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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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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心。如知他心説。評曰應作是説。能憶多
生如狼憶知五百生事。鬼趣生處得智。知
宿住事竝如傍生説。如有頌曰。我昔集
珍財 以法或非法 他今受富樂 我
獨受貧苦 天趣中如傍生説。人趣中無
生處得智憶宿住事。非田器故。爲本性念
生智等所損覆故。爲宿住隨念通及願智等
所映蔽故。本性念生智出體釋名。出體者。
以惠爲自性。釋名者。生謂前生諸有漏法。
智謂此生能知彼智。念謂此智倶生勝念。言
本性者。簡別修得。即本性智由勝念力。知
過去生諸有漏法故。名本性念生智。復次本
性者。謂前際法。即過去生有漏法性。智由
念力知本性生。故名本性念生智釋。
以修得故
體雖是惠。名念者如念處釋。何處有。唯人
趣有。所以者何。唯欲界人趣中。能造殊勝業。
引得此智故。又人趣中智惠猛利勝餘趣
故。因何業得。評曰應作是説。若諸有情不
造惱害他業。恒作饒益他事。由斯業故。
在母腹中不爲風・熱・淡飮病等之所逼切。
後出胎時無迫迮苦。是故能憶諸宿住事。
能憶幾生。有説憶七生
伽吒證
有説憶五百
引二比
丘證
有説憶成・壞劫引王爲子
姄證
問菩薩
憶九十一劫。一説宿住智。一説自性念生智。
兩説無評。問本性念生智能憶知中有不。
評曰應作是説。亦能憶知中有中事。所以
者何。若不憶知此智知境應成間雜。謂
少分能知。少分不知故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七
  保延三年九月八日黄昏於南新屋點了
 覺樹記
以黄薗古本一交了理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
心一境性名之爲定。此品廣明名分別定
品。前明智品能依定果。此明定品智所依

論。已説諸智至今次當辨。結前起後」
論。於中先辨至靜慮云何。此品大文有二 
一明徳所依定。二明餘性功徳。此明徳所
依定 於中有四。一明靜慮。二明無色。三
明等至。四明等持。此文第一明靜慮也文
中有三。一問。二答。三釋。此問起也」  論
曰至靜慮差別。此述先説靜慮所以。諸功
徳多依此四故先辨也」  論。此總有四種
謂初二三四。列四名也。正理論云。豈諸靜
慮無如慈等不共名想。而今但就初等四
數建立別名。此中非無不共名想。然無唯
遍攝一地名。以諸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
生。有差別故。諸生靜慮如先已説。謂第四
八。前三各三。無有別名總詮一地。諸定靜
總相無別。謂此四體總而言之。皆善性
攝。心一境性以善等持爲自性故。若
助伴五蘊爲性。此二既同難知差別。相雖
無別。而地有異。爲顯地異就數標名。故
説爲初乃至第四已上
論文
」  論。四各有二至
五蘊爲性。分四靜慮各有二種。謂生及定。
生者十七天。定即善等持。即名心一境性。
*并五蘊也」  論。何名一境性。經部問也」
  論。謂專一所縁。有部答也」  論。若爾
即心至餘心所法。經部難也。若專一所縁名
之爲定。即心專境依之建立。即*此心王
名三摩地。不應別有餘心所法名三摩
地」  論。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有部答
也。即心專一境。由別心所。能令心王於一
境轉名爲等持。非體即心」  論。豈不諸
心至何用等持。經部難也。即此心王刹那滅
故皆一境轉。法性自爾。何用等持令一境
轉。第一難也」  論。若謂令心至等持無用。
第二難也。若謂前念等持。令心於第二念。
亦同前心縁一境轉。此即前心令其後心
同一境轉。後心相應等持何用」  論。又由
此故至心於一境轉。第三難也。如心所中定
通其散位。散位非定。由修習故。三摩地成
名心一境。何不即以此修習力。令心一境
轉」  論。又三摩地至皆一境轉。第四難
也。心所等持是大地法通其定・散。因何散
位心亂。定位一境」  論。不爾餘品等持劣
故。有部釋第四難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自
興問答。何名一境性。謂專一所縁。彼答非
理。眼・意二識若同一所縁。應名一境性。
故於此處應求別理。謂若依止一所依
根。專一所縁名一境性。豈不一念無易所
縁。應一切心中皆有一境性。理實皆有一
一刹那心・心所法。一境轉故。然非一切皆
得定名。以於此中説一境性。但爲顯示
由勝等持。令善心・心所。相續而轉故。若爾
即心依一根轉。引縁自境。餘心續生。此即
名爲心一境性。應離心外無別等持。此難
不然。前已説故。謂先廣辨心所法中。已
辨等持。此難不然。前已説故。謂若心體即
三摩地。令心作等。亦應無別。差別因縁不
可得故 述曰。經部令心作等。即許別有
思等心所。令心一境。因何不許」  論。
有餘師説至即四靜慮故。述經部師計也。
此師引經。説定學爲増上心學。説四靜慮
爲心清淨最勝。證定即是心也」  論。依
何義故立靜慮名。問也」  論。由此寂靜至
以慧爲體有部答也。由此寂靜是定。能審慮
是慧。審慮即是實了知義。了知是慧。如説
心在定能如實了知 審慮義中置地界故
者。審慮梵云振多。是字縁。於此字縁置其
地界。變前振多成馱南。馱南此云靜慮。馱
南舊云禪那訛也。正理論云。依何義故立
靜慮名。由依此寂靜方能審慮故。審慮即
是實了知義。如説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
慮義中置地界故。依訓釋理。此是凝寂。思
度境處得靜慮名。定令慧生無濁亂故。有
説此定持勝遍縁。如理思惟故名靜慮。勝言
簡欲界。遍縁簡無色。如理思惟簡異顛倒。
能持此定是妙等持。此妙等持名爲靜慮。
此言顯示止・觀均行無倒等持。方名靜慮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此*四何縁説名靜
慮。答靜謂寂靜。慮謂籌慮。此四地中。定・慧
平等故稱靜慮。餘隨有闕。不得此名 已
論文」  論。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
難也」  論。不爾唯勝至亦得日名。答也」
 論。靜慮如何獨名爲勝。問也」  論。諸
等持内至獨名靜慮。答獨名勝所以也」
論。若爾染汚寧得此名。難也。若以如上勝
故獨名審慮。味定是染。如何亦同得靜慮
名」  論。由彼亦能邪審慮故。有部答也」
 論。是則應有太過之失。難。染汚心審慮
勝餘散善者。有太過失」  論。無太過失
有惡靜慮。答也。如敗種子雖無生能。
得種子名非餘土等。染亦如是。雖不同
善審慮。以靜慮故得靜慮名。此理證也 
世尊亦説有惡靜慮。引教證也」  論。若一
境性至初二三四。難也。若一境性是靜慮者。
即相無差別。依何相別立初・二・三・四也」
  論。具伺喜樂至而不與尋倶。明初定具
尋・伺・喜・樂也。頌但言伺。以表尋倶。以伺
有喜・樂。定有尋故。以中間靜慮無喜・樂
故。自餘有伺。示有於尋」  論。漸離前支
至分爲四種。述立餘三所以也。離伺異初
立第二離喜及伺二異前二立第三。離
伺・喜・樂異前三立第四 
論。已辨靜慮無色云何。下兩行半頌。第二
明四無色也」  論曰至亦如是言。述無
色四及生・定二同。善性等同前靜慮。故頌
中言亦如是*也」  論。然助伴中至隨
轉色故。此述異也」  論。雖一境性至立非
想非非想處。述分四所以也」  論。離名
何義。問也」  論謂由此道至離下染義。答
也 言離生者有二義。一染法名生。能爲
患故。猶如生食在腹。二謂受生。離地染
時二種生過倶能離也」  論。即此四根本
至立無色名。述同異也。此四無色上三近分
不縁色故名除色想。空處近分以縁色故
非除色想。然四根本・四色近分。雖縁色
不同。皆無色故同名無色」  論。此因不
許有色故。大衆部・化地部等難也。汝以
無色故總名無色。無色之因我宗不許。許
有色故。是不成過」  論。若爾何故立無色
名。有部反問也。既言有色。何故經中説名
無色」  論。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黄。大衆部
等答也」  論。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有部責
色相也」  論。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縱
計破也」  論。若謂如有至亦遮有故。破
救義也。大衆部等救云。如有無漏律儀。無
無漏大種。我宗無色界有身・語律儀。無別
大種。破云。不爾。無漏雖無大種依有漏大
種故。汝宗不可説無色律儀依色界大種。
界地別故。又我宗亦遮無色界有無漏律儀
故」  論。若許於彼至彼色漸少。又破轉
計也」  論。若謂於彼至不可見故。此破救
也」  論。若謂彼身至應名無色。又破轉
計也」  論。若謂彼身至有勝劣故。又破救
也」  論。又生靜慮至不名無色。此重破也。
竝如文可知。正理論云。又生靜慮。乃至。上
地望下清妙轉増。非下地根所能取故。
與彼何異不名無色」  論。若謂欲色至
此有何理。又破救也。大衆部救云雖色界
中。上地清妙下地應名無色。然隨別義立
*名。不名無色。無色不爾者。此有何理」
 論。若謂經説至有色理成。牒大衆部引他
經證也。壽・煖合故。是一經。煖是色故。色識
相依。第二經也。名色爲縁。第三經也。遮離
色等有來・去故。第四經也。由此四種證
無色界定有色也」  論。此證不成應審思
故。且總非也」  論。謂所引教應共審思。
勸大衆部等審思也」  論。旦契經説至
爲約欲界説。令思第一經也」  論。名色
與識至爲約欲色説。令思第二經也」
論。所説名色至不縁於識。令思第三經也」
  論。遮離色至行至爲遮離一切。令思第
四經也。*此四經皆通兩釋。不成證義」
 論。若謂契經至大過失故。略破救也」
論。謂應外煖亦與壽合。出救第一經大過
失也。若以經無簡別。即令一切壽皆與煖
合。經無簡別故。應一切煖皆與壽合。因何
外煖而不壽合」  論。又應外名色依識識
爲縁。出第二・第三過失也。若以經無簡別。
即令一切識。皆與名色依。破第二過也。外
名色識爲縁。第三・經也。倶經無簡別。應一
切名色皆與識依。及與色縁。是即外色及
四相等。應與識依。識縁過也」  論。又説
四食至應有段食。引例破也。經説四食如
四識住。經無簡別。色・無色界應有段食。有
識住故。經不簡故 論。若謂經説至
無斯過者。牒引兩經救也。以有經
一類天超段食。故知色・無色界無段食也
 又經説。彼天喜爲食故。無上二界有段
食過者。此述大衆部意。前所引文雖無簡
別。別有此兩文有簡別。故知上二界定無
段食」  論。欲無色界至皆超越故。引三
經准段食例證無色界無色也」  論。若
無色界至超色想等。反難大衆部也」論
若謂觀下至亦應許然。破救也。言無色想
等觀待下麁。無麁色想名爲無色想等
者。言無段食。亦應無麁有細段食」  論。
又諸靜慮至名無色界。重破救也。若以觀
下麁色名無色者。四靜慮中色細欲界。亦
應可説出離色言。是即色界應亦名無色
界」  論。又亦應説至非超受等。是重破
也。若謂觀麁色故名出離色者。無色
受細。色界受麁。超下麁受應名出離受等。
經既不説出離受等。故知無色中唯遍超色
類非超受等」  論。由此定知彼界無色。
此總結成自宗義也」  論。然契經説至非
永出故。通伏難也。伏難意云。若無色界無
色者 應無色有出於色有。如何經説有不
出有。有三釋。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
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制自地惑。要因
上地方能斷故 非遍出者雖上地有出下
地有。而不能出非想有也。雖能出下地有
後定退故非永出也。依如是理説有不
出有也」  論。又薄伽梵至説有色類言。是
重引經證也」  論。故所立因無不成過。
總結上言。以無色故名無色。因非不成過。
汝宗不許自違理・教。汝既違教。我非不成」
  論。在彼多劫至色從何生。大衆部等難
也」  論。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經部答也。
謂從色異熟因功能種子而生」  論。彼
無色身心何依轉。大衆部等又難也。彼既無
色。心依何轉」  論。離身何不轉。有部等
反問大衆部也」  論下曾不見故。大衆部
答也」  論。色界無段食至離段食轉故。
引例却難大衆部也」  論。又先説彼心
轉所依。指前釋也。前説心依壽等轉也」
 論。已釋總名。結上四無色名也」  論。
空無邊等至得別名耶。問別名也」  論。
不爾云何至建立三名。答。前三無色從加
行爲名於加行位勝解。思惟虚空等故。
名空無邊等。至成滿位亦縁餘法。故正理
云。謂若有法雖與色倶。而其自體不依屬
色。諸有於色求出離者。必應最初思惟彼
法。謂虚空體雖與色倶。而待色無方得顯
了。外法所攝其相無邊。思惟彼時。易能
離色。故加行位思惟虚空。成時隨應亦縁
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謂於純淨
六種識身能了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
假想力。思惟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
爲先所成。隨其所應。亦縁餘法。但從加
行建立此名 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爲欲
厭捨起此加行。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
此中。不復樂作無邊行相。心於所縁捨諸
所有。寂然而住已上
論文
」  論。立第四名至名
非非想。立第四名。由想昧劣無明勝想。得
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  論。雖
加行時至加行立名。明加行時觀根本作
非想非非想解。不從加行爲名。説根本
想昧劣爲名」  論。以若詰言至是立名正
因。釋不從加行立名所以也。前三無色加
行心時思無邊空等。然實根本非常*縁空。
由此立名從其加行不從根本。加行不
縁根本作行解故。非想非非想處加行
中。縁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無明勝
想有昧劣想。此念依根本起。即是正立名
因。由想昧劣故從根本不從加行
論。已辨無色云何等至。下兩行頌第三明等
至 文有十二。一明淨等三別。二明具支
多少。三明不動。四明受多少。五明借識。六
二得。七明相生。八明依身。九明所縁。十明
斷惑。十一明近分。十二明中定。此第一明
淨等三也」  論曰至無無漏故。總釋八
地。前七具三。有頂唯二。無無漏也」  論。
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釋第一味定也。此謂
持與愛相應。愛能味著定亦名味。正理
論云。愛相應言依自性説。此以等持爲自
性故。若并助伴應作是言。愛倶亦法名
味等至 問何故餘惑相應不名爲定。答正
理論云。專注不移方名爲定愛相應定。亦
專一境故得定名。餘惑相應則不如是。
謂餘煩惱於自所縁。不能令心專注如愛。
故三摩地若與愛倶。專注一縁與善相似」
 論。淨等至名至此得淨名。第二明淨定
也。是有漏故與無漏殊。即名世間之所簡
也。淨故非味。即是善名之所簡也。與無貪
等白法相應故名爲淨。釋淨名*也」  論。
即味相應至深生味著。述淨爲味境。味唯
縁淨。就縁淨中。唯縁過去退淨定也。不
縁現在及未來也。現在無淨定。未來淨未
領受也。此説容生味定。非一切生。唯
退分定及住中一分。似退生故。境亦如是。
又退分定未必定退。前五種性非定退故。
此人皆成退分定故」  論。爾時雖名至得
名爲入。述入出也。味定非定*似定名定。
由此亦名入味定也 正理論云。諸從定
出總有五種。一出地。二出刹那。三出行相。
四出所縁。五出種類 從初靜慮入第二
等名爲出地。於同一地行相・所縁相續
轉位。前念無間入於後念。名出刹那 從
無常行相入苦行相等。名出行相 從縁
色蘊入縁受等。名出所縁 從有漏入
無漏。從不染汚入染汚等。名出種類 
依出種類此中説言從所味出入能味定
 豈不二言更相違反。能味是愛非所入定。
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定
 無相違過。現見。相應隨擧一名説倶品
故。如勸長者作意記別。互相雜故倶得二
名。由愛相應等持名味。等持力故愛得定
名。故無二言更相違過」  論。無漏定者
非所味著。第三述無漏定也。如文可

論。如是所説八等至中。已下第二明具支多
少 文中有二。一明四五支。二明染無
支。明有支中有二。一明四定支有多少。
二明支體。此兩行頌第一明靜慮支多少
也」  論曰至五等持。明淨及無漏。初靜慮
具五支也」  論。此中等持至義如前釋。
會名・體也」  論。傳説唯定至非靜慮。述
婆沙宗也」  論。如實義者至應知亦爾。論主
正釋也。如四支軍不可偏論一支爲軍
亦軍支也。餘靜慮支應知亦爾。正理論云。
毘婆沙師顯靜慮地等持最勝。故作是説。三
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如四支軍。亦無有
失。如王與衆雖互相資。而於其中王最
爲勝」  論。第二靜慮至四等持別。釋第
二靜慮支也 言信名内等淨者。正理釋
云。信是淨相故立淨名。如水清珠令心淨
故。内心平等爲縁故生。由此信根名内
等淨。或第二定所有功徳。平等爲縁引生此
淨。由此建立内等淨名已上
論文
」  論。第三靜
慮至五等持。釋第三靜慮支多少*也」
論。第四靜慮至四等持。釋第四定支也 
言行捨・及念名清淨者。正理意云。第四定
棄捨樂故。彼捨・念得清淨名 又
云。此中支名爲目何義。目顯成義。何所顯
成。謂顯成此是初靜慮。乃至。此是第四靜
慮。或此支名目隨順義。謂十八支各順自
地。或資具義説名爲支。如祠祀支即牛・馬
等。謂尋・伺等展轉相資 又云。何縁初・三
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各唯四支。或由欲界
多諸惡法及妙五欲。難斷難捨。第二靜慮
有重地喜其相動踊。喜中之極引五部愛。
難捨難斷。爲對治彼故。初・三各五支。初・
三不然。故餘各四 又釋。隨順超等至故
 又云。輕安・行捨遍四靜慮。何縁初・二
唯立輕安。後二地中唯立行捨。以此於彼
偏隨順故。謂欲界中有諸惡法。初靜慮地
有尋・伺想能逼惱心。猶如毒箭。初・二
彼故輕安増。第二靜慮喜極動踊。第三靜慮
樂受極増。二倶能爲愛勝*生處。三・四棄彼
故行捨増 又云。行捨・輕安互相覆蔽。若處
有一第二便無。輕安治沈其相飄擧。行捨治
掉其相寂止。故安與捨互相覆蔽 又云。何
縁念・慧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靜慮。慧
在第三定方得立支。隨其所應偏隨
順故。謂喜與樂於三有中。是諸有情極所
耽味。第三靜慮所味中。極有生死中最勝樂
故。理應立慧觀察厭捨。若無慧者自地善
尚不能成。況進求勝。爲治如是自地
過失。第三靜慮立慧爲支。餘地不然。故不
立慧。第二靜慮有最勝喜。輕躁嬈亂如邏
私第三定中有最勝樂。如天妙欲極爲
難捨。第三・四定由行捨支。隨其所應雖
已棄捨。而恐退起立念遮防餘地不然。故
不立念。然第三念勢用堅強。非唯助捨。
亦能助慧。通防備自・他地失。第四不
爾。無自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 問
何縁内等淨唯立第二支。正理釋云。故内等
淨體即信根謂若證得第二靜慮。則於定地
可離中。有深信生名内等淨。故雖
地皆有信根。而可立支。唯第二定以今創
信。諸定地法與散地法倶可離故已上
論文
 
論。靜慮支名既有十八。已下一行頌。第二明
支體也」  論曰至即五實事。明初靜慮
支。五各有別體即有五實事。一尋。二伺。
三喜。四輕安。五等持」  論。第二靜慮至足
前爲六。明第二靜慮。唯加一支。謂内等淨
即是信也」  論。第三靜慮至足前爲十。明
第三靜慮。加四支也。一行捨。即善中捨也。
二正念。通中念也。三正慧。通中慧也。四樂
受。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即四地受皆同
一也。若五受以明。即喜・樂・捨各別也。今就
五受以明故。樂受増一」  論。第四靜慮
至足前爲十一。増非苦樂者。雖捨受即是
前受。五受明義増前非苦樂也。若合四地
受爲一。即九法爲支體也」  論。由此故
説至如理應思。四句料簡。如文可解」
論。何故第三説増樂受。經部問也」  論。由
初二樂輕安攝故。有部答也。唯識論初・二喜・
樂是一受。所悦身・心異立兩名也」
論。何理爲證知是輕安。徴有部也」  論。
初二定中無樂根故。有部總略答也。定中既
無樂根。故知言樂是輕安樂」  論。非初
二定至無五識故。已下進退推尋。無有樂
受。樂有二種。一者身樂。二者心樂。身受樂
者五識相應。定中無五識故無身受樂也」
  論。亦無心受樂至故無樂受。此明無心
受樂也。喜・樂二受名雖有異。同是其受。不
可一心二受同起。既有喜・樂如何有樂」
  論。不可喜樂至及四支故。遮轉計也。
言喜・樂更互現前説是樂受。有樂之
時即無喜受。如何説具四支・五支」  論。
有説無有至所攝樂根。述經部師計也」
論。若爾何故至身心樂受。有部難也。經説。云
何樂根乃至引生身・心樂受。故知樂根有身
樂・心樂受也」  論。有餘於此至唯説身故。
經部正經文也。是汝有部増足心字。所以
得知。餘部經中無心字故。正理論云。何縁
不許餘部契經。有餘於彼削除心字。以契
經説第二定等無餘識身。心一趣故。若
説彼有身受樂與理相違。如後當辨」
論。又第三定至身所受樂故。經部與有部
出違經失也」  論。若謂於此至爲有何
徳。遮有部通經也。若有部通經。云經説身
者説意爲身。非五根者。爲有何徳勝説
心。正理論云。契經説爲身所受樂。然不
能證彼地樂根非心受攝。亦説離生喜是
身所證故。豈可由此便執喜根非心受攝。
若謂無色不説身者。此非決定。無色界中
説身見故。又見於彼説身壞故。又説彼
身下劣生故 又云。此説身名爲有何
徳者。爲顯彼樂受自内所證故。謂彼地樂
非所依・縁所能顯了。唯自内證。此即顯彼
樂受中極。亦見於自説以身聲。如説由身
證甘露界。即是自證甘露界義。已上
論文
論。又第四定至有樂支故。擧有勝不説難
也」  論。若謂輕安至應是樂支。遮有部
救也」  論。若謂彼輕安至勝前二故。破
重救也。先以二理破。後引經破。此二理也」
  論。又契經説至非即輕安。後引經破也。
經説離生喜。身作證。是初定説修五法。一
歡。二喜。三輕安。四樂。既輕安與樂別説故。
初・二樂非即輕安 言離生喜者。離欲惡
法生彼喜故」  論。若言定中至無遍觸
身故。破有部無身識也。經部述自宗
也」  論。若謂外散至三摩地故。通有部難
也。有部難言。若以有輕安風。即令爾時有
身識者定應失壞 通云。此順定故不失
壞定」  論。若謂起身識至由前因故。又通
難也。若謂有身識起應出定者。由前順
定因故不出定也」 論。若謂依止至許
生無過。又通難也。准此論文。經部。許在
定有身識行。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識縁
色界觸。唯許縁輕安風也」  論。若爾正
定至成違理失。有部難也。正在無漏
定中。觸及身識應成無漏。以無漏初
現在前時。即以彼輕安觸是覺支。身識中
樂爲樂支。不可同五支中喜是無漏 樂是
有漏故。成違理失」  論。無違理失。經部
答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徴也」  論。
許説身輕安是覺支攝故。經部引例答也。經
説身輕安是覺支故」  論。若謂順彼至許
如是説。引例破也。汝豈不説是隨順覺
名覺支也。我宗身識亦順無漏故名爲無
漏。無違理失」  論。若謂許説至皆有漏
故。有部引經難經既説十五界有漏。如何
輕安觸。及身識。隨順無漏名無漏也」
論。無違經過至密意説故。經部通經也。此
就餘觸及餘身識。唯名有漏。准此論意。
經部以輕安風及身識順無漏故。假名無
漏」  論。如何無漏至支小無漏。有部難
也。其輕安風實是有漏。順無漏故名爲無
漏者。如何無漏定正現在前。少支有漏。少支
無漏」  論。起不倶時斯有何失。經部
也。起身識時不起喜受。起喜受時不起
身受。斯有何失。准此。不説身識及輕安
是眞無漏也」  論。若謂喜樂至及四支理。
有部難也」  論。此亦無過至如有尋
伺。經部通也。經部引自許爲喩。彼部
尋・伺不倶起。而竝立爲支。而初定有五支
也」  論。若謂尋伺至爲喩不成。牒有部
難也。夫爲喩之法。兩宗共許方可成喩。我
宗不許二前後起。爲喩不成」  論。此非
不成至不能説過故。經部通也。我前根品
中。以立因云心之麁・細更互相違故不應
倶。又汝於我前説之因不能説過。所以爲
喩得成。夫因明法。若不共許先立宗破訖。
彼雖不許非不成也」  論。由此可説至
不説想等。經部就自宗釋也。由初定
立尋・伺・喜樂受支故。減前支故立後靜
慮。即由此理初説五支。減初尋・伺立第
二定。減其喜受并尋伺三立第三定。減其
樂受并前三支立第四定。想等無減故不立
支」  論 或應説何故初唯立五支。經部反
徴也。若不如我所釋汝應説。何故初定唯
立五支」  論。若謂此五至故立爲支。牒
有部計也」  論。此不應理至勝尋伺故。經
部破也」  論。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雖一
類有部師釋初定立五支爲資初定故。
然非經部古昔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論。
應審思擇至名内等淨。兩部諍初・二定樂支
已。次共論第二定内淨支也。此是有
部令經部應審思也」  論。此定遠離至
河有浪。經部釋也。即是此第二定遠離
尋・伺鼓動。相續清淨轉名内等淨也」
論。若爾此應至此即信根。有部與經部出
過。若謂無尋・伺故名内等淨。此即内淨無
體。如何得説十一實事破*也 是故應説
此即信根。歸有部正義也」  論。謂若證
得至名内等淨。此廣釋也。前初定中離其散
地。今第二定離其定地。既自得二定離於
初定。於其定地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即所
生信名内等淨」  論。信是淨相至立内等
淨名。釋名也 信是淨相。釋淨名也 離外。
釋内名也 均流。釋等也 淨而内等故立
内等淨名者。合釋也」  論。有餘師言至皆
無別體。述餘經部師釋也」  論。若無別
體心所應不成。有部難也」  論。心分位殊
亦得名心所。經部通也」  論。雖有此理非
我所宗。論主意許經部理。而言許有部也」
  論。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外人問有部
也」  論。汝等豈言喜非喜受。有部問外
人也」  論。如餘部許我亦許然。外人答
也。如上座部許我亦許也」  論。餘部云
何至許非喜受。有部徴外人也」  論。謂
別有喜至其體各異。外人答也。謂上座部
計別有喜是心所法。而不是受。三定中樂
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體各異」  論。非
三定樂至分明證故。有部非外人計。以違
二阿笈摩故 阿笈摩。此云傳」  論。如
辨顛倒至無餘滅樂。引第一經也。經説三
定無餘滅喜。故知三定無喜受也」  論。
又餘經説至是喜非樂。引第二經證也。既
言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喜・憂沒。喜既
先樂後。故知第三定中無喜根也。經云斷樂
斷苦先喜憂沒者。謂初定斷憂・苦。三定
喜。四定斷樂。樂・苦相對故經先説。喜・憂
非對説其先・沒。故婆沙八十一云。言第
四靜慮斷苦者。依雙法盡倶説斷聲。言
雙法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
而樂未*盡。今離第三靜慮染已。苦・樂
盡。倶説斷聲。離三靜慮染樂*等皆斷。何爲
唯説斷樂根耶。答爾時樂*盡故。知離
欲界及初定染。亦斷喜等。由未*盡故所
以不説。又婆沙八十一云。如契經説初定
憂根滅。第二定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
苦。契經何故作是説耶。答依過對治故作
是説。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名爲過
苦對治。於初定得離染時。過苦對治故。
苦對治者謂初定也。復次依過族性・及苦
所依故作是説。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
未過苦所依・族性。於初定得離染時。過
苦所依・及苦族性故。説苦滅。所依族*性。
謂諸識身 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而未過
彼對治・所依・及彼族*性。不應説憂初定滅。
答憂根對治・所依・族*性皆在意識。既與憂
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説彼滅。苦根所
依・及苦族*性。不與對治同在一識。故過
對治・所依・族*性方説苦滅。有作是説。第
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於
尋・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苦。
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論文 問四定
時有善大地。通大地十。不定尋・伺。及心
王。二十三法相應而起。因何唯用九法以
爲靜慮支。大地中念・定・慧・受。善大地中行
捨・輕安・信。不定尋・伺以立定支。餘十四法
非定支攝。故婆沙八十廢立意云。心王是主
非心所支。大地法十念・定・慧三。順淨偏勝
故立爲支。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倶勝
是故亦立。然五受中憂・苦非定相應。故不
立支。想・思・觸・欲偏順流轉不是還滅。故
不立支。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對境用勝非
諸定地故不立支。勝解唯於無學位勝。靜
慮遍於一切位勝。是故不立。善中信爲衆
行初基。如清水珠令心澄淨。故立爲支。
掉擧定障行捨能治。惛沈慧障輕安能治。是
故立支。慚・愧・無貪・無瞋・不放逸・不害非極
隨順諸靜慮故。此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
爲近對治。勢力増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
精進多苦身・心。定令身・心多樂。非極相
順故不立支。然順菩提立菩提分法。不定
中尋・伺二法。順淨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
心。令離麁細對治欲惡。故竝立支。自餘
心所與定不相應故。不立支也
論。如是所説諸靜慮支。已下一行頌。第二明
染無支也」  論曰至所染汚故。述一類隨
相説。如文可解」  論。有餘師説至大善
攝故。述異説也。染定非善但除唯善。自餘
通染故不除也。故前文云非皆具有」  
論。契經中説三定有動。已下一行頌。大文
第三釋經中説不動也」  論曰至災患
有八。釋前經也。以無八種災患故名不
動」  論。其八者何。問也」  論。尋伺四
受至説爲不動。答也」  論。然契經説至喜
樂所動。述釋餘經不同也。若通欲界兼息
風説。即有八*災。若唯對色界定内心所。即
離尋・伺・喜・樂」  論。有餘師説至照而無
動。述異釋也
論。如定靜慮所有諸受。已下一行頌。第四明
生靜慮也」  論。曰至四識相應。述初生靜
慮」  論。第二有二至心悦麁故。述第二
定也。無餘識故無三識相應樂。心悦麁
故無意識相應樂也」  論。第三有二至
受有差別。述後二定也。第三定中心悦細故
有意地*樂。第四定中心轉寂故。唯有捨受
也 是謂定生受有差別者。結也
論。上三靜慮無三識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借識也」  論曰至觸及發表。述上地以
無尋・伺。無三識身及發表心。借初定心。
以五識身及發表心。定與尋・伺相應故」
  論。此四唯是至以下劣故。述唯借無
記不借染・善。生上已離下染。亦不起
下劣善故 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
是何無記 有人云。唯是威儀心。或是縁威
儀心。或似威儀心 皆謂不然。耳識不可
是威儀心。發語表業。亦不可説是威儀心。
違多論故。若謂發語表業。是第二師。*從
威儀心更生意識。縁十二處。亦名威儀心
故。此發語表心名威儀心者。此亦非理。豈
可二定已上發語表業心。皆從威儀心後
起耶。若依第一師解。何得是威儀心。第一
師唯以發威儀意識是威儀心。語既非威
儀。何得是威儀。以此故知。四無記心攝心
不盡。既無記色攝色不盡。何妨四無記亦
攝心不盡 問既言四無記攝無記心不
盡。未知借識是何無記 答此借識心是自
性無記。耳識非威儀。非威儀無記。上地無
工巧非工巧無記。變化唯在意非變化無
記。異熟非異地起非異熟無記。以此故知。
唯是自性
論。如是別釋靜慮事已。下一行頌。第六明
等至初得也」 論曰至生自地時。述淨本
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 論。下七皆
然至無由生故。述下七地皆具離染及生。
有上地故。有頂唯一。無上地故不可説
生」 論。遮何故説全不成言。問也。頌初
言全不成而得。遮何而説」 論。爲遮已
成更得少分。總答也」 論。如由加行至順
退分定。指事釋也。已成根本靜慮。更得少
分順決擇分由加行得。不由離染及生得
也。離自地染失退分定。退自地染得退分
定。此由退得。非離染得及生得也。若全不
成而初得者。即下七地由二得也。若離下
地染得上地定。若從上生下得下地定。
非想無上地故無生得也」  論。即依此
義至爲問亦爾。此問 淨定有由離染得。
亦由離染捨 有由生得。後由生捨」
論曰有至應如理思。廣答。退分雖是淨定。
許與煩惱相出入故。若斷自地煩惱時捨。
若退自地煩惱時得 由生得・捨准此可
知」  論。無漏但由至皆如理應思。述無
漏也」  論。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此問意
者。超越聖人依根本地入見道時。亦加行
得非離染得。因何前説全不成者唯離染
得」  論。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答也。加
行入見道時不定。若未離染入見道者。未
得根本定故不得也。若超越者即得根本。
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若聖人離下染
時。決定皆得根本無漏。以決定故唯説離
染得也」  論。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述
染等至由二得也
論。何等至後生幾等至。下兩行頌。第七明
相生也 文中有三。一三定相生。二淨定
相生。三超間相生。此文第一三定相生」
論曰至淨及無漏。此述無漏唯生淨定及無
漏定。不生味定。正理論云。以極相違故不
生染 此言極者。對淨定説。淨定雖是相
違非極」  論。然於上下至各淨無漏。述
超不越至第四也。從數自地爲一。次地
爲二。隔一地爲第三。必不能超越二地
者。由此從初靜慮無間生六。謂生自地・第
二定・第三定。各淨・無漏。三地各二。故成六
也。唯有上地無下地也」  論。無所有處
至上地唯淨。述無所有無間生七。非想唯
一。無無漏故。自及下二各淨・無漏二。
有六故所以成七」  論。第二靜慮至并自
地二。明第二靜慮生八。識處生九。第三定・
第四定・空處此三地皆生十。謂上・下各二地・
并自地。有五。五各二故總爲十也」  論。
類智無間至依縁下故。述從類智能生無色
淨。及無漏。非法智也。正理意云。依・縁別故
 以法智。依六地縁欲界。無色淨・及無
漏。依無色縁無色。不相生也。下地類智生
無色者。必得縁境。境地懸超觀心難起故。
由此相違不能無間生也」  論。*從淨等
至自地染汚。述淨定生與無漏同。唯・加兼
生自地染汚。准此。諸地無漏數上更各加
一。謂染汚也」  論。故有頂淨至餘生十一。
此述淨定數増無漏。有頂生六。初定*生七。
無所有八。第二九等皆依無漏加自地染」
  論。從染等至至生次下淨。述染生也。
染唯生自地染。及自地淨。并生次下地淨。
欲界通生得。上地唯加行」  論。若於染淨
至從染生淨。問也。味定是貪與無明倶。不
能了知染・淨之相。如何於下淨定。生尊
重故生下淨也」  論。先願力故便能覺
悟。答也。如文可解」  論。無漏與染至故
三有別。述三定相生不同也」  論。如是
所説至生染不然。明淨定生染。味定生染。
與非定善及非定染。不同也」  論。謂命
終時至生一切染。明生得淨與定不同也。若
生得善心命終。通生二界中有結生心・及無
色生有。此心唯是染故。生一切染也」
論。若從生染至未離下故。明生染與定染
不同也。若染汚心命終。能生自・下一切地
染。不能生上染。以若離染即不染心命終。
若不離染即不能生上地故
論。所言從淨生無漏者。已下兩行頌。第二
明淨定相生也」  論曰至順勝進分攝。述
諸地具四分定多・少也」  論。於此四中
至能生無漏。述四分定中。唯順決擇分能生
無漏。非餘三也」  論。所以者何。徴。唯第
四生無漏也」  論。由此四種至唯從此生。
答所以也。以四分定各有別相。既唯決擇
分能順無漏。故知。唯決擇分能生無漏」
論。此四相望至謂自非餘。述四淨定自相生。
不望無漏・及味定也 初能生二。謂順退分
生順退分。及生住分也 第二生三者。謂順
住分生順住分。生退分定及勝進分 第三
生三者。謂勝進分生勝進分。及決擇分順住
分也。已上皆次第生不隔越 第四生一謂
自非餘者。順決擇分唯生自類不生勝進。
與前不同。詳其意趣。以住決擇分者。樂
斷諸有。修無漏故。不生勝進分也。正理
論一説相生同此論。有説亦生順勝進分。皆
次相生無隔越也。又正理云。若順煩惱名
順退分。諸阿羅漢豈有退理。非彼猶有順
退分定可令現前。離染捨故。雖有此難而
實無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
退分名。從彼有退。如先已説。已上論文 
今詳。此釋由未盡難。於住分中立退非
理。於三分中例亦應然。此即四分有雜亂
失。今作一釋。此唯説退分順煩惱者。據
中・下縁令起煩惱。若勝縁力起煩惱者。亦
從下住分生煩惱也。如異生離惑。若全
離地染。以難退故即容命終。分離地染
有退分故。要還却退方得命終。以易退
故。聖分離染并無漏得*分離欲者。容有
不退・不進而命終者。退與不退更有異縁。
非唯退分。若起惑勝縁強。劣住分亦退若
起惑縁劣。有退分不退
論。如上所言淨及無漏。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超間相生」  論曰至越一名超。述根本地
有兩類定。謂淨及無漏。及諸地出入不同。
立名有異。一往上名順。二還下名逆。三同
類名均。四異類名間。五相隣名次。六越一
名超。若先識六例述超方易。故先例也」
 論。謂觀行者至現前數習。述順・逆・次・均
入加行也。先上・下・均・次入有漏。次上・下・
均・次入無漏也」  論。次於有漏至現前
數習。述間・次加行也」  論。次於有漏至
超加行滿。述有漏・無漏均・超加行。此時*名
爲超加行滿」  論。後於有漏至名超定成。
述超定成根本也」  論。此中超者至超
入第四。述超唯至第三。隔一地名第三。
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  論。修超等至
唯人三洲。述依身及處也。所以人中不簡
無根・二形等。以是聖人不勞簡故。所以
言人者簡天也」  論不時解脱至修超等
至。簡時解脱及有學也 定自在故簡時解
脱 無煩惱故簡有學也。正理論云。*唯欲
三洲除北倶盧。然通男・女。不時解脱諸阿
羅漢。要得無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
非餘。勝解作意不能無間修超等至。勢力
劣故已上
論文
論。此諸等至依何身起。此下一行頌。第八
明等至依身不同也」  論曰至可厭
故。述諸定上依自・下身。下定不依上身
也。一無用故。二自有勝定故。三下勢力劣
故。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由此五因上
身不起下定」  論。總相雖然至盡餘煩
惱。述總相説。依上地身不起下定。若委細
説。生非想上地起下無所有處無漏定。斷
非想惑非無用故。自無此勝定故。勢力勝
非想故。非棄捨故。非可厭毀故。若依下
七地。即不起下無漏。以自有無漏。起下
無用。及劣上無漏。故不起下也 爲盡所
餘煩惱者。是非無用也 自無無漏欣樂起
故。非餘縁也 唯無所有處隣近故不起餘
者。以隔越故
論。此諸等至縁何境生。已下一行頌。第九明
所縁」  論曰至應成善故。述味定境也 
但縁自地有漏。明所縁法 已離染故。不
縁下因 愛地別故。不縁上因 應成善
故。不縁無漏因也」  論。淨及無漏至非
無漏境。述淨無漏靜慮境同異。唯除無記
無爲。無漏不縁。以非諦故。與淨定別。自
餘一切與淨定同」  論。根本地攝至下地
法滅。述無色根本縁境通局也。無色根本
無遍縁智。極寂靜故。不縁下地有漏及滅。
亦能縁下無漏類品。自・上皆縁。正理論云。
以下地法不寂靜故。本善無色*極寂靜故。
由此理故。經於無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
於諸靜慮不如是説。以本無色不縁下
繋。是故於下説超越言。諸靜慮中有遍縁
智。故於下地不言超越。既説超越色想等
言。故知但依超所縁説。若此超越爲顯
離繋。應説超一切。非唯色想等。又靜慮
中應言超越 婆沙第十云。四無色地亦
有此無我行相。而不能縁一切法。謂空無
邊處非我行相。縁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
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
擇滅。并一切虚空無爲。或欲令是一物。或
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縁。如是乃至。非
想非非想處非我行相縁非想非非想處彼
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處非
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虚空無
爲。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
盡能縁 此是婆沙評家正義已上
論文
」  論。無
色近分亦縁下地。彼無間道必縁下故 言
亦縁下。者。顯近分中亦縁上
論。味淨無漏三等至中。已下半行頌。第十明
三等至斷惑不同」  論曰至以勝已故。述
無漏斷惑味不斷也」 論若淨近分至亦
不能斷。述未至斷次下地。中間不能斷也 
論。近分有幾何受相應。已下半行頌。第十
一明近分多少等」  論曰至未離下怖故。
述近分通八地。及唯捨相應所以也」
論。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説。述初近分亦通無
漏。餘七唯淨皆無味定 有結生心。明有
生染 正理論云。上七近分無無漏者。於
自地法不厭背故。唯初近分通無漏者。於
自地法能厭背故。此地極隣近多災患界
故。以諸欲貪由尋・伺起。此地猶有尋・伺
隨故已上
論文
」  論。有説未至定至具有三種。述
異説也」  論中間靜慮至中定不能。述
中間定與未至定有別義也
論。復有別義。已下半行頌。第十二明中定
與下・上別」  論曰至無如此故。述唯初
上二下有中間定。自餘諸定無升・降故。無
中間也」  論。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攝。述
中間定具三異近分。捨受同近分也」
論。此定能超至爲大梵故。述中定果。正理
七十八云。唯初近分名未至者。爲欲簡別
餘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此
已起愛味。依如是義立未至名。非上定
邊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勢力引生。及住彼
時。已起味故。毘婆沙者作如是説。未至本
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徳未現前義。此中間
定具味等三。以別繋屬一生處故。謂極修習
中間定者。未來當在大梵處生。故亦具
三。如根本定。非根本地起愛貪。彼如所味
有別。能味亦別故。此有勝徳可愛味故。無
漏定生。亦漸減故。此亦一向捨受相應。
三識身故無樂受。無喜受者已不共初。然
於初貪未能離故。又由自勉功用轉故非
憂・苦者。已出欲故。由此一向捨受相應已上
論文
論。已説等至。結上也 云何等持。引下也
 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等持也 文中有
四。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
重空等三。四明四修等持 等至・等持・等
引別者。等至通有心・無心。唯定不通散 
等持唯有心。通定・散 等引唯是定。唯有
心。婆沙六十二云。問等持・等至有何差別。
有説應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謂二無心
定。有等持非等至。謂不定心相應等持。有
至亦等持。謂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
非等*持謂除前相。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
何故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
成辨故名等持。云云多釋。廣如彼論」
論。經説等持總有三種。自下半行頌。第
明有尋・伺等文復有三」  論曰至及
未至攝。述第一也」  論。無尋唯伺至中
間地攝。述第二也」  論。無尋無伺至非
非想攝。述第三也
論。契經復説三種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二
明單空三等持也」  論曰至相應等持。明
空等持也。正理論云。故説。空等持近治有
身見。身見亦有二行相故。謂空行相近治
我所見。非我行相近治我見。觀法非我名
非我行相。觀此中無我名空行相。由此治
別。問知此非我。此中無我。二種行相竟有
何別。答非無差別。言此中無我。不能顯
我畢竟無體故。謂此但顯彼此互無。不能
顯成畢竟無我。以有體法亦互無故。若言
此法非我。便顯我畢竟無。以一切法法相
等故。由此若修非我行相。便治我見。修
空行相。治我所見。如何無別已上
論文
」  論。無
相三摩地至三有爲相。述第二也。正理
云。或復相者。是因異名。涅槃無因故名無
相。或相。謂世蘊上・中・下。涅槃。異彼故名無
相」  論。無願三摩地至得無願名。第三述
無願也 言餘諦十種行相。非常・苦是苦下
二行。因等是集下四行。可厭患故縁之無
願。無願即是厭之異名。道如船筏必應捨
故。亦不願也」  論。皆爲超過現所對故。
釋無願義。於苦・集・道現所對境。皆欲超
過至涅槃故。故名無願。正理七十九云。如
是空等*三三摩地。三摩地相雖無差別。而
依對治・意樂・所縁。如其次第。建立三種。
由意樂故不願三有。理且可然。有過違
故。寧由意樂不願聖道。以諸聖道依屬
有故。若爾何用修習聖道。以是涅槃能趣
因故。非離聖道有得涅槃。爲求涅槃故
修聖道。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由意樂不
願聖道。故縁道行相亦得無願名。以本期
心厭有爲故 述曰。此與婆沙大意同也。
對治我・我所是空意樂。證涅槃是無相意
樂。捨有爲是無願意樂」  論。空非我相
至相相似故。由此二行相。雖縁可厭法。不
取可厭相。不得無願名 涅槃相似者。涅
槃無男・女等相。此非我空無男・女相等。
似涅槃也」  論。此三各二種至等持別故。
述通漏・無漏也。漏是世間。無漏是出世間」
  論。世間攝者至唯通九地。述地別也」
  論。於中無漏至爲入門故。述名異也」
論。契經復説三重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三
明重空三摩地也」  論曰至立空空等名。
總釋三名也。縁前空取空相名空空。縁
前無相取無相相。故名無相無相。縁前無
願取無願相。名無願無願也」  論。空空
等持至勝非我故。述第一也。正理云。謂彼
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從此
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縁前無學*空三
摩地思惟空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
燒死屍以杖回轉。屍既盡已杖亦應燒。如
是由空燒煩惱已。復起空定厭捨前空。
重空等持空行相後起。即復還與空行相相
應。唯此最能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即不如
是。見無我者。於諸有爲法起厭背心。不
如見空故。諸有已見諸法非我。而於諸
有猶生樂著。以於諸行中。不審見空故。
由此空定雖二行相倶。而但名空不説爲
非我。空於厭捨極隨順故 述曰。空行對
除我所。現見世間。知物非我所有不貪求
故」  論。無願無願至爲厭捨故。述第二
也。正理論云。重無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
即復還與非常行相相應。唯此可能縁厭
道故。非苦行相能縁聖道。聖道非苦。趣
苦滅故。苦法不能趣苦寂滅。亦非因等四。
能縁聖道。以聖道不能令苦續故。非道
等四者此厭捨道故。非欣行*相能爲厭
捨。豈不如無願不願聖道。而作道等四。
此亦應然。此例不然。無願正厭有。兼於聖
道起不願心故。謂前無願正厭於有。聖道
依有故兼不願。雖望意樂説不願道。而
於聖道非正憎厭故。亦能作道等四種。無
願無願正憎厭道。故以非常觀道過失。道
等行相無容厭道。是故於此不作彼四。
已上
論文
」  論。無相無相至非離繋果故。述第三
也 不取滅者。既縁道・滅。若縁滅相濫
生滅也。非擇滅是無記故非妙相。非離繋
果故非離相」  論。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
漏・無漏分別也。無漏觀道皆爲欣行。此爲
厭故非無漏也 問二縁聖道取空・非常。
理可名爲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縁無爲
作靜行相。何名厭道 答此欣無學無
等持不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義作是
言。無相等持不生爲善。此既欣讃聖道不
生。如何不名厭捨聖道 問前無*相定非
此所縁。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
縁非擇滅。但縁無學無相不生 答此亦
不然。准前釋故。謂縁無相之非擇滅。此
非擇滅亦離諸相。縁無相無相故。得無相
無相名。縁無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
境立名」  論。唯三洲人至八本中間。明
依身及人依地分別也。正理云。唯不時解脱。
以時解脱愛聖道故。依十一地除上七邊。
以上七邊無勝徳故。若在欲界。從未至
攝聖道後起。若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
生。餘皆自地聖道後起。就總類説。此從法・
類・苦・滅四智無間而生。若就別説。欲界攝
者非類後生。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
滅後起。第三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
故。應得此者。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
加行方起現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
解脱起此現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
後亦起聖道現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
欲界攝者。是思所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
已上
論文
論。契經復説四修等持。已下兩行頌。第四明
四修。四修名字如文可解」  論曰至理
實通餘。述第一修也。先引經説現法樂住。
後釋經也 善言通攝淨及無漏定修諸善
靜慮者。謂四無漏・及四淨。擧初顯後。故經
但説初靜慮也」  論。不言爲住至便不住
故。釋通難也。既修此定。現在先受離生喜
樂。後生梵衆。受樂同此。何不言住後法
樂也 以後法樂非定住故。或退即不受。
或生無色等亦不受。或入涅槃亦不受。非
如現法樂住決定受也。正理論云。詳此。唯
説現法樂者。爲令棄捨樂現欲樂。
現定樂。令其欣樂。或現樂住是後樂依。但
説所依能依已顯已上
論文
」  論。若依諸定至
殊勝知見。第二修也」  論。若修三界至得
分別慧。第三修也」  論。若修金剛喩定
至依自説故。第四修也。修無漏及淨定總
有四意。一爲現法樂住。二爲殊勝知見。三
爲分別慧。四爲諸漏永盡。即就四果立四
修也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有道國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點了
  今日大殿下春日詣云云
以興福寺慈恩院一交了 樹海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如是已説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
功徳 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脱。三
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
起定縁。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無量」  論
曰至感無量果故。第一釋無量名 無量有
情爲所縁者。從境名也 引無量福。因無
量也 感無量果者。果無量也。以縁無量有
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量果。以此四行
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
釋。一云對治無量戲論煩惱故。二云對治
無量放逸煩惱。故。三云如是四種是諸
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已上
論文
」  論。此何縁
故唯有四種。第二述無増減。先問。後答。此
即問也」  論。對治四種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問也」  論。謂諸瞋害至建
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
不増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
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云。嗔謂心所。欲
殺有情。欲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
於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
境起染欣慰。情無厭足名爲欲貪已上
論文
 論。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問二別相」
論。毘婆沙師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論。理實不淨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論。
四中初二體是無嗔。述古一師釋也」  論。
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釋。正理論云。有
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
但害似瞋以瞋名説。悲之行相亦似無嗔。
立無嗔名。實是不害已上
論文
」  論。喜即喜受
至貪所引故。述古釋。正理論云。諸古師説。喜
即喜受。捨即無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爲
體。論主正釋。謂捨應以無貪・無嗔爲體。正
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爲體。或即
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情類作是
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
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倶
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倶。喜亦無貪。分明
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
欣慰。心熱對治説名爲喜。故知此喜亦無貪
性。述曰。以治貪故名無貪性。如不淨
觀觀雖是慧。以治貪故。無貪爲性
又云。且捨與
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無嗔爲
體。捨能對治貪所引嗔。無貪爲體。豈不
如捨無貪爲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
許慈無嗔爲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難
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嗔。捨親・
非親差別相故。從此愛・恚倶不生故。即由
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慈之
行相違嗔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
慈與
樂相
違故
 由此慈・捨雖倶違嗔。而慈順貪。捨能
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已上
論文
」  論。此四
無量至入捨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
云。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觀有情類如己
謂慈。樂有情類離苦謂悲。於他興盛
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 婆沙八
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説。授與饒益是
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
忘懷平等是捨相已上
論文
」  論。此四無量至
寧非顛倒。問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
故。答也 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
樂故非倒。三勝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
復有何失。縱釋也。前三解非顛倒。今解
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
起故。若以是倒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
此與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
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
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縁欲界至
嗔等障故。述所縁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
治縁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經説至
以顯器中。通經也。經説。修慈思惟一方・一
切世界者。擧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論。
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
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説。此師意説。未至
無也。以四無量容預徳故。已離欲者方能起
故。未至器速多非離欲。故言無也」  論。
或有欲令至皆無量攝。又述異説。此師意説。
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縁無量有情。授
與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雖説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
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
前已説 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
共相作意。此是勝解故不斷惑 三遍縁一
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縁於法境不縁有
情。此縁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
至能治四障。述説伏治四障因也。四無量
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無嗔等障 言
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
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
斷諸惑。釋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謂在欲界
聞・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無量。爲斷道加
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
四無量也 説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説」
  論。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釋惑。此能令
已斷更遠 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説」
  論。初習業位云何修慈。問。欲修慈加
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
薄煩惱者初習業也」  論。若彼本來至
總成七品。述煩惱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
爲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與上親等。述
勝解與樂心上怨等與上親等也。雖能縁
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勝解至慈
無量成。述漸能廣至成位也」  論。若於
有情至現可見故。述能修人異也 一切衆
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徳。二樂求人失 
一切衆生復有二相。一者徳相。二者失相。斷
善者亦有徳相。獨覺者亦有失相。樂求徳
者。見闡提徳見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
樂求失者。見獨覺失見其果相。知惡因
故。樂求徳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釋。有七等
先上親也。不説捨修加行先處中故」
論。謂觀有情至實爲樂哉。廣述悲・喜二行相
也。加行雖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
與處中等。述修捨加行。其捨先捨處中。次
捨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難捨。嗔易捨故。婆
沙八十二評曰應作是説。非四無量如説
而生。所以者何。修觀行者。隨樂生故。前後
不定。如通解脱・勝處・遍處 問若未起
初定無量。能起第二定無量不。一説不能。一
説能。如未起下地無漏能起上地無漏。
亦爾 問爲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
爲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耶。答上地
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非下地無量後
起上地無量速疾。猶如學書 問初定無
量無間。即能起第二定無量不。有説不能。
必修自地加行。引發方現前故。有説亦能。已
熟修者起一加行。或無加行能歴諸地。或
上或下起無量故 婆沙八十三云。*如契
經説。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
無災横而致命終 問何故爾耶。尊者世友
作如是説。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説慈勢力
大故。有説慈爲饒益他。諸天善神皆擁衞
故。大徳説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種遍身分
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 慈定
在初。故説慈定有多説。悲等不及慈。大
徳説曰。由二因縁捨最爲勝。一由所作。謂
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無
分別轉故捨最勝已上
論文
」  論。此四無量至唯
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
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無量次辨解脱。已下三行頌。第二明
解脱」  論曰至觀外色解脱。釋初解脱 
言内有色相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觀自己
身被虫噉等。見内身相。及見外虫故。言
内有色相觀外色解脱故。正理云。經言有
色觀諸色者。爲顯何義。非未除色。能如
實通此經深義。然諸先聖傳授釋言。未能
伏除縁内色想。是有色義。云何知然。第二
解脱差別説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内無
色想觀外諸色。故知。初解脱未除内色想。
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内有色想觀外色
解脱。謂觀行者。如害怨屍。雖已離欲貪而
爲令堅固。以不淨行相復觀外諸色。由於
外色數觀察故。於内色中亦生厭想。如樂
淨者。頸繋狗屍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
是觀外不淨相已。方内色身亦是不淨。觀
心淨故。見内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如觀
篋中衆色類物。名初解脱極成滿位 此成
滿位解脱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訶毀
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脱欲貪。是無貪性故。
已上
論文
」  論。二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釋第
二解脱 言内無色*想觀外色者。謂勝解
作意。見内自身被虫食等。不見身相。唯見
虫等。故言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故正理
云。修觀行者。從此後時漸復遣除縁内色
*想。謂以勝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
屍處。種種禽獸爭共食噉。須臾身盡唯見
禽獸。或於是處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
飄鼓。須臾身盡唯見空界。或想自身如蘇・
鹽等爲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無唯見
火等。名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此勝解力
除色*想故。雖縁身起而不見身。既已遣
除縁内色想。心相續轉無別事業。勝輕安樂
任運現前。於此位中數數修習縁色處境
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脱成滿。亦如第一
解脱欲貪。雖於先時修不淨想已得解脱。
縁色欲貪而無始來我愛難遣。若觀身有
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内無色*想厭惡色觀。
清淨過前。行者爾時。依初靜慮得此二觀。
深生味著。爲欲令此轉増進。故入第二靜
復修二解脱。復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
論文
  論。三淨解脱身作證具足住。釋第三
解脱。故正理云。彼瑜伽師久觀不淨。厭惡轉
故令心沈慼。爲欲策發令暫生歡。或爲
暫解久修勞倦。或爲自審驗不淨觀堪能
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淨勝解。
先取寶衣・花等淨相。由勝解力漸廣思惟。
遍於所縁作淨行相。如契經説。彼於後時。
應取少淨相總思惟諸色。此雖策心而不
掉擧。雖觀淨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
増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縁觀淨
而住。此位名曰淨解脱滿。能究竟捨不淨
想故。此淨解脱亦如第二内無色想觀外諸
已上
論文
」  論。四無色定至第八解脱。列餘
解脱名義如後釋」  論。八中前三至想觀
増故。述前三體 前三以無貪爲體者。以
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説。内有色想觀外色者。
非是以想慧爲體。以於此時想觀増故。
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爲體而説念
也。若慧爲體。應近治廢」  論。三中初
二至行相轉故。述前三解脱行相別也」
論。三并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脱眷屬體
也」  論。初二解脱至心澄淨故。述三解脱
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顯色貪者。由眼識
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増上故。
述欲界聞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
種。非増上故不立解脱。初・二定中亦有第
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増上故不
建立。正理論云。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爲
欲界貪所淩雜。故不建立二解脱名。三・
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
樂淨伏故不得名三定樂伏
四定淨伏
第三解脱依後
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并近分。立
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増上故
不名解脱。欲界欲貪所*淩雜故。初二定中
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 故皆不
立淨解脱已上
論文
」  論。次四解脱至性微
劣故。出次四無色解脱體。於四無色唯取
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非散善者至亦
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説不同。彼地散善唯生
得善。無聞・思故」  論。近分解脱道至方
名解脱故。述空處近分中解脱道。縁空處
故得名解脱。無間道縁下地故。不名解脱
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釋云諸近分地
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亦非解脱。不背下地
故。縁下道雜故。又未全脱下地染故已上
論文
  論。然於餘處至非全分故。通餘處説」
 論。第八解脱至得解脱名。述第八解脱體
性。如根品有二釋。一背厭受・想而起此
故。名爲解脱。即是餘處名想受滅。或總厭
背有所縁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
名爲滅盡定也」  論。有説由此至無漏
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
三至爲所縁境。述解脱境異也。不淨是可
憎。淨境名可愛 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
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
靜慮至所動亂故。述第三定無解脱所以
也」  論。行者何縁至彼方成故。述修淨
解脱意也」  論。由二縁故至得勝自在。
述修解脱意也 等者。等勝處等」  論。
故能引起至種種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
起無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經中至各在
邊故。述經中二解脱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脱次辨勝處。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八勝處」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脱。指同前也」
論。若爾八勝處至或終不起。述與解脱體
等雖同。而力用異。即是勝所縁故名爲勝
處。解脱爲因。勝處爲果。因修解脱入勝
處故。前三解脱於諸色中。但能總取不淨・
淨相。今八勝處於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
異相故。前解脱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
淨想。今八勝處能於所縁。分析制伏令隨
心轉。由此證知。第三解脱總取淨相。故
立一名。八勝處中後四勝處差別取故分爲
四種 言勝處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何故名勝處。答降伏所縁。摧滅貪愛故名
勝處 正理云。或於是處轉變自在。不隨
起惑故名勝處。勝於處故立勝處名。或此
善根即名爲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已上
論文
論。已辨勝處次辨遍處。下一行頌。第四明
十遍處」  論曰至故名遍處。述名也。即
是周遍縁此四大・四色。及空識等名爲遍
處。正理云。經於此處皆言一*想。上・下・及
傍。無二・無量。於一切處。無間無隙。周遍思
惟故名遍處。遍於處故立遍處名。或此善
根即名爲處。行相遍故立遍處名。此中地等
顯示所縁。所説遍言顯示行相。行相雖等
而所縁別。是故遍處分爲十種。經言一者。顯
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現前。*想言顯是勝
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
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説有無邊
行相已上
論文
」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爲性。述
體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縁欲可見色。述
所縁也。謂色處爲所縁。縁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説至風界爲境。述異説也」
論。後二遍處至蘊爲境。述所縁也」  論。
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述勝劣也」
論。此解脱等三門功徳。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滅盡定故。指
前説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釋」  論餘解脱
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脱通二得也 言
等者。等八勝處。及十遍處 有曾習者。是
離染得 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無
色解脱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
容起上地定故。無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
脱・八勝處・八遍處。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
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述
起人也。第八解脱唯聖人起。如前已説。
前七解脱通凡・聖起
論。諸有生在色無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
起定縁」  論曰至爲起因故。述因力也。
此於先時 近者近曾起者 及數修者數
數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
色・無色 雖無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
由業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
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業。
在上地中業果時受。由此業力。必令有情
離下煩惱得於上定。方得生彼 以若未
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地故」  論。
三法爾力至皆増盛故。述法爾力。劫將壞
時。有情法爾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爾善
根増勝。得上地定斷下煩惱」  論。諸有
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無色定。
由因・業力。非法爾力。以第四定不爲三
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
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業力・及法爾
力 若生欲界起上無色。由因力・業力・教
力。起色界定。由業力・因力・法爾力・教力。故
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來分別種種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
三明法住時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
有三。一述二種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
時分 此文第一述二種正法也。一教。二
證 教謂三藏 證謂三乘菩提分法 因
教得證故先明教法 若以昔教對今佛。
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 若今教對能
説。佛先而教後。佛説教故 若以今證・今
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 若以因證能
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
住爾所時。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
法不滅。由有正説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
説。即闕傳燈之義。若唯説而不持。即廢忘
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
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無加行善。
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
正説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
世。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爾所時
住」  論。聖教總言至復過於此。第三述
住時分。就中有兩説。一説證・教二法唯住
千年。二説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過千年。
此中但説正法不説像法・末法。廣如婆沙
一百八十二説。此説同涅槃經第二十二。
云無上佛法當久近幾時滅耶。答云。若我弟
子有能受持・讀誦・書寫・演説其義。爲諸衆
生之所恭敬・尊重・讃歎・種種供養。當知。爾
時佛法未滅。乃至。見受持等者。輕毀・誹謗。
汝是六師。非佛弟子。當知佛法將滅不久
 三階云。法律禪師同十三種惡外道六師。
當此記也 今詳兩説。後説爲正。所以
得今時有教法故。然説證法亦是從多。
又*准多經文。説過千歳。然諸經所説隨機
不同。就別處別人以説法滅 迦葉經説
五百年 阿含經説一千年 大集經説一
千五百年。及説五重牢固。復説諸佛與欲
説説法久住 又菩薩處胎經法住品。此經
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 又仁王第
二云。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無
佛。無法・無僧・無信男。無信女時。此經三
寶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讀誦。解説其
義。爲三界衆生開空慧道。修七賢行・十善
行。化一切衆生。眞諦法師釋云。八十年者。
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
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
末法也 又准大乘同性經下卷云。如來顯
現從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
法・善丈夫法。當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
此經。滅法即是末法異名 又法華經第五
安樂行中云。如來滅後末法中欲説是經。應
住安樂行 准此經文有末法也 記聲
聞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説末法 
善見論云。初一千年。若諸弟子。勤行精進得
阿羅漢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
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從此已後是我末
法 准上論文。正法之時多得無學。像法之
時得前三果。末法之時不得道果 又善
見論云。如來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
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釋
女皆得阿羅漢。各増一年。所以正法還得
千年 准此論文。諸經・論中説正法五百
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説。一千年者是未度
女人前。及八敬後説 又法住記云。十六羅
漢各將無量眷屬。於人壽漸増至七萬歳
時。已本願力用其七寶。爲佛造&T009048;都婆。釋
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總陷
入地至金剛際。時諸羅漢化火燒身入般
涅槃。次有七倶胝獨覺出世化諸衆生。至
人壽漸増減八萬歳時。一時各般無餘涅槃。
次後彌勒佛出世也 又蓮華面經。最後佛
法滅盡時。如來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
入金剛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黒。有外
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盡。我等當得
教化一切法界衆生。發此語已現身陷入
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
據法在。不據行・學。雖化衆生。不言欣修・
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無戒
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處。所説不
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
趣。此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
立。歎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
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釋對法宗
者。述已多依婆沙論釋 多言。顯示少
有異途。謂形色・像色・過去・未來・有・非有等」
  論。爲我過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
毘婆沙義是我過。以非世尊大聖弟子輒
有貶量。故成過失論主謙也」  論。判
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者。唯
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聖弟子 准此中
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 毘婆
沙師。非是世尊。及大聖弟子故 六足・發
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
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時。佛涅槃後九百年
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 初一頌傷歎教法。
次一頌傷歎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 
第一頌中有四句 初一句明佛善説教。
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
故言久閉 第二句明大弟子説教堪爲
證者多散滅。多言顯有少分 第三句明
世眼久閉。能爲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眞理
人也。無見眞人故無判教人也 第四句
明不見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制教故
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 第二頌有四
句。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 自覺者。佛也 
已歸勝寂靜者。歸涅槃也。諸寂靜中。涅槃
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 第二句明
弟子教授 持彼教者。謂聖弟子 多隨
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
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 第三句 世無
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 喪衆徳者。以無
師故無定慧徳也 第四句 無鉤制惑者。
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無鉤制御。隨意
東西。諸惑無定慧鉤。亦隨意流轉。由斯證
法將滅 第三頌。四句。初句 既知如來者。
主也 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
千年也 第二句 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
漸次至九百年也 如至喉者。喩也。如人
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
至九百年將滅不久 第三句 是諸煩惱
力増時者。明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衆生
煩惱増時 第四句 應求解脱勿放逸。勸
學正法也 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
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
次兩句雙傷歎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煩
惱力増 後一句勸求解脱也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爲我 二或
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爲實我。五蘊假我
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
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
之八品廣明自宗。眞俗對法順無我理。簡
擇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於餘豈無解脱。此品之中自有二
分。一正破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
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復分爲
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三
破異道計我 就前文中復分爲二。一
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 就前文中
復有四段。一問。二答。三徴。四釋。此文問也。
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
脱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
者何。徴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
解脱」  論。虚妄我執所迷亂故。釋也 
 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
此法外至無容解脱。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
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三有輪迴因於
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脱」  論。以何爲
證至別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 文中
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於彼所
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
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
答也 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
根比量。此文初也 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
無障縁。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
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
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
芽。重釋五根比量也 文中有三。先喩。
次法。後結。此文喩也。如文可解」  論。如
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説也。如喩可解」
 論。於離蘊我至無眞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
也 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應破。此
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
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爲法分爲三世。無
爲第四。不可説法藏第五。與前有爲・無爲。
非一非異。此中且説與蘊。不一不異。即
執此法以爲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
種法海。謂三世・無爲。及不可説。不可説者是
勝義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
體。不同外道染汚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
攝」  論。此應思擇爲實爲假。此第二問答
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問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
也。色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
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
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
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
與蘊一異過。如別別蘊。二有因過。有
實體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
有實體應是無爲。同於外道見。若是無爲
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
若是假便同我説。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
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爲攬諸蘊爲依。爲
因諸蘊名依。二倶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
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
計。依義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云
何。論主徴也。自下第三破喩也」  論。此
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
可説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離薪
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
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
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
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
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 將破火
依薪喩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説。外反問
也」  論。若説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
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
主就假火爲出火・薪體別。倶是假有。火異
於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
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無常。與
蘊異也。違其前説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 若
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煖觸與
七體・相各異。別因倶而生。如何可言依
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 亦非
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
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説至或依
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倶生。或依止義。名
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説補特伽羅
與蘊倶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
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
異也。汝若言火與薪倶。及依薪故名火依
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別。火隨薪滅。如
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
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擧
以爲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
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
體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
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擧以爲
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
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喩法定應
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
成立。總結火依薪喩。進退推徴理不成立。
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
不可説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倶不
可説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無爲非不可
説。第五法藏是不可説。若汝計我不可説
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焔亦應不可説。以
我不可説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説不異。
非第五故 爾焔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
智母。眞諦法師釋云。我若異前四則是可
言。不應立第五爲不可言。若不異前四。
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
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爲何所説。
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
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過也 若
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
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
蘊立。論主又牒計。計云。由有蘊故知有補
特伽羅。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
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
我。説我依於蘊。因眼知有色。應説色
眼」  論。又且應説至何識所識。論主
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
所以者何。論主徴也」  論。若於一時至與
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
特伽羅。故説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
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
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
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
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
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
説乳非四所成。由此喩顯也。總依諸蘊
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
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説
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
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爲因了色方
了有我。爲了色時亦了於我」  論。若説
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爲了我因。於
等了於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於色
等了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時
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
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 文中有三重
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
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
於我。三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於
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
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
於此中至徴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
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黄
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徴難。其義
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
也 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
一・異者。破云。我非有爲。可言與色等不
一・不異。能了是有爲法。如何得説非定一
異。若許非有爲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
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
許至爲縁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縁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縁色起
也。若縁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
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
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
以所縁縁難。色是眼識所縁縁。眼識能了
色。我非眼識所縁縁。但是因眼識知者。如
何眼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
二縁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三經。此違二
縁生識經也。經云。二縁生眼識者。謂眼及
色。不言三縁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説
至皆縁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既言皆縁
眼・色。如何得有縁眼・我者。即壞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三經也。
經説生識縁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
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
計也。若轉計云。我非識所縁。應非所識。若
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
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爲六
識所識至爲難准此。破六識識也 文中有
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
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
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餘識所
識爲難。*准此」  論。又立此爲六識所識
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經失也。若我眼見。及耳
聞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即違
經説。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
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
受用異根行處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
界。故受用五根行處。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執至有違宗過。縱轉計
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經過若轉計
此非五根境。即違宗過」  論。若爾至及自
境界。犢子部引經難也。以經説五根境各
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喩經。説六
根境有別故。應意不能取五根境。經以
六種衆生。喩於六識。名六生喩經。廣如經
説」  論。非此中説至無違前失。論主通經
也。經説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
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説眼等
六根。但説眼等増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眼
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樂見等者。是五識後意
識。獨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
界故。故作是説。六根行處境各別也。無
違前説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
尊説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經。證法外無
我。我非所識也 達知是慧。我非達知。
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論。
諸謂眼見至惡見深坑。釋犢子部云。見我
者。即是眼根見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
見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
若於我見我。何名非我。謂見我也」  論。
故佛經中至補特伽羅。引經證即蘊説我
也」  論。如人契經至説名爲人。重引
證也 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無色。
經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説」  論。即於此中
此經了義不應異釋。經説隨義種種名
想者。皆是於蘊假立。無別我也」  論。又
薄伽梵至是不可説。又引經證。十二處外更
無有法也。證我無也若非處攝。證我是
無。若是處攝非不可説」  論。彼部所誦
至此有實體。論主引犢子部所誦經。離
外無我實體。如文可解」  論。頻毘婆羅
契經至乃至廣説。又引經證離苦蘊外無
別我也」  論。有阿羅漢比丘尼至應知
諸蘊。又引羅漢尼誦。證我假也」  論。
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雜阿含證無
我也」  論。經説執我至不能清淨。又引
經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見。乃至越路
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淨信。
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脱 由*此五失
諸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論。此皆非量。
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經。非聖言量也」  論。
所以者何。論主徴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
部中曾不誦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爲佛言。論主兩關徴也。汝
宗許是量。爲是部故許是量。爲是佛語故
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
子。以汝部説我違佛説故」  論。若佛言
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説至我部不誦故。論主述彼意
也。我部不誦。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論。
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
問也」  論。如是經文至故釋非理。論主
破。彼部不誦。證非佛言。爲極非理。以犢
子部不誦。*經非唯上爾許。更有多經。彼雖
不誦。餘部同誦。何爲凶誑總非衆多佛
教非眞佛説」  論。又於彼部至皆無我
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説一切法皆非我性
經也。以佛教宗無我異外道故」  論。若
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與
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經言一切法皆非我
性。非謂總無補特伽羅」  論。既爾至經
決判故。又引經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
與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
意識所識。經説意・法二縁生識。不説我故」
  論。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故。論主又
令會此經也。若謂有我。何故經非我計我。
名想心見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會釋。
犢子部通經也。經説。計我成倒者。説於非
我法上計我是倒。經不言於我上計我
是倒。何須會釋」  論。非我者何。論主徴
非我法也」  論。謂蘊處界。犢子部答非我
計也」  論。便違前説量不一不異。論主
難違宗也。若蘊・處・界。是非我法。第五是
我。我與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説非一・非
異」  論。又餘經説至妄分別爲我。論主引
經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爲我。不於
我也」  論。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又引
經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無
我*也」  論。若爾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
即引前經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
故知有我」  論。此經爲顯至如聚如流。論
主通經也。此經文是以宿住智。縁過去生。
一相續身有色等事。若見過去實有
者。即應聖人起身見失。此經前文。説無
有我。或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
總假我。説有色等。如聚如流無別實物」
  論。若爾至可能遍知。違生滅故。犢子
部述無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羅至汝所許宗。論主出由我
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説我
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
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難也。經言。佛有一
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非於一念頓
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
主引誦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
知。犢子部徴也」  論。説佛世尊有三世故。
論主答也 説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
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説知
於一切」  論。於何所説。續子部問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衆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爾。論主審定。一
切智相續假説。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
無三世。經説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
相續説。非我知也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倶舍論疏卷第三十
 沙門法寶撰 
  破執我品第九之二
論。若唯五取蘊至荷重擔者。犢子部引經
難也。若即五取蘊名爲我者。何故世尊作如
是説。有取捨重擔。荷重擔者」  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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