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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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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
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
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
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
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
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爲證。麁妙既殊。見者
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増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
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
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
漏業。是増上果。疎縁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説 述曰。此會相違。
説爲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説。
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
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
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
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説。爲
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
依中離諸事業故 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
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増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説善修
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
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説。無上依經有四生
死。一方便二因縁・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
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説 述曰。以上第二
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
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
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
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倶執著故皆説
名取 倶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
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
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説現行等所以。
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
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
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爲
令増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増
勝。但得二十劫等。爲令更増。亦有前盡
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説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説之 述曰。雖實亦由
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
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説種子。云由
業習氣等 
論。或爲顯爾至故不説現 述曰。第二解。爲
顯眞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
本識故。不説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
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
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
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説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説前
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眞異
熟。不説六現行。頌意偏説第八識也。正是
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
無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
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
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
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内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
説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内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説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
頌釋外難中而分爲二。初二頌答唯有識
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
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
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徴。四釋。此即初
也 今難意云。若離内識外法無者。但有
一性不應説三。經既説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
説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説三
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
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
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
性一・異。第四句明内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
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
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爲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
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
此中意説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
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
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爲三。或
分爲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
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爲一也。後解餘
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
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
二説。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
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
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
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
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
遍廣縁。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
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汚我・法執第
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
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衆多至虚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
品類衆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説爲彼彼。
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虚妄分別。即是一切能
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
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
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
所虚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
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
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
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
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
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
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
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説爲物。心多
品故説爲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
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
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
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
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
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
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
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徴不可得故。如
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
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
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
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説依他。安足處故。
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
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
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
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説能
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
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
起。下廣解三種爲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
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
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
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虚妄分別爲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
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虚妄分別。
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虚妄
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説二
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
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
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
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説 
論。説阿頼耶至爲所縁故 述曰。所執自性
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
一・及顯揚等。説阿頼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種爲所縁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
有漏種第八不縁。何故論説第八縁妄種。
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説第八縁相・
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説縁遍計種。故遍計
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
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
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
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説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
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
四但説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説意
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説
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説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説。
誰言不説。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
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
業亦道。總合爲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
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
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
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説。非餘
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
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
不説。又汝如業・業道合説者我亦爾。第七
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
爲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
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
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
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
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
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
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
分別。能爲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
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
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
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
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爲正解 前
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
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説有。理亦何
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爲言不言五・
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
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
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
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
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
與惠倶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
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倶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
無明倶。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
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
乘尋・伺倶起。尋・伺性順可許倶起。善心・無
明性便相返 
論。不説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
不説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内
而説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説名爲善行相
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
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倶起。癡・無癡等
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
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
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
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
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爲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倶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
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
名爲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倶
起也。彼既不倶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
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
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
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
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
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
妄分別。顯揚十六説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
有三。此初會也。爲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
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
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
心有非執者。如何説有二取相現。中邊第
一。説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
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
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
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
據六・七二識爲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
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
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
説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
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説二乘無漏有
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
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
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
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説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
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
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
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説
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
譬喩。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
分也 
論。若無縁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
見分者。即無縁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
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虚
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
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
非染汚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
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
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
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説非也 
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説藏識縁
種何獨遍計 
論。雖説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
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
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
復不言第八唯縁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
第八所縁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
所説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
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
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徴逐佛地第
七二障中徴。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
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
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説。遍計
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
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爲常無常等之差
別 七十三説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
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説。
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
分別所依縁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説。
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
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説 四
者攝論説。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
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
三説。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
能取 五者攝論説。一依名計義。二依義
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
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説一種五與此
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
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
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
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
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
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
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
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説。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
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
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
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
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
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
染汚・不染汚。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説 八
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説。八分別
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
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
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倶相
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
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
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説 九
者以理爲之即縁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
結倶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説。對法
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
第八識。二縁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
等識并所依。四縁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
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
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
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
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爲十。此能
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説於見無
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
説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縁
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説 十
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説。一言語分別。樂言語
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
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
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
不縛分別。別縁十二處生分別亦是 十三
者無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 十五
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
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 十七者
對法第十二説。謂相・見等 十八者十八空
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
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
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
説。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
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
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
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説至所縁縁故 述曰。三性之中
是依他起。言所縁縁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
此爲縁。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
爲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説依他
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
十六説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
下當知。亦以彼爲疎所縁縁。非是相分。
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眞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
可計少分爲彼相分。此眞不然。不相近
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
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縁縁故非所遍計。所
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
縁縁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
四説。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説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
以無相故言倶非境 似相分者非無
法故。無法非所縁縁。所縁縁者必是有法。
彼性可言所縁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縁。
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説爲非境。是故此
性説爲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説遍
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
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縁。若不知如何言遍
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
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
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
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
相分。諸經論中説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
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
説爲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縁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
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縁生。
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虚妄分別種子縁
生故。此師意説。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
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
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
分非有 
論。諸聖教説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
虚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虚妄總類者
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
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
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
他起。從因縁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
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
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
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説此義。下護法
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説。
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
正。見・相二分因縁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
分妄執定實爲有爲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
爲一爲異。爲倶不倶等。此以有無爲一
偏句。一異爲二偏句爲首。倶不倶通二處。
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縁生二法
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説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
攝大乘論第四卷説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
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
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
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
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説。現身・土等。
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
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
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説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
中相等前四。唯除眞如 十一識者。一身。二
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
數。八處。九言説。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
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
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
六内界爲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
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
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説相現
説名言説。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
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
説。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説識・善
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
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
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説
爲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
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
有五過難。此爲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
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
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
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
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
不縁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縁相生便計所
執。能縁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
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
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
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
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縁縁。彼
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兎角等。彼計二
分非所縁縁。所縁縁者陳那破他就他爲
論。我既唯識何藉縁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
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
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
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
便計所執。故爲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
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縁 述曰。第四難也。
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
之法能作因縁。假法如無非因縁故。汝執
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眞有體。自證
分縁仍非相分。今説自宗言相分攝故爲
此難 
論。若縁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
從縁所生不離於識内之二分非依他起。
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
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縁生可非依
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
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爲例。例之應立
量云。因縁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縁種子生
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縁證自證。
如何縁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縁故。
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
證不自内縁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
解二句爲二。若爲初性。及依他起合爲門
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
他。由斯理趣衆縁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
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
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
問其相。二師異説有體無體寛狹不同。辨
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
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自下
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衆縁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縁所
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
唯局有漏。兼顯不説淨分所由。或從此
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
頌中應知且説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縁所
生。雜染諸法名爲分別。依他因縁之所生
故。或染依他爲分別縁之所生故。唯雜染
故。此中依他唯説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
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
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縁慮故。
此中通説。非由淨故便不縁慮。言能縁故。
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
名分別故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
中依他起攝。不能縁慮非分別故 答曰
不然。説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
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縁言 答顯能縁
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縁慮
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縁。不離心等故
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
所顯眞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
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眞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虚謬 述曰。由此眞如一
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
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虚謬。諸
法眞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
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虚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
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
非自相。故唯眞如能遍諸法 常顯何義。
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
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
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
如前已説。既爾不應説彼體性是常法。故
言眞如常簡彼共相 又非虚謬言。意顯
何等義。非虚謬簡虚空・我等。小乘・外道執
虚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説彼虚謬非
法實性。故非虚言簡異虚空。非謬之言即
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衞世師大
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
言彼體是虚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
唯眞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
成實攝 
論。無漏有爲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爲
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
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
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
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
切染法。普縁諸境縁遍眞如。故言第三勝
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眞如同。故淨
依他亦得稱爲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説。無
爲無變無倒成就入眞實性。一切有爲皆道
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
故。得入眞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
虚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眞如名成
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倶無顛倒。但是此
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
云。眞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爲總
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
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説。何
縁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
所縁。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
非虚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眞如圓成
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
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説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爲
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説初眞如名
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
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
今頌中説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
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眞如爲性 述曰。此總解也。
此圓成實於前所説彼依他起上。於一切
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
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爲
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
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眞如爲其自
性。梵云瞬若此説爲空。云瞬若多此名空
性。如名空性不名爲空。故依空門而顯
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
圓成實 問空爲門者。爲智是空。空爲異
智 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縁彼空之
時。顯此眞如故 
論。説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
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
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
依他是所於。眞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
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眞如
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
依他上有眞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
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
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
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
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
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
他前説。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
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眞如
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爲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眞如離有。及離無相。
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
非眞如體。故致性言深爲有用 眞如離
空名空性。眞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
説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
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
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
性體訖。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
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喩。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
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
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
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
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
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
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眞如應非彼之實
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眞如
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倶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
依他彼。眞如此。既體一倶應是淨非淨境。
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
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説爲空相。正與此
同。七十四説。唯此眞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
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眞如境體是淨。二性
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眞如境體應不
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眞如應亦然。既爾
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
智本縁如。亦縁依他故。後得縁依他。亦縁
眞如故。此約見分以爲妨難。故二無別。攝
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縁相
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
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
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
此依他起爲所取所縁境性能生遍計。是故
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爲境生遍計心
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縁相故。是所
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縁彼相貌爲
所取境爲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
性。謂依他起爲遍計心之所縁故。亦名計
所執。前即爲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爲
計心之所縁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
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
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
故。彼既是無。望何爲異。非不異者。有與
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
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爲一解。又由依他是
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
執。遍計所縁相故。即是依他爲計所執之所
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
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
爲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
意趣假説依他爲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
異訖。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喩」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
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
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黄以是異故。
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
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喩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
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
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
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
有眞。若無眞時待何爲俗。非龜毛望兎
角可説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眞時理必
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爲眞。由斯道理故前
三眞亦名爲俗。眞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
爲眞。俗家眞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
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
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
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
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
但説非不見此彼 要達眞理方了依他。
寧説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
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爲境
凡夫亦得。故彼此説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
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
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
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
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
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
依他。今從所無門説。故言了所執空知依
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
執性空眞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
爲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眞方了事俗。爲倶爲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眞如
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
炎八喩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
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虚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
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縁自相・見分等。
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倶起故。不知
自心・心所虚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
乃至八喩。謂無始來見分縁自相分。自證縁
自見分。亦縁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縁
自自證故。故言縁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
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倶行故。不如實知
自心虚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
非眞實有擧喩以成。如大般若廣説其相。
攝大乘説。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爲除
此疑説幻事喩。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爲此
説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爲
此説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
差別而生。爲此説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
義種種識轉。爲此説光影。云何無義種種
言説戲論相轉。爲此説谷響。云何無義而
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爲此説水月。
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爲辨有情
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爲此説變化。彼世親・
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
有八喩喩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
喩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虚妄有似彼眞有。
故説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眞 述曰。此是厚
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眞有。要見眞已後
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
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
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説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 及所變現。即相・
見分。衆縁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
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爲實有。故名誑惑。
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
横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倶・或不倶。或
是一・或是異。或倶・或不倶。或是實・或是不
實。或倶・或不倶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爲
首。倶・不倶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
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
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
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
依他性。依此執爲圓成實故。從實爲言但
説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説。及
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説也。實
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
彼所妄執我・法倶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
一切相分等眞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
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
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
性訖 
論。虚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
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
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爲
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爲具二義故。依
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
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
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
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
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
感生死。略不説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
勝論等。此説多分故苦諦收 
爲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説依他義亦不定。
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
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
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
等。容二性攝。以有縁起無倒理故。即由
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説空等爲無
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
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
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眞
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
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眞如有諸門釋。
舊中邊説眞如名分破眞實。今新翻云差
別眞實。爲七種者從能詮説。非眞如體
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爲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眞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爲
法生滅性。性即眞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
彼如。約詮爲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
眞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
解唯縁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爲法。彼
據内法根本流轉唯言縁起。此中通説一
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眞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
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説。即我法性。我法性
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
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
舊中邊名相眞實 
論。三唯識眞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云。
染衆生*染。心淨衆生淨。見識眞如便能
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眞如。
七十七名了別眞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眞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
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眞
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
約詮門義別説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
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眞如故。一切
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
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
顯揚又説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縁生故流轉
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爲皆是流轉。然
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
通有爲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
*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
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眞如故。三
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
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
槃者依別意説。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
説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
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眞如故。聽聞正法
縁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
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
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
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
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
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
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眞如後得縁故。
此約増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
境。約詮爲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
四境別。顯揚十六説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
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
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
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
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
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 問何
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
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
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
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
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
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
攝門。此爲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縁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
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
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爲所執者
有展轉義。如前已説。皆縁生故依他起攝。
無爲亦心縁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
執・縁生之道理。理即眞如。亦圓成實。此約
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
成性亦名爲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
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
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爲。假無爲如前通
三性。或通説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
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説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
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
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説。前四依他。後
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
並同此説。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
相・名・分別・正智・眞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説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
也。彼瑜伽等説。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爲
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
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
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
正智攝。何故但説依他縁計所執自性執
應知。答彼唯説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
分者亦縁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
不説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
卷。新第二説。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
知 
論。彼説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
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
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
別。能縁性故。此二縁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
爲顯非有假説彼性爲五法名。謂但有名
無實體故。眞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
能縁・所縁倶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縁生
故攝正智。約別義説。故與瑜伽不相違
也 
論。或有處説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
第七五法品説。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
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
釋 
論。彼説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
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
心。假立所執而爲相・名。由多依名而計
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
六説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
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説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
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
此中安立名爲依他起。義爲遍計所執。此
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
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擧
之 
論。彼説有漏至故説爲名 述曰。等者。等自
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
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縁之起執
成所遍計。故説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
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
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
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
隨於此名横計於義爲實有體。此非實有。
於此非有中假名爲義者。於非義中假立
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
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爲名之所
依故成所遍計説之爲名。不可隨名執
此爲實有假立爲義故。倶非二攝。楞伽・中
邊所説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
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説。計
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説應知 述曰。由彼四説
文雖有異而理爲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然諸説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
三四説三性及別章説。諸經相亂者如理應
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眞實相攝。此皆攝盡。
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説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
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
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
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
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
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
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
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説染分依他起
故。眞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
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
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
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
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
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
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
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爲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
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虚妄分別爲自性故。
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
爲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爲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
及倶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爲法圓成性故。不
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増勝
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説。此五相中初及第二
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
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
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
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
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説二相屬。
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
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
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
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
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
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
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
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
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
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脱正分別。解云彼所詮
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爲詮故。遍計
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
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
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
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
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説能詮
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
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
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
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
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
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
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
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脱。
解脱・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
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
斷之得解脱。解脱即眞如。正分別者即無漏
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脱・正智。
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
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説。
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
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説。謂諸世間於諸
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
性。乃至略説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
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
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爲眞實。非
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眞實。謂諸
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
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
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
眞實。以入聖位非此眞實。謂一切聲聞・獨
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
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
由縁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
無障礙故説爲彼眞實 問此中何者是眞
實 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
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
現觀位後眞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
聖諦故名此眞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
名所知障。若眞實性是解脱所知障智所行
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即是眞如。佛
假安立名此眞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
眞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眞實。四聖諦理名
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
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縁故。不爾便感。眞
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或初謂一切異
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
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
六眞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説。初二眞實依他
攝者。七十三説世間・道理所成眞實。五事中
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
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説
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
相爲相。二障淨智所行眞實圓成實攝者。七
十三説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五事中
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眞實。
四聖諦理及取眞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縁。
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縁無漏諸事智故。煩
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説同
此 
論。辨中邊説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説。
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
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 又解即共所
執我法爲初眞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
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眞實皆有
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爲四眞
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眞實即道理。是三性所
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
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
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眞實與
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爲道理眞實故唯依
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眞實中此約
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
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説。一處世俗
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
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
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
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
此爲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
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
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
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
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
假名爲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爲無
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爲諦。故中
邊云有無垢爲義。此約詮分位爲垢淨。假
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縁之。又依一切無
常爲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
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
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
無常。八種者。謂刹那・相續・病・老・死・心・器・
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内色。心唯在
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
然説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
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
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倶有無常。垢淨
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
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
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
性。圓成實性二種倶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
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爲論。圓成實性亦
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爲但約詮爲
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
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説義各不同非相違
也。又彼説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
爲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
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
爲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
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叙
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爲相故。三和合苦。
苦相合故。謂即眞如與一切有漏有爲苦相
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
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
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爲有體之法。與
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説
之爲空。體實非空縁之爲空。空無所執。
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爲自性故。此三皆是
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
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
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
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
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
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
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
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寛故。餘諦之下行
相局故總爲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
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
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
是依他。從所因爲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縁
此起執名爲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
從能依爲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眞如 述曰。平等而
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繋集。假
名爲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眞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
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爲滅。定非諦攝。
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
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
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
邊云謂擇滅。及眞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
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
從所知爲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
斷道。但説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
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
即是依他。性・諦倶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
如依他説。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寛。故
七十四説。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説。遍計所
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
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
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
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説同。
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
邊第二抄解。不能重叙 
論。三解脱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
攝門。此爲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
謂縁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
空所顯即爲空境。倶不於此起願求故
爲無願境。非縁遍計所執眞如起願求故。
如空縁此三爲無相故。爲無相境。七十二
説。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
中既言三解脱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
故説。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脱門。言
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爲三
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
成故。縁之亦爲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
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脱門。瑜伽第十二
説。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爲空名空
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
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縁遍計所執。爲
三解脱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脱
門。隨増別相説。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
四・顯揚第六説。由初性故立空解脱門。由
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脱門。由圓成實性故
立無相解脱門。意可知也如樞
要説
 
論。縁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
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
文意可解。縁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
本體無生。依他縁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
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説依他
因縁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
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
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説。
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
依空。即縁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縁此圓
成。此論略而不説。應會諸論三解脱門等
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
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
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
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爲行。正體是
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爲行。舊中邊
云取行世俗。唯有爲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
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
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
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
空爲門顯眞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
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
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
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
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
故。眞如舊成。不説爲得。涅槃後顯。故立得
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
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眞實。此
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
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
説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
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
非所縁縁。所縁縁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
若爾佛智應不縁彼。縁與不縁皆有過失。
不縁・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縁
者如何成所縁縁。解云親所縁縁即不縁
彼。非有法故以爲本無質別變似無名
應知。縁無如縁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
如縁他心。二十唯識説。不知如佛不可思
議境。雖爾下言親縁。上來論意不許親縁
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
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縁過・未天眼・
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
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爲知。非親證也。
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
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爲無。心
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
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
識抄二解。七十四説。初性非凡・聖智行。以
無相故。然説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
成説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
非出世智。有爲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
説。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
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
親縁 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
何所知 若知爲有則成顛倒。若知爲無
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眞如理無圓
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縁彼初
性爲境。與前説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
勿心外法亦能縁故。凡雖縁如不得實故
説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
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
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
無體。妄情安立可説爲假。談其法體既
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兎角等可説假・實。
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爲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
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
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
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
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
法。如佛説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
刹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
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
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
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
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
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縁種
生故説爲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
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
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
三性中説。不應宣説諸法唯是假有。何以
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
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
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
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
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
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説。謂若有若無。
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
故説爲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説
故。對法第三説。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
名言故一切皆實。眞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
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説 問第二卷吠世
師。難假法必依眞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
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 答
彼計眞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眞故成。共
法是徳。又眞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
非眞事。眞事無故似事亦無。徳句共法亦無。
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
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黄心・
心所等。方可假説長・短。不相應爲假法。
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眞。眞非實
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
宜故 問若爾何故説依他名似我法。我
法實事無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
實我・實法説爲假。還是依實説假我法。
非依妄情之境説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
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爲異爲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
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
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
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説倶非至眞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
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
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説異故。圓成實性
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説三性異也。非不異
者妄執是初性。縁起是第二性。眞義是第三
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
大乘説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
總結止繁 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
七・第十三説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
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説
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喩
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
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
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
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
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
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
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
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
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
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
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爲喩。中邊論
説。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
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眞實
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
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
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
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
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
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
尊説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説
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
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
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
所説唯識眞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
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
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眞諦境。以上隨
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
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
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
頌中分之爲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
第三頌唯識眞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
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
依前所説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
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
徳本菩薩請説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説*密意言至總説無性 述曰。釋*密意
言。今論説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
夫於彼増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説依
他起性是遍計所縁。圓成實性依展轉説亦
所遍計。七十六説。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
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
自性上。増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
自性性。乃至廣説。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
*密意説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
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
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
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
後二密*説。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
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爲無性。依他有縁
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爲無性。別配釋頌如
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説 述曰。釋依他起
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説之所由。無之言
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
所執無故不可爲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
生無自性性故説名無自性。故即縁生法。顯
揚云。不遮縁生。遮自然生故。即縁生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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