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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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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聖道後起。若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
生。餘皆自地聖道後起。就總類説。此從法・
類・苦・滅四智無間而生。若就別説。欲界攝
者非類後生。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
滅後起。第三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
故。應得此者。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
加行方起現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
解脱起此現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
後亦起聖道現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
欲界攝者。是思所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
已上
論文
論。契經復説四修等持。已下兩行頌。第四明
四修。四修名字如文可解」  論曰至理
實通餘。述第一修也。先引經説現法樂住。
後釋經也 善言通攝淨及無漏定修諸善
靜慮者。謂四無漏・及四淨。擧初顯後。故經
但説初靜慮也」  論。不言爲住至便不住
故。釋通難也。既修此定。現在先受離生喜
樂。後生梵衆。受樂同此。何不言住後法
樂也 以後法樂非定住故。或退即不受。
或生無色等亦不受。或入涅槃亦不受。非
如現法樂住決定受也。正理論云。詳此。唯
説現法樂者。爲令棄捨樂現欲樂。
現定樂。令其欣樂。或現樂住是後樂依。但
説所依能依已顯已上
論文
」  論。若依諸定至
殊勝知見。第二修也」  論。若修三界至得
分別慧。第三修也」  論。若修金剛喩定
至依自説故。第四修也。修無漏及淨定總
有四意。一爲現法樂住。二爲殊勝知見。三
爲分別慧。四爲諸漏永盡。即就四果立四
修也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有道國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點了
  今日大殿下春日詣云云
以興福寺慈恩院一交了 樹海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如是已説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
功徳 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脱。三
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
起定縁。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無量」  論
曰至感無量果故。第一釋無量名 無量有
情爲所縁者。從境名也 引無量福。因無
量也 感無量果者。果無量也。以縁無量有
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量果。以此四行
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
釋。一云對治無量戲論煩惱故。二云對治
無量放逸煩惱。故。三云如是四種是諸
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已上
論文
」  論。此何縁
故唯有四種。第二述無増減。先問。後答。此
即問也」  論。對治四種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問也」  論。謂諸瞋害至建
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
不増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
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云。嗔謂心所。欲
殺有情。欲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
於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
境起染欣慰。情無厭足名爲欲貪已上
論文
 論。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問二別相」
論。毘婆沙師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論。理實不淨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論。
四中初二體是無嗔。述古一師釋也」  論。
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釋。正理論云。有
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
但害似瞋以瞋名説。悲之行相亦似無嗔。
立無嗔名。實是不害已上
論文
」  論。喜即喜受
至貪所引故。述古釋。正理論云。諸古師説。喜
即喜受。捨即無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爲
體。論主正釋。謂捨應以無貪・無嗔爲體。正
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爲體。或即
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情類作是
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
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倶
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倶。喜亦無貪。分明
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
欣慰。心熱對治説名爲喜。故知此喜亦無貪
性。述曰。以治貪故名無貪性。如不淨
觀觀雖是慧。以治貪故。無貪爲性
又云。且捨與
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無嗔爲
體。捨能對治貪所引嗔。無貪爲體。豈不
如捨無貪爲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
許慈無嗔爲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難
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嗔。捨親・
非親差別相故。從此愛・恚倶不生故。即由
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慈之
行相違嗔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
慈與
樂相
違故
 由此慈・捨雖倶違嗔。而慈順貪。捨能
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已上
論文
」  論。此四
無量至入捨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
云。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觀有情類如己
謂慈。樂有情類離苦謂悲。於他興盛
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 婆沙八
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説。授與饒益是
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
忘懷平等是捨相已上
論文
」  論。此四無量至
寧非顛倒。問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
故。答也 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
樂故非倒。三勝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
復有何失。縱釋也。前三解非顛倒。今解
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
起故。若以是倒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
此與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
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
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縁欲界至
嗔等障故。述所縁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
治縁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經説至
以顯器中。通經也。經説。修慈思惟一方・一
切世界者。擧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論。
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
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説。此師意説。未至
無也。以四無量容預徳故。已離欲者方能起
故。未至器速多非離欲。故言無也」  論。
或有欲令至皆無量攝。又述異説。此師意説。
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縁無量有情。授
與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雖説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
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
前已説 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
共相作意。此是勝解故不斷惑 三遍縁一
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縁於法境不縁有
情。此縁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
至能治四障。述説伏治四障因也。四無量
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無嗔等障 言
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
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
斷諸惑。釋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謂在欲界
聞・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無量。爲斷道加
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
四無量也 説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説」
  論。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釋惑。此能令
已斷更遠 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説」
  論。初習業位云何修慈。問。欲修慈加
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
薄煩惱者初習業也」  論。若彼本來至
總成七品。述煩惱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
爲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與上親等。述
勝解與樂心上怨等與上親等也。雖能縁
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勝解至慈
無量成。述漸能廣至成位也」  論。若於
有情至現可見故。述能修人異也 一切衆
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徳。二樂求人失 
一切衆生復有二相。一者徳相。二者失相。斷
善者亦有徳相。獨覺者亦有失相。樂求徳
者。見闡提徳見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
樂求失者。見獨覺失見其果相。知惡因
故。樂求徳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釋。有七等
先上親也。不説捨修加行先處中故」
論。謂觀有情至實爲樂哉。廣述悲・喜二行相
也。加行雖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
與處中等。述修捨加行。其捨先捨處中。次
捨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難捨。嗔易捨故。婆
沙八十二評曰應作是説。非四無量如説
而生。所以者何。修觀行者。隨樂生故。前後
不定。如通解脱・勝處・遍處 問若未起
初定無量。能起第二定無量不。一説不能。一
説能。如未起下地無漏能起上地無漏。
亦爾 問爲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
爲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耶。答上地
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非下地無量後
起上地無量速疾。猶如學書 問初定無
量無間。即能起第二定無量不。有説不能。
必修自地加行。引發方現前故。有説亦能。已
熟修者起一加行。或無加行能歴諸地。或
上或下起無量故 婆沙八十三云。*如契
經説。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
無災横而致命終 問何故爾耶。尊者世友
作如是説。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説慈勢力
大故。有説慈爲饒益他。諸天善神皆擁衞
故。大徳説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種遍身分
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 慈定
在初。故説慈定有多説。悲等不及慈。大
徳説曰。由二因縁捨最爲勝。一由所作。謂
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無
分別轉故捨最勝已上
論文
」  論。此四無量至唯
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
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無量次辨解脱。已下三行頌。第二明
解脱」  論曰至觀外色解脱。釋初解脱 
言内有色相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觀自己
身被虫噉等。見内身相。及見外虫故。言
内有色相觀外色解脱故。正理云。經言有
色觀諸色者。爲顯何義。非未除色。能如
實通此經深義。然諸先聖傳授釋言。未能
伏除縁内色想。是有色義。云何知然。第二
解脱差別説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内無
色想觀外諸色。故知。初解脱未除内色想。
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内有色想觀外色
解脱。謂觀行者。如害怨屍。雖已離欲貪而
爲令堅固。以不淨行相復觀外諸色。由於
外色數觀察故。於内色中亦生厭想。如樂
淨者。頸繋狗屍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
是觀外不淨相已。方内色身亦是不淨。觀
心淨故。見内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如觀
篋中衆色類物。名初解脱極成滿位 此成
滿位解脱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訶毀
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脱欲貪。是無貪性故。
已上
論文
」  論。二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釋第
二解脱 言内無色*想觀外色者。謂勝解
作意。見内自身被虫食等。不見身相。唯見
虫等。故言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故正理
云。修觀行者。從此後時漸復遣除縁内色
*想。謂以勝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
屍處。種種禽獸爭共食噉。須臾身盡唯見
禽獸。或於是處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
飄鼓。須臾身盡唯見空界。或想自身如蘇・
鹽等爲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無唯見
火等。名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此勝解力
除色*想故。雖縁身起而不見身。既已遣
除縁内色想。心相續轉無別事業。勝輕安樂
任運現前。於此位中數數修習縁色處境
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脱成滿。亦如第一
解脱欲貪。雖於先時修不淨想已得解脱。
縁色欲貪而無始來我愛難遣。若觀身有
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内無色*想厭惡色觀。
清淨過前。行者爾時。依初靜慮得此二觀。
深生味著。爲欲令此轉増進。故入第二靜
復修二解脱。復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
論文
  論。三淨解脱身作證具足住。釋第三
解脱。故正理云。彼瑜伽師久觀不淨。厭惡轉
故令心沈慼。爲欲策發令暫生歡。或爲
暫解久修勞倦。或爲自審驗不淨觀堪能
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淨勝解。
先取寶衣・花等淨相。由勝解力漸廣思惟。
遍於所縁作淨行相。如契經説。彼於後時。
應取少淨相總思惟諸色。此雖策心而不
掉擧。雖觀淨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
増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縁觀淨
而住。此位名曰淨解脱滿。能究竟捨不淨
想故。此淨解脱亦如第二内無色想觀外諸
已上
論文
」  論。四無色定至第八解脱。列餘
解脱名義如後釋」  論。八中前三至想觀
増故。述前三體 前三以無貪爲體者。以
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説。内有色想觀外色者。
非是以想慧爲體。以於此時想觀増故。
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爲體而説念
也。若慧爲體。應近治廢」  論。三中初
二至行相轉故。述前三解脱行相別也」
論。三并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脱眷屬體
也」  論。初二解脱至心澄淨故。述三解脱
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顯色貪者。由眼識
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増上故。
述欲界聞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
種。非増上故不立解脱。初・二定中亦有第
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増上故不
建立。正理論云。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爲
欲界貪所淩雜。故不建立二解脱名。三・
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
樂淨伏故不得名三定樂伏
四定淨伏
第三解脱依後
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并近分。立
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増上故
不名解脱。欲界欲貪所*淩雜故。初二定中
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 故皆不
立淨解脱已上
論文
」  論。次四解脱至性微
劣故。出次四無色解脱體。於四無色唯取
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非散善者至亦
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説不同。彼地散善唯生
得善。無聞・思故」  論。近分解脱道至方
名解脱故。述空處近分中解脱道。縁空處
故得名解脱。無間道縁下地故。不名解脱
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釋云諸近分地
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亦非解脱。不背下地
故。縁下道雜故。又未全脱下地染故已上
論文
  論。然於餘處至非全分故。通餘處説」
 論。第八解脱至得解脱名。述第八解脱體
性。如根品有二釋。一背厭受・想而起此
故。名爲解脱。即是餘處名想受滅。或總厭
背有所縁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
名爲滅盡定也」  論。有説由此至無漏
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
三至爲所縁境。述解脱境異也。不淨是可
憎。淨境名可愛 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
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
靜慮至所動亂故。述第三定無解脱所以
也」  論。行者何縁至彼方成故。述修淨
解脱意也」  論。由二縁故至得勝自在。
述修解脱意也 等者。等勝處等」  論。
故能引起至種種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
起無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經中至各在
邊故。述經中二解脱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脱次辨勝處。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八勝處」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脱。指同前也」
論。若爾八勝處至或終不起。述與解脱體
等雖同。而力用異。即是勝所縁故名爲勝
處。解脱爲因。勝處爲果。因修解脱入勝
處故。前三解脱於諸色中。但能總取不淨・
淨相。今八勝處於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
異相故。前解脱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
淨想。今八勝處能於所縁。分析制伏令隨
心轉。由此證知。第三解脱總取淨相。故
立一名。八勝處中後四勝處差別取故分爲
四種 言勝處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何故名勝處。答降伏所縁。摧滅貪愛故名
勝處 正理云。或於是處轉變自在。不隨
起惑故名勝處。勝於處故立勝處名。或此
善根即名爲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已上
論文
論。已辨勝處次辨遍處。下一行頌。第四明
十遍處」  論曰至故名遍處。述名也。即
是周遍縁此四大・四色。及空識等名爲遍
處。正理云。經於此處皆言一*想。上・下・及
傍。無二・無量。於一切處。無間無隙。周遍思
惟故名遍處。遍於處故立遍處名。或此善
根即名爲處。行相遍故立遍處名。此中地等
顯示所縁。所説遍言顯示行相。行相雖等
而所縁別。是故遍處分爲十種。經言一者。顯
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現前。*想言顯是勝
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
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説有無邊
行相已上
論文
」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爲性。述
體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縁欲可見色。述
所縁也。謂色處爲所縁。縁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説至風界爲境。述異説也」
論。後二遍處至蘊爲境。述所縁也」  論。
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述勝劣也」
論。此解脱等三門功徳。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滅盡定故。指
前説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釋」  論餘解脱
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脱通二得也 言
等者。等八勝處。及十遍處 有曾習者。是
離染得 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無
色解脱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
容起上地定故。無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
脱・八勝處・八遍處。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
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述
起人也。第八解脱唯聖人起。如前已説。
前七解脱通凡・聖起
論。諸有生在色無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
起定縁」  論曰至爲起因故。述因力也。
此於先時 近者近曾起者 及數修者數
數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
色・無色 雖無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
由業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
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業。
在上地中業果時受。由此業力。必令有情
離下煩惱得於上定。方得生彼 以若未
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地故」  論。
三法爾力至皆増盛故。述法爾力。劫將壞
時。有情法爾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爾善
根増勝。得上地定斷下煩惱」  論。諸有
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無色定。
由因・業力。非法爾力。以第四定不爲三
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
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業力・及法爾
力 若生欲界起上無色。由因力・業力・教
力。起色界定。由業力・因力・法爾力・教力。故
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來分別種種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
三明法住時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
有三。一述二種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
時分 此文第一述二種正法也。一教。二
證 教謂三藏 證謂三乘菩提分法 因
教得證故先明教法 若以昔教對今佛。
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 若今教對能
説。佛先而教後。佛説教故 若以今證・今
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 若以因證能
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
住爾所時。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
法不滅。由有正説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
説。即闕傳燈之義。若唯説而不持。即廢忘
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
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無加行善。
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
正説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
世。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爾所時
住」  論。聖教總言至復過於此。第三述
住時分。就中有兩説。一説證・教二法唯住
千年。二説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過千年。
此中但説正法不説像法・末法。廣如婆沙
一百八十二説。此説同涅槃經第二十二。
云無上佛法當久近幾時滅耶。答云。若我弟
子有能受持・讀誦・書寫・演説其義。爲諸衆
生之所恭敬・尊重・讃歎・種種供養。當知。爾
時佛法未滅。乃至。見受持等者。輕毀・誹謗。
汝是六師。非佛弟子。當知佛法將滅不久
 三階云。法律禪師同十三種惡外道六師。
當此記也 今詳兩説。後説爲正。所以
得今時有教法故。然説證法亦是從多。
又*准多經文。説過千歳。然諸經所説隨機
不同。就別處別人以説法滅 迦葉經説
五百年 阿含經説一千年 大集經説一
千五百年。及説五重牢固。復説諸佛與欲
説説法久住 又菩薩處胎經法住品。此經
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 又仁王第
二云。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無
佛。無法・無僧・無信男。無信女時。此經三
寶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讀誦。解説其
義。爲三界衆生開空慧道。修七賢行・十善
行。化一切衆生。眞諦法師釋云。八十年者。
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
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
末法也 又准大乘同性經下卷云。如來顯
現從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
法・善丈夫法。當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
此經。滅法即是末法異名 又法華經第五
安樂行中云。如來滅後末法中欲説是經。應
住安樂行 准此經文有末法也 記聲
聞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説末法 
善見論云。初一千年。若諸弟子。勤行精進得
阿羅漢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
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從此已後是我末
法 准上論文。正法之時多得無學。像法之
時得前三果。末法之時不得道果 又善
見論云。如來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
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釋
女皆得阿羅漢。各増一年。所以正法還得
千年 准此論文。諸經・論中説正法五百
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説。一千年者是未度
女人前。及八敬後説 又法住記云。十六羅
漢各將無量眷屬。於人壽漸増至七萬歳
時。已本願力用其七寶。爲佛造&T009048;都婆。釋
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總陷
入地至金剛際。時諸羅漢化火燒身入般
涅槃。次有七倶胝獨覺出世化諸衆生。至
人壽漸増減八萬歳時。一時各般無餘涅槃。
次後彌勒佛出世也 又蓮華面經。最後佛
法滅盡時。如來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
入金剛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黒。有外
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盡。我等當得
教化一切法界衆生。發此語已現身陷入
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
據法在。不據行・學。雖化衆生。不言欣修・
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無戒
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處。所説不
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
趣。此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
立。歎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
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釋對法宗
者。述已多依婆沙論釋 多言。顯示少
有異途。謂形色・像色・過去・未來・有・非有等」
  論。爲我過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
毘婆沙義是我過。以非世尊大聖弟子輒
有貶量。故成過失論主謙也」  論。判
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者。唯
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聖弟子 准此中
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 毘婆
沙師。非是世尊。及大聖弟子故 六足・發
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
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時。佛涅槃後九百年
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 初一頌傷歎教法。
次一頌傷歎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 
第一頌中有四句 初一句明佛善説教。
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
故言久閉 第二句明大弟子説教堪爲
證者多散滅。多言顯有少分 第三句明
世眼久閉。能爲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眞理
人也。無見眞人故無判教人也 第四句
明不見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制教故
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 第二頌有四
句。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 自覺者。佛也 
已歸勝寂靜者。歸涅槃也。諸寂靜中。涅槃
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 第二句明
弟子教授 持彼教者。謂聖弟子 多隨
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
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 第三句 世無
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 喪衆徳者。以無
師故無定慧徳也 第四句 無鉤制惑者。
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無鉤制御。隨意
東西。諸惑無定慧鉤。亦隨意流轉。由斯證
法將滅 第三頌。四句。初句 既知如來者。
主也 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
千年也 第二句 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
漸次至九百年也 如至喉者。喩也。如人
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
至九百年將滅不久 第三句 是諸煩惱
力増時者。明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衆生
煩惱増時 第四句 應求解脱勿放逸。勸
學正法也 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
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
次兩句雙傷歎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煩
惱力増 後一句勸求解脱也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爲我 二或
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爲實我。五蘊假我
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
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
之八品廣明自宗。眞俗對法順無我理。簡
擇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於餘豈無解脱。此品之中自有二
分。一正破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
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復分爲
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三
破異道計我 就前文中復分爲二。一
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 就前文中
復有四段。一問。二答。三徴。四釋。此文問也。
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
脱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
者何。徴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
解脱」  論。虚妄我執所迷亂故。釋也 
 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
此法外至無容解脱。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
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三有輪迴因於
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脱」  論。以何爲
證至別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 文中
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於彼所
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
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
答也 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
根比量。此文初也 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
無障縁。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
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
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
芽。重釋五根比量也 文中有三。先喩。
次法。後結。此文喩也。如文可解」  論。如
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説也。如喩可解」
 論。於離蘊我至無眞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
也 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應破。此
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
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爲法分爲三世。無
爲第四。不可説法藏第五。與前有爲・無爲。
非一非異。此中且説與蘊。不一不異。即
執此法以爲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
種法海。謂三世・無爲。及不可説。不可説者是
勝義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
體。不同外道染汚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
攝」  論。此應思擇爲實爲假。此第二問答
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問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
也。色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
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
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
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
與蘊一異過。如別別蘊。二有因過。有
實體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
有實體應是無爲。同於外道見。若是無爲
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
若是假便同我説。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
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爲攬諸蘊爲依。爲
因諸蘊名依。二倶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
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
計。依義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云
何。論主徴也。自下第三破喩也」  論。此
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
可説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離薪
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
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
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
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
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 將破火
依薪喩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説。外反問
也」  論。若説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
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
主就假火爲出火・薪體別。倶是假有。火異
於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
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無常。與
蘊異也。違其前説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 若
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煖觸與
七體・相各異。別因倶而生。如何可言依
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 亦非
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
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説至或依
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倶生。或依止義。名
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説補特伽羅
與蘊倶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
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
異也。汝若言火與薪倶。及依薪故名火依
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別。火隨薪滅。如
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
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擧
以爲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
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
體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
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擧以爲
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
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喩法定應
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
成立。總結火依薪喩。進退推徴理不成立。
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
不可説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倶不
可説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無爲非不可
説。第五法藏是不可説。若汝計我不可説
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焔亦應不可説。以
我不可説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説不異。
非第五故 爾焔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
智母。眞諦法師釋云。我若異前四則是可
言。不應立第五爲不可言。若不異前四。
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
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爲何所説。
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
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過也 若
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
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
蘊立。論主又牒計。計云。由有蘊故知有補
特伽羅。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
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
我。説我依於蘊。因眼知有色。應説色
眼」  論。又且應説至何識所識。論主
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
所以者何。論主徴也」  論。若於一時至與
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
特伽羅。故説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
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
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
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
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
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
説乳非四所成。由此喩顯也。總依諸蘊
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
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説
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
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爲因了色方
了有我。爲了色時亦了於我」  論。若説
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爲了我因。於
等了於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於色
等了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時
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
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 文中有三重
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
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
於我。三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於
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
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
於此中至徴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
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黄
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徴難。其義
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
也 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
一・異者。破云。我非有爲。可言與色等不
一・不異。能了是有爲法。如何得説非定一
異。若許非有爲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
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
許至爲縁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縁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縁色起
也。若縁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
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
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
以所縁縁難。色是眼識所縁縁。眼識能了
色。我非眼識所縁縁。但是因眼識知者。如
何眼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
二縁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三經。此違二
縁生識經也。經云。二縁生眼識者。謂眼及
色。不言三縁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説
至皆縁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既言皆縁
眼・色。如何得有縁眼・我者。即壞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三經也。
經説生識縁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
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
計也。若轉計云。我非識所縁。應非所識。若
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
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爲六
識所識至爲難准此。破六識識也 文中有
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
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
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餘識所
識爲難。*准此」  論。又立此爲六識所識
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經失也。若我眼見。及耳
聞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即違
經説。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
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
受用異根行處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
界。故受用五根行處。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執至有違宗過。縱轉計
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經過若轉計
此非五根境。即違宗過」  論。若爾至及自
境界。犢子部引經難也。以經説五根境各
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喩經。説六
根境有別故。應意不能取五根境。經以
六種衆生。喩於六識。名六生喩經。廣如經
説」  論。非此中説至無違前失。論主通經
也。經説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
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説眼等
六根。但説眼等増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眼
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樂見等者。是五識後意
識。獨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
界故。故作是説。六根行處境各別也。無
違前説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
尊説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經。證法外無
我。我非所識也 達知是慧。我非達知。
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論。
諸謂眼見至惡見深坑。釋犢子部云。見我
者。即是眼根見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
見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
若於我見我。何名非我。謂見我也」  論。
故佛經中至補特伽羅。引經證即蘊説我
也」  論。如人契經至説名爲人。重引
證也 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無色。
經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説」  論。即於此中
此經了義不應異釋。經説隨義種種名
想者。皆是於蘊假立。無別我也」  論。又
薄伽梵至是不可説。又引經證。十二處外更
無有法也。證我無也若非處攝。證我是
無。若是處攝非不可説」  論。彼部所誦
至此有實體。論主引犢子部所誦經。離
外無我實體。如文可解」  論。頻毘婆羅
契經至乃至廣説。又引經證離苦蘊外無
別我也」  論。有阿羅漢比丘尼至應知
諸蘊。又引羅漢尼誦。證我假也」  論。
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雜阿含證無
我也」  論。經説執我至不能清淨。又引
經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見。乃至越路
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淨信。
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脱 由*此五失
諸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論。此皆非量。
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經。非聖言量也」  論。
所以者何。論主徴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
部中曾不誦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爲佛言。論主兩關徴也。汝
宗許是量。爲是部故許是量。爲是佛語故
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
子。以汝部説我違佛説故」  論。若佛言
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説至我部不誦故。論主述彼意
也。我部不誦。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論。
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
問也」  論。如是經文至故釋非理。論主
破。彼部不誦。證非佛言。爲極非理。以犢
子部不誦。*經非唯上爾許。更有多經。彼雖
不誦。餘部同誦。何爲凶誑總非衆多佛
教非眞佛説」  論。又於彼部至皆無我
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説一切法皆非我性
經也。以佛教宗無我異外道故」  論。若
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與
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經言一切法皆非我
性。非謂總無補特伽羅」  論。既爾至經
決判故。又引經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
與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
意識所識。經説意・法二縁生識。不説我故」
  論。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故。論主又
令會此經也。若謂有我。何故經非我計我。
名想心見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會釋。
犢子部通經也。經説。計我成倒者。説於非
我法上計我是倒。經不言於我上計我
是倒。何須會釋」  論。非我者何。論主徴
非我法也」  論。謂蘊處界。犢子部答非我
計也」  論。便違前説量不一不異。論主
難違宗也。若蘊・處・界。是非我法。第五是
我。我與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説非一・非
異」  論。又餘經説至妄分別爲我。論主引
經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爲我。不於
我也」  論。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又引
經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無
我*也」  論。若爾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
即引前經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
故知有我」  論。此經爲顯至如聚如流。論
主通經也。此經文是以宿住智。縁過去生。
一相續身有色等事。若見過去實有
者。即應聖人起身見失。此經前文。説無
有我。或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
總假我。説有色等。如聚如流無別實物」
  論。若爾至可能遍知。違生滅故。犢子
部述無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羅至汝所許宗。論主出由我
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説我
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
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難也。經言。佛有一
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非於一念頓
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
主引誦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
知。犢子部徴也」  論。説佛世尊有三世故。
論主答也 説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
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説知
於一切」  論。於何所説。續子部問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衆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爾。論主審定。一
切智相續假説。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
無三世。經説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
相續説。非我知也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倶舍論疏卷第三十
 沙門法寶撰 
  破執我品第九之二
論。若唯五取蘊至荷重擔者。犢子部引經
難也。若即五取蘊名爲我者。何故世尊作如
是説。有取捨重擔。荷重擔者」  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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