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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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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
第七第八
 基撰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
爲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
下。結成前破。答中爲二。初列叙小乘外道強
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
分四。一總標。二徴起。三叙執。四應審問彼
下。廣破之
雨衆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
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衆。彼計諸法。略
爲三。中爲四。廣爲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
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
體。如金爲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
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叙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叙執所
由。次彼作意思下叙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
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爲性尋思者。性
多思慮 爲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
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
依。依内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
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
法。在彼位故
叙執有二。初叙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
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
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
穀爲禾因。非麥爲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
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
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
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
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
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
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叙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云。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
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
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云。若求禾果。不
唯求取穀因。爾者爲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
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
者爲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
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
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
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徴。二別難。後結成。別
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
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
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云。汝之果體。應非決
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
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喩 若有
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
生而説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
如何説有。量云。汝果於因中不應説有。未生
相故。如兎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
從因生不應理者。量云。因中先有已生果法
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
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
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
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
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
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
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
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
之。縁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
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云。汝之自
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
文易可知
從縁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
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衆縁顯變爲餘
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縁顯
如常分別
此中有説。前雨衆計法從縁生。故先難云。果
先是有。復從縁生。不應正理。今從縁顯故
兩衆別。此義不然。論云。謂即因中有果者
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
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
者。生必滅故。如何説爲能別不成。故知前後
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
從縁顯之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
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
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
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徴
他計云從因生
然非不用功爲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
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爲顯果。復何
縁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爲成果者。豈不唯爲
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
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
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爲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爲有障。體生故爲
障。而果不顯爲無障體。而爲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云。無體應不能爲障。以無體
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縁
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縁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
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
是有故。量云。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
故。如所障果。如水爲果。闇能障之。盆是水
因。闇亦能障。水盆倶有。闇障無差。因果不
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准可知。設若救云
障縁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
縁顯果。量云。汝宗之因應從縁顯。障所障故。
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縁顯。許有障故。
猶如因法
有性是障縁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
所有即體名爲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
縁爲果義作障縁。若有體是障縁。體性常有。
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
常有。何不爲障。而獨果有能爲障耶。量云。汝
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
宗因體亦應爲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
果性是障縁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
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
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云。汝宗
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
果體。一向顯故爲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
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
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
亦果
本法與顯爲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
故。顯謂顯了。遇縁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
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
云。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
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
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爲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
因無因。無因量云。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
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
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云。
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
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云。果法未
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
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云。有
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
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
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礦中金。不
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
三云。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
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
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眞智他心智
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

聲論者計。若内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
一疏説。上來二計皆是増益邪見所收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叙宗。二徴詰。三叙
執。四破之。叙執中。初叙外道。後叙小乘。外
宗量云。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内
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
二處實相是有。意縁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
有。廣如倶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
經義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眞實是有者。總結
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眞有。不安住自相。此法
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
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
即未來。量云。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
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
相。應不名過去。量云。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
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
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眞實。量云。大乘現
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眞實。世所攝故。猶如去
來。現在既不爾。去來云何然。或有爲自相實
不成。無三世故。如兎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徴破。
四釋彼經。五説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
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
來等七義難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
云。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
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説言。三
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
應道理。量云。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
猶如兎角。大乘眞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
過。或因云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宗喩同前
爲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
常相者。假説徴詰。非正彼宗。量云。汝宗五蘊
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爲等 若無常
相三世恒有。亦不應理。量云。汝宗五蘊非於
三世恒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兎角等 若言
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云。五蘊諸法非三世
恒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義難中。初叙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
倶舍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爲善。法救説。世由類
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
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
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説。世
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
不名爲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
名爲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
爲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説。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
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説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
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説言。此
四説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
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
何義爲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
世前後刹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
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爲善説。依法作用未
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徴者。難
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
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
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
本部計。破此四師如倶舍説。決擇五十一。叙
爲六計。文意大同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
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爲縁生現者。法住未
來爲因縁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
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
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
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
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
此但擧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
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
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
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
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説爲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
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
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云。未來應有方
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
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
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虚空等。五十一云。未
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爲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
今生。量云。未來世法應非有爲。本不生故。如
虚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爲。本不生故。如兎
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云。未來諸法
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虚空等。又未來法亦
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
一破應是常。量云。住未來世爲縁之法。應是
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爲等。二應本無今生。
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説未來法流入現
在。今現在法。未來縁生。未來先無。今方始
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
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云。是即本有其
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縁生之中第二過失。
現在業生。非從未來生故。用不離體。應非新
有。體不離用。應非舊成。爲量同前 二云。業
用與法有異相。難云。此業用相。與其本法。
二倶體有。業未來無。故不應理。量云。業用未
來應有。許一切有故。如體。體未來應無。許一
切有故。如業用。或以異相爲因。體與業用。互
相異故。宗喩同前 三云。業與本法無異相。
難云。業用則法。法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
者。不應正理。量云。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
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彼宗計業與體無別。
今難異者乃是設遮。五十一云。佛説諸行非
常非恒。汝業無常。行應是常。便違佛教
餘三例破中。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
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未來既有現在之分。
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現難亦然。故
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云。未來相應滿。有
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
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爲量同此。
第二結前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
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三世共有
故。餘七即前七。難三世二他返詰
如是記已者。謂記別分別解釋深密之義
如説一切有謂十二處者。此言意顯。十二處
通三世。意識所縁法境。三世倶是。若去來無
便違此教
三重徴破中。彼宗縁無不生心。縁兎角等時。
曾別見其兎。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縁
無。若爾便佛教相違説無知無故。不爾唯應
有知於有。下難縁無心者。是設遮計
第四釋彼所引經有三。初釋十二處。次釋過
去業。後釋有三世色等 於無法密意説有
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有此持無之法
故。成密意説之爲有説之爲法。非顯無法如
有有體 於有法中亦密意有者。有非實假
説有持。故名密意
由此因縁彼行勝異相續爲轉名習氣者。即
此習氣行之勝異。相續間斷隱顯細麁縁不
縁礙不礙等有差別故
第五三釋。名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相。謂不
得非擇滅法。不可生法相。謂得非擇滅法。生
法應可求。不生法不應求相
第四破我中有五。一叙宗。二問意。三叙執。四
徴破。五顯正義
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中有八。般
若有四等。皆如樞要會
叙執中。初總叙二因。後別顯二因。因修不思。
亦知有覺。作意思量亦知有我。故名二因」
徴破中有二。初別申十難。後總結之 一不
覺爲先難。難先任運知有我 二世間所作
爲以覺爲因下。思覺爲先難。難前作意思量
亦知有我下。合難二 三爲即於蘊施設有
我下。於蘊假設難 四所計之我爲即見者
等相下。於彼立爲難 五爲與染淨相應下。
建立染淨難 六爲與流轉相相應下。生死
涅槃難 七爲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下。作
受解脱難 八又汝今應説自所欲爲唯於我
説爲作者下。施設有作難 九又汝應説自
意所欲爲唯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説難
 十計我之見爲善不善下。施設衆見難
下結之中有十故字。應配此文。初難有四。又
字即分爲四。初難云。爲即於所見事起薩埵
覺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爲
我。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
量。或即蘊計師云。執有我見沈淪生死。言無
我見能證得涅槃。故於色等此有我者。名爲
顛倒。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
道理。彼離蘊我。或如身量。或如芥子。故有形
量。此難我有色不成 有勝劣者。受用刹帝
利等者想用。或愚智者行用。或能取境界者
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云。離蘊之
我應無形量等互許離蘊故。如兎角等 第
二難云。爲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此意
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爲於餘處。若於所
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説即蘊計我。名
爲顛倒。於所見色。有形量等。起我覺故。色
即是我。故非離色而別有我。執色爲我。故非
顛倒。量云。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縁
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謂
亦由心等。起形量我覺。即於一切境界法。起
形量覺。非唯縁色。亦應縁色得有我勝劣等
覺。非唯縁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
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云。汝
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劣等覺故。如受等。餘
一切量准此應知 第三難中。若不縁起者
即非撥現量者。現量現見遠杌爲人。便於無
情。起有情覺故。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
世間相違。略故不説。此意難云。汝計縁色等
得起受等覺。皆是眞覺。非爲倒覺。故於遠杌
執爲人覺。亦應非倒。此既顛倒。返成於無我。
妄起薩埵覺。計有於非情。起薩埵覺故 第
四難云。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
我非現量義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
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
量義。彼此共成。我非境義。汝宗自述。今言
現境。乃是違宗。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
覺。童稚上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率爾
我覺得生。量云。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
故。如石女兒。總立量云。汝我倶非現比量
境。無同喩故。如兎角等
上來四文不覺爲前難訖。自下第二思覺爲
先難。有五又字。即爲五段。數論執我體唯受
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
第二難中。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
有我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
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
應道理。顯揚論云。執我有所作。不應道理。
不説有常。今但言執我有。有通二義。一有常。
二有所作。常有量云。我應非常有。有所作
故。如麁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
常故。如虚空等。常是正難。無常設遮
第三難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
作。遍虚空故。遍出離繋。執我有動作。不遍空
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 有動作我有所作
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恒動常
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云。汝動我未作先
應作。恒動作故。如今所作 無動作我而有
所作。不應道理。量云。無動作我應無所作。無
動作故。如虚空等
第四難中。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
無因作。我應恒作。我恒有故。不待因故。量
云。餘一切事。未作此事時。亦恒應作。執我恒
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分二。初叙四計。後別徴
斥。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
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我
仍屬蘊。謂此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
不屬蘊
破第二計。難常中有四破。第三若不生起法
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
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云。應後蘊畢
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兎角 又
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脱。以不生起法非法故。
量云。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脱。不造
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説我得涅槃之時。離
衆縛故。名爲解脱。在生死中。便有縛縛。又於
此滅壞 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
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
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我今佛法種刹那滅。
隨本識中前滅後生。果由因起。汝無熏習我
滅業亡。後果無因故成大過。量云。汝我滅已
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兎角等
破第三計中。若蘊外餘處汝處計我應是無
爲。此難乍似相扶極成。彼計常故。今此無
過。六十五云。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我既無
變。當來現在有二因縁。皆不應理。若當來無
變者。便無生老病死損等。爲人天等。五趣流
轉。若現在世無變者。便於愛非愛等諸境界
中。應無苦樂愛恚癡等之所變異。乃至不應
由此等故行法非法。我既有此現當變異。即
是無常。體即是蘊。故實蘊有。便無此相。此相
無故。應是無爲。若是無爲。便無此相。量云。
汝受蘊我應無此等變異之相。許無爲故。猶
如虚空。此言應是無爲者。顯我應無變異相
義。或此中意。難成虚空。汝我應是虚空無爲。
許異蘊故。如空無爲。其眞如等。非定異蘊。無
不定過
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汚者。六十五云。若無有
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亦非受用境界
分別意相應。既無此五。不由功用我應解脱。
無有染汚。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云。我應無
染汚任運解脱。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
故。不爲蘊故。如虚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
仍言我有色等。故爲此難。不爾便有相扶極
成 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
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爲二徴。後隨別
釋徴。初復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此難思
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我有也。釋第二門中。
復分爲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二門者。一所
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親所作故應無常。二
如陶師難。別體成故應非常。三如神通難。有
自在故。應無地獄貪瞋等生。四如地難。無作
所依顯了業故。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
用故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等者。此意説言。
謂鎌非但能斷他物。離鎌之外。亦有刀等能
斷於鎌。離見等外於餘物上。別有能見。能見
等用。定不可得。故離見外無別有我而執見
等 又釋非但鎌能斷物。更有餘物能斷於
物。離見等外別見業故無有我。此釋稍疎。喩
不相似。難見等是我所執具故 
如世間火雖能燒者亦得能燒等者。人爲能
燒者。火爲所執。能燒之體。火離於人。自能
燒物故。見等見物離自能見何假我耶。此二
比量。思准可知
上來合難即見者等相展轉相生。自下方難
離見者等相。第六生死涅槃難中。諸行中此
流轉相可得如於身牙河灯乘等者。此意説
言。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牙河燈乘
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
我。量云。内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牙
河等
七作受解脱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
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
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
無變異故。如虚空等
十施設衆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
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及我見計爲我邪。
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説顛倒。二縁我慧彼
説非倒。今雙問云。初難善者問縁我慧。量
云。縁我之慧亦應顛倒。縁我慧故。如執我
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
不善者。不應説正及非顛倒者。見已不善。應
非順境。如何名正。我有稱心縁起我覺。所執
之我説非顛倒。唯識叙彼云。若爾如何執有
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讃無我等。乃至
廣説。故今問彼。無我之見若言是善者。外道
亦讃無我見故。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此
彼師名一切智。讃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説爲
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説佛爲一切智者。讃無
我見他不信故
第五常論中。文亦有五。我及世間皆是常住
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
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
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法依此計。作
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空時方我
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者作。亦非
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
化者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
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
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舍城。有高大山。
堅硬常住。我等亦爾。或復有草。名伊師迦。體
性堅實。故喩我等
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
一分常。八有想。八無想。十六非想非非想。并
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叙
執有二。初叙四十常見所因。後叙極微執常
所以。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之五十八八
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
別章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
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衆
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
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
論。説身邊見以爲根本。五蘊各有四我所見。
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合有六十二見。隨
機別説。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云。
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上中上清淨差別。各
宿住隨念倶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
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
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
爲隱。有劫爲顯。非滅壞故。四依天眼見現在
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絶
故。見麁非細遂執爲常。天眼爲先。方見生死
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
一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
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
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
彼常。是初一分常見
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常。心
無常。或心常。大種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一
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四意憤天沒。
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倶憶言在彼諸天無
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
三第四一分常見。此中説依定得宿住念。憶
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説初二不説後二
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
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
爲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若見自相之
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云。不見我
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性。執此想受爲
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我及世間諸常
見。生八有想八無想見。倶非之中。有色等
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名爲想。有樂等四
合名爲受。至下當知 有想者。除無想天及
非想非非想。餘一切地 無想者。謂無想天
  倶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計有爲先有果集起離散爲先有果壞滅等
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爲先。至成
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麁故。於壞劫
時。麁聚衆色離散爲先。有四大壞滅。還唯
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
未麁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
空劫逈色諸微。遂執爲常。此勝論師執細常
麁無常
破執有二。初破。後結。破中初破三十二見。後
破極微。初中復四。第二破中。若取我者憶念
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者。謂得宿住隨
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
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第三難云。縁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
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縁色之時。住昔曾起
耳等識法。爲滅爲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
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
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第四破云。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
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倶爲我所。由此二種
撃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
爲能作。我爲所作。如世財物撃作有情。有情
或時。縁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
無爲想受作方始。有義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等者。此下
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爲
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 一想者。八十七
云。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種種想者。謂在下
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
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説。又執少
色爲我。想爲我所。想與彼合名爲少想。瑜伽
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爲我。想爲我
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
十七云。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
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
我純有樂等者。八十七云。有樂。在下三靜慮。
有苦。在捺落迎。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
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
受所作無變異。又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
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叙
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
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若執我倶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
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爲准此第三句。説第
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
色二倶是我。但見少故。名爲有邊見。彼二無
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
量。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
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
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脱之我。遠離二
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爲先。死後皆生諸
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
異義。若無變異。云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
受二所變異。無想倶非故略不説。後二四句。
與無想八及倶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
前所説。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説
第二段。破極微中有五。初難中。若已觀察違
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兎角。定
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説非空劫
逈色。但有阿拏已上麁色。現量可得。非極微
故。小乘雖言輪王及天眼二現量得。然非我
許。虚搆成故
第二難云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理者。量
云。極微轉小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阿拏
色。彼計比麁色損減無常故 若由異相是
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者。即應麁物是地水
等極微。乃非許異相故。量云。極微應非地水
等相。許異微等地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
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
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
故。如虚空等。此中二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
亦應是常等者。彼本計云。所生麁色不越因
量故。難因果二相既無差別。因亦應爲果。無
異相故。如果。果亦應爲因。無異相故。如因。
故無決定 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
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即空劫
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恒有故。如劫成
時。非但成時爲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
又麁聚色性。是無常能生。散極微體是常住。
麁細常住二返相生。應一切時。相違之因生
一切果。故説應無因果決定。計異類法得相
生故已上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
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云何極微名
質分麁形有分。成唯識云。所生果色不越因
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爲量如彼。顯揚第十
四云。若不過者。麁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
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
彼説量徳合故非麁似麁等救。皆如彼破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取生
麁物亦應是常者。極微不可折。有體既稱常。
麁物雖過本。有體亦應常。顯揚十四云。若
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麁質礙物非極微成。應
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
所生麁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
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麁名極微。非難餘
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
微。本無今起者。是即汝計極微爲常。不應道
理。許新生故。顯揚云。若汝計有餘極微生。是
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諸麁物是細極微性。而
得新生。本無今起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
重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
本宗。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
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
別體生極微。劬勞即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
一難極微。二難麁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
常。三能生麁色能生麁色有二難。一不越因
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彼極微。
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 若言不
因有情是即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所
用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
應道理。量云。汝等外物應不得生。不由有情
故。損於有無因故。如龜毛等
第二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
後五結破極微是常。初文有四。不結第一。例
破易故。餘三次第各配一又字。後結極微
五又字亦然 共相故者。結前常義。常與無
常是共相故 自相故者。結異不異相。極微
自體。相與果。異不異故名自相
第五申正義中。一切時者。於三世時 一切
種子者。於一切有爲差別種類中 自然者。
本性 由他者。爲他物壞 無生者。無起作。
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爲常。彼前所計。既
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
  第七卷
宿作因中文有五 廣説如經者。謂如經言。
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
作爲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
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
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
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牒叙彼宗。今此論中合
爲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
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
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之害令不起。二業
既盡後無有漏。純是善故説後無漏 由業
盡故苦盡者謂宿作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
苦惱者。今現苦惱皆宿作因。現在作惡不招
現苦。由現作惡方便力故。故業便熟。故論言
及現法方便。非是現惡別招現苦 無慚外
道者。即尼揵陀弗怛羅。成唯識云。無慚外道
離繋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繋縛。外形既爾。表
内亦然 若用宿作爲因者汝先所説由勤精
進吐舊業故等者。此中意説。一切惡因皆是
宿作。何故説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
等。新亦作惡非宿作。量云。現在惡因於此身
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或復有
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爲
因而返招苦。二業果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
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
業便熟名爲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説
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謟
逗遂獲珍寶。二業倶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
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
或假屠害。便獲富樂。亦名雜業。有雖商賈等。
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
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即是一切順現受業。
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寶。皆純現

自在等作中。文亦有四。叙宗中 士夫。即補
特伽羅 丈夫。即神我也。能造作故 自在
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等。謂唯識所云。大梵・
時・方・本際・自然・虚空・我等 頌中功能無
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熟。名無體性。顯揚
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若有用者則於
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用謂自
在。所須作用。且如人天有妙欲故。可言有用。
三惡趣等。諸無用具。此等現前如何自在。於
地獄等不須自在現前故 若無用者。於自
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則自在。乃有癡
狂愚癡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爲
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出所生法亦無
始成故。非自在天能生諸法。如牛兩角倶時
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云。如
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倶
有故。無用新生。若言亦取餘爲因者。此因不
可得故。現比二量等此因無。如兎角等。故非
別有。有時起善。或起不善。有時有樂欲。或時
無樂欲。故非自在。顯揚十四縱有因云。若亦
言少待其餘因者。此所待因。若無有因。一切
世間亦應如是。若有餘因。世間亦爾。從餘因
生。何須自在。彼更有徴。恐繁且止
害爲正法中。文有五。第五申正義。餘四如前
 能祀者。能祭祀殺生人 所害者所用祭
祀所害生命 諸助伴者。助祭祀者 若是法
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
殺生呪術。若是正法。應離殺生。此呪應獨能
感得可愛果。自既能感。何假殺生。若離殺生
自不能感。如何轉彼殺生非法。成於正法。當
來感得可愛果生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
一人等者若殺生呪術。能息貪瞋等者。不見
十方一切處。亦不見三世一切時。有其一人
息貪瞋等現量既不見。云何説彼能息除耶。
佛法内呪。理能息内貪瞋癡毒 若遍行者
自所愛親不先用祀者。此呪若遍殺一切生
處。行法爲正法者。汝所愛親。何不先殺用祀
天耶。若不遍者。呪能不定。違比量故。或有不
遍故 若唯轉因於果無能者。由呪行殺。唯
感所殺等罪因。不感罪果。又轉不轉比量相
違 若亦轉果應如轉變等者。由行呪殺生。
當來能變羊等惡色。令成妙色。亦應現在由
呪術力不殺羊命。即令轉得可愛天身。何假
殺之。後令羊等捨羊身已。方取天身。比量可

結中有五故字 因故者。結前法非法後果
因故 譬喩故者。結前喩伏毒呪 不決定
故者。結遍不遍。餘二可知 若業自所不欲
者。自不欲樂。唯以他作名爲非法。菩薩若捨
妻子。先曉喩後方轉捨之。不得慈善。王捨
呪作而不實故。作損他體是不善。若身語業
自性無記者。不善思發名爲非法。或談一切
自性無記業。非順理故。名爲非法
邊無邊論。文亦有四。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
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觀
壞劫間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想。非我後
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劫時。起無邊
想。若依十方周遍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
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
至三千。謂至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
境智通不越三千。今言無邊。但傍運至一二
千界。非過三千。亦不得邊。八十七説與此不
同。彼云。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
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
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上下及傍二倶雙
憶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時憶念壞劫分位。
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
擧一執。亦不相違。並是此邊無邊攝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
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
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世間故。住念世間
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叙執。二指經。三結過。
叙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叙四
計。八十七云。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唯得淨
定。二善清淨。得聖淨定。無亂亦二。一無相無
分別。即善清淨天。二有相有分別。即不善清
淨天。善清淨天。於自不死中。無亂而轉。是故
説名不死無亂。識達事義不矯稱不死。亦實
不死故。不善淨天。有依前不死無亂。詰問便
託餘事。矯亂避之。自亦稱爲不死。天無亂故。
今矯上應加不字云不死不矯亂。今就略言。
但云不死矯亂。皆廣如彼。非但自稱。我所事
天名爲不死。順天答問。名爲無亂答。佛法中
見聖諦者。不死不矯亂門。故亦名不死不矯
亂 増上生道者。人天勝因 決定勝道。涅
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此問。便自
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
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過生。但應隨問
而生異答
叙計有二。初略叙。後重釋。依阿含經。四問答
皆別。此皆同。但情有異。一未開悟不能正答。
二慢所證。謂爲勝道蔑他不答。三雖少解由
未定知。四性劣鈍不能正答 又復第一怖
畏妄語下。重釋前問。與八十七同 怖妄語
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
解。他知我無知 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
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
問。若説爲有。或爲異記。即成妄語。若據實
有若許非有。即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
皆不可記別。故不分明説有所證 第三雖
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
種假事矯亂 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
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曲順彼天。諂相隨答故
無因見中。文亦爲四。此見有二。一依靜慮。
二依尋伺 依靜慮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
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
故。便執無因 依尋伺者。如文自説。若念自
我。計我先無後欻然生 不應理者。彼執我
常言無因起。違世法故。世法無因性非常故
斷見中。文亦有四。即七斷滅論 我有麁色
四大所造之身等者。此爲第一死後斷。餘六
如文 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
者。彼計今身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
應不作因而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
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
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
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
來世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
滅 若言蘊斷滅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
常。明非斷滅。量云。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
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我斷汝
先所説麁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説麁色
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所
説色等蘊非我故。四大等身即是蘊故。無色
四處別計涅槃。色界趣同總合爲一。欲人天
別復開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
更應有多。麁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餘處。
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空見論中。文分爲六。一標外道計。二微。三
叙。四問内道計。五叙。六破 叙外執中有六。
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惡行及果異
熟。三無此世間。無彼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
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眞阿羅漢 施與愛養
祠祀者。如次悲田・恩田・敬田三種差別。或初
汎行慧。次現前敬恩田。後不現前敬恩田差
別。若有其因。可有其果。因既無故。果亦定
無 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
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 無
化生有情中。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
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
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
切。觀此文意。無想勝生。一期無心。彼麁心
不見。便謂爲無。後第八卷等。説中有爲化生
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
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説。無施等三
名謗因。無妙惡行名謗因。無二業果及異熟
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眞阿羅漢。
名壞實事。五十五。説無施與乃至無惡行名
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
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眞阿羅漢。
名謗實事。彼皆自釋所由。與對法第一名謗
因同。此中不束因果等。但別散叙。與彼不違。
彼二相違。如對法疎釋
第四問内道計 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
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内道空見。總撥一切。
故今總問
叙執有二。一取相似甚深離言説法。即般若
等密説空教。不能解故。將爲顯了。撥一切
空。二依法相不如理思。不審思故。便撥諸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
破外道空見。後破内道空見 四重破外道
空見者。前叙執有六。初三執合爲一門破。後
三各一破故 若倶有者汝先所説無有施無
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依靜慮
故。見世行施生賤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
故今問彼生後二業。爲倶若不倶。若彼全撥
無一切者。此難不成 離想欲者。離諸有想
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及入
涅槃。彼計有離下欲界欲。不許有離已上地
欲。三定以下。彼説非無。獨撥餘無。便乖比量
 爲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増上慢者。此意
問言。爲世間有眞阿羅漢。而起増上慢。自謂
阿羅漢。爲有此爲無耶。若有者。無眞阿羅漢
不成。若無眞阿羅漢者。起顛倒執。自謂阿羅
漢。應是阿羅漢。不倒既非顛倒者應是眞
破内空見中。應無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
圓成也 又顛倒者亂心。染謂三雜染。淨謂
二淨。既勝義中都無此者。便無生死。亦無涅
槃。何欣。何厭。何得。何捨。如唯識等及此論
徴。皆如理解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内

妄計最勝中。文亦有四 婆羅門是白淨種
者。非白色也 可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
淨故 口腹所生者。禀教而生。親所生故。刹
帝利是梵王膝生。吠舍等是足所生 以見
世間眞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内出家。眞淨
修行。奉律持戒。淨修梵行。諸律師等。眞婆
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

別破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産生同。何
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
乖正理 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
是此等者。前第一卷云。一倶起愛染。二調適
値時。三中有現前。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倶
有染心 由彼者。即母調適値時 由此者。
即徤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
復勝餘 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處若善不
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
類 第五増上故。若王若臣若機若捷増進
滿足者。或爲王。或爲臣。若機辨捷速。若道
位増進。與餘皆同故 第六若爲王領録
第七若修梵住已梵住者。四無量 第八若
修菩提分 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 第十又
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 若由從勝種類生
者汝論中説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爲量
等者。彼論中説。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
多聞。取之爲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
類。便違此言。不假有戒等。而讀祠文故
妄計清淨中。文亦有四。初叙有三。一五現法
涅槃。二別叙水等清淨。三持餘戒等清淨。初
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
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
等欲劣故不建立 前來所説四有邊論。四
不死矯亂論。二無因論。及此五現法涅槃論。
如是十五。並邪見攝。前説邊見。合四十七。并
此總成六十二。邪見邊見攝。我見爲本。見戒
二取爲助伴生。故對法云。六十二見。於五見
中。或二或一切持 油墨戒者。油和其墨。塗
身爲戒 持灰戒者。灰塗身故 彼謂得諸
縱任自在。此是總也。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
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境隨意用故 觀行
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合名五
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自苦身故自惡解脱者。
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 或造過惡過
惡解脱者。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飮尿。行諸
惡事。罪惡消滅。隨狗牛等所行。諸事皆隨學
之。名持彼戒
破中有四復次分三。初一又字。破五涅槃。次
一又字。破水淨計。後二又字。破狗等戒。初文
有二。受天妙境四定現前。分爲二故 執受
者。身心執受。而修行義
吉祥論中亦有四。日月蝕等時。然不吉祥。爲
事不成。若隨順彼精懃供養。衆事皆成 餉
佉者。即前所説蠡貝也 但見日月乃至衆
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等者。逢日等蝕時。衆
生善惡業成熟故。隨應獲果。見惡果者。謂由
不順日月等故。招不吉祥。見善果者。謂由隨
順日月等故。獲此善果。自既諸見亦爲他説
 若日等所作者現見盡壽造福非福業等
者。現見世間。有造善業。現獲善果。有造惡
業。現獲惡果。若由日等。作此事不成。違現事
故 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厭煩文遂難偏
叙。諸有學者一一應作
  第八卷
地第五門。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
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初中復二。初略問答。
後重問答。答中復二。初列三雜染。後隨別釋。
煩惱雜染有三。初問。次略答九門。後別釋
雜染者。與染相雜。染謂煩惱。或相應。或縁
縛。或等起。或間生。或倶起。名雜染。煩惱具
五。善業具四。除相應。生具後三。隨應有之。
故名雜染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説不寂靜是諸煩
惱共相。今言自性者。遍煩惱故名共相。一一
法體名自性。或對非煩惱名自相。煩惱一一
自對望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前是現行。此是種子。彼
論釋云。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
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擧・惛沈・放
逸・無恥不寂靜性
七隨眠中。欲愛隨眠。謂欲貪品麁重 瞋恚。
即瞋品麁重 有愛。即色無色貪品麁重。餘
如自名。各自品麁重 貪開二門。餘各一種。
合成七者。對法論説。未離欲求等者。由欲愛
瞋恚 所隨増。依欲求門二増長故 未離
有求者。有愛隨増 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
無明見疑隨増。彼得少對除便生憍慢。愚於
聖諦。計邪解脱。解脱方便。於佛法中猶預疑
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増。計邪解脱見取也。解
脱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此七
種唯彼三求。依各各増長別別説。故與諸處
並不相違。至下差別中。更當引八十九釋
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
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説。依九事生。廣説如彼。恚
嫉慳三唯欲界繋。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
對法云。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
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説。嫉妬他榮不
重正法。慳悋資具不遵遠離。由此九種廣行
不善。不行諸善。爲惡茲甚。能和合苦難可解
擿。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説者。有漏無
漏果因別故 欲界増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
顯滅道諦者。遍智謂道諦。果謂滅諦。道諦果
故。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
欲界増上者。已有因義名爲増上。即由已起
修因所得。故名増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
名爲増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増上言貫
通彼果。及彼所顯。遍智即彼。或彼即増上。名
彼遍智。餘准可知 又有解云。遍智即果道
諦也。遍智所顯滅諦也。此義不然。非次第故
欲界四諦各十煩惱者。對法唯識一切皆同。
五十八中。苦諦具十。餘三各八。成唯識云。苦
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故四
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
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
障諦。但煩惱生時。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
行云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
或身邊見。聞説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
迷滅道。理實但縁苦集諦起。總言述四諦。理
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説
薩迦耶見。説一切有部。經部。大乘。三釋皆
別。如唯識疏 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於五
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爲

邊見之中。若分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
説。一云。唯斷見。通此二門。一云。亦常見。引
教及理廣如彼説
見取中。以薩迦邊執見邪見等者。此明見
取之境 所依者根 所縁者境 所因者種
子。總執爲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
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
取。此中見取。但言爲勝。不説能淨。戒取但説
能淨解脱。不説爲勝。唯識會云。影略説故。或
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説是
邪見。非二取攝 爲最爲上勝妙第一者。執
三界法。如次別故 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
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爲勝能淨故。
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爲戒取也。執
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爲勝能淨。故
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
即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
執之爲勝淨。名戒禁取 爲解脱爲出離者。
執三界法如次爲戒取。如次爲出離三界之

慢中於外及内高不勝劣者。於外高下。於内
勝劣。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餘三
慢。増上邪慢我慢。不縁外故 於内勝者。謂
六慢。執我高擧。無徳謂有少徳謂多等。皆内
勝故。卑慢一種名内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爲體者。唯識二説。一云。
疑體即慧。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
無異故。猶豫簡擇。是疑義故。此名分別。異覺
爲體。故疑即慧。是彼證文 二云不然。別有
自性。五見世俗不説疑故。毘助若南。智應識
故。由慧不決名爲分別。異覺爲體。性非即慧」
一種子隨逐故二由彼増上事故者。此釋隨
眠義。由彼隨眠。世事中行。令有漏法皆有麁
重無堪任性。障修行者及諸聖法故。言由彼
増上事故。或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
名由彼種子増上事故
由攝受現法鄙賤故者。由煩惱故。攝受現在
賤色等法。成其鄙惡下賤法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爲障者。前
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五十九云。薩迦耶
見・邊見・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
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見取戒取及貪瞋
慢。縁見爲境。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
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
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
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謂猛利相及尤重相者。即舊所
言利而勤也。堅執不捨名尤重故。單猛利。單
尤重。或倶。皆上品。或此唯取倶。非單起 由
相續故者謂貪等行諸根成熟少年盛壯無涅
槃法者。貪行瞋行癡行等分行。此等諸根成
熟。名煩惱相續。在何身起。謂少年盛壯。及
無涅槃法者身之所起 由事故者。依三種
事中所起煩惱。名爲上品相 究竟故者。最
初聖道究竟所害。七倒中。想倒。以於四境所
起妄想。想數爲體。五十三云。謂諸愚夫。無所
知曉。隨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縁境。無常等
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爲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
見一少分爲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
説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爲
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心倒云。謂即於彼
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有説心倒體唯是貪。
染心勝故。言貪等者。等取一切貪。非離貪外
等餘瞋等。五十三云。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
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
妄取相。以爲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
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合。解見
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倶舍論
説。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増故。
想心隨見力。彼説常見爲常倒。計淨計樂。倶
爲見取。有身見爲我倒。要具三因勝者成倒。
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縁少淨故。二推度性
故。簡非見戒。三妄増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
増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
説想心見倒。不説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
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
出家者増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
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脱故。説一切惑
貪爲倒故 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説。由
四因縁起於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縁
四貪。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説常我亦起貪
者。從勝説故。我常見倶亦有貪故。諸文皆説
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
實唯二。不爾如何言即於彼彼前四倒。見所
執中貪等爲性 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
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縁見縁戒。及相應法。爲
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 想
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
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
二。如其所應觀自相引。成於本等流。廣如對
法第二。及第十卷疏釋
煩惱差別有二。初釋名。後出體初中有三。一
標。二別釋二十六門。三結 増上種子之所
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或微細隨増。亦勝種
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爲因。故名種子。
常遂行者七號隨眠 邪行方便故名爲軛
者。如世車軛於車。爲車方便道引於車。今此
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爲方
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
便 覆眞實義名蓋者。若依第二袟等解。蓋
覆其心。今説由此不證實義。亦不相違 不
靜相故遠所隨故名箭者。恒動不安名不靜
相。遠逐行者以爲損傷。名遠所隨。假喩稱箭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云。由多積
集所有資具。恒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説有
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内所依身。及外資具事。
狹寛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對法第七。
及九十八。或有不同。恐繁故止。讀者應知
唯七名隨眠者。根本説七。隨増義勝故。八十
九説煩惱種子。皆名隨眠。由三品別。故唯立
七。由未離欲立欲貪。由已離欲立有貪。由倶
品故立餘五。以此總攝一切煩惱隨煩惱。唯
三者。據勝説故。對法論説。一切煩惱皆名隨
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隨煩惱生其義通

纒有八者。八十九説。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
名爲纒。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
建立。對法論説。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
擧。外引散故。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妬門
中。數動心故。無慚無愧障淨尸羅。犯諸學處
無羞恥故。更不立餘忿覆等法。八十九説。障
戒定慧及於利。而生慳嫉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
倶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爲性 有暴流。以色
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倶無明。所餘一切
煩惱爲性 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爲
性 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
明爲性。對法論説。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
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
道理故。八十九同 四軛亦然。體性無異。八
十九説。上品煩惱名暴流等分行煩惱名軛。
是二差別
四取者。下第十卷。以四取能取之貪。而爲自
性。對法論説。初一即貪。後三如名以二取我
見。而爲自性。或彼四取體亦唯貪。彼云由貪
著見。繋縛耽染爲因。諸出家者。更相諍故。八
十九説。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
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爲
取。如是一切總説爲取。四取爲所取。取此四
貪名能取。爲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
恭敬故。爲詰責他。免脱他難。起第二取。取諸
禪定爲所依止。起第三取。爲欲分別作受果
者。及爲隨説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
如是合名所爲取。身護語護名戒。形貌飮食
威儀行相名禁諦故住。故論説有我名我語。
廣如彼釋 唯此初一。唯欲界繋。後三通餘
四繋者。八十九云。唯依外道差別建立。對法
論云。能爲四種心亂因故。能障定身故不立
餘。由貪故。愛財爲因。由嗔故。於鬪諍事不正
行爲因。由戒禁取故。於難行戒禁苦惱爲因。
由見取故。不如正理推度境界爲因。此由見
取。依各別見。於所知境。起邪推搆。妄生執
著。謂唯此實。餘並愚妄。故名此實執取身繋。
由此四因。令心散亂。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
名身繋。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
倶欲界。不善増故
五蓋者。八十九説。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
家位。欲境漂淪違背聖教。立貪欲蓋。二不堪
同法教誡等故。違背勝法。立瞋恚蓋。三違
奢摩他。立惛眠蓋。四違毘鉢舍那。立掉悔蓋。
五違背論議決擇審慧聖教勝解。立疑蓋。對
法亦説。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擧
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説。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
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在此三
三漏。對法論説。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内門
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
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
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
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
色無色界五門。並除瞋。隨其所應。并諸隨惑。
爲彼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説。欲
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爲依所生無明。
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
見爲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
爲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脱欲無明漏。八十九
説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説。一切無明
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
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説。分別所起妄見
爲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脱欲無明漏。餘立餘
二漏。不説一切癡爲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
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
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
法説名心拘礙。上來所説煩惱門。對法顯揚
瑜伽後文。皆具廣釋。恐厭文繁故略顯示。依
前所引應勘尋之
業雜染中。初問次答。答中有二。初列九門。後
隨別釋 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
此有三釋。一云。造作相者。謂加行業 身行
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即根本業道。初
通三業。或唯意業。後復據重者。故唯身語。二
云。造作相者。是表業。由彼生故。乃至造作而
轉。是無表業。初通三業。五十三説。身語意
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業。此中有説。唯身語
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
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亦非色法不
發無表。有説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説。十善
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
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
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
通有無表。但説身語。非遮意無。三云造作相
起者。發身語思。由彼生故等者。即身語業。發
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
意故。説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
業。或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
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眼等五根
不立業者。成業論説。有作用業無加行業故。
成唯識成業等云。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
爲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
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
同。皆如彼疏及別章釋。下五十九六十卷中。
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
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
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
差別。後結成三業。初二中補特伽羅。即具業
者。復法差別。即彼業相廣釋二中。初補特伽
羅。後法。初中復二。初不善業道十補特伽羅。
後善業道。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
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生成業
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倶
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

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別釋此三
斷彼命故。謂害 解支節故。謂極害計活
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
道名曰無慚者。即尼揵子計。隨所住處百由
旬内所有衆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
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對治此説如
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 即彼外道復
作是説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
佛爲治此。説如是言眞實衆生所。殺樹木非
業道 此即顯示眞實福徳遠離對治等者。此
定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眞實
福徳。爲遠離對治。故對法云。殺生事者。謂有
情數故。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
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徳。爲遠離對治故。此
後言眞實衆生所。又釋不須依性遮戒釋。此
即顯示次前所説。無繋外道二種對治。若不
殺一切有情。何但百由旬内眞實對治。若不
殺草木。是非情故。名不實對治。顯二對治。外
道二計。兩句之文。與前不同。所以曲示 如
是所説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猛惡下
七句。由起其心。加行勵力猛勇行殺。故名如
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
捃多蟻者。此有二義。一者蟻卵。二折脚蟻。
故存梵音
別釋九句中。初七句名加行殺害。勵力殺故。
次一句名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釋故。後
之一句名殺生時。從初斷命。未遇良縁受持
戒等。常成殺生業道罪故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爲四。次攝爲三。後
攝爲一。攝爲四中 殺生相貌者。是前第二
句血塗其手 作用者。即第三句害極害執
 因縁者。即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
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羞恥。
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眞實衆生所。五
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衆生所。六於殺生所
若未遠離 又九爲四中相貌。即第一句
作用。即第二第三句 因縁。即第四第五句
 事用差別餘之四句 第二攝九爲三中。
殺生如實者。即第一句 殺生差別者即次
七句 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即第九句。未受
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
等後不得彼名 攝九爲一者。合名殺生補
特伽羅
不與取中亦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後
略義結成 若積集若移轉者。穀麥等物名
積聚。有情名移轉。或不離處名積聚。擧離本
處名移轉 於閑靜處若生者。謂穀麥等不
離本處。擁覆令生。集轉如前 若彼物主非
先所與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
名不與。非前先所與。如酬債相似。名爲不與。
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名棄用。可無
罪。不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故。名不棄取。長
讀文勢義道便遠 饕餮者。貪財爲饕。貪食
爲餮。謂雖勝他而爲過失。垢所染者。雖復競
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

略義結十四句有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
即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
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
過失者。即第十三十四兩句。又釋爲五結。一
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
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
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
此過失。結第十四句。雖有此釋義乍難知。究
義推文亦可悉矣 成不與取業道究竟者。
要於本處。或生。或集。或復移轉。不爾便成不
與取加行。故對法云。究竟者謂取爲己有
欲邪行中。文亦有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一
句。後略結之。十一句者。一於諸父母等所守
護。二自守護。三有治罰。四名障礙。此之四種
並未適他。論束爲三種守護。五他妻妾。六他
所攝。七若由凶詐。八若由強力。九若由隱伏。
十而行欲行。十一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
邪行 成邪欲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此
非己妻成於業道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
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産門。二非道數。過極五
量。三非理道。謂加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
五十九云。非交非量非理。及不應理男及不
男 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廗地。不
平等處等。僧伽藍等是 非時者。有病。懷孕。
與兒乳等 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
此等所説。自妻妾所亦成業道。意樂重故
略義中有三。一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
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
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或別句
中。合成十句。初四合成三守護故。後七如前」
妄語亦三。如前應知。別句有十 若彼使者
謂執理家。王所使故。或是官屬執理法司。或
知平均議事違理立爲斷事。名執理家 若
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謂隨聞覺知
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其見下自別説。故三
必然。此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
寛故 妄語業道究竟者。對法論説。時衆及
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説故。
結次二句。三因縁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
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亦三。別句有七。第三句喜別離。第
四望別離。此二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
三。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説。
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者。謂説語
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
間。此釋經中説離間語。非正釋業道。對法論
説。此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
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
因通釋經。亦無失。或他方便者。令他説離間
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
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
説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
是業道。此違決擇第六十説此究竟。謂所破
領解。故前説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
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
染汚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
此中有説。卒爾等五心中初心。即成業道。他
領解故。若依此義。業道有通無記之性。説事
未周。他不領解。故知但是染汚心後
麁惡語中。先首者。凡所説法。説趣涅槃最第
一故。由此語故。以爲先首。當趣涅槃。以相續
故名無盡。以廣大故名無邊 即此最後又
有三種等者。謂前三中。最後説法語中。前十
二句中。攝先首美妙等八句。即諸經中。説佛
説法有八語具。由持戒語令他歡喜具八語
具。此八之中復分三故。此別諸句合十九句。
初十二句合爲三類。次四説有爲行三世語。
後三重攝前語。由辨諸句皆有曲結。故無略

綺語中有十二句。初五句名邪擧罪語。即是
律中擧罪之者所具五徳。次六句名邪説法
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略結言三時綺語。前
麁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或有難
言。妄語誑於他。他解成業道。離間破壞他。他
壞業道成。答妄語本誑他。信與不信。但解皆
業道。離間本離他。壞與不壞。但解皆業道
貪欲中 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
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深生貪愛。
非定屬心。輕非業道
略義中 自性。謂初句 所縁。謂次二 行
相。謂後一
瞋恚中。有五句。初句瞋自性。餘四句瞋所縁。
略無行相。不起即已。起即多成業道。故不説
之。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即輕 究竟者。
謂決定當害。今此略義。合准前貪。貪陳究竟。
此中不説。合准於前。多分同故。易可知故。
如前釋故
邪見有三。一標總句。二顯十七別句。後略結
 謂由三種意樂非撥施者。意樂謂無以財
行施。意樂謂無清淨愛養父母等田。意樂謂
無祭天祠祀。略擧火天類二天等 無妙行
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貪犯戒散亂
等三。名所對除 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名正
至者。謂涅槃 正行者。謂道諦 在有學因
中名此世間 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 自士
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
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 通慧者
謂第六者。漏盡通也。此上所撥無。眞阿羅漢
法。下所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不結初二句 初謗因者。謂無施
與等。及無妙行惡行 謗果可知 謗功用
中有四。一攝植。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
往來。謂無此世他世。四感生業。謂無化生有
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但不能
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爲無
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
不相違 業謂功用中有能轉識法。當生有
故名感生業 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
義中。流轉縁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 流
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中有生者合名士
夫 無阿羅漢等名對治還滅 又誹謗流轉
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
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
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此究竟者。謂決定誹

十善業道白品中有二。一總標當説。二別顯
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盡壽行故久遠行故
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 當知略義即
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妄語中。應可建立者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
可建立爲正證者。謂無偏黨深可信故。應可
建立。爲證理人
三攝受中。一欲解。即前可信可委。決定意樂
故。二保任。即應可建立。可委信故。三作用。
即無有虚誑。即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大文分二。初標。後釋。釋中復二。
初不善。後善。五十九説十惡業道。有五相差
別。一事。二想。對法説爲加行。三欲樂。四煩
惱。五究竟。如此殺生中。於他衆生者名事。自
殺及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
衆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 起染汚心
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
欲樂故 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瞋癡等爲
方便相
殺究竟中。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
時死。或此爲四。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
便。即想。對法論説爲加行故。五究竟 或方
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説方便。方便
非業道。餘九業道准此應知。此説欲樂爲染
心者。簡大菩薩慈悲行殺。後得智中非染汚
故。五義闕一不成業道。要具五支方成業道。
且如殺生。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非業
道。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皆成業道。餘
皆准知
欲邪行中 所不應行者。謂他三攝。及一切
男。及不男。設非道等者。設是自妻亦成業道。
設是自妻許可而未得。亦成業道。他攝護收」
妄語中 僞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僞證爲
不見等
麁惡語業道中 謂他有情者。此據増上殊
勝者語。對法等説。但發惡言即成業道故。或
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
十説。麁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説於有情
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説麁惡語染。方毀訾
故。説發言名爲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説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即成業
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第六十説。殺
生麁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爲加行。瞋爲究竟。
不與取欲邪行貪欲三種。三爲加行。貪爲究
竟。妄語離間綺語三種。三爲加行。三爲究竟。
邪見一種。三爲加行。癡爲究竟。頌曰
    殺麁瞋由恚 盜邪貪由貪
    三三邪見癡 惡業道究竟
十業道中。殺生・邪行・妄語・離間・麁語・瞋恚。
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欲。資財處
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
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爲。不親著
故。應説頌曰
    有情及資財 名身諸行處
    六二與一一 如次業道起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謂事・想・業・煩惱・
究竟。如理應知
第三大段。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根。
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迫。七
已得自物而生貪欲。前貪他物。此愛自財。故
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怖他殺而
行殺等。九爲有所損害。如鼠損物。或恐蛇爲
損。而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爲道理。如執害生
以爲正法
業位中。由耎不善業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
説。中品生畜生。耎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
二種。一福徳。二薄福。此據薄福中品。彼據福
徳故下品。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時享保七年壬寅九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八歳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
九第十
 基撰 
業九門中。第五業門。不説士用果者。離三果
外無別増相故 與異熟果中。唯言於那落
迦受異熟果。對法第七。及因果經云。於傍生
餓鬼那落迦。受異熟者。彼據下中上三品殺
業所受異熟。此唯據上品唯言地獄。又此擧
一。彼具言之。亦不相違
等流果中。壽量短促下有十句。十惡業道如
次別配。果似於因名等流果。壽量短促。實増
上果。假名等流 邪見等流。増益癡者。對法
論説。諸邪見者癡増上故。成業道者。唯増上
故。問若爾何故業道稱邪見。得果號癡増。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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