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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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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
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
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
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
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
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爲證。麁妙既殊。見者
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増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
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
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
漏業。是増上果。疎縁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説 述曰。此會相違。
説爲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説。
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
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
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
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説。爲
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
依中離諸事業故 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
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増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説善修
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
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説。無上依經有四生
死。一方便二因縁・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
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説 述曰。以上第二
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
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
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
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倶執著故皆説
名取 倶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
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
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説現行等所以。
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
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
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爲
令増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増
勝。但得二十劫等。爲令更増。亦有前盡
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説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説之 述曰。雖實亦由
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
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説種子。云由
業習氣等 
論。或爲顯爾至故不説現 述曰。第二解。爲
顯眞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
本識故。不説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
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
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
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説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説前
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眞異
熟。不説六現行。頌意偏説第八識也。正是
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
無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
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
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
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内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
説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内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説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
頌釋外難中而分爲二。初二頌答唯有識
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
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
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徴。四釋。此即初
也 今難意云。若離内識外法無者。但有
一性不應説三。經既説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
説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説三
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
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
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
性一・異。第四句明内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
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
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爲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
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
此中意説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
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
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爲三。或
分爲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
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爲一也。後解餘
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
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
二説。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
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
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
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
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
遍廣縁。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
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汚我・法執第
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
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衆多至虚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
品類衆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説爲彼彼。
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虚妄分別。即是一切能
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
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
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
所虚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
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
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
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
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
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
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
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説爲物。心多
品故説爲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
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
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
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
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
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
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
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徴不可得故。如
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
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
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
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説依他。安足處故。
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
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
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
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説能
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
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
起。下廣解三種爲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
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
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
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虚妄分別爲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
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虚妄分別。
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虚妄
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説二
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
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
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
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説 
論。説阿頼耶至爲所縁故 述曰。所執自性
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
一・及顯揚等。説阿頼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種爲所縁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
有漏種第八不縁。何故論説第八縁妄種。
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説第八縁相・
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説縁遍計種。故遍計
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
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
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
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説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
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
四但説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説意
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説
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説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説。
誰言不説。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
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
業亦道。總合爲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
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
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
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説。非餘
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
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
不説。又汝如業・業道合説者我亦爾。第七
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
爲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
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
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
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
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
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
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
分別。能爲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
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
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
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
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爲正解 前
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
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説有。理亦何
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爲言不言五・
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
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
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
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
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
與惠倶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
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倶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
無明倶。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
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
乘尋・伺倶起。尋・伺性順可許倶起。善心・無
明性便相返 
論。不説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
不説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内
而説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説名爲善行相
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
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倶起。癡・無癡等
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
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
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
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
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爲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倶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
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
名爲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倶
起也。彼既不倶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
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
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
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
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
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
妄分別。顯揚十六説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
有三。此初會也。爲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
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
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
心有非執者。如何説有二取相現。中邊第
一。説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
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
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
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
據六・七二識爲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
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
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
説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
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説二乘無漏有
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
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
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
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説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
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
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
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説
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
譬喩。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
分也 
論。若無縁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
見分者。即無縁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
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虚
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
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
非染汚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
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
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
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説非也 
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説藏識縁
種何獨遍計 
論。雖説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
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
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
復不言第八唯縁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
第八所縁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
所説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
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
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徴逐佛地第
七二障中徴。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
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
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説。遍計
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
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爲常無常等之差
別 七十三説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
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説。
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
分別所依縁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説。
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
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説 四
者攝論説。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
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
三説。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
能取 五者攝論説。一依名計義。二依義
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
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説一種五與此
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
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
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
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
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
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
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
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説。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
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
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
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
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
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
染汚・不染汚。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説 八
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説。八分別
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
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
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倶相
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
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
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説 九
者以理爲之即縁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
結倶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説。對法
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
第八識。二縁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
等識并所依。四縁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
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
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
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
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爲十。此能
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説於見無
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
説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縁
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説 十
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説。一言語分別。樂言語
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
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
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
不縛分別。別縁十二處生分別亦是 十三
者無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 十五
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
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 十七者
對法第十二説。謂相・見等 十八者十八空
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
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
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
説。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
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
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
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説至所縁縁故 述曰。三性之中
是依他起。言所縁縁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
此爲縁。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
爲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説依他
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
十六説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
下當知。亦以彼爲疎所縁縁。非是相分。
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眞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
可計少分爲彼相分。此眞不然。不相近
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
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縁縁故非所遍計。所
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
縁縁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
四説。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説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
以無相故言倶非境 似相分者非無
法故。無法非所縁縁。所縁縁者必是有法。
彼性可言所縁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縁。
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説爲非境。是故此
性説爲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説遍
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
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縁。若不知如何言遍
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
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
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
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
相分。諸經論中説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
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
説爲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縁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
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縁生。
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虚妄分別種子縁
生故。此師意説。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
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
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
分非有 
論。諸聖教説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
虚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虚妄總類者
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
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
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
他起。從因縁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
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
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
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説此義。下護法
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説。
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
正。見・相二分因縁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
分妄執定實爲有爲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
爲一爲異。爲倶不倶等。此以有無爲一
偏句。一異爲二偏句爲首。倶不倶通二處。
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縁生二法
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説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
攝大乘論第四卷説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
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
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
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
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説。現身・土等。
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
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
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説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
中相等前四。唯除眞如 十一識者。一身。二
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
數。八處。九言説。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
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
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
六内界爲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
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
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説相現
説名言説。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
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
説。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説識・善
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
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
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説
爲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
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
有五過難。此爲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
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
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
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
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
不縁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縁相生便計所
執。能縁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
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
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
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
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縁縁。彼
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兎角等。彼計二
分非所縁縁。所縁縁者陳那破他就他爲
論。我既唯識何藉縁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
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
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
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
便計所執。故爲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
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縁 述曰。第四難也。
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
之法能作因縁。假法如無非因縁故。汝執
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眞有體。自證
分縁仍非相分。今説自宗言相分攝故爲
此難 
論。若縁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
從縁所生不離於識内之二分非依他起。
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
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縁生可非依
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
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爲例。例之應立
量云。因縁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縁種子生
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縁證自證。
如何縁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縁故。
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
證不自内縁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
解二句爲二。若爲初性。及依他起合爲門
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
他。由斯理趣衆縁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
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
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
問其相。二師異説有體無體寛狹不同。辨
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
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自下
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衆縁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縁所
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
唯局有漏。兼顯不説淨分所由。或從此
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
頌中應知且説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縁所
生。雜染諸法名爲分別。依他因縁之所生
故。或染依他爲分別縁之所生故。唯雜染
故。此中依他唯説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
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
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縁慮故。
此中通説。非由淨故便不縁慮。言能縁故。
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
名分別故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
中依他起攝。不能縁慮非分別故 答曰
不然。説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
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縁言 答顯能縁
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縁慮
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縁。不離心等故
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
所顯眞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
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眞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虚謬 述曰。由此眞如一
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
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虚謬。諸
法眞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
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虚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
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
非自相。故唯眞如能遍諸法 常顯何義。
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
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
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
如前已説。既爾不應説彼體性是常法。故
言眞如常簡彼共相 又非虚謬言。意顯
何等義。非虚謬簡虚空・我等。小乘・外道執
虚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説彼虚謬非
法實性。故非虚言簡異虚空。非謬之言即
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衞世師大
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
言彼體是虚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
唯眞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
成實攝 
論。無漏有爲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爲
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
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
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
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
切染法。普縁諸境縁遍眞如。故言第三勝
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眞如同。故淨
依他亦得稱爲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説。無
爲無變無倒成就入眞實性。一切有爲皆道
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
故。得入眞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
虚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眞如名成
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倶無顛倒。但是此
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
云。眞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爲總
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
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説。何
縁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
所縁。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
非虚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眞如圓成
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
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説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爲
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説初眞如名
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
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
今頌中説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
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眞如爲性 述曰。此總解也。
此圓成實於前所説彼依他起上。於一切
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
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爲
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
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眞如爲其自
性。梵云瞬若此説爲空。云瞬若多此名空
性。如名空性不名爲空。故依空門而顯
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
圓成實 問空爲門者。爲智是空。空爲異
智 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縁彼空之
時。顯此眞如故 
論。説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
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
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
依他是所於。眞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
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眞如
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
依他上有眞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
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
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
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
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
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
他前説。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
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眞如
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爲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眞如離有。及離無相。
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
非眞如體。故致性言深爲有用 眞如離
空名空性。眞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
説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
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
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
性體訖。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
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喩。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
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
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
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
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
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
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眞如應非彼之實
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眞如
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倶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
依他彼。眞如此。既體一倶應是淨非淨境。
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
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説爲空相。正與此
同。七十四説。唯此眞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
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眞如境體是淨。二性
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眞如境體應不
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眞如應亦然。既爾
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
智本縁如。亦縁依他故。後得縁依他。亦縁
眞如故。此約見分以爲妨難。故二無別。攝
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縁相
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
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
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
此依他起爲所取所縁境性能生遍計。是故
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爲境生遍計心
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縁相故。是所
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縁彼相貌爲
所取境爲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
性。謂依他起爲遍計心之所縁故。亦名計
所執。前即爲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爲
計心之所縁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
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
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
故。彼既是無。望何爲異。非不異者。有與
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
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爲一解。又由依他是
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
執。遍計所縁相故。即是依他爲計所執之所
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
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
爲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
意趣假説依他爲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
異訖。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喩」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
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
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黄以是異故。
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
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喩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
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
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
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
有眞。若無眞時待何爲俗。非龜毛望兎
角可説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眞時理必
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爲眞。由斯道理故前
三眞亦名爲俗。眞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
爲眞。俗家眞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
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
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
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
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
但説非不見此彼 要達眞理方了依他。
寧説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
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爲境
凡夫亦得。故彼此説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
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
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
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
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
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
依他。今從所無門説。故言了所執空知依
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
執性空眞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
爲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眞方了事俗。爲倶爲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眞如
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
炎八喩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
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虚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
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縁自相・見分等。
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倶起故。不知
自心・心所虚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
乃至八喩。謂無始來見分縁自相分。自證縁
自見分。亦縁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縁
自自證故。故言縁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
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倶行故。不如實知
自心虚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
非眞實有擧喩以成。如大般若廣説其相。
攝大乘説。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爲除
此疑説幻事喩。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爲此
説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爲
此説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
差別而生。爲此説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
義種種識轉。爲此説光影。云何無義種種
言説戲論相轉。爲此説谷響。云何無義而
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爲此説水月。
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爲辨有情
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爲此説變化。彼世親・
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
有八喩喩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
喩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虚妄有似彼眞有。
故説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眞 述曰。此是厚
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眞有。要見眞已後
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
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
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説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 及所變現。即相・
見分。衆縁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
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爲實有。故名誑惑。
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
横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倶・或不倶。或
是一・或是異。或倶・或不倶。或是實・或是不
實。或倶・或不倶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爲
首。倶・不倶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
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
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
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
依他性。依此執爲圓成實故。從實爲言但
説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説。及
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説也。實
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
彼所妄執我・法倶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
一切相分等眞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
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
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
性訖 
論。虚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
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
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爲
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爲具二義故。依
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
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
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
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
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
感生死。略不説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
勝論等。此説多分故苦諦收 
爲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説依他義亦不定。
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
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
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
等。容二性攝。以有縁起無倒理故。即由
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説空等爲無
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
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
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眞
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
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眞如有諸門釋。
舊中邊説眞如名分破眞實。今新翻云差
別眞實。爲七種者從能詮説。非眞如體
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爲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眞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爲
法生滅性。性即眞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
彼如。約詮爲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
眞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
解唯縁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爲法。彼
據内法根本流轉唯言縁起。此中通説一
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眞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
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説。即我法性。我法性
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
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
舊中邊名相眞實 
論。三唯識眞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云。
染衆生*染。心淨衆生淨。見識眞如便能
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眞如。
七十七名了別眞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眞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
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眞
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
約詮門義別説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
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眞如故。一切
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
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
顯揚又説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縁生故流轉
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爲皆是流轉。然
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
通有爲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
*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
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眞如故。三
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
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
槃者依別意説。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
説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
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眞如故。聽聞正法
縁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
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
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
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
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
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
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眞如後得縁故。
此約増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
境。約詮爲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
四境別。顯揚十六説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
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
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
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
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
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 問何
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
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
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
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
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
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
攝門。此爲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縁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
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
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爲所執者
有展轉義。如前已説。皆縁生故依他起攝。
無爲亦心縁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
執・縁生之道理。理即眞如。亦圓成實。此約
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
成性亦名爲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
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
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爲。假無爲如前通
三性。或通説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
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説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
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
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説。前四依他。後
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
並同此説。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
相・名・分別・正智・眞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説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
也。彼瑜伽等説。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爲
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
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
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
正智攝。何故但説依他縁計所執自性執
應知。答彼唯説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
分者亦縁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
不説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
卷。新第二説。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
知 
論。彼説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
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
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
別。能縁性故。此二縁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
爲顯非有假説彼性爲五法名。謂但有名
無實體故。眞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
能縁・所縁倶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縁生
故攝正智。約別義説。故與瑜伽不相違
也 
論。或有處説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
第七五法品説。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
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
釋 
論。彼説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
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
心。假立所執而爲相・名。由多依名而計
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
六説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
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説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
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
此中安立名爲依他起。義爲遍計所執。此
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
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擧
之 
論。彼説有漏至故説爲名 述曰。等者。等自
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
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縁之起執
成所遍計。故説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
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
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
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
隨於此名横計於義爲實有體。此非實有。
於此非有中假名爲義者。於非義中假立
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
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爲名之所
依故成所遍計説之爲名。不可隨名執
此爲實有假立爲義故。倶非二攝。楞伽・中
邊所説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
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説。計
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説應知 述曰。由彼四説
文雖有異而理爲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然諸説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
三四説三性及別章説。諸經相亂者如理應
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眞實相攝。此皆攝盡。
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説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
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
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
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
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
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
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
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説染分依他起
故。眞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
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
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
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
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
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
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
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爲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
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虚妄分別爲自性故。
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
爲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爲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
及倶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爲法圓成性故。不
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増勝
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説。此五相中初及第二
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
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
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
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
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説二相屬。
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
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
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
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
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
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
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
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
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
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脱正分別。解云彼所詮
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爲詮故。遍計
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
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
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
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
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説能詮
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
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
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
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
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
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
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
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脱。
解脱・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
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
斷之得解脱。解脱即眞如。正分別者即無漏
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脱・正智。
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
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説。
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
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説。謂諸世間於諸
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
性。乃至略説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
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
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爲眞實。非
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眞實。謂諸
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
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
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
眞實。以入聖位非此眞實。謂一切聲聞・獨
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
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
由縁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
無障礙故説爲彼眞實 問此中何者是眞
實 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
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
現觀位後眞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
聖諦故名此眞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
名所知障。若眞實性是解脱所知障智所行
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即是眞如。佛
假安立名此眞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
眞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眞實。四聖諦理名
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
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縁故。不爾便感。眞
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或初謂一切異
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
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
六眞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説。初二眞實依他
攝者。七十三説世間・道理所成眞實。五事中
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
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説
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
相爲相。二障淨智所行眞實圓成實攝者。七
十三説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五事中
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眞實。
四聖諦理及取眞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縁。
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縁無漏諸事智故。煩
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説同
此 
論。辨中邊説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説。
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
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 又解即共所
執我法爲初眞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
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眞實皆有
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爲四眞
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眞實即道理。是三性所
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
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
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眞實與
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爲道理眞實故唯依
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眞實中此約
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
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説。一處世俗
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
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
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
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
此爲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
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
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
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
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
假名爲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爲無
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爲諦。故中
邊云有無垢爲義。此約詮分位爲垢淨。假
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縁之。又依一切無
常爲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
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
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
無常。八種者。謂刹那・相續・病・老・死・心・器・
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内色。心唯在
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
然説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
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
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倶有無常。垢淨
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
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
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
性。圓成實性二種倶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
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爲論。圓成實性亦
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爲但約詮爲
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
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説義各不同非相違
也。又彼説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
爲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
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
爲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
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叙
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爲相故。三和合苦。
苦相合故。謂即眞如與一切有漏有爲苦相
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
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
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爲有體之法。與
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説
之爲空。體實非空縁之爲空。空無所執。
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爲自性故。此三皆是
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
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
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
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
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
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
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
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寛故。餘諦之下行
相局故總爲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
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
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
是依他。從所因爲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縁
此起執名爲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
從能依爲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眞如 述曰。平等而
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繋集。假
名爲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眞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
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爲滅。定非諦攝。
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
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
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
邊云謂擇滅。及眞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
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
從所知爲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
斷道。但説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
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
即是依他。性・諦倶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
如依他説。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寛。故
七十四説。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説。遍計所
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
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
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
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説同。
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
邊第二抄解。不能重叙 
論。三解脱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
攝門。此爲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
謂縁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
空所顯即爲空境。倶不於此起願求故
爲無願境。非縁遍計所執眞如起願求故。
如空縁此三爲無相故。爲無相境。七十二
説。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
中既言三解脱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
故説。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脱門。言
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爲三
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
成故。縁之亦爲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
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脱門。瑜伽第十二
説。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爲空名空
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
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縁遍計所執。爲
三解脱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脱
門。隨増別相説。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
四・顯揚第六説。由初性故立空解脱門。由
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脱門。由圓成實性故
立無相解脱門。意可知也如樞
要説
 
論。縁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
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
文意可解。縁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
本體無生。依他縁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
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説依他
因縁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
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
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説。
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
依空。即縁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縁此圓
成。此論略而不説。應會諸論三解脱門等
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
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
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
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爲行。正體是
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爲行。舊中邊
云取行世俗。唯有爲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
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
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
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
空爲門顯眞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
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
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
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
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
故。眞如舊成。不説爲得。涅槃後顯。故立得
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
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眞實。此
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
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
説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
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
非所縁縁。所縁縁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
若爾佛智應不縁彼。縁與不縁皆有過失。
不縁・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縁
者如何成所縁縁。解云親所縁縁即不縁
彼。非有法故以爲本無質別變似無名
應知。縁無如縁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
如縁他心。二十唯識説。不知如佛不可思
議境。雖爾下言親縁。上來論意不許親縁
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
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縁過・未天眼・
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
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爲知。非親證也。
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
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爲無。心
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
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
識抄二解。七十四説。初性非凡・聖智行。以
無相故。然説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
成説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
非出世智。有爲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
説。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
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
親縁 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
何所知 若知爲有則成顛倒。若知爲無
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眞如理無圓
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縁彼初
性爲境。與前説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
勿心外法亦能縁故。凡雖縁如不得實故
説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
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
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
無體。妄情安立可説爲假。談其法體既
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兎角等可説假・實。
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爲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
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
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
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
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
法。如佛説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
刹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
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
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
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
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
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縁種
生故説爲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
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
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
三性中説。不應宣説諸法唯是假有。何以
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
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
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
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
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
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説。謂若有若無。
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
故説爲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説
故。對法第三説。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
名言故一切皆實。眞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
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説 問第二卷吠世
師。難假法必依眞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
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 答
彼計眞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眞故成。共
法是徳。又眞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
非眞事。眞事無故似事亦無。徳句共法亦無。
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
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黄心・
心所等。方可假説長・短。不相應爲假法。
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眞。眞非實
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
宜故 問若爾何故説依他名似我法。我
法實事無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
實我・實法説爲假。還是依實説假我法。
非依妄情之境説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
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爲異爲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
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
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
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説倶非至眞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
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
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説異故。圓成實性
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説三性異也。非不異
者妄執是初性。縁起是第二性。眞義是第三
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
大乘説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
總結止繁 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
七・第十三説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
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説
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喩
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
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
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
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
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
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
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
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
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
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
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爲喩。中邊論
説。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
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眞實
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
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
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
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
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
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
尊説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説
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
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
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
所説唯識眞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
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
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眞諦境。以上隨
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
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
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
頌中分之爲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
第三頌唯識眞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
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
依前所説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
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
徳本菩薩請説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説*密意言至總説無性 述曰。釋*密意
言。今論説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
夫於彼増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説依
他起性是遍計所縁。圓成實性依展轉説亦
所遍計。七十六説。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
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
自性上。増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
自性性。乃至廣説。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
*密意説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
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
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
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
後二密*説。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
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爲無性。依他有縁
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爲無性。別配釋頌如
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説 述曰。釋依他起
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説之所由。無之言
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
所執無故不可爲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
生無自性性故説名無自性。故即縁生法。顯
揚云。不遮縁生。遮自然生故。即縁生法亦
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縁
境。我顯彼爲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
所縁境界故。亦説爲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眞
智名勝。亦縁此依他爲境故。此依他亦名
清淨所縁。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爲聖境。
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説勝義無
性。乃至廣説。若説依他爲勝義無性。此圓
成實即爲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
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説圓
成勝義無性。不説依他爲勝義無性。應如
彼經廣説譬喩 
論。此性即是至勝義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
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
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論。然勝義諦至謂一眞法界 述曰。然二諦
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
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爲義。勝
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
此初眞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
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
爲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
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
第六等説 
論。此中勝義至不虚妄義 述曰。前三非如
故言亦也。眞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
有爲。彼體雖眞有生滅故。又眞簡初性。以
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 述曰。謂大般若
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説。又對法第二
有七名。謂眞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
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釋師但
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
義廣釋。對法解云。體恒無我。無有改轉。名
曰眞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縁此故雜染
空寂。説之爲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
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縁名爲實際。聖
智所行名爲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
依相故名爲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
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
虚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
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
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
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
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説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
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眞如實性簡計所
執性。顯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説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
性者實體。即唯眞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
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論。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 述曰。初一性無。
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
也 
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
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
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
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
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説世間假
説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
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爲
分別。即依他起體虚幻有。此虚妄識必有實
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
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
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
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
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
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
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
行勝行猶未證眞。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
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
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
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
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
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擧頌文
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爲三問。二隨
問略爲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
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爲三問也。
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 於幾
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
時節多少短長 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
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
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
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 略於五位。答所
經時。十三住等略爲五也。大果難感故經
五位 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
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種種姓 述曰。第三別問。別
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論。一本姓住種姓至無漏法因 述曰。此即
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
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増長
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
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
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
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論。二習所成種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聞
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増長名習種姓。菩
薩地説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
謂大定縁如起倶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
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説此法。此法
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
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
順惡違具諸功徳。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
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
故名等流 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
必新生方名爲成。令種増長亦名成故。若
由三惠無漏種増。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
顯能成非唯有惠。惠倶品法亦能成故。能
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説言聞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
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
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
姓。此是未種解脱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
漏法令無漏種増。種解脱分善根以去名
習種姓。聞無漏教爲縁令無漏種増故。菩
薩地説正與此同。勘彼應説。此下不解故
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説所同
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説。誰能悟入所應知
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
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
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
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
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
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説。故此
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
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
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
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
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説。
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爲問廣前
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脱分 述曰。此在四十
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
名順解脱分。對法等説。煖等已前名解脱
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決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
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
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見道 述曰。即在初地
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從初地
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爲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剛心後
解脱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
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説。何
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
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説四位。
此説五位。合此初二爲勝解行地故。即是
攝論所入位章。無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云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問廣前第
三入法用 
論。謂諸菩薩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
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爲位。即分出體。
後三以分爲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
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説。信解
初増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發眞見 述曰。初伏所取。
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爲除。非離伏
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無漏現
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
時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
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
唯識爲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
功徳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爲圓。
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
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爲明。此簡菩
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爲圓未清
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爲明。能
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
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
攝大乘説。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
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云。此即入因。
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
而得悟入等。無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
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
喩。及下初順解脱分・名事互爲客等・尋思・尋
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
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
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
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
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
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
有。如前已叙。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説
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説有七地。皆是此
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
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
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
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
十七説。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
功徳菩薩所應衆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
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
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
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
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纒。造無間
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説 云何菩薩
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
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
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
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
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
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
自住中名趣。名得。爲令清淨而修正行。
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爲之非爲
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
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
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
菩薩勝修。此説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
此位不得。或此説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
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
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脱・等持・等
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
畏・死畏・惡趣畏・處衆怯畏。有三處妄失。一
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
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説有所*妄失。
或具聰惠爲他説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
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
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
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
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
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説諸行状相。下
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
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
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説。皆第二住攝。
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
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
樂是勝解住。論説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
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
是初劫攝。論説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
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
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
在解脱分。如別應知 第三極歡喜住。亦
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
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 第四増
上戒住。即第二地 第五増上心住。即第三
地 第六覺分相應増上惠住。即第四地
第七諸諦相應増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
縁起流轉止息相應増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縁起流轉止息相應増上惠住。即第六
地 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
二劫攝 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
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 第十二最上
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 四十八
説。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倶胝百千大
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
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
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
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
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
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
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
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
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
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
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
圓滿。清淨増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
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
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
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
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
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
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爲質言初地方便非
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眞
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眞故非第二劫攝。
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説。四善根
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
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
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
薩。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
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脱滿已修。豈即
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
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
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説。有二無數大
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説名無
數。二如前説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
劫。若説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
説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
瓔珞經下卷説。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
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衆多中劫。
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
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増咸劫
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
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
身餓獸故。如別抄會 此時長遠何日成
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説。此後九地全
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
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
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
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
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
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
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
種子爲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
即通五蘊種子爲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
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
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
切現・種功徳爲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
者如前已説。未證眞如唯以有無爲體。
次十住此論以有爲・無爲無漏功徳爲性。
證眞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徳順
趣者爲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
別・眞如・及相爲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
無爲無漏功徳爲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
解釋 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
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
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増
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
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
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
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
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
諸功徳。乃至廣如彼論等説 言七地者。
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爲地。一
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
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増
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
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
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
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
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
廣解。不勞預説 
論。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
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
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
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爲
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
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
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論。從發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
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
未證唯識眞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
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
復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文至當
知。攝論云。清淨・増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
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爲
其自體。以大願爲縁不退屈。爲其策發方
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
所治故。大願力名増上力。是縁。常値善友
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
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増長。大菩提
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
者。即清淨・増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
大菩提心 唯識眞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
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眞如。順決擇位識作
唯識觀。求住唯識眞勝義性。此位未能伏
除識相。未名求住眞唯識性。即地前四十
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
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
淨増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 
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
釋名 
論。爲趣無上至勝資糧故 述曰。初釋資糧
之名。望菩提爲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
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
釋名。爲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
前第七末増上縁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
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
隣近爲名。此説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爲有情故至順解脱分 述曰。次解順解
脱分名。爲有情故勤求解脱。望涅槃爲
因。涅槃名解脱。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
行不違故名爲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
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
支分義。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
分者因支義。是解脱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爲
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脱之分。名順解脱
分。此依利他爲因。爲度有情乃求解脱。
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脱自利義増。
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
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
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
也 問何故順解脱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
分體非順 答決擇體是有爲。決擇可體即
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爲。解脱彼非
是分。體非一・多故 又解解脱者即勝解
數。縁解脱解脱苦名解脱。因中印境爲
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爲因故名解脱。若
依此釋解脱即分名解脱分。分義非順與
決擇分同。然彼望惠爲名。此望勝解爲號
今爲此解即無前難 
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
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
初位漸次。釋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薩至修菩薩行 述曰。此出四力。
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
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
説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
現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勝
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云已
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
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説三因已善積集諸善
根等。世親云。第一力爲因。第二力爲縁。第
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
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
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
惡友縁。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
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
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
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 問華嚴第
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眞佛子。從諸賢聖
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
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
頌云。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
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爲衆生究竟菩薩
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
自然成正覺。或處爲衆生示現入泥洹。如
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 答此第四
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
折伏現纒。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
業令後果起。名爲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
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
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
定能現八相度脱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
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爲苦衆
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増勝
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眞如
觀。名多住外門。不説彼菩薩唯住外門
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 述曰。由此事故
二取現行爲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
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云除滅
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
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 答彼依伏因
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説盡。
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倶生煩惱 又
説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
滅一切煩惱 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
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縁起經云内法
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説爲無明縁行故
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
伏。今説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倶生等全
分爲論 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爲未伏。
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
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
瑜伽論説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
煩惱。或時捨戒。所説諸法如闇中射或中・
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 
正釋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
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
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
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爲實有等之取
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氣至煩惱障種 述曰。二情取之
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
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増
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増過失。故名隨
眠。何故眠者乃是増義。如人嗜眠眠即滋
多。故過失増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
喩爲*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
也 
論。煩惱障者至諸隨煩惱 述曰。上解本頌
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
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
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
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爲首由我見爲本生
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
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
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
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説。以我
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 又解既所生惑
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
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
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
見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
見。梵云薩迦耶。此云不實移轉身見。即攝
我所。爲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 百
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
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
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
如前所引攝事分説。此出自體性。若眷屬
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爲性。佛地第七説。若此
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爲根
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
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
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
爾者故今此文爲勝 
論。此皆擾惱至名煩惱障 述曰。此釋名也。
唯障涅槃所障増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
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
釋外妨難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
我所執爲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
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倶必有所知障
故。然煩惱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
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
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
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
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
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 若爾
何故不言諸隨煩惱 既言慢等等取隨
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
云。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
皆以法執無明爲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
流・増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
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
 所知境者。謂有爲・無爲 無顛倒性。謂眞
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
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増者以得
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 前煩惱障煩惱
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
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
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倶。
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
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
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
之 
論。不與無明惠相應故 述曰。諸論但説此
第八識唯五數倶。法執必惠。及無明倶。惠能
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説。有義法執及無明。
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
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
已説。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
法執何藉惠倶 
論。法空智品與倶起故 述曰。菩薩法空智
品。許與此第八識倶起故。第七有法執。法
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
滅。既八現行與彼倶起。定知第八無法執
倶。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
與倶起故。如佛第八識 若言因中法空觀
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
成。不可言熏鏡智倶識。非無記故。猶未
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
七識總合爲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
不可爲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論。七轉識内至如煩惱説 述曰。無離煩
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
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
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
與十三法倶 
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無計度分
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
諸惑。與此五識不倶起故。即忿等十全・餘
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
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
縁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
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
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
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爲意所引生故。故
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
餘。佛地論説。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
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説。
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爲遮外計執五識中
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與至無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
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説。欲界煩惱
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
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
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倶故。對
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
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
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爾善心既
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
如何可説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
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
無明倶。如人執心無明倶故。彼復有執第
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
解。瓔珞經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
於彼 
因解二障寛狹 
論。煩惱障中至爲所依故 述曰。煩惱障中
此障必有。法執體寛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
爲所依故 何故用此爲所依也 答此
通麁・細煩惱所縁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
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説。世尊於此起
煩惱刹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恒沙。如
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
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増長。
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
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説亦同之。由此問
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
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 
若爾必倶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
二執體倶。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述曰。體不相違
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説有別。同一種生
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
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
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麁。所知障細。若望
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
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
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
此依種説。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
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
此依種説。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
故須雙斷。倶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
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
隨現行體一體異 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
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
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麁・
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
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
但由聖道故復言或 
問此既無記中何無記攝 
論。此於無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無
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
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
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
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倶。不障二乘但
名無覆 
此名無覆望何人説 
論。此名無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
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
説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
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説。
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
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
説。佛地論説。前師難云。若善・無覆無法執
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無我
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
倶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倶故。二難既
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
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
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 
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自下第五釋諸
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難。
何處經説。勝鬘經説。不依瓔珞經。非極成
故。以分段生死故。説阿羅漢我生已盡。得
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
人所不能辨名所作已辨。所斷煩惱更不
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
受生説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
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
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
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
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喩
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
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
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
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
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説無明爲所知障」
論。無明増故至非無見等 述曰。此論主答。
今此住地無明増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
餘煩惱。何以名増。一者體増。雖餘煩惱有
倶・不倶。無明皆有爲此障故。如二乘無學
等。非必有餘煩惱倶故。二者用増。迷一切
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
三難斷増。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爲増」
論。如煩惱種至慢無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
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
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説於
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説愛。既見所
斷見力偏増。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増。
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増故。唯説無明
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
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
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爲言一處斷故。次
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
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
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爲依。名之爲
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爲地。品等門分別
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
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
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爲
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
第二見・修分別。倶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
者見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倶生起者
修所斷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
生。即成分別・倶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
説。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
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薩倶斷 述曰。三約人分
別。二乘但能斷煩惱障等。求解脱故。所知
之障彼故。菩薩倶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
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説
第四有・無漏道伏・斷分別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煩惱時
此倶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
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説有漏諸道
不能斷種。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
故。無漏不爾故 
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論。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麁現行
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
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
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
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
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
分別現種。其倶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
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爲六
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
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
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
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説此二障
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
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
行。攝大乘論説五道爲四。謂勝解行地。見。
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
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
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
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
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論。所修勝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
問。次答。雖言勝行何者爲勝行 
論。略有二種至餘名爲福 述曰。下答。勝行
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徳行。辨二行中。
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爲體者是
智。非惠爲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
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
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
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
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
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
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
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
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
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
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
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
 由此諸功徳種門總爲論中應作四句。
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
無妄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
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
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
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
別。或永斷習氣。無爲功徳等。餘差別門功徳
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種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爲福。
皆名爲智。與智倶行助成智業皆名爲智。
與福倶行助成福業並名爲福。此依助伴
通相出體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體
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
故。正智自體故 
隣近生起以出體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種 述曰。前三唯福
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
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
深密經・三十六説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爲
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
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
惠・六善巧。觀四諦・縁生法等名智分。若依
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
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
量等。乃至廣説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爲
福。義如前説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
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
三・及定爲福。精進・及惠爲智。策惠勝故。此
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
此中且説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
智一種二訖 
論。復有二種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
所爲一切諸功徳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説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
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
行攝。然四十三説。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
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
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
分爲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
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
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布施等中亦
倶利故。或倶非利。便非功徳。六到彼岸下
自廣解 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
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
種。如對法第十抄 四攝。如大論四十三。
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
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
抄解。四十九説。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
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
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説。三
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
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
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増上意
樂地中乃名爲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
如來地善淨無上 又云。若諸不共佛法。下
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
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
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
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
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
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
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爲證。未得無漏。
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勝行 述曰。如是一切
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
 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論。一聞無上至修諸勝行 述曰。攝論第六
説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縁法義
境。止・觀恒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
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廣者無邊。大者
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
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
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
難證退 引他麁善者。諸有障善名爲麁
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
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云何不
得一切圓滿 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
深妙故。功徳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
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
且擧菩提。後且擧轉依。論實皆同 除四
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
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縁法義境縁
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説 
論。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
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
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
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
重縛分別・倶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
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
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
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
故云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説對法・莊嚴論
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徳・智惠二種資
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眞
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
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
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説。明也。由行如
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
入見道。捨離一切麁重得清淨轉依。依也。
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
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
引瓔珞經等爲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
述 
論。此四總名至決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
釋順決擇分名 眞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
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
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
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
是支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
故名爲眞實。爲有漏者非眞實故。此煖等
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
彼。故名爲順。欣求往彼故名爲趣。此中行
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
脱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
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見道。欣遠之心不
如始業。故從隣近以得自名 
論。近見道故至無加行義 述曰。此釋異名。
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
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
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
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
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
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説所有資糧皆
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
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
説獨此得加行名 問資益後果己身之
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
名加行 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
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 問加
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
果資糧亦通此四 答初位發心最猛。四
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
行 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
名加行 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
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
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
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
行。此不齊解 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
糧亦名資糧 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
智行約最初説 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
糧 果之資糧故。從増得名但名見道。不
可名資糧。故知從増得名。既名加行不
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爲勝。二釋位名
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
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
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
説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
無性云。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説名尋思。了知
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
即唯加行智爲體。此約推求行増出體。若
并相應増者。五根・五力爲體。及倶有者五
蘊爲性。定倶有戒爲色蘊故。七十三云。四
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
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
無漏。七十二説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
唯有漏。二唯無漏。眞如是眞智所縁名無漏。
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
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
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
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
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説。
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云何。
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
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
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
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説。此如實智
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
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説言無生
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
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
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
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
唯依無漏説爲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
處據實通有・無漏 未印可位名爲尋思
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
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
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説。
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
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
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
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説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無 述曰。謂一切法
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縁法義境。其中似文
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
言。無性第六釋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
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
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
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諸
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
勝。但説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
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爲義。以義寛故不
説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
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
中依他文義不説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
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説。此在煖・
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
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
爲無故。無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
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内故。不
無依他内文義也。此二唯有内法。假名有
文義外法故説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爲・無
爲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
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
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云。證知
四種虚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
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眞實義品云。此諸菩薩
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
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
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 
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
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
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
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
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内境決定
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内識及所變相互不
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
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爲門觀彼
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
未證眞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
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
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
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
能取。倶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
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
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
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
地中説。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
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
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
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
四尋思觀 
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
與差別即合觀也 
論。名義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義二
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
性。及二差別爲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
是自性・差別。名・義擧尋求。顯尋者求也。此
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擧思察。顯思者察
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
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
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
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
尋思是惠。故名爲發。此倶時名發。如世第
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
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
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
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
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
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
非假也。如攝論等説明得・及煖。准此中
釋 行之言起。從喩爲名。如日初出有前
起相。謂明相等 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
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増定至故復名頂 述曰。頂者極義。
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増。已上名諸論
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
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
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爲忍。下上
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
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
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
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
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
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倶定名印
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
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
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無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
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時總立爲忍 述曰。攝論云。入眞
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
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
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
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
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
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
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
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
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
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爲忍。故論
言印順忍時總立爲忍。忍通二處。謂印忍・
順忍。故合爲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
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
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
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
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
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
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
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
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無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與見相隣
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
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
釋四位名 
論。如是煖頂至雙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
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
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
修無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
名爲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状。
若證眞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
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眞勝
義性。眞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
故。由有此相未證眞理。滅空・有相即能
入眞 
論。依如是義至後觸無所得 述曰。此中頌
者。攝大乘説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
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云分別
觀論也 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
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内門修行 觀影唯
是心者。觀内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内心。
此初位觀即在煖位 遍計所執心外之境」
相既滅除 審觀唯自相。唯有内心也。
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 如是住内
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 次能取亦
無。中・上忍位。合此倶印二空。即世第一法。
以時少故從忍位説 後觸無所得。入眞
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
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
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
有中説。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
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
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
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
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爲相縛。非要有執」
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
應亦能縛 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
得。體非硬澁。非漏所増相分。非分別境。
後得見分縁一切相皆爲證解。有漏不然。
有分別故。漏相倶故。漏所増故。非斷漏
證故。縁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
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汚心亦通非
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
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
名相縛 若爾自證縁見縛自證耶 有義
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縁
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縁
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
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
分漏心増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
爲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説所取・能
取纒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
非相縛。自證縁時不名相分故 麁重縛
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説。麁重有
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
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
性。無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
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
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
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
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爲衆生
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煩惱習。二
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説
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説。
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麁
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
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
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
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
生自性。故佛説爲行苦。對法第十説二十
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
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
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
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説。
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
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
無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説。由
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
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
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
説。據増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
相・及麁重縛爲體云何説爲依他。由此二
種更互爲縁而得生故。謂相爲縁起麁重。
麁重爲縁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麁重
約種子語。論時彼體雖復皆同爲縁互得。
今此文以相爲現行。麁重爲種。有漏相
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
滅麁重不斷。前説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
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
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
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
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麁
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説。相縛縛衆
生。亦由麁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倶解脱。
此當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
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
不現行。倶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説。
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倶生少伏。
若倶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
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倶生二取伏・斷分
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 述曰。此位菩薩
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縁。或總作一
實眞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
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説有作・無作四
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
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
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
不能引眞・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
乘者故。爲入二空觀眞如理。正觀非安
立爲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
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説作四諦
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説於彼亦作人空非
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倶作。爲顯
彼劣故不説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
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論。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
通三乘説。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
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
勝。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現
觀故。顯揚十六説。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
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
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
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
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
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
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
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
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
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説六地。明中間禪
無入現觀者 問何故不依中間入 答
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
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
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
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
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
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
不依下地入 有菩薩功徳。六十九説。雖
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
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説
依入 前説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
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
善根。何故説修彼。六十九説。入見道時如
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
淨亦名爲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
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
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
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
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
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
色界繋故。此依一義 若爾修道位應起
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
別。今至修皆遍縁但名已知收 又六十
九云。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縁所
攝受故皆説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
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
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説。若自
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縁。如六十
九説。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
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爲論。言菩薩亦依
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増上忍唯第四
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 述曰。六十九説。
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
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
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
色・無色界不入現觀 問若爾如何彼地聖
者亦離欲 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
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
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
一切法。總縁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
爲論。非修道・及異生爲論此論中釋。餘界
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
入見道。顯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
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説惡
趣不入現觀。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
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
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
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
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
世不得。無説法者令生厭故 若爾有佛
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
觀不 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 又解
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
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論。此位亦是至眞勝義故 述曰。此亦已前
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
如前已説。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
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
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説。其餘門義如下
當説 
論。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述曰。問第三位。下
解見道 
論。頌曰至離二取相故 述曰。擧頌可知
論曰。若時菩薩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釋有
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
頌 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
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眞勝義
名無所得 
論。爾時乃名至戲論現故 述曰。釋下二句。
心・境相稱。如・智冥合。倶離二取。絶諸戲論
故。名平等平等 眞勝義性。體即眞如。此
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
戲論也 
論。有義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
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
名。第三解見道眞・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
時功徳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
三解。佛地有二説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
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 説無所取能取相
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縁也。如攝
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
住二無眞法界等。此頌説離二取相等。此
類非一不能煩引 
論。有義此智至名聲等智 述曰。由所縁縁
要帶相故。難前師説。無似境相名縁彼
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
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
覆比量義准可知。如觀所縁説。帶彼相起
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縁故。如雖無親證。
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
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論。若無見分至定有見分 述曰。以如喩
智。以智喩如無能縁相。亦准前解
論。有義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説。
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説無相取不取相
故。七十三説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
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
廣叙之 
論。雖有見分至非取全無 述曰。解第一師
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
第二師云。所縁論説。識依彼生。帶彼相故
名縁於彼。若無眞如相。應非是所縁 
論。雖無相分至不離如故 述曰。此縁眞智。
挾帶眞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縁。非帶彼相
分影像而起名縁於如。不離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見無相 述曰。擧喩顯成。
自證分等縁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
所縁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
前第七卷四縁中解 若爾心王應名縁所。
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 此亦不然。非
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
分別 
論。加行無間至亦名見道 述曰。見即是道。
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論。然此見道略説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
見道眞・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眞・相差別。
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
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眞見道至無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
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説眞・相二
種分別。此出眞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爲體
也。唯此證眞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説一心 述曰。釋其眞義
刹那多少。經位雖多刹那。以相相似等故
總説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爲證。即是會
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
間・解脱・并一勝進。名多刹那總名一心。非
無間中復有多念 
然於此中有二異説 
論。有義此中至麁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
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眞見道中解。以五十
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説三心文。
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説見道三心名
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爲三
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倶異故名漸斷。
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論。有義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説。
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
解脱・一勝進。從眞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
解脱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爲二説。合
十一説。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
此見道所縁・能縁平等平等智爲其相。説一
心文今以爲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
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眞見道也。前加行時
意樂倶斷。故入觀位不別爲三。有古徳云
此有三説者不然 
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
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
別。後總釋。此初也 
論。一觀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
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
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
 内遣者。唯縁内身而遣假故 有情假
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内心似有情
現。談其無體名之爲假 縁智者能縁心。
即縁内身爲境。遣有情假之縁智也。下皆
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
爲上。細者爲下。合爲四類。然二麁者各別
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
雙斷。此則隨智説爲耎等。初起名耎。次智
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
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説三品也。然初二智
未能殊勝。但縁内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
其智上品。能廣縁一切内外我法。故三別也。
此則説三眞見道義若説假者。以法眞見
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
能廣法故。此初汎説爲相見道 觀非安立
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説三心縁非安
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縁故 述曰。總別既
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
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
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
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説。若曾上界善取
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
能。唯法智了。總爲三例。一縁如名法。縁
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
對法約三並縁如。故皆名法。二別縁名法。
總縁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縁如爲論故。三
縁下名法。縁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
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論。法眞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者法則。
放學爲義。眞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
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縁如者即乃放之。
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脱。隨自所斷障有四
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
有初二心。解脱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
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眞如境別故。
以自證分與眞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
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脱
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倶
相見道唯縁非安立安立別故 
此有二説 
論。有義此三至縁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説。
此是眞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
道不作三心縁四諦故。如對法説。説眞
見道縁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縁非安立
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脱爲六。并勝進入
相見道爲七心。或除勝進爲六心。或後無
間即前解脱。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脱。并
一勝進入相爲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
起解脱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
勝入劣故。合有四説。如別抄有十四解。然
眞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
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倶斷時人法執。爲麁
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
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
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
品。彼約實體麁細而言先斷者爲上。此望
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
者。諸論皆同 
論。有義此三至不別縁故 述曰。第二師説。
此三是相見道。以眞見道但總縁眞。諸論
共説 何得別縁以爲三品。以加行心意樂
爾故。入眞決然 
論。二縁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
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
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唯對法中
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縁理之智。
法忍・法智。縁諦理爲境觀所取也。類忍・
類智。縁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
解脱。不總合説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
云法智品道眞如爲境。類智品道法智爲
境。正與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爾 述曰。二十八隨
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
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縁苦法之
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
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
智無別。隨用標名 苦法智者。法謂苦如。
能縁苦如之智名苦法智 苦類智忍者。
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縁此之
惠名苦類智忍 苦類智。印可縁苦類之智
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觀正智 述曰。法品縁如。
類品縁智 
論。法眞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忍法眞
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眞解脱道見分。類忍法
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脱之自證分。印前
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
法解脱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脱之
見分。雖縁智・縁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
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爲本 
論。二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五十五説。
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
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説。謂忍可欲樂智・
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
説。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
作説其差別。眞見道中亦可義説有十六
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
説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説下上地十六心者
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説見道。顯揚説修道。
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説。從見道起有下
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
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
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觀現前至二現觀智 述曰。現前界者。
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
界名不現前 
論。如其所應至見分觀諦 述曰。其現觀忍
法眞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眞見道解
脱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
作此觀漸麁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論。斷見所斷至名相見道 述曰。欲界四諦
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
二也。此上皆爲觀心純熟。爲有情説令見
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論。若依廣布至有九種心 述曰。上已辨行
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布教道理。即菩薩等
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爲布教説其差
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説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觀別立 述曰。前相見道
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
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説爲一 述曰。五十八末
説。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爲四。倶忍類故。八
智合爲四。倶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爲
四。縁如爲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
得爲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爲四。縁智爲境
亦類同故。此依惠別倶定唯一。廣如彼抄
説 
論。雖見道中至名相見道 述曰。釋九所以。
此非眞・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
相見道攝 
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
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云 
論。諸相見道至眞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
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説。三
智攝。今初也。依眞之義假説相見道等爲
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
三因。三心相見道眞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
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論。前眞見道至故頌偏説 述曰。第二釋頌
不説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説於眞。以證
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
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説。論説初勝。
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説 
論。前眞見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無相
別故 
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説。
佛不説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爲體
性。悲願増上衆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
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説有相見等。但
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説。二分倶無。離二
取故 
論。有義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見有・相無。
諸聖教説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
等説也 
論。聖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爲證
無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説離二取 述曰。經論中言離
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論。有義此智至眞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説。
二分倶有。七十三説思惟。明有見分。似眞
如相。不見眞實眞如性故。成有相分。如
彼四句廣説 
論。又説此智至而爲説故 述曰。佛地經・攝
論等皆説。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
有見分。破第一師 
論。又説此智至説法等事 述曰。引經爲難
 現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爲證。不勞
此引。此破無相分第二師義 
此上引教。下引理 
論。轉色蘊依至應無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
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縁聲等 述曰。既無相分。
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
影像。應非所縁縁。直親照彼不變爲相
故。不同眞如。眞如即是智自體故 若爾眞
如應非所縁縁。無似境相故 答不然。
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
言帶彼相起。如何説有所縁縁。彼皆離
自體故 既不帶相起名所縁縁。縁色等
時應縁聲等。縁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論。又縁無法等至無縁用故 述曰。不變爲
無相爲見所縁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
無非有體。所縁縁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
佛亦不能親縁於無。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倶有 述曰。總結之也 
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
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
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論。此二見道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爲問也。
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
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説十。
顯揚説六・或十八。瑜伽説六。攝論第六説
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縁三種
差別。如別抄説 
論。六現觀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現謂現前。
明了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 最上品
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 喜受相應者。喜能
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
思倶。上品思惠必不倶故。七十一説初一
唯與喜受相應故 思所成惠。即因於思
所成之惠爲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
或此倶行菩提分法爲自性。此下現觀並作
是説 
論。此能觀察至故非現觀 述曰。煖等色界
繋。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
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眞如等。故是最勝名
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
廣縁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
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
也。偏説爲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
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
分齊觀。又三乘通説。在二乘位唯觀四諦
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
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於思不
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
縁眞理故立爲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
理故。七十一説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論。二信現觀至立現觀名 述曰。信亦上品。
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
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説無漏
者。以勝故立爲不壞信故 
論。三戒現觀至亦名現觀 述曰。即道共
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論。四現觀智諦現觀至無分別智 述曰。謂
在何位但縁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
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説。此縁非安立諦
境惠爲性。五十五説三心見道等是此現
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
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論。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至世出世智 述曰。
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縁安立智。七
十一等説縁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現觀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盡智
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 即通十智。然皆無
漏。七十一説盡無生智等爲自性故。或此
倶行菩提分法爲自性。六十九説無覺十智
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
所説諸論廣明。和會増減不同等 
論。此眞見道至故不相攝 述曰。以今見
道攝六者。眞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
相見道縁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
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眞故第五少分亦通
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薩得此至生如來家 述曰。自下第四
入地功徳。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諸佛種姓
無斷絶故。無性云。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
此證會故名爲生。於此所縁勝智生故。轉
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絶。
乃至般若證眞法界。名於中生。名眞佛子。
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
也。下當釋此。四十七説分十王位。多作轉
輪聖王。王此洲化果也 
論。善達法界得諸平等 述曰。無性云。於此
法界深作證故 得諸平等者。佛地經説
得十平等。攝論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
菩薩・一切如來三種平等心性故。廣如彼
釋 
論。常生諸佛大集會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
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説。至下十地
中廣説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説。一
刹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
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
放大光等。化爲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
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
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
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
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眞如。
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説預流果尚
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
説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説。彼有十二百。彼
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
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
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
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
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
處爲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説此位菩薩
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説十種大
願。如十地第三卷。説十種淨修住法。既見
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説。瑜
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
差別又作阿頼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
乘差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
 沙門基撰 
論。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
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
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
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爲問
已。至下當知 
論。頌曰至便證得轉依 述曰。此擧頌答。即
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
斷倶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論。菩薩從前至無分別智 述曰。下釋有二。
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
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
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 爲
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
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縁能斷道説略不説
餘 
論。此智遠離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離所取
名爲無得。遠離能取説不思議。此即解上
初句頌也 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
説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論。或離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體
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
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説爲戲論。偏執増
故名爲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
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爲妙用。是不思
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
死名爲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
解。論自顯故 
論。是出世間至無分別智 述曰。解第二
句頌。無分別智具二義釋。謂斷世間。
無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論。數修此故至故説爲捨 述曰。解第三句
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麁
重者。及非種麁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
麁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麁重。亦
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
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
爲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
盡時證轉依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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