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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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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
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
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
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
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
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説犢子外道歸佛出
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絶。今時此部是彼苗裔。
遠襲爲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
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
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
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寛於瑜伽。彼無第三
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
子如倶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説。然薩婆多
等。叙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
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爲有
離蘊計爲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
皆縁五取蘊故。縁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
大乘。説有離蘊計爲我者。如瑜伽等説。然
亦釋經一切皆縁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
據影像相分爲論。必須有故。所縁縁體非
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
今大乘影像而言。縁無心不生。本質而説。
縁無心亦起。薩婆多説縁有心生。無即不
起。經部師説縁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
一念即倶得縁。獨無不生。倶無得起。故三
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
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
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
常。故爲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
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縁
蘊而起我見。得爲破也 
論。又内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
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内諸色
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
屬色皆名内色。唯破内色我非計外我者。
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衆縁故 述曰。自下破餘
四蘊 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衆縁者。籍
縁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
續故。待衆縁故。喩如燈聲 此既二因。
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爲量破。
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爲實我。
説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
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沙門基撰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
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
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
總爲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爲量。理亦不遮。
因明之法遮他爲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
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爲實我。此兼遮計。
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
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
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喩。因如所
標。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
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虚
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倶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
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
有體。非常無常。如倶舍論二十九卷叙難
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
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
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眞如。眞如依蘊
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
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
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
故以爲喩 
論。又既不可説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
法藏。三世・無爲・及不可説。彼計此我非常
無常。不可説是有爲無爲也。今者論主
以我非我而爲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
應不可説是我。許不可説是有爲無爲
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
倶句。他宗亦説我非倶句。不可説是我非
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喩。今破是我兼説
非我。應定説是蘊。不應説非蘊。又量云。
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説。許
不可説故。如有爲無爲義 今者文意不
令隨入我非我倶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
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爲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
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
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
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縁
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
者。意問僧佉。彼説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
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
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
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
體性倶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
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
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喩。彼
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
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
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
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
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
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虚空。
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
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倶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爲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
雙破前説。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
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
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
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
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虚空・眞如此
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倶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
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
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倶無。十句説故。
離繋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
諸所計得解脱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
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兎角等。
虚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
非實有。故彼眞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
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
假説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
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爲
難 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
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虚空
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
如兎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
有受者用性便爲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
我應是實我。但言兎角無唯受者用。不言
兎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
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縁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
亦總徴前内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
我見所縁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
非我見之所縁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
云。汝能縁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
見故。如縁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爲之。
如縁眞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眞如之
解。得成縁如。縁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
作我解。何妨得縁我。縁如之心雖不作
如解。眞如仍名如心縁。我見雖不作我解。
其我應名我見縁。故爲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
我見所縁。量云。縁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
知故。順所縁故。如縁色等心 外道小乘
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縁
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
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縁眞心作有
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
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讃無我 述曰。言至教
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
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
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讃無
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爲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
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
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
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
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縁故。我見
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
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縁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
總破前師。不須別説染淨之惠。但汝所説
縁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爲量
云。汝縁我之見。不縁於實我。宗也。有所
縁故。因也。如縁我外色等之心。喩也。文
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
不縁我生。如僧佉説吠世史迦作者我見。
不縁實我生。是横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
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横
計縁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
是縁我之見。皆不縁於實我生故。不須
分別。此破能縁不縁我起 
次破所縁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縁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
我見所縁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縁故。因也。
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喩也。宗中如前亦應
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
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縁影像自心相
分爲所縁縁。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
縁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
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説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
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倶生。若作三科
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
如是所説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
三。第一標執擧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
即初也 總擧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
説。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
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
倶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
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説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論。一者倶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
身倶起名曰倶生。後横計生名分別起。下
別釋之 
論。倶生我執至故名倶生 述曰。自下別釋。
先釋倶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三。初釋倶
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内種起。
與分別縁別 恒身倶者。解其倶義 而
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爲實我 述曰。上總釋倶
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縁第八者。顯所縁
境 起自心相者。顯縁第八不親著也 
執爲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
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縁恒具
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
第七。略有二義。一縁少故。謂眼・耳・鼻等。意・
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縁少故。若加
等無間。及倶有増上即更増之。所藉縁少
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縁多少
説。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
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
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
爲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縁第八七
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
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説名染無記。若從
本説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
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爲常一。不稱境故名
爲執也 不稱本質名爲執者。五識亦應
名爲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爲相。若約所
執。當情顯現亦名爲相。縁第八者。即是本
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爲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
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
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
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倶生我見之境不縁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爲取。蘊從取生。或
能生取。故名取蘊 今者大乘如對法説。
欲貪名取。唯貪爲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
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縁蘊總別顯執行相。
總縁五蘊爲我名總。別縁五蘊爲我名
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
別故。第七識中唯縁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
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
唯託第八爲相。擧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
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
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縁不著妄生我
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
有非無本質。是倶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
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
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
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縁故 是倶
生義。故名爲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
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
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
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
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
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
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
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
修。若數斷者斷道倶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
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
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
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
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
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
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
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
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
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
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
道方能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
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
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
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
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
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
斷 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
細 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爲麁。難易麁細。
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
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
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
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
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
品等。此中所説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
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
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
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
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
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説。其實菩薩亦法
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
斷彼不能故。此説無間非解脱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
文亦有三。内縁必藉。兼藉外縁。故於外縁
説於亦字 非與身倶以來。顯異倶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謂邪教
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自
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
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
能横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
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
七二倶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爲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
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縁邪教至執爲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
餘義如前。心所變相衆同分攝。隨其所應
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爲本質起自心
相。二重如前。不説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
説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
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
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眞見中有無間・
解脱。無間道斷。異解脱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脱道能斷麁重亦名爲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説。雖有三品斷。望倶
生者總名爲麁。行相猛名爲麁。初聖道除
名爲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説言生空斷。
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説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
總釋二執。合説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
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
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
即・離有無。隨義應説。從麁至細展轉推故。
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爲本質。並是此攝。能
縁縁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
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
等。我無所依蘊故説爲無。倶生定有。分別
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
無 
論。自心内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縁也。不
問即・離計爲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
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縁蘊。此
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爲我 述曰。結成前義。
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縁此爲我。義顯大乘
親縁。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縁縁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
解内心相對我有無。内相依他縁生故有。外
境横計故定是無。論。故契經至説五取蘊
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内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 婆羅門者。淨行
種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餘三姓。或等所
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 五取蘊起。所計境
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
假設外徴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
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
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温習文史。
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
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
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
無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問
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
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
性未變爲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
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
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
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
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
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叙計
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
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
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 
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
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
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
計體不離於用故爲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
與一切法更互爲縁宿熏習力。有憶識等
事故無失也 更互爲因等。能所攝藏也。
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
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
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
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
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
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
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
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
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虚空等。諸
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
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
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 若破
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爲變易故
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叙正義。
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縁力等者。謂由七
識熏習種子因縁力故。阿頼耶識生於諸趣
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
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
種子因縁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
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
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縁力
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
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
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
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爲
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
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
故。如虚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爲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
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
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虚空等 既非苦惱。
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
無爲。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
所言常爲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叙正義也。
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
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
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爲我 述曰。總結前非
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
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
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 或有三。初
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 或分爲四。
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
外道。第四解彼二執 或分爲五。初外道・
小乘略共爲問。徴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
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
執分別倶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
外道・小乘略共爲問。徴法非有。前所計我
識内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
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内可有。有似法故。但
識外無。爲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
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
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
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爲五段中。
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
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
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
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
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
二總束九十五種爲四句破。於初別破十
三計中合爲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
數論也。文勢有三。初叙計。次破執。後結
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
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黄赤。鬢髮面
色並黄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黄赤色
也。時世號爲黄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
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爲
雨。雨時生故即以爲名。其雨徒黨名雨衆
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爲數。即智惠數。數
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爲數論。論
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
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
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撃王論鼓求
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
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
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
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
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
總略爲三。次中爲四。廣爲二十五。彼論云
略爲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
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爲變易 自性者
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
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爲自性。若生大
等便名勝性用増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爲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
大等故名爲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
易而非本。一説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
總十六諦。又説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爲變
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
説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説并五
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
非變易。謂神我 諦廣爲二十五諦者。一自
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
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
位開爲二十五諦 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
爲生因也 
答三徳合故能生諸諦。三徳者。梵云薩埵
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
此名爲*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
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爲闇。鈍闇之闇。
三徳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
麁・黒。今云黄・赤・黒。舊名喜・憂・闇。今名貪
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 外人
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徳作
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爲。答曰爲領義故。
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
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
性本有無爲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
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増
長之義。自性相増故名爲大。或名覺。亦名
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
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
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説我慢生五
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
一物名之爲空。非空無爲。空界色等。五唯
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説慢但生五唯。五唯
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爲我受用先作五
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
説。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
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
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
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
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
得於觸。此中所説約別成義。有説五唯總成
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
等根亦皆總成。爲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
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
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
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
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
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
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
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爲之。前取總皮。今
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
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爲體。有
説。此是肉心爲體。神我以思爲體。故因明
説執我是思。三徳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
亂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
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脱。
今破彼法顯三徳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
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徳
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
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
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爲無常。初從自性
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
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
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
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
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
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
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
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
初也 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
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
喩云。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
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
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
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
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
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爲喩。然彼所計大等
諸法。一一皆依三徳所成。三事和合能成
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
餘處中假説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
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
言三徳所成爲因。無同喩過。今但總言多
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説爲
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三假等説。相續
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
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
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
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説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
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
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
破假。故得爲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
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
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
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
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
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
現量所得故。故得爲喩。彼宗現量。即五知
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
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
眞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
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
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
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
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
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
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
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
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徳
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爲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
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
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
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
同喩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
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
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
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
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爲量亦爾。就彼所
執故以爲喩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
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
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
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
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
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
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
此處變爲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
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説和合共
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
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
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
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
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
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
如不合時 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
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
爲喩 返爲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
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
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
爲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
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
事。體應無別。説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
成相 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
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
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爲一
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
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
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爲喩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
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
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
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爲難。三事和合
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
是一。如金轉爲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
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
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
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
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
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
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
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
計非成一相 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
成大等時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説三體
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
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
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
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
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
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
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
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
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
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
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
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
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
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
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
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説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
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
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
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爲
難亦爾 又徴。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
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 體應見
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 三事總相。若有
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
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
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
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
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爲一 述曰。下有五難。
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
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
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
色。此中一一更互爲量准爲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
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
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爲一量
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
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
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
更難三徳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
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
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
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縁闕一不成者。何所
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
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
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
如本相。一一爲量。或總爲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
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
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
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説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
是則大爲因。慢爲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
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
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
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
故。以互爲喩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
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
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
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爲大失 述曰。前違現
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爲有 述曰。總結彼
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
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
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
跡山藪。夜絶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
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
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
爲食。先爲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秕
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
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 亦云吠世史迦。
此翻爲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
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衞世師。或云
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
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
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
無惠目。乃觀七徳授法令傳。一生中國。
二父母倶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
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
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
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
頭有五角。其人七徳雖具。根熟稍遲。既染
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歳伺其根熟。後三
千歳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
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
千歳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
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虚迎
往所住山中。徐説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
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
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爲
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
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
一實・二徳・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
八無能・九倶分・十無説 列別名者。實有
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
八我・九意。徳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
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
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
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
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
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
體是。一實・徳・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
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
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
許有多。實・徳・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
倶分亦多。實・徳・業三各別性故。無説有五。
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
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
色・味・香・觸名地。以徳顯地也。若有色・味・
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
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爲。
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倶不倶・遲速。能詮
之因。及此能縁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
之因。及能縁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徳。
和合因縁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
九徳。不和合因縁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
以徳顯其實體 諸徳體者 眼所取一依
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縁之因
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
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
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
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
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眞實極微
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
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名
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
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
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倶
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
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
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
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
有他縁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
生之離名爲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
實。遠覺所待名爲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
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
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
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
了相生名爲現量 此宗意説。眼根舒光
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
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
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
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
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
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
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悦名樂 逼
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
瞋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
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爲重性 地・水・火三
流注之因名爲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
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
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T030607;擲等業所生勢用
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説作因名勢用。
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
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
縁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爲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若於上下
虚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爲取業
 捨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
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
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徳・業體性非無。
能詮能縁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
法同有故名爲同。倶舍論云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徳等心・心所因。
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
物。實由有此異於徳等。故名爲異 和合
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縁
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徳・業三或時共
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
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徳・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
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
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 倶分體者。即
實・徳・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倶分性。地等
色等別倶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
當舊所説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
 無説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徳・業因縁不
會而未得生之無爲體。二已滅無。以實・
徳・業或因勢盡。或違縁生雖生。而壞之無
爲體。三更互無。以實・徳等彼此互無爲其
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徳等。隨於
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
爲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
爲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説名無説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
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徳・業・及異・
有能・無能・倶分・無説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
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
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
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倶分六句是常。
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説是能作・所作事故。
實・徳・無説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
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
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
是常。二十四徳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
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徳是無常。其
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
引文。故十四徳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
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
火合爲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爲
因。從前同類爲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
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
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
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
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
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
通常無常。五無説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
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徳・業生相
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
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
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徳。不相應故
一向是常。若自許徳與自許實雖未相應。
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
作亦爾。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徳・業・和合・
有能・無能・倶分・無説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
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説意
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
文不説。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
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徳句中覺。故彼
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倶
分。皆現量得。論自説爲諸根得故。無説句
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説唯比境故。和合句
義。唯識説爲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
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
境。何用果爲。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
亦無文説。今解非現量得。徳句之中聲唯現
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
説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徳中水火徳故。
總有八徳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徳
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
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
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徳半。並通
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
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
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倶分是實性故。
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
倶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説
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
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
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
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
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
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
自誠説。徳句准有能中説有得果所須。十
通常徳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
體無常。非此所説。無説雖亦有常。不能生
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
門實。由幾徳名爲有徳。乃至廣説。幾是所
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説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
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
今叙有二。一叙是實有。二叙現量得。若叙
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
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
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
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説實等
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説多
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
能・無説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
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
多言通實現得。然説六句既是本計。故百
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
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
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爲別破。
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
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徳。三
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
破諸句義 或分爲三。初總破諸句。二別
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
破實・徳。三復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
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
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體
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徳中
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
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
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
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兎角等 述曰。此難不
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倶
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
除無説句。以爲喩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眞如
虚空爲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
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
住不生果故。如兎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
常住故。以爲同喩。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
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
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
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喩中故。又不言常除
覺等。以爲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
又兎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眞如空等亦
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
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
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
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
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
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
等 唯得有質礙爲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
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
折多虚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
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
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
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徳合故
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
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
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爲因難非實有。
爲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
觀唯此非實一句爲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
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
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 或有質
礙爲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
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
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徳句十
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説句中一全・
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
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
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
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徳
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爲喩。然無
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説爲非離
心等故。彼説。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
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
喩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
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
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
二別破實・徳。初總相對以破實・徳。後總結
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
徳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
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徳句中觸徳所攝。而
是無礙。倶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爲量破之。
以實地等即徳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
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喩中。若但
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
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説
爲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擧
有礙。下徳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
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
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説身
根得十一徳。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
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
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
故。色徳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
實地等倶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
例於青等。眼見爲因返覆爲量。然不可言
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
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
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徳除觸
取色。爲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
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
彼此相例非實非徳地等非見。又言地等
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説色離地等
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又應言地等。非眼
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
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説地等耳等三根所
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
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
爲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
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爲無常故。宗
因喩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
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徳句中色・味・
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倶分三。
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
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
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
説。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
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徳對其自根一
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
總對諸根説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
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
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
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爲量。且欲除實
破餘八句 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徳等
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
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
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
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
佛法眞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
虚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爲喩。就他
宗比量。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爲簡所別不
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
異徳中觸。而就他宗爲論。故無此過。故
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
也。即是非實爲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爲
八比量 
次以非有爲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
徳等爲因。以非有爲因 此中示方隅
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
自性。故便擧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
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
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
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
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
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
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爲首。一
體法中以有爲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徳等 述曰。於中有三。
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 初中有
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
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
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
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
是非無法故。如實・徳等。等取業等。不言
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
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
説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
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
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
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
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
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
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
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
除實以外。徳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
且以畢竟無爲喩也。又今以八句義爲有
法。唯但以無爲同法喩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
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
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
非無故。如實・徳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
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
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
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
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
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
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
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
責恒齊何方遣難。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
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
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徳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爲
如實・徳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
性。爲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
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
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
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徳等
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徳業等 述曰。實・徳・業
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徳・業理定不然。勿
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
云。汝所執實・徳・業性。應非實・徳・業性。異
實・徳・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
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
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徳・業
三。其擧喩中復以徳・業等而爲喩者。此中
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
故。如徳業。汝徳性。應非徳性。異徳故。如
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爲喩。然此
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爲量
可知。此中所言實・徳・業者。即是各別當句
爲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
言如徳・業。但擧實句之喩等取徳喩。謂
實・業等取業喩。謂實・徳 
次又令實非實。徳非徳。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徳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
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
如徳・業。徳・業更互相望爲量如實可知。文
言如徳・業・實等者。擧實喩。謂徳業於徳
喩中但擧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喩。謂實・
徳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
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
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
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徳有二
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
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
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
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
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
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
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
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
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
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
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徳等性
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
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
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
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
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
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
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
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
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
別性故。今者亦以爲所立中。應令別有
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
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
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
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
實・徳・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徳・非業。即餘六
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
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徳・業。徳・業
相望亦爾。又雖知徳等皆名非實。其性即
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
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爲量也。
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
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
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
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徳上他説亦有非實
性。故犯相符過。非徳等性例亦應然。故論
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
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
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
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
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
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
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
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
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兎角等。體是一法
擧非有爲因。體是多法擧非實爲首。故
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
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
十句義中實・徳・業・有・倶分現量所得。其此
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
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徴詰。尚非實
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
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説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
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
如實・徳等。實徳等前已破故。故得爲量。此
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
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
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
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縁實
等智。非是縁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
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縁離識實有自體之
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爲宗。汝許是所知
故。如龜毛等 此無異喩。彼宗計此實・徳
等句。是縁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
之。現量者能縁也。此中遮非是縁離識外
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縁不離識境
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縁不離識境
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
彼宗説是離識有體。能縁彼心是名現量。
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
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
縁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
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縁現
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
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
過。爲簡此過故説縁言顯依士釋。縁顯
能縁。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
若不言縁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
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説爲不離識現
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爲二分。謂
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爲一分。除此以外法爲
一分。其能縁法總爲三分。一唯縁實等非
心心所法。二唯縁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爲
境。若論説言然彼實等非唯縁離識實有
自體現量所得。爲簡徳中覺等不離心故。
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説唯字者。簡別縁
實等。可置唯字通縁二者。即簡不盡。以
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
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
體。現量得故。今爲簡盡但應總言非縁離
識等。其總縁者亦所簡故。爲簡如是種種
過失。故但説縁不言唯等。此中總爲但有
一量。准能縁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
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縁實智至如徳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
縁實之智。非縁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
假合生故。如徳智等。彼計縁實智生之時。
假合生者。謂縁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
徳。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徳智等皆假合
生。亦縁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縁實現量智
攝。縁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縁實現量之
智。若作此解。無獨縁徳等智可以爲喩。必
合縁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
作此解。縁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
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
託縁智方生故。謂如意縁實時。藉我及合
徳法非法行等因縁。方生縁於實句。其徳智
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縁有及和合
以爲境者。然不要與實・徳等境合方能縁
之。以能縁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
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
唯一。藉多縁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縁實
之智。即是縁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
非之。此智非是縁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説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爲例破。
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
句一一爲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
思。前破境實非縁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
破縁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
非縁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縁
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縁多色
假合而生。非縁實智。無不定失。前説和合
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
知。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
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
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
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
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
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
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
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
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
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
初叙。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
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
多。初叙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
他返徴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眞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
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
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爲因爲宗。或
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
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
他生故。此中所説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
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爲因故。相
乘爲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
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
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眞實。以不遍故。
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眞實爲法。即簡
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眞有故。眞如等
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
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
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
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
前三爲五 
論。待欲及縁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
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縁故。
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
唯大自在一法爲因。復言更待諸衆生欲及
諸法縁。即多法爲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縁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
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衆生欲。及縁一
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縁起時欲・縁
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
瑜伽第六・七説。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
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
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
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
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
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
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
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
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衆生。與此同
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
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
一是常能生萬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
道也。稍與彼同。虚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
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
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
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
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
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爲破。然以不
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
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
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
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叙二計。後
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
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
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
論聲爲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
是常住。所説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
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
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
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喩爲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縁顯者。
聲顯也 待縁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
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縁詮故。方
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
爲。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
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
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
眞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
是顯聲之縁。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
計内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
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
攝諸計盡 
論。彼倶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
他還返徴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
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
詮故。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
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衆縁故 述曰。破第二
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
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
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
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衆縁故。如瓶盆
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
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
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
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
以聲性例所發音爲不定過。若言非聲。
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眞如。
雖待縁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衆縁者。
若言待縁顯。即聲顯成自生倶不成。若言
待縁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爲對二宗自無
有過。故但總言待衆縁故。若言待衆縁
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
二。初叙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
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
切有情禀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
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
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
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
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
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
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
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徳句。極微非
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説彼法體。然只地・
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
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
衞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徳。然今設破。若有
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
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
有。故以爲喩。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
佛法義徴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
等。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
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
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
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爲喩。此即有分。及
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
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
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
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
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
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
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
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
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
徳合下。唯破衞世麁徳合救。第三合破順
世・衞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
世・衞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
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
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
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
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
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
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
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
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
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
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
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徳
合。即徳句中量徳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
量徳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
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徳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徳合 述曰。今爲量
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徳合。與本極微體
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
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徳合。與麁果色處無
別故。如麁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
相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説相入。相
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
爲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爲因。
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
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
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
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
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
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
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
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
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
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
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
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
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
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爲
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
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
説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爲 述曰。下子段第
四合破<#0264_4/>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
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
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
麁。及足成與色根爲境。更用子果麁色
何爲。彼執父母極微衆多雖合。仍不成麁。
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
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
母極微 彼説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
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
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
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
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 多
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
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
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
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
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徳合。又復轉言
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
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
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
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
倶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
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
倶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渉入義。謂所
生果色渉入因極微中。故爲此破。上來意爾。
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
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
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
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
鎔銅。沙得水而不増。銅得藥而不長。即水
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
増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
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
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
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
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
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
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
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
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
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
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
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
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
微相觸。如麁物相撃體不相受遂即離散。
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
散。爲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撃。又藥入鎔
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
令銅極微變爲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
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
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
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撃而離。藥入銅
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
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
論言。一應無次行。倶時至未至。及多有間
事。并難見細物。破衞世計。今亦同之。果色
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
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爲
比量但擧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
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
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虚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
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
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
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
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
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
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
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
爲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擧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
自部之中分爲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
外道等非一。彼説。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
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
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
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
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
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
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
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
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
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
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即
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
應爾。故以爲喩 
論。便違三徳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
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
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徳及我四法有別。故
論中言三徳及我。又汝三徳及我四法。皆應
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
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
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
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
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黄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
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
爲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黄等
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
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爲喩 問破一
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
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爲
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
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叙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
如已滅無。即擧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
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
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
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
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
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
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
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
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徳句收
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
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
子。今正翻云離繋。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
三界繋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
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
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
相。相状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
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説亦言。同異性
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倶。其第四
師遮即違此説。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
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倶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
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
苦樂等 一異體同倶不成者。一異不應同
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
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倶不成。一異二法倶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
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
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
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説
爲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説故。此中量云。汝
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説故。如似
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
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
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
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
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
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
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爲遮爲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
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
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
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
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
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
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
是戲論。倶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
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黄爲異故。以雙非
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
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
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
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
之謂爲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
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
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
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
爲。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
故。後總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
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
部・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飮光・
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
有三。初總叙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
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
所縁・障礙・境界。初所縁有對。謂心・心所於
自所縁。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
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
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初後別
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
縁。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
界。如倶舍第二等廣説其相。然此中説。對
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
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
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
之 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
有對不成 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
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
申正義 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
結。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
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
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爲眼等
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
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
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
處攝也 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
集色等。細從麁攝故 大乘極微法處假色。
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
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
假。薩婆多等麁細倶實。一説部等麁細倶假。
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
破之也 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叙之。近
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
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
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
者。犯相符極成。彼説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
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
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
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説極微是實有故。
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
薩婆多極微是礙 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
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
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
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
亦説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爲
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云。汝之極
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爲・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喩中。亦
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
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
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
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
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
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
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
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
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
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
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
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 成和合色無方
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
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擧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叙理也。
如日輪擧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
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
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
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
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
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
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
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
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
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
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
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
於此。爲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
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
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
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
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
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經部師
説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
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
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
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爲非色非
謂極微 
論。或相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
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
方。所有極微應相渉入合爲一體便不成
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
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
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倶舍云。觸與不
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
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
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
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
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
如非色等。爲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
無 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
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
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
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
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
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
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縁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
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
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縁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内處不
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
此中雖言義兼徳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
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縁之色。
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
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爲所依縁 述曰。此解識
變。謂八識生時内因縁種子等力。第八識變
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縁彼
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
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爲所
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爲所縁。五識若不
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縁。所縁之中有親疎
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
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
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縁。及如來等縁
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
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
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
計亦爲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爲證。此
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
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縁論亦
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以用
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説根唯是種子。二十
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縁
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義諸説
不同。大衆部等説。五種色根肉團爲體。眼不
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説言根謂四大
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
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
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其因縁造根・塵等。
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
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
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爲五根體
 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説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 一説
部説。唯有其名都無體性 順世外道計
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倶是實句所攝。堅・
濕・煖・動徳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
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説。眼根即火。耳
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
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
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
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
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
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説色造火。
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
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
風成皮。心根有二説。一説是肉團。一説非
色。非色者不説造。是色者説造。或説唯地
造。或説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説五大通能
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種子爲其因縁。
心内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爲増上縁。造根・
境・色。故此論説。非是心外實大所造 二
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
教如前。於中三説。至下當知。體既非色。
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據實皆
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
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内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
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縁積聚仍體實有。
經部師説。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説假部計。若
在處門以縁積集説之爲假。若在蘊門
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
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説部説。唯有假名
無實塵體。數論師説。五塵體常。仍是礙性。
能造所攝。勝論師説。聲・香唯無常。色・味・觸
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爲五塵。有
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爲五塵。然有假實。如
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
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
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
内識之所變現所縁論云。内色如外現。爲
識所縁縁。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
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爲依
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
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
爲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
約觀所縁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爲五
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
義。五識業種名爲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
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
以現行・種子二法爲眼根等 然唯種家。
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
爲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 故假
説爲現行色根。若唯説現行爲根。釋唯種
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縁論。釋通現・
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説淨色
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説現行爲功能。實唯
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擧之以顯。
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説。以聖教言根謂
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 倶用之家如
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
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説五色根皆是種子。
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説。此中但
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説。即護法等通用現・
種爲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
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縁・二十
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縁縁 
論。此眼等識至爲所縁縁 述曰。下破所縁
縁。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縁縁義。次正
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内識所縁不
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縁縁決定非
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
皆所縁縁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
大衆部・一説部・説出世部・雞胤部。亦縁自
心。亦縁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
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
二卷當知 
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縁縁 述曰。以上總文。
謂色・心等能爲引生。縁似自色・心之識
者。汝執彼是此所縁縁耶。此即總牒共許
所縁縁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縁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縁義。無
法即非縁。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縁義。
若無此相名所縁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
縁 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
應是所縁縁 此亦不然。此鏡非爲能慮
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縁中廣解。然此大小
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
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縁論。不能
煩引。如色爲縁發生眼識。眼識縁色時。有
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縁縁故 述曰。下正破執。
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
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
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爲縁。吠
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縁。餘塵至根方縁。下
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
不許具二義名縁。但能生識即是所縁。何
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縁
縁者。其因縁等應是所縁縁。等者等取等無
間・増上縁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縁色
時。眼識所有因縁等應是眼識所縁縁。宗也。
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喩也 或
翻遮色等非所縁縁。如眼根等但能發生
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縁等者。種子等也。
薩婆多等。因縁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
識所縁縁。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縁
縁。爲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
爲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
縁縁攝。爲如眼等増上縁同類因等。能生
五識故非是所縁縁。因縁等法既非所縁縁。
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縁縁。然小乘
等共計。他心等法爲自識親所縁縁。即是心
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縁縁義。分
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説。若不遮心外法爲
疎所縁縁。即是第八爲質。餘識託之而變。
觀所縁縁論説。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縁縁。
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叙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
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縁縁論。彼説實有極微
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
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爲
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爲五識境。和合是
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
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
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説和合有
體。故今牒定也。説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
非是五識縁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
本眞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
縁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縁 述曰。和合既假
説許是所縁識上有相。不許是縁。以假
無體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擧月爲
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
所縁非是縁。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
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
所縁。觀所縁縁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縁
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經部第
二月亦非五所縁。今以爲喩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縁是法也。彼體實
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爲所
縁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縁。此中
但遮有其縁義。不説彼爲五所縁故。又第
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
識得。此中爲五識喩。非縁義等故無過失。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喩無有無所立失。
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
言和合於識設所縁非縁爲宗。是意所縁
故。或除設所縁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縁。
爲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
識等所縁。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
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
勝。護法同前。又所縁是境義。有無倶成。彼
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説五識
縁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喩准量應
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縁故言設也。五識縁
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
識一向縁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
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爲假。身根所得。不同
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説爲色處以
明了取依眼爲門故。若説五識亦縁假者。
此是識内。不同他宗。如縁命根等亦是所
縁縁。別變爲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縁。汝之
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爲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縁 述曰。此第三牒
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
所成是假。不能爲縁發生五識。今和合時
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爲縁發生五
識。以有實體能爲縁故。然別極微相五識
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
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縁。非是所縁。五識上
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爲縁發
生五識。五識不縁故以爲喩。二十唯識亦
作是説。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縁縁論
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彼相識無
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
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爲五識所縁。和合
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
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縁縁。或爲本計義亦
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
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
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
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縁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
相二倶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縁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
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
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縁。體即和合極微故。
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縁
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
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
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
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
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
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爲此所縁 述曰。此第四叙
衆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爲前非破色等法極
微是縁非所縁。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
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
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
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
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
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
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説此相相資。各別極
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爲一體
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
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縁縁理具
足有 
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縁義。不許
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爲此所縁。今所
縁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
所縁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
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
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爲
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
與五識爲其所縁。即極微相故。如不相
資集時 所縁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
眼等識。是縁非所縁。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
齊難。所縁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
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縁彼
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
等者。是相似義。且如倶以一倶胝極微作
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
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
爲五識縁。量云。彼一倶胝極微爲瓶等者。
與此一倶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
倶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倶胝極微所成
之甌 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縁心
無別 
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
本難。所縁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
故。乃至廣説。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
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
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云。瓶等
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
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
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
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
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縁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
互通難。此中量云。縁大瓶等識。應即縁極
微之心。彼執所縁即極微故。如縁極微心
 何故縁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
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
故。彼縁瓶麁相之識。即是縁微細相之識。
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縁色境之識應
亦得縁。許相違法得倶縁故。如麁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縁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縁遍
難。相相違法許倶縁故。縁此之識應亦縁
餘。應耳亦得縁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眞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
如觀所縁廣爲徴逐不能煩引 
論。由此定知至爲所縁縁 述曰。自下第三
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縁縁義。
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
此顯識變也。以自内識所變之色爲所縁
縁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縁心外所執無
法。所縁頌云。内色如外現。爲識所縁縁。許
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縁・
縁義。若縁本質有法・無法。心内影像定必須
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縁義。然心起
時帶彼相起名爲所縁。帶是挾帶逼附之
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縁眞
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眞如體起名
所縁縁。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
者是何。所謂體相。眞如無遍計所執相名
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
相。所謂無相 問眼縁心上所變之色。有
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縁故。
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
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
然。何得爲難。識皆具不。如縁我等豈有
相耶。五識亦縁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
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縁色等時如何縁
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
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
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
頓現此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如薩婆多
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
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説順世・衞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
微與因量等。仍名爲麁。是無常法。子微聚
集與量徳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
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
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
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
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
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
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
不同衞世 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
縁時爲縁假實。若縁長等。即同經部應
無縁義。若不縁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 
又如何説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
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縁實。五識唯現量。明
了縁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縁之。
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
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
收。唯意縁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
色大小頓變。眼識縁之無大小解。今談之
爲大小等也。意識縁之作大小相。非五識
能縁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
處亦不縁假。唯縁本實四大爲境。不同
經部 第二師云。五亦縁假。以能明了照
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
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黄等各各別事。自
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
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
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縁諸假法故。
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
後如悔等。以癡相説。長等但是相待假收。
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爲假。體是有法。
無如經部縁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
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
縁長等。無別縁也。唯意得之。名縁假
者。五識亦縁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
説。識變色時隨小大中 由此長等本識
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爲勝。如對法第
疎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説 
論。爲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
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爲執實法實我是一
是常故。佛説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
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説之也。然依他故。
可説爲實成所縁縁故。依所折色説故。然
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縁故佛説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説極微 述曰。言瑜伽
者名爲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
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
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
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
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説
唯以禪定爲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
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
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
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
説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
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
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
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虚空現。不作色相現。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説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
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
説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
折便爲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
三・五十四等説。五十四説。非肉天眼境。唯
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
中。此爲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
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
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
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爲喩 又量
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眞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
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
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縁
論等説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雙
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
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説爲無。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説有業及戒故
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
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爲難。初中有三。一
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爲性 述曰。此下第三
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
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 先中復
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
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
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爲體。積聚多色以成
身故。或依止義。爲衆多法所依止故。此義
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
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
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
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
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
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
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
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
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
待之時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
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
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
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
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爲其長等。豈
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
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説是長
故。如麁長等色 或積長等微。應不成
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 長等極微不
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爲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
部。彼計身業以動爲體。如成業論・倶舍十
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
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
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
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
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
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
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
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
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
心・心所刹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
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爲成此即滅
因故 
論。有爲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
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
知生已即滅 或云。動應刹那滅。有爲法
故。如鈴聲等。彼説鈴聲等是念念滅法
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爲非念念滅。非極
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
待滅相不待外縁。我部色等滅待外縁及
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爲證。有隨一
故 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
故。如無爲滅 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
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
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爲。不然即有少
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
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
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
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
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
以彼部計展轉爲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
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
既成已成有爲法刹那滅。既成已成無動。
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
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
同喩。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
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説名身業。
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
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
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
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喩如日出
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喩
師。或爲此師造喩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喩
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説爲宗。當時
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
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
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
總叙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
徴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
已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
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
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
如風大等 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
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
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
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 若無
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
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
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
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
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
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爲佛事故。然彼不
許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
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
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
等爲表也。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爲此解
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爲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
善・惡者。一爲隨順小乘等説。二爲表示
内心等説。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爲等起因。
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
内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
心故。假名善惡説爲身業 言識變者。
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喩師等 表示心故。顯其
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
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
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
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爲性。語
體即業。名爲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
欲説義故名爲語表。故名語也 或復語者
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爲語。
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刹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
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刹那聲不能詮故。又
以理徴。設汝説佛一刹那聲。亦不能實詮。
如汝説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縁之
不著。如我極細一刹那聲。汝宗不能有所
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刹
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
如佛一念語 今既説除佛一切聲一念
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
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
故不能詮 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
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
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説假時我亦許
故。又言。汝佛一刹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
故。如所餘聲 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
應此語多刹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
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
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 或因
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
故。得爲喩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
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
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
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爲量如
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
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
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
此故 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
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
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
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
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
如有對色 前已破得爲喩 又汝無對
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
衆・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
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
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
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
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
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
或由異縁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
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増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
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
善惡思種子増長之位名爲無表。依謂所依。
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
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
者。不律儀業 増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
行時種未増長。及後捨已種不増長。今有
善惡戒時。種子増長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
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
遠處心雖不縁。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縁今
具故。種子増長増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
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縁今時具。種子
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増。即作
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
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
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
本有種。體雖不増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
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増上説。不用
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
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
唯用増。而體不増爲勝。既無現行如何種
起。又定道戒體不増用増。此何故爾。此解
爲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
也 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
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
近二思名爲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
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刹那。第
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説發言 又解此思爲
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
故。顯揚論説。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
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説決定得
色名因。定・道合説。此顯差別。定・道不發
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
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
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
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爲色所由
 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
正語・業・命以何爲體 彼皆表故以現思
爲體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 彼非是表但
名無表 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
發身・語思 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
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
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増長而體不増。非一刹
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脱用此解勝 問曰
別解脱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
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
應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
故 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
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別
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脱類故。不
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
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
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
別脱表戒。從他受得。縁外身・語與此不同。
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
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
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
等 然今應説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
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
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
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寛狹。此中言定中
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
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爲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下別
顯 
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説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
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
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
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
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倶故。作動意故。名
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
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
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 問曰
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
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
此現行思名爲何法 答曰此正業體。而非
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
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徴如理思
擇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
非表。謂別脱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
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説。意思
自表知故亦名爲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倶
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
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爲道 述曰。此第三發
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
能發身・語故名爲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
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爲前二思
所遊履故。即是所縁所引發義。如身・語
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
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
業。亦名道故 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
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
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
道中前七之思。爲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
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爲自性 述曰。非但意
業以思爲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
亦 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
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説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
名爲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
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
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
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
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
似故。行簡無爲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
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擧體相及作用因。
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 初中有三。一
擧有法及難體因。二擧難用因。三顯其宗
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
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
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
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 倶舍云。非如
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
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爲等即
色等性。擧色・心等。以顯無爲如色・心等
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
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
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
量作用可得故。宗・喩同前。眞如與心等非
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擧其宗
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
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
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
蘊攝故。如色・心等 其眞如等與色等
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
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
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
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
故文不説。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
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 畢竟
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
彼一。前言異等。眞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
因不擧無爲。今言實有。爲宗法。故擧無
爲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
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
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此中餘言。顯色
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
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
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
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
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説十四不
相應者。第二破大衆部・一説部・説出世部・
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
戒等。正量部等所説不失増長。正理論師所
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
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
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
相。六破名・句・文身 於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問外人説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
等説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倶
舍立非得不説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
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 文言且者。顯簡
持義 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説不
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倶故 
論。契經説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外人引
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倶有得經 
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 十無學法
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
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
脱。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説 
論。又説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
生聖者倶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
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説此至爲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
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説
成不成。不別説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説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
先難得已。後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
教爲齊責。後教外別生徴 初中有四。第
一以教爲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
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
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
説。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
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説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
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
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
即假説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
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
經説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 汝善惡法。
應無實得得。契經説有成就言故。如七寶
等 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
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此就他説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説成 述曰。此牒彼計。
七寶現在。可説自在名爲成就。善惡之法
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
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
者。無爲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
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眞如與現在
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説有故。故知
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
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
眞如不説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説無妨。
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
者未得已失。及無爲法應永不成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
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
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眞如
者。有無漏種。須即縁故 
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眞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
外別生徴。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
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説。
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
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論。應起無爲 述曰。論主難云。應起無爲。
以有得故。如有爲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
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
等 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
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現
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
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説。未
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
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倶生得爲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倶生
得故後時能起。以倶生得爲能起因故。今
牒之云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爲無用 述曰。諸有爲相應
無用故。有倶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説
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
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爲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
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
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
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
故。如現起善法 更互爲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
不倶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
能生故。以前破文倶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
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
及眞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
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
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倶爲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
法。若離有情法。倶爲無用。前何須故。後即
無故。又得於法爲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
推徴。倶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一内有情
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
可説有得。後不可説有得。二云識所
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
法名離有情法。初説有得後即無得。亦
通非情説有得也。既説輪王成就七寶。亦
得説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
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
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
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
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
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
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
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
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
爲二説。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
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
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
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
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説。云何
得・獲・成就。謂若略説生縁・攝受・増盛之因
説名爲得。彼復説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
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
二説。若所有染汚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
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爲奢摩他伏。無
記未爲聖道永害。生得未爲邪見損伏。如
是名爲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
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縁勢力自在假
立爲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
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
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
五。説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
煩惱及隨煩惱名爲成就。若離此地欲亦
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
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約未爲損
伏能生用説。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
等。不説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
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
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
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
説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
善故。唯説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
染法能生用説。其能治道説奢摩他。不説
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説染體及用未滅名
爲成就。通無漏道名爲能治。對法文盡。瑜
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此種成就唯取
種子。如瑜伽説。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
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
爲成就。亦不説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
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
且依用説。如欲界染法爲奢摩他伏。第七
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
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
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
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
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
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
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
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説。不爾即通
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
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
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爲邪見
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
不成。若依體説。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
名成不成。説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
作用名成不成。以増盛種子方名得故。無
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
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論説。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増
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
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説此等名自在成。對
法論説。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徳一分
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爲顯攝威
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
法染汚等法説。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
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
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
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
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
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
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
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
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
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説。諸蘊
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
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
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
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
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説 問何故種分爲
二。現唯立一 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爲
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爲一 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
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
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
通説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
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
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
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
爲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
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衆同分也 今
者大乘有爲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
屬道。然唯無漏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
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爲。非是擇滅。不
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
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
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縁闕法。有種
子在不屬所依故 或即屬所依。種子即
本識故。非心縁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
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説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縁闕不
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
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
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説。不能繁述 所成
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説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説
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
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汚。
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
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
異名異。此轉變爲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
人之生類名爲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
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
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
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
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
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
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
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倶句攝故。此等
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問有
由。次彼部答 
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 述曰。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經明不
説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説天人同
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
初内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衆同
分者。即縁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
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
縁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云。則
草木縁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
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
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 又應
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
等 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
如趣生體唯内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
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
同分。唯倶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倶舍等
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
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
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
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
有爲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
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
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説有有情同
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爲因。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
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
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爲之 又汝自言
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
欲分疎。實爲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
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爲徴*逐文外
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
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
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
説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
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爲
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
分亦然。體爲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
以造故名爲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
色。但以變礙名爲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
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
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爲他所造。同分更
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
法既不殊。何爲無同分 又體是能同故。
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
生。生體是能生。更爲生所生。同分是同他。
更應爲他同。汝以大大返徴。我以生生却
*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
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
同分不爾。此法何爲許然有 
論。若謂爲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
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爲因。起
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
唯與事業及欲同爲同分。不與眼等色・
聲・觸等相似法爲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
與爲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
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
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内色處 如
此徴*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説。無始宿習爲
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
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
也。衆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
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
今屬能同。衆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
彼別有體。分是因義。衆同之分故。今則不
然。不在外法内外異故 然大論等中。唯
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説外法之上亦
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説勝
所依處。非外無也。倶舍・經部然即許之。設
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
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説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説故至説名爲壽 述曰。薩婆多師
等引經爲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
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説名爲壽。命根解釋
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
之根 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爲命也 
論。此經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
非説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
離識無別難。汝説命根。非離於識實有。
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 煖是色法。前
破色中説不離識故今爲喩。不爾喩中所
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
一切色爲喩亦得。別取煖爲喩亦得。故不
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
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
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
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
持命 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
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
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
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今立
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
色 以衆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
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
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
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
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絶二位並有
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
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
情數。有情數爲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
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
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
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
因如汝命根。喩。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
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
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
入無色時捨故。阿頼耶識入無心時不捨。
能持種等。不可爲例 
論。若爾如何經説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
爲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
識性故。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義別説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
是一識義別説三。謂阿頼耶識相分色法身
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
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説之。非謂別
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
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
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説。但是一體。如
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
説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
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
煖應無 
論。豈不經説識不離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
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
而無有識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頼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
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頼耶。此
恒有故。所以有煖・壽 
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説 述曰。下第三卷自
廣説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爲界・趣・生
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
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
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
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 無色厭
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
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爲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
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
七。此阿頼耶識足爲界・趣・生體。是遍
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
眞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眞異熟。
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
此是眞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
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
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
雖生此識是増上縁。非親生故。此中據名
言種爲因縁。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
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
爲因縁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
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
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
八現行爲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
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
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
能説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
子爲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
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
壞。阿頼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縁及住持
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
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
持餘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
行由種力故生。及縁持法。不名命根。非
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
種爲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
根無所屬 若取現識爲根。即定屬意。何
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爲命根
故。是此中意 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
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
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説能持種
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
時決定故。故種爲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
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
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
名命根。故唯種是根 又解云。此識種子者。
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
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
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
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 雖知二解。或本
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
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爲死。取五根種者。
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 或命
根三界有差別故 或命根應非一。以種
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
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倶唯一種子體故。
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
爲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増上縁中。亦唯
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
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
出其有理。非但經説。且於三位中心等不
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
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
此爲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
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
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
礙於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無
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
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
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
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
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
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
心應唯有色 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
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
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
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
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
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
種 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
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
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
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
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
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
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
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
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
義心法通能厭。即説心法名無色。色法唯
所厭。故説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
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
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徴。論文雖復不
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爲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爲第二
假遮非實難 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
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
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
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
爲喩。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
塘等。然倶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
別法爲礙。非謂假實爲喩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
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
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倶爲勞
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
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
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刹那
心。熏異熟識成極増上厭心種子。以前諸
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爲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増上
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
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
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 此説因位初入
滅定。非久串習。故説滅心定前厭患種爲
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
能種子爲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
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廣説。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
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
果以爲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増上微微
心是 招彼異熟。即招阿頼耶識。依此本識
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
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而意欲説明
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
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
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
別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
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爲無想定等
故 前解爲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
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
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
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
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
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
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
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爲正。諸論皆説
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
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説自有
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
非眞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説名無想異熟
者。依眞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
非是總報眞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
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
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 就別
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
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
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於中有四。初問
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
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爲
之相。有爲。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
爲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屬能相。
顯法有此。體是有爲。是縁生性。非如白鷺。
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
善。不重言有爲。疑表有爲有。或表有爲
通善・惡性。今爲簡此重言有爲。又此之言
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
非無異法可説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
故此經但説三種 倶舍二説。初云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説爲相。生遷未來
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
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
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
安立。樂不相離。不説相中。又無爲法有自
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説。然經説住異。是
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第二師
説。即此經中住・異合説名住異相。住是有情
所愛著處。爲令生厭與異合説。如示黒耳
與吉祥倶 乃至廣説者。謂有爲之起亦
可了知。如樞要説 然今大乘。釋經説者
文各不同。或説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
行無常。或説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
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説三相。如
此經説三有爲相。或説四相。處處皆同有
何密意作此説 此説一相者。謂説生滅
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
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
瑜伽論五十二説。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
説爲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脱。本無今有生。
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説一謂即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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