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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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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説中者。明論攝經。謂經所明。蘊處界
三。各隨所應。攝在此論。前所説中。謂此論
五蘊。攝經五蘊。此論十二處。攝經十遍處
等。此論十八界。攝經六十二界。故言各隨
其所應也。應審觀自相者。觀知攝相。相者
性也。應審觀彼一一自相。夫言攝者。唯攝
自相。色唯攝色。心唯攝心。名自相也。經
中五蘊。謂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見也。彼中戒
蘊。此色蘊攝。戒是道共無表色也。彼餘四
蘊。是行蘊攝。解脱蘊以勝解。爲體。解脱知
見蘊。取盡無生智爲體。此之四蘊。是心所
法。故行蘊攝。又諸經説十遍處等。前八遍
處。無貪性故。十二處中。是法處攝。若兼助
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此中色
蘊。取定共無表色也。色等四蘊。是法處攝。
識蘊是意處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
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
意處法處所攝 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
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
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
又多界經。説界差別。有六十二界。隨其所
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如有頌曰
  界有六十二 十八界爲初 三六一
四種 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
十二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
 六三
後二二 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
二十二。足前成六十二
 三六者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二六。謂苦樂憂喜
捨無明界。三六。謂欲恚害無恚無害無欲也
一四種者 謂受想
行識也
 六三者 一三。欲界色
界無色界。二
三。色界無色界滅界。三三。過去界。現在界。未
來界。四三。善界。不善界。無記界。五三。劣界。
處中界。妙界。六三。學界。
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也
 後二二者二。有
漏界。無
漏界。二二。有爲
界。無爲界也
從此第三。別明六界。論云。地水火風。四界
已説。空識二界。未説其相。爲即虚空名爲
空界。爲一切識。爲識界耶
也。
不爾
也。

 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説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釋曰空界謂竅隙者。正明空界非虚空也。
唯取門窓。及口鼻等。内外竅隙。名爲空界。
傳説是明闇者。出空界體。應知此體。不離
晝夜。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 依經部
宗。空界是假。薩婆多師。空界是實。明闇爲
體。論主意。朋經部故曰傳説 識界有漏
識者。正明識界。非無漏識也。有情生所依
者。明無漏識。非識界所以也。由許六界。
是諸有情。生所依故。若無漏法。破壞三有。
非生所依故。無漏識非識界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
十八界。此有三門。論云。於前所説十八界
中。幾有見。無見。幾有對。無對。幾善。幾不善。
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釋曰。一有見謂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
謂色界。由顯形色在此在彼差別不同。遂
能示現此彼言説。言説名見。有彼言
故。故名有見。亦解見謂眼根。觀照色故。色
有眼見名爲有見 十有色有對者。五根
五境。稱之爲十。體是色故。名爲有色 此
十色界。極微所成。更相障礙。故名有對。論
云。如手礙手。如石礙石。或二相礙手石
名二
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
對。三所縁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
礙礙。二拘礙礙。障礙礙者。謂障礙有對。十色
爲體。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拘礙礙者。謂
境界所縁。二種有對。境界有對。體者論云。謂
十二界 六根
六識
 法界一分 於法界中。唯取心
所故。云一分。
有境法。於色等境 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
取境故。名諸有境法。於色
等境者即
所取境也。
 此十二界。爲境所拘。名爲有對。
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縁有對體者。謂
七心界全 六識及
意界也。
 法界一分 心所
是也。
言所縁
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對者。七心界。法界。一
分也。此七心界法界。名所縁有對者。爲所
縁境。之所拘礙。名爲有對。所縁之有對。依
主釋也 論引施設足論證。境界有對。作
四句分別。故施設足論。作如是説。此中於
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於陸有礙非水。
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於倶礙。如畢舍
唐云食
血肉鬼
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
舍遮等。於水陸。倶能
見色。故通倶礙耳。
有倶非礙。謂除前相
 論云境界所縁。復有何別
若於彼法。
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界。心心所法。
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爲所縁。解云答也。
法者。色等六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六根六識。
於彼色等。有見聞等功能也。准此論文。功
能所託。名爲境界。如眼能見色。識能了
色。喚色爲境界。以眼識於色有功能故
也。心心所法。其性劣弱。執境方生。猶如羸
人非杖不起。故色等境。識所攀附。名爲所
縁也已上
注也。
准此論文。境界所縁。二義全別
 且如一色被眼所見。名爲境界。眼爲有功
能於色故也 即此一色。能引識起。名爲
所縁。爲與識爲力故也。由此道理。礙取
境義邊。名境界有對。故境界有對。通六根
六識。以根及識。能取境故 礙縁境義邊。
名所縁有對。故所縁有對 唯心心所。以心
心所杖境起故。亦光法師云。礙體義邊。名
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更有多
釋。煩而不叙。亦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
及自所縁。轉時説名有礙問礙義也。云何眼根。
眼識等。於自境界。
轉時説名有礙。問境界有對也。云何眼識等。於自所
縁。轉時説名有礙。問所縁有對也。言自簡他。如眼見
色。耳聞
聲也。
越彼依餘。此不轉故解云答也。越
彼色等。於餘
聲等此眼等。不轉
故。名爲礙也。
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
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合轉故解云。是約
和合義。以
釋礙
也。
問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答應
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
四十六心所。
名諸相應法。
是第一句。能取境故。名境界有
對。非極微成。非障礙有對。色等五境。是第
二句。極微成故。名障礙有對。不能取境。
非境界有對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極微成故。
名障礙有對。能取境故。亦名境界有對。法
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於法界中。除心
所外。餘得非得
等 名非
相應法也。
非極微成。故非障礙有對。不能取
境。故非境界有對。問若法境界有對。亦所
縁有對耶。答應順後句。謂所縁有對。必是
境界有對。以心心所。縁境起時必取境故。
自有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眼等五根
 以眼等根。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對。不縁
境故。非所縁有對 依經部宗中。大徳鳩
摩羅多。作如是説。鳩摩羅多。此云豪童也
 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
無對此相違 此頌意者。如有色處。其心欲
生。被他聲礙。心遂不起。心不起時。名爲
有對。心正生時。即名無對。不同有宗於心
生位説名有對。論主意朋鳩摩羅多釋故。
論云此是所許 此除色聲八無記餘三種
者。三性分別門。此十色中。除色聲二。所餘
八種。是無記性無記二字。義屬上句。餘謂色
聲。是通三性。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無
記。若法可讃置白品中。名爲善性。若法可
毀置黒品中。名爲不善性。非可讃毀。名爲
無記。亦解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眼等
八種。不可記爲善不善性。是無記攝 若
色聲二。從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名爲
善性。若從不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名爲
不善。從無記心。等起身語表攝。名爲無記。
及不從心等起。總名無記 言色聲二
者。身表是色。語表是聲。言等起者。心王心
所。等能引起。由色聲二非自性善惡。約能
發心。判成善惡。心若是善。所發身語。亦名
爲善。心若不善。所發身語。亦名不善。所以
身語。名等起善
從此第四三界分別門。論云已説善等。十八
界中。幾欲界繋。幾色界繋。幾無色界繋。頌曰
    欲界繋十八 色界繋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繋後三
釋曰。欲界所繋。具足十八。色界所繋。唯十
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
性故。色界無段食。故無香味 除鼻舌
識。無所縁故。鼻識縁香。舌識縁味既無
香味故。無鼻舌識 無色所繋。唯後三種。
所謂意界。意識界。法界 眼等五根。色等五
境。此十是色。無色離色。故無此十。無此十
故。五識亦無。故論云。依縁無故。五識亦無
五根爲依。
五境爲縁
故唯後三無色界繋
從此第五。有漏無漏分別門。論云。已説界
繋。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釋曰。意法意識通者。通有漏無漏二也。謂
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
法界若是道諦。無爲名爲無漏餘名無漏
法界有無漏心所
法名道諦也。
餘十五界。唯是有漏。道諦無
爲。所不攝故
從此第六。有尋有伺門。於中有二。一正分
別。二釋妨難。且正分別者。論云。十八界中。
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釋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謂眼等五識。有二種因。故與尋伺恒相
應也。一行相麁。二外門轉 由此二因。故眼
等識。與尋伺倶。其義決定。故説唯言。後三
三餘無者。後三謂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
居後故。重言三者。明此三界。皆通三品。三
品名三。言三品者。一有尋有伺品。二無尋
唯伺品。三無尋無伺品。故論云。此後三界。皆
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
法界中。有四十六心所法。名相應法界。於四十
六心所中。除却尋伺。取餘四十四心所。謂尋伺
二種。不通三品。故除之也。
今此文中意。明通三品也
若在欲界初靜慮
中。有尋有伺。若在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
二靜慮。已上諸地。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明意界意識界。及四十四相應
法界。在諸地中。通三品也
又論云。法界所攝。
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法界中。有十
四不相應。及
三無爲兼無表色。名非相應法。此非相應法及靜慮中
間伺。同前第三無尋無伺品。故言亦如是。謂非相應
法。不與尋伺相應故。名無尋無伺。其中間禪伺。地
法中無尋故。不與尋相應。故名無尋也。伺無第二伺
共相應。故
名無伺也。
又論云。尋一切時。無尋唯伺。無
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尋同前第二品。名無尋
唯伺。尋無兩尋同一時
起。故無第二尋也。由尋無第二尋故。尋不與尋
相應。故尋名無尋。尋得與伺相應。尋名唯伺。請細
讀看
之也
又論云。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
收。應名何等此問意。伺非三品收者。伺不與
伺相應故。不可言有尋有伺品。
伺得與尋相應。故不可言第二無尋唯伺品。
及第三無尋無伺品。既非三品。應名何等
此應名
曰無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與尋相應故
此文答前問也。伺無第二伺共相應故。
名爲無伺。與尋相應故。名唯尋也
由此故。言有
尋有伺地有四品法由此者。由有第四無伺唯
尋品也。有尋有伺地者。
欲界初
禪是也
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
餘相應法者。餘
四十四心所法也
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三無
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非相應法者。法界
中。有十四不相應。
三無爲法。
及無表色也
四無伺唯尋。謂即是伺。言餘無
者。餘十色界。無尋無伺。常與尋伺。不相應

從此第二。釋妨難。論問起云。若五識身。有
尋有伺。如何得説無分別耶。頌曰
    説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爲體
釋曰。上兩句釋難。下兩句出體。傳説分別。
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
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論云。
如一足馬名爲無足。是故經中。説無分別
 自性分別者。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辨
釋 以意地散慧者。出計度分別體。散謂非
定。簡定中慧。意識相應。簡五識心。故。第六
識相應散慧。名爲計度分別 意諸念爲體
者。出隨念分別體。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
念。名爲隨念分別念通定散。
故名爲諸
此下第七。有所縁無所縁門。第八有執受無
執受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有所縁。幾無
所縁。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縁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釋曰。初兩句者。答第七問。下兩句者。答第
八問。七心者。六識意界也。法界半者。於法
界中。有四品法。今唯心所法。取非全故。名
爲半也。此七心界。及法界半。爲有所縁。縁
謂攀縁。心心所法名爲能縁。境名所縁。有
彼所縁。名有所縁 餘無者。餘謂十色界。
及法界所攝非相應法。不能縁境。名無所
縁。前八界及聲無執受者。前謂取前七心界。
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總成九界。名無執受。
餘二者。餘謂所餘。謂眼等五根。色香味觸。此
之九界。各通二義。一有執受。二無執受。有
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
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與五根不
相離者。名有執受。若在現在。不與根合。
及在身外。并過去未來法。名無執受解云。
色香
味觸。總有三類。名。無執受。一不與根合。謂髮毛
等。二在身外。謂非情中地水等。三過去未來者也
論云。有執受者。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爲
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由眼
等五
根。彼心心所攝。爲所依處。若扶根四境攝。爲依處故。
眼等九界。有心心所執受故。有彼執受。名有執受。
由執受故。眼等與心損益相隨。心有
喜樂身亦益也。心若苦惱身亦損也
從此第九大種所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
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
性。幾可積集性。幾非可積集性。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釋曰。上三句答第九問。下一句答第十問。
觸界中有二者。觸謂身所覺。觸通二種。一謂
大種。地水火風。二所造。滑澁等七 餘九色
所造者。餘謂所餘眼等五根。色等四境。唯除
觸也。此九色界。唯所造性。法一分亦然者。
法界一分。無表業色。同前九界。亦唯所造。
故言亦然。法界中有四分法。一相應法。二
不相應法。三無表色。四無爲法。今唯取無
表。故言一分也 十色可積集者。五根五
境名爲十色。極微所成。名可積集。義准餘
八。非可積集。非極微故
從此已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門。第十二能燒
所燒門。第十三能稱所稱門。論問起云。十八
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幾能
稱。幾所稱。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釋曰。上兩句者。色香味觸。名外四界。此即
名爲能斫所斫。四塵成斧。名爲能斫。四塵
成薪等。名爲所斫也。問何法名斫。答薪等
色聚。相逼續生。斧等分隔。令各續起。此法
名斫 亦所燒能稱者。如外四塵名能斫所
斫。所燒能稱其體亦然也。能燒所稱諍者。諍
謂諍論。能燒所稱兩解不同。名爲諍論。謂
或有説。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 或
復有説。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重
者所造觸中重觸也
從此第十四。五類分別門。論問起云。十八界
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幾有實事。
幾一刹那。頌曰
    内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刹那唯後三
釋曰。内五有熟養者。眼等五根。唯通二類。
有異熟生及所長養。業所感得。名異熟生
 於現在世。因飮食等。長小令大。養痩
令肥。名所長養 眼等五根。體非無爲。不
名有實。又非苦忍初心。不名一刹那。問眼
等五根。同類因生。有等流性。何故不言通
等流耶。答五類明義。體各不同。互不相攝。
若眼等五根。異熟生攝。不盡者方立長養
攝。若此二類攝不盡者。方立等流。今此二
類攝根總盡。其眼等五根。離二類外更無
別有眼等根性故。不立等流。雖眼等内亦
有等流。離異熟性及所長養。無別性故。所
以不説 異熟生義。論有四解 一云異熟因
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言牛車。略
去中言故作如是説。此解異熟。或屬因或
屬果。若屬因者。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持業
釋也。若屬果者。異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
釋也。若言異熟生。唯依主釋。謂異熟因所生
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但言異熟生。如
言牛車略去所駕二字也 第二解云。或
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
從彼生。名異熟生。謂所造業。未至得果。起
取果用。至得果時。起與果用。此與果用。與
前取果用異故。名之爲變。變即是異。是能
熟故。名異熟。異即是熟。故名異熟。持業釋
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
釋也。此解意。異熟在因。生屬果也 第三
解云。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
異熟。此解意。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故言與
因別類。名之爲異。復是所熟。異熟即生。持
業釋也 第四解云。或於因上。假立果名
此解意。果名異熟。同第二解。因非異熟。而今因名
異熟者。此於因上立果名故。因名異熟。有異熟故。
是有財釋也。果從異熟因生名
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釋也
所長養者。且能長
養。有其四種。一則飮食。二者資助如塗洗
也。三睡眠。四等持。此四勝縁。資益五根。長
小令大。養痩令肥。名所長養。能長養通
三性。所長養唯無記。今五類門。取所長養
也 聲無異熟生者。聲有二類。一則等流。二
所長養。無異熟生者。夫異熟色。任運而起。
聲隨欲轉。有間斷故。無異熟生 八無礙
等流亦異熟生性者。七心法界。無積集故。
名八無礙。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從同類
遍行因生。名等流性。從異熟因所引生
者。名異熟生。非積集。故無所長養 餘三
者。餘謂餘四色香味觸 此四是前眼等五
根。及八無礙外。名之爲餘。此之餘四。通三
類也。有異熟因。有所長養。有等流性 實
唯法者。無爲名實。非四相遷。體堅實故。此
法界攝。故唯法界。獨名有實。刹那唯後三
者。意法意識名爲後三。唯此三界。有一刹
那。謂見道初心。苦法忍品。唯有此一刹那
心。究竟不從同類因生。非等流故。名一
刹那。餘有爲法。無非等流。苦忍相應心。名
意界意識界也。望後名意。望前名意識
也。受等倶起法。名爲法界
從此下第十五。得成就門。依薩婆多宗。若
得至生相名得。若得至現在名成就。成就
時不名得。得時不名成就 言生相者。
在未來世也。論云。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今
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倶得非等
釋曰。眼與眼識。四句分別。獨倶得非等者。
獨是兩單句也。倶得者。是倶句也。非者倶
非句也。等者。明成就不成就四句也。且獨
中第一單句。謂得眼不得識 謂生欲界
漸得眼根 漸得眼言。意顯胎卵濕生。若
是化生。根頓得故。夫論眼根。是異熟無記。
唯法倶得。故約漸得。但名得眼 眼識通
三性。有前後倶得 先中有位。已起眼識
 今此漸得眼根。是受生已後 識前成就
故。故不名得 及無色沒生二三四靜慮
生二三四靜慮。中有初起唯有眼根而
無眼識眼。識未起故。故不名得也
 第二單
句。得識不得眼 謂已生二三四靜慮地。
眼識現起現之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爲現
起。此所起識。在生相位。正在未來。
爾時名得。其眼根在現
在。名成就不名得也
 第三倶句者。根識倶得。
謂無色沒。生欲界及梵世時 欲界梵世。中
有初心。根識倶有爾時名得。第四倶非句
者。謂除前相。頌言等者。等取成就四句。
第一句者。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識。謂生二
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二句者。成就眼
識。不成就眼根。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
得已失。謂生欲界。必成就識。地法成故。未
根者。謂初受胎時也。及得已失者。謂
是生後盲人也。既無眼根。故不成就。第三
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
生二三四靜慮。正見色時。根識倶成就也。
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從此第十六。内外門。論云。十八界中。幾内。
幾外。頌曰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釋曰。内有十二。六根六識。此十二界。心所
依故。所依親近。説名爲内。色等六境。爲心
所縁。所縁疏遠。説名爲外
從此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門。論云。十八界
中。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釋曰。法同分者。法謂法界。此法界中。唯有
同分。無彼同分 泛論六境名同分者。與
能縁識定爲所縁。定有二義。一如色等五
境。與識定爲所縁。名之爲定。謂五識名
定。縁境不雜故 今此五境得名定者。謂
與五識。定爲所縁故。五識縁時。説名同分。
雖被意識縁。以非定故。故非同分 第二
法境名定。體即是定。唯意識縁。是決定故。
定被意識縁。所以望意識名同分。論云無
一法界不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 故
此法界。恒名同分無邊意識。是無我觀。縁境
無邊故。已正當生者。過去
已生。現在正生。
未來當生
餘二者。謂餘十七界皆有同
分及彼同分。若作自業名爲同分。不作自
業名彼同分。作自業者。業謂業用。如六根
六識。約能取境。名自業用。若不能取境。
名不作自業。色等五境。約爲境名作自業。
不爲境名不作自業 此中眼根。於有見
色。已見。正見。當見。名同分眼。如是廣説。
乃至意根。各於自業境。應説自業用。彼
同分眼。但有四種。謂不見色。已滅。正滅。當
滅。及不生法。如眼有四。乃至身界。亦有四
種。准眼應知 意彼同分。唯有一種。謂不
生法。意生必同分。故唯不生。名彼同分也
 色界爲眼已正當見。名同分色。彼同分
色。但有四種。謂非眼見。已滅。正滅。當滅。及
不生法。如色既爾。乃至觸境。應知亦然。同
分亦三。彼同分四也 眼等六識。同分有三。
已生。正生。當生。故彼同分一。唯不生法故。
如意界説 問何故名同分彼同分耶。答
此有三解 第一解云。根境識三。更相交渉。
故名爲分。同有交渉分。故名同分 第二解
云。或復分者。是已作用。作自業者。名已作
業。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 第三解云。或
復分者。是所生觸。三和生觸。同有生觸。故
名同分。彼同分者。論云。由非同分與彼同
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見色
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與彼見色眼。種
類分同。名彼同分 言種類分同者。同眼
自性故。互相引起故。又相繋屬故
從此第十八。三斷門。論云。十八界中。幾見
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釋曰。十五界者。五根。五識。及與五境。唯修
斷。後三界通三者。意法意識通三種斷。若意
界意識界。與八十八隨眠相應。及倶有法。
并隨行得。皆見所斷 苦諦有十煩惱。集滅
各七。除身見邊見戒禁取也。道諦有八。除
身邊見。四諦合成三十二。上界除瞋。有二
十八。謂四諦下。各除瞋故。成二十八。上二
界各有二十八。合成五十六。兼欲界三十
二。成八十八。此等隨眠。是分別惑。迷理起
故。纔見諦時。彼皆斷故。名見所斷。見謂見
諦。見是能斷。惑是所斷。見之所斷。名見所
斷。依主釋也。倶有法者。謂與見惑。相應心
所。兼四相是也 此意等三。除見斷外諸餘
有漏。皆修所斷 通無漏故。名非所斷。不
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者。此通外難。謂經
部宗。許異生性及招惡趣。身語業等是見所
斷。謂得見道。彼異生等。永不復生。既與見
道。極相違故。應見所斷。爲答此難。故有斯
頌。雖爾此法。定非見斷。略説非見斷。總
有三種。一不染法。善無記也。二非六生。謂
五識也。不從第六意生。名非六生也。三者
色法此三種法。定非見斷。非迷諦理親發
起。故謂不染。非六生非迷諦理。色法非見
惑親發也 然異生性。是不染汚。無記性攝。
身語惡業。是色法故。故此二種。非見所斷
從此第十九。是見非見門。於中有二。一正
明。二傍論。且初正明者。論云十八界中。幾是
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説名見
    五識倶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説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
釋曰。眼全是見。觀照色故 法界一分八種
名見。謂身見等五染汚見。六世間正見。謂意
識相應善。有漏慧也。七有學正見。謂有學身
中。諸無漏見。八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諸
無漏見。此八是慧。推度境故。皆名爲見。法
界所攝。名一分也。問何故世間正見。唯意
識相應。答頌言五識倶生慧非見不度故。
以無分別故。不能決度。是故非見 後四
句頌。破識見家。謂尊者法救。許眼識見。尊
者世友説眼根見。故。論云。若爾眼根。不能
決度。云何名見識見家
難也
以能明了觀照諸
色。故亦名見眼見家
答也
若眼見者。餘識行時。亦
應名見此難意。依此宗。六識不並起故。餘識
行眼便無識。許眼見者。何故非見
一切眼。皆能現見眼見家
答也
誰能現見
謂同
分眼。與識合位。能見非餘釋第五
句頌
若爾則應
彼能依識見色非眼識見
家難
眼不爾。眼識定
非能見釋第
六句
所以者何
傳説不能觀被
障諸色故。眼根有對。於障外色。理不合見。
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
此眼見家答。釋
第七第八句也
依經部宗。説眼根見。假而非
實。故論云。經部諸師。作如是説。如何共聚。
楂掣虚空。眼色等縁。生於眼識。此等於見。
孰爲能所。但順世情。假興言説。眼名能見。
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封著
從此第二。傍論於中有七。一兩眼見先後。
二六根六境離合。三根境量大小。四六識依
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識隨根立稱。七依
地同異別。且初第一。兩眼見先後者。論云。
於見色時。爲一眼見。爲二眼見。此無定
准。頌曰
    或二眼倶時 見色分明故
釋曰。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皆咸言。或時二
眼倶見。以開二眼見色分明。閉一目時
不分明故。故知有時二眼見色。又開一眼。
觸一眼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觸
一。此事即無 是故或時。二眼倶見。非所
依別。識成二分。住無方所。故不同礙色

從此第二。六根境離合。論云。若此宗説眼
見耳聞乃至意了。彼所取境。根正取時。爲至
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釋曰。眼耳意根。取不至境。謂眼能見遠處
諸色。眼中藥等。則不能觀。謂耳能聞遠處
聲響。逼耳根者。則不能聞。意無色故。不
可名至。故此三根。取不至境。三相違者。三
謂鼻舌身。此三取至境。故與上相違也
從此第三。根境量大小者。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釋曰。鼻等者。等取舌身。此三唯能取等・量・
境。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
生鼻等識故 眼耳取境。大小不定。謂眼
有時見小。如見毛端。有時見大。如見山
等。有時取等。如見蒲桃 耳不定者。取蚊
虻雲琴聲。大小等別。雲聲是雷。依雲起故。
西方呼雷。爲雲聲也。意無質礙。不可辨
其形量差別
從此第四。六識依世攝者。論云。如前所説。
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意識界。爲如五
識唯縁現在。意識通縁三世非世。如是諸
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倶
釋曰。後依唯過去者。後是第六識。於六識
中。最居後故。此第六識。唯依過去無間滅
意。五識依或倶者。或表不定。眼等五識。所
依有二。一者過去。謂無間意。二者現在。眼
等五根。識與五根同現在故。名之爲倶 
或言表此亦依過去。故五識依名或倶也
 問如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等無間
縁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縁。復是眼識。所依性
耶。答應作四句。第一句者。倶生眼根。眼根
是眼識所依性。非等無間縁。等無間縁。唯心
心所。眼根是色。故非此縁。第二句者。謂無
間滅。心所法界。無間滅言。意表過去。過去
心所。與現在眼識。爲等無間縁 非心王
故。非是眼識所依性也。第三句者。謂過去
意根。無間滅意。與現在眼識爲所依性。是
心法故。復是眼識。等無間縁。第四句者。謂
除前相所説法。如眼既爾。乃至身識。應知
亦然 問若是意識。所依性者。復是意識。等
無間縁耶。若是意識。等無間縁。復是意識。所
依性耶。答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
定是意識。等無間縁 意識所依。即是意根
故。故通倶句也。有是意識等無間縁。非與
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 非心
王故。不是所依。依大毘婆沙。答問法不
過四種。以狹問寛。順前句答。以寛問狹。
順後句答。互有寛狹。應作四句。若無寛
狹。答曰如是。且如今問若意識所依亦等
無間縁。此是以狹問寛。謂意識所依唯心王
故。是狹等無間縁。通心王心所。是寛順前
句答者。順前問答。謂若是意識所依性者
定是等無間縁也 以寛問狹順後句答
者。謂即改前問。云若意識。等無間縁。復是
意識所依性耶。此既即是以寛問狹。謂意識
等無間縁。是寛通心王心所故 若所依性。
即狹唯心王故。應作順後句答。謂若意識
所依性者。必是等無間縁。順後句故 若將
眼識所依性。與等無間縁。爲問此即互有
寛狹。謂眼識所依。通色通心是寛。不通心
所是狹。若等無間縁。通心心所是寛。不通
色是狹
從此第五。眼等得依名。論云。何縁識起。倶
託二縁。得所依名。在根非境以根境
爲二縁
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釋曰。隨根變者。識隨根變。根若轉變。識亦
異故。謂根若益。其識即明。根若有損。識便
昧故。非境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
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餘。言眼等者。
眼等六界也
從此第六。識隨根受稱者。論云。何縁色等。
正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
乃至法識。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説識
釋曰。彼者彼前所説。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
者。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爲不共因。謂眼唯
與自身眼識。爲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
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是共因
也。如眼既爾。乃至身觸應知亦然 眼等五
根。由上二義。一者所依勝。二者不共因。故
識得名。隨根非境 然依論文。唯依五根。
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
謂意能生五識。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識。
縁却名不共因也 雖意非不共因。而是
意識。所依性故。故隨所依。名爲意識。法雖
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識。今此五根。
由所依勝及不共因 境無此義。是故五識
從根受稱。喩如鼓聲及麥芽等。鼓聲因手
及鼓。但名鼓聲不名手聲者。鼓有二義。
一所依勝。聲依鼓變故。二不共因。但生鼓
聲故。手闕二義。不名手聲。鼓喩根也。聲
喩識也。手喩境也。況法可知。但名麥芽。不
名水等芽者。麥有二義。准鼓説之
從此第七。依地同異別。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釋曰。欲釋此頌。且要先知。身眼色三。皆通
五地。謂在欲界及四靜慮 眼識唯在欲界
初禪 眼不下於身者。眼根望身。或等或
上。終不居下 且欲界眼見欲界色。此即
眼與身等等同地
故言等
身在欲界。獲四禪眼。是
即眼有身上 決定無有身居上地。起下
地眼。以生上地自有勝眼。故不須起下
地劣眼。故眼於身。終不居下 色識非上
眼者。色識望眼。等下非上 等謂同地。如
欲界眼見欲界色。色識與眼倶同地也。若
以二禪眼。見初禪色。色識屬初定。眼屬第
二禪。此即色識。望眼倶下地也 上地色細。
下眼不能見上色故 故色非眼上也。上
識不依下地眼故 故識非眼上也。由此
理故。色識非眼上 色於識一切者。色望
於識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識。了
欲界色。此即色望識等也 初禪眼識。了欲
界色。此即色望識下也 獲二禪天眼。借
初禪眼識。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識上也 
二於身亦然者。二者謂色識。此二望身通等
上下。如色於識。故言亦然。如身生欲界。
起欲界眼識。了欲色時。此即色識。望身同
地等也 身在欲界。發上天眼。起初禪識。
了初禪色。此即色識。望身上也。身生二禪。
借初禪識。了下地色。此即色識。望身下也。
上所引義。是略擧一隅。非遍盡擧。智者應
知 如眼耳亦然者。釋耳根也。翻前頌云
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
於身亦然。此言識者。耳識也 次三皆自地
者。次三者。謂鼻舌身三。眼耳次故。名爲次
三。謂鼻根鼻識香身四種。舌根舌識。味身
四種。身根身識。觸三種。此等相望。總皆自
地。謂此三種。取至境故。鼻舌兩識。唯欲界
故 唯身識一。望於身觸。通自下地。與前
少別故。頌曰身識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
禪也。謂欲界初禪。身識望於身觸。皆同地
故。名爲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禪識。
覺上地觸。此即身識。望於身觸。在下地也
 意不定應知者。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
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 有時上下。於
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而應。或同或異。如
後定品當廣分別。已上七段。總是傍論竟。次
辨正論
從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誰六識内。幾識所識
門。第二十一。幾常。幾無常門。第二十二。幾
根。幾非根門。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並内界十二
釋曰。五外二所識者。色等五境。名爲五外。
此外五境。二識所識。一爲五識所識。二爲
意識所識。除此五界。餘十三界。義准應知。
唯意識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 常法界無
爲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謂無爲法。義准無
常法餘餘界 言法餘者。除無爲外所餘
法界也。言餘界者。餘十七界全也 論云。
又經中説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
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
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
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已上依
經列數
阿毘達磨
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
方説意根。有所縁故 解云。經依六處次
第。於眼等五根後。即説意根也 論依無
所縁門。有所縁門次第。於命根後。方説意
根。謂命根等前八。無所縁門。意等十四。是有
所縁門也 法一分是根者。於法界中。一分
是根。謂命根。樂等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
根。是法界攝 後三無漏根一分。亦法界攝。
由三無漏以九根爲體。所謂意喜樂捨信
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攝。所
餘八根。是法界攝。故三無漏根中。取一分
名法界攝也。并内界十二者。眼等五界。及
七心界。名爲十二。非直法界一分爲根並
内界十二爲根體也。且眼等五界。攝眼等
五根也。七心界攝意根也。意界意識界此
二。攝後三無漏根中一分也。言一分者。三
無漏根。九根爲體。於九根中。唯攝意根。故
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身根。一分所攝。如
後當辨 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
體非根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分別根品二之一
分別根品者・勝用増上故名爲根。此品廣
明故。名分別。所以界品後次明根品者。
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
故次明根 釋此品頌文分三段。一明二
十二根。二明倶生諸法。三明六因四縁
 就第一明二十二根中。復分爲五。一釋根
義。二明根廢立。三明根體。四辨諸門。五
雜分別。初釋根義者。就中有二。一述薩婆
多宗。二述異部。且初述薩婆多宗者。論
云如是因界已列諸根。即於此中根是何
問根
最勝自在。光顯是故名根。由此總
成根増上義答根義也。根體勝故。名爲最勝。根
用勝故。名爲自在也。根體用雙勝名
爲光顯。由有最勝自在光顯。名
爲増上。將増上義以釋根也。
此増上義。誰望
於誰誰二十二根。
望誰増上
頌曰
    傳説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爲増上
釋曰。傳説五於四者。眼等五根。各於四事。
能爲増上。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
四不共事。且眼耳根。莊嚴身者。謂若盲聾
身醜陋故。導養身者。眼見耳聞避險難
故 生識等者。發眼耳二識及相應心所
考等取
心所也
 不共事者。謂眼能見色。耳能聞
聲。用各別故 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
耳説 導養身者。謂鼻臭香。舌甞味。身覺
觸。香味觸三。是段食性。能受用故 生識
等者。謂發三識及相應故 不共事者。謂
臭甞覺香味觸三用各別故 四根於二
種者。女男命意。此於二事。能爲増上。且女
男根。二増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
異者。由此二根。令諸有情。女男類別。分別
異者。由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男形
大。
女形小。男言雄。女言細。
男乳房小。女乳房大。
命根二者。一能續過
去衆同分。二能持現在衆同分 意根二者。
一能續後有。二自在隨行 言後有者。是
生有也。由中有位起愛恚心。便續生有。論
引經云。時健達縛。於二心中。隨一現行。謂
或愛倶。或恚倶等健達縛。此云尋香。中有名
也。男中有。於母起愛。於
父起恚。女中有。於父
起愛。於母起瞋也。
自在隨行者經云。心能
導世間自在
義也
心能遍攝受隨行
義也。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五八染淨中者。五謂樂等五受。
八謂信等五三無漏根。於染淨中。如次増
上。樂等五受。染増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増
故。謂喜樂受順貪也。憂苦受順瞋也。捨受
順癡也。信等八根。淨増上者。謂清淨法隨生
長故
從此第二叙異説者。頌曰
    了自境増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増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増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爲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増上
釋曰。了自境増上者。謂六識身。能了境故。
眼等六根。能發六識。於了自境有増上用。
故眼等六。總立爲根。從身立二根者。女
男二根。於女男性中。有増上故 女身形
類。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爲女性。作業者。
縫衣等也。志樂者樂脂粉也 男身形類。
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爲男性。作業者。書
寫等業也。志樂者樂弓馬也。二性差別。由
男女根故。説女男根於二性増上。於同住
雜染清淨増上故者。取下兩句。釋此二句。
應知命根。於衆同分住。有増上用 應知
五受。於雜染法。有増上用。故經云於樂
受貪隨増。於苦受瞋隨増。於捨受癡隨増
 應知信等。於清淨法。有増上用。由信等
五。分於煖頂位。伏諸煩惱。引聖道故 
言應知者。勸許一一。各能爲根 三無漏
根。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増上者。言亦
爾者。類顯一一。各能爲根 謂未知當知
根。於得已知根道。有増上用。未知根是見
道。已知根是修道。見道引修道故。於已知
根。増上也 已知根。於得具知根道。有増
上用。謂已知根。是修道。具知根。是無學道
 謂從修道。引無學道故。已知根。於具知
根。有増上用也。具知根。於得涅槃。有増
上用。由具知根。心得解脱。心若解脱。方證
涅槃。故於涅槃。有増上用。故論云。非心未
解脱。能得涅槃故 頌曰後後者。已知根
是未知根後。具知根是已知根後。故言後後。
等言復顯更有異説 有説未知當知根。
於見所斷煩惱滅中。有増上用 已知根。
於修所斷煩惱滅中。有増上用。具知根。於
現法樂住。有増上用。由此具知根。能領受
解脱身中。喜樂事業故
從此大文第二。明根廢立。於中有二。一
述自宗。二叙異説。且初述自宗者。將明問
起。論云。若増上故。立爲根者。無明等性。應
立爲根。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有増
上用故此約自宗爲難。十二因縁。互
相引發。有増上用。應立爲根
又語具等。
應立爲根。語具手足大小便處。於語執行
棄樂事中。如其次第。有増上故。解云。此約
外道數論宗爲難。彼宗立五根。語具是肉
舌。於語有増上用。手於執有増上用。足於
行歩。有増上用。大便處於棄穢有増上
用。小便*處起婬樂。有増上用。應立爲根
 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
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釋曰。心所依者。謂眼等六根。此内六處。是有
情本也。此別者。此六根相差別。由女男根
也。此住者。復由命根。此六根一期住也。此
雜染者。此六根成雜染。由五受根也。此資
糧者。此六根能與無漏淨法。作資糧由信
等五也。此淨者。此六根成無漏淨。由後三
根也 由此立根。事皆究竟。是故不應許
無明等。及語具等。亦立爲根。彼無此中増
上用故
從此已下。第二叙異説。是識見宗。論云。復
有餘師。別説根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釋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
二十二根。言流轉者。以識爲體。於生死
中。流轉故也。流轉有四。一流轉所依 謂眼
等六根。二流轉生。由女男根。從彼生故。三
流轉住。謂由命根。依彼住故。四流轉受用。
由五受根。能領納故。上來約四義。立前十
四根。思可知也 言還滅者。生死止息。名
爲還滅。取涅槃得。爲還滅體。還滅位中。同
前四義。立後八根。一還滅所依。謂信等五
根。一切善法。生之本故。二還滅生。由未知
當知根。正定聚中。此初生故。三還滅得住。
由已知根。令涅槃得。相續起故。四還滅得
受用。由具知根。受用現法樂住故 又論
結云。根量由此。無滅無増。即由此縁。經
立次第由此者。此流轉還滅也。
二十二根。更不可増減。
從此大文第三。明根體。於中眼等六根。女
男二根。此之八根。界品已説。命根及信等五
根。此六下文當辨 唯有樂等五受。三無漏
根。更無轉辨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悦名苦 即此悦名樂
    及三定心悦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悦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釋曰。身不悦名苦者。身謂身受。即五識相應
受也。身謂所依。受依身起。名爲身受。身之
受故。依主釋也。言不悦者。是損惱義。於
身受内能損惱者。名爲苦根 即此悦名樂
者。即前身受。名爲即此悦也 於身受中。
能攝益者。名爲樂根。及三定心悦者。心謂第
六意識 此第三定。心相應受。能攝益者。
亦名樂根。謂第三禪。五識無故。無身受樂。
唯心悦名樂也 餘處此名喜者。除第三禪。
於下三地。名爲餘處下三地者。欲
界初二禪也。
此者。此第
六識心也。謂此心悦。於下三地。名爲喜根。
第三靜慮。心悦安靜。離喜貪故。唯名樂
根。下三地中。心悦麁動。有喜貪故。唯名喜
根 心不悦名憂者。意識相應。能損惱受。是
心不悦。此名憂根 中捨二無別者。中謂非
悦非不悦。即是不苦不樂受。此處中受。名爲
捨根。二者謂身心二也。身即五識。心是意識。
捨在身心。同無分別。任運而生。故雖通二
立一捨根 又論云。在心苦樂。多分別生。
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
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解云。在心苦樂者。
意地受也。苦樂在心。分別起故。苦名爲憂。
樂名爲喜。樂受在第三禪。即無分別。爲簡
此故。故言多分別生也。苦樂二受。在五識
身。無分別故。名爲不然。謂五識身。隨境
力故。名無分別。阿羅漢等。擧聖同凡 故
此苦樂。在五識身。名苦名樂。在第六識。名
喜名憂也 見修無學道依九立三根者。九
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若在見道。依此九
根。立未知當知根。若在修道。依此九根。立
已知根。在無學道。亦依此九。立具知根 
論云。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謂在見道。有
未曾知。當知行轉。故説彼名未知當知
 解云。見道有十五心。謂八忍七智。此十五
心。於四諦境。有未曾知。當知行相轉。如苦
法忍。與疑得倶生。未知苦諦。名未曾知。
後至智位。必當知故。名爲當知。如苦忍既
爾。諸餘七忍。亦復如是。故忍總名未知當
知。中間七智。雖能正知。良由知諦未遍中
間起故。亦名未知當知。故説彼有見道行
者。名未知當知也。又論云。若在修道。無
未曾知。但爲斷除餘隨眠故。即於彼境。
復數了知。是故説彼。名爲已知。解云。從道
類智。已去乃至金剛喩定。總名修道。若在
修道。上下八諦。總已知竟。無未曾知。但爲
斷除迷事煩惱。貪瞋癡慢。四隨眠故。於四
諦境。數起智知。名爲已知。是故説彼有修
道行者。名爲已知。已知而知故 又論云。
在無學道。知己已知。故名爲知此釋知也。謂
盡智無生智。
作知己已知之解。
故名爲知也。
有此知者。名爲具知此釋
具義
也。有此者
成就義也。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爲具知
此第二約
習釋具也
謂得盡智無生智故。如實自知我遍
知苦。不復遍知。乃至廣説釋知體也。謂盡
無生。是具知體。
如實自知。我遍知苦。是盡智行相不復遍知。是無
生智行相。我已斷集是盡智。不復更斷。是無生智。
我已證滅是盡智。不復更證是無生智。我已修道是盡
智 不復更修。是無生智。含此義故。故言乃至廣説
廣彼所有根。名爲未知當知根等。解云。
此釋名也。彼者。彼未知當知。等行者。彼屬
人也。根屬法也。彼未知當知等。行者人身
中。有此根故。名未知當知等根。未知當知
之根。名未知當知根等。依主釋也。上來所
明。第三根體竟
從此大文第四。諸門分別。於中有六。一有
漏無漏門。二是異熟非異熟門。三有異熟無
異熟門。四三性門。五界繋門。六三斷門 
且初第一有漏無漏門者。論云。此二十二根
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釋曰。唯無漏後三者。謂未知當知。已知具知
根。此之三根。最居後故。名爲後三。體唯無
漏 有色命憂苦當知唯有漏者。言有色者。
謂七色根。眼等五根。及女根男根。此之七根。
是色蘊攝。名爲有色。七有色根。及命憂苦。
一向有漏 通二餘九根者。通有漏無漏二
門。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此九皆通有漏無

從此第二。是異熟非異熟門者。論云。如是
已説有漏無漏。二十二根中。幾是異熟。幾非
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釋曰。命唯是異熟者。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業
所招故。憂及後八非者。憂根及後信等八根。
是非異熟。憂通善惡。信等八根。唯是善性。
是有記故。故非異熟 色意餘四受。一一皆
通二者色謂七色。及意根餘四受
此十二
根。一一皆是。通是異熟非異熟門。謂七色
根。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長養者便非異
熟。意及四受。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善惡
性。又無記中。威儀工巧。及通果者。非是異
熟。故十二根。通二門也
從此第三。有異熟無異熟門。論云。如是已
説是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有異熟。幾無
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釋曰。憂定有異熟者。憂根當知。定有異熟。
依唯越義。頌説定聲。唯者謂顯憂根。唯有
異熟也。越者具二義故。越根次第。先説憂
根也。言二義者。一憂非無記。強思起故。二
非無漏。唯散地故。由此越次第。先説憂根
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者。前八謂眼等前
八根。後三者。三無漏根。此十一根。定無異熟
 謂眼等八。無記性故。最後三根。是無漏故。
不能招果。故無異熟 意餘受信等一一皆
通二者。意根所餘四受
信等五根。此之
十根。一一皆通有異熟無異熟二也。謂意
樂喜捨。若善惡性。及有漏者。即有異熟 若
無記性。及無漏者。便無異熟 苦根若善惡
性。即有異熟 若無記性。便無異熟 信等
五根。若有漏者。名有異熟 若無漏者。即無
異熟 故此十通二類也
從此第四。三性門。論云。如是已説有異熟
等。二十二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釋曰。唯善後八根者。謂信等八。名後八根。
唯是善性 憂通善不善者。憂非無記。強思
起故。通善惡性 意餘受三種者。意根餘四

 此五通三性 前八唯無記者。眼等
前八。唯無記性。眼等五根。及男女命。名八
根也
從此第五。界繋門。論云。如是已説善不善
等。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繋幾色界繋。幾無色
界繋。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並餘色喜樂
釋曰。初句標三界也。如次除後三者。如次
者。已下諸義。配上初句。故言如次也。除後
三者。明欲界繋。於欲界中。有十九根。除後
三無漏根。由彼三根是不繋故。兼女男憂苦
者。明色界繋。於色界中。如前所除。後三根
外兼除女男憂苦四根。餘十五根。是色界繋。
除女男者。離婬欲故 又女男根。身醜陋
故。經説色界。名爲男者。有男相故。非謂
有根 無苦根者。身淨妙故非苦
依也
 又彼無
有不善事故非苦
境也
 無憂根者。有奢摩多。
潤相續故相續者。是
身非憂依也
 又彼無有惱害事故
非憂
境也
 並餘色喜樂者。明無色繋。無色界中。
如色界中。除後三根及女男憂苦。外并更
除餘色及喜樂根。言餘色者。眼等五根。男
女根外名之爲餘。除此已外所餘八根。無
色界繋。謂信等五。及命意捨
從此第六。三斷門。論云。如是已説欲界繋
等。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
斷。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釋曰。意三受通三者。意及三受。通三種斷。
言三受者。謂喜樂捨。此上四根。若有漏者。
通見修斷。若無漏者。唯非所斷 憂見修所
斷者。憂根與迷理惑相應。是見所斷 諸餘
有漏。是修所斷 非無漏故。不通非所斷
 九唯修所斷者。九謂七色命苦。唯修所斷
 七色命根。是無記性。不染汚故 苦根
與五識相應。非第六識生。前言不染。非六
生色。定非見斷。故此九根非見所斷。非
無漏故。不通非所斷。五修非三非者。五謂。
信等五根。通修非二斷。若有漏者。是修所
斷。若無漏者。是非所斷。不染汚故不通見
斷 三無漏根。唯非所斷。非無漏法。是所
斷故。已上是第四。諸門分別竟
從此第五。明雜分別。於中有六。一受生得
異熟門。二約死位滅根多少門。三得果用
根多少門。四成就諸根定量門。五成根極
少門。六成根極多門。今初第一。受生得異
熟門者。論云。已説諸門義類差別。何界初
得幾異熟根。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釋曰。欲胎卵濕生初得二異熟者。欲謂欲界。
胎卵濕生。除化生也。此之三生。初受生位。
唯得身命二異熟根。由此三生根漸起故
 不得餘根。化生六七八者。化生初位。得六
七八根。言得六根者。眼耳鼻舌身命。謂劫
初時。無形化生故。有六根 得七根者。如
諸天等。六根如上。加男女一。得八根者。謂
惡趣中。容有二形化生者是也。六根如上。
加男女二根。色六上唯命者。色謂色界。初
得六根。如欲界中無形者説。上唯命者。上
謂無色。勝下二界名之爲上。一則定勝。無
色因也。二者生勝。無色果也。初得一根。謂
唯命也
從此已下。第二死位。滅根多少者。論云。説
異熟根。最初得已 何界死位。幾根後滅。頌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増五
釋曰。正死滅諸根者。此之一句。流入下三
句。皆並言之。無色三色八者。無色界中。將
命終位。滅根有三。謂命意捨。色八者。色界命
終。滅根有八。謂命意捨眼等五根。論云。一
切化生。必具諸根。而生死故釋前
義也
欲頓十九
八者。欲界頓死。十九八根。於最後滅。滅十
根者。謂二形人。頓命終時。眼等五根。女男
命意捨。於最後滅。滅九根者。謂一形者。頓
死於前十中。除女男一。滅八根者。謂無形
人。頓死於前十根。除女男二。以無形故 
漸四善増五者。漸謂漸死。欲界漸死。將命終
時。唯滅四根。謂身命意捨。善増五者。善謂
善心。於善心死。更増五根。謂信等五。前頓
漸死。滅三根等。依染汚無記心命終者説。
若善心死。於前諸位。更増信等。故前三根。
増至八根。前滅八根。増至十三。前滅九根。
加至十四。前滅十根。増至十五。漸死四根。
増至九根。謂三界善心死。皆有信等五也」
從此已下。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者。論云。
分別根中。一切根法。皆應思擇。二十二根
中。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説
釋曰。九得邊二果者。邊謂預流。阿羅漢果。
居初後故。名之爲邊。此邊二果。九根證得。
初預流果。九根得者。謂意及捨。信等五根。未
知當知。已知爲九。其預流果。依未至定。故
唯捨受。論云。未知當知根。在無間道。已知
根。在解脱道。此二相資。得最初果。如其次
第。於離繋得。能爲引因依因性故。解云未
知當知在無間道者。第十五心。道類忍是
也。已知根。在解脱道者。第十六心。道類智
是也。其無間道。爲同類因。引離繋得。名爲
引因。其解脱道。與離繋得。倶時而生。持離
繋得。名爲依因。離繋得者。無爲上得也 阿
羅漢果。九根得者。謂意根信等五根。已知根。
具知根。爲八。喜樂捨中隨取其一。故成九
也。以阿羅漢通九地證。其九地者。未至中
間。四本靜慮。及三無色。除有頂也。若依未
至中間第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者唯捨受也
 依初二禪。喜受證也 依第三禪。樂受證
也。故於三受。隨取其一。又論云。已知根在
無間道。具知根在解脱道。此二相資。得最
後果。如其次第。於離繋得。能爲引因依因
性故。解云。已知根在無間道者。金剛喩定
是也。具知根在解脱道者。盡智是也。斷有
頂惑。第九無間道。名金剛喩定。第九解脱
道。名爲盡智。其無間道。爲同類因。引離繋
得。名爲引因其解脱道。爲能作因。持離繋
得。名爲依因 七八九中二者。謂中間二
果。即一來不還果也。此中二果。或七根。或
八根。或九根。證得 且一來果七根得者。
謂世間道依次第證。由七根得。謂意及
捨。信等五根 唯依未至。證一來果。故唯取
捨。不通餘受 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七
根如前。加已知根爲八 若一來果。倍離
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九根證得 
先凡夫位。斷六品貪。名倍離欲。今入見道。
至道類智。超越預流。直證第二。名超越證。
上來明者。是一來果。七八九得。宜善知之
 其不還果七根得者。用世間道。依次第
證。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 八根得
者。有二種八。且初八者。依出世道。七根如
上。加已知爲八。第二八者。用世間道。依
次第證。謂意喜捨信等五根。故論云。又次第
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脱道中。入根本
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彼無間道。捨受相
應。解脱道中。復有喜受。此二相資。得第三
果。於離繋得。二因如前。解云若超越證者。
必無依未至定。從第九解脱道中。得入根
本。以超越者。先得根本。更不願求。故不入
也 次第證者。未曾得根本故。於未至定。
第九解脱。若願入者。得入根本也。無間道
中捨受者。未至地中捨也。解脱道中喜受者。
初禪根本喜也。由無間道。斷下地惑。欣
上地故。解脱道中。得入根本也 九根
得者。有二種九。且初九得者。謂超越證。*故
論云。全離欲貪。超越證者。由九根得。如前
超越。得一來果先凡夫位。斷九品惑。名全離欲。
今入見道。至道類智。超前二果。
直證第三。
名超越證
總説雖然。而有差別。謂此依地
有差別故。樂喜捨中。可隨取一。前果超越。
唯一捨根已上
論文
 解云。總説雖然者。謂總説
九。數同一來也。而有差別者。根中受名。即
有差別。不同一來也。謂此依地有差別故
者。釋上差別名也。謂此不還果。依六地證
故。地有差別。若依未至中間。第四禪證。唯
用捨受。依初二禪。用喜受證。依第三禪。
用樂受證。故於三受。可隨取一。即是根
名。有差別也 第二九者。依次第證不還
果者。用出世間道。若於第九。解脱道中。入
根本地。由九根得。謂意喜捨信等五根。已
知根也。彼。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脱道中。復
有喜受。故有二受。出世間道故。加已知根。
故論云。依出世道。由九根得。八根如前加
已知根。第九無間解脱。此倶有故八根如前
者。同
依世間道。中八根數。加已知爲九也。無間解脱此倶
有故者。此已知根。在無間解脱二道。倶有故須加之
 據上所明。頌言七八九者應知。有二
種七。謂一來不還各一七也。有三種八。謂一
來果中。有一種八。不還果中。有二種八也
 有三種九。一來中一九。不還中二九也 
十一阿羅漢者。引本論爲難也。故論。云。豈
不根本阿毘達磨。問由幾根。得阿羅漢。答
十一根。云何乃言由九根得十一根者。意
喜樂捨。信等
五根。已知
具知也。
依一容有説者。通前難也。依一身
中容有十一根。故本論説 理實有九。故
説九根。故論云。實得第四。但由九根。而
本論言十一根者。依一身中。容有故説。謂
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由
喜樂捨。隨一現前。後復證得阿羅漢果。由
斯本論説十一根。然無一時。三受倶起。是
故今説定由九根已上
論文
 解云。阿羅漢果。通
九地證故。有喜樂捨三受證也 又依薩
婆多宗。許阿羅漢。數數有退。故於一身。許
有三受證阿羅漢。然當證時。唯有一受。故
説九根。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論云。於不
還果中。何不如是説此難意者。謂第三果。許
數數退通六地證。容於一
身。有三受證。何
不本論説十一根。
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
於後時。得有退義。亦無退已由樂後得
答前
難也
解云。若樂根證。必定不退 若是退者。
必無後時由樂根證。故知樂受證者。必無
喜捨。喜捨證者。必無樂受故。故於一身。
必無容有三受證。得不還果義故。不可
説十一根也。又論云。非先離欲超越證第
三。而於後時得有退義。此離欲果。二道所
得。極堅牢故。解云。此文釋樂根證不退所
以也。由此樂根在第三禪。次第證者。唯得
初禪故 樂根證必是超越。謂凡夫位。斷
三禪惑。後時容依第二禪。起見道證不
還果。故知超越。得起樂根。此超越人。畢竟
不退。以二道所得故。一先凡夫位。斷欲惑
盡世道所得也。二今入見道。聖道所得也。次
第證人。唯一道得。故可退矣。此上義隱。論
有要處。故具録之
從此第四。成就諸根。定量門。論云。今應思
擇。成就何根。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釋曰。成就命意捨各定成就三者。此據三根
必定成就。謂成命時。必有意捨。若成意捨
必有命根。不可闕也 若成就樂身各定成
就四者。謂成就樂根時。必有命意捨也 
若成身根時。亦必有命意捨。故言各也。成
樂不成身者。謂聖者生無色界。無界界中。
成就下三禪無漏樂根也。成就身不成樂
者。謂異生生第四禪。彼無樂根。下三禪樂
根彼已斷也。既是凡夫。不可成就下無漏
樂故。不成樂根。而成身根也。成樂不成
喜者。謂異生生第三定也 成眼等及喜各
定成五根者。眼等等取耳鼻舌。若成眼根。
必成就五。謂身命意捨兼眼根。如眼既爾。
耳鼻舌三各成五根。准眼説之。喜根成五
根者。謂命意捨樂喜根。又論云。第二靜慮地
生。未得第三靜慮。捨下未得上當成何
樂根此文意者。難前喜根。必成就樂第二靜慮。
自地無樂。而有喜根。初禪有三識樂。今已捨
竟。第三禪意地樂。今復未修得
故。言捨下未得上。當成何樂根也
 當言成就第
三靜慮。染汚樂根。餘未得故答也。未斷第三禪
染汚。必成就也。
餘未得者。
餘樂未得也
 若成就苦根彼定成就七者。彼者
彼苦根定成就七根也。謂身命意喜樂捨苦
根。夫成苦根。必是欲界。故此七種。不可闕
也。於四受内。除憂根者。離欲捨故 若成
女男憂信等各成八者。謂成女根。必成就
八。七根如苦。更加女根。男根亦八。七根如
苦。更加男根。憂根亦八。七根如苦。更加憂
根。若成信等。各成八者。謂命意捨信等五
根。二無漏十一者。謂已知具知二無漏根。各
十一根也。已知根十一根者。謂命意喜樂捨
信等五根。及已知根。具知十一者。前十一根
中。除已知根。加具知根。初無漏十三者。謂
未知當知。初無漏根。必成就十三根。言十
三者。謂身命意喜樂捨苦信等五根。及未知
當知根。此加身苦者。若成未知當知根。必
在欲界。故定有身苦也
從此第五。成根極少門者。論云。諸極少者。
成就幾根。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釋曰。極少八無善者。謂闡提人。名爲無善。
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五受身命意也 愚
生無色界成善命意捨者。愚謂異生。未見諦
故。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信等五。命意捨

從此第六。成根極多門者。論云諸極多者。
成就幾根。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釋曰。極多成十九者。標也。二形除三淨者。釋
也。此明異生成根十九。謂二形人必非聖
者。故無三淨也。言三淨者。三無漏根也。
除此三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 聖者
離欲除二淨一形者。此明未離欲聖者極多。
亦成十九根也。謂初二果。及不還向。名未
離欲聖也。除二淨一形者。明所除根。若住
見道。除已知具知二淨。若住修道。除未知
具知二淨。除一形者。女男根中。隨除一種。
以諸聖者無二形故 故欲界聖除此三
淨。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三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二明倶生諸法。於中有二。
一正明倶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正明倶
起中。一明色法倶生。二明四品同起。且初
明色法倶生者。論問起云。今應思擇。一切
有爲・如相不同。生亦各異。爲有諸法決定
倶生此總
問也
 有定倶生
 謂一切法。略有
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不相應行。五無
爲法。無爲無生。此中不説此總標諸法。意取
倶生。簡無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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