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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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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沙門基撰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爲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
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
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
爲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
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
者。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
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爲引因體。而前
十支倶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爲能引支
故。但望近所増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
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
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
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
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
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
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
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汚
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
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
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
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
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
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
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
業。爲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
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
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爲正。於中以見・修
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
別。縁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説 
論。即彼所發乃名爲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
總三業。乃名爲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
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
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
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
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
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
攝。縁起經説。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
七説。聖不造業。無眞實義愚故。又瑜伽第
十説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
學是解脱分等爲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
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縁起下説。
内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
明爲縁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
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爲
簡於此故説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
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
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眞實義愚。由後發福・
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
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説諸聖有學不
造新業。不言内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
知。順解脱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
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
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 或説彼二方便
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説感總報業方成
行。故縁起復云内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
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
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
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
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
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
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
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
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
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
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
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
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
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
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
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縁起中無明支攝。但
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
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内
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内。爲前行
等爲増上縁。所發名言因縁所熏習氣。親
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
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縁種也。通總
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
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 是
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
是當果親因縁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
能熏行説爲所引也 言本識者。簡經部
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
内故 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
爲因縁。非親生故 所引發者。有三義釋。
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 述曰。重料簡也。
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
解。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
是本識之因。阿頼耶識因縁種也。除後六根
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縁種。皆是名色種
子所攝。後之六處并觸・受種。如三名是。此
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 
一雜五種者
論。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種
總攝五因。諸論皆説五蘊性故。前已引訖。
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
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
勝。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
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
六處名爲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
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
第一離・雜二體也 
論。集論説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釋妨難。
於中有五。一會集論。若五所引二爲能引。
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説識
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爲第三故。遂致亦
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
識。故説行種以爲識支。是能引攝 
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體寛如
前已説 
論。經説識支至倶名識故 述曰。二會契經
 問集論可爾。縁起經上卷。説此識支通
能所引。此如何通 彼經説通能所引者。
業種識種倶名識故。各別義説。非定相違
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經説識
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説名
色 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縁起上卷經
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 答依
當現行故作是説。非謂種子即名所生
若爾識種何故不説 已説彼種通能所引。
遂略不説識有現行。又説名色入母胎
故。但説識支是種子攝 問若爾何故。彼經
亦説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現行受有
二。一内異熟受。彼經説爲所生支攝。約當
生位名爲能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
經説爲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説。
一領受内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内果故造
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
潤先引因。乃至廣説。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爲前後熏發。爲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説有前後 
論。識等五種至假説前後 述曰。三釋伏難。
伏難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
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
故假説前後。謂本識爲主。異熟主故。餘四
爲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
是總。體性寛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
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
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
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
相異故。諸聖教假説前後。體實同時。此中
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
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爲後。由
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
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説由行増上所發
説爲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當來至説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當
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
故。説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
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説識・名
色中。互爲縁等。亦説現行 
論。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 述曰。四會現行
難。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
法亦説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
故。縁起上説。世尊何縁名色等種。異熟識中
同時引發。而復説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
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説。
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縁起上卷經説
生・引同時 
論。復由此説至必不倶故 述曰。五會同時
難。復由此理經説生引皆是同時 何以
得知於當起位方説同時 於初熏時未
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倶故。謂初熏時愛
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
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
有愛等 若爾如何造潤時異 由潤・未潤
必不倶故。於當起位方説生・引許有同
時。其體是一。位別説故有引・生別。其潤縁
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爲
引。總名爲有。經亦不説定同時故 若爾
何故先説其引。後説其生 潤已生時雖
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
有生故。故説引先生居後也。縁起上説。世
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説。要由
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
如上所解 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
法爲能生體 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
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爲
能潤。以近當果但説能生 
此釋名也。總爲初段。第二重釋。就中有三。
初牒於前 
論。謂縁迷内至五果種已 述曰。是牒前也。
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内異熟
受外境界受。受内異熟時。由迷内異熟果
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爲
増上縁。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縁
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
増上果愚。以境界受爲縁。發起貪愛煩惱。
縁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見取・
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
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爲有。何
以名有。此六倶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
總意説。受内異熟時。由不了内世俗苦故
起非福行。苦相麁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
不能了内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
相非麁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爲縁引發
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内起
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
染受時愛等増長。合前六種轉名爲有。如
水潤種。種近果生。此中縁言。是縁藉義・勢
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
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
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
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
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此
中二愚隨増義説。據實迷内亦得潤生。全
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
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内外二見・修愚
別。隨増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論。有處唯説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會諸論。
如瑜伽第十。説此十二支無因縁者。依増
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業名
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
有處。唯説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
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
故第十説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説生起因能生因攝因
縁爲性。即唯五種。不説業支。何故此中亦
説業有。次會此文 
論。復有唯説至識等種故 述曰。識等五種
彼名有者。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
正因能生故不説業。此皆偏説非謂實體。
第十復云全分有者。業及識乃至受所有
種子。由取所攝説爲有故。此言有處。經
論文多故不別出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謂生・老・死。出體性也 是愛取有近所
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爲前能所引得。不
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
引。此亦應爾。而近爲前愛等生故。但名所
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
生爲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論。謂從中有至乃名爲死 述曰。二重解前
生等分位。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
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
隨多少時心色倶衰。總名爲老。身壞命終
入滅相位。方名爲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
由此正死名爲死支。縁起亦云。有下種生・
漸増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
五衰名老。&T059981;髮衰・身相衰・作業衰・受用衰・
命根衰壽量將盡隣近死故。有六種死。一
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
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
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説。大
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此
中中有生支攝者。爲愛潤已有果起故。此
依分位。若説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
中説識・名色・六處爲引因依處。六觸・受爲
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
立増減釋諸妨難 問無明以誰爲因。無
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 答以不如理作
意爲因。何故不説。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
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説支故。又彼無明
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
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説也。又生雜染是業
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爲因故。不説
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爲因。縁起上卷云問若
無明亦縁非理作意何故不説。佛言無明亦
引非理作意與行爲縁。又從無明所生
觸・受爲縁生愛。是故不説即由無明勝故
偏説 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
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説 答有。謂憂悲
苦惱。十地經第八云。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
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
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
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 問何故不説 答
縁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
高擧。不順流趣故不説之。此爲舊説。與
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
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
不定。是故非支 問非理作意以誰爲因。
憂悲以誰爲果 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
不須説。即是影顯已具足故。云何影顯。謂
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
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説。亦得説有
前後。如受事生愛或。顯無明支由前老
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
生 問若爾何故不説無明爲無明因 答
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縁不能増長。不
損減故。不説爲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
謂爲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
同。是彼等流故以爲喩。非如小乘無明。以
五蘊爲縁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又顯
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説前世十。
愚現無後果故説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
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
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
二支。故不説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
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此等廢立。文
外所加。自下叙立依文自有 問生老死支
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説住爲支耶。
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縁起支體通無
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攝 後難善釋。前難如何 以縁
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説爲支。
又住濫無爲。所以不説。言縁起者有爲相
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
法方是縁起支故。謂縁起支約相續立。即是
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
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爲例 若
爾諸論説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 
答一期刹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
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
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
將正死。雖倶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
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
 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
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
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
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
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
非即彼。三相所攝 
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
七。此爲第一。雜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
者。爲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
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問。老支不定。附
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云病
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
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
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
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
老法。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
遍諸趣界故立爲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問何以得知。諸色無色亦有老耶
論。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
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
故是遍趣得立爲支。除中夭者顯不定
故。瑜伽第十三云。問云何應知上界有差。
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與此同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問辭
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
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
生。六處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
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
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
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爲
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
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
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
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
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
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 問
何故此中説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
生支中。云出現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
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九十
三説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
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
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
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義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 述曰。此下第
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
界。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
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
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
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
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
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
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
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名色
論。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 述曰。彼亦初
生時名爲名色攝。九十三云無色有情識。
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
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論。由斯論説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
第十論。説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
無名色非一切故。縁起上云若唯有名都
無其色斯有何過。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
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
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爲色。九十三
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爲識所依。彼地
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繋。故此
異界色。爲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
得爲名依。理亦無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問。
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
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縁起上説。世尊
若唯説愛與有爲縁。不縁於取斯有何
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
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
生。彼非福果豈縁於愛。又如所説無有愛
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
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縁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
非爲盡理。何謂爲定。不求無後有。依勝
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
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
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
除此已外愛是定有 
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説。言定
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 述曰。其不還果
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
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爲定。彼不還者。非
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
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
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
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 述曰。會經違
也。縁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説
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
有現愛故 
論。何縁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問
也。何縁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
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

論。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
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
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爲五」
論。謂續生時至立因爲五 述曰。此廣前也。
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
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
也。即初刹那。或説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
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増長。以
果顯時令因増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
皆應有因。但識中説文影通下。次前名色
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鉢羅奢佉。因六處明
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
受因受相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
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爲五。以因眠伏相難
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 述曰。當現果位
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
支。以顯三苦。縁起上説。世尊若生・老死。名
色・六處・觸・受爲相。於此生身何縁顯示
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爲顯如是生身之相。
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
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爲論。若
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 
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説二支。如何復
説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説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説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
若在未來。爲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説
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
爲令了知分位相生説識等五。互相顯故。
以今顯後説五不遮。以後顯今説二無
妨。由此前説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
故説有前後。不爾相違 
論。何縁發業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問。
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内不同愛・
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又諸煩惱皆潤
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
取 
論。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説 述曰。一切煩惱
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増勝餘煩惱。
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縁等。此答初問。
但説無明爲發業惑。如縁起説。十一勝者。
一所縁勝。遍縁染淨故。二行相勝。隱眞顯
妄故。三因縁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勝。等
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縁起法故。五轉
異勝。隨眠纒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
勝。於諦起増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状勝。微
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勝。作
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勝。
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
隨轉故。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
不説餘惑亦名發業支。論。於潤業位至
能沃潤故 述曰。答於潤位説愛・取二。雖
諸煩惱皆能潤生。於潤業位愛力偏増。何
以知者。諸論唯説四愛爲集諦。又聖教皆
説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説餘 
何意發業但一無明。潤生之惑分愛爲取」
論。要數漑灌至立一無明 述曰。若生有
芽必數漑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
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
八經云愛増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
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
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 
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
等。説是愛増 
論。雖取支中至説是愛増 述曰。據實取支
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説是愛増。非無餘
*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
爲取。皆名取故 
問諸縁起支若生此地。爲皆此地。亦有他
地 設爾何失 若唯此地。縁起上文當云
何通。世尊何縁不説愛・取二種能生縁起與
行爲縁。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
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
無色界諸不動行。爲等起縁不應道理。非
境界故。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
生縁起。作等起縁。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
起非理作意及果爲伴。能爲彼界不動行縁
等。即異界無明爲異界行縁等也。若得異
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説復云何通。
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諸縁起支至發上地行 述曰。第六問
也。諸縁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
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縁起。此如何等。應
顯其事。爲一爲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
發上地行 
論。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無
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
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
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
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
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 此意即顯五十六
説依多分支説。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
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
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論。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問。
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
愛。取其何地受支爲縁。爲當生地。爲現居
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縁愛。現起受支與當
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爲
此問也 
論。彼愛亦縁至於理無違 述曰。隨其所應。
彼愛亦縁當生地受。若倶時現行受。若前時
種子受。於理無違。此中言亦縁當生地受
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
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
受。亦爲愛縁。如彼無明異地縁故。此非受
支。有疎縁義 問發業之惑異地爲縁。潤
生之惑亦應異地 答發業是等起因。疎故
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 問
受縁於愛疎通異地。行縁於識異地爲縁
 答受縁於愛爲遠起因。疎故通異地。行
縁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 問何故識
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倶合爲一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爲愛・取潤轉名
爲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 問有若唯業
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 答有中
雖通業與非業。而倶近有後有果故義勢
均平。總名爲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
不開之 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爲行。有果
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 問何故業
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
取二 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
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
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
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
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
故。約身死生爲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
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
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
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
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説三世。義即不定
*今此所説約身生死以爲世也 因中前
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
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
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
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
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
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
業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
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
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
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爲有。亦非
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
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
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
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
論。二世縁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
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
二縁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
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
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
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
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
二果未來。時分縁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
卷。十二縁生。乃至經三世縁起。同小乘者。
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
際。謂從初際中際縁起。從中際後際縁起。
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
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
縁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
譯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 述曰。十因・二果
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
二世果・二重因果也。問小乘曰。何勞三世
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
説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説有縁起。
無前際故説諸法常。無後際故説諸法斷。
今説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
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
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脱。體輪轉故。
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説
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
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脱。
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爲無益。説十支
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
脱。過去爲因法體非常。未來爲果諸法非
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
及離斷・常。但説因果一重。即顯三世倶有。
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爲無
用。若言愚前際説過去二因。更有愚於
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説因。有愚未
來説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
足。更應説果。故論説言或應過此。若但
破斷常説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
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
重説三世因果。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
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説一重實
爲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
諸門解釋。於中總有十七門釋。一假實門。
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爲愛・取
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
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
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
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増上之愛體異名
取。更有餘惑爲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
云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
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
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
唯無明爲體。識唯本識 餘非一事者。行
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
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有人釋云。五者謂
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増上故。此解不爾。便
違聖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
門。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
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
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
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
故。此約體性而爲論也 
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種」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 述曰。容起染故
假説通染。非體染故名爲染也 餘通二
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
故 
論。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四獨雜分
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説名獨相。獨者此體
爲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増
上。非轉愛爲増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
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
有・生等亦名爲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第
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五色非色
門。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
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
有漏有爲無漏無爲門。皆有漏有爲。無漏逆
生死斷生死。無爲非是縁起義故。彼非起
故。此對大衆・化地等説。不爾此門便爲無
用 
論。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
別門。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
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云若欲界繋分別起
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
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説是不善。
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 問若爾取
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
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 答彼是助潤合
名取支 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
明 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説
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
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擧一正發惑。潤生通
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
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
行等六支合爲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
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
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
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説爲染。此
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
此中會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
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説分位故。老死由二
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
門。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
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
所以者何。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
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
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
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
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
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説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
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麁・苦
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
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爲麁・苦・障。
觀上界一切爲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
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
爲境界故。雖縁上一切。能縁行相但是行
支。故説依上行斷下界支 問諸心心所
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 答行相謂
見分。如先已説。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
*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増偏言行相。如
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
別抄説。瑜伽論第十説。頗有依支得離支
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
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
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
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
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説能離支。是
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
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
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
而爲縁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
云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
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
流轉故名爲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
轉相違。及用明爲縁。故非支攝 有人解
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内法
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
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縁起下云。外法異生
具四無明發行。内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
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爲縁生行。内法異
生若不放逸。及聖有學。三無明爲縁雖引
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説爲無
明縁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當業
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内法異生。若造福行及
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
脱爲依。乃至廣云。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
非無明起増上縁。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
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内法有學。
不縁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
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云内法不放逸者
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
然如決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
且同小乘一説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
引故。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
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
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
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
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
故。對法第七云。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
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
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
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眞實義愚
故。是故彼業説因於此眞實義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
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何意不造。於後苦
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
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爲
縁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 
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
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 述曰。不還果等。
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
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
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繋故。
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
造也 既異處受云何名爲不動。以定住境
名爲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爲不動。對法雖
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爲不動。然約
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聖
皆無此事 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
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
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説。如地獄業
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爲輕。阿羅漢身受。
從多分説者。此亦應爾 淨居等者。等取
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
地論等説。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
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
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論。有義無明至後有業故 述曰。十二三
斷門。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
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増能發行故。此
爲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
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
對法第七説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
無眞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 有人解
云。異熟愚修道斷。眞實義愚見道斷 此理
不然。縁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
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内法異生除不共餘三
無明縁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爲縁。且對
法云。異熟愚發非福行。眞實義愚發福。不
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
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
九説。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倶生煩
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
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
唯見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又此中二
説。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 彼人復云異
熟愚迷前七苦。眞實義愚迷第八苦。大論第
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
不動。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
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
斷者 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
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
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
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
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
中。前七易知。名爲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爲
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
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
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
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
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
明唯見所斷。此等徴詰如別章説 
論。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
愛・取唯修斷。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
斷。見斷愛等縁見等起故。對法第五説九
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
彼言倶生愛倶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
増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
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
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論。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
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 皆通二
斷。標宗也 論説以下。申兩難。此十二支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
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説預流果已
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論。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 述曰。難前師
云。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
寧説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難。前
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説彼預流已斷一
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
亦非一分。全未斷故 
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説」
論。又説全界至煩惱能發 述曰。若爾如何
五十九等。復説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結
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
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
所斷。又説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
斷故。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復説
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
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
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
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説故。論不言
發人天者。即惡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
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説但論
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見所斷發 述曰。諸聖教中
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
故。亦不説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唯
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論。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義
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此下初也。無明・
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會對法七云
論。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發行者
唯見所斷。以麁猛故。故説二愚皆見所斷。
會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
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
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
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説。不相違
也。會對法第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
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倶生愛
倶。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
生。四取皆名爲取支等。然發業惑唯種子
者。如不放逸内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
謂不還者。有説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
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
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
通也 
論。又染汚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釋
一切斷義。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
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汚。此斷即通諸
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汚法。
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
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 述曰。然此善・無
記。有二義故説之爲斷。一離縛斷。謂斷縁
彼煩惱。雜彼煩惱。縁彼煩惱。謂有煩惱
縁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縁有漏善等
境是。若斷能縁煩惱。説所縁境名得斷也」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縁
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
汚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
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爲得斷 又相間起者
名之爲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
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爲雜。無漏
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爲雜。此
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
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
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
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
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倶名煩惱縛。煩
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爲得斷。離相應
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
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
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
此應知。前二説善。若説七識名雜煩惱。
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
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
時。但能縁盡説之爲斷。非雜煩惱。既爾生
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
惱修惑縁縛未盡亦名爲斷。斷已永不生。
以自性強故。説之爲斷。其善等法類亦應
然。縁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爲
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
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
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
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 答遍
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
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
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
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
所依處也。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
亦不生 
論。依・離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離縛
斷故。瑜伽六十六説諸有漏善。無覆無記。
唯修所斷。五十七説。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
與不斷。而縁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 
問見道煩惱豈不縁之 答縁之亦起。然未
盡故所以不説。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
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説諸惡趣異熟
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
見所斷。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
門即唯見斷。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
起故。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
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
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欝單越等。然半
擇等。五十三説於見道時得非擇滅。又彼
卷説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爲斷違此文
者。此亦不然。此説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
捨義。非得對治義。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
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業果見
道所斷。或與因合説爲見道斷。非斷縁縛
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 斷有四
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説。若道理論。唯有三
種。一自性斷。謂染汚法。二離縛斷。謂能斷
縁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
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
種。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
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二果盡因隨
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
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
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
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 
幾通見・修等
論。説十二支至如應當知 述曰。瑜伽等説
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當知。若
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
生等弱故不説。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
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汚者自性斷。非染者通
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道所
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
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
 大論第十云。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
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
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
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
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此中斷義至下
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倶至非受倶故 述曰。十三三受
倶門。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倶。除受
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
約一識。若依多識得倶起故。此中所辨相
應名倶。非謂世並名爲倶。故受不與受
倶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
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十二支中十一
支苦受倶。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
倶如前理説。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
第十但云樂・捨除二與餘倶行。若苦受及
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説。
此生支位寛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説之 述曰。十四三苦
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
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十一之中非樂
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説彼老死支中亦爲
壞苦。大論第十云謂樂受倶行及非受倶行
支一分是壞苦。前説樂受十支倶行除受・
老死。受不與受倶。故説受爲非受倶支。今
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倶支。言一分
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
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
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
彼第十云。謂苦受倶行支及非受倶行支一
分是苦苦。前苦受倶行中攝十一。除受如
前説。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
者。如壞苦説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説 述曰。十二支全
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
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説行苦。即十一
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説。前
捨受倶行與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説。所有二
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
樂受倶支及非受倶支一分。與此文同。瑜伽
六十六説。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
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論。實義如是至所説不定 述曰。此約實
體・相顯二位説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
中。隨彼相増所説不定。此義如何。且此論
等中有二。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
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顯多分攝
三苦。即捨受倶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
餘二受倶苦名多分。縁起經上卷云。生顯行
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云。經曰
十二因縁分説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
色・六入。名爲行苦。觸・受名爲苦苦。餘因縁
分名爲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
解。皆各隨義増。實無違也。瑜伽等説據遍
法體正稱道理。縁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
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説果時。即顯
因故。謂有爲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
増説爲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増
説爲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増説
爲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
隨相増説。不違瑜伽。十地經中通因果
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増。
當果本故説爲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
苦苦義増不説爲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
諸支苦苦唯受支増。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
説觸・受爲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
有少樂。爲令生厭故。説觸・受倶爲苦苦。
雖於死位苦苦亦増。與老相隣但名壞苦。
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
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爲壞本。故
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爲能生因。生
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説愛・取・有三亦
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
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
説。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説名爲
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増説此三苦。非爲
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増所説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自下十
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
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
集諦。招感名集。非爲因義。行・有是業。癡・
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薩
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説二。今大乘
不然。苦諦寛。集諦狹。諸集皆苦非苦皆集
 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
義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
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
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
五卷説。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
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爲
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縁起。道諦非
縁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
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
是縁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
攝。非縁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大論第
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現爲苦。生・老死。
五支是苦諦。當爲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
餘。與此文同 
論。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 述曰。十六四縁
門。十二支相望。増上縁定有。以寛故。餘之
三縁有無不定。以局故 
問若亦有餘。何故縁起下。云唯有一増上」
論。契經依定唯説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
唯説有一増上之縁。非遮餘也 
又三縁中因縁最狹 
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縁義 述曰。此二支望
後有因縁義。愛増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
等五種轉名爲有。所生現行名爲生故。有
因縁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次
説。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
位得爲因縁。縁起經説生引同時故。今約
種望種相隣支體爲論。識等未潤故。識等
五種。望生等非因縁此即縁起。十地。瑜伽
等。不説業爲識支。因縁准此 
論。若説識支至亦作因縁 述曰。如對法説
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爲因縁。現行
行望行種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無因縁義 述曰。除此三外餘
非因縁。不辨體生故 
論。而集論説至實是行種 述曰。此會違文。
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縁者。依於無明
倶時之思業習氣説。無明倶故假説無明。實
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
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爲首。例餘
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作法。此偏會之」
論。瑜伽論説至唯業有説 述曰。瑜伽第十
有三縁無因縁者。依現行愛・取。不
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爲有。不依識等種
有説故。不説有因縁。非相違也。彼論但
言。無明望色行爲増上。望無色行爲三
縁。謂等無間・所縁・増上。如是餘支爲縁多
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爲一増上。
望無色支。爲二縁。謂所縁・増上。無色望有
色。一増上。望無色爲三縁。謂等無間・所縁・
増上。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縁。答因縁
者。自體種子縁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
業有説。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
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彼又問
言。若無因縁者。何故説言依因果性建立
縁起。答依増上縁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
説爲因故。既言依増上生起因。明依業有
説。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説増上縁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縁 述曰。増上縁定
有。此中更不説。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
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縁。謂等無間。及所縁
縁。行望識。乃至觸望受。取望有。無等無
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
縁縁者。皆非現行心能縁慮故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縁縁 述曰。有望生受
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
無間故。有所縁縁者。爲彼果所縁故 
論。餘支相望二倶非有 述曰。如前已説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説。
前望次後隣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
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
各各剋體實縁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
行相雜亂。非實縁起説。異隣次若越次。異
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縁起。若相雜亂
假縁起者。爲縁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
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増
上。與愛・取・生・老死爲二縁。謂所縁・増上。
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
今合説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爲二縁。謂
所縁・増上。餘但増上。若相雜亂有二。一
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隣次如對法。隔
越與前實縁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説。若
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皆
應思准。縁起下説此約増上説。然有遠
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
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爲縁。一一思
准可解。不煩廣爲 
論。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 述曰。第十七門。
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
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
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
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説。
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
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今云三是煩惱
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説道爲難。
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論。有處説業至業有説故 述曰。今者會違。
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
瑜伽・十地等。説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
業有説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 
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
論會云 
論。有處説識至爲識支故 述曰。識是業者。
彼説業種爲識支故。彼論問言。何故識支
業染所攝。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
識故也 
論。惑業所招至爲生厭故 述曰。此釋外問。
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爲苦。
唯此所招名爲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
業亦集諦故。又爲生厭不起惑・業。説此
所招獨名爲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
第十廣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
縁起等説。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論。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
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説。
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縁起訖。自下
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由惑・業・苦即
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
由外縁生死續也 
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釋
本頌文。中有三。初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
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有三。初總
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内因縁等。次別解二
死。後屬釋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述曰。此即
初也。如文可解 
次別解二死。既言内因内縁。何者是也
論。因謂有漏至故説爲因 述曰。此下第二
正解二死。初總擧生死之因縁體性得名
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徴釋出生死體等。
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縁體。此則初也。有漏
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縁起中。正
感後世引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
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
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
體・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縁
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
死故説爲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
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
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論。縁謂煩惱至起説爲縁 述曰。此釋縁
體等。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説
爲縁。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煩惱障者。謂
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
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
縁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
下當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體。於
中有二。初假外徴。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
二因縁。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數 
論。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
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
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
業爲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縁助勢力。所感
三界異熟無記麁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
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
爲麁。五蘊爲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釋名也。
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歳一日乃至八萬
劫等。隨往業因惑縁之力有爾所時。若身。
若命。定齊限故名爲分段。可爲一分一段
等故名分段也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
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
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體也。謂前諸無
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縁助勢力所
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
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
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爲殊勝。唯妙唯細。唯
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爲細。第八
十説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
蘊爲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
生死體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
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
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
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
相至下當知 
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釋名兼
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
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
成今殊勝身命。轉先麁劣身命。成今妙細
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
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
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
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
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
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 
下何名不思議 
論。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無漏定
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
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
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
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説。
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
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
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
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釋第
二名。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
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勝鬘經云。生者諸
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
章解 
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論。如契經説至三種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
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説。摩利迦此名鬘
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
即勝鬘也。彼説如似。以取爲縁。即煩惱障。
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
而生三界之有。此擧分段因果以況變易。
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爲縁。即所知障。無
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一。獨覺二。
已得自在菩薩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爲
因故。生是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云於三
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
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麁身。由大悲願力
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
法執攝。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爲依。恒沙煩
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勝鬘經
云世尊有如取縁。即是此中如取爲縁。彼
意説。有一如取爲縁。有漏業因等義與此
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無明住地。今
言習地。梵本無住。所言習者。由數習故。
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所言
住是何義。舊云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
菩薩。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
自在故。故第八地説斷二愚中。有於相
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
大力故。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舊云意生
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
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
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
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
佛地第二卷説。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
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
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
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
者衆縁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
生。資此身因展轉増勝乃至成佛。第八十
説。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
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説。故知前
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爲應理。
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
説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
説。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
死。故不説之。此三種定故説之也。西方有
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薩初地。即能
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説。或有乃至
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
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
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或亦受分
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
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若依煩惱障
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若由無
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
故。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
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
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
者。捨分段也。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
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
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
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十卷楞
伽第四云。大慧説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
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
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
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説。然勝鬘經與此説
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十卷楞伽
第五云。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
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
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
於八地中。三者種類倶生無作行意生身。謂
自内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
地前皆得變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
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
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
故。略而不説。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
能故。故彼經云。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
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
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
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
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六
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
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從勝處論但
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
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
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
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
身。種類倶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
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内證。故
彼經云。謂自内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
樂故。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増勝地
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勝鬘及此中。
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
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増勝位
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説迂會者。雖
地前已得。且説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
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釋第
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
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
如變化故。從喩爲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
此即從喩 如有論説。引教成名。此顯揚
論第十六説 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
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喩
即變易生也 
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自下第三解
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爲三 
論。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問。
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
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
障。既能動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
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
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爲此
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
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
今以法喩却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
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
樂趣滅。爲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
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
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
趣涅槃。第八十説。由種姓別故不能趣。
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 又若所
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
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
死。爲生死因如善惡業。今此難彼。若由
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
永入無餘涅槃。恒起無漏爲生死因。有所
知障恒爲縁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
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
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
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爲生死正
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
苦。總是難文。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
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
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
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
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
但爲縁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
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
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
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
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然雖
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倶有此
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
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
問。前言無漏爲正因感故爲此問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文外問。若非實感。
感義如何 
論。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 述曰。由第四禪
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
長時不絶展轉増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
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
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爲縁。
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
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
乘入涅槃。解脱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
名解脱。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
不障涅槃。涅槃解脱故。既不障解脱。體非
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
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
情故。可別障解脱。此既不爾。故不障解
脱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爲 述曰。此第三外人
問。佛地論説。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
滅。與佛無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
苦。彼答變易位中無斯苦受。斯有何過。
又問行苦有故是爲大過。彼文難意大與此
同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
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
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
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
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
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
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
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
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
生。不同凡夫・二乘説現及種潤生。由起煩
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
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
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
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
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
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
與果不絶。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
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
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
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
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
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 言
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
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倶得。預流果等皆
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
又佛地云。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徳
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説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問。既
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
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
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
可求。有情可度。爲實有者。無有因由可
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
求可度執爲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説
業爲因。以是勝故。無明爲縁以疎遠故。
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縁義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
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爲永斷除
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説之爲縁爲所斷縁
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
此所知障。能爲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寛遍。
由有此障。諸倶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
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
住由有所知障。爲於身住有大助力説爲
縁也。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
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
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問
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鉢
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
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論。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
二生死別體。變易生死。第八十説非天眼
境。此中説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説。設定性
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
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
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
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
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
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
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
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爲證。麁妙既殊。見者
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増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
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
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
漏業。是増上果。疎縁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説 述曰。此會相違。
説爲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説。
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
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
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
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説。爲
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
依中離諸事業故 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
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増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説善修
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
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説。無上依經有四生
死。一方便二因縁・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
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説 述曰。以上第二
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
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
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
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倶執著故皆説
名取 倶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
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
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説現行等所以。
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
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
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爲
令増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増
勝。但得二十劫等。爲令更増。亦有前盡
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説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説之 述曰。雖實亦由
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
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説種子。云由
業習氣等 
論。或爲顯爾至故不説現 述曰。第二解。爲
顯眞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
本識故。不説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
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
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
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説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説前
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眞異
熟。不説六現行。頌意偏説第八識也。正是
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
無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
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
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
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内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
説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内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説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
頌釋外難中而分爲二。初二頌答唯有識
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
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
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徴。四釋。此即初
也 今難意云。若離内識外法無者。但有
一性不應説三。經既説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
説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説三
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
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
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
性一・異。第四句明内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
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
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爲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
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
此中意説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
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
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爲三。或
分爲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
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爲一也。後解餘
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
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
二説。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
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
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
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
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
遍廣縁。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
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汚我・法執第
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
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衆多至虚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
品類衆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説爲彼彼。
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虚妄分別。即是一切能
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
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
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
所虚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
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
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
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
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
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
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
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説爲物。心多
品故説爲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
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
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
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
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
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
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
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徴不可得故。如
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
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
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
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説依他。安足處故。
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
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
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
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説能
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
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
起。下廣解三種爲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
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
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
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虚妄分別爲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
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虚妄分別。
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虚妄
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説二
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
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
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
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説 
論。説阿頼耶至爲所縁故 述曰。所執自性
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
一・及顯揚等。説阿頼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種爲所縁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
有漏種第八不縁。何故論説第八縁妄種。
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説第八縁相・
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説縁遍計種。故遍計
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
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
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
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説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
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
四但説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説意
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説
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説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説。
誰言不説。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
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
業亦道。總合爲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
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
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
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説。非餘
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
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
不説。又汝如業・業道合説者我亦爾。第七
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
爲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
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
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
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
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
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
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
分別。能爲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
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
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
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
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爲正解 前
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
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説有。理亦何
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爲言不言五・
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
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
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
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
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
與惠倶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
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倶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
無明倶。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
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
乘尋・伺倶起。尋・伺性順可許倶起。善心・無
明性便相返 
論。不説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
不説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内
而説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説名爲善行相
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
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倶起。癡・無癡等
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
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
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
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
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爲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倶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
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
名爲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倶
起也。彼既不倶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
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
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
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
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
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
妄分別。顯揚十六説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虚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
有三。此初會也。爲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
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
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
心有非執者。如何説有二取相現。中邊第
一。説虚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
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
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
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
據六・七二識爲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
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
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
説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
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説二乘無漏有
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
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
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
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説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
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
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
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説
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
譬喩。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
分也 
論。若無縁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
見分者。即無縁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
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虚
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
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
非染汚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
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
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
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説非也 
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説藏識縁
種何獨遍計 
論。雖説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
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
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
復不言第八唯縁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
第八所縁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
所説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
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
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徴逐佛地第
七二障中徴。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
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
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説。遍計
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
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爲常無常等之差
別 七十三説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
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説。
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
分別所依縁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説。
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
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説 四
者攝論説。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
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
三説。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
能取 五者攝論説。一依名計義。二依義
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
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説一種五與此
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
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
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
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
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
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
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
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説。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
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
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
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
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
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
染汚・不染汚。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説 八
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説。八分別
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
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
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倶相
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
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
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説 九
者以理爲之即縁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
結倶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説。對法
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
第八識。二縁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
等識并所依。四縁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
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
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
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
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爲十。此能
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説於見無
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
説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縁
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説 十
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説。一言語分別。樂言語
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
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
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
不縛分別。別縁十二處生分別亦是 十三
者無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 十五
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
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 十七者
對法第十二説。謂相・見等 十八者十八空
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
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
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
説。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
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
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
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説至所縁縁故 述曰。三性之中
是依他起。言所縁縁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
此爲縁。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
爲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説依他
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
十六説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
下當知。亦以彼爲疎所縁縁。非是相分。
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眞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
可計少分爲彼相分。此眞不然。不相近
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
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縁縁故非所遍計。所
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
縁縁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
四説。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説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
以無相故言倶非境 似相分者非無
法故。無法非所縁縁。所縁縁者必是有法。
彼性可言所縁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縁。
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説爲非境。是故此
性説爲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説遍
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
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縁。若不知如何言遍
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
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
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
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
相分。諸經論中説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
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
説爲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縁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
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縁生。
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虚妄分別種子縁
生故。此師意説。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
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
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
分非有 
論。諸聖教説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
虚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虚妄總類者
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
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
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
他起。從因縁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
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
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
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説此義。下護法
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説。
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
正。見・相二分因縁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
分妄執定實爲有爲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
爲一爲異。爲倶不倶等。此以有無爲一
偏句。一異爲二偏句爲首。倶不倶通二處。
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縁生二法
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説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
攝大乘論第四卷説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
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
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
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
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説。現身・土等。
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
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
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説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
中相等前四。唯除眞如 十一識者。一身。二
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
數。八處。九言説。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
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
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
六内界爲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
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
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説相現
説名言説。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
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
説。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説識・善
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
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
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説
爲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
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
有五過難。此爲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
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
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
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
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
不縁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縁相生便計所
執。能縁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
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
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
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
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縁縁。彼
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兎角等。彼計二
分非所縁縁。所縁縁者陳那破他就他爲
論。我既唯識何藉縁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
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
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
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
便計所執。故爲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
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縁 述曰。第四難也。
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
之法能作因縁。假法如無非因縁故。汝執
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眞有體。自證
分縁仍非相分。今説自宗言相分攝故爲
此難 
論。若縁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
從縁所生不離於識内之二分非依他起。
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
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縁生可非依
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
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爲例。例之應立
量云。因縁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縁種子生
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縁證自證。
如何縁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縁故。
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
證不自内縁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
解二句爲二。若爲初性。及依他起合爲門
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
他。由斯理趣衆縁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
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
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
問其相。二師異説有體無體寛狹不同。辨
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
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自下
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衆縁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縁所
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
唯局有漏。兼顯不説淨分所由。或從此
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
頌中應知且説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縁所
生。雜染諸法名爲分別。依他因縁之所生
故。或染依他爲分別縁之所生故。唯雜染
故。此中依他唯説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
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
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縁慮故。
此中通説。非由淨故便不縁慮。言能縁故。
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
名分別故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
中依他起攝。不能縁慮非分別故 答曰
不然。説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
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縁言 答顯能縁
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縁慮
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縁。不離心等故
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
所顯眞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
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眞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虚謬 述曰。由此眞如一
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
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虚謬。諸
法眞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
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虚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
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
非自相。故唯眞如能遍諸法 常顯何義。
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
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
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
如前已説。既爾不應説彼體性是常法。故
言眞如常簡彼共相 又非虚謬言。意顯
何等義。非虚謬簡虚空・我等。小乘・外道執
虚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説彼虚謬非
法實性。故非虚言簡異虚空。非謬之言即
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衞世師大
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
言彼體是虚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
唯眞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
成實攝 
論。無漏有爲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爲
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
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
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
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
切染法。普縁諸境縁遍眞如。故言第三勝
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眞如同。故淨
依他亦得稱爲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説。無
爲無變無倒成就入眞實性。一切有爲皆道
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
故。得入眞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
虚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眞如名成
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倶無顛倒。但是此
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
云。眞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爲總
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
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説。何
縁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
所縁。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
非虚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眞如圓成
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
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説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爲
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説初眞如名
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
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
今頌中説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
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眞如爲性 述曰。此總解也。
此圓成實於前所説彼依他起上。於一切
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
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爲
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
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眞如爲其自
性。梵云瞬若此説爲空。云瞬若多此名空
性。如名空性不名爲空。故依空門而顯
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
圓成實 問空爲門者。爲智是空。空爲異
智 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縁彼空之
時。顯此眞如故 
論。説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
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
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
依他是所於。眞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
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眞如
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
依他上有眞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
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
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
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
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
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
他前説。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
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眞如
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爲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眞如離有。及離無相。
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
非眞如體。故致性言深爲有用 眞如離
空名空性。眞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
説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
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
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
性體訖。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
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喩。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
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
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
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
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
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
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眞如應非彼之實
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眞如
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倶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
依他彼。眞如此。既體一倶應是淨非淨境。
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
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説爲空相。正與此
同。七十四説。唯此眞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
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眞如境體是淨。二性
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眞如境體應不
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眞如應亦然。既爾
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
智本縁如。亦縁依他故。後得縁依他。亦縁
眞如故。此約見分以爲妨難。故二無別。攝
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縁相
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
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
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
此依他起爲所取所縁境性能生遍計。是故
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爲境生遍計心
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縁相故。是所
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縁彼相貌爲
所取境爲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
性。謂依他起爲遍計心之所縁故。亦名計
所執。前即爲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爲
計心之所縁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
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
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
故。彼既是無。望何爲異。非不異者。有與
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
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爲一解。又由依他是
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
執。遍計所縁相故。即是依他爲計所執之所
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
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
爲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
意趣假説依他爲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
異訖。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喩」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
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
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黄以是異故。
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
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喩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
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
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
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
有眞。若無眞時待何爲俗。非龜毛望兎
角可説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眞時理必
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爲眞。由斯道理故前
三眞亦名爲俗。眞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
爲眞。俗家眞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
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
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
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
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
但説非不見此彼 要達眞理方了依他。
寧説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
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爲境
凡夫亦得。故彼此説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
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
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
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
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
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
依他。今從所無門説。故言了所執空知依
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
執性空眞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
爲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眞方了事俗。爲倶爲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眞如
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
炎八喩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
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虚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
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縁自相・見分等。
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倶起故。不知
自心・心所虚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
乃至八喩。謂無始來見分縁自相分。自證縁
自見分。亦縁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縁
自自證故。故言縁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
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倶行故。不如實知
自心虚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
非眞實有擧喩以成。如大般若廣説其相。
攝大乘説。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爲除
此疑説幻事喩。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爲此
説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爲
此説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
差別而生。爲此説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
義種種識轉。爲此説光影。云何無義種種
言説戲論相轉。爲此説谷響。云何無義而
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爲此説水月。
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爲辨有情
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爲此説變化。彼世親・
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
有八喩喩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
喩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虚妄有似彼眞有。
故説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眞 述曰。此是厚
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眞有。要見眞已後
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
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
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説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 及所變現。即相・
見分。衆縁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
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爲實有。故名誑惑。
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
横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倶・或不倶。或
是一・或是異。或倶・或不倶。或是實・或是不
實。或倶・或不倶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爲
首。倶・不倶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
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
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
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
依他性。依此執爲圓成實故。從實爲言但
説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説。及
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説也。實
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
彼所妄執我・法倶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
一切相分等眞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
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
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
性訖 
論。虚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
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
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爲
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爲具二義故。依
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
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
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
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
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
感生死。略不説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
勝論等。此説多分故苦諦收 
爲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説依他義亦不定。
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
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
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
等。容二性攝。以有縁起無倒理故。即由
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説空等爲無
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
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
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眞
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
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眞如有諸門釋。
舊中邊説眞如名分破眞實。今新翻云差
別眞實。爲七種者從能詮説。非眞如體
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爲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眞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爲
法生滅性。性即眞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
彼如。約詮爲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
眞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
解唯縁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爲法。彼
據内法根本流轉唯言縁起。此中通説一
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眞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
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説。即我法性。我法性
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
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
舊中邊名相眞實 
論。三唯識眞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云。
染衆生*染。心淨衆生淨。見識眞如便能
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眞如。
七十七名了別眞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眞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
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眞
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
約詮門義別説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
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眞如故。一切
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
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
顯揚又説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縁生故流轉
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爲皆是流轉。然
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
通有爲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
*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
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眞如故。三
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
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
槃者依別意説。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
説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
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眞如故。聽聞正法
縁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
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
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
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
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
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
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眞如後得縁故。
此約増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
境。約詮爲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
四境別。顯揚十六説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
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
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
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
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
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 問何
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
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
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
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
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
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
攝門。此爲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縁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
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
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爲所執者
有展轉義。如前已説。皆縁生故依他起攝。
無爲亦心縁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
執・縁生之道理。理即眞如。亦圓成實。此約
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
成性亦名爲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
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
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爲。假無爲如前通
三性。或通説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
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説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
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
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説。前四依他。後
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
並同此説。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
相・名・分別・正智・眞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説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
也。彼瑜伽等説。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爲
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
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
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
正智攝。何故但説依他縁計所執自性執
應知。答彼唯説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
分者亦縁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
不説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
卷。新第二説。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
知 
論。彼説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
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
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
別。能縁性故。此二縁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
爲顯非有假説彼性爲五法名。謂但有名
無實體故。眞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
能縁・所縁倶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縁生
故攝正智。約別義説。故與瑜伽不相違
也 
論。或有處説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
第七五法品説。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
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
釋 
論。彼説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
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
心。假立所執而爲相・名。由多依名而計
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
六説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
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説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
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
此中安立名爲依他起。義爲遍計所執。此
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
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擧
之 
論。彼説有漏至故説爲名 述曰。等者。等自
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
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縁之起執
成所遍計。故説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
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
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
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
隨於此名横計於義爲實有體。此非實有。
於此非有中假名爲義者。於非義中假立
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
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爲名之所
依故成所遍計説之爲名。不可隨名執
此爲實有假立爲義故。倶非二攝。楞伽・中
邊所説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
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説。計
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説應知 述曰。由彼四説
文雖有異而理爲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然諸説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
三四説三性及別章説。諸經相亂者如理應
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眞實相攝。此皆攝盡。
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説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
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
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
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
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
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
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
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説染分依他起
故。眞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
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
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
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
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
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
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
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爲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
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虚妄分別爲自性故。
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
爲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爲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
及倶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爲法圓成性故。不
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増勝
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説。此五相中初及第二
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
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
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
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
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説二相屬。
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
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
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
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
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
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
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
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
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
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脱正分別。解云彼所詮
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爲詮故。遍計
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
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
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
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
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説能詮
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
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
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
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
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
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
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
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脱。
解脱・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
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
斷之得解脱。解脱即眞如。正分別者即無漏
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脱・正智。
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
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説。
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
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説。謂諸世間於諸
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
性。乃至略説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
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
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爲眞實。非
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眞實。謂諸
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
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
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
眞實。以入聖位非此眞實。謂一切聲聞・獨
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
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
由縁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
無障礙故説爲彼眞實 問此中何者是眞
實 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
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
現觀位後眞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
聖諦故名此眞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
名所知障。若眞實性是解脱所知障智所行
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即是眞如。佛
假安立名此眞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
眞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眞實。四聖諦理名
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
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縁故。不爾便感。眞
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或初謂一切異
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
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
六眞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説。初二眞實依他
攝者。七十三説世間・道理所成眞實。五事中
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
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説
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
相爲相。二障淨智所行眞實圓成實攝者。七
十三説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五事中
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眞實。
四聖諦理及取眞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縁。
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縁無漏諸事智故。煩
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説同
此 
論。辨中邊説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説。
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
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 又解即共所
執我法爲初眞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
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眞實皆有
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爲四眞
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眞實即道理。是三性所
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
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
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眞實與
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爲道理眞實故唯依
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眞實中此約
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
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説。一處世俗
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
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
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
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
此爲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
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
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
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
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
假名爲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爲無
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爲諦。故中
邊云有無垢爲義。此約詮分位爲垢淨。假
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縁之。又依一切無
常爲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
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
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
無常。八種者。謂刹那・相續・病・老・死・心・器・
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内色。心唯在
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
然説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
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
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倶有無常。垢淨
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
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
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
性。圓成實性二種倶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
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爲論。圓成實性亦
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爲但約詮爲
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
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説義各不同非相違
也。又彼説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
爲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
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
爲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
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叙
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爲相故。三和合苦。
苦相合故。謂即眞如與一切有漏有爲苦相
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
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
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爲有體之法。與
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説
之爲空。體實非空縁之爲空。空無所執。
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爲自性故。此三皆是
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
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
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
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
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
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
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
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寛故。餘諦之下行
相局故總爲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
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
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
是依他。從所因爲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縁
此起執名爲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
從能依爲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眞如 述曰。平等而
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繋集。假
名爲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眞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
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爲滅。定非諦攝。
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
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
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
邊云謂擇滅。及眞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
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
從所知爲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
斷道。但説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
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
即是依他。性・諦倶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
如依他説。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寛。故
七十四説。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説。遍計所
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
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
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
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説同。
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
邊第二抄解。不能重叙 
論。三解脱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
攝門。此爲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
謂縁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
空所顯即爲空境。倶不於此起願求故
爲無願境。非縁遍計所執眞如起願求故。
如空縁此三爲無相故。爲無相境。七十二
説。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
中既言三解脱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
故説。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脱門。言
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爲三
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
成故。縁之亦爲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
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脱門。瑜伽第十二
説。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爲空名空
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
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縁遍計所執。爲
三解脱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脱
門。隨増別相説。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
四・顯揚第六説。由初性故立空解脱門。由
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脱門。由圓成實性故
立無相解脱門。意可知也如樞
要説
 
論。縁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
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
文意可解。縁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
本體無生。依他縁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
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説依他
因縁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
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
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説。
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
依空。即縁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縁此圓
成。此論略而不説。應會諸論三解脱門等
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
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
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
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爲行。正體是
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爲行。舊中邊
云取行世俗。唯有爲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
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
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
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
空爲門顯眞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
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
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
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
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
故。眞如舊成。不説爲得。涅槃後顯。故立得
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
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眞實。此
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
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
説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
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
非所縁縁。所縁縁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
若爾佛智應不縁彼。縁與不縁皆有過失。
不縁・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縁
者如何成所縁縁。解云親所縁縁即不縁
彼。非有法故以爲本無質別變似無名
應知。縁無如縁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
如縁他心。二十唯識説。不知如佛不可思
議境。雖爾下言親縁。上來論意不許親縁
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
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縁過・未天眼・
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
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爲知。非親證也。
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
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爲無。心
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
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
識抄二解。七十四説。初性非凡・聖智行。以
無相故。然説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
成説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
非出世智。有爲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
説。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
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
親縁 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
何所知 若知爲有則成顛倒。若知爲無
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眞如理無圓
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縁彼初
性爲境。與前説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
勿心外法亦能縁故。凡雖縁如不得實故
説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
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
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
無體。妄情安立可説爲假。談其法體既
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兎角等可説假・實。
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爲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
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
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
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
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
法。如佛説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
刹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
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
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
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
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
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縁種
生故説爲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
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
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
三性中説。不應宣説諸法唯是假有。何以
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
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
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
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
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
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説。謂若有若無。
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
故説爲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説
故。對法第三説。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
名言故一切皆實。眞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
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説 問第二卷吠世
師。難假法必依眞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
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 答
彼計眞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眞故成。共
法是徳。又眞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
非眞事。眞事無故似事亦無。徳句共法亦無。
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
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黄心・
心所等。方可假説長・短。不相應爲假法。
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眞。眞非實
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
宜故 問若爾何故説依他名似我法。我
法實事無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
實我・實法説爲假。還是依實説假我法。
非依妄情之境説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
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爲異爲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
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
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
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説倶非至眞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
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
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説異故。圓成實性
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説三性異也。非不異
者妄執是初性。縁起是第二性。眞義是第三
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
大乘説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
總結止繁 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
七・第十三説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
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説
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喩
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
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
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
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
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
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
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
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
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
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
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爲喩。中邊論
説。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
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眞實
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
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
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
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
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
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
尊説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説
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
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
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
所説唯識眞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
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
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眞諦境。以上隨
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
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
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
頌中分之爲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
第三頌唯識眞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
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
依前所説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
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
徳本菩薩請説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説*密意言至總説無性 述曰。釋*密意
言。今論説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
夫於彼増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説依
他起性是遍計所縁。圓成實性依展轉説亦
所遍計。七十六説。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
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
自性上。増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
自性性。乃至廣説。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
*密意説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
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
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
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
後二密*説。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
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爲無性。依他有縁
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爲無性。別配釋頌如
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説 述曰。釋依他起
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説之所由。無之言
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
所執無故不可爲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
生無自性性故説名無自性。故即縁生法。顯
揚云。不遮縁生。遮自然生故。即縁生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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