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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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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亦縁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爲
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
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爲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
一叙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經
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
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爲雜穢。父母不
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
爲因縁。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
互相依義。復引倶時因果爲例。如二蘆束
更互爲縁恒倶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
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爲識。
識倶心所説爲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
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
與名相應 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
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
識。説初念識爲名外識。説相依者。即束蘆
喩道理不成。不倶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
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倶義。即是彼
部絶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
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倶有依根曰
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爲六識
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
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
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爲縁。束蘆
喩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喩。故知此説且
隨小相。仍非同喩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
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
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
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
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
今不説 
論。眼等轉識至説誰爲識 述曰。第二申難
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
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倶故。説誰爲
識 
論。亦不可説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
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説誰
爲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
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
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
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
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衆部諸識並
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
生爲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爲縁
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説第六
意爲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倶起説互爲
縁。從多位説。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
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説亦互爲縁無
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爲縁。別有
末那爲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
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説。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
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
持名色。如何乃説恒與爲縁。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
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
色得増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爲縁識
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沙門基撰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
引四食經 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
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
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
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
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
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
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
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
爲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爲具陳。
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説。餘不能知。
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説。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
一刹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
其中識者即阿頼耶。是因縁本。佛悟諸法
密意説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
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説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
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爲相 述曰。陳宗有四。
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
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
觸三變壞爲相。於變壞時爲食相故。先言
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飮等不可
團故。但可説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爲性 
論。謂欲界繋至能爲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
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爲性香・味・
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
極廣明之。對法五説。十一界攝。即此三界。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於變壞時能爲食事。
非未變壞説爲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對法五説。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
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
説名爲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
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
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
倶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
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爲資益故非段食。
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
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
 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爲境。不與根
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
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叙
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爲食。爲對自根。亦對餘識 答
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爲資養已。
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説名爲食。
非要別對自識所取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
如別章説 
論。二者觸食至能爲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
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爲此食體。由有漏觸
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爲食事。謂能資養
生長喜・樂・捨受令増攝益於身故名爲食
八識倶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
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
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
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
故。是偏勝義。七・八倶觸境微細故。全不能
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爲損而非
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
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
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
卷・攝事分中 今此論中亦説觸數爲觸食
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
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爲定 問喜・樂・捨受
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資益
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爲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
有漏思數。與欲數倶方是食體。餘相應思
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
現在。然對法等欲縁未來現在無欲。即欲
無減不縁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
其合。何妨此欲通縁三世。若縁過去與念
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
應念亦縁未來。念類無失。縁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
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
食義偏勝。故瑜伽説。深勝希望及縁未來。
非餘倶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
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問欲何
故不爲食體。而取倶思 答思慮益根非
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爲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
勢分力故。此識得増長。識復長養諸根大
種能爲食事。六十六等説。由段食等資養
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
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説。令識増盛已識
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
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
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爲遠疎縁亦
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
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
由此段食三處爲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
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説三
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爲體。三蘊即色・行・識。
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
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
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
非報・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爲食 述曰。第三釋食
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
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
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
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
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増。如大論第六十六・
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説 
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自下第二
破執諸識爲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
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
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
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
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説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 熟眠者。無心眠 悶
絶亦爾 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
位。隨所依根・所縁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
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 於
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
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
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説是
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爲食
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
住。如何佛説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
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
識爲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 然
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
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
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
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
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
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
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
性。非現在故。如虚空等。以無爲非食故。
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
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説至有情爲食 述曰。上來破世。
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云。定前久
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
位有情爲食。亦名食住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
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
成故。説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
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説至即爲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
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
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
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
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爲食。後難以命
根等爲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
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 
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
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説至不可爲食 述曰。諸識不並。
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爲食。下界可
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
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
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
漏爲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爲
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
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
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
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説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
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
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爲食。此亦
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
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
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
能持故。若言衆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
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
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
故作是説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
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爲
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
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
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説爲有情至示現而説 述曰。示現爲有
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
情等。故集論等説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
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
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
諸經論。并倶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説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
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
上氣即絶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
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
地倶爲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説
受・想以爲心行 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
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説種子是壽。即
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爲壽。色・心
不斷於上假立 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
所計即彼法持 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
出經同法爲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滅定識不
離身。二例無想應爾 初中有四。第一總
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説無本識。出已正
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
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
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
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
無有多縁散亂故名爲動。既爾。起者必有
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
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 勞謂疲倦 慮
謂麁動 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
縁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
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
住滅定者 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
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 既厭
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云。
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
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
體遍三界無處不有 執持壽等。等取根
等 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説不離身 壽
即命根 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
非無也 攝論云非爲治此滅定生故。唯
爲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
破一切有。初叙宗。後申難。此初也 謂彼
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
隔日瘧雖非現有。説瘧不離身。故識應類
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
初難云。是則不應説心行滅。心行定中無。
出定方始有。即説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
無。出定方始有。何爲説不離。應説定中識
體非有。何乃説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
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
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説
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説定
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爲
難亦爾 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
説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
位無。佛説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
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
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
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
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
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
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
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
持識故。猶如死屍 又此位中。應無壽等。
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
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
還生。經中説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
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頼
耶。是眞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
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
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
生。許眞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
 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
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説彼非眞
異熟。雖是他許眞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
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
四難。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
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説
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難。去・
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
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
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
極成立。前已破故 
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
及去・來等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難。色
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
卷。破色不離識意説何等。此位有色明有
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
非色持種 
既雙破二宗。下倶結正義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
難也。所説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
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 具根壽煖言。
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
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
破訖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
破有心。二別徴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
中。文分爲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
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
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
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 而彼
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
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
識名無心。即是六識倶無之義。汝名無心
定。説何以爲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
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
名爲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
應立量云 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
皆説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 若不
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
絶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
助難。滅定無五識説名無心定。此位亦無
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爲心行滅。然有心
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
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
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
身 
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説
自位之識行相・所縁微細難知。故以爲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
攝。行相・所縁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縁倶可了知。
因隨一者。今破量云 汝滅定位。應非是
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縁可知識故。如
餘位等 更應返難 汝宗除此餘時。亦
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縁可知識在故。如
汝許滅定 
論。本爲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
爲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
有二。初總徴。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爲有爲無 述曰。此總徴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
無心所。二義倶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
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
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
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
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
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
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來難訖。
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
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
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爲心行。乃
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
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増勞慮故。
非餘思等説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
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
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
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
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
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
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
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
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
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
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
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
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
行。今難違宗就他爲論。故以爲例名非所
許 
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
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
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
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爲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
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
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
息於身有力。身虚疎故説息爲行。除此無
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
名爲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
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
經部説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説有
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 彼説
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
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
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
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
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別有法。
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爲定
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
文。准倶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
爲大地。即更有餘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
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
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
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
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説彼受・想
滅而心猶在 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難云
 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
分位名爲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
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
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
位倶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
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
以大地法齊如思説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來但總
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
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云。此位。
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
位以觸爲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
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縁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
亦應有受。觸縁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
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 既爾則應一切
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縁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
經部救言。如言受縁愛。非一切受皆能起
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縁受。應如於
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
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
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
唯是無明所増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爲
縁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
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爲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
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倶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
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説受・想有
故。與前少別
許有受・想亦復何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滅
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
倶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説。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爲種滅定無心。色爲種子心後依
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 次復轉計。滅定有
心。次有心所 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
轉計 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爲
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徴。初中
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 此諍大地非信・
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云。滅定之
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絶
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
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云。受・
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
定應滅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
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
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
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
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
如色等。應非相應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
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
應無所依・縁。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 所縁。謂
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縁。以非心故。無相
應法故。此心若有縁何等境。既無心所如
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
論 
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論。又契經説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經可
知。成業論説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
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
觸必縁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
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 成業又云十問
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爲縁。如何有三和。識
而無心所。如餘爲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
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
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
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
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
或生觸故。能倶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倶
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
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説不成生觸。既爾
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
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説滅受・想二
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
經部救言。厭時唯縁二法。二法既滅故心
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
無失者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
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
受等倶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
許。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
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
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
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
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云。若
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爲無心定也。此
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
爲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
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徴。於中
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
此設遮計 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
染心故。如餘位染心 設與相應亦應有
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
此定耶 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
成業徴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
善定中無此染汚・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爲
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
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爲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
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
縁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縁寂靜故。如滅
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
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
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 若彼
説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
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
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爲大過。
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
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爲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
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
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
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 彼計餘善心非
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
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
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
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
爲例既多。寧説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
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徴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
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
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
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
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爲第二
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爲止息此極
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
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説或有心。或説無
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
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絶。
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
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
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
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
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衆生淨。心垢
故衆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
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
中意説。以本識現・種爲染淨心令有情染
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
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
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
爲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爲無爲。染淨
之法皆以本識爲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
情淨 此言有爲等法總句。無爲法等別句。
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
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
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爲現
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謂有爲
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
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爲現行之熏。釋上依
住 持彼有爲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
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
合假者爲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
情染。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以心爲本總
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
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 依心住故。謂
清淨法。有爲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説依心
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
染淨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
是無漏法 又有別解。以心爲本總句 因
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
生。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
漏有爲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
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
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初
總擧。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
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
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 
此總擧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爲二。初
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
先言持種。爲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
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
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
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
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
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
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頼耶識。所餘煩惱。及
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
對治識自性解脱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
生。若離阿頼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
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
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爲因
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
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
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
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
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
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
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
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
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
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
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
無因。後難行縁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
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
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
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汚意識
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
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
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汚意識結生相續。此
非等引染汚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
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爲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
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
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
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
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
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
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爲種子色等持種。餘
爲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
爲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
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
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論。又行縁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
末云。又行縁識不相應故。應定縁義。若
以行熏識名縁。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
此正破經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雙破
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
縁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縁識生
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
名色位識。名行縁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
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
雖約分位以説縁生。但感名縁於理無
失。難云 
論。應説名色行爲縁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
辨縁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縁識理
定不成 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
生染識非所熏故 對薩婆多。唯感名縁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説縁生。初生之時
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爲性。
亦名識支分位説故。爲行所感故説名縁
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
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論。時分懸隔無縁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
謂隔絶。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
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
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
望時分懸隔無縁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
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縁識
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倶色
説行能感名縁於識 又若感於識位中
色名之爲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爲
隔。倶無縁義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
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
非隣近。如何説行能爲識縁。故但説熏名
行縁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説。
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縁義。隔故無縁義。無
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縁義。三文合也。此等
文意極爲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
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縁有亦不得成爲
難。兩家熏縁・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
非但後取縁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
中相縁故 
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
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
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
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爲名斷果。
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爲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
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
即初也 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
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
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T072159;貪未
得色&T072159;善心。即以欲&T072159;心爲離欲&T072159;
貪故勤修加行。此欲&T072159;心與色&T072159;心不
倶生故非彼所熏。爲彼種子不應道理。乃
至廣説 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
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
曾未有時倶生倶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
非彼所熏爲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説。
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
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
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論主難云。即
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
 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
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爲難。然
文略巧。初後顯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
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
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爲不正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爲因縁生。不假法
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
廣説訖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
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説有因生
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
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
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
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倶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
一切煩惱及彼種子倶非有故。道者無間道
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倶
故。染法現・種倶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
中無有漏識故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倶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
無漏識中 
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
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
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
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
惑在未來 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
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
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
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
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
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
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
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
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
果 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
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
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
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
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
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
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述曰。總結一章
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
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
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説有廣略。宜
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
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
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
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説
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
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
一叙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
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
二能變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
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
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擧第二能變
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縁。四出體釋
義。五釋行相。六顯染倶。七觸等相應。八三
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
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 問何故本
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 答本
識諸識之本・與他爲依義顯。他與爲依義
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
其依體 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説
之 答前頌已説。謂彼頌説恒轉如流。如流
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 問何故不説第
七與他爲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 答
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 或影略門。
謂初能變但釋所縁。故前頌言執受處是。
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
二能變依・縁倶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
隅返故 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説與他
爲依。出自識體・所縁。前之六識境麁不説。
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
所縁・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説。第七依・
縁倶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
但説所縁而無依等 何故本識不出界
繋 論主略故 或言異熟即是界繋。隨
何界異熟。即彼界繋故 此亦應然。言染
倶已即隨彼繋 此不爲例。謂前六識起
與本識非必同繋。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
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説之 又作法各
別不應爲難 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
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
或開爲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説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 初
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 異熟識先此識
爲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
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
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
故言是識 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
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
名 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
勝説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 攝
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
那名別目第七 又雖諸識皆名爲意。爲
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
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 何故諸識
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六十三
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爲性相續而轉。
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
如義 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
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
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 又云遠離
顛倒正思量故 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
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
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
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 問曰如言
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
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頼耶
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
識。即是第七名爲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
識。一則總別合名爲理難。二以論文爲例
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
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
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
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
盡。如阿頼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
此與彼同。故指爲喩。何爲此釋。識鉢即意
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
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
得名 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
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爲此釋識異意故。能
所依別。從依得名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
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
得名。但名爲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
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
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
爲簡心・識。雖皆可説名心・意・識。據増勝
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
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
與彼第六意識。爲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
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縁境時七
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
無漏。非七縁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
名意。爲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
彼容可爲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
八故有末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故彼第
八爲遠所依此爲近依 又有別釋。以相
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縁境轉易・間斷
故加識名 又欲顯此爲六識中不共所
依故但名意。無間縁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
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自下第二
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
略後廣 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
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
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
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頼耶故得
有末那故名聖説 
次解依字。有其二説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
難陀・勝子皆作是説。此師意説。第七現識唯
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
間。不假現識爲倶有依。約依種子故名
依彼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
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倶爲所依。此識隨
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
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爲倶有依方得
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
得生。頼相續識可得生故 問前師曰。
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
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應言由有本
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 問後
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
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
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説
爲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説依故 前師答
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
爲所依眼識種爲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
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
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
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
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説六依七。非第
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
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説依現如何説依。
不與七同縁。行相殊異故。但可説言縁彼
現識。不可言依 若爾如何説六依七。所
縁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爲眼識依所
取等故 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
臣等仍説相依。有爲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
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爲第
六依。非第八現爲第七依 問曰若爾如何
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説八
爲第七依 彼質答曰。如何爲境復説爲
依。依・縁何異 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縁七。
如何爲境。又復爲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
 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
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
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説非七依。即
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
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
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
六識。或應有識爲倶有依。六・七識中名轉
識故。如第六意識 問曰如設無第七非
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
有第八爲七依。八例七等亦爾 如下廣
解。然頼耶根本説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
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
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説七依八現・種。
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
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縁故 述曰。流是相續
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
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
縁故。第七行相取所縁境相續不斷而生
起義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諸心・
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
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
乘義 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
三。次別叙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
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
中文勢有三。初總擧有所依法顯所依之
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 皆有所依
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
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説心・心所法
名有所依等。説無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
約倶有依説。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倶極
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
不恒・定不定。合説爲所依。所依・及依皆名
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説故。如瑜伽論第一
卷云。眼識倶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
依謂阿頼耶識 此中三依約三縁作名。何
以爾者。彼論以理爲名。此論以縁爲目。體・
義無別 
論。一因縁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
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説諸
有爲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爲法
無無因縁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論。二増上縁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内六
處。即眼根等。八識倶有依皆不過内六處
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
内。意處説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縁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
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
得作如下諍論 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
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
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
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縁。
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
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
剌底是順義。此縁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
等無間縁也 三是等義 摩是無義 難
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
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縁依者。
令知寛遍故 若言倶有依。即種・果同時。
應名倶有依。以縁簡別顯増上縁故非種
子 若爾倶時心所應是此縁。彼非所依
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
當辨 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
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縁依
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縁故。不爾心
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
也 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 増上
縁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 開
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
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
即總結簡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
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縁無餘
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縁
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縁依。無倶有増上縁
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
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
爲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説。
初説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
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爲往昔時東天竺
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
説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叙彼宗。此
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
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
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
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
爲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
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
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
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喩過。我僧
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
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
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
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
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
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爲人。擬彼時衆
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爲師。
又爲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
學。毎共王等坐時。常擧一足恒下一足。下
足意在敬王。擧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
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
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
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爲
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
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
史官書王寛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
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爲
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
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
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寛惠。論師徳望
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
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
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
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
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
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爲犯聲。論師乃
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
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
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
白責曰。此舌何爲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
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爲救之。彼明因果
前後相生。亦有將爲經部之義。大乘雖復
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
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
忘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
三云 
論。無種已生集論説故 述曰。謂無學最
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
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
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
家取以爲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
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倶有故 述曰。此爲理證。麁
相因果爲此例故 言果倶有者。此前後
倶也 倶生倶滅者。二法倶有生有滅也。非
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
與他性爲因。及後自性爲因。非即此念。長
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説至後種説故 述曰。此説有四。
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
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説
故。謂此時縁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
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爲
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
前師説。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
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
義種・現爲例。或彼非因縁此是因縁。我不
説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
時倶有。後漸増長相生。展轉可爲異時。初
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倶故。
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説種滅芽生是因縁者。
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時互爲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
焰既許同時。爲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倶有 述曰。二立理有
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倶。若
生現行決定倶有
所以得知
論。故喩伽説至是因縁義 述曰。三引證也。
彼論第五説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
似。或能・不能縁。或礙・不礙等名爲異類。種
子自望名爲同類 
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
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爲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
義如上説 
論。攝大乘説至倶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説。
藏識染法互爲因縁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説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
六義中説。種子與果必倶時故定非前後。應
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叙。然異念生。
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説。同時無妨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説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
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爲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
通有漏無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倶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
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
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説。此不正
故。此説眼等以第六識爲倶有依。五現行
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
十六説。眼識倶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
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
同縁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
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縁意不明故。二於彼
作意。本欲縁此故須同縁。若彼不於此同
縁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
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縁。耳
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縁。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説。
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爲眼等根。根體即是識
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説彼爲十 述曰。下引教
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説此
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
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爲釋。頌雖二十長
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眞諦・菩提流支所翻唯
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
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
者。此師意説。見分・相分倶名自種。下准此
釋 自有三種。一因縁。自即見分種。二所縁
縁。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増上
縁。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爲
根故 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説此
二非也 
論。彼頌意説至即五識種 述曰。爲成十二
處。爲破外道有實我故。説五識種子名
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
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
離識故不別説有 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縁論至無始互爲因 述曰。觀所縁
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
縁縁。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
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
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説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縁
頌中意説。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
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説言。由現行識
變似色塵等。故説此識名爲色識。即此種
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
色功能言内色根。非體是色。故説現識名
爲色識 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爲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爲色識 或相分名
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説。有二境色。
一倶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爲後識
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
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
色識故。説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爲今
所縁。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
縁者。前相亦然。有體爲縁生今識相名爲
行相。故望今識亦爲所縁。故頌中言功能
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爲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
此説見分種名爲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
色名爲色識。與種互爲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
行法互爲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爲色識。又
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説
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説。據現在説
名爲色識。如長行説。故種與色識。常互爲
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爲因。若説前念即是
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説
 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爲因。境須
根用故。境爲縁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
爲縁而變似境。名互爲因。因者因由。非因
縁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爲能生
遞爲因故 此師意説。識種名根。識相名
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計。以意
識爲前五倶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説故。
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述曰。七・八二識
無此倶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倶有根。故
諸論説言由有阿頼耶故有未那者。此由
根本。非爲倶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
此倶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
託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託第八爲
依 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
何不依五識 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
方生故 
論。有義彼説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
初破前説。後申正義 初中有三。一總非。
二別非。三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別
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
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
諸師所説。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爲
難。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
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
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喩十八界種 又
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
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説 攝事分中言
十八界種子各別 對法第一説種隨現即
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
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説故 述曰。如前已説
自下第二二種倶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
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
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 相分種者
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
五根内處攝故 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爲
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
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内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
説 
自下第三四縁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増上縁攝 述曰。不應説爲
増上縁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縁性。
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増上縁故。如
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説
自下第四根・識繋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
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繋。四界
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繋中除前四界餘
一分色界繋。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繋。十一唯
欲・色二界繋。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
即根。根應唯欲界繋 或應二識通色界
繋。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
許。倶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爲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
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
地。相望爲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
界。幾唯欲繋・色界繋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
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
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
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五根無記者。
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
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
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
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爲自體
能生覺受名爲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
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
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説幾執
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
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論。又五色根至爲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
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
根爲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
根。五識既以種子爲根。意識應爾。何須
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爲同法例亦
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T055407;一難 
論。又瑜伽説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
一等説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縁依等。汝之五
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爲但有根故。與因縁
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
一等説。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
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
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
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
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爲比量。
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爲他救難。
於中有十。初叙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
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
等文爲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
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
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縁
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
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 妙符二頌。銷釋
可知 善須瑜伽。無前説過 
論。彼有虚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
十難第一。此説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
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内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
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三
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
唯内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繋故 述曰。第五鼻・舌
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
繋。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
難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
爲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
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
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
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爲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
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
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
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爲倶有依。如色・
聲等 
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爲此
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説 即今西
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
五色根勝。根從縁稱説彼爲業。實有別
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述曰。聖説本識
變似根等。汝撥爲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
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
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説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
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爲本識變。即迷本識
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爲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説至即識業種 述曰。二會前
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爲破經部等執識外
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
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
縁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
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
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
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
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
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
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論。又縁五境至五識倶故 述曰。二非六識
也。今汝以意爲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
識爲倶有依。必與五識同縁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
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爲例故。如瑜
伽論五十五説。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縁現
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
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爲依。五・六相望
勢力等故。五識頼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
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倶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
許不斷亦有倶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倶依故。如第
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
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
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
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 顯揚十七・八・
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轉 述曰。以何爲
量。謂瑜伽説。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
説。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説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
此説種依非現依者。應説有藏識故得
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
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
故以爲依。得展轉説者。不爾五根・五識爲
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説
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説。第三結云。由
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増上縁攝。
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
七十六・五十五云必倶故。七・八疎故。非
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轉識至爲倶有依 述曰。意識與
七同縁・不縁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縁。亦依
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
易。如六有倶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倶有依 述曰。以於因
中不轉易故。不假倶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倶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説爲理引
教如前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説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
説者。指次前 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
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説有所述可。有所闕
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
説更不別叙。所差別者今正叙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倶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
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
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 此即對
前。次前師故得爲因也 若對初師即第
七識爲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
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
恒倶轉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識。應
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
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喩過。第七不
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爲因。令依第
七。即第七前五爲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
無用 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
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
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
行識以種爲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
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爲因縁依者。即
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喩過。倶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縁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應爲依等 今助解云。雖許
種望於現。現望種。爲因縁依。然不名種子
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
故今此師令成倶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
是因縁。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
力非因縁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
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 又諸
識現行異熟心皆有倶有依。已如前解。
種望彼現非因縁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
不説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説彼第八識故。
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
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
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増故。
以能熏現行爲生長依。以異熟識爲住依。
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
識現行爲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増長。唯可説能熏。若言相
續住。唯可説異熟。何須雙説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
二皆是依。始末爲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
行爲依。以種子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
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
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説至恒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
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
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説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
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
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
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
説。以六識爲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
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
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
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異熟
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
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或前六識
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
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
爲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
第八。此爲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
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
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爲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
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
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喩 應云。
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爲不定。爲
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
色根身。爲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
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
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
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倶轉故。即第七識。
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有此二倶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
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
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
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説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
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於中有三。一總斥
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説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徴。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
指 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
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
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爲 何者依義 以
有爲法杖因託縁而得生・住。不問因縁・及
餘三縁。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爲
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
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
熏因者即現行法 縁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縁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 縁者即現行有漏法
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喩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爲依。依義通故。諸無爲法與
有爲法能爲縁故。亦是有爲諸法之依。可
託彼生故。諸有爲法非無爲依。不託此
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内六處 述曰。此解所
依・及所依義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
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
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
爲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
五爲依 及簡第八以五根爲依。設無五
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爲依。
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 即一切種子望能
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
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T055407;自在亦&T055407;
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 若爾四大
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爲所依。
命根・種子・及無爲等。應與諸法亦爲所依。
並決定故 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
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
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
無爲爲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
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
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
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
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
有境法故 不爾三爲主故。雖體決定・亦
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
簡遍行・及餘心所爲餘所依 四令心・心
所取自所縁。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爲所
依。種子不能取所縁故。此簡受・想蘊全・
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
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爲法全。即唯
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
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故。一一簡中皆須置
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
理。謂自身識爲依。非後爲前前爲後依。及
他爲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爲自不決定。前
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
身根爲所依。無所&T055407;故。此亦不然。略有
二解。如樞要説。其體是何。謂内六處。即是
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爲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
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
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爲主
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顯
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説故 何以知然依・
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衆所依差別轉故。雖有
爲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説依義。唯恒所
依爲此量故 此中唯一種類託衆所依者。
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
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
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爲此量故。
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爲
臣所依。非如臣等爲王所依。以非主故。此
喩但據少分爲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
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説。
不得更互爲因依故。此所説喩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縁故 述曰。即前有
境眼等爲果。無所縁境故非有所依。此
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
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
有境簡 
論。但説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説心所
心爲所依。依於心故心爲所主 不説心
所爲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
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
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
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
而時依同所縁事等。即以所依説爲依等。
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
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
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
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處爲所依。餘
但是依 
論。然有處説至皆隨宜假説 述曰。此解相
違。如次前引所依爲依。皆是隨宜假説。一
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説。所依爲依。依爲所
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
可説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
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倶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
多少 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爲依。如大
論・對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爲所
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
六等。説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
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
聞聲等。此亦同縁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
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
爲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
爲依 何故得知以七爲依 如無性攝
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説有染汚
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
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爲彼染識之
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汚意。是識之
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脱等 世親
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
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
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
説。故五識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
根・阿頼耶識爲倶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汚
意・阿頼耶識爲倶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
性五同法云阿頼耶識雖是意識倶生所依。
然不應立爲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縁性故。
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縁 瑜伽・顯揚亦説
由有阿頼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
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頼耶識。云
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
爲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
識爲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
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
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別。五根
與五識爲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
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爲分別依。
與依同縁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
別爲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説有分別心・無
分別心。當言同縁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
等。雖有不同縁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
及長時爲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
謂定心 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
縁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爲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
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
漏五識。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
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
善心亦爲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爲
根本依。如前説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
縁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説 
論。聖教唯説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
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
與五識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餘依遠故。
三也 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 所以不
説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
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頼耶識故有末
那。末那爲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
等是 
問五倶必有意五以意爲依。意了五不無。
五應爲意依。爲釋此難 
論。雖五識倶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倶
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
故此不説。不取爲所依。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
間滅意。是後世依。二倶有依。謂第七不言
第八 
論。聖教唯説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
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轉識攝。二也 近三
也 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汚執等由第
七識。故言相順倶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
所以第八有處不説 
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説第七爲意識。正與此同。八若
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説由有本識故有
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
依 
論。如伽他説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
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
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
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爲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頼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
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
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説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説恒與末那一倶轉故 又説藏
識恒依染汚。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説
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汚依。同世親
説。由此既言恒依染汚。故知第八以七爲
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爲八依 量云。是
識性故。有倶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
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倶有
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説第三及第四説第
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
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爲例。言恒相續。故無
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説唯獨不許第八
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
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説
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説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説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
覆性説。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
十一言四位無阿頼耶。非無第八之體。此
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爲
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説。謂滅盡定・無
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頼耶者。即五十
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
頼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
心位 問六七爲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
七爲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爲七依。依
轉七亦轉。八七爲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
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
依故。何故不説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
但可爲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
具三義。如前理説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縁自親現行所縁之境。前
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是所依義。種
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
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爲所依。
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
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
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説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説。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
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説其多
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説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
四説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
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
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
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爲三。一辨五識。二辨
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
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説。如瑜
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刹那
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
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
刹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
一刹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
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
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
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
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説眼識等隨意識
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爲無間依。第七・八
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
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
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
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
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爲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
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爲依 問曰
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
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
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説未爲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
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 破中有三。
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
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説 述曰。下別破斥。
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
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
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
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
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
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
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説。除
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
此有二説。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
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
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
前位故。然此擧勝故説如來。次致等言意
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
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
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縁於此故名任運。更
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
恒決定縁。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
三等説。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
求心。爲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
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
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爲論
假説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
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
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
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
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
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
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説。爲非初
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
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
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
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爲
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
覩佛像。專注一縁未休覩來名未捨頃。
意・眼二識倶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説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
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
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
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
別章釋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
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倶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
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 彼
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
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
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
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
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
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
爲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
以教成理難 
論。若増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
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
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
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
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増
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擧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増盛故 戲忘天等
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
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
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
二説。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
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
此善・惡人縁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説至名爲意根 述曰。五十二説。
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爲縁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縁 述曰。下理成
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
識。彼第三説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
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
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
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
意識。爲彼六識縁。乃至此六識。爲彼一意
識縁。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
無間縁。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
不以七・八爲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爲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
三説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
等云五識倶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
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爲無
間縁。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
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説五爲意縁。既不
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爲開導依。五識
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爲依 
論。無心睡眠至爲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
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爲依。五位無心
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説。
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
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爲依。彼先間
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
不同縁。然爲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
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
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説。
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爲無間縁。
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爲依。不
假他七・八者 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
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爲縁。其五識此既
不許然。以先意識爲無間縁。不以自類
五識爲縁。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
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爲縁。
例同五識用意爲依 
自下第三六爲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爲
縁故 
論。平等性智至爲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
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爲第
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
初心第七識倶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
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爲
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
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爲依難。於中有二。先
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倶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
金剛心中。此有二説如前已解。此位之前
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爲依。餘時
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
因中識難 攝論第三説異熟心依染汚意。
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
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
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
地大菩薩衆爲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
由二智善心爲縁第八得起。此説通初地
 或説在八地 前説爲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
故知第八以六・七爲依。由前八識皆有過
證。第三結云彼所説言都無盡理 
論。應説五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
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爲依。自相續故。
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
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
引。故用前自類爲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
第七・八爲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爲*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
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爲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説故 述曰。第八初起
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
爲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説理
故總結成義 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
中四縁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説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
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縁 述曰。下申其義。
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
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 開導依者。與四
縁中無間縁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縁。有
是無間縁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縁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縁。即
簡色・不相應・無爲法等。有所縁有力者能
引生故 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
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爲依 能作等無
間縁者。簡異類他識爲此識依。或自類識
後心不爲前心依。或雖是心倶時。不得爲
心所依。倶非開導故 故言等無間縁即
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
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
生故爲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
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爲。無前後故。故復言
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爲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
其有兩種。一諸識不倶難。二色・心無異難。
下初難也。説此與彼爲此依者。即是要有
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倶起之理。
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爲開導依。開避彼處
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
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爲依。如薩婆
多師六識不倶起。心相障故可互爲依。今
既倶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爲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爲依。
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
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爲縁故。此即第
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
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
違。此初也。八識倶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
説。第八識或一識倶。或乃至七等。若如前
説得互作縁。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
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
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
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爲多心
縁。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縁 
論。便違聖説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
四縁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
心・心所是等無間縁。亦如瑜伽第三等。云
四縁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縁定
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縁 
彼復難言。何爲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
容有等無間縁。故知色法亦有此縁 
論。然攝大乘説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
違。攝論所説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
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縁。奪彼因縁。彼無
第八心。以色爲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縁
無因縁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
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
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
縁故。此文爲證 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
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縁 第三卷中
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説有此縁。
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
言不得成等無間縁。或第一卷是經部計。
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
文爲正。此義爲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爲
無間縁。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
奪因縁。非彼計色爲等無間。此中即是色・
心前後前爲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縁 述曰。前師復救。
前但總説等字未更分別 彼謂不然。不
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爲等也。但表前念是
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
爲縁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縁。不
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爲縁 
論。是故八識至倶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
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倶起義故。所以
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爲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説 述曰。其心所法既
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説所依。故隨識説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
應難 問八識倶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縁。異
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爲例 述曰。受・想等法
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
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
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倶生滅。事業
必同。倶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
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
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縁 言五義者。一相
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
一。三倶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
同 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
例心所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 問心・心所法雖異
類相望互作縁。縁義既無差。爲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
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
主義。心所非依。縁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爲縁難 問八識自類如前
眼識等爲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爲後
受等依。而眼識倶受。得與後自倶想等爲
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
受等耶。爲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縁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
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爲依者。第七・
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縁便
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爲成此有縁故。心
望心所得作此縁 
問縁闕何事 
論。則違聖説至皆四縁生 述曰。既違聖教。
減三縁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
縁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 問如出五位無心
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
八爲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
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
類爲依。如對法第五説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
爲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爲隔故名無間
縁 
問何時爲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爲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
將滅之時。已能爲依於今時識爲開導故。
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
知不假異類之識爲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 問如解深密等五
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
佛地經・莊嚴論。説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
淨時攝論依染汚。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
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
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
皆依殊勝増上縁中。説相引生名爲無間。
非實是此等無間縁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説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
有四縁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
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
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縁。以不生故。率爾心
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説又此六識等名意
根等。皆諸識相望爲縁。何故今時別識不
爲縁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
於六識。意乃別説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
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
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
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
知八識自類爲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
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説頌曰。五
四六有二。七・八一倶依。及開導・因縁。一一
皆増二 
問如上説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
者約何依説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縁。
此汎説故 
問何故唯説彼初二依 
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
體故亦名爲縁。即是正義 二云以二所依
即所縁故。即是第七縁種等義。不爾因縁
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
縁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倶依相近。種
子親生。又並倶時。故論合説。非無間縁異
時遠故。即是不縁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
故不説。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
以説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縁。
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
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説至所縁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縁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
縁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縁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擧頌答。後更別解。此擧頌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
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 所依之
彼。彼初能變 所縁之彼。彼此第七所依
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縁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説此識縁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
法等諸論皆同此説。故知此識縁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諍。諍有四説。初難陀等
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
縁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
縁故不縁彼境 若縁彼境者。即我所執
有時無故 若縁彼種者。無能縁用。非殊
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
唯縁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爲證 
論。論説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縁識
體爲我。心所爲所。由心是主故執爲我。
由所助伴故爲我所 何等論説有我・我
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
第一等皆爾 
論。謂縁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
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縁我時
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縁體爲我心所爲所。何故論言但縁
彼識不言縁所。爲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
不離識故。説識之時亦已説所。如唯識言。
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縁心所。若
縁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縁彼立此義
也 
論。有義彼説至縁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
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
行相不同。若縁王爲我。心所爲所。論應別
説。説既不別故述妄情 何謂妄情。爲解
此疑。曾無處言縁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
五法。前説與彼第八倶者。論不言縁。今
爲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
相乖角 
若爾以何爲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説 述曰。許縁彼識
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
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
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
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
説別縁。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爲我・及我
所。相・見二分倶一識爲體故不違聖説。所
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縁彼境不離識故明
不縁所。但言縁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説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説。
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縁彼阿頼耶識。
即識蘊攝。許縁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
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縁識。而亦得攝色。色
若是識蘊。縁識之言許縁色。色既非識蘊。
縁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縁外故 述曰。五識縁五塵
五識言縁外。末那縁五塵。亦應縁外境。如
何可言縁内起我。若縁内色名縁内者。
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縁共境故 述曰。意識縁五塵
與五同故。名縁共境。第七縁五塵。亦應如
意名縁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縁有
色蘊。縁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
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
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
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 又若變爲
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爲色者。生彼無
我所 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
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縁何説起我所」
論。應説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縁
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爲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
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縁識
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
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縁種。即縁識
故。不縁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縁
彼種。言縁識故。不縁餘法 問彼何故計
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
攝。第七亦縁五蘊爲所故。不可簡別縁
此種子非彼種故 説種爲假前第二卷
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
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問何故大論五十
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 此簡遍計
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爲故。對彼言有。非
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 問前
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
唯有我見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實無
所 
論。有義前説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
總非 前説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縁種
者。第七末那既縁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
故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
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
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
蘊。望識可因縁。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
縁。因縁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説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
云説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
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縁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
現行法應無因縁。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
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倶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
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運一
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 恒相續生。明無
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
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
一類而細。寧別起執 八十八云。依分別我
見有二十句。不依倶生。若別起我所見。即
別縁諸蘊爲我所 如第一師縁心所。第
二縁相分。第三縁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倶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
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倶轉
義故。前後可然。此即擧事。如斷・常者二
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
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 
眞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爲執故。故無此事。
人・法二執非別所縁。行相不返故得倶有」
若復有説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説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
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
執用相似故 
此縁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
但縁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
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
斷故 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
 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
亦遮計餘識爲我 似一故。簡心所。心所
多法故 
何故不縁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
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縁餘分自證
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倶縁一受等爲我。亦常一故。爲
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爲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
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爲所依。心
所不然。不計爲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
第七識恒執爲内我。非色等故不執爲外
我 
若唯縁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説有
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説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
論説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
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説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
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縁。後我第
七所計 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
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
説之爲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説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
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
何謂多處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
等恒共相應 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
我見・我慢等相應 彼卷復云。如前所説
意根恒與四惑倶。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
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説
故以爲證 前三師即以此爲證。亦攝我
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 十九顯揚云
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倶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
倶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
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
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
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爲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
正解因果識所縁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
名未轉依 唯縁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
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縁眞如
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縁異熟識。佛地
經説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
三説。此第三評家義 十種平等者。一諸相
増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縁起。三遠離異相非
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
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説。八世間寂
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
無量功徳究竟。廣如彼説 知諸有情勝
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
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縁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縁彼第八」
論。此中且説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説
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
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
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
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縁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
外妨難 問前言縁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
縁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
縁前等無間縁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縁。大小
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縁第八亦即依之有
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縁第七。隱故局故。
此中不説 
即是第三解所縁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
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
量爲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
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爲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
以思量爲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
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
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
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
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
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
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
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
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
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
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
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
名是假故 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
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
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倶。後
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爲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倶 述曰。下答之中文
分爲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 辨因
相應中分三。一解染倶二釋餘倶。三解受
倶 就釋染倶中復分爲二。初釋頌文。
後辨廢立 釋頌文中又分爲三。初解總
句。四煩惱常倶。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
解煩惱字。總擧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倶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倶言。
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
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
處即第三卷説。此初五字且解倶字。及因解
四。非一法故 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
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擧頌第
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
列別釋。此以無明爲本。因先有故先説無
明。後三果故後説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
説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
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縁起經。對法第一・第
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
等。如下證中説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
如後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憚 其我愛
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
説 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
説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
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
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倶起。愛
與慢倶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
倶。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
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 述曰。自下却
解煩惱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
煩惱。此文勢也 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
渾。此四常起擾濁内心。非如所餘六識中
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内縁故
*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
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
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
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
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
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
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
釋妨 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説無餘
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
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
倶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
作是説。此倶煩惱唯是倶生。修道所斷。故
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喩定方
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
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
縁内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
及邊見也 其我所見何見所攝 此非我
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 若
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恒内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
故論説言恒内執我。又前二見通縁内外。此
唯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
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
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
都無所有 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
背瞋故。此倶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
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
者如下説 四種愛以爲集諦。此何愛攝。
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倶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
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
倶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倶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
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説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
五十五説貪令心下。慢令心擧。寧云行相
互不相違 
論。分別倶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倶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説分
別。五十*八説倶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
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
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増猛貪下慢擧。故二相
違。倶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 二外境・
内境二義別故。若縁外境多分見斷。亦通
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
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
應故。若縁内身爲境。以自愛故心不卑
下。縁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
約外。五十八等約内 三所陵・所恃二境別
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
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擧。或陵他故。故得
相應。並通見修斷 四由麁・細二行相殊。
麁猛利者説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
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
斷有四義別 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説
不相應。眞實理門説相應故。彼此二文不
相違返。或復多分説不相應。據實説之亦
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
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
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
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汚。欲
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
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倶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擧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三字
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
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爲二文。一謂
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
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
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
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
此識總與九心所倶。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
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説。諸識生
時與幾遍行心所倶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
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
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
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説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
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
倶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倶五性異於
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
復説是有覆性 答言餘者爲異前性。不
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爲簡彼前
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
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擧四
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
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
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
此倶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次釋無餘心所相
應。爲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
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
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縁從來
未合事故。此恒縁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
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
説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
欲。無未合事故。今説非佛言未遂合。非
説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
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
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
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
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
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
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説於今決定
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
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
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説
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繋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
意繋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縁
本質一法。不作別縁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縁一法。刹那別縁故
無定也。五十五説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
運縁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
任運縁故 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縁。
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 又佛識
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縁其必有定。非七・八
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縁一境而不定
也 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説 述曰。惠與我見
非二並故。五十五説。見世俗有。即惠分故。
餘別有性 問惠縁觀察事。此識言惠倶。
定縁觀察事。此倶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
度。此識説惠倶。深專一境有定生。此倶故
無定 問二縁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
既無定。應不縁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
縁。定得縁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
倶無有定。雖同縁觀察。而惠寛定狹。故此
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倶 述曰。第二簡善。其
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倶。此倶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説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
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
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
説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
長等諸形色等。雖説有體。自不能與他根
本倶。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
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
二十。不與根本倶生。此識恒與四根本倶。
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倶無隨
惑。此師意説。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
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倶。言餘染
心説倶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説。非謂此
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説。通不
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
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
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
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内縁 外衆縁力。
即是病等。或涼風等 有時暫起。如對法論
第一末説。即是間斷非相續義 惡作雖亦
然。而約義別説 此第七識所藉縁少 一
類無始。簡別不假内縁而起 又言内執
不假外縁而起。簡別外縁 由此縁故
無睡眠也 
論。尋伺倶依至故非彼倶 述曰。尋・伺二法
並依外門。縁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
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
細發語。此識唯依内門。縁内我生故。一類
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倶。
故此識倶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
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 且如惛沈等五。
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説。遂言説彼
六識中遍。遍行説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
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説七・八。五染
遍染心。何處言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
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
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説之爲遍。故知後
説於義爲勝 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
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
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
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 若互有無。
如下自解 若作此釋前解爲勝 
論。有義彼説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
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
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説此五有覆
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
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
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 汝
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
觸等倶。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説餘字。
故知但是觸等餘也 若不爾者闕此意倶
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徴難理無逃處。
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
隨煩惱倶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説。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
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
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説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
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倶 初中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
也 
論。如集論説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倶。何以知者。對法第六
説。謂惛沈。掉擧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
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
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
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
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爲性。掉
擧者不寂靜爲性。不信者不忍等爲性。懈
怠者心不策勵爲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爲
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
心稱染汚。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
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擧。餘三
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
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
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
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
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
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
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 此中掉擧
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
解云 
論。掉擧雖遍至但説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
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
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擧自
性。而貪起位即掉擧増。多順貪故。而實有
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説是假有者必無別
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
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
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
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
出體即別有也 
爲會此文遍染心起。擧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説爲癡分 述曰。其惡作
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
於癡起位相増。但説此二以爲癡分。若眠・
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
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
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
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
有體。染汚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
假故。今例掉擧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爲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
説六法遍染。五十八説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説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
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倶依別義説之爲
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説六 述曰。依二十種。
不取別境染分爲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
是癡分故。説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説。此
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
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説名隨煩惱。
今約二十説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
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説根本名爲
遍故 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
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 無記不善者。
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
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
障定及惠二倶相顯簡惛沈・掉擧二法
對法第一説惛沈障毘鉢舍那。掉擧障奢摩
他 瑜伽等説惛沈障定。掉擧障惠。別障
定・惠。非倶通障 對法論中説彼行相相
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説彼行相相順障
説惛沈障定。掉擧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
文行相相翻相順。説惛・掉二法麁相通障
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
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説行相相順相
翻二倶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
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
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
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
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
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擧・惛沈・不信・懈怠・邪欲・
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
爲隨。成二十二 已知説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
定 隨。簡根本 解通麁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 説
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
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倶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
倶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
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
五 
問豈二惠得倶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爲二 述曰。我見即是
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説爲二。一惠
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汚。通九
地等故。既有寛狹別説不同。故開爲二。如
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説見。今亦不以惠
即見故別説惠也 
論。何縁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
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倶起。不知何縁
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倶 述曰。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説
 又上已説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
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
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
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
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
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縁外方
起。此縁内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
也。下論説言若別境中定爲體者。是假不
遍。餘者説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縁外
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
故。二内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
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倶 述曰。此數設是
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
縁外染汚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
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縁外生。此唯縁内
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縁内無故 且如二十
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説無。別境五法。
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
説。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
之中三分。故此不説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説 述曰。此例與上第
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説。
根本四惑如前共説。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
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説有。不
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
惠行相別。恐謂亦倶故今別説 又以不
正知行相増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爲
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
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説 
論。有義應説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
初出遍隨。後此識倶。初中有四。並准於前。
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説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五説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
師意説。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説
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
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
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縁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
者。要縁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
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
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
故。起染汚心 如縁滅道起邪見等。或
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
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
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
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
故。如他界縁惑。皆縁名生縁自心相 故
染心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
應有執。以有惠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
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
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
心 
又縁於内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
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
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爲也。
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
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
者 
何故無惛沈・掉擧二法
論。惛沈掉擧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
釋無惛沈・掉擧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
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擧外相高生。惛沈内
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説五爲遍也 
論。論説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
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 二者唯
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
翻輕安。掉擧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
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
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
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
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
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
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説五遍染心。非但染
心即皆有也 
何義説十
論。説十遍言義如前説 述曰。如初家説。
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倶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倶
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
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
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説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説念。
如次前師説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
念數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説爲二。邪
簡擇故名爲惡惠。執我故名我見 或是癡
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説之爲二 能發
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
此識倶有不正知。如前惠説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
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
縁曾受境。此縁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
師。彼無念故。縁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
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
内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擧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
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
勝解二。及染汚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
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説。互有無者此略
説之。餘如上説。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説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
師。説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説至三界繋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説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
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
説。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
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
有爲無爲。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
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 若是不
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
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
煩惱者。邪見縁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
是合欲 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
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
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汚心要定有欲。
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
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
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
前説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
即一心縁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
無有獨縁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
行中。勝解疑心如何倶耶即此理證。彼宗説
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
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
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
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
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問印是定。疑不
定。相違得倶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倶
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倶生。疑・見行
倶増。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
二倶生。事決不生疑。所縁應不一。如何
得説同一所縁 答據二行相増。事決無
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
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
也 
論。於所縁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
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
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爲人・非人。是
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汚心。若是染心必有
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
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倶貪。猶豫名疑。
理事倶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
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
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
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問亦可事是理
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
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
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
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
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説疑於五事。
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縁
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
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説 
論。餘處不説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説
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縁非愛
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
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
相非顯著。不説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
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説爲遍。此據有體所
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説 述曰。五中無餘忘
念等三。如説六之家會其五也。説六之中
無沈・掉二。如説五家會六説也。餘互有無
故如前説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倶。
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
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
説。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
説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
忿等諸隨。如上准説 
論。有義前説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爲
第四説。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
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倶 初中
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説 且難
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
如五十八等説。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
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
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
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
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
中而生希望。爲無或有故。於現在爲罪
爲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
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
者。難言疑未來爲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
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
無勝解 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
杌爲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
行 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
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
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
猶豫者。心不縁現在但縁去・來。於何生
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
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
解但縁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
難言縁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縁事
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
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説十倶耶。
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
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汚心
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
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
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
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 又云離無堪任
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
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擧若無至非染汚位 述曰。又染心位
掉擧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
囂擧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
定有掉擧。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
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擧必遍染心。便如
善等非染汚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 即
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
非染汚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
増。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 此難第
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
唯許五倶。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
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
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
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説。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説。一是愚
癡分。無明爲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
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
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説故 念・
定二法別境爲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
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
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
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
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
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汚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
心定有八隨惑倶。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
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説故 述曰。爲簡別
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
即別境念・惠爲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
者。依無明分説。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
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縁曾受。破彼
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
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
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
擇。簡前師説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
以無明爲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
約此別境爲體者。以不遍故不説有之。
六中但約無明爲體。遍故説也 問曰此中
所説何假何實 如後自解 問如起邪
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
耶。餘忘念等爲問亦爾 答曰不然。説有
惠分時。不説無明分。無惠分時。説有無
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説有無明。義別説故。
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
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
法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倶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倶。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
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爲性。
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
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
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
而説。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
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
是説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汚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
所倶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倶。第二顯
餘倶 此下第三解五受倶。頌中以同初
能變故所以不説。今説有異。是故説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説
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倶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
故唯喜倶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
通於三界・九地繋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
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
第十二説。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
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
廣説。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
三界有 
論。應説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
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説。第七所縁阿頼耶識是引業果。
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
果業之増上受類相應。縁彼業果爲境界
故 又地所有増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
受縁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増上與彼受
倶 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
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説倶 如苦・樂受。唯
在五識非引業倶。故今不説 初二定樂
怡悦五根。義別説故亦不説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説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
第二師説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
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
受可名變異。有易脱故。瑜伽六十三證
倶生捨受第八識倶。非可起餘憂・喜等受。
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
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
説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説之。
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説。如依縁等。
既本頌中略不別説此與受倶。故知同彼
唯有捨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
故此識而不別説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
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汚顯即異彼。
故不別説 觸等五同。何故今説 何不須
説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恒轉如流何故不
説 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
樞要解 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
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 問若爾
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
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
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
説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
倶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説 亦如彼唯捨
受倶。任運而轉曾不易脱。不分別生。六識
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
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
多勝。功徳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 又設
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
捨受倶 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
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
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説下地第七
爲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
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
於所縁平等轉故。唯捨受倶。諸善心所法爾
作用有二十一心所倶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倶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爲問起。此
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擧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
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
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
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
惑成有覆 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
有覆。此識何爲名爲無記 此識相應四
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
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
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
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
本皆第一説 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
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
染。擧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
倶惑是有覆性。倶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爲
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
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
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倶染法
説爲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
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
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
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繋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
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繋那 述曰。此爲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繋 述曰。答中有二。此
擧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
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
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繋。若第八識生彼欲
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繋。
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
界爲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縁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
自地藏識爲内我故。我見唯縁自地而起。
不見世間倶生別縁他地法爲我等故。對
法第六他界縁云。不見世間縁他地法計
爲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繋。他地諸法非
我境故。此依倶生別縁我見行相説。由此
故知。第七不縁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
法故。亦不縁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
心。通縁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
故。不縁他地 若爾命終心縁何以爲我。
縁未來生即是縁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縁
我。故唯自地。若總縁我。許之縁他。如下自
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縁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繋 述曰。若起彼地
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爲簡種
子。故論説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汚第七末那。
縁彼執我。繋屬第八名彼所繋。八非能
繋。七非所繋。相從名繋。不可難以相應・
所縁二縛名繋。相從相屬是此繋義。第八是
所屬。第七爲能屬。即是以彼所縁爲所屬。
第七屬彼也。如王爲所屬。臣等爲能屬。隨
王繋國 
論。或爲彼地至名彼所繋 述曰。此第二解。
此識倶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
意。爲自倶時四惑所繋名彼所繋。識是所
繋。煩惱能繋也。何名所生。爲第八識所生
之地煩惱繋縛。名彼所繋 又解此文三
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
意説。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
隨彼心王即欲界繋。繋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恒縁乃至名彼所繋以來。此中意説。
以能縁心屬彼所縁之地所繋相從名繋。
如牛屬捨 任運恒縁至非他地故以來。
釋能縁心屬所縁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
後解屬故 或爲彼地乃至名彼所繋以來。
此中意説。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
惱所繋。以王屬臣屬相應縛 雖有此
義前解爲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繋 述曰。此在因中初
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繋。是無漏故。前
所繋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汚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
後答。因欲擧頌故先徴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
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
乘義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擧頌答。
後廣諍答 初中有二。初擧頌。後別釋。此
即初也 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
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
違。彼説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説世
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擧滅定。滅
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
人故説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説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説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
復分爲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 總
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
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
今名染汚亦通法執。約自體説。此中不退
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
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在無學捨。隨
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
無學倶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
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説故言染意現種永滅。
非唯人執 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
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
捨 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
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
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
藏識 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
菩薩所執獨名爲藏。應設劬勞 答藏名
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説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
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
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
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
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汚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
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
道不能伏。六十三説同。彼論云。何以故已
離欲猶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
故世道不伏 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
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
治及能對治。境界縁力差別轉故 八十八
云。倶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 彼約六識中
語。彼縁三界法爲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
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 隨其所
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眞無我解。
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
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
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
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
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眞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
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
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
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
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
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
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
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
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
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
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
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
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
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
倶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 同障無
學一時頓斷 名勢力等。欲界所繋與彼
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
剛喩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 若有難言。既
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
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 此識
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
品無九品義 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
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
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 今解如彼
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爲九品。此障無學
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
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
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
九品一時頓斷 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
増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T055407;
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
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
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勢力等
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
之故一時頓斷 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
能熏。&T055407;増減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
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説中前解爲勝 若
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
染亦除 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
言除。所縁第八既言無。能縁此識亦應斷。
若以不行名爲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
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
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
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説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説之 述曰。若斷種子
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
説。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爲問。然上所明因
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
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
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
説。爲同何例 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
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
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説。
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説。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爲體爲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
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倶時。唯有人執
無有法執。對法等説三位無故。若此倶有
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
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説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説
四惑倶。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
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爲證義文。本
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説爲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
本。不言爲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
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説至經説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
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
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説。出世
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
説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脱經。六十三
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
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
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
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
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倶生不
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縁・種子等。
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 論闕因
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説藏識至則七倶轉 述曰。至下當
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倶轉 述曰。此難前説
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
者 論説恒與一識倶言。既非是恒。亦非
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説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倶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倶轉 述曰。此難聖道
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倶。
如何可言二識倶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説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説。
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
擧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
起唯六識倶。非七倶難文。意似爲有藏識
之言故不説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説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
六十三。説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
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説故。何愛第八
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
倶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
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
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
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
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
別所依識。説轉得故。如餘三智 第七若
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
依智故 
論。不可説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
經言平等智。非第八倶。第八倶者名鏡智
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
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
説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
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
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
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説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
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
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倶有依。是識性
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爲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
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爲例均故。若此
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説八識皆
有執故。不可説執依第八識。第八識倶無
惠執故。非八倶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
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絶。
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
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爲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
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爲同法。
證有第七爲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倶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
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爲六依。彼二論所
立之宗因應倶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
必有倶生不共増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
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
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
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
令有依者爲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爲
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爲如五
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爲如汝聖道。無學
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
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
違過失 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
汝聖道・無學意識 故無第七。攝論・大論
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
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
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
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
他宗 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
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
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
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
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説三位無末
那者。隨何乘説染汚意無。非無第七識
體。如説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頼耶。非無
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倶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
佛地論説。及樞要説。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
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
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
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
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
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
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
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
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
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
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
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
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
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
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
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
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
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縁阿頼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
此識縁阿頼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
前第八未捨阿頼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
法見倶。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
我細故。故偏説之。此爲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縁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
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
何故第八捨阿頼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
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
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汚體少時無故。不
相違也。不可説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
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
心亦應名捨。染汚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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