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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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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校葛城首麻呂
  保延三年十一月十日夜點了
 非人老法師 



倶舍論疏卷第十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一
以三義故名之爲業。一者作用。二持法式。
三分別果 一作用者。謂即作用説名爲業
 持法式者。謂能任持七衆法式 分別
果者。謂能分別愛・非愛果 此品廣明故
名分別 所以次世品後者。世品明内・外
果差別不同 果所頼因謂由業惑。惑總。
業別。故先明業
論。如前所説至由誰而生。結前起後。此品
大文分四。一明業體。二明律儀等。三明經
中諸業。四雜明諸業 明業體中。第一四
頌半明業體性。第二一頌半。明能造大。第
三兩頌。明執受類別。第四一頌。義門分別。
第五一頌半。明四善等。第六三頌。明二等
起 就明業體性中。初之一頌上一句答
前問。次一句分二業。下兩句分三業。次之
半頌分身・語二以成五業。次兩頌半成立
表體 後之半頌明無表體 就初文中
結前問起。後擧頌答。此文初也」  論
曰至業差別起。釋頌初句 世別由業生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破外計也 但由有
情業差別起。成立自宗 一主先覺而生者。
有其多種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爲一
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或計於我以
爲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非由一
主先覺而生者。總非上計 正理兼破無
因論等。廣破耶執自立宗云世別由業
生 云何知然 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
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
勤正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
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
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
在。要業爲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
苦必業爲先。故非無因諸内・外事自然而
有種種差別 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
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
見爲門 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
種淨・不淨業爲因縁故。便有種種樂・苦果
生 又云 然不肖者。以見世聞樂施者
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増邪見謂果無因 
此由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増上・等流
果差別中不了達故 謂有先世於良福
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
思故於今生仍惟慳*悋。若有先世數施
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施。於如是義何
致愚迷 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
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 此論言但由
有情業差別起。此之但字總非諸計」
論。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問 若由業異
果有異者。且如人中内身外物倶從業生。
何故業生外物欝金・旃檀等甚可愛樂。而内
身形等不淨穢惡」  論。以諸有情至二事
倶妙。答 業類不同 雜業生人感内身形
常流不淨。感外香等能對治彼 淨業生
天。二事皆淨」  論。此所由業至謂思所
作。明二業也。一即是思。二思已業 思已
業者。謂思所作。即身・語業」  論。如是二
業至身語意業。此分二爲三也」  論。如
何建立至爲就等起。此問建立三業所以」
  論。縱爾何違。反問違也」  論。若約
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違所以」  論。毘
婆沙師至由上三因。答 身業從所依。語業
是自性。意業是等起 正理論云。謂業依身
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
復與意倶等起身・語名爲意業 准此論
文。意業即是能等起也」  論。然心所思至
所等起故。分明屬當二業爲三業也
論。身語二業自性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五
業體」  論曰至表無表性。明身・語業皆
用表・無表爲體性分五業也
論。且身語表其相云何 前各各開二。此釋
二相無表後釋故言且也 下兩頌半。第三
出身・語表體」  論曰至名身表業。出身
表體 正理論云。髮・毛等聚總名爲身。於
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
示心名爲身表」  論。有餘部説至有刹
那故。破正量部執行動名身表 以身動
時由業動故者。是正量部計也。身無刹那。
由於思業動此身時。即此動身名爲身表
 爲破此故説非行動 對行動宗立無
行動宗也 以一切法皆有刹那故。立因。有
刹那法皆無行動。如燈焔鈴聲也」
論。刹那何謂。正量問也」  論。得體無間
滅至名爲有杖。答刹那也。諸法得體無間
即滅名爲刹那 有刹那名有刹那。如有
杖人名爲有杖 正理彈云。彼釋非理。如
杖異人。不可説故。喩不同法。非別有法
異於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説此有刹那
如人有杖」  論。諸有爲法至動名身表。
結破。諸有爲法皆有刹那。即此處生即此處
滅。如何得説動爲身表」  論。若有爲法
至義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義覺焔・鈴
聲可有刹那。色身等物無刹那滅。若有爲
法皆有刹那無行動義可得成立。我宗不
許皆有刹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論。諸有爲法至滅不待因。論主意以後必盡
故滅不待因 證有爲法皆有刹那」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徴滅不待因」  論。
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論主破也 待因之
法必是其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
因纔生即滅。若初無滅後亦應然 以後與
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無未滅。既不
待因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  論。既
後有盡知前有滅。結證 經部計。生有客因
無主因。滅無主・客二因 有部計。滅有主
因無客因 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待主・
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焔・聲等滅由主因不
待客因。滅相爲主餘因爲客」  論。若後
有異至理必不然。破待異方滅也。此牒正
量救也 正量部云。色等生已待後異相方
始有滅。非是纔生有滅也 不應即此而名
有異即此相異理必不然者。此即論主破異
相也。前後法體若許不同方可相異。始終
是一。如何得言有相異耶」  論。豈不世
間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
然此比量不及現量。現見。薪等由待火合
爲因。非是法滅皆不待因」  論。如何
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論主反問」  論。以薪
等火合後便不見故。正量部答」  論。應共
審思至無故不見。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
火合爲是令後不生。非是令生者滅」
論。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論主引證。如風
與燈焔合時後焔不生非令前滅。手與鈴
合義亦如是 現量既有兩速。未得爲
定 故此義成應由比量」  論。何謂比
量。正量部問」  論。謂如前説至故不待因。
論主答也」  論。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釋
頌第五句。應無無因故。若薪等滅待因。焔
等亦應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  論。
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引例順成」  論。有
執覺聲前因後滅。此是勝論異師執。前覺聲
滅由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
逼前水流」  彼師不立四相計故。但由
後生令前念滅」  論。彼亦非理至復由
誰滅。論主破也。有三道理 一二不倶故。後
念起時前念已滅。如何不倶能令滅也。猶如
苦・樂及貪・嗔等前・後不倶。如何後念滅於
前念 二從明了覺・聲如何不明了能滅
明了耶 三最後覺・聲既無後念。復由誰
滅耶」  論。有執燈焔滅以住無爲因。此是
上坐師計 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
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焔滅。以住
無爲因」  論有執焔滅時由法・非法力。此
是勝論異師計也。法・非法是徳句義攝。於人
有益名之爲法。於人無益名爲非法。由
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 如闇室中
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
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 若望偸盜者。燈
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論。彼倶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論主破也。於
中有二。一破住無爲因。二破法・非法因
 彼倶非理者。雙非二執也 無非因者。
破住無爲因。住無非因。因云以是無故
猶如兎角 非法非法爲生滅因以刹那刹
那順違相反者。破勝論執於一刹那燈。望
有用即順。無用即違。順・違相反如何同起
正理破云。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
有焔轉故解云空窟中焔無人受用即無損益。
既無損・益無法・非法。唯令焔滅
 論。或於一切至有刹那故。論主重破兩家
計也。住無爲因及法・非法。非唯覺・焔及聲・
色不相應。一切有爲皆有住無・及法・非法
故。不待餘因纔生即滅。以有爲法皆有刹
那既與我同。本諍應息不煩多解」
論。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前文義便破於
異計。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爲因。即是
頌中第六句也。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
因。應生上因即是滅中之因」  論。所以
者何。正量部徴」  論。謂由火合至或似此
非有。論主答也 於中有二。一即。二似。謂
由火合令薪熟變 生中熟因。即是滅
下熟因。或似滅下熟因 生上熟因。即是
滅中熟因。或似滅中熟因。若爾 則生
因體應是滅因者。破即 或滅生因應相無
別者。破似 不應由即此。即生因爲滅
因 或似。似生因爲滅因 同是一薪由
火熟變。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無。不應
道理」  論。設於火焔至生滅因異。此即
縱破正量部也。火焔前・後念念別故。容
可滅下因與生中因別 正量部計。許
灰・雪・酢・日・水・地無刹那滅。前後體一能
令薪等熟變。滅下・中因。與生中・上因。如
何得異」  論。若爾現見至爲何所作。正量
部反問也。若薪熟變不由火合。現見。火合
於中爲何所作」  論。由事火合至於中
所作。論主答也 事火。是鐺釜下顯・形火聚
 火界。即是水中熱觸 水聚。即是顯・形
水聚 事・火生水中熱觸。因熱觸令彼後
念水聚生漸微因。非是與已生水爲滅
因也」  論。故無有因至定無行動。論主
結歸自宗。滅不待客因。是壞法性故。纔
生即滅。故有刹那。既刹那滅故無行動」
 論。然於無間至行増上慢。論主釋疑也 
疑曰。若無行動如何見法從此至彼 論
主釋云。如燒草焔遠見之時。見此火焔從
此至彼。然實火焔當處隨滅。然以見不明
謂有行動。色等亦爾。實念念滅。慧目闇者
謂有行動。非有謂有増上慢也」  論。既
由斯理至理得成立。破異計已結歸自宗 
身表是形。理得成立。然未分別形是假・實」
  論。然經部説至隨應當知。論主述經部
義破有部也。有部形色別有極微與顯不
同。即此極微成彼長等 經部宗計形無
別微。積於顯色以爲長等。是假非實 謂
顯色聚一面多生名長色者。謂於四面一面
偏多。如幡竿等。一面少生名爲短色。如
藪等。餘文可解」  論。如見火&T024801;至別類
色體。此擧喩結經部宗也」  論。若謂實
有至二根所取。難有部也。形若實有別類
色體。是色處者。即眼見・身觸二根取過。由
眼及身得長等故」  論。然如依觸至能
取於形。論主釋無別形。然如依觸取長等
相。而詐但是多竪等積無別長觸依顯取
形。故知但是多顯色積無別長等 正理論
云。然經主言。形非實有。乃至如是依顯能
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故。若一方面唯
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別。既有長・白二
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色。現見。有觸同
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別。如堅與冷或
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取。而了相異故
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漸。乃至於中可
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
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
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
光・明等色 若即顯色説名爲形。無分量
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
&T024801;喩於證無能。餘處極成可假説故。謂
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
多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由是
故於火&T024801;等色。異時別處無間轉中。計度立
爲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倶不極
成而可假立 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
但爲意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縁境
界。如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
布説爲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
取。如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
短等不如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
於彼位或次後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要
於一面多觸生中。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
能比度。知觸倶行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
是相状差別形色。如見火色及嗅花香能
憶倶行火觸花色。現見。眼識隨其所應。有
於一時形・顯倶了。意識分別前・後無定。以
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縁境故。意識分別時差
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亦非觸。寧
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根取
 今詳。兩論互有勝劣 倶舍論主。言一形
色應二根取積集顯色以成長等。而言長
等眼能見者。其理少疎 正理論師。以了相
異證有別形。亦非決定生其形覺。爲是眼
識相應。爲是意識相應。若眼識相應。容可
證有別體。何理能證定是眼識同一刹那生
白・長二覺。若意識相應。寧知不同行・輪等
覺。蟻樹之外無別行・輪。如何定證別有形
色 又於影等生長等覺。於中何故不許
有形 又如書色。文有前・後屈曲不同
生高・下覺。於中何不有高・下形。若言有
者即違自宗。若言無者因何生覺 又云。
故知。聚色分折漸微。乃至於中可生形覺。
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
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
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光・明等色。
若即顯色説名爲形無分量。顯中亦應起
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者 此亦無理
有分量。顯室中之光生於形覺唯有顯故。
又烟・雲等亦生形覺。如何自云形色有八。
顯色十二」  論。豈不觸形至能念花色。有
部救也。謂觸與形倶行一聚。故因取彼形
倶之觸。而能憶念眼所見形。非是形色亦身
根取。如見火色便憶火煖。及嗅花香能
念花色。登眼見*煖。鼻嗅色耶」  論。此
中二法至能定憶形。論主破救也。見火知
*煖。嗅花知色。是定不相離。先知相屬見。
嗅方知。若不先知。見・嗅不知火*煖花色。
觸之與形即不如是。若知相屬若不先知。
身若隨觸即知長等。然無長・滑定相屬故。
如何闇中能憶念形。故知。若有別形即合
身觸」  論。若觸與形至能憶念形。反難成
宗。論主本宗。形若有實即有二根取過。有
部救云。因取觸故能憶念形。論主反難云。
觸之與形非定不相離。而取觸時能憶念
形。如先不知此有如是香。於闇中嗅如
是香時。知花有如是色 而實不然。故不
應説因取於觸能憶念形 正理救云。
此亦非理。現見。世間諸觸聚中有形定故。
謂形於觸雖無定者。而於一面多觸生中
定有長色。於一切處觸遍生中。定有圓色。
如是等類隨應當知。故觸於形有決定者。
非觸於顯有定如形可了。觸時能憶顯色。
以無有觸如是安布。於如是顯決定如
形」  論。或錦等中至非實有體同處多體
難也。如方錦上有圓錦窠。即此窠中復有
種種耶正文像。同於一處應有多故。理實
不然。顯於同處既無多顯。形於一處豈
得多形 今詳。此難非有部宗。錦之文像
非形色故」  論。又諸所有至假立長等。
無別形微難也。如有對青等*析至極微
有別極微猶名青等。形微若實折至極微
微應名長等。形若別有。應有極微名爲長
等。故知長等但是安布顯色假名長等」
 論。若謂即以至聚集安布。破轉救也。若
謂聚顯極微不成長等。如聚香味不名爲
長。別有形微安布差別方名長等。此唯
朋黨有部之宗別有形微。非極成故。形微
既非極成。誰許安布以成長等 有人解。
朋黨者。朋黨勝論師宗。非也。成業論破有
部別有形色云。爲是一物遍於色中名爲
長等。爲積多微名爲長等。若積多微名
爲長等。何異顯色。若謂一物遍於色中。
即同食米齋部。今言。積其長微。故知。不是
朋黨外道之義」  論豈。不現見至而形
相異者。有部救。如世瓦器。黄・白雖同而有
瓶・瓫相各異故。故知顯外別有形微」
論。爲不已辨至理亦應然。論主釋也。如文可
解」  論。豈不闇中至安布爲形。有部救
也。若言形色即是顯色安布差別積爲形者。
既不見顯應不見形。既見形色不見於
顯。故知顯外別有形色 論。以闇遠中
至唯知總聚。論主釋。如文可解 正理論
云。如何具壽許有極成顯色極微。非形細
分。如諸顯色一一極微無獨起理。設有獨
起。以極細故非眼所得於積集時眼可得
故。證知定有顯色極微。形色極微亦應如
是。寧獨不許。自相極成。諸有對色所積集
處。皆決定有極微可得。既於聚色差別生
中。有形覺生不待於顯。如不待餘顯有
餘顯覺生。是故定應別有。如種能成長等
 形色極微 今詳無理。後有分量知前
有種分量。種者即形極微。此亦非理。後有
行・輪。豈樹・蟻外而許有別行・輪細分 又
云 諸顯極微有質礙故即應積集假立長
等。此亦非理。香等極微亦應積集爲長等。
故以彼香等所有極微亦有質礙。唯據處所
不相容納名質礙故。若謂香等所有極微。
非有見故無同彼失。則諸顯色所有極微。
亦非形故豈成長等。如何知顯微體非形。
如前已説。了相異故。不待顯色形覺生故。
或有顯聚不見形故非體是形。有多積集
無障有眼可不見形。是故應知。異於顯
色有色處攝形色極微。由此集成長等假
色。故形細分非不極成 准上論文。形微
是實。長等是假。其長等微。或同。或異。如界
品釋 然經部宗許長等色攬顯微成。是
假非實。眼識所取恐非應理。行・輪等假。唯
意境故 正理論師雖有多救。然以生
證別有形。非爲定證。無行・輪體有行・輪
覺。故應顯色成長等時。此即顯色名爲長
等。眼見形體非見假形。此順釋宗妙扶
至理。論。既已遮遣至何爲身表。正量
部・有部徴問」  論立形爲身表但假而非
實。經部答」  論。既執但用至爲身業耶。
有部問。准此經部身表非是身業」  論
若業依身至當知亦爾。經部答。經部三業總
以思爲體。與大乘同。即此意。思依身・
語行名身・語業。唯依意轉名爲意業」
論。若爾何故至此二何異。有部難。經言思
業。明知是思。經言思已業。明知非是思。如
何三業以思爲體」  論。謂前加行至名思
已業。經部答。思有二種。一思惟思。二作事
思。前名思業。後名思已業」  論。若爾表
業至便成大過。有部難。能表示心名爲表
業。依其表業發無表業。二業唯是意思。思
非是表。故無表業。既無表業無表亦無。便
成大過」  論。如是大過至此有何過。經
部釋也。經部宗意。身・語色聲名之爲表。性
是無記。與大乘同。動身・語思名身・語表
業。通於三性。由思力熏種子名無表業。
正理論云。此中爲攝一切業盡。爲攝少分
差別業耶。有説此中攝一切業。有作是説。
不攝無漏此是經部兩釋
思業思已業經
此釋不與經義相
符。此中不應攝意業故。謂爲動發身・語
二種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二種起作
事思。此二倶依身・語門轉。竝應攝在身・語
業中。既爾此中何名意業已上與前二釋出過。
若攝一切三業盡者。
法既依身・語轉。
如何攝意業。
若依身・語二門轉思。亦許一
分名意業者。是則在業有雜亂過此縱許依
身・語門
轉是意業者。即應意業
亦身・語業。成雜亂失
縱許爲欲動發身・語起
思惟思是意業性。且非此中總攝諸業。以
有不依身・語門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皆
此經中所不攝故前明意業不成過失。今縱許彼
有意業者。亦攝意業不盡過失
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以彼諸思
非前所説思惟・作事二思攝故 *准此。五
識相應思是意業。此五識相應思非是起思
惟思。亦非動作思故。云云。作其轉計略
而不述 又云。又汝經部説諸仙人意憤殺
生。是何業攝。爲是身業。爲意業耶。然此
中無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以思
惟思即作事故。便不能離業雜亂失 准
此論文。仙人意憤無二種思。既約二思分
身・語業。思無差別。二業應無。或應意業即
是身・語。故成雜亂 又云。亦不應謂
依身・語思名身・語表。由彼自説形爲身
表假非實故。然思不應是形非實。又契經
説起迎合掌恭敬禮拜是身表業。餘經又
言。表即是業。由此證知。欲作意等展轉所
起手等別形名爲身表。即是身業。故對法宗
立身・語業。符教順理無雜亂過 今救經
部。餘經説表即是業者。果取因名。非即是
業。或從所表爲名。手・足等形表作思故」
  論。此應名爲至心倶轉故。有部出過。既
熏於心差別功能與心倶轉。此則應
道・定共戒名心隨轉」  論。無如是過至
以性鈍故。經部釋也。此欲散無表思之差別。
與定無表義意不同。欲散無表。由二思力
之所引發動作思。既名表業。發身・語表故。
此熏於心成其種子名爲無表。定心無表
即不如是。由彼同時心力起故名心隨轉。
如有部宗。從其表業發生無表。亦由發
表業思之所引發。非是表色。色性鈍故」
 論。毘婆沙師至如前已説。論主述有部
也」  論。經部亦説至無色相故。論主述經
部也。前説身表無有實體。無表同表亦無
實體。故言此亦非實有故。所以得知。有
三因證 一由先誓限唯不作故。本誓既
不願別有色生。但唯誓不作此業。如何與
誓不同別生於色 二所依大種體非有
故。既依過去大種施設無表色。過去大種
既體是無。故知無表亦無有體 三若實有
體應有其色對礙之相。此相既無。故知無
體」  論。毘婆沙説此亦實有。論主述有
部也
論。云何知然。經部問也。云何知無表色亦實
有也。已下半頌第四證有無表」  論曰
至無見無對。第一證也。有見有對即是色處。
無見有對是餘九處。經既更有無見無對色。
故知即是無表色也」  論。又契經中至及
無漏色第二證也。既有對色皆是有漏。別有
無漏色。故知是無表色。故第二證 後結二
證也。若無無表色。十有對色中何法名無
見無對及無漏色」  論。又契經説至福業
増長。第三證也。七福業事者。善故名福。作
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此有七種有依福
業事。謂有所施事爲依名爲有依。一施
羈客。二施路行人。三施有病人。四施侍病
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此七種
雖起異心作業已息。若行・悟・寐等。恒
時増長。除無表色若起餘心。及無心時。依
何法説福業増長 無依亦爾者。謂無施
物以爲所依。但逢隨喜思念諸佛心恭
敬等。亦如有依福業増長」  論。又非自作
至此性無異故。第四證也。若無無表。但遣他
爲殺生等事。應不成業道。正遣他殺時。
自業非殺故。自遣他表不能殺故。更作殺
時自教他業如前無異故」  論。又契經
説至便成無用。第五證也。經説法處内・外
以分。謂是外處。十二處分。是十一處所不攝
法。若以有見無見以分。即是無見。若以有
對無對以分。即是無對。色・無色以分不言
無色。若不以法處有無表色者。此言闕
減便成無用。以彼簡法不周盡故」
論。又若無無表至語等無故。第六證也。八支
中有正語・正業・正命三支。在定之中無語
等三。若無無表。何法名爲正語・業等」
論。若爾何故至清淨鮮白。經部難也。若謂正
在定時具有八支。何爲經説八中五支修
習圓滿。正命等三先時已得。故知即是定前
語等」  論。此依先時至無相違過。有部通
也。此依先時已得世間諸有漏道定共色
説。非是欲説定前語等語以爲道支。故無
過失」  論。又若撥無至而名苾芻等。第七
證也。若無無表。唯是意思起異縁時即應
無。於如何得名爲苾芻等」  論。又契經
説至可名堤塘。第八證也。若無無表。何然長
時相續遮防諸破戒惡。非無有體可爲堤
塘」  論。由此等證知實有無表色。總結
八證」  論。經部師説至然不應理。經部
非前證。別有無表實體不應理也」論。
所以然者。問不應理所以」  論。所引證
中至故名無對。釋第一證。經言第三無見無
對者。謂定境界色非眼見故名無見。不障
處所名爲無對。非是無表」  論。若謂既
爾至與無表同。遮有部難 正理論云。此釋
非理。以一切法皆是意識所縁境故。住空
閑者意識。即縁諸有見色爲定境界。此色
種類異餘色等。是從定起大種所生。無障
澄清如空界色。如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釋
夢境已具分別 應如是責。如何定境青
等・長等顯・形爲性。如餘色處非有見攝。然
從定起大種所生極清妙故。又在定中眼識
無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雖具顯・形。而非
生有眼所能見。或如上地色非下地眼境。
既有現在少分色處。不與少分眼根爲
境。如何不許有少色處。不與一切眼根
爲境。又於夢中所縁色處。應無見無對。唯
意識境故。是故由經説有三色。證無表色
實有理成 准上論文。定境色處非眼根
境。此違色處二識所識。復同彼同分色不
與識合。即違婆沙正義 夢境色者。即是
餘位可眼見色。非謂此非眼根境界。其定
境色亦是可見色處所攝。如解脱色。縁青
等時是可見色」  論。又經所言至即説爲
無漏。釋第二證。定境色中有無漏色。即此
名爲無漏色也」  論。有餘師説至得無漏
名。此述譬喩師計。無學身中十色界全。及外
五境。皆是無漏非漏依故」  論。何故經
言至乃至廣説。破譬喩計。若言無學身中色
法。非漏依故名無漏者。何故經言有漏法
者。諸所有眼乃至廣説。十五界等既無簡別。
故知一切眼等皆是有漏」  論。此非漏對
治故得名有漏。譬喩師救。無學身中十五界
等有其二義。非漏依故名爲無漏。非對治
漏故名無漏」  論。是則此應言有漏亦
無漏。有部難。離過身中十五界等。應亦是有
漏亦是無漏」  論。若爾何過。譬喩師反
問」  論。有相雜失。有部與出過也」
論。若依此理至有何相雜。譬喩師救。非漏
依故名爲無漏。不依此理説爲有漏。非
對治漏名爲有漏。不依此理説爲無漏。
依此義説有何相雜」  論。若色處等至
聲等亦爾。譬喩師反難也。若色處等十五界
一向有漏者。何故經等不直説色處心裁
覆事。簡去無漏差別而説有漏有取諸色
裁覆事。故知別有無漏色等非是心*裁
 *裁謂裁蘗。即是與有漏心爲生之本
覆障事也 正理破云。又非眼等非漏對治
得有漏名。勿有世間諸離染道成無漏故。
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識説故。謂佛有漏・
無漏相中作如是言。墮世間意。墮世間法。
墮世間意識。是名有漏。出世間意。出世間
法。出世間意識。是名無漏。非眼等中作如
是説。故知彼説但述耶計」  論。又經所
説至福業續起。破第三證。經部宗中先軌範
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七有依福福業増
長。如如施主乃至由諸受者受用勝劣有差
別故。施主心雖異縁。而前縁施思種後後
心生説名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爲轉
變能生果時功力勝前名爲差別」  論。
若謂如何至無表法生。遮有部難。與無表
同如何受者受用施財物。則有實無表色
増長生耶」  論。若於無依至亦恒隨轉。釋
無依増長也」  論。無表論者至寧有無表。
反難有部。無依福業但是心念意思隨喜等
事無有表業。寧有無表」  論。有説有依
至相續増長。叙經部異説」  論。若爾經
説至縁彼勝思。論主破餘師也」  論。是
故所言至定爲應理。論主評取經部前師釋
也。正理云。應問。此中何名相續。何名轉變。
何名差別。彼作是答。思業爲先後後心生
説名相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説
名轉變。即此無間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説名
差別。如有取識爲命終心。於此心前雖有
種種感後有業。而於此時唯有極重。或唯
串習。或近作業感果功力顯著非餘此與對
法論同。
此中有難。非極重。非串習。非
近作業。此時熟者豈非顯著
」  論。又非自作至
身語業道。破第四證。由本加行使者依能
教者教所作成時。法爾能教彼者相續心
上種子轉變至生果時功能差別。由此當來
能感多果。即此差別從身・語業生。果立因
名故名身・語業道。實非身・語 自作究竟
當知亦爾 如無表業名爲業道。亦是果
取因名非身・語業」  論。然大徳説至正
殺殺已。叙異計也。此是達磨多羅計也」
 論。非但由此至成無間業。論主破云。非但
由思作已殺等解即成業道。實非殺母作
殺母解應成無間。此既不成。如何但由其
思即成業道」  論。然於自造至非不應
理。論主容自作一分由思成業道」
論。何於無表至轉變差別。此有部責經部情
偏」  論。然此與彼至不令生喜。此答不
許無表所以」  論。若由此引至未來果
故。答許經部宗所以也」  論。又先已説。
經部引前説證」  論。先説者何。有部問
也」  論。謂表業既無寧有無表等。經部答
也」  論。又説法處至法處攝色。破第五證。
如文可解」  論。又言道支應無八者。此
牒第六證也」  論。且彼應説至求依等
不。經部反問有部」  論。不爾。有部答」
 論。云何。經部徴也」  論。由彼便得至立
語業命名。有部答也」  論。若爾云何至八
聖道支。經部准有部釋自宗義名正語・業・
命」  正理破云。彼釋不然。應正見等同
此釋故。謂正見等亦應可爲如是計度。雖
在道位無正見等。而得如斯意樂依
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起正見等耶見等無。
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聖道
支。然非觀中無正見等。若無正見等。道亦
應無故。由如是理對法諸師應作是例。
如正見等正在道時實有自體。亦應實有
正語・業・命諸無漏戒」  論。有餘師言至
故名無漏。述經部異師釋」  論。非一切
處至此亦應然。異師引例釋也。此師意説。
由聖道力便能獲得決定不作三耶名正
語等。無別體性。此定不作依無漏道故
名無漏。非別有法。如八世法不得衣等。
此之不得無別體性」  論。別解脱律儀至
別解脱律儀。破第七證。此亦准前由意樂
力。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語
惡業。由斯故立別解脱律儀。准此意樂即
是思願」  論。若起異縁心至憶便止故。通
有部難」  論。戒爲堤塘至由心受持。破
第八證。由心受持力遮防破戒惡法不生。
非別無表」  論。若由無表至而破戒者。
反難有部。若由無表遮防惡戒由如堤塘。
堤塘不斷。如何失念而有破戒」  論。且
止此等至是我所宗。止諍歸宗。破已復宗。
非是實取有部義也
論。前説無表大種所造性。已下大文第二明
能造大 於中有三。一表・無表大種同・異。
二明造時同・異。三約地同・異。此即第一」
 論曰至異大種生。答也」  論。所以者
何。徴也」  論。從一和合至不應理故。釋

論。如表與大至爲有差別。下第二明造時同・
異」  論。一切所造色多與大種倶時而
謂一切有對造
色及作倶無表
然現在未來亦有少分依過
去者作後
無表
」  論。少分者何。問也。下半行
頌。答也」  論曰至從過去大生。釋頌文
也。初一念是作倶無表。第二念已去是作後
無表。作倶無表從現大生。後念無表從過
大生。此雖云從過去大生。非是大種於
過去世造現・未色。此是作倶大種住現在
時。懸造未來諸念無表落過去世。現・未無
表依之而起」  論。此爲所依至手地爲依。
明無表色依有二種 一爲所依。即是能
造無表大種 二但爲依。即是造身餘色大
種 前爲轉因。如手轉輪 後爲隨轉因
如地爲輪依 問表與無表大種不同。如
前已釋不勞重述 未知。作倶無表。與
其後念作後無表。爲同一大。爲別大耶。
後念無表有多刹那。爲同一大。爲各別耶
 有人釋此三解不同。不評是非還同未
解 第一解云。造後諸無表即用造初無
表大種。乃至。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
現世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 答如是 設
成就現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 答如是 
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
無因故 自解云。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
所以必成現所造色。亦非現所造色無因故
必成就大種。以此故知。現無別大造未來
無表 今詳。引此論文爲證不定。此論文
據有對色説。不是無對色據。生因大種非
是依因。依因非是造色義故。細麁之色非
一因故。不可別有依因大故。既約造大
後念無表現在成就之時。不成現造大種。能
造大種現在成就之時。不成未來所造色
故。如何引此論文。證初念無表與後無
同一大造。此釋雖不違理。誤引論文以
爲過也 第二釋云。一具四大造初念無表。
即於此時。別有一具四大造彼後念諸無
表色。正理第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倶
有因中云。謂有成就所造色非四大種。
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自解云。以
此文證。有成就能造非所造色。故知亦有
現在大種無現在所造色。懸造未來 
詳。此釋違其理・教及所引文。亦非成證。言
違理者。何因後念無量刹那同一大造。初念
無表有何別因異大造耶。論但自云細麁
因別。而無有文現・未別因。言違教者。正
正解此文中云。謂欲界所繋初念無表。
與能生大種倶時而生准此。即造初念無表大
種所造無表倶時而生
此大種生已能爲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生
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種。能爲一切
未來自相續無表色生因。無表生因即是造義
與初刹那無表倶滅已第二念等無表生時。
一切皆是前過去大所造。此過大種爲後後
念無表所依能引發故。與後後念無表倶起
身中大種但能爲依。此大種若無。無表不轉
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
種。更不説別有大種造未來色
 言引論文
不成證者。正理論云。成就能造非所造者
 此望未來所造色説 非成就一切所造。
望法不同以爲句數。如何引此以爲證耶
 第三解云。一具四大造初無表。即於此
復起衆多大種。懸造未來無表。刹那刹
那四大別造。自問答云。一期無表其數極多。
如何現在一刹那身。容彼衆多能造四*大。
然自解云。異熟虚疎相容無失 今詳。此
釋違其教理。復無文證。言違教者。如前
所引正理論文。言違理者。准倶舍師釋刹
那。云如有動物度一極微名一刹那。准
此。日輪一日一夜周四天下。所度極微數無
邊故。即是刹那不可勝數。若依日夜三十
臾。刹那有六百四十餘萬。以日計月。以
月計年。以年計劫。刹那刹那無量無邊。
一一刹那有七具四大。一一大種復有七微。
即是於一刹那有二十八微。計其根色虚
疎。尚不得容造一日一夜無表四大極微。
如何得容百年八萬歳等 無文證者。凡
所立義須引教・理。既違教無文。何成釋
義 雖釋此義三解不同。不評是非何
殊不解 今詳教理。造初念無表。與後念
無表同一大造。理教分明。不可違拒。如前
所述。此論以轉因聲同造因也。轉之言起。
此色因過去能造大起故是轉因。依現身大
故。故是隨轉因。如輪轉時因手而轉。
亦依地轉 婆沙一百三十三云。有色現在
非現在大種所造。謂現在大種若色現在過
去大種所造。此復云何。謂現在表所起無表
過去大種所造。所以如前説。問此無表色亦
有現在所依大種。何故不説耶答彼是轉依
非造依故。此無表色有二種依。一是轉依。
謂現在大種由彼力轉故。二是造依。謂過去
大種由彼力造故。此中但説造依不説轉
依。是故不説能造五因。皆過去故解云。婆沙
與此論及
正理。名雖少
異其義同也
論。何地身語業何地大所造。自此已下。第三
約地明造同・異」  論曰至大種所造。此
釋有漏自地依也。有漏之色繋自地故。還
用自地大種所造。亦由自地有大種故。
不用他地大種所造 問身在下地起上
定時。用下地身中上地大造。上地多色其
四大種爲在何處 答婆沙一百三十四云。
問若生欲界色界大種現在前時。何處現前
 有説眉間 有説鼻端 有説心邊 有説
臍邊 有説足指 有作是説。隨先加行安
心處所是處現前 有餘師説。欲界大種麁。
色界大種細。細入麁隙如油入沙。然根本
靜慮現在前時。色界大種遍身内起若近分
定現在前時。色界大種唯心邊起 有説。近
分定現在前色界大種亦遍身起。然長養
身不如根本。如有二人倶詣池浴。一在
池側掬水浴身。一入池中浸身而洗。二
人用水雖倶遍身。然長養身入池者勝 
後解爲勝。隨定勝劣皆遍身故」  論。若
身語業至無漏生故。此釋無漏隨生處也。
若無漏者依五地身。隨生此地應起現前。
即用此地四*大所造 以無漏法不繋界
故。所以不用同地大造。必無大種是無漏
故。無無漏大造無漏色 由所依力無漏
生故。即用彼隨身四大所造
論。此表無表其類是何。已下兩頌。大文第三
明執受類別」  論曰至無變礙故。此釋
無表非執受也」  論。亦等流性至謂同
類因生。釋無表五類也 亦言。顯彼兼有
刹那。即是若法智忍倶時道共戒也。唯善・
不善故非異熟生。無極微集故非所長養。
同類因生故有等流性。與苦忍倶故故亦刹
那。是有爲法故故非實事」  論。此唯有
情依内起故。釋無表業是有情也」  論。
於中欲界至大種所造。明散無表所依大種
唯是等流性。同類因生故。非所長養。因等
起心不能長養能生無表諸大種故。非是
異熟因所生故非異熟。非無漏故非刹那。
是有爲故非實事 問此大種是誰等流果。
正理論云。如是説者。從無始來定有能造
無對造色已滅大種爲同類因能生今時
等流大種。造有表業大種亦應是無始來同
類大種之等流果非從異類 又云 何縁
定心所生無表。是無別異大種所生。散無
表生依別異大 定生無表七支相望展轉
力生同一果故唯從一具四大種生。散此
相違故依異大 問如不殺戒對多有情
各一不殺。爲同四大。爲別四大 答同一
大種。正理論云。雖對別異有情相續發多
無貪所生無表。而但一具大種爲因以所生
果類無別故 疑曰。此多無貪所生無表非
是一果。如何用同大造」  論。定生無表
至無差別故。此釋二種定生。竝唯依定心
所長養大種所生。以定心倶必有殊勝長
養大種能作生因造定心倶所有無表。所
以定倶無執受者。正理云。定心果故必無
愛心執此大種以爲現在内自體故。又此
大種無有其餘執受相故名無執受」
論。應知有表至散無表同。第二釋表業也。
若屬身者是其身業。不屬身者是其語業。
身業與身合故有執受也。語業是聲故無執
受。既是業性。已表是情。無有非情是業性
故。化人語等既無有得。故知非業。品類足
云。諸表業是無執受者。多有是傳家錯耳。
若不爾者。婆沙及諸論等即應合會釋也 
餘義此與散無表同。謂有情數。及依等流・
有受・別異四大種起」  論。表業生時至爲
不爾耶。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若爾何失。兩關反問。各有何失」
 論。若破壞者至二形量成。兩*關出過。如
文可了」  論。有別新生至不破本身。此
釋兩*關難也」  論。若爾隨依至如何遍
生表。此重難也」  論。身有孔隙故得相容。
答也。婆沙・正理更有一釋。謂如染支體薄
故不増 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欲界身中
先有間隙。色界大種來入中耶。答不爾。未
來欲界身自有二種。一唯欲界大種。二色界
大種雜。若時遇入色界定縁。彼唯欲界者
便滅。色界雜者便生。故不可言先有間隙
後來住中解云。若未至現在不可説言有間隙也。若
現在世名間隙。復不可言來入中也。若來
入中即至後念。故在未
來與下地色同時生也
又婆沙一百二十二云。然
表・無表依身而起 有依一分。如彈指・擧
足等。一分動轉作善・惡業 有依具分。如
禮佛・逐怨等。擧身運動作善・惡業。此中隨
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表
亦爾
論。已辨業門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一頌半。
第四義門分別」  論曰至果仍續起。此
釋無表唯通善・不善也。無記不能發無
表故。所以無表唯是善・惡」  論。所言餘
者至善惡無記。此釋表業及思通三性也。
謂身・語表及是意・思。皆通三性」  論。於
中不善至無慚無愧故。釋不善者唯在欲界。
自性不善謂三不善及無慚愧。思等與此相
應故成不善。身・語表業由此等起故成不
善。上界既無自性不善。由此亦無諸不善
業」  論。善及無記至不別遮故。釋善・無
記通餘界也。頌既不遮諸地。故知遍有。由
自性善・及自性無記。遍諸地故。相應・等起
隨其所應亦通諸地」  論。欲色二界至
身語律儀。釋無色界無無表業 一以無
色無大種故 二以無色無身・語轉。故無
色界無無表也」  論。若爾身生至有無漏
無表。難也。若於是處有身・語轉。即有無
表。如於欲色起無色定應有無表戒。如
欲・色界起無漏定。有無漏無表」  論。不
爾以彼至大種爲依。釋也。無漏不墮界故
無無漏大種。故身在欲・色入無漏定。依身
生處大種造故。有漏繋地。不可言有漏無
表別界*大造。復不可言無大造也。婆沙
十七云。無漏戒非大種力故成無漏。但由
心力隨無漏心所等起故。有漏戒由大種
力繋屬界・地。故不相似」  論。又背諸色
至伏色想故。又重釋也。無色界定背諸色
故。由彼定能伏色想故。所以無色無無表
色」  論。毘婆沙師至無無表色。論主引
婆沙釋。可知」  論。表色唯在至可言有
表。此釋表業唯二地。説有伺者。爲顯中間
靜慮有表業故」  論。有覆無記表至矯自
歎等。釋有覆表唯上地也。以諂・誑是有覆
無記。故所發業其性亦同」  論。上地既無
言何得有聲處。問也」  論。有外大種爲因
發聲。答也。外大種爲因撃發内身處。由斯
内身有於聲處」  論。有餘師言至劣故斷
故。叙異説也。下善劣故。下染斷故。此是雜
心師釋」  論。前説爲善。評取前師」
論。復以何因至無記表業。此問上地無一
切表。欲界無有覆表所以」  論。以無發
業至有覆無記表。答也 言無等起故者。
唯釋有覆無記。通釋前上地無表業
也。唯有尋伺心能發表業。上地無尋・伺故。
故無一切表業。又發業心唯修所斷。欲界
無有修斷有覆染心。所以欲界無有覆表
業也
論。爲但由等起至由何因成。自此已下一頌
半。因論生論。第五明四種善」  論曰至
猶如無病。此釋第一勝義善也。以涅槃是
諸法中最極安穩。衆苦永寂。是最勝義。故此
名爲勝義善也。正理兩釋。一釋同前。第二
釋云。或眞解脱是勝是義得勝義名。勝謂最
尊。無與等者。義謂別有眞實體性。此顯涅
槃無等實有故名勝義。如是勝義安穩名
善。如是涅槃是善常故。於一切法其體最
尊。是故獨標爲勝義善」  論。自性善者
至猶如良藥。此釋第二自性善也。無慚・無
愧有二義故。一唯是不善。二遍不善心 
三不善根具其五義。一通五部。二遍六識。
三是隨眠性。四斷善根時作牢強加行。五能
發麁惡身語二業。由此五種是自性不善
作用力強。同餘心所由與此相應成相應
不善 善翻此故名自性善。既自性善以
喩良藥。故不待餘成善性也」  論。相
應善者至如雜藥水。此釋第三相應善也。諸
心・心所成善性。要由與彼慚等相應方成
善。故如雜藥水亦爲藥。以雜藥故」
論。等起善者至所引生乳。此釋第四等起善
也。謂身・語表及*無表業四相得等。由二善
所等起故成善性也。准婆沙一百四十四。
三性分別二十二根。有一師説。有四種善及
不善等。與此論同。正理三十六。亦與此論
同。故知四種善與不善。是有部宗舊所禀
義。非是世親菩薩新立。有人。引安惠倶舍
釋。云據實而言皆是自性善。然世親阿闍
梨。立四種者隨義勝劣建立異名。善中
最勝者名勝義善。次強者立自性善。次劣者
立相應善。最劣者名等起善者。謬也 又
此釋若唯以勝故名自性者。與名・義不
相符會。不待他成善等故名爲自性。待
他成故名相應。如藥及雜藥水故 問若
爾何故婆沙第二云。今應問彼。若唯五根是
自性善。所餘善法自性是何。若謂彼是不善・
無記雜五根故亦名善者。如是五根與彼
相雜。何故不名不善・無記。然信等五與所
餘法。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縁。一起。
一住。一滅。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而言
五根是自性善。餘相雜故假立善名。但順妄
情不應正理。勿有此過故應説言世第
一法根非根性 准此婆沙不立相應・等
起善等。因何言謬 答婆沙第二與此意
別。彼異師説。五根是世第一法。自性是善故。
餘非世第一法。以自性非善。與善相應假
立善名。由此婆沙云但順妄情。今此四善
即不如是。若相應善。若等起善。皆體性是
善。非假名善。其自性善不待他成善。相
應・等起待他成善性故不名自性善 問
若爾未相應時先是何性 答有體已來。
常與自性善倶恒名善性。善由他立故非
自性。以無貪之義性是善故非相應。義性
善也」  論。若異類心至此義應思。論主破
有部等起善也。准此故知。不是論主新立
四善 異類心所起得者。謂疑心續善續生
心得自地生得善等。正理論云。因異類心
亦起諸得。如因靜慮得通果心。勝無記心
現在前故得諸染法。勝染汚心現在前故得
諸善法。此等如何成善等性。以就彼法倶
生得故密作是言。非異類心不作縁起
故無有失解云。言等起者。據善等法倶起得説。不
據前・後。異類心起者。是法前後得。
非此所
説也
又云。雖異類心亦爲縁起而成善等。
非待彼心。或復因彼諸得等起。即待彼故
成善等性。故得由等起成善等性異解云。
雖異類
心亦爲縁起成就善・不善等。非待彼異類心。或因彼異類
心諸得及四相起。及即待異類心。得及四相成善等。唯此
得及四相。因所得法及所相法起。待所得所相法成善
等性。故得等由等起成善等性異。此二解中後解爲勝
 論。如説善性至與此相違。自此已下明
四不善」  論。云何相違。問」  論。勝義
不善至猶如痼病。答也。翻涅槃立生死。
即生死名勝義不善。以生死中有漏之法皆
是行苦・自性不安性。不安故猶如*痼疾。有
此疾者常不安穩」  論。自性不善至猶
如毒藥。翻自性善立自性不善」  論。相
應不善至如雜毒水。翻相應善立相應不
善也」  論。等起不善至所引生乳。翻等
起善立等起不善也 由此故言與此相
違」  論。若爾便無至皆生死攝故。問也。
一切有漏皆生死攝。皆是不善。如何於中有
善・無記」  論。若據勝義至故無有過。答
*也。據義不同立名有異。若以行苦極不
安穩。一切有漏皆是不善。若不招果。及招
愛果。別立爲善。及名無記。據義既別。過失
便無」  論。勝義無記至更無異門。釋無
記也。正理論云。以非擇滅及太虚空更無
異門唯無記性。是故獨立勝義無記。無別
自性・相應・等起。無一心所唯無記性與無
記心遍相應故。設方便立自性等三亦攝
不盡。無記多故。由是無記唯有二種。一者
勝義。二者自性。有爲無記是自性攝。不待
別因成無記故。無爲無記是勝義攝。以性
是常無異門故 問若唯有二。何故婆沙八
十七云。於欲界中有五無記。一異熟生。二
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心。五自性無記。色
界有四。除工巧處。無色有二。謂異熟生。自
性無記。何故不同 答據義別也。此中正
據非勝義及非相應。非由等起成無
記故。諸有爲無記皆名爲自性。婆沙意據
異熟生等所不攝者立自性名。非是相違」
  論。於此應思至例亦應然。難也。大種亦
由思等起故。故應例彼成善・惡也」
論。以作者心至故不成例。答也」  論。若爾
定心至應設劬勞。論主難也。應設劬勞通
斯切難。正理論云。又如眼等不待心生。其
性便無善等差別。如是大種不待心生故。
理亦無善等差別。若爾諸得及生等相。應
無等起善等差別。以非本心所欲起故。無
心位中亦現起故 此難非理。由法勢力
安立善等差別成故。謂得・四相依法而立。
非如大種無待自成。有爲法中無有一法
不待心力成善不善。是故諸得及生等相。
如所屬法要由心力成善等性。其理善成。
生已離心雖相續轉。亦無有過。即是前心
勢力所引令其轉故。隨定無表定等力生。
理亦應成等起善性。天眼・天耳應善性攝。
以是善心所等起故。此難非理。以彼二通
解脱道心是無記故。彼二與道倶時生故。
通斯似難何費劬勞 有人云。倶舍師破
云。若天眼・耳由與無記道倶生故。是無記
者。既由道力應名等起。若言非由彼道
力故成無記者。道倶生言何成解釋。眞難
未通。劬勞還費 今詳。此破似非。本文多
救之中唯破一故。於此一中又非切當。論
主以道是善眼根。無記故以爲難端。救云。
道是無記。與眼根性同。難自不成。反難等
起。何關此義
論。如上所言至何以故。此下三頌。第六明二
等起」  論曰至第二名隨轉。列二等起
也」  論。謂因等起至名爲隨轉。釋二等起
名轉隨轉」  論。隨轉於業有何功能。問」
  論。雖有先因至如死業應無。答。轉隨
若無。即無表業。如死。無心。有身無業。正
理論云。若無隨轉。雖有先因爲能引發。如
無心位。或如死屍。表應不轉。隨轉於表有
轉功能。無表不依隨轉而轉。無心亦有無
表轉故」  論。若爾無心如何發戒。難 那
含沙彌至羯磨時入無心定。此亦得戒。既
*無隨轉猶如死人。如何那含能發於戒」
  論。諸有心者至於業有用。答。諸有心者
依根本表發無表戒業起分明。諸無心者
依加行表發無表戒業起不明。由隨轉
心有根本無根本業業。故隨轉心於業有
用」  論。見所斷識至此無有故。釋見所
斷識非刹那等起。於能起表近因等起尋・
伺生中爲資糧故是遠因等。正起業時心
麁散故。見所斷識爾時不起。若起見斷其
業即息。正理論云。見所斷識乃至定不能
爲刹那等起。見所斷識雖能思量。而無功
能動身發語。然於動發一表業中。容有
多心思量動發。唯後一念與表倶行。異此表
應非刹那性。見所斷識雖能爲轉發有表
業。然非業表於此識後無間即生。内門轉
心不能引起與身・語表倶行識故。若異
此者。見所斷心亦應於表業爲刹那等起。
以修所斷加行意識能無間引表倶行心。亦
與表倶行爲刹那等起。故見所斷雖能爲
因引諸表業。離修所斷因等起心表倶行
心無容得起。是故欲界無有有覆無記表
業 然契經中但據展轉爲因等起密作
是言。由*耶見故起*耶語等 阿毘達磨
據彼不能無間引生表倶行識。故密意説。
見所斷心内門轉故不能發表。是故經・論
理不相違」  論。又見所斷至是見所斷。
第二反難釋也」  論。若許見斷斯有何失。
却問失也」  論。是即違越至不相違故。
出違教・理失。前是違教。後是違理」
論。有漏業色至應更成立。外人令更成立」
  論。若爾大種至力所起故。反難成立。若
見所斷心能發業者。其所發業可見所斷。
能造大種亦由見所斷心力所引起。應説
大種是見所斷。大種既非見斷。故知見所斷
不能發業」  論。無如是過失如非善不
善。釋前難也。大種因心起。不成善・不善。
大種見所斷心起。非見所斷。此有何失」
 論。或復許爾理亦無違。第二答也。許四大
種見斷心發。是見所斷。義亦無違」  論。
不應許然至不相違故。破許大種見所斷
也。大種不染汚故非見所斷。是有漏故非
非所斷。以四大不染汚與明・無明不相違
故」  論。彼經但據至故不相違。釋通經
也。見所斷心不能爲近因等起。能爲前因
等起。據前因等起説因耶見故起*耶思
惟・*耶語・*耶業及*耶命等。論説近因故不
相違」  論。若五識身至外門起故。釋五
識唯爲隨轉。無分別故不能爲轉。外門起
故能爲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
故。釋修斷意。轉外門起故能爲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識有
分別故能爲轉外門起故爲隨轉」  論。
一切無漏至任運轉故。釋無漏・異熟無記非
二轉也。無漏唯在定故。異熟生心任運轉
故。正理破云。然説無漏。異熟非者。此有大
減及太過失。有漏定心亦倶非故此大
減失
諸異熟
識但可非轉能爲隨轉。何理能遮大過
失也
然經
主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諸異熟識非轉・
隨轉。有餘復言。此唯先業勢力所引餘心息
位方可現前。故非二種。設此能起身・語表
業是何性類。爲異熟生。爲威儀路。爲工巧
處。且非異熟生。現加行起故。亦非餘二種。
異熟心起故。如是理趣。但可能遮異熟生
心爲因等起。餘心爲轉所發表業。異熟生
心外門轉故。能爲隨轉何理相違。且若無
心。表業不轉。許表業轉用異熟識爲隨轉
因斯有何過。又但應説異熟生心勢微劣
故非因等起不應説言不由加行任運轉
故。勿生得善亦不爲因發有表業。亦非加
行任運轉故。由此經主有増減失。因復非
因。智者應了 倶舍師云。有漏定心理同
無漏非轉・隨轉。唯在定言以遮顯故。故不
別説。異熟生心雖外門轉。善・惡業感不由
加行任運而生。性羸劣故非轉・隨轉。生得
善心豈同於彼。一即非從業感。二即其性
是強。故亦非難。此即違理。又教相違 婆
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
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
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廣如彼説」
  論。如是即成至異熟生心。四句分別。如
文可解」  論。轉隨轉心定同性不。問二
轉心性爲同不」  論。此不決定。答不定
也」  論。其事云何。問不同事」  論。謂
前轉心至隨轉亦爾。指事答也」  論。唯牟
尼尊至無萎歇故。明佛不同。婆沙一師二轉
同性心。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此中若善心作
轉。即善心作隨轉。若染汚心作轉。即染汚
心作隨轉。若威儀路・工巧處等亦爾。問若威
儀心作轉。即彼心作隨轉者。如有行時遇
見佛像等起善眼識。或見婬女等起染眼
識。如是豈非善・染隨轉起彼業耶 尊者
世友説曰。此由覺惠速疾迴轉起増上慢。
謂於行位起此眼識。而實行時則善・染心
不現在前。若善・染心現在前時。即止不行。
此善・染心但如伴者。不名等起 復有説
者。威儀許容善・染・無記爲等起。餘如前。即
以工巧畫佛像起善。畫女人起染爲難。
世友通如威儀 復有説者。工巧心發起
業時善・染等起。乃至工巧處心轉時其隨轉
容有三種。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
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
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 復有説者。若身・
語業異熟生心爲二等起而發起者。此身・語
業當言是何。爲威儀路。爲工巧處。爲異熟
生。若威儀路。或工巧處。異熟生心云何能
發。若異熟生。此身・語業應是異熟。然身・語
業定非異熟。加行起故。亦不可説爲善・染
性。異熟生心所等起故。由此異熟生心。不
能發身・語業 今婆沙有三師。一師自類
爲刹那等起。二師威儀刹那等起通三。餘
同前。第三師威儀・工巧刹那等起通三。餘
同前 然未見善・染刹那等起通三文。及
異熟生心爲刹那等起文。此二義皆婆沙無
文。雖佛無記心後通善。刹那等起義亦不
同。然婆沙無評文。諸小論意不同。取義
各別 雜心云。若善轉即善隨轉。不善・無記
亦爾。取初師義 此論於轉善等隨轉通
三。非婆沙師義 正理論云。異熟生心亦
爲隨轉。亦非婆沙師義 太法師云倶舍
是婆沙中一師義者非也」  論。有餘部説
至那伽臥在定。叙異説也」  論。毘婆沙
師至通果心起。有部釋頌。與餘師不同。謂
佛四威儀中皆能入定。非謂恒時定也。故
作是説。非無記心」  論。諸有表業至爲
如隨轉。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設爾何失。反徴問也」  論。若如轉者至
皆能爲轉。出如轉過。若如其轉。見所斷心
既許爲轉。身・邊二見是見所斷有覆無記。
既如其轉。即欲界中應有有覆無記表業。
即自違宗。或應簡別見所斷中身・邊二見
不能爲轉。餘見所斷能爲轉也」  論。若
如隨轉至應設劬勞。出如隨轉過。若如隨
轉。不善・無記心得戒時。爾時表業應非善
性。應設劬勞通如是難」  論。應言如
轉至爲間隔故。通也。應如修斷近轉心也」
  論。若表不由至無記表業。論主與婆沙。
通經。出過。正婆沙文婆沙百一十七。問若
見所斷心不能作刹那等起發身・語業者。
契經所説當云何通。如契經説。諸*耶見人
所有身・語・意業。若思。若求。若所造作。一切
皆得不可愛・不可樂・非悦意果。所以者何。
此見暴惡。所謂*耶見 答依因等起作如
是説。非依刹那等起。是故無過 正理論
云。又作是説。若表不由隨轉心力成善等
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刹
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 彼謂
此説表成善等性決定但由刹那等起力。
故見所斷惑雖爲因等起。而欲界定無有
覆無記業 此由經主不達我宗所有言
義故作是説 此説意言。若見所斷*惑爲
刹那等起與業倶行。是則不應隔修所斷
能起表業因等起心。則欲界中何縁無有
有覆無記身・語表業。然見所斷*惑。尚不能
爲因。無間引生業倶行識。何能自作刹那
等起。説不能作刹那等起。顯不能爲近
因等起。但有能作近因等起者。此必能爲
刹那等起故。身見・邊見。雖爲遠因引身語
表。而由修斷近因勢力成不善根。是故説
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刹那。故欲界
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若不爾者。則不應
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前言爲顯隔近因
故簡近因故。説前因言。故彼此中不達言
義。婆沙論云。復次若此衆同分心作能轉。即
此衆同分心作隨轉。斯有是處。若此衆同分
心作能轉。餘衆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
無有是處。復有説者。亦有是處。謂如有人
發願當作五年大會。中間命終。乘斯願力
生富貴家。自憶宿命如昔所願一切皆作。
如是則名此衆同分心作能轉。餘衆同分心
作隨轉發身・語業。然無評文 今釋。前師
説近因等起心。後師説遠因等起心。義不
相違故無評也
倶舍論疏卷第十三
 以黄薗本一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十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二
論。傍論已了至表無表相。上來已明二・三・
五業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
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釋。此半頌
第一總標三也」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
名也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
釋。將釋律儀。先釋名。問數。此三律儀。能
遮未來惡戒不相續起。能滅已起惡戒。得
相續故。故名律儀 非律儀翻此 倶非
雙翻 問數可知 此下半頌列三種律儀
也」  論曰至謂無漏戒。指三名體言欲
等 纒者。如纒市。別解脱戒繋屬欲界名
欲纒戒。靜慮律儀繋屬色界名色纒戒。道
生律儀不繋三界名無漏戒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
段。一明別解脱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
儀衆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
惡戒邊際。七明近住事。九明所得處。十
支因。十一明惡戒處中。十二明捨。十三
處。此第一明別解脱相也」  論曰至
別解脱律儀。列八種名結歸初一 梵云
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 苾芻尼
尼是女聲 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學。謂
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
不虚誑語。五不飮酒。六不非時食 梵名
室羅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
略也 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是女聲。*訛
也 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優婆
者*訛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
云。問何故名爲近事。答親近修事諸善法
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問若爾諸
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
不爾。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
問若爾諸律儀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
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餘。律儀更
以餘縁建立故。有餘師説。親近・承事諸善
士故。復有説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 梵
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聲。舊云
優婆夷者*訛也 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
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羅漢住。受此
律儀隨學彼故。有説。此近盡受戒住故。
有説。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 於此八
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盡形*受。
第八一晝夜。問何故此依別解脱律儀建
立。不依靜慮・無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
種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縁差別分爲八種。
受學人別 定・道律儀但爲得彼定
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縁差別分近事等。
然有四禪諸果差別。義各不同。不可一例」
  論。雖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釋八律儀
唯有四 八者從苾芻・苾芻尼乃至近
住 四者苾芻・苾芻尼合 正學・沙彌・沙
尼合 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 近住獨
一。此四律儀體各別也」  論。所以者何。
問合所以」  論。離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
儀。釋由同故唯有四也」  論。云何知然。
問同所以」  論。由形改轉至非異三體。
答同所以。既轉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
體。故知是一」  論。若從近事至具足頓生。
問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體同・異。爲先四
後加三支如隻・雙金錢。五十・二十。即
隻上加一名之爲雙。二十上加三十名五
十 爲先受四支復受七支具足七支
*後更頓生非足前四」  論。三種律儀至
隨其所應。答各體別。若是苾芻身中具
有三種四支。其體各別」  論。其事云何。
問其事」  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
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縁不同。戒體各別」
  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
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  論。然此三
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縁別戒異。此明不
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
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
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
律儀不。有説。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
爲門。爲依。爲加行故。有説。不定。若不了
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
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 
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
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
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
心。雖受不得 如説不受近事律儀。而
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
説亦爾 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
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爲受得不 有作
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
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
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
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
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 
有餘師説。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
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
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
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
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 豈不
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
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
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 此
難非理。倶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
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説。然
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 若爾勤策
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 如得近
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欣受者解云。前
説同婆
沙前師。後説同婆沙後師。
評文。詳正理意。取後師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
立四律儀也」  論曰至五飮諸酒。安立近
事」  論。若受離八至八食非時食。安
立近住也」  論。若受離十至以爲第十。
立勤策也」  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
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
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離二種。合
立一支。又正理云。爲引怯怖衆多學處在
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爲一。
爲佛栗氏子略説學處有三述曰。准此。出
家根熟不怖多
學處。故開爲二也。又在家者覺事生業。亦可令彼
畜金銀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捨金等後時重畜。
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
及是盡形。故制不畜金銀等也
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
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  論曰至
故名尸羅。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
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
作是釋言平治義中置尸羅。戒能平險
業故得尸羅名解云。險業是惡戒也。平
治熱恨惡戒故名清
 此
有六名。一名尸羅。二名妙行。三名爲業。
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  論。智
者稱揚故名妙行。釋第二名」  論。所作
自體故名爲業。第三名也」  論。豈不無表
至所作自體。也。以契經説無表律儀
名爲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
業」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
有無表不造惡故名爲不作。表思所作故。
*故無表戒得所作名」  論。有餘釋言至
名作無失。叙異説也。從作生故是作果 
生後作故是作因 因取果名。果取因
名。名作無失 太法師釋云。爲求無作
發起作業是作因 正起作時發起無作是
作果」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
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式故名律
儀」  論。如是應知至無差別名。此釋頌
中倶得二字。應知。尸羅・妙行・業・律儀此四
種名通初・後位」  論。唯初刹那至及業
道名。釋唯初刹那立二種名*也」  論。謂
受*戒時至立別解脱名。釋別解也。正理論
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脱。或彼初起
能超過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脱」  論。
即於爾時至立業道名。釋業道也。正理論
云。亦得名爲根本業道。初防身語暢思
業故解云。由如於人遊履於道易暢諸身語。
業道亦爾。思業遊暢義。同名爲業道
論。故初刹那至根本業道。結名也」  論。
從第二念至名爲後起。釋第二念已去不名




業道不名別解脱也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也 
文中有四。一明三律儀人。二文便明
斷律儀。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四明
成就時分。此下一頌明成就三律儀人
*也」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
脱人」  論。外道無有所受戒耶。問*也」
 論。雖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
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脱也」  論。靜慮
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慮律儀人*也。
一切得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無學。明成道生律儀
人也」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問隨
心轉戒*也」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脱。
答。二是。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徴別解
脱非隨心轉所以」  論。異心無心亦恒
轉故。答也 異心。謂不善・無記心 無心。謂
滅定
論。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
律儀」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釋律儀。以
能永斷欲纒惡戒及起彼煩惱名斷律儀。
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 婆沙一百一十
云。有四種律儀。一別解脱。二靜慮。三無漏。
四斷律儀。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
少分離欲界染。九無間道中隨轉戒。乃至。問
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
戒煩惱作斷對治故。謂前八無間道中二
隨轉戒。唯與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第九
無間道中二隨轉戒。通與破戒及起破戒煩
惱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
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
道。與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時。捨破戒
惡成就得故。前八無間道。與起破戒惡煩
惱作斷等對治。第九無間道。與破戒惡及
起彼煩惱爲斷對治。上五禪地。與破戒惡
及煩惱。爲厭患及持・遠分對治。無色界與
戒惡及煩惱爲遠分對治」  論。由此
或有至如應當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若爾世尊所説略戒。下半頌。第三因論
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無表。何
故略戒乃至云意律儀善哉。又契經説眼
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爲自性問」
 論。此二自性非無表色。答」  論。若爾
是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顯
勿如次。釋頌文也 言正知・正念合者。
此念・惠爲意律儀。合此惠・念爲根律儀
 合言顯非如次。正知爲意律儀。正念
爲根律儀 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爲律

論。今應思擇表及無表。已下第四明時分也。
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惡戒時分。二明
中時分。三明住二兼處中時分。四明
表時分。五便明惡戒衆名。六四句分別。此
文初也」  論曰至恒成現在。釋成現也
 住別解脱補特伽羅。成別解脱人
*也 未捨已來恒成現世。明定成現世
也」  論。此別解脱至遍流至後。釋遍成過
去也。住別解脱人。未捨已來初刹那時唯
成現在。第二刹那後遍成過去」  論。無
散無表至勢微劣故。此釋不成未來所以。
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脱戒。於今受戒最
初刹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過去 此責
非理。此戒與心非同果故。離染心等皆同
一果。故彼戒如心得過去生者 又別解脱
未曾得故。應如勝品靜慮律儀非初刹那
中得過去生者解云。離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
定心。皆與戒同一果故 勝品靜慮
者。謂無始
曾未起
 論。如説安住至亦成過去。
釋惡戒*也。同善律儀成現在世及過去
也」  論。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釋靜
慮律儀成過・未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
簡別而説。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刹那
中不成過去。餘生所得命終時捨。今生無
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
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脱分善
已去。解脱分前無容有。煖等
*戒故應分別説。若煖等倶*戒不定成過去。捨已
不重得故。若餘定戒成過去故。此應簡別
論。一切聖者至先未起故。釋道戒也。唯除
最初苦法智忍一刹那中不成過去。爾時
有過去道故。自餘聖者乃至未入無餘
依前皆成過・未」  論。若有現住至有成
現在。釋定・道戒成現在也。正理論云。理應
但説在定・道時成現在世。定・道無表不應
言住。如住果言唯説果成。非果現起。今
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現前。非但成就。是
故彼説猶令生疑。不能定證成現無表。
故應但言在定・道言。雖説住言勞而無
用 今詳彼意。前文已説成就去・來。此句
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説住顯起非成。以非
唯成。證成現故。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心
現前必無彼故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處中
無表」  論曰至種類所攝。此釋處中多
無無表。若有無表是善・惡類」  論。彼初
刹那至説成現在。釋成現在並頌中字」
 論。初刹那後至二世無表。釋成二世。如
文可解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儀。自下第三一頌。明
住律儀・不律儀人成處中善・不善無表」
  論曰至不善無表。此釋住律儀成不
善無表。如文可解」  論。住不律儀至諸
善無表。惡戒成善無表」  論。乃至
此二心至通成過現釋成兩世 此二心未
斷者。雜心云。至彼纒所纒。盡已盡。當
知此即二心止已。無表即斷。與彼不住
不律儀有少不同
論。已辨無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
表也」  論曰至恒成現表。此釋表業正作
之時恒成現表」  論。初刹那後至如無
表釋。釋成過去不成未來」  論。有覆
無覆至逆追成者。釋二無記無成過・未。
法力劣故 逆謂未來 *追謂過去」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爲。問*也」  論。是心
所爲。答*也」  論。若爾有覆至勿成過未。
難也。能發之心既成過・未。因何所發之
表唯成現在」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
別。答*也。表是色法。昧鈍心故。表色依心
起故。心等不然。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
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現

論。如前所説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
律儀衆名」  論曰至名不律儀。釋衆名
也。以五義不同故立五名*也」  論。然
業道名至立餘四名。釋名通局。如文可

論。或成表業非無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
表非無表等四句分別」  論曰至所發
表業。明成表業非無表也。不住善・惡
*戒。起下劣思造善・惡業及無記業。皆唯成
表不成無表」  論。除有依福及成業道
 除有依福及成業道。雖下劣思亦發無
表。此第一句」  論。唯成無表至或生已捨。
釋成無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論云。
豈不已得靜慮異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
亦成無表非表業耶。何故頌中但標於聖
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釋中標易生者」
  論。倶成非句如應當知。第三・四句。如
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廣。即煩不

論。説住律儀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頌。大文
第五明得三律儀*也」  論曰至亦心倶
故。此釋得彼心時即得彼戒」  論。彼聲
爲顯至簡取無漏。釋頌彼。聖。兩字 彼謂
前靜慮。靜慮通漏・無漏故 聖。唯簡取無
漏。有漏非聖體故」  論。六靜慮地至如
後當辨。四根本及中間・初未至無漏定。
上三未至。如後當辨」  論。別解脱律儀
至由他教得。釋得別解脱也 從他教
者謂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衆別人皆是
他也 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論。此復二種至餘五種戒二種他。謂別人及
衆 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衆中苾芻
等三從衆得也 補特伽羅是別人。謂餘五
種從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從二人得。若
近事・近事女近住從一人得」  論。諸毘
奈耶至復説等言。別釋等字」  論。何者
爲十。問也」  論。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
戒。已下答也 正理論云。自然謂智。以不
從師證此智時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獨覺
至盡智時得此戒也 二由入正性離生。
謂五苾芻。正理論云。由證見道得具足
戒 此即憍陳那等五苾芻也 三由佛命
善來苾芻爾時倶戒。謂耶舍等。耶舍此云名
譽。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 四
受佛爲大師爾時得戒。謂大迦葉*等 五
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蘇陀夷此云善施。
年始七歳善答佛問稱可佛心。雖年未滿
二十。佛令衆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別
開一縁。非酬答時即發也 言酬答者。
佛問彼言。汝家在何處。蘇陀夷答言。三界
無家 六由敬受八尊重法。爾時得戒。謂
大生主 舊云大愛道者*訛也。梵云摩訶
波闍波提。摩訶此云大。波闍此云生。波提
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衆生多故
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衆生。與大生爲
主。名大生主。從所乞處天神爲名。大生
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難爲説八尊重法。彼
即敬受。爾時得戒。此八尊大苾芻法。
*故名八尊重法。舊云八敬。於尼衆中最
初出家。廣如律説 七由遣使。得戒。謂法
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
路有難。受具戒時不對大僧。大僧遣尼
受法轉與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
爲護難故別開此縁 八由持律爲第五
人。謂於邊國以無僧故極少猶須五人。以
和上不入衆數餘四成衆。減不成衆。
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
五。減五不成。多即不遮 九由十衆。謂
於中國僧多之處。極少猶須十人。多亦不
遮 十由三説歸佛・法・僧。謂六十賢
衆。佛遣阿羅漢爲説三歸受得具戒」
論。如是所得至表業而發。論主制上得戒非
定依表發無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
住別解脱律儀。及住不律儀。現無身表。有
二説。一云第二刹那以後。彼初刹那必有表
故。二云彼初刹那亦是所説。有現無身表
受不律儀故。滅定中得具戒故 解云。現
無身表受不律儀者。謂受事得不律儀
在滅定中得具戒者。謂那舍沙彌第三羯
磨入滅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見諦得戒等
也 此兩説中後説爲正。入無心定時無
業故 婆沙云若住別解脱律儀及
律儀現無身表者 此據現無身表。依過
去加行表發者。亦得是現無身表。不得定
是欲界無表離表而發 正理四十二云。有
餘師説。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
得果時五苾芻等 *准後師釋。前必應云
欲界無表定從表生。正理通餘師引證云。然
彼先時決定有表 准此論文。正理斷取欲
界無表定從表生。若無根本從加行生 
然此兩説與婆沙不同 婆沙云。若住別解
律儀現無身表。一説據後刹那。一説初容
無有。不説從加行生。亦得是住律儀
無身表業。即不得是離表而生 有人誤
釋謂爲同也。此論中云如是所得別解脱律
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 又論云。七善業
道若從受生。必皆具表・無表。受生尸羅必
依表故。佛及五苾芻別解脱戒。不從受生
故不依表。論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業
而發 正理論師不許此義。故云然彼五
苾芻等先時決定有表相續不斷。至得果
時從彼而發。又論主。亦言非欲界無表離
表而生。故知論主説佛及五苾芻得別解
脱時身亦有表 論師此釋前・後自違。待
重撿文會釋。不可一論同自相牟楯
論。又此所説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
邊際。文中有二。一明別解脱戒。二明惡
戒。此文初也」  論曰至晝夜邊際。明別解
脱戒。唯有二邊際」  論。重説晝夜爲半
月等。此通伏難 難云。若唯有二分齊。何
故經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 通
云。半月等者。此説重受日夜戒。滿
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經半月*等
也。如無量壽經云。日日如是王八戒
 即是日日受經半月等*也」  論。時名
是何法。問時體也」  論。謂諸行増語至
立晝夜名。答也。*増語是名。即是有爲法
光位・闇位。立晝夜名」  論。二邊際中
至非亦得起。經部難也。盡壽分齊有三道理
戒後不生。一依身別故。二別依身中無加
行故。三無憶念當受時所遮防故。一晝
復。或五。或十晝夜等時。何法爲障令
戒斷訖」  論。必應有法至一晝夜故。有部
答也。法性微細唯佛能知。經中既説唯一
晝夜。用應有法能爲障礙」  論。於如
是義至一晝夜戒。經部令有部等尋思經意
 經説唯一晝夜者。以所化根難調伏故。
且説一晝夜。非謂越一晝夜戒不得生」
  論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問經部」
  論。過此戒生不違理故。經部答理」
論。毘婆沙者至不許斯義。有部以無教故不
許。正理破云。復減於此。何理相違。謂所化
根有難調者。已許爲説晝夜律儀。何不爲
調漸難調者。説唯一夜・一晝・須史。以難
調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時。若減
若増便不發戒。世尊觀見故唯説此 是故
經部與正理師無諍理中横興諍論
論。依何邊際得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
惡戒邊際」  論曰。至智人所訶厭業故。
明惡戒唯有盡壽無晝夜*也。以無對師
要期受故」  論。若爾亦無至得不律儀。
難。若以無對師受一日夜即無晝・夜。亦
無對師要期盡壽。應無盡壽」  論。雖
無對師至故不立有。通難。由起畢竟壞善
意樂故。得盡壽不律儀。雖起暫時*壞善
意樂。不對師*故不得日・夜不律儀也。雖
暫時壞惡意樂心。以對師受得近住戒。
若有對師受不律儀。亦令得惡戒。然無受
者故不立有」  論。經部師説至阿世耶
故。述經部宗。經部説。如善律儀無別實物
名爲無表也。但於現思上差別防惡功能。
所熏習種子功能。假立無表 此不律
儀亦應非實。即欲造惡不善意樂相應意
思。熏身・語七差別功能熏成種子假名惡
戒。由此熏習七思種子。後時善心雖起。名
爲成就不律儀者。以不捨此惡意樂故 
惡意樂者。如意樂一生以殺自活中間。雖
行施等起其善業。此殺意樂而不息也 
阿世耶。此云意樂 攝大乘論。以欲及勝
解爲意樂體。亦是思願。願體亦同 
論。説一晝夜近住律儀。大文第七明近住戒。
於中有三。一明受戒儀式。二明八支所
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論曰至齋
竟亦得受。釋受時*也。准此論文。先無
要期者齋後受戒不得。又准此齋前總名
晨旦。正理論云。受此律儀必須晝夜。謂至
明旦日初出時。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晝・
一夜不増・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
明清旦律儀便捨 乃至 時分定故。光・
闇往來易了知故」  論。言下座者至不
發律儀。釋受律儀也 若不在下床等。
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儀。病者雖
不曲躬等。無慢心故亦得戒也」  論。
此必從師至能不違犯。釋此律儀無自誓受。
必從師也」  論。受此戒者至二倶不成。
從師儀式也」  論。具足受八支至近
住不成。釋具支闕不成也 正理論云。具
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諸
遠離支互相屬故。由是四種離殺等支。於
一身中可倶時起。以諸遠離相繋屬中或
少或多相差別故」  論。受此律儀至如新
異故。*釋律儀嚴飾異也。富貴者常嚴身具
雖復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論。
受此律儀至日初出時。釋戒捨時也」
論。若不如斯至不得律儀。總釋也。一若不
且受。二若不在師下床。三若不從師受。
四若不隨師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
不離嚴飾。七不盡晝夜 七中隨闕一
縁不得律儀。但得處中妙行。正理論云。然
爲令招可愛果故亦應爲受。廣如婆沙二
十三説」  論。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
近住利益」  論。言近住者至近盡壽戒住。
釋名也。兩釋無評。正理論中兩説如前 
又云。有説此戒近時而住解云。此時促名爲近
住。以是婆沙第三家

 論。如是律儀至説此名長養。釋異名

論。何縁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頌。
明八支所以」  論曰至厭離心故。明八
戒有三種支。一尸羅支。二不放逸支。三禁
約支。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厭離能證律
儀果故」  論。何縁具受如是三支。問 
何縁要須具受尸羅等支」  論。若不具
至諸惡業故。答受尸羅支所以。若不
受尸羅支。不能離性罪」  論。次離飮
酒至諸事業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
離失念故。若失念忘失應作・不應作
心樂故遂犯尸羅」  論。後離三種
至心便離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擧
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
順憍慢爲犯戒縁。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
一切種皆應捨離」  論。若有能持至心縱
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
世間深生厭離。若非時食二事倶無」
論。有餘師説至分爲二故。叙異説也。太法
師云是龍樹説。此法師意説。既云齋戒故
以不非時食以爲體性。除齋餘有八種
説名齋支。果塗飾香鬘爲一。舞歌觀聽爲
一。食節有八支 齋梵名鄔波婆婆。此
翻爲齋。或名近住」  論。若作此執至隨
行隨作。論主與餘師出違經過。若謂餘戒
有八。齋爲第九以爲齋體。何故經説離
非時食已便作是説此第八支 既言第
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別立離。
非時食以爲齋體。不是齋支」  論。若
爾至名齋支。餘師反問。既齋等八事總是
齋支。別立何法以爲齋體」  論。總




號至應知亦爾。論主答也。如文可解」
 論。毘婆沙師至支非靜慮。有部宗。
准上有如聲故知道支等喩釋文也」
 論。如是所説至即正見等支。總責非理。如
何自體與自體爲支」  論。若謂前生至
不具有八支等。破轉計也 正見等若三
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見等爲道等體。即用
此正見爲道等支。亦不可説前生正見等。
與後生正見等爲支。最初念時應無八支
故。正理救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責。不可正
見等即正見等支。若謂前生正見等爲後生
正見等支。則初刹那聖道等應不具有八支
等。非毘婆沙説正見等其體即是正見等支。
亦非前生正見等。爲後生正見等支。然於
倶生正見等八。唯一正見有能尋求諸法相
力説名爲道。以能尋求是道義故。即此正
見復能隨順正思惟等。故名爲支。所餘七支
望倶生法能隨順故説名爲支。非能尋求
不名爲道。實義如是。若就假名。餘七皆能
長養正見。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見名道支
亦不違理。由此類釋齋戒八支。經主於中
何憑説過 倶舍師破云。若就實義。正見
但應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應言亦道
支。既言亦道支還望於道。若就假名。餘
支亦應名道。何故但言是道
論。爲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頌。第三明
受近住人別」  論曰至除不知者。釋餘
亦有。謂受近事及但受三歸等皆得戒
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誰應受此近住
律儀。如是説者。亦聖。亦異生。亦近事。亦非
近事 未受近事一日夜歸依三寶等者。
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歸受近住
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論云。除不知者。
由意業力亦發戒故 婆沙三十四云。有
説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
復忘誤不受三歸但受律儀。而授者得罪。
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必不發
戒」  論。如契經説至鄔波索迦准正理
文乘前起也。正理論云。豈不三歸即成近
事。如契經説。乃至。名曰鄔波索迦 此是
乘前問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歸得
近住戒者。豈不受三歸時即名近事 外
國師説。但受三歸即名近事 薩婆多説。
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經所説
先歸三寶後稱近事」  論。爲但受三歸
即成近事。問。爲前受三歸即成近事。
至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時方名近事」
論。外國諸師説唯此即成。外國師者是迦濕
彌羅國外健駄羅國經部諸師説。唯受三歸
即成三歸鄔波索迦。説戒相時方得五戒近
事名」  論。迦濕彌羅國至則非近事。此
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
事。無唯三歸成近事也 四分律云佛
價客。受二歸即名近事。及爲婆羅門婦。
受*二歸時名近事女。其宗別也」  論。若
爾應與此經相違。經部難。若無唯受三歸
名近事者。即與大名經相違。經説受三歸
已自稱云我是鄔波索迦。未説戒相未發
戒故」  論。此不相違己發戒故。有部答。
既已發戒。非是唯三歸即名鄔波索迦 
論。何時發戒。經部問。已下大文第八明近
事。文中有五。一明發戒時。二明支具闕。
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歸。五明立
支所以。此文初也」  論曰至便發律儀
故。釋發戒時也。説三歸時未得戒。自稱
近事便發戒也」  論。以經復説至令識堅
持。重引餘經證。以經自稱我是近事。後
復説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
前時已得五戒彼雖已得令了知故。爲
説捨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  論。如
得苾芻至此亦應爾。引喩釋也。如苾芻等
於羯磨時已得具戒後説戒相」  論。
是故近事必具律儀。結有部也。若別説
戒相時得。容有不能持者不發戒。既總
受三歸自總稱我是近事即發戒故支必
具五
論頌曰至謂約能持説。自下有三句。第二
明支具*闕。上兩句問。下一句答」  論
曰至能學滿分。引經難也」  論。謂約能持
至説能學言。有部通經 言一分等者。先已
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
故分爲四 若不爾者。不應言學一分
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
此説持位非説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
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
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  論。不爾
應言受一分等。反難釋也。既言學一分。不
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説」  論。理實約
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爲理實也」
 論。如是所執違越契經。經部責有部違
經」  論。如何違經。有部反問」  論。謂
無經説至捨生言故。經部答違經也。大名經
中不説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發五戒。
此大名經不説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捨生
言故。豈得別將餘經不釋近事相經釋
近事耶」  論。經如何説。有部問」  論。
如大名經至故違越經。解云。經不説故名
違越經。如大名經中説近事相。於此經中
不説自稱我是近事時得戒。從今捨生言。
又不是大名經説故是違越」  論。然餘
經説至捨生等言。通有部引經也。餘經中
説我從今等。是其別事。非近事相」  論。
設説亦非至已發五戒。縱有部餘經説近事
相。亦不明了。誰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
時已發五戒 此破有部先時發戒」
論。又約持犯至乃至廣説。破有部通經也。
正理論叙廣牒破已。乃至。且經所説我從
今時乃至命終捨生等者。何理。唯説得證
淨人非諸異生亦立此誓。諸異生類將受
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爲救自生
命縁。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
現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經中現有受持不違
正理。故不應捨所誦正文准此。經部大名經無
此文。有部大名經
有此
設大名經無此文句。於我宗義亦無所
違。非我宗言説此文句究竟方發近事律
儀。由説自稱我是近事憶持護念便發律
儀。以自發言表爲弟子。如大迦葉得具足
戒。世尊既説鄔波索迦應具受持五種學
處。彼説我是鄔波索迦。必具律儀何勞致
惑。如稱我是國大軍師。彼必具閑兵將事
業。依如是喩智者應思 又經主言約持
犯戒説 乃至具牒倶舍論文 此全無
理。唯對法宗所説理中應問答故。雖知近
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一種爲越一
切爲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問。諸部
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諸部
有諍
爲犯一時捨一切。
爲犯一時捨一也
。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
迦具五學處。誰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
疑問受多少。設許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
疑受量多少。而問有幾能學學處。答學一
分等。豈除本所疑。故彼義中不應問答。經
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理中懷朋黨執。翻
言對法所説義中問不應問。況應爲答」
  論。若闕律儀至此亦應爾。有部以苾芻
*等戒爲例難也」  論。何縁近事至支量
定爾。經部反問有部戒支不同」  論。
由佛教力施設故然。有部答也」  論。若爾
何縁至非苾芻等。經部引文不同。例釋具
支・不具支異」  論。迦濕彌羅國至得成
近事。述有部宗也
論。此近事等一切律儀。已下一句。第三明
成三品」  論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
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 凡或有上
 無學有下」  論。爲有但受至成近事不。
問」  論。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應
受三歸。慢心不受不得律儀。若不知須
受三歸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師得罪。婆沙
三十四云。歸依有二種。一與律儀倶。二不
與律儀倶。與律儀倶者。唯在人趣三
非餘。不與律儀倶者。通餘趣處。問若不
受三歸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説。不
得。以受律儀必依三歸。以三歸爲門
得律儀故。有説。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
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者。受得
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
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問有在母胎或嬰孩
位。母等爲受三歸・律儀。彼爲得・不。答彼無
心故不得律儀。然與後受爲其因故有此
益故先應爲受。問彼前生中修何善業今
在母腹或嬰孩位。他便爲受三歸・律儀。答
彼前生恒樂讃歎三歸・淨戒。亦勸無量百
千有情。歸依三寶。及受淨戒。或復施他受
持三歸・律儀資具。今身獲得如是善利。如
契經説。歸依佛者不墮惡趣。生人・天中
受諸快樂。問現見世間歸依佛者。亦墮惡
趣。或受衆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説。答若増
上心不顧命身歸依佛者得此善利。不
説一切故不相違有餘師説。此依已得證
淨者説。不説一切
論。諸有歸依已下一頌。第四便明三歸 此
明所歸三寶體性」  論曰至能覺一切。
釋所歸依體。佛有無記色身。及有漏功徳・
無漏功徳等。此三種中唯歸成佛無學法。即
是唯歸無漏法也」  論。何等名爲佛無學
法。問」  論。謂盡智等至前後等故。答。此
唯取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智。色身等
法。與前未成佛時等故。隨行可知」
論。爲歸一佛一切佛耶。問。爲歸釋迦一佛。
爲歸一切諸佛」  論。理實應言至相無
異故。答。一切諸佛無學道相更是平等。理合
總歸。婆沙三十四云。若歸依一切佛者。如
説我是勝觀弟子云何通。答隨依彼佛
出家見諦。即説我爲彼佛弟子。此説依止
不説歸依 又云。佛依法生。法勝於佛。
何故先説歸依佛耶。答佛爲教主。若佛不
説法。不顯現故。先歸佛 復次。如有病
者。先訪良醫。次求妙藥。後覓看者。佛如
良醫。法如妙藥。僧如善巧看執藥人。故説
三歸依如是次第」  論。歸依僧者至不可
破故。明歸僧。唯歸學・無學法。此亦唯無漏」
  論。爲歸一佛僧一切佛僧耶。問通局
也」  論。理實通歸至相無異故。答通歸也」
  論。然契經説至現見僧寶。釋通經也。佛
初成道未有僧寶。爲商人受三歸法。佛
法現歸。僧指當成。四分律云受二歸 
若歸一切僧者。爾時亦有七生預流・不還
果等。何不説歸指當來僧令歸依耶 
論。彼經但爲至現見僧寶。通也。當來五
隣等。是現見僧。餘七生・及過・未等非現
見僧。故不相違 顯宗二十云。僧有多種
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内
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
是聲聞僧中除異生。聖僧除佛。福田僧
除異生・佛 准此論文。福田僧通三。聲聞。
兼凡。聖僧竝佛。佛非聲聞僧是福田・及聖
僧攝」  論。歸依法者至故通歸依。明歸
依法。此論文毘婆沙意也。三十四云。問歸
依法者。爲歸依自相續諸蘊滅。爲歸依他
相續諸蘊滅。爲歸依無情數諸蘊滅耶。設
爾何失。若但歸依自相續諸蘊滅者。如何
不是少分歸依。若亦歸依他相續等。諸蘊
滅者。如何但言我歸依法不言一切。又如
何説救護義是歸依義。他相續等諸蘊滅。於
我無救護義故。答應作*是説。歸依自・他
相續・及無情數等一切蘊滅。問他相續等諸
蘊滅。於我無救護義如何歸依。答彼雖於
我無救護義。而彼於他有救護義。救護
相等故亦歸依。此依得説。若依自性隨有
漏法有爾所故。自・他所得滅無有異。我於
一切有漏蘊中得離繋故。一切滅於我皆
有救護義」  論。若唯無學法至成無間
罪。外人難有部也」  論。毘婆沙者至彼
隨*壞故。引婆沙通難。以破所依能依無
法壞故。所以損生身。望無漏法得罪」
  論。然尋本論至不容前難。論主不信婆
沙通自通難也。本論但言無學法能成於
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於佛
得罪。故不容前難」  論。若異此者至非
憎非佛。反難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
無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爾時
*無無漏法。應非僧非佛」  論。又應唯
執至成佛無學法。重反難也。現見。飮食等供
養比丘身。歸禮生身佛。若謂生身非僧・
佛者。飮食等應供養苾芻戒。歸禮佛應
唯歸禮佛無學法。不應歸禮佛生身也 
正理論云。今詳經主於本論義未甚研尋。
能成佛言已遮佛體攝依身故。謂佛名言
依佛義立。唯此所目是眞佛體。若佛名言
就依身立。於未證得無學法時已有依
身應亦名佛。故知佛號不目依身由此依
身。非能成佛。故本論説能成佛言。已遮依
身亦是佛體已顯佛體唯無學法 乃至 
毘婆沙者作是釋言。*壞彼所依彼隨*壞
故。如是釋難深爲應理 正理又云。經主
乃至爾時學・無學法不現前故。此難不然。
非所許故。謂我不許學・無學法唯現在位
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於諸
位曾無間斷。寧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設
許現在方成佛・僧。亦無有過。以許彼得
其體亦是學・無學故。得一切時常現前故。
經主復言。又應唯執成苾芻戒即是苾芻。
是我所宗。豈成過失。以得戒故假説依
身亦名苾芻。與前義等。是故經主於對法
宗不善了知所説文義 婆雌子部作如
是言。補特伽羅是所歸佛。此非應理。所以
者何。彼無差別不成歸故。謂歸離繋補特
伽羅。與歸世尊。有何差別 准上。經部
歸生身。有部歸無學法。婆雌子部歸補特
伽羅」  論。有餘部説至不共法。叙異説
也。此意歸佛身中有漏・無漏有爲功徳。與
上三説不同。大衆部等佛無有漏。與大乘
同。上明所歸三寶體*也。正理論云。所歸依
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
無漏功徳。何縁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
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説法教誡諸有
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起期心。故
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
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
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
依」  論。此能歸依何法爲體。問也」
論。語表爲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
云。此中能歸語表爲體。自立誓限爲自性
故。若并眷屬五蘊爲體。以能歸依所有言
説。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
歸依者。有説名等。有説是語業。有説亦身業。
有説是信。應作是説謂是身・語業。及能
起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
歸依體 倶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
師。諸師中無取語業・及心等爲體者。應
作是説是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
正義 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
後學徒爲覺不覺。衆賢尊者不覺斯文還
依此釋。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 此釋非
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試後
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爲衆賢不覺。
又衆賢兼有隨行能起與倶舍異。如何是
同 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
婆沙通説能歸。所以取身・語等。倶舍言此
能歸依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
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
意。此由論乘明受律儀後釋三歸故。
此中受律儀三歸能歸以語表爲體。以能
教先稱受者隨教稱故。若身禮亦不成
隨教歸依之法 由此兩論唯取語表業。倶
舍據顯略不説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
若謂意別合有是非。既無是非。大意
是同。據義別也 婆沙通明歸依通身・語
等」  論。如是歸依至一切苦故。釋歸依
義。歸依救濟爲義。由此三寶爲依能永解
脱一切苦故。以餘不能永解脱一切苦故」
  論。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脱衆苦。下引五
頌證。前兩耶不脱衆苦。後三
行證正歸依能脱衆苦 制多者。外道塔
廟」  論。是故歸依至爲方便門。結也。八
衆受律儀必以三歸爲門。正理論云。如
是歸依救濟爲義。他身聖法及善無爲。如
何能爲自身救濟。以歸依彼能息無邊生
死苦輪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護諸牛。提
婆達多守餘人等。但令不散。非所歸依。不
能令息生死畏故。雖復亦有歸佛・法・
僧。然彼不蒙現救濟者。以彼違越佛教理
故。如有依王爲違王勅王不救濟。此亦
應然 有餘師説。彼亦能與後邊善根爲
種子故。歸依但作正行種子。非即由此能
息苦輪。故有歸依未蒙救者 有餘師説。
彼雖歸依。未能奉行歸所爲故。歸依所爲
其體是何。謂見四諦。故伽他説。伽他即倶舍
五行頌中後三行頌諸有歸依佛等 又云。
又佛譬如能示導者。法如安隱所趣方域。
僧如同渉正道伴侶 又云。三所歸依有
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倶非 二倶非者
非學非無學也 僧體貫通學與無學
又佛體是十根少分謂信等五根。喜・樂・
捨・意・具知根也
僧通十
加未知當知根。
及已知根也
法體非根。擇滅・涅槃非根
攝故 又歸依佛。謂但歸依一有爲沙門
佛亦名
羅漢故
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無爲沙門
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爲沙門果。及
四果能趣向
論。何縁世尊於律儀處。已下。第四明立支
所以。文中有三。一明離耶行所以。二明
離虚誑語所以。三明離飮酒所以。半頌
即初文也 論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
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惡趣」  論。
又欲*耶行至離非梵行。第二因也」  論。
又諸聖者至謂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論云。
經生聖者亦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
若異此者經生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
非梵行應是性罪。應不能持性罪。理實亦能持
罪。謂不飮酒。況性罪也 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
種不作
是性
 於欲邪行一切聖人定得不作
名爲律儀此不作律儀無有別體。前戒已
捨。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雖復
經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
梵行即不如是。雖有學曾受具戒。經生
捨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 正理論
云。若諸近事後復從師要期更受。離非梵
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 有餘師説。得此
律儀 有説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
多功徳名獲最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
欲法故 今詳。後解爲勝。不得律儀應
得別遠離無表。所以者何。離非梵行律儀
無獨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
同受得故。此等闕支不發律儀故
論。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問」  論。理實應
得至得別解律儀。答」  論。若爾云何後
非犯戒。難。自下半頌答也」  論曰至非
毀犯前戒。釋頌。如文可解
論。何縁但制至近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
離虚*誑語所以」  論。亦由前説至得不
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問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釋頌文也。如文可解。婆
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説。離虚*誑語易
可訪護。非離餘三。謂處在家御僮僕等。
難可遠離離間等三。復有説者。作虚*誑
語業道最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
説。唯虚*誑語能破壞僧故立學處。餘三不
爾有餘復説。若諸聖者經生不犯立近事
*戒。聖者經生必定遠離虚*誑語業。非餘
語業所以者何。餘語有三。謂從貪・嗔・癡
生。經生聖者雖不犯從癡所生。癡見品攝
故。聖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釋如此論
論。復以何縁至近事律儀立餘飮酒爲性
罪家問」  論。誰言此中不離遮罪。立飮
酒爲遮罪家答」  論。離何遮罪。重問」
 論。謂離飮酒。重答也」  論。何縁於彼至
唯遮飮酒。縱是遮罪重問。自下半頌。第三
明離飮酒所以」  論曰至令離飮酒。釋
所以也」  論。寧知飮酒遮罪攝耶。問」
 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夫性罪者
必染心行。爲療病時分限飮酒。無染心故
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
難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
性多飮。自節力飮。豈非知量。染心寧
有」  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飮酒故。叙異
説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
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飮酒是性罪攝。第
一證也」  論。又契經説至是性罪攝。第二
證也」  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
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飮酒聖不犯
故亦是性罪」  論。又經説是身惡行*故
第四證也」  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
法宗」  論。然爲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
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
證。不能飮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
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聖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經説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
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
性罪故。正理云。何縁此皆性罪。乃至。如
爲除病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
故非飮酒皆惡行攝。若爲憍逸。或爲歡娯。
或知醉亂而貪故飮。此等皆託染汚心生。
約此經中説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 
准此論文。若染心飮酒是性罪。又准此。染
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説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論。
顯數飮酒至轉増盛故。通別文。有三因。如
文可解」  論。如契經説至依何義説。此
問。經中依何義名窣羅酒・迷麗*耶酒。
皆言末陀及是放逸處耶」  論。醞食成
酒至所依處故。已下釋也 醞餘物成者。
蒲桃等。所以經説三名 酒是放逸處言
窣羅・迷麗*耶。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飮
也 言*末陀者。簡醞食爲酒及醞餘成
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飮醞食及餘
末陀者。無問多少。是放逸所依
處。故制令不飮也
倶舍論疏卷第十四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賢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惱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讀
經云云



倶舍論疏卷第十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
論。此別解脱至不爾云何。此下一頌。大文第
九明三種律儀所從得處 初之從字通其
三節。從一切。從二。從現 第三句從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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