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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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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説中者。明論攝經。謂經所明。蘊處界
三。各隨所應。攝在此論。前所説中。謂此論
五蘊。攝經五蘊。此論十二處。攝經十遍處
等。此論十八界。攝經六十二界。故言各隨
其所應也。應審觀自相者。觀知攝相。相者
性也。應審觀彼一一自相。夫言攝者。唯攝
自相。色唯攝色。心唯攝心。名自相也。經
中五蘊。謂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見也。彼中戒
蘊。此色蘊攝。戒是道共無表色也。彼餘四
蘊。是行蘊攝。解脱蘊以勝解。爲體。解脱知
見蘊。取盡無生智爲體。此之四蘊。是心所
法。故行蘊攝。又諸經説十遍處等。前八遍
處。無貪性故。十二處中。是法處攝。若兼助
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此中色
蘊。取定共無表色也。色等四蘊。是法處攝。
識蘊是意處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
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
意處法處所攝 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
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
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
又多界經。説界差別。有六十二界。隨其所
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如有頌曰
  界有六十二 十八界爲初 三六一
四種 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
十二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
 六三
後二二 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
二十二。足前成六十二
 三六者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二六。謂苦樂憂喜
捨無明界。三六。謂欲恚害無恚無害無欲也
一四種者 謂受想
行識也
 六三者 一三。欲界色
界無色界。二
三。色界無色界滅界。三三。過去界。現在界。未
來界。四三。善界。不善界。無記界。五三。劣界。
處中界。妙界。六三。學界。
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也
 後二二者二。有
漏界。無
漏界。二二。有爲
界。無爲界也
從此第三。別明六界。論云。地水火風。四界
已説。空識二界。未説其相。爲即虚空名爲
空界。爲一切識。爲識界耶
也。
不爾
也。

 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説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釋曰空界謂竅隙者。正明空界非虚空也。
唯取門窓。及口鼻等。内外竅隙。名爲空界。
傳説是明闇者。出空界體。應知此體。不離
晝夜。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 依經部
宗。空界是假。薩婆多師。空界是實。明闇爲
體。論主意。朋經部故曰傳説 識界有漏
識者。正明識界。非無漏識也。有情生所依
者。明無漏識。非識界所以也。由許六界。
是諸有情。生所依故。若無漏法。破壞三有。
非生所依故。無漏識非識界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
十八界。此有三門。論云。於前所説十八界
中。幾有見。無見。幾有對。無對。幾善。幾不善。
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釋曰。一有見謂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
謂色界。由顯形色在此在彼差別不同。遂
能示現此彼言説。言説名見。有彼言
故。故名有見。亦解見謂眼根。觀照色故。色
有眼見名爲有見 十有色有對者。五根
五境。稱之爲十。體是色故。名爲有色 此
十色界。極微所成。更相障礙。故名有對。論
云。如手礙手。如石礙石。或二相礙手石
名二
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
對。三所縁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
礙礙。二拘礙礙。障礙礙者。謂障礙有對。十色
爲體。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拘礙礙者。謂
境界所縁。二種有對。境界有對。體者論云。謂
十二界 六根
六識
 法界一分 於法界中。唯取心
所故。云一分。
有境法。於色等境 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
取境故。名諸有境法。於色
等境者即
所取境也。
 此十二界。爲境所拘。名爲有對。
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縁有對體者。謂
七心界全 六識及
意界也。
 法界一分 心所
是也。
言所縁
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對者。七心界。法界。一
分也。此七心界法界。名所縁有對者。爲所
縁境。之所拘礙。名爲有對。所縁之有對。依
主釋也 論引施設足論證。境界有對。作
四句分別。故施設足論。作如是説。此中於
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於陸有礙非水。
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於倶礙。如畢舍
唐云食
血肉鬼
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
舍遮等。於水陸。倶能
見色。故通倶礙耳。
有倶非礙。謂除前相
 論云境界所縁。復有何別
若於彼法。
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界。心心所法。
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爲所縁。解云答也。
法者。色等六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六根六識。
於彼色等。有見聞等功能也。准此論文。功
能所託。名爲境界。如眼能見色。識能了
色。喚色爲境界。以眼識於色有功能故
也。心心所法。其性劣弱。執境方生。猶如羸
人非杖不起。故色等境。識所攀附。名爲所
縁也已上
注也。
准此論文。境界所縁。二義全別
 且如一色被眼所見。名爲境界。眼爲有功
能於色故也 即此一色。能引識起。名爲
所縁。爲與識爲力故也。由此道理。礙取
境義邊。名境界有對。故境界有對。通六根
六識。以根及識。能取境故 礙縁境義邊。
名所縁有對。故所縁有對 唯心心所。以心
心所杖境起故。亦光法師云。礙體義邊。名
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更有多
釋。煩而不叙。亦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
及自所縁。轉時説名有礙問礙義也。云何眼根。
眼識等。於自境界。
轉時説名有礙。問境界有對也。云何眼識等。於自所
縁。轉時説名有礙。問所縁有對也。言自簡他。如眼見
色。耳聞
聲也。
越彼依餘。此不轉故解云答也。越
彼色等。於餘
聲等此眼等。不轉
故。名爲礙也。
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
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合轉故解云。是約
和合義。以
釋礙
也。
問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答應
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
四十六心所。
名諸相應法。
是第一句。能取境故。名境界有
對。非極微成。非障礙有對。色等五境。是第
二句。極微成故。名障礙有對。不能取境。
非境界有對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極微成故。
名障礙有對。能取境故。亦名境界有對。法
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於法界中。除心
所外。餘得非得
等 名非
相應法也。
非極微成。故非障礙有對。不能取
境。故非境界有對。問若法境界有對。亦所
縁有對耶。答應順後句。謂所縁有對。必是
境界有對。以心心所。縁境起時必取境故。
自有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眼等五根
 以眼等根。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對。不縁
境故。非所縁有對 依經部宗中。大徳鳩
摩羅多。作如是説。鳩摩羅多。此云豪童也
 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
無對此相違 此頌意者。如有色處。其心欲
生。被他聲礙。心遂不起。心不起時。名爲
有對。心正生時。即名無對。不同有宗於心
生位説名有對。論主意朋鳩摩羅多釋故。
論云此是所許 此除色聲八無記餘三種
者。三性分別門。此十色中。除色聲二。所餘
八種。是無記性無記二字。義屬上句。餘謂色
聲。是通三性。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無
記。若法可讃置白品中。名爲善性。若法可
毀置黒品中。名爲不善性。非可讃毀。名爲
無記。亦解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眼等
八種。不可記爲善不善性。是無記攝 若
色聲二。從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名爲
善性。若從不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名爲
不善。從無記心。等起身語表攝。名爲無記。
及不從心等起。總名無記 言色聲二
者。身表是色。語表是聲。言等起者。心王心
所。等能引起。由色聲二非自性善惡。約能
發心。判成善惡。心若是善。所發身語。亦名
爲善。心若不善。所發身語。亦名不善。所以
身語。名等起善
從此第四三界分別門。論云已説善等。十八
界中。幾欲界繋。幾色界繋。幾無色界繋。頌曰
    欲界繋十八 色界繋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繋後三
釋曰。欲界所繋。具足十八。色界所繋。唯十
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
性故。色界無段食。故無香味 除鼻舌
識。無所縁故。鼻識縁香。舌識縁味既無
香味故。無鼻舌識 無色所繋。唯後三種。
所謂意界。意識界。法界 眼等五根。色等五
境。此十是色。無色離色。故無此十。無此十
故。五識亦無。故論云。依縁無故。五識亦無
五根爲依。
五境爲縁
故唯後三無色界繋
從此第五。有漏無漏分別門。論云。已説界
繋。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釋曰。意法意識通者。通有漏無漏二也。謂
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
法界若是道諦。無爲名爲無漏餘名無漏
法界有無漏心所
法名道諦也。
餘十五界。唯是有漏。道諦無
爲。所不攝故
從此第六。有尋有伺門。於中有二。一正分
別。二釋妨難。且正分別者。論云。十八界中。
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釋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謂眼等五識。有二種因。故與尋伺恒相
應也。一行相麁。二外門轉 由此二因。故眼
等識。與尋伺倶。其義決定。故説唯言。後三
三餘無者。後三謂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
居後故。重言三者。明此三界。皆通三品。三
品名三。言三品者。一有尋有伺品。二無尋
唯伺品。三無尋無伺品。故論云。此後三界。皆
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
法界中。有四十六心所法。名相應法界。於四十
六心所中。除却尋伺。取餘四十四心所。謂尋伺
二種。不通三品。故除之也。
今此文中意。明通三品也
若在欲界初靜慮
中。有尋有伺。若在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
二靜慮。已上諸地。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明意界意識界。及四十四相應
法界。在諸地中。通三品也
又論云。法界所攝。
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法界中。有十
四不相應。及
三無爲兼無表色。名非相應法。此非相應法及靜慮中
間伺。同前第三無尋無伺品。故言亦如是。謂非相應
法。不與尋伺相應故。名無尋無伺。其中間禪伺。地
法中無尋故。不與尋相應。故名無尋也。伺無第二伺
共相應。故
名無伺也。
又論云。尋一切時。無尋唯伺。無
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尋同前第二品。名無尋
唯伺。尋無兩尋同一時
起。故無第二尋也。由尋無第二尋故。尋不與尋
相應。故尋名無尋。尋得與伺相應。尋名唯伺。請細
讀看
之也
又論云。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
收。應名何等此問意。伺非三品收者。伺不與
伺相應故。不可言有尋有伺品。
伺得與尋相應。故不可言第二無尋唯伺品。
及第三無尋無伺品。既非三品。應名何等
此應名
曰無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與尋相應故
此文答前問也。伺無第二伺共相應故。
名爲無伺。與尋相應故。名唯尋也
由此故。言有
尋有伺地有四品法由此者。由有第四無伺唯
尋品也。有尋有伺地者。
欲界初
禪是也
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
餘相應法者。餘
四十四心所法也
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三無
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非相應法者。法界
中。有十四不相應。
三無爲法。
及無表色也
四無伺唯尋。謂即是伺。言餘無
者。餘十色界。無尋無伺。常與尋伺。不相應

從此第二。釋妨難。論問起云。若五識身。有
尋有伺。如何得説無分別耶。頌曰
    説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爲體
釋曰。上兩句釋難。下兩句出體。傳説分別。
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
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論云。
如一足馬名爲無足。是故經中。説無分別
 自性分別者。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辨
釋 以意地散慧者。出計度分別體。散謂非
定。簡定中慧。意識相應。簡五識心。故。第六
識相應散慧。名爲計度分別 意諸念爲體
者。出隨念分別體。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
念。名爲隨念分別念通定散。
故名爲諸
此下第七。有所縁無所縁門。第八有執受無
執受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有所縁。幾無
所縁。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縁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釋曰。初兩句者。答第七問。下兩句者。答第
八問。七心者。六識意界也。法界半者。於法
界中。有四品法。今唯心所法。取非全故。名
爲半也。此七心界。及法界半。爲有所縁。縁
謂攀縁。心心所法名爲能縁。境名所縁。有
彼所縁。名有所縁 餘無者。餘謂十色界。
及法界所攝非相應法。不能縁境。名無所
縁。前八界及聲無執受者。前謂取前七心界。
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總成九界。名無執受。
餘二者。餘謂所餘。謂眼等五根。色香味觸。此
之九界。各通二義。一有執受。二無執受。有
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
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與五根不
相離者。名有執受。若在現在。不與根合。
及在身外。并過去未來法。名無執受解云。
色香
味觸。總有三類。名。無執受。一不與根合。謂髮毛
等。二在身外。謂非情中地水等。三過去未來者也
論云。有執受者。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爲
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由眼
等五
根。彼心心所攝。爲所依處。若扶根四境攝。爲依處故。
眼等九界。有心心所執受故。有彼執受。名有執受。
由執受故。眼等與心損益相隨。心有
喜樂身亦益也。心若苦惱身亦損也
從此第九大種所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
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
性。幾可積集性。幾非可積集性。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釋曰。上三句答第九問。下一句答第十問。
觸界中有二者。觸謂身所覺。觸通二種。一謂
大種。地水火風。二所造。滑澁等七 餘九色
所造者。餘謂所餘眼等五根。色等四境。唯除
觸也。此九色界。唯所造性。法一分亦然者。
法界一分。無表業色。同前九界。亦唯所造。
故言亦然。法界中有四分法。一相應法。二
不相應法。三無表色。四無爲法。今唯取無
表。故言一分也 十色可積集者。五根五
境名爲十色。極微所成。名可積集。義准餘
八。非可積集。非極微故
從此已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門。第十二能燒
所燒門。第十三能稱所稱門。論問起云。十八
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幾能
稱。幾所稱。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釋曰。上兩句者。色香味觸。名外四界。此即
名爲能斫所斫。四塵成斧。名爲能斫。四塵
成薪等。名爲所斫也。問何法名斫。答薪等
色聚。相逼續生。斧等分隔。令各續起。此法
名斫 亦所燒能稱者。如外四塵名能斫所
斫。所燒能稱其體亦然也。能燒所稱諍者。諍
謂諍論。能燒所稱兩解不同。名爲諍論。謂
或有説。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 或
復有説。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重
者所造觸中重觸也
從此第十四。五類分別門。論問起云。十八界
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幾有實事。
幾一刹那。頌曰
    内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刹那唯後三
釋曰。内五有熟養者。眼等五根。唯通二類。
有異熟生及所長養。業所感得。名異熟生
 於現在世。因飮食等。長小令大。養痩
令肥。名所長養 眼等五根。體非無爲。不
名有實。又非苦忍初心。不名一刹那。問眼
等五根。同類因生。有等流性。何故不言通
等流耶。答五類明義。體各不同。互不相攝。
若眼等五根。異熟生攝。不盡者方立長養
攝。若此二類攝不盡者。方立等流。今此二
類攝根總盡。其眼等五根。離二類外更無
別有眼等根性故。不立等流。雖眼等内亦
有等流。離異熟性及所長養。無別性故。所
以不説 異熟生義。論有四解 一云異熟因
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言牛車。略
去中言故作如是説。此解異熟。或屬因或
屬果。若屬因者。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持業
釋也。若屬果者。異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
釋也。若言異熟生。唯依主釋。謂異熟因所生
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但言異熟生。如
言牛車略去所駕二字也 第二解云。或
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
從彼生。名異熟生。謂所造業。未至得果。起
取果用。至得果時。起與果用。此與果用。與
前取果用異故。名之爲變。變即是異。是能
熟故。名異熟。異即是熟。故名異熟。持業釋
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
釋也。此解意。異熟在因。生屬果也 第三
解云。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
異熟。此解意。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故言與
因別類。名之爲異。復是所熟。異熟即生。持
業釋也 第四解云。或於因上。假立果名
此解意。果名異熟。同第二解。因非異熟。而今因名
異熟者。此於因上立果名故。因名異熟。有異熟故。
是有財釋也。果從異熟因生名
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釋也
所長養者。且能長
養。有其四種。一則飮食。二者資助如塗洗
也。三睡眠。四等持。此四勝縁。資益五根。長
小令大。養痩令肥。名所長養。能長養通
三性。所長養唯無記。今五類門。取所長養
也 聲無異熟生者。聲有二類。一則等流。二
所長養。無異熟生者。夫異熟色。任運而起。
聲隨欲轉。有間斷故。無異熟生 八無礙
等流亦異熟生性者。七心法界。無積集故。
名八無礙。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從同類
遍行因生。名等流性。從異熟因所引生
者。名異熟生。非積集。故無所長養 餘三
者。餘謂餘四色香味觸 此四是前眼等五
根。及八無礙外。名之爲餘。此之餘四。通三
類也。有異熟因。有所長養。有等流性 實
唯法者。無爲名實。非四相遷。體堅實故。此
法界攝。故唯法界。獨名有實。刹那唯後三
者。意法意識名爲後三。唯此三界。有一刹
那。謂見道初心。苦法忍品。唯有此一刹那
心。究竟不從同類因生。非等流故。名一
刹那。餘有爲法。無非等流。苦忍相應心。名
意界意識界也。望後名意。望前名意識
也。受等倶起法。名爲法界
從此下第十五。得成就門。依薩婆多宗。若
得至生相名得。若得至現在名成就。成就
時不名得。得時不名成就 言生相者。
在未來世也。論云。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今
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倶得非等
釋曰。眼與眼識。四句分別。獨倶得非等者。
獨是兩單句也。倶得者。是倶句也。非者倶
非句也。等者。明成就不成就四句也。且獨
中第一單句。謂得眼不得識 謂生欲界
漸得眼根 漸得眼言。意顯胎卵濕生。若
是化生。根頓得故。夫論眼根。是異熟無記。
唯法倶得。故約漸得。但名得眼 眼識通
三性。有前後倶得 先中有位。已起眼識
 今此漸得眼根。是受生已後 識前成就
故。故不名得 及無色沒生二三四靜慮
生二三四靜慮。中有初起唯有眼根而
無眼識眼。識未起故。故不名得也
 第二單
句。得識不得眼 謂已生二三四靜慮地。
眼識現起現之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爲現
起。此所起識。在生相位。正在未來。
爾時名得。其眼根在現
在。名成就不名得也
 第三倶句者。根識倶得。
謂無色沒。生欲界及梵世時 欲界梵世。中
有初心。根識倶有爾時名得。第四倶非句
者。謂除前相。頌言等者。等取成就四句。
第一句者。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識。謂生二
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二句者。成就眼
識。不成就眼根。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
得已失。謂生欲界。必成就識。地法成故。未
根者。謂初受胎時也。及得已失者。謂
是生後盲人也。既無眼根。故不成就。第三
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
生二三四靜慮。正見色時。根識倶成就也。
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從此第十六。内外門。論云。十八界中。幾内。
幾外。頌曰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釋曰。内有十二。六根六識。此十二界。心所
依故。所依親近。説名爲内。色等六境。爲心
所縁。所縁疏遠。説名爲外
從此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門。論云。十八界
中。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釋曰。法同分者。法謂法界。此法界中。唯有
同分。無彼同分 泛論六境名同分者。與
能縁識定爲所縁。定有二義。一如色等五
境。與識定爲所縁。名之爲定。謂五識名
定。縁境不雜故 今此五境得名定者。謂
與五識。定爲所縁故。五識縁時。説名同分。
雖被意識縁。以非定故。故非同分 第二
法境名定。體即是定。唯意識縁。是決定故。
定被意識縁。所以望意識名同分。論云無
一法界不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 故
此法界。恒名同分無邊意識。是無我觀。縁境
無邊故。已正當生者。過去
已生。現在正生。
未來當生
餘二者。謂餘十七界皆有同
分及彼同分。若作自業名爲同分。不作自
業名彼同分。作自業者。業謂業用。如六根
六識。約能取境。名自業用。若不能取境。
名不作自業。色等五境。約爲境名作自業。
不爲境名不作自業 此中眼根。於有見
色。已見。正見。當見。名同分眼。如是廣説。
乃至意根。各於自業境。應説自業用。彼
同分眼。但有四種。謂不見色。已滅。正滅。當
滅。及不生法。如眼有四。乃至身界。亦有四
種。准眼應知 意彼同分。唯有一種。謂不
生法。意生必同分。故唯不生。名彼同分也
 色界爲眼已正當見。名同分色。彼同分
色。但有四種。謂非眼見。已滅。正滅。當滅。及
不生法。如色既爾。乃至觸境。應知亦然。同
分亦三。彼同分四也 眼等六識。同分有三。
已生。正生。當生。故彼同分一。唯不生法故。
如意界説 問何故名同分彼同分耶。答
此有三解 第一解云。根境識三。更相交渉。
故名爲分。同有交渉分。故名同分 第二解
云。或復分者。是已作用。作自業者。名已作
業。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 第三解云。或
復分者。是所生觸。三和生觸。同有生觸。故
名同分。彼同分者。論云。由非同分與彼同
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見色
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與彼見色眼。種
類分同。名彼同分 言種類分同者。同眼
自性故。互相引起故。又相繋屬故
從此第十八。三斷門。論云。十八界中。幾見
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釋曰。十五界者。五根。五識。及與五境。唯修
斷。後三界通三者。意法意識通三種斷。若意
界意識界。與八十八隨眠相應。及倶有法。
并隨行得。皆見所斷 苦諦有十煩惱。集滅
各七。除身見邊見戒禁取也。道諦有八。除
身邊見。四諦合成三十二。上界除瞋。有二
十八。謂四諦下。各除瞋故。成二十八。上二
界各有二十八。合成五十六。兼欲界三十
二。成八十八。此等隨眠。是分別惑。迷理起
故。纔見諦時。彼皆斷故。名見所斷。見謂見
諦。見是能斷。惑是所斷。見之所斷。名見所
斷。依主釋也。倶有法者。謂與見惑。相應心
所。兼四相是也 此意等三。除見斷外諸餘
有漏。皆修所斷 通無漏故。名非所斷。不
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者。此通外難。謂經
部宗。許異生性及招惡趣。身語業等是見所
斷。謂得見道。彼異生等。永不復生。既與見
道。極相違故。應見所斷。爲答此難。故有斯
頌。雖爾此法。定非見斷。略説非見斷。總
有三種。一不染法。善無記也。二非六生。謂
五識也。不從第六意生。名非六生也。三者
色法此三種法。定非見斷。非迷諦理親發
起。故謂不染。非六生非迷諦理。色法非見
惑親發也 然異生性。是不染汚。無記性攝。
身語惡業。是色法故。故此二種。非見所斷
從此第十九。是見非見門。於中有二。一正
明。二傍論。且初正明者。論云十八界中。幾是
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説名見
    五識倶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説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
釋曰。眼全是見。觀照色故 法界一分八種
名見。謂身見等五染汚見。六世間正見。謂意
識相應善。有漏慧也。七有學正見。謂有學身
中。諸無漏見。八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諸
無漏見。此八是慧。推度境故。皆名爲見。法
界所攝。名一分也。問何故世間正見。唯意
識相應。答頌言五識倶生慧非見不度故。
以無分別故。不能決度。是故非見 後四
句頌。破識見家。謂尊者法救。許眼識見。尊
者世友説眼根見。故。論云。若爾眼根。不能
決度。云何名見識見家
難也
以能明了觀照諸
色。故亦名見眼見家
答也
若眼見者。餘識行時。亦
應名見此難意。依此宗。六識不並起故。餘識
行眼便無識。許眼見者。何故非見
一切眼。皆能現見眼見家
答也
誰能現見
謂同
分眼。與識合位。能見非餘釋第五
句頌
若爾則應
彼能依識見色非眼識見
家難
眼不爾。眼識定
非能見釋第
六句
所以者何
傳説不能觀被
障諸色故。眼根有對。於障外色。理不合見。
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
此眼見家答。釋
第七第八句也
依經部宗。説眼根見。假而非
實。故論云。經部諸師。作如是説。如何共聚。
楂掣虚空。眼色等縁。生於眼識。此等於見。
孰爲能所。但順世情。假興言説。眼名能見。
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封著
從此第二。傍論於中有七。一兩眼見先後。
二六根六境離合。三根境量大小。四六識依
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識隨根立稱。七依
地同異別。且初第一。兩眼見先後者。論云。
於見色時。爲一眼見。爲二眼見。此無定
准。頌曰
    或二眼倶時 見色分明故
釋曰。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皆咸言。或時二
眼倶見。以開二眼見色分明。閉一目時
不分明故。故知有時二眼見色。又開一眼。
觸一眼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觸
一。此事即無 是故或時。二眼倶見。非所
依別。識成二分。住無方所。故不同礙色

從此第二。六根境離合。論云。若此宗説眼
見耳聞乃至意了。彼所取境。根正取時。爲至
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釋曰。眼耳意根。取不至境。謂眼能見遠處
諸色。眼中藥等。則不能觀。謂耳能聞遠處
聲響。逼耳根者。則不能聞。意無色故。不
可名至。故此三根。取不至境。三相違者。三
謂鼻舌身。此三取至境。故與上相違也
從此第三。根境量大小者。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釋曰。鼻等者。等取舌身。此三唯能取等・量・
境。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
生鼻等識故 眼耳取境。大小不定。謂眼
有時見小。如見毛端。有時見大。如見山
等。有時取等。如見蒲桃 耳不定者。取蚊
虻雲琴聲。大小等別。雲聲是雷。依雲起故。
西方呼雷。爲雲聲也。意無質礙。不可辨
其形量差別
從此第四。六識依世攝者。論云。如前所説。
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意識界。爲如五
識唯縁現在。意識通縁三世非世。如是諸
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倶
釋曰。後依唯過去者。後是第六識。於六識
中。最居後故。此第六識。唯依過去無間滅
意。五識依或倶者。或表不定。眼等五識。所
依有二。一者過去。謂無間意。二者現在。眼
等五根。識與五根同現在故。名之爲倶 
或言表此亦依過去。故五識依名或倶也
 問如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等無間
縁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縁。復是眼識。所依性
耶。答應作四句。第一句者。倶生眼根。眼根
是眼識所依性。非等無間縁。等無間縁。唯心
心所。眼根是色。故非此縁。第二句者。謂無
間滅。心所法界。無間滅言。意表過去。過去
心所。與現在眼識。爲等無間縁 非心王
故。非是眼識所依性也。第三句者。謂過去
意根。無間滅意。與現在眼識爲所依性。是
心法故。復是眼識。等無間縁。第四句者。謂
除前相所説法。如眼既爾。乃至身識。應知
亦然 問若是意識。所依性者。復是意識。等
無間縁耶。若是意識。等無間縁。復是意識。所
依性耶。答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
定是意識。等無間縁 意識所依。即是意根
故。故通倶句也。有是意識等無間縁。非與
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 非心
王故。不是所依。依大毘婆沙。答問法不
過四種。以狹問寛。順前句答。以寛問狹。
順後句答。互有寛狹。應作四句。若無寛
狹。答曰如是。且如今問若意識所依亦等
無間縁。此是以狹問寛。謂意識所依唯心王
故。是狹等無間縁。通心王心所。是寛順前
句答者。順前問答。謂若是意識所依性者
定是等無間縁也 以寛問狹順後句答
者。謂即改前問。云若意識。等無間縁。復是
意識所依性耶。此既即是以寛問狹。謂意識
等無間縁。是寛通心王心所故 若所依性。
即狹唯心王故。應作順後句答。謂若意識
所依性者。必是等無間縁。順後句故 若將
眼識所依性。與等無間縁。爲問此即互有
寛狹。謂眼識所依。通色通心是寛。不通心
所是狹。若等無間縁。通心心所是寛。不通
色是狹
從此第五。眼等得依名。論云。何縁識起。倶
託二縁。得所依名。在根非境以根境
爲二縁
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釋曰。隨根變者。識隨根變。根若轉變。識亦
異故。謂根若益。其識即明。根若有損。識便
昧故。非境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
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餘。言眼等者。
眼等六界也
從此第六。識隨根受稱者。論云。何縁色等。
正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
乃至法識。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説識
釋曰。彼者彼前所説。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
者。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爲不共因。謂眼唯
與自身眼識。爲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
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是共因
也。如眼既爾。乃至身觸應知亦然 眼等五
根。由上二義。一者所依勝。二者不共因。故
識得名。隨根非境 然依論文。唯依五根。
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
謂意能生五識。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識。
縁却名不共因也 雖意非不共因。而是
意識。所依性故。故隨所依。名爲意識。法雖
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識。今此五根。
由所依勝及不共因 境無此義。是故五識
從根受稱。喩如鼓聲及麥芽等。鼓聲因手
及鼓。但名鼓聲不名手聲者。鼓有二義。
一所依勝。聲依鼓變故。二不共因。但生鼓
聲故。手闕二義。不名手聲。鼓喩根也。聲
喩識也。手喩境也。況法可知。但名麥芽。不
名水等芽者。麥有二義。准鼓説之
從此第七。依地同異別。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釋曰。欲釋此頌。且要先知。身眼色三。皆通
五地。謂在欲界及四靜慮 眼識唯在欲界
初禪 眼不下於身者。眼根望身。或等或
上。終不居下 且欲界眼見欲界色。此即
眼與身等等同地
故言等
身在欲界。獲四禪眼。是
即眼有身上 決定無有身居上地。起下
地眼。以生上地自有勝眼。故不須起下
地劣眼。故眼於身。終不居下 色識非上
眼者。色識望眼。等下非上 等謂同地。如
欲界眼見欲界色。色識與眼倶同地也。若
以二禪眼。見初禪色。色識屬初定。眼屬第
二禪。此即色識。望眼倶下地也 上地色細。
下眼不能見上色故 故色非眼上也。上
識不依下地眼故 故識非眼上也。由此
理故。色識非眼上 色於識一切者。色望
於識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識。了
欲界色。此即色望識等也 初禪眼識。了欲
界色。此即色望識下也 獲二禪天眼。借
初禪眼識。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識上也 
二於身亦然者。二者謂色識。此二望身通等
上下。如色於識。故言亦然。如身生欲界。
起欲界眼識。了欲色時。此即色識。望身同
地等也 身在欲界。發上天眼。起初禪識。
了初禪色。此即色識。望身上也。身生二禪。
借初禪識。了下地色。此即色識。望身下也。
上所引義。是略擧一隅。非遍盡擧。智者應
知 如眼耳亦然者。釋耳根也。翻前頌云
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
於身亦然。此言識者。耳識也 次三皆自地
者。次三者。謂鼻舌身三。眼耳次故。名爲次
三。謂鼻根鼻識香身四種。舌根舌識。味身
四種。身根身識。觸三種。此等相望。總皆自
地。謂此三種。取至境故。鼻舌兩識。唯欲界
故 唯身識一。望於身觸。通自下地。與前
少別故。頌曰身識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
禪也。謂欲界初禪。身識望於身觸。皆同地
故。名爲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禪識。
覺上地觸。此即身識。望於身觸。在下地也
 意不定應知者。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
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 有時上下。於
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而應。或同或異。如
後定品當廣分別。已上七段。總是傍論竟。次
辨正論
從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誰六識内。幾識所識
門。第二十一。幾常。幾無常門。第二十二。幾
根。幾非根門。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並内界十二
釋曰。五外二所識者。色等五境。名爲五外。
此外五境。二識所識。一爲五識所識。二爲
意識所識。除此五界。餘十三界。義准應知。
唯意識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 常法界無
爲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謂無爲法。義准無
常法餘餘界 言法餘者。除無爲外所餘
法界也。言餘界者。餘十七界全也 論云。
又經中説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
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
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
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已上依
經列數
阿毘達磨
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
方説意根。有所縁故 解云。經依六處次
第。於眼等五根後。即説意根也 論依無
所縁門。有所縁門次第。於命根後。方説意
根。謂命根等前八。無所縁門。意等十四。是有
所縁門也 法一分是根者。於法界中。一分
是根。謂命根。樂等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
根。是法界攝 後三無漏根一分。亦法界攝。
由三無漏以九根爲體。所謂意喜樂捨信
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攝。所
餘八根。是法界攝。故三無漏根中。取一分
名法界攝也。并内界十二者。眼等五界。及
七心界。名爲十二。非直法界一分爲根並
内界十二爲根體也。且眼等五界。攝眼等
五根也。七心界攝意根也。意界意識界此
二。攝後三無漏根中一分也。言一分者。三
無漏根。九根爲體。於九根中。唯攝意根。故
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身根。一分所攝。如
後當辨 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
體非根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分別根品二之一
分別根品者・勝用増上故名爲根。此品廣
明故。名分別。所以界品後次明根品者。
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
故次明根 釋此品頌文分三段。一明二
十二根。二明倶生諸法。三明六因四縁
 就第一明二十二根中。復分爲五。一釋根
義。二明根廢立。三明根體。四辨諸門。五
雜分別。初釋根義者。就中有二。一述薩婆
多宗。二述異部。且初述薩婆多宗者。論
云如是因界已列諸根。即於此中根是何
問根
最勝自在。光顯是故名根。由此總
成根増上義答根義也。根體勝故。名爲最勝。根
用勝故。名爲自在也。根體用雙勝名
爲光顯。由有最勝自在光顯。名
爲増上。將増上義以釋根也。
此増上義。誰望
於誰誰二十二根。
望誰増上
頌曰
    傳説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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