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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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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823 [cf. Nos. 1558, 1560]
阿毘達磨倶舍論略釋記

 正議大夫持節諸軍使
洲刺史賈曾 撰 
昔釋迦去代。過九百年。天親菩薩纂論千
部。弘宣蓋遠。發起良多。至於標掲義門訓
剖名相。文約事廣。詞微理明。則此對法藏論
尤稱工也 雖源出婆娑。本詮論藏。若能
究根界之旨。窮世聖之源。辨因果於眞俗。
祛執滯於人我。乃十二部經思已過半。八
萬法門。由而可知。豈唯但趣小乘。專攻説
有而已 大唐三藏。玄奘法師。躬得梵本。
再譯眞文。其徒大乘光法師。親承密誨。初
傳正釋。既盡善矣。又何加焉 然論岐則説
繁。義富則辭黷。學徒始習。難以兼功 有
圓暉上人者。慧炬熾然。戒珠融朗。後來之美。
先達所印。幼好斯文。長而獨得。甞因暇日。
見爲討論。余時迫俗塵。倦於周覽。乃求略
釋。先辨頌文。良願不違。欣然默受。舊徳聞
已。深相激讃。居諸未幾。刪削遽成。以簡則
易知。有功則可久。雖允在家之請。乃爲
有學之資。賢人之業其不泯矣 上人自陳
作意。已題別序。以余本縁所起。欲重宣揚。
嘉旨再三。故疏此記 俾夫後身廣慧。遙
證通方。過去衆賢。永慚偏識。云爾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中大雲寺沙門圓暉述 
粤燭天下之幽者。其惟赫日乎。鼓萬物而
成者。其惟颽風乎。匡大教而濟時者。其惟
菩薩乎。爰有大士。厥號世親。弘道於五天。
製論於千部。光我師之正躅。解外道之邪
紛。功無得而詳也 千部之内。倶舍論是其
一焉。斯乃包括六足。呑納八蘊。義雖諸部。
宗唯以正。故得西域學徒。號爲聰明論也
 至如七支無表之説。作傳律之丹青。三
科蘊界之談。與弘經爲潤色。光光佛日。寔
在茲焉 有正議大夫。晋*洲刺史賈曾。惟
公特禀異氣。別授精靈。文蓋雲間。聲雄日
下。器宇沖邈。容止清閑。蓋縉紳龜鏡之士
也 公前任禮部侍郎。省司多暇。歸心正
法。乃相命談義。遂請造略釋 有大聖善
寺。懷遠律師者。清以戒珠。涼以風儀。既勤
勤於法門。亦孜孜以勸誘。志存兼濟。故
有請焉 在圓暉多幸。遭茲像化。咀以眞
詮。狎以蘭室。喜朝聞於夕殞。荷嚴命以斯
臨。課以庸虚。聊爲頌釋。刪其枝葉。採以精
華。文於廣本有繁。略叙關節。義於經律
有要。必盡根源。頌則再牒而方釋。論乃有
引而具注。木石以銷。質而不文也。冀味道
君子。義學精人。披之而不惑。尋之而易
悟。其猶執鸞鏡而鑒像。持龍泉以斷物。
蓋述之志矣。愚見不敏。何必當乎。庶通鑑
之士詳而正焉 將啓論端。六門分別
第一明論縁起。二釋論宗旨。三明藏所攝。
四翻譯不同。五略解品題。六廣釋文義 
初明論縁起者有二。一明本縁起。二明別
造意。本縁起者。自迦葉遁形於鷄足。末田
乞地於龍宮。雖大義少乖。而微言尚有。洎
乎尊者鞠多。道不繼於三聖。摩訶提婆。亂
眞言於五縁。二部分宗。諍興於摩掲提國。
五百羅漢。飛來於迦濕彌羅。一切有宗興茲
國矣 佛涅槃後。四百年初。健馱羅國。有
王名迦膩色迦。其王敬信尊重佛經。味
道忘疲。傳燈是務。有日請僧入宮供養。王
因問道。僧説莫同。王甚怪焉。問脇尊者曰。
佛教同源。理無異趣。諸徳宣唱。奚有異乎
 尊者答曰。自五夢不祥。雙林現滅。百有
餘載。諸部肇興。雖復萬途。津梁一揆。是故
大聖。喩折金杖。況以爭衣。爭衣則衣終
不破。斫金則金體無殊。是故依之修行。無
不皆成聖果 王聞此語。因爲問曰。諸部
立範孰最善乎。我欲修行。願尊者説。尊者答
曰。諸部懿典。莫越有宗。王欲修行。宜遵
此矣 王曰。向承嘉旨。示以有宗。此部三
藏。今應結集。須召有徳。共詳議之。於是
萬里星馳。四方雲集。英賢畢萃。凡聖極衆。既
多煩亂。不可總集爲遂簡凡僧。唯留聖
衆。聖衆尚繁。簡去有學。唯留無學。無學復
多。不可總集。於無學内。定滿六通。智圓
四辯。内閑三藏。外達五明。方堪結集。故以
簡留。所簡聖衆。四百九十有九。王曰。此國
暑濕。不堪結集。應往王舍城中。迦葉結集
之處。不亦宜乎。脇尊者曰。王舍城中。多諸
外道。酬答無暇。何功造論。迦濕彌羅國。林
木欝茂。泉石清閑。聖賢所居。靈仙遊止。復
山有四面。城唯一門。極堅固矣。可結集矣。
於是國王。及諸聖衆。自彼而至迦濕彌羅。
到彼國已。縁少一人未滿五百。欲召世
友。然世友識雖明敏。未成無學。衆欲不
取。世友顧聖衆曰。我見羅漢。視之如唾。
久捨不取。汝何尊此。而棄我乎。我欲證
之。須臾便獲。遂於僧衆。便立誓言。我擲縷
至空。縷下至地。願我便證阿羅漢果。縷未
下空。諸天接住。語世友曰。大士方期佛
果。次補彌勒。三界特尊。四生攸頼。一何爲
此小縁。而欲捨斯大事。於是聖衆。聞此
空言。頂禮世友。推爲上座。於是五百聖衆。
初集十萬頌。釋素怛纜藏。次造十萬頌。
釋毘奈耶藏。後造十萬頌。釋阿毘達磨藏。
即大毘婆沙是也。世友商確。馬鳴採翰。備
釋三藏。懸諸千古。法雲重。布於遐方。佛日
再暉於沙界。傳燈之盛。斯之謂焉。五百羅
漢。既結集已。刻石立誓。唯聽自國。不許
外方。勅藥叉神。守護城門。不令散出 然
世親尊者。舊習有宗。後學經部。將爲當
理。於有宗義。懷取捨心。欲定是非。恐
畏彼師情懷忌憚。潜名重往。時經四載。
屡以自宗。頻破他部。時有羅漢。被詰莫
通。即衆賢師。悟入是也。悟入怪異。遂入定
觀知是世親。私告之曰。此部衆中。未離欲
者。知長老破。必相致害。長老可速歸還
本國。于時世親至本國已。講毘婆沙。若一
日講便造一偈。攝一日中所講之義。刻赤
銅葉。書寫此偈。如是次第。成六百頌。攝大
婆沙。其義周盡 標頌香象。撃鼓宣令云。
誰能破者。吾當謝之。竟無一人能破斯偈。
將此偈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時彼國王。
及諸僧衆。聞皆歡喜。嚴幢幢蓋。出境來迎。
標頌香象。至國尋讀。謂弘己宗。悟入知
非。告衆人曰。此頌非是專弘我宗。頌置
傳説之言。似相調耳。如其不信。請釋即知
 於是國王。及諸僧衆。發使往請。奉百斤
金。以申敬請。論主受請。爲釋本文。凡八千
頌。寄往果如悟入所言。此是第一明本縁
起也
第二明造論意者。大意有三。一爲衆生斷
煩惱故。二欲令智者慧解深故。三弘持正
法。令久住故。斷煩惱者。欲令衆生出三
有故。有情沈淪。由惑未滅。欲求出離。
須斷惑縁。斷惑正因所謂淨慧。論正詮慧。
論主因之故製斯論。故下文云。何因説彼
阿毘達磨。擧頌答曰。由惑世間飄有海。
因此傳佛説對法故。知造論爲斷煩惱
 第二生慧解者。斯論乃四含幽鍵。六足
玄關。法相川源。義門江海。文清清兮。玉潤理
明明兮。月花啓學人之昧心。發智者之明
慧。故下文云。我於方隅。已略説。爲開智者
慧毒門 如身少破。著少毒藥。須臾毒氣。
遍滿身中。此論亦然。開少慧門。諸有智人。
能深悟入。如似毒門。名慧毒門。聰明論名。
因茲起也
第三弘持正法者。自青蓮罷笑。白毫掩色。
邪徒紛糾。正法陵遲。雨衆三徳之談。米齋六
句之説。殘我花苑。泊我清流。論主方欲掃
彼邪雲。光斯佛日。製論之意其在茲乎。故
下文云。上來所説。種種法門。皆爲弘持世
尊教法 又三藏教興。皆有四意。故婆沙
云。説素怛纜藏。依力等流。一爲衆生得増
上心。學論道故。二爲衆生。種種雜説故。三
令衆生種善根故。四爲衆生未入正法。
令入正法故。説毘奈耶藏。依悲等流。一
爲衆生得増上戒學論道故。二爲衆生
説諸學處故。三爲衆生已種善根者。令相
續成就故。四令已入正法者。受持正法故
 説阿毘達磨藏。依無畏等流。一爲衆生
得増上慧學論道故。二爲分別諸法自相
共相故。三爲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脱故。四
爲已受持學處者。通達諸法眞實相故
 又依婆沙。有七意造論。一爲饒益他故。
爲令有情於佛聖教。無倒受持。便得悟入
甚深法性。譬如有人爲饒益他。於黒闇處。
燃大明燈。令有目者見種種色 二爲破
無明闇故。如燈破闇能發光明。造論亦爾。
破無明闇。發智慧明 三爲顯無我像故。
譬如鏡面極善磨瑩種種相現。論亦如是。
分別法相。令無我像分明顯現 四爲度
生死河故。如牢船筏百千衆生。依之無畏。
度至彼岸論亦如是。佛及有情。依之無
畏。到涅槃岸 五爲照契經等故。如人
執炬則見衆色。而無迷亂。論亦如是。照契
經等義。而無迷亂故 六爲觀察善等諸
法故。如別寶人識金剛等寶。論亦如是。
分別善等諸法故 七爲顯諸大論師。不
傾動故。如妙高山。踞金輪上。一切猛風不
能傾動。諸大論師亦復如是。輕毀邪論。不
能摧伏故
第二明論宗旨者。自教迹區分。部成十八。
所立宗旨。固非一家。如一説部大衆部・鷄
胤部・説出世部。此四奉宗。一切諸法。無非
是假。但有言説 若經部宗。立一切法。少
分實有。多分是假 若薩婆多宗。一切有法。
爲所奉宗。計有不同。總有四説。一類。二
相。三位。四待。言類者。尊者法救。作如是説。
由類不同。三世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
時。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至過
去。捨現在類。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
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金
色無異。言相者。尊者妙音。説相不同。三世
有異。謂法在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
爲離現未相。以過去相顯但名過去也。現
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爲離過未相。未
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爲離過現相。隨
顯得名。准過去説。言位者。尊者世友。説
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位。名爲未來。正
作用位。名爲現在。作用謝位。名爲過去。至
位位中。作異異説。如運一籌置在一位名
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名千。歴位有
別。籌體無異。言待者。尊者覺天説待不同。
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爲過去。
後觀於前。名爲未來。觀待前後。名爲現在。
如一女人。名女名母。觀母名女。觀女名
母。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故。應置
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宗。執法有轉變故
也。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
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一世法中。應有三
世。謂過去世。有多刹那。前後刹那。應名去
來。中名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
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依經部宗。過未無
體。唯現世有 今詳世親著論宗旨。有其
兩種。一者顯宗。即一切有。故下文云迦濕彌
羅議理成。我多依彼釋對法。既言依彼釋
對法藏。故知此論。有部爲宗。二者密宗。所
謂經部。故下文云。經部所説。不違理故
 此一部論。多將經部。破薩婆多。故知世親。
密意所許。經部爲宗。此上不同。第二明宗
旨竟
第三明藏所攝者。藏有三種。一素怛纜藏。
此翻爲綖。或名爲經。正詮於定。二毘奈耶
藏。此稱調伏。正詮於戒。三阿毘達磨藏。此
言對法。正詮於慧。於此三中。此論即是阿
毘達磨藏攝 問爲唯一藏攝。亦通餘二。答
順正理第一云。諸有素怛覽。及毘奈耶所有
窮理問答。皆是此中阿毘達磨藏攝
第四明翻譯不同者。此論翻譯。總有兩時。
初即陳朝。後居唐代。陳朝三藏眞諦法師有
於嶺南。譯成二十二卷。大唐三藏。永徽年
中。於慈恩寺。譯成三十卷。翻譯不同。非
無所以。由前譯主未善方言。致使論文
義在差舛。至如無爲是因果。前譯言非。現
法無非得。昔翻云有。大唐三藏音善兩方。
譯義無差。綴文不謬。由使懷疑之客。得
白玉於青山。佇決之賓。獲玄珠於赤水。由
是此論。譯有兩時
第五略釋品題者。阿毘此云對。達磨此云
法。倶舍此云藏。謂無漏慧。名之爲對。對
有二義。一者對向。謂對向涅槃。二者對觀。
謂對觀四諦。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是涅
槃。二法相法。通四聖諦。釋法名者。一則軌
生物解。二乃能持自性。故名爲法 言對
法者。謂無漏慧。名之爲對。四諦涅槃。名之
爲法。此無漏慧。名對法者。法之對故。名
爲對法。是依主釋。依光法師對與法倶通
能所。下文當釋 藏有二義。一者包含。二
者所依。言包含者。猶如籄篋。此論包含發
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爲藏。發智論等名爲
對法。倶舍名藏。而非對法。然今此論。名對
法藏者。對法之藏故。名對法藏。依主釋也
 言所依者。正理釋云。藏或所依。猶如刀
藏。引彼義言。造此論故。以對法藏。名對
法藏。光法師釋云。鞘名刀藏。刀所依故。言
刀名藏。取鞘藏名。以有藏故。名爲刀藏
 彼發智等。是此所依。所以然者。謂引彼義
言。造此論故 彼發智等。名爲對法。此論
所依故。亦即是藏 今倶舍論。名對法藏
者。全取本論對法藏名。有對法藏故。名對
法藏。是有財釋。寶法師云。藏或所依。猶如
刀藏。此正理文。但釋藏義。未辨有財。正理
下文。以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此文方釋有
財。光法師説刀名藏。作有財釋。謬之甚矣
 釋對法藏中。無持業釋者。謂世親論主。
不欲自取其功。推能於本故也
第六廣釋文義者。就中有二。一別釋品名。
二依文正解 就別釋品名。復分爲二。一
正釋品名。二明品先後。言正釋品名者。
族義持義性義名界。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問此品亦明蘊處。何故以界標名。答此
品廣。以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故。以界標
名。蘊處不爾。故不標也 二明品先後者。
此頌上下。總有八品。一界品。二根品。三世
間品。四業品。五隨眠品。六賢聖品。七智品。
八定品。破我一品。無別正頌。故此不論。初
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品別明有漏無漏。
總是其本。所以先説。依總釋別。所以後説
 就總明中。初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
法用。體是其本。所以先説。依體起用。故次
明根 就別明六品中。初三品別明有漏。
後三品別明無漏。有漏可厭。所以先説。厭
已令欣無漏。所以後説 就別明有漏中。
世品明果。業品明因。隨眠品明縁。果麁
易厭。所以先明。果不孤起。必藉於因。故
次明業。因不孤起。必待於縁所以後明
隨眠 就別明無漏中。賢聖品明果。智品
明因。定品明縁。果相易欣。所以先説。果必
藉因。故次明智。智必待縁。故後明定
從此第二。依文正解者。將釋此頌。略爲三
分。一序分。二正宗。三流通。夫聖人造論。必
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訖。當有所陳
故。次明正宗。宗義已彰。勸物修學故。後有
流通。初三行頌。是序分。次有六百行頌。是
正宗。後四行頌。是流通分。就序分中。文分
兩段。初有四句頌。正明序分。後有八句。隨
難別解。且初正明序分。四句者。頌曰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衆生出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説
釋曰。此之四句。正明序分。就此序分。復分
兩段。一歸敬序。二發起序。即前三句。是歸敬
序。第四句是發起序。就前三句。初兩句明
佛三徳。第三句指徳歸敬 初諸字明所歸
敬。次十三字明佛三徳。諸者謂諸佛。故論
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後十三字中。前有
六字。明自利徳。後七字明利他徳。一切種
諸冥滅者。自利徳也。冥有二種。一者一切
種冥。二者諸冥。一切種冥名不染無知。諸冥
是染汚無知。此二無知。能覆實義。及障眞
見。故説爲冥外境名實義
内心名眞見
一切種者。不染無
知。種類無邊。名一切種。障一切法。不能悟
解。是不染無知。故種類多也 不染無知。劣
慧爲體。三性門中。善無記攝。體非煩惱。故
名不染。於境不悟。稱曰無知。無知即不染。
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亦名習氣。數習煩
惱。所成氣分。習之氣故。名爲習氣。唯佛永
斷。二乘猶有。故論云聲聞獨覺。雖滅諸冥。
以染無智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
由於佛法極遠時處。及諸義類。無邊差別。
不染無知。猶未斷故 解云。佛法者。佛所知
法。即極遠時等是也。八萬劫外。名極遠時。
三千界外。名極遠處也 諸冥者是染汚
無知。諸謂諸境。即四諦修道。五部境也。五部
非一。故名諸境。冥者即是見修所斷。一切
煩惱。以此煩惱覆障諸境。故説爲冥。染汚
無知。無明爲體。煩惱不淨。名爲染汚。於境
不悟。故曰無知。無知即染汚。名染汚無知。
持業釋也 頌言滅者。滅有二滅。一擇滅。
二非擇滅 一切種冥滅。是非擇滅。由佛世
尊斷一切種冥。證不生法。故名非擇滅。此
言證者。是不染無知。勝縁闕位。得非擇滅。
名爲證也。由斷此冥。獲一切智。能知一切
種類法。故智徳圓滿 諸冥滅者。即是擇滅。
由佛世尊斷煩惱冥。證不生法。名爲擇滅。
斷徳圓滿故。頌滅字通二滅也。智徳是佛身
中。智慧爲體。斷徳是佛所證。擇滅爲體。滅
名爲斷。由斷顯故 拔衆生出生死泥者。
嘆利他徳也。一切衆生。於生死泥。淪沒無
救。世尊哀愍。隨授所應正法教手。拔濟令
出。此是恩徳。大悲爲體 言衆生者。有
衆多生死故也。言泥者。有漏業。煩惱異熟
果爲體。煩惱如水。業異熟如土。由此相參。
成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指徳歸
敬。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諸有具前自他利
徳。故云如是。即如是者。指前三徳也 如
理師者顯利他徳。益物爲勝。故別標敬
 由佛世尊能方便説如理正教。拔濟衆生。
名如理師。上來歸敬序竟
對法藏論我當説者。是發起序。爲發起論
端故也 教誡學徒。故稱爲論。教是教授。
令人修善。誡是誡勗。令人斷惡。斷惡修
善故名教誡。其對法藏。隣次當辨。我當説
者。五蘊假者。目之爲我。當説之言簡已正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此復分三。一釋對法。
二釋藏。三明説意説人。且初第一。釋對法
者。頌曰
    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
釋曰。淨慧隨行名對法者。明勝義對法也。
淨慧者。謂無漏慧。離縛名淨。簡擇稱慧。淨
慧眷屬。名曰隨行。慧相應心。及受想等。諸
心所法。四相及得。道共無表。此等諸法。是
慧眷屬。隨慧行故。名曰隨行。如是淨慧。及
與隨行。通攝五蘊。名爲勝義阿毘達磨。此
五蘊中。言色蘊者。道共戒也。受想蘊者。隨
行中受想心所也。行蘊者。除受想外諸餘心
所。四相及得也。識蘊者。慧相應心也 言勝
義者。無漏名勝。實體稱義。勝即是義。名爲
勝義。勝義即對法。名勝義對法。持業釋也
 及能得此諸慧論者。此明世俗對法。頌文
諸字。通在兩處。一則諸慧。二則諸論。慧論
非一。故名爲諸。此諸慧論是有漏法。名爲
世俗。此者無漏淨慧也由彼諸慧諸論。方
能得此無漏淨慧。名能得此也。非但淨慧
隨行。名爲對法。及能得此。諸慧論亦名對
法。故云及也。言諸慧者慧有四種。一者生
得慧。生便得故。二者聞慧。聞教成故。三者思
慧。因思起故。四者修慧。從定生故。定名爲
修。熏修於心。令成功徳。無過於定。故獨
名修 言諸論者謂六足論等。一舍利子。
造集異門足論。二大目犍連造法蘊足論。三
迦多演那。造施設足論。已上三論。佛在世
造 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磨。造識
身足論。至三百年初。尊者世友。造品類足
論。又造界身足論。至三百年末。迦多演尼
子。造發智論。前六足論。義門稍少。發智一
論。法門最廣。後代論師。説六爲足。發智爲
身。後代論師。多宗發智。大毘婆娑依之而
造。無漏淨慧。是眞對法。有漏慧論。非眞對
法 言對法者。謂爲無漏作資糧故。亦
名對法。故論云。此諸慧論。是彼資糧故。亦
得名阿毘達磨。言資糧者。先因論教。次
有生得。從生得後方有聞慧。從聞慧後
次起思慧。從思慧後始生修慧。從修慧後
起無漏慧。故諸慧論。是淨慧資糧也 釋此
法名者。能持自性。故名爲法。且如色法。變
礙爲性。能持此性。故名色法。略擧此一。
餘法例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
勝義法者。謂是涅槃。是善是常。故名爲勝。
有實體故。復名爲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
法。故名勝義法。持業釋也。二法相法者。通
四聖諦。相者性也。状也。望自體邊名性。望
他縁邊名相。此四諦法。是法相故。故名
法相法。法相即法持業釋也。對有二義。一則
對向。謂無漏慧。對向涅槃。二則對觀。謂無
漏慧。對觀四諦。前言對向。以因對果。因
即淨慧。果即涅槃 後言對觀。以心對境。
心即淨慧。境即四諦 無漏淨慧。但是其對。
是能對故。而非是法。非所對故 言對法
者。是法之對故。依主釋也。光法師云。能對對
勝。且與對名。理實而言。亦名爲法。持自性
故 所對法勝。且立法名。理實而言。亦名
爲對。是所對故。由此對法。倶通能所
 總有六種。一自性對法。謂淨慧也。二隨行對
法。謂淨慧眷屬也。三方便對法。謂有漏四慧
也。四資糧對法。謂論教也。五境界對法。謂四
諦也。六果對法。謂涅槃也。前四能對。名對
法。後二所對名對法也 此能所對。各有
三釋。且能對法。有三釋者。一能對名對。
所對名法。法之對故。名爲對法。依主釋也。
二能對非對法。所對名對法。能對名對法
者。有對法故。名爲對法。有財釋也。三能對
名對。是能對故 亦名爲法。持自性故。對
即是法。名爲對法。持業釋也。所對法中。亦
有三釋。准能對説。依寶法師。唯説能對。
名爲對法。釋對法名。唯依主釋也。此解甚
佳。妙符論
從此第二釋藏名。論云已釋對法。何謂此
論名對法藏。頌曰
    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倶舍名
釋曰上句釋藏。下句釋名。攝彼勝義依彼
故者。以二義釋藏也。一攝彼勝義故。二依
彼故 攝彼勝義者。包含名藏。謂此倶舍。
攝彼對法。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爲藏。
對法之藏。名對法藏。依主釋也。依彼者。所
依名藏。謂此倶舍。依彼對法發智論等。從
彼引生。彼是所依故名爲藏。發智論等。是
對法藏。今此倶舍。有對法藏。故名對法藏。
有財釋也。此立對法倶舍名者。結成也
從此第三。明説意説人。論云。何因説彼阿
毘達磨問説
意也。
誰復先説阿毘達磨問説
人也。
頌曰
    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
    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説對法
釋曰從若離擇法。乃至第四句。因此。傳説對
法者。明説論意也。傳佛説對法者。明説論
人也。故第四句。説對法三字。通兩處也。擇
法者慧也。慧能滅惑。爲勝方便。若離於慧。
定無有餘能滅諸惑勝方便也 由煩惱
惑。令有情世間漂在三有生死海中。故説對
法。以對法中詮慧故也。論雖明戒定兼非
正也 傳佛説對法者。然佛世尊。處處散説
阿毘達磨。迦多演尼子等。結集安置。猶如大
徳法救。所集無常品等。鄔陀南頌已上論
陀南者。此言集施。或云集散。集所説義。散
施有情。名鄔陀南。言法救者。以法救人故
也。法救大徳。佛説無常義。集爲無常頌。乃
至無我義集。爲無我頌。上來明序分竟
從此已下。明論正宗。就中有二。一總標綱
要。二別釋體性。且初標綱要者。論云何法。
名爲彼所簡擇。因此傳佛説對法耶。頌曰
    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爲
    於彼漏隨増 故説名有漏
    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爲
    謂虚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
    擇滅謂離繋 隨繋事各別
    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
釋曰初一句總標。後十一句別釋。就別釋中。
前三句別。釋有漏法。後八句別釋無漏法。
有漏無漏法者。標也。謂一切法。不過二種。
一者有漏。二者無漏。除道餘有爲者。明有漏
體也。除道者除道諦也。諦有四種。苦集滅
道。苦集道三。是有爲法。道雖有爲。是無漏
法。今明有漏。故除道也。餘有爲者。即苦集
諦。道諦外故。稱之爲餘。故餘有爲。即苦集
諦。於彼漏隨増者。解有漏義。於彼者。彼前
苦集。漏謂煩惱。泄過無窮。煩惱名漏。諸漏
於彼苦集諦中。等隨順増長故。苦集諦名
爲有漏。有彼漏故。故論云。諸漏於中。等隨
増故漏於苦集相應法中所縁法中。互相隨
順。互相増長。相望力齊故名等
 又論云。
縁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増。故非有漏。
不隨増義。隨眠品中。自當廣釋。故説名有漏
者。結也。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爲者。別釋無
漏也。道諦者。有爲無漏也。三種無爲者。無
爲無漏也。謂虚空二滅者。列三無爲也。二
滅者。擇滅非擇滅也。此中空無礙者。釋虚空
體。此中者。於略所説三無爲中。虚空但以
無礙爲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擇滅謂
離繋者。出擇滅體。擇滅以離繋爲性。繋者。
縛也。縛有二種。一相應縛。二所縁縛。然此
二縛。隨眠品明。此略不釋。斷此二縛。證
得無爲。名爲擇滅。擇者慧也。由慧簡擇四
聖諦故。滅者涅槃。不生名滅。擇力所得滅。
名爲擇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
言。故作是説。隨繋事各別者。明擇滅數量。
謂擇滅隨所繋事。體各別故 且如三界九
地。地地有九品煩惱。九九八十一品。斷一
品惑。證一品擇滅。乃至斷八十一品。證得
八十一品擇滅。故體各別也。又論云。依何
義。説滅無同類問也。擇滅體多。應有同
類。依何義説擇滅無同類耶
滅自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故作是説。非
無同類答也。依滅自無同類因義者。顯擇滅不
從同類因生也。亦不與他者。擇滅亦不與
他作同類因也。故作是説者。經依無同類因義。故作
是説。滅無同類也。非無同類者。顯擇滅有多體同類也。
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者。釋非擇滅。言
當生者。當來生法。此當生法。縁會則生。縁
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
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言別
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縁闕位中。起別
得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縁闕名
非擇滅。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
香味觸等謝。縁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
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縁過去境。縁不
具故。得非擇滅解云如眼與意識專一色時。所餘
不見聞等。色聲香味觸落謝過去
也。於專一色時。合有一類五識。縁彼已謝五境。縁
正專一色故。餘五識不得起。此未起五識。畢竟不生。
謂五境已謝故。五識唯縁現在。不合縁過去境故。未
來五識得非擇滅。言觸等等取法界中。有與能縁同時
爲所縁境。謂他心智。所縁心所也。五識等等取意識
中。亦有縁同時境。謂他心智也。以他心智。唯縁現
在 縁心。不縁心所。縁心所不縁心。正縁心時。縁心所
他心智。得非擇滅。正縁心所時。縁心他
心智。得非擇滅此約同時。合縁者説也
 亦論云
於法得滅。應作四句。或於諸法。唯得擇
滅。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唯得
擇滅。以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或於
諸法。唯得非擇滅。謂不生法。無漏有爲。以
不生故。得非擇滅 以無漏故。不得擇
滅 或於諸法。倶得二滅。謂彼不生。諸有
漏法。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有漏故。亦
得擇滅 或於諸法。不得二滅。謂諸無漏。
過現生法 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過現
生。故亦不得非擇滅
從此第二。別釋諸法體。於中有二。一辨
諸法異名。二明諸法體。就辨異名中分
二。一明有爲異名。二明有漏異名。且初明
有爲異名者論云。前言除道餘有爲法是
名有漏何謂有爲。頌曰
    又諸有爲法 謂色等五蘊
    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
釋曰又諸有爲法。謂色等五蘊者。標有爲法
也。爲者作也。此有爲法衆縁造作。故名
有彼爲故。名爲有爲 問過現衆縁造
故。可説名有爲。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爲。
答是彼過現造作類故。故名有爲。如乳如
薪。飮兒乳時。可名爲乳。未飮名乳。飮流
類故 正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色
等者。等取受想行識。名爲五蘊。亦世路言
依有離有事等者。正辨異名 亦世路者。世
謂三世。路即是法。世所依故。謂過去法。是
世已行。現在法。是世正行。未來法。是世當
行。故有爲法是三世路。世之路故。名爲世
路。依主釋也。又解此有爲法。可破壞故。名
之爲世。無常所依。故名爲路。世即是路。名
爲世路。是持業釋也 故論云。或爲無常。
所呑食故 解云。有爲被無常遷。無常是
能呑食也。言謂言語。以聲爲體。此言所依。
即名倶義 言倶義者。取有爲義。此所詮
義。與能詮名。倶墮三世。故名倶義 無爲
雖義。不墮三世。不名倶義。非言依也
 有離者。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一切有爲。有
彼離故。名爲有離。如有財者名爲有財
 有事者。事是因義。有爲有因。故名爲有
事。頌文等者。等取有果。有爲有果。無爲無
果。是故有爲。名爲有果。如是等類。是有爲
法。差別衆名
其次第二。明有漏異名頌曰
    有漏名取蘊 亦説爲有諍
    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
釋曰有漏名取蘊者。煩惱名取。能執取生
死故也。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從因爲名。
如草糠火。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或蘊屬
取。故名取蘊。從屬爲名。如帝王臣。臣屬
帝王。名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從果
爲名。如華果樹。生華果故名華果樹。言
有諍者煩惱名諍。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故
名爲諍。此有漏法。諍隨増故。名爲有諍。有
彼諍故。猶如前説有彼漏故。名爲有漏。
苦者苦諦。三界有漏。違聖心故。總名爲苦。
非是苦受。逼迫之苦。以彼苦受唯欲界故
 集者集諦。有漏諸法。招集苦故。名之爲
集 世間者。是可毀壞義。有漏諸法。有二
種壞。一四相壞。二對治壞。故名世間。無漏
道諦。雖四相壞。闕第二對治壞。*故不名
世間。亦名見處者。見謂五見。身見。邊見。邪
見。見取。戒禁取。此有漏法。見所住處。故名
見處 名三有者。欲有。色有。無色有諸有
漏法。有三種義。得名三有。一三有因。因即
集諦。二三有依。依即苦諦。三是三有。攝具
此三義。故名三有。等者等取有染。如是等
類。是有漏法。差別衆名
從此第二。正明體性。就中有三。一總辨體
性。二別釋名義。三諸門分別。就總辨體中
分三。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顯開合。就
第一正出體中分三。一明色蘊。二明三蘊。
三明識蘊。就明色蘊中分二。一正立蘊
二立處界。就立蘊中分二。一開章。二別
釋。且初開章者。論云前言色等五蘊謂有爲
法。色蘊者何。頌曰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釋曰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及
無表色。此十一種。名爲色蘊
從此已下。依章別釋。就此有三。一釋五
根。二釋五境。三釋無表。且初釋五根者。頌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釋曰。彼者。彼前眼等五根也。識者即眼耳鼻
舌身識也。眼識等五。依止眼等五根。從依
得名。名眼識等。頌言彼識彼能依識故
名彼識。依淨色者。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
眼等五根。眼等五根。體清淨故。如珠寶光。
故名淨色
次下第二釋五境者。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爲性
釋曰色二或二十者。色有二種。一顯。二形。
或二十者。開爲二十。顯色十二。形色有八。
故成二十。顯色十二者。青黄赤白影光明闇
雲煙塵霧 形色八者。長短方圓高下正不
正 日焔名光。月星火藥・諸焔名明。障光
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爲闇。謂
形平等名之爲正。形不平等名爲不正。餘
色易了。故今不釋 聲唯有八種者。一有執
受大種爲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
爲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爲因
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爲因非有
情名不可意聲。五無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
可意聲。六無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不可意
聲。七無執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八
無執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有
情身中。所發音聲。名有執受。謂言手等也。
就中語業名有情名。能詮表故 拍手等
聲名非有情名。不能詮表故 風林河等。
所發音聲。名無執受大種爲因。無執受中有
情名者。謂化人語聲。此化人身。雖無執受。
能詮表故。稱有情名。餘義易知 味六者。
苦酢鹹辛甘淡別故 香四種者。好香。惡香。
等香。不等香。有差別故。沈檀等名好香。葱
薤等名惡香。好惡香中増益依身名爲等
香。損減依身名不等香。無増損者。名好
惡香。故好惡香中。各分出等不等香。故成
四香 觸十一者。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
輕。六重。七滑。八澁。九飢。十渇。十一冷。堅名
地。濕名水。煖名火。動名風。可稱名重。翻
名輕柔耎名滑。麁強名澁。食欲名飢。
煖欲名冷。飮欲名渇。冷飢渇三。是心所欲。
非正目觸。因有三觸。發此三欲。故冷飢渇。
是觸家果。而非是觸。今言觸者。從果爲名。
故論云。此皆於因。立果名故。如有頌曰
    諸佛出現樂 演説正法樂
    僧衆和合樂 同修勇進樂
解云。佛出現等。實非是樂。能
生樂故。從果爲名。觸亦如是
從此第三。明無表色。於中有二。一正明無
表。二明能造大種。且初第一。正明無表者。
頌曰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説無表
釋曰亂心無心等者。明無表位 亂心者。此
善無表。餘惡無記心。名爲亂心。亂善無表
故 善心名不亂心。同善性故。此惡無表。餘
善無記心。名亂心。亂惡無表故 惡心名
不亂心。同惡性故。故善惡心。通亂不亂
 無記心。唯名亂。無無記無表故。故論云。亂
心者謂此餘心 無心者。謂無想定。滅盡定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謂亂心等。等取不
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亂不亂心。散位一
對。無心有心。定位一對。故頌等字義通兩
處 隨流者。明無表相。隨謂隨順。性相似
故。流謂流轉。相續起故。故論云。相似相續。
説名隨流相似名隨
相續名流
 淨不淨者。出無表體。無
表唯善惡。不通無記性。名淨不淨 大種
所造性者。簡法也。爲簡諸得諸得者。雖
復通四位行相似相續濫無表相。然得非
是大種所造。簡諸得故。是故復言大種所
造。謂無表色。大種所造故 造者因義。因有
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四持。五養。此
後當説 由此説無表者。結成。由此者。由
此上三句。得立無表名。説者。顯此是師宗
言。無表雖以色業爲性同有表業。然非表
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
此下第二。明能造大種於中有二。一實四
大種。二假四大種。且初第一明實大種
者。論云前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者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釋曰大種謂四界者。標也。三義釋大。一體寛
廣故。謂四大種。遍所造色。其體寛廣。二増
盛聚中。形相大故。謂大地大山。地増盛 大
江大海。水増盛 炎爐猛焔。火増盛 黒風
團風。風増盛 三能起種種大事用故。如
地能持世界。火能壞初禪。水能壞二禪。風
能壞三禪 一義釋種。與所造色。爲所依
故。故名爲種。大則是種。故名大種。能持
自性故。名爲界。即地水火風者擧數。能成
持等業者明用。地能成持用等者。等取水
能成攝用。火能成熟用。風能成長用。堅濕
煖動性者。出體。地堅。水濕。火煖。風動
從此下第二。明假四大種者。論云云何地
等。地等界別。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釋曰地謂顯形色者釋假地也。地謂顯形色
色處爲體。謂青等地。依顯色立。長短等
地。依形色立。此非實地。實地是堅。唯身根
得。非眼根見。於顯形色。假立地名。是色處
攝。眼所見也。隨世想立名者。釋立假所由。
謂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指示。
佛隨世間想。立此假地名。水火亦復然者。
釋假水火。此假水火。用顯形色。以之爲體。
例同假地。名亦復然。風即界亦爾者。釋假
風。風即界者。此一師釋。無有假風。風即是
界。界者體也。體即是動。世間於動。立風名
故。立動爲風。即是實風。故無假風 言亦
爾者。此一師釋。許有假風。如前假地水火。
依顯形色。立風亦如此。依顯形色。故言亦
然。如世間説黒風團風。黒即是顯。團即是
形。此用顯形。表示風故 問始自眼根。終
于無表。世尊何故。説爲色耶。答論有兩釋。
第一釋云。可變壞故。名爲色蘊變者。顯刹
那無常。壞
者顯衆同
分無常
誰能變壞問也謂手觸故。即便變壞。
廣説乃至。蚊虻等觸 此變壞者。即是可惱
壞。義答前問也。
下文引證
故大徳法救集義品中。作如
是説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此頌是釋迦菩薩。爲多求王説也。此王性貪。欲採海
寶。魔變爲臣。來白於王。我能採寶。遂與王期。及
至期日。魔不爲來。其王憂苦。如箭在身。佛
爲彼王。説此頌矣。今引意證色可惱壞也
論云有説變礙故。名爲色第二師釋色義也
謂變壞礙謂質礙也
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難第二
釋也。由一極微不是積集。故無變礙也。此
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衆微聚集。變
礙義成答也。現在無一極微各處獨住也。以五識依
縁必應積集也。依謂五根縁謂五境。依縁極
微既必積集變
礙義成也乎
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現在
極微聚。可
得名爲色。過未衆微
散。應不名爲色
此亦曾當。有變礙故。及彼
類故。如所燒薪答也。過去曾變礙。未來生法。
當變礙故。故名爲色。及彼類
者。謂未來不生法。此不生法。雖非當變
礙。是變礙類故。亦名爲色。猶如火薪也。
諸無表色
應不名色難也。根境積極微。成變礙可名色。
無表非極微。無變礙故。應非色
有説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
如樹動時影必隨動解云。釋無表難。總有三
師。此是第一。雜心師釋
也。影從樹上起。樹動影必動。
無表從表生。表色無表色也
此釋不然。無變
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
隨滅解云。此是論主。破雜心師釋也。汝本以變
礙。釋色。無表無變礙。如何成色。故云此
釋不然。無變礙故。又破喩云。影從樹上起。樹滅影
亦滅。無表依表生。表滅無表滅。然表滅時無表不滅。
滅既不等。色豈同乎。又正理論破云。
隨心轉戒不從表生。應當非色也
有釋所依大
有變礙故。無表業亦名爲色此是第二有
宗釋無表難
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
解云。此是論主破有宗也。無表依大種。隨大種
名。爲色。眼識等依五根。隨根識名色也
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
光依珠寶。眼識等五依眼等根則不如是。
唯能爲作助生縁故解云。此文有宗古師救也。
彼言論主將五識依五根難
無表色。此難不齊也。謂無表依大種。大種親因。
如影依樹樹爲親因光依珠寶。珠寶爲親因。良由大種。
望無表色。具生等五因。故名親依。由是親依故。大
種名色。無表亦名色。也。眼等五根爲増上縁。助生
五識。但是疏依。而非親依故。
眼識等不隨五根名爲色也
此影依樹。光依
珠寶言。且非符順毘婆沙宗。彼宗影等。
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解云。此是論
主。破古師解。
言有違宗失也。汝宗影之與光。各自有大種。以爲
親依。今言影依樹。光依珠寶。豈非違宗失乎
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
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解云。
此文
是論主縱破古師。故言設許也。樹寶若滅影光必滅。
大種若滅無表不滅。故言無表色。不同彼依也。依既
不同爲喩
不成也。
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
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五根。或無變礙。謂
無間意 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前所難。
定爲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解云。此是
第三。論主
爲正釋也。無表依大種。但是變礙依。不同
五識通有二依。故無表依大種得名色也
上來正
明色蘊
從此大文。第二正立處界者。頌曰
    此中根與境 許即十處界
釋曰此色蘊中。五根五境。於處門中。立爲
十處。於界門中。立爲十界。上來二段不同。
總是明色蘊竟
其次第二。明受等三蘊者。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爲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爲 名法處法界
釋曰受領納隨觸者。釋受蘊也。受能領納
隨順觸因。故名爲受。此隨觸言。爲顯因義。
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順於受。故名爲隨。
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觸 問何故
受能領觸。答受從觸生。行相似觸。領似觸
邊。説受能領。如世間説子能領父。子之媚
好。皆似於父。故名爲領 餘心所法。唯領
前境。不能領觸。名境界受。唯受一箇。偏能
領觸。名自性受 又解。此隨觸聲爲顯
前境。隨順觸境故。名隨觸受能領納 餘
心所法。雖倶領境。唯受偏強。以自性是受
故。獨得受名。如有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
賊。傍忽有一人。叫喚呼賊。十人雖復倶聞
賊聲。實是賊者。領則偏強。心心所法。雖同
領境。實是受者。領亦偏強。故獨名受。此有
三種。謂苦樂捨 想取像爲體者。明想蘊。想
能執取苦樂怨親男女等像。故名想蘊 四
餘名行蘊者。明行蘊也・四者謂色受想識。
除四蘊外。諸餘心所。有四十四。及十四不
相應。此五十八法。是四蘊餘。總名行蘊 
 造作遷流。二義名行。據此義邊。色等五蘊。
倶合名行謂由行蘊攝法多故。偏得行名。
如是受等三及無表無爲名法處法界者。立
處界門。受等三者等取想行。名三也。并無
表成四。及三種無爲成七。此等七法。十二
處中。名爲法處。十八界中名爲法界
從此已下。第三明識蘊。於中有二。一明識
蘊。二釋妨。且初第一明識蘊者。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爲意
釋曰識謂各了別者。明識蘊也。了別名識。
此有六種。了別不同。故名爲各。謂初眼識
了色。乃至意識了法 此即名意處及七界
者。立處界門。此識蘊於十二處中。即名意
處。於十八界門。名七心界。於六識外。更加
意界。名七心界 應知六識轉爲意者。明
有意界。應知六識轉謝過去。能與後識。
爲所依邊。名爲意界。故知六識。居現在世
名識。在過去名意
次下釋妨。於中有二。一別立意界妨。二十
八界不成妨。且初第一。別立意界妨者。論
云。若爾六識。即是意界。異此説何。復爲意
界。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爲意
釋曰身者體也。此六識身。初謝過去。名無
間滅。謂於中間。無間隔故。即此六識。無間
滅已。爲後識依。即名意界意者。所依義故。
過去識得名爲意。由與現識爲所依故 
從此第二。十八界不成妨者。難前問起。論
云。若爾實界。應唯十二。或應十七。六識與
意更相攝故。何縁得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釋曰成第六依故者。立意界所由也。眼等五
識。各有別依。謂眼等五根 第六意識。無
別所依。爲成此依故立意界。十八界應知
者。結成十八界也。既立意界。由此六識各
有所依。成十八界。所依能依境界各六故。
成十八界。所依六者。謂眼等六根。能依六
者。謂眼等六識。境界六者。謂色等六境
從此第二。明總攝者。頌曰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釋曰。總攝一切法由一蘊處界者。正明相攝。
攝一切法。由一色蘊。由一意處。由一法界。
所以者何。且一切法不過五位。一色。二心。
三心所。四心不相應。五無爲法。一切色法。一
色蘊攝盡。一切心法。一意處攝盡。一切心所
及不相應。并無爲法。一法界攝盡 故擧此
三。攝法總盡 攝自性非餘以離他性故者。
明攝分齊。前言攝者。唯攝自性。不攝他
性。故云非餘。法與他性。恒相離故。故不相
攝。自性攝者。色唯攝色。心唯攝心。且如
眼處眼界及苦集諦。是色蘊攝同色性故。不
攝意處意界。及滅諦等。非色性故
從此大文第三。明數開合。於中有二。一明
數合。二明數開。且初第一。明數合者。論云。
眼耳鼻三處。各有二。何縁界體。非二十一。
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釋曰。類同者同眼自性故境同者。同以色爲
境故。識同者。同與眼識爲所依故。由此
眼界。雖二立一。耳鼻亦應如是分別
其次第二。明數開者。論云。若爾何縁。生依
二處。頌曰
    然爲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釋曰然爲令端嚴者。論有二解 第一師解。
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
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論主破云。若本來爾。誰言醜陋。
又猫鴟等。有何端嚴 第二正解。爲所發
識明了端嚴。現見世間。閉一目等。了別色
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處
從此大文。第二別釋名義。於中有六。一釋
三法名。二教起因。三蘊廢立。四名次第。五名
廢立六攝異名 初第一釋三法名者。論
云。已説諸蘊乃處界攝。當説其義。此蘊處
界。別義何云。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釋曰初句釋義。次句結成。聚謂積聚。即是蘊
義。故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
在。若内。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近。若
遠。如是一切略爲一聚。説名色蘊 此經
意者。義有五門 第一三世門。謂無常已滅
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名現
在 第二内外門。自身名内。所餘他身非情
名外。或約十二處。辨眼等五根名内色等
五境名外 第三麁細門。色有三種。一有見
有對。謂色境也。二無見有對。謂眼等五根。聲
香味觸也。三無見無對。謂無表色也。此三色
中。有對名麁。無對名細。或相待立。如無見
有對色。望有見有對色。名細。望無見無對
色。名麁 第四劣勝門。染汚名劣。不染名
色十一中。眼等五根。香味觸八。是無記性。色
聲兩種。通三性。無表唯善惡。於三性中。善無
記名不染。
惡名染汚也
 第五遠近門。去來名遠。現在名
近。如色蘊中有此五門。乃至識蘊亦有五
門。應知亦然。唯麁細一門。與色蘊有別。謂
眼等五識。相應四蘊。依五根名麁。第六意
識。相應四蘊。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辨。謂
九地中。下地名麁。上地名細 生門者。是
處義也。謂六根六境。是心心所。生長門處。
由六識生必託根境方能起故。論云。是能
生長彼作用義依薩婆多宗。法體先有。
不可言生。但生其用耳
 言種
族者。是界義。論有兩釋。一解族者。謂種族
也。是生本義。謂十八界。爲同類因。各生自
類等流果故。是法生本。如一山中有多銅
鐵金銀等族。説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
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解云。金
銀等族。是金銀等礦。言一身者。一有情身。
一相續者。一法相續。此一身一相續。合前喩
中如一山中也。問若爾無爲。應不名界。謂
無爲法。非同類因。不成生本故。答心心所
法。生之本故 謂心心所縁無爲法生。雖
不爲因而得爲境。是心心所生之本故
 有説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
各別不同。名十八界。此師解意。族謂族類。
謂十八法。各各別也。如崔盧等姓。各各不
同。薩婆多宗。三科倶實。若依經部。蘊處是
假。唯界是實。若依論主。唯蘊是假。餘二並

從此第二。明教起因。論云。何故世尊。於所
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説。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説蘊處界三
釋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爲説蘊等
三門。愚有三者。或愚心所。總執爲我。爲説
五蘊。以五蘊中。一蘊是色。一蘊是心。分心
所法。爲受想行三蘊。故説五蘊。能破彼執
 或唯愚色。總執爲我。爲説十二處。以十
二處中。十處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説處門。
能破彼執 或愚色心。總執爲我。爲説十
八界。以十八界廣説色心。十界是色餘八是
心。故説界門。能破彼執 根亦三者。謂上
中下根。上根聰利。説略便解。爲開五蘊。中
根稍遲。説處方解。下根最鈍。要須廣説。故
爲談界 樂亦三者。爲樂略中及廣文故。
如其次第。説蘊等三
從此第三。明蘊廢立。就中有二。一正明蘊
廢立。二明蘊不攝無爲。且初正明廢立者。
論云。何縁世尊説餘心所。總置行蘊。分別
受想。爲二蘊耶心所。有四十六。唯除受想。
餘四十四入行蘊攝。名餘心所
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爲蘊
釋曰初之兩句。正擧三因。後之兩句結成
別蘊。言三因者 第一諍根因。諍根有二。謂
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爲
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
著諸見。解云。諸欲者是五妙境也。諸見者是
身見等五也。諸欲貪及諸見體是煩惱。煩惱
名諍即諍名根。受想二法。與諍根爲因。諍
根之因。依主釋也 第二生死因者。由貪著
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故。受與想爲生死
因。生死之因。依主釋也 第三明次第因
者。隣次當辨 由上三因。於心所法。應知
別立受想爲蘊
從此第二明無爲非蘊者。論云何故無爲
説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攝無爲 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標。次句釋成。義不相應。論有
三解 第一解云。三無爲法。與色等義不相
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 無爲體非色。
與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
相應。故非蘊攝。問無爲既非五蘊。何不
立爲第六蘊耶。答亦不可説爲第六蘊。彼
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 無爲非聚
義。義不相應。不可立蘊 第二解云。又言
取蘊。爲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 無
爲於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
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
故但言蘊。便通染淨 第三解云。有説如
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解云。謂瓶破
非瓶。不是瓶攝。蘊息是無爲。無爲非蘊攝。
此第三釋。論主破云。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解云。此意者。蘊息是無爲。無爲非蘊攝。處
界息處是無爲。亦可無爲非處界。故將處
界爲例。彼第三解成過失也
從此第四。明名次第者。就中分二。第一蘊
次第。第二處界次第 且初第一蘊次第者。論
云如是。已説諸蘊廢立。當説次第。頌曰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釋曰此之兩句總有四義。一隨麁次第。二隨
染次第。三隨器等次第。四隨界別次第。且隨
麁次第者。色有對故諸蘊中麁 謂五蘊中。
色蘊有對。餘四無對。故色最麁。先説色也。
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説我手等痛言
無色者。受等四蘊。於中最麁唯受行相。何以得知。故
擧喩言手等也。言痛即在苦受。不言手等想。明知受麁
於想。故
先説受
 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
 解云待者對也。二者行識二蘊也。想對此
二。即麁故。言待二想麁。次説想蘊也 行
麁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故。此貪瞋等。是
行蘊攝。既易了知。明知行蘊。麁於識蘊。識
最爲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解云。境有
二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
等。心所取別。識取總相。故難分別。最爲細
也 第二隨染次第者。或從無始。生死已
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
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業
煩惱煩惱。是
行蘊攝
 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由
此隨染。立蘊次第 第三隨器等次第者。
器等者。等取飮食助味廚人食者也。夫欲
請客。先求食器。既得其器。次求米麺。以
爲飮食。米麺已辨。次求鹽酢。以爲助味。便
付廚人。使令調合。飮食既辦。進客。令食。
色蘊如器。如世間器。飮食所依。色亦如是。
受所依故。受類飮食。如世間食。有損有益。
受亦如是。樂受益人。苦受便損。想同助味。
如世鹽醋。助生食味。想亦如是。起怨想
時。生苦受味。起親想時。生樂受味。行似
廚人。由行蘊中有業煩惱。能感異熟。如世
廚人造得飮食。識喩食者受果報故。故隨
器等。立蘊次第 第四隨界別次第者。於
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先説色蘊 
於色界中。有勝喜等。受相顯了。次説受蘊
 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次説想
蘊 第一有中。思最爲勝。行相顯了。解云。
第一有中。非想地也。謂思是業。行蘊所攝。
由非想業。能感有頂八萬劫果。故思最勝。
行相顯了。次説行蘊 此前四蘊。識住其
中。故後説識。謂識住色中。識住受中。識住
想中。識住行中。四是所住。識是能住。故識
後説。由如世間。田種次第。先田後種。田喩
四蘊。識喩其種。由上四義。立蘊次第故。
*故此五蘊。無増減失。又論云。即由如是。
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想。
於諸行中。相麁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
故別立蘊前次第因。隣次當辨。是此文也。相麁者。
受想麁門。生染者。是受想生染門。類食
是受也。同助是想也。此是受想器等門。二界中強者。
受色界強。想無色強。是受想界次第門。故次第因含此
四門
其次第二。明處界次第者。論云。處界門中。
應先辨説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
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釋曰前三句。約境明次第。第四句。約處明
次第。前五境唯現者。前五根境。謂六根中。眼
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説。第六意根。取
境不定。意境有四。三世無爲。於此四中。或
時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後説。四境唯所造
者。初句前字。流至此中。應言前四境也。謂
五根中。前四根境。唯是所造。是故先説。身境
不定。是故後説。謂身取觸。觸有十一。四是
能造。地水火風。七是所造。滑澁等。身根有
時。或取大種。或取所造。或二倶取。故。不定
也。餘用遠速明者。餘謂前四眼耳鼻舌身意
外故。名之爲餘。此四根中。先説眼耳。取遠
境故。鼻舌不爾。是故後説 於眼耳中。眼
用遠故。在耳先説。遠見山河。不聞聲故 
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撃鐘鼓。後聞聲故。
鼻舌二根。用倶非遠。先説鼻者。謂由兩義。
一速。二明。一速者。如對香美諸飮食時。鼻
先臭香。舌後嘗味。二明者鼻能取味中之
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也 或隨處
次第者。處是六根。所依之處。隨所依處有
上下故。辨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其
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所。有即依
止諸根生者。故最後説 解云。謂六識身。
總名爲意。眼等五識。依五根生。非第六識。
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
從此第五。明名廢立者。論云。何縁十處皆
色蘊攝。唯於一處。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
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頌曰
    爲差別最勝 攝多増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爲法處
釋曰爲差別三字。通下兩句。且初爲差別
故一處名色者。境有境性。種種差別。名差
別也。謂色等五境。爲境性。是境界故 眼
等五根。名有境性。有境界故 於此十處。
若總名色。即無如此境有境性種種差別。
爲差別故。建立爲十。唯一名色。又眼等九
各有別名。唯此色處。而無別名。爲眼等九
名。所簡別。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言最
勝者。明色處得通名也。於十處中。色處
最勝。故立通名。色有三義。名爲最勝。一者
有對故。二有見故。三諸世間同説爲色故 
眼等九處。唯有有對一義。無餘兩義。不名
最勝 又爲差別故一名爲法處者。釋法
處也。若總言法。即無差別。謂差別故。立
一法處。如色應知。攝多増上法者。此明法
處得立通名。一攝多法。有六十四法。名爲
多法。心所有四十六。不相應有十四。無爲
有三。及無表色。此等諸法。法處攝故。二攝
増上法。増上法者。所謂涅槃。唯法・處攝。由
此兩義。獨名爲法
從此第六。明攝異名。於中有三。一略攝法
蘊。二明類攝餘蘊等。三別明六界等。就第
一略攝法蘊。復分兩種。一攝法蘊。二明法
蘊量。且初第一攝法蘊者。論云。諸契經中。
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相可得。爲即此攝。
爲離彼耶經中種種蘊。及處界者。蘊者謂八萬法
蘊。於戒等五蘊。名種種蘊。處謂十遍處。
八勝處。五解脱處。無想天處。非想天處。名種種處。
界謂六十二界。地等六界。名種種界。此經中蘊。爲即
此論五蘊所攝。此經中處。爲即此論十二處攝。
此經中界爲即此論十八界攝。爲離彼蘊處界耶
皆此攝。如應當知此論文總答前問。彼經中蘊處
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如其
所應。當知
下文當
且辨攝餘諸蘊。名相。頌曰
    牟尼説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釋曰。論有兩釋。諸説佛教語爲體者。彼説
法蘊。皆色蘊攝。語是音聲。故色蘊攝。諸説佛
教名爲體者。彼説法蘊。皆行蘊攝。名是不相
應行。故行。蘊攝
從此第二。明法蘊量。論云。此諸法蘊。其量
云何。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説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釋曰初兩句頌。約文定量。第三句。約義定
量。第四句。約行定量。論云。有諸師言。八萬
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六
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論説。或隨蘊等言
者。是第二師。約所詮義。以爲其量。或者顯
第二解也。隨蘊等者。蘊者謂五蘊。等等取
十二處。十八界。十二因縁。四諦。四食。四靜
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脱。八勝處。十遍處。
三十七覺品。六神通。一無諍定。一願智。四無
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行對治
者。是第三解。就行定量。是婆沙中。正義家
釋。故云如實行。謂貪瞋癡等。八萬行別。對
治者。是不淨觀等。能對治門。所對治貪等。
有八萬故。能對治教。亦有八萬。言八萬
者。謂貪瞋等。十種隨眠。此十隨眠。一一皆
以九隨眠。爲方便。足成一百 此有前分
一百。後分一百。合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
分一百。一一皆以九隨眠。爲方便。成一千
 後分一百。亦以九隨眠。爲方便。復成一
千 兼本一百。成二千一百 已起有二
千一百。未起有二千一百。足滿四千二百
 約多貪。多瞋。多癡。著我。思覺。此之五人。
一一有四千二百。合成二萬一千。更就三
毒等分四人。以配一一。有二萬一千。遂成
八萬四千 如彼所説。八萬法蘊。皆此五
中。二蘊所攝 若聲爲體。是色蘊所攝。若
名爲體。是行蘊攝
從此大文。第二類攝餘蘊等。論云。如是餘
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餘處者。餘經處也。餘
經所明。諸蘊處界。皆
此論中。蘊處界攝
故。言類亦應然也
 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説中 應審觀自相
釋曰初句標經。次兩句。明論攝經。下一句。
勸觀。如是餘蘊等者。標經所説。如是餘經。
所明蘊等。等取處界。蘊謂戒等五蘊。處謂
十遍處等。界謂六十二界等。各隨其所應攝
在前説中者。明論攝經。謂經所明。蘊處界
三。各隨所應。攝在此論。前所説中。謂此論
五蘊。攝經五蘊。此論十二處。攝經十遍處
等。此論十八界。攝經六十二界。故言各隨
其所應也。應審觀自相者。觀知攝相。相者
性也。應審觀彼一一自相。夫言攝者。唯攝
自相。色唯攝色。心唯攝心。名自相也。經
中五蘊。謂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見也。彼中戒
蘊。此色蘊攝。戒是道共無表色也。彼餘四
蘊。是行蘊攝。解脱蘊以勝解。爲體。解脱知
見蘊。取盡無生智爲體。此之四蘊。是心所
法。故行蘊攝。又諸經説十遍處等。前八遍
處。無貪性故。十二處中。是法處攝。若兼助
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此中色
蘊。取定共無表色也。色等四蘊。是法處攝。
識蘊是意處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
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
意處法處所攝 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
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
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
又多界經。説界差別。有六十二界。隨其所
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如有頌曰
  界有六十二 十八界爲初 三六一
四種 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
十二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
 六三
後二二 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
二十二。足前成六十二
 三六者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二六。謂苦樂憂喜
捨無明界。三六。謂欲恚害無恚無害無欲也
一四種者 謂受想
行識也
 六三者 一三。欲界色
界無色界。二
三。色界無色界滅界。三三。過去界。現在界。未
來界。四三。善界。不善界。無記界。五三。劣界。
處中界。妙界。六三。學界。
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也
 後二二者二。有
漏界。無
漏界。二二。有爲
界。無爲界也
從此第三。別明六界。論云。地水火風。四界
已説。空識二界。未説其相。爲即虚空名爲
空界。爲一切識。爲識界耶
也。
不爾
也。

 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説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釋曰空界謂竅隙者。正明空界非虚空也。
唯取門窓。及口鼻等。内外竅隙。名爲空界。
傳説是明闇者。出空界體。應知此體。不離
晝夜。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 依經部
宗。空界是假。薩婆多師。空界是實。明闇爲
體。論主意。朋經部故曰傳説 識界有漏
識者。正明識界。非無漏識也。有情生所依
者。明無漏識。非識界所以也。由許六界。
是諸有情。生所依故。若無漏法。破壞三有。
非生所依故。無漏識非識界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
十八界。此有三門。論云。於前所説十八界
中。幾有見。無見。幾有對。無對。幾善。幾不善。
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釋曰。一有見謂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
謂色界。由顯形色在此在彼差別不同。遂
能示現此彼言説。言説名見。有彼言
故。故名有見。亦解見謂眼根。觀照色故。色
有眼見名爲有見 十有色有對者。五根
五境。稱之爲十。體是色故。名爲有色 此
十色界。極微所成。更相障礙。故名有對。論
云。如手礙手。如石礙石。或二相礙手石
名二
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
對。三所縁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
礙礙。二拘礙礙。障礙礙者。謂障礙有對。十色
爲體。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拘礙礙者。謂
境界所縁。二種有對。境界有對。體者論云。謂
十二界 六根
六識
 法界一分 於法界中。唯取心
所故。云一分。
有境法。於色等境 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
取境故。名諸有境法。於色
等境者即
所取境也。
 此十二界。爲境所拘。名爲有對。
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縁有對體者。謂
七心界全 六識及
意界也。
 法界一分 心所
是也。
言所縁
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對者。七心界。法界。一
分也。此七心界法界。名所縁有對者。爲所
縁境。之所拘礙。名爲有對。所縁之有對。依
主釋也 論引施設足論證。境界有對。作
四句分別。故施設足論。作如是説。此中於
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於陸有礙非水。
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於倶礙。如畢舍
唐云食
血肉鬼
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
舍遮等。於水陸。倶能
見色。故通倶礙耳。
有倶非礙。謂除前相
 論云境界所縁。復有何別
若於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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