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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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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智名。亦是辨次第。七云如其次第於一一
諦二種智生等者。忍可智者是忍。決定智者
智也。泰云。依此論文別觀三界四諦爲八諦
觀。不同對法八諦觀。引證釋論云。於三心中
前二心別觀欲界人法二空。後一心總觀上
界人法空。至第三心遣人法遍故約遍遣名
十六諦觀。上下界別觀。故知三心當勝友論。
然對法論約自他境辨三心相。故十六觀。八
縁能取八縁所取。測述三藏云。何故二論不
同者。以入涅槃路非一衆多。或有有情依對
法論約觀能所取作十六觀。或有有情依止
大論約觀上下行諦作十六觀。第二對辨差
別中。有三復次。第六復次明所執異中云無
有純世間道永害隨眠等。景云。此爲簡二乘
後智一向有漏是純世間。又云釋所以中一
是曾習故者。修道後智是相見道*顯。名爲曾
習。不得説言見邊所所修智今修位起名爲
曾得以彼唯是有漏不名後智故。今所執修
道後智通世出世二相。執引故者。相執即是
末那二執。入眞觀時二執不起。今出眞現相
執還起。引彼後智三不能泯伏三界法相。由
此三義不永害隨眠。泰云。此簡後得智不斷
所以。以縁事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
出世間。是曾習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
又此縁事無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
類同故。有漏心相執之所引所以。遂令後得
智亦有相。乃至廣説。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
智無能斷煩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
此中但簡後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智也。
第六現觀中。景云。言或一向出世者無分別
智。或通世出世者後得智。此明盡無生智通
眞俗二智爲體。於現法中煩惱永斷決定者
釋盡智義。於當來世一切依事永滅決定者。
當起惑業及果趣也。事一切不生釋無生智
義。此分文分別説盡無生智通於眞俗。故不
得言盡無生智唯縁我生盡等。不説盡等。上
來諦蘊相攝門有三段中二段已訖。自下第
三破邪辨正。於中初破邪執。後示正義。前中
有二。初擧三章。後別辨。三章者何。一者婆羅
門三諦。二者住三過失。三者墮在非梵志數。
就別辨中。即爲三段。初段分三。初徴列三處。
次別解。後總結。解中有三。初養命中先辨養
命方便。後明受用過失。前中復開三句。謂一
呪願。二讃美。三命述。呪願中有二句。讃美有
三句。序述有三句。第二修福中有三句。一宣
説殺害無量衆生興祠福。二由祠祀獲得梵
常處之果。三因祠祀多狹利養互相後蔑。
第三安立果中。先辨。後結。下總結三處。第二
段中。初徴列三過。後次第解釋。於中初辨語
過。謂爲養命故。發諂佞言呪願讃美及以序
述。并盡妄語綺語。爲修福中説廣殺害興祠
祀福田。殺祠祀得常處果等。亦是綺語。故是
語過。次辨慢過。謂執前所立三處是諦是實
陵他起慢。第三勝解通別有五句。一於所立
三處不觀徳失一向信受。二雖遇佛及弟子
教誨不能正住。三總於三藏十二部經遍分
別教不能正住。四不住正行。五於菩薩智人
立論不能正住。第三段結依惡見非梵志數。
自下第二示正義。中。初擧章。後釋。釋中。初
明三處無三過失。後明墮第一義婆羅門數。
前中云。謂不應一切害衆生者。翻破第二爲
修福故害生祠祀。下辨此處無三過失。一於
所説不害生處唯實無妄無語言過。二不自
執我此語實陵他起慢。三無勝解過中別有
四句。一於不害審觀徳失能増善法。二由不
害故能攝益身心現法樂住。三住慈想。四於
不害非信他行要自正覺。言一切行無常是
第二處餘如前説者。此翻第三安立果中天
身是常無三過。言一切法無我是第三處餘
如前説者。此翻第一養命彼計有我求我資
具。爲養我命故行呪願讃美序述。此中差別
者。第一不害中説多住慈想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下論本第
五十六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六
自下第二約不相應行辨蘊分位。於中。初問
答總標。指如本分。後一一別釋有二十問答。
解得中云。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者。因即
是種子成熟。依染汚法生得善根法一分威
儀工巧不善修者所有種子因縁建立種子
成*熟。自在者即是加行善一分威儀工巧善
修習者及以變化所有種子。要由加行因功
修習方能自在生起現行。是故建立自在成
*熟。此中唯有漏種子。現行者即前二種成
*熟不生現行。義屬行人就彼建立現行成就。
三無心中無想定云先於此後於色界等者。
景云。欲界初起者不定感報。色界後起方始
感報。捨色界身方生無想。如五十三云。下品
修者現法必退等。明知欲界初起遇縁退失
不定得果。基云。先要由欲界起故後生色界
後起。以攝色界一生故。欲界所入定是後
報業。若色界更不入定。但於餘地一生而便
受報。欲界之定可成後報。於色界中更*後入
定。明知此人先於欲界已是退人。若不退者
何故於色界異地而更起定。故知以色界等
更起定方受報。及欲界不退人此定當知唯
是生報。若爾。欲界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
此業等不受報耶。答曰。若受報。即應一千劫
受彼果。以色界入定。此定是生報感五百
劫。之滿已前欲界業熟應復受果更五百劫。
即應一千劫而受彼果耶。若即色界之定感
彼生報時欲界業等一時受別報者。此欲界
業便成生報。今時不受此果此業便於生未
熟羸劣故。若爾。便應是不定報此可爲非大
乘中生報。以後受者皆名爲後雖已曾經百千
生而方於彼受報亦名後報。若爾。後欲生彼
時要方得定。得定此定滅生彼即爲生報。
前業何時受報耶。義曰。即於彼受別報故名
後報。若爾。即前於欲界生入定時受別報亦
名後報業耶。三藏云。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
欲界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云先於此
起謂入定。後於色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
欲受彼報。非後於色界入定也。若已建立於
一切處皆得現前者。若依隨轉理門未建立
頼耶教。不還之人先在欲界斷三禪惑伏第
四定已上諸惑得入滅定。後退滅定生於色
界重起滅定。恐成斷滅要依色身方入定。故
無色界中不起滅定。若依眞實理建立頼耶
教。説生無色界雖無色身及滅六識。而依頼
耶亦起滅定。故於三界處皆得現前。又解。依
般若等不立頼耶教。唯依色身得起滅定。若
依解深密等建立頼耶教。生無色界得起滅
定。言依已生無想有情天中名滅分位等者。
景云。對法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皆言謂不恒
行心心所滅之所建立。故知但就彼天果報
意識種子立無想天。以彼種子前後相續體
是果報無記於彼建立無想天。故無想天亦
名異熟。又此天中皆云蘊名滅分位立二定
及無想天。若就本識四蘊名上建立。文即應
云現起四蘊名上建立不應説名滅分位方始
建立。三藏云。就彼天中阿頼耶識建立無想
故。是無覆無記。又今説厭心思種能滅無想。
故云謂能引發無想定思感彼異熟。即説無
想定能滅無想。測云。道理即無想定得滅無
想。論主據所依處故云思能滅彼天果。基云。
定倶思能滅別報。言後想生已從設者。景
云。此文即與下説相違。彼云無想有情眼等
諸根於一切時非觸所依。又上四句云成頼
耶不成六識謂無想天等。云何此文説命終
時有心耶。解云。於無想天無心時多故不成
六識及眼等非觸所依等。三藏又云。後相生
已從彼設者。如天已來説名今來。亦如今來
説名已來。此亦如是。應言從彼命終後受生
時心想正生。説彼正生名爲生已。以從西方
語倒。先導後受生時心想已生方*導無想
有便從彼沒。然不及前釋。以瑜伽對法皆説
有九種命終心起自體愛今生相續。基云。此
中隨順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及命終皆無心。
何以得知。即下文云一期無心唯有色者。謂
無想天生。故知唯有色無心也。有又初生有
心此文後無心。西方皆以他業感時感無心
果不感有心故彼無心。復應長讀此文云謂
若生已便從彼沒。已處中有名想生。其中有
情便從彼沒。即大乘宗非小乘義。命根中。景
云。對法論説命根不名異熟無記但名自性
無記者。即此異熟於三性門自性是其無記
故。但知自性無記寛通五根名句文身命根
衆同分等。異熟即狹唯局頼耶。基云。此中初
文云異熟住時決定等云顯命根似唯總報。
下云三種中復有定故愛不愛故即知亦通
別報。又如顯揚文云。異熟六處住時決定等。
即亦兼總別報。乃不於第八識上而建立
故。若不爾。如雋師云。如法爾種。雖言無始法
爾六入殊勝。意唯取第六處。此亦如是。雖云
六處意在第六處。即唯總報於第八上假立。
衆同分等亦同此言。定不定故者。謂有中夭
無中夭定壽不定壽也。受非愛非愛。善趣惡
趣果也。歳劫數等所安立故者。即約壽量分
齊或一劫等也。衆同分中。景云。依諸有情相
似分位立同分者。通就三性五種立同分。種
類同分者。刹帝利等四種種類相似。自性者。
就一一種類中*後有男女剛柔性同。直就男
性中樂善修惡。皆名自性同分。工巧業處養
命同分者。同養命作工作巧業。立衆同分。基
云。唯有情數上建立非非有情。何以故。趣非
趣異故。此唯於有情數上建立。生中。無今有
情。各刹那生。自類相續。名相續生。羯羅藍
等。名分位生。問。刹那生者。從因縁一念法起
即法要生。云何名假。解云。名中説生生無別。
即就色心法起假立彼生。故生是假。老中。異
性老者。前後異性。轉變老者。十位變異。受用
老者。受用六塵漸次衰損。經中。立制住者。
如法律等行世不絶。名立制住。無常中。壞滅
者。一念壞滅。轉變者。轉少成老。別離者。財
物散失眷屬分張。名身中。三種者。景云。若説
瓶盆聚集假法即云假設名身。若總説青等
共相之法對前聚集假法即實物名身。説於
前二共所知法名爲共了名身。若説前二不
共知法名世不共所了名身。測云。説白爲黒
等名假説名。説白爲白等名實物名。劫初共
立如妙高等名世共了。自餘諸名隨樂改轉。
故非共了。此中差別者乃至音所攝字所攝
者。景云。梵語闡陀那論。此翻名聲詮汎菩
薩説法有三種。謂男女倶非聲。於三聲中要
具兩長兩短音韻方足。此足句名音所攝。西
國句法要具四字以爲一句。名字攝句。此之
四種。並解句義。基云。句有二種謂總標別釋。
台字。有二種。謂本音十四。即嚢阿等。字謂
三十四字。迦劫迦等。又音所攝。即闡陀那
論。有男女等各有七轉方成音。文字所攝。即
謂言音字。異生性中。景云。此中立得不立不
得。但云異生性不得聖法即是。擧此不得聖
法類解一切諸不得性。亦即當彼不得之義。
基云。如小乘唯有覆無記性修道斷。大乘不
可爾。以無別非得性故。舊雜心立凡夫性。
一切非得無所收。以凡夫性局故。今倶舍別
立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即異生性
在非得中非得寛。收一切非得盡。小乘得有法
前法後法倶。非得唯有法前法後無法倶非
得。以法現在前必名成就成就名得。得即
有法倶得。無現成就法名法倶非得。縱非
現在必有法倶得以成就故。若在過未即有
非得。今大乘唯有法倶得。以於有依建立得
故。無法前後得非得。既唯於過未建立即非
想無。故以不於無法上建立故。若有法
前後得可有非得。以於過未建立故。大乘無
非得別立異生性。此性即於見所斷煩惱上
建立。以不得見道等諸聖法故。若未得見道
即於一切聖道上不得建立。若得一分餘是
此種類故見道不名異生性。通三界。若離彼
地染時亦名靜一分。亦可義説依種有法。亦
是有覆無記性。不得一切法總義在三乘見
道。若不得修道若異生性即見道應名此性。
亦可説在世第一法捨見道時斷。流轉中。念
念生滅斷還謝。名刹那流轉。三界往還。名生
展轉流轉。三性等法起流轉。名染淨展轉。定
異中。景云。言相定異者。如青黄等。因定異
者。善惡別故。果定異者。苦樂別。基云。相定
異。謂因果中體相等。相應中。景云。善滅於
樂。惡招於苦。因縁具時。名和合相應。如謂得
住後時廢妄還依昔時誦經方便。遂須歴得。
名方便相應。隨作善惡。稱如舊法。所爲成
辨。名所作相應。基云。方便相應。謂加行智
與一切根本事名方便也。稱可道理。謂智與
理相應。勢速中。諸行勢速者。如一彈指頃經
六百生滅。士用勢速者。如世間中斷根士夫
三業速疾。神通勢速者。如屈申臂頃到色究
竟等。次第中。刹那流轉次第者。前念流轉次
第。内身流轉次第者。如一身中十時次第。成
立所作流轉次第者。如外器成立前後安布。
時中。西方三説。一攝論云種果倶者。此據
有倶非是並倶故。金剛心時雖無其因而有
本識。故圓鏡智爾時未生。第二句有五種者。
於胎内前四時未生眼根。及此異生性無色
界者。總是第二句也。第五時中及出胎外。雖
得眼根。被他打壞。故云或生已失。或從本來
不得眼根。或復生已滅入過去即無眼體名
無間滅。倶無者。羅漢失眼。或本來不生眼。或
彼羅漢生無色界。或從三界身入無餘。身界
無先來不生身餘隨所應者。身根在下二界。
亦無未生時。亦無或生已失。但有無間滅入
過去。若作四句。應云身非身界。謂阿羅漢
最後身及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界最後
捨身。有身界非身。謂下二界身根無間滅入
過去。及異生生無色界。餘二句可知。於四外
界隨應具説者。若下界四塵恒有。若在色界
無香味。色觸恒有。四句可知。有色界。謂羅
漢最後色。及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時
最後所捨色。有色界非色。謂胎内前四時中
四根相對也及無色凡夫。餘二句可知。香味
觸三例爾。或有論文或復此眼無間必滅。三
藏更勘梵本論無復此必字善順道理。何者。
若有必字。即是現在未滅眼故。不得非眼同
爲全無。有眼種名不成界。爲有種子不得生
眼名不成耶。三藏述西方二説。一説。若必不
生有色界時。眼種已捨。故不名眼界。問。若
爾。迴小向大。畢竟不起二乘無漏。爾時未得
起發時無漏。然即舊種已捨故應異是生耶。
三藏二解。一義。此文要時入初地時前念先
捨劣無漏種。次第即起菩薩無漏。一義。地前
即起菩薩無漏修大乘行。二乘無漏種發大
心時即捨不成。二説。但捨生現行功能。測師
問。無色不還若許無種義。何故已生眼種子
未生眼種並非有耶。答。無復生果故。始生無
色便捨種子。問。若爾。亦可八地已上菩薩所
有煩惱種子以無用故不成就耶。解云。種有
二用。一生果用。二障道用。彼位惑種雖無前
用。而有後用。是故不捨。基云如對法第二卷
有二諍釋。種與現行皆名界故。所以會釋此
文。勝軍師以爲證種生現行不同時文。今以
現行眼爲界勝故無過。亦應外塵中作得眼
不得色等小四句。謂眼不變爲色時是得眼
不得色。無眼者唯有第八相色故得色不得
眼。二倶成就。二不成等。四明同分彼同分。三
藏云。根同識取境。説根爲同分。識是根所同
故。法界中心所有法如心是同分。餘色等法
非所同故如五塵是彼同分。又解。小乘立三
世有得。言未來不生七心界。名彼同分。現在
七心界。名爲同分。大乘過未無法。若別就辨
同分彼同分義唯現在是有。識起現在。其必
月。則無同分彼同分異。色等六塵。但是
他境無能取作用。亦不辨同分彼同分義。唯
現五根不假餘縁。自類相續。就中有識未依
取境用同名爲同分。無識未依無取境用。
名彼同分。對法第四云。由能根與識相似
義轉説名同分。由根不與識合。唯自相續
生。根相相似。説名彼同分。意辨五根一起相
續。若與識合與識用。名爲同分。不與識合。名
彼同分。色等五塵望五識無合不合。若爲同
分。彼六識未起之時無體。不可辨其同不同
分。若已生者。則唯有用。亦不成二句。云何
得辨同不同分。故唯五根得成二句。不得同
小乘説未來不約・唯識道理。如縁過未有相
當心似過未相。此唯心中有過未功能。今正
縁時與彼相似唯識理得名過未。其唯現在。
二法相道理。謂現在法當滅名過去。未滅名
未來。正生名現在。即於現在法上法相立三
世。三神通説三。即諸佛等通力。法爾有若
對相現故。謂現在法既曾有功能名過去。當
有功能名未來。即現法上亦有爾所功能義
説三世也。如前説。方中。對法亦云。唯依色法
因果建立諸方。若據在方名方。四蘊亦名爲
方。故上文云。隨在此處或在此生。即此方攝。
數中。云依法齊量表了分位立數者。或就意
思。或就語業。表了分位假立爲數。和合中。景
云。集會者。如大衆聚。假立名爲集會。一義和
合者。如立義支具足。亦可諸心心所同起一
境。境名爲義。名一義和合。圓滿和合者。如
彼世間眷屬圓滿。基云。一義和合。謂同依一
所作事。圓滿和合。謂得究竟時。不和合中。若
分位若差別者。景云。若前後分位不和合。若
同若差別並立不和合。測云。若分位者。前三
分位。若差別者。三分位有差別。自下第三。以
諸門分別五蘊。於中先別釋。後總結。釋中。前
以有色有見等十九問分別諸蘊。後翻有色
等問以顯無色等義。前中。三種微細。如五十
四卷釋。此中麁大義。即於色蘊中分色處麁
大者非彼微細。非是色蘊唯麁大是。解有漏
云。麁重所隨等者。爲諸煩惱麁重所隨。非能
對治。從煩惱生。是有漏義。有四過失。一不寂
靜。下云纒現行所作。即如論文現行煩惱體
是。三藏云。由煩惱現行故惱亂根等名不寂
靜。二内外變異。下云諸煩惱事隨逐煩惱所
作。即諸煩惱所依事。由起如是貪瞋等故今
内外變異根塵變異也。根塵名事。三發起惡
行。下云煩惱因縁所作。由煩惱爲因縁故。發
起惡行。惡行是煩惱所作。四攝受因。下云引
發後有。如文可知。有諍愛味等。如顯揚論等
廣明。三藏云。有諍唯謂瞋體通一切有漏。愛
味唯縁内身生。耽嗜唯縁外欲起。唯此文在
欲界。景云。愛味通三界。耽嗜唯欲界。戲論依
義是世間者。能生分別虚妄取執。名戲論所
依。解三世中。云已受用因果名過去未受用
因果名未來已受用因未受用果名現在者。未
來過去皆約同時因果説及果已用者等語。現
在據等流因果異時者語。是過去果現在非
同時因果。現在無果也。故知據別義。故與第
三卷本地分説義別。内外問中。六處並屬彼
義是内取者。内六根並取屬五色根符根四
塵及内聲。又取屬意根受想行蘊並定自在
色。故云也。一蘊一分是外者。色蘊中但取非
情五塵。故云一分。三惡趣蘊名麁。人天是細。
無漏五蘊雖復無常。非苦不淨。是妙。處所去
時隔越義是遠者。景云。所所遠。如天竺
震旦。彼處此據隔故遠。去來時者。過去
現在故遠。未來至現在故遠。測云。方釋*所
所。隔越重釋去來時遠。今云時隔越。釋成去
來。方隔越。釋成處所。小論明四遠。謂處時性
相。如善惡無遠色。雖同一身中起。以性異故。
名爲性遠。如四大種雖一身中。堅濕煖動相
異。故名相遠。此中略不辨二也。三界繋中。欲
界言生未得對治者。是第一時未得無漏及
色界心對治具有欲界五蘊。或得者。是第二
時得無漏及色界心但有欲界色及不相應
行。已出者。是第三時出無漏及色界定心具
有欲界五蘊。三藏云。三時現行文中。已具收
彼外器世界色。色界。言已得色界對治若入
彼定者。身在欲界得無色定及入彼定。是第
一時但成色界有漏種子也。或復生彼未得
上對治者。身在色界未得無色界心。是第二
時具有色五蘊。或得已出者。身在色界得無
色界心。已出現行色界繋法。是第三時。無色
界。言已得對治若入彼定者身在下地入無
漏心是第一時。但成無色繋種。或復生彼未
得治者。是第二時。身生無色未得究竟對治
具起無色四蘊。或得已出者。無色羅漢已得
無色究竟對治。已出具起無色繋法。是第三
時。復有差別謂輕安倶三摩地者。簡散三摩
地。眷屬並果者。景云。同時善五蘊名眷屬。若
定及眷屬所生異熟名彼果法。基云。眷屬謂
同時心心法。彼果法者即定道倶戒及定境
果色。此立色界等繋。餘者欲界繋。屬色煩
惱者。色界有漏諸法從色界煩惱而生。復生
煩惱因果相別。故云屬色煩惱。與彼欲界相
違。是色界繋。離色煩惱彼所攝義者。離色煩
惱。即是無色煩惱。從彼無色煩惱所生諸有
漏法。果屬於因。是無色繋。故云彼所攝義是
無色繋。三性中。能感當來樂報者。是有漏善。
及煩惱苦對治者。是無漏善。能感苦報。是不
善業。發起惡行。是不善煩惱。離過失。是無漏
善。及過失功徳對治隨順者。謂過失對治功
徳隨順是有漏善。三學者。如對法云。求解脱
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
名求解脱者。十界四處諸蘊一分是有學。能
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謂十
界四處諸蘊一分是無學。謂諸異生所有善不
善無記法。及諸學者染汚無記法。諸無學者
無記法。並無爲法。諸異生者。謂除求解脱者
有學染汚者。如其所應。不善隱沒無覆無記。
是漏。記八界八處念及諸蘊一分。三斷者。對
法云。分別所起染汚見疑見處疑處。及於見
等所起隨行隨及彼見等所起隨行共共起
隨共及彼見等・所發語意業。並一切惡
蘊界處。是見所斷義。此中見疑・處者謂見
疑處者。謂見疑相應共有法及彼種子。若得
見道後見斷相違諸有漏法是修所斷。見斷
相違者謂除分別所起染汚見等餘有漏法。有
漏法攝順決擇重所隨分善麁言亦故。彼論第
三云順決擇分善雖爲煩惱麁重所隨。然復建
立爲無漏性。以皆一切有故。此復云餘有漏
法言亦攝決擇分善。彼論復云。謂諸有漏除
擇善。是非所斷。言一切染汚永斷對治義
者。謂無漏道。及已斷義者。謂無學位中色等
五蘊已斷隨眠。故名無斷。下翻顯無色等義。
如前所説色等相違是無色等者。謂無色無
見無對無漏無諍等。對法論於中有色無色
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相續而説。此論後辨無
色等者。以論主辨法意樂別故爾也。下第四
釋蘊義攝及相應。於中五句。一釋蘊義。言種
種所召體義者。如一色物。以色香等種種名
召。將知多法積聚一處。又如一心。説受想等
諸名呼召。將知心及心所多法積聚。更互和
雜轉義者。如一色物等四塵互和雜。亦如一
心四蘊和雜。一類總略義者。直就一類身中
五根塵總略積聚。一心類中亦有八識及諸
心所於一念中倶起積聚。亦名總略。又如五
十三云。謂所有色若去來今乃至遠近。如是
至識亦爾。如是總略攝一切蘊積聚義是蘊
義。増減義者。且據長養根塵増減不同以釋
積聚。又若善染心起同聚心多名増。無記心
起數多名減。又由有増益積聚方有損減。今
擧損減證有積聚。第二釋色義。云種植増長
義者。多據眼識所行色處而説。及變礙義者。
此據有對礙色。故婆沙云。可變壞義定有對
礙。是其色義。手等所觸壞義者。準據五根四
塵除聲。方處差別種種相。即通十處。三辨名
云。順趣種種所縁境義者。如言説名順種種
所詮之義。八識四蘊其義亦爾。起必順趣所
縁境義。依言説名。從喩名名。依言説名分別
種種所縁境者。如聞他説諸行名字。四蘊依
名分別諸法。即從所依言説名故四蘊名名。
當知偏據意識四蘊依名分別。亦可由此意
識依名分別。引生五識同時四蘊分別。生五
識同時四蘊分別五塵。若依此義。六識四蘊
依言説名分別前境。七八二識則不得言依
言説名分別境義。但有思惟名故。思惟名未
必要依言説名故。思惟諸法但由自心表了
前境。倶舍釋四蘊名名自有二義。一隨。二求。
隨是順趣境義。求是依名了境義。四解攝義
云。自性所攝非他性者。諸有爲法各持自性
不失軌模。名攝自性。非如世間以指捻衣以
手捉食名之爲攝。下明自性攝意。爲遍了者。
能遍了知種種自類。破聚積和合相因。此悟
入空解脱門。五釋相應中。云爲遍了知依自
性清淨心等者。心性本清與。染相應名増。
不與染倶名減。亦可與貪等倶即染増善減。
與信等倶善増染減。自下第五破外人執。於
中。前以長行顯三過失。後以頌收。前中。唯
心實有非諸心法不應理者。此總破經部唯
有心王一法受想行心非別有體。何以故者。
此外人徴。且説諸蘊有五性不成故者。此正
破也。如我大乘五蘊性別*名從種生。則五
蘊成就。如汝所執心實所假。假法無體故。五
性不成。此爲一失。又若彼計至亦有過失等
者。設計有一心前後分位別有受想等非一
刹那中有受想等。今破之曰。若無皆成失
也。若言有者由相異故應有異體者。景云。若
立想等有別用者。用不離體。想等即應有實
物性。應立量云。想等心所定有實體。以不離
用故。猶如彼用。基云。文意由此心想異故。便
應同時有實數。何故初刹那唯名識。第二念
名受。第三念名想。一心得有想異。故知由倶
時心所法所法故如此。應知縁境初念等即應
名受。心知所縁故。如第二念。若言無者計分
位別爲唐捐者。景云。若言想等無別作用。是
則想等體用倶無。計前後分位有別。豈不唐
捐。基師量云。汝言第二心應不名受。作用無
別故。如初念心。又不應謂至不應理者。汝立
意識隨六根縁六境即有差別。想受等法分
位建立但於一根一境之處同時可得。故例不
平。若謂轉變至非於無色有如乳酪生酥等
異者。謂彼若救云。我唯一識前後轉變以爲
心所故有四心者。亦不應理。色有形質前後
轉。非於無色。又心因縁無差別故行分別位
不應理等者。景云。色蘊因縁種種轉變。心
則無有差別因縁立有轉變。謂過未心無。現
唯一念。起已即滅。云何能令一刹那心經停
不滅因縁轉變令成更起行等諸心所耶。基
云。前計云心分位立受想行心者。其心分位
別因縁不可得。如起心縁一可愛境。初念
念即應起貪。乃至一切時未離此境已來應
爾。何故初念名識第二念名受第三名想。差
別因縁無故。若無心所法。於一刹那心無差
別因縁。測云。能生心王種子因縁既無差別。
唯是一相。以因無別。故受等行別分位三蘊
不應正理。此爲第二失。又違教故已下。爲第
爲教失。於中初顯違三經。後會六界經。
前中云。謂如經言乃至前已説故者。此違初
經。景云。文意。會若非實。云何能得染惱心
令不解脱。重問何所*爲。答意。若立唯心不
得並。是則心起離貪。貪等起時不應依識。外
人復救。我六識先。次復轉變故起貪等諸心
所法能染汚心。故後破之。前已破云色有轉
變前後差別。有心因縁無差別故。基云。外救
云。何許此貪與心倶。如縁可愛境時初念名
識第二名貪。後貪染初念心何妨。今破云。差
別因縁不可得故。縁一可愛境故。測述二解。
一説。就彼宗破。若唯有心王無別心所。二心
王不倶有故。是初貪等應不依識。一説。就自
宗破。於一一識同類。二心不倶有故。又復經
言與觸倶生受想思等者。違第二經。若心前
後無心所者。云何經説觸與受等倶生。又餘
經説至是故不可離倶生説和合者。違第三
經。初引法説。復引喩也。説燈明喩者。如燃
衆燈甚明和合。諸心心所和合今亦爾。是故
不可離彼倶生而説和合。會釋六界經中。初
釋外難。後論主擧餘不了義經返以難之。前
中。外人*後自引經難。若心王外別有心所
者。何故經説四大空識六界成生不言心所。
故今牒末無過失也。故云雖復經言如是六
界説名士夫。然密説故無過失。下徴密意。答
欲顯色動心法最勝所依。謂六界中。四大是
造色所依。空是動性來所依。識是心所心所
依。唯説所依。論主返難中。景云。經中説三
喩。豈立外更無喩耶。或有處處兼四大種
以之爲我。豈可四大之外無別造耶。或有處
所有色意生。即依此經豈唯色及意二耶。或
有處處無色想生。如是豈唯是想生耶。如是
經説六處。豈可六外無餘心所等也。備云。此
喩云羯剌藍等初三位。泰云。乳喩破界四大
爲我。酪喩色界有色意生。生酥喩無色界空
想生。轉増勝故所以三喩。然豈三外色界等
無心等耶。故名所攝等已下結也。下以頌收。
如本地記。汎頌有三。一者將知欲解義。是以
一頌開業門。名總嗢拕喃。二者中間解釋隨
一法竟。即以一頌收結前義。名中嗢拕喃。若
總解釋諸義門竟。末後復以一頌總收者。名
後嗢拕喃。今此所辨是中嗢拕喃。重結前義。
五種姓不成者。此結初一過失。分位差過失
因縁無別故者。總結第二。與聖教相違。此結
第三。又解。此頌結四過失。分位差爲第二。因
縁無別爲第三。故前長行文亦分四。上來出
廣分別六善巧中蘊善巧竟。自下第三明界
善巧。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辨界義。後類結
同有。就正辨中。初以八門略辨。後以十四門
廣辨。前中初辨八門。復以頌結。前中一辨
界相。若眼未斷惑斷已命根攝受者。三藏
云。異生有學名眼未斷。無學眼名斷已。然爲
命根攝受得相續住。理實爲頼耶之所攝受。
命約隨轉理故。説命攝受。乃至法界一分有
漏法亦皆爾。又解。未斷惑位眼。及已斷位眼。
爲命根體頼耶攝受。以假攝實。故名命根。若
色根増上所生者。爲受用色等五塵故五根
生。五根生已増上勢力引生色等。若彼於此
爲増上者。彼業種子於所生色等爲増上。又
解。五塵以五根爲増上縁方得生起。彼攝於
此五根爲増上縁。二明假實或十七或十二
等者。景云。若十七爲實。意界是假。離六識了
別之外無別意界故。若十二爲實。則六識是
假。以離生後意界之外無別六識故。體但是
一。今約世俗安立道理。故説六無一一爲六
等。基云。十七者除意界。下文云六一爲一
故。以六識無間滅爲一意。十二者。下文云一
爲六故。謂意界開六識總爲意界。謂初通小
乘等世俗道理。若大乘自有十八。以爲意界
體並實有。今按攝論十一識中。受者識。身者
識。名爲意界。即是頼耶及末那識。身識即五
根界。應受識即六塵界。正受識即六識界。是
故十八界皆是實有。三約四句分別。景云。有
眼非界謂羅漢最後眼者。此據臨入無餘最後
念眼不能生後非種子義不名爲界。亦應言
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界時最後捨眼不
爲界。又略不論同本識中爲種子生彼最後
眼根。以不若有種子則最後眼是眼亦有眼
界。云何特言是眼非眼界。又云何言阿羅漢
最後蘊名無種已生。若最後眼同時無有能
生種子。云何攝論種子六義中此時種子有
即此時果生名爲倶有。解云。一釋。最後眼實
從同時種子生而言非眼界者。據此種子更
無生後念眼根功能故名非界。非謂後眼無
同時種名非界。後蘊名無種已生亦爾。即依
此義解十地最後金剛心生時。生現頼耶與
能生種已住滅相。以因果法理必同時倶謝
滅故。爾時即有圓鏡智相續生。故智論云。無
礙道中行名爲菩薩。解脱道中行名爲佛。又
釋。羅漢後眼。從前念種生。同時無種故言無
種已生。又最後不生後。不名眼界。又無眼種
名非眼界而生七心界。名彼同分。大乘七心
界未來無體。不可辨同分彼同分。若起必有
是用無不用者。故不就辨。色等唯所取非能
取。亦不就辨。故法界中有縁者如意不辨同
分彼同分。無縁者如色等亦不辨也。基云。同
分彼同分。正取五根。兼取六識亦得。然大乘
中第七識與意識亦應分別如五根。其法界中
心所約一一自變塵如何名同分。今取共依
一根。取本識塵爲同分等。五明諸界取境不
同。於中分三。初辨念離。景云。言六合能取
者。鼻舌身三根及彼三識。四不合能取者。眼
耳二根二識。五及一少分非能取者。色等五
界及法界中少分無所縁法非能取。一界若合
不合二倶能取者。此中應言二界。謂意界及
意識界。以意界無別體故不説。若意識界與
三識並起因縁。名合能取。若與眼耳二識倶
起同縁獨頭意識。名不合能取以説六識即
説意義。若別説意根界者。六識生後皆名意
界。如鼻舌身識及同縁意識生後名意界。則
合能取。眼耳二識及同縁意識及獨頭意識
生後名意界。則不合能取。對法第三。説彼六
根三不至能取謂眼耳意。三*至能取所謂餘
根。此據意識雖與五識倶起。不依五根。是故
不同二識合取三塵。故名不*至能取。應説意
識説非離非合。以不依五根。是故不同二識
合取三塵故名不*至能取應説意識説非離
非合以不依五根。故望五塵及法塵非離非
合。若依薩婆多。若取境名到。六根倶到。若無
間取境。則三到三不到。基云。對法意唯不合
能取者。以自塵爲門故。此中以五根爲門故
通合不合。無相違也。法界應言一分合不合
能取。此法界一分故略不論。大乘七八非合
不合取。次明能所取。五及一少分唯所取者。
五色界及法界中無縁法唯所取。十二及一少
分亦是能取者。謂六根六識及有縁法界後
明助伴。能取境意識。意識心所不依五根。名
獨能取。理實亦假末那爲根助伴方取。六明
界繋。問幾唯欲色繋答十一者。即五根三識
三塵也。以香味及二識唯欲界故。七明執受
及非執受。景云。五執受者。五根。五執受非執
受者。五塵。不離根者爲識執。離根則非執受。
對法云。眼等五全四一分。謂不離根色香味
觸。此中云五通受非受者。以聲起時不離根
故説爲執受。對法即據聲不恒有故不説受。
所餘非執受等者。餘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
非執受。若離彼五根及不離根五塵餘之八
界。別有能執心執受。於彼不可得故。基云。若
大乘眞理。唯第八名能執受。若隨順理門通
六識。今者下文勢云色以離於彼餘能執受
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其聲界不離根常有
故。名爲執受。聲處有不恒故。所以不論。今取
其界。有云第八不縁聲等者。如餘處分別。測
云。以離於彼五根五外境餘心法爲能執受。
執受於彼根境可得。故彼根境是所執受。然
離於彼心心所法外。餘非心法爲能執受。執
受於彼心心所法不可得。故八界非執受。問。
何故不説過未根塵非執受耶。答。以無體故。
不同小論。八明界差別。意明十八界。體類不
同。彼性相異。名種種界。有情是假。界體是
實。假依實住。名非一界。即總前三謂種種界。
及一界名無量界下。引説誠證。成泰云。惡
叉是果核之名。其形似此方磨石子。爲聚無
量。故未爲喩。此方無故存本名。頌結之中。
何等一。實有性二。四句三。同分四。取五。界
六。執受非七。種種等非一八。自下第二以十
四門廣辨界。初辨界義。景云。此中六種並
據阿頼耶中十八界種因縁門中以釋於界。
下釋立界爲顯除三縁故。立界爲顯因縁
故。言因義種子義等。或就現行眼等前生後
義故是因義。乃至任持義等。如説羅漢最後
眼不能牽後故非界者。將知餘時前能生後。
並復名界。因義者。是因縁義。種子義者。如
世間説親能生芽名爲種子。本性義者。因縁
是果本性。種姓義者。果從生處名爲種姓。微
細義者。因縁理深名爲微細。由因果住。名任
持義。亦可此就現行十八界體。前能生後名
爲因縁。此就増上縁以説因縁。以次文説十
八界爲顯因縁。十二處猶*除三縁。問。若前
生後是界義者。如十處亦言無間生後是其
處義。羅漢後眼亦不名處。處之與界有何別
耶。解云。體雖不殊而義恒異。如前眼生後眼。
有種子義邊。是其界義。令後生長邊。是其處
義。説據同時根塵生識邊有二義。如眼根色
塵唯生眼識不生餘識。是則眼色望彼眼識
有種子義。就増上縁説名種子。如前眼生後
眼亦據増上縁中以説種子。若同時根塵生
長識邊即是處義。故下論云處是何義。諸心
心所生長門義。二辨涅槃虚空名界所以。由
證涅槃衆苦皆滅。故云持苦不生。是故涅槃
立在法界。虚空無礙。持身往來。運動作用。又
空爲勝縁。持眼見用。故云持身眼等運動用
義。三釋立界意。爲顯因縁義立十八界。界名
爲正取十八界種。及顯根境受用義者。根即
六根。境即六境。受用即六識違順苦樂等。四
略辨界有六種。廣則無量。問十八界由誰分
別者。約誰分別有幾種界。答略説由六種等
者。約其六義分別諸界。眼等十八。體性是法。
故名法界。有三乘性人所有無漏種子法界
少分名爲淨界。亦可約有無漏種*性人所有
法界。以皆勝妙並名淨界。即如所説十八界
種無始本有名本性界。及住三乘種姓不住
種姓亦成本有。涅槃種亦名本性界。以始熏
成染淨界種於生死中得勝劣生者新熏生
種。新熏無漏種名涅槃因性故名熏習界。已
生界種滅入過去。名已與果。未生果種恒相
續流。或滅過去。或流現在。名未與果界。其本
性界熏習界中。勝軍護月護法分別三義。應
思。五樂有色無色等。乃至無斷。十九門分
別諸界。依前蘊中隨相建立。六明見聞等
體。景云。約勝義道理。六根六識從縁生。念念
注滅。無有作用。云何能見乃至能知。約
諸有爲相續理中説有作用則眼等根於見聞
等勝於可於彼立見等者。何以故。若有根識
定生。或有識而根不定。根闕不闕倶可得故
云根是勝立見者等。實義唯於見等説見者
等。見聞等外無別見聞等之者。基云。言諸
法自性衆縁生故刹那滅故無作用故者。初
非自然生故見。次非常故得見。無作用法。作
用法破吠世師等作用故。不能實見。言或有
識流非眼等根若缺不缺倶可得者。謂根種
彼損不能生現行識種。不被損其識種一切
時流。而根或缺不缺。故知若有根種必生現
有識種。生識自有識種。根種未必生根。又云。
流者類如識具三種成就。根若缺者唯有種
子成熟。其識流類。根缺不缺倶可得。故知
有根識生。不由識有根有。測云。五識有三種。
一種子成*熟。二現行成*熟。三自在成*熟。
故説無五根識流可得。若無現根。根唯有種。
無餘。二種中所依即是六根。根有次第。謂眼
爲先等。境界即六境。云有次第。謂色聲等。倶
依是識。識倶依彼根境而生。隨根彼境。立有
次第。於十八界中。依六根縁六境六識得生。
生六根次説六境後説六識。故云三種。所
以者何下釋倶依義。六種中。先長行辨。後以
頌攝。前中先約六因辨五根次第。後總明意
根在後所以。前中一約所縁多少辨先後。謂
眼所見多故先説。耳於所聞聲狹故次説等。
二隨世俗事轉説彼次第。三約喜樂差別以
辨次第。景云。謂隨諸佛菩薩喜樂。先説眼
等。如經説云。耶謂眼耳鼻舌身及意。基云。
情所喜樂立此次第。又情多喜樂眼見諸色
等故。四約嚴飾辨。安繕那。是西國樂石名。
其石作青黒色。其末堪莊眉眼。此方無此石。
故存本也。五依作業習欲次第。謂先見身業。
次聞語業。受段食時先嗅香氣。次嘗味。後覺
觸等。六約業廣狹以辨。按倶舍有二次第。一
取境次第。二依處次第。故彼頌云。前五境唯
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隨處次第。廣
釋如彼。下總明意根。在後如文。頌攝云二作
果即第五六可。八明十八界能攝經中異名
説義。謂或説六或六十二等。皆此中攝。六十
二界如多界經。九問答辨。色界猶有鼻舌兩
界則有二因。一爲嚴身。二於此二仍未離欲。
準藏論更有一因。謂起言説。十明上地得起
下地尋伺。言答由有尋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
伺定故出定已現前者。景云。五識實不與彼
尋伺相應。然與五識同縁意識必與尋伺相
應。非彼三識有尋伺也。是故上地欲起下地
藏時必起下地意識同取色等。故解深密
經云。一塵唯一識生。爾時有分別意識與彼
五識共縁境生。故知五識同時意識必與尋
伺相應。名有分別故。又上辨尋伺唯與憂喜
相應。不言苦樂相應。將知五識定無尋伺。基
云。此中有意識倶尋伺心爲能引引生五識。
非如小乘五識亦自有尋伺方生。由彼以對
治道。或厭離已。除尋伺欲故。名性離欲。名無
尋伺。有種由行故。亦無有失。此中應難。尋
伺初禪繋。二禪離欲由得生。苦根離欲説二
禪。二禪之中*由起苦。苦根逼迫不善果。二
禪無苦根。尋伺發三識。所以上地有尋伺。十
一明眼耳鼻各生二分。餘但生一。準小論有
二義。一爲身端嚴。二爲識明了。此中略一。十
二明眼耳鼻識雖依二生而識體唯一。意謂
若患一眼識即不明。故知一識依於二眼。又
識非色。無方所引不成三分。此簡犢子上座
等計二眼前後得生一識。十三明因果義。景
云。此問即同經部師難。知如牛二角倶時而
有。相望非因果。眼根眼識倶有亦爾。此中答
意。識依眼生。非如種滅芽生。何以故。眼與眼
識非正生因。是故倶時因果猶如燈光。問。
大乘種子六義倶有。生法皆是同時。何以不
引此理。而答乃言識依眼生非如種滅芽生
等耶。答云。彌勒且順經部宗義。因前果後。如
種滅芽辨生因果義。故云眼與眼識非正生
因唯建立故。作此説。勝軍引此處文説眼與
眼識同時非正生因。即立現在有二時用。如
現種子在異相時生彼生相。現行諸法以現
在法生即名爲住。故住與生時節不別。法將
欲滅衰故名異。是故一切因果相生皆約現
在異相時爲因。生相時果。而攝論云倶有
者。因果同在現在故言倶有非同生相。西方
不用此義。故彼破云。汝立異相時法與生相
時法爲一異。若一則無異相時。若異應有別
法體。基云。此中言建立因。是増上縁。非正生
因縁。増上縁因果何妨同時生。故下文云雖
有自種無此依故識不應生。其正生因即不
定。種生種異時故。前本地分五若同類異念
生。非即此刹那。生現異類。又同時生。十四明
生三界眼等諸界有無定不定義。先約欲界。
雖聲有間斷。而約一期定有起義。次約上界。
如文。下類結頌同有。景云。言界事善巧至嗢
拕喃頌者。依此結文。前辨蘊善巧竟。合有一
頌總結可知。文中何爲無總結文。但頌五段
中第五破執之文。謂五種姓不成等。言如界
善巧至當知亦爾者。類釋大乘。文便故預類
後説處善巧後總結文。基云。善巧末後。頌攝
上文。界亦爾。備云。處善巧。初應作頌文而略
不説。今準前文蘊善巧初嗢拕南曰。自性義
差別。次第攝依止。後長行釋此六門等如蘊
善巧。當知處善巧初亦應宣説嗢拕南頌。而
略不説。云何眼處下。第三辨處善巧。於中有
六。一出處體。景云。胎内第五時已去。名已得
眼。未被損失未生無色。名爲不捨。除羅漢眼。
此已前於無間體非斷滅法。是眼處體。問。
何故要取無間生後方是處。斷滅之眼及羅
漢後眼斷滅之法不名處體。解云。如次文説
生長門義是處義。前能生後無間相續。方順
生長義。爲此義故。羅漢後眼不名爲處。餘十
一處準知。測云。眼有三義。一眼。二眼處。三
眼觸處。一切現眼總名爲眼。能生後眼方名
眼處。是故羅漢後眼及欲色界命終生於無
色界時最後眼等皆不名處。論云於無間體
非斷滅法。意在於此。二總辨處觸處差別。答
處如前説者。已得不捨於無間體非斷滅法。
言觸處者謂與觸倶者。同時爲根生長彼觸。
或能無間引發諸觸等者。前念五根雖不與
觸倶而能無間引後念觸。以隨順後觸亦名
觸處。三引將眼對分別四句。景云。羅漢後
眼。是斷滅之法。學人生無色時。亦是無間斷
滅之法。又學現身當得涅槃。身在欲界被他
打破眼根。爾時最後念眼。亦是無間斷滅之
法。是眼非處。耳鼻等無間牽後。是處非眼。其
眼相續。又異生生下二界命終生無色時。復
有欲界異生被他打壞眼。及有學人身在欲
界餘生未盡亦打壞眼。如是等諸人最後所
捨眼不名無間斷滅之法。有能生彼後時眼
故並是倶句。準知界處二門攝法不盡。最後
眼等非界故。基云。所以界中眼與非界但取
羅漢最後念眼。今此處中眼而非處亦取生
無色後念眼者。以界中取界種子故但説羅
漢。今此處中據中現行故通説眼根滅盡後
念。四辨處及觸處相對作句。即是順後句。問
與前第二辨處觸處差別何異。解云。前者
爾總辨。此中作句別分別之。然非無間斷滅
之法者。簡阿羅漢最後眼等。彼第四句非觸
處復非處故。若於色界乃至必定非處者。三
藏云。此應是處非觸處。而名非處者。約生色
界鼻舌二根。生無想天。眼等五根於一期中
必定不能生心心所。故不名處。故次文説諸
心心所生長門名爲處義。測云。此文錯略。應
言非觸處。五釋處義。初問答辨處。後廣分別
及次第指同於界。前中。問二。一問處義。二
問立處。答即有二。一答前問。六義名爲處。略
爲三例。同時處義即居住處。二者前時。即生
長門方便處。三通二時。即和合性所依止。言
生長門義者。舊云輸門義是處義者非也。何
以得知。若梵本云阿耶名生
特活羅
此云生
長門義。若説輸門義者。梵本應名波羅特活
羅。二答後問。爲欲三義故立處義。謂十二處
中意是無間縁。五根是増上縁。六境是所縁
故。六辨攝略名處。於中先辨攝異名處。後餘
門指界。前中。八勝處等。十二處中意法處攝。
當時心王是意處。同時心處共起之法是法
處。唯除無想處彼十處攝除香味。下云又處
上如界者。前界門中明攝異名界竟。即問
答辨色界鼻界令所依端嚴故。又於此二未
離欲故。又辨三根各生二爲令依此端嚴故。
今此處中應辨此義。指如界説。自下第四解
縁起善巧。於中先略辨九門。後指前本地已
説今不復現。前中。一辨縁生相唯法無人。景
云。謂無主宰無有作者受者。受此破數論師
執我爲受者。亦破勝論師執我爲作者及爲
受者。今明唯因能作唯果能受。無自作用者。
破勝論師立有業句諸法起時有實業用。今明
諸法無實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衆縁
轉者。此破自然計外道。一切諸法自然而有
不從因生。今明從因記縁不得自在。知非自
然。本無而有有已散滅者。此破計常。今明由
此故無常。唯法所顯者。結初無主宰等。唯法
能潤所潤者。結前。第二無自作用。唯由無明
有行有。無實業用。墮在相續者。結前第三
變。第四。基云。言無用作用者。謂自在天。或
此法從縁生無自作用。餘可解。二釋。於中。初
辨名不同。因體爲縁能起於果。故云因名縁
起。由彼縁力果體得生。故云果名縁生。次就
相生以辨縁起縁生之相。此無明隨眠不斷
有故者。此釋因名縁起。彼無明纒有者。此
名果名縁生。此無明纒生故彼諸行轉者。此
就無明縁行以釋因名縁起果名縁生。如是
諸行種子不斷諸行得生者。此就行種生行
以釋縁起縁生。諸行生故得有識轉者。由行
生已熏識故種。引彼識種令其増長。此文就
行縁識釋縁起縁生。如是所餘等者。例知如
上。三辨假實。景云。有生死是假者。以無
法。即前行支由愛取潤建立名有。生老死但
於來報分位法上假立生死。故立是假。泰測
同云。生及老死是四相中三相之名。是分位
假故。亦非實也。四明五相立縁起。先總擧徴
列。後次第別釋。前中。一者觀起六處是前
除苦果。由迷此苦起無明等七。二者現起受
支。由貪此受生愛取有三種生因故。是生因
依處。三謂前七支。四謂愛取有。五謂未來二。
如是十二相因而生展轉不絶。此中即説十
二支爲三分。一前七爲引因。二次三爲生因。
三未來二支是前二引生二因之果。對法爲
四。如前七中即分能引所引。後五即分能生
所生。別釋中云。謂於現法中名色爲縁六
處生起者。於依處體。不斷不知至是名無明
者。迷於六處故起無明。無明爲縁起行乃至
觸處。此解依處義也。此中已下結依處也。基
測等云。此通擧一身名色六處爲無明等引
因依處。非時分也。無明觸受爲衆苦生因依
處。即約時分。觸受爲愛取等生因依處也。衆
苦生因依處。亦出體解義結之。衆苦引因者
乃至老死苦者。由彼福等三業行支所熏。引
彼行有五支種子而得増長。能引未來餘身
識等五支生老死果。是故下結。衆苦生因者
謂受縁愛愛縁取取縁有等。出生因體即先
所作下釋。有義。謂先造行支及識等種爲煩
惱潤。合果將現。故名爲自。衆苦生起者
謂有縁生生縁老死者。出衆苦之體。即識名
色等乃至復得苦名者。五支種子昔在識中
曾名引因。今時生果名生老死。然此種子同
生死體異熟。亦受苦名。五料簡無明。於中先
出正義。次破邪執。後結正義。執破執中。先總
破二執。後別破二執。前中。非謂明無亦非邪
智者。有説明無即是無明。便更別有無明之
體。後説云邪智乖正即是無明。何處別有無
明之體。故云也。就別破中。何以故者。外人問
意。我立明無及以邪智爲無明體正是道理。
何以非我並言邪。下論主破之。先破明無。後
破邪智。前中即顯六種過失。一三品不成失。
景云。若彼明無是無明者。明無即是無性。無
性之法無有三品。而佛結無明有上中下。故
無明非無明也。應立量云。汝立無明應無
有體。無三品故。猶如兎角。備云。此量不順
文義故今更立。汝執無明應無三品。*無明性
故。如兎角等。二現種無別失。謂若明無。明無
即無有性。云何得有種及現行二種差別。由
無性法於一切時其相相似。無有現行及種
隨縛故。三諸心皆染失。謂答離無漏慧明是
無明者。凡夫身中三性心皆至離慧明。是則
三性心法皆應成染。以彼無明是染法故。
義不攝失。謂明無即無性。無性之法非有爲
非無爲不能爲染不能爲淨。五慧明不起失。
謂異生三性心法並是無明。無明相續無漏
慧明必不得起。六聖者虚言失。謂不應説無
明滅故明得生起。以無生法非起滅故。下破
邪智。先徴三門。後次第別破。先亦約俗智以
破彼計。若除無漏明外凡夫所有三性智慧
又是邪智。則無善惡無記性異。皆邪智故。故
不應理。次約邪執性智以破彼計。*自三難。
一與見無別難。謂若唯染邪執智名邪智者。
唯應五見名染性故。佛法道理。由無明力起
五邪見。行相名異名執。五見即是無明不應
道理。然彼五見不離無明。無明與見行相各
別。故就染智名爲無明違理。二聖教相違難。
謂若無明與相無別者。世尊不應七隨眠中。
於無明外別立見隨眠。七隨眠者。如倶舍説。
一欲貪隨眠・二瞋・三貪・四慢・五無明・六見・
七疑・三曾無説處難。知如文可知。下約煩惱
相應邪智以破即有四失。一與見不倶失。二
非爲導首失。三性染不成失。謂亦可得説性
染慧由相應染。不可得説非無明體成無明
性。四倒非煩惱失。謂如諸餘煩惱相應受想
思等非煩惱性。不可得説由相應故今成煩
惱。無明亦爾。不可得説非無明性今成
明。六釋其行。景云。此中辨行支業。明兩種
三行。初明身行有二者。出入息風名爲身行。
息風有二義。一與報身爲行。三定已下由有
息風身注不死。二與身業爲行。由風力故發
動身業。故知身行若彼身業體是行支故名身
行。二者身所作業亦名身行。由愚癡者行殺
等時。先起隨身業風已。然後方起染汚身業。
次明語意。尋伺是發語思。名爲語行。所發語
業體是行支亦名爲行。合彼二種總名語行。
想行受及思。倶是心王之因。名爲意行。意思
正是行支體性。故名爲行。基云。此中息風名
爲身行。衆身色由風故得相續。如狹死者出
入息風不轉通所以名死。又有風爲首令身業
等轉此中二義。又解此但一縁。解云。入出息風
名爲行者。總擧風爲導首。下釋所以。要由
有風身業方轉故。七明界地。景云。如生欲界
現所受身是生老死。即約此身受生者死收
前十支並欲界攝。乃至生在悲想受生老死。
約果收故。因並*悲想攝。既爾無明下界者不
發上界業其異生未離欲起未至定業。但由
當地無明種子而發之。今準唯識論。下地無
明能起上地行。故知彼釋違於論也。備云此
有支望當生處判。即可當生處繋。此唯有支
一支。非十二縁起支起。八以三事攝十二支。
云復次乃至皆事所攝者。此中行有二支是
業心。行支中種及現行並是行支。識支自取
識中本有名言識種爲識支體。對法即説行
支種子名識支者。以行支種住在識中同彼
所依亦名爲識。識支自性入名色中隨論者
意取捨不定。又二業中乃至謂有者。初是引
因中業。後是生因中業也。三煩惱中至謂愛
取者。景備同云。乍見此文。似如同舊現在愛
取發業。應有落謝過去名無明行。道理不然。
無明發業名行。今被愛取潤故轉名爲有。此
即説潤名發。基又云。起之言生。能生有故。愛
取亦名發起。非發業煩惱。餘事所攝事中至
觸縁愛者。此據五支名言種子望未來苦一
向是因。又即五支觸受者。現在五支若取現
行五果。即是過去十支爲因感此生老死果
於此現在生死中開爲識差別。又現在果所
攝五支乃至因所攝縁起者。景云。現在五支
名果者。即是過去十因生老死果離爲五支。
未來二支名果者。即是現在十因之名果。測
云。前識名色六處觸受先種子性曾得衆苦
引因之名。故知非現在五支約種子説。今言
現在果所攝五支及未來二支總名果所攝。
故知現在五支亦現起異熟果攝總。二支説
五支。即通現行種子。餘亦如是。西方諸師云。
現在五支正辨種子兼於現行。未來二支正
辨現行兼説種子。九辨無能明生五法成五
過患。於中初明生於五法。後明五種過患。前
中擧數列名次第解釋。初出三際無知生疑。
言若於内疑惑此誰所有者。此殺現在内身
縱我所有。我爲是誰。爲是誰者。此疑現在内
身爲繋屬誰。今此有情至當住何所者。疑現
有情來往之處。當知此疑從現在中前後二
際無知所生。二從内外等三愚生於四愛。初
於現在内身生愛。次於未來内身生後有愛。
次於現已得外境生喜貪倶行愛。於未來未
得外境生彼彼喜樂愛。三業異熟倶愚能生
非處住。魯達羅者。此翻暴惡。毘瑟笯舊云毘
紐天。此翻約惑。能*約作象馬等*約惑世
間。此一天皆是大自在天變化之身也。或云
毘瑟。是婆籔仙人變化身也。世主天者。即大
梵天。是諸衆生愚自業果之從彼天而生。故
於彼天歸依敬信。四於三寶四諦不正通達
達愚能竺諸見。五於因果及觸處愚能
生増上慢。於中初明因及果愚生世間増上
慢。此於非住天謂是正因名増上慢。次明觸
處愚生於世増上慢。謂由道得沙門果時要
達六觸處空必盡名色方得究竟。今彼外道
不達謂達名増上慢。上來生五法。今有十九
愚。即是前説合爲七類。今總束生於五法即
爲五愚。如是已下明五過失。先牒結所生五
種染。後明五得生五過失。一者自疑不決從
他邪教投巖赴火現受多惱。中三文顯。第五
由於自餓等非方便中起正方便増上慢故不
得生天。乃至墮惡趣名爲異果。由實無有通
達。六處之智未得謂得生増上慢。故無無
漏沙門之果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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