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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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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沙門基撰 
論。已説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
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後擧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
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
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
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
第一也 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
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
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説
等言 
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
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擧觸。作用
先故。如前已説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
界繋局。亦非遍無漏。此但擧地。故非別境。
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爲性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爲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
二。初別。後總。別即爲二 悔謂惡作者。以
體即因。即諸論説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
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惡作之體以
何爲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
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
作是惡名爲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
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
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
此義應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
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
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 有
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
三性。於義無違 若爾善・染・無記之厭倶依
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
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
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 若爾無
記之厭是何建立 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
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爲厭也。
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
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
法。然説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爲言。悔通
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
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
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
故。以惡作言通説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
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 又解惡作善者
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
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 又解
三性倶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
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倶時義
説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爲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
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
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
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爲名。先惡所
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縁無
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
作名爲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
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
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
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説同
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爲體。障
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爲性 述曰。以此單名
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
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
略爲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爲業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
觀。非如蓋中能障於擧。擧通定惠令心
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
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 心極
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
故無明了時。爲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
昧無明了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
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
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
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爲
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
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
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
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
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
説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
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
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
眠蓋。四掉擧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
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
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
掉・悔障擧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
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
行。後入正定。修止・擧・捨如次爲障。若言
蓋因縁故亦名爲蓋。非必是心所者。應
如餘纒。唯心所故 纒有八種。惛沈・睡眠・
掉擧・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増盛纒繞
其心。於修善品能爲障故。初二障止。次二
障擧。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悋妬門中數
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
止非擧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
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
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
纒不増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
總有四説。此初師説。無別有體體即是癡。
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説是隨煩惱・并癡
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
心・心所爲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
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爲
體。應説此二染者以癡爲體。善即是無癡。
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説是隨煩
惱。及是癡分攝 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
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
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爲體。不言無記。彼是
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爲體。又無記之
中是總數故説通無記 
論。有義此説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
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
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
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
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説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
二法爲體。何以惠・思爲性者。明了知所作
故以惠爲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爲體。不
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
二法爲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
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
一以理。如前説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倶説爲至説爲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
五説此二爲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
汚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
雖別有仍説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
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爲體。彼
説増上者此説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
故 
論。有義彼説至纒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
文復有三。上義不然 非思惠想纒彼性故。
此合爲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
分爲悔。染思・想一分爲眠。非爲纒性。是
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
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
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纒故。此
即破染分爲纒 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
思・惠爲彼惡作。一分思・想爲彼眠體。總難
云。爲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
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
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
及性故。爲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
非思・惠・想。是纒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
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
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爲同喩。因明
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
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爲量 
論。應説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
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
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
論言世俗有者。以説是癡分。隨癡相説名
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説」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爲性 述曰。二行相同
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
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
怱遽者。怱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
以遍縁故。此有三解。一從喩。即意識及相
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説言相似。二從境。言
説言是聲性。此言爲意之所取性。從言爲
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
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
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説。今此境者通一
切法。大論第五云縁名等境。亦尋言説名等
義爲所縁。然此中但擧意言之境攝法即
盡。不言言説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
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倶以至所依爲業 述曰。身心若安。
徐緩爲業。身心不安。怱遽爲業。倶通思・
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
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
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
是尋 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
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
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
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爲細推度也。翻惠
爲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
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
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
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
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
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
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
解二各二。尋・伺後説故。行相同故。尋・伺初
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纒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
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
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爲初二。下
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或復
此二各有現行纒・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
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
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
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
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爲二。即一名身
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
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
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
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
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
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
何以爲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
各別。一繋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
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
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纒・蓋性
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
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
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
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
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
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
唯爲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説爲隨煩惱。
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爲顯不定義至深爲有用 述曰。第三又
爲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
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爲有用。能別前
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
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説故 述曰。第一假實。
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説中
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説是世俗有故」
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
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
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説尋・伺假
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 若爾何言
世俗有 隨他相説。以説爲癡分故。非
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
成 
論。又如内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喩
成。五十二説内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
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
定假。不爾内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
縁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
爲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説。假
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
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倶。體倶思・惠。
類倶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
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 
問若尋・伺二不得倶生。如何大乘説有三
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
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倶時心等。
應名有尋無伺等。若倶不起倶時心等。應
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
倶起無此地故。爲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
第四卷説。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
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
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
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
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説三地別。故此三
地無雜亂失 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
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
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
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
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
繋。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
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
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
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
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
有異釋。如樞要説 
論。倶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
悔・眠。倶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
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
門。七・八如前説。悔・眠唯與第六識倶。非五
識倶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
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説夢意不
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
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倶。亦彼
意識故。論説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説。
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
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
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
説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説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
末説。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
求・伺察・染汚・不染汚。彼以有相爲首等故。
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
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
文證。此以理徴。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
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
色物爲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
尋・伺文。對法説爲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
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
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
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
第一。説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
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
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
意識 
論。又説尋伺至苦樂倶故 述曰。第二證也。
彼第五復説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
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倶嬈心業
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
中所有尋・伺唯喜受倶。彼各別作。今此中
總通人・天等五趣爲論。又彼文云唯憂・喜
二法相應。曾不説與苦・樂二法倶起。故知
五識定無尋・伺 
若爾彼不説捨。尋・伺應不倶。不説苦・樂
倶。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倶。尋・
伺倶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倶 述曰。捨受遍相
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倶。何縁論不
説。既不説有苦・樂。故知五識無 
問不説苦倶。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説與
樂倶。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説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
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説爲樂。如對法
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説。以此義故總説
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
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説 
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倶。何縁
亦不説。豈以不説即非苦倶 
論。雖純苦處至總説爲憂 述曰。彼意地苦。
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説爲憂即攝彼苦。
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縁不説。
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説尋伺至義爲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
彼第五卷説。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
義爲所縁。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爲境
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説五識至非説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
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説五識有尋・
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説彼相應。謂彼文
説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
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倶意識引故。方
可得生。非説五識尋・伺倶也。此即顯五
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
時。意雖同縁。不藉尋・伺倶意引生。上定亦
與下界耳識倶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
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
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爲一
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
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説有尋・伺
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縁。非必由
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
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
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
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
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
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爲論。故言顯多
由彼起。除率爾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
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
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倶。多由彼
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
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
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説別。對法
説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説任運是五倶意相
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説爲意不共業。以
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
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
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
無過也。復應准知 問自性分別。攝論説
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説自性是有相。有相
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
如何別也 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説在五
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説言自性分
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
別 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爲正。自性分
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
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説自性是有相。
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
五識故。説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
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
爲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
即是任運。意倶尋・伺方名任運 答意倶分
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爲任運。五無相
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
然 若爾即五倶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
設無任運亦復何妨 七分別收法不盡
故。或無五倶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
十三。説五倶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
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
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
抄説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倶・不倶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
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
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説言
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倶也。以非五識
倶故無苦 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 答
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倶起。若
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倶。或於善
染相續未位方與捨倶。故善・染時倶即無
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爲
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倶。
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倶也。與薩婆多
別。彼唯憂倶。故離欲捨。此與捨倶。聖者猶
有 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説惡作多與
憂根相應。捨倶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
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
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
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
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
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
界意識倶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
受倶。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倶。如次
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倶故 述曰。尋・伺與四
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説尋・伺五
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倶故。
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倶故 述曰。第二師説。
此四亦苦受倶。意有苦故。悔増至三眠増至
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増至五受。倶起
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倶者。如前
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
相應門。皆五得倶。能縁行相。及所縁境。不
相違故。論。悔眠但與至輕安倶故 述曰。
自下第六與善倶門。初二唯與十善容倶。
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
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説。設許亦
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倶。
増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説。一
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
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説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
十煩惱倶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
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
據多分不許餘倶。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説
與倶邪見與瞋倶故。悔亦與邪見・瞋倶。此
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倶。
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
倶。合瞋・邪見・貪・我見得倶。此中約麁相不
得 又解必不得倶。與悔間起非必相應
 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倶起。惡作別頭起。
應貪等倶生 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
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倶起。何故忿等各
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與本
惑並得倶起。如大論第七染汚分別説。設
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倶。與惡
作間生實不倶起。設説倶者間生名倶。後
三種十皆倶。所縁・行相倶不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
惑倶轉門。悔中大倶。遍與不善染心倶故。
與忿等十不得倶起。各自爲主。如忿等十
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倶。於夢等中
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
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
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
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
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
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
言無記 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説憂
倶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
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
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
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
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
睡眠中而縁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
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
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
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
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説」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
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
界修道二見倶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
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
倶。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
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説。淨四無記中。悔
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
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爲第一。變化爲第
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
心倶。非定果故。亦不説與變化心倶
 此説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説。二
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説之。前説染無
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縁威儀
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説言惡作不
通異熟性故 又解彼不縁威儀等。心法
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倶。此中且據業果者
説。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
心倶。非定引生故。増異熟心倶者。眠中亦
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
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
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
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説。不染汚分別此有善・
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
信等別唯起一。此總擧善。隨設與一即名
爲善。不染分別故。彼説淨無記與此同。此
文但説不與業果異熟心倶。非法執類異
熟心也。彼可與倶 
自下第十界繋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
界所繋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
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
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
等。故名爲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
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
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 
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
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
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
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
違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
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
上地所有。不説下起上 尋・伺通二地。下
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
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
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
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縁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
上尋・伺互得縁上下。境界寛故。欲界者縁
上二界。色界者縁上下二界地 
論。有義悔眠至極昧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
義。悔・眠不縁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
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縁上界故。或縁
上名非縁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説。
亦縁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縁
上。亦通増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
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
實義 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
有位邪見・悔倶故。無生上起下悔失 夢
能普縁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
等故 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
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
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倶。故邪見
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
滅心倶。故不相違 又解據實。亦邪見倶。
及有嗔倶。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
倶。許倶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
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
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
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
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
或是捨受等故。説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爲
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
善法欲以去皆名爲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
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説。
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
所斷門。分爲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
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
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
見等勢力起故。縁見等生故 
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
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
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
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 
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
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脱故 述曰。其彼憂根。
五十七説隨順行相。深求解脱故不同惡
作。憂根許爲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説。
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
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
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
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
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 又解此據多分
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
若無漏引名爲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
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
眞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
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倶時引故。亦通
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
智。及後得倶眞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
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
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
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
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説尋・伺決
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
故。今以爲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
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
所攝。顯揚第二等説正思惟是無漏故。寧
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
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
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説彼是言説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
十地論第一等。説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
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 問既引十地論初
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
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徳具等。彼論解云覺
者覺觀語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
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
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
増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
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
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
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倶不能遍了知
盡故。於後得智中爲他説法。必須假
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説故。八
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
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
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
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
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
二倶無。故説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
即是思。不名爲尋 又解十無學中。佛無
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爲勝。八地已去
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
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
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説法須 既
説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
隨轉門説爲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
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
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説 十地猶有。初地
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
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倶。非正
智者。以七十三説思惟眞如不觀眞如
等故。四句爲證 
論。雖説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
也。雖説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説於五法
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
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
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縁事名分別。即後得
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
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
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
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説尋・伺體唯
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
二師説。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
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説
爲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
分別。如樞要説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縁有無漏・有
無事等皆准爲之 
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自下第
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爲一爲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徴。四釋。此雙
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倶
有何失 
論。二倶有過 述曰。下第三徴。初總。後別。
此總言過 
論。若離心體至説唯有識 述曰。下別難
也。二關徴此。難離心説有實體。其楞迦
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
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
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爲此難。如
倶舍解觸支中叙經部計。婆沙等叙妙
音等計。説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
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説唯有
心所故 
論。又如何説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
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
唯説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衆生
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
亦不説心所爲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
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説。此*密意
説。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説六。
處處經説。通大・小乘有 
論。莊嚴論説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
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
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
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 似貪等
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
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
等法。故名爲似 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
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
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
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
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
證。後以理成 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
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
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説與心相
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
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
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
説。自性二體不倶故。及五十六説他性相
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説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
意説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
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
五法品説 
論。瑜伽論説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
説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
且説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
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説有五者。是諸分位
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
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
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
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
識分位説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
位別故説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
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縁皆各別故可説有
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縁一處可得。故成非
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説有五者。不
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
變異故。色法無依・縁可有轉變。心則不
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 因
縁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
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縁。令一
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
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縁無別。亦成
過失 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説言
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脱等。彼有問
答。若起貪心倶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
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
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
前心亦縁此境。後心亦縁此境。無別因縁。
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倶受・想
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
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説燈明喩
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
引。又違三喩。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説。麁四
大種以之爲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
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
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
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
*密意説。種種質彼廣如彼説。以上並是與
聖教相違。即五經也 
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論。應説離心至説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
初俗。後眞。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説唯
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 六界之中唯説心
者。以心勝故説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爲主
能爲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
定。五十六云。説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
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
非無爲。有情色動必以爲依。謂空界色。此
在内界不取外者。由内身中有此空界
故。所以有動故爲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
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説於心色・心之身依
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喩經應爲返質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
説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
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説心似彼貪・信
等現。非説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
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
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
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説之爲似。變似二
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爲依
勝故説之爲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
通此二故。非一爲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
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
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
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
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
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
義説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
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倶時貪等自體分。
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
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説心變似二現。説心
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
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
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
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
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
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
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
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眞俗妙理 述曰。下以眞釋。
今此所説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
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
理不即不離。心所爲果。心王爲因。法爾因
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
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
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絶心言。何即何離。
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眞。以辨八別。若偏對
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眞
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虚幻法故。何有
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
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説。如何可言若
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説。至
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説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
現起分位 頌中義有所依倶轉。現起相顯。
依倶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
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
倶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倶
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
後寄問徴起。次擧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絶 述曰。依止根本識
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倶依止第八識故。
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
即是因縁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
依現行第八。即是増上縁依。即達磨經中一
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
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説。由有阿頼耶識故
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
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
總通六識。或倶・不倶二句。釋倶轉。餘明起
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
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
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爲
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
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
次五識者下。解倶・不倶相。後由五轉識下。
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 根本識者。阿陀那
識。以與染・淨識爲依故。淨即無漏。至二
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頼耶者位便局故。
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衆部根本識
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爲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
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縁恒無礙。又
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縁彼故除第七 又
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
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
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
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
爲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
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倶
不倶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説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
也 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
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説之。
一謂倶依色根。二同縁色境。三倶但縁現
在。四倶現量得。五倶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
合説。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縁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縁現者。牒
指頌也 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縁方能現
起。非是常生。縁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縁方
現。時縁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
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爲縁 
論。縁謂作意根境等縁 述曰。若小乘五識
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縁而生。今大乘稍別。
眼識依肉眼具九縁生。謂空・明・根・境・作
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
別倶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
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
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縁生。根即第
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
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縁生。一即第八・
七識爲倶有依。無根本依。即爲倶有依故。
二以隨所取爲所縁三作意。四種子。故
有四縁也 或説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
以所依爲所縁故。此據正義 然若取等
無間縁。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縁而生。即
所託處皆名爲縁。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
内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衆縁方得現前。
以雖種子恒。外縁合有頓・漸。起五。或四・
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倶・
不倶。七十六・解深*密説。廣惠。阿陀那爲依
止。爲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縁現
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縁頓現在
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縁具
不具故生有多少。或倶・不倶 
論。如水濤波隨縁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
説。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縁現前
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縁現前有多浪轉。
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
轉等。此以五識喩於濤波。本識喩暴水
論。此等法喩廣説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
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
唯有喩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
生縁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
此言等等彼鏡喩。今此應言此法喩等。以
法中無等故。此通説總致等言。前之七識
皆似濤波。獨説五者。五倶定有第六。七恒
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
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
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縁故
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麁動者 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
之義 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縁外境數
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 所藉衆
縁。如前已説 時多不具。以縁多難辨故。
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麁動
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
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
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縁少易辨故。
無時不具 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
八相續生耶 答由違縁故有時不起。何
者是違縁。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縁礙
遮識生起。故名違縁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
行相恒内・縁・一類沈審。起藉縁少一切時
有。以行相細故無縁礙令總不行。總不行
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
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
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爲縁礙。此
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
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
文。云由斯頌中。不説此第六隨縁現。於
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説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
也 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
他引故。縁麁事故 唯外門轉。唯縁外境
不内縁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
縁。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
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縁現 述曰。自能思慮。
有尋・伺故 内外門轉。縁理・事等故。根・
境等法所藉縁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
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縁。唯
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
斯頌中不説第六意隨縁現。但言常起起
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縁現言。此師
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
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内外門中。不得約
理以爲内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
師内外門以理亦得爲内。方第六故。於二
解中第二爲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
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擧頌總
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擧第二頌中下之
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
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
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
期有心無心。并出體并性。四顯處所。五
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 厭麁想力
者。謂諸外道以想爲生死之因。今偏厭之。
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
故 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
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
斷故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
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
名無想。想滅爲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
言爲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
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
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
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
倶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
時義。聖教説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
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説第六意識
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
心。然總説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
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
心也 
論。説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説
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
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
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
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
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説彼爲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
卷。説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
天・睡眠・悶絶・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
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爲
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纒
潤生者。據多分説。非謂一切。如説見諦
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
彼。不應徴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
從彼沒等者。即説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
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
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爲便。故異生潤生有
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
初生無心同前師説。將命終位要起轉識
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説異生以纒及
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説諸異生九種
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説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
六説。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
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
至中有位名爲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
五十九説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
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
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
説 
論。然説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
對法等説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
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説。非謂一期全無
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
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爲喩。然長時相似。
故得爲喩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
説。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
説。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
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説彼中有亦
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説中有末
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
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
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説中有末心亦唯
染故 
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爲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説
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
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
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
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
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
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
無性第三。亦説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説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
解無想定中説。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
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
有心 
既擧論文。次擧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
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
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
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
名入無心。諸論皆説彼中有必起愛潤生
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
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
縁所有生得心等滅等 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説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
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
定因縁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
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
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
説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
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喩成。
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
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
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
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
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
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
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 彼本有初
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
轉識不別出故 有説亦起眼・耳等識。此
亦不爾。有何因縁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
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
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爲勝。如薩婆多亦
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
性 
自下第四處所繋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
處 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
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
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
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
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
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
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
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
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
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
報。同瑜伽五十六説 又解即是能引定思。
至無心位爲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
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
 又解此説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
故招總報。前説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
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
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
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
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
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
倶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
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
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
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
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
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
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
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
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
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
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
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
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
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
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
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
位倶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
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
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
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爲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
文雖分六義有十一 異生者。一顯得人。
聖厭之故 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
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 出離想者。三
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 不恒行等滅者。
四顯所滅識多少也 想滅爲首等者。五釋
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倶平等名安。怡
悦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
和悦如有心定。亦名爲定。義與彼等。此體
如前第一卷説。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 以
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
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説。問以何方便入此
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
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
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
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縁心便寂滅。顯揚第
一亦作此説。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
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倶舍云或
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
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
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
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
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
下通故 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
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
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問若退已生色界
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曰不
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
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
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
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
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
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
爲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
説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
行者。因修爾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
第七地繋。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繋攝。何
故唯在第四靜慮。説此果所以。即説定所
由。如前説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
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説故 述曰。第三段中
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 非在上・下地。
與前報説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
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
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
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通後報者。色界後起
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
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
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
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
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
外道説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
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
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
起。無外縁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説先於此
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
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
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
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説。先於此起
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
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
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
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
現前爲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
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
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
定中三處爲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
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
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
亦得此定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
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
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
染。不爾如何説名爲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
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説異生。
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
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爲六行有
所欣・厭。非如滅定爲上息想雖厭。而
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説。以無想
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
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横
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説。無想等至唯有
漏。乃至廣説。倶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爲眞
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
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
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
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
十六云。即簡二乘非倶脱者。不得入故。此
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
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
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
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
以聖言簡 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
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
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
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
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 止息想者。謂
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
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
槃功徳故起。第四滅識多少 令不恒行及
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
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説爲染故。對法第
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説第七唯有漏
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
故。即以此文爲證唯有漏。若説有法執。二
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
名同前 
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
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汚心等滅故。即此亦名
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爲論。即滅盡
定。若但從主爲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
心所名。若據増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説滅
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
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爲
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爲首。
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 又解二
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
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
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
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内
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
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
三説。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
能現起。准無想定説。下修退者亦爾。亦有
現即不成故 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
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
者。與上品修者何別 答以修習時有上
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
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
以上中下根説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
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爲三品
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
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
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
觀無漏爲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
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説。唯除如來・及出第
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
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
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
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爲加行心。瑜伽第
十二説。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
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倶瑟恥羅
經。二因縁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
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爲有正思惟無
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 何
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
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
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
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
爲先。非無心勝定爲先。後有心定起。無心
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
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
後故。又教説爲最居後故 言微微者。謂
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爲
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
故稱爲微微 
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述曰。以無漏引體
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説。滅盡等至當言
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
無所縁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
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
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
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
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
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
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
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
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
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
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説。唯自在者
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
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
何定爲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
爲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
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
便違 問既爾此爲即是加行心地法。爲但
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
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
此定故 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説。想受解
脱。謂依非想處解脱等。故知唯屬非想。此
中亦言屬有頂故 若爾云何名超等至
 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
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
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
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
想地爲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
無心。非想爲依不須起非想心爲加行。論
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
定者。説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
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
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
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爲勝。
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
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
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
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
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
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 有説大般若第十
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
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
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
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
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爲善法在學・無學
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
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説爲
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
有爲。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
非止息故。六十二説正與此同。彼説非所
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
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
故非二通有爲・無爲。有爲中通有漏・無漏。
滅定有爲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
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
佛及弟子説力起故。上界無此説者。又雖
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
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
天中文亦不説。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
者也。此中且説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
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
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
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説。起者先於
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
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
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
眞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倶舍
第五廣説。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
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説是色界。
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
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
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説有退者色界後起。
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
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
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説。所以見
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
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問生無色者爲一切能入爲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
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
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
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
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
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
説。已建立是大乘説者。不然。若大乘説對
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
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
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 問若爾諸得
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
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
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
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説。
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
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
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
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爲究
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爲究竟故聖人
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 或此文意與
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
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
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
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爲此第
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爲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
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
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
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
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
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
究竟處説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 此定
微妙。微妙者殊勝義 要證二空隨應後得
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
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
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
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訖。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
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
二。初異説。後問答。此初師説。唯除非想下
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
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
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
亂義。此倶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
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
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
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説不還等五人
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
修。故五十三亦説。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
者謂倶分解脱。故初二果不得入 若爾對
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
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
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
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
説。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
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
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倶惑種。障定強故。
如不動無爲不依下地立。説即初起唯欲
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
十對法四句爲證。此中第二師爲勝。文正
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
定者。不然。論不説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
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
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
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
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
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
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
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倶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
理抑横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
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
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
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
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
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
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
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
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説。以隨眠潤生。
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説。初二果亦
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
九説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
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
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
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
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
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
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
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
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
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爲論。
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
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
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
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 然不動無爲。
想受滅無爲。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
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爲。非
是擇滅故。前來已説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
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
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脱等。即一
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
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
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
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
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説菩薩後得智中
起煩惱者不爲過失。如已斷者。論説已入
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説。遠地者即
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
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
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説。此菩薩
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
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説前
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
煩惱。謂悲増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増
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
一怖故伏惑恐爲失。一不怖故起利生
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 如地前迴心
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
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
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
故。今初成佛即名爲得。圓滿成故 若隨二
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
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説。入
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
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縁能入滅定。謂如前
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縁
有爲行等。乃至廣説能入此定。於七地中
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
四十八同楞伽説。對法第十三等亦説。無
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
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
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説。
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縁有爲行。即
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
想處心故。名縁有爲行。若入七地滿心。能
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縁無相界入此定
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
十二。據念念能入縁無相涅槃相。不共聲
聞等。即説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
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説
入無餘依縁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
亦有爲相。似無相界非眞得彼。任運起無
違。故大論第十二説。問入此定不分別我
當入等。乃至廣説。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
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
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説出定時
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縁
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
説。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
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
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倶行相別故。無
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
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
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
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
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爲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
睡眠。極重悶絶。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
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縁。令睡得有
有心之時名爲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
睡。大論第一説。悶絶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
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
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
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
極重悶攝。爲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何故
無別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縁而起
悶絶。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縁引身分位
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
生。不可爲例 
論。疲極等縁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
一云。謂羸痩・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
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
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説有因縁。
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爲首等取餘者。
以六識倶不行故名爲極重。所引身位者。
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
餘位不然。名身分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
何名爲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説爲眠
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説彼名 述曰。此有二
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
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
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説無心身之分位。名
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縁至名極重悶絶 述曰。大論第
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
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
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倶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
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
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
是觸處少分 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縁引眠
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
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
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
爲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
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爲此二體。第
二解以觸處少分爲體。由觸引故 
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
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縁
恒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
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
死生。二釋不説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
此第一寄問寛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
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
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説五位無第六。應
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第一師云。死
生頌中別説。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
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彼説非理至悶絶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
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説六時名無心故。
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
説八位名無心。故應説死生二位。此五位
中即悶絶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絶故 若
爾頌何故説及與二言 
論。説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
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説
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説。此頌但説斷
後復生故。不説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
永不生。此説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
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
異生得故。此則總説。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
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絶二。以
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
二乘無學亦有悶絶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
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絶。
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
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倶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
七十六説。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
二總爲分別。於中有三。一明倶轉。二問答
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倶説
八倶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
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
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
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説。云何
不現在多識倶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
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
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
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
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難外曰。
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
前位。如何可説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
亦爾 
既雙質已。今爲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
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爲有
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
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
此共小乘所許爲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
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
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
少立爲有情。倶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
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
一無間縁。如何倶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
無間縁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
初質。後解。論主却難云。如汝且許一眼識
爲縁。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爲
縁。引多異類後心倶起。非大乘中一引多
識爲無間縁。如前第五卷説。今且抑語。或
此是前六識相望爲縁師義 
正義解云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縁多故 述曰。下解有
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説此無間縁唯有一
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倶者。許現在中
此縁多故。自各相望多縁。能引多識果起
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
顯多識倶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
起證。量云。諸縁具眼識起時。餘諸縁具耳等
識亦應現起。諸縁具故。如現起眼識 此
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
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縁合相似。
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倶起 述曰。擧心所以
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
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
一念倶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
念倶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倶轉 述曰。以外喩
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爲依。
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倶起。此
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
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
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説不然。彼
依少分相依道理爲喩。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縁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
若不許意與五識倶。第六意識取彼五識
所縁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
識故。今云。縁過去故。如散意識縁久滅
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縁久滅故彼是
明了。爲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
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倶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
外人難曰。五倶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
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倶生者分明取
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
衆部等諸識倶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説
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縁五種明了
境。獨頭者得 
雖爲此難令大乘者五倶意識縁五境意
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喩曰。
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
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
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
明多用。境有爲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倶 述曰。第四問答。外
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
倶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
義。由許八識倶起故 
論。於自所縁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
如眼識等於自所縁色等。一已能了。餘眼
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爲 述曰。此用前義
爲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
何用倶意爲 
論。五倶意識至五識所縁 述曰。此論主
答。五識倶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
生故。非專爲了五所縁故與五同縁者。
不同縁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
故 
論。又於彼所縁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
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
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
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既爾即是五取不
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倶明取也 答
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
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
不可爲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此總結。意
與五相異。解深密説第六識。爲眼等識倶
一分別意識。不説五識爲分別故。雖倶現
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倶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
識有寛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
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
三等。如前第四説。雖復*想應由四義等。
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
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
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
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爲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
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縁者。謂所縁。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
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爲行相。乃至
第八變色等爲行相等。廣説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
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
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眞異
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叙唯有
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
聖教亦説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
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説八識如大海
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
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爲因果故。法
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
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
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
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説至心言絶故 述曰。若爾前來
所説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
理世俗。説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眞諦
中第四眞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
心與言皆絶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
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
四眞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眞諦
爲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
眞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
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眞。心所與心
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眞・第四眞説。理實
俗・眞。第一俗俗非眞唯麁故。第二俗窮其
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
二重。展轉皆有至絶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説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
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
差別相故。可説有別。約勝義勝義眞故。相
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
説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
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
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爲能相・所相。謂
用爲能相。體爲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
體眞勝義理中。即離心言倶不可説。若以
初俗執有別。對四眞皆有無別理。第一眞
門如幻事故。第二眞門因果性故。第三眞門
並無我故。第四眞門心言絶故。倶無別相。
以四眞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爲能相。實體
等爲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
對三眞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
相無故。或以見分爲能相。相分爲所相。以
七識爲能相。第八爲所相等亦爾。一切應
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爲因果可
別。對二眞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眞亦
爾。推入眞門理皆無別。眞門但是遮別言
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
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
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爲
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
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
有別俗之相。唯説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沙門基撰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
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擧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
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頼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
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
自體分之用故。説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
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
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説我法有
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内識所變此能
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
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
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
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爲此問
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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