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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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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
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 此説因位初入
滅定。非久串習。故説滅心定前厭患種爲
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
能種子爲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
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廣説。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
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
果以爲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増上微微
心是 招彼異熟。即招阿頼耶識。依此本識
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
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而意欲説明
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
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
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
別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
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爲無想定等
故 前解爲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
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
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
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
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
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
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
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爲正。諸論皆説
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
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説自有
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
非眞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説名無想異熟
者。依眞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
非是總報眞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
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
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 就別
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
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
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於中有四。初問
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
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爲
之相。有爲。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
爲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屬能相。
顯法有此。體是有爲。是縁生性。非如白鷺。
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
善。不重言有爲。疑表有爲有。或表有爲
通善・惡性。今爲簡此重言有爲。又此之言
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
非無異法可説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
故此經但説三種 倶舍二説。初云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説爲相。生遷未來
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
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
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
安立。樂不相離。不説相中。又無爲法有自
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説。然經説住異。是
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第二師
説。即此經中住・異合説名住異相。住是有情
所愛著處。爲令生厭與異合説。如示黒耳
與吉祥倶 乃至廣説者。謂有爲之起亦
可了知。如樞要説 然今大乘。釋經説者
文各不同。或説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
行無常。或説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
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説三相。如
此經説三有爲相。或説四相。處處皆同有
何密意作此説 此説一相者。謂説生滅
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
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
瑜伽論五十二説。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
説爲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脱。本無今有生。
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説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
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
有所以言滅。無爲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
無。以二常相 今此有爲。有不恒有不同
無爲。無不恒無不同兎角。故合名無常。
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
亦兼生故 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説
説二相者。瑜伽論説。生及住異倶生所顯。
故住異二合爲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
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爲生品。若後無常名
爲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
爲除執著故但説二更不説餘。又無常相
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説二所以 説三相
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説。由一
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
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
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
總説住異而爲一相。似同倶舍第二師説。
然世不同 説四相者。義用四故 然
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
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説異等 
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
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云。之
有爲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
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爲作不定過。又如世
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
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
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
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
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説能所相
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爲例亦爾。即
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
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
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
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
堅爲相。乃至風動爲相。雖有之言。及能所
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 然就極成便無
實大士。以衆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
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
大士相有體爲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
倶舍中返以爲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
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爲他因作不定
過 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
一切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
爲之相 
論。若有爲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
應齊難。此論主徴。經言無爲寂靜爲相。又
經説言無爲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爲相。應離體有。説之相言故。
如有爲相。返爲有爲比量可知 然今論
主理亦應然。經説有爲相。別立其假相。經
説無爲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
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爲有變
異差別可立假。無爲體不異。何須立假
相 無爲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
種能相 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
故無爲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復云。
無爲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爲既墮世。
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爲墮世。墮世
相合。無爲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
爲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爲墮世。墮世無
假相 此難不然。爲顯差別墮世立相。無
爲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
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倶難 量
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
故。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
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
比量亦然。彼宗計爲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
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
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倶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
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倶起。用相違故不
得並者。即應難云 以體同用亦應相違。
體不離用故。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
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爲
此難。正理論師爲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
用倶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
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 子段第
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倶 述曰。以相違故。
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
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
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
無。故爲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縁用不頓起。因謂同類
因等。縁謂餘三縁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
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
何不頓生。所待因縁若先無者。便違自執。
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
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縁。合
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縁方起。汝實縁現
有。何不恒合。汝假縁恒有。何不頓生。解云。
虚疎之法。縁雖現有種。更無外縁。即不能
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
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縁故不頓起。
因有親疎。縁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縁用。
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
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爲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
因縁體。餘縁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
爲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横執實
爲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
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
與法合。汝之無爲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
此返成無爲無生等。有爲亦應然。此中比
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
世之法是有爲故。與生等合。無爲體常住。
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爲。即有
有爲之相合。無爲體常住。應有無爲之相
合。又彼救言有爲有起可待相合。無爲無
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爲無起不須相合。
有爲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徴難不窮。
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
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
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
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
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爲法。
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爲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
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
過去名爲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
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説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
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
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
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
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
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
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
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
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説現在。過・未説功能。
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爲過・未。唯住相取果
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
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
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説
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
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
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
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
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
也。進爲相違。體不得倶有。退不相返。用何
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
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
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倶
舍説。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説如彼。
今略不破 
論。然有爲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 初述
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説立相意。文意
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
説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
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
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説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
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爲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
外人問 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爲
相 
論。表此後無爲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説無
得爲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
爲相 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
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爲滅。
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
説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
法義別説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
期。此中四表但約刹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
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叙
一期四相。菩薩地説刹那四相。餘論等處但
約一期。此中通説。彼皆互擧。同顯揚・及瑜
伽八十八説。諸論皆説刹那之異。唯望於
前。此説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説一切有
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
説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爲語。亦不相
違。既一期生自望爲相。故立異相依轉變
立。不同刹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
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状。
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爲。諸門分別
如餘處説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
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説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
擧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
總非外人引經説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
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
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
量云。如汝所説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
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
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爲能詮。汝許異聲有。
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
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
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
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
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
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
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
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
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
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
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
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
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
處所收。同喩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
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
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
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
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
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
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
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縁。故法處收。不可難言
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
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
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
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
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
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内屈曲
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
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
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
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
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
別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爲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
己之正義 
論。又誰説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
義詮同難。我亦不説絃上屈曲非不能詮。
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
因倶故。如林聲説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
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
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
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
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
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
許内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
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
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
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
文。我宗亦説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
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
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内語聲。
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
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
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内聲即能生實・
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
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
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内法。何妨
即能別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
聲是内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
能詮表。汝雖内聲能生名。非一切内聲皆
能生名。我雖内聲能詮表。非一切内聲皆
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
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
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
内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内聲詮表何妨亦是
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
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
徴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
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
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
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
爲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
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云。汝
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
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
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
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
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
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
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
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
取得聲之自性刹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
竟名爲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
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
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
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
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
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
可録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
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
説奴爲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
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説此義也。
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
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
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
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
未有所目。説爲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
體。詮於眼體説爲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
添言阿薩和縛。名爲眼有漏。説爲句位。故
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爲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
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爲
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
彰義。與二爲依彰表二故。又名爲顯。與
二爲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
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
即是字等。或字爲初首。即多刹那聲集成一
字。集多字爲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
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
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
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説之爲言。名・句二
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
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説之爲字。
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
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説 問曰如此卷。
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
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
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
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
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
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
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
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
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
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
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
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
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
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
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
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説不及
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説所及假智所縁是爲
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
云言説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
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
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
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
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
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
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
共相爲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
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
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 問曰。若爾即
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
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
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
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
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
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
等是共相。極微爲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爲
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爲不得青等色別
自相。答曰。倶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
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
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
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
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説自
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
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
爲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
體義名・句以周。爲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
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
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
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
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
足即説爲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説頌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
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
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
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
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説名等。
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
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
曰。即此縁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縁假名
等。辭無礙解縁實聲等。故説境差別。非二
倶縁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
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説聲。耳聞聲已意
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説二有異。非體有
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
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
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
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
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
色處攝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爲教。色上屈曲應亦
爲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説。諸餘佛土名等依
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
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説。或以光明。妙香。
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
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
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爲證。又如
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
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
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爲佛教。量云。光
明等上。亦得有名等。衆生機欲待故。如此
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
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
命根等與六處爲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
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
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
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
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爲便
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徳説名爲味。
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爲名句所
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
法説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
爲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
順古所翻稱之爲句。播陀是足 上來且
依倶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
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説。大
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
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
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
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内外
等諸義。如別抄説。八十一卷亦有説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衆
彌沙塞計。一説等同。此如倶舍隨眠品説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
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
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爲之。薩
婆多隨眠是纒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
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
中諸染汚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
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
不失・増長。爲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
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
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
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爲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
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
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
無。後爲量遮破 
論。諸無爲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
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爲。此中皆破。
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
諸無爲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
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眞如望有爲法。非
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
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
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
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
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
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
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
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
中縁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縁
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
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
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
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 言證
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
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
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
量得。佛智縁時亦現量縁。今就他部除佛以
外共許爲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
有 
論。無爲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
爲。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
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
三種無爲。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
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
我眞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
應簡別。汝等無爲。非眞實有。以無用故。
如兎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爲定有 述曰。汝宗無爲。
應非無爲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
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
也。故不可執無爲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爲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擧有法
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
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
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
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爲性 述曰。此擧同喩・
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爲。不應執爲
離色・心等實無爲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
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
等實無爲性。故以色等爲其同喩。此中宗
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
爲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爲
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
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
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爲擇滅。由第三
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
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
其虚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
之眞如。亦依士釋。眞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虚空等爲一爲多 述曰。下文有二。
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爲法爲體是一。
爲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説。一云是一。
一云是多。故今倶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
二説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
體各一 
論。虚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
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體應
成多。此擧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擧一因。宗
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
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虚
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
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
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
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
彼虚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虚空至如餘無爲 述曰。彼言虚空
不與法合破云。虚空應不能容受。不與
法合故。如餘二無爲。今言合者謂容受義。
故初標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
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
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虚
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
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虚空。虚空應
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爲。
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
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
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
滅無爲。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
所得擇滅 
論。一法縁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無爲
體是一者。一法縁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
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
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
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
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爲 述曰。此等比量
義准可知。此三無爲體各多者。應是有爲。
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
等法。非實無爲。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虚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
今既説虚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
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
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爲者。此三無爲雖
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
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衆等四
部立九無爲。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
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爲。離心・心所體非實
有。許無爲故。如三無爲。如是一切准前
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爲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爲
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兎角等。他部無
爲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
即是六因・五果。爲離繋果時。非六因所得。
爲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爲非
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説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
也 
若諸無爲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内。説
虚空等以爲無爲。答此所説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
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説至虚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
説有虚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虚
空等相以爲縁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爲相現 述曰。由曾聞
説。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縁空等
時。便似虚空等無爲相現。謂變空作無色
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縁而不生相。此
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縁名起分別相。
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縁前無分別智
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縁加行智等中。及親聞
佛説虚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
而縁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
智。或説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爲。何故乃説虚空無
爲 
論。此所現相至假説爲常 述曰。所現空相
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爲一類豁虚空等
相。故假説爲無爲。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
如顯揚第十八説。若有漏心所縁現相。多分
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
多分但説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
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
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
眞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
所顯眞如。離有。離無。離倶有無。離倶非
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
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
之體 
論。是法眞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
者體也。諸法眞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説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眞如
離諸障礙。故名虚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
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
即此眞如名爲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
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爲法
縁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眞理故。名非擇滅。
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
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眞如説
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
即此眞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
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説。然顯揚亦説。苦
樂等無爲。是暫時離繋。此説二性無爲。下三
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説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眞如
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爲依眞如上
假名空等。而眞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眞如
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
顯故 
若眞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説如爲有 
論。遮撥爲無故説爲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
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説爲有。體實非有非
不有 
若爾何故經説爲空 
論。遮執爲有故説爲空 述曰。遮化地部説。
定有執故説爲空。非言爲空而體即空。非
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説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説」
論。勿謂虚幻故説爲實 述曰。遮一説部一
切皆假。謂如爲虚。同依他法。故説爲實。又
虚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眞如體非實。非不
實 
若爾何故名爲眞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眞如 述曰。眞以簡妄。如
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眞以簡有
漏。非虚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爲故。眞
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眞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眞如。有何
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眞如 述曰。我部所言。
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
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爲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
結非也。然此無爲四門分別。一諸部増減。二
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増減
者。大衆部・一説部・説出世部・雞胤部立有
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虚空。四空無邊
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
處。八縁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云正
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虚空。
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眞如。六不
善法眞如。七無記法眞如。八道支眞如。九縁
起眞如。正量・及譬喩師立三無爲。無有體
性。毘婆闍婆提。説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
無爲。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
虚空。或説唯一或説爲多。然大乘中。此・及
百法但唯説六。瑜伽五十三説二。謂空・非
擇。五蘊論説有四。不説不動等二。即擇滅
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説有八種。於
此六中眞如爲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爲體皆是眞如。
由此論中依於眞如立虚空等。二假體。即
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爲之相名虚
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
想受無色之處假説虚空。法縁闕時義名
非擇。約詮爲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
説假。實亦可然。皆可説實。若通三性。體
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虚空之體
即是無爲乃至眞如此即無爲。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
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爲。捨受滅時
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爲。且依勝定
障説。據實。一切染汚等法無不障定。今
約別行障定者説。不障一法得多無爲故。
又斷所知障得無爲不。及釋諸論相違等
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説。於中復有内外。善
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
集滅道。及七眞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
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
有漏事。爲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
如別章説。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説眞如名
有十二種。謂眞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
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
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
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
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
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
所。爲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
諸法。法性眞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
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
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
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爲宗。因云。
是所取故。喩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
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
之。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縁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縁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
言。若境無實。云何縁時生心心所 今立
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縁彼色等
諸法。是能取故。如縁此覺之所有覺。覺者
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縁心
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
執法能縁之覺。不縁於彼故。無自言相違。
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縁彼心外實法
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
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眞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
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
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説唯有識
耶 
論。爲遣妄執至説唯有識 述曰。爲外道等
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説唯有識。非唯
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
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兎角無。能縁彼心
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
有量云。執心所取眞實唯識。體非實有。執
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
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
解上法執分別・倶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
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
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説下。顯執
所縁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擧數。次
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
法執寛故。人執倶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
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寛廣故。
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
又倶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 問曰
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説名爲法。即一切法皆持自
體。有常一用方名爲我。故非一切法皆是
我。如計外境爲法非我。即顯内法有非
一常 
論。倶生法執至恒與身倶 述曰。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倶生法執。由自種子内因力生。
釋其倶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倶生 述曰。顯非外
縁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爲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
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
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
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爲相續。然第七識
亦唯有説。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
今此但擧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説。
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爲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
取心外法。唯縁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縁蘊。
或別縁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
見説此執。有説。通五識起。今擧正義故
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
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説言蘊。無爲無用計
爲我少。故不説處・界。然説我爲一・及常
者亦説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
體即計爲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
即是眞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
故。下准此知。又縁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
心相執爲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
外道以佛性爲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
無作用故。但名縁蘊。法可與同。佛性不
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縁蘊。雖無
作用縁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
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説。
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爲我。若但依
相似法爲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
與本質眞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
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
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
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縁五蘊。法通總・
別故説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
倶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
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
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説若道・若斷。
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
若數數斷。習・種倶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
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説爲難斷約道而説。
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
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
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
爲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
不相違。准我執説。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
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
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
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
道。此中説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
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倶 述曰。顯由外
縁。及自内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縁
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
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
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爲實法 述曰。此文可
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縁邪教至執爲實法 述曰。自性即
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
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爲大等時但名自
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
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
縁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
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
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説。若三心者。
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爲初故。如
樞要説。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説至或有或無 述曰。下顯所依
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
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
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説 
論。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
因縁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爲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
親唯内相。故諸法執皆縁内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變
種子所生。不同眞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
執爲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
成内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説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
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説。下亦引之。
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縁自心依他幻有。
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
第四別徴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
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
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
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徴 
論。故心心所至爲所縁縁 述曰。此總結也 
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
縁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縁也。相當情現。
如第二月。不遮所縁 
外道等徴曰。外色實無。可非内識境。他心
實有。寧非内識所縁。又佛他心智能取他
心。二十唯識説。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
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
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
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縁之境心・心所法。非
此聚識親所縁縁。他聚攝故。如非所縁。若
疎所縁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喩在於前。
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
身中八識更相望爲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
十唯識説。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
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
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
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
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縁。化地
部説。縁共有法。西方師説。惠倶五蘊名倶
有法。五識依色根。倶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
故能縁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
能縁倶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衆部
説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
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
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縁。與心自體異故。
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説。一説。設
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縁。以
自證分縁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
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説。
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縁。此但遮親
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
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
同所縁。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縁故。又遮親
所縁。非即許彼爲疎所縁。因明法爾。又上
座等心等不能自縁唯縁相應法 問曰。
心縁受時。受自縁不。若縁者即有縁自性
之過。不縁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縁過。何
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縁相應法。受等不
能自縁也。彼部心等不自縁故。其破縁
共有倶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
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衆部等。心自縁
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
説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經頌
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
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内心。故引之
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
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
難也。於中有三。初叙難。次破斥。後結正。
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喩。後結成
難。此爲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
聖教仍説有假。依何假説。不可假説牛毛
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喩
中。初申理。後申喩。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
依三法方可説假。一謂眞事。二謂似事。
者共法 
論。如有眞火至此人爲火 述曰。申喩有二。
初指後例。此即初也。擧世三事 如有眞
火。名爲眞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
法説爲共法。火・人之上倶有猛赤故名共
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
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
明知。心外有別眞法名爲眞事。如無眞
火。不可説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
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
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
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
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
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説雖極
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
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説此婆羅門赤
急似火。火是眞事。人爲似事。猛赤是共法。
可説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
無眞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説誰爲似。
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説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
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
餘狗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
若有我法名爲眞事。識所變者名爲似事。
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爲共法。
可説所變名爲似法。説之爲假。今無心
外我法眞事。眞事既無故。所説假依何得有
無所説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
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説
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
此似既無。如何説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
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爲能似。是彼難也。
世間我法標宗説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
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眞事無。後破似
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眞事無。
以説假我法爲能似。眞我法爲所似。前破
我法中已總破彼眞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
眞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倶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
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
非也。前擧火喩難中眞火論主非之。在於
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
説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
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徳與類互相離。
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爲類。以是一法決定
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
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
似事假説爲火。所説假火。依同異類。及火
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説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
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徳非類
有破。後徳・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
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徳。非是同異徳。
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徳。謂色・味・香・觸・數・
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
十四徳。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
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徳。火十一
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徳。而同異類無
徳。今言猛赤等徳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
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爲利。即是火上猛
利之勢。赤是色徳。此在於火。非是類徳 
論。若無共徳至假説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
理。共徳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
徳等亦得説爲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説
爲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徳故。如似火人。
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説爲似火。如汝所
説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徳故。
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離。
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徳。而
不相離故。可假説。以人之類。必與火徳猛
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説人爲火。水中類離
徳。何得説爲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
人類及猛徳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
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徳。如火
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
非類・徳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
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
不可説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
徳。不可説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説不依於
類。或復亦有有徳無人類。故不可以不
相離救 
論。類既無徳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
類既無徳。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
知假説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
可知也 
論。依實假説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
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
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
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徳破。此初
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
等徳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
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
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徳在火所依
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徳
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説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説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
無共假説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説。
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
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
非徳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徳故。
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
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説者。理亦不然 
論。説火在人不在徳故 述曰。世間但説人
似於火。不説徳似火。徳似火時。應當猛
似猛。赤似赤。徳是實家徳。可依假説。今
不在徳。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説。此
便依假人説實火故。若説火在徳。徳是實
徳。以徳相似名火依實。既説火在人。應
人相似名爲火。不説火依實 
論。由此假説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
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
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來已破
外道眞事。次破小乘伏難眞事。破前外道。
勝論爲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眞事
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
許眞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
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眞謂自相至倶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
三。初顯不依眞。唯依共相轉。即此眞事。
非謂心外實體名眞。但心所取法自體相。
言説不及。假智縁不著。説之爲眞。此唯現
量知。性離言説。及智分別。此出眞體非智・
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
礙爲自性。火以煖爲性。水以濕爲性。但
可證知。言説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
縁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縁説法之共相。
非彼自相若縁著自相者。如縁張人。即應
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縁及張人之自相
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縁張人時。張人
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縁著張人自相故。如所
縁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爲此量。非謂共許。
張人身以衆多法爲自性。縁彼之時但得
衆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
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
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
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
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説爲假也。遮得
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
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説・可縁。故共
相法亦説・縁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
五蘊中以五蘊事爲自相。空・無我等理爲
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
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黄等
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
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爲共相。事名
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爲共相。以
極微爲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説爲自相。
可説極微等爲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
説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説爲共相。以理
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爲互遮故。但
各別説。説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説。
此但有能縁行解。都無所縁眞實共體。入
眞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 非作共解
言説若著自相者。説火之時火應燒口。火
以燒物爲自相故。縁亦如是。縁火之時火
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縁・及説。
倶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
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
共呼召故。今縁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
不稱前法。如眼識縁色。稱自相故不作
色解。後起意識縁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
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
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
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比謂假智唯縁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
離分別故。言説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
共相處轉。如説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
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
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説共相唯有觀
心。現量通縁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
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
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説等境。
故 
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爲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
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
智・及言説。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説爲
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
彼自相相似之義説爲假故。以爲疎縁親
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
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縁
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説自相爲假
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
申假説不依眞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
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縁之。或起言説。
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説色言。由聞他
聲説之爲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
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
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
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
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
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爲猫・鵄之所食噉。今
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
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
故。曾聞説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
中唯説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
諸智皆縁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
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如香・味・觸。
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
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
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眞事 述曰。説爲能詮
之名。所詮之法。倶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
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縁。
縁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倶非自相。共相
無別體。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横
爲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
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今答曰。法執
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縁
縁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爲執。或堅著此
親相分故。説之爲執。此善心等縁共相時。
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
横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
故。或比量等心縁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
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
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縁故。有縁自
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
所法此是誰縁。若言他心智能縁此。應非
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
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爲證量故。安惠
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縁。是通果故。如通是證
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
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説。及有分別智。以
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
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横縁共相故。妄
執意識故。故知。假説不依眞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
知。不依自相説假。依似事説 
論。似謂増益至假必依眞 述曰。此顯似事
非眞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増益共相依他
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増益。此通
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
之上妄増爲有。隨情説相非稱本境。勿
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
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
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説假法不依眞
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
縁。如縁色時亦隨自相變爲一共遍諸色
上故成所縁縁。乃至縁我或空華等。隨作
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縁兎角等。與
有體法並合縁之。故無非所縁縁失。一切
准知 又解即共相別縁亦依他性。然不稱
實仍是有性成所縁縁。今論所説假我法
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眞論説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
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眞事
等爲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眞事爲難 問
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
不能縁二三諦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
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
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
叙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説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
説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爲遣所
執隨情説假我法言。故非眞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説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
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
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
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
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
爲二。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釋頌此言。
此見・相分相状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
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
類定三。非増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説」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
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 多異
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
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
生。從無始來。謂名阿頼耶。至無人執位。
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
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脱道時。乃至二乘無餘
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
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
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
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
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
論説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
後以寛故。寛狹何事遮不説也。此中意説
熏習位識。若説寛時佛無熏習。説即無用。
若説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爲不足。
又但説因有虚妄位。不説於佛。故説異熟
識。是多異熟性。寛狹皆得 又爲五位。一異
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
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
言多異熟性不説餘名。又十三位通十
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説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
識恒審思量。此説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
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
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
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内
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無漏説。佛此
亦縁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
要説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
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
合爲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縁細境。如佛
六識等。何故但名麁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
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許有
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
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
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説 
論。及言顯六合爲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
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
識六種不同。今合爲一名爲了境。故言及
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
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
能變之義。故今應説。於中有三。初牒烈數。
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初牒能
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爲二種。即以
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
爲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
辨體生現爲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
現果爲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
所引生故。今望果説現行因故 變者。是
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
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
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
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
子二種攝盡。士用・増上。於此二中假施設
立故不説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
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
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
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擧等流能變之因
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
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
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
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爲流。即從等
所流。從因爲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
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
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
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説七生。七唯無
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
是因縁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
増上縁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
熟之果顯其因性。但擧此因能變之因以
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
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
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
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
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説。明
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
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
七義云。與他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
非即此刹那。擧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
行法。亦名爲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擧
能熏。諸因縁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
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
因變通餘七識。不説我見熏習種子。離此
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
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
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
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
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
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
下當知 問既説現行爲因能變。種子何
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答此中果變。謂有
縁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
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説有八識生現種種
相。故知。但説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
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
等下自當説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
所生現果。謂有縁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非因所生皆名爲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
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
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縁變。變
現爲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縁故。由
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縁果生。由前
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
生。擧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
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 種種
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
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
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説並
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
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
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
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
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
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
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
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爲因縁生八
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状。自證・見・相倶名
爲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顯是何果。
釋等流義。爲因縁生。因縁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
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
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増上縁生不親生故。
所生眞異熟者唯第八識。増上縁生性不同
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
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
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
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
説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
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
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倶増上縁。
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
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眞異熟起名異熟
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眞異熟。成
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爲滿。亦通因果
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
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
故。別從總稱二種倶名爲異熟果。即由如
前所説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
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直
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
生。並從眞實異熟起故 答曰。不然。對法
第五説。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
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
生 若爾即眞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
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
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説如彼。今應義釋。若
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爲異熟。
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
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
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
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
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
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
有爲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
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
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
熟生。若法縁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
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爲皆異熟生。故具知
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爲法。皆名異熟
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
餘 
論。此中且説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
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眞異熟。我所藏故。
持染種故。名眞異熟。非説一切業所感
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
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
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
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
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
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
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
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
八品亦異熟生。此但擧心。心爲勝故 
論。雖已略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
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
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説訖。
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
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
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
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
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
爲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
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
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
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
諦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
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
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
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
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
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
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
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
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
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
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
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
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擧頌正答。
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爲二。初釋頌
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爲分別八識一・異
等義 
論。頌曰初阿頼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
三師倶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
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頼耶識。二果
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縁。謂執
受處。五行相。謂了 不可知者。即於所縁・行
相之内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
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倶心所故。六
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
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
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喩。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 觸等亦如是
者。倶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
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
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
三相合爲一門。所縁・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
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
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
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
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
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
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爲三。
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
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爲二者。於理爲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頼耶 述曰。第一合解
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
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
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
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
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
小乘教名阿頼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
有證故。非此阿頼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釋藏
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爲
縁故。爲染末那所縁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
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
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爲所藏。攝論第
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
論又言。爲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爲内我
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爲縁故。
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
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
染也。有情執爲自内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
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
不別執爲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内我。此
即正解阿頼耶義。阿頼耶者。此翻爲藏。藏
具三義。如論已説。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
藏爲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
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
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
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
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
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爲縁者。説爲能藏即是因
義。言爲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
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爲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
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爲自體故。攝
是包含義。包二爲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
爲別所依持故。別爲總所包。總爲別所依。
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爲體。二是總
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爲依名之爲持。攝
二義爲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爲
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
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説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
乃擧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
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説 述曰。此釋妨難。
三能變中擧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
説阿頼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
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
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
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
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
今偏説 
論。此是能引至説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
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
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
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
業之異熟果説名異熟。此意説是總業之果。
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
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
顯離本識無別眞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
熟識。有別命根。及衆同分等 等者。等取
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
滅。殊勝眞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
多命根・衆同分是眞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
別有窮生死蘊。大衆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
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爲勝異熟果。不
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
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
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
失也 勝異熟者。顯眞異熟。異熟生法非
眞異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
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
身眞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
色等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
亦簡謂眞異熟。彼非眞異熟。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
第三卷中廣解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
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
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頼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
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説之 述曰。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
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
四果。除離繋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爲等
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
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倶有因得士用
故。亦名増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
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
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
種。以異熟之名一寛・二不共故偏説之。三
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説言寛有餘三
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
共。此諍眞異熟故偏説之。此明有漏第八
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爲果
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眞業果。以不恒相
續故。或此唯説現爲果相。種相隱故。據實
而言。現・種倶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
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
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
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
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
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説亦是此
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説於現。三
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寛狹。實
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
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
因相。現行爲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
因縁。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
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
皆爲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
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寛狹有別。自相・因
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爲縁果相亦
通。三相一種如樞
要説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
破經部譬喩師等。如五十一説。彼計。色根
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
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
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
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
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
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説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
説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説 述曰。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爲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
爲倶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説。現行雖
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
亦爲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
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
故論説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
六因・十因爲論。但通説因相。謂依持因・生
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
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説 
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
變爲見・相二分相状。又亦爲清淨種依。或
爲等流果等。或爲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
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
説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爲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
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
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爲種。仍未盡理
分別種相。故今應説先發論端。自下廣釋。
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
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
持種 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
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別。
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縁亦親
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
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
及所生果爲不一異。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
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
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
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
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説爲有因・
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
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
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
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隨順。非
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
廣説。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
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
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喩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説生爲假。種望於
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縁故 述曰。生等假法。
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縁故。種子望法
即是因縁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
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
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
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
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
難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
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
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爲假果體。色等爲因
故 
論。若爾眞如至眞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
故。眞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
得爲喩。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眞
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眞勝義
諦。眞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説有世俗諦
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
界等通眞・俗諦。眞如唯眞名眞勝義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眞如非假是勝義有。
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眞如 述曰。謂此種子
唯世俗諦説爲實有。不同眞如。眞如唯是
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
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説唯依世
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
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眞唯勝義。據實種子
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
勝義虚妄假法。眞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
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
唯。不通眞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
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
誠文同此。此則通説一切有漏・無漏種子。
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
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
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
見分一向縁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
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
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
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
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縁自證分差別
功能。以爲相分。非是縁於自證分體。若不
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説見分但縁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爲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
分恒縁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
相分。眞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爲相分。眞如
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
非是識實性故。故爲相分。眞如但是識之
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縁識自體 若
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内身色先厭色
故。且説縁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
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
住。自證分縁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説。生無
色者第八唯縁内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縁
境説。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
縁何爲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
生。許通縁故。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
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倶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
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
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
言因果倶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説。非
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説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
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
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
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爲善 述曰。此無漏種
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
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
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
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
記性。此爲何性。因果倶是善性攝故。唯名
爲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
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
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
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
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
其増長。雖有漏因。増上縁中爲果増長。然
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
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
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
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爲
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
決擇分説。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
説一切皆異熟生。此爲二問。一異熟種。二
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
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
性相依。從根爲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
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説言識依眼故亦
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
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
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
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
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
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
而爲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
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説名爲熟之異
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
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
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
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
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
説。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
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
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
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
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爲難。如此文意諸
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
上古已來多説如此。今護法論師。叙近者
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
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
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
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増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
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
此謂増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
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説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
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
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
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
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
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
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爲聚故。以爲喩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
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説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
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説
論。瑜伽亦説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
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
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増。有漏淨及無漏。
復發本有無漏種増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
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
説。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
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
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
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
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
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
第五百九十三卷。説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
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
説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
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説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
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
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
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
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
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頼
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
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
生 
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
無始不起。經論誠説有法爾種故。有漏種
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説之教。設無如上
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
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
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
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
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
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
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
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増長位名本性住
姓。後増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
熏増名本性住種。後熏増已名習所成。若
唯新熏説何以爲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
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
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
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
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
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
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種子者。
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
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
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
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説華熏苣
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
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説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經
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
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説内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
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内種。應知聞等熏
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内種不由熏有。外
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
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倶生・倶滅互
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爲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
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
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
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
種非此攝故 
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説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論。説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
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
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説聞熏習聞
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
十二説。從眞如所縁縁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説。聞
熏地前既是有漏。爲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
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爲見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衆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
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
如何説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
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 
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説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説。
於眞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爲不般
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爲
聲聞種性。一分立爲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
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
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爲如來
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 述曰。以文證
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
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説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
可斷之義。説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爲成就。
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説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
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
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
出種子體 
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説如初 述曰。此引經證
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爲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經證
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
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爲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
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
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爲因縁生 述曰。引經成理
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説至亦常爲因性 述曰。第二引
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 諸法於
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縁性。一爲
彼種子。二爲彼所依 識於法亦爾所攝藏
也。謂諸轉識與阿頼耶亦爲二縁。一於現
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
故。所生爲果。即顯互亦能爲因也 常爲
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爲因。顯非異
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爲果故。於
果説互。於因説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
二卷説。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説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爲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
顯前徴。總釋頌言成因縁理 
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爲因縁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説至互爲因縁 述曰。雜染法通
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爲能熏・亦
所生故。互爲因縁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擧増上縁
喩因縁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
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
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爲倶有因。二
法爲喩。喩因縁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
實名因縁。除此所餘因縁無故。不以現行
七識望第八現爲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爲
因。又此中望體。因縁體盡。若望果別。亦有
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縁。由是此中但約
體説。又説不盡。不説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縁義 述曰。第四結上
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縁義
若彼救言但熏増長名曰因縁
論。非熏令長至爲因縁故 述曰。第五重破
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
惡業與異熟果爲因縁故。汝言諸法各但
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
行熏果種増時。善・惡業與果應爲因縁
故。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
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
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増長。其種本有。
業於果種能令増長應名因縁。如自業
種。但令増長爲因縁故。或復業種増名言
種。應是因縁。既非因縁故。非増長名曰因
縁。果種。如業種亦増長故。故非唯本有。亦
有新熏。若爾設倶新熏。豈倶新起倶名因
縁。並新生故 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
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
縁。但縁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縁。汝之種
子倶不辨體。但資増長。不辨體齊。故應倶
是因縁攝也。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
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
因縁。熏増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爲其
因縁。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
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縁攝。
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縁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
違多經失。違聖教説種由熏生。故與理
教倶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
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
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
結。此下即初也。有爲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
種。無因縁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
應不得生。無因縁故。如兎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爲其因縁。有漏法
中此爲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
如何有漏爲對治因。應無漏法爲有漏因。
今以理徴。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
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
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爲相違者。如何有
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縁亦有何
妨。答曰不然。佛説無一法非因縁生故。
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
應無漏種爲因縁生。體是有爲無漏法故。
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
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
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
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擧之。非餘無也。外
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爲勝因。勝非劣
因。若爾不善應爲善因。又若相違得爲因
者。善等應爲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爲同類
因。大乘不然故以爲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
婆提。即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四部。因諍
無漏無因縁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説新
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説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
初叙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
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爲無
漏因。如乳變爲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
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説 
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説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
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徴 
論。若説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徴。於
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
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眞如。空非心因。常
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爲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
眞如體既許爲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
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爲因下六義中
第一刹那滅即簡眞如。非心因縁。因有生
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爲爲所縁縁此亦
無妨。因縁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説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
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縁法
此中説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
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爲無漏。以無漏
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
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
以有漏爲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
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
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
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
所相應。若是無爲已如前説。亦無過失。共
許法性眞如善故。非有爲善心。無信等故。
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叙諸師立善
各有幾種。如別抄説。若如色・聲善無信
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
色法。故非心性。若説心・心所。必應與善等
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
所相應。許有爲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
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
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
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
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倶故可生無漏。
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爲因 述曰。自下正難。
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
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爲因也。
言雜染者。爲諸煩惱所縁縛義。又此有
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爲因。是雜染故。如
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
不應與無漏爲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
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
應如前所説爲善 
何故有漏不得爲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爲因故 述曰。爲因何事。
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
得互爲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
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
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
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
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
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
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
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
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
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
説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
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
法 
論。然契經説至眞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
即心空理眞如是心。心性淨者眞實性故。勝
鬘經中具説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
中。解心轉依眞如説爲心本性淨。以起煩
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説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
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
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脱。如瑜伽五十四説。
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眞
如也。眞如無爲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
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
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
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脱分
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増長。<#0308_1/>復熏成種。
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
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説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
論説内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
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
故無有妨。既不定説一切種子皆熏故生。
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若爾何須論説内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
亦由熏習令其増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
故説内種定有熏習 
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説聞熏習聞淨法
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
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
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脱分
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
縁所熏有漏種。爲増上縁。令其本有無漏
種子。亦得増長展轉増勝。即以所増無漏勝
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説無漏所増長
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
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増上縁 述曰。此第一解
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
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爲出世法勝増
上縁。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説。感總・別果
如第九説
論。無漏性者至正爲因縁 述曰。亦同對法
第四卷文 與出世法正爲因縁。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縁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
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縁微隱難了。未
起現行故。相状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
但寄麁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増上縁者。方
便説此爲出世心種。此増上縁。非正因縁
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
行故寄有漏勝者説也。第一就實正因縁
解。第二就勝増上縁解故。攝論文無相違
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脱・決擇
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増長何別。答曰。約有
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増長有異。解脱分
中。下品増故。決擇耎・頂。中品増故。其増上
忍・世第一法。上品増故 問此無漏種本有
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
曰。其同類種隨遇縁合即便能生。不合不
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
後生。故隨縁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
妨難 問若本有者。爲三品種。爲一品種
 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
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
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
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既爾如何五十二説有障・無障説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
種子有無等文可解 有圓寂法者。是有
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
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
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
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
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
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
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
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
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
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
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
漏既無法爾應不説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
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
誰能害障。汝今乃説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
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説地獄等成種非現。
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
若言有漏心等爲因。或説心性本淨爲因。
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徴及會衆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説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
曲文總結。處處説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
所立義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
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
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
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
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
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増
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
起 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増
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脱分等有新種
生。護月但令種子増長故有別者。理亦
不然。此文爲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
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
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
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
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説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
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爲。第三遮心・心
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
遮等自處分別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
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
何與果倶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 無性攝
論不簡差別唯言内種有。世親即通。然彼
一一皆自釋。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
倶有唯言内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
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倶。如蓮華根生蓮
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
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刹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
謂有爲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
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
無爲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
也。亦顯大衆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縁起非是
 無爲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
長時四相。非刹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
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
滅名爲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
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爲因。無
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爲因。非常
法也 舊人云眞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爲種。或雖同念
他身相望應爲種子 
論。二果倶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
要望所生現行果法。倶時現有 現者。顯現・
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
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
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
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
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爲後法種 
有説。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刹那。
如何解此。彼師意説。如上座部心有二時。
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
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
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爲
料簡 瑜伽云。法與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 此必異時非果倶有 若因在滅果
在生相仍名倶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
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
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
簡與他身現行爲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
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倶。
一身不相離故得爲因也。外道説大自在
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縁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爲
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
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倶時現在。有
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
心縁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
名爲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倶有 述曰。種子望種。
體性相似名爲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倶
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爲
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
即此刹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
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見分縁於
見自體同時縁。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云。種望於種爲因果。若許同時非因
縁。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縁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
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
時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縁。不
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爲異類。雖
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刹那
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
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
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 此不同
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縁増本有種子。牽生
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爲因生於後
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縁力既齊同生一現。
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若本有
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
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
何可説三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
及現行爲因縁。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縁。現行能
熏爲因縁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
望新熏。爲因縁故。由此別脱戒。體不増。
而用増。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
思。故唯念念是用増非體 前解即與別
脱戒體用倶増義 
此中雖顯與果倶有望現行説。可現在時
説爲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
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
有倶者。謂生現。不倶者。生自類。雖倶・不
倶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
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
生體無有故 
問爲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倶
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倶有 述曰。依生現
行果之種子名爲倶有。不依引生自類
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
果現起故。相易知故 種望於種非能熏
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
不説 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爲種
類。生現行時名爲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
即此刹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云何
復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如瑜伽論
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
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
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
及色等法。不得爲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
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
三受轉變。縁境易脱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
後之義。此非倶有。倶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
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縁境易脱故。未對治
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
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
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
限。如何恒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
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
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
果不倶有名種。此闕恒與果倶一義 若
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
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
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
其第七識爲種不成 又説種子具有六義。
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
子。不與果倶故。無性攝論説非種子然
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
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倶時故。
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
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縁具勝種子勢増。有
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
二位差別。果倶名種。不爾名爲種類 今
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説總名種子。亦不
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説念念皆
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別。若具六義
方名種子&T055407;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
與現果倶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
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對治
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
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
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倶義故。今言
與果倶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
法。倶現和合之義名爲種子。非要此念與
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
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
刹那而説。約後能有與果倶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
不生當果爲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
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
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縁義 述曰。遮薩婆多
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爲同類因。有因縁
義 夫因縁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
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
因縁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
行因等是異性果。倶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
等果爲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爲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
生果 
論。五待衆縁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
要待衆縁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
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
因縁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
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衆縁恒頓生
果。此方外道爲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
爾。同此所遣。此中且擧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
縁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縁種方
生果故遮彼執 若縁恒有應恒生果。種
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縁恒無 
問若設有縁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
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
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
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
爲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
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
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爲因縁 述曰。薩婆多等
以善色望四蘊爲因。四望色蘊亦得爲
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
同故名爲因縁。若増上縁等。義則可爾。如
何色等與心爲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隨轉名爲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
轉。爲名種不 有説亦得。以名一切種子
識故 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
縁。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説不得。言一
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
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
自體。是識所縁。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
種子 此闕何義也 與果不倶故 其
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
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倶現和合方成
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
顯。故與現倶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
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
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
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内種具有六義。
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
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
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 攝大乘
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内爲
縁。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虚空。
波・池・方・大海。皆眞内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内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
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内種識
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
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
非因縁生果。故因縁唯内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内外生・
引二因。此内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
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種
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
名引因 無性云。如内識種生現識等名
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
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
引因 天親云。如内種子生正果名生因。
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
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
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
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爲生因。是正
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
此位時。内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
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
説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説生・引二
因倶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説二也。若無引
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絶如化生
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
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爲成
引因説枯喪等。故説頌言。枯喪由能引。如
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
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
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説
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説能引・所
引倶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
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
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爲引因。引遠
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
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
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爲近・遠。瑜伽約
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縁分別辨内外種因・非因縁。熏・
不熏別 
論。内種必由至是因縁性 述曰。内種是因
縁。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
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
乘第二卷説。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
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倶生
倶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
勝等與華等。倶生倶滅由熏習故生香氣
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内則定熏 故外
種子既唯現行。爲増上縁辨所生果 
論。必以内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
非無因縁。從内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
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
釋熏習名。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或由致
也 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
識内。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
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
故 
論。何等名爲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縁多・少。二辨能熏
具縁少・多。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
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 然五聚法。第一
簡色法・及七識倶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
等法。第三簡無爲・及不相應。倶時心所。第
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
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
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
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
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
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
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即遮根・
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
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
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説。
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
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
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
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
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
性寛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
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
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
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 亦
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内並非所熏。此
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
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
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
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 簡
與佛地同 説爲不熏。熏時何過 違拒法
故。有増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
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
等五數・及虚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爲王
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虚疎
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
密有虚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倶時
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
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
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
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爲。以堅密故。
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 今依他
攝。自無實體。依實説假故 又此應言若
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爲。
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爲・假法・心所・
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説者擬今説
故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
須簡 若爾空等無爲如何。若言眞如即
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
由此故應第一説善。無明簡眞如。由此知
非也。亦遮熏 於假識類等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
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
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爲能熏
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
許爲可熏。及刹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
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
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
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
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
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
知即以此義爲正 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
義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無記違善・惡品。
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 此所熏中何故堅
者乃名受熏 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
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
二倶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沈香
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無爲不能
受熏 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
不能持種 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
別成總説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
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
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
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 若假説者亦
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
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説 何故不
和合 不得爲所熏 若爾便許有熏他
身 熏他身有何過 即自作罪令他受
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
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
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爲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
簡無爲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
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爲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
也。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
有二 一能縁勢用。即簡諸色。爲相分熏。
非能縁熏 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
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縁慮用無強盛用。爲
相分熏。非能縁熏 由斯色等有強盛用。
無能縁用 異熟心等有能縁用無強盛
用 不相應法二用倶無。皆非能熏 即勝
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 故
第八倶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爲他縁。一切
無過 此中總言。意説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
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 此擧
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
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
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
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増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
至無漏位亦有増減。因中無漏爲例並然。
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
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
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
非能熏習 若佛能熏有何過失 更増
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徳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
方是能熏。如所熏説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刹
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
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説
異時如何釋此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
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増減故。應
非能熏 此有二釋 一云。此亦不然。無
始以來我執増長。刹那刹那現・種増長。非是
不増。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
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増長。非
謂體大名爲増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
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爲増。
然極難也 二云。亦有増減。欲界爲麁。乃
至非想爲細。地繋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
時亦有轉動。有増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
論説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 答曰。
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
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
障非見。何以爲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
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
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
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
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
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
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
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
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
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
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
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
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
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
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
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爲一類。非無九
品名爲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
日。今日爲増。前解方成 若以無性有情第
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増減者 不然。佛果
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
爲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爲例。不
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言第七與有頂地
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
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
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 乃通三界。
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
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
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
須論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
寄問徴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
能縁中七轉識・心所等爲能熏。若爲相分
何法爲障。即第八識爲六・七識之所縁故
爲相分熏 何分爲能熏 唯自體分。如
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
義 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
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倶生滅熏習義
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倶時有。
故知色法無倶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
勝同生・同滅。故以爲喩 攝論喩如内熏
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
初法。後喩。此擧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擧三法
喩喩三法體。後擧二法喩喩因果義。種・現
二義其文可解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
現耶 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縁未
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
生現行 
論。因果倶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
果異時。故説倶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
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倶有因與倶
有法爲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
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説。本種與現唯作
因縁。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縁。偏望爲因縁。
非説現行與本有種爲因縁也。此以
乘倶有因與相似。言如倶有因是因縁攝。
非大乘中許彼現行倶有因法是因縁義。顯
揚破故 然攝論第三亦説爲因縁。即是本
識。同此無妨。如彼倶有因。體不成倶時
爲因故。以彼倶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
故。下四縁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
大乘爲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
望現爲因縁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
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説 述曰。除此餘法。
七轉識等名爲因縁。彼對法第四。十二縁起
皆名因縁。應知假説非實因縁。非辨體故。
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説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
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縁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
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
二眞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縁。
四縁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縁。
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
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縁。或
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擧。
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
初擧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爲問。
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爲問也。然以唯識
轉變次第。先行・後境 次略答中。依頌而
牒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
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
起故 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
變故 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縁 後不
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
知爲初。所縁・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
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
是識之見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
説所縁 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
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縁中有二。
初解所縁・行相。後解不可知言 初中復
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
解 了謂了別下。此爲略解 此中了者下。
此爲廣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爲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
識自體分以了別爲行相故。行相見分也。
類體亦然 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
名爲行相 或相謂相状。行境之相状名
爲行相 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
無相故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
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内外所縁。後方總解所
縁。初文復二。初外。後内 今此即是識之
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爲外相 然
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
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説 總相而言。執受義
者。執是攝義。持義 受是領義。覺義 攝爲
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
覺受。名爲執受。領爲境也。如瑜伽論第
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 對
法第五説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
説種子・及與聲處 五十六説。五根全・五
塵一分名爲執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説。
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
託安危事同 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
義者。謂以爲境 二以此爲依能生諸受。
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
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
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
也 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
義生覺受義 不論其聲。聲體虚疎不可
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説。故外道中説爲
無礙 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
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
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 五十一卷・
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
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
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
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縁
故。如下當説。無領受義 問外器界既以
爲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爲自
體。故與識相遠不爲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縁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説。
云阿&MT00892;耶識。縁名・及相猶如毛・輪 答名
體即聲。聲是能詮。説縁其名意説縁聲。
如言縁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
所縁 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
色四蘊。第八縁初相現行・及種。但縁名種
不縁現行。亦名縁名 又解。相者即執受・
處倶名爲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
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縁。許自縁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
總名爲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爲名
 問何故彼復説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
界 答説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
識境漸次能了故 由是彼經復作是説。自
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 與此文同。並不
違也 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縁根・塵 生
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
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
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
漏。論説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縁。但
爲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
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説 護法
等説。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
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爲所遍計熏成於
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
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
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
許有執故 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
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
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
種子。又此不説本識應不縁。既爾第八應
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爲勝。
下三性中更當分別 安惠等説。有漏八識
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爲證。今此
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
有能詮・所詮相現説爲名・相。名・相現行遍
計所執。相似有故。説自證種能生名・相因
縁。名爲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
名・相種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
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
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
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頼耶識
性所攝故 問爲縁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
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
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
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
第八識雖縁種子。不縁無想定。此即不
縁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縁心
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縁廣
大執受境等 此義應思 如善種子本識
雖縁。然但縁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縁
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
縁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
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
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
色界縁廣大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
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縁無想定等 又
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
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爲
名名廣大功能。非縁種上廣大別義。故無
有失 又種有三品。此爲一類縁。心無三
品。任運縁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繋・性別
故。如第八縁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
縁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
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爲境。非必有用。此
識任運隨因縁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
斷・未斷。隨増・減縁。如現行法相分縁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
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
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縁身。恐無根
色。以別根爲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縁彼
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
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爲主。身是通名。以
主標首。爲稱於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
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
聲對法第五説非執受故。唯爲外境縁。然
實亦内縁。又縁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
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説兩義釋之。
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倶舍等。皆有執
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縁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頼耶識至外變爲器 述曰。顯由親因
種・及業縁種。變内・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
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縁
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
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託。此意總
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縁有生
心。非縁無也 有處説諸識必依縁有本
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爲本質故。如下當
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即轉
變義。如次前説。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
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
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説名能變 二縁名
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
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
但言縁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
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爲變。
七識生第八。亦名爲變。縁無漏生種准
此應知 若縁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
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
法 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爲變。即根・
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
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縁無不
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爲。依他法故。故
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縁本質法名縁
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
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縁義。境無體
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縁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
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
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
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於自所縁者。即
所變影像。是親所縁。相分所攝。於此有了
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縁相
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
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如此文
説。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縁上定
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爲行相。其一切識或
有。或無。所縁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縁縁中。
出二所縁縁體。又瑜伽等説同一所縁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説。或與小乘別
體者説。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倶時五心所法。如
何可説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
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縁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
明四分義。即分爲四。初立二分 於中有
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
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
古大乘師。多説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護法出已説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
之。故先叙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
似所縁能縁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
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縁相者。大乘見分
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縁故。名似
能縁 似所縁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
行相。似彼所縁心外相分。爲見分所縁故。
名似所縁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
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
無所縁相得名爲縁 不同薩婆多等。許
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縁。無心・心所自能縁
故 
論。似所縁相至説名見分 述曰。此説能似
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縁境 述曰。自下第二
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縁青時若
心・心所上無所縁相貌。應不能縁當正
起時自心所縁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縁
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縁境。喩也。或如餘
人境 又量。我餘時縁聲等心。亦應縁今
色。許無所縁相故。如今縁自青等之心。
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縁一切 述曰。謂除所縁色
外諸餘法。亦應爲此縁色心縁。無所縁相
故。如現自所縁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
境亦不縁。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縁。即此二
喩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
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縁此自境時。心上必
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
縁。不爾便有如前説過。除正量等外所餘
部共大乘同 而眞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
縁縁中自會 
此破所縁無訖。次破無能縁見。然佛地論
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
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
有能縁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縁。無能縁相
故。如虚空等 
論。或虚空亦是能縁 述曰。此返難云。汝虚
空等。應是能縁。無能縁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倶無。
論下自説 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
唯有虚僞。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倶有。
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
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縁作
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
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縁相決定是無。小乘諸
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
縁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
前説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
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
能縁 如下所縁縁中説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
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
前義説 
論。如契經説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
經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無 下
之二句明自内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
縁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
然。從其因縁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
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説自然言。故縁龜毛心影像起。
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
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衆・正量。外皆是此
也。又大衆部心得自縁。見分縁相與此等
同。自縁體者則不如是。以縁自體不須
別起行相。以能縁見者爲行相。所縁見爲
所縁・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
縁。心上有似所縁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
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
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縁云帶彼
相故 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縁説
名爲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
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
所・依所縁。倶依一根。縁一境故 行相相
似。倶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
似故。雖受以領納爲相。想以取像爲相
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爲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
各是一故。而相状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状各
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
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
義。則説相分是所縁故。由無心外法。以小
乘行相而爲所縁。即是相分。彼宗説相分
非是所縁。是能縁上所縁之相故。彼之見分
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
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
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
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
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
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
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
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爲所
縁。大乘説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爲大乘相
分。大乘心得自縁。別立自體分即以爲事。
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
立自證分。無返縁故。大・小二乘所説各別」
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縁。別立
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
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
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縁既過去
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爲相分縁
故。我今雖不令爲相分縁。然自證分縁故。
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云。今
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
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
不曾更色等 却證故知。曾現在縁。佛地
第三云。集量論説。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
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
同所依根。其所縁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縁
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
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
一説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
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爲
境。諸相倶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倶是
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
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
名之爲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此卷論中
據實爲言。故與瑜伽説不同也 又彼約
疎所縁縁。此約親所縁縁。此心・心所許時・
依同。所縁・事等。亦據所縁各相似義。非是
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
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説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
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爲所量。尺爲
能量。解數之智名爲量果。心等量境類亦
應然。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
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
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
量。見爲能量。自證爲量果。此頌意言。今此
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説之爲唯。功能
各別故説言三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
分縁相既爲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
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
相爲能量。外境爲所量。與此稍別 然有
六師。及叙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
不同。如因明抄説。佛地論中雖説三分。無
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
中。自下第三説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
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
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
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
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
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爲能
量。第三爲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爲量果。
爲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爲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
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縁
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縁相分。或量・非量。
故不應言見分爲果。不可非量法爲現量
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縁於相是比・非量。
返縁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縁相或
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爲果。何妨
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爲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
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爲現量果 現量爲
比果。比不爲現果。問答亦然 外内難。縁
縛難。例亦然。見縁相爲縛。自證應亦爾。是
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
收。證自體故。爲是煩惱染汚相故。如末那
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説見分
縁相。或量・非量。爲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
之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
非量。爲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爲果義即
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
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内 述曰。下分別
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爲第三果難
也。但由見分似外縁外故名爲外。非體是
外。故此現量亦不縁三。後二名内。體是内
縁内故 
論。初唯所縁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
縁於心以心爲相。亦唯所縁。相分之心不
能縁故 問見分縁外從境名外。見分縁
唯所縁。從唯所縁名所縁 答曰此義亦可
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爲色等難皆應准
思 今意欲顯由見縁外不得返縁立第
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
證縁見。應相分心不能縁慮。所縁心故。如
相分心 此義不然。自證縁見一能縁上義
別分故。若爲相分心。必非一能縁體故。或
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縁性故。見
分等心故能縁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
三爲果。自爲能量。第三縁見。以第四爲
果。能量可知。縁第四時以誰爲果。不可
即以第四爲果。如縁見分見分非果。此
義應思。即以所縁第四爲果。第四縁第三
爲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
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
分縁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
分。即以自證爲相分縁。縁彼種故。然不
縁彼自體分上能縁功能。過如前説。仍以
第三自證爲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縁。
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縁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
前縁第二。却縁第四。第四前縁第三。何不
通縁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
縁渉重縁過。以無用故 或無縁彼之用
不説縁之。如自證分不縁於相。能縁各
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縁第四。現量
等定。復不縁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
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縁。恒但四
分不減不増。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
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
生。何妨見分縁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縁慮有量定故。彼但成
就・生長功能。非縁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
別名爲非即。四用一體名爲非離 又説
四分能・所縁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
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
成 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内・外二性。此
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纒繞故有四
分 
論。此頌意説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縁外故 三・四名
内。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
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
衆生四分故言纒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
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纒縛 問如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
即得爲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見
分縁外用外也。不得復爲縁内果故。一心
見分用。不得通縁内・外法故。雖縁眞如
眞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縁 若
爾内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
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
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爲三。果體一
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爲二至是能縁義 述曰。如初所引
厚嚴經頌。能縁體一。三攝爲見。攝論唯二。
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縁境義。通心・心
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爲一至是故説唯心 述曰。如第十
卷楞伽經説。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
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
法心之所變。眞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
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
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説
名唯 頌舊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
外法無可見。是故説唯心 
論。如是處處説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
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
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
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
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
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
相中。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
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
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
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説四差
別。倶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
相望爲所縁。各爲自證・及行相者。所縁可
知。逐難説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縁。
亦名自體。能縁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爲
自體。不縁第四故 如第三爲行相。第二
名所縁。第四名自體。能縁第三。以能縁法
爲自體故 又第三分爲行相縁第四時。
第四爲所縁。所縁即自體。如四縁第三。返
覆理齊故 第三爲自體見分爲行相。相分
爲所縁。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
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
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
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縁。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
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
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縁生識。
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
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
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
此爲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
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諦
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
爾。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
應是邪。謂他爲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喩不
成喩。無能縁等心。有能縁等故。即有因
法自相相違。喩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
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
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
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
解。然他界・無爲・無漏縁等。依見分説。非
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
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
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
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
親得故現量攝 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
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縁 於中有
三。初外境。次内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
總解釋。後諸師説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
由自種子爲因縁故。本識變爲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
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爲共相。多人所
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爲唯識。然
有相似共受用義説名共相。實非自變他
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縁心外法故。
然我此物爲増上縁。令多人可共受用名
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
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
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
他不得用。名爲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
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爲四。且如瑜伽六十
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
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
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爲水。
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
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
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
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
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
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
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爲不共
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
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問曰。且如色
中形・影假法。第八縁不 答曰。不縁。如所
造觸若縁。但縁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
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縁著彼
倶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
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縁長等時
并縁青等。更不別縁離青等外別有長等。
非如意識別得縁假。此無別體不可縁
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爲大小時。但隨彼
青等大小而縁。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説。
亦得縁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説。
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縁所造時即
縁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
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
中。衆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爲一。是則應
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渉入不相隔
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
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
障礙有對法故。何故衆多各變山河・及大地
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
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説諸
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
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増上所感。
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説
彼雖説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
衆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
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
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
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
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
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爲此相 述曰。下諸師説。初
問。後答。此爲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縁。誰
異熟識變爲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説於
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爲是誰縁。故今
問也。爲凡爲聖。爲此趣。爲他趣。爲自界。
爲他界。爲自地。爲他地爲唯自變。爲他
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叙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
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
何以知者。契經説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
假爲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説。諸佛菩薩
若化變爲。我所不諱。若實變爲。即違理・教。
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
擧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
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爲他方・自界
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
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
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
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
必不下生。變爲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
本爲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爲。此中且擧
聖生無色。就顯處説。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爲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爲
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云次生
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
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
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
色當生下時亦變爲下。何故瑜伽論五十
一。云彼識不縁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
亦不相違。謂縁種子即是定境。縁外器等
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縁器故。不生下
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爲
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
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説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
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
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
是説。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
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爲有
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爲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
現所居者變爲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
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
變爲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説言
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
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
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説現所居言。
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
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
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
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
既變無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
變爲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爲彼 述曰。變本爲身。
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
用。便變爲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爲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説名當地。彼
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
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
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
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
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
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
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
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
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
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
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
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説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
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説名爲共。共中共也。
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説名爲共。
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
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
切 問何故經説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
説。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
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縁 述曰。謂即三性
有漏種子倶是所縁。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
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説。諸法
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謂是
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爲
所縁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
故能縁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説。
若據前縁器中三説。若言縁種是相分者。
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縁内種故。
不縁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縁
種説以無身故。實亦縁器。今非彼義。不
可用之。無色縁種。亦有解云。即爲自體
分。見分縁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縁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爲相分縁。眞如
即自證。亦應相分縁。答彼識性故。此非識
性。識上功能。爲相分縁。不同如也。設佛見
分縁於自證。作影像縁。不爾便無四分之
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縁。許見分
亦縁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縁之。
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爲縁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縁 述曰。對治識故。
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縁。四分之中
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縁。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縁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
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
物。故名唯識。如眞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
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
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
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
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 問有漏種中
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
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
繋。此義應思 答不然。繋據縛義。即法體
上差別義故。三界繋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
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
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
如理思 問大乘所縁本是心變。隨心何繋
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
生愛是上界繋。依欲界身縁欲界身。仍相
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繋。隨見心説。第七
縁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縁種。境
是異界繋。心是異界繋 答曰。不例。如本
識縁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
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縁異地身。異
地器者。如縁於彼無色諸天涙下如雨。此
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説菩薩不生彼故。乃
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
縁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
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縁。故同種子
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爲證 此若不
爾七識縁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
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
身・器。見・相得別繋。七識不爾故繋隨相。若
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
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
二界身倶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衆
生界有増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
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
身識縁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繋 問第
七識縁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
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縁識中自當分別
 難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
根等應爲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
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
實用。若亦爲他依。便縁心外法。此縁他法
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
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答此亦
爲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
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於
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
己有實用。應爲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
自根。此應思度 若爲自受用變似他根。
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
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
第二説勝。於不縁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
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
種。若如前説。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
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
下一師説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
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
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
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
今名爲共。此即最初總説本識於他亦變。
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
亦似根故 
以何爲證 
論。辨中邊説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
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
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
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爲
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
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繋鼻・舌依處。根若無
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
處莊嚴身故。由爲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
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
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
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
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
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
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
起我也。亦縁心乎 今正翻云。識生變似
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
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
五根。衆生數法 情即根是。名薩埵故 變
似我者。是末那縁變 及了者。六識縁之。
即第八縁塵・根二色。第七縁我。六識縁六
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
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
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
五根而現。爲是誰縁。不定説言第八能縁
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
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
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縁慮用而
得縁故 
若爾彼説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説自他
阿頼耶識各自變爲根。非自變他根。一則
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説言自身
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爲證。又色界化生。根
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
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
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
則不爾。故不爲例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
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
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
變。令則變他。何以爲例。又彼色界只是
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
爲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
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
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
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
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
根。如何會釋 身爲自情變。無根依亦無。
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縁不」。
論。前來且説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
即總料簡 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
未明。後略説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
別。上來所説界地差別唯縁自地。以隨識
繋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
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
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 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 通
力所變其事云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
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
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縁彼爲境。即自
通力縁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
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
説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
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
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
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
第八識縁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
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
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爲
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 上
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
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爲五境。
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
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内身文。
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
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
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倶起。
變爲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
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
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縁耶。彼既不
縁。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縁彼
色等 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縁。
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
耳境非必有本質 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疎所縁縁必有之文應更思審。
樞要説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
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
有。定心所縁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爲果。即
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徳定。變
爲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 一唯縁有
漏不縁無漏。如種子故。雖縁無漏遂不
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 
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繋故。
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繋。此義應思 又
解異地繋。因縁變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
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涙故 三唯變色・
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説通能變
爲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
説。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説。勝
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
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
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
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
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
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
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
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四爲唯造色。亦變
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
十四解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
若爲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説與彼
定境爲異。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
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
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
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
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
也。此定・及通義分爲別。在佛無別故。皆通
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
起於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
説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
復變作似而非眞。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説。
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
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説有。亦
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 及器者。華嚴經
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阿含經
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涙下
如春細雨 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
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 色・無
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
瑜伽論但説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
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
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爲相續。爲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繋發起故 述曰。内身多續。
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
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
瑜伽第<#0325_8/>三説。外器定一劫。若變内身即隨
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撃
發故聲等方生。縁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
師云。第八不縁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
斷故亦不縁 若作此説亦應不縁等流
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
相續。何故不縁 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
如何縁斷法 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
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縁。此復何妨 
論。略説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説縁。
第二段也 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
色處中五塵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縁實境。第
八亦縁法處實色。謂威徳定所行境色。如瑜
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 言
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
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縁。以與現
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
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縁極略等四
色 答曰。以假故不縁。如不相應法 問
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
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爲極
微故。第八不縁。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
即此不縁。唯以現行思爲體故。別解表業
此亦不縁。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
故。既縁諸種。故得縁之 若爾如二無心
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縁 由此即是心
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縁種體不縁別能。即
不縁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
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縁 遍
計所起色。若説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縁。
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縁通根・塵者。亦
此中攝故。第八所縁諸根・塵等。以總從別。
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説不縁遍計所起
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
中攝。第八縁不 答曰。不縁。假想色故。故
此論文但縁實色不縁假故。第八所縁必有
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縁 然諸法體。一
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縁
無法。此任運縁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
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
故知。第八識體不縁我也。第八識變。變必
有用故不縁無。無無用故。故不縁我等。
以無體用故 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
有爲。二者無爲。何故此識不縁無爲 若
實無爲因未證故。若假無爲無體用故皆不
得縁。於有爲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
前已辨縁實非假等 
何故不縁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爲所縁耶 述曰。等即等取
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無法爲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
也。因縁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
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
八識隨其増上異熟因爲縁。名言種爲因故
變於境。八倶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
無實用。因縁變法必有實體。非横計故。非
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
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
由此六・七縁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
未必有用。亦非由説分別故變境體定無。
亦縁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
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爲境 述曰。初隨因縁
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
分別變。但能爲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縁心等義。兼五識等不
縁心等。總談心等縁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
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
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
質用。如鏡中火 既爾五識應一向縁假。
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縁變必有用。第
八識倶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
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縁者
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
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縁。非必有用。
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縁
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
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
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
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爲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
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
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
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爲
勝。順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縁者。是諸法
眞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
縁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縁故。其
八倶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
但爲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
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眞實有用
因縁種子所生。彼但爲境無漏亦爾非必
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
識體五倶意識。或定心所縁。有實種生者
皆因縁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
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爲正。無諸妨難。由
能縁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
因縁變。若能縁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
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
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爲境當情現故非
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縁起亦是有用。
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爲有用。
若第六報心五識倶者。亦隨因縁變。其境或
有用 問前所説若隨分別變但爲境。定心・
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
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
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
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
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
如定心縁十八界。返顯八倶具有二變。性
境不隨心因縁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
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縁故 述曰。相分心・心
所如化心等。故不縁之。縁便無用。深*密
經説。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
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縁慮實體之
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
火。乃至廣説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
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
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縁故即不令起。
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縁。無爲有體應第八縁」
論。變無爲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縁實
無爲者。無爲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爲非
實無爲。故不變也。論説等言。又無爲中有
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
心所法。今解無爲・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
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
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爲 
論。故異熟識不縁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縁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
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縁無。因縁生
故皆應縁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
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
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
即縁於無・及心等影無爲影等。以親證故。
知無是無故縁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
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
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縁自
相應心所。是遍智故 許亦無失。卷初但遮
上座・法蜜親爲所縁。不遮疎故 若爾應
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縁。自體見分不自縁
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縁
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縁
亦無有失。自證縁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
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縁見分故。
但約見分同一所縁不説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
不能具縁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
境有寛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
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縁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
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
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縁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爲境 述曰。無色無色。
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縁之。
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
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縁一切處。五十三云。無
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
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説
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縁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
相分難知。内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
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
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説。於欲界中縁狹
小境 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色界廣大。亦
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
識無邊處縁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
識時。作此行解故。縁此無量行解之種。名
縁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縁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縁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縁者從果爲名。非縁此
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縁無心定等。如前已
説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
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
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爲有 述曰。此擧喩答。
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 應信第
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
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
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
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
心悶絶。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
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擧頌正答。三釋
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
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爲二。
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擧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
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擧頌
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頼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
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
三位名中。擧初狹名釋識寛體。故從無始
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説自
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
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増亦不
可減定倶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
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
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
轉位諸心所倶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爲業 述曰。自下第四
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
業。次總釋此得與識倶 別解各有二。初
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
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
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
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渉名爲隨
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爲乖返。又如耳
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
者。三必倶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爲
依。境可爲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
於境。如此交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説爲彼 述曰。即由二義
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
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
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
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
爲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
説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説觸爲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
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
爲依・爲取・爲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
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増上根説
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
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
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
在。如何説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
彼果。未來諸法爲現取時。但能爲境順生
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
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
雖所生。亦名爲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説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
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
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
所功能作用名爲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
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
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説名變異。變異
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
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
異用功能説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
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爲變異。此觸亦
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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