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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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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卷第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細隨縛隨増是隨眠義。此品廣明名
分別隨眠品。雖亦明纒・垢。隨眠本故品初
先述。所以業後明隨眠者。業因惑故能招
諸有。業別。惑通。故先明業。後釋隨眠
論。前言世別至隨眠有幾。此品文中大分爲
二。一明惑體用。二明斷不同。就前門中又
分爲四。一明隨眠。二雜明諸惑。三義門分
別四別明五蓋 明隨眠中。一明體數。二
逐要例釋。三縁*縛等別 體數門中。一明
六隨眠。二明經説七。三分六爲十。四分九
十八 此一行頌有二義。一明業頼隨眠
方能感有。二明六隨眠。先牒前爲問起。
次擧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問也 問中有二。
一問業頼隨眠。二問隨眠體數 頌中四
句。上句答前問。下三句答後問」  論。曰
至無感有能。釋初句也。所以業離隨眠無
感有能。以諸隨眠是有本故」  論。何故
隨眠能爲有本。問所以也」  論。諸煩惱
現起能爲十事故。總答也」  論。一堅根本。
自此已下釋十事也。正理論云。令得堅牢。
對治遠故。述曰。由得不捨隨眠數起。若
無其得煩惱不生。故得爲本。煩惱數起對
治遠故。令得牢固名堅根本」  論。二
立相續正理論云。能數令餘連續起故」
論。三治自田。正理論云。令所依止順彼住
故 述曰。令所依身順能依故」  論。四
引等流。正理論云。能引如自隨煩惱故 
述曰。能引相似隨煩惱故」  論。五發業
有。正理論云。發起能招後有業故」
論。六攝自具。正理論云。能數數攝起非理作
意故」  論。七述所縁。正理論云。能害自
身正覺慧故」  論。八導識流。正理論云。
於後有所縁能引發識故 述曰。能引後
有結生識也。及引染識數縁境也」  論。
九越善品。正理論云。令諸善法皆退失故」
 論。十廣縛義至自界地故。正理論云。令不
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長養染汚界故 述
曰。界是因義。煩惱現行能令染法。因増長
故名長養染汚界 或長養自界染汚。故
不能越自界也」  論。由此隨眠至有感
有能。總結答也。正理論云。雖離染者亦造善
業。而無勢力能感後有 述曰。上言有者。
並據引果。若據發業感有。即唯異生。若據
資助舊業結當生有。即通有學。由此三
乘無學不受後有」  論。此略應知至無
明見疑。此釋頌下三句也。此根本煩惱略
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擧六。故
言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乃至見疑」  論。頌
説亦言至義如後辨。別釋頌中置亦意也。
如衣有潤塵埃隨著。貪潤於境嗔亦隨増。
非唯於嗔慢等亦爾。故言亦慢」  論。及
聲顯六體各不同。別釋頌中置及意也。及。
是相違釋。欲顯六種隨眠體性相違各別不
同。故置及字
論。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下一行頌。第二會經
七也頌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増七所以。貪
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増貪。第三句釋有貪。
第四句釋立有因也。縁内起故説内爲有。
知上二界非是解脱」  論曰至故經説七。
釋初句也。如文可解」  論。何等爲七。
問名體也」  論。一欲貪隨眠至七疑隨眠。
列七名也」  論。欲貪隨眠至徴問亦爾。
兩關徴問 經部師宗現行名纒。種名隨
眠 大衆部等隨眠體是不相應行。即是
欲貪之隨眠 有部欲貪即隨眠 前二屬
主。有部持業」  論。若爾何失。反問二釋
也」  論。二倶有過。難二宗也」  論。若
欲貪體至并隨眠斷。此與有部出違經。
言。於欲貪説能正遣除并隨眠斷。由
體各別故有并言。若纒即隨眠。何須并字」
  論。若是欲貪至三根相應。此與經部
出過失。若謂欲貪之隨眠者。即同大衆部
等是心不相應。若爾即違本論所説欲貪隨
眠與喜・樂・捨三根相應」  論。毘婆沙師
至即是隨眠。述有部宗也」  論。豈不違
經。擧經難也」  論。無違經失至并隨*縛
故。此通經也。正理論云。又即彼經言并隨
眠斷者。顯欲貪纒無餘斷義。謂斷八品修
所斷時。一品隨眠猶能隨縛。爲顯體斷説
正遣除。并隨眠斷言。顯隨縛皆盡 述曰。
雖斷前品。後品隨縛。斷前品時是正遣除。
并後總斷是隨縛斷」  論。或經於得至立
苦等想。第二釋經也。火體非苦。以能生苦
假立苦名。隨眠之得雖非隨眠。得隨眠
故。經於彼得假立隨眠。斷貪之時名正
遣除。并得斷故云并隨眠斷」  論。阿毘
達磨至是相應法。會經從論。經就假説得
爲隨眠。論據實論。即貪爲體。由此故説隨
眠即是心相應法」  論。何理爲證知定相
應。重徴有部也」  論。以諸隨眠至非不
相應。述法勝論師釋也。具在雜心論中。正
理論云。經主此中先叙尊者法勝所説 
以諸隨眠是相應也。文中有三。一順釋。二
反成。三順結。此文初也。以三因證定是相
應。一染惱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違善
故。此擧三因也 謂諸隨眠能染惱心。釋
第一因 未生善不生。釋第二因。由覆障
心令善不起 已生善退失。釋第三因。由
能違善故令善退失 故隨眠體非不相應。
結成也」  論。若不相應至恒現前故。次反
釋也。若相應法是隨眠者。起時能覆障善
令不得生。若不起時善心容起。若隨眠體
是不相應。即恒相續在身不斷。若能障善。
善無起時。以不相應恒現前故」  論。既
諸善法至是相應法。結成也」  論。此皆非
證。總非三因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問
也」  論。若許隨眠至是隨眠所爲。大衆部
等釋所以也。我宗若許隨眠是不相應者。
即上三事是纒所爲。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
爲」  論。然經部師所説最善。論主評取
經部義也」  論。經部於此所説如何。大
衆部等問也」  論。彼説欲貪至即名纒故。
答。經部宗也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異其有
部 非不相應。異大衆部」  論。何名爲
睡。問也」  論。謂不現行種子隨逐。答也」
  論。何名爲覺。問也」  論。謂諸煩惱現
起纒心。答也」  論。何等名爲煩惱種子。問
也」  論。謂自體上至能生煩惱。答也。謂
熏在自體。能生當果差別功能名爲種
子。功能不同名爲差別」  論。如念種子
至功能差別。論主引二喩破大衆部。此第
一也。准正理論。兼破有部。大衆部許由
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 
念種即是所證智生功能差別無別體性 
今引共許念種例破隨眠」  論。又如芽
等至功能差別。引第二喩破。此二喩破隨
是不相應也」  論。若執煩惱至不可
得故。此合兩喩同隨眠也。倶因薫習並
是種子。一有體性是不相應。一無體性但
是功能差別。差別因縁不可得也。正理論
云。又所立喩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
念功能差別。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種子
者。即於證智後初重縁。實念從先證智倶
起念生。能生後時憶智倶念。此。顯即念
前・後相引。爲能赴感差別功能。彼。自體倶
生。無別實煩惱從前纒起。能生後纒可名
隨眠煩惱種子。故喩於法相去極遙已上
論文
説法別。詳順正理論。此文二喩亦對有部。
詳論主釋。前證智位總聚熏成名別種子
功能差別。種子功能差別。能生智・念後聚
法也。由前位智能決斷故。同時念
後位念記憶分明。前位總立智名。後位總
立念稱。親證境心名之爲智。後記不忘
名之爲念」  論。若爾六六至有貪隨眠
故。有部違經難也。經言於樂受有貪隨眠。
知即是貪相應也」  論。經但説有至何
所違害。經部釋也」  論。於何時有。有部問
也」  論。於彼睡時至立隨眠想。經部答也。
有二釋。一是睡時。二因立果名。想即名
之別稱。謂於現在位。纒立隨眠稱」
論。傍論且止應辨正論者。正釋頌文也」
 論。言貪分二謂欲有貪。正釋頌也」  論。
此中有貪至二界中貪。出有貪體也」  論。
此名何因唯於彼立。問也。三界倶名爲有。何
故上二界貪獨名有貪」  論。彼貪多託至
立有貪名者。釋也。於中有二。一以多於内
門轉故名爲有貪。二爲遮彼解脱想故上
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論。又由有人至非
眞解脱。第二釋也。前以上界縁内有故名
爲有貪。後以止邪執故。於上二界立有
貪名」  論。此中自體至立有貪名。釋自
體名有。等至・及所依身倶是自體。非是外
境。有有多種。如説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
有。謂是自體。上二界貪多味自體。非味著
境離欲貪故。唯於上二立有貪名」
論。既説有貪至不別顯示。釋頌唯説有貪。
不釋欲貪所以既多縁自體名爲有貪。准
知多縁外境名欲貪也
論。即上所説。下一頌。第三依本論分六爲
十。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五疑。
此中見分爲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論。又即所説至余等如欲説。此下第四依本
論分六爲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開九
十八。二明忍智斷。三五見別相。此爲初也。
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成九十八。
總釋頌也」  論。謂於六中至如前已辨。
六中一見。行解不同分爲五見。如前已辨」
  論。即此所辨至無色三界。此總釋部・
界也」  論。且於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
欲界五部惑數也。苦十。集・滅各七。道八。修
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論。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種。此就部辨 部。謂
部類各分 餘文可解」  論。前三十二至
彼方斷故。分見・修也 纔見諦時即斷名見
所斷。由見斷不待修故名見所斷 數數
習道彼方斷故名修所斷。要待修習方始斷
故名修所斷」  論。如是已顯至及修所斷。
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論。此中何
相至名修所斷。辨貪等四惑五斷相也。正理
論云。經主於此自問答言。此中何相見苦所
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若縁見此所斷爲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此不應理。所
以者何。遍行隨眠縁五部故。則見苦・集所
斷隨眠。亦應通是見集苦等所斷。又見滅
道所斷隨眠。縁非所斷法。當言何所斷。故
彼非善立所斷相。應言若見縁苦爲境名
爲見苦。即是苦法・苦類智・忍。此二所斷總
説名爲見苦所斷。乃至見道所斷亦然。數
習名修。謂見迹者爲得上義。於苦等智
數數重習説名爲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斷。
是名爲善立所斷相 有人叙倶舍師救
云。正理論師謬解我文。謂唯縁此諦所斷
爲境。名見此諦所斷。故以他部縁及無漏
縁爲難。應作此言。若縁見此諦爲境。若
縁見此諦所斷爲境。名見此諦所斷。他部
縁惑。及無漏縁。應知即是若縁見此爲境
所攝。以縁諦故。作此解釋非異我説 
今詳。此釋未爲遣難。釋云謬解我文。詳其
所解。正理依文。此釋加字豈加字爲是。依
文爲謬 又云。他部縁惑。及無漏縁。應知
即是若縁見此爲境所攝。以縁諦故者。無
漏縁惑。及苦・集下邪見・疑・無明自界縁可
爾。以親縁諦故。見此諦時斷。故苦・集下
他界縁惑爲是何攝。此惑非縁見此所斷及
見此諦。斷時不見彼所縁故。若謂雖不見
彼所縁。見此諦斷故名見此斷者。此即應
總名見此斷。見此諦時。親迷。重縁皆頓斷
故。何因加文 今詳。正理妄彈斥者。倶舍此
中辨五斷相者。欲界貪・瞋・慢。及此相應無
明五斷相也。此四煩惱。若修道斷通縁別
事。若見道斷四諦皆雖重縁惑起。即從所
縁分其四斷。由此論云若縁見此・所斷爲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正理論師誤
解倶舍遂妄彈斥 問何以得知苦・集諦下
貪・嗔・慢等。唯重縁起不親縁諦 答准識
身足論第十一云。頗有色界見所斷心。決定
唯縁有覆無記法耶。曰有。謂色界繋見苦・
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心。及色界繋見滅・道
所斷有漏縁隨眠 今詳。隨眠見諦斷者應
有四句。有唯縁諦。謂邪見・疑・獨頭無明。有
唯重縁。謂貪・嗔・慢・及彼相應無明。有兼二
種謂見・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論。如是
六中至説九十八。結總數。如文可解 問
九地。五部。各各有異。何縁於此就界不同
建立隨眠非就地異 答由離界貪建
立遍知・沙門果故。謂立此二由斷隨眠。此
斷隨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隨眠 又
釋。雖一界中諸地不同。同界隨眠性少相
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説。上界無嗔如前
已釋」  論。於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
十八見。修斷也
論。如前所説。此下一行頌。第二明忍
斷有定・不定。智斷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
云。前行義。一不共。二畢竟。三最初 不*共
前行者。謂若諸煩惱通三界繋。唯見所斷
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見所斷唯聖人斷。下八
地通二人。聖者斷唯見斷。異生斷唯修斷。此
以非想地見斷爲前行以見道不
共先答
 畢竟前行
者。若諸煩惱唯欲界繋。通於五部。彼修爲前
行有二句。或修所斷。或見・修所斷。修所斷
者是決定。若聖若凡皆修所斷故。見斷不定。
聖斷是見斷。凡斷是修斷。修斷決定故先答。
以五門中是最後故名畢竟前行 最初前
行者。若諸煩惱通三界繋通五部。彼見爲
前行有三句。非想見所斷唯聖人斷。唯無漏
道斷。唯見斷爲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見斷
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斷故。
所以合立修所斷。通下八地皆修所斷通凡
聖斷。非想一地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以同
唯修斷。合立爲一爲第二句。不例見道
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與下合立凡・
聖漏・無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見所斷
唯不定故爲第三句。問前行是何義 答先
立義先答義。是前行義。如最初前行先立
見所斷。次立修所斷。後立不定。此依婆沙
所立次第也」  論曰至方能斷故。釋上兩
句。忍所斷者是見所斷。有頂地中唯見非修。
以世俗智不能斷故」  論。餘八地攝至
智所斷故。釋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斷。若聖
人纔見諦理即便斷故。不容至修。凡夫不
見諦理必頼數修方能斷故」  論。智所
害至智所斷故。此釋第四句。明智所斷即
修所斷。此唯修斷不通見斷」  論。有餘
師説至見所斷惑。已下叙異師執婆沙九十
云。或復有執。異生不能斷見所斷隨眠。有
餘復執。異生不能斷諸隨眠。唯能制伏。婆
沙五十一云。謂譬喩者作如是説。異生不
能斷諸煩惱」  論。如大分別至諸見現
行。引兩經證。可知」  論。謂於前際至諸
見未斷者。引梵網經六十二見中全常。一
分常等。證凡夫不斷見惑所以」  爲
證者。六十二見中前際分別中十八。謂四
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
等論。四不死憍亂論 後際分別見有四十
四。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
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 依過去起
分別見名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
依現在世不定。或是過去後故名後。未來
前故名前 四遍常論者。一由憶劫。謂由
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
執我。世間。倶常。二由憶生。謂由能憶一
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
間倶常。三由見死生。謂由天眼見諸有情
死時生時。諸蘊相續。由斯便執我・及世間
倶常。四由尋・伺。謂由如是虚妄尋・伺。執
我・世間倶常住。此四遍常常見爲性 四
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謂從梵世來生
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如是執。我
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
我等所化故是無常。二由大種或心。謂聞
大梵説大種・或心隨一是常。便作是執。我
以大梵天王爲量。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
常。三極戲忘念天。謂有先從戲忘天沒來
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執。諸
不極遊戲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極
遊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四由意憤
天。亦同上是四一分常
亦常見爲體
二無因論者。一從無
想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能憶出
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已前諸
位。而作是言。我本無而起。二虚妄尋・伺。謂
尋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憶。前生
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
能憶。故知彼無。邪見攝也 等者。等取四
有邊。四不死矯亂論 此上所有已離欲染。
於欲界法起上見者 非色界惑縁欲界
生。於欲界境已離貪故。定是欲界諸見未
斷者。結證也」  論。毘婆沙師至提婆達
多。述有部釋。有部計。離欲貪并斷見惑。起
此見時暫退欲染。如提婆達多得根本定
故能爲變化。退色定故食闍王唾等
論。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頌。第三釋五見差
別也」  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此
異名也」  論。壞故名薩至方執我故。論
主引經部釋。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若爾何
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
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
身上標以壞聲」  論。毘婆沙者至名薩迦
耶。論主引有部釋也。有部不許縁無起慮。
心・心所法必託有法爲所縁故。經部宗説。
許縁無法亦得生心」  論。諸見但縁至
五取蘊起。釋唯我見名有身所以。先釋所
以。後引文證。如文可解 然此我見毘婆
沙論。若就蘊説。或爲二十。或六十五。若
就界・處。即有多種 就蘊二十者。分別
行縁蘊。不分別所起處。即有二十 言分
別行縁蘊者。行謂行解。縁謂所縁。將五蘊
爲所縁分其行縁。蘊各有四。一是我見。
三是所見。一謂色與我作僮僕。即繋屬於
我。二謂色與我作纓絡莊嚴我也。三色
與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蘊有四行*縁
爲二十。雖爲三種行*縁。不説此所起
處。名分別行縁蘊不分別所起處也 若
分別所起處即成六十五者。謂色三種所。
與受我爲僮僕・瓔珞・器。乃至於識亦有三
種。三四十二。并計爲我總爲十三。五蘊各
有十三成六十五。就處・界作法如理應
思」  論。即於所執至斷常邊故。執邊見
也。縁邊起執名爲邊執。邊執即見名邊執
見」  論。於實有體至名爲邪見。釋邪見
也」  論。一切妄見至餘増益故。釋唯此一
見名邪所以 如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
甚者名惡執惡。婆沙第九云。問何故邪見
不縁虚空・及非擇滅。答若法是蘊。是蘊因。
蘊滅。是*蘊對治。邪見即縁。虚空・非擇滅。
非蘊等故。彼不縁也 又云。問撥無虚空
非擇滅者。爲縁何法。答即縁虚空・非擇滅
名。所以者何。撥無彼者。非深重心如謗
雜染・清淨事故。問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
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 准此。不染無
知不是染・善」  論。於劣謂勝至總名見
取。此釋見取也。有漏名劣。無漏謂勝。以其
有漏同是無漏名見取也」  論。理實應
立至但名見取。正理一釋同此論。又云。或
見勝故但擧見名。以見爲初取餘法故。此
是見爲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論。於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釋戒禁取也」
  論。如大自在至妄起道執。指事別釋。謂
或有計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種種邪行爲
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諸外道
數・相應智。并計我等非解脱道妄起道
執。皆名戒禁取 正理論。釋生天因名増
上生道。解脱因名爲決定勝道」  論。理
實應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釋同此論文。
如前除等。或戒禁勝。是故但立戒禁取
名」  論。是謂五見自體應知。結也
論。若非於因至非見集斷 此即問也。何故
於自在等起於因見。此是迷因。何非集
斷」  頌曰至故唯見苦斷。答也。上兩句
牒。第三句釋所以。第四句結也」  論曰
至因執亦斷。釋第三句。釋所以也。正理釋
云。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
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
我・作者。此爲上首方執爲因。是故此執見
苦所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
執爲我。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
後位。若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
見隨故。即無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
時我見則滅故。無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
於自在等相續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
彼相續法上。起邊執見計度爲常。由此應
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執唯見苦所斷。
由此已顯滅邊執見 乃至 見苦諦時
二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
亦倶時滅。故説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
非道計爲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正理此文。是婆沙論第一百九十意
同不録」  論。若爾有執至不應見苦斷。論
主難有部也。計自在等從常倒生是見苦
斷。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論説見苦
斷」  論。然本論説至是見苦斷。引本論
證是見苦斷」  論。迷苦諦故。有部答也。
解云。此所迷境雖通苦・集。苦果是麁。集因
是細。迷其麁果執爲因道故見苦斷」
論。有大過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
四難。一太過失難。二無別相難。三即執見
疑難。四集滅邪見難 此即第一*大過失難。
迷苦諦故是見苦斷。有太過失。五部所斷
縁有漏惑。皆迷苦故應皆見苦斷 正理
救云。唯見苦所斷。縁牛戒等故。但計麁
果爲彼因故。由此已遮經主所難迷苦
諦故有太過失。縁有漏惑皆迷苦故。以
非一切縁有漏惑。皆以苦果爲所縁故。
如何得有太過失耶 有人叙倶舍釋云。
苦下戒禁縁有漏。即於果處生。餘有漏惑
於有漏。寧非果處起 今詳。此是重述
前難。此破未得正理論意。且如集下邪見。
尋苦因謗。雖縁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
縁牛戒等 又正理釋云。若違見道強。則
見道所斷 此意欲説牛戒等但迷苦果即
計爲道。不尋餘義。非如計迷道邪見爲
理覺。此即先由執餘爲清淨因。今將無
道爲如理覺。此雖所縁是其苦諦。迷道
義強非見苦斷。正理既言但計麁果爲彼
因故。已遮餘斷更兼異義。因何難
其餘義惑。同但計麁果惑耶」  論。復
有何相至迷苦諦故。此即第二無別相難。汝
宗戒禁通苦・道斷。復有何相別戒禁取。可
説彼爲見道所斷。諸縁見道所斷法生。彼
亦應名迷苦諦故。應見苦斷 正理救
云。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爲無常等非
彼對治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能治非道
計爲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此亦遮
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於
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爲道執。要於
道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
彼迷執應見道斷 又云。然於非道計爲
道中。若違見道強。即見道所斷 又云。非
道計道有二類故。一縁戒禁等。二縁親
迷道。縁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縁親
迷道者。縁戒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
隨遂故。意樂不堅故。少設劬勞即便
滅 縁親迷道與此相違。由此應知。非道
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見苦斷。二見道
斷 光師叙倶舍釋云。兩種戒禁倶縁有
漏。倶非道計道。何故一於果處起。一非果
處起。義既是齊。應倶果起。若倶果起。相還
無別。違道徒言 今詳。此釋重述前難。不
斥救。正理救意。同縁有漏非道計道。
縁戒禁等違信道力劣。行相極麁不遠隨
遂。意樂不堅。見苦諦時即便先斷 縁親
迷道者。與此相違。由此見道諦時方能斷。
或此釋同縁苦諦非道計道是同。一見苦
斷。一見道斷。所以今還將同縁苦諦。
非道計道爲難。何成破斥」  論。又縁
道諦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執見・疑難。若
邪見等撥疑於道。如何即執此見・疑等以
爲其道。若謂執餘。即非縁邪見等。正理釋
云。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謗道
邪見執爲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爲如理
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脱道蘊在心中後執
非謗眞道邪見爲如理覺。言如理者。彼
謂撥疑眞解脱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
爲淨因。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
解脱道非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縁以彼唯
縁自部法故。道有多類於理無失 有人
叙倶舍釋云。亦有戒禁即執淨因見苦所
斷。此亦即執爲。何非苦斷。若不即執彼。
執餘爲淨因。是即應無見道所斷 今詳。
此釋不得上意先蘊餘解脱道在於自心。
謂執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撥八道
見・疑。此應言是苦所斷。將撥疑道諦爲
如理覺是見道斷。不違苦等行。違道等行
故。及是所縁斷故。因何將前已釋之難。更
重難耶」  論。又若有縁至應更思擇。此即
第四難也。謂有先以餘解脱更蘊在心中。
後執謗眞解脱邪見爲如理覺。以如理故
執爲淨因。如前道下應成戒取 正理
釋云。無如是理。總許解脱是常是寂。執
謗彼心爲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許涅槃體
實・非實。謂若希求解脱方便彼應必定許
有解脱。諸許解脱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
是常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
涅槃體。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
是寂。故於非撥倶見爲過。如是若有
以餘解脱蘊在心中。彼必總許涅槃常寂。
由此不執謗解脱見爲如理解。故見滅
所斷戒禁取定無 又如天授雖總計有常
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五法爲解脱道 
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於八支聖道能
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謂如理解。以
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謂涅槃常
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同義 
述曰。此以計能證道有多故。謗於正道
執餘邪道爲清淨因。謂此邪見爲如理
道。内・外二道同計涅槃是常。是寂。若撥滅
無即不別計得滅之道。由此不執謗滅
邪見爲如理覺。集諦亦爾。内外諸道。欲
斷苦因而修斷道。若謗因無。必不更計
有餘斷道。由此不執謗集邪見爲清淨
因。由此集・滅所斷無戒取也 有人叙
倶舍釋云。如撥無道應無能證。雖撥無
道。計有餘道能證。何妨雖撥無集・滅。計
有餘集・滅爲其斷・證 今詳。此救非倶舍
釋。不應理故。撥道有二。一許有苦及
有苦滅。撥於正道別執邪道爲清淨因。將
撥道見爲如理覺。助執邪道名清淨因
是戒取攝。二撥無道及無苦滅。此撥無道。
即無能證。計爲苦因及有苦滅修道斷・
證。若無集・滅修道何用。無斷・證故。
計非滅以爲眞滅撥涅槃者。此是見取。
若將邪見爲如理覺。此順見取何得名
道。若將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
攝不同淨因名戒取也。何得將此名爲
戒取。故救無理
論。如前所説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頌。大文第
二逐難釋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
慢。三未斷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論曰至以爲我倒。是異師義」  論。有説我
倒攝身見全。婆沙正義 正理論云。如是所
説是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
十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
苦見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
行相互違。故可説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
者。即執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
我見由二門轉 准此論文後説爲正」
論。我倒如何攝我所見。前師問也。既我見・我
所見。二見不同。如何我倒攝我所見耶」
論。如何不攝。後師反責不攝所以」  論。
由倒經故至是我所見。釋不全攝所以。既
我見・所見。經釋不同。如何我倒即攝我所」
  論。此即我見由二門轉。順釋也。執色是
我門名我見。色屬我門是我所見」  論。
是我屬我至見亦應別。反難也。是我名我見。
是第一轉聲。屬我名我所見。是第六轉聲。
即謂兩見非是異門説一。謂是條然別見
由我如此是第三轉聲。爲我如此是第四轉
聲。應由我是一見。爲我是一見」  論。何
故餘惑至非顛倒體。廢立四倒體。諸煩惱
且立三因。於中取勝爲顛倒體。具
三因。及中勝者。諸煩惱中唯二見・半。具其
三因。謂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増養故。及體
増勝。一向倒簡戒禁取縁少淨故。正理論
云。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離
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 解云諸外
道等所計苦行。能離染等故得別時少分
淨故。及内道中計唯持戒以爲其道。亦是
少分別時得清淨故。非是計道諦邪見・疑
等。以爲其道。名少分別時得清淨也。彼如
理覺非淨因故 二推度性故。簡餘非見
煩惱 妄増益簡斷見・邪見。所言勝者。簡
餘三諦所斷見取。正理論云。餘部見取非
増勝故」  論。若爾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難。
若倒四何故經説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
有想・心・見三種倒故」  論。理實應知至
相同故。通外難云。理實唯見是其顛倒。
想・心隨見亦立倒名」  論。若爾何故不
説受等。外難云。想・心・見相應隨見亦名倒。
受等見相應隨見名受倒」  論。彼於世
間至故經不説。此是婆沙通外難云。世間極
成想・心顛倒。不言受倒隨世間説想・心
倒。不説受也 正理論云。不爾想・心非推
度故。隨見倒力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
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
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等見時。必由境
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餘。故立
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謂無
常等行中説爲無常等想。由慧與想近相資
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有倒推・
増。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説。心引世
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 解云。由見依於
心有倒推求・及妄増益故成顛倒。心爲倒
依亦名顛倒」  論。如是諸倒至見所斷故。
釋十二倒唯見斷也。想・心雖非是見。與見
相應故亦是見所斷 云預流斷。異後説
也。此是有部正義」  論。有餘部説至寧起
欲貪。此叙異説。婆沙云。是分別論者。彼
想・心・見三皆是顛倒。有想・心・倒見不相應。
婆沙正義。見是顛倒。亦名爲倒。想・心假名
爲倒。實非顛倒。想・心二倒實見相應。彼師
所計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見六倒。及樂・淨。
見二倒。此八唯見道斷。樂・淨。想・心四倒通
見・修斷。若謂樂・淨。想・心。四顛倒不通修
斷唯見斷者。未離欲聖。既已斷樂・淨。二
倒。因何於不淨之境而取淨相。無樂之
中而求於樂起貪欲也」  論。毘婆沙師
不許此義。已下有三。一反難破異部。二
順釋成自宗。三正通異部難」  論。若有
樂淨至有起欲貪故。此第一反難破異部
也」  論。由契經説至是倒非餘。此第二順
釋成自宗也」  論。然聖有時至畫藥叉迷
亂。第三正通異部難。此由其境實非樂・淨。
似於樂・淨。聖者率爾於境起貪。若諦觀時
即知不淨等如旋火輪・畫藥叉等。實非輪・
鬼。率爾見時謂是輪・鬼。若諦觀時知非輪
鬼」  論。若爾。已下有三節。一論主引慶
喜頌難。二引餘部釋。三通前引經證十二
倒是見諦斷。論主不許有部十二倒唯見斷
故。所以不救」  論。若爾何故至貪息心
便淨。第一引頌云。若十二倒唯見道斷。何
故阿難爲辨自在説頌。由有想亂倒等 
辨自在既是聖人。若無其想倒。因何言由
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等。正理釋云。非我
等言欲貪映蔽想無亂倒。但作是言。非
諸亂倒皆名顛倒。所以然者。見倒倶行亂倒
想・心方名倒故。若諸亂倒皆成倒者。則諸
煩惱皆應成倒。諸阿羅漢遊衢路時。想亂
倒力心便述謬或想亂倒見繩謂蛇。故亂
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勝方立倒名。最勝
因縁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學位現行非得
倒名。何所違害 又經不説彼辨自在定
居學位。爲證不成」  論。説預流已斷倒
者。爲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諸世間見預流
者。以花嚴體。用香薫衣。貯畜珍財。耽婬
嗜味。便疑顛倒仍未全除。無知覆心故爲
此事。爲除如是世間所疑。故説預流諸倒
已斷 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法行。有
斷・未斷。顯定已斷故説預流已上
論文
解云言
論説者。是本論説。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
信・隨法行。有斷・未斷者。聖人中説次第。謂
隨信・隨法行。及預流向。倶在見道十五心。
於中至苦類智第四心已前未斷八倒。後
十一心已斷八倒。前後同是隨信・行等有
斷・不斷別。不得言隨信・法行。及預流
自已斷八倒。一切預流果皆已斷八倒無
別不斷。故説預流不説前位。餘文可
解」  論。故有餘師至學未全斷。引經部
餘師釋。此師四種見倒是見所斷。想・心各四
通見・修斷。述此師釋破有部義」  論。如
是八種至不違彼經者。第三通經。十二倒唯
見斷經也。謂此八倒雖通修斷。於修道中
要由見諦方能斷故。名見聖諦斷」
論。爲唯見隨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頌
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斷。下兩
句引例釋 長行中有三節。一釋七慢。二
釋九慢。三明二斷」  論曰至七邪慢。此
下釋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釋於七。擬後
九故言旦也」  論。令心高擧至故分七
種。此如釋見。慧能推求總立見名。行轉不
同分其多種。行謂行解。轉謂起也。令心高
擧總立慢名。於有境界行解不同分爲
七慢 正理論云。有愚癡者。先於有事・非
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擧。説名爲慢。
由行・轉異分爲七種 解云。有事謂稱境。
無事謂不稱境」  論。於劣於等至總説
爲慢。正理論云。豈不此二倶於境中。如實
而轉。不應成慢。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
量而知。何失名慢 於可愛事心生愛染。
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
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
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
生。而能令心高擧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
失*故先略述慢總相中説託有・非有二倶
容起慢。如於處・非處憤恚倶名瞋」
論。於等於勝至總名過慢。此慢過前慢故名
爲過慢。正理論云。於他殊勝族・明等中。謂
勝・等名爲過慢」  論。於勝謂勝名慢
過慢。此慢過於過慢名慢過慢。舊論云過
過慢也」  論。於五取蘊至名爲我慢。執
我起慢名爲我慢。正理云。於五取蘊執我・
我所。心便高擧名爲我慢。由此證知。於未
缺減有身見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
*缺減時」  論。於未證得至名増上慢。正
理論云。於未證得地道斷等殊勝得中。
謂已證得名増上慢 未得・得言。其義何
別。前得・後得。義不異故 此言爲顯未得
徳得得後有得。宗所許故 解云。得*後
有得者。即是得徳上得也」  論。於多分
勝至名爲卑慢。正理論云。諸有在家。或出
家者。於他工巧・尸羅等徳多分勝中。謂己
少劣心生高擧。名爲卑慢。此中於己心高
擧者。於他多勝謂己少劣。有増己故亦説
爲高 准上論文。卑慢亦有高處。其慢稱
境無高處也」  論。於無徳中至名爲邪
慢。正理論云。言無徳者。謂諸惡行違功徳
故立無徳名。猶如不善。彼於成此無徳法
中。謂己有斯殊勝功徳。恃惡高擧。故名
邪慢已上
論文
 其増上慢所縁境者。若執此法不
生爲徳。即縁此不生法爲境。若執此劣法
以爲勝徳。即縁此劣法爲境。故婆沙四十
三云。若起増上慢我生已盡。此何所縁。答 
乃至 此即縁生 乃至 我生已盡者。隨
於何蘊作生想。此即縁生者。縁所盡生
即有漏蘊。問此増上慢亦應能縁慢者所執
有漏道行。何故但説縁所盡生。答亦應説
彼。而不説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説 復次縁
道行者唯修所斷。縁所盡生通五部慢。此
中但説能遍縁者 復次有漏道行亦是生
攝。故説縁生 有餘師説。所執道行説名
爲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説能盡生道。彼
説非理。後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説縁生
故。此慢縁所盡生不違理故准上論文。縁
道及所盡生
云。若起増上慢我梵行已立 此即縁彼心・
心所法 已上本論文。已下婆沙釋梵行
已立者。隨於何處作梵行想。諸阿羅漢
於學道名已立。於無學道名今立。此
即縁彼心・心所法者。此増上慢縁彼所執
有漏道行。無漏梵行非彼境故 已上論文
 又婆沙云。問誰起幾種増上慢耶。有説
異生起五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預流等
四沙門果。預流起四。除第一 於預流勝
根亦起増上慢 一來起三除前二。不
起二除前三。諸阿羅漢無増上慢。有説。
異生起九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於
無漏四向四果。預流七除前二。一來向六。一
來果五。不還向四。不還果三除前六。阿羅
*漢向起二除前七。阿羅漢果無増上慢。預
流向無起増上慢義。評曰。聖者亦於勝有
漏善起増上慢故。六聖者如前所起各
増一六聖者。謂預流果至阿羅*漢向。預
流向不起故。阿羅漢果無慢也
 問得忍
善根等起増上慢謂爲聖道。此慢是何界 
一説是色界。不應作是説。未離下染故。不
起上染故准此論文。未得根本禪縁
未至定不起上染
 一説欲界
繋。問若爾欲界無順決擇分忍。此何所縁。
答欲界雖無順決擇分。而有彼相似善根。此
増上慢縁彼而起。欲界具有一切功徳相似
法故准此論文。未離欲染於未至定起貪等
者。倶於相似善上起也。應檢定品
 問増
上慢。邪慢。倶於未得處起。云何差別 答
復次増上慢於等功徳。或勝功徳處起。邪慢
都無功徳處起 復次増上慢内・外道
起。邪慢唯外道起 復次増上慢。異生・聖者
倶起。邪慢唯異生起。是謂差別 七慢見・修
所斷。諸説不同 評曰應作是説。七慢皆
見・修所斷 問我慢邪慢云何通修所
斷 答有身見・及邪見。於五部法執我・我
所。及撥爲無。此*後或縁見苦所斷法。起
我慢・及邪慢。或乃至縁修所斷法。起我慢・
及邪慢。故此二慢通修所斷 七慢三界
説不同。評曰。色・無色界亦具七慢 問彼
無校量種姓等義。寧有卑慢等 答彼雖
無有校量種等。而有比度定等功徳 評
曰應作是説。非卑慢等要比度他勝劣而
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雖生上界亦有現
行。是故三界皆具七慢」  論。然本論説
慢類有九。自此已下第二釋慢類也。正理論
云。類是品類義。即慢之差別」  論。一我勝
慢類至無劣我慢類。列九名也 我勝。即是
從過慢離出 二我等。即是慢中離出 三
我劣。即卑慢中離出 四有勝我。即是卑慢
中離出 五有等我。即是慢中離出 六有劣
我。即是過慢中離出 七無勝我。慢中離出
 八無等我。過慢中離出 九無劣我。是卑
慢中離出」  論。如是九種至過慢卑慢屬
當三慢。如是三慢若從我生。行解次第有
殊成三三類 今詳三慢。我慢・慢類別者。
不因見生但名三慢。唯恃我陵人名爲
我慢。從見生慢行解勝劣不同名爲慢類」
  論。於多分勝至而自尊重。問答分別也。
正理論云。無劣我慢類。高擧如何成。謂有如
斯於自所樂勝有情聚。雖於己身知極下
劣。而自尊重。如呈瑞者。或旃荼羅。彼雖自
知世所共惡。然於呈瑞執所作時。尊重
自身故成高擧」  論。如是且依至勝境
別故。解云。言我勝者。謂我勝他。此有三
種。觀劣境勝是慢。觀等境勝是過慢。觀勝
境勝是慢過慢。餘八准此 今詳二釋。發
智論略。品類足廣」  論。如是七慢何所斷
耶。已下明二斷」  論。一切皆通見修所
斷。正理論云。理實應言七皆通二。故能安
穩作如是言。我色等中不隨執我。然於如
是五取蘊中。有我慢愛隨眠未斷 解云。
能安穩。是有學聖者。既自云已斷我執未
斷我慢愛。*故知我慢愛修所斷。今詳我慢
五斷別者。縁五斷法起我愛慢。即隨所縁
分其五斷。雖我見亦縁五斷法起。由觀苦・
無我行中。行・得二修能違我見不違我慢。
故我見唯苦。我慢通餘四斷 又我見頓
縁共相惑故。我慢別縁自相惑故」  論。
諸修所斷至而聖定不行。明有雖未斷而
不行也」  論。如殺生纒。已下引喩釋也。
於中引三*喩一殺生纒等。二無有愛。三有
愛一分。此皆是修所斷而定不行。慢亦如是。
有雖修斷而定不行。聖人定不行殺・盜・
婬・誑故。所以發彼業・惑。雖是修斷。決定不
行」  論。無有名何法至名無有愛。婆沙
二十七云。無有者。謂衆同分無常。縁此起
愛名無有愛。是故此愛唯修所斷。以衆同
分唯修斷故 正理論云。豈不見所斷亦
有無常無有愛。何縁唯修所斷 實亦見斷。
且隨經説。謂契經中説有三愛。欲愛。有愛。
無有愛三。於此經中説無有愛。取縁衆同
分無常爲境者。貪求異熟相續斷故。如契
經言。一類苦逼作如是念。願我死後斷壞
無有。無病樂哉。今且據斯説唯修斷。非見
所斷無無有愛」  今詳正理。此無有愛通
縁一切取蘊無有起愛。皆名無有愛 其
於煩惱愛滅不生。此是善欲如何成愛 
不求擇滅唯愛不生。如何成善法欲。由
執法斷此愛方生。此由見増。聖人不起 
此論中説三界無常通其二釋 若一切三
界無常。即同正理 若謂三界衆同分無常。
即同婆沙。准下文此諸纒愛一切皆縁修
所斷故。知此論同婆沙也」  論。有愛一
分至大龍王等。釋有愛一分也。謂愛勝畜
等身。此縁修所斷。是修所斷。聖人必不
生惡趣愛故亦不行。言即顯一切聖人
不生惡處」  論。此諸纒愛至唯修所斷。
總結上義
論。已説慢類。下一行頌。第三釋不斷不起所
以。長行牒釋如文可解 問一切染法皆用
見所斷爲因。如何獨此由斷見・疑畢竟不
起 答此是別縁増義。不同餘遍行因等。
生於果法因。有遠。有近。此與見・疑連續
而起。是近因故。見・疑若斷即永不行。餘染
汚見・疑因遠雖斷亦行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亦是遍行攝。已下大文
第三明縁繋等別 於中有十一。一明遍
行。二九上縁。三無漏縁。四二隨増。五明二
性。六明世縛七明斷離繋。八縁識隨眠。
九有隨眠心。十明起次。十一明起因。此文
初也」  論曰至立遍行名。長行釋中有二。
一明十一遍惑。二明九上縁惑。此文初也。
明遍隨眠名體也。婆沙五十八中唯十一
隨眠具其三義。一謂遍縁自界地五部。二
遍隨眠五部。三遍爲因生五部 相應法
但有二。倶有法唯一。雖闕一・二皆得遍名。
自餘諸法皆無三義。相應無明如所相應。不
共無明不與餘煩惱雜。不雜即是不相應義
 正理論云。何故唯於見苦・集斷諸隨眠内
有遍行耶 唯此普縁諸有漏法。意樂無
別。勢力堅牢。故能爲因遍生五部。見滅
道所斷隨眠。唯有能縁有漏一分。所縁有
別。勢不堅牢。不能爲因遍生五部。故唯
前二部有遍行隨眠 何縁得知。修斷染
法以見所斷遍行爲因 如何不知。世間
見。有我見者。由我見力外境貪増。我
見若無。便於外境貪微薄故 又由至教。如
説云何見斷爲因法。謂諸染汚法。又説。
云何無記爲因法。謂不善法・無記有爲法」
 論。此中所言至或世間因。問也」  論。不
説頓説至能頓縁五部。答也。以五部合縁
名縁一切 正理論云。此遍行名爲目何
義。且於一切有漏法中。能周遍縁是遍行義。
謂上所説三十三隨眠。自界地中各能縁五
部。雖有於受偏起我執。而此非唯縁自身
受。以兼縁此種類法故。若起邪見謂
修行。妙行・惡行皆空無果。此亦非唯縁自
身業。總撥一切業生果能。由此准知餘遍縁
義。貪等煩惱唯託見・聞・所思量事方得現
起。以於妻等起貪等時。縁顯非形。縁形
非顯。故知貪等皆非遍縁。已上論文 准
此。戒禁取等亦得頓縁五部法也。計苦行
等以爲因時。爾時亦總縁身中五部法等」
  論。雖爾遍行至應亦遍行。經部難也。此
意遍行非唯十一。亦以愛慢爲遍行也」
 論。若爾頓縁至何所斷耶。有部反難」
論。應言修所斷至見力引故。經部答也」
論。毘婆沙師至不説自成。論主結宗也。正理
論云。此難不然。雖見力起。而此二種。分限
縁故。謂雖是處我見等行。是處必應起
愛慢。而不可説愛慢頓縁。先已説爲自相
惑故。是故遍行唯此十一。餘非准此不説自
成」  論。於十一中至縁下隨眠。自此已下第
二明九上縁隨眠。正理論云。上言正明上界・
上地。兼顯無有縁下隨眠。縁下則應遍知。
界壞。上境勝故。縁無此失。且欲見苦所
斷邪見。謗色・無色苦果爲無。見取於中執
爲最勝。戒取於彼非因計因。疑懷猶豫。無
明不了。見集所斷如應當説。色縁無色例
此應知。准界應思約地分別」  論。此
九雖能至准界應思。明上縁通局。如文可
解。上地・自地不合縁者。以有隨増無隨増。
故」  論。生在欲界至不縁上界地。外難也」
論。不執彼爲至身見起故。答也。婆沙十八云。
何故此二不縁他界耶。復次此二見唯於
麁法轉故。謂此二見唯於麁顯現見諸蘊。
執我・我所。及計斷・常。若生欲界。於色・無
色界微細諸蘊不能現見。故不執爲我・我
所等 正理論云。身・邊見何縁不縁上界・
地。縁他界地執我・我所。及計斷・常。理不
成故謂非於此界・此地中生他界・地蘊中
有計爲我。執有二我理不成故。執我不
成故。執我所不成。所執必依我執起故。
邊見隨從有身見生。故亦無容縁他界・地。
由此唯九縁上理成 有餘師言。身・邊二
見愛力起故。取有執受爲已有故。以現
見法爲境界故。必不上縁」  論。若爾至
是何見攝。問」  論。對法者言至是邪智
攝。引對法答」  論。何縁所餘至而非見
耶。難也」  論。以宗爲量故作是説。答也。
正理答此難云。以欲界生不作是執。我是
大梵。亦不執言梵是我所故非身見。身見
無故。邊見亦無。邊見必隨身見起故。非有
餘見作此行相。故是身見所引邪智。諸作是
説。生欲界中縁梵計常此非邊見。於劣
計勝是見取攝。彼説非理。違本論故。如本
論説。無常見常。是邊見中常邊見攝 准
上論所釋。邪智即是不染汚邪行相智。不與
疑等煩惱相應。行相異故。又非貪等別相煩
惱相應。不上縁故。無覆無記亦縁於上故
 有人云。疑相應邪智。及縁梵王名者 恐
非論意」  論。爲遍行體至如理應辨。如
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靜淨勝性故。已下第三
明無漏縁。有三行頌。前一行頌出無漏縁
體。第二一行頌明縁地通局。第三行頌明貪
等非無漏縁」  論曰至准此自成。釋第
一行頌。如文可解」  論。於此六中至諸
行擇滅。釋第二行頌上兩句也。滅諦諸地
不互爲因。唯縁自地。正理論云。謂若有法
此地愛所潤。此地身見執爲我・我所。彼諸
法滅還爲此地見滅所斷邪見所縁 乃至 
彼由耽著此地行故。若聞説有此地行滅。
便起此地邪見撥無。非上行中有下耽著。
寧下邪見撥彼滅無。雖界地相望因果隔
絶。而九地苦・集展轉相牽。又生・依・立因更互
爲因故。一地邪見容有縁多滅。無相牽
及相因理。故謗滅邪見唯縁自地滅 乃至
 善智不由耽著引起。縁多地滅於理何
違。然善智生觀諸行過。審觀過已希求彼
滅。故一地智縁多地境。且如煖等以總行
相觀諸行過欣求彼滅。不應執彼同於
邪見。於所縁境有分限縁。迷・悟理殊不
應爲例。謂修觀者觀自地中過失所惱欣
自地滅。由此亦能觀於他地諸行出離過失
功徳。故善智起悟境理通容有頓縁多地
行滅。諸邪見起於境迷謬。固執所隔不能
總縁」  論。縁道諦者至以類同故。釋第二
行下兩句也。六地智品道。雖有治欲・
治餘不同。皆欲邪見所縁。以同是法智類
故。九地類智品道。若治此地。及有治餘。皆
爲八地邪見所縁。以同是類智類故」
論。何故縁滅至六九同類。問也」  論。以
諸地道互相因故。答也。道互爲因果。邪見謗
果亦謗其因。謗因亦謗其果。滅非展轉爲
因。亦非爲依生起。唯謗自地不及上下」
  論。雖法・類智至非欲三所縁。釋伏難
也。難云。若互爲因邪見即縁類智・法智亦
互爲因。何故欲界邪見唯縁法智。上界邪見
唯縁類智 答云。雖法・類智品道亦互相因。
而類智品道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道非欲
三所縁」  論。法智品既能至各三所縁。
外難也。法智品道既能治色・無色。應爲彼
八地各三所縁」  論。非此皆能至非彼對
治故。答也。有二道理。一以四諦中初二諦
非彼對治故。二以見・修道中見道初不治
故。此文第一初也」  論。亦非全能至
非所縁。第二初也」  論。即由此因至非能
治故。此釋遍惑通縁諸地所以 境
互爲縁因簡異於滅。異地雖非親因。得爲
縁因。唯除因縁餘因容作。滅非互爲因。故
唯縁自地。苦・集互爲縁因。故通縁上地 
非能對治故。簡道諦。道以諸地互爲因。邪
見通縁異地道。亦對治各別故。法・類邪見
縁各別。苦・集二諦非是能治。無簡別故。所
以邪見通能縁上 問法智品道有六地別。
唯未至地能斷欲惑。未至地中分其四道。唯
無間道能斷欲惑。如何欲界邪見。能縁六地
法智品道。類智准此。上不治下等。正理論
云。如是過綱理實皆無。法・類相望。種類別
故。法・類智品治類同故。互相因故。互相縁故。
謂法智品道。同是欲界中縁道諦惑對治種
類。此同類道由互相因。互相縁故。設非對
治亦欲縁道煩惱所縁。類智品道與法智
品雖互相因。由對治門種類別故。不相縁
故。非欲縁道煩惱所縁。准此。已遮色・無色
界縁道煩惱。亦應能縁治色・無色法智
品過。謂於此中。雖有少分法智品道。
治上界少分煩惱*亦互相因。而由治門種
類別故。與類智品不相縁故。非上縁道
煩惱所縁。於九地中類智品道。由一種類
展轉相因。更互相縁治類同故。雖非對治。
而可總爲上八地中縁道惑境」  論。何
縁貪瞋慢至非無漏縁。問也」  論。以貪
隨眠至不縁無漏。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相應故隨増。已下第三
明二隨増。別一行半頌明所縁隨増。後半
行頌明相應隨増」  論曰至自地法故。釋
遍行隨眠所縁隨増」  論。所餘五部至爲
所縁故。除遍行所餘五部。即是苦・集不遍
滅道修道。一切隨眠」  論。此據總説至無
隨増義。前是總説無簡別故。若別説者。遍
行隨眠有上縁者。無所縁隨増。不遍隨眠
無漏縁者。無所縁隨増」  論。所以者何。
問也」  論。無漏上境至及相違故。以二義
故不隨増也」  論。謂若有法至非所縁隨
増。釋初義也。先喩後法 境如其衣 濕
同愛等 埃塵如惑」  論。住下地心至
非謂隨眠。遮外難也。謂有愛樂上地及無
漏法。是善法欲非是煩惱」  論。聖道涅
槃至足不隨住。釋第二義。先法後喩 石喩
其境 足喩隨眠」  論。有説隨眠至非
所隨増。叙異説也 前釋。隨増謂諸隨眠於
此法中隨住増長。即是隨轉増惛滯義。
如有潤田種子増長 後釋。隨増是隨順
義。無漏。上境。不順隨眠 如風病者服
乾澁藥。病者於藥非所隨増。藥喩所増
境。病者喩隨眠。論。已約所縁至標未斷言。
已下釋相應隨増。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
如何隨眠於相應法及所縁境有隨増義。先
軌範師作如是説。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
水・土等所共合成。於此聚中由糞惡失
令水・土等亦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
増。更互相依皆甚可惡。如是。煩惱相應聚
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
増。更互相依皆成穢汚。此聚相續穢汚
増。亦令隨行生等成染 已上明相應隨
増 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耽樂眠戲
其中。糞穢所塗轉増不淨。復由猪等穢聚
漸増。如是所縁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
義成。彼復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
漸増 已上明有漏縁隨増。犬喩境界。糞
喩煩惱 如滑淨人誤墮穢聚。雖觸糞
穢。而非所増。人亦無能増彼穢聚。如是無
漏・異界地法。雖亦被煩惱所縁。而彼相望互
無増義。此縁無漏・異地隨眠。但由相應
有隨増理 准上論文。又令生等成染。
令隨増倶有 又云。去・來隨眠有隨増不。
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
無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
孩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増。故
説隨眠乃至未斷 若彼已斷。則無所縁・
相應隨増。隨眠定有 彼猶不失隨眠相
故。謂由對治壞其勢力。故不隨増。然彼
隨眠體相不失故言猶有 或據曾・當有
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眠。如失國王猶
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 解云言隨
眠者是遂行者増惛滯義。隨眠雖斷亦
名隨眠。一雖無用以有體故。二以曾・當
用名爲隨眠。以曾・當名因斷隨眠也」
  論。頗有隨眠至遍行隨眠。問答可知 
論。九十八隨眠中。自下一行頌。第四二性分
別」  論曰至彼定無故。釋上二界隨眠唯
無記也。解云。以上二界無苦異熟。證無不
善因 他逼惱因彼定無故。證無苦異熟 
有苦果者。方是不善因。彼無苦果故無不
善」  論。身邊二見至亦無記性。已下明
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是無記也」  論。所以
者何。徴是無記所以 答中有三節。一釋
我常見。二釋斷見。三雙釋二見」  論。此
與施等至施戒等故。第一節也」  論。執斷
邊見至我所當不有。是第二節」  論。又此
二見至他有情故。是第三節也」  論。若爾
貪求至例亦應然。論主破第三節釋」  論。
軌範師至是不善性。叙經部釋經部我
見通分別起及倶生。如禽獸等無有分別。
分別起者是不善。倶生者是無記。與大乘同
 有部宗我見唯有分別起無倶生。無分
別者如禽獸等執自・他者。是不染無知非
我見也」  論。餘欲界繋至皆不善性。如
文可解
論。於上所説。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論也 
於中有三。一明不善根。二明無記根。三明
四記論。此文初也」  論曰至故頌不説。謂
欲界一切五部所斷貪・嗔。五部一切不善癡。
不善根攝。故經説爲三不善根。唯不善。煩
惱。爲不善法根。立不善根 餘則不爾。所
餘煩惱非不善根。義准已成。故頌不説 
正理四十九云。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爲
後因非唯三種
 無越三理。以不善根
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縁不建立不慢等
善根。佛於法中知而建立。有餘師説。五識
身中無惡慢等可翻對故 解云。三善根通
五識。翻十煩惱。煩惱中貪・嗔・癡三。通六
識。五見・疑・慢不通六識。故不立根。此解
略而義盡。更有五義。同婆沙一百一十二
廢立。云此三具足五義故立爲根。一通五
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能起麁惡身・
語業。五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猶立爲
不善根 通五部。遮見・疑 遍六識。又遮
慢 隨眠性。遮纒・垢等 能發麁惡身・
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 
又隨所應總遮諸法。恐煩不述
論。於上所説無記惑中。已下一行半頌。第二
明無記根」  論曰至亦無記根攝。述有
部義 無記愛。謂取上二界一切愛也 無
記癡。謂取上二界一切癡。及欲界身・邊二見
相應癡 無記慧。取三界有覆一切無記慧
爲無記根 此三皆遍自地五部。及隨所
有識體是無記。與無記爲因故名無記根。
故正理論云。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
知無記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
義。無覆無記慧亦能爲因故無記根攝。此三
有力生諸無記」  論。何縁疑慢非無記
根。問也」  論。疑二趣轉至故彼非根。答也。
以慢及疑。雖有無記亦能爲因生無記法
無根相故。不立爲根 正理論曰。根相
是隱於土下故名爲根。是體下垂上生苗
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眠。或無勝
用。故不立根 解云。十隨眠中無記五見即
慧中攝。貪即是愛。無明即癡。疑・慢無根相。
嗔不通無記。由此唯三立無記根。忿等非
隨眠性。故不立根 問若爾無覆無記亦非
隨眠性。何故立根 答無記慧中有是隨眠
性故。忿等不爾」  論。外方諸師至遮善惡
故。叙外方師義。此師十隨眠中。是無記者皆
立爲根。嗔唯不善。由斯不取」  論。何縁
此四立無記根。問立四所以」  論。以諸
愚夫至爲無記根。答也。准此師意説。此四
能生無記染法故立爲根 正理論云。彼作
是言無覆無記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
依堅牢立故。由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
千殊勝功徳。故慢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
無記染法。已上論文 此説無覆無記力劣
慢力強者。破婆沙師也 無記愛・慢。唯上
二界 無記見者。上二界五見。欲界身・邊見
 無記癡者。上二界全。欲界與身・邊見相應
者 婆沙云。問何故西方諸師立慢爲無記
根 答彼説力堅強義是根義。慢力堅強故
立爲根。謂瑜伽師所謂退失百千善品皆
由慢力 問何故此國諸師不立爲根耶 
答此説下義是根義。慢令心擧。於下不順
故不立根 問何故此國諸師立無覆無記
慧爲無記根 答此説爲依因義是根義。
無覆無記慧爲依因勝故立爲根 問何故
西方諸師不立爲根 答彼説力堅強義是
根義。無覆無記慧勢力微劣故不立根 問
何故此彼國師倶不立疑爲無記根 答倶
説定住義是根義。疑不定住。二門轉故。不
立爲根。如是説者。如善・不善根倶有三種。
無記*亦應爾。又如不善慢不立不善根。
無記慢亦應爾。故無記根唯三者善 正理
論云。上座於此作如是言。無無記根。無聖
教故。善・惡猛利起必由根。無記*微劣不
由功用任運而起。何藉根爲已上座立二義不
立根也。一無教
二*微
 正理破云。無聖教言。且爲非理。無
記煩惱有極成故。謂何縁故。少分染起籍
同類根。少分不爾。無記染法有同類根。是染
法故。如不善法。又何定執此無聖教。非彼
上座耳所未聞。便可撥言此非聖教。無量
聖教皆已滅沒。上座不聞。豈非聖教。然於
古昔諸大論師皆共詳論無記根義。故知必
有聖教明文。標以總名無別名數。由斯諍
論或四。或三。又聖教中處處説有記・無記
法。又處處説記・無記法從根而生 乃至
 故不應言此無聖教已上破
無教也
又*微劣法轉。
應計爲由根力生非猛利者。是故非
所立理趣能遮我等立無記根已上
破理
論。諸契經中。下有一行頌。因論生論。明
四記論」  論曰至捨置記。長行中有
三。一叙婆沙釋。二本論諸師釋。三依經釋
 就婆沙釋中有四。一擧數。二列名。三牒
釋。四問答分別。此則擧數列名」  論。此
四如次至謂答四問。將欲釋記先列問也
 此四如次者。此四記如次對問也 如有
問者 問死是一向記 問生是分別記 
問勝是反詰記 我一異是捨置記 等者。
後兩句釋 正理論云。等言爲攝有
約異門有就異門即
宗釋也
 記有四者。謂答四問
問不同
名爲四記
」  論。若作是問至白黒等性。廣
牒釋也。如文可解」  論。如何捨置而立
記名。已下。問答分別。先難第四記。准前
記。以答爲記。既言捨置即是不答如何名
記」  論。以記彼問言此不應記故。答。此捨
置言非全無記。亦記彼問言不應答故
 正理答此問云。以説此中如所應故。謂
亦説應捨置言。應置問中應言應置。若
作餘語。記便不成准此。亦
有言也
」  論。有作是
説至非一切當生。難第二也。如有問言
若死者生不。一向記言非一切當生。此
之答問何須分別」  論。然問者言至仍
未解故。答也。答問者欲令彼解。若一向記
非一切當生。仍未解故不成記也。正理云。
豈不如彼生聞梵志問世尊言。喬答摩氏
我有親愛。先已命終。今欲爲其施所信食。
彼爲得此所施食耶。世尊告言。此非一
向。若汝親愛。生於如是餓鬼族中有得此
食。既許彼是應分別記。此中亦問一切死
者皆當生耶。於此*亦應不一向記。應爲
分別。有煩惱者生。非無煩惱者。如何此非
應分別記」  論。又作是説至如識因果。
難第三記。但應一向記言亦勝亦劣。如
問識爲果爲因。應一向記亦果亦因」
論。然彼問者至應反詰記。答也 然彼問者
一向爲問者。謂問人趣爲勝。或云爲劣。此
名一向爲問 非一向記故應成分別者。若
有一向爲問非一向答。應分別答 但此
應詰問意所方故此名爲應反詰記者。答此
一向問。應爲分別記。由不知問者所方。
故先反詰然後分別。從先得名名爲反詰。
若兩向問即應一向記。如有問言人趣勝・
劣應一向記亦勝亦劣 問若爾何故前釋
反詰記云。人爲勝・劣應反詰記爲何所
方。正理論云。於人趣中差別問故應差別
記。謂有問言人趣爲勝。此應反詰。汝何所
方。問劣亦應如是反詰。若雙問者應一向
記亦勝亦劣。非於此中勝劣雙問。但隨問
説一爲聲。意顯別問爲勝爲劣。故此
問成應反詰記」  論。又作是説至云何名
記。問也」  論。然彼所問至如何不名記。
答也。解云第四記詳諸經・論。或記言不應
記。亦是答第四。或全不答。亦是記第四問。
今此中云。記言不可記也」  論。對法諸
師。已下述本論等釋」  論。一向記者至契
實義故。述第一記」  論。分別記者至欲
者何。述第二記。好心問但如是分別即
令自解」  論。反詰記者至無便求非。述
第三記。若有諂心請問意欲求非。應但反
問不須分別問責其源默然而住。或反問
令其自記無便求非。爲兩釋。非對二人」
  論。豈不二中至成問記耶。難也。本宗釋
其問記。今言請故非問。反詰故非記。如何
名分別。反詰。二問記耶」  論。如有請言
至豈非記道。答也。正理論云。如是分別至
究竟時。便令問者了所問義。故此分別記
相即成。由此已遮有作是難於分別
既更無容有餘記言不應成記。以即分
説爲記故。謂分別時。問者自了所欲問
義。分別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分
別記相得成。未分別時彼未能解。分別已
解故名爲記。此於能記立以記名 反詰
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亦應許此
反詰即名爲記。由反詰言記彼問故。有作
是難。此記亦不成。記後無容有餘記言
故。問倶不與問相相應。請言願尊爲我説
法。此不成問但應名請。此中所難應准前
遮。然此與前有差別者。謂若反詰令彼自
然有正解生方得名記。如契經説。我還問
汝。如汝所忍應如實答。又如經説。*汝
意云何。色爲無常。爲是常等。非佛於此
自爲分別。但由反詰令彼自解。豈不此中
名佛爲記。若能記者。默無所言。令他解生。
名最勝記」  論。若爾應倶是反詰記。難
也。如有請言爲我説道。此名問道。由反
詰記彼所問即是記道。若爾者前問。後問。
倶是反詰記。因何於中有分別記」
論。不爾問意至無分別故。問意有記無
分別。名反詰記」  論。捨置記者至不應
爲説。釋捨置記。准前可解」  論。今依契
經至但應捨置。已下第三依經釋也」
論。云何有問至應反詰記。釋第三記。如
文可解」  論。云何有問至但應捨置。釋
第四記。此等皆帶我問故所以捨置
倶舍論疏卷第十
  保延三年九月十五日午後點
了於南新屋點之  角樹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二
論。諸有情類於此事中。已下大文第六明世
縛事通局。於中有四。一世縛通局。二證三
世有。三建立三世。四破三世有 此下兩
頌第一明世縛通局。此中意説。能繋三世。對
所繋三世辨繋通局。今言事者。是所繋事。
於此事中。隨眠隨増者名之爲繋。若不隨
増。不名爲繋。其隨増者非要現縁。雖在過
未。若未斷位皆是隨増。隨増有二。一相應隨
増。二所縁隨増。於未斷位。一切隨眠於自
相應。相無差別皆隨増也。於自所縁。相無
差別遍隨増也。所縁定故。不可説言於
自所縁有遍・不遍。雖諸煩惱有自相・共
相。意識・五識。縁境寛狹力用不同。遍自所
縁相無差別。若將能繋三世隨眠。對其所
繋隨於何事。辨三世惑繋・不繋別。於中即
有遍・不遍異 有人浪釋。恐煩不述 此
兩行頌。前一行半明自相惑。後半行頌明共
相惑。就前文中。前三句明過・現六識自相
惑。後三句簡未來意・五不同。頌首云若於
此事中未斷七字。流至於下明繋通局。必
不斷故」  論曰至流至後門。此雖總
隨眠有二。即是釋頌若於此事中未斷七字」
論。若此事中至定遍起故。明過・現六識自相
惑繋境不同」  論。若未來世至皆能繋縛。
此釋意識相應自相惑也。貪・瞋・慢三雖在
未來。遍自所縁常恒決定。於未斷然常
繋所縁。要因見聞方能現起。故於三世非
定遍行。正理論云。貪・瞋・慢三是自相惑。如
前已辨。諸聖教中處處見有分明文證。且
如經言。佛告衣帒母。汝眼於色若不見時。
彼色爲縁起欲貪不。不爾大徳。乃至廣説。
又契經説。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所有色。
非汝眼見。非汝曾見。非汝當見。非希求
見。汝爲因比起欲起貪起親起愛等不。
不爾大徳。乃至廣説已上
論文
 以貪・瞋・慢起不
定故。於此事中但是已生未斷即繋此事。
然於此中有繋三世。亦得名爲遍三世
也。過去貪等。不能遍繋三世一切有漏法
盡。現在隨其所縁廣狹不同。但起即繋。雖
有通縁三世法者。亦無現在貪等能縁三
世有漏法盡。若未來世意識相應別相煩惱。
依總類説即縁三世有漏法盡。雖此不繋
即彼繋故。非不亦有唯繋過去及未來者。
如一類貪唯繋此眼識及相應法性決定者。
此識不生。此豈不唯縁未來也法。准此
亦有唯縁過・現世。亦有通繋三世法者。過
去・現在若生未斷。即繋現在・過去不見聞
境。不爲一切過去・現在貪等繋縛」  論。
未來五識至亦能繋三世。釋五識相應惑也。
若已生即繋意與五同。故不別説。意識相
應貪等。生與不生皆容遍行三世法也。五
識相應生唯自世。不生遍三。所以別説 
不生遍三者。此由五識依・縁必同時故。生
必同時。不生即容境界三世。色等境
行於三世不待識故。識若生。時必待境
故。雖世不同。性縛定故 於中有二。
令所縁歴其三世*或於一所縁參差不定。
分其三世。今應指事作斯問答 問
有於此一色事中。此但指此事不問三世。
即此事中三世貪等。於此事中爲繋不 答
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縁此事生未斷即繋。
若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縁餘法生。不繋此
事。及雖縁此一色事生。被對治道斷即不
繋。繋有一種。隨已生不斷。不繋二類。謂不
縁此生。及縁已斷。此即通其六識。自相煩
惱皆同此也。若在未來即有差別。意識相
應定繋此事。未來必有衆多貪等。於所縁
定性繋此故。由此未來生與不生。皆有遍
行。生與不生皆有繋此一色事故。若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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