應如疏中解。由有末那施
等不亡相。即非七義中無相智所攝受。云
何見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耶。今顯
異無漏其相不亡。其無相智所攝受。謂無
第六識中執名無相智。非第七識執也。不
爾便無波羅密義。又相縛見名相縛。見縛
相名見縛。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
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説見縛於相。不爾。
如何所取・能取纒 下文雖由煩惱引施
等業。而不倶起。非有漏正因。即顯縁縛等
非有漏正體。六十五説。現量所行有所縁
縛。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
所。非有所縁縛。但由隨眠名有漏。與煩
惱種倶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廣説太
精。應取彼會。即顯五境有所縁縛。餘根心
等即無是義。但顯與此表有漏倶言相順。
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由此所縁縛
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二疎。即淨色等。展
轉心・境互相増故。言淨色・善心・一分無記
等非有所縁縛者。據親相分非。故此論下
第八等。説二縛斷等者。依疎義説。不爾便
與二論相違。更勘和會。既言雖由煩惱
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
非有漏因。如斷縁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
以未全盡。不名爲斷。有漏應然。如縁一
色。五識及意二所縁縛。並以第七識與漏
倶。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此如修道初品
所斷。雖亦爲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
自力強故。有漏亦爾。縁縛・相應二力。増上
故説。未斷第七亦名爲斷 若爾何故前
二既勝。何故不爲有漏正因而取漏倶。或
復縛據二縛。有漏據漏倶。斷依二縛。故可
説斷。不約漏倶説斷。亦不相違 無始
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倶。云何得成
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倶方名有漏。若
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倶。互相増益。相
隨順故。並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相順。又
言法爾不要七倶。非法爾者。必倶増益。然
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如下第八卷釋
隨境立名依五色根未自在等者。問一境
多識取。果位但隨根。一根取多境。不可隨
根稱 答一識境成多。不可隨境稱。所依
根但一。隨根立識名。此義應思。太難 
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説。第一師云。實能縁
諸境。於中有二義。一義云。一一識體轉用
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
像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爲造。
彼轉體故。如第八縁五塵。亦得自在不
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 二義云。恐壞
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
境。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恐眼・耳根得
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
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取色・聲亦爾。皆
有此過故 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
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
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
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所依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倶依。及開
導・因縁。一一皆増二 五四者五識各有四
依。一順取依。二明了依。三分位依。四依起
依 六有二者。第六意識有二所依。一分
位。二依起 七八一者。七・八二識各有一
依。七有一。謂依起。八有一。謂分位。倶依者。
顯上所明倶有依攝。開導者。即等無間依。因
縁者即種子依。及者顯此諸識更加二依。一
一皆増二。謂五有六。第六有四。七・八各三。
如前第四卷説 
所縁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
一不定。自在等分別 因者。簡自在位 見
者。於因中取見分除自證分等 各者。
顯別別界 隨應者。顯能縁識非決定
故。隨其所應諸識縁故 五三者。色等五界
三識所縁。一五識。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
界攝 六有二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
取。意界通爲六・七所取。瑜伽等説第七・八
識意界攝故 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
意識縁。第七・八識不名意識界故 一不定
者。即法界。若非爲他定・通等力所引。唯意
識縁。若爲他引。五・八・六識倶能引之。於
中復有異生・二乘・菩薩所引。各有差別 
自在分別者。謂或初地・或八地・如來位各有
差別。一一爲他八識縁也 等分別者。謂若
因中法界心所。並自證分・證自證分。於七心
界中處處加自。及果上十八界。爲七心界
及法界所了。如理應知 
三業化者。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謂現種
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慠慢衆生。即是悲・惠
平等運道。如現神通度迦葉等。二現受生
化。謂往彼處示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
切異類衆生。三現業果化。謂示領受本事
本生難修諸行。如毘濕飯怛羅等一切本生
事名本生事。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
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
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難
修行。如説如來迦葉佛世作是罵言。何處
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
得故。由此惡業今受苦果。此爲止行惡
行現化所作。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謂所
宣暢種種隨樂文義巧妙。小智衆生初聞當
信。二方便語化。謂立學處毀諸放逸讃不
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解人・隨法行等。三
辨揚語化。謂斷衆生無量疑惑 意化有
四。一決擇意化。謂決擇彼八萬四千心行差
別。如疏中解。賢劫經第二卷中。喜王菩薩宴
坐思惟等。二造作意化。謂觀衆生所行之行。
行與不行。若得若失。爲令取捨造作對治。
三發起意化。謂爲欲説彼對治故。顯彼所
樂名・句・字身。四領受意化。則依四記等。四
記有二。一人四記。二法四記。如別卷抄 
從定起者。瑜伽抄解。一起耳識名起者。二
起定心與耳識縁聲名起者。三出定者名
起者。初續前位故。此等廣如佛地第六
菩薩後智中起五識。亦等引位起。雜集言據
二乘少・異生全故 
恒依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三義名爲心
所。無所簡別。餘如疏説 
心心所總別相。應説無爲縁別・有爲縁別。
有爲縁中有本質縁別。無本質境亦別。相者
義也。非體非相 
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今解。名
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於色故標心名。若
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其七・八二識
以對身故可名心受。又受從相應心名
心。第六倶從所依七故名意。心通六・七・
八故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縁起經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義解。
如對法第一抄 何故第六名識。三受之
中。何故但説苦・樂爲名。不標憂・喜 以
苦對樂倶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以
寛攝狹但名苦樂 又苦與樂行相猛利。
以明攝暗。憂・喜不等 又苦與樂皆是異
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 又具
果・因攝不具故 又有異釋。以苦對樂倶
通六識。以憂對喜唯在意中 又説苦・樂
厭・欣行増。憂・喜不然。故標苦・樂 又苦
對樂倶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説
苦・樂 又以苦對樂倶上地捨。以憂對喜
皆先下地除故説苦・樂 
三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釋之
 依五根受隨根各別。何因總以身受爲
名 答由此五根體皆色故 若爾眼等應
並名身 答自體生識。相状異故 若由相
異不並名身。隨別受生。應非身受 答
由眼等四不離於身。皆從所依總名身受
 意根亦爾。若不離身。並應名身不名心
受 答二界眼等並不離身。無色意根離
色而轉。如何建立身受非心。體相既殊。故
分二種 
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者。
既説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 答前説
倶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根
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 又設憂
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
苦根。而與倶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
以理釋説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倶。
彼既無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非無記者。
隨轉理故。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
三性三受倶不倶義。勘五十一抄 
地獄八根。現行・種子定倶成就。命根既種。如
何現成 答一總説八言成。何必命有現
亦識中種可爲命體者名種。現能爲根者
名現 又體是種。用爲根者名現 又能持
名種。所持名現 
問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爲樂根。初二定
中有喜有樂。方便唯喜而無有樂。不同第
三二倶相似 答三定倶尤重無分別故。本・
因倶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説
有喜 問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二地倶
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倶稱怡
五根 答方便根本怡差別。三定無分別故。
方便・根本倶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
倶有差別並稱喜。根本下二定中。不以無
分別故名樂。但以悦根名樂 問亦應第
三定不以無分別。亦應悦心名喜 答下
有分別怡根名樂。上無分別悦心名樂。此
義應思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迴
受。如賢愚經第十二卷説。鴦掘摩羅人中得
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彼極苦根人中有不
 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
識果。唯識十證中云。意中業果。雖起無雜。
而有間斷。即説不於餘趣受故。准此一
文。唯迴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
得 又解論據非懺悔及入聖者。趣生無
雜。從多分故。非迴受者。故六識並可通迴
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 問此護法論師憂・
苦種子爲同爲異 設爾何失 問若言同
者。何故地獄苦根不亦名憂。若別者何故初
二定名喜亦樂。地獄憂・苦不許二名。若一
苦根亦名憂者。三根不成復爲自害。第三即
是憂根不成故 今憂・苦二根種子定別。倶
行逼迫。由無分別有分別故。苦・樂二根或
同或異。如無分別智及後所得四地已前各
別種生。五地已上或同或異。二種生一現。一
種生二能。亦無過失。現行之中無二惠故。
行不相違。一念倶説。喜・樂亦爾。故不同憂・
苦 問安惠師憂・苦種子亦爾。何故地獄憂
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何故苦極不名
爲苦如第三定樂 答憂・苦行増。二不倶
説。喜・樂不違故一念生 問何故等順異於
違。苦極非意。違乖於順。樂極在心。由有分
別・無分別故。此師地獄許起分別煩惱故。
前師不然。此義應思。極難解也 
善等三性六識爲遠因等起・刹那等起分別」
四無記等幾有三業。異熟心等能發業不
非業果心定得發業及隨轉。業果者雖未
見文理實難。判餘者得 其初起苦樂受。
如善・不善共難故。必由染・淨心引方隨等
流。離欲苦根既無憂引。如何初起 善惡性
隔難。初生隨意性。苦・樂非性別。捨引即
隨生 
解欲中。第一師云可厭事即無欲。其無漏
心有無欲時。無漏第七縁因第八亦應無
欲故。此理非違。第二師若有求希資具・什
物欲禾稼等。豈無欲耶。故並非正 
第六卷
信中忍・樂・欲別。於三境中隨増義説。後二
唯善亦唯樂欲爲名。初通染・淨故標忍號
其實於滅・道亦樂欲故。於後二亦忍可故
有能中。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
得能成。對法但云謂我有力能得能成。若
准此解。其信二善即得無爲能成覺者。即
信實有。信有用故。或信徳攝。法中攝故
今又解云。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覺
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被甲加行等。論既自釋 有勢等句無文解
釋。勢謂威勢 勤謂策勵 勇謂勇鋭 堅
猛謂固進 不捨善軛。謂永不屈及不止
善法立少染法立多者。染法曾熏時長。法廣
故多説之。善法起少時促。法略故少説之。
若在佛位由因廣故。果善無邊。欲令聞者
歡喜希求。所以多説 
善法修斷及不斷中。應叙六十五縁縛之義。
及五十九二斷之義。至下第八當廣分別。
威儀・工巧・變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幾。各應
思之 
薩迦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計我。略有
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不即
不離。此句但是初即蘊計。無後二計。離蘊
總説而爲一我。蘊別有三。如是我所有十
五句。既説與蘊不即不離。不可定説蘊爲
我所。故無諸句 然准瑜伽第六及六十
四。離蘊有三。一者異蘊住在蘊中。二者異
蘊住離蘊法中。三者異蘊非住蘊中非
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如是三種皆
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並我總
有四十八句。説所行相各有起・處・縁。謂縁
歴・依起・所縁三義皆得。若縁處者不分別
處。又有四十八。若分別者一處有三十三我
所・一我。合三十四。十二箇三十四。合四百
八。十二箇我見。三百九十六我所見。十八界
等隨應當知 
瑜伽第八説有七倒。謂想倒・見倒・心倒・及
淨・樂・我・常。彼四妄想分別是想倒。於彼妄
想所分別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是見倒。
於所執著貪等煩惱名心倒。煩惱有三。一
倒根本。謂無明。二倒自性。謂薩迦邪見・邊執
見一分・見・或取・及貪・三倒等流。謂邪見・及
邊執見一分・恚・慢・及疑。薩迦邪見是無我我
倒。邊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
*或取是於苦樂倒。貪通二種。通淨・樂二
倒故 一會如疏。又解此隨順門故二取收。
不説見・戒有所依縁及二義不具非二取
攝。若單縁見及倶縁同時五蘊並前後伴類
爲勝・能淨是見取。若單縁倶時及前後五
蘊並一切法爲勝・能淨。或勝非淨。或能淨
非勝。並縁見及倶縁同時五蘊。爲勝非能
淨。爲能淨非勝。皆非見取。戒取亦爾。若
縁見増隨順戒劣亦名見取。戒増隨順見
劣亦名戒取。若縁二倶増。行相亦倶増者。
必非二取。二取不相應故。但是法執染惠。
非二見攝。二見攝者必推求深。行相獨勝故。
不作如前等解。便違此及瑜伽等文。二義
不具。設二義具非見・戒者非名所目。故
非二取 
三惡趣極苦處。不造往惡趣業。無分別惑
故。可造人・天業耶 答不障。但言無分
別煩惱。不説無人・天業故。若自不起不
共無明。如何造人・天業。故亦不造。此論總
報。別報可造。善・惡倶得 
生在下地起無色界幾煩惱。唯起於六或
七。謂見取・慢・疑・愛・癡・及我見。若定若生不
過爾故。又可起彼戒取。執彼定爲勝因
故。無起彼邪見及邊見文。不同色界有六
十二見等故。生欲起色界定五。散中謂身・
邊・慢・愛・疑・二取。不見起耶見之相。二無
因論亦是定後起彼耶見。九皆容起。並起
戒取執彼定爲勝因故。然無此文生無
色界除下潤生我・貪・慢二見・癡。餘更不
得起。彼無中有可説起謗等故。生無色
界唯起下倶生。無起分別相。無中有起
謗故 
六十二初文。説五種愛縁上者。謂或證得
等至出已。計爲清淨・可欣・可樂・可愛・可意
隨念愛味 或未證得。或已證得。未來愛味
増上力故。進求欣樂而生愛味 或已證得
計爲清淨・可欣。乃至廣説現行愛味。若從
定出可生愛味。若正在定無有愛味。愛
味者謂於是中遍生貪著。後文説二種。謂
未得定者有染汚。謂希上生深生愛著。不
染汚愛縁上定者。謂方求離欲生。廣如六
十二説 
我見別縁不縁他地者。修道我見有二行
相。一總縁得他地。二別縁不得。見斷我見
亦有二類。一見爲他我則得。二計爲自内
我即不得。今説不得隨義應知。或無分
別我見縁他地者。梵王常等即定我見故
下上相縁中。下地縁上二界皆同。無文遮
故。上縁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縁慢。總縁亦
有慢。餘如前皆有。見・戒二取理定不得。除
總縁行相。無別體故 
貪瞋癡倶生與三受倶者。瑜伽五十五説
倶生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故。其
分別者。瑜伽論貪貪違縁憂・苦倶。瞋遇順
境喜・樂倶。今此文通一切。不遮倶生・分別
二。引皆同應廣如彼 
慢有二種。一高擧。二卑下。高擧有三。一稱
量。二解了。三利養。以卑下慢與憂相應。高
擧不爾。故前所説不與身・耶一分倶。此與
憂倶。據卑下説亦不相違 
正義若地獄無分別煩惱。應無因力斷善
者死時續等。解云。勢力不生。非因邪見 
五十九云。於利養等他引猶預疑與憂相
應。於惡趣等他引猶預喜根相應。邪見先
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二
取隨境故四受倶。五十九中但依欲界疑・邪
見等説。此通一切地。故與樂相應 
要得根本定煩惱方起。有依未至斷欲九
品已。不得根本命終。此人以何現行潤生
 有解無此。必得方命終故。如第七生預流
無命終不得應果者。心得根本定方命
終。有解亦有。唯以隨眠潤生。如見諦以隨
眠。亦有現行潤故 此亦應爾。伏修不伏
見。見惑既不善。何不感惡趣而生上界
耶。若以勢力不行。何不名伏。今以義解。
由勢不行不能發業。設使有者輕而不重。
非決定業不感欲界生。若正六行所厭名
爲伏故。不爾便退。煩惱強故。定力勢劣弱
故。以無修伴。弱故不能 
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三種。一諸見所縁
本是無事。餘是有事。因此見行相本無決定
餘不定故。當對法第七。二行相深迷無我。
名縁無事。餘名有事。所謂行相深境。必迷
無我故。餘必不定。五十九云。見・慢名無事。
貪・恚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
三見道所縁名縁無事。修名有事。見道諸
惑分別猛利多横執故。修道少故。瑜伽云。
見所斷名縁無事。餘名有事。除縁現在・無
爲有體法。縁過未・鏡像等名縁無事。所餘
名縁有事。本境有故。對法云。非有所縁。謂
顛倒心・心所。及縁過未等。餘名有事。本質
或無名縁無事。餘必有名縁有事。五十九
云。無事縁謂無事煩惱。有事縁謂有事煩惱。
與唯識同 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體有
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影
像中有決定執名無事。但五見。不定名有
事。癡・愛・慢雖亦有執。不決定故。二執者
名無事。*二不執名縁有事。故見・慢・愛等
此名無事。餘名有事。三朋屬見道名無事。
修道名有事 隨前諸文據實有無事二
門即盡。一本質。影像。二影像之内有體・無
體。如縁過・未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
爲名縁有事。然於中義別更分三種。一決
定不定。二執・不執。三明屬見・修道法。即五
重中前三重是 
如大論第十一五蓋中。説惛沈・睡眠二別
相。太好 
隨煩惱中諂誑覆等。癡分者亦非瞋倶者。依
多麁相説。據實亦倶。如瞋故誑他引諂覆
自罪者。理亦應然。相細隱故論略不説。餘
解如疏 
隨煩惱中。忿等隨所依・縁總・別惑力。皆通
四部。有依少諦縁多諦。有依多諦縁少諦。有
依多縁多。有依少縁少。後二行相可知。初二
是何諦惑。爲從所依判諦。爲從所縁。倶
不定故。由此應言。所縁即所依。縁謂縁藉
故。非所縁境。境不定故 有義所依即所縁
境也。以所縁境爲所依杖。依從所縁判
諦。依不定故 有義依與縁別。如疏中解。
若依初二解。初二句無妨。若依第三解。初
二句云何 有解。必無此者 有解。隨増屬
諦。依増縁弱。憐近引故屬依。縁増依弱屬
縁。疎遠引故 
諸本隨惑幾異熟生。通威儀・工巧 
覆自罪爲覆。覆他爲覆。非也。如比丘尼
覆他麁罪亦名覆。菩薩説他罪爲罪爲福。
憂惱倶生勢伏可除。善者及分別煩惱。世間
離欲。汝何心故惡心皆覆。此中且説自覆。
無惡心皆善云性不行
勢分力故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
 基撰 
第七卷
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
現起有無等者。瑜伽釋略有三解。有義。三
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
麁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
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麁心・心所。前後相
續定無有尋。唯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
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
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
若欲界地及初靜慮・靜慮中間細心・心所不
與尋・伺共相應者。及一切色・不相應行・諸
無爲法。不與尋・伺共相應故。亦皆説名無
尋無伺地。故後論言。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
地一向是有心地。無心睡眠・無心悶絶・無想
定・無想生・滅盡定・及無餘依涅槃界。並名
無心地 有義此三就二離欲分依建立。謂
欲界地・及初靜慮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
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
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
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已
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並已離欲。
亦得説名無尋無伺地。故後瑜伽第四言。此
中由離尋・伺欲故。説名無尋無伺地。不
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
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
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
行。如出彼定及生彼地 如實義者。此三
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
漏諸法。於中尋・伺倶可得故名第一地。靜
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故
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
法。於中尋・伺倶無有故名第三地。故瑜伽
第四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
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
地。第二靜慮已上色界・無色界全。名無尋無
伺地。無漏有爲初靜慮定。亦名有尋有伺地。
依尋・伺處法縁眞如爲境入此定故。不
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説 若就相應及
就離欲建立三地。攝法不盡。亦大雜亂。雖
言有尋有伺等地。唯是有心。此就一門麁
相辨地。於此門中。唯説第二靜慮已上無
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名無
心地。餘一切位名有心地。後有四門同異建
立。如後當説 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
故。説名無尋無伺地。然唯説彼第二靜慮已
上諸地。必定已離尋・伺欲故。不言已離尋・
伺欲者下地諸法。亦得説名無尋無伺。若
如是者。未離下地尋・伺欲者上地諸法。亦
應説名有尋伺等。如是建立成大雜亂。是
故此三唯就界地上下建立 今觀此意。
依染・離染非釋有尋有伺無尋唯伺地。但
釋無尋無伺地。即此論文便非盡理。云何
可言依有染無染立三地別。身在下界
成三地染應名三地。已隨所離應非彼
地故 今應問此第三師解。界地何由得
成差別 由有地法麁細異故 彼麁細
異如何得成 必依有染繋法別故。無漏離
染依此地法亦殊。已斷是此有染種類。故
彼地攝。言有染者。有現行染。故身在下
雖成三界種子有染不名三地。言離染
者。據生上義。即非前地。不言已離此染
即非此地故。唯識文正。不同瑜伽。瑜伽但
依第二禪以上爲論。如前第三師會 又
解。此中言有染者。有彼現行染。離染者。即
無漏等。隨所離染地。即前有染之地今離故
名離染。隨此有・染離染二種有殊。地界法
異。皆應所應二種皆是彼地所攝。不説有
染是彼地。離染即非。故文無妨。不同瑜
伽。瑜伽但説第三地故。由此眞智亦屬三
地。依尋・伺處法縁眞如爲境。入此定故。
不由分別現行。以諸無漏性離染法依彼
他法。尚即彼地。況已離染。三地有漏法而
非三地。故文正義。不爾便爲不正義也 
五十六云。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若有尋
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
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
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
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乃至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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