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First] [Prev+100] [Prev]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
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
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
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
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
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説犢子外道歸佛出
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絶。今時此部是彼苗裔。
遠襲爲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
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
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
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寛於瑜伽。彼無第三
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
子如倶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説。然薩婆多
等。叙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
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爲有
離蘊計爲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
皆縁五取蘊故。縁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
大乘。説有離蘊計爲我者。如瑜伽等説。然
亦釋經一切皆縁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
據影像相分爲論。必須有故。所縁縁體非
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
今大乘影像而言。縁無心不生。本質而説。
縁無心亦起。薩婆多説縁有心生。無即不
起。經部師説縁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
一念即倶得縁。獨無不生。倶無得起。故三
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
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
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
常。故爲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
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縁
蘊而起我見。得爲破也 
論。又内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
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内諸色
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
屬色皆名内色。唯破内色我非計外我者。
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衆縁故 述曰。自下破餘
四蘊 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衆縁者。籍
縁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
續故。待衆縁故。喩如燈聲 此既二因。
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爲量破。
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爲實我。
説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
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沙門基撰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
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
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
總爲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爲量。理亦不遮。
因明之法遮他爲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
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爲實我。此兼遮計。
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
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
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喩。因如所
標。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
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虚
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倶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
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
有體。非常無常。如倶舍論二十九卷叙難
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
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
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眞如。眞如依蘊
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
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
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
故以爲喩 
論。又既不可説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
法藏。三世・無爲・及不可説。彼計此我非常
無常。不可説是有爲無爲也。今者論主
以我非我而爲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
應不可説是我。許不可説是有爲無爲
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
倶句。他宗亦説我非倶句。不可説是我非
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喩。今破是我兼説
非我。應定説是蘊。不應説非蘊。又量云。
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説。許
不可説故。如有爲無爲義 今者文意不
令隨入我非我倶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
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爲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
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
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
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縁
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
者。意問僧佉。彼説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
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
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
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
體性倶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
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
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喩。彼
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
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
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
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
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
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虚空。
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
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倶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爲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
雙破前説。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
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
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
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
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虚空・眞如此
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倶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
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
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倶無。十句説故。
離繋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
諸所計得解脱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
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兎角等。
虚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
非實有。故彼眞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
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
假説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
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爲
難 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
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虚空
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
如兎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
有受者用性便爲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
我應是實我。但言兎角無唯受者用。不言
兎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
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縁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
亦總徴前内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
我見所縁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
非我見之所縁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
云。汝能縁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
見故。如縁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爲之。
如縁眞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眞如之
解。得成縁如。縁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
作我解。何妨得縁我。縁如之心雖不作
如解。眞如仍名如心縁。我見雖不作我解。
其我應名我見縁。故爲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
我見所縁。量云。縁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
知故。順所縁故。如縁色等心 外道小乘
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縁
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
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縁眞心作有
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
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讃無我 述曰。言至教
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
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
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讃無
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爲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
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
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
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
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縁故。我見
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
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縁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
總破前師。不須別説染淨之惠。但汝所説
縁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爲量
云。汝縁我之見。不縁於實我。宗也。有所
縁故。因也。如縁我外色等之心。喩也。文
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
不縁我生。如僧佉説吠世史迦作者我見。
不縁實我生。是横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
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横
計縁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
是縁我之見。皆不縁於實我生故。不須
分別。此破能縁不縁我起 
次破所縁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縁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
我見所縁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縁故。因也。
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喩也。宗中如前亦應
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
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縁影像自心相
分爲所縁縁。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
縁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
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説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
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倶生。若作三科
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
如是所説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
三。第一標執擧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
即初也 總擧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
説。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
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
倶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
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説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論。一者倶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
身倶起名曰倶生。後横計生名分別起。下
別釋之 
論。倶生我執至故名倶生 述曰。自下別釋。
先釋倶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三。初釋倶
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内種起。
與分別縁別 恒身倶者。解其倶義 而
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爲實我 述曰。上總釋倶
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縁第八者。顯所縁
境 起自心相者。顯縁第八不親著也 
執爲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
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縁恒具
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
第七。略有二義。一縁少故。謂眼・耳・鼻等。意・
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縁少故。若加
等無間。及倶有増上即更増之。所藉縁少
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縁多少
説。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
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
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
爲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縁第八七
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
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説名染無記。若從
本説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
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爲常一。不稱境故名
爲執也 不稱本質名爲執者。五識亦應
名爲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爲相。若約所
執。當情顯現亦名爲相。縁第八者。即是本
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爲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
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
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
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倶生我見之境不縁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爲取。蘊從取生。或
能生取。故名取蘊 今者大乘如對法説。
欲貪名取。唯貪爲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
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縁蘊總別顯執行相。
總縁五蘊爲我名總。別縁五蘊爲我名
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
別故。第七識中唯縁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
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
唯託第八爲相。擧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
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
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縁不著妄生我
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
有非無本質。是倶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
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
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
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縁故 是倶
生義。故名爲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
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
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
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
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
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
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
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
修。若數斷者斷道倶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
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
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
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
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
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
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
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
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
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
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
道方能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
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
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
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
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
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
斷 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
細 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爲麁。難易麁細。
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
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
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
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
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
品等。此中所説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
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
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
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
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
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説。其實菩薩亦法
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
斷彼不能故。此説無間非解脱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
文亦有三。内縁必藉。兼藉外縁。故於外縁
説於亦字 非與身倶以來。顯異倶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謂邪教
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自
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
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
能横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
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
七二倶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爲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
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縁邪教至執爲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
餘義如前。心所變相衆同分攝。隨其所應
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爲本質起自心
相。二重如前。不説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
説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
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
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眞見中有無間・
解脱。無間道斷。異解脱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脱道能斷麁重亦名爲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説。雖有三品斷。望倶
生者總名爲麁。行相猛名爲麁。初聖道除
名爲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説言生空斷。
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説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
總釋二執。合説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
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
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
即・離有無。隨義應説。從麁至細展轉推故。
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爲本質。並是此攝。能
縁縁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
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
等。我無所依蘊故説爲無。倶生定有。分別
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
無 
論。自心内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縁也。不
問即・離計爲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
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縁蘊。此
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爲我 述曰。結成前義。
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縁此爲我。義顯大乘
親縁。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縁縁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
解内心相對我有無。内相依他縁生故有。外
境横計故定是無。論。故契經至説五取蘊
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内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 婆羅門者。淨行
種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餘三姓。或等所
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 五取蘊起。所計境
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
假設外徴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
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
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温習文史。
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
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
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
無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問
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
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
性未變爲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
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
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
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
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
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叙計
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
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
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 
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
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
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
計體不離於用故爲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
與一切法更互爲縁宿熏習力。有憶識等
事故無失也 更互爲因等。能所攝藏也。
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
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
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
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
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
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
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
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
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虚空等。諸
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
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
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 若破
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爲變易故
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叙正義。
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縁力等者。謂由七
識熏習種子因縁力故。阿頼耶識生於諸趣
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
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
種子因縁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
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
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縁力
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
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
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
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爲
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
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
故。如虚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爲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
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
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虚空等 既非苦惱。
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
無爲。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
所言常爲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叙正義也。
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
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
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爲我 述曰。總結前非
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
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
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 或有三。初
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 或分爲四。
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
外道。第四解彼二執 或分爲五。初外道・
小乘略共爲問。徴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
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
執分別倶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
外道・小乘略共爲問。徴法非有。前所計我
識内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
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内可有。有似法故。但
識外無。爲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
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
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
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爲五段中。
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
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
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
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
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
二總束九十五種爲四句破。於初別破十
三計中合爲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
數論也。文勢有三。初叙計。次破執。後結
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
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黄赤。鬢髮面
色並黄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黄赤色
也。時世號爲黄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
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爲
雨。雨時生故即以爲名。其雨徒黨名雨衆
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爲數。即智惠數。數
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爲數論。論
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
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
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撃王論鼓求
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
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
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
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
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
總略爲三。次中爲四。廣爲二十五。彼論云
略爲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
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爲變易 自性者
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
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爲自性。若生大
等便名勝性用増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爲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
大等故名爲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
易而非本。一説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
總十六諦。又説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爲變
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
説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説并五
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
非變易。謂神我 諦廣爲二十五諦者。一自
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
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
位開爲二十五諦 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
爲生因也 
答三徳合故能生諸諦。三徳者。梵云薩埵
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
此名爲*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
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爲闇。鈍闇之闇。
三徳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
麁・黒。今云黄・赤・黒。舊名喜・憂・闇。今名貪
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 外人
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徳作
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爲。答曰爲領義故。
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
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
性本有無爲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
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増
長之義。自性相増故名爲大。或名覺。亦名
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
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
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説我慢生五
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
一物名之爲空。非空無爲。空界色等。五唯
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説慢但生五唯。五唯
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爲我受用先作五
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
説。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
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
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
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
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
得於觸。此中所説約別成義。有説五唯總成
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
等根亦皆總成。爲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
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
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
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
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
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
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
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爲之。前取總皮。今
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
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爲體。有
説。此是肉心爲體。神我以思爲體。故因明
説執我是思。三徳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
亂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
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脱。
今破彼法顯三徳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
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徳
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
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
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爲無常。初從自性
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
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
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
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
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
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
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
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
初也 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
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
喩云。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
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
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
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
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
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爲喩。然彼所計大等
諸法。一一皆依三徳所成。三事和合能成
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
餘處中假説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
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
言三徳所成爲因。無同喩過。今但總言多
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説爲
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三假等説。相續
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
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
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
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説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
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
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
破假。故得爲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
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
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
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
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
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
現量所得故。故得爲喩。彼宗現量。即五知
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
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
眞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
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
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
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
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
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
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
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
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徳
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爲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
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
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
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
同喩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
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
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
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
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爲量亦爾。就彼所
執故以爲喩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
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
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
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
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
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
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
此處變爲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
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説和合共
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
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
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
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
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
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
如不合時 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
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
爲喩 返爲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
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
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
爲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
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
事。體應無別。説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
成相 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
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
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爲一
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
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
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爲喩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
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
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
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爲難。三事和合
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
是一。如金轉爲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
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
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
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
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
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
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
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
計非成一相 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
成大等時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説三體
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
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
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
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
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
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
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
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
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
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
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
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
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
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
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
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説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
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
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
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爲
難亦爾 又徴。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
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 體應見
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 三事總相。若有
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
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
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
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
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爲一 述曰。下有五難。
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
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
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
色。此中一一更互爲量准爲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
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
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爲一量
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
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
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
更難三徳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
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
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
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縁闕一不成者。何所
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
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
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
如本相。一一爲量。或總爲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
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
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
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説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
是則大爲因。慢爲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
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
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
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
故。以互爲喩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
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
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
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爲大失 述曰。前違現
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爲有 述曰。總結彼
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
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
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
跡山藪。夜絶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
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
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
爲食。先爲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秕
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
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 亦云吠世史迦。
此翻爲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
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衞世師。或云
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
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
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
無惠目。乃觀七徳授法令傳。一生中國。
二父母倶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
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
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
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
頭有五角。其人七徳雖具。根熟稍遲。既染
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歳伺其根熟。後三
千歳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
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
千歳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
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虚迎
往所住山中。徐説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
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
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爲
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
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
一實・二徳・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
八無能・九倶分・十無説 列別名者。實有
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
八我・九意。徳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
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
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
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
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
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
體是。一實・徳・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
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
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
許有多。實・徳・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
倶分亦多。實・徳・業三各別性故。無説有五。
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
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
色・味・香・觸名地。以徳顯地也。若有色・味・
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
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爲。
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倶不倶・遲速。能詮
之因。及此能縁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
之因。及能縁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徳。
和合因縁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
九徳。不和合因縁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
以徳顯其實體 諸徳體者 眼所取一依
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縁之因
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
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
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
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
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眞實極微
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
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名
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
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
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倶
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
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
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
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
有他縁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
生之離名爲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
實。遠覺所待名爲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
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
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
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
了相生名爲現量 此宗意説。眼根舒光
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
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
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
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
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
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
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悦名樂 逼
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
瞋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
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爲重性 地・水・火三
流注之因名爲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
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
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T030607;擲等業所生勢用
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説作因名勢用。
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
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
縁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爲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若於上下
虚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爲取業
 捨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
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
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徳・業體性非無。
能詮能縁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
法同有故名爲同。倶舍論云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徳等心・心所因。
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
物。實由有此異於徳等。故名爲異 和合
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縁
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徳・業三或時共
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
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徳・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
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
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 倶分體者。即
實・徳・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倶分性。地等
色等別倶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
當舊所説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
 無説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徳・業因縁不
會而未得生之無爲體。二已滅無。以實・
徳・業或因勢盡。或違縁生雖生。而壞之無
爲體。三更互無。以實・徳等彼此互無爲其
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徳等。隨於
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
爲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
爲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説名無説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
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徳・業・及異・
有能・無能・倶分・無説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
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
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
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倶分六句是常。
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説是能作・所作事故。
實・徳・無説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
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
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
是常。二十四徳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
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徳是無常。其
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
引文。故十四徳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
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
火合爲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爲
因。從前同類爲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
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
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
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
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
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
通常無常。五無説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
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徳・業生相
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
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
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徳。不相應故
一向是常。若自許徳與自許實雖未相應。
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
作亦爾。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徳・業・和合・
有能・無能・倶分・無説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
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説意
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
文不説。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
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徳句中覺。故彼
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倶
分。皆現量得。論自説爲諸根得故。無説句
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説唯比境故。和合句
義。唯識説爲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
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
境。何用果爲。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
亦無文説。今解非現量得。徳句之中聲唯現
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
説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徳中水火徳故。
總有八徳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徳
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
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
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徳半。並通
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
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
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倶分是實性故。
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
倶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説
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
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
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
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
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
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
自誠説。徳句准有能中説有得果所須。十
通常徳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
體無常。非此所説。無説雖亦有常。不能生
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
門實。由幾徳名爲有徳。乃至廣説。幾是所
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説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
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
今叙有二。一叙是實有。二叙現量得。若叙
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
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
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
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説實等
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説多
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
能・無説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
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
多言通實現得。然説六句既是本計。故百
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
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
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爲別破。
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
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徳。三
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
破諸句義 或分爲三。初總破諸句。二別
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
破實・徳。三復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
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
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體
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徳中
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
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
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
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兎角等 述曰。此難不
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倶
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
除無説句。以爲喩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眞如
虚空爲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
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
住不生果故。如兎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
常住故。以爲同喩。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
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
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
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喩中故。又不言常除
覺等。以爲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
又兎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眞如空等亦
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
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
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
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
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
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
等 唯得有質礙爲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
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
折多虚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
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
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
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徳合故
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
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
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爲因難非實有。
爲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
觀唯此非實一句爲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
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
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 或有質
礙爲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
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
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徳句十
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説句中一全・
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
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
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
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徳
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爲喩。然無
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説爲非離
心等故。彼説。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
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
喩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
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
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
二別破實・徳。初總相對以破實・徳。後總結
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
徳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
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徳句中觸徳所攝。而
是無礙。倶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爲量破之。
以實地等即徳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
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喩中。若但
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
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説
爲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擧
有礙。下徳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
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
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説身
根得十一徳。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
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
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
故。色徳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
實地等倶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
例於青等。眼見爲因返覆爲量。然不可言
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
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
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徳除觸
取色。爲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
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
彼此相例非實非徳地等非見。又言地等
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説色離地等
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又應言地等。非眼
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
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説地等耳等三根所
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
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
爲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
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爲無常故。宗
因喩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
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徳句中色・味・
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倶分三。
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
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
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
説。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
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徳對其自根一
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
總對諸根説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
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
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
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爲量。且欲除實
破餘八句 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徳等
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
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
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
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
佛法眞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
虚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爲喩。就他
宗比量。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爲簡所別不
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
異徳中觸。而就他宗爲論。故無此過。故
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
也。即是非實爲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爲
八比量 
次以非有爲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
徳等爲因。以非有爲因 此中示方隅
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
自性。故便擧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
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
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
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
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
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
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爲首。一
體法中以有爲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徳等 述曰。於中有三。
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 初中有
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
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
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
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
是非無法故。如實・徳等。等取業等。不言
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
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
説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
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
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
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
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
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
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
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
除實以外。徳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
且以畢竟無爲喩也。又今以八句義爲有
法。唯但以無爲同法喩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
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
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
非無故。如實・徳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
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
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
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
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
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
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
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
責恒齊何方遣難。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
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
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徳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爲
如實・徳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
性。爲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
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
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
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徳等
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徳業等 述曰。實・徳・業
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徳・業理定不然。勿
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
云。汝所執實・徳・業性。應非實・徳・業性。異
實・徳・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
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
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徳・業
三。其擧喩中復以徳・業等而爲喩者。此中
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
故。如徳業。汝徳性。應非徳性。異徳故。如
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爲喩。然此
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爲量
可知。此中所言實・徳・業者。即是各別當句
爲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
言如徳・業。但擧實句之喩等取徳喩。謂
實・業等取業喩。謂實・徳 
次又令實非實。徳非徳。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徳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
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
如徳・業。徳・業更互相望爲量如實可知。文
言如徳・業・實等者。擧實喩。謂徳業於徳
喩中但擧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喩。謂實・
徳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
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
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
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徳有二
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
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
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
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
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
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
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
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
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
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
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徳等性
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
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
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
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
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
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
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
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
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
別性故。今者亦以爲所立中。應令別有
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
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
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
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
實・徳・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徳・非業。即餘六
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
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徳・業。徳・業
相望亦爾。又雖知徳等皆名非實。其性即
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
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爲量也。
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
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
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
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徳上他説亦有非實
性。故犯相符過。非徳等性例亦應然。故論
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
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
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
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
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
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
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
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
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兎角等。體是一法
擧非有爲因。體是多法擧非實爲首。故
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
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
十句義中實・徳・業・有・倶分現量所得。其此
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
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徴詰。尚非實
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
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説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
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
如實・徳等。實徳等前已破故。故得爲量。此
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
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
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
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縁實
等智。非是縁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
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縁離識實有自體之
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爲宗。汝許是所知
故。如龜毛等 此無異喩。彼宗計此實・徳
等句。是縁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
之。現量者能縁也。此中遮非是縁離識外
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縁不離識境
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縁不離識境
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
彼宗説是離識有體。能縁彼心是名現量。
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
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
縁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
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縁現
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
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
過。爲簡此過故説縁言顯依士釋。縁顯
能縁。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
若不言縁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
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説爲不離識現
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爲二分。謂
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爲一分。除此以外法爲
一分。其能縁法總爲三分。一唯縁實等非
心心所法。二唯縁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爲
境。若論説言然彼實等非唯縁離識實有
自體現量所得。爲簡徳中覺等不離心故。
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説唯字者。簡別縁
實等。可置唯字通縁二者。即簡不盡。以
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
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
體。現量得故。今爲簡盡但應總言非縁離
識等。其總縁者亦所簡故。爲簡如是種種
過失。故但説縁不言唯等。此中總爲但有
一量。准能縁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
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縁實智至如徳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
縁實之智。非縁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
假合生故。如徳智等。彼計縁實智生之時。
假合生者。謂縁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
徳。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徳智等皆假合
生。亦縁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縁實現量智
攝。縁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縁實現量之
智。若作此解。無獨縁徳等智可以爲喩。必
合縁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
作此解。縁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
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
託縁智方生故。謂如意縁實時。藉我及合
徳法非法行等因縁。方生縁於實句。其徳智
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縁有及和合
以爲境者。然不要與實・徳等境合方能縁
之。以能縁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
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
唯一。藉多縁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縁實
之智。即是縁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
非之。此智非是縁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説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爲例破。
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
句一一爲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
思。前破境實非縁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
破縁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
非縁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縁
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縁多色
假合而生。非縁實智。無不定失。前説和合
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
知。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
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
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
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
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
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
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
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
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
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
初叙。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
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
多。初叙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
他返徴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眞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
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
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爲因爲宗。或
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
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
他生故。此中所説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
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爲因故。相
乘爲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
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
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眞實。以不遍故。
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眞實爲法。即簡
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眞有故。眞如等
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
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
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
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
前三爲五 
論。待欲及縁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
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縁故。
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
唯大自在一法爲因。復言更待諸衆生欲及
諸法縁。即多法爲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縁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
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衆生欲。及縁一
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縁起時欲・縁
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
瑜伽第六・七説。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
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
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
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
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
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
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
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
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衆生。與此同
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
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
一是常能生萬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
道也。稍與彼同。虚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
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
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
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
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
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爲破。然以不
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
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
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
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叙二計。後
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
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
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
論聲爲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
是常住。所説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
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
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
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喩爲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縁顯者。
聲顯也 待縁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
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縁詮故。方
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
爲。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
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
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
眞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
是顯聲之縁。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
計内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
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
攝諸計盡 
論。彼倶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
他還返徴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
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
詮故。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
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衆縁故 述曰。破第二
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
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
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
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衆縁故。如瓶盆
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
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
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
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
以聲性例所發音爲不定過。若言非聲。
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眞如。
雖待縁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衆縁者。
若言待縁顯。即聲顯成自生倶不成。若言
待縁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爲對二宗自無
有過。故但總言待衆縁故。若言待衆縁
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
二。初叙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
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
切有情禀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
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
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
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
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
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
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
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徳句。極微非
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説彼法體。然只地・
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
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
衞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徳。然今設破。若有
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
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
有。故以爲喩。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
佛法義徴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
等。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
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
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
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爲喩。此即有分。及
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
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
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
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
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
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
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
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
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
徳合下。唯破衞世麁徳合救。第三合破順
世・衞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
世・衞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
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
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
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
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
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
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
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
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
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
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
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徳
合。即徳句中量徳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
量徳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
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徳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徳合 述曰。今爲量
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徳合。與本極微體
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
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徳合。與麁果色處無
別故。如麁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
相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説相入。相
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
爲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爲因。
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
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
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
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
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
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
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
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
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
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
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
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
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
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爲
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
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
説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爲 述曰。下子段第
四合破<#0264_4/>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
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
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
麁。及足成與色根爲境。更用子果麁色
何爲。彼執父母極微衆多雖合。仍不成麁。
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
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
母極微 彼説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
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
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
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
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 多
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
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
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
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
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徳合。又復轉言
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
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
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
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
倶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
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
倶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渉入義。謂所
生果色渉入因極微中。故爲此破。上來意爾。
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
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
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
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
鎔銅。沙得水而不増。銅得藥而不長。即水
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
増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
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
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
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
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
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
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
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
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
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
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
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
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
微相觸。如麁物相撃體不相受遂即離散。
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
散。爲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撃。又藥入鎔
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
令銅極微變爲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
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
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
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撃而離。藥入銅
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
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
論言。一應無次行。倶時至未至。及多有間
事。并難見細物。破衞世計。今亦同之。果色
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
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爲
比量但擧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
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
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虚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
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
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
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
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
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
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
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
爲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擧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
自部之中分爲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
外道等非一。彼説。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
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
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
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
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
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
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
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
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
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
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即
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
應爾。故以爲喩 
論。便違三徳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
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
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徳及我四法有別。故
論中言三徳及我。又汝三徳及我四法。皆應
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
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
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
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
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黄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
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
爲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黄等
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
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爲喩 問破一
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
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爲
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
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叙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
如已滅無。即擧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
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
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
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
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
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
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
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
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徳句收
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
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
子。今正翻云離繋。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
三界繋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
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
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
相。相状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
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説亦言。同異性
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倶。其第四
師遮即違此説。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
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倶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
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
苦樂等 一異體同倶不成者。一異不應同
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
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倶不成。一異二法倶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
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
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
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説
爲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説故。此中量云。汝
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説故。如似
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
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
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
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
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
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
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爲遮爲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
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
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
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
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
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
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
是戲論。倶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
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黄爲異故。以雙非
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
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
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
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
之謂爲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
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
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
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
爲。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
故。後總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
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
部・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飮光・
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
有三。初總叙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
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
所縁・障礙・境界。初所縁有對。謂心・心所於
自所縁。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
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
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初後別
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
縁。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
界。如倶舍第二等廣説其相。然此中説。對
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
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