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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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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論本第
五十一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一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
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
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
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以重攝
未決擇了簡故。名攝決擇分。或有以文。攝文
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爲一分。又準倶舍論
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攝此故此
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出是彼所藏故亦
名藏。彼既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
義攝入此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
生即彼所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
此即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或有以文攝義。前
八雖説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爲
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或有
以義攝文。以此分中決擇要義。勒前分中不
盡之文。或有以義攝義。以所詮決擇之智簡
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收攝。即是以義
攝此一分教。能詮決擇從所詮爲名。故名攝
也。此明攝義。則具四句。言決擇者。決謂決
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解。擇謂
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決
擇。耶見撥無眞俗雖決非簡擇是非。疑雖簡
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或。談擇以
別耶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重問答決疑
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
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耶。此言決擇。
何得稱爲決定。論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
也。本地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中者。簡持
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特明此二地。故言
是中也。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
記已釋。問。何故不言意識者。以名濫故。此明
心意識。故不置識。問相應之義不唯局五。何
以首標不言意有。答據實皆有。略而不説。又
擧初顯後。故意地不言相應也。又據勝法以
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狹小。擧相應不言根
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塵等皆明。不可偏
言相應。故略之。問前本地分既開爲二地何
乃此合明耶。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
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
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
以別開爲一地。二六識名別種子依。本地
分中雖明頼耶。但明種子依。隨六識説。功能
各異故。所以別開爲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
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
地明之所以合説。從第八説故合一明。又唯
約作業。作業既別。須開別明。倶依根縁塵。行
相状同。所以合説。又如顯揚第六云。問阿頼
耶識何識所攝。答六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
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此地決擇。合有七卷。
此爲最初故言之一。就此分中有三十卷。決
擇前十七地義。分爲十二段。合五識身地意
地爲一。有尋等地爲一。聲聞獨覺地爲一。合
有餘依無餘依地爲一故。謂初七卷合決五
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地。次一
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
決非三摩呬多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
紙半決無心地。次第六十四一卷決聞慧地。
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
修慧地。從六十七卷下四卷半。合決聲聞地
及獨覺地。名中唯聲聞不決獨覺地。從第七
十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即半決菩薩地。次
第八十中後半即合決有餘依無餘依地。本
決相對應爲四句。一初合後離。謂有心無心
地。二初離後合。謂五識身意地並起問獨覺
地及有餘依地。三初後倶合。謂有尋等三地。
四初後倶離謂餘六地即三摩呬多地非三摩
呬多地。聞思修所成地菩薩地。就第一段
中。初結前生後總辨勝利。後依地正辨。初文
雖總。少故寄在五識意地首明之。就正辨中
有三。初簡擇別明二地。次問答正辨。後結其
略決。問答正辨中。初別決擇。後總分別。前
中有二。一從初。就盡第三卷後半已來略明
六種善巧。第二從第三卷後半後廣明六種
善巧。前中十門。一心意識門。二辨治身遍
知。三辨二善巧差別。四證成道理決擇因縁。
五明不相應行義。六明其種子。七解業。
八明二無心定。九明虚空非擇滅。十總辨不
相應名義。就第一門中有三。第一決擇心意
識義。第二約成就四句。第三問答辨。前中復
三。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次依問正答。後結。
問中復三。初牒前本識爲所決擇。二開三問
端爲問由致。三正設三問合興決擇。問前説
種子依謂阿頼耶識者。此即初也。謂前本地
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皆依有故。
而未説有有之因縁廣分別義者。此即第二
開三問端爲問由致。而未説有者。謂前本地
雖大説有第八。然小乘經而未説有。一問也。
如攝論引小乘經中云愛樂喜習者阿頼耶。
所會經中亦如是説。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
故言未有耶。基述二義。此爲無者。説薩婆多
等。又然彼經雖説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
餘別義謂因縁廣分別等。今未有者無別體
有。非名有也。有之因縁者。此有第八之所以
也。雖言説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
第八存之。其與現數受等倶轉廣分別義。即
爲第三問。何故不説已下。第三正設三問令
興決擇也。何故不説者。但問小異所以。餘文
可知。景師補闕云。前本地分辨五識意地中皆
言云何自性等五問。立識所依有四。一生依
止謂種子識。二染汚依謂末那識。三生依謂
五根。四次第滅意根謂彼六識展轉相生。今
問答辨。種子生依即是分別心義。以頼耶是
心末那是意六識是識。據理此中但分別心。
而下結中即通結心意識三也。由此建立是佛
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問即爲三答。此即答
初問也。謂頼耶微細。地前菩薩隨教生解未
能了達。故於二乘不爲分別。故云密記所以
不説。如世尊言下。引解深密頌。正辨不説。初
之一句彰總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説所
以。第三句正明不説。問何以第四第二句明
不説所以。答有二義故不説。一以深細故不
説。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煩惱不爲
説之。即第四句。言阿陀那識甚深細者。景云。
地前菩薩等未了名甚深。二乘不達名甚細。
基言舊言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
舊論頌曰。執持識深細。既云執持第七豈能
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末那。此云染汚意。今
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義。問舊論執持
識深細。今何異耶。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
然簡有異義不同簡。所以者何。先言深細者
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
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皆深細此應
與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
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
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作唯
識觀未見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以三義釋阿陀那名。一以執持名執。謂能持
名相等種令不失故。二以執受名執。謂能執
受色根依處令生覺受故。三以執取名執。謂
能執受結生相續。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説
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深。此如
唯識説。若依世親。深細合釋。故彼論云。甚深
細者。難了知故。而不配姓。若依無性。言甚深
者。世聰叡者所覺慧難窮底故。言甚細者。諸
聲聞等難了知故。今尋舊譯。興今文相異
也。若輕意菩薩意業論云。世尊於深密大乘
經中説阿陀那心識。深細不可量。無量諸種
子。其數如雨渧。我於凡夫人。不爲説此法。非
是愛希故。畏更分別我。一切種子如暴流者。
此一句擧第八識深細之義而不爲説。即第
一深細不説所以。景師云。阿楞伽云阿陀那
識是如來藏者。據頼耶識有一煩惱種故。能
藏彼如來法身名如來藏。又頼耶中有彼如
來無染種子能藏多果名如來藏。又云八九
種種識者。總就諸識。識別有九品。不欲論識
有八九種。
水未風撃名曰平流。若遇風濤
方成浪起。此識亦。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
念平流。若能熏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或
種生現。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
至多浪起也。問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
述曰。雖言種子。未必是何。言恐有局。今言
一切義含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
恒水之流即乃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
熏義。今言暴流義在於此。我於凡愚不開演
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説。景云。曾於増一阿
含亦總爲説名喜樂愛習著等。恐増分別人
法二執。而不爲彼子細開演。問佛不爲二乘
説頼耶識。二乘不起我見。既亦不爲異生説
頼耶識。異生應無分別我見。答異生雖無依
佛言教生分別我。而有依彼外道邪教生分
別我。基云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
演也。唯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即我於
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己有但不爲演。若名未
有亦不爲開也。問二乘凡夫既不爲開演。何
故今説令凡夫聞。答此中皆有二人。聲聞之
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
不定性故不爲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爲
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未
熟。故不爲説。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之。
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問先云於
凡我不説。此何異也。述曰即非也。唯簡凡夫
不簡二乘。故今言意爾。恐彼分別執爲我者。
即第四句。釋第二爲起煩惱不説所以。凡夫
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
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種。一分別。二倶
生。倶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
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縁分別
法我得起。故不爲説。問先言彼勿執爲我。此
云何異。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之我其義可
知。問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
本識有體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説。述曰説彼
第八雖生法執。若除法執要由唯識。第八既
是諸法如實因縁。此乃唯識之本。故爲大根
得説本識云云。其此識義者。佛説法要以利
物爲本。若説此法始即不墮生死終即能得涅
槃者。佛即爲説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
我。若二乘聞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
始則有損。終則無益。問唯識非小境。不爲説
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爲二乘説。述曰末
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除。人執識細。二乘
非種智。所以不爲説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
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爲説。末那識細故。彼非
一切種智。亦不爲説。問小乘觀道縁末那不。
答若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起。觀末那
理。後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知
亦不得説。復次嗢柁南曰下。答第二問。於中
文二。初頌及長行標起八相。後次第解釋即
爲八段
於八相中第二第三因外難成。非
正證也
初一相正辨頼耶識證有本識。後
七相非正辨頼耶識由縁中説證。今釋八相
文。大義取基抄。就初段中初問次解後結。解
中五因不同。即爲五段。其初因意者。諸小乘
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
非此。謂從先業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縁生者
不能執持。此約長竪。不得六識於一刹那
或起異熟心。破之中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
能執受現縁發故如聲等起。又若有
救之云。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
能執持。汝何故言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
遮我。今應破之。如下第三因比量。若爾。下第
三因應不更破。此已彼救己爲破故。後既
有破。明知此中但長竪相續道理破之。如前
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
也。從此爲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下因
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
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
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爲同喩。而能遮
彼善不善等。設有計云涅槃能持有漏依止。
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執受是無爲故
如虚空。此義既成轉破道諦。設有別計道
諦能持。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
諸根。此言爲簡順彼世間大圓鏡智能執持
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
過。爲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
爲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
故故作此言。是無漏故猶如涅槃。此義
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
心不應執受有漏諸根。以是善故如無漏
。善既被破。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諸不善
心應非執受有記性故如彼善品。雖破
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
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
執受以間斷故猶如聲電。或同喩云非
異熟性故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
心爲不定過。今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
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
心。此中有計以爲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
即遮此計。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
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
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
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
能執持是眞異熟。今六識中異熟之心但一
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
言能執受。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眞異熟生
有間斷故譬如風聲。此量未明。應更別
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
能執持身有間斷義故喩等同前。或應立
量云六轉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有間斷
如風聲等。其論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
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
熟心是異熟生非眞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
何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
非執受。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
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中是異熟種子
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眞異熟。其第八識是
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
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
即以此文。一師云欲界有第六識異熟心。一
師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
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
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又彼
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因識能持
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
轉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
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識之根
便應爛壞無能持識故以小乘宗諸識不
並生故猶如死屍。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
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
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云設
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云。眼識
必不能持耳等諸根識遠離故如他人識
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屍等。又有意合立量云。
意識諸根應無執受識遠離故猶如死屍
。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云。無識
諸根應非情攝無執受故猶如死屍。如
前所計自識持自根。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
五因云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等。此中
量云。既有執受不執受時不執受時應非情
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由上五因。六識執持
既非道理。許第八能執身。結文可解。第二相
中。初問次正釋。此相非正建立。但因外難便
破小執建立自宗。就問中。若準前後解。此文
稍違。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
止可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準
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
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失。但總應言小
乘無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縁
具。五識皆然。何縁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
識即許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
道理。汝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
小乘問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
可直按文。不可準前及後而興準解。此爲問
訖。正就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難正解。
以小乘中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
初總答。次徴釋所以。文相可知。第三釋云。容
有二識倶時轉者。謂大乘小乘中識亦有別
時生故。餘文易了。此中應立量云。三縁具足
眼識起時餘三縁具諸耳等識亦應現起
縁具故如現起眼識。如前所難。恐識並生
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諸識並生已應許有第
八。此返釋成。第三相中。初問等如前判文。
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爲外釋義難時。外
便返問。因爲通難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不
並生意縁色時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縁過去
色境應不明了。應立量云。眼識等後散心意
識縁次過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了。此
言簡彼定心及獨頭意今遠縁者。今偏破過
去近意識簡遠意識云不定位攝縁過去
故。此言又問定心。如散心中縁過去等百千
劫事此是亦簡定心
薩婆多等意識縁次五
識境界。現量所收是明了識。以縁近故。有師
彈云既縁過去應非現是。問獨頭意識爲但
縁過亦爲現耶。三藏兩解。一云或縁現在而
不明了以無五識故。二云唯縁過去。第四相
中。意謂經部師等計六轉識能持於種。今以
諸心別異云何持種。應立量云。六種轉識不
能持種因云展轉異故猶如鼓等所發音聲。
又云六種轉識應不持種三性間故如身語業。

界中妙界者。謂欲色無色。又下善名界。
中善名中。上善名妙。漏無漏世出世何別。無
漏即通二智。後智名世間。本智名出世。別状
如是。言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
流轉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種。如入無心定
意時。其六轉識長時間斷。既無能持之識。
不應所持之種而得相續長時流轉不生滅
也。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種子應失無識持
如入無餘涅槃界。又應云。入滅定時六
識長時間斷。此即無識持種即種已失。不應
而有出定相續而次更得長時流轉。用何種
生。又此以何爲識持身。破雖破無持種子種
子識門。兼此破入滅定時六識間斷不應其
身而得長時流轉。得經多時。無識持故便應
爛壞。相續謂身也。若爾與下第七破何異。既
爾取第一第好。第五相者。此亦非正立第八
而破於他。亦因他難。解難之由。遂成第八。四
種業用。一了別器業。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
業。即内五根扶根五塵及内種子等。此二第
八識之業故。勝鬘經云。自身資生具。一時頓
分別。此第一業第八唯變故縁。從種生故名
爲唯變。是彼境故名爲彼縁。其内依業具有
二義。一變故縁。二執故縁。變故縁了如上
可知。執故縁者名衆生數。三了別我業。即末
那常計第八以爲我也。四了別境業。即餘六
識各了自境。此中意者。謂第四境業一識起
時刹那刹那四業倶轉。非一切時無心悶絶
等及入無心定而能具四。唯具前三故。如經
所説若一境業起時必刹那刹那四業可得。
若無第八諸識不得並生。而此四業不可一
識一時頓有。豈不違經及於道理。小乘若信
大教及一刹那中有此四業可如此難。他既
不信經及不許有四業一刹那中而現可得。
何得如此而起難耶。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
許有此四業及信大乘教而得成立。以理逐
者。旦立唯識比量云。色等諸法皆不離識
是所識故猶如於識。既色等諸法不離於
識從識而現。無識之時此境應無。且如入無
心定或唯縁涅槃等境。爾時色等無能縁之
識。眼等諸根及外器等須應斷絶。應立量云。
入無心定等位眼等識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絶
以無識故如所滅識。又縁涅槃等境時
諸眼根等必應斷絶自能縁體無有故
如未生縁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種業是有。
次成第三業。二乘唯云有了我之業不言一
切時起了我。今應立量云。異生所起善等心
時必有我見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
如起餘位我見之時。此三種業義已成立。
於一切時必須恒有。若境業起時必須有四。
不然唯前三。了別境業二乘共許。前三業義
已成。故於一切時四業可得。於前三業總立
量云。異生身中無染心等現在前時有前三種
異生位故如二共所許三種了別現在
前時。以此義故。四業可知。以理遠立前唯
是。又有三藏所立云。眞故極成色不離
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
。新羅曉法師決定相違云。眞故極成色定
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智者留意。應更救立。上來雖復理破。違教如
何。攝論中廣立大乘眞是佛語。信諸已有違
教過。非未信前而有此過。第六相中謂如理
思乃至定有阿頼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
有。謂如入定時五識不行忽聞聲觸即起領
受。如舍利弗聞哮吼聲。既無耳識起受領聲
即第八識而起領受。若無第八此何義成。若
小乘中不許定中境至起受。應立量云。入定
位中境觸身時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
故如散心位。若不許時返破餘位云。散心位
中境觸身時應不起受境觸身故如入定
。三藏云。身受即輕安觸身起受也。言如
理不如理思等者。此中意謂六位之時境非一
種領受非一心不並生。必縁此中隨一種境
或有塵至識不並生。若無第八起何領受。若
有第八第八領受。雖入定等無餘五識覺受
仍生
思量安立非安立諦名理思外道邪思
惟等名不如理。除強分別。餘任運心及無心
悶絶等時名無思慮。簡擇心名隨尋伺。即以
定散相對故名在定不在定。景補闕云。如理
不如理思者。此在散心或正思惟或邪思惟
時。或無思慮者。此通定散。如無心睡眠無心
悶絶生無想天。此在散位而無思慮。若入二
無心定此在定位無有思慮。或隨尋伺者。此
通定散。如是在於定散無思盧位。若有觸外
縁身。以無六識思慮心故但有頼耶捨受於中
領納。名名爲身受。若在散心有思慮位。由
有頼耶執持五根及五識相應身受種子。若
遇外縁身受得生。言或處定心者。處有心定
五識不行。若有外縁觸身。頼耶捨受於中領
納。名爲身受。又由頼耶執持在定五根及五
識相應身受種子。若有外縁觸身。五識身受
依根而起。若無頼耶。如前所説衆多身受生
起不成。第七相中處無心定不應道理乃至
識不離身故者。就十八部總有二類。其末經
部薩婆多等但立一種意識滅定中無。餘十
七部立二種意識。今此論主正破無者。此有
二義。一違比量二違聖教。應立量云。入無心
定應如捨命識離身故猶如死屍。又違
聖教。如文可知。薩婆多救六識不離身者識
得不離故名識不離身者。亦應識得不離身
故不可名滅心定。應立量云。汝立滅心定應
非滅定識得不離故如有心定。又汝無
心定必定有心有識得故如有心定。此
非薩婆多正救。彼正救云。入定雖無識。後出
定時其識必生故。言識不離身。應立量破云。
汝立滅心定定有心言識不離故如有心
定。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無心以
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與作有法自相相違
過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以寂
靜故猶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各不爛壞。應
破命根云。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二量
知故如兎角等以爲喩。破彼命根。上來破薩
婆等訖。若立有心者。應破量云。第六意識無
想定等諸位中應無在此位中於六識内隨
一攝故如五識等。又若有識決定有觸。
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識。此量
既成。小執破訖。違經違理故成第八。又如無
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第八相中。謂臨終
時乃至不應道理者。如第一卷。從上捨從下
捨皆至心處。方後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時不
轉者。若第八識通執身分捨上分時下分未
捨有轉有不轉義。若第六識義不必然。縁餘
境故。非有處不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縁
境微細。於臨終時縁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縁
境行麁。若第六能捨命行相應然非彼意識
有時不轉。應立量云。命終時識縁境應知第
六識故猶如餘位。應更總作第六意識而能
捨命。量云。第六意識非捨壽心轉識攝故猶
如五識。故知第八義得成立。勘彼攝論第三
云。爾時意識無處無有者。意識不能執持身
故。於身上下無處得明無有意識冷觸生等。
阿頼耶有處無有者。阿頼耶識執持身故。得
明有處無有阿頼耶冷觸生等。以依住處變
似方相顯現者。以頼耶依自身處住住變似
冷觸方處相顯現故。上來答第二有之因縁
竟。自下答第三廣分別義。於中有二。初頌及
長行開列五相。二次第解釋。前中。初頌列五
相。二長行屬當。上三句列其四相。總是頼耶
流轉。下一句總是第二頼耶還滅。長行屬當
中。初略開爲二。次別列五相。第五建立雜染
有。即當若有諸道有還滅故。即是建立及有
得涅槃頌也。次第解釋中。先解所縁轉相。初
問次解後牒結之。解中有五。初由二種所縁
轉相。言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
者。基公於此問答廣釋。謂六七二識皆起執
故所熏成種可言妄執習氣。其五識等自熏
之種雖非妄執習氣亦第八縁。此中何故不
説第八縁耶。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有麁重
所隨。五識等種子雖非妄執習氣。麁重所隨
故。但名習氣。是第八縁。此中通含爲語。即
遍計執習氣眞是六七二識。習氣者是餘五
識及第八識。非妄執習氣諸現行並爲麁重
所隨應並名習氣。若爾。第八縁習氣之言。其
義攝一切法。何須開二境。述曰。習氣通二種。
所謂現行及種子。此中約種子名習氣不約
現行。故開二別。如何得知現行亦名習氣者。
如阿羅漢齊足越坑名爲習氣。此乃現行。故
知通二種也。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氣者。三性
有漏法所有種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
等皆爲相縛所縛名爲遍計。非謂遍計皆是
二執所成之種。若爾。此中云何遍計所執之
言三性心等不起所執故。義曰。此中通論文
中義含。即遍計自性習氣。遍計所執妄執自
性習氣。前通善不善種。後唯二執心種。又解。
三藏云。西方二釋。一云。三性心皆有法執。雖
善心起時。即此文爲證。故名遍計所執習氣。
第二解。一切有漏善等心種皆名遍計所執
習氣。此非三性中遍計。心等必爲漏所縛故
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問無漏之種非妄
執習氣。第八縁不。有義縁。略故此中不説。又
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縁。如攝論聞
熏習非頼耶所縁。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
爾。云何名唯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
起無漏心時。此不應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
八。以念念倶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縁境
爲相縛所縛。諸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縁無漏
即非相縛。故不縁也。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
見分等三分中其種子爲自證分縁。種子即
見分體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縁種子。由
此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縁。故彼
言第八見分而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業
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縁。問何故種子不在自
證分等唯在見分耶。義曰。以相見及第四分
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所縁故
故於見分上立。自證分爲能縁故不於上建
立。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四。設立四
分者。以不離自證分故但是第三分差別立。
若在無色亦縁下器界者。何故此下文云若
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通曰此約自證
分爲論。不約見分。若約見分。即通縁器界
也。故簡無色不縁但在内根等文中。不在外
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縁也。若依護法。即
以此文爲正。在無色界不縁下地。界繋業別
故。其種子即見分中爲相分。見分縁之。五數
託此以爲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此非實
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若準護月義。其無色
第八識與下界識等以縁境等故。若爾。即有
業無麁細妨。其義者何。夫見分等及外器相
必此業感。此業何時造等。其縁變他身五根
不。有人云西方有諍者非也。一釋亦變爲境
門攝。非内根一攝故。此中總言縁器。不別
疏牒。若以第八縁種子種子何故能生識。縁
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答以影像故。
種子親變。故不爲例。問如五種本識相分依
他之第八爲影像變。其種既自第八相他亦
應變。答根法現影像變時可爲受用。則互相
見等。種子微細不得縁。他無受用義。故不須
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云。縁他身者。如此
解問。景師云。頼耶依共相種。變作他根塵等。
於他處現似根塵。實是外器。由此變故與作
縁。令他縁時彼識得變。當時縁自己家共相
種子。即名縁變種子也。更無別縁變他身種
子。又復自身頼耶縁自作用名縁種子。種子
無別體性可縁。五數所變別有體性。思之可
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者
根所依處。即四
塵也。就四塵中。觸塵少分是根所依。除其三
大。三大既非所執受。故四大中頼耶應唯縁
地大。又準下文。若約現行不相離者。唯有七
物眼身地大及以四塵。將知聲亦所執受。若
爾。聲及三大頼耶不縁耶。答如眼根所依唯
有地大是堅牢性。非三大造故非根依。又此
三必不現行。故眼根攝唯有七物。如眼等涙
等雖是水大。四此水大等別從縁生。非與眼
根一種類起。聲亦如是。以間斷故非頼耶境。
景師補闕及備師解云。根依處通於五塵。以
同時大中有耳性聲故。亦言據性成四大。一
切處具四。但就事相。即有不具。理實同時四
塵有生聲能。皆名有聲性。又三藏云。頼耶縁
聲故。三大及聲雖非執受而是所縁。故攝論
云識爲色聲香味觸之所滋長。基云根所依
處者。即攝四大下及扶根四塵。護月有三種
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
彼以第七識縁第八相分爲我所故。問若爾
第七既縁第八相以爲我。即第七名無漏縁
耶。以縁第八相爲我所故。今解。唯縁根及
所依等爲所縁非種子。種子即自體上義分。
即自證分縁。故非無漏縁使。第七雖縁第八
起我。然迷總故迷現行。不別縁還滅上功能。
故非無漏縁使。若爾。亦縁第八所縁外器爲
所縁。應是上界縁使。述曰。不然。第八雖縁上
器。然有親有疎。欲界者親由業滅縁。上界
者疎不由業滅縁。第七既縁第八見分爲我。
所縁相業所招生親相分者即欲界器。其我
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繋。所亦應然。故非他
界縁使。問意識縁上界色等時。此云即隨見
分欲界繋。第八既縁上界相色等即應欲界
繋。述曰不然。第八含種子種子故。第六不然。
故不爲例。有種親變故第八境非欲界繋。第
六識等名種子影像縁故隨見分界繋。又解。
護月第七縁第八時無我所。通説故言其處
無也。三本識所變五根。今唯自所變實業滅
一者。非餘二種五根也。此縁内時其造聲四
大一切時有常亦其聲界義説有之。其實無
有。即縁聲之種子及四大故名爲縁聲。非現
行聲一切時有也。此中應有一大増時如眼
中地大。身根眼四塵即七物可得知餘無不
可得者。彼増時亦即説縁。其護法唯有二種
五根。第八第六二識所變。第七唯縁第八爲
我家之我。即爲我所故。護月難法曰。若上不
縁下外器者。何故晴生天眼第八縁也。
云此非第八境。故不縁。唯意所行。若爾心無
境無。意不縁此。第八次不縁。其眼應無。
若爾如五識非第八境意不縁。此五識豈即
應無。識是見分所取於所縁。此眼非見分何
得爲例。亦隨識爲見分。故同五識。述曰。縁
未必要須業所滅者。如下界長養根等第八
亦縁。如種雖非業生。第八亦不妨縁。若爾何
故不許上地雖下地生時亦縁外器相。以下
第八縁上界眼故。如下次自解。此於有色界
等。備云。此文即順護法解。若他身即無執
受故。基師述護法云。若無色界第八不縁下
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色界。故
知無色界縁下外器。護法云。此簡内執文。
若有色界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種
子無根及扶根塵。即内執受半有半無須簡
色。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無。何須致簡。故
下膏炷喩。若無色有外器。無内炷外有光明
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倶五數所變他身
等衆生數非衆生數者。即衆生數。若爾何故
非異熟。説根爲識依也。亦是。然是未依本生
故。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乃至器世間相等
者。補闕云。頼耶内持外共相種生外世界無
有間斷。即是依内外得成。今第二問。但了
所生外器世界。故云謂能乃至器世界相。能
生共種。前*問已了。譬如乃至外發光明者焔
喩本識。膏炷喩共相種子。外發光明諸處遍
滿喩器世界。泰云。了別者辨頼耶識於外器
相能了別。即釋章明中了別語依止縁内等
者。即頼耶識一分縁内執受種義有一分了
別外器世界相。於外器界一分了別頼耶識
依止彼縁内種分之識而外變爲外器之相。
恒時無斷故。燈焔生時喩彼外器中能了別。
膏如執受種。炷喩頼耶識。光喩外器相。是即
此外器了別依止彼種子及依止頼耶而外變
器相。更不別解其能了別。言無分別器相者。
有釋。一切衆生頼耶所變外器一時一處無
差別相同一器故。名無分別。又解頼耶識内
共業力上感一風於所住之處。於餘世界即無
受用義故。所變器相無有間斷。故名無分別。
亦可非有情故。名無分別。其根塵等雖不分
別而有情攝故。名有分別。復次頼耶縁境微
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者。景云。頼耶現是知
法自相。如眼識總見叢林。一念眼識差別作
解知法自相。頼耶亦爾。一念頓知内身外器
無量百千差別。行解別知前事名知自相。得
名頓量。故知頼耶一一念中起多行解。行解
既多縁慮微細。世聰慧者亦不能了。復次頼
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轉故者。基云。此中護
法爲正文。釋護月云。若縁三界器相。此中
何故唯言從初執受乃至命終。彼通曰。此但
約一内身爲論而説外器。非據實義。問如此
處業還滅此處界。如斷界死生上界。即此界
業盡故生。若未盡如何生上界。若盡何故生
上界猶縁下界外器。此外器若生上界猶縁。
此外器界應永不盡。義曰。若有情身及外別
受用果。須業盡時果盡。有業時縁外器別果。
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業。一有方便縁。以一
切時任運縁彼爲境界故。問若爾。如論諸處
説第四禪外器雖無三災壞而隨身生滅。所
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者滅時。以一切
時任運縁故。下諸界地理雖應然。且據四禪
論不明故。義曰。且約勝縁故爲此説。其義者
如何。一有情感得一處舍宅等縁。其此外器
有情共感。雖共一業招。而此一衆生業力便
増。有別受用勝縁故。若此勝縁在。餘有情隨
之得變。若無勝縁此處亦感。問若然此一有
情復餘有情所共縁者。亦隨勝縁説*感。諸有
情所及勝縁既在。而復有情亦應縁之。理既
難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業招。若生人
天其何業感。若在色界亦得縁者。何故色界
身猶起地獄諸不善業而能感果。故有大妨。
設護法菩薩此義如何。義曰。若在上界不縁
下界。其理無妨。然欲界人天何時造彼業者。
此若人天所感之業。必是善感。以人天不受
彼生。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業等。故
於此中無妨。如見糞計名爲美食。其理如此。
又第八若不縁上界色等者。如其天眼通者
此眼根豈第八縁耶。答不縁。若爾。如何名唯
識。答種子生故名唯識。非識所縁故。六七識
界爲縁等。又云若縁爾。何故不許縁上界耶。
義曰。若往彼界。何縁不護縁。其色界繋色。
非第八縁。見相別繋故。依彼爲*問。自變爲
影像故。馬勝比丘事。入淨土等皆如意往隨
所見即變。屬見分繋。然色界者。色繋縁。當言
於欲界中縁狹小執受境等者。
狹小廣大不
唯取身亦取種子爲執受境。以是狹廣因故
亦是果故。問八七識種既非狹廣因果。此中
攝不。答如論説欲界心名爲小心。色界等心
名爲大心。既小大心種故亦名狹廣云云。備
師云。此文亦順護法義。若從護月。應云欲界
頼耶縁五種境。乃至非想具縁五境。故補闕
云。此一段文但明縁於内身。以文皆説縁執
受故。欲界身狹小色界身廣大。空處識處已
上頼耶但縁種子。而言空識二處縁無量執
受境者。由作空識遍滿觀故熏成種。頼耶縁
彼遍滿觀故名縁無量。從識處遍滿觀。設更
復推求離識已外更無若色非色可得。遂起
無所有解熏成種子。當地頼耶縁彼種子名
縁微細執受境。非想心行最細熏成種子。故
彼頼耶縁自地種子時。名縁極微細執受境。
外器世界云何得知一欲界量。云何應知一
色界量。三藏云。稱第四禪量向下所蓋是一
欲界一色界量。如初靜慮覆一小千世界。即
有千四天下有一梵王。第二靜慮覆中千界。
即覆千梵王界。第三禪慮覆大千界。即覆百
萬梵王之界。第四禪覆無量界。即覆無量梵
王之界。故依第四靜慮所有疆界下所覆處
爲一色界爲一欲界。言無量者。對寛第三禪
慮。故言無量。非謂出過一切數故云無量。以
禪十方得有無量諸三界故。是故傍竪有多
三界。基云。此約身爲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
有義。以器外有大小量説。等如小千界等。
基又説以諸十八界多小説小大縁。如無色
界無色無身以何爲小大。故説諸界名爲大
小。以無色界約法處説大小故。其義未解。三
藏云。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時。第八縁此種。
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縁現行。若爾即得説
第八識縁三界種子境也。答不然。約功能如
欲界名狹小行。種所生現行亦狹小故。如是
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説外器爲論。
以倶縁無量外器界故。第二明相應轉相。云
第八倶五法者。基云。此爲能熏爲是所熏。義
曰。非王無力不與能熏相應。而非所熏。以無
力能。不從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熏。夫能
熏者。必從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熏。故此
五法非是能熏。若爾六識之中異熟捨受。應
同此類非能所熏。義曰。師然無失。此爲勝
義也。又此五法縁境。爲縁第八識之境。爲別
爲境縁。問何失。若縁本質境。云何名不同一
行相。若別縁者。如五根既爲本識等六法所
變爲六五根。而眼等識何者根。故皆有妨。
如實義者。倶縁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
一所縁不同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爲
領納想爲取像等。見有別故。説不同行相。言
無記性攝者。補闕云。前已明是異熟所攝即
是無記何須重辨。是無記性者。以次前明受
數是不苦不樂。以不苦樂受通於三性。然未
知此受是何性攝。故今重明是無記性攝。當
知餘心所行相亦爾者。類四數分別如受。第
三明互爲縁性轉相。於中初問次解。後牒結
之。解中有二。初明頼耶與轉識爲二縁。二明
轉識與彼頼耶亦爲二縁。頼耶爲二縁者。一
爲種子。謂能生彼三性轉識即是因縁。當十
因中生起因。二爲彼所依即増上縁。謂由頼
耶執持五根方生五識。又由頼耶生彼末那
爲依止故意識得轉。即當十因之内攝受因。
以攝受因中定有三縁故。基云。由第八爲境
故得起第七見分。又由第八中種子故第七
得起。具此二義。故作此説。復次諸轉識與阿
頼耶識作二縁性等者。景云。於現法中長養
彼種子故。謂依轉識熏頼耶。由此因縁善等
轉識更増長明了熾盛。熏成三性名言種子。
此則現行得爲因縁。非望識體。彼種無別體。
攬識爲性。故總望識説作因縁。即十因中生
起因。問現行熏識成種子時爲同時成種爲異
時耶。西方二釋。一解熏時即成種子。二解能
熏住滅相時。所熏種子起住生相。二於後法
中爲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謂彼熏習種頼
耶能引當來頼耶識者。能熏生彼本識有分
種子。要待經生。此因方熟。又前據熏現執。後
増熏生後種。又前據新熏成熟。後據引發本
有生本識種。基云。此中若熏種同時生滅家
取此文爲正。若異時家於此文云。此謂現行
能熏之識與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第八。非
現行與種同時生滅。此中有二諍。一家云。初
帙第五。種子七義中云。若生異類即此念
生。若自頼耶非即此刹那。故知現行望種種
望現行。是自類異念生。若爾云何釋種子六
義念念滅倶有。義曰。此但約倶有生滅。非即
此刹那中同生同滅。一家云諸種生現現生
種必同時。如種子義及此中文等。如第五
等種子七義文。言自類者。謂自種子類。種子
生種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刹那。若種望現
行名異類。是即此刹那。又舊種望新種亦有
異類。即此刹那。故此二釋此處不同。第四明
倶轉轉相。先問次解。後結。解中有二。初明
倶轉。第二釋通疑。倶轉有三。初明頼耶餘識
倶轉。二與三受倶轉。三與三性識轉。前中初
明根本論。後辨傍生論。言若有心位當與頼
耶一時倶轉者。録説雖通擧有心位無心位
皆有。未如實。但取無心位。若取有無心位。即
與二識乃至識一時轉。即不得言唯與末那
一識倶轉
略有二證。證末那識無漏觀中
無。一後文云。或有成轉識非頼耶識謂阿羅
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
爾時雖有心而非頼耶。此文既云阿頼耶識
與一倶轉謂末那識。得知於無漏觀中設有
末那即無頼耶可與倶轉。二即此文云。何以
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
明知此中所言末那於二空觀中不得現起。
若於有漏觀中設有頼耶。即無末那可與倶
轉。以此二證。證頼耶末那若於無漏觀中不
得倶轉。而言有心無心位常與頼耶。一時倶
轉者。謂無想定及無想異熟故。西方諸徳如
此文證無漏觀中有末那識。不應道理。自非
比量不得成立末那。有義量云。無漏意識有
同時根。第六攝故。如有漏意識。有漏意識應
無同時根。第六根攝故。如無漏意識。又成法
執云。如羅漢有漏意識起時有末那識爲同
時根。是有漏意故如凡意識。即不可言羅漢
所起是人執故。基云此與對法第二相違。彼
云又此意遍以一切善不善無記法倶。唯除
聖道現行。若處滅定及無學位故。即此文云
無心有心皆相違。即滅定無心聖道無學有
心尚行。故有相違。依此西方二説。一云末那
唯有人我無法我。即如對法三時不現行爲
正。然此中言有心無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
滅定餘無心位。謂無心睡眠悶絶入無想定
生無想天。非謂滅定中有。今無漏觀無學
身中。二乘皆入人空觀。第七唯人我故。不
行有漏之識。無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
倶第七。一切時論。此何意也。問云何滅定
等三時無。而言常與第七識倶轉。答此據心
除三位。餘一切位倶。非三位亦有名倶。下
言有心定無心定者。即無想定有漏定等。非
滅定無漏定。又第二師釋云。即此文爲正。末
那一切時常有。然對法三時不行亦有義。以
第七識雙起人法二我。如二乘入無漏觀等
三位。人執末那不行。若菩薩入法空觀聖道
等三位。即法執末那不行。此二時中無人執
時法執在。二執無時無漏末那生。今遮有漏
二執故言無。非人觀中無法執。二空觀中無
無漏者。若爾何故此文或與一識倶轉。答此
於餘六言或。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
定故言或。非末那有時有無時無言或也。何
故無漏觀中無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
二。説所以。言縁阿頼耶以爲境界執我起慢
思量行相者。準此西方二釋。一護月師。第七
第八王見分爲我。相分爲所。種子等如前已
説故。此文唯縁見分故。故唯有我無我所等。
故攝論等云。我我所等或唯有我無我所。餘
處文新來。護法解云。以此準知唯縁第八見
分爲我。不縁別相分等爲所。然言我我所等
者。即計第八爲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縁
種不縁他界。無漏縁使等如前辨。又復意識
染汚末那以爲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
得解脱等者。景云末那執人法體。名爲相縛。
意識依彼末那相縛不得清淨。名末那大縛。
下文即據意識相見辨於二縛。彼云自身外
爲相縛所縛。内爲無量縛所縛者。近取相縛
即是相分。執其實相名爲相縛。無量縛者即
是見分。由帶煩惱不調柔性。凡所對縁不能
安隱。名無量縛。末那滅已。意識於境知空無
我。則於相縛而得解脱。設更有文與此相違。
應依此中道理會釋。泰云亦今於此中決擇
頼耶倶起流轉。何故後辨意相縛耶。即有二
縛。一云因言長理。又解此釋前。若頼耶與
意倶必與末那倶起。由意識以末那爲依止
故。因此即證是有漏意識依染汚末那。非諸
人空觀中有作執末那。亦即有無漏意識。何
者此文既言意識以染汚末那爲依止。故知
能依意識非是法空無漏意識。又言相了別。
縛謂意識了別。若言於人空觀中有彼執末
那未滅若爲能依無漏識有相了別縛。以無
我智唯縁眞如故。以此雖知所依是人執末
那能依是有漏意識。彼未滅時八識相並得
解脱非唯意識。基云此文爲前文由有顛耶
故。末那得有文勢故。如本地分中同時依止
意彼未解相依起過行相。今此明之。由有末
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爲我故。
第六於境起法執。執有等縁境起縛名爲相
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縁皆縛也。又由有此末
那故。八識縁境皆有縁縛。即諸論云謂境界
相能生縛也。此縛爲由法執末那故起。爲由
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乘人聖觀應
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唯知有人執末
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者。此人執是
惑性體麁故。起他識相縛。法執不然。故不爲
例。能以自識所行境相望爲縛。又他境爲
縛。由末那所縁順第六法識相。所以起縛。
若縁無漏。第七不順相。不爲縛縁自他境。
文以意解縛解解非他於自境起縛。亦縁
他境起縛。言或頓不頓縁者。景云總縁五塵
名頓等。泰云此即釋前或於一時與三四乃
至七倶。謂若有五識何故定有意識。解此
問意。由意識亦得解他五識境故。五識起時
定有意識。由此道理。故有三四乃至七倶。
次明頼耶與彼七識相應三受倶轉。言此受
與轉識相應依彼起者。景云除彼頼耶受數。
明本識別與轉識相應三受倶轉。泰云此受
與轉識相應依彼轉識起。言若那落迦等中
與純苦無雜受倶時而轉等者。基云此雖瑜
伽以三禪樂極唯在意地。地獄苦極亦唯在
意地。若地獄火地獄者唯有苦受。如舊攝論
與樂相應。又云前本地分五識身地與樂相
應者。無此文。今此中文唯者一説。約種子餘
處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現行不然。故前
第四云四種地獄無樂受。然有多分苦受。如
是等苦。此據増苦非謂有樂。又云死爲樂者。
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苦受。又約餘輕
地獄何妨逢風而爲段食。必亦樂相應。今據
報樂依樂無妨。又舊攝論雖有。亦翻未依本。
今攝論中無此文。若本地如前會地獄言等
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福今苦攝
一分無福者。故言等。如顯揚十七卷無等字。
雖然唯三受。畜生等言一分。故知餘一分即
是純苦。第三明頼耶與三性心倶轉。中景云。
此義小難。西國自有二釋。一云。今言頼耶
與三性心倶轉者。始終得與三性心倶。非謂
一時。此師即説由前六識率爾尋求等勢力
故。一時引起六識等漏。但可一念六識得並。
次第唯生意識。意識次第更生六識。六識滅
已還唯意識獨起。並是一性無餘性雜。此解
與上相違。前明頼耶與七識及三受並是一時
得有倶轉。第二師説。等染位中五識相續得
有三性與頼耶並。基師又云。西方爲五識有
次第無次第縁家二説。一有次第縁家義者。
以率爾心唯一刹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
眼識縁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
復起乃至流。縁不善聲自類相續。前眼善識
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並第八無記三性並
起。與五識中更取一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
即是。二無次第縁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
相續。有二説。一無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
事究竟語名一刹那。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
即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率爾心
起。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
時善不善並。問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
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能引。應不起善。
義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須
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問若境平等。可眼耳
二識要隔三刹那方起惑。或於境貪愛。何
妨隔一二刹那即起。若爾眼耳即不並生。義
曰要須隔三刹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貪愛
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義。隔
一二刹那亦有起惡。若爾無三性並。義曰。容
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性心。如前説。自
下第二釋疑難。文分有四。初明頼耶與轉識
倶起而不相應。二明與轉識倶起而不相違。
三明諸識取境總別。四辨末那諸地恒起不
與善等相違。於此四文各通疑難。初難云。如
一行故心起。起多心所而得相應。今一行者
身。八識三受一時倶起。應得相應。故今爲通
云。雖與轉識倶轉。亦與容受容善等心法倶
轉者。此約前識倶受倶性倶門爲有法。然不
應説與彼相應爲法。即合爲宗。何以故不與
同縁轉故。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喩。凡相應
法必須四義等。今經倶起而不同依一根及
不同縁。故不相應。略不辨根不同。三藏云。眼
根眼識得言同境不名同縁。縁是心法有所
縁慮。眼根是色但是對境不得名縁境。如雜
心説。五根但是境界有對非縁有對。泰云。外
人作量難汝頼耶識應與轉識三性三受相
應。倶時轉故。猶如心法。今通此難。作二過
失。一決定相違。頼耶識不與轉識三性三受
得有相應。不同縁故。如眼識眼根等。二不定
過。爲如心法倶時轉故諸識相應。爲如眼根
眼識倶時轉故不得相應耶。喩不可全同其
法。故云依小分。若全同其法即是其法。不可
爲喩。問何故轉識不云其容受性二種而有
*容名。答轉識之名自別頼耶受性名濫故以
*容別。問捨受無記濫故云*容善惡苦樂名有
何濫。答又別三數非無此妨。總合性受故標
*容名。故此中云亦與*容受。不云苦樂。雖三
性別題準受應合。故無此過。基又云。猶以
*容言簡之。其轉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
第二難云。一行者身應唯一識。既有多識豈
不相違。則是經部薩婆多難。爲通此難先引
例證。基云應立量云。第八及諸識依一身中
倶轉方相違此宗。因云相各異故。喩云如彼
心所法一身倶轉。次引二喩。景云。同喩一事。
倶起無違。亦可同。昔人解。初明水與波浪不
異。攬水或成波。明不離義。喩七轉識攬頼耶
爲體。後鏡面喩喩不即義。不攬鏡面以成影
像故。泰云。外人難云。一身八識應互相違不
得倶轉。以是主故。猶如一國多王不並。論主
作決定相違過云。一身心識互不相違。以相
異故。心法等立宗中互不相違者。即倶轉義。
基云。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有種子故得
有諸識並生。今量云。第八識上容有諸識並
不一異故喩云如水波鏡像。此中因
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心所性雖無
差別。然相異故。若言體殊。波浪雖多體唯一
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別不得言一。
如一種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塵等方成故。體
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言異。如水不
生火是性異故。今道理亦爾。即如攝論無著
等説。以六識等爲別有體。又有法即是一體。
此二義別。今此中依中道説。二偏倶非。二處
總取並是。第三疑云。如何諸識取境各別而
不乖異。爲釋此疑。初明眼識取境總別。二類
三識。三明身識取境。四例意識。五結顯不
違。泰云。大乘中如眼識於一念時取青黄
等多色境界。有青黄等多種行解。取相各異
互不相違。廣説乃至意識亦爾。當知本識
與諸識倶亦不相違。備云。婆沙第三師義
當此論。謂如彼論説眼識取色有四師解。
一解別縁。二解不了總縁。了別縁。三解同
色總縁。別色別縁。當成實義。四解衆色聚
集多色生於一色。若不聚集即縁一色生於
一識。第四疑云。如何頼耶性是無記。通與
定散三性識並。並不乖異。爲釋此疑。故引前
説爲證。末那性是隱沒散心。通與定位善等
並。而無乖異。頼耶與轉識並生互不相違。何
怪之有。基云。末那以諸門分別如諸徳章可
解。縁八爲我我所。有二説。一即縁五爲我。
縁所爲我所。此非正義。各別縁故。二説。即直
縁我是我見。爲我家之我是我所。問何以得
一念中起二心解耶。義曰。第六尚起一切境
解。末那何妨。此義爲正。又縁見分爲我。縁相
分爲所。諸餘二數有論文相應。或準與十九
數相應等。第三果何時斷。世間道伏不伏。如
雋師末那章解。此末那又即勝前諸識倶轉
中文。彼未了者此亦重決。彼前準云。若與有
心無心。不解定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今時
云重決定。即解六識縁自他前文故。故論云
又前説也。第五明越流還滅相。中初問次解
後結。中有三。初明建立*越流。二明趣入通
達修習作意。三明建立轉依。建立*越流中。初
略立宗。謂是一切*越流。所以者何已下問答
分別。有其七句。至下牒結但牒五句。不牒第
三第四。言七句者。一有情根本。二器世間本。
三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爲増
上縁故等故。景云。此文即順護月自身頼耶
於他根塵處亦變亦縁而不執持。若不變起
他根塵等。云何名見他身生苦樂等。此用自
身共相種子於他身處變他身根塵生心自
取。其實但是彼器世界攝。而相貌於有情攝
也。基云西方二説。一云護月第八上變爲他
身。二護法不然。謂第八爲二變謂根等令
身見等。此是不共相業感。二亦共相感。令他
見等。故名増上縁。若護月云亦變爲他身者。
其他身五根識所依者亦從自身種子而生。
依之識何非自種生耶。應同於根。於立
量云。他身眼識應從自身種子生。他身眼根
眼眼識之中隨一故。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
所依根自不親生者與我何異。他爲増上縁
而第八變故。然變爲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
説變他實根識。託變彼扶根塵。第六識可計
爲有情等。此中有二業。謂共不共。然共中有
二。謂共中共。共中不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
縁受用故。名共中共。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
雖有用義名共。然自受用業勝名共中不共。
不共中亦二。謂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
自眼根。他識不依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
其扶根塵等自不共業招。然亦他第八變。即
不共中共。問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意等
所見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中共。
叙曰。然以理唯無共者。皆自第八所變。他
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彼唯自受用義。他無
用。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間雖自變者非
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義。謂言共用故名共
業。餘之二句準此應釋。今現亦即變他身實
根等義。又有云。二師義者。一云變。第八託他
身而變。第二云。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變
之。若爾。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説異。
如此等理有識詳之。四者能持一切種子。五
於現世是苦諦體者。酬前因故。六亦是未來
苦諦生因者。持種牽當故。七是現在集諦生
因者。由迷現識起煩惱業名現集因。第二明
趣入通達修習作意。中初明趣入通達。後明
修習作意。前中又二。初趣入通達。後釋通疑
難。前中五句。初云頼耶攝解脱決擇分等善
法種子非集諦因與流轉相違者。景云。七方
便前發心求解脱。是解脱分。前三方便名隨
順決擇分。煗等四正是決擇分。此二善根由
厭生死趣求聖道。故非集諦。故本地分明十
二支。一向是非學非無學。隨流輪故。解脱分
等論名爲學。與流轉相違。非是有支。故非集
諦。然於餘處有説未知欲知等。知等三根一
向無漏是其道諦。如見道已前七種方便及
與見道是未知欲知根體。又別處文説解脱
分善。通三界繋及與不繋。決擇分善色無色
繋及不繋。豈不相違與有此妨。西國有解。
三乘無漏種子法爾性成發心已後八解脱分
位及順決擇位。即就此位説此種子亦名順
解脱分等。此二善根即是未知當知根體。故
言三無漏根一向無漏道諦所攝。又言順解脱
分通三界繋及不繋者。體是有漏是三界繋。
由厭生死不定招感。名爲不繋。順決擇分通
色無色繋及不繋。義亦如前。問解脱分若是
有漏。繋樂界地即應招感入十二支。若是有
支。則十二支亦有是學。何故定言非學無學
耶。解云。若是有漏通感總別二報。入十二支。
解脱分等。由厭生死不能牽總。體是有漏猶
招別根。有斯進退非十二支。故十二支不得
名學。基云。今解五停心等三加行正是解脱
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順順決擇分。其
解脱分亦然。從聞慧以去名解脱分。已前
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故。是彼解脱分加行
體。非解脱分。解脱界通九地繋。自有文。決擇
分。三藏云通七地。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
説六現觀中云三依五依生。故知決擇分
色界五地繋。前三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
觀等。是散心即欲界繋等故。故通七地。煖
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
此中言非集諦因等者。若勝軍云。此解脱分
亦善根。雖體有漏方便善攝。令福分善等種
子増長感異熟果。而隨順無漏。正不能感生
死總根苦果。言非集諦。如護月等。即由無漏
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福分善根等。二
法増長。第二句云。所餘世間所有善根由此
生故。轉更明盛者。景云。世間福分善根。由
解勝分等所資導故。轉更明盛。基云。以數習
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今
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明了。第三云。由此因
縁乃至速得成立者。景云。此明福分善種。由
此解脱分等資導。轉明盛縁。即能攝養自福
分種増長成立。基云。此中由解脱等爲因縁
故。今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
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脱分善根種
子速得成立。成立者能増勝生果也。又即令
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邊新熏本有二
義。第四云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
生者。景云。此明福分種能生現行等流果勝。
謂由福分自類種増長故。令現起福分轉明
盛生。基云。能由解脱分等種故。後自現行
善法轉明盛生。又云即福分善現行也。若爾
與前轉更明盛何異。述曰勝於前念念増故。
第五云又次能感乃至諸異熟果者。景云此
明牽異熟果勝。謂即前福分種子非直能生
現在等流果。亦感當來所受異熟果。基云此
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脱分等善。然非不別
感報。下通伏難。難意。論主前説頼耶爲雜染
因。云何復説爲還滅因。於一識中障治並有。
豈不相違。論主下引二經成答。初引種子經。
若一識中現起解惑。兩法相違。清淨種子依
一識中。理便無損。故言薄伽梵説有十八界。
由於頼耶有種種界。界是種子亦是因義。又
如經説惡叉。乖離故。引第二經。三藏云。西國
中見惡叉子。欲似此間染靴無食子也。西國
取之將染或押取油。此間無名可翻。故存惡
叉。第二明修習作意。中初標後釋。釋中先明
三乘未見諦人在見道前但縁轉識爲境作四
諦觀。修習作意。未能通達阿頼耶識道理。觀
苦諦時亦總觀者。阿頼耶識以未知故。但言
縁轉識爲境。次明已入道即能通達阿頼耶
識。言或入聲聞正性離生等者。景云。舊言聖
性名爲正性。凡夫性名爲邪性。令入見道捨
邪得正。當受無邊生死。*令入見道唯除七
生。餘生得滅超昇離生。今西國解念眞如理。
名爲正性。言離生故即見爲共。共爲生死
本。猶如生食在腹不消爲諸病本。將喩名法
即名見惑爲生。今即見惑故名離生。此中既
言菩薩達一切法眞如已通達頼耶。即問二
乘。二乘見道但觀人無我所顯眞如。即不得
言達一切法眞如法界通達頼耶。以彼菩薩
通達二空眞如。出觀後復心中了了見頼耶
是諸法本。聲聞已見諦者觀苦集時名總通
達。以彼頼耶是苦集故。泰云。此文既辨還
滅。滅頼耶識名爲還滅。今此中言復能通達
阿頼耶者。即阿種子頼耶名爲還滅。三乘倶
即能種子頼耶故名通達。若菩薩通達二無
我眞已。後得智中即能通達阿頼耶識。當於
爾時能總觀察自識内所有一切雜染。亦能
了知自頼耶見分自身。或可轉識亦名自身
了別。此中身外爲相分相縛所縛。内爲一切
種縁種子度量所縛。基云。此由汎解。示言
入獨覺見道者。略而不論。又觀行同故。唯
即人執相似。若説聲聞已説獨覺。此中言縁
轉識爲境者違攝論文。彼云菩薩初學應先
學如實因縁。如實因縁故。即阿頼耶識。故相
違也。一解云。其實菩薩地前作阿頼耶唯
識。如攝論説。然通三乘前見道行故。名唯觀
轉識。轉識中有離法。故皆縁之。非菩薩不縁
第八。又皆縁第八作唯識。然入見諦已後即
縁本質第八。若能作唯識觀。此約後得起。
若未入見諦。縁本質不若。無後得智故。縁自
第六之影。故名縁轉識。非謂本質中不縁第
八。攝論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説無過。聲聞等
影。菩薩雙觀。入見諦已去後得起。方實
縁阿頼耶。不然不縁。若前不縁第八。後如何
得縁。問何聲聞起此觀説。述曰。若不定聲
聞根已熟。要得入見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
作此觀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見道即不
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説。又約種子體説。三
乘倶依一切苦集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遍
知。我終示説得漏盡。得體觀已。三乘同觀。若
約名隨義別。是依縁者唯雙觀菩薩有二我。
即攝論等約體。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若
約名中義隨故。當無二我唯觀人我。故除一
切煩惱護菩薩變除二我。觀別如前説。觀故
達阿頼耶。如前説無異。又正解。菩薩能知第
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見道。依縁轉識觀。
後入見諦。了知一切離縁及諸縛等。菩薩地
前實縁第八。未縁者故。名縁轉識。後入見諦
縁阿頼耶。阿頼耶非二乘縁。自下第三明建
立轉依。於中有三。初明轉依。二明轉依與彼
頼耶相違。三明已轉依相。初云修觀。何故乃
至當言已斷一切雜染者。景云。轉依有三。一
轉依了因。即十地聖道。二是所轉。即是頼耶
雜染種子。三是轉依之體。即是斷惑所離擇
滅。此中由前通達眞如法界已。故於後起出
觀之位彼見斷。説是諸戲論因起根本。界是
因義故。初觀有爲一切諸行皆由本識因縁
集起。是將言推事入理。作眞如觀斷諸妄相。
先於事中擧本攝末故。收果入因。一切有爲
皆悉是識。識外無法。是故經言三界虚妄皆
一心作。故言略彼諸法於本識中總爲一團
一積一聚。此爲遠方便。但由入習取執不捨。
後見受體。有其相貌。爲除此相次修空觀。觀
此識聚性相皆空無我我所。由此空觀爲方
便問得證眞如。故言爲一聚已由縁眞如境
起修習多修習故而得轉依。此即金剛無礙
道斷惑顯眞如理。言轉依縁無間當言已阿
頼耶者。即在佛地。是解脱道。由此斷故當言
已斷雜染者。頼耶持種。由斷頼耶。當知已斷
一切縁種之根。基云此言轉依。故有三種。一
心轉依。謂眞如轉作所依也。二道轉。即無分
別智。此是能轉也。三滅性。即擇滅無爲。此之
所縁即擇滅。由此縁之智縁眞如所得故而
建立。非作是實法。次明相違有五句。當知轉
依由相違故永治頼耶識者。頼耶若在轉依
不顯。轉依若顯頼耶即滅。是故相違。此總句
也。下有四句。釋相違義。又頼耶有取受性等
者。景云。頼耶從取所生復生於取。基云。有取
受性。即取共果也。又頼耶恒爲一切麁重所
隨等者。備景同云。此文似順金剛心生。頼耶
隨種已住滅相以爲麁重恒隨逐故。又頼耶
乃至非生因性者。景云頼耶是生煩惱因。聖
道爲不生因。轉依亦爲不生生因。翻前可解。
轉依望聖道但爲増上縁及所縁縁。建立聖
道非是因縁。故云應知但是建立因性非生
因性。又頼耶乃至得大自在者。景云由有雜
染障於定故。於善法及彼禪果。變化無記不
得自在。基云得轉依已。取捨三性法得自在。
不然取捨不自在。第三明已轉依相中。景云。
又頼耶乃至捨二種取。是一業。問其身雖住
猶如變化。是第二業。前辨轉依正顯大乘轉
依。今時所説唯小乘轉依。如阿羅漢雖斷諸
取殘報仍在猶如變化。變化有相而無煩惱。
無學惑盡身淨如化。大乘實受用身由染頼
耶隨因已滅。則不得言其身猶住等。亦可約
彼大乘化佛得順此解。化相得言十九出家
三十成道。斷煩惱盡。五十年中殘報猶住猶
如變化。此立宗竟。所以者何下。問答解前二
章。所以捨二種取其身猶住者何。當來後有
苦因斷故便捨後有身之取者。不造現在十
支因故。名捨後有之取。即捨十二支中取支。
於現法中一切煩惱因永斷故便捨現法一切
離縁所依之取者。由即現在一切惑種。便捨
現法所依之所。此釋初義。唯有命縁暫時得
住者。釋第二義。下引經證可知。基云又此約
迴心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千劫。此住
命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
也。若佛即不如是。下牒結可知。上來決擇
心意識義中初問次答竟。自下第三釋已總
結。謂此大乘所立道理。勝彼二乘。故言勝義。
非勝義諦也。上來大義總辨頼耶心義。然以
前云末那四惑相應。若有心無心位恒行。又
辨六識取境總別。故今總結云建立心意識。
若有經論總三界等清淨心意識者。應隨決
了。當頼耶義者入心。當末那義者入意。當六
識者入識。此是勸人修學。上結別體心意識
義。自下結彼一一識上同體義説心意識義。
故言餘處所顯但隨所化等。謂六識名識生
後名意即此識意集起名心。上來就初心意
識一有三中第二文訖。自下第二約成就四
句通塞。景云初句無心睡眠悶絶。據凡夫學
人在欲界中暫無六識。入無想定通欲色界。
滅定通三界。入生無想天五百劫中並無六
識。此等據不起現以名不成就。問如無心睡
眠等暫時轉識不行即説不成轉識。如前七
地中或有多時入觀不起彼愛。云何不説不
成頼耶。解云。無心睡眠等雖經時少。然以不
成轉識則定。故論家説。七地來實有多時不
起彼愛。然轉處所時節不定。爲在何地爲於
何時。故論家不説。今彈此釋猶未逃難。何者
入觀不起愛則定故。若以處時不定故不説
者。睡眠悶絶後何有定處時耶。今解釋。識名
通諸位。故隨體不起名不成就。頼耶名有永
捨位。故據捨名名不成就。據義不同。故不爲
例。泰云道理一切無漏觀中愛既不行即非
頼耶。今四句等中從多取也。備云上辨轉依
云依於金剛時始滅頼耶。故知八九十地並
名頼耶。今此第二句中羅漢等三各滅一種
頼耶名。故並名不成。謂羅漢獨覺斷愛種名
不成。不退菩薩永伏現以名不成。諸佛如來
種習倶盡名不成。基云。此如對法第二云。阿
頼耶者謂能攝藏諸法種子。又諸有情取爲
我故。即我愛之所取處。名阿頼耶。今取後義。
故八地等捨名不捨體。第一偏句中言滅定
者。此謂第三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若生
死念中無意識家他難云。何故此中不論生
死縛者。即悶絶中攝。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
惑現愛盡故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
二位謂永伏現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現行永
伏不起非法愛。此非留惑。以趣法空故。第三
變除惑細習氣入法二執。謂如來八地以去。
此中名不退者。以未得不退故。念恒増進善
法。初地名不退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時有起
煩惱有漏心等故。轉識名通漏無漏皆得。阿
頼耶名種唯聖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
識等即寛乃至大乘金剛二乘無學。若入無
餘界。二乘畢竟。如來示相。此中第四句通滅
定等論故言及如來等。非不退菩薩及如來
實亦入無餘依涅槃。此約六轉識。不約第七
識。亦菴末羅識。此云無垢識。唯在佛果。即第
八異名也。自下第三問答遣妨。如本地分説
五識意識地皆云自性等五義。今因彼處六
識自性以興問答。意若自性而言。即十八界
皆是自性。何因縁故唯六識界自性建立。除
之根塵。約彼六識所依所縁而建立耶。答中
有二復次。初約六識有了別自性。以彼六識
其性輕利。迅速轉變。依託根境助伴等力。無
量百千不可隨縁土有多種。以同是一眼識
類。乃至一定識類。故名自性建立。此由彼彼
依得彼彼名。如苧火等雖復依衆縁多生起。
以自性類不過六識故。然從所依立六識名。
以不共故。所縁即共通生二識等故。如失眼
根眼識不生。雖失一色更有餘色能生眼識
故也。餘之根境自相續起更無所濫。但就六
識所依所縁而建立之。第二復次。總就一識
自性建立。又一識類藉彼彼縁種種差別自
性生起等者。此中無著師徒解。八體雖別。一
漏類依縁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無
著學徒云。八種體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
名。其體無別。則以此文爲證。上來十門中第
一心意識門竟。自下第二辨識身遍知。初先
師説第二正辨。辨中初有一問答開列三業。
次依業辨。後結説勝利。釋初相中先問次解
後結。解中初解貪與離貪。第二類瞋等餘九
對心。謂瞋離瞋。癡離癡。下劣非下劣。掉擧非
掉擧。寂靜不寂靜。散亂非散亂。應修不應修。
解脱不解脱。放逸不放逸。第二相中先牒前
起後。第二正辨。於中先辨過患。後明由有過
患故有疫等。景云由貪現被殺縛名現法罪。
由貪墮惡道名後法罪。有疫者現法罪。有横
者後法罪。有災者現後法罪。有惱者身心憂
苦。基云有疫等四者。此如三藏云。初三是三
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三是罪。後一是心憂
苦。今更別即八四相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
下三是三罪。又初三是三害後一是三罪。第
三相可解。由此因縁已下結其勝利。言無譬
喩性者。明心速疾難可喩知。第三辨二善巧
差別。於中有四。初明二種善巧。二明淨心修
絶染心有失。第三問答通難。第四引經解
釋。前中景云以如理心了知遍計所執本來
無相證彼眞如。名心善巧。以如量智了知依
他染淨等法從因縁轉。名知心轉善巧差別。
基云。依遍計所執無來無去自性涅槃。縁證
無時證眞如法性之心能如實知者名善巧。
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縁三性之心。此依他
法非是無法。觀知是心依他而起。名爲心轉。
能實知者不生遍計之執名爲善巧。異前之
觀名爲差別。又解。依他起法非有似有假施
設有。斷此法時證得眞如。名心轉善巧。轉之
言滅。證眞如心。滅依他起。遍計所執。性體是
無。法觀唯有。心所執不可斷。不證眞如但名
心善巧。次明清淨得失。一於果安樂者。得
菩提涅槃。於因自在者。令心樂已不貪放逸。
又即由前熏修心故。於果時得究竟故安樂。
因中制御三性自在也。第三通難。中景云。此
中難意。論主向辨善修於心善巧差別。如世
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如理觀察此言相
順。又依餘經念住中説。要當於身住身修觀
乃至於法住法修觀。是則通觀身受心法。與
前所説豈不相違。故道此何密意。答爲顯四
念住唯觀心者。總答前經。雖通擧身受心法。
然意唯觀心。下別分別。謂觀心執受者。觀彼
色身能執受心。故名觀身。觀心領納者。觀彼
心王能領納義。即名觀心王了別。名觀於
心。觀心染淨者觀彼心王染淨之義。即名觀
法。唯爲觀察已下結通經旨。基云此唯斷樂
淨常我之心。於境法起實不淨等故。有言觀
心念住得境。此中前言識身遍心。今言唯當
於心深善勇猛。故有此難又四倒如前。第八
云戒取是樂倒。見取是淨倒。邊見小分爲常
倒。我見爲我倒。顯揚云。四倒皆總見倒故
皆心爲除此故。第四引經解釋。即引二經。住
三種住行六正行於大師教多有所作者。此
引初經。謂住已下解釋也。景云。住解脱住者。
三乘菩提涅槃離繋名爲解脱。智證得時名
住解脱住。解脱門住者。即空無相無願解脱
門。若約安立諦門辨三解脱。即空無我行名
空解脱。苦無常二行集道各四名爲無願。滅
下四行名爲無相。若約非安立諦立一眞如
具有三義。如離人法即是空門。如離十相名
爲無相。如離分別希求境界名爲無願。一念
證智證眞如時。義別則名具三解脱。基云如
顯揚第二。若言空等不空修等者。即通聞思
修三慧。通漏無漏。若唯言空等三摩地者。即
唯修所生慧。通漏無漏。若言空等解脱門。即
唯無漏修慧。今三解脱門唯入見諦無漏者。
下六正行相攝中見修二道攝此也。及住能
引解脱門法住者。即十方便見道前也。又解
脱住。住涅槃滅諦。解脱門住。即道諦。涅槃依
之得顯。故謂之門。能引解脱門法住者。即地
前有漏三慧引生見諦等中道滅諦也。次釋
行六正行。景云行無間行者。是聞慧。聞慧親
由教起。名無間行。行善受思惟行者。是思慧
行。行修所引善根生起行者。有漏修慧行也。
此三慧行。即攝向前乃住能引解脱門法住。
以同是三乘見道已前方便行故。行離諸愛
味簡擇諦行者。謂在三乘無相及相二種見
道。離諸愛味簡擇安立非安立諦故。行即於
此無増上慢行者。通是習學三乘修道。前得
見道。今得修道。即除未得謂得増上慢也。此
之二行即攝向前住解脱門住。以其同在見
修二道故。行正清淨受用行者。即是三乘無
學之行。離染盡故名爲清淨。證涅槃樂名爲
受用。即攝向前住解脱住。以同體故。基云初
解大同。又解無間行。即七方便中無間修。善
受思惟。即見道無間修已。今得無漏。故言善
受。修所引善起謂修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
道中離三界欲。此即是離下界欲時。離色欲
界名簡擇諦行。縁諦理而簡擇。離無色界欲
名無増上慢如増上慢比丘得第四禪謂是羅
漢果。此離無色欲得無漏不起増上慢。亦於
已得離色界欲不起増上慢。此皆修道。然約
一界中増勝得名。不如前解。後得無學果時
名正淨行。得六恒住法故。前解脱亦可次第
配。上第一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増
時語。第六是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次
引第二經解。景云一受者捨施。如大迦葉次
第行乞食。福利貧窮。此即捨身爲田。受他飮
食。名受者施。亦可見有受者即便施與。名受
者施。二施者捨施。即則施主行施可知。施果
亦二。一得大財富。是初施果。捨身爲田。名受
者施財。則於現在得大財富。得施物故。若言
見有受者即便施與。此於未來得大財富。二
得此等流受用勝解者。是施者施果。由捨財
故未來還得多財。名得等流。因此後能自用
施他。名受用勝解。基云述三藏二釋。一云如
乞食者。即同景師初解。二云受得他財而行捨
施。即轉施。法施者施可知。又破自慳。故自受
用財。受者自捨與己身。名受者捨施。即與自
己童僕。亦是皆以施心故。此當來得財。還自
受用爲等流勝解果。二施與他者。得大財富。
又前二施如前解。皆得大財爲異熟果。於
慳還能受用名等流果。第四證成道理。決擇
因縁。先總陳説然後正辨。正辨中初明證成
道理立過未無。後制度決擇因縁。前中有三。
初明過未無。二辨三世相。三對難釋通。前中
初明未來無。後於過去無。此中釋文多基抄。
此破去來實有論。爲欲明三世自法先破於
彼因決擇前尋伺地第六答。非正決擇。此依
他等決擇故。下難中何以故。總徴。非無力處
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者。此破第一。應立量
云。未來世色應有方所。有轉異故。如現在色。
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現在世。無方所故。
如兎角等。亦非未生未已生法等者。此破第
二謂汝未生法定無有死。以無生故。如虚空
等如兎角等。若彼爲縁而得生者便異法生
等者。此破第三。謂未來法自住不壞用此爲
縁現在別法生。此法未來無故便違宗過。如
何言一切法未來本有。應立量云。此現在生
法非未來見有。以離生故。如住滅等相用。又
一切法第一義中無作用等者。此破業用師
第四義。業用離體必不可得。體有方起故。如
體自體。設許異者。未來亦應有業用。依體生
故。如現在在業。又此業用便應本無而今得
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宗一切法未來
有故。不爾即亦應立量云。一切體相未來非
有。不離業故。猶如現業等。又與世尊言相違
下。破未來體有。應立量云。未來世體體應是
常。本有今有故。如虚空等。於一相若相異分
得是有者等者。此破第五未來相未滿現在
相滿。此中云。若未滿一分未來有者。此圓滿
之分未來何故不有。應立量云。現在一分圓滿
之相未來還有。有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現在
相景補闕云。未來諸法相應圓滿。以與現法
同一體故。如現在相。又現在之相應不圓滿。
與未來法同一體故。如未來相。又相異分本
無今有者等。應破未來不圓非本有量。云。
未來一分不圓滿相應本無今有。相一分故。
如現在一分圓滿相。又離色等一切行相餘
未來分等者。此破第六未來別有分不是色
等現在亦爾故三世別者。應立量云。汝所言
離色等外有未來分決定是無。現比二量不
可得故。如兎角等。補闕云。離色等行餘未來
分必不可得。以與色等性無異故。猶如色等。
又應未來無有果相現在方有等者。此果相
亦本無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來有。應立量
云。未來世時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現在世。
世分者即未來分等是。此中有六師。前第六
本地有七計。即有兩釋。一云彼第六七。合是
此中第六。故此爲六。又解。彼第七即此第六。
此中無彼第六。次辨三世相。前本地第三。即
已解有三種三世。一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
三法相三世。法相三世者。且如於現在種子
有當曾等義説三世法。即前第三於種子建
立。此同現行。然種子恒故説非現行。下第二
即云現在有三相。一是過去果相。二者未來
因相。三現在自種。法相即是。唯識三世者。
先識上有曾當境等故。如凡夫等縁過未境。
此境當心現。以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與
識無別種似三世法生。此實現在皆託曾縁
種子。當縁種子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
名唯識故。前第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
縁現在境。以境恒現在故。問心不孤起。託本
質境識而生。此若縁過未境而生。既識無本
質者。境如何生。如極微虚空等。以教爲本質。
如前以種子爲本質。又如縁兎角以何爲本
質。此皆尋名。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兎
角等不生者。由現在無生因。若如過去既非
兎角果。故兎角不同過去。神通三世者。此即
禪定他心通。若凡夫及聖縁過去爲境。以起
有功能似若于時現。若起有強弱縁境有
寛狹。此與前別。或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
比度而知。或以現過曾見比未來當此事生。
或以現在爲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
通及禪定此皆證解。雖心上功能而生證定。
故與前別。論文過去中應有果。現在又準未
來因有故。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
故不言現有。又顯過未無體。約現法云過去。
不言果有言自性故言已無。顯未來生相亦
無體。未來説因現有。於現在因上有當生果
義顯於現在法亦立。明知過去因相體已滅。
於現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現法
而立過去。故此顯文同。若彼諸行已下第三
對難釋通。如文可解。自下第二決擇因縁。即
決擇意地第三卷云。又有四縁等。於中有二。
初正決擇四縁。後辨縁無生心義。前中有三。
初標次釋後對二因十因四縁相攝通塞。釋因
縁中有二。初依未建立頼耶已前佛教以説
因縁。後明依從頼耶教已後立因縁相。前中
有三。初正辨因縁。二明伏斷退不退義。三明
三受等位種子隨逐。前中先正辨因縁。二反
難外人。前中初問次解後結。言諸色根根依
及識此二略説能持一切諸法種子等者。景
云色根謂眼等五根。根依者則符根塵。大與
根合一。心爲第二。此中略不辨心所。但持自
心所種。言除大種色等者。此據内塵大小爲
論。當知外山河等下分別持種。但由内識内
根持外種生。基云。三藏言根依者扶根塵。若
爾何故下攝一切種子中不言扶根塵。及次
下文云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
今此理文違故釋之。根依者即違根之四大。
故第二復次釋所以中云。若諸色根及自大
種非心心法種子隨逐者等。若爾何故論云
隨遂色根有諸色根種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諸
色法種子等。解云。此略不説。又上總文言根
依及所以中云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
諸法種子。此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論當知
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者。此謂根塵。
非外器色。以此唯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種
子。此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
根塵。所以故何扶根塵根無之時容可有心
所。即不然。豈得王無之時有耶。故不爲例。
此中如若有色別有心時種子在何處。爲一一
色法心法皆有一切種子。爲不然有心時在
心無心時在色。若聞中有。即有無量種子。
又生無色界時色中種子並在何處。若有心
在心等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時在何處。若在
心中者。何故不在色中。復次已下第二返難
外人不立種子在於色心。便有過失。初明色
不持種過。三明心不持種過。此等論文。下云
皆依未立阿頼耶聖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經部
師義。次明伏斷退不退義。初明世間道伏。二
明出世道斷。前中有二。初略後廣。欲界諸法
染法者。煩惱種子。及餘諸法種子者。善無記
種子。廣明損伏有三。一遠離損伏。謂出家受
戒。遠離斷塵。捨伏煩惱。此生得慧也。二厭患
損伏。謂戒。由過患相。觀五妙欲能爲自害他
害倶害等。名過患相。或唯不淨觀厭伏貪斷。
此通三慧。三奢摩他損伏。謂伏欲色二界煩
惱。雖亦伏除無所有處已還煩惱。以約欲界
故。不言離無色也。第二明聖道永斷。中先明
入有餘時斷除染種。二明入無餘時損伏善
無記種。言準不生互非不種子者。喩有漏道
伏而不斷。若火所損喩無漏斷即金剛心時
永害三界一切種子證無餘也。將入無餘界
時所有一切善無記種皆被損伏者。依毘婆
沙。欲界羅漢斷入無餘時。除若五若六心外。
悉得非擇滅。此文人種種解。一解此據欲界
八心次第。一方便善心。二生得善心。三不善
心。四隱沒心。五抑生心。六威儀心。七工巧
心。八變化心。爾時作意欲入無餘。或唯除第
五抑生心。或唯除第六威儀心。此二心是命
終心。除此二外悉得非擇滅。或有解云。此羅
漢欲入無餘。先在第四邊際定力。唯除四靜
四念心。除第五欲界善心。第六不隱沒心。是
命終心。除此六心外悉得非擇滅。何意如此。
爾時行者從邊際定逆入四定欲善無記至第
六心方命終故。今此不爾。下文中説要入滅
定滅六識心。住滅定内阿頼耶心而命終故。
言由染汚法種子滅故乃至亦不復能生自類
果者。由金剛心時斷染等種故。令善種子不
生異熟。無記種子不生自類果。是名第四損
伏等者。染種未斷。能助善無記種子得果。由
永害染種。即是永害助伴。故能損伏善無記
種不能生果。故名永害助伴損伏。言第四者。
此有二釋。一云離三界染即開爲三。永害
助伴名爲第四。二云前説遠離等三。今説
永害助伴。即名第四。準次下卷云。問前已
説損伏染法種子。善法種子損伏等何。答
若常殷熏習善相違諸染汚法是初損伏。若
執取耶見多習耶見如諸外道是第二損伏。
若多唯習邪見誹謗如斷善根者是第三損
伏。若能永害染法種子。如前已説。是第
四損伏。自下第三明於三受等位種子皆隨。
初隨三受法心。次隨三性心。次隨學位心。
次隨無學位。學人無漏心起亦爲煩惱種子
之所隨逐。自下第二依眞實理門建立因縁。
分之爲二。初結前生後正立因縁。後通經異
説。言當知爾時斷退故退者。伏斷故退。亦是
住退者。由退起下。或有漏禪定不現前住。名
爲住退。即習行退。泰云無學者下退滅定。不
順此文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下論本第
五十二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二
次釋等無間縁。云若此六識爲彼六識爲等
無間縁等者。西國有師依如此文。即立五識
多念相續有次第縁。然本地分中五識身地
末云五識一念必起意識尋求意地。又云五
識無二念相續亦無展轉生餘識等故。當知
此據率爾墮心。故作此説。若在等流未取餘
境已來。五識自類相續不斷。故得自類有無
間縁。第二師識五識必無二念相續。順本地
分。但須通此決擇文。若此六識爲彼六識爲
等無間縁者。此言總也。應言意識望六識。六
識望六識。六識望意識。爲等無間縁。今勘唯
識第四護法正義。八識各唯自類爲開導依。
通此論文言總意別。釋増上縁中。略辨六種。
問。愛非愛果與異熟果有何別異須重明耶。
解云。即以善惡業別感六識中苦樂名愛非
愛果。後感頼耶捨受名異熟果。上來正決四
縁中標及釋訖。自下第三對二因十因四縁
相攝通塞。言因縁一種望所生法能爲生因
等者。此能生因。如菩薩地第三十八云牽引
生起是因縁。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縁能生
因攝。非牽引因十二縁生。第十卷言此十二
縁相望。倶依増上所生引發生起牽引説。故
無因縁。又如菩薩地無記生起因是増上縁。
故知能生因體是因縁。生起牽引皆通増上
因縁。若唯生起唯是因縁。即違縁生及無記
生起因。此所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薩地等
六因。故是因縁非餘。若不此會。行支被
潤己此是因。望生老死非生起因故。是故
乃至無有頓生起義者。結答前問令重明了。
因縁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説。生起
牽引一分是因縁。攝受因一分是等無間所
縁縁。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
増上縁。上來三段決擇四縁訖。自下第二辨
縁無生心義。一問。二答。三難。四通。問如世
尊云乃至何故宣説彼行爲縁生意者。問意。
如我宗説過未五蘊行體是有。爲縁生意。今
時論主大乘宗中過未是無。云何佛説過未
諸行爲縁生意耶。此違經過也。若意亦縁非
有事境而得生者等。此第二違經過。答由能
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説名法
等者。答意。若有體法唯在現在。體是有故名
眞實法。若過去未來體非實有。然能持自無
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假説名法此豈是
法。故令法處攝。前引經中但有法量而無處
字。假説無爲法。非謂法故便法處攝而言遂
有體。應立量云。如我所言過未無法亦應名
法。有所持故。如現在法。應成意縁過未等無
體。無體之法意識應縁。以是法故。如有體法。
梵語陀羅唐名持義。梵語達磨亦是持義。能
持故名法。問何因縁故知佛世尊有此密意
者。此第三難也。難意。佛説縁法處生意。法處
定有。云何知佛説於過未能持自無體令意
識轉假説名法有是密意。下第四通中。初以
理正答。第二復引廣大言論證縁無識。前中。
先擧例答。由彼意識乃至非彼境識法處所
攝者。汝前引經縁意及法意識得生。即執定
有法處之法。現見意縁過未心識。豈可得言
所縁識是法處攝耶。過未識雖爲意所縁不
可依經執爲法處。亦過未法雖爲意所縁不可
依經執法爲有。應立量云。去來二世意所縁
境諸法色等法。非法處收。縁去來世識故以
意識之所行故。如去來世所縁六識。問曰。此
是所縁縁不。答影像當必唯識三世攝。故是
所縁縁。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
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
行。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等者。示其
正理。若於二種已下。重難。若於有無二種但
了有法不了無者。不應説意縁一切義。以但
縁有故此違道理。設作是説便應違害自悉彈
多者。若汝説意但縁有法不縁無者。便違自
宗意縁一切。此違宗失。悉彈多此云宗。一釋
此云教。又不應言下。違失也。是故已下。結縁
非有。新羅證法師云。法有三義。一持差別。如
此上文持識不行差別義故。二持自性。如次
文説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無性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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