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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疏 (No. 1827_ 吉藏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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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相本自無。由想念謂有。若能内無憶念則
外相自無。故云一切相不憶念也。離一切受
者。上明不取外相。今明内無愛著。過去未來
現在心無所著者。前明於一世中不念外相
内無愛著。今明於三世法亦不取外相内無
愛著。一切法自性無故則無所依釋上也。所
以不取外相者。以一切法自性無故。則無所
依者。釋内無愛著也。是名無相總結也。以是
方便故能捨福者。第二明用無相捨福。而稱
方便者。巧用無相也。若拙用之。捨相而著無
相。則無相還成相。今巧用無相。捨相不著無
相。故名方便。何以故下第三釋用三解脱門
意。所以必須用此三者。以此三是解脱之門
故也。第一利者即是涅槃也
百論疏卷上




百論疏卷中
 釋吉藏撰 
  破神品第二
破邪歸正論體之中凡有二門。自上已來明
申佛漸捨教門明於顯正。此章已去今是第
二次辨破邪門。上漸捨或二或三。言二者。初
捨罪次捨福。言三者。一捨罪二捨福三辨能
捨無相智慧。並是從淺至深以爲次第。今破
邪門對上亦二亦三。言二者。一破神二破法。
所言三者。一破神二破法三破空。具如前説。
所以前破神者。大品經云。譬如我見攝六十
二見。以有見故有愛。愛見故有業。業故有生
老病死。則知神爲衆見之本。今欲伐其見本
使柯條自傾故初破神矣。故下云如是捨我
名得解脱。二者僧佉衞世蓋是外道之宗盛
行天竺。僧佉經十萬偈。二十五諦爲宗。以神
爲主諦。衞世師經亦十萬偈。用六諦爲宗。亦
以神爲主諦。今破其主諦則餘法自崩。三者
尋大小二乘觀門階漸。要先辨生空後得法
空。今明破神即是生空。後除一異謂法空也。
問何故先明生空次辨法空。答生空易得故
淺。法空難成故深。所以然者。衆生五情取之
不得。但是凡夫希望爲有。是故易破。諸法爲
眼見耳聞即事爲有。此則難破。故法空爲深。
然空無淺深。但約所空以爲階級。問何故次
捨罪福明破神耶。答凡有五意。若就賓主而
言。自上已來是提婆昇座明於二捨。外道論
義難無不詶詶無不塞。兼外道反羅其弊。今
第二外道昇座立於神法。而提婆論義疑無
不摧通無不屈。故有一章來也。二者諸佛菩
薩出世爲令衆生得於解脱。但衆生繋縛凡
有二種。一者業縛二煩惱縛。上捨罪福解其
業繋。今明破神除煩惱縛。煩惱之中身見爲
本故前破神。三者爲成前捨義。外人云罪福
是神之所作。神是能作罪福之人。既有能作
之人。不應無有所作之法。故上捨罪福明無
所作之法。今破神明無能作之人。人法既空。
捨義方成。故有此品。四者因言次生。上品末
云無相最上。外道不受斯言。故立有神法。今
破彼計神則成前無相。故有此品。五者論主
欲遍釋大小乘經破我明無我義故有此品。
問此論正應釋大乘無我。云何亦釋小耶。答
外道通障大小。今通破通申。但以大乘爲正
也。但解神有内外二道。外道有四師。一者僧
佉計神與覺一。二者衞世明神與覺異。三者
勒沙婆計神覺亦一亦異。第四若提子計神
覺非一非異。内道計神亦有四師。一莊嚴云。
假神有體有用有名。二光宅云。神有名無體
無用。三開善云。神有名有用而無有體。第四
犢子計。有神體用而非即離所攝。故神在第
五不可説藏中。問此間九流七略明有神不。
答周孔老莊但明一世事亦不論神。故云義
經丘而未曉。理渉耳而猶昏。問計神三性中
屬何性耶。答數人云。身見是隱沒無記。以計
有神不妨行於施戒故也。婆沙出佛陀提婆
義云。神爲衆惑之本故但是不善。倶舍論云。
我有二種。一生得我二邪執我。生得我者。含
識之流皆有我心。生而即得名生得我。此我
即是無記。若外道所計一異之我名爲不善。
問我見何所縁。答毘婆闍婆提人無所縁。以
無而見。有故無所縁。評家云。有所縁。謂縁五
陰。縁五陰謂是我。如謂杭爲人。問二十身見
幾是我見。幾是我所見。答五是身見。十五是
我所見。如計色是我。色異我色屬我。我在色
中。一陰皆四故云二十。依中論長行有一句。
謂色在我中也。問但有二十身見。更有餘耶。
答略説則一我見。依我我所分則成二見。三
界分則三見。依地分則有九見。欲界地乃至
非想故成九。乃至分別所起處凡有九百三
十六我見也。問頗有一時總計五陰爲我不。
答婆沙二釋。一云無也。若計色爲我。餘受等
則屬我所也。二云亦有總計五陰爲我。如計
内入爲我者即計外入爲我所。計外入爲我
即計内入爲我所。問頗有計微塵是我不。答
亦有二釋。一云無也。二云亦有計微塵爲我。
評家用初解。問一切衆生爲共一我。爲各有
我。答金七十論出二釋。有論師明一切衆生
同一我。僧佉明一切衆生各有一我。若一切
人一我者。一人生兒應一切生。而實不爾故
知各有一我。問經云我見爲六十二見本。又
云邊見爲本。定云何耶。答能生諸見則身見
爲本。守護長養則邊見爲本。問曰何名身見。
答從自身生從有身生不從他身生不從無身
生故名身見。問邊見亦不從他身生亦不從
無身生。何故不名身見。答身見已前受名故。
邊見更從別義立稱。問阿毘曇等云内離人
故空。不自在故無我。興此論破我何異。答同
明無外道邪我與此處不異。但數論破我住
於無我。此論明我既不留無我亦捨。乃至五
句一無所存。又雖無所有而無所不有。故具
説我與無我。如中論云。諸佛或説我或説無
我。諸法實相中非我非無我。數論闕斯體用。
是故不同。又淨名云。於我無我不二。是無我
義。故我宛然而無我。不壞假我明無我也。數
論亦無此意。是故不同。問若破一切我者。涅
槃云我是佛性亦被破耶。答佛性未曾是我
無我乃至四句。必明佛性是眞我者亦須破
之。此但斷取著。實不破佛性我也。又凡夫於
虚妄中計眞實我。二乘既聞無虚妄我亦無
佛性眞我。故成八倒。此論既破凡夫虚妄我。
亦無二乘虚妄無我。此我無我並是佛性所
離除。此我無我見始得顯佛性。非我無我而
有我無我方便用也。問何故名佛性爲我耶。
答佛性累無不寂徳無不圓。自在無礙是故
名我。問此論何處破二乘無我。答破空品即
是破無我。破神品即是破我。是故此論斥凡
呵聖顯示中道。令一切衆生見於佛性也。又
數論云。所計之神此畢竟無耳。能計之心則
是有法。今明能計如其所計。故大品常以十
六知見例色等萬法。問此論何處有佛性眞
我耶。答此論明中道非我無我。中道是佛亦
名佛性。知有眞我。此品中開爲六別。第一三
師總立有神。論主總破。第二僧佉人出論義。
論主即破。第三衞世師出論義。論主即破。第
四僧佉人重出論義。論主重破。第五衞世師
重出論義。論主重破。第六諸外道亂出救義。
論主亂破。雖有六章不出總別。初一總立總
破。後五別立別破。所以明總別者。一欲示觀
門次第。如中論前總破四縁後別破也。二者
前明無相總破衆師。是故衆師總立。既有總
立。宜須總破。總立總破則爲二別。前外總立
次内總破。就外立中復有二句。一者非内空。
二立外有。不應言一切法空者非論主空也。
神等諸法有故者立外有也。亦是將有證釋
非空。都是難於論主。論主初明捨罪。外設六
難。次明捨福亦設六難。上明無相。此下竟破
空品九品並是立有破論主空。論主破外有
悉爲成無相義也。注釋爲二。初逐近前釋外
人立有。次云何言無下釋非論主空。釋立
有中前總釋即雙標。迦毘羅言下第二別釋
即雙釋。問何故明二十五諦耶。答有二義。一
者二十五諦是神始終。又神爲二十五主。是
故列之。二者釋上偈本中云神等諸法有故。
二十四諦即是諸法主諦即是於神。欲雙釋
神法。是故列之。列二十五諦爲二。初列二十
五諦境。次明迷悟成於解惑。從冥初生覺者。
此初可兩用。一者冥爲二十五初。二者從冥
最初生覺。神爲主者釋主諦有五。一正明神
爲主。二出神相。三明住處。四明神體。五明神
用。所以廣説神者。爲成此品破神故也。常覺
相者。僧佉人神覺一體有神即有覺故云常
覺相。此句明神相也。處中者第三句明神住
處。謂處在十一根中。常住第四句論神體。不
爲四相遷故云常住。不敗不壞者釋成常住
簡異諸根。攝受諸法者第五句明神有統御
之用也。能知下上來明境此辨迷悟。所以明
迷悟者。爲欲自立破他。自立者明從境生智
斷生死得涅槃。破他者論主明空無相無有
人法。無法故迷彼二十四諦。無人故迷彼神
諦。是以外人謂得解脱。言論主不離生死。優
樓迦言下第二出世師義。問初師既明二十
五諦。今何以不辨六諦耶。答二十五諦明神
始終。今爲破神。所以須列。六諦通明神法。非
正辨神故不明也。今此師但擧相立有神。初
以身相證有於神。復次以欲恚下第二擧心
相證神。又前直擧外相證神。今擧能依證有
所依。又云。此復次是勒沙婆義。今謂不然。如
向釋也。是故神是實有釋偈本初句。排論主
三空。謂論主撥有言無。即是謗彼眞諦故無
解脱。内曰下第二總破。若有而言無。論主則
應有過。以無而言無。是故無失。猶如兎角實
無而言無。所以無過。次翻此語若有而言有。
外道無過。今無而言有。故是惡邪。如無兎角
謂有兎角名爲顛倒。諦觀察之實無有神者。
論主云。無而言無是故無過。謂外人無而言
有。所以有失。外人復云。有而言有是故無過。
謂論主有而言無。所以有失。如莊周云彼此
倶一是非。是故此句釋内外之紛。内諦觀察
故無而言無。知外無而言有。外不諦察故無
而言有。謂内有而言無。又諸異外道還自相
破。若以出入息爲神相者。第四禪已上應當
無我。以無出入息故。若以視眴爲神相者。諸
天目及魚眼不眴。應當無有我。又無色界衆
生及無眼人悉應無我。若以壽命爲我相者。
外道以暖觸爲壽命。若爾大日等有暖觸亦
應有我。外曰下第二僧佉別立義。始末七番。
前五法説後二列譬。僧佉前論義凡三意。一
者道術最前行於世。二者惑人多執。三者計
一爲四句之初。故成論云。一等四執。初云實
有神。對論主上明空義無神。彼謂提婆立空
故自立於有。是以内外互相杭執也。又論主
上云諦觀察之故無而言無。外人不諦觀察
故無而言有。外今亦云。内不諦觀察故有而
言無。謂我無而言有。我今諦察。知内有而言
無。非無而言無。即明我立有而言有非無而
言有。如僧佉經中説者。引經證上實有。覺相
是神者。以有覺知即名爲神。如死人木人無
有覺知。是故無神。倶舍論云。智爲我體。只我
即是智。終是體相一義耳。内曰下第二定關。
論義法須前定。以前定故則有二屈。受定則
有住宗之屈。如其改轉則有違宗之過。問論
主何故偏就一異定耶。答凡有八義。一者知
四外道所立正就一異亦一亦異。是故就一
異定之。二者一異是十四難本。又爲六十二
見之根。今欲前除其根故就一異定也。三者
諸破之中一異兩難其言最顯。故就一異以
定義宗。四者内外諸師皆立一異。如成實者
云。假有即實名爲一義。假有異實稱爲異義。
今欲遍窮内外故以一異定之。五者寄神覺
一異欲遍破諸法。如心與苦樂善惡爲一爲
異。眞俗二諦一體異體。妄想與眞一之與異。
乃至僧祇上座因果一之與異。是故就一異
定也。六者此之一異非但横破萬法。亦竪摧
四句。如一異爲本。餘二爲末。在本既破。其末
自傾。又亦一之與非異猶屬一攝。亦異之與
非一猶屬異攝。一異既破。餘四即傾。七者一
異之難畢竟無通。如其答也則住言而屈。若
不答之則自唖死。八者一異雙定則墮二負
門。僧佉受一名爲細負。若改宗執異則是違
言名爲麁負。如佛定長爪。其人利根故。如見
鞭影。自知墮負。慢心則摧。提婆今定外道義
亦同矣。但彼不覺知故猶受定耳。外曰神覺
一也。外所以受定者。劫初已來相承立一。謂
合理秤機。是故受定。又有所得人心有所依
言有所住。必當作一種解。是故受定。問神覺
既一。云何立二諦耶。答彼云。體一義異。體一
故即覺爲神。則神爲覺。義異者。統御爲神。了
別名覺。由如數人苦集是一物因果義分故説
二。内曰覺若神相神無常。常無常中有五難。
一者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無常。二者以
覺從神。神體既常覺亦應常。三覺無常神不
無常。則神與覺異。四神常覺不常。則覺與神
異。五欲令神覺體一而不相從。則神覺倶墮
二相。謂亦常亦無常。又合此五難以爲三關。
初之二難名住宗難。得於一義而神墮無常覺
墮於常。次有兩難。得於神常。得覺無常。墮神
覺異義違宗之屈。第三得神覺一復得神常
覺無常而墮亦一亦異。神常覺無常則墮異
義。神覺體一即是一義。又初二關得一宗失
二諦。失二諦者。神覺倶無常失神諦。倶常失
覺諦。次兩得二諦而失一宗。後一具有前二
失也。論文唯出二難。一神無常。二體不一。所
以無將覺從神者。若以覺從神即是破覺。此
中不破覺。是故無也。下遍不遍中有二相。今
文無也又是擧一例之。義可知矣。若破舊義
者。舊云。常住佛只是一圓智而照用不同。知
青異黄照眞殊俗。今問照用與體爲一爲異。
若體用一者。在體既一居用亦一。則萬用便
是一用。若有萬用應有萬體。若體用異。體常
用應非常。又舊云。心是體。苦樂解惑是心上
用。今問體用若一。常有心應常有解惑。既其
斷惑應當斷心。若解惑苦樂與心異者。惑應
自惑心則不惑。解亦然也。又問眞俗若一。應
同常同無常同説同不説。眞俗若異。俗在眞
外眞在俗外。注釋擧熱是火相者。提婆四宗
論中僧佉人自引此喩譬於神覺體相是一。
今天親引將來也。今覺實無常者三義顯覺
無常。一者苦樂不同故云相各異故。二假違
順等三縁生故云屬因縁故。三者墮於三世
故云本無今有。外曰不生故常。救上神無常
難也。神若始生可是無常。神既本有是故爲
常。故二十五諦云從冥初生覺。覺有於生是
故無常。不云生神故神體是常。此但總相答
難。猶未分明也。内曰若爾覺非神相。論主答
中就二對難之。一常無常難。二遍不遍難。常
無常難上明。神覺若一覺無常故神亦無常。
此是得宗墮於無常。今明若覺無常而神是常
則神覺便異。此是得常而失於一。故常無常
中前後二難進退墮負。今云覺非神相者非
體相也。僧佉人立覺是神體相。衞世人立覺
是神標相。僧佉人如火以熱爲相。衞世人如
火以烟爲相。是故今難。覺自無常神自是常。
則覺非神體相。故云若爾覺非神相。復次下
第二就遍不遍門亦有五難。一以神從覺覺
不遍神亦不遍。二以覺從神相與倶遍。三神
不從覺則神與覺異。四覺不從神覺與神異。
五若欲令一而不相從則墮遍不遍二相。次
還合五爲三。初兩難得宗而失神覺遍不遍
義。次兩難得神覺遍不遍義而失一宗。第五
亦得一宗復得遍不遍義而墮亦一亦異。今文
唯有三難。一者得遍不遍而失一宗。二者得
於一宗而失遍不遍義。三墮亦一亦異。問常
無常對中前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無常。
今遍不遍中何故不以神從覺令神應不遍。
答上常無常第二難中明神常覺無常則墮神
覺體異。今接此文重就遍不遍義顯神覺體
異。故不得以神從覺。若覺是神相重牒正破
也。無有是處總非也。覺行一處者正破也。五
道之中唯行一道。六塵之中偏覺一塵。五受
之中偏行一受。乃至一身之中偏行一處。而
神遍六塵五道乃至一身。則遍不遍殊神覺
體異。是故覺非神之體相也。注釋中以覺從
神者此是勢破。爲成神覺不一耳。復次第二
以神從覺破。若必言神與覺一則神與覺等。
覺既不遍神亦不遍。此難與前翻覆相成。
前得遍不遍墮神覺異。今得神覺一則失遍
不遍。注云火無熱不熱者。熱是火相。唯有
於熱無有不熱。神亦應爾。唯有不遍無有
於遍。復次下第三二相破。所以有此破來者。
外欲避前二難立兩義倶成者。一神覺體一。
二者神遍而覺不遍。是故今作二相難之。若
欲令神遍覺有不遍。不遍處有神。此神則無
覺。覺處有神。神則有覺。若爾神亦有覺相亦
無覺相。汝不應言神但以覺爲相。上亦不應
言常覺無不覺時。又神以覺爲相。則有覺有
不覺。火以熱爲相。應有熱有不熱。熱是火體
相。無熱則無火。覺是神體相。無覺則無神。
若無覺之處有神。無熱之處有火。又無覺
之處有神。應有覺之處無神。又無覺之處有
神。一切草木悉應有神。若草木有神。衆生
應無神。又若神有覺不覺相則墮亦一亦
異。覺處有神神與覺一。無覺處有神則神與
覺異。問常無常中二難遍不遍三難爲是亂
難爲次第來耶。答並次第來也。常無常中二
關覆却。遍不遍中接常無常。汝非但有常無
常異。復有遍不遍異。故有第一難。次明若言
不異則神同覺不遍。三若不同覺不遍而言
神遍神則二相。故五難宛轉釣鎖而來。外曰
力遍故無過。力者理也體也。有力用也事也。
以覺有於用故名有力。問明何物體用。答正
論覺體用也。凡有二義。一力二有力。以覺力
與神倶常倶遍。若有力則不遍。以覺力與神
倶常則通常中五難。以覺力與神倶遍則通
遍中五難。故力常力遍免上十難也。今總括
常遍始終凡有十難。今文内常中有二。遍中
有三。故成五也。通第一難云。若覺無常神常。
可以神從覺令覺無常神則無常。今覺力既
常。神與覺一。則覺常神亦常故無神無常過。
通第二難云。若神常覺無常。則神覺體異覺
非神相。今以覺力常故在神亦常。故神覺體
一無覺非神相過。通第三難者。若神遍覺不
遍。則神覺體異覺非神相。以神遍覺力亦遍
故覺是神相。無覺非神相過。通第四難者。若
覺不遍神遍。以神從覺覺不遍神亦不遍。今
覺力遍。以神從覺覺遍神亦遍。故無不遍過
也。通第五難者。若覺不遍而神遍。神墮覺處
則覺。墮不覺處則不覺。今覺力遍。神唯墮覺
處不墮不覺處。故無二相過也。問外道何故
言覺與神齊倶常倶遍。答彼計神覺一體。統
御義説神。了別義説覺。統御之神既遍五道。
即此統御之神有覺知理亦遍五道。統御之
神其體既常。有覺之理亦常。是故神既遍常
覺理亦遍常也。注云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
有覺力者。此是遍五道覺理之處。五道之中
雖無覺用而有覺體。是故無無覺過偏答最
後二相難也。以覺理遍故神則遍。覺無有不
覺。既通常中二難則具通五。既答遍中三亦
具答遍中五也。内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者。
力有力者牒外義也。不異者正責也。有無倶
不異覺力既遍。有力即遍。此是有力不異力
也。此亦是以用同體。體遍用亦遍。若有力不
遍力亦不遍。此是力不異有力。亦是將體同
用。用既不遍體亦不遍。唯有此二更無第三
體遍用不遍。有力不遍力亦不遍。則覺成不
遍還墮遍中五難。若有力不遍則力亦不遍。
覺既不遍覺則無常還墮常中五難。若力遍常
有力亦遍常乃免十難。應一時之中遍覺六
道之苦。亦一時之中遍覺六塵。則僧佉之人
現身之中應墮地獄煮燒之弊乃至應有餓鬼
飢渇等苦。又力有力不異者。有力是現用力
是體何以知耶。外云。力遍故知力是體也。今
言不異者。只見有力實無力遍。正破其力遍
之言也。既無力遍。以何異於有力。故云不異。
注云若有覺力處。此牒外義也。是中覺應有
用正明有力不異於力也。而無用者明五道
之中無有覺用。既無覺用即無覺體。是故汝
言非也。此非其五道無用處亦有覺力也。若
如是説下重取意非之。即明無第三有體而
無用。外云。體遍用不遍體用不同。不應將用
同體令體遍用亦遍。亦不應以體同用令無
用處則無有體。故取意牒之。但有是語者總
非也。五道之中無有覺用而有覺體。有語無
義故云但也。外曰因縁合故覺力有用者。救
上力有力不異難也。力與神齊故神遍力亦
遍。以無五道遍縁合故有力不遍。一處縁合
則一處有用。故有力不遍。是故力有力異也。
内曰墮生相者。前明覺與神齊神遍用亦遍。
今明用假縁發體亦應然。故云墮生相也。外
曰如燈者。縁能發用不能生體。如燈顯照物
不能成物。如舊明本有義假縁得顯縁不能
生。内曰下明五塵成瓶。若無燈時身觸亦得。
又有瓶用。若因縁未合時取覺不得。亦無有
用。二義不同故非喩也。外曰如色者。前就能
了爲喩。内以所了爲難。今捨燈就色明瓶具
五塵色之一分。燈若未照取色不得。又無發
識之用。如縁未合取覺不得又無覺知之用。
兩義全同故云如色。或言是壁上之色。此亦
無失。但就瓶色爲勝。内曰下汝捨瓶就色。雖
勉前過而更招後失。然青黄之色燈未照時其
相已了。汝覺以了別爲相。縁未合時未能了
別。云何將已了之色喩未了之覺。問何故破
燈無脩妬路。破色有脩妬路也。答外道根本
燈色合譬。燈喩於縁色譬如覺。燈未照色取
色不得。亦無發識之用。如縁未合取覺不得。
覺亦無用。但天親開外燈色以爲兩救義。生
内曰以破於燈。故破燈無脩妬路。還用提婆
本答。以破於色故有脩妬路。復次以無相故。
前明了不了異故法譬不同。今辨有相無相
別故法譬有異。是故重破。此中色有三句覺
亦三句。色三者。一無相故標色無相也。明色
無有人知之相故云無相。色相不以人知爲
色相者。第二句釋色無相也。色自有青黄爲
相。不以人知爲相。是故下第三句結無相也。
以色不以人知爲相故 人不知時常有色體
也。汝知是神相者。標神以知爲相也。不應以
無知處爲知。第二句呵外人未有知時有於覺
體。汝法中知覺一義。故外謂人不知時有覺。
即是無知時有覺義。是故今責之。知即是覺。
若無知即無覺。若有覺即有知。云何言無知
時有覺。若無知時有覺。應無覺時有知也。又
知覺一義。無知即無覺。無覺即無神。以神覺
一體也。外曰優樓迦下第三別出論義。其人
後論凡有五義。一者道術後興。二者行世不
盛。三依一異四句是第二異義故後出論也。
四者見一義有失。謂異無過。五者見論主借
異以破一。謂異有道理是故出論。往復五番
皆引喩明義。優樓迦謂佛寶也。弟子謂僧寶
也。誦衞世師經謂法寶也。言知與神異者立
己宗也。訶梨傳云。優樓迦弟子自稱我師優
樓迦。説經名衞世。繁文以六諦爲主簡旨明
知異乎神。若能屈我此言斬首相謝。與今文
相似也。其人立神知異者。既在僧佉後出見
一宗有過。是故立論名衞世師。衞世師稱爲
勝異。異於僧佉勝於僧佉故名勝異。是故神
不墮無常中者。僧佉知與神一。知無常神即
無常。知不遍神則不遍。神既常遍知亦常遍。
是故今明知與神異。知自無常神自是常。亦
不墮無知者。釋伏難防僧佉及提婆也。何以
故知神合故如有牛者。就法譬釋上無知也。
神與知合神受知名。如人與牛合人名有牛
也。釋中前解譬者逐文近故也。四合知生者欲
顯神受知名也。内曰牛相牛中住。但破其神
受知名異宗自壞。以角峯等相但在於牛。雖
與人合人無牛相。若爾神雖與知合。知住知
中神則非知。注釋云。汝言下明四合生知。知
生則知塵。知不生則不知塵。此是知能知非
是神知。外人神知並立。論主奪其神知縱其
知知。譬如火能燒者此譬二意。一者成前知則
能知。二欲發起後救故也。外曰能用法故。此
中含有用燈之譬。前明人牛雖合人無牛相。
神知雖合神無知相。今有二義。一明神有知。
二用知方知。如人有見性用燈能見。成實者
云。假人御五陰而人不當陰。陰自能知而人
不知。如是行自起善惡亦非人起。而今云人
起者。以人有御陰之功故言人起耳。内曰不
然知即能知故者。破上能用之言也。明知體
自能知不須神用。故神無用知之能。汝若神
有知性。即應自知何假用他。前番奪其神知
明知自知。今奪其神能明知自能知。若爾神
體非知又復無能。何處有神。燈喩非也此破
其譬。神用知知。知具二義。一體是知。二有能
知。人用燈見。燈無兩義。一體非見。二不能
見。故非喩也。又眼爲闇所障故不能見。假燈
除闇方見。汝神爲誰障故不知而假知能知。
注云若不知色不名爲知者。以名定體破。知
既名知即應能知。若不能知則不名知。是故
縱有能知彼能何用者。前奪神知及以神能
明知具二義。今明知具二義縱神復具二義
者則無用也。外曰馬身合故神爲馬。上初番
破外人知自知神不知。次番奪。其神無能知
自能。外人今雙救二義。一明神在馬中而神
名馬。如神在知中神名爲知。二者馬形不能
知神御方能知。如知不能知神御方知。故神
有知有能則二義倶立。問神馬與人牛何異。
答人牛二形二神故疎。今身神共合則密。又
得反責。内家若知自知不須神御。亦應馬形
自能不假神御也。内曰身中神非馬者明外人
不識馬也。世間正以馬形爲馬。實不以神爲
馬。故以知自知神終非知。以神喩神則墮負
處者。神御於知神御於馬。兩神無異。前神未
了而引後神。以過證過轉増其過。是故墮負。
又所御之知即知即能。所御之形無知無能。
同上燈譬。前引無知救知既以墮負。今重引
之名爲重負。外曰如黒疊。問黒疊與神馬何
異捨於神馬引黒疊耶。答離神別有馬。世間
詺馬形作馬。不詺神爲馬。疊與黒合疊受黒
名。世間名爲黒疊。不可云黒自黒而疊不黒。
故與上異也。内曰若爾無神。自上三番破神
無知無能。謂奪神兩義也。今此一番縱之。縱
汝神是能是知。便成於知無復有神。所以然
者。知是知復是能。神若是知亦是能。此便成
知則無復神。故云若爾無神。又知是能是知。
既其非神。神是知是能。亦非神也。故云若爾
無神。又並。云神體非知與知合故神名知者。
知體非神。若神非神合應名非神。故云若爾
無神。又並。神本非如。與知合故從知名知。知
體無常。神與無常合神名無常。神與不遍合
應名不遍。與多和合應名爲多。若無常不遍
及以多者則無有神。又知是能是知。神若無能
無知。與草木不異虚空無別。又是無神。又反
並之。汝以有知有能名爲神者。知具此二則
應是神。神具此二神應名知。注有三種難。一
釋無神難。若他合故下第二互從並。若神從
知名知。知亦從神名神。若知與神合不從神
名神。神與知合亦不從知名知。第三違經破
者。明外人疊與黒合疊便是黒。則違依主二
義。外曰如有杖。此救上三難。通第一無神難
云。人雖與杖合人名有杖。非是無人。神雖與
知合神名爲知。非是無神。通第二互從難云。
人與杖合但得名人有杖。不得杖與人合杖
名有人。以人能御杖非杖御人。如是神與知
合神名爲知。不得知與神合知名爲神。以神
御知非知御神。通第三難云。人杖雖合人不
作杖。依主雖合主不作依。問人杖人牛此有
何異。答大宗是同。但來意有異。人牛爲明其
合。人杖爲辨其離。前爲明合者。人與牛合人
名有牛。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今爲明離者。人
與杖合雖名有杖人非是杖。神與知合雖名爲
知神非是知。又上但爲防於他難立自義宗。
今亦立義宗又通三難。是故異也。注中就人
與杖合有二句。杖與人合亦有二句。四句之
中用一廢三。人與杖合人名有杖。用此句也。
不得云人是杖。廢此句也。杖與人合二句並
不用之。以杖與人合不名有人亦不名人。故
四句之中立一廢三。立一正是義宗。廢三通
前三難。内曰有杖非杖。破同人牛。杖自是杖
人終非杖。知自是知神終無知。衞世五番凡
有二失。前三後一得於神義而墮於無知。破
黒疊譬得有知義而墮無神。外曰僧佉下第
四重出論義凡有二義。一者見異家過失。謂
一義無咎。故重出論義。二見論主上借一破
異。謂異義爲短一義爲長。故出論義。問何故
不破一爲一類破異爲一類而相間出耶。答
凡有四義。一示破有多門。如一異品類例破。
今相間破。二者欲明一異兩家自相破斥即
並爲虚妄。是故間出。三者執一之人與提婆
論義。當時理屈辭窮而異家便出立義。一家
在坐靜聽便謂。一有道理異義爲過。是故重
出論義。衞世師重出論義亦同之。四者僧佉
部内自有多人。雖一人墮負而餘人出論。世
師亦爾故相間出也。此文三番所以前七後
三者。僧佉始末合有十番。但前義勢已窮後
則辭理易屈。故前七後三。若知與神異有
如上過者。僧佉靜聽。執異之家五番往復
墮於二過。一得神失知。二得知失神。我經
中者明己執無過。何以故下釋無過。以神
即覺故不墮無知。覺即神亦不墮無神。故
離前二也。内曰破有三。初指前破。上有二對。
一常無常二遍不遍。合十難前已説之。今當
更説指下破也。若覺相神不一者。前僧佉立
一義。始末二番有三對過失。一神常覺無常。
二神遍覺不遍。三神一覺不一。此三相違而
言其一。故招十五種過也。上已明二對十過。
今就一多。中復有五過。一以神從覺相與倶
多。二以覺從神相與倶一。三神不從覺多即
神與覺異。四覺不從神一則覺與神異。五欲
令其一而不相從。則神墮亦多不多覺墮亦
一不一。攝此五難爲三。初二互相從得神覺
一宗而失神覺一多。次兩互不相從得神覺
一多而墮神覺異義。後得神覺不異亦得神
覺一多而墮亦一亦異。得神覺一多義則墮
亦異得神覺一義。名之爲一。攝一多爲五難
既爲三類。常遍五難亦各三類。故合十五開
爲九難也。而今文中以神從覺令覺多神亦
多者。正爲破其一神以爲多神故則無一神。
一神無故亦無多神。亦一亦多非一非多皆
悉不立。破神既爾。破覺亦然。覺與神一則失
多覺。多既無一亦無。如是四句悉皆不成。外
曰不然一爲種種如頗梨。救爲二意。一法二
喩。法中二句。一通前難二釋疑。所言一者此
明覺體一也。内前以神從覺覺多神亦多。外
今以覺從神神一覺亦一。神既與覺一則覺
一神亦一。無多神過。問何故神一覺亦一。答
僧佉立宗義甚精密。神覺體一故神常覺亦
常。神遍覺亦遍。神一覺亦一。但約義不同。
故開神覺二諦耳。爲種種者第二釋疑也。伏
疑云。若以覺從神神一覺亦一。乃勉多神之
過墮一覺之咎。是故釋云。雖體是一覺隨縁
故多。不失多覺故不墮苦樂一過。如頗梨者
第二喩説。喩上體一隨縁故異。體一故免多
神過。隨縁異故免一覺過。故神覺倶成一多
義立。内曰下偈本但有一破亦含五難。一者
以罪福從覺覺一罪福一。二以覺從罪福罪
福若二在覺亦二。三覺一罪福不一罪福與
覺異。四罪福二覺不二覺與罪福異。五欲令
其一而復罪福不同則墮亦一亦異。還攝五
難以爲三開。初兩得一義宗而罪福失多覺
失於一。次兩得於一多兩墮異義。三得於一
多亦得不異而隨亦一亦異。問何故以罪福
難覺也。答非是以外罪福以並於覺。正言罪
福即是覺。如損他覺爲罪。益他覺爲福。罪福
既是覺故覺一罪福一。問上破與今破何異。
答上以神從覺覺多神亦多。此是破神。今以
罪福從覺覺一罪福亦一。此是破覺。注云施
盜亦一者。前明罪福就心。今約身口也。如珠
先有者。提婆但破法説而譬自壞。天親義破
譬也。珠則本有覺則始生。豈得以本有之珠
喩始生之覺。復次珠新新生滅者破前一珠
義也。内外雖異同知珠是無常。念念生滅故
非一珠。汝覺不生滅體則是一。云何以不一
喩一無常喩常。二者離珠無色離色無珠。色
既有青黄等五便成五珠。珠若是一五色便
一。若色五珠不五珠一色不一。則離色有珠
離珠有色。若離色有珠。離於苦樂應當有覺。
亦離覺應有苦樂。外曰果雖多作者一如陶
師答上三難也。果雖多謂罪福多也。作者一
一覺體也。如陶師體一而作瓶瓫多果。不可
關陶師一故謂瓶瓫亦一。不可關瓶瓫多故
謂師亦多。不可關覺一故罪福亦一罪福多故
謂覺亦多。故前五難三關並皆壞也。救第二
有無難者。前有陶師後作瓶瓫。亦前有覺體
後隨縁苦樂等。故非本無今有。救第三不一
難者。實是一師而作瓶瓫。實是一覺而有苦
樂。若言新新生滅非是一珠。亦應新新生滅
非是一師。而百年相續終是一人。珠亦爾也。
内曰陶師無別異者此有二過。一者有異喩不
異過。陶師與瓶瓫實有異。而苦樂與覺不異。
故不應以異喩不異。二者不異喩異過。陶師一
體無有別異。而覺實有苦樂二體。故不應將
不異喩異。又若苦樂即覺則瓶瓫即陶師。亦
有五難。一苦樂與覺一則瓶瓫與陶師一。則
師一瓶瓫一。二覺與苦樂一。苦樂多則覺多。
亦師與瓶瓫一。瓶瓫既多師亦應多。例上五
可知也。外曰實有神比知相故。此第五世師
重出救義。來意亦三。一思道更生。二見論主
借異破一謂一有過異義無失。三別更有人也。
問此立與初立何異。答初就異宗立。但異宗
既壞。今但就相立故與前異。然就相立正立
有神義。今破則正顯無神也。有三番問答。初
云。實有神者道理神體不無。比知相故者擧
相證有神體也。知有四種。一理知二比知三
譬知四信聖人語知。今因比知證有於神。所
言相者。僧佉神知一體知是神體相。今神知
異知是神標相。此中比知有二。一者將人比
日。人從東至西人既有去。法與人合。將人比
日。日從東至西亦有去。法與日合。二者見草
木依地苦樂覺知亦應依神。故云比知相故。
内曰下有二。初指前破。雖擧比知而神知終
異還墮二過。一得神失知。二得知失神。今當更
説不知非神者正破有二。初指前破神與知
合。次破比知故神與知合。前破法説後破譬
説也。汝以知相證有神者。若爾知相有故神
有。知相無故神無。凡有二義無有知相。一者
神遍而知不遍。二者常有於神而知不恒。若
爾則無知應當無神。外曰行無故知無。救上
無知之時無神難也。有法譬二句。法説正解
無知所以。神若行境是則有知。若不行境是
時無知。故云行無故知無。如烟者此釋知是
神相正答論主難也。如烟是火相雖復無烟
而有炭火。知是神相知雖復無而終有神。内
曰不然神能知故者。破其無知時有神也。汝
神有二義。一者體性能知。二者以知爲相。今
無知時無此二義。是則無神。又法譬不同。汝
神雖無知有生知之能。炭火無烟不能生烟。
何得爲喩。復次汝説下第二破其比知又三。
一牒二非三釋。汝説見共相比知故有神者
牒外義也。人之與日共有去相。見人去比知
日亦去。名爲共相比知。草木苦樂共有依相。
以草木有依比知苦樂亦依於神也。此亦非
也第二句總非也。所以者何下第三句釋。此
意縱其人日共有去相將人比日。奪其草木
覺知共有依相將草木有依比苦樂亦依神
也。所以縱一奪一者。文自釋之。見去者去法
到彼故。見人從東至西人既有去。亦見日從
東至西日亦有去。故可得以人比日。不得云
見草木有依謂苦樂亦應依神。注前釋縱其
人日相比。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此釋奪其
二依相比。汝言草木必依地離地無草木。知
必依神離神無知。作此比知者是事不然也。
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者。破其二比既竟。
故結呵之。不可見龜而有毛相下此取意重
破之。外云。天下之物皆悉有依。如外草木既
依於地。内之人民則依於王。不應苦樂覺知
獨自無依。是故呵言。汝見草木依地見苦樂
亦依神者。見餘鳥有毛。見龜亦有毛。外曰如
手取。取是手相。雖復不取而常有手。知是神
相。雖復不知而常有神。救上無知無能無神
難。問此與烟火何異。答炭時無烟不能生烟。
手雖不取欲取即能。是故異也。内曰取非手
相。以角峯爲牛相。以指掌爲手相。不以取爲
手相。汝以知爲神相。故非喩也。若無知相而
有神者。無指掌等相應當有手。外曰定有神
覺苦樂故。山中舊云。此第六勒沙婆人出論
義。見前偏執一異並皆有失。謂亦一亦異應無
有過。故出立義。又云。還是第二師重出論義。
又云。此是一切外道立有神者亂出論義。論
主亂破。即第六章也。就文凡有六轉攝。計神
事盡破神義周。第一擧苦樂證有神。二擧各
取色證有神。三擧異情動證有神。四以宿習
念證有神。五擧左見右識證有神。六擧念屬
神證有神。涅槃云。是諸外道計神不同。終不
離於陰界入也。今此六轉擧五陰相證有於
神。初擧受陰相。次擧色陰。三擧想陰。四擧
行陰。五擧識陰。第六還擧想陰破此六立即
有六破。成實身見品云。麁思惟者計受是我。
以木石中無受則知有受是我。中思惟者説。
想是我。苦樂雖過猶有我相。細思惟者説。行
是我。以瓶等相雖過猶思我妙。深思惟者計
識是我。知思亦麁。是思雖過猶故有識我心
故。若爾計色是我應最是麁。以色相五陰中
最麁故也。又五陰是有爲。有爲有相貌故證
神。無爲無相貌故不擧證神。覺苦樂者。外云。
四大諸根並是色法。事同草木不應有所覺
知。而今有覺定應有神。又死人木人不能覺
知。今能覺知定是神也。内曰若惱亦斷。上雖
擧覺苦樂證有神。今偏難其覺苦邊也。若神
覺苦樂神可惱者。亦應可斷。若言神常不可
惱。又神無形不可斷。亦神無形不可惱。此亦
得破舊義。斷身時身識覺惱。則識亦可斷。識
無形不可斷。識無形不可惱。無形依有形惱
有形。故無形可惱。亦斷有形無形可斷。外曰
不然無觸故如空。夫斷害必由相與有觸。身
有觸刀亦有觸。故可斷刀有觸。神無觸。云何
以有觸斷無觸耶。如空者擧譬。舍有觸可燒
可熱。空無觸不可燒而有熱。合喩可解。内曰
若爾無去。神若如空不可斷者。神亦如空不
可動去。今害身時神不能避則受害也。去從
二事生。一者身能運動。二心思量欲動。今身
神互無。神欲動不能動。身能動不知動。則身
神並無去。而汝神無避害。就安可去之義。神
若可去則神應可斷。外曰如盲跛者。昔優禪
尼國爲劫所破。各分散走。有一生盲生跛。遂
相假得至餘處。外道引此爲救義。數論師云。
色陰有依因有手足等而無心思惟故如盲。
四陰有慮知而無身運動故如跛。五陰和合
而去同外道。内曰異相故。盲跛兩神兩身可
得去。身神互無故不得去。又盲人不跛有柱
杖而去。神無身可得然耶。若不爾有如上斷
過者。必言身神互無而相隨去者。亦應相隨
而斷。又上奪其去。今從破也。縱神無觸得去。
亦應無觸故被斷破。數論亦然。五陰共合而
去。亦應共合被斷。復次下。自上已來破法説
竟。今始破其如空譬説。又欲發後救義故作
此破。空實不熱亦應神實不惱。空遂可熱空
應可斷。神義亦然。外曰如舍主惱。上空不可
斷不可熱。此義既壞。是故捨空引於舍主。内
曰無常故燒。論主調外人義破其法説。舍無
常可燒可熱。舍内空常不可燒熱。身無常可
斷惱。神既常不可斷惱。復次舍主不遍可得
遠火。汝神既遍應無避火。神若同空是常便
不覺惱。若同舍主無常則同上斷過。又神若
是常不能避火。遂能避火則是無常。外曰必
有神取色等故。第二擧色陰證有神。五情不
能各知諸塵。而有知者此是神能。犢子部亦
言人見與此義同。成實者云。根不能見用識
能見。雖用識見要須人御。名爲人見。内曰何
不用耳見。若根不能見而神見者。神用眼見
何不用耳見。若不能用耳見唯用眼見。則是
眼見非神見也。注云如火能燒處處皆燒者。
火以燒爲性。觸物皆燒。神以見爲性。觸根皆
見。亦得以此破成論人。既言識見。識託於
耳何不見耶。又識有見性觸根皆見不待眼
也。外曰所用定故如陶師。神雖能見必須用
眼。如陶師能作不得離泥。泥於器定。眼色亦
然。成實論義亦爾。雖以識見要須用眼。内曰
若爾盲者。若神與眼一不應言神見眼不見。
若神與眼異神則無眼。是故神盲。若無眼不
盲則盲不無眼。又若無眼不盲則有眼應盲。
又依中論六情品破者。若以見見則見中有
見相。見者無見相故見者盲也。依智度論意
破者。若神御眼見色者神應見眼。而今一切
人皆有神。皆應見眼。而不見眼故知神盲。汝
陶師喩者。此破其譬説。外云譬有三事。一陶
師二用泥三作瓶。内合亦三。一有神二用眼
三見色。疎親言同而實大異。用泥作瓶。離泥
無瓶。用眼見色。離眼有色。故喩非也。外曰有
神異情動故。此下第三擧想陰證神。論主前
責其何不用耳見令其互用。外道以所伺各
定不得互用。内破定義不立。今從内所責還
明互用。就立中爲二。初明一根知二。次辧二
根知一。今是初明眼見菓色即知菓味。故令
舌動稱爲異情。復次一物眼身知故。第二明
二根知一。然眼無知味之理身無見瓶之義。
而知味識瓶並是神用。故知有神。内曰如盲
修妬路中已破者。破中爲二。第一天親指前
破。第二正破。既言眼見他食菓而口中生涎。
則神與眼異。故稱爲盲。又既是神見何不用
舌見。若不用舌見終是眼見神則不見。故復
是盲。復次下天親義作内答以答於外。今迴
提婆偈本以爲復次。所以無修妬路釋者。以
易解故不釋之。破彼二事即爲二別。前破一
根知二。菓中五塵具足。遂眼見眼即知菓味
令舌動者。眼中何故不即聞香聽聲覺觸令
三情亦動也。身亦如是者破二根知一。瓶中
亦五塵具足。身既能得瓶者。就身根中何不
得瓶聲香味即發耳鼻舌三情也。外曰如人
燒。此救上盲及餘情何不動難。如人雖能知
燒要唯用火。神雖能見要須用眼。不得聞用
眼見便謂神盲。問此與上陶師何異。答離泥
無瓶。今離薪有火。是故爲異救。餘情何不動
者。人雖用火燒不得餘物燒。唯眼見舌動餘
情不得動。内曰火燒。火性能燒非人燒。眼能
見非神見。又無人火亦燒。無神眼亦應見。又
火性自熱不假人方熱。眼性自見不假神方
見。若眼假神方見。火應假人方燒。外曰如意。
外云。要須神情意塵合見。四合之中少一猶
不見。況但眼能見。汝上不應難云火自能燒
眼自能見。若眼自見。死人有眼何竟不見。内
曰下此作神無用破也。有意託眼則見。無意
託眼則不見。則意有見能神無用也。此破舊
義云。識託根故見。不託則不見。何用假人。外
曰意不自知。此救神無用也。意但知法無有
自知之理。若更有餘意知此意者。此意不滅
復知未來意。如是則無量意聚在眼門。我義
神是妙一能知於意。故有知意之功。非是無
用。亦無無窮意聚眼門失。内曰神亦神者。問
前一内外曰何故無修妬路。此獨有耶。答提
婆論本前明外曰如意。今内曰神亦神便是破
之。汝既言神用意行眼門者。則應有神知神。
但天親義生内答以答前問。義作外問反於
後破。是故中間内外兩曰無修妬路也。今依
天親破上義者。汝但知立。神知意而未悟。誰
復知神。若神神相知是亦無窮。若不須神知
神亦不須神知意。破假人亦爾。我法以現在
下通外人無窮意聚眼門過也。明意是無常。
念念不住。寧有多意聚在眼門。外曰云何除
神。外道非是請除於神。但反難論主若除於
神意云何能自知塵。内曰如火熱相。無有不
熱之火。何有不知之意。意體性能知。何用神
耶。此是借意以破神。不如數論破神存意。外
曰應有神第四擧行陰證神。初總標有神。宿
習念下擧二世法證有於神。宿習是過去世
習貪成貪習瞋成瞋。若無神統御誰使習耶。
生時憂喜行者擧現在世也。過去習瞋生時
知憂。過去習貪生時知喜。連持二世不斷皆
是神功。又初生之時無人教之令其憂喜。而
初生行憂喜此是神使之然。而言相續生者。
神遍三世無有代謝。但憂喜之念有於代謝。
過去曾生現在始起未來當生。過去念滅續
生現在。現在續生未來。故云相續。内曰遍云
何念者。縱其神遍奪念生也。念即是上憂喜
也。神既常遍。常遍者一遍五道二遍六塵。在
神既遍。遍無更生念理。夫論生念。要須此有
彼無。故捨此念彼。神既常遍。未曾不念故不
更生念。云何有捨此念彼也。問上擧三世證
有神義。今破何世耶。答神遍三世。於三世中
都不生念。故總破三世生念也。復次若念一
切處生。上提婆縱其神遍奪生念義。今天親
縱其生念開二關責之。神既遍念亦遍。則應
遍五道六塵中。應一時生念。若念分生者。前
明以念從神神遍念亦遍。此以神從念念既
分生神亦分生。復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者。
明知自知神無知。亦應念自念神無念。若知
非神者。神若能知則便成知無復有神。神若
逐念則便成念便無有神。此事前已説者。初
破衞世師中五番有此二過。有人言。若神無
知者無能知也。若知非神者知非神相也。又
釋此事前破者。如烟喩中。若無知時亦有神
者。今將彼以破此者。神不生念時爾時既無
念相亦無能念也。外曰合故念生者救上遍
云何念也。神體實遍而生念者。神於此法作
意思量則生念。神於彼法不作意思量則不
生念。故神雖遍而能生念。何故神遍不生念
耶。通第二難者。念由縁發。非與神齊。雖餘處
有神要待縁具方得生念。以無一切縁一時
具故不得一時遍。念神雖分。念念自有分而
神無分也。通第三難者。神使念生名爲神念。
故神受念名。而念恒非神。故不墮無神。注云
勢發故者。作意思量前事名爲勢發。神雖與
意合。若未作意思量前事。念則不生也。内曰
雖前已破者。上遍云何念三門破之已竟也。
今當重説。縱許生念重撿責之。神若知相即
自能知。何須與意合方生念耶。若非知相猶
如木石。何能生念。復次若念知。此文破前遍
云何念。正是提婆偈本而中間諸破並是天
親義立兩偈。本爲異者。前是奪破明神常遍
不應生念。今縱開破。縱神生念能知塵者。念
生則知念不生不知。則是念知神無用也。外
曰應有神左見右識故第五擧左見右識。即
是擧識陰證神。然就病眼不病眼倶得作之。
如右眼病不見於人但左眼見人。後右眼差
還識前左眼所見人。然兩眼體異不應左見
右識。有神統御。是故能然。内曰共合二眼。凡
有三義故秤爲共。外云。左眼見則是見眼。右
眼識即是識眼。今答左眼自見非神見。右眼
自識非神識。但破見眼即破識眼。不須兩番
破之。故云共合二眼。二者以彼答此。一答答
於二立。名爲共合。前明念生則知念不生不
知。此是念知不名神知。即以此答答於二眼。
若有二眼則能見識。無二眼則不見識。此是
眼能見識。何用於神。故云共合二眼。三者依
天親意。更不別開破門。但後二前四合有六
門。共破左見右識。故云共合二眼。所以不別
更答而指前後共答者凡有二義。一者破神
將竟。外人上來以五番救義。今恐其引事無
窮欲遮其後救。汝設更千端立者。並墮諸破
之中故也。二者欲明觀門縱横通徹無礙略
明四句。自有一立一破多立多破一立多破
多立一破。是故總指多破一立也。分知不名
知者。七復次爲三。初二用後。次四用前。次
一當破。即顯後得破前前得破後。又顯當
破也。一部論有此三勢破義也。神體既遍。知
唯在一分。正可名爲分知。不名神知合。今亦
爾。在神既遍。見識亦遍。而今此見彼識但應
言分見分識。不應言神見神識。復次若爾無
知此第二破。若言分知故名神知。分見識名
神見識者。應從多不知名爲不知。從多不見
識名爲不見識。此二復次指後也。復次遍云
何念。神既遍無生念理。神亦遍不生見識之
理。復次若念知者第四破也。若念故知不念
不知。此是念知神則無用。眼看故見不有不
見。此是眼見。神無用也。此二復次指第四轉
中縱奪二破。復次何不用耳見。若言神見神
識。何不用左耳見右耳識。復次若爾盲。若言
要用眼見眼識。則非神見神識。故是無見之
神。此引第二轉中二破。復次如左眼見下第
七注家正破。眼有左右分而無見識。神能見
識。神既常遍。不應有此分見彼分識。又若以
左眼見而不識以顯神能者。則是無識之神。
若以右識而無見。謂有神者便爲無見之神
也。如是則有多神之過。外曰念屬神故神知
此第六轉擧念屬神以識有神。有人言。救七
復次中第四復次。今謂不然。七復次並是天
親引之。不應救也。又既有七破。何猶獨救第
四。今明此救第四轉中最後復次若有念知
之難也。上難云。念生故知。念不生故不知。此
是念知。神則無用。外救云。念不自在必有所
依。能御念者則是神。用何得空。有念知而無
所屬故念屬於神。以念知故名爲神知。神有
用念之功。非無用也。問此既救前第四轉中
難。何故至第六轉中方乃救耶。答有二義。一
者此第六轉應接前第四。論主作念知難竟。
外人即擧念屬神以通此難。論主破念屬神
竟。外人方左見右識以證有神。故共答二眼
最後破之。所以最後明共答二眼者。恐外道
救義無窮。是故最後共指衆破以破外人。汝
雖有衆多之立理不出前六門破也。而今共
答二眼在第五者。翻論者誤。不爾梵文失也。
二者念屬神理實救前第四若念知難。但當
時理屈辭窮未暇得救。別有餘人擧左見右
識更復立義。破此立竟其人思道還生。故重
救前破。提婆與外人對面交言。破立之中有
此斷續形勢。故撰之以示末代所以問答不
接連也。内曰不然分知不名知。神體既遍。一
分生知。一分者五道六塵一處生也。正可分
知不名神知。外曰神知非分知。此明雖復分
知神名知也。如一身手有所作名爲身作。内
曰若爾無知。汝以多從少神名之知者。亦應
以少從多不知名爲不知。外曰如衣分燒。救
以多從少。如一領衣若燒一孔則名燒衣。神
一分知名爲神知。内曰燒亦如是。有二種例
前。一者應名分燒不名爲燒。二者若從少燒
名爲燒衣者。亦應從多不燒名爲不燒。問何
故例破之耶。答以少從多以多從少。類例無
窮。恐外人引喩不已。是故遮其後救而例破
之也
百論疏卷中


百論疏卷中之餘
 釋吉藏撰 
  破一品第三
破邪門有二。一破神品明衆生空此文已竟。
今是第二七品破法明於法空。若利根者既
知無人即悟無法。所以然者。人本法末。本無
故末即無。二人法相待無人可待。即知無法。
但鈍根未悟。雖知無人猶言有法故次破法。
又外道神病未除。上就神救。神義既不立。自
此已下擧法證神。今破無法爲顯無神故次
破法。問何故前破神後破法。答智度論云。世
間顛倒如亂糸相繋無定詮緒。隨立而破。有
病則治。故無定次第。二者欲顯論雖有三破
内外二病。中論十二門破其内病。前破於法
後傍破人。正以佛之弟子多識無我而著於
法故前破法。故少有計人故後傍破人。此論
破外道病。外道之人具執人法。但人爲其本
故先破人。三者依二空次第。生空易得故前
破人。法空難得故後破法。此義通大小乘。小
乘中如成論等前以陰除人。次明以空除陰。
大乘前明菩薩得衆生空。次得法空也。又先
破人後破法者。如大品諸方等經多以我喩
萬法。今亦爾。前我不可得故後擧我例法也。
問大小二空云何同異。答小乘云。有假名人
有陰實法。故以實過假以空過實。故成實師
明空無我行。引論文云。五陰中不見衆生爲
空行。見陰亦無爲無我行。大乘明。人法未曾
是有亦未曾無亦有亦無。如是五句。但爲衆
生偏著有病是故明空。有病若除空義亦捨。
適化所宜教無定相。又問此論破人法爲但
是大乘爲通耶。答具三義。一者依楞伽等經
攝大乘等論。明二乘但得人無我菩薩得法
無我。則前破人明小乘。今破法明大乘。二者
今明二空倶是大乘。三者倶是小乘。問何故
此論具明大小乘。答邪言具障大小。今破一
切邪顯一切正。故此論名爲通論也。問應非
大小乘論。答雖具申大小。而正申大傍申小。
又具申大小始名爲大。如大乘經初具大小
始名大乘。問此論破人法與中論何異。答一
往中論破學佛二諦而失二諦人法。此論破
不學二諦人法。即破二諦外人法也。二者于
時外言與内無異。破外即破内。故二論無異。
三者此論正破外傍破内故異也。問何故破
人但有一品破法有七品耶。答廣略互現。又
人易法難故人略法廣。又人一法多故略人
廣法。就破法七品開爲二章。六品破無常法。
第七一品破於常法。所以破斯二者。一欲攝
法無遺。雖萬像不同皆在常無常内。既破斯
二則無法不空。若是中論開二十五品爲世出
世二章。與今大意相似。二者欲顯外道之過。
墮在斷常不會中道。計法無常名爲斷見。明
於常住復是常見。涅槃經云。衆生起見凡有
二種。一斷二常。如是二見不名中道。中論成
壞品云。若有所受法即墮於斷常。當知所受
法若常若無常也。問何故破斷常。答是諸見
根故障中道故。中道是佛性法身等。又斷常
見障大小乘故也。三者破常無常。根本二句
既無。亦常亦無常諸句自壞。又智度論云。十
八空中畢竟空最深。是佛所行。而有爲無爲
空後明畢竟空。今亦爾。破有爲無爲即顯畢
竟空義。故顯此論名爲甚深。就破有爲凡有
六品以爲三雙。初一異一雙。二情塵一雙。三
有果無果一雙。若就總別明者。一異兩品總
破諸法。謂大有與萬像一體異體。破此一異
名爲總破萬法。自下四章皆是萬法中別。故
次破於別。前總後別亦是觀門次第。又爲立
義前後故前總立後別立。破神品亦然。若常
無常判者。一異兩品總破常無常。四品別破
無常。破常一品別破於常。初總破常無常者。
二家計大有是常萬法無常。今破總別一體
異體。即是破常無常一體異體。故名總破常
無常也。情塵有果無果是無常法。此事易知。
五種常法名之爲常。故次五品破常無常也。
前總後別。是立義常體。又爲觀門次第。問此
論自破外道一異。於今人何益。答天竺外道
一異盛興則障佛正教。提婆破之則佛教興
世。故是大益。問乃利天竺。於震旦何益。答今
人立義與外道大同。如立世諦是總萬像爲
別與外道同則障於佛法。今破有所得世諦。
總別不成故亦無眞諦。此性有無盡方得申
佛法因縁二諦。又有所得十地師執六相義。
謂同相異相總相別相成相壞相。亦同今破
也。又世間外道有所得大小乘皆言。内身爲
總頭足爲別。瓶爲總四塵爲別。有此總別故
生煩惱業苦。今求總別無從。則煩惱業苦不
起名得解脱。是爲大利。初二品即二別。前破
一後破異者凡有四義。一者一家最初興世。
二者天竺盛行。三者提義精巧。四者一爲衆
句之初。但一有二種。一者通一。即一數通於
二家。二者別一。謂總別一體。今此品正破總
別一體。破於別一故以目品。問成實論具破
一等四執。謂一異及不可説及以執無。今何
故但破一異。答破空品具破不可説及破於
無。是故今兩品但破一異。問若爾成實具破
四。與今何異。答彼就小乘門破四。今就大乘
門破四。彼破四竟立小乘義。此論言而無當
破無所立。品開爲二。初總立總破。次別立別
破。外日應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者。上以
神救神義既不立。今擧法救神也。有者總。於
萬法並皆有。瓶者此則是別。又外道頂有周
羅執云奇杖。修於淨法多捉瓶行故擧瓶興
論。一者是數名。以一於萬法。問大有二十五
諦中何諦所攝。答總別分之。大有爲總。二十
五諦爲別。人法分之。屬法所攝。故此文云有
一瓶等是神所有。問外道立大有與内何異。
答他云。外總萬法名之爲有。而有體是常與
萬法一體。内義亦總萬法名爲世諦。而無別
一世諦是常與萬法一體。是故爲異。内義總
四微假説爲瓶。無別實瓶與有爲一。今責。攬
瓶衣成世諦無別總世諦。亦假五陰成人無
別有人。假四塵成柱應無別柱。而莊嚴義別
有假人柱體。應別有假世諦體。開善亦應別
有假世諦用。又雖言是假終有此假與外道
何異。又僧佉只瓶是有只瓶是一。佛法内大
小乘人可不爾耶。又大小乘人云攬四微成
瓶爲一無別一法以一於瓶。今將外難内亦
成難。解若離瓶無別一以一於瓶。亦應離瓶
無別生以生於瓶。今遂立非色非心生瓶者
一亦應然。内曰此總破二意。一奪二縱。奪者。
神本法末。本已前無。寧有於末。外人上明法
有以證人有。論主以無人類法亦無。二義應
齊。但人無已彰。法有未顯。故外屈内申。今
思惟下次縱破。縱無人有法。更開一異責之。
爲三法一體故有三法。爲三法異體故有三
法。故云若以一有若以異有也。問破有百端。
神品已開一異定之。今何故復説。答破乃千
端。但外道義宗唯有一異。上立神覺一異。今
立總別一異。是故論主還以一異定之。又一
異破顯愚智皆知。是故偏用。又前用一異以
破人無。今令其發悟故還用已悟曉其未悟
也。外曰下第二別立別破又開三別。第一正
破自宗三法一體。第二破外引他證三法一
體。第三破外擧因證果。此是文三而義有四。
初段破自立義。次章破引他立。此二破總別
果法。後一破總別之因。故是自他因果四也。
今前受定立三法一體故有三法。所以立三
法一體者。義甚精密非都孟浪。離有無瓶離
瓶無有。故有體即瓶體瓶體即有體。而開總
別者。正言天下之物皆悉是有。故有語是通。
瓶有既爾。一數亦然。離瓶無一。故即一是瓶。
但一數語通。故別立之耳。内破爲三。一牒法
二擧譬三正破。若有一瓶一者。此牒三法一
體也。如一者擧譬也。猶如天主是一體有三
種義故立三名。一切成下第三破也。有三種
破。謂一切成不成及顛倒也。一切成者有三
種成。一者體成。二者義成。三者名成。三法
互成。則是三種體成三種義成三種名成。則
一切法體皆成一物體。一切物義皆成一物
義。一切物名皆成一物名。若爾則無有萬物。
既無萬物亦無一物。故一切物空。又若有物
有可有物空。既無物有亦無物空。如是亦有
亦空非有非空。即四境絶四心斷四言滅。即
證實相法身也。又如此四境四心在邪乃盡。
方得申因縁二諦。故前是二諦外空是有所
無空。後方得辨二諦。無所有空也。問何故作
此二意。答若外義與内同者。如上意破。無四
境四心即悟實相發正觀。若外義異内義。破
外竟始得明内二諦。因世諦有故悟第一義
空。因二諦悟中道。此是佛法内外大意。不可
不知也。言體成者捉有與一並皆成瓶。有一既
其成瓶。則萬法並皆成瓶。言義成者。瓶是無
常義。有是常義。瓶是別義。有是總義。有與瓶
一。瓶既無常有亦無常。總別亦爾。言名成者。
瓶名既其成瓶。有名亦應成瓶。擧瓶對有既
有三成。擧瓶對一亦有三成。擧瓶爲端既有六
成。有一亦爾。合有十八種成。一切不成者。翻
十八種成則成十八種不成。故云一切不成。今
略示一。若萬物體不並成瓶。則瓶體亦不成瓶。
謂體不成也。若有常義不成瓶無常義。則瓶
無常義亦不成瓶無常義。謂義不成。若有名
不成瓶名。則瓶名亦不成瓶名。謂名不成。餘
皆類爾。顛倒者亦有十八種倒。謂體倒義倒
名倒。欲成瓶體應成有體。名爲體倒。欲成瓶
義應成有義。名爲義倒。欲成瓶名應成有名。
秤爲名倒。欲見此意顯在注文。注釋三爲四。
一牒法二牒辟三合譬四釋難。若有一瓶一者此
牒法也。如因陀羅下釋上如一譬喩也。因陀
羅此云天主。釋迦爲能。憍尸迦是過去世姓。
如是隨有處下第三合譬也。若爾下第四正釋
難也。釋難有三。一一中皆二。初正釋。次牒
偈本結成。釋初有七復次。總明三種成義。開
爲二別。初五復次略明三成。後二復次廣明
義成。前五復次明三成有三別。初三難明體
成。次一明義成。次一明説成。就三又二。初兩
句捉有一並應成瓶。次一捉瓶等悉皆成一。
初二即二。前句捉有成瓶。次句捉一成瓶。初
句明有與瓶一。有既成瓶。萬法與有一。有既
成瓶。萬法亦成瓶。此體成也。其有一物皆應
是瓶者。有人言。有之與一如此等物皆應是
瓶。有人言。凡是有一之物皆應是瓶。今明此
二釋悉非。上既明有是瓶則衣等萬物悉皆
成瓶。云何重説也。今所明者。前句捉有成瓶。
此句捉一成瓶。明萬物之數皆應成瓶也。今
瓶衣等物悉皆是一者。此捉萬物悉成一數。
復次有常故萬物亦應常。此捉萬法悉成有。
即是義成。但外人以萬物成有不名爲過故。
今就大有但明義成。有以常遍爲義。一瓶既
是有亦應常遍也。復次若説有即説一瓶。此
明説成。今欲喚物但應喚有即得一切物。以
有與萬物不異故。所以詺此爲説成者。説有
之説即成説瓶之説故也。復次一是數。自上
已來五復次略論三種成竟。此兩復次重就
一瓶論其義成。一既是數義。有瓶亦是數義。
第二復次就瓶搆三並。初二法與瓶一則同
瓶並具五身。次同瓶並有形。三同瓶並皆無
常。將有一同瓶既有此三。以瓶有同一亦有
此三。則三法並無數並無形並無五。今但取
要切者論之故偏擧瓶耳。是名如一下第二
牒偈本總結。是名如一牒立也。一切成牒破
也。破不成中四復次明三不成。初二復次明
體不成。次一辨名不成。後一義不成。還翻上
三成故有三不成。初二復次爲異者。有人言。
處處有據所依處。如一州一寺處。事事有據
能依處。有即瓶衣等事有。有人言。處處有是
瓶衣上有。事事有據五塵有。即是假實處。有
人言。處處有據大有體。事事有就瓶衣論有。
衆師相承多用此釋。今謂不成本翻於成。上
成中初句云。有與瓶不異。有既成瓶。有與衣
等萬物不異。衣等諸物亦應成瓶。今翻之云
若處處有非瓶衣等物亦非瓶者。若爾瓶亦
非瓶。此翻初句也。上第二句云。其有一物皆
應是瓶。取萬物上有一皆應成瓶。今還翻之
若萬物上一數之有此既非瓶。則瓶亦非瓶。
故處處有約瓶衣等物有。事事約衣等一數
之有。是故爲異也。復次若説有第三明説不
成。翻上第三説成。上明欲説有應説瓶。今明
説有之説既不成説瓶之説。今説瓶之説亦
不應成説瓶之説。復次若有非瓶下有人言。
此句煩長。凡論有不出二。一處處有名爲總
有。二事事有即是別有。此二既非瓶則明有
事盡矣。今復明有故爲煩長。若以此句爲正。
前即煩長。有人言。初句是總有體。事事有是
衣等諸物有。今直明瓶中有故三處有異。有
人言。就相待破。瓶底平腹大。有亦應爾。有
無此相。瓶亦應然。今明瓶中之有與上兩有
不異。不應作此釋也。今明此就義不成難之
還翻上義成。有是常義總義既非是瓶。瓶是
無常別義亦非是瓶。第二總結如文。釋顛倒
中二難。初七中四後二者廣略互現。又示三
門。一廣門二處中門三略説門。二難即二。初
明名倒次總辨體義二倒。名倒者。欲喚瓶應
喚有。欲喚有應喚瓶。復次汝瓶成故第二合
明體義兩倒。瓶體始成。瓶外有一皆悉應成。
瓶無常義別義既成。瓶外有一總常義亦應
成。瓶外有一體既成瓶亦應成。有總常義既
本成。瓶別無常義亦應成。又瓶無常始成。大
有亦無常始成。有既是常名爲本成。瓶亦應
爾。外曰物有一故無過。此文有二句。一者物
有一自立宗也。無過通三難也。自立宗者。外
義説。總不得攝別。如人口中直言有何必攝
瓶。以一切物皆有故也。口中直言一何必攝
瓶以一切物各有一故。説別必攝總。既其言
瓶。則知非無故必是有也。既其言瓶。豈是二
物。故必一也。通上難者。上難云有與瓶不異。
有與萬物又不異。有既成瓶則萬物皆成瓶
者。此事不然。若總有攝別瓶總有既成瓶。則
萬物悉成瓶。以總有不攝瓶。則總有不成瓶。
總有既不成瓶則萬物亦不成瓶。故無一切成
過。通不成難者。難云。總有既不成瓶瓶亦不
成瓶者不然。瓶攝得有。瓶有自成瓶。故瓶體
得成。故無一切不成過也。故以二不攝瓶則
通一切不成難。通第三難者。前難云。説有應
説瓶説瓶應説有者不然。以總有不攝瓶故。
説有不得瓶。瓶必攝於有。故説瓶自得瓶故
無一切顛倒過。雙用二不攝瓶瓶攝二。答第
三難。三難大宗既通。其間枝流不言自遣也。
注釋爲二。初就體總別。別體攝總。總體體不
攝別體。次就通別。説別必攝通。説通不攝
別。略擧名體萬義皆收。内曰瓶有二何故二
無瓶。前定三物一體。汝言三物之中兩通一
別。別得攝通通不攝別。然此通別終是一體。
既是一體便招四難。若三物一體則三物倶
相攝。二明倶不相攝。三明瓶攝二可與二一
體。二不攝瓶應與二異體。四明瓶不異二。二
不異瓶。而言瓶攝二二不攝瓶。亦應二攝瓶
瓶不攝二。釋中爲二。初牒次責。若有一瓶一
此句牒三物一體也。何故下第二責又二。前
責體攝不攝。復次下責説攝不攝。上既二通。
今還兩責。外曰瓶中瓶有定故。答上瓶有二。
二無瓶之所以也。今前開四句。瓶有攝二不
攝二。二有攝瓶不攝瓶故成四句也。瓶攝瓶
家二不攝於通二。故言瓶攝二不攝二也。瓶
二則攝瓶通二不攝瓶。故言二有攝瓶不攝
瓶也。問若爾二具攝瓶不攝瓶。瓶具攝二不
攝二。云何答上瓶攝二二不攝瓶也。答瓶攝
瓶家二故瓶得即於二。通二不攝瓶故二不即
於瓶。至此文通上三難始得分明。通有不成
瓶。瓶有自成瓶。何得云瓶有既成瓶謂通有亦
成瓶。作一切成難也。何得聞通有不成瓶謂
瓶有亦不成瓶。作一切不成難也。何得謂瓶
有成通有即成。作一切顛倒難耶。問外人成二
有義不。答只是一總有約萬物便成萬有。如
只是一空約衆器故有衆器中空也。偈文瓶
中瓶有定者有二種定。一者瓶中之有定不
異瓶。此即瓶攝二二攝瓶。二者瓶中之有定
異於衣物等。此即通二不攝瓶瓶不攝通二
也。注中爲二。前明異不異。次辨攝不攝。瓶中
瓶有與瓶不異者。此明瓶中之有與瓶不異
也。而異於衣物等者。瓶中之有與衣物等異
也。是故下第二明攝不攝。初明瓶攝瓶家有
有攝有家瓶也。非在在有處有瓶者。明通有
不攝瓶。亦應明瓶不攝通有。但擧一則可知
也。内曰不然瓶有不異故者。瓶家之有與總
有不異故通名一大有。若爾即招四難。一者
瓶既攝瓶家有亦攝於總有。二者總有既不
攝瓶瓶家有亦不攝瓶。三者瓶家有不攝於
總有則瓶家有異總有。四者總有不攝瓶則總
有異瓶家有。注意明總則攝得別瓶別不攝
得總。則總別體異不名爲一。問此直明總別
體異云何釋偈本也。答天親釋偈本多種形
勢。自有順偈而釋。偈既明不異注還釋論於
不異。自有偈明不異注明其異。此有二義。一
者欲反覆相成。偈明不異則應倶攝倶不攝。
注意若有攝有不攝別總別體異。二者欲反
下父子譬救。有攝得瓶瓶不攝有。則總別體
異。不應言一故有父子譬生。外曰如父子者。
一人而父子一體而有總別。以通上二難。一
者偈本作不異難。二者注中作異難。今明總
別有異不異。如雖有總別義異只是一體。如
雖有父子義異終是一人。不可聞父子體一謂
父子義亦一。不可言父子義異謂體亦異。不
可聞總攝別別不攝總。總別義異便言體異。
不可聞總別體一令攝不攝義亦一。内曰子
故父者。世間父子凡有三事。一但是父而非
子。謂無前父時也。二但子而非父。謂未生子
時也。三亦子亦父形二處也。汝無有一物是
總非別。是別非總。亦總亦別。故不得爲喩。若
言唯取第三亦父亦子爲喩者。是亦不然。汝
取婦生子竟方是父。爾前但是子。此子父不
一時。汝總別一時。即總時有別。即別時有總。
無有前別而非後總。後總而非別。故不得爲
喩。又汝若言時雖異體終一者。子生爲父可
父子一體。子未生決定是子不得是父。則父
子異體便總別異體也。注釋爲二。一者釋父
子不一體。復次是喩同我者。我明父子體異
破汝一體也。又子而爲父父而爲子。則父子
無有定性。無有定性則空。乃同我上明空無
相義。故明無相門無十相。謂五塵生住滅及
男女也。外曰應有瓶皆信故。自上已來第一
破自立三法一體竟。今第二破外人引他證
立。今前立次破。立中不明三法一體直言有
瓶者有三種義。一世人未必皆執三法一體。
而世人皆執有瓶。故偏擧瓶。二者既秤有瓶。
當知世人即信有是瓶。故知有即是瓶信瓶
是一。不可二瓶故一即是瓶。故此文含一體
之義。三者自上已來破大總別義。從此已後
破細總別。總別中凡有二種。一者外瓶。二者
内身。破此内外即明内外皆空。故今文偏擧
瓶也。注中秤眼見者。上舌救辭理已窮。是故
擧眼。内曰有不異故一切無。雖引世證終明
一體。則自立他證一切不成。故云一切無。二
者自他同立三法一體。瓶與有一則失別。有
與瓶一則失總。故一切無。又瓶與有不異有
與萬物不異。汝用瓶盛水時應用一切物盛
水。一切物不堪盛水則瓶亦應然。故瓶盛水
義壞。故一切無。瓶義既壞餘物例然。故一
切無。又以常於無常則無常不成無常。無
常於常不成常。故云一切無。外曰如足分
等名身。前破外總別今破内總別。故外人擧
内證外。救上一切無難。應言一切有也。攬頭
足爲身故總別一體。頭足相異故總別不同。
故一體義成總別又立。即是一切有也。注中
明二義。一辨内法二例外法。明内法有二。前
辨總別一體。故云頭足分等雖不異身。非但
足爲身者。此明總別義異。此云非但者。非是
也足是別故非總。身總身故總別義異。如是
瓶下次明外法亦二。初別不異總明總別一
體。而瓶非總相第二明總別義異。内曰下破
上總別一體義異也。初牒一體。何故足不爲
頭破一體也。足與身既一頭與身亦一。身既
一頭足便一。則失別相。總別既一失別則失
總。還隨一切無也。外曰諸分異故無過。救
上頭足不異之難也。我明頭足不異身。不言
頭足自不異。故頭足相望恒別非總。頭足之
別以成總身。恒總非別故二義倶成。不應偏
難。内曰若爾無身。縱其頭足異義。則但見諸
分無別總身也。總觀文前後可有六句。一以
別從總。總一別則一。得總而失別。二以總從
別。別總成別得別失總。三別不從總。別與總
異。四總不從別。總與別異。五欲令總別體一
而不相從。則墮亦一亦異。六反並之。汝總別
一體而總一別不一。亦應別一總不一。外曰
下救上無身難也。前法次譬。多因者謂頭足
也。一果現一總身也。攬頭足多因成一總身
果。何故言無身。如色等是瓶。前擧内證外。今
擧外證内。注云非但色爲瓶者。色望香是別
而非總。亦不離色爲瓶者。攬色成瓶。攬色成
瓶明總別一體。非但色爲瓶明總別義異。故
就體恒一就義常異。内曰如色等瓶亦不一。
上擧外證内。今破外同内。亦有六難。一以總
從別。得別失總。二以別從總。得總失別。次三
四互不相從應互異。五欲令一體而不互從。
則亦一亦異。次六總別一體。別多而總一亦
應總多而別一。合此六難以爲四過。初兩得
一宗而失總別。次兩得總別而墮異義。第三
倶得而成勒沙婆。第四顛倒並失三宗。尋僧
佉總別常有二義。一者攬別成總總別不異。
二者別別相望則是異義。如非但色爲瓶。此
是別別相望恒異義。不離色爲瓶。此是別不
異總義。論主始終還捉二義。破其二義。若別
不異總則總一別亦一。便失別異義。若別別
恒異則失總義。照此二條一品皆曉也。外曰
如軍林救上瓶不多難也。外國象軍上有四
人下一人。馬軍上一人下二人。車軍亦四人。
歩軍四人相著。從品初至此凡有四意。一者
通立總別一體。二從外曰應有瓶皆信故別
立外法總別一體。三者從如足分等名身別
立内法總別一體。四今此文雙立内外。軍内
林外。故是別立猶是一類。而翻覆四章者。但
内外之法惑人多愚故隨執破之。又淨名云。
何謂病本。謂有攀縁。云何斷攀縁。謂無所得。
云何無所得。謂内見外見是無所得。令欲息
其病本故歴法破之。内曰衆亦如瓶。此可二
意讀之。一者衆終音明外人引事無究。今欲
遮其後救。明如是衆多猶爲一類並同瓶説。
二者外云軍林内略軍林。二言總名爲衆。並
同於瓶招六種過也。注文中具二意。從初是
衆音。如松樹下是終音讀之也。外曰受多瓶。
自上已來捉立爲立。今捉破作立。汝上不許
我一瓶者必欲受多瓶。若受多瓶豈無一瓶。
内曰非色等多故瓶多。非我義立色多瓶多。
此是汝立耳。汝未識彼我。呼之汝爲我。豈不
惑哉。又汝言我云色多瓶亦多。此爲是難爲
是立。此實是難。而汝謂立。汝乃不識破立。何
猶解總別義耶。又汝既受一亦受於多。以破
一故見多。破多故見一。破一多故見亦一亦
多。乃至見非一非多。如破有見無破無見有
等。故並是汝過。我一無所受一亦不受多。如
是五句。又就汝覓一不得。何處有多。如是五
句有無亦爾。外曰下品開三章。二段已竟。今
是第三破總別因。若假實義上來破假今次
破實。前問次答。外云。汝上但明塵多故瓶多
分多故身多。但是破果。今既有因。必應有果。
注中復次者明色亦因亦果。望瓶爲因望塵
爲果。内曰如果無因亦無者二義。一者汝謂
因有故果有。我明果無故因無。果無已彰因
有未顯。故外屈内申。二者徴宗破。汝因果既
一。果無即因無。復次三世爲一。上立因果一
法體壞。今立因果一三時壞。上破因成今破
相續。因若即果無土可謝便無過去。果若即
因瓶非未起故無未來。既無過未何有三世。
又過未二時攝入現在故云一也。已作今作
當作者如是語壞者。上明體壞今辨名壞。外
曰因果相待成故如長短。自上已來破因成
相續。自此已後破相待。若具作三假分章者。
初破因成三世爲一破相續。今破相待。外擧
長短救三世一也。如五尺形一丈爲短。比三
尺爲長。一物而有長短。亦一物而有三世。注
曰因長見短因短見長者。因一丈物見五尺
爲短也。觀瓶即是因者。觀猶望也。泥望瓶爲
因望土爲果。數論皆有此義。數云。一念有漏
詶前爲果望後爲因。成論習因義亦如是。内
曰下偈本爲二。初標章門次釋章門。因他相
違共過故者標三門也。因果之義已漏。前責
外以長短爲喩。今但破喩則所喩自亡。非長
中長者釋上因他。長若自長何須因他。又若
長在長中則長應待長。又若長自待長指還
觸指。又若長自待長則長不待短。此則以不
待爲待待爲不待。義成大亂。又長既待長長
復待短。是則一切皆待無有不待。云何有待。
亦非短中釋上相違。若短中有長則長短相
害。長在短中短者爲長長者成短。是則顛倒。
又長在短中終成短則無有長。以何待短。又
由短故長。長在短中。由涅槃故生死。生死在
涅槃中。淨穢等萬義皆爾。中假義云。他有長
可長。不由短故長。此是長在長中。今無長可
長由短故長。此義墮在短中。若言長名由短
起長體不由短。當知此長通在二處。入第三
句破。又長名由短起長名在短中。則長名不
自長。若長體不由短長體不待短。長體應自
待長。若長名體倶待於短。則長名體倶在於
短。若倶在短則長短並短無復有長。既無有
長云何有短。一切皆無及共中者釋上共過。若
二處有長則具招兩失。注爲二。初破長短二
明無相待。初又二。前破長次例短。初又四。
一牒二定三非四釋。若實有長初句牒。若長
中有第二定也。是不可得第三非也。何以故
第四釋也。餘文易知。開善有定待如色心。有
不定待如長短。莊嚴云有相開避待如色心。
有相傾奪待如長短。並入今門所責
  破異品第四
異有三種。一別異相。如此人彼人。二反異。
如牛糞團反爲灰團。三合異。如有一合成瓶。
今破合異也。世師後立義者亦有三義。如神
品初説之。一出世在後。二義不盛行。三約句
次第異爲第二也。彼立三法異體者略有五
義。一約六諦異。瓶爲主諦。一是依諦。有爲總
諦。二常無常異。瓶一無常。大有是常。三生了
異。瓶一爲生因所生。有是了因。四名字異。五
能知智異。以有五異故三法異體。今破異者。
上破一見。今破異見。又今破異爲成無一。上
破一爲成無異。問外立總別一異與内何義
同耶。答與内眞俗一體異體。同外明大有是
常而別法無常。常無常一體異體。何異内眞
常俗無常而眞俗一異體耶。又外謂大有遍與
萬法一異體。内眞亦遍萬法一異體。又僧佉
前計一。世師後立異。如開善前立一體。龍光
後明異體。又設令義異者。提婆既用一異破
外道。亦將一異以破内也。舊十地論師謂眞
常妄無常。亦得以一異破之。可以意得也。品
開爲四。第一破外總別異體義。二破内總別
異體。第三破内外總別之因。第四破外人横
過論主。此四即成次第。初外人牒論主明三
法異體爲過請陳其失。又外謂三法一體是則
有過。三法異體謂其無過。汝言有者可爲出
之。又上借異破一。外謂一法有過異法無失。
所以問也。又一異相待有過無過相待一。有
過故異宗無過。問此外曰何故無修妬路。答
提婆百偈毎存要略。但明破異。則知立異。故
略於外立。天親爲欲發起義生外問。亦可實
是本問。但易解不釋。故無修妬路。内曰若有
等異一一無。前破三法一體互望有於三過。
謂成不成及以顛倒。今破三法異體亦三法
互望亦有三過。謂都無三法。若瓶與兩異用
何爲瓶。一與兩異以何爲一。有與兩異用何
爲有。故都無三法。注釋前品多一番往復釋。
此品多以雙雙相對。今有二難。一都失難。復
次下第二互失難。三法異體互有去留。望前
應具四句。一倶去。二倶留。三四互有去留。外
曰不然救都失也。三法體異若不共合則三
法都失。以三法雖異而共合故三法都成。外
人正取不得相離爲合。非三物各離而後共
合。注釋爲二。一明三法共合救都失難。汝言
瓶失下救互失難。又開四別。一牒難。是語非
也第二總非。何以故下第三釋非。以異合故
下第四結成彼義。彼謂論主不解異義執於
別異難彼合異。是故今擧合異簡除別異。内
曰若爾多瓶。前明三法若異都無三法。今明
三法若合則墮多三也。有與瓶合名爲有瓶。
一與瓶合一復爲瓶。當瓶又瓶。故成三瓶。所
以作三瓶難者。彼有三物體。以二物與一物
合從一物受名故成三也。在瓶既三。有一亦
三。成九法也。注中爲二。一釋多瓶難。汝言下
破上第二合異。雖有兩異不同終是於異。若
合不名異。則是不異 今合猶是異。以異救異。
如以神救神。應更説因者。因名所以也。外曰
總故求那故有一非瓶。救多瓶難也。三法之
中二是義合。是故非瓶。瓶是主諦。唯瓶是瓶
故無多瓶亦無有多有一。又答上應更説因。
明二非瓶即是義理名爲説因。故以一答答前
二難。内曰若爾無瓶。若簡除二法以何爲瓶。
故云無瓶。亦應云若爾無有若爾無一。前即
得有墮多。今則免多墮無。亦是破其説因。汝
雖作此説因終非義理。不名説因。外曰受多
瓶。上來以立爲立。今捉破爲立。上以立爲立
中唯有二難。一有則多。二者不多則無。但外
無以更救故執破爲立。問論主有多無二難。
外何故謂内瓶多不言論主執無。答外謂論
主受彼多瓶則瓶義成。外人不立無瓶故不
謂論主受彼無瓶。又是答因。以汝立多必知
有一名爲所以也。内曰一無故者亦無此有
二破。初明體一無故無多。次明數一無故無
多。今體一無故無多者。外人立三法體異而
共合則成多瓶。故本無一瓶。一瓶無故則無
有多。前明無一故論主不受其一。亦無有多
故不受其多。若有一多然後方受。竟無一多
何所受耶。復次初數無故者。第二明數一無
故無多。此破與前異者。前明立一瓶體不成
故無一。無一即無多。今明瓶與一數本異。即
瓶體上無一數。一數無故亦無多。故前是無
瓶體。今縱有瓶體但瓶體上原無有一數。所
以爲異也。外曰瓶有有合故。上來至此翻
覆遂三。初以立爲立義既不成。次捉破爲立
義亦不成。今還更捉立故有此文來也。又初
立一瓶。論主破一無不成。次救多瓶。論主
不受其多。今還立一也。問今立一瓶與前
何異。答上雖翻覆多開大宗有二。一者若立
有瓶則墮於多。若避多瓶則墮無瓶。外今更
整理義宗雙通兩難。明以三性不同會成一
體。然雖合而異。雖異而合。雖異而合故非
是無。雖合而異故非是多。所以然者。瓶是自
體之名。有一從他受稱。從他受稱故瓶名有
一。而有一性恒非瓶故無多瓶。而瓶是當體
之名不失已性故無無瓶。汝不可聞瓶名有
一即謂有一是瓶便有多瓶。亦不可聞有一
非瓶便謂瓶亦無體。大宗雖救有瓶即是三
都立也。注前擧瓶與有合雙通二難。瓶與有
合故瓶名有。此明雖異而合故瓶受有名。免
無瓶難。非盡有此明雖合而異瓶非盡體是
有。免多瓶難。問何故前免無瓶難。答論主
上二門破之。初云一無故多亦無。次云初數
無故。此二並明外人墮無瓶過。是故今前通
無瓶。瓶與有合故瓶名爲有。非是無瓶。偈
本正意爾也。是以天親前釋通無瓶難。恐乃
免無瓶還墮多瓶。是故又云非盡有免於多
瓶。如是瓶與一合瓶名一。此就瓶與一合亦
通兩難。問偈本但就有門通於兩難。天親何
故更就一作耶。答此有深旨。論主上有雙破。
初云一無故多亦無。此是正無瓶難。故今
明瓶與有合瓶名有以通之也。上第二復次
云初數無。故今明瓶與一合瓶名爲一。即用
通之。瓶雖與一數異。瓶與一數合故瓶名一
數。非初數無。自講百論諸師多不見斯意。謂
文爲煩。内曰下亦有二。一指前二正破。指前
者。汝雖異而合還墮於多。雖合而異不離無
失。故已漏前關不應重立。但有是語者。雖有
不多不無之言無不多不無之義。故云但也。
若有非瓶則無瓶者。前具有多無二門。今略
指無門。所以偏指無門者。外云瓶有有合則
正救於無故今偏指無也。今當更説瓶應非
瓶第二正破也。瓶與有合遂從有名有。有體
非瓶。瓶與非瓶合。從非名非。應名非瓶。若不
從非名非。亦不從有名有。問何故作此破耶。
答凡有三義。一者縱奪二門。向指前破云若
有非瓶則無瓶。此奪破也。今縱有瓶。瓶與有
合從有名有。應從非名非。二者兩文破其二
義。外云。雖合而異雖異而合。向指前破。破其
雖合而異。今破其雖異而合。雖合而異即著
無瓶之難。雖異而合弊非瓶之並。三者欲顯
二義倶墮無瓶。雖合而異既墮無瓶。雖異而
合從非名非亦墮無瓶也。注中爲三。初牒外
義。是有非瓶第二句將設並而詺外義定宗
大有。有自無他。故言是有非瓶。若瓶與非
瓶合下第三正設並。有人言。此擧異類並。
汝瓶與有異亦與空異與有異從有名有。與
空異從空名空。今謂此可勢破。非文正意
也。外曰無無合故非非瓶。外云。有有二義。一
者有有義。二者無瓶義。有有義是有故瓶與
有合從有名有。非瓶義邊是無。無則無合故
瓶不與無合從無名無也。然但轉側一字故
有内破外通也。注中有二。一通後並二解前
難。明有非瓶邊無合不得從非名非以通上
並。今有有故下明非瓶有邊是有有故有合
從有名有通上。指前無瓶難也。若通上虚空
並者。大有是有可得瓶與有合。虚空是無。無
故無所合。亦得更逐語並文。若爾大有可與
瓶異。虚空應當不異。若倶異應倶合。外答云。
有物異可得合如二手。無物異如一手。有一
手無不得合也。内曰今有合瓶故者亦有二
難。一縱合破二奪合破。縱合破者。汝若言有
體是有故瓶與有合瓶名有者。有多與瓶合
有應生瓶。則有是生因有便應無常。則破汝
義也。二奪合破者。既秤今有合瓶故。瓶有則
知本未與有合時無瓶。若無瓶誰與有合。猶
是無無合耳。注釋爲二。初釋縱合破。今有合
瓶故有應生瓶。從若汝謂下第二取意奪合
破。汝謂瓶未與有合未有瓶。爾時既無瓶。將
何與有合耶。外曰有了瓶等故如燈通上二
難也。有如燈瓶如物也。燈但了出物非生物。
有但了出瓶非生瓶。故無初過。二者未爲燈
照時非是無物。瓶未與有合時亦非無瓶。是
故有瓶得與有合。通上無無合難。注云有非
但瓶等諸物因。此但字訓是也。故破一品中
頻有但言。亦明有非是瓶等諸物生因。亦能
了瓶等諸物者。此亦字應秤爲但。謂大有但
能了瓶等諸物耳。内曰若有法能了如燈瓶
中先有者。就文始末總有三破別成六關。初
就瓶有瓶無以破於有成於兩難。次就瓶相
可相破復成二關。三就燈縱奪復成兩難。合
六關也。謂有三雙。前二破法後一破譬。就初
爲二。若有法能了如燈者牒外義也。瓶中先
有者設二難也。一者有難。燈未照瓶則暗中
瓶前有。有未與瓶合時瓶亦先有。瓶既前有。
何用有也。故得於合義而有墮無用。問暗中
有瓶。燈有了出之用。亦前有於瓶。有了出用。
何故無用。答有小異燈。汝有本令物有耳。今
物未與有合先已有竟。何用有也。若言有瓶
性者。此性有異無。終自是有。又性有本來自
有不由有有。亦事有本來自有亦不由有有。
又大有了性有成有。陶師亦能爾。陶師既是
生因大有亦是生因。第二就無難者。若未與
有合未有瓶。與有合方有瓶。則有是生因前
得了墮無用過。後得用墮生因。問今偈本破
燈與破神品破燈何異。答上暗中瓶本有而
覺體本無。有無不同故非譬。今偈縱其瓶法
先有而有墮無用過。問上何故就無破今就
有破。答道理之中縁未合時五道之中實無
覺體。故就無破。道理之中瓶未與大有合時
不無有瓶。故就有破。偈本二。一者就瓶已有
破。二就瓶未有破。就瓶已有破法譬乃同而
有墮無用之失。若有未合時下就未有義破。
法譬不同得於有用而有墮生因之過。復次
若以相可相成何故一不二者。就相可相破。
若以相可相成者牒外義也。大有是相瓶是
可相。要以大有之相瓶爲可相。然後瓶方得
成 故云若以相可相成也。何以故一不二者
第二正破。瓶既有相復有可相。二義方成者。
大有何故唯是能相之一不具能相所相二
也。牒文正爾。若縱横難者。以有同瓶則並應
有二。若並有二則有更須有。如是無窮。次以
瓶同有。有若自有不更須有者。瓶亦自有不
須有有瓶。二顛倒難。汝若有不須有而瓶須
有者。亦應瓶不須有而有須有也。所以須作
顛倒難。一切諸法要須相可相義方得成。而
汝瓶須相可相有不須相可相。此義既偏故
招顛倒過也。燈喩前已破者第三次破燈。前
破法説今次破譬。亦二。一者奪破。明前已破
燈。汝何所引。復次下第二縱破。外有燈並破
之。外將燈喩有。内迴燈譬瓶。燈自照不假外
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此捉瓶同燈。若瓶不
能自有須有有瓶。亦燈不能自照須照照燈。
次有顛倒之難。若瓶不自而燈自者。亦應燈
不自而瓶自也。外曰如身相。自上已來破外
總別。今第二破内總別。即明内外空義。上有
三破六關。今備救之。要須足爲身相。足則有
用非足無用。有足能了出身非生於身。故無
生因之難。如足爲身相。身爲可相故身具能
相可相。二而不一。而足更不求相。別足但一
而不二。瓶有亦爾。故無第二難。而燈能自照
不假外照。而身不能自有要須足爲相。如瓶
不能自有須有有瓶。故無第三難也。内曰下
此文但破其譬。則法説自亡。又但破譬者。即
是求撿此身畢竟不得。觀身實相觀佛亦然。
令外人得佛道也。就内破爲二。一破有分身。
二破諸分。所以破此二者。外云。身具能相可
相二。諸分但是能相無相可相二。今破身與
諸分。即是破外能相可相義盡也。就破總身
爲二。一破麁總二破細總。初又二。一具在破
二分在破。初牒具在。何故頭中無足正破也。
一身既具在頭中。是故頭中應有於足。問何
故前作具在破也。答外人以足分等爲總身
之相。既見諸分則知有分之身。若爾有分之
身應具在諸分之中。然外人前擧足爲身相。
今應云足中有頭。而言頭中有足者。隨寄一
處以論之耳。注釋爲二。前開二關定之。若有
身法者下牒外人義。外云。諸分和合別有總
身法異於諸分。如假有體家義。別有假體異
於實體。亦如犢子四大和合別有眼法。五陰
和合別有人法。故具在分在破假身有體及
犢子義。於足分等中爲具有耶爲分有耶。所
以偏定之於足分者。以外人擧足分爲身家
相故。就足分中以定之耳。若具有者下正作
難也。身法一故者。犢子四大和合有眼法。五
陰和合有人法。假有體亦五陰和合別有總
假法。與今外道同。有一總身之法。在於足中
則足中有頭。若在頭中則頭中有足。若分有
者第二分在破。初牒。次非何以故下正破。若
唯分在如有分之頭在分頭中有分之足在分
足中。此則頭處有頭足處有足。乃免頭中有
足之過。而有有分同諸分過。故言有分如分。
注三。一牒二破三結。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
餘分中亦爾者。此明有分足在分足中。餘分
亦爾此並是牒外義也。則有分與分爲一者
正破也。此言一者凡有兩義。一者有有分頭
復有分頭。則有分與分齊等故名爲一。則有
兩頭八足之過。二者有分即是諸分故名爲
一。乃至兩頭八足則失有分唯有諸分也。是
故下總結也。如是足等下。自上已來破麁總
別。今第二破細總別。足爲有分指名爲分。亦
應作分在具在破之。有分無故諸分亦無。自
上已來破麁細二總。即是破有分竟。今第二
破無麁細二家之分。外曰微塵在故。自上已
來二段破内外總別果竟。今第二次破内外
總別之因。此文來意有其近遠。遠意擧塵總
別救上總別之果。衞世師云。三災起時世界
麁物既是有爲悉皆滅盡。唯有隣虚塵常住
不滅爲内外法因。若無此塵者後世界起時
即成無因有果。今此微塵在後生諸物。則有
因有果。次近生者。上破分有分皆無外人云。
微塵圓而是常。無十方分故不墮前分有分
中破。雖非分有分能作分有分因。故分有分
不無數人義從此塵集成一切物。一切物散
還爲此塵。與外道異者凡有二義。一體具三
相。是共有因故是無常。二從所作因生。故雜
心云。若從一因生當知則無有。莊嚴云。隣虚
塵無方分。刹那亦無初中後。開善云。隣虚塵
有方分。刹那有初中後。而同明從細成麁麁
成世界。内曰若集爲瓶一切瓶。内破有二。若
集爲瓶牒外義也。所以牒其集者。彼明微塵
是常又無諸分。據其體性一一皆非是瓶。要
須聚集方能成瓶。故牒彼集也。一切瓶者第
二破有二義。一者大集二者小集。言大集者。
若微塵有瓶性。則天下一切塵並應成瓶。不
應成餘物。若微塵或生瓶或生餘物。則微塵
無有瓶性。若無瓶性則一切塵雖復聚集都
不成瓶。次就細集難者。此是小分一切。謂瓶
中一切。若微塵中有於瓶性。應一一塵各成
一瓶。若一一塵不能各生一瓶。多聚亦不能
生。古今但作前二難。余聽及講來常怏怏此
文。今詳天親意。並不與此二釋相應。此二釋
乃可勢破耳。今所明者。外人直計塵能成瓶。
今開二關定之。汝爲都集天下塵成瓶。爲不
都集天下塵成瓶。則汝若都集天下塵成瓶則
天下塵皆應成瓶。汝若不都集天下塵成瓶
則天下塵皆非瓶。既有都集不都集則招都
成都不成之過。文意正爾也。注釋爲二。初指
後破塵體。次正破破塵用。又指後即奪破明
無此塵。次縱有以二關責也。將此注望前二
釋。並不相應也。外曰下外人引縷渧集力爲
例通上都集不都集二難。縷渧一一不能。多
集則能。以一一不能故非都不集之難。多集
則能非都集難。諸百論師多不見此意也。内
曰不定故者。外謂一一定不能。以通都不
集難。多集定能通都集難。今非此二定故云
不定。二定既壞則前兩難還成盲沙。一定不
能多亦不能。云何言一定不能多定能也。外
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明微塵一定不能多
定能。以一一塵各有力故盲沙一定不能多
亦不能。以各無力故有二種定非是不定。定
義既成即兩難便壞。内曰分有分一異過故。
破其一定不能多定能也。汝言分不能有分
能者。若分與有分一。分既不能。有分亦不能。
有分既能。分亦應能。若有分能而分不能。即
是異義。亦應有五難。如以神從覺等也。又有
分與分一如衆糸成絙一。絙一衆糸一。如身
一頭足一。若絙與衆糸一。衆糸既多在絙亦
多。亦即五難。如破一品説。若分與有分異。
離衆糸之外別應有絙。衆糸既滅而絙應在。
若糸滅則絙滅。不得言異。又縱離衆糸別有
絙者。絙爲具在一糸中。爲分在一糸中。若具
在一糸中。即一糸之中便有衆糸。又偏在一
糸中。即餘糸中應無絙。若餘糸皆有絙者。即
有多絙。若一絙分在衆糸中者。即有分如分。
注爲二。初釋偈一異過故。復次下義生有無
破。初就無門破。當衆糸時未有於絙。何所待
故名之爲分。若衆糸時已有於絙。何用分力。
外曰汝是破法人。自上已來三番破外人總
別異體義竟。今第四破外人横過。論主前破
外人過同破法人者此有近遠。遠而爲論。從
神品竟於此文若法若人一之與異並皆破
之。故名壞法人。此是衆師總罵。非獨衞世瞋
呵。二近生者。自上已來文三義四。文三者。一
破外總別。二破内總別。三破微塵。破總別因
也。義四者。謂因果内外也。此四總攝諸法。汝
並破之名破法人。内答有二。一天親義生免
過答。二提婆推過答。免過答者。汝謂總別體
異。就汝覓異義不成。非我過也。又此即是推
過答。以外計有與瓶異。覓異不成。不成之過
還是汝也。又汝上來横自立義。今復横過於
他。故重招罪也。復次無見有有見無等第二
推過答。今前通釋此義。有見外道名無見
有。無見外道名有見無。就内法。薩婆多等是
無見有。方廣之流謂有見無。就文釋者。明衞
世立異凡有二過。一者佛法頭足因縁名之
爲身。而外道謂非是身名有見無。離頭足外
實無別總身。而謂別有總身名無見有。又假
有體家離四微別有假柱體。離五陰別有假
人體。是無見有。假無體義云。唯有五陰但有
四微。是有見無義。無體有用具有二義。別有
用名無見有。無有體是有見無。注爲二。初標
二門次釋二門。標二門者。汝與破法人同謂
破法章門也。乃復過甚標過甚章門也。破法
人同是有見無。乃復過甚謂無見有。何以故
下釋二門也。又二。前就内法次就外法。就内
法釋二者。初釋破法人同章門明因縁和合
爲身。汝言非身即是破因縁法。若破因縁即
破空義亦破中假。故一切倶破。如中論四諦
品説。離是已別有身釋第二過甚章門。明破
法之人但撥有令無不計無爲有。汝遂撥有
令無。又計無爲有。豈非過甚。次就外法釋。如

百論疏卷中之中



百論疏卷中之餘
 釋吉藏撰 
  破情品第五
破法有三雙。前破一異次破情塵者。一爲歴
法觀行。雖知一異已空未語情塵非有。今欲
歴法明空令觀心觸境斯淨故次破情塵。二
者顛倒虚妄起無根本。聊亂而生。有病便治。
隨救即破。故前破一異之病今洗情塵之執。
三者菩薩作論本爲通經。而方等衆經皆明
六情本性空寂。但經中散説。利根能悟鈍者
未了。今廣釋之故有此品。四者一切衆生有
此情故起諸煩惱。在家之者因情塵而起愛。
出家外道由情塵而見生。佛法有所得大小
乘人義亦如是。今觀此情塵。究竟無從故大
小内外愛見便息。故有此品。又諸方等經皆
明六根懺悔悟六本空即六根罪滅。四依欲
爲末世懺悔故觀六根空。又法華等明六根
清淨。今悟六本空故六根淨耳。今欲釋如此
等經故破六情。皆是通來意也。次別來意者。
前破一異總破諸法。以萬法與於大有一體
異體義皆不成。從此已後別破諸法。謂萬像
之中有情塵因果。前總後別。觀門次第。亦是
立義前後。故有此品。二者前破一異通破常
與無常法。今次別破無常法。亦是前總後別。
以爲次第。三者一異理隱情塵義顯。故捨彼
一異更立情塵。故有此品。四者一異偏是外
道所計。情塵内外同執。故別計不成故引通
來救。故有此品。五者上破異品末論主呵外
人云無見有有見無。今接此故擧實有情塵。
而有見有。非無見有亦非有見無。論主若破
情塵則有見於無而別立佛法。謂無見有。故
有此品。前破情次破塵者。情内塵外。親疎不
同故破前後。問今破一異與破情塵義齊以
不。答通義則齊。外道横計一異故謂於大有
與萬法一體異體。亦外道横計。偏造遍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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