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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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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謂此五種性是決定極重惡業。二趣。三
生。四果。五人。同此論不説處也。准正理
論。一義立煩惱障謂數行。一義立異熟障
定不能離染。婆沙一百一十五云。問餘洲亦
有異熟。如扇搋等。此中何故不説。答此中
應説。而不説者。當知此是有餘之説。是以
前説此中三障皆有餘説准此論及婆沙。皆云
障聖道及聖道加行名
之爲障。而不説梵王。是有餘説。
若准正理。加離染義即是決定
 復有説。此中但説
決定爲障。彼非決定。由彼有情所有異熟。
或有爲障。或不爲障。是以不説。正理
十三云。豈不三洲處・扇搋等身非聖道器
故異熟障攝 無如是理。以於彼生引業
牽同分相續。可成男等爲聖道器。唯
三惡趣・無想・北洲。決定無容證聖道義。故
唯於彼立異熟障 此釋同婆沙第二釋。
扇搋等若前是男身等可入聖道。謂除去
等。及先是有根後無根等先非二形後二形
等。或先扇搋等後非扇搋等。如有黄門。
救牛黄門事現身變成男等。有説彼處唯
居異生。餘處皆容與聖者共。不説是異
熟障攝 此釋即有梵王難也。梵王亦唯是
異生故。此應以有餘説通」  論。此三障
中至後輕於前。明三障輕・重」  論。此無
間名爲目何義。問名也」  論約異熟果至
無間隔義。答也。此唯據受異熟中間無隔
名爲無間」  論。或造此業至名無間。第
二釋也。前約業招其果無有間隔。後就
假者證此生無間定墮地獄。倶是中間無
隔故名無間」  論。彼有無間至故名沙
門。此説如無間道名沙門。由此道有
惡故。與*滅惡法合名爲沙門 此業有
無間果及有無間法合名爲無間 若人
名無間由有無間業無間必入地獄」
有此無間業。與此無間業合名無間者
論。三障應知何趣中有。已下一頌。就趣等
分別三障」  論曰至非扇搋等。述處及
人」  論。所以者何。問也」  論。即前所
説至無逆所以。答。即前所説無斷善・不律
儀所以。即是此中無逆所以。論。又彼
父母至觸無間罪。述異師釋。正理論云。鬼及
傍生亦准扇搋等釋」  論。然大徳説至
如聰慧馬。述異説也 聰慧馬者。如説有
馬。人欲取其種遂染其母。色異於常令
其行欲。後知是母斷勢而永死」  論。
若有人害至心境劣故。明異趣境劣不成逆
也。婆沙廣有問答」  論。已辨業障至唯
無想處。明餘障通五趣也。三惡趣全是異
熟障。人唯北洲。天唯無想。其煩惱障無文簡
別。故知五趣全有
倶舍論疏卷第十七    沙門法寶撰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秉燭點了
此卷落失不可説盡
予齡及六十奈倶舍學何  角樹







倶舍論疏卷第十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六
論。於前所辨已下。第二別明業障。就中
有六。一業體。二別明僧破。三明成
逆縁。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過。六
明無間類 此一行頌第一明業障體」
論曰至是虚誑語。出五逆業體。天授知五法
實非是道。誑無知比丘説是道。故是妄
語。餘四身業。出佛身血是加行。餘三是殺
根本」  論。既是虚誑語何縁名破僧。問也」
  論。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虚誑語
彼*僧破故。誑語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
名名爲破僧 或能破者。以虚誑語有其
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從用爲名名
爲破僧
論。若爾僧破其體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
體。就中有五。一*僧破體及成人。二能破成
時・處。三具縁成破僧。四破二種僧別。五
無破法輪時。此一頌第一明*僧破及成人
也」  論曰至行蘊所攝。出破僧體。此釋
*破僧是不和合。無覆無記。行蘊所攝。婆沙
一百一十六評曰。隨住六識隨住五受
皆能破僧。問僧破以何爲自性。答以不和
合。無覆無記不相應行爲自性。是不相應
行蘊所攝。即餘處説。復有所餘如是種類
不相應行 准此論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
無別體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評曰
退自性者。是不成就。無覆無記。即是非得。
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即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退與順退法異 
順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爲自性。如
僧破與破僧罪異。僧破以不和合爲自
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 准此論
説。退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
應中攝 與僧破同退既更無別法。即是非
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
得。無別體性」  論豈成無間。問。既是無
覆無記豈成無間罪」  論。如是僧破至是
無間果答。如是無覆無記僧破因妄語生。
妄語是無間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
妄語無間之果。果雖無記。因是不善故成無
間」  論。非能破者至所破僧衆所成。明
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論。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頌。第二明能成
無間罪等」  論曰至語表無表業。此釋能
破體 前問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 答
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 誑語爲性。明十
業道中是虚誑語 即僧破倶生語表無表
業者。明成時也」  論。此必無間至不必
生於無間。答第二・第三問。破僧果熟・何
處・幾時 答云 無間大地獄中。答處 
經一中劫。答時 便明餘逆處不定也 
正理論云。然此不經一大劫者。欲界無有
此壽量故。一中劫時亦不滿足。經説天授人
壽四萬歳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故。然
不違背壽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
故。現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
障礙。或如説言賊燒村等」  論。若作
多逆至同感一生。問。五逆倶是次生受。如何
一時同受五果」  論。隨彼罪増至五倍重
苦。答也。正理論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無
間獄生。餘應無果。無無果失。造多逆人唯
一能引。餘助滿故。隨彼罪増苦還増劇。謂
由多逆感地獄中大柔軟身。多猛苦具。
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無中夭。受苦多
時。如何可言餘應無果 今詳。異熟因果
通於三世。故知因果相屬性定。五逆果體
各別不同。若感色身諸根並感平爲増上
令所招果身大柔軟。所生苦受時促品増。
*平起相續經一劫等 若依成實論。
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餘後
四劫從初爲名生報。多同經部一業感多
身。多業感一身 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
五逆。五劫受苦。於中初是生報。後四劫是
後報。各各別感 若依大乘。對法論第八云。
問若造多無間業者。於無間生中云何得
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
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衆多無間業
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有苦具衆多猛利。
由此頓受種種大苦。又次下文云。於此業
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
此一位異熟 乃至 若作是説。即善順
訶怨心經。如彼經言。由無間業於那落迦
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准此論文。同經部。
部説。大乘
亦許一業引多生
多業引一生也
 問准此對法。前・後相違 
答有兩釋 一釋。前隨轉理門同有部相説。
後依大乘。若不爾者。前説一生以多倍受
苦。如何後説經多劫耶。二釋。准此即若
造多逆於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資成
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畢 問若爾何故
立世經云。釋迦如來於第九住劫出世。天
授造三逆入地獄。至第十劫減。至四萬
歳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天授造三
逆罪。准訶怨心經。合受三劫罪。因何不
滿一劫得獨覺耶。若謂立世經同有部
故是小乘經。訶怨心經同正量部等。因何
不是小乘經也。兩文相違。立世*經説文極
分明。不可通釋。訶怨心經容可釋也 於
地獄中數死・生者。似死・生故名爲生・死。
如等活地獄 又准智論。天授入地獄中
猶如拍毱。如何三劫入於地獄。彼宗應思
 今詳有部義宗。若造餘趣次生定受業
者。不造五逆。若造餘逆生餘地獄。不造
破僧。若先造破僧後造餘逆。皆入阿鼻 
論。誰於何處能破於誰。已下一頌。第三明
成縁成破等」  論曰至言無威故。明
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
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無威徳故唯見行
人非愛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於染・淨
品倶躁動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論。要異處破至對必無能。明破處也
 言。異處者。謂羯闍尸梨沙山。此云象頭
山。山頂如象頭故。在鷲峯山北可三四
里。同一界内。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對
大師。師在鷲峰
山。應撿文
舊云伽耶山者訛也。以羯闍
之與伽耶聲相近故。故謬傳爾 然西方別
有伽耶山。去鷲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
界。非破僧處」  論。唯破異生至説愚夫
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異生非破
聖者。他不能引得證淨故。有説得忍亦不
可破。由決定忍佛所説故」  論。要所破
僧至在如是時。明正破時。同忍佛教名爲
和合。忍有異佛・及別佛教名爲僧破。正
忍之時是僧破時。亦是結彼破僧罪時。婆沙
一百一十六云。齊何當言法輪僧破。有多
釋。如是説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
癡諸比丘衆。由定意樂。發如是心。作如是
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
言法輪僧壞」  論。此夜必和不經宿住
者。明破已經幾時。眞諦師云。日將暮時破。
至夜三更還復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經宿
住」  論。如是名曰至壞僧和合故。總結
上也。正理云。謂由僧壞邪道轉時。聖道被
遮暫時不轉。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説五
事爲出離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等取酪。
等四味
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
五者應居聚落邊寺。衆若忍許彼所説時
名破法輪。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
云何五法。一者盡壽著糞掃衣。二者盡壽常
乞食。三者盡壽唯一坐食。四者盡壽常
迥露地。五者盡壽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
蘇乳等不同正理
可相似
論。何洲人幾。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破處及幾
人破」  論曰至過此無限。明處及人數。
所以極少猶須九人。四人成衆。邪・正二衆
合有八人。一人爲佛故九人也 餘洲無
佛豈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 頌中言等。
顯過九人其數無限」  論。唯破羯磨至
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於何時分
容有破僧・破羯磨僧。從結界後迄今亦有。
至法未滅。破法輪僧除六時分。婆沙云。問
破僧時佛在衆不。答佛時住彼界内而不
在衆。云何知耶。曾聞。提婆達多欲破僧時。
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達多汝勿破
僧。勿起極重惡不善業。勿趣非愛大苦果
處。佛雖如是慇懃呵制。而彼都無止息之
心。爾時世尊起正智見審觀前際。勿我昔
時破他眷屬。即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
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彼業異熟今現在前。觀
見是已知此僧衆定當破壞。便入靜室默
然宴坐。提婆達多便破壞僧。故知世尊在於
界内而不在衆 婆沙一百六。問破羯磨
破法輪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
界内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他羯磨説
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
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
喬答*磨所説八支聖道
論。於何時分。已下一頌。第五明無破法輪僧
時」  論曰至無破法輪。明六位無破法
輪僧。婆沙云。非初・後者。由此二時諸比丘
衆。於聖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壞 非於
二皰未出時者。謂聖教中未生戒・見二種
皰時 非未和合共結界時者。要一界内有
二部僧別住異忍方名破僧故 非未建立
第一雙者。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能破
法輪僧者。諸佛法爾皆有第一雙賢聖弟子。
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第一雙
還令和合 非於大師涅槃後者。若於大師
般涅槃後。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如來者。
咸共責言。大師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師。今
涅槃後乃作是語。是故決定於此六時法輪
不壞。於所餘時法輪可壞」  論。非破法
輪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業。正理論云。於
此賢劫迦葉波佛時。釋迦牟尼曾破他衆
 故婆沙云。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
破壞他仙人眷屬 問因何二説不同。答
有兩事。二論各引一證 又釋。婆沙日月
劫故云無量無數劫
論。且止傍論。下一行半頌。大文第三明逆
縁也」  論曰至故成逆罪。釋成逆縁。父
母是恩田。餘三是徳田。身是徳依故壞成逆。
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時爲殺棄於豺
狼路等。或於胎内方便欲殺。由定業力子
不命終。彼有何恩棄之成逆。彼定由有
不活等畏。於子事急起欲殺心。然棄等時
必懷悲愍數數縁子愛戀纒心。若棄此恩
下逆罪觸。爲顯逆罪有下・中・上。故説棄
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設彼無
恩但害其命。必應無間生地獄中。諸聰慧
人咸作是説。世尊於法了達根源作如是
言。但應深信」  論。父母形轉殺成逆耶。
問也」  論。逆罪亦成至謂父轉形。明父・
母轉根殺亦成逆。依止一故 然父・母轉
作畜生。殺不成逆」  論。設有女人至能
長成故。明從生本成逆也。正理論云。害其
養者成無間同類」  論。若於父母至謂
餘而殺。明誤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
母行時殺。若父*母坐殺。不成逆罪。如是
等但擧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論。若一
加行至勢力強故。明兩境同處。起一加行。
殺於二類。表唯從強。無表具二」  論。尊
者妙音至極微成故。此師意説。表亦有二。正
理論云。今觀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
餘罪攝」  論。若害阿羅漢至亦成逆罪。
無簡別心者。定起殺意無簡別心。此是羅
漢我即不殺。正理論云。有於阿羅漢無
*阿羅漢想。亦無決定解此非阿羅漢。無簡
別故害成逆罪。非於父母全與此同。以
易識知。而不識者雖行殺害。無棄恩心。
阿羅漢人無別標相。既難識是。亦難知非。
故漫心殺亦成無間 此應成下。境勝非
全不成逆罪」  論。若有害父至依止一
故。釋依一縁異。於一身上雖有恩・徳二
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應説重逆」
論。若爾喩説至謂害父殺阿羅漢。引譬喩
經難。佛在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
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羅筏歸佛出家得阿
羅漢果。太子無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
舊老臣至父王所具陳上事。請王還國示
誨太子。父王許請遂還本國。太子佞臣恐
被誅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還來奪太子
位。請遣一使在路殺。太子納此佞言遂
遣使殺。父王知業因縁應合子殺甘心受
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
言。汝已造二逆。謂害父殺阿羅漢 始欠
持此言頂髻」  論。彼顯一逆至呵責彼
罪。通難也」  論。若於佛所至無間則無。
明以殺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論云。打心
出血無間則無。無決定心壞福田故。婆沙
四句分別 有出血不成逆。謂以打心出
血 有不出血成逆。謂以殺打佛。令血
處成二分而不出皮 或倶句。如殺心
出佛身血 或有倶非。除上爾所」  論。
若殺加行時至無殺加行故。明加行時非阿
羅漢無逆罪也
論。若造無間加行不可轉。已下半行頌。第四
明加行定無離染等」  論曰至與彼定相
違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間決定無離
染得果。定生地獄故。餘殺等加行中間。若
聖道生。業道不起。轉作聖人相續定不合
成殺業等故。准此。或容彼命雖斷業道
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斷 正理四十三
云。然我所宗無間加行總説有二。一近。二
遠。於中近者不可轉故。本論依之而
問答。謂有於母起害加行。纔撃無間母命
未終。或母力強反害其子。或爲王等捦捉
而殺。或子壽盡自致命終。本論依斯作如
是説。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
地獄耶。曰有。如作無間業加行位命終
於中
遠者。由尚未至不可轉位容有可轉。若不
爾者。世尊應説無間加行亦無間罪。譬喩
者言。五無間業尚有可轉。況彼加行 乃
至廣説
論。於諸惡行無間業中下一頌。第五明重罪
大果」  論曰至障世生天解脱道故。明破
僧罪大 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
八正是眞。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 顛倒
顯示者。誑其愚者。顯眞是妄。示妄是眞等。
此無間中爲最大罪 一由傷毀佛法身
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脱道故。出大罪所以
 正理云。謂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諸
異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
定令不得餘果。若已得餘果令不得離
染。若已得離染令不證漏盡。習定。温
誦。思等業息」  論。謂僧已破至罪爲最重。
是最大罪因」  論。餘無間罪至恩等
少故。明餘逆輕・重次第 第五。謂出佛身
血 第三謂殺阿羅漢 第一。謂殺母 第
二。謂殺父 恩等少故者。釋漸輕所以」
 論。若爾何故至邪見最大。難也。若破僧罪
大者。破僧語業 何故身・語・意罰入地獄
名爲三罰。經説意罰爲最重 不説語
業」  論。據五無間至説邪見重。答。據義
不同不相違也」  論。或依大果至如次
説重。第二釋 據招大果。破僧爲重 據
仙人意憤害多有情。意業爲重 據能斷
善根。邪見爲重」  論。感第一有至説世善
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
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謂金剛喩定相應思

論。爲唯無間罪定生地獄。已下一半頌。第六
明無間同類」  論曰至是五逆同類。正理
論云。言同類者。是相似義 今詳。相似是
得罪相似。謂此五同類得罪與所似罪輕・
重相似名爲同類 如次與五無間同類
 奪僧和合縁者。謂奪僧資具等
論。有異熟業於三時中。已下半頌。大文第五
明三時極障」  論曰至皆極爲障。明第一
障」  論。若有將得至現法受業。明第二
障。前三惡趣業唯是生・後。定不言順現法
受。此中通二性業。除順現法受。得不還果。
不越現果故」  論。若有將得至二喩如
前明第三障。除順現受如前釋
論。如上所言住定菩薩。已下大文第六明菩
薩業。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業。三
供養佛數。四明六度滿 此一頌第一明
住定位」  論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説百劫
修相報業時名爲住定 住定有六。一定
生善趣。二定生富貴家等。三定具根。四定
爲男身。五定憶宿命。六善無退屈」
論。以從此時至大羅家。釋前二定也。
*婆*羅此云豪族」  論。於貴家中至有受
扇搋等身。釋第三・第四定」  論。生生常
能至常無退屈。釋後二定。自此已後自性恒
知。非是前時全不知也」  論。謂於利樂
至目彼菩薩。重釋無退屈 苦有二種。一
自行苦。二他惱苦。於此二苦皆能堪忍。
於利樂有情事中。衆苦逼身皆能堪忍者。
通二種苦 言。雖他種種至目彼菩薩。重
釋因他惱苦心不退也」  論。由彼大士
至皆能荷負。釋他惡行違逆不退所以。由無
退故頌中名堅。正理云。豈不未修妙
業位菩提心不退。應立住定名。何故要
修妙相業位菩薩方受住定位名。爾時人・
天方共知故。先時但爲諸天所知。或於爾
時趣等覺定。先唯等覺決定非餘 解云。
先時唯有決定趣等覺。非有餘六定也
論。修妙相*業其相云何。下一頌。第二明
修妙相業」  論曰至最明利故。此中總六
門。一修處。二依身。三對境。四明慧。五明時
嚴。六明數。此即第一明處」  論。唯是男
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
業必依淨身方能引起。論。唯現對」
佛至非聞修類。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對佛
方成。勝故非聞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論。唯餘百劫至法應如是。明修時也 法
應如是。減則不足。多則無用*也」  論。唯
薄伽梵至妙相業成。明今佛以精進故超
九劫也」  論。是故如來至但言九十一劫
者。引*經證超九劫也」  論。宿舊師説
至如前所辨。叙經部異説 四過失者。謂惡
趣・貧家・麁業・缺支女身 二功徳者。謂憶
宿命今得不退」  論。一一妙相百福莊
嚴。相福數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爲百福。
謂將造一一妙相業時先起五十思淨治
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業。於後復起五
十善思。莊嚴引業令得圓滿 五十思者。
依十業道一一業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
離殺業道有五思者。一離殺思。二勸導思。
三讃美思。四隨喜思。五迴向思。謂迴所修
向解脱故。乃至正見各五亦然 有餘師
言。依十業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後各
然如熏靜慮 有餘師説。依十業道各
起五思。一加行淨。二根本淨。三後起淨。四
非尋害。五念攝受 復有師言。一一相業各
爲縁佛。未曾習思。具百現前而爲嚴飾」
 論。何等名爲一一福量。問也」  論。有説
唯除近佛菩薩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
文可解 正理論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
説。以依三無數劫増長功徳所集成身。發
起如斯無數殊勝福徳量。唯佛知 同此
後釋 有説。若由業増上力得爲帝
釋。王二欲天自在而轉。是一福量 餘同
此論 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評曰。如是所
説。皆是淳淨意樂方便。讃美菩薩福量。然
皆未得其實。如實義者。菩薩所起一一福
量。無量無邊。以菩薩三無數劫積集圓滿
諸波羅蜜多已。所引思願極廣大故。唯佛
能知非餘所測
論。今我大師。已下一頌。第三明供佛數。於
中有二。一明供養佛數。二明所逢佛名。
此即初也」  論曰至七萬七千佛。釋三劫
供養數量異也
論。三無數劫下一行頌。第二明逢佛名」
 論曰至名爲寶髻。明逆次三無數劫最後
逢佛名也」  論。最初發心至一一同彼。
明三無數劫最初佛也。正理論云。初無數
劫首逢釋迦佛 乃至 世尊爲陶師子
於彼佛所起殷淨心。塗以香油。浴以香
水。設供養已發弘誓願。願我當作佛。一
如今世尊 同此論准此論文者。
正法還得千年爲定。逢釋迦佛當大乘種
解脱分善 佛滅已來今多説不同。大分一
千五百年已上 廣述如別章
論。我釋迦菩薩於何位中。已下兩行頌。第四
明菩薩六度圓滿時不同也」  論曰至施
修習圓滿。此中圓滿有四節。此即第一節
施圓滿也」  論。若時菩薩至戒忍圓滿。第
二節也 正理論云。忍圓滿者。於彼有情心
無忿故。戒圓滿者。不起害他身・語業故。
心無忿故身・語無惡。故無忿時戒・忍圓滿」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三節也。婆
沙一百七十七云。問此相異熟業經於幾時
修習圓滿。答多分經百大劫。唯除釋迦菩
薩。以釋迦菩薩極精進故超九大劫。但經
九十一劫修習圓滿。便得無上正等菩提。其
事云何。如契經説。過去有佛號曰底砂。或
曰補砂。彼佛有二菩薩弟子勤修梵行。一
名釋迦牟尼。二名梅怛儷藥。爾時彼佛觀
二弟子誰先根熟。即如實知慈氏先熟。能
寂後熟。復觀二士所化有情誰根先熟。又如
實知釋迦所化應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
云何令彼機感相會遇耶。然令一人速熟
則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釋迦。吾
欲遊山汝可隨去。爾時彼佛取尼師檀隨
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龕。敷尼師
檀結跏趺坐。入火界定經七晝夜。受妙喜
樂威光熾然。釋迦須臾亦往山上。處處尋
佛如犢求母。展轉遇至彼龕室前。歘然見
佛威儀端肅光明照曜。專誠懇發喜歎不
堪於行。無間忘下一足瞻仰尊顏目不
暫捨經七晝夜。以一伽陀讃彼佛曰。天・
地・此界・多聞室。逝宮・天處・十方無。丈夫牛
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無等。如是讃已便
超九劫。於慈氏前得無上覺 問近佛
菩薩必於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
應以別頌異門讃佛。何故經七晝夜。唯以
一頌而讃佛耶 答菩薩爾時思願勝故不
重文頌。若改文頌則思願不淳。復次菩
薩爾時怖畏散亂。如頌差別心亦異故。云何
而得一心流注。復次菩薩顯已心無厭倦。
能於一頌新新發起勝思願故 問何故
慈氏菩薩自根先熟。所化後熟。釋迦菩薩則
與此相違耶 答慈氏菩薩多自饒益少
饒益他。釋迦菩薩多饒益他少自饒益。
是故皆與所化不並 解讃頌云 天地。
總擧。謂天上・地中 此界。謂此三千大千世
界 多聞。謂毘沙門天宮。此即敬信名流
十方故曰多聞 逝宮。謂梵王宮。以彼梵
王計彼爲常。佛爲對治彼常計故。故名逝
宮。逝宮無常義 又解逝宮所謂人宮。人宮
速歸磨滅故言逝宮 天處。謂除多聞室
及逝宮所餘天處 十方無。謂不但此三千
大千世界中無。亦十方無 乃至丈夫牛王
大沙門 我亦尋地・山・林遍無與我世
尊等者 又解言。多聞室欲界天中擧初
天中一顯餘三天。及顯上五天。即六欲天
 宮色界天中擧初一天。顯餘二天。及顯
已上諸天 天處。謂無色界天處。餘同前
應撿。已上是
光*釋也
」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
滿。第四節也。至金剛定是果滿。盡智爾時
相在故。無生智等已除障故 婆沙一百
七十八總有三説。第三評家云。如是説者。此
等所説皆依一時一行増上説爲圓滿。如實
義者。得盡智時此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
此論同婆沙第二師説 又正理云。住金
剛喩定。齊此定慧波羅蜜多修習圓滿。理應
此位無間方圓。得盡智時此方滿故 住
金剛定即是得盡智時。復言此位無間方
圓滿。得盡智時此方滿故。准此文意。應是
已得名得。應撿抄釋。若作此釋。前説
住金剛喩定。即是因位」  論。能到自所
往至波羅蜜多。釋六波羅蜜名。正理云。別
別能到圓徳彼岸故此六名波羅蜜多
論。契經説有三福業事。已下明施・戒・修也。
就中有二。一略。二廣 此一行頌。略明三
類之體性。下文自釋」  論曰至非業非事。
略釋頌意。擧十業道類釋福業事也。十業
道中十皆是道。思所託故。前七是業亦道。
是業性故。思所託故 後三唯道。思所託故。
非業性故 此中大同小異 善故名福。
通身・語業・思・及相應法 思所託名事。即
唯身・語 造作名業。謂身・語及思 准此
道理。身・語通三。思唯業・福。思相應法唯得
名福 修類中慈唯名福事。無嗔善根
應思所託故名之爲事。體是善故名之爲
福。非思・及身語性不名爲業」  論。且
施類中至唯受福名。於施類中。論其施體。
以身・語業・及無貪相應思・及倶有爲體 
於中身・語二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
依門故名爲事 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
名業。非思所依託門故非事 思倶有法。
善故名福。非作故非業。非思依託門故非
事」  論。戒類既唯至具受福業事名。指
戒釋也。戒唯七支爲體。善故名福。作故名
業。思所託故名事。更無餘句」  論。修類
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類中慈釋。慈以無
瞋善根爲體。無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應
思以無嗔與樂爲門轉故亦名爲事。非業
性故不名爲業 慈倶思戒唯名福業者。善
故名福。作故名業。相應之思不依戒轉。不
名爲事 言。餘倶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
故。非思所託故。慈等准此皆應思擇」
 論。或福業名至福加行故。述異説也 爲
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謂爲成施・戒・修。起身・
語業加行名福業。即是作福之業。亦是根本
非唯加行。如爲殺生起殺加行。此於根
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論。有説
至福業轉故。此師唯取思爲福業。不取身・
語。第二師唯取身・語不取思也。初釋通取
思及身・語爲福業也
論。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廣明施等
 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
施 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
果。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
福最勝。五明施果無量。六明業輕重相。七
明造作増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内
心 此一行頌第一明施果也」  論曰
至是眞施體。此簡施物。以身・語業及等起
思爲施體也」  論。或由怖畏至此具名
施。此就捨有二種。一爲怖畏等捨物與
人。二爲供養他。前不名施爲供養饒益
於他方名爲施」  論。具名何謂至總立以
施名。正出施體。謂正施時身・語二業。及無
貪倶能起此聚總名爲施。引頌可知 
頌中言刹那者。是同刹那也。謂無貪倶能
起此聚同一刹那善蘊總名爲施。非唯身・
語」  論應知如是至財富爲果。明施果
也 當。謂生後果 現。謂現法果 理實當
果亦通内身及解脱等。正理云。應知如是
施類福業事。迴向解脱亦得離繋果。而且
就近決定爲言。且説能招大財富果。依何
立此大財富名。以財妙廣不可奪故。角勝
等施。毒刺所傷。雖施而無大財富果」
論。言施類福者至准此應釋。解類是體也。
如葉類器以葉爲體。草類舍以草爲體 
論。爲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頌。第二明
施益差別」  論曰至恭敬報恩。四句差別
可知
論。前已總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別
因。先總列三因。後別釋三。此半頌總列三

論。且由施主差別云何。下一行頌。第二明
主別」  論曰至與果有異。明施主有
徳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於因果
中得決定信。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心懷猶
豫。或有施主率爾隨欲。或有施主具淨尸
羅。或少虧違。或全無戒。或有施主於佛教
法具足多聞。或有少聞。或無聞等。而行
慧施由施主具信・戒・聞等差別功徳故名
主異。由主異故施成差別。由施差別
得果有異」  論。諸有施主至及火等壞。
明四施別故四果異
論。由所施財差別云何。下一頌。第二明財
異。故得果別也 此中財者。是資生身
財。非是集異門足第十六説七財也 七財
者。一信。二戒。三慚。四愧。五聞。六捨。七惠。
此聖財資法身也。非此所明」  論曰至
妙色等果。略釋因果相對。理實所施亦有
於聲。此中財施據衣・食等。故説四境略不
言聲。非異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
故。又聲非報。無相對故。略而不論」
論。謂所施財至皆有差別。別釋也。色感
色。香感好名。味感衆愛。觸感自身。據一
邊而説。理實觸亦得*好・香・觸也。然業果
差別。唯佛能知
論。由所施田差別云何。下半頌。第三明田
別也」  論曰至施果有殊。總略釋也」
論。由趣別者至受千倍果。別釋趣犯戒人
以是人趣故勝狗千倍。非爲有徳有苦
  論。由苦別者至不可取量。別釋苦異。
客・行・長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 七有
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
園林。六常食。七隨時施」  論。由恩別者至
億倍果等。別釋恩・徳別。如父・母・熊・鹿等
恩。持戒人是徳別。如本生經説。菩薩本生
曾爲一熊在深山中。爾時有人入山採薪。
遇雪飢寒。熊將收養餘命得存。天晴路通其
人下山。遇見獵師。示彼熊處。共來加害分
取肉時兩手便墮。婆沙一百十四引經説
 菩薩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
色。昔有一人。爲水漂溺或出或沒。鹿入河
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訪此鹿。若有知
處加以重賞。此人示處將欲殺時其人著
癩。王問所由便不殺鹿。因乃發心。本生經
説也
論。於諸施福最勝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頌明
施最勝」  論曰至此爲最勝。有三類。一
離染施離染。能所徳倶上故。二菩薩行施
爲利樂一切有情故。此由徳及意樂故。三
以莊嚴心施。爲得涅槃最上義。此即初
也」  論。若諸菩薩至亦爲最勝。此第二也」
  論。除此更有至亦爲最勝。此第三也」
  論。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
釋莊嚴心也。正理云爲嚴心者。謂爲引
信等聖財故行慧施。資助心者。謂欲
滅除諸慳悋垢而行慧施。資瑜伽者。謂
求定樂展轉生因而行慧施。謂由施故便
得無悔。展轉乃至心一境性。得上義者。謂
得涅槃。由初捨財。乃至展轉一切生死皆
能捨故。又行慧施是勝生因。依此能引發
證涅槃法故」  論。隨至施者至故不別
釋。逐難重釋
論。如契經説施預流向其果無量。已下一頌。
第五明施果無量」  論曰至名最後生。
明此五人雖非聖者。亦同聖得無量福。
雜心第八云。施此五種人得大果。何以故。
父母長育生身恩故。病者無所依怙。増悲
心故。説法者増長法身故。示人善・惡故。
近佛地者積集功徳廣攝衆生故」  論。
法師四田中是何田所攝」  問。論。是恩田
攝。答」  論。所以者何。徴」  論。爲諸世
間至便招無量果。釋所以也」  論。欲知
諸業輕重相者。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由六
因業輕重也」  論曰至如是如是。釋六
因也」  論。或有諸業至例此應思。明輕
重相也。或有唯由後起成重。如盜佛得
已供養後起即輕。得已銷鑄其罪即重根
本。餘文可解」  論。若有六因至非最輕
重。明三結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輕。隨
少・多。非極上・下
論。如契經説有二種業。已下一頌。第七明造
作増長業。由五因故業名増長。一由審思。
二由圓滿。三無對治。四有伴。五招異熟」
 論曰至非率爾思作。釋第一因。若全不
思。及率爾思。但名造作不名増長。若審思
造者。名爲増長」  論。由滿故者至亦増
長名。釋第二因。或三惡行若一業墮惡趣。
若二墮惡趣。若三墮惡趣。若十惡業。若一
業道墮惡趣。若二業道墮惡趣。若乃至十業
道墮惡趣。未至墮惡趣前皆名造作。不
名増長。若至墮惡無問少・多皆名増
長」  論。由無惡作至無對治業。明第三
因」  論。由有伴故至定異異熟。明第四・
第五因」  論。善翻此應知。翻上不善。即
是善造作増長」  論。異此諸業唯名造作
者。若有五因名爲増長。若無五因但名造

論。如前所明未離欲等。已下半頌。第八明
施制多福也」  論曰至有捨類福。釋施
制多唯有捨類福」  論。彼既不受福由
何生者。問」  論。復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
問」  論。不受於他無攝益故者。外人答也」
  論。此非定證至應不生福。反難外人
也」  論。是故應許至如修慈等。擧頌結
成」  論。謂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廣釋
也」  論。豈不唐捐此施敬業。外人難。若
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養其福即生。
何用施財及申敬禮。有徳已滅。豈不唐
*捐 論。不爾發業心方勝故者。答外
也。若不發業唯敬養心。心即劣也」  論。
謂如有一至非但起心。擧喩也」  論。如是
大師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論。若於善田殖施業種。下半頌。第九明果
由内心」  論曰至種果有倒。擧喩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棗。樹似皂莢樹 
賃婆。大小如苦練子 二果此土無故不
譯」  論。如是施主至或果全無。合法
也。由可令果全無。非全顛倒。此擧大體。
如江南爲橘。江北爲枳。亦由田也。此類少
別。非全顛倒*也
論。施類福業事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二
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
修果。此一頌第一明戒」  論曰至但立遮
名。釋性罪・遮罪倶名犯戒體。頌於性罪
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釋犯
戒及遮。後釋離也」  論。離性及遮倶説名
戒。此後釋離。離此二罪名爲戒也」  論。
此各有二至爲自性故。明戒有表・無表爲
體」  論。已略辨戒至亦不清淨。明淨・不
淨戒」  論。言四徳者至非勝生故。別釋
四徳」  論。等言爲顯至五迴向寂。釋頌
等字顯有異説」  論。有餘師説至永離
業惑垢故。叙異説也
論。已辨戒類修類當辨。已下半頌。第二明修
類也」  論曰至自性倶有。釋頌等引善
也」  論。修名何義至獨名修。釋修義

論。前辨施福。已下半頌。第三明戒修果也」
  論曰至就勝説修。明二果別。若兼勝・
劣二果無別。若就勝説。戒感生天。修得解

論。經説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
福量 馱都。此云性。如來體性 餘文可
解 十勝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業道 眞
諦云。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種。一爲救父命
捨自身命。二爲救母命捨自身命。三爲
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
教人出家。六未轉法輪請轉法輪。正理四
十云。已離欲者修四無量。生上界天受
劫壽樂。若未離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
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無量根本。
感劫天樂 豈不前説欲界無有善*業。
能招一劫異熟。無一善業猶如不善。唯一
刹那能招劫壽 依如是理故作是説。然
於一事發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
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無違前失
准上論文。欲界善業
亦不招一中劫壽
論。財施已説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
施」  論曰至自他大福。釋無倒無染成
施。正理論云。若能如實爲諸有情。以無
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爲法施 
説如實言。顯法施主於契經等解無顛倒
 説無染言。顯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
名譽。不爾便爲自他倶損 契經等者。等
餘十一。即顯契經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
出法供養體云。評曰應作是説。若説法語。
若能發語心・心所法。若受者聞已生未曾有
善巧覺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
蘊以爲自性 又釋財供養體云 評曰
應作是説。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
業。若能發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諸根大
種造色増長。皆此自性。此與法供養意同 
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義
有少別。應檢婆沙財・法施文 正理論
云。言契經者。謂能總攝容納隨順世俗・勝
堅實理言。如是契經是佛所説。或佛弟
子佛許故説 言應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
詞。隨述讃前契經所説。有説亦是不了義經
 言記別者。謂隨餘問酬答辨析。如波
羅衍拏等中辨或諸所有辨曾・當・現眞實
義言皆名記別。有説是佛諸了義 經言諷
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
爲讃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説
者。謂不因請。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
事。悦意自説。妙辨等流。如説此那伽由彼
那伽等 言縁起者。謂説一切起説所由。
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縁起之所顯故
 言譬喩者。爲令曉悟所説義宗。廣引多
門比例開示。如長喩等契經所説。有説此是
除諸菩薩。説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
言 言本事者。謂説自昔展轉傳來。不顯
説人談所説事 言本生者。謂説菩薩本
所行行。或依過去事起諸言論。即由過去
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經。若依
現在事起諸言論。要由過去事言論究竟。
是名本生。如邏刹私經 言方廣者。謂
以正理廣辨諸法。以一切法性相衆多。非
廣言詞不能辨故 亦名廣破。由此廣
言能破極堅無智暗故 或名無比。由此
廣言理趣幽博。餘無比故 有説此廣辨大
菩提資糧 言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説希
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顯三乘希有故 
有餘師説。辨三寶言世所罕聞故名希
法 言論議者。謂於上説諸分義中。無倒
顯示。釋難決擇 有説於經所説深義。已見
眞者。或餘智人。隨理辨釋。亦名論議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釋餘經義時此爲本
母故 此又名爲阿毘達磨。以能現對諸
法相故。無倒顯示諸法相故 如是所説
十二分教。略説應知。三藏所攝 言三藏
者。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
 如是三藏差別云何。未種善根。未欣勝
義。令種・欣故爲説契經。已種・已欣。令熟
相續作所作故爲説調伏。已熟・已作令悟
解脱。正方便故爲説對法 或以廣・略清
妙文詞。綴緝雜染及清淨法。令易解了名
爲契經。宣説修行尸羅軌則淨命方便。名
爲調伏。善能顯示諸契經中深義趣言名
爲對法 或依増上心戒・慧學所興論道。
如其次第。名爲契經・調伏・對法 或素怛
纜藏是力等流。以諸經中所説義理。畢竟無
有能屈伏故。毘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説
尸羅濟惡趣故。阿毘達磨藏是無畏等流。
眞法相中能善安立。問答決擇無所畏故。
如是等類三藏不同。毘婆沙中已廣分別
論。前已別釋三福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八
明三分善」  論曰至可愛果善。釋順福
分也。正理論云。謂感世間人・天等中愛果
種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間高族・大家・大
富・妙色・輪王・帝釋・魔王・梵王。如是等類諸
可愛果 准上論文。福・不動業名順福
分」  論。順解脱分至有涅槃法。准世親
菩薩意。種解脱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種者
名無涅槃法」  論。若有聞説至先有種
子。明涅槃法人相」  論。順決擇分至後
當廣釋。指後賢聖品説
論。如世間所説書印算文數。已下一頌。大
文第九明書等體」  論曰至受想等法。總
出五法體」  論。此中書印至五蘊爲體。
明書印體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書者。
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字。故説名書
此是書分
不相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
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説爲印 又
正理云。非諸字像即名爲書。所雕印文即
名爲印。然由業造字像・印文。應知名爲
此中書・印」  論。次算及文至五蘊爲體。
明算・文體。算謂稱九九八十一等。文謂善巧
安布五聲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謂所算
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説爲
算 又云。此中詩者。非所述詠。但是所有
能成詠法。此能成詠故説爲詩詩即
文也
」  論。
後數應知至能數法故。明數也。勝論數徳
句義攝。大乘所數不相應攝。此宗所數不別
立法
論。今應略辨諸法異名。下一頌。大文第十明
法異名」  論曰至故頌不辨。准此妙・劣。
處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無覆無記總
名爲中」  論。諸有爲善至義准已成。釋
善衆名」  論。何故無爲不名爲習。問」
論。不可數習至此無果故。答」  論。解脱涅
槃至義准已成。明無爲異名也
倶舍論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於南家東面
點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談所及
 老法師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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