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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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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法故 今詳。後解爲勝。不得律儀應
得別遠離無表。所以者何。離非梵行律儀
無獨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
同受得故。此等闕支不發律儀故
論。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問」  論。理實應
得至得別解律儀。答」  論。若爾云何後
非犯戒。難。自下半頌答也」  論曰至非
毀犯前戒。釋頌。如文可解
論。何縁但制至近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
離虚*誑語所以」  論。亦由前説至得不
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問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釋頌文也。如文可解。婆
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説。離虚*誑語易
可訪護。非離餘三。謂處在家御僮僕等。
難可遠離離間等三。復有説者。作虚*誑
語業道最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
説。唯虚*誑語能破壞僧故立學處。餘三不
爾有餘復説。若諸聖者經生不犯立近事
*戒。聖者經生必定遠離虚*誑語業。非餘
語業所以者何。餘語有三。謂從貪・嗔・癡
生。經生聖者雖不犯從癡所生。癡見品攝
故。聖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釋如此論
論。復以何縁至近事律儀立餘飮酒爲性
罪家問」  論。誰言此中不離遮罪。立飮
酒爲遮罪家答」  論。離何遮罪。重問」
 論。謂離飮酒。重答也」  論。何縁於彼至
唯遮飮酒。縱是遮罪重問。自下半頌。第三
明離飮酒所以」  論曰至令離飮酒。釋
所以也」  論。寧知飮酒遮罪攝耶。問」
 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夫性罪者
必染心行。爲療病時分限飮酒。無染心故
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
難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
性多飮。自節力飮。豈非知量。染心寧
有」  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飮酒故。叙異
説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
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飮酒是性罪攝。第
一證也」  論。又契經説至是性罪攝。第二
證也」  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
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飮酒聖不犯
故亦是性罪」  論。又經説是身惡行*故
第四證也」  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
法宗」  論。然爲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
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
證。不能飮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
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聖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經説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
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
性罪故。正理云。何縁此皆性罪。乃至。如
爲除病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
故非飮酒皆惡行攝。若爲憍逸。或爲歡娯。
或知醉亂而貪故飮。此等皆託染汚心生。
約此經中説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 
准此論文。若染心飮酒是性罪。又准此。染
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説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論。
顯數飮酒至轉増盛故。通別文。有三因。如
文可解」  論。如契經説至依何義説。此
問。經中依何義名窣羅酒・迷麗*耶酒。
皆言末陀及是放逸處耶」  論。醞食成
酒至所依處故。已下釋也 醞餘物成者。
蒲桃等。所以經説三名 酒是放逸處言
窣羅・迷麗*耶。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飮
也 言*末陀者。簡醞食爲酒及醞餘成
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飮醞食及餘
末陀者。無問多少。是放逸所依
處。故制令不飮也
倶舍論疏卷第十四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賢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惱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讀
經云云



倶舍論疏卷第十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
論。此別解脱至不爾云何。此下一頌。大文第
九明三種律儀所從得處 初之從字通其
三節。從一切。從二。從現 第三句從字通




二節。從根本。從恒時。總有五節」  論曰
至後起而得。釋第一節。謂別解脱律儀從一
切根本・加行・後起處得。即是殺等加行・根
本・後起 太法師取禮僧等加行・説重等
後起。此恐非也 婆沙一百二十云。別解脱
戒通於業道・加行・後起處得。此是明發戒
處。已發戒後方説重等。如何後起是發戒
處。取殺等加行・根本・後起爲勝。戒防此三
位故」  論。從二得者至性罪遮罪。釋第
二節。有二種二。謂情・非情。性罪・遮罪 若
唯染心發。是性罪攝。如殺生等。若通染・不
染。是遮罪攝。如飮酒等 正理論云。於情
性罪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室宿等 非情
性罪謂盜外財。遮謂掘地壞生草等」
 論。從現得者至有情處故。釋第三節。即
離七惡業根本・加行・後起得別解脱戒。七
惡業道及加行・後起。既有情所依・所止處。發
戒亦合同。過去・未來非是有情。非依處。及
非止處故。於現在蘊・界・處得 正理論云。
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情所依・止處。現
蘊・處・界。内者即是有情所依。外者名爲有
情所止。非過未故解云。有情即是六界之總名。
所依即是内蘊界。有情所
止者。即是外器・草・木・及財・食。
此等皆是現在假聚。非過未故
婆沙一百二十云。
彼別解脱戒唯於現在有情數蘊・界・處得不
於過・未。墮法數故」  論。若得靜慮至況
從遮罪。釋第四節。正理論云。若得靜慮・無
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以定中唯有
根本業道故。非從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
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
解云。此由六禪地中靜慮及無漏。與欲惡戒作斷治等。翻
此故有二種律儀。惡戒既唯根本七支 此亦唯根本業道。
散心非彼斷等對治。由斯無有此
類律儀。非如別解脱從別縁
論。從恒時者
至蘊處界得。釋第五節 正理論云。從恒時
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界得。如與
此戒爲共有心解云。既心縁三世斷彼惡
戒。所得律儀亦於彼處發
 太
法師云。理實而言。過去蘊・處・界自發過去
定・道心倶戒。現在蘊・界・處自發現在定・道
心倶戒。未來蘊・處・界自發未來定・道心倶
戒。以戒從現在有情處得故。三世各別發
 以定・道心通三世一時得。故戒亦三世
一時得。故言從三世蘊・處・界得。故正理論。
云從恒時者。謂從過去・未來・現在蘊・處・界
得。如與此戒爲倶有心。法師此釋誤也 
若如法師此釋。即是得恒時。非是恒時得。
即與*共有心別。如何論云如倶有心 又
云以戒現在有情處得故。若爾與別解律
儀何別」  論。由此差別至加行・後起。已下
四句分別。第一句是得別*解律儀非定・道。
第二句是得定・道非別解。第三倶句。第四
倶非。如文可解」  論。非於正得至防護過
現。正婆沙文云。正得三種戒時。現無七支
不善。言從現根本處得者。不分明也。應
言從現起業處得。處是起業道處 正理
論云。有言非得善律儀時可有現在惡業
道等。故應別立此四句文。謂應説言。有一
類法於彼唯得別*解律儀非二律儀。乃至
廣説。第一句者。謂於現在得前後近分及
遮罪遠離。餘隨所應皆如是説准此。加行・後
起者是惡業加
行後記。非是受
戒時加行・後
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故
前四句義亦無失。由如是理亦通防護過・
現業道等。非唯防未來。以業道等聲。説彼
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説防護未來。律
儀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非防過・現。
已滅。已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
論。諸有獲得至異相云何。下一頌。第十明
律不律儀支。因。多・少」  論曰至支因説
不定。總釋有情必同支。因不定。八種律儀
必普縁一切有情處發。支即不定。或四。
七。因或上・中・下等」  論。支不定者至名
律儀支故。釋支不定。比丘・比丘尼具有七
支。餘戒唯有身三・語一。謂五戒・八戒・十戒
不同。四根本業道名律儀支故」  論。因
不定者至後三因説。釋因不定。因有二種。
一無貪・無瞋・無癡三因。二上・中・下三因 
若無貪等三因。若就體明別。即三因所發
戒別。若就人明戒。無一住律儀者。不從
三因發律儀者。必倶起故 若上・中・下因。
無一住律儀者。發一種戒從三因發。上・
中・下心不竝起故。若就別戒。別時。即容有
也 頌中言支。因。不定者。就上・中・下因
説」  論。或有一類至勤策戒。句數分別。如
文可解」  論。無有不遍至不全息故。釋
定遍有情無不遍也。若一切衆生中。留一
有情擬行殺・盜・婬等。戒總不發。以惡意
樂不全息故」  論。若人不作至別解脱律
儀。釋全息惡意樂也。若不作五種定限。則
惡意樂全息。若作五種定限隨有一定。則
惡意不息」  論。謂有情支處時縁定。列
五名也」  論。有情定者至當離殺等。釋
有情定。若言家獸不殺。野獸即殺。非怨不
殺。怨即殺等。是有情定」  論。言支定者
至當持不犯。釋支定也。謂若五戒・二百五
十戒等。於中。隨簡一戒云不能持。即不
發」  論。言處定者至當離殺等。釋
處定也。謂我若於自國即不殺等。若於他
國即行殺等。名處定也」  論。言時定者
至能離殺等。釋時定也。唯近住限一日夜。
餘戒皆從盡形。若限年月戒即不發」
論。言縁定者至能離殺等。釋縁定也。如文
可解」  論。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總結
也。若作上五種定限。律儀不發。但得妙行。
諸經中説得戒者。是引接言」  論。於非
所能境如何得律儀。問也。若於此有情能殺
等發願不殺等。可得律儀。他方聖人・及上
界地所有衆生。於此一切必定不能殺。如
何於彼得不殺等。此不殺等不由受心不
行殺等」  論。由普於有情至故得律儀。
答也。以發起増上於一切衆生不損命意
樂故。於一切衆生得於律儀」  論。毘婆
沙師至有得捨過。叙婆沙釋也 婆沙反釋。
若唯於能殺等境得律儀者。如此處羊是
能殺境。上界天非是能殺境。於此生中。或
有天作羊時應處得戒。羊作天時應捨
於戒非此得捨縁。如何得捨。婆沙一百一
十七第二師釋。大同此論」  論。彼説不
然至例亦應爾。難婆沙釋。若能境有増・減。
即戒有得・捨。如草有生・枯。戒亦應増・
減」  論。彼言不爾至性不同故。婆沙釋
也。能・不能境。同一情性。若殺・不殺。境有増・
減。戒有得・捨。生草變枯其性有異。若生草
枯損無罪故。戒無得・捨」  論。若爾有情
至於理不然。重破釋也。若謂生草後枯不同
故戒無減者。有情般涅槃已既無前性。如
何不減 此是論主述古問・答。雜心論中亦
同此論」  論。前所説因於理爲善・斷
前解不全捨惡意樂故因」  論。若爾前
佛至無減前過。叙婆沙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以一切佛至無減前過。答也 婆沙
一百二十云。問若別解脱律儀唯於現在有
情處得。非於去・來蘊・界・處者。則諸如來應
正等覺律儀不等。所以者何。過去諸佛出現
世時。無量有情爲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
涅槃。釋迦牟尼於彼境上不得律儀。今釋
迦佛出現世時。無量有情爲律儀境。彼有
情類已入涅槃。慈氏如來於彼境上不得
律儀。境有寛・狹。律儀亦爾。豈不諸佛律儀
不等此是各別
發戒家難
答應作是説。律儀境界雖有
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倶從一切有情
境處總發得故此第一師境
別戒同答
有作是説。三世如
來律儀不等亦無有失 問若爾施設論説
當云何通。如彼説。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皆悉
平等。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一修行等。謂
諸如來皆於過去三無數劫勤修四種波羅
蜜多究竟圓滿得菩提故。二利益等。謂諸
如來等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此究竟
故。三法身等。謂諸如來皆具十力・四無所
畏・三念住・大悲・十八不共等勝功徳故。由
此三義故言平等。非律儀體無多・少異。又
由根等故説等言。以一切如來皆住上品
根故。又由戒等。一切如來皆得上品戒
 此是別別有情戒各別也 有餘師説。一
切如來應正等覺所有律儀。皆於一切有情
處得故説等言。非體無異。謂過去佛律儀
所從諸有情境。設今猶在。釋迦牟尼從彼境
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釋迦如來應正等
覺律儀所從諸有情境。設當在者。慈氏如來
從彼境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故説等
言亦無有失此第三師意。前後佛所發戒境各別不
同。如一有情前年住現在蘊。與今年
住現在蘊體各別故。前佛戒境至於後佛必無此理。假設
至今亦能發戒。以力停故名之爲等。今論主同第三釋也
又次下文云。此中有説。彼七支戒一一於一
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云云。同
前第一師
有説。此七
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
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此師所説一一有情各得七
支。三善根同。是第二師也
有餘師説。別解脱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
一。此中有説。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有情
處得而所得不異
 有説。此二十一種。
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
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已上三牒説
皆無評文也
下文又云。
有於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
得律儀應有増・減。謂生草枯時。酒味壞時。
應減。即彼生時。熟時。應増
 如是説者。
於外法中亦得律儀 問若爾律儀應有
増・減 答無増・減。以總得故。謂此律儀總
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表。而世間無有
無生草等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不
時得一無表。世間無有無諸酒時。是故律
儀無有増・減 准此評文。故知一切有情
上同發七支爲正。又准道理此説爲正。
所以得知。且如衆生無邊。即有無邊七支
無表。此等無表非倶有因。各別四大所造。
一念戒體既無邊故。能造四大又多於戒。是
對礙法。如何六尺之身容爾所四大。故知總
發於理爲善」  論。已説從彼至例此應
知。此下明不律儀支・因。如文可解 婆沙
一百一十七云。如是説者律儀漸得非不律
儀所以者何。律儀難得。以難得故漸受・漸
得不律儀易得。以易得故頓得・頓受」
論。此中何名至名不律儀者。簡住不律儀
人。謂屠羊等但起盡壽。恒有害心名住不
律儀者。若限以年月起於害心。不名住
不律儀者」  論。由彼一類至名不律儀
者。此釋名也。有兩釋。一以住不律儀事業
故。二成就不律儀故」  論。言屠羊者至
當知亦爾。重釋也。爲活命故要期盡壽恒
欲害羊名屠羊者。餘典刑等亦要*期盡
壽恒有害意名典刑者」  論。遍於有
情至得不律儀。叙婆沙問答也 於中有
二。一難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二難發
一切支。此即初難」  論。由彼至親至有損
害心。答也。由彼作害一切羊意樂故。至親
作羊亦起害心。故。普於彼得不律儀」
論。既知至親至可有害心。重難也。本欲害
羊既知至親。現不是羊。如何於彼可有害
心」  論。又聖必無至得不律儀。引聖難
也。至親可爲羊。於彼得惡戒。聖無作羊
理。如何得惡戒」  論。若觀未來至得不
律儀。又重難也。至親有未來羊體觀彼有
害得惡戒。羊等有未來聖・親體觀彼未來
無害心。應不於羊得惡戒」  論。於羊
等現身至得不律儀。答也。既於現羊起惡
心。如何不得不律儀」  論。於母等現身
至應求異理。難絶也。於羊現身有惡意不
觀當身現不發不律儀。但觀現羊發不
律儀 於現至親無有惡意。應不觀當
羊發不律儀 此二既等。應求異理 正
理救云。如是等例於理不齊。無善意樂故。
有惡意樂故。謂彼正受不律儀時。無正思
惟調善意樂我當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
惟凶勃意樂。我當普害一切有情。事雖主
羊惡心寛遍。是故容有觀未來羊。於現聖・
親亦發惡戒。非觀來世聖及至親。於現
羊身不發惡戒」  論。又屠羊等至具支
不律儀。第二難發一切也」  論。彼遍損
善至故得具支。答也。彼遍損七支善意樂
故。得七支不律儀」  論。若爾彼人至具
發七支。重難也。如有先受二・三學處不
捨此善。後屠羊者豈得七支。今詳。此人不
發惡戒但得處中。不遍損惡意樂故」
 論。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述有部宗也」
  論。經部諸師至唯除八戒述經部宗。
彼宗善・惡戒七支不具於境不遍。皆容名
住律儀・不律儀人。唯除八戒。彼宗八戒必
具支故」  論。由隨彼量至互相遮故。如
先受五戒發願唯殺或兼盜等。由隨彼量
唯違不殺生等得殺生等不律儀。不可亦
遮不妄語等。隨所*期限互相遮故。由此
善・惡二戒倶得缺支。亦得名爲住二戒
者。如説犯戒不捨者亦名犯戒。亦名持戒
 正理論云。若汝意謂如善律儀有不具
支。此亦應爾。謂如有受近事・近住・勤策
律儀雖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攝戒。受
不律儀亦應如是。此例非等。律儀・不律儀
用功。不用功。得有異故。謂諸善戒要藉
用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難得故。理數
必應非受一時總得一切。若諸惡戒不藉
用功。惡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難得故。理數
必應隨受一時總得一切。以於欲界不善
力強。惡阿世耶任運而起造諸重惡。不待
用功。善阿世耶易毀壞故。隨受一種便
總得餘。善則不然。故例非等。理見穢草不
用功生。要設劬勞嘉苗方起
論。已説從彼至未説當説。自下有一頌。第十
一明得惡戒・處中方便」  論曰至便發
惡戒。釋由二因得諸不律儀 由二因
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先現行殺等加
行者。二雖復生在餘家。由初要期受殺
等事便發惡戒。婆沙一百一十七有三説不
同。或有説者。亦由受得。謂手執殺具誓從
今日乃至命終常作此業以自活命。爾時
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説者。雖執殺具自立
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儀。由二縁得。一由
作業。二由受事。由作業者。謂生不律儀家
最初作彼殺生等業。爾時便得此不律儀。
由受事者。謂生餘家爲活命故懷殺害
心。往屠羊等不律儀所。作是誓言。我從今
者乃至命終。常作汝等所作事業以自活
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説者。此亦最初
作彼事業時方乃獲得此不律儀。此論依
第二師義 雜心・正理亦同此」  論。得
餘無表至諸福業事。已下釋得餘處中無表
由三因也。此是初因。謂由田也。不簡心之
輕重。但初施園等即發無表」  論。二者
由受至常施食等。第二因也 等者。等施
衣等及惡業等 此由受者。不簡輕・重及
未作業。要期誓受即發無表」  論。三由重
行至行善行惡。第三因也。此業無依及非誓
受。必須重行乃發無表」  論。由此三因
起餘無表。總結三因
論。如是已説至未説當説。自下第十二明捨
差別 於中有五。一捨別解。二捨道・定。
三捨惡戒。四捨處中。五捨非色」  論。且
云何捨別解律儀。下兩行頌。第一明捨別解
脱律儀也。前一行頌明四・五縁捨戒。後一
行頌叙異説也」  論曰至根調伏故。釋
律儀總名也」  論。唯除近住至由四縁捨。
此先釋七衆有四縁。後釋近住有五縁也」
  論。一由意樂至捨學處故 由意樂者。
簡狂亂等 對有解人。簡對狂亂及畜生
等 發有表業者。謂自云我從今已後不
復能持等。此言與受戒時相違故捨」
論。二由棄捨衆同分故。此命終捨。捨所依
故」  論。三由二形倶時生故。此是所依
變故。二形非是戒所依故」  論。四由所
因善根斷故。此是所因斷故捨。戒之所因。
所謂三種善根。善根既斷戒亦隨捨」
論。捨近住戒至由五縁捨。釋近住戒等五縁
捨。加過期限」  論。何縁捨戒由此五縁。
問也」  論。與受相違至過期限故。答也。受
時言能持。捨時言不能持。故是相違。餘四
可解」  論。有餘部説至苾芻律儀。述經
部計 言。墮罪者。謂四重罪墮地獄故
名爲墮也。此説犯重亦捨戒故」  論。有
餘部言至皆止息故。述法密部計。此同婆沙
持律者計。此加法滅戒亦捨故」  論。迦
濕彌羅國至謂持犯戒。述有部計 非犯一
罪一切律儀應遍捨故。釋所以也 非
犯餘罪有斷尸羅者。有兩釋。一云邊罪是非
邊罪之餘。非犯餘邊罪令非邊罪有斷
尸羅。二云餘罪者。是不犯之餘。非犯餘罪
令不犯者有斷尸羅」  論。如有財者至
但名富人。喩顯可知」  論。若爾何縁至立
他勝名。經部難也。本以有戒名苾芻。名沙
門。名釋迦子 戒是苾芻體。沙門性。既佛
言非苾芻等。壞滅墮落立他勝名。犯四重
禁既名他勝。如何得有成苾芻戒」
論。依勝義苾芻密意作是説。有部答也 言
非苾芻等。非勝義苾芻。勝義苾芻謂諸聖
者」  論。此言凶勃。經部責也」  論*凶
勃者何。有部反問」  論。謂於世尊至爲犯
重罪縁。經部答也。有二凶勃。一解了義經
令成不了。二與多煩惱者爲犯重罪縁」
  論。寧知此言是了義説。有部問也」
 論。由律自釋至是了義説。經部答也 言。
名想者。身是俗人名號苾芻故言名想苾芻
 言。自稱者。是具戒比丘犯重之人實非
苾芻。而自稱言我是苾芻。故言自稱苾芻
 言乞匃。者。出家之人以乞自活。故名
乞*匃苾芻 言破惑者。謂諸聖者得無漏
道眞破惑故。故名破惑苾芻。破惑苾芻即
勝義苾芻 律既自釋。犯重之人實非苾芻
自稱苾芻。明知犯重無有戒體 此義中
言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苾芻非約勝
義言非苾芻。若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
重成非勝義可得説言依勝義説言非
苾芻。非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
勝義。何得釋言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 
經言犯重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受具
足戒苾芻 勝義苾芻謂得見道已上。此無
退故 非爲勝義苾芻故叙五偏七聚 
五*偏七聚者。是白四羯磨苾芻犯重之人
 既先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今破此戒名
非苾芻 故是非白四羯磨苾芻。非先是
勝義今非勝義 如何言就勝義苾芻言
非苾芻。故知此經是了義説」  論。然彼
所説至犯重亦然。破有部成立也 大師立
喩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
大。諸苾芻等犯重亦然。大師此喩顯犯一
餘戒不復生長廣大。汝今言非犯一
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是徴詰大師 正
理救云。豈斷一多羅樹頭。即餘三不能生
長廣大。喩・法非等」  論。大師此中喩顯
何義。有部問也」  論。意顯於戒至一切律
儀。經部答也。意顯犯重捨一切戒」  論。
又犯重之人至驅儐衆中。經部又引教證
毘訶羅者。
義爲寺也
 論。實非苾芻至其相如何。經部
問有部也」  論。隨相是何體必應有。有
部答也」  論。以世尊説至四汚道沙門。有
部引文證也 婆沙六十六解云。勝道謂佛
自能覺故。一切獨覺應知亦爾。示道謂身子
等。命道謂居學位。汚道者謂犯重之人言准
陀者。
舊云純陀此
稚小
 論。雖有此説至火輪死人。經
部通也。此是假名苾芻。非有實也」
論。若犯重人至授學比丘。有部難也。若犯重
人非比丘者。如何佛説盡身學悔授學比
丘」  論。不説犯重人至制立如是。經部通
也。梵名波羅夷此名他勝罪。惡是善他。惡
勝於善。名爲他勝。若初犯重。無有一念覆
藏之心。不成他勝罪即不捨戒。若一念已
上覆藏。即成他勝罪即捨戒」  論。若犯
他勝至出家受戒。有部難也。若犯重罪以
無戒故不名比丘。何不重爲受具足戒。既
不許受故知不捨」  論。由彼相續至重
出家故。經部釋也。如文可解」  論。於此
無義至如是類比丘。經部戲有部也 正理
論云。經主釋言。雖有此説。而彼唯有餘沙
門相故名沙門。如被燒材。假鸚鵡&T072334;。涸池。
敗種。火輪。死人。此但有言所引衆喩皆無
能故 以諸材木少被火燒。世間説名被
燒材木。非全成炭名被燒材。若謂隨燒全
分・一分二種皆許名被燒材。則喩及法二
倶猶豫。喩於所喩無證功能 名涸池中
容有少水。但無池用故立涸名。設水全
無亦名涸者。同前猶豫於證無能 由此
已遮死人・敗種。謂雖猶有*少種功能。而諸
世間亦説敗種。或雖不敗。被損功能不
復生芽。亦名敗種 有同死法亦名死
人。故契經中言放逸者常死 假鸚鵡&T072334;。及
旋火輪二喩。皆違契經所説 沙門有四更
無第五。若唯形相得名沙門。如世有人須
沙門相矯設方便作沙門形。應名沙門
説爲第五。非彼假&T072334;・及旋火輪。可得説
&T072334;・輪餘相。非實&T072334;・輪爲其先故。如是
應有先非沙門作沙門形立爲第五。然佛
説四無第五言。爲止如斯相沙門執。故
引衆喩皆無證能」  論。正法滅時至無
有捨義。破異説也。如文可了 有人云。以
今説戒羯磨未止息故。故知未滿千年者
 非也
論。靜慮無漏二律儀等。自下一頌。第二明
捨靜慮・無漏」  論曰至還退失時。明定
二捨。一易地捨。二由退捨」  論。等言爲
顯至殊勝善根。釋頌等字。煖等善根是殊勝
善根。異生亦許命終捨故。然四善根雖皆
殊勝。然唯前三有命終捨。世第一法及増上
忍無命終捨。定入聖故 正理彈云。捨衆
同分。及離染時亦捨煖等及退分定。爲攝
此故彼説等言。經主釋中應加離染 倶
舍師救云。雖離第九品染能捨退分。離
前八品即不能捨。離染名總恐有所濫。
故我不説。異生若成煖等善根 命終定捨
離。雖少故説 又解略而不論 今詳。後解
爲勝。若總説捨色界善法。有四縁捨。一由
易地。二由退失。三由命終。四由離染 五
事論中説有二捨。謂易地及退者。略也」
 論。如色界中至與色界異。類釋無色善
也。無色地中無四善根無命終捨。與色界
別 唯無律儀與色界異者。説其四蘊。與色
界同。非是欲説有四善根」  論。無漏善
法至勝果道故。明無漏三縁捨。如文可解
 道・定共戒與別解脱戒捨不同者。得縁
異故 別解脱戒由作法得。有作法捨 
由善心得。有斷善捨 依男・女得。二形生
捨 依同分得。有命終捨 依時分受。
有時分捨 定・道共戒依善心得。如捨
定・道。戒亦爾故。正理論云。經主於此應説
二縁。以得果言攝練根。位必還得果。棄
捨鈍果勝果道故 又云。我於此中應少
分別。若捨見道及道類智。當知但由得果
非退。若不動法無學倶無。所餘無漏容
具二種 倶舍師救云。論主別説得果・練
根二種捨者。若得果捨據同類捨。如從預
流至一來果。若是鈍根捨前鈍道得果鈍
道。若是利根捨前利道得果利道若練根
捨據異類捨。如捨鈍道得利道故。雖
根位必亦得果。非同類捨不名得果。論主
別説練根捨者意在於此。如五事論亦立
三種。故彼論云。問無漏律儀何縁故得。何縁
故捨。答與道倶得。無全捨者。若隨分捨則
由三縁。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轉
根故 今詳。得果即是果異而性同。練根即
是果同而性異。練根之時雖得果。果同故
名練根。得果之時雖性同。由果異故名得
果。正理不得此意故妄彈也。若謂練根亦
得果故不別説練根。六時得無爲中。因
何得果之外別説練根。二因既別。如何説

論。如是已説捨諸律儀。已下半頌。第三明
捨惡戒」  論曰至捨所依故。第一捨也。
此與捨律儀同」  論。二由得戒至勢力
強故。明第二捨 婆沙一百一十七開爲二
捨。一受別解脱律儀。二得靜慮律儀。餘二
同此論總有四縁也。此與捨別解脱不
同。別解脱無得惡戒捨。受不律儀先捨
戒故。入作法捨中。善法易捨。不待惡戒
生前時即捨故。惡戒難捨。至善戒生時方
得捨故」  論。三由相續至所依變故。第三
捨也。與捨戒同」  論。住惡戒者至病終
難愈。釋惡戒無作法捨必至善戒。所以
善戒有斷善根捨。惡戒無斷不善根捨者。
善戒・惡戒性相違故。斷善根者非是於先定
成惡戒故。至斷因時戒便斷也。若加行善
發戒。斷善加行・捨。若生得善發戒。隨彼斷
上・中・下捨戒。斷欲不善根時。要有修慧
加行道時。有定共戒。此戒與彼惡戒相違。
已捨戒故不至斷不善根。故無斷不善根
捨也」  論。不律儀者至爲名處中者。問
也。若有惡戒因受近住捨此惡戒。明相生
時近住既捨。得惡戒不。若得惡戒名不律
儀者。若不得惡戒名處中者」  論。有餘
師説至赤滅青生。此師説。得惡戒。非是正
義」  論。有餘師言至依表得故。第二師不
得惡戒。此是正義 正理論取前師爲正。
故論云。前説應理。先受戒時惡阿世耶非
永捨故。依前表業惡戒還起 倶舍師救
云。諸論皆説得戒捨。此既得戒。寧容不
捨。後不更作。如何更起。故知後説爲正 
今詳。離前二縁後暫作殺等亦是處中。然
正理師所釋非理。善戒處中。皆無中捨離
前得縁而重得者。如何惡戒即不如是
論。處中無表捨復云何。自下半頌。第四明
捨處中無表」  論曰至棄先所受。第一
捨也 正理論云。一由受心斷壞故捨。謂先
誓受。恒於某時敬禮制多。及讃歎等。今作
是念後更不爲。彼阿世耶從茲便息。由彼
棄捨本意樂故 或復別作勢用増強與先
現行相違事業本意樂息無表便斷 後説
雖有相違作業。然以意息故捨。與前同
倶得名爲受心斷壞 婆沙名意樂息。雜
心名悕望止。名異義同」  論。二由勢力至
盡時便止。第二縁也。正理論云。二由勢力斷
壞故捨。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
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
家輪已上同
倶舍論
故軌範師作如是説。由等起力
所引發故。雖捨加行及阿世耶。無表或容
盡壽隨轉。乃至。發起極猛利纒捶撃禽獸
應知亦爾。或先立限齊爾所時今限勢過
無表便斷 引軌範師釋前限勢。故知同
前 無表或容盡壽隨轉等者。同文故來。意
取限勢過斷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大意亦
同。有人。不得論意妄爲會釋」  論。三
由作業至後更不作。第三縁也 正理論云。
三由作業斷壞故捨。謂雖不捨根本受心。
然更不爲所受作業。唯除妄念而不作者。
以此無表期加行・生。絶加行・時無表便捨
 解云 不捨根本受心者。不言我從今去
不復作所受作業。至時不作爾時捨也。如
不捨戒而不能持。處中易捨與戒不同。
若捨受心及不作業皆捨無表。有人。
中問答似不得意」  論。四由事物至罝
網等事。第四捨也 正理論云。本由彼事
引無表生。彼事壞時無表便斷。婆沙・雜心
其意亦同」  論。五由壽命至有轉易故。第
五捨也。諸論皆同」  論。六由善根至所引
無表。第六捨也。諸論皆同 正理云。六由
依根斷壞故捨。謂起加行斷善・惡時。各
捨彼根所引無表。非至斷善得靜慮時方
捨處中善・惡無表。以羸劣故起加行時
便捨處中・善・惡無表。如何經主於此義中。
説第六縁名爲斷善。若作是説。斷善加行
亦名斷善。爲第六縁。是則應言。靜慮加行
亦名靜慮。便成七縁。靜慮加行中捨惡無
表故。應言根者通善・惡根。所説斷言是斷
加行。由依根斷爲第六縁。此釋頌文。於
理無失 准此論文。六縁皆通善・惡 有
人作倶舍釋云。理實頌中所説根斷如正
理説。而於長行偏言斷善。影顯斷惡。或可。
論主試後學徒。爲覺・不覺 此釋不及
不釋。於六位中捨於無表表亦同捨。有
善・不善業不發無表。捨即不同。然捨處中
不至斷善斷惡根本者。以易捨故同加行
善。又受戒時於加行・位亦合捨彼處中不
善。以與受心正相違故。爾時願不造惡
故同受心斷壞捨 別解脱等與處中戒
捨不同者。如應可知
論。欲非色善至捨復云何。自下有一頌。第五
明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得縁也」
  論曰至二生上界。釋非色善法捨由二
縁。加行・善斷善加行・捨亦名斷善捨也 
正理論云。應言少分亦離染捨。如憂根等
非色善法 解云。等者。等取惡作。惡作定
與憂相應故」  論。三界一切至非餘方便
釋非色染法唯一縁也。唯有對治道能捨

論。善惡律儀何有情有。自下有兩行頌。第十
三明所依處」  論曰至具二形者。釋不
律儀成就處・人 非北洲。辨處 非二
形等。辨人。此善・惡心不増上故無善・惡
戒」  論。律儀亦爾至容有律儀。釋成律
儀也。三洲男・女與惡戒同。更加天趣。謂
道・定戒」  論。復以何縁至非律儀依。問
也」  論。由經律中至鄔婆索迦。引經説
也」  論。毘奈耶中至非彼類有。引律證
也」  論。復由何理彼無律儀。前雖引教。
未説其理。今更重問。有何理故彼無律
儀」  論。由二所依至慚愧心故。此答理
也」  論。若爾何故無不律儀。問也。若以
煩惱増上戒正思擇無堪能故無律儀
者。何故復無不律儀耶」  論。彼於惡中
至相翻立故。答也」  論。北倶盧人至善戒
惡戒。此釋北洲無所以也」  論。猛利慚
愧至不律儀故。釋惡趣無律儀・不律儀也」
  論。又扇搋等至嘉苗穢草。重釋扇搋等
也」  論。若爾何故至近住齋戒。違經難
也」  論。此得妙行至唯人天有。答也。勸
進彼故言受八支近住。理實但得處中妙
行」  論。然唯人具至靜慮無漏。釋人中
具三也」  論。若生欲天至彼必非有。釋
靜慮律儀欲・色天有。無色天無。此二天通現
行・成就」  論。無漏律儀至必不現起。釋
無漏律儀。欲・色天中除梵王及無想天。自餘
天皆現起。及成。無色天中唯成就。不得現
起。聖人不生色界二天。無色界無色故
論。因辨諸業性相不同。已下大文第三明經
中説業不同。已下總有十二類業。此半頌
明善等三業」  論曰至濟衆苦故。釋善
業也」  論。不安隱業至性相違故。釋不
善業」  論。非前二業至善不善故。釋無
記業。安故名善。不安故名不善。非二故名
無記。不可記爲安・不安故
論。又經中説至其相云何。如文可解。自
下有一頌半。第二明福等三業」  論。曰
至説名不動。釋福業三業也。欲界善業果
益有情故名福。不善業果損有情故名非
福。上二界善説名不動」  論。豈不世尊
至名爲動故。問也。論。由下三定至説名
不動。答也。初禪有尋・伺等。第二禪有喜等。
第三禪有樂 出・入息等故名爲動。今言
不動據感得不動異熟也」  論。如何有
動定招無動異熟。難也」  論。雖此定中至
立不動名。此釋難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
云。應知此中由於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
業。以非福業純染汚故。要依麁重相續無
明。由此無明現在前位。不能信解因・果相
屬。是故發起諸非福行 由眞實義愚故。
造福及不動業。眞實義者。謂四聖諦。若於
彼愚諸異生類於善心位亦得間起。由此
勢力令於三界不如實知其性皆苦。起福・
不動行爲後有因。若已見諦者即無是事。
乘先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
色 解云。異生於世俗因・果相屬愚故造
非福業。於眞實義愚故造福・及不動業。若
已見諦者不愚因・果相屬故不造非福業。
不愚眞實義故不造福・不動業。故言若已
見諦者則無是事。然乘先異生時福・及不動
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色
若准此文。聖人不造感生引異熟業。聖人
亦造善・不善・不動滿業故
論。又經中説至其相云何。自下有三行頌。第
三明順樂受等三業也」  論曰至苦樂受
故。明順三受業處通局也。如文可解」
論。非此諸業至此中名受。釋疑難也 此中
受言受及資糧總受聲説 正理論云。此業
非唯感受異熟。如何總得順受業名。諸業
爲因所感異熟皆似於受得受名故。所以
者何。彼皆如受爲身益・損・及平等故」
 論。有餘師説至異熟果故。叙異説也。此
師意説。三禪已下亦有順不苦不樂受業。以
中間定唯不苦不樂受故。彼定所招唯自地
故。故知唯能招順・非二受 若異此者。此
中間定應無異熟。即違不善善有漏定是
異熟因也 或應無業者。中定既有意思。
不可無業。故知。定有順・非二業」  論。
有餘師説至樂根異熟。又叙異説。此師中定
初禪根本地。同一地故感根本地樂受」
論。有説此業不感受果。此師意説。唯感色不
感心果。此二師皆説下地無順不苦不樂
受業」  論。二説倶與本論相違。論主總
非後二説也」  論。故本論言至善無尋
業。引文證也。本論言。頗有業感心受異
熟非身受耶。曰有。謂善無尋業 無尋業
者。是中間定已上感心受故。非不感受。唯
感心受故非根本地樂受 問此中三受作
論。根本地喜・樂受總名樂受。雖不感依身
樂受感意樂受。豈違本論答。此中意説不
感身受。明知。中間定業不感初定根本地
果。上不感下故。若能感喜根。何爲不感
依身樂受。由此兩師倶違本論」  論。又
本論説至倶時熟故。此文證欲界中有順三
受業。唯欲界中有此三業同時受故。婆沙一
百一十八云。頗有順樂受等三業非前非
後受異熟果耶。答有 此中。非前者。遮
過去。非後者。遮未來。受異熟果者。謂三
同於一刹那頃受異熟果。依此立問。是以
答。有 謂順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
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順苦受業
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苦受・及彼相應異
熟。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
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衆同分・得・生住
老無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
又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人・天
四類異熟。謂命根・衆同分・得・生住老無常。
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順苦受業
色者。此業能感惡趣九處。除聲。人天四處。
謂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業心・心所法
者。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異熟。
順樂受業心・心所者。此業能感樂受・及
彼相應異熟。順苦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
能感惡趣四類異熟。謂命根・衆同分・得・生
住老無常。人天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
順不苦不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處。
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 正理破云。
此亦非證。以本論中説三界業如三受故。
然非三界所繋諸業可倶時受。此亦應然。
而本論言有三界業倶時熟者。爲欲試驗
對法宗解・不解故。或於増上果説受
異熟聲。色・無色思資下異熟令其久住故
作是言。順三受業文亦容作此釋。故彼所
引非定證因 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三
界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乃至廣
説。此中道理應答言無。以異熟果界地斷
故。而言有者有何理耶。有説。此中以問非
理是故隨彼作非理答。何故須作非理問
耶。欲試驗他故 廣引事云云 復有説者。
依増上果爲此問答。亦不違理。以三界
業容有一時受此果故 廣引事云云。又
云 由此道理今於此中依増上果作此
問・答。亦不違理。以増上果一切界地無隔
斷故 
若作倶舍師救云。准婆沙第二十
解傍生・鬼趣異熟因中云。心・心所法者樂・
喜・捨受。及相應法。准此論文。故知。許欲
界有順捨受業。三業同時受者。亦得是異熟
果。非唯作増上果。及非定是爲試驗他故
作非理問答」  論。此業爲善不善耶。問
也」  論。是善而劣。答也 問上地捨受勝
善能感。何故三定已下捨受劣善所感耶
答勝・劣有二。一異地辨勝・劣。二當地異受
辨勝・劣。若同地有三受。樂勝。捨受劣。下樂
上地捨。捨勝。樂是劣。如欲界分三受。樂勝。
捨是劣。欲樂對初捨。捨勝。欲樂劣。婆沙一
百一十五云。問何故捨根唯善業感非不善
耶。答捨根行相漸細寂靜。智者所樂故善業
感。諸不善業性是麁動故。不能感捨受異
熟」  論。若爾便與至名爲善業。難也」
 論。應知彼據多分爲言。釋也。理實善至
三。有順二受業。多分順樂受故。言善至三
名順樂受業也」  論。此業與受至順樂受
等。難也。意業通與三受相應。而體是思非
是受性。身・語二業以色爲體。既與受殊。如
何説名順受之業」  論。業與樂受至利益
樂受。此第一通難也。業之與受體性雖殊。
而能爲因引樂受生故名爲順受。資助令
生名爲利益」  論。或復此業是樂所受。
第二釋也。業與果力。受是其果。領業功能
名樂所受」  論。彼樂如何能受於業。徴
也。業是思等。受領隨觸。如何説樂能受於
業」  論。樂是此業異熟果故。第一釋也。
即是果受於因名之爲受」  論。或復彼
樂至樂異熟故。第二釋也。前釋因與果故
果受於因。後釋果爲因取名爲所受」
論。如順浴散至應知亦爾。喩顯可知」
論。總説順受至順樂受等。已下釋第三行頌。
如文可解
論。如是三業至其相云何。自下第四明四業
也 於中有六。一明四種果業。二明四業
差別。三明中有造業。四明定果相。五
明現法果業。六明業即受果 此一行頌
明四果業。上兩句分業爲四。下兩句叙異
説」  也。論曰至立不定名。總分三業爲
謂定・不定」  論。定復有三至總成四
種。開二爲四。此中所明不定者。非三時定
受總名不定」  論。或有欲令至合成五
種。述異説也。此師分不定業爲二。謂於
異熟有定・不定。合爲五業。於異熟定・不
定者。一此業雖定三時。受不定故名不定
業。然隨於一時定受異熟。二此業非唯三
時不定。受異熟果亦不定也」  論。順現
法受至後次第熟。釋三時定業也。後次第受
業雖有多生。總合爲一」  論。有餘師説
至異熟果少。述經部異説。此師意説。業力強
故於現生受。現業既強如何唯感現生
果」  論。毘婆沙師至麥方結實。有部不
許此師義也」  論。譬喩者説至亦有二
種。此師説。現等四業各分爲二。故成四句。
合爲八業。五業家唯分不定爲二種。一異
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業相難知。今應廣
引毘婆沙文。婆沙云。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
現法受耶。順生・順後爲問亦爾。譬喩者説。
不決定。以一切業此可轉故。乃至無間
業亦可令轉。問若爾何故説名順現法受業
等耶。彼作是説。諸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
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於現法非餘。故
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説亦爾 准此
師。受時不定名不定業 阿毘達摩諸論師
言。諸順現法受業。決定順於現法中受故。
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説亦爾。是故若
問。何故名順現法受業乃至順後次受業。應
以此答。復有餘師説五種業。謂現・生・後唯
各一種。順不定受業中復有二種。一異熟決
定。二異熟不決定。四種業中異熟決定業此
不可轉。順不定受業中。異熟不決定業。此
業可轉 復有餘師説八種業。謂順現法受
業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順次
生受業・順後次受・順不定受業。亦各有二。
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是謂八業。於
中諸異熟定業此不可轉。諸異熟不定業皆
可轉。爲轉此故受持禁戒等。是故此中應
作四句
論。於此所説業差別中。已下兩頌第二明四
業差別」  論曰至四業相故。論主評取四
業爲正。此中唯顯時定・不定。釋經所説四
業相故。故知時定即是順現等三。不定即是
第四不定業也 正理云。此中唯顯順樂等
業於現等時有定・不定。釋經所説順現受
等四業相殊。故定業中分爲三種。并不定
業合而爲四。是説爲善。理必無有異熟不
定時分定業。時定唯是異熟定中位差別故。
非離異熟別有時體。如何時定非異熟耶。
此中但依異熟定業得果位差別立順現
等故。若謂有業於時定者。謂熟必在此
時非餘。若越此時畢竟不受。故於時定
非於異熟。此於異熟亦應決定。義相似故。
相似者何。謂如於時有或非理。而名時分
定如是於熟有或非理。應名異熟定 或
復應許二倶不定。是故若業於時分定。彼
於異熟亦應決定。若於異熟名不定者。
彼於時分亦應不定。由此理故定無八業。
以於諸業中有不定義者。應總立一順不
定受。所以者何。義相似故。謂如熟定。時不
定業。時不定故既共許爲順不定受。如是時
熟不定業。熟不定故何不許爲順不定
受。故譬喩者於此義中安立八業極爲雜
亂 准上論文。五業亦非正義 又云 
譬喩者説。順現受業等。於餘生中亦得受
異熟。然隨初熟位立順現等名。非但如名
招爾所果。謂彼意説。諸所造業若從此生
即能爲因與異熟果者名順現法受。若從
次生方能爲因與異熟者名順次生受。若
越次生從第三生方與異熟者名順後次
受。何縁彼作如是説耶。勿強力業異熟少
故。彼執非善。所以者何。彼業先時已生異
熟。中間間斷異熟復生。理必不然。如種芽
故。若謂無間而生後身。應無死生業無
異故。或身無異應數死生。又一業招二・三
生等。是諸果相爲異。爲同。相若異者。應如
別業所感相續非一業果。或一業果。其相應
同。應説何縁前・後相別。若謂滿業助力使
然。應唯一生前後有別。現見。引業所引一
生。雖有衆多滿業果異。而引業一。但名一
生。此亦應然。無別因故。相若同者。應是一
生非一生中前・後相等。而可見有前・後生
殊。此亦應然。一業果故云云多破
略而不録
 又云 
勿強力業異熟果少。此亦非證。所以者何。
非要果多業名強力。順現受業名強力者。
能速得果故立此名。又若執業要感多果
方得名強。則感輪王異熟果業。望感佛
業。應説名強。感多果故。若感佛業妙故名
強。是則名強業有多種。以業強理有多品
故。謂或有業果近名強。或由果多。或由果
妙。然順現受果近故名強。寧以強名證感
多果 又云 又譬喩者説。一切業乃至無
間皆悉可轉。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
能越第一有 乃至 此亦但是虚妄僻執。
以無間業異熟分位二倶決定有頂不然。故
所引例無能證力。若有頂業皆不可轉。起
彼定者應定招生。是則無容起彼定已
證無學果。及般涅槃。若一切業皆可轉者。
世尊不應説有定業」  論。頗有四業至
倶時究竟。此明四業容倶造也」  論。幾
業能引至先業引故。明現不能引衆同分。
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問幾業能引衆同分。幾
能滿耶。或有説者。二能引衆同分亦能滿。
謂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二能滿衆同分
不能引。謂順現法受業。順不定受業。復有
説者三能引衆同分。亦能滿。謂除順現法
受。一能滿衆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復
有欲令順法現受業亦能引衆同分。若作
是説。此四種業皆能引衆同分滿衆同分。此
論同婆沙第二説 有人。以此論文證唯
同分是引果者非。此中問業幾能引衆同
分。不言幾業招引果。非爲定證。正理等
云。幾是引果。謂命根・衆同分。此文爲定。如
異熟因中引文」  論。何界何趣至皆容造
四。釋造處也」  論。總開如是至餘皆得
造。釋差別也」  論。不退姓名堅至可造
餘二。釋凡・聖不退造業異也」  論。
生不退至一切處無遮。重釋異生不造生聖
不造生・後所以也」  論。然諸聖者至如
後當辨。釋得果位利鈍同不造生・後也。聖
人已離欲染得阿那含果。離有頂染得
阿羅漢果退不經生。縱是退性不造生・

論。住中有位至亦造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
中有造業。論曰至定・不定業。釋中有中造二
十二業。如文可解」  論。應知如是至業
所引故。釋中有所造十一位受名現業也 
問中有定業唯是順現法受。中有不定業於
何時受 答亦容餘身受也。正理論云。類
同分者。謂人等類非趣非生。以約趣・生中
有・生有同分異故 若十一種不定業。或
此身十一位受。或餘身十一位受已上
論文
 問何
故中有唯造順現受業不造餘也 答一
解。亦能造餘。此中但欲明十一種業是順
現受故。不説餘也 二解。中有之中唯求
此生有身不求餘身故。唯造順現法
不造生・後。色界中有既有善心。故知亦造
順現受業。然無諸位略而不論 問此論
云。中・生一同分者是何同分。若是四生同分。
中有是化。生有是胎等。若五趣同分。中有非
趣。若類同分。中・生類別。今言一者爲是何
耶 答一業引故同分是一。非謂生・趣・類
同分一
論。諸定受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四明定
受業相」  論曰至功徳田起。此釋善・惡
定受業也。謂造業有三種一重心。謂雖不
恒作及於劣境。皆得定受。二恒作。雖是劣
心及非勝境。亦得定受。三於増上功徳田
起。雖是劣心及非恒作。亦得定受。論。功徳
田者至所起諸業。釋功徳田 勝果謂羅漢
等 勝定謂慈定等 僧謂通凡・聖」
論。或於父母至餘非定受。釋唯不善定業相
也。除上定業餘非定受
論。現法受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五明
現法果業相」  論。曰至其類非一。釋由
田也」  論。由意勝者至事亦非一。釋由
意殊勝也」  論。或生此地至招現法果。
釋不定招現果也。有位不定定受之業定
轉此業於現法受更不重生於此地受」
  論。若有餘位至受異熟果。釋位定之業
不可轉故障離染也 若於現受之餘。即
是生・後定業。由業力故必定無有永離染
義。暫離染義。於理無違。後退容還生於此
地。然非果位不能生故」  論。若於異
熟至不受異熟。釋位熟倶不定者。由離染
故總不受也
論。何田起業定即受耶。自下一頌。第六明即
受果業」  論曰至定即受果。總釋由田
即受果也 於如是類功徳田者。即是頌中
六種功徳田也」  論。功徳田者謂佛上首
僧。釋第一也。此僧衆中佛爲上首 正理
論云。佛若非僧攝。契經何故作如是言。汝
等若能以少施物。如次供養佛上首僧。於
僧田獲得周遍清淨福正理又云。僧有多
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
内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自然覺故。
非聲聞也
  論。約補特伽羅至還復出者。釋第一人
以寂靜故。
福速也
」  論。二從無諍出至相續而
轉。釋第二人也以無量増上利益意
樂隨逐故。福速也
」  論。三
從慈定出至相續而轉。釋第三人也以無量安
樂意樂隨
逐故。
福速
」  論。四從見道出至淨身續起釋第
四人也以斷見惑故。
得能速果也
」  論。五從修道至淨
身續起。釋第五人也以斷修惑故。
得福速也
」  論。故
説此五至能招即果。總結上也。若於上六田
有損得非愛即果。有益得*愛即果 正
理論云。從如是五初出位中。乘前所修勝
功徳勢。心猶反顧專念不捨。諸根寂靜特
異於常。世・出世間定・不定福。無能勝伏映
奪彼者。故説此五名功徳田」  論。若
從餘定至非勝福田。釋非即果因也
論。異熟果中至亦有云何。自下一頌。大文第
五明身・心受業」  論曰至尋伺倶故。釋
唯感心受。無尋伺地無身受也。以五識定
與尋・伺相應故。已上諸地無尋・伺故。無
五識也」  論。諸不善業至如前已辯。釋
唯感身受業。不善唯招五識相應苦受果

論。有情心狂何識因處。自下一頌。第六明心
狂識因處也」  論曰至無分別故。此釋心
狂唯意識也。分別錯亂名曰心狂。五識無分
別故無心狂」  論。由五因故至能令心
狂。第一因也。由六種業果令心狂也 此
由因時令他失念。得異熟果心亦失念。名
曰心狂。如文可解」  論。二由驚怖至遂
致心狂。第二因也」  論。三由傷害至遂致
心狂。第三因也」  論。四由乖違至故致心
狂。第四因也」  論。五由愁憂至如婆私等。
第五因也 婆沙一百二十六。如契經説。
婆私瑟搋。婆羅門女。喪六子故心發狂亂。
露形馳走。見世尊已還得本心」  論。若
在意識至非異熟耶。問也。前言心受非不善
果。今説心狂業異熟起。豈不相違」  論。
不説心狂至故説爲狂。答也。由前六種惡因。
感不平等大令心狂亂。非心狂亂故即異
熟果。故不相違」  論。如是心狂至不染
汚心。釋心狂心亂。寛狹不同爲四句也。亂
心謂染心。通狂・不狂。狂心謂失念。通染・不
染。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
論。除北倶盧洲至世傳有文。釋狂處也」
 論。欲界聖中至證法性故。明欲界聖人唯
除諸佛有心狂也。五因之中唯有四大乖
適無餘四因。如文可解
論。又經中説至其相云何。自下半頌第七
明曲・穢・濁業。論曰至瞋貪所生。總釋三業
各有曲等三業」  論。謂依諂生至諂曲類
故。別釋曲也 正理云。實曲是見。故契經
言。實曲者何。謂諸惡見諂是彼類故得曲
名。從此所生身・語・意業。曲爲因故果受因
名。是故世尊説彼爲曲」  論。若依瞋生
至嗔穢類故。別釋穢也 又正理云。嗔名穢
者。謂嗔現前。如熱鐵丸隨所投處便能燒
害自・他身・心。諸煩惱中爲過最重。故薄伽
梵重立穢名。是諸穢中之極穢故。從瞋所
生身・語・意業穢爲因故。果受因名。是故
世尊説彼爲穢」  論。若依貪生至貪濁類
故。別釋濁也 正理論云。貪名濁者。謂貪
現前染著所縁。是染性故。從彼生等。准前
釋 更有兩翻出曲・穢・濁業。與此論
不同。恐繁不述
倶舍論疏卷第十五
 交了 
  保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東南院東廊點了
 衰老法師覺樹
以黄薗古本一交了 義證 



倶舍論疏卷第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四
論。又經中説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有四頌
半。第八明經中黒黒等四業 文中有三。
一明業體。二明斷異。三述異説 此一頌
半。明四業體。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
曰至説黒黒等四。此釋建立四業意也 業
性不同者。謂黒黒等三業 所治能治殊
者。有漏業爲所治。無漏爲能治 性是體
性。類是種類。性・類不同分爲四業」  論。
諸不善業至不可意故。釋黒黒業。因染汚故
名黒。果不可意名黒」  論。色界善業至
是可意故。因離惡故名白。果可意故名白」
  論。何故不言至則説非餘。釋無色善雖
因・果倶白不説所以也」  論。然契經中
至非愛果雜故。釋黒白業也。因以惡所雜
故。果以非愛雜故」  論。此黒白名至互
相違故。釋雜名也 言黒白者。就相續
立。非一業亦黒。亦白。非異熟亦可意・亦不
可意。善・惡可意・不可意互相違故。然由相
續與黒雜故。即欲界業名爲黒白」
論。豈不惡業果至名爲白黒。難也。善爲惡
業雜善名爲黒白。惡爲善業雜惡應名白
黒」  論。不善業果至惡勝善故。答也。於
地獄中不善業果。不爲善業果之所雜也。
欲界善果。定爲不善業果所雜。六欲天中
有不善果故。以欲界散地惡勝善故。惡必
雜善。善不雜惡 正理論云。此難非理。以
欲界中不善數行力能伏善。故彼苦果雜樂
異熟。欲界善劣無有功能陵伏不善。故彼
樂果亦無功能雜苦異熟。故惡業果得純黒
名」  論。諸無漏業至白異熟故。釋第四
業。如文可了」  論。此非白言至性相違
故。釋疑難也。非黒言是了義説。非白言是
密意説。以不能招白異熟故。經密意説名
非白業。准經及本論。是純白法也
論。諸無漏業至不爾云何。自下兩頌第二明
斷異也」  論曰至唯盡純黒。釋斷黒黒
業也。四法智忍斷欲四諦所斷不善業故。
斷欲修斷前八品思唯斷不善業故。此上
十二皆自性斷非所縁斷也」  論。離欲界
染至不善業故。此一品思斷二業也。斷黒
一分斷雜業全斷黒是自性及所縁斷。斷
白唯所縁斷。自性斷品品斷。所縁斷第九品
斷」  論。離四靜慮至純白業盡。釋斷白
白業也。此唯所縁斷故唯於自地第九品
斷。斷雖通相應・倶有此中辨業故故説思
也」  論。何縁諸地至能斷非餘。問也」
論。以諸善法至未離繋故。答也 自性斷者。
謂結法及結一果法并得。斷彼得時名之爲
斷。斷已不復能起現前 所縁斷者。斷能
縁盡名之爲斷。斷已容得起現在前 由
斯黒黒業品品別斷。雜・白二業第九品斷。唯
所縁斷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三述異説也」
論曰至名黒白業。此師意。以地獄唯不善感
故。順彼受業名爲純黒 欲界餘趣通二
異熟故。順彼善・惡諸業名雜業也 此二
以因從果名黒・雜也」  論。有餘師
説至故名倶業。此師意。以欲見道所斷無善
雜故名純黒業。欲修所斷善不善雜總名
雜業 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如是説者一切
不善業皆名黒黒異熟業。由欲界中不善強
盛。不爲善法之所陵雜。以不善法能伏
能斷自地善故。善業羸劣而爲不善之所
陵雜。以欲界善不能斷不善故 正理破
前師云。如是所説前已遮遣。謂善無能雜
不善故。破後師云。此亦非理。二所斷中倶
有業不能感異熟果故見道中身・邊見相應思。
修道中無記業。不能感
異熟
論。又經中説有三牟尼。已下一頌。第九明三
牟尼・三清淨也。論曰至二業比知。釋立三
牟尼所以也 牟尼。此云寂默。無學身・語
二業名身・語牟尼。意牟尼。是無學意非意
業也。以眞實牟尼唯是意故。身・語二業比
知心故。能比・所比總名牟尼 正理論云。
由身・語業離衆惡故可以比知。意業於中
無能比用。唯能所比合立牟尼」  論。又
身語業至故名牟尼。第二釋也。身・語二業有
無表故名爲遠離。意業非遠離故不名牟
尼」  論。何故牟尼唯在無學。問也」
論。以阿羅漢至永寂靜故答也。煩惱言。無學
總無。非有學故」  論。諸身・語意至名爲
清淨。此釋第二三清淨也。即三妙行。若無
漏者。永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若有漏者。
暫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名爲清淨 婆沙
一百一十七云。問妙行・清淨・寂默有何差別
 復有説者。義亦差別。謂善巧作義是妙行
義。體潔白義是清淨義。離癡亂義是寂默義
 復有説者。能感愛果故名妙行。不雜煩
惱故名清淨。究竟靜息故名寂默 正理
第二釋云。或此力能引起無漏勝義清淨故
立淨名。若謂此亦能引煩惱垢故。謂作煩
惱等無間縁。是即不應名清淨者。此亦非
理。善心起時非爲染心起加行故。染心無
間無漏不生。有漏善心能引無漏。故有漏善
得清淨名。順無漏心能除穢故」  論。説
此二者至耶清淨故。述教意也
論。又經中説有三惡行。已下一頌。第十明三
惡行・三妙行也」  論曰至別有體故。釋
三惡行體也 一切不善身・語意業者。即是
通取飮酒等業。及前・後近分故言一切 
身語意業者。簡諸非業 復有三種非意
業貪・瞋・邪見者。顯非業中唯取貪・瞋・邪見
也」  論。譬喩者言至爲意業故。述異説
也。彼師引故思經證貪・瞋・邪見是意業也」
  論。若爾則應至合成一體。有部難也。貪・
瞋・邪見兩宗共許是煩惱故。此若是業業
與煩惱合成一體。無明應即行。愛・取即有。
業障應即是煩惱障」  論。許有煩惱至
斯有何失。譬喩反問有部師也」  論。毘
婆沙師説至成大過失。引婆沙師出過失
也 正理論云。正理者何。謂若煩惱即是業
者。十二縁起・及三障等差別應無。由此證
知貪等非業」  論。然契經説至爲門轉故。
通故思經。文易可了 正理通云。是業資糧
故亦名業。如漏資糧亦名漏等」  論。由
此能感至故名惡行。此釋名也。此持業釋」
 論。三妙行者至無瞋正見。釋三妙行。翻
三惡行爲三妙行 即 一切善業者。謂不
飮酒等・及禮讃等離前・後近分・及根本業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爲三妙行攝三寂
默。三寂默攝三妙行耶。答應作四句 有
妙行非寂默。謂除無學身・語妙行。餘身・語
妙行及一切意妙行 有寂默非妙行。謂無
學心 有妙行亦寂默。謂無學身・語妙行 
有非妙行非寂默。謂除前相 爲三妙行
攝三清淨。三清淨攝三妙行耶。答隨其
事展轉相攝 爲三清淨攝三寂默。三寂默
攝*三清淨耶。答應作四句 有清淨非
寂默。謂除無學身・語清淨餘身・語清淨。及
一切意清淨。此復云何。謂學・非學非無學身・
語清淨。及三種意清淨。以意寂默唯無學心
故 有寂默非清淨。謂無學心非業性故 
有清淨亦寂默。謂無學身・語清淨 有非清
淨非寂默。除前相」  論。正見*耶見至
如何成善惡問也」  論。能與損益爲根本
故。答也。由正見故後益衆生。由邪見故後
損衆生
論。又經中説有十業道。已下一頌。第十一明
十業道也 一明業體。二釋業名。三義便
明斷善。四明業道倶轉。五就處成業。六明
業道三果 就明業體中。一正明業道體。
二明業道差別。此一頌明業道體也」
論曰至攝前惡行。此出十業道體 麁易知
者。謂根本業道也」  論。不攝何等惡妙行
耶。此即問也」  論。且不善中至令遠離故。
説不攝身業也」  論。語惡業道至後起
及輕。説不攝語業也 輕者。輪王。北洲。染
心歌等。於無人處麁惡語等。及闕縁不成
等」  論。意惡業道至及輕貪等。釋意業
道。思是其業非思道故 輕貪等者。謂輪王
時。及北洲人貪等。非麁顯故不名業道」
 論。善業道中至施供養等。明十善業道
體。身善業道中於身妙行不攝一分。謂加
行・後起。及餘善身業即離飮酒。斷生草等・
施供養等」  論。語善業道至謂愛語等。
釋語業也」  論。意善業道至謂諸善思。
釋意業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異門及施
設論 問。爲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爲
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
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
等捶撃有情。及非*耶行於所應行作不淨
行。起飮酒等諸放逸業。由不正知・失念受
用諸飮食等。及不能避諸犯戒者。諸如是
等所起身業非三所攝。問諸犯戒者無量。云
何能避。雖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
欲離實難。能不隨染是爲眞避。故有説言。
身雖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雖在近
不隨彼習即名遠離。問爲語四惡行攝一
切語惡行。爲一切攝四。答一切攝四。非四
攝一切。謂如有一獨處空閑作如是説。
無有惠施。無有親愛。無有祠祀。如是等
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問
爲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爲一切意惡行
攝意三惡行耶 乃至 不攝者何。謂貪欲・
瞋恚・邪見倶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
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
爲諸惡行 問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義。
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處故名行。可厭
毀故名惡者。如有説言惡妻子。惡衣食等
 遊履依處故名行者。謂如斷生命麁惡
語瞋恚行有情處等意善業道於意妙行
不攝一分謂諸善思。即無彰無貪等。應更
檢文 有人三解未有一當
論。十業道中前七業道。下第二明業道差別
 於中有五。一就表・無表明。二就三根
明。三明業道依處。四問答分別。五明業道
相 就初有二。前一頌明根本有表・無表。
後三句明加行・後起有表・無表。此一行頌
即初文也」  論曰至自表無故。明六惡業
道也。若遣他作唯有無表」  論。若有自
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無表也」
 論。後方死等至唯無表故。明後死唯無表。
以加行是方便故」  論唯欲*耶行至如
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論。七善
業道至必依表故。明善業中若從受生定有
表・無表也 言。受生者。簡非受生及道・定
色。受生有二。一者處中。謂別受遠離定有
表及無表。二受律儀。即容平發。然定依自
身表業而發。自身定有表及無表」  論。
靜慮無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無表

論。加行後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
後起表・無表也」  論曰至異此即無。釋
加行中重心即有無表。異此則無無表 
其表定有。若無表業非加行故」  論。後
起翻前至異此便無。釋後起中定有無表。
以根本業道無簡輕・重發無表故 表業
不定。若起隨前屠割等事即有表業。若不
起者表業即無」  論。於此義中至後起位
耶。因其義便問加行・後起位也」  論。且
不善中至殺生加行。明殺加行位也」
論。隨此表業至二由果滿。明根本業道 
言。彼正命終此刹那頃表無表業是謂殺生
根本業道者。一由加行。謂運手足等。二由
果滿。謂所殺命斷」  論。此刹那後至殺生
後起。明後起也」  論。餘六業道至准例
應説。類釋餘六。准例可知」  論。貪・瞋・邪
見至後起差別。明意三業道無加行・後起 
正理論云。有餘師説貪・瞋・邪見若現在前即
名業道。故無加行・後起差別。如是説者亦
具三分。有不善思於貪・瞋等能爲前・後
助伴事故」  論。此中應説至爲死後耶。進
退問也」  論。若爾何失。反徴問也。若死有
成。若死後成。進退何失」  論。二倶有過。
兩關出過也。論。若所殺生至彼業道成。
出住死有成業道過。何爲此時不成業道。
以所殺者住死有時命猶在故」  論。若
所殺生至根本業道。此出後成業道過也
 於中有二。一違前説過。二違婆沙釋。此
即第一過也。正理通云。決定死後業道方成。
而前所言正命終者。於已往事却説現聲。
如有大王自遠已至。而問今者從何所
來 或此於因假説爲果。謂所殺者正命終
時。能殺有情加行表業於殺有用非業道
表。此業道表續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
果。然因於殺有勝功能。是故於因假説爲
果。實非業道説業道聲 豈不此時表業
有用。即應立此爲業*道耶 非要有能
方成業道。勿無表業失業道名。此於殺
中有何功用。如無表業。表亦應然。又理不
應立加行表即爲業道。所殺有情於命終
位命猶有故。要加行表與所殺生命倶時
滅。彼死有後無同類命。一刹那中表・無表
業可成業道。此後念表於殺無能尚非殺
生。何況是罪。但應無表得業道名。雖無殺
能是殺果故 豈不後表理亦應然 殺表
爲因所引起故。謂由加行果圓滿時。此二
倶成根本業道。雖於他命斷此二無能。而
有取當來非愛果用。暢殺思故名殺業
道」  論。又應違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過
也 若命終以後能殺生者業道方成。即違
婆沙釋本論也。婆沙既言於後起以加行
聲説。故知前時已成根本。若謂前時未成
根本。即於此位成根本者。婆沙應言於
根本以加行聲説」  論。如無有過至説
加行聲。論主正婆沙。釋文可知 正理論
云。如本論説。頗有已害生殺生未滅耶。曰
有。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義。此
中義者。以殺生時起殺加行總有三種。一
唯由内。謂拳撃等。二唯由外。謂擲石等。三
倶由二。謂揮刀等。於此三種殺加行中。有
所殺生命雖已斷。而能殺者生想未除。故
於殺生不捨加行。由此本論作如是言。
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於殺加行説
殺生聲。故得説爲殺生未滅 此亦業道
後。如何名加行 毘婆沙師作如是釋。此
於後起説加行聲。所以者何。以能殺者殺
加行想猶未息故。於所殺生已命終想猶未
生故。立加行名 如何但言此於後起。應
作是説。及於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殺者次
死有後一刹那時。及此後時多刹那頃。能殺
加行皆容未息。是故應言。此於後起及於
根本説加行聲 無勞復説及於根本。以
於後分聲亦攝根本故。要於所殺死有後
時。能殺方成殺生根本。豈不根本及眞後
分。皆於所殺死有後生倶可名爲殺生後
分。是故應信。毘婆沙師於本論言極爲善
釋」  論。若爾于時至根本業道。問也」
 論。何爲不成。此反問也」  論。以無用
故。答也」  論。無表於此至根本業道。引
例答也」  論。又諸業道至爲殺加行。明
十業道爲殺生加行也」  論。殺怨敵已至
殺生後起。明十業道爲殺生後起也」
論。所餘業道如應當知。類釋餘也」  論。
貪等不應至未作事故。釋意三業道非加行
也 正理論云。有餘師説。貪等不應能爲
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
説者。貪等雖非所作業性。然彼貪等縁境
生時非無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
引生諸業道故 准正理論。貪等亦作加
行爲正
論。又經中説至問餘亦爾。問。三根生十業
道也」  論。非諸業道至云何不同。問也
 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論曰
至故作是説。總明不善業道一一。三根生
也」  論。殺生加行至皆從癡起。明殺三根
生也」  論。偸盜加行至起盜加行。明盜
三根生也」  論。*耶婬加行至從癡所生。
此明*耶婬三根爲加行也」  論。虚誑語
等至類前應説。明語四業。貪・瞋類前 從
癡所生下別釋也」  論。然虚誑語至起虚
誑語。明虚誑語從癡生也」  論。離間語
等至加行從癡生。明餘三語從癡生也」
論。貪瞋等三至從三亦爾。明貪等三從三
根生
論。已説不善從三根生。已下半頌。第二明善
業道三善根生也」  論曰至共相應故。明
善業道加行・根本・後起皆從三善根生。皆
是善心所等起故。從因等起心名之爲善。
善心與三善根相應故。由此諸善業道皆
從三根生也」  論。此善三位其相云何。
問也」  論。謂遠離前至即善後起。答也 
此有兩意。一離惡加行者。即是離殺生加行
名善加行。根本・後起亦爾。二離惡加行者。
謂離惡前方便。如欲受戒離惡前方便來
入戒壇周匝禮僧等。根本・後起亦爾」
論。且如勤策至皆名從起。指事釋也 親教。
梵名和上 羯磨。此云辨事 四依。謂常
乞食。樹下坐。著糞掃衣。食塵棄藥 及餘
依前根本隨轉起作・持等表業及無表業
皆名後起
論。如先所説非諸業道。已下一頌半。明三根
究竟不善業道」  論曰至此三成故。明
瞋・貪究竟三業道也」  論。*耶見究竟至
現前成故。明癡究竟*耶見業道」  論。虚
誑離間至此三成故。明語三業道三根究竟
 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刹那等起。
三云通二等起。自評云。三解中初解非理。
後之二解倶可爲正 今詳論意。是刹那等
起不通餘解。所以知然。思倶轉中云二倶
轉者。謂瞋心時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不
與取。或欲邪行。三倶轉者。謂以瞋心於屬
他生倶時殺・盜。若爾所説偸盜業道。由貪
究竟理應不成。依不異心所作究竟故作
是説。決制應知 准上論文。究竟即是倶轉
時也 又正理云。貪・瞋等三一一皆由癡根
究竟。非無癡者此三起故。有餘於此作是
釋言。即説此法由此究竟。自體生時即業
道故。彼理窮故作如是釋。然實貪等正現前
時。幸有癡根能爲究竟。何縁不許執自
體耶。餘業道中他究竟故 准上論文。與
業同時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異心。
非謂遣他及自作後便成不異心等。准上
論文。刹那等起名爲究竟。此等皆頌中云。瞋
由瞋究竟。貪由貪究竟。與正理論初師不
同。同第二師
論。諸惡業道何處起耶。自下半頌。第三明業
道起處」  論曰至四處而生。總釋頌也。
謂前三根究竟中四節業道。三・三・一・三隨其
次第。有情・衆具・名色・名身等處起也」
論。謂殺等三至名身等處起。此別釋也 殺
必於有情想成殺業道。縁假有情非名色
等 麁惡語但縁有情發語。叱吒等欲
令切其心腐 嗔謂有情相違損害之心
成其業道。非於無情成業道也。由此三
種業道有情處起 盜謂他財竊取。即是於
他衆具起他物想 邪行謂於妻・妾等。亦
是衆具 貪謂他物屬己想。亦是衆具。故三
業道衆具處起 邪見業道撥無因果。不縁
假有情。亦非衆具。但縁五蘊・四諦因・果。故
言名色處起 虚誑語等皆縁異名・句・文
令他異解。故言名身等處起。此等皆是從
多。非不少分亦縁餘法
論。有起加行至業道罪耶。此下第四問答分
別」  論曰至倶死前死。釋不成業道也」
  論。何縁如是至理不應然。釋不成業
道。如文可解
論。若有多人至殺生業道。已下第二半頌。明
他殺成自業道」  論曰至亦成殺罪。釋
他殺生自成業也」  論。唯除若有至故無
殺罪。明他殺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至殺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頌明
成不善業相 此半行頌。明成殺業道相。
具三縁成殺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
誤殺 或開爲四。殺生爲一縁也 雜心論
云有欲殺生心。當此論故思 衆生想。當
此論他想 第三縁殺生。與此論不同。此
論云不誤殺 直言殺生若不簡誤。但斷
前命兼上二縁即成殺罪。此據無簡別
心 不誤殺者。如有欲殺強人誤殺
人不成業道。此據有簡別殺。據義不同。
義不相違」  論曰至殺生業道。此據簡
別心殺不誤方成業道」  論。有猶豫殺
亦成業道。此無簡別心殺。但殺衆生即成
業道 雜心據此但言殺生」  論。於刹
那滅蘊如何成殺生。正量部問也。問意云 
如有部宗云有爲蘊刹那自滅不待客因。
如何成殺 謂過去已滅・現在自滅。未來未
至」  論。息風名生至鈴聲名殺。答也。息風
名生。令息後念不續名爲殺。非是令前念
滅名之爲殺 如滅燈光鈴聲名殺者。正量
部同許燈焔・鈴聲刹那自滅不待客因。吹
燈令滅。執鈴斷聲。但令後念不生。非令
前滅。故引共許爲喩」  論。或復生者至
殺罪所觸。第二釋也。命根爲生。後解爲正。
與正量等同故 婆沙一百一十八云。問殺
何蘊名殺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過去
已滅。未來未至。現在不住。悉無殺義。云何
名殺。答殺未來蘊非過去・現在。問未來未
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現在遮未來世諸蘊
和合説名爲殺。由遮他蘊和合生縁故得
殺罪。有説。殺現在・未來蘊但非過去。問未
來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
何殺耶。答斷彼勢用説名爲殺。所以者何。
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能令後蘊不
續。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
續。故於現蘊亦得殺罪 既無評文。義亦
兼通 又婆沙云。問諸蘊中何蘊可殺。於彼
得罪。有説。色蘊所以者何。唯色可爲杖等
所觸故。有説。五蘊。問四蘊無觸云何可殺。
答彼依色轉。色蘊壞時彼便不轉故亦名
殺。如瓶破時乳等亦失。又都於五蘊起惡
心而殺。故於彼得殺罪 又婆沙云。問殺
壽盡者得殺罪不。答若此刹那壽應盡即
爾時加害者不得殺罪。若由加害乃至一
刹那壽住不生法皆得殺罪。況多刹那」
 論。此所斷命爲屬於誰。執我宗問」
論。謂命若無彼便死者。無我者答。正理云。謂
命若無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論。既標第六非我而誰。執我宗難。第六轉
聲必有所屬。若非屬我。所屬者誰」  論。
破我論中當廣思擇。指下釋也」  論。故
薄伽梵至其理決然。引經證命所屬是身非
是我也」  論。離繋者言至亦被燒害。叙
外道計破也」  論。若爾汝等至有苦他
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無心欲苦他
者」  論。又所殺者至能殺得罪。汝引火
爲例。無心觸火而被火燒。亦應同火燒其
所合。所殺得罪非能殺人」  論。又遣他
殺至教觸火者。例火教他無罪難也」
論。又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無心得罪難
也」  論。又非但喩立義可成。夫立義法須
有宗・因。非唯立喩義可成也。婆沙一百一
十九云。頗有故思害衆生命後不受遠離
而於一切有情得防護耶。答有。如起殺加
行中間證見法性。此顯不因受諸學處。但
由入正性離生時得不作律儀。昔有釋種
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僕 乃至 佛應
彼機爲説法要。諸子聞已亦證離生。得預
流果。生淨法眼。深心歡喜瞻仰世尊。時林
野中無量蟲鹿衝諸機穽死傷非一。由聖
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問殺
何等生於加行位可入聖道。有作是説。
殺傍生等。但非殺人。有作是説。亦通殺
人。唯除已起無間加行。故作是説。如
殺加行而於中間證見法性。一百一十八
云。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
地獄耶。答有。如作無間業加行時命終。其
事云何。謂如有人欲害其母。適起加行。
或爲官司所獲。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
福徳天神爲殺其子墮地獄而母猶存。或
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
生地獄。如害母如是造餘無間應知亦

論。已分別殺生當辨不與取。自下半頌。第二
述成盜相」  論曰至不與取罪。辨盜相
也。有分別・無分別應如殺説。不誤・故思流
至後門。一發盜故思。二於他物中。三起他
物想。四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
 若他物己物想欲盜四・誤盜五等皆非業
道」  論。若有盜取至望守護者。此兩釋中
前解爲勝。正理論云。有説。此罪於能護人。
則彼自盜應無有罪。是故前説於理爲勝。
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評取佛處得罪」
論。若有掘取至餘例應思 迴轉物者。即云
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盜他人及象・馬等出
所住處業道方成。婆沙論云。若取兩國中間
伏藏。若轉輪王出現世時輪王處得。若無
輪王都無處得今詳。應於兩國王處
得。地兩國共故也
論。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自下半頌。第三
述成欲邪行」  論曰至亦犯邪行。總開
四種行・不應行。如文可解」  論。有説若
夫至方謂非時。叙異説。無評文也」  論。
既不誤言至而非業道 非道等者。等取非
處・非時等 誤皆不成業道也」  論。若
於此他婦至成業道耶。問也」  論。有説亦
成至於餘究竟故。兩説無評。正理亦同」
論。於苾芻尼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此從
國王至況出家者。答也 此論引自妻・妾爲
例。而釋從國王得。更無異解 正理論
云。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業
道。有説。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
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説於理爲
勝」  論。若於童女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若已許他至皆於王得。答也 此。謂童
女 餘。謂他妻等 雖於別人得罪。一
切并於王處得罪。不忍許故。此與正理
不違。通説於王。別即不定。正理據別。此中
説通。婆沙一百一十三云。問於寄客女人
行不淨行。彼於誰得罪。如是説者。於王處
得。問於貨女行不淨行。於誰得罪。答若有
與價。都無處得。若不與價。於王處得 
論。已辨欲*耶行當辨虚誑語。自下第四明
虚誑語 於中有二。前半頌。正明成虚誑
語相。後一頌。非見・聞・覺・知」  論曰至
成虚誑語。正釋具縁成業道也。一於所説
義異想發言。二及所誑者。解所説義。三染
心。四不誤。具此四縁成虚誑語」  論。若
所誑者至此言是何。問也」  論。是雜穢語。
答也。雜穢語寛。餘所不攝即雜穢語攝」
 論。既虚誑語至何時成業道。問也」  論。
與最後字至皆此加行。答也 有二時成。一
最後字倶生表聲。及無表業。二隨何時所誑
解義表・無表業成此業道 後解爲勝。解
不定故」  論。所言解義至能解名解。兩關
問也」  論。若爾何失。問兩關失也」
論。若據已聞至可名能解。出兩關失也」
 論善言義者至名爲能解。釋兩關難也。
取正聞時故通表・無表難 善言義者無
迷亂縁故。通然未了知難也」  論。如
無有失應取爲宗。論主評取正聞能解成業
道也
論。經説諸言至名爲聖言 經中有十六言。
八非聖言。八是聖言 八非聖言。是虚誑語。
謂定見等言不見等 八聖言。是實語。謂見
等言見等。依集異門論第十二加。有實已
見等起不見等想言我已見等。如是雖名
非聖言。而不名不見言見等。彼實已見等
故 又云 有實不見等而起見等想言我
不見等。如是雖名非聖言。而不名
言不見等。彼實不見等故 又云 有實
已見等起不見等想。而言我不見等。如是
雖名聖言。而不名不見言不見等。彼實
已見等故 又云 有實不見起見等想言
我見等。雖名聖言。而不名見言見等。實不
見故 准此論文。違想順境非聖言攝。違
境順想是聖言攝 若想説於一見中有
四。一實見見想言見。二實不見見想言見。
三實不見不見想言不見。四實見不見想言
不見。此四皆是聖言所攝。翻此四種名非
聖言 聞・覺・知境應知亦爾。若*想説四
境。有十六聖言。十六非聖言。所以順境・違
想是非聖言。有誑心故。所以順想・違境是
聖言無誑心故。婆沙一百七十云。問何故
此語名非聖耶。答以不善故名非聖。復次
於非聖相續中現前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
成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説故名非聖。復次
非聖由此得非聖名故名非聖 聖言翻
上。諸釋可知
論。何等名爲所見等相。自下一頌因八義便
明見・聞・覺・知」  論曰至偏立覺名。述婆
沙釋義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見・聞・覺・知
是根非識。然擧識者。顯眼等根必由識助
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
故。問何故眼等三識所受各立一種。而鼻・
舌・身三識所受合立一種名爲覺耶。尊者
世友説曰。三識所縁皆唯無記。境無記故根
立覺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與境合故立
以覺名。大徳説言。唯此三根境界鈍昧猶如
死尸。故能發識説名爲覺 此論言無記性。
是世友義。如死無覺。是大徳義。此論説識
意欲取根。如婆沙釋」  論。何證知然。
問。如何理教證知眼見・耳聞・意知三識覺
耶」  論。由經理證。略答也」  論。言由
經者至不爾大徳。引經證眼見也 欲等七
句此是貪之異名 阿頼耶者。此云執藏 
尼延底者。此云執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滯
 大母答言不爾大徳者。貪是別相煩惱。必
不於不曾見色不當見色等起貪等故
言不爾」  論。諸所有聲至不爾大徳。重
引經證耳聞・意知。廣説乃至。同前眼見」
 論。復告大母至何名所覺。此證能覺是三
識也。前告鬘母云。眼見・耳聞・意知。雖不
言三識能覺。復告鬘母。所見・所聞・所知・所
覺。既離所見・聞・知。外別立所覺。故知三境
是其所覺。能覺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許三
是所覺者。色・聲・法境定非所覺。是所見・所
聞・所知境故。汝將何境爲所覺耶」  論。
又香味觸。在所見等外。既非所覺」  論。
於彼三境應不起言是名爲理。前是經文。後
是理也」  論。此證不成。論主總非經・理」  
  論。且經非證至愛・非愛相。釋經非證。佛
告鬘母。經不欲決判此是眼唯見。耳唯聞。
意唯知等四所言相。此經欲令鬘母於六境
中。及於見等四言事中。知但有所見等言。
不應於境上増益愛・非愛相。愛・非愛相
但是自心妄増益也」  論。若爾何故
所見等。有部問也」  論。有餘師説至名爲
所知。此引經部餘師釋也」  論。於五境
中至亦爲無理。五根證五境總名所見。若
他傳説五境等名爲所聞。若内心以種種
理比度所許名所覺。若意現證名爲所
知。准此意識比知名覺。證知
名知。由此五境皆容具四
第六法境非五根現
證故。不得名所見。有餘三也。可傳聞・比
知・證知故。由此覺名目意比知。非無所
目。香・味等三既許有四言説。非無言説。
經有別意。經非證也。覺名有所目。三境
有言説。理非證也」  論。先軌範師至名
爲所知。論主叙經部師義也。正理論云。今
謂經主唯申自執。非我許此經判所言相
故。但言經證三根所取名爲所覺起所覺
告大母經。色名所見。聲名所聞。法
名所知。復言所覺。故知即是三根
故我師宗隨
此經立所見等相。於理無違依大母經立所見
等相。於理無違
雖説爲遮於彼増益愛・非愛相。非不
應理。言六・四別於理不然。前經・後經義
相似故。前經者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有色非汝眼
見等。後經是復告大母。汝等四中應知所見。
唯有所見等。經部釋云。前是六境。後
是見等四境。正理不許由經別意
我見此經所
説義者。謂教大母。如於三時色等境中。
若不見等。不希求故。欲等不生。如是若
知所見等境唯有所見等。欲等亦不生。欲
等但由自分別故。我隨經義解此經文。非
如經主隨自分別准經有兩種不生欲等。一不見
色等。二知所見色等但有色相
無愛・非愛相。前經明不見故無欲等。後經知所見等無
愛・非愛相。故不生欲。兩經前・後同明不生欲等。非是
前經明六境。後經明四所見
等境。廣引大母領解頌證
 又云。又何意趣
彼二師違理教釋。而偏憎背毘婆沙者順
理教言。且彼二師所釋違教。所見等相佛
於經中於色等境分明別説。而彼棄捨異
建立故。亦與隨教正理相違經分明説色名所
見。聲名所聞。法
名所知。隨教理唯香・味・觸是所覺。二師
所立違大母經。無別教證。翻明爲正也
説五境中
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
立所見名。非聲等中可名所見。如言佛
見去・來世等。此皆意識不共境故。曾無聖
教言耳見聲。鼻見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
見唯非第六。又彼自説。若意現證名爲所
知。法既所知。應名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
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證立所見名 聲・
香・味・觸名爲所見無經妄立。法不名所
見違經説無 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見。現
所證故。猶如色等。就他宗比量 前師云。
五根現所證境名爲所見。既許法亦是現所
證。如何非見 又後師釋。自内所受及自所
證名爲所知。若爾眼見何縁非是自内所受。
是則所見應即所知。又所覺・知應無差別。
倶是意識自所證故。又諸比量・現量爲先。
達正理人皆所共許。若比量境方名所覺。
不應所覺在所知先。故彼二師義無端緒」
  論。且止傍言至布灑他時。三重問答如
文可解」  論。若不動身至應設劬勞。論
難。欲無無表離表而生。若不動身。亦
不發語。既無表業。無表從何可得。於此
切難應設劬勞 正理論云。經主於此
作如是難。若不動身。亦不發語。欲無無
表離表而生。此二如何得成業道。於如是
難應設劬勞。彼謂實無表無表業豈容不
立此二業道。彼亦應辨觸二罪因。非但
起惡思有大過失故。若要依身・語二門轉
思起欲殺・誑心。即應成逆。彼不成者仙
等應同。既不動身。亦不發語。如何成業
道。及依身・語門。應設劬勞釋如是難。然
我且釋布灑他時。如由動身能表語義生
語業道。若身不動能表語義業道亦生。然
説戒時彼有所犯。默然表淨令衆減知。如
何不生妄語業道。仙人意憤義等教他。彼
於有情心無所顧。非人敬彼知有惡心。
動身爲殺彼生業道。仙以何表令鬼知
心。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咀必動
身・語。有餘師説。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
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得別解脱戒。不
善亦應然。然彼先時決定有表。餘亦應爾。
仙如前説。布灑他時得妄語者。謂不清淨
詐入僧中坐現威儀。或有所説此謂先表。
餘應思之
論。已辨虚誑語當辨餘三語。自下有一頌半。
明餘三語成道業相」  論曰至流至此
中。釋壞他語相。一染心欲壞他。二解義。
三不誤。若他壞・不壞倶成壞他語。若他不
壞不成壞他語。應無壞聖。正領解時壞
與不壞此成業道」  論。若以染心至業
道方成。釋麁惡語。一以染心。二發非愛語
毀呰於他。三前人解義。四不誤。所罵解時
成其業道」  論。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
釋雜穢語。於中有二釋。一切染心所發諸
語名雜穢語。染心所發皆是雜穢。唯前語字
流至此中。解義・不誤與前不同。前人不解
誤亦成故。此則前之三語通有二名。離前三
語唯名雜穢」  論。有餘師説至及*耶論
等。第二釋也。前之三語從別得名。離前三
語染心所發名雜穢語」  論。佞謂謟佞
至所執言詞。此重釋也。如文可解」  論。
等謂染心至雜穢語收。釋頌等字。如文可
解」  論。輪王現時至雜穢語收。問也」
 論。由彼語從至非預染心。答也。有二。一
以非染故。二以輕故。此初也」  論。有
餘師言至不成業道故。第二釋也 正理論
云。薄塵類故不引無表。非無無表可業道

論。已辨語三當辨意三。明意三業道具縁
成也」  論曰至名貪業道。釋成第一業
道相也。惡欲他財名貪業道。自餘貪心不
成業道」  論。有餘師言至總説欲愛。餘
師引五蓋經證一切貪此貪業道」  論。
有説欲愛至成貪業道。此師以麁品爲業
道。不簡貪財及貪餘事。正理論云。此世間
貪雖皆名貪非皆業道。由前已説諸惡行
中攝取麁品。爲業道故。唯於他物起惡
欲貪名貪業道。若異此者貪著己物業道
應成。輪王・北洲爲難亦爾 准正理文。第
一・第三二説爲正」  論。於有情類至名嗔
業道。釋成第二業道相也。要於有情爲
傷害事。如是瞋恚方成業道。自餘嗔者皆
非業道」  論。於善惡等至邪見業道。釋
成第三業道相也」  論。如經説至阿羅
漢。已下引經廣釋頌中等字攝也。總有十
一不同。一無施與。二無愛樂。三無祠祀
婆沙九十八解此三云。一解無差別同顯
一義故。二解云 外論者言。無施與者。謂
無施三類福。無愛樂者。謂無施別婆羅門
福。無祠祀者。謂無施衆婆羅門福。外論更有
多説。如
彼廣
内論者言。無施與者。謂無過去福。無愛
樂者。謂無未來福。無祠祀者。謂無現在福。
復次無施與者。謂無身業福。無愛樂者。謂
無語業福。無祠祀者。謂無意業福云云
多解
 四
無妙行無惡行者。總撥妙行・惡行也已上四
是謗因
邪見。見
集所斷
 五無妙行惡行業所感果異熟 此
謗果邪見見苦所斷 六無此世間 七無
彼世間此通謗因・果
見苦・集
婆沙釋云。問他世是不
現見謗無可爾。此世現見何故言無。答彼
諸外道無明所盲於現見事亦復非撥。不
應責無明者愚盲者墮坑。復有説者。彼諸
外道但謗因果不謗法體。無此世者。謂
無此世爲他世因。或無此世爲他世果。無
他世者。謂無他世爲此世因。或無他世爲
此世果 八無母 九無父此二是謗
因*耶見
 婆沙釋
云。問世間父母皆所現見。彼如何見謗言無
耶。答一解同前。一解。有説。彼諸外道。謗
無父・母感子之業。不謗其體。或有説者。
彼諸外道謗父・母義。不謗其體若尋苦因而
謗。是見集
斷。今謗因不尋苦因而謗
是見苦斷。如戒取等
 十無化生有情。婆
釋云。有諸外道作如是説。諸有情生
現在精血等事。無有無縁忽然生者。譬如
芽生必因種子・水・火・時節。無有無縁而得
生者。故定無有化生有情。或有説者。化生
有情所謂中有。無此世他世者。謗無生有。
無化生有情者。謗無中有云云多解。此
可通謗因果也
 十一世間無有沙門。或婆羅門。或阿羅漢。
此是謗聖邪見。見道所斷」  論。彼經具顯
至等言攝後。總結可知。婆沙等言更説謗滅
邪見。廣如彼説
倶舍論疏卷第十六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後於東廊
禪公舊居點了
 目暗貧僧覺樹
以黄薗本一交了 義證 
 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十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五
論。如是已辨至名業道。已下半頌。大文第
二。釋業道之名」論曰至而造作故。
釋後貪・瞋・邪見三業道也。貪等體非是業。
與思相應思是業性。依貪等轉。依貪等行。
依貪勢力而造作故。如人依道。由此貪等
雖非業。是業道也」  論。前七是業
至立業道名。釋前七業道。前七業道是業
性。故名之爲業。思業依託爲境轉故名業
也。此七是業。是業之道。立業道名」
 論。故於此中至倶極成故。釋此中業道
名通兩類。前七具二。謂業。業道。後三唯
一。謂但業道。雖不同類。而一業道名通
處。餘故兩類總得名爲業道 如世典者。
正理論云。世記論也 世記論中亦不同
類。而一爲餘得通名故。如在天・地類別
同名形等」  論。離殺等七至類此應釋。
類不善業道釋善業道」  論。此加行・後
起何縁非業道問也。加行・後起應名業道。
思亦縁彼爲境轉故」  論。爲此依此至異
此不然。答也。此有三答。正理論云。理亦
應説。而不説者。爲本。依本彼方轉
述曰。爲根本起加行。依根本
有後起。本得此名。末不名道
 第二解云。根本
麁顯説麁品爲業道 第三釋云。令内・
外物有減・増故。如・殺・盜等令物増・減。前・
後二分不爾。由此二分不名業道。婆沙一
百一十三云。所居名外。壽等名内 婆沙
云。問何故名業道。答思名業。業所遊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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