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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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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
第七第八
 基撰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
爲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
下。結成前破。答中爲二。初列叙小乘外道強
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
分四。一總標。二徴起。三叙執。四應審問彼
下。廣破之
雨衆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
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衆。彼計諸法。略
爲三。中爲四。廣爲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
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
體。如金爲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
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叙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叙執所
由。次彼作意思下叙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
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爲性尋思者。性
多思慮 爲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
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
依。依内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
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
法。在彼位故
叙執有二。初叙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
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
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
穀爲禾因。非麥爲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
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
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
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
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
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
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叙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云。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
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
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云。若求禾果。不
唯求取穀因。爾者爲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
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
者爲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
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
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
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徴。二別難。後結成。別
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
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
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云。汝之果體。應非決
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
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喩 若有
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
生而説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
如何説有。量云。汝果於因中不應説有。未生
相故。如兎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
從因生不應理者。量云。因中先有已生果法
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
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
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
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
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
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
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
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
之。縁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
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云。汝之自
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
文易可知
從縁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
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衆縁顯變爲餘
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縁顯
如常分別
此中有説。前雨衆計法從縁生。故先難云。果
先是有。復從縁生。不應正理。今從縁顯故
兩衆別。此義不然。論云。謂即因中有果者
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
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
者。生必滅故。如何説爲能別不成。故知前後
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
從縁顯之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
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
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
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徴
他計云從因生
然非不用功爲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
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爲顯果。復何
縁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爲成果者。豈不唯爲
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
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
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爲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爲有障。體生故爲
障。而果不顯爲無障體。而爲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云。無體應不能爲障。以無體
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縁
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縁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
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
是有故。量云。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
故。如所障果。如水爲果。闇能障之。盆是水
因。闇亦能障。水盆倶有。闇障無差。因果不
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准可知。設若救云
障縁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
縁顯果。量云。汝宗之因應從縁顯。障所障故。
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縁顯。許有障故。
猶如因法
有性是障縁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
所有即體名爲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
縁爲果義作障縁。若有體是障縁。體性常有。
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
常有。何不爲障。而獨果有能爲障耶。量云。汝
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
宗因體亦應爲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
果性是障縁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
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
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云。汝宗
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
果體。一向顯故爲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
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
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
亦果
本法與顯爲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
故。顯謂顯了。遇縁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
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
云。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
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
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爲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
因無因。無因量云。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
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
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云。
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
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云。果法未
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
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云。有
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
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
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礦中金。不
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
三云。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
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
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眞智他心智
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

聲論者計。若内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
一疏説。上來二計皆是増益邪見所收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叙宗。二徴詰。三叙
執。四破之。叙執中。初叙外道。後叙小乘。外
宗量云。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内
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
二處實相是有。意縁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
有。廣如倶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
經義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眞實是有者。總結
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眞有。不安住自相。此法
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
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
即未來。量云。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
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
相。應不名過去。量云。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
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
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眞實。量云。大乘現
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眞實。世所攝故。猶如去
來。現在既不爾。去來云何然。或有爲自相實
不成。無三世故。如兎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徴破。
四釋彼經。五説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
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
來等七義難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
云。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
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説言。三
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
應道理。量云。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
猶如兎角。大乘眞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
過。或因云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宗喩同前
爲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
常相者。假説徴詰。非正彼宗。量云。汝宗五蘊
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爲等 若無常
相三世恒有。亦不應理。量云。汝宗五蘊非於
三世恒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兎角等 若言
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云。五蘊諸法非三世
恒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義難中。初叙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
倶舍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爲善。法救説。世由類
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
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
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説。世
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
不名爲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
名爲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
爲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説。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
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説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
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説言。此
四説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
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
何義爲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
世前後刹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
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爲善説。依法作用未
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徴者。難
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
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
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
本部計。破此四師如倶舍説。決擇五十一。叙
爲六計。文意大同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
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爲縁生現者。法住未
來爲因縁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
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
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
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
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
此但擧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
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
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
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
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説爲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
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
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云。未來應有方
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
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
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虚空等。五十一云。未
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爲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
今生。量云。未來世法應非有爲。本不生故。如
虚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爲。本不生故。如兎
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云。未來諸法
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虚空等。又未來法亦
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
一破應是常。量云。住未來世爲縁之法。應是
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爲等。二應本無今生。
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説未來法流入現
在。今現在法。未來縁生。未來先無。今方始
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
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云。是即本有其
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縁生之中第二過失。
現在業生。非從未來生故。用不離體。應非新
有。體不離用。應非舊成。爲量同前 二云。業
用與法有異相。難云。此業用相。與其本法。
二倶體有。業未來無。故不應理。量云。業用未
來應有。許一切有故。如體。體未來應無。許一
切有故。如業用。或以異相爲因。體與業用。互
相異故。宗喩同前 三云。業與本法無異相。
難云。業用則法。法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
者。不應正理。量云。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
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彼宗計業與體無別。
今難異者乃是設遮。五十一云。佛説諸行非
常非恒。汝業無常。行應是常。便違佛教
餘三例破中。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
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未來既有現在之分。
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現難亦然。故
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云。未來相應滿。有
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
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爲量同此。
第二結前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
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三世共有
故。餘七即前七。難三世二他返詰
如是記已者。謂記別分別解釋深密之義
如説一切有謂十二處者。此言意顯。十二處
通三世。意識所縁法境。三世倶是。若去來無
便違此教
三重徴破中。彼宗縁無不生心。縁兎角等時。
曾別見其兎。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縁
無。若爾便佛教相違説無知無故。不爾唯應
有知於有。下難縁無心者。是設遮計
第四釋彼所引經有三。初釋十二處。次釋過
去業。後釋有三世色等 於無法密意説有
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有此持無之法
故。成密意説之爲有説之爲法。非顯無法如
有有體 於有法中亦密意有者。有非實假
説有持。故名密意
由此因縁彼行勝異相續爲轉名習氣者。即
此習氣行之勝異。相續間斷隱顯細麁縁不
縁礙不礙等有差別故
第五三釋。名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相。謂不
得非擇滅法。不可生法相。謂得非擇滅法。生
法應可求。不生法不應求相
第四破我中有五。一叙宗。二問意。三叙執。四
徴破。五顯正義
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中有八。般
若有四等。皆如樞要會
叙執中。初總叙二因。後別顯二因。因修不思。
亦知有覺。作意思量亦知有我。故名二因」
徴破中有二。初別申十難。後總結之 一不
覺爲先難。難先任運知有我 二世間所作
爲以覺爲因下。思覺爲先難。難前作意思量
亦知有我下。合難二 三爲即於蘊施設有
我下。於蘊假設難 四所計之我爲即見者
等相下。於彼立爲難 五爲與染淨相應下。
建立染淨難 六爲與流轉相相應下。生死
涅槃難 七爲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下。作
受解脱難 八又汝今應説自所欲爲唯於我
説爲作者下。施設有作難 九又汝應説自
意所欲爲唯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説難
 十計我之見爲善不善下。施設衆見難
下結之中有十故字。應配此文。初難有四。又
字即分爲四。初難云。爲即於所見事起薩埵
覺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爲
我。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
量。或即蘊計師云。執有我見沈淪生死。言無
我見能證得涅槃。故於色等此有我者。名爲
顛倒。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
道理。彼離蘊我。或如身量。或如芥子。故有形
量。此難我有色不成 有勝劣者。受用刹帝
利等者想用。或愚智者行用。或能取境界者
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云。離蘊之
我應無形量等互許離蘊故。如兎角等 第
二難云。爲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此意
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爲於餘處。若於所
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説即蘊計我。名
爲顛倒。於所見色。有形量等。起我覺故。色
即是我。故非離色而別有我。執色爲我。故非
顛倒。量云。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縁
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謂
亦由心等。起形量我覺。即於一切境界法。起
形量覺。非唯縁色。亦應縁色得有我勝劣等
覺。非唯縁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
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云。汝
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劣等覺故。如受等。餘
一切量准此應知 第三難中。若不縁起者
即非撥現量者。現量現見遠杌爲人。便於無
情。起有情覺故。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
世間相違。略故不説。此意難云。汝計縁色等
得起受等覺。皆是眞覺。非爲倒覺。故於遠杌
執爲人覺。亦應非倒。此既顛倒。返成於無我。
妄起薩埵覺。計有於非情。起薩埵覺故 第
四難云。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
我非現量義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
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
量義。彼此共成。我非境義。汝宗自述。今言
現境。乃是違宗。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
覺。童稚上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率爾
我覺得生。量云。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
故。如石女兒。總立量云。汝我倶非現比量
境。無同喩故。如兎角等
上來四文不覺爲前難訖。自下第二思覺爲
先難。有五又字。即爲五段。數論執我體唯受
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
第二難中。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
有我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
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
應道理。顯揚論云。執我有所作。不應道理。
不説有常。今但言執我有。有通二義。一有常。
二有所作。常有量云。我應非常有。有所作
故。如麁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
常故。如虚空等。常是正難。無常設遮
第三難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
作。遍虚空故。遍出離繋。執我有動作。不遍空
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 有動作我有所作
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恒動常
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云。汝動我未作先
應作。恒動作故。如今所作 無動作我而有
所作。不應道理。量云。無動作我應無所作。無
動作故。如虚空等
第四難中。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
無因作。我應恒作。我恒有故。不待因故。量
云。餘一切事。未作此事時。亦恒應作。執我恒
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分二。初叙四計。後別徴
斥。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
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我
仍屬蘊。謂此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
不屬蘊
破第二計。難常中有四破。第三若不生起法
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
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云。應後蘊畢
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兎角 又
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脱。以不生起法非法故。
量云。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脱。不造
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説我得涅槃之時。離
衆縛故。名爲解脱。在生死中。便有縛縛。又於
此滅壞 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
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
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我今佛法種刹那滅。
隨本識中前滅後生。果由因起。汝無熏習我
滅業亡。後果無因故成大過。量云。汝我滅已
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兎角等
破第三計中。若蘊外餘處汝處計我應是無
爲。此難乍似相扶極成。彼計常故。今此無
過。六十五云。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我既無
變。當來現在有二因縁。皆不應理。若當來無
變者。便無生老病死損等。爲人天等。五趣流
轉。若現在世無變者。便於愛非愛等諸境界
中。應無苦樂愛恚癡等之所變異。乃至不應
由此等故行法非法。我既有此現當變異。即
是無常。體即是蘊。故實蘊有。便無此相。此相
無故。應是無爲。若是無爲。便無此相。量云。
汝受蘊我應無此等變異之相。許無爲故。猶
如虚空。此言應是無爲者。顯我應無變異相
義。或此中意。難成虚空。汝我應是虚空無爲。
許異蘊故。如空無爲。其眞如等。非定異蘊。無
不定過
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汚者。六十五云。若無有
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亦非受用境界
分別意相應。既無此五。不由功用我應解脱。
無有染汚。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云。我應無
染汚任運解脱。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
故。不爲蘊故。如虚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
仍言我有色等。故爲此難。不爾便有相扶極
成 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
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爲二徴。後隨別
釋徴。初復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此難思
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我有也。釋第二門中。
復分爲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二門者。一所
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親所作故應無常。二
如陶師難。別體成故應非常。三如神通難。有
自在故。應無地獄貪瞋等生。四如地難。無作
所依顯了業故。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
用故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等者。此意説言。
謂鎌非但能斷他物。離鎌之外。亦有刀等能
斷於鎌。離見等外於餘物上。別有能見。能見
等用。定不可得。故離見外無別有我而執見
等 又釋非但鎌能斷物。更有餘物能斷於
物。離見等外別見業故無有我。此釋稍疎。喩
不相似。難見等是我所執具故 
如世間火雖能燒者亦得能燒等者。人爲能
燒者。火爲所執。能燒之體。火離於人。自能
燒物故。見等見物離自能見何假我耶。此二
比量。思准可知
上來合難即見者等相展轉相生。自下方難
離見者等相。第六生死涅槃難中。諸行中此
流轉相可得如於身牙河灯乘等者。此意説
言。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牙河燈乘
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
我。量云。内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牙
河等
七作受解脱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
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
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
無變異故。如虚空等
十施設衆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
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及我見計爲我邪。
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説顛倒。二縁我慧彼
説非倒。今雙問云。初難善者問縁我慧。量
云。縁我之慧亦應顛倒。縁我慧故。如執我
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
不善者。不應説正及非顛倒者。見已不善。應
非順境。如何名正。我有稱心縁起我覺。所執
之我説非顛倒。唯識叙彼云。若爾如何執有
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讃無我等。乃至
廣説。故今問彼。無我之見若言是善者。外道
亦讃無我見故。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此
彼師名一切智。讃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説爲
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説佛爲一切智者。讃無
我見他不信故
第五常論中。文亦有五。我及世間皆是常住
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
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
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法依此計。作
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空時方我
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者作。亦非
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
化者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
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
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舍城。有高大山。
堅硬常住。我等亦爾。或復有草。名伊師迦。體
性堅實。故喩我等
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
一分常。八有想。八無想。十六非想非非想。并
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叙
執有二。初叙四十常見所因。後叙極微執常
所以。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之五十八八
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
別章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
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衆
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
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
論。説身邊見以爲根本。五蘊各有四我所見。
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合有六十二見。隨
機別説。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云。
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上中上清淨差別。各
宿住隨念倶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
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
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
爲隱。有劫爲顯。非滅壞故。四依天眼見現在
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絶
故。見麁非細遂執爲常。天眼爲先。方見生死
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
一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
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
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
彼常。是初一分常見
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常。心
無常。或心常。大種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一
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四意憤天沒。
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倶憶言在彼諸天無
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
三第四一分常見。此中説依定得宿住念。憶
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説初二不説後二
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
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
爲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若見自相之
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云。不見我
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性。執此想受爲
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我及世間諸常
見。生八有想八無想見。倶非之中。有色等
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名爲想。有樂等四
合名爲受。至下當知 有想者。除無想天及
非想非非想。餘一切地 無想者。謂無想天
  倶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計有爲先有果集起離散爲先有果壞滅等
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爲先。至成
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麁故。於壞劫
時。麁聚衆色離散爲先。有四大壞滅。還唯
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
未麁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
空劫逈色諸微。遂執爲常。此勝論師執細常
麁無常
破執有二。初破。後結。破中初破三十二見。後
破極微。初中復四。第二破中。若取我者憶念
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者。謂得宿住隨
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
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第三難云。縁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
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縁色之時。住昔曾起
耳等識法。爲滅爲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
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
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第四破云。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
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倶爲我所。由此二種
撃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
爲能作。我爲所作。如世財物撃作有情。有情
或時。縁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
無爲想受作方始。有義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等者。此下
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爲
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 一想者。八十七
云。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種種想者。謂在下
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
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説。又執少
色爲我。想爲我所。想與彼合名爲少想。瑜伽
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爲我。想爲我
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
十七云。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
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
我純有樂等者。八十七云。有樂。在下三靜慮。
有苦。在捺落迎。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
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
受所作無變異。又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
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叙
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
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若執我倶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
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爲准此第三句。説第
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
色二倶是我。但見少故。名爲有邊見。彼二無
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
量。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
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
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脱之我。遠離二
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爲先。死後皆生諸
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
異義。若無變異。云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
受二所變異。無想倶非故略不説。後二四句。
與無想八及倶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
前所説。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説
第二段。破極微中有五。初難中。若已觀察違
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兎角。定
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説非空劫
逈色。但有阿拏已上麁色。現量可得。非極微
故。小乘雖言輪王及天眼二現量得。然非我
許。虚搆成故
第二難云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理者。量
云。極微轉小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阿拏
色。彼計比麁色損減無常故 若由異相是
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者。即應麁物是地水
等極微。乃非許異相故。量云。極微應非地水
等相。許異微等地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
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
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
故。如虚空等。此中二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
亦應是常等者。彼本計云。所生麁色不越因
量故。難因果二相既無差別。因亦應爲果。無
異相故。如果。果亦應爲因。無異相故。如因。
故無決定 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
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即空劫
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恒有故。如劫成
時。非但成時爲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
又麁聚色性。是無常能生。散極微體是常住。
麁細常住二返相生。應一切時。相違之因生
一切果。故説應無因果決定。計異類法得相
生故已上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
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云何極微名
質分麁形有分。成唯識云。所生果色不越因
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爲量如彼。顯揚第十
四云。若不過者。麁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
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
彼説量徳合故非麁似麁等救。皆如彼破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取生
麁物亦應是常者。極微不可折。有體既稱常。
麁物雖過本。有體亦應常。顯揚十四云。若
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麁質礙物非極微成。應
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
所生麁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
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麁名極微。非難餘
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
微。本無今起者。是即汝計極微爲常。不應道
理。許新生故。顯揚云。若汝計有餘極微生。是
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諸麁物是細極微性。而
得新生。本無今起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
重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
本宗。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
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
別體生極微。劬勞即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
一難極微。二難麁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
常。三能生麁色能生麁色有二難。一不越因
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彼極微。
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 若言不
因有情是即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所
用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
應道理。量云。汝等外物應不得生。不由有情
故。損於有無因故。如龜毛等
第二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
後五結破極微是常。初文有四。不結第一。例
破易故。餘三次第各配一又字。後結極微
五又字亦然 共相故者。結前常義。常與無
常是共相故 自相故者。結異不異相。極微
自體。相與果。異不異故名自相
第五申正義中。一切時者。於三世時 一切
種子者。於一切有爲差別種類中 自然者。
本性 由他者。爲他物壞 無生者。無起作。
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爲常。彼前所計。既
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
  第七卷
宿作因中文有五 廣説如經者。謂如經言。
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
作爲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
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
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
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牒叙彼宗。今此論中合
爲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
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
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之害令不起。二業
既盡後無有漏。純是善故説後無漏 由業
盡故苦盡者謂宿作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
苦惱者。今現苦惱皆宿作因。現在作惡不招
現苦。由現作惡方便力故。故業便熟。故論言
及現法方便。非是現惡別招現苦 無慚外
道者。即尼揵陀弗怛羅。成唯識云。無慚外道
離繋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繋縛。外形既爾。表
内亦然 若用宿作爲因者汝先所説由勤精
進吐舊業故等者。此中意説。一切惡因皆是
宿作。何故説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
等。新亦作惡非宿作。量云。現在惡因於此身
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或復有
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爲
因而返招苦。二業果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
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
業便熟名爲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説
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謟
逗遂獲珍寶。二業倶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
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
或假屠害。便獲富樂。亦名雜業。有雖商賈等。
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
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即是一切順現受業。
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寶。皆純現

自在等作中。文亦有四。叙宗中 士夫。即補
特伽羅 丈夫。即神我也。能造作故 自在
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等。謂唯識所云。大梵・
時・方・本際・自然・虚空・我等 頌中功能無
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熟。名無體性。顯揚
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若有用者則於
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用謂自
在。所須作用。且如人天有妙欲故。可言有用。
三惡趣等。諸無用具。此等現前如何自在。於
地獄等不須自在現前故 若無用者。於自
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則自在。乃有癡
狂愚癡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爲
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出所生法亦無
始成故。非自在天能生諸法。如牛兩角倶時
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云。如
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倶
有故。無用新生。若言亦取餘爲因者。此因不
可得故。現比二量等此因無。如兎角等。故非
別有。有時起善。或起不善。有時有樂欲。或時
無樂欲。故非自在。顯揚十四縱有因云。若亦
言少待其餘因者。此所待因。若無有因。一切
世間亦應如是。若有餘因。世間亦爾。從餘因
生。何須自在。彼更有徴。恐繁且止
害爲正法中。文有五。第五申正義。餘四如前
 能祀者。能祭祀殺生人 所害者所用祭
祀所害生命 諸助伴者。助祭祀者 若是法
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
殺生呪術。若是正法。應離殺生。此呪應獨能
感得可愛果。自既能感。何假殺生。若離殺生
自不能感。如何轉彼殺生非法。成於正法。當
來感得可愛果生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
一人等者若殺生呪術。能息貪瞋等者。不見
十方一切處。亦不見三世一切時。有其一人
息貪瞋等現量既不見。云何説彼能息除耶。
佛法内呪。理能息内貪瞋癡毒 若遍行者
自所愛親不先用祀者。此呪若遍殺一切生
處。行法爲正法者。汝所愛親。何不先殺用祀
天耶。若不遍者。呪能不定。違比量故。或有不
遍故 若唯轉因於果無能者。由呪行殺。唯
感所殺等罪因。不感罪果。又轉不轉比量相
違 若亦轉果應如轉變等者。由行呪殺生。
當來能變羊等惡色。令成妙色。亦應現在由
呪術力不殺羊命。即令轉得可愛天身。何假
殺之。後令羊等捨羊身已。方取天身。比量可

結中有五故字 因故者。結前法非法後果
因故 譬喩故者。結前喩伏毒呪 不決定
故者。結遍不遍。餘二可知 若業自所不欲
者。自不欲樂。唯以他作名爲非法。菩薩若捨
妻子。先曉喩後方轉捨之。不得慈善。王捨
呪作而不實故。作損他體是不善。若身語業
自性無記者。不善思發名爲非法。或談一切
自性無記業。非順理故。名爲非法
邊無邊論。文亦有四。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
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觀
壞劫間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想。非我後
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劫時。起無邊
想。若依十方周遍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
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
至三千。謂至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
境智通不越三千。今言無邊。但傍運至一二
千界。非過三千。亦不得邊。八十七説與此不
同。彼云。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
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
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上下及傍二倶雙
憶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時憶念壞劫分位。
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
擧一執。亦不相違。並是此邊無邊攝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
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
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世間故。住念世間
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叙執。二指經。三結過。
叙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叙四
計。八十七云。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唯得淨
定。二善清淨。得聖淨定。無亂亦二。一無相無
分別。即善清淨天。二有相有分別。即不善清
淨天。善清淨天。於自不死中。無亂而轉。是故
説名不死無亂。識達事義不矯稱不死。亦實
不死故。不善淨天。有依前不死無亂。詰問便
託餘事。矯亂避之。自亦稱爲不死。天無亂故。
今矯上應加不字云不死不矯亂。今就略言。
但云不死矯亂。皆廣如彼。非但自稱。我所事
天名爲不死。順天答問。名爲無亂答。佛法中
見聖諦者。不死不矯亂門。故亦名不死不矯
亂 増上生道者。人天勝因 決定勝道。涅
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此問。便自
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
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過生。但應隨問
而生異答
叙計有二。初略叙。後重釋。依阿含經。四問答
皆別。此皆同。但情有異。一未開悟不能正答。
二慢所證。謂爲勝道蔑他不答。三雖少解由
未定知。四性劣鈍不能正答 又復第一怖
畏妄語下。重釋前問。與八十七同 怖妄語
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
解。他知我無知 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
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
問。若説爲有。或爲異記。即成妄語。若據實
有若許非有。即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
皆不可記別。故不分明説有所證 第三雖
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
種假事矯亂 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
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曲順彼天。諂相隨答故
無因見中。文亦爲四。此見有二。一依靜慮。
二依尋伺 依靜慮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
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
故。便執無因 依尋伺者。如文自説。若念自
我。計我先無後欻然生 不應理者。彼執我
常言無因起。違世法故。世法無因性非常故
斷見中。文亦有四。即七斷滅論 我有麁色
四大所造之身等者。此爲第一死後斷。餘六
如文 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
者。彼計今身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
應不作因而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
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
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
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
來世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
滅 若言蘊斷滅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
常。明非斷滅。量云。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
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我斷汝
先所説麁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説麁色
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所
説色等蘊非我故。四大等身即是蘊故。無色
四處別計涅槃。色界趣同總合爲一。欲人天
別復開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
更應有多。麁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餘處。
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空見論中。文分爲六。一標外道計。二微。三
叙。四問内道計。五叙。六破 叙外執中有六。
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惡行及果異
熟。三無此世間。無彼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
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眞阿羅漢 施與愛養
祠祀者。如次悲田・恩田・敬田三種差別。或初
汎行慧。次現前敬恩田。後不現前敬恩田差
別。若有其因。可有其果。因既無故。果亦定
無 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
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 無
化生有情中。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
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
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
切。觀此文意。無想勝生。一期無心。彼麁心
不見。便謂爲無。後第八卷等。説中有爲化生
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
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説。無施等三
名謗因。無妙惡行名謗因。無二業果及異熟
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眞阿羅漢。
名壞實事。五十五。説無施與乃至無惡行名
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
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眞阿羅漢。
名謗實事。彼皆自釋所由。與對法第一名謗
因同。此中不束因果等。但別散叙。與彼不違。
彼二相違。如對法疎釋
第四問内道計 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
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内道空見。總撥一切。
故今總問
叙執有二。一取相似甚深離言説法。即般若
等密説空教。不能解故。將爲顯了。撥一切
空。二依法相不如理思。不審思故。便撥諸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
破外道空見。後破内道空見 四重破外道
空見者。前叙執有六。初三執合爲一門破。後
三各一破故 若倶有者汝先所説無有施無
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依靜慮
故。見世行施生賤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
故今問彼生後二業。爲倶若不倶。若彼全撥
無一切者。此難不成 離想欲者。離諸有想
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及入
涅槃。彼計有離下欲界欲。不許有離已上地
欲。三定以下。彼説非無。獨撥餘無。便乖比量
 爲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増上慢者。此意
問言。爲世間有眞阿羅漢。而起増上慢。自謂
阿羅漢。爲有此爲無耶。若有者。無眞阿羅漢
不成。若無眞阿羅漢者。起顛倒執。自謂阿羅
漢。應是阿羅漢。不倒既非顛倒者應是眞
破内空見中。應無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
圓成也 又顛倒者亂心。染謂三雜染。淨謂
二淨。既勝義中都無此者。便無生死。亦無涅
槃。何欣。何厭。何得。何捨。如唯識等及此論
徴。皆如理解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内

妄計最勝中。文亦有四 婆羅門是白淨種
者。非白色也 可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
淨故 口腹所生者。禀教而生。親所生故。刹
帝利是梵王膝生。吠舍等是足所生 以見
世間眞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内出家。眞淨
修行。奉律持戒。淨修梵行。諸律師等。眞婆
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

別破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産生同。何
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
乖正理 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
是此等者。前第一卷云。一倶起愛染。二調適
値時。三中有現前。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倶
有染心 由彼者。即母調適値時 由此者。
即徤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
復勝餘 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處若善不
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
類 第五増上故。若王若臣若機若捷増進
滿足者。或爲王。或爲臣。若機辨捷速。若道
位増進。與餘皆同故 第六若爲王領録
第七若修梵住已梵住者。四無量 第八若
修菩提分 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 第十又
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 若由從勝種類生
者汝論中説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爲量
等者。彼論中説。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
多聞。取之爲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
類。便違此言。不假有戒等。而讀祠文故
妄計清淨中。文亦有四。初叙有三。一五現法
涅槃。二別叙水等清淨。三持餘戒等清淨。初
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
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
等欲劣故不建立 前來所説四有邊論。四
不死矯亂論。二無因論。及此五現法涅槃論。
如是十五。並邪見攝。前説邊見。合四十七。并
此總成六十二。邪見邊見攝。我見爲本。見戒
二取爲助伴生。故對法云。六十二見。於五見
中。或二或一切持 油墨戒者。油和其墨。塗
身爲戒 持灰戒者。灰塗身故 彼謂得諸
縱任自在。此是總也。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
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境隨意用故 觀行
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合名五
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自苦身故自惡解脱者。
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 或造過惡過
惡解脱者。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飮尿。行諸
惡事。罪惡消滅。隨狗牛等所行。諸事皆隨學
之。名持彼戒
破中有四復次分三。初一又字。破五涅槃。次
一又字。破水淨計。後二又字。破狗等戒。初文
有二。受天妙境四定現前。分爲二故 執受
者。身心執受。而修行義
吉祥論中亦有四。日月蝕等時。然不吉祥。爲
事不成。若隨順彼精懃供養。衆事皆成 餉
佉者。即前所説蠡貝也 但見日月乃至衆
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等者。逢日等蝕時。衆
生善惡業成熟故。隨應獲果。見惡果者。謂由
不順日月等故。招不吉祥。見善果者。謂由隨
順日月等故。獲此善果。自既諸見亦爲他説
 若日等所作者現見盡壽造福非福業等
者。現見世間。有造善業。現獲善果。有造惡
業。現獲惡果。若由日等。作此事不成。違現事
故 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厭煩文遂難偏
叙。諸有學者一一應作
  第八卷
地第五門。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
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初中復二。初略問答。
後重問答。答中復二。初列三雜染。後隨別釋。
煩惱雜染有三。初問。次略答九門。後別釋
雜染者。與染相雜。染謂煩惱。或相應。或縁
縛。或等起。或間生。或倶起。名雜染。煩惱具
五。善業具四。除相應。生具後三。隨應有之。
故名雜染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説不寂靜是諸煩
惱共相。今言自性者。遍煩惱故名共相。一一
法體名自性。或對非煩惱名自相。煩惱一一
自對望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前是現行。此是種子。彼
論釋云。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
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擧・惛沈・放
逸・無恥不寂靜性
七隨眠中。欲愛隨眠。謂欲貪品麁重 瞋恚。
即瞋品麁重 有愛。即色無色貪品麁重。餘
如自名。各自品麁重 貪開二門。餘各一種。
合成七者。對法論説。未離欲求等者。由欲愛
瞋恚 所隨増。依欲求門二増長故 未離
有求者。有愛隨増 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
無明見疑隨増。彼得少對除便生憍慢。愚於
聖諦。計邪解脱。解脱方便。於佛法中猶預疑
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増。計邪解脱見取也。解
脱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此七
種唯彼三求。依各各増長別別説。故與諸處
並不相違。至下差別中。更當引八十九釋
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
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説。依九事生。廣説如彼。恚
嫉慳三唯欲界繋。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
對法云。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
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説。嫉妬他榮不
重正法。慳悋資具不遵遠離。由此九種廣行
不善。不行諸善。爲惡茲甚。能和合苦難可解
擿。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説者。有漏無
漏果因別故 欲界増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
顯滅道諦者。遍智謂道諦。果謂滅諦。道諦果
故。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
欲界増上者。已有因義名爲増上。即由已起
修因所得。故名増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
名爲増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増上言貫
通彼果。及彼所顯。遍智即彼。或彼即増上。名
彼遍智。餘准可知 又有解云。遍智即果道
諦也。遍智所顯滅諦也。此義不然。非次第故
欲界四諦各十煩惱者。對法唯識一切皆同。
五十八中。苦諦具十。餘三各八。成唯識云。苦
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故四
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
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
障諦。但煩惱生時。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
行云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
或身邊見。聞説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
迷滅道。理實但縁苦集諦起。總言述四諦。理
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説
薩迦耶見。説一切有部。經部。大乘。三釋皆
別。如唯識疏 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於五
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爲

邊見之中。若分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
説。一云。唯斷見。通此二門。一云。亦常見。引
教及理廣如彼説
見取中。以薩迦邊執見邪見等者。此明見
取之境 所依者根 所縁者境 所因者種
子。總執爲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
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
取。此中見取。但言爲勝。不説能淨。戒取但説
能淨解脱。不説爲勝。唯識會云。影略説故。或
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説是
邪見。非二取攝 爲最爲上勝妙第一者。執
三界法。如次別故 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
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爲勝能淨故。
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爲戒取也。執
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爲勝能淨。故
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
即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
執之爲勝淨。名戒禁取 爲解脱爲出離者。
執三界法如次爲戒取。如次爲出離三界之

慢中於外及内高不勝劣者。於外高下。於内
勝劣。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餘三
慢。増上邪慢我慢。不縁外故 於内勝者。謂
六慢。執我高擧。無徳謂有少徳謂多等。皆内
勝故。卑慢一種名内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爲體者。唯識二説。一云。
疑體即慧。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
無異故。猶豫簡擇。是疑義故。此名分別。異覺
爲體。故疑即慧。是彼證文 二云不然。別有
自性。五見世俗不説疑故。毘助若南。智應識
故。由慧不決名爲分別。異覺爲體。性非即慧」
一種子隨逐故二由彼増上事故者。此釋隨
眠義。由彼隨眠。世事中行。令有漏法皆有麁
重無堪任性。障修行者及諸聖法故。言由彼
増上事故。或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
名由彼種子増上事故
由攝受現法鄙賤故者。由煩惱故。攝受現在
賤色等法。成其鄙惡下賤法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爲障者。前
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五十九云。薩迦耶
見・邊見・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
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見取戒取及貪瞋
慢。縁見爲境。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
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
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
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謂猛利相及尤重相者。即舊所
言利而勤也。堅執不捨名尤重故。單猛利。單
尤重。或倶。皆上品。或此唯取倶。非單起 由
相續故者謂貪等行諸根成熟少年盛壯無涅
槃法者。貪行瞋行癡行等分行。此等諸根成
熟。名煩惱相續。在何身起。謂少年盛壯。及
無涅槃法者身之所起 由事故者。依三種
事中所起煩惱。名爲上品相 究竟故者。最
初聖道究竟所害。七倒中。想倒。以於四境所
起妄想。想數爲體。五十三云。謂諸愚夫。無所
知曉。隨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縁境。無常等
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爲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
見一少分爲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
説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爲
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心倒云。謂即於彼
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有説心倒體唯是貪。
染心勝故。言貪等者。等取一切貪。非離貪外
等餘瞋等。五十三云。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
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
妄取相。以爲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
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合。解見
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倶舍論
説。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増故。
想心隨見力。彼説常見爲常倒。計淨計樂。倶
爲見取。有身見爲我倒。要具三因勝者成倒。
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縁少淨故。二推度性
故。簡非見戒。三妄増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
増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
説想心見倒。不説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
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
出家者増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
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脱故。説一切惑
貪爲倒故 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説。由
四因縁起於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縁
四貪。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説常我亦起貪
者。從勝説故。我常見倶亦有貪故。諸文皆説
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
實唯二。不爾如何言即於彼彼前四倒。見所
執中貪等爲性 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
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縁見縁戒。及相應法。爲
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 想
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
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
二。如其所應觀自相引。成於本等流。廣如對
法第二。及第十卷疏釋
煩惱差別有二。初釋名。後出體初中有三。一
標。二別釋二十六門。三結 増上種子之所
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或微細隨増。亦勝種
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爲因。故名種子。
常遂行者七號隨眠 邪行方便故名爲軛
者。如世車軛於車。爲車方便道引於車。今此
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爲方
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
便 覆眞實義名蓋者。若依第二袟等解。蓋
覆其心。今説由此不證實義。亦不相違 不
靜相故遠所隨故名箭者。恒動不安名不靜
相。遠逐行者以爲損傷。名遠所隨。假喩稱箭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云。由多積
集所有資具。恒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説有
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内所依身。及外資具事。
狹寛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對法第七。
及九十八。或有不同。恐繁故止。讀者應知
唯七名隨眠者。根本説七。隨増義勝故。八十
九説煩惱種子。皆名隨眠。由三品別。故唯立
七。由未離欲立欲貪。由已離欲立有貪。由倶
品故立餘五。以此總攝一切煩惱隨煩惱。唯
三者。據勝説故。對法論説。一切煩惱皆名隨
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隨煩惱生其義通

纒有八者。八十九説。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
名爲纒。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
建立。對法論説。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
擧。外引散故。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妬門
中。數動心故。無慚無愧障淨尸羅。犯諸學處
無羞恥故。更不立餘忿覆等法。八十九説。障
戒定慧及於利。而生慳嫉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
倶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爲性 有暴流。以色
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倶無明。所餘一切
煩惱爲性 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爲
性 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
明爲性。對法論説。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
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
道理故。八十九同 四軛亦然。體性無異。八
十九説。上品煩惱名暴流等分行煩惱名軛。
是二差別
四取者。下第十卷。以四取能取之貪。而爲自
性。對法論説。初一即貪。後三如名以二取我
見。而爲自性。或彼四取體亦唯貪。彼云由貪
著見。繋縛耽染爲因。諸出家者。更相諍故。八
十九説。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
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爲
取。如是一切總説爲取。四取爲所取。取此四
貪名能取。爲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
恭敬故。爲詰責他。免脱他難。起第二取。取諸
禪定爲所依止。起第三取。爲欲分別作受果
者。及爲隨説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
如是合名所爲取。身護語護名戒。形貌飮食
威儀行相名禁諦故住。故論説有我名我語。
廣如彼釋 唯此初一。唯欲界繋。後三通餘
四繋者。八十九云。唯依外道差別建立。對法
論云。能爲四種心亂因故。能障定身故不立
餘。由貪故。愛財爲因。由嗔故。於鬪諍事不正
行爲因。由戒禁取故。於難行戒禁苦惱爲因。
由見取故。不如正理推度境界爲因。此由見
取。依各別見。於所知境。起邪推搆。妄生執
著。謂唯此實。餘並愚妄。故名此實執取身繋。
由此四因。令心散亂。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
名身繋。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
倶欲界。不善増故
五蓋者。八十九説。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
家位。欲境漂淪違背聖教。立貪欲蓋。二不堪
同法教誡等故。違背勝法。立瞋恚蓋。三違
奢摩他。立惛眠蓋。四違毘鉢舍那。立掉悔蓋。
五違背論議決擇審慧聖教勝解。立疑蓋。對
法亦説。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擧
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説。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
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在此三
三漏。對法論説。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内門
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
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
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
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
色無色界五門。並除瞋。隨其所應。并諸隨惑。
爲彼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説。欲
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爲依所生無明。
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
見爲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
爲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脱欲無明漏。八十九
説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説。一切無明
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
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説。分別所起妄見
爲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脱欲無明漏。餘立餘
二漏。不説一切癡爲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
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
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
法説名心拘礙。上來所説煩惱門。對法顯揚
瑜伽後文。皆具廣釋。恐厭文繁故略顯示。依
前所引應勘尋之
業雜染中。初問次答。答中有二。初列九門。後
隨別釋 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
此有三釋。一云。造作相者。謂加行業 身行
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即根本業道。初
通三業。或唯意業。後復據重者。故唯身語。二
云。造作相者。是表業。由彼生故。乃至造作而
轉。是無表業。初通三業。五十三説。身語意
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業。此中有説。唯身語
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
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亦非色法不
發無表。有説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説。十善
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
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
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
通有無表。但説身語。非遮意無。三云造作相
起者。發身語思。由彼生故等者。即身語業。發
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
意故。説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
業。或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
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眼等五根
不立業者。成業論説。有作用業無加行業故。
成唯識成業等云。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
爲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
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
同。皆如彼疏及別章釋。下五十九六十卷中。
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
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
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
差別。後結成三業。初二中補特伽羅。即具業
者。復法差別。即彼業相廣釋二中。初補特伽
羅。後法。初中復二。初不善業道十補特伽羅。
後善業道。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
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生成業
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倶
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

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別釋此三
斷彼命故。謂害 解支節故。謂極害計活
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
道名曰無慚者。即尼揵子計。隨所住處百由
旬内所有衆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
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對治此説如
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 即彼外道復
作是説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
佛爲治此。説如是言眞實衆生所。殺樹木非
業道 此即顯示眞實福徳遠離對治等者。此
定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眞實
福徳。爲遠離對治。故對法云。殺生事者。謂有
情數故。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
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徳。爲遠離對治故。此
後言眞實衆生所。又釋不須依性遮戒釋。此
即顯示次前所説。無繋外道二種對治。若不
殺一切有情。何但百由旬内眞實對治。若不
殺草木。是非情故。名不實對治。顯二對治。外
道二計。兩句之文。與前不同。所以曲示 如
是所説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猛惡下
七句。由起其心。加行勵力猛勇行殺。故名如
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
捃多蟻者。此有二義。一者蟻卵。二折脚蟻。
故存梵音
別釋九句中。初七句名加行殺害。勵力殺故。
次一句名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釋故。後
之一句名殺生時。從初斷命。未遇良縁受持
戒等。常成殺生業道罪故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爲四。次攝爲三。後
攝爲一。攝爲四中 殺生相貌者。是前第二
句血塗其手 作用者。即第三句害極害執
 因縁者。即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
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羞恥。
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眞實衆生所。五
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衆生所。六於殺生所
若未遠離 又九爲四中相貌。即第一句
作用。即第二第三句 因縁。即第四第五句
 事用差別餘之四句 第二攝九爲三中。
殺生如實者。即第一句 殺生差別者即次
七句 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即第九句。未受
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
等後不得彼名 攝九爲一者。合名殺生補
特伽羅
不與取中亦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後
略義結成 若積集若移轉者。穀麥等物名
積聚。有情名移轉。或不離處名積聚。擧離本
處名移轉 於閑靜處若生者。謂穀麥等不
離本處。擁覆令生。集轉如前 若彼物主非
先所與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
名不與。非前先所與。如酬債相似。名爲不與。
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名棄用。可無
罪。不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故。名不棄取。長
讀文勢義道便遠 饕餮者。貪財爲饕。貪食
爲餮。謂雖勝他而爲過失。垢所染者。雖復競
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

略義結十四句有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
即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
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
過失者。即第十三十四兩句。又釋爲五結。一
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
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
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
此過失。結第十四句。雖有此釋義乍難知。究
義推文亦可悉矣 成不與取業道究竟者。
要於本處。或生。或集。或復移轉。不爾便成不
與取加行。故對法云。究竟者謂取爲己有
欲邪行中。文亦有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一
句。後略結之。十一句者。一於諸父母等所守
護。二自守護。三有治罰。四名障礙。此之四種
並未適他。論束爲三種守護。五他妻妾。六他
所攝。七若由凶詐。八若由強力。九若由隱伏。
十而行欲行。十一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
邪行 成邪欲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此
非己妻成於業道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
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産門。二非道數。過極五
量。三非理道。謂加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
五十九云。非交非量非理。及不應理男及不
男 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廗地。不
平等處等。僧伽藍等是 非時者。有病。懷孕。
與兒乳等 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
此等所説。自妻妾所亦成業道。意樂重故
略義中有三。一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
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
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或別句
中。合成十句。初四合成三守護故。後七如前」
妄語亦三。如前應知。別句有十 若彼使者
謂執理家。王所使故。或是官屬執理法司。或
知平均議事違理立爲斷事。名執理家 若
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謂隨聞覺知
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其見下自別説。故三
必然。此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
寛故 妄語業道究竟者。對法論説。時衆及
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説故。
結次二句。三因縁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
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亦三。別句有七。第三句喜別離。第
四望別離。此二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
三。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説。
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者。謂説語
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
間。此釋經中説離間語。非正釋業道。對法論
説。此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
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
因通釋經。亦無失。或他方便者。令他説離間
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
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
説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
是業道。此違決擇第六十説此究竟。謂所破
領解。故前説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
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
染汚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
此中有説。卒爾等五心中初心。即成業道。他
領解故。若依此義。業道有通無記之性。説事
未周。他不領解。故知但是染汚心後
麁惡語中。先首者。凡所説法。説趣涅槃最第
一故。由此語故。以爲先首。當趣涅槃。以相續
故名無盡。以廣大故名無邊 即此最後又
有三種等者。謂前三中。最後説法語中。前十
二句中。攝先首美妙等八句。即諸經中。説佛
説法有八語具。由持戒語令他歡喜具八語
具。此八之中復分三故。此別諸句合十九句。
初十二句合爲三類。次四説有爲行三世語。
後三重攝前語。由辨諸句皆有曲結。故無略

綺語中有十二句。初五句名邪擧罪語。即是
律中擧罪之者所具五徳。次六句名邪説法
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略結言三時綺語。前
麁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或有難
言。妄語誑於他。他解成業道。離間破壞他。他
壞業道成。答妄語本誑他。信與不信。但解皆
業道。離間本離他。壞與不壞。但解皆業道
貪欲中 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
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深生貪愛。
非定屬心。輕非業道
略義中 自性。謂初句 所縁。謂次二 行
相。謂後一
瞋恚中。有五句。初句瞋自性。餘四句瞋所縁。
略無行相。不起即已。起即多成業道。故不説
之。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即輕 究竟者。
謂決定當害。今此略義。合准前貪。貪陳究竟。
此中不説。合准於前。多分同故。易可知故。
如前釋故
邪見有三。一標總句。二顯十七別句。後略結
 謂由三種意樂非撥施者。意樂謂無以財
行施。意樂謂無清淨愛養父母等田。意樂謂
無祭天祠祀。略擧火天類二天等 無妙行
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貪犯戒散亂
等三。名所對除 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名正
至者。謂涅槃 正行者。謂道諦 在有學因
中名此世間 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 自士
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
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 通慧者
謂第六者。漏盡通也。此上所撥無。眞阿羅漢
法。下所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不結初二句 初謗因者。謂無施
與等。及無妙行惡行 謗果可知 謗功用
中有四。一攝植。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
往來。謂無此世他世。四感生業。謂無化生有
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但不能
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爲無
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
不相違 業謂功用中有能轉識法。當生有
故名感生業 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
義中。流轉縁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 流
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中有生者合名士
夫 無阿羅漢等名對治還滅 又誹謗流轉
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
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
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此究竟者。謂決定誹

十善業道白品中有二。一總標當説。二別顯
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盡壽行故久遠行故
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 當知略義即
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妄語中。應可建立者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
可建立爲正證者。謂無偏黨深可信故。應可
建立。爲證理人
三攝受中。一欲解。即前可信可委。決定意樂
故。二保任。即應可建立。可委信故。三作用。
即無有虚誑。即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大文分二。初標。後釋。釋中復二。
初不善。後善。五十九説十惡業道。有五相差
別。一事。二想。對法説爲加行。三欲樂。四煩
惱。五究竟。如此殺生中。於他衆生者名事。自
殺及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
衆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 起染汚心
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
欲樂故 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瞋癡等爲
方便相
殺究竟中。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
時死。或此爲四。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
便。即想。對法論説爲加行故。五究竟 或方
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説方便。方便
非業道。餘九業道准此應知。此説欲樂爲染
心者。簡大菩薩慈悲行殺。後得智中非染汚
故。五義闕一不成業道。要具五支方成業道。
且如殺生。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非業
道。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皆成業道。餘
皆准知
欲邪行中 所不應行者。謂他三攝。及一切
男。及不男。設非道等者。設是自妻亦成業道。
設是自妻許可而未得。亦成業道。他攝護收」
妄語中 僞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僞證爲
不見等
麁惡語業道中 謂他有情者。此據増上殊
勝者語。對法等説。但發惡言即成業道故。或
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
十説。麁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説於有情
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説麁惡語染。方毀訾
故。説發言名爲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説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即成業
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第六十説。殺
生麁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爲加行。瞋爲究竟。
不與取欲邪行貪欲三種。三爲加行。貪爲究
竟。妄語離間綺語三種。三爲加行。三爲究竟。
邪見一種。三爲加行。癡爲究竟。頌曰
    殺麁瞋由恚 盜邪貪由貪
    三三邪見癡 惡業道究竟
十業道中。殺生・邪行・妄語・離間・麁語・瞋恚。
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欲。資財處
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
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爲。不親著
故。應説頌曰
    有情及資財 名身諸行處
    六二與一一 如次業道起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謂事・想・業・煩惱・
究竟。如理應知
第三大段。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根。
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迫。七
已得自物而生貪欲。前貪他物。此愛自財。故
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怖他殺而
行殺等。九爲有所損害。如鼠損物。或恐蛇爲
損。而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爲道理。如執害生
以爲正法
業位中。由耎不善業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
説。中品生畜生。耎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
二種。一福徳。二薄福。此據薄福中品。彼據福
徳故下品。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時享保七年壬寅九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八歳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
九第十
 基撰 
業九門中。第五業門。不説士用果者。離三果
外無別増相故 與異熟果中。唯言於那落
迦受異熟果。對法第七。及因果經云。於傍生
餓鬼那落迦。受異熟者。彼據下中上三品殺
業所受異熟。此唯據上品唯言地獄。又此擧
一。彼具言之。亦不相違
等流果中。壽量短促下有十句。十惡業道如
次別配。果似於因名等流果。壽量短促。實増
上果。假名等流 邪見等流。増益癡者。對法
論説。諸邪見者癡増上故。成業道者。唯増上
故。問若爾何故業道稱邪見。得果號癡増。答
癡増始邪見。邪見必癡増。邪見必有癡。有
癡未必有邪見。業道擧能依言邪不説癡。得
果説所依言癡。不説於邪見。二門影略説。令
知業道唯邪見。癡通於鈍行故。不稱業道
増上果中。此依一物以辨十果。對法依衆事
以辨十果。故二不同。義各別也。此有十句。
亦依業道次第別配。不便宜者不順人心
八欲解中分四。初對縁身財。次對縁悲田。次
對縁敬田。後對縁恩田
五無間業中。第六十説。一是虚誑語。謂破
僧。四是身業。於中三爲殺生。一是殺生加行。
謂出佛身血。隨應即以身語二業。而爲自性。
一僧破。即以所破僧身。不相應中不和合爲
性。無覆無記。依異熟識。於法輪等不和合
故。能破體者謂虚誑語。從果爲名名破僧。二
是比丘。非在俗。三見行。非愛行。四淨行。非
犯戒。言不威肅故。五破異處。非佛前。以諸如
來難輕逼故。六破愚夫。非聖者。七忍異師聖
道時。謂五法是道。八正非道。八必不經宿。破
法輪僧。能障聖道輪。壞僧和合故。九破法輪。
唯此洲有佛故。破羯磨通三洲。有教故。十破
法輪。極少九人。所破分二部。能破爲一故。破
羯磨極少八人。分二諦故。多亦不遮。十一初
成道。後將入涅槃。及見戒皰由未起時。未立
止觀第一雙時。佛滅後時未結戒時。於此六
位無破法輪。除此餘時方可破僧。倶舍頌言。
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戒。於如是六位。無破
法輪僧。此乃化土有此事。報土或有。阿彌陀
佛調達名寂故。或報佛無。化阿彌陀有。薩婆
多師。將佛有宿業怨對故有。大乘示現。此五
逆中。害父害母壞恩田故。餘三皆是壞福田
故。由此成逆。三乘通故。薩遮尼犍子經所説
五逆。與此不同。唯大乘有對機別故。亦不相
違 此五逆中破僧最重。壞功徳法身故。障
人天解脱道故。入聖得果離染漏盡。皆悉被
遮。乃至大千法輪不轉。天人龍等身心亂故。
定招無間一切大罪。次出佛身血。次殺阿羅
漢。次母。次父。後後漸輕。諸廣義門。皆如倶
舍第十八説
無間業同分者。謂無間業同類之罪。謂汚阿
羅漢尼及母。是害母類。打最後有菩薩。是殺
父類。或於天廟等行殺。或於委重所損害。或
於貧苦困。施無畏已返害逼惱。是殺阿羅漢
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破壞靈廟等。是出佛
身血類。或總攝類不須別配。倶舍與此不
同。彼云汚母無學尼。殺住定菩薩。及有學聖
者。奪僧和合縁。破壞窣堵波。是無間同類。從
修相妙業。名住定菩薩。彼可殺之。今無此事。
其最後身菩薩。定無殺者。故此稱打。殺有
學聖雖是逆流。攝皆不盡。但是此中殺阿羅
漢類。三義之内第二義收。耆舊類攝故
僧門者。因僧所由。諸所有事。如知他與僧物。
自迴入己等 靈廟者。殿堂也 窣都婆者。
此云高顯。浮圖等也。各擧一名。倶是佛事
 對法論説。五無間業等。是順生受業。何故此
中名現法果。此中據行逆罪故。現被殺等故。
名現法受。彼依次生墮無間等名順生受。亦
不相違 問順現受業。不感總果。豈五無間
業。受別果耶。答由加行業。受現別果。由根本
業。受當總果。非由一業現後倶受。從初爲名
名現法受。則非五無間不招總果。即由此義。
對法論説。造衆多無間業者。所感苦具衆多
猛利。頓受衆苦。訶怨心經云。由無間業。於那
落迦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般若法華等
經亦言。由謗經故。從一地獄生一地獄。從初
爲名。皆順生受。此亦如是 問殺獨覺何故
非逆。答少故不説。即阿羅漢類收
供養慈定等得現果者。依初出位。如初出慈
定。無諍・滅定・預流・阿羅漢果亦爾。非久出
後。不説獨覺。少故略之。其實亦得。一來不
還。非初得聖故不説 問何故但説慈定。不
説悲定喜定捨定等耶。答喜捨劣故。悲通散
故。於與世間出世間樂。慈等勝故。無諍等亦
爾。内證眞無諍。外必息諸煩惱。勝願智等。故
不説餘
於學無學僧所者。對法論説。佛爲上首僧。謂
對佛前諸所有僧。或是佛弟子凡聖學無學
僧。名佛上首僧。此言僧故非是別人
與他増上果等中 謂亦由受現法果業者。謂
不但由他。亦由自現業。謂佛住處令生安樂。
衆生見佛供養爲業。佛令無苦得安樂住。處
勢力故。攝餘衆生。皆得安樂。輪王勸化行
十善業。衆生隨行得樂亦爾。慈定菩薩。運心
與樂供養獲安。亦復如是。由他増上。自現業
熟便得現果
業天者。即世人多以爲善惡由天。理實由業。
説業名天。初由悲故。後起慈心而與其樂。故
唯言慈
損益門有八者。初七即是身三語四。如次配
之。第八合是意三業道 助伴者。親友
第六業増上有六。初一利相。第二勤相
第三自性中。初語四挍量。次身三種。後意三。
從輕至重。總挍三業。別量十業。業道中先色
後心。色中先重後輕。諸色業道皆先重後輕。
意業道中。先輕後重。作法不同。亦無過失
然三罰業。意業最重。五僻見邪見重。五無間
破僧重。所望別故。今此明業不望無間。故語
業輕。理無過失
第七業顛倒中 殺生相似同分罪者。加行
業道似根本故。此有二例。一殺情。二殺非情。
並是於非彼作彼想故。無根本罪 執受顛
倒。但言乃至綺語。不説意三業道者。身語七
支通戒性故。共所知故。色易執故。上明無罪
 亦無施與受齋修福下。無福田起邪見故。
作此執
第八業差別中有二。初列前四位業名。後隨
列別釋。列位有四。一有五種二門。二有十種
三門。三有一種四門。四有一種五門 作業
者謂若思業若思已所起身語業不作業者乃
至身業語業者。審決二思名意業。動發勝思。
名思已所起。身語二業。或動發勝思名思業。
此思所起身語業。名思已所起身語業。此解
與對法同。彼云思業。謂福非福不動業。思已
業。謂身語意業故。此作業通加行根本業道。
表無表業。未滅未捨名作業。即二業種子。加
行根本表無表業。已滅已捨名不作業。不成
就故。無勝作用故。此備法師釋 景法師云。
任運所生。非業道攝。諸善惡業。及無記業。名
不作業。若根本業道。加行所生諸善惡業。名
作業。今釋者。加行根本諸表業。名作業。有起
作故。諸無表名不作業。無起作故。此通三乘
表無表業。故不説意
増長不増長業中。八自性無記業者。謂善不
善。非業道攝。中下品性。非三性中無記性也。
自體不増名無記故。或三性中無記之業
九悔所損業者。八十九説。諸作不増長業。若
無追悔。不修對治。可當受果。名増長業。若追
悔等名不増長。或先増長業。由追悔等。如未
生怨。名不増長。不追悔等名増長業。第六十
説。依未解脱者。建立定受業。故解脱者起道
伏斷。對法論説。有五種故思造業。一他所教
勅。二他所勸請。三無所了知。四根本執著。謂
三毒蔽心猛利執著所起諸業。五顛倒分別。
謂勝無罪所行惡業。於此五中。根本執著。顛
倒分別。若作若増長。非不受異熟。重故。餘三
雖作而不増長。不必受異熟。輕故。彼論釋。作
者。謂起造諸業令其現行。増長者。謂令習氣
増益。彼説故思業。但唯有五。此中通説故思
不思。故有十種。此中第二。即彼第三。此中第
七。即彼初二。亦不相違。彼論後二。増長業
攝。故非十收
故思業者謂故思已若作業若増長業等者。
此中故作或増長。名故思業。非故作或増。名
不故思業。對法明思業思已業。初是福非福
不動業。後是身語意業。與此不同。又彼論
説。故思業有五。如次前説。與此相違。通増長
不増長。故此依殊勝強思。當定招異熟。名故
思業。彼依但是故思所作。非任運業。通當得
不當得果。皆名故思。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順定受業不定受業者。即前故思業。當定招
異熟。前不故思業。當不定招異熟。對法論説。
決定受業者。決定有三。一作業定。由宿業力
感決定身。於此生中必造此業。期限決定終
不違越。佛等神力亦不能制。二受異熟定。即
此所説順定受。業果定當受。時未定故。三分
位定。謂順現受。生受。後受。分位定業。此中
義顯。若業道攝業名順定受。加行後起。通定
不定。若未悔未解脱名定業。已悔已解脱名
不定業
已熟未熟業者。過去及現在正生果業。名異
熟業。未來及現在當生果業。名未熟業。上明
五種二門已
三性業中。有覆無記業。亦名無記業。非三善
根三不善根爲因縁故
律儀所攝業等者。別解脱律儀。對法論説。即
七衆所受律儀。出家五衆。及近事近住。由出
家者盡壽遠離惡行欲行。由近事者盡壽離
惡行不離欲行。由近住者不能盡壽離惡行
欲行。故別解脱三類建立
或靜慮等至果斷律儀所攝業者。靜慮者。色
界四靜慮。等至者。四無色。果者依靜慮無色。
所修生功徳。斷者。即靜慮無色相應現思。遠
防欲界諸犯戒非之斷戒也。果即是斷戒。果
之斷也。體即定生律儀三乘通身語大乘兼
意業有釋斷者即是無爲性戒。果是定生律
儀。今此解業。既言果斷不言斷果。斷非無爲。
如前説善 或果與斷二倶戒體。故雙取之。
唯初未至有斷對治。上諸地中。成遠分斷。此
依有漏定生戒義。決擇分説色界有。此通無
色有。對法唯依色界建立。彼自會云。以無色
界麁色無故。略不建立
無漏律儀所攝業者。謂見諦者。由無漏力所
得遠離性。即道共戒。如表無表章廣説
不律儀中。讒刺者。唯行讒儜。譏刺於他。以
求活命。不良之類。恐喝之輩 斷獄者。西域
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此有十二對法有
十四。此無彼三。一獵鹿。二捕魚。三害牛。彼
無此一。謂斷獄。涅槃經中説有十六。牛羊猪
鷄。爲利故養肥已轉賣。爲利故買。買已屠殺。
即爲八種。捕魚。捕鳥。獵師。劫盜。魁膾。兩舌。
獄卒。咒龍。復爲八故。無此斷獄縛象。雜心説
十二。屠羊。養豚。養鷄。捕魚。捕鳥。獵師。作賊。
魁膾。守獄。呪龍。伺&MT00249;。屠犬。諸文不同。但説
損害意業弘廣。以自活命而爲本業。皆不律
儀。略擧爾端。非唯爾所。不爾專行殺馬驢等。
豈非彼耶。具支多少。得捨因縁。亦如別章
處中業等有表無表佛成不成。皆如章説
施自性者謂思所起能捨所施物身業語業
者。對法唯識倶取三業。思并無貪爲性。今以
無貪説爲因縁。以思説在等起門中。故自性
中取身語業。據表外彰。三乘通論。故唯身語
不説意業。戒自性中。以三業爲性。故言身語
業等。如唯識説。受菩薩戒故通三業 依處
通情非情者。性戒遮戒。隨其所應。通依二故 
修性自性謂三摩地者。其四無量。慈體無瞋。
悲體不害。喜體不嫉。捨即三善根。善捨數也。
今從所依故定爲體。如無垢疏第二卷
依處者。即所縁三界有情總爲三類。一無苦
無樂與樂名慈。二有苦拔濟名悲。三有樂助
喜名喜。於初類起離癡想。於第二類起離瞋
想。於第三類起離貪想。平等令離惡名捨。此
擧慈境等取餘三。此各有三。如餘文説
福業謂感善趣異熟等者。福業於人天受總
異熟 及順五趣受者。四趣受別異熟。其地
獄中。受等流果相似別報。總言順五。有義不
然。成唯識説。餘處説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
隨轉理説。故大乘中。彼無善果。由善業故受
苦輕微。名爲得果。更無別報。不同小乘地獄
四塵許善業感 又釋。此依數通説五義。別
唯四趣 又釋。離非天爲一。合成六趣。故説
善業順五趣有。地獄實無
順不苦不樂受業中。別報唯第四靜慮已上
業者。此有二義。一云。三定已下有別報受果。
此及對法不説有業者。據多分善業感樂受
果。少分善業感捨受果。故略不論。不爾何故
下地善業不得彼果。二云。三定已下無別善
捨業。第六識中捨果寂靜。下業麁故。善但招
樂故無捨果 問下善業麁不招捨果。第八
捨果下業不招。答總別異故不應爲例
順現法受業等中。此及對法皆説有三。從初
爲名。現唯別報。餘通總別。前説有二。謂定不
定。第六十卷説有四業。一異熟定。二時分定。
三二倶定。四二倶不定。顯揚十九説有五業。
一現法受決定。二生受決定。三後受決定。四
受報決定。五作業決定。不依於時但論於報。
故唯二種有定不定。若論於時與報合説。業
但有三。不越此故。時報相對合離有四。不説
別時。但總説故。唯依時及果并作業定。説有
五種。除不定故。文雖有異義理無違。所望別

學業者謂若異生等者。謂諸異生。發三乘心
解脱分善已後。皆名爲學。學業通有漏無
漏。無學亦爾 非學非不學者。未發心前諸
異生位一切諸業。六十六中。唯説聖者以爲
有學。證勝得故。此據所依合而爲論。學者生
得善等。亦名爲學。不爾便非。不順彼故
見所斷等業中。唯説惡趣不善業是見所斷
者。此據引業。若兼滿業通五趣故。故論云
等。五十三云。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
發。三惡趣中引滿二業者。分別起故此偏説。
非人中感別惡業非見道斷。亦非倶生不感
惡趣。無想定等雖亦見斷。非離縛斷。故此不
説。或等言攝。如唯識論第八卷疏。對法第四
等解。上明十種三門業已
黒黒等四業中。非福業名黒黒。謂三惡趣總
業及五趣別惡業。其不動業名白白。謂色無
色界總別善業。其諸福業名黒白黒白業。謂
欲界人天總業。及順五趣別善業。善爲不善
之所怨對故名黒白黒白業。由未斷黒業故。
其福業得此名。設黒業斷已。是先種類故。亦
名黒白黒白業。此等三種對法論説。若因若
果倶得其名。黒黒因。染汚故。果不可愛樂故。
白白因。不染汚故。果可愛樂故。黒白黒白因。
惡雜善故。果惡果所雜故。欲界福業果定爲
非福雜故名黒白黒白。自有非福果不爲福
雜故。不名白黒白黒業。對法第八。及六十六
説黒黒業同此 彼白白業者。謂三界善業。
黒白黒白業。謂欲界雜業。非一刹那業通善
惡。然依意樂及由方便。合説一業名爲雜業。
謂有業意樂故黒。方便故白。即矯誑心相修
諸善。或有業意樂故白。方便故黒。即訓弟子
發身語惡。此黒白業通善惡性。此論依福非
福不動三業。以明黒黒等業。彼論依純雜善
惡。以明黒黒等業。故不相違。又六十六及對
法。依眞實門。此中據隨轉理門。倶舍第十
六云。惡色欲界善能盡彼。無漏應知如次第
名黒白倶非。若説此論隨順彼宗者。其白白
業應唯色界善。理既不爾。故如前説
非黒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等者。不染汚
故名非黒。非有漏善故名非白。不招無覆無
記果故。名無異熟業。能斷前三業故。名能盡
諸業。對法説爲非黒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
彼言非黒者離煩惱故。白者一向清淨故。爲
簡有漏白善業生死相違故。名無異熟。此顯
取一切無漏皆是此業。言能盡諸業。取前
三業之斷對治。倶舍論中説此體者
    四法忍離欲 前八無間倶
    十二無漏思 唯盡純黒業
    離欲四靜慮 第九無間思
    一盡雜純黒 四令純白盡
若依瑜伽應説頌曰
    次第欲界十 前九純黒業
    後一純黒雜 上八純白斷
    唯離欲界欲 依初超第三
    一盡純黒雜 離上一皆斷
    從初超第四 總説有十惡
    前九唯斷黒 第十三皆斷
    菩薩見唯思 金剛三並除
    此説無間道 瑜伽能斷業
    若加行伏滅 皆増除見道
若依此卷文。二乘見道中。一無間道。及漸離
欲前八無間思。唯盡黒黒業。第九無間道。雙
盡純黒及與雜業。離四靜慮及四無色。第九
無間道。唯盡白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者説
若依初未至及初定。超入見道得第三果。一
無間道離純黒及雜 若先已離上地染。依
四靜慮得第三果。一無間思離純黒及雜。隨
其所應并。白白業 若從初果取第四果。前
八無間思。唯離黒黒業。第九無間思倶離三
業。若諸菩薩見道一無間思。唯離黒黒業。金
剛喩定一無間思雙斷三業。一切惡業道生
即斷。一切善業離縁縛故。要離自地染盡時
盡故。第九無間思。方説盡白業。上來所説説
斷有漏種子思業。若伏現行唯除見道。無無
漏加行。所餘修道。並加加行道。能伏現行。此
中但説諸無漏業。是前三業斷對治故。二乘
解脱道。雖亦有斷。及菩薩十地所知障。諸對
治所斷。皆非業故。所以不説。故對法云。非黒
白等業者。謂於加行無間道中。諸無漏業。是
彼諸業斷對治故。依勝建立故。不取餘勝進
道等。皆依別行。亦非全伏諸品業故。所以不
説。上來四業隨其所應。染淨雖殊。皆思爲體。
若依對法。應説頌言
    次第欲十思 九斷純黒雜
    後一三倶離 上八唯自盡
    若超證第三 唯一三皆斷
    從初取無學 前八菩薩見
    唯盡純黒雜 金剛皆斷三
    此説無間道 對治能斷業
    若加行伏滅 除見餘皆有
    唯加行無間 能伏盡能斷
    前勝進解脱 無勝用故除
    此説離縛斷 非不生等義
若依對法説。前三業二乘次第得果。見道一
無間思。及漸次離欲前八無間思。離純黒雜
雜通二性故。第九無間思。離純黒及雜盡并
白白業。離四色四無色。第九無間思。唯離白
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説 若依四靜慮超入
見道得第三果。一無間思亦離三種 若從
初果超取第四果。前八無間思。并菩薩見道。
唯離純黒及雜業。第九無間思。并菩薩金剛
喩定。三業倶離。此説斷種子。若伏現行。唯除
見道。餘一切位。皆加加行道。餘義同前 若
説離縛等斷。義亦不定。應如理思
五業中。有二復次。合有三釋。一義云。外道善
不善業名曲。障佛法直道故。二即此曲名
穢。汚正法故。汚身心故即此曲穢名濁。滓惡
法故。溷身心故。皆通一切善不善業。故此論
云。謂即曲業亦名穢業。即曲穢業亦名濁業
二義云。曲業如前。穢業者。謂内法異生。於
佛教中。無明貪瞋慢身邊見。合名顛倒見者。
見戒取名住自見取者。邪見名邪決定者。疑
名猶豫覺者。隨其所應。或相應。或爲近因。或
爲遠因。所起善不善三業名穢業。汚正法故。
深穢惡故。即内異生。於邪正門倶不決定。以
疑爲先名猶豫覺者。所有善不善名濁業。因
疑所起極滓穢故。殘惡業故。前穢中。疑因邪
定起。此依不定起故成差別。不是令障佛法
正道亦得入故。不説内異生亦有曲業 第
三義云。此之三業並外道起。邪解行發名曲。
即此曲業。障有爲功徳起故名穢。障證無爲
功徳故名濁。皆通善不善三業 對法第八有
二復次。釋前三業。初云。三業障八道名曲。能
汚相續發生障業名穢。若依外道顛倒見生
名濁。唯此濁業稱外道起。不説前二何人所
起。故知理通内外所起。既不別説性。明知通
善惡。然同此復次無過失也 彼復解云。邊
見邪見薩迦耶見。如其次第。所發諸業名曲
穢濁。准此亦唯外道所起。如是三業隨彼煩
惱。内外道起義別説之。非各定體。義雖有異
亦不相違。不同小乘説曲穢濁業。依諂瞋貪
生 於此義中束爲三類。一外道所起三業
名曲。内法異生復有三聚。一邪定起穢業。二
不定起濁業。三正定起淨業。一切聖者所有
有漏無漏勝業。名牟尼業。牟尼者寂默義。此
名寂靜。證寂靜理故。若依下聞慧地中。一切
聖者身中所有身語二業及心。爲三淨業體。
心者意業。與此不同。彼説聖者身牟尼業。唯
取無漏。有漏業名三淨業。不對異生以辨差
別。今此對凡聖内外道異故。清淨業唯在異
生。聖者身中所有三業。皆名牟尼業。觀對異
故亦不相違 倶舍論云。無學身語業即意。
三牟尼。三清淨。應知即諸三妙行
第九業過患中。生現法罪謂如能爲自害者。
起殺加行。殺業未成。現被他害。當來未必
受。未成重業故。又如在異生先行殺等。被他
現害。後得入聖不受後罪。或轉後果於現身
受後更不受。如鴦掘摩羅等。亦名現法罪。指
同如前能爲自害故云謂如
受彼所生身心憂苦中。六種過失者。此業七
過患中前六種也。既不能成。徒積憂苦。空加
方便。不成事故 不能辨者無不稱心
又有十種過患者。犯沙彌十戒。戒所生憂苦。
從初所犯故唯説十。不得受具故
四種不善業道者。即五近事戒中前四支戒。
身三語一業道性戒。飮酒是遮。故此別説
闡地迦者。近事之名。此無所譯。故存梵本
第三生雜染中有二。初標四種。後隨別釋
欲界三十六處者。八寒八熱等。如前第四卷
論説 色界十八處亦爾 五十八生者欲界
三十六。色界十八。無色有四
黒勝生者。種性業惡名黒。威勢強故名勝。或
黒中之極故名黒勝 旃荼羅者。屠兒也
卜羯娑者。亦云補羯娑。除糞穢家也 若諸
長者大富貴家者。非刹帝利等種。有勝伎
能。敦直可重名長者家 非黒非白勝生者。
即吠舍等
生不定中有五。一自他更互不定。二苦樂不
定。三處處不定。四佗身不定。五喩成不定」
又復説言我觀大地無小處所可得等者。此
意説言大地之中無小處所。汝等從無始來。
於此處所。不曾經受無量生死。意顯從無始
以來。大地之中一一處所。皆受無量生死義。
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又復説言我觀世間有情不易可得長夜流轉
不爲汝等母父等者。不易者。難也。難可得諸
有情。不爲汝之母父。一切皆曾爲父母等義。
前爲父母更互作義。此皆爲故是二差別
軌範師者。阿遮利耶也 親教師者。鄔波柁
耶也。即和尚阿闍梨
廣博脇山者。舊云毘富羅山。其形状如非天
脇也
第四生流轉中有四。一問。二略答。三重徴。
四廣釋。初頌標十門。後隨別釋。一體。二門。
三義。四差別。五次第。六難。七釋詞。八縁性。
九分別縁。十攝諸經 體者。總明縁起三世
分位生引因果流轉還滅之體。非是別顯十
二縁生一一別體。一一別體下差別門當廣
釋。至彼文中。具顯別體
文分爲三。初標三相。次隨別釋。後總結之
三相者。一從前際中際生。二從中際後際生。
三從中際或趣流轉。或趣清淨究竟。前二名
流轉。後一是還滅。流轉者順生。還滅者順滅。
過去名前際。現在名中際。未來名後際。現在
中。若不厭逆。便趣流轉。若厭逆之。便趣清
淨。成唯識説。十因二果定不同世。今論依此。
故於二世以辨縁生。即彼又説。因中前七。與
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
是即顯三際縁生。今此但遮小乘縁起定三
世立。依二世顯非定唯爾。過去七。現在三。未
來二。爲後報業招異熟故
別釋中分二。初明初一。後明後二。初中復三。
初明胎生。次明餘三生。後釋三業生處。初中
復三。一問。二答。三結 不了前際無明者。不
了前際世俗勝義二種苦故。所起二愚 世
俗苦者。謂三惡趣。一切世俗。知是苦故 勝
義苦者。謂諸人天。殊勝智者知是苦故。對法
第七説。迷世俗苦名異熟愚。起非福行。迷勝
義苦名眞實義愚。起福不動行。多迷前際現
二異熟。故説此愚不了前際。理實此愚亦迷
後際。多迷現因故略不説 由此隨業識乃至
命終流轉不絶者。識等五種識爲最勝。識爲
報主。皆不離識。總説識名 或擧初生故唯
説識。此識等種名言熏習。先雖已熏未知生
處。由業招集。當於善惡二趣果生。識隨因轉
名隨業識。既被熏習。乃至前身命終不絶。能
爲現在相續識因。於現在世將生果時。不能
自起惡。藉過去内外貪愛現前滋潤助伴方
生於前身中
受支有二。一受異熟受。縁内身生。二受境界
受。縁外境起。因此二受。生内外愛。以爲能潤
 前擧隨業識。攝識等五種。今擧内外愛亦
攝取支 或内愛名愛。外愛名取。義顯所潤
行等六支轉名前際有。於現在世果識隨轉。
餘名色等次第得生 相續果識與名色倶乃
至衰老等者。若依分位。初七日前名識。七七
日前名名色。今説諸位本末狹寛。以説相依
攝六處等。但言此二乃至衰老。非更無餘
又於現在生老支中。因識名識色。生果相
顯故説其名。非色等支在現在世。九十三
中。識爲所依。説識業與異熟果。今説能依故。
言名色業與異熟果。總別異熟。能依所依別
故 由必依託六依轉者。即名色中所攝六
根 是故經言名色縁識者。此依菩薩逆觀
苦集。至識名色更互爲縁。觀諦既周。見互爲
縁畢。故觀苦集至識乃止。如九十三廣釋
隨其所應爲六識所依者。非唯説五種中識
種所生現識。彼唯第八。故九十三及此下説。
總依一切相續爲名。説六識身。義顯總説一
期身識故。名色縁識。由識執持。識爲所依。識
縁名色。杖彼爲依。或觀爲境
若於有色有情聚中謂欲色界受化生者諸根
決定圓滿生者。成唯識説。有色化生初受生
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
故。初生無色者。雖定有意根。而未明了未名
意處。此中意顯。彼諸化生初生刹那名識支。
此後隨應。五根意處。未明了來名名色。次六
根明名六處。後觸受支漸漸生長故。雖諸根
決定圓滿與前差別。識等五支亦有前後
問下界有現色。可爲識所依。無色無現色。識
依非色種。答下識縁現色。名識縁色依。色種
上識縁。説識依色種
又由福業生欲界人天等者。此三皆據引業
得果。即順生受業。順後受業。唯感引業通
引滿業方名行支。發此無明名無明支。潤此
愛取名愛取支。此業所集名識等五種。此
六所轉方名有支。此有生招名生老支。即顯
一切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不爾福業
應生五趣。此卷前説。福業者。謂感欲界善趣
異熟。及順五趣異熟等故。此義廣如成唯識
説。由此彼業。能所發。能所集。能所潤。能所
生。皆非十二縁起支攝
釋後二門復分爲二。初爲二問。後隨別釋。初
釋從中際後際生中分二。初釋。後結之 受
二種先業果者。一内異熟果。二外増上果
或聞非正法者。謂現在世 或先串習者。過
去世。此二並是分別起愚。由迷内現自體及
後有愚故發業。由迷外愚故潤生。既迷現内
果故。於後苦不如實知 由此新所作業故
説此識名隨業識者。謂識種子隨逐業故。名
由行故識生。招集而生。非辨體生。増上縁故。
若初識支唯第八識。通依一期一切識説。通
六識身。即會前際名色。能爲六識所依。亦復
如是。本識是引果。名色種隨。名色是總六處
種隨。六處爲依觸種隨。觸爲能生受種隨。唯
識對法云。此識等五名爲所引。無明行能引
故。即此所引。及能引。倶爲引因。引生老死。
勢疎遠故。雖皆名引因。識等五種。與生老死。
爲因縁生故。九十三及此中。説獨名引因。論
云由此能引識。乃至受一期身故也。非無明
行非引因攝。能所二引諸教不同。成唯識云。
瑜伽説識唯是所引。異熟識種名識支故。集
論説識唯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
識種名色攝故。縁起經説識支通能所引。業
種識種倶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義顯愛取有名爲能生。生老死支名爲所生。
成唯識説。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是同時。而
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説
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説有
前後。因此亦會前後諸文云。由此識等亦説
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 由此愛故或發
欲求者。求生欲界 或發有求者。求生色無
色界。此二爲總體。即是愛四取爲後。初起二
求故。後別生二取 即是後有生因所攝者。
後異熟果辨體因縁業増上縁倶是。有支獨
名生。非愛取支非生因攝。對法唯識説。愛取
有近生果故。合名能生不相違也 然對法
説。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謂於果時有能生
所生者。未熟名因。非無因果。已熟名果。非
無果因。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問能引所引
二倶引因。能生所生倶生因攝。答引同世倶
引因。生別世果非因 問生別世果非因。別
世生因非果。答熟稱果。因亦果。不招果果非
因。於此義中應加思慮
此諸行生或漸或頓者。胎卵濕三支皆漸生。
化生頓起已如前説
或於生處次第現前或後種子隨逐等者。有
色界生次第現前。無色界生色種隨逐
還滅中。於二果諸行者。謂老與死二果苦諦
也 彼因者。集諦 彼滅者。滅諦 彼趣滅
行。道諦。九十三説。世尊在昔爲菩薩時。悲
愍有情。觀諸縁起。歴觀諦故。先觀現在
死爲首。以三種相如理觀察。一觀細因。二觀
麁因。三觀非不定。感生因縁亦名爲生。謂愛
取有即細因縁。其生因體亦名爲生。謂是生
支。即麁因縁觀。由有細生而有老死。亦觀由
麁生得有老死。當來老死。細生爲因。未起果
故。現法老死麁生爲因。現起果故。是名觀察
初二因縁 非不定者。謂即除彼生處所攝
二種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如是觀察苦
諦之集。未爲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縁。現在
苦諦。謂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既知當
苦現集爲因。現集亦由先集所起識爲邊際。
現法苦有。如是總觀苦因集起。集因苦生。不
復更觀現苦由何起。不異前故。是故菩薩齊
識退還。却順觀察乃至老死。是苦集諦觀察
已周。爲觀滅諦。始終老死逆次第入。乃至
無明。觀現在苦。云何一切皆當滅盡。謂不造
作無明爲縁新業行故。如是歴觀三聖諦已。
次更尋求此滅聖諦。何道何行而能證得。起
宿住念。憶昔所修世間正見。令現在前。歴觀
諸諦。遂以正見。於諸諦中得入現觀。漸次證
得無上菩提。即是此中四諦觀行。觀縁起理。
得學無學清淨知見。下第十卷亦有此問答。
釋觀黒白品短長不同所由 又有釋言。於
二果諸行者。謂生老死二支。諸行麁因及果。
二合説故。總觀現在所有苦諦。雖有此釋。斷
行難知。前説爲善
於彼所縁不如實知無明觸所生受亦後永斷
等者。謂有漏觸所生諸受。受二果時。於所縁
境不如實知。由此爲縁。發起煩惱。發業潤生。
由斷此受。無所依故。無明亦滅。所縁不増。證
無漏慧。名慧解脱。由受斷故不生貪愛。此相
應心。離相應縛證心解脱
次第乃至異熟生觸滅故異熟生受滅者。此
已上文。明由無明滅故當來果滅 於現法
中無明滅故無明觸滅等者。下明由無明滅
故。現在順無明觸受等滅。六處等已有。非由
現無明有。不説無明滅現六處等滅。其觸受
等。隨無明生。獨説隨彼滅。由此所依滅故。能
依受等皆亦隨滅 恒受離繋受非有繋受
者。諸有漏受。離煩惱増繋。及無漏受。名離繋
受。非必一切皆無漏受 梵行已立者。滅諦
智道諦滿 究竟涅槃。於滅諦滿。顯求涅槃
者。於佛所得滅諦滿足
第二門中有八。對法論云。識生者。謂眼色爲
縁。眼識得生等。外稼成熟者。謂種縁芽。芽
縁莖等。有情世間死生者。謂無明爲縁能生
行等。器世間成壞者。謂一切有情共業増上
力爲縁。大地等生等。食任持者。謂四食爲
縁。三界有情相續住故。自所作業増上勢力
隨業所得愛非愛果者。謂妙行惡行爲縁。往
善惡趣故。威勢者。謂内證爲縁。發神通等最
勝功徳。清淨者。謂順解脱分善爲縁。次第乃
至得阿羅漢果等。縁起經下卷。亦解此八門。
然此與對法次第不同。故後第十卷。明十二
支此幾門攝。今因縁起汎釋諸縁。故今叙顯。
至後卷中更當廣述
第三縁起義中有二。初八義釋縁起。後問答
辨。對法及縁起經。各十一義釋。對法論云。
一離有情義者。無自然我故。此破勝論犢子
部等。我爲作者。離彼有情故。二無常義者。以
非恒故。此破數論自性常住。爲萬物本。爲縁
成物。故顯無常。亦破大衆部化地部等。十二
縁生是無爲法。三暫住義者。生時過已無暫
住故。對法論亦爲刹那義。此破正量部色命
根等。諸縁生法一期四相。非刹那故。四依他
起義者託衆縁生故。此破自然外道。法自然
有。非假因生。故依他起。五離作用義者。衆縁
作用空故。此破薩婆多。有實作用。爲縁生體。
今顯功能無作用故。六因果相續不斷義者。
因刹那滅。果刹那生。時分等故。因果相續。
此破斷見外道因果不續。亦遮經部師。無去
來世異熟因果。仍不同時。果因斷故。七因果
相似轉義者。不從一切一切生故。因果相似。
此遮害爲正法者。計殺羊等爲因後生天上。
即諸善果以不善爲因。因果不相似故。今顯
善因得善異熟。惡因亦爾。因果相似。八自業
所作義者。於餘相續不受果故。自業自受。此
破無因果非是業起。諸空見論。亦破他作我
受果義。謂諸不平等因論計。對法論縁起經
皆自廣釋。恐繁不述
爲顯因縁所攝染汚清淨義者。下第十云。十
二支中四唯雜染。餘通清淨。其四雜染發潤。
善業清淨眷屬。亦名清淨。意顯愛道縁生品
名清淨。非愛道縁生品名染汚。顯此因縁染
淨縁生。故立縁起。此辨説縁起之意。故因釋
義破他宗中。顯自理意
第四差別中。十二支差別爲十二。因解彼彼
法。汎釋一期身中彼一切。非此中所辨一切
體性。皆縁起支
解無明中有四。十九種。七種。五種。六種。十
九中有三。初指經。次別顯。後結數。別釋七
類。一世。二事。三業報。四三寶。五四諦。六因
果。七所證
於因中。或計自在世性士夫中間等者。自在
天。冥性。士夫。神我。梵王。居中間禪故名中
間。如次配釋
無罪有罪應修不應修者。散釋於因善惡之
體 黒白雜者。釋果之體。果有黒白二分故
名有分。此十九中。有通倶生或分別起。世事
業果等。通二門故
七無知攝十九中。業異熟無知攝移轉者。業
能招果。迷而不知。執不平等因。故名移轉。或
因果性善惡不定。於此生愚故名移轉。染淨
愚者。所愚因果通善惡故
五攝十九中。見愚攝八。謂世事各三。辨因果
推求名見。體非無明。癡與慧倶故名見愚
放逸愚攝三。不知業果。故生放逸 眞實義
愚攝七。増上慢攝一。義愚攝十九。迷義理及
境皆名義愚
六無知有二。初顯六無知與七相攝。後依能
治及自性。辨六差別。依聞思修所治差別説
前三者。由聞故知法。其所治名無知。由思故
推搆。其所治名無見。依修故明證。其所治名
無現觀。故云所治差別故説此三種
耎中上三自性差別故。説黒闇愚癡無明黒
闇。此中通説一切無知。爲支體者。成唯識
説。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勝鬘經説
有五住地。一見一處住地。二欲愛住地。三色
愛住地。四有愛住地。五無明住地。前四煩惱
障。後一所知障。彼經自説。無明住地。聲聞辟
支佛所不能斷。唯有如來。佛菩提智所能斷
故。由此定知是所知障。唯識第九與經説同。
煩惱障四中。初一見道斷。後三修道斷。對法
論説。發業無明有二。一眞實義愚。發福不動
行。二異熟愚。發非福行。此二皆唯見道所斷。
縁起經説。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
造新業。唯識亦言。正發業者唯見所斷。助者
不定。故唯取彼見一處住地所有無明。然此
有三。一唯發總業。二唯發別業。三通發二業。
今取初後二業無明。故言唯取能發正感後
世善惡業者。然此有四。一相應。二不共。三
纒。四隨眠。皆能發業。外道内道異生放逸不
放逸。隨其所應。用四無明發業皆別。如縁
起經自廣分別
此中説行通身語意。唯善不善現行種子假
色。及思以爲自性。此亦有三。感三果故 爲
行支者。亦唯感總及倶之業。成唯識云。即彼
所發乃名爲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
業皆非行支。即前無明所發之行。乃成行故。
身語業色名爲假色。依思現行種子立故。意
業唯思。成行支體。准此五識所有善惡。既非
行支。明知不能感於總報
識支中。明六識者。前論自會。通依一期六識
身説。非正識支。成唯識説。此中識種謂本識
因。故唯取行所集當來第八識種。名爲識支。
初結生故。總異熟故。不説餘識爲識支體。此
唯種子。不取現行。此中説種所生果識。爲識
支體。及十地經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識等
皆爾者。唯識會云。或依當來説有現行。因時
定無現行義故。説識名色初入母胎互爲縁
等。然依當起。非正種子
名色中。初解四蘊名。後解色蘊色
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者。法處實色。謂
勝定果。欲界無定。故説爲無。多分有假。故
爲簡別上界之中假實通有 然非一切者。
無不律儀及別解脱故。鏡像水月彼亦無故。
下界假中。雖無定道共戒之色。律儀不律儀
異類皆有。故不簡別。上界唯有律儀。顯無不
律儀故。言非一切。此中通説種子現行。當來
現在名色等四。非實支體。成唯識説。除後三
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 後之三因。如名次
第即後三種。此説五支不雜體性。異熟六根
種名六處。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
及此後三種。餘諸蘊異熟種。皆名色支。經説。
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者。此依雜體。
非説別體。不爾如何得成五蘊。或通依非異
熟名色五蘊。説識初生更互爲縁。第七識等
名名中識故。若雜體者。唯識論云。或名色
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
總別亦然。具如彼疏釋。此等唯種。説現行
者准識支會。對法第一云。眼處者謂眼曾現
見色。不言當見。今此據實。處通三世。對法
依處義増。唯説過現生。未來六行勝故。亦不
相違
受唯捨受。兼苦樂者。一業通招總別果故。
亦依一期所有受説。不爾唯應説捨受支。總
報主故
  第十卷
第四差別中。上解七引因支。下解五能生所
生支。愛支體。唯煩惱中貪。此雖通縁内外二
果。諸論多取縁外境愛。因迷外境増上果愚。
縁境界受所發生故
取支。通以一切煩惱。以爲自體。四取之體如
前已説。此支唯以能所取全。所爲取中。取隨
順煩惱。不取餘法。五十九云。當言全界一切
煩惱皆能結生。愛既唯貪。故取通攝諸煩惱
盡。然此中説縁四取貪。爲取支者。與十地經
同。彼云。愛増上名取。成唯識説。於潤業位愛
力偏増。説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漑灌方生
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雖取支中攝諸煩
惱。而愛潤勝。説是愛増。故彼此文不相乖返。
愛取二支。通現及種。倶能潤故。愛望於取成
因縁故
有支中。初解三有。後明七有。欲界有十有。
一前時有。生刹那後死刹那前。此兩中間名
前時有。二業有。謂行支。愛取潤故。能有當
果名業有。三死有。末後正死一刹那時。四中
有。死刹那後生刹那。前二趣中間名中有。五
生有。趣生初位一刹那時。餘五趣有。此五
爲總。前五爲別。前五寛通。後五體狹。業有中
有。非後五故 有者。所有。體即異熟。業之一
種能有名有。餘皆所有。成唯識説。始從中有
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故此中有。
所有中收 色界有六有。除四趣故 無色
有五有。又除中有故。今此有支唯是業支。説
先作行煩惱攝受故。成唯識説。愛取合潤。能
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爲有。倶能近有後有
果故。彼意説。行及識等五。爲愛取潤轉名有
支。體唯種子。是所潤故。能生果故。今此總言
十有名有。能有所有合名爲有。汎解有義。非
唯解有支。此唯業有一是有支。唯識會此云。
有處唯説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彼
復會云。復有唯説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
種故 其七有者。五趣體有受用果故。趣方
便中有。二趣中間故。此六爲所有。業爲能有。
能引諸有故。故合成七。前時有死有生有。即
五趣有。而別施設。故不建立
生支中。初別釋十句。後略義結。初四句説胎
卵二生。次一句濕化二生 身分頓起者。謂
支分頓生。其化生諸根頓生。謂手足等支分
亦爾。濕生不然。謂根漸生。支分頓起。與前
卷説胎卵濕生諸根漸起。亦不相違 下之
五句通四生有 蘊得。謂蘊體起 界得。謂
蘊種子。蘊因縁性 蘊得現行成就界得種
子成就。處得通現種。餘三縁成就
略義中有六句 自性。攝生及出現兩句
生處位。攝等生趣起三句 所生。攝蘊得一
句 因縁所攝。攝界得處得兩句 任持所
引。攝諸蘊生起一句 倶生依持。攝命根。出
現一句義意可知
老死支有二。初解老。後解死。老支有二。初別
釋十七句。後結略義結有十句。初六句各攝
一句。第七威儀變壞。攝五句。謂第七句。至第
十一句。第八句無色諸根變壞攝。第十二十
三兩句。第九有色諸根變壞。攝第十四十五
兩句。第十時分已過壽量將盡。攝第十六十
七兩句 死中有二。初別釋十一句。後結略
義有四句 若死。攝初兩句。正死體故 若
死法。攝第三第四句。解支不解支。五趣死時
之軌法故 若死差別。攝第五句下六句。若
死後位。攝第十一句 死魔業者。即正死體。
死魔作用也。此亦死差別攝。或取死後。識離
身已名爲死魔故。亦説是死後位攝。此生死
二支。隨其所應五蘊爲性。現行苦故。唯取現
行與有合説。或通種子。成唯識云。謂從中有
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中有末位。
設起愛心。縁當果起。仍是生支。由前將死愛
取潤有。能有中有及當生故。諸衰變位總名
爲老。身壞命終乃名爲死
上解第四差別門訖。下解第五縁起次第門。
論有三釋。初復次中。由邪行故令心顛倒等
者。有義識等五支。並依後際當生老死五現
起位。説因五支。非依五支在因位説。故成唯
識。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
若依此義。心顛倒者。謂隨業識。現思名行。種
業名識。説名色支結生相續故。對法亦説。由
名色生已得豫有情衆同分數。彼説名色初
受生故。唯識會云。識中業種名識支故 諸
根圓滿。謂六處支 二受用境。謂觸受支。觸
引受生。倶受用境。故倶舍説名隨觸受。耽著
者。縁現在愛 悕求者。縁未來愛。合名愛支
 煩惱滋長。謂取支。此中但説業爲有支。如
前已會。餘支可解 有義。合依三際以辨次
第。無明行識。在過去世 心顛倒者。識等五
種。並名爲心。不離識故。識爲主故。由邪行熏
發。當有趣生故。心名顛倒。略而不説正行熏
發。准後愛取。潤後有業。知於前際亦潤行心。
故略不論前際。愛取有其名色結生。下四支
是過去世生老死支成。唯識説。然所生果。若
在未來。爲生厭故。説生老死。若在現在。爲令
了知分位相生。説識等五。彼説識支初入母
胎。此説名色。故但四支。由現在受發生貪愛。
煩惱滋長潤後有業。乃至當來有生老死。但
説潤業不説發者。准於前際知發業故。此乃
影彰。過去説發不説潤業。現在説潤不説發
業。未來説生老死。不説名色等。現在説名色
等。不説生老死。二燈二炬影顯知故。欲顯因
果三際不斷。善順小乘故作是説
第二復次。唯依二際建立。其内身縁者。發業
引生門 境界縁者。潤生果起門 起我執
等愚者。是相應癡 或因此起彼。是不共癡
 即隨彼業多起尋思者。此謂現行識 由
業與識爲助伴者。種識。業所熏種。爲助伴故。
其名色等種。此皆名識。故能招感當來三苦。
一根初起苦。謂名色身意二根初起故。二根
圓滿苦。謂六處。三受用境界苦。謂觸。即是
合以名言有分二種能生。理實應有識受二
果。識稱爲種。故果中無。受稱外受内果中
無。愛必因受方得起故。受前際無 後際説
有。前際觸後説當受故。各望有別 依觸縁
受發起於愛者。愛支 廣起追求下。是取支
 由事業門者。門者所以。謂淨行事王等業
 利養門者。謂坐臥耕田等。此二外欲境起
名欲求 或由戒禁門者。謂邪願戒禁所
或由解脱門者。謂見取。由初二門發起外欲
求。由戒禁門起内身求。求當來樂果身故。由
解脱門起邪解脱求 有義。事業門。謂欲取。
利養門。謂見取。爲利養故。其執見勝。戒禁門
者。謂戒禁取。解脱門者。謂我語取。諦故住
故。執我自性爲解脱故。因此四取發起三求。
一欲求。多求五欲故。二内身求。即有求。求自
體故。三邪解脱求。即邪梵行求。求邪解脱故
起此求時令先所起四取煩惱及業者。謂
業是有支。無明爲發業縁。令當果生。無明非
是有支
第三復次中有三。有情聚者。前二復次。染淨
縁起。今此唯依求淨者説樂世間清淨者。
不樂出世。樂人天故名清淨。然愚癡故亦造
非福 或起追悔所引者。樂清淨故。悔非福
業。或癡不解悔因。此三業 觀喜所引心相
續住者。謂歡喜心所熏成種相續而住。即是
識支。以此爲因。由非福者下業。由福者中業。
由不動者上業。於當生處。亦皆能感三苦果
種名識支。現行名名色等。不説受等。義准前
釋 樂著境界者。謂受愛取。其有生老死三
因。著境有。亦得彼名。縁起經中具釋次第。
恐繁不述
第六釋難中。有二問答。初問逆次第中。如世
尊言新名色滅與上首法者。此引經證先觀
縁起。後際生老死。是前際名色等果。前來總
説名色結生。名色體寛總攝餘支。但言名色
已説餘訖。言新名色。前際所集名色種子後
現行者。稱之爲新。若已生起不名爲新。夫觀
法者。先果後因。故説生老死爲初。新名色滅
爲首。縁起經説。如病病因病滅良藥。故逆次
第。生老死爲初
問何故不言諸無明滅爲上首耶者。此問次
前所引經説名色爲上首滅。何故彼經。不説
無明爲先首滅 答依心解脱者而施設故等
者。此意釋言。未入聖前。初資糧位。先順次
第觀。加行道中。逆次第觀。起四十四智七十
七智等。入見道等順次第斷故。無明滅即行
滅等。依止無學解脱身中。現在名色爲先。受
爲後四支種子。不能爲因生未來世生老死
果 此説苦因不能生。下顯由受滅當苦不
起。謂解脱者現受境時。愛及隨眠即愛取支。
由聖道力永拔不起。名能潤煩惱集諦永滅。
此因永滅故。先所引因名色等種。當不生果
名餘支滅。此言意顯。現在名色所有種子。不
生當果。先觀苦諦故。以名色滅爲上首。此滅
由何。由彼能潤集諦所攝愛取等滅故。名色
等種當不生果。名色等種。是當來世生老死
因縁。親因縁故。説此先滅。無明等疎。後
觀察能潤因故。不説無明爲先首滅。故得無
學已觀云由誰無故老死無等。餘次第滅准
此應知
第七釋詞者。釋縁起義中。有五種。依字釋名
者。由煩惱繋縛爲縁。諸趣數數生起。故名縁
起。依縁字起字。釋縁起字。故名依字 依刹
那義釋者。簡大衆部化地部等縁起是無爲
亦破正量部一期四相義 衆縁過去而不捨
離等者。若依分位。前十支爲縁。後二支爲起。
前支具有因縁等四。雖復刹那滅入過去。種
在身中而不捨離。故依自身後果生起。或十
二支前一一爲縁。後一一爲起 此有故彼有
者。顯無作縁生義 此生故彼生者。顯無常
縁生義 非餘者。唯由有縁果法得有。非縁
有實作用能生果法。亦非無生法爲因故。少
所生法而得成立。無作無常二種爲縁。非餘
作用及非無生二種爲因。故言非餘。此簡自
在天等有實作用。及計無爲能爲縁起。以釋
其名 第四釋中。屡屡逢縁數數縁續起故
名縁起 於過去世覺縁性已等相續起者。
初證菩提時。覺悟縁悟已。後爲有情平等發
起語言。説之故名縁起。自利稱縁。利他名起。
即是法輪展轉説義
第八四縁義中有二。一四縁。二二因。成唯識
説。諸支相望。増上定有。餘之三縁有無不定。
縁起經中。依決定有唯説有一。謂増上縁。愛
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縁義。若説識支是業
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縁。餘支相望無因縁
義。而集論説無明望行有因縁者。依無明時
業習氣説。無明倶故假説無明。實是行種
會此文云。瑜伽論説諸支相望無因縁者。依
現愛取唯業有説。別聊簡云。無明望行。愛望
於取。生望老死。有等無間及所縁縁。此以無
色望無色支。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
有所縁縁。此以有色支望無色支。餘支相望
二倶非有。此文總説。彼文別顯。應如彼釋
 有色望有色者。謂名色中色望五處。業有
望色生。色生望色老死。無色望有色者。無明
望色行。名望五處。無色生望色老死。此中不
説非業有。故不説之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
不相雜亂。實縁起説。異此相望。爲縁不定。
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問何故説言依因果體性建立縁起耶等者。
此中問意。因通四縁。何無因縁。此中答意。
十因之中。引發。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
相違中。雖有因縁。其定異因。有別性生。同事
不相違。體通疎遠。此略不論 其引發牽引
生起。尋名釋義。應有因縁。但依現行相望。名
引發因。依潤未潤位行有等中業習氣説故。
是増上而非因縁。不遮愛種望取。生種望老
死。爲引發因。有因縁義。亦不遮未潤位中識
等五種。望生老死。爲牽引因。已潤有中識等
五種。望生老死。爲生起因。有因縁義。所望別
故。亦不相違
生引二因中。識等乃至於生老死位所攝諸
支。爲生引因果者。此説識支結生相續。能引
所引一時。而有去果相遠。倶名引因。能生與
果二世別故。親近能生獨名生因。成唯識説。
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説名引因。所
釋諸門皆如彼疏。三性十因。如樞要説。此説
雜染故不違餘
第九分別縁中。合以二十七門分別
第一一一支因問分別。無明有二問答 有
生雜染業煩惱力之所熏發等者。謂生雜染。
由業雜染起。業雜染起由煩惱雜染。故言由
彼之所熏發 業體謂行。初因即以無明爲
體。雖諸煩惱皆業初因。無明獨有十一勝事。
故偏説之。謂所縁等。廣如經説。倶舍云。無明
不説因。生支應有始。老死不説果。生死應有
終。從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
支。理唯此故。十二支無始輪迴
行有三問答。初由不了達世俗苦因爲縁起
非福行等者。三惡趣苦。相状易知。名世俗苦。
人天趣苦。微隱難了。聖智所知名勝義苦
或有釋言。八苦之中。對法論説前七苦名世
俗苦。第八苦名勝義苦 若作此釋。第八行
苦既通五趣。應唯迷惡趣亦起福不動業。前
之七苦既通人天。應唯迷善趣亦造非福業。
苦苦壞苦行苦等三。通五趣故。由此故知前
釋爲善 彼世俗勝義苦。依別麁細易難知
説。此世俗勝義苦。依趣總相凡聖境説。亦不
相違 福不動業近因等起。唯是善思。遠因
等起以無明發。迷當果故説癡爲縁。若非福
業近因。亦以無明爲縁。迷當果故
答此中通説福非福不動業縁等者。三不善
根唯生非福。癡不善根通福不動。故唯識説。
有下無明能發上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
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故癡
不善根通發三業 問發業有助正。説正無
助法。潤生有正助。説正無助法。答一因不假
多。説正無助發。資縁必假數。故正助倶陳
依發一切行縁而説等者。不但唯説身語行
縁故。不説思爲身語縁。及依生善染汚思縁
而説。故説無明爲縁。不説無記行縁。身語二
行唯無記故。但説無明發諸行故。近能發起
身語意三善染行故
識能爲彼新生因故等者。由識入胎爲新生
因。總報能爲別報縁故。或由識種爲名色親
因。令新生故。此説名色初結生義。准下識
入胎。前説爲善。又三界生識因。必遍故此偏

又六處勝故由六處攝二種者。六處攝六根
六識二和。或六根即攝餘二識及法。故前説
境別。今説境通
觸是彼近因故者。唯識云。謂觸所取可意等
相。與受所取攝受等相。近相隣近。引發勝

如受等力故於相似境或求和合或求別離
者。謂受境與愛境相似。於樂受境愛求和合。
於苦受境愛求別離。名相似境。故説愛以受
支爲縁。無明但於内外二受生滅等相。不如
實知。不能制心。而起不了行相。愛不親順不
説爲縁。若疎由迷而起愛者。亦有縁義。非如
受親故論説縁
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等者。由愛
希求勝境和合惡境別離。而熏種子。發取隨
眠及順取法。愛取勝故。説愛取爲縁
問前已説無明爲縁發起業有者。善不善業
潤已未潤。皆名爲有。能有果故。今依潤已能
近有果。獨得有名。未潤已前初造離増。名
之爲行。依義勝異各得一名。今依通義。故言
無明發起業有。即是行也
第二分別中。三是煩惱道等者。成唯識云。無
明愛取。是惑所攝。即此三也。行有一分。是業
所攝。即此二也。彼會此云。有處説業全攝有
者。應知彼依業有説故。會對法等云。有處説
識業所攝者。彼説業種爲識支故 餘是苦
道者。准此即是餘之七支。以合説有是業道
故。成唯識云。七有一分。是苦所攝。識等五
種轉名有故
第三分別因果中。有二重。初依十二支次第
相望爲因果 三唯是因者。無明愛取。發業
潤生之根本故 二唯果者謂生老死。是前
十支所生果故。此重依三雜染及種現之因
果。所望別故 總束縁生爲因果者。略有五
重。一等起門。謂前前爲因。後後爲果。即此
初言初一唯因等是 二本末因果。此第二
亦是。煩惱爲本故。三唯是因等。此下亦云
前六支及愛取有是因分。後二支爲果分。受
通二種。亦依本末以辨因果 三異熟非異
熟因果。五十六云。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
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縁起。當知餘支
因所攝縁起。中邊上卷亦云。因雜染者。謂煩
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
果。對法論云。因時有能引所引。即前七支。於
果時有能生所生。謂後五支。謂由無明成熟
愛取彼増長故。行等六支熟名有故。生老二
支是所成熟 五分位因果。即前生引二因
云。能引及能生。合十支名因。後二支爲果。
唯識亦云。十因二果定不同世。雖諸門説五
義不同。所望有殊。理無乖返
四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者。成唯識云。無明
愛取説。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
相 謂能引愛非愛果者。體即行支。未潤已
前名引因故 及能生趣差別者。謂即有支。
由行被潤。轉名爲有。能生支故 識與名色
六處一分有雜相者。顯此三支有二種雜。一
現爲果時。與當果雜。後門雜是。二因支相望。
自體亦雜。今問此事。謂即一識得名色六處
三種別名。觸受非識。故不問雜 依雜染者。
謂識支。謂前文説。由邪行故令心顛倒。顛倒
現識既熏種子。即名色支 依潤時者。即識
種子。爲愛取潤。初結生位。名名色支 依轉
時者。即此名色六根起時。名六處支。非六
處等全唯是識。皆有識故。是故成雜 別顯
苦相者。識等五種。生現行位。顯三苦相。名生
老死。現在因苦相猶未能顯。名識等五。至現
行位。顯此五種所引生果前後位別。名生老
死。故言及顯引生差別
釋經中。縁起和合起縁起及縁生。謂諸行生
起法性是名縁起者。能令諸行生起法性名
縁起。所生名縁生。故對法云。因名縁起。果名
縁生
五四諦攝中。此説七支皆苦諦。已説餘五支。
唯集諦説。欲顯二諦體差別故。非五支全是
集諦。成唯識云。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
諦攝。業煩惱性故。逼迫是苦義。一切皆是苦。
招異熟故。是集義故。五亦集諦
六諸支相望爲縁之中有四。一次第爲縁。二
釋有支。三問業用多小。四問爲縁寛狹 謂
由無知於隨順諸行法中等者。不善意行名
隨順行。無明倶時。爲刹那等起。故名倶有覆
障。由五惡見恣情放逸相應無知。此縁見起。
非親縁行。故與惡身語行爲無間縁。或由身
邊見等相應無知。爲無間縁親引諸行。若諸
善行。由無明引。爲久遠縁。由迷彼果起初二
思。後方起行。故成久遠滅縁。建立當果。此説
二行差別發義。亦得與善行爲倶有縁。刹那
等起非正發業。故此不説。如是等義准應知」
行與識爲倶有縁者。異性招集故。現行行
望次後識種。爲無間縁。非種子行。恒倶有
故。識望名色等。皆依現行當果位説。不爾唯
應有倶有縁 受望愛爲久遠滅縁。謂由受
境後起愛潤。當來果生。故名建立當來難解
脱等 愛望取爲倶有縁。云由貪倶行於隨
順取法中欲樂安立者。謂愛與能取實不同
時。所取所爲取。取之因縁。與愛倶有。故愛
望取成倶有縁 取望有爲三縁 又能引發
彼果功能爲久遠縁者。此望初生。非後相續。
將死我愛望諸界初起時。有隔正死一念。故
爲久遠縁 有望生爲三縁。云熏發彼種子
者。由昔業熏識等種故。今名爲有而生現果。
故成倶有 雖久遠滅而果轉者。如初潤有。
望初生果轉故。成久遠滅引發縁。隔正死時

有支有二種中。初唯業有。後六爲有。由取滋
潤轉名爲有。稱爲攝受
即此業用及於各別所行境中如其所應所有
業用等者。對法論説。謂無明支有二種業。一
令諸有情於有愚癡二與行爲縁乃至生有二
種業一令諸有情名色等起。二與老死作縁。
如是諸支皆有二業。其彼第二業。即此業用。
上來所説三種縁是。及於各別生境中所有
業者。即彼初業是。彼説老死亦有二業。一數
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減故。二數令有情壽
命變異壞壽命故。此中唯説前支與後爲縁
故。無老死縁。不相違也
七釋經。此有故彼有等四句。初顯無作縁生。
唯由有縁。果法得有。非縁有實作用能生果
法。故言由未斷縁餘得生義。二顯無常縁生。
非無生法爲因。小所生法。而得成立。後二顯
勢用縁生義。謂第三雖復諸法無作。第四雖
復諸法無常。然不隨一法爲縁故。一切果生。
以諸法功能差別故。作如是説 或第一破
作用縁生。第二破常住縁生。第三顯勢用縁
生。第四破不平等縁生他作我受果失
八四句分別中。非必是支。汎説彼故。無明第
二句。不説有覆無記別報業果者。略故。次
第二句。不説有覆無記識亦爾 或有是愛
非受爲縁。謂希求勝解脱及依善愛而捨餘
愛者。善法欲類。名希解脱愛 及一切善愛
厭捨貪愛者。非順愛受爲縁故生。非愛倶時
及先無受。無順愛受故。説非爲縁。不相違
也。理實此中應順後句。諸是愛者必縁受生。
有受爲縁而非是愛。謂後餘支
九。無明及彼所起意行若有一分等者。其十
二支。皆障正見正思惟等。今説勝障。但説無
明及染意行。并意行有障正見等。身行語行。
及色有一分。障正語等 其正念正定以餘
有支爲勝障者。謂除無明行全有一分。餘九
支一小分。障正念正定。今言餘者。全説九支。
此有二釋。一云由前三支説正慧身及戒身
故。餘九支相從總名障正定等。理實唯應説
愛取二。障離欲道正念正定。二云定身者是
心學。識支是心。名色六處生及老死。並有
心體故障定身觸受二支是心所。有并名中
色。及前五處。從識總説障正定身。愛取二支。
障離欲道。正障定身。此説正見正思惟正精
進。爲慧學。正語正業正命。爲戒學。正念正
定。爲定學。成唯識論。六波羅蜜與三學相攝
中。或云精進三攝遍策三故。或依初學爲論。
故云精進唯戒。守護戒故。今依久成。以精進
助成見勝故。唯慧身。正念順生正定支故。故
定學攝。由念明記心專注故
十四唯雜染品者。謂無明愛取及識。心顛倒
故。即識種子由業熏故。或第四是老死支。老
死位中。不能修學。故與染名。識等五支。准生
支説。此等六支。實非染淨。隨總別業果得因
名。成唯識云。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
染。異熟果故。會此文云。七分位中。容起染
汚。假説通二。餘通二種。故此唯染説爲四支
者。或識或老死。假得染名。唯識據實。亦不
相違
十一何等無明不有故中。有三種發起纒隨
眠無明者。發起。謂發業無明。此通相應不
共纒。謂潤生無明。多唯相應。此二倶現行。
所熏成種名隨眠無明。由發行無明。以一切
無明爲根本故。此中通説潤生無明 又行
當有支。無明當愛取。故此通説 又此三種
發起爲總。此中有二。謂纒隨眠。總別合論故
名三種。發起之體相應不共。即四爲三。此三
總滅故。彼發行別無明滅。彼滅故行滅。此釋
通説發一切行之無明。不爾者。潤生無明未
滅。何故發行即滅 又有三種。發起纒之隨
眠無明。一能發起纒。二能發起相應。三能發
起不共。此三皆纒。初纒是總。後二是別。故發
此現行之隨眠無明有三。由此三隨眠無明
滅故。彼現行無明滅。現行無明滅故行滅
又三。謂三界。三界之中發現纒之隨眠無明
滅故。現無明滅。現無明滅故一切行滅。無明
爲首獨説三界
行中。於自相續中已作未滅者。謂意行 又
由意行故起身語行者。身語二行。由此三行
故識有 彼無故彼縁識亦無等者。謂種子
識。以行爲縁。行無故種識無。行若全無其識
亦無。或此種子識全無故。現識亦無
何等受不有故愛不有乃至加行縁識道理
者。問受是果。愛是煩惱。行是業。識是果。全
不相似。云何類同。答行與識。果業異故。異性
相望。今受與愛果。或雖別異性。亦同故指無
別。如從業生異熟。異熟生煩惱。爲類同故
義不相違
十二八門縁起相攝中。三門是彼所顯者。總
也。於此三中。二是一分所顯 謂内識生門
自業所作門者。内識生門。識依根起。謂是諸
識爲體門 自業所作門。業招異熟。有唯別
報故言一分 縁生有三。一自性縁生。謂第
八異熟識。縁生自性故。二受用縁生。謂六識
身。受用境故。三愛非愛道縁生。即十二支。
其識生門。依根縁境。乍似受用縁生。自業作
門。乍似自性縁生。一全即是愛非愛道。其外
稼成熟。器世。諸食任持三並外器故。非縁生
體。清淨威勢。與縁生相違。故亦不攝。雖解脱
分善等名清淨門。與流轉爲違害縁。又非順
益故亦不攝。逆流轉義如縁起經
十三五過患者。一我見爲本。因此所起三際
斷常。并邪見爲三。六十二見中。隨其所應。縁
於三際。起常斷見及邪見。故第五即於此見。
猛利堅執取之爲勝。怖畏涅槃現在不得。即
是見取。或是邪見五現涅槃論。此五過患。謂
起四見。唯除戒取
十四九實三假者。謂後三。成唯識云。已潤六
支合爲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下品名愛。上品名取。故皆是實
十五五唯一事。餘非一事者。彼云謂無明識
觸受愛五
十六一是所知障因者。前説惑業苦攝十二
支。已辨十二並煩惱障訖。佛地論云。若一百
二十八煩惱等。若所發業。若所得果。皆煩惱
障。故此不問。唯問所知障。謂無明。無明爲法
執無記慧因故。名所知障因。理實所知障。與
煩惱障。無明爲因。唯識云。彼實用此爲所依
故。今説發業無明迷理増故。彼倶有故。爲智
障因。亦不相違。又由此無明。發業招生故。後
後所知障。展轉増生。無明是本。獨説爲因
十七五能生苦者。謂無明行愛取有爲五
胎藏苦者謂識等五種子故
十八前六及愛取有爲因分等者。由受爲果。
發潤生惑。爲因之位。説從觸生。兩際既殊。故
獨名雜。又爲果在當生。爲因在種子。兩際既
別。他生生他有異。餘即不爾。皆純因果。依
於本末辨因果故
十九謂前六支能生前果等者。愛非愛境界。
謂順違境。縁此境受名之爲果。由愛非愛境
界爲所縁縁。生能縁受。故受名果。謂前六
支爲因。能生此受果故。爲受非境。而起前
六。謂行與受爲因。無明能發於因識名色。六
處與受爲依。觸能生於受。隨其所應故説能
生。其愛取有三。能潤所潤爲因。能生五趣體
果。唯受一支。能生二果。謂現受種既被潤已。
能生現行受。名生前果。行所引發種。生未來
自體。名生後果。或前後刹那自類相生。名生
初果。在種未潤。遠作引因。生當來世生及老
死。名生後果
二十樂倶行除二所餘等者。唯識言。十樂捨
倶。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
及容捨故。十一苦倶。非受倶故。老死多苦。故
説十一。其種子體。依當位倶。如有支等。種與
種倶。皆如理思。倶謂倶有
二十一謂樂受倶行支及非受倶行支一分壞
苦攝等者。彼云。十一小分壞苦所攝。老死位
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説之。此謂非受
支倶行支其一分者。謂與樂受倶者。是依樂
立壞。故言一分。十二小分。苦苦所攝。一切支
中有苦受故。依苦受立苦苦。故言一分。十二
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
説。十一小分。除老死支。前不苦不樂倶行。
唯十。今加非受倶支。故言十一少分。如前
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増所説不定。謂
縁起經十地經二文有異。如唯識疏第八卷

二十二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有色支可得等
者。此依六識。説無非色支。隨轉薩婆多理門。
非實理。彼宗亦説睡眠非無心故。無色界亦
爾。依眞實義。在有色界。諸支皆全。無色界中
唯除現色。故前卷説。在無色界識依色種
二十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支。
彼云。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種行
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唯上地初起。非餘。亦
非行全。故言一分
二十四三染餘二種等者。彼云無明愛取。唯
通不善有覆無記。即此三染。前第四門。説四
雜染。今言三者。此實前假。義別故其不善中。
通染及無覆無記。彼云行唯善惡。有通善惡
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故名通二。此
實無記。依五當生故無過失
二十五三界繋中。欲界一切。上界一分等者。
彼云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有二性。
無明行愛取。三性有。一業七果。上唯一性。無
明行愛取二性有。一業七果。故言一分
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非無學等者。此以入
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第九卷。
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
善業。對法第四説。求解脱者所有善法。是有
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云。聖者
所起有漏善業。明爲縁故。違有支故。非有支
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
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
理無違。即顯異生順解脱分。順決擇分。能感
引果。皆有支攝。縁起經下卷云。外法異生。
四種無明爲縁。生福非福及不動行。内法異
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所餘無明。
引發放逸爲縁生行。内法異生。若不放逸勤
修學者。及聖有學。三種無明。引發忘念。爲非
福縁。然此不能招三惡趣故。此非福。我不
説爲無明縁行。意顯不放逸異生。及聖非福。
唯招人天別異熟果。不招惡趣總異熟果。既
非行支。故不説此非福以無明支爲縁。彼經
又説。不共無明。内法異生雖不放逸而修學
者。亦未能斷。諸聖有學應知永斷 又不放
逸内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
如理作意相應善心之所引發。解脱爲依。迴
向解脱。而引發故。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
無明起増上縁。然能作彼斷増上縁。此顯異
生見道已前。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
動。感人天趣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爲起勝縁。
究竟滅故。非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
在。或遠能發故。亦不遮無明縁福不動行。但
遮彼非福。以無明爲縁。故彼經但説諸聖有
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説異生
不共無明已不起故。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
異生身善有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
感生。縁起支攝
二十七預流果斷一切一分無全斷者等者。
成唯識云。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
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
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倶生
愛倶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此説一切預流
斷者。依多分説。非愛取支亦見所斷。此師説
取即愛増上。故唯修斷 有義一切皆通二
斷。乃至廣説。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
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又染
汚法。自性應斷。非染汚法。二義説斷。一離縛
故。二不生故。説十二支通二斷者。如應當知。
此言一切通十二支。言一分者。若依自性斷。
三惡趣煩惱及業。若依不生。并彼諸果等。説
預流斷。名爲一分
上二十七門。第九分別縁起已。第十門攝諸
經中。有十五門
一六種言説。順逆次第者。有漏無漏皆有順
逆 一分具分者。如涅槃經。有生婆羅門。
説十一支。除生。機欲待故。雖亦一分。非此所
説。此所説者。謂觀黒品。齊識退還。唯觀十支
 或名色入胎。唯觀九支。名一分支。若觀白
品。十二並觀。具滅十二。并修彼滅道。名具分
支。即此一分名爲黒品。觀苦集故。即此具分
名爲白品。觀滅道故。雜染清淨則是觀心。故
此不説
二由十種相應知縁起甚深者。無常義有六。
苦義第七。空義第八。無我義第九。依勝義諦。
諸法自性雖不可説。而言諸法自性可説爲
第十。前九依世俗諦。安立差別門。後一勝義
諦。強施言説門。一雖自種力勝。亦待他縁。非
自我作故。二雖他縁力勝。亦待因自種。非梵
王等作故
三雖種及縁生。而種及縁。於此生事。無作無
用。亦無運轉。非如勝論我能造作。以徳句中
法及非法。并業句義。助有實用。令果法運轉。
亦非如薩婆多。有實作用。令果法轉。今無能
作。亦無業用。果雖後生。而無實運轉。故雙非

四有功能生。非是無因
五刹那刹那新新生起。非如數論轉變有果」
六然似停住運動相現。非如正量部等一期
生滅 依苦義者。諸有漏法。性恒行苦。一味
無異相。似有苦有樂等時。實無其樂。無苦間
斷等故 依空義者。因性離於勝論我作者。
果性離於數論我受諸苦者。然似不離 依
無我義者。離我體相。空離我用。是二差別。
縁起經下卷説。謂於苦諦離實我性名空。謂
於苦諦非我相性名無我。對法第六説亦同
經。所望有差不相違也。又此空義。離作受我
體。無我義法體非我相。亦與彼同。此言無有
我相者。無之言非故 依勝義諦。縁起自性
不可言説。今説縁起。故成第十 依對法論
有五甚深。謂因甚深等。與此不同。縁起下
卷。説十五種甚深。初五與對法同。後十稍
別。如彼經論説 三法住智。是聞慧 眞實
智。謂思修。異生如學而觀深義 或法住智。
異生聞慧。眞實智。聖者三慧 或法住智異
性身智。眞實智聖者身智。住教等法故。如實
義而知故。是二差別 四住者。以無倒文句。
説此法性。能詮文句名爲法住。故此法住以
法性爲因。故此法性名爲法界。界是因義。或
此文及般若等經。説彼眞如名爲法住。所詮
從教名爲法住。法住體故。要有法性方爲教
依。以體爲因。以義名果 五生若無者。謂
種子生識等五支是 無處無住生可是有
者。謂現行生 六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爲縁
故者。識於生位假名色起故用爲縁 故於
後法中用識爲縁故者。當名色生必依識起。
此説當現更互爲縁。影顯現在名色依識。當
來識起亦依名色 所以者何下。故自徴釋
更互爲縁
七觀黒品唯至識支等者。苦集二諦名爲黒
品。滅道兩諦名爲白品。還滅品故 轉者。更
互爲縁起義 還者。觀心至識。却還至老死。
故名轉還。爲滅道觀故言還滅。其觀如九十
三及前卷釋。生死流轉識與名色。更互爲縁。
還滅品中。名色非是識還滅因。不由名色滅
識支亦滅。倶由識滅名色必滅故。至識不還。
更進觀行乃至無明。無明滅故行乃隨滅。故
四十四智七十七智。其觀成立。無明已前無
支因故。故亦不説四十八智等
八生者非有故者。謂非自作他作。若有自我
作大梵等他作。便有生者故 縁無作用故
者。謂非倶作 縁力所生故者。謂亦非無因
生。對法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亦不從
共生。非不從二生。雖無作用縁。而有功能縁
可得故 非自生。破我作 非他生。破大自
在天等不平等因生 非共生。破薩婆多等
作用義 非無因生者。破無因論。彼云。若縁
起理。非自非他。遣雙句者。猶爲甚深。況總
亡四句。是故縁起最極甚深。中論云。諸法不
自性。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彼解云。自
性空故不自生。縁性空故非他生。自他空故
不共生。法若有體。可説有因無因。法性既空。
何得説有有因無因。前三句破有因縁。第四
句破無因縁。今者此宗不破因縁功能而生。
但破作用自他等生及無因生。與彼不同
九有支是守養苦芽者。業有能養故
十有支如膏者。亦説業有
十一一切有支純大苦聚爲後果故者。謂生
老死名大苦聚
十二前七名有因法餘互名有因苦者。能引
所引倶是引因。當生老死名爲有因。七支是
彼因法故。生老死名有因苦。有前因故。愛取
有三。隣近此二。相從名苦。有前引因法故。對
法云。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
所生。熟變名果。故愛取有亦立果名。果將熟
變彼方起故。此亦如是
十三三支漏盡所顯者。謂無明愛取。是漏法
故。斷此盡位。名斷漏所顯。若此三支斷時。
餘支縁盡。更不復生。名縁盡所顯。唯一受支。
名受盡所顯
十四七十七智中。答文有三。一總答立智所
由。二別顯諸智所由。後結成數 爲顯有因
雜染智者。此爲總答。謂觀諸支有其因法。謂
如老死以生爲因。乃至行支以無明爲因。無
明更無其因。故成七十七。縁此雜染之所起
智。名雜染智 或能縁智即是雜染 又復
爲顯等者。有四又字。初又字。顯縁現在有二
智。謂縁現在生而有老死。非不縁現在生而
有老死。現在自身自己作故 第二又字。顯
縁過去老死有二智。謂縁過去生而有老死。
非不縁過去生而有老死。觀於前際無始來
老死皆以生爲縁 第三又字。顯縁未來老
死有二智。謂縁未來生而有老死。非不縁未
來生而有死老。未來雖未起。容有雜染還滅
義故。今觀雜染故成二智。此三際中。初智觀
果有因。顯其所由。此第二智。觀果有因非不
決定。破外妄計。非不平等無因而生 第四
又字。顯觀支所不攝法。諸有漏慧遍知義故。
即法住智。遍知三世縁起教法。名支不攝。以
爲第七智。前六眞實智。合法住一眞實六。故
成七智。若依此義。聖者身中亦有法住智。異
生身中亦有眞實智。皆起七智觀故。餘前十
支亦然。故成七十七
十五四十四智文有二。初明智。後因釋識縁
境。別顯第六意識能作智觀。隨在何界皆能
觀察。行相通故。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
老死趣滅行。後十一支。皆作此觀。成四十四。
異生在齊識退還前觀 若生色無色界除其
下地一切現前如在欲界者。此隨順理門。在
上二界。不起下地一切諸識。如在欲界相似
起上意識。一切無遮。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眞實理門。上二界中。除在下地獨有之識。餘
三界意識皆得現前。潤生起故。既許二定以
上。起初禪三識身。亦應許菩薩在色界中。
起欲界鼻舌識
三雜染中。第二大段明能對除 修六現觀
者。如決擇分。唯識第九。對法十三。顯揚十
六。攝論。及唯識疏。解體性増減諸門等義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
 時享保七年壬寅十月九日加點一校了
 沙門高範六十八歳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五論本第十
一第十二

 基撰 
一釋來意。十七地中。初之九地。明三乘境。分
之爲四。初二地是境體。一切皆以識爲性故。
次三地是境相。麁細異故。次二地是境用。定
散二時起作用故。後二地是境位。有心無心
二位別故。由體依相有其作用。位次別故。
立九地境。境體二者易知難知。以爲先後。
境相三者。麁中細品以爲先後。境用二者。
勝品劣品以爲先後。境位二者。顯時隱時以
爲先後。此下二地。明其境用。即以勝劣而爲
前後。是謂此地之來意也
二解地名 三摩呬多此云等引。舊云三摩
提。訛略也。此有七名。一云三摩呬多。釋論解
言。謂勝定地。離沈掉等平等能引。或引平等。
或是平等所引發故。名等引地。此卷下言。非
於欲界心一境性。由此定等無悔歡喜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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