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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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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爲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
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縁者。謂所縁。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
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爲行相。乃至
第八變色等爲行相等。廣説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
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
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眞異
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叙唯有
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
聖教亦説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
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説八識如大海
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
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爲因果故。法
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
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
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
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説至心言絶故 述曰。若爾前來
所説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
理世俗。説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眞諦
中第四眞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
心與言皆絶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
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
四眞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眞諦
爲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
眞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
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眞。心所與心
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眞・第四眞説。理實
俗・眞。第一俗俗非眞唯麁故。第二俗窮其
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
二重。展轉皆有至絶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説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
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
差別相故。可説有別。約勝義勝義眞故。相
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
説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
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
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爲能相・所相。謂
用爲能相。體爲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
體眞勝義理中。即離心言倶不可説。若以
初俗執有別。對四眞皆有無別理。第一眞
門如幻事故。第二眞門因果性故。第三眞門
並無我故。第四眞門心言絶故。倶無別相。
以四眞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爲能相。實體
等爲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
對三眞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
相無故。或以見分爲能相。相分爲所相。以
七識爲能相。第八爲所相等亦爾。一切應
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爲因果可
別。對二眞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眞亦
爾。推入眞門理皆無別。眞門但是遮別言
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
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
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爲
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
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
有別俗之相。唯説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沙門基撰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
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擧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
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頼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
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
自體分之用故。説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
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
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説我法有
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内識所變此能
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
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
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
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爲此問
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
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煩出 
論曰。至立轉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
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
後總結 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
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擧
首及末 安惠解云。何名轉變。謂是三識
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爲轉
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
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
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
識體變異爲見・相二分用起也 護法菩薩
解云。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爲
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
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
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
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云。前
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爲分別。是依他性。
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
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
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
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
我識自體能縁名爲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
用也。相・見倶依自證起故 安惠云。所變
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
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
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
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
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
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
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
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
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
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
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
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
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倶計所執。非有
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述曰。釋頌第四
句。有爲・無爲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
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
識。有爲識所變。無爲識之體。皆非識外有。
名不離識。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爲唯識」
論。唯言爲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
等識外實我法名爲唯識。非不離識心所・
及見・相分・色・眞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
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
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
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
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
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
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説餘非佛。護法皆通。
或並有漏。説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
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
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内見分識。能轉依
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内識。都
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
攝論等説唯二義。不説自證分師義。前師
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
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爲
我爲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縁。
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爲轉變。
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虚妄分別
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説能變識以虚妄分
別。爲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
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
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
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
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
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
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
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
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
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
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
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爲・無爲
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虚妄分別。
二十部等説體非無。有極成故 
既爾眞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
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爲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
不離識法。其眞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
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
離識眞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
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
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眞
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説
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
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
増益邊。有虚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
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説。離増益邊
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
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
智名契會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自下第二
有九問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
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徴。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説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
至第二卷。初以爲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
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説 
論。雖説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
問曰。前雖已略説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
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
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説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
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
 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
嚴所説。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
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爲
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
所。不相離故。如説若無心所心未曾轉。
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
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
識言無有横計所縁。不遣眞如所縁。依他
所縁。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縁。不爲
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
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説。非無無漏。及無
爲法 若爾欲・色二界可説唯心。是則言
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
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 此不然也。非但
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虚空等
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
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爲非
心等故説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
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擧能起執虚妄心
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 又説
所縁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説
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縁。我説即是内識上
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説云。謂識所縁唯識所
現無別境義。復擧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
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
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縁
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
不離。諸心・心所由縁起力其性法爾如是
而生。如質爲縁等。此中略擧 
論。又説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
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説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
舊維摩云。心淨故衆生淨。心垢故衆生垢。前
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
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説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
總擧。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
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
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説四智處名四智經。
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
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
顯四智。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
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
違即者。人・境倶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
生此識因説名爲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
唯是内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
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
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
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
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
唯有識 
論。二無所縁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
縁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
訖。故成無境 智者即菩薩智 無所縁識
者。無所縁之識。謂一切縁過・未識。此唯有
心。菩薩縁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爲智。舊
云縁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
言境非眞。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脱 述曰。若一
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
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脱。解脱不成故唯
有識。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
證知唯有識 
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
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
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爲
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
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
不取於此。前解爲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
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
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説。然一切異生能作
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
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所
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縁相應。法
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
一境之上無常等行衆相顯現。謂一極微觀
爲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
衆多義 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
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
心所變。故隨心觀衆相顯現。此意如是。境
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
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縁眞如觀。
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
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眞。境隨眞
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説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
經。心意識所縁。皆非離自性。即縁識之體。
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
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縁。皆自心爲
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説一切有爲・無爲
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
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爲
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
等識。不親縁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喩
云。如餘 此中意説。且如五識中取一眼
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
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
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
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縁離自
眼識之色。此親縁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
及第八等所變爲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縁縁
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
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
攝。不親縁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
等唯縁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
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爲言故。眼等識如餘。
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離自諸法 述曰。第二量
云。餘識。亦不親縁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
等識 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
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
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爲不定過。但總言餘。
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
亦不親縁離自諸法故以爲喩。即是縁不
離自識境爲境義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縁至如彼能縁 述曰。此意説言。
謂前已言親所縁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
爲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
六量。此總爲一。謂此六識親所縁縁。定非
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
縁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爲喩」
論。所縁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
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縁。決定不離我之能
縁心・及心所。以是所縁法故。如相應法。相
應法體所縁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説。謂
一切有・無爲但所縁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
言即識。以有・無爲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
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
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
所縁。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
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爲因 又
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
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
結上所明 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
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
計實我法非有。眞如理空・及能縁眞識非
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
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
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
論初卷所説彌勒本頌。虚妄分別有。即有三
界虚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
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 於此二都無者。
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
都無。舊云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
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
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
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
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 此中
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眞如。眞如是空
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
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
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
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
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
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
上加阿縛駄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
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
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
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爲勝 於彼亦有
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
別。即虚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
諦中有眞諦空。即眞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
眞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
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
爲異義意大同 下成前義。故説一切法者。
謂有爲・無爲。依此二無名之爲空。故此二
攝法盡。有爲即妄分別。無爲即空性。謂般若
經中説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
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
句同此 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
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
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
也 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
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眞
空故。於眞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
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
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
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
無故此中文略但言 一故字 是則契中道
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
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
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
説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
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
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説一切法非空
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
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虚妄生
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説清淨 
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
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爲難 
論。若唯内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
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内識無心外境。如何
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
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
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
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眞諦論云。處・時悉無
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
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
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
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
應成 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
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縁色等。何
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
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縁終南
山處。縁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
如正縁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説
比識者。非此處亦生 彼論第二難云。何
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
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縁終南山時。縁此
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縁終南山
時 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
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
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
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
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
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 彼論
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
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
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
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
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
故。如餘髮等 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
得飮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飮等用。餘飮等
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飮食等。應無實
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飮
等 又夢中飮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
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飮等 第三云。復
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
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
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 又尋香
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
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
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眞
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
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
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
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
依業虚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
中種種主爲彼所逼惱。新翻論云。處・時定
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
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喩釋前四難。彼論云。
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
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
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
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
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
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
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
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
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眞
如亦不實過。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
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
准前。此以一喩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
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
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
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
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云。同於一
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
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
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
爲喩。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
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
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
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上來一
頌以三種喩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
一種喩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
獄卒等。能爲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
云。謂地獄中雖無眞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増上力故。同處同時衆
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
至其所爲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
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
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爲
喩。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
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説。今擧一夢境。等餘
別二喩。及一種喩。應釋汝・疑 
論。何縁世尊説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
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縁
世尊於契經中説十二處。但應説有意・法
處故。舊唯識云有阿含。爲至教故引經爲
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
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説
有十二種處。非説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
等爲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説頌答
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成内外
處。佛説彼爲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縁合
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
説爲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
種子縁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
觸。如次説爲身處・觸處。依此密意説色
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
卷内。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
不説。説種爲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説。今
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
故 
論。爲入我空説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
*密意説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
説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
説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
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
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
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
説色等十。非説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
也 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説有
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説續有情 述曰。此顯説彼十
二處喩。二十唯識復説頌言。依彼所化生。
世尊密意趣。説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
自釋言。如佛説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
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説。不説實有
化生有情。説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説色
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
意趣説。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
説無我。外道謂佛説死已後斷滅無餘。便
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
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
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
滅説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
情。但隨所宜佛便爲説。故説諸處其義亦
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
此以爲同喩 
問衆生執有我。爲破實我説法處。衆生執
有法。爲破彼法應別説 
論。爲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
二十唯識復説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
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説唯識教受化
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
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
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説唯識
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
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爲除法執既説唯識。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
即相之性不問眞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
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
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爲・無爲名爲有。我・
及我所名爲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説爲法空 述曰。此廣非
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
即法我。理不可得説爲法空。非無離遍計
所執實有爲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
識性故説爲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
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説有依他名唯識
性。後得智所縁。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
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縁見分故。故今總
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
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
無眞諦。以眞・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
有眞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
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
是俗中眞諦。故俗中定眞・俗亦是相依。四重
眞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眞諦。即眞中眞・
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眞相望。皆眞皆俗亦
是相依。若無一俗。眞對何立。無眞亦爾。故
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説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
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説爲不可治者。沈淪
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
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
彌勒説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
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
亦有此難。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爲體等
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 似色相
者。有形礙故 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
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
多時住故。即此説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
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
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眞實有無
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
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論。與染淨法而依處故 述曰。此第二解」
如何爲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
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
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縁此境色而起
妄執名爲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
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
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
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
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
忘倒。以色識爲因起*忘心故。説色識
爲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
越。應許爲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
亂體。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
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
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
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爲無 述曰。此文第六
現量爲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
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爲無。
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
中現量爲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
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
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
爲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
無内外故。無計度故 順他宗解。五識縁
境現量得時不執爲外。五識等後意。妄生
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説彼爲無 述曰。現量照自
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
故。今説爲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
爲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説彼爲非有。此
明内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
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説彼非有。不
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
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
説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
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
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刹那。今破之言。
五識後意縁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
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爲外也。故
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縁時
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縁皆已滅故。如何
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
識不倶故。若大衆部等。及大乘。諸識雖倶。
然五識倶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
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爲外境。現
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
就他宗説現量時不執爲外。然實五倶亦
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縁色等。意與
五同縁。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
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
但堅深可説有異。非五識倶無有執也。諸
處但説五識倶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
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叙
諸師説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下依法體性非内外。
遮外横執妄言爲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
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
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
縁諸法。不可執爲是實。亦執爲心外之色。
若小乘等難不説意識現量執爲外色。但
説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
前解五識不執爲外意執外。今説五識所
縁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
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
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
自下爲難。初先擧喩。下方起難 如從夢
覺知彼唯心。即擧喩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
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
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
中。先擧極成爲喩。謂如夢未覺不能自
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
實方覺知夢 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
亦爾。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
非有。謂未眞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
眞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
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説爲夢耶。未得夢
覺恒處夢中。故佛説爲生死長夜。惛如夢
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 
上來依教設難訖。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縁 述曰。此外人 
問。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爲此
難。外色實無。可非内識境。他心實有。寧非
自所縁。此意令自心親縁他心著。此中若
縁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縁著。何故有而不
縁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
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
應不成 
論。誰説他心至是親所縁 述曰。此論主答。
誰説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爲我境。
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説他心是自心親所
縁。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
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縁於境。
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
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縁時。但
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
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
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
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
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
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
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論。如縁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縁他相分色。
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
用故。如是心生時縁起法不滅力故。即一
法體之上有二影生 相・見 更互相望不
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縁起力其性法爾如
是而生。如質爲縁還見本質。以心爲縁還
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 唯識二十頌云。
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
不知如佛境。廣説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
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
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
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説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
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説唯我一人之識更
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論。汝應諦聽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
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
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
別別法。無佛故誰爲我説。無衆生故佛爲
誰説。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
何所求 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
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眞如 述曰。此釋*深
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
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
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
眞如。以空理爲門顯眞如也。空性即是二
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眞如。論。識自相
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
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
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
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眞如者。即前四
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爲識。
非無心所等 
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
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
等。爲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擧色等取一
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説離識五法皆是有
也 
即答理難訖。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
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
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次
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
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説我法。有種種相轉。於
中有七頌。合爲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
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
若無心外之縁。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
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
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
縁。下一句顯分別。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
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縁生有漏分別。
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
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
中能生一切有爲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
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
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
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説種子功
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
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
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
同類故。於因縁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縁。
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縁種體皆生等流 
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倶有因得士用
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 答如前第
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
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
卷下但言如小乘倶有因得士用果。不言
即是倶有因。然顯揚十八。破倶有因是因縁
故。今但是因縁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
法體。彼擧譬喩。亦不相違。又互爲果名倶
有因。種・現即非。若與倶有法爲因亦通無
妨。如攝論説即義説二因。若別解者唯前
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増上果
中攝 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
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
通三性・漏無漏因縁種。此異熟果因。但是
善・惡有漏増上縁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
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
上別立。以倶有爲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
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
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
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
作名生士用果 増上果亦有二。若前解
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増上果。若後解等
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増上果。此果稍寛。不
能繁述。且依一法説者。如名言種望第八
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
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
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爲倶時依勢力引起。
望此現・種是親増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
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増上四
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
先説。後二果疎故後説。前二果中。初是因縁
稍親故先説。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
先説。増上寛故後説。以能生此一切有爲
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繋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爲
非種生故。彼無爲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
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 
若爾増上果亦爾。有疎遠非種力所得。亦
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爲法
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説。此説能生
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
以妄分別爲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爲不
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
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爲。一切
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
義故此中説也 又解此文爲釋伏難。非
成離繋。謂有難言。何故頌説種生分別。不
説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
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
現生種非此所説。此頌但説能生現行分
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 
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爲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
爲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
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
不一・異。若爲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
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
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内
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
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説諸識。種非識者僧佉
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
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倶
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説故 述曰。此中所顯
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爲識種第八識也。
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縁攝。非因縁故。
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
説。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
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
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種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
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縁
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
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
起因中爲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爲
轉變。以種子數衆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
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述曰。言種多
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
共・不共等有受盡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
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
種爲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爲縁生分別。
通三縁。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 釋展
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
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
及無爲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
助力故。謂由眞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
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
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
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爲
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爲性。以自體・相・
見等類衆多故言彼彼。彼彼者衆多義故 
論。此頌意説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
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
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
雖無心外之縁。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
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 轉變差別者。牒
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
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 彼彼分別而
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
得生。何假外縁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
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爲縁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
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
等現行・爲縁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
故染・淨法皆不離心 
略解頌文訖。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下
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今且隨文
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説種現至此縁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
前頌上二句説種子・第三句説現行爲縁。生
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
知此縁・生相 
此總問縁及縁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
句種・現縁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縁且有四 述曰。辨前縁法。廣上三句
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縁。後傍乘義明十
五依處等。縁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
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縁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縁爲四文。
因縁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縁宗廣展轉力句。
因縁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
中有總・別。此爲總也。非一切法有爲皆是。
今取親者 
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述曰。總
有爲因縁體者。不過此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
顯通三性 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
各別 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
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説名言種三界無別者。
不然。違此文故。界繋別故 
此出因縁體。望何爲因縁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縁性 述曰。謂能引次
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爲
異熟種之因縁。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
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縁。如現行因變異
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縁故。及起
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
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爲因縁。
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爲因縁 
論。現行者至是因縁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
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
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
現行但能爲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
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
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
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
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
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
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
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
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
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爲因縁。此中
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
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
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
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 答
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
熏故 
若爾八倶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
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 問心王簡心所尚
獨爲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
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
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
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
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
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
前已説。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
佛身善法無増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
漸漸増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
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説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
 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
此非因縁耶 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
有因縁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
縁。一切外麥等物亦爾 
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
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
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縁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
如此中説。展轉相望亦非因縁。既言異類。
不能親生倶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説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
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説。異體類・同體
類現行展轉爲因縁者。彼對法論因縁中。説
六因是因縁。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説。皆
假説爲因縁。實是増上縁等故。或隨轉門者。
隨順薩婆多説倶有等五因爲因縁故。顯
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縁故。可應叙之」
論。有唯説種至爲因縁故 述曰。又瑜伽第
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
皆唯説種子是因縁者。依顯勝説非盡理
言。云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
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
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説轉識與
阿頼耶互爲因縁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
識更與本識互爲因縁。故知現起六・七。與
種子本識爲因縁。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
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
現行二法爲因縁體 
論。二等無間縁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
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 八
現識及心所者。出縁體。唯見・自證是此縁體
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爲非此縁
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倶時轉故。三
十八説。等無間縁唯望一切心・心所説。以
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
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
必有縁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
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
者是假。二無縁用。若是縁慮開導之法。又非
假者方有此縁。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
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縁故。命根有等
無間義。無有縁義・開導義故 前聚於後
者。簡倶時及後爲前縁義。非開導故 自
類者。顯非他識爲縁 無間者。顯雖前無
間爲後縁。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
百年等斷。亦是此縁故。對法第五卷言。不
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縁。
故知准望自類識爲縁義。若不爾者。出定
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縁 等而開導
者。顯前滅一心。爲後心・心所縁。前一切心・
心所。爲後一心縁。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
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
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爲縁非望餘
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
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
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
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
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
火等喩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縁義 令彼
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
劫。前眼識望後亦爲縁。以後後果當定生
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
此縁。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
爲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
縁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爲縁 述曰。自下簡略。
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
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倶時轉故。如不
相應非此縁攝。正擧喩類兼顯非縁。無等
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倶轉非爲縁
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爲縁。多類並生故。若
唯一識自作縁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
許八識倶互爲縁。多類並生得爲縁者。種
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
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倶時轉
體用各殊。如何倶起望後並得互爲縁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縁 述曰。顯心所是。
心所與心雖恒倶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
同一所縁。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
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縁・依
各不同故非互爲縁。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
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縁 述曰。簡彼末
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
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
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縁攝。第
八十説。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
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
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
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
心非縁。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
心聚爲縁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説至無間縁故 述曰。且答近問。
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
文同 若此識等無間。謂爲縁者 彼識
等決定生。此説果有。既論説言決定生故。
果定當有方得爲縁。亦不定論時節久遠。
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縁 答
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爲縁。
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
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縁亦應爾 
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自下第三八識・三
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縁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
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 
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
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爲縁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
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
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
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
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
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擧二人。非無色界
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
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
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
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
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
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
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
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
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
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
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
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
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
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
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
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
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
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
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説爲生。據實受變易。
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
伽第四説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
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
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
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
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
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
於彼無初發心縁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
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
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
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
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
説變易有更生故。有説勝鬘經即許有多
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
説。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如餘樞要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
第一師説。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
者。既與教・理倶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
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
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
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
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
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
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
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
家。取者任意 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
者。以此論説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
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
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
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説佛處中陰二
十年。亦化無色界衆生者。大衆部經。非大
乘義。楞伽・般若皆説菩薩不生無色。瑜伽
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
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説彼五淨居發大
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爲言。唯五
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説。今第二
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
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
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
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讃歎時。此三千
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
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
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説。合掌而去。所有梵
衆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
來是處。乃至廣説。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
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
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説。合掌而去。爾時十方
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
乃至爾所梵衆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
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説。合掌而去。爾
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
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説。合掌而去。餘處皆
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説發心。故
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
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
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説發心者。據異生説。
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
者 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
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
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
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 問此第二師
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
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
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
變易者不 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
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
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
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
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
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
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
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
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
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
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
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
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
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
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
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
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
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
業故於理無違 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
實報土。第十地居。爲三界處爲不爾耶。佛
地論説。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爲第十地諸
菩薩等説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
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
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繋故 述曰。此即末那
隨第八繋如前已説。故同第八界地互縁。
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
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繋
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
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説
有人法執故爲此説。染者人執。不染者法
執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
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
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
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
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繋故。
對法第十三等皆説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
生故。此言染識爲縁及果。但在二界。所引
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
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
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
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
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
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爲縁。如
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
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
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
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
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
眞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
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
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
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爲縁。後二識但言自
類爲縁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
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
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
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
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
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
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縁必
同漏・無漏故 
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
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
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爲無漏識依
 必倶者。顯非等無間縁。等無間縁根前後
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簡第七爲六依。
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
識。不相應故 
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
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
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喩如在餘位極
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
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 若准前師。十
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
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
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
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
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繋。不可
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
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
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
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
等。於理無違 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
有妨。如下地三識繋雖有別仍別地依二
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
菩薩多分爲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
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
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
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
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
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爲無間縁。
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説
論。三所縁縁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
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
所縁縁體相 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
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縁假。次或唯縁實。
前師即眼識縁長等。後師即不縁。故此但總
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
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縁之識故非是
縁。縁者必是依他・無爲。可有力用發能縁
識名爲縁故。即簡經部眼識。縁和合色體
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縁義。而非是縁以
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縁 是帶已相者。
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
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縁之心有似所縁之
相名帶。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縁體攝。
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縁
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
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
智不似眞如相起。應非所縁縁。我之大師
戒曰大王爲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
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
相者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
眞如之體相起。與眞如不一。不異。非相。
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縁之己以爲境相者。
是所縁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
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
非所縁縁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眞如
亦名爲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
謂無相 前句是縁。此句是所縁 縁生於
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縁縁
果。非與色・不相應爲所縁故。三十八説
唯望心・心所爲所縁故 若爾古師・大師
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爲縁生能照法。能照
法體若帶己相。説此名彼所縁縁者。即鏡
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爲縁生鏡中影。鏡中
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縁
縁。爲解此疑故。次説言所慮・所託。所慮即
前所縁義。所託者即前縁義。設此爲彼所慮
非所託者。不名爲縁。如和合假等。設爲
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
縁。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
鏡等所縁縁。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
故。慮者縁慮義。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
能縁。此中意説。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
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縁縁故。一
切有爲・無爲皆此縁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
如何解所縁 
論。此體有二至疎所縁縁 述曰。自下第二
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
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縁別。唯是見分内
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爲。即識所變名
内所慮。二是無爲。眞如體不離識名所慮
託。即如自證縁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
是無爲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爲攝。若依本
體。即是眞如故無別説。此有爲者四分中相
分攝也。此説親已疎所縁縁與能縁心相離
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
爲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縁縁。
亦非疎所縁縁。不親取故。不杖爲質故。要
爲本質能起内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縁
縁。謂爲質起故名縁。見分亦變内相分似
本質法故名所縁。親所縁者。即謂見分是
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
相名所縁。故名能起内所慮・託。不言起
内心。以起是縁義。起相分是所縁義 
論。親所縁縁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縁
縁。但是能縁之心皆有。離内所慮・託之相
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縁無
法不生心也。疎所縁縁能縁之法或有或
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
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説。
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
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縁縁。疎所縁縁
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
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
亦定有疎所縁縁。亦親所縁也。此第八識
要杖他變爲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
杖他變。望自身雖爲本質。望他即爲影
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説至爲自質故 述曰。第三説。前
二師倶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
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
第二卷説。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
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爲己第八之質。由
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爲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
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爲此種。
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
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
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
救言等者相縁。不等者不縁。何故不許第
八可受用者縁。不可用者不縁。此中且以
種子爲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説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
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縁縁。若因若果
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
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
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
果位能縁無爲・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
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爲質。心王唯能變
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縁去・來等。亦託心王
所變爲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
文雖總説。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
有漏者。是倶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
以爲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
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縁眞如・虚空・去來。
無外質故。縁現在世・有爲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
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倶生。故一切種
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
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
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
餘如樞要 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
縁即不定有。或説亦縁眞如。有説不得。但
縁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
所縁。唯除見分非相所縁。因中五識諸
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縁縁故 
論。四増上縁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
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
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 有勝勢用
者。謂爲縁義。即有爲・無爲有勝勢用。此用
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於餘法者。
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縁縁故 或順或
違。顯與違・順能爲縁。與後生異法爲縁
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
亦是此縁故 
論。雖前三縁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縁最廣
前三亦是。然今此縁。除彼前三取三外之
餘法爲此縁體。雖無一法非所縁縁。所縁
縁外更無増上。然彼正縁時是所縁縁。餘不
縁者是此縁故。以此別體明四縁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
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
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爲法
得中通有・無爲。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
八説。自種爲先餘法色・無色爲建立。助伴・
所縁爲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
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
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爲
先。宗・因・譬喩爲建立。大衆・敵論者爲和
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爲能立。便以義爲所
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喩爲建立。宗爲所成
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爲先。劬勞爲建立。處
具爲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種
姓爲先。内分力爲建立。外分力爲和合。證
得涅槃。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
等也。彼且約無爲説。實亦通有爲。二十七
賢皆名得故。論説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
是有爲。第四唯是無爲。彼論又説何法作用
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
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爲無作用故。又彼無
住略不説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
説是順所生此縁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
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増上縁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
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
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
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
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
説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爲性 述曰。此出七體
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爲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
第一卷説。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
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
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 信等即
以信等・及善念等爲體者。信等等取精進。
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
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
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
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
五十七云。幾不繋。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
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
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 問何故見
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 見道
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
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
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縁前心。
其第十五心已縁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
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爲故。唯取十五
心爲此根也 問此相見道在眞見道後。眞
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脱道。解脱道中已得
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
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
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眞解
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
果得有初根。義唯菩薩從眞見後亦不出
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
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
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
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此中加行・
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
加行等故。但擧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
色界繋・及不繋。一切繋・不繋爲義。義者境
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
繋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
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
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
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
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
前。在順解脱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
本位故。五十七説。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
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
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脱分
位也。此不望涅槃爲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説 述曰。於前三位
九根爲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
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
以十根爲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
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
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説。然解
脱・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
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 然此無漏根通
三界地。五十七説。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
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
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
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
所以別説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
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
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
子得根名。説彼爲有。後亦許起。既非見
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眞現觀云。又
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
世智増上縁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
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刹那無有間斷。
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
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
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
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
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
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徳法故須修。
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
法爾有故。此中説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
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
俗智故。非眞見道不相順故 又解眞見
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説。此中説
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
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
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説。漸離欲説。非實道
理 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
修種増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
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爲。寧知彼地有其
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 或説
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脱分
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説。二乘人劫數近故。
不可説有彼解脱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
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爲證初
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
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爲菩薩
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説彼有此根
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
故。此中不説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
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説。菩薩三根於勝解
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
爲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説勝
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説。謂初地有三。
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
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説彼見
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爲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説 述曰。此第二
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
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
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
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
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説彼
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
明利故不説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
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
如五十七等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沙門基撰 
論。如是四縁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縁
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縁已。自
下傍乘辨縁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
一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縁依十五
處説爲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
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縁
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
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
三明四縁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
四明四縁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
宗。言四縁義別依十五處立爲十因。自下
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縁依何處
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
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
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
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倶
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説等因義也。
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
中邊倶辨此因。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
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
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
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
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爲先故想。想爲先
故説。是彼諸法隨説因。彼論文勢似取詮
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爲因體。然今此文
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
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
故。唯語爲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説
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爲果。以
名・想・與説爲所依因。言説正是詮諸法因
也。言説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
爲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
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
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
名皆無記 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
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
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
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説因 述曰。此顯説因依
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説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
立説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
有言説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
隨彼所見等事説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説爲所説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
何爲因。此即能説之語。爲所説一切法因。
古師云所説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
即以言説爲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
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
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説。大論等並同
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説因。果通一切有爲・無
爲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
既以無記爲果。詮無記事之説。説與無
記爲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
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
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説此至隨起説故 述曰。此會相違
 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説 由如名等。是彼
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爲自體。謂想・見
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
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
隨起説故。即以三法爲因所生之説是其
果也 
論。若依彼説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
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爲依處名語依處。語
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
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爲因體故 問何所
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
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爲果以説爲因。
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
對法無著以生起爲因果。即依名・想・見
起言説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
隨説能作。隨説者語也。隨説之能作。名・想・
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説爲因。
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説爲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
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
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爲
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
食爲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飮食。以受爲
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
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
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
生等爲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
取。即所待受爲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
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爲
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
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爲因。
能受爲果。如待苦爲樂。有以能受爲因。
所受爲果。有以所受爲因。所受爲果。有
以所受爲因。能受爲果。四句別也。所領受
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
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
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
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
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縁之法。此因
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内種
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
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
發・牽引等攝 問何故説因縁是牽引・生起
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説觀待因是觀待。復是
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遠
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
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
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説得等流果等
也。此解爲勝 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
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
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
何故言足爲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内法
情所待故。因縁*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
時非因縁故。前説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
爲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
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
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爲因。即因通
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
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
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
親因縁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内外
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内外種子
一切。未爲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
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爲潤時。
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
名爲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
法爲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
爲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爲法。無爲疎遠
非因生故。論不説得離繋果故。今此因
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縁親生増上生
故。能引等流・増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
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
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
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
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
前種子爲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
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爲因縁者
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
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縁 述曰。即心・
心所法之等無間縁。以心・心所法爲果也。
此縁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
識。唯以心・心所爲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縁縁 述曰。體通一切
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
以未來爲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
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
故所縁縁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説此等無
間縁。及所縁縁。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述曰。體是六根。
即通八識。五根爲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
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無間縁。謂現在時
爲縁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
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
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縁 述曰。謂於所
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種子餘助現縁者。謂除内外種生現。
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縁。餘一切法疎助
縁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縁 述曰。謂於所
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
士用親助縁者。其果寛狹同前作用。作用・士
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縁故。此
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
無記即因。除無間縁。及根依處。餘依處果
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
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
識無間縁。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
六無漏故。與無記爲因。除無間縁。及根。餘
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爲論。若依第
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
縁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
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
等説。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繋等
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
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
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
説唯除種子所餘諸縁名攝受故。此乃助
成攝受。故除因縁。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
爲士用依。以等無間縁・所縁縁等爲作用
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爲士用説。若假人爲
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爲
士用。地・水等爲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
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
地・水等爲士用。日・及鋤治爲作用。論。十
眞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
漏見。與一切無爲有爲法爲因。除見因果
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縁引
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爲倶生法。能助
令同所作。或令増長故。於後有爲無漏
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爲爲因也。
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
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
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
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縁名爲
攝受。故除因縁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
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増
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
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
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
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爲法故 述曰。謂三
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
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爲因唯望自性。然勝
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爲因。大論第五等。
云無記與善・染爲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
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爲因也。
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
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
之則寛。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
三界無漏爲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
法爲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爲因。無漏
與無漏爲因。不言與下法爲因也。果望
自類其性必同。界繋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
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
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
稱爲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爲因。自界中自
性與自性爲因。自性中色與色爲因。色中
内與内爲因。内中長養與長養爲因。如是
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爲無爲果亦爾。
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寛。
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説。謂於有爲因能
起果。若於無爲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
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
六因爲性。不取言説。以疎遠故。言説與
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爲性。因既即
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
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
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爲
無漏不生。無爲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
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
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寛故。然大論。顯揚但
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
中觀待寛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
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
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
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
與後後法爲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
非與前法滅爲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
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
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
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
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
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説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
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説牽引因。
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
除業等。彼非因縁故 問曰何以得知生
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
生因。不説有増上縁故 答此謂不爾。今
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
因縁者。何故説言依因縁立十二支也。
答依増上縁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説
非有因縁。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縁
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
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
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
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爲因
縁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
等。彼非因縁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爲因縁
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増上。等流果。或亦取
引發中現能熏種爲因縁者。亦是引發等二
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
前因。爲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縁種未
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
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
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
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
皆有因縁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縁。故
六因中有因縁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
攝因縁不遍盡故 
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縁收。何故此中不
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説 述曰。此問不然。
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
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内。現行能生種爲因
縁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
此菩薩地略而不説。此就不盡理據一義
爲言
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
親辨果故。亦名爲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
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説現
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
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
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
説。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
因中非因縁法。皆是前説未潤生位。已潤熟
位二因種餘。即説此四全。六少分爲方便
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縁縁二種。今
就一總言但是増上縁。非無少別。至下當
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縁種故 述曰。非此牽
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
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縁。攝盡便
寛。能生是因縁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縁
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縁種故 述曰。非唯除
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
何。四中有因縁。攝盡便寛。以方便因非因
縁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縁種。
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
彼有非因縁。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
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説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
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説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
因縁故。如前所説。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
潤但互爲因縁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
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
類果故言顯是因縁種及現行。簡非因縁
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
六因中因縁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
疎體同故 
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縁種故 述曰。下立
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
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縁
法。攝盡便寛。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
種。有因縁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縁故 述曰。非除生
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
亦有因縁。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寛。生起之
中有非因縁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
因縁唯攝生起。即攝増上業種太寛。若不
攝餘五因縁。五因縁不盡太狹。若方便定
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縁者。亦方便攝是太
寛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
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
爲解而影取寛。上皆准知 問何以菩薩
地因縁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
名猶攝現行因縁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
即攝現・種倶盡 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
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縁。不分潤與
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
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
釋二文爲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
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説二種種子。即十因中
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
十因中餘八所攝 
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内至勝顯故偏説 述曰。牽引・生
起二因之内。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
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縁種子。一親辨
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説是能生因。不
説増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内至多顯故偏説 述曰。雖八因
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縁種等。以四
因全四少分中増上多故。論乃偏説是方便
因。即前能生因隱増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縁
者。倶不明故爲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
准前應知。彼説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
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 
何以爾者
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説 述曰。下釋
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縁攝。以
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
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説之。略
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説。偏説生起因
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
爲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説 述曰。雖知菩
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縁種是能生因。而望生
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
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説
其因縁種子。而説業種爲牽引故。不説牽
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
亦有因縁。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
如上増上多故。偏説非能生因。實理亦是
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縁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説四縁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
四縁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爲十因。上來
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
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縁。及十因・二因
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
縁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説因縁至立増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
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縁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
初解因縁依處。後解中二縁依處。於中各
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縁者。即十五
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
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
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縁種攝。即前所説
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縁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説 述曰。上解本文。
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説現故。雖除第
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縁
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説是因縁攝。但言種
子是因縁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
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爲因縁者。亦是此中
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喩如前解。此釋彼
文將爲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
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
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
業。不攝習氣中因縁種。及四依處中因縁
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
親近故不説餘。因縁種顯不説業等。以牽
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説。即以此文爲
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縁義故 述曰。上解因縁。
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
顯。但是此二縁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
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
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縁義故。觀待待
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爲體故。即以此
文而爲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説之 述曰。此即是前
第二師説。二縁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
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縁依處。以相隱
而復少故不説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
但説二隱餘少者略不説也。即以此文爲
不盡理。依所餘立増上。易故略不説之。
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増上故」
論。論説因縁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
四縁・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
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説。
因縁即是能生因攝。増上縁者即方便因。中
間等無間。及所縁縁。此之二縁攝受因攝。此
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縁。自餘九因二縁所
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説。但以攝受之中二
縁相顯所以偏説。非方便内不攝二縁。觀
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
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縁。方便是増上。
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縁。能生
攝因縁。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縁攝。
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
相違亦有二縁。論唯説攝受以顯故。餘是
増上縁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雖方便内至故此偏説 述曰。今釋彼文
爲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増
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縁縁。是方便攝故。以
増上縁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
少分餘皆増上。偏説方便是増上縁。此約
不相亂増上縁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縁
亦増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説能生。
是増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縁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説 述曰。十因之中。
則六因内是因縁者。皆能生因。四縁之中因
縁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
間縁。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縁攝。領受・攝受・同
事・不相違中所縁縁。皆方便中所縁縁攝。雖
此領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間等無間縁。及
所縁縁。此於四縁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
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説之。餘無名・體
依處全二縁者。故略不説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
因縁者。或説六因。或説二因。且依菩薩地。
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
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爲退。
若并取現名之爲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
因名之爲進。唯取一因名之爲退。今此
通説。皆如前説 
論。所説因縁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爲問也。
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縁即四
縁。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
何處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
明十因・四縁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
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
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簡無漏
善 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
即六識中報非眞異熟攝。今爲總攝彼。故
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
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
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
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
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
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爲等流
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
爲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爲果。果勝而因可
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増等
爲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
通餘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
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
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爲等流也。隨順相門。
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爲同類也。
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説。實増上果。然假
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
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
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
有爲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
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繋至善無爲法 述曰。此即無漏
斷障所證。八無爲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
性眞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
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
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
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爲言定
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説。有義所知障亦得。
此中通説。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
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
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
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倶有因等得倶生・
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説。一者
唯士夫爲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
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倶等亦得此果。
即不唯士夫假者爲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
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爲少分爲果體。
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爲亦是果體。
因法爲作者。縁法爲作具故。從喩爲名
論。五者増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
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寛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説至得増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
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
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
乃至廣説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
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
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
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
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
自類果爲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
故。攝受中據士夫爲作用依處等。亦無異
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
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
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
顯諸依處不別説也。何以知五。准下因
得果不説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
説。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
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
望現行。及自類種。眞實見亦望自類現行
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説士夫
爲士用。有説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
法爲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
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縁故
非作現縁。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
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
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
不説得。餘可知也 
論。眞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
五依處得。謂眞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
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
説以士夫爲士用。若説法爲士用。即士用・
作用倶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
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爲法。爲
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
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繋
果。下文不説觀待因亦得離繋故。約清淨
有爲爲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
有説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爲士
用爲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
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
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師説。
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
用・作用・眞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
十一依處得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
果與因不相密合。説非士夫法故。此果
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
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
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
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
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説耶 
論。不爾便應太寛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
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寛・太狹之失。且如習
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
熟果便爲太寛。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
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
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
等流果故太寛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
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眞見處言唯目第十亦
爲太寛。自處亦攝倶時。及後同類諸法非
離繋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繋。既爲不説
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
亦引増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寛失。
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
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寛。即前四外餘依處中。
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増上果者即
爲太寛。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爲所餘者。前
依處中亦有増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
果者。即諸因縁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
得涅槃。眞見亦有不得離繋者。引後自
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
足等。若不攝彼便爲太狹。故知於我所説
爲正。或此増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
果故。然此寛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
説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説 述曰。第二師説。
五果體性寛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
盡爲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
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
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
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
偏説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
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隨順處言至故偏説之 述曰。此隨順
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
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
流果。如與涅槃爲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
等法。與自・上法爲其因故。隨順亦爾。招
勝有爲行相顯故論偏説之。亦不盡理也
論。眞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説 述曰。此眞見
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説餘四依處。或
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
皆得離繋。以眞見之名招離繋相顯故論
偏説。亦不盡理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説 述曰。准上可
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
體相亦顯。故偏説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
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
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
招増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増
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説 述曰。此攝所餘
 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
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説餘四處
亦得増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
増上多顯故偏説之。皆不盡理略説之也」
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縁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説至増上縁得 述曰。此中得果
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説。是十因中
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爲因。故不
取也。若望法爲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
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説。此
四縁中増上縁得。大乘報因非因縁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縁得 述曰。等流果七
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縁。餘是
増上縁。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寛狹
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縁・増上二種。四縁中
居初・後故 
論。若離繋果至増上縁得 述曰。離繋果五
因得。以望士夫爲觀待故不説得之。以
望清淨有爲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
可知也。然依處寛狹如前可知。此唯増上
縁得 
論。若士用果至増上縁得 述曰。此有二説。
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爲士用故。餘不得者
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爲也。觀待相同
故取之也。唯増上縁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縁故 述曰。此第二師。
通法爲士夫。即八因得。唯説因不得。如前
處中説。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
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縁縁餘
三縁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縁縁
得。無間亦名爲士用故。依處寛狹如前已
説。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増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増上果
據通體者爲論。十因・四縁得也 或解不
爾。除前所用爲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
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爲。
如何得増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
同小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
言有取・與爲因。然與所不障礙爲因所
不礙。即是此無爲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
小乘也。即隨説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
唯明依十五處説四縁下是名傍論。餘已
上是正論。以明縁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縁
故。四縁是正論也 第二四縁已下並傍論
攝。雖明縁所生不欲辨縁故。今准此卷
次云。既以縁生法相望作縁多少爲正論。
故知四縁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
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
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
得爲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
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爲無爲。
三界繋不繋。見所斷等。皆如理思
前問之中問縁及生。雖已明縁而未解生。
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
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
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
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
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縁生現分別。分別
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
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縁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縁 述曰。釋爲三縁。
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増上。雖眼識生
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縁。總而言
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縁而生。無非
識種生故 
論。爲所縁縁於能縁者 述曰。謂要能縁種
心・心所法。種子方爲彼所縁縁。除一切相
分。相分不能縁故。及除自體分。不縁種
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縁種故。但與第
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縁者彼與爲縁。今
簡爾所不爲縁故。言爲所縁於能縁者。
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増上縁 述曰。謂有種子
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
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爲障。如
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増上縁。然簡無
漏種與有漏現行爲生等縁。彼能障礙故。
雖亦是増上縁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
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縁。現未
爲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
令不生之縁故。此即種望染現爲縁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
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爲所縁縁。皆能縁
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爲所縁縁。佛果識體
縁一切法故。與染別也 
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爲縁能生分別。是一
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爲縁生
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縁故 述曰。此文總也。
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縁。現望於現
非親辨體。無因縁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
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
容作二縁。因縁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
但於餘三縁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
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
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
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
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
總名自識聚。以識爲主同聚法故。即下言
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増上
縁。此縁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爲
此縁故 
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縁中二定無也。
謂因縁・等無間。一縁定有。謂増上縁。所縁縁
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述曰。此謂第八
於餘七識有所縁縁義。七於第八無此縁
義。以第八相色等爲其本質。生五識相分
色等故。第七亦縁彼見分爲境故。第六理
通以相・見爲境。若無第八定爲本質。五・
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縁縁。然是疎所縁縁
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縁縁
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爲八定有増上
縁。非所縁縁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
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縁義。與一意識
爲所縁縁。意縁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縁
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縁縁。
彼不縁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
識於前五識無此縁義。五識於六有此縁
義。五識縁本識所變爲境。不待第六識所
變色等爲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爲此
縁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爲所縁縁者以定
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
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爲幾縁。前
第六識聚。容作三縁生後自第六識聚。即
除因縁現行相望故。有所縁縁據縁者説
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縁。據
長時故。但説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縁。無
因縁・所縁。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縁前念識
聚故唯縁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縁 述曰。自下第二
依陳那觀所縁縁論中。説許五識後念見
分縁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爲後縁引彼
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
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爲能熏。引相
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
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縁義。後念之識帶彼前
相生故是所縁義。即以相分爲行相。本質
爲疎所縁縁義。今叙彼意許五識後見縁
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
三縁。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
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縁
縁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
念爲所縁縁。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
第八亦容有所縁縁。以前七識皆能熏成
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爲能熏。成
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
縁縁。第七識爲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
是自證分所縁縁。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
亦爾。第六識若縁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
熏彼二分種子。若縁虚空・心心所等以爲
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
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縁虚
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
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
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縁故 述曰。第四子門。
就如一眼識中。倶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
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増
上縁。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縁故。然此
心・心所不相縁。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
相分不相縁故。非如大衆部縁倶生心・心
法故。若許縁者不同一所縁過。受不與心
同一縁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縁。亦有此妨。
然極相近不縁倶法。説自證分既得自縁。
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
所縁 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
親相分名爲同也 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
能縁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爲同一
所縁 同一所縁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
爲同一。如五識等倶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
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倶心・心所
法。及第六識縁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
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
縁心所之境生名爲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爲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
釋。亦許相縁。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説不
相縁。無縁倶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
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縁義。謂諸相分互
爲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爲
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
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
故。必以本識所變爲質也。諸心・心所理例
並然 然前師意各各縁自所變種子。然唯
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
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
所縁分爲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
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縁虚空時以
何爲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
同本質。有説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縁
虚空託名爲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
相假力故爲本質起。名同所縁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
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
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
縁種。勿第八倶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
證分境許不同縁縁自見故。今依可爾説
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縁相
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
唯識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
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増上 述曰。第五子門。
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爲縁者爲見
分二縁。謂所縁・増上。見分於境無所縁縁。
但有増上。相與餘分但爲増上。若約疎所
縁縁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説
得。由相爲縁見分生故 
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
證如相與見能爲二縁。自證與見但爲一
縁。如前説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縁。此據
親義。若疎所縁亦得有之。今約親説不相
違也 
論。餘二展轉倶作二縁 述曰。自證。及證自
證爲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爲二縁。互得相
縁故。二與見・相分但爲増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爲縁故 述曰。然前相分
與見爲二縁。不言種子亦爲相分得爲
因縁者。此中不依種子爲相分説。以説
現行互爲縁故。又種爲縁生分別者。前第
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説爲
縁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縁故 述曰。淨八識聚
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爲縁。皆増所縁縁。以
淨八識皆得縁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縁故。
即淨八識皆得互縁。同時心・心所。亦得互
自縁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
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縁縁自見分。餘淨
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縁彼相分故。若不
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
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
見分定必同縁。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
縁識之見分不自縁也。若自縁者與自證
分何別。若不縁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
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説。依果説者見分之
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
縁。亦自縁見分。亦縁自證分。與相應法見
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内縁更
不別變。其見分自縁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
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縁識既不外
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
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縁用故 述曰。若通佛説。
非見分等爲相分所縁縁。一切相分是親所
變名爲相分。相分必無能縁用故。如化心
等亦爾。化心不縁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
所縁。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
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縁。以得縁故。即
顯自證分亦見所縁。現作相分縁故。如無
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縁。不同後
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縁自證。作影像縁。仍
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
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縁相應法見分。
縁自證分。亦能縁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
縁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
但遮見分非相所縁。義遮第三・四分亦非
相所縁。意顯餘三分互縁一切法。名遍縁
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
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説。故成差別 又
解然今但遮相爲能縁。及遮見分不縁自
證。非顯餘二得縁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縁 述曰。上來第一
現起分別縁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
明種子亦應縁其現行・及種子起 此言
縁者是縁藉義。非縁慮義。以種亦是分別
攝故。今論解言縁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
一種子能作幾縁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
等無間縁・所縁縁起。此之二縁四縁之中位
居中故。以此二縁待心・心所爲果方能生
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縁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爲増上 述曰。今依因位。
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爲二縁。即因・増上。
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
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増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増上 述曰。於一切位
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縁。除中二也。於異
性非親種亦一増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
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
此上總解縁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
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縁 
論。依斯内識至何固執爲 述曰。謂依内識
若種・若現互爲縁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
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縁
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爲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
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
所。中邊論説虚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
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
解 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
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
五亦有十分別等也 
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
解中。初問縁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
解四縁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
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 或從前釋中
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 或於廣中
分三。初解四縁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
別 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
辨分別。餘解同前 就明唯識相中。初廣
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 自前
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
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
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
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縁
所生不離内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内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
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内識。而既無有
心外實縁。假説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
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縁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
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
復次。至文當知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
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
分爲四。上二句別解爲二。下二句合解爲
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
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
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 以業有
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
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
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倶可愛樂相殊勝
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倶不可樂。
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
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
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説。欲界
繋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
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
五趣別業。然説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
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爲善也。
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爲善業。如不斷善
等。又約六趣爲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
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
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
業。後是五趣別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
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
別業。對法論説。何故色・無色業名爲不動。
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縁轉得餘趣處受。彼
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
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
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爲不
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
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爲不動。欲
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
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
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
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爲此業體。遊履
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爲業。身・語唯無記。非
善・惡性故。唯以思爲體 
此中爲唯以思爲業。爲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
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説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
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
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
已廣具解 
上來所説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
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
爲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氣。
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
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
體能招當來眞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説爲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
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
即是頌中所説爲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
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解習 此業熏成
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
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
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説
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
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
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
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
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
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
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
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増上縁 述曰。此善・不善
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増上縁。
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
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
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爲
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爲。以爲本質故。今
此唯顯取親所縁。不能縁得心外法故。又
變無爲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
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
之根本故名之爲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爲
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
愛樂執取縁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
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
以極狹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
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
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縁
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
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
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
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
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爲習
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爲異熟解
者。取爲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
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
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
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縁種 述曰。顯當來世
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爲因縁
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
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爲
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
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
上四字訖 
論。倶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倶者。
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倶。即是同時感
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
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
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縁。若論感果力能勝
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倶。何故頌中先説業
種。後説因縁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説 述曰。業招生顯。
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説非因縁
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
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
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
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
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
故。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
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
故。先發言云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
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説無受盡相。業習氣
有盡。彼論説爲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
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
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
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
果・及増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
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
易感果也。何者爲等流。何者爲増上。増上
寛。但等流必増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
自種。爲倶生同類因故也。増上更無別體。
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増
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
望現行是増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
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
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
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
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
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
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絶
也 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縁由也。前果
盡時者。解既盡 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
熟復生也 
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説
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
外之縁。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説至爲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
由業及二取爲縁爲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
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
心所而得相續。爲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
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
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
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
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爲二
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
縁。彼論但有言説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
能縁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縁亦不能發。
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
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説故。聲
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
思名爲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
本説爲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
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
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
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
所熏種。有因外縁。有不依外。不依外者
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
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縁五境而
熏種等亦依外縁。何不別説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縁。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
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
用爲縁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
法名爲先故想。名在於内發詮召法勝。但
説依名不説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
唯無漏善。内名爲縁熏五蘊種心變似故。
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説爲名詮召諸
法名最勝故。從勝爲目但説名言熏習。名
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
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
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
如言説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
境如彼故名之爲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
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
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説。順趣種種所
縁境義。依言説名分別種種所縁境義。四
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説亦
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
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爲法盡。攝論唯據言
説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縁 述曰。隨二爲縁
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
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説第
七 
論。一倶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
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
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
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
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
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
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
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増上縁 述曰。此後二種
望異熟果是増上縁。以異性故。我執相分
所熏成種。雖作因縁親生本識。見分種子
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増上。此中名言種。與
異熟果爲因縁親生故。有支爲増上縁異
性故。我執種子爲増上縁。令自他別故。此
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
也 第一言説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
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
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
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
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倶生唯有覆。分別
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縁之熏
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
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
唯倶生。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
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
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説。此
説盡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
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
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
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
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説不
共無明内異生亦無故。倶生我執除二乘無
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 
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
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
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説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
及取名言以爲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
皆名爲取。取此二故名之爲取。非此二種
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
習氣也 
論。倶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倶義。及
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
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
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
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於中
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
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擧生死由
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
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
業次第而説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衆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
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
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爲業。
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
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
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
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
上來數明。然縁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
諸福行。彼信爲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
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
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
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倶起法。亦
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縁後有起愛潤生愛
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
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
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
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
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説現行此
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
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
性。與果異性。但増上縁。助生苦故。但爲勢
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爲正因
縁。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惑・苦種子
名爲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
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
名爲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
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爲取。世
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
爲作者我物等故。前説以取是著義故。不
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倶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
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
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
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
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
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
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
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
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
支略攝爲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
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
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
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
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
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縁論等。此爲論也。然
縁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
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
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
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
互爲縁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
廢立増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
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
世。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
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
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爲體 別體性者。
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爲體。不取餘
法。何以知者。縁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
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爲
無明支。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
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爲因縁。無
明倶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彼非
因縁故。此論解云。無明倶思假説爲無明。
實非此支攝。由假説彼爲行因縁。實非取
餘爲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説爲一
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
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
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
如大論第九等説。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
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説爲實故。大論第
十。乃至五十六縁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
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爲
實故。又縁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
諸餘法故名無明。倶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
現行・及種爲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
時・果時。縁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
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
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
身・語・意三行爲體。心・心所法爲體。謂行
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
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爲不動。大論
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
説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
故。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頼耶
識親因縁爲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
爲縁。續生果識隨轉不絶。任持所有羯剌
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絶能任持故。彼下
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
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
支者。謂本識内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
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
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
爲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
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
會。云行爲縁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
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
爲名説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
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
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爲名説言六識。其
實唯取阿頼耶也。果報主故。説與名色互
爲縁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
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
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
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爲
識支。處處又説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
爲縁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
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
亦爾 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
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説故有前後也。或
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説識支故。
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説。
彼説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
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説名色入母胎。
乃至説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爲愛縁等。
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
於生・老死位説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
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
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
熟。如九十三説。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
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
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
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
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爲體
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
故。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説此支者。即除六
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
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
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爲名色支體。此論
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
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寛狹不同。前體即
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
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
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
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
受。六識倶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
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
是此體。又九十三云。倶生五根名之爲色。
無間滅意名之爲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
然説六識爲識支故。由説與彼互爲縁
故。偏説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爲
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
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
唯内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
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説爲意也。
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説別。若不爾者
名中無識。此約一時倶有五種而爲論也。
若約當生分位説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
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爲意者亦名中攝。未
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説爲現行者。
如名色中説。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
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
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爲
論。若分位爲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
此體。大論第九説六觸身名爲觸故 七受
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
故。然論説受爲愛縁者。約當來生。及於現
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説。然即彼體是生支攝。
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爲胎
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
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爲體。大論第十初云。
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説故。此論
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爲因縁。非現望現體
是因縁故。愛種・現爲此支體 九取支。通
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説一切煩惱令生續
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
説。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爲
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
爲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
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
家者以欲貪爲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
三見爲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
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縁四取貪
爲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爲取。皆
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説義別故無妨難。勘別
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増名取。
 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
勝説是愛増。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
説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
果種爲愛・取潤已轉名爲有。九十三等云。
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爲有。是當生起
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説業等者下文自會。
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
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
爲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
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
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
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
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
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縁起經説生・引同
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爲有。生果之識等仍
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
一皆以五蘊爲性。如倶舍第九・婆沙第二
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
初解總名。此名縁起。亦名縁生。五十六云。
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
在。從因而生託衆縁轉。本無而有。有已散
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爲縁
生。大論第十釋云。由煩惱繋縛。往諸趣中
數數生起。故名縁起。此依字釋名 又解
即依縁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
得此名矣。又依託衆縁速謝滅等。依刹那
釋通一切法。又衆縁過去而不捨等。此依
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
縁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
起宣説。展轉傳説故名縁起。此解亦得。合
有五釋不能煩引。五十六説。因名縁起。
果名縁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
纒有。此纒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
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爲因縁。爲因
時非果。爲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倶舍
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縁起經云。如是諸分
各由自縁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縁起義。
釋總名已。次辨別名 名義得名者。言無
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爲六釋
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
合。舊云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
離合方可爲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
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
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 行者當體
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 了別名
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勝
鬘經及縁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
於行。不能別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
之與色體各別故。如云能立與能破言。五
十六云。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
縁境義。或依言説名分別種種所縁境義故
説爲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
殖増長義。及變礙義故説爲色。變礙有二
乃至廣説。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
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
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
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
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
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説異相
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
云。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
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
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
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
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
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
此約當生五果*爲因次第 第二約二縁
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縁立。後六支境
界縁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
出世有情減縁起増白法。二樂世間有情
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
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
生果位説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
次第故。縁起經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説 問
若爾何故淨縁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縁起 
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説。此中染
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説。隔越多身説即
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
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
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
業用者。對法云。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
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
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爲縁。謂由彼力令
後有業得増長故。十地經云。無明有二。一
縁中癡令衆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
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
死對法二業云。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
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
地云。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爲因。死
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
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
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爲論。故
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
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
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
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説以無明爲縁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
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縁
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
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爲因生福・不
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
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
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
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
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
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爲善勝。迷
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
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
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説 問如經
説諸業以貪・瞋・癡爲縁。何故唯説癡 答
此中通説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縁唯生
非福故 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縁
行。何故唯説無明爲縁 答依發一切行
縁而説。及依生善・染思縁説故。此行如
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
第十一一廣説。不能繁引。此中且説隣近。
無明與行爲縁。若隔越爲縁。乃至老死亦
爾。然後支非前縁。非爲斷前支修後支。
但爲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
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爲因。後後
支爲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
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
十二支内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
唯果。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
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
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
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
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
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
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
有三是因分。後二爲果分。受通二種。此有
二等。廣如彼説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
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
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説五爲現行。即
在生老位中而説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
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現
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
果所攝縁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縁起。故中
邊上卷云。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
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
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
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
明増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
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時
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
是釋。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爲果。若
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爲
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
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
十等皆云。能引・所引倶是引因。引生・老死
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
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
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
位説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増減。其無明望
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
五門攝諸經論爲因果義。更無増減 第
六支互爲縁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縁彼
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爲縁耶 應作四句。
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
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爲四句。第一句者。謂希
求解脱。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
無明觸所生受爲縁。生除愛所餘有支。第
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
後句答。謂取皆愛爲縁。有愛爲縁非取。謂
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
答。或生爲縁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
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
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
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
等。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沙門基撰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爲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
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
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
爲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
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
者。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
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爲引因體。而前
十支倶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爲能引支
故。但望近所増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
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
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
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
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
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
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
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汚
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
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
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
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
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
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
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
業。爲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
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
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爲正。於中以見・修
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
別。縁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説 
論。即彼所發乃名爲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
總三業。乃名爲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
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
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
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
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
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
攝。縁起經説。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
七説。聖不造業。無眞實義愚故。又瑜伽第
十説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
學是解脱分等爲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
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縁起下説。
内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
明爲縁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
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爲
簡於此故説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
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
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眞實義愚。由後發福・
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
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説諸聖有學不
造新業。不言内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
知。順解脱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
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
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 或説彼二方便
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説感總報業方成
行。故縁起復云内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
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
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
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
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
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
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
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
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
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
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
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
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
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
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
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縁起中無明支攝。但
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
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内
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内。爲前行
等爲増上縁。所發名言因縁所熏習氣。親
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
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縁種也。通總
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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