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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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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卷第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
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
爲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
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
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 
亦名衆同分。同法非一名爲衆同。與彼爲
因名之爲分」  論曰至名衆同分。就長
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 就
述有部宗中。先總。復別。此名總也 有別
實物。擧其體也 名爲同分。述其名也 
本論説此名衆同分。會異名也」  論。此
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
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爲二。一無差
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 謂一切有情
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論。有
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
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
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
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
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
果。諸根業用・及飮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
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
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衆同分有差別
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
欲。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
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因
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
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説。非草・木等。故契經
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説。就界・
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
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准上論文差別之
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
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爲境
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
同。相状相似亦有同分」  論。復有法同
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
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爲其因。亦與彼法
爲無差別因也」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
應知。擧同分果證有同因」  論。頗有死
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
部難也 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
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
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 既有異
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 正理釋云。豈
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
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爲同
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
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
性捨而不得」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
第二難也」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
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
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
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
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論。又何因不許至
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
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
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
羅等趣。緑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説故。但
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説有同分非
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
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展
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説別有同
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
説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
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
事證有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
眞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
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
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
言説由此法生 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
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論。又諸同分至
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
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
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
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
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論。又應顯
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
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 或唯如同
異句義」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
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
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
體非一。刹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
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
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 
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
依和合諦。是爲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
體非一。刹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
説。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論。雖有是説至
名爲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
文。是假非實」  論。若爾所説同分是何。
有部徴也」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
部答也。餘文可解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
熟」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
等也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 有
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 名爲無想。立
其名也 是實有物。明假・實也 能遮未
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 如堰江
河。擧喩顯也 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
也」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
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
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衆同分是彼有心
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無
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
異熟。所餘諸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
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
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
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説。無想異
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衆同分等・眼
等色根。皆是業感。餘蘊倶感 正理論云。
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
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
此定無力引衆同分・及與命根。以衆同分・
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
處餘蘊是共異熟 准正理文同初師義。
非評家義 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説別。前三師説・及評
家義。皆説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説通有
心果」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
無想有情天處」  論。彼爲恒無想爲亦有
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
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
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
名爲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
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説者。此事不定。或前多
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増者。
色界有漏縁。謂第四定有漏縁隨眠。問何故
無漏縁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増耶。答彼計
無想爲涅槃。無想定爲眞道。乃至。生彼及
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眞滅道不
謗爲無。故無漏縁爾時不起。問彼無想位三
食亦滅。云何説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
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
有先時能引食。故名爲有食 問入無想
心爲通幾性。幾部所斷 有人釋云。雖未
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 今詳入心多分
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
雖非等無間縁。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
無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
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
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
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都無。有心
位中二種倶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論
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
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
求解脱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
師先聞邪教説無想處以爲涅槃。起上縁
見取執爲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
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
勝劣生五趣異。爲求無想起下諸定以
爲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
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
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
生上界無定力故」  論。若諸有情至生
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繋。婆沙
一百五十四云。有説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
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 又云。問定生
何處。答有説生地獄。有説生惡趣。如是説
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
先釋無想定也」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
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
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
所滅名無想定」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
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
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
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論。説如是聲
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
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
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
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爲定。有餘師説如
理等行故名爲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
爲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二如
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
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
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
辨・及極成辨故」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
餘。第二明依地也」  論。修無想定至修
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論。前説無想
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論。此是
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論。
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 今
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 復云。唯是
決定生受非後・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
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
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
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報出果。或
入*果出報」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
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
爲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爲眞道方
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論。若
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
二。一問。二答。此問」  論。餘亦不得。此略
答也。非唯聖者不成未來。餘凡夫人亦不
得也」  論。所以者何。徴不得所以也」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
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
倶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
定」  論。此亦然聲爲例何義。問也」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 此亦然者。
但例滅心・心所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
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爲體。有説此定
一物爲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故。問云何
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刹那現
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現前即名有想。一
識刹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刹那現前
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説此定十一物爲
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説此定二十
一物爲體。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滅
故。如是説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
所物現前爲此定體 此與第三師別者。
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
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
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爲數。故
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
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
所法。爲過去。爲未來。爲現在。若過去者。過
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
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
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説。滅於未來。問
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
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説爲滅。如斷
城路閉門竪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
此亦如是。有説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必不
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先現
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縁法續起而滅。今現
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縁法續起而滅。此
由誰力所謂定力 上二説中應取前釋。
順餘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説不是正者。
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説。此
入定心縁未來定。而不可説縁何刹那不
縁何刹那。以未來定有多刹那。未有先
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説。此出定心
縁過去定。而不可説縁何刹那不縁何刹
那。以過去定有多刹那相雜住故 准上
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説。即是總縁過・未
定也。然味定即縁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
相應心縁別相惑。所以別縁次前定心而
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縁前定不
取也」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爲先。第一作
意差別也」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
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下無
無想定。一説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麁動
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
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色無此定耶。
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爲能證無想涅
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
定於彼亦無 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
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 以在非想
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説
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説
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 何縁下地
無此定耶 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
得此勝解脱故謂由二縁立此解脱。一者
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
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
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爲邊際心斷。以
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
復應名中際心斷」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
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論。前無想定至
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
受別。後依地別」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
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
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
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
止息想」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
初得同也」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
七明成世同也」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
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論。世尊曾
未至倶分解脱。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
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
於起滅定至成倶解脱。答也。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倶解脱。答已得
彼定入・出心故名倶解脱。非得定體。則由
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論。西方師説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
説。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論。
云何此中不許彼説。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論。若許彼説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
順論説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毱多
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
師」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
婆沙宗也」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徴」
論。傳説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
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論。一切菩薩至
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
心。與婆沙異」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
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
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
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爲盡諸漏修
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
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
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
貴重無始能爲誑惑世間定類。爲獲共有
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
得菩提故 論。前説爲善我所宗故。結歸本

論。雖已説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
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論曰至而得現
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
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
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
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
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倶無命根無
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
生彼界不起」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
相。引證明起處同也 言。若有不許至非五
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 或
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
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同蘊。婆
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説。過去
如來應正等覺説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説行
爲蘊。此阿毘達磨中説五行者。欲顯今佛
所説五蘊則是先佛所説五行。已上論文 
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 言。
謂色纒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
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無想定若
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
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
想異熟 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
非五行也。此上所説唯有色・行二蘊無餘
蘊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
相」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
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生色
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定。答靜慮
由三縁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
無色由二縁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
由一縁故初起。謂由説力。唯欲界有佛説
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
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
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 正理
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説者・釋
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論。此滅盡定至
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
於色界起 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
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
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説生彼故
知有退」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
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
即第四定處亦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
生彼」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説故。破異
説也」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
難也」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
難也 言次第者。據初修説」  論。如是
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
第一依地異也」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爲
先故。第二異也」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
故。第三異也」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
第四異也」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
五異也」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
異也」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
也」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擧喩釋也
 正理論云。何縁唯説滅受想定。厭逆彼
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爲見・愛雜染所
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
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論。今
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縁。引婆沙釋。由過
去世等無間縁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
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
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
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
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
一。引契經説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
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
不離。謂一相續衆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
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 乃至 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
等無間縁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
引發故」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
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爲因起」  論。故彼
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叙異計通難也」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
也」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
難」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
宗也」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
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論。此令
大種至故名爲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
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
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
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論。有説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
也」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爲攝。釋。雖無
體而名有爲」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爲定。
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爲定」
 論。應知無想至餘説如前。類滅盡定釋
無想定」  論。此非善説違我宗故。可解。
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
爲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
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
無瓶等 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
是有爲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
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爲攝。但有虚言
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
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爲定。是則此定
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説爲善 述曰。若
身爲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
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
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
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
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爲。實而非
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
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
用。意・法爲縁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
定・及與無想 述曰。亦同實有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
根也」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
二名也」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
性也」  論。謂有別法至説名爲壽。答壽
體也」  論。故世尊説至如木無思覺。引
經證也」  論。故有別法至説名爲壽。結
體用也」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論。若
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
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論。既爾此壽至
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論。若爾至
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
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
經部言。何縁不許唯業能持煗・識而須壽
耶」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
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説唯業能持。有
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
何得説唯業持識」  論。既爾至何須此
壽。經部轉計」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
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論。應
言彼識業爲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論。豈
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説。有部述前破也」  論。前
説者何。經部問也」  論。謂前説言至皆是
異熟。有部述前説也」  論。是故定應至
説名爲壽。有部結自宗也」  論。今亦不
言至非別實物。經部叙自宗也」  論。若爾
至説名爲壽。有部問壽體也」  論。謂三
界業説名爲壽。經部答」  論。如穀種
等至住時勢分。擧喩顯也 正理論云。於此
但應徴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内五
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
長時起染汚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
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説何爲壽。若於是
處有業異熟。從生刹那至命終位恒無間
轉。可説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
定説爲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
恒無間轉。云何可説此有命根。其理既然。
爲説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
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
相續決定。由何義説隨應住時爾所時住
説爲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
都無所表。又所引喩於證無能。如種所引
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
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
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
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相
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喩於
證無能 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
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
別有實物是説爲善 有人雖作倶舍師
釋。未爲當理」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
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叙計也。彼
計徳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
言是徳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
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
猶如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論。彼體
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徳
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
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
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
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
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論。
有別實物至是説爲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論。爲壽盡故死爲更有餘因。自此已下
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施
設論説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 第一
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
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
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
一亦得同其外縁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
故死。與外縁損義不全同。外縁損壽非令
業力不招異熟。但縁強於業壽隨縁損。捨
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
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縁。捨壽行力是別
縁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
同横縁。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
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
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倶盡故死。第
四句是倶不盡死。但由抂横縁死 又亦
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
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
攝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義故。
廣如前釋」  論。壽盡位中至倶盡故死。
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倶盡時此死。由感
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 解云福
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倶時盡。由
斯但言倶盡故死。此倶盡言不欲説由福
盡力也」  論。發智論説至一起便住。又引
發智釋傍論也」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
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
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
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
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論云。有説色身
名爲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
則中夭」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
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
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
也」  論。故契經説至輪王胎時。已下引
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
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増忘念
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増故死。婆沙一百九十
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説
住妙高層級。有説彼是三十三天 今詳。此
天雖二説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
即合二害倶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應
説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
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
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非他
害者 唯可他害及倶害者。如文可解 
倶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 那落
迦。上品惡業感故 北倶盧洲。壽分定故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 王仙。
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
道名爲王仙。此亦由勝業力倶非害也 
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
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
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舊云樹提伽訛
也。此涅槃經説。外道記女。佛記爲男。母死
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倶火不燒。活命
佛使。有*明佛記。倶不死也 達弭。此云有
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
爲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
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
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
聲呼爲伽。舊云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
然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後身菩薩。
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倶非害也 問
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 答廣
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
論師意爾」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
也。若謂上所説是倶非害。何故契經唯説非
想處受生有情」  論。傳説至倶非可害。論
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
倶非害。餘地爲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
故。不名非自他害」  論。豈不有頂至應
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爲下地聖道所害如
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説。此
難無救」  論。如是應説至擧後顯初。論主
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倶非
二害。經説非想非非想。擧後顯初引例也」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
天有三。梵衆是初擧其梵衆兼顯上二」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
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擧極光淨以
顯下二」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
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
非想也。後文言如梵衆天。如聲是顯譬喩
義也。如梵衆天餘天亦爾。可言擧初顯
後。彼無如聲。何得言擧後顯初」  論。
若顯喩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
謂要有譬喩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
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喩何法。故知
無喩亦有如聲。如梵衆言亦非譬喩。但是
擧其梵衆兼顯上天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
明四有爲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
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縁」
論曰至是無爲法。總釋四相名也 正理論
云。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 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爲性是無常。從
其所顯名有爲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爲。婆
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爲相皆
是無爲。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爲。
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
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説
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
顯有爲唯是有爲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
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
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爲遮
彼計顯彼唯是衆同分相非有爲相。有爲
相者諸有爲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
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爲相非一刹那。如
譬喩者。彼作是説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則
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
相違故。應説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
熟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三相。問
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
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
滅時老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
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無有失。
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體。故
説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縁故作斯論 
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刹
那。後釋生・滅異刹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
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爲是共相。爲是自相。
一説自相。一説共相。評曰應作是説。此是共
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
爲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
一一有爲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
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刹那住相微細難知難
可施設。故説不住。謂刹那量是佛所知。非
諸聲聞・獨覺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頃
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
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
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刹那刹那
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刹那量
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
説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
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縁。由
異・滅力一刹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
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縁。故
必有住」  論。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
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
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
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爲彼勝縁性。雖諸行
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
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
自果無障勝因。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
前因。滅謂別法是倶生行滅壞勝因」  論。
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論。豈
不經説至之有爲相。問也。經説有三。因何
説四。答中有二。一不説住相。二住・異合
説」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
應合説四。不説住故但説有三」  論。
然經説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
經不説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
説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論。若法令行至有爲相中。釋經不説住相
所以。於中有二。一爲住相不令有情怖故
不説。二以住相濫無爲故不説。此即初也。
如文可知」  論。又無爲法至故經不説。
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論。有謂此經至
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不説也。即
是叙異説也」  論。何用如是總合説爲。
問合説所以也」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
倶。答合説所以也。如文可知」  論。是故
定有四有爲相。結也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
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
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
故」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
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
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説四種
本相 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
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論。諸行有爲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爲。有
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爲
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爲亦准此釋 正理論
云。世尊何處説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説隨
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爲故。生生等相亦起等
性故。契經既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
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
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
亦説隨相。言有爲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
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
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
故契經中於無爲法説尚無有起等可知。
此説意言諸無爲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
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説無起
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
説諸有爲相復有相。故契經説色有起盡
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説。又契經説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論。豈不
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
答。此即問也」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
答也」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
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喩以顯。正理
論云。爲親縁用名曰功能」  論。四種本
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論。其義
云何。問也」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
廣答也」  論。謂如雌鷄至其力亦爾。此顯
喩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
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
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
有少多」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
三相准前釋也」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
失。此總結也」  論。經部師説至如所分別。
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
略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徴也」  論。
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
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
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
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
三計有理必無故」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
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
外別有四相」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
部答也」  論。何謂此經所説實義。有部問
也」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爲相。自下經部
釋也 於中有五。一明經説意。二明經不
説刹那四相。三釋經重説有爲相言。四叙
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論。非
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説非刹那
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
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
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説」  論。然經重
説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説有爲意也。
經言有爲之有爲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
前三相是有爲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
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爲善・惡。如童女有髮
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
等是惡相」  論。諸行相續至名爲住異。此
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説一期三相是假非實。
非一刹那是實非假」  論。世尊依此至衰
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於中有五。
一引佛爲難陀説經。二引三頌。三引本
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刹那四相是假非
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
本爲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
難陀得道。佛於衆中説難陀言。是善男子
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
滅。非一刹那觀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
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論。故
説頌言至相續説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
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後一頌破
有住想也」  論。由斯對法至名刹那法
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論。雖發智論至
非一刹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 言。一心者。
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衆同分一相續心
説一心也」  論。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
成。第五別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
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論。云何
得成。問也」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
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生。准此生在現世
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 有已
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
相時法已過去 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之
爲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
暫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
爲住也 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爲住異。
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
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
凝然故」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
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論。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
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
擲去速墮遲。弱力擲去遲墮速。時不同也。
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
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
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論。若爾
至應不遍有爲。有部難也。最後聲・光。及涅
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
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
異二相不遍有爲」  論。此不説住爲有
爲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
説住爲有爲相。但欲説異爲有爲相」
論。其義云何。有部徴也」  論。謂住之異至
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
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
即名住最後聲・*光異其前念名爲住異。
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刹那前
方名異。亦非待後刹那前方名住。理必應
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爲異。不可前異
於後名之爲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
異於後異乃由他」  論。然此經中至生
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爲法本無今有
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
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爲之無常相。何用
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論。云何所相法
即立爲能相。有部難也。若説色等本無今有
等是有爲相。即是所相立爲能相。云何所相
法即立爲能相」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
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
士等。故知有爲之相不異有爲」  論。雖
了有爲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
雖不離有爲然不即彼。雖了有爲色等自
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大滅。相
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
爲。故非色等即有爲相。然非離彼色等生
有生等實物」  論。若離有爲至復何非理。
有部却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
有何非理」  論。一法一時至許倶有故。
經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
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倶
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
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
住・衰異・壞滅」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
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爲有。即生等
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説生相有用三相無
用」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
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
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
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爲法若能爲因引攝
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縁攝助異類是謂
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爲因引攝
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爲縁攝明異類。謂闇
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
爲縁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爲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
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
爲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
能爲縁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爲是因爲
是縁。一説是因。一説是縁 准此論意因是
因縁。縁是増上。其因縁定有取果。取果作用
定在現在。其増上縁攝助異類。於中有取
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爲
法住現在世。於増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
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
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
中説取自類果者據顯説也。一切法體住
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
及増上縁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
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爲住現在
時。皆能取其自果名爲作用。無力能遮
不取果故。一切有爲法住現在時。攝助異
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
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縁所取
皆是自類」  論。又住等三至爲名壞滅。經
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論。諸説住等至
刹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
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刹那時之
極少名刹那故。即違教説刹那滅義」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
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
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倶遭衰壞」  論。
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
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
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
住相不令再住」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
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
爲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
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論。又住
用息至更無所爲。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
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
二相」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
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論。所以者何。有
部徴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論。異謂
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
法説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
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
自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
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
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
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 又云。非正
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
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
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
果刹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故。復能
爲後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續。刹那
刹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
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
刹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増長時應無異
相。不見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
縁助。勢力増強摧伏異故」  論。雖餘部
説。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縁滅。一
内滅*想。二外滅縁。心法唯内滅相。不待外
縁。刹那即滅 先破色。後破心法」
論。雖餘部説至有滅相爲。初破色法待二
縁滅。既現見薪由火縁滅。如何更説別
有内滅。服寫藥痢豈是由天 論。又心心
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刹那滅不待外縁。
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
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論。故
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
宗順經合理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倶生。已下半頌第三
明生相待因縁合方能生法」  論曰至
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
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若爾至
因縁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
問」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
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
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
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 此即
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縁不見生相。即
謂唯有因縁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
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
幽微甚難知故」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
無生覺」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
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説言色之生
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
法有屬主言。應有説言色之色等」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
也」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
通也 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
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内法無破。二
同外道有破。爲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
空・無我性。此就内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
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
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
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
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 言。爲
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
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
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
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
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論。又爲成立至言
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論。爲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
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説第六轉聲。色之生
言。先法説後喩顯。如文可知」  論。若行
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爲・無
爲倶無生相。有爲既生。無爲何爲不生」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 
於中有三。一無爲不得名生。二將有部
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
爲同有生相。因縁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
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爲體常如何名
生」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
如汝有部唯有爲有其生相。無爲之法無其
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爲可生。無爲不可
生也」  論。又如有爲至一無生用。第三釋
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爲皆有生相。而許因
縁望有爲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
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
經部有爲・無爲同無生相。而彼因縁望有
爲有用。無爲無用。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
明名・句・文身」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
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
名也 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念色等名。
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爲作想。
此是因取果名説名爲想。論既不言想謂
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
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爲一釋或是名之
異目 亦可名如作想詮法相状。義與
想同故名爲想 梵云那
摩此云名。是
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
趣其自相。㘝有異求表呼專一即歸之
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 梵云僧若日何
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
之義 梵云鉢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
足跡。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
之爲句 梵云縛迦
何反
此云章。是詮辨終
竟義。如説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
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
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爲章。如立蘊
章詮蘊究竟 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爲章。詮義之中有廣有
狹。極狹名句。廣名爲章。即於章中分其
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爲章
 或能辨了業用徳時相應差別者。如説善
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爲
樂此是徳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
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
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
也。如説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
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
呼醤酢・鹽・扇等物爲便社那。以醤・酢・鹽
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
爲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爲依。故對
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
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爲龍・鳳。又合
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
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
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
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
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此
問答分別也 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
名爲字。問也 答云非爲顯書分色字製
造諸不相應字。但爲顯不相應字製造色
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
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
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
釋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
耶此云身 謂想等總説已下答也。梵云
三木訖底此云總説。總説釋身義也。即
是二三等名總説爲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
云合集。總説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説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
置嗢遮字界。後字縁助成總説義。即以總
説釋於身也。二名爲身。三名已上名爲多
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
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
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減三也。四・
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
文中。即以十二音中&T046110;・阿・壹・伊釋。今釋
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
得是文。故倚互明」  論。豈不此三至心
不相應行。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論。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有部答也」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  論。謂語發名至
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
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爲體色
自性攝。如何乃説爲心不相應行。此責非
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
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説何爲。又説應
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説
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爲
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
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説文
句讀誦正法。惡説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
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説彼
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
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
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
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
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
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
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
其所説。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
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
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
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
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
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
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
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
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
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説。文
是所説。義謂非二。如是則爲無亂建立」
 論。非但音聲至方攝語故。此是經部叙
自宗義」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
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
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論。謂能説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
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義」
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
亦如之」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
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
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論。又
未了此名至爲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
進退難也」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
名。難語生名也」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
別名。難聲顯名」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
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
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
後念聲刹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説一
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徴難無其生理。如
何可説由語發耶」  論。云何待至能生
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刹那無表
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論。若爾至
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
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
聲」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
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
文不可集故」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
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
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
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論。又
異語文至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
也」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
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 正理
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禀宗。彼説去來皆無
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
成句。若前前念傳傳相資最後刹那成文・
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
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
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
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
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
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
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
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
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論。又
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
詮義倶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倶生者。即
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
子倶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爲無生
應無有名」  論。然世尊説至安布差別。
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
何經説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説爲
名」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
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之次
第離心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論。或唯應執至便爲無用。經部縱文破有
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
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説名・句・文三
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
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
身。或作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
生中三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
身。此爲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
説。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
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
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生名初
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
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
中句辨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句。説十
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四字
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字
時但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説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
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
説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
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
身。説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
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説四字
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説八
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
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
説 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
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
三法同起。謂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於前
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
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
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
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
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
生名者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
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
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
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
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説二字名時。一人
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
即是串習。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
字也。又如説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
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
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説無
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
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爲差別即無名起。
如實説者若爲自性。若爲差別。皆悉有名。
如人説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
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
聞無字者謂唯説無。若聞常字者謂唯
説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
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説
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
故。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
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
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
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
爲自性。無爲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
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
減如理應思 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
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縁此故。如説諸行兩
字。必須先縁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
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説名・句・文各有
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
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
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
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
作如是説。然實以論非無三字・五字・七
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
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
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説二名身
有合集義故。説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説
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
生名者。説一字時但名名。説二字時有
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説。説三
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
即謂多名身 有人云。問多名身中。一
云説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説四字時
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
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爲一身。第一・第三
字復爲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爲一身。依聲
明法言三已去方説爲多。若四字生名名
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爲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
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釋自相
牟楯。但遍説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
所明。但説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
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
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
説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
其數即説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
名身。即是第三説其身數。於中亦合説身
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
身身 又自引聲明説三已上方得名多。
因何復説身上加身名爲多身。若爾三字
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
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
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
中所説。一・二・多三皆約名説。不據身論。
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録之 又牒文云。三
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
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説不同。一據成多即
名多身。謂三已上。二據位相倍。謂四名
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
論雙擧。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
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
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説自
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
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無
別物 問如説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
異解。爲有多名。爲有一名爲有一字。爲
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
別。名即不同。若爲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
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説一
字生名應有多名。論既不説多名。故知唯
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縁一方名
故 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絲竹
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
門分別 論曰至然不可説。第一界地門也。
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
然不可説。二説之中前説爲正。就前説中
有其二説。一云唯隨語繋。謂唯二地。謂欲界・
初定。二云隨身繋。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
婆沙有四説兩重評文。初二説一云隨語。一
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説一云欲・色界。二
云通無色。評取前説。深法師云。一論不
可有二評故。隨語繋者是後評。但説不
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繋也。法師
此釋深有理趣 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
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論云有情
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
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
正理等論雙擧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
此論亦擧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
故知名隨語繋義決定也 問若爾何故但法
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説唯二地 
答准論所説。名繋地中即叙二説。法無礙解
繋地之中即唯説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
能縁説。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縁故。
由此無文叙二説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
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
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
不通餘地 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
果心不縁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
雖發語通果心不縁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
發心能縁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 詳
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
起發業之心。皆縁色聲爲境。因何偏問通
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縁其名。未必定縁所
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
此寶與名」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
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五十云。問誰成
就名等。爲能説者。爲所説耶。設爾何失。若
能説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汚法等。以阿羅漢
等亦説染汚法故。若所説者則外事・無爲亦
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説法故 答唯
能説者成就名等 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
云何通 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汚等名。而
不成就染汚等法。以染汚等名皆是無覆無
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爲善・不善・無記
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
已上論文 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縁於聲。
遠因等起亦通縁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
説業・心二縁名者。據遠而説」  論。又名
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
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爲故
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刹那是等流性」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

論。如上所説。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
義」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
如文可解」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
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説一分同。下句説一
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
即通三。類通於二。是謂異也。正理論云。
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中有
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
下兩句。如文可解」  論。已説如是至隨應
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倶舍論疏卷第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角壽   一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論。如是已説至説爲因縁。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及縁。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論。
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縁。縁次
後説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論。何
等爲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
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 明六因中。一
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
頌總*列因名」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
釋也 顯宗論云。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
前説。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
類等於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
便穩次第而説 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説。同
類因體。雖除未來狹倶有因。然攝一切
心・心所法・色・不相應 相應因體*雖通三
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汚一切心・及
心所廣遍行因 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
部一分狹異熟因 異熟因體通五部故。
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
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説 然六因・
四縁並通親・疎。因名是親。縁名是疎 顯
宗論云。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即親順益所
生果義」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
四縁有經文説。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
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増・減也 正
理論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
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
有所説。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
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
門説。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
結集。故有説言。此六因義説在増一増六經
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
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縁
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
者。乃至廣説 准此論文。六因四縁是小乘
義。四縁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
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大乘對
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邊
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
六因。及四縁義出何經文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
因體不同分爲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
頌答可知」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
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 就
初文中復分爲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
 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
明因體也 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
即以一切法爲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
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爲能作因。由彼生
時無障住故 問法若畢竟不生。除其自
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 答與作因。若其因
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
果因。若果至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
果因 正理論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
有生力。二唯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
一切法爲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爲障。於
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
以所依眼爲依止因。以所縁色爲建立因。
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爲不斷因。以相應法
爲攝受因。以倶有法爲助伴因。以耳根等
爲依住因。此等總説爲能作因。於中一分
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
名無力因。以但不爲障礙住故。何故自體
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
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爲障礙。又一
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恒有。應恒成。若
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恒無。應恒成損
*減等 有餘師説。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
應無明還縁無明等。一刹那頃此即此因。
是則乖違縁起法性。有餘師説。自於自體
不見有用。故非因縁。猶如指端・刀刃・眼
等」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
也 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
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
總即別名。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
障故可名爲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
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彼名能作
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
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釋中初二持業釋。
後二屬主釋」  論。豈不未知至爲能作因。
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應知
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
覩星。漏生之時智無障住。覩星之時
光無障住。若爲能障即不得生」  論。
若於此生至可立爲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
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爲障。何
得是因」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爲因。王
喩可知」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
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
今不爲障。何得是因」  論。雖無障用至
亦得如前説。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
障得爲其因。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
得爲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
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爲因即等。正理釋云。
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爲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
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
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爲障而不爲
障。故皆可立爲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
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内一法生
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縁故法不得
生。一順因無。二違縁有。諸法生位必待勝
力各別内縁。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論。
此即通説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
力因如文可解」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
業。叙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
爲殺因應齊得殺罪」  論。此難不然至
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
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頼疎因。業
感・不感由親作力」  論。有餘師説至有
能生力。大文第二叙異説也 此師意説。一
切諸法與一切法爲能作因。展轉皆悉有
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増上
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 正理論云。過去
諸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
過去爲増上果此有因
有果也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
由無障故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非倶・後故。
不與未來爲増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
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解云。
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
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
謂若倶・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
通三。謂若倶。若在前。若在後也 現在諸
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
法爲現在果。已上三
世相對
有爲・無爲非因非果 
有爲望無爲非因。無爲無生故亦非果。
無爲不能取故 無爲・無爲非因・非果 
無爲望無爲非因。無爲無生故非果。非
所取故 無爲。有爲。是因非果 不障生
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
義故説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増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爲是増上果
論。如是已説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倶
有因 倶有因者。與倶有法爲因名倶有
因。或以倶有法爲因名倶有因。若總出體。
即攝一切有爲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
釋」  論曰至爲倶有因。此釋初句辨因
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
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倶有因義 正
理論云。有爲法一果是倶有因義 不云互
爲果是倶有因義」  論。其相云何。前雖
總説互爲果義其互爲果相状云何」  論。
如四大種至由互爲果。指事辨相状也 故
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若有偏増。若無偏
増。地爲三因。三爲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
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
類體爲他因故。餘大例爾 如是諸相與
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爲因。此擧三
類互爲因法。辨互爲果相也 然於此中
不説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爲因者正
理論云。此中所説因相太少 然自釋云 
本論説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説心
隨轉色與心爲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 
理叙兩師釋皆彈有過 自釋云。我於
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倶起。遍一
切心依心而轉。即説彼法與所依心展轉
相望爲倶有因。諸心所法非定倶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
故論不説 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倶全無有故 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
二業 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
皆以法爲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説彼互
爲因。又於此中。爲欲顯示但説異類爲
倶有因。同類互爲因不説而成 故顯宗論
云。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
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縁心隨
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倶有因故。
何縁心隨相非心倶有因。不由彼力心得
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
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
能與彼爲倶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
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爲
倶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
諸大種爲倶有因。此亦應爾准上論意。大
生等。與大
種非一果。而得爲倶有因。心與
相雖非一果何不許爲倶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
不齊。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
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
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爲失。又如前説。前
説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
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 又云。又此
倶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
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
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
心不相應行故有二倶非。謂除前相 准上
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説隨行隨
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説惠爲體五蘊隨
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説心唯爲其
轉非是隨轉。即説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
説據王・臣理心但爲轉。對法中説據對法
理惠爲其轉。説雖不同義無違也」  論。
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明倶有因體也。一切
有爲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爲因。理合
遍攝一切有爲。此中互爲果言。謂同時因果。
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爲果。本法與彼
作倶有因。此即非互爲果而爲因也。准此。
即是但互爲果皆倶有因。有倶有因非互爲
果立互爲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
正理彈云。又不應説唯互爲果爲倶有因。
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爲因故。此爲因相
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爲法一
果可爲倶有因 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
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倶有因 今詳。此因
若是同時。還有其過。自體既非自體之果
如何倶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
果。如何得説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
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
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
何不與本法爲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
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
前因。何彈斥倶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毘達
磨云。諸有爲法更互爲果。或同一果名倶有
因 准此二因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
之因皆無有過。如説變礙名之爲色。而
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説忽食急行名之
爲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有是馬緩
食・緩行。然此立名不違世現互爲果及一
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
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擧二因。此
論略故但擧其一 有人問答云。問若依婆
沙十六。及一百五十竝云。一果者離繋果。
正理復云。一果者謂士用・離繋。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唯説離繋果者。於此果中且據
決定無濫者説。其士用果名寛不定。或是倶
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説士用果。而不説
者恐濫倶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
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説士用者。爲攝一
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説。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 今詳。正理説士用果者。以離繋果
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爲法
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縁無間士用。及
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
中一果。非是一果倶有因義。謂彼心・心所
法。及四大・生等。雖倶有因非一果故。亦
非前聚色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
雖同一果。非倶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
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
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縁。同一果。同一
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准此論文。取
等無間縁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
皆同取等無間縁士用果。不同倶有因。
然有無等無間縁士用果得相應。如羅漢
後心 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
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
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論。法與隨相至非隨相於法。此是互爲果。
因不遍此法故別擧也
論。此中應辨何等名爲。下三句辨心隨轉法。
前言心與心隨轉法亦互爲因。未知何者
是心隨轉法也」  論曰至心隨轉法。此出
心隨轉法體也 言心相應法者。謂一切心
所法 二種律儀。是心隨轉色也。言彼
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
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總結上也。正理論云。何因不説彼之隨相。
不説所因後自當辨
論。如何此法名心隨轉。下一句問立隨轉
名」  論曰至名心隨轉。略以三義答。後
開十義答。略以時等・果等・性三義説名
心隨轉」  論。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開時
爲四也。謂一生一住。一滅。及墮一世 問何
故四相之中。唯説於三不説異相 答此
説時同生顯同在未來將入現在。滅顯
用在現在入於過去。住顯此法於現取
果。即顯未來・現在・過去三世時同。異之
相無顯時能。故此不説。正理論云。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
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
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爲顯示諸不生法 
述曰。雖言一生・住・滅即同一世。然未知彼
生相之前。未來滅相之後。過去此法與心亦
不相離。或諸不生不與心同一生・住・滅。恐
疑彼*法非倶有因。故言墮一世也 正理
論云。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
知定墮一世 述曰。若直言墮一世。即不
令知定墮一世。以同未來後時若生即不
同世。雖先同世後非同世。若不言同生・滅
等。即不令知定墮一世。更言一生・滅等。知
定一世必無先後」  論。由果等者至及一等
流。此開果爲三也。正理論云。豈不等流・異
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説異熟・等流耶。
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繋果。
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
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倶生・無間・
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倶有果。爲遮唯
執與因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
互爲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
倶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擧等
流・異熟 准此論文。遮同時果。非彼欲取
無間・隔越士用果也」  論。應知此中至其
義不同。明時・果義異也 時是顯倶。果是
顯共」  論。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此明
性等分爲三也。通前爲十」  論。由此十
因名心隨轉。此總結也」  論。此中心王至
爲心倶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
述正義。二叙異説。此文初也 心王極多。
謂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厭隨一。及尋
與伺。定共七支。總三十一法。并大・小相總
二百七十九法。心已與*一百五十八法爲
因 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唯有十
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與五十
八法爲倶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
法中。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爲倶有因者謬
也。若爾九十八法中極多與幾爲因。顯宗第
九云。本相與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爲
倶有因。隨於一有功能故。唯與所相爲
倶有因。正理論云。何縁心隨相非心倶有因。
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爲果
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説多
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 上文指釋即此文
是 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爲倶有因。由隨
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  論。有説至
并心本相。第二叙異説也。此師授義與前
不同。唯取隣近以爲因也」  論。此説非
善。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問非所以」
  論。違品類足至即所除法。出違文也。
若不廣述略意難知。前後引證句義別故。
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將有身見
對四諦爲問云。幾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
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爲因。非與有身見
爲因。二應分別前二滅。道
後二苦。集
謂苦聖諦或有身
見爲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爲因亦有身
見因。或非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因。
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
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汚*法染汚法中無能
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汚法中復無
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縁作論故。有身見
爲因非有身見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
多故除狹取寛。有四節文。除倶句也。謂
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倶
有等。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
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倶有
加相應・倶有因也。又除過去・現在見集
所斷遍行隨眠。及相應・倶有苦諦。是第二
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
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
等也。又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第三
節除也。此擧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
相應法作相應・倶有因生身見故除
也。又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
無常。諸餘染汚苦諦。第四節除*法也。此擧
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倶有
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汚苦諦。即是
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爲因苦諦也。有身見
爲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非有身
見爲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汚苦諦。集
聖諦亦爾已上
論文
所以苦・集句數同者。苦・集
諦同以一切有漏爲體。因義名集。果義
名苦。如識與意體無寛狹。然迷兩諦煩惱
有別。謂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師異釋皆非
宗意 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因非
與有身見爲因者。以牒品類足初句也 言。
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
餘染汚苦諦者。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
既身見及彼相應法上四相。以是倶句故除。
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來世
身見相應法上四相。唯有倶有因生身見。
更無餘因故 言。或有苦諦至即所除法
者。牒品類足第二句也。證身見相應法上
四相爲倶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論。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述餘師誦異
也。若除及彼相應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見
上四相。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見故不
除也。由此唯十四法與心爲因」  論。迦
濕彌國至知説有餘。婆沙正餘師誦文也 
或應准義知説有餘者。本相與法力既是等。
法既爲因。故知生等亦爲因也。正理論中
復有一師。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爲倶有因
 非是正義」  論。諸由倶有至彼必
有。成倶有因必倶有也」  論。或有倶有
至因故成因。此雖有必倶起因而非倶有
因也。有八對法」  論。謂諸隨相各於本
法。第一對也」  論。此諸隨相各互相對。
第二對也」  論。隨心轉法隨相於心。
三對也」  論。此諸隨相展轉相對。第四
對也」  論。一切倶生至展轉相對。第五
對也」  論。少分倶生展轉相對。第六對
也。謂散無表」  論。一切倶生至展轉相對。
第七對也」  論。一切倶生至展轉相對。
第八對也」論。如是等諸法至因故成因。
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倶有因」  論。非
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對。十隨
轉中有一生・住・滅。及墮一世・善性等同。無
共三義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對不
同。一果・異熟・等流義亦可知。前四對法言
無一果・異熟・及等流義極難解。詳其此意
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義。果雖是同力
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
彼果故 此釋隨相不名心隨轉法。即是
此中非一果也。如兩人共證擇滅無爲。果雖
是同非是一果。要相應共爲能證因方
名一果 若作此釋非一果等。即遍八對
若不爾者。因何前四對。士用・異熟・等流果。
同闕其何因非倶有因。又論總前八對。以
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
竪望能同不」  論。得與所得至或倶
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倶行或前或後
或倶生故。又准論云倶生得雖與法倶有不
由倶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後或倶生故。
故知即倶生得可或前或後。准此亦
前得可後。後得可前。前後之得亦可法倶」
  論。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經部縱有部立
十隨轉故成倶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許
故。後擬破故。故言且也」  論。而諸世間
至有因果義。經部先縱今即奪也。世間種與
芽等爲因世共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
如有部計立倶有因同時因果。故今應問
薩婆多部。云何倶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法
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倶
時生法何成因果」  論。豈不現見至亦爲
因果。有部答也。豈不現見。燈焔與明爲因
*芽與影爲因。雖是同時有因果義。因何
得説不見如是同時因果」  論。此應詳
辨至用互爲因。經部對也 於中有二。
一破現燈・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爲因。
焔之與明。倶由前念與生因合。有於後
念焔・明倶起。非是同時之焔。與明爲。理
如前説。二破*芽爲影因者。餘東邊物障
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現既障光處・別生影
處殊。如何説*芽與影爲因」  論。理不應
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釋也。我今所説倶有因
果。隨因有無果有無故*芽・影亦爾。如善
因明者説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隨有若此無
彼定隨無者。此定爲因彼定爲果。倶有法中
隨一有即一切有。隨一無即一切無。以此之
理故成因果」  論。倶起因果至互爲因
果。經部縱奪也。縱其同時因果。而奪互爲
因果也」  論。即由前説此亦無違。有部
答也。即由前説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
同時因果。此亦證有互爲因果」  論。若
爾如前至應互爲因。經部難也。汝云一有一
切有證互爲因果者。如前所擧不由倶有
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離。造色・大種。
隨相・與本法。皆不相離應互爲因」
論。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縱有部救破也。
汝若説倶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爲
倶有因。有對造色等倶起相望無力故不成
因者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爲由倶起相
依力住。爲由前生因縁合力令彼三杖倶
起住耶。又現見。彼三杖之中。亦有離三
杖外。別物繩・鉤等連。地持令住。西方事火
外道等。將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繩上安
鉤。用繩繋三杖交立於地 經部計。三杖
住由前念繩・鉤・地。令後念三杖住也」
論。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論主許有部倶有
因義也。繩・鉤等如同類因等。三杖相依如
倶有因也
論。如是已説倶有因相。下第三明同類因
也」  論曰至爲同類因。此總釋也。謂相似
法與相似法爲同類因 准此論文。若是
與相似法爲因名同類因。即同類之因名
同類因。若以相似法爲因名同類因。即同
類是因名同類因。義通兩釋不及前解」
 論。謂善五蘊至應知亦爾。此別釋也。此中
染言通其不善・有覆無記。以此二法互爲
因故 言無記者。謂唯無覆無記法也有覆
無記非唯與無記爲因故。亦非唯用*無
記爲因故。善・染之因更無異論。無記五蘊
異説不同」  論。有餘師説至四非色因。此
是第二師説 前師説。同善五蘊等 第
二師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師意。以
色性劣故與勝爲因。四蘊勝色故非色因」
  論。有餘師説至色非四因。第三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力勝能與五蘊爲因。色蘊
力劣故不爲四因」  論。有餘師説至
皆不爲因。第四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色蘊
雖同無記。力劣異類不互爲因 四説不同
既無評文何爲正説 答曰應言前説爲
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蘊展轉
爲因。因何無記業色。不與四蘊展轉爲
因。違二性例 破第二師云。善心發善
色。善色亦善四因。無記發無記。因何四
蘊非色因 破第三師云。同類因法劣爲
勝因。*因何色劣非四蘊因 破第四師云。
善五蘊等色・心有異。展轉爲因。無記色・心
因何相望總不成因 有人誤解婆沙。妄斷
後説爲正云。諸論皆有四説。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爲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
云。大種與意處爲幾縁。答所縁・増上。意處
與大種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一因。謂異
熟因。増上者。如前説 解云。無記四大。既
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
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
類因 今詳。此釋未善其宗。言無記五蘊
展轉爲因者。豈説一切色蘊皆展轉爲因
耶 此説展轉爲因者。謂無記業色與四
爲因。非異熟生・及所長養。婆沙既云四
大。此非業色。如何成證 又論先叙正義
與善・染同。後述異師三説不定。因何將
異師説破其本宗」  論。又一身中至與
餘爲因。釋同身異位也。同一身中前與後
因。非後前因」  論。若對餘身至應廣思
擇。明異身十位爲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
有五位。總成十位 異身者謂過・未身 同
類者。謂根・境同類 一一與十位爲因者。謂
後位生法與前位不生爲因。婆沙十八評家
云。應作是説。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
位。及此身十位爲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
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爲同類因。後
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爲同類因故
 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
説。婆沙此身兼不生説。正理論云。若就位
説。有餘師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
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
因。後位望前但有縁義。若爾最初羯剌藍色
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
然 此師與此論前説義同。就一身中據
生者説。何得輒難前位無因後位無果 
復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
自類色爲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
於自類如應當説 同此論後説既言自
類。異類定不爲因」  論。若不許色至因増
上等。叙異師説違本論也。正理論云。譬喩
者説諸色決定無同類因。但由衆縁和合資
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
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從何起。
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所説。
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増上等。
更無餘因。唯
有同類因也
彼言。我説於此無違。由増上縁
有近有遠。如次説爲因・増上故。無方逃
難矯設此言。雖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
許色有同類因。於理於文有所違害。然
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種闕和
合縁未生*芽等。今縁和合*芽等乃生。若
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者。應生一切或
全不生。無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
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爲有因
不。有説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刹
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
故 准此論文。生處雖異爲同類因。然左
眼不與右眼爲因。身根不與餘根爲因。
言前位與後位爲因者。據同類説。非是羯
剌藍時身根與後眼等爲因」  論。爲諸
相似至爲同類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別。先問
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云何至自部
自地。重問答也。先總答後別釋」  論。部謂
五部至無色八。開五部九地也」  論。此
中見苦至非餘。明五部各各自部爲因也」
 論。於中一一至皆無因義。此明五部一一
別別九地各別爲因非餘。准此論文。但言
自地・自部不簡趣・處。故知。趣・處不同。所
起煩惱皆互爲因。同繋縛故。*故婆沙十七
評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
類展轉爲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繋
縛分齊有差別故」  論。又此非一切至爲
同類因。明前與後因也 前生與後生者。
謂過去前生與過去後生・及現在・未來生法。
過去後生與現在・未來生法。現在與未來生
法。皆名前生與後生也。諸不生法名不生
也。前生之法與後生不生法爲因」  論。
云何知然。問也」  論。本論説故。答也」
論。如發智論説至皆應廣説。引本論文證
也。雖未來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據
已生説。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論。然
即彼論作如是問言。自此已下明未來世無
同類因有六難也。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汚苦
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
因法難。六染汚眼識難 前四此論有文。後
二婆沙具説」  論。然即彼論至無有過。
第一難云。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現在世
方爲因者。此即有時作因。有時不作因。云
何本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爲因。或時
此法與彼非因耶。彼本論自答言。無時非
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此中因者。四縁中
因縁也。依四縁爲問故。婆沙有七説不同。
一云。彼依倶有因作論。以倶有因通有
爲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應・
倶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倶遍三性。親能
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應・倶有・異熟
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四云。彼依相應・倶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論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
有説除遍行因。體用狹故。七云。應説彼依
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
説爲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論問答
既問因縁。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
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縁故 問既通於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謂已作因無時不作因
故。如正理釋云。能爲因後無時非因 故
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非是評家之義 
此論云。此依倶有・相應・異熟三因作論。與
婆沙第三説同 正理論云。如本論説。若法
與彼法爲因。無時此法非彼法因。豈不過・
現與彼爲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説。無違此
過。此依倶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説
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
有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説無
時非因。未來雖無。而此意説。能爲因後無
時非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爲法。於
正生時定能爲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説
無時非因。然經主言彼非善釋。以未來
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如是過
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前後故。就三世
説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若爾。
等無間縁應同此説。然本論不許故。本論
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過
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縁據開避力。非正生
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
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
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
類等無間縁 准上正理。雖有此救未能
遣難。在未來時。因・縁二義倶未來故。何
得獨*因。答云無時非因。正理自釋。與此
論同。取婆沙第三説爲正 問未來正生
法在餘未生法前。如何得説無前後
耶 正理釋云。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
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
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
來令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爲果」
論。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叙婆沙異説也」
  論。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論主破也
 論。然彼釋至非善於文。叙救破也。如文
可解」  論。是故應知前釋爲善。結歸三
因作論爲善」  論。若爾至即所除法。第
二染汚苦諦難也。此不正義家誦品類足論
第三節文。與正義家不同。正義*宗云。除
未來有身見相應法。此是擧身見除相應法
也。以未來身見從過去・現在身見生故。而
不能更生有身見。未來既無同類・遍行二
因。故知。身見望於身見更無餘因。故擧
身見除相應法。由此但言除未來身見相
應苦諦。不言及彼。不正義*宗誦第三節文。
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
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兩件除法。身見亦
是倶句故除。即是未來身見能生身見。身見
望身見。無相應・倶有・異熟因義。既言未來
身見與身見爲因。故知即是同類因也」
論。彼文應説至由義應知。非此是正義通
也。准未來世無前後義説除身見。應知
非也」  論。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縁。第三因
果決定難也」  論。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
此是通也 因決定者。據四因説。不據同
類・遍行二因 果決定者。謂増上・士用・及
異熟果。非等流果」  論。若爾同類因。應
本無而有。第四本無今有難也」  論。許故
無過至果非體果。答也然位本無今有。非
體本無今有 此論唯有四難。正理・婆沙皆
有六難 正理云。又品類足論當云何通。
如説云何非心爲因法。謂彼已入正性離
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
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
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何故唯説彼初無
漏心 解云。異生位中諸無漏。皆在未
來無同類因。云何偏説初無漏心非心因
也。論既唯説初無漏心無同類因。故知未來
有同類因。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文不
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
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擧無涅槃
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説有餘異
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
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准上論文有涅槃
法名非心爲因法。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名
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爲因法故 有人
引婆沙云。有餘師説。彼文不辨同類因義。
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
涅槃法。文雖不擧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
顯示知有。謂彼既説有餘異生決定當
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
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爲無涅槃法。即無
涅槃法名非心爲因 有人解云。有般涅槃
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爲證得了因。名心
爲因。若無般涅槃法。無初無漏心。與涅槃
爲證得了因。名非心爲因 今詳。此文應
是抄寫者誤。應云有涅槃法名非心爲因
法。若作此解文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
論文 論自問云。云何非心*因法。此問非
心因法也 論自答云。謂彼已入正性離生
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
性離生者初無漏心 准此論文。二種有情
初無漏心是非心爲因法 餘師釋云。既説
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
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爲
無*涅槃法 准此餘師既云論雖不擧無
*涅槃法。及云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有般
涅槃法。又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非心爲因
法 准此故知。非心爲因是有涅槃法。如
何得説無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故知説有
涅槃法名非心爲因也 問若爾何故説
有涅槃法爲非心爲因 答深法師釋云。涅
槃是非心。初無漏心與涅槃爲因。名非心
因法。今詳。非心爲因者。不用心爲因。無
漏之心唯同類心與心作因縁。初無漏心無
心爲因。正理論云。有餘師釋。彼文亦辨同類
*因義。然彼唯説若心畢竟非心爲因。雖彼
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
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
非心爲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爲因 正理
又云。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
去染汚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爲因
非所隨増。或所隨増不能爲因。或能爲因
亦所隨増。或不能爲因亦非所隨増。且能
爲因非所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
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及
此相應隨眠已斷。爲所隨増不能爲因者。
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
縁此未斷。能爲其因亦所隨増者。謂諸隨
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縁此未
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爲因亦非所
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
彼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若所餘縁。若
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過去染汚
眼識。未來染汚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
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 解云。未來眼識
隨眠無前無後。如何得説有四句耶。正理
論云。又作是釋。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
所隨増不能爲因。彼無後*故。然説未
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現在。望餘未
起可立爲前。對此可説餘名後故。有餘
師釋。此説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有
心前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
在未來世。於彼未來染汚眼識。縁而未斷。
是所隨増不爲因故 解云。此中説因者。
是因縁。五因隨有。皆得是因。隨増者。通相
應・所縁。隨有其一皆名隨増。此正理文與
婆沙同」  論。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上
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下明未來世
有同類因有二難一本論不説難。二互
爲因果難 當有何過。問也」  論。未來
若有。本論應説。此第一難也」  論。本論唯
説至故無有失。此是不正義家。通本論中不
説難也。本論唯説取與果因。未來無取・
與故所以不説」  論。無如是義至無同類
因。論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後因先。未來
既無前後。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未來
當生前後不定。若未來世先是果者。若遇縁
先生。即因在未來果在過・現。即是已生法
爲果。未生法爲因。如過去法非現在果。故
知無未來法過・現爲果。果先因後故。故未
來世無同類因」  論。若爾異熟因至無前
後故。外人引異熟因爲例難也」  論。無
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論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若爾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
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
別。若無先後應互爲因。既互爲因。應
互爲果。互爲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能
遮互爲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
二心互爲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 已上
即是互爲因果難也。婆沙云。問若未來世
有同類因。即應二心互爲因果。答如四行
相各有繋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
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
修繋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爲因。彼非此
因繋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無
我行相亦爾。餘有爲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
互爲因果。若作是説。有依第四靜慮得阿
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
繋屬此。故後依餘地聖道現在前。更不
修未來無漏。無餘聖道繋屬此故。應在
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説前生
善根。與後生者爲同類因。乃至廣説。勿有
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爲善」
論。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説。已下明無漏・有漏
爲因差別。此即問也」  論。定依有漏至皆
互爲因。答也。前説同類因唯自地者。依有
漏説。若依無漏九地展轉爲因」  論。所
以者何。問也。所以有漏異地非因。無漏異
地互爲因耶」  論。此於諸地至由同類故。
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墮界攝。三
非諸地愛執爲已有 由此三因。地雖不
同展轉爲因。由同類故」  論。然唯得與
至加行生故。總釋與等・勝爲因也」  論。
且如已生至是名爲等。別釋等爲因也」
論。又即此忍至是名爲勝。別釋勝爲因也」
  論。如是廣説至更無勝故。苦法智忍已
後諸無漏也。其無生智唯與等爲因。更無
勝故。異乘聖道無因義故。盡智已下皆與
等・勝爲因 正理論云。由是道諦雖地不
同展轉爲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爲一切
因。與誰爲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爲劣
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
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
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
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
道爲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爲因。以性
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
依餘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此唯用依
初・二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非依上地。乃
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
所有處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此通用依
九地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如依九
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
當廣思擇」  論。又諸已生至爲同類因。
此明三道爲因異也」  論。又於此中至爲
同類因。此明利・鈍爲因別也。正理論云。又
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
三・二・一爲同類因。展轉爲因亦不違理。
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劣無漏道爲
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爲前生劣
因。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
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爲同類因。何理爲礙。
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
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
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爲同類因。
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
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説已知根與未
知當知根。爲所縁・増上。非因。非等無間。
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
意故。如次前説。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
此等。故應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
餘意。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即望
前生如是根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
言。爲所縁・増上。非因等無間。劣故。後生
故。此文但説已起作用。依相續轉諸無漏
根。如説有用世第一法。若爾有情各別相
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應聲聞乘道
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道作佛道因。
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升陟聲聞道
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升陟隨
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隨
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不
爲因 問也 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
有轉成利根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
蘊相續。可有轉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
非由已升聲聞乘道諸蘊相續。可有轉得
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如是義故有説言。
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道中有出觀者。
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根。然無出義。
故根差別與乘不同 今詳。聖道略有三
節。一種姓。二前後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
種姓最親。次前後位。後依諸地。所以得知
如是次第者。同依諸地修九地道。下與上
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
地修道・及無學道爲同類因。故知地疎於
位。又依鈍無學道。得與利根有學爲因。故
知位疎種姓。正理論任細而論。倶舍論等
順其本論」  論。上諸地至或等或勝。
問也」  論。由因増長至爲未來因。答也」
 論。爲唯聖道至爲因非劣。問答也」論。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問加行生體也」論。
謂聞所成至爲因非劣。總略答也」  論。如
欲界繋至以無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論。
如是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聞・思・修
惠復分九品。與等・勝爲因也」  論。生得
善法至染汚亦爾。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論
云。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爲因。非加行善與
生得善爲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
品。一切相望展轉爲因。容一一後皆現前
故。有餘師説。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
行異熟九品。可施設有九品差別。染汚九品
准此應知。復由對治有九品故。可施設
有九品差別」  論。無覆無記至二一爲
因。次明無覆無記爲因差別。准義同類異
熟九品展轉爲因。餘二與等・勝爲因。非
加行生。加行生故」  論。又欲界化心至而
無所獲。此明化心爲因差別也」  論。因
如是義故有問言。自此已下問答分別也」
 論。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此明已生法勝。
不與未生劣爲因也」  論。頗有一身至
未來無故。明後雖劣非前勝因」  論。頗
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勝無漏法
非後已生劣無漏因
論。如是已説同類因相。下第四明相應因
也」  論曰至是相應因。此出體也。即心・
心所更相隨順。共相應義名相應因。即是用
相應法爲因。持業釋也 及是與相應法
爲因。屬主釋也」  論。若爾所縁至爲相應
因。此釋頌中相應。有同一所縁・同一行相・
同時・同依。然頌唯説同依。意者。由一所依
義最要故。所以偏説」  論。此中同言至應
知亦爾。此釋同依。*准此釋意。同所依者。是
心・心所共一所依義。所縁亦爾 有人解前
同一所依・同一所縁。云依雖有二只依一
説。縁雖有多且依一説者。即違此文。然
此頌中但言同依義通。准長行釋同一刹
那 就刹那同中復有二種。一所依定同。
二現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刹那眼通有三
性識依。就染識中通與貪・瞋等依。然此等
法雖同一依。非相應也。故知雖同依一刹
那眼根。亦非相應義。必須現起同一刹那
方是相應。由此長行釋中。云謂若眼識。用
此刹那眼根爲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
根爲依。此據刹那現起爲依。由如是義
應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時等。謂三性
識。同於一根以爲依定。起時不同及境
不定。二起時境等雖同。而所依異。如衆人
觀月等倶句可知」  論。相應因體至義
何差別。問也。心・心所法是相應因體。亦倶
有因體。既是一因應無二。必應於中有其
別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別」  論。由互爲
果義至互爲因義。答別相也。如商侶相依
共遊險道。由互相依得度險道。即是互爲
果義。亦是互爲因義。即如商侶同受同作
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
互爲因義 問如商侶同行。闕一如何皆不
相應。此如商侶同時行者食等事業。住必
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於一人不
同所作。則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
云。若相應因*則倶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
別。答云。非相應因即倶有因。由此二因義
各別故。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倶有因義。
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倶
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倶有因。若展轉
力同縁一境是相應因 准此二論。辨因
差別。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其相攝亦
用非體
論。如是已説相應因相。下第五釋遍行
因也」  論曰至當廣分別。此出遍行因體
 謂前已生遍行諸法。出因體也 與後同
地染汚諸法爲遍行因。示果體也。隨眠品
中遍行有三。一遍隨眠五部法故。謂十一
隨眠。二遍縁五部*法。謂十一相應*法。三
遍與五部染法爲因兼四相。由遍與五
部染法爲因故。名遍行因 隨眠有三遍。
相應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論。此與
染法至亦生長故。釋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
 此與染法爲通因者。即是遍義。其同類因
唯與自部・自地爲因。遍行因與自地一切
染法爲因。力勢不同故別立也。亦爲餘
部染法因故 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
屬亦生長故。釋通因也。正理論云。於自部
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
見諸愛得生。諸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
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
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増廣熾盛。我見遍
縁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而不
能令増廣熾盛。不能遍縁我見境故。由
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縁所縁境故。一
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増廣熾盛。故此
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爲同類・遍行
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
部果増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 何
故云何自部増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
此爲彼近生因故。令彼増廣・及熾盛故」
 論。聖者身中至爲遍行因。問也。有學聖人
遍惑已斷。豈亦用此已斷之法爲修惑因。
若亦爲因斷與不斷有何差別」  論。
迦濕彌羅國至見所斷爲因。答也。一述毘婆
家。二引品類足證。此文初也 見所斷
與一切染法爲因。故知不簡聖身染汚」
  論。品類足至所感異熟。此文第二品類
足論證 品類足論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見
所斷法爲因證也 謂諸染法既竝皆以見
斷爲因。聖人身中染法亦是諸染法故。故知
亦用見斷爲因」  論。云何無記至及不
善法。此是第二無記爲因證也。遍行之中身・
邊二見。是染無記・及四無記。倶是無記。既
言謂諸無記有爲法。即是攝一切染・不染
無記盡。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攝一切不善
法盡。既染無記・及不善法皆用無記爲因。
故知聖人身中諸染汚法。亦用身・邊二見爲
遍行因」  論。或有苦諦至諸餘染汚苦諦。
第三染汚苦諦證也。此中取從身見生不
與身見爲因而證也。謂一切染法皆從
身見生。一分却與身見爲因。一分不與
身見爲因。聖人身中*染法既是諸餘染法
之數。故知從身見生」  論。若爾至
汚思。外人難也 既離欲聖人退最初起染
汚思。是唯不善爲因。故知聖人身中染法。
不用見道所斷身・邊二見爲因」  論。依
未斷因至故癈不説。通也」
論。如是已説遍行因相。第六明異熟因也」
  論曰至異熟法故。出異熟因體也 異
熟法者。如下廣釋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
是異熟因也。無記唯非異熟因也 善有二
種。有漏是異熟因。無漏非異熟因」  論。
何縁無記至水所沃潤。釋所以也。無記力劣
如文可知 無漏不招異熟。有二義故。一
無漏以無愛水潤故。二不可能招繋地果
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義。一力用強。二愛
水潤。三招繋地果故。是異熟因」  論。異
熟因義至名異熟因。兩關問也」  論。義
兼兩釋斯有何過。答也」  論異熟
因至業之異熟。雙難兩釋 言異熟生眼
者。即是異熟即因。何得説言異熟之因。言
業之異熟者。即不得言異熟即因」  論。
兩釋倶通已如前辨。答也。聖教中言業之異
熟。即是異熟之因。聖教中言異熟生眼。即是
異熟即因。由有二文義兼兩釋」  論。所
言異熟其義云何。問也。前之所言不善・善
有漏是異熟法者。所言異熟其義云何」
論。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引婆沙釋對餘五
因廢立名也。准此廢立熟名。通六因所
得果時皆名熟也。此異熟因。唯異類熟得
異熟名。自餘之因。非唯異類不名異熟」
 論熟果不應至時有分限。已下論主破婆
沙也。要具二義方得熟名 一由相續
轉變差別。謂異熟因經取果已。必定經停時
別力用轉變方能與果。即此轉變是其熟義
 二由隨因勢力時有分限。亦是熟義。隨
因勢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間果轉變
而熟。熟已隨其勢力分限。具斯二義得其
熟名」  論。非彼倶有至即與果故。釋二
因無相續・變轉・差別義也。以取果時即與
果故」  論。又非能作至時無限故。釋三
因無隨因勢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窮生死
際數與果故」  論。由此但應至簡別餘
因。論主述自釋也。變異而熟是異熟義。
不應如婆沙師説。熟通五果。但異以簡
餘因。正理救云。然經主言。毘婆沙師作如
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
類熟。倶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
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説。皆不應
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説六因所得皆名熟
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 正理
自釋云。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説異熟
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言異
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
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 又
云。此異熟因總説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
滿。且衆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
能牽引 又云。要業牽引命・衆同分 又
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衆同分。不爾便
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説欲・
有命・衆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
業衆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衆同
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
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爲倶有因。有對造
色爲倶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
微。牽引命根・及衆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
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爲
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
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
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爲倶有因故 准
此論文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
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
有異。同是滿果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
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  論。於欲
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爲
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
一果也。得與生等同行蘊故」  論。有時
二蘊至及彼生得。二蘊爲因共感一果也。
色之四相與所相法。色・行別也」  論。有
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爲因共感一
果。心・心所無有色蘊。共一果故」  論。
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
二類。一蘊爲因共感一果。一得。二無想定」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明二蘊爲因
也。正理論云。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
業。無能起故」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
等。明四蘊爲因也」  論。有時五蘊至及
彼生等。明定心也。於色界中有四類不
同」  論。無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無色
界。一蘊爲因唯有得・及滅定」  論。有時
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爲因也。於無色
界唯有二類。於三界中無有三蘊爲因共
感一果。有縁極少必有四蘊。無縁極多唯二
故」  論。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業
感處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衆同分
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准此論文。命根
等者。等取衆同分。此二皆容別業感故。又
准婆沙。命根衆同分下無等。故知得與本
法同一業感。感命根・衆同分業。定不兼
煖・識。引・滿果業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蘊
明。果就處説者。若説共果即有一蘊・二
蘊・四蘊・五蘊別。説處共果唯有一處・二處
無多處故。説處共因即有一乃至十
一處故。依差別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
蘊。共因就處處・蘊互明其義已顯。不就
界説」  論。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感二
處也。意與法處。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觸法處者。得・四相也」  論。若感身處至
應知亦爾。明感三處 身三處者。謂身・觸・
法 觸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應
知亦爾」  論。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明
感四處。謂眼・身・觸・法。婆沙十九復次有業
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衆同分業。彼業
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
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
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
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
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
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
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説。一切大種皆
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説。
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謂眼處・身處。及
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
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
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
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
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
爾。謂各受自處・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
所説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
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
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
熟。皆除聲處 正理論云。有業唯感一處
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
二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
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處。謂色・觸・法。若
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爲一。并觸與法。
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
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觸・法
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爲一。身・色・
觸・法 今詳。諸論説不同者取意各別。諸
法相依有親有疎一四相・本法。及相應法
等。此皆處互爲因。是最親也 二有四大
望造色亦是次親。雖非相望*處互爲因。
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異熟類者此二
未曾有相離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
雖無五因生於眼然若有四根定有
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
根依扶根境。謂有五根處若在色界定有
色・觸。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
微不相離義。此論・及婆沙初師依前三義
説。正理依前四義説。*然説色界以決定
故。婆沙後師通五義説。*然説欲界非上
界也。然所録婆沙初説感觸與此論不
同。應更詳撿」  論。有果能感至或十一
處。明容有業決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論。業或少果至諾瞿陀等。明因少果
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謂因多果也。
欲顯少餘多果因也。如穀・麥等。一粒之
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種果少。如蓮・石榴
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
果不可稱計」  論。有一世業至果減因
故。就大三世明也。如一世造業可三世
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據引説也。勿
設劬勞果少因故」  論。有一念業至如
上應知。明小三世據滿説也。此中所以如
上應知 問若爾菩薩百劫修其相報業因。
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業故
*然正感者果多於因」  論。能異熟果
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時。轉變方
得熟故」  論。又異熟因至方能辨故。此
明感異類難。必經多時
論。如是六因至故應重辨。自下重明因世
異也」  論曰至理如前説。釋遍行・同類
世二世。未來世無。如前已述。無前後
故」  論。相應倶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
也。二因同時故。異熟性異故」  論。頌既不
説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體寛故通
三世非世也
論。已説六因至對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
六因對五果也」  論。曰至及與擇滅。此
引本論出果體也。一切有爲皆得是果。無
爲法中唯取擇滅。定非擇滅非是果也」
 論。若爾至此爲果故。此難無爲合有因
也。凡立果名對於因稱。無爲是果。應合有
因」  論。又此無爲至此爲因故。此難無爲
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對其果稱。無爲是因
名有果」  論。唯有爲法至非諸無爲。
此總答也。有爲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
無爲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論所
以者何。徴所以無爲不同有爲有因果也」
  論。無六因故無五果故。答也。六因・五
果外説證得因等非無因也。有不取・與
之果。非無果也。以無六因因故言無因。以
無五果果故言無果」  論。何縁不許至
爲能作因。難也。既無間道力得離繋果。何
縁不許無爲有能作因耶」  論。於生不
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於生不
障名能作因。無爲不生故無能作因也」
 論。若爾誰果果義如何。此中二問。一既無
有因是誰之果名爲果耶。二夫言果者是
對因義。既無有因。果義云何」  論。謂是
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論。若爾至非於擇
滅故。難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擇滅先有。
豈是果耶」  論不爾至有差別故。答也。
道於證滅得。及於擇滅功能別也」
論。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問也」  論謂能生
故。答也」  論。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問也」
  論。能證故。答也」  論。由此理故至擇
滅爲道果。結釋也。由道不能令滅生故
無六因因也。由滅因道證故。是五果中
道之果也」  論。既諸無爲至能作因。問
也。夫増上果者對能作因立。無爲既許無
増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論。以諸
無爲至與果用故。答也。於他生位不爲障
故名能作因。無爲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
有果者據取・與義。法至現立方名取果。
無爲離世無取・與用不名有果 故無爲
法無増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論。經部
師説至唯有爲故。論主述經部宗。經部不
許無爲是因。以經説故」  論。何處經説。
有部問也」  論。如有經説至識亦如是。經
部出經説也」  論若爾至作所縁縁。有
部難也。經説無常因縁所生諸色。汝即謂因
是有爲。經中既説無常因縁生於識者。
無爲亦應非所縁縁」  論。唯説能生故至
故不成難。答也。經説無常能生色者。乃至
能生識者皆無常。不説爲識縁者皆無常
也。故不成難」  論。豈不亦説至爲能作
因。有部類釋。經説能生是無常不廢常法。
何縁經説無常爲能生。豈廢不障爲能
作」  論。有契經中至不障因性。經部破
也。無爲爲所縁縁有經説故。我作此釋。
不障礙因既無經説。因何得立而妄例我
所縁縁也」  論。雖無經説至無經説耶。
有部救也」  論。若爾何法名爲離繋。經部
問也。如經部宗擇滅無體不立爲因。今汝
有部既立爲因。有何別法名爲離繋」
論。即本論中所説擇滅。有部引論答也」
 論。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經部責也。前界
品中問云何擇滅。謂是離繋。今此中問云何
離繋。云是擇滅。於此自性竟不能顯」
論。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繋。有部釋也。擇滅無
爲言不可詮。但可方便説 是善。簡虚空・
非擇滅 是常。簡異餘有爲法。顯其自性
名爲擇滅亦名離繋」  論。經部師説至
此所無故。論主述經部宗。三種無爲竝無有
物。物無立故」  論。若爾何故名虚空等。
有部問也。法既無體。依何立名。既名虚空
及擇滅。故知有體」  論。唯無所觸至此
是虚空。答。空無體假立名也」  論。已起
隨眠至説名擇滅。釋假名擇滅也」  論。
離簡擇力至中夭者餘蘊。釋假名非擇
滅」  論。餘部師説至名非擇滅。論主叙
上座部計也 彼計由慧簡擇功能。隨眠不
生名爲擇滅。隨眠闕縁不生。及苦果不生
名非擇滅」  論。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
論主破也。隨眠・及苦不生皆由擇力故。此不
生亦擇滅攝」  論。有説諸法至名非擇滅。
論主述大衆部計也。此計諸有爲法生已後
自*然無名非擇滅」  論。如是所執至未
滅無故。論主破也既是無爲豈得先無後有」
  論。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大衆部反
難論主。經部擇滅亦擇故後有不生也」
 論。非擇爲先至亦是無常。論主答也。擇滅
本有。非擇爲先方有擇滅。如何擇滅亦是
無常」  論。所以者何。此大衆部徴也。既已
起隨眠生種。滅位名爲擇滅。故知未滅無
也。所以得説非擇爲先方有擇滅」
論。非先有擇至方有不生。論主答也。隨眠不
生非由擇有先來自有非新有不生」
論。何者不生本來自有。大衆部等徴也。何者
不生先來自有」  論。若無簡擇至非造不
生。論主爲經部釋。隨眠種子不生義本來
自有。若爲生障不生義顯。非造不生。道但
爲生障。非造不生也」  論。若唯不生至
豈不相違。有部難經部也。若無別實物
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來有不生
法。如何經説能令過去・未來・現在衆苦永
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故知於三世隨眠等
斷證得無爲是涅槃也」  論。雖有此文至
名衆苦斷。經部通也。此經意説。縁過去等
煩惱。斷故名衆苦斷。非謂斷過去・現在煩
惱名衆苦斷」  論。如世尊説至義亦應
然。引例釋也。如煩惱非色縁色等故。名
爲色等。煩惱非過去等縁過去等故名過
去等」  論。設有餘經至義亦無違。准此
通餘經也」  論。或此經中至應知亦爾者。
更別釋也。謂斷過・現所薫種故名斷過・現。
如十八愛行過去世起者。依過去生説。未
來・現在應知亦爾」  論。如是二世至説名
業盡。擧法釋也。由過去・現在生煩惱熏
成種子。由道力故彼種子斷。此過・現所薫
種子斷時。名過・現生煩惱斷也。此即果斷
説因斷也。如異熟盡時説名業盡」  論。
未來衆苦至説名爲斷。此釋未來斷也」
論。若異此者至爲令其滅。經部更難有部。過
去已滅。現在正滅。何用修道令其滅也 
 論。若無爲法至立爲第一。有部難也。凡稱
第一皆説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説爲第
一耶。如石女之兒。豈得説爲此兒第一」
 論。我亦不説至此爲第一。經部釋也。如
説此聲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
故有義得成。非是有體。一切有・非有中此
最可稱歎。故經歎説此爲第一」  論。
若無爲法至名滅聖諦。有部轉難。凡言稱諦
是其實義。既稱滅諦如何非有」  論。且
言聖諦至義有何違。經部釋也 言聖諦實
者。見無顛倒名之爲實。謂有見其有。無
見其無。聖見有・無不顛倒故名爲聖諦。
非是有別體性名爲實也」  論。如何非
有至第三聖諦。有部轉難。凡論數物須有
體性。滅既非有何成第三」  論。第二無
間至故成第三。經部答也。聖人見第二諦
後見此滅故。説第二諦後説此滅故名爲
第三。非要有體方名第三」  論。若無爲
法至應縁無境。有部轉難。若無爲法唯是無
者。如縁虚空・及涅槃識應縁無境。境既
是無如何生識。無所扶故」  論。此縁
無境至當廣思擇。指後述也」  論。若許無
爲至當有何失。有部問也」  論。復有何徳。
經部師反問也」  論。許便擁護至是名
爲徳。有部答也」  論。若有可護至是名爲
失。經部彈有部徳。及出有部失也」  論。
所以者何。有部徴也。所以實有朋虚妄計」
  論。此非有體至如眼・耳等。經部出無現・
比二量過也。一無二量失。二違彼事滅失
 違二量者。謂無如色・受等現量可知。
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論。又
若別有至名爲滅故。經部更以違第六轉
聲彼事滅破 如説色滅唯遮色有非別
有物 言煩惱滅。故知唯煩惱滅無別實
物。如立擇滅無爲與其煩惱。非是因果
不定相屬。如何得稱煩惱之滅。故知言煩
惱滅。但遮煩惱有名言爲滅」  論。滅
雖別有至屬於彼事。有部釋也。由煩惱繋縛
不證擇滅。煩惱斷時方得此滅。由此可言
此滅屬於此事」  論。云何因此滅定屬
此得。經部問也 何因此煩惱*滅屬於得也」
  論。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有部答也。既
經言獲得。故知屬得體非無也。若體是無
如何非有可名獲得」  論。由得對治至名
得涅槃。經部通也。即得所依永違煩惱身
故。名爲獲得涅槃」  論。復有聖教至名
爲涅槃。經部引經證也 所有衆苦至極美
妙。是本經文 謂捨已下經部釋也 謂
捨諸依。即上所有衆苦皆無餘斷 及一切
愛盡離染滅。釋上各別捨棄・離染滅・靜息・
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總釋上苦・集
永斷更不生義 此極寂靜此極美妙。是總
歎上滅功徳也。即是釋經中涅槃之義。此
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無別實物」  論。
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有部釋經。經説不
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別有實體擇滅名
爲不生」  論。我等見此至依此無生。經
部破也。經言衆苦不生。此之不生屬於衆
苦。即是苦之不生。屬主之聲有其功力。經
言衆苦不生。汝言不是衆苦不生。是別實
體擇滅不生。此經證汝擇滅不生第七轉聲
都無功力。經説不生何意。知是説滅不生
非苦不生」  論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經
部徴也。若已有擇滅故名爲不生。即應一
切衆生苦本不生。以擇滅涅槃是常法故」
  論。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
爲不生。即應依道之得。名爲不生。非擇
滅也」  論。故唯依道至汝應信受。經部
結歸二義。令有部師信受此義。由此彼
苦之滅名衆苦滅」  論。由此善釋至更無
所有。引經證也 故經説喩言如燈焔涅
槃心解脱亦爾。此經意説。如燈涅槃。唯燈
焔謝無別有物。如經説佛此夜滅度」
論。阿毘達磨至謂無體性。更引對法釋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釋。叙婆沙釋事
與經部不同」  論。若爾彼釋事義云何。
徴也」  論。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此述
婆沙屬當無爲。名無事者以無因故 若
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經部難中。一一應撿
正理對經部也
論。總論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對因配
果」  論曰至此因所得。釋頌上兩句也。
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異熟。二等流。三
離繋。四士用。五増上 此果次第狹者先説
廣者後説。因即廣者先説狹者後説。由此前
因對其後果。由第三離繋非六因得此中
不論。與士用果少相濫故次士用之前。及
狹於士用果非士用後。故於五數之中列
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廣狹次第。所以非
次異熟之後」  論。増上之果名増上果。
此釋名也。准下論文増上之果名増上果。
以論説因名増上故」  論。唯無障住
何増上。問也。能作之因唯無障住。既無力
用有何増上」  論。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
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無障釋。二以有用
釋 以無障。通與一切爲能作因故。名爲
増上 有用増上如文可解」  論。同類
遍行至皆似因故。釋第三句 同類・遍行因
倶是相似。力用少異分爲二因。果但酬因不
辨力用。但據似因名等流果。後等前流
名爲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論。倶
有相應至名士用果。釋第四句。相應・倶有之
法。有力用故名爲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
果。非越出體有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
名士用果」  論。此士用名爲目何法。問
也」  論。即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
解」  論。如世間説至醉象將軍擧喩
也。此諸法作用名爲士用。從似得名 如
菓實非鴉足。似鴉足故名爲鴉足。將
軍實非醉象。似醉象故名爲醉象 正理
論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種。倶生・無間・隔越・
不生。言倶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爲因力所
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
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
隔遠時展轉爲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
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
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説彼力生故
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説生名。如説我財
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
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及士用果。若無
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
擇滅非離繋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欲界
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證
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
隨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繋果。先離
繋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
證故。若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
智忍。於十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
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
智忍。若全未離・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
隨眠全斷・不斷。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
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
果・一果義如前釋 准上論文。前念因力
生後法者。非唯等無間縁世第一法生苦
忍等。取前生後力用。非唯取等無間縁。
離縁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爾者即不
應説生等亦是世第一法。顯宗論云。倶士
果定有又勝二義。一定
有。二又勝
故説相應・倶有
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
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論。爲唯此
二至爲餘亦然。問也。爲唯相應・倶有有士
用果。爲餘四因亦有士用」  論。有説至
異熟不爾。叙異説也。此説唯除異熟因皆
有士用果 此師意説。士用果唯倶生・無
間。不許隔越 同類因等。竝有無間士用
力故 異熟即無。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
有離繋。此中説六因得故不説離繋」
論。有餘師説至所收果實。第二師説。亦許
隔越有士用力由此異熟因力亦有士用
果也 入阿毘達磨第二釋五果名云。果
不似因故名爲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
即異熟名異熟果 果似因故説名爲等。從
因生故復説爲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擇滅無爲名離繋果。此由道得。非道所
生。果即離繋名離繋果已上三果
持業釋也
 又云。由
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爲果。士
因從喩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
云。由前増上後法得生。増上之果名増上
已上二果
屬主釋也
論既此釋。無煩更解
論。異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兩頌辨五果
相」  論曰至有異熟果。此第一異熟果相
 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者。明性唯是無覆
無記。若異熟果是其善惡。即所造業無受盡
期。故異熟果唯是無覆無記中攝」  論。爲
此亦通至及所長養。問也 此中有三。一情・
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長養・非長養」
論。應知唯是有記所生。略答三問。體是無
記從有記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長
養。此二因果必同類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論。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記。此釋有記
也」  論。從彼後時至名有記生。釋有記
生也。一因是有記。果是無記。是異義 從
彼後時異熟方起非倶無間。表變異及熟義
也」  論。如是名爲異熟果相。總結也 
正理論云。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爲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説從
無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説從有記生非
等流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
可雜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説從
有記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
因相似有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
無雜亂故 今詳此意。異熟果體。雖從
同類因・倶有因・能作因・異熟因所生。然同
類因生是等流果義。倶有因生是士用果義。
能作因生是増上果義。異熟因生是異熟果
義。即此異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増上・異
熟四果之義。異熟果義非是等流・士用・増
果義。各取一以立名故。士用・増上
義雖是總。以總義名標別法故。因亦如此。
法體是一。據用因異。後更分別」  論。非
有情數至何非異熟。問也。諸増上果亦從業
生。何非異熟」  論。以共有故至受異熟
果。答也。如大乘説外増上果頼耶相分。各
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説法體是一共
業所感。若是異熟即此造。餘用。不應道
理。増上果疎許共感共用」  論。其増上
果至何得共受。難也」  論。共業生故。答
也。雖同業生即有共業・不共業異。増上是
共業故所以共受。異熟非共業不可共受」
  論。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釋等流
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謂似同類・遍行二
因」  論。若遍行因至名同類因。外難也。
既果似因故總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
不齊名同類因也」  論。此果但由至乃
名同類。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麁相
説。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爲相似。非是
五部體類亦同名爲相似。若體同名同同
類因」  論。故作此問至除前諸相。四句可
解」  論。由慧盡法至名離繋果。第三
離繋果相也。滅是盡義。擇是慧義。由慧盡
法名爲擇滅。即是擇滅名離繋果」  論。
若法因彼至如是等類。第四釋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釋也」  論擇
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
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 
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
離繋縛義是離繋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論。諸有爲法至由増上果。第五釋増
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
生未生非増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
但不障故通果後 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
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 答六因・五果就
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
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
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
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
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爲縁。
由此因縁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
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
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録」
 論。士用増上二果何殊。問也」  論。士用
果名至唯増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説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
六因取與果也」  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
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
果也」  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説。別釋
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爲
無果。所以不説。*准正理論。婆沙二説。一許
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 
理論云。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
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爲種子。於異體類
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
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爲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
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爲作用。於六因
内簡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
内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縁被簡。有餘師
説。此能作因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
中倶不分別。彼説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
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
言時無決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
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遍行二因。但非一
切有増上果可取・或與。故此不説。豈不此
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
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説。過去諸法爲
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盡定心。
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永不現前。
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通過去。
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
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
由此爲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
起。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
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
成。然毘婆沙有如是説。其能作因取果・與
果倶通過・現。理不應然」  論。倶有相應
至必倶時故。明二因與果亦現在也」  論。
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二因與果通二世也」
  論。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問也。相應・倶
有。因果同時。可説取時即能與果 等流
因果前後不同。如何因現取時即能與果」
 論。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答也。無間果生
因現在故。若果已生至現在時。因便過去
名已與果。非正與也 問倶有・相應現在
取果。爾時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説與謂果生
時 有説現在亦名生故」  論。善同類因
至應作四句。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數分別
也」  論。第一句者至最後所捨得。此是取
而非與句 最後所捨得者。謂斷善根時所
捨得。有前者即是無始已來生得善得。後
者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名最後所捨得。
即是所捨得中已生最後念得。已生之言簡
未來也。最後之言簡已前也。未來之得未
取果故。已前之得亦與果故」  論。第二句
者至續者前得。此釋第二句。與果而不取也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之者。是續善根時最
初刹那所起得也。爾時此得是所取故。擧所
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
十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續善根時即
住過去所捨善得 論主正云。應言爾時
續者前得。准此正文。續者前得。即是續善根
者過去世生得善得。此於爾時與而不取。
故。擧果顯因相難顯故。所以正之。若准
正理論彈續者前得。即是前斷善根時最後
離身得。此得前時唯有取果未曾與果。今
得初續。唯與不取。前位無量多刹那得。皆
曾與果今更與故。所以不説 正理彈云。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説爾時續者前得。今
詳彼説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
最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
位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
位多刹那得。爲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
時但説最後一刹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
如本文爲善 今詳。續者前得。通其兩釋。
一續者次前得。即是斷時最後捨得。二續者
前得。是續善根時已前諸得。此論若依後釋。
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義。即正理謬彈。
正理論師何理證知論主定依前釋」  論。
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與 
第四句可解」  論。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
釋不善不相應四句也。如善四句釋」
論。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説。釋有覆無記四句
也。於阿羅漢得時取而不與。退時與而不
取。未得亦取亦與。自餘非取非與」  論。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以無覆無始已來相
續不斷。但與果時皆悉取果。入涅槃時後
續故。羅漢後蘊取而不與 先問取果
亦與果。後問與果亦取果。與果必取果故言
順後句也。已上皆是無縁四句」  論。約有
所縁至染無記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問
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與」  論。第二句
者至准例應説。義准前釋如文可解」
論。取果與果其義云何。問取果與果義也」
  論。能爲彼種至故名與果。答也。取時爲
因義成名爲種子。與時正引果起名之爲
與。兩用倶在其因不在其果。舊釋爲因義
成名爲取果義不失也。果起酬因名爲
與果謬也。是果力故」  論。異熟與果至及
無間故。明異熟因與果。如文可解」  論。
復有餘師至諸靜慮果。叙異説也。如文可
解」  論。如是四果至増上果攝。會異名
也。如文可解
論。説因果已至諸餘善法。自此已下大門第
四明法用因多少。束爲四例。如文可知」
 論。如是四法。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
多少」  論曰至餘三因生。屬當因數。如文
可解。講時廣云」  論。如是四法至謂心・
心所。明上所説因數多少。是就心・心所
説。非色・不相應」  論。不相應行至復幾
因生。問餘四法」  論。如心・心所至決定
無有。明色不相應。四法如前。有縁四法
一一各除相應因也。極少猶有二因所生。
同其外道一因生法決定無也
倶舍論疏卷第六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於南新屋點了
依維摩會并光明山
八講事日來達念  非人角覺



倶舍論疏卷第七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五
論。廣説因已縁後云何。此下大文第二辨
四縁也 於中有二。初明四縁。第二重
明等無間縁。此*明四縁也」  論曰至
増上縁性。因無正文。縁有經説。如契經中
説四縁性。謂因縁性乃至増上縁性」  論。
此中性者是縁種類 釋上性也 界性之名
是種類別義。如十八界等。即顯四種類
別立四縁也 正理釋云。此中縁性即是
四縁。如四所居即所居性。爲顯種類故説
性言。意辨諸縁隨事差別有無量體。
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謂一切縁
無過此性」  論。於六因内至是因縁性。
自此已下釋四縁體性也。此文第一釋因縁
體 若依婆沙。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
亦因縁性。此中略也。唯説全因相攝。故婆
沙一百七云。因縁者。如種子法。等無間縁
者。如開避法。所縁縁者。如任杖法。増上縁
者。如不障礙法 准此四義攝法不盡。
如有力能作。非唯不障故。婆沙十六云。問
爲因攝縁。縁攝因耶。答互相攝。謂前五因
是因縁。能作因是餘三縁。有作是説。縁攝
因。非因攝縁。謂前五因是因縁。能作因是
増上縁。等無間縁・及所縁縁。非因所攝 
然無評家。今詳二説不同意者 前師兼
有作用爲能作因。除五因外所有作用。皆
能作因攝。由此開避・任杖之用亦能作因
攝 後師取不障礙義爲能作因。故即六因
用不盡。由斯不障礙是増上縁義。非
是開避・及任*杖義。今詳二説相攝爲善 
問若爾何故。顯宗論云。六因・四縁體雖無
別而義有異。且等無間・及所縁縁既非因
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縁義等故與因皆
別。故有總辨因・縁異言。因謂能生。縁能
長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縁攝助因方能
生。生已相續縁力長養故。或有説因唯
一。縁乃衆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因不
共。共者是縁。如眼。如色。又自事名
因。若作他事名縁。如種・糞等。又能引起
名因。能任持者名縁。如花。如蔕。又近名
因。遠者名縁。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縁者
能辨。如酪出生蘇。人鑚器能辨。又正有
義名因。能助顯發名縁。如字界・字縁於義
有差別。如斯等類差別衆多。是故因・縁別
立名想。此總意顯因親・縁疎。故因親中親
五・疎一。疎縁之中疎三・親一。已隨理・教略
辨諸縁 論既此説何理證知相攝爲善
 答總説因之與縁非無有異。因是親稱。
縁是疎名。六因之中五是親故以親名同。四
之中三是疎故以疎名同。然因中有疎。
謂能作因。縁中有親因縁也。不可以縁義
疎故因縁疎能作。不可以因義親故能作
親因縁。故顯宗云。六因・四縁體雖無別而
義有異。又准婆沙云。我説作用以爲因・
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准此
故知。因縁以作用爲體。作用既一故知
無*異 又顯宗云。且等無間・及所縁縁既
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縁義等故 今
詳此説義有餘也。以一師説因不攝二縁
*即謂因縁・及増上縁。因亦不攝。何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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