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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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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
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
相。相状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
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説亦言。同異性
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倶。其第四
師遮即違此説。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
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倶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
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
苦樂等 一異體同倶不成者。一異不應同
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
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倶不成。一異二法倶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
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
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
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説
爲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説故。此中量云。汝
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説故。如似
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
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
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
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
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
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
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爲遮爲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
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
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
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
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
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
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
是戲論。倶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
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黄爲異故。以雙非
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
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
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
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
之謂爲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
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
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
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
爲。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
故。後總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
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
部・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飮光・
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
有三。初總叙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
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
所縁・障礙・境界。初所縁有對。謂心・心所於
自所縁。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
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
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初後別
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
縁。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
界。如倶舍第二等廣説其相。然此中説。對
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
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
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
之 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
有對不成 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
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
申正義 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
結。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
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
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爲眼等
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
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
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
處攝也 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
集色等。細從麁攝故 大乘極微法處假色。
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
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
假。薩婆多等麁細倶實。一説部等麁細倶假。
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
破之也 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叙之。近
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
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
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
者。犯相符極成。彼説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
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
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
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説極微是實有故。
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
薩婆多極微是礙 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
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
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
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
亦説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爲
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云。汝之極
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爲・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喩中。亦
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
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
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
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
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
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
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
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
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
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
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
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 成和合色無方
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
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擧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叙理也。
如日輪擧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
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
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
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
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
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
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
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
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
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
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
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
於此。爲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
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
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
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
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
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經部師
説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
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
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
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爲非色非
謂極微 
論。或相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
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
方。所有極微應相渉入合爲一體便不成
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
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
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倶舍云。觸與不
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
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
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
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
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
如非色等。爲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
無 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
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
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
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
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
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
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縁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
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
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縁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内處不
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
此中雖言義兼徳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
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縁之色。
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
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爲所依縁 述曰。此解識
變。謂八識生時内因縁種子等力。第八識變
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縁彼
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
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爲所
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爲所縁。五識若不
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縁。所縁之中有親疎
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
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
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縁。及如來等縁
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
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
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
計亦爲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爲證。此
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
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縁論亦
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以用
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説根唯是種子。二十
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縁
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義諸説
不同。大衆部等説。五種色根肉團爲體。眼不
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説言根謂四大
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
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
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其因縁造根・塵等。
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
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
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爲五根體
 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説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 一説
部説。唯有其名都無體性 順世外道計
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倶是實句所攝。堅・
濕・煖・動徳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
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説。眼根即火。耳
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
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
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
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
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
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説色造火。
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
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
風成皮。心根有二説。一説是肉團。一説非
色。非色者不説造。是色者説造。或説唯地
造。或説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説五大通能
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種子爲其因縁。
心内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爲増上縁。造根・
境・色。故此論説。非是心外實大所造 二
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
教如前。於中三説。至下當知。體既非色。
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據實皆
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
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内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
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縁積聚仍體實有。
經部師説。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説假部計。若
在處門以縁積集説之爲假。若在蘊門
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
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説部説。唯有假名
無實塵體。數論師説。五塵體常。仍是礙性。
能造所攝。勝論師説。聲・香唯無常。色・味・觸
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爲五塵。有
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爲五塵。然有假實。如
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
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
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
内識之所變現所縁論云。内色如外現。爲
識所縁縁。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
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爲依
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
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
爲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
約觀所縁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爲五
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
義。五識業種名爲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
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
以現行・種子二法爲眼根等 然唯種家。
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
爲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 故假
説爲現行色根。若唯説現行爲根。釋唯種
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縁論。釋通現・
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説淨色
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説現行爲功能。實唯
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擧之以顯。
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説。以聖教言根謂
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 倶用之家如
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
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説五色根皆是種子。
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説。此中但
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説。即護法等通用現・
種爲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
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縁・二十
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縁縁 
論。此眼等識至爲所縁縁 述曰。下破所縁
縁。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縁縁義。次正
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内識所縁不
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縁縁決定非
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
皆所縁縁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
大衆部・一説部・説出世部・雞胤部。亦縁自
心。亦縁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
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
二卷當知 
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縁縁 述曰。以上總文。
謂色・心等能爲引生。縁似自色・心之識
者。汝執彼是此所縁縁耶。此即總牒共許
所縁縁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縁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縁義。無
法即非縁。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縁義。
若無此相名所縁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
縁 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
應是所縁縁 此亦不然。此鏡非爲能慮
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縁中廣解。然此大小
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
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縁論。不能
煩引。如色爲縁發生眼識。眼識縁色時。有
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縁縁故 述曰。下正破執。
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
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
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爲縁。吠
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縁。餘塵至根方縁。下
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
不許具二義名縁。但能生識即是所縁。何
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縁
縁者。其因縁等應是所縁縁。等者等取等無
間・増上縁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縁色
時。眼識所有因縁等應是眼識所縁縁。宗也。
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喩也 或
翻遮色等非所縁縁。如眼根等但能發生
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縁等者。種子等也。
薩婆多等。因縁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
識所縁縁。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縁
縁。爲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
爲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
縁縁攝。爲如眼等増上縁同類因等。能生
五識故非是所縁縁。因縁等法既非所縁縁。
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縁縁。然小乘
等共計。他心等法爲自識親所縁縁。即是心
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縁縁義。分
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説。若不遮心外法爲
疎所縁縁。即是第八爲質。餘識託之而變。
觀所縁縁論説。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縁縁。
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叙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
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縁縁論。彼説實有極微
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
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爲
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爲五識境。和合是
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
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
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説和合有
體。故今牒定也。説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
非是五識縁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
本眞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
縁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縁 述曰。和合既假
説許是所縁識上有相。不許是縁。以假
無體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擧月爲
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
所縁非是縁。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
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
所縁。觀所縁縁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縁
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經部第
二月亦非五所縁。今以爲喩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縁是法也。彼體實
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爲所
縁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縁。此中
但遮有其縁義。不説彼爲五所縁故。又第
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
識得。此中爲五識喩。非縁義等故無過失。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喩無有無所立失。
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
言和合於識設所縁非縁爲宗。是意所縁
故。或除設所縁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縁。
爲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
識等所縁。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
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
勝。護法同前。又所縁是境義。有無倶成。彼
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説五識
縁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喩准量應
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縁故言設也。五識縁
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
識一向縁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
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爲假。身根所得。不同
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説爲色處以
明了取依眼爲門故。若説五識亦縁假者。
此是識内。不同他宗。如縁命根等亦是所
縁縁。別變爲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縁。汝之
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爲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縁 述曰。此第三牒
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
所成是假。不能爲縁發生五識。今和合時
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爲縁發生五
識。以有實體能爲縁故。然別極微相五識
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
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縁。非是所縁。五識上
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爲縁發
生五識。五識不縁故以爲喩。二十唯識亦
作是説。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縁縁論
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彼相識無
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
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爲五識所縁。和合
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
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縁縁。或爲本計義亦
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
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
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
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縁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
相二倶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縁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
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
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縁。體即和合極微故。
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縁
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
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
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
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
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
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爲此所縁 述曰。此第四叙
衆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爲前非破色等法極
微是縁非所縁。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
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
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
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
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
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
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説此相相資。各別極
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爲一體
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
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縁縁理具
足有 
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縁義。不許
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爲此所縁。今所
縁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
所縁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
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
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爲
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
與五識爲其所縁。即極微相故。如不相
資集時 所縁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
眼等識。是縁非所縁。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
齊難。所縁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
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縁彼
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
等者。是相似義。且如倶以一倶胝極微作
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
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
爲五識縁。量云。彼一倶胝極微爲瓶等者。
與此一倶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
倶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倶胝極微所成
之甌 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縁心
無別 
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
本難。所縁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
故。乃至廣説。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
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
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云。瓶等
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
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
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
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
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縁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
互通難。此中量云。縁大瓶等識。應即縁極
微之心。彼執所縁即極微故。如縁極微心
 何故縁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
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
故。彼縁瓶麁相之識。即是縁微細相之識。
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縁色境之識應
亦得縁。許相違法得倶縁故。如麁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縁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縁遍
難。相相違法許倶縁故。縁此之識應亦縁
餘。應耳亦得縁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眞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
如觀所縁廣爲徴逐不能煩引 
論。由此定知至爲所縁縁 述曰。自下第三
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縁縁義。
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
此顯識變也。以自内識所變之色爲所縁
縁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縁心外所執無
法。所縁頌云。内色如外現。爲識所縁縁。許
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縁・
縁義。若縁本質有法・無法。心内影像定必須
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縁義。然心起
時帶彼相起名爲所縁。帶是挾帶逼附之
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縁眞
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眞如體起名
所縁縁。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
者是何。所謂體相。眞如無遍計所執相名
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
相。所謂無相 問眼縁心上所變之色。有
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縁故。
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
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
然。何得爲難。識皆具不。如縁我等豈有
相耶。五識亦縁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
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縁色等時如何縁
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
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
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
頓現此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如薩婆多
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
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説順世・衞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
微與因量等。仍名爲麁。是無常法。子微聚
集與量徳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
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
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
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
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
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
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
不同衞世 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
縁時爲縁假實。若縁長等。即同經部應
無縁義。若不縁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 
又如何説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
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縁實。五識唯現量。明
了縁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縁之。
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
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
收。唯意縁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
色大小頓變。眼識縁之無大小解。今談之
爲大小等也。意識縁之作大小相。非五識
能縁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
處亦不縁假。唯縁本實四大爲境。不同
經部 第二師云。五亦縁假。以能明了照
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
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黄等各各別事。自
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
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
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縁諸假法故。
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
後如悔等。以癡相説。長等但是相待假收。
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爲假。體是有法。
無如經部縁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
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
縁長等。無別縁也。唯意得之。名縁假
者。五識亦縁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
説。識變色時隨小大中 由此長等本識
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爲勝。如對法第
疎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説 
論。爲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
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爲執實法實我是一
是常故。佛説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
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説之也。然依他故。
可説爲實成所縁縁故。依所折色説故。然
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縁故佛説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説極微 述曰。言瑜伽
者名爲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
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
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
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
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説
唯以禪定爲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
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
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
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
説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
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
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
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虚空現。不作色相現。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説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
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
説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
折便爲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
三・五十四等説。五十四説。非肉天眼境。唯
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
中。此爲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
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
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
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爲喩 又量
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眞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
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
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縁
論等説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雙
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
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説爲無。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説有業及戒故
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
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爲難。初中有三。一
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爲性 述曰。此下第三
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
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 先中復
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
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
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爲體。積聚多色以成
身故。或依止義。爲衆多法所依止故。此義
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
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
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
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
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
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
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
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
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
待之時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
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
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
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
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爲其長等。豈
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
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説是長
故。如麁長等色 或積長等微。應不成
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 長等極微不
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爲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
部。彼計身業以動爲體。如成業論・倶舍十
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
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
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
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
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
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
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
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
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
心・心所刹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
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爲成此即滅
因故 
論。有爲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
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
知生已即滅 或云。動應刹那滅。有爲法
故。如鈴聲等。彼説鈴聲等是念念滅法
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爲非念念滅。非極
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
待滅相不待外縁。我部色等滅待外縁及
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爲證。有隨一
故 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
故。如無爲滅 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
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
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爲。不然即有少
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
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
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
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
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
以彼部計展轉爲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
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
既成已成有爲法刹那滅。既成已成無動。
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
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
同喩。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
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説名身業。
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
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
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
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喩如日出
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喩
師。或爲此師造喩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喩
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説爲宗。當時
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
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
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
總叙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
徴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
已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
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
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
如風大等 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
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
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
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 若無
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
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
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
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
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
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爲佛事故。然彼不
許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
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
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
等爲表也。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爲此解
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爲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
善・惡者。一爲隨順小乘等説。二爲表示
内心等説。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爲等起因。
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
内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
心故。假名善惡説爲身業 言識變者。
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喩師等 表示心故。顯其
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
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
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
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爲性。語
體即業。名爲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
欲説義故名爲語表。故名語也 或復語者
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爲語。
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刹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
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刹那聲不能詮故。又
以理徴。設汝説佛一刹那聲。亦不能實詮。
如汝説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縁之
不著。如我極細一刹那聲。汝宗不能有所
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刹
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
如佛一念語 今既説除佛一切聲一念
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
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
故不能詮 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
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
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説假時我亦許
故。又言。汝佛一刹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
故。如所餘聲 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
應此語多刹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
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
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 或因
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
故。得爲喩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
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
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
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爲量如
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
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
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
此故 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
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
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
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
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
如有對色 前已破得爲喩 又汝無對
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
衆・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
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
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
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
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
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
或由異縁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
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増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
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
善惡思種子増長之位名爲無表。依謂所依。
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
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
者。不律儀業 増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
行時種未増長。及後捨已種不増長。今有
善惡戒時。種子増長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
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
遠處心雖不縁。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縁今
具故。種子増長増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
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縁今時具。種子
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増。即作
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
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
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
本有種。體雖不増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
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増上説。不用
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
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
唯用増。而體不増爲勝。既無現行如何種
起。又定道戒體不増用増。此何故爾。此解
爲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
也 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
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
近二思名爲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
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刹那。第
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説發言 又解此思爲
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
故。顯揚論説。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
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説決定得
色名因。定・道合説。此顯差別。定・道不發
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
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
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
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爲色所由
 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
正語・業・命以何爲體 彼皆表故以現思
爲體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 彼非是表但
名無表 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
發身・語思 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
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
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増長而體不増。非一刹
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脱用此解勝 問曰
別解脱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
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
應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
故 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
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別
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脱類故。不
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
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
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
別脱表戒。從他受得。縁外身・語與此不同。
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
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
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
等 然今應説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
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
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
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寛狹。此中言定中
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
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爲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下別
顯 
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説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
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
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
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
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倶故。作動意故。名
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
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
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 問曰
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
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
此現行思名爲何法 答曰此正業體。而非
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
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徴如理思
擇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
非表。謂別脱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
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説。意思
自表知故亦名爲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倶
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
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爲道 述曰。此第三發
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
能發身・語故名爲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
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爲前二思
所遊履故。即是所縁所引發義。如身・語
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
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
業。亦名道故 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
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
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
道中前七之思。爲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
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爲自性 述曰。非但意
業以思爲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
亦 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
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説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
名爲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
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
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
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
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
似故。行簡無爲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
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擧體相及作用因。
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 初中有三。一
擧有法及難體因。二擧難用因。三顯其宗
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
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
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
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 倶舍云。非如
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
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爲等即
色等性。擧色・心等。以顯無爲如色・心等
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
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
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
量作用可得故。宗・喩同前。眞如與心等非
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擧其宗
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
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
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
蘊攝故。如色・心等 其眞如等與色等
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
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
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
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
故文不説。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
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 畢竟
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
彼一。前言異等。眞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
因不擧無爲。今言實有。爲宗法。故擧無
爲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
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
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此中餘言。顯色
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
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
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
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
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説十四不
相應者。第二破大衆部・一説部・説出世部・
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
戒等。正量部等所説不失増長。正理論師所
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
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
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
相。六破名・句・文身 於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問外人説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
等説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倶
舍立非得不説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
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 文言且者。顯簡
持義 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説不
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倶故 
論。契經説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外人引
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倶有得經 
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 十無學法
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
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
脱。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説 
論。又説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
生聖者倶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
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説此至爲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
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説
成不成。不別説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説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
先難得已。後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
教爲齊責。後教外別生徴 初中有四。第
一以教爲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
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
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
説。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
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説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
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
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
即假説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
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
經説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 汝善惡法。
應無實得得。契經説有成就言故。如七寶
等 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
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此就他説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説成 述曰。此牒彼計。
七寶現在。可説自在名爲成就。善惡之法
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
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
者。無爲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
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眞如與現在
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説有故。故知
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
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
眞如不説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説無妨。
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
者未得已失。及無爲法應永不成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
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
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眞如
者。有無漏種。須即縁故 
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眞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
外別生徴。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
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説。
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
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論。應起無爲 述曰。論主難云。應起無爲。
以有得故。如有爲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
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
等 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
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現
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
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説。未
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
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倶生得爲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倶生
得故後時能起。以倶生得爲能起因故。今
牒之云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爲無用 述曰。諸有爲相應
無用故。有倶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説
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
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爲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
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
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
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
故。如現起善法 更互爲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
不倶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
能生故。以前破文倶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
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
及眞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
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
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倶爲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
法。若離有情法。倶爲無用。前何須故。後即
無故。又得於法爲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
推徴。倶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一内有情
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
可説有得。後不可説有得。二云識所
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
法名離有情法。初説有得後即無得。亦
通非情説有得也。既説輪王成就七寶。亦
得説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
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
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
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
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
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
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
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
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
爲二説。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
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
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
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
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説。云何
得・獲・成就。謂若略説生縁・攝受・増盛之因
説名爲得。彼復説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
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
二説。若所有染汚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
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爲奢摩他伏。無
記未爲聖道永害。生得未爲邪見損伏。如
是名爲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
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縁勢力自在假
立爲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
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
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
五。説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
煩惱及隨煩惱名爲成就。若離此地欲亦
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
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約未爲損
伏能生用説。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
等。不説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
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
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
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
説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
善故。唯説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
染法能生用説。其能治道説奢摩他。不説
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説染體及用未滅名
爲成就。通無漏道名爲能治。對法文盡。瑜
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此種成就唯取
種子。如瑜伽説。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
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
爲成就。亦不説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
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
且依用説。如欲界染法爲奢摩他伏。第七
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
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
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
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
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
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
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
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説。不爾即通
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
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
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爲邪見
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
不成。若依體説。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
名成不成。説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
作用名成不成。以増盛種子方名得故。無
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
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論説。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増
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
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説此等名自在成。對
法論説。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徳一分
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爲顯攝威
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
法染汚等法説。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
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
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
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
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
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
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
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
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
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説。諸蘊
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
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
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
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
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説 問何故種分爲
二。現唯立一 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爲
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爲一 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
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
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
通説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
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
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
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
爲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
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衆同分也 今
者大乘有爲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
屬道。然唯無漏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
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爲。非是擇滅。不
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
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
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縁闕法。有種
子在不屬所依故 或即屬所依。種子即
本識故。非心縁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
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説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縁闕不
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
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
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説。不能繁述 所成
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説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説
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
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汚。
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
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
異名異。此轉變爲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
人之生類名爲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
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
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
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
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
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
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
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倶句攝故。此等
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問有
由。次彼部答 
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 述曰。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經明不
説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説天人同
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
初内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衆同
分者。即縁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
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
縁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云。則
草木縁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
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
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 又應
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
等 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
如趣生體唯内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
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
同分。唯倶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倶舍等
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
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
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
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
有爲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
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
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説有有情同
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爲因。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
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
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爲之 又汝自言
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
欲分疎。實爲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
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爲徴*逐文外
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
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
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
説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
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爲
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
分亦然。體爲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
以造故名爲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
色。但以變礙名爲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
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
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爲他所造。同分更
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
法既不殊。何爲無同分 又體是能同故。
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
生。生體是能生。更爲生所生。同分是同他。
更應爲他同。汝以大大返徴。我以生生却
*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
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
同分不爾。此法何爲許然有 
論。若謂爲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
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爲因。起
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
唯與事業及欲同爲同分。不與眼等色・
聲・觸等相似法爲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
與爲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
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
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内色處 如
此徴*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説。無始宿習爲
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
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
也。衆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
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
今屬能同。衆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
彼別有體。分是因義。衆同之分故。今則不
然。不在外法内外異故 然大論等中。唯
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説外法之上亦
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説勝
所依處。非外無也。倶舍・經部然即許之。設
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
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説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説故至説名爲壽 述曰。薩婆多師
等引經爲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
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説名爲壽。命根解釋
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
之根 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爲命也 
論。此經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
非説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
離識無別難。汝説命根。非離於識實有。
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 煖是色法。前
破色中説不離識故今爲喩。不爾喩中所
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
一切色爲喩亦得。別取煖爲喩亦得。故不
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
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
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
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
持命 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
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
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
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今立
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
色 以衆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
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
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
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
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絶二位並有
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
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
情數。有情數爲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
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
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
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
因如汝命根。喩。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
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
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
入無色時捨故。阿頼耶識入無心時不捨。
能持種等。不可爲例 
論。若爾如何經説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
爲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
識性故。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義別説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
是一識義別説三。謂阿頼耶識相分色法身
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
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説之。非謂別
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
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
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説。但是一體。如
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
説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
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
煖應無 
論。豈不經説識不離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
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
而無有識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頼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
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頼耶。此
恒有故。所以有煖・壽 
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説 述曰。下第三卷自
廣説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爲界・趣・生
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
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
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
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 無色厭
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
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爲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
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
七。此阿頼耶識足爲界・趣・生體。是遍
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
眞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眞異熟。
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
此是眞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
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
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
雖生此識是増上縁。非親生故。此中據名
言種爲因縁。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
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
爲因縁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
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
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
八現行爲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
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
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
能説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
子爲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
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
壞。阿頼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縁及住持
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
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
持餘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
行由種力故生。及縁持法。不名命根。非
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
種爲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
根無所屬 若取現識爲根。即定屬意。何
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爲命根
故。是此中意 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
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
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説能持種
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
時決定故。故種爲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
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
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
名命根。故唯種是根 又解云。此識種子者。
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
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
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
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 雖知二解。或本
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
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爲死。取五根種者。
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 或命
根三界有差別故 或命根應非一。以種
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
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倶唯一種子體故。
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
爲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増上縁中。亦唯
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
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
出其有理。非但經説。且於三位中心等不
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
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
此爲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
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
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
礙於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無
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
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
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
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
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
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
心應唯有色 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
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
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
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
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
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
種 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
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
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
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
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
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
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
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
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
義心法通能厭。即説心法名無色。色法唯
所厭。故説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
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
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徴。論文雖復不
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爲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爲第二
假遮非實難 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
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
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
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
爲喩。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
塘等。然倶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
別法爲礙。非謂假實爲喩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
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
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倶爲勞
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
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
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刹那
心。熏異熟識成極増上厭心種子。以前諸
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爲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増上
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
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
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 此説因位初入
滅定。非久串習。故説滅心定前厭患種爲
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
能種子爲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
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廣説。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
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
果以爲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増上微微
心是 招彼異熟。即招阿頼耶識。依此本識
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
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而意欲説明
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
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
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
別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
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爲無想定等
故 前解爲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
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
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
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
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
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
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
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爲正。諸論皆説
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
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説自有
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
非眞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説名無想異熟
者。依眞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
非是總報眞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
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
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 就別
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
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
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於中有四。初問
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
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爲
之相。有爲。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
爲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屬能相。
顯法有此。體是有爲。是縁生性。非如白鷺。
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
善。不重言有爲。疑表有爲有。或表有爲
通善・惡性。今爲簡此重言有爲。又此之言
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
非無異法可説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
故此經但説三種 倶舍二説。初云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説爲相。生遷未來
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
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
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
安立。樂不相離。不説相中。又無爲法有自
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説。然經説住異。是
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第二師
説。即此經中住・異合説名住異相。住是有情
所愛著處。爲令生厭與異合説。如示黒耳
與吉祥倶 乃至廣説者。謂有爲之起亦
可了知。如樞要説 然今大乘。釋經説者
文各不同。或説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
行無常。或説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
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説三相。如
此經説三有爲相。或説四相。處處皆同有
何密意作此説 此説一相者。謂説生滅
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
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
瑜伽論五十二説。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
説爲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脱。本無今有生。
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説一謂即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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