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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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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倶有依。是識性
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爲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
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爲例均故。若此
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説八識皆
有執故。不可説執依第八識。第八識倶無
惠執故。非八倶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
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絶。
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
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爲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
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爲同法。
證有第七爲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倶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
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爲六依。彼二論所
立之宗因應倶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
必有倶生不共増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
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
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
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
令有依者爲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爲
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爲如五
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爲如汝聖道。無學
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
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
違過失 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
汝聖道・無學意識 故無第七。攝論・大論
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
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
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
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
他宗 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
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
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
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
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説三位無末
那者。隨何乘説染汚意無。非無第七識
體。如説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頼耶。非無
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倶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
佛地論説。及樞要説。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
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
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
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
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
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
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
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
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
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
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
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
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
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
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
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
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
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縁阿頼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
此識縁阿頼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
前第八未捨阿頼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
法見倶。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
我細故。故偏説之。此爲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縁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
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
何故第八捨阿頼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
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
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汚體少時無故。不
相違也。不可説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
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
心亦應名捨。染汚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
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
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
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
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
前位 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
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
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
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
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
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
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
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
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
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説也 
論。彼縁異熟識起法我見 述曰。此法執
心縁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
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説縁也。非人執
心不縁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説彼。非法執
心不縁頼耶。頼耶短故不説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
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
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
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眞見道
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
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説。
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
説。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 若
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
非法觀果 由此應説。隣近果者。如佛地
論説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
現前 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
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 然此中據初
解隣近果説。若約後義即果全論 又此果
有縁慮不縁慮。不縁慮者即滅定。縁慮者
可知 
論。彼縁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
智縁何法境。於佛地時縁無垢識等。即縁
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爲及眞如故言等。菩
薩見修道位。縁異熟識及眞如故 問若許
菩薩亦縁眞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縁眞
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眞見道。及
一切縁眞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縁如
不縁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
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縁第八。或亦縁似
眞如。其實唯有爲。通縁有漏無漏爲境由
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縁異熟等。等
眞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縁眞如。不名眞
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
故亦無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縁
眞俗。若在十地唯縁異熟。未能縁如。無
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縁眞如。
佛地論中第五卷説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
縁眞俗。前解爲勝 或第八未捨名。得言
縁頼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
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
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倶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
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
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 廣
初有二。初明二執寛狹。後明用・體同別。
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
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
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
即法我通。人我狹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
是杌等方執爲人。迷杌爲先後方人起
此中喩況理有淺・深。淺喩謂人是人執。迷
杌是法執。深喩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
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 問人
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 答不然。人
狹法寛。以法爲本故 難淺喩云。若執是
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
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 答不然。迷者
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
杌方爲不了 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
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倶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
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
於理。如一眼識縁青・黄兩境。二行相生。然
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喩不共執心。然
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
行執故 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
非二行二境耶 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
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
亦不倶起。今此不違故許倶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
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
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
二法執位也。此執寛故。初位必有此法執
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
執 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
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 頓
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眞見道説。一
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
觀故 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
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
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
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
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
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
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
執故 
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
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
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
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
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
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
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
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
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
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
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
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爲不行。有學漸
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爲不行。即是第
八捨其名也。能縁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
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
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爲證
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
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
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
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爲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
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説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
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
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
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
法執現種。説彼地地皆能斷故 若謂彼
説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
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
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
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倶在。何故唯
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
故。言法爲依者。此與何法爲所依也。第
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
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爲障令不
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
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
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 問何故上
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倶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
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爲染。
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
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
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
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
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
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増上縁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縁不攝。
皆此縁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 何者
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
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
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
中叙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爲三位解第十門
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文中有三。
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
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爲此問」
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爲量。二別以教理
爲量 
論。聖教正理爲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
隱經以理證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
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
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謂未來名
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
別體 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
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爲一切
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爲依。種子識爲
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
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 第七名意。
恒審思量爲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縁我境。
無漏縁第八・及眞如。果上許縁一切法故。
論言等也 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
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
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説名爲識 述曰。即是彼
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
能取諸境界。故我説唯心。然彼錯翻。次下
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
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 意二
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
斷・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
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
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説有平等
智。莊嚴論説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
説。第七非無 
論。解脱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
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脱義名解脱經。然
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
經等。並是爲阿含不攝。此經解脱阿含故
名爲解脱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
無明爲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
無性第一。世親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
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爲因。然今
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脱 述曰。釋頌後半
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脱道中。此意從彼
無間道斷已。解脱道中便得解脱更不爲
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
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
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倶起故。種已斷
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
體在。去來世有故。今擧共許則云非唯現
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
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爲極
成故 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
別 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
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衆・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
時有名恒 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倶。此即
前後有倶。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
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説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
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
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説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
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縁。意名二定別。無想許
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
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
後理徴釋 如縁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
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爲二。共・不共等。
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
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眞實。眞實有
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
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眞如即理故。然不共
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
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説 
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
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 初
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
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
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 覆眞實義者。
能覆眞如釋覆義。義如前説 障聖惠眼
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説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眞義之
心。無漏眞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説。此無明通
三性心恒與倶起。如次前説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説異生類
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説爲長夜。
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 無明所盲
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
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 惛昧醉亂恒
自纒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
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
無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
小乘等説經言恒者謂多分説。實理亦有不
起時故。今以違教爲彼宗過 
論。倶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
 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
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
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
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
明續故。經・頌倶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
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
六識身便唯染倶。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
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
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 若復有説。善心倶
轉等。若有説。染意倶有別善心等。料簡大
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
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
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倶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
説。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
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
無此失 何隨惑攝耶 此有二義。一云
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説。隨有多種故。
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云即隨惑。義説不正知爲我見。憍爲我
慢。掉爲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説至不説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
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
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説。不見不正知名我
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爲我憍掉名我掉。又
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
故。是爲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
説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説十根本煩惱。此
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説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説與四
煩惱倶故。不言與隨煩惱倶故。對法第
七説諸煩惱皆名爲隨前師可爾。若隨非
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
惱故。即此三種唯説是根本。純隨中無。故
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説四中至癡増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爲因依義。與彼爲依故名
不共。何故無明名爲不共 謂從無始際。
顯長夜常起 恒内惛迷。明一切時生
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
癡主自在義 
論。此倶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
此外人問。此倶見等非爲主故應名相應。
若許爲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爲
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爲主時。
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爲主義故。此義未
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
説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
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爲主故。今
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
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倶貪
不與六識慢等倶者方名相應。不爲主
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
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倶見等
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
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説之文
也。若爲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
爲主名爲不共。此倶見等不爲主非不共
者。餘六識中見等爲主時。亦應名不共如
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
是答此前師難文 並得合爲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
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倶
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
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
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
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 前師
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
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
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
之無明故名爲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
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
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倶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
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
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
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
名爲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説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
許此倶三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説無
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説此識不共
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
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
遍諸心。故偏對彼説。餘三名不共。論師理
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
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
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
者。一恒行不共。此七倶是。今此所諍。餘識
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
故名爲獨行。或不與餘倶起無明獨迷諦
理。此識非有
爲成此後所説無明
論。故瑜伽説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
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 五十八言
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倶。即令知與第
六識倶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
十倶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
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
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
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倶轉。或
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説諸隨煩惱遍染
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説等。唯是分別。縁
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説。即知彼文唯據此
一無明爲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
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
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
成故。所以不説。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
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増上是主。故
無此十時唯無明増。此隨小乘名爲不共。
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説
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
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倶有 述曰。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
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
彼倶有 
論。又契經説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
證六二縁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
部。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縁與此
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
許縁。世親唯説不共許縁。謂如眼識。以本
識・及眼爲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縁。若無第
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
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縁。二縁
即是根・境法故。故阿頼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倶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
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喩。下簡次第滅
意・反現本識・因縁所依。逆次第配。此爲宗
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擧有法
及擧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
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喩如
五識。此皆擧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説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
部救。胸中色物爲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説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識應
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
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
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
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説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
師救云五識無倶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
意識亦爾。所難同喩不成者 謂不許有
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
法難 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
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
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倶時 述曰。若説芽・影
必異時有非同喩者。心・心所法同縁一境。
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縁一境。如思受等
與所依心説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
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
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爲宗。以思等爲
難令同時已。方爲同喩例於根・識。不爾
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
生識 
自下第四爲總破前・後説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
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
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倶立
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
之 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
不攝増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
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
五轉識生所依説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
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喩。他不
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喩。所立不成 顯
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
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爲意根。彼是法處。非意
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
理不爾應外處攝。爲簡外處故置。顯自名
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喩但
可總説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
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
滅意等無間縁。今成倶有依。若不簡者便
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
有故。増上者簡因縁即種子依。若對餘宗
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擧五
識以爲同喩。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
七識與八・五識爲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
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
第七爲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倶時心所
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喩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
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
不可説 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
前。如極成眼等識喩。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
下喩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
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 答經云從
六二縁。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
亦意得生。爲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縁生。
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爲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
體故即不成。法但爲境即生心故。法無時
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説。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説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
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
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
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
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説名爲意 述曰。彼言去・來
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
破訖 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
如何言思量 雙問二家。如何思量 設前
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
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説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
過去無體假説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
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
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衞世
外道假依眞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
據理而説。不依於眞方有似轉。經部所
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爲意。就彼宗
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説存自就他難。今者
癈已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眞實義中
不依於眞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
中有眞・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説爲意 述曰。彼經部救。
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
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説爲
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
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
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
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
故。正名爲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
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
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
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
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
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
爲識 
論。又契經説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
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
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倶滅六識。六識滅同。説無第七
彼宗義故 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
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爲
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
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
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
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
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
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倶滅何
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
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
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
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
想。即是此中所説加行 界謂三界 地謂
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 等者
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
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
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
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
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
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
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
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
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説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
説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
心之義。二説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下第二文。
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
三破大衆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
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
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
者爲例喩 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
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
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
訶厭 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
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
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
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
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
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長時雖不
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
現在有無爲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小乘救言去・
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
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
不成我執 
次大衆部・一説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
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
正破大衆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
増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
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
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
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
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
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
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説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
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
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
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内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
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
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
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
 相謂相状。雜染相状。通三性也 由我執
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執我故。外行
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倶心無我執
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
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
是第七内縁行相。非必外縁 二云此我外
縁。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
此。擧由七生増明爲論。非實顯之。彼是
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
故。此解爲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縁外境生
故 
爲證此義
論。故瑜伽説至相縛解脱 述曰。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汚末那爲依止等。
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脱。此中通言
六識相縛。瑜伽等説第六相縛。彼據親生
識語。此約實由爲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
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雖
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
令六識等相縛不脱。若斷法執已相縛便
脱 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
亦有相縛 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
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
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縁生
如幻事・陽焰等。能縁見分諸心・心所。爲境
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
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
縛也 問相分爲見縁縛見名相縛。見分
自證縁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
何故不名爲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状
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
内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 非見分等體
非能縛。自證分等説非所縛。如前第二展
轉相望。互爲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
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爲相縛 答此亦
不然。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増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
有漏末那之所増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
故。有麁重故。不可爲例。即通三性皆有
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
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脱 述曰。無性攝
論彼亦言如説。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
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
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
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説故。此頌即彼文
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倶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
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衆部等。三破
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
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倶者方成有
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倶。應不成
有漏。以彼説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
故。縁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縁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
如兎角。故縛無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彼若救
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
在他縁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
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爲不得。故
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
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説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衆
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
部等不失増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説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
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
他惑縁。及過去縁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
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
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
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
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倶有。有何所以得
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
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倶生。由漏
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
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倶
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
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
行煩惱我執倶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
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
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
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
與漏倶起故名有漏耶。爲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倶故 述曰。此即牒前
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
等不倶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
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倶起
故。即他縁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縁他
境。各各別變故。若縁他縛他。便非各各變
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
言正表此法與漏倶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
名爲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
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縁縛。亦如前
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
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倶生
倶滅。互相増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簡他
身。不縛己 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
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
言縛他地。復不相増益故 倶生倶滅。簡
前後發 相増益者。遞爲縁相生義。正解
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
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
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
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
然。有學亦爾。有煩惱倶故第七未滅。餘識
之中必無煩惱與善倶故 
爲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
雖非漏倶。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
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
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
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
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説有六證。總結
前也。理第三文 
此説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説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
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
立於第七・八者説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説有六種。非謂盡
理 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於處
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
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
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擧頌
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
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
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倶起。第
七所依。第八倶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
明。可知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
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 雖有
九頌總束爲三段 一明初四門。即此一
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倶。次六頌是
三依止・倶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倶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
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
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
別故 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
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
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
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
説。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爲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
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
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
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説隨
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
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
故。對法等説依眼縁色似色了別。初句即
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
説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爲諸論依根得
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
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
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
 對法第二卷説。若了別色等故名爲識。
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
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
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
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
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 且如意識。如
何意中 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
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
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
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
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
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
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
皆以爲黄。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
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脱。
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三
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
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
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
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
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
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
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
隨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内法。根恒相續。
色即不然。不可爲例 第四助於根者。彼
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
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
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
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
爲他損色。如第六識倶無漏故。第七損
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
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倶有情數。非
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内攝故 隨
根五義勝。多説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
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
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
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
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
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説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
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倶有依。七望五・八
倶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
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
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
爲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
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倶
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
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
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
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
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
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
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
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
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
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
八得名意別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
能縁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
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
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
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爲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
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
能了一切法。了境寛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爲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
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爲法不
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
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
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
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
遂言了別也 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
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
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
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倶舍云。雖色
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
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爲唯凡有。通在三
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
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
未自在説。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
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
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
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
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
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
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
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
五識一一通縁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
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
不絶。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
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縁
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説至同類境説 述曰。彼第二卷
中菩薩品説。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
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
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縁一切皆無障礙
爲縁如不。西方二説。一云許縁。佛智通故。
二云不縁。名成所作縁事智故。准下論文
此解爲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説名互用
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縁一切境。擧所依根
顯能依識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
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
雜亂 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
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説。若據佛位
了觸亦名眼。此文爲證。二得名中。但隨第
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
樞要説 
論。佛地經説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
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
亦如彼説 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
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説。身化有三。一
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 語
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
化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
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説決擇有
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 賢劫經第二卷説。
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
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
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
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
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 領受化中作
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
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説現業果化現根心
等。然瑜伽説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
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説不化
心。依二乘等説。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
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
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説見分。然見依
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説 述曰。下顯不
説。共依下説。且顯不共依 頌中不説。一
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
頌文更不別説。此即會本文無説根・境之
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縁不明所
依。第二能變倶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
依不明所縁。以麁而且顯又復極成。頌
文略而不説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説 述曰。然所依少
別前已廣論。所縁別者義便當説。謂次下引
云眼識云何即是説也。宗明唯識故不明
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
顯故不別説也。謂如瑜伽等説。眼謂四大
所造淨色爲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
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繋。漏・無漏等。斷・
不斷等。有衆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説。此
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
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
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爲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
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爲識故 述曰。釋心・意・
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
爲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説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
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
縁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説依眼了色。
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
已 
爲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説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説
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
簡已轉依縁一切法。但言縁色等 見分
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
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
等。乃至廣説今此且據少分位説。非究竟
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
説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
六識自性。非爲前伏難有此論也 即第
三句了境爲性相。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
性 自性即自證分 行相即是識之見分。
縁相爲境。自證爲見之依縁見爲境。是故
總言了境爲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
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
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説 述曰。餘依者。即分
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
境立名。如次前説 餘了者。若自證分。如
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説。故
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説。雖後明四智。
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爲縁不
同 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
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説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
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
他力定・通所引。亦縁法故 又此應説三
界繋・不繋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縁境分
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説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
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
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説言是無覆無
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
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
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
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
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擧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倶非性攝 述曰。此擧頌答。即
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倶非者至故名倶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
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
攝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
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倶
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倶
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且何名爲善 
論。能爲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
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爲善。謂有漏善
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倶得樂果人・天所
仰。無漏有爲・無爲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
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
惡趣等。故並名爲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
世。非二世故不名爲善。是無記果法故。體
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 不作此
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
益故應名爲善。爲答此問故説彼非 
論。能爲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
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
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此違
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倶。今依大
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
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説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
要十一法倶。如不定地唯十法倶故。此擧
一聚總有爲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
返善亦爾。非必十法倶故。望聚爲論。不善
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
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倶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
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
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
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爲有種子者。
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
對法有爲・無爲・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
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
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縁威儀等故
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
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倶非。雖六識皆通三
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爲許同
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
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
釋難。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
縁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説又
非五識有二刹那相隨倶生。亦無展轉無
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
等。五識既無倶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
倶。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
聲非我所許。三性倶起。設縱許者定心可
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倶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
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倶生。亦
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
申倶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説五識善染必意
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倶 述曰。若雖導生
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
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
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説。設定
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縁境。及
種種所縁境意識故。二由此倶生耳識故。
故雖在定亦是同縁。故定不倶。如不善眼
識與意倶行。設聲縁至亦不能了。要眼識
滅耳識方生。故定不倶。無意引故。此師意
説。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
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説五識唯一念解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
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
同縁之理如下當解 
若三性不倶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
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倶轉。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説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
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説名倶。喩云如瑜伽
第三・及五十六説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刹
那。故言倶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
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説。一心刹那非生
起刹那。謂一處爲依止。於一境界事。有
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刹那。又相
似相續亦説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
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倶。善眼染七
自無記故。雖有三性。倶遮餘轉識三倶生
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倶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
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
證。五解違。此初二也 三性容倶。非一切
時皆必定倶。有倶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
已下爲理。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
少容倶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
無間依中説。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
倶。此如何等。如眼識縁善色至等流心
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縁。
雖亦縁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
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
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
意雖同縁。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
流多率爾少 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
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
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
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
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
有倶行故。得三性並 又解率爾・等流二
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
容倶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倶 若一向
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縁至
亦不縁聲 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縁聲
此前師意。今説一意識與五同縁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
雖必倶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
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
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説意與五同縁故定同性。
集量論説五倶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
不同性也。爲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説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
明此縁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
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
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
不聞如何出定 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縁
欲界聲等境也 六十五等説廣惠聲聞有
學・無學無色界心縁三界法。故得無違。六
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説。謂有行人若遇聲
縁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倶
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縁從定而起 或復
起者。即是耳識。此擧定中得起耳識 或
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述曰。此顯聞聲
非唯意取。顯揚論説種種意故。然彼耳識
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
一時聞故。意不唯縁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
若在定中唯意縁聲。耳不聞聲者。於此
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爲此
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爲聲故出定。明在
定内耳與意倶同念聞聲 破小乘等立
一量云。如汝所爲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
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
聞聲之定意識 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
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
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
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
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
同縁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説率爾等五
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
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
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倶
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倶有五者。
不定同性 
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説五識同時
意識同縁 
論。諸處但言至不説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
此會彼文。彼説同縁不言同性。故不相
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縁。不
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
如前論説。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
同縁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
 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
解 
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爲例不同
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説三摩呬多位餘識無
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説至依多分説 述曰。彼雖非證
然爲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説。
多分有二義 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
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
四識。非菩薩故 問如何定中意識倶受。與
耳同縁 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
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縁。
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 二解雖
復同縁。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瑜伽論説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
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 唯初二心。若
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 若
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説多分。若在定位。亦
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
何地之法 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
如第七卷尋・伺中解 又此定爲唯有漏。
亦通無漏 答文不遮二種倶得 又欲界
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
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爲能引耶 答初起
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
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
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
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爲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倶。能引
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倶 述曰。且散心位
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
徒義。如叙二説別抄・五十一抄説。然後
時引五識倶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
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
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縁諸處於五無
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
故。若與五識別縁唯縁法處。既無此心。由
此故知。集量論等五倶意識定現量者。必同
縁故。其量既然。耳倶意識聽教之時。但作
證解故必現量。五倶之意亦無法執等以
此爲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説。如別抄故。
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倶時轉。
如第八識與餘三性倶。以此爲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
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
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
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
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
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
應細拾文推其義理 三乘無學・菩薩後
得智中。何性六識倶起。然*今不能煩文具
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
者。如受中説。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
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爲彼
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
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
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
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
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寛遍
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
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
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
故。下文自説 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
故。縁起經説。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
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
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倶惠故。
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縁威
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
一説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
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
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
是上界繋。據意識中相似者説。或所變化。
似欲界故名爲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
異熟心攝。瑜伽自説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
説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
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
縁威儀。五識縁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
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
寛。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倶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
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倶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
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倶。初中
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
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
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 解
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
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義解心所總
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
爲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
 二與心相應。彼五説與心相應故。心不
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縁・事四義具故。説名
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
與五相應應名心所 三繋屬於心。以心
爲主。所繋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
故繋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 又初
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
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爲所。不屬心故。由此三
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
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
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爲所。
以繋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
句簡無爲。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
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擧喩已顯此
亦如是 
何故相應。唯説遍行等屬心。不説心屬於
受等耶。爲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
心同異 
論。心於所縁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
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擧。二
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
別分別。如言縁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
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説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塡彩 述曰。助成心事
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
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塡綵*綵於模塡
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
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説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擧。下
引證。彼第三説。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
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
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
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
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
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如彼論第三
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説名作意。所
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爲作
意。能縁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
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
承禀命明府。雖爲副貳取總相已。後
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
擧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
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
伽以作意爲初。此論以觸爲初。和合勝故。
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
謂可意・不可意・倶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
等損害・倶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説因相
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説。取境分齊相
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説。故想之
相言説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
倶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
中一一如作意説亦取別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縁總相 述曰。瑜伽説此言。
表心所法亦縁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
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
了別者説名作意。意説作意了此總相及識
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
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
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
行如大論説。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縁總相
等。顯揚十八有頌説此五・及心王取總・別
相 
論。餘處復説至徳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
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
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
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
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
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
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
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
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
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
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
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
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
同。以開合五見増邪欲解故。此與顯揚・
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
有故 縁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
即顯遍性・地等。唯縁別別境界方生。故餘
不例。如五十五説。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
下當知。或倶・不倶。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
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
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
流也 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
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 復説等言。
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
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
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
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倶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
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
三合六爲五。根本・及隨倶是染故合爲一
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倶 述曰。即彼第
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
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此中解言。謂一切性・
及地・時・倶。倶者即一切耶。謂定倶生故。處
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
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縁一切境
故總言時。地有二説。一云三界九地。二云
有尋等三地。此解爲勝。輕安不遍故。性即
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
如彼説。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
二。不縁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
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倶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
如次前説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
若如初説。從多分或加行等説故 染四皆
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
隨惑非皆通地及倶 以非皆通地等故。
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 後四不定
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
句受倶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解因位受倶。後解果位受倶 因位
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
如七・八。體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間斷
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
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増上出
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
境相。倶適身悦心。倶逼身迫心別也。故成
三受。或身及心。倶通適悦。倶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増減分別。次例攝
餘門。後辨三受倶義。増減門中從二至五。
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
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
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
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
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
受寛根狹。故論説苦受通無漏 一云五根
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
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
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説是無漏。
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説故。此苦雖
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爲無漏加行。仍爲未
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倶起故。非無
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説
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説十四一分
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
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
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縁縛故不説見
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
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
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
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
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
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説之。不可説
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
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
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爲三 述曰。非二。謂非
學・無學。五十七説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
説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
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
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
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
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説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説有四。
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
也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爲理者。五識
倶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
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
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
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
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見道惑
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倶故。憂唯二
性。故説苦根 
何以爲證
論。瑜伽論説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
也。五十九説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
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
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
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
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
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
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説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
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
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
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
惡行之惑。五十八云倶生薩迦耶見唯無記
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倶。非憂是
苦。餘三通二性 此五識中如何相状 今
以義准。依縁起經。欲界繋貪信所伏故有
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
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
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
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
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爲正應
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
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
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
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悦。名苦・樂。在
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悦。名憂・喜受。身・心異
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
逼迫・適悦倶無分別。名爲苦・樂。意有分別
逼迫・適悦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悦
二倶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悦故名憂・喜。在五識中
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 動者麁
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
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諸地不定
故應分別 
論。諸適悦受至恒名爲樂 述曰。下辨處位。
初明悦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
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
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
故 顯揚第二亦然 何以無樂。以彼適悦
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
論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
當知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悦五根故。
由動勇故。復名爲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
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
近分・根本二倶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
廣解。以安靜適悦故。無分別適悦故名樂。
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
説。以喜動勇。第三定悦安靜故是樂。然或有
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
本・近分倶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
悦。何不名樂。五十七説初門顯未至亦有
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
言非證有樂 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
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
言有樂。此説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
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
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説。相未明滿故
不説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
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悦根少
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
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寛故。
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爲苦 述曰。上解悦受。
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倶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
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
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説意識相應所有
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
苦者。何故不説 
論。瑜伽論説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
論有此文。且擧重者。意尚名憂。例餘
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
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次此
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説。五十
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
受説。五十一等説六識中受名爲*客受。謂
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
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説。如下自知。若餘
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
無捨受起故 
論。又説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瑜伽第五
五趣分別尋・伺。説地獄中尋・伺憂倶。然彼
唯説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
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説憂・苦
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
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
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
何故地獄無捨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
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
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
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
第二師説。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
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
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
獄相似。五十七説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
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
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爲苦所逼。
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
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 那落迦者。受彼
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
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
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
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
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説至廣説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説。此五十九文
論。又説倶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云
倶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
爾 
論。此倶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
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
説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爲境。二十二根中。
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説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説。
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
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
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
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
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倶
成八者。五根・意・命爲七。三無漏現定不成。
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
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
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
故 前師意。以憂根爲第八定成。苦根入・
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
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
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
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
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
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
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
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徴。四總結。此初也
 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
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
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詰。此
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
作法爲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
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
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
彼三無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説客受 述曰。三更徴有三。
一乘前徴。二別生徴。三擧例徴。下初也。後
師返問。所説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
知是*客受 
前師云。五十一説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
向苦。不苦樂受爲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
故知者 
論。應不説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汝以受依
容受爲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
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
絶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説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
受中唯説*容受。意中通説主識。主識即第
八。以第八識必受倶故。無異所以別作論
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徴。
且縱汝言依*容受説。如何説地獄定成八
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
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説憂根爲其第八。
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絶三時。如何有憂根。
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
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
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
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
絶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
位。更不別有悶絶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
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
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爲第八者。如憂間
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
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
無捨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
意。必定無憂。以苦爲不定。意中苦受即約
*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
以爲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
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
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
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説或具諸根。或復
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
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
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
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
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
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
此貪故。又若以爲縁故令其受苦須彼一
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
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爲彼受苦
縁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
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
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擧例徴
 意悦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
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
有第六識。此倶捨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
妨。對法等説眞於末位與捨倶故。或説
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
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説純苦處
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説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
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
等説。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説餘二
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
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
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又對法第
七等。説眞於意識與憂相應等 意慼名
憂者。依多分説。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
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説在意識嗔憂
倶故。瑜伽五十九説。彼五十八相應者。依
隨轉門・或麁相説。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
在意。一切倶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 若
爾六十六説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
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
實是食 
論。瑜伽論説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
十六 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衆
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
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
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説
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倶者。依經部師門。
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
故。亦隨轉門 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
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説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
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説爲憂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意識倶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
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説彼苦根爲
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
喜根。爲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
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
此説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説此義。謂彼論
云。如經説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
廣説。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
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爲有樂言便
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無故。
五十七説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
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
即苦名憂。義説爲二。即喜名樂二義説之
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
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
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
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
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
第四等説。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爲段食。資養
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
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
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
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
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繋・何地斷等
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
三。一擧。二證。三會 第六識三受倶・不倶
門。初師所説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
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
引六十三文證三性倶。定中通喜・樂受。率
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倶 述曰。此中所説
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説。
由斯理故三受容倶。即以五十一・顯揚第
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
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
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
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
引生名爲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
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
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
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
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涙下
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
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爲例 問八
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
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
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脱故。喜・樂受易脱。
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
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
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徳勝故。七・八二識
功徳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
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
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何得
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爲香。香
因闕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
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
無漏應言有 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
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
彼種類。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
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
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
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
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説 無漏八識應束
爲義幾師所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沙門基撰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
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説總勸教興。
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
爲一爲異。就此初中分爲五段。初一頌辨
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
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
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
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縁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
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
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
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
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爲二段。解
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
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説 述曰。此即總
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
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
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説者。今此説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
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爲
遍行 
論。聖教正理爲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
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
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
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説四者
擧觸爲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説觸
與受・想・思三法爲依。擧蘊勝故。即是觸
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説。即行蘊攝故 
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説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喩
經 
論。餘經復説至亦是遍行 述曰。經復説故。
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
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
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
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
亦前四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
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
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説
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
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
諸識起時必縁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
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
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
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
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
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
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
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
青非非青所縁。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
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
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縁。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
因等。等者等取邪・倶相違相。如第三卷説。
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説 述曰。結上所明。
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
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説有。餘
欲等五經不説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
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説。其餘非遍行
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
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
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
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
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縁事境至次初説故 述曰。釋第四句
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
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
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
總非遍行 
論。云何爲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
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
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爲業 述曰。然勤依者
如此下説。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爲欲依。
欲爲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
通三性。即唯善欲爲依。今又解。勤者勤劬。
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
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
欲爲依。非唯善勤。下文説欲能起正勤。前
解爲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説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
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
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
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
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
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
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縁可厭事欲既得
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縁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
云。此不縁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
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
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
位。即是縁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述曰。可厭之處
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倶通。全
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
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
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
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
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
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
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
彼也。即縁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
體寛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
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
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述曰。第三師。所
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
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
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
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
隨因・境勢力任運縁者全無欲起。餘皆欲
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
中。第三最勝。境稍寛故。即七・八識無欲理
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説要由至爲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
薩婆多説。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
方取所縁。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
心欲爲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説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縁。
如前已説。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
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説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
經亦説愛爲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説欲爲諸法本
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脱堅固
究竟涅槃 
論。故説欲爲至勤依爲業 述曰。經中所説。
説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爲彼本。通三性
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
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
善事。此即説欲爲諸善法本。如説信爲法
本但是善因。欲爲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
五。謂一切法欲爲根本。乃至出離爲後邊
等。故對法・顯揚皆説勤依爲業。欲通縁三
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
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爲業 述曰。此判文等
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
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
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縁。於所取境審決
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
者教示。或是言説。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
理。非謂四諦眞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眞
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
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
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縁
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
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
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論。有説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云。
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
異計説。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
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爲勝解。即疑心中
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
境能縁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説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
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
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爲増上縁皆不
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
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増勝力故。發起心等。
不爲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
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爲勝發起
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
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
解應自無力爲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
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
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
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爲勝解相。故疑心中
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
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
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
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云何爲念至定依爲業 述曰。故四法迹
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
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
但受彼類。如無漏縁染汚心等。即近親取名
縁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縁使
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縁有爲無漏等。名念
彼體。縁眞如等。名縁彼類名等。無分別智
縁眞如時。名縁彼體。初起一念名縁彼
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
故。名爲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
者。由多増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
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
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
縁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
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説涅槃等名而起念
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
聞心散慢縁。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
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
生念 
論。有説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
不説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
有説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
復説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
爲後念因 
論。彼説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
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
有彼類亦爲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
癡等爲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
如自證分爲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
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
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
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
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爲後時有憶念
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爲
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爲定至智依爲業 述曰。能生智者
此多分言。或淨分説。非謂一切。即如定後
起癡心故 
論。謂觀徳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
依教而縁。證解所縁心便明淨。由斯遂有
無漏智生。能知所縁徳失等相。約四法迹
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
非是定心唯縁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
或一刹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縁定即得
生。非要前後唯縁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
爲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縁
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
取所縁故有定也 
論。若不繋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
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縁。
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
倶。如前第五卷説。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
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説爾時至應説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
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
詰彼曰應説誠言。誠謂誠諦。虚言説有理
未可通。應縁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
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
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
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縁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
令刹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縁故遍行攝
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
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縁此復可更
縁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
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
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
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縁不。彼
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
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縁必由定有。心住
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
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縁慮。縁慮之事心
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刹那住境亦爾。若
縁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
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縁故 述曰。彼復救言
令心取境名之爲定。復難彼言。令心取
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説。如須正
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論。有説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
以經三學中説爲心學。靜慮支中説爲心一
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説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
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
故説爲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
七覺・八道支中別説故。定非即心。如念・惠
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爲
喩。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
一廣闡 
論。云何爲惠至斷疑爲業 述曰。此説勝惠
故言斷疑。疑心倶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徳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
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
皆無。以邪見者癡増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
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
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説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
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説爲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
智・六足倶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説爲大
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爲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説故。汝
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爲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
行。如前引經。説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
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説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
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
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説。
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
作用轉。五必倶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
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説四境能生欲
等。如何此五定可倶生。又若有境非曾所
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
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
必不倶。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
相増説。謂欲但於所樂境増。故偏説之。
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
或倶不倶。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説四一切。
説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倶。
未必倶故。若言欲等行相不倶増故彼不
説倶。五體既倶有。彼處應説 
論。又説此五至非定倶故 述曰。五十五説
此欲等五縁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所縁四境能縁欲等。非是倶故。論説此五
依四境生。若境不必倶。欲等未必並。所縁・
能縁各各非定倶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論。應説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
縁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
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
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
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
唯起專注 問定・惠境同二必倶有。何得
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爲欲攝斂
麁動心故。專注繋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
但學縁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
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
本論言定縁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縁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
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
聞説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
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縁。繋
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縁之境。從前加
行位。説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
或所觀境多定・惠倶。此愚昧者雖無惠數。
從餘多分故説定境名爲所觀。如欲界中
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
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
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
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
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
謂掉擧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
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
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説於境
但具二義。故説起二。今説或於二境起二。
即以所樂爲初合餘有四。今論但擧欲之
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爲初合起欲・解。以所
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
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 次以決
定爲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
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
所觀合起解・惠 次以曾習爲初有二。
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
合起念・惠 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爲一。
今論有三。擧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
有十个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説於四
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爲首合餘有六。論
但擧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
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
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
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
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
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爲首
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
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
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
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
三也。此中但擧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爲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
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
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
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
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
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
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
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擧後一初一。一一
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
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説皆
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
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
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擧麁顯。
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
倶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
非必定倶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説 述曰。此七・八識
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説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
或五倶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
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
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
五識縁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縁故無欲。欲
縁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
運縁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
刹那恒取新境。不縁過去故境而生。無有
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説。自
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
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
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倶時意識相
應智説爲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爲所依。
智爲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
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
若上意識増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縁
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
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
無欲也。五識雖無増上審境如第六識。由
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
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
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
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
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増上。皆意引
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
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繋念恒於一境之定。
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倶也。
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
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
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
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爲等。此
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爲等引。二
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
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
爲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
從前加行得名。名爲等引。等能引故 其
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爲等持。
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
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
至此等位名爲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
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爲等至。
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
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
至 
論。雖於所縁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
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倶。
由此大論六十六説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
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説。既二識有惠故。
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
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説
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
倶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
識數間斷故。但説意倶之者。多分妙觀察智
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
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
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
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
夫許佛亦縁三世起。故知有念縁曾受境
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
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説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
也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
倶。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
苦。欲縁所樂故非二受倶。又五識中無此
等五。欲非苦倶。受如前説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
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
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
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説。
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倶也。瑜
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説憂根於無上法思
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倶也。證
憂餘時亦得倶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説故 述曰。此證苦倶。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説意
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
欲苦倶 
論。論説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
瑜伽五十九。説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
境故必欲倶。亦知欲數苦・憂倶也。即答前
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倶何咎 述曰。如前已説
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
設説五識無欲等。故説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倶至義如前説 述曰。此説正義。
五識並有。已説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説四
與苦等倶。並如前説。有微細解等。五受相
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
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
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
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
倶・不倶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
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縁世・無爲別故不
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
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論第六
論。已説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
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
答。初頌。後釋。即爲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説
勤。此中根後方説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
第。信爲欲依。欲爲勤依故。此約立依以
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
故不同也 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
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
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倶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
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
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倶舍・雜心等説善
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説
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説別有厭等。
法救等不説。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
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説十三唯
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増減
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
必遍善。下雖更説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
十一故 
論。云何爲信至心淨爲性 述曰。次下第二
出諸善體分爲八段。合慚・愧爲一。三善
根爲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
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
等不別分別。唯此説之 實・徳・能三是信
依處。是境第七 深忍・樂欲是信因果 心
淨爲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爲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
揚説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
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
他故。趣善道。増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
對法論説。樂欲所依爲業。即是彼第九云。
信爲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爲論。若言通
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
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
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
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
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
亦非諦故。爲信虚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
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徳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
有漏無漏・住持眞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
如眞淨故。所餘是此眞淨方便亦名眞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
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爲得
有爲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
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
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
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
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
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爲證。有爲善
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
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徴起。於中有四。
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
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
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
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
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爲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
也 
論。此猶未了至爲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
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
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
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
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倶淨法。隣
近釋者。淨與心倶故。爲難同令淨。亦慚等
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
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
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
非不善。由此信等倶故心等方善。故此淨
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
善。體非淨相。此淨爲相。故名爲信。唯信是
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
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喩如水精珠
能清濁水。濁水喩心等。清珠喩信體。以投
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
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爲相。但以
修善・羞恥等爲相。此信以淨爲相。無濫
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
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爲相 述曰。此第二義。
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
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
等令成染汚。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
鰍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
汚。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
爲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説信者愛樂爲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
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縁 述曰。論主難云。
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
欲。欲縁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
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
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
及爲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
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縁
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
信所縁 
論。有執信者隨順爲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
或是大衆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
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云。
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
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
故 
若彼救言二倶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云。
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
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
知心淨爲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
以忍可爲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云何爲慚至止息惡行爲業 述曰。下第
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増上及法増上
羞恥過惡。即是二縁。今此乃顯慚之別相。
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徳者若凡
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
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
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爲所依。由此故
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
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
生自尊愛。増上於法生貴重。増上二種力
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
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
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爲愧至止息惡行爲業 述曰。依世
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
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
對法但言羞他爲體。顯揚即言於世増上。
即是縁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
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
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
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爲世人
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増上力。所以乃止
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説爲體 述曰。下總解
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説。三釋外問。四
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
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説爲二
別體。彼雖言他・自増上等。然是起縁非是
別相 
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説
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
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
爲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
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
有此倶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
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
別可倶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
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
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
十五等説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
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
可倶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説十遍
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説。至下當知。故知
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
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徴。六釋。
此問也。若崇重善爲慚。唯縁善故。輕拒
惡爲愧。唯縁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
縁既有異故。應不倶生。彼此二失既同。何
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縁自他故。不同
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縁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
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縁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隨縁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
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
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縁。
所縁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
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
二故得倶起。此中非是二所縁故二必同
縁。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説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徴。我
前所言亦有不縁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
自及他。功能異故。許倶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
慚・愧倶以羞恥爲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
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
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
然。有二別相所縁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
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
名他。内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説此二
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
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
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
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
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
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
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
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
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
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
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
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爲善根。今
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
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
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
無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爲業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
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
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爲縁之因
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
皆是業具。無著爲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爲業 述曰。苦謂三苦。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
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倶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縁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
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
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
非要無貪縁有・有具。無瞋縁苦・苦具。故
遍善心。如慚・愧説。貪通三界發業。潤生。
總説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
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
重處爲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爲業 述曰。此略也。無
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
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説。
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説。報・教・證・智決擇
爲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
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爲生得。生便
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縁教生。從境爲
名故。思能引證故。説思爲證。證是修惠。是
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
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爲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説於惠。
餘四別境善中不説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説 述曰。爲顯善品
有勝功能。増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
惱中見用増勝故別説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
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
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
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
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
捨等爲過故 
論。論説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
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
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説大悲以彼無嗔・無癡
二法爲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爲
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
無漏等根所攝。彼説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
攝。不攝悲故。此爲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
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爲體故非根攝。至下
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爲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
不害以無嗔爲性。此以惠爲體故。若許無
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説十一善中不放
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
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説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
惠爲體者。擧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
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倶時。或是別念。此
是等流・増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
以忍樂即勝解欲。擧信因果以解信故。無
癡亦然。以爲同喩理必應然。以四惠爲因
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
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
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
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擧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
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
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
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
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
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
此因縁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
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爲體。論
從無嗔説爲非根。實是根攝 若爾即三
念住等亦爾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
以無嗔爲性。今從無嗔説根所不攝。念
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
惠故 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 答世
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
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
見惠分説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
爾 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 故後師爲
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爲業 述曰。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
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
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
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爲業者。對
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爲業。彼釋云。滿善品
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
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
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
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
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
故。非要聖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倶可勤苦。然此中言何
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解有
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念
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増長。望諸善品。皆
名爲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 進謂進成
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
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
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
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
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
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説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
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
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
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
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
其心自策勤也。次爲證得不自輕蔑亦無
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増勇
鋭。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
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徳等名無退。經名堅
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
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
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
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
修曾不足。從喩爲稱 
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
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
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爲五
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
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
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
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
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
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説。然十八任持
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
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
第九等解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
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
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
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
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説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
四道爲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
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爲業 述曰。亦牒頌解
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
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
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
惛沈一法。然對法説除一切障。顯揚云除
麁重。然對法第十説亦同之。彼約通障。此
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
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
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
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説此
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爲業 述曰。下有略廣。
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
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増長。體是四
法。約別功能假説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
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
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
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
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
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
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爲劣。此
四法中三法爲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
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
之依。即非勝也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徴。六
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
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
用以四爲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
説。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
出防修爲難 
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
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
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
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爲
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
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
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
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
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
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徴曰。
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爲善法依。
依是根義。如何説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
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
處。持令増長。若能遍策發驅録一切善心
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
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
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
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
取一境。不乖返縁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
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
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
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
故此中以無貪爲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
爲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爲首故。從
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
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爲業 述曰。行者行蘊。
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
也。亦以四法爲體。別正對治掉擧。體性靜
住爲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
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
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
等性故。即擧通障。此擧別障 平等正直
者。對法云。由捨與心倶離沈沒等。初心平
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
用。廣如彼説。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
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
間道。此捨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雜
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説此雖同
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
住。義説前後。依此二用互増之時説其相
也。此間據別障掉擧等取餘法。不同對法
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
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
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
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
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
寂靜爲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
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説。此亦
應爾。就勝而説。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
揚云。如契經説爲除貪憂心依止捨。此
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倶亦有捨
也。然煩惱倶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
相違返。説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説
故。唯約無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爲業 述曰。此總擧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
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
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
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
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爲斷命。
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
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
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
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
衆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
瞋爲性。悲以不害爲性。今此二翻約麁
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
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
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
爲體。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
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
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 答爲顯功徳中
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徳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爲性。
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爲顯功徳別故。
別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徳依聖人勝。
於聖人身佛爲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
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爲顯極勝功徳
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
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爲善根 答拔
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説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
正理論等。説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
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
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爲損惱。體性賢善
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
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
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
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
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
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
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
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
爲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
有別。然非實有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
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
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
義別説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
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倶至不増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
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倶
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衆名中。不説
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
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
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
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
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
言顯不同欣與欲倶故。此忿等不然。
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
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
説・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
等七法 
論。厭謂惠倶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
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
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
應之言前厭惠倶。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
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
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
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
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
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
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
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説是癡分。起必有癡
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爲
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
言癡分。不説爲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
癡。癡故然也。前解爲勝。雖無論文理故勝
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
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
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説可知。
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爲業。即此中第三慚
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
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
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
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爲體。
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
是正見。不疑説爲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
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
不信・懈怠・惛沈・掉擧・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
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
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
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
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
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
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
通三性。不翻爲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説
是癡分者。所以不説。前忿等即翻入善。以
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
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
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
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
相翻。如捨治掉擧。掉擧相高。捨相靜故。亦
得通治。以掉擧是貪・癡分故。又説性對治
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
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
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
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縁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
何縁前説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
煩惱中。十一別翻爲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
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
相用別者別立爲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
不立之。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
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
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倶 述曰。根本中慢等
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
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増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
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爲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
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
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
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
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
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増障於此。故
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
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説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説 述曰。失念・散亂・
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
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説。餘慢等七・
忿等九如前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徴責多
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爲染多淨少。
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
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
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
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
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
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
事體既局。隨染増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
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
説。善法多説。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説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衆
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増勝
遍染故。説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
無愧。増勝猛利故説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
法。遍染心故所以説之。餘法或非増猛。或
不遍染。故此不説。此如下隨煩惱中説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
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
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
通六識。如害翻爲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
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
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説
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
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
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
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
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
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 若爾不害
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
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倶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
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
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
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
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縁定
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倶
以羞恥爲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
定不倶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
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離
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
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
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縁無相
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
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
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
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説十遍
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
心。以何爲證 
論。論説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説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
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
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
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
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
倶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説有如是之
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倶起。此意總
顯未必倶時。非必不倶 
後別但破説不倶時。許倶之時不是破
限 
論。有義彼説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
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
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
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
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説故 述曰。此之二法
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
他増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倶起遍善心
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
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
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
倶。深爲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
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
體非無漏説爲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
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
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
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
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
有捨・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擧。
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
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
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
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
心。但説大悲不害爲體。豈餘善位遂亦無
也。理必應倶。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
説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説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増。止染時慚・愧増
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増。縁有六非一
故。説彼彼増言。作此此説者。依決定時等
信増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
此此説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應説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
不無故。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説至増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
十九末説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
定地之中増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増十
一 
問此言定地増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
總。下子段異説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
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
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
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
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説信等
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説言通。一
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説彼倶起。十恒倶
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
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
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倶定等。彼云
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説。非
説無欲界輕安。如説無色界無色。彼非
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
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
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
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
説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
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説通一切地 
論。説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
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
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
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
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爲勝。此
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説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
即第六門。皆説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
體散動故。此師即説。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
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
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
此五識成事智倶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
宗。後論自倶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
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
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
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
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
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説因
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
爲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倶必有輕安
故 若作此解。違前所説欲無輕安中第
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繋。有輕安故。彼
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説之爲無。據
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
文但對彼初師説。非爲盡理 第三又解。
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
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倶
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
輕安餘得五受倶。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
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
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倶故。然菩薩後
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
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
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
言輕安倶。輕安倶時怡悦五識。苦受逼迫
五識不倶。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
安倶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
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
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説。不定
四者彼中自説。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
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
界十倶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説。此
據別境五倶起時。可得爲語。然彼有時一
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
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
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
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
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
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繋
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
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
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
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
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爲
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説十四法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
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
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説
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爲前六。其信
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爲後六二非
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擧唯善後六爲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
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
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
法斷縁縛名爲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
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爲證。善
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
如下縁生中説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
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
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
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
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
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
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
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
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
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縁生中不
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縁縛斷。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
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
何地縁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沙門基撰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
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
後。如文可知 
次擧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説癡
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
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
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
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
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
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
隨煩惱。雜集第七説。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
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
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
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爲貪至生苦爲業 述曰。自下第二
門也。釋六爲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
逐難辨 云何等者。雙問體・業 於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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