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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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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分別所生故。測云。依佛性論彼名想倒。内
名見倒。心名心倒。今依此論。四倒相應。想名
想倒。計常等慧名爲見倒。貪名心倒。補闕云。
一分出家者。對於佛法出家。故名外道以爲
一分出家。泰云。等能了別一切境名等了。亦
可了別彼法名等了。五造作相初自性門訖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下論本第
五十四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四
識蘊差別中。先總開五章。後別解釋。解安住
中。景補闕云。欲界諸識多分執取外五塵色
名色安住。色界諸識著内五蘊名倶安住。無
色意識唯安住彼四蘊名中。基云。欲界唯約
外塵者。以習欲故於境多貪。又内身雖亦起
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増上安住。今據増
上者論之。色界唯説内身。以化生故不習欲。
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
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縁執非執受也。以名
非所執受故。雜染中。補闕云。一於現法中受
用境界門者。現行因時耽現五塵識被雜染。
二於後法中由生老等門者。後果熟時由生
老死等増諸煩惱識被染汚。基云。初是煩惱
染。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
成染。所依中。補闕云。謂六識隨根。得名有
異。如火依薪種種名別。住中。初牒章爲問。
第二解釋。第三釋已總結。解中復二。初擧數
引經略解住義。第二如是已顯乃至從此已
後等下。論主廣釋。前中。若補闕云。四識住義
四門分別。初明教起。外道執識爲我四蘊爲
所是我住處。佛破此執而告彼言。色受想行
是識所住而非是我。由此因縁故佛世尊説
識住義。第二辨體有漏四蘊爲識住體。以有
漏蘊能生貪染令識樂住故立識住。無漏受
等非生愛境。懷有漏識不住識非識住。外道
但執色等四蘊是我住處。對翻彼故還立四
蘊是識住處。故不立識爲識住處。又色等四
蘊或性是染或生染強故立識住。識性非染
獨生染不立識住。第三釋名。了別是識義。樂
居是住義。四是數名。此則從數就義爲名。名
四識住。第四大小對辨差別。依薩婆多依住
解住。謂有漏識依彼同時色等四蘊名之爲
住。非識縁境名爲識住。故彼論云自分識住
自分蘊。不異界不異地不異身。以一刹那二
非分故。自性不顧自性識住。無漏識及他界
識現在前時。自地色蘊行蘊雖無自分識依。
然得識住相中間因縁。即自分識不生。後若
生時彼則隨轉。又破異説云。有説衆生數蘊
説識住者不然。依行縁相應分義是識住義。
以理此中牒外執文少於兩字。具足應言有
説非衆生數蘊亦説識住者不然。今我宗中
依住解住。非情數蘊非識所依。故非識住。下
以五義釋依住義。即簡非情不立識住。是故
説云依行縁相應分義是識住義。依者。内色
受等與識爲依。行者。受等三蘊與識同一行
解。縁者。受等與識同一所縁。即是第四與
識相應之義。分是因義。内色與識安危共同
爲近所作因。受等與識爲相應共有所作因。
故名爲分。以此五義釋成依住。若取非情數
蘊亦名識住。即是縁住。便違我宗依住之義。
倶舍亦云。有情數蘊爲識住體。上來依小乘
宗竟。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縁住。非唯依
故。此文意識隨色住即是依住。縁色爲境即
是縁住。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蘊。若取
縁住則通自他及非情法住。何故如是。道理
須然。汎論識住著爲義。云何住著。由貪染境
令識樂住。是故識住縁住名住。如内色等爲
境生貪令識樂住故立識住。自身之外若情
非情五欲等事爲境生貪令識樂住。何非識
住。是故内外色等爲識所縁皆立識住。而小
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識住。住義不
成。又欲界有情多著外塵五欲等事更相愛
染牽識令住正是識住。而言身外若情非情
色等境界起愛生識不立識住不應道理。故
大乘中諸有漏識縁境名住。攝住義盡道理
得成。問。若縁住解。是則一世識縁三世法。或
一界識縁三界法。有漏之識縁於無漏滅道
諦時。皆望能縁立識住耶。解云。他縁彼曾當
現時有漏四蘊令識樂住。故許三世有漏色
等望一世識並名識住。下界之愛愛上地時
引識樂住亦立識住。滅道二諦非貪著處。雖
復識縁。不令増長。不立識住。問。愛故引識。
令住。爲是同時。爲前後相引。解云。此有二義。
或有漏識與愛相應由同時愛引住前境。此
唯染識。或有貪愛先染前境引後識。識通三
性。由前貪起。問。何以得知下貪縁上引識樂
住。解云。五十八云。如是所説十種煩惱。皆與
自他一切煩惱展轉相縁。下地煩惱。能縁上
地煩惱及事。又六十二云。若生下地於上起
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是欲界繋。有染染者
念言我今當證廣大喜樂所起等至。若得證
者我當愛味。又我云何當得生上地常恒不
變。此愛染汚者。此據雜染愛得上縁。問。八
識中初何識所縁明四識住。解云。若攝法盡
通取八識。若就相顯但取六識。如經言等者。
此中引經略解有三。依下文説。一名識住因
縁。二名識住邊際。三名識住因縁寂止。今言
有四者。即四識住也。言依取者。謂現行貪及
以種子是其取體。是四識住四縁依處。故言
依取。由依此取蘊得住與識爲縁令識安住。
導謂識隨色住縁色爲境。廣説如經者。此
是第一識住因縁。言乃至我終不説此識往
於東方乃至四維者。此明識住因識邊際。是
第二門。意明識隨四蘊一期終盡更不離彼
四蘊不得往四方四維。即名識住邊際。又四
識住離現行貪及以隨眠之外皆非因縁即是
識住因縁邊際。然我唯説於現法中乃至清
涼淨者。此是第三明彼識住及以因縁二倶
寂止。必離欲者。謂離識住因縁。即離現行煩
惱及隨眠欲。即因縁寂止。言離影者。受因識
樹而生説受爲影。爾時不有名永離影。有漏
識盡故寂滅。此明識住寂止。次有三句明無
漏識前後異名。有學名寂靜。無學名清涼。無
餘依滅名爲清淨。泰云。諸外道計我死後往
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縁
二種邊際。謂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
來無去。故不説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
以識住不離三界故。説住義窮盡。故名邊際。
基云。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謂執受所依
故。縁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
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
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縁起之
取。取體即諸煩惱。故下文釋識住及因縁住
體即色等四因縁即所起貪等。若諸煩惱事
謂諸惑現行。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縁者。
即識住色等之因縁。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
中。由此依取爲所以故。故名因縁。三藏云。
用四依取爲所縁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
至廣説。今云四是識果依之趣取者。用此爲
所縁藉。令識安住。所縁中含二義。若爲所
縁藉義。即通内外。若爲所縁縁義亦通。義文
不如縁藉之縁。於現法中必離欲影等者。義
曰。聖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能斷四
身繋。四身繋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見道時
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影者。即
受也。云云。自下廣釋。初結前許後廣説。然後
正釋。釋中。初開障解釋。二明不立識爲識
住廢立所以。前中又二。初開三義。二依章辨。
謂此經中略顯識住及因縁相者開一章。即
牒前經有四依取以爲所縁令識安住等。言
識住因縁二種邊際者開第二章。即牒前經
乃至我終不説此識住於東方乃至四維。言
識住因縁二種寂止者開第三章。即牒前經
然我唯説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
清淨。自下解釋三章。即爲三段。解初章中。初
解後結。解中有二。初解因縁。二解識住。解
因縁中。初略。後廣。當知此中乃至有所縁故
者。此即略解也。補闕云。若諸煩惱事者。現起
煩惱事也。若屬彼煩惱者。隨眠種子。由煩惱
熏成後煩惱。名屬煩惱。説名依取者。曾所引
經。應知此二亦名所縁者。現惑及種是四識
住之所縁藉。故云亦名所縁。言所縁性故者。
則前現惑諸煩惱事是縁慮性。名縁慮性也。
言有所縁故者。此惑種子能有現惑所縁法
也。基云。此中行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爲取體。故増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縁。所縁性故有所縁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縁。種子正爲他縁。現行能有所縁。故
名所縁。所縁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縁者。即是
現行。下廣解中。先解諸煩惱。後解隨眠。前
中。先明由彼貪愛。爲煩惱縁。名趣所執事
者。由彼貪愛引諸煩惱。趣所執自境。次明四
繋爲發業縁。補闕云。舊名四縛。今名四繋。然
與毘曇有異。彼説貪縛通三界通六五斷。今
時唯取欲界意地。二斷分別起貪瞋。縛通六
識。今唯取意地分別所起二斷瞋也。戒禁取
實取亦通三界。今亦唯取欲界分別所起是
不善性。上界非分別是無記性故。如此四繋
爲縁發業名所縁事者。業是報縁若名所縁
事。四繋復與業體。爲縁故名縁所事。基云。業
體正是所縁果。縁一體故爲果之縁故。此四
繋爲業之縁。能發於業。故名縁所縁事。四身
繋如對法取貪爲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
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縁。此據所縁。唯分別生
不通修道。瞋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縁
貪通三界。次解隨眠。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
建立事者。謂貪及四繋種子也。此二隨眠生
起惑事名建立事。上辨識住因縁訖。下正明
識住之體。若諸異生未得厭離對治喜愛者。
未修喜愛對治也。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
内身者。頼耶識中有業種子。由愛潤故圓滿
取當來一識。住内下報也。由此展轉等者。煩
惱發業。業復得報。報復起惑。惑還發業。業就
牽報。故云展轉。生死無窮。餘住因縁如前應
知者。如向所辨起及隨眠等。是名略説住及
因縁相者。結也。自下明二邊際。言有色界識
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者。補闕云。下
二界識依色傳持名有去來。無色不爾。但説
此身中識死餘身中識生。基云。有色有身無
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死明下二界四蘊
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又有色者謂有中
有。無色無中有。故有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
二住乃至壽盡。前解爲勝。又此二住乃至壽
盡者。來去識死生識爲二。此明識住一分齊
盡。故名邊際。又復此二生長増益及廣大義
如前應知者。由有煩惱及隨眠力。識有去來
有死有生。除此更無因縁可得名因縁邊際。
還牒有去來識有死生識爲二。此二生長増
益廣大義如前應知。除前所辨餘非因縁。即
因名縁邊際。齊是已下雙結二邊際也。若復
異此而施設者。乃至作如是設者者。遮異計
也。補闕云。若有異我向來所立二邊際義。更
施設者。當知有三過失。一有語無義。第二若
他正問不知何答。第三設妄答他後必自知
是愚癡説。泰云。亦由餘義境界無故者。若如
外道所立神我之識。境界無故不知何答也。
上來明愚癡外道。或復有能下。明利根外道
亦迷問也。自下第三明二寂止。於中有三。一
明修觀識住寂止。二明能對除識勝利差別。
三釋經中六句文義。前中有四。一明識住因
縁寂止。二明識住寂止。三結因縁寂止。四結
識住寂止。前中。初明諸煩惱事寂止。二明隨
眠寂止。前中。初立宗。二所以下釋言。若聰慧
者至能永斷離者。三乘聖人名聰慧者。能除
貪愛名永斷離。言於煩惱分位所攝發業四
身繋纒亦能永斷者。由斷貪愛。四繋永斷。所
以者何。外人徴。所以由斷識住貪愛四身繋
纒永斷者何。下答由在家衆依貪恚繋發起
諸業者。總也。攝受境界爲因故者。由貪五塵
故能發業。損害有情爲因故者。於有情起瞋
故能發業。若出家衆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
繋發業戒禁取如貪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
瞋恚謗涅槃者。凡足見取執實。要云此實餘
非。名謗涅槃。此中大都答意。四繋同取欲
界意地分別起者。然四繋中。貪即是識住愛。
是故斷愛四繋即斷。問。何得知四繋與愛同
時斷耶。故論答言當知四身繋唯在意地分
別所生故。由此四繋與四識住貪同取意地
分別起者。是故斷愛即除四繋。此二何疑。上
來寂止心煩惱。下明寂止種子隨眠。從此已
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能永斷貪愛及四身繋
二種隨眠。上來已明識住因縁寂止。由此斷
故乃至以究竟離故者。明由識住因縁斷故
從因所生四識住體亦不相續。故名識住寂
止。言由此所縁不相續故乃至不次安住者。
由四境不續。能縁有漏之識亦不安住。由對
治下第三重結因縁寂止。又由當來已下第
四重結識住寂止。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
所住下。明能治識勝利差別。下以四義釋無
所住。一由不生長。以貪等永斷。故名不生。二
由無所爲。三由知足。四安住。如是不生長故。
結初。乃至安住者。結第四也。名極解脱者。具
結向前總別五義。故彼無漏心名極解脱。又
於行等都不執著我我所故色等壞時不生恐
怖。故無漏心已得清淨。又由彼識永清淨故
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者。由無漏永
清淨不待餘因入無餘寂滅。下釋永離欲等
六句經文。又所有受是識樹影等者。識有故
受有。説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愛爲本起
境界愛等故。餘依永滅故説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清淨。若入涅槃已
後不可説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有故
名清淨。下解識非識住。若依毘曇言。一刹那
無一識性能住所住。今此釋云。諸識自性非
染由世尊説一切心性本清淨故者。意明識
體非煩惱性説爲非染即以心性非是煩惱名
本性淨。以性淨故非彼愛力引識令住。下釋
所以者何乃至一切涅槃者。貪等涅槃畢竟
不淨。非*涅槃故不得言畢竟不淨。此據相續
道中捨有漏識得無漏識。以同非*涅槃故亦
不獨爲*涅槃因縁如色受等者。此通外難。難
云。如色受等性非*涅槃而生貪等令識樂住。
識非*涅槃何故不生貪等令識樂住。爲通此
難故。云色等四蘊一一獨生。涅槃強故立爲
識住。識則不能獨爲涅槃因縁色受等。所以
何必無有獨於識性而起染愛如於色等
者。識性微細不能見識不能生染愛。色蘊體
麁受想行蘊行解麁故縁生染愛。設有於識
生染受者要因色等方染於識。此四識住多
就識辨。其能住六識。相應三蘊及色爲所住。
不論末那愛頼耶識以爲妨難。異相中。問。解。
結。解中有五。一明有貪無貪等十對心。二明
十二心。三明二十心。四明十六心。五重辨前
十對心。言謂有貪心離貪心有瞋心離瞋心
等者。取有癡離癡。散亂非散亂。惛沈離惛沈。
掉擧非掉擧。寂靜非寂靜。定心不定心。修心
不修心。如經廣説乃至不解脱心極解脱心
者。是第十對。此明十對治心差別。欲界有四
心者。基云。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有覆無記
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
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唯不善。其
修道者若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生所餘是
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景云。此中欲界變化
唯是生得。通三性心皆能變化。不同毘曇欲
界有修果心。又云。無色界亦爾者。乘前即類
無工巧心。當知無色亦無威儀變化心。善心
如下上亦爾者。通有加行生得二善心也。基
云。如餘處無覆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無
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記
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心。
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
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通果心非欲界
繋。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
人形等種種化類。非是異熟生。若爾。四禪慮
等於欲界化化爲人等諸種種事。此所變色
是何界繋。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繋。若爾。
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曰。上地色
爲根本。於上別變爲欲界種類色令欲界人
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見變仍色界
繋。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爲麁種類故。所以
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論云。如色界無
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無
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無色除變化威
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無色界有變化
威儀心。如無色界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
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起行住。如八地
已上菩薩等。何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是
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心等。故
名變化心。如通果心無記者發異熟威儀無
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
思議。故言亦爾。測云。威儀變化通無色界故。
名二十心。論不簡故。重辨十對中。云有三品。
一未發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
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
此復二種。一不清淨。謂伏惑得未至定。二極
清淨。謂得根本定。於初品中。或時具起貪瞋
癡等三對染心。或時起善無記心。由貪等纒
繋遠離故。但令貪等不行。即名無貪瞋癡。未
至定要是善心。無記亦是。第二品中或時於
彼不正安處心便掉擧等者。基云。準八纒五
蓋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爲障觀
時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
爲體重來何爲。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
更取嫉及慳以爲體性。纒蓋中如此説故。第
四蘊次第。中。初約五義辨次第。後據二事以
辨。前中。如小論毘婆沙倶舍有多次第。不能
煩擧。此中雖有五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
第一生起所作次第中先説色蘊次説識蘊
者。眼色爲縁即是色蘊。能生眼識即是識蘊。
由色及識爲依受想行等心法生。依此次第
即説色識受想行如此次第也。第二對治次
第中。第三心爲我倒。景云。不同小論計心爲
常。今説外道計心爲我。故識。爲第三。無常計
常者。通計想行蘊爲常。即想爲第四。行爲第
五。基云。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爲我故心爲我
倒。餘處據倶生一切時計爲我故法爲我倒。
此二倶得。第三流轉次第中。色蘊最初。受爲
第二。想爲第三。想取像貌名采畫境。行爲第
四。一是所滿者。是識第五。安立次第中。初
廣辨。後略收。安立所了是色。有苦有樂是受。
隨起言説者是想。及愚智者是行。等者等取
於識。下據二事以辨次第。依我衆具事立前
四蘊。依於我事立後識蘊。謂我依身者。是色。
於諸境界受用苦樂者。是受。於己於他隨起
言説者。是想。此之二種依法非法方得積集
者。此受想二依行蘊中法非法故方得積集。
第五明攝。中。初明六種攝。次明十種攝。後明
除取攝法分齊。初中。言色蘊攝六有支少分
者。謂行。名色。六處。存生・老死・處非處通於
萬法。今但取色亦名少分。七根全者。謂五色
根。及男女根。受蘊攝三有支少分者。謂名色
生老死。五根全者。謂五受根。三根少分者。三
無漏根。想蘊攝三有支少分者。名色生老死。
不攝諸根者。基云。以爲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想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増上義。世間雜染増上。生死雜染増上。如經
應思。行蘊攝四有支全者。謂無明觸愛取。五
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死。六根全者。
信等五及命。三根少分者。三無漏。識蘊攝一
有支全者。謂識支。四有支少分。謂名色六處
生老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一根全。謂意。
三根少分。謂三無漏。次解十種攝。中。界攝
者。此即以因攝果。相攝謂自相共相所攝者。
謂變現等是色等自相。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種類攝謂蘊等遍自種類所攝者。且如現色
礙故名色。過未非礙礙類名色。乃至過未識
體是了別類故亦名爲識。分位攝者。如樂受
生時隨順樂受前後諸蘊總名樂蘊等。不相
離攝中。三藏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所攝
界等。基云。準如對法。一切法有色即心亦是
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時攝者。
過去攝過去乃至刹那。方攝中。或依此生者。
謂識依色生等。全攝中。基云。如説色等五蘊
爲攝義法答全攝有爲。基云。有漏無漏諸蘊
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少分攝者。景云。如
説諸色攝蘊少分。乃至諸識攝蘊少分。又色
蘊中有十一種。但取一種。名攝少分。勝義攝
者。以理攝事。一切法盡。無有一法出如理外。
下解除取門。景云。如説除色蘊。餘蘊攝
蘊界處耶。答。攝四蘊全。七界全。法界少分。
意處全。法界處少分。除法界。諸餘界攝機界
處蘊。解云。攝十七界。十一處全。識蘊全。色
蘊少分。除意處。餘諸處攝幾處幾蘊界耶。答。
十處全。四蘊全。十界全。今時於三科法中各
取一法攝一切法盡。謂取色蘊即攝色蘊十
界十入全一少分。由取法界故。即攝法界法
處全受想行蘊全。又攝色蘊少分。謂法界中
五種色。由取意處故。即攝意處心界。若取色
蘊。即攝十一種色。若取法界。即攝八十七法。
謂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種。律儀不律儀色
及三摩地所行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無
爲有八。若取意處。即攝七心界及識蘊。第六
明依止中。依止中六處色蘊轉者。景云。一造
舍宅等。二壁障及衣服等。三資具床楡等衣
食等物。四即五根。五即扶根塵。六定境界色。
基云。一謂地金輪等。三二謂舍壁等。三謂
衣服床等。四根。五扶根。六謂神通定宅。不
言無表等色及自在定色者。以無別惑攝不
盡。依七處四蘊轉等者。基云。樂欲希望何別。
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縁未來過去生
隨應。境界者。現前任運境界。尋伺者。雖上諸
經亦有尋伺。然功能各別。尋伺但思未得已
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
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
伺中攝。此受用欲者依止四處。住律儀者依
止正知。已得近分定者。依止清淨方便。安住
根本定者。依止清淨。上來於蘊善巧中以六
義分別蘊竟。自下第二約名色二義明蘊善
巧。於中將辨。先許説色。然後説者。分別色
中。先問後辨。辨中先擧一頌列其十門。次第
解釋。一物・二微細・三生起・四安立・五流・六
業・七刹那・八獨・九所行・十相離。物中七門
分別。初明同處多少。問色蘊眼幾物所攝者。
物是體事。問意。且如眼根於十八界中幾界
所攝。答。若據相攝唯有一物等者。若自相明
攝唯攝眼根自性。謂眼識所依擧果取因。若
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等者。此據同處不相
離。補闕云。凡明不相離有三。一同處不相離。
謂從前業感得眼根。於生有位眼根將起。地
大先生據其處所。後至失處支中時眼根始
生。同時同處。後有身根地大及扶根四塵。如
此七物和合成一體遍相入。如一室中燃衆
燈光體遍相入不可言説在此在彼。亦如桃
等果子生時隨其大小體但是一不得説言衆
微集成。是名同處不相離。能此七物同處不
相離法要是同性。謂報同報是。長養同是長
養。若報與長養異性相望。即是相雜不相離
攝。&T021389;麥等聚。即名和合不相離攝。第一問。如
報眼與長養眼根及二種塵大。同在一身處
所不別不可説言在此在彼。報在於内長養
居外。若内外相遍則處所無別。云何不同處
不相離耶。解云。報色疎。中間容愛長養根
大。如水處沙性類不同據處所異。故不得名
同處不相離。以報長養二根二大二種四塵
彼此相礙不相遍入故。報大與報根塵自體
相遍同一處所。長養地大與長養根塵自相
遍入。名同處不相離。以二地大法爾相礙。二
色二香等亦相妨礙。故報長養不得相離以
説名同處不相離。第二問。如等心諸天。身量
極大。來至佛所各住一毛端量。體遍相入處
所不殊。又同是報。云何不名同處不相離攝。
解云。彼天報色清淨猶如燈光不相礙妨。然
各隨業自見。彼此分齊不同。不得説名同處
不相離。始終一處。彼天不爾。集散非恒。故非
同處。第三問。已知同處不相離要是自性。報
與長養但名相離。未知如此相*離爲集
成麁。爲隨大小一物而生非集成耶。解云。今
大乘説内外諸色隨前業起。隨其大小但是
一物而非集成。第四問。現身髮毛爪齒從頭
至足有報長養四塵地大假合成身有多分
數。云何得言是一物生非集成耶。解云。如此
衆色雖性類別。由因縁力同時處成一體生。
非如土未以水和合先離後合集細成麁。故
言隨其大小一物而生。第五又問。若不集成
體是一物。云何後時刀斧斫割成多分耶。解
云。後遇刀斧壞因縁。根本全身一物自滅。衆
多細分刀斧縁生。非謂先時一物全體破斫
成多。由是因縁於大乘中不立極微最細之
色。第六又問。大乘何故不許有最細極微集
成根境。設許集成有何過耶。解云。一切有情。
從業生眼擬有見用。從業生耳擬有聞用。餘
根亦爾。故彼眼等從業全生成其根用。五塵
亦爾必從先業全體而生成境界用。最細極
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許。云何從業生彼極微
無用之物。後待積集方成根境。故小乘宗立
細極微徒費思求勞而無用耶。又復此説順
吠世師立常極微劫壞不滅後至成劫集細成
麁故。次文説由諸色聚最初生時全分而生
最後滅時不至極微立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又云。復次諸聚色生時如種種物石磨爲末
以水和合團雜而生。非如苣勝麥豆等聚。何
以故。隨彼生因増上力故。如是而生爲有用
故。第七。若大乘中無實極微何故復教觀細
極微。答。爲破有情執實心故。故教假折從頭
至足衆微集聚。由作此觀於内外色起虚空
假想順三脱門。基云。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
同處同時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
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
轉乃至廣説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
之。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
即如蒲桃菓色。是清淨色爲眼用故名眼。乃
至爲觸用故名觸。皆可折色極微。故言一聚
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
不相離也。然此三種不相離爲隨小乘説爲
是大乘義耶。即有兩解。備師意存大乘亦有
此義。若皆據界攝即有七物等者。界是種
子。於眼處所雖無水火風事而有種子在眼
根處。此據未立頼耶教前三大種子即在五
根六識心所地火之中。第二明所造觸是假。
於中。先結前標後。第二解釋。景云。二十種觸
並於四大分位假立。基云。此中解觸有十九
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急緩劣三。何以無
者。略也。不立生爲觸所以。如四相中病老是
一。今此何故分二耶。今此非四相。不例也。其
死觸者。從果爲名。即身上有末摩死。近之
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爲名。老觸亦然。此觸
能生老等。名老觸。如六位復開爲八等者。謂
初二淨不淨爲二。堅不堅爲二。故八也。第三
明諸識取境總別。言或漸或頓者。基云。謂隨
一五識起與意倶縁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
同縁名爲頓。第四明色界無二塵二識。基云。
云何用此根。義曰。如倶舍論以莊嚴身故。義
曰。若莊嚴身。扶根塵得足。何用於根。義曰。
以發言音要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
之塵方爲依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
至如無界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等難。思準翻數。第五明十二種色假立之義。
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實有等者。基云。於下文
中。如色處中長等是假青黄是實。聲中因受
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
香是假餘縁衆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
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實。
何故此中乃至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
以觸處中能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
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
皆是所造。所造色雖有假者。但小非多。故
不論也。測云。滑等諸觸離能造大無別所造。
即大説假故名爲假。長短等雖是假有而依
所造假建立故。隨其所依不名假有。墮法處
色有二種若有威徳定所行境猶如變化等者。
備景同云。三乘聖人定心境界。謂作八一
切處觀當心而現。此是實有。爲縁令他自見
心變八相分。如變化心起變化色與他爲縁
亦令他見自所變色。定現色是定心果。後是
定所縁名境。故言彼果彼境問。定所行境既
是法處。云何令他眼所見耶。答。爲増上縁令
他自變故眼識見。非謂令他見法處色。泰云。
於定自在如五神通名有威徳。定所行境作
縁令他得見聞等。故指事云猶如變化。自在
定境久習定現故云彼果。作意現起定數境
界故云彼境。及餘王數相應色故云及識等。
以諸王數各現自境故須別擧。基云。法處色
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
威徳定及假想非威徳定者。此中唯言威徳
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
何謂威徳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爲
威徳。聖者法故名爲威徳。其此定色得實作
事。如變化色。其非威徳定色。唯令他見非實
作事。不如變化。問。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稍
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
種類故得。如下文増上力故得。又準下文無
分別智増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
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
有漏因也。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
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則由定力
令本識別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
力故令本識別變爲塵。此即定果實有也。言
心之果故。是定所縁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
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唯定一數所縁
之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
有。故云及彼相應等。釋通疑難也。此中法處
唯立三種。故律儀不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
而建立故。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繋定即由此
繋大種所造者。景云。此文據色界定起之引
色界大種而生即言彼大所造自在。無色無
四大故不得言若依此無色繋定所現色即無
色繋大種造。故下文説法處所攝勝定果色
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然從縁彼種類影像三
摩地發故亦説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者。如在
定外見青坐具後入定中觀所見青當定心現
青色影像。是彼本質青坐具類亦説從彼坐
具大造。理實非依彼生。基云。此據唯在色界。
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繋
四大造。若無色界亦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
此不言無色界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
文但從彼影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爲影
像大種造造色名造然非彼本質大種而生
名造。子細尋之。下文云先爲大種後爲造色
即亦有大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
故説無法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爲言。故下
文言不依大種。然定自在變爲大種定心果
故隨定所繋説此繋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
繋定引生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
造。無色本無大種何所造也。此是無漏非有
漏。似有漏體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本繋定大
種造無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縁此界色爲
境即亦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
文云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繋定
説造。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縁有色界爲
本質時亦變爲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
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説無漏色。無色界大種
其實非界繋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
別。有漏別。第八縁不縁別。此約分別有漏
無漏別等。然威儀徳定亦變爲五根。然變似
而非眞。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此
色假名爲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云
隨縁彼界大彼界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所
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如
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威
徳定色。今此中言繋妙界雖無觸四大定中
徳變爲四大。四大隨定故。故隨定繋。據
有依身爲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
徳定非威徳定。前文定爲能造者。此據前後
刹那親依名造。非同刹那如欲界生名爲色
造。然下勝定先爲大種後依勝定中自明訖。
又此定色至定爲因故者。景云。此明定境色。
唯是聖人定所生色。非是異生。以從二乘後
智世間心現故名世間。地前菩薩涅槃心滿
加行心中亦得顯現義故是有漏。地前菩薩
後無漏心即現是無漏。三乘出世間智唯縁
眞如。已離有無戲論因故不現此色。是故此
色非出世間。泰云。定境界色。非出世間無分
別定境。乃至如來後得智現定境色遊戲自
在故。皆名戲論行定爲因。又非一切至當知
不能生起此色者。景云。此簡初修觀勵力修
定不能生色。無功用心久修純熟方現此色。
泰云。假勝解力而得見色所見。故不能生他
得見色。基云。若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
皆變化令他受用。名威徳定。餘假想觀不爾。
故非威徳定。不名實色。又復此色又至不思
議者。景云。此明由眞如智増上力故。後得智
方能現此色色。泰云。由同體大悲無分別定
増上力故。隨縁現色不思議。雖定力起非定
境界。又解。由正體智證遍滿故。令後得智遍
於法界。隨現勝色身。第六明二界色差別之
相。以三義辨。一清勝發光。二非下地境。三不
生苦受。是名色界色中中三義。與此相違。
應知即是欲界色中三義。基云。色界色清淨
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
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義。
第七以六種相分別五蘊者。受用相者。其外
色境界差別而生等者。本由業故感眼等五
根受用五塵。五根既起必引境生名増上力。
言爲欲隨順内諸色處受用差別故者。此釋
四大有無不定所以。須有木石受用。故唯地
大獨生。須水受用。故唯濕生如江河等。須火
受用。故唯煖生如日光等。須有風用。故唯有
動生如空中風。須和合受用。故或二三大或
四大合生也。復有餘業後當廣説者。四大各
有五業等也。上來七義。總是十門中第一解初
門竟。自下第二解微細門。於中有三。初辨正
義。次破邪執。後辨勝利。前中後三。初解三種
微細。次解五種極微。次明五眼取微通塞。前
中第一微細是極微色。景云。此乃意識假想
分折諸色作極微解。非謂大乘實有細極微
體。基云。如對法。即合極略極迴爲此定倶色
問故。彼據所礙能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
其彼遍計所起色以第六心計縁故。應有諸
心心所皆有遍計所起。此中唯言色者。據色
明了可取故説。非如無色法。第二種類微細。
景云。風性無礙。去處無礙。中有亦爾。於十方
界求受生處去無障礙。山石直過。基云。即麁
色之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此處中有爲
種類故。第三微細謂色無色界諸色者。景云。
色界有二種色名自在轉。一是自在定心所
觀。二者由自在定相應業感所得報色。亦名
心自在轉。無色但有定心所現名自在轉。如
經説有等心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經。但
證色界報。故色名自在轉。是淨居天衆。名等
心諸天。彼諸天衆來詣佛所聽法。身長一萬
六千由旬。一一皆住一毛端空量地處。身互
相入彼此無妨。猶如燈光不相障礙。亦如無
邊身菩薩在物尸。亦可五淨居天上有十地
菩薩生處。名等心天。以心自在於色自在。在
小即小。在大則大。會其所止處。如錐頭峰。泰
云。由修平等無有自他無大小觀。名等心天。
由久修無大小故。住一毛端空量。由久修無
彼此故。更互不相妨礙。第二略解極微五相。
廣説如本地第三卷。言分別建立乃至無生
滅等者。極微體知。然何法以辨生滅名無生
滅。不同外道吠世師説。劫初從二父母常微
生一子微褁於父母。改從此二更生於一麁
大極微改*褁前二如是展轉成大千界。及毘
曇七微成阿耨。七耨成銅塵等。乃至七七相
成以六*褁一集成大地山等。今破此二。明内
外諸色酬業而生。隨其大小一物頓起非集
細成。差別建立者略説極微有十五種等者。
景云。此寄十五種色假想分折以辨極微。法
處中色有五。唯一定自在色是實。亦假分折。
餘四非實。謂極略色。假折有對礙色至細一
極微極迴色者。假折空界色。無表色者。然
思種假立。遍計所執影像色者。眼識後意識
追縁。非見自面色時變起相分。似彼色類實
非彼色。故亦非實。又意縁五根及塵所變相
分。還是根塵攝非法處收。亦可意識分別十
一種色所現影像皆是法處所攝遍計所起。
基云。此中法處遍據實者説。若爾。色等中亦
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造全假何故不遍
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假不可取用
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縁法處。中唯第
六縁故不爲倒。又依倶生故不例。又觸處若
即與大倶者亦簡其法處。不如此等故不論。
獨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者。景云。
實無有一獨生極微但就覺慧假折諸色自性
各別名爲獨立。亦可曰於外光寶珠外明離
質而生名爲獨立。泰云。四塵共一聚自相各
別故名獨立。微細難分故云事微助伴。建立
者謂聚極微等者。此文正説同處不相離性
也。下問答辨。何因縁故至不相捨離者。難意。
夫有對礙之法。有一即無第二。云何一微地
大之處有餘極微。此初難也。若一微處有餘
極微不相妨礙。便同心道無礙之法。云何不
名無對性耶。此第二難也。答中。先通初難。
隨順轉故至不相妨礙者。諸色之中有相違
者。各據處所有一無二。若相隨順則一中有
多。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増上所感如是而生
者。此由業故於一塵處而有多微。何以得知
有多。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者。一切
色聚之中。課取一物最細小者具有諸塵。眼
見是色。鼻嗅有香。舌嘗有味。身覺有觸故也。
自下反難可知。又有諸色下。通第二無對之
難。或於此處亦相妨礙者。如二地大極微二
色二香二觸同性之塵必不相入故也。或於
是處不相妨礙者。如地與四塵各但即一。即
不相礙。如中有色者。喩況如中有色求受生
處。石山直過而無障礙。若中有相違。或入母
腹不能得過。是即有礙。無分建立者。如本地
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分可得等。第三
明彼五眼對別五種極微有見不見。基云。肉
天二眼依明闇生。故不見極微也。慧等三眼
以何爲體。三藏云。慧眼縁空。法眼縁有。即皆
後得智。共佛眼須別有體。故以無分別爲佛
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爾此智縁如。云何
縁極微。既爾慧眼縁空。如何縁極微。義曰。縁
極微空。故亦得縁極微。既爾此智亦縁極微
如。故無分別智亦得縁極微。以無分別智爲
佛縁體。三藏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縁有之眼
也。又義不然。雖要須別慧眼縁理即正體智。
法眼縁於空有即後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
爲佛眼。何以得知者。如對法言其眞如唯聖
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縁眞如。若爾。經言得法
眼淨。法眼應縁理。義曰。唯言淨故即縁眞如。
法名通故得無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
何故此卷下末云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
等。即法眼異名以慧爲體故名慧眼。非五眼
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
離總有三眼。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
釋。此爲了義。景三解。一解慧眼觀空法眼見
有此二並觀安立之諦。佛眼則見非空非有
非安立諦。二解。依如第五十言。大悲名佛眼。
即是法眼至佛説名佛眼。三解。即前四眼得
佛究竟皆名佛眼。如智度論。上來三段。總是
第一辨正義竟。自下破邪。初總問答。後擧五
相。前中。猶如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喩水滴
至小微色即不爾者。五相中。泰云。前三是薩
婆多計。第四是經部上座部等計。所造聚色
於四大種極微量内積集而住更相渉入。有
別極微故異大乘。渉入故異薩婆多。第五外
道計。基云。第一謂薩婆多極微雖無獨住。然
諸聚色中有彼自性。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
世師迦。第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
世史迦父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
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
微於空劫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
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
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虚有積
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
種種名麁聚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
無生滅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
以此理如前五計皆爲不如理。測云。如佛本
行經云。如來未成道時。安陀偈師所學算法。
問師而言。閻浮提中有幾極微。偈師答言。算
數不得説。問。由建陀羅幾微塵成。答。此亦不
説。若如是者。更無所學。又法華經云。過微塵
數世界。又不可思議經云。一切世界入一微
塵。聖教如是。何故説無極微耶。解云。經據
意識相分極微故説有。論約本法故云無。是
不違。自下第三明假分折建立極微有五勝
利。基云。第一得破常勝利而澄無常。第二
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倶時
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不
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境不
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人。類思
可解。三藏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門。後一無
相門。問。何故第二破我乃言無願。今更解初
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中二無願門。景
云。上三是空。次一無願。後一無相。十門中第
三明生起門有五。初約五義以辨生起。二明
相離不相離。三明諸色雖有自種然由大種
變異而生。四由五縁果成變異。五立中有。初
五義中依止生。謂於所依大種處所有餘所
造色等者。初受生時。先有大種據其處所。餘
色依止大種而生。名依止生。是同一處攝持彼
義者。釋其造義。地大攝持同處之色故名爲
造。又若於此色積聚中至有非有相者。總辨
有無。謂若於色聚之中有其地大或有餘大。
及有所造或根或塵。即有彼法。於色聚中但
有一大無餘三大及無餘造。則無彼法。若有
説言已下。牒執以非。薩婆多等云。一切色聚
必具四大。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可得。
然極微必有。今應問彼。此地大可得者。與餘
三大不得者。爲體是等爲不等耶。若體一種。
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
水火風亦應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
爲體量故不等爲據増上用故不等。若形量
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得
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別
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知此中無三大量。
云。汝宗石中無不等大。少分無故。如彼空華。
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小故不
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無有而有用者。此執
非理。量云。於石中定無水等威勢。以無體故。
如兎角等。種子生中。景云。謂所有色各從頼
耶識中諸色種生。由有自種子故。遇縁變起。
如水寒成冰堅故成地。如水遇火便成流濕
即成於水。言由如是等雖無自性然有其界
等者。前破小乘於彼石中有水火事。今明於
堅石中有水火等種子各有其界。故無過也。
泰云。前論大持二種則大及造。此中一大能
造根塵何故不説持三種。解云。前據熏成種
子故説持二種。今云種者唯地大中有可生
大等種故名種。是故眼中餘無根種。測云。凡
論大乘種子隨逐自有二。一隨轉理門。地中
亦有生三大能。名爲種子。二眞實理門。頼耶
識中具四大種。種有三義。一種望能熏不一
異。二種望頼耶不一不異。三種望行不一不
異。依第三堅性則有漏濕種子。今此文意合
有二義。或可但依隨轉理説。又解。穀名種子
以生芽故。堅名種子以生濕故。是名種子生。
非頼耶。基云。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
中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種子果。一縁
生三大。亦就大乘解。勢引生中有三。一五根
勢力引外五塵。二業引。三六天北洲欲引資
具。景云。下四大中五欲境界相續恒有名現
前欲。由業勢所引。後二天中五欲境界不恒
相續名不現前欲。雖亦由業作。由意樂勢引
而生。北洲衣服音樂器等樹上而生。意樂往
取。樹即曲枝。就手取得。亦由業力勢引而生。
故無過也。基云。此皆從業生。何故乃言由現
行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欲即得之報。
若説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取現前相語。
故言從欲生。後二生者。以水攝受故萌芽得
生等。名攝受生。與此相違。則日火等令芽
&T024802;。名損減生。自下第二明和雜不相離。
景云。謂隨因増上如是雜生於一聚中諸根
受用故。基云。隨彼種子因増上力故如是而
生爲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
因増上力故。造色團雜如是而生爲根有。眼
等取時諸塵皆有。於是聚中有是用故。知諸
色團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測云。此正決
擇本地分中同處不相離義。今雖文相。不如
前解。第三明諸色雖有自種類然由大種變
異而生。先問。後答。答中則有三義。於初義中
復有三義。景云。一由士夫用者。非人功用名
士夫用。四大出生名士夫用。謂由地大所打
觸故者。如木石等打著人身有青赤色生。器
差別者。如三藏云。如天雨時。水滴&MT04026;口便成
眞珠隨滴大小眞珠亦爾。若雨著地獄便成
刀劍。雨著餓鬼便成火等。田差別者。由田差
別生長不同。由勝定等者。如修天眼耳根入
初禪勝定。勝定力故於先引起能造大種。如
是後時方乃修得天眼耳根所造之色。基云。
變異等三義。如下生依立持食五義中配之。
此中變易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
爲生因。後隨其業即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
中一分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
因。是本地第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説大所
造義此四解。言勝定力故者。依如泰師。上言
若依此繋定即此繋四大造。若約報大造論
唯色界繋。若約定中亦變爲大種如此處文。
如入無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
變故。隨見分是無色繋。此所造色隨定繋。亦
無色界繋。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
起大種唯爲堅濕煖動不爲造色。後刹那中
方爲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言勝定果
色不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
地亦得名爲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
如下界報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則有造色。名
不依大種。若此造色前三摩地前念種類大
種。故亦得名爲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
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爲大種後念方爲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爲造。故是大
種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
爲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爲大種者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
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又此中據實夫定色者皆變爲大造。下文
以要依本質方定中變爲大種。故隱定中大
種不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縁故。亦得名大種
造。今準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爲
大種。此文爲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
即大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
色者。下文言非大種造説依影像三摩地發
故説名爲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測
云。業所作者。上明大種與所造色前後生義。
由業増上縁及名言種子故。初受生時先起
地大以造身根及以眼等。由此大力故六處
位時眼等四根方得生。第四明由五縁果成
變異。如種禾稼。水糞調適。加以人巧。生果
則勝。一遇風霜等縁。果子皆法病。色味變
改。名大種力。二由人功修理。果無&MT03760;惡。名
士夫因力。三由明呪。或呪林木令其枯死。有
外道善呪。呪生枯果。四由神通轉變。變好爲
惡。或變惡爲好。五隨前業感彼人種爲依。果
隨轉變。第五立中有。二。初明中有由名言
自種子爲因有分熏習爲縁。次問答辨有之
所以。景云。外人設難云。此處死後彼處現生
何須中有。如人臨谷唱喚即有響生。豈更有
轉彼響聲至彼谷中而響應耶。論主答意。
響即不定。如臨谷叫隨谷多小。響聲出應故。
唯我惑亂。死有生有則不如是。又難。如天上
月影現水中。豈亦須物傳此影耶。今論主破。
天上月不滅即水中影生。死有滅已生有始
生。是故不同。外人又言。如人心縁他方事。
爾時豈有別物傳心至他方耶。論主破云。亦
不應説如取所縁非行往故。如人在心縁他
方。但是遙縁心不行往。受生之心必須往到。
基云。大乘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
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滅。十門中第四明其安立。有其八
段。初云當知大種先據處後餘造色依此處
轉等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報時起大種
爲所依故。倶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
云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一地大起礙。
餘地大不得重生。稱地大量造色依此處轉。
非異時遍滿。由彼大勢任持造色有所據礙。
餘大造色不得重生。二明四大麁細。若地種
子及所生地果體用倶勝故麁。餘二次次細
三明聲體間斷。頓起如光。泰云。附質大造。又
解。離質外聲。但質外大造。基云。準此一文。
即聲同燈光。離質大造。四明風大。諸輪行風
名恒相續者。持日月輪風名鞞藍婆。及風輪
等。名恒相續。在物行者名恒攝受者。景云。如
人身内諸脈中風常行不息。名恒攝受。泰云。
風大持物便不離散。名恒攝受。基云。持物令
不散名恒攝受。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機關
連持名恒相續者。景云。水磑轉名機關。因水
引風。風力令轉。相續恒動。泰云。骨節風也。
測云。有情身中出入息風也。五明空界。三藏
云。準此空界則明闇色。景云。若依西方。但就
意識縁太虚空所現分上假立空界色。常闇
明者。二世界中間住處常闇。諸天常明。當知
此亦依止色聚者。景云。此空界色。謂依聚積
色邊而現。謂依屋舍壚壁等。基云。如倶舍名
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此色隣彼。即此中依
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色等處。而有空界。六
明長等色假。雖無細微積集。而有麁青等積
集成形。言雜亂過失者。以有一法亦長亦短
過故。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如取輪軸時
失彼車等。以相待故。七明法處勝定果色當
知唯有顯色等相等者。由彼行者本取定外
青黄等顯色。入定觀察義現相分似彼本質
名顯色相。又此定色雖不可見。由此爲縁令
他自變見於顯色故説定色名顯色故。此中
二説。一云。定果色實無香味。若爾。何故顯揚
八解脱中云。若勝者謂青黄等。若劣者謂香
味等。解云。凡擧所觀境中不相離法。劣者是
香味。乃至正觀唯觀顯色。若彼定心觀香味
者。隨彼定心屬上地繋。是即上地有香味過。
故言於彼生因闕故。又上地中無有段食。謂
現香味於彼無用故。二云。以定力故實亦能
現。故前五十二卷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
得自在。又華嚴經。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
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
味等。基取前解無妨。問。色界無香味種及用
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
應不變爲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
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
香味種。又問。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
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云。無
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即有無漏大種。色界
香味以無用故無無漏。泰云 上界既無招段
食業取鼻舌根。故香味於彼無業生因。及鼻
舌根取境之用。測云。定心雖作五塵相分。而
屬法處不名香味。倶隨所似故假名香味。何
者。上界定非香味因故。香味亦非定心所用
故。空行風無倶生香等者。此因言長辨空行
風無根本倶生之香但有假名。如風遇華。香
逐風來。問。亦應無觸。答。此觸塵本依風大等。
故不例於外光明。釋論二説。一説。日光明中
唯有光明色大種。餘塵一向全無。一説。唯有
大火勢觸光明。餘皆無故。云不可得。復外同
成實義景云。輪外光無能造大種及無香等。
泰師二説。一解。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
輪大造。非倶處有大。以此文證。爲五因中持
因。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
亦有別造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爲縁故
引生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
觸。熱觸言假。即以水火爲體。豈有熱觸離
火生耶故知亦有光彩。日中熱觸者。還是日
輪中火暖熱分熱。非造光色火大也。聲準此
知。基云。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不
壞故。問。何故無香味耶。香味輕故光中即
無。色及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
大光中應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
言無日中熱大*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
聚者。亦有遠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
輕故如前得在未盡。又解。以有熱觸無餘三
大言無。非火大亦無。又勝定果色唯依勝定
不依大種等者。景云。定自在色無四大造。然
前文説即彼繋大造者。據彼大種及定色同
依定生説彼大造。如初定心觀定色即復引
生長養大種。同繋初定一時而起亦然。如在
散心取青坐具以爲方便從此入定作青色觀
現青影像名爲定色如取青坐具。以此定色
是先所見青坐具類説從坐具大種所造作依
被生。基云。謂此中唯爲造色觀。無期觀大
種。故定中不變爲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
説亦同得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爲論。
故定中造色亦變爲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
也。問。期心不爲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爲造
觀中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爲勝。
測云。前約定心所變法處所攝大故説同繋。
今約遠縁觸處故依欲界大。所以無違。八明
諸色中有見對等。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
二總具。如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
大乘中前云法處有實色得他受用。何故是
無見無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
處所非業所造故有對。其色界色等皆據處
所故不爲例。此中若爲他受用即眼識見應
色處攝。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
定心發故法處收。其爲他用雖亦眼見不望
是人爲法處也。十門第五解其流義。即決擇
第三卷中三種流義。基云。初等流流復有四
種者。此中初二。不離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
物。其本性等流。準下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
擇根塵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
其五根中根及長養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
等流。二等流寛遍異熟等也。前念滅後念生
名曰等流流。其内根等得異熟長養名餘外
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變易流準義通本性
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名異熟流。第二念以
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實異熟。實異熟者。阿
頼耶識初念已去乃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
得名異熟生後前刹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
會。異熟初勝從第一念爲名。非如對法等文
云阿頼耶識是實異熟餘從異熟生故假説異
熟。今第八識亦得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
準此文亦得名異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
名異熟。第二念等亦名爲生。餘如第三本地
解。長養流中處寛遍也。彼有流胤故名處寛
遍。相増盛謂體増大也。言餘長養流當知亦
由食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
作意故者則定也。又諸色根當知二種流而
得流轉者。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内根何故非
變易等流流。以觸打時有反壞故。此中不
説。亦得言。下問異熟何故非長養流答由有
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増長
等者。以長養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
養流非即異熟也。倶舍云如外墎防衞内城。
若非根所攝色當知具三種流者。謂異熟長
養等流等流流即變壞流也。亦有本性等
流。此中總言。應云内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
外塵唯其本性流無異熟長養以非内身故。
合如此説。此中總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
生流及第二相増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寛
長養。非心故。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有。
依如泰云。以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
現行間斷滅故不名異熟。若景師云。七
報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平滿是七異
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
中聲亦有爾準知。如前基師解界者因也即
造聲四大是。此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
當第三傳聲。聲從報生故。十門第六明業。初
明四大造色業。次明眼耳所行有三性別。後
明依止乖色而有運動與*乖不異。前中有
二。初別明四大各有五業。後總明四大共有
業。地大打觸變壞業者。如鍛鐵如打瓦等。
建立者。依地大造色建立。依止者。地大造色
得存。損業者。如以堅觸損情非苗稼等物。
業者。地能攝益所造之色。風大初起。自
行發動業。身動已後。復更起風令動不息。名
隨轉業。總明四大五業。即如對法第一卷云。
即依五因説名爲造。生因者。即是起因。謂離
大種色不起故。依因者。即是轉因。謂捨大種
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立因者。即隨
轉因。由大變異。能造色隨變異故。持因者。即
是住因。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
令不絶故。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
造色令増長故。次明眼耳所行通有三性。一
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
事之思。三等起。即因等起。隣近刹那起心。
今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
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是下中品。又前二品
通見道思。見道思爲極遠加行方能發業。此
第二上品思是修道。若刹那等起思亦有依
此。如入無心定時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
故。色聲成善惡表。此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
也。餘香味等非此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
下明依止聚色而有運動與不乖異。以正量
部別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
今此問之。以大乘中即異熟色移轉時名動
故。此一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大總義。生
不生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刹那
相者。業生不滅至二刹那。從此至彼方始有
動。便違佛説刹那滅相應立量云。汝所立業
當應是常。非刹那滅故。如虚空等。名言不
生便應無動者。業既不生熟。何辨動。量云。汝
所立業畢竟是無。以不生故。猶如兎角。若言
滅者應與餘等者。業色滅時即與報色一時
倶滅。報色滅時。不説有動。業色同滅云何有
動量云。汝所説業畢竟無動。以其滅故。猶如
報色。基師云。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
滅故。如餘貪等。若言不滅便起行相者。不
滅即常。非有爲行。量云。汝所立業應是無爲。
以不滅故。如虚空等。又於異處生起因縁分
明可得者。如造業時。運手動之。現此處色滅
餘處生起。汝言不滅違於現量。十門第七明
刹那。中分之爲二。初明色法有刹那滅。後
明諸行是心之果當知如心皆刹那滅前中有
三。初擧正義。次以四句破其外計。後結勸了
知。前中復三。初標宗。次徴。後釋所以。景云。
此文即破上座部計。彼言過未法無唯現在
有。中唯有三法。一色・二心・三是心所。心及
心所。起時速疾。於現在經二刹那。謂生及滅。
前心起至滅相。後心已至生。第三心起至於
生相。彼第二心已至滅相。色法遲鈍。故於現
在經三刹那。謂生住滅。今破此義。基云。此擧
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部等。彼立内身及命
根等初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其中間
恒住。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於中住
劫等不經生滅。然彼亦許燈電等及心心所
法等皆刹那生滅。即擧此共所許事爲證。言
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生即滅
是有爲故如燈光等下非邪執生滅
因縁。如薩婆多火爲滅薪縁。是爲住薪縁。
此中破之。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
異故者。景云。如譬喩説。法生有因。法滅無
因。取大乘義作如是説。阿毘曇者説滅有因。
問。如箭射空去時用力可言有因。墮不用力
誰爲其因。彼即通言箭去之時爲楯等障即
便墮落。設無物障用力射時即墮因。若本不
射今何由墮。由此道理。法生滅皆悉有因故。
今牒彼毘曇義來正破。不應謂生因即是滅
因其相異故。生滅既殊云何因一。基云。如薩
婆多部以立比量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量
云。滅亦有因*是有爲故*。猶如生相*
又彼大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爲
。以無因故*。猶如虚空。此是遮比量也。
今大乘等破云。汝立滅相若有因後應更滅
。以有因故*。猶如生相*。又立量成立
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虚空*。本
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
。以有因故等是有爲故*。猶如生相*
若爾汝以有爲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
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
等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
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過。何者。且大乘
亦許一相實得與心王爲因亦得自所變色爲
因。小乘亦許即此想實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爲如色心其相
異故即同一因。爲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
因。并須云此據因縁説者如頼耶中一色種
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與
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倶
是因縁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破
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云。汝有因之滅
應非是滅*。以不異生因生故*。猶如其生
。應更覆量破之。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
得故者。泰云。此破正量部色法多時住故。論
主難云。生即滅故住因定無。量云。眼等諸法
無停住因是有爲故猶如心法。基云。若轉言
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不相返住因即
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滅縁方滅。而
不待縁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滅縁。以任
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縁滅。應立量云。眼等
諸色離刹那住外無別住*。是有爲故有生
滅故*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
等諸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
如燈電等*。若是久住定是所餘久住所攝。
猶如虚空
。又量云。眼等諸色無久住
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猶如*燈
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
攝如虚空等
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
道理等者。景云。如外人救言。現見如法生必
待因縁。因縁不具法不得生。滅若待因因若
不具法應不滅爲有此過法滅無因。此義不
然。現見火等壞滅於薪。豈非火等與滅爲因
耶。云何論主法滅無因。今非此執名不應理。
基云。謂薩婆多救火是滅因故。故今破云此
火與薪既倶生滅不可與滅爲因。如火與薪
倶生則火非生因。既與薪倶滅何得與滅爲
因。若言火滅爲因者。既薪倶生生即應滅。
現見薪爲火依火不能滅。何得將火爲薪滅
之因耶。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
倶生滅何妨爲因。今云。唯能爲彼變異後法
生縁説於薪作用。非爲滅縁是薪作用。如顯
揚曰光雪酢。大同。問。若火非滅因者。即此
火所依之薪爲亦名薪。爲從本爲名名爲薪
耶。若亦名薪者。薪若未爲變可得名薪。既已
爲火之所變。則是異昔。應不名薪。何得言火
與薪倶生倶滅耶。若從本名薪者。此則所燒
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彼能爲變異
生縁耶。若言此初刹那火但與後念等爲變
異縁不與初念所依爲變異縁者。若爾。初念
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應生火。所依非
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
於薪爲滅之因。今論主還以共所知火。以爲
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餘處將火以燒彼
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與彼薪爲變異之
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即火有。即是與
薪倶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薪倶滅。又世人
共知薪由火故即有煨燼之變。論主但約世
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實理。火等諸法
纔生即滅。無有將此火能燒彼物。但由外火
爲縁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初念火後纔
至即此時識變爲所燒相。不得言初念火爲
縁故與後念變異爲生縁也。又謂壞滅是滅
壞因不應理等者。景云。外人救云。若火是法
非滅因者。我宗別有非色非心滅相能滅諸
法。今非之。汝宗滅相與生相倶。生相生法。滅
相滅法。道理不成。彼若救云。於一法上四相
同時而用先後。初生次住終異後滅。若爾。是
則一法經四刹那。以彼四相用時異故。彼復
救云雖復四相用有先後同一刹那不經多念
者。則汝所立刹那時非極短。以四相用四時
別故。若言我立時中極短。是則生滅應同時
用。未來生相正生法時滅則應滅。若爾。一切
有爲但至未來半相時滅不至現在。則有爲
無爲相續斷壞過失。基云。薩婆多義。立四相
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來色等生
時雖生相用乃至滅相體隨。今論主約生時
得有滅故。不可滅爲色等滅因。故言生倶不
應理也。量云。未來滅相應當有用*。汝許已
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爲亦已有
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用。爲如無爲已有體
故無用。爲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用耶。解云。
薩婆多立三世名。自體不攝無爲也。何者。未
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世名猶有。
但言有已體用即簡非無爲故。不可將無爲爲
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爲不定過也。復應
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來攝故
。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皆
得也。又滅相自性是滅壞法而能爲自滅諸
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壞滅唯是無滅相自
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不可得不應理。
若別救云別有滅滅小於滅相者。離彼大滅
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性者不可得。故不
應理。又解。以諸法任運自滅無別滅相。而言
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前
解爲勝。若謂火等爲滅助伴方能滅者等者。
景云。外人復云火等爲助滅。滅相爲正滅。今
即復遮火及滅相。若謂薪等滅相正滅火爲
助滅者。若爾。*燈電心法滅時。既無火助應
不得滅。外人救云。生諸法因功能各別。滅諸
法因功能亦別。是故不可例彼電等火助方
滅。故今牒非。若謂生彼有別別功能。此差別
不可得。故不應理。應立量云。薪等滅時非用
火助。滅義等故。猶如燈電。若謂火爲助滅滅
相正滅如此二種於一薪處皆有滅功能。即
應火於薪處有助滅功能無正滅能。滅相於
薪有正滅能無助滅能。若於彼薪火有助滅。
滅相正滅。薪可得滅故。噵倶於兩分有滅功
能。又復此火無其正滅滅相亦無。如火助滅
薪不應滅。故言或無功能有過失故。基云。以
滅相及火等二種。望法皆是滅縁。以火例滅
相。應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縁。皆
是法滅縁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
等爲助滅相爲正滅。次結勸知。準上四句可
知。上來明色法刹那滅意。下明諸行如心皆
刹那滅。今據正義。諸行皆是心之相分。見分
既刹那滅故。相分亦隨心刹那滅。十門第八
明獨非獨相。中。景云。佛陀提婆説四大之外
無別造色。今明四大造色性相有異。又唯身
根取其四大。六根倶取所造之色。明知有異。
言若於異相而執爲一等者。景云。此反難四
大造色有多種異而執是一。亦四大體用殊
應執是一。言獨非獨者。景云。造色之外有
別大種名爲獨相。造外無大種名非獨相。論
取獨相以爲正義。測云。覺天是獨相。論主是
非獨。今依景釋。十門第九明所行性。中。初總
問答辨色法攝根塵多少。次問答釋。於中先
總擧三縁指本地分説。後次第廣釋。列出六
種所行之性猶是境界現前之義。又本地分
第三卷列名未解。此下當釋。測云。一長短等
依顯色立故名依處。二青等顯色有實體相
故名由相。三諸方出物色類各別。四四時出
色。五如晴中色由明故可見。如日月色體有
光明不假餘明故不明了可見。六或有色物
由全分見始可得知。或有色物見少分即知
其色。景云。一由依處故者。有情世間是罪福
所依。及器世間是住處所依。基云。實謂青等
明了。不實謂長等假即不明了。由幾因縁已
下。次第廣釋。初釋根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
等。如本地第二。又略由四縁諸根變異等者。
先好後惡先惡後好皆名變異。一由外縁所
生謂由受用攝受者。過非情順境益五根也。
損壞外境界者。過外非情違境損五根也。或
由他輩所生損益者。此果一有情違順二境
損益五根。二由内縁生貪等纒損壞五根。或
由等至長養五根。三由業力令彼五根中途
轉變先惡後好等。四由自體變異。謂彼諸根
報及長養互有強弱。自相差別。由四因縁六
識生後皆名意根。今此就意識辨意根壞翻
之不壞。次釋境界現不現前。於中。初正辨境
界現前。次對六所行辨差別。後結之。初中。先
問後答。答中有三。初約五根辨境現前。次約
天眼。後約慧眼。初中復三。初明眼境。次耳。
後餘三根。初中肉眼。即言非含非闇境名現
前。天眼即言若明若闇皆名現前。即知若合
亦名現前。肉眼若合不名現前。闇亦應爾。合
有霧故。有障非遠。如本地第三有障有四種。
與耳等根不同多小。在可行處等者。雖復説
言若近若遠皆名現前。隨三乘凡夫眼耳境
見聞遠近勢力及處即名現前亦能遠見。又
於一眼雖闇障色亦名現前者。景云。一眼翳
障色對無翳障眼亦名現前。基云。謂蝙蝠鵂
鶹等眼眼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
明故等。測云。天眼能見暗障色。故云一眼。聖
慧眼一切種色皆是所行者。基云。此中即非
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
爲導首。故言聖慧眼也。次對六辨差別。中由
三自性者。色等五塵不出三性。善惡無記。色
報。有是業性。故有作用。香味觸性是業。皆無
作用。下釋能生作意。第三本地説作意正起
由四因。欲力念等。十門第十明離門。景云。欲
界色疎。色界大種補在身内。如水入沙。處所
不異以性類別。故非同處不相離也。彼是相
離不相離義。然相離不相離多就同地始終
同聚報長養色。此上界繋色住欲界身中故。
非是相離不不相離義。測云。欲色界色同在
一身。不相妨礙。名爲相雜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下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上論本第
五十五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五
上來約名色二義明蘊善巧中。初以十義分
別色義已今竟。此即初解四蘊名。先結前
生後。乃至隨所應建立相。二解釋。於中初以
十門別解四蘊之名 後就三性四蘊皆作九
門解釋。前中。初解本地分第二卷中立一心
相。此中別引二經非本地分文。如世尊言等
是第一經。又如是言等第二經。下釋經文。景
云。如是類乃至發一心者。轉起義。於現起心
相續所攝名發一心。解初引經但發一心。及
解後經由一淨心言。又依世俗相續道理名
發一語及發身業者。此解初經及一言説何
況身語如其心量隨順奉行。基云。此中據縁
擧境隨多少刹那量名爲一心。非唯一刹那
心名一心。第二明分別意與無分別五識同
縁現境。有三因縁釋因縁。一極明了。由彼意
識與五識同得現境故意識於境得各明了。
二於彼作意故。根本作意欲取現境故。五識
倶生意識同縁彼色。三由二依資養故。謂彼
意識一依意根即是末那。二依眼根亦有資
養。由彼眼識依眼了色故。令彼意識取境分
明。是故眼根於彼意識亦有資養。故言二依
資養。基云。如集量理門論云。五識唯現量。同
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顯明了現量。不名
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與五同
縁現量名爲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名同縁
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即不明了。
縁過去故。如縁百千劫事即不明了。如第五
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云極明了故。如
縁現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識有縁過去故復
得明了。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意。故
知亦縁現在。第三因二依資養者。眼識有四
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五加自。此
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方能縁現
在。若唯依一自依。則縁境不明了。此據散非
定境内。此依眼爲門取境名資養。非同眼識
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必由意引
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知意眼同
縁。第三明煩惱相應。心王自性清淨。但由相
應故隨眠逐故深。景云。小乘論中毘婆
婆提分別部能取大乘中此義爲宗。故彼説
言心性本淨。客塵障故。説爲不淨。後離障時。
還得清淨言。問謂地纒於心二種染汚因中
當言何等答當言相應者。本隨二惑但是現
起皆名爲纒。此中何等説各隨眠乃至不安
穩性者。此文即説或説惑種名爲麁重不安
穩性。以彼惑種能令身心無所堪能故。瑜伽
第十一云。世間靜慮但能斷捨彼品麁重不
拔種子。彼文即説惑種勢力在身心中無所
堪能名爲麁重。又持諸行乃至現觀爲苦者。
由隨眠麁重持有漏行不得自在令行不安彼
行成苦故云也。下明觀苦如毒熱癰等者。
尋伺地説如毒熱癰以熱灰塗更加其苦名苦
苦觀。如毒熱癰以冷藥塗少生微樂名壞苦
觀。如毒熱癰自性是行苦觀。基云。此中説
心生時自性清淨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
非無漏故清淨。如勝鬘經中同。第四三染
惱。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準下界故。苦據
果者唯苦無憂諸地是第三。故通三界。第
五明縛。景云。煩惱種子隨逐繋縛。名心煩
惱縛。樂營衣鉢種種事業妨修聖道。名爲業
縛。又於三處乃至謂出離心者。樂著生死障
厭離心求於解脱。即障解脱分善。於得出離
喜樂者。煖等善根在於定起。喜樂相應。能得
聖道出離方便。欲界惡業能障彼善三種。於
得聖道者。正障所得聖道之體。又順異熟
業亦名業纒者。謂惡趣業。欝單越業。無想天
業等。又邪願業等者。願作龍金翅鳥等。又諸
外道求生天業等。別開爲六總合爲四者。一
樂著事業。二於三處爲障礙業。三順異熟業。
四邪願業。此即爲四。於第二中開三。名別開
有六。泰云。一出家心名心出離心。二於出
家生喜心樂。三於得聖道。前二即是聖道方
便。故於聖道不立於得聖道喜心樂也。基云。
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是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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