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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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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
以十根爲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
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
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説。然解
脱・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
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 然此無漏根通
三界地。五十七説。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
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
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
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
所以別説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
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
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
子得根名。説彼爲有。後亦許起。既非見
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眞現觀云。又
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
世智増上縁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
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刹那無有間斷。
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
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
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
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
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
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徳法故須修。
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
法爾有故。此中説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
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
俗智故。非眞見道不相順故 又解眞見
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説。此中説
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
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
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説。漸離欲説。非實道
理 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
修種増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
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爲。寧知彼地有其
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 或説
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脱分
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説。二乘人劫數近故。
不可説有彼解脱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
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爲證初
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
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爲菩薩
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説彼有此根
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
故。此中不説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
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説。菩薩三根於勝解
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
爲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説勝
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説。謂初地有三。
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
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説彼見
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爲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説 述曰。此第二
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
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
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
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
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説彼
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
明利故不説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
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
如五十七等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沙門基撰 
論。如是四縁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縁
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縁已。自
下傍乘辨縁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
一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縁依十五
處説爲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
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縁
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
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
三明四縁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
四明四縁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
宗。言四縁義別依十五處立爲十因。自下
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縁依何處
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
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
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
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倶
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説等因義也。
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
中邊倶辨此因。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
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
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
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
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爲先故想。想爲先
故説。是彼諸法隨説因。彼論文勢似取詮
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爲因體。然今此文
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
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
故。唯語爲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説
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爲果。以
名・想・與説爲所依因。言説正是詮諸法因
也。言説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
爲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
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
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
名皆無記 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
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
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
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説因 述曰。此顯説因依
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説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
立説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
有言説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
隨彼所見等事説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説爲所説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
何爲因。此即能説之語。爲所説一切法因。
古師云所説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
即以言説爲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
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
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説。大論等並同
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説因。果通一切有爲・無
爲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
既以無記爲果。詮無記事之説。説與無
記爲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
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
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説此至隨起説故 述曰。此會相違
 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説 由如名等。是彼
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爲自體。謂想・見
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
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
隨起説故。即以三法爲因所生之説是其
果也 
論。若依彼説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
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爲依處名語依處。語
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
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爲因體故 問何所
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
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爲果以説爲因。
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
對法無著以生起爲因果。即依名・想・見
起言説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
隨説能作。隨説者語也。隨説之能作。名・想・
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説爲因。
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説爲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
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
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爲
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
食爲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飮食。以受爲
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
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
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
生等爲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
取。即所待受爲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
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爲
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
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爲因。
能受爲果。如待苦爲樂。有以能受爲因。
所受爲果。有以所受爲因。所受爲果。有
以所受爲因。能受爲果。四句別也。所領受
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
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
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
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
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縁之法。此因
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内種
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
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
發・牽引等攝 問何故説因縁是牽引・生起
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説觀待因是觀待。復是
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遠
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
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
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説得等流果等
也。此解爲勝 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
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
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
何故言足爲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内法
情所待故。因縁*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
時非因縁故。前説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
爲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
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
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爲因。即因通
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
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
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
親因縁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内外
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内外種子
一切。未爲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
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爲潤時。
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
名爲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
法爲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
爲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爲法。無爲疎遠
非因生故。論不説得離繋果故。今此因
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縁親生増上生
故。能引等流・増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
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
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
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
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
前種子爲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
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爲因縁者
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
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縁 述曰。即心・
心所法之等無間縁。以心・心所法爲果也。
此縁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
識。唯以心・心所爲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縁縁 述曰。體通一切
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
以未來爲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
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
故所縁縁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説此等無
間縁。及所縁縁。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述曰。體是六根。
即通八識。五根爲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
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無間縁。謂現在時
爲縁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
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
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縁 述曰。謂於所
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種子餘助現縁者。謂除内外種生現。
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縁。餘一切法疎助
縁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縁 述曰。謂於所
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
士用親助縁者。其果寛狹同前作用。作用・士
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縁故。此
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
無記即因。除無間縁。及根依處。餘依處果
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
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
識無間縁。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
六無漏故。與無記爲因。除無間縁。及根。餘
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爲論。若依第
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
縁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
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
等説。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繋等
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
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
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
説唯除種子所餘諸縁名攝受故。此乃助
成攝受。故除因縁。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
爲士用依。以等無間縁・所縁縁等爲作用
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爲士用説。若假人爲
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爲
士用。地・水等爲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
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
地・水等爲士用。日・及鋤治爲作用。論。十
眞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
漏見。與一切無爲有爲法爲因。除見因果
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縁引
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爲倶生法。能助
令同所作。或令増長故。於後有爲無漏
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爲爲因也。
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
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
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
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縁名爲
攝受。故除因縁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
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増
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
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
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
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爲法故 述曰。謂三
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
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爲因唯望自性。然勝
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爲因。大論第五等。
云無記與善・染爲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
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爲因也。
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
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
之則寛。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
三界無漏爲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
法爲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爲因。無漏
與無漏爲因。不言與下法爲因也。果望
自類其性必同。界繋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
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
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
稱爲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爲因。自界中自
性與自性爲因。自性中色與色爲因。色中
内與内爲因。内中長養與長養爲因。如是
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爲無爲果亦爾。
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寛。
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説。謂於有爲因能
起果。若於無爲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
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
六因爲性。不取言説。以疎遠故。言説與
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爲性。因既即
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
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
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爲
無漏不生。無爲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
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
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寛故。然大論。顯揚但
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
中觀待寛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
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
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
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
與後後法爲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
非與前法滅爲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
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
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
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
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
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説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
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説牽引因。
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
除業等。彼非因縁故 問曰何以得知生
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
生因。不説有増上縁故 答此謂不爾。今
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
因縁者。何故説言依因縁立十二支也。
答依増上縁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説
非有因縁。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縁
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
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
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
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爲因
縁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
等。彼非因縁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爲因縁
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増上。等流果。或亦取
引發中現能熏種爲因縁者。亦是引發等二
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
前因。爲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縁種未
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
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
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
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
皆有因縁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縁。故
六因中有因縁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
攝因縁不遍盡故 
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縁收。何故此中不
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説 述曰。此問不然。
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
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内。現行能生種爲因
縁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
此菩薩地略而不説。此就不盡理據一義
爲言
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
親辨果故。亦名爲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
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説現
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
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
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
説。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
因中非因縁法。皆是前説未潤生位。已潤熟
位二因種餘。即説此四全。六少分爲方便
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縁縁二種。今
就一總言但是増上縁。非無少別。至下當
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縁種故 述曰。非此牽
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
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縁。攝盡便
寛。能生是因縁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縁
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縁種故 述曰。非唯除
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
何。四中有因縁。攝盡便寛。以方便因非因
縁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縁種。
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
彼有非因縁。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
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説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
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説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
因縁故。如前所説。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
潤但互爲因縁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
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
類果故言顯是因縁種及現行。簡非因縁
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
六因中因縁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
疎體同故 
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縁種故 述曰。下立
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
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縁
法。攝盡便寛。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
種。有因縁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縁故 述曰。非除生
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
亦有因縁。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寛。生起之
中有非因縁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
因縁唯攝生起。即攝増上業種太寛。若不
攝餘五因縁。五因縁不盡太狹。若方便定
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縁者。亦方便攝是太
寛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
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
爲解而影取寛。上皆准知 問何以菩薩
地因縁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
名猶攝現行因縁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
即攝現・種倶盡 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
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縁。不分潤與
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
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
釋二文爲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
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説二種種子。即十因中
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
十因中餘八所攝 
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内至勝顯故偏説 述曰。牽引・生
起二因之内。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
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縁種子。一親辨
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説是能生因。不
説増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内至多顯故偏説 述曰。雖八因
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縁種等。以四
因全四少分中増上多故。論乃偏説是方便
因。即前能生因隱増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縁
者。倶不明故爲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
准前應知。彼説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
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 
何以爾者
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説 述曰。下釋
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縁攝。以
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
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説之。略
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説。偏説生起因
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
爲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説 述曰。雖知菩
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縁種是能生因。而望生
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
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説
其因縁種子。而説業種爲牽引故。不説牽
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
亦有因縁。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
如上増上多故。偏説非能生因。實理亦是
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縁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説四縁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
四縁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爲十因。上來
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
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縁。及十因・二因
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
縁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説因縁至立増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
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縁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
初解因縁依處。後解中二縁依處。於中各
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縁者。即十五
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
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
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縁種攝。即前所説
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縁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説 述曰。上解本文。
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説現故。雖除第
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縁
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説是因縁攝。但言種
子是因縁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
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爲因縁者。亦是此中
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喩如前解。此釋彼
文將爲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
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
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
業。不攝習氣中因縁種。及四依處中因縁
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
親近故不説餘。因縁種顯不説業等。以牽
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説。即以此文爲
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縁義故 述曰。上解因縁。
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
顯。但是此二縁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
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
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縁義故。觀待待
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爲體故。即以此
文而爲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説之 述曰。此即是前
第二師説。二縁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
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縁依處。以相隱
而復少故不説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
但説二隱餘少者略不説也。即以此文爲
不盡理。依所餘立増上。易故略不説之。
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増上故」
論。論説因縁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
四縁・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
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説。
因縁即是能生因攝。増上縁者即方便因。中
間等無間。及所縁縁。此之二縁攝受因攝。此
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縁。自餘九因二縁所
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説。但以攝受之中二
縁相顯所以偏説。非方便内不攝二縁。觀
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
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縁。方便是増上。
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縁。能生
攝因縁。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縁攝。
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
相違亦有二縁。論唯説攝受以顯故。餘是
増上縁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雖方便内至故此偏説 述曰。今釋彼文
爲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増
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縁縁。是方便攝故。以
増上縁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
少分餘皆増上。偏説方便是増上縁。此約
不相亂増上縁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縁
亦増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説能生。
是増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縁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説 述曰。十因之中。
則六因内是因縁者。皆能生因。四縁之中因
縁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
間縁。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縁攝。領受・攝受・同
事・不相違中所縁縁。皆方便中所縁縁攝。雖
此領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間等無間縁。及
所縁縁。此於四縁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
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説之。餘無名・體
依處全二縁者。故略不説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
因縁者。或説六因。或説二因。且依菩薩地。
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
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爲退。
若并取現名之爲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
因名之爲進。唯取一因名之爲退。今此
通説。皆如前説 
論。所説因縁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爲問也。
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縁即四
縁。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
何處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
明十因・四縁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
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
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簡無漏
善 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
即六識中報非眞異熟攝。今爲總攝彼。故
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
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
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
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
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
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爲等流
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
爲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爲果。果勝而因可
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増等
爲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
通餘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
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
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爲等流也。隨順相門。
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爲同類也。
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説。實増上果。然假
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
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
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
有爲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
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繋至善無爲法 述曰。此即無漏
斷障所證。八無爲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
性眞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
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
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
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爲言定
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説。有義所知障亦得。
此中通説。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
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
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
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倶有因等得倶生・
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説。一者
唯士夫爲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
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倶等亦得此果。
即不唯士夫假者爲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
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爲少分爲果體。
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爲亦是果體。
因法爲作者。縁法爲作具故。從喩爲名
論。五者増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
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寛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説至得増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
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
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
乃至廣説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
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
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
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
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
自類果爲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
故。攝受中據士夫爲作用依處等。亦無異
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
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
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
顯諸依處不別説也。何以知五。准下因
得果不説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
説。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
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
望現行。及自類種。眞實見亦望自類現行
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説士夫
爲士用。有説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
法爲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
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縁故
非作現縁。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
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
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
不説得。餘可知也 
論。眞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
五依處得。謂眞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
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
説以士夫爲士用。若説法爲士用。即士用・
作用倶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
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爲法。爲
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
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繋
果。下文不説觀待因亦得離繋故。約清淨
有爲爲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
有説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爲士
用爲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
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
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師説。
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
用・作用・眞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
十一依處得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
果與因不相密合。説非士夫法故。此果
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
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
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
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
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説耶 
論。不爾便應太寛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
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寛・太狹之失。且如習
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
熟果便爲太寛。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
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
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
等流果故太寛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
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眞見處言唯目第十亦
爲太寛。自處亦攝倶時。及後同類諸法非
離繋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繋。既爲不説
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
亦引増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寛失。
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
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寛。即前四外餘依處中。
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増上果者即
爲太寛。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爲所餘者。前
依處中亦有増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
果者。即諸因縁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
得涅槃。眞見亦有不得離繋者。引後自
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
足等。若不攝彼便爲太狹。故知於我所説
爲正。或此増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
果故。然此寛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
説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説 述曰。第二師説。
五果體性寛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
盡爲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
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
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
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
偏説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
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隨順處言至故偏説之 述曰。此隨順
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
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
流果。如與涅槃爲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
等法。與自・上法爲其因故。隨順亦爾。招
勝有爲行相顯故論偏説之。亦不盡理也
論。眞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説 述曰。此眞見
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説餘四依處。或
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
皆得離繋。以眞見之名招離繋相顯故論
偏説。亦不盡理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説 述曰。准上可
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
體相亦顯。故偏説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
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
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
招増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増
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説 述曰。此攝所餘
 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
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説餘四處
亦得増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
増上多顯故偏説之。皆不盡理略説之也」
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縁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説至増上縁得 述曰。此中得果
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説。是十因中
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爲因。故不
取也。若望法爲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
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説。此
四縁中増上縁得。大乘報因非因縁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縁得 述曰。等流果七
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縁。餘是
増上縁。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寛狹
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縁・増上二種。四縁中
居初・後故 
論。若離繋果至増上縁得 述曰。離繋果五
因得。以望士夫爲觀待故不説得之。以
望清淨有爲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
可知也。然依處寛狹如前可知。此唯増上
縁得 
論。若士用果至増上縁得 述曰。此有二説。
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爲士用故。餘不得者
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爲也。觀待相同
故取之也。唯増上縁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縁故 述曰。此第二師。
通法爲士夫。即八因得。唯説因不得。如前
處中説。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
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縁縁餘
三縁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縁縁
得。無間亦名爲士用故。依處寛狹如前已
説。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増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増上果
據通體者爲論。十因・四縁得也 或解不
爾。除前所用爲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
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爲。
如何得増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
同小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
言有取・與爲因。然與所不障礙爲因所
不礙。即是此無爲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
小乘也。即隨説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
唯明依十五處説四縁下是名傍論。餘已
上是正論。以明縁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縁
故。四縁是正論也 第二四縁已下並傍論
攝。雖明縁所生不欲辨縁故。今准此卷
次云。既以縁生法相望作縁多少爲正論。
故知四縁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
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
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
得爲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
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爲無爲。
三界繋不繋。見所斷等。皆如理思
前問之中問縁及生。雖已明縁而未解生。
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
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
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
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
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縁生現分別。分別
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
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縁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縁 述曰。釋爲三縁。
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増上。雖眼識生
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縁。總而言
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縁而生。無非
識種生故 
論。爲所縁縁於能縁者 述曰。謂要能縁種
心・心所法。種子方爲彼所縁縁。除一切相
分。相分不能縁故。及除自體分。不縁種
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縁種故。但與第
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縁者彼與爲縁。今
簡爾所不爲縁故。言爲所縁於能縁者。
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増上縁 述曰。謂有種子
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
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爲障。如
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増上縁。然簡無
漏種與有漏現行爲生等縁。彼能障礙故。
雖亦是増上縁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
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縁。現未
爲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
令不生之縁故。此即種望染現爲縁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
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爲所縁縁。皆能縁
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爲所縁縁。佛果識體
縁一切法故。與染別也 
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爲縁能生分別。是一
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爲縁生
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縁故 述曰。此文總也。
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縁。現望於現
非親辨體。無因縁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
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
容作二縁。因縁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
但於餘三縁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
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
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
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
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
總名自識聚。以識爲主同聚法故。即下言
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増上
縁。此縁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爲
此縁故 
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縁中二定無也。
謂因縁・等無間。一縁定有。謂増上縁。所縁縁
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述曰。此謂第八
於餘七識有所縁縁義。七於第八無此縁
義。以第八相色等爲其本質。生五識相分
色等故。第七亦縁彼見分爲境故。第六理
通以相・見爲境。若無第八定爲本質。五・
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縁縁。然是疎所縁縁
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縁縁
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爲八定有増上
縁。非所縁縁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
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縁義。與一意識
爲所縁縁。意縁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縁
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縁縁。
彼不縁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
識於前五識無此縁義。五識於六有此縁
義。五識縁本識所變爲境。不待第六識所
變色等爲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爲此
縁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爲所縁縁者以定
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
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爲幾縁。前
第六識聚。容作三縁生後自第六識聚。即
除因縁現行相望故。有所縁縁據縁者説
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縁。據
長時故。但説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縁。無
因縁・所縁。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縁前念識
聚故唯縁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縁 述曰。自下第二
依陳那觀所縁縁論中。説許五識後念見
分縁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爲後縁引彼
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
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爲能熏。引相
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
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縁義。後念之識帶彼前
相生故是所縁義。即以相分爲行相。本質
爲疎所縁縁義。今叙彼意許五識後見縁
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
三縁。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
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縁
縁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
念爲所縁縁。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
第八亦容有所縁縁。以前七識皆能熏成
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爲能熏。成
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
縁縁。第七識爲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
是自證分所縁縁。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
亦爾。第六識若縁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
熏彼二分種子。若縁虚空・心心所等以爲
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
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縁虚
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
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
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縁故 述曰。第四子門。
就如一眼識中。倶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
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増
上縁。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縁故。然此
心・心所不相縁。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
相分不相縁故。非如大衆部縁倶生心・心
法故。若許縁者不同一所縁過。受不與心
同一縁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縁。亦有此妨。
然極相近不縁倶法。説自證分既得自縁。
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
所縁 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
親相分名爲同也 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
能縁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爲同一
所縁 同一所縁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
爲同一。如五識等倶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
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倶心・心所
法。及第六識縁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
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
縁心所之境生名爲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爲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
釋。亦許相縁。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説不
相縁。無縁倶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
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縁義。謂諸相分互
爲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爲
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
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
故。必以本識所變爲質也。諸心・心所理例
並然 然前師意各各縁自所變種子。然唯
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
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
所縁分爲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
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縁虚空時以
何爲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
同本質。有説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縁
虚空託名爲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
相假力故爲本質起。名同所縁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
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
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
縁種。勿第八倶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
證分境許不同縁縁自見故。今依可爾説
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縁相
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
唯識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
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増上 述曰。第五子門。
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爲縁者爲見
分二縁。謂所縁・増上。見分於境無所縁縁。
但有増上。相與餘分但爲増上。若約疎所
縁縁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説
得。由相爲縁見分生故 
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
證如相與見能爲二縁。自證與見但爲一
縁。如前説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縁。此據
親義。若疎所縁亦得有之。今約親説不相
違也 
論。餘二展轉倶作二縁 述曰。自證。及證自
證爲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爲二縁。互得相
縁故。二與見・相分但爲増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爲縁故 述曰。然前相分
與見爲二縁。不言種子亦爲相分得爲
因縁者。此中不依種子爲相分説。以説
現行互爲縁故。又種爲縁生分別者。前第
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説爲
縁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縁故 述曰。淨八識聚
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爲縁。皆増所縁縁。以
淨八識皆得縁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縁故。
即淨八識皆得互縁。同時心・心所。亦得互
自縁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
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縁縁自見分。餘淨
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縁彼相分故。若不
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
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
見分定必同縁。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
縁識之見分不自縁也。若自縁者與自證
分何別。若不縁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
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説。依果説者見分之
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
縁。亦自縁見分。亦縁自證分。與相應法見
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内縁更
不別變。其見分自縁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
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縁識既不外
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
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縁用故 述曰。若通佛説。
非見分等爲相分所縁縁。一切相分是親所
變名爲相分。相分必無能縁用故。如化心
等亦爾。化心不縁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
所縁。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
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縁。以得縁故。即
顯自證分亦見所縁。現作相分縁故。如無
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縁。不同後
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縁自證。作影像縁。仍
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
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縁相應法見分。
縁自證分。亦能縁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
縁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
但遮見分非相所縁。義遮第三・四分亦非
相所縁。意顯餘三分互縁一切法。名遍縁
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
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説。故成差別 又
解然今但遮相爲能縁。及遮見分不縁自
證。非顯餘二得縁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縁 述曰。上來第一
現起分別縁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
明種子亦應縁其現行・及種子起 此言
縁者是縁藉義。非縁慮義。以種亦是分別
攝故。今論解言縁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
一種子能作幾縁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
等無間縁・所縁縁起。此之二縁四縁之中位
居中故。以此二縁待心・心所爲果方能生
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縁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爲増上 述曰。今依因位。
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爲二縁。即因・増上。
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
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増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増上 述曰。於一切位
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縁。除中二也。於異
性非親種亦一増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
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
此上總解縁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
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縁 
論。依斯内識至何固執爲 述曰。謂依内識
若種・若現互爲縁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
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縁
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爲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
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
所。中邊論説虚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
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
解 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
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
五亦有十分別等也 
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
解中。初問縁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
解四縁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
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 或從前釋中
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 或於廣中
分三。初解四縁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
別 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
辨分別。餘解同前 就明唯識相中。初廣
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 自前
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
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
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
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縁
所生不離内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内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
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内識。而既無有
心外實縁。假説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
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縁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
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
復次。至文當知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
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
分爲四。上二句別解爲二。下二句合解爲
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
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
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 以業有
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
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
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倶可愛樂相殊勝
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倶不可樂。
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
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
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説。欲界
繋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
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
五趣別業。然説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
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爲善也。
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爲善業。如不斷善
等。又約六趣爲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
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
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
業。後是五趣別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
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
別業。對法論説。何故色・無色業名爲不動。
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縁轉得餘趣處受。彼
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
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
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爲不
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
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爲不動。欲
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
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
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
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爲此業體。遊履
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爲業。身・語唯無記。非
善・惡性故。唯以思爲體 
此中爲唯以思爲業。爲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
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説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
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
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
已廣具解 
上來所説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
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
爲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氣。
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
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
體能招當來眞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説爲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
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
即是頌中所説爲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
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解習 此業熏成
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
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
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説
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
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
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
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
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
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
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
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増上縁 述曰。此善・不善
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増上縁。
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
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
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爲
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爲。以爲本質故。今
此唯顯取親所縁。不能縁得心外法故。又
變無爲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
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
之根本故名之爲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爲
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
愛樂執取縁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
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
以極狹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
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
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縁
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
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
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
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
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爲習
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爲異熟解
者。取爲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
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
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
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縁種 述曰。顯當來世
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爲因縁
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
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爲
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
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
上四字訖 
論。倶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倶者。
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倶。即是同時感
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
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
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縁。若論感果力能勝
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倶。何故頌中先説業
種。後説因縁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説 述曰。業招生顯。
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説非因縁
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
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
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
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
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
故。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
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
故。先發言云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
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説無受盡相。業習氣
有盡。彼論説爲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
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
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
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
果・及増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
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
易感果也。何者爲等流。何者爲増上。増上
寛。但等流必増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
自種。爲倶生同類因故也。増上更無別體。
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増
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
望現行是増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
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
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
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
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
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
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絶
也 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縁由也。前果
盡時者。解既盡 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
熟復生也 
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説
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
外之縁。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説至爲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
由業及二取爲縁爲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
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
心所而得相續。爲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
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
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
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
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爲二
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
縁。彼論但有言説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
能縁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縁亦不能發。
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
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説故。聲
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
思名爲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
本説爲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
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
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
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
所熏種。有因外縁。有不依外。不依外者
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
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縁五境而
熏種等亦依外縁。何不別説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縁。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
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
用爲縁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
法名爲先故想。名在於内發詮召法勝。但
説依名不説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
唯無漏善。内名爲縁熏五蘊種心變似故。
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説爲名詮召諸
法名最勝故。從勝爲目但説名言熏習。名
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
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
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
如言説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
境如彼故名之爲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
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
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説。順趣種種所
縁境義。依言説名分別種種所縁境義。四
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説亦
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
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爲法盡。攝論唯據言
説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縁 述曰。隨二爲縁
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
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説第
七 
論。一倶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
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
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
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
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
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
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
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増上縁 述曰。此後二種
望異熟果是増上縁。以異性故。我執相分
所熏成種。雖作因縁親生本識。見分種子
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増上。此中名言種。與
異熟果爲因縁親生故。有支爲増上縁異
性故。我執種子爲増上縁。令自他別故。此
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
也 第一言説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
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
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
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
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倶生唯有覆。分別
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縁之熏
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
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
唯倶生。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
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
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説。此
説盡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
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
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
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
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説不
共無明内異生亦無故。倶生我執除二乘無
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 
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
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
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説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
及取名言以爲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
皆名爲取。取此二故名之爲取。非此二種
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
習氣也 
論。倶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倶義。及
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
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
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
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於中
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
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擧生死由
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
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
業次第而説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衆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
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
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爲業。
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
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
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
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
上來數明。然縁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
諸福行。彼信爲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
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
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
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倶起法。亦
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縁後有起愛潤生愛
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
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
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
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
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説現行此
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
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
性。與果異性。但増上縁。助生苦故。但爲勢
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爲正因
縁。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惑・苦種子
名爲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
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
名爲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
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爲取。世
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
爲作者我物等故。前説以取是著義故。不
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倶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
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
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
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
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
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
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
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
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
支略攝爲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
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
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
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
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
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縁論等。此爲論也。然
縁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
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
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
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
互爲縁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
廢立増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
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
世。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
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
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爲體 別體性者。
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爲體。不取餘
法。何以知者。縁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
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爲
無明支。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
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爲因縁。無
明倶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彼非
因縁故。此論解云。無明倶思假説爲無明。
實非此支攝。由假説彼爲行因縁。實非取
餘爲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説爲一
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
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
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
如大論第九等説。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
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説爲實故。大論第
十。乃至五十六縁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
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爲
實故。又縁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
諸餘法故名無明。倶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
現行・及種爲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
時・果時。縁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
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
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
身・語・意三行爲體。心・心所法爲體。謂行
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
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爲不動。大論
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
説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
故。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頼耶
識親因縁爲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
爲縁。續生果識隨轉不絶。任持所有羯剌
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絶能任持故。彼下
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
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
支者。謂本識内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
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
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
爲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
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
會。云行爲縁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
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
爲名説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
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
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爲名説言六識。其
實唯取阿頼耶也。果報主故。説與名色互
爲縁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
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
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
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爲
識支。處處又説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
爲縁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
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
亦爾 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
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説故有前後也。或
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説識支故。
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説。
彼説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
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説名色入母胎。
乃至説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爲愛縁等。
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
於生・老死位説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
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
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
熟。如九十三説。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
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
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
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
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爲體
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
故。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説此支者。即除六
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
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
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爲名色支體。此論
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
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寛狹不同。前體即
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
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
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
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
受。六識倶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
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
是此體。又九十三云。倶生五根名之爲色。
無間滅意名之爲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
然説六識爲識支故。由説與彼互爲縁
故。偏説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爲
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
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
唯内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
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説爲意也。
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説別。若不爾者
名中無識。此約一時倶有五種而爲論也。
若約當生分位説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
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爲意者亦名中攝。未
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説爲現行者。
如名色中説。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
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
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爲
論。若分位爲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
此體。大論第九説六觸身名爲觸故 七受
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
故。然論説受爲愛縁者。約當來生。及於現
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説。然即彼體是生支攝。
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爲胎
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
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爲體。大論第十初云。
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説故。此論
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爲因縁。非現望現體
是因縁故。愛種・現爲此支體 九取支。通
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説一切煩惱令生續
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
説。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爲
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
爲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
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
家者以欲貪爲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
三見爲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
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縁四取貪
爲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爲取。皆
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説義別故無妨難。勘別
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増名取。
 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
勝説是愛増。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
説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
果種爲愛・取潤已轉名爲有。九十三等云。
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爲有。是當生起
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説業等者下文自會。
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
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
爲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
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
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
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
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
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縁起經説生・引同
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爲有。生果之識等仍
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
一皆以五蘊爲性。如倶舍第九・婆沙第二
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
初解總名。此名縁起。亦名縁生。五十六云。
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
在。從因而生託衆縁轉。本無而有。有已散
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爲縁
生。大論第十釋云。由煩惱繋縛。往諸趣中
數數生起。故名縁起。此依字釋名 又解
即依縁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
得此名矣。又依託衆縁速謝滅等。依刹那
釋通一切法。又衆縁過去而不捨等。此依
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
縁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
起宣説。展轉傳説故名縁起。此解亦得。合
有五釋不能煩引。五十六説。因名縁起。
果名縁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
纒有。此纒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
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爲因縁。爲因
時非果。爲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倶舍
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縁起經云。如是諸分
各由自縁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縁起義。
釋總名已。次辨別名 名義得名者。言無
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爲六釋
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
合。舊云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
離合方可爲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
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
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 行者當體
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 了別名
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勝
鬘經及縁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
於行。不能別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
之與色體各別故。如云能立與能破言。五
十六云。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
縁境義。或依言説名分別種種所縁境義故
説爲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
殖増長義。及變礙義故説爲色。變礙有二
乃至廣説。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
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
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
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
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
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説異相
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
云。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
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
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
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
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
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
此約當生五果*爲因次第 第二約二縁
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縁立。後六支境
界縁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
出世有情減縁起増白法。二樂世間有情
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
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
生果位説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
次第故。縁起經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説 問
若爾何故淨縁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縁起 
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説。此中染
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説。隔越多身説即
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
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
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
業用者。對法云。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
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
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爲縁。謂由彼力令
後有業得増長故。十地經云。無明有二。一
縁中癡令衆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
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
死對法二業云。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
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
地云。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爲因。死
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
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
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爲論。故
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
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
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
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説以無明爲縁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
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縁
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
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爲因生福・不
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
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
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
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
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
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爲善勝。迷
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
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
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説 問如經
説諸業以貪・瞋・癡爲縁。何故唯説癡 答
此中通説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縁唯生
非福故 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縁
行。何故唯説無明爲縁 答依發一切行
縁而説。及依生善・染思縁説故。此行如
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
第十一一廣説。不能繁引。此中且説隣近。
無明與行爲縁。若隔越爲縁。乃至老死亦
爾。然後支非前縁。非爲斷前支修後支。
但爲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
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爲因。後後
支爲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
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
十二支内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
唯果。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
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
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
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
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
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
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
有三是因分。後二爲果分。受通二種。此有
二等。廣如彼説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
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
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説五爲現行。即
在生老位中而説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
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現
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
果所攝縁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縁起。故中
邊上卷云。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
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
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
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
明増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
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時
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
是釋。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爲果。若
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爲
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
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
十等皆云。能引・所引倶是引因。引生・老死
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
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
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
位説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増減。其無明望
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
五門攝諸經論爲因果義。更無増減 第
六支互爲縁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縁彼
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爲縁耶 應作四句。
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
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爲四句。第一句者。謂希
求解脱。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
無明觸所生受爲縁。生除愛所餘有支。第
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
後句答。謂取皆愛爲縁。有愛爲縁非取。謂
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
答。或生爲縁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
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
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
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
等。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沙門基撰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爲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
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
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
爲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
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
者。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
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爲引因體。而前
十支倶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爲能引支
故。但望近所増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
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
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
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
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
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
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
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汚
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
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
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
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
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
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
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
業。爲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
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
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爲正。於中以見・修
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
別。縁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説 
論。即彼所發乃名爲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
總三業。乃名爲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
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
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
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
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
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
攝。縁起經説。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
七説。聖不造業。無眞實義愚故。又瑜伽第
十説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
學是解脱分等爲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
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縁起下説。
内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
明爲縁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
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爲
簡於此故説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
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
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眞實義愚。由後發福・
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
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説諸聖有學不
造新業。不言内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
知。順解脱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
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
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 或説彼二方便
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説感總報業方成
行。故縁起復云内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
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
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
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
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
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
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
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
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
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
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
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
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
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
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
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縁起中無明支攝。但
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
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内
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内。爲前行
等爲増上縁。所發名言因縁所熏習氣。親
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
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縁種也。通總
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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